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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分类

时间:2023-07-27 16:22: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污染的分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环境污染的分类

第1篇

关键字:环境监测;环境污染;环境监测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如何有效的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主要讨论的话题,环境监测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第一步,环境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准确反映出环境的污染程度,而传统的环境监测方法一般使用化学或者物理方法进行监测,这种方式不仅比较浪费而且还会带来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产生,因此,生物监测将会成为环境监测的主要方式。

1生物监测的概念以及分类

生物监测是指通过生物对环境污染所做出的反应进而来确定环境的污染程度。这种方式与传统环境监测方式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生物监测不仅可以减少监测成本,同时也避免了在监测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生物监测根据不同的标准将会有不同的分类,如果生物监测根据生物生长环境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生物监测类型为被动式生物监测,被动式生物监测主要是指根据生物所在的生活点进行环境监测[1]。第二种生物监测是主动式生物监测,主动式生物监测是指将生物放在指定点进行环境监测。如果生物监测根据生物所在的生活环境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大气生物监测、水体生物监测以及土壤生物监测[2]。

2生物监测的主要方法

生物监测作为环境监测的主要方式,存在着不同的监测方法。2.1生物群落监测方法生物群落监测方法是指通过生物群落的变化情况来确定环境污染状况,生物群落监测方法主要通过生物结构等的变化情况进行环境分析,例如,对水体进行生物监测,当水体里的相关生物呈减少甚至灭亡的趋势,而另外一些生物呈增长的趋势,这个时候可以通过相关生物群落的变化情况对水体进行相关的分析[3]。2.2污水生物系统监测方法污水生物系统监测方法是指水体被污染之后,污染将会随着水的流动在不同地方出现污染程度不同的情况,这个时候就可以通过不同地方污染程度的不同来确定环境污染状况。2.3微生物监测方法微生物检测方法是通过微生物的生长状况来反映环境污染程度,使用这个方法一般选用的微生物为可以发光的微生物,使用这种微生物可以很快的了解到环境污染状况。2.4生物监测方法每个污染点基本上都生长着一些生物,因此,对于各个地点的生物监测可以利用生物进行监测,这种方法主要利用的原理是通过研究生物的相关生物学变化,进而来确定研究点的环境污染程度。

3生物监测在环境监测中的相关应用

生物监测在环境监测中的相关应用主要包含三种环境,第一种环境是在大气中,大气中的生物监测以植物监测为主,一般植物对于环境污染的感应比较强烈,植物针对不同的环境污染程度,将会作出不同的敏感反映,生物监测过程中,可以根据植物的感应情况来确定环境的污染程度。第二种环境是在水体中,水体中生长着大量的微生物,可以根据生物群落的变化情况来确定环境污染状况,当水体里的相关生物呈减少甚至灭亡的趋势,而另外一些生物呈增长的趋势,这个时候可以通过相关生物群落的变化情况对水体进行相关的分析。同时在水体中进行生物监测工作,也可以利用测定水体生物叶绿素的含量来确定环境的污染程度,叶绿素是组成水体中生物的主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叶绿素含量的测定,可以了解到污染程度的大小,因此,可以利用这种方法进行生物监测[4]。第三种环境是在土壤中,土壤中生长着大量的生物和植物,由于食物链的作用使一些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从一种生物传到另外一种生物,生物监测过程中可以利用这个原理,在不同的地方选取相同的生物进行研究,通过分析生物体内相关物质的含量问题,来确定不同地点的环境污染状况。

4结语

环境问题成为当今主要要解决的问题,环境问题处理不当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生物监测也成为了主要任务,生物监测抛弃了传统的使用化学或者物理方法进行监测的方式,生物监测与传统环境监测方式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生物监测不仅可以减少监测成本,同时也避免了在监测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本文以深入认识生物监测为主要目的,介绍了生物监测的概念以及分类、生物监测的主要方法以及生物监测在环境监测中的相关应用,以期为同行提供一定的借鉴。

参考文献

[1]石利戈.生物监测及其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J].低碳世界,2014,(23):6-7.

[2]梁泉.生物监测及其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08):94.

[3]李磊.环境监测中生物监测的应用探究[J].环境与生活,2014,(12):90.

第2篇

关键词:转型期;环境污染侵权;恢复原状;变革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3-0188-02

环境污染是生态环境恶化的具体因素,随着社会环境意识的提升,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污染成本,不仅加剧了环境治理难度,也给社会发展带来负向影响。据统计,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约占整个GDP的10%,尤其是工业企业污染所占比重更大。在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提及“恢复环境原状”外,其他法律尚无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适用条款说明。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对于传统民法中的损害赔偿方法,有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两种途径。反观当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界定,有学者提出向《侵权责任法》并轨的建议,但对于环境污染损害与救济途径,缺乏适用性。如重金属环境污染,其损害结果具有多种形式,而对于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则无法适用。

一、环境污染侵权与恢复原状的法学关系

从法学研究中来看,对于“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虽然两者都是一种损害的赔偿途径,但其价值与定位存在差异性。“恢复原状”是基于对被损害者的利益,旨在提供对被损害者权利或法益完整性的保障;而“金钱赔偿”则是从价值利益时尚来补偿被损害者的权利或法益[1]。从传统民法视角来看,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是相互排斥的,当恢复原状足以救济受害者损失的,则不予金钱赔偿;反之,则为了实现补偿功能,以金钱赔偿方式来保障受害者权益。可见,在环境污染侵权场合下,恢复原状更具有权益维护、功能恢复、全面补偿的特性。

(一)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完整性

恢复原状是传统民法中最符合损害赔偿目的的方式,如同损害事故未曾发生一样,而非对受害者的财产利益的等价赔偿。恢复原状在法学解释中,不仅包括对物质利益的保护,还包括对精神利益及其他主观利益的保护。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侵权损害,需要课以损害赔偿义务来填补损害结果,并让受害者恢复到没有损害的状态(原状)。所以,恢复原状具有保障受害者完整利益的功能,而等价金钱赔偿仅代表宏观上的财产损害。在环境污染侵权中,既表现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又表现出对受害者健康权、财产权的损害。因此,从保障受害者利益完整性上,将“恢复原状”运用到环境污染侵权中,更能够彰显完全赔偿功能。

(二)有助于确保受害者权利的继续

从恢复原状的外在表现来看,实现了对物的功能、状态、使用价值的维系,便于确保被侵害者权利的继续。在德国法典里,将“完整利益”称为保持利益。以被损害的汽车为例,通过修复可以使汽车的使用价值得以延续,如果该汽车承载了特定的情感,其所负载的特定主观价值也实现了维持,这与等价值的金钱赔偿相比是无法实现的。同样,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恢复原状不仅发挥了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实现了对被损害者权利的继续功能。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承担方式被认定为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虽未实现损害赔偿法上的恢复原状,但却是实现受害者完整利益保护的重要责任方式。以某重金属污染案件为例,由于重金属污染所带来的土地污染经济赔偿,只能补偿现实中的经济损害,但对于农民及子孙来说,金钱赔偿无法实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而因土地污染所带来的脱贫、致病等问题,则无法给予保护。另外,对于土壤污染后的修复与治理成本更高。

(三)有助于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环境污染侵权的危害是巨大的,尤其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甚。同样以重金属土地污染为例,由于重金属本身具有一定毒性、生物累积性、持久性、远距离迁移性等特征,使得重金属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危害,对人类身体健康及周围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面对因环境污染带来的侵权救济案件,不能仅停留在当前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方面,还要兼顾未来可能的不特定人群、财产和生态危害。当前,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85条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中,有提及对生态损害赔偿的条款,新修正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也提及对“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的追究,这些都体现了对环境污染侵权所带来的完整利益的保护。

二、当前环境污染侵权中恢复原状面临的适用困境

(一)恢复原状在保护私权损害中遭遇可行性论证难题

从法学损害赔偿中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来看,一是有原物存在,而对于原物不存在则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形式;二是原物损害具有可恢复性,即可以通过技术性修复来保障恢复原状;三是恢复原状具有经济性,即恢复成本不能巨大或不具有可操作性[2]。可见,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对“恢复原状”的适用性存在现实,如缺乏恢复原状的参考标准,特别是一些重金属污染案件,本身对环境的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恢复原状几无可能。再者,对于可恢复性难以认定,如一些重金属污染可能带来的化学、物理、生物变化等,其直接危害、间接危害涉及范围较广,且难以评定。还有对环境污染中的“恢复原状”不具有经济性。如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将重金属污染的治理成本放于最高位,其恢复原状的代价是高昂的。

(二)恢复原状难以对环境损害提供合理救济

从《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中“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解释来看,一是包括人身上的伤害、死亡、财产损失等;二是环境上的损害,即环境私权、公权侵害。由于在学界Α八鸷Α钡慕缍还不统一,一些观点将“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害”行为界定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从《侵权责任法》来看,环境污染侵权主要是由污染物对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要素超出其自净能力,使得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3]。因此,从立法层面来看,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的救济,尽管新修订的法典也提及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但对于环境损害赔偿及救济体系还不完善。如最高法指导性文件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提到了对“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环境”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在侵权责任及保护环境利益救济渠道上存在缺位,使得恢复原状陷入难有作为的尴尬。

(三)恢复原状被环境污染修复责任所取代

保护环境,维护生态,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一些老旧重污染企业的关停、外迁所留下的污染场地越来越多。由于企业污染物排放而导致的法学上的“污染场地”,其对人类健康及环境修复都带来严重危害。2014年环保部出台《污染场地术语》《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文件,逐渐加大对污染场地的调查、风险评估和监测。但在污染场地恢复治理上,对于恢复原状责任方式,往往被环境修复责任所取代,特别是一些企业因歇业、倒闭、关停、破产等无责任承担者,使得国家负有公众利益保护的职责。

三、恢复原状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变革建议

(一)分类构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恢复原状标准

从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害不可逆转性来看,在应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上,结合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及威胁程度来制定不同的恢复原状标准体系。强调对私益损害的保护,在明确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同时,还要明确对土壤、水体等环境有害污染物的清除标准,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对于无法彻底清除的,需要修订各类污染物质量控制标准,来进一步保障人身、环境安全。如借鉴德国、英国、日本基于风险各类的污染场地管理办法,来实现对被污染场地的修复目标,促进其可持续修复。

(二)引入恢复原状技术可行性分析

从环境污染案例中面对“恢复原状”的技术可行问题,如某重金属污染在技术上不具有可行性,则给周围生态环境、人类健康、生物多样性带来危害。对现行法学框架下“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方式进行完善,当面对无法修复障碍时,以最佳可得技术来进行可供选择。比如在环境围绕修复技术上,常采用组合修复技术,如螯合剂――植物修复技术、基因工程、微生物修复技术等,来降低和减少环境污染。当然,在协同最佳可得技术制度建设上,一方面借助于环境损害评估机制来进行可行性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裁决方式来确保环境修复方案的可行性。

(三)制定恢复原状经济合理性的例外规则

考虑到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危害多样性、严重性,多数国家的立法、司法中对生态损害的恢复责任实行例外规则制定。如德国法典中将“环境责任”纳入《环境责任法》;意大利民法典第349号法律第18条专门明确了“环境损害赔偿规定”;美国超级基金法明确了“严格、连带、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责任,对污染场地的修复责任可溯及、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股东或管理者应该承担支付修复费的责任。2014年我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中显示,全国土地总污染超标率达到16%,主要污染物有镉、镍、铜、砷、铅等。对于“污染者负担责任原则”,当污染者灭失或主体消失时,国家成为履行治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应该考虑到恢复原状的例外规则。

(四)保持环境修复责任的独立性

从环境污染侵权表现上,一方面是环境污染侵权导致第三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是环境损害,对周围土壤、大气、水体等环境带来结构性、功能性破坏损害;再者是企业在经营中带来的污染场地问题。对于不同环境污染侵权的“恢复原状”,其环境修复责任应该适用不同的损害。从立法上明确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污染者修复责任的性质,界定清环境治理中的公权、私权、公法责任、私法责任界限,才是推进生态保护的基本法律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志轩.明晰责任 完善制度――《环境保护法》修改刍议[J].环境保护,2013,(16):65-68.

第3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上市公司;污染行为;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043-04

引言

产业革命在给我们带来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随着众多环境公害事件的曝光,“绿色生产”、“低碳经济”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企业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也是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和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企业的环境行为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其所在区域甚至所在国家的环境质量。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环境业绩评价指标研究、环境成本核算及控制研究、企业社会环境责任研究和环境信息披露研究等,都对企业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提供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企业的污染行为不仅会对人类的生存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而且会传递出企业道德责任缺失的信号,降低企业的社会形象,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但是在生产实践中,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依然存在并且十分严重。到底是何原因让企业明知是错却无法杜绝污染行为的发生?面对这个问题,我们更需要从企业污染的源头处着手研究。因此,明确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现状并研究其影响因素,找到污染企业的共有内在特征,对促进企业改善其环境行为,帮助环保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环保政策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旨在反映和把握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现状,分析影响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的因素,并据此探讨控制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可行的政策。

一、研究假设

(一)国有控股性质

企业对股东、员工、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社区、环境的责任,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相比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肩负更多社会责任,接受更多政府环境规制。因此假设1: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比例越高,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低。

(二)流通股比例

如果企业发生污染行为并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如罚款、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就会导致或有负债的增加或产生生产经营方面的不确定事项,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流通股股东就很可能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力,抛售上市公司的股票,使上市公司市值缩水。因此,假设2: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越高,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低。

(三)行业类型

不同行业由于投入要素和生产过程不同,对环境的影响也不同。重工业由于行业特性,更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行。因此假设3:重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水平比轻工业企业高。

(四)境外上市

境外资本市场发展成熟、监管完善,因此假设4: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相对较低。

(五)公司规模

公司规模越大,越容易受到媒体、公众的监督,同时大公司有更多资源减少环境污染行为。但是大规模公司也可能利用自身资源规避监管,通过环境污染行为来减少生产成本。基于以上分析,假设5:上市公司规模与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相关。

(六)负债程度

如果上市公司的负债水平过高,就会存在偿债危机。为了降低财务风险管理者有可能走上污染环境的道路。因此假设6:上市公司负债程度越高,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高。

(七)盈利能力

如果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强,管理者就更愿意投入资金进行绿色生产,其环境行为水平也就越高。此外,公司盈利能力强,也降低了管理者为追求利润而进行污染生产的可能性。因此假设7: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越强,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低。

(八)上市公司所在省份

假设8:处于经济发达省份的上市公司,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较低。

(九)上市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

上市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使得地方政府对其产生依赖,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就可能在治理政策上有所倾斜,上市公司也可能倚仗其与地方政府的良好关系,疏于环境行为的自我管制。因此假设9:上市公司对地方经济的贡献越大,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高。

二、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表1 变量定义

根据企业污染记录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污染行为进行分类,制作了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评分表,如表2所示。

表2 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评分表

若上市公司存在某种污染行为Bj,即获得该分值栏中的得分Sj,其中该年污染记录数量若为N,则获得分值为N。环境污染行为指数EPB表示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水平,第i家公司的环境污染行为指数即表示为EPBi,环境污染行为指数 EPBi=ln(1+∑Sj)。

(二)模型设计

本文构建了用以检验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影响因素的多元回归模型:EPBi=β0+β1CONTR+β2CIR+β3INDUSTRY+β4SHORE+β5SIZE+β6DBET+β7ROE+β8GDP+β9TI+ε

环境污染行为指数EPB为因变量;CONTR、CIR、INDUSTRY、SHORE、SIZE、DBET、ROE、GDP、TI为自变量;β0是与诸因素无关的常数量;β1……βn是回归系数;ε是干扰因子。

(三)样本选择

本文使用EXCEL和SAS 9.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分析,选取了沪、深两市在2008—2010年期间披露了其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为全样本,并根据研究需要做了如下剔除:1.剔除了截至2010年年末已上市时间少于3年的公司;2.由于行业特殊性和财务指标的差异,剔除了金融类上市公司;3.剔除了变量计算时数据缺失的公司。最后,余样本企业数量为1 506家。

(四)数据来源

(1)上市公司特征和相关财务指标等数据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2)上市公司污染行为数据是从网站“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中国水污染地图”( http://.cn)上手动搜集整理而成。“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中国水污染地图”是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从2006年开始的企业污染行为数据库,由研究中心主任马军领导的团队对数据库进行持续更新,是国内记录上市公司污染行为较为全面详细的网站,其数据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上市公司环境污染行为现状

1.上市公司污染行为总体情况

表3 上市公司2008—2010年环境污染行为得分表

从表3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环境污染分数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这一现象可能因为一是上市公司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二是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导致了环境污染事件的增长。

2.上市公司污染行为行业分布

由表5可以看到2008—2010年我国各行业环境污染企业的情况,C(制造业)、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B(采掘业)3年都是污染企业最多的行业。我国是制造业大国,沪、深两市中C(制造业)类上市公司数量最多,这也不难理解C类企业3年都是污染企业数量最多的行业。D与B本身属于重工业,涉及生产资源的使用与开采,不可避免容易对环境造成种种影响,属于环境污染高发行业。另外,J(房地产业)、K(社会服务业)、L(传播与文化产业)三年都未发生企业环境污染行为,首先这与它们的行业属性有关,其次这些类别上市公司本身数量较少也是原因之一。我们注意到各行业企业污染数量与污染行为平均分并不对应,说明各行业的污染程度各异。每年污染企业中制造业所占的比重很大,因此,有必要对制造业企业进行单独的统计分析。

表6显示了2008—2010年我国制造业企业环境污染的基本情况。如表所示,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C6(金属、

表6 变量描述性统计表

非金属)、C7(机械、设备、仪表)这3类行业在3年中都是制造业中污染企业最多的行业。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对轻重工业的分类,3者同属重工业,相比C0(食品、饮料)、C1(纺织、服装、皮毛)、C3(造纸、印刷)、C5(电子)、C8(医药、生物制药)和C9(其他制造业)这些轻工业企业更容易发生环境污染行为。虽然C2(木材、家具)也属于重工业,但其行业耗费资源和加工过程较为温和,发生环境污染行为的机会较小。此外,笔者同样注意到制造业污染企业数量与平均分同样不成对应关系,说明制造业企业中同样存在环境污染行为轻重程度分布不均的现象。

(二)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7列示了全部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其中,环境污染行为指数(EPB)最高为1.415,最低为0,平均分仅为0.036,说明环境污染行为的集中度较高,主要集中于部分行业和部分上市公司,这与在上市公司污染行为现状分析中得到的结论相同。

(三)相关性检验

为了观察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相关性而对回归结果产生影响,本文先对自变量做相关性检验。如表8列示,公司规模(SIZE)与是否境外上市(SHORE)、公司规模(SIZE)与负债程度(DBET)、是否境外上市(SHORE)与上市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TI)、盈利能力(ROA)与负债程度(DBET)四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在0.3—0.5之间,为低度相关;公司规模(SIZE)与公司对地方财政的贡献(TI)相关系数在0.5—0.8之间,为中度相关。

(四)多元回归检验

根据相关性检验结果,我们将SHORE、SIZE、DBET、ROA、TI五个自变量分为3组:(1)SIZE、ROA(2)SHORE、DBET(3)TI,分A、B、C3个分模型进行回归。

表8 回归系数及其显著程度

注:***、**和*分别表示在0.01、0.05和0.1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z值

表9显示了模型的回归结果。CIR、INDUSTRY、SHORE、SIZE、DBET、ROA、TI7个变量通过了显著性验证,其中INDUSTRY、DBET、ROA、TI4个变量的回归系数符号与预期假设相同;变量CIR、SHORE的回归系数符号与预期假设相反;变量SIZE经回归验证,与企业环境污染行为水平正相关。CONTR、GDP两个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四、结论和建议

(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越高,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高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通常为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较为普遍,这使得流通股股权分散,即使流通股比例高,出现集体抛售现象,也不一定会引起股价大幅波动。另外,我国股票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投机市场,流通股股东更多关注短期利益,很少关注企业长期发展,这也加大了管理者为追求短期利润,产生污染的可能性。因此,我国应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对于发生污染行为的上市公司,政府应加大处罚力度。

(二)境外上市的企业,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较高

境外环保法规更为完善,公众环保意识也更强,但我国境外上市的公司,其在国内的污染行为仍受我国相关部门的处罚。由于我国法律对企业污染行为处罚较轻,震慑力差,使得企业污染生产的风险过低,很多企业因污染生产带来的收益高于因污染生产所受到的处罚金额。此外,媒体对于上市公司污染行为的环境信息披露不完善,导致境外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取公司环境行为方面的信息。因此,我国应加大处罚力度,将罚款、整改和行政处罚相结合,追究至企业负责人。另外,应加强对于境外上市企业尤其是信息披露方面的管理。

(三)规模大的上市公司对地方经济贡献越大,其环境污染行为水平越高

规模大的上市公司对地方经济除了纳税的贡献外,还可以缓解地方就业压力,地方政府有动机为其提供庇护。此外,大规模企业可能对分公司控制不力,而使分公司管理者选择污染生产的道路。我国应加强廉政建设,使当权者能坚持原则,一视同仁;加大环保部门的职权,改善过往由于环保部门职权受限而不能对污染企业进行有效处罚的现象。上市公司需完善治理机构,制定内部清洁生产规范,在环境行为评级时将企业的分公司纳入考核范围。

参考文献:

[1] 周竹梅.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分析——以山东省造纸企业为例[J].会计之友,2012,(1):56-58.

[2] 沈品良.浅析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问题[J].财会研究,2012,(6):48-50.

[3] 冯俊华,程远霆,福静.基于清洁生产的皮革企业环境成本控制研究[J].财会通讯,2012,(3):132-133.

[4] 黄海峰,任培.中国绿色信贷政策现状研究[J].中国市场,2010,(27):38-40.

[5] Wiseman.J.1982.An evaluation of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 made in corporate annual reports.Accounting,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

71:53-56.

第4篇

关键词:煤矿;环境污染;危害;措施

Abstract: as everyone knows our national economy is developing fast, the demand for coal resources is more and more big, and the problem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of coal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serious, has threatene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cological safety in mining area and its surrounding areas. Therefore, the research of this problem has th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So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some measures of hazard classification, mine environment pollution and solving the problem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of coal.

Keywords: coal min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hazards;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7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引言

在我们国家煤炭是主要的能源,也是重要的基础能源,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资源保证。但由于煤炭环境污染造成的破坏也是大家有目共睹、触目惊心的,因此需要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煤矿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2、煤矿环境污染的分类

我国煤矿的主要污染可为以下几类:。

(1)大气污染

①燃烧过程排放的烟尘及有害气体;

②煤炭开采中的甲烷气;

③煤矸石山的自燃。

(2)水污染

①煤炭开采破坏地下蓄水层,减少了地下水、土壤水和地表水,使水文地质和水文条件发生改变。

②煤矿排放的各种废水等。

③洗煤废水是煤矿湿法洗煤加工工艺的工业尾水,其中含有大量的煤泥和泥砂,煤泥水中主要是悬浮物含量高,其他有害物质成分是受选煤加工过程中各种添加物的影响。

④堆放的煤矸石经大气降水和汇水的淋溶和冲刷将煤矸石中的一些有害有毒可溶部分带入水系循环系统中,从而污染水体,造成水污染。

(3)煤炭采出造成地表塌陷

我国煤炭开采以井工开采为主,国有重点煤矿采用的采煤方法基本都是长壁式开采,全部用跨落法管理顶板。由于采动造成上覆岩层移动、变形、跨落,直至地表塌陷。煤炭开采引起地表塌陷,损坏了地面构筑物、民用建筑物,使农田塌陷,灌溉设施损坏,塌陷区积水以及桥梁、铁路、输电线路等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4)煤矿生产中产生的噪声污染环境

目前我国矿井生产中普遍使用局部扇风机、风动或电动凿岩机、地面空气压缩机和矿井主扇等。这些设备都是矿山的主要噪声源,这些噪声有的高达120db,远远超过国家工业卫生标准。这不仅污染井下工作环境,而且易造成事故。

(5)煤矿生产中产生的粉尘污染

井下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及运输转载点和卸载点产生的粉尘,不仅污染井下工作环境,而且给井下安全生产带来威胁,同时粉尘排至地面后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极大地影响了矿区周围的生活环境。

3、煤矿环境污染的危害

煤矿生产活动主要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有:破坏大地资源;破坏水资源;影响大气结构;破坏生态平衡;诱发地质灾害等。

(1)破坏土地资源:在煤矿生产活动中,地下开采造成地表塌陷,露天开采直接破损土地,采出的煤矸石和剥离物排放又压占土地,引起的微地形、地貌和地质、水文等条件的改变,导致地表给排水系统的破坏,以及地表塌陷,地下水位下降沙漠化等。

(2)破坏水资源:采矿工程和采动岩移可改变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储存和循环状态,破坏水资源,造成井泉干涸或水位下降以及地表水流失。采矿和洗煤又要消耗大量水资源,矿井开采又要抽排地下水,使得大量洁净水被不同程度的污染后而排放。

(3)影响大气结构:煤矿区大量燃烧煤以及煤炭加工、运输,造成煤烟和粉尘空气污染,不仅能改变空气的成分结构,使能见度降低,以及有毒有害的成分偏高等不良空气状况,对矿区气温、气流、降雨量等微气候条件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个大气圈以及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的动态平衡,促进或加剧温室效应,破坏臭氧层,形成酸雨、烟雾等气象灾害。

(4)污损自然景观:煤矿环境污染改变矿区微地貌、地表水体,示自然景观和人为景观遭到污损和破坏。

(5)诱发环境灾害:煤矿环境污染可诱发和形成许多环境灾害,严重威胁煤矿的生产安全和矿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如矸石山堆积和采矿岩移可诱发山体滑坡、山崩、泥石流、矸石山滑塌等环境地质灾害;采矿废气中的可燃气体和煤尘达到一定浓度时就会发生爆炸等等。

(6)破坏生态平衡:由于矿区土壤、水体、大气的污染,使得生物群落与环境之间已有的物质循环被打破,加之有毒有害物质的集聚和煤矿噪声,使得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变迁和恶化,从而导致某些生物的退化、灭亡或逃逸,已有的生物链被打破,自然生态失衡。

(7)危害人类健康: 矿区环境污染产生某些环境性疾病,如:吸肺病等。

(8)制约煤矿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的破坏,导致周围区域缺水;煤层自燃、岩体移动导致某些资源呆滞、缩短服务年限;开采移民等。

4、解决煤炭环境污染问题的措施

(1)发展洁净煤技术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供需矛盾将不断加深。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洁净煤技术已成为解决矛盾的首选途径。因为洁净煤技术的宗旨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和减少环境污染。提高效率即意味着节能和降耗,同时兼获减少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有害气体二氧化硫等的刺激。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从而减少大气污染。

(2)积极开展土地复垦

由于煤矿开采过程造成的地表剥离、土地塌陷、煤矸石堆积,破坏了矿区的生态环境。通过对塌陷区进行充填复垦和非充填复垦来恢复和改善原有土地的使用功能。

(3)积极开展矿井水处理

实现矿井水资源化矿井水作为一种淡水资源,大量外排不仅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更加剧了当地水资源的危机。对矿井水进行资源化处理,使之复用于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既可减少排污,又可节约水资源,缓解矿区缺水的严重状况。

(4)开发利用煤层甲烷气

将煤层甲烷气预先抽放出来井加以利用,可消除矿井瓦斯的威胁,减缓地球温室效应,同时可得到廉价、洁净、高效的能源。

(5)综合利用煤矸石

煤矸石与煤一样是一种矿产资源,具有燃烧、提炼和制建材等多种功能,应因地制宜、因质制宜,加工利用,变废为宝、变害为利。如利用煤矸石制砖、水泥,作土壤改良剂和磁化复合肥,作采空区填充料,煤矸石热电厂的燃料,以高硫煤矸石为原料提取硫磺或制取硫酸的技术等。

5、结论

总之,中国是世界上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多发的国家之一,那么只有有效地加强煤矿环境地质工作才能更好地预测、控制、防止、减少煤矿在生产过程中环境对人类造成的影响,从而进一步推动矿区健康、和谐、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静云. 煤矿区环境污染与清洁开采的探讨[J].江西煤炭科技,2006,25(9)

[2]宋世杰. 煤炭开采对煤矿区生态环境损害分析与防治对策[J].煤炭加工与综合利用,2007(3)

[3]陈建华. 浅谈煤矿环境影响的特点及对策[J]. 山西能源与节能,2003(4)

第5篇

关键词:突发性环境污染 事故 应急监测 防控体系 措施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7(a)-0142-01

1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监测

1.1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瞬时或短期内排放出大量的剧毒或恶性污染环境的物质,导致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的恶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形式多样性、发生的突然性、危害的严重性、处理处置的艰巨性以及影响的长期性。2011年4月23日所发生的新安江苯酚污染事故,导致20吨泄漏苯酚随地表水流入新安江中,造成部分水体受到污染,直接威胁到下游杭州地区数百万人用水安全;2011年6月发生在渤海的油气田泄漏事故,造成劣四类海水面积840平方公里,对油田以及周边海域海洋环境以及渤海湾的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2011年3月11日受日本强震和海啸影响,福岛第一核电站4个机组出现事故,放射性物质持续外泄,造成了危害巨大的放射性污染,严重破坏了周围生态环境,导致核电站周围20公里居民撤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严重的国际恐慌。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造成局部地区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的严重破坏,大量的人员死亡和受伤,以及重大的经济损失等,带来社会的不安定以及恐慌。由于几率很小、发生突然、污染物扩散迅速,后果严重,使环境监测、处理处置非常困难,成为环境监测研究中的重点和难点。

1.2 环境应急监测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突然、危害严重、影响长久,如何有效地防范其发生,如何提高事故的应变处理处置能力以及如何做好环境恢复工作等至关重要,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又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是指环境监测人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对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物浓度、污染的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等作出判定的过程。只用做好应急监测工作,才能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快速准确地提供引起事故发生的污染物类别、污染物浓度分布、影响范围以及发展态势等现场动态信息和数据,为事故处置快速、正确决策赢得宝贵时间,为能快速查出污染源、有效地控制污染范围、缩短事故持续时间等提供便利,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2 我国环境应急监测技术现状

(1)应急监测的硬件设施不足。我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起步较晚,应急监测的硬件设施以及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等都远远落后于国外发达国家。普遍使用检测管,便携式检测仪器不足;定性分析仪器多,而能够对污染物进行定量成分分析的色谱和质谱较少,不能满足多种环境基体不同污染物的应急监测和分析的需要。

(2)应急监测的技术储备不足。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大部分地区对可能导致污染事故的污染源情况“底数不清”,缺乏相应的技术储备与处理处置经验,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能的区域污染源种类越来越多,出现了一些从未出现过的或者法规上没有的污染源;另一方面是人才储备的不足,现阶段我国从事环境应急监测的人员不多,专业人才更少。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强,并缺乏相应的应急监测的经验,这都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质量。

(3)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应急监测属于特种监测,一般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已不能满足应急监测的要求。我国尚未建立起应急监测的统一的技术规范,对应急监测也没有统一的技术指导。这样就可能导致对于统一突发性污染事故,不同的人采用不同仪器设备,应用不同的技术手段,依据不同的规则,最后得到不一样的监测结果,影响监测质量。

(4)缺乏统一布局的应急环境监测网络和完整应急监测体系。目前阶段来说,虽然我国已在部分地区已经建立起相应的环境监测站,但是这离一个统一布局的、覆盖全国各地的应急监测网络还有很大距离。

3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对策

3.1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首先,要做好日常的准备工作。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具有突然性,这就要求应急监测工作要有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为此,有必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监测工作小分队。要明确队员工作职责与任务分配,加强队员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定期进行应急监测工作的“实战演练”,打造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技术好”的应急监测队伍。其次,要开展所在地污染源的排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要对监测范围内的主要污染源以及污染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积极指导相应单位进行改进与技术升级。同时对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进行备案,查清隐患的污染类型、污染物种类以及可能的影响范围与时间,并根据这些制定出相应的应急监测的技术预案。

3.2 规范应急监测程序,保证应急监测工作质量

(1)要设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报警值班室,接收报警。要设立专门电话,配备专员值班,24小时接收群众报警。在接到报警后,要了解事故的大体情况,完成事故记录,并立马上报上级领导以及通知应急监测小分队。

(2)尽快进行现场监测采样。一旦确认事故情况,应急监测小组应该立即行动,携带相应的仪器设备,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布点取样,并在现场或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得到监测数据。

(3)及时出具事故监测报告。根据得到的监测结果,对事故污染类型、污染源、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发展态势等作出详尽的分析,对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坏以及应对措施等作出合理的预测与建议。

(4)跟踪事故处理进程,指导环境恢复工作。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往往危害巨大,其影响也往往是长期的。因此,监测工作应该跟踪事故处理进程,指导环境的恢复工作。

总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几率很小,发生突然,危害巨大,它严重污染自然环境、威胁人类健康、破坏生态平衡并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就要求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的态度,加强环境应急监测的日常工作准备,提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为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恢复提供快速准确的信息与依据。

参考文献

[1] 杨昌述.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监测[J].四川,1998.

第6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 强制保险 社会期望 实施困境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制度社会期望预设

国际上环境污染保险最先起源于美国,在1966 年前的美国,以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来承保环境污染责任。所以环境污染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个分支,实际意义上讲一般是指以行为人(尤指企业)所致的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环境清洁治理费用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而将环境污染保险强制化势必基于保险事故的严重性与社会性的考虑。所以本文就保险险种特别是强制保险的社会期望,预设一个粗略的以环境污染强制保险为中心的该类保险设立初衷:

图1阐述的是一个理想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环节链。首先,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潜在涉污企业参保,而保险人因其设立了足够满足个性化需求的保单而接受企业的投保从而形成雄厚的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合理运用保险基金使其保值增值,同时保险公司获利。当环境污染发生时,满足条件的保险事故使保险赔偿基金从保险公司流向公众。一方面受害的第三者获得足额赔偿,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与治理。因公众获得有效赔偿,减少了政府的环境治理压力(主要是资金压力和舆论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其次该环节链还凸显了一个重要的互利过程。一方面企业因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专业防污染技术和有效监督与激励(一般为保费激励)而减少甚至杜绝了污染。这样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少发生而降低承保风险而获利。企业也因为积极投保和自觉降低污染而获得政府的支持(如政策倾斜和项目融资)。当然公众和政府也会因为环境事故的少发生而获利。

二、基于社会期望的强制化实施困境

从以上理想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环节链的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可以围绕保险人、政府、公众、企业的角度分析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实施困境。

(一)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讲环境污染保险强制制度实施具有技术上的难题

首先是承保风险种类。从国外(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环境污染保险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保险人在承保环境污染保险时屡屡受挫。因为假如放宽承保风险范围,保险公司可能出现偿付能力危机,而如果将承保风险缩小,保险金额降低,这样在强制保险的前提下企业将视此为沉没成本,因而可能出现企业抵触心理,以致最后该类保险仅成为企业负担。

当然,一般财险纯保费是根据过去大量损失数据整理然后分类厘定。然而环境污染案例一般都是损失巨大而发生频率波动性很大(随着科技进步总体趋于高发频率)且由于我国信息披露的局限导致了历史数据缺乏有效性。这样给保险人合理厘定保费带来困难。

其次是高额的理赔成本。对比交强险,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权威的环境污染方面的评估机构,也就是到目前环境污染根本无法得到公信力高的量化。这样定损的合理合法缺失导致的争议形成了保险人的高额理赔成本。当然考虑成本的增加势必导致保费增加,这样增加企业负担的同时可能造成社会对保险人的不信任。

再次,保险期间的风险控制是保险人特别应该重视的问题。众所周知,保险人注重保险期间的风险控制是减少保险事故的最有效办法。然而如果将环境污染保险强制化势必要求保险人设置好有效奖惩系统和拥有有效相关风险防范技术。这对保险人势必是一个挑战。

最后对于石油、涉金属这些潜在高污染行业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必然导致的是巨大灾害损失。如果让受害人得到足够的补偿、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那么将该类风险在资本市场的分散是必要的。这也给保险人带来了难题。

(二)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保险的强制化是一个权衡各方利益的过程的难题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我国还没有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项法律法规或条例,可以引援的条款仅限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规。所以制定相关环境责任保险法律是强制化过程必要的。

强制化的落实无疑是一个攻坚战。例如对于我国多数企业所处高税负以及大多数处于负债经营,并且那些已经处于半污染的企业如何强制化?对于环境污染的损失巨大性,其相对应的保费必然是高额的,强制化的结果无疑增加了企业负担。最终高额的保费可能打击企业生产积极性,或者引起部分物价上涨,而这一结果与国家经济目标不一致。与交强险的强制化明显不同的是:车辆事故明显,且受害第三者目标性很强,所以车主购买交强险的意识很强。但是对于小微企业,本身受政府监督力较小(几乎可以忽略),甚至多数为违法经营,而且设备落后、盈利能力较弱。所以该类企业有很强的逃避保险负担动机,更不用说增设相关防污染设备。但是我们要明白一个事实就是:潜在污染强度与企业规模并不存在很强的相关性。所以在环境责任保险强制化过程中,政府如何落实好全面覆盖,很关键却又不容易。

多数环境污染具有严重的长尾性,有的甚至可以长达几十年。对于受害人来说最大的损失可能是事后逐渐失去耐以生存的环境。那么政府如何处理这种本属于被保险人责任的事后逐渐显现的损失以安抚受害人?

众所周知我国社保基金缺口巨大(2013年预计达18.3万亿),并且,根据保监会2012年披露,交强险亏损累计达到173亿(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强制保险险种)。那么政府给予环境污染保险的投保政策偏向会不会重蹈覆辙?这样会不会给政府带来沉重负担?

参考文献

[1]李泓祎.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化及其路径选择[J].求索 ,2011(09).

[2]马宵鹏,王慧.基于聚类分析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研究[J].上海保险,2013(01).

第7篇

1.染色技术

染色技术则是对微生物细胞进行染色后,对微生物进行观察检测的一种技术,不过由于染色后微生物标准基本是死的,其形态和结构会在染色过程中发生一定变化,无法切实反应出活细胞的真实情况,因此通常只作为辅助检测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整个流程也较为繁琐,染色、脱色都需要严格控制,否则将会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2.分离纯化技术

自然环境中的微生物通常是杂居混生的,在微生物检测中需要对混生微生物群体进行分离纯化,以对纯微生物进行检测的技术,分离纯化技术常用于菌种鉴定中,分离纯化技术是微生物检测的一项重要技术,是微生物检测的重要基础。

3.其它技术

在微生物常规检测中,通常对微生物进行形态结构、培养特性方面的观察,再利用化学反应来测定微生物的代谢物,以鉴别一些形态和其它方面不易区别的微生物,以更好的进行微生物分类鉴定。近年来,在环境监测中,微生物检测技术运用方法较为广泛,如运用细菌总数和粪便污染指示菌监测水质,运用发光细菌检测环境有毒物质,运用水中藻类生长量监测水质或物质霉性等等,这些方法都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操作手段和检验标准,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

二、环境监测中常用微生物检测技术

1.微生物群落监测

微生物群落监测是一种较为经济、快速、有效的微生物检测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废水、土壤、空气监测中。如重金属、农业、石油、化工、冶炼、食品加工、制药、绵纺、化肥、生活污水等方面,即大量运用了微生物群落监测技术。由于环境污染物的含量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会随着其它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且变化,因此对一定区域内的微生物群落进行监测,能更好的将一定时间范围内环境污染的变化情况、环境污染历史情况更好的描述出来。目前,急需运用现代微生物群落监测技术,对微生物群落的群落生态、个体生态进行监测,对微生物进行毒性测定、致突变测定,对微生物进行生理、生化指标测定等等。

2.环境污染细菌学监测

环境污染对硅藻生物、丛生植物等生物的影响较为明显,对细菌等异养生物的影响不太生长感。不过环境污染依然会对细菌等异养生物造成巨大的影响,在环境监测中进行细菌学监测,也能获得丰富的数据。在实际环境监测中,通常会利用检验细菌总数的方法,来间接判断环境污染程度,为水污染、土壤污染提供细菌学指标,如通过检验总大肠菌群、烘大肠菌群、粪链球菌、肠道病毒等,能有效判断出水的卫生学质量。虽然空气并非是菌群生长繁殖的天然环境,不存在固定的菌落群,但随着土壤、水、人体等进入空气中,依然可以对空气中的菌落群进行检测以获得环境污染的监测数据。在空气污染监测中,也可以通过对细菌的分布、生长状况、变异特性、生理生化指标、细菌群落系统变化等来研究空气污染情况,测定空气中的污染物毒性。包括如敏感菌群的消失、抗性强菌群的保留和发展、菌群个体的发育状况、菌群适应性的变化、菌群生化反应等等。

3.微生物毒理学监测及其它检测技术

环境污染物除了对人体、动植物造成影响外,对微生物也会造成影响,通过监测微生物对环境污染物的生物效应,进行污染物毒理性质、作用机理、损坏现象等检测,用以探明环境污染物对微生物造成的影响,把握环境中污染物各项指标情况,为环境监测提供早期敏感性指标,判断环境状况和寻求治理路径。此外,还有其它一些近两年得到迅速发展的微生物检测技术,如生物传感器技术、PCR技术、酶免疫技术、核酸探针技术等。生物传感器技术利用微生物传感器,如甲烷生物传感器、氨生物传感器、菌浓度检测器等对环境进行自动、连续检测,能准确及时的获取环境污染信息,具有极高的时效性和灵敏度。PCR技术利用微生物异性DN段,对微生物进行序列分析、基因克隆等获取环境污染信息。

三、微生物检测技术和化学、物理分析法的对比

传统的化学、物理检测方法大多集中针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来源、含量、分布状态等进行检测,所需仪器和设备通常较为复杂,并且部分检测方法存在缺陷,如重量法在环境污染物浓度较低时会产生较大误差,容量法虽然操作方法但灵敏度不高,光学分析法多适用于水和液体试样的分析,在实际应用中,这些方法存在不少不足和缺陷,无法较全面的把握环境污染数据。

第8篇

各国一般将化学品分为现有化学品与新化学品。所谓现有化学品是指各国化学品法律关于新化学品申报审查制度建立以前已经上市销售和使用的化学品。新化学品是指在其投产、进口或商业流通之前,不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化学品清单之列的化学品,通常是指尚未在该国或地区生产和使用的新开发或进口的化学品。20世纪70年代新化学品申报登记制度建立之初,全世界经济领域中生产、流通、使用的化学品已有近10万种,但其中只有一小部分经过了初步的风险评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不断加强对现有化学品的风险规制,例如,1993年,欧盟了《关于现有化学品风险评价和控制的793/93号条例》;2006年,欧盟通过了一项新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和许可的1907/2006号法规》(REACH法规)。REACH法规将同时适用于新化学品和现有化学品的管理,该法规规定了为期11年的过渡期完成对现有化学品的检验和评估,并为过渡期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表,要求产量较大的现有化学品需要优先注册;产量较小,但人类较为关注的化学品也应该优先注册。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9年12月30日进行了修订),对新化学物质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至此,我国建立了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制度。但对于现有化学品,我国尚缺乏相关的风险评估信息,风险管理是缺位的。

        2002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单》(IECSC),到2009年,该名单共收录45355种现有化学品。此前,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分类,我国系统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名录》,共收录了近4000种危险化学品,而对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以外的大量生产和使用的现有化学品,未能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价和管理,导致国际上早已或正在禁止、限制的高环境与健康风险的有毒化学品,仍在中国个别地区生产和使用。在现有化学品的规制方面,我国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进:第一,加速现有化学品环境风险的评估。鉴于现有化学品数目巨大,我国应当采取优先原则,对通常意味着高暴露风险、高产量的化学品优先开展制度化或组织化的危害性质测试,为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提供科学评估的信息。第二,完善现有化学品的分类管理制度。我国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主要依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中危险货物一览表确定,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的分类体系是为了控制危险货物安全运输制定的,对急性毒性以外的其他健康危险性,特别是致癌、致突变和致畸性三种特殊毒性没有制定分类判定标准。例如,我国危险化学品中的“有”主要是以急性中毒指标LD50为标准,无法充分囊括当今化学品环境管理主要关注的那些常规判定为“低毒”甚至“无毒”,但却以低浓度、生物蓄积性对人类和生态系统产生长期潜在毒性影响的PBT或EDCs等有害化学品[1]113。因此,《危险化学品名录》应当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修改完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管理范围,并推动对经评估确认的高风险的“优先有毒化学品”采取淘汰或限制等风险管理措施。

二、确立化学品环境自愿协议制度

环境自愿协议是环境自我管制之一种,所谓社会自我管制系指个人或团体本于基本权主体之地位,在行使自由权、追求私益之同时,亦志愿性地兼负起实现公共目的之责任。在概念特征上,社会自我管制包含着两个核心内涵:“自愿性”与“公益取向性”。环境自愿协议(VEAs)包括单边承诺(UC)、公共志愿计划(PVS)和协商性协议(NA)[2]。单边承诺包括单个企业或者产业协会的环境改善计划;公共志愿计划是由公共部门设定好一定的加入条件和行为标准,由企业来选择是否参与;协商性协议则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与工业行业或企业经过协商签署协议,旨在通过协议的实施达到节能减污和环境保护的目的。环境自愿协议体现了当代环境法中的合作原则,透过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的协商与合作,可以有效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实现环境管理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提高规制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九条首次规定了环境自愿协议制度,在化学品的基本立法中也应确立该项制度。事实上,环境自愿协议中的“单边承诺”已在我国化学产业界得以实践,“责任关怀”即是一个例证。责任关怀(RC)是全球化工行业自发地在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三大方面(简称HSE)所采取的行动计划,旨在不断改善化工行业在环保健康以及安全领域的表现。

        RC运动由加拿大化学生产者协会(CCPA)于1985年首次发起,相继被美国化学品制造商协会(CMA)以及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性组织化学工业协会所采纳,后在国际化学品协会理事会(ICCA)的正式推动下,至今已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2007年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发起的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推进“责任关怀”行动正式启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与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联合了《责任关怀实施准则》,该准则包括社区认知和应急响应准则、储运安全准则、污染防治准则、工艺安全准则、职业健康安全准则、产品安全监管准则六个方面。2008年5月29日,在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AICM)组织下,杜邦、拜耳、壳牌、巴斯夫、三菱化学、罗门哈斯等24家跨国化工巨头在京共同签署《“责任关怀”北京宣言》,承诺将保障经营过程的安全和环境友好,通过分享信息,推广严格的环境、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业绩指标和验证流程等方式,在中国树立可靠的化工行业形象。目前我国承诺实施“责任关怀”的有化工、石化行业的43家企业以及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三个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建立化学品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PRTR)制度

在化学品的规制过程中环境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掌握充分的相关信息,政府才能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制;只有化学品信息的充分公开,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减少化学品的风险和危害。质言之,化学品信息的申报、收集与公开是政府、企业与公众三者之间相互信赖与合作的基石。OECD国家的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PRTR)制度是这方面比较成功的范例(见表2)。PRTR制度是指建立一个从各类排放源向环境排放和通过废弃物转移的各种指定极危险化学物质的报告和登记制度,并将收集的数据向社会公众散发和用于化学品环境管理。虽然各国的PRTR制度不尽相同,该制度的设计取决于各国具体的需要、条件和环境目标。但是,各国的PRTR制度仍然具有以下四个共通点:①化学物质或污染物的清单;②排放与转移的多媒介(大气、水、土壤)或综合性报告;③由固定或移动污染源报告汇总成污染物数据库;④污染物资料与数据可以为公众所获得[3]。

       最早的PRTR制度是1974年荷兰开始实施的“排放目录制度(EIS)”,1986年美国实施作为PR-TR的“有毒物质排放清单(ToxicReleaseInvento-ry,TRI)制度”之后,该制度在OECD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PRTR制度的发展历程中,美国的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制度是富有深远影响的典范。美国1986年制定的《紧急规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授权联邦环保局制定有毒物质排放清单,每个符合该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企业必须于1988年及其后每年的7月1日前向环保局局长和州委派的特定官员提交排放清单上所列的每种有毒化学品排放情况的年度报告。清单上的有毒化学物质从开始的大约329种增加到了2000年的约650种[4]。企业的年度报告是向公众开放的,《紧急规划和社区知情权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十款规定:“联邦环保局局长须根据提交的数据资料,建立全国有毒化学物质存储数据库并进行维护,任何人都可以以有偿方式通过计算机或其他手段获得这些数据资料”。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以自愿公开为原则、强制公开为例外。《清洁生产促进法》确定了污染严重企业的“黑名单”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必须向公众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也只是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对象仍然是《清洁生产促进法》所框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我国应当在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创设PRTR制度,目前上海市、天津市被选为试点城市,在全国配合开展化学品PRTR制度的试点工作。

四、推广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第9篇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应通过加强宣传与政策引导,建立完善的风险保障制度;建立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及应急处理机制;创新保险公司险种;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体系;建立防灾防损与理赔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长效机制;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执行体系等措施,进一步促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风险评估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为投保标的的责任保险。由于其运用市场化的途径解决环境污染给公众带来的损害,同时也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降低污染事故发生率,因此又称之为绿色保险。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现状

2007年,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1]2013年,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在试点五年的基础上,《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长效机制的建立。2014年5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总体看,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一定实效,环保与保监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已建立,多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投入市场。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超过2.4万个,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金累计超过568亿元。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投保量少,企业保费压力较大

目前,我国在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环境高风险行业及少数省市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多数省市针对非金属和石油化工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处于非强制的自愿保险阶段,各地投保量主要由政府引导和保险公司的宣传力度决定,而且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业性较强,众多涉及排污的企业并不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及保障范围,所以从2007年推行保险至今,投保量虽然一直呈上升趋势,但涨幅较小。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针对企业污染环境的惩处力度有限,造成企业缺乏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动力,投保意愿不足。[2]另一方面,从全国试点情况看,保险公司短时期内聚集大量同质风险,而且是高风险,保险公司出于利润考虑,形成保险费率高、赔付率低的局面。一些投保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保费压力较大,投保情况一直不尽如人意。

(二)险种不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

目前,我国普遍推广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包括一个主险和四个附加险。其中,主险的保险责任仅包括:第三者责任及相应的施救费用、清污费用和法律费用。四个附加险分别是: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附加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保险和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可见,我国推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险种的设计开发和保险责任的确立方面过于狭窄,理赔范围小,只针对在事先约定的区域内,当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直接损失时,保险公司才会给予赔偿。这些保险主险和附加险及相应的具体条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关企业针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风险责任,但并不能完全弥补企业由于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由于限制条件过多,赔偿范围狭窄,不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需求。所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险种还有待开发并完善相关的保险责任,以适应更多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在具体保险责任上,投保企业在产品运输途中因交通工具导致的任何索赔,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同时,由于被保险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因自身原因导致保险地之外发生的任何污染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3]目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多数是化工企业,客户遍布各地,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规定保险责任地点的固定性,导致一旦跨区域出现风险事故在理赔上就会存在一些纠纷,现实中由于跨区域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就只能由投保人自己买单,造成投保人虽然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得到的保障却很有限,保险合同不能完全满足被保险企业的实际保障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推广。另外,由于被保险企业或其工作人员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以及因环境污染间接受损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就使投保企业周边的企业一旦遭遇了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停产或减产的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投保企业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这也使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三)缺乏完善的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投保程序。我国只针对氯碱、硫酸、粗铅冶炼等行业出台了《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而其他高环境风险行业由于还没有颁布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企业投保时只能参照指南规定的基本评估方法,综合考虑生产因素、厂址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防控、事故应急管理等指标开展评估。[4]由于保险公司缺乏相应的投保、核保与现场查勘专业技术人员,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准确根据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因此,一些保险公司在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时,只能委托具有相关技术水平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公司)和一些具有环境风险评估技术的公司代为执行,这虽然能获得针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结果,但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成本,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地区间的普及。

(四)产品处于投入期,缺乏政策和资金扶持

保险产品从被设计开发完成到进入市场销售,一般需要经过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试点完善阶段,称为投入期;第二阶段是市场拓展阶段,称为成长期;第三阶段是市场饱和阶段,称为成熟期;第四阶段是衰退下降阶段,称为衰退期。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属于新兴险种,处于试点阶段,所以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处在投入期阶段。从各地试点情况看,普遍缺乏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倾斜和专项资金支持,造成商业保险公司的利润下滑甚至亏损,虽然在一些试点地区,政府针对投保企业在保险费上有一定的环境污染补贴基金,但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力度却很有限。造成近些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广,保险企业由于成本所限,在区域内进行营销推广步履维艰。同时,由于推广成本较高、佣金较低,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也缺乏推广宣传的动力。

三、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多渠道加强宣传与政策引导

第一,加强对保险企业的扶持。政府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地保险企业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量,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展业经费补贴和专业技术支持,使其从专业角度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强宣传,同时弥补在保险展业前期由于出险率高、投保率低带来的利润下滑损失,使保险公司能持续稳健发展。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不仅要进行宏观决策,而且要进入微观经营管理活动中进行调研,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在宏观上,政府应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立法支持,同时建立多层次的环境风险保险体系。可由环保、工商、财政等部门及排污企业和相关的行会、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专项风险预防基金,各方按一定比例每年投入。在微观上,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定的费率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保险企业负担,同时提供必要的行政便利措施。在具体操作上,可采取政府分保或协助保险企业进行再保险、转分保,承担部分运营费用支出,或采取超额补贴、保费补贴等方式促进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动力,也可对部分险种实施强制保险,体现政府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扶持,促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良性发展。第二,对投保企业进行扶持。政府相关部门与保险行业协会及涉及环保的行业协会合作,聘请相关行业的技术专家,对投保企业在政策、技术和资金方面进行扶持。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出险率高,导致保险公司保险费率高,很多企业不愿意投保,可建立资金池进行专款专用,给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以一定的保费补贴,建立长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同时,对投保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如对投保企业第一年给予优惠保费或分期付款政策,建立保单贷款制度,针对历年出险率较低的企业制定无赔款优惠政策。

(二)建立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及应急处理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与政府、企业建立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构建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协作平台,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合作推进机制,制定环境评估指南,做好保险理赔的责任认定工作。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根据相关排污行业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评估其出险概率,制定其保险费率,会更有针对性,避免出现保险费率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同时也能更好地满足相关行业投保企业的实际需求。通过建立三方协作的专业化风险评估制度,三方当事人共同分析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明确风险责任事故归属,以及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社会应急救援基金,以应对突发事件。

(三)创新保险险种

第一,增加与细化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依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和2010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内容,对涉及排污的行业进行分类。然后根据分类确定各行业中企业共性的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特点及相应的出险概率,再结合相应企业特有的风险管理方法制定相应的保险责任。在这一过程中,各家保险公司可参照国外保险公司已成型的保险条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与环保有关的行业协会进行沟通,获取第一手资料。第二,厘定保险费率。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使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由国家统一规定,根据投保企业所属的行业不同,费率设定为2.2%~8%。由于同一行业的不同排污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存在差异,因此这种制定行业统一费率的做法不尽合理。保险公司应在调查投保企业经营状况、生产类型、污染范围基础上,预先评估其经营中造成的污染风险高低,并对各污染企业进行环境风险等级划分,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对不同级别的排污企业收取差别保险费率。这样,制定出来的保险费率才有一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第三,规定索赔时效。由于环境污染一般通过大气、水、土壤等自然条件对人身及财产造成侵害,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其损害要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才会暴露。这给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规定明确的索赔时效,降低这种不确定性给保险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如果索赔时效过短,会损害投保人及受害人的利益;如果索赔时效过长,保险公司又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根据环境风险种类确定不同的索赔时效,尤其是针对累积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规定更长的索赔时效。

(四)完善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制度

针对高风险的行业领域,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其他涉及环境污染的行业领域推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在条款设计上保险责任比较集中,适用于共性的风险,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较低,保费较低,多数企业都能接受与承担。自愿保险在条款设计上保障限额较高,保费较高,适合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投保。前期,通过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带动了广大涉及重污染排放企业投保,在政府给予一定保费扶持基础上,更多企业了解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同时也激发了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五)建立防灾防损与理赔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长效机制

在企业投保之前,保险公司应联合具有环境风险评估资质的专家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指出其在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不足,在风险能接受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承保,如企业环境污染潜在风险过高,专家可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在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过程中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协助其合理规避风险,经过一段时间改进,如潜在风险降低到保险公司能接受的程度,则给予承保。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还可联系专业技术人员对投保企业进行二次检查,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企业按时整改达标,则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没有达标,保险公司可采取增加保费的形式对其进行约束。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应经常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研究等相关部门合作,不定期的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投保企业进行防灾防损宣传,同时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并给予企业防灾减灾技术指导与帮助,制定相应的防备预案。在灾害发生后,监督被保险企业积极进行施救、减灾,防止灾害持续蔓延。在事故处理结束后,保险公司要联系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与企业及时总结事故产生的原因与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如此形成良性循环,最终可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健康有序开展。

(六)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执行机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执行机制的构建需要政府环境监管部门、环境污染事故损害鉴定部门、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环境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检测、管理职能。各地环境研究所、环境监测中心等部门在技术上对排污动态监测提供技术支持,预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建立预防警报机制。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部门应做好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责任认定的工作。一旦有排污企业发生环境污染损害事故,应由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危害程度及应赔偿的金额进行技术、经济鉴定和评估,为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提供书面证明和权威依据。鉴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比较大,一般会规定责任限额,这使损失的全部赔偿无法得到保证,往往需要政府承担大部分的“埋单”责任。因此,应设立专门的赔偿金融资机构。如,由保险公司、投保企业、政府环境管理部门联合出资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基金,当赔偿环境污染损害事故时,经鉴定后,由保险公司依法提取。该项基金的设立不但可有效补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责任限额规定的不足,而且能有效集中社会的资金力量及时治理环境污染,同时也可提高保险公司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切实维护污染受害者的权益。此外,由环境保护部门和商业银行联手提供“绿色信贷”也可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发挥重要的资金保障作用。由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当排污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绿色信贷申请后,可将绿色信贷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打包给排污企业;或当排污企业向商业银行提出绿色信贷申请时,如果其持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商业银行可给其一定的便利和优惠。

参考文献:

[1]周道许.发挥保险作用建设绿色经济[N].证券日报,2009-12-09.

[2]李华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困境与发展策略[J].环境保护,2009(18):36-38.

[3]杜敬波,杜佳蓉.突破制约瓶颈,完善法治建设全面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驶入快车道[C].第十届环境与发展论坛论文集,2014.

第10篇

关键词 经济增长;环境污染;脱钩;Tapio模型

中图分类号 F0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4-0150-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4.025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30多年的高速增长的同时,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破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越来越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如何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又能使环境破坏得以控制,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一个重要的分析方法――“脱钩”,逐渐进入研究者的视野。近年来国内资源环境领域的脱钩研究的文献层出不穷,但少有按污染源分类研究脱钩,以此考虑到产业间的异质性。本文将污染源分为工业废水、工业废气和工业固体废物。由于每种污染源都对应着一类环境(污染)密集型产业,本文将分别考察这三类产业密集排放的污染物的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脱钩关系,并选取这三类产业的工业产值作为中间变量,探讨中国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脱钩关系的产业异质性。

1 主要观点评述

1.1 “脱钩”概念的研究评述

在“脱钩”概念出现之前,人们研究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的关系主要是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入手的。Grossman and Krueger[1]提出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他们认为,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与经济增长的长期关系呈现倒U形,也就是说,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达到某个临界点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利用、环境污染的程度逐渐减缓。David[2]、Sherry[3]也通过不同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了基本相似的结论。“脱钩”概念被OECD[4]首次提出,并应用于农业政策领域,用来分析农业政策与市场均衡之间的相互关系。后来被世界银行[5]引入到资源环境领域。随后,脱钩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资源环境使用进程的评估。脱钩可划分为弱脱钩(相对脱钩)、强脱钩(绝对脱钩)和衰退性脱钩,其中强脱钩和弱脱钩都属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右半部。因此,环境资源领域的脱钩分析可算作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研究的最新发展。

1.2 资源环境领域的脱钩研究评述

对资源环境进行一体化脱钩研究的主要成果有:赵兴国等[6]对中国及各省区资源环境负荷与经济发展脱钩程度和规律进行了判定,认为中国整体上遵循对脱钩Ⅰ相对脱钩Ⅱ相对脱钩Ⅳ相对脱钩Ⅲ相对脱钩Ⅱ的演变规律,且东部省份的脱钩速度快于中西部;于法稳[7]以菏泽市为例研究了工业产值与工业用水量、工业废水排放量之间的脱钩关系。

还有一些脱钩研究关注的是碳排放,如彭佳雯等[8]研究了我国整体和分区域的经济增长与能源碳排放的脱钩关系,并选择了能源消费量作为中间变量;刘竹等[9]以我国的5个低碳试点省份为样本,探讨了1995-2008年这些省份经济增长与碳排放变化的相关关系。

研究经济增长与资源消耗的脱钩关系的有:Robert Leslie etc. [10]对美国经济增长与能源耗费的脱钩关系进行了分析;王崇梅[11]对1990-2007年中国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耗脱钩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总体上处于相对脱钩状态;宋伟等[12]以常熟市为例研究了耕地占用与经济增长的脱钩关系及其动力机制,得出“当经济增长出现转型、技术进步成为经济增长主要动力时会出现脱钩”的结论。

1.3 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关系的研究评述

直接研究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脱钩关系的文献相对较少。OECD[13]为环境污染与经济脱钩作了精准的定义,即环境压力的增长率小于其经济驱动力的增长率。吴玉鸣等[14]研究了中国区域经济增长与环境的耦合协调发展问题。曾有一些学者用其它方法分析过中国污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如许士春等[15]通过构建包含污染方程和产出方程的联立方程模型,应用1996-2005年我国28个省市面板数据对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发现其间的发展水平仍没有超越库兹涅茨曲线的拐点。

但是,无论用什么方法,现有文献大多都没有区分污染源,更没有根据污染源排放密度的不同,分行业进行研究。Harbaugh[16]曾说:“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关系很容易受到样本选取及研究方法的影响,因而有必要对污染进行分类研究。”只有为数不多的一些文献区分了污染源,如符淼[17]在研究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时对环境污染指标作了分解,分别测算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认为:我国废水排放与经济发展存在倒U型曲线的关系;废气排放与经济发展为正相关关系;固废产生量与经济发展也为正相关关系,而这一正相关性在东部地区的呈减弱趋势,但在中西部地区呈线性上升趋势。这篇文献虽然较为详尽地研究了中国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验证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且区分了污染物来源,但是没有区分每种污染源对应着的密集排放这种污染源的产业。而不同环境密集型产业的产值与污染排放之间的关系具有异质性,其产值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也具有异质性,现有的文献几乎都没有考虑到这些。

本文的研究正是以弥补这一缺陷为目的。本文将污染源分为工业废水、工业废气和工业固体废物。但将污染源分类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以此来划分不同类型的环境密集型产业,来考察它们各自集中排放的污染物的量与经济增长的脱钩关系,并进行比较。

2 研究方法

2.1 不同污染源的环境密集度测度

本文考察的脱钩是经济增长与不同环境密集度的产业集中排放的污染物之间的脱钩。所谓产业环境(污染)密集度,是指对某种污染物密集排放的一种产业特征,分为水污染密集型、大气污染密集型和固体废物密集型。水污染密集型产业,就是单位工业产值的废水排放量(即废水排放量与工业产值之比)较高的行业,本文取前5位;大气污染密集型和固废污染密集型产业依此类推。无论对哪种污染源,其污染密集度的判定公式如下:

PDIi=1n∑nj=1PDij=1n∑nj=1EAijIOij(1)

其中:PDIi为第i个行业的污染密集度指数,是由PDij在n年内的平均值;PDij为第i个行业第j个年份的单位工业产值的排污量,它是由第i个行业第j个年份的排污量(EAij)除以当年该行业的工业总产值(IOij)而得。

本文选取2001-2009年的数据。水污染的行业排污量(万吨)和固体废物污染的行业排污量(万吨)可以由《中国统计年鉴》直接得到,而大气污染的行业排污量(万吨)需要将该行业的工业二氧化硫、工业烟尘和工业粉尘的排放量进行等权重平均化处理。

2.2 不同环境密集型产业的范围

本文分别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废污染的产业环境密集度指数测算,并分别进行排序,取前5个行业,构成三种不同的污染源密集型(如图1所示)。可发现,自2001年来,水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废水排放量占全部行业的20%以上,大气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废气排放量占全部行业的75%以上,固废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固废产生量污染物之和占全部行业的45%以上,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图1 不同环境密集型产业的范围

Fig.1 The scope of industries discharging densely

different pollutants

2.3 经济增长与产业污染的脱钩分析

目前大部分国内相关文献都是参照Tapio脱钩状态分析模型。该模型采用以时期为时间尺度的弹性分析方法反映变量间的脱钩关系,而且提出了负脱钩的概念来完善了脱钩状态和程度的划分体系。[18]本文参照Tapio模型,构建了分析经济增长与不同环境密集型产业的污染量之间的脱钩关系的计算方法:

E(EA,GDP)=EA'GDP'=EAEAGDPGDP=EAt+1EAt-1GDPt+1GDPt-1(2)

其中:E(EA, GDP)为污染量的GDP弹性,即GDP变动一个百分点引起的EA变动的程度;EAt为起始年的污染量,EAt+1为末端年的污染量,GDPt为起始年的GDP,GDPt+1为起始年的GDP。公式(2)对三种环境密集型产业都适用,每个指标的值都是该类型的5个行业的总值。

根据公式(2)测得的结果,本文借鉴Tapio模型,对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脱钩程度的划分作出规定,如表1所示。其中,绝对脱钩是最理想的状态,绝对负脱钩是最不

表1 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脱钩程度判定标准

Tab.1 The classification criteria for decoupling

degrees between GDP and EA

另外,本文设置了两个中间变量――E(EA, IO)和E(IO, GDP),即环境污染的工业产值弹性和工业产值的GDP弹性,前者主要与清洁程度和减排技术相联系,后者主要与经济结构和生态效率相联系。这两个中间变量的脱钩程度判定标准与E(EA, GDP)相同。E(EA, IO)和E(IO, GDP)的计算方法如下:

E(EA,IO)=EA'IO'=EAEAIOIO=EAt+1EAt-1IOt+1IOt-1(3)

E(IO,GDP)=IO'GDP'=IOIOGDPGDP=IOt+1IOt-1GDPt+1GDPt-1(4)

3 测度结果及分析

为了保证数据的可比性,本文的脱钩分析采用的是2001-2009年的数据,通过测算这些年份之间的线弹性来分析脱钩关系。各项数据均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其中,GDP为按不变价格计算的GDP,即把2001-2009年按当年价计算的GDP修正为2000年不变价格GDP。

3.1 水污染密集型产业的脱钩关系

表2显示的是中国GDP与水污染密集型产业废水排放量脱钩关系的相关指标的测算结果。可看出,该类产业废水排放量的GDP弹性在2001-2003、2007-2009年为负,结合EA' 和GDP' 的符号,判定经济增长与水污染密集型产业为绝对脱钩关系。另外两个时期呈相对脱钩。E(EA, GDP)的绝对值高于E(EA, IO)的绝对值,这说明废水减排技术水平进步对经济增长与水污染密集型产业废水排放量脱钩的贡献尚未完全显现。水污染密集型产业工业产值与经济增长在各时期均为扩张性负脱钩,这说明涉及水污染的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够。

表2 2001-2009年中国GDP与水污染密集型

产业脱钩相关指标结果

Tab.2 The related indexes of decoupling of GDP and water

pollutionintensive industries in China from 2001 to 2009

3.2 大气污染密集型产业的脱钩关系

表3显示的是中国GDP与大气污染密集型产业废气排放量脱钩关系的相关指标的测算结果。2001-2003年,大气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废气排放量的GDP弹性为正,且大于1,结合EA' 和GDP' 的符号,判定此时期两者为扩张性负脱钩,可见此时我国经济增长与大气污染耦合程度较高。后面几个时期一直保持绝对脱钩,说明我国大气污染密集型产业的环境责任承担转好。E(EA, GDP)绝对值高于E(EA, IO)绝对值,这说明废气减排技术水平对经济增长与大气污染密集型产业废气排放量的脱钩的贡献还不够。大气污染密集型产业工业产值与经济增长在各时期全部为扩张性负脱钩,可见涉及大气污染的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

表3 2001-2009年中国GDP与大气污染密集型

产业脱钩相关指标结果

Tab.3 The related indexes of decoupling of GDP and

atmosphericpollutionintensive industries in

China from 2001 to 2009

表4 2001-2009年中国GDP与固体废物污染密集型

产业脱钩相关指标结果

Tab.4 The related indexes of decoupling of GDP and solid

wastes pollutionintensive industries in China from 2001 to 2009

够,大气污染在行业间的分布过于集中。

3.3 固体废物污染密集型产业的脱钩关系

表4显示的是中国GDP与固废污染密集型产业固废产生量脱钩关系的相关指标的测算结果。可看出,2001-2003、2003-2005、2005-2007年连续三个时期,固废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固废产生量的GDP弹性为正,且大于1,结合EA' 和GDP' 的符号,判定这三个时期均为扩张性负脱钩。2007-2009年,经济增长与固废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固废产生量之间转为相对脱钩。E(EA, IO)的结果显示,固废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固废产生量与其工业产值之间一直保持相对脱钩,E(EA, IO)与E(EA, GDP)的变动并不完全一致。这说明固废污染密集型产业的治污技术进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涉及固废污染的产业结构调整不及时,经济增长与固废污染密集型产业固废产生量之间还未实现绝对脱钩。

3.4 比较分析

将反映经济增长与三类产业各自密集排放的污染物脱钩关系的各指标综合,便可直观了解我国不同环境密集型产业的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的脱钩关系。图2显示的是三类产业的污染量与经济增长的脱钩关系的比较。可以看出,三类产业密集排放的污染物量的GDP弹性(E(EA, GDP))具有很大差异。2001年以来水污染密集型和固废污染密集型产业的E(EA, GDP)均呈现出先升后降的倒U型曲线,但固废污染密集型产业的绝对值要远高于水污染密集型产业;大气污染密集型产业的E(EA, GDP)在2003-2005年间有一个巨大下降之后,有一定的上升趋势,但幅度不大,仍处于绝对脱钩状态。再看三类产业的E(EA, IO),水污染密集型产业的E(EA, IO)符合倒U型曲线的规律,大气污染密集型产业为先降后升,固废污染密集型产业的E(EA, IO)一直下降,但绝对值还是较大。再看三类产业的E(IO, GDP)也不同,水污染密集型和大气污染密集型产业的E(IO, GDP)处于一个震荡下行区间,而固废污染密集型产业的E(IO, GDP)有波动式上升的趋势。

产生这些特征的原因在于:三类产业脱钩的动力机制

图2 经济增长与不同环境污染密集型产业的脱钩关系比较

Fig.2 The comparison of decoupling between GDP and industries discharging densely different pollutants

不同,治污减排的技术水平和推广程度也不同。具体而言,水污染密集型和大气污染密集型产业的脱钩主要是由其内部结构调整和污染行业集中度降低引起的,减排技术和治污技术进步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不大。这是因为我国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的治理起步较早,治污减排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遇到了瓶颈,有待进一步突破。此二种产业的E(EA, IO)在有的年份高于E(EA, GDP),即可证明这一点。而固废污染密集型产业的脱钩主要是由技术进步引起的。我国目前的固废减排和循环利用技术正在迅猛发展,在循环经济背景下固体废物更容易得到综合利用,固废减排治污的技术进步的促进因素更加活跃。同时,其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却不够,污染密集度高的几个行业所占比重过大,且这些行业在经济中占比非常大,即使固废治污减排技术进步较快,带来E(EA, IO)的下降,也不能弥补E(IO, GDP)的上升,因而导致脱钩状态不佳。总之,三类产业的脱钩的异质性关键在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密集型产业脱钩主要得益于产业结构调整,而固体废物污染密集型产业脱钩主要得益于技术进步。所以,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加大产业转型力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4 结 论

本文发现,水污染密集型和大气污染密集型产业集中排放的污染物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脱钩关系较强;而固废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固废产生量与经济增长的脱钩关系相对较弱,甚至曾长期处于负脱钩状态,但近年来转为相对脱钩。从脱钩动力上来讲,三种环境密集型产业与经济增长的脱钩关系虽然都没有明显得益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但在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密集型产业中有一定体现;减排治污方面的技术进步对脱钩做的贡献,在固废污染密集型产业体现得较为明显,在其它两个产业相对微弱。总之,目前我国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脱钩关系并不稳定,不同产业中的脱钩动力机制也不相同,因而在此背景下亟需中国的产业转型。

为了保证节能减排措施在我国的继续推行,实现经济增长与各类环境污染的完全脱钩,实现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应继续加快产业转型的步伐。其当务之急是继续深入调整和升级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改进节能、减排、治污的技术手段来促进产业的全面转型。另外,鉴于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脱钩的产业异质性的存在,中国的产业转型应考虑根据不同的产业性质而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措施。对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密集型产业来说,虽然内部产业结构调整,即污染的行业分散化,给它们的脱钩带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效应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将来应重点在这两种环境密集型产业的内部产业结构的调整上下功夫,并持续不断地监控和治理造成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的重点行业;对于固废污染密集型产业来说,技术进步在脱钩中的作用更加明显,那么将应充分放大和发挥这种积极效应,加大对固体废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促进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和管理层面的改进和创新。总之,只有通过有区别、有针对性的产业转型,才能够最终实现我国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绝对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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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eterogeneity of the Decoupling of Chinese Industries Discharging

Densely Different Pollutants and the Industrial Transformation

LIU Hang ZHAO Jingfeng WU Ha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orthwest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127, China)

Abstract

第11篇

关键词 畜牧业;环境污染;生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X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24-0109-01

我国草地资源非常丰富,畜牧业比较发达,畜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拥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畜牧业可以为人们带来肉类、蛋类、奶类等食物,动物身上的毛发、皮肤还可以为人们提供生产的原材料。可以说我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离不开畜牧业的资源供给。在畜牧业给人来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福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近几年来,由于人类大肆的破坏环境,无情的向自然界索取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结构逐渐趋于弱化和不稳定状态,环境污染问题不利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将环境保护问题提升到相应的高度。由畜牧业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只要有水质污染、土壤污染、空气污染等。随着畜牧业规模的扩大,这种污染程度也逐年加剧。虽然大规模集约型的畜牧业产生了很多污染问题,但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衣食等方面的需要,畜牧业朝向规模集约型发展是必然的趋势,是符合时展的,我们不能对其进行遏制。因此,为了保障畜牧业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处理,只能从提高生态保护手段方面入手。

根据目前我国畜牧业的发展现状,我们可以适当的调整畜牧业的生产结构,大力发展生态环保性的畜牧经济产业,提高畜牧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从根本上减少有害物质排放到大自然当中。另外还可以提高畜牧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通过现代化、智能化的管理手段来提高畜牧产品的附加值,不只是增加经济效益,还要同时增加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实现畜牧业与自然环境共同发展的局面。

1 畜牧业环境污染途径

1.1 粪便污染

我们都知道,动物才是畜牧业的发展根本,动物在成长过程中,每天都会排泄出大量的粪便,这些粪便当中已经没有了任何营养物质,剩下的只是对土壤有危害的废气固体物。粪便污染是畜牧业产生自然污染中占比例最大的。其每年排出的粪便比全国的工业生产固体废物还要高出将近3倍,由此可见,畜牧业产生的粪便对环境污染产生了怎样巨大的影响。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对这些粪便进行合理的解决处理任其随意分布,不仅会对土壤,水资源造成难以想象的污染,促进了各种细菌的滋生,加速了疾病的传播,破坏了地面的美观。

一些农民和养殖人员知道,粪便是一种很好的肥料,可以用在植物的生长当中。但是过度的使用粪便作为肥料,不仅不会促进植物的生长,而且粪便中的微量硝酸盐、重金属会在土壤或植物体内堆积,造成了植物发生病变,地下水及地表水被污染的现象。当水污染进一步加剧,污水流到哪,就会给当地的环境造成破坏,一旦长久不进行治理,就很难就行补救措施了。

1.2 水质污染

水质污染是畜牧业所带来的第二大污染现象。畜牧业的主要工作并不只是圈养各种动物,还会对一些原材料进行简单的加工,这样的话,畜牧业的污染源不仅来自动物,还有个加工厂的废物排放。当处理不当的粪便、尿或是各种加工厂排放的废水,渗入到地下水当中,会对地下水造成难以补救的污染问题,当排入地表水当中,也会增加水流内的各种有机物浓度,从而不断的恶化水质,某些动物一旦饮用,轻者食物中毒,重者造成死亡。

1.3 恶臭污染

动物排泄出来的粪便是造成恶臭污染的主要来源。粪便一般是动物体内的废渣残留物,其味道非常刺鼻,如果不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臭味很容易在畜牧场内挥发,对整个区域内的空气都造成污染,虽然不能严重的影响人们的健康,但却破坏了人们舒适的生活环境。

1.4 药物残留潜在污染

动物也属于生物,也经常出现生病现象,现如今,面对生病的动物,放牧者已经告别了传统的治疗方法,直接采用药物进行治疗,就算动物没有生病也会打预防针,再加上各种农药、消毒药等的使用,其药物残渣虽然比较少,但是积少成多,形成了潜在的污染源。

2 畜牧业环境污染成因

2.1 畜牧形式的转变

传统的畜牧形式都是采用家庭式的分散经营,这样的话产生的污染力度比较轻,大自然可以自行调整消化,但是其管理起来不方便,个人的利益收益比较低,因此开始慢慢转向集约型经营。集约型经营虽然便于管理分配,但是对环境污染也急剧增长。各种动物排泄物、药品残渣的积压很难处理,一旦没及时合理的处理,便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

2.2 畜牧场地的转移

传统的畜牧地点一般都在农牧场,但是随着人们对于肉类、蛋类的需求越来越多,农牧场与市中心距离果园,导致运输不方便,肉质不够新鲜等问题,因此,畜牧地点慢慢由农牧场转移到郊区,增加了污染物处理的难度。

2.3 化肥代替了农业有机肥,各种药物使用量增加

化肥较农业有机肥效果更明显、造价更低,因此逐渐代替了农业有机肥的地位,从而使粪便中有机物含量增多,造成了环境污染。另外各种药品的使用,产生的药物残渣没有进行有效的处理,也能导致环境污染问题。

3 畜牧业生态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3.1 提高生态保护的意识

说到底,畜牧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畜牧人员的环保意识不够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必须提高生态保护的宣传力度,要不断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生态保护案例,增强对污染物的处理力度。

3.2 加强环境监控力度

要重视检测队伍的建设,增强畜牧业环境污染现象的检测力度,一旦发现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出现,要尽快的采集数据,与相关部门配合,对污染源头进行处理。

3.3 采取动物营养性环保措施

合理配制饲料,使用环保型饲料,消除饲料中抗营养因子的抗营养作用,采用多阶段饲养法。

3.4 搞好生态草原建设,控制畜禽排泄物,控制药物残留

把发展畜牧业同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提高畜牧业的综合效益。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畜牧业在为人们提供各种生活必需品的同时,也为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负担,为了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畜牧人员的生态保护意识,有效的减少环境污染的现象,控制好各种药物、制剂的指标含量,在这一方面,我们还要不断的学习其他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方法,来增强自身的环保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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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经济系统能够长期正常运转的基础,而生态环境问题常常是人类过度追求经济效益的结果,生态环境的反作用也会影响人类正常的社会生活。工业革命之后,伴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问题日益突显。由于人们对环境污染结果缺乏正确的认识,长期的环境污染在短时期的治理下很难得到有效改善。经济效益是影响环境污染的重要方面,经济效益决定着环境污染治理的方法和手段,还会影响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谈环境治理,是非常困难的。

1经济效益推动了绿色 GDP 的提出

环境是有自净功能的,合理的环境自净能力既可以保护环境,又能节约高昂的污染物处理费用,取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要计算好产出效益和后期环境治理的投入的账,过度的追求经济效益,挥霍环境资源,可能暂时节省了污染物处理费用,取得了一定的效益,但环境的污染程度超过了环境的自净程度,就需要投入加倍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治理环境。不是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引进高污染的企业或工厂,在国内这种现象也是比较普遍的。目前,环境治理工作如火如荼的进行,许多大的经营第二产业的企业工厂从一二线城市撤离,转移到郊区,刚开始可能有比较高的利润,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解决了许多人的就业问题,但污染物的长期排放影响了一条河流,污染了整片天空。北方地区的钢厂很多,每天大量的废气排向空中,钢厂周围方圆几里的天空都被厚厚的乌云所笼罩,很少能够见到太阳,甚至穿着白衬衫出去回来一身黑色的颗粒物附着在上面。现在又需要投入几千万、几个亿去治理,却永远回不到原来的状态。绿色 GDP 是用以衡量各国扣除自然资产损失后新创造的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也就是说从现行统计的 GDP 中,扣除由于环境污染、自然资源退化、教育低下、人口数量失控等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成本,从而得出真实的国民财富总量。在经济效益的推动下,我国提倡绿色 GDP 是现实所趋的,是符合我国的发展现状的。

2经济效益决定不能实现零排放

环境污染不仅仅是企业或工厂等第二产业排放的废弃物所造成的影响,在人类的生产生活中,都会产生污染物,只是有多有少,处理不当对环境都会产生污染。而零排放解决环境问题是不现实的,有些废弃物可能通过一定的技术和手段转变为其他的形式,不管是转化过程中还是转化以后都不可避免的会向外界排放一定的污染物。即便人类攻破了技术上的难题,但是如果要付出更多的价值去实现零排放,又不符合效益最大化的原则。高昂的处理费往往使企业望而却步,污染物稍作处理就直接排放,达不到国家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事实上,一些标榜零排放的项目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零,也没有必要去付出高昂的代价去实现零排放。人们需要做的只是在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对污染物做好处理,达到国家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再将这些污染物做集中的处理。当环境和经济效益难以平衡时,我们要保护好环境,摒弃以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不惜破坏环境的行为。环境污染治理不能一蹴而就,在不能实现零排放的背景下,长期的坚持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才是长期有效的。

3经济因素决定了要走防治结合之路,以防为主,以治为辅

前车之鉴告诉我们,污染防治坚决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不正确的污染处理方式,不仅要消耗大量的环境投资,甚至花费大量的投入环境治理也不能取得很好地效果。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转化率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在能耗、消耗资源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利用率或转化率提高,社会产品的总量也会提高。相反,社会产品的总量不变,利用率或转化率提高,能耗、消耗资源总量也会下降,因此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或转化率是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环节,也是能够促使效益最大的有效方式。我国的现状是社会产品总量低,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或转化率低,但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很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很低,很多可以回收利用的资源变成了污染物,既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压力也不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搞好资源的回收和循环使用,是环境污染治理的有效途径。通过对资源的回收、分类走循环经济之路。

4推行排污权交易,实行治污市场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形式,而环境作为一种资源,同样,市场经济中的规律和原则对环境保护来说也是适用的。排污交易权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力像商品那样可以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排放的排放控制。排污权交易有利于企业降低污染治理的成本,它的实质就是使治理任务在各个企业之间进行再分配,治理成本低的企业通过承担更多的治理任务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又能起到处理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排污交易权的推行还有利于促进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通过改进污染治理技术,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有利可图才能企业能够孜孜不倦的开发更加先进的治理技术,因而,推行排污权交易也是追求经济效益下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

5结语

当前,全球面临着环境污染问题,发达国家更多的是在将污染性高的企业或工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但这并不是环境污染治理的有效方式,发达国家短期的抑制了本国的环境污染状况,把污染危机转嫁到发展中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因此,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做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