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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姆定律的局限性通用六篇

时间:2023-08-02 17:15:24

欧姆定律的局限性范文1

(No?lle Leno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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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诺伊尔・勒努瓦

(No?lle Lenoir)

施雷姆斯提出了一个激进方案,该方案可能成为在欧盟营商的条件:所有与欧洲人相关的数据,必须托管于在欧盟的服务器上。如果这一提案获得支持,影响可能非常深远;事实上,它可能导致禁止使用当前形式下的互联网,及其价值数千亿欧元的各种服务。

2015年10月,28岁的奥地利隐私维权活动家、维也纳大学研究生马克斯・施雷姆斯(Max Schrems)提起的诉讼给所谓的“安全港(Safe Harbor)协议”画上了句号。安全港协议是关于美国企业如何遵守欧盟隐私法的。欧洲法院的这一裁决给大约4500家美国公司的数据收集、处理、传输和储存带来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这一裁决让很多欧洲人将施雷姆斯和爱德华・斯诺登相提并论。斯诺登是一位美国情报承包商,他将关于美国全球监控计划的保密信息泄露给公众。事实上,施雷姆斯的官司的许多信息来自斯诺登的披露,其中包括美国国家安全局一个计划的细节。美国公司被控根据该计划向国家安全局提供储存在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个人信息。根据欧洲法院的裁决,美国公司与美国情报机构之间的这一合作违反了欧盟基本权利(EU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关于隐私权利和数据保护的规定。

欧洲法院释放出明确的信号:除非美国政府修改收集情报的方式,限制对个人数据的获取并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调查方针,否则就不允许消费者信息通过安全港框架从欧盟传输给美国。

2月2日,美国和欧洲达成一项新协议―隐私盾(Privacy Shield)―以满足法庭的要求,包括了关于执法人员和国家安全官员使用来自欧洲的个人数据时应遵循的“明确的限制、安全和监督机制”。此外,欧洲公民将获得就在美国的个人数据保护针对美国政府机构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隐私盾必须通过欧盟28个成员国的正式批准,此外还需要获得欧盟委员会“充分决定”(adequacy decision,可能会在4月作出)的支持。与此同时,该协议将受到第29条工作组(Article 29 Working Party,由成员国数据保护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审核。在隐私盾获得批准前,第29条工作组将要求在欧洲的美国公司使用其他工具―“标准合同条款”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司规则”―将数据传输到美国,以避免受到欧洲国家数据保护监管机构的追查。

毫不奇怪会达成这样的协议。11月巴黎袭击发生后,大部分欧洲公民将打击伊斯兰恐怖主义列为头等大事。政府也希望改善情报收集的效率―而自绝于美国绝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好办法。

扩大情报机构能力会遭到巨大压力,比如国家政府向欧洲议会施压,要求采取允许收集航空乘客数据的立法。这一法令要求航空公司向政府提供进出欧盟机场的旅客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信用卡详细内容和旅程信息。预计该法令将在今年早些时候投票表决。

尽管形成了隐私盾协议,但施雷姆斯的官司仍有可能继续在整个欧盟引起回响。法庭判决敦促数据保护部门确保接收欧盟公民数据传输的国家遵守欧盟立法,并停止向不遵守欧盟立法的国家传输数据。

因此,除了对公司和美国情报收集的影响,欧洲法院的这一裁决还给欧盟成员国的情报机构的行为带来了问题。事实上,尽管欧盟条约规定每个成员国都需要独力负责自身国家安全,但国家情报机构使用个人数据的方法可能会遭到特别检查。此外,将该裁决的法理应用到向第三方国家(如中国、俄罗斯或印度)传输数据的情况可能引起外交事故。

欧姆定律的局限性范文2

一、刑事合作进程中的制度设计与缺陷

在刑事合作领域,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尤其是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大大提高了欧盟对成员国决策的影响。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第K1条以及第K3条规定,为了达到欧盟自由迁徙等目标,欧盟理事会(司法与内务事务理事会)可以适用共同立场、共同行动以及公约等法律形式来规范成员国之间的刑事合作。《阿姆斯特丹条约》第29条、第31条以及第34条则规定,为了使欧洲公民在“自由、安全与司法的区域”中享有高度的安全保障,欧盟理事会在成员国刑事合作方面可以适用共同立场、框架决定、决定以及公约等法律形式。

这些欧盟条约的规定意味着,欧盟在刑事合作领域除了拥有与成员国协商以缔结国际公约的权力外,还有权适用对成员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共同行动(《马斯特里赫特约》)、框架决定或决定(《阿姆斯特丹约条约》)等法律形式。在《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框架决定和决定代替了共同行动。然而,无论是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还是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框架决定”的适用频率是最高的,也是最重要的。

框架决定的特点在于,对成员国的约束力仅反映在结果上,成员国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实施的形式和方法,其适用不需要经过成员国议会的批准或全民公决,即使框架决定的实施可能会造成成员国法律的修改或补充。虽然框架决定对成员国具有间接的约束力,但它对刑事合作领域的影响巨大,有学者甚至认为框架决定在第三支柱领域所起到的作用类似于指令在第一支柱中的作用。因此,通过制定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直接效力)的框架决定,欧盟加强了对成员国刑事合作的影响。

《阿姆斯特丹条约》第29条规定,建立“自由、安全与司法的区域”所需要的三种途径包括,更加密切的警务合作、司法合作以及成员国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第31条第5项还规定,在有组织犯罪、反恐以及贩运毒品领域,欧盟将逐步建立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最低规则。此外,第34条第2款第2项还规定,为了使成员国的法律与规定相互接近,欧盟委员会可以适用框架决定。这些规定表明,除了使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罚这两个刑事实体法领域相互接近外,框架决定不应当用于别的领域。此外,考虑到《阿姆斯特丹条约》首次规定刑事实体法的相互接近,应当对此进行严格的解释。因此,管辖方面的法律、刑事程序法以及在创制新的合作形式方面都不得适用框架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欧盟除了在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罚方面实施了相互接近外,还在管辖、刑事程序法以及新的合作形式等诸多方面运用框架决定,进而大大超越了欧盟条约的授权。比如,在创建新的合作机制方面,欧洲逮捕令的诞生完全取代了传统的引渡制度,并在规定中引入了32种犯罪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的做法,这样的变革是颠覆性的。

在犯罪种类方面,《阿姆斯特丹条约》第31条第5项仅规定了构成要素与刑罚相互接近的3种犯罪,即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行为以及贩运毒品。如果适用严格解释,只有上述三种犯罪可以成为刑事法律相互接近的对象。然而,实际涉及到的犯罪种类远远超出了欧盟条约中的规定,甚至超出了欧盟理事会坦佩雷会议以及“打击有组织犯罪新千年规划”中所包含的犯罪类型,而坦佩雷会议以及“千年规划”中的犯罪种类已经超越了欧盟条约的规定。

除了恐怖主义行为与贩运毒品外,借助“有组织犯罪”这个开放性的概念,其它许多犯罪都成为欧盟进行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的对象,比如种族主义与仇外、高科技犯罪、贩运人口、财政犯罪、税务诈骗、对儿童的性剥削、环境犯罪以及未经许可的入境、中转与拘留等。因此,欧盟主导的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完全超出了欧盟条约以及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通过适用包含上述内容的框架协定,欧盟理事会以及欧盟委员会似乎在故意忽视欧盟条约规定的限制,进而扩大对成员国刑事合作的影响。

这种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自从《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盟司法与内务理事会几乎再也没有通过传统条约的形式来规范成员国的刑事合作,而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选择了更加灵活的框架决定,尽管欧盟条约第3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公约在该领域中也是一种立法形式。

因此,有学者认为,欧盟司法与内务理事会越来越多地滥用了框架决定等立法形式,造成了欧盟决策的不透明与不民主:框架决定无需成员国议会的审查即可生效,而在此过程中欧盟议会也仅仅具有接受咨询的作用,监督力度不大,缺少共同决策的权力。

此外,尽管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能够部分地弥补一些缺陷,其司法管辖权也比《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的规定有所扩大,但仍需成员国的同意才能启动,造成框架决定的适用缺少足够的司法控制。[1]这些刑事合作领域中的缺陷表明,这些不足将会影响成员国进一步制定与实施法律的动力,甚至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相关立法的合法性。

在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方面,虽然它是“自由、安全与司法区域”的基石,并非所有的成员国都热衷于扩大其适用的范围。作为欧盟范围内首个生效的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机制,欧洲统一逮捕令是在美国911恐怖袭击,使欧盟成员国受到震惊,进而达成一致政治意愿的情况下产生的。整个决策过程只有短短的三个月,成就了国际刑事合作领域中的重大转折,与其相关的欧洲统一冻结令也相继产生。

然而,在统一冻结令之后,对于其它领域的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的框架决定,成员国的协商进程明显减缓,目前许多仍在草拟阶段,其中包括被判刑人的移转、以共同体为基础的惩罚、审前释放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从业禁止以及一事不再理等诸多方面。显然,目前上述框架协议已无法在海牙计划所设定的时间结点前产生。比如,与对儿童性侵犯相关的从业禁止的立法,海牙计划规定 2005年底完成,但目前仍处在筹备阶段,预计还要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除了成员国的数量增加使决策进程减缓外,由于立法上的不足使执行已经生效的框架决定遇到诸多困难,进而也影响了其它框架决定的诞生。比如,欧洲统一逮捕令在德国的实施就遇到了宪法上的障碍。欧洲统一逮捕令规定了引渡本国国民的条款,但德国宪法规定本国国民不得引渡到他国,这样的巨大冲突使统一逮捕令在德国的执行一度受阻。最终,德国就此对本国宪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才保证其实施。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塞浦路斯与波兰等国。虽然这些成员国最后都予以解决,但却是对本国现行法律体系进行重大调整后实现的。[2]

可见,虽然框架决定在制度设计上的价值之一是保障成员国在适用法律中的灵活性,为其根据本国情况对具体的制度安排留有余地。然而,目前已生效的框架决定的一些规定却显得越发细化,给成员国的实施带来了诸多不便。在立法过程中,决策者应当避免制定那些可能会导致成员国法律制度巨大变动的法律。

造成这种局面的关键原因在于,欧盟框架决定在第三支柱中的立法缺乏足够的透明度、不民主以及缺少监督。为了解决框架决定甚至是欧盟第三支柱的这些缺陷,许多学者建议应该完善立法程序,将欧盟条约标题6中关于第三支柱的规定完全纳入第一支柱,尽管这意味着成员国的主权将受到欧盟的进一步侵蚀。[3]

二、欧洲法院的重要判决

与第三支柱向第一支柱的转化相关,欧盟以及成员国曾一直在第一支柱与第三支柱各自“势力范围”的划分问题上存在分歧,而欧洲法院2005年的一个判决对此做出了初步的回答。欧盟条约第34条赋予欧盟委员会在刑事合作领域提出立法动议的权力。第31条第5款又将这些立法动议细化为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以及贩运毒品等犯罪的法律的相互接近。第47条规定,当第一支柱与第三支柱领域发生冲突时,第一支柱优先于第三支柱。

然而,欧盟及其成员国对第47条的解读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大多数成员国认为,欧盟委员会在刑事法方面的权力仅限于提出动议,并不包括决定是否适用该动议的权力,后一项权力理所当然地归属于成员国。少数成员国以及欧盟委员会则认为,在刑事制裁成为保护欧共体核心利益的唯一手段的情况下,欧盟条约第47条实际上赋予了欧盟委员会决策权,进而迫使成员国将某种行为犯罪化。

多年来,代表欧共体利益的欧盟委员会与体现成员国利益的欧盟理事会在实践中达成一项不稳定的妥协:对于第31条第5项所规定的内容,欧盟委员会在其权力范围内可以通过决定,而欧盟理事会同时也可以在其所认为的权力范围内适用决定。欧洲法院2005年9月13日的判决宣告了这种妥协状态的结束。

2002年12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个用刑法保护欧盟环境利益的框架决定。但是,欧盟委员会认为理事会无权通过这样的决定,因为环境问题显然在第一支柱范围内,欧盟委员会对此独自拥有提出动议权,并与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共同行使决策权。欧盟理事会中的成员国一致认为,即使刑事法涉及到了第一支柱的领域也应当是在第三支柱的范围内,欧盟理事会独自对此拥有决策权。在欧盟理事会通过这个决定后,欧盟委员会将这个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在关于此案的第C-176/03号判决中指出,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刑法保护欧盟环境利益的决定,能够并且应当在第一支柱范围内做出。然而,欧洲法院在此案中仅就环境问题的刑法规制问题予以裁判,并未涉及到欧盟委员会与欧盟理事会所关注的有关权力范围争议的其它广阔领域。因此,欧洲法院未来做出的涉及到其它领域的相关判决会逐步对该问题予以解答。[4]

欧洲法院的这个判例表明,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的界限还不是特别清晰,这给第一支柱向第三支柱的渗透留有余地。同时,欧洲法院的判决也顺应了欧盟一体化过程中第一支柱的影响日益扩大的趋势。除了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外,欧盟条约中也有个别条款为第一支柱的延伸打下了基础。

三、《里斯本条约》开创刑事合作的新局面

尽管《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第三支柱领域的决定要在所有成员国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但在制定条约之时,立法者已经预见到欧盟的影响会逐步扩大,因此公约中一个条款就为此作了铺垫,即《阿姆斯特丹条约》第42条。

第42条规定,对于来自欧盟委员会或某一个成员国的提案,在向欧盟议会咨询后,欧盟理事会可以就第29条中的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决定是否应当将其纳入欧盟条约标题4(欧共体)的范围,同时决定相关的投票条件;欧盟理事会还应当建议成员国依据各自的宪法要求适用这些决定。

这意味着,欧盟理事会有权决定将部分或全部刑事合作的事项从第三支柱转移到第一支柱。一旦纳入到第一支柱,不但有效多数的表决机制将发挥作用,欧盟委员会还将在提出立法动议方面拥有更多的权力,而欧盟议会也会更多地参与立法过程,以往成员国全体一致的表决机制将被废除。

2006年6月底,欧盟委员会提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用第42条的规定。芬兰作为当时的欧盟轮值主席国与欧盟委员会共同提出了这个议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欧盟委员会与芬兰称,适用第42条使第三支柱纳入第一支柱的做法不仅可以提高欧盟区域刑事合作决策的效率,还由于欧盟议会更多的参与而弥补了“民主赤字”或“缺乏合法性”等诸多不足。[5]

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上述第三支柱向第一支柱转化的规定在2007年底的《里斯本条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里斯本条约》取消了欧盟三根支柱的划分,将第三支柱完全并入第一支柱:在刑事合作领域中,实施有效多数的表决机制,欧盟委员会独自享有提案权,欧盟议会通过共同决定机制也将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下图将欧盟一体化进程与欧盟区域刑事合作进程的关系简单地加以表示:

─────────────────────┬──────────────────────────────────

│欧盟一体化进程 │欧盟区域刑事合作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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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罗马条约》 │成员国在欧洲理事会柜架下 │

│ 欧洲经济共同体 │缔结刑事合作方面的国际公约 │

├─────────────────────┴──────────────────────────────────┤

│欧洲经济共同体逐步发展经济一体化,成员国在欧洲理事会框架下开展刑事合作。 │

├─────────────────────┬──────────────────────────────────┤

│1986年《单一欧洲法令》 │1.创建申根机制 │

│ 欧洲共同体[6] │2.启动政治合作机制,成员国在欧洲经 │

│ │ 济共同体框架下通过政治合作制定一 │

│ │ 些刑事合作公约 │

├─────────────────────┴──────────────────────────────────┤

│由“共同市场”向“单一市场”转化,欧洲经济共同体开始探寻政治合作的途径。 │

├─────────────────────┬──────────────────────────────────┤

│ 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申根机制开始运作 │

│ 欧洲联盟 │2成员国在第三支柱框架下通过全体一 │

│第一支柱 第二支柱 第三支柱 │ 致表决机制: │

│欧共体 共同外交 司法与内务事务 │ 缔结刑事合作公约 │

│ 与防务政策(包括刑事合作) │ 制定并实施“共同行动” │

│(超国家)(政府间)(政府间) │ │

├─────────────────────┴──────────────────────────────────┤

│刑事合作被纳入欧盟的第三支柱,成员国开展“政府间”的合作。 │

├─────────────────────┬──────────────────────────────────┤

│ 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 │1.欧盟吸收了申根机制 │

│ 欧洲联盟 │2.在“自由、安全与司法区域”里,欧 │

│第一支柱 第二支柱 第三支柱 │ 盟与成员国在第三支柱下通过全体一 │

│欧共体 共同外交 刑事方面的 │ 致表决机制制定并实施: │

│ 与防务政策 警察与司法合作 │ 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的 │

│(超国家)(政府间)(政府间) │ 框架决定 │

│ │ 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的 │

│ │ 框架决定 │

├─────────────────────┴──────────────────────────────────┤

│欧盟三根支柱的结构不变,但第三支柱框架下的刑事合作更为灵活。 │

├─────────────────────┬──────────────────────────────────┤

│2007年《里斯本条约》 │刑事合作领域的变化如下: │

│ 欧洲联盟 │1.取消“第三支柱”,欧盟区域刑事合作 │

│ (超国家) │ 被纳入“超国家”的立法机制。 │

│ │2.在刑事合作领域,欧盟理事会适用有 │

│ │ 效多数表决机制;欧盟委员会拥有单 │

│ │ 独的立法提议权;欧盟议会具有立法 │

│ │ 的“共同决定权”。 │

│ │3.欧盟以“指令”的立法形式进行: │

│ │ 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 │

│ │ 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 │

├─────────────────────┴──────────────────────────────────┤

│欧盟取消三根支柱的结构,刑事合作被完全纳入欧盟“超国家”的运作框架。 │

────────────────────────────────────────────────────────

转贴于   从对欧盟一体化以及欧盟区域刑事合作的进程分析中可以看出,欧盟逐步扩大对成员国刑事合作影响的三个关键节点分别出现在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以及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中。

关于前两个条约的重要影响,前面已分别做出某些分析。总体而言,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通过创立第三支柱,将成员国的刑事合作纳入到欧盟范围内,使欧盟开始对刑事合作施加影响。然而,这种做法的代价是,成员国必须在欧盟理事会达成全体一致后才可以通过相关法律。

当时,要想在欧盟15国内部达成全体一致难度很大,往往需要经过长期的协商,而一旦其中的某一个成员国表示反对,整个决策过程将无果而终。即使法律在经过长期的协商后最终得以通过,也成为多方讨价还价的妥协,导致部分条款令人费解、包括诸多适用的例外、以及相互参照等技术上的勉强处理。这些不足都是“政府间”合作的实质体现,以换取欧盟在立法过程中对成员国施加有限影响,进而暂时达到一种机制上的平衡。

随着欧盟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代表较为先进合作模式的申根机制被纳入欧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的平衡机制被打破。但是,考虑到成员国当时的适应程度有限,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仍然保留了三支柱的结构,同时开始实施比传统公约更具灵活性的“框架决定”。框架决定保证了欧盟立法最终能被成员国接受,而成员国还可以根据本国情况选择各自的转化模式。于是,在建设“自由、安全与司法的区域”的初期,欧盟与成员国的利益在刑事合作问题上再次达到暂时的平衡。

然而,随着欧盟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第三支柱的协调机制本身限制了框架决定的效力,导致立法上的“民主赤字”以及执行不畅等诸多弊端。为了解决这些难题,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彻底将第三支柱纳入第一支柱,在欧盟超国家平台上运行。但是,这意味着成员国主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侵蚀”。

为了打消27个成员国的疑虑,《里斯本条约》为此特别设置了“紧急刹车”条款,规定某个或某些成员国可以紧急阻止适用关乎其切身利益的敏感立法,而其它成员国仍旧可以适用该项立法。对于英国以及爱尔兰这两个普通法系国家,《里斯本条约》为它们保留了原来在《阿姆斯特丹条约》中规定的“选择退出或加入”的机制。于是,欧盟与成员国的利益在刑事合作问题上第三次达到平衡。

总之,欧盟区域刑事合作的进程表明,随着欧盟一体化的发展,成员国的刑事合作逐步被纳入到欧盟的运作框架中。欧盟与成员国在该领域中经历了两次短暂的“动态平衡”后,在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中又形成了一次新的平衡。在从1957年到2007年的50年里,欧盟区域范围内的刑事合作从无到有,范围从小到大,最终形成了欧盟这个“超国家”实体掌控的27国的刑事合作局面。

然而,欧洲的有识之士已经指出:“欧盟的一体化进程不能冒进,欧盟目前的法律与政策应当着重解决那些成员国自身再也无力解决的问题,比如全球化的挑战、移民、能源安全以及反恐等事项”。[7]这样才有利于在欧盟与成员国之间形成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平衡。因此,任何体制结构的设计也都应当在保障成员国利益的基础上,有助于欧盟权力的行使,进而保障刑事合作顺利运行,并推动欧盟区域刑事合作的良性发展。

【注释】

[1]Gert Vermeulen, Where do we currently stand with harmonization in Europe? Harmoniz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edited by Andres Klip and Harmen van der Wilt, Amsterdan, 2002, pp.65-71; Some critical reflections on the process of harmonization of criminal law within the European , Harmen van der Wilt, Harmoniz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edited by Andre Klip and Harmen van der Wilt, Amsterdan, 2002, pp.80-81.

[2]Matti Joutsen, The European and the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the search for balance, HEUNI Paper No. 25, pp.32-33

[3]Dionysios Spinellis, Harmonis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Objections to harmonization and future perspectives, Harmoniz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edited by André Klip and Harmen van der Wilt, Amsterdan,2002, p.90; Some critical reflections on the process of harmonization of criminal law within the European , Harmen van der Wilt,Harmoniz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edited by Andre Klip and Harmen van der Wilt, Amsterdan, 2002, p.81.

[4]Matti Joutsen, The European and the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the search for balance, HEUNI Paper No. 25, pp.31-32.

[5]Matti Joutsen, The European and the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the search for balance, HEUNI Paper No. 25, pp.33-34.

欧姆定律的局限性范文3

通过分析以上这几部小说的女主人公形象,我们可以发现詹姆斯的女性意识是非常独特的,反映出一定的生态女性主义思想。第一,要想获得女性的彻底解放,不是像黛西•米勒那样横冲直撞地进行抗争,被冷硬的世俗墙壁碰得头破血流。生态女性主义认为,父权制并非要由女性代替男性的统治地位,因为男性和女性的关系不是充满敌意的,而是内在联系的、相辅相成的和相互依存的伙伴关系。男女平等以性别差异为基础,不是女性进入男性领域成为“女强人”,也不是丢弃女性的特有品质和价值,而是在承认个体独特性的前提下,女性以其自身的标准要求自己成为好女人。第二,自由是什么?“伊莎贝尔对自由有特殊的定义———独立自主、选择的权利以及自我的确立。”她要自己判断事物,自己选择命运,在飞翔的过程中却跌落下来。伊莎贝尔的错误在于不肯适应周围的社会环境,所以她的梦想注定在现实生活中成为泡影。生态女性主义持生态思维的观点,主张从关系的角度看待一切事物,强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不可分离的内在关联和生命有机性。而关系则意味着限制。第三,有爱才能有自由,没有爱,自由只是没有价值的观念。在父权话语环境下,女性常常以为幸福取决于外界因素,但事实上即使在经济上能够完全自立,也不能在精神上获得真正的独立。在《鸽翼》中的米莉则完全不同,她被人利用并受到很深的感情伤害,除了难过之外,没有丝毫的委屈和怨恨,反倒以德报怨以爱谢恨。但也正是这种爱感染了莫顿,醒悟到自己的过错。“生态女性主义认为,正义伦理渗透着男性的意识,代表了男性的利益,充满了男性的话语霸权。”因为正义常常根据外界的反应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势必会牵涉惩罚和仇恨,所以如果爱是正义伦理视域下的相互性表达,那么只能是一场交易。但生态女性主义伦理积极倡导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爱和关怀,生态伦理关照下的爱是无条件的,没有回报却仍然爱,只有这种爱才能使全人类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和解放。

生态女性主义认为,“人类必须转向生态共同体,即创建有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的人类社区,那是一种对所有生命表达爱与尊重的生存方式,并且人们都以这些情感作为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实际来说,这就意味着学会接受彼此的差异,而差异性正是维持人类生存和健康稳定生态系统所固有的也是极其必要的因素。因为在自然界,良好的健康状况是由包容生物多样性来维持的,不同物种之间持续的互助才能带来生物圈的稳定性”。詹姆斯创作过一系列以欧美文化碰撞为题材的小说作品,通过叙述美国年轻人在欧洲大陆的经历,反映美国人的简单与无知和欧洲人的精明与世故,并试图在欧美文化两个截然不同的世界中寻求一种没有隔阂与嫌隙的理想状态。早在1867年,他就曾经给好友T.S.佩里写过一封信,提到了美国民族所独有的优秀品质,如“道德意识“”自由精神“”活力”。更为重要的是,以上这段文字还表露出詹姆斯的远大抱负,希望能够实现世界各民族文化的大融合。詹姆斯长期穿梭于大西洋两岸,亲身经历过欧洲的各族文化,所以能够跳出美国本土文化的局限,在一个更加广阔的范围来审视欧美文化的关系。

詹姆斯早期的国际题材小说,如《罗德里克•哈德逊》《黛茜•米勒》《一位女士的画像》,主要侧重凸显欧美文化间在文化特质和价值观方面的不同之处。在欧美文化碰撞中,小说中美国主人公的欧洲之旅均以失败告终。罗德里克本是一位很有发展前途的年轻艺术家,在绚丽的欧洲文化中迷失自我。他的悲剧在于,在接受异国文化的时候他试图完全丢弃宝贵的本族文化传统,同时又无法抓住真正有价值的东西,潜心汲取欧洲人的思想和艺术精华,对欧洲艺术大师们的作品浅尝辄止甚至嗤之以鼻。这就注定他一步一步走向自我毁灭的道路。黛茜则完全无视欧洲文化习俗,从日内瓦的小镇韦维到意大利古城罗马,她的言行举止实在令人侧目,最后不仅受到欧洲上流社会的排挤,就连温特伯恩也“丧失了他本能的辨别能力”,自始至终都在为不知道如何正确看待她而懊恼。伊莎贝尔徘徊在欧洲文化和美国文化之间,希望求得一种最佳的融合方式,但她太过天真又太容易轻信,最终落入梅尔夫人和奥斯蒙德设计的圈套。美国清教徒的天真幼稚、冲动莽撞与欧洲人的老于世故、优雅从容形成鲜明对比。表面看来这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文化二元对立观,似乎对欧美文化进行了等级区分,有欧洲中心主义的嫌疑。然而从另一方面看,欧洲文化的反观作用使得詹姆斯意识到了本民族文化的缺陷与不足,在后期最重要的三部小说作品《金碗》《鸽翼》和《专使》中,他的民族融合愿望也因此愈发热烈起来。他不再侧重描写欧美文化对立和冲突,转而强调文化的互为依存和互为补充。《大使》中的美国青年查德受巴黎贵妇维安妮的影响,“在博大精深的欧洲文化熏染中变得举止优雅、含蓄内敛、品位脱俗”。《金碗》中的美国女孩儿麦琪和罗马王子亚美利戈重修旧好,代表欧洲文化的经验智慧和美国文化清教徒式的道德自律互相融合。《鸽翼》中的米莉像一只温柔美丽、宽容无私的“鸽子”,天真、纯洁、坦诚而直率、外表柔弱而内心坚强。她以仁慈和博爱面对背叛和欺骗,是詹姆斯所推崇的美国精神的代表人物。在以上几部小说中,詹姆斯所表现出的文化态度和文化关系的处理方式,说明欧美文化中各有优秀之处,两种文化各自蕴含着强大的力量,因此两种文化的互补和融合是完全有可能的。詹姆斯通过对美国文化和欧洲文化的多年观察,早在一个世纪以前就提出不同文化应该相互补充、相互依赖的观点。这样的文化观是非常有前瞻性的。

欧姆定律的局限性范文4

关键词:高密度勘探; 输气管道工程; 温纳装置; 断裂构造

1前言

我国的工程勘察是建国初期按照前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包括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地质勘察3 个专业。我国的长输管道工程勘察是自50 年代开始随着管道建设的兴起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当今随着对外技术交流的广泛深入和涉外管道工程的建设,尤其是全球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中国管道建设的又一个高潮的到来,对长输管道的工程勘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输管道工程勘察相对于建筑、水电、铁路等工程勘察有其特殊性,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一些非常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以下笔者就对高密度电法勘探在长输管道工程勘察技术的应用和问题谈一些看法。

电法勘探是综合地球物理勘探方法中的基本方法之一。电法勘探是以地下岩( 矿) 石之间的电性差异为基础,根据地面测定和研究人工或天然电场或电磁场的分布特点和变化规律来推断地下电阻率分布,从而推断地质构造和矿产资源的分布状况,即电法勘探中的反问题。

近十年来,高密度电阻率法在工程勘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尤其在岩溶、水文、构造、检测等领域,高密度电法的应用效果,已远远超过了理论上的预期。

2勘探原理

高密度电法是八十年代国际上兴起的一种电法勘探方法,其原理与常规的电阻率法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前者在探测剖面上同时布置多道电极,由人工控制向地下发送电流,使地下形成稳定的电流场,通过自动控制转换装置对所布设的剖面进行自动观测和记录。高密度电法可进行二维地电断面测量,兼具剖面法和测深法的功能,是进行地层划分、探测隐伏断层构造、岩溶空洞以及地质滑坡体等的一种有效手段。相对而言,高密度电法具有测点密度大、信息量大、工作效率高等特点,测量过程中,通过转换装置控制电极间的不同排列组合,能够实现直流电法勘探中的各种装置形式的探测,可以提供更多的地电断面信息,有利于对比分析,因此充分发挥了物探技术在勘探中的优势。

3工作方法

高密度电阻率法实际上是一种阵列勘探方法,关于阵列电探的思想早在7 0 年代末就有人开始考虑实施,英国学者所设计的电测深偏置系统实际上就是高密度电法的最初模式。在现场测量时,它只需在预先选定的测线和测点上,将全部电极设置在一定间隔的测点上,然后通过特制的电极转换装置根据需要,将这些电极组合成指定的电极装置和电极距,快速完成多种电极装置和多电极距在观测剖面的多个测点上的电阻率法( 视电阻率) 观测。再配上相应的数据处理、成图和解释软件,便可及时完成给定的地质勘查任务。

其中,高密度电法勘探温纳装置α排列。最小间隔系数n(MIN)=1,最大间隔系数为n(MAX)=16。每个断面的探测参数如下:

排列方式:α排列

电极:60

电极间距(米):5

最小间隔系数:1

最大间隔系数:16

供电电压:180V

1)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是中南大学研制的激电法反演软件IPInv。数据处理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即数据预处理和数据反演处理。

2)数据预处理

数据预处理主要包括:

(1)编辑视电阻率值,对突变点和噪声引起的畸变数据进行剔除;

(2)对由多个测量断面组成的剖面进行拼接;

(3)把各电极所对应的平面坐标添加到数据文件中;

(4)对于地形起伏较大的剖面,把高程坐标添加到数据文件中,以备反演处理时进行地形校正处理。

3)反演处理

野外采集的数据经过反演计算,转换为深度——电阻率的关系,以获得地下地电断面的特征。反演处理主要包括:根据地质调查资料建立初始的二维地电模型、选择反演参数(阻尼系数、迭代次数、收敛极限)等,然后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反演计算,查看反演结果,最后进行地形校正,获得最终的地下地电断面,用于地质解释。

4工程应用

西气东输二线管道是确保国家油气供应安全的重大骨干工程。它将中亚天然气与我国经济最发达的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相连,同时实现塔里木、准噶尔、吐哈和鄂尔多斯盆地天然气资源联网,有利于改善我国能源结构,保障天然气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推动国际能源合作互利共赢,意义重大。

西气东输二线管道西起新疆的霍尔果斯,经西安、南昌,南下广州,东至上海,途经新疆、甘肃、宁夏、陕西、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广西、广东、浙江和上海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全长4859km,加上若干条支线,管道总长度超过7000km。

项目物探组共承担了以下四条隧道的初步工程物探(反射波地震勘探和高密度电法)工作:①密岭一号隧道,长1224.72m;②密岭二号隧道,长1605.93m;③杨家村一号隧道,长219.15m;④杨家村二号隧道,长1891.50m。这四个隧道分散在两个测区,前两条隧道位于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枚江镇和巾石乡境内,后两条隧道位于江西省南康市赤土乡和大余县新城镇境内,工区交通便利,附近有105国道,323国道以及其它公路通过,如图1。

四条隧道属于丘陵-低山地貌,其中图2为密岭二号隧道测线示意图,地形起伏大,地面黄海高程变化在150m至800m之间,山比较陡;当地雨水充足,使得测区范围内植被覆盖良好,树木茂盛,茅草丛生。

根据该段高密度电阻率二维反演断面成果图,见图3,该隧道沿纵剖面电阻率异常形态复杂,大致可分为三段。桩号m2A+0m~m2A+320m段在整条剖面上电阻率值相对较低,基本在1000欧姆·米以下,局部有高阻体出现。在桩号m2A+320m~m2A+1040m范围内电阻率值表现为高阻低阻相间分布,高阻体电阻率值一般在3000至10000欧姆·米以上,推测对应区间内基岩面埋深较浅,而此段内有多处低阻异常带,电阻率值最低处仅为几十欧姆·米,推测为岩体破碎带。在桩号m2A+1040m~隧道出口,电阻率值普遍在3000欧姆·米,局部低阻异常值也在700欧姆·米以上,推测岩体较为完整,仅有局部破碎带存在。对整个剖面内多处低阻异常带分析如下:

在桩号为m2A+292m~m2A+348m段出现了阻值小于200欧姆·米的低值异常,埋深在15m以下并向下延伸;

桩号为m2A+400m~m2A+480m段内出现一组低阻圈闭异常,其电阻率值为100欧姆·米以下,推测为构造破碎带;

桩号为m2A+640m~m2A+750m段,埋深30m以下出现了规模较大的低阻体,其阻值最低处小于100欧姆·米,推测为低阻充填物;

桩号m2A+764m~m2A+828m之间出现低值异常带,电阻率值最低处不足100欧姆·米,与高阻围岩阻值差异明显,可能有破碎带存在;

桩号m2A+916m~m2A+945m范围内出现了条带状异常,产状近乎直立,电阻率值在150欧姆·米左右,可能为构造破碎带;

桩号m2A+988m~m2A+1026m及m2A

+1308m~m2A+1344m范围内较高阻围岩的阻值差异明显,但这两处电阻率均在500欧姆·米以上,推测为破碎带,但低阻充填物存在的可能性不大。

测区地形条件复杂、高差起伏大,工作条件相对较差,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物探探测精度。本次高密度电法工作成果提交后布置两钻孔进行验证,均在预测位置发现破碎带,取得了较好的勘探效果。

5存在的问题

虽然高密度探测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已很广泛,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5.1有效数据的分辨

这是个最基本的问题。不仅是本方法,其它的物探方法也是如此。在数据采集的现场,我们必需能有效地分辨:采集到的数据是不是有效的数据,用句简单的话就是:原始数据是否真实?

一般而言,有效的高密度电阻率法成果数据有如下特征:等值线较为平缓,没有突变起伏点,高阻、低阻区的变化是渐变的;视电阻率数值上没有孤值畸变异常,反应到等值线上是没有“漩涡异常”(独立的漩涡状异常是可以通过编辑原始数据来解决,密集的,如出现较多的漩涡状异常则需要重测);等值线上没有出现规律的“八字异常”及其演变而成的“半八字”或“双八字”异常。

5.2观测方式对数据成果的影响

目前,高密度电阻率法仪器发展得相当快,几乎所有的电阻率法观测装置都可以在高密度仪器中实现。总体而言,笔者倾向于将高密度电阻率法的观测方式分为两大类:剖面类观测方式和测深类观测方式。

在不少技术人员的眼里,这两种方法是等效的,其实不然。设计现场作业及处理时,应按如下原则选择观测装置:只要场地条件许可,尽量采用剖面类观测方式,尤其是首选四极剖面装置,因为这种观测方式是真正集中了电剖面和电测深法的优点,其采集点分布更均匀合理,在不少场合、不同要求的勘探项目中都可以取得好的效果。在剖面烃观测时,其资料的反演解释时应以二维剖面为主,单点测深、水平曲线分析为辅。而在场地限制只能采用测深类装置时,要尽可能改善各点的接地条件,资料反演解释时应以单点测深反演为主,二维剖面为辅,尤其是解释出直立状接触带时,一定要谨慎,以免贻笑大方。

5.3错误对待反演成果

在和不少生产单位接触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有一种倾向危害很大:有一些单位和技术人员非常迷信反演软件的力量,每一条剖面都经过反演,甚至于在资料解释时只看反演剖面不看原始剖面,最终的报告也只附反演成果,这是非常幼稚的,常常会遭至较大的失败。

5.4视电阻率的负值异常问题

在电法勘探中经常会遇到视电阻率的负值异常问题,高密度电阻率法也不例外。一般而言,视电阻率是不应该出现负值的,有负值就说明有问题。

引起负值的原因很多,大致有:首先是仪器,如果仪器的阻抗低,抗干扰能力弱,极化补偿能力差,其测试中负值出现的机会就比较大。另外,较大的自然干扰电场也会产生负值异常。

6结束语

高密度电法勘探作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具有简便、快速、经济、适用场地小、应用范围广等优点,但对高密度电法勘探理论的研究以及实际应用等有待进一步的深入和开拓,使之在生产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和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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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周熙襄等.有限单元法在直流电法勘探正问题中的应用[J] ,物化探电子计算技术,No. 3, 1980.

欧姆定律的局限性范文5

[关键词]犹太人;荷兰;英国;殖民地

犹太人(Jews)是世界上一个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古老民族,最早定居于中东地区,即圣经中的“迦南”一带。在历史上,犹太人曾被称为希伯来人(Hebrews)和以色列人(Israelites)。“‘犹太人’则是一个现代通用名词。它的历史也很早,但同前两者比较起来要晚一些。同时,‘犹太人’这个词还含有一定的宗教内容。”[1](P3)历史上的犹太人离境劫掠和磨难。历史上比较著名的有尼布甲尼撒二世的“巴比伦之囚”和罗马军队对耶路撒冷的屠戮。到中世纪之时犹太人不复有自己的国家,散居到世界各地。主要分布于欧洲各国和阿拉伯世界。由于犹太人信奉犹太教,不肯与当地的主导民族同化,因而成为统治者欺凌的对象。“是基督教徒最先把‘犹太人’(Judaeus)一词同福音故事中被认为是典型的犹太坏人以色价路人犹大(Judas Iscariot)这个联系起来的。”“基督教徒把恶魔、犹大和犹太人三者联系在一起,使‘犹太人’一词在通常使用中含有贬义成分,从而在历史上引起了多次反犹浪潮,犹太人也因此而无辜的遭受无数苦难。”[1](P9)在欧洲的犹太人不得从事农业和手工业,只能从事为世人所鄙视的商业活动。但在1500年地理大发现之后,犹太人作为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民族的优势开始显露出来,并开始加入西欧日益兴盛的海外殖民活动。从1654年犹太人随荷兰殖民者开拓新阿姆斯特丹开始,到1776年北美独立战争爆发,犹太人在北美殖民地经过了一百多年的艰苦开拓与探索,终于在北美这块广阔无垠的大地上扎根生长起来。“总体而言,美洲历史可以被看作是旧世界冲突的产物,并且在部分上是这些冲突延伸到新地区的结果。所以,在美洲的犹太人的历史可以看作是旧世界瓦解和社会重新整合,危机产生发展的产物。”[2](P2)本文试图对1654到1776年美洲犹太人的拓殖历史进行叙述,以揭橥起重大的历史意义。

一、荷兰殖民地时期犹太人在北美最初的定居生活

犹太人最早随荷兰殖民者来到北美大陆不是偶然的。在海外殖民扩张时期,犹太人作为一个商业民族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上的优势,从而迅速积聚了大量的财富。连许多欧洲的王公贵族有时也不得不向犹太人借贷。在最早建立资产阶级国家的尼德兰更是如此。“17世纪的荷兰犹太人金融家在阿姆斯特丹这个金融中心拥有绝对优势,在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41人组成的委员会中,就有37人是犹太人。荷兰东印度公司25%的股东是犹太人。”[3](P180-181)但是,犹太人在政治上却并不占有与他们的经济地位相称的政治地位。1654年9月,24名来自被葡萄牙重新夺取的巴西的犹太难民称作圣查尔斯号来到了荷兰在北美的殖民地新阿姆斯特丹。迎接他们的除了广阔的大地之外,还有当时殖民地的主管司徒戈文森特(Stugvesant,1592-1672)的敌视政策。在1621年建成的这个殖民地当时规模很小。到1652年时人口也只有750人左右。而且其居民来自欧洲各地,讲着18种不同的语言。尽管如此,司徒戈文森特仍然写信给位于阿姆斯特丹的西印度公司总部,要求将这些犹太人赶走。“这些关于欺骗的种族——令人憎恨的敌人和对基督圣名的亵渎者——不应被允许继续污染并给这个新殖民地带来麻烦。”[2](P2)针对司徒戈文森特的行动,犹太人向西印度公司提出了申诉。他们提出了犹太人不应被驱逐的四大理由:“由于宗教裁判所的迫害,他们无法去西班牙或葡萄牙;他们曾以他们的财产和鲜血护卫荷兰在巴西的利益;法国人和英国人都允许犹太人居住在他们的殖民地当中;犹太人是西印度公司的主要股东。”[2](P2)犹太人的申诉取得了成功,但是司徒戈文森特在新阿姆斯特丹仍然实行一系列歧视犹太人的政策。主要表现在居住权、政治参与和军事等方面。在政治权利方面,犹太人必须向殖民地当局额外缴付一笔税款。即使是犹太人参与了殖民地的军事组织也仍要交税。军事方面,司徒戈文森特和新阿姆斯特丹参事会不准犹太人参加殖民地的军事组织。司徒戈文森特在1655年规定,犹太人必须被从殖民地的市民警卫队中清除出去。这一决定的直接后果就是当司徒戈文森特带领军事人员前去特拉华河流域(Delaware River)探险时,殖民地遭到了印第安人的袭击,因缺乏武装人员而伤亡惨重。在居住权方面,殖民地当局对犹太人的居住房屋和拥有的土地进行限制。1655年12月一位犹太商人通过竞拍的方式买取了一位即将离开殖民地返回欧洲的基督教徒的房地产。但殖民地当局宣布这场买卖无效,并迫使售房者以低于犹太人出资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一个非犹太人的竞标者。犹太移民通过他们在欧洲的代言人和殖民地当局的歧视行为进行了抗争。尽管在北美新大陆的殖民地中有着许多的歧视和限制政策,但在欧洲犹太人财团的资助之下,还是有更多的犹太人源源不断地从欧洲赶来拓殖,并最终依靠着辛勤的劳作在北美殖民地中扎根生长起来。1664年,荷兰在北美的殖民地被英国夺取,新阿姆斯特丹被改名为纽约。犹太人在北美的拓殖活动进入了第二个时期,即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

二、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犹太人在北美的开拓与发展

“追求平等贸易活动的斗争是没有民族或宗教界限的。”[2](P23)英国殖民地对待犹太人较之荷兰人要宽容得多。已在北美扎下根的犹太移民获得了一个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从而逐步成长壮大起来,成为人数虽少但影响力巨大的一个种族。例如,在1678年10月纽约的一个名叫利维(Asser Levy)的犹太人被允许开一家屠宰场作肉商生意。在当时,经营屠宰场和屠夫技艺被看成是一种半公众性的工作,在整个殖民地只有6名有执照的屠夫。他们必须要在政府中进行宣誓。而利维则被特许可以按犹太教的规定进行宣誓,而且可以免于从事与犹太教义想违背的工作。但是,这种宽容的氛围并没有法律上的明文保障,它只不过是早期殖民的初建时期艰苦环境的产物。北美大陆荒凉的自然环境和印第安人的侵袭时的所有移民在最初必须团结一致。在1683年纽约新的总督上任之后,犹太人原先在荷兰殖民地时期经过艰苦的斗争才获得的一些权利再度受到侵害。仿佛一切又重新开始了。他们不得不继续向总督递交请愿书,以求得使其经营零售和从事手工业贸易的权利不受侵害。1685年,犹太商人布朗(Saul Browne)向纽约当局请求获得经营零售业的权利。虽然总督拒绝了这一请求,但犹太人却并未因此受到很大的不利影响,他们纷纷转入了批发和殖民地间的贸易行业,并且更加易于交往和集中。到18世纪,犹太人仍然被排斥于政府公共部门之外。在司法领域,犯罪的犹太人更易遭受重刑惩罚。在1727年的纽约参事会备忘录中,记载有一个名叫摩西(Moses Susman)的犹太人被指控偷窃了一个金银质的钱包扣而被判处了绞刑。这是殖民地的历史记录中最早的一条犹太人罪犯被绞死的记录,摩西也因此被载入了美国犹太人的史册记录中。需要指出的是,在当时作为证人指控他有罪时,竟包括了市长在内的数名殖民地当时的权贵人物。[2](P20)但是,犹太人在经济上得到了宽松的待遇,他们可以从事以前被禁止的零售贸易,而且还可以在殖民地的报纸等出版物上刊登自己商品的广告。而且,一向以所谓吝啬奸诈闻名的犹太商人在1733年随纽约的其他商人一起提出了要求公平贸易的请愿书,要求政府给与贸易双方公平的待遇。此外,富有的犹太商人在1733年还资助人们前往乔治亚建立新殖民地,以建立一个抵御佛罗里达的西班牙人和法国人的缓冲区。1733年7月,有两批犹太人定居者到达乔治亚,他们由大约40名葡萄牙移民和12个家庭组成的德意志移民团体组成。“1740年,英国国会通过允许犹太人归化北美英属殖民地成为英国臣民的法律,这些犹太移民在北美英属殖民地享受到他们祖先世世代代所没有享受过的宗教和政治自由。”[4](P28)归化法令的颁布是北美犹太人移民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直到1610年,犹太人只能通过议会的特殊法令才能过被归化。从1610年到1675年,这一条款被修改为允许那些在经济上对归化领域特别有用的人,可以在没有接受圣礼的情况下被归化。在美洲殖民地,1740年之前犹太人已通过殖民活动、立法或州长批准得到了归化。”[2](P26)在正式法律条文的保护之下,从1740年开始,犹太人日益活跃于北美殖民地的经济舞台上。犹太人开始招收学徒,组成按犹太教义行事的俱乐部。同时,在殖民地的许多重大事务中,也得以看到犹太人的影子。在法国与印第安人战争中,英国的犹太人为英国国王提供了数以万计的英镑作为担保,确保了军资供应。在法国方面,在北美负责组织保卫法国领土的是犹太人亚伯拉罕(Abraham Gradis),他为法国军队提供弹药、枪炮、粮草等物资。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受到犹太教义以及自身社会地位的限制,但在巨额利润和财富的驱动下,此时的犹太人也参与了奴隶贩卖活动。

北美爆发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压迫的斗争后,犹太人组织内部发生了分化。在东部的新英格兰地区的富有犹太商人成为保皇的托利党人,而在中西部拓殖的犹太人则成为支持革命的独立者。这是因为东部地区的富有犹太商人更多地与英国有商业联系,而在中西部拓殖的犹太人却对英国的限制有切肤之痛。1765年,9名犹太商人在抗议英国对殖民地贸易活动进行限制的抗议书上签了字,这是犹太移民反抗英国殖民压迫的开始。1776年7月4日后,在北美大陆的犹太人成为美国多民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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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orris U.Schappes,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Jew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Citadel Press, NewYork,1952.

[3]季惠群.中世纪欧洲犹太人的商业活动.’90中国犹太学总汇,上海三联书店,1992.

欧姆定律的局限性范文6

【关键词】康德哲学/非欧几何/狭义相对论/批判精神

【正文】

20世纪早期可谓科学史上罕有的黄金时代。其间,现代物理学的两大支柱——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相继创立,由此不仅为物理学提供了新的范式,而且为人类的整个自然观带来了重大变革。赞叹之余,我们更应细察这些科学思想的源流,从而发现通向未来的重要启迪。这就必然把我们带到19世纪后半叶这一令德国人为之骄傲的时代,尤其是在被誉为“德国科学的帝国首相”的亥姆霍兹身上,我们将会发现导向20世纪物理学革命的一系列重要思想。

一追踪“先天”空间形式的世俗血统

在人类文明史上,数学因其在我们的整个知识体系中的特殊地位而与哲学有着非同寻常的关系。对数学基本问题的思考不仅是推动数学发展的重要动力,而且也使数学的内容不断深化和发展。从柏拉图到康德的哲学唯理论流派就把数学当作自己重要的理论基石,欧氏几何学曾被康德看作是存在先天综合判断的根本依据之一。“经验论哲学家们则反对这一论证,结果都失败了;唯理论者有数学家站在他的一边,要反对他的逻辑,似乎是没有希望的。非欧几何发现之后,情况为之逆转。”[1]经验主义思潮随开始盛行。对于认识论的这次重大革命,亥姆霍兹功不可没。

从其科学生涯的早期,亥姆霍兹就致力于对数学、物理学基本概念的哲学分析和批判考察。在他看来,自然科学与逻辑学在思维方式上是根本不同的。因为在作为“哲学的一部分的逻辑学中,关于大前提及小前提的起源问题一般是没有说明的,……传统逻辑把自己限于那种方式、方法,由这种方式、方法你就能从已知的和给定的命题推出新命题,即一个人如何从三段论中推出命题。它并没有给出我们如何达到最初命题的大前提和小前提的任何信息。一般说来,这正是由一位未知的权威所给的命题。”[2]而自然科学的程序则恰恰相反,它的目的在于获得先前未知的知识,这些知识是不能由任何权威给出的。正是那些先前不知道的命题,形成了自然科学的主要部分及最重要的部分。按照这种精神,对于一个理论来说,亥姆霍兹最为关注的必然是对其前提及基本原理的批判性审查,并进而揭示出它们的“世俗血统”,这正是他科学与哲学研究的突出特色,也是一切富有创造性的杰出科学家及哲学家所共有的优秀品格。因此,从其对生理光学的研究到对一般空间知觉的起源和本性的沉思,再到对几何学及算术公理之基础的批判性考察就成了亥姆霍兹科学与哲学探索的必然发展趋势。

早在1857年给其父亲的信中,亥姆霍兹就明确谈到:“我正感到某些问题急需特别处理的必要性。就我所知,还没有任何一位现代哲学家着手处理这些问题,它们全部属于康德所探讨的先验概念的范围。例如几何学原理和力学原理的起源问题,以及我们必须逻辑地把实在归诸于物质和力这两个抽象概念的理由。其次是来自类比的无意识推理的规律,由此规律我们才从感觉进到知觉。我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只有通过哲学探讨才能被解决,也才是可能解决的,以致我感到对更深奥的哲学知识的迫切需要。”[3]但另一方面,他也深知解决这些重大问题决不能像前人那样单靠纯思辨的方法,否则就会重蹈覆辙。随之,亥姆霍兹对感官生理学、特别是生理光学及知觉的起源与本性进行了长期的深入研究,直到1866年才真正转向几何学公理及算术公理之基础的研究。

在亥姆霍兹看来,像几何学这样的科学可以存在,而且按它的方式被建构起来这一事实,已经必然地引起每个对认识论问题感兴趣的人的关注。我们的知识中没有别的学科像几何学那样似乎是现成地出现的。在这方面,它完全避开了其它的自然科学学科必须做的那种收集经验材料的繁琐任务,以致它的程序的形式是唯一地演绎的,结论来自结论,并且谁都不最终地怀疑这些几何定理对现实世界的有效性,从而使得几何学总是被当作令人叹服的例子去证明,不必借助经验我们也能获得关于实在内容的命题的知识,特别是被康德当成了存在先天综合判断的根据,这是不符合批判精神的。亥姆霍兹要进一步对这些所谓的“自明公理”进行批判考察,其目标在于“给出有关几何公理,它们与经验的关系以及用其他公理代替原有公理的逻辑可能性的最新研究成果的一种解释。”[4]

那么,欧氏几何所隐含的基本事实是什么呢?亥姆霍兹的分析表明,欧氏几何的所有证明的基础都在于确立相关的线、角、平面图形及立体图形的叠合。只有当两个图形完全重合时,它们才是相等的。对之作进一步的分析将会发现,为了使两个图形相等,必须把一个图形移向另一个图形。但是如何移动呢?答案无疑是要保证移动过程中图形保持不变,这相当于移动一个不变的刚体。显然,这里隐含的公设是不变刚体的存在,而这个概念是来自对自然物体所显现的物理的或化学的特性的抽象。如果刚体或质点系统不能形状不变地相互移动,如果几何图形的叠合不是一个独立于一切运动的事实,我们就不能谈论全等,也不会有空间测量的可能性。因而,对欧氏几何来说,首要的是全等概念,而不是两点间的最短线,这就是亥姆霍兹基于事实的分析而非解析的准则所得到的一个重要结论。正如他在谈到这一点时所说:“我的出发点是一切最初的空间测量都是基于对全等的观察。显然,光作为直线的性质是一个物理事实,它受到其它领域的特定实验的支持,对于可以获得对几何公理的精确性充分确信的盲人来说,光的这一特性是绝对不重要的。”[5]因为盲人不借助光的直线性也能理解欧氏几何学,但盲人并非通过触觉没有领悟全等。

亥姆霍兹认为,Riemann的解析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反映出我们的空间概念所必须的经验部分。而他自己的目标则在于以确立重合为起点,去假定空间测量的可能性并进而探求多维空间的一般解析表达式,这就意味着经验地得到了几何公理。在谈到与Riemann的研究思路的重大区别时,亥姆霍兹指出:“我自己达到同样的考虑部分地来自对于颜色的空间描述的研究,部分地通过对以视野中的测量为目的的视觉估计之起源的研究。Riemann从描述空间中无限接近的两点间距离的一般解析表达式开始,由此导出了关于不变的空间结构的自由运动定理,而我则从观察事实出发,这一事实即不变的空间构形在我们空间中运动的自由性是可能的,并且我由这一事实导出了较Riemann当作公理的解析表达式的必然性。以下就是我的计算所基于的假定:(a)关于空间的连续性和维数;(b)可动刚体的存在,它是通过叠合而进行空间测量的比较时所必需的;(c)这种刚体的可自由运动特性,由(b)(c)两点可保证两个空间图形的叠合与其所在的空间位置无关;(d)刚体的旋转不变性。”[6]亥姆霍兹认为,这四个假定都是普通几何所具有的,“尽管以上假定没有关于直线和平面的存在的公理及平行线公理,它也是完备的和自足的,并且从理论上看,它具有完备性和易于检验的优点。”[7]

从以上四个假设出发,亥姆霍兹达到了Riemann的研究起点,即N维空间中扩展了的毕达哥拉斯定理。如令维数为三,并假定空间是无限扩展的,就只有欧氏空间是可能的。也就是说,欧氏空间只是满足叠合条件的不同类型的空间中的一种。这些空间包括球面空间和伪球面空间,它们也是可设想的无矛盾的几何学。

那么,为什么我们接受了欧氏几何,而没有接受其它可能形式的非欧几何呢?为此,亥姆霍兹认为必须首先研究可想象的和可知觉的东西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从中发现新的准则,以便用于有关几何学的特殊考虑,从而区别出空间知觉中的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他先后研究了假想的二维生物在平面、球面及椭球面上所产生的几何学。从而得出结论:欧氏几何学之所以是我们周围实在世界的几何学,这没有什么可奇怪的,因为我们的视觉观念已经变得与这一环境相适应,因而也服从欧氏几何定律。如果生活在另一种几何结构不同的环境中,我们就会与新的环境相适应,学会看非欧几里德式的三角形,会觉得三角形的内角和不等于180度是正常的,我们也将学会用被那个世界的刚体所定义的一致性来测量距离。也就是说,欧氏几何的优先权是古老习惯的产物,它的基础在于我们的物质环境的欧几里德特性,我们由之认识几何关系的物理实体——刚体和光线在结构上是与欧氏几何定律相一致的,这种经验事实正是这类习惯的源泉。因而,康德意义上的终极范畴是不存在的,它所被赋予的确定性和固有的必然性也是虚幻的。由此,空间直观的“世俗血统”显然无疑其基础受到了根本性的动摇。一场新的认识论革命即将到来,它的目标正是对那些被赋予先天性的基本概念进行彻底地批判和清洗。马赫及赫兹的力学批判正是这一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论的创立则是这一认识论革命的重大成果。在爱因斯坦看来,如果没有亥姆霍兹的非欧几何思想,就不可能通向相对论。

二爱因斯坦:“时间是可疑的”

众所周知,爱因斯坦是完成人类时空观根本变革的伟大哲人——科学家。他的青年时期正值追寻科学原理之基础的英雄时代,而善于从思想起源对基本概念进行批判性考察恰是爱因斯坦成功的关键,这与亥姆霍兹不无重大关系。

正如爱因斯坦多次谈到的那样:还在苏黎世联邦工业大学学习时,他就利用课余时间认真研读了亥姆霍兹、玻耳兹曼、赫兹等人的论著,特别是亥姆霍兹的五卷本《理论物理学讲义》使他受益匪浅。其中的第一卷有一半讲的都是哲学和认识论,具体实验却很少提及,甚至连那个在他的赞同下首次完成的迈克尔逊实验都未提及。正是这套讲义加强了爱因斯坦的批判意识及研究认识论的自觉性。当谈及这段经历时,爱因斯坦不无感慨地说:“在那里我有几位卓越的老师(比如胡尔维兹(A.Hurwitz)、明可夫斯基(H.Minkowski)),所以照理说,我应在数学方面得到深造。可是我大部分时间却是在物理实验室里工作,迷恋于同经验直接接触。其余时间,则主要用于在家里阅读基尔霍夫(G.R.Kirchhoff)、亥姆霍兹(H.L.F.vonHelmholtz)、赫兹(H.R.Hertz)等人的著作。”[8]大学毕业后,在伯尔尼专利局做试用检验员的爱因斯坦与C·哈比希特、M·索洛文三人组成了奥林比亚科学院,其中研读和讨论包括亥姆霍兹在内的大师们的著作是科学院的主要活动之一。因而,亥姆霍兹对于几何学、数学及力学基本概念的批判对爱因斯坦的认识论及其对康德哲学的看法有着直接影响。

爱因斯坦看来,康德哲学中最重要的东西是他所说的构成科学的先验概念,而承认先验综合判断的存在则是他设下的圈套。[9]事实上,康德在那些作为任何思维的必要前提的基本概念与来自经验的概念间所作的根本性区分是不正确的,其原因在于康德只强调了那些基本概念的有效性而忘记了它们的世俗来源,从而它们就会被看作是一成不变的既定的东西,并打上“思维的必然性”、“先验地给予”等等烙印。康德正是这样去看欧氏几何的。正如爱因斯坦在“物理学与实在”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欧几里德几何的纯逻辑的(公理学的)表示,固然有较大的简单性和明确性这个优点,可是它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是放弃概念构造同感觉经验之间的联系,而几何学对于物理学的意义仅仅是建筑在这种联系之上的。致命的错误在于:认为先于一切经验的逻辑必然性是欧几里德几何的基础,而空间概念是从属于它的。这个致命错误是由这样的事实所引起的:欧几里德几何的公理构造所依据的经验基础已被遗忘了。”[10]既然“先天”空间形式已不可能,“先天的”时间形式还成立吗?这便是相对论的诞生必须突破的一道难关。在放弃了许多无效的尝试之后,爱因斯坦终于醒悟到:“时间是可疑的。”谈到这一点时,爱因斯坦特别强调了休谟和马赫的影响,在他看来:“只要时间的绝对性或同时性的绝对性这条公理不知不觉地留在潜意识里。那么任何想令人满意地澄清这个悖论的尝试,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清楚地认识这条公理以及它的任意性,实际上就意味着问题的解决。对于发现这个中心点所需要的思想,就我的情况来说,特别是由于阅读了戴维·休谟和恩斯特·马赫的哲学著作而得到决定性的进展。”[11]这里并未提到亥姆霍兹的作用。的确,亥姆霍兹由于认识到“时间”观念的复杂性而更关注于空间观念的批判性考察。但这种批判对相对论的创立同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影响并不亚于马赫那“坚不可摧的怀疑论”。[12]在谈到非欧几何与物理学时爱因斯坦也指出:“物理世界的几何究竟是怎样的?它究竟是欧几里德式的还是任何别种的?许多人都争论过这个问题有没有意义。为了说明这种争论,必须在下面两种观点中彻底坚持一种。第一种观点,同意几何‘体’实际上体现着物理固体,当然,这只要固体遵守那些关于温度、机械应力等等已知的规定就行了。这是从事实际工作的实验物理学家的观点。如果几何的‘截段’,同自然界的一定客体相对应,那么几何的一切命题也都具有说明现实物体的性质。这种观点亥姆霍兹说得最明白,可以补充一句:要是没有这种观点,实际上就不可能通向相对论”。[13]对此应怎样理解呢?如果我们深入考察亥姆霍兹的非欧几何思想,我们将发现,其中不仅仅有对先天空间形式的批判,而且包含着关于“空间”相等的一种操作定义,从而为建立新的时空观指明了方向。

在有关空间知觉的早期研究中,亥姆霍兹就指出,我们对各种空间形状、距离及空间关系的知识的获得都是通过我们的身体或简单仪器的操作及实验而达到的。他关于非欧几何的探讨是通过空间中刚体的运动而进行的,而其中的相等关系正是由刚体向它的比较对象发生的真实运动来作出操作定义的。关于空间间隔的测量,必须首先对作为测量标准的刚体的某些特性给出明确规定,此后测量的意义就由这个作为标准的刚体的重复操作而确定。也就是说,康德意义上的那种绝对普遍而必然的几何学并不存在,只有与关于等同性的操作定义相关的几何学。按着这一观点,爱因斯坦在长时间的沉思之后,对时间概念提出了类似思考:同时性也没有任何绝对意义,它只能在一个确定的操作定义之上讨论,即同时性的爱因斯坦定义。

在“论动体的电动力学”这一划时代论文中,爱因斯坦基于对电动力学所导致的不对称现象的深刻分析和长达十年之久的追光悖论的沉思,首先提出了相对性原理和光速不变原理这两个公设。在随后的运动学部分,爱因斯坦首先给出了同时性的操作定义,从而使得“同时性”概念不仅摆脱先验色彩和直觉性,而且使它与经验建立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其结论是同时性的相对性。这个突破之后,先前的极大困难就迎刃而解了,时间的相对性和空间的相对性以及新的时空变换都不过是同时性的相对性的必然结果。这便是该文的运动学部分所提供的狭义相对论的完整的基本原理。

三从亥姆霍兹到爱因斯坦:富有批判精神的优良传统

科学哲学家赖欣巴哈在谈到相对论的哲学意义时曾指出:“我们把几何学问题的哲学说明归功于亥姆霍兹。他看出物理几何依赖于刚体全等的定义,并因此推得,物理几何本质的清楚说明在逻辑上比几十年之后发展起来的彭加勒的约定论更优越。又是亥姆霍兹,借助于形象化是有关固体和光线的经验结果这一发现,澄清了非欧几何的直观说明。……亥姆霍兹不能成功地劝服他的同代人脱离康德的时空先验论并不是他的错误。只有很少的专家知道他的哲学观点。当由于爱因斯坦的理论使公众的兴趣转向这些问题时,哲学家便开始让步并脱离了康德的先验论”。[14]我们认为,其中的“哲学说明”是指亥姆霍兹的思维和方法在本质上是哲学的,即对基本概念和理论前提进行彻底的批判考察,这正是康德哲学所富有的批判精神。正如海涅谈到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在德国引起的哲学热潮时所说:“康德引起这次巨大的精神运动,与其说是通过他的著作的内容,倒不如说是通过在他著作中的那种批判精神,那种现在已经渗入于一切科学之中的批判精神。所有学科都受到了它的侵袭。……德国被康德引入了哲学的道路,因此哲学变成了一件民族的事业。一群出色的大思想家突然出现在德国的国土上,就像用魔法呼唤出来的一样。”[15]的确,在康德之后,出现了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他们沿着唯心主义道路进一步发展了康德哲学。与之不同的是,稍后的一大批德国杰出的科学家走的是另外一条以实证科学去解释和发展康德哲学的道路,其结果是康德哲学的许多结论得到了改造,但就其精神本质而论,则是对康德哲学的精神——批判精神的真正继承与发扬,这也正是德国科学的优秀传统的突出特点。这后一条道路的开拓者正是亥姆霍兹,他也因而被看作新康德主义的领导者和科学哲学的先驱者。赫兹、普朗克、爱因斯坦则是他的直接传人。他们的思维在本质上是哲学的思维,他们既是科学家,也是哲学家。在此,富有批判精神的文化传统发挥着重要的助长剂和催化剂的作用。爱因斯坦对此深有感触,他认为:“使青年人发展批判的独立思考,对于有价值的教育也是生命攸关的。”[16]

以上探讨不免使我们联想到中国教育的现状。我们的课堂、教材灌入给青少年的都是无血无肉的死的东西,知识技能化的倾向愈演愈烈,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丧失殆尽。由此,怎么能培育出世界级的科学大师呢?这或许可算作我们从本文得到的一个重要启示吧!

【参考文献】

[1]赖欣巴哈.科学哲学的兴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12.

[2]Helmholtz:VorlesungenuberTheorerischePhydsik,Bd.I,Leipzig,1897.S.5-6.

[3]L.Koenigsberger:HermannvonHelmholtz,Oxford,1906.P.160.

[4][5]Helmholtz:EpistemologicalWritings,Boston,1997,P.2;P.39.

[6][7]Helmholtz:WissenschaftlicheAbhandlungen,Leigzig,1868,S.621.S.616.

[8][9][10][11][13]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7、104、349、24、207.

[12]A·I·米勒.科学思维中的意象[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1.104.

[14]AlbertEinstein:Philosopher--Scientist,EditedbyP.A.Schilpp,NewYork,1949,P.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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