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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本质

时间:2023-07-28 17:33:12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范文1

一、资产证券化减少信息成本

公司在金融交易中,如一般的交易一样,都存在著名的“柠檬”。“柠檬”问题来自买者和卖者有关资产质量信息的不对称。卖者知道资产的真实质量,买者不知道,只知道资产的平均质量,因而只愿意根据平均质量支付价格。由于市场调节和动态平衡,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卖者就会退出交易,只有质量低的卖者进入市场。

借款人(在此指应收款出售人)比借出人(在此指资产池证券的购买人)更了解公司的情况,他们可能夸大公司资产的质量。在金融体系中,不是所有金融机构都有足够的信息估价出预期或潜在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投入,将无法很清晰地了解公司资产的真实质量。因此,借出人只愿意以“柠檬”价格购买借款人的资产,此价格是以借出人对资产的最坏估价为基础。如果,借款人能为借出人提供公司资产不是“柠檬”的证据,将得到较高的价格。

1 公司应收款的信息

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公司了解和证明公司资产不是“柠檬”资产。如果一公司将证券化它的应收款,可请求专业评估机构(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使公司应收款变得更易于评估,应收款被标准化。即确定它们的期限、文件和承诺支付标准。对于应收款,这个过程,有些很容易,有些相当难。而对于某些应收款,资产证券化根本就不值得。

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的评估技巧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是同步发展的。这些交易利用了特殊的交易技巧,例如资产池的大小和依组成部分细分,为资本市场投资者提供了大量投资和取得收益的机会。资产池太小,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不会积极参与和刺激专业技巧。如果交易量很小,发展资产证券化技巧也不值得。人能利用许多技巧,但这些技巧只有在很大交易量时才会采用资产证券化技巧。因此,融资的应收款资产池相当大,以美国为例,资产池资产一般超过一亿美元。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池可以依组成部分细分。例如,应收款可以依地理位置和其它指标细分,如果一家公司无法为资产池提供足够的应收款,可以组成一个多出售人的资产池。

保险和超值抵押,也会有利于减少应收款的信息成本。评估包括大量有关价格风险的必需信息,价格风险也被保险了。保险机构愿意为利率公司评估的“BBB-AAA”证券提供保险。利率公司的最大资产是品牌,如果信用评估错误,它只在品牌上受损失。而保险公司既在品牌上受损失,同时也会产生金钱损失。

2 整个公司和公司证券的信息

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不能独立地评估应收款的真实质量,而依靠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的评估结果。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具有世界一流的评估技巧和专业知识,评估质量也更精确。投资者使用它们的技巧,可以理解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也能估计在不同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的偿还情况。不同的投资者的专长不同。

总而言之,资产证券化可使公司的总信息成本减少。从专业角度考虑“柠檬”问题,资产证券化可帮助公司以很少的费用证明它们的资产不是“柠檬”资产。特殊资产池的评估风险与整个公司资产的评估风险不同,所需的技巧也不同。不同的金融机构擅长评估的风险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是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评估风险。无需多言,金融体系中不著名的小公司的信息成本高,有以下原因:它们的评估费用很昂贵;不确定性大,赔偿的可能性相当大;它们的业务可能相当专业,但可能遭受无法解决或模糊的监管制度;评估的量少影响信息的收集。这些公司有相当严重的“柠檬”问题。(在此称之为“柠檬”企业)。

应收款毕竟不是已获得的收益,而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可能性估计。因此,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各组成部分对实际交易的估计结果差别必须相当小。否则,交易将无法进行。例如,借款人认为它的资产信用风险为“A”,而借出人却认为为“C”,交易将无法进行。购买者和出售者对应收款收益估计达成共识后,操作将很易于实施。

对公司资产估价,这将涉及到它的预期、潜在的承诺支付和管理水平等等,只考虑公司和特殊资产比考虑整个公司的资产更容易。购买者和出售者对整个公司资产的估价达成共识,比对应收款估价达成共识更难更昂贵。特别是对于一个“柠檬”企业,难度更大。应收款只是一种要求第三方还款的权利,是公司的特殊资产。公司很难影响应收款发行后的价值。因此,“柠檬”企业和非“柠檬”企业的应收款估价的难度差不多。而把“柠檬”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估价的难度远远大于非“柠檬”企业。换言之,“柠檬”企业的估价需要更专业的技巧,同时带来的收益也更大。公司的“柠檬”资产中,最易于处理的是应收款。当公司的应收款证券化后,当然,公司的未来收益能力将会下降。而对公司的其它资产,仍然存在“柠檬”问题,但不会更坏。而由于“柠檬”资产的数量下降,公司的“柠檬”问题减少。

资产证券化后公司的“柠檬”问题减少,可认为是一个好的消息。但应收款在公司通常是最好最有价值的资产,公司的应收款质量比其它资产的质量高或高得多,公司没有正当的理由和特殊原因出售它。

资产证券化交易存在两种相反的解释:一种解释是好的消息,公司的总价值将增加。好消息不会增加应收款的价值,它的价值决定于应收款的承诺支付者,不会受公司现在和将来价值影响,公司也不必拖延融资速度。好消息将增加公司剩余资产的价值,当公司下一次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后,剩余资产价值将更高。因此,公司可获得净收益。

另一种解释可能是坏消息。资本市场购买者对公司质量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可能认为公司是一个投机者,公司可能处于一种财务困境时,而作出的融资计划。参与的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更偏爱坏消息的解释,认为公司发行的应收款为真正的“柠檬”资产。公司发行的应收款的出售价格将偏低,公司剩余资产的价值可能下降。

综合以上二种解释,资产证券化的净收益是正的。投资者可以较低的成本购买到,实际操作时以坏的解释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公司剩余资产价值的下降程度,比以另一种解释所引起的价值增加程度要小。事实上,公司剩余资产甚至可能增加,应收款出售的负效应可能被正效应抵补。因此,减少了所有公司融资的总信息成本。但一些公司获利更多,资产证券化只需要对公司特殊的资产评估。“柠檬”企业的非特殊资产和特殊资产的评估成本区别很大。因此,“柠檬”企业因资产证券化因减少的信息成本而获利很大,而非“柠檬”企业的获利相对而言则较小。

二、资产证券化增加公司未来现金收入流

1 专业技术、规模经济和成本减少

资产证券化使应收款发行或留存的技术专业化。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公司出售它的应收款,即发行应收款。绝大多数经常实施证券化的大企业的发行技术已达到专业化水平。银行精通抵押贷款证券化,汽车公司的财务子公司精通汽车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公司精通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然而,一些不出售应收款的公司可能更适于承受应收款的发行风险,转移发行风险。如资产证券化中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等。发行应收款的公司,趋向于发行更多的应收款。资产证券化可使应收款发行的风险转移,发行量越大发行越易于转移。资产证券化可使应收款发行更有利,公司不必要寻找获利较少的应收款留存方法,只需实施更有利的应收款发行方案,同时也可使贷款服务更专业化。总而言之,通过专业化技术可提升效率。

资产证券化可激励应收款发行和收集技巧的建立和改进。收集和发行公司现金收入流技巧的改善的效果为:公司出售应收款后,未来现金收入流不会增加,但公司因出售的应收款和剩余资产的增值,而获得了现金收益。

资产证券化改善发行的好处如下:第一,这些技巧使应收款更易于评估,因而更易于发行;第二,资产证券化使发行过程更透明,这将减少道德风险。第三,公司对发行的应收款将出售的部分关心较少,而对发行的应收款中将保留的部分关心更多。但投资银行机构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组成部分,是发行应收款机构,它们的利益不会与发行公司的利益完全相同,它们将关注所有发行的资产,使发行资产的质量更符合实际,发行过程质量更高。事实上,这些参与机构承担责任的时间很长,一旦许多年后,它们同意发行的应收款证明为不可发行,它们将遭受损失。第四,许多评估机构和保险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它的责任是评估和保险发行的应收款的真实质量。第五,许多发行公司也由于它们的长期利益,将保证发行的应收款的真实质量。因为,它们更害怕一些质量不实的应收款被发行,还不如被保留在公司资产中。

资产证券化也改善应收款收集过程。增加应收款收集过程的透明度减少道德风险。监管者包括许多交易参与机构,例如,信托资产管理人、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这些机构制定了许多监管准则和标准。这些准则和标准可能利用规模、资产证券化交易量大和少量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使资产池收集过程标准化和高质量。例如,少量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本身可促使公司对收集和发行给予更多的关注。当公司参与了有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它可使出售资产的公司退出。而对于一些公司而言,例如银行,抵押贷款、信用卡和汽车贷款应收款发行人,希望资产证券化正规操作,不负责任的发行和服务,由于有被逐出市场的可能,成本相当高。

资产证券化改善资产支持证券的付款过程。应收款的责任人需付款给资产证券持有者,因而有大量现金集中一起。保管和支付服务,以及签署合同交付给资产证券持有者,通常由信托资产管理人完成,它是保管和支付资金的专家。更重要的是,它很诚实,且所需的成本低。信托资产管理人破产的可能性极低。它是独立于发行人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附加机构。应收款出售到资产池,然后发行资产池证券。资产池需从应收款责任人获得付款后,再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因此,资产池由信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必须安排收集应收款,保管收集的资金,付款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

上面我们讨论的,这些足以说明附加参与机构的用处。很明显,公司如银行、、抵押贷款和租借公司,以及信用卡发行机构,这些主要涉及应收款商业的公司(金融公司),主要从专业化的发行和服务获利,至少能刺激更高效的发行和服务。不涉及应收款商业的公司(非金融公司),发行和服务的技巧越高,获利越多。无论是金融公司和非金融公司,只要是“柠檬”,投资者由于道德风险问题,对应收款的折扣相当大,通过监管可减少许多,将由于对发行和服务更高效的监管而获利巨大。

2.管制成本和附加:税收

由于不同公司有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减少公司的管制成本。对于许多资产证券化交易,制度规定的管制成本减少很大。但是在一交易中,由于资产证券化初次运行,而减少的幅度较小,随着交易结构不断改善,减少管制成本的幅度不断加大。例如,金融公司不需资本充足的要求,而利率公司则必须一定程度的资本金要求。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减少了规章制度要求的成本,获得较高成本效用和市场回报。

资产证券化也减少其它管制成本。例如,破产成本,资产证券化把一些公司资产(应收款)移出,减少公司破产资产的范围。事实上,交易结构的设计能产生以上的作用。如果,资产证券化后的破产过程是不完整的,它的特点是减少成本,获得收益。但公司濒临破产时,有效地移出公司资产的难度更大,不确定性更大。资产证券化交易无法进行,或以昂贵的形式进行。公司越濒临破产,获利越小。但破产成本对正常运转的公司较小,由破产成本减少而获利的程度较少。

资产证券化能利用已存在的法规制度。一些和制度阻止投资者投资低质量的证券。较高质量证券由于管制成本较低,需求较大而引起价格增加,使低质量证券和高质量证券的差价越来越大。事实上,这种影响是合理的,许多大型投资者,例如保险机构、共同基金和养老金基金等,它们的法律和制度偏向于高质量证券。资产证券化可帮助低质量公司发行高质量证券,扩大需求,但低质量公司比高质量公司发行高质量证券的费用更高。由于制度要求不同的质量标准,绝大多数利率公司有四个级别证券,有些只有二到三个级别。大多数证券化交易,由于资产证券化引起需求增大,回报增多的能力不能延续很长时间。

税收是公司决策是否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因素。公司可设计交易结构为借出或出售应收款,有些交易结构可获得税收减免。例如,交易结构为借出,公司税收之前,可从收益中减去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的收益。交易结构为出售,税收则不能与上相同。并且,公司为一些目的,采用借出形式资产证券化,获得借出形式的税收减免。为了其它目的,则采用出售形式资产证券化,获得的税收也不同。资产证券化由于税收减免而获得的好处相对较少。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范文2

关键字:资产证券化,有价证券,公众化,局限性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端于美国的一种新的金融工具。通过将金钱债权与“一张纸”相结合以及风险防范制度和各种最新的法律制度、经济方法的巧妙综合运用,资产证券化在当前的融资市场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制度已引起我国经济学界、法学界的关注,但是作为民商法学理论的研究著述尚不多见,本文欲在此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制度创新的产物,同时又是财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创新。广义来讲,所有的有价证券制度都是资产证券化的表现形式,虽然当前的资产证券化具有更多新的特质,但其本质属性及其产生、发展都是建立在有价证券制度基础之上的。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延续了有价证券的本质属性、公众化特征,顺应了有价证券制度的发展规律,是有价证券制度的进一步展开。另一方面,它克服了传统的有价证券制度固有的局限性,是对有价证券制度的扬弃、突破。因此, 资产证券化是法律制度的创新,而不是简单的历史沿袭,任何传统的制度都不能为其提供直接的沿用模式和法制规范。

一、财产法的发展与资产证券化

在英美法系财产法上,财产被区分为具体物和抽象物,前者即为大陆法系所言的有体物,后者即为无体物。 由于抽象物是人的意识的创造物,其价值并不直接附属于任何实物客体,所以人们可以根据用途任意选择其类型,也可以使其功能相互结合。 至为重要的是,抽象物的流转脱离了具体的物质形态,更为便捷。这些都使抽象物在财产法上日益占据了更为重要的地位。但是,在科技尚不发达时,抽象物的意识创造物属性也引发了其不能被明确地感知,进而有损于交易安全的弊端。 然而,具体物虽然“通过感观可以感觉到或观察到”,但是其实物客体的存在却导致了流转的不便。由此,在财产法上就产生了沟通具体物与抽象物各自优势的要求,有价证券制度正是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

一方面,有价证券使具体物得以表征化。通过将占据巨大空间或不可移动或不便移动的具体物的全部权利记载于“一张纸”上,并赋予处分这张纸以处分具体物同等的效力,具体物得以表现为流转性极强的有价证券。同时,该有价证券取得了虚拟具体物的属性,这为此后具体物的实物客体市场和虚拟客体市场并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例如,提单、仓单及载货证券,“其内容虽系以证券所记载货物之交付为目的之债权;但其证券之交付,与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物权的效力。” 此时,从物的流通角度来讲,被记载于证券上的货物已由提单、仓单及载货证券所代替,具体物已表征化为有价证券。从权利性质角度来讲,被记载货物的物权变更依赖于作为证券权利的债权,物权萌生了债权化的趋向,同时债权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体现了物权与债权之间的相互融合。

另一方面,有价证券使抽象物得以有体化。通过将只能通过思维去想象的,如“债权、公司股份、专利和版权之类的知识产权”等抽象物记载于有价证券,抽象物获得了一定的实物形体-虽然这一形体并不是抽象物本身,交易的标的具有了可以明确感知的公示手段,交易安全相应地得到了提高。此时,有价证券自身尚不具有任何其他价值,只是作为抽象物的载体而存在,仅仅是将抽象物转化为具体物的一种有效途径而已。

当有价证券被广泛地用于沟通抽象物与具体物之间进行流转时,有价证券即逐渐扬弃其工具性而获得了一定的独立价值。虽然这种价值无法完全摆脱其所记载的抽象物或具体物的财产价值,但由于其独立价值得到如此普遍地承认,以至于有价证券“几乎代表、甚至完全代表了金钱或商品”, 进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无体动产。

我国已故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曾指出:“将一切财货使之证券化,而谋资本之流通,为现代经济生活之趋势,从而关于有价证券之法律关系,占有重要之地位。” 可见,将财产“化体”为有价证券,在现代财产法上并非一个偶然的现象,实为现代财产法至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除上述有价证券沟通抽象物与具体物的普遍历史现象外,起源于德国的抵押证券制度将抵押权与证券相结合,也是这种发展趋势的有力证明。限于篇幅,本文对该制度不予探讨。

从最广泛意义上来讲,我们可以将上述种种现象笼统地称为“资产证券化”,即“将资产化体为有价证券”。事实上,从“将资产化体为有价证券”的意义上来理解资产证券化,我们可以认为有价证券制度的历史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历史,二者具有严格的同一性。因为有价证券的历史,就是财产、权利等与证券相结合的历史,这一结合的过程就是“将资产化体为有价证券”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如果将“资产证券化”概念的外延限定为“20世纪70年端于美国的、被称为asset securitization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的话,那么,迄今为止,资产证券化则是现代财产法财产证券化历程上最高级、最复杂、最完善、包容性和灵活性最强的制度结晶。它把一切具有优质信用的现存的、未来的、实体的、虚拟 的、无形的资产,都可以赋予其特定的证券化形式,达到担保融资和有安全保证的的投资功效,从而使财富实现空前的流转利用率。虽然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制度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的财产“化体”为有价证券的范围,但是资产证券化却没有,也不可能与有价证券之本质属性发生任何偏离。而是在更高层次上、更广阔范围内表达了其作为有价证券制度的财产证券化属性。至此,即有必要对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制度予以框架性的介绍,以作为后文进一步研究的基础。

二、资产证券化制度构架的初步解读

资产证券化制度构架极其复杂,涉及相关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构成纷繁。但是从最重要的层面观察,资产证券化制度大致可被认为是由两个阶段、四个主要制度构架起来的有机体系。所谓两个阶段,是指“资产分割(asset partitioning)”阶段和证券化阶段,其中尤以资产分割阶段为法学研究的重点。所谓四个主要制度,是指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的设立、资产转移、信用增强(credit enhancement)及资产支撑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的发行与交易等四项制度。

所谓“资产分割(asset partitioning)”,是指从资产持有者独立分割出来后新成立的法律主体,得以自己的名义(新法律主体之名义)持有进行证券化特定的资产,而且该法律主体的债权人(即证券投资人)对于该法律主体的资产,相对于该主体之股东的债权人有优先的地位,如此才能达到资产分割以隔绝破产风险的目的。 由于资产证券化目的实现的前提在于:证券化资产与该笔资产的持有者隔离、分割,也就是使该笔资产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所以“资产分割”实为资产证券化最核心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中需要予以分割的“资产”,实为各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因此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分割,其本质在于财产性权利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设计,以达到使该财产性权利成为独立于原始权力人交易基础关系的无体财产的目的。为此,一方面,则必须使该财产性权利得以从其原始持有人处彻底脱离出来,以使该财产性权利获得独立性而得以安全地成为将来发行证券的基础。特殊目的机构创设的首要目的就在于,形成一个为发行证券而持有财产性权利的法律主体,完成财产性权利自原始持有人处独立的任务。另一方面,由于财产性权利的价值来源于相对义务人的积极给付行为,非阻断相对义务人对财产性权利受让人的各种抗辩则不能彻底维护以该财产性权利为基础的证券的安全性,此即为财产性权利无因性设计的缘由。而资产转移制度则是达到财产性权利无因性设计目的之有利工具。

创设特殊目的机构以确立财产性权利的独立性,至为关键的环节在于,如何切断创始机构对于特殊目的机构的实质控制关系。 因为即使资产的转移过程无可挑剔,但由于创始机构单独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必将形成其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实质控制局面。这种实质控制局面又常常会因创始机构操纵特殊目的机构从事不利于证券投资者的事务,而引发各种危机。 因此欲确立财产性权利的独立性,首先必须确保特殊目的机构的独立性,这是创设特殊目的机构制度所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资产转移制度的设计,实为资产分割的核心。合理的资产转移制度,能够平衡多方主体的利益,为资产证券化融资目的顺利实现的有力保证。反之,不合理的资产转移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决定了资产证券化必将失败的宿命。在资产转移制度设计上,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采取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和真实买卖(true sale)两种方式,前者以信托机构为SPV,后者则以特殊目的公司为媒介机构。另外,鉴于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移实为财产性权利的原始权益人虚拟债权的非常规交易,权利转移之后的基础资产管理、营运业务一般仍属原始权益人,因此极有必要对资产证券化,特别是资产转移制度予以适当的管制和约束。

证券化阶段是对经过“资产分割”处理的各种财产的有体化过程或表征化过程、流通性和安全性的增强过程。所谓有体化过程、表征化过程,是指有价证券对于抽象物、具体物的各自优越性的沟通,前文已经论述。流通性和安全性的增强过程,乃是各种财产基于有价证券的基本属性-流通性和安全性,获得的新的属性的过程的概括,也是财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追求的目标和必然结果。

从本质上讲,资产证券化过程乃是对包括抽象物、具体物的财产的潜在金钱价值、资本价值的表征化过程。财产为一个由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有机结合而成的整体。依严密的逻辑推理,表彰财产价值的有价证券既可以承载财产价值的整体,亦可以单独记载财产的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有价证券或者表彰概括的财产价值,或者单独记载财产的交换价值,而没有单独记载财产使用价值的有价证券。个中缘由大致在于,使用价值的移转旨在有效利用财产的实体以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而有价证券重在促进财产的流通,若有价证券记载使用价值而不断流动,财产的实体利用目的势必难以实现。因此,表彰财产价值的有价证券不以记载财产的使用价值为必要,无论是记载财产的交换价值抑或表彰财产的概括价值的有价证券,其核心均在于表彰财产的交换价值。值得注意的是,财产的交换价值以使用价值为前提,没有使用价值的财产不可能有交换价值,表彰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有价证券从根本上不能脱离财产的使用价值,只是其不必须将财产的使用价值记载于证券而已。所以,有价证券是以财产的使用价值为前提,主要表彰财产的交换价值的证券。

从财产价值与权利相结合的角度来讲,对物的独立权利,可分为实体权(Substanzrecht)和价值权(Wertrecht)两种。实体权是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以物的实体(Substanz)为客体的物权;而价值权则是以追求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以物的潜在货币价值或资本价值(Kapitalwert)为客体的物权。 据此,主要表彰财产交换价值的有价证券,根本来讲就是对财产的价值权的有形表征。而表彰财产的概括价值的有价证券,可认为是同时记载了财产的实体权。但是,此处所言的表彰财产的实体权、价值权乃是从财产权作为所有权利的根本的层次上来讲的,也是为了实现把握证券化过程本质属性的目的出发所得出的结论。至于法律赋予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以何种权利,则应具体而言,不能从财产价值的抽象层面来理解。

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增强制度,是为了确保有价证券的顺利发行与募集而设计的一系列附加担保制度。资产证券化即资产支撑证券,在于“资产”构成发行证券的信用保证,本质上无异于担保融资,而证券化的信用增强制度,则对拟发行证券的“资产”施行担保的加强,旨在一待“资产”出现不利情形而借助其另设的信用保证进行风险防范。在证券融资过程中,预备发行证券的信用评级很大程度上成为该证券的发行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因此,证券发行人总是通过各种手段提高预备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信用增强最根本的途径在于拟发行证券的基础资产信用的提高,此为内部信用增强;此外,借助银行、保险公司甚至国家直接或间接信用来提高拟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等外部信用增强手段,这对于基础资产信用程度不高、内部信用增强见效甚微的拟发行证券来讲,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信用增强途径。

证券发行与交易为资产证券化制度题中应有之义,该制度与普通证券交易规则并无根本的不同,同时限于篇幅,本文对此制度不再作说明。

三、资产证券化与有价证券发展趋势的契合

前文言及,资产证券化是现代财产法财产证券化历程上最高级、最复杂、最完善、包容性和灵活性最强的制度结晶。通过对资产证券化制度构架的简要回顾,我们对此已经获得一定的认知。为能够全面揭示资产证券化的有价证券制度基础,有必要从有价证券发展趋势的角度对资产证券化制度做更具理性的分析。有价证券的发展趋势,本源于对有价证券制度发展历史的反思,但限于篇幅,笔者在此只能省略此项归纳过程,直接对有价证券发展趋势与资产证券化进行比较分析。

有价证券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就有价证券的属性而言,其流通性与安全性不断得到增强。其二,就有价证券的功能而言,不断扬弃其支付工具属性而增强了信用手段、融资手段的色彩。其三,就与有价证券相关联的财产范围来讲,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其四,就有价证券所涉关系而言,不断由私人间关系向社会化关系发展。在这几个方面,资产证券化无不表现出其作为财产证券化发展最高阶段的制度结晶所具备的最佳品质。

财产权利流通性与安全性是有价证券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特质所在,不具有流通性的有价证券,经济价值处于僵死状态;不具有安全性的有价证券,必将引起厌恶风险的投资者的恐慌,而无从实现其价值。因此有价证券制度的发展历程始终以有价证券的流通性与安全性的增强为其宗旨,而从未丝毫偏离。但是受经济发展、人类文明进程的限制,人们至今仍未寻找到将高安全性和强流通性完美结合的有价证券品种。虽然任何人都不能断定,资产证券化就是我们梦寐以求的目标,因为其发展的历程太过短暂了,制度的先进性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但是没有人能够否认,迄今为止,资产证券化制度是人类探索历程上最精致的构思,也是唯一将高安全性与强流通性集于一身的先进制度。

资产证券化产生之前的普通有价证券制度始终面临着发展上的尴尬局面,即在高安全性和强流通性两方面总是顾此失彼,不能取得两方面的平衡发展。从票据、提单、仓单向股票、债券演进过程,就是有价证券流通性不断增强的过程,同时也是其安全性不断衰减的过程。安全性衰减与流通性增强所导致的矛盾,虽然由于有价证券投资的投机属性增强而并不显著;但是大多数人却不趋向于追求高风险的高收益,而宁愿寻求一种回报虽不太高、但更加安全的投资渠道。资产证券化制度通过将至为严格的“资产分割”手段、信用增强机制与流通性最强的有价证券相结合,从而实现了有价证券流通性、安全性双重属性的同步提高。就此而言,资产证券化不能说不是有价证券制度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形式;不可谓不是新时期契合有价证券发展趋势的先进的制度创新。

有价证券的功能亦即有价证券存在的意义,在有价证券的发展历程上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反思历史,可以发现有价证券功能是因时代对于生产、交易要求的变化而变化的。当封建割据致使货币不统一、交易不便,时代要求便捷的支付工具时,票据的前身-兑换证书应时代召唤而生;当现代贸易需要一种表达信用的手段时,“远期票据”这种有价证券即时产生了; 而当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巨额的资金来源时,与现代生产组织-公司相结合的股票、债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有价证券即时满足了这一要求。当前人们对于与公司相联系的有价证券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大感头痛,一种脱离于公司的融资方式和投资渠道成为新时代的要求,资产证券化这种新兴的有价证券制度因迎合了这一需求,而成为时代的宠儿。现代社会从交易社会向投资社会的转变,要求有价证券从支付工具、信用手段向投资工具、融资渠道的转变。建立在公司制度上的股票、债券虽然标示了这一转变的开始,但却存在着诸多弊端,特别是投资者与公司各具独立人格因不可克服的信息差异所造成的公司异化现象,往往使投资者屈从于公司而茫然失措,证明公司融资制度并没有真正完成这一转变,于是资产证券化则历史地成为完成有价证券功能这一转变的新生力量。

有价证券存在的价值不在于其为记载了一定权利的“一张纸”,而在于其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若丧失了此财产价值,有价证券与一张废纸无异。作为融资工具的现代有价证券,能够承载的财产价值越多,其融资功能就越强。因此,出于增强其融资功能的需要,有价证券赖以产生的财产范围有不断扩张的趋势。票据、提单和仓单等最初的有价证券,由于承载财产范围因与特定的交易关系相联系而非常狭小,其融资功能相当有限;股票、公司债券将其可承载的财产范围扩张到所有可以独立存在的财产,而使有价证券的融资功能得到空前地提高。但是,人们并未就此满足,而是希望所有的-甚至是将来的-财产都能够成为有价证券的基础资产,并希望自己能随之进入现代资本经济,成为其中的一员。“证券化你的梦”的口号使人们不得不惊叹人类非凡的想象力;资产证券化制度更将人类卓绝的创造力表现地淋漓尽致。

经由资产证券化而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乃是建立在不特定人的财产之上的,而赖以可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财产不仅不以现实的财产为限,甚至包括未来可能的财产收益。由此可以看出,有价证券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正在向更广阔的时空快速蔓延,具丰富的虚拟化和流通性更加具有扩张性。不远的将来,有价证券和信用将成为人们克服时空障碍的有利武器。

虽然现代社会正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迈进,但是这并没有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远,反而使人们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了,即使相互联系的人们之间并不熟识。这种良性矛盾的维持依赖于社会公共产品的组织功能。随着社会的变迁,有价证券正逐渐从私人交易工具渐进为社会公共产品的一员。有价证券的公众化使其媒介的生活关系逐渐摆脱了私人关系的相对性,而逐渐具有社会化特征。建立在独立的有价证券交易市场和极度简捷的交易规则基础上的股票、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公众化及其媒介关系社会化的重要标志。资产证券化制度的产生则使有价证券公众化及其媒介关系社会化的程度更具有跨越性。借助于对可证券化财产范围的拓展及有价证券安全性的提高,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使无法通过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股票和公司债券-融资的企业组借助其 “资产”即进入有价证券市场,提升了有价证券媒介关系的社会化程度;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则将更多的财产持有者吸入有价证券市场,这些潜在的投资者出于对普通股票、公司债券等公众化有价证券风险的恐惧而不愿投资于有价证券,却因资产证券具备独立信用资产担保而使有价证券公众化的范围得到进一步的扩张。鉴于它具有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双向优势,特别适宜于企求稳定的机构投资,充分其服务社会、稳定社会的优秀品质。

四、资产证券化对公众化有价证券局限性之克服

当前的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融资虽然是引发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直接思想素材和理论基础,但同时,由于一种普遍存在的恋旧情绪,这一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正成为资产证券化制度建立与发展的最大障碍。事实上,正是因为这种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存在着诸多局限,才更有建立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必要。制度的选择必然是历史的选择,资产证券化的优胜性,根植于这种制度深处的局限性。

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现代公司制度;但同时,其所暴露出来的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也应归咎于公司制度。其中,公司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及公司资本三原则等是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的根基,也是其局限性的根源。

股票局限性的首要来源是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属性。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是公司法人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其基本意义在于公司成为独立的实体并与其成员人格区分开来,公司独立人格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是公司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由于公司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且具有独立的人格,因而公司拥有了自身的利益,而公司的利益与其成员的利益不可能始终保持一致。特别是当公司受某个股东、或者专业经理层、或者董事会控制时, 这种投资人与公司-实质上是与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分化就更为明显了。由于这些公司实际控制者占据了最优势地位,有价证券持有人必将陷于最不利的境地,公司制度的信息不对称是绝对的,公开性是相对的,投资人投资的安全性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威胁。而公司法人格独立是公司制度的根本,从而导致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有价证券不可克服的局限性。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无论在英美法系的公司法中还是在大陆法系的公司法中,都是一块传统的基石。 但是对其非难也伴随着有限责任的设计而产生了,并且愈演愈烈。“它(有限责任)不是赋予股东的特权,而是对债权人权利的剥夺”, 一语道破有限责任制度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侵犯。公司债券持有人当然不能幸免,虽然他们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嫁风险,但总体而言,建立在有限责任制度上的公司债券的安全性是相当脆弱的。

公司资本三原则是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安全性缺陷的另一个根源。公司资本三原则是在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关系出现失衡,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加大的特定历史背景下,为了均衡地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而创设的,其首要的目标在于平衡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有利但对债权人难免保护不周的缺憾,以实现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但是,笔者认为,资本三原则不仅已经丧失了反映公司财力指标和债权人权利保障等消极功能, 甚至根本就是一种将公司经营风险强加于股票投资者的最霸道的制度设计。在这一制度下,公司与街头巧取豪夺、舌灿莲花的骗子没有什么两样。公司和骗子将“一张纸”塞给经过的市民,声称,只要借给我一元钱,你就能够获得永续的高额回报。而事实是,只有在公司和骗子愿意时,购买这张纸的人才可能得到一点点的红利或利息,而他们的本金却永远合法地留在了公司和骗子囊中。除非他们能够找到另一群傻子,将那张“纸”转卖出去。将股票投资者的本金永远合法地留在公司和骗子囊中的。当然,投资者如果更热衷于投机,偏爱于股票市场的机会,本意不在于投资者当属例外。但是,投机永远不能创造财富,而仅仅是价值的转移,虚拟资本与物质财富的创造不能达到转换,最终必将导致金融危机和社会危机。

这些公司基本制度所引发的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的局限性,主要集中在有价证券的安全性方面。资产证券化制度也正是从安全性方面,构建克服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局限性的制度体系的。

一方面,资产证券化构建了特殊目的信托、真实买卖等强有力的制度设计,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作为有价证券基础的财产存在的独立性,同时确保该财产仅得因偿付有价证券的本息而被处分的目的唯一性。在以公司制度为基础的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中,发行有价证券的基础资产通过出资行为自股东转移到公司而成为公司财产。由于公司拥有该财产的绝对处分权,如抵押、出质、转投资等等,该财产就出于不断的变动之中,以此为基础的公众化有价证券的安全性必然不会太高。而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行有价证券的基础资产通过特殊目的信托或者“真实出售”从原始权益人的一般财产中分离出来,却并不直接成为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任意处分的财产,而是通过信托目的或特殊目的公司经营限定和财务管理,确立了基础财产为有价证券发行而独立存在的地位。正是该基础财产存在的独立性和目的唯一性,成为资产证券化克服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局限性的根本途径。

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建立了系统的信用增强制度,为有价证券的安全性提供保证。信用增强(Credit Enhancement)指资产证券化中发行人为了吸收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通过自身或第三方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的行为。 虽然信用增强的创设目的在于“降低筹资成本、吸引投资者”, 但是所有的信用增强手段都旨在降低拟发行有价证券的风险,从而绝对有利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虽然建立在公司制度基础之上的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也可以采用信用增强手段,但是由于非独立的公司财产给信用提供者以过大的压力,而使信用增强的成本大大增加,必将导致在公司制度上的信用增强无法实现预期目的。

通过这两方面制度的构建,资产证券化制度基本克服了公司基本制度所引发的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在安全性方面的局限。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证券化制度并不是绝对完美的制度,其中也存在着如何保护投资者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因为基础资产的独立性架构已经不像在公司制度下那么复杂了。

五、简短的结语

本文试图从财产、有价证券的一般层次上认识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基本属性,并期望通过与相关制度的比较性分析,寻求该制度在现有体系中的基础和源泉。通过研究,我们认为,资产证券化制度是财产法发展趋势的集中体现,是有价证券制度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也是以投资、融资为重心的现代经济的产物。它对现代民法,特别是财产法有重大的冲击力和破坏力,但同时也是现代民商法跟进时代的启发者。作为新生事物,资产证券化制度必然具有各种不成熟的因素,但是这些都不影响其与生俱来的先进性。新的世纪已经不再是“公司社会”了,很有可能成为“证券化”社会,而我们对于这一新生事物的认识,还是很零碎、很片面的。在“证券化”社会来临之前,更清晰、更准确地认识资产证券化制度正是我们必须为之奋斗的世纪性课题!

参考文献:

[1]参见[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二版)》,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第16页。

[2]同①,第15-16页。

[3]当科技发展到人类可以明确感知和控制意识的创造物时,这一弊端将得到克服。当前证券市场的“无纸化”即为适例,相关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4]史尚宽:《有价证券之研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366页。

[5][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二版)》,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第26页。

[6]同①,第1362-1363页。

[7]关于抵押证券制度,参见陈华彬:《物权法研究》,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19—520页; [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63页。

[8]王文宇:《信托法应如何定位三位一体之信托法律关系》,载氏著:《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二)》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第146页。

[9]资产证券化中的创始机构(originator)具有多重身份:其一方面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发动者、特殊目的机构的创设者,另一方面也是证券化资产(有体财产)的持有者,同时也是证券化资产-金钱债权之债权人、原始权益人。因此,文中将不得不同时使用多个概念指代该机构,以强调其不同的法律地位。

[10]参见王文宇:《资产证券化法制之基本问题》,载《月旦法学》2002年第9期,第113页。

[11]Kohler,Recht und Personlicheit,S.129-130.笔者认为,柯勒尔此论断的适用范围不必局限于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有体物,而完全可以将其适用于更广泛意义上、包括抽象物和具体物在内的所有财产。

[12]谢怀?颍骸镀本莘ǜ怕邸罚??沙霭嫔?990年版,第20—24页。

[13]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14]实质上这种现象是如此地普遍,就在专业化程度还不很高的1929年,美国200家非金融公司,竟有65%是由经理所控制。Berle and Means,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1967),p.86—107(Harcourt,Brace & Word)。转引自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79页。

[15]P. I. Blumberg, The Law of Corporate Groups: Substantive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87,p3.

[16]Farrar,Farrar‘s Company Law,4th Edition,Butterworths,1998,at20.(It was not a privilege to be given to partners but a right to be taken from creditors.)

[17]赖源河:《实用商事法精义》,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83年版,第118页;梁宇贤:《公司法论》,作者发行1984年版,第285页。转引自冯果:《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18]参见冯果:《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范文3

[关键词] 体育产业证券化融资方式

体育产业作为现代体育事业中的主要经济单位,在体育事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积极推进我国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尽快建立一个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现代体育产业发展相符合而又科学可行的融资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体育产业证券化的含义和本质特征

1.体育产业证券化的含义。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是指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体育企业(或企业)将其缺乏流动性但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和信用增级后真实出售给远离破产的(SPV)或信托后由SPV在金融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围绕着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的含义,学界和体育产业界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观点,但都涉及到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的3个本质内涵:(1)体育产业证券化的资产或资产集合是指缺乏流动性但未能产生预期稳定现金收入的金融资产,这是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的物质基础。(2)特有的交易结构和技术是指通过资产的打包或解捆的结构重组,信用增级和真实出售后,由远离破产的SPV或信托向投资者发行ABS,投资者与发起人企业之间并不形成投资关系,企业实现表外融资。这是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的技术基础。(3)资产支持证券(ABS)是指可流动、可交易的、投资者的收益支付由资产的未收入做支持的有价证券,这是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提供流动性的保障和吸引投资者的动力。

2.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点。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作为20世纪90年展起来的一项金融创新融资方式,以其先进的技术和特有的构造,已成为投资者很受青睐的一种新的投资工具。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一般融资方式比较存在本质区别。

(1)信用体制不同。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信用体制创新,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把市场信用的资产组合功能与中介信用的投资者组合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一般融资信用制度的优势为一体,打通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通道,构建体育产业与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机制,形成了体制上的杂交优势,降低了信用交易成本。

(2)信用基础与风险不同。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融资通过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等构造技术,实现了从整体信用基础向特定资产信用基础的转化。而且,企业对已出售资产没有追索权,实现厂资产的出售与投资者偿付现金流路径的分离,其风险只与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相关。

(3)融资成本不同。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将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公司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并进行信用增级,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要求低于发行体育股票与体育债券,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也低于体育债券融资;而且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虽然涉及的中介机构较多,但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较低,信用增级的担保费用也较低,因此减少了酬金、差价等中间费用,加上资产支持证券具有的分级结构而降低了利息支出,因此,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较低。

(4)融资风险不同。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使得证券资产与发起人的整体风险相隔离,可避免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整体信用风险暴露,降低了系统风险。企业资产证券化还存在股东财富增加效应,增加了发起人的自由现金流,SPV可通过实施积极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增值,发起人也可通过结构设计获得剩余索取权。

(5)融资效率不同。 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实现了筹资者与投资者的双赢,提高了融资效率。

(6)对企业的约束和控制权不同。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中,ABS投资者只对SPV的经营活动存在限制,对原始权益人不够成投资关系,对企业没有直接的约束权利,并不会导致发起人企业的股权分散和股东收益摊薄,由担保机构实施对企业的约束。

(7)投资者收益来源不同。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通过把兑付来源从原始权益人中隔离出来,改变了证券持有人对企业兑付的依赖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偿付请求并不直接针对发起人企业,而是来源于证券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及信用增级机构。

(8)应用条件不同。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融资通常是将多个发起人所需融资的资产集中成一个资产集合进行证券化,证券化资产的范围可以包括将许多不同地域、不同企业以及不同的期限的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应用范围广,而且未来现金流越多,可支持的融资规模越大。这样就可使那些本来没有资格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可以获得资本市场融资渠道。由于获得高评级的证券发生违约破产的比例很低,证券化融资可以使投资者放心,从而拓展了体育产业投资主体。

(9)对应于资产负债表的位置及项目不同。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对于资产负债表左方的“资产”项,如应收账款,反映了资产负债表左侧的“资产融资”方式,证卷化的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其融资活动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在不改变企业资本的情况下降低了资产存量。改善了企业的财务结构。

二、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的适用条件

一般地,当体育产业需要筹集新的资金时,在下列情况下:1.体育产业融资成本较高,但将部分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隔离进行融资将会改善体育产业融资状况;2.体育产业资产的盈利性、流动性及信用水平一般;3.体育产业受到资本约束或其他管制;4.体育产业资产规模不大或成立时间不久;5.具有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所需的数据资料;6.为了获得更多的、成本更低的或持续的资金来源。

三、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对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作用

体育产业融资与体育产业投资紧密相连,互为因果,体育产业投资证券化是快速实现体育产业融资的必经之路,体育产业融资及融资渠道对我国体育事业最有力的发展是启动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市场。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的有利于推动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和规范化发展。

四、发展我国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的政策措施与建议

1.建立政府主导型的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市场。2.发展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级市场。3.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开放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市场。4.建立高效的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市场人才市场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范文4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SPV独立性风险隔离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至今没有立法机构在法律法规中正式确定下来,学者们对什么是资产证券化有各自不同的看法。许多学者对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的界定和表述却相去甚远。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美国学者ThomasAlbrecht认为,资产证券化即为由发起人将金融资产进行汇集和分离并将其现金流重新包装成具有流动性的证券,使其能在资本市场上顺利出售和转让的过程。

美国学者Shenker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益,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可以理解为这样一个过程: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把其持有的不能短期变现但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期收益的金钱债权,作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转移给专为实现证券化目的而设立的特设目的机构,即SpecialPurposeVehicle(以下简称SPV),SPV将取得的单项或多笔基础资产进行重组和信用升级后,再以此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该基础资产的收益作为保证支付证券的本息。

另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在资本市场上处置未来一定期限的预期收入,将其证券化,由投资者来购买,并通过独特的风险隔离机制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一个准确、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的定义首先要明确其基础性权利证券化的实质,其次要说明其机制是通过转换或者衍生方式实现创始人和其特定资产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强,进而实现特定资产的证券化。笔者赞同以下观点,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资产进行证券化的过程,具体指发起人将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SPV,SPV凭借信用增级(Credithancement),以该资产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以此获得的现金支付发起人,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我国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必要性

资产证券化制度自上世纪70年代肇始于美国以来,很快风靡全球,成为国际资本市场广为流传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通过巧妙的设计,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换为流动性强的债券,促进资产的流动性,分散金融经营风险,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融资渠道比较狭窄,许多优质的项目由于资金短缺的原因而无法顺利开展,同时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僵化,银行肩负了太多的政府职能,负担了大量的不良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资产的所有者把资产出售给特定机构SPV,然后由SPV以资产作担保,向投资者发行各类可以流通的证券,从而迅速收回资产占用的本金,从而也就达到了化解不良资产效用,同时也降低了发起人破产的风险。此外,根据破产隔离理论,发起人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资产,发起人与SPV保持独立和SPV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发起人在破产时发起人及其债权人对证券化的资产不具有追索权,实现了消除发起人破产的影响。在SPV发行证券融资的过程中,对投资者的本息都不会受到发起人破产的影响,降低了投资者的信用风险。因此,从当前我国的国情来看,亟待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制度。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制度既有利于解决当前资产市场的众多问题,也有利于我国经济制度的长远发展。

SPV的独立性与风险隔离机制

设立资产证券化主要环节在于风险隔离,而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中,特设目的机构即SPV处于核心地位。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特设目的机构是极其重要的。SPV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仍将按证券化交易契约的规定支付,从而保护资产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SPV的构建必须具有独立性。在发起人破产的特定情况下,当SPV不具备充分的独立性时,破产管理人可以否定SPV的法人资格,将证券化资产作为发起人的资产列入破产财产,这时就要求SPV的构建必须完全独立。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自己的董事会和章程,在资产、人员、管理、会计处理上完全独立于发起人、服务商等,不受这些主体破产与经营风险的影响,并避免其关联性操纵。SPV是一个资产证券化为业务的独立主体,以一种平等、专业的身份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成为一个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中介。SPV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资产证券化融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应严格限定业务范围,只能从事资产证券化融资方面的业务,从而消除SPV破产的风险。

(一)SPV的设立方式与风险隔离

SPV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发起人设立方式以及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方式。在实践中,按照发起人设立方式设立的SPV往往是发起人的全资子公司。这种情况下的资产转移的真实性易受置疑,因此在发起人破产时,法院就会重新确认资产的归属性。在英美国家,法院可能使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行实质合并,否认SPV人格,否认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将资产纳入破产程序之中,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目的因此也归于失败。我国法律也已认可这种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行实质合并的方式,那么经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就面临着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SPV的风险隔离目的亦归于失败。相对而言,在发起人破产的情况下,由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SPV,显然不会面临这种情况。在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SPV,法院无法使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行实质合并。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SPV极大的提高了风险隔离度,符合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目的。

(二)资产转移方式与风险隔离

传统企业证券化中,企业以整体信用为担保,资产证券化则是将某部分特定的资产“剥离”出来,以实现和企业整体信用的风险隔离。所以,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环节在于如何实现资产的特定化以及实现不同程度的风险隔离。在实践中,关于资产转移主要存在信托方式和“真实出售”两种方式。

1.信托方式。在英美国家的信托方式下,发起人将资产转移给SPV,二者之间成立信托关系。受托人SPV持有、经营和管理作为证券化标的资产的债权。转移的资产的所有权就属于SPV,发起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对此特定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的要求。

但是在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影响下,我国目前的《信托法》关于信托的规定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基于此规定,受托人并不对受托财产拥有法定所有权。在资产转移之后,如果发起人仍拥有资产的所有权,证券化的资产仍可以成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并没有实现风险隔离,同时投资人的利益因此会受到破产风险的不良影响。这种不能实现风险隔离的资产转移方式显然是一种失败的资产转移方式。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作为信托标的的财产应当是积极财产,包含债务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由于债权权利最终的实现本身就存在不确定性和消极性(如债权人违约、逾期行使权利受到债务人的抗辩等),所以债权作为信托财产似乎不符合信托财产的要求。因此,目前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中如采用信托方式转移资产,与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冲突,存在着法律缺失。同时SPV也难以发挥风险隔离的作用,这样的资产证券化是不成功的资产证券化。

2.“真实出售”方式。美国倾向于采用“真实出售”的方式,欧洲国家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通常采用从属参与模式,现在也越来越多的采用“真实出售”模式。一种法律制度是否行之有效,要考察它的法律环境。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环境之下,应采用“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资产。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即为通过“真实出售”构建风险隔离机制。通过“真实出售”,SPV对基础资产享有了完全的法律上的所有权,避免了实践中发起人破产之后法院对证券化资产归属的重新确认。

从发起人的角度看,在“真实出售”的方式下,SPV与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关系。SPV通过资产的证券化获得的价款支付给发起人,从而获得资产的所有权。发起人在取得价款之后丧失了资产的所有权。资产不由发起人占有和管理,发起人可以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以外,该资产不进入破产程序,使自己不再受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和投资者追索权的影响。从投资者角度来看,“真实出售”方式将证券化的资产置于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之外,保证了证券化的资产不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从而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会影响到自身利益,这对投资者至关重要。发起人进行资产证券化,就是要实现特定财产的隔离,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如果非“真实出售”,达不到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目的,其效用与企业自身发行证券的效果相似了。从属参与方式下的破产效果在破产法制环境下比“真实出售”要差,达不到应有的风险隔离的效果。

针对有学者认为现实中存在的创始人出售之后仍然占有或管理,如果创始人破产就可能涉及对该财产性质的认定观点。笔者认为,确定“真实出售”是资产证券化的唯一方式。经过了资产证券化,通过“真实出售”,实现了资产所有权的真正转移,就不存在对该财产性质认定的问题。创始人与SPV的其他一切关系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来调整,由其他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来调整,此处不做进一步论述。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范文5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现状;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8-0052-03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风险隔离的法律问题

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首要前提条件。证券化结构的最高目标是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财务风险相隔离,确保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得以按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向投资人偿付证券权益,实现资产信用融资。按《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我国现在试点的资产证券化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将信贷资产信托转让给受托机构,以及受托机构承诺信托,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这种信托化流程,一方面发起人将拟证券化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以实现资产的“真实销售”,使得在证券发行后,投资人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另一方面构建特定目的信托,以此为载体,将信托财产同发起人或受托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开来,“真实销售”是指发起人将与拟证券化资产有关的权益和风险或控制权一并转移给SPV,使SPV获得对资产的合法权利。国际上资产转移有更新、让与、信托、从属参与等形式,证券化的核心主体是SPV,我国证券化试点资产转移采用的是信托形式。没有设计SPV作为破产隔离的载体,也未对“真实销售”直接做出法律规定。

(二)关于受托机构的法规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受托机构处于整个资产证券化运作的中心,是最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实体,并负责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但是,目前资产池选择、信用增级安排等工作主要由发起机构完成,受托机构很少参与,且处于从属地位,缺乏对资产池资产质量的深入了解。诸如,在重整资产支持证券中,资产池现金流回收情况完全由资产服务商(即发起机构)掌握,受托机构甚至难以预期现金流回收情况。虽然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多为优质资产。并且只有优先级债券进行公开交易转让,风险较低。但从长远来看,发起机构、资产服务商和受托机构在功能、信息上的严重不对称,非常不利于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三)关于会计处理标准的法律问题

会计处理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之一。对银行而言,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意味着合法利用资产证券化将基础资产出表,以达到腾出贷款空间,减少资本要求等目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配套规章之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的会计处王里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按规定,只要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或者放弃对信贷资产控制,该信贷资产即可终止确认。虽然这一规定与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基本一致,但对于如何判定“几乎所有”和“放弃控制”并没有具体规定。例如,如前所述,持有次级债使基础信贷资产的风险仍保留在发起机构内部,但持有次级债比例在多少以内才可认定为“几乎所有”风险已转移尚无定论。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对出表标准认定不同,标准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四)关于资产证券化税收的法规问题

一般来讲,证券化业务规模庞大,收入有限,盈利空间狭小,而费用支出名目多,数量不少。为降低成本、增强效率,“出表、免税、少收费”理念应运而生,其中,政府的税费优惠措施是资产证券化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决定因素。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资产转让、证券发行、证券权益的偿付三个基本环节,以及资产信用增级、流动性支持、资产管理等辅助服务环节,涉及的纳税主体包括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投资者和提供各种辅助服务的服务人。考虑到资产证券化业务环节多、操作复杂的特点,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在税收上力求中性,避免重复征税,但适用对象不包括企业证券化项目,且很多条款使用“暂免”字眼,过渡性质浓,尚需完善。

(五)关于资产证券化评级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比较全面、权威的信用评级规章是2006年3月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其中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评级制度、原则、方法、程序、要素、标识及含义等进行了规范,但该意见属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偏低,且仅适用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没涉及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评级,只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设置几条规定。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主体、法律地位、评级范围、评级程序、评级标识、法律责任及资产证券化等专项评级都有待人大进一步立法明确。

(六)关于资产证券化金融监管立法的法律问题

资产证券化曾被认为是一种低风险的结构性融资方式,但其过程复杂,涉及的中介机构多,信用链较长,不仅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通风险,而且具有独特的法律风险、提前支付风险和证券化操作风险等,证券化操作风险又包括破产隔离风险、信用增级风险以及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服务机构的违约风险等。对发起银行而言,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首要前提条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资产虽然在“会计”和“法律”意义上已经实现了“真实销售”或“破产隔离”,但就其“经济实质”而言,发起人仍然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形成“监管”意义上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对于合成型CDO等证券化产品,并没有转移资产,而只是转移了风险,更需要从“经济实质?的角度来分析风险的转移程度,以确定相应的资本监管政策,而其中信用衍生产品的运用,则进一步增加了监管当局分析判断的难度。199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了一份指导性文件《资产转移与资产证券化》(Asset Transfers and Securitisation),第一次系统性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讨论了监管当局需要关注的主要风险和应当遵循的监管原则,要求监管者对证券化业务的风险转移程度做出判定,必要时应要求银行计提资本,但该文件没有提出具体的监管资本计算方法。1997年以后,美国银行监管当局几乎每年都要针对资产证券化中发现的新问题,法规性文件。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其中“信用风险――资产

证券化框架”部分既包括传统型证券化业务,也包括合成型证券化业务,监管资本计算方法采用标准法及内部评级法,但对资产证券化的操作风险及银行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风险所需分配资本尚无专门规定。目前,国际上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普遍做法是,如果银行保留了第一损失责任,应当将其从监管资本中扣减;如果不是第一损失责任但仍然保留了风险,则应按照一定的方法赋予风险权重。

二、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建议

(一)完善风险隔离的有关法律

要真正实现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任何财务风险相隔离的目的。今后我国在试点实践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适时修改《合同法》、《信托法》等民事基本法,制定《抵押贷款证券化条例》,对“真实销售”、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及“有限追偿”等关键概念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对真正实现隔离风险是非常必要的。此外,借鉴美国次按危机教训,对证券化主体与相关服务机构、境内外投资机构间的风险隔离亦应引起证券化相关立法重视。

(二)完善信息披露法规

信息披露应具体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的形式和载体,并在专门文件中对机构的信息披露统一进行规定,使信息披露规则更为完整和系统。此外,次贷危机后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纷纷提高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要求,更重视发起机构对资产池的信息披露。我国应吸收国际先进做法,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内容,使相关规定更具有前瞻性。同时,促进信托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发挥更大作用。目前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同时也担任资产服务商,信息过度向发起机构集中,不利于对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因此,应促进信托公司在发起机构组建资产池阶段就参与其中,以便对资产池中资产的特征和现金流情况充分把握,更好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各种账户并进行信息披露。

(三)建立健全与现金流相关的法律体系

从融资的角度来说,证券化本质上是帮助贷款方在扣除证券化成本之后能够筹集到和基础性资产未来现金流现值相等的现金流。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必须足以偿付证券所代表的权益和支付提供证券化服务的各方费用。需建立健全的相关法规包括:现金流的清收、管理(账户管理、会计记录等)、再投资、暂时补缺、境内外转换等,具体规定包括:交易中产生的所有现金流都须由会计师来严格审查,基础资产产生的周期性现金流本息的会计账目应明晰;贷款服务机构对现金流可以进行主动管理,利用稳定的现金流存量投资货币市场;根据期限不同在证券持有人之间按照优先次序分配现金流等,以此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化其他利益相关人。

(四)完善基础资产形成过程中的抵押担保制度

基础资产的质量对现金流的来源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品质起决定性影响。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试点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和银行不良资产等,信用卡应收款、中小企业贷款和商用物业抵押贷款等正在考虑纳入试点范围。撇开基准利率的形成与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因素,仅从债务收入比或偿债覆盖倍数来看,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及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越来越具有美国次按特征。抵押制度不尽完善,炒期房、土地与房屋所有权的“两权分离”都增加了抵押物设定及抵押权行使的难度。因此,在银行授信继续强调第一还款来源的同时,完善落实房地产等抵押担保法律制度及审贷程序,对保证我国MBS市场基础资产整体质量是非常必要的。

(五)强化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资本约束

新资本协议虽然已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出远高于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但有鉴于次贷危机的严重影响,巴塞尔委员会又着手对新资本协议资产证券化框架作出修改,拟进一步加大资本要求。从巴塞尔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态度演变来看,资本要求将更为严格。《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管管理办法》已经吸收新资本协议资产证券化框架内容,具体监管中,应根据证券化的具体结构设计,严格从经济实质判断各参与方所承担的风险,不能仅依赖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意见,要从审慎的角度要求机构提足资本。

(六)强化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必须实施审慎监管:一是严格准入管理。适度控制风险管理能力薄弱的机构开展此类业务,对具体产品。应从严要求基础资产质量,从源头上控制风险。二是充分披露风险。对于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应要求其充分披露,并从审慎的角度提足资本;对于风险未真实转移的,也不能忽视对其基础资产的监管。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有助于监管人员判断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识别一些难以通过申报材料发现的隐性担保,并能较好地判断机构从事这项业务的水平。对不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参与机构,如担当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也不应忽略对其现场检查,以提高整个运作流程的风险控制能力。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范文6

中国人民银行3月21日宣布,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将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一个金融界盼望了多年的创新业务,终于从争论走向了前台。

为两个市场搭桥架路

犹如一道桥梁,资产证券化通过其巧妙的设计和独特的运作方式,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联结,一方面可以为银行信贷风险“减压”,另一方面在为资本市场增添交易品种的同时,为市场源源不断地输送资金“血液”。

作为一种重要的创新产品,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转换为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能够连接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丰富资本市场产品,改善银行流动性,提高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促进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的协调发展。

从资产实体上看,信贷资产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资产,包括住房抵押贷款、项目贷款等。从产品的形式上看,它是证券资产,是可以脱离银行体系进行广泛流通的金融证券。从可交易的平台看,它既可在银行销售体系内以银行客户为对象进行发售,也可在证券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买卖。从投资群体看,它既可是机构投资者,也可是社会大众投资者。通过这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就在多层面上达成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

考验监管能力和市场建设

在目前的监管背景和市场环境下,这一业务的推进也势必对监管能力和市场建设提出挑战。

有关人士指出,就目前来说,开展资产证券化还面临着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大方面的障碍。法律制度的限制主要是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真实销售的鉴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以及税收、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缺乏完善、规范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实施环境的障碍包括标的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资产转让登记、证券化产品的金融服务、二级市场的流动性等问题。因此,为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在法律制度方面,必须完善在资产转让、特殊目的载体(SPV)公司设立、真实销售鉴定的会计准则、税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在资产证券化实施策略方面,完善一系列市场建设,引导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进程。

工行行长姜建清建议,应当尽快解决证券化产品的可交易性。他说,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债券和信托凭证方式,对于债券性质的证券化产品纳入《证券法》的管辖,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和公募发行的条件、方式。对于信托性质的证券化产品,修改《信托法》,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条件成熟时,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无纸化、可集中交易的信托权益。(摘自2005年3月24日《城市金融报》)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范文7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会计处理影响

1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国,最初应用于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后迅速扩展到其他领域。许多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以及东南亚等新兴市场国家都采用了这项金融创新技术,并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1.1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及运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有三个:第一,资产重组原理是指发起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为成功发行证券,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纳入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从而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与重组,使之符合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第二,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内容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将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资产风险的隔离来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从而给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带来收益。第三,信用增级原理是指在发行证券之前,由SPV运用一定的手段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整体的信用增级,这样可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级别,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并且还能降低融资成本。

1.2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一般包括:证券化资产的剥离和重组;组建特殊目的载体;发起人与特殊目的载体签订交易合约,将资产组合中的标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特殊目的载体在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特殊目的载体用发行证券取得的收入向发起人支付价款;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特殊目的载体向证券投资者偿还债券。

2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处理

资产证券化不仅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会计领域提出了问题。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主要是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即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SPV,应确认为真实出售将其从发起人报表中移除(表外确认),还是确认为一项融资担保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表内确认)。对于这一问题处理,在国际上经历了三种处理方法。

2.1风险报酬分析法

风险报酬分析法具体做法是:当发起人实质上转让了与资产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销售,证券化资产将被停止确认并移出资产负债表,通过证券化所募集的资金则作为转让资产的收入,同时还要确认相关损益;但若发起人仍保留转让资产实质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证券化交易被视为担保融资,证券化资产仍继续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通过证券化所募集资金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

风险报酬法强调只有当与某项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实质上发生转移时,出让方才终止确认该资产。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趋复杂,大多数情况下风险和报酬并非全部转移。风险报酬法带有明显的形式重于实质倾向,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具有较大的主观意向性,易于被人为操纵。

2.2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此法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与金融资产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只要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发起人放弃了对所转让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资产证券化交易就可认为是销售交易,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应该终止确认;反之,资产证券化交易发生后,若发起人并没有放弃对基础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则可认为是融资活动,其所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就要继续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2.3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标准,抛弃了现行基于“控制权转让”的终止确认标准。它要求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与以往的概念不同,后续涉入法下的被转让资产被视为可以分割的单元,并对每个细分的单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一项资产转让可能导致一部分资产被终止确认,另一部分资产则未被终止确认。这一做法使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其控制权的转移达到统一,更加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更能反映其实质。

3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对财务和税收的影响

3.1财务影响

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可以分为表外处理和表内处理两类。这两种确认方法将带来不同的财务影响:表外处理将流动性较差的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的同时确认损益,通常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改善其资本结构,有利于发起人再融资,且有积极的财务影响;表内处理将证券化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将获得的资金确认为借款,通常会提高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利于发起人再融资,具有消极的财务影响。

实践中,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变为现金收入,且多数公司关心财务报表的负债水平,希望保持适度的财务杠杆比率。而金融机构为提高资本充足率,也希望减少风险资产的总额,因此发起人都倾向于将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

3.2税收影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涉及的税种较多,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真实销售”作表外处理,发起人将确认相关的损益。我国税法规定发起人对确认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损失可冲抵应纳税所得。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作为销售资产处理应征营业税,并按购销合同税率征收印花税。因资产证券化业务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对其征收营业税将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优势。另外,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担保融资”来进行表内处理,发起人不确认损益,从而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另外,发起人向SPV转移资产属于转移质押资产,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但应按借款合同税率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

[1]王江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研究[J].市场周刊,2006,(10).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范文8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因素;对策

一、导论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含义及意义

银行为了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会将其信贷资产证券化,指对那些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进行资产重组,并形成资产池,然后再以这一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银行会向贷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将贷款转化为资产支持证券,随后再出售给投资者。所以,投资者承担了贷款的信用风险,而银行则不用承担。

商业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我国金融市场弊端所深化的利率风险和结构性风险,分散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同时,随着资产流动性的提高,资本充足率也会得到提升。但是,我们在关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方便的同时,也要清楚地了解到潜在的风险因素。

(二)文献综述

国外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理论:(1)风险隔离理论。资产证券化相应的风险隔离机制可以隔离破产和重整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使风险从风险回避型投资者向风险中立型投资者转移,从而实现帕累托改善。(2)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理论。资产证券化可以用于投资与风险控制,企业都可以发行证券和债权,从而确定最理想的资本结构来促进公司的发展,证明了对资产进行证券化是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的有效方法之一。(3)成本诱导理论。在资产证券化出现了之后,SPV就成为了他们获取一些资金的方式,只要资产证券化能够节约的利率高于它的成本。这种将担保融资的方式转变为资本市场融资的方式的过程就可以使企业得到收益。(4)减少信息不对称理论。金融行业与评级机构激励制度的不合理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新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银行道德风险行为和政府逆向选择会降低效率。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关键风险因素论证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的风险因素有以下方面。

(一)操作风险

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过程中,银行可能会因为内部人员的操作问题或设备问题等造成服务中断或者延迟对投资者的支付,因此会引起整个信用等级的下降。操作风险包括了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政策、工作场所的安全性、业务操作、业务中断或系统失败、内部流程管理等多种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

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所面临的主要信用风险是,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够审慎或信贷资产不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造成的未能真正出售信贷资产、而资产面临由于质量不佳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此外,即使发起银行做到了真实有效地转移资产,但是当资产池的资产出现问题,造成信用等级下降或者无法产生现金流时,即使从法律上讲,银行已经事先声明了不承担资产的任何损失,但是银行仍然可能面临提升资产的信用水平或者新回购证券的道义压力。

(三)第三方风险

第三方指的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除了发起人、债务人、和证券投资者以外的交易参与人,主要包括服务商、受托人,以及信用增级机构。

服务商风险指的是服务商因为其自身经营状况的恶化或其它原因导致的,使其无法按照合约履行相关的服务职责、管理工作或者有效服务于支持资产,引起支持资产的品质下降或影响某些潜在资产合同的履行。或是服务商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和防范支持资产状况的恶化状况,也没有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受托管理人或投资者,导致不能实现之前所预期的支持Y产的现金流,从而当资产支持证券到期了却无法得到清偿的可能性。

受托人风险不当很可能会成为一个造成风险的重要潜在因素。可靠的资产担保类证券在发行的过程中,都会考虑在第一受托人出现破产之后,让下一个预备的受托人来接替完成,这样就能大大减少受托人风险对于投资者的影响。

信用增级机构风险。若信用增级机构的信用等级不高,就会减小其增级的效果,从而影响到证券的信用质量,就需要从其他方面寻找信用支持,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将证券的等级保持在预期的信用等级上。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的对策

商业银行从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开始到证券化的结束都应当充分考虑到相应的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来制定、采取措施来对其进行控制。

(一)应对信用风险的首要对策是对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进行保证。还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风险信息系统以及机制建设的投入。使信息系统和信息沟通机制更加完善和有效,并要很好地把银行的经营目标以及风险管理的目标结合起来。此外,还可以通过一些信用管理工具对冲信用风险:信用违约互换、信用价差期权、资产的分割等。

(二)资产池的质量也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商业银行要保证其证券化的信贷资产有较高的流动性以及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而且资产组合中不同资产的偿还期也要分布均匀,还要努力分散信贷资产组合中各个资产的性质,从而避免资产相似所引起的行业风险。

(三)选择服务商的过程中,要充分调查参与证券化的不同的中介机构,由此选出拥有实际的操作经验、良好市场形象的那个中介机构。还要审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和其相关业务受理资质,要积极考察中介机构的经营风险。对于信用增级机构,必须加强对其资质的信用考察评估,还要动态地管理业务能力以及经营状况;对于投资银行,要积极引进发达国家成熟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模式,减小我国国内投资银行发行证券的各种发行成本以及发行费用,并且使我国国内投资银行发行证券的综合实力得以提升以及业务更加熟练。

参考文献:

[1]李成哲.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途径和策略[J].城市金融论坛,2000,(4)

[2]周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因素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2,(12)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范文9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6-0077-02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证券化的一种形式,指以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将他们所持有的流动性差的资产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1]。当该“资产”为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时,就称为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具体金融原理,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许可使用费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其基本结构是发起人(即知识产权原始权益人)将其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收入流的收益权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SPV),并由该特设载体发行一种用前述收益权的现金流为实质的权利凭证,最终供投资者购买而借以融资的过程[2]。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有较高的杠杆融资比率

知识产权证券化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更能充分发挥杠杆融资作用。首先,由于具有充分的流动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必将高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其次,根据金融市场较发达的国家统计数据显示,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资产担保证券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低20%~30%,这将大幅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实际融资数额。

(二)降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则具有类似于资产信托的“破产隔离”机制[3],将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从企业的总资产中独立出来上市交易,由每一个购买该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来承担原来由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独资承担的风险,以此让该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一次性获得一笔固定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目的,并在该项知识产权受到某项风险时,由于对该项知识产权资产的独立分割从而大大降低对企业整体运营的风险。

(三)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与传统企业相比,高新技术企业因较少的实物资产而整体资信能力较低,风险偏高,因此难以通过传统的抵押贷款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这严重制约了企业将无形资产转化为现实生产的能力。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创新融资渠道,从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企业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

三、中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消极因素

1.中国知识产权融资现况不佳

在实践中,银行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质押贷款,存在先天性的高风险。由于知识资产的无形性与专业性,其资产价值评估很难做到精准,权利标的变现能力也极不稳定。就国内目前的知识产权融资情况看,这些特性也影响了目前政府推动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进展。假使企业本身可供抵押的实物资产较多,融资自然不是难事。但若该企业实物资产少信用低,即使有优质的知识产权,银行也会因纯粹的知识产权变现能力低的原因而在等担保价值的情况下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

2.法律环境仍需完善

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到诸多环节,例如,法人机构设立、资产评估、证券发行,与之相关的法律包括《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担保法》、《证券法》等,都需要相应的修改和完善[4]。如此巨大的系统工程,绝非仅靠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需求就能够迅速推动。任何一个环节的欠缺,或因增大风险而危害资本市场的基础,都可能使知识产权证券化难以推进。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著名案例,如珠海高速公路证券化、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签订的8 000万美元应收帐款证券化[5]等,都是在境外以国内资产为担保公开或定向发行债券,而非整个证券化过程都在国内进行。而纯粹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中国更是尚未起步。

3.投资环境有待提高

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除了有完善的法律,也需要良好的商业环境,其中专业的中介机构群体至关重要,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机构,能够对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将证券的风险限定在可以估量的范围内从而增加市场的认可度。中国本土的信用评级机构尚处于萌芽阶段,市场公信力不足[6]。价值评估机构,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专业的资产分析与评估。当前,中国并不缺乏从事价值评估的机构,但从质量来看,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尚未形成被各方认同的公信力。证券承销机构,能够以其机构信用担保并承销证券。中国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针对股票的发行销售,针对债券特别是资产债券,可以参照的案例相对较少。

(二)积极因素

1.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初具规模

从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专利权和著作权。2001年中国大陆专利申请量世界排名第十二名,到2011年已跃居世界第一,可见在数量上,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供给规模十分充沛。此外,随着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加大、保护力度的加强以及保护技术的完善,知识产权资产交易日益活跃,愈来愈多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得以形成。由此带来的流动性将会使可交易的知识产权资产范围进一步扩大。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范文10

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繁多,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划分。按最普遍的分类方法分为两大类:一是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的产品,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二是除了住房抵押贷款之外其他类资产支持发行的证券,二者都是以资产作为支持发行证券,只是资产类型不同罢了。

资产支持证券(asseted-backedse鄄curity,以下简称abs),其支付基本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项下的资产通常是金融资产,如贷款或信用卡应收款,根据它们的条款规定,支付是有规律的。资产证券化支付本金的时间常依赖于涉及资产本金回收的时间,这种本金回收的时间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本金支付时间的固有的不可预见性,是资产支持证券区别于其它债券的一个主要特征。另一个主要特征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者通常不是一个积极的管理实体,损益表和收益声明与投资决定有关。它是一个消极的实体,仅拥有相关资产并且只要求服务人(由第三方履行)去收取那些资产产生的到期现金流量。

资产担保证券作为一个新的证券品种,具有区别于传统证券的一些特性,体现在:

资产支持证券既具有传统证券的属性,又具有不同于传统证券的特征;资产支持证券以资产支持为突出特性,是以资产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工具;证券结构与信用增级的方式不同。

二、与资产支持证券有关的其他产品

1、抵押支持证券(m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起源于美国,是以住房抵押贷款组成资产池作为支持发行的证券。按对现金流的处理方式和偿付结构的不同,分为过手型证券(pass-through)和转付型证券(pay-

through)。过手型证券(pass-through)代表投资者对被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享有不可分割的权益(undividedinterest),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流(包括本息偿还款、提前偿还款)每个月由负责收取现金流的服务机构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一般认为过手型证券是股权类投资工具。出售的是股份和参与权。转付型证券(pay-through)指根据对投资者风险、收益、期限的不同偏好对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息偿付机制发生了变化。运用信用分档(tranching)技术将债券分为优先/

次级债券。转付证券代表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一项债权。

2、抵押支持债券(mbb)。

长期以来,欧洲大陆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德国为代表,以其所持有的某些资产组合为担保,通过发行抵押支持债券(mbb)来筹集资金,资产并不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不是对特定的资产组合拥有追索权,而是对整个发起机构拥有追索权,因此,决定债券信用质量的是发起机构的整体资信状况,而不是证券化资产的质量。由此可见,此类表内证券化与现代意义上的美国模式的表外资产证券化有很大区别。在表内证券化模式下,虽然原始权益人是基于该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对外发行了证券,但是,该资产依然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关于该资产的权益(如债权和抵押权)在法律上属于原始权益人。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对mbb的发行一般作出特殊规定,要求必须有超额抵押,即发行的mbb金额低于整个抵押资产池;第二,投资者有优先求偿权,即在抵押银行破产清算时,由专门法律规定mbb的投资者在求偿权上优先。

3、债务担保义务工具(cdo)

合成证券化(synthetic securitization)是随着信用衍生工具(creditderivatives)的广泛运用,在标准证券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证券化类型,其产品为债务担保义务工具(cdo)。cdo是一种结构金融工具,通过证券化技术和信用风险转移技术,cdo可以将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进行重新安排,以满足具有不同禀赋特征和风险偏好的当事人的需求。从构造的目的看,cdo一般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称作“套利结构”(arbitragestructures)的

cdo,一般是将垃圾债券或者新兴经济体发行的债券打包,并按照信用等级分成不同档次出售给市场中风险偏好不同的投资者。第二类称作“资产负债表结构”(balancesheetstructures)的cdo,这种结构是商业银行转移信用风险、获得低成本融资的主要证券化形式。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性质

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一个新的金融产品,对其性质的判断涉及到其适用于哪一个法律规范,哪一个机构对其监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其规范健康地发展。在美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依据证券法的宽泛定义和司法判例的规则认定资产支持证券为一种证券,受证券法规的约束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

美国证券法上的”证券“含义十分宽泛,能够涵盖一些资产支持证券品种。但由于资产支持证券是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出台后才产生的证券产品,因此对其性质的判断,则要更多地依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法院在执法中的解释。从司法判例来讲,对证券的判断标准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三种判断规则。从司法判例来讲,该领域的经典案例secv.w.j.howeyco.提出了“howey检验”(howeytest)判断规则,即howey检验四大要素:(1)钱财投资(investmentofmoney);(2)普通企业(commonenterprjes);(3)利润预期(expectation of profit);(4)完全依赖他人努力(solely from the efforts of others)。在反复运用中,howey检验逐渐跨出“投资合同”这一初始范围,而渗透到除“股票”外的其他领域,成为“证券”判断中一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良方。在revesvernst&young案中,提出了“种属联系”(familyresemblance)原则,使用“种属联系”原则,有四个考察要素:第一,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动机;第二,票据的发售方式,并依此推断其交易的主要属性:投资或投机;第三,投资大众对该票据的合理预期;第四,是否存在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该票据风险的另一套法律规定,使得不必非要适用《证券法》等对投资者加以保护。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范文11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服务体系 完善

一、资产证券化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有两种表述。一种是从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资产的定义和资产运营的角度定义,强调通过资产证券化运作实现资产的最优配置。这种观点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资产采取证券这一价值形态的过程和技术,具体包括现金资产证券化、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拥有资产的经济主体,直接以现存的资产为基础,按照特有的融资结构,通过信用变形(将原始资产变形为证券资产)进行融资的多环节的交易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问题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三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即,赞助商,其中中介机构和投资者,中介机构,主要包括SPV,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投资银行,如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的提供各种服务,这种主体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对他们的专业水平要求和功能的发挥也很高。但是,在中国的金融市场,这种主体还很缺乏,不具有相应的功能组织,尽管一些中介组织,如信用评级,证券公司具备了资产证券化需求的有些功能,但不是很专业的,远远低于资产证券化交易层面的需求,这是中国最大的资产证券化在面对疑问时需要解决的问题。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特殊的评级和调查机构协助调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风险评估,以帮助他们做出的决定。因此,信用评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虽然我国金融市场还存在一些具备资质的证券评级机构,但真正的符合标准的公平,公正,科学是不多的。

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证券评级操作不规范,信用评价是不足够的细致,信用等级透明度不高;二是许多评级机构和政府,企业,银行,证券公司有联系的组织形式,如不符合中立和规范的要求,很难做公正,独立的评估。缺少是由接受投资者和信用评级机构的批准,这将是我国难以克服的障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信用增级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环节的成功的关键,除了有内部增强方法,外部信用增强方法极大地支持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三、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的措施

(一)规范发展国内中介服务机构

资产证券化的环境壁垒主要匹配中介服务的力量是不够的,即在相应的建议,信用评级,金融担保机构和投资银行的要求上有相当多的差距和存在的偏差。在资产证券化中的认识误区上,目前,以消除这些障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1.大力开展国内中介服务,重点是加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介服务和国际的中介服务质量信誉,促进中国资产证券化是解决重要问题的关键部分,在此期间,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评价,财务保证制度建设无疑是薄弱环节。在中国建立良好的信用评级体系,包括信用评级机构设置和信用评级标准提出了两个方面要求,和两种操作方法,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为根,这是中国目前缺乏的。通过前面的分析,提高公司的声誉和逐步建立完善中国个人信用记录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的基础保障。

2.适时引进国外的经验和高质量的服务。在境外发行的物业办理证券,通常需要通过外国投资银行承销,并要求对信用评级的国外组织。这一点在珠海高速公路中案例中已充分应用。关于将要在国内发行的财物撑持证券,相同能够引入国外领先的经历,相同能够选用国外的优质效劳,一方面能够确保财物证券化发动的安康性,国内中介机构进行的,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中国培养人才。

3.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投资者,提高其质量。资产证券化以吸引投资者,必须先了解投资者好恶,资产证券化,首先,要对这样的一种新的金融工具有兴趣。同时,如果对于质量不高金融服务,如果投资者不了解资产证券化,而不愿意给他们的支持。在这个阶段,因此,也应在证券市场的发展为契机,提高资产证券化的专业介绍,加大解释力度,大力提高投资者素质,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逐步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环境。

(二)发展债券市场

发展现有的我国债券市场,适当放宽对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债券,扩大企业债券规模,创造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对现有一定规模的国债市场的流动性具有促进作用,相互形成具有相当的规模和深度,我国债券市场。它有利于在货币市场,中央银行实施有效的间接调控,确保货币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企业资本结构优化。同时,积极开发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准利率机制和定价产生的国债市场和债券市场奠定基础。为了确保债券市场的连续性,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和债券市场的稳定性,可以考虑借鉴国外成熟的债券市场,是建立市商制度的基础;此外,中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规模,发展双边报价功能以及中国货币网和信息的市商制度的实践提供服务的市场,技术和信息支持。

四、结论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自诞生后经过了三十年的发展,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一些特点,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我国,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化解银行体系资产风险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其必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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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致远,陈萌.建立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规范的思考[J].甘肃金融,2006(11).

[4]朱海林,封军.中国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J].金融法苑,2005(11).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范文12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2资产证券化的起源。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当时,由于通货膨胀加剧,利率攀升,使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收益率逐渐不能弥补短期负债成本。为了缓解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政府开始启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复兴开辟一条资金来源的新途径。1968年美国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1983年针对投资者对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设计发行了抵押保证债券。到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未偿还的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当前,资产证券化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遍及应收账款、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汽车贷款、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也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3资产证券化出现的意义。资产证券化在很多国家都是政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这宣告了一种全新融资技术和金融工具的诞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丰富了国际金融市场,并且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为未来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的主力军。

作为一种有效的结构融资方式,它通过对流程进行精妙的设计安排,使融资者和投资者等各利益参与方按照它们各自的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能够相互支持、相互牵制,为发起人和投资者各自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进而达到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风险的伴生性,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给融资者和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整个证券化业务过程每一业务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4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以下四类: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即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本文探讨的重点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二、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总体盈利水平。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债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回收资金,扩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意味着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释放资本,以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把释放的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将增加更多的潜在利润。此外,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途径:如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银行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

2增进银行资产的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而且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加强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也为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

3改善信贷结构,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和转移信贷风险。同时还能够刺激居民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及耐用消费品贷款,有效地解决消费信贷的资金约束问题。可见,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为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拓展了空间,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同时也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

三、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分析

可以把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简单地分为优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1优良资产证券化不存在风险问题。商业银行的资产可分为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优良资产是指资产按照协议使用,已经及时实现了到期的权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证未来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信用的情况出现。

优良资产本身意味着较高的信用和可预见的现金流,通过适当的组合和大量的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通过真实出售,可以获得外界高级别的信用支持,实现信用增级。可以认为,采取适当的营销策略,优良资产的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

2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思考。自1999年4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资产证券化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方法之一,标志着国家大规模处理不良资产的决心。但我国商业银行20%左右的不良资产率,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

按照人民银行200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贷款中,次级、可疑和损失可以归于不良资产。损失是指义务主体不复存在或完全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可疑和次级是指存在或明显将存在违约可能的资产,但未来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权益的可能。次级相对可疑来说,流动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违约程度轻。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优良资产证券化相比较,存在以下目前无法克服的困难:

(1)如何处理损失。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实质是对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等的重新组合与分配,不会产生额外的收益,不能用来弥补损失或亏损,因此对于损失,资产证券化是无能为力的,损失必须通过核销或其他方法处理。

对于次级和可疑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处理这两类贷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损失。如果通过账面价值处理,谁将承担这种一定存在的损失?商业银行不会承担损失,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真实出售,证券对商业银行没有追索权。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一个特设机构,实际上相当于一个“空壳”公司,投有能力承担损失。外部担保机构对于这种损失更加没有动力承担。

另一种考虑是根据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期望收益进行折价处理。但一方面,商业银行根本不愿意折价处理,因为次级和可疑贷款以账面价值挂在账上时,不必确认损失;但如果在他们在位时确认损失,他们就可能会承担部分责任,尽管最终总会追究责任,但只要不发生在他们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有动力掩盖不良资产的资信状况,通过一些处理减少账面上的不良资产,把损失转嫁出去,从一定意义上说存在道德风险。

(2)不良资产的稳定现金流问题。宜于证券化的资产最关键的条件或者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而银行不良资产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就是一个疑问。按照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方法,能够按期付息的贷款都是正常贷款,是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自然不会被列入剥离范围。列入剥离范围的不良贷款中,损失贷款由于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因而不可能证券化,有可能进行证券化的只是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因为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长期“沉淀”。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可以说,不良资产本身就意味着存在极大的违约风险,现金流是极不稳定的,资产证券化其本质上只是一种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而不可能消除风险,更不能挽回实际上已经形成的损失。

(3)信用担保问题。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必须有信用担保才能使该证券为市场投资者接受。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已存在有明显风险,因此担保主体的寻找将极为困难,虽然国家财政在特定时期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4)道德风险问题。不良资产的处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没有这种能力,也没有相应的信息;不良资产和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关联,但真实出售后,变得与它无关,它将不会花精力去处理有关问题,有时甚至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商业银行可能要求债务人将用于归还证券化资产的款项转移到非证券化的资产上;商业银行如果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则对放贷质量也更加漠视,反而使不良资产有膨胀的危险;债务人原先可能为了不破坏与银行的信任关系,尽力履行义务,现在权利义务关系转到与之没有关系的SPV上,债务人更有动力赖账;如果投资者预期到这种情况,将不会购买这种证券,存在“逆选择”问题。

(5)商业银行的“旧车市场”效应。再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市场上同时存在两种证券,一种为优良资产证券,一种为不良资产证券,因为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证券所依附的资产的资信状况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虚假信息。在一个劣质品充斥的市场里,根据著名的“旧车市场模型”,劣质产品将把优质产品赶出市场,但根据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质产品对商业银行的意义不大,优质产品对商业银行更有意义,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树立只生产优质产品的声誉,必须放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想法。

四、我国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可以综合运用催收、转让与出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为了提高回收率,已经开始运作的AMC把接收过来的企业债权大体上分三类处理:一是对既无还款意愿又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主要是中小客户),采取破产清算进而核销债权的方式一次性处理;二是对于有能力还款但不愿还款的企业,采取提起法律诉讼的方法,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债权;三是对于愿意还款但目前没有能力还款的企业(大多数为这种企业),采取债转股、分拆重组、行业重组、资产置换、债务置换等方法处置,其中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技术先进、制度不存在问题、产品有市场,只是财务成本高的该类企业,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