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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制度

时间:2023-07-05 16:58:20

保险公司制度

保险公司制度范文1

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机构在农业保险模式顺利开展方面缺一不可。然而,在信息化时代的冲击下,政府与商业公司的根本追求逐渐出现偏差,“道德风险”的冲击致使原本的协同合作关系面临覆灭。本文构建农业保险制度中的委托模型,通过模型具体化的数学关系分析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问题,从而制定得出农业保险制度下的商业保险公司激励举措。

关键词:

农业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委托模型;激励措施

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中始终处于高层支配的地位,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被支配的对象,同时承担辅助保证农业保险顺利展开等职能。换句话来说,农业保险是遵循政府通过相关政策的发放展现的宏观调控,委任商业保险公司为,是让它来处理具体保险事务的。禁锢于现存的依存关系,为帮助身为“”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委托人”政府获得最大化的收益,使抽象的经济学理论关系具象化,本人引入委托模型对研究问题进行拟合。

一、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委托—模型

1.模型假设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目标分歧和利益冲突。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均视为理性经济人,且商业保险公司是否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不收政府的影响。遵照“委托人—”的关系模式。政府作为“委托人”关注在于农业保险业务带给政府的效用,而“”商业保险公司的目标价值在于开展业务获取的公司效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规模程度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相对卖力度呈现严格正相关,且商业保险公司工作越卖力,业务规模越庞大的同时,政府收货的总效用越多。

2.模型建立为方便使用委托模型,在模型的构建过程中可令政府为委托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人。在此条件之下:令a表示人工作的相对卖力度,A为具有可行性的行为集合,a∈A;令η表示无农业灾害的可能性(用百分比表示),它的改变与政府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均毫无关系,并令η只能在Q内变化,且在Q上η的分布符合g(h);令函数c(a)表示人业务开展的成本消耗,且随着a的增加而增加,随着a的减少而减少;令π(a,h)函数表示委托人的收益,由假设可得它是a的递增凹函数,也是η的严格增函数。委托人任用人的开展工作的根本追求是自身尽可能多地获取期望效用,但这并不为委托人个人的意志所支配,相反将遭受到人参与以及激励方面的限制,参照假设以及对于实际状况的分析。以上四式共同组成了立足于委托模型,拟合构造而成的在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博弈模型框架,系后来构建激励建议的根基。

二、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激励建议

根据以上得出的模型基本框架分析运算可以得到,人,也就是商业保险公司为获取最大化地效用,只能致力于拓展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并且由于最有激励意义的调控方案也就是努力降低人的工作消耗c(a)。综上所述,可设计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的激励建议如下:

1.高层监管部门应当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津贴援助经过模型框架的分析,减少c(a)是改善的有效举措。然而,投入成本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业务规模的大小。为了保证农业保险业务展开规模与政府收获的总效用,只有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津贴援助。至于援助津贴的具体数额,考虑到我国至今尚无向任何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直接给予津贴,没有此方面的参考经验。故可参考在经济援助方面政策健全的发达国家比如德国、英国的做法。同时,为适应实际,援助津贴的多少也应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规模大小灵活变化,为展开业务规模相对较大的商业保险公司提高相对较多的资助。

2.降低在农业保险制度中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应缴税款为了进一步降低在农业保险制度中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的消耗及支出,考虑到商业保险公司在从事保险业务过程中取得的保险费收入为计税营业额,并且除此之外,商业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还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诸多税款。为减少c(a),同时保证行业的规范性,可在收缴农业保险制度中的商业保险公司营业税时,特许其预留部分保险费收入作为激励基金,仅需缴纳剩余收入对应的营业税款即可。

3.规范建设农业保险相关标准及制度为进一步实现对于农业保险行业切实可行的宏观调控,充分帮助商业保险公司减少c(a)的投入消耗,为企业注入活力,我国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当下国民生活情况、市场经济特征,制定符合国情特点的农业保险收费标准、商业保险公司津贴援助细则等等,充分调动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事业的热情,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和利润产出。同时,在保险数据的搜集和管理方面,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优化行业的信息收集标准,努力提升农业保险行业的规范程度,并主动采取措施,力求扫清行业发展的一切阻碍,保障行业始终健康、蓬勃、发展。

三、总结

为顺应我国目前的国情特点,农业保险模式坚持贯彻“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的指导方针。然而,虽然政府为了业务的展开提供了大量的经济支持以及政策援助,过度依靠政府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会形成“高支出,低收益”的局势。商业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上有着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大量实践经验。因此,充分激励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度,积极促进他们努力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具有极高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赵红.农业保险制度中商业保险公司激励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4,36:13116-13118.

[2]王彤.巨灾保险机制的国际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J].开放导报,2011,01:109-112.

保险公司制度范文2

国内保险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业务经营区域、目标客户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在对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监督、评估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大胆和有益的改革创新,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规模的扩大和业务活动日益复杂化,保险市场中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在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和及早发现经营风险,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遭受的经营损失,保证保险业能够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在加强保险监管的同时,各保险公司经营决策者应该认真制定和切实执行公司控制风险、加强管理、稳健经营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和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差异的情况下,实现公司的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应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链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追究总公司的领导责任。

二、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的复杂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监管部门例行的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遇到了现实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

国际上一般对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对分支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内部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执行落实,职业道德水平和培训质量是否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和有意误导行为是否得到遏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否得到执行等进行研究和评估。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国内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内外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竞争与合作的大市场,使国内保险公司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国际保险业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国际竞争的高度,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应该具备全球化的经营视野和更强的合作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内外资保险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公司竞争所追求的目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作与联系,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从管理的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第四,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市场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提高公司的获利水平和竞争力。

四、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整体素质和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责、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单个的力量聚集成为集中的、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办事拖拉的弊端;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公司各级领导只有依靠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渐市场化和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起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有效地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的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四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五、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首先,产品创新能力反映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对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业务结构方面,财产险保险费收入来源80%以上为机动车保险,经营缺乏特色和品牌;业务品种方面,财产险传统型业务比重大,创新型业务、高附加值业务和延伸型业务比较少或基本上没有开展。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得以放松,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和创新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是对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是否完善的考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产品创新机制。

其次,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北京市保险市场近年来能有快速发展,同保险公司重视服务创新密切相关。目前,北京市保险市场中的服务创新表现为:服务科技方面有电话语音服务、网络和电子商务、银行结算支付方式;服务管理方面有计算机网络管理、承保、理赔、结算中心、人业绩管理、营销管理;服务方式方面有服务之家、客户回访、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服务理念方面得到不断提升和转变。

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采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设备,促进办公自动化、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在信息技术引发的保险创新浪潮中,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增加业务创新的机会。

第三,加强人管理制度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条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人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国内保险业的营销方式最终将建立在市场导向型、客户需求型这样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基础上,使人寿保险这一“以人为本”的保险服务行业在服务意识、服务效益、服务质量、服务渠道、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多方面和多层次发生根本变化。

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关键是靠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的提高,靠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制度体制改革、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实在服务竞争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运行,不能因人而易,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高度重视银行保险的发展机遇和经营风险。银行保险最直接的含义就是通过银行网络来销售保险产品。充分利用庞大的金融机构网络,增加保险的销售渠道,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是保险公司热衷于银行保险的最现实的愿望。银行保险所显示出来的独特魅力和广阔前景对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建立客户资源共享机制,为双方客户提供综合性互惠服务;二是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深层次合作;三是适应网上保险的需求,实现双方网站的方便连接,为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网上保险、网上查询和网上转账等多方面、多渠道的服务。

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人寿保险另一个主要销售渠道,但同时,各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保险不是零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滞后性,目前有些问题已经暴露,如经营效益风险、资金回报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违规操作和误导宣传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必须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同时加快制定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注重的是品牌形象和诚信经营,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塑造自己稳健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守规的品牌形象,形成自己值得信赖的品牌优势。银行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培训内容和时间。银行保险的核心产品是服务,服务质量是决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成败的关键所在。

六、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保证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标履行职责,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基础的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用来推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到公司一线员工中去,用效益的观点,通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经营目标的实施,监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层的所有经营行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实现,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层既是相关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其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绩效。

保险公司制度范文3

[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理论中一个永恒的课题。哈佛大学史勒佛教授将公司治理结构解释为如何确保资金提供者的投资能够获得应有报酬的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包含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两方面的内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以规范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借此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维护股东、高管人员、被保险人等相关利益者利益,提升企业管理效能与市场价值。

一、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

我国保险业迅猛 发展 ,是金融服务业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06年实现保费收入5641.4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1.97万亿元;保险从业人员150多万人。保险业在完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在参与社会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创新方面,在支持金融改革、促进 经济 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

(一)完善治理结构,有利于监管创新。从源头上化解金融风险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三个支柱之一,以信用为基础,负债经营是其基本特征。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商品,其有形载体仅是一份保险合同,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具有无形性、长期性、广泛的社会性、高度的专业性等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 法律 为保障的承诺。

保险业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既要维护股东利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又要高度关注其社会责任,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既要追求公司的效益,获得投资回报,更要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基于此,世界各国都把保险业作为高度监管的行业。2005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维也纳年会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并列为保险监管三大支柱。

(二)完善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保险公司要实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目标,完善治理结构是关键。首先,完善治理结构有利于保险公司募集资本,达到资本充足的目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取得投资者信赖的基石。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不仅会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也会考虑企业的素质、企业内部的运营水平。著名的咨询公司麦肯锡研究表明,投资者愿意多支付15%-30%的钱来购买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的股票。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内控,实现运营安全。最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强化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改善服务、提高效率。

(三)完善治理结构。是提高

四、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产权配置多元化。优化股权结构

优化股权结构是基础。公司治理水平与公司股权结构的状况密切相关,合理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增强股东之间利益的平等性、一致性和协调性,减少股东利益摩擦给公司带来的震动,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保险公司通过定向募集、公开发行股票、产权流通、股权置换、资产证券化等形式,实现增资扩股,进行股份制改造,促进股权相对分散,形成多元化股权结构;将国家独资的股权结构转变为国家持股、国有法人持股、民营 企业 持股、外资企业持股、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这不仅可以解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而且可以克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权结构下,各方面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强化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促进了股东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的 发展 。

(二)重构独立董事职能,强化被保险人利益保护

保险经营是一种高负债经营,经营好坏不仅关系股东利益,更直接关系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保险人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宗旨。所以独立董事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职责,就是基于独立董事客观、公正的特点,充分发挥其在公司决策中的监督作用,从而强化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为此,要对现行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

1 改革独立董事选举制度,可委托某中介机构委派独立董事,逐步提高独立董事比例。

2 改革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使收入与公司经营特别是长期绩效挂钩,产生正向激励。

3 构建独立董事人才市场,探索独立董事职业化道路。

4 适度扩张独立董事权责。首先,保障独立董事能及时获得保险公司有关经营信息,包括风险信息;其次,赋予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适度否决权,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单列独立董事意见。

5 对独立董事未能履行职责,课以责任。

(三)重点关注关键岗位。全面加强内控

内控机制是公司管理的基础,是公司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保险公司要提高内控水平,必须重视关键岗位建设。

1 建立总精算师制度。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精算师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岗位,而且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司治理主体。因精算师对保险公司的情况全面掌握,被比喻为“风险警报员”,其应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能直接与董事会沟通,精算师如发现保险公司违反 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自身规定,应向公司董事会甚至监管机构报告。

2 建立合规管理负责人制度。加强合规管理是国际 金融 业风险管理的新趋势。从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的实践来看,要达到强化制度执行、促使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目的,除了加强外部监管外,还必须从保险公司内部建立合规管理的新机制。

3 对精算师、审计师和cfo等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关键职位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四)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许多国家都在不断探索如何将股票、期权、声誉等激励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使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管理层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的 经济 和刑事处罚。

1 实行高管个人问责制。允许股东对公司经营绩效和经营行为提出质询,对因违规违纪经营或随意决策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 对高管人员实行三重约束。一要求高管持股,形成财产约束;二实行高管报酬与业绩挂钩,形成收入约束;三严格高管素质,形成资质约束。

3 借鉴董事责任制度中的损害赔偿制度。董事损害赔偿制度是良好公司治理中一项重要制度,既能给违法董事以适当惩罚,又能给受害人特别是被保险人相应补偿,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因此,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建议借鉴我国 台湾 地区《保险法》、英国《1986年破产法》等的做法,当保险公司董事等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因董事等高管人员管理不当而破产时,法律应规定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直接的救济途径。

(五)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

西方国家推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的理念,特别强调信息披露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1 树立保险公司是公开公司的理念,解决信息不对称弊端。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开性是其重要特征。故树立保险公司为公开公司的理念,对 科学 监管保险公司,要求其加强信息披露尤为重要。

2 扩大信息披露范围,规范信息披露程序。我国《保险法》《证券法》规定保险公司披露信息内容有限,披露对象范围狭窄,而对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未作规定。然而,保险公司营业报告、财务 会计 报告及有关报表信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作出正确交易判断至关重要。鉴于此,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对所有利益关系人公开,同时向保险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进行披露。此外,还应规范信息披露程序。

3 强化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严格追究披露虚假信息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政府外部监管。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外部环境与制度的强化,才能成功。外部环境与制度是保险业公平竞争、共同遵守市场机制、接受市场考验的生态圈。

1 加强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保险公司董事会基本规范等,引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高效的内部运作机制。

2 加强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抽查,尽快出台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评价指标体系。

保险公司制度范文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得到了迅速恢复和较快发展。从1980年至1997年的17年间,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年均37.6%的超高速发展态势,与1997年保费收入世界排名前25位国家的平均增长率1.33%相比,超过27倍多。但应该看到,经营风险问题(如寿险公司巨额利差损的存在)也日益凸现出来。国内的保险学者在研究这一现象时,多将其归咎于粗放型经营方式在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的长期实行,使得浅层的保险需求得到相当程度的释放。因此,他们呼吁各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保险公司尽快通过险种创新、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等方式使保险业走上快速健康发展道路。但实践越来越表明,经营方式的转变不应也不能替代产权制度的改革,倘若不在产权制度方面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中国保险企业存在的问题就不可能彻底消除,经营方式也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转变。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新形势下,要使我国国有保险公司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股份制改造不失为理想的选择。

在开放的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中,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股份制是一种十分迅速而有效的集资方式,可以迅速扩充资本金,增强企业实力

资本实力是保险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最重要的法码,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与国外大公司相比,资本规模存在十分明显的差距。目前我国民族保险业的资本总额只有200亿人民币,而最早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美国国际保险集团的股东权益是271亿美元,至于在我国设立合资公司的德国安联与法国安盛保险公司,其股东权益分别是261亿美元与150亿美元,实力悬殊可见一斑。中国在加入WTO后,保险业将面临巨大的开放保险市场的压力,中国的保险企业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发展壮大自己。股份制企业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是一种迅速积聚和集中资金的有效组织形式。股份制保险公司多元化的资本供给机制,不仅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集中大规模的社会资本,改变国有独资公司资本极度短缺的被动局面,还能将经营风险分散给各个投资者,为保险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制度条件。

(二)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和企业财产形式,有利于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股份制企业实现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产权关系明晰、权责清楚,使企业在市场中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主体。分工和专业化有利于提高效率,现代股份制企业通过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并把管理职能专业化到经营者身上,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经营效率;股份制是一种开放性的企业制度,企业的资本募集,企业管理人员的聘任都面向社会,自由选择,同时股东可以自由变换身份,管理人员也可以在企业内外自由流动,从而实现了产权主体和管理主体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克服一般企业因产权主体和管理主体无法自由选择和自由流动所带来的效率损失;股份制企业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为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同时,股份制企业的管理专业化所带来的较高效率,可以部分抵消企业因规模扩大所导致的管理成本上升。因此,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股份制企业更有利于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三)股份制实现了资本的社会化,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所有权约束,抑制人的道德风险

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就是使银行、证券公司、其他大型公司甚至个人也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拥有一部分所有权。有多元股东的制衡,易于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摆脱社会包袱轻装前进。再者,引入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所有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现象。因为机构投资者,特别是银行、证券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它们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识别能力远远大于政府官员,从而迫使经营者自动调整其行为,向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靠拢。而且,在股份制企业中,委托人也有动力去设置激励——约束机制,使得保险公司经营者意识到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是其所有可选择的行为路径中机会成本最小的。过去,我国国有保险公司激励——约束机制长期缺乏,经营者在理性支配下,自然会选择追求非货币收益最大化这条机会成本最低的道路。而激励——约束机制之所以迟迟建立不起来,就是因为在企业背后缺乏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所有者。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独立行使各种企业管理权限,排除政府行政干预。股份公司的战略决策通过董事会形成,决策的内容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从而可以避免政府部门不当干预造成的战略失败和决策的滞后效应。

(四)股份制改造为国有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机制创造了基本的制度条件

企业经营机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我调节方式的总和。企业要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在法人产权基础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保险也是一种商品,股份制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在经营时,要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利用市场的各种信号对市场供求变化做出迅速反应,适度权衡收支,以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就是建立和健全企业法人财产权制度,理顺各种经济关系,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过程。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为其经营机制的转换提供了产权基础和组织保证。

(五)股份制经济是开放型、国际化经济,有利于保险企业的全球化、一体化发展

如今金融国际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国际保险资本通过股权变更的形式实现资本重组,既是国际保险业务的结构调整,同时也是国际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重新形成和市场地位的重新确定。股份制是吸引外资的一种灵活、受欢迎的形式和渠道。股份制经济的国际化,是跨国集团公司发育、形成和发展的基础。股票的发行和交易的国际化,形成了财产关系的国际化;股权的国际性渗透,形成了国际性经营关系。股份制改造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合作,提升管理水平。我国保险公司要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要利用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的保险管理经验,较好的方式就是通过出售股权获得与外资保险公司的资产联系。

(一)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其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多元化网络式股权结构

国有保险公司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多种渠道充实和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建立多元化、网络式股权结构。多元化股权,是指国有保险公司股权由多种性质的所有制经济主体持有,公司的职工也可成为自己公司的股东。国民经济体系中多种所有制通过多元化持股被并入到公司的股权结构,在公司内部混合生长,相互促进。这样,有利于增强中资保险公司适应国民经济运行的能力,有利于保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大规模资本的合理集中,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21世纪知识经济提供的机遇。网络式持股,一方面是指中资保险公司和那些在国民经济体系中起支柱性作用的大型企业(集团)之间的相互持股关系;另一方面是指中资保险公司和那些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大型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持股关系。建立网络式持股结构的目的,是将国民经济体系中保源最充足的经济主体转化为保险公司的保障对象。多元化网络式持股有可能成为中资保险公司适应未来高度竞争性市场环境的主要制度安排。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所有者、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按国家法律规定的责、权、利关系构成的组织结构。本质上是所有者与人之间的关系,即股东会与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拥有财产管理权、经营决策权、生产经营的指挥权和监督权。企业的领导制度必须全面行使这些权力。这种企业的领导制度不是实行横向分权制度,而是实行纵向授权制度。企业民主管理的范围扩大了,而且更具有实质性的内容。

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基于公司股本结构,依据股份权利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委托的契约制度关系。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作为组织系统发挥作用是公司治理的内在需要,也是市场机制、市场竞争作为外在压力的必然产物。

3.建立网络型、扁平型的组织结构

企业组织体制的结构类型是由经济体制的模式决定的。过去,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就形成了一种以纵向管理为主的金字塔式的企业组织结构。国有保险公司也不例外,现行的组织结构仍是垂直状、多层次、总分公司的模式。实践证明,这种组织结构是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因为这种组织结构形成的等级制度,强调的是纵向联系而缺乏横向联系,权力和信息都由金字塔顶端流向底层,信息的传递、战略决策的执行、战略决策的监督方面都是低效率的,无法适应瞬息万变、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国有保险公司必须以现代股份制为基础,以资本权力为核心,适时改革现行的金字塔式的总分公司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网络型、扁平型组织结构,以彻底解决多层次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行为不对称,从而风险责任不对称的问题,为高效率市场化运作创造条件。网络型组织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它的横向联系发达,可以以更快的速度、更少的耗费、更佳的效果传递信息。发展网络组织是当今世界上改革管理组织结构的一大趋势。

改革现行的组织结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改革现行的总分公司式管理体制,成立一定数量的全资、合资的子公司,建立新型的母子公司。强化总公司的管理职能,弱化省市级分公司的职能;总公司直接管理地市级分公司;地市分公司以下只设展业办事机构,以减少中间管理层次。母子公司管理模式可以突破任何形式的行业和地域方面的限制,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综合经营。(2)条件具备时,将国有保险公司发展成以保险业为主、跨行业经营、综合性、大型的跨国公司。

(二)现阶段国有保险公司产权明晰的途径是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可有多种选择

国有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根本问题是产权问题,产权不改,核心矛盾就得不到解决,只有先改产权,建设好法人治理结构,再抓管理,治理绩效才能有根本的改变。

1.同业公司合并成立新的股份制公司

选择几家相关公司,先进行资产评估,每一家公司的资产经评估后折股,然后合并,以股份制公司的形式出现,原来公司的资产在这家新公司的总资产中各占一定比例。

2.同业或不同业公司交叉持股

同业或不同业公司间相互参股或交换股票,形成紧密型的集团。可以采用现有公司资产存量折股并相互交换股票的办法,换股比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而定,这些合作公司经过资产评估后,相互交换一定比例的股票。经过交换股票,各有关企业变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关企业。这种紧密型集团同松散型集团是不同的,后者在产权上没有沟通,只是在技术上、管理上协作。大型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交叉持股结构,有利于抵消经营环境急剧变化而造成的冲击效应;通过兼并、收购、退出等股本变更行为,可以很好地适应保险业发展本地化的要求,有利于在保险市场上高效率地配置保险资源。

3.外资金融机构参股

与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营,建立股份制中外保险(集团)公司。通过外资公司硬预算约束的产权,制约公司的经营运作,强化产权之间的监督,提高产权运作效率。具体做法是以国有保险公司的资产(含无形资产)折算股份,外资入股时,根据其投资数额的多少,折算成股份,但是不能越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条件。

股份制的优越性不言而喻,但是就我国目前现有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情况来看,国有股在总股份中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国有股“一股独大”。可以说,股权结构不合理已成为制约现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股份制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是借以处理公司中各种合约关系、协调和规范公司中各利益主体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一安排中,股权结构是基础,起决定性作用。只有股权结构合理,才可能形成公司完善的治理结构,从而保证公司取得良好的业绩。目前存在的不合理股权结构,是股份制保险公司种种非规范现象形成的根本原因。我国现有股份保险公司大多由国有保险企业改制建成或由其作为主发起人象征性联合四五家企业、单位作为共同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由此而形成了股权高度集中于控股股东,股权集中度过大,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政企不分的现象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也难以真正建立起来。因此,必须把优化股权结构作为现有国有股份保险公司规范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优化现有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除要适当降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应增加其他股东股权比重外,还应鼓励非国有性质的股东争当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当前非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大的形势下,这一措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中,只有那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企业才需要国家独资或绝对控股。由于保险属于非国家经济命脉行业,因此,对保险公司不能实行国家独资或绝对控股或股权高度集中在某一个国有公司手中,而应使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从而强化对公司经理人员的内部约束。因此,可考虑引入国有法人以及“战略性”投资者,将国家全部持有或绝对或高比例控股的股权结构,变为多个国有法人相对持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以及公司外部其它机构投资者保持相当比重的股权结构。

主要参考文献:

[1]李长春。股份制: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现实选择[J].经济师,2{301(10)。

[2]陈景。论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J].保险研究,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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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俊。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改革[J].保险研究,2000(9)。

[5]陈汉生。论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J].保险研究,2000(12)。

[6]何志勇,慕刘伟,刘家新。股份制创新[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11.

[7]刘京生。浅析保险公司兼并收购的动因[J].北京金融,2001(7)。

保险公司制度范文5

李涛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公室政研处,北京100052)

[收稿日期]2000-01-27  [作者简介]李涛,男,1966年出生,现供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公室政研处。

[关键词]国有保险公司;分配制度

[摘要]本文通过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了改革现行工资制度的模式,即改革现行的公司管理体制,调整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改革现行的收入分配机制,调整总、分公司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改革现行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调整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一、现行工资制度的不合理性

  根据马克思的有关理论全部生产要素可以分解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因此,劳动力通过市场进入企业是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

  市场配置劳动力要素,首先要求劳动力作为商品流通。劳动力商品买卖的双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参照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妥协,最后达成共同协议,完成劳动力的买卖。劳动力商品流通过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劳动力商品流通的法权基础。企业必须自主用工,有权选择劳动素质高而工资要求低的劳动者;劳动者必须自主择业,有权选择劳动条件好、工资水平高的企业。买卖双方自由竞争,对等谈判,双向选择,其结果就是特定劳动力市场供求格局的形成。第二,劳动力商品流通的经济基础。通过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调节的长期内的工资,必须同个别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相一致,即按劳动力的价值分配劳动报酬,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机制的真正含义,它构成劳动力商品流通的经济基础。由于劳动者在天赋、教育和学习努力方面的差别,必定会形成较大的个别劳动力商品价值之间的差别。现阶段,在我国高素质劳动者短缺的条件下,由于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的作用,在同一个企业内部,个别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别将会拉开。劳动力商品流通的经济基础必然形成多样化的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别。

  当前,国有保险公司分配制度改革的不合理性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总额决定办法不适应现阶段保险市场发展的要求

  几家国有保险公司都没有完全实现自主用工,一些富余人员不能推向社会,统配人员必须安排,不能根据经济规律的要求选派管理人员;目前实行的工资总额与保费、利润直接挂钩的办法,仍然是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干预的扭曲产物,很大程度上还是行政决定机制,不能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开放的要求。因此,必须以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继续深化改革,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工用人权与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水平结合起来,从而推进分配制度改革,为国有保险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创造条件。

2.现行的职工工资制度不适应国有保险公司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几家国有保险公司现行的工资制度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典型特征。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93]7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保险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4号)的精神,自1999年10月1日以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三家国有保险公司的职工一直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行员等级工资制已经严重不适应国有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严重不适应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严重不适应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状况的要求。在我国加入WTO和开放保险市场的条件下,它将不可避免的成为国有保险公司迎接挑战、增强竞争能力的沉重负担。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工资制度,建立新型的、与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市场化的职工工资制度,建立企业内部劳动评价机制,把那些高强度、高质量的劳动者的劳动辨别出来,并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从而适度拉开职工收入分配差距,这对于激发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国有保险公司的振兴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行工资制度的不可行性

1.较低的总体工资水平不利于国有保险公司提高竞争能力。据测算,在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几家国有保险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是股份制保险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3-1/5;中高级管理人员年工资水平差距更大,仅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的1/8-1/6。国有保险公司较低的工资水平,一方面损害了国有保险公司广大职工的劳动效率;另一方面造成了国有保险公司高素质人才向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转移,降低了国有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2.较低的总体工资水平不利于国有保险公司更好地迎接加入WTO的挑战。我国即将加入WTO,根据有关协议,银行、保险和证券将面临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其中受冲击最大的是保险业。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后,由于保险业经营的本地化特点,外资保险公司必定要从中资保险公司吸收人才,特别是那些业务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国有保险公司较低的工资水平事实上促进了人才向外资保险公司的转移,加剧了国有保险公司迎接外资公司挑战的严峻局面。

3.现行的行员等级工资制度,不仅不符合我国保险市场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不能准确反应保险公司职工劳动过程的职业特点。保险行业的劳动具有其特殊性,它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劳动过程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承担的风险要高于其它金融行业;它也是人才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保险专业知识的生产和流通是其劳动过程的主要特点;它还是复杂劳动、熟练劳动比较集中的典型行业。因此,它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必定会表现为多倍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而现行的行员工资制度完全没有反映保险行业劳动过程的职业特点。

4.行员等级工资制度的平均主义分配关系不利于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行员等级工资制不能够较好地评价职工劳动的质和量,造成了平均主义和“搭便车”的分配局面;它不承认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之间质的差别,也不承认勤劳努力的职工和不求上进的职工在劳动投入量的差别;它没有正确地引导和激发劳动者最大化地投入自己的积极劳动,成为了国有保险公司一些职工“熬资历”的重要制度基础;它也是国有保险公司在低效率状态长期徘徊的主要原因之一。

5.现行的行员工资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弊病。它是现阶段国有保险公司,特别是一些基层公司“暗箱操作”收入分配的直接原因之一,也是一些基层公司发生违规案件的重要原因;它还是基层公司有意隐瞒经营信息、隐藏市场行为的重要动因;它直接地促成了国有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在低效率状态下长期运行。

三、改革现行工资制度的模式

  国有保险公司新型工资制度可供选择的模式,可以集中概括为三个主要分配关系的调整和解决。

1.改革现行的公司管理体制,调整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对几家国有保险公司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建立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现阶段分布在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要集中到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维护出资人的利益。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聘任,经理层的工资收入由董事会通过公司章程确定。通过领导体制的改革,比较彻底地实现政企分开,消除政府部门干预国有保险公司日常经营行为的制度基础,使国有保险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和法人实体,为国有保险公司自主制定收入分配制度创造条件。

2.改革现行的收入分配制,调整总、分公司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废除现行的行员等级工资制,采用与商业性保险公司市场价值最大化目标相一致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分公司对总公司的贡献度,对分公司实行等级考核,处于不同考核等级的分公司,其年度工资总额也不相同,而且拉开差距。分公司总经理实行年薪制,年薪的数量和构成与其所在分公司的重要财务指标的考核结果相一致。因此,要制定新型的能比较准确地考核分公司经营状况的指标体系。新型的考核指标体系应该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1)利润激励机制的特征。主要考核利润、利润增长率、成本利润率、人均利润等指标。(2)业务增长机制的特征。主要考核保费增长率、分险种保费增长率等指标。(3)风险控制机制的特征。主要考核正常年景下的赔付率、费用率等指标。(4)监督约束机制的特征。主要考核业务质量、服务水平以及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等指标。

3.改革现行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调整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保险公司制度范文6

一、我国发展农业相互保险的必要性

(一)保险利益的产生使得保险与划清了界限,但是它并不能阻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农业保险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要高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二)普通商业保险公司的逐利性并不适宜发展高风险、高赔付的农业保险。

二、成员与相互保险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相互保险公司中的成员因其兼具投保人的地位从而与公司具有双重法律关系,即成员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对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来说,公司与成员之间的成员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同时产生,在保险合同关系终止时,其成员关系也自动解除。④关于此二种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日本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主张保险关系和成员关系分离的独立说(重叠说、结合说)和主张保险关系与社员关系被相互结合的吸收说(社员关系说、保险关系说)。前者认为保险关系和社员关系相互保持独立,重叠并存;后者则认为成员关系吸收了保险关系或是认为保险关系吸收了成员关系。⑤笔者认为,当采取独立说。原因如下:1.二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基础不同,保险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保险合同,而成员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公司章程;2.二者所反映出来的特征不同,保险法律关系属于债权法律关系,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而成员法律关系更类似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其内容既不同于债权也不同于物权;3.从两种法律关系产生和消灭的时间点来看,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消灭要早于成员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是成员法律关系取得和丧失的前提,农户与相互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之后,方才取得成员资格,农户在保险合同终止或者获得赔付之后其成员资格始终止。本文来自于《法制博览》杂志。法制博览杂志简介详见

三、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现状

2005年1月11日,保监会批准的中国首家相互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正式挂牌开业。早在1993年,黑龙江农垦局便开始在垦区内开办农业风险互助业务,农户交纳保费给农场管理机构,出险后获得赔偿,十多年来,使农民获利颇丰。虽然如此,但是由于低保费所提供的保障程度较低,以及农垦局财务水平有限,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经过对农垦区风险互助业务进行改造,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便应运而生。公司成立之后,保费由三方(农户、农垦局、国家)共同承担,通过国家补贴的方式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相互保险的优势决定了其更适用于农业保险,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不断发展完善不仅为农民增收获利保驾护航,更能保证我国农业生产的顺利开展,为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付昕 单位:烟台大学

保险公司制度范文7

关键词:公司终止,产品责任保险,利益衡量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消费品极大地丰富,产品质量问题也日渐突出,相继发生了一些诸如啤酒瓶爆炸,燃气热水器泄漏,化妆品毁容,液化气钢瓶爆炸等事件,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消费者伤害、死亡的事件越来越多,甚至发生制假售假等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产品责任问题凸现出来,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建设,明确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1985年以前的民法著作,完全没有涉及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此后,我国民法通则始有规定,直到产品质量法的出台,应该说与世界各国一样,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但由于社会的不断,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不甚明确。

按规定,产品责任受害人依法可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但是,在生产销售产品的公司依法终止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结果方始发现的,该责任由谁承担?(笔者注:按规定,生产公司终止后,受害人可向销售公司要求赔偿。所以,为行文方便,本文假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属同一个公司,或者,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是同一个公司,但它们同时终止。)依我国公司法第197条,公司清算结束,完成注销登记和终止公告,法人即告消灭。公司终止后,主体资格不存在,其产品责任将无人承担。这被认为是与公司交易应承担的一种风险。

如何平衡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受害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是我国公司法和产品责任法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采用利益衡量和比较,从立法论角度,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证,提出了建立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设想。

一、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客观存在

产品责任,又称为制品责任,它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商、修配者或承运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如高压锅爆炸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塑料玩具导致儿童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等均属于产品责任事故。产品责任是产品责任保险的具体,从塑料玩具到机,各种各样的产品都可能产生产品责任,因此,各种各样的产品也都在寻找着风险保障。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更加频繁,进口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普通百姓家,进口产品的缺陷如果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国内消费者向生产者索赔的难度大,诉讼时间长,成本高,从切实维护国内消费者利益出发,避免出现因进口产品缺陷的生产者在国外而使国内受害者无法受偿的情况出现。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在该公司终止后可能因其缺陷致人损害。尤其是,有些缺陷产品,其损害结果发生在公司终止前,只是受害人当时未发现。比如,20世纪80年代始,在美国某些被广泛运用到消费产品领域的矿物质(比如石棉),致使用者身患癌症或其他重患。这些疾病的原因须经鉴定查明,损害结果也隐蔽,可能延至公司终止后,方始发现。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公司终止后,如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且受害人在上述法定行权期内提出请求,则可能发生产品责任。

据了解,在美国,对于制造消费品的公司来说,公司终止后因产品责任成为被告的案件十分常见。在公司终止后因使用该公司以前生产的产品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在侵权诉讼中的地位,是公司终止后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立法涉及的两种利益及其衡量

(一)两种利益冲突

有人把利益按层次从低到高分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即法律制度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利益是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各种利益;群体利益是类似案件的类似原告或者类似被告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公众社会,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它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

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立法,涉及两种相冲突的利益。如下:

1、受害人的利益,其性质如下:

(1)不特定的受害人。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缺陷产品的受害人,股东也不例外。比如制动装置设计有缺陷的汽车,随时会发生事故,不仅可能造成司机和乘员损害,还可能祸及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受害人,实质就是社会公众,代表着最广大多数人,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不特定受害人的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

(2)特定产品的受害人。某特定产品的受害人,是一个请求标的类似的群体,他们起诉时,可作为普通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或单独诉讼对待,判决结果会其他类似案件。这些人的利益属于群体利益。

2、股东的利益,其性质如下:

(1)不特定公司的股东。不特定公司的股东,虽然也是不特定多数人,但是,它是一个局部的特殊利益群体,不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应被界定为群体利益。

(2)生产特定产品的公司股东。这些股东的利益一般界定为具体利益,他们属于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上述两种利益在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法中产生冲突,受害人的利益是在公司终止后依法获得赔偿,股东的利益是及时分取剩余财产。

其冲突模型有二:

(1)具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冲突,双方是特定产品的公司股东与该产品的受害人。(2)群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是不特定公司的股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冲突模型中的股东享有股权,受害人享有债权。

(二)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也称法益衡量,是指法律所应保护的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由立法或司法机关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权衡或取舍的活动。利益衡量的依据是什么?,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融入司法者的主观意志,然而,法律确定性与公正性的期望,又必然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因此,对于司法活动而言,在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怎样按照社会民众对利益调整的要求来确定不同利益之间的位阶,显然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利益衡量在判例法国家是法官的任务,在成文法国家,则主要发生在立法过程中。社会是一个利益的复杂体,立法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的分配与调节各种利益,以协调社会正常秩序,促使各种利益各得其所,各安其位,避免冲突加剧,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不是孤立制定的,而是立法者对社会上各种现存的利益和将来可能产生的利益加以综合平衡的结果。

1、冲突模型中,均为低层次利益与高层次利益的冲突,其结果都是低层次利益得益,高层次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群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与股东得益之间具有联系。这是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制度利益所在。

当制度能较好的体现社会公共利益时,该制度利益就不能破坏,但是当制度利益已不能反映社会公共利益时,制度利益就不值得保护,应该大胆的打破它。对现行制度进行修正。

2、模型中股权与债权冲突,其结果均为股权得益,债权受损;债权受损与股权得益也有联系。但依我国《公司法》第177条、195条第3款确定的原则,债权应优先于股权。公司存续期间,分红派息不得损害公司的偿债能力;公司清算时,股东仅享有债权获偿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公司清算未发现的产品责任之债,也应优先于股权。否则,恶意终止公司的行为就屡见不鲜:一家公司制造销售伪劣产品,获取暴利后将公司终止,然后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继续制造销售伪劣产品,如此周而复始。我国《公司法》让这样的公司及其股东免却产品责任,确为一大漏洞。

综上,我国公司法在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问题上,存在重大漏洞,应予完善。

三、我国公司法在公司终止后产品责任问题上滞后的成因

1.产品消费者法制观念谈薄。消费者长期以来维权意识淡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侵权行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只是自怨自艾,很少有人会去提起诉讼索赔。由此,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缺少了主要追究力。

保险公司制度范文8

[关键词]新酬管理;保险公司;营销员

一、薪酬相关概念解析

(一)薪酬结构

广义的薪酬即报酬,是指企业员工因向企业提供了劳动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回报。报酬可分为内在报酬和外在报酬两大部分。

内在报酬是员工由工作本身而获得的满足感,是精神形态的报酬。包括:参与决策权;自由分配工作时间与方式;较多的职权;较有兴趣的工作;活动的多元化。

外在的报酬则以物质形态方式表示,包括直接的薪酬、间接薪酬及非财务性报酬。其中,直接薪酬则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股票期权等;间接薪酬即各种福利;非财务性报酬是指与职务相关的一些特殊待遇,如私人秘书、动听的头衔、偏爱的办公室装潢、特定停车位、宽裕的午餐时间等。

狭义的薪酬,则指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现金和实物,是广义薪酬中的外在报酬部分,也可称为货币性报酬或经济性报酬。

薪酬应该包括:基本薪资、奖励薪资、附加薪资、福利。

基本薪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熟练程度、复杂程度、责任大小、以及工作强度

为基准,按员工完成定额任务的实际劳动消耗而计付的薪资。它是员工薪资的主体部分和稳定部分。

奖励薪资根据员工超额完成任务、以及优异的工作成绩而支付的薪资。其作用在于鼓励员工提高劳动生产率(或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所以又称“效率薪资”或“刺激薪资”。

附加薪资为了补偿和鼓励员工从事特殊工作而支付的薪资。它有利于吸引员工从事某些对公司来说具有特殊意义的工作。

福利为了吸引员工到企业工作或维持企业骨干人员的稳定而支付的作为基本薪资的补充的若干项目,如失业金、养老金、午餐费、医疗费、退休金以及利润分红等。

(二)薪酬功能

一般来讲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具有以下三种基本功能:

1、维持功能。也可以称为生存功能,即薪酬要能换得劳动者维持其生存所必须的基本物质。包括基本的吃、穿、住、行等方面的物质。其基准是最低生活收入。

2、保障功能。保障功能指劳动者所获得的薪酬收入除了必须满足其本次的生存需要的花费之外,还要能提供保障劳动者为下一次的劳动提供所花费的“维护”成本的支出。

3、激励功能。激励功能是指劳动者提供了超过工作标准的劳动所获得的补偿收入。它是按“劳”分配的表现形式之一,多“劳”多得。这里的“劳不仅包括简单意义上的体力劳动,也包括复杂的脑力劳动,如技术创新劳动、管理创新劳动等。

二、保险营销员的薪酬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行业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保险公司薪酬策略的缺失已经导致了薪酬管理方面的种种问题,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系统性低,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

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往往是通过多次的薪酬改革形成的。在改革过程中,不同时期会制定出不同的薪酬管理体系,这些体系多是为了解决眼前的问题,如基本工资调高、增减福利项目等,并非全盘考虑,这就有可能忽略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薪酬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同时由于不同时期薪酬管理体系的设计人员的差异性而导致设计不够系统化,各种制度强调的导向分散或都强调同一导向,使各项制度的综合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使保险公司不能取得长期的竞争力。如底薪+提成制,多数中国保险公司采用只此种分配制度。一般企业底薪200——600元,提成比例根据销售额大小从1%——10%不等。另外,也有保险公司根据销售指标的达成比率提取,提成收入占总收入的60%——80%。这样使得营销人员的才能不能完全的发挥出来,不利于保险公司销售业绩的提升。

(二)薪酬与经营战略错位

这方面的表现很多,如有的保险公司声明它的战略之一是成为市场上的领先者,但该保险公司却将薪水标准定位于中档水平,且奖金只授予做出出色业绩的营销人员。保险公司往往着重于奖励短期经营业绩,这易于导致营销人员的短视行为,可能会放弃或忽视一些对于保险公司长远发展有着决定性影响的工作,如新市场的开拓。每个保险公司都希望利润最大化,应该强调保险公司整体业绩,团队协作,但实际中却往往过分强调营销人员的个人业绩考核与激励,这必将会影响到营销人员之间的协作精神,从而影响组织整体的运作能力,最终导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链条的断裂;而过分强调团体的利益,又会使营销人员产生吃大锅饭的思想。

(三)缺乏考核基础,无法达到良好的激励效果

薪酬的激励力度取决于薪酬与绩效的匹配程度以及营销人员个人利益与保险公司利益的结合程度。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仅仅把薪酬作为员工收益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重视薪酬的激励功能,尤其是长期激励作用。如平安历来的销售人员分配模式都是低底薪+中等水平的提成。销售人员的收入多少仅只与销售业绩即保费收入有关,完全是数字说话。而是否配合公司的整体需要,是否有有效的信息反馈等似乎一概与销售人员无关,对于公司管理层的一些部署和要求,做好了是应份,做不好就扣罚,造成销售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免有些对抗情绪,不合作情绪。出于物质需求、出于经济需求销售人员也会尽力争取更多的保费、更好的业绩,但这在销售人员看似乎只是个人的事,公司对己身只有束缚而缺乏指导、激励。销售人员对公司也渐趋漠不关心,使得保险公司失去活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

(四)较注重物质报酬,不注重非物质报酬

薪酬系统作为保险公司激励系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还需要其他激励制度来补充,特别是非物质报酬的激励手段,如建立起包括保健计划、非工作时间的给付,以及较宽裕的午餐时间、特定的停车位,还包括参与决策、承担较大责任、个人成长的机会、活动的多元丰富化等等。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尚未真正认识到非物质报酬的重要性,对非物质报酬的激励手段也较为忽略,从而造成营销员的浪费和保险公司的损失。

三、保险营销员的薪酬管理制度改革方向

(一)改革营销员的福利制度

1、实行等级福利待遇

长期以来,福利平均主义盛行,福利与营销员的业绩没有太大联系,对营销员起不到多少激励作用。完善营销员等级福利待遇制度,设立营销员等级,从体制上杜绝福利平均主义的弊端,根据营销员的等级不同分为不同的福利等级,不同等级的人员享有不同的福利待遇。

2、实行保险公司福利形式的多样化

有的保险公司没有考虑到营销员的个性化需求,福利物品与营销员的需要相脱节,力求用一种物品去满足所有营销员的需要,营销员并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福利状况。实行让营销员自由选择他们所需要的福利,象自助餐一样,因此这种福利形式称为自助式福利。营销员要什么,保险公司就发什么。如公司可以以福利包的形式,提供一揽子福利形式,不同层次的营销员有不同的福利金额,营销员在自身等级所确定的福利额度内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福利组成形式。

3、营销员参与福利的设计

包厢公司让营销员参与到自身的福利设计中来,以通信福利为例,营销员可以自由选择领取通信津贴,自己解决通信问题;也可以不领取通信,使用公司的通信,一旦员工在某种程度上拥有对自己福利形式的发言权,则工作满意度和对公司的忠诚度都会得到提升。

(二)建立有效的保险营销员经济增加值激励体系

经济增加值(简称EVA)是从税后净营业利润提取包括股权和债务的所有资金成本后的经济利润,是公司业绩度量的指标,衡量了保险公司创造的股东财富的多少。基本计算公式是:

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

其中,资本成本=资本成本率公司使用的全部资本

资本代表着向投资者筹资或利用盈利留存对保险公司追加投资的总和。如果管理者能有效运用资产,那么获取相同税后净营业利润所需的资本将减少,而盈余现金就能回报给投资者用来投资其他保险公司。通过向管理者收取资本成本,可以鼓励管理者高效利用资产,为股东和债权人负责。

EVA的奖金额度是通过公式每年重新计算的,根据EVA的计算公式,当EVA为零时,保险公司经营产生的效益刚好等于股东期望回报;当EVA大于零时,超出零的部分为营销员为股东创造的超出预先期望的回报,保险公司可以将超额的EVA按预先设定的比例分配给营销员作为奖金,则超额愈多,营销员所获得的奖金就愈多;营销员的奖金完全来自于营销员所创造的价值,对股东而言是没有成本的。当EVA小于零,即保险公司由于历史问题计算出来的EVA为负值时,由于营销员的努力,使负值的绝对值变小,则营销员也可以根据二者的差值获得相应奖励。

保险营销员经济增加值激励体系建立的具体措施有:首先明确每个保险营销员所要承担的公司资本成本,只有当他们明确自己所负担的资本成本时,才会知道自己所获奖金的基数。其次,当EVA值大于零时,确定保险营销员的奖金比例,营销员的销售额越大,奖金比例也越大。

EVA方案中,并不是所有的超额奖金都一次付给营销员,EVA预设了奖金库,用以保存部分超额奖金,只有在未来数年间EVA仍然维持原有水平时,这些奖金才付给营销员,如果EVA下降了,滚入下一年度的奖金就会被取消,奖金库使营销员承担奖金被取消的风险,能鼓励他们做有利于保险公司长期发展的营销策略,并谨慎地权衡收益与风险,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营销员的短期行为,保证了业绩的可持续性。

(三)健全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考核体系与保险公司的管理制度具有相当的关联性,为营销员的行为提供了指导和规范的一整套准则。建立有效的考核组织保障,建立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加强考核主体和被考核者的培训阐明考核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营销员提高个人技能、素质,从而改善营销员个人和公司的整体绩效,而不是为难谁,不是人为地制造麻烦,帮助被考核者的排斥心理,或者是对考核寄予的不切实际的期望;并把本期内的考核指标及其权重公布,明确公司经营目标在考核体系中的体现。

结束语

保险公司保营销员工作具有时间随意性和自由度大,工作场所流动,完全以市场为导向。保险公司的活力大小,很重要的在于薪酬管理体制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调动营销员的积极性。这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法回避、又迫切需要取得突破的重大问题。保险公司只有改革现有的新酬管理体制,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最终实现保险公司最高利润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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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苏海南.战略性薪酬管理提升竞争力[J].团队,2004(11).

保险公司制度范文9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的历史演进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由最初的管理层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到由公司股东担任委托方,最终形成现行的由审计委员会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模式,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个阶段:由公司管理层担任审计委托方。19世纪中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主要是由公司管理层自愿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以增加财务报表所披露信息的可信赖程度。此时,美国还缺乏强制性规则要求对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英国《1856年公司法》也只是允许股份公司在章程中自主规定是否进行审计,同时授权政府有关部门在一定比例的股东(股东人数以及所拥有的股票价值达到五分之一以上)提出要求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初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由管理层自愿委托审计过渡到强制委托审计,法定审计得以产生。1720年英国的南海公司泡沫事件,标志着自愿委托审计走向法定审计的开始,随后英国《公司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公司的会计账簿、记录都必须经过审计,其资产负债表必须附有审计报告。美国国会也先后于1933年和1934年制订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审计作出强制性要求。

第二个阶段:审计委托方由公司管理层转向了公司的股东。根据这一审计模式下,财产的所有者(股东)为保证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管理层)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理论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没有子契约,不会发生勾结、共谋。所有者、经营者和第三方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权责分离的三角关系。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分散,一股独大,大股东与管理层合谋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中小股东由于所持股份较小,没有适合的方式同时也没有积极性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这些都导致不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受到大股东或者管理层的操纵,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第三个阶段,审计委托方由公司的股东转向审计委员会,这也是目前所实行的财务报表委托审计模式。审计委员会制度起源于1938年发生的美国迈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倒闭案,为了重树社会大众对于外部审计师的超然独立性及专业能力的信任,193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的第19号会计系列文告中首次建议由董事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代表股东负责选任外部注册会计师。同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也提出了“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组成一个特殊的委员会来选择公司的审计人员”的建议。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也于2002年1月7日联合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目前,审计委员会有“由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组成”向“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方向发展的趋势。

然而目前实行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也有其固有缺陷,由于《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要求较高,不仅要求其独立于企业.还要求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多是由高校教师和退休官员担任,一方面这些人员与企业接触少,缺乏生产经营和管理经验,其专业胜任能力应受到质疑,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薪金由企业支付,薪金的标准较难确定,若薪金过高,将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薪金过低又会打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因此,审计委员会委托模式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往往会出现“独立不董事,董事不独立“现象,中小股东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的其他设想目前,关于财务报表审计的委托方由谁担任的问题,学术界持有不同的看法。有部分学者提出由监管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认为应把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由证监会下设审计监管中心行使审计委托权,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则由国家审计署、地方审计局下设审计监管中心按非上市公司隶属关系、规模行使委托权。也由有部分学者在此观点下补充提出利用监管机构招投标机制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笔者认为政府作为委托方必然会导致寻租行为及腐败问题滋生。并且招投标方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复杂,容易导致事务所低价竞争行为,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二、新型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一)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针对现行财务报告审计模式的缺陷,美国纽约大学的会计学教授乔斯华・罗恩(Joshua Ro-nell)于2002年提出了建立一种新型的财务报告审计模式――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旨在利用市场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可能威胁审计独立性的制度基础。在该制度下,公司管理层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的结果评估其错报风险并确定承保金额及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告错报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设定一定的免赔额)。

财务报表保险的基本运作程序:第一步,由上市公司管理层向保险公司发出投保要约,保险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等因素,根据初步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接受该要约。第二步,如果保险公司决定接受该要约,则向公司管理层出具投保建议书,建议书中包括保额和保险费率的对照表。第三步,公司管理层将投保建议书和投保计划交由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投保及投保的保险金额,并由股东大会在最高保险金额下投票选择任何一档的保费及相应的费率。股东大会的决定必须对外公布。第四步,股东大会决定投保后,由保险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如果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如果是其他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保险公司应重新与投保公司商议保单条款或者拒绝承保。第五步,保险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对投资者承担一定额度的赔偿责任,并向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追偿部分金额(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优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解决了传统审计模式的固有缺陷,大大增强了审计的独立性。通过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切断了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审计人员独立性增强,将会更加注重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质量,保险公司为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也必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出

具真实的财务报告,保险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趋于一致,能更好得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整个社会的资金使用效率。在该制度下,保险公司向公众披露了保险合同的条款,上市公司的投保额以及保险费率等信息可以成为衡量其财务报告质量和投资风险的可靠指标,投保额相同时,保费率越低,财务报告质量越高;保费率相同时,投保额越高,财务报告质量越高。这将大大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方面,公司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沟通更加顺畅,另一方面,投资者能够较准确得估计所持有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内在价值,做出明智的投资选择。最终,市场上的资金大都留向了使用效率较高的企业,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3)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创造动力。在该制度下,公司的股价必然会受到投保额和保费率的影响,那些投保额低、保费率高的公司的股价也相应较低,给公司管理层提高财务报表质量反映真实经营情况带来内在激励和外在压力。

(4)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有利于提高审计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平,同时减少整个社会的法律诉讼成本。由保险公司作为审计委托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失信于一家保险公司,必然会失去该保险公司旗下全部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同时由于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原本的直接经济联系已被切断,这是会计师事务所必然会以质量竞争取代低价竞争,审计师依靠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来赢得市场份额,整个审计行业的执业水平提高的同时,审计报告质量也会随之提高,因此,由于审计失败造成的股东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诉讼的可能性会有所降低,整个社会的法律诉讼成本会减少。

(5)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质量,恢复投资者的信心。该制度通过环环相扣的利益关系最大化了舞弊和疏忽的成本。从宏观上看,其将保险业引入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缓解了审计市场供求不平衡现状,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弱势地位有所改善,保险业本身的社会信誉也可使投资者对事务所更有信心。

(三)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缺陷及推行障碍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的缺陷及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需求角度来看,保险业务是建立在随机事件的大数法则定理上的,其存在需要大量的参保人,而任何一种产品在推行初期往往缺乏市场需求,参保人数量有限必然导致保险业务推出困难。首先,就保险公司而言,由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国内、国外均无可以借鉴的经验,因此,保险公司推行风险较高,在没有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不会轻易推行这一保险产品。其次,就上市公司而言,由于目前我国的审计市场的需求属于强制性需求,上市公司缺乏审计的自主性,如果该保险缺乏强制性,潜在的投保人往往会缺乏够买的积极性,很可能出现所有的上市公司串谋不购买保险的情况。

(2)从市场角度来看,罗恩指出该制度建立在证券市场处于次强势的基础上,同时依赖于规范的保险业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但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目前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对于其是否已达到弱强式仍存在争论,推行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缺乏市场条件。

(3)从上市公司角度来看,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首先,由于保险公司为了弥补自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会抬高保险收费,上市公司购买保险的成本必然大于直接购买审计服务的成本。其次,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IPO”)及在增发股票时,发行人应拥有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要求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融资时,可能会出现既需要购买审计服务,又需要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的情况。

(4)从保险公司角度看,由于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多样,衡量风险的标准难以确定,财务报表险种定价困难。主要反映在投保公司对财务报表保险的风险评估技术及保险范围与保险费用的合理确定,对投资者损失的责任认定,对投资者损失金额的确定等方面尚无研究依据和经验借鉴。

(5)从投资者的角度看,难以得到公平受偿,权益没有保障。首先,保险公司为减少可能出现的损失,会采取抗击诉讼策略使风险反向转移,如制定苛刻甚至难以操作和无法辨清责任的保险条款。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投资者在虚假会计信息下导致投资失败,主动索赔的法律意识淡薄。最后,投资者也有投资数额大小之分,并且投资者遍布全国各地,实际赔偿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6)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此面临失业压力,审计独立性问题也将出现转移现象。保险公司为降低财务报表保险的收费以吸引更多的客户,会选择用内设审计部门直接进行审计的方式取代聘请第三方,此时的保险公司可以看做是审计人,其与被审计人――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经济利益,传统审计模式下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直线关系转移为保险公司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直线关系,保险公司与被审计单位合谋的可能性增大,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威胁并未从根源上得到消除,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将面临失去审计客户所带来的压力。

三、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对财务报表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针对财务报表保险业务缺乏市场需求问题。笔者建议,首先,保险公司方面,应当加大对该项业务的宣传力度,同时通过试点的方式分阶段实行,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行中的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可利用现有试点的成功案例进行宣传,减少消费者的认识偏差,扩大业务的影响力和认可度。其次,国家方面,应从政策上给予支持,比如加大对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初期的财政投入,同时应该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均应当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保证该保险业务推行的市场需求。

(二)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所需要的外部环境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效率较低问题,应着手健全我国的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所需要的外部环境。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保险业向审计师业渗透以及建立健全保险公司的执业规范和监管体制等。当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都较为完善时,由于保险公司非人力资产的特点和更强的信号传递机制的作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比现行的独立审计制度更为有效地运行。

(三)利用审计资源,降低融资成本针对企业融资成本增加的问题,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后,可以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提供给企业,作为其IPO以及增发股票的依据.以解决企业既需要购买审计服务,又需要购买财务报表保险,支付双重审计费用的现象,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

(四)加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力度针对衡量风险的标准难以确定、保险定价困难问题。笔者认为学术界应当加大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在推行细节和推行技术方面的研究。

保险公司制度范文10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报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函》(保函〔1992〕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目前全国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扩大企业自主权,转换政府职能,已成为改革的核心。因此,不宜制定全国统一的行业系统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至于省级保险公司系统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请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0号、69号文的有关规定和劳人护〔1984〕27号文确定的有关原则,由省级保险公司与当地省级劳动部门商定。

保险公司制度范文11

关键词: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信息披露;道德风险;委托—;市场退出

一、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及其正效应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市场信心,维护保险业的行业安全与稳定,在保险体系中通过筹集专项资金来补偿破产保险公司客户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出现,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和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是分不开的。保险业的脆弱性、保险经营对象的风险性、保险成本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保险责任的连续性等经营特质,与保险经营环境的融合和交织,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较一般工商企业的经营更具有风险性。保险经营风险轻则波及和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重则危及保险经营财务的稳定,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破产。而保险公司一旦破产,所带来的社会财富损失、恐慌和信心危机等负面影响将是巨大的。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既有助于保险业的风险控制又能够为问题保险公司提供解决方案的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建立的制度安排。纵观世界保险业发达国家,除了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保险业由于采用卡特尔定价法而很少出现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问题,没有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外,其他国家都普遍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构建“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用以对保险公司发生支付困难时实施紧急援助和市场退出后补偿被保险人。

2005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正式《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依照该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保监会将从保险公司总资产中提取出20亿至24亿元人民币保险保障基金,十年后将达到200亿元的规模。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制度创新,它意味着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机构退市,国家财政兜底”体制在保险领域被率先冲破,它将保险市场上隐形的国家信用直接转换为制度化的行业信用,在增进行业自律、降低政府等公共机构的救助支出成本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

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负效应

1.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道德风险存在于下列情况:由于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合同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者不能承担全部损失(或利益),因而他们不承受他们的行动的全部后果,同样地,也不享有行动的所有好处”。在存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情况下,道德风险源于外部风险分散机制所引发的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分离,其产生的制度根源有二:其一,固定比率的基金计提方式;其二,保险保障制度从客观上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和成本,使保险公司在不需要改变成本函数的前提下,提高了保险经营的风险收益。具体而言,保险保障制度主要在三个方面造成道德风险:

(1)对保单持有人来说,削弱了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现有和未来偿付能力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动力。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消费者应有完整的信息以分析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从财务健全的公司购买保单,或要求财务不健全的公司提供价格折扣以补偿公司可能无力偿付时自己承担的损失。但由于得到了保险保障基金的保护,消费者自我保护激励明显不足,其事前选择保险公司以及事后收集保险公司信息,监督保险公司业务和经营活动的动力将大大降低,因为即使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保单持有人的损失也是有限的,小于其在无保险保障制度时的可能损失。这将导致那些经营不善,甚至是在经济上已经没有偿付能力仅在法律上尚未破产的保险公司还能继续开展业务,从而使保险市场也产生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样,财务健全但通常价格较高的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不失去顾客,它们可能会与财务不健全的保险公司展开价格竞争,最终可能会导致整个保险业偿付能力的降低。

(2)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的保护意味着保单持有人退保威胁对保险公司施加的惩戒力量受到削弱。这将诱使保险公司提高对保险保障制度的依赖度,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保险及投资业务,从而加大了保险公司过度承担风险的动机。尤其是在采取固定比率的基金计提方式下,基金计提只考虑保险公司经营规模,而忽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这会鼓励一些保险公司从事高风险的业务来增加其预期收益,但其承担的风险将由经营保守的保险公司补贴,不符合激励相容原则,也使得保险公司间苦乐不均,出现不公平竞争。因此,尽管保险保障制度旨在保护保单持有人而不是保险公司本身,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保险公司的部分经营风险,放松了保险风险对保险公司冒险经营行为的抑制,保险公司由此获得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机制。

(3)对于监管当局来说,减少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控的动力。如果保险保障基金来自于保险公司,纳税人和保单购买者都不会因保险公司无力偿付而支付任何直接费用,对监管机构防止保险公司无力偿付的压力就会相应减小。如果保险保障基金来自于纳税人,那么保险公司监督同行偿付能力的动力就会减小,而它们往往了解同行公司的很多财务信息,是监管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监管的重要途径。此外,保险保障制度还有延缓保险风险暴露的作用,由于监管者认为退保行为等不会在保险保障制度下发生,监管者往往更加容忍濒临破产的保险公司继续在市场上生存,而不要求其立刻采取及时纠正行动,从而导致风险不断积累,由此加大解决问题将要付出的代价,最终损害整体经济意义。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以上三个方面造成的道德风险,不仅会削弱市场规则在抑制保险公司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而且使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继续存在。由于这些保险公司的高风险、高回报举措,使得经营谨慎的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上无法与之公平竞争,这间接地允许和鼓励了保险体系内部的质量恶化和风险累积。由此导致的实际结果与设计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以维护保险体系稳定的初衷完全相悖。

2.委托—问题。当人试图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委托人利益时,就会出现委托—问题。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下,这一问题表现在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上(即利益冲突上),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与保险业的关系上(即监管争斗),以及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或监管者)与纳税人的关系上。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或监管者有可能将自身利益至于保单持有人、纳税人的利益之上,或由于行政因素的影响,延缓对问题保险公司的处置,而处置时间越长,成本就会越高,从而出现监管宽容问题。当监管机构缺乏充足的资金来关闭保险公司并偿付保单利益时,当保单持有人更为关注保险保障基金的运作而较少关注保险公司本身的运作时,监管宽容的问题就更易发生,最终增加了转嫁到纳税人身上的成本。甚至,监管当局还有可能迫于政治压力而做出对整个保险业不利的事情,这也使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存在背离维护保险体系稳定的设计初衷。

3.市场效率与社会福利。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本质上是解决有效运行市场上的危机救助问题,而危机救助除了包括清算成本、财务重组成本、赔偿和协调成本等可见成本外,还包括不可见的资金机会成本、对市场信心不可预计的效应以及对市场效率与社会福利的牺牲。一方面,因为保障基金制度意味着市场有效经营主体对市场无效经营主体破产成本以及相关可见成本必须进行分摊,那么,具有较强市场控制力的保险公司可通过提高保费将其承担的保障基金费用转嫁给消费者,迫使消费者及保单持有人最终承担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的成本;而如果监管机构卷入危机,则所有纳税人都需要承担成本,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抑制、市场效率会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如果把完全竞争但没有保险保障基金的情况下的偿付能力作为一个标准,那么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后的偿付能力可能高于或低于这个标准,这样就会导致不理想的福利水平。高于标准的偿付能力迫使消费者支付他们不愿支付的费用,低于标准的偿付能力则让消费者面临高于他们愿意承受的风险标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引入在没有其他措施如完善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配合下将不可避免地降低社会的福利水平。三、我国克服保险保障制度的负效应需采取的措施

保险保障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达到预期效果,还需要良好的制度设计和制度监管环境,以创造一种激励相容的保障机制,发挥这种制度的积极效果。其总体思路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对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资本、投资方向等进行要求,限制保险公司从事过度风险行为;二是从保单持有人的角度,使保险公司经营失败时消费者仍要为自己的保险决策承担相应的风险,加强消费者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的动力。

1.与市场激励相容的保险保障制度的调整。

(1)逐步采取风险费率制,按保险公司风险程度大小收取保险保障基金。固定比率的基金提取方式制度设计成本较低,实施起来较简便易行,但它对风险规避型的保险公司来讲极不公平,是一种“劫富济贫”的作法,会受到作风谨慎和资金雄厚的大保险公司的抵制,也是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理想的保险保障基金提取方式是使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与其所交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成正比,风险程度大的公司支付较高的基金比率,风险程度较小的公司则支付较低的基金比率。但由于以下原因此方法在我国很难顺利实行:其一,风险基金比率计算的复杂性、风险指标选取的困难及指标数据本身的不规范和不准确,使风险比率制难以推行;其二,保险公司风险加权比率的确定要求绝对保密,因为指标数据一旦泄露,由于人们对保险公司经营安全性的担心,将会出现退保及保单转移现象,从而导致弱小保险公司破产。因此,在中国目前人们还没有建立起对整个保险市场的信心、保险信息保密措施和制度尚不健全、人们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对各保险公司风险比率信息的绝对保密。其三,风险比率制有可能导致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目前在我国大保险公司在内控制度及经营管理水平上远高于其他中小保险公司。一旦实行风险比率,中小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提取规模将给其经营造成较大的负担,无法同大保险公司平等竞争。

因此,基于我国保险体系的寡头主导、大中小保险公司并存的特征,目前可以在固定费率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采取“机构类别差异费率”,等条件成熟时,再转向按照保险公司风险等级确定保险费率的办法以来平衡保险保障基金缴付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调整税收结构,确保保险保障基金来源。按保险业的特性、现状及社会保障对保险业的要求,适当调整保险产业税收政策。对减免的税收部分可首先用于交纳保险保障基金;对拟破产或财务困难公司的收购,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交纳保险保障基金的费用应允许计入成本,并抵消税收。

(3)部分补偿与合理信息披露。保险保障基金只提供部分补偿,同时限制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的信息。通过制定补偿限额和补偿比例使保单持有人承受保险公司无力偿付的一定的经济后果,并且通过立法,禁止保险公司、人和经纪人在销售保单时夸大保险保障基金的保护范围和程度,以确保保单持有人具有必要的规避风险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投保人仅仅根据保险商品的价格来选择保险公司。

2.事前预防网设计:谨慎性保险监管。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监管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优化保险公司的内外部监管机制:

(1)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它是判断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的重要标准,也是保险业经营的核心指标。充足的偿付能力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因此,应在保险行业内部建立共享数据库、建立行业性的风险监控体系,以及在保险监管部门内部建立科学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确保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2)健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如果没有健全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保险保障制度的基础,任何形式的保险保障基金都不能防范脆弱保险体系的危机和风险。良好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应解决好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二是协调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因此,应当加快推进保险公司改革,促使保险公司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其经营风险可度量、可管理、可控制。

(3)加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时定期的信息披露是减少信息不对称、加强市场约束力量和加强保险监管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应根据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区别,因为不适当的信息披露会削弱民众对保险公司的信心,增加保险公司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因此,面向保单持有人,应当披露有关保险公司总体情况的信息,包括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情况、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基本状况、资产质量和利润状况;而面向监管机构的专业分析人员,则应披露全面的、详细的保险公司信息,包括全部的财务报表、信用评级情况、关于偿付能力的各项详细指标和各类风险暴露状况。

(4)建立保险风险的预警预报系统,健全保险危机处理机制。保险风险的预警预报,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和有效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将风险尽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风险的累积。保险监管机构可根据预警系统及时得到最新的风险信息,变“救火式”的事后管理为预警式的事前和事中管理。危机处理是指当保险公司潜在风险成为现实,运作完全陷人困境时所采取的一系列拯救和治理措施。由于保险公司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的危机极具扩散和破坏性,所以监管机构在处理保险公司的危机时必须及时、果断、妥善,必须具有适应依据危机机构的所有制结构、法律结构及风险严重程度和当时市场环境,以及危机处理成本与效果权衡等各种不同情况的处理危机的手段、方式和具体方案,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

(5)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如果没有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即使是设计非常完善的监管也不可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也就无法有效地防止保险业危机的发生。市场约束的重要作用就在于迫使丧失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提高市场机制的运作效率。保险公司管理人员以及股东意识到如果保险公司退出市场,他们将丧失全部权利,就不愿意从事高风险的经营活动,这也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因此,只有及时、快速的市场退出才能有效遏制并降低危机传染对其他保险公司及保险业造成更大的影响,只有健全和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才能充分利用市场约束力量。适时的市场退出机制具有三个优点:有效地减小破产成本;迫使保险公司充分考虑到自身行为的风险性;增强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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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制度范文12

一、加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意义

偿付能力指企业在债务到期时的偿还能力。保险公司以风险为经营对象,考察其偿付能力时不仅要求资产能完全偿还负债,还要超过负债一定程度,即必需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额度。因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际是发生超过预期的赔偿或给付时应具有的补偿能力空间。据此,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两个层次,第一层主要采取定性手段对寿险经营各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以确保寿险公司资产始终大于负债。第二层是寿险公司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从以上定义还可看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离不开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有效评估。实际上,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资产和负债的谨慎评估外,还包括寿险公司费率审核、资本金最低要求、保证金和盈余分配的相关要求,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取标准和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制订以及寿险资金使用控制等诸多内容。

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意义重大,也有一定难度。寿险公司的资产中自有资本比例很小,大部分都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被保险人生、老、病、死、残等保险事故的风险虽可依生命表、疾病表或残疾表给出估计,但合同的长期性却使寿险公司的负债总额难以准确把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投保人无法正确评价寿险产品,也无法充分了解寿险公司财务状况,要树立公众对寿险公司的信任,必需加强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最后,寿险公司承担着人身风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经营状况不仅关系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千家万户。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寿险公司缺乏偿付能力还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稳定造成冲击。因此,尽管世界各国寿险监管的模式和方法不同,核心都是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目前,提高和改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已成为我国寿险业面临的核心问题。2002年,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达2275亿元,已占总保费的74.5%。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上人口规模的扩大、人口老龄化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今后中国的寿险业仍将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是,长期的粗放经营、投资渠道的严格限制和积累的利差损已使部分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面临考验。目前,业务的高速增长已使部分成立时间早、业务规模大的寿险公司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出现缺口。因此,在我国当前进行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方法的研究,除了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外,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迫切性。

二、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因素

要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首先要了解到底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威胁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主要有:

(一)定价不准。寿险产品定价不准,实际的死亡率、投资收益率和费用率远超过当初的预期,会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压力。

(二)准备金不足。如果因为对未来风险的估计错误,提留的责任准备金与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匹配,必然影响到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实现。

(三)投资收益率太低。投资收益达不到预期,寿险公司就无法兑现承诺,这在仍以固定利率产品为主的寿险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自有资本不足。自有资本越充足,寿险公司自留风险的额度越高,扩充新业务的能力越强,相反,自有资本不足,不但影响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还严重侵蚀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五)业务增长过快。对寿险公司来讲,业务增长过快,由于新契约费用增加和责任准备金提存压力,会影响寿险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稳定,严重时还会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

(六)再保险安排不当。再保险是寿险公司降低和分散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再保险安排不当,当遭遇灾难性损失时必然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七)经营管理不善。盲目开发并大量销售风险较大的产品,核保策略或理赔处理不恰当等都会使寿险公司的赔付和保险金支出增加,导致亏损并严重影响偿付能力。此外,寿险公司内控制度不严导致的费用超支,资产管理、精算和财务人员的缺乏,甚至对销售人员等中介的选择不当等都会影响寿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

(八)资产负债不匹配。寿险公司负债的规模和期限往往不容易确定。如果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不匹配,资产结构不合理,固定资产比例过高,就会严重影响资金的流动性。此时,即使寿险公司的资产是超过负债的,也无法履行保险赔款和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很难说它仍然具有偿付能力。

除了以上诸因素外,虚增资产、呆坏账过多、企业的重大变化、严重的保险欺诈、市场波动、法律变更和整个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等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危及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要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必须从监督上述影响因素着手。以上的分析实际上是确定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主要内容的客观依据。

三、发达国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成功经验

从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和实践看,要实施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精算、会计和财务报告制度,当然也离不开先进的监管技术和方法。

发达国家都很重视与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关的法规体系建设,并总是试图通过不断修正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寿险公司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寿险公司资本金及盈余分配、寿险资金投资运用、寿险公司财务会计、寿险公司不同业务偿付能力标准的差异、偿付能力监管的人力和组织保证等。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寿险业历史长短不一,有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也呈现出不同的风格,表现出所谓的英国体系、澳大利亚体系和北美体系等。

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大量合格的精算师和完善的精算制度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实质是监督寿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是否控制在其能承受的范围之内,而准备金和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的制定、负债的谨慎评估等都离不开精算师的工作。在偿付能力监管的各种规定和制度等的建立过程中,精算师是最活跃的因素,正是他们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整个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才能做到与时俱进,不断紧跟寿险业务发展的需要。此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符合保险特点的保险会计制度,是偿付能力监管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而科学规范的报表体系和完善统一的财务报告制度,则是保险监管机构搜集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有关信息的基础。

在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各种先进技术和创新方法的广泛应用也是一个显著的特征。在美国,利用最新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监管部门和各寿险公司间建立了一个强大的电子数据信息系统以保证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早期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搜集到所需的各类财务数据。在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监控过程中,各种标准值和比率的确定则离不开各种统计理论和决策技术的支持。

此外,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还表明,建立并完善保险保证金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多年来,发达国家中形式多样的保证金制度在寿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时保障投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能够做的只是在他们失去偿付能力之前对其进行整顿,或在他们尚有足够资产偿付其债务时进行清算。当寿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时,为了避免完全由投保人和索赔人承担寿险公司无力偿付造成的损失,各种保险保证基金和投保人保护基金才是真正有效的保障机制。

当前,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自由化的影响,在发达国家的寿险市场上,放松监管的呼声很高,监管机构越来越侧重于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弱化对费率、条款、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管制。此外,寿险公司的跨国经营也给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最后,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出现使得发达国家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但是,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措施,特别是上述几方面成功的经验对于我们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当然,要实现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还有赖于一个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成熟的保险市场。

四、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薄弱环节

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就对偿付能力监管有明确的规定。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制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又对寿险公司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处理办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除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外,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手段还包括资本金最低限额、严格的费率监管、投资渠道管制和保险保证金以及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也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严格控制。2001年,保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长期寿险和短期人身险最低偿付能力要求进行了细化,还给出了寿险公司业务、财务和投资收益及信用等方面的监测指标,经过一年多的试用,于2003年3月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即便如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无论在法律、法规体系还是具体的监管技术上都还有很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法规还不健全

现有的法规和相关规定较为简单、死板,缺乏超前性,更缺乏科学性强的操作和技术指南。有关寿险公司资本充足率、寿险资金的投向及资金的变现能力等方面还缺乏一些基本的规定和要求,而这些都是需要高度重视的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

(二)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保险会计制度,根据目前保险业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做出的财务报告并不能满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需要,某些中资寿险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甚至无法保证其能够向监管部门及时提供准确、客观的财务信息。此外,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科学的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供必要信息的报表体系和财务报告制度,有关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的信息披露也做得较差。

(三)精算制度不健全、精算基础薄弱

到目前为止,国内的寿险公司,特别是中资寿险公司仍然缺乏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级精算师,整个中国精算师团体还显得很年轻。精算师职业资格的认定、精算组织的建立和各项精算制度的完善等都还处在尝试阶段。由于缺乏独立的精算评估机构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进行专业的审计和评估,外部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缺乏可靠的基础。

(四)监管力量不够、监管技术落后

目前保监会对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力量还较弱,可利用的方法和工具也较少,监管水平还有待提高。高素质的监管人才队伍是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而监管部门还很缺乏既熟悉偿付能力监管政策,又精通寿险精算和保险会计业务的专门人才,同时,监管技术也不够现代化,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的运用较少,这些都制约了整个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效果。

五、加强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提高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的科学性,增加资本充足要求

影响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非常复杂,但保监会在新出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制定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时却采取了简单和更便于操作的模式,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设定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死亡风险保额的一定比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预警指标的制定中也有类似的问题。今后,在应用的基础上要不断总结经验,在有条件的时候对现有的标准进行修订,使其更具科学性。此外,我国目前除了在寿险公司的设立阶段规定有开业所需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外,对于开业以后寿险公司的资本是否充足缺乏具体的标准。为此,应尽快制订出台对寿险公司资本充足性的最低要求,提高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效率。

(二)加快精算制度建设和中国精算师的培养

为配合我国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应加快寿险精算制度的建设和中国精算师的培养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设的精算工作委员会应尽快完善中国精算师资格的考试和认可制度,配合相关高校和寿险公司培养出更多合格的中国精算师。同时,还应加强精算制度建设,如尽快完善精算报告制度,加强各种精算技术标准的制定,在现有寿险公司精算负责人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寿险公司首席精算师或委任精算师制度,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寿险公司精算方面的领导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和科学详细的报表体系

各种财务报告是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监管部门必须尽快提出寿险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的参考标准和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当然首先要做的是改变目前国内寿险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不公开的弊端,增加其透明度。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寿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这样才能在寿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危机之前就进行干预,将因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四)建立并完善寿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

寿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是在全面分析寿险公司面临风险和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做出的综合评估。对寿险公司进行信用评级,能使公众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一个客观了解,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在国外的寿险市场上,一些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如贝斯特公司(AMBestCompany)、标准普尔(S&P)和穆迪(Moody‘s)等的保险评级对寿险公司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我国,监管机构也应尽快引进或支持建立相应的保险评级机构,这对监管机构的工作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五)尽快实现保险监管数据的电子化

近年来,由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效率,特别是监管数据的搜集效率大大提高。如美国的NAIC建立了一系列与偿付能力监管有关的数据库,各州的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获取信息。这些数据库在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方面起到了独特的作用。当然,要在我国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建立一套电子化的监管数据库,首先必须要有统一的财务报告制度,即只有标准化的信息才能实现电子化,此外,还要建立保监会与各寿险公司之间的网络连接和信息交换的协议,以保证信息交流的顺畅和防止上述信息被不当使用。

(六)重视寿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除了保证寿险公司的资产始终超过其负债和维持一定的偿付能力额度外,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足够偿付能力额度的寿险公司,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及时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即不一定具备所谓的技术偿付能力。而目前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却缺乏这方面的监管措施。为此,建议监管部门在分析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时,必须采用现金流量测试等手段对寿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进行监督。

(七)加强对外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寿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如何对外资寿险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设立的外资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成为一个非常现实和复杂的问题。除了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各种偿付能力法定标准对上述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督外,还应该加强对其与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的监管,更要关注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国际市场的资信程度和财务状况。

(八)加强保险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建设

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有寿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或遭遇破产的厄运,为此,必须建立专门保护破产寿险公司被保险人利益的专项基金,健全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安全网。我国虽在《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险保证金,但没有规定如何使用该基金对发生偿付能力危机的寿险公司进行救助。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也没有考虑各寿险公司的规模和风险程度的大小。上述基金的投资运用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统一管理。为此,在今后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保险保证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建设,以使我国寿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