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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04 17:09:21

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

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1

保险毕业论文

理赔时间表

赔偿金额

结案天数

5000元以下

1小时

5000元至30,000元

2小时

30000元至100,000元

3小时

100,000元至200,000元

一个工作日

200,000元至300,000元

五个工作日

300,000元以上

七个工作日

说明:在被保险单位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投标人的赔案时效按上述"结案天数".

平安保险公司

服务承诺书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部门人员成立专项理赔小组:

理赔部负责人(两核总监):刘兴电话:0756-3360071

核赔执行人:刘兴,蔡丽薇,曾蔷兰电话:0756-3360803

查勘定损人:王文,陆国良,李红卫电话:0756-3360029

报案中心负责人:谢二桂电话:95512

拖车拯救电话:95512,0756-3360803

办公地址:珠海市吉大园林路平安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756-3360029,3360071

传真电话:0756-3360080

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即向报案中心报案,接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后填写下表:

被保险人

车牌号

事发经过和目前车辆情况

准备入定点厂电话及联系人

接案人将此案转交专门小组理赔人员按理赔承诺作核价等理赔工作,然后通知承保小组人员作服务跟进工作.

对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汽车维修定点厂专门人员进行平安保险车辆索赔业务的培训,沟通,使他们报案查勘,减少公务用车部门的工作量,更好地为公务车单位服务.

服务响应承诺:(全面落实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各项要求)

1.提供电脑定损服务:我司理赔现场查勘人员配有手提电脑,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支持,所有理赔实行电脑定损服务.

事故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我司将一律给予更换.

2.提供预付款服务: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人员伤害赔付可以实行分段结案进行预付赔款.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对于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但被保险方无责任,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保险公司将先予以赔偿,由被保险单位授权我公司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负责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3.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异地出险车辆,我司将简化理赔手续,实行异地代查勘进行异地赔付理赔.

全国网上车险理赔服务:网上通赔是指通过承保机构网上委托授权,由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所在机构完成案件全部理赔流程操作并支付赔款的操作平台.网上通赔系统上线运行,可实现平安车险客户"本地承保,异地理赔"的便利服务,该项服务手段的推出,将进一步扩大平安车险网络化服务手段上的优势,为异地出险客户提供最完善,全面的理赔服务.

被保险车辆在外省出险,可视具体情况,事故大小直接派人或委托当地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附:"平安保险广东省主要经营,理赔网络图",详见41-44页)

4.提供委托索赔服务:市府定点修理厂可客户索赔,我司对索赔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理赔人员协助被保险单位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5.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VIP客户提供免费的律师咨询服务,协助客户到交警处理事故,财产标的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防灾防损建议.

6.提供全天报案服务:7天/24小时全天候报案服务.

报案电话:95512专项责任人:谢二桂

全国统一保险服务热线电话:95512

拖车拯救电话:0756-3360029,3360071

7.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平安保险所有理赔车均配备GPS卫星定位系统.平安保险GPS车辆调度系统是与CALLCENTER系统相结合,以提高平安保险公司处理车险理赔的效率.它集成了GPS与GIS技术的应用,同时,提供了强大的电子地图搜索引擎,可以在电子地图上对任何调度资源进行定位与事故点距离的自动测算,以及车辆的定位显示,跟踪,远程控制和查找等,可以为省属各行政公务用车提供更完善,快速的理赔服务.接到市内报案后,十五分钟内到达报案现场;省内其它市县的报案,2小时内到达报案现场或委托当地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查勘现场;

我司施救车队提供24小时事故免费急救拖车,送油送水和故障车优惠拖车服务.

8.赔案时效:我公司在客户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齐全后,按赔款金额大小作出时效承诺.(详见理赔时间表13页)

9.修车及配件:车辆受损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让我司提供理赔各环节优质服务.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亦可为贵单位提供车辆配件价格咨询.

10.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仅须及时通知我司理赔部门,在我司理赔人员的指导下即可配合交警部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我司认可交警部门在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核定的事故责任及损失.

综合服务承诺

"信誉第一,效率第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是我公司的服务宗旨,目的是与客户间建立长久持续的保险合作关系,使被保险车辆得到最优质的服务.除了以上在承保,理赔方面提出的承诺外,我公司将为珠海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提供以下特色服务:

增值服务承诺

1.我司将与各公务用车单位共同设立专项安全表彰基金.由我司配合用车单位组织策划主办一年一度的驾驶人员表彰活动,评选"平安驾驶员".

2.邀请交通部门联合定期免费举办车辆保险,行车安全,车辆保养,事故处理,法律常识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安全培训及各类研讨会.

3.我司与风险管理顾问公司广东斯登达技术顾问有限公司,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签有长期合作协议,将共同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有关车辆,财产方面的风险管理建议及讲座.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5.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

6.修车及配件:车辆受损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让我司提供理赔各环节优质服务.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亦可为贵单位提供车辆配件价格咨询.

7.为被保险客户免费优先在我司全资国内唯一的综合金融保险服务网站注册,以方便网上查询,网上投保,网上报案并提供各类金融,证券,保险综合服务.

8.定期进行VIP客户回访,进行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需求及客户对我公司承保理赔服务的满意程度.

9.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大型VIP客户活动,为客户与各行业,机关企业单位创造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10.保险车辆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内,保险责任认定不清晰的重大事故,我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最恰当的赔付.

11.医疗查勘,核损服务: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我司负责委派专职医疗人员进行医疗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我司将派专业医疗人员对与伤亡案件有关的单证进行实地核查,尽可能减少投保单位的损失.共同维护投保单位与我司的利益和社会形象;

12.企业文化,全面交流:平安以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为发展宗旨,用企业资本和核心技能,产生强大的生产力,从而为客户创造超值服务.我们了解到市委,市政府也非常重视单位文化,精神文明的建设.从宏观方面看,在管理的理念,精神和价值观方面,发现我们双方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性,因而具备了全面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可能.

13.透明办公,投诉举报服务:平安理赔实行公开化操作,并接受客户对理赔人员的监督.平安也将就理赔有关工作定期拜访市属各投保单位,听取意见.重大案件逐案发放《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征求客户对赔案的意见.平安对理赔人员实行监察审计制度,理赔经办人员如有违规行为,欢迎举报.

举报电话:支公司总经理室0756--3360098

14.我司特别推出"一人投保,全家保障"增值服务,对在我司投保的车辆每车附送一份《全家福》A款保障,意外事故累计保额8万元,意外医疗保额2000元.通过一个人投保,可使夫妻,子女同时获得保障,详细利益见下表:

备注:以上保障主被保险人无配偶和子女的,则对应项下的保额全部归属该

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20-65周岁的配偶与3-22周岁的子

女均加入本计划,每个家庭最多可有5名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从事的职业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所规定的一至

三类职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3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玻璃单独破碎;

(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五)减值损失;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一)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四)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五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为准,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九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分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投保人可自愿选择投保,但不能同时投保.

第一章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三)减值损失;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第四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四)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五)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损坏及修复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章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即仅负责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中的人身伤亡损失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

(三)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六条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八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

(四)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主车,挂车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版权所有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六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七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三部分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

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保险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车钥匙,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版权所有

(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2

1.1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统一管理的基本概念

1.1.1电力企业财产保险的定义

电力企业财产保险,是指电力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向承保的保险公司即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1.1.2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统一管理的基本概念

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是指电力企业集团以“低成本、高保障”为宗旨,有效地转移企业资产风险,将所辖各单位财产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的手段。

1.1.3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实施统一管理的基本方式

电力企业集团通过所属的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机构运作,采取统一选取保险人、统一保险合同条款、统一投保方式、统一协调理赔等方式对集团内所有财产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机构是电力企业集团为规范财产保险统一管理工作所建立的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协调电力企业集团所辖各单位的财产保险工作,该机构通常简称为保险协调人。

1.2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实施统一管理发展历程

广东某电力企业集团为有效转移企业资产风险,于1993年开始率先探索财产保险实施统一管理。当时,基于电力企业资产风险管理的需求、国家政策上的配合以及电力企业资产运营自身特点,该电力集团企业开始实施财产保险统一管理,并建立、委托保险协调人负责管理、监督、协调辖内财产保险的统一管理工作,以点带面步步推进,由最初15个投保单位60多亿保险金额参与统一投保发展到现在的102个投保单位4300多亿元保险金额,并随着多年的经验积累,形成一套高效的保险管理体系。统一保险模式上,在探索、实践、示范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一家保险公司独家承保、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等统一保险模式。

1.3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实施统一管理的意义

1.3.1发挥资源集合规模优势

在财产保险统一管理中,集团下辖各单位各自作为财产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性质保持不变,但在与保险人进行各项保险事项时,将各单位集合后的投保资产作为基本前提,形成巨大的统一保险标的,从而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既让保险人获取合理利益,又促使其提高服务。资源集合规模优势,是财产保险统一管理的核心价值。

1.3.2整合利用保险管理资源,提升保险管理水平

通过保险协调人的运作,建立一支财产保险管理专业团队,集中统一应对关键保险事务,通过经验积累充分发挥团队专业水平,一方面部分节省了各单位在财产保险管理事务上的投入,另一方面又带动提高了各单位财产保险管理水平,从保险协调人到基层单位培养了一支既有专业知识又懂风险管理的队伍。

1.3.3结合行业特点设计统一险种及合同条款

财产保险统一管理采取统一合同条款、各自投保受益的方式,即在保险协调人的主导下,与保险人共同设计了符合电力企业特点的险种及合同条款,充分发挥财产保险效果,高效规避资产风险,并全面惠及各单位。

1.3.4控制低成本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统一管理采取统一保险费率的方式,在与保险人厘定保险费率中,保险协调人运用资源优势及专业经验,在对外转移企业资产风险前,先在企业内部均衡整合风险,提供给保险人接受风险的空间,合理控制较低成本保险费率,使双方达到共赢的局面。

1.3.5优化索赔效果

财产保险的效果最终体现在出险案件的索赔结果上,统一管理模式下,保险协调人通过介入理赔管理、监督、协调,带动各单位提高索赔水平,促使保险人提高理赔服务,协助解决保险双方的分歧,从而优化索赔效果。

1.3.6促进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独立性

保险公估机构是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第三方单位,实际操作中基本上由保险人出资委托其提供业务服务,客观上存在偏向保险人利益的非独立性因素。统一管理模式下,由保险协调人帮助建立保险公估机构准入机制、业务规程等方式,监督公估业务,促进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独立性。

1.3.7实施保险资金监控

统一管理模式下,各投保单位所有保险费、赔款资金均经由保险协调人复核、中转划付,保险协调人采取有效的方式对保险资金实施监控,防止保险资金挪作他用。

1.3.8案例说明

以下通过广东某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的两个案例说明实施统一管理的意义:(1)县级单位财产保险纳入统一管理前后投保费率对比。2008年在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前,该电力企业集团中的47个县级单位在当地自行投保,总投保金额134.85亿元,支出保费3,086.05万元,综合费率高达2.288‰。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后,其综合费率降为0.63‰,同等投保资产条件下节约投保成本2235.81万元。(2)统一管理与非统一管理单位在2008年冰灾赔案中获赔的情况对比。2008年冰灾出险后,粤北地区十个县级单位遭受严重损失。当时,仅有J单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缴纳了短期保费6.5万元,其余均在当地保险公司自行投保,表1为冰灾赔案各单位的最终获赔情况。从表1中数据可以看出,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J单位享受到“低成本、高保障”的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效益,通过保险协调人的统畴谈判、协调,与其他县级单位相比,最终获得较高的赔偿金额。

2投保统一管理工作

2.1统一拟定年度保险合同条款

2.1.1前期准备工作

保险协调人在与保险人商定年度保险合同之前,需要作以下前期准备工作:(1)分析上一年度保险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总体情况。(2)走访调研投保单位,了解保险管理业务的情况和需求。(3)召集具有代表性的投保单位开展财产保险管理研讨会,认真听取需求和意见。

2.1.2调整保险合同条款

以上一年的保险合同为基础,根据投保资产结构、上一年出险情况及赔付、保险服务、存在问题等情况变化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2.1.3保险合同谈判、签订

保险协调人代表电力企业集团与保险人开展保险合同条款谈判,在双方达成意见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电力企业集团所辖各单位将一致依据合同内容的约定开展投保、出险报案、索赔等保险工作,形成在一个大财产保险合同下,执行统一投保费率、期限、方式及理赔原则等保障内容的管理模式。

2.2设计具有行业特点的投保险种

2.2.1电力财产一切险

电力财产一切险是指投保人所有账上固定资产(剔除运输设备、土地)、流动资产按双方协议要求投保财产一切险,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免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损失),由保险人按照协议规定负责赔偿。

2.2.2电力机器设备损坏险

电力机器设备损坏险是指投保人的变电设备、自动化设备及仪器仪表设备、配电设备、通信设备等按双方协议要求投保机器损坏险,在保险期间内,因免除责任以外的,属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损失),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其主要特点是对财产一切险的免除责任进行补充,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符合电力企业特点的专属险种。

2.2.3供电责任险

供电责任险是指按照协议规定投保人投保供电责任险,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所列的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保险人负责赔偿。供电责任险是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在公众责任险的基础上,为电力财产分担、转移民事责任风险而设立的专属条款,也属于电力行业中首创的险种。

2.3制定具有行业特点的保险条款

2.3.1合同条款根据电力行业特殊性量身定制,保障范围更符合实际情况电力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基于电力企业日常运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的风险情况,进行保障性约定,具有电力行业特点。例如,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具有承担社会责任属性,要求电力中断后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除了应24h内通知保险人外,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按照有关电力规程先行组织抢修复电,并进行现场事故点拍照,再保留修复现场以供保险查勘。电力企业的财产保险合同经过多年来的修订,逐年完善,大部分条款已经形成常态化固定下来。但是,由于形势、技术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新的风险不断产生,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转移,促使保险合同条款的不断修订。

2.3.2保险金额的确定上具有超前意识,适时改变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提高赔付保障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通常有三种方式:①按账面原值投保,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就是该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②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即按照投保时重新购建同样的财产所需支出确定保险金额;③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即根据投保时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统一管理模式下的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合同多年来采用第二种和第三种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金额进行确定,保险金额一直采取用原值为基础,加乘根据十年工业物价综合指数折换成现值的复合加成系数的方式确定,同时约定赔付时按重置价值进行赔付,这样既可以达到足额投保的要求,同时也能提高赔付保障。

2.4保险费率控制

财产保险费率的制定,基本上是依据上一保险年度赔付率及近三年赔付率加上投保财产的增长趋势及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在财产统一投保、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基本保持“赔付少,费率低;赔付多,费率高”的浮动原则。在与保险人厘定投保费率时,保险协调人还充分把握统一保险管理的资源整合优势,先通过均衡整合转移内部风险,结合沿海单位和小单位出险多赔付大、内陆单位和大单位出险少赔付低的特点,综合厘定一个相对较低且令保险人能接受的投保费率。受政策规定限制,在投保费率不能持续下降的年度,主要通过增加保障性条款扩大保障范围,以保障换取费率。

2.5特别保障

扩展条款是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一般条款范围的约定不足以或者无法涵盖全面,或者在一般条款中存在灰色的理赔地带,与保险人扩展约定一些有利于更多转移电力财产风险、提高电力财产保障范围的条款。例如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的扩展条款中“保险财产维修条款”,就是扩展承保保险标的(特指设备、线路)在检修、维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的直接损失;又如供电责任险方面的“扩展承保无过错赔偿责任”条款,就是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没有过错造成第三者触电导致的人身伤亡,由法院判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扩展条款都是在保险人向保监会报备的格式条款里没有约定下来的保障范围,经过多年来的不断修正和完善,促使扩展条款的保障与时俱进,符合实际;扩展条款保障的约定,使财产保障范围上更加全面和完善,让风险性质不一的地区基本得到较全面的保障和合理的风险转移,促进电力企业集团的财产保险统一管理得到提升。

3理赔统一管理工作

3.1理赔统一管理基本程序

3.1.1出险报告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出险单位按照《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应在24h内按要求以出险通知书通知保险人和保险协调人,同时在保险人的指导下配合做好查勘与定损工作。

3.1.2查勘定损

保险人在收到出险通知后,根据《合同》的保险服务承诺,若损失金额超过20万元的,保险人应到现场查勘核实损失,出险单位应协助其做好查勘工作;若损失金额低于20万元的,在保险人的指导下,则可以由出险单位按要求先行查勘核实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按照有关电力规程先行组织抢修复产,进行现场事故点拍照,并保留修复现场以供保险人查勘。供电责任险因涉及到第三方财产安全或人身安全,其处理办法及步骤也相应灵活多变。通常通过第三方如市、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协调,协调不妥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诉讼进行法律裁决处理。

3.1.3收集索赔资料

在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后,出险单位应尽快统计财产损失数量,列出损失清单,统计损失金额,并准备好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下按财产险(包括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供电责任险分别列举出险单位主要应按需要收集的索赔资料:(1)财产险索赔资料: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领料单;工程预算书或结算书;其它保险人要求的相关资料。(2)供电责任险索赔资料: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第三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赔偿给第三者的赔偿协议、收据或发票;因责任事故导致第三者伤残的,需提供第三者病历、用药清单、医生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发票;残疾的需提供伤残鉴定报告;因责任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或火葬证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其它保险人要求的相关资料。

3.1.4提出索赔

出险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认真整理索赔资料,计算保险赔偿金额,如实填写《索赔申请书》,正式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并递交索赔资料。

3.1.5理赔结案

保险人根据出险单位递交的索赔资料,经核实、理算后,计算出赔付金额,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确认,双方签署《赔款确认书》后即可划款结案。

3.2统一协调理赔

现实理赔工作中,出险单位与保险人经常在赔偿结果上发生分歧,导致赔案悬而不决,拖延结案时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损失资产修复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利益补偿、财务决算等事项。作为统一管理机构的保险协调人应在当中起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其专业管理职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化解矛盾,提高结案率,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完善理赔工作流程。制定、推行财产保险各险种理赔工作指引以及出险理赔各环节的标准单证,规范各出险单位的理赔工作方法和步骤,在出险单位索赔环节加强索赔技术和质量,从而提高保险人对索赔要求的认可及信任度,化解出险单位与保险人的分歧。(2)做好索赔咨询工作。协调人利用其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充分掌握、多年保险管理积累的经验,随时为各单位提供索赔咨询,帮助其及时、合理争取索赔权益,实现资产风险转移。(3)组织召开理赔协调会。为及时掌握保险人受理报案和结案情况,定期召开理赔协调例会,解决保险人与投保单位对赔案处理过程中的分歧,分析未结案件的原因,协调解决由赔案产生的问题,提高结案率,以及时地为出险单位提供修复资金。(4)参与重大案件查勘定损。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协助保险人进行理赔处理,凡涉及金额大、受损范围广的案件,专门成立协调小组进行全程跟踪和指导服务工作,参与资产的查勘、定损和索赔工作,主导制定理赔定损原则,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有争议的问题。

3.3统一监督理赔

3.3.1对出险单位的监督

(1)监督、核查出险单位在被保财产出险后是否及时向保险人报案;(2)督促、协助出险单位开展查勘定损及按照要求收集证据和索赔资料;(3)督促出险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之间加强协调和沟通;(4)监控保险赔款资金流向,防止挪作他用。

3.3.2对保险人的监督

监督保险人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做好查勘、定损等理赔工作,提高结案率,及时划拨赔款资金,提升服务质量。

3.3.3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督

制定财产保险勘察、理算委托公估公司的管理办法,监督和指导保险公估机构的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对保险案件的事故原因、损失、相关保险责任进行分析、估算、认定,并提出中肯的赔偿公估报告和改进意见,科学、合理、有效地处理相关保险赔案,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

4保险统一管理机构的管理

4.1机构组织要求

电力企业集团财产保险统一管理机构即保险协调人应为电力企业集团所属单位,以保障其运作始终符合电力企业利益要求。机构人员结构上,应配备保险、电力、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当中着力培养具备谈判、协调、研究、培训能力的人才。

4.2机构主要职责

(1)与保险人商定年度统一保险合同条款;(2)组织各单位开展财产保险投保工作;(3)监督、协调财产保险工作;(4)中转核付保险资金;(5)建立、完善财产保险统一管理制度、流程;(6)组织开展财产保险宣传、研究、培训工作;(7)协助、促进各单位建立财产保险管理团队及管理规程。

4.3团队建设及培训

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 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摩托车;

(五)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摩托车;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摩托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第五章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摩托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摩托车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摩托车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摩托车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摩托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摩托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摩托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适用50元的绝对免赔。

第二十九条 保险摩托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摩托车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摩托车发生全部损失时,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第九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摩托车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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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章 其他

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已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的,有关企业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者票据结算。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第十七条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四、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国家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协商签订。

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

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五条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属于前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除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条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一、供方的责任:

1.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二、需方的责任: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一、承揽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作方的责任: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二、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造,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

一、供电方的责任:

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用电方的责任:

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

违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违反财产租赁合同的责任

一、承租方的责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出租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第四十条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一、贷款方的责任:

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二、借款方的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

一、保险方的责任:

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投保方的责任:

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经济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仲裁作出裁决,由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经济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经济合同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对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

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5

保险理赔服务

一、在全国业务覆盖省份对社会公布和开通24小时不间断理赔报案电话号码(每省至少一个,包含短信方式),并接收通过邮件、传真等多渠道发来的报案信息。

二、接到客户理赔报案后,在24小时内及时与报案客户联系,在确认已收到报案信息的同时对如何准备索赔申请文件,出险人拟选择或已选择医院做出是否适用保险责任等做出相应明确指导;

三、对于符合索赔条件(保险事故发生、出险人是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出险、索赔申请在保险法规定的时效之内),但申请文件尚未齐全的客户,在24小时内与申请人联系,告知所欠缺文件的名称;

四、在下列情况下(出险人并非保单上被保险人、事故的发生不在保险期间内、索赔申请超过保险法规定的时效、申请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证明材料不齐全且在60天内仍无法补全),把索赔单证退还给客户,并出具书面通知书,告知退回原因;

五、如遇客户已在其他机构报销医疗费用,无法出具原始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时,在已报销机构出具正式报销证明的基础上,认可并接受客户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但该种情况下,经确认已被社会或商业保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报销的医疗费用不予给付;

六、在医疗费用的公自费标准界定上,认可并执行国家卫生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对应各省市、地当地国家权威部门颁布并同时实施的标准规定。如当地存在社保与医保规定不尽相同情况时,按有利于被保险人处理。对于国家卫生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标准中规定需部分自费的项目,自费比例与上述当地社(医)保规定取齐;

七、如客户在新华公司投保不同险种的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因一次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多个保险条款均可以理赔时,优先按照客户约定的顺序赔付,客户对不同保险条款的赔付顺序没有约定,则按合计给付金额最高的顺序给予赔付;

八、索赔材料齐全后,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

九、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索赔案件,应将理赔进展情况通知客户;

十、做出理赔结论后,在24小时内向客户发出相应的电话通知。同时在首次电话通知后一周内不定期电话催告申请人办理结案事宜,不定期电话催告总次数不少于三次;

十一、如涉及拒付结论,就拒付结论和拒付原因和客户进行明确说明和沟通,并在客户认可延后理赔结论的情况下,给予客户15个工作日的申辩反证期。如客户在申辩反证期结束后仍未能提供足够改变理赔结论的申辩反证信息,在10内通过邮寄挂号将书面的拒付通知书送达给客户;

十二、理赔结束后,向客户退还所有非必须保留的申请证明原件;

十三、通过公司网站、向客户投放纸介质服务宣传品等方式、明确保险合同约定的就诊指定医院目录信息,以方便客户就医;

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6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保险费第九条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

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讼。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二四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讼。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且列明清单。

四、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四)附加盗抢保险绝对免赔额为贰百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5、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本附加险负责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6、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凡投保家庭财产综合包,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其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保户,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最高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2000元、首饰8000元。

二、保险责任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毁损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

(二)保管不慎所致;

(三)不负责现金(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

7、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除第二款列明外,本公司在本险别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三、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本及申请赔偿报告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如一次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赔偿限额时,应补交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如一次责任事故未达至最高赔偿限额,其有效赔偿限额应是最高赔偿限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三)因民事责任原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家庭成员在赔偿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前,须征得本公司书面许可,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所订立一切协议或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7

论文摘要:对于保险服务而言,最为引人关注的是理赔问题。众多保户对保险存在“投保容易理赔难”的印象,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效解决理赔难的问题,应从保险公司、客户、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外部环境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一、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保险公司方面

1.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

2.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露出来,主要包括:

(1)条款制定中的问题。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存在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2)展业过程中的问题。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不向潜在的消费者披露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3)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了许多理赔纠纷问题。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3.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二)客户方面

从客户方面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1.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2.有些客户认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或是在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3.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三)保险监管方面

1.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强调,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服务质量的监管。

2.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二,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三,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

(四)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以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五)外部环境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1)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2)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做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2.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

3.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外,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1.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2.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犯罪,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4.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二)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有关理赔流程的说明,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2.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3.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4.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

(三)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1.转变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服务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2.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比如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四)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1.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2.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所以应充分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五)外部环境的培育

1.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做过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2.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其中尤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保险经纪人可以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保险合同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就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

参考文献:

[1]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孙大俊,张永珠.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8

据说聪明人都是懒人,因为不愿洗衣服,所以发明了洗衣机,因为不想走路,所以发明了汽车,因为懒得出门,所以发明了电影、电视、网络……尤其是到了汽车时代,更是大大节约人们的时间和脚力,从而抓住每一刻光阴,充分享受生活的美好。

不过,相对于买回来就可以用的家电,汽车则需要“精心喂养”,从买车上车牌,到每年买保险,定期做保养,违章交罚单等,车轮上路之后的麻烦事还真不少。如果想在这些问题上偷懒,该怎么办呢?

好在这个世界上有足够多的聪明人来为懒人服务,他们提供各种各样的代办服务,从而让车主真正过上“懒生活”。代办上牌:花小钱无需排队

走进汽车生活享受到的第一大乐趣,或许就是潇洒地付钱就把车开走。可是,事实上并没有那么简单哟,除了要付车钱,还有付购置税、付车船税、上牌、上保险、办理贷款、提车等多项麻烦事等着你,不仅需要诸多证明,有时还少不了要排上很长时间的队。

上牌可以说是买车过程中最为麻烦的一件事。一些城市的上牌点都很远,如果自己亲历亲为,上个牌照基本上都要半天到一天的时间。而且所需要的材料也很多,一般要包括:来历凭证(发票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主的身份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的副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车架号码拓印膜和发动机号码拓印膜等。上牌的一般的流程为:缴纳车辆购置附加税一工商验证登记一车辆检测(包括尾气)一选号一安装牌照、照相一领取行驶证和年检证。可见材料和手续复杂,只要缺了一份材料或者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那一天基本上就泡汤了。那么对于懒人来说,谁能提供代办服务呢?

渠道一:4S店

代办费:一般在1000元左右

作为“一条龙”服务的内容,汽车4s店一般都可以代为办理上牌手续,只要把相关的材料准备好给他们就可以了,不过要收取一定的上牌费用,一般是在1000元左右。而实际上,在上牌时需要缴纳的杂费有牌照费:100元/副、行驶证:10元/本、登记证书:10元/本、固封装置:4元/5、检验费:汽车80元/辆,加起来不过200元左右,也就是说,4S店的赚头在800元左右。尤其是在上海,由于牌照费用较贵,一些车主如果选择上外地牌照,想想去趟外地上牌照实在费时费力,倒不如委托4S店去办。

渠道二:上牌点代办中介

代办费:一般在200~300元

如果既不想让4s店赚得太多,又不想太浪费自己的时间,那么在上牌点找―个代办服务的人也并不是难事。有一些专门提供代力、服务的中介,所需的费用一般在200~300元。

你只需要带好所有的证件就可以了,这样可以确保你在半天之内办好所有的手续,付出这点代价可以说是性价比最高的了。

代力保险:敲敲按键就能“送单上门”

对车主而言,每年为汽车买保险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情。如果自己去保险公司投保,光是业务员的解释和推销就会耽误老半天时间,而且在他们的巧言令色下,你往往会不由自主地购买一些不必要的险种,保险费用会不知不觉地变得很高。而万一出险的话,自己去办理索赔手续、领取理赔金的过程也是相当麻烦的。

其实对于一般家庭用车而言,需要保的险种无非是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全车盗抢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几样,只要你确认了要保的险种,完全可以采取更加便捷的方法去投保,尤其是如果有人为你提供代办服务后。

渠道一:电话或网络投保

人保财险:40081-95518、省略

平安财险:4008-000-000/ww.省略

太保财险:40060-95500/省略

自从平安财险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推行电话车险,在监管层7折限令的基础上再享15%的渠道优惠。天平、大地、渤海等产险公司纷纷都推出了电话车险。电话车险的险种提供是标准化条款,已经提前为投保者搭配好险种构架,可以说是化繁为简,打一个电话就可以轻松搞定车险,对于懒人来说是最合适不过的了。而且由于绕开了保险人直接与保险公司交易,也避免了中介的风险。

而在网上投保和电话投保的价格基本相同。目前开通网上投保的有人保、平保和太保。网上投保的方式非常便捷,只需填上车主的车辆品牌型号和车价,以及要保的险种,点击估价,如果满意,3分钟即可完成。在网上投保以后,查询起来也十分简单。以中国人保为例,若想了解自己车险的承保、理赔信息,登录网站便可以掌握车辆理赔进度。而且,注册用户后,便可以进入“我的保险箱”选择“车险承保理赔查询”功能,输入被保险人姓名、车牌号码、保单号码3个查询条件,点击“查询理赔信息”,便可查询该保单所有赔案的出险日期、出险地点、报案人、驾驶员、出险次数、出险原因、赔案进展、赔付总额等信息。

无论是电话投保还是网上投保,还有个很大的便利是,保单都无需投保人去领取,保险公司一般会通过快递公司或专门的服务人员“送单上门”,你只要付钱买单,不是省了很多事吗?

渠道二:网上车险超市

盛大车险超市:WWw,

车盟从众车险超市:省略

虽然保监会规定了车险的折扣不得低于7折,但是各大保险公司对于不同的车型,给出的保费都不相同,因此车险比价就成了一个很头疼的事。不过随着网络车险超市如盛大车险超市、车盟从众等的出现,也给了懒人车主一个大大的福音,网上车险超市列出了各大保险公司的报价,谁高谁低、优惠幅度如何一目了然,而且与电话车险不同的是,它能够提供个性化的车险选择,而不必拘泥于套餐。另外网上车险超市还有一些个性化服务,如电话预约24小时内送单上门;客户可以用POS机进行刷卡消费;客户回访;全程理赔服务;紧急救援提供的非事故保障,如紧急换胎、紧急泵电、紧急送油等。而盛大车险还承诺简化理赔手续甚至代为理赔,这样就更加对了懒人的胃口了。

渠道三:汽车俱乐部

乐驾汽车俱乐部:WWW.省略-

车无忧汽车俱乐部:WWW.省略

清风之友汽车俱乐部:省略

团结起来力量大,现在团购已经成为许多人消费的主要形式之一,对于车友俱

乐部来说,由于拥有相同的车型而且还有相当的数量,因此就有了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的资本。一些上规模的车友会通常可以拿到6折的团购车险,已经接近电话车险折扣了。

加入车友会的好处是还可以享受到一些服务,如代办验车、代办违章、代办车检、现场救援、驾照代审等代办服务,更加让懒人们觉得放心。不过加入车友会,尤其是成为高等级的会员,还需要缴纳一定会费,随着会员等级的不同,每年在200~1000元不等。

渠道四:保险中介人

虽然保监局对保险费用限制在30%左右,但是不少保险中介人仍然可以通过送礼品和方法,把折扣降到和电话车险相差无几。选择通过专业保险公司的人投保,确实可以为自己省去很多时间,人可以上门服务或代客户办理各种投保、理赔所需的手续,对于懒人们而言会比较便捷。

不过由于保险人的信用度是一个很大问题,有的人代办车险业务时,为了从保费中获得较多的佣金,可能会向车主推荐高额险种。如果遇到不诚信的保险人,往往在投保前给客户很多承诺,但是出险理赔时却无法兑现。甚至还会出现假保单的现象。

代办年检:手续简单无需跑外地

相比起上牌,年检的手续虽然比以前大大简化,只需提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行驶证、身份证明就可以了,但是在上海,由于上海牌照价格过高,致使一些车主选择了上外地牌照。牌上好了,验车如果还要跑到外地去,除了路费、油费,还要搭上时间,那就太不方便了,尤其违背了懒人的原则。所以这一项也大可以将它外包掉。

一般来说,看检步骤如下:尾气检测一查违章一交押金一外观检验一上线检测一总检审核一交费,领标。年检费用有:尾气达标检测75元,环保绿标3元,各种检测项目36元、“检”字标7元等。其他项目需另付费。北京、广州和深圳的车主自然都不存在外地牌照的问题,而上海车主的爱车中,外地牌照基本上集中在长三角地区,根据路程的远近,费用一般在600M000元,但是一些汽车服务公司甚至可以代办北京牌照的验车。

渠道一:各机动车安全检测站

在上海各区的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可以代办外牌车验车手续,需要提交的是交强险凭证、行驶证、身份证,以无锡牌为例,所有费用不过585元,大约在7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理完毕,车辆无需开出上海,证件也只要提供复印件即可,不影响平时的使用,是性价比较高的渠道。

渠道二:车友俱乐部

南北车友会:bbs.省略

中国汽车网上海车友会:my.省略/bbs

有一些车友俱乐部,可以代办异地验车,费用一般为一辆车200~400元,但是如果要入会,先得缴纳一定的会员费,会费在200~1000元。算上会费后并不算便宜,但是有了会员资格后,可以为懒人们提供其他更多的代办服务。

渠道三:汽车服务公司及网站

汽车服务网:省略

大顺汽车服务:省略

一些汽车服务公司可以专业提供异地验车的服务,也有一些专业汽车网站提供此项服务。它们都承诺不出上海即可进行验车服务,不过它需要提供的是原件,而且价格上要高于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提供的异地验车服务。像苏州、杭州这样的热门城市,价格都在800~900元,而冷门一点的城市价格更高一点,如无锡一些公司的开价是1100元,和北京牌照验车的费用相当。唯一有优势的地方是所需的时间比较短,基本上都在5个工作日以内。

代办违章:足不出户交罚款

有了车自然免不了去外地,由于人生地不熟,违章的机会也大大增加,万一在外地吃了罚单,等回了家之后才知道,难道还要再赶去一次外地缴罚款吗?有时在本地违章,也会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而错过了处理期。而这个后果当然是很严重的:超过3个月不交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交纳罚款的,驾驶员一次就要被扣掉12分,如果有超过3次违章记录时,交警发现就会扣车,而且还会影响到年检。看来这已经不仅仅是懒人的问题,而是所有人的烦恼了。

渠道一:车友俱乐部

许多车友俱乐部的服务项目中就有代办违章的服务,如果在本地违章,代办一条的费用在30~50元,如果在外地的话,那么一般在100元每条左右,如果涉及到扣分,基本上是30元/分,当然,如果你是俱乐部的高级会员,那么费用也会有相应减少。

渠道二:汽车银行卡代办交通违章

工商银行:牡丹交通卡

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9

当季节开始进入酷暑之际,我们客户服务部上半年的工作亦告一段落。在公司领导及各部室支持下,客户服务部较好的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回顾半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一、管理精细化。

理赔工作在保险业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事关保险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发展,也影响到保险职能作用的发挥及社会效益的实现,对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此我们在理赔管理中,本着各自的工作岗位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学习有关理论和规定。随着公司‘精’‘细’‘微’管理的深入,制定了本部一系列规章制度,岗位到人,职责到人,奖罚到人。在理赔数据管理中,严抓落实,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正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使理赔管理工作,达到了上级公司的要求。

二、工作标准化。

理赔工作中我们坚持实事求是、“迅速、及时、准确、合理”的原则,狠抓理赔和防灾防损质量的提高,工作讲究高标准严要求。首先从抓第一现场的查勘率入手。只要接到报案,无论事故大小,无论白天黑夜,始终坚持赶到第一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严格按照快速赔付流程,为客户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坚持双人查勘,双人定损,限时赔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积极参与“三个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了服务水平;加大了考核力度;积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及时拟订了重大客户防灾防损工作预案、夏季防汛安全检查办法、冬季防火防爆安全检查办法,始终做到提前把握,提前介入,增强了防范风险的能力,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狠抓理赔管理,加快理赔速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形象,切实挤压理赔水分,实现有效降赔,较好的完成了各项理赔指标。

三、服务规范化。

保险市场竞争不外乎是价格竞争、品牌竞争、服务竞争,而服务竞争在保险市场竞争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客户服务部来说,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与生存。因此,我们部把理赔服务工作放在了重要位置。组织大家学习,充分认识客户服务的重要性,扎扎实实抓好客户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了服务制度,服务措施,规范了服务行为,于细微处见精神。比如客户随时随地上门办理业务,我们都能提供周到的服务;能一次办好的业务,不让客户跑第二次,每理算好一件赔案都会及时的电话通知保户前来领款。半年来我们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了服务质量,提高了客户满意度,尽职尽责的完成了工作。

流火的七月,屡屡攀升的气温,象征着我们人保公司的各项工作水平,正在发生着一天天的变化和提高,令人欣喜、振奋。是的,成就代表过去,辉煌铸就未来。今后我们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技能,精诚团结、扎实工作、奋力拼搏,为确保全年目标顺利完成而努力奋斗。衷心祝愿我们的人保事业蒸蒸日上,公司大而富强。

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10

近年来,云南保险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行业的核心价值理念及“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的监管核心价值理念,紧紧围绕“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基本思路,不断加大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力度,加快保险业发展,努力服务云南省现代金融、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五大体系建设,努力实践“保险 让生活更美好”、“保险让人民更安全”、“保险让云南更美丽”的承诺。

加快保险业发展,努力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云南保险市场运行呈现稳中向好的特点。2012年,全省实现保费收入271.3亿元,同比增长12.52%,保险公司资产总额首次突破400亿元,达441.2亿元。本土第一家保险法人机构——诚泰保险于2012年1月正式开始营业。2013年1~5月,全省保险业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37.39亿元,同比增长18.74%。银行邮政类兼业机构4263家,非银邮类兼业机构1900家。保险从业人员6.91万人,其中营销员5.2万人。全省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商业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兼业机构共同发展、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全行业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

服务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努力完善农业保障体系

云南保险业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不断提升自身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努力开创支农强农惠农新局面,在保障农业产业发展、提高农民医疗和养老水平、保障农民财产安全等方面都取得了突出成绩。

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入推进。稳步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现已开办能繁母猪、奶牛、藏系羊、牦牛、水稻、玉米、油菜、青稞、橡胶、甘蔗、森林火灾保险等11个中央政策性保险产品。其中青稞、牦牛等藏区保险属全国首创。开创了甘蔗保险、烟叶保险等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高原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截至2012年底,云南省森林保险覆盖面达100%,甘蔗保险覆盖面达81%,藏系羊保险覆盖面达94.9%,牦牛保险覆盖面达94%,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受益农户数从2009年的20余万户次快速增长至2012年的32余万户次,年均增速达15%。

农村居民综合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积极探索构建覆盖全省农业人口的意外风险保障网络,运用意外伤害、农村住房、小额信贷等保险产品,消除因意外产生的生活波动,增强农民自我发展能力,减轻政府的管理压力,减少因为家庭支柱意外伤害造成的经济来源断绝的风险。一是稳步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截至2012年底,累计赔付31.28万元,为133.5万农村居民提供208亿元的人身意外风险保障。二是推动开展农房保险。2012年全省农房保险参保户数已达634万户,全省承保覆盖率约为74%。在红河、临沧、德宏、版纳、怒江、迪庆、保山实现全州(市)农房统保,在昆明、玉溪、曲靖、昭通、文山、普洱、大理、楚雄、丽江实现部分区县农房统保,为农村居民灾后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提供了有效保障。三是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协作配合。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保护伞”,保证了信用社的资金安全,免除了农民个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还贷压力,以“实用、经济、便捷”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截至2012年12月,“安贷宝”业务覆盖全省14个州(市)1841个农信社营业网点。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间,“安贷宝”业务累计为1301名贷款客户偿还了4895万元的贷款。“安贷宝”业务化解了多重风险,保障了三方利益,实现了“涉农信贷防风险、客户获保障”的共赢局面。

结合云南自然灾害频发特点,努力完善防灾减灾体系

结合云南自然灾害较多,地震频发的省情,云南保监局与相关单位共同开展了地震保险课题研究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开展政策性地震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云南保险业为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各类企业、广大城乡居民承担风险保障10.63万亿元,积累各项风险准备金达606.89亿元,为各种灾害事故赔付支出100.11亿元,近三年来赔付支出年均增速为15.42%。同时,通过积极参与自然灾害救助、重大事故处理、服务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及开展各领域的责任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特别是在“湄公河船员遇难”、“楚大公路4.25”、“汕昆高速5.05”、“彝良9.7地震”、“彝良10.4泥石流滑坡”等重特大事故和自然灾害中,保险业均在第一时间行动起来,抢险救灾,处理事故善后,积极履行赔付责任。

积极开展社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云南保险业充分发挥强大的信息网络系统、丰富的健康管理经验、庞大的服务平台及专业的健康险产品四大平台优势,积极开展社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服务领域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公务员、民政救助群体等,涌现出“楚雄模式”等全国保险业服务医改的典型。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全省除玉溪以外的15个州市全面开展,覆盖率达87%。2010年~2012年,赔付支出14.03亿元。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昆明市、楚雄州、红河州等13个州市开展,总体参保率约50%。2010年~2012年累计赔付1.78亿元。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楚雄全州、红河州6个县及昆明市宜良县开展,为约345万农民群众提供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服务。2010年~2012年累计赔付0.97亿元。特殊困难人群补充医疗保险业务2010年开始在昭通市的盐津县和水富县试点开展,服务两县的城镇低保、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三类特困群众4.6万人。2012年民政救助群体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昭通全市开展,服务特困群众65.79万人。2010年~2012年累计赔付0.17亿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进展顺利。《云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确定2013年1月1日起在昆明市、曲靖市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扩大意外险、责任险覆盖面,努力完善社会管理体系

保险业深入参与平安云南建设,通过意外保险业务,利用保险机制积极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协调各种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建工意外险方面,2010年~2012年,累计为全省22568个在建项目提供了风险保障,累计承保工程合同总造价为2625.22亿元,累计赔案件数4504件,累计赔款共计8183.24万元。业务覆盖全省所有州市及县区(含开发区),为上百万建筑行业农民工及建筑行业安监人员、质监人员、甲方代表、监理人员等提供了人身风险保障。建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为保障施工人员合法权益、分散企业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安保互动方面,云南保险业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合作,在全省16个州市开展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0年~2012年,安保互动参保企业累计达10690家,参保人员27.16万人,累计为全省高危行业10余万从业人员提供了503亿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覆盖了全省高危行业企业的33.41%。三年间,全省累计理赔1391人次,赔款金额5657万元。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方面,已在全省16个州市全面开展,2010年~2012年,参保家庭累计251.94万户,惠及家庭人数847.19万人,累计为计生家庭提供557亿元的风险保障。三年间,累计向计生家庭的2.76万人次给付理赔保险金3996.15万元。截至2012年底,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全部开展了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覆盖率达100%。同时,各级政府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重视支持,全省共13个州市为计生家庭保险提供了财政出资。

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经济补偿、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云南保险业配合地方政府积极推动责任保险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2012年,环境污染责任险赔付支出增长37.50%,共为全省相关企业提供风险保障2.74亿元,主要投保人为滇池流域的冶炼、化工、制药、危废处理等企业。医疗责任保险方面,为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云南保监局以“平安医院”创建为契机,稳步推进云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自2010年以来,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累计实现6663.09万元,年平均增速23.3%,累计赔付4236.94万元,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安全防控体系的良性互动。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方面,云南森林资源丰富,适宜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境内动物种类繁多。为充分发挥保险保障民生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维护生态平衡,云南保险业积极开展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该险种已覆盖全省西双版纳州、迪庆州、普洱市、保山市、临沧市的22个县(市、区),开创了野生动物肇事损失由政府补偿转变为保险赔付的新路径,有效化解了野生动物对民众生命财产造成的侵害风险。

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区域特色保险创新

云南省政府先后2次出台《加快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南保险业发展规划纳入全省“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保监会还与云南省政府签署了《关于大力发展保险业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合作备忘录》。云南省委常务会议2次邀请云南保监局列席,共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大计。

为了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云南保监局围绕打造“一省一特色”、“一区一特色”、“一市一特色”,进行了区域特色发展模式的探索,在继续大力推动自2011年以来与昆明市政府合作实施的“保险昆明行动计划”的同时,积极开展“一州(市)一策”的研究和探索工作,拟定了《保险业服务云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这一总纲性文件,将全省分为五个保险发展区域,推动形成分区域集中发展、特色发展的局面。同时,推动各州市以“保险昆明行动计划”为蓝本,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需求提出服务计划,形成保险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合力。玉溪、曲靖、红河、保山等州市也启动了保险行动计划,为州市保险市场发展打开全新的局面。

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核心,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工作

组织打造消费维权研究、消保工作联动、消费纠纷化解“三个平台”,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2013年启动“消费满意在保险”、“诚信经营在保险”行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水平,进一步改善行业服务质量;完善消费者投诉维权体系,畅通投诉渠道,使消费者权益更好地受到保护。根据方案,建立了局长接待日、监管干部接待轮值、保险机构总经理接待日、保险机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投诉快速处理等10余项制度机制,进一步畅通“信、访、电、网”投诉渠道,积极处理“12378”热线交办的投诉。目前,“12378”热线95%以上的保险合同纠纷投诉都能够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90%以上的投诉人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在云南省和玉溪市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2个,昆明保调委调解成功率90%以上;在昆明市两级人民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室5个,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向云南省手机用户发送主题为“明白投保,理性消费”的公益短信,组织“3.15”保险宣传和消费者教育活动,与云南人民广播电台合作开播为期一年的以消费者教育和保险知识普及为主题的互动栏目,加强保险知识宣传与正面舆论引导。

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11

承 租 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租车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至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租还车地点均为淮安市解放西路77号。

2、甲方按每天____元,将车辆租给乙方使用。乙方现预付租金____元,押金____元,____用车辆期满凭押金收据结算。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

2、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缴纳养路费。

3、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4、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5、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6、甲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权以乙方的押金和其它抵押物抵缴租金和车辆损坏缺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赔偿,押金仍抵压不足的,有继续索赔的权利。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驶离。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3、乙方租用的甲方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4、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租用车辆除缴纳租金外,另须缴纳押金,(押金为现金,支票需三天扣提车)乙方不可以押金视作租金使用。

6、乙方要求延长汽车租赁合同,必须提前到本公司办理延期手续。还车时应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否则将收取20元清理费。

7、乙方合同到期不按规定还车,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按延时实际小时收取每小时超时费20-40元,租车以每天24小时为一租车日计算,平均每天使用不超过200公里,根据不同车辆每超过一公里加收租费1-3元。

8、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车辆修理由甲方安排修理地点,乙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一旦车辆损坏,禁止继续使用,乙方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将按照交通管理条例处理。

9、车辆发生事故,修理费由乙方预先支付,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费由乙方承担,同时还应赔偿本车辆加速折旧费,折旧金额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50%计算。若发现乙方发生事故不报告,擅自修理将按正规修理费的3倍罚款。

10、乙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为止。

11、乙方在用车期满,应完好无缺损将车辆交给甲方。不得卸下里程表和故意损坏里程表,如有发生按日里程1000公里收费,不得更换车辆零部件。

12、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当教练车、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浊物品。

13、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乙方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甲方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甲方允许的驾驶人员。

14、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赁费由乙方承担。

15、赔偿时,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16、乙方在车辆租用期间,汽油、油、路桥费、停车费自行负责。

四、担保方的权利、义务

1、担保方同意作为本合同乙方的保证人,保证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担保期限直至乙方完全履行义务为止。

2、如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违约时,则由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可以直接向担保方提出要求。

3、本担保与乙方实际租赁期间产生的债权。本担保系不可撤销的担保,并独立于本合同其它条款,不以合同无效而无效。

五、其它

1、以上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其它有违约行为的,违约一方负有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2、本合同一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的纠纷诉讼归清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六、租赁车辆交接单(略)

发车: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

还车: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

(租赁经营方)甲方: 电话: 开户行(帐号)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承租方)乙方:电话: 开户行(帐号)身份证号码:签约日期:

供电保险理赔管理办法范文12

关键词:设备维修管理;财产综合保险

1、医疗设备维修管理的困难与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大量新技术、新材料广泛应用于医学领域,导致目不暇接的新仪器、新设备的出现。各级医院对医疗设备的投入越来越大,各种高精尖医疗设备装备到了医疗一线,提高了诊疗水平,推动了医学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电子计算机技术和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发展,使得医疗电子仪器设备高度集成化、智能化。硬件电路的日趋复杂,对维修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层次、维修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医院的维修工程技术人员业务水平普遍偏低,知识老化。维修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跟不上医疗设备的发展已成为一个突出矛盾。许多医疗设备,特别是进口大型医疗设备,厂商没有提供图纸等维修资料,或资料不全,维修人员无法深入仔细地了解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开展较深入的维修工作。由于集成度的提高,许多线路板采用了多层电路设计,维修人员在没有线路图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了解其电路结构。在对电路板维修时,没有逻辑分析仪及相关测试仪器,难以展开器件级维修,只能整板更换,做昂贵的板级维修。医疗设备有其特殊的专用零配件,维修中经常出现维修人员费劲找到了损坏的零配件,但因无法及时购得相同规格及型号的零配件,只好请求厂商,而许多厂商对零配件的提供却不予优惠,价格十分昂贵。有的大型医疗设备厂商对医院提供保修服务,如CT、磁共振、DSA、直线加速器等的设备提供商,一般都能提供保修服务,这种保修服务对设备的正常运转是一种有力的保障,但是,其费用是十分高昂的,动辄上万,上十万,几十万的保修费,如果1台设备的使用率不太高的话,甚至无法收回保修费用,使医院不重负。然而,这种保修服务只局限于一些大型设备,对于许多常规设备,厂商只提供有偿维修服务,不提供保修服务。医院投入大量的财力购置大批现代化的先进医疗设备,这些设备一方面为医院创造着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这些设备或多或少会出现故障,需要医院付出高额维修费用,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为了保证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转,医院同时也背上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如何有效地减轻包袱,已经成为医院领导和维修管理部门面对的一个课题。

2、医院尝试的设备损坏保险

附加设备损坏险条款规定,保险设备在运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坏,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安装错误;(2)经考核合格的操作工、技术人员的过失行为;(3)电器短路、超负荷、超电压、碰线、走电及其他电气引起的事故;(4)容器、管道的物理性爆裂;(5)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1)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2)各种传带、链条、钻头、钻杆、刀具、模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3)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4)保单上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10%。当设备出现故障时,设备科的维修人员首先到现场检查,能够自行修复的,及时给予修复。如需更换部件或需请厂商工程师前来维修,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派业务员到现场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出险报告,设备科维修人员则继续负责落实维修事宜。维修费用按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作出相应的赔付。

经过几年的实际操作,这种模式被证明是有相当可行性的。不仅医院的财产有了风险保障,而且医疗设备的维修费用支出也得到了控制。只要加以完善,值得各医院借鉴。

3、现行保险模式的局限及改进

由于保险公司没有专业人员,当设备出现损坏时,一般只能由设备科维修人员陪同保险业务人员到现场查看设备损坏情况,对现场作取证(拍照等),填写报险单,而损坏原因往往只能由设备科维修人员说明。通常情况下,不论是意外损坏或是质量问题,或是寿终正寝,维修人员将设备损坏归咎于过电压、超负荷等难以考证的保险条款规定赔付的原因。保险业务员无专业知识,又不可能每笔都请专家来仲裁,所以,设备损坏情况发生时,除了简单的故障或操作错误等

维修人员能解决的,如需外请厂商工程师,或更换材料,其昂贵的维修费用一般都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按合同赔90%)。医院将设备作了投保以后,由于设备损坏维修费用的多少绝大部分交由保险公司承担,医院只承担小部分,因此,对维修人员及院方设备使用管理人员压力较小,使用人员的责任心及维修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比如,维修人员不愿意花精力作器件级的维修,而热衷于换板子,或找到了故障元件,但因保险公司办事制度僵化,维修人员宁愿更换整个部件,而不作低成本的元件更换。年度保险期内,如果医院设备的损坏较多,造成保险公司赔付金额较大,容易造成院方与保险公司方面的争议,对一些有争议的赔付项目可能不予履行,造成院方的经济损失。现有的保险方式,只能靠双方的友好合作,如不加以完善,较难真正体现最初的意图。我认为从双赢的宗旨出发,保险公司在自己没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可以利用院方的维修力量,适当给予物资鼓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保险年度内,保费的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维修人员。应与院方达成协议,强调医院要加强设备的管理,对人为原因引起的设备损坏,要与使用部门的经济收入挂钩,以加强使用人员的责任心。同时,只要能减少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应增加办事灵活性,为维修人员提供维修方便。

4、展望

随着保险体制的改革和保险险种的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在不断拓展,各家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医院的房产及设备也成了各保险公司财险的竞争对象。在我院的保险实践中,就有中保财险和平安保险参予了竞争。近几年医院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后勤服务社会化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将设备的维修管理推向社会,积极利用厂商等社会力量参予设备维修,在不久的将来也许就是事实。医院如何控制维修费用的支出,控制风险,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将是一条上佳的途径。保险公司适时推出更加可行的、双赢的险种,如维修费用总额保险等方式,节约的费用以提成的形式奖励医院的设备维修人员,使他们也有用武之地,积极参与维修、维护,指导和监督使用人员,这将是一个良性的循环。医疗设备飞速发展,加强维修管理,已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