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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

时间:2023-07-06 17:14: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

第1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经营风险;风险控制。

2006年9月保监会出台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和2009年11月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显现。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率先转变保险经营思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或参股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外资保险机构即将大举进入之际,认清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利弊得失、明确其风险所在、探求风险控制的策略,对于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优势。

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要想达到效用最大化,生产要素就必须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保险混业经营可以使保险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共享客户资源,使生产要素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得到充分流动和利用。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将具备超强的竞争力而成为金融市场中的多面手、巨无霸。从社会资金运行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的资金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相互流动,共同促进社会储蓄高效率地向投资转化,更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2.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规模效应又称规模经济,即因规模增大带来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的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在生产规模扩大后,变动成本同比例增加而固定成本不增加,单位产品成本就会下降,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就会上升。保险公司参股银行、证券首先扩大了业务经营范围,使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加。其次保险公司通过混业经营有利于减少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更为深入地挖掘信息价值、更为广泛地分摊管理费用,以及更为充分地发挥信誉功效,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分散风险,增加营业利润。再之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保险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一方面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降低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抵消部分子公司的盈亏,在最优化的利润规模下进行纳税,可以起到合理避税、获得最佳纳税成本的效果[1]。

3.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是指企业生产、营销、管理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方面共同利用同一资源而产生的整体效应。从事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通过多元化的收购兼并,尤其是银保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可以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包括管理上的协同效应和财务上的协同效应。实行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首先通过地区的互补性、业务的互补性和业务交叉性产生所谓的交叉业务上的优势互补,形成范围经济;其次银保相互参股后产品单位成本随着采购、生产、营销等规模扩大而下降,形成规模经济;再之保险参股银行之后,可以利用银行强大的网络、人才等资源,减少保险公司重复的岗位、重复的设备等而节省相应的资源,从而达到流程、业务、结构优化或重组。而且保险公司通过成本的节约提高收入、改进服务质量,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产生财务上的协同价值,从而大幅度降低保险业务经营的成本和费用,可取得比经营单一的保险业务更高的营业收入;同时由于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具有不同的周期,综合化经营削平了收益的波动,有利于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

4.有利于保险创新。保险公司参(控)股或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实行混业经营,能够更方便快捷地开发和销售更多复合性的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对投资理财产品需求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如近年来保险公司和银行推出的某些投资理财产品,就是结合了银行和保险的优势而设计的,不仅满足了投资者投资保障的需求,而且也满足了投资者储蓄的需要。保险公司混业经营不仅在保险产品方面做到了创新,而且在销售渠道、技术手段等方面也实现了创新,如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推出的银保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三方合作的投资联结型保险等。

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劣势。

1.易形成垄断经营。保险控股集团内部的各子公司或者参股的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就易限定客户选择的服务机构或者向客户强制销售与之相关的金融产品。作为全能型的机构,在资金实力、品牌宣传、营销网络、费用控制等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市场上混业经营者会对那些单一业务的经营者形成挤压[2],进而形成垄断。

2.经营风险增加。保险混业经营不仅易形成竞争垄断,而且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混业经营还会使风险不断地集中。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混业经营主要是通过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等方式进行的。保险入股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一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蔓延;二是可能造成银行信誉风险外溢;三是因缺乏经验造成的管理风险;四是有可能产生资本重复计算等。对于组建保险控股集团的企业而言,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集团内部交易风险的集中,因为控股集团内部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不同业务部门的联系日益增强,不再相互独立,形成一个业务和资金链,当某个业务部门经营出现亏损或者失败之时,风险将会沿着这个链条传播到其他的部门,从而使风险快速传播。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全球经济危机很真实地演示了风险的可传播性及传染性。

3.监管难度加大。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给我国监管机构带来的首要难题就是监管难度的加大。

监管难度增大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于我国对金融监管长期以来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而我国现在的国情是混业经营正处在萌芽状态,这种模式可能会导致监管和合作方面的困难,增加交易成本,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降低监管效率[3]。其次在于保险与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带来风险的集中与风险蔓延,而金融监管机构对其交易的合理性和复杂性难以辨别,对风险不易判断,监管难度将大大增加。如美国的“次债”危机和法国兴业银行的惨剧,都清楚地告诉我们在混业经营中内部的风险防范与外部监管至关重要,它们往往决定着一个金融机构的生死。

三、保险混业经营的风险控制。

1.健全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不对称往往是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因此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是安全的保障。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增强经营和监管的透明度。对于健全信息的传递机制,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要做到保险控股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信息应该透明、清晰,及时对相应的风险进行控制;第二层面是对客户和监管部门应做到信息公开,不能误导客户,让客户在信息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自由选择,亦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收集相应的风险信息和调整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地带;第三层面是应加强国际间信息的交流,如今国际间金融合作日益密切,尤其是中国入世以后,中国金融向外国投资者敞开了大门,国际间合作加强的同时风险更易在国际间传递与放大,因此只有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信息通畅前提下的合作监管,才能更有利于跨国金融活动的监管。

2.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构建风险评级机制是实行风险分级监管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构建风险评级指标不应照搬照抄外国的经验,而应在借鉴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司风险评级机制。在制定风险评级机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风险指标的制定不仅要重视各个财务性指标,更应重视那些非财务性的指标,应当把社会效益等非量化的综合因素考虑在其中;(2)对于控股公司风险的评级除了应区分存款类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更应重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潜在影响评估;(3)对风险的评估不仅要重视静态的分析更要重视动态指标的分析。

3.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对于保险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内部交易风险和关联交易的监管一直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目前国内学者对内部交易监管的策略倾向于设置内部交易防火墙。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首先要通过对控股公司内部不同类别的内部交易风险进行评估,从而确立适当的防火墙“级别”;然后再具体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性质、规模等内容提出要求,对高管人员之间相互兼职等公司治理内容提出规范[4]。笔者认为对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除了要控制总量以外,还应在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通过控制渠道循序渐进地控制总量,更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但是该方法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交易的环节以及在各环节如何设置防火墙。

4.加强过渡期外部监管。我国目前处于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管结构,我们既不应再完全实行过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也不应完全照搬国外综合集中监管的模式,而应结合过渡时期的具体情况建立过渡时期的监管模式。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过渡时期保险业混业经营的情况,目前保险公司实行混业经营的方式一是组建保险控股集团,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二是采取保险、证券、银行合作的方式。因此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有所创新,对于这种新的经营模式人民银行应该在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之间组建一个协调机制,让三者能够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发生。当然构建我国的监管体系,离不开严格的立法,对于目前我国这种保险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还未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出台,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让监管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洪琛。金融混业背景下中国保险业经营的模式选择[J]。现代经济,2009(4):82.

[2]付春红。金融混业经营的利弊分析与风险控制[J]。铜仁学院学报,2009(3):76.

第2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风险;保险经营

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又有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显著特点。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正处于新一轮的试验阶段,深入研究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对于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受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非生命标的的特点:

一是保险价值难以确定。一般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无生命物,保险价值相对稳定,容易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在保险期间一般都处在生长期,其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中,只有当它成熟或收获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保险标的处于价值的孕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形态,因此,投保时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实务中,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多采用变动保额,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固定的。

二是具有明显的生命周期及生长规律,保险期限需要细致而又严格地按照农作物生长期特性来确定,长则数年,短则数日;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是在一定的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定损时间与方法都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

四是种类繁多,生命规律各异,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各不相同,因而难以制定统一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难度;普通财产保险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相对容易确定。

五是受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约束,对市场信息反应滞后,市场风险高,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等必须考虑这些因素;普通财产保险则相对简单。

六是农产品的鲜活性特点使农业保险的受损现场容易灭失,对农业保险查勘时机和索赔时效产生约束,如果被保险人在出险后不及时报案,则会失去查勘定损的机会。这也是农业保险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农业保险合同对理赔时效的约定比普通财产保险严格得多。

二、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农业的主要活动是在露天下进行的,农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自然风险,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可保性差。可保风险的条件是:大量的独立的同质风险;损失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控的;风险损失必须是可以测量的、确定的;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非常小。一般财产保险的风险大都符合这些条件,而农业风险与可保条件多有不符。首先,农业风险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雹灾、虫灾等,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时间与空间的相关性。其次,由于农业灾害的覆盖面广、影响面大,农业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度量。再次,农业风险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相对较大。我国几乎每年必发的洪水灾害都造成高达几百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对于保险基金来说都属于巨灾损失。

二是风险单位大。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范围。对于普通财产保险,一个保险单位通常就是一个风险单位,只要承保标的充分多,就能在空间上有效分散风险。在农业保险中,一个风险单位往往包含成千上万个保险单位,风险单位巨大。一旦灾害发生,同一风险单位下的保险单位同时受损,使农业风险难以在空间上有效分散,保险赖以存在的风险分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三是具有明显的区域性。这也是农业风险所特有的。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发生频率、强度各异,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首先是风险种类分布的区域性,即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灾害种类,如我国南方地区水灾较为频繁,北方地区则旱灾较为严重,而台风主要侵害沿海地区等等;其次是同一生产对象的灾害种类和受损程度的地区差异性,即由于地理、气候、品种不同,同一生产对象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类型的灾害,而且对同一灾害的抵抗能力不同,如同样是水稻,在我国南方和北方就有着不同的自然灾害,而且即使是遭受同样灾害,南方、北方不同水稻品种的抗御能力也不同。农业风险的区域性使得农业保险经营必须进行风险区划与费率分区,这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高的工作,大大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的难度和成本。

四是更为严重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保险业务中普遍存在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其生长、饲养都离不开人的行为作用,农民购买了保险之后,难免通过其行为增加预期索赔;又由于农村广阔,业务分散,交通不便,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因此,农业保险业务中存在更为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极不稳定,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我国农业保险业务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三、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

商品按市场性质可以区分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一般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私人物品,而农业保险商品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主要表现在:

1.农业保险虽然在直接消费上具有排他性的主要特征,即购买了保险的农户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能得到直接的经济补偿,没有购买保险的农户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但在其整个消费过程中即保险经营的一定环节上并不具有排他性。例如,防灾防损是农业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是减少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的主要措施,但在实施防灾防损措施时,不买保险的农产常常可以搭“便车”。

2.农业保险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竞争性。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与高成本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另一方面,农业本身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很低,支付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市场条件下,难以形成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我国自1982年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以来,除了新近成立的几家农业保险公司以外,一直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

3.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具有显著的外在性。虽然在短期内农业保险产品的供需双方可以确切计算利益,但从长期看,由于农产品(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农产品)的需求扩张受到人的生理条件的限制,其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小,引进农业保险后,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价格下降,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使全社会受益。保险公司和农户并没有得到全部甚至是主要的利益。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其边际社会收益,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其边际社会成本,即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是外溢的。

第3篇

1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确保国家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粮食的安全供给,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战略性任务。《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指出:“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能力建设,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向粮食生产。”

实践中,由于种粮的成本收益低下,工商资本在粮食生产环节的投资积极性小。农业部的典型调查显示:“外来业主流转耕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只有7% 以制种等方式与粮食生产相关,其他的无一例外的都是蔬菜、瓜果、药材等附加值更高的经济作物,更有甚者打着休闲观光农业的幌子肆意改变土地用途。”[ZW(]郭晓鸣中国粮食安全的远忧与近虑[J].农村经济,2013(2).[ZW)]即使和粮食生产有关的企业,比重也是越来越小,而且越来越倾向于农资供给、粮食加工、流通等在粮食生产链中相对高利润的环节。

通过解读国家相关政策,笔者认为:粮食生产领域并非工商资本主营业务。2013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但文件并未明确提出工商资本投资粮食种植。2015年,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O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各地要强化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对撂荒耕地、非粮化等行为,可以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对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范实施区违反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9条规定:“我国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可以看出,在对待工商资本非粮化问题上,国家政策导向只是对粮食安全保障核心区进行了特殊强调,不允许工商资本在上述区域内大面积租赁粮田后改变用途。对于非粮食安全保障区,工商资本要能够保证参与农地经营,杜绝非农化。从二者的关系角度看,非农化一定是非粮化,但非粮化不一定是非农化。非农化是非粮化的必要而不充分条件。

新时期,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工商资本参与粮食生产,首先,严禁工商资本规模化农地流转后非农化行为,明确工商资本在粮食种植上的定位;其次,全面分析典型地区工商资本投资粮食生产的实践,合理引导工商资本参与粮食产业链,充分发挥资本在粮食生产中的生产要素功能。

2工商资本投资粮食生产的相关文献梳理

目前,学术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工商资本投资种植业的范围界定,粮食是否属于工商资本投资的主营领域;二是工商资本种粮的运作机制,投资粮食生产环节能否盈利,是否能够带来农民增收。综合近几年工商资本投资粮食生产的相关文献,大多数学者认为:工商资本种植粮食是不现实的,家庭规模经营才是粮食种植的主要方式(贺雪峰,2012;陈靖,2013;涂圣伟,2014;蒋永穆,2014;吕军书、张鹏,2014;刘成玉、熊,2015;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17)。少数学者认为:工商资本通过延伸农业产业链、规模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杨立、郝晋珉,2014;张洪源、张利庠,2015;曲峻岭、孔凡丕,2016;穆娜娜、孔祥智,2017)。综上所述,学者们大多从理论视角对粮食种植的特征、成本收益率、资本逐利性等进行了分析。接下来,有必要对工商资本投资粮食生产进行实地考察并做出形势判断。

3工商资本投资粮食生产的现状调查及形势研判

本部分选取了工商资本投资粮食生产的几个典型区域,包括了农业部贺军伟、王忠海、张锦林(2013)在湖南省的调研;陈靖(2013)在安徽省的实地调查;笔者(2014)在四川省的调研;贺雪峰(2015)以华中为主区域的全国范围调研。

31现状调查

(1)陈靖在安徽省的实地调查。安徽黄村通过招商引资推动整村流转形成大规模经营,外来资本下乡并进入农业产业各个环节。资本主导下农地规模化经营更加注重资本、技术的投入,地租和工资也成为资本有机结构的重要部分。黄村的规模化农地流转后选择了成本―收益更高的行为:一是良种种植。部分工商资本经营的是改良后的小麦种子,收获后作为良种出售而非主粮;二是转向规模化种植经济作物如蔬菜、苗木等。若资本单纯种粮,除去地租、雇工工资、固定资产等投入外,年亩均收入仅为200~400元;三是转向深加工和销售渠道,拓展产业链获益。一旦进入粮食深加工、流通、销售环节,在转嫁风险的同时提高增值收益。因此大资本更愿意进入农业产业链前、后端,将生产环节直接外包。

(2)农业部贺军伟、王忠海、张锦林的调研。根据农业部贺军伟、王忠海、张锦林(2013)的调研:“工商企业进入农业,主要瞄准了附加值较高的蔬菜、水果、花卉、苗木等经济作物和生猪养殖、水产养殖等规模化、特色性的养殖业。在湖南省衡阳县,前几年搞粮食生产的工商企业有十来家,现在只剩两家,一家是湖南安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是富农优质稻专业合作社。目前,两家在全县共流转土地43000多亩。”[ZW(]贺军伟,王忠海,张锦林迈进农门以后一三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调研报告[J].农产品市场周刊,2013(21).[ZW)]而在这仅有的粮食生产的企业中,其重心已经开始向粮食加工、流通以及农资经营等产前产后利润率高的产业链环节转移。

(3)贺雪峰覆盖全国的调查。调研显示:在适宜耕种的地方无土地抛荒,然而资本与农民争田耕种的现象愈演愈烈。目前,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占全国流转土地的1/10左右。工商资本加速进入与土地要素密切相关的种养环节。结果显示:工商资本规模化农地流转后非粮化比例很高,资本下乡种田很难成功。工商资本种粮,需要支付地租、固定资本、市场价格下的劳动力工资等,难有利润空间。华中某地推动土地流转搞土地产权交易所,但是几乎没有流转土地用于种粮。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扰乱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4)笔者在四川省的实地调查。四川省工商资本在粮食种植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销售为目的的绿色有机粮食种植。由于普通的粮食作物种植几乎没有收益,所以工商资本投资粮食种植,也是以高附加值的有机绿色粮食为主。比如,四川省航粒香米业有限公司以有机稻米的生产、加工为主,种植有机大米11000亩;二是以有机农产品生产原料为目的的有机粮食种植。西充县金科种养殖有限公司是大型的高科技种养殖企业,主要以牛奶、猪、葵花鸡、莲花茶等为特色。该公司有机大豆、有机玉米等仅是公司产业链的前端,属于原料供给环节;三是在生产耕作期间以粮食套种为辅。比如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丝绸企业。不过在桑树种植以及蚕桑生产期间,该企业兼有2000亩大豆套种。总体来看,四川省工商资本在种粮上积极性较低,种粮也是以高附加值的绿色有机粮食种植为主。

32形势研判

(1)工商资本下乡种粮的成本―效益分析:规模化粮食生产并非有效。规模化农地流转能够培育一批粮食生产主体。城市工商资本机会成本较高,投资于粮食生产仍服从收益分配的微笑曲线。因此直接投资粮食生产是不经济的选择。

规模化种粮效果不佳的原因如下。

一是农地租金高。理性资本下乡,必须形成规模经济,才有可能形成线性利润积累。实践中,工商资本租赁连片耕地种粮,必须以连片耕地中最不愿意土地流转的农户租金为基准,这无形中提高了租金的标准。因此,相比农户间自发土地流转的租金,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租金要更高。据不完全统计,有的地区农地租金高达每亩每年1000元,这使得工商资本的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二是固定资产和劳动力投入高。资本下乡进行规模经营,技术和劳动力等要素投入增加。机械化程度提高带来了固定资本投入的增加,雇工投入意味着更高的市场价格下的劳动力成本。在资本主导下的雇工模式中,与家庭经营方式相比,田间管理细碎、无法计量、监督成本高。

粮食种植上,国家对粮食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因此粮食作物一般不存在与市场对接的问题,粮食种植收益稳定。因此,规模化粮食经营也难突破产业分工体系和收益分配格局,只能通过规模化线性累积而获得微薄利润,这是工商资本投资粮食生产环节的结构性缺陷。

(2)工商资本种粮的机会成本高。从农产品供给角度看,主要分为种植业与养殖业。种植业中主要包含粮食和经济作物。工商资本种植经济作物,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选择。“从工商资本种粮的机会成本看,种植经济作物,可能收益高,也可能严重亏损。若总体上粮食供给充足,当种植经济作物收益较大而风险较小时,粮田转而种植经济作物就是理性选择。”[ZW(]贺雪峰澄清土地流转与农业经营主体的几个认识误区[J].探索与争鸣,2014(2).[ZW)]此外,工商资本种粮面临着多重风险。一旦发生旱涝灾害、农资涨价,其盈利空间会被进一步压缩。

(3)初现强势资本与弱势农户间新型二元结构。马九杰(2013)指出:“当存在资本、土地、劳动三个要素分配不公平,或在交易、配置过程中不同要素主导权不一样时,拥有资本所有权的主体往往拥有主导权,从而在农业价值分配中对农户不利。”[ZW(]马九杰“资本下乡”需要政策引导与准入监管[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3).[ZW)]因此,农户的谈判话语权被大大弱化。从长远看,若工商资本大规模进入粮食种植,则会使农民加大资本依赖性,影响农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利于农业深层问题解决。

(4)粮食补贴政策的低效化。以承包地面积平均发放补贴的普惠制方式是粮食直补的主要方式,补贴的只是土地承包者而非实际生产者,因此仅能达到惠农民而非强粮食的政策目标。实践中,多地土地撂荒后农民继续享受种粮补贴,政策效能大大弱化。在分级承包的背景下,粮食补贴由农户获得,扶持大户政策被规模化主体获得,真正种粮者没有获得扶持。

4新时期进一步推进工商资本投资粮食生产的思考

新时期进一步推进工商资本投资粮食生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思考。

41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粮食范围界定

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是指产业链相对较长、产业化程度较高,能延伸农业产业链、拓展农业多功能性、提升农产品价值链的领域。在粮食范畴内,玉米、大豆等相对于小麦和水稻,产业链相对较长更适合企业规模化、产业化运作,可以进行精细加工和深加工。在种养业中,应结合区位优势以及资源禀赋特征,优先鼓励企业进入玉米、大豆等产业链价值长、附加值高的粮食领域,而非进入小麦、稻米这种价值链短、不适合企业化经营领域。

42家庭规模经营是粮食生产最佳方式

马九杰(2013)指出:“作为农业要素的所有者和配置主体,家庭拥有剩余索取权,将会克服农业企业管理对生产员工的监督困境。”[ZW(]马九杰“资本下乡”需要政策引导与准入监管[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3).[ZW)]对于不适合企业化经营的小麦、水稻等,更适合以家庭农场等家庭经营为主。在农地分级承包的背景下,工商资本等流转大户规模化农地流转后并非自己种植。对于分级承包后,以家庭经营形式种粮面积10~15倍、约100亩的,应给予重点扶持。

43鼓励将种粮低端环节外包,充分发挥工商资本生产要素优势

2015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 因此,应鼓励工商资本投资粮食生产中的适宜产业化、?模化与集约化的领域:一是良种服务。比如改良后的小麦种子,并非粮食市场中流通的主粮,而是附加值较高的良种;二是粮食全产业链。

粮食价值链可以通过延伸来实现增值:“一是纵向扩展。工商资本一方面要注重粮食全产业链纵向扩展,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二是节点裂变。从粮食产业链加工、销售等中下游环节入手,在每个节点不断裂变出新的横向子环节,使农产品附加值产生倍增效应。”[ZW(]张尊帅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风险及其防范[J].现代经济探讨,2013(8).[ZW)]因此,应延伸粮食生产产业价值链,让农民平等分享增值收益;三是社会化服务。在农产品商品化进程中,鼓励工商企业在粮食生产基地设立如烘干、配送、仓储、物流等生产配套设施,提供全程服务。

44提高粮食补贴瞄准度,注重分级承包后思路转变

2014年11月,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农地分级承包的大背景下,应实行“有种有补,无种无补”“谁种粮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在农地种粮的农户享受补贴,而非由土地承包者获得。在补贴标准上,将按主要粮食作物的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

45相关保障措施

第4篇

关键词:自主创新;产业政策;税收制度;公共产品

1政府政策激励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政策激励保险创新的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新存在溢出效应和规模报酬效应,会伤害创新企业的积极性;二是创新的投入不应该完全由企业承担,需要社会和政府分担创新的某些环节。这两个问题都无法依靠市场自身来解决。

由于市场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局限性,因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市场对创新的激励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市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新的风险问题。保险创新本身存在高成本、高风险,如保险产品定价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等等,将会造成保险企业在具体项目上怕担风险,从而缺少创新的主动性。第二,由于保险市场上信息的不完全,将会造成市场需求的诱导作用是有条件的,并不能完全保证保险企业创新成果的供求一致,从而有可能导致创新的市场需求-价格激励机制难以实现。第三,市场的外部性,不能为保险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如一些与创新活动有关的基础设施、政策、法律等并不是市场本身能解决的。第四,市场激励机制将会使保险企业更多地顾虑自身利益,而很少考虑社会利益,从而容易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政府政策激励的作用

政府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前序创新者和后序创新者之间,在创新的私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从政府行为的角度,对前序创新者的原创创新当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也要对后序创新者的持续改进和创新扩散予以激励。

(2)超越单个企业的局部利益,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以降低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壁垒。

(3)对一些关键产业的保险产品开发的投资,由于风险大,往往是保险企业回避的,且是单个保险企业所无法承受的,而政府可在这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如农业保险产品、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等。

3政府政策激励的方式

3.1产业政策

(1)稳步推进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化,消除保险创新的制度障碍。保险产品与银行、证券产品三者之间存在着替代品竞争的问题。然而,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并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进行严格限制。这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是,它同时也缓解了保险业所面临的替代品竞争压力,不利于保险业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创新。相关市场中替代品的竞争面临制度障碍,压抑了金融创新动机。

(2)创新金融立法,支持发展保险企业集团,增加保险企业创新实力。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看,金融混业、多元化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保险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途径。已经进入中国和准备进入中国的各国主要保险产品提供商大多是大型金融控股和保险集团,保险企业在自身经营的体制下,必须面对国际综合性跨国金融服务集团全方位的冲击,这将使中国本土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中国保险企业必须走集团化综合经营之路。

(3)适度放松监管,为保险创新提供宽松环境。在监管与创新的博弈过程中,如果监管机关只是被动地对创新进行反应的话,监管可能会成为创新的障碍。长久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在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等方面实行较严格管制,使得保险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为促进创新,监管机关应加大监管创新的步伐,按照促进竞争、创造需求、培育人力资本、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的原则,引导保险机构向产品创新、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4)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增大保险企业产品创新空间。目前,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险资金进入一些领域的框架性原则,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使保险资金能尽快进入按揭贷款、发行长期债券等更为广阔领域。

(5)建立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加强保险企业创新的正面引导。在粗放式经营的模式下,衡量一个保险企业实力的最重要的指标是保险费收入。在以保费论英雄的指导思想下,成本高、风险大的创新活动自然得不到保险企业经营者的重视,因此,建立一个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将创新能力作为衡量保险企业经营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则能对保险自主创新活动起到良好的正面推动作用。

3.2财政政策

(1)完善保险税收制度。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激励机制,既要解决动力不强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从税收对保险企业收益的影响看,税收政策是政府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税收政策具体措施如下:其一,公平税负,增强内资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而言,内资保险公司本来就处于竞争的劣势,幼稚的民族保险业本来更需要国家的税收保护。但事实正好相反,反而是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各种税收优惠。公平税负,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让内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有利于增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从而增强其创新的能力。

其二,实行适度税收优惠,增强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若干意见》中提出:“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对创新型保险产品,尤其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实行适度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新型寿险产品投资收益的营业税、部分减免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等等,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市场吸引为,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能够通过税收优惠间接得到补贴。

其三,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为创新型保险产品提供生存和发展空间。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也有非常大的刺激作用。如改革目前对养老金产品保费税后列支的做法,实行国际上通用的税前列支政策,可以极大的增强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补充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从而拉动保险企业开展这些领域的创新。再如,改变目前分红型保险的红利来自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而投资者所获红利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双重课税的作法,也可以为分红型产品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2)提供“公共产品”。通过为保险企业创新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激励创新,既能有力推动保险企业的创新活动,又有利于保险新产品、新技术在行业内推广。我国保险业要加快创新步伐,政府必须加大对创新的投入,广泛利用行业内外的各种资源,积极为保险市场主体提供从事创新活动相关的“公共产品”。具体措施如下:

其一,整合全行业力量,为保险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从保险经营的技术角度看,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组织。保险经营的科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只有积累大量的经验数据和风险信息,集合大量的同质风险标的,才能降低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稳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而单个保险机构受业务范围和经营能力的限制,对新的风险领域常常是无能为力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应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集合产、学、研等多方力量,大力开展保险应用型研究,为保险经营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为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性“公共产品”服务,如寿险行业经验生命表的编制、重要险种保险标的风险因素信息库建设、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等等。

其二,加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增加创新型人才的供给。保险创新需要大量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依靠单个保险企业也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加快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增加人才供给成为了当务之急。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供参考思路有两条:一是,由中国保监会或保险学会出面采用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在国内高校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若干个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基地,增加专门人才的供给;二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国际间的人才交流,进一步提升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其三,建立创新风险的补偿和转嫁机制。创新本身蕴涵着风险,特别是的创新的失败将给创新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创新者宁愿放弃创新,以规避创新可能失败的潜在风险。所以,创新的动力需要一定的激励和保护措施作为保证,以使创新者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对称。创新风险的补偿机制的设想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前文所提到的税收优惠,使保险企业创新的成本通过税收优惠间接得到补贴;二是由各保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创新风险补偿基金,对因创新失败导致亏损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三是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鼓励再保险公司开发各类承担财务风险的再保险产品,从而为保险公司创新风险建立转嫁机制。

(3)其他政策手段。除以上所说的税收政策与提供公共产品之外,政策还可以利用其他多种政策手段来激励保险业自主创新。这些措施包括:①对政策性保险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为鼓励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政府应当加强对这些险种的财政支持力度,必要时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②推广法定责任保险。政府以立法强制的方式推广责任保险,如公共责任保险、执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既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也为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从而有利于激发保险企业创新的热情。③政府采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身对保险也存在较大的保险需求,通过保险的政府采购行业,尤其是对一些新型的保险产品(如新型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采购,既有利于节省财政支出,也能对公众的保险消费取向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化解

1.引言

财产保险公司的典型业务是商业性质的财产风险的经营,其自身的经营内容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在目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维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较高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要面对许多风险,加之经营环境越来越复杂,使得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也变得更加复杂。因此,能否处理好潜在的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至关重要。同时,近几年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经营风险因素有着显著的增加趋势,如果财产保险公司无法很好的处理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就会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加强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具有积极的意义。

2.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主要类型

2.1管理缺陷造成的经营风险

通过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主要的部分是由于一部分人在利益的驱动下造成的,然而,形成这种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管理中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监管和内部管理体系的不足也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种现象的发生。由于管理缺陷导致的财产保险公司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财产保险的定价不足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导致这种风险的主要原因是财产保险行业的高度行业竞争以及保险公司的精算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原因的共同左右造成了财产保险行业的定价不再合理,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定价不足导致的经营风险,其主要特点是保险的定价较正常水平明显偏低,造成了保险的实际收入根本无法对风险产生很好的覆盖,使得财产保险公司入不敷出,对其经济效益产生了重大影响。

其次,由于分保造成的经营风险。分保主要是指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有效的降低其经营风险,并且扩大其风险的承受能力,选择再保险公司的形式降低经营风险。这种方式虽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财产保险公司所承担的经营风险。但是也有一些保险公司在操作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侥幸心里,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投保进行风险划定,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分保措施,同时还对一些大型的保险项目未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就直接承保。这些不规范的行为都给财产保险公司埋下了重大的风险隐患,一旦风险出现,就会给保险公司造成毁灭性的损失。

同时,由于严重灾害造成的经营风险。在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不仅仅包含着人为的影响因素,同时还有一些严重的地质灾害、重大疾病灾害以及严重人为事故等。而且根据对近几年来的统计,由重大灾情引起的风险在我国较为显著,例如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这些严重的灾害都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考验。对由于重大灾害引起的风险是无法消除的,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早的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重大灾害防范体系,并且将重大灾害作为保险公司的一项风险进行考虑。

2.2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经营风险

在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中,由于其经营方式的原因造成了在整个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在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中,业务员直接与客户进行沟通,并且从客户得到尽可能多的风险信息,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则将重点放在对于业务人员绩效考核和运行效率上,他们所处的角度不同,对于保险风险信息的理解自然也存在差异。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承保的质量不高。在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承保环节是最为关键的,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然而,由于目前保险承保领域复杂,而且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掌握的风险信息也较为有效,这就造成了业务人员在面临巨大压力的情况下,不得不去承保一些质量较差的标的。这些质量较差的标的会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给保险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第二,财产理赔环节不规范。根据对目前财产保险行业理赔环节的分析可以发现,其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财产理赔体系,对于财产损失的确定并不科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为因素决定的。同时,由于在各个不同行业的理赔过程中缺乏相关的专业人士,造成了保险公司在整个的理赔环节处于被动的局面。而且,骨干人员的缺乏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长久发展,伴随着保险行业的竞争也会逐渐加大,如果不对理赔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就会出现更大的违规操作行为。这些都会对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造成很大的影响。

第三,由于道德因素造成的经营风险。在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投标的相关人员在投保过程中道德因素造成的风险,主要指的是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一些关键性的风险因素进行隐瞒或者给出错误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包括欺诈和逆选择两种。

2.3资产结构造成的风险

在经过改革后的财产保险公司,经理人只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者而不是实际的所有者,这就会使得一些经营者淡化企业效益的概念,盲目的追求高回报率,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上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性。同时保险公司的激烈价格竞争也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风险,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业务量,违规放宽投保门槛,采取粗犷的额经营模式,造成了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同时也给自己埋下了重大的风险隐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风险防范的对策

针对以上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1)加强承保与核保制度建设。首先,财产保险公司要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核保制度。结合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投保产品的特征,选择不同的核保方式对投保产品进行核保。而且在核保的过程中要充分的考虑到投保产品的适应人群、保险费用、合同细则、生效时间等信息。通过严格的核保制度能够有效的降低保险经营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及早建立健全承保和核保制度,并且不断强化核保相关人员的素质。

(2)正确对待市场竞争,合理确定保险价格。尽管面临着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保险公司还需要真正的认识到价格风险在其经营过程中的影响。要通过对自身产品的合理定位,确定合理的保险价格,在降低经营风险的同时也能够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3)加强道德风险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对于道德风险的防范主要是加强在保险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监管,要求所有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

4.结束语

加强保险经济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研究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有效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第6篇

寿险企业的市场营销环境,是寿险企业外部与市场营销活动有关的因素与寿险企业内部影响市场营销的因素的总和。因为寿险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成败,不仅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还受内部因素的制约。寿险市场营销就是要把外部环境与内部因素结合起来,协调发展,取得动态平衡。

一、寿险营销的外部环境

(一)基础环境

1经济环境

(1)经济发展水平。寿险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经济繁荣时,社会对寿险商品的消费水平相对提高,寿险市场需求增长,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寿险企业经营规模就会扩大,经济效益就会提高。反之,情况则相反。因此,经济发展水平对寿险企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起决定性的作用。

经济发展水平是一个综合指标,寿险企业在进行经济发展水平分析时,应着重考察以下因素:a、社会购买力;b、消费者收入;c、消费者支出模式的变化。

(2)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前提,宏观经济政策则体现着宏观经济发展的方向,它们必然影响和制约着寿险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给寿险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另一方面,我国寿险企业也应当尽快改变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套运作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2社会政治环境

主要包括那些能够强制和影响社会上各种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政治体制、法律、政府机构、公众团体。寿险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一个微观主体,其营销活动必定要受到政治环境的影响和制约。

(1)政治体制。它制约和规范着各种组织的行为,不管是寿险业还是非寿险业。

(2)各种法令法规。尤其是《保险法》和相关经济法规,不仅规范寿险企业的行为,而且还将影响寿险企业内部险种结构的变化、新险种的开发以及发展速度等各方面。

(3)政府的政策。法令法规一般来说相对稳定,但政府的政策,特别是与寿险企业密切联系的税收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等是对许多重大政治、经济问题作出适时、适当的反映,因而对寿险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影响更为频繁。

(4)主管政府机构。包括对寿险企业某些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的政府机构,如工商局、税务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5)公众。这里不是指一般的老百姓,而是指所有实际上或潜在地关注、影响着寿险企业达到其经营目标的能力的公众。主要包括:a、媒介公众,主要是报纸、杂志、无线电广播和电视等影响广泛的大众媒介。b、公众团体。在西方常被称为“压力集团”(presuregroup),指为维持某些部分的社会成员利益而组织起来的会对立法、政策和社会舆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种社会团体。例如消费者协会。

3人口环境

由于寿险市场是由那些具购买欲望且有购买能力的人所构成的,因此,人口的数量、分布、构成、教育程度以及这些因素的发展动向就构成了寿险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人口环境。人口环境对市场需求的影响是深刻的,也是整体性的和长远性的,因而影响寿险企业市场营销机会的形成和目标市场的选择。

(1)人口总量。

(2)年龄结构。

(3)人口的地理分布。

(4)家庭规模、家庭类型及其变动、家庭职能的变化。

(5)人口环境的变化动向。包括:a、人口出生率的变动。b、人口的流动性,即人口的迁移活动。

4社会文化环境

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家庭为背景形成,是一种重视人际关系、伦理道德的文化,对于我国寿险企业市场营销活动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

此外,我国以及国内各地区的文化教育水平对寿险营销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一般而言,文化教育的普及程度高低与人们接受寿险产品的难易程度呈正相关关系;而就文化教育的深度而言,文化层次较高的人,一般接受新事物较快,容易转变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寿险意识较强,而对于文化层次较低的人来说,则很难转变其观念。

寿险企业进行市场营销考虑文化环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并采用不同的营销方式:

(1)民风习俗、礼仪交往的不同,影响着营销方式的选择;

(2)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和民风习俗、礼仪;

(3)的不同,会导致文化倾向、禁忌的不同;

(4)不同的职业,不同的阅历,在购买倾向上有不同的态度。

5科技环境

科学技术深刻影响着人类历史的进程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寿险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科技进步给寿险企业市场营销活动带来的巨大影响表现在:

(1)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使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人身损毁的伤害程度不断扩大。(2)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使寿险企业控制风险的能力显著增强。(3)新技术的发展会使人们的消费习惯、行为方式等发生变化,同时会带来新的交易方式、销售手段。

(二)相关环境

1消费者的风险和寿险意识

消费者包括已购买寿险商品的顾客(投保人)和尚未购买寿险商品的潜在的顾客。

如果寿险消费者具有明确而积极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仅可以为寿险经营提供良好的心理气氛,而且还可促进保户积极配合寿险企业的工作,提高寿险经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消费者还可能根据自身风险特点和对寿险的需求,向寿险企业申请特殊种类寿险,或为寿险经营提出各种建议和意见,推动寿险业的发展。此外,消费者若具有较强的风险和保险意识,还能够监督寿险企业的经营活动,从而促使寿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因此,寿险经营者应因势利导,提高消费者认识、估价、处理风险和妥善利用寿险手段管理风险的能力,进而为寿险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心态环境。

2竞争对手的状况

寿险市场竞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同业竞争,即寿险企业之间在经营规模、险种、信息、服务质量和价格水平上展开的竞争;二是行业间的竞争,即寿险企业同其它行业相互渗透,乃至引起资金转移而产生的竞争。目前,我国寿险市场竞争的格局已初步形成,寿险企业中既有国有独资企业,又有股份制企业;既有中资企业,又有合资、外商独资寿险企业。寿险市场竞争状况日益激烈。这就要求寿险企业增强意识,敢于竞争,重视对寿险市场竞争状态的研究,掌握竞争对手的情况,据此确定经营对策,充分发挥自己打击竞争优势,出奇制胜。

3寿险营销中间人

寿险营销中间人是指帮助寿险企业推销寿险商品给最终消费者以及其他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具体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营销服务机构(如广告商、寿险咨询机构)及金融机构等。营销中间人为寿险企业推销产品,并提供咨询、广告等种种便利营销活动的服务。寿险企业在开展营销活动时,要综合考虑营销中间人的实力、服务及其它变化,并在营销环境分析时,深入考虑这些因素,与这些力量建立起密切有效的联系,提高营销活动的适应性。

二、寿险营销的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实际上是寿险企业的内部与营销活动有关系的因素。换言之,市场营销是企业各个方面工作的综合反映,是企业内部实力的综合体现。寿险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各种管理层次之间的分工是否合理、合作是否协调、目标是否一致、是否团结合作等直接影响着公司整体的工作效率,影响着营销决策和营销方案的实施。

(一)寿险经营目标

寿险经营目标,是指寿险企业在充分利用现有经营条件的基础上,经过努力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和标准。寿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经济主体,其经营目标就是通过寿险服务,保障社会公众经济生活的安定,实现企业自身利润最大化。上述目标是寿险经营活动的最终目的和行为标准,是寿险企业经营决策的前提和企业经营的指南。

(二)寿险经营策略

寿险经营的内外环境纷繁复杂,尤其是外部经营环境变化频繁且难以预测和控制,如经济周期、科技进步、消费习惯、市场需求等各种因素的变化,都可能严重影响寿险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对此,寿险经营者应该事先作好充分的准备,针对经营环境的每一重大变化,制定出一个或多个应变方案和对策,确保寿险经营的稳定性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根据变化了的形势,随时修正和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寿险经营活动的需要。

寿险经营策略的主要内容有:

1市场开发策略;

2促销策略;

3盈利策略。

市场开发策略既包括原有市场的扩张,也包括新市场的开拓,具体来说有市场浸透策略、市场开拓策略、新产品开发策略以及混合策略等内容。寿险企业在选择市场开发策略时,应根据具体的经营战略、经营市场及其他因素来决定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同时采用多种策略。

促销就是向消费者介绍和宣传寿险商品和服务以促进和影响人们的购买行为和消费方式。具体包括广告、人员推销、销售促进、宣传和公共关系引导等五种促销方式。每种促销方式都有其长处和不足,寿险公司应将各种促销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不同的促销策略,以更好地推进寿险商品的销售。

盈利策略是指为实现寿险经营的利润目标所采取的行动方案。主要包括低成本策略、高收入策略和多角化经营策略。寿险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用降低业务费用、节约开支、开展新业务、扩大经营规模或是多方位经营等方式来实现企业的利润目标。

(三)寿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寿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是指对寿险经营各个环节(即展业、承保、赔付、投资),保险与寿险信息等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活动。

第7篇

【关键词】银行保险;银行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一、引言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以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金融服务。它不仅可以利用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模式分享共同客户资源、协同双方的优势,还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共同优点的金融理财产品。

银行保险是集渠道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和组织模式创新为一体,是现代金融混业发展的主要领域之一。作为一种金融创新,银行保险的内涵不断丰富和扩展,并逐步形成从销售、到组织、再到产品等多方位、多层次的形态。银行保险业务是银行与保险在销售环节的合作,属于银行保险的最基础形态,故称之为狭义上的银行保险。

银行保险的深化是一个从产品合作走向资本合作的过程。从国际经验来看,银行保险要得到较好发展,建立密切的资本联系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国内银行保险较多采取商业银行产品代销的方式,同时有少数的金融服务集团经营涉及股权结构的银保产品。

二、银行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中国的银保合作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1995年以来,一些新兴的保险公司,如华安、新华和泰康等保险公司为占领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协议,利用银行分支网络销售保险。尽管银保销售业务量较小,但迈出了我国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第一步。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到了本世纪初银行保险业务迅速扩展,发展驶上了快车道。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兼业机构189877家,其中,银行为113632家,占比59.85%;邮政为24845家,占比13.08%。从业务情况看,2010年,银行代销保险的收入为3503.79亿元,在所有兼业机构中占比达64.12%。从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起步晚、成长快,银保产品以寿险产品为主,经营模式多为松散型协议合作,银行仅充当兼业人角色。

现阶段我国银行保险尚未实现银保业务的充分融合,其发展模式主要采取“分销协议”合作方式,多数银保协议仅围绕某一具体业务之间的联系而进行的合作——银行与保险公司间互为业务的合作,并无多少实质性的“战略联盟”。

纵观国际银行保险业务,银行保险指的是银行自己设计的保险产品,并且银行可以开办保险公司。然而,国内的银行只是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自己还没有设计产品。按照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两者就是一个概念。在银保合作的起步与发展方面,我国与西方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合作范围和内容仅限于外部,双方合作多是通过签署全面合作协议,建立战略联盟关系的方式来实现;其二,合作的产品创新不足,由于银行代售保险的技术含量要远远高于传统的保险分销方式。

三、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银行保险业务得到快速发展。2002年,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增长迅猛,但由于保险公司之间激烈竞争、打价格战,使得银保产品业务已近乎无利可赚,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主动限制银保产品。伴随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不断深化,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也接踵而来,银保合作的发展模式引起了理论界的高度重视。

1.银保产品销售误导现象严重

银保产品宣传不到位、消费者不了解,再加上销售产品的数量直接影响员工的收入等因素,诱使销售人员追求业绩而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部分银行网点在销售过程中,仅片面的将银保产品与储蓄存款对比,强调银保产品的高收益率、无利息税,加送一份保险,不考虑消费者是否真的适合购买银保产品,造成不少消费者误解。此外,银行销售人员对保险专业知识不熟悉,对各类金融产品的细节特点掌握不全面,导致产品推销时出现偏差。

2.客户的个性化需求难以满足

为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银保行业推出产品“4Cs”产品营销理念。该理念要求销售人员深度了解客户信息,通过准确分析出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找出交叉销售的机会。它有助于完善产品并提高客户满意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不少困难。一方面,客户的年龄、职业、资产规模和收支状况与“购买何种保险”、“购买多少”辨别具有很大难度;另一方面,银行销售人员对综合营销型尚未灵活掌握,缺乏与客户进行深入交流的精力和技巧。销售过程逐渐忽略了“4Cs”理念而演变成实质为“以产品为中心”的行为。

3.银保双方合作关系松散

在我国金融业仍处于分业经营的情况下,银保合作现阶段以分销协议、短期契约模式为主,仍然处于银保经营的初级阶段。银行业务部与保险公司在销售环节中有较多合作,但涉及产品研发、售后服务等方面缺乏积极的互动,合作关系比较松散。从销售角度来讲,银行自有的储蓄产品与银保产品存在同质性,多数银行没有对银保产品营销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些导致保险公司相对于银行处于弱势的谈判地位,并最终妨碍了银行保险业务的良性发展。

4.监管法规落后、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我国监管部门的理论研究水平和风险防范水平都有了实质性的提升,但是这些经验都产生于分业监管基础之上,而在金融综合经营中对监管水平的要求显然更高。我国初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为核心的金融法律体系,但是其中仍存在不少跨行业监管的法律空白,如对金融控股公司等综合经营的监管尚未纳入法律轨道,相关规定还存在着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的问题,这些问题将对金融综合经营中的风险防范产生极大的隐患。

5.银保产品跨行业监管缺失

在我国分业经营的体制下,监管部门之间划定“势力范围”、“各守一摊”的现象比较严重,尚未对保险公司与银行的业务交叉品种进行更明确细致的规范。由于当前监管部门职责缺乏严格界定,“一行三会制度”的联系协作机制尚未完善,相互间缺少协调,虽然有些地方为了实际工作需要出台了一些政策、条例,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时好时坏。同时,受人员、经费数量和保险专业知识的限制,银监会对银保业务现场稽核能力的缺失,跨行业监管的空白亟待填补。

四、我国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尽管上述五个问题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发展,但其最根本原因是金融业分业的发展模式。

中国银行在分业经营制度中,不但面临着金融自由化浪潮冲击,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各种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不断渗透,而且国内证券业的融资困境、银行业的利润空间缩减,保险业的投资渠道狭窄和承保能力下降等情况不可忽视。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当分别进行市场开发与经营,但是它对银行保险的发展限制有二:(一)银行保险只能选择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这些相对初级的模式,无法进行资本全面的深度融合。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可以在短时间里实现保险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银行也可以从中赚取产品费,然而从长远看,这些相对初级的合作模式从组织层面上限制了银行保险的深层次合作;(二)银行保险缺乏相应的创新制度基础。经过短暂的辉煌业绩后,其发展不可避免的受到限制,而突破这一限制需要更多的依靠变革外部金融体制结构来帮助银行保险实现这艰难的一跃。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现状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回顾世界银行保险发展,一般按由浅到深的顺序划分可以分为四类发展模式,即销售协议、战略联盟、合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1]销售协议是指银行销售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获得手续费收入;战略联盟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产品、共享客户资源;合资企业是指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共同拥有产品;金融控股集团的一体化程度最高,银行和保险公司并购后能够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此模式也包括银行收购和内部设立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的分支机构销售其附属公司的保险产品。

五、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现实选择

金融全球化发展、金融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加快,导致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多样化,促使金融业转变经营模式——允许银行、保险和证券业跨行业经营——提供“一站式”全程金融服务,这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从发达国家金融经营模式的变迁来看,混业经营将是我国乃至整个世界金融业的未来发展方向,这是由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决定的,而我国把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各自狭窄的领域内的分业经营制度已经难以满足金融市场发展需求,混业经营将是我国适应时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

在综合分析银行保险发展现状和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基础上得出: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现实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附属公司。在1999年美国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规定:金融全面跨业必须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或附属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有各自的营业执照,都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参与决定或影响其附属公司的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2]

金融控股公司是通过设立下属公司,建立一种新型公司关系——兄弟公司关系,从而增加经营风险阻断的功能,避免了母子公司关系中相互承担转投资的连带风险。与此同时,下属公司不但享有独立法人地位、彼此独立经营发展,而且在统一规划部署中金融控股公司能够掌握统一指挥调配权,提供全盘性的金融服务,实现协同互助的快速发展。

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顺应全球金融服务一体化趋势、应对国际金融控股集团竞争的有效方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投资主体明确,产权制度清晰,在金融分业经营法律体制下,混业中有分业,既方便发挥整体优势,又便于分类指导、个别发展。经过瑞士信贷集团、美国的花旗集团和大通集团等金融业发达国家的成功运作经验表明,金融控股公司是实现银行从低级阶段混业经营向高级阶段金融集团制度的突破。

自1993年我国实行“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监管”以来,金融业经过探索和实践,在多种层面上实现了混业经营的模式。[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不但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分业经营的规定,而且与金融监管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趋势相吻合,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过度时期的制度安排。金融控股公司有以下特点:

1.风险控制

金融控股公司是在附属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前提下,统一调控,使各附属公司之间经营合作关系加强,内部实现资源共享,运营整体性大幅提高,为客户提供更高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银行、保险、证券等公司之间既可以保持原有资产以及相关业务的相对独立性,又能在金融控股公司不同的业务之间铸成一道“防火墙”,从而有效控制风险传播。

2.成本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以综合效益为目标,提出全新的银行经营概念、建立新的组织架构,从而具有成本优势。例如,商业银行在与客户业务往来中获得大量信息,这些信息通过技术开发、分支机构、客户网络等方面经营管理,由附属公司之间任何部门共享,充分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实现优势互补。该组织构架既降低了单个金融产品的成本,也节约了公司的筹资成本。同时在结构和功能的调整过程中便于消除重叠业务,优化经济资本配置,做好成本的有效控制,进而提高资源运用效率效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3.责任独立

金融控股公司同时涉足多个领域,附属机构或附属公司之间不交叉持股,采取二级法人制——各自独立承担法人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各附属公司直接受到金融控股公司的控制、同时相互之间又没有控制关系。附属公司责任独立和控股集团对附属公司责任仅限于出资额的两个公司结构设计,是建立即时风险控制系统的制度保障。

4.品牌效应

拥有著名的金融品牌,对于金融机构扩大融资范围、拓展市场份额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市场口碑是金融公司的“生命线”。金融控股公司综合个附属公司资源,扩大企业规模,通过金融信息高效利用、提高服务质量等方式,逐步扩大市场影响力,打造出具有核心价值的金融品牌,有利于提高公司知名度和荣誉度。一方面,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规模越大,接触到其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越多,市场影响力就越大,相关宣传和报道将更多、更具影响力;另一方面,良好的信誉度能更快提高企业安全性和稳定性,从而增加消费者对该公司的信任感。

5.激励创新

金融控股公司规模越大,其资金实力越强,对经营管理水平的要求越高,采用的先进设备和开发条件都相对更优越,因而其产品和服务创新的能力越强。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情况下,金融公司依靠产品开发和服务的不断提高,以获得更大的市场竞争优势,有助于公司长久稳健发展。

六、结语

作为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银行保险需要变革经营方式、探索合适的发展模式,但这一过程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实现的。特别是目前,我国金融改革处于攻坚阶段,中国银保合作需要通过产品、制度以及组织模式上不断创新,探索建立银保双方长期的战略联盟模式,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促进中国银行保险得到长足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曹阳.中国银保合作若干问题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0(13):42-43.

第8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风险;保险经营

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又有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显著特点。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正处于新一轮的试验阶段,深入研究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对于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受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非生命标的的特点:

一是保险价值难以确定。一般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无生命物,保险价值相对稳定,容易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在保险期间一般都处在生长期,其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中,只有当它成熟或收获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保险标的处于价值的孕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形态,因此,投保时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实务中,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多采用变动保额,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固定的。

二是具有明显的生命周期及生长规律,保险期限需要细致而又严格地按照农作物生长期特性来确定,长则数年,短则数日;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是在一定的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定损时间与方法都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

四是种类繁多,生命规律各异,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各不相同,因而难以制定统一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难度;普通财产保险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相对容易确定。

五是受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约束,对市场信息反应滞后,市场风险高,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等必须考虑这些因素;普通财产保险则相对简单。

六是农产品的鲜活性特点使农业保险的受损现场容易灭失,对农业保险查勘时机和索赔时效产生约束,如果被保险人在出险后不及时报案,则会失去查勘定损的机会。这也是农业保险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农业保险合同对理赔时效的约定比普通财产保险严格得多。

二、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农业的主要活动是在露天下进行的,农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自然风险,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可保性差。可保风险的条件是:大量的独立的同质风险;损失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控的;风险损失必须是可以测量的、确定的;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非常小。一般财产保险的风险大都符合这些条件,而农业风险与可保条件多有不符。首先,农业风险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雹灾、虫灾等,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时间与空间的相关性。其次,由于农业灾害的覆盖面广、影响面大,农业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度量。再次,农业风险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相对较大。我国几乎每年必发的洪水灾害都造成高达几百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对于保险基金来说都属于巨灾损失。

二是风险单位大。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范围。对于普通财产保险,一个保险单位通常就是一个风险单位,只要承保标的充分多,就能在空间上有效分散风险。在农业保险中,一个风险单位往往包含成千上万个保险单位,风险单位巨大。一旦灾害发生,同一风险单位下的保险单位同时受损,使农业风险难以在空间上有效分散,保险赖以存在的风险分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三是具有明显的区域性。这也是农业风险所特有的。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发生频率、强度各异,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首先是风险种类分布的区域性,即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灾害种类,如我国南方地区水灾较为频繁,北方地区则旱灾较为严重,而台风主要侵害沿海地区等等;其次是同一生产对象的灾害种类和受损程度的地区差异性,即由于地理、气候、品种不同,同一生产对象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类型的灾害,而且对同一灾害的抵抗能力不同,如同样是水稻,在我国南方和北方就有着不同的自然灾害,而且即使是遭受同样灾害,南方、北方不同水稻品种的抗御能力也不同。农业风险的区域性使得农业保险经营必须进行风险区划与费率分区,这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高的工作,大大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的难度和成本。

四是更为严重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保险业务中普遍存在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其生长、饲养都离不开人的行为作用,农民购买了保险之后,难免通过其行为增加预期索赔;又由于农村广阔,业务分散,交通不便,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因此,农业保险业务中存在更为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极不稳定,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我国农业保险业务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三、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

商品按市场性质可以区分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一般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私人物品,而农业保险商品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主要表现在:

1.农业保险虽然在直接消费上具有排他性的主要特征,即购买了保险的农户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能得到直接的经济补偿,没有购买保险的农户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但在其整个消费过程中即保险经营的一定环节上并不具有排他性。例如,防灾防损是农业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是减少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的主要措施,但在实施防灾防损措施时,不买保险的农产常常可以搭“便车”。

2.农业保险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竞争性。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与高成本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另一方面,农业本身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很低,支付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市场条件下,难以形成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我国自1982年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以来,除了新近成立的几家农业保险公司以外,一直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

3.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具有显著的外在性。虽然在短期内农业保险产品的供需双方可以确切计算利益,但从长期看,由于农产品(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农产品)的需求扩张受到人的生理条件的限制,其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小,引进农业保险后,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价格下降,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使全社会受益。保险公司和农户并没有得到全部甚至是主要的利益。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其边际社会收益,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其边际社会成本,即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是外溢的。

4.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进行规模经营,才能在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的相对稳定。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决定了农业保险采用纯商业性经营方式难以成功,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都证明了这一点。

四、农业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普通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竞争性私人物品,一般采用商业性经营方式;农业保险商品是准公共物品,其“公共部分”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因此,农业保险必须采用政策性保险经营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质就是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的净投入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律与行政支持。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政府对农民所交保费的补贴比例大都在50%以上,并承担保险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管理费用。以美国为例,按照2000年通过的《农业风险保护法》,政府每年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超过30亿美元,国家对农业的保护主要通过农业保险来实现。我国长期实行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我国目前除对农业保险免缴营业税外,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几乎是纯商业性经营。我国农业保险要健康发展,必须增加政府投入。一是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投保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等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产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适当给予管理费用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同时,对农业保险经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扶持政策。二是尽快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三是对农业保险发展予以行政支持,包括保险宣传、协调各方关系等。但是,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要依据本国国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实力有限,在目前情况下,第一,逐步减少农产品收购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这也是“WTO”《农业协议》所要求的),转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费用补贴,逐步实行以支持农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第二,农业保险实施必然使政府财政用于灾害补偿和救济的支出减少,可将节省的部分投入到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中;第三,在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国家应着眼长远,适当增加巨灾风险基金的积累。国家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有利于调整我国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完善我国农业保护制度体系。

五、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以及农业保险经营的政策性决定了其组织形式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2004年中国保监会提出,在现有发展水平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主要包括:

1.为政府代办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分别在四川、江苏等地实行的奶牛、水稻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在于,上述两家公司经历了长时间和大范围的农业保险实践,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业务较易开展。

2.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即专门或者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2004年相继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较适合于农业较发达地区,但要解决好股份公司的商业性与农险业务的政策性之间的矛盾。

3.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公司采用相互保险的形式但又吸收了公司制的运作方式和法人治理结构,日本、美国、欧洲国家等多采用此形式,我国2005年也成立了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形式产权清晰、交易成本低,有利于相互监督防范道德风险,有利于协调政府、公司、农户间的关系,比较适合于农业生产经营比较集中,组织性较好的地区,如黑龙江农垦区、新疆建设兵团等。

4.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市原来由市农委主导的“农业保险促进委员会”即为此种组织形式。“兜底”虽可解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但容易使其放松管理,滋生心理风险;并且,对于巨灾风险损失,地方政府也难以“兜底”。

5.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如2004年10月成立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设立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有利于引进先进经营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专业人才。由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地方财政存在着巨大的地区差异,实践中具体采用那种组织形式,则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参考文献:

[1]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2]李军,段志煌.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庹国柱,朱俊生.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5,(6).

[4]黎已铭.农业保险性质与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分析[J].保险研究,2005,(11).

第9篇

关键词:人寿与健康保险;核保;完善;建议

核保是寿险公司业务经营风险控制最主要的环节之一,有效的控制核保风险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关键。核保的目的在于通过评估和划分不同客户反映的不同风险程度,将寿险公司的实际风险事故发生率维持在精算预计的范围内,从而规避风险,保证寿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一、完善人寿与健康保险核保的重要性

(一)核保有利于合理分散风险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承保的风险及其未来的损失必须具有不确定性,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分散风险、分摊损失。而加强核保,针对每一保险标的和投保人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排除绝对发生和绝对不可能发生风险事故损失的两种保险标的,就达到了合理分散风险,均摊损失的必要条件。

(二)核保是达成公平费率的有效手段

保险经营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科学制定保险费率,并针对不同风险程度确定使用的费率。因此,使适合的费率建立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之上,是承保过程中的核心。为求承保风险与费率之间保持更为合理的关系,保险公司制定了级差费率。然而公正费率的最终实现,是以核实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及其损失率为基础的。因为通过核保,确定了不同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和损失率,使每一标的费率水平与其损失风险程度相当,从而既减轻了投保人不必要的保费负担,也使保险人收支相抵并有盈利。

二、当前人寿与健康保险核保中的主要问题

(一)重业务规模扩张,轻业务质量和管理

我国的寿险公司大都处于成长期,重点资源投入倾向于业务发展及销售,而忽视了整体的质量和后期的管理。商业寿险公司要长期合理地获得利润,就需要保证所承保的寿险业务的质量。但是目前我国寿险公司都过分强调业务发展而忽视业务质量和管理,所关心的是保费收人多少、承保面大小,没有将业务质量也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核保规定不全面且缺乏统一标准

我国寿险公司都形成并使用各自特有的核保核赔标准,不同公司之间核保核赔标准的差异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核保、理赔结果。同时,核保规定也并不全面。例如各类机动车驾驶员一般风险较高,但对于大货车等驾驶员来说,其风险更高,不应同样按照标准费率承保,而应加费承保。因此,在寿险业务的迅速发展过程中,行业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造成核保人员对投保标的难以定性、不便操作,也会造成核保时间的延误或结果的不准确。

(三)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心理

随着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保险欺诈便不断发生,一些投保人通过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人为错告风险标的等,企图获得超过其原有经济水平和不正当的利益。人寿与健康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源于人们对疾病、伤残、死亡等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的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了满足这种需要,有意识地隐瞒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是投保人有意识隐瞒被保险人的疾病,有的被保险人已经检查出是癌症,但投保人却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

(四)营销人员责任心不强

从投保人要约开始,直至保单出具的整个过程的审核,期间核保人必须认真慎密地审核和分析信息,才能判定标的属标准风险还是非标准风险,才能依此拟定承保方案及承保条件等。但目前一些营销人员在高佣金下受利益驱动,未面见被保险人就签单收费,增加了核保工作的难度。还有的营销人员违规操作,使永久失效保单人为地恢复效力。由于违规操作和个人行为等因素,给保险公司的经营留下很大隐患。

(五)核保人员素质低,队伍建设不足

核保是一门综合技术,核保人的专业知识水平与业务技能显得尤为重要。核保工作要求专职核保人员,一方面有丰富的寿险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另一方面要基本掌握医学、经济和风险等方面的综合知识。但目前核保人员的培训不完善,其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很难达到较高水平。

三、完善人寿与健康保险核保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核保制度体系,加强核保管理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核保制度体系,以严格的核保制度来保证核保工作有效科学地运行。一方面,核保与展业应该独立运行,合理解决核保与展业之间的矛盾,使核保工作有效发挥防范业务经营风险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发展寿险营销业务的同时,要对营销员制定严格的业务管理办法。营销人员担负着保险公司外部第一道核保工作,在承保之前,应深入了解被保险人的经济收入状况,确定其是否具有持续缴费能力。其次应观察和了解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把保险标的本身的健康风险降到最低。营销人员在承保环节上加强了风险防范意识,才能使核保体系更加健全,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加强核保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队伍人员素质

保险公司应加强专业核保人员的配备以及核保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求核保人员尽可能具备保险、医学、法律及丰富的社会知识,针对具体情况对现有人员进行有步骤、分层次、多学科的培训。其次,实行不同级别核保人员分等级的个人经济收入分配制度,将经济利益和岗位责任挂钩,以调动核保人员学习提高的积极性,提高核保工作质量,确保核保工作的高效运作。

第10篇

一、终极赔付率的实质

终极赔付率是个测算指标,根据同类车险业务的历史理赔数据,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公司经营策略、承保条件、理赔政策等因素的变化,测算当期承保车险业务在未来的预期风险成本。

终极赔付率的测算不但要求有较好的数学基础,能熟练运用相关的统计或精算软件,同时还要求了解公司车险业务的结构、承保政策、理赔政策的变化,并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策略和行业车险的发展趋势都有比较直观的把握。如果对公司经营策略或市场环境变化预测出现偏差,则会导致终极赔付率的测算值与未来实际赔付经验出现偏差。

二、终极赔付率在车险经营中的应用

(一)制定动态的车险承保政策,充分发挥承保政策的限劣作用

承保政策是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管控的入口关,根据承保车辆信息和同车型业务的历史赔付经验制定差异化的承保政策,一方面可以鼓励优质业务的承保,另一方面可以限制劣质业务承保。另外,提高个别高风险业务类型的承保条件,可以限制高风险业务大量流入公司,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风险的发生。

根据各车型终极赔付率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承保政策,动态反映不同阶段的业务质量、市场环境、公司经营策略的变化,可以充分发挥承保政策的限劣作用。

(二)高效配置车险费用资源,确保车险业务有效益的发展

费用资源,是公司配置的主要资源之一,主要包括与业务直接相关的销售费用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的固定费用,是公司改善业务结构、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的关键手段之一。

根据终极赔付率的不同,建立差异化、有效的费用资源配置机制,是车险经营的关键。费用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赔付率与销售费用率的联动,实现车险规模和效益的双赢,即,对赔付率较高的业务,配置相对稍低的销售费用,而对赔付率较低的业务,可以配置相对稍高的销售费用,通过销售费用的差异化配置,一方面确保承保的业务都是有利润的,另一方面提高优质业务占比,优化车险业务结构。

(三)跟踪监控车险业务品质,优化车险业务结构

建立赔付率的监测体系,能及时的掌握各分支机构、各车型或各渠道业务的赔付情况与变化趋势,特别是应找到赔率变化趋势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业务结构的变化、保费充足性的变化、赔付成本(包括出险频率与案均赔款)的变化等。从引起赔付率变化的源头因素着手,调整业务结构,提高保费充足性,或加强理赔管理、挤出理赔的水分,逐步改善车险业务结构及业务质量。

(四)进行客户细分,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车险产品具有较强的同质性,费率市场化后,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将升级为服务的竞争。按照赔付率/边际贡献率/利润率等情况对客户进行分析,将客户价值的等级分为A、B、C、D类等不同类别,对不同客户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实施差异化的管理。

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差异化服务主要是理赔服务,譬如对于A、B类客户提供送油、紧急救援等服务;提供理赔的绿色通道,将理赔资源向优质客户倾斜,为优质客户提供快速高效的理赔服务。

差异化的管理主要通过承保环节实现,主要是对不同客户实施差异化的核保流程管理,譬如,对于A类客户实施核保绿色通道,采用自动核保通过;而对于D类客户则由系统自动识别,并自动提出修改核保方案建议。

三、相关建议

(一)加强宣导,正确认识并运用终极赔付率

加强宣导,让公司各级管理者了解终极赔付率的原理及影响因素,关键是应理解如何将终极赔付率运用到政策制定、资源配置、客户管理中。一方面,通过终极赔付率的运用,有效改善车险业务结构,提高经营效益,加快发展,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另一方面,通过终极赔付率的运用,对客户进行细分,实施差异化的服务管理,提升公司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不断完善数据质量,提高信息技术水平

终极赔付率的测算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而历史数据的有效运用,要求车险经营各环节的数据都具有较高的有效性。因此,终极赔付率在车险经营中的运用,离不开信息系统的支持,譬如,基于风险成本的报价系统,基于逐单费用匹配的销售费用快速、精准结算系统等。提高信息技术水平,完善车险经营数据的质量,才能提高终极赔付率测算的准确性,充分发挥终极赔付率在车险经营中的作用。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考核机制

有效的激励考核机制,对工作目标和各项举措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通过监测赔付率的发展趋势,建立有效的激励体系,促进保费有效增长、业务结构不断优化以及赔付率较稳定机构的快速发展。

终极赔付率指标作为效益类指标,与各级机构管理者的考核挂钩,可以引起管理者对车险经营效益的关注与把控,有效提升车险经营的效益。

参考文献

[1]李民.论机动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及其影响[D].中国农业大学,2005.

[2]张甲标.提高机动车辆保险经营效益之浅见[J].广西金融研究,2006(02).

第11篇

当前经过多年的粗放型规模增长,我国的保险行业在资产规模上,在保费规模上均已在实际上处于前列水平,但保险公司的承保经营盈利水平,特别是众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普遍不高,在监管偿付一代、偿付二代监管规则要求下,众多保险经营主体亟需提高自身的偿付能力。目前,各偿付能力低于或近低于监管要求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经营主体,可以以内生式发展积累通过盈余公积转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式补充资本提高风险经营的偿付能力,也可以通过向原股东定向增发新股,引进新股东或战略投资者增加股本,或通过发薪次级债募集资金等方式补充资本提高偿付能力。各方式中发行次级债具有能够比较快速的补充资本,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又不影响原有股东权益等特点,今年来为众多保险公司补充经营资本提高偿付能力的首选途径。

保险次级债也就是保险公司经过资本管理以及保险监管机关等批准通过定向募集的具有一定期限,在债务清偿顺序中本息清偿位次滞后于保险公司保单责任与经营其他负债,但优先于保险公司清算股本的次级债务。保险次级债在的发行、偿还、赎回、延期、清算等都需景观债券与保险相关监管的严格监管与审批;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后偿付能力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最低限之上的基础上才能偿付次级债的本息,特别是有别于一般债务,保险公司无法按期还本付息时,次级债债权人无权向法院主张申请对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即使在保险公司符合破产清算要求,在破产清算时,次级债清偿顺位也仅仅优先于股本而位于其他债务之后。次级债的发行以一种现实的资产性负债为保险责任的未来偿付“或有负债”进行了一种资产型的担保。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资产担负放大了的“或有负债”同时,隐藏了必须不断的拥有相应的自身可兑付的附属资产对其或有损失负债予以财务担保的实施。

保险次级债在表面上通过债券发行补充资本的方式暂时将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掩盖,但事实上并未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具备足够的对保险赔付(或称为“或有负债”)的担保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的基础也是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基于此,保险公司的经营功能就是准备足够的资产或资本抵御经营风险过程中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可能发生风险的赔付。而保险公司核心资产或资本的主要是来源于股东设立公司时投入的股本以及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盈余储备,这些核心资产公司经营保险偿付赔付基础。保险次级债券在一定形式意义上具有类似资本属性,但它实际上或者说最终却不具备核心资产的偿付风险赔款的能力。

保险次级债作为一种纯债务,其本质上仍深刻体现其负债这一属性,通过审批、定向发行、募集等环节手段来实现的债券发行募集资本的这一过程中,会面临宏观政策变化,监管层判断信息不对称,中观微观法规规章不健全,固定期限较难交易转让对定向购买者吸引有限,保险发债影响公众、投资者、客户对公司经营状况对公司经营误判,最终影响次级债发行成功或者影响股东、客户、公众对公司信心丧失导致经营失败等风险。

保险次级债本质上是一种纯债务并非公司的自有资本,虽然发行时操作方便、快捷,制约因素相对较少,但本质上其也仅仅在一定期限可以对或有的保险承保责任或有负债进行担保,最终仍需要偿还,一旦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还本复习这样又会影响偿付能力,最终影响公司的经营与保险业务的经营规模,所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偿付能力问题。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防范风险,我们通过对保险次级债的本质分析,清醒地认识到保险次级债存在的具体风险,只有认识到次级债这一现实负债对保单责任这一负债的现实担保,以及次级债本身从发行到管理的风险,我们才能用好次级债,用对次级债这一暂时补充核心资本的方法,才能保证风险经营偿付充足与保险经营稳健的统一。

作者:冯润禾单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第12篇

【关键词】汽车保险、理赔、服务

我国已经进入汽车时代,汽车保险在全国业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车险经营的许多环节中,车险理赔成为很多人关心的重点问题。因为理赔是保险服务的重要环节,它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保险公司的经营质量。目前市场上部分企业为了取得业务规模,不断降低费率,利用应收等一系列的非法手段去争取市场。这样下去,如果各保险公司在业务上升的同时,后台服务跟不上去,定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经营效率。面对这些不良的现象,各家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都非常重视并大力投入,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提高汽车保险理赔服务和如何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已经成为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汽车保险理赔的意义

汽车理赔是保险业务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因此保险公司要谨慎处理好汽车理赔工作和服务,这对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防灾防损和损失补偿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如2008年初的雪灾,以及“5•12”汶川特大地震,面对特大灾情,各家保险公司统筹协调公司资源,简化理赔程序和环节,建立绿色理赔通道,保险业在大灾面前遇险而动,反应迅速,表现出极强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应对风险、抢险救灾的能力,他们用实际行动坚决履行着保险的职责,这样汽车保险的承保得到了检验,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得到了保障,汽车的经济效益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二、汽车保险承保和理赔市场分析

(一)汽车保险承保业务

车险是我国国内保险市场上规模最大的单险业务,是我们财产保险的主要业务,在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中,车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更快。10年间车险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已由2001年车险保费的420.95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2900亿元,增长近7倍,年均增速为22.78%;2001年行业车险承保数量为1750万辆,2010年约达到1.4亿辆,为2001年的8倍;2001年车险承保深度(承保数量/机动车保有量)为23.66%,2010年为68.9%,提高了45个百分点。车险的快速增长,业务的过度集中导致了竞争的激烈和理赔风险的加大,快速发展的业务必将引起汽车理赔的高风险和理赔服务模式的改变。

(二)汽车保险理赔业务

分析改革开放以来,车险业务的迅猛发展,导致了汽车理赔数据的增加,据统计2004年我国财产保险中车险已决赔案件数高达980万起,赔付率高达55.6%,其中车险查勘,理算工作量大,服务成本高,资源利用率低的状况下,车险2004年的综合费用率超过了100%,出现车险全年经营亏损的状况。到了2006年,赔付率增加快,车险总支出达到845.7亿元,同比增长22.2%,2008年由于年初的雨雪冰冻天气,对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影响很大,其中机动车辆赔付居首位,占到45%以上。由于车险理赔数量的加大,很多客户都非常关注汽车保险理赔的质量和服务水平。随着汽车保险承保业务和理赔数据可以看出,快速发展的车险业务就要求我们的后台员工在理赔和服务方面要加大力度,真诚做到为每个客户服务,对身边的每个客户负责。

三、我国的理赔服务模式

由于机动车辆具有很大流动性和一定的风险性,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和服务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与机动车辆相适应的理赔服务机制和模式,解决保险车辆在出险后的处理工作。现在很多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围绕保险理赔的业务流程(图1-1),如接报案,查勘定损、立案、核损核价、理算、核赔、结案等展开建立了自己的服务模式。

(一)接报案

以前很多保险公司都设置了电话呼叫中心,负责集中处理客户的报案信息,无论客户以什么样的方式报案,其报案信息最终都会汇集到该中心统一处理。几乎所有的保险企业都向社会公布了负责报案的客服号码。如人保财险的95518,太平洋财险的95500,平安保险的95512,太平保险的95529等。与传统的由承保单

图1-1 车险理赔业务一般流程

位分散接受报案的模式相比,其受理案件较专业,在处理信息上效率较高,其能够很快调度当地的现场查勘力量,很快核实信息,能够很好的发挥客户服务的作用。

(二)查勘定损核价

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查勘定损队伍,配备了自己齐全的查勘车辆和相应的设备如相机等,还有很多公司都委托公估公司查勘定损工作,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客户服务定损理赔中心,随时定损核价,方便了很多的客户。随时接受自身客户服务中心的调度和现场查勘定损。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完整保险车辆零配件报价系统。保险公司的系统市场价、特约服务价等各公司都有分类,还有不同地区有不同的价格等。同时针对车险赔付项目所占比重高,对车险赔付率和经营利润大,同时又是最容易产生暴利的零配件赔款,各家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并组织专门的从事过汽车零配件报价的人员去收集信息,参与报价和核价工作。

(三)保险公司内部流程的改进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业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和市场服务要求。大多数保险公司已经实现了“异地出险,就地理赔,通保通赔”即保险公司车辆在异地出险,可以直接向该公司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报案,由其负责查勘,定损工作,并负责审核单证理算等,投保地保险公司通过网上远程进行理赔,这样提高了效率,极大地方便了被保险人。

四、我国车险理赔服务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查勘定损和理算相结合统一的管理模式

查勘、定损和理算相结合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出现主要是保险公司市场主体少,被保险人保险意识浅薄,保险公估业不发达,汽车修理市场比较混乱,社会信用环境差等。这种合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模式存在明显的弊端,特别是随着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和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中国保险业的影响,国际上先进的理赔经验和方法不断传入中国,被保险人的保险意识也不断提高,这种合并模式的弊端更加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公司资金投入大,工作效率低,经营效率差,对于保险公司自身来说,大量的物力和人力处理繁琐的保险理赔工作,从而导致了其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效率的低下。

2. 保险理赔业务透明度差,有失公正,汽车保险的定损理赔工作不同于其他社会的生产项目,其涉及的利益面广,专业性强,理算环节多等,这就要求理赔业务公开,透明。保险公司自己定损就好比保险公司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意味着违背了保险的宗旨和公正的原则要求。这种矛盾往往很容易出现,也容易产生一些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二)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服务内部管理不完善

保险公司理赔的各个环节还没有建立很好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理赔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发现和提高,同时保险公司出现理赔案件回访制度和投诉的接待质量差,理赔社会监督功能弱。针对大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在理赔的过程中没有及时给客户正确的指引和及时收集被保险人对理赔的意见和建议等管理不健全的制度。

五、发展车险理赔服务模式的策略

(一)查勘定损和理算分离

我们的汽车保险要走国际化道路,有必要将车险的查勘从保险理赔中分离出去,由承保机动车损失检验的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负责,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估公司的检验报告进行理算,由没有利益的第三方进行检验工作,实现保险公司的公正原则,避免理赔时的不必要的纠纷。

(二)车险快速处理中心

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就是简要而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充分运用保险方式,灵活配置保险资源,简化保险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实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快速理赔,缓解交通压力,保障道路畅通。当事人在“快处中心”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时更加方便、快捷,无需垫付维修费用和亲自往返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索赔手续,实现了交通事故处理、保险定损、车辆维修、保险索赔一站式服务。目前,天津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就是基于这一模式建立起来的。

(三)提高理赔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公司内控制度

理赔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信誉和车险业务,车险理赔工作对理赔人员的个人修养,业务本质都有重要的要求。理赔人员应该精通汽车保险法规,保险条款,相关专业知识,并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理赔要做到 “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对客户热情,诚恳。同时各保险公司要定期对理赔的每个环节进行综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建立案件回访制度和车险理赔综合查询制度。同时进行客户理赔满意度调查。通过一种定期和不定期的对被保险人进行问卷调查方式,以全面了解被保险人的满意程度。

(四)提升理赔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