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1 17:26: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环境损失计量是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进行环境损失的实物量化与货币化,并对货币化的环境损失按照的要求进行确认与记录的过程。
环境损失计量应以环保部门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企业从环境交易或事项中取得的环境状态数据为基础,其概念构架包括四类变量:环境污染状态、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实物型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以这四类变量为基础,逐渐形成三个过程:①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计算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②将实物型损失货币化;③对货币化损失进行确认与计量。需要指出的是,这四个变量和三个计算过程均具有时变性,即:环境损失的发生时间及其计量过程具有时序性与动态性特征,发生空间、表现形式与计量具有多样性与变化性特征。
二、环境污染计量的四类变量
1.环境污染状态。①以污染物排放量形式表现的变量,如厂区的二氧化硫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污染物产生速度等;②企业权责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量,如“三废”的排放量等;③企业权责范围边界的污染物流出量与流入量,如环境责任主体因污染破坏造成的程度。污染状态变量决定了企业因为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变量的大小与权责份额,是环境损失计量的起点。
2.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①急性实物型损失,如有毒液体的排放导致的森林树木毁坏、有毒气体的排放导致的人员伤亡和野生动物灭绝等;②慢性实物型损失,如浓度较低的有害气体和液体,由于长时间的排放导致的水土流失、气候恶化、土质改变等;③尚未完全确认的实物型损失,如地表下陷、气候恶化等导致文物的毁损和风景资源的破坏等。其中①、②类大多是具有可视性或者是可测性的显形损失,能够而且必须计量;③类是可视性和可测性较低或很低的隐性损失,不容易准确计量。
3.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其在上包括伤害型损失、防御型损失等;在价值构成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计算方法上可以采用现实市场价格法;在计量模式上可选用名义货币或一般购买力计量单位,选用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计量属性。
4.实物型损失的确认与计量。实物型损失的确认:要求在企业的环境责任与效益范围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可靠性与相关性等标准进行初始确认与再确认。实物型损失的计量:要求在对其确认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计量方法与计量模式,按照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准确性、一致性、有用性、可靠性与效益性等标准对引起环境损失的交易或事项进行货币化与分配,它具有间接性、异质性、模糊性、差异性和可验证性的特点。
三、环境污染计量的三个计算过程
1.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计算实物型损失。污染破坏程度一般是用污染物浓度来反映的。该计算过程的关键是建立污染物浓度与导致各种实物型损失之间的函数关系。这些函数关系的类型取决于环境污染的三种主要形式:①扇式影响,即一种环境污染产生多种影响,使函数表现为叠加型;②链式影响,即一种环境污染产生的影响沿其因果链依次传递,使函数表现为关联型;③网式影响,是扇式影响与链式影响的综合,使函数表现为关联叠加。
2.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实物型损失的合理货币化是保证环境会计信息可靠的又一重要环节。该计算过程应重点考虑污染可能造成的价值损失,如水污染会造成农田污染损失,农田污染又会加剧水污染的损失。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函数十分广泛。
3.货币化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等原则的要求对货币化损失进行确认与计量。其日常账务可用待摊方法和预提方法进行处理:①待摊方法。在企业发生污染损失金额较大且受害期较长时,按总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可收回的赔偿款后的金额,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环保赔偿款”、“应交环保税”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环境损失-污染损失”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②预提方法。逐期预提环境损失支出时,借记“环境损失-污染损失”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预提费用”、“应付环保赔偿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还应在期末或至少每年年终,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资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减值计提准备。
四、环境污染计量模型
1.环境污染治理模型——外部负效应。从学的角度来说,外部负效应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对另一个经济主体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换句话说,如果行为的实施者造成了额外成本,由此产生的就是外部负效应。
假定某社区有一大型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造成该社区居民健康受到损害,医药费用开支增加,如果将这种费用开支的外部负效应计入企业的总成本,它的生产量就会减少,同时污染也会减少。外部负效应产生一个外部边际成本,产品产量越大,造成的污染越严重,外部成本也越大。这时,整个为生产该产品所花费的社会边际成本应等于该企业的边际成本与外部边际成本之和。因此,该产品的有效率的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应由社会边际成本与市场需求状况决定。显然,企业不外部负效应时将过度生产,从而造成严重的污染。
2.限制污染排放模型——最优排放量分析。环境污染并不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必然结果。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就是为了保持城市的环境目标值,将排入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在环境容量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
我们可以用边际分析法来确定污染物的最优排放量。一般来说,各种污染产生的边际损害是递增的,即污染越多,其边际损害也越大,而社会的边际收益则因污染的排放而递减。污染的最优排放量由其边际损害和边际收益变化曲线的交点所确定。当污染排放量低于最优排放量时,社会的边际收益超过边际损害,污染排放就是符合标准的;当污染排放量高于最优排放量时,污染的边际损害大于其边际收益,污染排放则是有害的。
3.环境绿化管理模型——外部正效应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外部正效应就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对另一个经济主体造成了额外的收益或好处。换句话说,如果行为的实施者造成了额外的收益,使得其他经济主体(厂商或个人)无偿地获得额外的好处,由此产生的就是外部正效应。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X5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_9944(2016)06-0085-02
1 引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是由排污单位进行投保的一种保险,当投保单位对环境造成污染时会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位的投保金额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为了保证费率界定和赔偿的科学性,在投保单位和责任保险公司之间建立合理的赔付关系,需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今二者还没有真正的实现有机的融合,但是也在进行着不断的探索,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构建中已经将环境质量影响的评价融入其中;第二,环境污染损失认定的有效依据就是研究突发性事故的环境风险评价方式。专家和学者已经明确了“环境敏感区”、“危险废物”、“有毒污染物”和“危险物质”的概念,差别费率的措施已经在轻度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和重点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中推广。划分的主要依据就是环境评价学,在不一样的企业中推行不一样保险费率,环境评价学中指出,各地区的环境敏感度不同,它们所承受的环境风险就会不一样。对企业环境风险进行评价的时候,保险公司需要聘请环境问题专家来开展评价工作,当风险评价结果出来以后,保险公司要以此为依据选择承保的费率和条件。
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处境
3.1 没有科学的设置保险费率和赔偿限额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属于新型的风险范畴,主要特点就是具有较强的非偶然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定价基础需要有大量的统计信息为依据,否则保险业的绝大多数规则都无法实现。不可预见性的风险越多就会使风险保费不断增加,从而使整体的保险费率水平得以提升,但是投保人的积极性却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险,上述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投保企业就会出现被动投保的情况,这就背离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最初目的。
3.2 污染事件认定缺乏规范的标准
污染事件和责任企业、污染项目有着直接的关系。环保部门存在着环境监测的业务,但是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会与四周的环境发生变化,因此确定环境污染的责任源头比较困难。保险赔付的正常程序为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找到问题的原因,认定危害的程度,从而确定索赔的相关事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包括的内容比较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认定赔偿事宜比较的复杂。保险公司隶属于商业机构范畴,他们的认定结果没有行政效力,假如只由保险公司来认定赔偿事宜会引起很多的麻烦,从而使赔偿的效率受到一定的影响。
3.3 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在保险行业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会存在着一定的误差,从而存在良品被次品驱逐的现象,也被称为逆向选择。环境责任污染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主要表现为环境污染责任风险非常高的企业选择进行投保,这就使得保险人会承担较大的风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划分到强制性保险以后,规定范围之内的企业一定要进行投保,这就使得逆向选择得到了一些缓解。然而投保企业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会存在,这就使得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投保企业的风险水平,或者是需要较高的调查费用去进行核实。假如还是依据行业的平均费率去签单,就会使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受到一定的影响。
4 环境影响评价所起到的作用
4.1 对制定赔偿限额和费率的影响
通过分析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不难看出,20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历了赔偿限额和保险费率失衡的状况。到了90年代中后期,保险人可以准确的推算出自身的经济损失情况,从而使保险价格达到合理的水平。分析上述情况可以得出,合理评估保险的风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处理赔偿限额设定与保险费率之间问题的主要前提条件,这样的评估需要全面了解以前的所有事故信息,还要对未来的事故进行科学的分析。对比交通事故和突发环境事故的统计信息详见图1所示。
通过分析图1可以得出,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要比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频率高出很多倍,不需要进行大数定律的数理统计分析。所以,科学分析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污染风险是制定责任限额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
4.2 对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影响
保险人和投保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出现的主要原因。要想较好的处理这些问题,就需要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类型和重要主体发挥较好的作用。首先,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比较了解投保企业的详细信息,环评机构在书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时候,需要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了解,从采购到生产都要进行认真的了解。结合自身专业的技术和知识,对企业的环境污染信息进行全面的掌握,使其变成特殊的保险经纪人给投保企业提供各项咨询服务,这样投保人可以全面的了解自身的风险,依据他们所提供的建议和意见选择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保险合同,从而实现双赢。其次,环境影响后评价也是重要的评价类型,可以较好的延续环境影响评价在整个项目中,对实际环境影响和监督潜在的危害起到较好的管理作用,可以更好的实现环境监测、环境审计等。在行政制度的作用下,环评机构承担着评价环境影响后的一系列工作,定期将投保企业的评价报告提交给保险人,使企业的道德风险得到有效的预防,促使保险公司有效控制风险,实现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
4.3 对污染事件责任认定的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是一个比较全面的系统,评价方式和类型比较多,环境影响评价的经济评估方法和环境事故后果评价会对污染事件责任认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事故发生以后,对事故所导致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价被称之为环境事故后果评价;借助一定的措施定量评估环境资产所提供的服务和物品,以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将人们所承受的环境损失赔偿意愿表现出来,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经济评估方法。二者有机的融合在一起,科学评价环境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可得出科学的定量结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所导致的现场经济损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保险行业中有成熟的评估方法来估计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处理事故污染损失、其他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缺水型损失是衡量保险业间接经济损失的三大衡量指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以后,为了减轻和降低危害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是处理事故污染损失。在事故中,由于缺水给人民生活、工业制造和服务业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称之为事故造成的缺水型损失。在环境科学领域,生态损失可以通过许多成熟的模型来进行衡量,所以,综合以上所有的评价体系信息得出一个明确的、比较具有说服力的环境事故损失评价额度。
关键词:绿色保险;承保方案;信息披露;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074-02
一、绿色保险的内涵及意义
1.绿色保险的内涵。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就是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绿色保险下,对在环境方面表现欠佳的企业,保险公司应厘定高费率,收取高保费,并核定承保的最高限额,对在环境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保险公司应实施优惠的承保政策。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很强的潜伏性、突发性、损害大、涉及面广的特点,一旦发生,对企业,对受害者,对社会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目前中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 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同时,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责任往往没有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2.建立绿色保险的意义。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表现为:首先,有利于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企业加入环境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会督促企业改善环境管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降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增加了治理环境污染的参与主体,即保险公司,有利于对环境污染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其次,有利于保障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当企业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巨大损失、超过企业的赔偿承受能力时,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减少了复杂的污染索赔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将环境费用的外部性转化为企业内在的环境成本,提高市场机制的效率;最后,有利于企业增强抗环境风险的能力。目前,中国已进入工业化时期,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环境污染事故也进入高发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将会面临巨大的赔偿责任,这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绿色保险经纪政策实施的现状分析
1.保险公司承保方案的实施。在操作层面,绿色保险将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实施:一是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将出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二是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试点工作先期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三是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四是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察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在条件完善时,要探索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的机制。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要明确投保的企业属于哪个行业,根据行业标准,充分考虑企业的环境风险程度,本着“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的原则,按照不同标准,对风险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费率等级。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对风险估测的时候不能单纯地以过去的索赔记录和经验数据为依据,还应同时预计到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风险的影响,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过去的一些环境行为可能现在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认真进行审查,预计可能的风险。法律制度规范愈严格,表明风险愈大,费率亦愈高,反之亦然。
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全面调查被保险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在环境方面的表现,认真分析企业有关环境信息的披露,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从而制定相应的承保方案。环境责任保险将污染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治理责任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发展,为了避免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如实提供对不确定损失概率及损失数额有意义的资料。由于企业处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涉及的具体情况较为复杂,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还需聘请有关的环境问题专家,来帮助了解企业环境方面的风险情况。通过风险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决定以什么样的条件与费率去承保。由于环境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也要注重精算人员在环境问题方面的培养以确定合理的环境保险费率。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设计风险共担机制的保险合同,规定免赔额(率),实行比例承保,实行索赔型环境责任保险。
一、对刑法学理论界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的观点述评
在刑法学理论界,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争议很大,但是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而仍然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1][1]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是这种主张又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是过失但是也不排除故意,即一般或者多数情况下表现为过失,个别或者少数情况下表现为故意,且多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2]。第二种观点认为主要是故意,而且多是间接故意,但是也不排除过失。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本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害废物这一行为本身则通常是故意的。[3][3]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无过失。行为人无论是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重大环境污染行为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果污染行为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即使行为人不是故意或者过失,也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可以免责的除外,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引起的。[4][4]
在上述这些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第
二、四种观点均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就第一种观点而言,我们认为,首先,这种观点没有区分对行为性质的主观心态和对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即没有区分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因素和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因素。从刑法第338条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描述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属于依法定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犯,这就要求我们主要应当分析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而不是对行为性质的主观心态,至于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主观心态即行为本身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影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实际上,现实生活中以明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为之是常态。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则明显是过失。其次,我们知道,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其认识因素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知其行为必然会发生某种后果;二是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后果。其意志因素是希望,即犯罪人对于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换言之,这个结果的发生,就是犯罪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需达到的目的。[5][5]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可想而知,环境和人类息息相关,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无法回避环境污染给自身所造成的危害,所以很难想象行为人会去追求或者希望污染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所以,我们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排除了直接故意的可能。就第二种、四种观点中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而言,我们认为,如果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直接故意那么就同样不应当包括间接故意,因为同属故意仅因为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就要将它们区别开来,分别定罪量刑,间接故意就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直接故意就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实在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理由如下:
第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罚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条件,否则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过失犯罪的基本特征,根据过失结果无价值理论,我国刑法中过失犯罪都以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为前提。第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有两个量刑幅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看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与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完全一致。如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如果包括故意犯罪的话,显然法定刑偏轻,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从法定刑方面也可以推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6][6]第
三、“事故”一词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定为过失犯罪的原始依据,“事故”就是意味着突发的意外的变故或者灾祸,包含有出乎意料的意思,这与过失犯罪的心理特征相吻合,也符合立法者惩罚环境犯罪的立法原意。
二、主观方面持故意态度可以构成其他罪
前面我们已经论述过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排除故意,但是现实生活中不乏不仅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且对严重后果都持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心态的例子。如下面这一案例:江苏省张家港市港口乡泗安村向阳化工厂系一家村办小厂,连厂长共5名职工。该厂只有一间平房、两只铁锅和几口大缸,濒临倒闭。1988年,曹保章承包了向阳化工厂。在明知本厂无能力处理含氰化钠、氰化钾等有毒工业废渣的情况下,于1989年1月4日与上海锯条总厂签订了处理钢锯热处理产生的含氰废渣的协议。协议规定:自1989年1月起,上海锯条总厂将每月约10吨的含氰废渣委托向阳化工厂处理;向阳化工厂必须按当地环保部门规定处理含氰废渣,坚决杜绝二次污染,不能存放在露天场所等等。签约后的当月,曹保章即派职工两人雇本村李正华的一条渡船到宝山区刘行乡上海锯条厂热处理车间装运含氰废渣。临行前,曹保章对3人说:“下脚料有毒,不要带回来,偷偷扔到河里,千万不要被人看见。”于是,三人遵嘱行事,含氰废渣全部被抛入沿途河中。事后,曹保章将此“妙法”告诉陆垣福。陆垣福称赞说“这办法好!”此后,每月都有10吨含氰废渣被抛入宝山区、嘉定县及江苏太仓县的水域中。自1989年1月至1991年8月,曹保章指使陆垣福、陈祥兴等人先后25次将294吨含氰废渣抛入水中,折合成纯氰化物20多吨,致使大面积水域遭到严重污染,大量鱼及水生生物死亡,当地自来水厂停止供水,部分企业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0多万元,并给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巨大潜在危害,也在群众心理上投下了恐惧的阴影。与此相对应的是曹保章等人从处理费、运输费等方面牟利7.3万多元。[7][7]众所周知,过失犯罪,或者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从根本上说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完全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愿望的。而本案例中,曹保章为牟取暴利,明知本厂无处理含氰废渣的能力却签订协议,而故意向水域投放含氰废渣,造成水生生物死亡,自来水厂停止供水,部分企业停产等重大公私财产损失。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已超出了过失的范畴,至少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的内容。[8][8]那么针对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怎样适用法律怎样定罪呢?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仍然应该按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来定罪处罚。这也主要是主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的学者所持的观点。另外一种认为,如果明知而故意为之,则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应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等犯罪事实,是什么罪就按什么罪论处。[9][9]
我们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排除故意,所以不赞同第一种观点。且如果一定要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则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法定刑相同,也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然也不能不处罚,否则将导致过失犯罪受处罚,而主观恶性更大的故意犯罪反而不受处罚的更不合理的局面。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根据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事实按相关的故意犯罪论处,它是解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适用法律尴尬局面的正确做法。
实践中,如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论处。进一步说实际上很多情况下刑法中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规定都可以解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危险犯和故意犯的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14条规定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危险犯情况,第115条规定了它的故意犯和过失犯。首先,从条文可以看出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行为对象有相似性,前者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后者为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行为对象的相似性让它们有了竞合的可能性。其次,我们是认可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持广义客体说的观点的。即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且包括生态环境利益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既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侵犯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且由于环境污染的广泛性和普遍性,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是对公共安全的侵犯。因为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我们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侵犯客体也有相通之处,但是侧重点仍然有不同,前者首先侵犯的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其次是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而后者直接侵犯的就是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利用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完善规定即它关于处罚危险犯的规定和它明确惩罚故意犯罪的规定来弥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不足,当然这是在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进行的。具体说来是当主体、客体、客观方面都相同的情况下,仅因主观方面的不同可分别定罪量刑,即当主观方面是过失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当主观方面超出过失的范畴如是间接故意时定投放危险物质罪。两个法条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适用。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时遇到的尴尬问题,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故意,但是现实生活中又不乏主观为故意的案例,这时我们该怎样定罪量刑的问题。如此适用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有效惩治环境犯罪,遏制环境污染的强劲势头。至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区别,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一是主体范围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二是侵害的客体不尽相同。正如前文所述,也正如刑法第338条所描述的那样:违反国家规定…,重大环境污染罪是以侵害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为前提的;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不一定。三是法条竞合的情况。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互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当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法条的犯罪构成时,是法条竞合的情况,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来处理。此外,我们认为,区分两者的差别还有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看行为人的过失这一心态是对会么而言,如果是对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后果都持过失心态,则可以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对行为的性质持故意心态而对后果持过失心态,则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认定应当采纳严格责任
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能否适用严格责任的纷争历来不断,其症结点在于对严格责任的涵义不明、不统一,且与无过失责任、绝对责任等相近概念在使用上存在混乱。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概念本来自英美法系,当被引进我国时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对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涵义产生了曲解。博登海默说过:“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0][10]我们也知道,概念是对事物本质和特征的高度概括,它决定着事物的属性、功能、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是我们逻辑思维的起点。[11][11]如果概念不明、不统一,肯定与否定并非指向同一对象,那么争议再多也是枉然,也不会有什么有意义的结果。
严格责任经历了一个渐进和缓慢的演变过程,我们认为,现在讨论的严格责任是这样一种情况:对于某些特殊的犯罪,法官并不把犯意作为决定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要求检察官加以证明,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导致了某一法定的危害结果,而行为人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包括已尽自己的能力去注意和避免,则行为人可能被判有罪。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言,是指当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出现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控诉方不能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即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而行为人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或者虽然有过失但是已尽能力避免或者有其他合理的辩护理由时,就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而要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而绝对责任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犯意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意的存在与否,不仅检察官无需证明,而且行为人也不能据此作为辩护的理由;即使行为人不存在值得谴责的过错,即使行为人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使行为人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只要检察官证明被告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就能被定罪。[12][12]
关键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对策
在环境污染逐渐加重的情况下人们对城市环境的治理做出了一些努力,环境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但是对当前的生态环境状况来说还需要更进一步的进行治理,在治理中需要不断的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治理效果更好的实现,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应该针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或者生产状况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或制定相关的规定,使得环境污染治理有法可依。
一、城市环境污染现状分析
1.城市环境大气污染与水污染。
环境污染主要就是因为人们的活动造成的环境质量的下降,在社会生产以及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入环境之中,当它的含量超出了环境的自身净化范围的时候就会对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大气污染与水污染就是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大气质量的恶化对生态平衡发展以及人们的身体健康都会造成危害,我国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使得矿物燃料的使用增加,从而进入高空的烟尘以及有毒气体等也更多,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更加严重。再加上城市汽车数量的增加,加重了汽车尾气对大气的危害,大气污染更加严重,频繁出现的雾霾天气就是大气污染的最好体现。在城市的环境发展中,水污染也是其中重要的污染问题之一,主要包含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两种类型。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会不断的产生各种污水,而且不同地区这种污水的构成也存在差异,通常污水中含有较高的硫、氮等化学物质,与厌气细菌相结合就会产生恶臭的物质,而且生活污水中含有的细菌非常多,能够为多种疾病的传播提供有利条件,城市居民每人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生活污水,然后排入河流等水道之中,造成水体的污染。工业废水对水体的污染更加严重,它具有面积广、毒性大、成分复杂等特点,世界范围内每年排入自然水域中的污水大部分都是工业废水,造成了城市居民用水的污染,加重了我国的水体污染问题。
2.固体废弃物污染。
固体废弃物主要就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垃圾,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垃圾在城市中随处可见,也成为了困扰人类的重大的环境问题,在城市中主要有生活垃圾与工业垃圾两种。生活垃圾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制造的各种固体废物,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城市虽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垃圾堆积成山的现象也愈加严重,比如上海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就有近万吨之多。另外,工业垃圾的数量比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更多,主要成分就是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而且工业垃圾对环境的危害更加严重,并且随着工业的发展垃圾还在不断的堆积,使得原有的固体废物对环境形成的危害还没有进行彻底的解决,新的问题又在不断的出现,使得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更加严峻。
二、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对策分析
1.增强城市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现代城市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帮助市民更新观念,树立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人口观、资源观和生态环境观[1]。积极的对城市居民开展环保教育活动,加强相关知识思想的宣传,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环保氛围。实行以生态环境改善为主要目标的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及家庭美德教育,为生态环境整体的良好营造打下思想基础,破除原有的生活陋习,普及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利用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达到城市环境卫生以及企业环境卫生等的不断优化,为自然环境的良性发展创造条件。还可以在环境保护的工作中开展环境美化的竞赛,可以帮助市民更好的树立环保意识,还可以与教育活动相结合发展,积极鼓励人们为建设卫生城市、园林城市而共同努力,形成更加优秀的城市形象,使城市居民的城市与环境意识都能够得到本质的改变与有效的提升。
2.改善城市发展规划。
在城市发展中既要从长远的角度考虑自身的发展状况,采用生物学中的宜适策略,既适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又整治、保护自然环境[2]。在城市规划中需要遵循集约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形成一条探索节约能源与集约化、规模化相结合的城市发展的道路,针对现阶段存在的城市功能区布局杂乱的状况,应该进行调整,建立专门的工业园区,还可以增加工业生产效益。形成一种节约型的运输系统,将公交作为城市的交通主体,适当的减少城市中的客货运量,使得城市的生产生活体系的建设能够实现原料与能源节约的目的,减少城市中废气、废渣的产生,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在具体的工业发展规划中,应该对那些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高新科技的产业嫁接,或者进行无污染产业的置换,增强城市规划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调节功能。
3.加强对城市环境保护的建设发展。
在城市环保事业发展中,应该首先对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进行完善,国家在环境保护的摸索中不断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环境执法力度[3]。对那些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应该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实行关闭,强化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执行力度,尤其是对那些化工、制药等污染严重的领域应该集体进行整顿,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污染的监管,对那些重点污染对象更要加强监督,对出现的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那些已经取缔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不能让其有机会重新发展起来,要真正的发挥出监管的作用,为环境保护的发展提供耿强有力的后盾。城市环境污染可以从两个大的方面进行分析,其一就是绿地与居住用地的紧缺,造成了生活品质的下降,属于城市化发展中的缺陷之一。其二就是对生态资源的大量消耗,造成城市的空气污染以及噪音污染、废水等多方面的问题,要想有效的进行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就需要合理的规划城市发展路径,从不同方面对城市的污染状况进行管理与控制。
参考文献:
[1]刘梦辉.浅析城市环境污染及治理对策[J].改革与开放,2010,22:99.
[2]王永君.城市环境污染及治理对策探析[J].硅谷,2013,08:122+111.
关键词:环境关系;环境社会主体;环境污染;农村;博弈论
Abstract:Theenvironmentalrelationsarebenefitrelationsbetweentheenvironmentalsocialmainbodies,theoccurrenceoftheenvironmentalrightinfringementismainmanifestationoftheunbalancedenvironmentalrelations.Theprogressofenvironmentalpollutionisagameprocessbetweenenvironmentalmainbodies.TherearemanycharacteristicsofthegamebetweenenvironmentalmainbodiesinChina’scountryside,asaresult,theanalysisofmicro-mechanismofChina’
sruralenvironmentalinfringementcanaccuratelymastertheessenceofChina’sruralenvironmentalimbalance.Theconclusionisthat,inordertochangetheenvironmentalpollutionconditionsinChina’scountryside,theweakstatusofChina’sruralinhabitantsinthegamingprocessmustbechangedtoformabenignrestrictionmechanismofenvironmentalrelationssothatChina’sruralenvironmentalrelationscandevelopfromimbalancetoharmony.
Keywords:environmentalrelations;environmentalsocialmainbody;environmentalpollutedcountryside;GameTheory
一、引言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然基础和主要目标之一,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又取决于人与人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用上所形成的环境关系的和谐。环境关系是指建立在人与自然物质变换关系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核心和实质是在环境资源利用中形成的人与人以及由人组成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1];环境关系是以社会作为背景运行的,由于人与人在社会中的经济、政治地位的不同会导致在环境资源利用能力上的差别,因此环境关系的决定因素是个人及其由个人组成的组织、集团在社会关系链条中所处的位置;环境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益是环境主体之间进行环境利用的动力[2],是分析环境关系的细胞,因为有了利益才会有各个环境主体之间的对抗与合作。环境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主体和社会主体,环境关系中的主体是环境社会主体,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受害者和管理者。中国农村环境关系主体主要有污染企业、地方政府、农村居民和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环境关系运行主要是环境社会主体以利益为动力、以环境权利为内容所进行的博弈过程,一般以环境关系失衡和和谐为表现形式。
环境关系失衡会引起环境侵权的发生,而环境关系失衡实际上是环境关系中有一方主体环境维权得不到实现,因此环境侵权是环境污染主体、受害者和政府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在博弈过程中三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根据公民环境权理论[3],环境侵权可以分为污染预防阶段和污染侵害阶段,如果在污染预防阶段公民就能顺利维权,污染侵害就根本不可能发生。而在现实中,中国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这就要考查中国农村环境侵权的发生机理有什么特点、在侵权过程中地方政府、污染企业和农村居民的行为受哪些因素制约、这些主体有哪些路径可以选择以及这些主体经常会选择哪些路径等问题,本文主要围绕这些问题逐步进行分析。
二、环境关系主体间博弈的一般分析
环境侵权发生的两个阶段中的第一阶段即污染预防阶段,进入博弈局势的主体主要是居民、企业和地方政府,这个阶段居民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与地方政府进行博弈,通过听证等形式对企业的建设规划合理与否进行博弈;第二个阶段即污染侵害阶段,进入博弈局势的主体主要是污染企业和居民,这个阶段居民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博弈[4]。
(一)污染预防阶段的居民、企业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博弈的假设前提:所引进的项目都有一定的污染发生;地方政府对项目潜在的污染危害信息非常清楚;居民对项目潜在的污染危害信息也非常清楚;潜在的受害者能够参与到项目引进中来;地方政府是项目审批和引进的管理者;政府对潜在受害者的意见给予认可。
1.地方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博弈
在项目引进的初期,居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预防污染的发生。本文把诉讼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选择模式简化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第二,当居民的诉讼成本大于受害或者潜在的受害成本时,居民会选择不诉讼,地方政府有选择不作为的可能,但是它也许会由于自律而进行作为。
2.居民和企业之间的博弈
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环境质量的收益和居民因为环境污染而带来的损失需要讨论一下,因为这里有几个重要假设:对一般人来说环境质量是正常物品,因此收入增加时,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也增加;不同的收入的人们的效用函数是近似的;环境质量的价格是固定的[5]。有了这几个假设,关于环境质量的收益和污染带来的环境损失的比较才会在同一个效用水平上[6]。
(二)环境污染侵害阶段的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博弈
环境侵害阶段主体间博弈的假设前提: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因此,就必须由政府来代表全体公民行使产权主体职责,对环境进行管理;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政府与企业在环境污染监督上的信息不对称;受害居民的行为受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所得决定;政府对环境污染的监督通过同级环保部门进行贯彻,并且同级环保部门能够完全按照政府的要求完成污染监督的职能。
1.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博弈
(三)影响环境主体行为的因素
通过一般博弈分析可以看出:(1)在污染预防阶段,假设成立的情况下,政府作为与居民诉讼的成本有关,诉讼成本高于潜在损失时,居民一般选择不诉讼,地方政府的作为只能靠自律;诉讼成本低于潜在损失时,居民一般选择诉讼,如果地方政府特别注意环境质量,它会选择作为,如果地方政府不注意环境质量,它会选择不作为;居民与企业的博弈主要取决于居民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建设项目带来污染损失与经济收入的对比。(2)在污染侵害阶段,假设成立的情况下,居民是否选择诉讼取决于诉讼成本高低、诉讼成功后的收益和诉讼是否能够胜诉;企业对污染的治理取决于政府监督的成本和居民诉讼的成功与否及诉讼所需赔偿的金额;政府监督取决于政府监督成本、污染治理的成本、居民得到补偿的多少和对企业罚款的多少。
三、中国农村环境关系主体间的博弈
(一)中国农村环境关系主体间博弈的特点
第一,博弈主体的地位不对等。由于地方政府拥有强大的政治资源、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资源,而中国农村居民由于历史、制度的原因经济收入微薄,政治表达路径和能力有限[7],因此博弈主体之间不是一种平等的博弈,这种博弈不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博弈主体。
第二,博弈主体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污染企业在信息方面具有优势;政府对污染信息的拥有次之,所以政府在监督上要付出很大的成本;而农村居民对污染信息的拥有最为少。因此这种博弈是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下进行的。
第三,博弈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很容易形成合作。由于目前中国的政治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弊端,使地方政府做到中立很难[8],并且地方政府和企业会产生合作,并成为利益共同体。这样强大的两个集团的合作使农村居民很可能无法进入博弈局势而被排除在外。
(二)污染预防阶段居民和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博弈
在前面分析污染预防阶段的潜在受害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几个假设中,第三个假设和第四个假设前提在中国农村的现实中基本上不存在。在博弈论中,信息的拥有情况决定了双方的行为选择战略空间。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当一方参与人拥有更多信息时,这会影响到对方的行为[9]。同时由于信息的缺乏,一方很可能会选择不利于甚至是有害于自己的战略空间[10]。在中国农村环境污染预防阶段,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农村居民根本不可能做出合理的选择,不能及时地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因此在污染预防阶段由于环境信息的不公开,导致农村居民被排除在污染预防之外,只能被动地进入到下一个阶段。
而在企业与居民的关于企业创建的博弈的分析中,首先是信息的不对称,居民根本不知道企业的环境影响;再者是居民的意见对政府审批企业的决策影响较小;第三,在对污染损害不知情的情路况的下,农村居民强烈的摆脱贫困的愿望会使他们首先想到的是摆脱贫困,增加收入。因此这一阶段农村居民是被动的,他们只能被动地进入污染侵害阶段。
(三)污染侵害阶段地方政府、受害居民和企业之间的博弈
1.政府中立时的博弈局势
第一,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由博弈变成了合作[13],在很多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政绩考核,不惜以污染当地的环境为代价引进污染项目,这时地方政府与企业已经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者已经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各取所需。当农村居民进行环境维权时,他们会联合在一起对农村居民进行百般阻挠,使农村居民环境维权没有任何希望。这时就不存在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的博弈问题,就直接进入到地方政府、污染企业与农村居民的博弈局势。
四、结论与对策
通过博弈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农村环境关系失衡的本质是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失衡,其主要表现是农村居民的环境维权失利,使中国农村居民在污染预防阶段维权缺位、污染侵害阶段维权地位微弱,因此中国农村环境污染态势仍在加剧。
中国农村生态环境的状况直接决定着整个中国生态环境的转变,所以要从根本上实现中国生态环境的转变,就必须协调农村环境关系。协调农村环境关系的关键就是改变这种不平等博弈的局势,就是使农村居民在污染预防阶段能够参与建设项目的决策,在污染侵害阶段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形成作用于污染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压力机制;运用综合手段形成企业实现环境绩效和经济绩效双赢的内部动力机制[14];以规则制度形成规范企业污染行为的外部约束机制;培育农村社会中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形成监督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社会制约机制;从而以综合机制的运行形成良性的农村环境关系制衡机制。这样才能够实现中国农村环境关系的和谐,以此来实现中国生态环境的转变、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中国社会的全面和谐。
参考文献:
[1]苏宏章.利益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
[2]王伟光.利益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3]蔡守秋.环境权初探[J].中国社会科学,1982(3).
[4]罗伯特·吉本斯著.博弈论基础[M].高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5]威廉J鲍莫尔,华莱士奥茨.环境经济理论与政策设计[M].严旭阳.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6]Asch,Peter,JosephJSeneca.SomeEvidenceonthedistributionofAirQuality[J].LandEconomics,1978,54(3).
[7]陆学艺.中国“三农”问题的由来和发展[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3).
[8]杨小凯.当代经济学与中国经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9]肯尼思·阿罗.信息经济学[M].何宝玉,姜忠孝,刘永强.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
[10]Anderson,NormanHenry.FoundationsofInformationTheory[M].NewYork:AcademicPress,1981.
[11]成金华,吴巧生.中国环境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经济评论,2005(3):12-27.
[12]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严旭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关键词:EKC;经济增长;工业污染物;环境污染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001-05
引言
1991年美国经济学家Grossman和Krueger在《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环境后果》一书中说到,在经济发展初期,污染水平会随着经济增长、工业发展、收入提高而趋于严重;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环境污染情况逐渐有所好转,这种现象表现为倒U型。随后,Grossman和Krueger对1979―1990年66个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研究后提出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EKC)理论: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之后,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采用不同样本和方法对EKC假说进行了验证。结果发现,环境污染指标与经济增长除了呈倒U形关系外,同时还存在U型、U型+倒U型,甚至线型。
以上分析可知,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同国家或地区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政策、人们环保意识等方面的影响,EKC曲线可能变化为其他形态。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四川经济得到快速发展,2010 年GDP达到16 898.6亿元,为1987年(185.76亿元)的90.97倍。与此同时,除工业废水排放有大幅度减少外,环境问题均有恶化趋势。因此,对四川省的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问题的统计分析,验证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在四川省是否存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模型构建与结果分析
(一)指标选取与模型建立
典型环境指标的选取是研究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关系计量模型的关键。由于各项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与人均 GDP 都有密切的联系,故采用四川省人均 GDP 作为反映经济发展的指标。数据来源于《四川省统计年鉴》,选取包括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粉尘排放量、工业废气排放量、工业固废排放量在内的7个环境指标。借助于SPSS统计软件,分析四川省1986―2011年人均GDP与各指标的相关性(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环境指标中工业废气排放量、工业固废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SO2排放量与人均GDP显著相关,所以选取该4个指标进行模型构建。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污染不同,拟合两者之间关系所用的计量模型也不相同,常用的主要有线性函数、二次函数、三次函数和指数函数等。利用四川省1986―2011年的经济与环境数据,借助于SPSS19.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多种函数的拟合,根据拟合效果进行优选,最终选择三次函数作为模型进行研究。
以y表示环境污染指标,x表示经济增长指标,构建模型y=a+bx+cx2+ dx3+ξ。式中,a、b、c、d为模型参数;ξ为误差随机项。以工业废水排放量为例,经过软件分析得出:
由此可以得出,工业废水排放量的拟合方程:
y =222 987.366-30.603x+0.02x2+(-5.394E-8)x3+ξ
R2为0.753(R2为相关系数),F检验为21.354,从拟合结果看,拟合优度大于0.7,F值也很显著,说明工业废水排放量与人均 GDP 的曲线拟合效果好。因此,得到的拟合模型能够很好地解释两者之间的关系,同理,可以得出其他环境污染指标(见表5、下页图1至图4)。
(二)结果分析
由图1至图4可知,1986―2011年四川省4 种污染物排放量随人均GDP变化的曲线形态可分为两类:工业固废排放量与工业废气排放的EKC为明显的倒U形,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与工业废水排放量的EKC形态为U型+倒U型,说明EKC曲线并不是必然存在倒U型的,它只是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众多曲线关系中的一种。
依据本文表1和图1可以看出,人均GDP与工业废水排放量的关系曲线具有两个转折点:第一个转折点为EKC曲线的低谷,对应的时间在2005年(人均GDP为8 464元)这一时期。此后,工业废水排放形势进一步恶化,于2009年(人均GDP为17 289元)到达第二个转折点倒N形的EKC曲线的峰值,以后便是下降趋势。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四川政府在加大力度整治环境污染,使其工业废水排放量相对减少、污水处理率显著提高,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类似可以分析,工业废气排放量于2007年(人均GDP为11 708元)达到峰值后随人均GDP的增加逐渐减少。工业固废排放量于2009年达到峰值转折点,其后随着经济增长,污染物的排放量呈下降趋势。工业SO2排放量于1997年(人均GDP为4 017.2元)达到最低值,其后于2009年达到峰值。数据统计结果与实际情况较吻合,从2007年开始,四川省政府在环境治理及节能减排等方面治理措施强有力地推行,使得工业“三废”利用率显著提高。
二、原因分析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四川省近十年来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呈现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倒U型曲线,而是出现了倒U型、U型+倒U型等形态,此模型定量反映了四川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关系,这种变化趋势与经济发展、环境治理力度的变化趋势基本吻合。
(一)经济增长对EKC曲线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四川省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加快,GDP总量从1986年的458.23亿元增长到 2011年的21 026.7亿元,年均增长17.95%,人均GDP从614元增长到26 147元,年均增长16.63%。在经济发展初期,人们为了加快发展,提高生活水平,往往会牺牲环境效益来换取经济利益,EKC曲线表现为倒U型上升部分。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渐意识到环境是一种稀缺资源,对环境质量的需求逐渐上升,环境质量需求的收入弹性会逐渐增大。人们会牺牲经济收入来改善环境质量,EKC曲线表现为倒U型下降部分,四川省的环境污染已过峰值,正处于下降趋势。
(二)产业结构调整对EKC的影响
从图5中可以看出,第二产业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最大。1978―1990年,第一产业占主导,三类产业结构为“一二三”,对环境影响较小。1991―1998年,第二、三产业比重先后超过第一产业,形成“二三一”,环境污染急剧恶化。1999―2005年,第三产业占主导,形成“三、二、一”产业结构,对环境污染下降。2005年后,三次产业结构重新调整为“二、三、一”。2009年,四川三类产业结构比例为15.8∶47.4∶36.7。第二产业是能源消费大户,能源消费占总量的80%以上。1986―2010年间,四川能源消费总量增长了1.97倍,工业发展对环境的污染严重。
从工业内部行业结构分析,20世纪80年代,四川省为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实施重工业化战略,使得资源过度消耗,污染排放增大,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结合本文图1至图4可以看出,1999―2009年第二产业与重工业比重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在2009年达到峰值,四种污染物排放量也在同时期达到峰值,两者基本吻合。之后,第二产业与重工业的比重略有下降并趋于平缓,四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也呈下降趋势。第二产业的变化趋势基本与 EKC曲线总体变化趋势保持一致,说明第二产业是影响 EKC 曲线的关键因素。
(三)环境治理对EKC的影响
1.环境治理投资。中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耦合关系与其相关环境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完善的环境政策及其有力的治理措施可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1995年,四川省加大了环境治理力度,环保资金逐年上升,提高了工业废气排放量、工业固废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SO2排放量的处置率,从而有效降低了污染物的排放量,大大改善了环境质量。四川省环境保护投资从1986年有了大幅度提高,2011年环保投资达到158.4亿,占GDP的0.73%。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一个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环保投资要占到GDP的1%~1.5%才能有效控制环境污染,达到3%才能使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而这说明四川省在一定程度上环保投入远未达到应该投入的比例。
2.环保政策。完善的环境政策及其有力的实施可以改善环境,减小环境压力、加速实现转折点。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环保管理的政策会改变人们的环保意识,从而改变EKC的形状。随着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四川省加强了环境污染的治理,查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予以关闭,限期治理,加快了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方式的进程,提高了工业“三废”的处置率,工业废水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呈下降趋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针对大气污染日渐严重的趋势,政府部门加大了电力、矿产行业等部门技术培训,加强了工业废气的排放控制与处理。进入21世纪,政府部门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与循环经济,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经济运行质量,同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环保法规,对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城市布局 个人防治 消散机制 中介媒吸附
1、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对自己的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代人生活90﹪的时间在室内度过,因此,近年来人们也更加关注占人们活动大多数时间的室内环境质量问题。
1.1 影响室内环境的主要因素
影响室内环境的主要因素有室外空气质量和室内污染源及室内通风状况三个方面。
1.2 室内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
明确了对室内环境的主要影响因素还要弄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来源。污染的主要来源是交通污染、室内人为活动、各种室内办公机器、尤其是室内装修污染已经成为现代家庭生活的一个主要污染途径
1.3 室内环境污染的特点
室内环境污染由于其来源广泛种类繁多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3.1 影响范围广
室内环境包括人类活动的一切室内空间,设计生活工作等各个领域,所以涉及人群广涉及空间范围大。
1.3.2 持续时间长
现代人生活的绝大部分时间在室内度过,如果室内环境造成污染,人类处于其中必将深受其害并且不能短时间内脱离,所以室内环境污染是一种长时间的破坏行为。
1.3.3 污染物浓度高
很多室内环境,特别是刚刚装修完的室内环境,从各种装修材料中释放出来的污染物浓度均很大,并且在通风换气条件不充分的情况下污染物不能排放到室外,大量的污染物滞留在室内,造成室内污染物浓度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超标。
1.3.4 污染物种类多
除甲醛、氨气、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和氡这五项重点污染物指标外还有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可吸入粒子等500多中化学性污染物质,污染物的的种类繁多性质复杂。
1.3.5 污染物排放周期长
从室内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看,排放的污染物释放的周期较长,尤其是室内装修污染,以甲醛为例,甲醛的释放可能达3-15年,某些放射性的污染排放周期会更长。
明确了影响室内环境的主要因素、室内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和室内环境污染的特点我们就可以有的放矢的提出一些防治室内污染的方法措施。
2、室内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关注室内环境污染刻不容缓,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改善室内环境质量,营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那么室内环境污染主要的防治措施又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来简要的分析一下。
2.1 合理规划城市布局
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尤其是合理的工业区位置确定是减少居室污染的关键。
城市工业区位选择应该注意的几项原则:便捷的交通,减少对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基本无污染的企业可以布置在城内居民区内;污染较大的企业应尽可能布置在远离城市的地方;可能污染空气和水体的工业应当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和水源的下游;工业区和生活区之间设置防护带。
2.2 个人日常应采取的有效防治措施
室内环境大多是个人活动空间,因此从主观上采取措施才是保证室内环境良好的根本。
(1)可根据居室、厨房、卫生间的不同污染物选用具有不同功能的空气净化装置,如空气净化器、抽油烟机、臭氧消毒器等;
(2)购买和装饰新居后,不要急于居住,应该先找室内检测部门进行监测,听取专家的意见;
(3)尽量减少在室内吸烟的机会,做到少吸烟最好不吸烟;
(4)装修时选择有资质、正规的装饰公司;选用无毒无害、无污染的有环保标志的建筑装饰材料;
(5)购买家具是要选择那些正规厂家产品,可有效的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地程度;
(6)有选择的放置一些绿色盆景植物,对减轻室内空气污染有一定好处。
(7)做好室内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2.3 污染物自身消散机制
室内空气污染物不论在其来自室内或者室外,可能会由于某些消散机制而被去除。这些机制包括:(1)大气转换作用;(2)粒状物质沉淀作用。
2.4 利用中介媒吸附、中和治理
目前市场上流行竹炭、活性炭、负离子、光触媒等多种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方法。不同的治理方法会产生不同的利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选择。
(1)光触媒。该方法是从国外引入、应用较多的一种,对中度污染具有治理见效快的显著特点,但是价格偏高。光触媒在进行光和作用、发生化学反应过程中,可能产生轻微的二次污染,对壁纸、木制家具的油漆表面会有影响。此类清除剂对甲醛去除效果为70%左右,对苯、TVOC的去除效果在80%以上。
(2)臭氧。属强氧化性,是国际上公认的常用、安全的物理治理方法,使用于中度、轻度污染。其最大特点是不产生任何残留物及二次污染。单采用该技术治理时,人要暂时离开房间,以免中毒,其对甲醛的去除效果为40%,对苯的去除效果在90%以上,对TVOC的去除效果在50%左右。
(3)负离子。用一种产生高压电的仪器分解有害气体,使苯、甲醛等有害气体快速氧化成负离子,与空气结合后,还原成氧气、水和二氧化碳。这种方法见效快、无污染,不留死角,可定期采用,作为集中治理室内空气污染超标问题的一种选择。此类方法对甲醛、苯、氨、TVOC的去除效果可达70%左右。
(4)炭 竹炭、活性炭等都是利用炭吸收异味、吸附有害气体的原理来治理室内空气污染。他具有成本低、无毒副作用的特点,单见效较慢。此法可作为室内空气污染轻微超标的长期治理方法。起对甲醛的去除效果为50%左右,对苯的去除效果在90%以上,对TVOC的去除效果在50%左右。
(5)其他方法。从植物中提取出来的纯植物性清除剂为天然产品,对环境不会产生二次污染,是理想的空气污染清新剂。对甲醛、苯、tvoc的去除效果在50%左右。
在居室内放一些抗污染的花草也能起到“空气净化器”的作用。如常青藤能让90%的苯消失;吊兰能清除96%的一样花坛和86%的甲醛和过氧化氮。天南星的苞叶能吸收80%的苯、50%的三氯乙烯、仙人球、芦荟都有很好的净化空气功能。另外掩盖法也不失为一种简单快捷的方法净化室内空气。用香水、柚子皮、橘子皮等 摆放到室内掩盖异味。
关键词:环境污染;损失测算;探究
中图分类号:X1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2)12-0209-02
1引言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与工业程度逐渐加快,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主要表现为环境的污染面越来越广,人类向自然排放的污染物基数越来越大,以二氧化硫以及固体废弃物等为主要代表的污染物排放呈现出递增的趋势。然而,在对环境污染的程度进行考量,充分认识环境污染对我国经济带来的影响有多大的时候,需要对环境污染进行经济损失测算。对环境污染进行经济损失测算是充分认识问题的直观方面,从环境污染中发掘出问题,可以使认识不断地深入,为找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供有效的思路。
2我国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测算
环境污染所造成损失的测算方法有:环境污染损失法、机会成本方法、治理环境成本方法以及人力资本方法。我国运用最多的就是环境污染方法与治理环境成本方法。根据相关报告显示,我国使用环境污染法测算出2008年我国因为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118亿元,占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3.05%,大气、水以及固体污染在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中的比例分别为:42.9%、55.9%以及1.2%。根据治理环境成本方法,2008年的治理成本达到1005.3亿元,虚拟治理成本达到2874亿元。综合两种治理方法,环境成本治理方法所得到的损失较小。
我国应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紧急损失需要相应政府部门、企业以及相关研究机构进行协作,并且仅仅测算出一年的经济损失是不能全面反映情况的。于是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在测算1989~2008年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研究成果中,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以及悬浮颗粒的环境治理成本是0.004965元/kg、1.101742元/kg以及0.617869元/kg;消除污染水中的有关化学需氧排放的治理成本是1.11663元/kg等。通过这些数据,能够得到利用环境治理成本法获得的环境污染损失。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采用环境污染损失法以及环境治理成本法所获得环境污染损失分别为:5118亿元、3879.8亿元,这就说明环境治理成本法获得经济损失相对较小一些,基本上与我国环保部测算出来的数据相一致。例如进入21世纪后,根据有关数据显示从2000~2008年期间,经济损失从3320亿元上涨到5652亿元,在这8年期间的污染经济损失同比增长了69.8%,可以看出我国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总体呈现逐步递增的趋势。
3我国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损失之间的
关系为了对环境污染的损失变化趋势进行深层次的原因分析,需要对我国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存在的关系进行分析。通过对相关文献及内容的整理与探究,发现在对我国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的时候应该采取环境库兹涅茨的思路。环境库兹涅茨认为当处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时,环境污染水平会因为这个阶段的人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渐加重;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阶段的时候,人均收入水平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这个时候,社会的环境污染问题会根据收入水平的大幅增加而逐渐得到改善。因此,环境污染的程度会因为人均生产总值的增加而首先出现递增,等过了一个拐点后再出现递减的变化,测试环境污染程度主要是把一些具体的某一污染物当做指标,例如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等。
4环境污染出现加剧的结构性成因
4.1高污染的行业占我国国民经济的比重非常大
我国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主要集中在我国的电力行业、废金属制品业、钢铁以及化工行业;造成我国水污染的最大行业是造纸行业,其次是食品加工业。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经济的发展对那些具有高污染性的行业有着非常大的依赖性,也从侧面佐证了我国提出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突显了我国由之前的高污染、高投入以及低效率的经济增长模式向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迫切性。
4.2高能耗产业以及能源消费结构带来的环境污染
问题据有关统计,从2000年起,我国对煤炭的消费占全国所有能源消费的71%~73%,这是和我国的能源贮蓄结构相吻合的,我国的能源贮蓄结构是“富煤少油”,并且在短时间内这个能源消费结构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我国因为煤炭的直接消费所造成的巨大环境污染问题也是在短时间内无法改变的,并且随着一些高能耗产业的不断增加,加重了我国对煤炭的过度需求。因此,我国的高能耗产品的产量速度加快也会导致对能源消费的需求越来越大,并且我国的能源消费大都以煤炭为主,这就进一步加重了环境的污染程度。
4.3我国国民经济的能源效率比较低
在我国能源效率的高低将会对环境污染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一般规律认为我国能源效率较高就应该减少能源消耗与排放,从而减少能源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5环境污染出现加剧的制度性成因
虽然我国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就已经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并且在之后还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与颁布了很多环境法规,但是我国的环境问题却依旧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依旧十分严峻。特别是政府、企业与个人在面对环境问题的时候,有时出现视而不见或者明知故犯的情况。根据当前的现状,应该完善我国资源价格形成体系,健全我国环境法规。
5.1我国资源价格体系还不完善
从相关理论上看,我国的资源价格应该将资源的成本、资源税以及环境成本这三个方面的有关影响直接反映出来,但是我国现行的资源价格就只是对其直接成本进行反映,而体现在环境成本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消费税以及车船的使用税等税收的收费标准比较低,并且我国对其进行调控的力度也不够。我国的资源价格跟世界资源市场上的价格相比,远远在世界平均水平之下。据有关统计我国的煤炭价格仅仅只是美国价格的一半,我国低廉的煤炭价格导致国内出现对煤炭过度需求的情况,因此,造成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的过度排放。
5.2滞后的环境立法
我国的环境立法原则主要是“成熟一条,制定一条”,这充分说明我国环境立法只关注相关经验性而不重视先导性,甚至有些环境立法还比较滞后。例如有关环境法规对于超标排污的收费规定,只是对那些超过相对浓度标准的排放物收取相关排污费,而那些排放物相对较少的,只要不超过相关标准的就能够无偿污染环境。这显示我国环境法规还不是很协调,并且有些法规还存在矛盾。与此同时,我国还有一些环境法规的处罚手段与力度都是无关痛痒,这就容易造成一种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守法成本相对较高、执法成本相对更高的不良现象。
6结语
随着进入到21世纪,我国环境污染导致的经济损失逐年增加,究其原因就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经济对高能耗行业过度依赖、资源价格偏低以及资源效率比较低。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完善资源价格体系以及环境法规,以此来实现我国经济又快又好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士恩,雷家骕.中国环境污染损失测算及成因探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12):70~74.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规制缺陷;环境规制
1我国农村面临的环境污染现状
随着农村现代化和城镇化建设的步伐逐渐加快,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环境问题亦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来源:现代化农业生产所产生的污染、农村居民生活所产生的污染、城市向农村转移的污染和乡镇企业所产生的污染。
1.1现代化农业生产所产生的污染
随着化肥、农药的普及,农作物产量的确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大多数农民普遍缺乏农作物种植的科学知识,认为“多总比少好”,这就造成了农药、化肥的使用量超标。化肥中未被利的氮、磷、钾等成为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污染源,导致河湖中鱼、虾大量死亡,水生生物种类急剧减少,同时地下水也受到污染,居民生命健康安全堪忧。
1.2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染
农村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农民爱护环境的意识较差,加之农村环境管理体系不健全,这些原因导致了农村环境“脏、乱、差”现象。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主要包括: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废气等。
1.3城市向农村转移的污染
农村居民环保意识淡薄,他们往往忽略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中的环境成本,这就给了高污染企业可乘之机,他们将企业从排污成本比较高的城市转向经济、文化落后的农村地区。其次,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锐增,垃圾处理成本逐渐膨胀,某些地区利用郊区环保监管空白的便当,将垃圾堆放在郊区,占用了大量农田,污染了郊区环境。
1.4乡镇企业的污染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广,乡镇企业迅猛发展,缓解了目前农民严峻的就业压力,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功不可没的贡献。但是,乡镇企业大多为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它的生产主要是以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为代价的粗犷型生产方式,并且生产设备、治污设施和技术落后,对农村环境的破坏日益加剧,乡镇企业已成为中国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
2农村环境污染引致政府规制的经济学理论
2.1农村环境污染的“外部性”特征
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之一“外部性”,是指在生产者之间、消费者之间或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并不直接体现在市场中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中的影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而农村环境污染正是外部性的典型体现。有关外部性的理论,成为了探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基础,同时,外部性的理论也为整治农村环境污染,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供了新的方法。
2.2农村环境污染的“公共物品”特性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的一种概念,它是指既具有排他性又具有竞用性的物品。排他性是指只有付费后才能使用的物品,竞用性是指一个人的使用会影响其他人的使用。由于环境资源属于公共物品,私人一般不会提供,这项工作只能由政府负责提供了。
2.3基于农村环境污染者的“有限理性”假设
农村环境污染者的“有限理性”假设是指行为主体的认知水平是有限的,他们往往会根据个人的生活经验做出符合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但是行为主体往往更倾向于关注“眼前利益”,即短期利益,而不能着眼于整体利益,进而导致决策失误,加剧农村的环境污染。
3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规制缺陷及其原因
3.1农村环境污染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虽已出台众多环境保护法,体系繁多,分类复杂,但针对主体主要是城市环境污染,农村环境污染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且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不明确、不具体、可执行性不强,给农村环境污染留下了规避管制的空间。
3.2政府的“逆向选择”行为
我国政府官员绩效考核主要是“以GDP论英雄”。面对着财政税收、经济增长压力,地方政府因利益驱使而规制动力不足,一方面,放宽对污染企业的准入条件,另一方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增长,对企业污染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企业收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才能随之增加。
3.3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投入不足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不难发现,一国在经济增长时期,环保投入要占到GDP的1%~1.5%,才能有效地控制住污染,达到GDP的3.0%才能使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的重心一直放在城市和工业污染中,农村环境问题没能得到足够重视。同时,乡镇政府受到经济条件限制,环保教育和环保设施建设较为落后,环保目标很难企及。
4中国农村环境污染规制改革的建议
4.1建立健全农村环境规制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多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是农村环保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很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空白状态。这就造成了农村环境污染“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政府应尽快研究和制定相关法规、政策,以遏制环境污染的悲剧。第一,建立严格的环境排污标准,完善环境监管机制,以束缚污染之手。第二,划分各级政府环保职责,以避免不同职能机构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第三,地区经济发展具有特殊性,因而法规制定也要“量体裁衣”。
4.2加强农村环境规制产品的有效供给
农村环境规制产品属于“公共物品”,因此其供应者主要是政府部门。长期以来政府对农村环境污染规制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较低,导致农村环境治理设施不完备,减弱了农村居民进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环境污染形势日益严峻。因而,加强农村环境规制产品的有效供给势在必行。第一,建设农村污水排放管道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是生命之源,因此政府必须防治水污染,保护居民的饮水安全。第二,加大科技投入,将沼气等清洁能源引进居民的生活,以遏制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第三,加强农民种植技术培训,使他们科学种植,比如,适量施肥以防土地污染。
4.3实施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措施
市场激励性环境规制措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它是基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一种经济性规制措施,使农村居民和生产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规以实现政府规制目的。第一,对秸秆粉碎还田和农药、化肥的科学施用给予政府补贴。第二,取消对稀缺农村环境污染的价格补贴,并对稀缺资源实行价格管制。第三,完善排污权许可制度,借助政府力量,使企业排污成本内部化。
4.4加强农村环境污染规制政策的执行力度
第一,要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制主体,理顺农村环保的规制体制。划清政府各部门职责,使不同部门的职责分工能够有效衔接。第二,加大环境污染监管、惩治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第三,建立环境污染投诉机制,让政府和公众共同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第四,以“绿色GDP”作为政府新的考核机制,使政府放下“担子”投入到农村的环保事业中。
参考文献:
[1]黄韬,高宏,梁润霞.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分析及治理措施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8(5).
[2]李志强.试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缺失及对策[C].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07.
此前,网传山东潍坊企业违规用高压泵向地下水排污事件正不断发酵,环境保护问题和相关责任追究以及赔偿等问题再次成为国人热议的话题。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业内认为,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险种亟待推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环境责任保险是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的产品。通常而言的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的现象。
而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赔偿中比较典型的是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而对已此次试点,保监会的评价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前世今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第二阶段以2007年底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意见》)为标志,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更多的省市和行业展开。
2008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在苏州召开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标志着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江苏、湖北、湖南、河南、重庆、沈阳、深圳、宁波、苏州等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展开了相关工作,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2008年7月,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对昊化化工公司因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进行了赔付,这是《意见》后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国外诸多国家已经实行了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美、英、法等国家拥有成功的经验。
《意见》实施五年来,环境污染保险存在着环赔偿责任不明、推广缺乏法律保障;地方试点缺乏国家支持、缺乏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激励机制、经营风险较大等问题。
在诸多问题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环境污染保险没有被强制,也就是说,环境污染保险是企业自主行为,各生产企业是否购买该保险要视企业的意愿而定,因此该保险卖的并不是很好,险企因为该产品卖的并不理想,其积极性也普遍不高,因“大数法则”原则,如果购买的生产企业不多,保险公司只要有一到两家企业有理赔的需求,险企就会亏本。
近年来,各地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污染事件层出不穷,且呈现高发态势,这种因污染导致的群发事件最后都是由当地政府买单的。这就是魏华林教授曾谈到的两个不足,既供给和消费都不足的问题,说到底,就是地方政府对该险种的不重视而引起的。主要原因是GDP指数和幸福指数的矛盾,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指数常常不惜以牺牲民生为代价的招商引资,进行重复建设,这些重复建设往往都是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项目,被引进的企业因地方政府的重视,所以也经常“忘记”对环境的注重,也常常“忘记”有环境污染保险的存在。
除此之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缺乏内在动力、推广缺乏法律保障等问题同样突出,加之地方试点缺乏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试点工作的主要经费依靠地方财政支出。与此同时,环境污染责任险还普遍缺乏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激励机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大。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初期,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待完善,投保企业的风险防范预期和保险公司的盈利预期都很难确定,社会对它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参与的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数量不多,这不符合保险业最基本的“大数原则”的要求,在缺乏必要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被增大很多,同时投保企业也会因提交保费增加运营成本而降低在同类企业竞争力。由于缺乏相应的标准,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
试点蓝本
《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指导意见》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等内容做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投保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对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做出了规定。
《指导意见》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鼓励和引导措施:
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地方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环保部门应当推动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支持、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
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地方环保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和相关监管信息,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由环境保护部另行组织制定。
市场化运作促“双赢”?
环境污染保险是保险参入社会职能的重要契机之一,但是环境污染保险必须要被地方政府所重视。被地方政府所重视主要表现是该险种要如同交强险一样要强制才行,如果不是强制执行,所有的一切都是空谈,因此强制保险才是环境污染保险在现阶段的出路,也是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和态度。
之所以说环境污染保险有必要进行强制,一方面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一方面是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隐患多,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高的现实。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焰建议,加快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吴焰介绍说,有关调查显示,在全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2009年以来,先后发生了陕西华阴成品油输油管道泄漏流入渭河和黄河事故,兰州石化工厂爆炸事故,广东清远、江苏大丰铅污染等事故,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吴焰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经验证明,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保险可以成为政府和环境责任主体之间的一个市场化的“第三只眼”。保险人基于自身风险控制,必然会积极参与风险与隐患排查。
作者简介:徐 斌(1989-),男,四川成都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保险学。
摘要: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政策法规,尝试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实施过程与该项制度相结合,利用评价方法中的环境风险评价解决环境责任保险在费率厘定问题和责任认定方面的问题,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对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结果表明,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结合可以使保险费率的设置获得更多基础数据和更科学的过程,同时使保险公司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更为客观精确。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3)08-0060-05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经济一直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始终居世界各国前列。然而,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而来的是环境质量的迅速恶化。近几年,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尤以排污企业造成的突发性污染事故影响巨大,给周围居民和环境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由图1可见,污染的直接经济损失年际间波动很大,且赔、罚款数所占比例很小,无法补偿污染带来的经济损失。为保障受到污染侵害的居民能够得到及时赔偿,同时提高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管理的积极性,2007年12月4日,中国环保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自此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湖南、江苏、湖北、沈阳等省市开展试点工作。经过5年的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已经达到了一定规模,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1],保险企业也积累了一定的承保和理赔经验。在此基础上,环保部与中国保监会于2013年2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标志着我国开始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中包括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
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是指以排污单位对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内容的保险[2],其实现流程如图2所示。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者赔付保险金。
在欧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成为解决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学界对环境影响评价有若干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简称《评价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分析,环境影响程度界定,以原料、工艺、废弃物分析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等,是一个十分完整的系统工程。
环境影响评价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是生产性企业开工建设前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具有强制性。由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涉及环境风险识别及评估,且具有成熟的模式、模型以及同样的强制性,如果将其与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进行更深层次的结合可能会使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得到更加快速的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研究是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是环境风险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选择。目前的研究还没有把两者在应用中结合在一起,但已经有学者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环境质量影响评价的思想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逐渐得到体现。二是对突发性环境事故的环境风险评价方法研究使之更适合成为费率厘定和损失认定的依据。别涛、王彬建议保险的对象主要涉及危险物质和环境敏感区域,并分别对“危险物质”、“有毒污染物”、“危险废物”、“环境敏感区”给出了定义;对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实行差别费率的思路。其划分方式就借鉴了环境评价学中的分类形式[3]。熊英等提出应该划分出不同的区域,不同区域的企业应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率也涉及到环境评价学中不同环境敏感度的地区所处的环境风险水平不同的问题[4]。周一虹等认为保险公司需聘请有关的环境问题专家来帮助了解企业环境方面的风险情况,通过风险评价结果,保险公司决定以什么样的条件与费率去承保。更直接提出根据环境专业人员做出的环境风险评价进行费率厘定的要求[5]。李培省提出了运用安全评价方法进行危险废物处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在其中运用了“工艺过程风险因素分析表”、蒙德法和池火灾模型等方法进行了风险识别、原项分析和事故后果计算。结果表明,采用该方法是有科学价值的[6]。孙鹏程等运用贝叶斯网络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风险进行了评价,并把这一方法用于实际案例的计算,运算结果可以用于环境管理[7]。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困境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部分省份的试点,不少学者对环境责任保险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中,窦学新[8]、王学冉[9]、刘颖[10]等讨论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采用的模式及其构建;仲伟旭和翟坤[11]、周红雨和陈维[12]等针对试点地区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贾爱玲[13]、杨茜[14]等分析了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这些研究较为一致的结论是,我国应采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保险制度。在环境污染责任的强制性已经成为现实的背景下,类似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率低、保险公司难以分散风险等问题都将迎刃而解。然而,由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仍处于萌芽期,许多问题即使在强制保险的条件下仍然无法完全解决。将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与已经较为成熟的交强险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如下。
由表1中的对比可以得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身的特征导致其经营中会产生种种问题,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保险费率和赔偿限额的设置欠科学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是一种新型风险,该风险存在着损害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非偶然性等特点,需要大量的统计数据作为定价基础,否则保险业中的大数法则难以发挥作用[15]。我国的现状是能够作为赔偿依据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例较少,同时又缺乏企业的生产活动信息,仅是确定每个企业的风险等级都非常困难。根据Kunreuther、Hogarth和Meszaros(1997)提出的“保险人模糊度”理论,保险人可以通过收取风险保费的方式来解决不可预见性的风险,即保险人可以通过收取额外保费的手段来承保不可预见性的风险。基于该理论,不可预见的风险越多,风险保费越高,这就提升了整体的保险费率水平,降低了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推行的背景下,该问题若得不到解决,投保企业只是被动投保,很难达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初衷。此外,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金额一般特别巨大,设置赔偿限额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而在我国赔偿限额是由某个险种规定的,缺乏对单个企业所面临的赔偿风险的考察。所以,对于某些高风险的企业,这种赔偿限额就可能偏低了,不能满足企业转移污染风险的需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所以在费率和赔偿限额的制定时发生困难,是因为要获得行业中所有企业所面临的风险状况,以便于厘定行业平均费率水平。但是由于该信息取决于各投保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属于企业内部信息,保险企业很难获得,或者需要花费过高的成本。同时,即使保险人获得相关信息,将其转化为量化的经济信息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保险人需要付出很高的前期成本。
(二)污染事件缺乏权威而科学的认定标准
每起污染事件都需要将污染项目与责任企业相联系。虽然环保部门有环境监测的项目,但是由于企业所排污染物可能与周围的环境发生种种复杂的变化,找出污染责任源头的工作可能十分复杂。按照一般保险赔付的做法,是由保险人到出险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分析损害发生的原因,确定损害程度,认定索赔权利[16]。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污染问题错综复杂,可能涉及多个企业,认定赔偿责任的过程就会相对复杂。此外,保险公司是商业机构,由其做出的责任认定没有行政上的强制力,如果仅由保险人认定赔偿责任可能会引起较多的争议,使赔付过程的效率下降。再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对环境的损害,对其修复费用认定需要具有大量专业知识的人员,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该方面的人员相对缺乏,因此由其做出的赔偿认定可能缺乏科学性。
(三)强制背景下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保险学中的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17]。在环境责任污染保险中,逆向选择表现为只有环境污染责任风险较高的企业选择投保,令保险人承担巨大的风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强制性保险以后,规定范围内的污染企业都必须投保,逆向选择的问题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由于保险人与投保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仍然存在,保险人或者很难区分投保企业风险水平高低,或者需要很高的调查费用,如果仍然按照行业内的平均费率收取保费,将对保险人的经营极为不利。保险学中的道德风险有多种表现形式,在责任保险中主要表现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由于保险合同中的费率水平是根据投保时投保企业的风险程度确定,一旦合同订立,保险人无法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在降低生产成本的激励下,投保企业所负的污染责任风险可能会增加。这将导致环境事故频发和保险人经营风险的增大。
三、环境影响评价在环责险经营中的作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对费率和赔偿限额制定的作用
对比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状况可以发现,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环责险也经历了保险费率和赔偿限额不合理的供求失衡的情况。但至90年代中后期保险人已经能够更加精确地估计自身的损失,保险价格比1987年下降约75%至合理的水平[18]。由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解决费率和赔偿限额设定问题的关键是对风险的合理估计,而这种估计必须建立在对先前事故的统计或者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科学分析上[19]。对比环境污染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如图3。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发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频率远远低于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不足以利用大数定律对其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因此,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和责任限额的制定主要依靠对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污染风险的科学分析。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分析、预测和评估人为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一种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包含了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和管理技术减缓措施等。其中重要内容环境风险评价是对污染物质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系统损害情况的概率估计。在对以往污染事故的统计数据不足的情况下,基于对项目的科学分析得到一致认可的事故发生的概率P也是可行的[19]。在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义是指对引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鉴别和评价过程,其流程如图4。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风险评价由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判断和风险控制四部分构成。通过风险分析和风险判断就了解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等级以及对风险造成的损失进行判断,进而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确定和赔偿限额的确定提供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这种评价具有强制性,是对环境有危害的项目审核的必要条件之一,其信息是可获得的,不受投保企业本身的阻碍。保险公司如果能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获得投保行业的环境污染评价报告,将对其费率的厘定设置赔偿限额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保险人的调查费用。
(二)环境影响评价对污染事件责任认定的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系统而全面的评价体系,其评价类型和方法多种多样。其中对污染事件责任认定可能产生重要作用的是环境事故后果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经济评估方法。前者是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后果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价;后者是利用一定手段对环境资产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进行定量评估,并以货币形式表达出来,揭示的是人们忍受环境损失的赔偿意愿。将这两者相结合而对环境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价,得到的是较为科学的定量结果,可以满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时确定赔偿金额的需要,其评价体系如图5。
由图5可见环境污染事故后果评价由三部分构成。直接经济损失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现场经济损失,无论是人身损失还是财产损失在保险行业中都有成熟的方法进行估计。间接经济损失主要通过事故缺水型损失、处理事故污染损失以及其他间接经济损失三个方面来进行衡量。事故造成的缺水型损失这一指标又通过事故缺水对服务业造成的损失、对工业造成的损失和对人民生活造成的损失等三个子指标来衡量;处理事故污染损失主要是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为降低、减轻危害而积极采取的一些措施,这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等。这一部分损失主要通过实际发生的现场抢救费用、污染控制和清理现场费用等几个子指标来衡量。其他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旅游损失、事故停电造成的损失等。而生态损失在环境科学中有众多较为成熟的模型对其进行度量。因此,根据以上评价体系可以得到一个量化的较有说服力的环境事故损失数额。
至于权威性问题,可以参照“交强险”责任认定由交警部门完成的情况,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评价报告做出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员做出的责任认定,其认定结果由于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三)环境影响评价对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作用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是投保企业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解除这些弊端需要环境影响评价的一个重要主体以及一个重要的评价类型发挥作用。首先,一个重要主体就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简称环评机构)。他们是最熟悉投保企业环境污染责任情况的“内部人”。环评机构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过程中需要接触企业从采购到生产的所有信息,在结合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基础上,他们对企业面临的环境污染风险信息拥有最充分的信息。如果使他们成为特殊的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企业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使投保人充分认识到经营中自身存在的风险,并参考他们提供的全面的专业化的保险建议与保险公司协商订立保险合同,将使投保双方均受益。其次,一个重要的评价类型即环境影响后评价,它是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延续到项目的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前、建设期、运营期、关闭,是检验实际环境影响、监督潜在的有损环境活动和行为而进行的包括环境监测、审计和改进措施在内的环境研究和管理过程[20]。在一定行政制度的约束下,环评机构继续承担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定期向保险人提交投保企业的评价报告,防范企业的道德风险,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风险平稳经营。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强制性保险后可能存在的经营困境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然后,应用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下的不同评价方法制定了确定保险费率和赔偿限额的流程,构建了对环境污染责任进行量化的理论框架,阐述了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作用,为保险公司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拓了新视角。然而,将环境影响评价应用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仍处于理论尝试阶段,若要尽快将其付诸应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业性需要一部法律系统来规范其操作,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目前仍在缺乏立法基础的条件下开展,这必将制约该险种的健康发展。因此,全面评估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责任相关法律,在此基础上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出台一部专门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主体和主客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仍是当务之急。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施行只有十数年的时间,其中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是由企业聘请环评机构进行,由于存在直接的经济关系,很难保证环评报告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因此,环评工作应逐步从企业出资向政府主导转变,或者企业出资,环保总局负责招标,不让企业直接选择环评机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得到客观的评价。二是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关注在建项目的评价,而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重要作用的是环境影响后评价和环境事故后果评价等部分。因此,需要环境立法和审批机构与时俱进不断根据需要增补评价内容。
最后,虽然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能够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诸多便利,但该信息目前仍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获取的平台。目前的环评工作均是由分散的环评机构完成,环评报告之间缺乏可比性,且外界获取整个行业的环评报告十分困难。在未来的发展中,应着力制定行业内可比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并建设环评报告统一管理的数据库系统,方便社会机构的利用和公众的监督。
参考文献:
[1]王冬梅 高环境风险企业将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N] 工人日报, (1)
[2]别涛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J] 求是, 2008(05): 60-62
[3]别涛,王彬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中国构想[J] 环境经济,2006(11): 49-55
[4]熊英,别涛,王彬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J] 现代法学,2007(01): 90-101
[5]周一虹,陈文文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责任保险[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8(04): 38-40
[6]李培省,吴芳谷,陈虹桥 安全评价方法在危险废物处置环境风险评价中的应用探讨[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8(10): 127-135
[7]孙鹏程,陈吉宁 基于贝叶斯网络的河流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风险评估[J] 环境科学,2009(01): 47-51
[8]窦学欣 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探析[J] 法制与社会,2012(04): 254-255
[9]王学冉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启示[J] 上海保险,2012(02): 32-35
[10]刘颖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问题研究[J] 经济纵横,2012(02): 110-113
[11]仲伟旭,翟坤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 金融教学与研究,2011(03): 75-79
[12]周红雨,陈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状及对策[J] 中国保险,2009(03): 29-31
[13]贾爱玲 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评析与启示[J]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2(12): 10-13
[14]杨茜 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启示[J] 环境经济,2012(07): 47-50
[15]杜鹃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础理论及发展策略研究[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2
[16]孙蓉,兰虹 保险学原理[M] 成都: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0
[17]李琳,游桂云 论保险业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J] 保险研究,2003(09): 6-8
[18]陈冬梅,夏座蓉 析美国环境保护立法、司法及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J] 东岳论丛,2012(02): 169-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