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2 17:08: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间融资利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非法集资打着融资的幌子
所谓非法集资就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2008年湖南吉首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高达168亿元、34万人次,轰动全中国。吉首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许诺入股或者高额利息为诱饵开展社会融资,最高时月利率达15%,在高回报率的诱使下参与集资者遍布各个阶级,从公务员到下岗职工,从民营企业家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把数十年的储蓄、养老钱投入其中。不管是看到高额收益的诱惑还是羊群效应的影响,近七成的市民参与其中,而当这些开发商看到企业没有盈利前景、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仍隐瞒事实真,虚假宣传,骗取集资,以达到占有的目的,危害广大人民的利益,影响社会的安定。随后因集资诈骗罪为名义判定死刑的吴英案引起学者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2012年四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首先,吴英虽然也是以高回报率来募集资金,但吴英的募集来的资金大都投入到实体经济的经营当中,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以高回报为依据,那上市公司岂不也难逃其中。其次,吴英并不是从广大群众中募集资金,而是从11个资深高利贷掮客中获取的,并不从在欺骗广大群众,投资本来就有风险,而这些掮客也会审核贷款的风险。吴英案体现了我国中小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求,也看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集资的一些误解,从根本讲还是我国金融体系的落后,金融体系无法提供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需要。
2.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日新月异,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引导的法律法规出台。而包含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又相当分散,存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和一些法规中,实际操作中以司法解释为主,既不利于民间融资主体认知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司法解释效力不高,也不利于维持法律的崇高性、严肃性。首先,我国一直没有明确给民间融资一个合法地位。我国法律法规一直没有承认未经法律批准的企业以各种名义和各种形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和向特定的多数群众偿本付息视为合法借贷,更不容许企业之间的借贷。其次,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并不明显。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未经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是一个很模糊很笼统的定义。再次,相关法律的制定实施落后于民间融资的发展形势的变化。随着十多年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融资出现由直接融资向间接融资转变的新特点。尽管民间融资的许多实施办法、法律法规逐年增加完善,但许多都没有摸准市场变化的特点,很容易形成法律的空白,令非法分子有机可乘,增加金融的风险性。
3.民间融资的监管与寻租问题
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来临,众多民营企业面临出口减少、人力成本上涨等多重不利因素,中小企业为了维持营运急需大量资金。但由于借贷市场供小于需、中小企业发展前景危机,很难从商业银行及时的贷到款项。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个人难以了解企业的效益和资金用途,并不能做出有效的借贷风险评估,从而加剧金融风险。我国目前采取的金融监管措施是“单线多头”,即金融监管权集中中央,地方并没有独立的监管权。中央为“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留必要的监督权,但央行的保守利率与民间实际利率相去甚远,很难了解民间融资的真实状况,造成监管的无力;银监会负责监管有国家正式颁发正式牌照的金融机构,而没有牌照的民间融资机构并不受银监会的监督,因此造成民间融资监管的缺失;证监会与保监会的监督职责更不是负责民间融资这块。因此,民间融资很容易形成三不管地带。尤其是民间融资更集中在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甚至固定资金投入上,资金借贷市场不均衡,贷款利率不断攀升,借贷双方相分离,出现“中介”、甚至是类似金字塔式的资金集中。新形势下的新特点给监管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加大监管的难度,加剧民间融资的风险。在物质的诱惑下,政府官员的寻租,很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集资集团获得高额的收益,官员收获大量利息和不菲的政绩,狂欢之后受伤害最严重的却是最底层的人民群众。
4.民间融资利率高、风险大
从供需角度分析,供给方面,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民财富缩水,在大量投放货币之后,央行采取货币紧缩政策。需求方面,后金融危机时代是一个国进民退的时代,大型国企凭借垄断地位和自身优越的国有性质,很容易的从商业银行借到贷款,而中小企业由于各项成本的上升、出口的缩减,迫切需要一笔资金维持生产经营。受我国近两年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环境的影响,中小民营企业单笔融资规模迅速扩大,而且对资金的需求也非常的迫切。在资金供需不平衡下,民间融资的利率不断提高,甚至获取资金的速度是考虑第一位的,利率才是第二位考虑的对象。这就造成民间融资的高利贷甚至都是暴利贷了,中小企业有时不得不面临高达60%的年息,高额的成本只是建立在10%的利润上,可想而知其风险性有多大,2011年以来,不少浙江企业家不知所踪、企业纷纷倒闭,甚至有老板负债跳楼身亡,这不仅仅是对企业的损失,也是借款人的损失,更是对我国经济造成强烈影响。
二、民间融资问题的原因
纵观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历程,民间融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双重作用,一是民间融资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二是民间融资又有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因此政府对待民间融资态度慎之又慎,即希望民间融资发挥其优势作用,又想把民间融资市场化控制在政府控制范围之内。银行业呈现出垄断,民间融资与高利贷混乱不清,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都是我国金融体系落后、还不完善,不能提供一个合理、规范、有效的金融市场。我国民间融资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第一方面是体制性歧视。一直以来政府对民间融资都抱有谨慎的态度,民间融资一直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政府对国有银行进行大量资金和政策上的扶持,尽管银行之间也存在大量竞争,但基本上都属于同质化竞争,银行业的利润大部分都来自于息差收入,政府规定的利率市场化方式,存款利率有上限,贷款利率有下限,实际上给银行一个安全区间,只要保证企业的还款能力,那么银行稳赚不赔,所以大型企业备受亲睐。由于政府对于民间融资制定严格的准入机制,所以民间融资一直没有走出“地下”、走向阳光化。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民间融资掮客横行,没有有效的预防机制,出现问题必然影响重大。第二方面是风险定价能力的丧失。我国民间融资市场并没有完全合法化,民间融资也就没有一个有效的风险定价体系,地下钱庄、掮客等仅仅靠信用或者抵押物借出贷款,并没有制度严格要求的风险评估,增加风险成本。高风险的高利率,低风险的低利率,市场化的同时需要严格的监管制度才能走向阳光化。
三、政策建议
1.建立合法的民间融资市场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性。经过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间融资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获得了社会公众思想和行为的认可,几乎影响到每个人。民间融资机构也浮出水面,如雨后春笋般,以前地下钱庄、高利贷机构也逐步公开化、市场化。其次,尽快出台专门的《民间融资法》和相应配套的法律规定。确定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融资主体,规范其义务与权力,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相配套的法律规定能够起到辅助补充作用,根据经济运行发展所起的变化及时制定相应的规定条例,加强法律的协调性,形成一个全面、有针对性的法律体系。然后,完善民间融资准入和退出政策。民间融资准入制度是国家和政府容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和经营民间融资领域。准入包括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从业人员准入。以前我国一直是准入制度过严,门槛过高,造成大型商业银行的垄断。2012年的温州金融试点改革容许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由于民间金融具有地域性,市场进入资金可以依据当地情况适当调整。鼓励民间融资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进行金融创新,深化金融改革,拓展保险领域,培育各类债券业务。对民间融资机构人员要求有一定的金融产品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使其具备风险防范和自律意识。民间融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在竞争机制作用下民间融资机构优胜劣汰,有进入必须要有退出。合理的退出机制有利于避免金融机构的破产造成重大影响。相应法律法规的建立,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破产结算,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企业或贷款个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甚至可以为贷款进行投保或者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来保障投资者利益,减小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加强金融监管和预警机制
民间融资的监管体系还不健全,要求政府必须加强监管力度,转换监管模式,防范民间融资风险。首先,民间融资表现出很强的地方化、区域性特点,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民间融资情况也各有不同,央行很难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管。其次,民间融资资金规模越来越大,参与者众多,一旦出现资金断裂,会迅速的波及广大的普通群众,冲击当地的实体经济,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采取“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就是中央与地方都有权利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与此同时每一级别有若干的相关机构进行监管。央行采取制定方向和原则的权利,监管着各级政府监管机构。赋予地方政府一部分监管权利,调动地方政府监管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参与到金融监管中,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民间融资特点快速的制定出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能够审批一部分金融机构,协助地方金融立法。中央监管部门与地方监管机构相互协调配合,在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下,减少政府寻租情况的出现,双线并行,有利于民间融资合法化、阳光化,长期发展。管理和规范民间融资,堵不如疏,加强预警机制的建设,疏通引导民间融资合理化、规范化。各个地区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检测预警通报机制,设立民间融资监测点,与民间融资机构进行定期交流,汇总、分析民间融资的规模、利率、去向等情况,汇总到当地的金融监管机构,分析和研究民间融资情况,制定相应的防范机制。防范于未然,及时发现资金流转出现的问题,当出现非法集资等事故的苗头时,要及时的预警通报,当地政府能提前做出决策,及时化解问题,保障社会的安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民间融资日益活跃,融资规模逐年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压力,对推动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等具有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金融秩序、削弱了宏观调控等。针对民间融资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本文对如何规范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民间融资;现状;规范;建议
一、民间融资的内涵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或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它与正规金融相对应,一般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它形式的认可,是处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之外的,能够满足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一种资金融通活动。
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的3.8万家小型微型工业企业经营状况显示,仅有15.5%的小型微型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且普遍贷款额度偏低。正规融资渠道的匮乏和对资金的迫切需求,迫使中小微型企业不得不把目光投向民间融资市场。因此,一边是寻求保值升值的资金,另一边是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在适当的条件下,便催生并促进了民间金融市场迅速发展。
二、民间融资的现状与问题
(1)民间融资的现状
第一,民间合法融资与非法融资兼存.《合同法》规定民间的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组织者”的地下钱庄的高贷款利率正属于非法融资.第二,民间融资的参与主体多元,民间融资主体涵盖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甚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融入资金的则多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中小微型企业。第三,融资手续简便、利率较高、风险较大。民间融资主要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双方多为亲友、乡邻,彼此相互了解,手续简便灵活,资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贷款利率,而且利率执行不一.若融入方出现经营不善,携款逃匿的情况,则可能导致本利兼失,无处追偿的后果,风险较大。最后,民间融资的规模不断扩张,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虽然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张,民间融资立法却没能迅速地跟上步伐,法律与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脱节,民间融资长期处于“灰色金融”的地位,借贷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
(2)民间融资的问题
第一,分割银行存款份额,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民间融资的利率会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使得部分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转入到民间融资市场中来,且利率有很大的自主性与不确定性,极易诱发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现象,导致社会不稳定。另外,由于缺乏政府的有序引导,资金投向盲目化,民间资本的盲目性和逐利性均暴露无遗。第二,削弱宏观调控预期效果。民间融资具有自发性、隐蔽性等特征,大量民间借贷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它们脱离了监管当局有效的监督管理,在“灰色金融”市场形成了黑市利率,最终导致金融信号失真,不利于国家信贷总量的控制和货币政策完整、全面的实施。第三,缺乏监管,妨碍社会的经济稳定与和谐发展。民间融资无担保、无正规手续的特征容易导致融资债务纠纷,继而产生使用暴力方式收款的手段,这不仅损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会造成社会治安混乱,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第四,造成国家大量税收的流失。税务部门只能对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的机构进行征税,且对从事民间融资的机构主要采取定额征收方式进行,对从事民间融资但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机构、个人无法则无法进行征收,一些机构在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形成事实偷税,给国家造成大量税收流失。
三、对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建议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首先,逐步完善金融体系,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它可以较大程度吸收资金,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有效调整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结构,有利于改变过于依赖以银行贷款主导的间接融资的融资结构。其次,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民间借贷高利贷的原因在于市场存在金融抑制,资金供给不足。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利率市场化,逐步扩大利率浮动空间,对部分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定价试点,不断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形成市场化的中央银行目标利率,进一步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放宽贷款利率下限,扩大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
(2)健全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强化民间融资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法律只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部分简单内容适用于民间融资。事实上,民间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存在着众多模糊界限,是法律的盲区。立法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修改现行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逐步建立一套系统而完善的民营金融法律体系为民间融资构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借贷步入正轨。
(3)完善信息监测制度和备案登记,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民间融资主体信息不对称的特征,民间融资信息监测宜采取备案登记的方式。因为备案登记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民间融资当事人特别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可借助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样做有利于促使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合法化,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民间融资信息监测水平,合理把握民间融资规模,及时掌握情况、提早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另外,还可以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在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等方面严格把关,逐步扩大对其监测范围。这样,不仅有利于民间融资中介构防范融资风险,而且也为获取更多的民间融资信息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1]黄建章.许洋洋.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规范探讨[J].经济研究,2009(3)
关键词:民间融资;融资风险;规范化;国际经验。
近年来,江苏泗洪、浙江温州、广东东莞、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相继爆出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主“跑路”、民间融诉讼案激增事件,暴露出民间融资的风险已经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引发了社会对于民间融资风险的高度关注。 随着民间融资的发展壮大,其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暴露出的风险性问题也越来越显著, 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市场规范发展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在研究我国民间融资现状的基础上,旨在分析民间融资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风险成因,并试图探索降低我国民间融资风险的措施。
一、文献综述。
Andes Isaksson(2002)认为,民间融资活动的存在是由国家金融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所致。 正规金融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持有诸多偏见,往往不愿对那些资质条件差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民间融资市场的存在有效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满足了民间市场的资金需求。
Mehnaz Safavian (2007) 对 29 个国家的 3564 家企业调查发现,有 57%的企业需要从企业外部融资,其中有 53%的资金来自正规金融部门,有 42%的资金来自民间融资。 企业选择民间融资与当地的金融环境密切相关,特别是税收、法规等。
高峰(2001)认为,国家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该放松对民间金融机构过于严厉的管制,对于用途合法且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民间金融业务创新应当给予鼓励,以扩大我国金融创新的空间范围。
陈时兴、蔡祖森(2007)认为,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诸如利用民间融资活动进行洗钱、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以上国内外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现有研究更多的是从狭义视角对民间融资的某种风险进行研究,而从制度这个视角研究民间融资风险的文献较少。 本文将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考察民间融资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并试图从制度这个视角探究相关风险的成因, 同时寻求推动我国民间融资活动规范化发展之路。
二、民间融资概述。
1.民间融资的含义。
世界银行将民间融资活动定义为那些没有被一国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控制的金融活动。 我国中央银行认为,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通俗地讲,民间融资是指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边缘地带、未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完全监管的,不以银行等传统正规金融机构为中介进行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现状。
①规模越来越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个经济体系对金融市场的需要呈现出越来越快的增长势头,但是受现有运作模式和信贷规则缺陷的制约,正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贷数量远远无法满足经济体发展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民间融资成为了正规金融领域重要而有益的补充,其规模越来越大,发展十分迅速。中国人民银行 2011 年对民间融资状况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至 2011 年 5 月底,我国民间融资总量已经达到 3.38 万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主体日趋多样化。 民间融资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群体也在不断扩大,参与主体日趋多样化。 参与主体的范围已经扩展到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 民间融资的形式的也由最初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简单借贷发展到当前居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借贷。根据发展研究中心 2011 年调研报告,鄂尔多斯流入民间融资的资金有 30%~40%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③风险性越发突出。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正规金融领域之外的一种经济形式, 未被纳入到金融监管和国家信用控制管理系统,几乎不受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制约。正是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不规范,民间融资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引发了一系列经济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2011 年以来,江浙一带发生了多起中小企业因无法偿还高额民间借贷利息导致资金链断裂被迫选择关门、企业主“逃跑”事件,企业倒闭、员工讨薪问题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冲击。
④融资利率水平高于正规金融市场。相对于正规金融领域的借贷成本, 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的借贷利率市场化程度要高得多。
我国经济近十几年的快速增长,引致社会资金需求旺盛。 美国的次贷危机爆发后,我国采取了紧缩性货币政策,正规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水平进一步下降,民间融资活动更加活跃,民间融资利率成本也不断上升。 温州作为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状况的风向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统计数据,民间融资利率水平要远远高出正规金融领域的水平。 如图所示。
三、民间融资面临的风险及其成因。
1.民间融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①社会风险。 民间融资由过去个人之间发展到现在的个人、企业、中介、正规金融机构参与,覆盖广泛。 由于民间融资往往涉及金额较大、人员众多,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多家庭将面临无法承担的巨大损失。 由此产生的风险极易产生链锁反应,在社会上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这将不仅影响到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将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冲击。
②法律风险。其一,高利借贷风险。根据 1991 年 8 月 13 日颁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 民间借贷月利率通常维持在 2%~8%之间,但自 2010 年底,民间借贷年利率时常超过 24%。如此高额的利息既加重了借款方的融资成本和还款负担,容易诱发借贷违约风险,同时,超出正常借贷利率水平的利息亦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贷款方的资金安全也就得不到保障。
其二,违法经营风险。 民间融资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之外,受到政府、行业的监管较少,同时也有着与生俱来的隐蔽性,在诸多环节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的机会。 那些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入金融系统的非法资金,经过民间融资活动的修饰,再度流通到市场上赚取高额收益。 此外,民间融资活动中还混杂着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的违法借贷行为。
③信用风险。 民间融资多以亲缘、地缘、业缘为纽带,信用是维系其运转的关键所在,往往缺少正规的借贷合同。 民间融资是一个信息不对称非常严重的领域,受专业水平的限制,贷款方在借出款项之前缺少必要的风险调查、 风险评估以及风险补偿机制,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负债状况、借款的用途通常缺乏全面客观公正的了解和必要的监督。 当前的民间融资多为信用贷款,一般也不需要提供抵押担保, 这都为借款人过度借款创造了条件,也掩埋下了巨大的信用风险,容易诱发资金链断裂。
④政策风险。 受房地产价格和部分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居民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市场和资源市场进行炒作。 据调查,在浙江温州 1100 亿元的民间借贷资金中,仅有 35%的资金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20%的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行业的投资, 另有 20%左右的资金由一般社会主体供给民间中介。 随着经济周期的波动,以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对资源性行业的整合, 房地产和资源价格将会出现不同幅度的调整。
民间融资市场会出现大幅震荡,必将对民间融资链条产生冲击。
⑤资金链断裂风险。 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民间融资的立足点主要是满足资金短缺者小额、短期、临时性的资金需求。
根据发展研究中心调研组的研究报告,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规模大约在 800~1000 亿元, 其中短期贷款的规模是正规金融部门的 3.9~4.3 倍。 民间融资活动中的借贷双方都是基于短期的经济视角, 对于未来长期的市场变化问题缺乏必要的考虑。
借款方多是在资金流动性不足时才会采用民间融资方式,往往对后期的资金本息的近期偿还问题考虑不足。 贷款方借出资金时,对借款的用途、借款者将来的偿还能力考虑较少。 借贷双方对融资安排缺乏长期合理的安排,资金链条随时都有断裂的可能性。
2.民间融资风险的制度性成因。
①行业因素。其一,正规金融门槛过高,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 在管制异常严厉的中国金融领域,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准入门槛高。 民营资本要进入金融领域,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设立村镇银行,必须有至少 1 家境内银行作为发起人。 其中,单一境内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20%。 2009 年 6 月,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但必须满足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的基本条件。因而,在十分有限的投资渠道背景下,民间资本只能进入房地产、资源型行业,甚至于盲目地进入其他高风险行业逐利。
其二,银行利率双轨制,催生民间融资高利率。民间融资利率高是引发民间融资风险的重要诱因,而利率双轨制是民间融资高利率的重要推手。 利率双轨制问题会造成价格混乱,使得价格不能准确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 利率双轨制在存在,使得官方利率与民间利率存在很大差距。 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正规金融领域对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分别设置了上下限。 近几年,我国货币政策当局频繁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工具治理通胀,正规金融市场利率快速攀升。 2012 年 6 月中旬,银行间市场 7 天回购利率升至6%的高位。 面对银行信贷收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变得更加狭窄,它们只得转向民间融资市场筹集资金。 民间融资市场融资利率高出官方利率 5~7 倍, 部分民间融资年利率甚至高达 30%~50%。
②法律因素。其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 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做整体全面的规范和调整。民间融资活动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只能参照涉及民间融资的现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指导,然而,针对错综复杂的民间融资环节,这类法律法规尚缺少准确的细则。而且,现存法律法规之间往往缺乏逻辑性和统一性。尽管《宪法》赋予了市场主体借贷自有资金的合法财产权利,但是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某些民间融资活动,仍可能被《贷款通则》等定性为非法融资活动。
其二,缺少明确的监管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PBC)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是目前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的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协会(CBA)是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 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当前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涉及到民间融资的监管,但却没有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作明确的规定。 监督管理主权的缺失导致民间融资活动不能依据准确的法律法规判定融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间融资缺少有效约束,违法犯罪率显著上升,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四、推动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
1.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监管主体。
针对当前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的现状,应当尽快制定一部适合当前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的民间融资法律。通过立法的形式,准确定义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民间融资活动中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规范民间融资的合同内容,从而使民间融资逐步规范。 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应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完善一行三会对正规金融领域分业监管的格局,从而有效解决民间融资市场混乱无序的状态。
2.降低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门槛,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对接。
采取合理措施去除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的种种障碍,推动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对接。降低民间资本参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在资本金等方面的过高标准,以及要求国有银行控股等不合理要求, 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到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构建中,应当允许民营资本作为投资发起人并对银行实施控股。 此外,应当允许资金互助社等民间组织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适度贷款,解决其发展过程中可用资金不足的瓶颈。
3.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也是民间融资市场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 我国政府应当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民间融资监管部门应当对民间融资交易活动尽快实施登记备案制度。 通过采集民间融资活动的相关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民间融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通过监测系统获得的相关监测指标数据,应当及时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为相关监管部门、机构、学者研究制定政策提供真实的数据支持。
4.立足国内发展现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
针对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化发展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经过长期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日本通过颁布《无尽业法》(Mujin Finance Law),承认了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地位,并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范围。此外,还有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在治理民间融资问题方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借鉴各国民间融资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模式,对于实现我国民间资本市场规范化、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本文获国家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2CJY108)、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0YJC790241)资助。
参考文献:
[1]Michael Aliber. Informal Finance in the InformalEconomy: Promoting Decent Work among the Working Poor.Working paper on the Informal Economy,2002.
[2]邹昆仑,尤雅。我国民间融资研究最新进展及述评[J].山东财政学学报,2010,(06)。
【关键词】小微企业 融资 民间资本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正常的企业间商业信用不在民间融资范畴之内,但若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并收取利息或其他报酬,应被纳入民间融资范畴。
一、民间融资的现状
作为现行正规金融的补充,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对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调查显示,小微企业融资难,民间资本投资难,二者在寻求出路中形成了互补,民间融资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地方经济特别是县域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民间融资的特点
一是灵活简便,借贷双方一般基于亲友或乡土等信赖关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商定金额、期限、利息等,资金到位迅速。二是利率弹性大,民间融资较银行利率高、弹性大,与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关。三是增长快、规模较大,市(县)城区与城乡结合部民间融资增长迅速,多与小微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四是呈现专业化趋势,民间融资的便利性与普遍性使其得到了公众较为广泛的认同,逐渐由“地下”“浮出水面”,转向半公开或公开状态,并呈现专业化发展趋势。五是融资行为渐趋理性,小微企业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而人们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基于投资理性分析基础上的融资不断提升。
(二)民间融资的分类
一是民间借贷,属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互助形式的借贷规模较小,在乡村比较常见;“高利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资金多用于小微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以短期为主,利率一般为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三至六倍。二是企业内部集资,以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职工集资的情形在小微企业中非常普遍。三是其他融资形式,以票据贴现、存单、债券等抵押、质押融资的形式有较快的增长,但总体规模还比较小。
二、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一)小微企业融资的特点
基于小微企业自身的特征,其融资体现出下述特点:一是涉及面广,因为小微企业数量大、分布广,具有分散性、周期性、季节性强等特点。二是资金需求频率高,单次融资金额较小、期限较短,这与小微企业规模小、资金主要用于周转所需的流动资金密切相关。三是违约风险高,由于规模小、普遍缺乏竞争优势,影响其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伴随着很高的风险。四是融资利率较高,高风险必然要求更高的资金回报,即便是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也必然面对更高的利率。
(二)银行信贷的特点
银行信贷较为明显的特征:一是提供统一的标准化金融产品,执行严格的信贷流程;二是信贷审批程序复杂,环节多、时间长、要求高;三是实行严格的贷款调查和审贷分离制度;四是给予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往往还会附加其他条件。这形成了对小微企业的挤出效应,而宏观上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剧了资金供求矛盾,使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困境进一步加剧。
(三)民间资本的特点
民间资本与银行信贷相比较,其特点:一是交易方式灵活,期限可长可短,手续简单。二是供求双方直接交易或通过中介完成,方便快捷,资金能够迅速到位,以解小微企业燃眉之急。三是利率高,弹性大,灵活性强,其利率水平因小微企业所处地区、行业、企业自身情形等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别。四是融资基于彼此相互的了解与信任,相互约束,道德风险较低。
从上述的分析不难看出,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恰好可以满足民间资本希望找到投资出路的需求,两者有着很好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在望贷无门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就成为小微企业的必然选择。
三、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缺位,易引发地下金融和非法融资
立法缺位导致难于界定合法与非法融资的界限。基于真实的生产或消费支出背景、利率水平处于合理范围内的融资,政策层面上应当予以支持和引导;对金融诈骗、高息揽存、高利贷、洗钱等非法融资行为应予以坚决打击。制订适应小微企业融资的专门法规,有助于弥补现行金融体制的不足,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二)风险高,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
介于立法缺位,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游离于法律之外,不受国家控制,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借款人出现经营困难,无法还款或恶意欠款时,坏账风险很高,极易引发债务纠纷,个别债权人采用暴力等极端手段催款,影响到社会稳定。
(三)利率高,加重小微企业负担
小微企业往往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或困难期,资金捉襟见肘,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加重了企业负担,一旦资金链断裂往往加速困境,进而倒闭。
(四)资金投向难以控制
小微企业本身处于市场补位角色,受利益驱动易流向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过剩等不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行业或领域,进而弱化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民间融资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条重要途径,对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法律困境加剧了其隐蔽性,资本的逐利本性又加剧了其失范性,隐藏着极大的风险。诚然,民间融资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但不应当简单粗暴地扣上“非法”、“高利贷”、“扰乱金融秩序”等帽子,政府应加强研究,出台政策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进行引导和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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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斌,刘曼路.民间融资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6(10).
[3]周其仁.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根据.经济观察报.2005(6).
关键词:海南省;民间借贷;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4-0073-02
为了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适时加强市场利率的监测和管理,密切关注民间借贷利率变动趋势。切实了解辖内借贷融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于2005年6月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民间借贷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在辖内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点(具体为全省每月调查农户数和企业数各100户),及时采集并监测民间借贷金额和利率情况,为辖内实施稳健货币政策提供支持和服务。
一、海南省民间借贷利率监测结果
1.,农户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情况。2006年12月末,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实际监测样本点106个,监测点的农户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10981.97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1.187%。分期限看,6个月以内民间借贷发生额为3102.5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0.317%,是基准利率的3.76倍。其中,利率在10%之内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50.7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8.9118%,是基准利率的1.65倍;利率在30%以上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99.07万元,加权平均利率36.288%,是基准利率的6.72倍。6个月至1年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4713.02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19.832%。其中,利率在10%之内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724.0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7.9628%,是基准利率的1.32倍:利率在30%以上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632.53万元,加权平均利率32.56%。是基准利率的5.39倍。
2.非农户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情况。2006年12月末,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实际监测样本点91个,监测点的非农户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33320.2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19.410%。分期限看,6个月以内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686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2.436%,是基准利率的4.15倍。其中,利率在10%之内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335万元,加权利率5.045%,是基准利率的0.93倍;利率在30%以上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6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35.454%,是基准利率的6.56倍。6个月至1年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为11025.2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18.765%。是基准利率的3.11倍。其中,利率在10%之内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861.30万元,加权平均利率8.024%。是基准利率的1.33倍。
二、海南省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
1.民间借贷方式单一。从全辖民间利率监测情况来看,农户民间借贷的借款方式主要为信用借款,借出方一般只是向周边熟悉人员或信用较好的人员发放借款,通常局限于同一个村或邻近村人员。企业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借人方与借出方相互间有经常的业务往来,借出方对借入方经营情况十分了解。
2.民间借贷用途呈多样化。监测显示,民间借贷主要用于筹资经营、生产急需、家用消费经营和其它。据调查,目前民间借贷用途已从昔日的生产急需向筹资经营、农村婚丧嫁娶、治病、子女上学等多方向发展。
3.民间借贷的分布相对集中,监测结果显示,全省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三亚、白沙等少数几个县市,其中三亚市民间借贷总量在农户样本总量中的占比为92%,白沙县农户民间借贷调查总量占到样本总量的3%。
4.民间借贷利率相对较高。借贷期限较短,结构灵活。当前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主要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为参照,并参考借款人的信誉、偿还能力、贷款期限及与借款人的亲疏关系,平均利率水平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
三、海南省民间借贷存在并发展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监测与民间借贷利率的监测数据相比较,笔者发现,自国家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以来。虽然金融机构适当调高或部分调高了贷款利率,但上调后的利率水平仍远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高利率水平的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融资效率相对较高,期限灵活,节约交易成本的特点适应市场需求。在借贷期限方面,民间融资期限比较灵活,能够较好的满足中小企业、农户等融资方不同期限的融资需求。在风险收益方面,民间融资的收益与风险之间基本是正比关系,收益能够很好地体现风险。民间融资手续简单、成本较低、风险收益对称、期限灵活的特点易于借贷双方接受,促进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
2.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不健全,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发展空间。近年来,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域金融业务,加上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信用担保资源,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难以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足够资金支持。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资源有限,难以满足经济快速增长的资金需求。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的缺失,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可能。同时,2003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加强货币信贷控制,占据融资主导地位的银行信用收紧,部分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资金供求矛盾加剧,在正规金融融资难度增加背景下,部分融资需求转向通过民间借贷渠道解决。
3.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充裕的现金余额为民间借贷提供资金支持。截至2006年12月末,海南省全省储蓄存款余额达到790.57亿元,比1998年翻了一番多,居民财富快速增加。而居民投资工具和渠道单一,促使居民储蓄资产向收益相对较高的民间金融市场转移。资本的趋利性特点带动社会闲散资金不断寻求投资渠道,民间金融市场得以迅速发展。
四、海南省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债权保护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该条同时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借出方就无法收取利息。从人行海口中支监测数据来看。有部分借款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监测对象双方确定的利率水平不属法律保护范围。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借出方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2.,民间借贷隐蔽性强,监测难度大。由于民间借贷属私下交易,民间借贷的双方对其合法性存有疑虑,不愿向外界透露其实情,监测人员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导致民间借贷监测数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同时,无贷款企业或农户由于难以得到金融部门的支持,对金融部门存有反感情绪,难以配合到位,加大了民间借贷利率监测难度,
3.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程度影响金融调控效果,民间资金以盈利性为目的,往往集中投向短期内利润率较高行业,容易造成重复生产、建设,过度竞争。
4.有组织的民间借贷可能演化为地下钱庄。有组织的部分民间借贷经纪人暗中低息吸进资金,高息贷出,有固定交易场所、稳定资金来源和贷款对象。如不加以有效控制。容易演化为地下钱庄。
五、规范海南省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建议
1.加快金融改革和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让合法民间借贷浮出水面。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可以弥补正规金融在灵活性、短期化、便利性方面的不足,有着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性。当前,人民银行应该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替代部分民间借贷,以满足居民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此外,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放开利率管制,增强小型银行和信用社的风险定价能力,服务居民的小额贷款需求。通过改革和发展,把民间借贷行为和民间借贷利率置于合理、有效、便民的空间范围内,不致于失之泛滥和失控。
关键词:民间融资 规范化 现状 对策
一、民间融资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配置行为和一种金融服务的补充形式,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日益深刻。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不断增长,日趋活跃,在发展中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一)民间融资增长快,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发展速度加快,借贷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在国家紧缩货币政策的影响下,商业银行的资金面趋紧,许多企业将资金需求转向依赖民间融资筹集,民间融资出现大幅增长。2005年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而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的民间融资现状调研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的民间融资总量约3.38万亿元,考虑到统计误差,实际规模可能要比3.38万亿元还略有扩大。而在民间融资非常活跃的温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规模为800亿元,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这意味着约1年时间,又有300亿元资金涌入民间融资市场。在此期间,专业民间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及贷款余额呈现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6月末,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到3366家,贷款余额2875亿元,2011年上半年累计新增贷款894亿元。同时,另一民间融资机构——典当行2011年1至6月实现典当总额1180亿元,同比增长38%。
(二)民间融资成本不断上升,利率水平参差不齐
2005年以来,民间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直接导致了民间融资成本——利率的攀升。
首先,利率水平逐年上涨。除了亲朋好友之间一些无息借贷或低息借贷之外,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至少比正规金融的利率要高50%以上,其中民间生产性借贷一般是年息10%一30%,企业的民间集资大多是年息10%,都远远超过了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利率。2003年至2010年间,监测到的利率水平一直在13%至17%的区间内波动。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同期上升了3.4个百分点,这一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处于阶段性高位。
其次,利率差异化特征明显,弹性较大。各地利率水平不一致,即便同一地区不同的借贷活动中融资利率也有较大差异。
(三)民间融资来源不断拓展,融资方式多样化
早期的民间融资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但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融资规模的日渐增长,融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其中,居民民间融资方式变化不大,主要以口头协议和借据为主,借贷手续也比较简单。而企业民间融资形式趋向多样化,除了借贷、股权投资、集资等传统的融资方式外,还兴起了以实物为媒介的融资,如赊销、货款延期支付形式等。此外,专业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丰富了民间融资方式。随着政策的放开,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民间金融机构,可直接发放贷款或可为客户提供担保。这些机构往往具有专业人才,具体操作较为商业化,手续较完备。该种融资方式占比逐步扩大,正成为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民间融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活动呈现地域性
从民间融资资金供给方看,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乃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阶层。2011年7月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市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同时,民间融资资金筹集与运用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随着财富不断增加,积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形成了较为集中、活跃的区域性的民间融资市场,如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神木等地。以温州为例,从民间借贷城乡分布情况看,温州县及县以下地区的民间借贷总额约占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的80%左右。
(五)民间融资周转率高,资金期限短
民间借贷期限不确定,随借随还,流动性强,资金周转率高。借款短则两三天,长则十多天,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不过,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主体和借贷用途的变化,民间借贷期限有向长期化发展的趋势,一些借贷由过去的几天、几个月,发展到现在的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个现象值得注意。
二、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社会信用的补充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民间融资规模和范围的不断加大,民间融资中潜藏的风险也不断积聚,不仅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还将对地方经济金融造成一定冲击。目前民间融资发展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约束,容易引发纠纷
民间融资随意性大、规范性差,容易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目前,大部分民间融资仍通过打借条或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据调查显示,在借贷过程中签订正式借贷合同的只占民间借贷总户数的十分之一,且多数合同内容不规范,部分合同只注明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贷出资金者、借款日期和利率等信息基本未在合同中体现。民间借贷手续不完备,一旦出现违约,极易引发法律纠纷。温州市中级法院统计数据就显示,2011年3-5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628件,比2010年同期多出474件。换言之,平均每天有近30起民间借贷纠纷产生;案件总标的额高达9.31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出3.15亿元,平均每天有近1000万元的纠纷产生。
(二)民间融资利率水平偏高,加重企业负担
从紧货币政策和旺盛的资金需求使得民间融资活动趋于活跃,导致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显著上升。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达到24.4%。在正常利息范围内的民间融资,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短平快”项目来说是雪中送炭。但高息甚至超高息,则使借款企业还款压力大,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近两年来,中小企业利润空间受到挤压,资金日趋紧张。许多中小企业转向民间融资市场,民间融资利率“水涨船高”,高额的利息成本使企业不堪重负。一些企业因难以承受日益增长的民间高息负债,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加大,最终出现无法偿付高成本民间借贷而破产倒闭的情况。
(三)民间融资风险较大,监管难度大
民间融资参与者众,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其分散性和隐蔽性使相关部门难以监管。民间融资的不断增长,使大量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对应的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手段又很单一。在此背景下,很容易发生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及诈骗等非法行为,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四)民间融资活动的隐蔽性,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
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自发性和隐蔽性,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减少了货币政策的可控性。同时由于民间资金的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易受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如一些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但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此外,一些地区民间资金积聚形成规模巨大的投机力量,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失衡。
(五)民间融资相关法规缺失,制约其规范发展
当前关于民间融资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相关法规缺乏协调性,对民间融资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一些法律之间的相关内容有冲突。例如,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和《贷款通则》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实践中,不同国家机关对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如在惠民吴云水“集资事件”中,当地法院认定其工厂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而检察机关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云水进行立案。二是相关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民间融资合法性判断标准模糊。尤其是民间融资、社会集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模糊。《刑法》和《取缔办法》严厉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及集资诈骗行为等非法金融业务行为。但由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界定标准。在孙大午案件中,法院对于其行为的定性,曾引起了极大的社会争议。2009年吴英案的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专家等广泛的争议。三是法制不健全,严重制约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民间融资仍处于“灰色地带”。亟待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让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
三、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的越来越活跃,问题日益显现,风险逐渐积聚,对经济金融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规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我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任何经济活动的有效运行都需要法律法规的保证、规范和约束,民间融资的发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规制民间金融的关键举措。
1、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
前述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有关内容存在一些冲突,导致对民间融资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因此,应尽快研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协调立法,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
2、完善民间融资立法。
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登记办法,实行民间融资网上登记备案等方式,从而准确地了解民间融资活动的基本情况,便于防范和打击各种非法融资行为,规范民间融资市场,有效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还可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施细则及规范民间融资的一些具体制度,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金融监管
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的监管是其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关键。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运行。
1、明确监管主体。
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十分有针对性,从产权上看,民间金融的监管也可参照正规金融监管方式,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则可相应化解一些难题和矛盾。根据各部门现有的职责规定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政府工商、金融办都不是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可以尝试分设分管各种形态的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强地方政府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2、构建监管网络。
结合我国民间融资的特点,应该培育和建立一个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四者协同配合的监管网络。
3、完善监管方式。
民间融资监管方式应灵活多样,如政府监管主要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靠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起到规范保障作用;行业监管则通过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准则和惩罚监督机制来进行行业自律,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同时,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各种各样,民间融资主体及其活动在各地区和各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明显差异,因此,应采取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监管。此外,针对民间融资复杂多样的现状,监管还必须事前防范和事后惩罚并重。
(三)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面对巨额的民间资本,需要疏导,提供丰富多样的投资渠道,给其以合理出路,才能化解相应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逐步放开金融市场,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实现资本要素的自由配置,也就是打破现有银行的垄断体制。2010年5月我国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意见》还明确提出,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意见》的具体落实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
(四)构建民间融资监测机制
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民间融资统计、监测制度。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定期开展调查、统计,采集有关数据,特别是要准确监测民间融资的规模、融资方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等,及时了解、掌握民间融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并可选择一些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的企业和乡镇作为重点监测点,长期进行调查监测,加强分析,有效防范、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五)推进金融机构创新和制度创新
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应打破国家对金融业的垄断,有步骤地向民间资本开放金融业。通过必要的金融资源整合,将民间金融从“地下”引上正规发展道路。通过制度创新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可考虑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相关条件,也可在信用社向地区性商业银行转制改造过程中,组建允许民间资本参股的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探索大规模民间资本借助资本市场介入中小商业银行的途径,开办民间资本控股的民营银行试点。进一步探索发展新兴金融组织、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等举措,构建与我国当前经济结构相匹配的金融体系和组织,促进金融体系建设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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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多、数量大
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行的社会交易功能,在鄂尔多斯民间融资中,“典当行”和“投资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00年对典当行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向经贸委移交后,鄂尔多斯典当行发展迅速,至2008年6月末,全市典当行由2000年的1家发展到15家及27家分支机构,注册资金1.79亿元。此外,专事民间融资活动的类似融资机构还有很多,据调查,到2008年6月末,经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委托寄卖商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金1亿元,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公司总计635家,注册资金93.1亿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
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多样且大多无法通过正规统计渠道进行统计测算,因此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规模一直没有准确权威的数据统计,目前根据注册机构的注册资金发放情况调查测算,2008年末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约占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28%和34.4%;然而另外根据一份对企业、家庭及个人的问卷调查测算,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规模达到410亿元,约占同期全市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66.72%和71.65%。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趋势是随行就市,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随时变化,集资集股的利率还要考虑资金使用的回报率。据调查,企业和家庭的民间融资利率主要集中在月利率为10‰-20‰和20‰-30‰这两个区间,并且民间融资利率与企业规模、融资规模没有显著相关性,只是与行业有一定的关联。从总体利率执行结果来看,家庭民间利率大约在20‰-30‰,其中农户借款利率一般在20‰-30‰之间,个体工商户融资利率相对较高,在20‰-30‰,中小企业集资的利率一般在20‰左右,以典当和投资公司为媒介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一般在3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0%。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一般维持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
二、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情况有如下特点
(一)民间融资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旗区和经济水平中等的传统农牧区,民间融资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形式,而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由于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表现的非常高而且极为普遍,其融资的形式更趋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的各类融资机构以及类似私人钱庄这种融资形式。据调查,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较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东胜,准格尔旗和伊金霍洛旗,其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推动私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房地产、采掘业的投资需求方面。
(二)借款期限灵活、用途广、手续简便
一是期限灵活。民间融资的期限由于用途的广泛及利率水平档次多而灵活多用,但总体来看期限集中于短期,最短有几天,最长可能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二是用途广。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以及解决购房建房的资金需要。从企业融资用途看,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更新固定资产以及投资开发房地产。从家庭融资用途来看,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和进行农业生产及购房建房。总体来看,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已从消费型向消费型与投资型并重转变。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煤炭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三是手续简便。从民间交易的方式来看,民间融资的形式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导,操作手段比较规范,手续简便。据调查,民间融资的协议方式以选择签订正式合同的形式居多,其次为打借条和口头约定,且借款方式中大部分需要保证人或者财产抵押。
(三)民间借款利差较大,趋利性强,融资方向转变
;过去民间借贷关系主要维系在亲朋好友之间,多数出于互助和支持,一般是向家境好的借用,也有大家之间相互帮助而发生的借贷关系。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期融资趋利性逐渐增强,融入方愿意承受一定的费用支出,融出方希望获得一定利益收入。融资方向也发生重大变化,以前,民间融资主要是“富帮穷”,资金从富裕户向经济困难户移动,现在资金是由一般居民个人向会经营、懂管理、有效益的经济主体方向移动,呈现“民助富”特点。如前所述,民间融资机构吸收资金利率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然而发放资金的利率却在30%以上,甚至达到50%,利润空间可观。
(四)非公有制经济是民间融资的主体
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主要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居民个人,在县域经济中,民营经济占据了中小企业的绝大多数。我国的金融体系结构决定了缺少专门为民营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的制度安排,中小企业大多数缺乏贷款所必需的抵押品和信用担保,而且对资金的需求呈现规模小,时间紧等特点,正规金融机构出于对其信贷风险和信贷成本的考虑,很难把面辐射到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得已只能依赖民间融资,在民营企业发展越快越好的地方、民间融资的成长也非常迅速。
(五)外来资金占有相当比重
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鄂尔多斯市本市内居民的闲散资金,市外资金通过本市内的融资关系成为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一个部分。通过个案调查,发现目前部分家庭事实上扮演着一个小型地下钱庄的角色,在那里聚集着来自四面八方社会关系的闲置资金。
三、鄂尔多斯市民间信贷的发展原因分析
(一)从民间融资的需求层面看,主要由于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繁荣及其金融支持相对缺失几个因素
第一、从整体经济发展的历程来分析,民间融资的扩张主要依赖于地区经济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体系中各个经济体的资金需求量激增导致民间融资的繁荣。
第二、非公有制经济的生存与发展催生了民间金融。
第三、广泛的金融需求与信贷支持的有限为民间融资扩张提供了金融环境。正规信贷支持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GDP增长率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正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总量小,存贷比例远远高于国家水平。2)而正规金融机构数量小、种类少、结构不完善、布局不合理,无法满足市场对于资金的需求。3)银行业与企业所有制结构不匹配。
(二)从供给层面看,民间资本的聚集和强烈的投资意识造就了民间融资的繁荣
随着鄂尔多斯市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传统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个人收入有了显著提高。2007年全市人均GDP已突破1万美元,超过北京(7200美元)、上海(8500美元),排名全国第四,2008年已达到1.5万美元,赶上中等发达国家人均GDP水平;2008年,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19435元,较上年增长14.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也已达6500元,较上年增长8.5%。
四、民间信贷对鄂尔多斯经济的影响
(一)促进作用
首先,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紧张的矛盾,在弥补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满足弱势群体对资金的需求,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从经济学角度讲,民间借贷的产生与发展是市场调节的产物。由于市场需求与银行供给之间存在严重缺口使得民间资金走上舞台,鄂尔多斯经济的高速发展恰恰又成为民间融资渠道的催化剂。根据保守估计,鄂尔多斯的民间融资总量占鄂尔多斯市贷款总量的三分之一。另一方面,民间融资资金获得的快速性成为高利率的补偿,很好的适应了中小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公司和能源开发公司。与正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繁琐手续和高标准不同,民间融资的手续往往只需签个合约,甚至熟人圈内的口头协议,这对于刚起步不符合银行标准的小企业或者资金周转速度要求高的新兴企业来说无疑是唯一的解决途径。以房地产行业来看,2008年,鄂尔多斯二级以下的房地产公司86家,占全部房地产公司的91%,这也就意味着91%的房地产公司或多或少需要依靠民间信贷来维持产业的高速运转,满足大量资金和快速的资金流动。
第三,民间融资能有效缓解央行的货币紧缩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制约。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但由于民间信贷的存在,紧缩的货币政策对于中小企业的影响并不明显,因此民间融资可以说是国家贷款政策与企业需求之间的的一个缓冲剂。
第四,民间借贷市场有利于促进银行业经营能力的提升,提高地区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民间融资繁荣对正规金融体系形成了压力,为争取社会资金融入正规金融市场体系,银行必须不断创新适应市场需要的金融产品,提高信贷管理效率,提升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对经济也可能存在一些负面影响,尤其在金融机构发展比较完善的地区。在鄂尔多斯经济发展模式以及金融机构发展现状下,目前可能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
第一,民间融资对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产生较大的抵消作用。民间融资使得部分社会资金需求由显性化转为隐性化,不能准确反映社会资金供求状况,货币管理监管部门依据的市场信息不全面,其所做出的宏观决策必然不够准确。在鄂尔多斯,资金的供求缺口十分显著,但银行爱莫能助,在这种情况下,信息的准确与否无法改变资金短缺的现状,因此,这种“自救”式的民间融资成为一种必要。
第二,是民间融资对储蓄存款市场造成一定干扰,给商业银行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民间信贷高利率的特点吸引了部分资金,与正规金融机构争夺资金来源和市场份额,分流了金融机构的存款。但是,我认为这种影响只是有限的影响。由于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个体在决策过程中也必然考虑到收益风险,最终的决策结果受到个体对于风险偏好的影响。从这种意义上说,民间借贷与购买股票债券相同是人们的一种投资选择。
第三,民间融资带来一定得市场风险
上述两个问题在我看来都不是民间信贷带来的主要问题,或者说在鄂尔多斯还不是主要问题,我认为,民间信贷造成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给市场带来了一定得风险。的资金供应者以获取高利为主要目的,而资金需求者则以高利率为诱饵,一拍即合,但高利率使经济行为中蕴含高风险因素,助长投机现象,而非理性的长期投资。
第四、民间融资加重了维护稳定的压力。民间融资大多具有自发性和不规范性,缺乏合法的组织管理机构,因而很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也极易形成非法集资,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但在鄂尔多斯,文化因素使鄂尔多斯民间信贷享有“信誉度高,资金安全性高,坏账率较低”的美名。当然,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仅仅依靠文化约束是不够的,事实上,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五、相关结论
第一、民间融资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合理化运行,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肯定性作用强于消极影响。民间借贷的发展方向是经济繁荣的一个侧面,而且相互依存。首先,推动多元化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的贡献功不可没,其次,促进行业群体的发展,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增强。民间融资存在于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中,依赖于庞大的市场主体,从其存在的各种形式来分析,足以证明其巨大的市场需求。因此,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而且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极大地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并缓解其融资难的问题。
第二、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的规模虽然不断扩大,但其运作基本规范,民间借贷并没有出现大的社会问题。
第三、合理的政策结论不在于打击取缔民间借贷,而是应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比如说自律机制使民间借贷的社会成本得以有效控制,与此同时,不断完善金融机构,使金融机构种类多样化、结构合理化。
关键词:民间融资;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金融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0-0088-02
在欧债危机全球蔓延,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上升的国际背景下,中国的中小企业经历了又一个“寒冬”,国外订单需求普遍减少、用工成本上升、业绩下滑、原材料成本上升、税赋较重、更重要的是很多中小企业的资金链难以为继。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标准,目前全国970万户企业中,大型企业数千户,中型企业数万户,其余均为小型企业。这些中小企业数量占据全部生产主体的99%左右,创造了60%以上的GDP和80%以上的就业岗位[1],不言而喻,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的活力不仅体现在促增长、保就业、勇创新上,其经营的灵活性更是企业生命力的来源。可是几年来融资难问题就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从去年起更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有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占企业总量不足0.5%的大型企业,其贷款数额占贷款总额的50%,而占企业数量99%的中小企业,其贷款数额不足20%。显然,中小企业所作出的贡献与其获得的资金支持是极不对称的。
一、民间融资的发展现状
1.利率高、风险大。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不同企业不同形式的资金需求,存在供给型金融抑制,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的满足,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的支持,而民间借贷市场又游离于监管之外,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随着需求的旺盛而持续上升,已超过历史最高值。民间融资在中国东部对外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尤为活跃,据调查,在当前以温州、宁波为代表的长三角民间借贷市场和以东莞、深圳为代表的珠三角民间借贷市场上,资金拆入价格为月息1%(折合年利率12%)到月息2%(折合年利率24%),长期资金拆出价格大致在月息3%(折合年利率36%)到5%(折合年利率60%),资金的周转时间越短,资金价格要求相对越高[2]。
2.融资形式的多样性。在实际的运作过程当中,民间借贷行为为保证能够收回借款,一般有三种经营模式:一是完全采取商业银行进行贷款的方法,要求借款方提供借款抵押或者借款担保,有完善的借款合同,手续相对来说比较完善。二是采用民间通用的借贷方式――打借条、收据之类的字据,借款的利息在贷款时扣除。三是利用签订合同的方式,通过入股、投资性存款等方式方法进行融资投资,以股息分红或者利息的方式来回收贷款,这种方式的隐蔽性非常强,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3]。
3.民间融资的范围广泛、总量增加。民间借贷区域化特征明显,它和各地经济发达程度、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环境都有关。相对来说,经济发达地区,还有金融生态环境比较好的大城市,民间融资比例低一些,像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也相对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近年来民间融资市场十分活跃,融资总量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测算,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非正规信贷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元。又有数据显示[4],河北省唐山市仅2011年1―5月份的民间融资总量就达到了575亿元人民币。
二、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依赖性分析
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广东省民营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仅为1 482.19亿元,而同期民间金融资本中用于民间融资的金额近1 400亿元,和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几近持平[5],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依赖程度。对山西省万荣县8户重点企业的抽查表明,有6家企业曾使用过民间借贷资金,民营企业发展较快的稷山县民间借贷资金占到了全部民间融资的80%以上。2009年底,稷山县的19户民营企业借款总额为6 188万元,其中向金融部门贷款3 349万元,民间融资2 841万元,民间融资占全部借款的46%,几乎和正规金融机构平分秋色。由此可见企业民间融资的数量和比重之大[6]。在国际金融危机、欧洲债务危机影响下,中国的中小企业生存状态更加严峻,目前中小企业除了面临着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升等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外,首要的难题是融资难。本文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发展好民间融资使中小企业度过寒冬,民间金融机构在担保、信息、闲置资金多投资渠道少、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方面表现出与中小企业的相合性。
1.担保优势。由于中小企业常缺少抵押品和信用担保体系,无法和正规的金融机构接轨,使得正规金融机构的主要贷款方式――抵押贷款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加上向银行申请贷款往往手续烦琐、耗时长,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灵活性强的特点所表现出的对资产快速周转的要求,民间金融组织关于担保的灵活性安排缓解了中小企业面临的担保约束。
2.信息优势。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多服务于一方经济发展。因而其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7]。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比较了解,避免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及其伴随的问题;信息优势还反映在贷款的监督成本中,由于地域、人缘和血缘等原因,交易双方可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收集和处理借款人的信息成本很低,这种较透明信息的把握使得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了解贷款的风险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当贷款人发现借款人从事违约行为时可以适时的加以阻止,使损失程度降到最低,甚至我们可以创造出中国本土的・尤努斯。
3.闲置资金多投资渠道少。伴随储蓄率的不断增加,民间闲置资金不断增多,近年来国内股市低迷,存在资本管制,通胀持续走高,存款利率较低,储蓄收益为负的情况下,理性经济人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急切希望找到能够实现闲置资金保值、增值的渠道。提供较高存款利率的民间金融机构成了其不二的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支撑。
4.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有比较严格的限制政策,由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给中小企业的风险大、成本高,但是严格的利率管制使得银行贷款的利率远低于市场均衡的利率水平。这成为了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不可能获得贷款的重要原因。中小企业在这样的情况下和民间融资机构往往能够一拍即合,实现双赢。
三、让民间融资实现价值――服务中小企业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增加就业和产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功应对危机,推动世界经济复苏是我们的目的。为实体经济服务是虚拟经济的根本使命,是金融创新、金融发展的价值回归。为此,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为开放民间借贷,发展民间金融,发展的完善中小金融机构提出对策。
1.逐步放开对金融机构的利率约束。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提出了“金融抑制”论。他认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严重的“金融抑制”政策。尤其是政府对利率的管制,造成利率机制的扭曲,导致了金融市场配置的效率低下和经济福利的损失。其后果是金融发展停滞不前,最终阻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8]。我们应该借鉴其相对成功的经验,进一步放开对正规金融的利率管制,实现利率市场化。但是对民间金融也不允许高利贷合法化,要有适度的政府监管,我们认为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民间借贷的利率将在可控的范围内。
2.创新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首先,建立健全中国的信用评价体系,培育本土信用评级机构,设置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提高研发和创新能力,满足金融市场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对信用风险评判和相关风险管理服务的需求。其次,要完善中小企业的财务公开制度,健全会计机构,提高信息透明度,以降低筹资成本。最后,可以鼓励金融机构更多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经营条件所付出的成本低于贷款的成本,银行也降低了风险;鼓励企业接受风险投资基金。
3.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要逐步打破金融市场由几家国有大银行垄断的局面,形成各种结构体制、较多银行正常、合理竞争的格局,激发整个金融体系的活力。就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而言,现行的金融体系主要服务大企业,迫切需要一批为中小型企业服务的微型金融机构。建立微型金融监管格局的概念,在监管体制上设置分层监管,对微型金融机构出立的管理办法。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包括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为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重要保证。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适应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范,彻底改变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界限模糊的金融体制。使民间借贷能够在法律约束下运行,逐渐走出地下状态,走向阳光下。对“吴英案”议论的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改革、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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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成因;防范
一、我国民间借贷现状与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资金供需矛盾日益显现,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取得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去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民间借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渐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民间借贷交织着规模、价格、结构以及违约等风险,使得该市场潜在危机巨大。最突出的问题是,相当比例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从而催生资产泡沫风险。而2012年我国经济形势日趋陷入下行周期,随着经济下行整体出现的流动性风险要远高于银行,而且缺乏有效的流动性支撑。一旦资金链断裂,所引起的信贷危机将极大地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我国民间借贷风险成因分析
通过对部分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调查,可以看出:我国民间借贷主要存在着利率风险,政策风险,企业风险,监管风险,法制风险和社会风险。这些风险给银行带来了一定冲击,导致银行资金得不到有效利用,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同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下面简要探讨一下民间借贷风险的形成机制。
(一)利率方面。首先,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低,利率不市场化,一定程度上低于通货膨胀率,使得人们不愿将闲置资金放置银行任其贬值,所以民众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获得更高的利息;其次,银行贷款利率高,对中小企业有严格限制,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因而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再次,民间融资市场利率高,市场不规范,资金虽易于筹集,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二)政策方面。第一,融资政策偏紧是导致民间借贷的重要原因。2011年以来,实体经济处于低迷状态,而央行行为了控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使得信贷资金持续收紧,融资渠道本就狭窄的中小企业因而转向了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融资。第二,我国尚未形成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银行在选择贷款对象时,往往考虑的不是企业的发展前景和企业效益,而是企业的性质和规模,这就使得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小微企业很难获得贷款。
(三)企业自身。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四项成本压力。一是劳动力成本的持续上涨压力,二是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所带来的成本压力,三是融资成本不断上升的压力,四是国家税费的负担过重的压力,这些成本压力使得企业负荷过重,不可持续发展,最终导致资金链的断裂。
(四)监管方面。金融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是我国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外在原因。我国缺少明确的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进行系统的管理,监管上的空白使得民间借贷资金趋于隐蔽化,从而使风险难以控制。
(五)法制方面。我国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滞后,相关性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办法,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也屡见不鲜[1]。
(六)社会方面。由于制造业利润越来越薄,而能源矿产,金融等垄断性高盈利行业又使得民营资本很难进入,前几年的火爆股市和楼市产生了大量的民间闲置资本,这些资本大量进入了民间借贷市场。而2012年以来,我国经济下行,中小企业面临高利率的借贷和破产的威胁。
三、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一)拓宽民间融资渠道,鼓励正规金融机构经营民间借贷业务,鼓励大中商业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加大正规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减税政策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2]。
(二)中小企业是民间借贷最大的需求者,大中商业银行越是对中小企业贷款严格限制,越是逼着中小企业走向民间借贷市场,从而引发民间借贷超高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应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金融债券,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再担保机制,减轻中小企业贷款压力,降低中小企业借贷门槛,为其提供更为广阔的融资平台。
(三)建立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能力,同时民间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抵抗信用风险的能力,防止民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四)严格限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出一定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条例,防止民间借贷向不良方向发展,民间借贷本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应鼓励民间借贷市场交易公开化,阳光化,在融资市场上充分发挥其积极主动的作用。
(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公众的信用意识,使自发的民间融资转化为理性融资行为,疏导民间借贷向正规方向发展,尽快将其纳入社会体制内管理,使民间借贷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积极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加大金融改革和开放力度,努力进行金融创新,探索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提供多方位借贷服务。
(七)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业务,努力加强我国金融体系抵抗风险的能力,优化社会金融结构,从根本上遏制不良民间借贷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风险投资市场[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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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柯蓁.疏导民间借贷 拓宽融资渠道[J].时代金融,2012(4).
作者简介:
刘文(1993-),女,现就读于江苏大学财经学院金融学专业。
关键词:民间融资;中小企业;民间金融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3001602
2011年我国中小企业有4000万多家,占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和80%的新产品开发,已成为我国的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随着通货膨胀和存款准备金率的不断上调,我国本来一直饱受融资难困扰的中小企业不得不另寻生存之路,民间融资逐渐成为这些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同时,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的“新36条”进一步放宽了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2011年3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出台从政策上承认了民间金融的合法性,不仅对温州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全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在政策的支持下,民间融资将逐渐从“地下”走向“地上”,从“野蛮成长”走向“理性发展”,更充分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1中小企业选择民间融资的原因分析
1.1中小企业自身的因素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以个人创业或家族产业为多,在管理上往往是家族制管理理念,缺乏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导致银行和中小企业出现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同时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严重缺失,银行无法通过财务数据评定其资信水平,使得银行对其贷款持谨慎态度。其次,企业管理者的信用等级低,在经营不善时会出现借款者携款跑路的情况,银行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往往会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门槛。因此,中小企业通过正规渠道融资更加困难,只得转向民间金融市场。
1.2正规金融市场的“挤出效应”
我国的国有银行制度与当前经济发展程度相比处于滞后性,银行的金融产品种类少且缺乏创新,尤其是能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产品更是严重匮乏。并且,商业银行实质上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实体,从贷款风险与收益成本的角度考虑,银行一般情愿把资金贷给国有大型企业和上市企业,而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受资产规模、竞争力等因素的限制,很难获得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如2010年上半年的数据显示,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只占全部总贷款量的15%。对中小企业而言,直接融资只占2%,间接融资比例高达98%。可见,金融市场趋大避小,表现出对中小企业的“挤出效应”。
1.3国家的银根缩紧
2011年,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不断上涨,我国的货币政策从宽松型转向了稳健型。在2011年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率由18.50%变化到20.50%,连续五次上调。这样一来,各商业银行紧缩银根,吸收更多存款,减少银行贷款。中央人民银行公布的2010年和2011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2010年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全年累计增加7.95万亿元,而2011年全年累计增加只有7.47万亿元。在资金供需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生存面临着很大的威胁。
1.4民间资本丰厚
图1的2006-2011年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数据,显示出人们手中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多。而另一方面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却十分有限。目前中国的存款利率较通货膨胀的增长速度来看仍较低,人们从正规银行存款中获得收益很低。民间资本缺乏有效和多元的投资渠道,造成大量的资金闲置,而民间借贷又有着较高的回报,在利益的驱动下,大量民间资金就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从而也促进了民间借贷行为的不断发生。
图12006-2011年农村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及实际增长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2.1民间游资使用不规范
民间资本投资带有随意性、盲目性,相当比例的民间借贷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据人民银行温州分行统计,温州的资金只有35%是投资实业的,65%并不投到实业上。在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连续发力,以及银行金融、信贷政策、土地政策的收紧之下,部分投机资本从风险增加的高利润的房地产等行业转战短期内可以获利的农产品市场,如绿豆、大蒜、生姜、辣椒等,致使农场品的价格不断上涨,通货膨胀率一直居高不下。
2.2民间融资利率过高
我国民间融资利率一直未能市场化,通常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3倍到6倍,部分资金高度紧缺的企业民间融资月利率可达25%以上,与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严重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融资者的成本支出。同时,过高的资金使用成本无疑会加重企业的经营压力和财务负担,极易造成贷款者陷入债务沼泽,产生多米诺效应,最终走向破产。
2.3民间融资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
民间融资本来就属于高利放贷,一旦借款人经营不善将导致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出现企业主携款跑路等现象。国家承认的民间融资合法利率只能是基准利率的4倍,对于那些高利率,投资者将追讨无门,严重影响债权人的资金收益。由于欠发达地区人们的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对风险投资的理性判断,此种现象尤为严重。在自我追债不行的情况下,很多投资者通常精神失常走上极端,焚烧杀人或是自我虐待。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0万余件,较2010年上升38%,涉案金额1143亿元,其中,浙江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超过9万件,约占全国总量的15%。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安稳。
民间借贷的缘由
银行信贷满足率低,为企业民间融资创造了较大的需求空间。由于中小企业贷款具有小、急、频、险的特点,赤峰市中小企业户均贷款额只有大企业的1%左右,贷款频率是大企业的3~5倍。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成本高,风险高,但收益率并不高,不愿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而农村信用社受贷款规模限制,在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中,流动性收紧,削弱了信贷投放能力,且贷款手续繁琐,不能快速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要。因此,手续简便快捷的民间借贷成为了中小企业不得已的选择。从图1看,赤峰市企业资金需求逐年增加,资金缺口不断扩大,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并且企业民间筹资已超过银行贷款。
城乡居民收入逐年增加,为民间融资提供了资金来源。2011年,赤峰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16元,同比增长16.4%;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138元,同比增长22.5%,民间富余资金为企业提供融资成为了可能。
巨大的利差吸引了民间资金的参与。银行存款尽管安全,但利息低,在目前通胀预期增强,甚至为负利率的前提下,并不是期望获得高收益人群的首选,高利差的民间借贷就成为了较高收益的投资渠道。
担保机制不健全,抵押担保难,中小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一方面,担保机构少,担保企业实力差,企业难以借助担保机构实施方便快捷的借贷活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贷款担保仍然局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传统方式,担保外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
企业民间融资现状
2011年末,赤峰市有企业9544户,其中大型企业10户,中小微型企业9534户。为了解赤峰市企业民间借贷规模,选取了30户企业进行了抽样调查。抽样的大型企业1户,没有民间融资行为。2012年一季度,29户中小微型企业民间融资1825万元。按全市中小微企业户数粗略推算,赤峰市企业民间融资总额应该在60亿元左右,占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9%。
企业民间融资的用途
样本企业从民间融资的1825万元中,用于流动资金的1107万元,占60.66%;用于房地产投资的500万元,占27.4%;用于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或创办新机构的188万元,占10.3%。融资来源于个人的笔数占总笔数的92.86%,融资额1275万元,占全部样本的69.86%。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是融资需求较为集中的行业,受利益驱使,房地产业近年来扩张较快,成为资金需求的“低洼地带”。在宏观调控趋紧,银行信贷资金在此领域受到压缩的前提下,民间资金成为了其唯一选择。
企业民间借贷的形式
一是企业间融资,主要是相互间有业务往来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间的借贷。个别实力雄厚的企业,除了凭自身信用向银行贷款满足自身需求外,还向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二是企业向个人融资,主要表现为企业向内部职工集资和向社会公众集资两种,利率一般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这类企业大都业绩优、信誉好。三是个人向企业融资,主要是个人向寄卖行融资。期限很短,一般几天至几个月,利率高,个别存在非法融资活动,如高利贷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放贷等。此外,在房地产开发等个别行业,也存在个人(或通过他人)向实体投资现象,回报相对固定。
企业民间融资期限和利率
企业民间借贷受高成本、高风险制约,期限较短,最短仅一天,最长一年左右,长期借贷较少。2012年一季度,样本企业民间融资1~6个月(含)借贷发生额475万元,占16.03%;6~12个月(含)借贷发生额1162万元,占63.67%;12个月以上188万元,占10.3%。折合年利率为20.41%,约是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机制中,借贷利率与借贷期限成正相关,但赤峰市企业民间融资并未完全遵从这一规律,如样本企业中一家房地产企业以财产担保向股东和内部职工融资,由于借贷双方熟知情况且有担保,所以一年期借贷利率较低。而期限在6个月(含)以下的民间融资,2012年一季度发生7笔,均无担保,虽然期限短,但利率依然较高。
企业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积极影响
一是优化资源配置。企业民间融资盘活了社会闲置资金,拓宽了居民投资渠道,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实现了企业规模扩张和效益的提高,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二是补充正规金融的不足,缓解了银行业贷款压力。三是促进中小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的提高。民间融资的活跃和发展必然与中小金融机构争夺信贷市场,加大其经营压力,因此会促进其改善服务,加大信贷营销力度,提高竞争力。四是支持了生产、活跃了流通,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
负面影响
一是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全面落实。如一些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正规金融部门不贷或少贷。在利益驱动下,这些企业往往通过民间融资扩大生产经营,边缘化国家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近期,赤峰市民间融资有很大一部分就集中于国家严格调控的房地产业。二是干扰金融秩序,影响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效果。三是企业民间融资潜在风险。按规定,民间融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的4倍,但个别融资利率远超此限。依靠高成本融资支撑的企业必须有高利润回报才能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否则长此将难以为继。企业民间融资多采取信用无担保方式,还要背负较高利息成本,一旦经营不善,将导致企业无力按时还本付息。例如:样本企业共发生民间融资28笔,其中仅3笔有财产担保,其余均为信用贷款(8笔已延期)。
如何对待企业民间借贷
民间融资的影响具有双重性,既不能一棒子“打死”,也不能任其盲目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提出促进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方针,为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此,要加大民间借贷管理力度,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
第一,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要加快民间融资立法步伐,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和金融监管范围,明确界定正当融资和非法融资的界限,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扩大银行信用。正规金融服务和民间借贷一般是此消彼长的关系,银行要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地方经济的信贷投入,尽力保障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同时,要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时间。农村信用社要对中小企业在信用评级基础上进行综合授信,加大对其支持力度。同时,要严厉查处银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融资市场的行为,对挤占、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用于发放高息贷款的企业,要及时收回贷款,并给予一定期间不与再贷的限制。
第三,建立企业民间融资监测管理平台,实现对资金流动性的监控和对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监测。主要监管企业对社会或企业内部的集资活动,重点监管通过民间融资中介组织进行的间接融资,对达到一定金额的民间融资实时备案,对备案的提供专业的金融方案和全面的法律保护,在国家宏观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或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不稳定因素时,及时向企业发出风险提示和指导,以控制和减少风险,引导社会资金的理性投资,抑制民间融资无序发展。
第四,创新融资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如成立民间投融资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参与中小企业投资,吸收民间资本。成立之初,政府也可参股,其目的在于带动民间投资,增强民营金融机构的信誉,使其经营与地方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容纳大量的民间闲置资金,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还可以发展私募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专门风险基金,由专业基金经理甄别项目并对企业进行投资,在整合民间资金投资实体产业的同时,有效降低民间资本运营风险。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民间金融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040-01
中小企业在我国的地位已经越来越重要,数量已突破4200万家(通过工商登记的超过1000万家),占到企业总数的99%以上,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在科技创新方面中小企业提供了70%的发明专利、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尽管如此由于我国金融体制和中小企业自身的不足使得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融资问题。
一、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
(一)中小企业的融资与正规金融体系
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是以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股市为核心的。商业银行的信贷有着严格的审核制度,而与之对应中小企业的规模小、资产少、市场前景不定并且资信度不高,其必然的结果就是银行将绝大部分资金贷给大型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有统计表明中小企业得到的银行贷款只占银行总贷款的1%。
而另外一个渠道上市融资,对于中小企业也是可望而不可及。首先上市公司的门槛极高,通常情况下只有极其优质的公司才可能达标,其漫长的申请上市的过程对于急需钱用的中小企业真可谓是空中楼阁。想想吧证监会的官员期望十年后上市公司总数量超过1万家,这对于4200万家中小企业来说,上市融资跟摸彩票中奖有一拼了。
当然理论上中小企业还可以发行公司债来筹集资金,可是相同的高门槛也将他们挡在了债券市场之外。
(二)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金融
虽然得不到正规金融体系的支持,但是中小企业还得发展,那么钱从何来。当然企业主一定会有一部分资本投入到该企业,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这部分钱显然不够了。必须筹钱而正规渠道希望渺茫,企业主必然就将目光落到了自己的亲戚朋友身上,民间金融这个古老的但却是中小企业这时最有可能得到的融资形式正式的支撑起来民营企业这片天。央行2011年第一季度的报告显示民间金融的规模已经达到14.27万亿元。在一些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温州中小企业的融资比例超过40%来自于民间金融。这的确对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居功至伟。但是现代金融的核心问题“信用”问题却是民间金融的先天短板。中小企业所处的产业环境一般比较恶劣,一旦市场形式不好或者经营不当,所借资金的归还问题就能使企业的生存面临危机。由于信用问题,中小企业的借款一般要付出高额的利息。例如在三线城市的安阳,民间借贷的“公允”利率为月息3分(年率36%),远高与同期6.56%的国家一年期基准利率。在温州甚至于出现了年率150%的惊人高利率,从而使事情的发展走到了它的反面,大量的老板“跑路”投资者血本无归。
高利率不仅使得企业主动了别的念头,同时又促使从事民间借贷的中介组织必须将吸引了的民间资本投入到热门的具有高额回报率的经济领域,比如高涨的股市、疯狂的房地产、甚或于鄂尔多斯的煤。在这些领域中的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的促进作用已经难觅踪迹了,体现出来的却是极大的增加了该行业或地区的价格波动,累积了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而一旦投资失败则又是一批“跑路”。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多层次金融体系
当前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资金是稀缺资源,国家在金融领域利用实行了利率管制和信贷规模控制,这就导致了大中国有企业能够得到信贷支持。所以当下真正意义上的放开利率管制,是市场的利率根据资金的供给状况上下波动。这时形成的利率才是真正的市场利率,才能真正将过高的利率驱逐出市场。
在利率市场化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比如城市银行、县镇银行、信用合作社等。而小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直接就是中小企业。未来的中国金融市场中,大企业主要依靠五大行和其他大型商业银行(中信、民生、华夏等)以及资本市场融资。中小企业则向数以万计的小型金融机构融资。
(二)中小企业本身应当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打铁还需自身硬,好的公司才是贷款方放款的根本原因。中小企业在做好产品的同时还要加强自身建设,要以现代化的企业要求自己,建立完善的经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财会制度。其在融资方面的要求就是能够释放出足够的信息,使得贷方能够做到对贷款性质的充分了解,最大限度的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中小企业融资失败。
(三)规范和完善民间金融
在利率已经市场化的前提下,高利贷将被根除。对于还希望高额收益的民间资金可以考虑股权投资。即这一部分资金直接成为企业的资本金,虽然风险大但其收益也是可观的。现在的风险投资就是一种可考虑的形式。此外还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利用民间资本采用租赁的方式为中小企业主融资,这种方式风险较小。与之对应的要对贷款担保公司和民间借贷公司以及各种其他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进行严格的监管。其目的是不允许出现过高的利率,因为高利率一旦出现民间资金就会投向这个无底洞。过高的利率必然不是正常的生产所能负担的起的,这不仅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减少,更为恶劣的是人为抬高了所有企业的资金成本,受益的只是一群食利者,而整个经济发展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