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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04 17:09:53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1

一、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四、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

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五、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车辆统一由公司管理。

(二)车管员要建立公司车辆使用、维修、保养、用油等档案,准确掌握车辆情况,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并在月终将有关情况书面向秘书行政处主管领导汇报。

(三)车辆要在指定车库或地点停放。

在外执行任务时要选条件好、较安全的地方停放保管。

(四)每完成一次出车任务后,司机都要及时清洁车辆和进行安全检查,做好下一次出车的准备工作。

二、驾驶员岗位制度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努力摆正自已的位置,端正服务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爱护车辆,做到“三勤”,即:勤检查,勤保养,勤清洁,使车辆长期保持良好的状况。

(三)服从领导,按时上下班。

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

(四)严格执行交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酗酒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五)建立个人行车档案,做好行车、用油、换油、修理、保养等登记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三、公司应当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四、公司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档案,并长期保管。

五、公司应长期检查车辆状况,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牙状态。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三、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四、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五、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六、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七、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车辆保险制度

一、凡属于营运车辆必须严格保险制度,按期、按规定进行保险,不得脱保、漏保。

二、办理保险时,必须定额保险,车辆三者险、车身险、乘座险保足每人5万元。

三、车辆在保险期到期时,必须提前办理车辆续保手续,否则在脱保期间造成的事故经济损失,概由当事人负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车队车辆借故脱保、漏保,如脱保、漏保期间,无论产生事故大小经济损失,责任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五、建立健全车辆保险台帐登记和档案,做好应投保和保险到期记载。

六、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和技安人员应及时给保险公司报告,索赔统一由公司向保险公司备案。

车辆保险制度

一、凡属于营运车辆必须严格保险制度,按期、按规定进行保险,不得脱保、漏保。

二、办理保险时,必须定额保险,车辆三者险、车身险、乘座险保足每人5万元。

三、车辆在保险期到期时,必须提前办理车辆续保手续,否则在脱保期间造成的事故经济损失,概由当事人负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车队车辆借故脱保、漏保,如脱保、漏保期间,无论产生事故大小经济损失,责任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五、建立健全车辆保险台帐登记和档案,做好应投保和保险到期记载。

六、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和技安人员应及时给保险公司报告,索赔统一由公司向保险公司备案。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车辆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技术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专人负责保管、备查。

二、凡本车队车辆必须按期进行年度审验,未经检测的车辆不得投入营运,需改型的车辆,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如车主私自改型,造成后果由经营者(车主)自己负责。

三、车辆必须按期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完成后到运政部门签章备案。

四、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运政部门规定,期满四年一次大修,报运政部门备案,否则取消营运资格。

五、未按上述制度办理车辆例保,二级维护或大修的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经营者自行负责。

驾驶员培训、教育学习制度

为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对运输的有关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和业务培训。

一、培训范围:驾驶员每年必须进行培训。

二、培训方式:驾驶员由车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聘请市运政管理人员进行基本常识培训或参加市运管处举办的专业培训。

三、培训内容:运输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汽车运输的分类、标志;运输车辆、设备及附属装置的使用方法和检验方法;运输、装卸操作规程和方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应急方法;危险品运输的特点、注意事项及措施。

四、培训组织:培训组织工作由车队主要负责人、技安员组织培训,各种操作证办理,审验等业务及安全教育、事故处理和索赔。

车辆保险制度

一、营运车辆必须严格交强险,按期、按规定进行保险,不得脱保、漏保。

二、办理保险时,必须定额保险,车辆三者险。

三、车辆在保险期到期时,必须提前办理车辆续保手续。

四、车辆借故脱保、漏保,如脱保、漏保期间,无论产生事故大小经济损失,责任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五、建立健全车辆保险台帐登记和档案,做好应投保和保险到期记载。

六、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及时给保险公司报告,索赔统一由保险公司备案。

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中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泸江安委[2005]8号文件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源头管理,排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提高车主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责任感,预防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预案。

一、开展现场的抢救,处理工作,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必须立即保护现场。

二、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封闭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疏通交通,维护好现场秩序。

三、立即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和保险公司,积极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现场勘察工作。

四、积极协助事故处理机关调查取证,检验签定、责任认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五、查明和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六、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七、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八、以总结分析的形式写出书面材料,提出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一、全年不发生道路运输重大行车安全责任事故。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三、不发生其它死亡责任事故。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0

环境保护制度

一、坚持厂房场地每天下班前清理打扫干净,关好水、电、气,避免造成浪费。

二、工作中应做到工具、零件、油污三不落地,要有专门盛装废油的油桶,以免油污排出污染环境。

三、对汽车维修保养后的尾气要进行检测,若达不到环境标准应进行仔细检查维修,直到合格为止。

四、厂区产生的任何垃圾应堆放在规定垃圾存放处,以便专用垃圾车运走处理。

五、正常上班或加班时间,应注意各种噪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尽量避免影响周边群众的休息。

六、经常对本厂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多植树花草,让员工在良好的绿色环保的条件下保质保量地做好维修工作。

车辆运输的环保措施

一、坚持每天清理打扫干净车辆。

二、要有专门盛装废油的油桶,以免油污排出污染环境。

三、对汽车保养后的尾气要进行检测,若达不到环境标准应进行仔细检查维修,直到合格为止。

四、产生的任何垃圾应堆放在规定垃圾存放处,以便专用垃圾车运走处理。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2

[内容提要]机动车辆保险是我国保险市场上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近年来其保险费收入一直位居财产保险业务的首位。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相适应,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一直执行的是全国统一的条款费率。随着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及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费率管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保监会2001年开始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在广东和深圳试点的基础上,将在全国推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将会使我国财产保险面临新的挑战,同时也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管制的弊端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是从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以来到80年代末,保险市场主要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保险市场是完全垄断的市场,人保本身既是管理者也是经营者,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制订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分支机构执行费率并可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费率浮动权。90年代以后,特别是1995年以来,随着保险市场上经营主体的增加,竞争加剧,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存在高手续费、高返还、变相退费和中介人炒作保险公司等恶性竞争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开始对机车险条款费率的实行严格监管。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为保险费率的严格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费率,由金融监管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机动车辆保险作为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主要险种,其条款费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制订,保险公司只能执行。特别是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以后,针对机车险市场的无序竞争局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整顿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规章制度,在除深圳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统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监制机动车辆保险单,打击机动车辆保险的违规行为。不可否认,实行这种高度集中的费率管理体制,在保险市场不发达、保险经营主体的内控和自律能力较差、消费者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便于操作和管理,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违背了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

保险费率是保险产品的价格,合理的价格要求既反映价值,又调节供求。统一的保险费率扭曲了价格对保险产品供需的真实反映与调节作用,偏高的费率势必在诱发隐蔽的价格战的同时,抑制了有效的保险需求。一是由于保险费率修订的权利不在保险公司,当市场需求发展变化后,保险人不能根据市场的变化对费率进行调整,只有等监管部门来调整,使保险费率对市场的反映失灵。二是统一费率是一种政府制订的垄断价格,监管部门在制订费率时,考虑到测算的偏差和费率调整的时滞性,在对未来损失率进行测算时,往往作比较保守的考虑,使费率水平偏高,保险公司在垄断价格的保护下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手续费、高返还、变相退费等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行为,这就是这些年来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恶性竞争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三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效供给不足,抑制有效需求。因为保险公司无权调整费率,当某类保险标的的赔付率偏高时,使保险公司不愿承保该类保险标的。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个人营业性货车,在现行费率条件下,很多保险公司往往拒保或附加苛刻的条件限制承保。

(二)违背了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原则

保险费率计算与征收的公平合理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费率一方面要顾及投保人的保险费负担能力;另一方面要真实反映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使依据保险费率所收取的保险费能抵补保险赔付支出。而且应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的种类和程度,订立适当的费率标准,使保险费率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相匹配。现有的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基本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是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其保险费率存在体系单一、要素不合理、缺乏个性化等缺陷。具体表现:

(1)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率表,使费率体系单一。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地理、气候、道路等风险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全国统一的费率往往使被保险人实际面临的风险与所交付的保险费缺乏对价关系,导致有的地区被保险人应交的保险费过低,有地区被保险人应交的保险费过高,有失公平合理。例如,车辆损失险的风险责任包括除地震外的“一揽子”自然灾害,看似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责任面宽,而事实上没有真实的反映风险的地区差异性,使一些根本不会出现“龙卷风”、“海啸”地区的被保险人事实上分摊了该损失的保险费。

(2)风险要素不合理,缺乏个性化,使费率有失公平合理。现行的费率体系基本上属于“从车费率”,即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是机动车辆本身的种类和用途,而对驾驶员、地域范围、保险保障程度、历史损失记录及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等影响保险经营的其他风险因素基本上未考虑或考虑很少,费率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反映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和公司管理成本。

(三)不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产品是市场竞争的根本,不同的保险消费者面临不同的风险保障需求,但全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统一,消费者别无选择。在此情况下,会使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本末倒置,有些公司不愿意花大力气去了解投保人需要什么,只要向监管机关要到优惠的政策就可以高枕无忧。保险公司没有产品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用不着去从事产品开发与产品创新,客观上削弱了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同时,统一费率使得国内保险公司在保险费率的精算、核保技术、产品开发技术及统计资料的系统化采集等保险公司的基础运作方面的竞争能力较为落后。此外,统一费率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保护了落后公司。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多家市场主体,并已形成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格局的情况下仍采用统一的管制费率,使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和风险控制较好的保险公司不能根据其损失成本而降低费率,这实际上保护了那些经营效益不佳的保险公司,使其在竞争中不会因成本劣势而被淘汰。

二、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背景

保险费率市场化简单地说就是由保险市场决定保险费率。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市场产品供需状况、根据对产品损失数据的收集分析、公司资源状况和其经营目标策略,在符合定价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独立的厘定费率。

在经济全球化和保险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保险市场开放力度的加大和竞争的加剧,使费率市场化成为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从欧美各国保险业发达国家的车险经营情况看,除了法定责任保险外,其他车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大多经历过从无序竞争到严格监管,再到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为市场调节的发展过程。过去以保守著称的日本财产保险市场在对外开放过程中,也不得不改变统一定费的做法,实施费率市场化。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保险公司要应对外国保险公司的竞争与挑战,就必须对费率制度进行改革,实施费率市场化,增强民族保险业的竞争能力。因为费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要自己承担经营风险,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不得不设计适销对路的险种,制订科学合理的费率,不断进行产品创新,提供优质的服务,这样各保险公司必须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整体的竞争能力。

机动车辆保险是国内保险市场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多年来其保险费收入一直位居财产保险业务的首位,近几年保险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业务总保险费收入的比重均在60%以上。同时,该险种也是财产保险领域发展时间较长、种类较全、管理相对规范的险种,因此成为我国保险市场实施费率市场化的试点对象。2001年3月,保监会选择深圳市作为试点城市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结构进行了调整。同年10月1日,保监会在广东省进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试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具体地说,就是保险公司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制订的基准费率,依据风险因素、安全记录和自身的管理情况,自主地制订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经试点地区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开始实施。2002年3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保监会不再制订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各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修改和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向全社会公布使用。”此文件的下发,标志着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以机动车辆保险为突破口,已跨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但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要实现市场化的目标需要相应的条件和配套措施。

三、推进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几点建议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

一般来说,保险费率市场化需要以下条件:一是国家有一套完善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险业务和保险公司的运作进行规范;二是保险监管部门建立了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模式;三是市场主体运作规范、市场操作透明,即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处于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它们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的经营目标,且使其有一套保持公司正常运营的制约机制。考虑到我国现阶段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市场发育水平和监管水平,为了缓和费率市场化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冲击,确保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认同费率市场化,对此应分阶段逐步推进。

1.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应有过渡期,该期间保险公司仍可使用保监会制订的费率或作为参照费率,在此基础上进行费率结构的调整。

2.在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初期,保监会要对机动车辆保险制订、修改和调整条款,费率的监管办法作出较具体的规定,包括保险公司的哪一级公司有制订权、保险监管部门具体的监管程序、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备案应提交的具体材料、费率制订和调整的公式、测算数据、方案及调整费率的因素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3.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保险行业自律能力的提高,待条件成熟时,保险监管部门只规定厘定费率的原则和方法,而将费率具体制订和管理交给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

(二)实现保险监管模式的转变

保险费率市场化要求保险监管模式转变来适应这种变化。从世界各国保险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多数国家在实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中,保险监管的核心已转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我国目前对保险实行的是严格监管方式,即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费率市场化要求改变目前对费率的严格管制,而将监管的重心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过渡。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对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修改和完善,要求各保险公司对最近年度的偿付能力情况进行详细测算,待条件成熟时,把偿付能力作为评价保险公司的重要指标,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通过具体的偿付能力指标的监管,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和分析,以保证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水平,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和今后将逐步实施的其他险种的费率市场化,以及保险监管模式的转变,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之配套。因此,应加快修改《保险法》,尽快出台《保险违法行为处理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再保险管理办法》。

(三)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

要逐步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今后监管部门不再制订条款费率,而由保险公司依照一定原则和程序自订条款费率,市场的问题交给市场去解决。过去由监管部门包揽的难题今后交给保险公司自己去解决,这种新情况必然产生怎样通过企业内控来防范和约束经营风险的新问题。从世界其他国家车险费率市场化看,除技术条件和监管条件外,还要求微观经营主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效益观念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有硬约束,赔本的买卖不能做;二是大多数公司在竞争中要有理性的思维,不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自觉规避风险;三是保险公司内部要实行标准化服务和标准化定价,防止在市场上出现内讧。

要具备以上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保险人对保险经营活动的自我控制和管理,它的目标是防范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成为具有利益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经营主体,费率市场化可能会产生新一轮的恶性竞争,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要使保险公司真正成为具有利益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经营主体,关键是要明晰其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有使市场经营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能使保险市场得以有序发展,保险费率市场化才能顺利的实施。

(四)加强行业自律,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为顺利实现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严格管制向市场化过渡,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组织对保险市场的协调和管理作用。配合机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实施,行业组织应作以下工作:

1.加强宣传和舆论导向,通过媒体向公众宣传车险费率改革意义,讲清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和费率厘定的基本原理,澄清业内外对车险费率市场化就等于自由化,就会大幅度降价的错误认识。

2.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可以操作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办法或公约,以维护行业利益和防止新一轮的恶性竞争。

3.进行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水平及浮动合理区间的测算工作,为机动车辆保险经营机构合理确定费率提供参考数据。

4.积极研究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的行业自律问题,争取建立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和违约违规处理机制,通过整顿和规范中介环节来为保险机构的行业自律与公司内控创造外部的基础条件,真正实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改革的目的。

(五)建立财产保险精算制度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3

作者:季晓君 徐鸿飞 单位:人保财险常州武进支公司

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中保险规模占比超过70%的第一大险种,其中的交强险又是国家实施的法定强制保险。车辆保险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千家万户,其保障功能和对社会的影响力是其他任何险种无法比拟的,因此车辆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在某种意义上讲可以代表财产保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车辆保险又是一个典型的管理性险种,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提高车辆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路径在于制定详细和可操作的车辆保险全流程服务标准并监控其执行到位。

一、车辆保险服务标准的制定

当前车辆保险服务标准、服务公约或者服务承诺,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承诺》、部分省市保险监管局指导当地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或者《车辆保险承保理赔服务规范》,部分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车辆保险服务实施细则》和各家财产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车辆保险服务标准》等。其内容大同小异,主要差别在于衡量车辆保险服务标准定量指标的多少和指标的严格程度以及可操作性。当前车辆保险服务标准制定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制定的单位、层级过多,缺乏权威性;二是部分标准内容的空话和套话多,定量考核的指标少,可操作性差。针对目前服务标准制定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尽快由中国保监会领导的中国保险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在梳理当前数百个车辆保险服务标准的基础上,扬长避短,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车辆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原则,遵循“短期有效,长期有利”的工作方针,制定颁布《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标准》并在全国试行,这是各个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家保险公司必须执行的最低服务标准。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确保执行全国统一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条件制定高于《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标准》的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让广大车辆保险的客户享受到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各具特色和差异化的优质服务。

二、车辆保险服务标准的主要内容

车辆保险服务标准的主要内容,至少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承保服务环节中,保险公司的各类销售人员(包括保险人员)须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须向客户正确解释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和被保险人的义务,不得有欺瞒和误导客户的行为。二是在报案和查勘服务环节中,要明确保险公司必须建立365天×24小时全天候的理赔服务电话和现场查勘定损制度,随时随地接受理赔报案和现场查勘定损,原则上市区范围30分钟和市郊1小时赶到现场查勘。三是在定损服务环节中,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须按照理赔实务向客户提供标准化的定损服务,车辆定损时应与客户和修理厂进行充分的协商,三方签字认可修理的方式和定损的金额后才算完成定损工作。四是在核赔和赔款服务环节中,应建立每周7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接收理赔资料的制度。同时要建立理赔服务时效,如1万元以下不涉及人员伤亡的车辆事故案件,在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明确,单证齐全且达成赔偿协议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在理赔时效认定中保险监管机构要通过考核平均理赔周期(从报案到赔款到账的天数)的方式,遏制个别保险公司钻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和理赔资料提交齐全后才能计算工作日的空子。五是在拒赔环节中,对于车辆保险的拒赔案件;如果被保险人有异议的,应以省级公司的理赔和法律部门审核后出具的拒赔通知书为准。六是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电话、上门和书面投诉一视同仁,并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和处理。七是制定车辆保险服务人员服务规范和礼仪基本标准以及营业厅服务设施配置要求。八是建立保险车辆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指标包括出均时间、报案电话接通率、第一现场查勘率、到达第一现场查勘的平均时间、理赔平均周期、结案率、理赔回访满意率、客户投诉件数和投诉回访满意率、员工服务规范标准和营业厅服务设施要求等。九是要建立由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违反服务标准的处罚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指标和整体服务状况。

三、执行车辆保险服务标准的路径

执行车辆保险服务标准是保险公司自身发展和壮大的需要,是提升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提高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由之路。保险公司一是要制定高于中国保险业标准委员会颁布服务标准的实施细则,确保服务标准执行到位。二是制定执行服务标准的量化考核办法,并与公司各级主要负责人的KPI挂钩和在系统内部进行排名。三是外聘第三方神秘人定期对基层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明察暗访,对不执行服务标准的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四是组织公司内部神秘人自查和公司之间对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五是认真对待和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通过投诉发现问题,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执行车辆保险服务标准是保险监管机构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根本方法,也是推动保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的最佳途径。保险监管机构一是要指导和推动车辆保险服务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把它作为进行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和资质审查的依据。二是保险监管机构或者委托服务质量评价的第三方机构,依据车辆保险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定期对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排名,对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得分较低的保险公司给予警告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保险服务标准执行的监督作用。三是重视客户通过各种形式向保险监管机构的服务问题投诉,责成保险公司及时处理,并对违规的保险公司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四是通过督促和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发挥自律、沟通和协调功能,不断完善保险行业服务方面的自律公约,进一步强化保险服务标准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保险服务标准的公司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从而推动保险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效率上新的台阶,争取使之成为地方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性行业。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4

随着国内汽车市场的快速增长和车险投保意识的逐步提高,中国车险保费收入稳步增长,但与此同时,车险欺诈也随之而来,车险赔付率在直线上升,每年欺诈性索赔金额就占理赔总额的1/3左右。车险骗赔案件呈现数量增多、案值增大、手法多样化的发展态势,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汽车保险的健康发展。

一、汽车保险欺诈的类型

总结目前我国汽车保险欺诈的案例,根据欺诈的主体不同,将汽车保险欺诈分为两种类型:

1.车主私人骗赔。车主私人骗赔主要包括:①重复索赔。包括一次事故向一个保险人和向多个保险人多次索赔。②事后投保,即出险后投保。③一保多用。汽车租赁公司一辆车投保,同时复制多块同样牌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保证多车受用,从而达到骗保的目的。④移花接木。一是套用保险车辆号牌,当未投保车辆出险后,将其换上已投保车辆号牌,再向交警部门和保险人报案;二是普通伤亡者冒充保险事故伤亡者;三是除外责任事故伪造成保险责任内的事故。⑤虚构事故。一是超额投保,主要表现在投保人以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金额投保,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取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赔款。二是虚构事实,投保人伪造有关证明、死亡鉴定书,利用假医疗发票或假诊断证明书等向保险人索赔。更有甚者将保险车辆私下转卖后谎称被盗,诈取保险赔款。

2.汽车维修单位骗赔。车主在车辆发生损坏事故送到维修部门后,委托其维修部门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修理费用。也就是所谓的“直赔”。汽车维修单位骗赔的情况主要有:①欺瞒车主,以次充好,轻伤变重伤。在车险实务中,有些修理厂却会趁车主不在场之机,故意制造“二次事故”,或用低档材料糊弄客户,以高档材料的价格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不同档次的材料费用差价被维修厂“吃掉”。②编造或故意制造事故,骗取赔偿。汽车修理兼营机构将正常保养或修理的汽车换上旧配件或在修理期间故意制造假交通事故,甚至故意损坏后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保险赔偿金。更有移花接木,更换牌照的骗赔现象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一些小的汽车修理厂。③推脱责任。车主一旦不满意车辆的维修质量,修理部门不会说自身的修理有问题,而会说保险公司定损太低,矛盾还是集中在保险公司。而实际上,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标准本身就来源于维修市场。

二、我国汽车保险欺诈的成因分析

汽车保险欺诈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投保人自身素质问题、法律环境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但目前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制度方面存在漏洞。

1.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存在风险漏洞。长期以来,经营车辆保险的公司,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大都奉行“宽进严出”的市场运作原则,给部分保户留下了诸多“可乘之漏洞”。

(1)对存有道德风险的车辆视而不见。部分保户为骗取保险赔款,铤而走险,不择手段,挖空心思地变换花样,以达到骗赔目的。保险公司为业务发展的需要往往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无形之中纵容了道德风险的存在和蔓延。

(2)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例如,国家对各种型号车辆均规定有不同的报废标准,由于诸多因素,许多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报废标准的车辆仍在运行,承保公司对此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予以承保。

(3)业务人员行为草率,不验车承保。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多、落实少,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通常表现为先出险后投保或加保,按事故类别,以单方事故最为严重;按险别加保车损险或提高车损险保额,增加盗抢险、火灾爆炸自燃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为多。

(4)部分车辆的“套费”现象严重。部分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往采取“套费”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例如,人为将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造成保险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5)核保关口把关不严。部分核保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原则性不强,风险意识较低,凭感觉行事,不能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核保规章办事,不能有效发挥计算机远程核保的功能。

2.保险公司在现场查勘、定损和理赔环节存在风险漏洞。

(1)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式管理。诸多事故的第一现场查勘不力,导致事故损失过程模糊,损失结果不清,责任无法确认,给整个理赔操作带来诸多隐患和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给公司带来不应有的损失。例如,第一现场查勘速度慢,跟进不及时,导致众多事故现场的内容缺乏真实性;对涉及第三者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过分相信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跟进,监督医患双方“不轨行为”的产生。

(2)定损、报价环节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定损工作是最易滋生腐败、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如定损、报价工作尽管实行了电子化操作和管理,但数据信息的更换速度跟不上市场变化的需要,缺乏应有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3)查勘、定损、理赔环节的脱节现象严重。查勘、定损、理赔环节是整个保险运作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内部各环节之间存在着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关系,而不是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孤立存在。在实践之中出现的问题,大多都产生于各环节之间的衔接点,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致使整个保险体系都不能顺利运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信任,形不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三、保险公司防范汽车保险欺诈的对策

为防范车险欺诈,保险公司就必须强化承保理赔机制,完善各项理赔管理环节,将被动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主动的“事前控制”,加强车险经营管理,转变车险经营战略。

1.牢固树立效益观念,加强车险经营管理。第一,建立效益为先的考核机制。改变过去那种只把保费和业务员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将车险的赔付率、费用率和保费一起和业务员的绩效挂钩,使业务员增强工作责任心,重视承保质量,加强对保户的售后服务。第二,加强成本核算。对于单笔业务,则应以此考虑业务的去留;对大客户,也应采取综合分析,确定是否承保;要努力降低中间费用,减少成本支出;要发挥保险同业协会作用,借助社会力量,使车险业务手续费支付标准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要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对直销和营销的车险业务要严格控制应收保费的产生。第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要严格按照车险业务实务规范操作,制订承保、查勘和理算操作的实施细则,制订承保理赔质量差错追究制度,从而做到有章可循,合规经营。

2.抓好承保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统一核保制度。一是加强核保力量,树立核保工作的权威性。要求做到每单必核,防止病从口入;二是确保原始数据的录入真实可靠,建立基础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落实责任制,为业务数据的积累和业务分析奠定良好基础;三是做好数据分析,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建立主要指标的风险预警制度;四是展业人员不得采用虚假承保信息,人为压低保费,不得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不得更改初始登记日期、出险记录等承保信息;五是切实控制经营风险,不得承保其他经营单位调整的高风险标的、高赔付标的以及有争议标的,严禁未经审批越权承保超权限标的。

(2)完善核保制度,细分风险,制定差异化的核保规定。对营业性车辆要确定合理的三者险赔偿限额,限制不计免赔的承保。对非营业性车辆,好车、高档车较多,出险后客户对车辆维修的要求也很高,加之这些车辆的配件和维修价格较高,车损险的风险较大,因此对这类车辆来说,控制高保额、高龄车辆的承保便显得尤为重要;对私家车、新车要限制不计免赔险的承保,以提高驾驶员驾车的责任心;对于单保三者险车辆,考虑到赔款较高的特点,要防止高限额的承保;通过加强数据分析车辆风险,制定科学合理的核保政策,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同时应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保证核保政策的畅通无阻。

3.加强理赔管理工作。

(1)加强理赔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和综合素质。保险公司要经常组织理赔人员加强业务、政治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技能,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锻炼他们在金钱方面不动摇,在客户面前不吃、拿、卡、要的工作作风,加强对理赔人员工作数量和质量的考核,切实提高理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理赔人员的法律意识。要总结反诈骗案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使不法分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成。建立专门的、高水平的理赔队伍,条件具备的,还可以借助专业人公司和求助专家理赔小组。

(2)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当保险公司接到客户的报案电话后,首先对肇事时间、地点、车号及大概事故经过、有无人员伤亡等信息尽可能的记载清楚,以便查勘人员赶赴现场,获取第一手资料,并认真细致地进行客观分析,以防保户偷梁换柱、伪造现场,感到有疑点的及时做好取证工作。对那些单方肇事损失金额较大又无现场的案件,要深入现场向周边的观众了解事故情况,确实做到心中有数。“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否则不得采用简易程序操作,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防止骗赔案件发生。

(3)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一是明确理赔权限,规定理赔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定损权限,损失金额较大的事故必须由分管经理参加定损;二是坚持双人查勘制度,做到坚决制止单人查勘和委托修理厂代定损失,严禁理赔人员将事故车辆强行送修,要向保户推荐多家修理厂供其选择,积极推行招标修理;三是建立健全大件更换向分管领导报批制度和换件验收制度,对更换配件累计在5000元以上或单件价格在500元以上的事故车辆修复出厂时,定损人员要及时进行验收,防止保户或修理厂以修代换、骗取赔款的现象发生;四是实行损余物资回收制度,统一制定残值回收标准,对于有争议的损余物资应该统一回收;五是建立理赔质量差错追究制度,对理赔定损中责任认定错误、定损范围扩大及配件价格、工时费过高造成多赔款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4)建立核赔制度,实行理赔监督。保险公司各级理赔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理赔,每一起理赔案件都必须通过主管领导或上级公司的审批或批准,必要时还要经过专家论证。同时,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现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

4.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

(1)由“直赔”向“修复”转变。从方便被保险人索赔的角度看,“直赔”的方便、快捷值得肯定,但变换一种方式,可能就使其法律行为合法化,并能平衡市场各方利益主体。实际上,车险“直赔”的方式就是“修复”,如果在车辆保险条款中增加部分损失“修复”赔偿方式的约定(国外车险条款基本都有此约定),法律关系就变得简单多了。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确定属保险事故责任后,即可与客户约定时间将修复好的事故车辆交付客户,客户在车辆受损时和修复后的交接单上签字,保险公司保险赔偿义务即履行完毕,不需要领取现金赔款,当然也就不需要“授权”领取赔款了。而实际上这个操作过程,仍然是由现有市场主体4S店、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完成,并且三方可以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实现利益共赢,而非一方主导市场的格局。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5

危化运输安全责任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特签订本承诺书。

一、认真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头等大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的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实行一岗两责。

2.将安全生产列入企业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年安全生产总结会,并且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会议记录齐全。

3.企业各部门、各生产(操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做到:有检查、有考核、有记录。

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健全

企业设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车队(车间)有专(兼)职安全管理(监督)员。

三、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健全

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四、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技术等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

2.车辆结构要符合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等措施;

3.根据所装货物的性质,随车携带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提示卡》,并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4.按照规定安装危险品标志灯,悬挂标志牌;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XX)标准的GPS卫星定位系统,企业建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XX)标准的GPS监控平台,有监控管理制度。

五、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安全教育

1.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押运员等从业人员要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并坚持岗前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2.坚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和安全相关知识培训,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

3.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六、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找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坚持责任事故倒查制度。发生责任事故,不仅查找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认真查找管理原因,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坚持事故报告制度。对已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认真做好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记录。

4.积极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量化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做好企业安全自查和评估工作。

本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认真遵守以上责任目标。未按责任目标落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愿接受相应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本企业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各持一份。由于本企业发生人事变动,不影响本承诺书继续履行。国家规定发生变化,本承诺书条款修订后,重新签订。

企业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

二〇XX年X月X日

危化运输安全责任书【2】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我公司对所属车辆相关道路运输活动作出慎重承诺:

一、车辆类型

车辆车型结构:_________________

核定载质量(吨):_________________

罐体容积(立方米):_________________

二、承运的危险品类别、项别及品名

(一)毒性和腐蚀性根据车辆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示,车辆所运危险品所属类别、项别及品名:(_______)危险性属(囗 有毒、囗 剧毒 或者 囗 腐蚀性、囗 强腐蚀性。在囗内打)。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是否属i类包装危险品:囗 是、囗 否

(二)其他危险品(不包括爆炸品) 根据车辆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示,车辆所运危险品所属类别、项别及品名:(________) 是否属i类包装危险品:囗 是、囗 否

(三)爆炸品 根据车辆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示,车辆所运危险品所属项别:(________ )。

三、随车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及安全防护设备 根据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著防护措施、灭火方法、泄漏处理等要求,随车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备,并确保设备能有效使用。

四、规范开展道路运输活动 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XX年9号令)、《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规定、规则、规程的要求,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另外配备押运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在运输全过程中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情况发生。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及时签订安全责任书 按相关法规、规定、文件要求,聘用有效《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危货驾驶、押运、装卸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和岗位技术培训,确保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切实有效,并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危货驾驶、押运、装卸管理)、专职安全员签订真实有效的安全责任书。

六、认真落实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要求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时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按期进行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及罐体检测)且符合国家标准。

(二)为危货车辆安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XX)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并实施有效监控。

(三)严格按企业《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落实车辆、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七、保障公众安全 不在人口密集区进行危货车辆维修、危险品转运等工作,若属特殊情况确需维修、危险品转运的,首先向公安、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按规定接受管理部门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危化运输安全责任书【3】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我公司对所属车辆相关道路运输活动作出慎重承诺:

一、企业现有车辆类型基本情况

台数:其中(罐体:箱式:栏板:其他:)

二、承运的危险品类别、项别及品名

申请许可类别:承运货物名称:

三、随车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及安全防护设备

根据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所著防护措施、灭火方法、泄漏处理等要求,随车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备,并确保设备能有效使用。

四、规范开展道路运输活动

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规定、规则、规程的要求,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另外配备押运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在运输全过程中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情况发生。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及时签订安全责任书

按相关法规、规定、文件要求,聘用有效《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危货驾驶、押运、装卸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和岗位技术培训,确保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切实有效,并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危货驾驶、押运、装卸管理)、专职安全员签订真实有效的安全责任书。

六、认真落实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要求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时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按期进行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及罐体检测)且符合国家标准。

(二)为危货车辆安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并实施有效监控。

(三)严格按企业《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落实车辆、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七、保障公众安全

不在人口密集区进行危货车辆维修、危险品转运等工作,若属特殊情况确需维修、危险品转运的,首先向公安、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按规定接受管理部门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章):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车险费率厘定;汽车消费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020-02

一、概述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的购买成为当今人们消费的一大趋势。汽车行业的繁荣使得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是整个非寿险业务的主要来源,也是我国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作为国内财产险市场龙头险种的车险,其经营效果直接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车险业务效益已成为财产保险公司效益的晴雨表,车险的健康发展对于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据统计,2012年,全行业累计实现车险保费收入4005.17亿元,同比增长14.28%,增速较去年年底下降2.38个百分点,为自2003年以来的增速最低点。车险占产险公司总保费的比例约为72%,较去年底下降近两个百分点,为自2008年以来的最低点。这对于车险行业乃至整个财产保险行业并不是一个好兆头,保费收入增速的下降以及占比的降低跟蓬勃发展的汽车行业不一致,部分险种甚至出现严重亏损现象,2011年,交强险经营亏损92亿元,同比增加27.78%,严重入不敷出。

与日俱增的汽车消费却不能带来车险保费收入增速的不断提升,保费收入稳定增长的交强险却在经营上遭受“滑铁卢”,这些现象都不能不引起我们对于车险现行费率厘定因素合理性的思考。

二、我国车险费率的调整与发展

从1998年保监会成立到2001年,我国车险市场费率和条款都有监管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不合理、服务差,且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飞速增长,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其数量、类型、应用范围大大增加,这种粗放的车险费率厘定模式和管理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于是,我国开始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至今共经历四个阶段:

1.试点阶段(2001.10~2002.12)。从广东开始,原有保监会制定的车险费率改为基准费率,各公司在此基础上依据风险因素、安全记录和自身的管理情况,自主制定车险费率标准,报当地保监办备案后执行。此阶段,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用途(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事业单位、银行系统自用车辆,个人用车等非营运车辆)差异化地下调车险费率。

2.推广阶段(2003.1~2006.7)。2003年1月1日开始,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车险条款和费率可以由财险公司根据随车因素、地区因素、随人因素自行制定。比起上一阶段,增强了“随人因素”和安全驾驶在车险费率调控方面的功能,有效发挥了车险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所起的社会管理职能。

3.调整阶段(2006.7~2010.6)。2006年7月为了配合交强险实施,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保监会《关于规范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对前一阶段的车险费率改革进行调整,推出了A、B、C三款商业车险行业条款费率,要求各保险公司择其一执行,并允许附加险条款和费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

4.改革重启阶段(2010.6至今)。试点地区财险公司可使用现行的商业车险行业指导条款和费率,也可自主开发基于不同客户群体、不同销售渠道的商业车险专用产品。导入费率浮动因子,费率与理赔次数和交通违法挂钩,设定不同的折扣系数。

三、我国车险费率厘定因素的现状及缺陷

从上述我国对车险费率厘定做出的调整和改革可以看出,影响车险费率因素主要包括:随车因素、地区因素和随人因素。相关指引和规定也对这三个因素进行了阐述和建议:随车因素主要包括车辆的理赔记录、车辆使用性质(如私人车辆与非私人车辆、营业车辆与非营业车等)、类型、厂牌型号、核定吨位、核定载客数、车身颜色、制造年月、是否固定停放、事故记录等;地区因素需考虑车辆行驶区域内的道路状况,是否仅在特定路线行驶;随人因素则要根据驾驶者的年龄、性别、驾龄、职业、违章肇事记录和是否为固定驾驶员,以及影响安全驾驶的因素来制定车险费率。

如果保险公司能综合考虑这三类因素,制定合理的车险费率,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客户的不满意度,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车险市场的发展。事实上,通过网上查看报价,购买车险,可以看出,我国虽然提出了车险费率厘定的参考因素,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并没有充分的考虑这三个因素,还是以随车因素为主,且看重车的价值和类型。这种粗糙的费率厘定方式,往往会造成投保人自我风险感受与所交保费的不一致,高价值的汽车相比于其他普通车辆,会有更好的性能和行驶环境,出险率较低,但车主却被要求交纳和其他人一样甚至更高的保险费,这会打击他们投保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四、完善我国车险费率厘定因素的相关建议

车险费率的厘定需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和促进防损原则,这就要求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充分考虑到引发机动车辆事故的各种因素,对风险不同的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费。根据随车、随人、随地这三个因素,细分风险,对费率实行等级费率制度,同时建立奖惩系统(Bonus-Malus System,简记为BMS),得出个人经验费率,以便对每年的续保保费进行调整。当然,关于保险费率的细分和投保人的风险判定需要充足的统计资料来支持,所以保险公司应加强车险资料的收集与统计,完善风险系数评估,将职业、收入、教育程度、驾驶年数和平日驾驶情况、违章及肇事记录等因素纳入评估系,并估算出各因素对于出险的影响程度。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商业车险、交强险承保和理赔数据甚至驾驶员的事故资料上线共享,以此来积累风险数据,夯实费率精算基础。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细化我国车险费率厘定因素,完善我国现有的车险费率厘定体系,保障合理公平性,能促进保费收入,激励被保险人降低事故损失,减少赔付金额,控制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参考文献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7

一、车辆使用和驾驶员管理

1.委机关所属车辆按照“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相对固定”的原则,由委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委机关处室负责人公务用车一般予以保证;集体公务活动尽量合乘公务用车。委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专门科室或者人员管理。

2.委机关驾驶员的日常工作由委办公室管理和考核。委直属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教育、行车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严禁驾驶员私自用车。

3.严禁公车私用。领导干部不违规驾驶公车。

4.节假日期间,除确因公务需要用车外,所有车辆均应停入单位车库(位)。

二、车辆费用管理

1.实行定点加油。所有车辆均应在县采购办确定公布的汽车定点加油单位使用IC卡加油,必须实行按车号一车一卡。

2.实行定点维修。所有车辆均应在县采购办确定公布的汽车定点维修单位或者指定特约维修点进行维修。

实行车辆大修、保养计划管理,委机关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经办公室专人审核后实施;委直属单位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维修、保养和安全故障记录在档。维修费用一般一月一结。

3.实行定点保险。所有车辆均应在县采购办确定公布的定点保险机构和险种范围内保险。超险种的不予报销。

4.实行定额洗车。车辆清洗实行包月制度,每辆车每月洗车费用(含车辆喷蜡)控制在100元以下,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5.实行定额配置。车辆内香水、碟片、面巾纸等日常用品添置费用,每辆车每年控制在200元以内,超出部分由驾驶员个人自负。

6.实行标准补贴。采取车公里补贴的办法,每公里补贴金额参照县政府车队的现行标准执行。

三、车辆安全管理

1.行车安全:(1)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保养,切实执行出车前、后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2)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私自开车、不疲劳开车、不开故障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将危险品带上车。(3)发生人员伤亡或车辆严重损坏等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并报告委办公室负责人或者直属单位负责人;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可自行处理后向委办公室负责人或者直属单位负责人报告。

2.停车安全:(1)车辆停放应当上好防盗锁。(2)车辆入库后要关闭电源,并检查有无漏电、漏油、漏水、漏气,发现问题要及时排除。

四、车辆监督管理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8

关键词:交通安全;水电站;管理;经验

Abstract: Traffic safety is directly related to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afety, matter to the stability of the enterpris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construction, traffic safet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safety production. Hydropower station are located in high mountain gorge, the topography makes, general life base and production scene from a distance. So how to do a good job in hydropower station vehicle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work, make traffic safety work unremittingly, form a system, implementation of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oneself in the waterfall electricity plant in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experience with everybody exchange.

Key words: traffic safety; hydropower station; management; experience

中图分类号: U491.5 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实施背景

国电大渡河瀑布沟水力发电总厂(以下简称瀑电总厂)位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和凉山州甘洛县交界处的乌斯河镇。主要负责管理大渡河中游瀑布沟、深溪沟两座大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426万kW。其中,瀑布沟水电站位于乌斯河镇上游8公里,装机360万kW,是国家“十五”重点工程和西部大开发标志性工程;深溪沟水电站位于乌斯河镇下游14公里,总装机66万kW。

由于生活营地距离工作现场较远,每天需要安排倒班车辆接送员工到两站现场值班。电力生产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很多时候需要在夜间派车到现场进行机组故障处理,夜间行车不可避免。同时,瀑电总厂车辆还承担接送休假员工到火车站、防汛值班、现场送饭、地方业务联系等重任。因此,车少、人多、任务重是该厂车辆管理面对的考验。加之,乌斯河营地往返瀑布沟、深溪沟水电站的道路均位于高山峡谷之中,道路情况不佳,山高、路险、滚石多是瀑电总厂面临的外部环境。

下面就瀑电总厂推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做法,实践经验及实施效果作介绍如下。

一、安全管理。

主要包括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培训、车辆速度控制、事故应急处理、危险防控措施五个方面。

安全意识方面,坚持每周进行安全学习,学习内容主要以案例学习为主,针对驾驶员文化基础差的特点,安全学习主要以视频学习、图片讲解为主。学习中,要求驾驶人员针对案例,联系工作实际开展心得体会交流,增强后果教育,树立“安全为自己、安全为大家”的安全认识。同时,每季度召开全厂范围内的交通安全例会,每年组织交通安全知识考试。

安全技能培训方面,针对瀑电总厂地处山区高寒地区,夏季主要开展防泥石流、应急防洪器具的演练,冬季全面开始防冰雪、防侧滑、防暗冰的专项培训。

车速控制方面,所有车辆均安装了GPS实时监控装置,指定专人进行实时监控,制订了《GPS监管考核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车辆速度,严肃处理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驾驶人员。

事故应急处理方面,制订了《重大车辆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交通中断应急预案》等事故处理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工作。

危险点防范措施方面,每月对道路上的危险点进行整理,并制定《危险点防控措施表》,提醒驾驶员行驶中存在的危险点,并讨论总结相应的应对措施。通过安全学习、飞信等多种形式及时有效的将行驶路程中存在的危险点进行通报。

二、车辆管理。

主要包括车辆检查、车辆维护保养、车辆保险管理、油料管理四个方面。

车辆检查主要分为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其中日常检查包括出车前、收车后检查,周日例行检查。制作车辆日常检查表,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外观、发动机、油、水、方向、制动、灯光等11项内容进行检查并签字。

每周日下午,组织司机对车辆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检查消防器具、随车工具等日常检查中未包括的项目,并填写例行检查记录本,要求车辆管理人员、车辆检查人均进行签字确认,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此外,针对节假日、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由安监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开展不定期的车辆检查,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否落实到位,车辆保养是否按要求进行。

车辆维护按照“定点维护、统一结算;修前填表、修后确认”的原则进行。瀑电总厂车辆根据实际需要指定1~2家4S店签订修理合同,进行定点维护,统一结算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行驶里程,车辆保养分为首次保养、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由主驾驶员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如右图),并对维修项目进行估价,经车班班长、车辆调度人员鉴定认可,厂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维修保养。维护保养后,由车班班长对维护保养效果进行检查。

车辆保险采取“公开招标,打包入保”的原则,将瀑电总厂全部车辆的保险业务进行打包,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投保公司,明确保险经纪人,由专业保险经纪人进行续保、保险理赔等业务。

油料管理采取加油卡方式进行,驾驶员不得使用现金加油,月末结算后由油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驾驶员加油后,需在加油小票上填写如油料型号、加油量、行驶里程、油耗等信息,并签字确认。同时,在每辆车上的加油登记表上对以上信息进行登记。加油小票交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根据各车辆的加油小票进行油料结算、油耗统计等工作。

三、调度管理。

瀑电总厂车辆调度按照“权限明确、相对固定、统一调度”的原则进行车辆调度。厂长办公室是车辆的统一调度部门,办公室设定一个固定手机号作为车辆调度电话,并指定专人作为车辆调度人员。任何部门或个人需要使用车辆,均通过拨打调度电话告知车辆调度人员,车辆调度人员根据车辆情况进行统一安排,并在《车辆调度登记本》上进行登记。长途用车实行用车审批制度,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相关厂领导审批后,由车辆调度人员统一安排。

同时,在车上配备《用车登记表》,要求驾驶员每次出车都要在用车登记表上详细登记出车时间、收车时间、出车地点、行驶里程等信息,并要求驾驶员和乘车人签字确认。此规定从根本上杜绝了驾驶人员的私自用车行为,也为里程统计、油耗统计等提供了数据基础。

针对电力生产的特殊性,为了保证生产用车,厂长办公室安排相对固定的车辆和司机到生产部门执行出车任务,生产部门在生产现场内用车可以直接安排本部门的司机执行出车任务,不再通过厂办的车辆调度人员。

四、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管理主要包括工资管理、休假管理、值班管理三个方面。

驾驶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绩效工资方面,制订了《驾驶员绩效奖金考核办法》,每月的驾驶员的绩效奖金总额一定,按照工作态度及服务质量(15%)、车辆维护及综合油耗(15%)、安全行车(35%)、出勤率(35%)的权重进行绩效打分,并根据得分情况计算绩效奖金。每年对每位驾驶员的绩效奖金进行累加,根据奖金总额的多少来评定驾驶员的年终绩效,优秀、良好的增加来年的基本工资。

休假管理方面,由于驾驶员队伍来自全省各地,同时也有营地周边城镇的驾驶人员。加上电厂工作的特殊性,一年365天天天都需要有人工作。为了保证驾驶人员能回家休假,瀑电总厂采取集中休假和机动休假相结合的休假方式。集中休假为将一个月的周末集中到一起,一次性休完,主要适用于家距离电厂较远的驾驶员;机动休假是指在每月生产任务较轻的时候进行休假,主要是电厂周边的驾驶员。

值班管理是在休假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管理。为了既保证每名驾驶员的休假,又兼顾电厂的生产用车,厂长办公室根据驾驶员的准驾车型、工作任务的不同将驾驶人员进行了分组。分组情况大致为“大车组(主要负责瀑布沟倒班)”、“中巴车组(主要负责深溪沟倒班)”、“小车组(主要负责长途用车、临时用车)”、“生产部门组(主要负责生产用车)”,每组约4人。每组驾驶员一次只能有一人休假,其他人员在有人休假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批假。根据这些原则,车辆管理人员每月会将休假情况,值班情况(如倒班、接送火车、防汛值班等)均绘制在一张表上。驾驶人员就根据此表开展值班任务。如下表:

五、台账管理

根据车辆管理的实际需要,瀑电总厂建立了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台账体系。主要的台账有,安全学习台账、车辆检查台账、车辆维修管理台账、油料管理台账以及驾驶员管理台账等。如下表所示:

在做好台账记录的同时,瀑电总厂还强化了台账总结和梳理工作。每月出台《交通安全工作简报》对当月的交通工作情况进行系统总结,简报内容包括“当月工作动态”、“车辆状况(车辆异常情况表、车辆维护保养情况表)”、“不安全事件”、“驾驶员考核情况”、“下月工作计划”、“驾驶员工作情况表”、“车辆超速情况统计表”、“安全防控措施表”8部分。通过出台简报的方式对瀑电总厂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对下月的主要工作进行系统布置,对车辆状况进行系统分析,对驾驶员工作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形成了完整的闭环管理。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9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事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多,投保绝对数量的增大,机动车保险占保险市场份额比较大,但由于我国大多数人对保险认识不足,投保量仍有限,机动车发生赔偿事故增多,加之多种因素的影响及保险赔偿和保险成本的提高,部分保险企业出现亏损,保险人为防止亏损,规避高额的索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增加免责条款,因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引起的保险合同赔偿纠纷也增多,特别是2003年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何认定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是正确处理好这类案件的关键。

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是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当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都是依法经批准并事前制定成因定的格式。但各保险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自己另外增加免责条款,例如:增加附加险铁路道口险种或者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栏内拟定“汽车与火车发生碰撞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作为特别约定等,致使各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一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是保险人未与投保人协商,单方决定的,而且长期和重复,并针对不特定的投保人使用,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是格式条款。

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系发生特别约定的事项后,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无权获取赔偿的问题,该免责条款是在基本条款外设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险人实体权利,同时免除保险人实体义务的约定,对投保人关系着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保险人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体的定位和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范,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格式条款必须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之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限制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限制的盘剥,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二、增加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既是对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按照该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向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等重要事实作诚实的口头表达或书面陈述;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

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目的是为将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时,获得赔偿,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享有知情权,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作完整详细、客观、真实的说明,保险人作出说明时,不仅能提醒投保人阅读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而且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作出说明,保险人不得隐瞒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如果保险人事先不明确说明,就违反了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背了投保人投保的初衷真实意思,只有保险人向被投保人明确说明,使投保人明确其投保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由投保人作出选择决定是否投保,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反映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否则,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投保人投保的真实意思。

三、保险合同中的增加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不特定多数投保人的利益,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说明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新修正为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何理解该条规定的“明确说明”是处理案件的关键所在。保险人一般以打印在保险单正面上的特别约定栏内的“免责条款”和保险单正面上明示告知栏内的“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证明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而被保险人往往认为保险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对保险法第十七条(新修正为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说明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单正面上明示告知栏内的内容只能认定为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符合第一个条件。保险公司仅凭在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内容,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四、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惟一法定条款

1997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发〔1997〕358号《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及其附加险的条款和费率开展保险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变更条款内容,不得直接或变相降低保险费率。

1999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保监产[1999]2号发《关于重申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指出,为打击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重申:凡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各公司一律不得更改保险条款和变更保险费率。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不同与其他的合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机动车辆保险的法定条款,具有惟一性和固定性,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及其附加险的条款和费率开展保险业务。根据此规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不能依当事人自由协议约定变更合同的内容,该法定条款没有制定特别约定栏的内容。本案中保险人自己制定特别约定栏的内容,其合同法律关系不变,但,由于该特别约定的内容系在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以外增加的内容,该内容相对保险人来说是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而相对被保险人来说是排除其获得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失去了同一性,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更,超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法定条款,与保险法和有关保险规章是相抵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规范机动车辆市场行为,督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时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作出解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无论是全国性的保险公司,还是区域性保险公司,其所经营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是一致的、惟一的。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二款为“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此,2003年1月1日各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改革措施,这次改革的重点是继续完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促进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稳步推进保险条款费率的市场化,但市场化绝不是自由化,保险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保险消费者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原保监发[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再实行,改由各财产保险公司自己制定保险条款费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财产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保险条款费率均不相同,内容十分丰富,基本险和附加险险种比原机动车辆保险险种有所增加,打破了过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惟一性的格局,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不得随意制定只有利于自己的条款。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10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车辆运行安全和风险评估技术的相关资料,分析和归纳车辆运行安全风险评估的背景、应用状况和发展趋势。对空军部队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可以作为下一步空军部队车辆运行安全风险评估中危险源分析的参考依据。

1、引言

在"中国博鳌2006交通安全与风险管理研讨会"上,有关专家指出:中国交通安全当前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大会研讨的结论是:一是从公共安全出发来设计交通安全与风险管理互渗相融新模式,一是从法治的角度来建设这种新模式。如果把风险管理理念上升到公共安全这个高度,用立法手段来精心培育这一理念,中国公众意识里的风险防范之弦就会绷得更紧一些,风险防范参与程度就会更高一些,事故发生的概率就会更小一些。

2、空军部队车辆交通事故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由众多定性元素和错综复杂的定量元素组成,这些元素之间又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可分为宏观因素(系统环境)和微观因素(系统内因素,即人、车、路)两个方面。交通系统宏观因素指的是整个社会环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法律、教育、人口素质和交通道德水平等方面。微观因素中,"人"是指驾驶人员、行人和骑自行车人;"车"是指各种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路"是指道路及相关的设施设备(即道路环境)。道路交通系统内因素和外因素密不可分,人、车、路都是处于整个社会环境之中,都不同程度的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

道路运输安全是由人-车-路组成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复杂系统,仅仅了解人员、车辆、道路、环境、管理各个因素在道路运输安全中的影响,对深入分析系统安全状况和进行系统安全评价是不够的。因为大多数事故都是由系统中人员、车辆、道路、环境、管理中两个以上的因素造成的。因此,必须在进行道路运输系统各因素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各子系统内部及子系统之间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明确各种危险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机理,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否则,就会造成分析的表面化和粗浅化,难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

2.1驾驶员-车辆因素

车辆是汽车分队主要装备,实现分队驾驶员与车辆的最佳结合,才能推动运输战斗力迅速提升。对直接原因的分析表明,驾驶员对车辆操作不当和处置不及时导致交通事故分别占事故总数量的20.4%和17.2%。根据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对交通事故的综合调查研究,对于90%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来说,如果驾驶员能提前一秒钟采取应急措施,就能避免车祸,防患于未然。部队车辆管理工作是个动态系统,必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军车驾驶员平时要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处在最佳状态就必须落实好车辆动用、车辆使用、车辆初驶、车辆封存、车辆启封、日常维护、车辆检查、车辆交接、车辆事故预防和"双红"评定等各项制度,规范好车辆使用管理工作的各项内容,才能在行车中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2.2驾驶员-管理因素

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是汽车分队建设中根本性、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运输任务的前提条件。严格管理,就能够促进驾驶员自觉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持汽车分队正常的工作和良好的秩序。如果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不严格,把安全行车工作看作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操作问题,忽视对车勤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一些车勤人员就会作风散漫,纪律松驰,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2.3驾驶员-管理-车辆因素

管理的不严格,不恰当,致使驾驶员违纪私自驾车外出,心里有所顾忌,注意力不集中,遇到突况便处置不当,其中大多事故均是此综合因素引起。管理是保证,驾驶员是主体,车辆是物质基础。高素质的驾驶员有利于部队的管理和保持车辆的良好性能,严格的管理可以约束驾驶员的行为和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车辆良好的性能可以缓解驾驶员和管理方面的压力。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种事故诱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管理就是处理好驾驶员、车辆之间的关系,使交通尽可能安全、畅通。要采取综合的办法,实施全要素、全过程、全方位的治理,从驾驶员的选拔、训练、使用和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方面,健全制度,提高队伍质量。抓住车辆使用的计划、派遣、运行管理、检查纠察等环节,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从安全管理的全局出发,在组织领导、政策制定、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系统考虑和整体筹划,通过其他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车辆安全工作的落实,以提高部队管理水平。

3、结论

车辆运行事故常常被视为一种局部和偶发现象,对事故的处理也大多是按照常规和经验采取处置,基本上处于被动应急、滞后管理的局面。运用风险管理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在准确评估车辆运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把发生事故的风险降低或规避。准确的车辆运行安全风险评估是建立在正确的危险源识别上,详细客观的车辆交通事故的影响因素分析为危险源识别提供了依据。随着人们对车辆交通事故现象及其规律研究的不断深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车辆交通事故过程的定量描述与分析。尤其是近年来,生物动力学理论不断完善,小样本交通事件统计方法研究的不断深入,更由于模糊数学的不断发展,定量分析方法中一些关键技术正逐步得到解决,定量分析方法正成为当前发展最快的评估方法。

参考文献: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11

制定车辆责任书有助于预防和杜绝道路交通违章和重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车辆责任书,欢迎大家参阅。

车辆责任书1一、责任

1、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工程局、分局及本项目部所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或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个人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2、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规则》,认真学习汽车业务技术,认真学习分局及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谨慎驾驶、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参加交通安全法规的学习,参加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不无故缺席。

4、认真检查行车运行情况,按规定的周期和作业范围保养好车辆,做好对车辆的日常“例保”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做好行车中的“三勤、三检”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排除,车辆不得带“病”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5、行车时保证旺盛的工作精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要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避免违章及责任事故的发生,不开疲劳车,不开赌气车,按要求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确保人身与车辆安全。

6、坚持车辆的保养制度,爱护车辆,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严禁超速行驶,严禁酒后违法开车,严禁驾驶与准驾规定不相符的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7、严禁私自出车,不得擅自搭乘无关人员出车,不得将车交给无证人员和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拒绝违章、违法驾驶指令,对他人违章、违法作业的行为勇于劝阻和制止。

9、在车辆运行中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保证行车安全。

了解所运载货物的性质、特性和包装,作好发生意外时的急救应急措施。

9、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采取安全急救措施,防止势态扩大,立即抢救伤员,向公安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及时如实地向项目经理或安全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积极配合交警的处理善后工作。

二、权力

1、有权拒绝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违章指挥。

2、有权制止和纠正他人的违章作业行为。

3、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考核原则

1、坚持“责任落实、风险共担、预期考核、奖罚分明”的原则。

2、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扣分不封顶的原则。

3、责任人在考核期内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金额为a0=300元。

4、项目经理委托主管安全副经理对责任人进行日常考核,年终汇总;

项目经理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兑现。

5、年终责任人如被上级单位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上级单位进行奖励,本项目部不再另外进行奖励的原则。

6、项目经理对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目标考核满分为q0=100分,年终考核综合分值为q,则年终考核兑现奖罚金额计算公式为:

a= a0_[(q-85)/(q0-85)] 1/3

四、考核细则

1、在上级安全检查中(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以下整改通知单为准),发现违章一次扣1—2分,责任人如果对现场违章现象处理不力甚至渎职发现一次扣5—10分。

2、责任人违章被开具罚单,每次扣2—5分。

3、责任人没有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每项次扣2—10分。

4、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项目部制定的《工伤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在责任划分清楚后,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并按以下考核原则对责任人进行考核扣分。

①若责任人发生轻伤事故一次,按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分别扣责任人考核分30、20、10、5分。

②若责任人发生重伤事故一次,按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分别扣责任人考核分50、40、30、20分。

③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如责任人负责任,则一次扣5—10分。

④若人员发生重伤事故,如责任人负责任,则一次扣10—20分。

⑤若人员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一次,如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其考核分全额扣除,负次要责任,扣除考核分20—50分。

⑥责任人如造成伤害他人事故,按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分别扣责任人考核分50、40、30、20分。

5、发生重大险情事故,每次扣责任人考核分2—8分。

6、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车辆、交通、火灾等事故,若发生一起按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分别扣责任人考核分30、20、10、5分。

7、责任人安全风险抵押金扣完后,须再另行交纳同等金额的抵押金。

8、如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编制的将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责任人在考核期间调离本项目部,对责任人的任职期进行考核,经项目部经理审核后安全责任奖罚予以兑现,并退还剩余抵押金。

五、附则

1.本“责任书”由项目经理与责任人共同签(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各存一份。

2.本“责任书”自签之日起生效。

安全部代表签(盖章): 年 月 日

责任人签(盖章): 年 月 日

车辆责任书2公司各部门的用车时间和用车次数不断增加,经公司研究决定,公司员工可有偿使用驾驶公司车辆外出办公。为进一步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最大限度的降低车辆驾驶的安全风险,保障乘车员工人身安全,公司制定本安全责任书。员工需签订《公司车辆使用协议书》及本责任书后方可使用公司车辆。

(一)、车辆使用流程

1、司机出车必须在“出车单”上注明车型、里程数。

2、出车返回后,必须写清楚抵达具体时间、里程数。

(二)、车辆管理

1、公司车辆实行定时保养责任制。

驾驶员发现无力排除之故障应及时报告其车辆保养负责人,不得带病出车。

2、车辆为运送公司商品及公务物品专用车辆、禁止公车私用。

3、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

4、车辆行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

5、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6、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驾照。

7、车辆驾驶人需身体健康,可胜任准驾车型的驾驶。

8、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非公使用。

9、熟悉驾驶车辆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法规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具有一般机械故障排除和车辆日常维护的技能,驾驶员操作符合安全行车的要求

(三)、车辆保养:

1、车辆维修方式:逐步过渡到指定特约维修厂维修。

2、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应事先电话通知公司车辆保养指定人同意。

3、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需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全额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4、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与公司负责人联络协助处理。

5、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后,全额有车辆驾驶人承担。

(五)、驾驶员管理规定:

1、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并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2、交通违章罚款由车辆驾驶人全额承担。

3、车辆驾驶人应爱惜公司车辆,要注意车辆的保养,出车前应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车辆能安全正常行驶。

4、车辆驾驶人用车后需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5、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6、车辆驾驶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维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车辆负责人,需维修的,到车辆负责人处办填写维修单,经审核批准后,将车辆送厂维修。

7、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先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放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车辆驾驶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8、车辆驾驶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9、晚间驾驶车辆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10、车辆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塞车等)。

11、车辆驾驶人出车前应检查合同证照齐全、因证照不齐导致违章罚款由车辆驾驶人全额承担。

12、工作时间之外,应将车辆停放适当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3、车辆驾驶人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车辆驾驶人:

车辆责任书3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各种车辆安全行驶,确保通信生产正常进行,经理与车辆驾驶人员签订安全合同如下:

一、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安全制度:

1、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格和操作规程。

2、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3、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和过度劳累时不准驾驶车辆。

4、严格执行各种车辆的客货装载规定,严禁超载运行。

5、车辆必须定期检修,出车前、行车中、停车后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

6、不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7、未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出车。

二、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奖罚:

1、奖励:驾驶人员在一年内模范遵守制度,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奖励50-100元。

2、处罚:驾驶人员由于违反以上安全制度,造成交通罚款和交通事故,按____公司车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公司驾驶员:

日期:

车辆责任书4部门)于月的车辆,谨向公司保证: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对所使用的公司车辆的安全行使负全部责任。

2.对车辆要爱护,节约使用油料、汽修材料和备用工具,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车辆保养、维修应遵守车辆正常使用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3.自觉搞好整车的清洁并保管好行车证件,若因保管不善或交接不清,致使车辆牌照、合格证等证件遗失的,

部门及责任驾驶员应承担相应补证费用。

4.坚决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违反机动车交通法规:

(1)酒后坚决不开车;

(2)不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和非公司人员驾驶,不公车私用;

(3)不违规违章,如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罚款均由车辆驾驶人员承担。

(4)驾车不吸烟,不饮食;

5、所使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何种情节,无论车损程度,都必须及时如实向公司相关管理责任人或部门报告备案,如隐藏不报,发生的任何经济责任由本人负责,并视情节参照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6.车辆年检由本部门指定驾驶员负责在规定年检时间内完成,车辆年检后产生的费用正常报销。

7.此份责任书一式2份,各自妥善保存。

责任驾驶员(签名):

部门负责人(签名):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12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新安办发电[2021]2号)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新交明电[2021]8号)精神,切实提升全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环节本质安全水平和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五中全会精神及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深刻汲取2020年浙江台州“6·13”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及自治区连续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教训,围绕“人、车、路、货、企”等关键要素和环节,集中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本质挂靠经营”、人员“无证上岗”、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上路运行和未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等问题,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强化跨地区、跨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形成强大整治合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

1.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许可准入情况。要积极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的开业条件,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检查清理,对不具备开业条件要求的、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要依法进行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开业条件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的,应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并督促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2.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要制定检查计划,进一步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依法对无资质从业人员及其所在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业务调度人员、动态监控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建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常态化机制,规范培训流程、内容和学时,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经过教育培训,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承运货物的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及运输注意事项,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流程及操作方法,确保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作业的素质能力;装卸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所承担职责、义务及岗位相适应的基本业务,熟练掌握装卸条件及安全作业、安全防范等基本要求。(2021年1月底前完成核查整改,2021年3月底前彻底消除“无证上岗”现象)(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3.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全面排查企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的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情况,落实车辆出入库检查措施情况,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车辆检查和隐患整改台账,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主体责任。要依法查处取缔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要严把车辆准入关和年度审验关,全面检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审验情况,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健全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及时进行车辆维护,按时接受检验检测,对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不得通过年度审验。罐式车辆的罐体应持有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的检测机构名录中检测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和定期罐体年检合格报告。(2021年1月底前完成检查整改)(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4.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整治工作要点》(见附件),全面清查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车辆,集中治理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和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等4类违规运营行为。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强化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车辆。(2021年1月底前完成挂靠车辆清理,2021年6月底之前彻底消除挂靠运营现象)(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5.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要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制度,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依法要求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立即停业整顿,隐患整治不力、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营运资质。要在对企业的检查中,及时进行总结提炼,区别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及时对企业进行教育,制定针对性措施,切实解决现实问题。(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6.严格执行有关备案管理规定。要督促在各自辖区内经营累计3个月以上的外省或跨地(州、市)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备案并依法对其进行安全监管。备案的条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许可条件进行;外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必须持有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机动车行驶证,必须持有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道路运输证》,同时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各项要求,方可在疆内承运危险化学品,否则不予备案。(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7.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要进一步加大入企检查力度,督促辖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认真开展隐患自查并制定隐患排查台账和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依规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定期或不定期入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8.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技术应用。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2018)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罐式车辆许可介质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介质不符、车辆许可介质与实装介质不符等行为。督促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落实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相关规定,统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监管要求,责令企业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及时识别驾驶员不安全行为、车辆运行异常状态等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干预、严控风险。(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9.强化辖区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要会同公安部门从严查处危货车辆在高速公路、国省干线,超范围经营、超载等违法行为,有效利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对辖区重点营运车辆数据进行认真统计、分析,对违法违规车辆频次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要求企业将车辆相关违法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10.严格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要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866号)的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强化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的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其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化学品托运清单,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载、充装前查验规定,依法从严查处未查验承运企业、车辆、罐体、人员资质和安全状况或者在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向道路运输车辆装载或者充装危险化学品,以及超过车辆核定载荷装载或者超过容器核定压力充装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单制度,按规定填报、携带、保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要对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并检查确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待国家新标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2021年1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2021年6月底前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11.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管。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对接协作,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通报机制,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进行摸排,分类落实惩戒措施,严肃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应的资质资格。(2021年1月底前完成一轮摸排,2021年6月底前建立信息通报机制)(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局运输管理科、法规(安监)科、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12.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要加强与公安、应急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认真组织对现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常规通行路线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隧道、桥梁、高速匝道、坡长坡陡、临水临崖山区路段以及穿越人员密集区、重点景区路段。对事故多发和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点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事故原因、交通特征和地形条件等因素,结合风险程度,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和科学的禁止或者限制通行措施,进行有效防控。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对道路损毁、交通设施损毁或缺失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3.建立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要在当地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令2019年第29号)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依法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并建立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14.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系统共享渠道。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531号)要求,要督促辖区企业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制度,加强数据共享与应用分析,推动构建基于信息技术手段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闭环监管体系,为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奠定基础。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渠道,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电子运单监管信息、道路运政管理信息、动态监控联网联控信息、罐体检验信息等数据共享联动。(2021年6月底前建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15.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惩戒。要联合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将日常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登记,纳入企业信誉考核,从严监管,加强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及科室: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治(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全面评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风险,全面排查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不深入等问题,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安全风险台账、隐患台账、整改台账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台账等基本台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惩处到位。

(二)集中攻坚(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对前期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要进行“回头看”,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隐患彻底整改到位。针对难点问题和重点任务,要通过现场推进、专项攻坚等措施全力推进,逐一破解。

(三)完善巩固阶段(2021年6月)。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坚的基础上,总结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要求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紧迫性和严峻性,严格按照“三个必管”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排查治理隐患,认真查找当前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考核、挂牌督办、重点关注、责任追究、“一票否决”、“黑名单”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确保交通运输系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精心组织实施,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治理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和突出问题治理,梳理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列出共性问题隐患清单,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领会,举一反三,对照自查自纠,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认真落实整改。

(三)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各环节安全运行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自身工作职责,依法依规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责任,深化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四)加强应急防范,有效处置各类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要充分做好应对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思想、工作、预案和力量准备,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重大风险隐患信息报告制度,确保发现事故苗头或遇有重要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处置。

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确保行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整治工作,着力破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难题,根治长期存在的顽症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州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三个必管”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集中整治工作落地落实、有序推进,取得成效,确保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稳定。昌吉州交通运输局将适时协调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请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分别于2021年2月10日、2月25日、3月25日、4月25日、5月2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2021年6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至州交通运输局法规科(安监科)。

联系人:李静    ,电话/传真: 0994-2341470

邮箱:410113611@qq.com

 

 

附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整治工作要点

 

 

 

 

 

 

 

 

 

 

附件: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整治工作要点

 

坚持统一组织、分类施策、依法依规、协同治理,全面清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车辆,集中治理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和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等4类违规运营行为。2021年1月底前完成挂靠车辆清理;2021年6月底之前彻底消除挂靠运营现象。

一、全面清理危险化学品运输挂靠车辆

重点清理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所有(权)人名称与经营者名称不一致的车辆。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梳理形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台帐,对车辆行驶证所有(权)人名称与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者名称进行比对,对于两者名称不一致的车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全面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挂靠运营行为

(一)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行为。查阅企业安全教育台账,逐人核查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对于未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企业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定期维护和检查记录的行为。对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及企业车辆台帐,逐车查阅企业车辆技术档案、3个月内出车检查记录等台帐。对于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对于未按要求对车辆进行出车检查并记录的,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各项要求,加强对车辆的定期维护和出车检查。

(三)企业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的行为。对照企业车辆台帐,逐车核查企业3个月内车辆动态监控记录。对于未对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的,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对所属车辆全面实施动态监控。

(四)企业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为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对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企业车辆台账和动态监控记录,逐车查阅车辆运单。对于存在车辆运行轨迹,但未按要求派发运单的,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单管理制度,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