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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姆定律的局限性

时间:2023-08-02 17:15:24

第1篇

(No?lle Leno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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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诺伊尔・勒努瓦

(No?lle Lenoir)

施雷姆斯提出了一个激进方案,该方案可能成为在欧盟营商的条件:所有与欧洲人相关的数据,必须托管于在欧盟的服务器上。如果这一提案获得支持,影响可能非常深远;事实上,它可能导致禁止使用当前形式下的互联网,及其价值数千亿欧元的各种服务。

2015年10月,28岁的奥地利隐私维权活动家、维也纳大学研究生马克斯・施雷姆斯(Max Schrems)提起的诉讼给所谓的“安全港(Safe Harbor)协议”画上了句号。安全港协议是关于美国企业如何遵守欧盟隐私法的。欧洲法院的这一裁决给大约4500家美国公司的数据收集、处理、传输和储存带来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这一裁决让很多欧洲人将施雷姆斯和爱德华・斯诺登相提并论。斯诺登是一位美国情报承包商,他将关于美国全球监控计划的保密信息泄露给公众。事实上,施雷姆斯的官司的许多信息来自斯诺登的披露,其中包括美国国家安全局一个计划的细节。美国公司被控根据该计划向国家安全局提供储存在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个人信息。根据欧洲法院的裁决,美国公司与美国情报机构之间的这一合作违反了欧盟基本权利(EU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关于隐私权利和数据保护的规定。

欧洲法院释放出明确的信号:除非美国政府修改收集情报的方式,限制对个人数据的获取并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调查方针,否则就不允许消费者信息通过安全港框架从欧盟传输给美国。

2月2日,美国和欧洲达成一项新协议―隐私盾(Privacy Shield)―以满足法庭的要求,包括了关于执法人员和国家安全官员使用来自欧洲的个人数据时应遵循的“明确的限制、安全和监督机制”。此外,欧洲公民将获得就在美国的个人数据保护针对美国政府机构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隐私盾必须通过欧盟28个成员国的正式批准,此外还需要获得欧盟委员会“充分决定”(adequacy decision,可能会在4月作出)的支持。与此同时,该协议将受到第29条工作组(Article 29 Working Party,由成员国数据保护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审核。在隐私盾获得批准前,第29条工作组将要求在欧洲的美国公司使用其他工具―“标准合同条款”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司规则”―将数据传输到美国,以避免受到欧洲国家数据保护监管机构的追查。

毫不奇怪会达成这样的协议。11月巴黎袭击发生后,大部分欧洲公民将打击伊斯兰恐怖主义列为头等大事。政府也希望改善情报收集的效率―而自绝于美国绝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好办法。

扩大情报机构能力会遭到巨大压力,比如国家政府向欧洲议会施压,要求采取允许收集航空乘客数据的立法。这一法令要求航空公司向政府提供进出欧盟机场的旅客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信用卡详细内容和旅程信息。预计该法令将在今年早些时候投票表决。

尽管形成了隐私盾协议,但施雷姆斯的官司仍有可能继续在整个欧盟引起回响。法庭判决敦促数据保护部门确保接收欧盟公民数据传输的国家遵守欧盟立法,并停止向不遵守欧盟立法的国家传输数据。

因此,除了对公司和美国情报收集的影响,欧洲法院的这一裁决还给欧盟成员国的情报机构的行为带来了问题。事实上,尽管欧盟条约规定每个成员国都需要独力负责自身国家安全,但国家情报机构使用个人数据的方法可能会遭到特别检查。此外,将该裁决的法理应用到向第三方国家(如中国、俄罗斯或印度)传输数据的情况可能引起外交事故。

第2篇

一、刑事合作进程中的制度设计与缺陷

在刑事合作领域,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尤其是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大大提高了欧盟对成员国决策的影响。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第K1条以及第K3条规定,为了达到欧盟自由迁徙等目标,欧盟理事会(司法与内务事务理事会)可以适用共同立场、共同行动以及公约等法律形式来规范成员国之间的刑事合作。《阿姆斯特丹条约》第29条、第31条以及第34条则规定,为了使欧洲公民在“自由、安全与司法的区域”中享有高度的安全保障,欧盟理事会在成员国刑事合作方面可以适用共同立场、框架决定、决定以及公约等法律形式。

这些欧盟条约的规定意味着,欧盟在刑事合作领域除了拥有与成员国协商以缔结国际公约的权力外,还有权适用对成员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共同行动(《马斯特里赫特约》)、框架决定或决定(《阿姆斯特丹约条约》)等法律形式。在《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框架决定和决定代替了共同行动。然而,无论是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还是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框架决定”的适用频率是最高的,也是最重要的。

框架决定的特点在于,对成员国的约束力仅反映在结果上,成员国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实施的形式和方法,其适用不需要经过成员国议会的批准或全民公决,即使框架决定的实施可能会造成成员国法律的修改或补充。虽然框架决定对成员国具有间接的约束力,但它对刑事合作领域的影响巨大,有学者甚至认为框架决定在第三支柱领域所起到的作用类似于指令在第一支柱中的作用。因此,通过制定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直接效力)的框架决定,欧盟加强了对成员国刑事合作的影响。

《阿姆斯特丹条约》第29条规定,建立“自由、安全与司法的区域”所需要的三种途径包括,更加密切的警务合作、司法合作以及成员国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第31条第5项还规定,在有组织犯罪、反恐以及贩运毒品领域,欧盟将逐步建立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最低规则。此外,第34条第2款第2项还规定,为了使成员国的法律与规定相互接近,欧盟委员会可以适用框架决定。这些规定表明,除了使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罚这两个刑事实体法领域相互接近外,框架决定不应当用于别的领域。此外,考虑到《阿姆斯特丹条约》首次规定刑事实体法的相互接近,应当对此进行严格的解释。因此,管辖方面的法律、刑事程序法以及在创制新的合作形式方面都不得适用框架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欧盟除了在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罚方面实施了相互接近外,还在管辖、刑事程序法以及新的合作形式等诸多方面运用框架决定,进而大大超越了欧盟条约的授权。比如,在创建新的合作机制方面,欧洲逮捕令的诞生完全取代了传统的引渡制度,并在规定中引入了32种犯罪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的做法,这样的变革是颠覆性的。

在犯罪种类方面,《阿姆斯特丹条约》第31条第5项仅规定了构成要素与刑罚相互接近的3种犯罪,即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行为以及贩运毒品。如果适用严格解释,只有上述三种犯罪可以成为刑事法律相互接近的对象。然而,实际涉及到的犯罪种类远远超出了欧盟条约中的规定,甚至超出了欧盟理事会坦佩雷会议以及“打击有组织犯罪新千年规划”中所包含的犯罪类型,而坦佩雷会议以及“千年规划”中的犯罪种类已经超越了欧盟条约的规定。

除了恐怖主义行为与贩运毒品外,借助“有组织犯罪”这个开放性的概念,其它许多犯罪都成为欧盟进行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的对象,比如种族主义与仇外、高科技犯罪、贩运人口、财政犯罪、税务诈骗、对儿童的性剥削、环境犯罪以及未经许可的入境、中转与拘留等。因此,欧盟主导的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完全超出了欧盟条约以及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通过适用包含上述内容的框架协定,欧盟理事会以及欧盟委员会似乎在故意忽视欧盟条约规定的限制,进而扩大对成员国刑事合作的影响。

这种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自从《阿姆斯特丹条约》生效后,欧盟司法与内务理事会几乎再也没有通过传统条约的形式来规范成员国的刑事合作,而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选择了更加灵活的框架决定,尽管欧盟条约第3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公约在该领域中也是一种立法形式。

因此,有学者认为,欧盟司法与内务理事会越来越多地滥用了框架决定等立法形式,造成了欧盟决策的不透明与不民主:框架决定无需成员国议会的审查即可生效,而在此过程中欧盟议会也仅仅具有接受咨询的作用,监督力度不大,缺少共同决策的权力。

此外,尽管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能够部分地弥补一些缺陷,其司法管辖权也比《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的规定有所扩大,但仍需成员国的同意才能启动,造成框架决定的适用缺少足够的司法控制。[1]这些刑事合作领域中的缺陷表明,这些不足将会影响成员国进一步制定与实施法律的动力,甚至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相关立法的合法性。

在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方面,虽然它是“自由、安全与司法区域”的基石,并非所有的成员国都热衷于扩大其适用的范围。作为欧盟范围内首个生效的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机制,欧洲统一逮捕令是在美国911恐怖袭击,使欧盟成员国受到震惊,进而达成一致政治意愿的情况下产生的。整个决策过程只有短短的三个月,成就了国际刑事合作领域中的重大转折,与其相关的欧洲统一冻结令也相继产生。

然而,在统一冻结令之后,对于其它领域的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的框架决定,成员国的协商进程明显减缓,目前许多仍在草拟阶段,其中包括被判刑人的移转、以共同体为基础的惩罚、审前释放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从业禁止以及一事不再理等诸多方面。显然,目前上述框架协议已无法在海牙计划所设定的时间结点前产生。比如,与对儿童性侵犯相关的从业禁止的立法,海牙计划规定 2005年底完成,但目前仍处在筹备阶段,预计还要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除了成员国的数量增加使决策进程减缓外,由于立法上的不足使执行已经生效的框架决定遇到诸多困难,进而也影响了其它框架决定的诞生。比如,欧洲统一逮捕令在德国的实施就遇到了宪法上的障碍。欧洲统一逮捕令规定了引渡本国国民的条款,但德国宪法规定本国国民不得引渡到他国,这样的巨大冲突使统一逮捕令在德国的执行一度受阻。最终,德国就此对本国宪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才保证其实施。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塞浦路斯与波兰等国。虽然这些成员国最后都予以解决,但却是对本国现行法律体系进行重大调整后实现的。[2]

可见,虽然框架决定在制度设计上的价值之一是保障成员国在适用法律中的灵活性,为其根据本国情况对具体的制度安排留有余地。然而,目前已生效的框架决定的一些规定却显得越发细化,给成员国的实施带来了诸多不便。在立法过程中,决策者应当避免制定那些可能会导致成员国法律制度巨大变动的法律。

造成这种局面的关键原因在于,欧盟框架决定在第三支柱中的立法缺乏足够的透明度、不民主以及缺少监督。为了解决框架决定甚至是欧盟第三支柱的这些缺陷,许多学者建议应该完善立法程序,将欧盟条约标题6中关于第三支柱的规定完全纳入第一支柱,尽管这意味着成员国的主权将受到欧盟的进一步侵蚀。[3]

二、欧洲法院的重要判决

与第三支柱向第一支柱的转化相关,欧盟以及成员国曾一直在第一支柱与第三支柱各自“势力范围”的划分问题上存在分歧,而欧洲法院2005年的一个判决对此做出了初步的回答。欧盟条约第34条赋予欧盟委员会在刑事合作领域提出立法动议的权力。第31条第5款又将这些立法动议细化为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以及贩运毒品等犯罪的法律的相互接近。第47条规定,当第一支柱与第三支柱领域发生冲突时,第一支柱优先于第三支柱。

然而,欧盟及其成员国对第47条的解读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大多数成员国认为,欧盟委员会在刑事法方面的权力仅限于提出动议,并不包括决定是否适用该动议的权力,后一项权力理所当然地归属于成员国。少数成员国以及欧盟委员会则认为,在刑事制裁成为保护欧共体核心利益的唯一手段的情况下,欧盟条约第47条实际上赋予了欧盟委员会决策权,进而迫使成员国将某种行为犯罪化。

多年来,代表欧共体利益的欧盟委员会与体现成员国利益的欧盟理事会在实践中达成一项不稳定的妥协:对于第31条第5项所规定的内容,欧盟委员会在其权力范围内可以通过决定,而欧盟理事会同时也可以在其所认为的权力范围内适用决定。欧洲法院2005年9月13日的判决宣告了这种妥协状态的结束。

2002年12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个用刑法保护欧盟环境利益的框架决定。但是,欧盟委员会认为理事会无权通过这样的决定,因为环境问题显然在第一支柱范围内,欧盟委员会对此独自拥有提出动议权,并与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共同行使决策权。欧盟理事会中的成员国一致认为,即使刑事法涉及到了第一支柱的领域也应当是在第三支柱的范围内,欧盟理事会独自对此拥有决策权。在欧盟理事会通过这个决定后,欧盟委员会将这个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在关于此案的第C-176/03号判决中指出,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刑法保护欧盟环境利益的决定,能够并且应当在第一支柱范围内做出。然而,欧洲法院在此案中仅就环境问题的刑法规制问题予以裁判,并未涉及到欧盟委员会与欧盟理事会所关注的有关权力范围争议的其它广阔领域。因此,欧洲法院未来做出的涉及到其它领域的相关判决会逐步对该问题予以解答。[4]

欧洲法院的这个判例表明,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的界限还不是特别清晰,这给第一支柱向第三支柱的渗透留有余地。同时,欧洲法院的判决也顺应了欧盟一体化过程中第一支柱的影响日益扩大的趋势。除了欧洲法院的司法解释外,欧盟条约中也有个别条款为第一支柱的延伸打下了基础。

三、《里斯本条约》开创刑事合作的新局面

尽管《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第三支柱领域的决定要在所有成员国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但在制定条约之时,立法者已经预见到欧盟的影响会逐步扩大,因此公约中一个条款就为此作了铺垫,即《阿姆斯特丹条约》第42条。

第42条规定,对于来自欧盟委员会或某一个成员国的提案,在向欧盟议会咨询后,欧盟理事会可以就第29条中的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决定是否应当将其纳入欧盟条约标题4(欧共体)的范围,同时决定相关的投票条件;欧盟理事会还应当建议成员国依据各自的宪法要求适用这些决定。

这意味着,欧盟理事会有权决定将部分或全部刑事合作的事项从第三支柱转移到第一支柱。一旦纳入到第一支柱,不但有效多数的表决机制将发挥作用,欧盟委员会还将在提出立法动议方面拥有更多的权力,而欧盟议会也会更多地参与立法过程,以往成员国全体一致的表决机制将被废除。

2006年6月底,欧盟委员会提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用第42条的规定。芬兰作为当时的欧盟轮值主席国与欧盟委员会共同提出了这个议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欧盟委员会与芬兰称,适用第42条使第三支柱纳入第一支柱的做法不仅可以提高欧盟区域刑事合作决策的效率,还由于欧盟议会更多的参与而弥补了“民主赤字”或“缺乏合法性”等诸多不足。[5]

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上述第三支柱向第一支柱转化的规定在2007年底的《里斯本条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里斯本条约》取消了欧盟三根支柱的划分,将第三支柱完全并入第一支柱:在刑事合作领域中,实施有效多数的表决机制,欧盟委员会独自享有提案权,欧盟议会通过共同决定机制也将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下图将欧盟一体化进程与欧盟区域刑事合作进程的关系简单地加以表示:

─────────────────────┬──────────────────────────────────

│欧盟一体化进程 │欧盟区域刑事合作进程 │

├─────────────────────┼──────────────────────────────────┤

│1957年《罗马条约》 │成员国在欧洲理事会柜架下 │

│ 欧洲经济共同体 │缔结刑事合作方面的国际公约 │

├─────────────────────┴──────────────────────────────────┤

│欧洲经济共同体逐步发展经济一体化,成员国在欧洲理事会框架下开展刑事合作。 │

├─────────────────────┬──────────────────────────────────┤

│1986年《单一欧洲法令》 │1.创建申根机制 │

│ 欧洲共同体[6] │2.启动政治合作机制,成员国在欧洲经 │

│ │ 济共同体框架下通过政治合作制定一 │

│ │ 些刑事合作公约 │

├─────────────────────┴──────────────────────────────────┤

│由“共同市场”向“单一市场”转化,欧洲经济共同体开始探寻政治合作的途径。 │

├─────────────────────┬──────────────────────────────────┤

│ 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申根机制开始运作 │

│ 欧洲联盟 │2成员国在第三支柱框架下通过全体一 │

│第一支柱 第二支柱 第三支柱 │ 致表决机制: │

│欧共体 共同外交 司法与内务事务 │ 缔结刑事合作公约 │

│ 与防务政策(包括刑事合作) │ 制定并实施“共同行动” │

│(超国家)(政府间)(政府间) │ │

├─────────────────────┴──────────────────────────────────┤

│刑事合作被纳入欧盟的第三支柱,成员国开展“政府间”的合作。 │

├─────────────────────┬──────────────────────────────────┤

│ 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 │1.欧盟吸收了申根机制 │

│ 欧洲联盟 │2.在“自由、安全与司法区域”里,欧 │

│第一支柱 第二支柱 第三支柱 │ 盟与成员国在第三支柱下通过全体一 │

│欧共体 共同外交 刑事方面的 │ 致表决机制制定并实施: │

│ 与防务政策 警察与司法合作 │ 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的 │

│(超国家)(政府间)(政府间) │ 框架决定 │

│ │ 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的 │

│ │ 框架决定 │

├─────────────────────┴──────────────────────────────────┤

│欧盟三根支柱的结构不变,但第三支柱框架下的刑事合作更为灵活。 │

├─────────────────────┬──────────────────────────────────┤

│2007年《里斯本条约》 │刑事合作领域的变化如下: │

│ 欧洲联盟 │1.取消“第三支柱”,欧盟区域刑事合作 │

│ (超国家) │ 被纳入“超国家”的立法机制。 │

│ │2.在刑事合作领域,欧盟理事会适用有 │

│ │ 效多数表决机制;欧盟委员会拥有单 │

│ │ 独的立法提议权;欧盟议会具有立法 │

│ │ 的“共同决定权”。 │

│ │3.欧盟以“指令”的立法形式进行: │

│ │ 刑事决定的相互承认 │

│ │ 刑事法律的相互接近 │

├─────────────────────┴──────────────────────────────────┤

│欧盟取消三根支柱的结构,刑事合作被完全纳入欧盟“超国家”的运作框架。 │

────────────────────────────────────────────────────────

转贴于   从对欧盟一体化以及欧盟区域刑事合作的进程分析中可以看出,欧盟逐步扩大对成员国刑事合作影响的三个关键节点分别出现在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以及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中。

关于前两个条约的重要影响,前面已分别做出某些分析。总体而言,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通过创立第三支柱,将成员国的刑事合作纳入到欧盟范围内,使欧盟开始对刑事合作施加影响。然而,这种做法的代价是,成员国必须在欧盟理事会达成全体一致后才可以通过相关法律。

当时,要想在欧盟15国内部达成全体一致难度很大,往往需要经过长期的协商,而一旦其中的某一个成员国表示反对,整个决策过程将无果而终。即使法律在经过长期的协商后最终得以通过,也成为多方讨价还价的妥协,导致部分条款令人费解、包括诸多适用的例外、以及相互参照等技术上的勉强处理。这些不足都是“政府间”合作的实质体现,以换取欧盟在立法过程中对成员国施加有限影响,进而暂时达到一种机制上的平衡。

随着欧盟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代表较为先进合作模式的申根机制被纳入欧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的平衡机制被打破。但是,考虑到成员国当时的适应程度有限,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仍然保留了三支柱的结构,同时开始实施比传统公约更具灵活性的“框架决定”。框架决定保证了欧盟立法最终能被成员国接受,而成员国还可以根据本国情况选择各自的转化模式。于是,在建设“自由、安全与司法的区域”的初期,欧盟与成员国的利益在刑事合作问题上再次达到暂时的平衡。

然而,随着欧盟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第三支柱的协调机制本身限制了框架决定的效力,导致立法上的“民主赤字”以及执行不畅等诸多弊端。为了解决这些难题,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彻底将第三支柱纳入第一支柱,在欧盟超国家平台上运行。但是,这意味着成员国主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侵蚀”。

为了打消27个成员国的疑虑,《里斯本条约》为此特别设置了“紧急刹车”条款,规定某个或某些成员国可以紧急阻止适用关乎其切身利益的敏感立法,而其它成员国仍旧可以适用该项立法。对于英国以及爱尔兰这两个普通法系国家,《里斯本条约》为它们保留了原来在《阿姆斯特丹条约》中规定的“选择退出或加入”的机制。于是,欧盟与成员国的利益在刑事合作问题上第三次达到平衡。

总之,欧盟区域刑事合作的进程表明,随着欧盟一体化的发展,成员国的刑事合作逐步被纳入到欧盟的运作框架中。欧盟与成员国在该领域中经历了两次短暂的“动态平衡”后,在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中又形成了一次新的平衡。在从1957年到2007年的50年里,欧盟区域范围内的刑事合作从无到有,范围从小到大,最终形成了欧盟这个“超国家”实体掌控的27国的刑事合作局面。

然而,欧洲的有识之士已经指出:“欧盟的一体化进程不能冒进,欧盟目前的法律与政策应当着重解决那些成员国自身再也无力解决的问题,比如全球化的挑战、移民、能源安全以及反恐等事项”。[7]这样才有利于在欧盟与成员国之间形成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平衡。因此,任何体制结构的设计也都应当在保障成员国利益的基础上,有助于欧盟权力的行使,进而保障刑事合作顺利运行,并推动欧盟区域刑事合作的良性发展。

【注释】

[1]Gert Vermeulen, Where do we currently stand with harmonization in Europe? Harmoniz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edited by Andres Klip and Harmen van der Wilt, Amsterdan, 2002, pp.65-71; Some critical reflections on the process of harmonization of criminal law within the European , Harmen van der Wilt, Harmoniz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edited by Andre Klip and Harmen van der Wilt, Amsterdan, 2002, pp.80-81.

[2]Matti Joutsen, The European and the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the search for balance, HEUNI Paper No. 25, pp.32-33

[3]Dionysios Spinellis, Harmonis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Objections to harmonization and future perspectives, Harmoniz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edited by André Klip and Harmen van der Wilt, Amsterdan,2002, p.90; Some critical reflections on the process of harmonization of criminal law within the European , Harmen van der Wilt,Harmonization and harmonizing 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edited by Andre Klip and Harmen van der Wilt, Amsterdan, 2002, p.81.

[4]Matti Joutsen, The European and the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the search for balance, HEUNI Paper No. 25, pp.31-32.

[5]Matti Joutsen, The European and the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the search for balance, HEUNI Paper No. 25, pp.33-34.

第3篇

《黛西•米勒》中的女主人公黛西是一位来自纽约州的美国女孩儿,随同母亲和弟弟游历欧洲,从日内瓦的小镇韦维到意大利的古城罗马,她的言行举止实在令人侧目。这样一位活泼可爱、魅力四射的女孩儿不幸染上瘟疫,失去了美好而年轻的生命。如果说她特立独行、逆流而上是在挑战父权制的欧洲社会传统,那么她的死亡则意味着这种近乎偏执的抗争是徒劳无功的。尽管《一位女士的画像》里的伊莎贝尔依然锋芒毕露,再三声明自己无比热爱和追求独立自由,但是她喜欢对正在发生的、已经发生的和即将发生的事情进行思考,不再无所顾忌地鲁莽行事。她拒绝了温柔多情的英国贵族沃伯顿勋爵和忠贞不渝的美国实业家戈德伍德,选择了落魄收藏家奥斯蒙德。表兄拉尔夫病重的时候,伊莎贝尔不顾丈夫的反对赶回花园山庄;而在拉尔夫死后又出乎意料地回到罗马,修补那场像“一幢黑暗的房子”的婚姻。以上伊莎贝尔迈出的每一步,都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她越来越懂得自由和独立并不意味着我行我素,而是责任。《鸽翼》中的美国女孩儿米莉温柔善良、珍惜友谊、渴望爱情,在生命最后的日子里,仍然对未来怀有无限的希望和憧憬。不幸的是,在欧洲游玩期间,米莉遭到一对青年男女的利用和欺骗,他们希望在米莉死后继承其遗产。得知真相以后,米莉仍然决定将巨额的财产遗赠给莫顿,并说“我爱你,我爱你们两个”。在此,詹姆斯并不仅是为了体现米莉自我牺牲和宽容饶恕的高贵精神,而是为在迷茫中争取自由、寻找自我身份的人们找到了最佳路径,那就是爱与宽恕!

通过分析以上这几部小说的女主人公形象,我们可以发现詹姆斯的女性意识是非常独特的,反映出一定的生态女性主义思想。第一,要想获得女性的彻底解放,不是像黛西•米勒那样横冲直撞地进行抗争,被冷硬的世俗墙壁碰得头破血流。生态女性主义认为,父权制并非要由女性代替男性的统治地位,因为男性和女性的关系不是充满敌意的,而是内在联系的、相辅相成的和相互依存的伙伴关系。男女平等以性别差异为基础,不是女性进入男性领域成为“女强人”,也不是丢弃女性的特有品质和价值,而是在承认个体独特性的前提下,女性以其自身的标准要求自己成为好女人。第二,自由是什么?“伊莎贝尔对自由有特殊的定义———独立自主、选择的权利以及自我的确立。”她要自己判断事物,自己选择命运,在飞翔的过程中却跌落下来。伊莎贝尔的错误在于不肯适应周围的社会环境,所以她的梦想注定在现实生活中成为泡影。生态女性主义持生态思维的观点,主张从关系的角度看待一切事物,强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不可分离的内在关联和生命有机性。而关系则意味着限制。第三,有爱才能有自由,没有爱,自由只是没有价值的观念。在父权话语环境下,女性常常以为幸福取决于外界因素,但事实上即使在经济上能够完全自立,也不能在精神上获得真正的独立。在《鸽翼》中的米莉则完全不同,她被人利用并受到很深的感情伤害,除了难过之外,没有丝毫的委屈和怨恨,反倒以德报怨以爱谢恨。但也正是这种爱感染了莫顿,醒悟到自己的过错。“生态女性主义认为,正义伦理渗透着男性的意识,代表了男性的利益,充满了男性的话语霸权。”因为正义常常根据外界的反应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势必会牵涉惩罚和仇恨,所以如果爱是正义伦理视域下的相互性表达,那么只能是一场交易。但生态女性主义伦理积极倡导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爱和关怀,生态伦理关照下的爱是无条件的,没有回报却仍然爱,只有这种爱才能使全人类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和解放。

生态女性主义认为,“人类必须转向生态共同体,即创建有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的人类社区,那是一种对所有生命表达爱与尊重的生存方式,并且人们都以这些情感作为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实际来说,这就意味着学会接受彼此的差异,而差异性正是维持人类生存和健康稳定生态系统所固有的也是极其必要的因素。因为在自然界,良好的健康状况是由包容生物多样性来维持的,不同物种之间持续的互助才能带来生物圈的稳定性”。詹姆斯创作过一系列以欧美文化碰撞为题材的小说作品,通过叙述美国年轻人在欧洲大陆的经历,反映美国人的简单与无知和欧洲人的精明与世故,并试图在欧美文化两个截然不同的世界中寻求一种没有隔阂与嫌隙的理想状态。早在1867年,他就曾经给好友T.S.佩里写过一封信,提到了美国民族所独有的优秀品质,如“道德意识“”自由精神“”活力”。更为重要的是,以上这段文字还表露出詹姆斯的远大抱负,希望能够实现世界各民族文化的大融合。詹姆斯长期穿梭于大西洋两岸,亲身经历过欧洲的各族文化,所以能够跳出美国本土文化的局限,在一个更加广阔的范围来审视欧美文化的关系。

詹姆斯早期的国际题材小说,如《罗德里克•哈德逊》《黛茜•米勒》《一位女士的画像》,主要侧重凸显欧美文化间在文化特质和价值观方面的不同之处。在欧美文化碰撞中,小说中美国主人公的欧洲之旅均以失败告终。罗德里克本是一位很有发展前途的年轻艺术家,在绚丽的欧洲文化中迷失自我。他的悲剧在于,在接受异国文化的时候他试图完全丢弃宝贵的本族文化传统,同时又无法抓住真正有价值的东西,潜心汲取欧洲人的思想和艺术精华,对欧洲艺术大师们的作品浅尝辄止甚至嗤之以鼻。这就注定他一步一步走向自我毁灭的道路。黛茜则完全无视欧洲文化习俗,从日内瓦的小镇韦维到意大利古城罗马,她的言行举止实在令人侧目,最后不仅受到欧洲上流社会的排挤,就连温特伯恩也“丧失了他本能的辨别能力”,自始至终都在为不知道如何正确看待她而懊恼。伊莎贝尔徘徊在欧洲文化和美国文化之间,希望求得一种最佳的融合方式,但她太过天真又太容易轻信,最终落入梅尔夫人和奥斯蒙德设计的圈套。美国清教徒的天真幼稚、冲动莽撞与欧洲人的老于世故、优雅从容形成鲜明对比。表面看来这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文化二元对立观,似乎对欧美文化进行了等级区分,有欧洲中心主义的嫌疑。然而从另一方面看,欧洲文化的反观作用使得詹姆斯意识到了本民族文化的缺陷与不足,在后期最重要的三部小说作品《金碗》《鸽翼》和《专使》中,他的民族融合愿望也因此愈发热烈起来。他不再侧重描写欧美文化对立和冲突,转而强调文化的互为依存和互为补充。《大使》中的美国青年查德受巴黎贵妇维安妮的影响,“在博大精深的欧洲文化熏染中变得举止优雅、含蓄内敛、品位脱俗”。《金碗》中的美国女孩儿麦琪和罗马王子亚美利戈重修旧好,代表欧洲文化的经验智慧和美国文化清教徒式的道德自律互相融合。《鸽翼》中的米莉像一只温柔美丽、宽容无私的“鸽子”,天真、纯洁、坦诚而直率、外表柔弱而内心坚强。她以仁慈和博爱面对背叛和欺骗,是詹姆斯所推崇的美国精神的代表人物。在以上几部小说中,詹姆斯所表现出的文化态度和文化关系的处理方式,说明欧美文化中各有优秀之处,两种文化各自蕴含着强大的力量,因此两种文化的互补和融合是完全有可能的。詹姆斯通过对美国文化和欧洲文化的多年观察,早在一个世纪以前就提出不同文化应该相互补充、相互依赖的观点。这样的文化观是非常有前瞻性的。

詹姆斯的这种欧美文化融合观与生态女性主义思想所强调的生态系统整体性有很大的一致性。第一,生态女性主义主张消除一切形式的唯我独尊。虽然詹姆斯在其小说作品中也写到欧美文化的冲突和错位,但他的真正意图在于通过描写两种文化与价值观的碰撞,积极探索欧美文化融合的道路。正如利维斯所说,“无论对新英格兰还是对欧洲,詹姆斯都既不谴责也不赞同;他在每一个里面挑出他所珍视的东西,将其与他讨厌的东西分开,从而明确勾勒出一种在想象中令人满意的积极的东西”。第二,生态女性主义既是一种女性主义理论,又是一种生态理论,同时也是一种多元的文化视角。它充分肯定不同民族不同文化所具有的个体差异性和独特的价值观。在詹姆斯看来,文化融合并不是用某种既定的普遍标准去衡量其价值,抹杀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詹姆斯对欧美文化的基本态度是兼容并包的,美国文化和欧洲文化可以互为补充。美国意象派诗人庞德说:“我们这个时代没有人能像他(詹姆斯)一样不辞辛劳地创造着交流方式,……这种交流没有等级划分,不为消除差异。这种交流认同差异,承认差异存在的权利,并乐于发现差异。”亨利•詹姆斯的独特女性意识和国际题材小说至今仍然在引发众多读者和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深刻思考。詹姆斯看到生活在维多利亚时代的女性受到来自社会、家庭和自身的重重束缚,但他没有止步于对父权制社会的批判,也没有止步于为深受其害的女子掉落几滴同情的眼泪,而是突破男性和女性的二元对立模式,帮助他们共同走向和谐美好的新世界。另外,詹姆斯一生都在致力于探索欧美文化从冲突走向融合的道路,表现出对文化的宽容态度和博襟。在他看来,如果不同文化之间不是彼此贬抑而是常常反思自身的不足,突破民族狭隘性而互相学习,世界文化大融合并非遥不可及的梦想。在这个意义上讲,詹姆斯的这种女性关怀和文化关怀与后来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生态女性主义思想的确产生了不可思议的共鸣。所以,从两性关系看,我们首先应该打破二元思维,其次是摆脱父权制社会的旧模式,然后才能获得人类自我的真正自由和解放。从文化角度看,我们也应该摒弃狭隘观念,走出囿于某个种族和国家的眼界局限,以人类整体的关系为重,不同文化之间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甚至融合是世界发展的未来趋势。

作者:王雪青 单位:德州学院外国语学院

第4篇

关键词:高密度勘探; 输气管道工程; 温纳装置; 断裂构造

1前言

我国的工程勘察是建国初期按照前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包括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地质勘察3 个专业。我国的长输管道工程勘察是自50 年代开始随着管道建设的兴起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当今随着对外技术交流的广泛深入和涉外管道工程的建设,尤其是全球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中国管道建设的又一个高潮的到来,对长输管道的工程勘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输管道工程勘察相对于建筑、水电、铁路等工程勘察有其特殊性,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一些非常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以下笔者就对高密度电法勘探在长输管道工程勘察技术的应用和问题谈一些看法。

电法勘探是综合地球物理勘探方法中的基本方法之一。电法勘探是以地下岩( 矿) 石之间的电性差异为基础,根据地面测定和研究人工或天然电场或电磁场的分布特点和变化规律来推断地下电阻率分布,从而推断地质构造和矿产资源的分布状况,即电法勘探中的反问题。

近十年来,高密度电阻率法在工程勘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尤其在岩溶、水文、构造、检测等领域,高密度电法的应用效果,已远远超过了理论上的预期。

2勘探原理

高密度电法是八十年代国际上兴起的一种电法勘探方法,其原理与常规的电阻率法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前者在探测剖面上同时布置多道电极,由人工控制向地下发送电流,使地下形成稳定的电流场,通过自动控制转换装置对所布设的剖面进行自动观测和记录。高密度电法可进行二维地电断面测量,兼具剖面法和测深法的功能,是进行地层划分、探测隐伏断层构造、岩溶空洞以及地质滑坡体等的一种有效手段。相对而言,高密度电法具有测点密度大、信息量大、工作效率高等特点,测量过程中,通过转换装置控制电极间的不同排列组合,能够实现直流电法勘探中的各种装置形式的探测,可以提供更多的地电断面信息,有利于对比分析,因此充分发挥了物探技术在勘探中的优势。

3工作方法

高密度电阻率法实际上是一种阵列勘探方法,关于阵列电探的思想早在7 0 年代末就有人开始考虑实施,英国学者所设计的电测深偏置系统实际上就是高密度电法的最初模式。在现场测量时,它只需在预先选定的测线和测点上,将全部电极设置在一定间隔的测点上,然后通过特制的电极转换装置根据需要,将这些电极组合成指定的电极装置和电极距,快速完成多种电极装置和多电极距在观测剖面的多个测点上的电阻率法( 视电阻率) 观测。再配上相应的数据处理、成图和解释软件,便可及时完成给定的地质勘查任务。

其中,高密度电法勘探温纳装置α排列。最小间隔系数n(MIN)=1,最大间隔系数为n(MAX)=16。每个断面的探测参数如下:

排列方式:α排列

电极:60

电极间距(米):5

最小间隔系数:1

最大间隔系数:16

供电电压:180V

1)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是中南大学研制的激电法反演软件IPInv。数据处理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即数据预处理和数据反演处理。

2)数据预处理

数据预处理主要包括:

(1)编辑视电阻率值,对突变点和噪声引起的畸变数据进行剔除;

(2)对由多个测量断面组成的剖面进行拼接;

(3)把各电极所对应的平面坐标添加到数据文件中;

(4)对于地形起伏较大的剖面,把高程坐标添加到数据文件中,以备反演处理时进行地形校正处理。

3)反演处理

野外采集的数据经过反演计算,转换为深度——电阻率的关系,以获得地下地电断面的特征。反演处理主要包括:根据地质调查资料建立初始的二维地电模型、选择反演参数(阻尼系数、迭代次数、收敛极限)等,然后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反演计算,查看反演结果,最后进行地形校正,获得最终的地下地电断面,用于地质解释。

4工程应用

西气东输二线管道是确保国家油气供应安全的重大骨干工程。它将中亚天然气与我国经济最发达的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相连,同时实现塔里木、准噶尔、吐哈和鄂尔多斯盆地天然气资源联网,有利于改善我国能源结构,保障天然气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推动国际能源合作互利共赢,意义重大。

西气东输二线管道西起新疆的霍尔果斯,经西安、南昌,南下广州,东至上海,途经新疆、甘肃、宁夏、陕西、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广西、广东、浙江和上海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全长4859km,加上若干条支线,管道总长度超过7000km。

项目物探组共承担了以下四条隧道的初步工程物探(反射波地震勘探和高密度电法)工作:①密岭一号隧道,长1224.72m;②密岭二号隧道,长1605.93m;③杨家村一号隧道,长219.15m;④杨家村二号隧道,长1891.50m。这四个隧道分散在两个测区,前两条隧道位于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枚江镇和巾石乡境内,后两条隧道位于江西省南康市赤土乡和大余县新城镇境内,工区交通便利,附近有105国道,323国道以及其它公路通过,如图1。

四条隧道属于丘陵-低山地貌,其中图2为密岭二号隧道测线示意图,地形起伏大,地面黄海高程变化在150m至800m之间,山比较陡;当地雨水充足,使得测区范围内植被覆盖良好,树木茂盛,茅草丛生。

根据该段高密度电阻率二维反演断面成果图,见图3,该隧道沿纵剖面电阻率异常形态复杂,大致可分为三段。桩号m2A+0m~m2A+320m段在整条剖面上电阻率值相对较低,基本在1000欧姆·米以下,局部有高阻体出现。在桩号m2A+320m~m2A+1040m范围内电阻率值表现为高阻低阻相间分布,高阻体电阻率值一般在3000至10000欧姆·米以上,推测对应区间内基岩面埋深较浅,而此段内有多处低阻异常带,电阻率值最低处仅为几十欧姆·米,推测为岩体破碎带。在桩号m2A+1040m~隧道出口,电阻率值普遍在3000欧姆·米,局部低阻异常值也在700欧姆·米以上,推测岩体较为完整,仅有局部破碎带存在。对整个剖面内多处低阻异常带分析如下:

在桩号为m2A+292m~m2A+348m段出现了阻值小于200欧姆·米的低值异常,埋深在15m以下并向下延伸;

桩号为m2A+400m~m2A+480m段内出现一组低阻圈闭异常,其电阻率值为100欧姆·米以下,推测为构造破碎带;

桩号为m2A+640m~m2A+750m段,埋深30m以下出现了规模较大的低阻体,其阻值最低处小于100欧姆·米,推测为低阻充填物;

桩号m2A+764m~m2A+828m之间出现低值异常带,电阻率值最低处不足100欧姆·米,与高阻围岩阻值差异明显,可能有破碎带存在;

桩号m2A+916m~m2A+945m范围内出现了条带状异常,产状近乎直立,电阻率值在150欧姆·米左右,可能为构造破碎带;

桩号m2A+988m~m2A+1026m及m2A

+1308m~m2A+1344m范围内较高阻围岩的阻值差异明显,但这两处电阻率均在500欧姆·米以上,推测为破碎带,但低阻充填物存在的可能性不大。

测区地形条件复杂、高差起伏大,工作条件相对较差,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物探探测精度。本次高密度电法工作成果提交后布置两钻孔进行验证,均在预测位置发现破碎带,取得了较好的勘探效果。

5存在的问题

虽然高密度探测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已很广泛,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5.1有效数据的分辨

这是个最基本的问题。不仅是本方法,其它的物探方法也是如此。在数据采集的现场,我们必需能有效地分辨:采集到的数据是不是有效的数据,用句简单的话就是:原始数据是否真实?

一般而言,有效的高密度电阻率法成果数据有如下特征:等值线较为平缓,没有突变起伏点,高阻、低阻区的变化是渐变的;视电阻率数值上没有孤值畸变异常,反应到等值线上是没有“漩涡异常”(独立的漩涡状异常是可以通过编辑原始数据来解决,密集的,如出现较多的漩涡状异常则需要重测);等值线上没有出现规律的“八字异常”及其演变而成的“半八字”或“双八字”异常。

5.2观测方式对数据成果的影响

目前,高密度电阻率法仪器发展得相当快,几乎所有的电阻率法观测装置都可以在高密度仪器中实现。总体而言,笔者倾向于将高密度电阻率法的观测方式分为两大类:剖面类观测方式和测深类观测方式。

在不少技术人员的眼里,这两种方法是等效的,其实不然。设计现场作业及处理时,应按如下原则选择观测装置:只要场地条件许可,尽量采用剖面类观测方式,尤其是首选四极剖面装置,因为这种观测方式是真正集中了电剖面和电测深法的优点,其采集点分布更均匀合理,在不少场合、不同要求的勘探项目中都可以取得好的效果。在剖面烃观测时,其资料的反演解释时应以二维剖面为主,单点测深、水平曲线分析为辅。而在场地限制只能采用测深类装置时,要尽可能改善各点的接地条件,资料反演解释时应以单点测深反演为主,二维剖面为辅,尤其是解释出直立状接触带时,一定要谨慎,以免贻笑大方。

5.3错误对待反演成果

在和不少生产单位接触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有一种倾向危害很大:有一些单位和技术人员非常迷信反演软件的力量,每一条剖面都经过反演,甚至于在资料解释时只看反演剖面不看原始剖面,最终的报告也只附反演成果,这是非常幼稚的,常常会遭至较大的失败。

5.4视电阻率的负值异常问题

在电法勘探中经常会遇到视电阻率的负值异常问题,高密度电阻率法也不例外。一般而言,视电阻率是不应该出现负值的,有负值就说明有问题。

引起负值的原因很多,大致有:首先是仪器,如果仪器的阻抗低,抗干扰能力弱,极化补偿能力差,其测试中负值出现的机会就比较大。另外,较大的自然干扰电场也会产生负值异常。

6结束语

高密度电法勘探作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具有简便、快速、经济、适用场地小、应用范围广等优点,但对高密度电法勘探理论的研究以及实际应用等有待进一步的深入和开拓,使之在生产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和提高。

参考文献

[1] 王兴泰.高密度电阻率法及其应用技术研究[J].长春地质学院学报.Vol.21,No.3,1991.

[2] 王绪本,罗建群.环境地球物理勘探[M].成都理工学院,1996.

[3] 罗延钟,张桂青主编.电子计算机在电法勘探中的应用[M].武汉地质学院出版社.

[4] 罗延钟,孟永良.关于用有限单元法计算二维构造点电源场的儿个问题[J],地球物理学报Vo1.29,No.6,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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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文龙,陈天建.浅论高密度电阻率法在工程勘测中的应用效果[J].物探化探Vo1.19,No.3,1995.

[7] 王兴泰,王劲松.二维电阻率图像重建的一种新方法[7].物探化探Vo1.19,No.l,1995.

[8] 底青云,王妙月.稳定电流场有限元法模拟研究131.地球物理学报Vol.41, No.2 , 1998.

[9] 底青云,王妙月. 二维电阻率成像的有限元解法[J].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Vol. 18, No. 3,1999.

[10 ]周熙襄等.有限单元法在直流电法勘探正问题中的应用[J] ,物化探电子计算技术,No. 3, 1980.

第5篇

[关键词]犹太人;荷兰;英国;殖民地

犹太人(Jews)是世界上一个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古老民族,最早定居于中东地区,即圣经中的“迦南”一带。在历史上,犹太人曾被称为希伯来人(Hebrews)和以色列人(Israelites)。“‘犹太人’则是一个现代通用名词。它的历史也很早,但同前两者比较起来要晚一些。同时,‘犹太人’这个词还含有一定的宗教内容。”[1](P3)历史上的犹太人离境劫掠和磨难。历史上比较著名的有尼布甲尼撒二世的“巴比伦之囚”和罗马军队对耶路撒冷的屠戮。到中世纪之时犹太人不复有自己的国家,散居到世界各地。主要分布于欧洲各国和阿拉伯世界。由于犹太人信奉犹太教,不肯与当地的主导民族同化,因而成为统治者欺凌的对象。“是基督教徒最先把‘犹太人’(Judaeus)一词同福音故事中被认为是典型的犹太坏人以色价路人犹大(Judas Iscariot)这个联系起来的。”“基督教徒把恶魔、犹大和犹太人三者联系在一起,使‘犹太人’一词在通常使用中含有贬义成分,从而在历史上引起了多次反犹浪潮,犹太人也因此而无辜的遭受无数苦难。”[1](P9)在欧洲的犹太人不得从事农业和手工业,只能从事为世人所鄙视的商业活动。但在1500年地理大发现之后,犹太人作为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民族的优势开始显露出来,并开始加入西欧日益兴盛的海外殖民活动。从1654年犹太人随荷兰殖民者开拓新阿姆斯特丹开始,到1776年北美独立战争爆发,犹太人在北美殖民地经过了一百多年的艰苦开拓与探索,终于在北美这块广阔无垠的大地上扎根生长起来。“总体而言,美洲历史可以被看作是旧世界冲突的产物,并且在部分上是这些冲突延伸到新地区的结果。所以,在美洲的犹太人的历史可以看作是旧世界瓦解和社会重新整合,危机产生发展的产物。”[2](P2)本文试图对1654到1776年美洲犹太人的拓殖历史进行叙述,以揭橥起重大的历史意义。

一、荷兰殖民地时期犹太人在北美最初的定居生活

犹太人最早随荷兰殖民者来到北美大陆不是偶然的。在海外殖民扩张时期,犹太人作为一个商业民族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上的优势,从而迅速积聚了大量的财富。连许多欧洲的王公贵族有时也不得不向犹太人借贷。在最早建立资产阶级国家的尼德兰更是如此。“17世纪的荷兰犹太人金融家在阿姆斯特丹这个金融中心拥有绝对优势,在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41人组成的委员会中,就有37人是犹太人。荷兰东印度公司25%的股东是犹太人。”[3](P180-181)但是,犹太人在政治上却并不占有与他们的经济地位相称的政治地位。1654年9月,24名来自被葡萄牙重新夺取的巴西的犹太难民称作圣查尔斯号来到了荷兰在北美的殖民地新阿姆斯特丹。迎接他们的除了广阔的大地之外,还有当时殖民地的主管司徒戈文森特(Stugvesant,1592-1672)的敌视政策。在1621年建成的这个殖民地当时规模很小。到1652年时人口也只有750人左右。而且其居民来自欧洲各地,讲着18种不同的语言。尽管如此,司徒戈文森特仍然写信给位于阿姆斯特丹的西印度公司总部,要求将这些犹太人赶走。“这些关于欺骗的种族——令人憎恨的敌人和对基督圣名的亵渎者——不应被允许继续污染并给这个新殖民地带来麻烦。”[2](P2)针对司徒戈文森特的行动,犹太人向西印度公司提出了申诉。他们提出了犹太人不应被驱逐的四大理由:“由于宗教裁判所的迫害,他们无法去西班牙或葡萄牙;他们曾以他们的财产和鲜血护卫荷兰在巴西的利益;法国人和英国人都允许犹太人居住在他们的殖民地当中;犹太人是西印度公司的主要股东。”[2](P2)犹太人的申诉取得了成功,但是司徒戈文森特在新阿姆斯特丹仍然实行一系列歧视犹太人的政策。主要表现在居住权、政治参与和军事等方面。在政治权利方面,犹太人必须向殖民地当局额外缴付一笔税款。即使是犹太人参与了殖民地的军事组织也仍要交税。军事方面,司徒戈文森特和新阿姆斯特丹参事会不准犹太人参加殖民地的军事组织。司徒戈文森特在1655年规定,犹太人必须被从殖民地的市民警卫队中清除出去。这一决定的直接后果就是当司徒戈文森特带领军事人员前去特拉华河流域(Delaware River)探险时,殖民地遭到了印第安人的袭击,因缺乏武装人员而伤亡惨重。在居住权方面,殖民地当局对犹太人的居住房屋和拥有的土地进行限制。1655年12月一位犹太商人通过竞拍的方式买取了一位即将离开殖民地返回欧洲的基督教徒的房地产。但殖民地当局宣布这场买卖无效,并迫使售房者以低于犹太人出资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一个非犹太人的竞标者。犹太移民通过他们在欧洲的代言人和殖民地当局的歧视行为进行了抗争。尽管在北美新大陆的殖民地中有着许多的歧视和限制政策,但在欧洲犹太人财团的资助之下,还是有更多的犹太人源源不断地从欧洲赶来拓殖,并最终依靠着辛勤的劳作在北美殖民地中扎根生长起来。1664年,荷兰在北美的殖民地被英国夺取,新阿姆斯特丹被改名为纽约。犹太人在北美的拓殖活动进入了第二个时期,即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

二、英属北美殖民地时期犹太人在北美的开拓与发展

“追求平等贸易活动的斗争是没有民族或宗教界限的。”[2](P23)英国殖民地对待犹太人较之荷兰人要宽容得多。已在北美扎下根的犹太移民获得了一个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从而逐步成长壮大起来,成为人数虽少但影响力巨大的一个种族。例如,在1678年10月纽约的一个名叫利维(Asser Levy)的犹太人被允许开一家屠宰场作肉商生意。在当时,经营屠宰场和屠夫技艺被看成是一种半公众性的工作,在整个殖民地只有6名有执照的屠夫。他们必须要在政府中进行宣誓。而利维则被特许可以按犹太教的规定进行宣誓,而且可以免于从事与犹太教义想违背的工作。但是,这种宽容的氛围并没有法律上的明文保障,它只不过是早期殖民的初建时期艰苦环境的产物。北美大陆荒凉的自然环境和印第安人的侵袭时的所有移民在最初必须团结一致。在1683年纽约新的总督上任之后,犹太人原先在荷兰殖民地时期经过艰苦的斗争才获得的一些权利再度受到侵害。仿佛一切又重新开始了。他们不得不继续向总督递交请愿书,以求得使其经营零售和从事手工业贸易的权利不受侵害。1685年,犹太商人布朗(Saul Browne)向纽约当局请求获得经营零售业的权利。虽然总督拒绝了这一请求,但犹太人却并未因此受到很大的不利影响,他们纷纷转入了批发和殖民地间的贸易行业,并且更加易于交往和集中。到18世纪,犹太人仍然被排斥于政府公共部门之外。在司法领域,犯罪的犹太人更易遭受重刑惩罚。在1727年的纽约参事会备忘录中,记载有一个名叫摩西(Moses Susman)的犹太人被指控偷窃了一个金银质的钱包扣而被判处了绞刑。这是殖民地的历史记录中最早的一条犹太人罪犯被绞死的记录,摩西也因此被载入了美国犹太人的史册记录中。需要指出的是,在当时作为证人指控他有罪时,竟包括了市长在内的数名殖民地当时的权贵人物。[2](P20)但是,犹太人在经济上得到了宽松的待遇,他们可以从事以前被禁止的零售贸易,而且还可以在殖民地的报纸等出版物上刊登自己商品的广告。而且,一向以所谓吝啬奸诈闻名的犹太商人在1733年随纽约的其他商人一起提出了要求公平贸易的请愿书,要求政府给与贸易双方公平的待遇。此外,富有的犹太商人在1733年还资助人们前往乔治亚建立新殖民地,以建立一个抵御佛罗里达的西班牙人和法国人的缓冲区。1733年7月,有两批犹太人定居者到达乔治亚,他们由大约40名葡萄牙移民和12个家庭组成的德意志移民团体组成。“1740年,英国国会通过允许犹太人归化北美英属殖民地成为英国臣民的法律,这些犹太移民在北美英属殖民地享受到他们祖先世世代代所没有享受过的宗教和政治自由。”[4](P28)归化法令的颁布是北美犹太人移民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直到1610年,犹太人只能通过议会的特殊法令才能过被归化。从1610年到1675年,这一条款被修改为允许那些在经济上对归化领域特别有用的人,可以在没有接受圣礼的情况下被归化。在美洲殖民地,1740年之前犹太人已通过殖民活动、立法或州长批准得到了归化。”[2](P26)在正式法律条文的保护之下,从1740年开始,犹太人日益活跃于北美殖民地的经济舞台上。犹太人开始招收学徒,组成按犹太教义行事的俱乐部。同时,在殖民地的许多重大事务中,也得以看到犹太人的影子。在法国与印第安人战争中,英国的犹太人为英国国王提供了数以万计的英镑作为担保,确保了军资供应。在法国方面,在北美负责组织保卫法国领土的是犹太人亚伯拉罕(Abraham Gradis),他为法国军队提供弹药、枪炮、粮草等物资。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受到犹太教义以及自身社会地位的限制,但在巨额利润和财富的驱动下,此时的犹太人也参与了奴隶贩卖活动。

北美爆发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压迫的斗争后,犹太人组织内部发生了分化。在东部的新英格兰地区的富有犹太商人成为保皇的托利党人,而在中西部拓殖的犹太人则成为支持革命的独立者。这是因为东部地区的富有犹太商人更多地与英国有商业联系,而在中西部拓殖的犹太人却对英国的限制有切肤之痛。1765年,9名犹太商人在抗议英国对殖民地贸易活动进行限制的抗议书上签了字,这是犹太移民反抗英国殖民压迫的开始。1776年7月4日后,在北美大陆的犹太人成为美国多民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参考文献:

[1]唐裕生.希伯来人、以色列人和犹太人.90中国犹太学总汇,上海三联书店,1992.

[2]Morris U.Schappes,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Jew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Citadel Press, NewYork,1952.

[3]季惠群.中世纪欧洲犹太人的商业活动.’90中国犹太学总汇,上海三联书店,1992.

第6篇

【关键词】康德哲学/非欧几何/狭义相对论/批判精神

【正文】

20世纪早期可谓科学史上罕有的黄金时代。其间,现代物理学的两大支柱——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相继创立,由此不仅为物理学提供了新的范式,而且为人类的整个自然观带来了重大变革。赞叹之余,我们更应细察这些科学思想的源流,从而发现通向未来的重要启迪。这就必然把我们带到19世纪后半叶这一令德国人为之骄傲的时代,尤其是在被誉为“德国科学的帝国首相”的亥姆霍兹身上,我们将会发现导向20世纪物理学革命的一系列重要思想。

一追踪“先天”空间形式的世俗血统

在人类文明史上,数学因其在我们的整个知识体系中的特殊地位而与哲学有着非同寻常的关系。对数学基本问题的思考不仅是推动数学发展的重要动力,而且也使数学的内容不断深化和发展。从柏拉图到康德的哲学唯理论流派就把数学当作自己重要的理论基石,欧氏几何学曾被康德看作是存在先天综合判断的根本依据之一。“经验论哲学家们则反对这一论证,结果都失败了;唯理论者有数学家站在他的一边,要反对他的逻辑,似乎是没有希望的。非欧几何发现之后,情况为之逆转。”[1]经验主义思潮随开始盛行。对于认识论的这次重大革命,亥姆霍兹功不可没。

从其科学生涯的早期,亥姆霍兹就致力于对数学、物理学基本概念的哲学分析和批判考察。在他看来,自然科学与逻辑学在思维方式上是根本不同的。因为在作为“哲学的一部分的逻辑学中,关于大前提及小前提的起源问题一般是没有说明的,……传统逻辑把自己限于那种方式、方法,由这种方式、方法你就能从已知的和给定的命题推出新命题,即一个人如何从三段论中推出命题。它并没有给出我们如何达到最初命题的大前提和小前提的任何信息。一般说来,这正是由一位未知的权威所给的命题。”[2]而自然科学的程序则恰恰相反,它的目的在于获得先前未知的知识,这些知识是不能由任何权威给出的。正是那些先前不知道的命题,形成了自然科学的主要部分及最重要的部分。按照这种精神,对于一个理论来说,亥姆霍兹最为关注的必然是对其前提及基本原理的批判性审查,并进而揭示出它们的“世俗血统”,这正是他科学与哲学研究的突出特色,也是一切富有创造性的杰出科学家及哲学家所共有的优秀品格。因此,从其对生理光学的研究到对一般空间知觉的起源和本性的沉思,再到对几何学及算术公理之基础的批判性考察就成了亥姆霍兹科学与哲学探索的必然发展趋势。

早在1857年给其父亲的信中,亥姆霍兹就明确谈到:“我正感到某些问题急需特别处理的必要性。就我所知,还没有任何一位现代哲学家着手处理这些问题,它们全部属于康德所探讨的先验概念的范围。例如几何学原理和力学原理的起源问题,以及我们必须逻辑地把实在归诸于物质和力这两个抽象概念的理由。其次是来自类比的无意识推理的规律,由此规律我们才从感觉进到知觉。我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只有通过哲学探讨才能被解决,也才是可能解决的,以致我感到对更深奥的哲学知识的迫切需要。”[3]但另一方面,他也深知解决这些重大问题决不能像前人那样单靠纯思辨的方法,否则就会重蹈覆辙。随之,亥姆霍兹对感官生理学、特别是生理光学及知觉的起源与本性进行了长期的深入研究,直到1866年才真正转向几何学公理及算术公理之基础的研究。

在亥姆霍兹看来,像几何学这样的科学可以存在,而且按它的方式被建构起来这一事实,已经必然地引起每个对认识论问题感兴趣的人的关注。我们的知识中没有别的学科像几何学那样似乎是现成地出现的。在这方面,它完全避开了其它的自然科学学科必须做的那种收集经验材料的繁琐任务,以致它的程序的形式是唯一地演绎的,结论来自结论,并且谁都不最终地怀疑这些几何定理对现实世界的有效性,从而使得几何学总是被当作令人叹服的例子去证明,不必借助经验我们也能获得关于实在内容的命题的知识,特别是被康德当成了存在先天综合判断的根据,这是不符合批判精神的。亥姆霍兹要进一步对这些所谓的“自明公理”进行批判考察,其目标在于“给出有关几何公理,它们与经验的关系以及用其他公理代替原有公理的逻辑可能性的最新研究成果的一种解释。”[4]

那么,欧氏几何所隐含的基本事实是什么呢?亥姆霍兹的分析表明,欧氏几何的所有证明的基础都在于确立相关的线、角、平面图形及立体图形的叠合。只有当两个图形完全重合时,它们才是相等的。对之作进一步的分析将会发现,为了使两个图形相等,必须把一个图形移向另一个图形。但是如何移动呢?答案无疑是要保证移动过程中图形保持不变,这相当于移动一个不变的刚体。显然,这里隐含的公设是不变刚体的存在,而这个概念是来自对自然物体所显现的物理的或化学的特性的抽象。如果刚体或质点系统不能形状不变地相互移动,如果几何图形的叠合不是一个独立于一切运动的事实,我们就不能谈论全等,也不会有空间测量的可能性。因而,对欧氏几何来说,首要的是全等概念,而不是两点间的最短线,这就是亥姆霍兹基于事实的分析而非解析的准则所得到的一个重要结论。正如他在谈到这一点时所说:“我的出发点是一切最初的空间测量都是基于对全等的观察。显然,光作为直线的性质是一个物理事实,它受到其它领域的特定实验的支持,对于可以获得对几何公理的精确性充分确信的盲人来说,光的这一特性是绝对不重要的。”[5]因为盲人不借助光的直线性也能理解欧氏几何学,但盲人并非通过触觉没有领悟全等。

亥姆霍兹认为,Riemann的解析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反映出我们的空间概念所必须的经验部分。而他自己的目标则在于以确立重合为起点,去假定空间测量的可能性并进而探求多维空间的一般解析表达式,这就意味着经验地得到了几何公理。在谈到与Riemann的研究思路的重大区别时,亥姆霍兹指出:“我自己达到同样的考虑部分地来自对于颜色的空间描述的研究,部分地通过对以视野中的测量为目的的视觉估计之起源的研究。Riemann从描述空间中无限接近的两点间距离的一般解析表达式开始,由此导出了关于不变的空间结构的自由运动定理,而我则从观察事实出发,这一事实即不变的空间构形在我们空间中运动的自由性是可能的,并且我由这一事实导出了较Riemann当作公理的解析表达式的必然性。以下就是我的计算所基于的假定:(a)关于空间的连续性和维数;(b)可动刚体的存在,它是通过叠合而进行空间测量的比较时所必需的;(c)这种刚体的可自由运动特性,由(b)(c)两点可保证两个空间图形的叠合与其所在的空间位置无关;(d)刚体的旋转不变性。”[6]亥姆霍兹认为,这四个假定都是普通几何所具有的,“尽管以上假定没有关于直线和平面的存在的公理及平行线公理,它也是完备的和自足的,并且从理论上看,它具有完备性和易于检验的优点。”[7]

从以上四个假设出发,亥姆霍兹达到了Riemann的研究起点,即N维空间中扩展了的毕达哥拉斯定理。如令维数为三,并假定空间是无限扩展的,就只有欧氏空间是可能的。也就是说,欧氏空间只是满足叠合条件的不同类型的空间中的一种。这些空间包括球面空间和伪球面空间,它们也是可设想的无矛盾的几何学。

那么,为什么我们接受了欧氏几何,而没有接受其它可能形式的非欧几何呢?为此,亥姆霍兹认为必须首先研究可想象的和可知觉的东西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从中发现新的准则,以便用于有关几何学的特殊考虑,从而区别出空间知觉中的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他先后研究了假想的二维生物在平面、球面及椭球面上所产生的几何学。从而得出结论:欧氏几何学之所以是我们周围实在世界的几何学,这没有什么可奇怪的,因为我们的视觉观念已经变得与这一环境相适应,因而也服从欧氏几何定律。如果生活在另一种几何结构不同的环境中,我们就会与新的环境相适应,学会看非欧几里德式的三角形,会觉得三角形的内角和不等于180度是正常的,我们也将学会用被那个世界的刚体所定义的一致性来测量距离。也就是说,欧氏几何的优先权是古老习惯的产物,它的基础在于我们的物质环境的欧几里德特性,我们由之认识几何关系的物理实体——刚体和光线在结构上是与欧氏几何定律相一致的,这种经验事实正是这类习惯的源泉。因而,康德意义上的终极范畴是不存在的,它所被赋予的确定性和固有的必然性也是虚幻的。由此,空间直观的“世俗血统”显然无疑其基础受到了根本性的动摇。一场新的认识论革命即将到来,它的目标正是对那些被赋予先天性的基本概念进行彻底地批判和清洗。马赫及赫兹的力学批判正是这一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论的创立则是这一认识论革命的重大成果。在爱因斯坦看来,如果没有亥姆霍兹的非欧几何思想,就不可能通向相对论。

二爱因斯坦:“时间是可疑的”

众所周知,爱因斯坦是完成人类时空观根本变革的伟大哲人——科学家。他的青年时期正值追寻科学原理之基础的英雄时代,而善于从思想起源对基本概念进行批判性考察恰是爱因斯坦成功的关键,这与亥姆霍兹不无重大关系。

正如爱因斯坦多次谈到的那样:还在苏黎世联邦工业大学学习时,他就利用课余时间认真研读了亥姆霍兹、玻耳兹曼、赫兹等人的论著,特别是亥姆霍兹的五卷本《理论物理学讲义》使他受益匪浅。其中的第一卷有一半讲的都是哲学和认识论,具体实验却很少提及,甚至连那个在他的赞同下首次完成的迈克尔逊实验都未提及。正是这套讲义加强了爱因斯坦的批判意识及研究认识论的自觉性。当谈及这段经历时,爱因斯坦不无感慨地说:“在那里我有几位卓越的老师(比如胡尔维兹(A.Hurwitz)、明可夫斯基(H.Minkowski)),所以照理说,我应在数学方面得到深造。可是我大部分时间却是在物理实验室里工作,迷恋于同经验直接接触。其余时间,则主要用于在家里阅读基尔霍夫(G.R.Kirchhoff)、亥姆霍兹(H.L.F.vonHelmholtz)、赫兹(H.R.Hertz)等人的著作。”[8]大学毕业后,在伯尔尼专利局做试用检验员的爱因斯坦与C·哈比希特、M·索洛文三人组成了奥林比亚科学院,其中研读和讨论包括亥姆霍兹在内的大师们的著作是科学院的主要活动之一。因而,亥姆霍兹对于几何学、数学及力学基本概念的批判对爱因斯坦的认识论及其对康德哲学的看法有着直接影响。

爱因斯坦看来,康德哲学中最重要的东西是他所说的构成科学的先验概念,而承认先验综合判断的存在则是他设下的圈套。[9]事实上,康德在那些作为任何思维的必要前提的基本概念与来自经验的概念间所作的根本性区分是不正确的,其原因在于康德只强调了那些基本概念的有效性而忘记了它们的世俗来源,从而它们就会被看作是一成不变的既定的东西,并打上“思维的必然性”、“先验地给予”等等烙印。康德正是这样去看欧氏几何的。正如爱因斯坦在“物理学与实在”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欧几里德几何的纯逻辑的(公理学的)表示,固然有较大的简单性和明确性这个优点,可是它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是放弃概念构造同感觉经验之间的联系,而几何学对于物理学的意义仅仅是建筑在这种联系之上的。致命的错误在于:认为先于一切经验的逻辑必然性是欧几里德几何的基础,而空间概念是从属于它的。这个致命错误是由这样的事实所引起的:欧几里德几何的公理构造所依据的经验基础已被遗忘了。”[10]既然“先天”空间形式已不可能,“先天的”时间形式还成立吗?这便是相对论的诞生必须突破的一道难关。在放弃了许多无效的尝试之后,爱因斯坦终于醒悟到:“时间是可疑的。”谈到这一点时,爱因斯坦特别强调了休谟和马赫的影响,在他看来:“只要时间的绝对性或同时性的绝对性这条公理不知不觉地留在潜意识里。那么任何想令人满意地澄清这个悖论的尝试,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清楚地认识这条公理以及它的任意性,实际上就意味着问题的解决。对于发现这个中心点所需要的思想,就我的情况来说,特别是由于阅读了戴维·休谟和恩斯特·马赫的哲学著作而得到决定性的进展。”[11]这里并未提到亥姆霍兹的作用。的确,亥姆霍兹由于认识到“时间”观念的复杂性而更关注于空间观念的批判性考察。但这种批判对相对论的创立同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影响并不亚于马赫那“坚不可摧的怀疑论”。[12]在谈到非欧几何与物理学时爱因斯坦也指出:“物理世界的几何究竟是怎样的?它究竟是欧几里德式的还是任何别种的?许多人都争论过这个问题有没有意义。为了说明这种争论,必须在下面两种观点中彻底坚持一种。第一种观点,同意几何‘体’实际上体现着物理固体,当然,这只要固体遵守那些关于温度、机械应力等等已知的规定就行了。这是从事实际工作的实验物理学家的观点。如果几何的‘截段’,同自然界的一定客体相对应,那么几何的一切命题也都具有说明现实物体的性质。这种观点亥姆霍兹说得最明白,可以补充一句:要是没有这种观点,实际上就不可能通向相对论”。[13]对此应怎样理解呢?如果我们深入考察亥姆霍兹的非欧几何思想,我们将发现,其中不仅仅有对先天空间形式的批判,而且包含着关于“空间”相等的一种操作定义,从而为建立新的时空观指明了方向。

在有关空间知觉的早期研究中,亥姆霍兹就指出,我们对各种空间形状、距离及空间关系的知识的获得都是通过我们的身体或简单仪器的操作及实验而达到的。他关于非欧几何的探讨是通过空间中刚体的运动而进行的,而其中的相等关系正是由刚体向它的比较对象发生的真实运动来作出操作定义的。关于空间间隔的测量,必须首先对作为测量标准的刚体的某些特性给出明确规定,此后测量的意义就由这个作为标准的刚体的重复操作而确定。也就是说,康德意义上的那种绝对普遍而必然的几何学并不存在,只有与关于等同性的操作定义相关的几何学。按着这一观点,爱因斯坦在长时间的沉思之后,对时间概念提出了类似思考:同时性也没有任何绝对意义,它只能在一个确定的操作定义之上讨论,即同时性的爱因斯坦定义。

在“论动体的电动力学”这一划时代论文中,爱因斯坦基于对电动力学所导致的不对称现象的深刻分析和长达十年之久的追光悖论的沉思,首先提出了相对性原理和光速不变原理这两个公设。在随后的运动学部分,爱因斯坦首先给出了同时性的操作定义,从而使得“同时性”概念不仅摆脱先验色彩和直觉性,而且使它与经验建立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其结论是同时性的相对性。这个突破之后,先前的极大困难就迎刃而解了,时间的相对性和空间的相对性以及新的时空变换都不过是同时性的相对性的必然结果。这便是该文的运动学部分所提供的狭义相对论的完整的基本原理。

三从亥姆霍兹到爱因斯坦:富有批判精神的优良传统

科学哲学家赖欣巴哈在谈到相对论的哲学意义时曾指出:“我们把几何学问题的哲学说明归功于亥姆霍兹。他看出物理几何依赖于刚体全等的定义,并因此推得,物理几何本质的清楚说明在逻辑上比几十年之后发展起来的彭加勒的约定论更优越。又是亥姆霍兹,借助于形象化是有关固体和光线的经验结果这一发现,澄清了非欧几何的直观说明。……亥姆霍兹不能成功地劝服他的同代人脱离康德的时空先验论并不是他的错误。只有很少的专家知道他的哲学观点。当由于爱因斯坦的理论使公众的兴趣转向这些问题时,哲学家便开始让步并脱离了康德的先验论”。[14]我们认为,其中的“哲学说明”是指亥姆霍兹的思维和方法在本质上是哲学的,即对基本概念和理论前提进行彻底的批判考察,这正是康德哲学所富有的批判精神。正如海涅谈到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在德国引起的哲学热潮时所说:“康德引起这次巨大的精神运动,与其说是通过他的著作的内容,倒不如说是通过在他著作中的那种批判精神,那种现在已经渗入于一切科学之中的批判精神。所有学科都受到了它的侵袭。……德国被康德引入了哲学的道路,因此哲学变成了一件民族的事业。一群出色的大思想家突然出现在德国的国土上,就像用魔法呼唤出来的一样。”[15]的确,在康德之后,出现了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他们沿着唯心主义道路进一步发展了康德哲学。与之不同的是,稍后的一大批德国杰出的科学家走的是另外一条以实证科学去解释和发展康德哲学的道路,其结果是康德哲学的许多结论得到了改造,但就其精神本质而论,则是对康德哲学的精神——批判精神的真正继承与发扬,这也正是德国科学的优秀传统的突出特点。这后一条道路的开拓者正是亥姆霍兹,他也因而被看作新康德主义的领导者和科学哲学的先驱者。赫兹、普朗克、爱因斯坦则是他的直接传人。他们的思维在本质上是哲学的思维,他们既是科学家,也是哲学家。在此,富有批判精神的文化传统发挥着重要的助长剂和催化剂的作用。爱因斯坦对此深有感触,他认为:“使青年人发展批判的独立思考,对于有价值的教育也是生命攸关的。”[16]

以上探讨不免使我们联想到中国教育的现状。我们的课堂、教材灌入给青少年的都是无血无肉的死的东西,知识技能化的倾向愈演愈烈,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丧失殆尽。由此,怎么能培育出世界级的科学大师呢?这或许可算作我们从本文得到的一个重要启示吧!

【参考文献】

[1]赖欣巴哈.科学哲学的兴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12.

[2]Helmholtz:VorlesungenuberTheorerischePhydsik,Bd.I,Leipzig,1897.S.5-6.

[3]L.Koenigsberger:HermannvonHelmholtz,Oxford,1906.P.160.

[4][5]Helmholtz:EpistemologicalWritings,Boston,1997,P.2;P.39.

[6][7]Helmholtz:WissenschaftlicheAbhandlungen,Leigzig,1868,S.621.S.616.

[8][9][10][11][13]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7、104、349、24、207.

[12]A·I·米勒.科学思维中的意象[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1.104.

[14]AlbertEinstein:Philosopher--Scientist,EditedbyP.A.Schilpp,NewYork,1949,P.304.

第7篇

关键词:莎士比亚;《哈姆雷特》;人文主义

一、《哈姆雷特》的创作背景

1.1 人文主义的诞生及其发展

人文主义有很深的历史渊源。其中的人本思想和理性精神来自古希腊罗马文化,其平等、博爱的思想来自基督教精神。近代欧洲人文主义思想诞生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人文主义(也叫人本主义)是文艺复兴的核心思想。人文主义精神是一种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它反对教会的来世观念和禁欲主义,肯定人的崇高地位,主张一切以“人”为本,要求把人的思想、感情、智慧从宗教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肯定现世生活,歌颂爱情和个性解放,针对封建压迫和封建等级制度,人文主义鼓吹仁慈、博爱,纯真的友谊和崇高品德,提倡个性自由。总之,人文主义反映了新的时代精神,它体现出了意气风发,朝气蓬勃和乐观进取的精神,极大地冲击了腐朽的封建思想文化,为人们的精神世界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天地。

人文主义在意大利诞生以后,就开始不断地向外传播,并且不断的得到发展。大约在15世纪、16世纪传到英国。人文主义思想在欧洲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同时,也不断地为愈来愈多的人所接受。莎士比亚就生活在这个封建制度开始瓦解,新兴资产阶级开始上升的大转折时期。当时中世纪以宗教神学为代表的蒙昧主义思想走向没落,资产阶级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世界观日益深入人心,“人文主义”在社会思潮中开始占据统治地位。正是在这个背景下莎士比亚写出了悲剧《哈姆雷特》来反映资产阶级人文主义思想同封建势力的较量和斗争,大胆地批判封建制度的残酷黑暗及对人性的禁锢,并以先进力量的暂时失败为结局,来控诉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思想的罪恶。莎士比亚的创作为人文主义思想在英国和欧洲的传播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人文主义者反封建思想而不反封建王权,反教会腐败、教会愚弄而不反宗教本身。绝大多数的人文主义思想者都是拥护王权的基督教教徒。他们对《圣经》的原文进行重新认识和解释,从里边找出人生而平等,不分种族,无论贵贱都是上帝的选民和仁慈、宽恕、博爱的思想,并将这些思想发展成最原始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伦理道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精神。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文主义是对古代文化与中世纪文化的总结性继承、发展和变革,是人本精神和基督教精神的结合。

1.2 基于人文主义思想的取材

《哈姆雷特》是莎士比亚的代表作。丹麦王子为父报仇的故事最早见于12世纪丹麦历史学家撒克莱•格拉马提库斯的《丹麦史》中。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作家贝尔佛莱斯特的《剧故事》中也有类似内容。一般认为《哈姆雷特》是根据托马斯基德的同名旧剧和其《西班牙悲剧》改编而来。哈姆雷特的故事发生在中世纪的欧洲,当时欧洲正处于封建教会势力和封建王权势力统治之下。虽然如此,但是莎士比亚并没有局限于教会和封建势力统治之下,而是通过基于人文主义观点处理原来的题材,运用巧妙的艺术构思和娴熟的艺术技巧,把人文主义思想融入到作品中去,用人文主义的观点和思想同封建思想文化和教会势力对抗。把只是单纯为父报仇的故事改编为社会悲剧,使它具有强烈的时代气息和深刻的社会意义,大大深化了故事的主题。

二、人文主义思想在《哈姆雷特》中的表现

1.1 哈姆雷特的故事情节

《哈姆雷特》讲述的是丹麦王子哈姆雷特在德国人文主义思想中心威登堡大学求学,他的父亲突然暴死,得到父王的噩耗后,他立即回国奔丧。其时,叔父克劳迪斯正要登上王位,母亲正匆匆要改嫁给新王。一连串不幸的消息使他痛苦不已,抑郁寡欢,厌世之情开始在他灵魂深处产生。正当新王与母后举行婚礼的狂欢之夜,父亲的鬼魂在城堡上空出现,向王子诉说自己的死亡真相,告诉他自己是被弟弟克劳迪斯谋杀而死的,克劳迪斯趁他午睡时,将毒草汁滴入他的耳中,毒死了他。父亲的鬼魂要王子为他报仇。哈姆雷特下决心替父复仇,为证实叔父谋杀父亲的真相,他开始装疯,在众人面前装出一副精神失常、语言癫狂的样子。阴险狡诈、诡计多端的克劳迪斯开始怀疑起哈姆雷特,先后派遣哈姆雷特的老同学去试探他,被哈姆雷特看穿识破。一天,哈姆雷特乘一个戏剧班子进宫演出之机,授意他们演出了一出凶杀戏《捕鼠机》,邀请新王和王后一起前来观看。这出戏讲的是在维也纳发生的一个蓄意杀兄案,内容是一个维也纳的公爵被他的一个近亲在花园里毒死,不久这个凶手还骗取了公爵夫人的爱。他通过这出戏来影射其叔父克劳迪斯的行为,来证实事情的真伪。果然,在观看演出中,哈姆雷特发现新王面容失色、惊慌失措、坐立不安,戏未终场,便仓皇退席。鬼魂的话得到证实,哈姆雷特断定新王确是弑父篡位的叔父!与此同时,克劳迪斯为搞清哈姆雷特“演戏”的意图,授意王后找哈姆雷特谈话,同时派波洛涅斯躲在内宫帷幕后面偷听。哈姆雷特的母亲责备他对克劳迪斯无礼。哈姆雷特反唇相讥,言辞激烈,气得母亲一阵尖叫, 呼喊救命。帷幕后面也跟着发出声响。听到帷幕后的声响,哈姆雷特误以为克劳迪斯在偷听,便拔剑将其刺死。可倒下的却是老波洛涅斯。克劳迪斯害怕哈姆雷特会伤害自己,想出一个借刀杀人之计,匆匆派人把哈姆雷特遣送到英国,暗中让他们携信给英主,让英主处掉他。在去英国的途中,哈姆雷特发现新王的信件,将计就计,改写了文句,让遣送他的人到英国替他送死,自己则借通过海盗的帮助返回丹麦。这时奥菲利娅因父亲被爱人杀死、爱人哈姆雷特被遣离国,伤心过度,精神失常,后溺水身亡。波洛涅斯之子雷欧提斯纠集一伙反叛者要为父报仇。不久,哈姆雷特和雷欧提斯在奥菲利娅的葬礼上相遇。仇人见面,分外眼红。雷欧提斯向哈姆雷特提出挑战。阴险的克劳迪斯唆使雷欧提斯与哈姆雷特比剑决斗,他在雷欧提斯的剑尖上涂了毒药,在哈姆雷特身旁放了一杯毒酒,阴谋让哈姆雷特或死于剑下,或饮鸩身亡。在决斗中,哈姆雷特取胜。比剑休息时分,雷欧提斯乘其不备,用毒剑刺伤了哈姆雷特。哈姆雷特顿时警觉, 夺下毒剑也反刺对方。雷欧提斯知道自己不能活命,当众披露了克劳迪斯的毒计。这时王后因误饮了毒酒而死。哈姆雷特怒不可遏,怀着新仇旧恨,用毒剑、毒酒一齐加于克劳迪斯,杀死克劳迪斯,惩罚了这个元凶,报了父仇,同时自己亦毒发身亡。四人同归于尽,哈姆雷特在临死前嘱咐好友霍拉旭继续他未尽的事业让人们认识社会的真实面貌,更好地正视它、改造它。

1.2 人文主义在人物形象哈姆雷特中的体现

哈姆雷特算是世界文学史上最具争议性的艺术形象。所谓“一百个人就有一百个哈姆雷特”,就概括了这个艺术典型的复杂性。把它视为文艺复兴时代人文主义思想家的观点占主流。哈姆雷特是莎士比亚极力塑造的一个人文主义者的典型形象。 在《哈姆雷特》中冲突始终围绕王子为父报仇这个中心展开。哈姆雷特出身王室,却在当时新文化中心的德国威登堡大学接受人文主义教育,他接受了许多与传统和教会截然不同的人文主义新思想和新观念。认为人是“了不起的杰作”,是“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而世界则是“一栋壮丽的帐幕”,一个“金黄色的火球点缀着的庄严屋宇”,表现出当时人文主义所特有的民主意识与人性光辉。哈姆雷特是个典型的学者型王子,他文武全才,光明磊落,而且作为艺术典型,人文主义的长处和局限在其言行中得到了生动的体现。一方面,哈姆雷特观察敏锐,长于思考和分析,具有思想家的全部素质。他由个人的不幸想到普遍的苦难,由宫廷阴谋看到时代动乱,从而把个人复仇提到重整乾坤的高度。他曾多次问自己:“除了我—倒霉的我以外,谁还能改变这‘混乱颠倒的世界’?这就是哈姆雷特改造社会的人文主义的世界观。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人文主义者,他过分相信自己,太重理想。虽然,他勇于探索,但往往脱离实际,虽然受到人民群众的热爱,却不相信他们,始终使自己处于孤立的地步。在作品中,哈姆雷特说:“那是一个荒芜不治的花园,长满恶毒的秀草”,世界“是一所很大的牢狱”。这些意象象征性地告诉我们,上帝失落了,而魔鬼却活着,世界变成冷酷的世界,变成一个颠倒的时代。这样一个时代的哈姆雷特却是一个处于理想与现实中的矛盾人物形象,是一个人文主义者。哈姆雷特不具备一个王子,未来国王的气度和胆略。哈姆雷特在复仇中一再拖延,错过许多良机,比如在克劳狄斯忏悔的时候,他完全有能力有机会把罪恶的国王杀死,而他却以为克劳狄斯是在向神忏悔,这个时候杀死他不仁慈,会受到神的责怪。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哈姆雷特的人文主义精神,却更能反映他遇事的不果断和缺乏勇气。一个王者通常是不讲游戏规则的,哈姆雷特为他所具的人文主义气质所害,导致最后悲剧的发生。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哈姆雷特》中的人文主义首先体现在哈姆雷特对人类的态度上,还体现在他对人和事物的平等观念上,更体现在主人公哈姆雷特的性格特征上。

1.3 人文主义在内容上的体现

《哈姆雷特》是一出人文主义思想家的悲剧,在这部悲剧中,莎士比亚的人文主义思想得到了充分的实现。莎士比亚在哈姆雷特身上寄托着自己的理想。哈姆雷特是人文主义思想者理想的代表人物,剧中他与克劳迪斯的冲突真实地反映了人文主义思想与英国现实社会的尖锐矛盾,反映了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末年的英国现实。

戏剧一开头, 莎士比亚就展现了一幅丑恶的社会画面:丹麦发生宫廷,老国王被害,王位被野心家和阴谋家克劳迪斯窃取。在新王的统治下,社会黑暗、政治腐败、外敌压境、民怨沸腾,窃取得来的王位岌岌可危。哈姆雷特与文艺复兴时期的许多先进人物一样崇尚科学,重视理智,不轻信,不盲从。父亲鬼魂出现之后,他仍然冷静观察,冷静思考,提醒自己“要先得一些比这更切实的证据”。他说:“能够把感情和理智调整得那么适当,命运不能把他玩弄于指掌之间”。在别人眼里,他也是当时多才多艺的人文主义者的典范。奥菲莉娅描述他是“朝臣的眼睛、学者的辩舌、军人的利剑、国家所瞩望的一朵娇花;时流的明镜、人伦的典范、举世瞩目的中心。”这样的一个“可爱的王子”,自然会得到民众的拥戴,这点,连他的敌人克劳狄斯都不得不承认。克劳狄斯一再说:“他是为胡涂的群众所喜爱的”,“一般民众对他都有很大的好感”。但是,他的人文主义理想却与丑恶的现实发生了矛盾。他从威登堡回国后所看到的一切使他非常失望,国内展现在他面前的是“压迫者的、傲慢者的冷眼,被轻蔑的爱情的惨痛、法律的迁延,官吏的横暴和费尽辛勤所换来的小人的鄙视。”生活对他来说,成了一个沉重的负担。在他认识到世间混乱的同时,他幸福而美满的家庭也遭受了巨变,他所崇拜和热爱的父亲突然死去,他所爱的母亲很快就同他新登基的叔父结了婚,叔父登基后过着“酗酒取乐”糜烂生活,而且还得到朝臣的拥护。邻帮挪威蠢蠢欲动。宫廷腐化堕落,社会动荡不安,国家处于内忧外患的严重时刻。这一系列事件使他认识到了生活中的丑恶与阴暗,一个人文主义者的生活理想,开始破灭了。但人文主义并没有在他身上消亡,而是成为鞭策他的动力。他站在一个人文主义者的高度上,渐渐的认识到他的行动不单单是为父报仇,而是与整个国家的命运息息相关。他有责任和义务改造这个混乱不堪的世界。他的这种崇高的精神,正体现了人文主义者的思想。在作品中,莎士比亚还表达了他对社会底层的劳苦大众的深切同情,尖锐地抨击了社会上层统治阶级的贪婪和残忍。反映了人文主义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和反封建腐败的思想。

三、《哈姆雷特》的人文主义思想及其意义

莎士比亚在《哈姆雷特》中将人类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展现出来但是他并没有找到变革社会的途径和方式。在作品中,哈姆雷特虽然杀死了敌人,但仅仅是除掉了一个恶人,而不是整个人文主义者整个理想和事业上的成功。他自己也认识到这一点,临死前他希望好友霍拉旭把他的故事讲述给世人,让人们认识社会的真实面貌,更好地正视它、改造它。哈姆莱特所处的时代封建势力虽然已经腐朽但仍占统治地位,并有原始积累时期出现的新的罪恶势力与之结合,在力量对比方面暂时还大大超过了人文主义所代表的新生力量。而哈姆雷特所代表的人文主义者本身又有很大的局限性。他们把社会的斗争看作“善”与“恶”的斗争,把改革社会的希望寄托在开明君主身上。在政治上是改良主义者,在行动上是孤军作战者。

哈姆雷特是个具有先进理想并勤于思索的人文主义者。他的理想和严酷的现实发生了尖锐的矛盾。精神的危机,理想的破灭,使他悲郁愤懑,痛苦异常,也促使他不断思索,加深对社会的认识。他从家庭的变故看到宫墙外的社会问题,有强烈的责任感,然而只相信个人的作用,强调思想的力量,因而矛盾重重,思考多于行动,时时感到忧郁、茫然,行动犹豫、延宕。生活在英国新兴势力还处于幼稚阶段的哈姆雷特,找不到也不可能找到正确的途径,最后他虽然奋然一击,与敌人同归于尽,但忧郁始终伴随着他,伟大的理想并未实现。莎士比亚在哈姆雷特身上寄托了人文主义的美好理想,但是哈姆雷特的性格特征和悲剧结局也反映了人文主义的思想危机和致命弱点。

哈姆雷特所处的时代和人文主义的局限性决定了他不可能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因此只能孤军奋战,最后被封建的恶势力所吞没。从某种意义上说,哈姆雷特的悲剧不仅仅是一出个人的悲剧,而是人文主义者和整个时代的悲剧。然而,作为一个悲剧人物和一个人文主义者的典型代表,哈姆雷特的意义并不在于它是否成功的消灭了罪恶,改造了现实,重整了乾坤,而在于他揭示了理想与现实的距离,先进与落后之间的矛盾,以及缩短这种距离、解决这种矛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另外,他对于人和世界的看法也加深了我们对于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理想与精神的了解。

作为一个典型的人文主义者的代表,哈姆雷特以他悲壮的死讴歌了个性的尊严,赢得了对封建的旧制度旧思想和黑暗势力精神上的胜利,鼓舞了后世人文主义思想者的斗争和不屈的斗志。他那崇高的品格、忧国忧民的使命感和热情高昂的思想力量,作为一种永恒的精神财富,也必将为爱好正义的人所珍视。

参考文献

莫洛佐夫.《莎士比亚传》.许海燕,吴俊忠译 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

《莎士比亚全集》 朱生豪译 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4年11月

金元浦.张良村等.《外国文学史》华东师范大学 2004年1月第一版

刘念慈.曾繁亭等.《外国作家作品专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6月第一版

第8篇

关键词:反倾销 民营企业 预警机制

1999年1月1日,我国政府赋予民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2004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允许私人从事对外贸易,并进一步完善鼓励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民营企业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生力军。以进出口大省广东为例,截至2005年11月底,全省累计共有超过3.8万家民营企业获得外贸经营资格,其中2005年新增的就有1.1万家。2005年广东省民营企业进出口总值高达64 5.1亿美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35.5%,占同期广东省进出口总值的15.1%,所占比重比上年同期提高了1.8个百分点。其中,进口257亿美元,增长19.7%;出口388.1亿美元,增长48.5%(田乐群,2006)。就全国的情况来看,民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所占比例从2001年的7%、2002年为10%,增至2003年的13.7%。值得注意的是,在民营企业对外贸易额持续增长的同时,它们所遭遇的反倾销调查也呈上升趋势。西方国家反倾销为什么时常选择民营企业发起攻击?主要原因在于民营企业经验不足、相关人才缺乏、(价格)信息不灵、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太重视“游戏规则”等,说到底就是还未学会按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办事。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专家在最近完成的“十一五”期间我国贸易摩擦的总体态势分析》报告中预测:“在数量上,我国遭受的贸易摩擦总量将会进一步扩大,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国际反倾销的高峰期。”2006年伊始,欧盟、美国等针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反倾销似呈加剧的势头。在这种复杂的国际经济格局下,外向型民营企业如何求生存谋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应对之策:

一、建立和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不少国家在防范反倾销风险方面有成熟的经验,如美国有“扣动扳机机制”,欧盟有“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印度有“重点商品进口监测机制”等,这些国家的企业也都充分利用这些预警机制以防范来自外国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冲击。一些国家的反倾销法判断某个商品是否存在倾销现象,主要依据价格、损害、因果关系等3个要素。以价格为例,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统计,2003年美国彩电总产量380万台,总价值19亿美元,均价500美元左右/台。2003年,我国向美出口彩电180万台(总价为3.189亿美元),均价(177.2美元)只相当于美国同类商品售价的1/3。2000年至2002年短短两年间,我国对美彩电出口增长了1,166个百分点,而我国防范反倾销风险预警机制的建设大大滞后,四大彩电生产企业对这一可能导致反倾销的信息却丝毫没有引起警觉。目前,我国政府鉴于前期的经验教训,全面启动了重点行业进出口监测系统,初步建立了“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但大多数民营企业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反倾销风险预警机制。因此,民营企业在这方面必须加紧“补课”。2005年11月21日,在杭州举行的“长三角法学论坛”上,有关人士指出,我国已连续9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这些反倾销调查以中国企业70%的败诉率而告终。由于不重视“游戏规则”等原因,“长三角”地区的民营企业更是首当其冲、深受其害。为此,与会的法学专家和民营企业家提出了建立“长三角”地区“民营企业国际反倾销中心”的构想。试图通过这个非赢利性的智囊团,构建反倾销案例库、经济信息数据库和国内外反倾销人才资源库,形成区域性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从而有效地减少国外对民营企业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民企出口大省浙江正在拟订全国第一部地方性反倾销法规――《浙江省出口反倾销管理办法》。浙江省人事厅、外经贸厅、司法厅联手,计划用两年时间对全省百名律师进行“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与诉讼的专业培训(李建勋,2005)。同时,浙江飞跃缝纫机集团公司将设在海外的17家销售分公司和办事处作为企业的探测所地区反倾销情报的“千里耳”,随时为企业发回最新的信息。“长三角”地区特别是浙江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上述做法,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二、平时注意搜集资料,“战时”快速策划反驳

反倾销应诉是对企业各项内部管理基础工作(特别是文档管理)的严峻考验。反倾销调查的涉案问题往往数以千计,长篇累牍一万多页,涉案企业需要回答的问卷往往有数百页。如果企业平素不加强内部管理,就很难在有限的时间里整理好这些文字材料。当然,对于极为专业的问题,仅靠企业内部的人员往往难以解决,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人士谨慎把关,以免在应诉答卷中给方留下把柄。例如,云南吉邦食品公司在应诉美国对其蘑菇罐头的反倾销案中,聘请专业人士谨慎把关,两次查出美国商务部在计算上的细微错误,使得该公司每年至少减少400万元的损失。

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期限,从调查公告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天时间,留给企业回答几百页问卷调查的时间只有几个星期。若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应诉,则被视为自动弃权,国将立即对这些企业采取高关税。因此, 当民营企业遭遇反倾销时,既不宜手忙脚乱仓促行事,更不宜随意拖延置之不理,而应该借助本国行业协会、相关专家和政府部门的力量,迅速拿出应对措施。

三、相关企业应团结一致“抱团”应战

国外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并非只是对某一个企业或集团的好恶。作为一项行政程序,国外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仅仅是追究当事企业的责任,而在于限制所有该种类别产品今后的“倾销”行为。从表面上看,某国的反倾销可能只直接针对我国A企业,但如果A企业的倾销被判定成立,那么我国与A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B、C、D……等也会“同罪连坐”,所有受牵连企业的产品都将不被获准进入该国市场。目前中国一些同行业民营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方面往往“隔岸观火”或各自为政,疏于相互沟通和协调配合,群体应诉不积极,往往使得国外申诉方“不战而胜”。例如2006年2月

4日欧委会就欧盟3家企业提出的关于中国和乌克兰熨衣板反倾销诉讼正式立案,中国7家制造或销售企业(其中两家为香港企业,其他5家均为广东企业)以及乌克兰1家制造企业被列为调查对象。中国轻工总商会称其正积极与欧洲有关行业协会协商了解情况,并准备召集涉案企业共同商讨对策,而广东的几家涉案企业却不打算联合应诉(崔旭明,2006)。由于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涉案企业如能群体应诉,往往可以抑制国采取过于激烈的制裁行为。而且,群体应诉还可以大大摊薄每个涉案企业的诉讼经费。因此,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方面,民营企业要学会“抱团打天下”。

四、重视行业商会的协调和引导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要扭转政府无所不能的观念,在反倾销应诉事务上不能过度依赖政府,而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更多地依靠行业商会的力量。商会不仅是协调企业与本国政府间关系的民间中介组织,而且在国际信息渠道、处理对外经贸活动法律纠纷的经验等方面有较强的优势。在很多发达国家,因为游戏规则的制订权往往掌握在行业商会手里,其在市场协调方面的作用甚至超过政府。前期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反倾销应诉中,关键的谈判对象是国的行业商会。相比之下,我国的行业商会无论是在对付国外产品倾销方面,还是在应对外国政府反倾销方面,与发达国家的行业商会的力量不可同日而语。2002年5月,温州打火机企业在刚接到欧盟反倾销立案的消息时,由于不懂国外贸易法律规则,缺乏应诉资金、精力和时间,众多温州打火机企业曾一度陷入恐慌。正是在行业商会的组织下,才很快统一意见,由温州烟具行业协会会长周大虎联合其他15家主要企业,出巨资聘请国内外著名律师应诉,经过中外专家一年多的明查暗访,以铁的事实戳穿了某些国家恶意捏造的“中国打火机销价低于成本价”的谎言,赢得了“入世”后中国对欧盟反倾销调查第一案。因此,进一步重视和发挥行业商会的作用,已成为摆在民营跨国经营企业面前的一道必攻课题。

另外,从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角度看,也应在平时发挥商会引导行业内部企业自律与相互合作的作用,改变国内一些出口企业哪里有钱赚便一哄而上,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同行竞相降价抢占市场的恶性竞争现象。同时,应通过行业商会逐步与主要国家反倾销调查机构建立常规性的联系制度,由行业商会组织有关智囊对主要出口地区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加强研究在“非市场经济”地位下如何处理与相关国家和企业的竞合关系,总结并推广应诉反倾销的规律和经验。

五、在整个行业尚难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时,宜采取单个企业分散争取的策略

是否为市场经济是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幅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或行业、企业为非市场经济,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surrogate country)或行业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采取相应的增税措施。迄今为止美国等一些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调查中坚持用第三国的生产成本来评估我国产品的正常价值,给裁决造成极大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我国在“入世”谈判过程中,从大局出发接受了比较被动的条款――世贸组织的其他成员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可以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目前,已全面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只有新加坡、新西兰、马来西亚、泰国等少数国家,有些国家则只承认我国某些行业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有些国家甚至只承认个别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以欧盟为例,如果应诉企业通过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个案待遇取得成功的话,该企业所获得的税率仅适用于该企业自己,而不适用于其他任何企业)。因此,在整个国家或整个行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暂时难以成功的情况下,可先采取每个企业分散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策略,以便逐步攻破对方的限制壁垒,为日后联合应对反倾销增添对我国同行企业有利的砝码。

六、探索融入国际市场“借力打力”

面对接踵而至的反倾销调查,民营企业不必惊慌失措和裹足不前,而应该进一步积极融入国际大市场,利用与国际市场合作伙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避开反倾销冲击。TCL集团收购德国施耐德公司以及与法国汤姆逊公司实行彩电业务合并重组的案例,便是一个成功的典型。在彩电重返欧盟一案中,欧盟给予中国彩电企业40万台配额,除了严格的尺寸限制,对经销商供货价也作了限定,要求中国企业至少不应比欧洲本土的厂家低,这仍然让中国彩电生产商苦恼不已。TCL集团为了大举挺进欧盟市场,数度探寻切入机会都无功而返。2002年9月下旬,TCL集团在进退维艰的格局下果断地用820万欧元收购了德国著名家电企业施耐德公司,承接了后者经历百年时间所打造的品牌和完善的销售网络。2003年11月,TCL集团又成功地与法国汤姆逊公司实行彩电业务合并重组,合资公司在亚洲及新兴市场以推广TCL品牌为主,在欧洲市场以推广汤姆逊品牌为主。通过上述两大并购重组,TCL集团不仅绕过了欧盟的层层技术壁垒,借此融入了施耐德公司和汤姆逊公司在欧洲的市场,同时也巧妙地绕开了欧盟的对TCL彩电的反倾销。

七、高度重视SA8000和环境保护问题

SA8000是美国经济优先领域委员会(CEP)依据世界劳工组织公约、有关国际人权组织文件(如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制定的,确保产品生产和服务符合社会道德的国际标准。SA8000涉及的范围包括:职业健康与安全、雇佣童工问题、强迫劳动问题、结社自由(组织工会)问题、工资及工作时间问题、不歧视问题等。1995年以来,我国沿海地区有8000多家企业接受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审核。部分企业因没有达标被取消供应商资格。2004年5月,欧美国家开始把SA8000标准强制性地与企业的订单联系起来,我国出口到欧美国家的服装、鞋类、玩具、家具、运动器材、日用五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都曾遭遇到是否符合SA8000标准的调查。另外,近年来欧盟绿色环保壁垒日益突出,根据2003年1月9日欧委会颁布的2003/2号关于限制用含砷防腐剂处理的木材用途的指令(该指令从2004年6月30日起生效),输往欧盟的木材及木制品除加铬砷酸铜(CCA)外,不得使用其他含砷防腐剂;且凡是使用CCA进行防腐处理的木材及

木制品,均不能用作居家结构材料和经常与皮肤接触的器材(赵宁,2006)。而目前砷恰恰是国内大部分家具厂处理木材及木制品防腐剂的重要元素,我国木制家具出口企业如不及时调整和改进生产工艺,将会因环保因素直接与上述指令发生;中突,难免遭遇欧盟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因此,民营企业在走向世界时,千万不能忽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特别是要依照国际惯例重视环境保护和劳工的人权问题。

八、树立科学发展观,制订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战略

目前我国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不高,加工贸易占到出口总额的一半,研发和营销这高端两边的为外商掌握,我们主要集中在低端的加工组装环节,呈现“微笑式”结构。我国民营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常见方式是贴牌生产,很少创立自己的品牌。如温州的打火机占据了世界市场的70%,并让日本70%的打火机厂商关了门。但注册自己品牌的温州打火机生产厂商不到10%,日本不少公司则利用其知名品牌,以温州作为低成本的加工基地,1美元的打火机贴上他们的牌子,价格就可翻了10倍甚至百倍。缺少品牌效应,不仅使得我国民营企业不得不替人打利润微薄的“苦工”,而且无品牌的廉价“大路货”常常容易成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出头鸟”。而作为中国最大的工业缝纫机出口企业,飞跃缝纫机集团公司一直致力于追踪国际最先进的标准开发新产品,由于注重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其产品出口快速扩张到100多个国家(地区),却从未遭遇到来自国外的各类贸易壁垒。

目前,技术落后和缺乏品牌是大多数民营企业的“短板”,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它们除了遭遇传统贸易壁垒之外,还将更多地遭遇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此,民营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步伐,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尽快培育出自己的品牌,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把战略的重点从价格竞争转到品牌和质量竞争的轨道上来。切忌把应对反倾销看成是解决国际贸易摩擦的应急措施,而应从长计议规划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战略,从根本上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实力,同时有效地突破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9篇

关键词:电源电动势;内阻;闭合电路欧姆定律;模型探究

测定电源电动势和内阻是电学中的重要实验,是高考考查的重点,同时也是高考中的热点实验,主要考查对该实验原理的理解,即用伏安法测电源的电动势和内阻。涉及实验步骤和误差分析的考查,即学会用U-I图象处理实验数据求出电源电动势E和内阻r,以及电表内阻对实验结果产生的影响的误差分析。同时,近些年实验考视学生对图象的理解,而本实验完全可以从多方面来综合考查知识的理解和学生的综合能力。此实验的高考命题已不局限于课本上的实验项目,更注重了考查学生对知识的迁移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但是不论如何考查,却都离不开基本知识对应的模型,下面让我们一起来探究和学习如何利用基本的模型来解决实际的问题。

一、测定电源电动势和内阻的基本模型

用伏特表和安培表测量电池电动势和内阻,并利用图象法来处理数据是本实验的基本模型。

1.实验依据:闭合电路欧姆定律

2.实验电路:如图1所示

3.E和r的求解:由U=E-Ir得

4.作图法数据处理,如图2所示

5.误差分析

用伏安法测电源电动势和内阻的方法很简单,但系统误差较大,这主要是由于伏特表和安培表内阻对测量结果的影响而造成的。用这种方法测电动势可供选择的电路有两种,如图3甲、乙所示。

当用甲图时,考虑电表内阻,从电路上分析,可得:r测

下面我们来利用基本的模型来测定电源电动势和内阻,并分析每种方法的原理及处理办法与模型的联系。

二、用一只电流表和一只电阻箱测量

[例1]在“测定电源电动势和内阻”的实验中,除待测电源(E、r),足够的连接导线外,实验室仅提供:一只量程合适的电流表A,一只电阻箱R,一个开关S。

(1)画出实验原理图;

(2)写出用测量值表示的电源电动势E和内阻r的表达式,并注明式中各物理量的含义。

解析:由模型原理E=U+Ir可知,在这第一类问题中,缺少的是用电压表测电压的一项,于是问题的关键就是解决U。而由欧姆定律得:U=IR,所以U的问题也就容易解决了。

(1)设计实验原理图如图4所示

四、用两只电压表测量

拓展:此类问题结合了电表的改装,这时,我们的思路就更开阔了,因为若是有两只电流表,那就可以结合一只定值电阻改装成电压表,进而解决模型原理E=U+Ir中的电压表测定的U的问题。同理,若是题目中只给两只电压表,那就可以结合一只定值电阻改装成电流表,进而解决模型E=U+Ir中的电流表测定I的问题,但是不管如何的思路,都离不开基本的模型原理E=U+Ir。

第10篇

——李东生

在中国加入WTO两年后,全球化如同一列奔驰的火车呼啸而至,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2004年,跨国巨头纷纷涌入中国。全球最大的化妆品公司欧莱雅兼并了中国彩妆及护肤品牌“羽西”并收购了中国大众护肤品牌“小护士”;华尔街著名投行高盛掷下4000万美元,注资中国本土医药连锁品牌“海王星辰”。德意志银行继2003年承销中国人寿35亿美元上市后,又在中国找到了新的合作者——建设银行,并成功发售10亿欧元中国政府债券。同样来自德国的出版传媒巨头贝塔斯曼则以1.8亿元收购了21世纪图书40%的股权……

与此同时,中国企业也在海外坎坷前行。

上汽集团以5亿美元收购了韩国双龙汽车48.92%的股权,TCL则先后收购了汤姆逊彩电业务、阿尔卡特手机业务,而联想用12.5亿美元收购了IBM个人电脑事业部。一时间,赞誉纷至沓来。美国《华尔街日报》惊呼:“从石油到铁矿,从芯片到彩电,中国企业收购世界”。

然而,全球化之路并非一帆风顺。这一年,华为遭遇竞争对手思科专利诉讼,中航油期货对赌失败,背负5.5亿美元沉重债务……如何避开充满风险的业务雷区,如何适应全球市场的游戏规则,如何应对竞争对手的阻挠阻击?这些实际问题,正是中国企业全球化扩张的当务之急。

TCL:寻路全球化

几乎每一个中国企业家,都会像TCL董事长兼总裁李东生这样执着于把企业“做大做强”。在他看来,“大不一定强,但不大一定不强。”那么如何通过“做大”的方式“做强”?李东生的答案是,资本收购。

李东生是一个具有强烈产业报国心的企业家,这一点在2003年TCL“龙虎计划”中表露无遗——向多媒体显示终端和移动信息终端两大业务发力,使之进入全球前五名,成为腾飞寰宇的“龙”;同时让家电、信息和电工照明业务形成国内领先优势,成为雄踞神州的“虎”。

因此,当2003年法国汤姆逊公司主动登门,要求出售自己旗下的彩电业务的时候,李东生心动了。

汤姆逊公司当时位居全球四大消费电子生产商之列,占有18%的北美市场和8%的欧洲市场。然而,由于不能与时俱进地变革,汤姆逊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败下阵来,彩电业务急速收缩,连续亏损多年,2003年更是爆出17.32亿人民币的巨亏。

相比之下,以彩电和手机业务作为支柱的TCL集团则是一派繁荣。2003年,TCL集团彩电全年销量1140万台,同比增长44%,出口彩电371万台,同比增长近两倍,以16.7%的市场占有率进入越南市场三甲。同年,TCL手机全年销量968万台,同比增长62%,位居国产品牌第二位。

然而,由于缺乏经验、技术和渠道,TCL的彩电业务一直无法打入主流欧美市场。因此,当汤姆逊出售彩电业务的时候,李东生本能地认为,这个机遇将帮助“中国企业首次在电子主流产业争取到全球第一的市场地位,使TCL有机会在彩电产业提前实现‘龙计划’”。

李东生不顾波士顿咨询集团“风险大于收益”的提醒,决定接受汤姆逊的合资邀请。

经过短短半年的评估、谈判,2004年1月,TCL与汤姆逊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共同组建合资公司TCL-汤姆逊电子有限公司,TCL折合出资2.2亿欧元,持股67%,汤姆逊则折合出资3亿欧元,持股份33%。合资公司在全球拥有10个工厂,5个研发中心,29000名雇员,并以1800万台的年产能成为全球彩电行业老大。

TCL希望通过这次合并能够“提高研发能力、生产水平和品牌形象,建立研、产、销一体的全球最大彩电企业,形成速度、效率和成本优势,提高全球产业中的地位和整体竞争力。”

基于同样的理由,TCL以同样的方式将阿尔卡特公司的手机业务收入麾下。TCL方面出资5500万欧元,持股55%,阿尔卡特投入价值4500万欧元的现金和手机业务,占股45%。

这两项跨国收购不仅令TCL在国际舞台扬名,也让李东生当仁不让地成为“CCTV2004年度经济人物”。他以胜利者的姿态频频在媒体上谈论跨国并购的心得,“全球化这条路一定要走,今天不走,明天也要走……步伐太慢就没有机会了,但步伐也不能太快,太快会摔跤。”

人们只关注李东生的意气风发,却少有人注意到2002年TCL投资820万欧元收购的德国彩电公司施耐德停产的消息。直到与汤姆逊和阿尔卡特的合作将TCL拖入连年亏损的泥潭,人们才见识到其中的凶险。

联想:震惊世界的收购

面对不断涌现的诱人的海外收购机遇,联想集团做出了与TCL同样的决策。

2004年12月8日,流传已久的风闻终于得到证实——联想集团正式宣布以17.5亿美元收购IBM个人电脑事业部。收购完成后,联想一举跃升为全球第三大电脑制造商。

从1997年开始,联想连续7年位居中国电脑市场第一位,到2003年市场占有率增长至27%。以中国大陆为大本营,联想把自身的优势辐射到整个亚太地区。2003年,联想以30亿美元的年销售额和2.6%市场的占有率,成为亚洲最大的个人电脑制造商。

急速成长的联想梦想着更大的市场,于是,顺其自然地走上了全球化扩张的道路。

2003年,联想启用英文名称“Lenovo”作为全球品牌,并争取成为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试图以这样的营销方式塑造国际化的品牌形象,开垦陌生的全球市场。所以,对于迫切渴望国际化的联想来说,IBM出售个人电脑事业部的消息,可谓求之不得,正逢其时。

个人电脑业务曾经是IBM的骄傲,但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生产制造、维修服务成本日益高涨,逐渐成为IBM尾大不掉的包袱。尽管位居全球第三位,IBM却希望以合适的价钱剥离这块资产。

最终,联想集团以6.5亿美元现金、价值6亿美元的18.9%的股权和5亿元债务,将IBM个人电脑事业部收入囊中,获得了IBM全球电脑业务和部门、日本和美国的研发中心、个人电脑专利技术、及Thinkpad和Think Center两大品牌,并享有IBM商标五年的品牌使用权。

收购完成之后,伴随着股权的变化,业务拓展的需要,联想集团总部迁往纽约,并对管理层进行相应的人事调整:杨元庆辞任CEO,替代柳传志的董事局主席职务,柳传志任非执行董事,IBM资深副总裁史蒂芬·沃德接替杨元庆的CEO职务,以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联想集团的管理者们无不认为,联想与IBM在业务布局、成本控制、品牌形象、运营效率、工业设计、营销服务等方面存在极强的互补性,收购带来的协同效应,有助联想集团品牌形象、市场规模、核心技术三个层面的提升。然而,双方在管理和文化上的差异也是切实的障碍。

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正如马云在2004年底的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所言:“全球化不是买设备,不是买技术,也不是到国外建立销售渠道,而是领导全体员工要有全球化的心”。

华为:思科反击战

随着中国企业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肯定会遭遇竞争对手的阻击,华为便是其中的代表。

2003年1月24日,思科公司在美国指控华为及其美国分公司盗用部分思科的IOS源代码,并应用在其路由器、交换机操作系统中,对思科专利造成至少5项侵权。思科请求法院下令禁止华为出售这些侵权产品,并要求华为给予经济赔偿。

事发当日,正是中国春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任正非戏称,“这是思科送来的一个春节礼物”。

自从1999年华为进入思科擅长的路由器、交换机等数据通信产品生产领域,双方的交锋便已注定。

思科在全球市场的占有率长期在70%上下,也是中国数据通讯产品的最大供应商。然而,随着华为的崛起,思科在中国市场的份额迅速萎缩。

2002年,华为成立美国公司Future Wei,以此为桥头堡,正式进军美国市场。性能相当的产品,华为以比思科低20%至50%的价格销售,并在美国推出带有强烈暗示意味的广告“它们唯一不同的就是价格”,迅速敲开了美国市场的大门。2002年,华为的美国业务增长了70%。

思科寄希望于一场官司遏制华为的扩张势头,迫使华为知难而返,退出美国市场。由于思科为此做了精心准备,所以在美国获得了强大舆论支持。反观华为,由于“埋头苦干、不问世事”的公司作风,加上仓促应战,经验不足,完全没有任何发言的渠道,一开始就处于舆论下风。

华为在欧美市场的项目遭遇重挫,不得不抛弃过去的封闭做法,更换了新的公关公司和法律顾问,并将他们请到中国参观研发基地,详细解释技术细节。这种积极开放的姿态赢得了公关公司和法律顾问的好感,通过公关公司的帮助,华为通过美国主流媒体发言,声称“思科害怕与华为竞争,思科的行为除了遏制竞争之外别无他图”,扭转了一边倒的舆论颓势。

与此同时,华为另辟奇径,与思科的竞争对手3Com公司组建合资公司,共同经营数据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3Com公司CEO还出庭作证,表示华为的技术是值得信赖的。

战局开始向着对华为有利的一面悄然扭转,2003年6月,美国法庭驳回了思科关于禁售华为产品的请求,并判决华为停止使用有争议的路由器软件源代码、操作界面及在线帮助文件等。

最终思科知难而退,终止了对华为的诉讼。2004年7月,双方达成最终和解协议。

华为合纵连横、主动沟通、积极开放的一系列做法,不但帮助它破解了思科精心谋划的的专利狙击,打开了美国市场,也为更多有志全球化的中国企业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中航油:期货对赌失败

对于2004年的中航油来说,兴衰成败全系一人,可谓“成也陈久霖,败也陈久霖”。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36岁的陈久霖临危受命,被委派到新加坡接管中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的中航油(新加坡),俨然一个“被抛弃的儿子”,一直处于休眠状态,被接管时净资产只有17.6万美元。然而,正是远离中国市场、不受母公司监管的先天条件,使得陈久霖可以放开手脚,充分调动市场资源,迅速盘活了这家停滞已久的公司。

在陈久霖的经营下,中航油通过批量采购、集中运输等方法垄断了中国进口航空油品市场的采购权、运输权,并最终转型为一家集实业、工程与贸易为一体的多元化投资公司。

2001年,中航油在新加坡主板上市。到2004年9月,公司净资产超过1.5亿美元,是陈久霖接手时的852倍,市值超过11亿美元,是原始投资的5022倍,并连续两次被评为“新加坡最具透明度上市公司”,公司发展的历程还被编为案例收入新加坡国立大学MBA课程。

然而,缺乏监管的内部治理结构,将正值巅峰的中航油(新加坡)推向了歧路。

2003年,中航油(新加坡)开始参与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在小有获利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判断,在国际油价上升的趋势中出售大量看涨期权,最终由于资金链断裂提前斩仓,造成5.54亿美元亏损。

第11篇

第二交响曲通常被称为勃拉姆斯的《田园》。静谧、安宁的气氛贯穿了全曲,与被称为勃拉姆斯的《命运》的第一交响曲相比,虽然《第二》在个别地方仍能听到《第一》那悲剧性的遥远的回声,但是它总的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幅宁静致远、清新明朗的田园画卷。勃拉姆斯仅仅用了4个月就在依山傍水的奥地利华瑟湖边写下了《第二》,充满了惊人的灵感,这在勃拉姆斯的创作过程中是不多见的。当时(1877年),勃拉姆斯来到安适、宁静的小镇贝尔察赫度假,身心得到极大的放松,再加上统一后的德国局势安定,因此心情格外舒畅,难怪他“下笔如有神”了。

第二交响曲为d大调,共分四个乐章。它的第一乐章是一个奏鸣曲式的快板(allegro non troppo)乐章。整个乐章充满了温暖的阳光,和煦的春风,有人形象地喻其为美妙的“落日余辉”,由此可以想象音乐中灿烂又不失温和、明朗又不失抒情的情绪。

音乐从倍大提琴悠远的低吟开始,轻柔、舒缓,似乎就此为整个乐章奠定了感情的基调。开头的那三个音“d-#c-d”组成了全曲的基本动机,后面重要的主题和音乐发展都是从这个基本素材演化而来。紧接着,主部的第一主题随着圆号和大管奏出了一个基于d大调主和弦的优雅柔和的乐句开始了,音响醇厚平和,充满了古典的情趣,随后木管加以应答。这个主部主题正是夕阳落霞的完美写照,绚烂的光芒若隐若现——弦乐声部若有若无的音调恰似轻舞在漫天的幻想之中,让人不禁神往。一连串属功能的分解和弦(包括7级和弦、重属导七)把音乐引向与神秘交织的恍惚思绪中,仿佛想到了从前,那是不是第一交响曲的遥远回声呢?

很快,小提琴演奏了由三音动机演化而来的旋律把思绪重新拉回到了田园,在管乐的衬托下较先前更为明亮,好象一抹金色迅速划过天际,带来了耀眼的美丽。长笛迅速呼应,通过摸进把音乐带入了更内省和简朴的副部主题。这中间的过渡略有激昂,一系列七和弦的连接使调性在一连串的不稳定后到达了属调(a大调),副部主题不知不觉地开始了。

副部主题是一支追忆似水年华的歌,管乐静止了,只有弦乐在那里以二重唱的形式浅吟低唱着。六级和弦的音响给乐句带来了忧郁的气息,是那么地为人熟知,而大提琴的音色又隐伏了阵阵力度。这是一种愿望的力度,充满了不可抗拒的力量,但却是那么柔软,那么发自肺腑。

结束部开始处的节奏短促而有力,符点连接使音乐产生了很大的动力,随后弦乐的节奏越来越密集,而管乐几个八度的叠置与之形成对比,为音乐凭添几分英勇的气概,就在这样的威武中,展开部到来。

展开部中随处可见的便是乐章开头的三音动机,他们变幻成各种各样的面目,把音乐撕裂又缝合。摸进变化的手法被运用在各个声部,整个情绪从呈示部中的恬静向激动、震荡冲去。单簧管和双簧管、大号和圆号分别交错演奏三音动机,变化半音和不协和音交织出各种音响色彩,频繁的转调、离调变幻出明暗而呈示部中耀眼的过渡段音调时不时地飘落在重重的矛盾中,好象拨云见日,但却来得美妙,去得也迅疾。

最后,在再现之前,木管又幽幽地吹起了主部主题的音调,在隔了长长的一段展开部后,重新听来,竟不觉有一种恍若隔世的恍惚,好象是重拾昔日的甜美,但更象是梦魇过后的清晨。阳光再次普照下来,清新的感觉重新升起来,田园又回到了眼前,只是这一次,仿佛来得更为安宁,更为坦然。它引导了再现部的到来。

再现部中,呈示部的主要音调一一重现,调性也回到了主调上。勃拉姆斯把最后的美定格在了永恒的自然,充满了难以忘怀的古雅。而最值得一提的是尾声中圆号那段气息深长绵延不觉的旋律。它使整个乐章的情怀提高到了新的世界,好象置身事外,又好象永远摆脱不了。 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

虽然以上对勃拉姆斯的第二交响曲的分析十分简略,但我们从中仍能看到勃拉姆斯在创作上的一些重要特点。

1、 具有古典主义式的均衡

勃拉姆斯的主要创作年代是在50年代到90年代,在这个时期,欧洲浪漫主义已经发展到了高峰,李斯特、瓦格纳在那个年代如日中天,他们所谓的音乐哲学观已经渗透到了欧洲的每一个角落。每个人都试想把浪漫主义作为一把刀,切割在古典的面上,“他们把碎片重新熔化,按他们的趣味进行设计”,表现在交响曲的结构上也是如此。他们热心于交响乐队的编制、音色、和形式的改革和发展,致力于用浪漫主义的张扬来构筑交响曲这座大厦。当时已很少有人还遵循着贝多芬时代的曲式原则,重建交响曲年代的古典思维方式。而惟有勃拉姆斯在做着这一切。

从第二交响曲中的第一乐章中,我们看到勃拉姆斯在奏鸣曲式的结构上,完全按照贝多芬时代的规则,不论调性还是连接部,都是重建了古典主义的典范。乐队编制也基本保持了舒伯特时代的形式,而绝没有象当时的其他一些交响曲作曲家那样无限制地扩大。

2、 动机延伸

勃拉姆斯是动机发展大师,他有把一个很小动机发展开来并贯穿全曲的能力。这一点我们在第二交响曲中看到了很好的例子。乐曲一开始主部主题的三音动机贯穿了第一乐章,在发展部、尾声中更是有集中的体现。他们发展变化地表现在各个声部和乐器的音色上,表现了勃拉姆斯在动机发展创作中的深思熟虑。

3、 旋律悠长

勃拉姆斯的旋律很有特点,它们通常很悠长,但又不同于俄罗斯人式的,而是具有自己独特旋律风格的。在第二交响曲的第一乐章中,主部主题、副部主题都是比较典型的。主部主题有两大句,前一句是8小节,后一句是摸进,但结构大大扩充到14小节。和俄罗斯人(如拉赫玛尼诺夫)不可分句的长旋律不同的是,虽然勃拉姆斯的旋律也往往是不对称的,但是如果要再划分短句也是可以的。如把主部主题仔细划分可写作(4+4)+(4+10),由此也可以看出勃拉姆斯在旋律的创作上并不是无节制的,而仍然保持了谨慎、含蓄的抒情。再看副部主题也可分为两句(4+6),这个主题是带有民歌气质的,气息连贯,但并不拖沓冗长,而是在柔和中隐藏了一份隐隐的渴望。

4、 配器朴实

在第二交响曲中,我们常常看到某些段落的配器极其简洁,虽然同样是抒情,勃拉姆斯 则完全屏弃当时流行的伯辽兹式的描绘性管弦乐法,而是遵从着古典的配器原则,使音乐显得更为内省和节制。 勃拉姆斯追寻着前朝大师的足迹,寻觅着与自己心灵更为契合的表现手段,沿着古典巨匠的足印走过来。他缓缓走来,成为德国古典作曲家中的“最后一人”。

第12篇

关键词 欧盟东扩 移民新趋向 统一移民政策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06)04005459

迁移和移民,在欧洲从来就不是一个新现象。近年来,随着欧盟东扩进程的加快,由此引发的大规模移民现象给欧盟国家带来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大量移民的涌入导致欧盟成员国极大的忧虑和恐惧,他们纷纷出台各自的移民政策力图拒移民于国门之外。此外,随着东扩谈判进程的进展,他们对东扩后大量东欧移民进入西欧以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的忧虑日益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不久前,欧盟委员会了建立统一移民政策的绿皮书。如何解决移民问题以及推动欧洲统一移民政策的建立,已经成为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新趋向。

一、欧盟现有移民政策难以应对日趋复杂的移民现状

1.欧盟国家对日趋严重的移民现象怀有矛盾心态

西欧一直在寻求外部劳动力的补充,在20世纪80年代前半期,欧洲年均净移民数大约相当于自然增长数的5%,后半期为39%;到90年代前半期,净移民已经比自然增长超出了10.4倍,后半期人口年均自然减少90万人,净移民高达102万人。由于90年代中期以来,欧洲人口已经进入负自然增长阶段,因此移民对减缓人口总量的下降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大量移民进入也给欧盟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首先,移民者处于多重的社会弱势之中。收入贫穷,不能享受同等水平的工资待遇或者他们个人或家庭的收入低于贫困线;排斥于政治决策过程之外,没有代表他们利益的声音而无法享有权利;社会隔离,保有自身的传统、仪式、和语言等而放弃主动与当地社会、文化和民众社会进行交流,因而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圈子,形成不同于当地主流社会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等等问题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次,冷战后在欧洲出现非法移民急剧增加的现象,引起了西欧一些研究安全和移民问题的学者的高度重视。他们认为,这种来自中东欧新成员国或申请国的非法移民人群,使得安全威胁出现“个体化”的现象,并且让欧盟国家处于一种复杂的两难中:对西欧国家来说,对来自苏联的坦克和导弹的恐惧已经被东扩进程中可能失控的大规模移民潮和跨国界犯罪活动的深深忧虑所取代。[1]

2.巴黎骚乱增强了欧盟成员国调整移民政策的决心

2005年10月的巴黎骚乱声势浩大,迅速蔓延到法国全境,比利时、德国和意大利等其他欧盟国家也随之处于骚乱的漩涡之中。巴黎的这场骚乱不仅是对欧盟寻求共同移民政策的挑战,而且它对欧盟国家今后的政治走向,乃至欧洲一体化建设的进程将会产生不可忽视的深刻影响。

虽然很多外来移民及其后代已经成为法国公民,但由于法国社会中存在着严重的种族歧视和贫富差距,他们并没有得到平等的机会,而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处于一种被“边缘化”的境地。家庭持续的贫困化状况使这些移民后裔在升学机会、就业、融入社会和改善经济拮据状况等问题上存在巨大困难。他们缺少接受良好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失业率远远高于法国平均水平,对国家和法律充满怀疑和不信任,生活在条件恶劣的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对社会现状强烈不满,从而产生了一种扭曲的社会心理――仇视社会,敌视政府措施。这种不满情绪日积月累,骚乱活动一触即发。尽管一些欧洲国家采取了“融合”政策,但多数移民无法融入当地社会,仍保留着来源国的文化宗教传统,被“边缘化”且受到歧视。许多非法移民找不到工作,生活艰难,走上犯罪道路,给当地社会治安带来负面影响,加重了一些欧洲民众对移民的不满。欧洲极右党团为争取选民,则趁机煽动民族主义情绪,排斥、仇视、攻击移民的事件时有发生。既需要移民,又恐惧移民,如何妥善解决移民问题成了欧盟的棘手难题。

3.欧盟成员国现有的移民政策需要进行大幅调整

鉴于区内普遍出现劳工短缺和出生率下降的情况,欧盟委员会向其成员国指出,有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执行了三十年的零移民政策已经不合时宜。有关的讨论文件说,欧盟区内的出生率下降和劳工短缺,造成对外来劳动人口的需求,导致非法移民、偷运人口等等问题增加。欧盟认为,欧盟各政府应该为有意到欧洲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合法的移民途径。欧盟委员会提议成员国家改变移民政策,让更多欧盟区以外的工人可以到欧盟区工作。对很多欧盟国家来说,移民政策是政治上最敏感的议题之一,因此欧盟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文件别强调推动成员国讨论有关问题,不是单纯订立政策。

二、欧盟移民治理:建立统一移民政策的尝试

作为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政治与理念产物,“欧盟的治理”问题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欧洲一体化研究中的一个热门话题。随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署,欧盟的制度化和超国家主义建设得到了很大的加强,人们开始探讨欧洲一体化是否会带来欧盟层次上治理的变化以及欧盟新治理的特征等问题。如今,移民问题已然成为一个无法单独响应的跨国性问题,为整合欧盟移民规范,成员国期望建立共同移民政策,由欧盟规划超国家体制来管理非欧盟国家人民进入欧盟的相关事宜。

治理的本质特征就是有意识的确定并努力实现一个政治目标,并确保行为者的行为是在朝这个方向努力。[2]欧盟成员国在欧盟层次上的共同合作并不积极,因为移民和庇护的管理对于每一个成员国都是特别敏感的政治问题,直接影响着国家的与安全,大部分成员国仍坚持保有给予第三国人民居留的权力,实现欧盟的统一治理绝非易事。

欧盟国家关于移民问题的政策框架,主要由《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申根协定》以及《阿姆斯特丹条约》等三个重要文件的相关条款构成。

(1)在1993年11月1日正式启动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欧盟成员国第一次在一个一揽子条约中出于共同利益对避难、签证和迁移政策给予了解释。

(2)自1995年3月26日起正式生效的《申根协定》规定:将逐步完成对签字国内部边境的控制。在申根区域内已经没有各国的内部边界控制,成员国公民的流动无需签证。关于政治避难问题,明确了在申根区域内只能提出一个政治避难申请的规定。

(3)1999年5月1日生效《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将在条约生效5年内对以下问题进行关注:

1)关于边境控制问题。在欧盟内部边境内,不再进行控制检查;

2)关于签证政策。对颁发签证、签证的格式以及第三国国民享有最多三个月的居留和旅游自由的操作过程和前提条件采取统一的措施;

3)政治避难问题。确定了统一的评判标准和操作过程,以此来决定哪些成员国负责审查由第三国国民在成员国提交的避难申请;

4)移民政策问题。制定统一的进入欧盟和在欧盟居留的前提条件与控制措施,以及对某些第三国的国民已经在成员国合法居留而又不想到其他成员国居留的情况确定统一的权限和立场。《阿姆斯特丹条约》首次提出移民政策合作的构想。

三、欧盟第五次东扩后建立统一移民政策的前景

困扰欧洲的移民问题并非始于今日,但移民问题在欧洲却从未像今天这样令人关注。尤其是近两年来欧洲各国的极右势力在移民问题上大做文章,打着“反移民”的旗号争取选民,在政治上频频得手,使不少传统左右翼执政党受到威胁。极右势力普遍抬头的形势,迫使欧洲各国政府尽快对移民问题拿出行之有效的办法。欧盟成员国家近年来也就移民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协调,并采取了一系列打击非法移民的措施。

1.成员国层面:修改新移民法和收紧移民政策

欧盟自1999年决定就移民政策出台一项共同政策后,因各国对难民身份和待遇等问题上的意见不同,始终难以达成共识。随着2001年“9・11”恐怖主义袭击后国际反恐斗争的深入,特别是欧洲选民因缺乏安全感而把选票投给反移民的极右党,造成2002年法国、丹麦、荷兰等国在大选中取胜,使欧盟各成员国对非法移民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和政治灾难更为关注,最近纷纷出台了新移民法和修改移民政策。

英国现有近100万非法移民,2001年有71700人申请避难,只有17%获准,另有9200人被遣返,其他大多数人则不见了踪影,转入非法逗留。德国总统在2002年6月20日刚签署了新的移民法。该法不仅加强了对蛇头的打击力度,强调根据劳动市场的需求调整移民政策,还要求移民必须学习德语及德国的历史、文化和法律。意大利议会2002年6月4日通过了移民法草案,大大提高了移民入境和居留的条件。这项移民法草案限制了家庭团聚的批准数量,要求申请居留权的移民留指纹备案,而只有签了工作合同的申请者才能获得居留。[3]

丹麦从2002年7月1日起将接任欧盟轮值主席国,丹麦最近通过的新移民法也在这一天生效。按其规定,申请家庭团聚签证必须有每年35万欧元的生活费担保。获得居住证必须通过丹麦语言、文化、历史知识的考试。西班牙、奥地利、荷兰等也都出台了相类似的法规。德国新移民法已于2005年1月1日生效,规范移民潮、加强融入、增加避难申请人和难民的司法权益是新移民法的主要内容。德国最大的在野党――由基民盟和基社盟组成的联盟党议会党团副主席博斯巴赫对新移民法表示满意。他认为,多年的争议已成为过去,不论是在野党和执政党,如果都单独制定,则移民法必定是另外一个样子。他表示,虽然新移民法是妥协的结果,但已显示出强大生命力。[4]

2.欧盟层面:加强边境控制和打击非法移民

(1)欧盟于2002年上半年在边境控制方面加强了合作与协调。欧盟在协调移民政策方面的一项措施是在边境控制和入境管理方面进一步协调,就建立欧盟边境警察部队的计划与申请国一起进行探讨。2002年5月30日,欧盟15个成员国和13个候选国的外长在罗马举行会议,商讨联合设立欧盟边境警察部队事宜,以加强欧盟入境管理、打击非法移民偷渡以及防止恐怖组织成员向欧盟境内渗透。会议讨论了意、法、德等5个国家提交的设立欧盟边境警察部队的可行性报告。[5]2002年的6月中旬举行的欧盟司法部长会议将正式启动欧盟边境警察这项工作。目前,意大利、比利时、法国、德国和西班牙等国已经开始对部署欧盟边境警察部队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

(2)欧盟在2002年6月就打击非法移民问题又一次采取统一措施。2002年6月22-24日为期两天的欧盟首脑会议在西班牙南部城市塞维利亚召开。移民问题是此次会议的首要议题,并最终就严厉打击非法移民的措施达成一致。在打击非法移民方面采取三管齐下的措施,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严格法规,如建立签证资料认证统一标准,制定有关难民身份和避难申请统一标准时间表;二是加强共同边界管理,如建立边防联合行动和移民联络官员网络,加强信息交流;三是堵住非法移民的“源头”和“中转站”,通过经济援助等手段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合作,最终解决非法移民问题。[6]峰会通过的最后文件表明了欧洲各国领导人解决移民问题的决心。

(3)2003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表了一项有关移民、一体化和就业的通报,承认劳动力分配的不平衡和欧盟老龄社会给就业带来的巨大压力,强调欧盟需要从更加长远的目的去审查其移民政策。2004年11月初,欧盟理事会也对让公民就经济移民政策进行公开讨论表示认可。欧盟理事会当时出台了著名的“海牙计划”。该计划是欧盟在内政、司法和安全领域制定的一项多年规划,要求欧盟委员会在2005年底之前向欧盟理事会提交一个有关统一经济移民政策的建议。

(4)欧盟委员会2005年9月1日提出了关于在欧盟25个成员国制定统一的移民和避难政策的一揽子建议。该建议的提出被认为是欧盟移民政策迈出的重要一步。据美联社报道,一揽子建议包括遣返的共同标准、新移民的融入、地区保护计划以及移民与发展等方面的内容。建议强调,解决移民问题需要与非欧盟国家进行更为密切的合作。为了更准确地进行移民统计,为欧盟在移民和避难方面的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欧委会还提出了新的统计立法建议。欧盟认为,制定统一的规则是十分必要的,可以防止非法移民利用欧盟各国移民法规、程序的巨大不同而有机可乘。欧盟相关官员表示,通过这些新的建议,既可以保护移民及避难者的权益,也可以帮助欧盟防止非法移民的进入。根据新计划,那些申请避难遭到拒绝的人,当局必须给予他们时间和帮助,让他们自愿返回自己的国家。对于那些强制驱逐的人,欧盟也将制定统一的程序。

四、欧盟移民的多层级治理模式

近四十年的欧盟人员自由移动发展,移民相关政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1975年至1985年为纯属政府间合作时期。此时期欧盟制度尚无介入,移民、避难及警察司法合作以成员国元首或部长集会为主;1986年至1992年为欧洲政治合作时期,单一欧洲法将人员移动领域事务纳入欧共体规范,在共同体的架构下,司法与内政部长理事会定期召开,并且设立许多移民相关小组;1993年至1998年为政府间合作制度化时期,基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创建第六章,司法与内政合作开始具备欧盟法律依据;1999年后为移民政策共同体化时期,借由阿姆斯特丹条约建立自由、安全与公正区域之目标,将庇护、移民及民事司法合作事项由第三支柱移至第一支柱。前三个时期属于政府间合作型式,其中些微的差异只在于欧盟作为论坛、合作基础或立法基础的不同而已。最近一个时期则为多层次合作,或可以说是朝着超国家模式发展。

欧盟移民的多层级治理体制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决策主体多层级、治理动态性以及行为体无等级区分等三个方面。

1.决策主体的多层级性

正如前文所述,欧盟治理的多层次结构从各成员国到政府间合作,再上升到欧盟超国家机构,治理的权限并非仅仅局限于国家政府或某个超国家机构手中,超国家行为体、国家政府以及拥有执行权力的非政府组织都可以参加决策的制订。虽然国家偏好仍对欧洲移民政策具有重要影响,但在多层治理下,国家不再独占决策权,而由不同层次的行为者共同决定移民政策发展。

人员自由移动为欧盟整合的中心目标,然而这个权利设定的适用对象仅为欧洲公民。因此在早期的欧盟移民整合,第三国国民若不具成员国国籍便没有自由移动权利。由于欧盟对欧洲公民(即欧盟境内移民)与对移民及庇护(即欧盟境外移民)的管理方式有明显区别,因而内部移民治理为超国家模式,外部移民则仍维持政府间合作。不过,合作形式的不同并不意味着欧盟内外移民之间无关,欧盟内部移民自由移动也促使欧盟加强移民与庇护政策的合作。因此当欧洲公民流动更自由时,欧盟外部边境需要增加更有效的管制政策,而欧盟内部区域必须提高安全管理。《阿姆斯特丹条约》也确立生效后五年内政府间合作为主要移民治理模式,移民与庇护政策属于欧盟层次的权限。

2.移民多层级治理的动态性

我们不能准确界定各个层级在欧盟治理中的功能,因为它会随着时间和政策领域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同时,区域行为体可能越过国家层级寻求它们在超国家层级的利益,国家政府无法干扰他们与欧洲层级进行联系的渠道。多层级治理为政府间合作进一步深入的结果,此种新式的治理模式改变了欧洲传统的政治型态。然而由于治理程序复杂,容易造成各层次的矛盾。因此完成移民相关政治机构的权限分配是移民政策发展的首要任务。目前欧盟移民相关决策同时涵盖欧盟层次与政府间层次,为多层次互相影响的政治过程。在多层级治理下,国家、次国家与超国家机构不分高低共同推动欧洲共同移民政策发展。多层级治理模式被视为成员国及欧盟超国家机构间共同接受的治理方式,也是一个暂时性的移民治理方式。超国家模式何时取代多层次模式管理移民事务仍是个未知数,然而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若成员国不愿完全放弃对第三国人民的管辖权,即使欧洲共同移民政策达成,由于缺乏超国家体制,跨国移民问题仍会使成员国国内管理遇到瓶颈。

3.行为主体之间并无等级之分

在欧盟多层级移民治理模式中,成员国、政府间及欧盟超国家行为主体之间并无等级之分。超国家机构并不凌驾于成员国之上, 虽然超国家机构治理仍需要各成员国权力的让渡,成员国政府与次国家政府对超国家机构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虽然诸如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法院这样的超国家机构在其政策管辖范围内拥有较大权限,但任何国家层级或次国家层级的行为体都有权不接受超国家机构的管辖,即不参与国际机制合作。欧洲共同体条约经《阿姆斯特丹条约》改革后,给予欧盟移民规范多层级治理的法律基础,移民决策程序包含政府间合作的限制多数表决与超国家治理的共同决定程序。各层次间的互动方式并非是低层次政治单元依附于高层级政治单元的筑巢关系,而属于一种互相联系,成员国上下不同层次交错影响。

次国家团体也可直接超越国家层次直接向超国家机构进行游说,工会等经济或人权团体也可影响欧盟决定迫使国家实行某些政策。[7]长期以来,法国工会为了争取他们享受平等的劳动与生活权利开展了一些活动。如为了消除歧视移民的法律,法国总工会于1995年组织了签名请愿活动;在1996年4月举行的移民问题会议上,工会代表提出非法移民工人也应享有合法地位;1997年法国总工会还组织了主张移民享受“平等权利环法活动”,提出了“反对种族主义”等口号;1998年法国总工会曾把了解和关心企业移民工人的处境作为自己的中心工作之一,并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了移民问题社会调查。1999年该会还曾举办过“欧洲工会、移民和少数民族”问题国际讨论会。法国的其它工会也就移民问题制定了一些相关文件。[8]非政府组织也在欧洲移民政策中逐渐占有一席之地。

随着中东欧国家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向经济发展水平高的西欧国家移民,欧盟将不断出台相应的移民措施。欧盟移民治理的前景究竟如何?过渡期限内欧盟将采取什么样的移民目标?制定什么样的移民新政策?如何将统一移民政策阵阵建立起来?在建立统一移民政策和移民问题的欧盟治理的过程中,欧盟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注释:

[1]Heather Grabbe, “The Sharp Edges of Europe: Extending Schengen Eastwar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55,1,Winter 2001, Published by the IO Foundation and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2]科勒・科赫:《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176页。

[3]《欧华导报》,chinesen.de/2005/200507.html

[4]“为德国新移民法把脉”,news.省略/cgi-bin/site/admin.cgi?job=viewnews&newsid=20050917171362023&tpe=inews

[5]“欧盟提议建立边境警察部队”,新华社罗马2002年5月30日电。news.bbc.co.uk/chinese/simp/hi/newsid_2010000/newsid_2017600/2017649.stm

[6]“欧盟峰会讨论移民问题”,

news.bbc.co.uk/chinese/simp/ hi/newsid_2050000/newsid_2057100/2057123.s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