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7 17:22: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共事务治理理论,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治理主体公共治理主体不是单一主体,而是一个以政府为主体、多种公私机构并存的管理机构体系,这些机构是与治理需求和满足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和组织的利益相关者。这种利益相关者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政府机构、私人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其中政府在这个体系中起元治理作用,但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不再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即命令-服从关系,而是一种新型的“兄弟”合作互助关系,大家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在中国,利益相关者可以包括各级政府、各种上述定义的社会中间层,这种社会中间层的外延还可以扩大到居委会、行业组织等具有一定行政色彩的组织,还可能包括参与治理的公民个人。因此,有学者做出定义,在中国的环境下,公民是治理者,政治领导是协调者,公共管理人员是帮助者。
2.治理客体一般认为,公共治理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但是,有必要进一步细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经济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等。因为公共治理不仅是一个经济形塑过程,也是一个政治、社会、文化形塑过程。
3.治理手段公共治理强调社会公众对行政事务治理过程的参与和监督,政府放松对行政事务的控制,激励和引导更多的社会自治和责任分担,尤其是强调行政区域性的社区自治、功能性的行政行业自治、利益性的行政社团自治、非功利性的行政服务等。公共治理更强调采取非强制性方式来推行政策,正如奥斯本和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中分析的那样,政府实现公共服务的方式将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权力核心将从一元走向多元,多元竞争的资源配置方式被不断引入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与生产中。
4.治理目标公共治理的目标主要是强调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合作、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此促进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对话、民主协商、有效互动、共同合作,在满足各参与主体利益的同时,以期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和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公共治理与经济法的内在契合性
1.相同的产生背景公共治理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均为利益失衡和制度失范。从利益观的视角对经济法的产生进行审视,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双重失灵而导致的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失衡,其实也可视为是社会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失衡。从表面形式来看,这种失衡体现为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失衡,但从理论根源上讲,则是一个制度失范问题,即可归结为权力和权利之间的配置失范问题。民法以个人为本位,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行政法以国家为本位,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而作为具有客观存在性和合理性的社会整体利益则处于制度规范的真空。所以,经济法的一个基本命题就是从制度规范的视角对权力和权利进行合理配置,使二者能相互渗透、有机融合。这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权力和权利进行社会化的洗礼,使其深深打上社会化的烙印,赋予权力和权利一定的社会化内涵,使得权力和权利行使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而公共治理理论从宏观视域进行分析,我们同样不难发现,其产生背景也为利益失衡和制度失范。公共治理理论的产生源于政府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唯一权力中心,政府在社会事务管理过程中,承担着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因此,政府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堂而皇之地披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外衣,侵犯个人利益,使原本属于社会公众的、为公众所共享的公共利益同公众本身产生了对立。公共利益的工具异化造成了对个人利益的侵害,进而导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失衡,这种失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约束和监督政府行为的法律制度失范。公共治理制度就是在这种情形下由政府一元治理转型而来,其本质在于政府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让渡一部分权力给公民社会,让公民社会和政府一起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通过“共治”来遏制公共权力的扩张和违规运行,避免双重失灵(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进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2.耦合的历史使命公共治理和经济法都致力于在满足各参与主体利益的同时,以期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民法和行政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从产生之日起就承担起民法和行政法无法承担的克服和弥补双重失灵(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进而采取双重干预(干预市场和干预政府)的双重历史使命,与强调单向权利维护的民法和行政法不同,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既侧重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又要兼顾市场个体权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而作为补充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不足应运而生的公共治理理论,产生的直接动因同样是为了应对市场和国家协调的失败,通过作为元治理作用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企业、公民等多元主体形成互动性的治理网络,建构一种新的政府———社会———市场三位框架下的多元治理模式,克服市场功能性缺陷与政府的机制性缺陷以及功能性缺陷,调和不同利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3.相近的作用领域和作用方式市场与国家是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机制,如何配置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亦是制度经济学永恒的讨论主题。市场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状态,市场的出现有效调解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政府监管应运而生。市场自身难以避免的缺陷使得市场在调节经济的过程中出现失灵,需要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管,而此种监管就是经济法的核心功能。正如金泽良雄所云:经济法像一位和平的天使,一只手握着崇尚自由却柔弱哀怨的市民社会,另一只手握着强悍却孤立的政治国家,让它们和平共处,携手走向美好的未来。在全球化和信息化冲击下的现代社会事务,无论单纯地依赖个人自治和市场自治,还是依靠单一的政府治理,对实现社会公共利益都有其不足之处,因而体现多元利益需求的互动性的治理网络的产生便成为必然,而且客观上也要求这些体现多元利益需求的互动性的治理网络在治理公共事务、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各得其所、各尽所能、民主协商、共同合作,因而,公共治理便成为克服和弥补双重失灵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深受人们的热捧。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国家协调的失败,主张用治理替代统治来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最终促成社会和谐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可见公共治理理论与经济法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内在精神追求上采取的作用方式与作用领域有着不谋而合、异曲同工之妙。
三、公共治理理论引入经济法的积极意义和理论边界
(一)积极意义
公共治理与社会整体利益存在的勾连关系表现为:公共治理实质上是政府让渡部分权力给公民社会,联合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等具有多元利益需求的互动性的治理网络,通过“共治”的网络合作管理模式,促成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其提供了两种层面上的思维性资源,一是实现主体上的多元化,二是干预手段上的柔化。首先,在传统的公共管理中,政府是唯一的管理主体,公民只能被动地接受来自于政府单向度的管理和服务。但是在后现代主义的视野中,现代社会存在着“权力去中心化”的趋势。这种后现代视点提示我们,在一种后现代结构的社会中,单一权力核心主体已经不再适用于整个社会的管理模式。按照福柯的话语,即应当将社会管制模式从“圆形监狱”转换为“环形监狱”,使社会上的多种主体都能纳入公共治理之中,实现权力多中心化和权力来源的多元化,使得各种力量都能够参与社会管理活动。在多权力中心的总体框架下,其着重强调的是包括公民以及社会中间层在内的各种中心都被纳入社会事务中,使社会事务真正变成个人事务,实现两者的统一。
其次,公共治理强调公民的民主参与,使其在公共服务的种类、规模和生产上具有发言权,同时要求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的整个过程(从服务需求的收集到服务结果的反馈)中与公民充分互动,也就是说,实现公共服务与公共治理决策民主化的内在一致性。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运行公共治理过程互动化将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及时反馈公共服务分配结果,进而促进公共服务分配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由此可见,无论是决策民主化,还是治理过程参与性都是干预手段上柔化的体现。原来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律部门一般遵循的“命令-服从”模式,并不能在人们心中产生足够的信赖力量,使人们信服法律的规定。而将公共治理引入经济法价值目标,就是利用干预方法上的柔化吸引更多主体参与公共事务,通过协商一致的方法使主体行为更趋理性,使政府干预获得更大的正当性以及更坚实的民意基础,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提供一条可供理解的进路。公共治理理论能够弥补传统国家———市场分析框架的不足,对我国经济法治理现象的变迁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和指导性。它正推动经济法主体的多元化和合作治理体系的形成,推动经济法调整规范的软硬兼施,推动经济法治变革的民主化,推动经济法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理论边界
作为一种并非本土产生的新型社会治理范式,我们不能直接照搬套用于经济法,应明确认识到在理论引介与现实观照的过程中,无疑存在一个适用范围和理论边界的问题,否则,会造成水土不服,并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首先,从中西方文化渊源的比较来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传统是建立在个人本位的基础上,重视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对国家则抱有根深蒂固的不信任,认为政府是必要的恶,因而奉行对国家权力严格限制的观念,把自由、机会均等、参与合作、个人独创精神奉为立国之本。在这样一种文化传统下发展起来的公共治理理论,其精髓和灵魂体现为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契约合作。而我国的文化传统则是建立在“官本位”基础之上,奉行国家利益至上,因而,没有限制国家权力的习惯和观念,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通过中西方文化渊源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传统文化渊源与产生于西方文化传统基础之上的公共治理理论所要求的文化土壤相差甚远。虽然我国经历了30余年改革开放的洗礼,但臣民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影响着人们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营造平等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合作的环境氛围还尚需时日。因此,把公共治理理论移植于我国经济法,应谨慎选择和有鉴别地吸取其194合理之处。
其次,从中西方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来看,西方经济法产生之前,实行的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排斥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进而形成垄断,垄断回过头来又妨碍自由竞争,严重破坏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垄断产生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制自身没有能力解决它,需要从市场之外寻找一种救济的药方,于是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节和管理。正是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要求国家干预,才产生为国家干预开路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中国经济法产生之前,实行的是国家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经济运行主要依靠政府运用行政权来维持,经济主体按政府的指令性计划行事,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从根本上消除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可能。通过中国30多年的实践来看,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也有诸多弊端,如、管理成本高、效率低下、权利寻租、公共产品供应不足、过度干预等,说明国家并非万能,政府也会失灵。正是意识到国家管理经济的缺陷,中国才开始对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市场化趋向的经济改革,于是,以限制国家对经济过度干预为价值取向的经济法才得以产生。
通过比较中西方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我们不难发现,西方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与公共治理理论的社会基础及实现途径相契合,我们甚至可以说,它们两者之间的生成基础具有同一性。然而,公共治理理论所要求的社会基础及实现途径与我国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不相自洽。当下中国的市场经济正处于日趋完善阶段,但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民主与政府控权并未真正实现。因此,我们应立足于域内的公共治理语境,合理借鉴西方的先进理念,以寻求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合作治理;三维模式;决策机制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4-0136-02
在实践中,我国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不断遭遇绩效困局。随着俞可平、张康之教授引进与宣扬治理善治理念、合作治理模式,以“公民本体”为基础的治理与合作治理日益成为中国社会备受关注的社会治理模式。合作治理模式归根结底是人类在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维关系的组合,寻求不同以往的、更为有效的实现公共利益道路的努力。作为一种价值追求与制度设计,必然也会有其自身的逻辑困境与实践障碍。
1 三维合作治理的理论设计
(1)以多元化组织为“治理主体”。正如罗德•罗茨在《理解治理》中所指出的,治理就是管理网络。治理理论始于认识到公共行政的主体已经超出了多层级的政府机构,而延伸至社区、志愿部门和私人部门,这些部门在公共服务及项目实施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治理视角关注的重要领域。过去,公共责任属于政府专有,而现在它为政府与其他许多非政府组织所共享“在某种意义上,‘公共行政问题’已经跳出了公共机构的边界,现在,一种宽泛的第三部门正密切地进入公共事务的执行和管理中。”第三部门“可以包括准政府机构、公共企业、社会企业、志愿性的非营利组织等”。
(2)以公共领域利益为“价值追求”。一般来说,基于价值认同的共识基础是合作得以延续的最深厚根基。公共利益至上是合作治理追求的核心价值和思想精髓。寻求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谋求公众福祉始终是人类社会的治理之道。公共利益是包含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是合作治理的起点,也是合作治理的底线。没有公共利益,谈不上合作的可能,而人类合作的目的也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治理理论对传统行政模式中的“价值中立”进行了批判,认为最重要的行政价值是社会公平、代表性、回应性、参与和社会责任感。
(3)以复合化手段为“技术支撑”。社会治理的手段是复合的,既有政府通过行政或者市场手段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也有市场化组织通过市场化手段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倡新治理、软治理、整合性公共治理、网络治理、多中心治理,等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统治向治理的转变是当代社会治理方式的深刻变迁。而要实现治理的价值追求,需要复合化的治理手段作为技术支撑。
2 三维合作治理的危机解读
Bob Jessop将治理理论的内在困境概括为四种两难选择:一是合作与竞争的矛盾,二是开放与封闭的矛盾,三是治理性与灵活性的矛盾,四是责任与效率的矛盾。中国语境的三维合作治理不仅包含以上内容,还有独特的障碍性因素。
(1)“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维合作治理的理念保障危机。合作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在于政府过程中保持公共性价值取向。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在延续使用阶级性的话语――“人民”。学术界提出的合作治理理念植根的是“以公民为本”或“公民本位”的社会。合作治理的第一着眼点应当是公共利益,这与我们国家传统计划体制下首要考虑的国家整体利益正好构成一对矛盾。
(2)“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维合作治理的能力缺失危机。合作治理建构了一个政府―市场―第三部门的三维立体架构的公共事务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成功实施必须以有效的政府、发达的市场和强大的第三部门为基础,否则,合作治理只能是空中楼阁。建构有效的政府是提高合作治理能力的关键,目前获取资源的能力与行动能力不协调,获取资源的能力与行动能力之间发展不平衡,政府能力在结构与功能上均存在不足。完善的市场体系是提高合作治理能力的基础,我们国家的市场体系构建还处于初期,存在市场主体不强、制度体系不全、运行秩序混乱的问题。第三部门是提高合作治理能力的保障,我国公民社会发展不成熟、公民文化发展滞后、公民自组织缺乏、公民能力低下等因素,造成我国以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为基本内容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虽有西方公民治理之形式,却缺乏公民治理的内容与精神。
(3)“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维合作治理的运行秩序危机。合作治理运行是以反思的理性为基础。然而,合作治理强调了自组织的优越性,却回避了反思的理性,同样也存在的短视、不确定性、私益至上等缺陷。因为“公私关系的安排既有让私方利用国家资源牟求私利的危险,也有政府出于国家的或执政党的利益把手伸到市场经济和民间社会中的危险”。即使合作治理参与各方认识到存在相互之间的共同利益,认识到合作可能带来的好处,也不一定就意味着合作是自发的和顺利的。
3 “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维合作治理的机制构建
(1)建立三维合作治理的决策机制。合作治理从本质上是通过政策来进行治理的,从政策科学的角度其实合作治理模式就是政策网络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建立于非等级的协调之上的、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治理形式或者治理结构,其参与主体经过对资源的相互依赖和经常性的互动,培养出共同的价值观,形成一套解决问题的方式。公共政策是合作决策的产物,政策过程是政治过程,合作决策也是一门政治艺术。
(2)建立三维合作治理的参与机制。要建立一套相应的制度通过扩大参与规模、疏通参与渠道、创新参与方式、增强参与效果、保障参与权利等措施不断推动政府之外的治理主体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如在参与方式上,政府之外的市场、第三部门等治理主体可通过投票、、质询、参加听证会、在媒体上发表意见、提供信息和咨询建议等方式与政府部门或其他主体合作。
(3)建立三维合作治理的激励机制。要针对不同的治理主体性质采用不同的激励措施。对政府而言,要推行企业家政府的激励机制,尝试把公共治理绩效与其收益挂钩,让节省的财政资金由政府自主支配并实行富有弹性的绩效工资制,对绩效良好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奖励以激励其进一步节省成本、提高公共治理水平。对市场主体而言,要明晰公共治理中的私人产权,积极探索公共治理形式,走民建、民有和民享的治理之路,充分发挥民营资本的治理作用,以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对参与某些具有高成本、非营利性等特点的公共事务,政府可对企业等治理主体给予补贴或税收等其他优惠政策。对第三部门,要加大舆论和媒体宣传力度,通过精神表彰以鼓励和肯定其致力于公共事务治理的努力和品质。
(4)建立三维合作治理的约束机制。政府要按照法治的要求对其他治理主体进行严格而合理的监督,保证公共治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而私营企业、第三部门也要对政府治理的绩效进行监督,提供建议、形成压力以促进其更好地治理公共事务。只有这样,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才能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发挥出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合理的公共治理体系,实现系统性的最优治理效果。
【关键词】公共治理;公民参与;困境;对策
一、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公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于公共事务治理的参与热情也在日益高涨,公民参与公共治理越来越被广泛推行。
1、有助于推进民主行政,实现共治
民主行政倡导公正、公开、公平、自主与多元,而公民是公共治理的中心,公民有权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如果条件允许,最好更多地采用公民直接参与的途径。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新时期政府希望公民更多地参与到公共治理的过程中,以期望能更好地实现共治。在一些地方的公共治理实践中,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公民的参与。比如听证会、公共服务咨询会、民意调查等等。公民逐渐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在公共治理中,公众意见的表达和公民参与的行为已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2、有利于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和效率化
公民参与公共决策体现了公共治理的民主化。公共决策的各个环节都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公民若能真正参与到公共决策的全过程中来,将会大大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效率化。在公共问题的界定上,公民的直接参与将有助于提高其真实性及有效性;在公共决策的执行上,需要公民支持与配合,因为没有公众的积极配合,决策是无法顺利执行的,公民自己能参与进来的话,就能得到他们的积极合作;在决策实施后的评估阶段,更应让公民参与其中,因为公共决策中的公共问题是针对公众的,问题有没有得到解决,解决的效果如何,公众最了解了,也最有发言权了,所以在这个环节上决不能缺少了公民参与,公民理应享有最终评议权。同时,公民积极参与公共决策的全过程,才能真正反映公共问题,真正帮助公众解决问题,确保公共决策的有效性。
3、有助于提升政府的执行力
公民参与到公共治理中去,能使政府与公民有更多的机会沟通,通过协商、对话、合作等形式使政府真正了解民众所需,为民众解决问题办实事,进而缓和政府与公众间的矛盾与冲突,增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从而推进政府执行力的提升。20世纪末以来,我国大量的公共事务实践活动中都体现了民本位的行政理念。政府更加关注民生、倡导服务于民、官民共治等理念,也成为了推进公民参与的好势头。
4、有助于培养公民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约翰・密尔认为,最好的政府形式不仅要求最后的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而且每个公民对的行使都具有发言权,并且不时地被要求参加政府或担任公职。公民参与公共治理不仅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个人的利益,与此同时还能促进公民德智上的提升以及独立自主性格的培养。在我国基层社区治理中,公民缺乏独立意识,公民团体的活动缺乏自主性也是导致社区管理的行政化现象突出的原因之一。
二、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困境
目前,公民参与公共治理还存在很多现实问题,大部分公民都还未真正地参与到公共治理中去,主要有以下原因:
1、认识不足
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深深地影响了中国人的政治认知,总体上都不具备现代民主的内涵,造成人们对政治冷漠、盲从。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较少有公民出于自主意识去自愿参加,就算存在参与行为,大多数也是随大流的从众行为。除此之外,还有具体执行的行政机关对于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也不足,经常忽略公民参与,使得公民参与变得可有可无,没有投入应有的精力和人力资源支持,不利于公民参与的发展。
2、制度欠缺
建国之初,由于我国缺乏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制度性认识,导致我国只有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法律,却没有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制度,并且缺少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渠道。随着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治理意识的不断加强,公民开始有想法,希望能真正参与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各项公共事务中去,但由于以往公民参与实践行为的相对缺乏,未能给我国制度的建立提供实践经验,造成相关制度建设的粗糙性,导致公民参与的需要没能得到有效的制度支持。公民参与的积极性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制度设立的速度,造成我国现阶段制度性供给不足。
三、推进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对策
1、提高公民的参与积极性
首先,进行有效的公民意识培养来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激发公民参与的热情。可通过教育和宣传,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内化为公民的信念,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内在动力,从而有序推进公民参与公共治理。其次,通过公民参与实践活动培养公民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真正树立民本位的思想,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真正做到“由民做主”,对公民参与公共治理给予真正的尊重和支持。
2、创新机制,加强制度建设
政府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制度建设,更好地保障公民参与的各项权益,让全体公民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参照,使各项实践活动和公共参与有序进行。同时,要不断创新机制,提高民主制度建设,使公民参与公共治理得到制度保障。应由政府、利益集团、公民等组成的主体,采用协商、对话、辩论等形式,共同治理公共事务,形成共治。在各方治理的过程中,应明确需要为公共事务花费的时间精力以及在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之下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并以讨论协商的形式来实践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最终维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每个参与者都是平等自由的,阐述他真正相信的事实,以防受到权力压制或者人情的干扰。即使这些决议对有些人来说并不满意,但规范而公平的游戏程序和规则使协商后达成的结果具有合法性。
【参考文献】
[1] 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 任声策,陆铭,尤建新.公共治理理论评述[J].华东经济管理,2009(1).
[3] 秦德君.三问公共事务与公民参与[J].决策,2009(12).
我们认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公共管理是由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民众所组成的管理体系,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对公共管理的界定需要强调六点:第一、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并不仅仅是对社会性公共事务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应该包括政治性公共事务、经济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等。第二、社会公共事务所指的“社会”是相对的,横向层面暂先不论,即使在纵向上可划分为多个层次,比如全球、全国、地区(例如我国的省、市、县、乡)、社区。在不同的层次上,社会公共事务所表现出的内容在质与量上都会有所区别。第三、社会公共事务所指的“公共事务”,不仅包括人们公认的,涉及到所有或绝大多数人的共同事务,而且也包括那些可能转换为前者,但却与部分人(如某些组织或集团),甚至个别人相关的事务。第四、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十分需要引进治理理论的相关内容。我们认为,治理理论的精髓可归纳为“参与、互动、合作、服务”八个字。第五、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看,公共管理绝不仅仅关注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问题。这里,我们提出公共管理应该追求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利益,即要维护、增进与分配具有社会分享性的公共利益、具有组织(集团)分享性的共同利益与具有私人独享性的个人利益之总和的社会利益。第六、我们把“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民众”三者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各自在公共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作为公共管理研究视角中的三个维度,以此整合并构建新的公共管理理论体系。具体而言:不同管理主体是指那些在质与量上都有规定性的各类合法主体,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实际,“政府”只能从广义上理解,非政府公共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不同管理主体间的关系,主要是指它们之间是独立、自主还是依附、从属,是平等协商还是绝对服从,是双向互动还是单向命令,是各司其职还是大权独揽。不同管理主体在公共管理所起的作用,在政府管理模式下自然很清楚,即使在社会治理的多中心模式中,它们之间并非平起平坐,它们承担的职能或作用会有质与量的巨大差别,但各自做应该做的事,各自做能够做的事,相互间以平等、协商、互动达成共识,这是最基本的特点。从主体间关系以及各主体所承担的角色(作用),可以把公共管理分为以政府为本位,民众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依附于政府的三种政府管理模式,即政府管理的集权化模式、民主化模式、社会化模式;以社会为本位,政府、民众和非政府公共组织平等合作的两种社会治理模式,即社会治理的自主化模式、多中心模式。用形象的语言来表述,前三种模式是父子关系,而后两种模式则是兄弟关系。
二、公共管理的理念跨越
自政府产生以来,政府一直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角,广泛地介入社会各类公共事务的管理,在其中起着主导性作用。政府的这种特殊地位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促成了对政府全能的崇拜,孕育了这样一种理念,即“只有政府、只能政府才能管理,只有政府、只能政府才能管理好”,我们称之为公共管理的政府本位理念。在政府本位理念下,公共管理就是政府管理,只有政府、只能政府才是公共管理的主体,只有政府、只能政府才能有效履行公共管理的功能。在政府管理的集权化阶段,除了政府以外,人们很难找到其它有效机制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只有政府才享有公共事务的管理资格,只有政府才能有效地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我们认为,公共管理的基本特质体现为公共性、社会性、管理性。政府本位理念,不是一个能够充分体现公共管理内涵的管理理念。“只有政府、只能政府才能管理,只有政府、只能政府才能管理好”的政府本位理念,并不能为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和社会性提供一个切实的保障,也无法真正促成高效的管理。为了恪守公共管理的公共性和社会性,有效实现管理目标,政府本位的理念应该转化为社会本位的理念。
在公共管理的社会本位理念中,政府已经不是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政府只是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之一,甚至仍然是最重要的主体。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民众三类管理主体,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平等协商、良性互动、各尽其能、各司其职”。三类管理主体在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以平等协商为基础,充分发挥各类管理主体的优势,合理分配公共管理职能,实现管理职能与管理能力的协调。公共管理的发展过程是政府本位理念逐步消退,社会本位理念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无论是公共管理的政府管理阶段还是社会治理阶段,都应该体现社会本位理念。只不过在政府管理阶段,社会本位理念一直受到政府本位理念的制约;在社会治理阶段,只有社会本位理念得到全面释放,才能真正体现“人本、责任、服务”与“参与、合作、互动”的精神。简单来讲,“人本、责任、服务”精神是社会本位理念的核心内涵,“参与、合作、互动”则是“人本、责任、服务”的外化和实现途径。我们以“公共管理的理念、阶段与模式”表对前面的内容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三、公共管理的利益分析方法
利益分析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基本方法,它对人类行为和社会现象有着充裕的解释力。利益分析在公共管理多种研究视角和途径中是独特的,是多种研究方法的基础和核心。运用利益分析的方法,可以揭示公共管理中利益冲突和利益妥协的本质过程,证明公共管理的要旨在于规范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实现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利益的维护与增进。我们认为,利益是人们为了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对这一定义,我们特作如下说明:1、利益的实质是资源与条件,它具有客观性;2、利益为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它具有主观需求性;3、资源的表现形式既有物质也有精神,因而必然存在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4、利益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不言而喻,而满足人的享受需要,似乎有人不想涉及,但这是千真万确;5、条件列为利益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受到人们的足够关注。
对“利益”的这种界定表明了主体的需求与满足需求的客体之间的一致性,人所需求的利益具有普遍性,人所需求的利益具有合理性,人所需求的利益具有交换性。明确的利益内涵,可以为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提供一个有力的解释框架。基于这点,我们相信:利益分析在揭示人类行为的内在动力和社会现象的根本来源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利益问题是公共管理多种研究方法和视角的内在焦点,所以诸如制度分析、权力分析、文化分析、伦理分析、组织分析等多种方法,必须结合利益研究才更加具备解释力和信服力。在公共管理中,利益分析必须与事实分析、价值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并需要综合运用于实际问题的研究中。
具体而言,公共管理的利益分析方法包括以下几个层面:1、利益主体及利益结构分析。一般来说,利益主体有个人为载体和组织为载体两种表现形态。在个人利益和组织利益之外,还有缺乏非常明确利益载体的公共利益,它们构成了一个互动、冲突和相容的利益结构。这个层面的分析,更多的是事实分析。2、利益需求分析。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可以是政治层面的,也可以是经济、文化等层面的。或者,可以大致分为物质与精神两个方面的需求。哪种类型、哪个层面的利益需求更容易被激励起来,使之与社会利益的实现和增进相协调,这可能是利益分析中的一个要点。对利益主体需求的分析是一种行为动机分析。3、利益实现方式分析。从宏观层面上来看,利益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强制式的政府机制、交换式的市场机制和美德式的伦理机制。此外,在当前的中国社会中,基于以人情为基础、以社会网络为载体的关系型分配,以及政策过程中执行偏差所导致的冲突型分配,都是十分值得人们关注并需认真研究的利益实现方式。这个层面的分析与规范方式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4、利益分配结果分析。通过判断公共管理活动,分析最终实现的是谁的利益;是长远的利益还是短期的利益;是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少数人的利益,由此对公共管理进行一个价值分析。一般情况下,以下三类利益群体容易从公共管理中获取利益:与政府主观偏好一致或基本一致者;最能代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向者;普遍获益的社会多数者。
四、公共管理的人性基础:从“经济人”到“比较利益人”
对人性的判断是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问题。公共选择理论,将理性自利的“经济人”假设从经济领域拓展到政治领域,把实现个人私利最大化视为普遍的人性、全部的人性、不变的人性,完全排斥人性中追求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共同利益成分,是一种人性的极点论。用这种极点式思维,来解释和预测所有人的所有行为,显然有一定的片面性。与“经济人”相对,完全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人”是另一种人性的极点论。我们认为,在公共管理领域,运用片面的、不变的“经济人”假设,不但有可能无法达到以制度安排促进公利的不断实现,而且会导致不必要的负面后果。这种将公共管理者等同于完全自利者的“极点式人性论”,是对真实人性的片面抽象,抹杀了人性的多样性、变动性,其解释力自然有其局限性。要超越“经济人”假设的视野,首先要克服“经济人”假设和“公共人”假设同属的“极点式人性论”。
在思索人的本性时,我们认为必须考虑三方面的内容:人首先是自然界的生物,因而具有自然性;人要与他人发生联系,生存在从家庭到社会的不同空间中,因而具有社会性;人是历史的产物,有一个时间上的演化过程,因而具有文化性。从人的自然性、社会性和文化性等三种属性出发研究人性,人的行为动机一定是多元、复杂、动态的,既有利己的成分,又有利他的成分;既追求个人利益,也追求共同利益。不仅不同个体的行为动机存在着差别,而且在不同的行为领域,同一个人的行为动机也会有较大不同。人性不会在完全的“自利”和完全的“他利”、绝对的“私”与绝对的“公”之间变动。在特定的空间和时间下处理具体问题时,人性所表现出的是自利与他利的一个结合点。但是从跨空间和跨时间的角度来看,每一个人的人性是在“0”和“1”之间变动的一个“线段式人性”,即个人的行为动机是由在“0”和“1”之间变动的结合点所组成的一个“线段”。
这种“线段式人性”是一定条件下的“非此即彼”与“亦此亦彼”的统一,具有可塑性和动态性。从“极点式人性论”到“线段式人性论”,这种分析视角的转变,意味着需要提出一种新的人性假设。在“线段式人性论”的视角下,人的行为动机是复杂的、多元的、变化的,是自利和他利的结合,是多种利益诉求的比较与整合。基于利益分析原理,我们暂且用“比较利益人”假设来说明“线段式人性”。“比较利益人”中的“利益”具有多重含义,包括自我利益和共同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这些一一对应的利益之间既有和谐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其中,自我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冲突与和谐是“比较利益”最重要的层面。用“比较利益人”假设来分析绝大多数人,其决策行为必然要基于对多种利益的权衡,并不是只追求自我利益,或者完全追求共同利益,而是在两者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在不同的行为领域,由于个人角色和社会规范的变化,这个比较利益的平衡点会发生偏移,或者向“0”的方向移动,或者向“1”的方向移动。但是从总体上讲,无特殊条件规范,这种移动一般不会超出特定的人性线段范围。
五、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中的核心目标。我们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讲,公共利益是具有社会分享性的、为人们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和条件。在公共利益的体系中,不仅存在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的公共利益,而且还存在着完全自愿性分享,以及包含着自愿性分享与强制性分享并存等多种形式的公共利益。我们以“具有社会分享性”为切入点来界定公共利益。“社会分享性”是指:1、分享机会的无差异性。社会分享性主要强调的是获取资格的开放性。也就是说,一旦某种资源和条件被界定为公共利益,那么当基本标准设定之后,这种资源和条件对所有的人应该是没有任何门槛的,不存在民族、阶级、地区及教育等差异,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同等的享受机会。尽管社会的边界是有限定的,但人们分享公共利益的权利与机会是无界的。2、分享方式的双重性。双重性指的是,社会分享既有自愿的分享,也有强制的分享,而后者常常为人们所忽视。公共利益既有自愿分享的一面,也有被迫分享的一面。有的公共利益是人们主观上并不需要的利益,而只是经过法律的规定及其固化后成为“被迫接受”的利益,是强制分享而不是自愿分享的利益,这种情况较多地表现在政治性公共事务的管理中。由此,我们对“公共利益”形成如下判断。
1、需求者数目不是判定公共利益的唯一标准。为所有人或大多数人共同需要和认可的利益,无疑是具有社会分享性的公共利益。然而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情形的利益同样具有社会分享性。一是不需要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都明确表明需求和认可的态度,而是少部分人需要,但具有社会开放性,同样具有社会分享性。二是为个人或少部分人需要,但对所有人都有影响的利益,它通过合法程序实现,往往使得相当一部分人被动接受的利益,也具有社会分享性。我们认为,社会分享性是判定公共利益的基本标准。
2、公共利益不仅仅表现为单一的国家利益或表现于单一领域内。既然公共利益是具有社会分享性的资源与条件,社会又有范围不等的大小之分,那么公共利益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层次,如国家层面的公共利益,省、市、县、乡的公共利益与社区的公共利益。不同层次的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利益博弈是正常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好利益冲突。
3、公共利益并不一定完全体现真、善、美。公共利益存在着抽象的公共利益与具体的公共利益的分野。抽象的公共利益集中体现在价值层面、规范层面和理念层面。具体的公共利益则集中体现在事实与描述性层面。由于实践与价值目标可能出现偏离,实践和事实层面的公共利益就不一定是正义的表现,不一定体现完全的“真、善、美”。更重要的原因是公共管理中的主体与客体的利益需求的相对性和动态性。不仅政府或非政府公共组织,对公共利益的确认与实现的途径具有相对性,而且本区域内的民众需求也具有相对性。由于社会中公与私之间的界限,有时往往很难进行清晰的界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4、从动机、过程和结果三个视角的结合上综合判定公共利益,重点在于结果。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既存在着所有人或者多数人需求的公共利益,也存在着自愿性分享与强制性分享共存的公共利益。持有这种看法,完全有可能会使得社会中部分人或组织,把他们所需求的利益,以强制方式变成“公共利益”找到理论上的借口。我们认为,检验是否“打着‘公共利益’旗号,实际在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行为的基本方法是:坚持从动机、过程和结果三个视角的结合上综合判定,重点在于结果。
六、公共管理中的政府利益
客观、全面地认识政府利益,不仅是公共管理理论发展的要求,而且是回答塑造政府运行动力机制、规范政府公共管理行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等诸多实践问题的关键。我们认为,要厘清政府利益的内涵,必须从利益本质、利益主体及其角色来分析。从组织和个人两类利益主体及各自的双重角色来看,政府利益是复杂的、多元的。我们认为,政府利益是指政府及其成员作为公共管理主体所需维护和增进的人民利益,以及为实现组织和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有效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源和条件。或者说,政府利益是由人民利益、组织利益(政府组织自身利益)和个人利益(政府官员个人自身利益)共同构成的复杂综合体。人民利益是政府利益的核心,是政府行为的基本动力和根本目标。
这里,我们主要分析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需要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和条件。首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需要一定的资源和条件来维持和保障自身生存。其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承担着一定的角色,必须履行该角色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就必然要求与其职责义务相对称的资源和条件,实现自身的不断发展。由此,任何组织和个人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利益,为组织和个人生存所必需;另一类是角色利益,与组织和个人的角色要求相对应。作为社会中的一类组织,政府组织毫无疑问具有这两类利益。首先,政府组织有其基本利益,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源保障组织的基本运作,使组织生命能够得以维系。其次,由于外部环境的差异和职能上的分工,不同政府组织的角色和职责必然不同,这意味着职责不同的政府组织要有效地实现本组织的目标和宗旨,必须拥有与其职责相对称的资源和条件。政府组织的角色利益是与其职、责、权相一致的利益,是其有效履行职责的必不可少的基础。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理论;公共管理;第三部门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内涵
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西方各国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政府改革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这场运动对西方公共管理尤其是政府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与传统的行政管理理论不同,新公共管理思想不强调集权、加强责任制的方法来改善行政绩效,而是主张在政府管理中采纳企业的管理方法来提高管理效率,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强调公共管理以市场或顾客为导向,重新调整国家、社会、市场三者的关系。而关键也是最具有质感的口号是用企业家精神的政府来代替受同志结构羁绊的官僚政府,以企业家精神的政府腿功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
根据西方行政学者们的论述,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提倡以下主要观点:
第一,区分"掌舵"与"划桨"职能,实现管理主体多元化。新公共管理主张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应该只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即政府应该把管理和具体操作分开,政府只是起到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划桨的作用。这样可以形成小规模、成本低的有限政府。在公共管理事务中,除政府外,还有应有非政府组织、非盈利驻足、社区组织、公民自治组织等第三部门和私营机构。政府应该是多元管理主体的组织者、协调者,是多元管理主体的核心。
第二,政府应以顾客为导向。新公共管理提出顾客导向,要求政府在管理中把公民当作顾客,以顾客为中心,通过各种具体措施给公民提供"用脚投票"自由选择服务机构的机会,并定期广泛征求公民对公共服务的满意程度。政府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封闭的官僚机构,而是负有责任的"企业家",公民则是其"顾客",政府根据顾客的需求向顾客提供服务。
第三,政府应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与传统公共行政排斥私营部门管理方式不同,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和经验。通过采用私营部门的成功管理方法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为公民、组织及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四,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没有效率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独家提供公共服务,缺乏竞争机制。因此它主张用市场的力量来改造政府,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与公共服务的供给。进而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公共部门机构之间展开竞争,以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政府的工作效率。
第五,政府职能的调整和优化。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政府职能不断扩张导致了政府面临机构臃肿、职能膨胀等困境。新公共管理对此作了反思,认为政府必须明确自身职能并调整和优化自身职能。即首先解决应该管什么不应该管什么的问题。
二、我国公共管理理念的实质
公共管理区别于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即可以等同于政府进行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是指那些(追求)不以赢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的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控活动。陈庆云教授和他课题组的《公共管理理论研究:概念、视角与模式》一文中对其界定为:公共管理是由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民众组织组成的管理体系,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他们认为,从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民众这三大主体间关系以及主体所承担的角色、作用看,可以把公共管理分为以政府为本位,民众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依附于政府的三种政府管理模式。由此可见,公共管理的主体区别于行政管理主体唯一性。公共管理的主体通常由政府和第三部门组成。第三部门是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的产物,是指独立于第一部门(政府组织)和第二部门(市场组织)之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志愿性很强的组织。这种组织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企业的代言人,但他又不能脱离政府的方针政策而独立行为,也不能同企业一样以营利为目的而行为。
在我国,第三部门刚刚开始发育,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难以与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相比。政府一直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角,广泛地介入社会各类公共事务的管理,在其中起着主导性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不断进行改革以规范自身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公共行政管理的现代化。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三部门迅速发展,但相对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的成熟发展,第三部门发展仍相对滞后。第三部门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所占地位,发挥的作用仍旧十分有限。
三、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运用于我国公共管理实践
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对于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都指导我们,在公共管理领域,需要吸引更多的力量参与到国家、社会管理的主体中。新公共管理理论在这方面对我国的发展正好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我们可以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立足自身国情,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探索和实践我国公共管理活动。
第一,规范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服务政府"
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政府职能的调整和优化,对我国的公共管理有启示意义。我国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基本上是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政府是"全能政府"。在这种行政模式下,政府职能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政府对社会和公民进行着无所不及的控制。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无所不及的管理遇到许多新问题,政府出现"越位"、"错位"、"缺位"状况。
规范政府职能,关键就是要界定政府的角色和职能,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主席曾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可见,政府并非无所不能的"全能政府",而应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一方面,政府应避免"越位"、"错位"。对于不该由政府管的事务完全放手,交由市场组织和第三部门。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做好"补位"。对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中没有人管的事务做好补位。努力使政府从"管制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
第二,大力培育第三部门,打破公共物品供给垄断局面
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现代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治理结构主体的多元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无法包揽所有公共事务,某些公共事务需要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组织承担。在市场体制中,除了"政府失灵"即通常所指的政府杂提供私人物品上的功能失灵,人们又提出了"第二种市场失灵"和"第二种政府失灵"。所谓第二种市场失灵指的是:市场不经在提供公共物品上存在着失灵,在提供私人物品时,市场也有一些功能缺陷。例如,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无法有效地识别商品品质,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成了仅靠市场交换不能解决的一个问题,需要"消费者协会"这类组织存在。另一方面,政府不仅在从事竞争性私人物品的生产中存在着失灵,在公共事务方面,政府也有失灵之处。例如,民主政府的社会政策往往是一种"多数取向",他们往往体现大多数选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的满足社会中那些诺是群体以及其它特殊群体的需要。
而相第三部门与政府相比,首先,第三部门具有更贴近基层的优势,它有明确的服务对象,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其次,第三部门比起市场机制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优势,它有鲜明的非营利、服务特性,有效维护社会公平。第三,第三部门在间接的宏观调控者即政府与市场中的自由竞争者即企业之间,进行沟通、承上启下,起到了政府功能的放大作用。显然,第三部门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物品提供过程中发挥着政府和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引入管理新方法,提高公共部门行政效率
私营部门一些先进的管理方法确实能够改进公共部门的管理,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这已为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实践所证明。因此,我国的公共管理工作中也要积极引入一些管理的新方法和好方法,以提高公共部门的行政效率。如企业管理的科学性,重视市场需求和顾客的反馈,讲求投入和产出,讲求成本核算等精神,把这些管理的新方法和有效手段引入公共管理中,可以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同时还可以科学地衡量管理热暖的工作业绩。除此,为了提高效率,政府管理人员应该树立效率意识,增强活力,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更多的公共物品,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四,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理念
新公共管理主张以顾客为导向,提高服务质量。而我国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管制型政府通常强化了政府管理职能,而弱化了政府服务职能。现代社会,政府应转变管理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以社会和公民的满意程度为价值取向和评价标准。政府更多功能在于为社会和公民提供服务,而非限制社会和公民的行为。政府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应遵照市场的规律,以购买公共产品的"顾客"的需求作为行动指南。
人本精神是公共管理的灵魂。归根到底,公共管理主体的落点是人,只有在充分尊重人,并且满足人的各项合理需求的前提下,才能激发人的积极性去从事公共管理活动。只有在坚持人本精神的前提下,体现公共管理的人文关怀,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公共管理可能出现的本末倒置,防止公民各种合法权利受到各种理由的侵犯。
第五,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2005年,公共管理专业成为教育部学科设置中的一级学科。在看到进步和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其中的“隐忧”。首要的无疑是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状况。在这一方面,我们认为,目前存在以下值得重视的问题:
1.发展时间较短,知识积累尚嫌不足。如前所述,公共管理学科是上世纪80年代才出现的。虽然威尔逊1887年《行政之研究》一文的发表已经标志着行政学的诞生,但是由于公共管理实践的阶段性特征鲜明,以前的行政学研究范式对当前公共管理实践的指导意义有限,因此,作为适应上世纪80年代以来市场化改革潮流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公共管理学科(也可称为公共行政学研究的一种新范式),却是最近才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难免存在知识积累不足的问题。一些研究者和学习者感到,就90年代以后国内兴起的公共管理学科而言,其包含的知识还不够丰富,重要的理论、学说较少,整个学科没有像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一级学科那样各种理论层出不穷、异彩纷呈、引人入胜的状况。在教学活动中,不同课程往往有重复的内容出现,而有些课程又内容浅显、欠缺学理性,难以引起学习者知识探究的兴趣。换言之,与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发展成熟、积累深厚的一级学科相比,公共管理学科还显得单薄,没有形成由多种理论、学说构成的丰满的知识体系,分支学科尚未孕育出来,学科的基础还不够深厚和稳固。
2.理论更新跟不上实践发展。公共管理学科自兴起以来,形成了公共产品理论、多元治理理论等新理论,对科学界定政府职能,改善政府管理绩效,发挥政府和市场、公民社会的功能,协同解决“公地悲剧”难题发挥了有益的作用。但是,经过十几年的教育和传播,这些理论已经为许多人所熟悉,一些观点、主张也已经为政府或社会所实行,公共管理学科的理论成果似乎正在失去初创时期的新鲜感,实践指导作用和思维启迪作用下降。理论要指导实践,就必须走在实践的前面,这是一般的道理,尤其对公共管理这种与实践结合紧密的学科来说更是如此。然而,与快速变化的社会现实相比,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显得滞后,对社会变化的反应迟缓,理论更新的速度慢于社会变迁的速度,不能不引起该学科专业人员的重视。
3.知识积累不足,学科独立性不强。公共管理学科是在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交叉学科,许多内容都吸收了这些学科的知识,对这些学科的依赖性较大。但是,对于一门新兴学科而言,尽管可以而且应该吸收其它学科的知识,但却必须将其作为“引玉之砖”,展开对自己学科研究对象的多角度、多方法分析,建立起自己的基础理论和知识体系,并形成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机制,否则,学科的独立性必然受到影响。但是,国内公共管理学科目前的发展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比如,在教学过程中,我们感到,虽然该专业的好几门课程都涉及到公共选择理论、新制度主义、交易成本等知识,但只是介绍一些最核心的观点,而如何从这些理论出发,展开对社会公共性、公共事务、公共问题治理的深度分析,建构起属于公共管理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分析框架,则进展不大,迄今也没有纯粹的公共管理基础理论出现,更不用说不同理论间的争鸣了。当然,有人可能认为,公共管理学或公共行政学从科学管理主义、官僚制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中都获得了改善公共管理学科的启示,分析了这些理论对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意义,但是,笔者这里想问的是,像政治学中的各种国家理论、民主理论和经济学中的自由竞争理论、国家干预理论那样,纯粹属于公共管理学科的基础性理论有哪些?这些基础性理论揭示了公共事务的什么特性?相互之间有没有激烈的争鸣?公共管理学科又为其它学科提供了哪些可以借用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如果不能对这些问题给予肯定的回答,就说明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对整个社会科学的贡献率还有待提高。
4.理论本土化不足。在公共行政学发展的早期,人们曾经致力于发掘具有普适性的管理规则、规律和组织构造的原则与模式。到了20世纪60、70年代,人们开始对这种研究思路进行了反思。公共管理范式的兴起,本身也是对这种观点的纠偏,因为它同样坚持理性的有限性,反对一成不变的管理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管理这门学科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必须适应本土环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其“注重管理的外部效果而不是内部构造”的自我期待。但不幸的是,目前国内公共管理学科的基本理论、观点都是直接搬用国外的成果,本土化的成分太少,与公共管理学科注重实践的属性相悖。毕竟,中国社会与西方国家有很大差异,公共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可以依赖的资源、解决公共问题的习惯方式、文化传统和社会心理都有所不同。因此,如何建立中国本土的公共管理学科?如何使公共管理学科的普遍理论与中国社会的实际更好地结合?如何增强理论的应用性、针对性?在经过20年左右的学习和引进后,中国的公共管理研究者该思考这样问题了。以上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既和公共管理是一门新兴学科、发展时间较短有关,又和它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交叉学科、视野相对狭窄、研究主题集中且受到时代的较大限制有关,更和国内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落后有关。可以说,主要由于“目前我国公共管理学科的教学与研究仍然比较落后”,才导致了“学科边界模糊,学科视野狭窄,基础不牢,学科知识体系单一,研究方法陈旧单一,知识创新不足,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发展,针对性、应用性不强,对国外公共管理领域的新思潮、新流派、新理论和新方法的跟踪研究还不够等方面的问题”[1],造成了公共管理学科目前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局面。另外,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不代表我们怀疑公共管理学科的价值。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公共问题越来越多,资源和制度的公共属性日益强烈,甚至以前被认为供给无限的空气、水、外太空领域,现在也有科学管理、合理分配的必要了。因此,可以说现在正是公共管理学科大显身手的时候。具体到国内,社会转型带来的复杂矛盾更对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从理论角度看,公与私、义与利、个人和社会、权利与权力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关注和思考的重要问题,公共管理只不过是这些话题在当代语境下的再现而已。这些问题的恒久性,也决定了研究公共管理的恒久意义。只有加快学科的发展,为社会贡献更多有创见的理论成果,才能赢得公共管理学科应有的地位。
二、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与存在的不足
公共管理人才,即具备公共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公共服务精神,掌握公共管理的知识、方法和能力,从事公共管理职业的人才。公共管理学科的价值和意义,既通过运用本学科知识、提供智力服务、促进公共管理实践表现出来,更通过培养和输送大量受过专业教育的公共管理人才,从根本上提高公共事务的管理水平表现出来。那么,公共管理人才需要具备哪些素质?在人才培养方面,目前又存在哪些问题?
(一)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专业人才应该具备的素质
1.具有公共服务的精神和品格。这里的公共服务精神和品格,不同于一般理解的公而忘私、献身集体、自我牺牲等崇高的个人品德,而是指关心公共事务、乐于服务社会、善于与人合作、具有较强参与意识和志愿精神,自主、理性、自信的“公民精神”。在公共管理学科的视野内,崇高的个人品德固然可贵,但却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公共事务要真正得到良好的治理,就不能将希望寄托在良好的人性上,而必须基于复杂的人性这一现实,培养普通公民具有“恰当理解的个人主义”意识(托克维尔)。也即:认识到公共的事务、公共的利益不是与己无关的,而是自我利益的一部分。因此,关心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就是在关心自己的事务和自己的利益。具有了这种意识,才知道与他人联合的必要性,自主、理性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在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主动承担作为公民的责任。只有这种“公民精神”在全社会真正扎下根,公共事务的治理从根本上才是可以向往的。对于公共管理学科所培养的人才来说,经过了几年的专业教育,即作为公共事务的专业管理者要为社会服务,必须具有更多的“公民精神”。他们应该更具有服务社会、关心公益、自主自信、善于合作、尊重和勇于维护权利、自觉承担公民责任的品格。具有“让人民变得伟大,而不是只想着为人民做伟大的事情”这种适应公民社会需要的为政理念[2],实现从传统的依靠士大夫的一己美德与个人智慧治理公共事务向现代社会依靠千百万成熟的公民自我治理公共事务的理念上的转变。
2.掌握公共管理的原则、方法和能力。公共管理与一般的管理行为在管理对象、管理目的、管理原则、管理方法、管理效果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它的管理对象具有广泛性(包括人的广泛性和事务的广泛性);管理目的具有多元性(追求公平、民主、效率等多重价值目标);管理原则包括必须服从公共意志、必须依法管理、具有严格的程序、必须接受监督、保障公民的权利等;管理方法包括要发挥政府、非营利组织、企业、社区、公民的作用实行多元治理,引进市场机制实现多种方式供给公共产品,以及管理理论中所讲的其它具体方法;管理效果具有影响的广泛性、效益的间接性、收益的公共性。所有这些特征,决定了公共管理相对于一般的管理行为来讲,过程更加复杂,程序更为严格,更加依赖管理队伍整体的作用,也对公共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应该对民主政治下政府的职能、活动方式与原则以及政府权能的有限性有更加清楚的认识,对公共社会有更高的期待,更具有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权利观念,更加自觉地接受社会的监督,更能包容批评意见,更加相信科学决策并掌握其方法。至于其它的组织指挥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表达动员能力等,更是无需多言。
3.真正了解社会。与其它管理活动相比,公共管理是一种与社会结合最紧密的管理活动。公共管理者要接触社会各个方面的人群,要依靠社会资源、按照社会认可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要由社会公众对自己的工作做出最终评判。因此,熟悉民情,了解民意、民愿,认清社会发展的潮流,清楚群众的心理,能够洞察社会问题的症结所在,具有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能力,总之,能够更深刻地理解社会,才能做好公共事务的管理,也即公共管理专业的人才必须更能读懂社会这本大书。
(二)目前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不足
与这些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应具备的素质相对照,可以看到,当前公共管理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存在的不足:
1.公民精神的培养不足。公民精神或公民美德是公共事务能够得到良好治理的根本依靠,这是众多思想家反复阐述过的道理,也被人类历史的发展所证明。道理很简单,社会是政府及其它社会组织赖以存在的土壤。如果社会构造得不好,那么,无论什么形式的政府和多么巧妙的管理都难以产生良好的结果。在中国公民社会加速形成的背景下,公民精神的培养或公民教育是一项全社会都必须高度重视的基础工程。作为专业研究公共事务治理问题的公共管理学科,更要把公民精神的培养作为学生素质养成的基本任务,切实做好,否则,我们培养的学生将会从一开始就是不合格的“半成品”。但是,据我们了解,在现有的公共管理人才培养过程中,公民精神的教育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只是在有限的几门课程中,涉及到公民教育的内容,但也只占很小的比例。而其它课程,都是将专业知识的传授作为重点,甚至是唯一的目标,很少将公民精神渗透在其中。诚如罗尔斯所说,“政治哲学的永恒主题是公民社会”[3]。公共管理教育如果不能为使社会———而不单是政府———变得更加优良做出自己的贡献,那么,可以说就是它最大的失误。但是现在,我们的许多学生,甚至一些老师,对于公民精神都不甚了了,这不能不说是严重的问题。
2.实践锻炼的机会不足。公共管理学科的实践性很强,本身就是为了应对政府或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的问题而产生的应用性学科。因此,对于公共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接触公共管理的实践,接受实际的公共管理训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是,在目前的公共管理人才培养过程中,学生缺乏实践锻炼机会的现象比较普遍。(1)学校与政府及其它公共部门的“距离远”,学生难以真正参与到这些单位的工作过程中去。即使在这些单位实习,也只能从事一些最简单、最基本的工作,如接听电话、打字、收发文件等,了解不到真正重要的工作内容。(2)教学活动中实践课程少,理论灌输占了太大的比例。最多是请政府部门的领导来做报告或到这些单位去参观,了解到的仍然是比较肤浅、表面的情况。(3)非常重要的毕业实习环节在一些学校有形式化、走过场的现象。(4)案例教学的开展情况不佳。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除了学校、教师的责任以外,现有的职称评审制度中对教学的轻忽、大学生的就业压力、浮躁的社会风气等也是重要因素。此外,公共管理总是包括人、资源、问题、环境等要素在内的真实过程,就像其它社会科学一样,不可能人为制造一个场景,让学生亲身进行“管理”。但是,尽管有以上原因,却不能成为学生实践机会不足的借口。相反,正因如此,我们才要克服困难,尽可能为学生接受实践锻炼创造条件。
3.专业著作的阅读不足。每一门社会科学都有大量必须阅读的专业著作。这些著作大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各门社会科学的治学者都有必要阅读专业的经典著作,另一类是在本学科具有重要地位的专业学术著作。经典著作是人类社会历经千百年大浪淘沙留存下来的具有重要思想启发价值,甚至影响了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著作,是人类思想宝库中的“精华”。研读这些作品,无论对于哪个学科,都具有启发思维、启迪心灵、加深对社会和人性的认识,从中寻找精神和智力资源解决特定领域里问题的作用。专业学术著作是在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和较高声誉,在研究范式、研究方法、研究视角等方面有重要创新,从而对一门学科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的著作。研读这些著作,能够深化对专业问题的认识,获得教科书所不具备的教益,对于专业学习和专业研究有重要作用。大学生活期间,大学生的心智已完全成熟,又没有家庭的压力和拖累,专门用四年甚至更长时间进行专业学习,如果不阅读大量经典著作、学术专著以及论文,对问题的认识程度势必只停留在教科书的层次,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4]。但是,据我们了解,目前,公共管理学科的学生,一方面与其它专业的学生一样,花费大量时间用于背诵英语单词、考托福、考GRE,考各种资格证书。另一方面满足于教材知识的掌握,临考试前突击背诵老师的课堂笔记,以应付考试,或者满足于短平快的“快餐类”期刊杂志,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4.接触社会的机会不足。社会是一本永远读不完的大书。要成为真正合格的公共管理人才,就必须经常、深入地接触社会。随着高校扩招、大学生自主择业以及互联网的发展,应该说,现在的大学生已经不像改革开放初期的大学生那样,完全将自己的大学生活局限在校园内了。他们与社会交往的途径更多、主动性更强。但是,从人才培养的角度来说,接触社会应该有一定的目的性,即带着发现问题的眼光、研究问题的头脑,有准备地去接触社会,而这样想法的人就不多了。繁重的考研、考证压力,浮躁的社会风气,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本科教育由专业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带来的专业与职业之间的脱离趋向,甚至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考虑,所有这些,都限制了学生从专业角度真正接触社会。
三、结语
关键词:知识经济;治理;公共治理
中图分类号:F293.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2-0242-02
一、治理的兴起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公共行政的发展从传统公共行政到新公共行政,再由新公共行政到新公共管理的治理,这些行政范式的转变都根源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行政模式的转变根源于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和公共领域的崛起。当中国市场经济与市民的社会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时,公共行政模式不做相应调整,必将使中国公共行政发展陷入困境。在当今的时代状态下,市场经济与信息技术这两种力量从根本上改变了历史发展的速度、路径、性质,由于市场力量的扩展和知识经济的结构,现代社会的发展从空间和时间上出现了一种伸缩现象,由于技术的飞速发展而使得时间被大大压缩;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使得空间被大大扩展,即市场全球化使得单一国家市场、社会、政府的涉及领域逐渐扩大。这种特异的现象在学界被称为“共时挤压性”。而当代中国公共行政正处于这一历史情境之中,正是这一特性,为起步较慢、摸索着前进的中国公共行政发展带来困难。
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其结果不仅仅是经济体制的转变,在公民与国家及政府的关系上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公民的立场上,他们开始重新界定国家与政府的作用,并且普遍关注经济、教育、医疗、福利等方面问题,他们把政府放于批判与比较的视野中进行审视,形成了对于国家与政府的公共性、合法性方面的挑战。
在释放了经济职能的同时,国家和政府也深刻地感受到了公民对于高品质的社会服务的需求。而传统的行政模式越来越无法满足这种需求。为此,政府开始在某些领域推出,让市场经济支配下的社会体系自发地完成这些功能。首先,政府释放具有经济性特征的社会事务,例如,政府实行的事业单位企业化、放开对电信通讯行业的垄断、结束福利分房商品房货币化等等;其次,政府开始释放一些公共性的领域,例如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公路铁路等。国家这样的释放性活动,使得一些介于民间和政府之间的半民间半官方的组织产生,如慈善性机构、学术团体、公民的自主组织、非盈利性咨询服务组织等。以上这些现象的存在说明公共领域已经形成,也意味着公共行政中的“公共”已开始回归于社会。
由于知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国家处于一种特殊挤压环境下,公共行政领域开始出现政府及被称为“第三部门”的多元行政主体。这就意味着为适应当前行政主体多元的变化趋势,中国的行政发展必须实现其发展范式的转换――从传统的管理走向现代治理。
二、治理理论的一般阐释
治理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治理与统治一词交叉使用,用来表示国家更确切地说是政治活动,并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
与此同时,对于治理概念,诸多机构与学者进行了详细阐发,其主要的代表性观点如下:全球治理委员会在其1995 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理论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罗茨认为: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于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
同传统的统治相比,治理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权威的合法性,虽然治理和统治概念都必须涉及到权威概念,但在治理理论中不再像统治概念那样仅仅政府具备拥有权威的条件。也就是说,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一定是垄断权力的政府。我们知道,统治的主体必须是社会的具有权威的政治统治组织,然而,治理的主体则体现为多元性,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私人部门,还可以是一种关系即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二是权力的多向性,在统治的模式中,权力始终表现为集权,它为自上而下的、是单向的,公共行政忠实于政治权威,通过颁布规章、制度、法律来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管理。与此不同的是,治理则是一个民主、上下参与的互动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话语民主、协商民主、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可见,公共管理治理应是指在社会公共事务领域中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共同参与、相互协作的双向互动的管理过程。治理的直接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此必须超越政府与市场、公与私的传统二分法模式,并积极探索、采用新的公共事务管理技术。治理的主体可以是政府机关,也可以是私人机构、非政府公共机构或各种机构之间的联合。公共权力在政府与社会、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去中心化的重新分配使得治理具有较为明显的新型民主价值。
三、治理理论对中国公共行政发展的启示
1.明确定位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共时挤压性”改变了政府与社会和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的双向互动得以强化,以往建立在传统的政治权威、经济权威、社会一体化基础上的全能型政府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社会公共行政管理的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逐渐退出微观市场领域而集中力量履行有限的管理职能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做到只“掌舵”而非“划桨”。具体来讲,政府要逐步放弃微观经济管理职能,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把权力交给市场;提供优良的投资空间,把投资的权力还于社会及公民,激发和挖掘社会的投资潜力;把资源配置等应由市场才能做好的事情交给市场,使政府真正成为“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进一步放权给市场,政府将主要集中精力在加强与改善宏观经济调控上,按照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的要求,大力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创造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环境;政府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服务,如法律服务、政策服务、信息服务等。
2.规范市场边界、政府边界、公共领域边界的界定
政府治理的合作和不可分割性这样的特质决定了行政实践中三个边界的划分以及行政约束的形成。三个边界,即市场边界、政府边界和公共领域边界,这三个边界的界定能够促使治理范式各个主体间相互约束,保证公共行政的民主、公平、公正。其一,市场边界的规定,决定了应选择市场导向模式,私人性决定了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竞争的原则决定了社会资源在配置过程中最大的合理化,这为市场的优势,界定其边界则是政府在治理过程中自觉借用市场力量及时调节和干预市场的公共性;其二,政府边界的规定,决定了应选择绩效导向模式,即政府行为具有先天性不足,因此,建立在政府边界基础上的绩效导向的基本思路,就是旨在克服政府效率低下时,应用市场的手段来分化其公共权力;其三,公共领域边界的规定,决定了应选择客户导向模式。公共领域的界定使得公共服务以客户为导向,无论市场、政府都要了解公民需要,要听取顾客的呼声,建立公民的抱怨追踪体系,赋予顾客更大的选择权力等。
3.多元化治理促进第三部门建设
关键词:公共治理;环境法;研究范式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6-0065-04
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促进全社会的集体行動。以前的研究大多关注从国家与市场两个维度来探索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在国家和市场非此即彼的制度安排中,虽然环境管理的主体从单一政府扩展到了政府授权的社会公共组织,环境管理的手段也从单一的“命令一控制”模式向市场化模式过渡,但是仍然没有改变公共权力自上而下单向度的运作模式和官僚体制的弊端。这种从国家和市场两个维度解决问题的思路,忽视了社会自组织网络的基础性作用。传统环境法研究范式的不足集中表现在该范式指导或影响下的环境法律实践中暴露出公众参与不足、执法不力、司法薄弱等问题。鉴于此,笔者提出公共治理与环境法的融合,并以此推进环境法研究范式的转换。
一、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对环境法研究范式的反思
在工业社会创造了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由于人类过度的掠夺自然,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危机,生态与经济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之一。对于如何走出生态危机的困境,大多数学者关注以下两种思路,即或者通过市场机制或者通过政府管制来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和环境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但是,无论是市场化路径还是政府管制路径都存在失灵现象。
其一,市场机制通过产权私有化制度因应环境危机困难重重。市场化路径主张利用产权制度解决环境的外部性和环境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史密斯认为:“无论是对公共财产资源所做的经济分析还是哈丁关于公地悲剧的论述,都说明通过创立一种旨在终止公共财产权的私有财产权制度是唯一方法。”科斯在《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中认为,英国从17世纪开始,灯塔一直是由私人提供,并且不存在不充分供给的情况,政府的作用仅限于灯塔产权的确定与行使方面。德姆塞茨在《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一文中提出公共物品的私人联合供给方案,认为如果有排除非购买者的能力,私人供给者可以有效率地生产公共物品。布坎南提出了俱乐部理论,利用俱乐部产权制度来解决由于使用者之间的交易费用所带来的拥挤现象,这类公共物品因此被称为“俱乐部物品”。无论是科斯定理提出的解决外部性的办法还是德姆塞茨提出的公共物品的联合供给以及布坎南的俱乐部供给方式,都建立在一个产权明晰、信息对称而且交易成本可行的市场基础之上。然而,在环境经济实践中,严格的产权界定与安排和完全通过产权安排来解决有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问题,至少在目前还难以达到,因为市场无力克服诸多技术性难题。
其二,依靠政府管制解决环境问题是现代政府普遍采用的方法,但是政府管制也存在失灵的问题。要运用国家公权力来改变公地悲剧,形成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均衡,必须是建立在公共管理机构完全掌握信息、监管有力到位、制裁可靠有效以及成本费用为零等这些假设的基础上的。“没有准确可靠的信息,中央机构可能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其中包括主观确定资源负载能力,罚金太高或太低,制裁了合作的牧人或放过了背叛者等。”而且,公共选择理论否定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利他性假设,认为政府自身也是追逐私利的理性经济人,在制定和执行环境公共政策时,很易被利益集团所俘虏或者寻租,从而导致公共目的落空。正如卢基扬契可夫所指出:“中央集权的经济管理体制消耗巨大。这种体系很快失去平衡,因为它的职能与可持续发展、生物圈、物质和能量交换的自我调节与自我平衡的基本原则不相适应。中央集权管理体制同样表现出比市场经济体制耗用更多的资源。……这就不能确保社会、经济和生态财富的增长,同时,这还加剧了环境负荷即阻碍了现实的社会福利的增长。”
二、可持续治理:环境法研究范式转换的理论基础
如前所述,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同时存在着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超越环境治理中国家和市场非此即彼的二元论逻辑,寻求一种新的治理方式来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公共治理理论作为公共管理学的新近成果,强调多中心治理,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和开放型的公共管理,充分利用市场、政府和社会的优势而避其不利,在上下平等协商的互動中实现公共目标。笔者尝试将公共治理引入环境法研究,提出可持续治理作为环境法研究范式转换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治理的内涵
“公共治理”由“治理”和“公共”两个词合成。“治理”长期以来一直与“统治”交叉使用,主要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中。自20世纪90年代治理理论兴起以来,“治理”便被赋予不同于“统治”的特有内涵。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罗西瑙认为“治理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量克服挑战而使别人服从”。罗兹认为“治理意味着民间和公共机构关系的转变,既是一个新的统治过程,又是一个改变统治规则的条件,甚至是一种借由社会来统治的新方法”。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罗兹依据治理的目标不同,将治理分为作为最小国家的治理、作为公司的治理、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作为善治的治理、作为社会——控制论系统的治理、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
“公共治理”中的“公共”一词将“公共性”融入治理理论,使公共治理成为公域之治的一种模式。公共治理的公共性主要指以下几方面:第一,公共治理主体的公共性。政府、社会公共组织以及私人团体等共同构成公共治理网络。公共治理网络具有民主、自由的品格,可以使各利益主体之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促成集体行動。第二,公共治理价值观的公共性。公共治理的价值观主要体现在平等、正义、公平、民主、伦理以及责任心等方面,注重在民主政治理念上去实现公众的高度参与、社会公平以及承担为公众谋求福利的责任。第三,公共治理目标的公共性。公共治理的对象是公共事务,即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无疑它们均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公共问题是公共治理的逻辑起点。同时,由于对公共事务的治理,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公共事务、公共问题和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共同促成了公共治理公共性。
综上对“治理”和“公共”的分析,公共治理是指在由公共或者私人机构以及个人所组成的治理网络的基础上,在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下,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和开放的公共管理,致力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各种方式的总和。
(二)可持续治理:公共治理与环境法的融合
环境法是因应环境问题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可持续发展是环境法重要的目的价值。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存在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背景下,公共治理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融合是环境法发展的要求和新趋势,笔者将两者的融合称为可持续治理。可持续治理将治理机制与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可持续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可持续治理主体不仅包括传统的管理主体——国家及其授权行使公共权力的社会公共组织,还包括其他社会公共组织或者个人(如利益相关者)。各种治理主体在环境治理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平等参与治理过程,形成多元治理格局。其中,国家在公共治理中起“元治理”的作用,即为了避免公共治理失灵,国家在公共治理过程中被视为“同辈中的长者”。它虽不具有最高绝对权威,却承担着建立指导社会组织行为者行動的共同准则和确立有利于稳定主要行为主体的大方向和行为准则的重任。
第二,可持续治理的多维度性。可持续治理涉及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制度四个方面。其中,制度的可持续性是实现可持续治理目标的重要基础。在可持续性制度之下,采取协调行動以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治理的多维度性,要求在治理环境公共事务时,尤其要注重制度建设的可持续性,在制度框架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面要素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综合性的决策。
第三,可持续治理工具的多样性。可持续治理的工具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强制性工具、诱因性工具及能力建设性工具。强制性工具是政府运用公权力采取的措施,该类工具以法律强制力为执行保障,属于“命令一控制”性的管制工具。诱因性工具又分为激励性工具和压制性工具,通过激励性工具,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可以促进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行動;通过压制性工具,如限制贷款,可以减少环境负外部的发生。能力建设性工具是通过一些列措施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如通过绿色教育或者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环保决策的能力。
第四,可持续治理的整合性。可持续治理的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是使政府政策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处境和行動相协调。可持续治理的持续性、多层次性及主体多元性等特征,要求治理主体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时要有整体理念、发展眼光和协调意识。现代国家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问题,朝向部门专业化发展,这虽然有利于对特定问题的处理,但是公共决策可能会欠缺长远考虑,并且单个部门的解决方案从长远来看可能是不充分或者有害的。可持续性要求政府决策要有长远眼光,要整合不同政府部门或者同一政府部门不同时期的政策,并且要改善政府和非政府部门的互動关系。
三、国家、市场、社会三维关系的构建:环境法研究范式转换的新思路
(一)国家、市场和社会在可持续治理中的关系
可持续治理理论强调国家、市场和社会在促成公共目标中的协同作用。同时,可持续治理强调平等协商,凡是能够通过市场和社会解决的公共问题,国家干预退居其次,即主张一种“先市场和社会调节,后国家干预”的模式。奥斯本和盖布勒对政府、私人(代表市场)和第三部门(代表社会)三者的优势及适用范围做了全面论述。
根据奥斯本和盖布勒的研究,我们可以对市场、社会和国家在可持续治理中的功能准确定位,从而正确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市场在可持续治理中的作用。市场在可持续治理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市场可以通过价格机制调节供求关系,促进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经济结构的形成。例如,通过能源价格的绿色化,可以减少化石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和低碳能源的发展。第二,市场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到公共服务的生产过程,分担政府的压力。如在公共服务民营化中建立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促进低碳经济项目的发展。第三,市场竞争机制可以促进污染物减排技术、节能技术等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开发和利用。第四,市场交易机制可以促进污染物减排的效率。例如通过排污权交易机制,可以实现减排资源的最优配置,降低企业的减排成本。
其次,社会在可持续治理中的作用。社会的自组织是社会自治和自我管理的重要途径。环境保护和治理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多个领域的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乃至全球采取共同行動。第三部门在发展社会事务、提高个人责任心、加强社区、提高对他人福利的责任心等方面非常有成效,可以说,其在开展社区节能服务、环保宣传和教育以及促进环境友好行動等方面具有市场和政府无可比拟的优势。
再次,国家在可持续治理中的作用。在明确了市场和社会的作用之后,我们对国家在可持续治理中的作用可以作如下定位:环境管制对于解决环境负外部性问题必不可少,同时,国家在实施管制措施时,要注重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对于市场和社会在环境治理方面可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国家要为其作用的发挥提供制度条件。一方面,尽管市场在环境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一个真实经济不可能是完全没有政府干预的“纯粹的市场”。正如萨缪尔森所言,“没有政府和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那些使市场运作的机制(例如,定义和执行财产权利,以及管理合同执行的民法),都是必须有一个公共团体提供的公共产品。政府管制便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环境规制是一种可能增进交易机会的管制方式,因为他在原先产权不明显的地方创造出了可以交换的产权(通过污染排放的许可)。也就是说,在利用市场解决外部性问题时,首先需要拥有强制力的国家制定有关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国家要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测制度、确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污染物减排目标、污染物减排的基准年线、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及配额的分配方案等等。另一方面,尽管社会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作用具有自愿性特点,但是也需要国家与社会主体之间建立良好的公私伙伴关系,为其发展提供制度激励和保障,如污染物排放信息披露制度。
(二)环境法研究范式的转换
环境法研究范式的转换应当以可持续治理为理论基础,着重于研究国家、市场和社会的互動模式,并实现以下几个转变:
其一,从二元到多元。环境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但是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进行环境管制的充分条件,而且政府管制自身还会出现失灵现象。以往的研究多专注于政府环境管制的制度安排,对于如何通过发挥社会自组织网络的力量解决环境问题鲜有涉及。社会自组织网络植根于公民社会,对于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具有重要的作用。以后的研究中,要突破政府和市场非此即彼的路径依赖,关注由政府、社会自组织、利益相关者等共同构成的可持续治理网络。探索多中心治理的进路,发挥国家元治理的作用,同时要协调好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
其二,从单层到多层、从分散到一体。可持续治理具有多层次性和整合性。这要求在以后的研究中,要有统筹全局的发展眼光和全球视野。不仅要关注局部区域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还要关注政府间环境治理问题和全球环境治理问题。要将分散的能源、经济、社会及环境政策和法律,按照可持续治理的基本要求进行整合化和一体化。
其三,从管制到民主。从管制到民主的转变,其实质是从单向度的以“命令-控制”为主的国家管理模式转变为民主化、市场化的双向度的公共治理模式。研究视角从单一的政府管制转变到社会控制和市场调控,从关注政府到关注政府、市场和社会在可持续治理中的功能和定位,从政府(管理者)与社会(被管理者)的对立到政府与社会的互動,从自上而下的命令到民主参与和平协商等。
其四,从硬法之治到软法硬法相结合。公共治理并不仅仅依赖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硬法(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而更多的依赖于软法(如政法惯例、公共政策、自律规范等)。软法以不同于硬法的方式体现法律的评价、指示、预测、惩罚等基本法律功能;软法可以弥补硬法不足,推動公法结构的均衡化;软法有助于强化法律的正当性,提高法律实效;软法能够降低法治与社会发展的成本;软法能够促成公共治理模式的兴起,推进民主政治进程。生态领域的软法对于促进环境问题的民间自治以及促进环境政策法律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以后的研究中要关注生态领域中的软法之治,注重软法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关键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现实意义
1.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 发展,是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一项新 的制度,该制度在各 国正处于探索和发展的过程中。从环境信息公开产生发展的历程和趋势中可以看到,环境信息公开,或称环境信息披露,是指拥有相关环境信息的主体,以维护人类可持续的、健康的生存发展环境为目的.依法将其掌握 的环境信息以相应形式 向公众或有环境信息需求 的客体公布的做法。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则是有关这 一做法 的一 系列正式 的和非正式的制度总称,包括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机构、组织,及思想文化、风俗习惯等等。
国际上确立和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标志是 《奥胡 斯公约》。1998年 6月 25日欧洲经济 委员会在丹麦的奥胡斯 召开了第四次全欧环境部长会议 ,会后 36个欧洲 国家签署了《奥胡斯公约》。该公约保护了公民获取信息,参 与决策和诉诸 法律的权利 ,以及保证 现代人和后代人 生活在一个足够健康 和舒适环境 中的权利。
如今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方面有所建树的国家主要是《奥胡斯公约》的签字国和缔 约方 。如 罗马尼亚把环境保护方 面的公众参 与、公开信息和提高公 众的意识 问题作 为政 府的工作重点 。美 国的电力行业企业S02排 放 、治理和交 易的信 息均完 全向公 众公 开 。荷兰政府通过“环境管理法案”,强制 要求污染 严重的企业 向政府报告详细的环境行为信息。挪威于 2004年初 正式实行 《挪 威环境 信息法》,该 法规定 政府机构 、法人和 自然人在收集、提供环境信息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违 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各国正在积极探索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机构组 织 、内容方式及相关思想文化建 设 .推动环境信息公 开由一种新 的环境 管理手段发展成为一种新的环境管理制度。
2.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现实意义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这一做法顺应了今天全球公共管理的变革浪潮.反映了全球治理和公民社会的兴起,它本身正是这一系列新理论和新变革在环境管理领域的具体表现。
2.1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治理理念的具体体现 自20世纪9O年代以来.“治理”概念日益成为新公共管理的核心概念,标志着政府管理含义的变化,表明一种新的管理社会的方式。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发表的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 中所作的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或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与传统的行政管理相比,治理有如下特征:其一,治理主体 的多元化。参与管理的主体 已不只是政府部门,而是包括全球层面、国家层面和地方性的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 织 、政府间和非政府 间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甚至私人部门在内的多元主体的分层治理。其二,治理客体的扩展。公共治理涉及 的领域很广,包括 国家政权治理、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公共部门自身的管理、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的管理等,特别突出的是,全球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的治理也内含其中。其三,就管理过程而言,治理是一 个上下互动 的管理 过程 ,它 主要通过合作 、协商 、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的实质是 建立在市场原则 、公共 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其四 ,治理还 意味着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多元化。
治理理论的兴起极大地促进了公共管理的变革,同时也带来环境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的一系列创新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它包括:环境信息公开中政府权限及实施方式的变革;环境信息公开中非政府组织、企业、公众地位作用的重新认识等等。
2.2环境问题的特性决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环境问题具有流通性、复杂性,一旦造成环境污染便很难再恢复原状,所以其造成环境 污染后 ,往 往会 由更多无 辜的人来 承担环境污染 的后果。环境的这一公共物品属性客观上要求在环境这一公共事务领域内要有更多的力量来参与解决,这也是要求环境信息公开 的基础 。环境信息的公开会使承担环境污染危险的公众对污染企业或个人进行监督 ,公众舆论会 促使政府加 强对污染企业 或个人 的环 境管理,防止更大的污染事故发生,从而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3环境信息公开顺应公众参与的客观要求环境管理 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公众以个人或团体的方式参与环境管理的设计、监督、实施,包括政府和企业增加透明度和公共性 ,并给予个人发言权 。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因为环境 问题是社会公 共问题,环境保护活动的开展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尤其是社会公众 的积极参与 ,而实现这种合作 与参 与的一个基本前提便是公众对相关环境信息的获知。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目的是要让公众在环境管理体系中起到促进与制衡 的作用 ,知情的公众必然要求在环境信息方面享有对称的权利,要求政府公开相关信息。
2.4环境信息公开有助于环境决策 的科学 与民主 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问题具有未知性和不确定 性的特点,对于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政府来说 。只有切实掌握环境状 况特征和变 化情况,才能做出科学的分析决策。对公众而言,知情的公众对问题更敏感,更善于对政府或企业的决策者的假设提出质疑,也更可能组织起来推动社会和政治变革。对消费者而言.充分的环境信息能够帮助消费者避免或减少自己可能受到的伤害.也可以避免或减 少由个人行为引起对他人造成的环境损害。对民间团体和组织来说,信息是决定其发挥作用和影响大小的关键。而企业则需要各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来实现最大化企业的利润于是政府的科学决策就取决于与公众、消费者、企业等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互动。
总之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今天出现和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 历史背景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 目前也同样面l临日益严重 的环境问题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种新方法,理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对其进行研究和分析,将有助于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和环境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全球治 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 伴关系(Our Global Neighborhood)[M].牛津大学出版社 1995年.
[关键词]回应型政府 回应 合作共治 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7-0066-05
回应(response),即回答、答应或响应,是所有社会形态及其政府运作模式下,政府管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谋求政府与社会间稳定、和谐关系的基本方式。无论何种政府,作为公民的政府、社会的政府,都应程度不同地回应社会。当代社会,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市场化、信息化、全球化,对政府治理模式、治理过程、治理效果提出了新要求。着眼于改善政府治理,提高政府的回应性与回应效能,有必要研究和把握回应型政府的理论基础、内涵和特征。
一、理论基础
“回应型”一词最早出现于当代西方法学理论中。对回应型政府问题的研究,发端于20世纪后期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公共治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美国学者罗西瑙(J.N.Rosenau)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等著述中,把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他强调,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无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其主体也未必是政府。之后,有关治理的论述不一而足,大多论述了相似的思想。虽然治理理论还不很成熟,其基本概念也还比较模糊,但它十分清晰地赋予了治理(govemanee)与统治(government)的不同涵义。如果说传统政府理论认为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体,自上而下的统治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主要方式的话,那么,公共治理理论的主要发展则是强调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在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间具有合作的可能性及其双向互动、相互影响的必要性。治理更多地是一个社会作用日益明显、社会力量自下而上影响政府,不再像过去那样单向度地依靠自上而下的政府安排,而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协商,共同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政府权力运行向度,凸显了社会在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总之,从根本上说,公共治理理论,其实就是研究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政府如何与社会合作,共同治理或共同解决公共问题,以达到治理的良好状态,即“善治”。善治,是公共治理的目标。 “回应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回应,是善治的基本要素。没有对政府回应性问题的研究,就难以研究善治问题;研究回应型政府建设问题,才能从理论上阐明,如何在不断提高并确保政府回应社会的自觉性、稳定性、有效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实现政府的善治。因此,回应型政府问题,理应成为公共治理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同样,公共治理理论也为回应型政府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是回应型政府的重要理论基础。
与此同时,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尤其是近10多年来,在有关政府回应社会的问题上,无论是新公共管理理论,还是新公共服务理论,虽然具体观点不尽一致,但就通过改革,建设全方位服务或回应社会的责任政府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如美国学者奥斯本等人提出新公共管理理论时概括的政府再造的十个方面,其中一条就是,要建设“顾客驱使的政府(customer-driven govemment)――满足顾客而不是官僚制度的需要”。虽然其中的企业化政府改革原则有其局限并受到了批评,但其“顾客驱使的政府”的理念,蕴含了对政府正确、及时回应社会的要求。。引新公共服务理论则更进一步:相对于政府而言,“公民不只是顾客,他们是‘所有者或主人”’,政府显然更须无条件地回应公民或社会。新公共服务理论倡导以结果、以竞争为导向,使政府的每一项资源投入、人员活动、公共服务的提供等,都能真正符合社会需要,使社会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得到“无缝隙”服务,形成真正体现以民为本、“服务,而不是掌舵”的“无缝隙政府”,建立起政府与社会间信任、合作共治的关系,以确保政府的回应性。在这里,新公共服务理论把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政府服务范畴,由“顾客”扩展到了“公民”,更强调政府回应社会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总之,比之于传统的政府理论,无论是新公共管理理论,还是新公共服务理论,与公共治理理论都有一个重要共识:政府不应是权力的惟一所有者,而应在与社会的互动中,创造机会或条件,将公民个体利益,整合成社会公共利益,并完整地加以回应。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同样是研究回应型政府问题的理论指导。
还应强调,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从本质上也要求,政府必须具有对于社会的回应性,政府应不断提高其回应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的制度属性,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建设以人为本、以社会为本,能够全方位回应社会的责任政府,在尽可能满足社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需求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利益、政府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无疑,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回应型政府问题研究的重要指导思想。
二、基本内涵
迄今为止,在中国学术界,尚无对回应型政府内涵的权威界定,专门的研究文献较少。尽管有学者提出了“回应型政府”的概念,甚至还进行了公共治理视角下政府回应问题的分析,但还存在明显不足。首先,已经提出的“回应型政府”的概念不系统、不明确,过于笼统;其次,近年来,包括从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公民参与的角度,对回应型政府问题所进行的研究,尚未从体制建构的角度来阐述体现对政府自觉、稳定、有效、可持续回应社会要求的回应型政府的内涵,有着明显的视角局限。认真梳理中外学者对政府回应和政府回应性等概念的研究成果,对准确把握回应型政府的内涵是必要的。
关于政府回应和回应性问题的研究,散见于中外学者有关政府改革和公共行政理论的研究中。这些研究,为科学界定回应型政府的内涵打下了基础。尤其是中国学者俞可平在介绍、研究治理和善治理论的过程中,在强调政府的回应性作为善治的基本要素的同时,阐明了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在必要时还应定期、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促进了回应型政府内涵的明晰化。回应,“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责任性的延伸”。回应型政府,首先是责任型政府,表现为政府的一种责任性(accountabmty),强调政府公务员及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没有或不适当地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能和义务,就是失职,或者说缺乏责任性,也就无所谓回应型政府。
可见,回应型政府的内涵要素至少应包括:回应型政府的价值理念;回应型政府的基本责任;回应
型政府体制或机制的特点;回应型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等等。可以认为,所谓回应型政府,就是以公共治理为理念,以解决公共问题、社会问题为责任,具有自觉、稳定、可持续的回应性和回应机制,以及有效回应社会所需的回应力,政府与社会平等合作的治理模式。显然,与作为过程的“政府回应”和作为特征的“政府回应性”不同, “回应型政府”实质上是一种治理模式――政府用怎样的运行模式来行使其对于公共事务或社会事务的治理职能,是确保政府回应性稳定有效、政府回应力可持续提高的体制性安排,是对传统政府管制体制下政府对社会集权式管理的革命。
应该指出,政府回应是政府对于社会的回答、答应或响应,更多地是反映政府对于社会诉求的倾向性态度;政府服务,更多地是指政府为满足社会诉求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回应型政府是有别于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前者是政府与社会平等合作、共同治理的模式;后者是政府作为单一主体前提下的政府对于社会的管理模式。当然,这种区别毫不影响两者之间紧密的、难以分割的联系,它们在价值归属上是一致的,都着眼于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质量的提升。回应型政府治理理念的确立,可以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更好的价值导向、目标体系和基本条件;回应型政府治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可以使政府更好地实现其服务性职能,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基础。准确把握回应型政府的科学内涵,对于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是有益的。
三、基本特征
研究回应型政府的基本特征,实际上是在回应型政府的理论基础之上,对其内涵的进一步解读。回应型政府要体现公共治理的理念,具有稳定、自觉、可持续发展的回应性和回应机制,以及回应社会所需的回应能力,并有效履行解决公共问题、社会问题的职责,就应体现以民为本、服务导向、合作共治、及时反应、依法治理的特征或属性。
(一)以民为本
政府回应的本质,就是回应公众利益,处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这也是回应型政府的主要要求之一。“(P64)在传统政治学者看来,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主要通过选举投票和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来实现。但在实践中,由于长期形成的官僚体系对于社会的支配地位,在很大程度上,社会和公众不得不依赖这样的政府官僚体系。所以,官僚体系对社会需求反应的时效与质量,直接决定了在政府回应社会的过程中,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优劣。这一关系的优劣,是政府体现其回应性、回应能力、回应的稳定性或可持续性的晴雨表。显然,以民为本的政府,才能建立起优良的政府与社会间的关系。罗伯特・B・登哈特指出,公共行政的核心问题是,“一方面,政府机构要求在进行服务时要保持最高的效率:另一方面,公共组织是为公共利益而运作,必须反映服务对象的需求及期望”。事实上,早在20世纪30年代,迪马克(M,Dimock)等公共行政学者就建议, “顾客满意标准在政府运作中的运用应当与企业中的运用一样广泛开展”。这实际上可视为政府须“以民为本”的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初步表达。然而,对这一观点的广泛认同和支持是在20世纪80年代,一批新公共管理理论学者强调,“受顾客驱使的政府”应满足顾客的需要,而不是官僚政治的需要。这是对传统政府体制缺乏回应性的批评,也是对回应型政府须以民为本的又一重要提示。
新公共服务理论在批评和发展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政府应服务于公民而不只是顾客的观点。登哈特夫妇在《改革政府》中关于政府应该“掌舵而不是划桨”的建议后指出,当我们急于掌舵时,也许我们正在淡忘谁拥有这条船。登哈特夫妇转述了金和斯蒂弗斯(King and Stivers)《政府属于我们》中的提醒:我们不要忘记,政府是属于其公民的,应将公民置于首位,政府强调的重点不应放在为政府这艘航船掌舵或是划桨上,而应放在建立明显具有完整性和回应性的公共机构上。这就十分清晰地阐明:既然政府本来就是属于公民的,就必须无条件地回应社会诉求,就理应成为以民为本的回应型政府,向公民提供满意的公共产品。总之,以民为本是回应型政府最基本的价值观和动力源泉,从而也是回应型政府的首要特征。
(二)服务导向
以民为本的逻辑结果,是对回应型政府须以服务为导向的要求。持续至今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实质上是从官僚制向后官僚制的转型运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模式,体现的就是一种公共服务精神。新公共服务理论在对将政府服务对象看成顾客提出批评的同时,十分强调的就是服务。对此,登哈特夫妇在转述格伦・科普的观点时进行了详尽的论述,认为为顾客服务的驱动力是利润动机:只有顾客得到了满足,他们才会以指定的价格去购买这种产品或服务;为公民服务的驱动力是责任约束:鉴于政府所提供的公民所需的产品或服务的购买,因其常常是通过税收付费而不具有自愿性,所以“这就给政府造成了一种特殊的责任,即它不仅要使其直接的顾客满意,并以一种高效率的方式运作,而且还要提供其公民所需要的服务”;为作为主人的公民服务的驱动力则是利害关系:对政府而言,“顾客正在等着见我们”有别于“主人正在等着见我们”。在第一种情况下,政府可能会按照他们出现的顺序,以尽可能礼貌的、最有效率的方式,来对每一个人的需求或偏好作出回应,在结束这笔交易时,也就结束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政府所服务的是主人,每一个主人都对政府的所作所为有利害关系。政府不仅要关注、服务每一个人的自身利益,而且必须服务于更大的公共利益,并为公共利益的实现与社会进行持续的对话。
总之,无论是新公共管理理论下“顾客驱使的政府”对公民顾客身份的界定,还是新公共服务理论下“公民导向的政府”或“主人的政府”对公民主人身份的认可,都从不同角度表明,政府必须像企业对于顾客、仆人对于主人,以服务为导向,全面回应“顾客”或“主人”的需要。这说明,对政府以服务为导向的要求,有着广泛的理论基础。以服务为导向的政府,才能体现以民为本的要求,更为负责、有效地协调各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关系,解决各类公共问题和社会问题,实现公共利益,才能成为回应型政府。
(三)合作共治
公共治理理论深刻揭示了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对善治的重要性。俞可平在总结善治问题时强调,“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有效的管理”就是“两者的合作过程”。一方面,政府须积极扶植和支持社会组织的自主管理,努力为社会力量的发育创造条件,促进社会治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各类社会组织要积极与政府配合,及时向政府反映社会成员的意见、要求,及时提出合理建议,在与政府合作过程中,积极帮助政府,使政府的回应性和回应力得到稳定、有效、持续的强化和提高。善治离不开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共治。
新公共服务理论在扬弃新公共管理理论、特别是其中的企业家政府理论的基础上,揭示了当代社会所要求的政府与社会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也强调了政府与社会间合作的重要性。它强调,“诸如公
正、公平、回应性、尊重、授权和承诺这样的理想,不是否定而常常是超过了那种把效率作为政府工作惟一标准的价值观”,政府对社会的回应方式应进行彻底变革。传统的政府是通过说“是的,我们能够提供那种服务”,或者说“不,我们不能提供那种服务”,来回应社会、公众的种种需求。而新公共服务理论则要求,经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和公共管理者,应该不只通过说“是”或者“否”来回应公民的需求,而应该说诸如“我们先来一起想想该怎么办,然后再来付诸实施”。在具有积极公民权的社会里,公务员不仅将日益扮演一种调解、中介、申说、裁判的角色,而且将以促进、当经纪人、协商以及解决冲突的技巧,取代管理控制的方法。
公众、社会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平等主体,在融入政府治理过程中,实现合作共治,一方面,可以在克服政府垄断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的基础上,形成政府与社会间“回应一参与”的良性互动,从根本上防止政府误读、甚至挪占公共利益,提高和确保政府回应社会的自觉性、稳定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可以以公共治理主体、而不是被动接受者的身份,于事前、事中、事后参与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推动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实现善治的过程中挖掘政府回应的最大潜能;同时,可以更好地集中民智。改善公共决策,提高政府回应能力。总之,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共治,有利于促进以民为本、服务导向的政府回应机制的建立,是形成回应型政府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回应型政府的核心要求和主要的运行特征。
当然,强调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共治,强调政府对社会主体力量的尊重和发挥,不能忽视或否定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将西方学术界对“没有政府的治理”模式的探讨,㈣与现实“有政府的治理”实践等价齐观。一方面,罗西瑙等人的“没有政府的治理”的设想,主要是就国际政治而言的,他本人却是无政府主义的坚决反对者;另一方面,真正意义上的“没有政府的治理”,是所论证的国家消亡后的理想状态,还是一个遥远的未来。即使是在国家消亡的理想状态下,社会也仍然需要“非国家机构的政府”的治理。可以认为,回应型政府职能实现的过程,是伴随国家权力向社会逐渐回归的过程,一方面。离不开政府和社会两个合作主体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政府对公共治理秩序的持续、有效供给,政府仍然是回应型政府治理模式的主导方面。
(四)及时反应
顾名思义,回应型政府要求政府对于社会诉求,不能不(回)应,也不可久拖不(回)应,而必须及时、有效地予以回应,否则,就是失职,就不能称之为回应型政府。政府及时反应社会诉求,强调的是政府对于社会的回应必须快速,否则,就难以及时;必须有效,否则就“不到位”。“快速”,是指在回应社会的有效期内,政府要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对社会提出的、需要政府予以解决的问题,给予积极响应,并在与社会积极合作的基础上解决问题。“有效”,是指政府回应社会的方向有效――政府帮助社会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向符合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向;内容有效――政府具体解决问题的内容符合而不偏离社会基本或主要的价值或需求;时间有效――政府在解决问题所要求的时段内解决准确反应社会诉求的问题。当然,就时间的有效性而言,不是说解决问题的速度一定是越快越好,而应该是“正当其时”。总之,快速、有效地回应社会需求。是对回应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及时反应是回应型政府主要特征之
(五)依法治理
回应型政府要求建立一个与威权和绝对统治相对的政府,即负责、有限的政府,而法治则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最佳手段。 “法治”(rule of law)是19世纪末英国宪法学家戴雪在其代表作《英宪精义》中提出的,现已成为普遍原则:政府和公民或社会在法律上负有相同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政府不能享有不必要的特权,政府和公民或社会都必须守法。所谓依法治理,指政府与社会间的合作共治必须依法进行,否则,政府对于社会的回应,就难以有体制和机制的保证。首先,政府必须守法,即政府参与治理的过程只有依法进行,才能使以民为本、服务导向的基本理念、与社会合作的治理方式、对社会需求予以及时反应的基本要求,具有法制保障和刚性约束。其次,公民或社会必须守法,即公民或社会参与治理的过程必须依法进行,才能确保其在有序参与的基础上,向政府表达正当、合理的利益诉求,使得政府能够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予以及时反应。总之,“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善治”。依法治理是治理和善治的基本要求,也是使政府回应制度化、体制化的基本保证,因而是回应型政府的又一重要特征。
总之,以民为本、服务导向、合作共治、及时反应、依法治理,既是回应型政府的内在属性和基本特征,又是形成和保证政府的回应性,回应的体制、制度,回应的目标、速度,回应的数量、质量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因素。把握这些特征,对于更好地理解回应型政府的理论脉络、基本内涵,厘清建设回应型政府的基本思路,其启示一定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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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公众参与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伴随着社会政治思潮的发展,已经演变成为一种民主手段。那么如何在现代社会中更加恰当地运用,就需要我们认真的研究和分析。文章通过对西方民主发展脉络的疏理,揭示了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和时代背景,以及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发展。
自1828年开始的全球民主化浪潮至今,现代民主的发展经历了将近两个世纪。随着民主的发展,人们的自我意识开始觉醒,在全球范围内,公民开始有组织地参与公共事务。20世纪一21世纪是民主精神巩固和深化的时期。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探讨公众参与便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公众参与的社会背景
1.1近代公众参与的萌芽
纵观整个民主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从占希腊到中世纪,再到后来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民主的观点除了强调法治外,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人民(或者市民)能够管理国家的公共事务。这也就是公众参与的雏形。
古希腊、古罗马由于幅员和人口的限制,人们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参与到城邦公共事务的管理中。由全体男性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掌握着国家的外交、军事和财政等一切权利。
中世纪的教皇党强调,皇帝的权利来自于人民;而那些意大利的自治城市在采用执政官民选的共和政体时,已经开始了代议制民主的早期实践。在欧洲中世纪,虽然封建制度是专制的,但是由于它是封建契约制的,因此,君主不能随心所欲地将个人意志强加于臣民,同时,臣民具有依法反抗统治的权利,英国的议会制就是这种封建契约的主要代表。在这个阶段,公众参与国家或者城市的公共事务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代议制的形式实现的。
在近代,随着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发展,民主的观点逐渐从理论界开始走向平民大众,人们开始意识到自身的价值和权利,于是,在世界范围内开始了资本主义革命与此同时,关于民主的革命也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席卷全球。当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时,近代民主运动也达到了最。然而,在这一阶段,关于公众参与的概念,可能更多地反映在人们争取自由、平等权利的斗争中。
1. 2现代民主理论与公众参与的起源
现代公众参与制度,一般认为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新社会运动,也被称为多元化运动。在现代西方社会的结构下,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是追求民主参与和自我管理。公众参与,倡导的理想目标就是将公众的意见采纳到政策的决策阶段,这就要求需要一个稳定、有效的政洽结构,因此,公众参与与前面所述的民主发展历程中的“市民社会”概念关系最为紧密。
市民社会最早指的是古希腊的城邦。在那里,除了奴隶和妇女,所有的男性几乎都享有“公民权”,即参与立法、司法的权利和直接介人城邦事务的权利。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概念最早是由黑格尔和托克维尔提出的。但是Conden Whil。的定义却更具代表性,他指出,市民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他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权和自主权。
现代对于市民权利的重新认识,主要反映在市民争取发言权、差异权和人类发展的权利上。对发言权的争取,就是要求政府行为透明,市民通过一定的参与途径和方法,在创造生活世界的过程中实现他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对差异权的争取,就是要求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包含社会中各个不同利益阶层的需要,反对商业化生产的大众文化的霸权影响;在对人类发展权利的争取上,就是要求获得社会权利的物质基础,即住房、工作、健康和教育等。
同时期,另一个政治口号的提出,也对公众参与产生了重要影响,这就是“第三条道路”。“第三条道路”主张在立足于多元化思想的基础上将更多的利益集团涵盖进来,扩大制度的包容性,建立起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培养共同体精神。
2公众参与的理论背景
公众参与发展到现代社会,与其密切相关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2. 1代议民主和强势民主理论
代议制民主,指人民将权利委托给“代表”,由代表来管理国家。然而,在代议制政府下,由人民到代表之间的过程和程序,决定着人民意志能否被完全表达出来;而强势民主,指政治是每个人都可以参与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不只是专家垄断的专业活动,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但是,当人口和幅员超过一定范围时,强势民主就会显得毫无效率。因此,宜将“强势民主”建立在公众参与和公民义务的基础上Q
2. 2公共管理理论
这种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联姻,吸纳市民参与公共管理。参与的基本观点是官僚体制内的专家无法获得制定政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因此,如果排除公众对重要决策的参与,将会造成政策上的失误。另一方面,政府治理的过程实质上是政府与公众互动的过程,公众参与公共管理,可以反映公众的需求与偏好,使行政部门的政策与行为能满足社会中大多数公民的需求;其次,公众参与可以提高政府的代表力和回应力,使公共管理者知晓公众公共管理组织绩效的评估意见;第三,公众参与向公众提供了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公众作出判断;最后,参与促使政府的改善,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心、认同和支持。
2. 3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政府不再是实施社会管理功能的唯一权利核心,而是非政府组织、非赢利组织、社区组织、公民自组织等第三部门以及私营机构将与政府一起共同管理公共事务。
治理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它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同时,治理理论强调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这其实也是一个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的过程,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
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人们开始关注起公众参与的问题,而公众参与也开始从理论研究逐步走向社会实践的方方面面,如立法、环保、城市规划等等。
3公众参与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发展
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最早起源于美国。早在1853年,Ann Pamela Cunningham就发起了名为“保护沃农山住宅妇女联合会”的妇女志愿团体。
沃农山住宅是乔治·华盛顿的居住地,1850年后,由于华盛顿的后人无力维持,也无法从政府获得整修的费用,因此他决定卖掉房产,唯一的条件就是购买者必须将房产作为历史遗迹进行保护。当Cunningham小姐听说后,便号召妇女们为保护沃农山住宅进行募捐。1853年,她组织成立了“保护沃农山住宅妇女联合会”,在该组织的努力下,她们成功地游说和募捐了大量资金,利用这些资金,她们买下了沃农山住宅及其周围的地产,并对住宅和周围的环境进行了修缮和维护。如今,沃农山住宅已成为维吉尼亚州著名的旅游景点。
Cunningham小姐为保护沃农山住宅而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在全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促进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思想的发展。普通市民认识到自己也可以是历史文化保护运动的倡导者。在该组织的影响下,其他民间保护团体也相继开始成立,如1889年成立的“维吉尼亚古迹保护协会”和在1924年成立的“圣安东尼奥历史保护协会”等。
在英国,早在19世纪,古建筑及古迹保护运动就成为了公众的重要舆论课题,而英国历史文化遗产立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就是来自民间的学术团体。1877年,由威廉·莫里斯和约翰·拉斯金创建了英国最早的民间保护组织“古建筑保护协会”,其目的是对古建筑进行保护,反对拆毁古建筑以及对原建筑作面目全非的重修,并以文字和其他多种方式唤起公众的保护意识。他们的努力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支持,并促使国家开始将古建筑保护纳入立法的范围。
二战后,波兰华沙的重建,反映了当时波兰人民的强烈愿望,有着发扬民族精神,恢复传统文化的重要意义。因此,当华沙重新建立起来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文化遗产列入了《世界遗产目录》。
同时,在其他各国,由于战后的大规模重建,使得城市中原有的历史环境迅速消失,人们才逐渐意识到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性。至此,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民间呼声开始出现,并越演越烈。公众对于古建筑、古迹以及历史环境的保护从舆论争论开始,逐渐发展到公众自发组织成各种民间团体,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中。这股自下而上的强大力量,最终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并在国家的立法和管理程序中得到了承认,成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最大推动力量。
在英国,二战后,民间关于古建筑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古建筑的面貌是否有必要改变;其二是古建筑的修复是否要整旧如旧。同时大量的民间保护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据统计,仅1975年登记的全国性及地方性组织就有1250个。他们收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督促和协助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美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独立于政府的非赢利组织—全美历史保护信托组织就是在二战后成立的。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只有这样一个全国性组织。它成立的目的在于把专业知识、领导才能和民间支持力量联合起来,承担政府所不能承担的历史建筑房产管理工作。1966年,联邦政府的《国家历史保护法》将历史保护和管理确定为由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义务和职责,从而为民间保护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以地方居民为中心,并得到专家的协助。通过向行政当局进言,向议会请愿,向市民呼吁等形式,使立法、政策有根本性的转变。
1963年至1965年的奈良、京都、镰仓开发案,使人们认识到由于开发而破坏历史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其直接的后果就是促成了《古都保护法》的制定。提案的理由主要是:古都的一般市民都认识到必须保护可以说是全世界人民共同财富的、民族的文化遗产,并且组织了多种多样的保护团体开展热火朝天的市民参与运动。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绩效管理
一、新公共管理的概念及发展
新公共管理运动最早起源于英国,1980年,撒切尔政府推行以缩小政府规模和进行“财政管理创新”为中心的改革,随后又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进行,并迅速扩展到其他西方发达国家。新公共管理主张运用工商企业管理和经济学的理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提高公共部门的管理效率和质量。与传统公共管理所依据的行政二分法理论和官僚制理论不同,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理论;产权理论)和治理理论。随后,人们开始对80年代兴起的这场新公共管理运动进行总结,并发展为新公共管理理论。因为新公共管理的流派较多,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定义。其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英国的克里斯托弗•胡德、美国的戴维•奥斯本(DavidOsborne)和特德•盖布勒(TedGaebler)以及澳大利亚的欧文•E•休斯等。英国学者克里斯托弗•胡德是最早为公共管理改革运动进行理论概括的学者,他在1990年首次使用了“新公共管理”一词。他认为,“新公共管理”体现为一种管理主义的过程,包括了七项理论特征(doctrinalcomponents):公共领域的专业化管理;明确的目标与绩效测量标准;强化产出控制;公共部门的分散化;引入竞争机制;对私营部门管理方式的重视;强调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开发。美国学者戴维•奥斯本(DavidOsborne)和特德•盖布勒(TedGaebler)在《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一书中将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原则概括为十个方面:起催化作用的政府——掌舵而不是划桨;社区拥有的政府——授权而不是服务;竞争性政府——把竞争机制注入提供服务中去;有使命感的政府——改变照章办事的组织;讲究效果的政府——按效果而不是按投入拨款;受顾客驱使的政府——满足顾客的需要,不是官僚政治的需要;有事业心的政府——有收益而不浪费;有预见的政府——预防而不是治疗;分权的政府——从等级制到参与和协作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通过市场力量进行变革。澳大利亚学者欧文•E•休斯认为新公共管理有以下特点:进行专业化管理;对绩效的明确标准与测量;对产出控制的重视;转向更激烈的竞争;对私营部门管理实践方式的重视。由新公共管理理论我们得知,虽然其理论定义没有统一,但是其核心的思想大致相同:在公共部门中引入竞争机制和私营企业的管理方法,按照“3E”(Economy经济、Efficiency效率、Effect效果)的原则,实现公共物品供给的多元化,从而提高公共部门服务的效率和效果。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人性假设为理性“经济人”;理论基础是公共选择理论、委托理论;研究主体是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私营部门;核心诉求是公共服务供给的卓越绩效;实现机制是结果控制、竞争、激励;评价标准是追求结果、顾客评价;提供方式为提供和生产分离,运用市场机制。
二、新公共管理的特点
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摒弃公共服务供给中传统的官僚制独占模式,引入各种市场竞争机制;借鉴私营部门的管理技术与激励手段;强调公共服务中的顾客导向;注重结果甚于规则等等,从而以较少的成本实现一个高效的回应性的政府。
1.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顾客至上或顾客导向传统的行政管理抹杀了个人、家庭和社会团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无效率地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扭曲市场法则,对消费者(顾客)提出的要求不敏感,追求整齐划一的服务,忽视公共服务的多样化;公共物品的生产不是消费者说了算(脱离消费者需求),造成公共物品生产与供给的高成本、低效率和浪费。新公共管理将“顾客至上”思想运用到公共管理中,认为政府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建立服务型政府。在充满竞争、顾客取向的体制中,政府必须学会聆听顾客的心声并提供回应,通过对社会公民的需求做出回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
2.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竞争机制的引入传统的行政管理将政府当做校正市场制度、弥补市场缺陷、克服市场失灵的主体;新公共管理主张用市场的力量来改造政府,在公共部门中引入市场机制,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公共部门机构之间展开竞争,以缩小政府规模,提高公共物品及服务供给的效率。竞争随着削减成本的观念而被引入政府的服务之中,并被当做提高效率的基本途径。公共部门尤其是公共企业的私有化、公共项目招标以及合同承包等都是引入市场机制的表现,它们也被当做缩小政府规模的基本手段。竞争机制的引入带来了公共部门服务的一系列变化,尤其是形成了市场检验、优胜劣汰的局面。
3.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公共组织可以分为四种类型:政策组织、规制组织、服务提供组织和服从型组织政策组织和规制组织负责“掌舵”,服务提供组织和服从型组织负责“划桨”。政府应该把“掌舵”放在自己职能的中心位置,集中精力提供合理的制度安排并对其他公共组织的活动加强监管。
4.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要有明确的绩效标准与正确的绩效评估方法新公共管理要求对公共部门管理的公共事务作出明确的界定,并且要有明确的目标,对目标的考核要有具体的指标,实现目标的责任要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并要有对各部门完成任务的有效监督手段,以有效地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目标。
作者:朱思灿 单位: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瑶.新公共管理理论对高校行政管理改革的启示[J].科技信息,2011(33),283,298.
[2]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M].上海:上海译文出社,2006: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