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8 17:09: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
1.完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
在当前国际金融业由“分业经营”逐渐转向“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国内的金融监管仍以分业监管为主,各部门自成系统,涉及部门间监管合作的法律制度急缺,且金融监管的支持系统还有待加强,金融控股公司与准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涌现,加剧了跨行业违规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业务交叉监管的空白,增加了金融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风险的影响范围也是全球性的,因此,也必须加强国与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一方面,制度化各类财政监管部门的合作与协调程序,重点完善信息共享途径与方式上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在坚持国家经济、平等、互利基础上,实现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制定相关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律文件,形成具备一定规范效力的软法。
2.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当前,国内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许多漏洞,关于金融风险的信息披露法律条例较少,且内容单一,缺乏可行性。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四方面入手。首先,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加对资本结构定性披露与定量披露方面的法规制度,并对银行账户的股权与利率风险披露方面作出规定。其次,对信息披露频率进行完善,规范具体的信息披露程序,包括对信息披露的日期、途径、频率等方面的规定。第三,协调信息披露与商业保密保护之间的分歧。掌握信息披露的尺度与权限范围,结合特定时期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标准与法律条例。最后,明确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通过立法,明确信息披露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
3.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金融机构需结合自身经营目标,纳入市场约束与内部管理,进行金融监管活动,通过合理沟通,为金融机构提供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技术,以此来确保金融机构监管目标能得到有效实现。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建立健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最大化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的利益,来实现激励相容监管。
二、金融风险的内部防范
在当今全球金融创新潮流下,金融业务日趋复杂化与国际化,金融市场竞争激烈化程度加大,对金融的外部监管也因信息的不对称、监管滞后、缺乏针对性等,造成单一国家对金融的强制性监管效果不明显,无法实现对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因此,需建立健全用于金融风险内部防范的金融机构防火墙制度,以弥补政府监管中存在的不足,防范与化解金融机构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防火墙法律制度的完善,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建立健全信息防火墙,包括不同金融业务内对特定金融信息传递的制度规范。其次,建立健全人事防火墙。规范金融行业相关人员从事金融关联机构间的连锁兼职禁止或限制性制度。第三,构建业务防火墙。业务防火墙的构建,主要是为了有效禁止或限制性规范金融控股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进行的共同业务推广,以及共用营业设备与场所联合经营行为。最后,建立资金防火墙。以立法形式禁止或限制性规范关联机构为经营各类金融业务所进行的非常规交易行为。四、金融风险内、外部防范的协调与补充目前,国内金融行业协会的发展,是以政府指导为主,以适应原有金融分业体制为发展方向,带有浓厚的政府特色,还不足以应对由“分业经营”过渡为“混业经营”的全球化背景下,形成的金融风险。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性法律制度。第一,协调处理好金融行业协会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行业协会是联系金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中介,能协助政府的金融监管活动,而政府的支持与引导也是促进其发展的关键因素,二者为相互促进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可被替代。可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金融行业协会与金融业的金融监管关系,借助金融行业协会与监管机构二者的相互促进关系,在金融风险控制与防范方面,实现金融行业协会与政府金融监管之间效果的最大化。第二,促进金融行业协会之间的协调合作。虽然在当前签订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席制度中,有重点强调发挥协会各自优势,形成互补且具备较强凝聚力的工作体系,以应对与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行业的稳定。但由于金融混业经营的形成与发展,现行联席制度中仍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需针对当前过渡阶段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度的调整与补充。如,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行业协会归属作出具体规定;细化共享信息的范围;完善信息共享渠道与媒介;制定金融行业内部各类风险的监控指标。第三,建立健全金融行业协会风险提示制度。在当前国内金融监管方面,还未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无法及时、有效实现对重大金融风险点的识别、计量与监测,风险提示内容的不足、金融风险信息的不对称现象频繁发生,而政府的外部监管在金融风险提示上,能力有限,难以获得较好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效果。建立健全的风险提示制度,能有效实现对金融行业的内部监管,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外部监管效率过低现象,减轻政府的金融监管负担,进而实现对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与控制。
作者:周迎春单位: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一)金融风险的内涵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是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动脉。对于金融经营,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要做的,就是学好如何去控制风险,规制金融风险隐患。金融风险可以分为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等,但在我国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
(二)地方债务问题越发显著
引起地方债务问题的原因。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激增、潜在风险较大等问题也逐步暴露,但是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与欧美经济体的债务危机有根本的不同。发达国家的债务困局是发达经济体长期实行高福利、赤字财政政策以及全球化进程中国际分工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所造成的,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分权制下财税体制的弊端。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却与愈演愈烈的欧美债务危机有着相同的现实背景。2008年金融海啸爆发后,各国政府用强力度的财政扩张政策刺激经济,导致2010年以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财政风险急剧上升。我国以地方融资平台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迅速扩张也是在2008年以后。2009年和2010年,我国新增银行贷款大量流向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2009年地方政府债务由2008年底的5.56万亿元急速增至9万亿元;2010年,即使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收缩,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仍增长了18.86% 。
我国地方债务的潜在风险。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一方面,2008 年、2009 年发放的银行贷款集中到期,另外由于控制房价之后,土地出让金减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还款来源减少,后续贷款则一方面监管严格控制,另一方面银行动力也不大。我们了解到银行 2009 年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时候利率是下浮 10%的,现在把资金贷给企业,可以上浮 30%甚至到 50%,所以银行自己现在也没有太大动力给平台贷款 。平台现在贷款没有,发债也受阻,靠借新还旧来缓和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应当值得关注,这是第二个风险。能否解决地方债务问题关乎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因为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至少带来三个严重的后遗症:一是中央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空间受到限制,松不得也紧不得;二是不可避免对私人消费和投资产生挤出效应;三是不断出现负面消息对资本市场造成冲击。
二、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新形势下完善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是对国家与金融市场、政府与金融企业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随着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国际金融业正向全球化和自由化发展,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这些都对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强金融业的监管一直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各国都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我国如何建立和完善适应开放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监管体系,已成为金融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现实 。
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的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种变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在金融业务界限日益迷糊的现实情况下,我们必须明确的知道实现金融混业经营,一般需要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意识;二是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
金融风险防范的意义。金融风险一旦发生,带来的损失金额往往比一般风险造成的损失大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这是因为货币资金的筹集与经营,不但涉及生产领域和分配领域,而且还涉及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即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所以,金融风险的存在与发生,无疑是对经济稳定发展的一个威胁。而金融风险防范的实施,不但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且能在金融风险发生后减少它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减少金融风险损失给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带来的波及效应和不良后果,最终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 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建议
规范地方债券市场。在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缺失的情况下,如何通过一揽子方案设计以及配套措施建设控制地方债违约风险是自行发债面临的最大问题。首先,建立和完善地方债券市场。在试点推进过程中要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对发行模式和偿付机制进行科学设计,对发债规模和资金运用等进行严格限制。通过试点最终是要探索建立规范的地方债券市场,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22期2013年第39期-----转载须注名来源从发行、担保、审批、交易、回购、偿还等各个环节制定详细的运行和操作规则,同时逐步放开地方债的投资对象,从机构投资者逐步扩展到个人投资者。其次,彻底完成商业银行的去财政化。要切断地方政府与银行的潜在利益链条,通过修订《预算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规范地方商业银行运作,实行真正意义上政企分开的股份制运作机制,在推行地方债的过程中,防范债务主要由银行认购等现象的发生,借此真正完成商业银行的去财政化 。
稳定地方财政 避免信用违约。地方政府债务核心是加强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地方政府债务治理核心是加强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财税体制改革。允许地方政府发债面临着平衡地方政府收支这一根本性难题,这也是地方债务问题产生的根源。地方政府收支不平衡的根本原因在于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矛盾。因此,必须通过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失衡问题,为地方政府提供未来可持续的新收入来源。如果中国经济周期在下滑,地方政府债务立刻会成为大问题;如果持续平稳较快增长就不会成为大问题;因此,要想杜绝政府债务危机,还是要稳定经济,稳定周期,不宜于让经济周期发生剧烈波动。地方债务问题直接影响经济环境稳定性,市场信用的稳定性一旦被破坏,会使得原本萎靡的实体经济雪上加霜。
动态的调整监管维度。加强金融监管,要完善监管规则,努力提高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实践表明,监管者及时发现金融市场发展中的风险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市场的变化往往领先于监管者的应对举措。因此,银行、证券、保险各监管部门要增强调控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及时研究和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支持经济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要在发展中不断扩大监管的维度,快速地完善监管的内容。这是目前转轨时期,多变的市场对监管机构的客观要求。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省长春市 13011)
参考文献
[1] 李芸. 金融风险概述[J].财经之窗, 2011,(02).
[2] 张捷. 地方债务问题剖析[J].财经时报. 2012,(06).
[3] 魏佳宁. 防范金融风险 推动金融改革[J]. 金融时报. 2011,(05).
关键词: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实践与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9-0041-03
一、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动因与演进
2008年,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在这场危机中,欧盟的金融监管体系备受指责,尤其是冰岛银行破产事件反映出先前跨境监管和危机下的监管合作模式存在很大缺陷。危机前的欧洲金融监管体制无法预防、控制和化解金融危机,原先以国家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欧洲金融市场相互融合、密切关联的实际状况,其不仅在具体环节而且在与金融体系相互关系上均存在重大的漏洞,欧盟的各国监管者在合作、协调、一致性和信任方面更是存在着严重的不足。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了欧盟金融监管各国条块分割的弊端,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欧盟对于在欧洲金融市场上不断蔓延的风险缺乏全面认识,反应迟钝,等到危机爆发时,又各自为战,几乎没有统一应对的有效手段。因此,对欧盟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宏观审慎性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将危机遏制于萌芽阶段成为金融危机后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2009年5月,欧盟委员会《欧洲金融监管》草案,该草案就建立新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一个平衡、务实的设想。这一设想的核心是加强各国监管者的合作和协调,包括建立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并首次建立一个欧洲层面的机构负责监测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2009年9月22日,欧洲议会通过欧盟金融改革法案,决定建立一系列新的欧洲监管机构(ESAs)替换之前的各种委员会以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并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负责监控和预警欧洲经济中的各种风险。2011年,欧盟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欧洲银行业监管局、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和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正式开始运转,加上此前已成立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由金融危机催生的新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开始履行职责。该新体系旨在为欧洲金融业的有序复苏提供更优良的监管环境,并避免再次发生大规模的深度金融危机。
二、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框架
(一)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
长期以来,欧洲的宏观审慎分析是分离的,由不同国家、不同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这使欧洲金融市场积累了很多风险因素,包括系统性风险。为此,欧盟委员会决定建立一个单独机构,负责对整个欧盟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它能够识别金融稳定面临的潜在风险,提前风险预警,并提出风险处置方案。这个单独的机构就是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新设立的ESRC负责在欧洲层面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并维护金融稳定。其主要职责是在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背景下评估欧盟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如果可以预见显著的金融风险,ESRC会提供早期预警,必要时将建议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ESRC提出的预警和建议是普遍性的,也可能针对某个成员国,而且将为相关应对政策提出具体时间表。ESRC还会依据建议对象的报告,负责监督其建议的落实。ESRC的构成不仅包括欧央行(ECB)行长和27个成员国的央行行长,而且包括三个欧洲监管机构主席和各国监管机构的高级代表。此外,经济与金融委员会(EFC)主席代表财政部门,作为ESRC的观察员,使得ESRC和政治当局保持信息畅通。
(二)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ESFS)
2009年,欧盟理事会通过关于建立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简称ESFS)的决议。ESFS由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组成,与新的欧洲监管机构一起,确保单个金融机构层面的金融稳定,并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利益。新的欧洲监管体系一方面建立在平均分摊和相互强化的职责基础上,将各国监管与整个欧洲层面的集中监管结合起来,以促进规则统一以及监管实践和执法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则建立在伙伴关系基础上,灵活而有效,主要目的是增进各国监管者的相互信任,确保东道国监管者有合适的权力来制定有关金融稳定和消费者保护的政策,从而使跨境风险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和防范。在欧盟层面上,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下设三个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即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欧洲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局(EIOPA)、欧洲证券业管理局(ESA))。其主要职能有:一是确保监管规则协调统一,包括制定在特定领域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标准;二是确保欧盟规则实施的一致性;三是逐步形成统一的监管文化和一致的监管行动;四是对部分特定实体的全面监督权;五是确保各成员国对危机反应的协调一致;六是收集微观审慎监管信息。
(三)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的协调统一
欧洲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是要确保宏观审慎监管(ESRC的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ESFS的管理)的有效性及其良性互动。只有ESRC与ESFS充分合作、加强沟通、协调行动,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之间实行有约束性的合作和信息交流程序,欧洲金融监管的新框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为识别欧盟金融体系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并确定其严重程度等级,ESRC不仅可以从ESFS那里获取微观审慎监管有关数据――尤其是大型和复杂跨国集团的数据,而且有权就特定问题直接对各国监管机构和(或)市场经营者开展特别调查。根据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建立所适用的法规,各国监管机构需向欧洲监管机构提交必要信息。ESFE同时也需定期向ESRC提供关于所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尤其是大型和复杂跨国集团的汇总和匿名分类数据。在相互配合的层面上,欧盟将在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中成立指导委员会,建立与三个新的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机制。对于跨国金融机构,新设立的联合监管机制将成为监管体系的核心,并在确保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信息交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特点
(一)新体系的监管层次和监管对象更加全面
一方面,欧盟的监管权限得到扩大。除了专门设置履行宏观监管职能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外,更将欧盟层面的直接监管权限由原来仅限于证券市场,扩展至包括银行、保险、职业养老金在内的几乎整个金融服务领域。另一方面,全面加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欧盟认为金融业应当遵循实体经济发展规律,而非脱离实际地自我膨胀。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欧盟开始致力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改革。其不仅强化了对银行的风险约束和关于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而且通过了关于加强信用评级公司权威性和监管的提案,以及为了增强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透明度的监管,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包括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在内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欧盟监管框架指令的相关提案。
(二)欧洲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能和地位明显加强
首先,从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组织机构来看,欧洲中央银行的地位举足轻重。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欧洲中央银行行长担任ESRC的主席,ESRC的成员还包括欧盟各国中央银行的行长、三个欧盟金融监管当局的主席和欧洲委员会的委员。其次,从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运作来看,欧洲中央银行将为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提供包括信息搜集分析和行政执行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以便对欧盟整个金融系统履行宏观审慎的金融监管。第三,欧洲中央银行与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大大加强,因为ESRC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监测和评估需要将中央银行的宏观经济信息和监管当局的微观监管信息有机结合。
(三)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地位大大提升,并拥有一定的超国家权利
在以往的监管体系中,欧盟名义上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只是负责协调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促进成员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等,并没有直接的监管权和实际的执行权。改革后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突破了欧盟成员国的“防线”,部分制度在设计上带有明显的超国家性质。新成立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某些领域和某些特殊情况下可拥有超国家权力,如对欧盟境内注册的评级机构进行直接监管,在紧急状态下可临时禁止或限制某项金融交易活动等。此外,欧盟委员会每隔三年都要提交一份评议报告,内容包括是否需要授予泛欧金融监管机构新权力,此举意味着这套体系正在为欧盟未来统一的金融监管打好基础。
四、对深化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一)建立中央银行主导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
首先,宏观审慎管理具有宏观溢出效应,逆周期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其次,中央银行作为支付手段和金融市场即时流动性的唯一提供者决定了其在维护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可发挥决定性的作用。第三,中央银行在维护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具有先天性便利条件,而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所必需的分析,可以部分借助中央银行为制定货币政策而进行的经济或货币形势分析,同时中央银行拥有支付、清算、结算和信息的优势和资本则有利于发挥自身的优势作用。第四,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权利同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权责是对称的。
(二)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充分重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范是金融危机留给人们的重要启示,金融危机之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开始对传统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大规模改革,主要目的就是要预防和抑制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的巨大威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和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将会越来越明显。未来一旦经济减速或金融创新活动过度,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则有全面爆发的可能。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我国在制度创新方面的后发优势,未雨绸缪,提前设计和规划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冲击的金融管理体系。
(三)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无法有效实现混业趋势下的监管协调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管理,从而难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此,应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管理。一是要强化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协调合作,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体系稳健运作、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二是完善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宏观与微观监管信息及时、全面的共享和交流;三是加强中央银行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授权中央银行在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和维护金融中发挥主导作用,防范国际金融风险溢出效应和新一轮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变化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冲击和金融发展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焦莉莉、高飞、曹颖琦,《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有效性的微观基础》[J],《上海金融》,2010,(11)。
[2]陈玲,《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欧盟金融体制改革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0,(10)。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探讨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s financial reform is in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increase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expansion of financial market expansion characteristics, to regulate the financial behavior, optimiz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mprove financial services, improve financial efficiency, strengthen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as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intensive management transformation stage. Facing the trend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social informationization and bring new challenges, how to further improve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strengthen financial supervision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to guard against and defuse financial risks, there are many issues worthy of in-depth discussion.
Key words: financial supervision; problems;
中图分类号:F83
引言: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实践表明,金融监管对于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优化资金配置、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监管能否确保金融机构永远不会陷入支付危机和破产的处境呢?笔者认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在防范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严格和完善的金融监管并不一定意味着能保证每一个金融机构未来有足够的经济偿还能力。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金融监管能起到预警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而不能确保每一个金融机构都不出现支付危机和破产境况。
一、如何认识金融监管的作用
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实践表明,金融监管对于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优化资金配置、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监管能否确保金融机构永远不会陷入支付危机和破产的处境呢?笔者认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在防范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严格和完善的金融监管并不一定意味着能保证每一个金融机构未来有足够的经济偿还能力。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金融监管能起到预警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而不能确保每一个金融机构都不出现支付危机和破产境况。
由于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和波动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而金融监管作为稳定金融的一种手段,起作用的程度受到客观 规律 的制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针对我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金融监管基础薄弱、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效率不高的现状,加大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堵塞监管漏洞,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与此同时,还应该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和控制机制,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使之成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微观约束基础,从而使金融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对策研究
合理划分职责,强化合力监管,努力构建监管与再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一是建立职责明确的纵向组织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合理划分各级行的监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纵向监管组织体系中,要逐步实现监管操作与监管政策制定的分离,合理进行监管分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合力监管的横向组织体系。建立人民银行横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核心是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达到金融监管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是各级行金融监管核心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协调各监管部门的业务,就共同的监管事项制定统一规划;根据辖区风险情况和监管实际,制定监管政策;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与政府及其各部门、保监会、证监会联系沟通信息。成员由行长、分管副行长以及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在领导协调小组下,由分管行长协调监督各相关处(科)室,形成从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至具体责任人的四级组织体系。工作会议制度采取定期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两种形式。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要通过协调会议,建立起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在监管操作和监管政策两个层次上的协调机制。同时,要结合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监管工作流程等,进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监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年度评优,加强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失误或监管不力导致金融风险事件发生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罚。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社会举报制度,对被举报部门和人员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为促进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积极性,可以依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对人民银行分支行及其各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考核。
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 电子化。要通过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操作流程体系,真正使金融监管成为一个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风险防范与控制、跟踪监控和市场退出等各要素和环节构成的系统、连续、完整、循环的过程。建立监管操作流程,要在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做到工作衔接有序、运作规范、职责分明,使各环节能够自动配合、自动运行。
三、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
这里需要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货币政策的实施是否需要金融监管的配合;二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责由中央银行来承担或者分别由不同监管主体来承担,哪一种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实践证明,在我国 经济 体制转换过程中,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求 金融 监管紧密配合。1985年和1988年前后,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中央银行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实施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 问题 上,虽然个别金融机构也出现过支付紧张现象,但人们认为这种风险是过度投资引发高水平通货膨胀所导致的,对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仍无足够的认识。90年代初我国经济过热,出现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同时非法集资、违章拆借又进一步助长了投资冲动,一些地区金融机构出现了严重的资产风险和支付困难。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央银行“约法三章”,以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为抑制通货膨胀的主要手段,采取一系列措施整顿金融市场,迅速扭转了局面。政府通过以加强中央银行监管职能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方式整顿金融秩序,规范金融行为,控制了通货膨胀。由此可见,在市场微观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弱,行为不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下,为实现币值稳定,并促进经济 发展 的货币政策目标,必须严格金融监管,通过强化金融监管来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在一定宏观经济条件下,如在物价水平相对比较低,有效需求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在财政政策的配合下,利用货币政策手段如再贷款、存款准备金等来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局部性的金融风险,具有较好的效果。这也是整体处置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现实性选择,由于物价总体水平处于基本平稳状态,通过再贷款等政策手段来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个人储蓄存款的兑付,在地方政府财政担保偿还的基础上,尽管再贷款具有基础货币的倍数扩张作用,但这种再贷款倍数扩张的时间和空间仍有充分的余地,不会形成通货膨胀的潜在因素,反而为平息支付危机、恢复公众信心、化解资产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赢得时间和创造条件。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挑战;对策
一、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日本等国先后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英国在1986年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随后,日本于1998年实施“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宽了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限制,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案允许银行、保险及证券业互相渗透并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取代了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严格分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意味着美国实行了60多年并由美国传播到世界各地从而对世界金融经营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走向终结,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当今世界金融业经营的普遍模式。
尽管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体制,但目前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之间仍然已经出现了许多业务合作和金融创新,开始突破了分业经营界限。我国国内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业务发展迅速,相继出现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表1)。
二、广西金融业基本情况和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一)基本情况
1.银行业是金融业的绝对主体。2006年初,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5503个,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同比减少,而其他银行类机构增加。2006年6月,金融机构资产规模5256.93亿元,全区金融资产总计10340.4亿元。2006年6月末,广西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4708.4l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3481.00亿元,截至2006年6月末,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人民银行)实现账面利润26.33亿元。广西银行业健康发展,地方金融企业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深入。
2.证券业在改革中发展。2006年6月底,广西共有法人证券公司1家(广西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37家,证券服务部门26家,证券中介服务部门6家。期货经纪公司0家,期货营业部3家,2006年1~6月期货交易额102.56亿元,股票交易额725.28亿元。广西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增资扩股,注册资本由原先8亿元增资至16亿元,并积极谋划上市。
3.保险业运行平稳,发展亟待加快。2005年末,广西共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327家,营销服务部453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36家,保险总资产157.1亿元。2005年实现保费收入73.17亿元,保险深度为1.82%,比全国(2.7%)低0.88个百分点;保险密度为148.55元,仅为全国(380元)的39.10%。
(二)金融监管面临新挑战——混业经营初露端倪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挂牌成立,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初步完成,在广西亦建立了这些金融监管部门的分局,由此形成了目前“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格局。但是,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在广西已经初露端倪。
1.从广西金融业内部环境看,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业务合作发展迅速。2002年12月,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与广西国海证券公司再次强强联手,双方签订《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战略合作意向书》,由此拉开双方在资产管理业务上战略性合作的序幕。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与国海证券一直有着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在银证通、银证转账、法人资金清算、网络结算和存管银行等方面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广西建行、中行、农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也与广西区内的国海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等建立密切的银证合作关系,银行接受委托发行、兑付各类有价证券业务,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证券资金清算、“银证转账”业务、基金托管等业务。银保合作业务也发展迅速。2002年12月30日,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与新华人寿保险南宁分公司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业务合作范围主要包括:销售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支付保险金;资金网络结算;银行卡业务;电子商务;联合开发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等。中国人保和中国农业银行互为最大银保合作伙伴,农行广西分行在中间业务收入结构中,类特别是保险类收入占比快速上升,从1999年的3.77%剧升到2003年的16.91%。2006年,农发行广西北海市分行抓住银监会批复农发行开办保险等中间业务的机遇,与中保人寿、太平洋寿险等保险公司签署了银保合作协议,建立银保“联姻”关系。2006年8月25日由广西保监局、广西银监局联合举办银行保险合作座谈会,广西的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将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广西保监局局长金坚强表示,广西各家银行、保险公司今后将在银保方面加强合作,大胆突破目前合作模式表层化、合作产品同质化的现状,进一步满足客户的金融保险需求。
2.从广西金融业的外部环境看,混业经营是发展趋势。虽然目前广西金融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但在广西全力构建北部湾经济圈,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广西的背景下,广西和东盟经贸联系日益密切。2005年底广西南宁市成为国内第二批对外资银行开放的四个城市之一,比协议要求提前一年。在广西确定“M”型发展战略后,广西与东盟双方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广西金融呈现出对外日益开放的态势。顺应世界金融发展潮流,实现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必然的,未来在广西构建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也是可行的。而目前广西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监管体制虽然是由客观的国情所决定,但这种体制不利于金融创新,抑制了金融业规模的扩大、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虽然目前实行分业经营暂时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混业经营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我国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正是顺应混业经营潮流。对于已经出现的带有混业经营色彩和具有多重风险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机构,分业监管下的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因此,金融监管能否顺利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监管体制,是摆在眼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广西金融监管对策
(一)转变监管理念。努力由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风险性、功能性监管转变
当前广西乃至我国的金融监管内容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在监管过程中,往往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的现象。而国际金融监管的趋势是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功能性监管强调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减少监管职能冲突、交叉和监管盲区。功能监管更能适应金融混业发展趋势。因此,广西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转变监管理念,树立风险监管意识,逐步实现功能性监管。
(二)进一步完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由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设置,长期以来,这三大监管部门之间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检查、重复监管也比较常见,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同时也形成了不少监管漏洞。针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及各自为战的状况,2004年5月,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和广西保监局召开第一次监管联席工作会议,决定在广西辖区内正式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合作机制将促进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监管合力,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该联席协调机制确立后,极大地促进了广西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避免了一些监管盲区,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分割,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二是监管信息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很低;三是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使得金融监管信息失真。今后,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重点对跨行业违规问题、危及地区整体金融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协调治理,从而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三方建立起稳固的包括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跨行业违规监管协调机制和风险处置协作机制等内容的监管合作机制,保证广西金融的稳健安全运行。
(三)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广西要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加快广西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广西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内部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广西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者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四)建立高效的区域性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借鉴世界各国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结合广西金融业的风险实情,广西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分为三个层次建立:
1.建立广西区级(省级)宏观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由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会同广西统计局、各大金融机构共同参加,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标体系、分级监控的原则,组建广西区级金融风险预警组织系统,主要负责广西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并对广西区内各地市预警系统进行组织和指导,及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及时传输到政府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2.建立地市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以由广西各地市银行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辖内各大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传送到辖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3.建立县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由县级金融监管部门与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将各种警情信息及时输送到辖内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中去。
(五)强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
强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的关键是建立金融机构内部“防火墙”制度。“防火墙”制度一直被认为是防范金融混业经营利益冲突,阻隔金融集团内部风险蔓延的有力武器。虽然目前广西还没有金融控股公司,但从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看,建立一家综合经营的投资银行(如北部湾银行)是可行的。一项完善的“防火墙”制度必须包含两大构成:“法人防火墙”和“业务防火墙”。“业务防火墙”又可以细分为“资金防火墙”、“身份防火墙”和“管理防火墙”。“资金防火墙”是指禁止或限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的任意流动,除了法定的股权投资之外,禁止以关联交易的形式在集团内任意调配资金,如禁止将银行存款拆入股市;“身份防火墙”是通过办公场所、营销网点、设施上的分离实现集团内各个独立法人的隔离,避免公众的误判,导致非接触性风险传导;“管理防火墙”要求严格贯彻竞业禁止的规定,分设账簿,实现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离。
在行业自律方面,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行业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广西金融行业协会有广西证券业协会、广西银行业协会、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等,建议广西监管当局赋予金融业行业协会更多的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督、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行业自律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有益补充。
(六)强化社会监督
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广西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风险管理
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一方面,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让我们深切的体会到了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及其破坏性;然而另一方面,金融创新是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不竭动力,它在转移风险、增强流动性和信用创造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显然,在当今社会,金融创新仍是金融业蓬勃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有效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金融创新的同时,保证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实现。那么该如何协调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二者间的关系。
一、金融创新的风险重构
所谓金融创新,是指是金融领域内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的变革或引进新的事物。广义的金融创新涵盖了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各种革新,包括新制度、新市场、新工具、新业务、新机构乃至新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 而狭义的金融创新则指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创新。
近年来呈现出的新趋势――工程化和证券化――则主要侧重于狭义概念上的金融创新,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集中于狭义概念,主要谈及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所带来的风险。
从微观上讲,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的金融工具和产品的再组合,这种组合实际上并不能消除风险,反而使得风险变得更为隐蔽和集中,难以控制。尤其是对于衍生品的再组合,更是使得其自身风险高度复杂化。金融衍生品本身所具有的风险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产品具有的风险,二是衍生产品作为一种新的独立产品而具有的风险。金融衍生品本来就属于金融创新的一类,其风原本就比较隐蔽,若金融创新是基于对衍生产品的再组合而产生新产品,达到创新基础上的再创新,其风险复杂程度可见一斑。从宏观上讲,金融创新直接改变了金融市场的内部结构,给整个市场带来新的风险。
第一,金融创新增加了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加大了监管成本和监管难度,且这种高度复杂的风险一旦产生不良后果,难以追本溯源找出根除办法,其破坏性将无限放大与扩张,这一点,由金融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证明。第二,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在一轮又一轮的金融创新浪潮中,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创造着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逐渐扩大了其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也就严重降低了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比重,从而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削弱了银行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能力。其三,金融创新加剧了金融业经营的不稳定性。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银行业面临了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巨大挑战。为跟随金融创新的大潮,银行也开始从事如保险、承兑、理财、衍生品买卖等一些业务,这就给银行业带来了数额巨大的表外业务,使得银行经营变得更加不稳定,对于银行的监管也变得更为复杂。作为金融业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银行业的不稳定性,将直接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2013 年中国对于银行业理财产品市场的整顿正是出于种原因。
无论从微观还是宏观角度,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复杂化和隐蔽化,给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必然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
二、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
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首要前提在于能够有效的识别和度量风险,关于这一点,巴塞尔协议或许对于我们有所裨益。
2010 年9 月12日,27国中央银行代表一致通过巴塞尔协议Ⅲ,这是对2008年金融危机所做出的亡羊补牢的式的努力。虽然 自1988 年巴塞尔协议出台以来,其主要涉及领域集中于银行业,主要内容也是侧重于对于银行业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但该协议中所提及的关于风险的识别与度量方法,却是适用于整个金融业的,因而同样能够给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提供一些标准和借鉴。
根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的表外风险依据“信用风险转化系数”转化成同等性质的表内业务,再根据风险权数来测算表外业务的风险。这显然已经给银行业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提供了有效的方法。然而从近年来的趋势来看,金融创新的主力军不仅有银行业,更重要且更为活跃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如前所述,带有极高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难以度量和有效监管的。借鉴巴塞尔协议,对于此类风险,实际上可以借鉴“风险转化系数”的方法,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转化为同等性质的银行表外业务,再根据银行风险的度量模型来刻画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从而达到有效识别和管控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风险的效果。
因此下一步,根据巴塞尔协议,尤其是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一方面中国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银行业风险度量和管理,尤其是对银行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和管理,紧跟国际形势,充分利用风险计量模型,有效刻画和描述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开创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风险的度量方法和模型,从而保证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能纳入到制度化的框架中,在加快金融创新的进程中,有一定的制度和方法保证其有效控制自身风险,使整个金融业健康发展。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建议
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使全球社会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然而就中国而言,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还处于成长和发展阶段,金融风险度量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纵观中国银行体系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仅有中国银行在 2003 年开始完善市场风险日常管理,并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在 2006 年将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从业务部门中独立出来,构建了中国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这一方面却没有足够的重视。“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增速放缓,经济金融开放程度更高,全球范围内金融创新蓬勃发展,必将以势不可挡的态势冲击中国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对于中国尚不成熟的金融市场而言,这必将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因此,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对未来中国的金融发展和资本市场健康运行,乃至整个市场的良好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就现状而言,除了风险度量的机制不成熟以外,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与体制还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不完善,监管中的行政主导倾向明显。目前中国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金融创新方面的法律几乎空白,间接导致了金融监管方式以行政管理为主,而缺乏一个制度化的框架,金融监管被简化成金融命令与金融计划,从而引发寻租现象的发生,带来了金融监管的不公平性,从而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其次,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中国实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各个监管机构相互独立,且还没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从而打破了整个金融市场的完整性。然而金融创新有明显的混业经营特点,跨行业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且成为发展主流,也给中国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最后,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主动性,大多是事后监管,而缺乏对于风险的先期识别、预测和防范,这与中国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不足有关,也与中国政府历来的“重救轻防”观念有关。然而,正如前文所述,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并不同于从前,这种高度复杂化和隐蔽化的风险一旦爆发,就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对于此类风险的预防显得极为重要。
除此之外,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着诸如缺乏与国际监管部门配合,监管效率不高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在金融创新蓬勃发展、金融风险不断复杂化的今天,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顺势改革和完善,从而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基于此,下一步,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应注意一下几点:第一,以法制理念引导监管,正确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不竭动力,加强金融监管是为了帮助相关机构有效预防创新带来的风险,从而让更多金融机构能够参与到金融创新的大潮中,搞活中国的资本市场,为“新常态”下的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因此,监管的导向在于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靠法律、制度以及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来认识、度量和预防风险。从这一点出发,中国应尽快加强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金融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社会监管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去行政化,依靠市场手段来是实现监管。第二、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完善的监管网络。金融创新是垮领域,跨国界的,因此金融监管不能拘泥于某一领域,在中国现行分业治理模式之下,应注重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为核心,在三大监管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基础上,对上密切其与中央银行和政府的联系,对下加强其与金融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的联系,建立其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网络。第三,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导向,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高监管主动性。金融监管的目标在于最大限度的控制和管理金融风险。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广大的金融产品消费者是事实上的风险承担者,那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成为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于2011年3月通过了金融改革法案,该法案将保护消费利益作为其金融监管改革两个原则之一,可见这一点的意义重大。因此,在中国下一步的金融监管改革中,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成为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导向和理念。一旦此种理念形成,中国金融监管就能实现主动化的风险识别和预防,从而掌握风险管控的主动权,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刘磊: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探究[J]. 中国市场,2011 年第 19 期。
【关键词】民间金融 风险识别 防范机制
对于整个金融体系构建来说,民间金融是在正规金融框架下的重要辅助成分。从一方面基于民间金融的灵活性,其一直作为关系民生建设的重要经济成分且有效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其经济特性的复杂性,民间金融长久以来存在突出的规划监管不足问题且已严重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稳定性与安全性。因此,从当前经济现状出发而深入研究民间金融风险成因且进行有效识别与防范,为构建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提出具体的方针策略是当前重要的经济任务。
一、民间金融风险识别
(一)民间借贷管控不全面形成的金融风险
在民间金融的资金流通中借贷是其主要流通种类,因此对借贷经济行为监管控制漏洞引起的金融风险是金融经济风险识别的重点。区别于国家经济机构对正规金融经济交易的严格掌控,政府对规模庞大且性质复杂的民间借贷普遍较难实现全面监控与经济行为规范。虽然民间借贷可以自由灵活地为小微民营企业提供融资辅助,但基于民间借贷的私有性民营企业的资本流动公开性与透明性较差,因而相关经济部门无法及时全面地监管借贷行为并规避风险。以处于发展初期的小型民营企业为例,在有效占据市场竞争空间之前其首先面临着较大的税收压力与行业竞争,因此盲目进行发展融资成为普遍现象。而在借贷过程中缺乏第三方或政府的全面管控极易造成借贷行为的不规范或风险性,这种盲目行为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并逐渐产生资本安全隐患。
(二)金融监管机制不健全形成的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机制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保证经济体系稳定规范的重要管理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对于国有经济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相对完善且相关监管部门也已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督机制,这种针对国情现状的金融监管措施极大得削弱了正规金融各种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相比较而言,对处于非主体地位的民间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保障以及相关机构设置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另外从民间金融自身来看,其经济来源于组成过于复杂且私有性程度较高因而透明化监管的难度过大。并且我国金融监管起步较晚,在过于庞大的民间金融规模与高速发展现状下,因监管机制不健全而引发的金融风险是风险识别的重要组成。
(三)宏观经济政策的制约作用形成的金融风险
相对于国有经济的主体性地位,民间金融一直以来缺乏官方的明确规范化管理。因此其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从改革开放后民间金融的发展历程来看,民间金融作为典型的私有化经济成分一直缺乏官方的明确信任,政府的鼓励态度与严控态度转换对其发展的长远性与稳定性带来决定性影响。这种政策性风险对于各行业民间金融来说都是无法认为预测与防范的,而当下互联网时代民间金融虽然发展趋势良好,但在国际形势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因而相应产生的政策性风险也应作为重要的民间金融风险进行识别与防范。
(四)民间企业资金控制不到位形成的金融风险
对于规模庞大的中小型企业而言,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市场环境以及竞争激烈的行业市场,其自身的运营管理机制决定了其资本流动的风险性。相对于大型国有企业,大部分中小民营企业具有突出的资本规模较小、流通灵活等特征,这种特质使得管理层可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来灵活地调整短期发展规划以提高市场竞争力。从私有资本的趋利性本质来看,企业管理者对企业的一切发展规划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民间资本的盲目性对民营企业资金控制的负面影响必然会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
二、民间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构建
(一)强化民间借贷监管,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民间金融作为重要的非正规金融组成,如何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下对中小型私营企业的资本支持作用是当下经济建设的重要工作。缺乏有效管理的民间金融会对整个市场金融体系带来不确定性的风险因素,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经济运转的平稳性与安全性政府应强化对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民间金融具有突出的高风险与高收益特征,其资本流动性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指标应得到高度重视。强化对民间借贷活动中资本流动性监管指标的量化处理,在此基础上设立针对性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在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完善其行业内部保障。另外在实际的借贷行为中,对于借贷双方而言都需要同等的保障机制即存款保险与存款准备金制度,由第三方监管机构来制约不良金融行为。还应对民间金融环境进行严格监管,地方政府应紧密结合地方金融环境现状积极扩展发展空间,逐步优化经济活动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民间金融监管,构建系统监管体系
从当前现实经济发展现况出发,当前民间金融具有突出的规模巨大且性质复杂的突出特性。民间金融相关的经济活动往往实现形式复杂,参与的利益主体一般并不局限于双方企业,因此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必需各相关政府部门协同配合。参与市场金融监管的机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部门以及公安司法等,要实现对复杂多变的民间金融监管需要构建灵活多变且监督全面的监管体系。首先各地区的银监会需重点负责以投资贷款公司与网络贷款为代表的民间金融活动,另外还要积极引导行业领头者组织成立组织协会以加强其内部监管。对于规模巨大的私有资产借贷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具体金融活动中的法律条例与行业规范,为后期工商部门与公安司法的监管与处罚提供体系保障。
(三)加大立法支持力度,促进民间金融发展
对比于监管完善的正规金融,民间金融的风险性与其严重缺乏法律保障有直接关系。从民间金融的立法现状来看,现有的《合同法》与《民法》仅对借贷行为有简单理论规范,规模巨大且性质复杂的民间金融严重缺乏切实可行的法律约束与法律规范。因此加大立法支持完善专业性的民间金融法律体系是风险防范的首要工作,这为民营企业实际参与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性指导与保障,也为政府机构作为第三方规范监管处罚提供明确的行为条例。从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出发,在进行民间金融立法时应坚持实用性与灵活性原则以全面保障广大民营企业的权益。
(四)适当放宽利率管控,缓解金融市场分割
基于对民间金融风险的识别分析可知,我国特殊的经济发展国情导致宏观经济政策变动对私有经济发展的绝对性影响力。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给灵活性较高的民间金融带来更为自由开放的发展空间,虽然作为非正规金融成分其并不具有主体性作用,但作为关系民生建设的重要经济成分政府需在严格管控的基础上适当进行政策性引导。由于严格的正规金融途径无法满足巨大的资本流通需求,导致非正规途径对金融市场的二元分割。对于相对对立与分割的金融市场,政府应适度减弱利率管控以发挥市场经济规律的自我调节性作用来削弱风险。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空间巨大且发展潜力较大,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需要宽松的利率管制来保证资本流通只受市场调节影响以保障优化的金融环境。
三、结语
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保障我国经济建设的长期稳定性与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正规金融控制着我国国民命脉而民间金融则关系整个民生事业建设与长期发展,因此加强对其的风险识别与建立科学完善的防范机制是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楚郢.我国民间金融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策略[J].财政金融,2015(08):159-159.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许多学者一直致力于研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希望以此来解释金融危机的爆发。凯恩(E,J,Kanae,1984)创建了一个”斗争模型“,大多数学者以此模型形成了一种基本假定: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种”从监管到创新到再监管、再创新”不断循环的动态博弈关系,这一假定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博弈斗争关系。尹龙(2005)认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已经演化为一种互补而不是斗争关系,金融创新提高了监管效率,而金融监管为创新提供了保障。
2013年随着余额宝的推广,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甚至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断创新和新型金融产品的不断涌现,将互联网金融正式推向了。但当前的金融监管相较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就显得有些落后了。2013年下半年以来,许多互联网金融公司纷纷倒闭、跑路,这些问题说明加强金融监管,维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平衡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金融审计将在防范风险、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不可估量的重大作用。文章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理论为基础,提出内部审计管理互联网金融的现实路径,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近年来,市场利率化推进使得资源配置进一步得到优化,金融国际化、互联网化的趋势也逐步加强,而2015年5月支付宝长达半小时的瘫痪,引发了广大用户的恐慌。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许多方面面临着风险并且不具备抗风险能力。郑联盛(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本质上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可以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又导致新的金融风险。具体分为信息不对称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杨东(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以信用风险为内核,同时又衍生出道德风险、系统信号扭曲、错误定价的系统性风险。魏鹏(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经营主体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技术操作风险、市场流动风险、资金安全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刘志洋、汤珂(2014)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为两部分,金融风险和非金融风险。金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非金融风险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及操作风险。闫真宇(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包括法律政策风险、业务管理风险、网络技术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洗钱法犯罪风险。任春华、卢珊(2014)将互联金融风险分为五大类:网络技术风险、业务管理风险、货币政策风险、法律法规风险及各种犯罪风险。许荣、刘洋、文武健、徐昭(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刘恒江(2016)将互联网金融风险概括为技术风险、业务操作风险、法律政策风险、货币政策风险。
由上可知,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法规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声誉风险。其中:信息不对称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使得资金信用评价、身份确定方面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人员操作不当、内部程序或系统不完善所产生的风险,包括技术性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性风险;信用风险是由于国内互联网信用整体没有得到有效监管使得借贷人不履行义务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性、跨界性、联动性和资金高速运转引发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法律法规风险是由于目前我国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对于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制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其而产生的风险;货币政策风险是指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虚拟资金交易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约束而影响国家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可能性;声誉风险是由于对互联网企业先入为主的认知质疑其经营能力及业务可靠性的可能性。
三、内部审计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思路设计
1.树立风险导向的审计理念,加强制度建设
对金融活动的事先检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例如目前西方的一些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已经从传统的防弊纠错转为风险为导向的审计。风险为导向的审计主要有以下两个优势:一方面,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可以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通过控制测试及时发现内控的薄弱环节并向管理者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阻止系统风险的形成;另一方面,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通过检查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过程,帮助管理者及时发现金融创新的风险缺口,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尽可能减少金融创新带来的损失。
美国佛罗里达大学会计学教授W.Robert Knechel认为,由于现代企业越来越复杂,对应的审计环境也越来越复杂,传统的审计方法这时候已经难以发现企业的资产缺失问题,而运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却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在我国,许莉(2005)指出风险导向审计的审计理念不止停留在微观的账户层次,还从宏观的内外部环境来分析企业的经营风险、管理、生存能力等是一种新的审计理念。谢志华,崔学刚(2006)则认为风险导向审计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新的观念、战略性定位,而不是指一种具体的审计方法。刘金星(2009)提出风险导向审计主要是由审计人员对风险做出职业判断,并评价其风险控制来确定剩余风险,在此基础上追加审计程序,将剩余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由上可知,风险导向的审计主要是以风险为导向,不同传统审计以内控为导向。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导致其风险更大,风险种类多样化,因此,想要内部审计的作用得以发挥,必须树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理念,明确并且统一执业标准及评价依据,规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的制度,积极宣传加强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促使各个金融机构建立一套与自身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
2.丰富内部审计内容,扩展内部审计对象
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了以下一些新特征:(1)数据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互联网金融提供的主要是金融服务,为了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企业往往会对客户的信息进行采集,而这些信息往往牵涉到客户的重要隐私,这些信息以网络数据的方式存在,被公开暴露的风险要比传统行业高出很多,并且一旦暴露,后果非常严重。比如2015年10月份出现的网易邮箱密码泄露事件,这次漏洞涉及近5亿条用户数据。引发了广大用户的恐慌,让人民对网络安全更加不信任,因为泄露密码不仅只涉及到邮箱本身,用户的其他相关服务也有被盗的风险,后果的严重性不言而喻。(2)改变了原有的审计线索;传统金融企业的审计证据往往以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报表等形式存在,而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企业的许多业务操作往往仅留下一些记录或者一段信息,这些信息并不能直接成为审计线索,需要进一步加工。(3)监管难度大;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难以界定并且交易流程简化不透明,这使得传统的内控制度几乎不能对其起什么作用。
由以上可以看出,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趋向多元化、复杂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偏向高科技化,这就要求内部金融审计的重点应该放在信息系统以及金融传新业务的审计,加强对企业信息系统安全性及有效性的内部控制测试,及时了解内控的薄弱环节,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关措施,将风险扼杀在萌芽之中。
3.重视内审工作,提高审计成果利用率
关键词:网络营销 民间金融 P2P
引言
P2P网络金融业务是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张宏光、谢勇模,2011)。民间金融以互联网为依托,以P2P式网络营销为手段,有效扩张其在金融市场中所占比例。民间金融机构掀起的以P2P网络金融业务为代表的金融产品创新浪潮给传统金融企业造成了巨大冲击。P2P网络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得益于其内生性技术优势和交易模式创新优势。与线下传统金融机构相比较,P2P网络金融业务主要以线上操作为主,其产品交易费用相对较低,民间金融机构借助成本优势来获取在大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夹缝中生存的能力。再者,P2P网络金融业务属于金融创新,相关金融监管措施尚不健全,这使得民间金融机构的P2P网络金融业务可以获取金融制度套利机会,从而增进其借助制度监管缺位机会而获取盈利的能力。故此,民间金融机构应当充分结合P2P网络金融业务的金融创新特点来深入剖析该业务的实施风险,并据此制定其开展P2P网络金融业务的具体发展策略,以有效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的活力。
P2P网络营销模式下民间金融存在风险分析
(一)监管风险
第一,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对P2P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的意识准备和能力建设。在传统金融业务框架下,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通常通过事前的行政命令指挥和事后制定补救性制度措施等方式来行使其金融监管职能。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金融业态创新,传统金融监管模式难以适应网络新时代的金融监管需求。民间金融机构的迅速崛起开启了以P2P网络金融业务为代表的金融业态模式的持续性创新,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采取有力的变革措施来革新金融监管理念和金融监管方法,形成一种依托高技术的高度灵便的系统化金融监管新体系,以提升金融监管机构对复杂化金融业态的监管能力。
第二,民间金融资本充足率相对较低,这使得民间金融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源自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化金融危机仍在深化和蔓延,这给包括民间金融机构在内的金融系统提出了提高资本充足率以低于系统性风险的要求。从长期而言,我国宏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取决于宏观经济结构从投资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型的成败。消费导向型宏观经济结构将直接刺激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及其他个人消费信贷活动,这为民间金融业务拓宽业务规模提供发展契机。但当前宏观经济转型进展不畅及个人住房消费比例过重等因素制约了我国居民在非住宅消费领域的消费意愿,从而降低民间金融业务的拓展空间。
(二)技术风险
第一,P2P网络金融业务模式下的民间金融机构面临网络技术安全性问题有待解决。从P2P交易的安全风险角度分析,民间金融机构在借助网络渠道展开金融业务营销的过程中,其金融业务的相关单据的数据信息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格式在进行传输。全流程使用互联网渠道传输的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数据存在如下风险隐患。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其金融数据难以处于绝对保密状态。在涉及重要财务资料的内部安保措施缺位的情形下,由民间金融机构经办员工掌握客户的存款资料及贷款资料的制度安排为将来的安全风险暴露埋下隐患。
第二,P2P网络金融业务模式下的民间金融机构面临着网络信息安全性问题有待解决。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是制约民间金融机构的P2P网络金融业务实施的关键障碍。在民间金融机构借助高新信息技术来拓展其P2P业务的同时,入侵民间金融机构的P2P业务平台数据库的黑客的技术力量也随之进化。通过伪造个人信用资料以骗取贷款的非法金融行为屡禁不绝,通过篡改个人信用信息或盗取数据库管理员帐号的形式来入侵民间金融机构数据库的非法行径亦有大规模爆发的风险。
第三,在跨地域推进P2P网络金融业务的同时,民间金融机构并未做好与跨区域业务风险控制相匹配的金融风控技术准备。P2P式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使得金融机构摆脱了地域限制,但是民间金融机构却并未做好与之匹配的P2P网络金融风险控制对策。
(三)信用风险
第一,信息不透明是导致民间金融机构的P2P网络金融业务的信用风险暴露的主要威胁。由于民间金融机构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来获取的借款人的必要信用信息量相对较少,从而使得民间金融机构难以精确判断借款人的真实信用水平。虽然民间金融机构可以获取借款人在认证阶段提供的征信报告、财务报表及银行流水证明等信息,但却缺乏权威机构来核实上述信用信息,从而在一定水平上影响民间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评估结果的精确度。
第二,金融风险暴露后的风险控制措施不足制约民间金融机构P2P网络金融业务信用水平度的提升。P2P业务中实际借款人因经营不善或蓄意欺诈等行为所诱发的P2P网络金融业务风险增加了借款人对放贷行为的担忧,从而遏制了P2P网络金融业务规模的扩张。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团队的风控能力相对薄弱,风险抵御能力相对不足,从而难以有效应对P2P网络金融风险。部分民间金融机构通过外借注册资本金的方式来应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稽核,在通过稽核后即行撤资。这使得部分民间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规模远小于其实收资本申报规模,从而难以有效应对P2P网络金融业务中的信用风险。
基于P2P网络营销模式的民间金融发展策略
(一)民间金融风险监管策略
第一,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健全针对民间金融机构P2P网络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P2P网络金融的借贷关系形成的基础是网络平台,由此诱发金融系统的不确定性,故将网络借贷纳入政府部门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显得尤为迫切(何晓玲,2013)。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顺应时展和网络技术进步的要求,积极转变传统金融监管理念,在支持民间金融依法开展以P2P网络金融业务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的前提下,建构适合网络化时代金融监管特色的金融监管新体系。
第二,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企业间的合作关系,联手建立针对P2P网络营销金融业务的金融风险监测与防控体系。面向P2P网络营销金融业务的金融风险监测与防控体系应当将目标客户的借贷款项所投资的项目内容、借贷成本与期限及客户偿债能力作为金融风险监管重点,从而为民间金融机构建立全时空和立体化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提供客观的量化依据。民间金融机构的P2P网络金融业务的分散交易和高频交易特点为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了监管难题,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利用P2P网络金融业务的交易特征,充分发动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力量,以扩大监管主体数量的方式来增强对P2P网络金融业务的监管力度。
第三,为防范P2P网络金融业务所衍生的系统性风险对既有金融风控体系的冲击,民间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金账户。P2P网络金融业务风险准备金账户是以维护P2P网络金融业务中资金借出方的共同利益为目标,其资金来自民间金融机构依契约向借款人所收取的服务费。通常该服务费的收取比例与贷款产品的品种及期限等信息相挂钩。民间金融机构应当对风险准备金账户实施专户管理,并对风险准备金账户的资金收支状况进行及时和全面的披露,以有效降低所暴露风险对民间金融机构运营秩序的冲击。
(二)民间金融新渠道拓展策略
第一,民间金融机构应采取差异化渠道战略来建设P2P网络金融业务渠道。传统银行通常采取增加营业网点的方式来拓展其营销渠道,增加其金融服务业务覆盖范围。民间金融的资本实力和金融业务运营能力相对较弱,缺乏通过增设营业网点的方式与大型金融机构展开正面竞争的实力和能力。民间金融应当建构P2P式金融业务网络营销新渠道,与大型金融机构展开迂回式市场竞争。具体而言,民间金融应当本着扬长避短的原则对其P2P网络金融营销重新定位,以满足城镇地区中产阶级和底层普通居民的终端消费作为本机构的长期发展战略起点,从而确保民间金融的P2P网络金融业务覆盖的客户群与大型金融机构的主流客户群无本质冲突。这要求民间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P2P网络金融业务优势,通过互联网渠道来提升其对目标客户群的市场覆盖率,进而实现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差异化战略目标。再者,通过设计单位交易成本相对低廉的理财产品的方式来吸引中低收入群体客户的小额资金,民间金融机构可有效达到积少成多的资本金积累效果,从而开辟与大型金融机构不同的目标市场。
第二,民间金融机构应以普惠金融理念为指导来建立P2P网络金融业务渠道。2006年联合国的建设普惠金融体系蓝皮书中指出,各国应当通过健全政策和法律的方式来发展可服务各阶层的金融机构体系,为各阶层提供适合其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由于普惠金融体系服务对象的总量庞大,其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需求内容庞杂,这使得大型金融机构缺乏为普惠金融体系下的客户提供价格适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民间金融机构应当本着普惠金融的理念,将其P2P网络金融业务渠道建设的重点放于被大型金融机构所忽视的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以合理价格为其提供符合其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从而有效满足在传统金融体系下受到金融抑制的社会阶层的金融需求。
(三)民间金融的产品策略
第一,民间金融应当通过积极推进P2P网络金融业务的方式来拓展自身业务规模。当前金融监管部门对大型和小型金融机构分别提出了11.5%和10.5%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虽然对小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低于对大型金融机构的要求,但多数民间金融机构难以企及该指标。民间金融机构不可通过营业网点总量建设的方式与大型金融机构展开正面竞争,而应当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优势与大型金融机构展开非对称性市场竞争。为此,民间金融机构的理性选择是通过改造其业务运营模式的方式来改造其资产结构。通过推进P2P网络金融业务的方式可以确保民间金融机构能扩张其金融业务规模,实现民间金融机构达成自身发展目标与满足金融风险监管目标的双重要求。
第二,民间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轻资产型金融产品开发策略。民间金融机构需着力规避在传统金融业务领域与传统大型金融机构展开正面竞争,转而以创新战略为指导理念,以P2P网络营销技术为切入口,在现有金融生态系统外部培育网络型金融生态新系统。民间金融机构应当摆脱传统金融机构所奉行的大规模布局营业网点的粗放式经营模式,转而将企业的投资与运营重心放在以互联网络为支撑的P2P式网络金融业务领域拓展项目上,形成以网络资产等轻型资产为特色的精细化金融经营新模式。这要求民间金融机构应当与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及金融网络技术服务公司等机构展开战略合作,通过变革金融业务运营流程的方式来约减传统金融业务运营流程,形成与网络金融技术有效融合的新型金融业态和金融产品,以充分满足网络金融业务客户对便利化金融产品的切实需求。
参考文献:
1.张宏光,谢勇模. 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内生金融发展[J].银行家,2011(3)
论文摘要: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造成巨大冲击,金融学教学也面临挑战。由金融危机所引发的诚信危机、风险恐惧,是将来从事金融工作的学生必须要克服的。信用是金融市场运作的根本,一定培养学生的诚信理念;风险理念的培养是为了防范区域风险的聚集效应;还要坚持创新,创新理念是确保金融创新步伐与市场变革相适应的前提;更要培养所有主体要遵法守法,金融人才的法治理念是规范金融市场与维护国家金融利益的根基。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于金融学专业学生而言,既是巨大的挑战,又是良好的机遇。在金融学专业人才的理念培养上,应着重树立金融学专业学生的诚信理念、风险理念、创新理念和法治理念。
一、诚信理念的培养
2008年美国发生的金融危机实质上是一场信用危机,是信用关系中“伦理责任”缺失的后果。在现实金融活动中,诚信就是遵守承诺契约的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体系,即包括各种形式的诚信。一般来讲,培养诚信理念包括下述这样三种形式。
1.培养以契约为基础的诚信。所谓以契约为基础的诚信,就是金融活动中应该信守自己的承诺,按照自己的承诺办事。承诺实际上就是当事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因而任何参与主体都必须遵守。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已经和客户拥有了各种形式的契约,那么就应该全方位地自觉地遵守这些契约,而不是去设法逃避契约的约束,更不能曲解和修改契约的内容,甚至于去毁约。 培养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诚信。所谓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诚信,就是指有的当事者可能因为信息获取上的阻滞性原因而无法清楚地把握信息中的全部内容,从而不能真实地把握问题的全部的情况;而另外的当事者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能够全面地拥有信息,从而可以真实地把握问题的全部状况。这种信息的非对称性,使得更多地拥有信息的一方处于交易的优势地位,可以说,那种较多掌握信息的当事者,可以借助信息拥有的优势地位而欺骗信息不全的当事者,但是拥有更多信息的一方,却并没有去这样干,而是诚信地对待信息不全的一方,这种状况就是信息非对称下的诚信。 培养完全考虑当事者利益的诚信。也就是说,一方当事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并没有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是充分考虑了当事者的另一方的利益,告诉对方应该怎么做利益才最大。这种考虑对方当事者利益的诚信,是一种最高形式的诚信。完全考虑当事者利益的这种诚信,往往是当事者从对方的利益出发的,所以这种诚信可以说是一种很高形式的诚信。
二、风险理念的培养
金融是资金的聚集地,也是风险的集合体,金融创新和发展总是伴随着风险。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获益的机会。金融风险具有可测性、客观性、不确定性和受益对称性等特征,是客观的、现实的存在,这是由金融过程内在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针对金融学学习,必须培养金融运行的风险理念。
1.培养认识风险的能力。广义的金融风险指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在参与金融活动过程中,因客观环境变化、决策事物或其他原因导致金融资产价值、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狭义的金融风险则指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活动时,其资产、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由于金融过程的网络化和金融关系的多样化,金融风险具有极强的联动性、广泛的渗透性和自我增强的传播特性。如果金融风险超过了承受能力,局部、个别的风险就会蔓延、传播开来,从而影响到区域、国家甚至国际范围,形成金融危机,给经济运行和社会福利造成灾难性的后果。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海啸,范围广,影响大,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这些危机和动荡不但使一国多年的经济发展成果毁于一旦,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扩大了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矛盾,甚至引发政治和社会危机。 培养防范风险的能力。目前,就国内金融市场而言,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被推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各类资金的流动性明显增强,资金回报率高的区域会吸引其他地区资金的流入。如果该区域的资金高回报是源于投机性的泡沫化,那么该区域会很快成为金融高风险区。我们要加大了对金融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力度,并重视金融风险的评估、预警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建设,着力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三、创新理念的培养
1.金融业的发展需要创新。创新既是经济发展的过程,也是经济发展的原因,更是经济发展的本质。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产生或引进的新事物,从而使得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发挥其功能。金融创新的内容包括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业务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机构的创新和金融制度的创新,其核心是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工具的创新主要包括规避利率风险的创新、转移风险的创新、增加流动性的创新、信用创造的创新、股权创造型创新、运用高新技术的创新和规避金融管制的创新。 要充分认识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培养金融学专业学生全面而辩证地看待金融创新效应。通过对金融工程学等重要专业课程的学习,既要培养金融创新思维、掌握金融创新的技巧和方法,又要把握金融创新的路径和规律、正确认识和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金融稳定的关系。金融创新既具有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丰富金融交易品种、使商业银行等存款性金融机构获得新的生存发展空间、增强经济主体应对和转移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金融资源使用效率以及促进金融市场一体化等积极作用,也具有增大金融系统风险、降低金融体系稳定性、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削弱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等负面影响。2008年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而直接的原因便是美国金融创新过度,以至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滥,以及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次贷衍生品业务及其交易的放任自流,助长了衍生品风险的积聚和爆发。 创新需要监管,强化金融监管理念。对中国而言,既不能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而视金融创新为洪水猛兽,抵制金融创新,也不能对金融创新监管过死。明智的策略应该是:一要充分认识金融创新对经济金融的积极作用,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中国现阶段由于金融创新不足,金融产品种类少、结构单一,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因此应完善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大力鼓励和推动金融创新,探索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途径。二要提高金融监管水平。金融监管机构应切实加强跨市场、跨境风险的监管,确保金融监管体系与金融创新步伐和市场变革相适应。同时,要弄清楚金融创新中的产品结构、层次和风险特征,研究金融创新规律,适时、适度地引导金融创新活动,把握监管力度,避免监管过度和监管缺位,探索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由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由封闭性监管向开放性监管等转变的途径。
四、法治理念的培养
1.培养学生掌握金融法律知识。在依法治国及法律全球化的宏观环境下,金融学专业人才必须确立法治理念。在金融市场国际化、金融风险加大的形势下,政府的“政策规制”只能发挥短期效应,只有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才能形成安全的长效机制。无论国内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是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有序衔接,必须有金融法律制度加以有效调整。目前,中国的金融业发展面临两大挑战,一是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二是金融业发展国际化的挑战。前者主要表现为立法滞后,特别是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导致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流动性不强,以及金融交易的不规范等。后者主要表现为国内金融市场的“政策导向”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法律调整”相冲突,这也是西方国家以国际贸易平衡为由干涉中国金融市场的“法定借口”。因此,无论是金融专业或任何一个专业方向的本科生、研究生,掌握国内金融立法的动态与金融法律制度,熟悉国际金融体制、规则及其相关法律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培养运用法律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犹存、中国正处于金融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完善金融立法,健全金融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其一,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金融市场的过度自由化和自主创新会使风险叠加,无论是国际或国内,甚至是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只能应对而不能消除。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对安全金融创新、加强系统性风险控制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法律制度的确立,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与根本。其二,有利于维护中国的金融利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国内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在美国对人民币汇率问题干涉下,人民币处于缓慢升值状况中。境外短期投机资金乘机而入,如果没有很好地运用法律来防范金融风险,势必会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甚至引发金融货币危机。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国际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运用好各种法律切实维护中国金融利益。
参考文献:
[1]郭建新.论金融信用与伦理责任[J].财贸经济,2010,(8).
曹廷贵.对于金融及金融教育理念的一点看法[J].财经科学,2002,(增刊).
全球性金融危机在2007年爆发,并给全世界的金融业带来打击,随着时间的推移,世界经济逐渐进入复苏阶段,但这场危机也同时暴露出金融界存在的种种问题。金融监管体制应该如何处理,从哪些方面处理,如何合理地应对,这需要我们进行探讨和深入研究。
关键词:
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完善
目前,金融全球化的浪潮逐渐深入,金融全球化使得资本脱离实体运行,且大规模并无序流动,使得金融危机的风险大大加强,甚至某些经济体已经丧失其独立性,故金融监管体制问题颇受世界关注。本文从简要介绍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开始,通过对法律制度问题的剖析,进一步分析在金融危机前提下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策略及措施。
1.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界的影响
第一,虽然我国市场对外资的没有完全的开放,程度有限,但是我国与港澳联系密切,联动性在不断加强,所以国际金融危机仍在影响着我国金融界。第二,大部分的境外投资会受到影响,面临风险。一些较为普通的债券公司已经受到美国经济危机动荡的影响,使得价格直线下降,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美国国债将涌入更多资金。重新调整的资产定价会给中国的外汇投资和银行的外汇资产产生更大的风险。第三,经济危机直接导致了美元的贬值和经济的不景气,为此,我国的汇率制度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第四,在经济危机中,我国有6家银行损失竟然高达49亿元,故在直接投资的债券中也会面临一定的损失。
2.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改革开放开始,金融监管体制一步步的实现现代化、国际化,所取得的成绩令人瞩目。但总大体上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仍然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2.1分业监管弊端多
金融监管体制缺少一定的协调机制,当前,我国对于金融监管正在实行着一行三会的制度,但是三会却处在互不联系的一种状态,只处理好自己的事情,没有一个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这就使得无法有效的进行监管,使得一些信息没有办法共享。另外,目前金融界的体制瞬息万变,容易使得监管的规则不同,不断地对资源进行重复的控制,降低监管的效率,增加监管的成本。
2.2监管手段行政化严重
应该合理的用经济和法律的一系列手段对金融进行监管,目前的形势来看,只有当危机爆发,市场失控时,才会进行一定的监管手段。虽然有着一些法律的约束,但是仍然行政化严重,对行政审批以及行政许可过于重视。
2.3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七大模块为主的监管法律对金融界进行监管,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原则和规定较多,产生较低的操作性;所指定的法规要落后于现实的经济发展;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3.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应对之策
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及时作出一系列的政策来应对,比如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整,财政从“稳健”演变成“积极”,对于货币的政策也从“从紧”演变成“宽松”。但是通过对现有监管体制的仔细分析便可发现,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待完善,故在金融危机前提下要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
3.1统一金融法律体系内部之间的关系
要及时完善对金融危机的检测以及应对的机制,其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金融危机的动态做出实时的检测,把其能够传播的途径进行深入研究,对金融界市场的流动性进行关注以及掌控好负债的变化,来保证金融能够平稳的运行。我国虽然在金融危机的爆发中未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同时也暴露了一些不合理的地方。第一,很多法律的实施细则较少。我国颁布的很多法律中,比如《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颁布后便没有再更正和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条例已经变得空洞,细节之处阐述的不够完善。这就会使得对金融监管的效率降低,加大了操作的难度,不利于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第二,我国很多关于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大同小异,内容以及条文多处重叠。例如在《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中就有多处地方发生重叠。第三,很多关于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其内容产生冲突,其中,在新法规与旧法规和一些层次不相同的法规之间情况十分严重。例如在《信用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对银行信用卡的规定就大相径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情况。第四,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不及时、拖延、怠慢,使得我国很多法律出台时间极长,对于很多法律不及时进行更正和修改。例如《再贴现试行办法》,该法律已经试行多年,但仍然未出台,导致其难以适用。国家若能够有很好的大局观念、系统观念以及效益观念,就能很好的重视法律内容的统一,并及时的解决上面叙述的问题。故,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第一,我国应该规范三会监管的内容并且主导金融监管的地位,从而将核心转变为银行、证券交易等金融私法,将我国的金融体系框架由公法、私法和条例来组成。第二,在保持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的发展的前提下,掌握金融体制的改革动态,实时对相应法律进行创新与完善,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灵活和稳定。第三,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对部分和现状的法律及时修正,对内容不清楚的及时进行解释和说明,从而保证法律体系一致统一。
3.2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防范的主次关系
从我国银监会的成立开始至今,已经陆续的了近二百多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出了加强功能上的监管,审慎监管,强化资本金约束和流动性管理,完善金融市场信息的制度,加强了风险预警的机制,对银行业法律的框架进行了初步的建立。从美国的金融危机我们可以看到,当今金融市场缺少对风险的管理以及缺少对风险的监管。这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造成损失约万亿美元,是金融界的创新能力摆脱当今市场上的需求,从而导致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所以要把握好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防范的主次关系,在其常新的过程中,要综合性的考虑金融体系、实体经济以及产品本身存在的种种风险,不要只追求效率,还要考虑产品的安全。那么如何加强我国的金融风险防范呢?第一,对产品的风险意识要加以强化,时刻记住,要想很好的监管金融就离不开对加强防范的风险,维持虚拟、实际两种经济的统一。第二,对金融风险的技术手段要加以防范,在保证有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的前提下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鼓励,鼓励其大力创新,从而提升金融创新能力,提高金融管理水平。
3.3分业监管和跨业监管的协作关系
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发改委和监管局迅速实行了一系列用于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的相应政策,从而加强了对资产证券化和理财等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进而达到预防此次危机的作用。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变,分业监管体制由于暴露出较多的问题已经逐渐落后。我国正在逐渐使用多元化的经营手段,并且加大了监管的手段,应实行分业监管和跨业监管的协作关系。第一,确立核心机构,虽然国务院协调机制进行了相关的制定并提供了依据,但是却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政策中。对此,我国应该加强金融业监管的合作,并且从各个方面进行考虑,确定银行所负责的机构。第二,建立健全相应的金融共享机制,用法律明文的形式来对各个部门、银行、财政部之间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规范其中的一些信息,并且完善相应的指标。
3.4放松监管和严格监管的并重关系
我国正逐步提高对金融风险监管的认识,在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迅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及法规,如《国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于支持金融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加强金融检测,提高预警能力,从而减少风险。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金融市场逐渐对外开放,所以在对于一些涉外机构的监管属于放松监管。但是,国际市场的规模性和风险性逐渐增大,维护金融界的稳定,使我国金融市场不受到国际冲击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要把控好放松监管和严格监管的并重关系,严格监管的基础是放松监管,而放松监管的目的又是严格监管,二者应互不矛盾。第一,放松监管。应该保持与国际金融的监管的一致性,对外资机构的准入与金融的公平竞争实行放松监管。第二,对一些会对国内金融市场造成混乱的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监测创新成果,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技术手段,从而建立良好的监管体系。
3.5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的互动关系
在此次美国危机爆发后,中央银行加强了信息沟通和协调,提出了相应的机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的监管有两种目的,第一点是传导相应政策,维护金融界的秩序和稳定,加强安全性;第二点是提供相应服务。要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的互动关系可以从以下两点来完善。第一,金融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要加强金融监管的自身建设,在当今金融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的时代,一个高水平,高标准的金融监管是金融业的必需品。金融监管不仅仅可以从业务上进行相应指导,还可以提高其竞争力。为此,我国应该积极向国外优秀的金融监管企业进行学习,完善和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第二,一个优秀的金融监管应该不为金融活动带来负担,有着良好的金融监管效率,提高主动能动性,为我国金融领域创造出一个稳定并且相对公平的环境。
4.结束语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地在努力协调金融的监管力度,参与并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但由于我国的国际地位逐渐上升,距离适应金融的发展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为此,我国应该不断地与国际金融监管进行密切的合作,提升在国际金融界的地位,对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取长补短,提高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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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随着全球经济区域一体化加强,金融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举足轻重的部分,而这次美国次债危机,世界五大投行全面崩溃引起的全球经济衰退,更让人们意识到对待金融业风险与监管需要我们进行重新的认识与评估。
一、金融业风险与监管综述
所谓金融风险,一般是指金融资产预期价值或收益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经营风险和宏观经济的运行风险。金融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会使金融体系遭受破坏,金融危机是金融风险放大后的一种极端情况。
要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对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和监督是必要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有其不完整性,这就需要政府或其他部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管理。换言之,所有的监管本质上都是对市场不完整性的一种补充、修正和完善;二是从金融的发展来看,金融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显著增强。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被不断打破,金融的发展日趋国际化,金融资本不断扩张,与此同时,金融领域的风险也在急剧加大,因此通过监管来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是十分有必要的。各国无论采用哪一种监管组织体制,监管的具体目标基本是一致的:1、确保金融稳定安全防范金融风险;2、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3、增进金融体系的效率;4、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金融风险环境因素分析
(一)宏观经济动态运行带来的金融风险
1、经济实体波动与经济周期带来的金融风险。在宏观层面上引起金融风险的原因很多,但实体经济以及实体投资仍是主要因素之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系统地揭示了生产过程的经济危机成因,阐明了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以及危机产生根源。马克思将货币危机分为两种形态:一是作为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尖锐化这个特殊时期的货币危机;二是独立的货币危机。后者的运动中心是货币资本,因此它的直接范围是银行、交易所和财政。我们主要讨论第一种形态的货币危机,马克思曾经做过这样的分析:“咋看起来,好像整个危机(包括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和货币危机等)只表现为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而且事实上问题只是在于汇票能否兑换成货币。但这种汇票多数是代表现实买卖的,而这种现实买卖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限度这一事实归根到底是整个危机的基础。”马克思的这番论述实际上已经给我们一个结论性的观念,即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仍然是受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发展决定的。
2、虚拟资本运行与泡沫经济带来的金融风险。虚拟资本数量的急剧增长和经济虚拟化的发展,是经济高度发达、高度成熟的必然结果。其发展和繁荣是21世纪全球经济活动中最令人瞩目的现象,而金融虚拟化同时也带来了世界金融系统金融风险的增大。很多金融工具最初的时候是规避和转移风险而产生的,然而一推向市场后,由于其特定的交易规则和市场制度,却极大地增加了整个金融业的系统风险。虚拟资本的运动不能如实、正确反映现实资本的运动变化,其变动幅度频率要远远大于现实资本,尤其是货币贬值泛化以来,经济虚拟化现象日益膨胀。虚拟资本的内在特征与运动规律决定了经济生活中泡沫化的形成与不断深化,在促进金融与经济活跃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二)主体非理性因素引发的金融危机――微观经济主体对金融风险的主观认识。任何经济活动都是有人参与的,而任何风险也都首先表现为人的风险,对主观的金融风险来说人更是风险主体的操纵者。现代金融活动错综复杂,每个金融从业人员所面临的问题都各具独特性,任何法律条文与规章制度都不可能详细到对每一个个体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并且不可能时时事事都有人监督管理,所以主观金融风险在金融系统中是普遍存在的。表现为:1、信贷企业负责人的社会责任与道德沦丧;2、急需提高的金融业管理者的整体素质;3、缺乏监管的金融业管理者;4、整个社会的监管缺失。
三、控制金融业风险与监管的国际准则――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从1988年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以来,一方面巴塞尔协议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年来,金融创新(经常采取规避资本充足规则方法)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到人们的责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在考虑这些评论意见和征求国际银行界及其监管者建议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1年1月16日提出了一个更加全面、具体的新建议,再经过金融界激烈的讨论后巴塞尔委员会先后3次出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并与2006年6月26日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官方网站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的底稿――《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新协议”将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自1993年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国际金融市场中越来越活跃的金融创新工具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做出修正案以来,市场交易风险越来越受到重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9月的最新决定,对运作风险要求全部资本由20%改为12%,而且还有一些技术上的调整,因此新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具有很严格的计算方法。
四、对我国金融业监管的启示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随着中国参与国际金融业务的扩大与加深,加入WTO五年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金融安全所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一方面金融业开放步伐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程度会进一步加强,新的金融会得到快速催生,衍生金融业务会得到迅猛拓展;另一方面国内金融基础仍很脆弱,金融监管体系不够健全,金融高级人才十分短缺,金融风险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有效化解,为了保证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而有效地运行,为了应对风险,加强管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一,建立严格的风险测量体系。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优化资源的配置,增加资本的收益,应将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建立量化的风险管理体系,这个体系的基础是风险测量的量化指标。第二,建立反应迅速、科学高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建立危机处理机制最基本的目标在于保证日常业务能正常运行,防止不利的突发事件对银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甚至于崩溃瓦解。在目前市场日趋复杂的环境下,这些突发的危机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建立危机处理机制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这类突发意外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和影响力大小,并建立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第三,建立以量化风险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策略。在有了量化的风险值以后,风险值的平台也建立起来了,风险也能实时计算,在此基础上根据整个系统各个环节风险暴露的情况,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第四,完善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应该是一个持续不断地发现风险、制定策略、监督执行的过程,涉及到各项业务、决策和操作程序;风险管理的流程体现各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它的主要目标是要系统化、制度化,并且量化运营风险的管理。“新巴塞尔协议”也对运营风险的测量、管理、资本准备金做出了具体要求。第五,建立全面的风险信息报告系统。风险信息报告是及时地、清晰地、全面地了解风险的基础,报告的内容包括利润、总风险、净风险、风险资本、资本回报率、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通过风险报告,不仅可以发现风险集中分布的地方,评估风险的承受能力,而且可以根据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更有效、合理地评估绩效。
风险报告在提供大量的数字信息之后做出一个文字性的总结。好的风险报告首先需要的是“透明”,即各业务部门有责任及时而且无隐藏地提供有关风险的信息,这样,风险报告才能准确、全面地反应风险暴露的状况。其次,好的风险报告需要“一致”,即各种类风险的量值,需要真实地反映风险的大小,保证不同种类风险之间的可比性。
五、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