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1 17:26: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借贷法律概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性质 民间借贷立法 民间借贷监管
2011年初,温州、鄂尔多斯等地陆续出现企业主“跑路”事件,引起各界媒体的关注,民间借贷危机逐渐显现,特别是轰动全国“吴英案”的出现,引起政府部门和民众的高度关注,各界学者也纷纷就民间借贷问题展开学术研讨。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1.民间借贷的概念
“借贷”一词古已有之,它涉及两方当事人,由约定俗成的习惯逐渐上升至法律,我国《合同法》中就有借款合同的规定。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学者对其概念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从国内外的学术著作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认识:
(1)国外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存款、贷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是和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间金融则在这种控制之外进行运转,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条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
(2)国内学者中有人将民间借贷界定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人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
本文认为,民间借贷是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发生在个人、非金融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偿付本息的活动。
2.民间借贷的性质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为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特性。《民法通则》颁布前,国内学者对法律行为的概念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包括有效地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种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然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将其范围界定在合法行为上。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及大陆学者董安生教授均倾向于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即法律行为本质乃意思表示,是一种法律上的意效行为。目前,学界多倾向于第一种观点。民间借贷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借贷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行为,它能够引起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性质不在仅仅局限于私法领域的法律行为上,其发展变化对公法领域的金融市场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其又具有公法性质。
二、民间借贷的优势及其监管的必要性
1.民间借贷的优势
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制度状况。其优势主要体现在:
(1)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的融资方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同时也分流了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系统的一部分放贷风险。如果能合理利用民间借贷的话,它能够成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2)民间借贷资金满足了民营中小企业主等的融资难问题。这些民营中小企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及吸收人员就业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使得其很难在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取得其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这时,庞大的民间金融市场满足了其资金要求,而且手续方便简单,效率较高,能够满足其发展要求。
(3)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起到了示范作用,对正规金融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民间借贷的市场化利率促使正规金融加快利率改革;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效率高对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等方面起到示范效应。
2.监管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本质上是自由的,为何还需要监管?这是因为民间借贷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经济金融调控、区域经济发展以及企业和个人正常生产生活都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影响。
(1)影响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实效。政府根据国家总体经济形势采取相应的货币政策,避免经济危机。但是,由于民间借贷一般处于地下隐蔽状态,政府相关部门很难对其进行监测,在制定货币政策时难以将其考虑在内,而且,民间借贷资金的走向经常是与宏观货币政策相反而行的,这样就会影响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实效,国家的宏观调控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2)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借贷资金庞大,影响银行等正规金融的资金来源。有的民间借贷资金是从正规金融市场上取得的,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走向不能掌控,而且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上资金的配置效果,对金融秩序产生很大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小城镇及乡村的经济发展。
(3)法律地位尴尬,正常发展困难。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不明朗的尴尬地位,监管缺位,其问题突出,人们经常将民间借贷等同于高利贷及非法集资等非法的民间金融,导致民间借贷不能正常发展,一直处于政府部门严加防范之下。
三、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其完善
1.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现状
(1)在立法上,没有给予民间借贷这种合法的民间金融以相应的法律地位地位。《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均未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的有关规章文件,如《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银监会制定并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均未界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规范性,也未明确界定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性质。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行为有一定的规范,但是总体来说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主观随意性较大,有些规范甚至还出现矛盾的情况,导致行为人和司法机构在认定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上出现分歧。在对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等非法的民间金融,我国一直严厉监控和打击,《刑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入罪说明了我国对这些非法金融的打击力度。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出现将民间借贷归于非法民间金融的误区。2003年在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孙大午案以及近期热烈讨论的吴英非法集资案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官方对民间借贷这一民间金融的态度。
(2)在监管上,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目前对民间借贷的立法尽在民法领域,民法的特性使得民间借贷仅仅体现为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活动,国家对其态度是,在没出现问题时未有具体措施加以引导和规范,在出现问题时则是严加打击。因此,关于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一直是这样的一种状态:对于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抬会等非法民间金融,国家一直是严加控制和打击的,而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法律和监管均是缺位的。
2.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的完善
要规范民间借贷并给予其合法的地位,使其阳光化运作,必须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这就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放宽金融市场。
(1)开放金融市场,放宽准入机制。要规范民间金融,首先要在金融体制上进行改革,逐步开放金融市场,放宽准入机制,使得民营中小企业能够有机会进入金融领域。
(2)认可民间借贷,给予其合法的发展空间。政府逐步放宽金融改革的政策,为民间借贷的正规化、合法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后,总理在十一长假期间带领财经人员专赴温州调研,提出探求化解以温州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中国式次贷”风险,这无疑是加快了政府部门在政策上对民间借贷的正视。另外,温州市委、市政府为遏制民间借贷危机蔓延出台相关文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资金链断裂后引发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其中就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等措施,这也说明地方政府在积极探索,不断认可、肯定民间借贷并寻求民间借贷规范化之路。
(3)加快立法进程,规范民间借贷。鉴于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立法的状态,应该在法律规范上进行改进。对于民间借贷,在已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原则性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制度,使民间借贷在法律上正名。同时加快对《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修改,增加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由于民间借贷是一种普遍的融资渠道,而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建议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如《民间借贷法》、《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概念、范围、基本原则、期限、利率、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等,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依法合规进行,而且能够为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4)创新机制,加强民间借贷监管。在融洽的金融环境和有效地法律规范之上,我们还要创新机制,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在监管的具体制度设计上,一方面吸收正规金融机构的经验,另一个方面要根据民间借贷自身的特征积极创新。
首先,形成多元化监管主体,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积极配合,促进民间借贷自律机构的形成。其次,区分监管方式,根据民间借贷的不同形式做区别对待。对于普通的个人之间的自由借贷,可以做消极监管,引导双方当事人尽量采用合规的借贷合同,减少纠纷;对于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要加强监管,规范借贷合同,建立借贷登记制度,以对借贷规模、资金用途等进行积极监测;对于有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要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监管,对其资质、信用度、运营方式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再次,培养专业的民间金融监管人员,监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熟知民间借贷监管业务知识,增强对民间借贷金融市场的敏感度,方便及时有效地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创新监管制度,建立民间借贷存款保险制度、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民间借贷征信体系、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逐步形成一个安全、诚信、稳定、可控、能预见的民间借贷金融市场体系。
参考文献:
[1]张志昆.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研究.中央民族法学硕士论文
[2]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
[3]黄向红.完善法律制度 脱范民间借贷软环境.改革与理论,2002(1)
[4]许孟洲等.《金融监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5]庄文敏.我国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建构.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一、何为“民间借贷”及其产生原因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探究其产生原因,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中国的金融市场还没完全开放,我国的商业银行本身主要是垄断性企业,基本上为国企、大型企业和垄断性企业提供贷款融资,不愿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竞争性企业的融资就出现了空白,而没有资金,就会导致企业运转困难甚至停滞,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渠道没法满足,不得不寻找其他渠道。因此,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另一方面,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民间地区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余资金。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钱生钱”,多渠道,高收益的投资理念和方式被大家接受,而民间借贷高利率、利滚利的巨大诱惑更是吸引了不少投资者,从而为民间借贷提供了资金源,促进了民间信贷产业的发展。
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好处
1、民间借贷为中小企业另辟了一条融资途径,并且其灵活、方便、融资快,大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维持和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对增加就业、活跃地方经济,稳定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民间借贷将社会闲散资金吸引过来贷放到生产流通领域成为生产流通资金,提高了闲散资金的利用率,同时也增加了人们的“钱生钱”渠道。
3、民间借贷丰富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它向现存的金融体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战,与国家金融展开激烈竞争,迫其加快改革,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完善发展。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的优势使得近年来民间信贷产业迅猛发展,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越来越趋于白热化。以温州为例,2010年其民间借贷大概是800亿元, 2011年则高达1200亿元。
然而民间借贷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存在的问题,其风险大,利率高,借贷手续不严,有干扰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可能,并且容易发生违约,引发纠纷。比如在高利贷的诱惑下,做实业的企业从实业中抽出资金放高利贷,形成产业空心化,同时也加剧了泡沫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又如,民间借贷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老板“跑路”、“跳楼”以逃避债务等,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尤以2011年温州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民间借贷危机最为典型和影响深远,接连发生的债务人出逃、企业倒闭,破坏了民间信用机制,相关纠纷短期内激增,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冲击。
民间借贷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社会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但不能因为其有风险,就打击排除它的存在,但若是任其自由地任意发展下去,又将会产生弊大于利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使其尽可能的发挥优势作用,减轻不利影响。
(三)法律规制对民间借贷的意义
法律具有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它能调整和指导人们的行为,因此,完善现行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并颁布相关符合实际需要的单行法规等,有利于切实有效地规范民间借贷,避免出现规范空白地带,避免产生更大的危机,从而使其充分发挥优势作用,促进金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给人们带来福祉。
三、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存在漏洞与不足。
(一)立法现状
1、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分散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颁发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9年的《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2012年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落实工作要点通知》等。
这些文件虽然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有一定的进步性,然而颁布时间于今有较长时间了,而经济发展千变万化,因此具有较强的滞后性。此外,这些文件对民间借贷规定的比较简单,相关规则也较为笼统,没有对不同类别的借贷进行有区别有重点的规制,如都统一使用四倍利率的最高利率限制,不利于控制高利贷。
2、缺乏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的单行法规,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大多为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过低,且缺乏可操作性,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没有专门的规则约束。
(二)现行相关法律规范施行现状
现行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由于习惯、人们的法律知识不足等原因也出现了一些实行尴尬,影响了规范的作用。如
1、手续问题。大部分民间借贷没有手续,相当部份民间借贷是在亲朋好友间发生的,有些出借人碍于面子,把钱借出时,不叫借款方书写“借条”,一旦出现纠纷,借款人不承认,又无法举证,只好哑巴吃黄莲,有苦诉不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部分手续内容书写有问题。
2、对债务偿还问题。如父债子还思想。有的出借人错误地认为,尽管借款方没有钱,但其儿子很有钱,有父债子还的思想。而这与法律上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法律规定,继承人只在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部份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3、利息问题。利率过高。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能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份法律不予保护。很多当事人发放借贷贪图高息,利率过高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知道。
4、民间借贷效力问题。如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有的当事人知道用于非法用途的借款法律不予保护,在明知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碍于情面或是利益驱使,同时也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仍把钱借出;或者不知道法律对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不予保护,在知道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仍把钱借出。因为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法律不保护,到头来吃亏的是出借方。
对于这些尴尬,一方面需要有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同时也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从而使得相关规范切实得到实施。
四、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建议
综上,民间借贷前途系于立法规范,因此当务之急是针对目前民间立法出现的法律问题及立法缺陷,参照国外立法经验,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监测制度。
(1)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效力比较高的、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参考国外的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对民间借贷的概念,手续、利率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详细而明确地规定,减少由于立法漏洞而带来的不必要的纠纷。
(2)从概念等多方面划清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类似概念的界限。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是一个巨大的经济和法律问题,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两者从来就没有泾渭分明过,很容易被混下和转换,引起全国热议的吴英案中便存在着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的争议。所以处理起来应慎之又慎,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地方的经济和社会稳定,而且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政府形象和司法权威。
(3)建立民间借贷监测法律制度。明确民间借贷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大对与、等行为的惩罚力度,提升法律的威信。
五、结束语
民间借贷不是毒瘤,相反,它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所以应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使民间借贷阳关化和规范化。而考虑到中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现状,笔者觉得除了完善现行法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立法,针对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并参考国外经验,制定切实有效地法律,以更好的发挥法律规范的作用,更好的使民间借贷造福社会,造福人民。
参考文献
[1]刘道云,曾于生.综合立法规制民间借贷研究[J].河北法学,2013,1.31:1.
[2]谢开勇,谢寒.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引发的思考[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3,1.24:1.
[3]周德文,徐攀.对民间借贷立法的理性思考[J].嘉兴学院学报,2012,7.24:4.
[关键词] 民间借贷;现状概述;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59-1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官方”而言的,即民间借贷是对存在于个体经济、民营经济之间以及个体民营经济和自然人之间的融资活动的一种统称,指不是通过金融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所开展的金融活动。易言之,民间借贷是脱离我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之外的,不进入官方统计报表的金融活动,或者是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没有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控制的非正式金融。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一是民间借贷较之其他的融资渠道交易信息高度对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借贷期限和借贷利率,交易成本低。二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企业规模小的商户从事的行业往往有周期或季节要求,需要通过短期简便的手续融资。三是多数民间借贷交易还具有依托人际关系(熟人居中担保)的隐性担保机制,交易主体本身是亲友或者通过中间人介绍而达成借贷交易。考虑到个人的信用名誉和亲友的利益,债务人即使在经营失败时也不会废债逃匿,客观上降低了借贷资金难以收回的风险。四是民间借贷活动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民间借贷活动本身在不断发展完善。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现状
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规定,从宏观层面看,从事民间借贷交易的公民拥有对自己资金使用的权利,是保护公民合法私人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从微观方面看,公民私人之间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转让使用资金的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民法保护。但是仅仅依据宏观法律原则或政策精神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以及监管,将会造成在执法和司法方面缺乏严格的同一性。目前对民间借贷以“行政管制(为主)和刑事惩治(为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可以规范和保护“合法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刑法》第三章中有多个罪名可以用来对民间借贷过程中产生的金融犯罪活动进行刑事规制。由于行政监管和刑事规制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和结合不够,既可能过度压制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放纵以“民间借贷”为掩护的非法金融活动,出现“真空地带”。
当前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润的驱动之下有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可避免地朝着非理性的空间发展,从事民间借贷的主体很有可能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民间借贷带来了高度的资金风险,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甚至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三、民间借贷的规制
(一)民间借贷应采用分类规制。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借贷行为,不宜采用由一部法律进行全面规制的模式,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采用分类规制的立法安排:(1)对于私募基金,因其与一般直接融资不同,主要投资领域为证券市场中的股票和债券,而不是直接投向实体经济或解决人们的生活所需,故应将其纳入资本市场法制体系加以规制;(2)对于间接融资中具有合作金融性质的合作基金会与金融服务社等,其性质和功能定位于民间的互助,应通过制定专门的合作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如银监会制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随着城乡统筹的发展和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推进,有关合作金融的立法应当扩大调整范围;(3)对地下银行(私人钱庄),因其脱离了法律的控制可能会积累很高的风险,故应设定合理的准入条件,将其纳入银行类金融机构体系,实施正式和有效的监管。银监会出台《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大致就是这样的路径;(4)对于专门从事贷款业务而不吸纳存款的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贷款公司等,应根据其性质不同,由专门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如银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建立商事性借贷主体准入制度。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涉及民间借贷主体的准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之间的普通民事行为性质的借贷为法律所允许,但企业之间和带有经营性质的商事性民间借贷则一直受到法律的排斥。从我国的现实来看,一方面金融机构网点分布不均,广大中西部地区的不少居民难以享受最起码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没有能力完全消化整个社会的融资需求,中小企业融资难、“三农”融资难一直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性的民间借贷在农村借贷中占有20%以上的份额。
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08年,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指导各省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2007年人民银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代拟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二档立法计划。2010年人民银行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的《贷款通则》修订稿扩大了借贷主体的范围,对于未经批准设立为放款人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允许在限制总额、笔数和利息收入的前提下从事放贷行为,进一步放松了对民间借贷主体准入的管制。
参考文献:
[1]张书清.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重构[J].上海金融,2009,(2).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飞速发展,但因为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基础尚未完备,引发了较多的法律纠纷,其中很多甚至触犯了刑法,涉及民间借贷的违法犯罪行为很多,本文对其中联系最密切的非法吸收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进行分析,对如何理解法律适用做出了一番阐述。
关键词: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还未健全的金融制度和法律规范无法满足高速发展中经济的需求,涉及民间借贷违法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具体涉及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等,这类案件造成的损失巨大,且被害人众多。因此,对涉及民间借贷违法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准确认定和适用法律尤为重要。笔者结合相关材料及实践总结谈谈对涉及民间借贷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以求抛砖引玉。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关于如何界定民间借贷,理论界较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是指金融体系中没有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机关监管的金融交易活动,包括非正规的金融中介和非正规的金融市场。
[1]
(二)民间借贷的特征
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二、涉及民间借贷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管理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如果存款人是特定的少数人,如仅限于本单位人员,则不构成本罪。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即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本罪的行为形式多种多样,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组织吸收公众存款,比较典型的形式有抬会、地下钱庄、民间互助会、地下投资公司等。
3、如何理解非法吸收存款罪中的“非法”
主体非法,即没有吸收公众存款权利的单位吸收公众存款。只要没有吸收公众存款权利的主体实施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符合本罪“非法”的定义,即可能要定罪处刑;
行为非法,即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关于吸收存款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直接以非法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2)以变相提高利率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5、如何理解非法吸收存款罪中的“公众”
公众反映了客观行为指向对象的广泛性,如果吸收的是少数几个存款人的存款,即使是以违反法律法规限定的利益来吸收资金,也不构成本罪;
公众又反映了客观行为指向对象的不特定性,如果是向特定的对象吸收存款,即使人数众多,也不能认定为本罪。如公司、企业动员内部职工募集资金,因为其吸收资金的对象限于本单位,对象具有特定性,即使存款人数众多,存款数额巨大,也不能以本罪处罚。
6、如何理解非法吸收存款罪中的“扰乱金融秩序”
根据《刑法》第176条明确规定,扰乱金融秩序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但我国立法规定的“扰乱金融秩序”确实过于弹性,给理解适用带来困惑。有学者认为,应该综合考虑吸存行为客观方面的诸要素,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地点、范围、数额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及对当地银行造成的影响等,来量定“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如在银行营业范围不及的偏远之地,行为人非法吸收了一定数额的存款用于正当生产经营,并没有造成存款人的损失,就没有扰乱金融秩序,可不以本罪治罪。又如具有吸存资格的金融机构,为了完成存贷计划,以提高利率的方法吸收数额较大的存款,没有造成存款人的损失,也没有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就可不认为是本罪之“扰乱金融秩序”。[2]
(二)集资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的概念、特点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的特点主要有下列三个方面:
(1)受害群体多、范围广。集资诈骗的对象既有个体户,也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也有少数党政干部,集资人员多数不是共同生活在一地,被广告宣传、亲友说教等方式扩散集资范围,经常是一个集资案件牵涉到数个县市、村镇。
(2)手段多样化,隐蔽性和欺骗性强。作案手段主要有:①隐匿真实身份、②虚构业务项目、③承诺低投入高回报、④虚假广告。
(3)受害者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犯罪分子主要针对有一定积蓄和经济能力的中老年群体来实施犯罪,受害人因信息来源不对称,对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了解不多,易被表面假象所迷惑,防范犯罪的意识十分淡薄,基本上没有考虑投资风险,给不法份子以可乘之机。
2、如何理解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内在心理表现,要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确实非常困难。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
①携带集资款逃跑的;②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③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④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如何理解集资诈骗罪中“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1)如何理解非法集资
从目前案况看,非法集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②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③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④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⑤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⑥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⑦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⑧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⑨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⑩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2)非法集资应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为前提
学者认为,本罪的本质特征是“以非法集资的方式诈骗”,只要行为人有采用非法集资手段募集资金,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实质,即使没有诈骗的表面行为,也属于集资诈骗的欺诈行为。此时集资诈骗罪仍可以成立的理由在于:根据现有经济学理论,现在世界资金的年利润一般都在15%以下,而且是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水平都比较高的情况下才能达到。而实施集资诈骗的犯罪分子,他们绝大部分没有正常经营的能力,也无正常经营和回报投资人的打算,只是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实施欺诈行为。因此,为避免此类犯罪危害后果扩大,一是加强政府的及早介入,强行清理,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加大对非法集资的处理力度;二是对构成犯罪的,但非法占有目的又不明显的非法集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论处,这样更利于定罪和防止损失蔓延。[3]
结 语
当前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润的驱动之下很多民间借贷活动不可避免地朝着非理性的方向发展,违法从事民间
借贷活动的主体很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等等,这对检察机关如何区分何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何种行为属于民商事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属于何种违法犯罪行为是个较大的考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在涉及民间借贷违法犯罪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理解这两个罪名,以及法律适用,对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都有很大的帮助。虽然民间借贷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但其对经济巨大的促进作用使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它,谨慎对待它。
注释:
[1]张书清:《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重构》,载《上海金融》2009年第2期.
[2]丁九人、韩武:《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践及法律适用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理论问题
民间借贷则是来自于民间借贷体系,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系统之外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开始了,但仍然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系统的观点。我国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研究起步晚,如今学者们所认识到的民间借贷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体系不同,主要是通过借贷双方的口头协议或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对借款期限和利息进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观点则认为,民间借贷是以公民为主体的,将其他的主体除在外,而且在现实中企业和非法人组织是参与民间借贷最活跃的,显然这种看法是不足够的总结民间借贷整体的。另一种则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则是农村地区的个人、企业和非法人的组织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通过一定形式的合同来约定,贷款金额,还款计划,利息及其他方面的问题,显然这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于农村,将城市中存在的民间借贷问题排除在民间借贷的系统,所以这种观点也还是不够成熟的。
二、民间借贷市场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从法律监管上分析
1.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的受到严重的影响。大量的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民间融资活动,导致资金体外循环,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第一,给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带来的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利率进行浮动,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是受市场供求以及借贷双方的自己决定的,因为民间借贷大多是在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利率一般比银行利率高得多,对于国家全面实施利率政策有很大的影响。第二,影响国家信贷政策的执行。盲目性和随意性,自发性,隐蔽性是民间借贷的特点,各种政策和法规对其没有影响,只观注收益,不注重投资方向和社会效益,资本流动趋向与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国家宏观调控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其影响。
2.民间借贷发展无序,对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响。第一,由于民间借贷的出现,使得银行资金来源不断减少,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对于银行吸收存款的竞争难度增加。第二,借款人要返还高息贷款本金和利息,而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则是能拖则拖,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也不断的增加,对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响。
3.缺乏民间借贷的监管和控制机制,流动性风险是不容易规避的。民间借贷没有规范性,资本的所有者不能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现象,这样就使得借款人的资金到期也归还不了。
(二)从法律主体上分析
1.增加公司的财务压力,利润空间受到挤压。企业或个体户一般从民间借贷机构获取的资金有较高的利率,银行利率明显高出银行。这就使得企业获取了高息负债,进一步加重财政负担,收益率相对较低的企业就会出现资金使用的不良循环,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受影响。
2.不健全的风险补偿机制,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民间借贷没有复杂的手续,法律法规来管理和支持完全没有,盲目性较高,而且也不规范、不稳定,借贷双方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债务人不偿还贷款,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追讨损失,同时也没有完善的保险机制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三)从法律纠纷上分析
1.新的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产生。民间借贷手续的不规范性的存在,有的以白条的方式来约定,简单的进行担保,贷款期限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贷款周期无法合理的确定,如果借款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及时归返时,就会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甚至会出现刑事案件。
2.高利贷多见。根据调查显示,如今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是贷款基准利率的2-4倍,有的甚至月息高达7%,这种贷款已经达到国家标准关于高利贷的规定,而不是受司法保护的。当城乡居民的需要不可预知的生活资金时,而且金融产品的供给不能够满足需要,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难问题也无法解决,一些公司已经开始采用借新债来偿还旧债的方式来维持企业的经营,利率不是企业第一考虑的,只要能解决企业的资金流通就可以了,一旦现金流出现状况债务危机就会产生。
3.借贷“陷阱”层出不穷。有的人在借贷时故意设陷阱让借贷者受骗,造成了很多纠纷。一是 “文字”游戏。如果A向B借款5000元,A对B写一张收据,内容是“今天收到5000元”,在发生争议时,说这是B欠A5000元钱,而B还款出具的收条,由于B给他的欠条丢了,于是他写了一张收据 。二是 “数字”游戏。出借人在钱数的前后故意留下一个缺口,之后双方签署的借条,然后在金额处添加数字使得贷款额变化。三是“偷梁换柱”。在向别人借钱时,故意离开现场,让别人写作欠条,通过否认是自己的笔迹来否认借款。
4.借款人故意逃债。当债务人不能够偿还其所借的贷款后,故意躲藏避免债权人追债,在发生争议时消失了。在2009年马鞍山市法院系统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时,该案件的被告近一半失踪或拒绝出庭,法院只能进行裁定,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和公示下发,案件就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因为没有办法找到债务人,也就无法获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的债务无法补偿,已成为法院的疑难案件。
三、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第一,对于民间借贷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完整规范的法律。民间借贷行为没有的规则,现行法律对违反的处罚不够,也没有相关法规进行监管。
另外,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风险,中小企业的经营能力比较低下,盈利能力相对较低,民营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也比较差,因此银行无法为其注资。所以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只有进行民间借贷,这样中小企业就成为了民间借贷肆万主要个体。近些年以来,由于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民间借贷的规 模得到了扩张,中小企业如今已经是民间借贷的主要方面。民间借贷具有较高利率,因此民间借贷为了获取利润,对于中小企业存在的风险不予考虑,盲目放贷给中小企业进行经营。借款人抓住了贷款人的追求利益的心理,将经营风险转嫁到民间借贷,这就使得贷款人无法收回资金。贷款人资金的回收,往往采取“武力”的方式来实现,金融市场的秩序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较高的贷款利率则是形成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民间融资利率通常比正规的金融机构的高,而且利率还在不断的上升,而当借款人不能还贷时,其所收取的利率就会进一步提高,有时甚至会出现利滚利,和的高利贷同出一辙,这就增加了借款人的偿还成本,甚至还会出现超出借款人可以负担得起的范围。一旦借出的资金不能够收回,资金的供给方无法实现其预期的收益,不能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最终会出现一无所获的结果。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公民法律知识的教育
对公民进行教育使他们能够树立风险意识,宣传“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当贷款人进行借钱时,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就需要借款人找到其他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给予担保,如果有必要可以让借款人以不动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进行抵押,担保或抵押手续一定要完善,在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其债务的情况时,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一旦双方的贷款意见达成,就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重要的是在内容中将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进行明确详细的陈述。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缺乏法律和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这也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法律法规的发展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融资主体,利率及其他方面进行规定,把民间借贷纳入到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进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另外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使民间借贷关系得到规范,借贷双方在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借贷需求登记,并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确保贷款的透明和公平,通过政府来监督其遵守情况,这样民间借贷就可以有依赖方双方信用向依靠法制和监管机构担保转变,以确保公民自由借贷的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放贷前的审核工作
因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贷款时要对其信贷条件进行完全彻底的调查,主要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态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只要是发现企业经营出现异常,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或重新选择的抵押品。
(四)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核力度
民间借贷资金的供应方为了得到更多的实惠,能够提供快速,便捷的借款服务,但是其收取的利率要比许多金融机构高得多,这就提高了资金的风险,甚至利率能够达到高利贷的层面,因此,需要加强增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审查借贷利率是否达到高利贷的水平,与此同时还要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浮动范围给予明确的限制。
(五)创新金融理财产品,疏通民间资金出口
对我囯的金融投资体系进行完善,根据风险收益偏好不同向公众投资者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而且,私募股权融资机制要健全,引导社会资金分流到民间资金市场,进而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结构进行转换。事实上,中国人所进行的家庭储蓄主要是为了用来养老,保障医疗等,这都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如果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分流,就不能让其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所以就需要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进而满足低风险的投资需求。
参考文献:
中小企业使用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带来的各类风险问题已经引发了各方重视,各国各地区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等均实施了风险管理手段。本文从设立的相关法规、机构体系,开展的相关活动和现阶段使用的技术方法方面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管理的现状进行多方面概述,并从现状的研究中提出存在问题,分析中现有问题的成因,为下一步风险管理的完善提出参考。
【关键词】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管理
1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管理的成就
1.1 各国政府出台相关法例法规
美、日、德、韩、法等国家对中小企业风险管理问题十分重视,在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下,1953年,美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法》,授权联邦政府专门成立小企业管理局(SBA)。198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灵活管制法》和其他法律措施。2010年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小企业就业与信贷法案,创立了一个由财政部管理的300亿美元的小企业贷款基金。2012年4月,奥巴马又签署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松绑。
在我国,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制定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0年4月30日发出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2 各国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体系
日本至今已设立5家金融机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德国和韩国特别开设银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
2012年4月,作为民间借贷比例最高的温州市专门设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对企业和个人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管理和统计。浙江省政府2007年提出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有序发展,着力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陕西省政府2011年提出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着力开拓更多融资渠道。上海市于2013年将逐步建立中小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库,上海市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积极展开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备案工作。
1.3 我国各地政府开展相关活动
浙江政府办公室在2007年要求,规范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互利合作。[]太原市2012年7月规定,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进行考核指导。舟山政府于2011年提出要求组建专项工作小组,健全政-银、政-企、银-企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实行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差异化的考核激励机制。江苏省政府于2011年提出加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投向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进行资金链排查,防范和处置风险。保监会吉林监管局于2011年规定不得使用保险资金参与民间借贷,浙江省高法2009年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如有约定,从其约定。超出四倍利率额,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各地政府均积极开展民间借贷活动的调查和风险排查工作,鄂尔多斯市政府于2010年提出对全市民间借贷活动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民间借贷活动的规模和发展状况。建立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对民间借贷规模和投向的监测,及时排查、掌握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案件或潜在的风险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依法处置。
1.4 我国风险管理中使用的技术方法
关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评估的方法可以借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印发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对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指引中指出:“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需要用到“定性和定量方法相结合”。定性方法可采用问卷调查、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业标杆比较、管理层访谈等。定量方法可采用统计推论、计算机模拟、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事件树分析等。同时,唐湘娟(2009)也提到了风险评估的方法有概率分布法、趋势分析法、蒙特卡洛数字仿真法等。
2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管理现有问题及成因分析
2.1 我国专项法规的缺失
同国外相比,我国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关注度较小,至今仍停留在《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而没有一部具体的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法例法规。
从前文各地区风险管理相关活动中能够看出,近年来,各地政府才开始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扶持和监管,但在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规定中仍是对民间借贷一语带过的提及,并没有具体的对民间借贷的形式、利率等做出强制性规定,如怎样的民间借贷形式是受法律保护的,怎样的民间借贷形式要严格杜绝。对民间借贷贷款方资金来源也缺乏严格的限制,这样便会带来前文中提到的对实体经济冲击的风险。
缺乏专项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制造了法律漏洞,作为其主要方式之一的民间借贷容易走向灰色地带,同时也缺少对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指导性质的法律条例去引导中小企业规范民间借贷,降低民间借贷风险。究其本因,还是我国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小、监管力度差,民间借贷方式的隐蔽性会造成管理方与被管理方信息不对等情况,使得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无法得到反映,也就无法得到应有的重视。
2.2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界定不清
在众多研究文献以及的法律通告中,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始终没有做出一个统一的界定,如杨晓星(2009)谈到民间借贷主要指“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和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另有学者定义民间借贷为“游离于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资金融通活动”,以及“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而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诸如此类定义均没有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分离开,而民间借贷行为在2004年已经得到了国家的认可,认为其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并且在《合同法》211条也对其合法性有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定不清,容易发生非法集资团体以民间借贷成为其挡箭牌的情况,使他们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
民间借贷方式本身就具有形式多样的特点,本文所研究的6种形式中每种也都包含了很多具体的方式方法,所以要对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统一罗列,确实具有很大的难度。而民间借贷的产生是由于借款人有资金的需求,当这种需求无法在合法途径得到满足时,便很容易被非法团体利用,使民间融资转变为非法集资。
2.3 风险管理技术方法有待规范
前文中谈到我国的风险评估是将定性和定量两类方法相结合,但在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具体操作中,很难运用到位。特别是规模小,管理水平较低的中小企业,对其成本和技术水平的考量,现有的央企风险评估手段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如计算机模拟、失效模式等定量方法需要专业技术的支持,调查问卷的回复率无法预计,专家咨询的主观性大,成本较高等均应作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评估方法选择的考虑因素。
【参考文献】
[1]杨晓星.江苏省中小企业融资路径选择[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8(2):81-82.
[2]银发[1999]41号-《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3]央行2005年5月发-《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
[4]浙政办发(2007)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5]并政发(2012)2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
[6]苏政发(2011)153号-《江苏省政府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政策意见》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借贷;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5-0076-02
近年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网络借贷这一借贷模式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网络借贷依托于互联网平台,且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使得借贷客户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中被不特定的人群所传播和非法利用的风险不断增加。
一、背景概况
(一)大数据下网络借贷的兴起
“大数据”这一概念是由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提出。本文中的大数据是指依托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产生的大量数据,其在金融、计算机、信息管理等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战略价值。通过对大规模数据的分析利用,如收集分析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信息和个人信息等,从而进一步了解客户的资金需求,分析客户群体的共性与个性等以实现一定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模式在互联网间扩展开来。网络借贷是一种依托互联网产生的为放贷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信息,按照一定流程在网络上自动达成借款合同生成电子借条从而完成借贷融资的一种模式。2007年我国第一家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拍拍贷”于上海成立并开始正式运营,这意味着网络借贷模式正在悄悄走入我国民众的生活。经过几年的运营实践,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上海“拍拍贷”、北京“宜信”为代表的一定数量的民间网络借贷平台。它凭借网络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扩大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同时更加充分满足了个人及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采用竞投标的方式,要求借款人进行注册并如实填写具体相关个人信息,如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工作证明、收入状况、银行卡号等,在注册登录后便可在网站上自己的借款需求,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理由、利率、还款方式等。同时,放贷人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需求,通过竞标方式进行放贷活动,通过不断竞价借贷双方最终达成借款协议。在网站对借款人信用报告审查通过后,资金将会流入借款人的账户,网站也将自动生成电子借条,通过电子邮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借款人和放贷人。
(二)网络借贷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表现
个人信息的泄露是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之一,是指通过将个人信息进行大范围公开,以实现主体对于自身的信息失去控制的状态。网络借贷不同于其他借贷方式,由于其依托于互联网,非常透明化,需要通过网络了解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并且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一站式”服务,从信息、审核资料到转账借款等都是由网站进行专门的服务,借贷客户只需要进行会员注册登录,并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平台,就能进行借贷活动,没有十分严格的准入机制,这就要求平台自身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尽到保密义务。然而,在借贷平台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外,由于交易完全依赖于网络,其虚拟性和开放性也导致了客户个人信息泄露方面的风险,如客户身份账号等个人信息在交易时被非法盗取、网络借贷平台利用客户个人信息非法获利等。个人信息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其不仅具备了精神价值,也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2012年某借贷网站就发生了因借款人未及时还款便将用户个人信息张贴在网上公之于众的事件,其中个人信息甚至详细到手机号码和个人照片等,该网站这一行为不仅泄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而且侵害了用户的隐私权。
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分析
大数据的运行要求大量的数据收集作为运作基础,在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需要填写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作为借贷的信誉保证,由此网络借贷平台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详细资料。并且,便利的数据收集再加之互联网本身的虚拟性,由此在网络借贷中,引发最突出的问题是借贷客户的个人信息能否得到安全保障而不外泄。
(一)平台行业自律问题
大数据时代对于数据本身所拥有的经济价值的追求达到历史的新高度,数据拥有者为了获得相关经济利益而向个人或组织非法出售他人个人信息,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个人信息的外泄,更侵犯了借贷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的权益。网络借贷平台第三人对于大数据拥有者的恶意进攻会造成他人个人信息的外泄或者传播。目前我国网络借贷行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因此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较大的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就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而言,网络借贷平台的形式和法律属性还没有得到正式的认定,现阶段针对网络借贷平台出台的相关官方文件仅仅局限于我国银监会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通知》,且该行业针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问题并未提及。由于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力度的缺失,监管门槛特别低,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不力,这就导致第三人对平台的个人信息进行随意的进攻和外泄,对于恶意侵犯者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惩处。其次,对于网络的发展和个人的信息安全缺乏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在此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七大亮点之一是对于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网络虚假信息都将写入刑法中,为了加强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增加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的规定。但是该法律草案并没有将犯罪的危害程度和危害方式得以进一步明确,对于打击恶意侵犯者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三)用户信息安全意识薄弱
个人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一是自然属性的信息,即记述个人自然情况的信息,如性别、身高、患病情况等信息。二是社会属性的信息,即自然人在参与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信息,如婚姻状况、工作单位、通讯记录、银行账号等信息。由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其同时具备精神价值和一定的经济价值,但部分人对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以及网络的安全性缺乏一定认识,对于信息的保密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因此往往在网络活动中不会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加以保护,造成个人信息被泄露或非法利用等后果。
(四)网络技术安全指数达不到要求
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透明性,加之网络的数据系统和安全系统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则大大增加了网站被恶意进攻的危险性,降低了网络的安全指数,造成了个人信息的泄露和非法利用等严重后果。
三、国外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方式
针对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对个人信息安全带来的巨大威胁,许多国家在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方面已取得共识。根据“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制都不应阻碍其发展”这一基本原则,由于不同国家对收集使用网络个人信息对电子商务、网络发展造成的影响的估计不同,因此对依托网络产生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法律保护、救济的模式不同。总体来说,有关国外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方式可以分为立法规制与行业自律两类,分别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
欧盟主要通过完善法律的手段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为了保障个人自由和基本人权,并确保个人信息资料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欧盟议会在1995年10月24日通过了《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在该指令中,资料控制者存在以下义务:保证资料的品质、资料处理合法、敏感资料的禁止处理与告知当事人等。资料当事人则享有接触权利与反对权利,并有权更正删除或封存其个人资料。
与欧盟相比,对于网络上的个人数据及隐私保护,美国更注重行业自律的保护方式。FTC就该问题制定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须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查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
四、完善网络借贷信息安全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一方面,加快互联网金融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在法律上确认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将具有法律上的隐私性质的个人信息加以重点保护,应当将非法买卖和滥用个人信息行为定位为财产侵权的犯罪行为,将他人信息泄露和传播的行为定位为权益侵犯的犯罪,对于影响范围较广,损害程度较深的行为,加大刑事处罚责任,震慑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隐私权保护法》应规定网络借贷平台负有为客户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的义务,不得侵害客户隐私权,网络借贷平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客户个人信息,不得靠泄露客户个人信息获取非法收益。网络借贷平台如未尽保密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进一步明确完善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内容、处罚手段、赔偿标准等。
(二)强化网络技术手段的保护
网络借贷平台涵盖了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一旦网站被恶意进攻,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要加强网络借贷平台数据库以及应用层面安全体系的建设,采用多种网络技术手段,使用各种程序和安全技术来保护借贷客户的个人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使用,努力开发更先进的网络方式和手段,降低信息泄露风险的发生,保障客户个人信息安全,增加网络借贷的安全性。
(三)健全网络借贷平台的行政监管
要明确监管主体,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银监会主要职责之一是承办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同时,银监会对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已经掌握了大量的行业资料,并对其风险已有足够认识,因此,可以确定银监会作为监管主体的地位。另外,基于网络借贷平全网络化的运营特点,可以由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对于网络平台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管理,并完善两者之间分工。还要完善监管规范,完善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由于网络和金融在创新方面的快速不断发展,就应当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业务范围的有效控制,防止网络数据拥有者对于他人个人信息的非法操作和泄露。加强网络借贷平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对关键岗位的关键操作人员进行监督,加强内部监管制度建设。
(四)加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
对于网络借贷行业,加强自身的建设,履行保护借贷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对于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网络借贷商不断完善网站的保密体系,需有关部门进行软件等级检测和认证,测评通过以后才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使用,保证在借贷运行过程中不存在威胁个人信息安全的软件。还要履行自身的告知义务,在借贷客户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时,应当事先告知客户存在的风险,其个人信息将在何种范围内进行公开,并承诺在该范围外不予信息公开和泄露。如果有需要进行客户信息泄露的情况下,应当得到客户的同意,并在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信息的公开。
目前,例如“人人贷”“速贷帮”等网络借贷机构自发成立了小额贷款服务中介机构联合委员会,并对参与进来的机构,签署行业自律公约,更多的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参与进来,共同维护网络的客户信息安全。
(五)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
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的完善能够降低信息安全泄露的发生,但作为网络借贷的客户,应当提高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在借贷行为过程中,对于相关的网站和信息,加强自身的甄别能力,明确哪些个人信息是需要填写和审核的,及时清理上网痕迹,清除个人信息,注意私人信息的保护,避免由于自身行为操作的不当而造成信息的泄露,平时多关注信息安全问题,掌握信息泄露的措施。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应当对个人信息进行密码保护,个人切勿泄露密码以及本人的个人资料给他人,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借贷客户自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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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金融 小额贷款公司 村镇银行
一、激流勇进中的民间借贷
资金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的血液,一个公司自创办以来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就是融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间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财富,目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国内外学者对于民间融资的概念与形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界定。[1]但在涵盖基本职能上还是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相似性。民间融资通常被定义为处于国家政府政策管制之外的与正规金融相对应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融资活动;是以非正规金融组织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为主体,以快速融通资金为目的,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与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直接融资活动。
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是历史、文化和现实因素等外在因素与内在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产物,民间借贷活动体现出支持资金使用者创业和发展壮大的现实功能,促进和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例如温州,2011年官方统计民间资金约在4500亿至6000亿之间。[2]民间融资已成为民营企业的生命线。但是,民间金融由于其自发性和分散性,它的投向易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之外,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宏观调控的效果。同时,由于立法、监管的滞后,导致民间金融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二、解决民间金融的途径之一——小额贷款公司
由于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造成民间金融的信用品质难以保障,制约了其发展,因此,民间金融的正规化是重要举措,首当其冲的就是引导小额贷款公司。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念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小额贷款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分配权和决策权。
(二)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模式
国内小额贷款公司与正规金融公司相比较,其运作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不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也不准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只能运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2.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积极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3.无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内没有结算业务,不能加入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响交换系统,只能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与其他银行没有往来关系,不会形成派生存款。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作为金融创新产品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在运作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问题和障碍,资金问题是影响公司的快速发展的关键所在。主要表现在:
1.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只发放小额贷款。根据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并且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低成本资金难以获得,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同业拆借利率(目前为2%~3%);并且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而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大都以其不属于金融机构为由不愿为其融资;即使能够融资,融入资金的利率多数比照普通工商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还需要固定资产抵押或担保,融资成本较高,导致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难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支持。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来开展贷款业务,但受到股东人数和自有资金的限制,资本金不可能大规模扩张。[5]
2.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问题。税收是公司经营成本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不准吸收公众存款,以注册资本为限经营信贷业务,贷款利率定价为基准利率的0.9~4倍。从制度设计上看,小额贷款公司拥有比金融机构更大的利差空间,但是由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不像农村信用社还有优惠政策,所得税减半,而是按工商企业来征缴,这远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负担,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税赋加重、成本提高。此外,与金融机构相比较,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规模较小,难以达到规模化经营,加之贷款额度小、笔数多、面积广、风险大,占用人力多,贷款投入的管理精力和管理费用较高,导致其运营成本较高。而与其他民间金融相比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需要有固定的场所,并任命董事、监事和经理等人员,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需要缴纳各种税费,其运行成本高于民间借贷。
(二)解决资金问题的主要方式——“翻墙”化身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与村镇银行的法律性质区别。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村镇银行是经银监会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三农”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6]依《指导意见》、《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转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7]等相关规定,结合实践情况,小额贷款公司与村镇银行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8]:
1.法律性质不同。小额贷款公司为准金融机构;而村镇银行由《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其法律性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2.监管主体不同。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管理;村镇银行则是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监管。
3.出资人(发起人)不同。小额贷款公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依《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投资设立,仅对其注册资本、主要发起人、股权结构等方面有特别要求;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4.业务范围不同。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以及在规定范围内兼营其他业务,如相关咨询业务,资产转让业务,资产租赁业务,信用担保业务,中间业务,贷款项下的结算业务等;村镇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等金融机构被许可的相关业务。从二者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小额贷款贷款公司如果转制成为村镇银行,就必须让出控股权和经营权。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灵活的经营机制将被,采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另外,正规金融机构对村镇银行的投资积极性本身也不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则陷入两难困境。因此,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面临的发展障碍与转制困境,笔者认为主要受到市场准入和管理权的限制。
(三)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法律难题
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资金来源和税收歧视问题,但是利率限制将会更为严格,本身的机制优势也将被削弱。表现在法律方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准入规定的缺陷。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仍有不少困难,首先就是转制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规定比较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根据《改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规定不明确的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改制规定》要求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10]各治理主体间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一该部分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标准,不科学也不严谨。例如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信息披露透明的标准如何界定,是按照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执行还是按照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亦或是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标准,该规定都没有明确,可能造成转制小额贷款公司的质量的参差不齐。
第二,《改制规定》要求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社会声誉良好的标准如何界定,由什么机构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誉是否良好,该规定都没有说明。
第三,《暂行规定》要求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却没有详细的说明。
2.改制后强制交出管理权不合理。决策层已经认识到了将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因此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提供了出路,并进行相关立法。然而,其却在转制条件与转制后小额贷款公司控股等问题上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诸多限制。这种限制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还面临着另外一种困境,《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已确定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其股东至少有一家为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主要发起人为出资额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而《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持股比例的规定为“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后面临着更换股东的局面,所以同意银监会的改编方案意味着要将控股权拱手送人,这不仅使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利益受损,而且在感情上是无法接受的,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者也表达了类似的担心:“成为村镇银行必须由当地一家商业银行牵头,20%的控股,机制、管理、用人就和现在不一样了。”[11]但是如果接受改编方案,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后,便成为了正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拿到金融牌照,可以开展各种银行业金融服务,以上提到的许多问题便迎刃而解,例如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存款,资金问题便得到了解决,而且在转制为村镇银行后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
(四)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过程中的法律解决途径
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由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制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要使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具有可操作性,必须做一些改进。
1.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具体准入标准。笔者认为在转制准入条件设立方面应遵循以下几点。一是严格性,应当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标准。因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时间尚短,缺乏长时间实践经验,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实力较弱,管理机制不甚健全。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准入标准,让具有雄厚实力与丰富经营经验,且公司治理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这样可以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维护稳定,这也符合立法者的初衷。二是客观性,准入标准应当更多的采用客观标准,对一些宏观与原则性的转入标准进行细化、解释,如对适合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达到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公司管理层的资质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化等。三是专业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审核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统一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而不是将权力下放给省级政府,由省级政府确定的主观部门确定。这样可以避免省级政府指定的主观部门专业性不足,在审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错误,并保障小额贷款公司转制审核的权威性。
2.要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控制权。立法者在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时必须由一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做主要发起人处于对资金的考虑,可以降低金融风险,并提高其信誉度。然而,该制度设计却因为迫使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在转制过程中交出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控制权,处于公平的角度不甚合理。因此在转制过程中,如果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资金实力雄厚,愿意成为村镇银行的控股股东,那么立法者应当保障其权利,不应强迫其交出公司的控制权。为了使新组建的村镇银行运行更加稳定,可以规定每个转制的村镇银行都必须有一个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介入村镇银行的日常运作管理并负有一定监管职权,然而不必使其拥有村镇银行的绝对控制权。
四、结语
随着此起彼伏民间借贷案件,我们一直思考着怎样规范我们现今混乱的民间金融秩序。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将民间金融纳入正规发展轨道,给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难得机遇,使部分隐性的民间借贷变为显性,填补了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网点不的足。同时,为了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有生存的余地,更好的发挥资金融通的作用,我们就必须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规范的民间金融规章制度,在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前提下,促成一部分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以满足日益增大的民间资金需求,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中继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民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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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成为了当下的一个热门话题。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金融机构表外的抵押支持债券(MBS)、信用违约互换(CDS)市值剧烈波动,引发市场流动性枯竭,造成雷曼兄弟等诸多金融机构破产,并冲击全球经济。美国影子银行全面崩溃的前科之鉴让许多人担忧中国是否会发生同样或者类似的危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7月17日了对中国经济的评估报告,警示影子银行可能演变为中国金融系统性风险。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和特征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
传统银行,即从事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业务,同时作为经济中的支付系统。用专业术语来表达,银行业务称为期限、流动性和信用的转换,即银行将其吸纳的短期的、流动性快的、信用高的存款,转化为期限长的、流动性减慢的和信用较低的贷款;银行通过提供这种转换服务赚取息差来获得收益。
影子银行系统(Th e shadowBanking system)的概念,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llel BankingSystem),最早在2007年8月由美国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Paul McCulIey提出。他定义影子银行为游离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从事与银行相类似的金融活动却不受监管或几乎不受监管的金融实体。不受监管的影子银行使用未经保险的短期资金为它们的运作融资,这些短期资金并不能保证一定能得到真实银行流动性支持。根据这一定义,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属于影子银行,这些机构通常是从事放款,接受抵押,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
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影子银行进行了定义。广义的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组织和信用中介业务,其期限或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化特征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或监管套利风险。狭义的影子银行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运行的,包括实体和业务活动在内的信用中介体系,是指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机构。
一般来讲,银子银行体系可划分为三类实体,它们分离或者替代了商业银行的一个或者几个功能,与商业银行发挥着类似的作用:
第一类是以货币市场基金为主的信托类机构,用区别于商业银行存款的方式吸收资金,为影子银行体系提供流动性。
第二类是围绕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构,如投资银行、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Purpose Entity,SPE)、金融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这类金融机构自身具有间接提供贷款的功能,同时也从拉动贷款销售的角度间接强化了商业银行的贷款能力。
第三类是分离了商业银行支付和结算功能的网络第三方支付体系等非金融机构,其支付结算功能高度依赖机构自身的信用。随着金融市场上其他私人主体信用的膨胀,支付结算已经被不受中央银行清算体系约束的私人第三方机构逐步代替。
(二)影子银行的特征
影子银行体系作为信用中介与传统银行类似,其通过不同机构主体和业务活动部分或全部具有传统银行的基本功能。根据FSB的相关报告,可总结影子银行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1.与传统银行相互关联。影子银行包括一系列机构和市场,通常与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相联系,形成信用中介链。影子银行的经营往往依赖于传统银行的存在和参与。
2.高杠杆率。影子银行具有更高的杠杆水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研究表明,截至2007年底,世界上十大投资银行平均杠杆率约为30.6倍;而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报告,在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美国银行控股公司适用的杠杆率为10.1―20:1,而投资银行适用的杠杆率为30:1~40:1。
3.期限错配。由于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短期货币市场,一旦市场发生逆转,则会发生类似于商业银行的挤兑,如果不能将长期资产立即变现,就会出现流动性危机。当影子银行为系统重要性机构时,其自身的流动性危机则会通过去杠杆化的过程演变为系统性流动性危机。
4.对资产价格敏感。影子银行的大部分资产,均是建立在市场交易基础之上的。市场信息、市场情绪和短期流动性的变化均会导致资产价格的较大波动,从而使得影子银行的资产更多暴露在市场风险之下。
5.游离于监管之外。影子银行不受与传统银行相同的监管:(1)不受审慎监管标准的约束,没有资本、杠杆率、流动性、报告和信息披露等要求;(2)不受审慎监管过程的约束,监管部门不会定期获取影子银行的财务和审慎监管信息,进行日常的风险监测和评估;(3)在正常情况下无法直接获得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支持或政府担保,不纳入存款保险的范围。
6.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非银行信用中介从事银行的业务活动,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1)影子银行提供的短期“类存款”资金一旦形成较大规模,会造成挤兑效应,如短期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短期回购协议、结构投资工具等“类存款”工具一旦被挤兑,对金融体系会产生较大影响;(2)影子银行累积的杠杆会放大“亲周期效应”(亲周期效应,是指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之间动态的正向反馈作用,这种互相依存的作用关系会扩大经济周期性的波动程度,并造成或加剧金融部门的不稳定性);(3)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的高度关联,也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三)中国影子银行的界定
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欠发达,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必然有别于国外影子银行。目前,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中国影子银行的界定仍然存在争议。政府部门关注的重点是信贷体系之外的融资活动是否有明确的监管,认为只有在监管之外的活动,才能计入影子银行范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是非银行信贷渠道的资金或信用提供,都应计入影子银行范围,否则货币体系统计的整体信用供给会被严重低估。
当前较为流行的定义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的一份报告: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投连险中的投资账户、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小额贷款公司、票据公司、具有储值和预付机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等融资性机构。
从资金用途上来看,中国影子银行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在央行信贷额度管制背景下,信贷/货币资源在不同经济主体的分配不均衡,国企投资有明显逆周期特点,在经济下滑时,政府倾向于增加信贷投放,刺激投资来拉动增长,挤占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资源,这迫使大量经济实体无法在正常银行体系下获得资金.同时,监管层对银行的贷款投向也有明确制约,比如控制房地产贷款等,许多企业只能通过银行以外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此类银行外融资渠道主要有信托、委托贷款、民间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同业代付、典当行、PE/VC,融资租赁等。同时,由于我国利率长期管制,金融体系里货币市场与存贷款市场是一个相互割裂的市场。在通胀压力下,存款长期负利率,储户存款纷纷流向其他替代产品,比如理财产品、信托、民间资金揽储、第三方财富管理平台等,其中,大量发行的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影子银行资金来源地。因此,在利率双轨制和信贷资源稀缺性背景下,中国的影子银行实质上承担了连接货币市场与存贷市场功能的中介运作体系,是对传统银行信用扩张渠道的变相替代或补充,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仍是一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相对原始的信用扩张机制,不同于欧美通过叠加型金融衍生产品无限放大杠杆的影子银行体系。
中国影子银行系统也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为代表的银行表外业务;第二类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但具有信用创造能力的机构,包括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第三类是民间广泛的金融借贷系统。
二、影子银行的风险
影子银行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来增加流动性、规避风险和创造信用,其高杠杆操作、虚拟资本和极强的变异衍生性质使之绕过监管,因此相对于受审慎监管的传统银行体系具有更高的风险和无法剥离的金融脆弱性。FSB认为,与传统银行机构相比,影子银行经营无需考虑风险成本的内部化问题,具备融资方面的比较优势,但高杠杆率的特征增加了风险积累,再加上影子银行业务与传统银行部门紧密联系,风险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由影子银行传人银行部门,使得影子银行导致形态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从风险的整体特征判断,我国影子银行所面临的信用、市场和流动性等风险整体可控,但在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信用创造的过程中,融资行为由于监管的缺失,在部分领域仍可能面临更高的风险。由于经济增长需求与制度约束的原因,银行表内融资渠道限制越来越明显,再加上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下的金融业务创新出现井喷,导致银行表外以及直接融资渠道出现快速扩张,我国影子银行规模迅速膨胀起来。根据方正证券的估算,截止2012年12月,我国影子银行总规模约达到28.6万亿元,占GDP总量55%左右。虽然美国、欧元区目前的影子银行总量占据GDP的两三倍左右,但我国影子银行蕴含的风险不可小觑。下文选取了几个最具代表性的影子银行类型详细分析其蕴藏的风险。
(一)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业务普遍被认为具备了国外影子银行体系诸多典型特征,实现了“脱媒”、证券化和私募基金的设立等影子银行体系的运作实质。2012年末,银行理财产品规模为7.1万亿元(中信证券研究报告数据,2013年2月),同比增长56%,较2007年的5000多亿元规模增长超过13倍,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增长。在理财产品投向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约有9%的理财资金直接投向贷款环节,有27%的理财资金投向资金信托,有34%的产品投向非股票类证券,另有20%投向除信托外的其他股权。
目前,市场上银行理财产品种类繁多,银行一般根据理财资金运用的预期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如手续费、销售费用等),并结合利润要求,确定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理财资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票据、信托等产品,其收益一般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动而变动。与其他投资一样,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要承担一定投资风险的,而且不同理财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有的产品是保本型理财,属银行自营业务,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属于表内理财产品。有的产品是非保本型理财,属银行代客经营的中间业务,银行收取手续费,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属于表外理财产品。按照产品设计方式,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和非结构性产品。结构性产品分为两种,一种是将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相结合以实现在控制总体风险的前提下增强产品收益。另一种是将产品收益与指数、股票、外汇等资产的走势挂钩,实现对某一市场走势的产品化。非结构性产品按基础资产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信贷资产类、票据类、同业存款类、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类、应收账款类、委托债权类投资以及综合类。银监会目前对理财资金可投资产的规定包括:除了私人银行产品外,银行理财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和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的相关规定;银行理财不得投资于为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银行理财不得投资于投资级以下评级的信用债。
银监会认为,现有银行理财业务面临四类风险:
一是销售合规风险。
二是监管套利风险。银行在信贷资产出表动机下,规避资本、存贷比等指标限制,借道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同业机构,通过理财资金对接企业融资需求,特别是对接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能耗及产能过剩行业)等限制性领域进行融资。
三是风险向表内转移。由于银行理财业务的资产配置日趋激进,如低评级的企业债项目,虽然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70%以上是非保本类,但出于维持市场份额或银行声誉的需要,银行很可能承担保兑义务,理财产品对应的资产风险仍滞留在银行体系表内。
四是资金池业务的流动性风险。资金池模式的特点是“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单个产品无法进行独立的成本核算,如果新的理财产品难以发行,则会造成流动性问题。
笔者认为,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集中在银信合作类资金池理财产品。例如商业银行和信托合作,收取10%利率,用于风险较高类的项目融资的长期放贷,再以4%收益率向零售客户发行短期三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而银行和信托可以从中获取6%的利差,其中向信托支付千分之五渠道费后,银行得到大部分收益。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由于承担担保责任,它们承受巨大的风险,往往只能靠规模优势来获得超额利润。从理财产品资金池与资产池的匹配来看,若不规范操作确实隐藏着较大的风险。多个理财产品的资金形成一个大的资金池,然后对接到由债券、票据、信托计划等共同组成的资产池,将导致单一的短期理财产品难以明确对应到相应的长期投资标的,无法明确核算盈亏。实际上“是变相的借新还旧,用新售入账的资金偿还赎回的资金”,若投资标的较大的向下风险,在品牌声誉等压力下,可能上演“庞氏骗局”。
(二)以网络信贷为代表的民间融资业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因由融资性质、社会需求所决定,法律和政策没有很多很严的规定予以制约,因而民间借贷活动相对比较自由,只要双方自愿且借贷不用于违法活动,政府不予干涉,法院亦认定合法,且民间借贷的期限自由,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都没有限制民间借贷期限的规定,民间借贷的期限长短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相对自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受法律保护;在这4倍以下,双方当事人不论约定多少利率,均为合法有效。然而,在实际民间借贷的利率易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形成高利贷,或者构成“非法集资”。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偿还风险都很大,一旦出现问题,极易影响社会稳定。
民间融资具有影子银行特征且风险较大的以P2P信贷为代表。P2P信贷,即个人对个人的借款。P2P公司作为网络中介,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提供交易平台,将需要资金的借款人和有意愿的出资人联系起来。中国式P2P业务于2007年7月在上海试运营,目前逐渐从线上延伸至线下,成为借款人和出资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网贷平台已超过300家,网络借贷平台交易量已从2011年的60亿元增长到2012年以来的200-300亿元,2012年末的借贷余额规模保守估计在100亿元以上。
就风险来源看,P2P的风险主要来自交易平台自身和参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平台自身风险包括P2P公司信用风险、激烈竞争下的经营风险及高担保杠杆导致的市场风险(P2P公司常常突破10倍杠杆经营)。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处于不受任何监管的状态,业务上与非法集资、洗钱、地下钱庄等违法行为边界模糊,融资主体融资行为的透明度很低,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均无法约束。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快速扩张的问题从2011年引起国家重视以来,2012年银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总量控制,地方政府融资因而转向影子银行体系融资,呈现出明显的信托化和债券化的特征。银监会认为,在地方新增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能会把筹资压力传导到银行,原有地方债务的偿还意愿可能减弱。财政部、发改委、央行与银监会四部委于2012年12月底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IMF对中国地方政府财政状况表达担忧。由于财政收入与支出需求不匹配,融资渠道有限,地方政府不得不转向“预算外活动”,包括土地出售,来为社会与基础建设支出融资。尤其是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工具”的借贷自2009年以来大幅上升。据有关统计,2012年前三季度,基础产业信托增加3763亿元,政信合作余额3904亿元,基建投资实际同比增速与社会融资总额同比的相关性显著增强,流动性环境成为影响基建投资增速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快速扩张,包括中央政府地方债券和城投债券在内,2012年末,地方政府债券余额超过2.4万亿元,实际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可能在12万亿元左右。
根据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工具和预算外资金的广义政府债务数据,IMF预计2012年中国的“增扩”政府负债占GDP比例高达45%,而“增扩”财政赤字率为10%。财政赤字是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而形成的差额。赤字率是指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是衡量财政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国际警戒线是,政府债务占GDP比例不应超过60%,而财政赤字率则不超过3%。
三、中国影子银行的监管
影子银行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不能因为欧美曾发生次贷危机而对影子银行进行全盘否定,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银行融资渠道的一种补充,提高了社会整体资金使用效率。中国影子银行产生的大背景很大程度上与金融体系的发育滞后以及规避监管联系。与美国影子银行不同,中国的影子银行虽然有部分原因可以归因为规避监管,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最重要的目的背景还是在于中国金融体系未能满足实体经济发展以及投资者的需求。
中国金融体系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改革滞后。对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应该进行适度监管,既需要避免金融风险,又不要伤及创新的动力。对于目前的类银行,对于市场化的合理部分,应该通过金融改革来满足。对于非市场化、仅为不受监管的部分,可以适当加强监管。
影子银行发展拓宽了企业、地方政府等经济主体信贷外的融资渠道,对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形成挑战。一方面,各监管主体需要应对新的金融环境变化。如银监会需关注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中不透明的资产池构成、表外风险资产膨胀带引发的经营风险提高,并权衡和控制金融创新节奏;央行则需要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增加政策工具使用的针对性,有效性。
目前的中国影子银行已经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趋势,国内金融机构对类混业经营也有着极大的渴望,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必然是最终的发展方向。在中间协同各个监管部门的过程中,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整合金融市场信息,建立起跨市场连续统一的监管模式。
专 稿
中国在全球经济结构调整中基本策略陆磊 王颖(1.3)
信贷市场中的企业声誉与机制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1.9)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国经济吴晓灵(2.3)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推动山东省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
张超超(2.7)
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认识与思考宋文(2.10)
城乡统筹建设中金融发展的三个视角
刘锡良 齐稚平(3.3)
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探析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课题组(3.7)
国际金融危机中的金融新发展与中国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走向巴曙松(4.3)
山东省金融稳定报告(2008)摘要
《山东省金融稳定报告》分析小组(4.7)
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货币政策选择张涛(5.3)
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外汇管理政策盲点问题研究
李亚新(5.7)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及金融支持:几个案例比较
黄向庆(7.3)
当前山东省外汇指定银行贸易融资状况分析及对策选择
赵晓红(7.7)
Shibor基准地位确立及对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效率影响研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8.3)
吸取全球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曾康霖 许国新(9.3)
大国模型下的货币政策博弈焦瑾璞庞莉洋(10.3)
从次贷危机看我国征信业的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12.3)
理论研究
香港金管局集团式监管的框架及启示
孙天琦宋芝仙杨岚(1.13)
基于交换费机制的多方博弈下的银行卡定价模型
严晓(1.18)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路径的动态规划模型分析
刘东勋崔宁(1.21)
金融危机下香港联系汇率制的可持续性与变革路径研究
陈(2.14)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评析尹继志(2.17)
产业投资基金概念之匡正杨席(2.21)
通货膨胀目标制的研究成果综述江秀辉李伟(2.25)
金融体系效率的涵义、影响因素与提高途径沈军(3.11)
国际货币体系将走向何方――论蒙代尔的理想蓝图和现实障碍覃川桃朱元倩(3.15)
转轨经济、收入增长与城镇居民储蓄行为演变
黄宇尹卫和张薇薇(3.21)
外汇期权定价:VG模型与Bs模型谁更适用黄丁伟(3.24)
金融发展与二元结构转型――基于两部门模型的分析
吴鸣鸣 刘澄王军(4.12)
金融危机传导过程与机制研究:一个美国样本
陈华赵俊燕(4.16)
商业银行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的实证研究徐勇(4.20)
微型金融机构(MFIs)发展的文献综述熊芳(4.25)
中国金融发展与服务贸易关系的实证研究:1982-2007
杨小玲(5.12)
我国货币流动性失衡状况测度体系的构建与应用
刘洁琼刘传哲秦洋(5.17)
金融监管体系演进与发展趋势问题研究――基于金融危机视角赵会军张鹏(5.22)
基于随机波动率假设的权证定价理论评述楼耀尧(5.26)
基于金融自由化的中国金融安全预警研究
沈悦闵亮徐有俊(6.3)
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FDI与中国经济增长――兼论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在中国的适用性王凯庞震(6.7)
国内外黄金价格的波动性与互动关系研究
温博慧罗正清(6.11)
金融信用发展演变研究王楚明(6.16)
国外开发性金融机构转型的模式述评及启示
肖本华(7.10)
金融创新风险的分类及其形成屈波(7.14)
信用衍生产品与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董爱国(7.18)
论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规制谢春凌(7.23)
制度质量与资本账户开放:基于中国的实证检验
熊芳(8.8)
基于金融产品创新视角对次贷危机的宏微观透视
汪来喜(8.13)
美国次贷危机成因及影响研究综述陈建青俞颖(8.17)
基于会计信息的KMV模型实证研究
顾乾屏王涛唐宁刘明(8.22)
民间金融监管:风险、收益与可行性――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张德强(9.8)
我国利率期限结构对宏观经济有预测能力吗
陈鹏徐炜(9.12)
合作制金融组织公司治理研究述评张斌(9.17)
中国经济中的非正式信贷市场:制度分析金俐(10.8)
利益相关者社会观与商业银行价值提升探讨
于晓黎纪建悦(10.12)
金字塔股权结构与控股股东行为研究述评郑静(10.15)
利率角度来看我国国债发行的挤出效应
雷曜张翔(11.3)
外资银行渗透对我国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影响――基于阶段与演化理论的实证研究周慧君顾金宏(11.8)
基于结构模型的信用风险研究综述
周子元邓雁(11.13)
外资游动与我国货币流动性动态关系研究
李成武白雪梅(12.7)
国际金融危机与当代资本主义的新视角
沈娟何泽荣(12.11)
证券公司失败预警研究综述张道奎黄 招郭 燕(12.16)
货币政策
中国货币中性与非中性的实证检验楚尔鸣 喻多娇(3.26)
货币政策效应区域差异化的诱因:政府行为王爽(3.31)
中国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影响的再考察殷波(3.35)
我国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渠道的实证分析肖新成(6.53)
我国货币政策变动对股票市场短期调控效应的实证分析
陈姝(6.57)
公众预期与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动态关联性――基于VAR模型的实证分析孙力军张云李珍珍(9.41)
当前物价形势判断及货币政策建议陈好孟 徐旭先(9.46)
基于托宾效应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实证研究
贺建清胡林龙(9.50)
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选择:理论发展与实践演进
严宝玉梁珊珊(10.50)
区域差异呼唤差别化金融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10.55)
银行卡对我国中央银行铸币税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
赵平(11.17)
基础货币被动投放下利率与货币供应量的关系
常嵘(11.21)
宏观经济
金融市场、FDI技术溢出与经济增长江 春龚立彩(1.27)
山东省国民收入分配调整对策研究吴晓娟(1.31)
央行票据冲销外汇占款成本的影响因素研究
张雪莹齐立波(2.29)
国际资本大规模撤离新兴市场的深层剖析王勇(2.33)
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及金融支持问题研究吴明理(7.35)
人民币汇率升值对涉外经济发展影响研究:以山东为例
刘连营邓卫(7.39)
宏观经济运行与货币政策的动态调控徐亚平(8.37)
我国资本外逃的规模测算:1985-2008
尹伟华张焕明(8.42)
案例研究
政策变动与制度策应:支付清算“开窗”现象剖析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清算中心课题组(1.34)
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合理边界:济宁个案李庶泳(1.38)
对近期县域银行信贷谨慎行为的实证分析:乳山个案
徐东风(1.41)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路径:齐河个案
中国人民银行齐河县支行课题组(3.41)
奶产业特性、超市场契约与农业保险:泰安案例
刘延军(3.45)
绿色配额初始分配与定价:模式设计及应用
郭琪王兆旭(4.28)
信贷断点与政府守夜:陵县企业还贷周转金案例
刘吉运曹黔然(4.33)
不良贷款清收中的剩余索取权激励:胡集案例
郑现中(4.37)
特定金融服务中的合作博弈:某公交公司零币票款处置案例孙国强李树岭(5.31)
政府担保与多边信贷契约:寿光“银政企”融资模式剖析
李学春于贻胜王志福(5.34)
央行票据再考察:债务置换工具视角
李相栋杜亚斌(5.38)
银行内部信用资源的整合与再发掘:济宁A级中小信用企业培植案例岳隆杰(6.40)
信贷联结出口信用保险:博泵融资案例
刘洁张池云(6.44)
威海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偶发还是必然
曲吉光邵明志陈明仿(6.49)
民营企业境外上市中的羊群效应:临沂案例祖洪涛(7.27)
钢结构资产的抵押潜能:枣庄案例陈宜民(7.31)
地方政府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角色定位:陵县案例
马俊昀(8.26)
守信行为与声誉机制:以泰山钢材市场信用共同体为例
石建民(8.30)
美联储支付系统定价体制对人民银行的启示
刘文珂郑雪(8.33)
农村金融创新的基本依据:新野案例娄永跃(9.20)
大银行、小企业与网络联保吕士伟(9.24)
民办小额信贷组织的运作与启示――基于山西临县扶贫基金会的案例分析武宏波(9.28)
中小企业融资合作联盟的系统协调性:烟台案例
宫志诚(9.32)
当前县域信用担保的主流模式:基于青州市三种信用担保的比较赵卫东李英海张国胜(9.37)
农村非标准化金融服务的经营模式:诸城金融服务站
刘福毅刘倩陈关庆(10.34)
“积成电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案例剖析
田兆武王冠(10.38)
大学生村官帮扶工程:临沂案例许波翁洪服(10.42)
金岭矿业重组华光陶瓷案例分析刘博(10.46)
从淄博报价系统兴衰看场外资本市场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处课题组(11.25)
贷款保证担保有效性问题研究高旺东贺创业(11.30)
商业化担保的经营困境及扭曲突围:威海案例
姜明杰(11.36)
济宁市股权质押贷款案例分析
罗亮森 王玉湖 刘海东(11.41)
“俱乐部”机制下的淄博集中代收付中心
韩媛媛管国建赵其伟(12.32)
有机农业与金融供给协调机制:肥城案例张海清(12.37)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私人市场与企业化拓展
关志勇(12.41)
法人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的实证分析――以淄博某农信社为例宋继水(12.46)
金融观察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张立先(1.44)
借鉴国际经验发展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许巧玲(1.48)
基于增长极理论的山东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研究
张志元牟卫康(2.36)
中小银行金融监管浅析张波(2.40)
正本、强身、开源根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李云山(2.43)
青岛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功能定位的SWOT分析
曹艳华(2.46)
山东省重点联系企业支付工具使用情况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3.48)
原则导向与市场纪律――我国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思考
贾守乔(3.52)
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支持问题探析
秦晓伟(3.55)
人民币跨境流通风险及防范措施分析马荣华(3.59)
商业银行资金管理体制变化对流动性的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调查统计处课题组(4.41)
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及监管模式选择廖强(4.45)
商业银行视频监控系统发展趋势研究
荆永良张华耿群(4.48)
不动产证券化在城市更新中的应用研究
邱立成李文华黄朝昌黄楠(5.42)
全球金融危机下的人民币国际化路径研究
陈虞红霞(5.45)
金融犯罪立法问题论析――以《刑法修正案》为研究视角
赵运锋(5.48)
企业信用风险与宏观经济变量的相关性研究
赵宇翔(5.53)
金融危机背景下消费信贷发展状况及应对措施:以山东为例王朝弟(6.20)
宏观经济运行走势与宏观政策调整建议葛兆强(6.23)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保护主义:现实与挑战伍戈(6.27)
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措施对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分析
余旭(6.30)
全球化视野下金融集团监管的合作与协调
刘兴华胡芳(7.42)
金融危机背景下物流金融的价值分析及发展对策
潘永明阎飞飞(7.46)
试论人民银行开展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路径
郑永兵(7.50)
德隆事件及金融监管格局的再思考
安启雷谢伟武安江(8.47)
反洗钱风险监管理论及应用研究葛志强(8.50)
我国外汇储备运用方式探析曹黔然(8.54)
金融危机背景下外汇储备合理利用问题的探讨
张彬(8.58)
银行信贷“逆周期”增长风险探析吴金忠(9.55)
宏观视野看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以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为例程亚男(9.60)
金融危机背景下“保增长、调结构”的信贷资源配置研究――以山东省为例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课题组(9.63)
基于集群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问题研究
陈华(10.20)
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江苏南京的证据卢家昌顾金宏(10.25)
山东省金融深度和金融宽度实证分析耿颢(10.30)
中国大陆与香港货币融合的可行性分析何钦梅(11.45)
金融危机背景下跨境资金流动监管面临的新挑战及策略选择毕德富刘连营(11.50)
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研究
祁东(11.53)
对征信业实施约束管理的几点思考张军(11.56)
银行政策传导视角下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应的实证分析
王朝弟(12.21)
当前我国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的特征及其优化路径
赵燕(12.25)
人民币汇率变动若干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杨晓龙时光(12.29)
专题研讨
加强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刘克俭(9.67)
加强人民银行内部会计控制沈明(9.69)
构建单位整体内部会计控制储稀梁(9.71)
重视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中的人员管理李永清(9.72)
人民银行国库会计内控手段亟需改进张勇(9.73)
事后监督与人民银行内部控制门宁(9.74)
全面改善农村支付环境:金融业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欧阳卫民(10.58)
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建设目标与实现路径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10.62)
对我国农村支付环境的透视周宗安孔祥瑞(10.66)
农业银行在农村支付体系的目标市场与策略
赵壮志(10.70)
银行经营
我国商业银行效率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熊延忠孙涛(1.51)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框架设计的探讨
曲绍强解丽娟(1.55)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时机选择研究
张郑忠良(2.50)
个人金融产品差异化与商业银行竞争力的作用机制分析
梁宇(2.53)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量化体系研究李传乐(3.62)
房价波动中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控制研究
罗莉(3.67)
商业银行新增信贷的统计与时间序列模型研究
张程张棋顾乾屏冯铁(4.50)
经济资本管理下的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研究
桑少敏(4.54)
基于因子分析法的中外商业银行盈利能力比较研究
闫天兵沈丽(4.57)
对商业银行客户意见管理系统开发应用的思考
靳晓海任洁李玲(5.56)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基于经济实体理论的视角
闫琨(5.59)
跨区域发展战略对商业银行市场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孙启伟刘天威(6.61)
经济下行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特点、问题及建议
张龙清孟倩潘江姗(6.65)
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评估框架的构建
张连丰金晶(6.68)
中国银行业注资辨析邓鑫(7.53)
商业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路径与经营模式研究
杨卫东(7.58)
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问题初探
侍苏盼(11.59)
国内银行操作风险大案频发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张吉光(11.62)
中国商业银行运营绩效的实证比较
张若望陈柳钦(12.50)
我国商业银行进军保险业:动机与策略费伦苏(12.54)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文化的构建杜平(12.57)
证券保险
涨跌幅限制:是否稳定了股票市场?――基于GARCH事件模型的实证检验盛军锋李善民邓勇(1.60)
我国保险市场结构的福利分析蔡超(1.64)
我国企业债券品种创新研究解学成周敏(1.67)
加强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风险管控的思考
潘红霞(1.71)
基于copula的投资组合选择模型的研究
尹向飞陈柳钦(2.56)
基于CSAD的期货市场羊群效应实证分析――以CZCE棉花期货为例邵永同高旺盛(2.60)
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交易:市场发展及其影响
吴先智(2.63)
保险业完善风险管理、提高偿付能力的演进研究
孙浩马宁(2.67)
我国黄金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实证研究赵蕊(3.70)
创业板市场更需构建好退市制度肖雄伟(3.74)
小额保险业务的国际比较与我国的发展张宗军(3.77)
对国外股指期货市场发展的思考甄红线(4.61)
我国铝期货与现货价格均衡关系实证研究
郑涛朱东华(4.65)
经典CAPM模型为何不适用我国李传恺(4.68)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价探讨与应用
张博张列(5.62)
我国股票市场财富效应的实证研究――基于中国牛市期省际面板数据的经验分析杨春雷(5.65)
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的设计及其运作
张琴陈柳钦(5.69)
上海股票市场波动的非对称性和杠杆效应研究
闫涛孙涛(6.71)
A股税收客户群效应及除息日税负效应实证研究
张维胡杰(6.74)
金融危机下的中国保险业安全方洁(6.79)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资产组合管理能力研究
李学峰郭羽谢铭(7.62)
新股发行、价格确定与信息效率文玉春(7.68)
中国A股量价之间动态关系的实证研究
陈磊李心丹(7.74)
评新《保险法》新增不可抗辩条款的修法价值与建议
贺克玲(7.77)
基于沪铜期货的套期保值比率与效率比较的实证分析
陈青夏佑涛(8.62)
基于国际视角的股票市场价格行为比较研究
胡艺钦黄华继(8.65)
上市公司公告时间的选择对公告信息含量的影响――基于2001-2007年沪市上市公司年报公告的事件研究
李翔(10.73)
股指期货的市场稳定作用及其现实意义蔡向辉(10.78)
IPO重启与货币市场波动的关联性研究张春晓(11.66)
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选择――区域性强制巨灾保险张淑玲雷越邹晓雯刘金清钟诚(11.69)
基于业绩不可持续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行为分析
王石林生(12.62)
DCE与CBOT大豆定价关系实证研究
徐建王英(12.65)
农村金融
功能视角下我国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建构研究
顾海峰蔡四平(1.74)
微型金融的历史与发展综述赵冬青王康康(1.77)
金融支持“准现代农业”的策略研究张智河(1.80)
新管理体制下基层政府干预农信社的博弈分析
魏金明陈敏(2.71)
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生态的现状及优化路径
张春超王长德魏殿峰(2.75)
农业保险市场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黄亚林(2.78)
日照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绩效研究:基于Yaron业绩评估框架陈刚潘耀华申作亮(4.70)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农乏力的原因探析及对策建议
孔仪方(4.73)
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成因及其控制对策――基于与城市商业银行的比较分析陈登程刘艳华(4.76)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探析
丁宁(5.74)
农户借贷需求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与实证――以中部某省750家农户调查为例蒋难(5.78)
农村信用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课题组(6.34)
信用联盟与抵押创新:破解特色农渔业经济融资难的路径选择张胜林姜春(6.37)
对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改革的现实审视与政策建议谌争勇(8.69)
启动我国农村消费市场的思路黄磊(8.73)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经济学研究胡方勇(9.75)
农村担保物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张善杰(9.80)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优化路径研究张乐柱任成龙(11.73)
我国农村居民消费制约因素及破解途径――基于山东省的实证研究霍成义张立光(11.78)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非正式制度分析白积洋(12.69)
基于“三农”视角的农村信贷配给分析与对策选择
陈卫东(12.76)
评论集萃
进口信用证开出后风险管理探析忠潘江玲(1.83)
对建立县域反洗钱联动机制的探讨郝立君(1.84)
构建国库现金管理体制的思考朱光丽(1.85)
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刘冰(1.86)
改善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现状的对策
李博王鹏翮侯丽娜(1.87)
农村金融供求存在五大结构性矛盾蔡培英 胡卫国(1.88)
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路径探析周建村(2.82)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浅探郭德焐(2.83)
县域林权质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牟宗杰张华(2.84)
货币政策传导的阻滞因素分析及其建议王志华(2.85)
基层农发行商业性贷款业务拓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闫善学孙丰山(2.86)
推进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思考刘淑君(2.87)
对完善当前钞票处理体制的几点认识李树岭(3.81)
改进农村支付结算服务体系的思考刘维云(3.82)
基于投资者与管理者视角的我国财务会计目标构建
姜明(3.83)
提高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质量的思考张众(2.84)
EVA价值管理体系及其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应用
谢树江(3.86)
推广我国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探讨王磊(3.87)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损益的影响分析单春艳(4.79)
加快推进山东银行业竞争力建设的几点思考赵 峰(4.80)
银行支付服务收费法规制度建设探析孙 丹(4.81)
信贷资金被挪用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张连丰(4.83)
基于新资本协议的贷款定价体系建设初探
陆爱民宋保华(4.84)
对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情况的调查孙冰心(4.85)
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保障措施比较
秦华杰徐爱田(4.87)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制的几点思考许学军(5.81)
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建议仇瑾(5.82)
浅谈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张文丽(5.84)
建立农村银保互动机制的思考崛孙征(5.85)
特殊“内部集资”现象值得关注葛大江(5.86)
农村小额信贷的问题分析与前景展望刘安琪(5.87)
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绩效审计目标及主要指标初探
佟焱龚李林(6.82)
民间资本流入房地产行业的效应分析秦绪红(6.84)
农村居民消费影响因素分析及建议宫志诚(6.85)
国际收支的中观监测指标体系探析居立(6.86)
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于凤琴(6.87)
一部关于中国股市个体投资者行为研究的力作――评《中国股市个体投资者行为实证研究》王敏(7.81)
金融统计系统与征信系统信贷数据产生差异的原因
李克峰(7.82)
内部审计参与基层央行风险管理探讨刘慧敏(7.83)
推进我国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的思考
朱锋朱晟宇(7.84)
山东保险市场发展探析刘金清(7.86)
借鉴日本期货操作经验提高我国期货市场应对危机能力
吴若愚(7.87)
浅析信息化环境下基层人民银行内部控制李玉祥(8.76)
基层央行金融风险监测机制设计及操作流程
于秀兰(8.77)
基层央行人民币管理模式选择张岿然(8.79)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王鲁宁贾爱华(8.81)
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吴勇(8.82)
建立反洗钱与反腐败协作机制的探讨李岩柏(8.83)
论网上银行格式合同中客户权益的保护邹强(8.84)
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研讨会综述
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处(8.86)
对构建基层人民银行组织心理契约的探讨龙江(9.83)
对国库集中收付审计的思考徐玉梅(9.84)
金融危机影响下金融生态脆弱性表征与对策
杨德阔刘双喜葛新(9.86)
浅析基层外汇管理部门内部审计职能缺失问题
宋杰(9.87)
银行卡风险不容忽视高兆新(10.82)
城市商业银行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思考郭涛(10.83)
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丁兆庆(10.85)
强化存货内部控制的两点思考王戌青(10.86)
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策略选择赵静芳(10.87)
重塑县域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格局的思考步国强(11.83)
中外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发展分析宇文晶(11.84)
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监督机制探析
孙友光魏毓勇王军波(11.85)
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品贴息贷款的运作机制
张晋平(11.86)
县域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本策略
黄兴林(11.88)
加强和改进基层银行贷后管理工作的建议刘忠民(12.80)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运作模式探析郑华石志红(12.81)
商业银行服务民生领域的策略分析冯金磊林华(12.83)
事后监督视角下的国库业务风险状况及防范对策
侯金凤(12.84)
加强城市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的思考资彬(1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