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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时间:2023-07-11 17: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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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政府关于**《**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及《**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委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前款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五)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七)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图、立面图(立面效果图示至少应两种不同造型,按比例尺制作);

(八)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九)结构、基础鉴定报告书(接层或改建的)。

第六条 经**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议成员到拟建建设工程地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查同意后,由旗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基本情况;

(二)建筑物平面布局图、立面效果图、鸟瞰图(组团)及立面夜景设计效果(必须按比例尺做,以防失真);

(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四)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五)监督举报电话。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和规格,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图件。

第八条 领取建设工程设计要点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图,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有效期为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天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 根据《**市城市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2号文件),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商业、商业和住宅、商业和办公混合建筑以及其他营业性建筑,应按营业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营业建筑面积设停车场面积22.5平方米。

第十二条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按《**市城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1号文件)执行(如有新的建筑间距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

(二)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修建性规划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十四条 禁止在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原则上不得增建、扩建、改建,确需增建的,须经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公示办法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与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须经公示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虽不沿街但达到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深度:

(一)给水、排水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大于冻土厚度,保证管道不冻畅通;

(二)在车行道上过街横管应满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1米。

第二十四条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第二十五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确属必须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主城、新城区的下列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管线: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业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红线范围内以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以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主城、新城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城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审批管理,全力推进“阳光规划”工程。建立健全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前,要在媒体及建设现场刊登公告,广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高城市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组织现场验线。

第三十一条 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管理部门收到验线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施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

第三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进行工程竣工测量。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工程功能、位置、尺寸、平面布局、立面的,不按要求修正的不予验收、不予房屋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由旗规划委统一组织规划验收。

第三十六条 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平面布局及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申报规划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图件;

3、核准的验线单;

4、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5、经规划委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二)规划委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纪要。规划管理部门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盖章,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三)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旗规划委审批纪要、验收纪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实行履行规划承诺书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监督部门履行规划承诺书,如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规划,监督部门按承诺书兑现奖惩。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进行政府网上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内禁止参加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未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平面、立面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如绿地、停车场、物业用房等);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规划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需要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

(九)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压占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保护地带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旗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市建设 办法 通知

第2篇

近年来,随着中心城市建设投入加大,城市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由于体制、机制和历史欠账等原因,中心城市规划实施困难较大,批低建高、批少建多等违法违章建设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全面理顺城区规划建设管理的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全力推进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档次、上水平,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

(一)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和《市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做到不失职、不越位,确保全市招投标工作有序进行。

(二)建设项目实施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等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招标工程的面积、层高、层数等主要规划指标必须与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相一致。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实施招投标或超越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有关单位承担。

二、进一步强化规划管理

(三)中心城区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不能随意变更规划。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

(四)中心城区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职能权限划分依法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五)强化规划批后管理。要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切实加强批后“三线”(放线、验线、复线)管理,强化动态跟踪监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要加强对项目批后的监督检查,严把“三线”关,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汇报中心城区规划许可与执行的有关情况。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从严执法,严格把关。违法工程一经发现,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立即停工。对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严重违法的工程或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许可证内容的工程坚决予以拆除,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批。对一般性违法工程,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局通过会议共同研究,需要拆除的坚决拆除,可以通过罚款处理的依法按程序进行。对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实施开工放线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从严执法,坚决制止违法开工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

(六)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向其提供证章齐全的地质报告或施工图纸(建筑专业、结构专业、暖通专业、电气专业等),不得参与图纸交底、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图审单位不得承揽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七)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包括建筑面积、层高、层数等)。勘察、设计、图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各项指标开展工作,坚决杜绝“阴阳”图纸。

(八)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各招投标机构不得承接该工程并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九)建设单位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单位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十)建设单位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实施放线,施工企业不得组织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派驻监理人员参与该工程的一切监理活动。

(十一)建设单位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包括增加层高、扩大面积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必须停止施工、监理,并及时向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报告情况。

四、进一步规范其他市场监管行为。

(十二)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要认真按照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履行监督职责。对超越许可内容的施工坚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及时报市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十三)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发放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十四)对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任何部门不得与单位和个人签订许诺建设协议。

(十五)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产权产籍证,对无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工程备案的项目,或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项目,不得颁发房屋产权产籍证。

(十六)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联动机制。监察、执法、公安、建规、住建、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要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国土部门及时查处;对在规划绿地范围内毁林推沙,破坏植被的行为,由林业部门及时查处;对违法占用河流水体、水利设施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地等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由水务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第3篇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一)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罚。

(二)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由具有规划执法权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罚。

(三)已经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在原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统一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负责与行政处罚权范围对应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纠正(包括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验线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等,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二、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发现机制

(一)完善巡查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巡查频率,强化巡查手段,确保巡查效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5日内通报给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二)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工程开工和基础工程、隐蔽工程覆土前,及时到施工现场验线;建设工程竣工后,核实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验线后至竣工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要跟踪检查。对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监督改正。对竣工的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违法建设,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监督其按时改正,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核实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三)畅通违法建设举报和控告渠道。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具有规划执法权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受理广大群众对违法建设的举报和控告,并及时核查处理。

(四)坚决制止在建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县(市)政府,由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三、严肃处理违法建设

(一)规范违法建设处理方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各类违法建设,除对规划实施无影响及确实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外,要依法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决定对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具有规划处罚权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应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有关材料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市、县(市)政府,由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同时提出改正意见,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监督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此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二)严格临时建设管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没有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报市、县(市)政府,由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

(三)杜绝“以罚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第66条规定,对于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违法建设,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实施行政罚款的同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必须监督其改正(或拆除),切实消除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实施的影响及其危害后果。在有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对已形成的违法建设的拆除,可以由区政府负责,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强化执法管理。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大治理违法建设的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标准,不得相互推诿责任。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请查封施工现场或依法违法建设的,各市、县(市)政府应及时作出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或依法违法建设。

加强规划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法律和政策研究,提高执法工作水平,保证执法工作质量。鼓励市、县(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发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在发现违法建设中的积极性。

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区、区及经济开发区的全部辖区,面积为1190平方公里。

城市建设区是指东起白浪黄莲垭,西至柏林阳南沟,北至汉江街办洪溪湾,南至百二河村的代家沟,面积为319平方公里的区域。

重点地区是指城市建设区内的路等主、次干道沿线区域。

一般地区是指城市建设区范围内除重点地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林业、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个人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六条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委托,区、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重点地区以外的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城市一般地区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初审工作以及规划区以内建设区以外的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的审批工作,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意见,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区规划分局应当制止本辖区内个人违法建设活动。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导并监督区规划分局的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严禁一户两个或两个以上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房户,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原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并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退出原有宅基地。

(二)禁止持城市户口的居民(含户口已迁出原籍的城市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个人住宅。禁止城市居民(含农村居民)在重点地区建个人住宅。

(三)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规划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供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在重点地区确定的主干道沿线两侧各300米、次干道沿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已取得房屋产权的个人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的,按危房等级可实施维修;一般地区的危房则按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审批重建。

(五)严格控制审批城市居民新建住宅。对确需房屋居住且符合有关低收入标准家庭的城市居民,应向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列入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计划。

(六)独立建设的个人住宅主体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城市居民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农村居民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条件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的原则,编制居民点小区规划或改造居民点,其土地采取招、挂、拍方式供地。严禁个人利用住宅建设变相开发商品房。

第九条申请办理个人住宅规划许可、房屋登记手续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l、书面申请并填写《市个人建房规划申报表》;

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规划区内还应征得街办(乡、镇)、区政府审查意见。

3、土地权属证明;

4、房屋权属证书;

5、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6、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7、其他有关的图件。

(二)个人住宅建设申请由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并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属重点地区内的居民危房维修,一般地区居民危房重建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规划区内建设区以外个人住宅由区规划分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居民建设规划要求的易地新建、进入居民点小区的个人建房,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实施维修的核发《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个人建房的有关许可图件审批前须在所在村(居)委会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附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属新征宅基地(新建、扩建、易地新建)的个人建房,先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凭用地批准书到市城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后续规划手续。申请个人建房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完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并经区规划分局现场放线核位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四)个人住宅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五)个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180天内,建房者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向区规划分局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或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国土、规划、城建监察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六)个人建房者持市规划、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到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红线图,申请放线、验线后方可施工建设。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造型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确需更改的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个人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限期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审批不得超过两次。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章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在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选址定点后,由辖区规划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编制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调整土地性质的,应当事先报市城市规划局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

第十五条已纳入居民点规划建设的个人住宅,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凡个人新建的住宅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须委托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者选用通用图集。严禁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前须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个人建房应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特征。

第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个人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或资格)的审查管理,严禁无资质(资格)施工。

第十九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个人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超过三层(含三层)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个人建房,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手续,未办理的不得擅自开工。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单位)应相互配合,各自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街办(乡镇)、村(居)委会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外观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城建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现场制止或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城建监察部门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居民依法取得的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房屋产权等行政许可证件属个人建房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卖和出让,否则原许可发证单位有权制止其行为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单位)依照各自管理职责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等部门(单位)的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深化《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出台的,已于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的综合指导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把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宣传与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城乡规划法》的法条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举办知识竞赛、悬挂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增强城乡规划法制意识,为《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是调控城乡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新一轮《*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年)》为依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方面关系,严格执行规划的程序和强制性要求。要抓紧做好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紧制定与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要认真做好重点建设地区、重要保护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的备案。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具体操作细则。细则出台前,备案审查工作暂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严格控制与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局部调整程序进行修改,建设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形式进行。*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修改,须经论证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促进规划依法行政

我市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划拨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由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须凭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或通过招投标取得代建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向建设单位提供选址条件,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含规划设计条件预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论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建设项目的具置、界限和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批准、核准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未取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立项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变原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正式批准、核准立项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出让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拟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根据下达的土地出让计划,由土地储备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条件。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件,由土地储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核发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提供后6个月内未出让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地块正式招拍挂前应先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对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以及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提供书面的规划条件。单一地块的工业用地项目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居住区周边的工业项目应提交预环评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申请用地,1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许可。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进行建设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绿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会审或以其他联审方式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对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或与设计方案一并审查。对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公示。设计方案批复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根据批复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使用专用土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的除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图中与规划条件有关的资料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规划条件和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门面装修、围墙、阳台、楼梯等简易或附属设施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许可程序和报送申请资料方面作适当简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省里出台新的政策前,临时建设规划管理仍按《*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3号)执行。同时,项目审批前应先报市政府审定。

(五)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并进行竣工前测量和备案。单位用地内的自用管线、与城乡道路下管线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线可以不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六)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按照《*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杭规发〔20*〕420号)执行。

对已列入城市近期拆迁改造范围或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城镇居民私房,由实施主体负责先行安置。

五、进一步规范批后修改,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且对周边建筑可能产生权益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修改前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申请权。对依申请组织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在审批修改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因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对项目规划许可证失效,因依法修改规划给许可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

六、加强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规划许可有效落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现场施划灰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动工。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1个月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划要求对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法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竣工实测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申请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

未取得《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的项目,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七、相互配合,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督查。土地、规划、城管执法及各区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察和处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7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0号)要求,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市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第6篇

二各镇规划所在受委托管理的业务范围内实施规划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管理要求。

三委托业务的范围为各镇已审批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委托业务分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业务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业务。

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业务

委托镇规划所办理新征工业用地的规划管理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业务的下列变更:包括变更项目名称、变更权利人、延期、遗失补办。其它性质新征用地及已批用地的下列变更:包括变更用地功能、变更选址规划设计件、变更调整用地界限等不属委托业务,由市规划局审批。

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业务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业务分一类、二类工程项目及相关业务变更,一类工程项目不属委托范围,由市规划局审批。二类工程项目委托镇规划所办理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红线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报建及竣工规划验收业务。相关业务变更之中的变更建筑功能、变更规划设计件仍由市规划局审批,变更项目名称、变更权利人、延期、遗失补办等由镇规划所办理。

㈢工程分类:

⒈建筑工程分类:市场、医院、体育场馆、中学、小学、幼儿园、敬老院、骨灰存放楼、旅馆(酒店)、文娱建筑、单幢建筑面积3000m2(含3000m2)以上的商业、办公建筑等主要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民用建筑;所有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属一类建筑工程项目,其余属二类建筑工程项目。

⒉市政工程属一类工程:供电:110千伏以上(含110千伏)变电站及线路;通信:电信端局及其主干通信管线,微波通道;给排水:水厂、污水处理厂及输水主干管;道路:30米及以上等级道路工程;供气: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及气化站、车辆加气站;各类油库及加油站属一类市政工程项目,其余属二类市政工程项目。

四所有委托规划业务审批必须符合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含图则、文本)的要求,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要求。

五各镇规划所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以规划局名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批复书》及附图、附件,并接受规划局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各镇规划所办理委托业务时,必须建立完善的收件制度、审核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各镇规划所必须建立建设资料档案室,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技术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委托业务时,必须按规定收取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并按业务划分规定填写呈批表,保留必须的附件、附图归档;发出规定的批复文件及附件、附图。

八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程序及期限:

①镇规划所窗口按《建设用地选址申请表》规定的内容收取各项用地业务资料及图纸,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镇规划所经办人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填写《建设用地选址呈批表》及划定该项目的用地红线及相邻的道路红线。

③镇规划所所长复核。

④属委托范围内的,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出,不属委托范围必须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送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

⑤批出文件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附图(已划定用地红线及道路红线,并在用地主要拐点坐标加盖当地规划所公章)(2份)。

㈡留档备案文件包括:

①建设用地申请书(1份)原件;

②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政府工程及政府部门联审项目才需要)

③其它前置审批文件复印件;

④呈批表原件;

⑤批出文件复印件、附图原件。

九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㈠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红线图

⒈程序及期限:

①建设单位(个人)持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测量地形图等资料向镇规划所提出申请,镇规划所窗口按规定的内容收取资料及图纸,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由镇规划所经办人根据要求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

③规划所长审核。

④属一类工程,必须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送市城市规划研究中心(规划局委托机构)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市城市规划研究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二类工程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保留一份原件及呈批资料存档。

⑤建设单位(个人)根据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及三线图的要求,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⒉批出文件:①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批复)1份;②三线图(2份)。

⒊留档文件:①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存档)1份;②三线图1份。

㈡设计送审

⒈程序及期限

①镇规划所窗口按规定的内容收取各项业务资料及图纸,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属一类工程镇规划所必须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送市城市规划研究中心(规划局委托机构)审查;属二类工程由镇规划所审查,并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出。

③送审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后方可进行下一个阶段的设计。

⒉批出文件:①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审查意见1份;②审定加盖审批单位章建设工程方案图2份。

⒊留档文件:①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审查意见呈批表1份(原件)②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㈢报建

1、程序及期限:

①建设单位(个人)持审定方案、审查意见有关资料及《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送镇规划所,镇规划所窗口按规定的内容收取各项业务资料及图纸,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镇规划所经办人根据审定图纸填写《建设工程报建呈批表》。

③镇规划所所长复核。

④属一类工程必须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送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二类工程由镇规划所审批,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

⑤经报建的建设工程批出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报建批复书》(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加盖业务章的施工图纸(2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留档备案文件包括:

①建设工程申请表原件;

②土地使用证或原房产证复印件;

③其它前置审批文件复印件;

④呈批表原件;

⑤批出文件复印件;

⑥审定施工图纸(2份)原件。

十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理程序

㈠程序及期限

①镇规划所按规定收取资料、图纸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镇规划所经办人审核竣工测量图纸有关数据与原报建资料数据,各项目建设面积误差在1%之内并按审批图施工的,可同意其验收,误差超过1%的视情况为其补办超出部分的报建手续,如因不按审定图纸施工的必须将其列为违法建设,按违法建设处理程序,上报市规划局处理。

③镇规划所长复核镇(区)经办人意见,属委托范围内的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属委托范围的,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加注意见报市规划局办理,市规划局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㈡批出文件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批复书》及加盖当地规划所章的竣工测量图纸。

㈢留档备案资料为

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原件;

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呈批表》原件;

③批复文件复印件;

④竣工图纸(1份);

⑤其它前置批复文件。

十一规划业务变要及其他审批程序

㈠程序及期限

①镇规划所按规定收取资料、图纸及《规划业务变更及其它申请表》。并进行电脑登记录入,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回执。

②镇规划所经办人按有关规定加注经办意见。

③镇规划所长复核经办人意见。

④属委托项目的根据要求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出。不属于委托项目,由镇规划所长加具初步意见后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规划局审批。

㈡批出文件为《规划业务变更及其它批复书》及其它附件。

㈢留档备案资料为:

《规划业务变更及其它申请表》

《规划业务变更及其它呈批表》

第7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住宅建设发展很快,居住水平明显提高。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建设发展的一定阶段,多种形式的私人住宅建设模式和政策,在促进居住条件改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私人住宅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现代化城市建设发展目标,对各项城市建设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私人住宅建设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乡规划建设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的翻建、改建、扩建和新建(以下统称私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健全私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城乡空间资源,保证城市现代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市区私人住宅建设(不包括农民多层公寓式住宅、农民拆迁安置房以及非住宅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的原则

私人住宅建设既关系到城乡建设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又涉及到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生活保障。在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中,必须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私人住宅建设是公民实施的建设行为,是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管理的内容之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私人住宅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规划是管理的依据,私人住宅建设必须以规划为指导,服从和符合城市规划,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从严控制原则。为适应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和政府经营城市的需要,必须调整原有私人住宅建设的思路、模式和相关办法,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私人住宅建设应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私人住宅建设应推广多层公寓式住宅小区、集中居民点建设等模式,提高村(居)民的聚居程度,不再审批零星低层私人住宅。私人住宅建设的条件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地制宜原则。私人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布局和城市发展的建设时序的要求,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区管理。

二、私人住宅建设分区管理的规定

1、*区、*区、*区、*区(东镇、*镇、*镇、*镇和*镇除外)范围,*区*镇,*区*镇,不得改建、扩建和新建私人住宅;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可以翻建,但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和建筑面积。

2、*区东镇、*镇、*镇和*镇,*区东*镇,*区钱桥镇,不得占用土地新建私人住宅;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建房条件,可以利用原有宅基地翻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沿高不得超过7米。

3、*区*镇、*区(*镇和东*镇除外)、*区(钱桥镇和*镇除外),原则上不得零星新建私人住宅。利用老村改造新建私人住宅,应统一编制老村改造的集中居民点建设规划,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老村改造私人住宅建设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沿高不得超过9米。

4、上述地区内,凡是规划部门已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已公布规划部门编制的地块规划的用地,国家和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用地,城市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等确定的禁止建设或控制建设用地,各镇规划区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以及住宅商品房和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房改房,不得进行私人住宅建设。

三、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的职责

根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规划管理体制的具体情况,*区、*区和*区范围内的私人住宅建设,分别由*规划局*分局、*分局和*分局审批;*区、*区和*区范围内的私人住宅建设,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按季度(在每季度后的一周内),将私人住宅建设审批的结果报市规划局备案。

四、私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

私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私人住宅建设需要新增宅基地的,办理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原有合法土地上翻建、改建和扩建的,办理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人住宅建设规划审批实行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副本制度。

凡是没有办理领取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批准文件;没有办理领取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不得开工建设;没有依法取得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产权证及其他有关证照。

私人住宅建设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其一般程序为建房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规划分局或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规划分局和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应在1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理私人住宅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农村集中居民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私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五、加强私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监察

第8篇

我国目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根据项目建设阶段,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由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割裂为若干阶段,且各个阶段行政审批手续繁琐,互相链接,一般企业在申报时如果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往往难以理清头绪,有时经常会漏报一些手续,拿不到关键性的审批文件,导致建设项目的进度受到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的要求,本文主要是对北京市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进行论述,暂不讨论使用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进度一般可分为:投资机会研究及项目立项阶段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及报建阶段、施工准备及实体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运营调试阶段,本文主要介绍实体施工前的建设程序,以拿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止。

1.1投资机会研究及项目立项阶段

项目立项为项目前期的关键节点,是各项目启动的“路条”。主要需要当地发改委的批文。报发改委审批的立项报告又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而分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但其办理立项手续时又需要《节能评估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3年新设立的项目立项前的前置报告,目前各个省市的实施进度不一致)作为申请材料(附件)。其中建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此时《水土保持方案》又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报告,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同时需要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作为附件进行申报。

图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前涉及到的报告

除了以上立项前必须前置的报告外,在特殊条件下还需要《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勘察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文件要求,立项后,对于交评、地震、水务等审查不通过,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该立项文件失效。可见其他报告即使不作为立项所必需报告,但也必须尽早完成,以免后期发现后只能停工后补手续,从而耽误项目建设进度。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对部分新建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市规发2001】1001号文的要求,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边缘集团、卫星城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还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但其并不是立项前置条件。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优先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工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3号文要求,取消《项目申请报告》审批前需交通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只需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报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申报即可。

北京市2011年公布了第四批地下文物埋藏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涉及到该区域,则在项目动工前必须进行前期文物勘探。但一般在土地取得前,土地一级开发单位已经完成文勘报告,在项目建设时可以直接使用其批件。

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2.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3.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4.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不是在地震断裂带上地区的建设工程一般不需要做。

图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殊情况下会涉及到的报告

1.2取得土地阶段

我们先从企业最常见的取得土地方式即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来分析。

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在公开交易市场上通过公开交易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土地挂牌的同时会附带地块《规划条件》,此《规划条件》是作为地块后期建设规模、内容的依据,十分重要。在企业取得土地时会即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然后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接下来需要办理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办理此证之前,需要先到项目所在地测绘部门办理《建设用地钉桩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和《钉桩坐标成果通知书》)。此项经常有建设单位漏报,延误了后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需要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价款缴纳凭证、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等。至此建设单位才算是正式拿到土地。

图 3企业取得土地流程示意图

1.3设计报批阶段

设计其实一直贯穿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在项目最开始的投资机会研究阶段,设计首先对地块进行整体规划,完成《概念性规划方案》报建设单位认可后,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对接。此时,建设单位只是对项目有个初步构想,而且并未实际取得土地。这时和政府对接主要是关心政府对项目的一些看法,然后根据反馈意见对项目的方案进行修改。

在建设单位确定项目及项目用地后,设计单位就要开始进行方案设计,此时方案设计要配合立项阶段的各个报告报审,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

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复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进行《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简称《方案复函》)的申报工作。《方案复函》十分重要,取得后可以向园林绿化部门申报《园林审查意见复函》,该意见是确定项目绿地率的依据文件。同时向人防部门申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审查人防施工图需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等一系列审查。根据笔者的实际办理经验,人防一系列报审工作可以在取得土地和确定方案基础上先期咨询、先行办理。等前置手续完成后第一时间即可形成人防意见,这样可以节约办理此步骤的时间,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至此人防审查结束。

以上程序全部完成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程序

北京市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权利已于2014年已经全部下放到区一级的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核是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此环节类似于人防工程,先期可以先与消防部门对接,根据要求进行修改,等拿到前置手续后,即可第一时间办理。

1.4施工准备阶段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需要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优化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将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审批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环节调整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之前。除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等前述审批手续外,还需要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资金证明原件,以便证明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还需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时需要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审查合格则可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第9篇

一、县城规划管理区域层级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县城规划区布局为“一城八片”的空间结构。近期县城建设重点是以老城区为依托,拓展中心城区发展空间,形成主城区东、西、南、北“四大组团”结构;远期县城建设拓展到周边镇区和发展备用地块,形成“一城八片”的大城关格局。

二、规划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分权,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协调融合、利益分享”的原则,将规划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一)规划编制。县城规划区应加强协调、统筹发展,按照《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一城八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城规划区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教育、旅游、绿地系统、环境卫生、消防、环保、燃气、文物保护、抗震防灾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编制,县规划建设局参与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雷峰、国宝2个卫星镇总体规划和“八片”规划区周边的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城规划区内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

(二)规划管理。县城规划管理应加强空间整合、统一管理,提升城市职能。为便于县城规划建设管理,将县城规划区划分为核心区(县城中心区、三班中心区、盖中心区)、控制区(“八片”除三班、盖中心区外的其他六片规划区)、一般区(控制区外周边的村落)。核心区由县规划建设局负责规划管理,严禁个人建房;控制区由所在乡镇政府会同县规划建设局共同管理,农民住宅经批准按规划集中建设;一般区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引导农户按规划集中连片建设新村。

三、城市规划的实施

(一)在县城中心区、三班中心区(见附图三)、盖中心区(见附图四)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规划建设局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组织工程放线,经县规划建设局会同县行政执法局(城监大队)验线合格方可动工建设。

(二)核心区(县城中心区、三班中心区、盖中心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深入研究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明确各个地块地下空间的布局框架和分层格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管理,切实做到地上和地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地下管网施工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要按程序报批。控制区和一般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在一般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集中连片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城市建设要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积极探索“中国瓷都·”陶瓷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旧城区改建应合理确定拆迁范围和建设规模,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关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注意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绿化工程应同步实施。县建筑立面审查小组要加强对城关重要节点、大型公共建筑、城市开敞空间、主要出入口、沿街建筑立面的专项审查,努力塑造富有陶瓷文化特色的城市建筑景观。

(四)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县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消防、环保、电力、电信、文物保护等单位参加,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是否超占建设用地、是否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文物保护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核实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规划监督检查

(一)在县城规划区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对违法建设行为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县城中心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行政执法局(城监大队)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三班、盖中心区的违法建设行为,在行政执法中队未成立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县直有关部门配合;控制区和一般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县规划建设局应严格实施《县城总体规划》,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建设活动、违法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行政执法局(城监大队)应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县城中心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制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龙浔、浔中、三班、盖、雷峰等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跟踪检查各自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五、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规划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全面提高规划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县城发展需要,配齐配强规划管理人员,在确实保证现有规划管理机构人员的基础上逐步有所加强。充分发挥规划专业技术机构的作用,大力扶持规划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规划工作队伍,服务城乡规划管理。

第10篇

一、市区规划管理

(一)“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

“一书两证”是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意见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报建;没有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二)实行规划公示制度。

1.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旧城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报送审批前应进行公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2.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旧城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进行公示,增加规划的透明度。

3.重大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前进行公示,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后验线开工前应在施工现场显眼处悬挂公示牌,公示时间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公示牌尺寸与式样由市规划局提供,建设单位负责制作与维护。

5.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进行公示,加强公众对规划的监督。

(三)山体与水体的规划管理。

1.在东至新台高速公路、南至沙岗湖芒果山、西至桂水河、北至水步大道范围内确定为公共绿地的山体和保护水体,一律不准开挖和填埋,不准占用河道进行建设。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挖山、填塘、覆盖河道等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界线、面积和设计高程进行挖山、填塘或覆盖河道。挖山后与周边地块存在较大高差的,应同时按建设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和相关法规完成防止山体塌方与水土流失的挡土护坡等防护配套工程。斜坡工程竣工时应提交《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和与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签订《斜坡安全责任书》。

(四)村民宅基地建设的规划管理。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统一由市规划局核发“一书两证”。

2.城市规划区重点控制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由市规划局负责;非重点控制区内,村民住宅工程报建后,规划放验线、规划验收与违法建设巡查工作由台城规划办负责,台城规划办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应及时上报市规划局处理。

3.台城街道办负责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凡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规划图纸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无地形底图、与总体规划冲突或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一律不予受理村民私人住宅报建申请。

4.考虑城市景观的要求,城市干道旁私人建房原则上不予审批,因特殊原因确需建设的,必须提供效果图送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对于成片规划的村民住宅,应统一设计、统一材料、统一颜色。

5.村民住宅报建必须提供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其报建收费按规定执行。

(五)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

1.申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先到市规划局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到国土部门办理临时土地使用证,方可申办临时建设。如属租赁他人土地的,还必须提交原土地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

2.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单体建设施工图,重要地段或大型临时建筑,必须提交景观效果图。

3.临时建设的批准期限最长为两年,建设单位申请续期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逾期没有申请续期而继续使用的,市规划局可以无条件进行拆除或要求其重新申报。

4.临时建设工程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必须经消防、建设、环保、安全等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工,工程竣工后办理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管理。

1.户外广告作为城市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由城市资源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根据户外广告规划进行分期分批出让,广告使用者必须按市规划局有关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和。

2.商铺招牌未经报建擅自设置的,凡不符合有关设置技术规范要求或影响城市景观的,市规划局将统一进行清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给予补办手续并处罚款。

3.户外广告招牌报建必须提供平面位置示意图、施工图、四至图、效果图、工商部门审查意见书以及有关产权证明文件,若属城市公共地方,应持有城市管理部门意见书,资料不全的,市规划局将不予受理。

4.规划临街商业建筑(含商住楼),其户外广告招牌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一并缴纳报建费)。主体工程验收时,应完成广告、招牌框架及底板工序,并列入规划验收的内容之一。尚未完成广告招牌框架及底板工序的,不予发放验收合格证。

5.户外广告的施工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

1.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台府办〔2004〕88号)文件精神,建设单位应于每年4月下旬和12月中旬前将下半年和下一年度管线敷设、改造计划报市规划局和城市管理局,实行集中统一审批,统一安排,同一申请单位在同一路段三年内不得重复建设。

2.市政、管线工程必须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在办理完有关施工报建手续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施工放线、验线(其中管线的验线须在工程敷设完、掩埋前),工程完成后须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3.市政、管线工程报建必须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图必须标明平面位置、走向、有关尺寸、坡度,纵横断面、节点坐标位置和高程等资料。

(八)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规划管理。

1.建筑物使用功能应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功能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要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同时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应先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到国土部门办理有关土地变更手续。

2.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情形:(1)新建建筑物,以改变使用功能的方式规避国家有关土地、房产税费的;(2)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环保等技术规范的;(3)汽车停车库和首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库)的;(4)属于文物古迹、古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民居,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保护要求的;(5)属于规划配套设施,改变使用功能后无法满足配套要求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6)建筑物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7)改变使用功能后,对周边土地、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未取得相关单位或个人同意的。

3.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属违法建设,不得投入使用,影响城市规划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城市设计(建筑色彩、环境设计)的规划管理。

1.建设工程的建筑风格、色彩、材料及立面形式必须符合市区建筑风格与色彩规划的要求。

2.临城市主干道的建设工程报建必须提供效果图,重要地段必须同时提供建筑日间效果图与夜间效果图。

3.室外地面铺装、雕塑与建筑小品、户外广告与橱窗、城市道路、公共空间与城市广场建设等必须提供室外环境设计图和室外地面标高示意图、包括与邻近地面关系示意图。

4.临街建筑物室外装修必须报市规划局审批,除房屋产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安全鉴定意见书、现状照片、建筑平、立面图与效果图。

5.建筑物的外观色彩与立面形式纳入规划验收内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已经批复的建筑物外观色彩或立面形式的,应自行改正。无法改正的,市规划局将依法处罚。

(十)规划指标和方案的审查。

1.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市规划局核发的地块控制指标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串通擅自修改市规划局核定的指标骗取有关规划许可文件的,市规划局将撤销该行政许可,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2.修建详细规划送审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单体建筑方案和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等详细数据。

(十一)严格控制随意修改规划的现象,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规划方案或建筑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市规划局原则上一年内不受理修改申请。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单位对相关权益人进行补偿后,方可持听证意见书、咨询意见书、申请书与新旧方案送市规划局办理。

(十二)建立健全规划信用制度。

1.工程项目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方案,一经批准,被许可人必须严格执行,并对擅自改变审批要求或不完全履行审批内容的行为负责。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可能不真实(包括他人投诉、法院受理的案件、金融或拍卖行公告等情形),应当中止审查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查证核实,申请人存在主观上故意隐瞒、欺骗行为,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申请该项目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该规划许可。

2.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规划条件要求进行建筑设计,若在未有规划部门书面同意情况下,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串通擅自修改规划报建设计文件的,将在规划报建大厅给予通报,同一设计单位一年出现两次上述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土地规划管理。

1.国土部门应会同规划、发改、建设、房产、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土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由规划部门编制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由国土部门根据市政府安排负责实施。

2.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让。

3.土地出让必须附具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没有附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进行转让时,必须按程序补办规划设计条件方可进行土地交易。

4.土地出让转让受让方在取得规划部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撤销有关批准用地文件。

5.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使用性质一律不得改变。

6.房地产、商业、旅游等经营用地出让后确需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并凭有关缴费凭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7.土地出让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除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限高等基本指标外,必须明确停车泊位、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工程设施配置要求,避免配套不足;必须明确地块开发期限,避免土地闲置或烂尾楼,工业用地应明确投资强度要求。

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一)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批。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制镇(中心镇除外)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各镇规划控制区、风景旅游区以及沿路(省、市道、高速公路)两侧各200米和沿河、沿海、沿湖或水库(面积大于10公顷)边缘200米范围内,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自然村详细规划由镇规划建设办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村镇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二)村镇规划报建。

1.各镇(含川岛镇)规划控制区、风景旅游区以及沿路(省、市道、高速公路)两侧各200米和沿河、沿海、沿湖或水库(面积大于10公顷)边缘2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统一核发“一书两证”,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统一由市规划局收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的90%由市财政返还各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结余部分留存财政专户,用于镇规划管理专项经费,市规划局根据需要申请财政局划拨,保证专款专用。

2.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的,在镇规划建设办办理报建手续。

3.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牌,在征得公路部门同意后由镇规划办审批。

(三)村镇规划批后管理。

1.镇区及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放线、验线、验收等批后管理工作由镇规划建设办负责。

第11篇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第六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进行预编号,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上进行标注;对单元牌、户(室)牌进行预编号,编制编排表。

建设单位编制门楼牌预编号,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号指导,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编号指导意见。

建设单位依法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应当及时修改门楼牌预编号,并可以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编号指导。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的,测绘成果记载的门楼牌编号应当与预编号一致。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编号指导的,应当在房屋预售时告知购买人,房屋正式编号以公安机关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出具的门楼牌编号审核意见确认的编号为准。

第八条 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至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制门楼牌号。

建设单位申请编制门楼牌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号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

(三)标注门牌、楼牌预编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和单元牌、户(室)牌预编号编排表。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完成对前款规定材料的审核,出具编号审核意见。

第九条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地名标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委托其制作、安装门牌、楼牌,并将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告知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区、县公安机关委托的生产单位应当完成门牌、楼牌的制作、安装。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与生产单位协商确定安装门牌、楼牌的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编号审核意见设置单元牌、户(室)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根据公布的标准地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门楼牌地址、编号证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已确定的门楼牌地址信息和编号审核意见出具证明。

建设单位、产权人申请地址信息变更登记前,应当到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门楼牌地址证明。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编号证明记载的地址信息进行登记,发放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 村民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的,施工完成后,应当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提交宅基地批准文件,申请设置门楼牌。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进行实地勘察,编制门楼牌号。

门楼牌号编制完成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统一编号,并设置临时标志牌。

临时标志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该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

第十三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新地名或者批准变更地名的,应当自确定或者批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新地名或者变更后的地名开展门楼牌地址编号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因地名变更需要更换门楼牌的,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更换。

因地名变更,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确需办理地址登记事项变更的,办理相关事项的单位应当免费为当事人办理。

第十五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巡视、管理工作,发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门楼牌或者门牌、楼牌出现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维护或者更换。

建筑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门牌、楼牌出现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予以维护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门楼牌地址信息设置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移动、拆除、损毁公安机关依法设置的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门楼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拖延编号指导、编号审核、制作安装等工作流程和时限,拒不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门楼牌号和设置门牌、楼牌的;

(三)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制作、安装门牌、楼牌的;

(四)发现门楼牌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或者接到有关情况的报告未及时纠正、维护或者更换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地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承办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区名称、城市道路和乡村道路名称等地名拟制、变更、报批、公布等事项的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生与执法职责有关的问题,相关部门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涉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不涉及公安机关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行政执法协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9号文件,根据20xx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的《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申请编制门楼牌号材料(一)编号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

第12篇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查违办”),负责监督、指导全县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辖区内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的管理工作由各镇政府负责。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国土资源、*、文体旅游、卫生、工商、广电、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县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四)其它违法建没。

第七条镇政府及县规划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网站、设立公示牌等形式,及时将规划、用地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布,实行阳光操作,便于群众监督。

第八条在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中,各镇政府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具体责任分解到人,依法及时打击违法建设。

第九条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实现日巡查周报告制度。各镇政府要于每周五将资料报县查违办;县查违办每周要将全县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资料汇总后,报送县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规划等建设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发现违法建设后,所涉镇政府要立即组织人员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并协助做好违法建设的自拆工作。

第十二条违建户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违法建设的,所涉责任单位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自改变房屋结构经营)的违法建设调查处罚工作,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二)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生的违法建设调查处罚工作,由县规划局负责;

(三)农村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发生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罚工作,由所涉镇政府负责;

(四)农村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发生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罚工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违法建设的拆除,不予补偿。因违法建设发生的费用,由违建户承担。

第十四条对阻碍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的,由*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并协助做好其近亲属违法建设行为的劝阻工作。

第十六条各镇政府及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其它责任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依法查处举报的违法建设。对及时举报违法建设行为且经核实无误的,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本责任区内的违法建设承担领导责任,对转任或调任其他岗位的,追溯三年期间内的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县政府给予表彰,并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的,一律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