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首页 精品范文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

时间:2023-07-16 08:49: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

第1篇

关键词:中国企业家,资本市场

在充分了解中国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的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我们调查了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的战略选择,包括未来三年的融资战略、企业家实施资本市场战略的个人能力和组织能力、以及企业家规避资本市场风险的战略选择。

(一)未来三年的融资战略

1、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的意识明显增强

关于企业未来三年计划实施的重大融资方式,调查结果显示,总体来看科技小论文毕业论文范文,与过去三年相比,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的积极性有了非常明显的提高,“上市”(23.2%)、“引入私募股权/风险投资”(23%)、“发行短期融资券”(9%)、“已上市公司增发股票”(4.5%)、“银团贷款”(20.8%)、“发行可转债”(4.4%)等几种融资方式被选的比例都有较大幅度地增加;尤其是“上市”,作为企业家参与资本市场最主要的方式,其增长比例达到8倍左右,表明资本市场战略在未来三年中受到更多的重视(见表29)。

2、企业家对民间借贷的依赖程度呈下降趋势

调查发现,与过去三年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相比,“长期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仍然是大多数企业未来三年计划利用最多的两种融资方式,选择比例分别为72.2%和41.2%。但是,和过去三年相比科技小论文毕业论文范文,选择“长期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的比重都在下降,“银行信贷”下降的幅度较小,仅为1.3%,而“民间借贷”下降的幅度较大,为14.1%(见表29)。这表明,未来三年,银行信贷仍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但是作为“非正式融资”的民间借贷却在企业未来三年的融资计划中呈下降趋势。结合企业融资时遇到的困扰来看,可能是因为企业强烈地感受到民间借贷成本高、规范程度低(3.92),因此更多的企业正准备摆脱对民间资本市场的依赖性。

表29企业未来三年计划实施的融资方式(%)

 

 

 

总体

长期银行贷款

72.2

民间借贷

41.2

上市

23.2

引入私募股权/风险投资

23.0

银团贷款

20.8

发行短期融资券

9.0

已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4.5

第2篇

关键词 民间借贷 诚实信用 金融

作者简介:覃占廷,邵阳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究其本质而言,民间借贷与自然规律发展相适应,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民间借贷的规模逐渐发展起来。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由民间借贷引发纠纷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案件纠纷数量的增加给社会的稳定性造成严重影响。在此种社会环境下,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活动逐渐深入,在研究人员不断深入研究与调查的过程中,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变得明亮化。虽然国内外学者都对此展开了相应的研究,但是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研究非常少。在此种情况下,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民间借贷产生的民法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现出一定的僵化性,使得民间借贷案件出现了较多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针对此,就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展开研究非常具有必要性。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从理论的角度上而言,民间借贷的这个名词是对金融的有效补充。在我国经济发展与运行的过程中,民间借贷也体现出了重要的作用。在研究民间借贷的过程中,首先就应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关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含义,不同的学者在这方面持有不同的观点。但万变不离其宗,即使不同的民间借贷在不同的学者看来具有不同的定义,其中的宗旨始终不会变化。在笔者看来,民间借贷的行为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也就是在这几类人之间产生一种借贷性质的行为。民间借贷产生在民间,因而从根本上可以说其属于民间自发性的一种金融融资渠道,也是民间组织、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实行投资的一种途径。虽然民间借贷存在的历史非常悠久,但是不同的区域在经济发展特色方面又具有不同的借贷方式。民间借贷方式主要依赖于借贷双方之间的借贷性质来决定。在各种借贷形式中,民间信用借贷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

从这就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这一行为不仅具有自己含义,同时还具有自己的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从民间借贷发展的历程就可系统的了解到,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表现为这么几种。首先。民间借贷是一种自由行为。民间借贷没有固定的借贷模式,利率约定与否主要由双方关系人协商而成,他人无权干涉。其次,借贷的标的物主要为货币。民间借贷产生主要缘由是缓解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资金周转方面的问题。因而借贷的标的物主要以货币为主,但是也可以存在其他的形式。再次,借贷主体非银行机构与自然人。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并不是银行机构组织,在借贷关系产生的过程中并没有金融机构参与其中。最后,以民间自有资金来借贷。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人们手中的自有资金会持续增加。在此种情况下,民众愿意将自有资金转向低风险、高回报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另外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将个人信用为借贷行为产生的基础。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产生的关系主要是在“熟人”之间发生。

二、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

无论是从性质还是从行为根本性来看,民间借贷受到我国民法的调整与约束。从专业的角度来说,民间借贷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立法的缺失与冲突

在民事立法方面,民间借贷关系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借贷意见》。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层面就可以看出,这几个法律就民间借贷问题产生与解决措施方面的规定层次较低,并且分布于不同的部门法中。民间借贷一旦出现了问题,能够查询到的法律依据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实施细则。同时,利息、高利贷等相关问题方面的法律体系严重落后,没有统一、详尽的法律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从这就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立法方面由于制定部门以及效力之间的关系,使得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适用法律范围不同,产生的效果也就不同。较为严重的情况就是《合同法》中关于民间借贷行为之间的适用的规定与《借贷意见》中的内容具有冲突性。虽然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指导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借贷意见》更体现出民间借贷行为的客观规律。

(二)利率问题

在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过程中,利率是民间借贷关系中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主要体现在这么几方面。首先,利率确定问题。民间借贷利率的产生主要是由借贷双方自由约定,以现有的借贷事实作为利率产生的前提条件。在利率确定问题上,国家对借贷利息的最高数额有相关的规定。在《合同法》与《借贷意见》上,都明确民间借贷利息限制在一个规定最高数额的限度内。虽然国家在这方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市场经济运作的自然性而言,这种规定干涉了民间借贷市场化运行。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属于自然人、法人以及组织之间的自由行为,国家的这种规定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其次,高利贷问题。在民间借贷行为运行的过程中,不能杜绝有部分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合法借资”行“高利贷”之实的行为性质。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为规避某种风险或者是相关部门的监管,为追求高额利息,借贷双方以某种名义将实施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而实际上却是高利贷放贷行为。

(三)借贷合同问题

借贷合同中存在问题。民间借贷合同其实就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之间,贷款人将手头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在合同到期归还本金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想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必须符合订立合同关系的条件。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才能够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关系。但是从现今的民间借贷合同就可以看出,借贷合同问题主要有债权金额的认定、借贷合同担保效力以及诉讼时效等。这是民间借贷合同中主要问题的表现。如诉讼时效问题方面。借贷双方之间诉讼行为是否正确将直接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具有紧密的联系。如果诉讼行为时效确定,还能节约成本和司法资源,提高洗发司法行政行为的效率。但是在一些民间借贷案中,借款人并没有事先申明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事由,贷款人却主张自己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期间,这就会在此问题上产生分歧。从这就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确定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完善民间借贷民法制度的措施

从前文的分析中就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关系不仅影响民间经济市场的自行运转,同时还会对借贷双方产生较为严重的法律纠纷。在经济市场提逐渐完善的过程中,民间借贷中存在民法问题应从制度方面着手,尽快完善民法中民间借贷制度。

(一)从法律角度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如果民间借贷的定义模糊不清,就难以从制度方面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依据制度来保护民间借贷行为,就可以促使民间借贷认识方面的宽泛性或者是狭窄性。首先,加快民法典的颁布行程。民法对保障民权、经济运行以及人民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已经颁布民法典的国家来看,通过民法典更能保证秘法作用的发挥。其次,通过立法直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从行为本质就可以看出,从立法层面来规范借贷双方之间的行为,促使民间借贷行为步入金融监管的范围中。同时,通过立法能够更好地维护借贷人员的合法权益,制约民间借贷的发展。最后,有效防范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要防范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经济类犯罪行为,就应当对过去强制性的刑事处罚做出相应的调整,将民事法律规范应用于民间借贷行为中。针对发展规模逐渐扩大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依赖于刑事处罚并不能防范经济类犯罪行为的产生。将民事调解作用应用到民间借贷中,就能够打破过去对金融犯罪以刑法为主的防控体制。同时,针对由于民间借贷产生的经济类犯罪,可以从多角度多领域完善经济类犯罪处罚的相关规定。

(二)区别对待利息,制定灵活的利率政策

在民间借贷利息这一方面,可以根据借贷人员对本金的适用途径不同,将利息划分为生活消费型借贷与生产性借贷,也就是针对具体用途来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在此方面,可以针对生产借贷利息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6倍。生产借贷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就能够促使企业在优胜劣汰的经济环境中,更合理的配置市场资源。但是生活消费性质的利息不能设置过高。这样可以帮助生活困难的人顺利度过困难时期,同时还能限制贷款人不正当的谋求利益。由此可见,这样区别对待利息,制定灵活的利息政策,就能够维护借款人的争取当权益。当然,在民间借贷中,利率的计算方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利息计算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实际情况、生活条件以及当地的发展水平,做出相应的调整。但是在具体实施操作的过程中,应当明确规定,防止出现计算方法不一致使得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三)防范民间借贷合同风险

当前,我国在个人信用体制建设方面还不是非常的完善,法律法规也不是很健全,因而民间借贷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针对民间借贷中风险,可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首先,实行公证制度。公证制度的实行对民间借贷后续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的作用。经过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不仅能够说民合同的真实性,还可以帮助当时完善相关的合同条款,避免风险的出现。其次,规范书写合同,明确还款期限。民间借贷合同是借贷行为的凭据。因而在书写的过程中应当使用规范性的语言文字,不用或者少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随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在欠款结清后销毁合同。最后,规范借贷双方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在民间借贷行为成立的过程中,也就是合同签订的时候,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双方当事人都能够依照合同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第3篇

(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昆明650221)

[摘要]经济发展的强劲需求与正规金融的滞后促进了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作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民间金融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不可代替的作用,然而,因其本身隐蔽且不规范的特点,我国民间金融乱象十分严重,迫切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本文首先从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概况出发,介绍了我国民间金融的概念、形式、特征等情况,进而描述了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层次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民间金融;金融监管;监管对策;民间借贷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042

1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概况

1.1我国民间金融的概念界定

关于民间金融的定义,学术界一直都没有一致的观点,有人认为“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筹措活动”。有人认为“民间金融是指未经政府登记或审批,形式上较为隐蔽的、半公开或不公开的自发性金融活动。这种金融活动脱离我国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和人民银行监管,不为各类统计报表所记录,在正式金融体系的会计条目中得不到反映,也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纳税的金融活动”。

但大部分人认为,民间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主要是指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控制的,依赖于私人间的关系开展的资金融通活动。以是否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作为判断标准,凡是没有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金融组织形式、金融行为、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主体都属于民间金融范畴。

1.2我国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种类繁多,并且地域性非常明显,主要集中在山西、江浙、广东、福建等地区,与正规金融既补充又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主要介绍以下几种形式(见下表):

1.3.1我国民间金融的优势:方便灵活,时效性强,补充正规金融不足

民间金融的方便灵活性使其具有正规金融难以忽视的重要作用。民间借贷机构对借贷条件要求却相对正规金融较为宽松,只要借贷企业能提供有效保证,及时还款,就可以提供借贷给中小企业,及时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有效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

1.3.2我国民间金融的劣势:操作随意,利率较高

民间金融资金借贷大多采用信用放款方式,依靠血缘、地缘和业缘进行借贷,法律约束力和保障能力较差。此外,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很少有人到公证部门公证,也没有规范的民间借贷合同对借贷的利率、金额、偿还时间以及权利、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

2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监管的法律依据不明确

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效力的认定并不统一,借贷主体不同导致法律认定不同。具体来说,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间的借贷被认为合法有效,而企业之间的拆借被认定为违法无效,法律对其规定是: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法律性质的模糊使得中小企业在进行民间借贷时承担了较高的法律风险。

2.2监管的专业法律空白

迄今为止,民间金融还未在法律层面上获得相应的认可,也没有相应的定义解释。像《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专业性法律法规仍然没有关于民间金融的专门条款。目前只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可以作为监管民间金融的法律依据,但不成体系且法律效力比较低。

2.3准入及管理机制存在问题

我国的法律中关于民间金融的大多规定,一般涉及的是民间金融应遵守的规则和违反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民间金融的准入并没有太多的条文加以规制。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条件也比较苛刻,高门槛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93.66%的资产负债率相比,民间金融机构几乎不能融资,这样会面临着严重的财务浪费。

2.4监管主体不明确,缺乏协调机制

受我国民间金融相关法律空白的影响,对其的监管主体的身份一直以来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金融,一直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其监管主体不明确。我国金融监管主体分离不利于形成监管合力,同时,风险控制主体缺位,使监管难以全面有效。

3完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3.1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

确认民间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引导民间金融从“地下”转入“地上”,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正当权益,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国内外立法规范民间金融并非没有先例,如香港1980年制定的《放债人条例》、美国纽约州的《持牌放债人的监管办法》、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等法律规范都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了规范。

3.2立法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

针对目前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象,通过金融体制改革和法律保障来解决。

民间借贷背后的,迫切要求我们通过立法进行监督,使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引导其向促进实体经济的方向发展,给民间金融正名,立法规范民间资本发展。

针对前文对民间借贷界定不明确,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罪与非罪的区别;该罪的定罪困难,对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适当的抑制作用,因此,取消非法吸收存款罪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

3.3制定严格的准入及管理机制

在准入方面,民间资本可以发起组建民营金融机构,只要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有关条件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可注册登记。降低其市场准入门槛,为其发展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

在退出方面,民营金融机构能不能发展、该不该退出,应该由市场决定,对于不合规经营的民营金融机构,可以依法自行兼并、联合及重组,对于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有重大违规行为的民营金融机构,金融当局可强制进行清理、关闭。

3.4完善民间金融监管机制

由于民间融资涉及面比较广,单靠某一部门很难实现规范化管理。《民间金融法》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对民间金融组织风险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检查,督促民间金融组织建立与自身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度,形成有效的风险监督机制;应当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将有关企业的信息向社会公布,以便于投资人自主决策。

参考文献:

[1]张建军.从民间借贷到民营金融:产业组织与交易规则[J].金融研究,2002(10):101.

[2]杨敏科.灰色金融及其疏导[D].天津:天津大学,2004.

[3]姜旭朝,丁昌峰.民间金融理论分析: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J].金融研究,2004(8):101.

第4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资金 利率 法律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和形式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当前民间借贷的形式大体可以归结为两类,一类是一些持有闲散资金的人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暗地把自有资金借中小企业,房地产开发商、物流行业者等人使用,以此赚取可观的利润。第二类是以寄卖行、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类似形式进行。即到当地工商部门批办一个经营寄卖、典当或开办担保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多数大张旗鼓的设立了门市,并悬挂明显的宣传经营借贷业务的牌子,借贷者以一些财产作为抵押物,进行短期贷款。少数者,不开门市,不挂经营借贷业务的牌子,却实际明晃晃的经营着贷款业务。

二、当前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动向

近年来,国家宏观金融政策表现为银根紧缩,股市经历了“大跳楼”,楼市也遇到了“路障”,以高利贷为代名词的民间借贷便成了当前最赚钱的行业之一,民间借贷已表现的极其活跃。总结来,民间借贷呈现出以下新动向:一是规模大。仅河南一省,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两年间,担保公司就由一两百家猛增至500多家。2007年10月份之前,该省不少担保公司仅有几百万的担保额度,仅两年的时间就增长了10倍以上,有的企业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额度已经超过了20亿。二是利率高。2011年武汉健民对外委托贷款1.5亿,年利率为20%,每年利息收入高达3000万元,其上半年的净利润才只有3620万元。把高利贷发放方式比作金字塔的话,位于塔底层的老百姓以月息3%-5%放给上层的“中间人”,“中间人”再以1毛左右的利息放给更上一层的“中间人”,经过层层累积,到塔顶端的“爪王”手里利息已高达5毛,甚至更高。三是范围大。地域上,民间借贷已从两年前的江浙沿海扩展到陕西、内蒙等内陆地区,产业上,从制造领域扩展到商贸领域甚至普通家庭。四是手续“简”,方式“活”。一般借款人和出借人经协商,填写借据,标明借款数额、期限、利率等事项。大多数的民间借贷还以投资、房屋买卖等形式为掩护,方式灵活多样。五是不公开或半公开。高利贷一直被政府政策打压,因此只能以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存在,且交易地点不固定。六是人数众多,日益“基层化”。参与者众多,从公务员到普通老百姓,在高息和资金需求饥渴等作用下,银行资金也充当了民间借贷的“二传手”。七是民间借贷经纪机构应运而生。拌随着民间借贷的狂热,一批民间借贷经纪人应运而生,他们熟悉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以及调查评估等业务,他们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办理相关的借贷法律手续、诉讼等。甚至一些经纪人成立了专门的讨债公司,负责追回到期难以收回的借款。八是民间借贷向“银行”类型发展。举债者“坐地收银”,企业不是向民间借,而是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主动去“存”。九是纠纷频发,部分地区已成重灾区,引发犯罪。据了解,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个别地方还有黑社会势力的介入,坑蒙拐骗现象成为常态,刑事犯罪高发。十是司法裁判标准模糊,尺度不统一。立法总是滞后于现实,当前,因民间借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在短期内急剧增加,而对于案件受理、贷款利息、司法措施等却没有统一的规定,造成各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到今天活跃、狂热已不足以形容其发展的程度,其对社会和经济带来的危害已超过了其起到的积极作用的一面,民间借贷的发展已经畸形化。

三、民间借贷畸形发展的原因分析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加大以及经济发展对资金的大量需求。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幸福指数的提升,人们对生存环境的要求近一步提高,各地为了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加大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以徐州市为例,近年来,市政府致力于建立设施现代化、经营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公共设施适度超前化,发展良性循环化,运行从容化的具有全国先进水平的城市保障体系。据统计,仅徐州市城市建设“十一五”计划期间,先后兴建了涉及道路交通、环境绿化风景区、新城区建设等多个重点项目工程。这些项目工程投资除了部分由国家拔款和地方自筹外,相当部分需靠银行贷款和民间投资。市政府通过大量的BT、BOT、BOOT、BOO项目鼓励个体私营经济、民营资本的介入。固定资产投资投入的增加,个体私营经济、民间资本的迅猛发展,在拉动内需,启动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资金的极度紧缺。

大量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江浙沿海一带,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经历了“寒冬一叶,瑟瑟发抖”的惨淡历程,伴随着经济的回暖,急需大量资金恢复经营、扩大规模。据调查,在温州今年一些小企业的订单比较充裕,但是紧缩的信贷规模和高额的融资资本使得很多中小企业不得不放弃了大量的订单。“钱荒”、“等贷”已成为中小企业的常态。相关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温州有20%的中小企业处于歇产或半歇产状态,浙江省新增的5万多家中小企业中,关闭的已有1万多家。广东中小企业中50%处于亏损或利润率在2%以内,利润率在5%以上的仅有22.2%的企业。总之,社会经济环境的整体改善,经济发展的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量迅速增加,这是民间融资日趋活跃的根本原因。

2.银行的“高门槛”信贷政策,中小型企业向银行贷款融资遇阻。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造成县域金融体系缺位。“贷款难”问题问题已十分突出。原因主要如下:(1)国有银行的管理模式削弱了支行的贷款经营自。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加强一级法人管理,使贷款审批权主要集中在省级分行甚至总行,从而大大削弱了二级分行及县(市)支行贷款经营自。(2).一些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提高上存资金利率,使其接近于贷款利率,鼓励基层行上存资金。(3)银行的内控机制阻碍了信贷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一些商业银行为了防范信贷风险,内部实行“贷款终身责任制”,过分客观强调贷款责任,挫伤了信贷工作人员发放贷款的积极性。(4)贷款手续繁锁,费用负担重。银行每办理一批贷款一般要经过信贷员调查、甚至行社集体讨论、报上级行社主管部门审批、经土地管理或房产管理等部门对抵押物调查评估、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物保险等环节,这些程序走下来快则一个月,慢则长达半年。同时,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抵押物评估金额的扣4-6‰收取评估费,要按贷款金额的6―8‰收取抵押登记费,保险公司要按抵押物投保金额的2-3%收取保险费,县办理抵押物登记部门及保险部门均设置有效期限,到期续贷又需重新办理。(5)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成本高。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压力,与2010年同期相比,除基准利率提高1个百分点外,利率普遍提高10%-20%,对中小企业上浮幅度达到40%-50%,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骤增。贷款手续的繁琐,成本的剧增,使得大批中小企业转而向民间借贷。

3.融资渠道狭窄、不顺畅。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滞后,企业债券市场的严格管制,使得只有极少数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实行融资。一批九十年代兴起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以及供销社股金服务部等金融机构的相继撤并,再加上一些国有银行信贷资金继续向大城市、大企业、大行业的集中使得中小企业狭窄融资的渠道雪上加霜。在收紧流动性的货币政策的大背景下,银行信贷规模被限制,IPO、发债等其他融资渠道又不通畅,中小企业被逼向民间融资。

4.借贷者利益的驱动。温州的民间借贷极其活跃,用“疯狂”来形容已不为过,不少温州人称:以前炒房,后来炒矿、炒煤,现在炒钱最合算。于是,持有闲散资金的人们纷纷加入了放贷的大军中,有的甚至采取抵押房产--贷款--放贷--赚取利差等方式把钱从银行“搬”到各种民间高息借贷机构。江苏省的泗洪县,是一个贫困县,这里的民间高利贷愈演愈烈,十多“爪王”掌控几十亿资金,“中间人”坐享其成月收入百万,一时间几十万、上百万的世界豪车宝马、奔驰、保时捷等比比皆是,还造就了“宝马乡”。

5.银行行为为民间市场的推波助澜。一些银行为获得高额收益,也采取各种方法,使银行资金或多或少的流入了民间市场。大多数担保公司的资金来自于银行授信,通过在民间收购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从银行贴现等方式后,资金流入担保公司放贷。有些银行为实现“存贷比”指标,其内部员工会采取以高息向企业或担保公司吸储冲量,作为交换条件,银行内部人员则向对方提供低息贷款。有的银行员工则与民间借贷机构相勾结,把贷款放给这些民间借款机构,更尤甚的是有的银行员工则充当了放贷的“主角”。还有的以各种名义从银行申请办理大理的信用卡,然后采取刷卡变现的形式放贷。在绍兴还出现了“转贷”业务,当地的资金中介会雇佣人员走街串巷以2%的额外收益揽储,再经过2.5%--4%的价格层层转卖到最上层,汇总存放到温州、台州等指定的银行。贷款人只需额外支付这部分资金的利息4%左右,即可获得授信套出资金再放贷,同时资金中介也可获得大致1%的收益。在利益的驱动下,有的企业还会拿出一部分资金以高利放给那些得不到银行资金的中小企业。高利贷金字塔顶端参杂着违规银行资金,银行的高息“揽储”行为纵容了民间借贷的猖獗。

四、民间借贷畸形发展对经济与社会的危害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会闲散资金,缓解了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活跃了城乡经济。但当今呈现畸形发展趋势的民间借贷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效应,具体表现在:

1.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工业的发展相对于西方国家起步晚,结构不合理,特别是中西部落后地区的一些中小企业,其科技含量低,经济效益差,资源消耗多,环境污染大,产品结构单一,已明显不符合市场的需求,不符合当今的产业政策,从而陷入停产、半停产状态。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为他们继续提供了资金,使得这些本应该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回光返照,再度繁荣。例如徐州市下属的县镇中大量的从事水泥袋制品的私营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已责令其关闭停产,其在民间市场以各种方式吸收大量资金,继续投入生产。这种与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相违背的借助于民间资本维持生计的中小型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显然不利于当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2.削弱了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对国家金融制度和秩序产生巨大冲击和破坏。(1)民间借贷的活跃,分流了银行存款资金,使银行筹集资金难度加大,降低了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工程的能力。(2)流通中的现金流量的准确控制,是调节货币供应的前提,由于民间借贷需求大、利润高、手续简便且形式多样,使得大量资金长期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中央银行难以掌握其数量、投向、分布和运行情况,不利于市场现金流量的控制。从而不利于市场现金流的控制和货币政策的制定。(3)民间借贷形成的难以预测和控制的货币流量,产生了国家控制银行信贷与民间分流资金的矛盾。民间金融机构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不规范。从而极大地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4)民间金融机构会以高于银行储蓄利率水平的方式吸收民间资金进行放贷,基于这种利润的存在极大地降低社会公众对利率政策的信赖度,不利于中央银行对市场资金利率的统一管理,弱化了国家运用利率杠杆调控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5)民间借贷的介入,一些民间放贷者会在企业无法归还借贷的情况下,取得了借款企业部分资产经营使用权。这样就加重了企业负担,增加了银行贷款收回的难度。加大了银行信贷风险。

3.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1)风险较大,易发生恶性案件。收益越大,风险越大,当放贷者坐等高利收益时,伴随他们的也许是天大的陷阱。海林市福禄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以月息7%的高息为诱饵,先后吸引徐州市4400余名投资者签订借款协议,累计非法集资6.5亿。四川广元警方仅在整治“高利贷”风暴中,就打掉10个犯罪团伙,刑拘125人。受害人数众多,影响极大。(2)利率偏高,借款人不堪重负而跑路,底层集资者流离失所。民间高利贷有行规:在借款上,实借8万元,但借据要打10万元,扣掉利息2万元,利息实行驴打滚,每天为300元,每5天结算一次,到期未还追加本金,每1万元另还3000元利息。有地方的利息更高,在温州还有年息为100%的。因此,不少中小企业老板因还不起高利贷而跑路,浙江仅9个月内就有228名老板逃逸,据统计,这些企业共拖欠14644名员工7593万元薪酬,欠薪人数和欠薪数额均为历史之最。于是就有群体性讨薪事件,暴力讨债等行为出现。同时,因为在民间融资活动中受害严重、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特殊家庭便有了生存的困难,流离失所。(3)“官银”的渗入,纵容了腐败。“官银”是官员资金在长三角一带流行的俗称,实际上,不仅在温州,“官银”参与高利贷现象已十分普遍。这种现象的存在扭曲了公务员在群众中的形象,纵容了官员队伍的腐败,不利于国家的政治建设。(4)手续不规范,底层借贷者难以依法维权。高利贷手续简单,多数仅是双方合意,签订借款合同,有的甚至是口头协议,大多数的底层借贷者都被高利贷主高利的假象所蒙骗,东窗事发时才大呼上当,由于借款手续不规范导致无法维权的比比皆是,当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时,其他的违法甚至犯罪的方式便产生了,这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在我国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意义,作为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之外非正规金融活动,多年以来受经济基础、金融体制和法律法规的制约,一直在“夹缝”中求生存。它的存在有其积极意义,是正规金融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客观上,民间借贷实现了资源在小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虽然当今的民间借贷已呈畸形发展,但堵不如疏,对民间借贷应积极规范引导。

1.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建议

(1)当前我过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从我国现行立法看,目前调整民间的法条散见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法律文件中。在适用时,因《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专门法,所以其中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成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案件中涉及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委托、借款诉讼时效等问题时,则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规定时,因《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则优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尽管上述零散的法律条文对民间借贷有所规定,因民间借贷的自发、过于分散、不易控制性,及在现实中相关的案件的急剧增加等特点,在适用法律时会凸显各法律文件的冲突与矛盾。如,就关于民间借款利息的规定方面就有了不一致性:《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按《关于贯彻执行

(2)对民间借贷立法规制的思考

面对当前已畸形发展的民间借贷,规制和防范已变的势在必行。《民间借贷行为管理条例》亟待建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立法规制:

①强调借款的书面形式。针对民间借款的随意,形式不规范性,为了避免纠纷的出现,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民间借贷合同应规范其形式:即借贷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借款数额、出借和还款时间、是否支付利息等其他合法内容,并妥善保存好证据,以便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

②规范民间借贷的用途。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因赌博吸毒借贷不予保护,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赌博、走私、贩毒、诈骗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为非法借贷,此时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因此,民间借贷应明确借贷的用途,不仅可以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减少因民间借贷助涨的犯罪行为。

③规正高利贷的利率。许多民间借贷纠纷都与利息有关,《合同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不利于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应摒弃。对于合法的借贷利息应予以保护,但还要坚决遏制高利贷化的倾向。根据部分地区实践上的做法,民间借款的最高限不应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应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④适时进行合理有效的行政干预。《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中应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对“高利贷村”的必要的行政干预权,如政府有对“爪王”进行解扣,将其交司法部门强制执行,对一些严重欺诈、违法者有对其进行行政的、刑事的司法制裁的权利。这样就可以控制类似“宝马乡”“高利贷村”的出现。

⑤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便很难再实现自己的债权。在民间借款的实践中,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以前采取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者催讨证明等措施来引讼时效的中断从而对诉讼时效的期间进行重新计算。

⑥规范民间借款合同中担保的相关问题。民间借款合同涉及到担保的,《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应规范担保合同的内容,包括:明确担保的种类、担保人须具备的主体资格、担保的财产的合法性、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等内容。相关内容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来制定。关于民间借贷的保证期间,《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中应明确规定,债权人如果没约定保证期间的,一定要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就免去保证责任,此时保证担保便失去了设立的意义。

⑦“高利贷”严重者入刑。现在民间的“高利贷”已经成了一个毒瘤,有地方惊现的100%的年息,其带来的利润已经超过了贩卖的收益,一面是“爪王”的肆意挥霍与“宝马乡”香车名苑的享受,一面是企业主“跑路”和一些优质企业被“高利贷”“蚕食”的悲凉,大批出借“高利贷”的家庭财富瞬间蒸发,“高利贷”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与社会问题。不入刑已不足以威慑这种疯狂的行为,因此对于放贷严重者应入刑,实践中有的地方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高利贷”严重者,根据这个罪名的定义,只要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个罪设立的目的是用来防止立法之初所没有预见的,将来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有专家学者反对其为“口袋罪”,在此,笔者认为应专门针对“高利贷”定罪,设立专门的罪名和构成要件。

(3)探索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途径

当前民间借贷所引发的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使得人民法院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难度增加。诉讼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条途径,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款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①加大审查力度,严格甄别、坚决打击“问题借贷”。法官应加大对借贷关系的审查力度,加强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真实性审查,以避免造成错判或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一是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借款用途;二是查明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三是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以确定判决的可执行性;四是审查借贷中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聚众赌博、诈骗等犯罪行为。尽量发现、严厉打击“问题借贷”和虚假诉讼。

②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力度。对于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情绪对立严重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等案件,要先调解,重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③及时审理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类的案件,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民间借贷已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等经济犯罪行为,甚至引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人民法院对此类的案件应及时作出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犯罪的性质,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④做好沟通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效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涉及高利贷、赌债、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移送;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群体性借贷纠纷,应及时向政府通报案情,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对可能引发大规模金融风险的,应及时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及时作出应对,引导民间借贷向着健康发展。

2.建立民间借贷的金融机制,创造有利于金融良性发展的体制和环境

(1)央行制定相关法规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中国人民银行应制定“民间借贷法规”和“管理办法”来规范其民间借贷行为。一是对借贷的限额和利率水平进行规定,并在相关的管理机构登记,由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管理、监督;二是坚决打击牟取暴利的放高利贷行为;三是赋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加强对自发形成的金融活动的监管力度。

(2)建立民间借贷监测机制,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测和分析。定期采集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对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和利率变化趋势进行及时、全面的分析,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变动情况。调节信贷资金供求,防范金融风险。

(3)建立民间借贷的保险机制。将民间存贷款纳入国家担保风险的范围,可以保障储户和贷款人的权益,可以保护小储户的资金安全,防止挤兑现象,还可以为严重现金流短缺、破产的民间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这有利于加强中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对濒临破产的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从而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以保护公众信心。①

3.设立区域性的民间借贷体系,形成有利于民间借贷规范化管理的氛围

(1)政府应设立区域性的民间借贷机构,将分散的民间借贷机构统一起来。通过正规的借贷方式归集社会闲散资金,再投向需要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如组建民间借贷社区银行。通过给予其相应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使之兼具民间资本的比较优势和正规金融的专业化特点。从体制上引导非正规金融的正规发展。

(2)成立地方金融监管中心。主要监管对象为寄售行、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轨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使之不能过多的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

4.对民间贷款机构进行规制,实现“地下钱庄”的阳光化

实践中,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民间借贷机构充当着“高利贷”的角色。实现对这些民间借款机构的统一、有效监管,严格贷款手续和制度,使之杜绝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建立信息报送平台,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相关担保的信息。加强对上述民间借贷机构的规范管理,整治非法借贷机构,扶持正规的融资性民间借贷机构,使之成为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缓冲带和纽带。使“地下钱庄”迎来阳光下的一片蓝天。

5.破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遏制民间贷款的“高利贷”化倾向

(1)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2)清理纠正金融机构的各种不合理收费,简化贷款手续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3)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投资途径,丰富投资产品,逐步扩大中小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金融工具。推动交易所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中小企业的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4)细化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适当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5)大力发展融资担保市场,建立健全再担保机制,提高融资担保的杠杆系数。政府应建立再担保基金,帮助银行分担风险,承担这一义务,并允许其有一定的坏账。(6)积极推动金融租赁业,金融租赁市场目前在我国最大的瓶颈就是缺乏资本,而民间借款正是最合适的资金来源。

6.其他措施

(1)加强相关法律宣传力度,注意识别民间借款的各种陷阱。民间借款披着各种伪装招摇撞骗,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警惕“高利贷”陷阱。例如仅非法集资犯罪形式就有以下几种:①以民间借款形式出现。多数是乡镇中小企业以经营、扩建、进行资金周转为名,向民间借款。②以投资理财公司等中介机构为掩护的形式非法向社会集资。③以投资股权、国债为诱饵的方式吸收资金。④设立虚拟公司以传销模式进行集资犯罪。因此,进行适时的宣传和教育在当前势在必行。

(2)工商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使“空壳”公司一目了然。工商部门应加强对注册企业的监管,及时向银行和社会披露、通报“空壳”公司名单,以便银行及时监控其非法交易活动。

参考文献:

[1]易宪容.解读民间信贷[J].中国中小企业,2004(12),第41页.

[2]郭田勇.民间借贷“阳光化”[J].中国中小企业,2008(9),第26-27页.

[3]吴忠辉.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D].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4月.

[4]杨明.从紧货币政策实施后民间借贷出现的新动向予以关注[J].甘肃金融,2008(6).

[5]张本尧.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影响[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11).第16-18页.

[6]鞠春彦.民间借贷的社会功能及其发展研究[J].理论探讨.2006(2).第128-130页.

[7]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当前民间借贷持续升温的原因及对策[J].广西金融研究,2001,4.第9-11页.

[8]陈蓉.规范和引导中国民间借贷问题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十三期,第50-51页.

[9]徐广,朱春玲.关于民间借贷的理性思考[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2(2).第32-35页.

[10]吕虹.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审理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1(12).第76-78页.

[1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09]45号.

[12]马欣,仁海舰,宋岩.当前民间借贷新特点及对策建议[J].济南金融,2005(3).

第5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民间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常见的小微企业融资方式

1.民间借款。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的缺陷要想在银行获得资金是比较困难的,而且结合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大部分的小微企业资金缺口额度一般都在数十万级,而且时间一般在10天以内,主要是一些短期资金需求,主要用于工资支付、购买原材料、支付应付账款等。如果小微企业想要获得银行的贷款,则必须要完成相关手续,很多小微企业资料不齐全,较难获得贷款,同时金融机构审批贷款的时间也较长,超过这个时间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也降低了,因此较多的小微企业选择民间借贷。现在主要的民间借贷途径有: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中介、亲戚朋友处借钱等,虽然民间借贷获得资金的成本较高但是对小微企业来说通过其它途径获得资金比较困难,民间借贷途径对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更加便捷,而且由于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融资规模也较小,周转速度快,因此,即使融资成本较高,小微企业仍然能够消化。但是民间借款也面临着高利率带来的薄利润,薄利引起的高风险,融资方式是否合法等考验,某些民间融资方式需要法律法规、会计制度等体系的完善,这样才能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2.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小微企业获得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针对小微企业的需求,银行专门设置了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提供多种类型的贷款。2012年年末,央行数据显示[1],中资银行(不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及主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外资银行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1.58万亿元,同比增长16.6%,比上季度末低4.1个百分点,增速分别比同期大、中型企业贷款增速高8个和1个百分点,比同口径企业贷款增速高3.3个百分点,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6个百分点。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的28.6%,与上季度末持平。全年人民币企业贷款增加4.75万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增加1.64万亿元,占同期全部企业贷款增量的34.6%,比前三季度占比低0.4个百分点。

从央行数据可以看出不管是国内的大型银行还是外资银行都极力拓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但是对于银行来说,发展小微企业业务还是面临着诸多问题。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较小,抵押、信用担保、会计制度等不健全,都是银行提供小微企业贷款的障碍。而且银行自身在提供小微企业贷款方面的准备也不充分,银行必须有适应小微企业贷款的程序、风险评估体系等配套机制。总体来看,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是值得银行投资的长期业务。

3.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集融资和融物于一体的一种特殊融资方式,形式多样,手续简单,而且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需要的设备使用权,而且偿还时间较长。融资租赁的融资时间往往接近这项资产的使用寿命期限,因而使得小微企业可以把偿还同营业收入结合起来,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还款压力,另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外业务,对企业应用其它融资方式有非常大的好处。

4.信用担保。小微企业难获得融资有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担保品不足的问题,信用担保就可以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履行债务,则由担保人进行代偿,这种方式既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信用不足问题,也分散了金融结构的融资风险,使小微企业获得融资变的容易。当然在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过程中,也需要解决担保提供者和小微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小微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透明度低等缺陷信息不对称问题更甚,通过建立小微企业集群,成员抱团向银行贷款,共担风险的方式可以降低担保者的风险也可以提高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几率。

5.资产典当融资。典当融资方式对小微企业来说是一种非常便捷灵活的融资方式。典当行接受的抵押、质押物范围非常广,而且对典当户来说手续非常简单,限制性条件也少,对缓解小微企业短期资金短缺发挥作用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典当融资的融资成本比银行贷款高,而且只能缓解临时性的资金短缺问题,而且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资产少通常较难找到不易贬值的抵押物,但是典当融资比民间融资成本低,而且可以帮助小微企业缓解燃眉之急,所以这种筹资方式对小微企业来说还是比较有效的。

二、其他融资方式

1.股权出让。股权出让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在公开市场以及非公开市场筹集,现在已经有400多家公司在中小企业板公开市场筹集资金,但是小微企业的数量大大地超过了上市公司的数量,还是有绝大多数的公司无法通过公开的市场筹集到资金,而且公开筹集的融资成本很高所以对小微企业来说非公开市场交易成本、信息披露要求都不高更适合小微企业筹集资金。而且对小微企业所有者来说,股权出让面临着管理权的分散,这对希望全面掌握企业控制权的所有者来说不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2.吸引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把资金投向那些新兴的、具有巨大潜力的企业,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因此风险投资有一定的行业限制。风险投资他是一种权益资金,虽然不需要担保、抵押,甚至投资公司会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但是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特点企业面临着管理权限的削弱、筹资成本较高等问题,因此选择时需要慎重考虑。吸引风险投资在高新技术产业中已经慢慢地为中国的企业熟悉,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成为中国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筹资的重要途径。

国家针对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类型的小微企业还有其他鼓励性的资金提供方式,比如中小企业法杖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各级政府各种政策的制定,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也将得到改善。在外部融资环境改善的同时,小微企业应该不断拓宽自己的视野,结合企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利用常规筹资方式以及一些新的筹资方式。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013-1.

第6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难、解决对策

一、引言

小微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它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划分的一种企业分类。当前我国的小微企业主要特征有:(1)企业规模较小,管理方式较为灵活;(2)数量众多,产业分布广泛;(3)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企业的资本和技术构成比例较低;(4)企业资信程度不高,融资较为困难;(5)企业管理方式不规范,公司治理不完善。

二、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

受小微企业自身状况以及我国金融市场不健全的制约,我国的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较为狭窄。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1)政策性融资;(2)银行贷款;(3)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借款;(4)资本市场融资;(5)民间借贷。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所涉及到的收费部门多、收费名目广。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主要有:(1)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包括:抵(质)押物登记费、环境评估费、质检费、公证费等。(2)商业银行收取的费用,包括:资金管理费、保证金占用利息、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3)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包括:抵(质)押物评估费、保险费、担保费、财务报告审计费、信用评级费等。

三、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1)国家产业政策的制约。我国的小微企业绝大多数是一些传统产业,产品相似性以及替代性较高,传统产业很难获得国家的信贷支持,只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前景光明的小微企业可以获得政府政策性融资。(2)小微企业自身的缺陷。第一,我国小微企业生命周期短,我国小微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

2.9年;第二,我国的小微企业管理理念、管理方法比较落后,离公司制的管理要求相差较远,金融机构不放心对其进行信贷支持;第三,我国多数小微企业没有及时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在财务报表、抵押物等方面不符合商业银行信贷要求。(3)我国金融市场建设不健全。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对金融市场管制较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道德风险偏高,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机制较为严格,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显得很谨慎。我国股票市场的中小主板市场以及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条件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很高,绝大都数小微企业不能满足上市条件。我国债券市场发育不充分,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较为严格,绝大都数小微企业也不能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4)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目前我国社会担保服务体系尚未建立,服务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机构、评级机构、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很难满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另外,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各项评估、担保以及办理抵(质)押资产评估登记程序多、时间长、费用高,限制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

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

(1)加大政府政策支持。第一,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对扰乱金融市场的不法行为严厉惩治,为小微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二,政府对小微企业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第三,支持商业银行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项服务机构。(2)推进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民间资本进入担保行业,积极发展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大力开展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业务。(3)完善融资市场体系。一是加大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支持。鼓励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二是大力开展资本市场融资。培育一些前景光明、科技含量较高的小微企业,提升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努力为有潜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直接融资的机会。三是规范民间借贷。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调查与分析,强化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与管理,防止民间借贷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加小微企业融资的正规渠道。(4)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借鉴国外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成功经验,根据近年来我国小微企业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立法部门要尽快地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法规,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法规体系。(5)加强企业自身建设。小微企业自身还需要做以下努力:推进管理创新,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加强资金流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还债能力;健全财务制度,提高企业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树立信用意识和品牌意识,提高市场的认知度,将信用理念渗透到企业的各个方面。

参 考 文 献

[1]殷铭,殷成国.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探析―根据2011年孝感市160户小微企业的调研[J].银行家.2012(2)

[2]李欢.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企业导报.2010(5)

[3]熊晋.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分析与建议[J].学习月刊.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民间融资 法律解决机制 非法融资

一、民间融资存在背景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界定

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还未对民间融资的概念形成统一和清晰的界定。在国外的文献中,多称为非正式金融(informalfinance),广义的民间融资是指各种非正规金融的总称,但其与洗钱、资金和外汇黑市交易、金融诈骗等所谓的“黑色金融”是严格区分开来的。狭义的民间融资仅指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认为民间融资概念泛指非金融监管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它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民间融资有如下几种模式:(1)互助型借贷;(2)企业集资型借贷;(3)发放高息型借贷;(4)规范的中介借贷。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前提

1.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融资自产生至今已有近千年的历史,尽管我国在法律和政策上对民间融资一直采取强力控制和严苛管制的做法,但民间融资一直存在并快速增长,一定的社会环境和其自身的有利条件使然。一方面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社会背景:根据对江苏省某县数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调查发现,近三年来,二十个样本的民间融资的绝对规模、加权平均指数逐年增加,现已达到32.6%,即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正规融资的比例超过三成。而根据国际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2002-2006年,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四倍,从地区借贷来看,东部地区农民的资金来源中有81%来自民间融资,中部和西部地区来自民间融资的比例分别为76%和60%。另一方面,民间融资有其自身的优势:民间融资方便灵活,不需要办理正规金融一系列繁杂手续,尤其对个人之间的小额借款而言,甚至不需要签订借款合同,无需支付利息,借还款时间完全自由约定,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贷款危机,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担保能力不足及发展前景模糊,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民间融资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广泛的生存空间。

2.存在的合法性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法律明确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地位,其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但现有法律法规互相印证补充,足以证明民间融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1)理论基础,《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自由转移资金使用权的行为,从宪法的精神上看,应当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均表明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予以承认并给予法律保护。同时《刑法》、《公司法》、《贷款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也都相应有关于民间融资的规制和保护的规定。

(2)实践基础,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将陕西、四川、贵州、山西等四个省确定实施小额信贷的试点地区,开始“只贷不存”民间融资试点工作,民间贷款公司作为新型“正规兵种”,昂首步入金融市场主体序列。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明确指出企业间的相互借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为非法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在审判实践中可区别对待即“企业以自有资金为其他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或者生产急需所收利息与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基本相同;或者银行信誉好的企业接受银行信誉差的企业的委托,从银行贷款进行转贷,中间无加息牟利的,借款方除了要返回所借本金外,还应将借款本金的孳息(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一并返还给出借方。对此江苏省在审判实践中曾经有过判例,2006年,上海电力修造厂扬中分厂诉扬中市工业局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扬中市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纠纷案,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镇民二终字第196号判决书确认借款人返还借款并偿还出借人利息(利息以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可见,民间融资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民间融资立法的现状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民间融资的立法现状

目前虽然在刑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众多法律条款中都有规范民间融资问题的法律条文,但这些条款比较分散,掌握起来难度很大,缺少规范民间融资的专门法律及与之相配套的风险防范措施;法律之间协调性较差,甚至出现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司法执行的难度很大,很难区分合法的民间融资与非法民间融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取证困难,涉及人数众多,案件定性困难,加之其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性,集资高息追缴困难,部分集资参与者在借款时已收取高息,甚至有的利息超过了本金,这部分高息的追缴尚无法律依据。民间融资的普遍存在,对经济发展影响深远,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使其一直游离于法律引导和保护之外,陷于发展的无序状态。

(二)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民间融资行为实为合法且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但由于缺少健全的法律规制,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给社会埋下安全隐患。

基于市场规律及交易行为本身的特点所产生的市场性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1)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目前民间高利贷者大多以注册担保公司使其高利贷行为合法化,在他们借贷过程中,通常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向社会集资,或者直接利用银行的钱作为他们的资金来源,而民间融资放出去的贷款利息在年息60%--300%不等,远远超出国家规定,使银行吸储困难;同时,高利贷债务人在股票、期货市场的投机性行为,也为资本市场带来潜在的金融风险。(2)加大了企业负担。中小企业特别是制造业,利润偏低,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国家扶持和资金支持,不得不向担保公司或个人借款,一旦还款时间延长,则必将亏损,甚至面临破产。(3)损害了借贷双方的人身财产利益,激化社会矛盾。由于民间融资长期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运作的规范性较差,因此,有关民间融资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案件不断出现,大多的贷款都是靠借款契约或者借据,没有正规的借款合同,也很少有抵押担保等措施,所以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时候他们的保护只能通过私人来提供,诸如黑社会、讨债公司等非法组织往往成了他们的选择,这是破坏和谐社会的因素。

三、给民间融资法律规制提几点建议

(一)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确定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国际上早有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的先例,例如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的国内环境和民间融资自身的特点,制定一部规范并能适应其发展的《民间融资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保证民间融资合法有序地发展。制定相关法律应首先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规范其合法经营。该法律应当涵盖: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的确定、与非法融资、金融犯罪区别开来、对融资合同的规定、规定融资的管理主体、职责和内容、明确融资的用途、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同时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应当注重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在立法模式上,可吸收民间融资活动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及自律性规范,节约立法资源降低立法成本。

(二)确定正式的监管机构,成立民间融资自律性组织

民间融资虽然本质上属于私人交易行为,一旦涉及不特定公众时,就进入到社会公共领域,容易引发欺诈和各种犯罪,因此,需要将其纳入正式监管体系。但由于民间融资本身的自由性、灵活性特点,还应以自律性组织监管为主,积极引导和支持民间金融机构依法组建一些非官方的行业自律组织,监督会员执行金融政策法规的情况,调解会员在竞争中出现的矛盾,对会员提出检查并对违规的会员予以处理意见,通报信用不良的债务人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等。有利于减少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更有利其健康发展。

(三)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灵活性

降低民间借贷的门槛,积极并多渠道的发展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可以让那些资金数额比较大的、具有相关经营资格的民间协会或者地下钱庄等民间融资机构逐步由“地下”转到“地上”来,鼓励民间融资进入正式金融,以便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加快扶持阳光化民间借贷组织,通过组建民间小额贷款组织、农村融资互助、农民融资服务社等形式,使分散的、隐蔽的民间借贷活动走向公开化、正规化、阳光化。

(四)建立民间融资的退出机制

第8篇

一、民间票据贴现的现状

湘乡市位于湖南中部,东邻湘潭,西接娄底,南毗双峰,北界韶山、宁乡,与省会长沙咫尺相隔,和名山南岳一脉相继,总面积2011平方公里,人口90多万。2008年上半年全市完成GDP为68.60亿元,财政收入达3.06亿元,是湖南省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县区之一。近几年民间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发展较快。据对25个冶炼、皮革、水泥和医药等民营企业的调查统计,2006年民间贴现为27笔,金额2387万元;2007年发展到33笔,金额5867万元,分别增长了22%和68%;2008年1-10月则发展到43笔、金额6857万元(具体数据见下表)。由于国家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加大,民间票据贴现的业务正在蓬勃发展。据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人员测算,湘乡市的民间票据贴现规模与银行相差无几。

二、民间票据贴现的特点

从调查来看,民间票据贴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高效。民间票据贴现没有审批环节,企业老总认为行就行,不行就不行。我们调查的最快的一笔只有几十秒,不到一分钟,而银行办理票据贴现最快也要3个小时。

灵活。民间票据贴现一方面对票据的要求灵活,不要求有真实交易,只要是真票就行,另一方面贴现率灵活,根据双方业务往来的基础和资金多少、时间长短等情况商定。据调查:湘乡市近期贴现率在一分至二分五之间。

面广。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是稳赚的业务。不仅受到民间的青睐,而受到政府部门的喜爱。如湘乡市XX局也办理了贴现业务,期中最大的一笔贴现有2000万元。

三、民间票据贴现的方式

据调查,民间票据贴现方式多样化,贴现―再贴现―再融资―再贴现呈现出网络式发展。按票据流向和票据行为的动机,民间票据融资主要可分以下几种方式:

1.支付货款型。支付货款型占民间票据贴现总量的67.4%。它一般涉及到三个经济主体:本企业、上游企业和票源企业(或个人)。上游企业的产品(或原料)往往在市场上不是很畅销,只要有销路,它非常乐意接受票据结算。于是本企业从“票源”处买入银票,然后以票面金额支付货款。这样,本企业最多可获得三种好处:一是以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获得资金,减少借款的利息支出;二是上游企业视银票为现金,本企业以银票票面金额支付货款,直接获益;三是可能得到上游企业的折价优惠。

2.投资收益型。投资收益型占民间票据贴现总量的10.1%。其操作很简单:拥有较多资金的企业,较多地从票源企业买入票据,到期再向商业银行收回款项。通过这种方式,本企业获得的收益要高于同期存款利息收益,而且银票款项回收有保障,因此,投资于银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较好。这实际上相当于本企业在票据市场进行投资活动或部分地经营银行业务。

3.票据收购专业化型。票据收购专业化型占民间票据贴现总量的9.4%。收购票据成为经济主体(个人或企业)的专门业务,实际上是票据窗口或专营票据机构的雏形,这种方式的票据流向多元化,可以流向银行,也可以流向需要企业。票据收益保障,通过低价收购(较高的利率),高价卖出(较低的利率),赚取买卖差价。

4.民间借贷票据化型。民间借贷票据化型占民间票据贴现总量的14.1%。民间借贷往往仅凭当事人信用和信任,很少有正规化的契约,常会引发经济纠纷。民间票据市场的出现提供了借贷双方均可接受的金融工具,为贷款方提供了质押品,如票源企业与本企业发生民间借贷关系,借期2个月。票源企业拥有银票,它可以将银票卖给本企业,获得急需资金,本企业到期既可以向银行收回款项;也可以以银票为质押,协商按一定借贷利率进行民间借贷,到期后票源企业还款――“回购”银票。

四、民间票据贴现受宠的原因

1.银行业务的缺陷与民间融资的高效,为民间贴现提供了空间。一方面是银行传统信贷同承兑和贴现的比例失衡,银行贴现手续复杂、门槛较高、时间较长。另一方面民间票据贴现的高效和灵活特点适合民间融资的快、急等需求,迫使票据市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2.国家从紧的货币政策,增加了中、小企业从银行融资的难度,中、小企业只好另辟蹊径,走民间票据融资这条新道。至十一月末,湘乡市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比年初减少19732万元,比去年同期多减18925万元。

3.民间资金为规避风险与金融资本进行融合。随着人们经济金融意识的增强,民间融资操作趋向规范,防范风险措施更加严密,而民间票据贴现正是把民间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一种形式,客观上为民间融资规避风险提供了通道。

五、民间票据贴现的作用

1.民间票据市场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是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并且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如湘乡市是中小企业分布较为广泛的地区,由于中小企业数量多,企业规模偏小,信用等级不一,银行融资难的现象比其他地方更为明显。而湘乡市近几年来银行业的存贷比一直较低(银行平均仅21%左右)。湘乡市的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势头却一直很好。究其原因,主要是通过民间融资,提高了民间资金的投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

二是票据的快速流通,加速了物资周转,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对大部分企业来说,参与民间票据交易,主要目的是使企业能够进行正常的生产,专门从事票据买卖的是少数。显然,在票据快速流通的同时,也加速了物资的周转,特别是对于一些供过于求的行业、商品,这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三是有利于票据贴现利率市场化的形

成。多年来,商业银行间存在着激烈的票

据竞争,银行票据市场贴现利率市场化机制难以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票据业务一直是银行贷款的附属业务,票据融资并未真正反映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供求关系。民间票据市场贴现率是反映资金供求的“风向标”,对银行贴现率有越来越大的影响,这有助于票据贴现利率市场化的机制形成。

2.民间票据市场对当地经济金融运行的负面影响

一是不利于金融管理当局准确监控信用总量。民间票据市场的存在,加大了国家统计和监控社会信用总量的难度。

二是削弱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传导的有效性。例如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通过规定贴现条件和调整再贴现率来影响商业银行货币供给能力和市场利率,从而达到货币政策传导的目的。而民间票据市场只反映局部市场的资金供求,对再贴现率调整有一定的滞后性。据调查,金融机构和民间票据市场的利率主要在于再贴现利率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成本,而民间贴现利率的主要影响因素是资金供求双方状况与存、贷款利率。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原来的再贴现率较低,再贴现率对业务量的反应弹性不足。

三是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歧义。脱离商品交易、单纯谋求博取贴现利差的民间票据贴现,属于倒买倒卖票据行为,从现行《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和司法实践来看,其票据行为通常认定为无效。

四是民间票据贴现大多通过现金交易来完成,在不登记、不纳税、不公证的情况下,其交易金额和收益均游离于国家税收征管范围之外。

六、相关政策建议

1.进一步加强票据使用的宣传推广。各级金融机构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形式的宣传工具向企业,尤其是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中小企业广泛宣传和推广使用各种票据,使票据使用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让企业认识到票据贴现业务是融通资金的最好方式,积极主动地开展这项业务。

2.进一步调动业务人员积极性。各级金融机构可制定规范的考核措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按营销企业数、业务量和贴现利息收入对业务人员实行绩效挂钩、奖优惩劣,进一步提高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增强票据业务发展的动力。

第9篇

第一式:发行债券

债券是企业直接向社会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既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目前的《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独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能通过债券发行进行融资。

《公司法》对债券融资的要求是: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债券,此外附加条件也较多。

债券发行,可以公募发行也可以私募发行,前者交易成本较高,但更易于扩大发行人的社会知名度。债券发行人还可以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

第二式: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经济较发达、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例如广东、江浙地区。这些地区经济活跃,资金流动性强,资金需求量大。市场存在的现实需求决定了民间借贷的长期存在并兴旺发达。

借贷过程中,要注意借据要素齐全,借贷双方应就借贷的金额、利息、期限、责任等内容签订书面借据或协议。法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部分称之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此外,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复利(即利滚利),否则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超过13万亿元,民间的巨大财富与狭窄的民间投资渠道极不相称。为弥补民间借贷双方责任不明、缺乏约束力等弊端,银行推出“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成为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的创新形式。

第三式: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介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由于担保人是被担保人潜在的债权人和资产所有人,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甚至参与其经营管理活动。

自1995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来,各地纷纷成立担保公司与担保机构。据悉,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达2188家,共筹集担保资金总额657.2亿元,累计担保企业18.8万户,担保贷款3237亿元。

第四式: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指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本质区别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品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融资租赁是集贸易、金融、租借为一体的一项综合性金融产品,出租人提供的是金融服务,而不是单纯的租借服务。它借助租赁这个载体,既是对金融的创新,也是对贸易的创新。融资租赁主要有简单融资租赁、融资转租赁、返还式租赁、杠杆融资租赁、委托融资租赁及项目融资租赁等种类,而且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开发,还会有更多的业务方式出现。

第五式:股权出让

企业出让部分股权,以筹集企业需要的资金,就是股权融资。出让股权后,企业股权结构、管理权、发展战略和企业收益方式等方面将发生变化。

出让股权融资,也是引入新的合作者的过程,是企业必须慎重考虑的。股权融资可以分为全面收购(兼并)、部分收购(控股或不控股)等几种方式。

产业投资基金是股权出让融资值得注意的趋势。虽然《基金法》还未正式颁布,基金不能正式发起和募集,但基金早已以投资公司形式发起私募,活跃在各个领域中。

第六式: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从广义上讲,是指向风险项目的投资;从狭义上讲,是指向高风险、高收益、高增长潜力、高科技项目的投资。

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一般是各类养老及退休基金、慈善机构、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个人投资者等,而风险投资公司是具体操作的机构,对投资和风险负责,往往高新技术企业会成为投资的热点。

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高回报和高科技这“三高”特征,但它往往不需要获得企业的控股权,而是为了高增值和高收益。

第七式:留存盈余融资

留存收益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形成的,其所有权属于股东。股东将这一部分未分派的税后利润留存于企业,实质上是对企业追加投资。

合理地分配股利,关键在于既要让股东满意,又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在股利分配上做到平衡。其中,固定股利政策、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是公司普遍采用的两种基本政策。

固定股利政策是指公司在较长时期都将分期支付固定的股利额,股利不随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动;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是指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只支付固定的、数额较低的正常股利,在盈余较多的年份,再根据实际情况向股东发放额外股利,这意味着公司在支持股利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第八式:资产管理融资

企业可以将其资产通过抵押、质押等手段融资,主要有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融资等手段。

主要方式有:

一、应收账款融资。由于应收账款融资具有较大的弹性,能够成为贷款担保,并且通过抵押、等获得一定的融资信用,但成本较高。

二、存货融资。存货是具有较高变现能力的资产,适于作为短期借款的担保品,此外,存货还可通过保留所用权的存货抵押来融资。

第九式:票据贴现融资

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资金不足时,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

这种融资方式的好处之一在于,银行不需要按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况(销售合同)来贷款。企业申请贴现融资,远比申请贷款手续简便,而且融资成本很低。此外,票据融资不需要担保、不受资产规模限制,对中小企业融资尤为适用。

第十式:典当融资

典当是指用户将相关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给典当行,并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本金并赎回典当物的行为。

典当融资的主要特点是灵活,不仅有典当物、典当期的灵活,而且当费也可以灵活制订,同时融资手续简便快捷,受限制条件较少。当然,如果企业不能按期赎回并交付利息费用,典当行可以拍卖典当物。典当融资另一特点是费用支出较高,它的融资成本往往高于银行贷款。

国家规定,当物应当按照现值估计,并按照估价的50%~90%确定当价。质押贷款的月利率,可在国家规定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其月综合费最高不得超过当价的4.5%。

第十一式: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指项目发起人为该项目筹资和经营而成立一家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贷款,以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项目的资产或权益作抵(质)押而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贷款方式。

项目融资主要用于需要巨额资金、投资风险大而传统融资方式又难以满足但现金流量稳定的工程项目,如天然气、煤炭、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运输、电力、农林、电子、公用事业等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项目融资具有一次性融资金额大、项目建设期和回收期长、不确定因素多、项目一般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特点。

第十二式:商业信用融资

在商品交易中,交易双方通过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所形成的一种借贷关系。

商业信用融资主要有三种操作方式:

一是应付账款融资,对于融资企业而言,意味着放弃了现金交易的折扣,同时还需要负担一定的成本,因为往往付款越早,折扣越多。

二是商业票据,也就是企业在延期付款交易时开具的债权债务票据。对于一些财力和声誉良好的企业,其发行的商业票据可以直接从货币市场上筹集到短期货币资金。

三是预收货款,这是买方向卖方提供的商业信用,是卖方的一种短期资金来源,信用形式应用非常有限,仅限于市场紧缺商品、买方急需或必需商品、生产周期较长且投入较大的建筑业、重型制造等。

第十三式:专项资金投资

专项资金,主要是指政府财政出资设立的针对特定项目的专项资金。对在某一行业或某一领域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企业来说,专项资金是最合适的选择。

我国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促进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义务和职责,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10篇

近年来,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快速扩张,但从整体上来看依旧处在初级阶段。单从资金规模上来看,据中国行业研究网估算,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达到了141万亿元人民币,影子银行的规模约为23万亿元人民币,约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6.3%。而相比于影子银行体系十分发达的美国来看,美国的影子银行资产规模在2007年之时达到高峰,总规模达到了20万亿美元,超出传统银行资产12万亿美元。

由于我国的影子银行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相比于西方成熟市场国家的影子银行相比,在现阶段我国影子银行具有以下表现特征:

(一)从融资方式来看,欧美国家的影子银行具有高杠杆率下大额批发性融资的特征,其融资活动主要在金融市场上实现的。而我国并没有形成类似于发达国家能够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连接起来并在其中扮演信用中介角色的影子银行体系。我国影子银行实行的仍然是传统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其活动主要表现为进行信贷融资。

(二)从金融工具角度上来看,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并没有进入资产证券化的阶段,其金融工具种类相对于发达国家比较少,主要是理财产品,委托贷款,承兑汇票等少数金融工具。而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是在金融衍生品和证券化工具的基础之上逐渐发展壮大的。

(三)从与传统银行的关系来看,国外的资产证券化是把银行信贷向表外转移,由银行来提供信用违约担保,其银行自身往往也拥有金融衍生品。但我国的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没有像国外那么紧密或复杂的关系,其更多的是充当传统商业银行的补充角色。

(四)从风险上看,在我国杠杆率比较高的金融衍生品还比较的少,而且影子银行的体系相对来说也比较分散,基本上都是独立存在的,风险基本上是在影子银行内部传递。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的影子银行的主体类型可以将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银行机构内部的影子银行体系

这种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指传统商业银行内部由于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或者由于分工合作而产生的某些金融产品或金融业务。由于它们可以通过种种方式绕开监管。因此将其归为影子银行体系。具体而言,银行机构内部被纳入影子银行体系的金融产品或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银行资产池相似的理财产品,这类产品主要是投资于信贷类的资产以及银行间的债市;第二类是银信合作类的理财产品,即传统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开发的产品。银信合作被普遍的认为是我国影子银行最典型的表现形式。银行部门通常会对贷款、票据、债券等进行打包处理将其组合成为理财产品,然后把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转向表外,以获得业务上的发展空间及流动性支持。

2.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由公司发行或银行背书的票据,其经过银行承兑后可以作为支付手段,它在本质上是银行向公司提供的信贷。由于未经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于银行资产表的表外,不能得到很有效的金融监管,所以属于影子银行体系。

3.委托贷款。由于受限于法律上的障碍,企业之间并不能直接的进行借贷,因而往往借助于银行这一通道完成自己的流转。商业银行在从事委托贷款业务时自己并不提供信贷资金,也不承担信贷风险,只是收取相关的手续费用,该业务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这就导致信贷行为脱离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掌控。因此应纳入影子银行体系。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影子银行体系

非银行金融机构既有经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而设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也有经政府部门为了特定的行业与群体的发展或为了实现某种特殊的目标而设立的专业性公司。这类金融机构并不能从事吸收存款业务,但能通过其他方式筹到资金并为客户提供流动性资金。另外,尽管表面上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但由于其交易行为复杂而又隐蔽,再加上监管力度的严重不足,因此导致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许多业务仍然处在监管缺失的状态。当前,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小额贷款公司。在商业银行信贷受到监管约束及信贷规模的限制时,尤其是当中小企业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之时,小额贷款公司便应运而生,为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提供流动性资金。虽然说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吸收存款,但其往往通过委托贷款的或融资性担保的方式来实现信用中介的功能。

2.信托产品。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投资产品的方式从社会获取资金,然后将其获取的资金以借贷或者股权投资的方式重新输送到社会上。信托公司很大程度上扮演将正规银行体系资金以非贷款的方式流出通道的角色,与商业银行互相配合共同规避监管。因此属于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典当行。典当行在我国也能够提供相当数量的流动性,也是社会融资的重要形式,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缺乏对典当行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因此也应该被视为影子银行。

(三)非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体系

有些主体虽然并不具备金融机构的身份属性,但在事实上从事金融活动,发挥流动性中介的实际功能。由于它们不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所以这导致了其行为根本不会受到法律的监督。比较典型的此类影子银行主要包括私募基金和民间借贷。

1.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并不涉及公开募集资金,其受到的监管要求比较低。私募基金可分为民间私募基金和阳光私募基金。以投资顾问公司名义、投资咨询公司名义或者其他名义为投资者提供委托理财投资服务是民间私募基金主要行为活动,它的运作完全依靠个人的良好社会信誉,也缺乏比较明确具体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因此并没有被纳入监管范围中。而阳光私募基金虽然说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这部分法律整体上还是很匮乏或规定的过于模糊、不够明确清晰。

2.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本质上就是正规的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的“私人化”,并且使之处于监管部门的监管视线之外。这类的借贷活动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监测和法律保障因此存在着巨大的违约风险。前几年温州等地频发的“跑路潮”就是民间借贷这种影子银行风险爆发的集中体现。

第11篇

关键词:P2P(Peer-to-Peer);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网贷风险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P2P网贷在近几年更是野蛮生长,但其中鱼龙混杂,运营模式各异,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应用普及程度也不高,还没有出现品牌知名度高的巨无霸公司,一些小平台更是步履维艰,甚至出现了卷款跑路的情况,对行业信誉造成沉重打击,严重影响了行业发展。通过对P2P网贷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关键控制点,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对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概述

11 P2P

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又称对等网络,是指通过网络对等节点之间直接交换来共享计算机资源和服务的新技术。P2P的运行模式与传统C/S模式有很大不同,P2P环境下,整个网络不依赖集中的服务器,网络上连接的电脑处于对等地位,每一台电脑既是客户端,又是服务器,既充当网络服务的需求者,又充当网络服务的提供者。

由于具有对等性强、自由共享、性价比高等优势、随着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进步和带宽的迅速扩容,P2P成为近年来最热门的网络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即时通信、网络文件共享、网络游戏、协同计算、网络视频直播、互联网金融等领域。

12 P2P网贷

P2P借贷是在2006年由“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国的・尤努斯教授首创,将小额资金集中起来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的一种商业模式。这种信贷模式可以说是一种线下对等信贷模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发展为线下线上并行,形成现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网贷就是P2P借贷和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一种新型信贷形式,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中介,借款人在网络平台上借款需求,投资者通过平台竞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获取利息,所有借款手续均通过网络平台实现。

由于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法制环境和诚信体系比较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弥补了传统银行信贷模式的不足,具有门槛低、成本低、直接透明、交易便捷、风险分散等优点,迅速为大众所接受,出借人实现了资产的增值,借款人则可以方便快捷地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最早的P2P网贷Zopa(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于2005年上线运营,目前每天的线上投资额200多万英镑。于2006年成立的Prosper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网贷平台,拥有98万多会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发展和小额贷款需求的高速增长,国内的P2P网贷迅速兴起并快速发展,其信贷规模不断扩大,运行模式也各具特色。从运营模式上来看,P2P平台主要有以下几种:(1)综合服务模式,将线下及其他交易或数据资源搬到P2P平台上,如:阿里小贷、陆金所;(2)多对多模式,如宜信、人人贷,将债权和投资进行分割组合,一边吸收投资,一边发放贷款;(3)单纯交易平台,如:拍拍贷、红岭创投、168理财网,只作为交易和信息中介,不吸储不放贷,无抵押无担保或者由小贷公司或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由于其他方式的运营风险较大,目前这种方式正在成为主流;(4)复合中介平台,一方面作为交易中介,一方面提供抵押审核、担保、债权转让等服务,如:玖信贷、陆金所等,不同的运营模式,其平台的运营成本和风险不同,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还有一类平台(如宜信)兼容上述两种以上运营模式,已经发展为综合性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

P2P网贷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在借贷方式上比较灵活,各家平台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利率在7-20%之间、期限在1-36个月之间的投资机会,还款方式也有按月等额本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到期还本付息等方式可供选择,在投资者保障方面,主要采用个人资信认证评估、抵押、担保公司担保、平台保证、提取风险备用金、债权收购等方式。

2P2P网贷的风险分析

21 P2P网贷的风险因素

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当然具有一般民间借贷的风险因素,例如:对借款人缺乏专业资信能力评估、借款人财务情况恶化无力还贷等,P2P网贷因其自身的特性还会有一些特殊的风险,或者放大一般借贷的风险。

(1)P2P网贷的虚拟性。P2P网贷通过网络完成,监管难度很大,借款人的信息都是虚拟数据资料,简单的只是一系列代码,加大了欺诈和欠款不还的风险;转账行为一般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虽然方便快捷,但其虚拟隐蔽性也加大了资金安全风险,还使得洗钱分子可以脱离监管瞬间实现资金的非法转移。

(2)P2P网贷的跨地域性。线下的小额民间借贷一般发生于同地域的亲戚朋友之间,对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借款人基于这种关系,出现困难时赖账的可能性也较小,即使出现坏账,投资人上门催收也比较容易。异地催收清偿是P2P网贷无法解决的难题,目前主要靠电话和短信催收,效果很不好,上门催收和打官司,从成本上看并不可行。

(3)平台经营压力。互联网业务的商业模式一般是低成本规模化,P2P网贷也一样,收入来源主要是手续费收入,即使吃利差也不可能太多,并且吃利差还会加大经营风险,品牌经营与规模扩张的运营成本压力很大,达到一定规模之前很难实现盈利,目前很多平台公司实行本金保障制度更增加了平台的经营风险,平台公司难以为继不但使投资者的本息无法收回,还会加剧行业的信用危机。

(4)监管制度和措施跟不上P2P网贷的发展。目前我国P2P网贷主要靠企业自律,缺乏行业自律性组织,政府层面还没有针对P2P网贷的金融监管法规,网贷行为只能适用《合同法》及相关文件按照民间借贷处理,针对性的金融和网络监管手段更缺乏。

22 P2P网贷存在的主要风险

P2P网贷的主要风险是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风险,其实质是基于虚拟和便捷环境的诚信风险,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借款人违约风险。所有的借贷行为都存在这个风险,线下小额借贷的违约风险主要是来自于借款人对自身能力的估计不足或者由于偶发因素导致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P2P网贷在虚拟的环境下弱化了道德和信用约束,加上异地催收困难,借款人主动违约甚至欺诈的风险增加。

(2)平台运营风险。P2P网贷的盈利模式决定了要先烧钱,达到一定规模才能盈利,资金不够雄厚,或者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关门倒闭的现象已经出现。盈利模式设计不合理也会给平台公司带来很大的潜在风险。

(3)信息泄露风险。P2P网贷平台要求借款双方都要登记真实的个人资料,资金转移主要靠账户及密码控制,一旦信息泄露,轻则带来困扰,重则危及资金安全,如运用木马程序盗取账户信息及资金,会给投资者造成很大损失,而平台公司一般不担保此类资金损失。

(4)网络诈骗。这一类风险虽然出现的不多,但危害极大,很多投资者不敢投资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担心这个,网络诈骗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借款人编造虚假个人信息恶意骗贷,一是制造网络骗局,平台公司通过P2P网站恶意骗钱或者进行非法集资。

(5)洗钱风险。互联网的隐蔽性、虚拟性,平台公司审核不严,通过密码认证就可以实现匿名在线转账,使得洗钱行为可以便捷完成,追踪资金来源非常困难。传统金融机构反洗钱系统和法规比较完善,对P2P网贷反洗钱行为也需要制订针对性的法规,建立有效的防范信息系统。

3防控P2P网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1)加强政府机构监管。适应P2P网贷的快速发展,针对P2P网贷的监管空白,政府机构可以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首先,将P2P网贷纳入监管范围,将P2P网贷机构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制定针对性的法规和行业标准;其次,对P2P网贷实行牌照管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方便投资者识别;第三,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实行强制的实名制认证,将现有的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与P2P网贷进行对接和共享;第四,主导投资者风险教育,运用政府网络和新闻机构,加强P2P网贷的风险宣传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要求网络平台进行强制性风险披露和风险提示;第五,针对P2P网贷存在的反洗钱漏洞,一方面制定反洗钱监管法规和操作规则,另一方加强信息技术的研发,采用技术手段实现对可疑交易的监控和追踪。

(2)大力发展行业自律性组织。政府部门积极支持P2P企业建立行业联盟,通过行业联盟,指导企业运作,规范行业收费行为和标准,防止恶性竞争,促进行业规范良性发展;促进平台企业之间信息共享;为联盟内企业提供司法协助,建立联盟内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投资者求偿求助机制,防范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事件。

(3)借款人要对自身的负担能力及违约风险进行客观评估,确定适合的借款方式和额度。借款人虽然就借贷行为本身并无太大风险,但是作为资金的使用者,借款人要对借入资金的用途、投入项目的前景和自身的还款能力有一个客观的判断,防止资金使用不当和还款能力不足造成违约,违约行为不但会给放贷人造成损失,也会使借款人面临法律诉讼、资产被强行处置、个人信用受损等风险。为了防范违约风险,平台机构应当为借款人提供专业的咨询评估建议。

(4)P2P网贷平台机构要建立适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合适的风控体系应当能够实现运营风险的分散和有效控制,体现收益与成本平衡的原则,通过严谨的交易条款和交易流程防控风险。首先,建立合适的盈利模式,保证可靠持续的经

营现金流,避免风险巨大的资金错配现象;其次,根据平台的盈利模式选择适合的一种或者组合模式进行风险控制,既要保护并吸引投资者放贷,又要控制成本风险,目前流行的风控模式有:投资者风险自担模式(如拍拍贷)、小额贷款机构或者专业担保机构担保模式(如阿里小贷、有利网)、风险准备金模式(如人人贷、宜信)、平台保证模式(如红岭创投)、债权转让模式(如陆金所、宜信)、抵押模式(如富二贷、玖信贷)等;第三,设定合理的贷款额度上限,分散风险;第四,建立实名认证的个人资信管理和评估系统,如果能够实现行业资信共享或者对接社会征信系统,将会整体降低行业风险;第五,设计严谨的交易流程,投资者账号与个人身份、银行卡、手机号码、个人电脑等实行严格的一对一绑定,通过IT技术防控交易风险,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5)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权益保护。投资者是P2P网贷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行业发展的基石。在国家和平台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同时,投资者也要增强风险意识,擦亮眼睛进行自我保护。首先,投资者要充分分析个人的风险承担能力,使用小额闲散资金进行分散投资,用自己少部分的资金投资网贷,并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网贷平台;其次,选择知名高、运营比较成熟规范的平台进行投资,投资前要查询确认平台公司及其网站取得了相应的执照和认证,为了方便维权,最好选择本地区的平台公司;第三,达到一定资金额度,一定要选择有担保的标的进行投资;第四,注意识别网络诈骗,借款人骗贷一般由平台进行控制,平台骗局主要靠投资者通过查看网页设计和内容链接、查询网站备案认证等方式进行甄别,网上有很多识别网络诈骗的知识,投资者要认真学习;第五,注意个人资料尤其是账户密码保密,如设置复杂的字母数字组合密码、不轻易在网上下载软件、不打开不明来源的链接、安装杀毒软件等。

参考文献:

[1] 夏路华,P2P的发展及前景[J] 科技创新导报,2010(6)

[2] 艾瑞咨询,2014年P2P小额信贷典型模式案例研究报告[R]

[3] 张星,P2P贷款风控模式:拍拍贷最危险陆金所最安全[J/OL]http://wwwlczbnet,2014-03-31

第12篇

摘 要 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究其原因是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机急需规模的扩张,但金融体制的不完善,使得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再加上居民投资意识的增强,CPI的上升,人们为了保持货币的增值,所以民间融资就得到了追捧。但是管理体制的不规范使得民间融资中出现不少问题,所以如何建立健全的机制使引导民间融资健康的发展,就成为了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金融 民间融资 中小企业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及其融资方式

作为现在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一个民间融资的概念: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在经济活动中,我们把融资分为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其区分的标准是其活动是否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姜旭朝、丁昌锋, 2004)。民间金融主要是因其不受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控制并且缺乏中央银行的有效监管,所以被并为非正式金融。除了民间金融外, 非正式金融主要指低利贷款以高利贷出,银行间的不规范拆借, , 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大量现金形式交易的地下经济。李晓红(2006)认为我国民间融资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民间借贷。二是合会。

二、民间融资的形成原因

(一)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现实与潜在的金融需求而催生了民间金融。张杰在麦金农的“金融二元主义刀基础上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金融三元主义”,即与国有企业相对应的国家金融控制与金融支持,与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为主)相对应的金融支持以及与私营企业相对应的民间金融支持。

(二)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产生大量资金需求。车正红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日趋重要。它们一般都是处于成长阶段中的中小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迫切需要进行外部融资。但是,多数民营企业缺乏盈利记录和信用记录,有形抵押品少,经营业绩不稳定,加之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因而很难获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三)民间融资是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产物。张小春(2010)认为:由于我国的融资结构的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存在直接融资比重小,间接融资比重大的融资结构性问题。而民间融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渠道,从而使不同发展规模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都能得到资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比例失调状况,是对资本市场上资金需求不足的弥补。

三、民间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民间金融能够为中小企业融资,完善了我国的资本市场,但是其缺点也在慢慢的显现。首先它表现在民间借贷手续由于其不完备的监管体制,同时也缺乏法律约束以及有效监控管理、风险防范意识差等缺点使民间融资潜藏金融风险,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其次, 因为民间融资信息不公开,体制不透明,所以其征信机制薄弱,这就导致了税务管理部门难以对其进行征税,从而产生了严重的漏税行为。最后,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隐蔽性,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无法对其监管,这就削弱了货币政策的相关作用,从而导致宏观调控的效果不能达到预期的标准。

苗淼,刘雪茹(2009)认为,民间融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民间融资不规范和盲目性,资金供给者信用风险较大。二是,民间融资高利贷特征明显,资金需求者财务风险大。

四、民间融资研究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民间融资立法和政策引导

袁秀梅(2009)强调,政府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保护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在放宽投资领域方面应当开启民间资金的多种投资“渠道”。

(二)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和服务体系建设

陈建良指出,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认真研究民间资本流动的新动向,完善监管政策和手段,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有序流动,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指导,使其步入正轨;对民间融资利率进行监测,定期予以公布。

(三)开放市场利率,实现利率市场化

王大松,李爽指出,由于利率市场化是由利率的交易主体根据资金的期限结构、数量结构以及风险结构决定的,所以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取消利率的行政管制,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利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利率在民间融资中的作用。利率市场化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银行资金运作效率,民间金融活动变得透明,减少民间金融的监管成本,降低其活动风险。

五、评述

尽管现有的理论都认为民间融资产生的原因是因为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的缺乏,需要通过别的方式融入资金,但是他们都忽略了一点就是我国场外交易市场(OTC)的不发达,这就限制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使得企业融资困难,所以OTC市场的不发达也是推动民间融资的一个因素。

参考文献:

[1]中国丁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课题组.体外循环资金及对区域经济金融的影响.金融论坛.2006(1).

[2]林毅夫,孝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1(1).

[3]钟凯林,覃祖强.银行体外循环资金状况与商业银行经营对策.广西金融研究.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