时间:2023-08-08 17:10: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措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金融监管的发展
我国金融监管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其产生是随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过程而衍生的。从建国初期开始,直至1998年时,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银行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从1988年以后到2004年时,才开始创建金融分业管理体制,与此同时相继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督管理会,深化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同时促进金融监管的完善与发展。从2004年到今天,在不断的发展与摸索中,我国金融监管已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银监会的成立,将对银行、信托以及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了分页监督管理方式。依照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来看,其主要原则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形成了多个金融监管体系,如中国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二、金融监管与其他国家比较
(一)不同监管体制模式的优势比较
(1)集中监管体制。目前使用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越来越多,在集中监管体制的模式下,不管是审慎还是业务监管都是一个机构进行监管。此种监管模式有很多优势,其一,有一定的成本优势,集中监管模式能节约人力和技术的投入,能极大程度的将信息成本降低,同时改善信息质量,得到济效益。其二,能有效改善监管环境,因监管者的水平与强度不一直,使得不同的金融机构以及业务受不同的监管制度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监管、分歧以及信息要求不一致等,当消费者受到利益损害时,能够及时进行申诉,相关信息的搜寻费用降低。其三,较强的适应性。现在技术在不断的提升,人们对金融工具使用功能上要求在不断增高,集中监管模式能迅速的适应新业务的发展需求,避免真空监管的同时,将金融创新可能形成的系统风险降低,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多重监管,避免不合适的制度安排影响创新形成。其四,集中监管体制责任明确。此监管模式是所有的监管对象都由一个监管者监管,其责任的认定明确。
当然集中监管体制监管模式也有缺点,缺乏监管竞争可能形成的现象。
(2)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体制的模式下,由一个专业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债券以及保险这三个领域,同时也包括审慎以及业务监管。这总监管体制模式的典型就是中国。此种管制模式的优点是:其一,专业化优势。监管机构只负责与之相关的监管事物,这样有利于将没想监管工作内容细分,将监管重点突出有较强的监管力度。其二,具有监管竞争的优势。每个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对象都不一样,但监管机构之间还是存在竞争压力的,在竞争的过程中,能有效提高监管的效力。
分业监管体制的缺点:各监管机构都是独立的,在工作过程中监管机构的协调能力较差,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以及重复监管的现象,难免的会产生工作上的摩擦。宏观上看,此种监管模式的机构较为庞大,其成本也比较高。
(3)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牵头模式。分业监管的时候,可能会存在监管真空或相互交叉的现象,这时多个监管机构就应该建立及时的协商机制,方便相互交换信息,充分将管理机构之间互相扯皮推诿现象消除,可选出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负责机构,主要负责各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法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其一,目标明确。监管目标往往是多种的,很少有唯一的目标,而分业监管可以将这些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分。每个监管机构根据自己的业务领域实施监管目标,有效突出监管重点。各监管机构的人员素质以及技术水平不一样,实行专业化的监管模式能有有效的使监管目标更好的实施。其二,合作增强监管效率。管理机构很多,很有可能会有利于监管对象进行争夺以及交叉责任推诿等现象,但同时也会对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起到促进作用,达到增强监管效率的目的。将按机构经过定期的工作协调,将信息互相交换,紧密的配合,力争将不理影响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此种模式的缺点:选择哪个监管机构作为牵头机构,去承担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而牵头的监管者,并不能珍重做到将整个金融体制的风险完全控制住。
双峰式。双峰式监管模式一般有两类监管机构,其一主要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控制。其二主要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以达到双重保险的效果。这种模式的代表是澳大利亚以及奥地利。双峰式的监管模式优势是:其一,与分业监管模式比较,此种模式降低了监管之间互相协调所产生的成本和难度,还避免监管真空、重复的现象发生。其二,与集中监管模式比较,双峰式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保留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关系。其三,在各自监管机构的工作领域内,确保了监管规则具有统一性。
三、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局限
我国金融监管主要由中央银行为主要核心,其主体是三大金融监管,即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在这一方面上,分业监管有效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发展。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目前的金融业业务发展趋势趋向于混业经营。金融监督主体的三个机构在业务上很少有交集,使得金融监管显得有些局限性。
(二)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边界不清晰
在划分职责时,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划分不清晰,很多的领域还有监管过度的情况,这就给金融机构的监管执行成本增加了负担。其主要表现是,金融机构的监管未实行严格意义上的通行准则,即谁准入,谁监管。实际上是由不同的领域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分割监管,这就肯定存在着摩擦成本的现象。比如央行金融稳定职责与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职责,其划分的职责边界不清晰,比如银行结算、信用卡、人民币管理等具体事项有职责边界重叠现象,会产生监管过度。银行在退出基金等业务时,此金融业务的投放主体和业务本身的性质归属主体不同,分别属于银行业和证券业所有,这种情况下,就对以后的业务监管工作带来了难题,极易造成监管重复。
(三)监管方式单一
我国的主要金融监管方式是行政监管,其监管主要对象是金融机构的审批以及合理性,关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性以及合规性牵扯不大。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其金融监管方式主要以市场为主导模式,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放入风险。所以根据别的国家的监管方式来讲,完善的金融监管模式不能只使用一种行政手段。较为单一的行政手法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其监管的效率不高。
(四)缺乏科学协调机制
在实际分业监管的过程中,各监管机构之间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经常出现业务交叉中的监管真空现象,致使监管缺失最终导致效率降低。比如银行、保险与证券之间,证监会和保监会在我们国家多个区域都没设立分支机构,对各个区域的证券以及保险机构无法进行有效监控,银监会虽然有三级派驻机构,但也无权监管证券和保险行业,所以就形成监管真空以及监管资源浪费的现象同时存在着。
(五)监管效率低
金融监管机构在进行内控和自监的时候,各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有待完善,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因运而生,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空缺的现象,监管机构不能够对金融控股公司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不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很难使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发展,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
四、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化
(一)完善立法,明确职责边界
首先重中之重就是要将立法进行完善,明确的界定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与人民y行之间的监管职责边界划分。在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加大投入人力,将规章及细则部分完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的相关制度,是改革金融监管模式获得成功的基础保障。通过乏力来规定协调与合作框架的具体安排,同时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明确的划分,尤其是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尽可能的划分详细。如法律中没有明确说明,可经过签署备忘录或者部分联合发文等方式进行划分。遇到确实难以进行划分的工作,可联合实施、合作监管等方式进行协调合作,尽可能避免监管机构之间出现监管重复及监管真空的现象。
(二)构建金融关机机构共享平台
为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中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以及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于合作,和有效沟通金融监管相关工作问题及查阅监管信息,必须构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平台。2003年中旬,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一起起草了《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其主要内容有指导原则、信息收集、职责分工、信息交流以及工作机制等多个方面。这一制度中,依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应该让中国人民银行即中国银行在联席会议制度中充当相当的角色。中国人民银行最为中央银行,应该依然担负起维护金融稳定、化解金融危险、防范金融风险、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等重要职责,作为金融系统中最后的贷款人,中央银行必须将金融体系的全部动态随之掌握清楚,这样才能够对金融体系的风险及时做出解决措施。所以需要央行在联席会议制度中充当必要的角色。同时有利于建立央行和监管之间能够信息交流更加畅通,以避免监管联系回执至于流于形式化,与此同时,决策与实施力度应增强,真正的将监管几周之间多边的紧急磋商制度建立起来。
所以,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管理模式下,一定要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政策只能与监管职能进行分离以后,在建立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金融稳定的有效协调配合机制,已有效防止部门内部的利害冲突扩张到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冲突,极大程度的将摩擦和协调成本降到最低,同时将银行的负担减轻。建立各监管机构能够相互沟通的平台,能从根本上将重复监管以及部门冲突的问题排除,避免因多重监管机构带来的智能重叠致使的智能监管效率低的问题。
五、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分为集中监管,分业监管和不完全集中监管制度,这三种制度在自身形式上有着各自的优缺点。在未来的金融监管模式中,一定要注重监管模式的优化,及时的查找自身监管问题所在,通过适当的解决方式进行化解。在我国未来的发展中,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能力,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和其他国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其借鉴意义还是很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在经济上联系的更加密切,所以,在今后的管理制度上,要从各国的启示上找到突破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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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监管“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初步形成,该模式自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改革完善使之形成有效监管模式。
关键词:
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2009701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监管人员不足且业务技能及素质低下。就目前的监管机构人员设置来看,基层监管机构中人员的不足。农村金融基层监管人员素质偏低,大多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单一,综合性不够,对于农村金融监管越来越高的要求很难适应。先进技术投入少且资源分布不均。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中高端信息技术的普及率还不高。
(2)监管立法体系落后。
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尚不健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构成。这些法律法规内容对农村金融监管多为原则性规定,执行性不强;其他有针对性的法规多为部门规章制度,立法层级不高。现行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与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性尚不完全相符。
(3)监管内容不健全。
从市场准入监管看,对资金来源规定的缺失可能会使一些非法资金进入金融领域,危害农村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广大储户及投资者的利益。从市场退出监管。我国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主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一直未能正式建立。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如果一家银行倒闭,可能会使更多的银行受到牵连。
(4)未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当局之间未形成有效监管合力。目前我国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该模式自有其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三大监管机构缺乏整体性的监管政策框架,且其监管职能和监管权限的界定也不是很明确。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沟通不够,导致监管信息在各部门之间难以共享,最终导致监管效率低下,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监管成本提高。此外,监管机构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配合不到位的地方。这些都成为了农村金融发展的限制因素。
2化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问题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首先,针对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还没有一部作为统领的专门性法律的状况,应尽快根据城乡金融市场的差异,立足农村金融市场特点进行规划,制定符合农村金融市场特征的监管法律,以作为农村金融监管活动的纲领,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其次,想要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公正性,就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只有统领性的监管法还不够,必须及时建立相应的配套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如《合作金融法》、《合作监管条例》、《农村信用社法》、《农村信用社监管条例》等。对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性质、功能、业务范围、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制定明确的监管指标,并且针对农业保险以及农产品期货交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保险体系和期货市场交易。
(2)加大资源投放力度,促进地区发展均衡。
首先,加强基层监管部门人员队伍的建设,扩充高学历和有经验人员的比例,加大日常生活中培训力度,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其次,有关监管主管部门应加大在高新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促进高新科技在农村金融监管中的应用,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供技术分析与保障。同时还要丰富农村地区的监管设施,依托现代电子技术建立针对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系统,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控。再者,金融监管主管部门在农村地区监管资源的配置上应适当地将监管资源向监管薄弱的地区倾斜,以平衡区域间巨大的差异,使得各区域间的监管状态维持在较为均衡的局面,并以此来促进薄弱地区的健康发展。最后,还应设置机构对投入的监管资源进行专项监督,以保证所有的监管资源都得到最为充分地利用,避免浪费。
(3)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建立各监管部门协调机制,促使监管机构间形成有效监管合力。监管部门之间要形成有效、快速的协调及联动机制,确保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共享及业务协作。由于保险、证券等业务也已经开始向农村渗透,所以农村金融市场业务活动的主管部门应加强与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的合作,使其对农村金融机构形成更为直接有效的监管。
其次,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强内控机制的建设,适应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树立正确的对内控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内控文化氛围的培养,建立独立和权威的内控机构,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使权力制衡机制真正发挥其效力。
第三,建立属于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对现有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进行改革,使其成为专门为广大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制定同业自律公约,规范协调同行业的经营、竞争行为,同监管主体部门进行合作,确保良好的金融秩序。
第四、加强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严格的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程序和标准,规范审计机构的行为,确保审计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提升金融机构的公信力。其次,应当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打好实现外部监督的基础,促使其发挥应有的效力。
(4)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内容。
首先,放宽准入限制,严查资金来源。继续推行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的政策,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覆盖率。但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同时,还应对投资资金的来源及地域有严格的筛选,为后续的监管打下良好的基础。
其次、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我国目前的存款保险制度为隐性的,即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破产之后产生的债务由政府买单。为了减少此类事件,应加紧制定适合农村金融机构的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主的市场退出机制。同时在破产责任的界定方面,应当建立完善的责任认定机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遏制机构管理人为个人利益从事高风险业务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对于到重大困难但仍可继续经营的金融机构,应由监管主体责令其整改。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冯兴元等.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外资银行;金融服务自由化;金融监管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进程,是在现代高科技条件下经济社会化和国际化的历史新阶段。贸易自由化、生产国际化和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表现其中金融全球化是当前整个全球化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金融全球化既为世界带来了储蓄国际配置的新机制和发展的新机会,也对世界提出了新的挑战。伴随着199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的是国际金融动荡不安,地区性乃至世界性金融危机频繁爆发。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势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金融自由化迅速推进,金融创新大量涌现的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监管必须要有相应的提高和加强。
1 WTO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
以《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定》为中心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多边规则的达成,创造性采用以最惠国待遇和承诺表为主轴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多边生成机制,使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然而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推行,并未禁止成员方基于审慎目的或特定的国内财政金融困难而实施必要的监管,关键在于如何摆正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1.1 WTO框架下金融监管与推进自由化的多边纪律在相互冲突中制衡
金融行业的高风险性和内在不稳定性客观上需要通地监管使金融机构依法运作,在金融服务自由化的导向下,放任自流、毫无管束,给一国经济和作为一国经济中枢的金融业带来的可能是灭顶之灾。为此,GATS序言和第12条对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承诺作出总括性例外安排。GATS序言规定,成员方为了实现国内政策目标,有权对其境内的服务提供制定和实施新的限制规定。很显然,GATS强调金融服务自由化,但并不阻止成员为了实现其国内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服务采取某些新的金融措施,包括限制性措施。在序言规定的基础上,GATS第12条“对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限制”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成员方如果发生国际收支严重失衡和对外财政严重困难或存在此种威胁,则可对其已承担特定义务的服务贸易采取或维持各种限制措施,这也不视为对GATS条款的违反。当然成员方在采取此类限制措施时,也应受到一定制约。
但是,推动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如果设有相应的多边纪律约束也是行不通的。监管与自由化是WTO在金融领域的两大支点,二者在多边意义上的关系最终取决于WTO金融服务规则框架对二者的权衡后所作出的制衡安排。GATS序言中同时明确指出,需要建立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使服务贸易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得到增长。《金融服务附录》也对审慎措施进行必要的约束,并规定当审慎措施与GATS的规定不一致时,这些措施不得当作该成员逃避GATS承诺或义务的工具。
1.2 WTO框架下的审慎监管法律问题
在各国的金融监管实践中,为了本国的金融安全与稳健,成员方都对本国境内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和退出采取一定的审慎监管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减少因风险的发生对金融秩序所造成的冲击。WTO的审慎措施是什么,也就是说,哪些措施属于WTO的审慎措施,从而不受GATS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条款的约束,对待这一问题,WTO规则本身并没有进行定义或列举清单加以解决,其他一些从事监管标准的研究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等也只是推出一些上述领域的所谓“最好做法”供各国参考采用。
我国根据WTO协定将逐步对其他成员开放金融服务,就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而言,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并未要求放弃或削弱监管权,同时,金融开放应与监管配套协调,实现金融自由化的最大利益。在金融转型期要善于利用监管来维护金融稳定,在多边场合坚持审慎措施的灵活性标准,反对在现有限制之外对审慎监管措施施加新的限制。但无论如何我们已没有理由把行使监管权、采取限制措施作为保护国内金融机构的手段。
1.3 WTO框架下审慎监管措施对承诺义务的例外
金融自由化促进经济增长、金融稳定以及社会福利的效果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其中主要是宏观经济的稳定和监管制度的健全与有效。因为金融自由化利益的实现需要以监管为条件和基础,WTO规则在推动成员国取消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和逐步实现金融自由化的同时强调成员方有权采取审慎监管措施。GATS第十九条规定,自由化应尊重国内政策目标和成员方的整体和具体部门的发展水平,在GATS《金融服务附录》第2条“国内法规”的规定中更是专门对金融服务承诺作出非常直接和有针对性的例外安排,即审慎例外(prudential carve-out),这是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最重要条款:“无论本协定任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不应阻止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2 巴塞尔协议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自由化、一体化趋势使各国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它们的连锁效应也使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同时,跨国银行和国际资本的规模和活动范围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达到了空前的程度,跨国银行的许多国际金融业务也超出了一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职能范围,这同样产生了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迫切需求。此外,传统的各自为战的中央银行监管机制在金融创新迅速发展和国际游资冲击下显得无能为力,为了控制世界金融体系风险,在金融领域也必须加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1970年代是国际金融领域的多事之秋。1974年,联邦德国最大的私人银行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排名20名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相继倒闭,震惊了整个国际金融界。以此为契机,关于国际银行统一监管的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
1974年9月,“十国集团”成员国和瑞士、卢森堡共12国中央银行代表在瑞士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总部开会决定成立一个新的组织来加强国际银行的监管问题。次年2月成立银行“管理和监管行动委员会(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 and Supervisory Practices)”,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目前国际上协调跨国银行管制活动的最主要机构。巴塞尔委员会的目的是促进国际金融监督与管理的合作,并就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定出统一的标准和纲领。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了一系列有关跨国银行监管的各项文件,统称为“巴塞尔协议”。
在巴塞尔委员会推动下,1980年成立“离岸监督官员委员会”以监管岸银行业。1981年成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银行监管者委员会”,除此以外,还有几家国际性银行监督官组织。
此外,跨国银行监管还在建立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双边协调机制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监管者之间通过双边渠道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联系,是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重要举措。在区域性的协调监督方面,欧共体富有成效,在国际监督协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共同体部长理事会了许多有关银行自由化的指令,并确定了各成员国银行的监管机关间的合作和定期会晤制度,为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创造了一种新模式。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服务贸易协定》(GATS),将金融服务贸易纳入国际贸易体系,这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的新发展。
此外,为了应对银行机构的集团化和银行业务的多元化,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还与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及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公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等。
3 金融国际监管的未来与我国金融监管
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在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建设性作用,但不可能要求它解决一切问题,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防止国际银行体系的危机。巴塞尔协议式国际监管最终目标的实现,还要走很多的路。不过这不能否认巴塞尔协议的重要贡献,它确立的原则和规则体系,对于国际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所广泛认同和接受,从而成为跨国银行监管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惯例。
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使得各国和地区金融机构紧密相关,相互依存,荣辱与共。可以预见,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将会取得更大的进展。
1)国际合作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东南亚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经济体制特别是国际金融体制的不合理性。防止新的危机爆发,已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的紧迫任务。金融的国际监管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因而对跨国银行行业的监管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将会经常化和制度化。
2)国际合作的机制将更趋完善。巴塞尔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全球性金融组织将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各国政府也将成为监管的主体力量,从而使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之间协调与合作机制更趋完善,有机协调、相互联系、相互支持。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引言
金融业作为国家的支柱型产业,其稳定、可持续、健康地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有着直接影响。同样,金融监管是保障国家金融业得以健康发展的关键基石,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进一步更好地应对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出现。毋庸置疑,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监管体制是实现金融监管的先决条件,也是实现金融监管预期目标的关键保障。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不足
1.协调机制不足
监管体制最大的问题在于各职能部门间的监管协调性差,加之政治文化的影响,使得金融监管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等调控机构间的协调性非常低效,效率严重滞后。伴随着我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持续涌现,金融业务间的存在着很多的交叉点,已经不再是独立的某个业务,而是混合发展。然而,一般意义上的分业监管并不能真正具备实际价值,更有甚者,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和重复监管的现象,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到权力分配的环节,有可能发生严重的权力设置的重复。由于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一般都是独立运行,有着自己的体系,这也使得中央银行在设置货币政策时并没有权衡到综合信息,特别对各金融机构的整体运营水平没有详细的掌握,这也在某种层面上严重左右了金融业的发展。
2.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毫无疑问,保证金融监管如果要实现可靠的运作,就一定要配备专业的高素质监管人才对金融机构展开具体而详尽的监管。除此以外,监管人员更需要具备扎实的事关金融风险方面的知识、擅长分析、擅于判断。然而当前我国大多数的金融监管人员基本上都是从政府财政部门中转职而来,所以这些人员往往都没有金融监管的知识和从事经验,相关的高素质专业金融监管人才队伍数量严重不足。不仅如此,甚至一些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十分低下,其知识结构和工作职位的高要求差距很大,无法高效完成监管任务。一些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很低,思想落后,且有着浓厚的“官本位”思想,毫无服务意识,无法和被监管者取得有效沟通,最终使得金融监管的效率不如人意。
3.监管不全面
当前,国内金融监管的重心依然主要集中在传统的银行业务上,对一些新兴的金融创新业务还没有做到第一时间的监管。毋庸置疑,金融监管的创新工作是非常重要又无法立竿见影得以解决的问题。故而,金融创新一方面自然能够推动地方及国家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潜在风险的发生。监管力度如果太大,就会扼杀掉这个监管体制所存在的创新活力,但假如监管力度不足,又无法去改变过去的金融监管。这在客观上造成了监管机构在监管上没有做到全面性,虽然其能够重视对某一方面的监管,然而还是没有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再加之我国金融监管一般都是采取事中或缺乏事前预防机制,导致第一时间找不到风险,缺乏可预见性的监管,导致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不足。
二、改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1.明确监管目标
当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如要发挥作用就需具备可靠有效的金融监管作为基石银行监管不仅需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更要有自己的监管目标,而且不同于货币政策的目标,其永h不能是实施货币政策的唯一目标。现阶段,在实际监管期间普遍存在着监管目标的错位,虽然非常关注货币政策或是中央银行其他监管目标的实现,然而仍对银行监管的具体目标,没有太多的关注,包括提高工作效率,银行内部的风险防范和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需要开始制定一个明确的财务监管目标,让所有的监管机构都能制定出相应的措施来扩大监管,如果没有明确的目标,就不能发展出针对性的措施,各监管机构也无法展开交流与合作。只有目标的明确,才具备针对性进行协商与合作的机会。
2.建立协调合作机制
首先,应当完善三方(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要明确三方责任,增强联席会议制度的严肃性,具体可以由国务院领导,通过本制度的形式确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赋予其规则依据,加强制度的约束力。或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共同召开的联席会议,因此,更有利于机构间的沟通。其次,鉴于央行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也会导致中央银行创造的,监督和协调委员会,各监管机构参与,共同承担协调政策和业务监管机构,以防止重复监督现象的发生,全面避免监管漏洞,并做第一时间解决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最后,建立国家层面的监督协调机制,三方监督不能解决解决问题的问题进行决议。
3.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对现有的监管机构从业人员,可通过培训课程、研讨会等形式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程度。通过学习和实践的监管机构,监督人员可以相互交流和学习,发现自己的缺点,并应及时补救。不仅如此,还可以引进有着专业金融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以弥补我国专业监管人才队伍的不足。优质的专业监管人员可以显著提高监管队伍的专业性,提高监管体系本身的权威性;可对金融政策展开更加透彻的分析,以便于金融监管措施的顺利实施。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进一步深化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笔者认为更应按照特定的条件下,充分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完全抛弃传统的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监管流程。建设和完善的法律和金融监管法规,符合政策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条件,同时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最终起到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国际化是全球化在金融领域的表现。指一国金融活动越出国界,与各国金融日益融合在一起的过程和状态。在金融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经济运行中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首先,金融业混业经营、集团经营有加强的趋势。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金融机构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一方面,由于金融交易的规模急剧增大,金融业综合化经营趋势的强化,使得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相互依赖程度加深,导致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水平上升,金融危机发生频率和破坏程度增大。另一方面,金融交易结构复杂化,使金融活动的透明度降低,对金融监管当局准确及时把握相关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金融机构除了面对传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外,还将面临新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金融业自身的风险在逐步加大。
其次,金融国际化意味着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一体化趋势。它一方面使资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配置,提高了配置和利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对世界经济的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在此过程中出现的利率和汇率的频繁变动、金融风险的跨国传递渠道扩大等现象,导致了国际金融的不稳定性,从而加深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第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金融机构将陆续进入我国从事金融业务,增加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复杂性和难度。
总之,在金融国际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金融联系进一步加强,金融资源得以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由于各国之间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和金融政策(尤其是金融监管政策)上存在的差异,导致了金融风险的增大和更加复杂。
金融国际化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有效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是判别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的主要标准。从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业务活动等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相应的监管,以此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持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转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如果过度地注重金融安全而监管的宽严失度,就会抑制金融业的竞争,从而降低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一般说来,既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又维持必不可少的竞争是有效金融监管所追求的目标。要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必须从以下方面加以注意:
一是金融监管的成本。金融监管是需要耗费经济资源的,主要包括:监管者实施金融监管的成本和被监管者为配合监管而承担的成本。在制定金融监管目标和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时,必须考虑监管成本,否则,不仅增加了政府预算开支,而且会加重被监管者的成本负担。因此,必须根据时机把握好金融监管的尺度和力度。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任何监管成本都能够量化,有些成本是间接和隐含的,如道德风险等,对此应予足够的重视。
二是金融监管的时效性。它意味着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这又需要不断地提高和完善金融监管能力,比如具备先进的金融监管手段、有精通金融业务和实践经验的金融监管者,等等。
三是在监管主体和客体之间形成良好的监管合作关系,从而使得有关监管措施能够得到积极配合和有效贯彻。显然,金融监管的目在于监督和规范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这里存在着一个金融监管的实施和被监管者设法逃避监管的“博奕”问题。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性以及被监管者逃避监管失败时可能面临的成本约束。有效的金融监管应形成激励和惩罚的双重机制。
四是金融监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金融市场的运行有自身的特点和,在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时候,应当及时、充分地了解各处信息,对未来的发展态势具有前瞻性,使金融监管具备必要的灵活性和弹性,力争减少金融活动中的不确定性,降低金融监管成本,适应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
五是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在实施金融监管时必须与国际金融监管协调配合,如在跨国金融服务、对付国际游资冲击和跨国金融诈骗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及时交流有关监管信息,并与国际惯例相协调,以此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关键词] 金融创新 风险监管 监管成本
一、我国监管当局风险监管面临的问题
就积极意义而言,金融创新的目的是沟通储蓄与投资间的联系,充分发掘和利用经济中的盈利机会,并尽可能地分散和化解风险。然而,在现实中,对某些创新者而言,金融创新的目的,也有可能是纯粹为了在短期内透过投机图利、逃税、企图改变资产负债表状况。因此,在发展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有本末倒置的现象,发展市场本身就变成是终极目的,那最基本又是最重要的目标――提高金融中介活动的效率――反而被忽略了。
有些金融业务的创新是为了规避金融当局的监管而出现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微妙关系常常被喻为“猫捉老鼠”的关系,即有些金融创新带有较大风险,因而必须对它们加强监管,这又会引起逃避监管的金融创新,进而又需要采取新的监管措施,这便形成“创新―监管―创新”的螺旋式循环。其他并非为规避监管而出现的那些金融创新产品,即通过套期保值分散和减少风险甚至带来收益的衍生金融产品,同样给金融当局的监管出了难题,需要有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来鉴别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目标协调的必要性、原则
1.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目标协调的必要性
金融发展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新的金融事物的出现,从而也离不开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它可以兴利除弊。但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了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为了提高金融效率,提出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产品和服务,从而达到风险与收益的新的平衡点,希望有限的金融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但是,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不断地对现存的金融秩序、金融监管的制度造成冲击,为金融体系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甚至破坏金融安全。
金融风险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需要在对立中统一,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实现金融发展,适度监管下的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而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打破旧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秩序,为金融创新带来更广阔的空间和新的动力,这种良性循环会增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监管当局的调控能力,使金融市场上各种风险和收益组合的工具增加,投资者用以避险或投资的渠道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率提高,安全性增强,金融市场得到极大的发展。
2.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监管协调的原则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就是最大程度上追求金融创新利润最大化,但不是无条件的追求,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以不破坏金融安全前提。而这一问题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更容易解释清楚。我们可以如下的模型框架。
由于需要分析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影响,故我们以金融创新的收益为因变量y,将金融监管作为一个自变量x1,把其他影响金融创新的因素归为一个变量x2,用ui代表随机因素对金融创新的影响,构造出模型:
Y =β0+β1X1+β2X2+ui
那么我们的原则就是,假定X2即其他影响金融创新的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寻找出最优的监管水平X1,使Y取最大值,即使金融创新的收益最大。要想找出最优的风险监管水平,我们称之为有效风险监管水平,先要搞清风险监管如何影响金融创新。
总体上看来,影响金融创新速度的因素有以下几种:首先,监管政策不协调,使得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无所适从,在最为典型的委托理财市场上,曾一度监管银行、证券、信托机构的政策各不相同,各唱各的调,不断出现“叫停”的局面,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别监管方式与以功能为主的业务发展模式逐渐出现矛盾。其次,监管政策落后于创新实践,直接妨碍了创新活动向深层次发展。当市场出现了大量监管部门不得不面对的新的组织架构和新业务现象,如金融控股公司、MBO等现象时,与这些业务紧密相关的法规却迟迟难以出台,现有的法规对此有没有新的解释,在没有规定就是不予续的逻辑下,金融机构对其中的灰色地带只能畏首畏脚、偷偷摸摸的干。对于一些有益的金融创新,由于监管部门实现研究不足,或不同监管部门协调不够,又怕不予以阻止,规模做大后难以收拾,不得不先采取叫停措施。更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对有些创新活动,有些监管部门往往先采取默许和观望的态度,不明确表态,静观其变,保留对其进一步采取行动的主动权,对市场创新预期的形成及其不利。以上两点均应归于X1的范围。
另外简单介绍一下X2的几点内容,首先,市场本身发展的不成熟。目前,交易方式的不完备即使形成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却有极大的限制了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空间,使得许多创新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特别是由于债券市场、货币市场、衍生品市场不成熟,买空、保证金交易的不完备,使得金融产品不同投资风格的形成和不同风险管理模式这一层次的创新,受到很大的限制。此外,金融机构基础性条件薄弱,主要受有些金融机构信息技术特别是对信息的深加工与管理水平的限制,跨行业复合性、创新型人才的缺乏,员工考核机制以及理分配机制的限制,翻盖了现有创新潜力的挖掘。
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政策的角度,对某项监管政策的出台就其对金融创新的影响作成本收益分析。
监管当局出台的每一项监管政策,都有其成本和收益。其成本大体上可以分为:直接成本(Direct Cost),简称DC,即执行金融监管政策本身所需花费的成本,包括金融监管过程中投入的硬件设施成本,组织运作的成本以及监管人员的培训成本等,又被称作行政成本,一般比较容易估算;间接成本(Indirect Cost),简称IC,是指间接效率损失或市场负效应,是由于监管过于严厉或过于放松,限制了被监管者的活力和创新或造成风险扩散使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降低,一般情况下,金融场品的质量越高,多样性越高,竞争效率越高,间接成本就越低,他们与间接成本呈负相关关系。我们可以假定如果没有此项监管政策的出台,估计不受限制的金融创新能够给人们带来的福利的提高,从而大体得出间接成本的大小;守法成本(Complaince Cost),简称CC,是指公司或个人为了遵守监管当局的规定所需耗费的成本,只为服从监管所新增的成本,包括培训成本,相应新增机构的成本以及监管当局所要求的准备金等,守法成本是前预测比较困难,但是可以找一个已经实施的相关领域的类似监管政策,假设把它移植过来之后发生的成本近似作为该项监管政策的守法成本。
金融监管的收益在于避免了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降低了可能存在的损失,假设没有此项监管政策,可以估计此次金融创新风险发生的概率假设为P,若发生风险,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以往类似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估计为L。那么P*L即可近似的认为是该项金融监管的收益。
对金融监管政策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若DC+IC+CC>P*L,那么此项政策造成的预期损失大于其预期收益,是不可行的。
针对某一项金融创新,是否对其进行金融监管,运用何种措施对其进行金融监管,我们可以通过作成本收益分析加以决定。比如我们可以列举出针对某项金融创新的几项监管对策,然后先用定性分析将很明显较劣的措施剔除,然后辅助定量分析将剩余的措施排序,对每一项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选取成本最小,或收益最大的政策,虽然有时某些经济变量很难量化,但是如果是在两种措施中择优的话,定性分析有时能起到定量分析同样的效果。当然,在执行某项政策是应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观察分析,便于对政策加以修正,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在把对金融创新的遏制减少到最小的同时,最大程度的控制金融创新风险。
三、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协调的方式建议
1.金融监管当局应提高识别能力
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只严格的要求金融机构遵纪守法,也需要提高自身对金融创新与违规的识别能力,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每一项动议、每一项新业务方案,监管部门不能简单拿现行制度进行衡量。监管部门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每一项新动议、新业务方案进行及时认真的研究,只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体现帕累托改进效应,又基本符合金融稳定的原则,就要及时修订员有的制度,予以积极扶植。
可行的措施是,尽快建立猫鼠对话机制。猫要监管老鼠,同时要倾听老鼠的诉说,要了解老鼠的苦恼。因为创新的过程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追求市场稳健的监管部门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微观企业是一对矛盾体,但同时又都是支持市场经济体系的合理架构,其关系恰同猫与老鼠的关系。要使这一架构充分发挥作用,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就需要建立猫鼠对话平台,二者协调发展。
2.从监管当局的组织构成来协调:美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的启发
美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组织构成不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二者不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和相似性,这里我们只是形式上从前者之中得到一些启示。
美国银行业公司治理机制是典型的“外部控制机制”,与典型的股份制公司相吻合,因为董事会中的大部分成员都是代表股东利益的外部人士,这种机制的目标是尽量使银行股东所持有股票的价值最大化。一个比较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应当包括:董事会的独立性,即董事会的绝大多数董事应当是相互独立的,至少董事奎应当有足够独立的董事来运作;董事会的责任性,即由银行股东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主要负责对银行管理层进行监督,以确保管理层能够胜任其领导的职能;外部稽核,建立稽核委员会,有外部董事会成员充当,其中至少有一位有稽核经验,确保雇来的稽核人员最终对投资者和稽核委员会而非银行的管理者负责。为确保稽核制度的独立性,美国银行业管理每5到7年要换一次稽核人员。
由此,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启示:金融监管当局要想公平公正的作出监管政策,必须具有独立性,不能受到一些政治因素的牵绊,这样才能对一项金融创新做出正确的评价,以经济标准即通过监管该项金融创新的成本收益比较来决定监管政策的出台与否,而不能不计成本的监管或者是放松监管。
金融监管当局要有外部稽核机制,对监管进行监管,对金融监管当局的行为进行制约,督促其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做出合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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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是至关重要的,2007年以来的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尤其说明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产品的创新需要合理有序的金融监管。随着全球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为了应对这次百年难遇的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各个国家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世界性组织都出台了新的监管政策。回顾一下,可以发现,后危机时代的全球金融监管主要有一下几个新动向。
(一)强调以宏观审慎的态度来监管控制系统性风险
在这一轮金融危机产生以前,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理念过于注重微观审慎监管,而对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够。过于注重微观审慎监管的直接后果就是不能有效应对金融市场的新变化,不能有效应对不同市场、不同机构之间的风险蔓延。随着此轮全球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美国、欧盟和英国的改革方案不约而同地提出,设立独立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或者增强现有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金融监管从顺周期监管向反周期监管转移
国际社会认为,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使得金融监管难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警和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和扩散,而缺乏反周期缓冲措施则放大了危机的破坏作用。因此,开展逆周期监管,平滑顺周期效应造成的市场波动,成为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关注资本制度的顺周期特征,到逐步引入反周期机制和相应的工具,完善反周期监管措施以提高应对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能力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自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发表了三个重要的监管指南,都与调整金融监管从顺周期监管向反周期监管转移有关。
(三)扩大监管范围,减少监管豁免,强调全员监管
为降低监管豁免对金融危机的深度和规模的影响,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已就加强金融监管、扩大金融监管范围达成了共识。美国政府认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因此,应将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而欧盟则认为,混业经营的银行体系脱离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自我膨胀,应对此次金融危机承担主要责任,必须强化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
(四)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成为共识
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来看,在2009年4月举行的G20伦敦峰会上,与会成员国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金融稳定论坛扩展为金融稳定委员会,并赋予后者更强的制度基础以及促进金融稳定的更宽泛职能。同时国际国币基金组织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个以G20为重要平台,以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要支柱,以国际证监会组织、巴塞尔委员会、八国集团等为主要辅助的国际监管合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危机爆发以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呼声高涨。欧盟和美国的改革方案都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加以强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密切协作成为各国的共识。
二、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国的金融监管也慢慢和国际接轨。在此轮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经济受到的主要冲击在于外需下滑带来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们的金融监管没有问题,相反,为了履行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金融市场也需要逐步对外开放。在这种背景下,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不完善
虽然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架构已经形成,但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环境,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国调整自己的金融监管体系,何其相比,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显得不够完善。首先是宏观金融监管执行者的定位问题。央行的目标定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规定是:央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对于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督又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承担,这种目标与手段不平衡的现象不利于宏观监管目标的实现。其次是宏观金融监管在跨行业维度上的问题。这主要在于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大规模开展混业经营,同时又有很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同质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跟不上金融市场的变化,导致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三是宏观金融监管在跨时间维度上的问题。主要是我国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资本要求缺乏动态性监管和逆周期性监管。
(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与金融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一些与金融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制度。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如果将这些零散分布的作为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统称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话,这个体系也具有巨大的缺陷。首先是法律法规覆盖面不够广泛,如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就没有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其次一些法律法规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另外,金融立法滞后,金融立法没有能够很好地结合金融市场的发展,立法缺乏前瞻性。总之,我国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三)金融监管标准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差距较大,协调性不够
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加速,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情况下,金融的国际化趋势尤其明显。金融的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为使金融监管更具公平性,让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具有同样的约束,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一些权威国际组织公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的指导性文件,这些指导性文件都是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但是,我国由于金融业发展起步较晚,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问题也较多,使得我国现在的监管机构对一些发达国家监管部门所不能容忍的问题放宽了监管标准。随着我国加入WTO时承诺的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时间的临近,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标准,争取早日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增强国际监管的协调性势在必行。
三、提升中国金融监管水平的对策建议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世界各国针对在这次危机中发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各自的应对办法,形成了一系列关于金融监管的最新成果。针对我国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一)完善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
危机后各国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思想均是加强宏观监管的审慎性,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目标,因此完善宏观金融监管框架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重新明确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定位,扩大央行权限,以监控系统性风险。尽管央行已经依法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缺少一个监测并防范宏观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专门机构。可以借鉴美国扩大美联储权限的做法,扩大央行权限,赋予央行识别、监控、预警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职能。其次,强化逆周期金融监管和动态性金融监管。2010年1月13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这是强化逆周期金融监管的一个很好的尝试。而为了强化动态性金融监管,我国可逐步全面采取动态拨备的制度。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强有力的监管体制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巴塞尔核心原则》明确指出,适当的金融监管法律框架是必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公共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体系。针对缺乏监管的监管对象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现行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形成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体系。其次,要加快制订有关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只有实施细则明确了,金融监管才能落到实处。同时,在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时,必须提高我国金融立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
(三)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我国金融监管的监管主体多,并且金融监管的协调性较差,这会在金融监管的工作中形成监管真空,必须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首先,健全“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和磋商机制,进行渐进式的金融监管改革。我国目前应将重点放在如何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上,而不是重新建立一个“大一统”的金融监管主体。其次,扩大金融监管协调的主体。借鉴西方国家建立有效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经验,我国可以成立一个体制健全的金融监管协调组织。该组织除包括“一行三会”外,还应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同时,我们还必须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标准,和国际接轨,努力按国际金融监管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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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后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研究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0-0122-02
进入21世纪以来,西方世界相继暴发了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等金融海啸,其烈度之强,对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且,金融危机不仅对金融体系产生不利的影响,更会对各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与体系产生一定的破坏。当前我国,以银行为主的资本流通体系和银监、证监、保监会为主的金融监管体系承担了我国大部分金融监管组织责任,那么如何进行进一步的机制体制改革,才能充分发挥监管体系的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了阐述。
1 金融监管组织的职能与作用
金融监管组织指的是为了帮助国家实现既定的金融管理任务,而设立的可以对各金融机构施加一定指导作用的官方机构的总称。我国经济开放时间较晚,因此金融监管组织的建设方式和完善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在我国,主要是以银监会为主的监督组织建设。银监会在2003年成立之后,迅速接管了央行的部分监管职能,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原则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与管理。
对于金融行业来讲,金融监管组织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创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操作平台,促进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时预见和防范金融危机,并在危机后利用自身的背景与引导力帮助金融市场的恢复与发展。国际上之前流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以其自身的资本实力来进行背书,这无法支撑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金融监管缺位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对金融监管组织进行补充与改革,才能确保金融秩序的长期稳定。
2 后经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金融监管组织的适用性法律不完善
根据凯恩斯的相关理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存在政府或其他组织的监督与管理,因此金融监管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其监督权威与地位。从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能来看,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应该包括:金融机构组织方面的规范,如:金融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组织机构行驶等;金融监管职能方面的规范,如:金融机构门槛、审批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运行法则等;交易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确保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但是,我国虽然已经搭建起了金融监管组织的法律构架,但是在具体内容上还有很大的欠缺,有的内容甚至已经落后当前的金融发展局势。
2.2 市场化程度较低
当前我国三大金融监管组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行情的作用,但是由于该组织带有行政机构的色彩,因此在市场化的程度上,严重不足。在经历数次大的经济危机后,该机构最大的特点仍然是以行政手段来应对市场变化,缺乏灵活的市场调节手段。对于金融机构的准入、内部管理、资料监督、账目变化等,都缺少严格的监督,因此使得我国在后经济危机时代金融监督管理组织体系依旧存在较大的缺陷,难以迅速转入正轨。
2.3 缺少对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
金融监管组织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督部门,其主要运行任务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换而言之,就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金融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由于金融危机后,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不规范、盈利能力差距较大等因素,使得金融平台稳定性较低,导致规则内的投资者利益保护较少。当前,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综合金融经营模式发展趋势正逐步加快,之前的金融监管组织凭借类型划分监管对象的监管方式难以发挥作用,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区”的出现。极大地损害了部分投资者的利益。
3 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完善各种与金融监督管理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理顺各种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加强对经济学、金融学等专业的研究,制定符合经济规律的金融法律法规,增强组织的监管能力了,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如:金融机构破产、风险应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为金融监管组织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时增加法律保障。
3.2 建立健全金融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根据我国的国庆与金融发展程度,必须加快改革,度过金融监管组织市场化改革的深水期。明确组织目标,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率,增强执行力度,从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角度来提升监督管理组织的监管效率。
对于后金融危机时代,一方面,监管组织要把之前的防范措施向预警措施进行转变,保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组织要从以往的政府权力部门向服务部门转变,努力实现由行政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
3.3 增加监督制约能力
在当前“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组织基础上,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应该成立一个类似于金融监管协调工作小组或者委员会之类的组织。
一方面,这个部门可以增加对尖锐监管组织的监督,促使其一直维持在一个高效管理的状态下;另一方面,该部门也可以协调市场新增金融服务项目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促进金融监管组织对新增金融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3.4 对具体金融问题进行针对性改革
当前我国由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在金融行业内,还存在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如:影子银行问题、金融公司控股问题、保险制度、证券市场、地方政府融资等问题,都需要金融监管组织探索对策,进行针对性的改革。
4 结 语
综上所述,对于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组织,需要解决身份与管理的双重问题。再次,笔者在经过深入分析后,认为只有建立健全一个集微观审慎、分业监管与宏观审慎、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正确处理实体金融与虚拟金融之间的关系,稳步提升金融监管创新程度,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加强对金融危机风险预测,才能真正实现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孙延杨.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2,(4).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101-02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内涵
金融监管体制是政府有关当局采取系统的机构设定、职权授予、法规制定、协调体制及制度安排等途径与措施,对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地规避金融风险并有效降低金融危机所引致的损失。金融监管体制“具体包括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和监管对象以及对监管结果进行监测”[1]。实施金融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就在于维护国家或地区金融安全与稳定,为当地经济的发展繁荣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世界各国或地区采取的金融监管体制各不相同,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分业金融监管体制、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以及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
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政府有关当局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业分别进行监督管理。政府有关当局会设置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以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这三大类型的监管机构,分别只对本机构所涉及的监管领域加以监督管理。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政府有关当局只设立一种金融监管机构,该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管金融领域的全部权力,通过该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该机构对有关的金融监管领域也要承担全部责任与义务。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是介于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和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之间的监管体制,它既有明确的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机构,也有明确的机构对各种监管行为加以沟通与协调,该体制总体上兼顾了分业与混业监管的主要特点。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
1.监督管理成本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主要类别的金融行业都单独设置了监管部门,这必然增加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和管理费用支出,而且监管部门之间没有信息共享机制,这也会造成搜集信息所花费的时间与费用成本,这种体制造成了实质上的规模不经济;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一个统一的部门对所有的金融领域进行监管,工作人员一般都会肩负起金融领域内跨行业的监管职责,这显然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而且在部门内各金融领域的信息都可以随时调取,这种体制在总体上而言形成了规模经济的模式;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并不存在完全标准化的组织形态,这种体制究竟是规模经济还是规模不经济要视其更靠近前两种体制的哪一种。
2.工作实践效率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种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由于专业化理论及实践水平较高,在处理日常监管事务时工作效率会较高,而且从政府考评管理角度出发,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竞争关系,但是这种体制很可能会造成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并存的情况;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以较少的工作人员来完成全部金融领域监管的方式确实使单位人员工作效率大大提升,但是如果在金融监管任务繁重以及高强度的压力条件下长期工作,必将降低工作人员的监管效率,此外,混业金融监管体制由于监管机构职能的全面性以及信息的畅通性,会减少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的存在;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如果明确的行业监管机构和协调机构能够各负其责,那么这种体制将比以上两种体制更加富有工作效率。
3.责任义务承担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每类主要金融行业都有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管,无论是银行行业、证券行业还是保险行业存在问题,都有对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哪一个金融行业出现重大纰漏都可以向其监管部门进行问责;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即使金融监管部门的下属执行机构权责有明确划分,但由于金融领域经营的复杂化以及跨行业化,很容易造成相关部门对责任承担的推诿;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行业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形成对责任互相推诿的情况,如果协调机构权威性较高,就会在最终责任裁定方面拥有话语权,但是若协调机构仅仅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监管机构之间的这种避责行为就将难以减少。
4.适应金融发展的比较。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类金融监管机构专门负责该行业金融监管工作,长期发展下去会形成一种僵化的体制惯性,不能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及工具创新和跨行业的金融合作,甚至会由于不同部门之间利益协调的不均衡对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该体制内部的综合性与协调性,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适应对金融创新和不同领域金融合作的监管工作,避免对新生金融事务监管出现漏洞的可能性,能够有效地适应金融的发展;在不完全混业金融监管体制下,行业监管机构会出现在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不适应金融发展的问题,但若协调机构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使各行业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协调与沟通,那么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发展。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及问题
1.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进程。作为中国法定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自建国以来一直承担着执行货币政策,履行商业银行职能以及监管金融行业的多重责任。这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监管体制僵化和执法举措行政化等问题,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体制对推动中国国家金融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后,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纷纷建立并迅速发展,外资金融机构也尝试在中国境内设置办事处或有限制地开展金融业务,加入WTO以后,外资金融机构可在更广阔的地域范围和经营领域与内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国内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先后成立,使得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正式构建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以及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而三大监委会则分别履行对有关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能,这种“一行三会”体制是典型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
2.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当前存在的问题。首先,该体制已经较难适应当今金融领域发展。“由于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资金和业务往来已冲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形成了混业经营的事实,使得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日益显现。” [2]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进步,金融衍生品创新和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合作也迅速开展,中国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很难有效针对金融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新举措和新方法采取及时的监管应对措施,很容易留下监管漏洞与空白,使得该体制应对现实金融领域发展变化的柔韧度不够。此外,中国虽然与世界其他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有广泛的交流,但是实质性的跨国跨洲监管合作却没有开展。其次,该体制行政监督管理理念依然较强。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都是直属于国务院的正部级机构,各省或各地区的下级监管机构的行政级别依次降低,这种体制行政色彩浓郁,可能会滋长作风与习气,而恰恰会大大降低监管机构高效地开展工作。而且,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之间虽无形式上的往来,但是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很容易导致有关监管机构出现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最后,该体制工作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毫无疑问地汇聚了中国大批熟知金融领域操作流程、行业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业自身的创新发展以及全球金融资本开始向中国大量地涌入,各种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以及经营理念纷纷涌现。如果现有监管工作人员不能够及时学习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那么监管机构将难以做到有效监管。
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1.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渐进式的改革。从短期来看,中国需要加强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大主体之间的工作沟通与信息交流,形成正式的协调机制,并设置特定机构全权负责“一行三会”之间定期的交流沟通安排。从中长期来看,中国的监管体制需要向混业金融监管体制转变,加大对金融混业经营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当然,中国监管体制改革的模式选择并非非此即彼,中国要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汲取各类监管体制的优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体制。
2.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有关金融经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一旦监管机构自身出现了权力寻租或等严重问题,就会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非常重大的威胁。因此,对金融监管机构“还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权利制衡和约束机制,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和过度分散”[3]。可以尝试多种途径来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比如可以赋予现有监管机构内部纪律检查部门以更广泛的监督权,也可以专门设置由非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独立于监管机构之外的监管机构监督委员会,还可以充分调动舆论媒体的监督积极性。
3.积极培养高素质的监管工作人才。金融经营业务愈加复杂化与跨行业化,对金融监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素质要求。监管机构要通过在岗学习培训、不断吸纳大批的高素质人才以及不同部门之间轮岗交流等多种形式来提高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素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特别要注意招聘那些有着丰富金融行业工作经验的人才,这样在开展具体监管工作时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效率更高。
4.扩大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经济全球化已经使得许多金融控股集团的金融业务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这无形中给金融监管机构加大了信息收集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难度。因此,中国要继续扩大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交流范围,深化金融领域的合作,特别是要加强金融信息互换和跨国监管的协调。此外,中国还要积极参加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的国际组织,争取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宋丹,费怡.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J].技术与市场,2007,(8):48-49.
关键词: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方式;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业的开放是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方面也都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并且已经付诸实施。金融业的这种进一步开放,必将使我国的与环境、市场环境、金融商品价格杠杆作用以及金融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关系等发生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的难度。若我国的金融监管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格局及其带来的各种变化,必将给我国的金融业甚至整个国民的健康带来极为不利的。本文将结合国际金融监管的趋势及国内金融监管的实践,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新构建作一探索。
一
按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所谓监管就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的个人和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相应地,金融监管就是指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的价格、市场准入、分支机构的设置以及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实施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地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业发展。
由于各国的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所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也不尽相同。若按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作为标准,各国的监管模式墓本可划分为两种类型,即:集中监管模式和分业监管模式。所谓集中监管模式,就是将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一般是由一个金融监管机构承担监管的职责。从实行集中监管模式的国家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是由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并实施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管。所谓分业监管模式,就是根据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一般是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如果对这两种金融监管模式作一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其中包含着这么两个值得我们思索的:其一是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与监管职能的相容性问题。我们知道,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首先是作为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而存在的,若认为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与实施金融监管职能相容,一般会采用集中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央银行不仅是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同时还是金融监管的实施者。反之,若认为中央银行不应兼容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与实施金融监管职能,则通常会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在分业监管模式下,中央银行则主要行使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而由其他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实施金融监管职能。其二是中央银行如果要实施金融监管时,是仅仅实施对银行业的监管,还是实施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管。在集中监管模式下,中央银行不仅是金融监管职责的实施者,而且是惟一的监管机构;它不仅实施对银行业的监管,而且还实施对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而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如果对银行业的监管是由中央银行而不是由一个专门的银行监管委员会来实施,中央银行也只能实施对银行业的监管,而不能对保险业、证券业实施监管。
考察当今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状况,不难发现,世界多数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监管权力越来越趋于集中,而且也倾向于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去,由一家专门的监管机构实施金融监管。英国是实施金融业集中监管的典型代表,过去多年来一直由英格兰银行承担着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监管的职责。但是,自1996年巴林银行倒闭以来,鉴于其暴露出来的监管方面的缺陷,英格兰银行增设了一些分支机构,分化职责,实施就近监管;为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成立了资本与批发市场部和专家运作部,建立了质量保证系统,强化了英格兰银行的现场检查。在此基础上,1997年5月,英国大臣又宣布了对金融业监管实施重大改革,最重要一项是由调整后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接管英格兰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该委员会于1997年10月成立,成为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全面监管的独立集权机构。这样,英格兰银行今后就只侧重于实施货币政策目标,控制通货膨胀,而较少考虑金融监管和操作;投资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证券与期货管理委员会和中央银行双重管理的制度也不复存在,从而减少了管理上的成本,并适应了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界限模糊的发展需要。日本也拟将金融监管职能从大藏省分离出来,设立单独的“金融监督厅”,对金融业实施统一的全面的管理,从而实现财政与金融监管的彻底分离。美国的金融监管是以机构重叠而闻名于世的,其中央和地方两级均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权;同时各级又有若干个监管机构共同来完成监管任务。这种模式兼顾了地方利益,使之可实施结合地方具体情况的监管政策,并可减少监管的空隙。但多重监管机构的并存,也使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具有多种监管标准的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效力;同时机构的重叠,使重复劳动增加。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起,简化或集中监管机构的呼声一直很高,虽然多头监管的模式至今仍然保留并运作着,但在各界提出的改革议案中,倾向于把各监管机构统一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联邦级监管机构的观点占有绝对多数。
金融监管趋于集中统一的这种潮流,将给过去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赋予新的。在这种趋势下,将会使中央银行越来越集中执行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的职能,而逐步放弃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职能;在对金融业的监管方面,也将会通过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来实施全面统一的金融监管,而不再是过去那种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监管。尤其是在金融自由化、金融监管国际化的潮流越来越影响各国经济、金融状况的条件下,这种趋势将快速蔓延。
二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呈现出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为了适应这种局面,人民银行于1982年设立了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金融机构改革,制订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等。后来又从该司中分设出条法司、非银行机构司和保险司,原金融机构管理司改称银行司;另外,还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突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职权。
为了加强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1992年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监督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3月撤销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根据1998年7月23日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随着我国保险机构的增多及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1998年11月又专设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伴随上述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及其运作,我国的金融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金融监管已向法制化迈进;金融机构的业务稽核检查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的经营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金融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正在趋于完善,金融秩序大大好转;制定和实施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及其相应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及其中国金融业本身的局限性,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
1.金融监管目标不够明确。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为,必须有明确的监管目标。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一种宏观目标,是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迅速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货币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则是一个较为具体的目标,它突出强调的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然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目标并没有突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经营。1986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首次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金融监管的目标。该条例规定: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其金融业务活动都应当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这一监管目标的核心就是为经济发展和稳定货币服务。1994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1995年5月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中,又提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监管目标。由此可见,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的特征。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任务;既要保障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又要促进经济发展;既要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利益。简言之,金融监管的目标就是通过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以确保国家各项金融政策的贯彻实施。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是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也就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2.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 9月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但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但从我国作为金融监管机构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来说,虽然其相对独立性比过去有较大提高,但总的来讲仍然属于独立性较弱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之一,不论在名义上还是在实际上,在制订和执行政策、履行其职责时,都比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理应具有“超脱性”和“工作上的自主权”,但监管实践中却很难不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由于地方利益的驱动,当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实施金融监管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此外,中央银行集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于一身,也使金融监管绝对地服从于货币政策目标,从而削弱了金融监管的相对独立性。
3.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从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个部门共同承担金融业的监管责任。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能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一种协调机制,常常互相牵制。而且在这种分业监管模式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的地位。这就是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虽然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但是它们也必须与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保持一致,尤其是在意见不一致时,要服从中国人民银行的意向。这不仅使这两个监管机构对证券业、保险业实施监管的能力弱化,更为重要的是当这两个行业出现问题时,没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者,也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管实施者。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组织机构仍然是按照计划管理模式设计的,突出的问题是:负责审批的不负责监管和检查;负责现场检查的又不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管;各职能部门都有权代表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实施处罚,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条条布置多,块块负责少,使各分支机构很难统筹安排监管任务。这种状况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重复监管现象严重,既没能形成整体合力解决监管问题,又使监督环节出现诸多漏洞,给被监督者以可乘之机。
4.金融监管措施不力。考察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实施情况,无论是监管手段和方式,还是监管内容和标准都存在诸多问题。从金融监管的手段来看,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并辅之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形式表现出来。目前,虽然基本金融法律已经出台,但与实际工作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再加上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工作还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大大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受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影响,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公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也是少之又少,并且也发挥不了什么作用。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中央银行的主要监管部门相当大一部分精力是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活动监管较少,金融检查和稽核也常常忙于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所起作用相当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价以及风险管理等都没有一套全国统一的具体的量化标准,衡量金融机构行为的客观标准和奖惩办法都不明确,监管标准随意性很强。三
面对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业进一步开放的局面,面对世界金融集中统一监管的趋势,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笔者以为,必须尽快重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1.顺应国际潮流,实现中央银行“两项职能”的分离。如前所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政府放松管制使许多实行金融分业经营的国家纷纷摆脱政府的管制和的限制,实行混业经营;又由于金融机构间的激烈竞争以及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手段不断创新,导致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利率风险所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传统业务的操作风险。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国家将金融监管的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实现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分离。人民银行一直把保证国家货币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作为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这样做的现实基础是:其一,我国长期实行计划,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庇护下,我国银行似乎不会倒闭,风险管理、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意识淡薄;其二,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还没有实现以间接调控为主,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操作有赖于中央银行强化金融监管并以此作为货币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保证。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无疑是被当作货币政策工具或确保货币政策得以贯彻实施的一个手段来使用的。因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也不可能分离。
但是,在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之后,伴随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金融原来垄断经营的市场格局将被打破,取而代之的将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形成;金融市场体系的扩张速度将会大大加快,金融市场细分化的要求将越来越高;融资渠道将进一步拓宽,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将导致金融机构单方面决定资金价格的局面不复存在;金融商品和投资需求多元化趋势将会加强,与之相适应的金融创新也将成为金融机构经营的主旋律。此外,金融市场的不平衡性也会进一步加强,金融市场主体间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监管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突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使金融监管能够真正发挥它的功效,笔者以为我国也应该实现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两项职能的分离。
2.设立专门机构,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根据国际上通常做法,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不外乎这么四种情况:其一是中央银行兼行金融监管职能,对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其二是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一一金融监管委员会,由其独立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其三是设立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别实施监管;其四是中央银行兼行金融监管职能,但仅仅实施对银行业的监管,而保险业、证券业则另设专门机构实施监管。上述四种监管模式中,第一种模式将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集于中央银行一身,通常会弱化金融监管,使金融监管成为货币政策得以贯彻实施的一种工具;第三种模式虽然能够发挥专业监管的优势,但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而且与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之间的冲突亦较多;第四种模式虽然将银行业的监管交由中央银行来承担,减少了机构设置较多所带来的成本增加的负担,但在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同样会出现协调难度大的,其结果常常是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较难以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出现摩擦时要服从中央银行及其货币政策目标的要求,专业监管能力减弱。只有第二种模式,笔者认为既能有效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又不会出现监管机构独立性、协调性弱化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组成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由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对我国金融业行使集中统一全面的监管。
3.明确监管目标,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总的来讲,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主要有两个,即: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就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言,这里的债权人就是指存款人、证券持有人和投保人等。在金融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充分或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普遍存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比债权人拥有更为充分的信息,这就使得它们有可能利用这个有利条件,将金融风险或损失转嫁给债权人。为了防止债权人利益受损,国家需要通过金融监督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就维护金融稳定而言,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经营的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而且其经营活动是以本身就包含有许多不确定因素的信用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了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内在的风险;另一方面,金融风险本身又具有较强的连带性和易传播性。为了控制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以维护金融稳定,国家需要对金融业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这两个目标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但从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机构并购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自由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使金融风险大大增加,因而目前各国基本上是将维护金融稳定放在首位,但同时也要兼顾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按照1995年3月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目标基本上也是围绕这两个方面制订的,但在我国金融监管的实践中,维护金融稳定做得较多、较好,但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比较为欠缺。这与过去多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一直在国家的庇护下经营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在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国内经济、金融环境将发生较大的变化,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会越来越显现出来。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必须兼顾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最为紧迫的就是要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金融监管当局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它能将银行倒闭造成的代价降到最低限度,而且还在于它的存在为监管当局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必要时采用果断措施消除了后顾之忧。当然,其突出的意义还是使债权人利益得到了保障。
4.改进监管方式,使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有机结合。随着金融环境的改变,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正确地认识和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尽早发出预警信号,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监管负担。为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充分发挥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必须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但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方式来看,虽然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都被运用着,但都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而且非现场监测的作用更加有限。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非现场监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建立统一、、规范化的非现场监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报告制度;必须充分利用机等先进作业工具,发挥其监测作用;尽快实现由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转化,健全非现场监测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协调一致,真正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监测的基本依据,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将日益明显。因此,金融监管法制的国际化也是高质量的、有效率的监管体系构建的必然选择。对现有金融法制的不断修改和补充必须顺应国际化的潮流。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遵循世贸组织法制的要求,及时废、改那些与之相抵触的规则和制度。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必须建立在学习和尊重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
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重视对这些重要监管文件的学习和研究,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
我国金融市场正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型金融市场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中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因此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首先监管法制的重要创制者--监管当局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即一切监管必须不仅基于国内金融风险,而且要针对全球性的金融风险。监管当局要注意研究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规律,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学习发达市场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弥补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监管当局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即应安排专门化的人员和机构来负责国际化监管问题。
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进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
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响尤为突出。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这既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也涵纳了全球性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其一,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和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其二,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以使金融监管国际法制更为合理;其三,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成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金融监管,应继续致力于双边和多边合作与协调,尤其应高度重视反映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成就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其有关文件。这些文件虽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它们有助于不同国家改善国内监管,促进不同国家监管当局的相互理解、支持与合作,并为全球化的国际法制之形成与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简要历程
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和利益约束机制,内部监管乏力,导致银行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置,同时,还面临着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却又“惜贷、拒贷”的尴尬局面。监管目标不够明确;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措施不力;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等。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1.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维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完善市场化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金融机构应将引入竞争机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坚持奖惩分明。
2.大胆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第一,合理设置内控机构。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虽然较为普遍地设立了内部稽核机构,但目前多数归各分支机构管辖,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第二,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第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化工具,实现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四、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