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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风险

时间:2023-07-14 17:35: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融资风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民间融资风险

第1篇

一、民间融资“繁荣”下的陷阱

案例一:一个粉条作坊的融资神话。

林口县有一个村因盛产粉条而闻名,而张某更是因自家的粉条质量上乘闻名全县,尽管只是一个手工作坊,但还是得到了政府的高度关注。在想把事业做大的愿望下,他开始借钱。因为他的信誉很好,到期还钱付利息,加之粉条销路畅通,很多人都愿意把钱借给他。但是,毕竟这个农民没有现代经营意识和符合实际的发展战略,借来的钱并没有给他带来更大的利润,反倒增加了利息负担。他陷入了借钱还钱,再借钱再还钱的恶性循环之中。但是人们并不知道他的真实情况,也不知道他负债的规模,还是源源不断地把钱送到他的手上。最后,一个小手工作坊竟然制造了融资近千万元的“神话”。当他实在坚持不下去的时候,竟然选择了自杀。在众多的债权人中,有6户农民,他们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的资金,总额30万元。

案例二:一个村委会主任意外死亡后的债务。

从前几年开始,穆棱市一个村的许多村民就将从涉农金融机构借到的贷款交给该村的村委会主任使用,以获得该主任许诺的高额利息。这样的“合作”一直很顺利,村民到期得到了相应的利息,银行的贷款也能按时归还。该村主任把这些钱一部分用于自己与别人合伙的企业,另一部分则用来放“高利贷”。直到有一天,该村委会主任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意外身亡,这场资金游戏戛然而至。在该村主任名下的贷款虽然只有50万元,但是通过村民融到的资金却高达近千万元,涉及到农户贷款70余户560多万元,这560多万元就成了银行的坏账。

实际上,这样的民间融资非常普遍,在房地产业更是严重,“路跑”、自杀的屡见不鲜,最后,债务大多都变成了银行的坏账。

二、银行资产不良率加速攀升

由于民间融资违约率不断上升,银行贷款违约率也随之相应上升。以牡丹江的某县为例,2012年年末报表体现的不良贷款总额为19471万元,不良率为8.5%;到了2013年5月末,报表体现的不良贷款总额为22200万元,增加了2729万元,不良率为8.9%,比年初增加了0.4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的增加非常明显,而且还有快速上升的趋势,到年末不良率很有可能达到两位数。

三、银行信贷资金因民间融资链条断裂面临损失

银行不良率的上升与民间融资关系密切,这主要与民间融资资金来源有关。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除了居民个人手持现金和储蓄存款外,大部分还是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有三:

来源一:企业贷款。

许多企业利用自身良好的资产负债表和信用记录获取银行贷款,然后再投向股市和房地产早就不是什么秘密,而把资金转移到民间融资领域也不是什么秘密。某企业在某开发区经营几年了,尽管资产有一定规模,效益也不错,但是因为企业自身注册问题始终没得到银行的贷款,生产无法满负荷,更无法扩大生产规模。后经多方协调,该企业很快获得了270万元的贷款。但出乎意料的是,该企业仍然没有满负荷运营,而是把到手的贷款全部转移到小额贷款公司去了。原来,该企业本身就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来源二:商户贷款。

近几年来,商户贷款业务迅速上升,成为多种融资渠道中手续最简便最易获得的信贷业务之一。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和新成立的银行,他们出于迅速扩张和抢占市场份额的需要,推出了许多诸如商户贷款的新产品,这些贷款中的部分资金往往被用于民间融资。

来源三: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主要有三种:一是二手房贷款,二是消费贷款,三是农户贷款。

融资方式:

一是直接融资,供需双方直接交易。资金需求方直接在社会上半公开筹集资金,供需双方只需确定利率和期限即完成交易。

二是间接融资,需求方通过个人中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获得资金。这种方式的风险比直接融资的风险还要大。一则是中介人所凭借的只是他在业内的名头,本身并没有偿债能力;二则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注册资金有限,主要依靠在社会高息吸收存款;三则担保公司违规直接放款,资金来源同样是公众存款。

另外就是银行的管理人员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进入民间融资“黑市”获取暴利。

从中我们看出,民间融资的资金有相当一大部分来自银行,一旦资金链断裂,银行将承担巨大风险,面临巨大损失。

第2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风险 原因 防范

一、我国民间融资风险产生分析

(一)民间融资市场不透明,运作不规范

由于民间融资来源广泛,存在不规范,极易造成洗钱。用途上不透明,很难保障资金的安全使用。另外,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不规范,条款不清晰,隐藏了融资潜在的借款矛盾风险。通常民间融资债务信息无披露,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债务情况无法查证,完全靠借款人自己声明,但资金用途难以保障。

(二)缺乏相关立法和政府监管

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难以紧跟国家步伐。同时,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滞后,缺少专门的民间融资立法,使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边缘,游走于法律之外。以及监管主体的缺位,很容易导致民间融资变成非法融资。由于存在缺乏监管部门和相关法律的保障,使得借贷双方在引发的纠纷中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各自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从而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会对我国的金融秩序甚至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

(三)金融产品结构单一,促使民间融资风险加大

国内金融产品的创新,总体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国家差距较大,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体现在金融产品创新层次较低,创新体制不健全,数量和种类较少。一般地,我国金融品吸纳性多,原创性少,金融产品结构严重失衡。

正因为正规金融产品结构单一,产品创新的功能和作用较小。居民在正规投资渠道回报率较低,投资风险不能转嫁。在这些情况下,纷纷转投于民间融资,以求高额回报。但是这样使得民间融资的行为往往会因为逐利从而加剧了风险隐患。

(四)民间融资市场秩序混乱,缺乏正确引导

目前我国民间融资进入了发展时期,由于民间融资利率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民间融资的逐利性很容易诱发金融风险的发生。民间融资规模较大,涉及主体面广,极易引发秩序混乱、非法集资等现象。这些都会导致社会不稳定,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民间借贷行为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很容易形成灰色经济。

二、我国民间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成立民间资产监察机构,让资金流向规范化、阳光化

在国务院下达的十二项温州金融改革主要任务中,第一条就要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

根据规定,可以成立民间资产监察机构,通过记录每笔民间的融资活动。如银行转账凭证、借贷合同等文件,到资产监察机构备案登记。在中心登记备案的交易利率按国家相关规定范围内的利率。还可将信用保证体系纳入其中,为每位客户建立信用档案。尤其是借款规模和次数达到一定程度的借款方进行特殊备案。让每笔民间融资交易行为彻底变得透明,以保护融资双方的正当权益,降低融资活动中有关行为构成违法的情况,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相关法律体系

由于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已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给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者以可趁之机。目前,国家已经着手制订《放贷人条例》。但还应尽快制定出台和建立民间融资的保护性法律制度,以完善民间金融法制体系使民间融资合理化、合法化。2009年6月,根据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和《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要符合转制标准就有机会成为正规金融机构。这说明了国家对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认可。

完善我国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强化民间融资监督约束机制还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修改现行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发挥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以防范金融危机出现,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加快发展金融产品创新

正规金融机构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快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出更加适合中小企业和居民特点的融资产品。要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尽量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以压缩“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减轻民间融资市场压力。

创新金融产品,也是衡量国家经济能力的指标。完善正规金融体系及其创新能力,科学开发新型金融产品,特别是储蓄替代型的低风险产品来满足居民需求,同时,制定符合中小企业客户的市场战略,以保证社会合理流动的资金需求和风险的控制。

(四)创建新型金融组织平台

民间融资和正规融资其本身都有局限性,民间融资不规范、风险高等自身条件的限制,使得投资者对民间融资风险不能采取有效的防范。对正规融资而言,门槛要求,回报率较低,使得近些年来正规融资处于两难之地。建立新型融资组织,是以第三方平台为基础,使其具有民间融资的优势特点和正规融资优势特点,能够扩大服务范围,对资金实现有效利用和风险防范,从而替代当前停滞不前的融资组织。新型融资组织的出现,符合民间市场的长远需求,同时,应对融资风险的产生,可以做到提前防范。

参考文献

[1]沈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J].时代经贸,2011(12).

[2]郭晓玲.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2(08).

第3篇

一、民间融资的风险分析

1.宏观调控风险

作为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的资金,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趋利性,并且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管制。在这种情况下,资金流向极可能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并不一致,使得民间融资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国家宏观调控的风险。若民间融资集中于某个利润空间较大的行业时,将会导致行业的生产过剩,继而造成经济结构性风险。而民间融资对行业利润的过度追逐,则将造成行业内的竞争加剧,因而造成社会投资边际效益降低。此时政府将难以掌握具有一定隐匿性的民间融资,并且无法把握本地资金的供求情况和现金流量,继而无法制定合理的宏观政策。因此,在民间融资仍旧处在体外循环状态时,央行将无法准确预测信用和资金总量,继而导致国家宏观调控风险的出现。

2.局部金融风险

就目前来看,民间融资虽然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是也容易使中小企业陷入高息负债的恶性循环中。实际上,国内一些地区的民间融资利率的高位运行已然超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同时也超出了融资方的承受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区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从而导致我国局部金融风险的出现。如福建周宁县民间融资问题导致的信贷危机就是如此。周宁县钢贸商在2009年到2011年进行了频繁的合作,其在上海地区的钢贸企业贷款余额曾高达2000亿元,企业在大量获得银行贷款的同时以民间融资的形式将资金融出,从而获得收益。在此期间,只要有五个周宁人的身份证就可以贷款上亿元。而在这种融资的刺激下,上海钢贸商仅2009年在外地投建的钢材市场就多达150家。然而到了2011年,钢材产业发展过剩使得供求关系失衡,引发了钢材价值的严重缩水,从而导致了民间融资资金链的断裂。到了2013年,福建周宁县的几百家钢贸商彻底陷入了信贷危机,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的总额达到了251.92亿元。而到了2014年,336万的闽东人全部被纳入到了金融服务黑名单,使福建陷入到了局部金融危机中。

3.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

民营经济是民间融资的主体,而国内的民营企业多为小制造和小加工业,因此呈现出了风险高度集中的问题。并且受限于经营者的素质与陈旧的财务制度,民营企业的运营水平较为僵化,缺乏规范严谨的制度,加之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使得民间融资成为了民营企业营运资本的重要来源。由于缺乏对国家经济政策的足够了解,无法及时掌握市场的动态变化,民间融资将承担更大的资金运作风险。同时,相较于其他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较大,容易导致借贷资金的损失,而民间融资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则企业需要承担的财务风险也就越大。

4.道德风险

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融资资金提供方并没有设立规范的贷款管理制度,因此无法对民间融资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借款者无法受到有效的监管,将会使得其对融资资金的使用不够慎重。一旦有负债潜逃的行为产生,将导致资金供给方无法收回资金,甚至导致资金链的断裂。此外,由于民间融资缺乏法律约束,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融资行为多为私人交易,缺乏规范的手续和完善的担保制度,因此时常发生资金不能按时归还的现象,容易导致民间纠纷的出现。由于民间金融的秩序主要依靠于个人道德约束维持,因此就需要承担相应的道德风险。

二、民间融资的发展路径研究

1.建立正规金融机构

为了促进民间融资的发展,政府可以建立能够为民间融资提供支持的正规金融机构。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小额信贷机构发展民间融资,资金的来源则以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自有资金为主,并采取合伙制或股份制的发起方式。此外,也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或接收个人的信托存款,并将资金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上。另一方面,可以设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管理制度、注册资本上需要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以便合理利用农村裕余资金,在合理发展民间融资的同时减少非法集资的产生。再者,也可建立投资资金较少的社区银行,以便为民间资金的融入提供路径。而这一金融机构的资金需要在本地市场运用,以便为本地市场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2.加强与正规机构的合作

为了控制民间融资的风险,各民间融资机构需要加强与正规机构的合作。民间融资机构可以参股到正规金融机构中,以便使民间资金融入到农信社、券商基金和城商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使得市场的资金压力得到缓解。另外,企业可以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因为担保机构可以系统、集中地承担数倍于资产的担保责任,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完成资金和商品流向的引导。因此,在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政府应该设立更多的组织合作担保机构,并使当地产业集群企业成为机构成员,以便让民间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得以解决。此外,还可以加强民间融资与典当业的合作,使得民间借贷活动更加规范化。

3.设立风险预警机制

为了对民间融资风险进行预防,还需要设立风险预警机制。政府需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以便及时掌握民间融资情况。在民间融资形成的初期,相关部门就需要完成借贷规模、资金流向和利率水平的分析,以便为风险的防控提供指导,继而引导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从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这四个方面完成民间借贷的指标设置,以便进行各类民间融资风险的控制。比如,流动性风险指标就应该包括风险赔付金比率、保证金比率和短期贷款比率等。此外,相关部门需要建立民间资本风险预警体系的预控模型,以便做好民间融资风险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预警。

4.制定配套的市场监管制度

就目前来看,政府应制定配套的市场监管制度,以便使民间融资得到规范的发展。首先应该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以便完成对各类民间金融机构的规范管理,即根据各地区的金融机构发展情况设定民间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并按照机构的管理要求完成管理人员选用标准的设定。其次需要设立市场退出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设定民间金融机构的退出标准,使不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尽快退出市场,推进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化。此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信用担保制度,借款者需要向信用担保机构上交一定的担保费用,而借款者如果无法偿还贷款,则由担保机构支付需还款数额,并向借款人追讨违约金等费用。

第4篇

一、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市场定位

为投资人的闲散资金找到出路,为融资难的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者找到入口,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平台。让民间资金从“地下”走到“地上”,让民间闲置资金在阳光下“活”起来,应该是催生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产生的经济背景和微观经济需求现实。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中介、登记等综合交易平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如下:(一)投融资信息登记、;(二)民间资金投资者与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等融资需求方的融资对接;(三)投融资中介服务:提供投融资业务咨询、投融资策划、交割监督等中介服务;(四)债权转让中介服务:对投资人通过民间资金服务机构产生的债权,提供到期日前一对一、非公开的债权转让中介服务;(五)咨询顾问服务:民间资金投融资研究、投融资顾问、理财顾问、财务顾问。目前,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是融资对接,其他业务尚未开展或开展较少;主要利润来源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照成功对接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以昆明市官渡区为例,从2014年至2015年3月,有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6家,注册资本金4500万元,其中最高的1000万元,最低的500万元。融资项目72个,融资项目对接金额47673万元,平均一个融资项目对接金额662万元。一定程度满足了部分企业的融资需求,发挥了民间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有效对接作用,起到了金融机构外“阳光化”融资补充和辅助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开业后业务发展不平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过审批等手续开业后,在开业半年至1年多时间里,从账面资料反映,有三成积极开展业务,有七成业务发展缓慢,仅发生2~3笔业务,业务最少的一年内仅办理1笔项目对接业务。与政府金融办发展登记机构,发挥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积极作用的初衷有较大差距。再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办公及营业用房大部分是租用,一年的房租均在几十万、上百万元,筹建成本较高,业务发展缓慢何以盈利?何以生存?据调查了解,形成原因主要是,未做好业务发展准备,包括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性质认识不够到位;对业务发展市场及前景研判不够;能够适应业务发展的管理人员及主办人员不多,还有就是有的申办人获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就是想先买一个“壳”,观望一段时间再说。

(二)对资金来源、使用真实性审查核实不够

对投资人、融资人资金来源、使用真实性审查核实不够。政府金融办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明确要求,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资金借贷双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对资金借入方资金用途真实性以及偿还能力认真审查核实。资金供给方的出借资金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必要时,登记服务机构可对大额或活跃参与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

实际操作中,登记机构对投资人即借出方仅要求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资金来源证明(多为银行存取款及划账凭证);对借入方即融资人要求提供说明资金用途真实性的合同、协议、财务报表等。由于各种原因,以上资料一般提供不全,即使提供全了,也难以判定其真实性,存在真实性审查核实不够或流于形式,形成原因,一是登记机构性质是中介,认为工作重点在登记服务上,资金借出方借入方只要提供以上资料就够了,进一步真实性审查核实会加大成本;二是登记机构也属于工商企业,在涉及银行、工商、征信查询、抵押登记查询等涉及借入方资金用途真实性以及偿还能力审查核实方面,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依据,审查核实存在一定难度。

(三)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对风险控制的规定是,“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突出的是议事、决策、内审,是制度层面;缺乏的是按风险权重对融资对接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机制、风险监控机制、风险处置机制,不能较好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科学客观的及时监测和监控,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对风险控制的另一条规定是,“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警示,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民间融资行为具有较大风险,当事人必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进入经批准设立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进行融资行为,不代表政府或该机构将承担任何的担保或风险损失责任”。突出的是充分提示风险警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的担保或风险损失责任。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纯粹是“中间人”,是“搭桥者”,没有相应的风险准备金。融资风险实际上是融资双方和担保公司承担。一旦出现融资风险,极大影响登记服务机构的公信力和融资人认可度。

以上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健全完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公信力和认知度面临挑战。融资双方凭什么信任你?融资出现风险有什么有效措施进行规避?

(四)担保公司实力不够,存在潜在风险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融资对接业务主要是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和反担保。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担保公司存在多头担保,担保信息不对称,担保公司实力不够,存在风险或潜在风险。如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就已经出现4亿多融资对接业务风险,担保公司无力履行担保责任,资金供给方多次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索债、讨要说法。认为出借资金是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借出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承担资金偿还责任,背后的原因主要是资金供给方在索债中发现担保公司无力履行担保责任,只有抓住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不放。凸显出融资对接业务的核心还是资金安全问题。

(五)融资对接项目过度集中

调查中发现,部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存在注重追求利润,“赚快钱”的经营思想,忽视风险。没有在业务发展上确定适合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特点的发展方向和客户群。融资对接项目没有主要投向中小微企业,以上述昆明市官渡区数据为例,平均一个融资项目对接金额662万元,如果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注册资本金是500万元,则超过一倍,如果注册资本金是1000万元,则超过50%,没有进行分散投放,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而是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或某几个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对接业务相对较少,覆盖面不够。融资对接项目方向上大多是与银行有信贷关系的客户,有的还是企业集团客户。这部分资金需求者资金需求旺盛,通过融资对接获得“过桥资金”,解决“资金调头”或短期资金需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认为,这些都是银行信贷客户,银行对其进行过信用评级和审核审查,企业经营效益是好的,可以作为融资对接业务参考。在经济下行情况下,由于经济行业和信贷政策发生变化,一些原来银行支持的企业,变成信贷限制和信贷退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由于缺乏对经济走势和企业走势的准确判断,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继续操作之前操作过的“过桥资金”融资对接业务,认为没有什么风险。由于银行不再对这些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变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接手的“烫手山芋”,形成不良融资对接业务。

(六)操作流程及管理制度规范性和落实性不够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对所经营的业务制定工作方案及操作流程,并报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及所在地州(市)金融办备案”。由于是备案而非规范性规定,导致操作流程不统一、不够规范,再就是管理制度规范性不够,执行及落实性不够,不能覆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发展需要。

(七)规定不明确,监管不到位,部分业务经营不够规范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部分业务经营不够规范,有规定、制度不够明确的因素,也有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经营不遵守规定、制度的因素。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在当地开展业务活动,即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规定对“当地”这个区域概念没有具体明确,是县区内?还是市内、省内?实际操作中,由于对接业务过度集中、集中于几个大客户等因素,部分资金借入方已经跨县区、市、省,形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调查核实和及时监测掌控难度,存在风险隐患。再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规定,“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协商确定借贷利率、期限、资金用途、抵(质)押物等内容,其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操作中,部分借贷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借贷利率明显超出实体经济赢利水平,甚至是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没有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评定,业务照做,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再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成功对接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服务费收费标准应报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备案”。规定对“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没有统一标准,“收取一定比例”规定含混,不利于执行。实际操作中,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有的收取3%,有的收取超过5%,比如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对接业务服务费合同约定应收539万元,实际收取646万元,形成合同约定和实际收费不一致,多收取107万元。中介服务费缺乏统一标准,形成服务费收费比例五花八门,甚至是合同约定一个比例,合同外再约定一个比例。服务费收费比例不统一,容易造成服务费收费过高,增加资金借入方融资成本。

目前,《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对不规范经营没有细化、具体的处罚规定,缺乏约束力,存在风险隐患。

(八)业务系统和监管系统未健全完善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对客户履约情况、信用记录等建立信息库,按期向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及所在地州(市)金融办报送真实、准确的统计监测信息和报告”。规定的目的是通过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情况如客户履约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实时了解并建立信息库;同时监管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监控。

目前,由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业务系统基本是各自为政,尚未实现在一定区域如省内联网。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系统尚未健全完善,尚未正常运行起来。监管部门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监测监控,只能一是定期收集其上报的统计数据和业务报告,二是实地进行检查调查。业务系统和监管系统未健全完善,影响监管部门实时监管监控,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业务运行情况和风险情况。

三、建议

从顶层设计方面重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这种新型民间融资形式的生长,关注其成立以后的运行情况。从制度规定层面不断完善、规范融资中介服务这个核心主题,促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在一定区域范围、业务定位、业务经营内涵方面真正发挥金融机构外的融资补充和辅助作用。

建议在制度办法层面对真实性审查核实内容、方式进行具体细化规定,便于操作。对审查核实工作中涉及需多方面支持的难题,寻求解决办法并在制度办法中体现出来,保证和促进审查核实不流于形式。

监管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制度,按季或按年加强指导监督。进一步促进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规范统一,促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风险评估机制、风险监督机制、风险处置机制落到实处,真正管用,起到风险控制作用。

健全完善制度办法,对引入担保公司要有能起到保障作用要求的标准,杜绝担保公司实力不够、多头担保等风险隐患,让担保公司真正发挥保障作用。

建议在制度办法层面对融资对接项目投向、数额进一步规范、细化,让融资对接项目更多覆盖中小微企业,达到数额小、笔数多、支持众,分散风险。

对制度规定进行健全完善,促进其明确、清晰,能够覆盖业务经营,对不规范经营不留空隙,不留打“球”的空隙,增加业务经营不规范处罚条款。

第5篇

论文摘要:据对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显示,民间资金融通规模日益扩大、渠道趋于多元、利率不断提高,且出现了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新形式。同时,因现京制度体系对民间融资的法律定位、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缺陷,业已影响到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

一、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通过民间进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和自然人逐年增加

2009年1-6月,呼伦贝尔市有民间融资行为的中小企业186家,占被调查总数的46.5 %,分别比2006,2007和2008年同期提高19.3 ,12.3和7.1个百分点;有民间融资行为的自然人914名,占被调查总人数的30.5%,分别比2006,2007和2008年同期提高12.2,7.8和4.8个百分点。2006年初一2009年6月末,有民间融资行为的中小企业和自然人占比共提高了31.6个百分点。

(二)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

2006,2007,2008和2009年1-6月,所选中小企业样本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为1.5,1.8,2.0和2.3亿元,2009年1-6月月均民间融资额较2006年同期增长54.1 %;月均民间融资分别占同期月均融资总额的59.2% ,57.9% ,67.1和68.3 , 2009年1-6月较 2006年同期上升9.1个百分点。所选自然人样本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为0.03 } 0.02 , 0.04和0.05亿元,2009年1-6月月均民间融资额较2006年同期增长66.7%,月均民间融资额分别占同期月均融人资金总额的54.3% ,58.4% ,62.8%和63.8% , 2009年1-6月较2006年同期上升9.5个百分点。

(三)民间融资渠道日趋多元

2009年1-6月,186家中小企业通过内部集资人股、向关系企业借款、向社会民众融资、向典当行等中介组织融资及其他方式融人的资金分别占民间融资总额的26.1%、10.5%,38.8%,21.7和2.9%。同期,914名自然人通过向典当行借款、向合会等民间组织借款、向个人借款及其他方式融人的资金分别占民间融资总额的11.7% ,7.5%72.9%和7.9% o

(四)民间融资利率平均水平不断提高

2006年以来,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和自然人民间融资的加权平均利率均呈上升态势,且中小企业融资的平均利率高于自然人的融资平均利率。2006,2007,2008和2009年上半年,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平均利率分别为12,4%、16.1%、14.8%和23.7%,提高11.3个百分点。同期,自然人融资平均利率分别为7.6% ,9.5% ,8.7%和13.2%,上升5.6个百分点。

(五)企业及自然人的融资风险意识普遍增强

2009年1-6月,有80.2%的中小企业和50.4%的自然人以书面合同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分别较2006年同期上升17和33.5个百分点;95.1%的中小企业和84.6%的自然人选择保证或财产担保融资方式,分别较2006年同期上升22.7和14.1个百分点。

(六)融资用途以生产经营为主

2006,2007,2008和2009年1-6月,所选中小企业样本用于生产经营的融人资金分别民间融资总额的63.6% } 64.1 % } 65.3%和66.7%;自然人用于生产经营的融人资金分别占民间融资总额的73.8% ,76.1 % ,77%和77.5%,融人的资金多数用于生产经营。

(七)融资方式出现新变化

融资形式已由过去单纯的资金借贷,转变为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方式,如以目前牧区逐渐形成的“羊贷”为例,此种贷款的特点是:放贷人员对牧民发放现金,但到期不收取现金,而是以羊抵债。放贷人员根据经验对当年的羊价进行预测,并以低于预测值的价格与牧民决定现金与羊的兑换比例,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即便年末羊价出现上浮,而协议也不得更改,通常利率保持在30%-50%之间,放贷人员籍此获取暴利。

二、需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规范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民间融资参与各方在融资利率、期限、用途、收益分配、风险补偿等方面随意性较大,使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如2008年初至2009年6月末,中小企业样本民间融资最高利率42%,自然人样本民间融资最高利率36%,分别是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7.9倍和6.8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有关规定,上述利率已明显超出规定标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因目前国家已放开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的管理,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规定应进行相应修改。

(二)对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监管

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目前无一家机构主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虽对其实施定期监测,但因缺乏监督手段,难以对其放款总量、风险隐患等做出准确的评估和判断,一旦引起债权债务纠纷,极易影响金融稳定,并波及社会安全。如2008年上半年,呼伦贝尔市因民间借贷发生民事案件26起,涉及借贷金额350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3%和30% 。

(三)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

民间融资资金提供方可获得远超出同期银行储蓄的收益,但因缺乏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旦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或生活状况不佳,资金提供方将承担全部金融风险。据对1000户自然人的民间融资情况调查显示.能按期归还、延期归还和无力偿还的自然人分别占被调查总人数的52.2% ,45.7%和2.1 %,资金回笼面临较大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民间借货的监管力度

制定出台《放贷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为其构筑合法的活动平台。从法律层面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监管责任及监管方式,消除监管盲区,有效化解民关融资风险。坚决取缔非法集资、高息揽存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民间融资合法、有序、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和引导

尽快建立“系统监测、科学评估、打击违法、规范发展”的监测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可在目前人民银行民间融资定点监测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民间融资的动向,增加监测点数量,提高监测代表性和准确性。重点监测民间资金规模、来源、投向、利率和风险状况等,为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同时,适时出台民间融资投资指引,定期进行行业、区域风险提示,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引导其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为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提供资金支持,有效规避风险,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引导民间融资合理定价。

(三)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组建民间投资服务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组织开展投资理财业务培训,提高投资者经营管理水平。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融资利率的动态监测,加大对非法“互助会”和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净化民间融资环境,推进民间融资健康、有序发展。

第6篇

 

 

民间金融是指个人、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是非正式金融的一部分。传统形式的民间金融主要包括企业互相融资、企业非法融资形式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各种金融会以及私人钱庄、典当行形式的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的融资机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凭借其自身开放、便捷等优势迅速在各大行业发挥作用,改写行业优势。“互联网+”模式下的民间金融得到了发展和扩充,但互联网就像一柄双刃剑,在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阻碍其发展的弊端,比如监管不力、权责不明、道德风险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认识和解决,决定了民间金融今后的发展潜力如何。

 

一、互联网对民间金融的促进作用

 

互联网民间金融与传统民间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是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特点使金融业务做到透明度更高、交易成本更低、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操作上更便捷等。其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互联网降低了民间金融的融资成本

 

互联网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民间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这种融资方式既无传统中介又无垄断利润。

 

2.互联网使得民间金融的形式多样化

 

互联网使得民间金融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如众筹、P2P网贷,这使得投资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满足了不同程度风险爱好者的需求。

 

3.互联网提高民间金融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互联网金融业务由计算机处理,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客户交易可以突破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对民间金融的不利影响

 

1.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该风险会比较严重地影响整个社会的整体金融效率和秩序,侵害普通社会公众的投资利益,甚至引发社会性问题。以“e租宝”为例,互联网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金融市场中来,它在使得融资更为便捷的同时,也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几率。

 

2.P2P经营模式下的技术风险

 

P2P 网络金融业务模式下的民间金融机构,其金融业务的相关单据的数据信息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格式在进行传输。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其金融数据难以处于绝对保密状态。在涉及重要财务资料的内部安保措施缺位的情形下,由民间金融机构经办员工掌握客户的存款资料及贷款资料的制度安排为将来的安全风险暴露埋下隐患。

 

3.民间金融活动更加频繁、参与主体更为复杂、波及面更为广泛,而且往往游离于银监会和央行监管之外,加大了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难度。

 

针对我国民间金融现状,本文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健全法制,加快有关互联网民间金融管制问题的法律条文的出台;

 

第二,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政府内部不同部门的监管权责,建立完善信息交流平台和工作沟通渠道,健全民间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及处置机制;

 

第三,注重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强化信息披露及信息公开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推进互联网民间金融活动阳光化;

 

第四,培养民众科学的理财观念和风险意识,将金融知识大众化、通俗化,提升国民金融素养。

 

我国民间金融具有显著的风险脆弱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不高,缺乏风险缓冲和吸收机制,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冲击。面对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市场的新发展,既不能简单地强调严厉监管,完全适用正规金融监管制度,也不能完全适用规制传统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应当在现行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基础上,构建适用于传统间融资和互联网民间融资的二元民间融资法律制度,采用非审慎的重点监管原则,纳入宏观监管的框架,以消费者保护、合规监管、竞争监管为重点,建立适合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特点的法律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第7篇

2012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明确将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列为首要任务。同时,温州市开展金融综合改革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一年多以来,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制度设计、监管方式和实际操作,但也碰到了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障碍,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确定和规范。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并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的颁布是中国第一部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不仅对温州对浙江有意义,也可以给全国的民间融资的立法提供一个基础或借鉴。参与条例草案起草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评价称,“它是对温州金改成果的确认和巩固”。

明确三类服务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促进民间融资健康有序发展,条例规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一是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主要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这有利于将分散的民间资金聚集起来,并以股权、债券等形式投资到实体企业和政府鼓励的建设项目。

二是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主要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这有利于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运作不规范的问题,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投融资风险。

三是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主要从事民间融资见证、从业人员培训、理财咨询、权益转让服务等活动,并可以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民间融资综合利率及指数等相关信息,收集、统计民间融资活动信息并进行风险监测、评估,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受理民间借贷备案等事项。

规范三类融资形式

民间融资的形式多样,比较常见的有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合会、典当融资等。条例结合温州市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三种主要的民间融资方式予以规范。

一是民间借贷。这是最常见的民间融资方式,也是需要加强规范和引导的重点。条例主要规范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民间借贷活动。除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外,条例还首次肯定了非金融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所需的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并作出了一定限制,规定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二是定向债券融资。条例规定,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本息。

三是定向集合资金。符合一定条件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两种融资方式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对接投资项目,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设立借贷备案制度

民间借贷的隐蔽性是近年来温州民间融资隐患爆发,事先难以预警防范的重要原因,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人数较多的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风险,很可能会演变为,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制度设计引导民间借贷走向阳光化、规范化。为此,条例创设了民间借贷备案制度,明确规定: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借款人有义务将合同副本以及合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同时,为了鼓励和吸引当事人积极备案,切实发挥备案制度的作用,条例规定:温州当地政府应当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还可以获得在金融机构评定信用等级、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以及司法机关判断证据证明力方面的优惠待遇。对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当事人,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加强风险防范职责

风险控制一直是民间融资的一个重要问题。为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管理,更有效地控制融资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民间融资的风险防范作了专门规定。

一是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条例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主体不得违反规定开展业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示融资风险,不得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

二是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管理。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了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备案、登记、报告等义务,并注重发挥民间融资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

第8篇

1.1体制性风险。

民间金融也是金融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肯定也会受到金融体制的影响。随着金融系统的不断发展,正规的金融部门也逐渐得以扩张,但是民间金融由于体制性的歧视则长期被处在隐蔽的状态当中,不利于其健康发展。

1.2政策性风险。

主要指的是因为宏观政策、产业政策以及监管政策等政策环境的变化给民间金融带来的一些风险。比如说,货币政策在金融调控中的作用也是日益凸显出来,也使得对银行资金非常敏感的民间金融面临着突出的政策性的风险。

1.3信用风险。

我们从民间金融的形式也能够得出,民间金融其实存在着很大的信用风险的,借款者一旦背信弃义了,违反当时的约定,甚至是出逃避债,贷款者的资金将会很难收回来。

2民间金融组织内部的风险控制

加强对民间组织金融规模的有效控制,加强民间金融内部的制度建设,能够使其始终处于可控的范围当中;加强对借款对象全面严格的审核,多进入一批灵活的高端人才等的方法,以此来提高民间金融自身风险的控制能力,保证资金能够照常收回。

3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

要想让民间金融将其应有的作用真正地发挥出来,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第一,政府部门对民间金融需要转变看法,要以正确的姿态来看待民间融资,要对一些发挥积极作用的部分民间金融给予积极的鼓励与支持,并且还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规范,为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构建一个较好的大环境。第二,也要适时地引导民间金融逐渐转向正规的金融上来。再次,还需要政府部门在金融监管部门设立专门的民间金融的监管部门,适时地出台相应的借贷登记制度,对民间金融活动较为频繁的地区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还需要时刻关注民间金融利率的浮动情况,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出利率浮动的管理制度。此外,除了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还需要促使民间金融加强行业自律度,也需要成立内外监督相结合的模式,目的就是为了促使其健康发展的。此外,对民间金融的不同形式也是需要分类加以监管的,对于一些以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为最终目的民间金融组织要对其严厉遏制与打击;对利率为零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要给予过多的干涉,促使其发挥出对中小企业与个体工商业的积极作用;对介于零利率与高利贷之间的借贷行为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必要的引导与规范。使之向着更规范的方向发展。

4对非法民间金融活动要加大打击的力度

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非法集资以及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可以允许民营中小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用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的方式进行融资。因为非法民间金融有很大的风险、存在着很大的隐患,而且还会对正常的金融秩序带来不良的后果与影响,要想消除其负面效应,则就需要借助法律的武器对其进行取缔政策,并且采取包括行政手加经济手段在内的一切措施对其进行彻底的打击,保证民间融资运行在正常的轨道上,提高民间融资的信誉度。

5政府要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让民间资本都能够安心进入到金融领域

民间资本进入到金融领域投资到中小企业的风险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中小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还不确定,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又难以转制成为村镇银行,这一因素也是制约着民间资本利益受损的风险之一,假若政府能够及时地承担一部分风险,而且还能够承担未来的一部分损失,或者是通过财政拨款适时地“救济”村镇银行,村镇银行的压力也会相对减轻很多,而且也会尽量按照政策的要求、标准多切实地去考虑中小企业贷款的真正需求了。

6结语

第9篇

一、中小企业开展民间融资成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诸多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内外部的诸多原因造成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

(1)中小企业自身原因。王晓辉(2012)认为,中小企业多为家族式企业,为了防止失去企业控制权,不愿意采取股权融资;管理不规范,经营风险高,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大;信用意识淡薄,骗贷和不按时支付利息的行为加剧融资难状况。高长海(2011)认为认为,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加大了银行产生不良信贷的风险,降低金融部门的信任度;缺乏可抵押资产,影响间接融资;李冠军(2007)认为,我国中小企业盈利能力较弱,对投资者、银行金融机构缺乏吸引力,从而造成外源融资不足。文冬梅(2012)指出,中小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自有资金不足,资本积累缓慢,抗风险能力远不如大型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意愿不强,更愿意向大客户“批发”。

(2)外在原因。杨云汉(2012)认为,银行融资门槛高,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社会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文冬梅指出,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开启不足,国有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具有贷款优先权,导致了中小企业支付的实际贷款利率比国有企业高。此外,我国证券市场高度垄断以及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现状,使得中小企业基本上游离于股权融资之外。肖春悦(2012)指出,银行基于风险、盈利和成本方面的原因,不愿向中小企业贷款,同时我国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体系。高长海认为,资本市场体系的不完善,融资要求苛刻,使中小企业很难从金融市场获取资金。

法定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对企业的融资设定了诸多条件,而中小企业往往无法达到融资要求,中小企业从法定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能力有限,不得不将融资渠道转向民间。

(二)民间金融具有其自身特点与优势 民间金融机构所具有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是吸引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密不可分。刘田力、吴晨映、张存刚、杨莉等人对民间金融所具有的优势进行了分析研究,得出了以下结论。

(1)手续灵活简便。中小企业向民间金融机构和个人融资时,往往有一个双方都熟悉的中间人或双方本身比较熟悉,融资的成功与否更多地依赖于企业的信誉或对中间人的信任,合同约定只是一种形式;同时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操作缺乏规范性,办理融资的手续与法定金融机构相比要简单,只要双方同意即可。双方的约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手续灵活、简便,受到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的青睐。

(2)融资渠道多样化。随着民间金融行为的产生与发展,其形式也趋于多样化,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如民间借贷、有价证券和不动产抵押贷款、票据贴现融资以及企业内部集资等。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对资金的需求量以及相关的融资要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渠道。

(3)利率高。金融部门的利率偏低,加上通货膨胀日趋严重,出现利率倒挂的情况,导致资金持有者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在积极地寻找投资渠道。中小企业为了获得民间资金,给出的利率一般比法定利率高,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有一定的弹性。较高的利率对投资者有诱惑力,吸引了民间资金的流入。

(4)民间融资双方比较了解。民间金融涉及到的企业和个人、民间金融机构往往比较熟悉,或者有一个双方比较熟悉的中间人,或民间金融机构在当地具有较好的口碑,与证券市场上完全陌生的企业相比,资金持有者更愿意将资金投向一个比较熟悉的或信得过的单位。

(三)民间资金持有者推动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一是民间资金存量大,规范的投资渠道少。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民间资金存量庞大,据统计,2010年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达303302亿元。而规范的投资渠道偏少,风险大,某些投资收益低,且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由于宣传不到位,投资者对于投资渠道不了解、不认可,导致投资者不愿将资金投入规范的金融市场。二是信息不对称,对企业的情况缺乏了解。出于资金安全性的考虑,在作出投资决策时,投资者必然需要了解企业的情况。然而我国部分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质疑;有些中小企业为了获取资金,甚至人为篡改财务资料,使投资者对中小企业失去信任,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三是缺乏风险意识。资金持有者的逐利心态,极容易受到资金募集者的鼓动和高收益的诱惑。在某些地区,借贷利息甚至高达每月25%,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资金持有者往往忽视投资风险。四是资金持有者缺乏投资能力。对于规范的金融市场的投资,由于投资者缺乏相关的经验和知识,无法对被投资单位的情况作出客观的分析,投资具有投机性和盲目性,收益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打击了投资者的直接投资欲望,从而将资金转给一些具有一定投资能力的民间投资机构,以获取高收益。

二、民间融资风险分析

(一)利率过高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高利吸储、高利放贷是民间金融的一个特点。在正常的经营条件下,中小企业将融入的资金进行投资生产,所获得的利润率应高于融资利率,凸显了财务杠杆的作用。若融资利率过高,企业的利润无法支付高额的利息,则企业出现违约的可能性加大,也即无法及时足额地偿还本金和利息。或者企业将资金投入到利润更高的行业中去,高利润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一旦不能达到投资目的,企业也将无法及时足额地偿付本息,出现违约行为或产生坏账。当大量的投资者无法收回本金时,可能引发公众不良情绪,最终演化为社会事件。

(二)手续不规范易造成市场混乱 民间金融机构组织化程度低,缺乏专业管理人员,运作不规范,在吸储及放贷过程中手续简单;中小企业自行向民众集资也存在同样的手续问题。特别是在向个人集资的过程中,由于双方多为熟悉的主体,使用不规范的合同甚至不签合同的情况经常出现。简便的手续有利于加快资金的筹集速度,但是一旦出现纠纷,由于缺乏依据和法律的监督,债权人处于劣势,极容易出现暴力催款等违法事件,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

(三)缺乏监管约束易产生违法行为 民间金融组织的金融行为是隐蔽式或半隐蔽式的,游走于法律的边缘。由于缺乏监管和约束,部分金融机构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筹集的资金没有用于投资而被个人挥霍,甚至为违法行为提供资金支持或成为资金通道。

三、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对策

(一)创新融资渠道 根据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应创新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减少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的依赖。

(1)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尽管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因此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进行中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推动多元化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2)改善原有融资渠道。原有的融资渠道如发行股票、债券或银行信贷等,这些融资方式对企业的要求高,而中小企业规模小,成长慢,自有资金不足,抗风险能力弱,无法达到融资要求;此外,中小企业融资的目的一般是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所需的资金“时间急”,而原有的融资渠道审批手续复杂,不能及时地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的资金要求特点,改善融资渠道,在风险最低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审批环节,降低融资门槛。

(二)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建设 中小企业应根据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求,积极加强自身建设,为获取金融部门的资金做好准备。

(1)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获利能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中小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自有资金不足,资本积累缓慢,管理不规范,经营风险高等现实情况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意愿不强。因此中小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管理,提高自己的获利能力,加大资本积累,从而增强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降低银行等金融部门的信贷风险。

(2)加强诚信建设。中小企业要树立信用观念,按时支付利息,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取得的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力争做到无不良的记录,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打消金融部门的疑虑。

(3)规范财务工作。中小企业应该加强财务管理,做到账目清晰准确、信息透明,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定期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负面影响的,为中小企业发展奠定融资基础。

(三)规范民间融资渠道 具体包括:

(1)确认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并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国家应放开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对于金融业务合法,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规模,从民间吸收资金,并以合法的渠道放贷的金融机构,在法律上予以确认,金融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并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2)加强民间金融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准入、监管与退出机制,对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财务制度、经营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将民间金融机构的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督促民间金融机构加强制度建设,重视对机构人员的培训,增强民间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将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3)打击各种不合法的民间金融活动。对于民间设立的各种非法的金融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民间的各种非法融资活动予以严厉打击;对于合法的金融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应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四)开拓民间资金投资渠道 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降低企业创立条件,鼓励创业,引导民间资本直接投入企业;大力宣传财务、金融和法律知识,拉近投资者与中小企业的距离,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证券市场;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吸引居民储蓄;促进民间合法金融机构的发展,吸引民间资金。进入正规的金融领域和实体资金越多,流向民间金融市场的越少,民间金融的风险就越小。

(五)广泛开展融资风险宣传,树立风险意识 投资有风险,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关系。当资金持有者被高收益所吸引时,往往会忽视风险的存在或者存在赌博的心理,投入大量资金,一旦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目标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时,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打击,从而引发家庭和社会的问题。广泛开展宣传,让全社会形成风险意识,使投资者谨慎投资,抵制高利率、高收益的引诱。

(六)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 我国目前的利率主要受到央行的控制,不能准确地反应资金的供求状况。当银行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时,大量的资金会追逐利润流向市场,由于民间金融利率较高,民间金融机构和需要资金的中小型企业成为资金的一个重要流向。因此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按照市场的要求自由浮动,使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机构利率相当,避免资金大量流入民间金融机构。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适当降低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从而减少民间金融行为的发生。

第10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内部风险外部风险

一、问题的提出

民间金融对于民营经济的壮大、对于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民间金融活动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民间金融的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但民间金融风险也不容忽视,比如由于民间融资的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当地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的调整;民间金融活动的隐蔽性造成社会财富重新分配,从而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导致局部性金融动荡。以上有关民间金融的风险分析散见于对民间金融政策取向的研究文献中,但有关专门探讨民间金融风险及其管理的文献还很少见,即使谈到民间金融风险的文献主要也是从其溢出效应角度进行分析的。是不是民间金融的内部风险不存在或者没有谈论的必要?民间金融风险分析是否可以借鉴正规金融风险分析思路?民间金融风险防范或管理的重点在哪里?本文拟对民间金融风险与正规金融风险进行比较分析,希望这个分析对于提高政策层面风险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提高总体金融效率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二、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内部风险比较

所谓金融的内部风险,是指金融供给主体业务开展活动中所面临的各种影响企业收益、企业价值甚至企业生存的负向可能性。民间金融面临着与正规金融一样的多重内部风险,以下主要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四个方面着重进行比较分析。

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方无法履约还款而造成的损失。信用风险直接产生于交易双方的商业选择,可以细分为违约风险和由于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上的变化导致债权人资产价值发生变动遭受损失的风险。正规金融机构在信用风险的管理上采取了抵押、担保、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等等规避信用风险的诸多措施,即使如此,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和市场的不完善,信用风险仍然是世界各国正规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难题。在不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中,对公众公司进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市场主导型)或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适度融合(银行主导型)是力图解决这类问题的可行路径。民间金融的合约关系是关系型合约而非契约型合约,这种合约具有的特点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立在血缘、亲缘、业缘和地缘之上,面子成本小于民间借贷的预期收益)这种合约的达成和履行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而一旦超出临界点(面子成本=预期收益),软性的预算约束下(无抵押、无担保)必然导致大量违约现象的发生。从表象上看,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合约完备程度弱于正规借贷合约,民间金融的信用风险要大于正规金融,但从实证角度分析,结论正好相反。原因在哪里?在于民间金融本身就是一种经济交往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要保证非正式制度的效率,依靠的不是法律等正式制度约束,而是来自于看似无强制力的道德、信仰和习俗等非正式制度约束。当然由此也会产生一定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通常交易成本更低的非正式安排是解决民间金融信用风险的首要手段,如果民间金融贷放者在释放这种信用风险时使内部风险外化为外部金融风险甚至是社会风险,正式制度约束就要开始发挥它的效力。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市场流动性风险和现金流风险。前者是指由于市场活动不充分或者市场中断,无法按照现行市场价格或者以与之相近的价格对冲某一头寸所产生的风险;后者是指无力满足现金流动的要求迫使金融机构破产。流动性风险总是表现为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提供充足的现金来满足客户提取存款的要求和支付到期债务。民间金融的流动性风险可以从以上两方面进行分析,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民间金融贷放者的资金来源中短期债务比率较低(一般资本充足率较高,或者说民间金融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较强,这是由民间金融活动高收益率决定的),而资产存有方式比较单一(多为现金,很少持有债券和股票,因为这类金融资产的平均名义收益率远远不能与民间借贷的名义收益率相比),没有资产变现的压力,因此民间金融比正规金融机构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要小。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水平的变化引起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而可能带来的损失。目前正规金融面临的利率风险主要在于期限不匹配风险(期限结构风险)、基本点风险(存贷款利息差变动风险)、净利息头寸风险、隐含期权风险(embeddedoptionrisk,提前偿还贷款或提前提取存款的风险)、收益曲线风险(多种债券的收益率之差发生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而民间金融面临的利率风险要简单的多,由于民间金融的融资期限多为短期(这一点与国外广泛存在进行股权投资的天使资金状况有别),而且利率基本上是资金需求者和盈余者的博弈形成的均衡市场利率,比较真实地反映市场资金需求价格水平,因此正规金融面临的很多利率风险(比如期限不匹配风险、基本点风险和净利息头寸风险等)对民间金融来说基本上不存在。民间金融资金借贷合约具有利率较高和期限较短的特点,资金放贷者资产持有种类的单一性使得隐含期权风险和收益曲线风险也基本不存在。目前认为民间金融利率风险在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的基础利率较高,而且在市场不均衡时向上攀升的幅度大,往往对整个社会资金供求缺口呈现一种放大反应,这是由民间金融市场分割特性和参与者在较少信息占有形成的非理选择所造成的。

汇率风险(外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动使某一经济体以外币表示的债权或债务的价值发生变动,从而使该经济主体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外汇平行市场与非正式借贷市场是民间金融的两大有机组成部分,在外汇平行市场中货币兑换机制与正规外汇市场存在极大的差别。在此市场中的交易可以分为两种:单纯的货币兑换行为和货币划转行为。由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大多处于外汇管制状态,该市场的交易双方地位并不平等(买方与卖方并没有形成完善的竞价机制),只是依靠同一地区的地下外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才形成一种不稳定的市场汇率。通常由大的外汇多头根据境外外汇比价结合市场外汇需求和市场预期形成市场基准汇率,在此基础上多级外汇兑换商分别加成定价形成级差汇率。在此过程中,外汇供应商类似于外汇市场上的做市商,由于影响汇率变化的变量及其变动幅度以及汇率对变量的敏感程度难于预测,快出快进、通过巨额交易获取收益(接近于无风险收益)就是外汇平行市场中外汇交易商的主要盈利模式。外汇划转交易也并不借助正规金融体系进行,而是根据约定汇率按照人民币数额适时在境外指定银行账户上打入对应金额的外汇,每笔外汇直接并不跨境流动,一段时间根据外汇头寸状况安排外币现金的输出和输入。了解了民间外汇交易的基本方式,我们不难分析外汇平行市场的外汇交易商的主要风险在于存量外汇面临的市场汇率急剧变化带来的损失以及在外币现金转移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该市场汇率确定有一个特点就是充分考虑市场预期,比如1998年左右的人民币对美圆的比价在1:(9.5-10.10)左右(当时的官方比价基本稳定在1:8.3左右的水平),而2003年-2005年7月在外汇平行市场上该比价维持在官方中间价附近,可见汇率定价是充分考虑了市场预期的(98年亚洲金融危机阶段人民币具有强烈的贬值预期,而2003年后由于中国外汇储备的急剧,普遍产生了人民币升值预期)。在面临极大的汇率风险情况下,外汇交易商尽量控制自己的隔夜外汇存量,主要开展定单业务。

操作风险是由于信息系统、报告系统、内部风险监控系统失灵而导致的风险。可以从技术和组织两个层面来分析,技术风险包括报告系统中出现错误、信息系统的不完善、缺少适当的风险测量工具等;组织风险是指没有建立完备的风险监控组织,从而造成风险管理上的疏漏。由此看来民间金融的操作风险好像很大,首先其内部缺乏严密的风险监控组织,其次是风险的适时监控系统和合理的风险测量工具缺失,都会使一般人产生操作风险完全不可控的感觉。但是我们从制度和技术成本、民间金融业务规模、人力组成和内部激励角度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民间金融蕴涵的操作风险是有限的。民间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构成具有紧密的亲缘、血缘和地缘关系,比起具有无限责任的合伙制企业对合伙人的约束力更强(不仅仅是经济纽带的联系),不存在委托现象,因而不需要设立一定的制度安排来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民间金融的总体规模虽然很大,但个体呈现规模小的特点,在内部制度安排和技术配置上,基于运行成本和民间金融活动特殊性的考虑,以简洁的和富有效率的流程完成资金贷放活动就必然成为其理性选择。

第11篇

本文作者:刘洪银工作单位:天津农学院

加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必要性

中小企业及其民间融资的特点要求政府履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责任,民间借贷市场只有在合理监管情况下才能得以规范、有序和完全运行。1.中小企业的外部性要求政府给与扶持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产生正的外部性。首先,中小企业吸纳较大比率的劳动力就业,缓解了政府的就业难题。目前GDP占全国58.5%的中小企业创造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其次,中小企业是新创企业的雏形,有望发展成大型企业。如果中小企业存活率低也就表明创业成功率低,这将大大降低全民创业的积极性。创业创造岗位是就业政策导向,创业活动带动劳动力就业,产生了外部经济。新创企业的健康发展是创业者和政府的共同目标。再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产业演进和经济转型的引擎。科技创业是新兴产业形成的根本,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推进产业升级。科技创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经济转型产生外部性。承担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要享有中小企业溢出收益就必须扶持中小企业,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宏观调控要求政府将非正规金融市场纳入监管和调控范围货币政策的作用对象是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纳入宏观调控范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存在让金融市场重新洗牌。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高利率和风险特性影响存款人的储蓄行为,经济理性的存款者会根据自身风险偏好特性选择非正规金融机构。这样,正规金融机构的储蓄量和可放贷量减少,政府调控标的规模缩减,宏观调控效率降低,调控目标将难以实现[4]。另一方面,产业政策效力也会削弱。一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低端产业由于民间融资的支持而难以打压下去,而需要政策扶持的新兴产业却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民间金融的存在,削弱国家政策的实施效果。要达到宏观调控目标,政府需要将非正规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3.非正规金融市场的无序和混乱要求政府加以规范由于非正规金融市场监管缺失,一些黑恶势力趁机浑水摸鱼,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如温州高利贷与黑恶势力勾结放贷,一旦借款者不能如期归还借款,高利贷者将以暴力手段讨债,这也是温州老板跑路的原因之一。另外,由于政府监管缺失和法律不完善,民间借款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纠纷调解缺乏法律依据。政府在非正规金融市场没有发挥“守门人”作用,导致民间金融市场无序和混乱,民间借贷亟需政府规范。4.民间金融市场高风险性要求政府加强监管民间金融市场存在较高的风险和风险诱因。第一,民间金融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范围之外,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担保,缺乏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容易导致风险失控。第二,民间融资不但要求借款企业承担较高的利息成本,还提高了企业资产负债率,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第三,民间金融机构自身规模小,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差,发生破产倒闭的风险较大,容易给存款人带来储蓄风险。无论就借款人还是存款人而言,民间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都要求政府加强金融监管。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可行路径

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市场之间是互补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正规金融市场具有较高的规范性,非正规金融市场具有较高的自由度。自由的金融市场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力,规范的金融市场有助于降低市场风险,保障市场主体的权益。政府金融市场监管就是在市场活力与市场风险之间寻找一个契合点,实现自由度与规范度之间的平衡。在这个平衡点,既能让市场主体发挥应有活力还能将金融风险置于可控水平。如果政府采取高压金融监管甚至取缔非正规金融市场,正规金融机构又没有完全向中小企业敞开,中小企业无处融资,也将难以生存。政府适度监管应该注重监管效应。政府非正规金融市场管制效应如图1所示。图1中,D是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曲线。当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从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得到满足时,在应急状态下为维持资金链,非正规金融市场融资成为中小企业不得已的选择。中小企业在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需求可以看成是近乎刚性需求。S是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曲线。只要非正规金融市场利率高于正规市场,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非正规金融市场就会有源源不断的资金供给,其供给曲线缺乏弹性。E0是无政府干预状态下非正规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平衡点。政府非正规金融市场管制主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确定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取缔黑恶势力等非法主体的交易资格。二是通过利率管制抑制高利贷行为。第一种管制让资金供给曲线从S左移到S,资金供给量减少了与Q1Q2相等的数量。第二种管制让借贷利率从R0降低到R1,资金供给量减少了Q0Q1,如果双管齐下,两种管制措施产生了Q0Q2的超额需求。这是政府管制的副效应。为维持非正规金融市场的供需平衡,政府政策应激励正规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放贷量,放贷增量至少应达到Q0Q2水平。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政府应该放权,允许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建立管制程度不同的多元化金融市场。如图2所示。图2显示,管制程度高的金融市场属于偏正规金融市场,其市场规范度高;管制程度低的金融市场属于偏灵活金融市场,其市场自由度高。规范度高的金融市场的风险可控性也高,自由度高的金融市场的风险可控性较低。在正规金融市场基础上,发达地区可建立偏灵活的金融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可以建立偏正规的金融市场。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政府都要对市场主体资格加以明确界定,以维护金融市场有序、合理和安全运行。

对民间融资进行合理监管的政策建议

1.当前,法律只对“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加以界定,而对正常民间融资没有给予肯定,也没有明确区分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融资边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解释》中片面地说明了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而众多其他现象是否也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没有给予明确解释。当前应尽快出台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借贷的边界,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合法化和规范化。2.制定分层监管制度,建立多元化金融市场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不同。东部地区经济活动频繁,正规金融市场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全部资金需求,中小企业对民间资本的依赖性较强,民间金融市场组织化程度和风险控制能力较高。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中小企业对民间资本的依赖性较差,[参考文献]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不足。国家民间金融监管应采取分层次监管战略。对东部地区,在加大正规金融支持力度基础上,适度放开民间金融市场,允许民间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的自由度和风险性,以民间金融市场发展弥补正规金融放贷能力的不足。对中西部地区,可以先采取较严格金融监管,根据地区发展水平逐步放开民间金融市场限制。3.明确界定民间借贷市场主体资格,维护非正规金融市场秩序民间融资的高风险性要求明确界定民间借贷市场的主体资格,尤其需要取缔黑恶势力把控民间金融市场,遏制中小企业发展。目前国家对正规金融市场主体资格管制严格,《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6]对非正规金融市场而言,政府应该适度放松市场准入限制,允许有实力的非金融机构开办专业的投融资公司,并将其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监管。同时坚决取缔不具有经营实力而低价借进高价贷出的金融投机者以及同时与黑恶势力相勾结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个人或团伙的市场准入资格,切实维护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秩序。4.建立“双轨”利率体系,合理监控民间借贷风险允许正规金融市场与非正规金融市场并存就要建立“双轨”利率体系,即在正规金融市场仍实行管制利率,对非正规金融市场实行有管制的市场化利率。民间金融市场可以在银行基准利率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利率的高低[7],货币管理当局只设立一个地区性的利率限价。民间金融市场实行市场化主导的利率有利于扩大民间金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提高稀缺的民间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此外,国家金融政策应降低中小企业尤其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急贷款门槛,让正规金融机构满足中小企业大部分资金需求,减少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市场的依赖程度,削弱民间金融市场利率飚升的推动力,合理控制民间借贷风险。5.探索民间融资组织创新,提高非正规金融市场组织化程度金融组织机构是金融市场的载体,市场组织化程度提高相应地提高了市场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一,尝试建立多样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贷款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政策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提高民间资本的组织化程度,拓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渠道。第二、发展行业性或区域性小型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延伸民间资金供求链,吸纳和集聚民间闲散资金。小型金融机构建设可以以股份制形式在发达地区先行试点。第三、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专业金融机构。逐步将运营较好的民间金融组织升级为规范化的中小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定位于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此外,国家金融政策可以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开展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业务。

第12篇

摘要: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融资难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我们现行的金融体制又无法满足所有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很多中小企业只有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困境。民间借贷还存在不易管理、抗风险能力弱等缺陷,因此,研究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及原因入手,分析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并提出引导民间借贷正规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但目前融资难问题是中小企业面临着困境,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题,银行贷款倾向于国有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融资处于弱势,没有资金的支持中小企业,其发展必会面临问题。民间借贷以其独特的优势解决了中小企业面临的资金难题,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单、担保方式多样等优势,它不仅活跃了金融市场,还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我们不能忽视民间借贷存在的隐蔽性、监管难、非法集资等问题,因此,研究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并提出引导民间借贷正规发展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及原因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当前,中小企业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国有经济的发展速度,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但中小企业发展面临严重的融资限制。虽然近年来我国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了发展,满足了一些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但正规金融机构偏向于给规模大、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贷款,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贷款支持,出现了中小企业创造的经济价值与获得的金融支持的矛盾问题。据相关统计,中小企业贷款申请遭拒率达到了一半以上,正规金融机构很难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如表1所示)

除正规金融机构,还有非正规的金融组织,民间借贷是非正规金融组织中较活跃的一种,解决了中小企业面临的资金难题。中小企业得不到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支持,转而从民间借贷市场获得资金支持,不断地发展壮大。我国政府认识到了中下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采取了很多措施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但实际效果不明显。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1.中小企业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

大部分中小企业规模小、效益低,无法满足资本市场的融资要求,也没有达到我国对上市企业的政策法规要求,上市希望小,无法通过股权融资获取资金支持。所以,很多中小企业只能走债权融资的路径,按渠道可以将债权融资分为银行贷款、发行债券、民间借贷三类。企业发行债券会受到严格的控制,对发行主体有很高的要求,同时还要经过层层审批,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不可行的融资渠道。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企业发行股票、债权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定的标准使得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资本市场融资。

2.银行自身体系不健全

我国金融机构主要由银行构成,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有垄断地位。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中要考虑风险控制、成本降低、贷款管理等因素,中小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存在风险大、成本高等缺陷,因此商业银行更倾向于把资金贷给风险小、盈利稳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同时对盈利不高的信贷实行严格控制。

3.银企之间缺乏长期合作关系

我国银企关系一直未得到重视,近年来,银行开始重视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但各大银行都是以大企业作为重要客户,中小企业还是没有得到重视,两者之间缺乏长期的合作关系。长期下去商业银行会形成中小企业财务体制不健全、信誉差、担保机构不全等问题,不轻易把资金贷给中小企业。

4.中小企业融资无制度保障

由于要控制风险,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伴随着诸多限制条件,抵押担保比较常见,这在实际操作中也成为中小企业获取贷款的唯一方式。但大部分中小企业无法提供要求的担保。目前,我国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存在诸多问题:担保机构体系不健全,运作管理方式有缺陷。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有效地担保措施。同时,对中小企业来说,信用水平高就能以较少的担保物取得贷款,但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致使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

5.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缺陷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还有自身缺陷问题,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大都存在产权不清晰、财务管理不规范等因素,同时中小企业信誉水平低,违约率远远高于大型企业,所以,中小企业很难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

由此可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样的,在融资担保系统缺位的情况下,要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是很难的,即使能得到银行贷款,也存在风险高、成本高的问题,所以很多中小企业转而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这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土壤。

二、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从制度角度来说,民间借贷是民营经济主体在找不到正规金融支持的情况下的自发衍生物。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的一种,主要有担保灵活,多采用信用形式融资;借贷人大都是亲友乡邻关系,贷款人对借款人背景了解;借贷手续简便、灵活,适应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急”的特点;贷款利率灵活多样等。民间借贷以其独有的优势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积极影响,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对中小企业融资也有着消极影响。

(一)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影响

1. 民间借贷能优化资金配置

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友林之间,具有信息畅通优势,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资金用途等有深入的认识,因此会选择风险小,有一定收益的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这说明民间借贷是最直接的融资方式,有利于实现一定范围内的资金优化配置。民间借贷具有独特优势,在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形成了互补关系。同时民间借贷弹性大,收益稳定、利率高风险小的行业会受到资金的热捧,民间借贷会集中到该行业,推动行业发展。

2. 民间借贷能监督管理和控制风险

民间借贷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经济活动行为,涉及的范围较小,借贷双方的关系也比较密切,所有这些优势有助于实时监控借贷资金的用途,对贷中和贷后进行持续的动态跟踪,并时刻关注资金用途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风险,从而加强风险控制。这是正规金融机构所不具有的,也是解决资本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途径,这也是民间借贷不能完全被正规金融机构取代的重要原因。

3. 民间借贷能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民间借贷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民间借贷在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社会担保机制,借贷双方有信用关系,更处在社会联系中,社会联系属于无形的资源,能给借贷双方带来相应的收益。所以违约带来的风险是巨大的,信用差的企业无法取得社会联系,很难获取资金支持,所以民间借贷能使中小企业更加注重自身诚信问题。

4. 民间借贷能进行市场调节

民间借贷是在追求利益的动力下形成的,它是立足于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的,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行业规则,基本上是以信用作为标准。民间借贷以信用为基础,便捷的贷后跟踪机制,是正规金融机构所没有的。可以说民间借贷是在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涉足的缺口处发展起来的,满足了资金市场需求,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这有利于进行市场调节,形成多层次的信贷市场,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二)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消极影响

虽然民间借贷已成为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有力的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民间借贷是把双刃剑,我们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还要认识到借贷带来的消极影响。

1. 民间借贷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

民间借贷驱动力是高利率,具有冒险和投机特征,交易中缺乏手续,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如果出现借款人违约,极易发生纠纷。民间借贷具有隐蔽性、随意性特点,监管起来有一定难度。并且民间借贷的法制环境不健全,也会影响到其自身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民间借贷行为,如果出现民间借贷纠纷只能用民法原则或者类似的法律规范处理。如《民法通则》中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适用于所有的借贷关系。《合同法》中规定“自然人之前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这些法律还不健全,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较分散、未形成体系,操作性差。另外,民间借贷担保缺乏,主要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造成了民间借贷的还贷风险大。

2. 民间借贷增加了企业资金成本.

民间借贷之所以能迅速发展,是因为民间借贷利率高,资金持有者敢于冒险和投机,虽然《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利率不能违反国家规定的限制借款利率,但民间借贷基本上都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尤其是在资金需求的旺季,很容易出现高利贷现象,这势必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使原本实力就处于弱势的中小企业承受着高利率风险,甚至会使部分中小企业破产。

3. 民间借贷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发展

民间借贷利率高,吸引了很多投资者,一部分资金演变为高利贷,不利于正常金融秩序的维护。特别是一些短期过桥资金,期限短,这种借贷容易掩饰企业经营困境,误导银行借贷行为,造成潜在风险。民间借贷高利率会使一些企业出现资金难题,在正常收益难以维持高额利率时,企业发展必会遇到难题,甚至造成破产。民间借贷利率高,往往能吸引大量的社会资金,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也容易变成非法集资、高利贷、洗钱等,这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

4. 民间借贷影响国家宏观调控

由于金融体系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要加强对金融体系的监管。民间借贷有隐蔽性、随意性特点,更应加强监管。但监管民间借贷难度较大,主要是监测对象难选择,这是因为民间借贷设计的范围广、分散、较为隐蔽;金融机构协调难度大,民间借贷与各大银行之间缺少沟通,很难发挥机构的监测作用;民间借贷是人们自发形成的,具有隐蔽性,不愿意对外透露资金借贷信息,增加了监测难度。民间借贷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制约,如果国家实行紧缩货币政策,当市场资金需求增长时就会转向民间节哀,民间借贷交易量增加,就会抵消货币政策的作用,削弱国家货币政策的效果,也容易出现风险。

三、 引导民间借贷正规发展的对策

民间借贷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有效减轻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也要注意到由于民间借贷缺乏法律规范,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为了规避风险,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为中小企业融资建立多层次的体系,采用有效政策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对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没有法律制度的规范回执导致民间借贷矛盾突出,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显得十分迫切,引导民间资本的健康发展,起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首先,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加强民间借贷普法教育,学习《合同法》、《担保法》等金融理论知识,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促使用规范手段开展民间借贷行为。其次,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法律地位。尽快制定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民间借贷主体应有的法律地位,提供法制活动平台,所以最主要是解决合法问题。我国现行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没有形成体系,但有了基本的轮廓,可以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再次,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洗钱、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加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管理,为民间资金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秩序,使民间借贷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民间借贷监管力度

市场经济环境下,金融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和现场排查等途径对金融市场行为进行干预、监控,监管民间借贷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进行。民间借贷风险大,要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资金的用途等,使民间借贷行为融入到宏观调控体系中。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要采用不同的手段,如对亲友间的借贷不必干预,有效保护在法律上形成的民间金融活动,鼓励其规范发展;企业内部的集资行为,虽然有风险,但也是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并获得资金支持的有效途径,要加强事前监控以规避风险;对民间金融中介组织进行的间接融资行为,要作为监管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因为一旦出现风险,后果非常严重。因此,要加强对金融活跃地区的监管,建立有效地金融检测系统,掌握民间借贷的运行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三)引导民间借贷资金流向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因此政府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流向,使其成为定位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民间金融机构,使民间借贷透明化操作。民间借贷对国家宏观调控产生影响,在国家政策限制的高污染行业,民间借贷资金活跃,对国家宏观调控造成一定影响。所以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显得尤为必要,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管民间借贷,严打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防止融资陷阱。适当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将规模大的民间借贷纳入到金融体系中,用正规金融机构规范来管理,使其成为正规的金融机构,但是要严格限制业务范围,不允许民间借贷进行高利贷、洗钱、地下钱庄等行为。

(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因此中小企业要加强自身监管,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确保对外信息的真实性等,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条件,以获得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政府还要发展民间担保基金,支持民间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拓宽渠道。另外,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鼓励金融创新,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取消对民间投资领域的不合理限制,为民间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银行还要积极担当中介作用,及时了解民间借贷动态,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通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降低资金借出者的风险,也为委托人提供更多的投资理财机会,同时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效渠道。

(五)建立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机制

民间借贷由于利率高,高利贷行为严禁不绝,不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因此很有必要建立民间借利率定价机制,防止高利贷行为。高利贷必会伴随着高风险,虽然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范围,但实际操作中中小企业融资利率大都高于此水平。因此,国家要放宽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通过调查获取各行业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确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参照,以防止高利贷行为的蔓延。民间借贷市场化程度高,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低差异很大,借贷双方承担的风险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建立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机制显得颇为必要。

总之,中小企业融资难与银行、企业自身都有着关系,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但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因此,为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引导,通过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使民间借贷渠道契约化、规范化,为中小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环境。(作者单位:海南大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