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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

时间:2023-07-03 17:57:51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1

【关键词】古镇旅游系统 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联性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俗风情旅游日益兴起,以云南丽江、江苏周庄为代表的古镇旅游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古镇传统文化的精髓,是旅游者体验的重要内容。剖析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影响因子,并对二者进行关联性分析,既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思考,也是对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利用模式的探讨。

一、古镇旅游系统的构成要素和特征

古镇是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社会、彰显历史的重要依据。旅游系统是由各种旅游事象组成的有机整体,它通过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使各组成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具有实现旅游价值的整体功能。根据要素旅游功能分析,古镇旅游系统可以分为客源市场需求系统、旅游目的地供给系统、支持系统和服务系统。古镇旅游系统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古镇旅游系统旅游活动具有多样性;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具有广泛性、系统性以及要素之间关联的复杂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及保护和传承影响因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长期和特定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的,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通过口传心授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主要有:口头传说和表述、传统表演艺术、社会风俗、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技能、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主要影响因子有:保护的必要性;保护工作的主体;传承主体和传承方式;原真性和创新性;文化多样性。

三、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影响因子的关联性分析

古镇包含种类不同、特色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因子进行剖析,以后者作为保护理念探讨古镇旅游开发利用模式,既是对二者关联性的分析,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探讨。

(一)古镇旅游需求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创新性关联性分析

对古镇旅游需求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创新性的分析,是从旅游者需求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旅游者对当地传统文化体验的要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和创新的规律,可以推出古镇旅游开发模式有博物馆式保护开发、原真性保护开发、应用和产业化式保护开发。

(1)博物馆式保护开发:对于不再适应社会需要、面临生存危机、没有市场价值但仍具纪念和收藏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进行全面、系统、真实的记录和整理。博物馆式保护开发通常由政府主导,以保护文物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见效快、作用显著的特点。

(2)原真性保护开发:古镇旅游中,旅游者更多的是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体验,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标尺,也是其稀有价值的体现。

(3)应用和产业化式保护开发:在对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详细收集整理、深入认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其具有开发和应用价值的,应进行开发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二)古镇旅游支持和服务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关联性分析

从研究的重点出发,可以将古镇旅游支持系统和服务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分析,可以推出古镇旅游开发模式有教育传承式保护开发、立法约束式保护开发。

(1)教育传承式保护开发:教育是人类传递文明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改变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重要途径。古镇旅游教育传承式保护开发面向的对象有两类:一是管理者和开发者;二是普通民众和旅游者。

(2)立法约束式保护开发:法律规范是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古镇旅游开发涉及的部门和群体较复杂,通过立法约束、规范化管理,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法律保障。

(三)古镇旅游供给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传承主体和传承方式、文化多样性关联性分析

(1)研究性保护开发:对古镇旅游供给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关联分析可以推出研究性保护开发。研究性保护开发要求对古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系统研究,对适合旅游开发的要进行重点研究,探讨科学的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利用模式,避免无序、盲目开发带来的负面影响。

(2)可持续性保护开发:对古镇旅游供给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主体和传承方式进行关联分析可以推出可持续性保护开发。古镇旅游的可持续性开发要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生存环境原貌以及传承主体的保护。

(3)独特性和多样性保护开发:对古镇旅游供给系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多样性进行关联分析可以推出独特性和多样性保护开发。古镇旅游开发只有立足自身特色、不断提高文化品位,才能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且为古镇旅游开发所用的目标。

针对古镇旅游开发商业化、庸俗化严重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害、甚至消亡的问题,剖析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影响因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影响因子作为保护理念对古镇旅游开发利用模式进行了初步探讨。通过对古镇旅游系统构成要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影响因子的关联性分析,得出了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八种旅游开发模式。

参考文献: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2

一、何为文化空间

文化空间是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也可是一个周期性的时间,这段时间或地点取决于传统文化活动。这表明文化空间既是一个地点、场所或空间也具有时间因素,既不是静止的静态地点,也不是遗址遗迹,而是有周期文化活动反复演示的“时空”,是有人类活动、有文化表演、有文化行为的地点。可以说是一个民间文化景观,既有自然环境、人为场所,又有人类聚会的时空。

二、历史文化名城中文化空间的形式及其空间载体

1.文化空间形式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文化空间,广义上指人们感知和体验历史文化名城多元内涵的文化场所,狭义上指能承载整个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文化的空间构成。以文化空间的内涵来分类,历史文化名城中文化空间的类型有以下四类。

(一)古老的人类聚居地。这些古老的人类聚居地蕴含着丰富的人类文化,很多人类的非物质文化就是从此聚居地发源、发展进而传播到更广阔的地域。因此保护古老人类聚居地对人类非物质文化的研究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古老的人类聚居地大多数地势偏僻,并且具有独特的地形和地貌,加之受现代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少,朴素的传统民风得以保存,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

(二)宗教礼仪或独特节庆及其场所。宗教礼仪活动在古代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首先,宗教礼仪或独特节庆活动是人类向神灵表达自己的敬意,也是与神明沟通的一种仪式。另外,宗教礼仪或独特节庆活动还是以返祖归根为主要精神的一种社会聚会活动。

(三)民俗表演空间(古典的诗歌、口述文化、戏曲、音乐等艺术的发源地及其表演空间)。古典的诗歌、口述文化、戏曲、音乐等艺术都有其产生及生存的特定空间,这些空间经过历史的洗礼流传至今,成为历史文化古迹,是应受到保护的“文化空间”。保护这类文化空间的真正目的是要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原创物质空间。任何表演艺术形式都蕴含有丰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渊源,在保护其过程中必须注重其文化意蕴和原生文化环境的保护,保护其所依托的生存环境和历史文脉。

(四)传统手工艺、服饰生产地及其生存空间。传统手工艺、服饰生产地及其生存空间是集中展示传统民俗文化技艺的空间场所,不仅体现劳动者的智慧,而且具有民族和地域特性。这类文化空间将传统技艺在空间上得以保留,兼具功能与审美表达。2.文化空间载体分析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文化空间概念并非是狭义的空间范畴,而是由特定的要素组成的,一定区域的人、文化活动和活动设施成为构成文化空间不可或缺的三要素。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年对于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分类,其中将文化空间和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划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个分类,而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具体概括为: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对应其文化空间,可将历史文化名城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文化空间载体进行统计比较,如下(表1),可将历史文化名城中文化空间载体分为以下三个类别:①以广场为代表的室外载体空间;②以展馆、剧院、庙宇作坊、工作室为代表的室内载体空间;③以戏楼、祭祀空间为代表的半室外载体空间。

三、文化空间保护规划方法

1.展示和重现历史文化———古老的人类聚居地(1)保持原状展示对于保留较好、还有人类活动的古老人类聚居地,采取保持原状的展示方式进行保护,并保护当地风俗传统、维持古建筑风貌,将此类文化空间的原真性完全展示给民众,并采取以下三种保护方式(表2),针对此类文化空间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空间,分别进行展示保护。如安阳兴许铺设木板路建设观景平台以展示文化遗产。(2)场馆展示为避免某些年代久远的古老人类聚居地遭受自然和人为的破坏,采取在其原有历史地段上建造博物馆或陈列馆的方式以保护此类文化空间,并对其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此方法适用于已无人居住、且无过多文化活动的古老人类聚居地。建立博物馆或陈列馆在国内外历史环境保护中得到广泛运用,不仅成为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方式,而且为文化旅游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如西安汉阳陵博物馆。(3)复原重建展示此类展示方式适用于早已无人居住,且现状遭受部分破坏的古老人类聚居地,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和考古的发掘对其文化遗址进行整体性的复原和重建,恢复历史文化风貌以展示其文化空间形态。如重庆市巫山县大昌古镇的重建。(4)模拟展示此方法可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古老人类聚居地,可分为沙盘和模型的模拟展示方式,根据考古学、动物学对古老人类聚居地进行研究,模拟其原始状态与人文场景,按照一定比例制作沙盘和模型,恢复其文化空间历史风貌。也可将区域内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传统生活场景采用雕塑、绘画等艺术形式象征性地表现出来,组成城市文化的解说系统,生动形象地再现文化、展示城市文化内涵。如西安大明宫的沙盘复原和周口店。(5)虚拟展示通过多媒体技术来呈现历史时期的古老人类聚居地文化空间风貌,此方法可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古老人类聚居地,用现代化的方式幻影成像当时历史时期的人类生活场景,也可用电视创作的方式来展现历史时期的历史故事,也可设置部分电子化触屏设备用多媒体的方式来展示历史文化风貌。运用图片、文字以及视频等多媒体表现手段展示传统的生活方式、、饮食文化等民俗事项,并修复和重现当时一些历史文化景象,使观者对当时人类聚居地的生活有一个更直观更全面的认识。如电影《大明宫》的放映。

2.举行特色庆典活动———宗教、节庆场所文化活动是构成文化空间的关键要素之一,是文化空间在事件的维度上的结构性节点,节庆类文化空间则是文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历史记忆,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化集中的表现。宗教礼仪或独特节庆是民众生活的一种特殊的时间节点,对文化空间具有特殊意义。宗教礼仪或独特节庆类文化空间其表达方式多样、参与面宽广、活动规模宏大,在记录和传承地域历史文化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又因其较强的叙事性和表现力,最易与旅游项目相结合,成为受到广泛关注和着力表现利用的对象。如山东曲阜的孔庙祭祀传统。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宗教活动、独特仪式、节庆活动也有其特殊的形成机制,传承至今表现形式主要源于地域环境、生活习惯和相关历史渊源。因此对此类文化空间的保护和利用除了旅游策划、非物质传承以外,还必须挖掘和尊重其文化意义的源头,不能只涉取其形式本身而忽略了其生成的背景。首先挖掘其文化生成的背景,不同地域的人们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会因为各种原因形成一些本地特有的宗教活动、独特仪式、节庆活动。如重庆市“磁器口”历史街区一年一度的“春节庙会”。正是这些融入本土居民生活的民俗活动,构成了地方独特的风景线,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中一种基本文化构成要素与文化资源。民俗活动的保护和传承,除了具体的活动形式外,探索其形成机制并加以展示和显现才能延续这些民俗活动的生命力。其次根据其地域文化特征进行匹配,风俗、仪式、庆典活动等皆与独特的地方生活习惯和地理环境相关,其保护与传承还应注意生活本身与地方传统和地理特征的匹配,否则将失去活动的真实性和意义。

3.生活礼俗的凝练———民俗表演空间民俗表演空间是古典的诗歌、口述文化、戏曲、音乐等艺术的发源地及其表演空间,传统的民俗表演空间的结构与保护方式如下。除了空间上的保护,保护此类文化空间,首先得从表演艺术的承袭主体即民间艺术传人的保护开始,在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活化的同时,要特别加强原生环境的保护,既要保护艺术的源头(生存的土壤),同时也应在此基础上加以提炼、创造以适应时展。由于生活礼俗的凝练是营造民俗表演空间的最佳手段,可以使文化空间具有活力。创造具有人情味的文化空间最根本是建立民众与空间所产生的情感纽带和记忆。如西安市曲江区的“大唐芙蓉园”为传播西安历史文化提供了展示的空间,融合大型歌舞表演,《梦回大唐》、《印象西安》等一批剧目将大唐不夜城场馆打造得耐人寻味。

4.产业传统再现和体验———传统手工艺空间传统手工艺、服饰生产地及其生存空间的保护多以传统工艺的保护、民俗文化展示以及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为主。其中以民俗文化展示的保护方法利用得最多,其基本功能是展示和表达传统产业,并在此基础上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并发展旅游业。例如,首先要对传统手工艺、服饰生产地及其生存空间的传统产业进行调查、收集、研究,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陈列、展示、宣传、以凸显传统产业的价值与作用。在传统手工艺、服饰的展示过程中需要通过一种可感知的方式使参观者了解和体验传统文化的内涵,其所呈现出的状态具有“舞台性”的特点,能够形成展示与观众的关系。要一方面按照传统手工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将传统手工艺产业与当地文化、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使其传统产业适应现代社会而进行技术革新,确保传统手工艺文化的脉络得到延续。传统手工艺、服饰生产展示空间的意义在于使人们具有更好的地域空间体验和对所展示传统文化内容的理解,更好的通过人的行为活动来体现。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3

1.宁波传统村落的现状。生态环境是宁波传统村落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特征,亦是多年来宁波传统村落人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环节,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宁波传统村落原有的自然平衡被打破,此外由于外来人口的大量加入,建筑开始增加,绿化率不断减少,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受到外界影响,村民也迫切改变生活水平,随意搭建临时建筑,但由于没有合理正确的规划指导,导致村落生态环境质量急剧下降,甚至连朴素的民风都受到了影响。

2012年我国政府正式启动传统村落的全面调查,同时进行了专家审定与《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甄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

2.宁波传统村落的地域性特征。位于浙东沿海的宁波,是河姆渡文化的发祥地,在周朝就已经有“甬”之简称,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因为历史的变革和经济的发展,目前宁波遗留下来的传统村落已经不多,在现有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18个村落情况来看,这些经历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村落随着历史的变迁,现今还保留了较完整的历史文脉。这些村落普遍存在两大特征,一是村落整体性环境较为完整,它包括地名文化、建筑群落、桥梁道路设施、水脉、生态植被等,较具规模和历史原有风貌;二是留存了较多的地域性特色文化,比如民间风俗、宗祠、族谱等。

二、宁波传统建筑环境文化的保护方式

1.整体空间保护式。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并对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做了明确规定。对于生态博物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原地保护和居民保护的理念,把村落整体空间列为保护范围,容纳其所包含的物质形态要素以及非物质文化要素,进行整体性的保护,形成博物馆化的保护空间,有助于改善村落中的文化资源的完整性,这是对其进行合理的展示、保护和传承。

2.生活化文化场景延续式。延续传统建筑风貌是改造式村落的共生性建设的关键,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物质要素,构成与村民日常生活和谐共存的物质生活环境和非物质文化发生的场所氛围,也就是生活化文化场景的延续。随着村落的发展,改造式村落的原始风貌有了较大的变动,村落中遗留下来的少量传统环境及传统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是村落改造建设的原始依据,对村落中建筑的改造以及少量的新建部分均要以此为原型,保持村落传统风貌特征,尊重当地风貌,彰显地方特色;对于村落选址布局、建筑院落空间等所体现的传统文化思想应当理性地传承。

3.再现文化场景创造式。新建式村落在村落规划、建筑设计、景观建造等方面采用全新的方式,设计创新的基础是以村落原来的风貌和文化特征,通过村落现存的自然环境以及村民现代生活的需求,引入村落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再现具有传统文化风味的村落建筑环境和文化氛围。

鼓励村民积极引进本村的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持非物质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村民文化生活,同时还可根据需求构造乡村产业的支柱。

村落建筑在设计时可借鉴传统建筑特点,来体现传统建筑中蕴含的文化涵义,所代表的特定习俗和传统,有效表达在新建筑中的传统文化。赖凌瑶认为更新研究需要对古村落进行大量的现场调查,应该对居民内部生活延续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需要提出延续街道街区的居住功能、进行居民保护以及延续居民的生活文化等面进行改造。在平面布局上参考传统建筑的区分方式,来配合村民的传统习俗和满足村民心理需求,同时利用非物质文化的传承等所需的空间进行布局。

三、宁波建筑环境文化的保护设计的原则和目标

1.村落建筑环境设计基本原则。传统村落建筑环境是由一系列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整体,是自然要素和人工要素的符合载体,同时它又表现出环境形态的多样性。在传统村落建筑环境的保护设计时,需运用科学知识,秉持村落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建筑的完整性、传统功能的连续性,使各种因素协调统一、有机融合。而在目前的古村落保护工作中,保护规划缺乏对古村落具体内容的控制与引导的深入研究。

我们应该注重整体协调,实现优化发展,传统村落本身就包涵了很多物质和非物质,需要多方面考虑,这条原则能协调好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也为日后村落的建设和保护提供了方便。同时借鉴国外等历史文化遗产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建设相关保护的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来建立真正的责任机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保护传统村落文化涉及到古建筑的修善、村镇功能区划的调整、基础设施的改善、生态景观的修护等。传统村落遗产的保护是村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发展战略的重要因素。

传统村落在外界的影响下,也需要注重自身的地域文化特色,不能随波逐流,宁波传统村落的古文化特色是我们必须要注意的环节,它不仅阐述了某阶段时期村民的生活盛产的发展历程,同时也体现了它本身的历史内涵和对未来的借鉴。

塑造传统村落应以现有为基础,通过自然渐变的演进理念,结合传统中最具潜力的部分与景观的现实及后续发展,从而巧妙地将自然因素组织到村落环境之中,使之获得持续活力的价值和生命力。

2.村落建筑环境设计的目标。古村落的保护规划必须坚持整治的方式,严禁采用大拆大建的改造方式。保护宁波传统村落历史建筑、风貌特色及文化遗产,保护并传承历史文化价值,在这些保护的基础上,也要为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坚持合理科学的管理制度,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通过改善传统村落的建筑环境,增加必要的公共设施,提高村民的生活居住水平,同时也要建立相关的管理部门,落实一切的保护内容。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4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一、我国传统村落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现状

(一)我国传统村落数量众多,历史积淀深厚,文化个性鲜明

我国大多数传统村落始建于明清时期,有的可追溯到南宋时期。这些传统村落不仅具有浓郁的历史传统风貌、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科学布局的人文景观,而且具有丰富多彩的民族特色,丰厚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今日中国乡村社会特殊的聚落群体,并具备当今世界独有的和谐乡村历史风范和诸多自然村落管理与繁衍发展的宝贵经验。

(二)我国传统村落消失现象日益加剧,加强保护刻不容缓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城市化建设越来越快,然而,传统的村落有这几百上千年历史文化的村落,被拆除,开发,人为的恶意破坏。这些传统村落已经渐渐的淡出了人们视线和脑海,甚至有的村落虽然没有拆除,但由于很是落后,修建后,也已经没有以前的文化色彩。这些已经成为我国的普遍现象。

未来十年,我国传统村落将面临新一轮城镇化、城乡发展一体化、乡村旅游开发的多重挑战,如不及时加强保护,分散在全国各地、各具特色的传统村落及乡土建筑,将随时面临着被拆、迁、整、改、并等种种危险。因此,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传统村落的消失的危害已经显而易见了,因此,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切实加强我国传统村落乡土建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自然景观、生态资源保护,迫在眉睫,意蕴深远。

二、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加强我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对策

(一)建立“传统村落保护责任制”,人大、政协加强检查督察

1.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绩效的重要考评要素,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开发文化的价值和作用,能够将文化是生产力的观念深入人心,将传统村落文化保护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更好地进行文化观念的渗透。二是这样做可以弥补政绩考核的弊端,将考核形式多样化、体系化,使得政府工作内容有所增加,更好得为人民服务。三是这样做能够落实保护责任追究制,哪儿出现了问题就在相应的部位采取措施,不至于眉毛胡子一把抓,能够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四是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是一种创新发展,创新保护和经济发展两手都要抓,而且必须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不能以损害传统村落为代价进行经济发展,经济发展的前提是要保护传统村落,在古镇上建大厦的做法不可取。

2.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要采取具体有力的措施,地方政府应该成立小组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具体划分小组成员的责任,责任落实到人,各司其职。首先要制定成立小组的策划,具体包括小组涉及部门、组成人员、工作职责;其次要进行详细的分工协调,不断探索保护方式,对文化古迹、自然风貌、古建筑遗产等都要进行保护,确定哪些部门哪些人管理传统村落的建设改造活动,那些部门哪些人对传统村落的开发旅游工作进行监管,这些工作都要进行详细的划分,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都要全力配合,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再次传统村落的保护、开发、管理、利用工作不是一个部门可以完全承担的,合作是必要的,如何将合作进行的恰到好处,还要看党政领导的牵头工作做得是否到位,因此党政领导必须做好领导工作。

(二)加大传统村落保护财政投入,多种方式筹集保护管理资金

1.资金支持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因此政府在财政支持方面必须到位。一是省、市级政府要从城市的维护费用中拿出适合比例作为保护资金,并逐步增加投入。二是县级政府也应该效仿此种划拨资金的方式,其投入多少应该与本地收入情况相适应,并进行合理的调整,必须能够保证有足够的经费投入到传统村落的保护项目中来,如果地方政府经费不足,上级也应适当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用来保护好现有的传统村落,确保它们的完好。

2.作为地方的政府要积极探索更多的方式与渠道去筹集传统村落的保护资金。首先,可以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政府主要起带头作用,将其中各个环节关系处理清晰,可以通过房屋或者土地的租赁方式筹集一部分资金加以使用,充实村落保护基金。第二,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奖励机制,专门奖励那些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形成榜样的力量,引导周围的人学习,从而形成好的风气。三是吸引捐款和投资,成立传统村落保护公益组织,吸引社会和企业进行捐款、赞助等,或者以股份合作制形式吸引社会投资;也可以辅以比较合理的收入分配方案,刺激传统村落的开发以及保护工作的开展与发展。第四,将部分税收收入作为保护经费的组成部分。作为旅游企业的地税收入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作为保护经费,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成长起来的旅游业成为村落良性运转的一个推动力;建议对传统村镇范围内景点的旅游收入实行属地分成,分成收入用于传统村镇的整治管理。

(三)传统村落有效保护利用要与“整治、开发、发展旅游”相结合

1.要做好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首先要将比较贫困落后的村落状况进行改善,使人们的生活条件得到改善与提高,村落保护要与这些工作相结合进行。传统村落大都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发展滞后,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和现代生活不协调。要改变这些贫困落后面貌,就必须加强传统村落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处理好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的关系,要关注乡土保护与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要注重对人们群众的生活进行关心,不能让保护工作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在保护村落的天然格局和自然环境的前提下,改善村落的基础设施,将当地从贫穷落后的状态中解救出来,提高当地村民的生活质量,使他们能够从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开发中享受到成果,这样他们就能够自动参与到这个活动中,有了村民的参与和支持,这项工作就有了最为得力的助手,这项工作的成败关键还取决于当地村民的接纳和支持程度。

2.传统村落有效保护要与发掘研究、整治开发相结合。通过保护工作推动村落的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实现良性循环。实现对现有村落传统遗传的保护首要知悉其可发掘的内容以及要整治的问题,要将村落的历史价值以及自然景观遗产进行首要的保护与维护,继而才能够加以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利用,能够保护遗传的同时保证其价值能够得到实现与使用,使文化历史价值与自然景观价值都能够得到实现。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传统村落代表我国文明的发展,也是中华精神的重要源泉,它蕴含着多彩的文化以及自然生态资源。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将出现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强传统村落乡土建筑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国际影响力,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5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11)04-0027-04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ve Issues of Protecting the Intangi 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WANG Zhuo

(Department of P.E.,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411105,Hu nan China)

Abstract: China is full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However,it faces difficulties i n protecting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whi ch takes a great role in human development history.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concep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analyses the characters of intangible c ultural heritage of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Especially according to thecur rent situation,it presents the legislative thinking of protecting from the lega l perspective,in the hope of providing referable theories to the governments toprotect and advance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China's traditional s ports.

Key words: 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 tection; legislation

在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历史长河中,蕴藏着无数浩瀚精深的、凝聚了中国各族人民智慧 结晶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中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 遗产是各民族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然而,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一些承载着悠久历史的民族 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受到巨大的冲击,或濒临失传、或随意滥用、或遭到毁弃、或流 失境外。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话题开始引 起从政府到体育界学者再到普通民众的密切关注。在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做好民族传统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工作,对于全面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 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 的宏伟目标迈进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1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传统体育”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该《公约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定义为:“被各群体、团 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 、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 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 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 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1]按照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5个方面:l)口头传说和表述, 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 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17日 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贯彻落实党的 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合国教 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 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 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社群生活。

1997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批准,民族传统体育学被确定为一级学科体 育学下属的4个二级学科之一。从这时候起,“民族传统体育”这一称谓,被正式确定下来 。有学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是民族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时期的产物,是各民族体 育活动方式的延续和保存,是各民族体育运动生命力的再现。[3]还有研究认为民 族传统体 育是指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民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的,还没有被现代化,至今还有影响的体 育竞技娱乐活动。[4]笔者认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是指在我国历史上各个民族 内流传或 继承的体育活动的总称,它包括各民族传统的养生健身活动、休闲娱乐活动、技击壮力活动 等。

1.2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具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是指它的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性。从目前我国已 开发和挖掘出来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来看,大多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表现在:1) 非物质性。民族传统体育本身没有实体性,必须通过个人或群体的身体活动(走、跑、跳跃 、投掷、攀登、爬越等)才能表现出来,才能被人类所认识、欣赏或共享,这是与物质文化 遗产最显著的区别;2)民族性。民族传统体育的民族性是指其代表了丰富的民族文化和独 特的民族精神。民族传统体育源于人们的生产劳动、休闲娱乐、宗教祭祀、军事战争等,在 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勤劳的中国人民创造并发展了形式多样,富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 ;3)传承性。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性是指其在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存在和发展过程中,依 靠传承的个人、群体的言传身教、约定俗成。在传承的过程中,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表现形 式和规则得以不断完善,并最终形成具备一定规模的竞赛娱乐项目。

1.3 我国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五十六个民族在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为人类文明留下了内容 丰富、形式多样的文化遗产。其中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上已有较完善的保护,而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保护意识起步较晚,在保护方式和方法上都存在很大的缺陷。近年来,在党中央、国 务院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的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展开,取得了可喜成绩,截止2010年1月,我国共有29个项目列入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世界上拥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 028项部级非物质文 化 遗产名录项目;近年来,文化部一直高度重视并致力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取得可喜进展。国务院法制办在多次征求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法(草案)》。今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草案并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审议。7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该草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 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该法案有望近期出台;云南、贵州、 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等省相继出台了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 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 6]18号),确定了我国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第六项 为杂技与竞技(共计17项),其中收录了包括少林功夫、武当武术、蹴鞠在内的15项民族传 统体育项目(表1)。

2008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公布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部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08]19号),确定了我国第二批部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 。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第六项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38项),其中 收录了包括围棋、象棋、峨眉武术、心意六合拳在内的28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表2)。 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第六项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4项) ,其中收录了包括线狮、沧州武术、太极拳在内的3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表3)。

从以上国务院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名称(2006年名录的第六项为杂技与竞技;20 08年名录的第六项改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不难看出,国家加强了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力度,说明民族传统体育在促进民族交流、融洽民族关系、传承文 明、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所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可以看到,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初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果,在发掘与抢救、传承与发展等方面也有 所突破,但是保护工作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面临的问题依旧严峻:1)相关政策法规建 设严重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有效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 法规,细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仅有第二章第十五条之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族 、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提到了对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但这寥寥二十余 字对中华五千年来形成的丰富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远远不够;2)缺乏 有效的保护机制。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庞大,种类繁多,保护工作涉及到 政府的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体育部门、文化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文物部门等等,容易造 成多头管理的局面,其结果往往是管理效率低、部门间责任不分、保护不到位等问题。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6日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附件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中包括:文化部 、发改委、教育部、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部委负责人,而唯 独不见体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这对于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实属尴 尬;3)现代体育的强烈冲击。在全球化浪潮中,西方体育逐渐占据世界体育的主流地位。 现代体育集竞争性、规则性、娱乐性、休闲性于一体,与现代社会普遍追求的“自由、竞争 、超越”的价值取向吻合,从而强烈冲击民族传统体育发展。[5]

由于目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缺失,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及现 代体育的强烈冲击,导致了国家珍贵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量流失甚至遭到严重 破坏,滥用、盗用现象严重,公众的保护意识不强。因此,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保护进行立法研究,为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设立法律屏障,对民族传 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思考

2.1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民族传统体育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

2.2 立法的基本原则

2.2.1 “以人为本”原则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其创造还是传承都需要个人或群体的参与,是人类活 动的产物,离开了人的参与,就无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人是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 化遗产中最根本的因素,人本性是其根本属性。因此,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的立法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来进行。

2.2.2 “政府主导”原则当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大部分在民间流传,随着时代的变迁,文化 氛围和环境的变化,使得文化遗产的民间自发传承较为困难,没有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 助,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就难以得到妥善的保护。因此,明确政府主导原则有利于 国家对本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防止国外个人或组织对我国民族传 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随意使用和抢先“注册”。

2.2.3 “整体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形态,包括了历史环境、传承载体、精神内质三个相互联 系的内涵层次,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文化结构整体。[6]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 产也 包括了这三个内涵,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统一于人的活动,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比如:对于少林功夫的保护,整理少林秘籍以及保护有关壁画和碑石就是非常关键的工作。 [7]对于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把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个文化遗产 分割开来保护,否则非但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使其失去生命力。

2.3 立法保护的主体和客体

2.3.1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体在法学领域,要作为保护的客体进入研究范畴,首先必须明晰它的内涵和外延。什么样 的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受到法律保护,这是首要解决的问题。我国民族传统体育 项目种类繁多,表现形式多样,这对保护的客体进行科学界定带来一定难度。比如中国传统 武术,结构复杂,流派众多,其中被列入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一的少林功夫 ,套路有数百套之多,另有七十二绝技,以及擒拿、格斗、卸骨、点穴、气功等门类独特的 功法。[8]所以要对保护的客体进行精确细致的界定,既要依照传统体育项目的特 点和规律,又要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和保护的意义。

2.3.2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主体是人。[9]对于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要确 定一个权利主体的难度较大。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民族或地区 几千、几百年来不断改进并传承下来的结果,权利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笔者将民族传统体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分为两类:1)自然人(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民族传统体育项 目中,一些独特的表现手法,传统的练习技巧等,都掌握在少数艺人身上,他们掌握并承载 着民族传统体育的知识和精湛技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宝石,又是民族传统体育世代 相传的代表性人物。一定程度上这些“身怀绝技”的艺人决定着一种文化的兴衰和存亡。因 此,在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对这类文化遗产的传承者进行保护 ,赋予其合法的权利主体地位。在已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中,释 永信(少林功夫)、崔富海(挠羊赛)、任文柱(八卦掌)等榜上有名。2)国家或地方政 府。由于年代久远,许多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创造者和传承人已经无法考证 ,它们表现为一个民族或地区的传统习惯和特色,已经完全融入到当地的生活习俗中。对于 这类遗产的保护,应当把权利主体交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依靠政府的力量对该遗产进行保护 与开发。

2.4 法律保护模式

2.4.1 公法保护长期以来,公法保护是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途径。在国际上, 我国已经批准承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拥有依国际法赋予的各项保护非物质文化 的权利。在国内,《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云南、贵州、宁夏、浙江、江苏等省份也相继制定了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和政 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为当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4.2 私法保护利用私法保护模式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对公法保护的有效补充,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通过法律途径对其掌握的技能获取一 定的物质回报,不仅可以 有效地保证传承人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传承文化的义务,而且还可以使民族传统体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更加广阔。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模式主要是 指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 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等。

2.4.3 公法、私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在学术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一直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一 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并处于不断演变之中,难以确定作者,即对权力主体难以确 定;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对其所保护的对象都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 有延续性,是一个长期积累并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假设对其保护年限做一个限制,将对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立一套公私兼顾,以行政法律法规为主 导、以民事法律保护为补充的综合法律体系,更加适合于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保护。

3 结 语

在市场化、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离不开 权利主体积极行使权利,但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缺少国家行政部门强有力的保护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难逃逐渐衰弱、消亡、被滥用、盗用的命运。因此,尽快 出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 护最重要的一步。笔者呼吁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委、文化部、教育部等相关部委联合起来 ,加强联系,加强立法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使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得 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也为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争光添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站.省略nt.省略/sjzz/fwzwhycs/flfg /201001/t20100113_76348.html[O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网站省略/inc/detail.jsp?info_id=52 .

[3] 赵静冬.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研究[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1,8.

[4] 胡小明.体育人类学[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

[5] 石伟,何强.川西北地区羌族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 学报,2007,30(5).

[6] 龙先琼.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特征、以及保护原则的理论思考[J].湖北 民族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7] 刘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J].体育与科学,2007 ,28(6.

[8] 少林寺官方网站省略.cn/templates/T_new_list3/index.a spx?nodeid=66&page=ContentPage&contentid=1706 [OL].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6

[关键词]侗族大歌;社会结构;三对核心关系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139(2011)03-0054-7

大歌,是侗人复杂歌谣体系中的一种,侗语称“嘎老”[al laox]或嘎玛[al mags]。[al]可准确译为汉语“歌”,[mags]和[laox]是近义形容词,在侗语中常作“大”或“老”之用。作为典型的多声部歌唱,大歌流布于侗族南部方言区第二土语区两省四县的侗人生活中。以南侗社会结构变迁为视角,本研究所关注的是作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侗族大歌,其当代保护机制中面临的多重两难问题。对于侗族大歌来说,以“亲缘一地缘”为基础的南侗传统社会结构是其在民间生长的文化底线,而乡村社会结构的当代变迁则从根本上影响到大歌当下存在方式,并为大歌的保护带来诸多难以回避的两难问题。

从已有研究来看,侗族大歌之所以长存南侗一域并以全民参与的方式介入到民间生活的各种细节,根本原因在于其传承、传播、展演等等行为方式均与南侗传统社会结构相融合呼应。南侗人以稻作为生,世代定居且安土重迁,传统的社会结构以“亲缘”与“地缘”为纵横展开。透过同地缘歌班组织、近地缘内婚制度和远地缘村落结盟,南侗的亲缘关系与地缘关系被紧紧捆绑在一起,形成一种超稳定的传统社会结构。20世纪90年代以前,侗族大歌的操弄几乎完全依附且融化于此社会格局当中,同时,歌唱又反过来成为南侗人维系和强化传统人群关系的极重要的文化符号。

作为一个农业社群,南侗社会结构在当下最明显的变化,即是“业缘关系”对于“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渗透。以商品经济、人口流动和九年义务学校教育为基础的业缘关系在90年代以后南侗农村的普遍形成,对大歌的生存带来根本影响。频繁且巨量的人口流动,使大歌的基础组织“歌班”几近瓦解;内婚制度的解体和婚恋方式的变化,使大歌失却原有的人际沟通功能;同时,大歌的传承完全打破原有的地缘和亲缘边界,以学校、舞台、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在民间并存。上述种种当下事实,为大歌保护策略的筹划和践行带来颇为复杂的现实局面。

一、业缘介入:社会结构变迁与大歌生存样态的整体转型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业缘关系”开始全面介入到南侗传统的“亲缘一地缘”二元人群结构当中。在社会学的解释中,业缘关系是在广泛社会分工基础上形成的,由职业活动而结成的人际关系。90年代之后,南侗实现了全面三通,通电、通路和通电话打破了南侗半封闭人文空间,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对第三产业的强调促使南侗经济迅速转型。6到16岁的未成年人基本都在学校上学,而17岁到50岁的成年人大多都在城市里打工。业缘关系的全面介入迫使传统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发生前所未有的松动,而大量游客的涌入,也令南侗本土生活方式与观念发生巨大转变。

时至今日,农业依然是侗家生活的根本,但土地与农人的关系、物质和文化生活方式以及社群内外部关系结构却发生了明显改变。伴随着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半世纪以来的侗乡经济格局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商品化的市场经济不断转型。侗乡的产业结构调整典型体现在第三产业的发展上,以侗族传统文化为基础的旅游业成为第三产业的经济支柱。而无论是发展旅游还是外出打工,以大歌表演为基础的民族风情展示都已经成为重要经济来源。

随着侗乡的开放、经济结构调整和学校教育的普及,侗乡人口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外出打工使大部分青壮年侗人常年远离故土,村寨内往往只剩中老年和孩子们留守。又因为义务教育和学校的普及,稍大一些的孩子要去很远的县城、州府或省城上中学、高中或大学,因而真正长期留守农村并担任劳动力的多为中老年侗人。人口流动的加剧和经济生活方式的调整,使得侗乡传统的“近地缘内婚”制度明显松散起来,远嫁娶他乡的情况比比皆是,侗人婚恋观念和风俗对年轻人的约束力正日益失效。

站在“侗族大歌”的角度来看,业缘关系对南侗社会结构的介入使大歌传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迁。近二十年来大歌流行区域明显萎缩,在总面积不到1000平方公里的侗乡,传唱于不足10万侗人之间。在下表中,笔者从组织基础、传承方式、展演模式、形态特征、功能目标五个角度,分别对大歌的传统生存样式与当下实际状态进行比较,并由此呈现传统的大歌生存样态在当下的整体变迁方式。

在“业缘关系”充分47A之后,对于南侗人来说,歌班不再是必要的人际群体,歌唱也不再是婚恋与社交的必然渠道。随着上学和打工的普及,“歌班”几乎完全解体。侗族农人走出了传统的地缘空间,同学关系和工友关系成为南侗中青年个体的主要关系。大歌的本土传承机制伴随歌班的解体也被日渐废弃,歌唱的传承要么被迫终止要么被学校传承、舞台传承抑或媒体传承等等新的方式所代替。而学校化、媒体化和舞台化后的大歌不再遵循南侗歌谣体系特有的语法原则,转而强调其声部的“多声性”和声音的“旋律性”以迎合新的局外听众群体。

如前文所言,在南侗传统社会格局中,大歌的组织、传承和展演均发生于特定的亲缘人群与地缘人群之间,并透过特定的仪式化行为方式反向延续传统的人群关系。也就是说,这种生态环境中的大歌行为是一种“内向型自娱”的人际交往管道,歌唱主体的边界与人往的边界基本上两相弥合。在学校化、舞台化和传媒化之后,大歌的歌唱行为与目标发生根本变迁转而成为一种“外向型娱他”的展演,透过歌唱发展经济生活成为其种种行为背后最强大的驱动力。

二、保护什么并如何保护:大歌保护的两难抉择

与侗歌传统在侗乡日益低迷局面相悖的是,随着侗歌学术研究的深人和舞台表演的拓展,大歌的价值被越来越多的局外人认识并关注。2005年侗族大歌进入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9年被列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摆在当地民众、学者和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是如何在守护传统独特性的同时顺应文化发展的多样性和经济增长的持续性。2002年7月,贵州省第九届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为大歌的保护酝造出良好的法律环境。2003年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发起,并在黎平县正式启动的《侗族大歌保护、抢救与发展》行动计划,为之后的大歌申遗创造了良好的政治、学术、社会与舆论条件。2008年2月,贵州省人大会议审议通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将大歌的传统文化生态空间的整体保护与活态保护提升到法制保障的层

面。

但愈演愈烈的现实是,侗乡传统社会结构的当代变迁,在动摇大歌生存底线的同时,也为大歌保护策略的具体实施带来多重两难的局面。透过对南侗民众、相关政府部门和地方知识分子多角度的访问,笔者尤为关注侗族大歌在保护对象上的“个体性”与“群体性”、“原真性”与“多元性”以及保护策略上的“整体性”与“特指性”三种两难格局。

1.保护谁:个体性与群体性之间的两难

“传承人制度”是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重要的保障性制度。从2007年开始,我国文化部先后公布了3488位部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各地各级政府(省、区、市)也先后颁布了6332名地方项目传承人,被指认的传承人成为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活态长存的关键。在第二批和第三批名单中,有5位侗族大歌歌师成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大歌流布区域的贵州省和广西省也先后确认一批大歌歌师作为省级、市级与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整个大歌保护体系中,拥有优美歌喉、海量曲库、精通歌词创编,而且长期为歌班无偿传教的歌师[sangh al]个体成为核心认物。

尽管歌师举足轻重,但从整个大歌传承体系来看,“歌师”、“歌班”与“歌俗”三者一起构成了缺一不可的传承环链,歌班群体有组织的学歌并在歌俗中有规律的展演,是大歌在南侗民间生活中得以代际传递的基本方式,也是产生新一代歌师并确保歌俗活态长存的基础。侗族大歌在根本上是一种群体性的歌唱活动,而其在民间生活中最基本的功能也是维系、建构并复制南侗传统的社群关系。这一大歌民间传承的基本特征,对当代以“传承人一歌师个体”为中心的保护方式提出挑战:如何在保护传承人歌师个体的同时,重视并正视歌班组织和歌俗活动的“群体陛”本质?

实际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侗族大歌在民间所遭遇最严重的威胁同时来自三个方面:歌师断代,歌班解体以及歌俗消失。其中,传统歌班组织的解体又是另二者产生并最终导致民间传承机制几近瓦解的根本原因。随着新式学校的进入和他乡打工的出离,一种新的知识系统和知识传播方式正在覆盖南侗旧有的知识体系,歌班的功能日渐淡出人们的日常生活,唱歌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单纯消遣。上学和打工带来的剧烈人口流动几乎完全切断了传统歌班重建的可能性,要想通过重组传统歌班来留住大歌传统,在当代青壮年人纷纷离家的南侗应该很难施行。事实上,目前我们在侗乡所见到的大多数“歌班”,已经脱离了传统的歌班原则,打破了“同地域、同性别、同近年龄和同辈分”的边界组合在一起。这种新型组合的歌班,其内部成员不再是传统的“做伴关系”,透过歌唱发展旅游经济才是歌班建构的重要目标。

本文之所以认为大歌保护在对象上形成了一种“个体性与群体性之间的两难”,即是看到南侗现实中传统歌班群体与歌俗仪式在解体现实与保护理想之间的困局。正视大歌的群体性本质,人们不得不面对将歌师个体作为保护主要对象是否有效,或在多大程度上有效的诘问。但转而再论,留守在侗乡的歌师们经纶满腹、爱歌如命、视传歌为己任,对他们的珍视已然成为我们留住侗乡歌声的希望,对歌师的激励也的确是目前仍能行之有效的基本保护策略之一。

2.保护什么:原真性与多样性之间的两难

在大歌保护这个论域中迄今为止讨论最多的问题是“如何保护”,而将“保护对象一一侗族大歌”视为一种指涉清晰的存在。但是,在不同的局内人的观念中,到底什么人在什么场景中以什么形式唱的什么歌是“侗族大歌”?这个汉语词汇与侗语“嘎老”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对应关系?这些问题似乎不是人们斟酌的重点。而在笔者看来,“侗族大歌”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当下南侗呈现出来的复杂性远远大于人们的想像,并在根本上决定着保护策略制定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基本上,至少应该以“四种层次与四种变体”来描述大歌的当下存在方式。

所谓“四种层次”是指20世纪90年代之后大歌的局内人,对“侗族大歌”这一概念的四种理解方式。在《南侗“嘎老”名实考:兼论侗族大歌一词的多重内涵》一文中,笔者以广义嘎老、狭义嘎老和本义嘎老三层次描述了当代南侗人对“嘎老”这一侗语概念三种彼此牵连而又区别明显的指向。简而言之,广义嘎老泛指南侗各类多声部歌种,狭义嘎老牵涉到“鼓楼异性歌班坐唱”时对唱的各类歌谣,而本义嘎老则特指鼓楼异性歌班对歌中的某一类歌种。换句话说,当局内人在使用“侗族大歌”这一中文概念时,在不同的场合与不同的对象交流时其实各有所指,且不一定与侗语观念中的“嘎老”发生对应关系。更有意味的是,侗族大歌在被列为“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后,在各种力量(传媒、政府、地方文人等)的驱使下这一汉语概念的外延继续扩张,形成一种新的“泛义”,即包括琵琶歌、牛腿歌、酒歌、拦路歌等等各种类型南侗歌谣,均被泛指为侗族大歌。“侗族大歌”这一概念经由现代时空之旅,不再是南部侗族方言区第二土语区的一种特殊的歌唱形式,在局外人乃至局内人的观念中,它已经成为侗人音乐乃至侗人文化的象征。

除了术语指称上的四种层次之外,侗族大歌这一概念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因不同传播方式与传播目标而形成的“四种变体”。自上世纪50年代侗族大歌登上各种类型的舞台以来,大歌的局内学者、文人与音乐家便不断探索并发掘大歌的“舞台化”方式。这个舞台化的过程历经半个世纪未曾中断,甚至在澳洲学者凯瑟琳・英格兰姆(catherine Ingrain)看来,侗族大歌在南侗本土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村落传统”(village tradition)与“舞台传统”(stage tradition)两条并行且互相影响的传承脉络。笔者认为,实际上大歌在当代的传承变迁远不止舞台这一种形式一一学校化、商业化和媒体化也同时作用于大歌的传播过程,并因之形成了大歌在当代的不同变体形式。“侗歌进课堂”是大歌学校化的主要形式,以贵州省为例,从80年代开始大歌就进入当地小学课堂,进而延伸进入中学音乐教育,最终成为贵州大学艺术学院音乐系的特色专业。与侗乡旅游业发展相伴随的是大歌的“商业化”,以旅游表演为基础的大歌商业化一方面与大歌舞台化发生直接关联,一方面形成了以经济为目标的各种新型展演方式。大歌的“媒体化”尤其是网络化为局外人认知大歌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同时大量的音像光盘制品也为大歌的局内传承传播在形式与内容上带来巨大影响。

笔者在此简要提出侗族大歌的“四种层次与四种变体”,目的仅在于强调“侗族大歌”这一概念在当代侗乡所呈现的复杂样态,并进一步呈现大歌保护对象的“多样性”本质。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讨论中,常常强调保护对象的“原真性”。但面对大歌在当代南侗呈现的“多样性”特征,我们的保护工作是否也应该采取一种“多样性”的策略。在甄辨大歌的不同层次和不同变体的同时,针对不同意义的侗族大歌制定相应的

保护方案。事实上,在大歌的原生形式和众多变体中,有些是需要积极保护的濒危对象(如原生形态),有些在本质上已经演变为保护方式本身(如学校传承),还有一些则需要与原生形态在学理上做出清醒辨析(如舞台化、商业化与媒体化)以提出不同的应对策略。

3.如何保护:整体性与特指性之间的两难

尽管联合国与中国各级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陈列的,是不同类型的“特指个案品种”,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的研讨中,以特指个案品种为中心的“整体性保护策略”被多次提到议事日程。多数学者与政府部门均认同并意识到,“整体文化空间”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指个案品种保护的基本必要条件。

在侗族大歌的个案中,所谓“整体文化空间”实则牵涉到三个不同层次的空间维度,他们分别是南侗歌谣体系、南侗歌俗仪式体系与南侗文化生态空间。正是在上述三种文化空间的有序运转之中,原生样式侗族大歌才得以在南侗民间生活中活态传承至今。

在以歌唱为核心表述方式的南侗音乐体系中,大歌是其中一种地域性的歌种形式。在大歌的流布区域,还有琵琶歌、牛腿歌、河边歌、酒歌、耶歌、拦路歌等诸歌种与其共生。从纯粹音乐学的角度来看,不同的歌种具有不同的展演形式与形态,大歌因其特殊的形貌独立于各歌种之间。但在局内人的视野中,南侗歌谣体系各歌种之间关系极为密切,这种不可或缺、浑然一体的伴生关系源于歌唱的场域与功能。由田野调查可以获知,南侗诸歌谣的正式展演一般在仪式或仪式化的民间活动中,在不同的程序中展演不同类型的歌谣成为仪式之程序性与完整性的象征。换句话说,南侗各种歌俗仪式实为传统侗族大歌展演最直接和真实的场景。而在一个完整的歌俗仪式中往往不仅只有一种歌谣呈现,如六洞地区的『为也仪式中,七类(大歌、耶歌、拦路歌、酒歌、琵琶歌、牛腿歌、哆丢)歌种分别运用在不同的仪式程序中,并与芦笙、侗戏一起构成了完整的仪式音声声谱。对于传统南侗人而言,南侗歌谣体系与南侗歌俗仪式体系是大歌得以活态运作的必要条件。更进一步,南侗歌俗仪式具有明确的功能性特征,生长在传统南侗的文化生态逻辑之中,并与本土传统物质文化(稻作、鼓楼、萨坛、干栏楼)相互伴生共同形成南侗传统整体文化空间。

正是这种环环相扣的文化逻辑,为当代的大歌保护带来若干需要审慎处理的难题。随着农村经济体制调整与产业格局变化,20世纪80年代之后南侗传统文化生态空间已经发生不可逆转的巨大转型,诸种传统歌俗仪式也在此革命性的转型中因失却原有功能而被荒弃。侗族大歌在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旧有文化生态环境,并以所谓“四种层次与四种变体”的新姿态应对环境的变迁。同时,与被重点保护的侗族大歌、琵琶歌相比,南侗歌谣体系中的其他歌种在南侗民间几近失传,整个歌谣体系极度萎缩,并在根本上影响到南侗歌俗仪式的完整性和功能性。尽管各级政府试图透过“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或“侗族文化生态博物馆”的方式达成“整体保护”的理想,但这些保护区/博物馆的现实运作方式,往往是以保护之名兴旅游之道,很难达成设立的初衷。综观其日渐消失或转型的三种文化空间,大歌的保护势必因时因地在保护“整体文化空间”与保护“特指个案品种”的两极之间做出动态性的调整。

结语

以“亲缘”与“地缘”为核心的南侗传统社会结构,为大歌的传统生存方式提供了环环相扣的整体文化生态空间和传承传播机制。这一机制以歌师为灵魂、歌班为基础、歌俗为条件活态运作至今,与侗人的农耕定居生活方式、亲属制度地缘关系、口传文化体系发生密切互动。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产业结构调整,“业缘”关系介入南侗传统人群结构之中,在根本上改变了侗族大歌的生存场景,并形成了大歌传统在当代最大规模的一次整体转型。这次转型对大歌的组织基础、传承方式、展演模式、形态特征以及各种功能均产生根本影响,其结果是到本世纪初,歌师断代、歌班解体、歌俗消失已经是成为南侗的普遍状况,而大歌的外部文化生态环境也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迁。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7

〔关键词〕傈僳族保护与旅游开发问题建议

一、认识傈僳族舞蹈,保护傈僳族舞蹈的意义

(一)傈僳族舞蹈“阿尺木刮”的起源和特点

傈僳族传统歌舞“阿尺木刮”发源于维西傈僳族自治县。“阿尺木刮”又称“阿尺木刮哇其”,是傈僳语,“阿尺”即“山羊”,“木刮”是歌或调子的意思,“哇其”为跳舞。“阿尺木刮哇其”即为“模仿山羊声音和动作的歌舞”,属于集体自娱性舞蹈。“阿尺木刮”歌舞热烈奔放、粗犷有力,生动地反映了傈僳族游牧、狩猎、采集、刀耕火种的历史演变过程,更直观地体现了傈僳族与山羊所结下的不解之缘。“阿尺木刮”是傈僳族历史的缩影,是傈僳族文化和民族血脉的传承。维西县傈僳族传统歌舞“阿尺木刮”于2006年被列入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居云南省西北隅,迪庆藏族自治州西南部,地处著名的世界自然遗产“三江并流”腹心地带。维西是滇西北疆防要塞之地,是通往印度、缅甸、康藏的驿运孔道之一,是古代滇西北“茶马互市”的重要物资集散地之一,是神奇美丽的香格里拉旅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山区地貌的影响,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的生态环境十分多样,自然景观也十分壮美,境内群峰竦峙,江河奔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素有“滇西北生物基因库”之称,此外还有“兰花之乡”、“滇金丝猴大乐园”、“药材之乡”、“天然杜鹃花园”等之美誉。

傈僳族是一个勤劳勇敢的民族,它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民族文化。长期的历史创造了傈僳族把物候、节庆、生产结合起来的自然历法;维西县叶枝镇农民哇忍波创制的傈僳族音节文字;傈僳族英雄恒乍绷故事等等。这些都是傈僳族历史发展的见证。历史积淀下来的文化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的文化底蕴更为深厚。如今的维西县拥有着诸多文明财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传统习俗、民族民间传统口述文学、民族民间传统工艺、保和镇大祠戏、民族民间传统的音乐和舞蹈等等,而“阿尺木刮”正是其中最为璀璨的明珠。

“阿尺木刮”有着大多数传统民族艺术的共性:

(1)传承性,“阿尺木刮”的传承是原始的代代相传、口口相传;

(2)存储上的易逝性,没有完善的档案和目录,加上传承方式的原始,在发展过程中,容易破坏和遗失;

(3)利用上的可持续性,“阿尺木刮”是一种文化,是一种艺术,她的存在依赖于傈僳族的民族生活,并不因其他因素而消逝。

(4)地域性(指有地域上的限制性),“阿尺木刮”的根在维西,唯有扎根于此,才能保持其生机与活力。

除上述主要特征之外,“阿尺木刮”还具有综合性、艺术性、多元性等特征,唯有全面把握“阿尺木刮”的特征,深入地理解“阿尺木刮”的民族内涵,才能有效地促进“阿尺木刮”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二)保护“阿尺木刮”的意义和必要性

(1)傈僳族民族文化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是全世界各民族璀璨多样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她是地球母亲孕育的众多儿女中的一个。而“阿尺木刮”则是这位儿女最重要的组成之一。

(2)“阿尺木刮”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阿尺木刮”是傈僳族的文化与精神的传承,是傈僳族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傈僳族是中华民族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尺木刮”记录着傈僳族生息繁衍的历史,凝结着傈僳族的精神。民族传统文化乃是各民族依存的前提,传统文化的消失,便意味着一个民族的解体。保护“阿尺木刮”,就是保护傈僳族文化,就是保护中华民族传统文化。

(3)“阿尺木刮”是消失后就不可再生,保护“阿尺木刮”是重要而又急迫的。数千年的繁衍生息,同时得益于维特的地理地貌,代代傈僳族人口口相传,“阿尺木刮”得以传承至今。而最近的100多年,受西方文化的影响,加上国内的动荡,自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生活的冲击,中国传统文化流失严重。许多中华传统文化保存最完整的居然是外国的博物馆。而我们绝不应该让中华大地上硕果仅存的文化遗产断送在我们这代人手中。

二、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理论基础与方式

(一)指导原则: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

在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民众的创造性和自主性,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为保护的指导原则。

(1)全面性,即在保护过程中,要避免教条主义和机械主义,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史观为指导,坚持全面调查和采录,保证其完整性和全面性。

(2)代表性,即在保护过程中,在保证全面性的同时要抓住其特点。任何人都不可能对一切民间文化现象平均使用力量,要善于发现在一个地区的范围内,哪些形式、哪些作品、哪些类型、哪些民俗现象是有代表性的,抓住了这些,就抓住了主流的或主要的东西。

(3)所谓真实性,即按照民间文化作品和民俗表现形态,真实地、不加修饰地将其记录和描述下来,更不要以自己的想象或凭自己的知识和爱好去篡改民间文化作品。

只有把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三者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符合这“三性原则”的保护过程,才能真正的保护传统文化,避免在“保护”中破坏。

(二)保护目标:文化主体、传承人、生命力、文化生态

“阿尺木刮”作为传统民族歌舞,并不存在一个物理实体。保护“阿尺木刮”,关键是以人为本。要保护“阿尺木刮”,就要扩大其文化主体,保护其传承,让其开枝散叶,提高其存在的生命力,保护其存在的土壤,保护文化生态。

而这当中的关键在于如何保持传统村落的生命活力,以及处理好人民对更现代化的物质生活的向往和传统民俗保护之间的矛盾。只有解决的了如何在保护传统文化的同时让村民能更好地生活的问题,这种保护才是有生命力的。

(三)保护方式: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旅游开发)、整体性保护

就目前我国在传统文化保护上总结了三个保护方式:

(1)抢救性保护,是指对散落在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采集、记录、整理、立档、保存、研究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基础性工作。

(2)生产性保护,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

(3)整体性保护,就是要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我国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并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我们宣导的保护是以全方位、多层次的方式来反映和保存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因此,整体性是我们必须要坚持的一个重要保护原则。

旅游开发的方式属于生产性保护,其宗旨在于将傈僳族舞蹈等文化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带动维西的经济发展,既不为发展而发展,也不为保护而保守。以保持傈僳族舞蹈的文化生态区域完整性为前提,将保护和发展有机结合在一起,“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

三、旅游开发与保护“阿尺木刮”

(一)旅游开发对保护“阿尺木刮”的正面意义

旅游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文化行为,旅游者靠文化去与自然景观交流,与人文景观对话,没有文化的旅游是苍白乏味的。开发以“阿尺木刮”为主题的旅游资源,不但能更好地促进旅游者与傈僳族的交流,也能更好地提升旅游者对于傈僳族传统文化的理解,对“阿尺木刮”的传承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良性的旅游开发对保护“阿尺木刮”有着积极的作用。

(1)“阿尺木刮”是维西旅游资源重要的组成

“阿尺木刮”是维西傈僳族人智慧的结晶,文化内涵丰富,有较高的旅游价值。是维西旅游资源的开发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傈僳族传统文化进行旅游开发,可以促进人们更加深入地体验傈僳族传统文化的精华,促进傈僳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2)旅游开发能有效提高人们对“阿尺木刮”的保护意识

民族民间文化是旅游产业开发的关键生长点,受到旅游者普遍欢迎,能够为旅游经营者、为社会带来巨大的旅游效应和经济效益。为了发展旅游,为了拉动经济,或多或少都会促使各级政府以及旅游经营者们自觉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都将促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存得到宣传、交流、创新,能够扩大其在民众中的影响力,增强他们的保护意识。

(3)旅游可以推动“阿尺木刮”的推广

“阿尺木刮”是特色鲜明的民族文化,具有较强的旅游吸引力,将其引入到旅游开发中,一方面弘扬和传播了“阿尺木刮”等傈僳族文化,一方面还培育和扩大了傈僳族文化的受众群体。

(4)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阿尺木刮”的进一步发展

“阿尺木刮”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能够充分体现其文化、经济与社会价值。首先,“阿尺木刮”经旅游开发而成为旅游产品,使“阿尺木刮”得以传承和发展,便实现了其文化价值。其次,通过产品交换,实现经济价值的转化,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旅游开发促进傈僳族文化的价值被人们认可和接受,被社会所了解和欣赏,促使傈僳族文化知名度提升,最终实现其社会价值。

(二)旅游开发对保护“阿尺木刮”产生负面影响

(1)“阿尺木刮”在开发发展的过程中失真。

部分景点在开发旅游资源时急功近利,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对民族文化资源的调查不够到位,不够完善,使得人们在旅游中无法接触真正的独特文化,更无法对其深入了解,无法了解其珍贵性和独特性。

(2)不当开发,让人们产生对“阿尺木刮”的负面印象,影响其传播和传承。

部分景点在开发旅游资源时,流于形式,抛弃其文化内涵和民族特色,为了满足旅客的猎奇的心理,盲目改造一些民族风俗被改造,过分夸张,而导向奇异、古老、原始、甚至野蛮、低俗,市场的商业气息败坏了文化的内涵和意义。

(3)旅游业对当地生态的冲击,生活环境的巨大变化,破坏“阿尺木刮”生存的土壤。

旅游,一方面人们远道而来感受傈僳族文化,一方面人们也会改变傈僳族人的生活,这种改变对“阿尺木刮”带来的影响尚未可知。

四、“阿尺木刮”保护的现状

“阿尺木刮”的传承方式大概分为两种。“内部传承模式”:家庭、自学;“社会性传承模式”:艺术馆、群艺馆和艺术节。一方面通过教育机构、文化团体的进行书院式的传承,一方面大力培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组建传承点,保持其原生性和活力,一方面将其作为部分中、小学校体育健康课的内容,为其将来的发展提供土壤。

傈僳族歌舞“阿尺木刮”已成为维西傈僳族旅游区内的一种景致。目前,由于地域优势、民族特色,迪庆州旅游业蓬勃发展,歌舞“阿尺木刮”以特有的魅力,吸引大批国内外游客。

现今迪庆州、维西县政府,文化部门等机构,已认识到傈僳族传统歌舞“阿尺木刮”的功能与价值,积极组织开展保护工作与举行大型联欢或表演。自2006年“阿尺木刮”被列入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来,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党委、政府及相关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建立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傈僳族“阿尺木刮”的中长期保护规划、保护政策、措施及方案,更加注重对“阿尺木刮”的传承与保护,进一步提高了傈僳族歌舞“阿尺木刮”的保护力度。

五、结合旅游开发,傈僳族舞蹈保护需要注意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要突出原生态性,精心设计旅游产品。既要保持傈僳族舞蹈的风格和民族特色,又要贴合旅客需要,满足时代特征。对傈僳族舞蹈的改造应胆大心细,强调其艺术个性和民族特色,但不拘泥于细枝末节,这样才能保持其生命力。

(2)注重傈僳族舞蹈传承人的人才队伍建设。在旅游开发、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同时,尽量保持舞蹈的原汁原味,让传统文化的感染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因此要注重传承艺人的培养,使舞蹈的风格不失去原始魅力。

(3)在开发傈僳族舞蹈旅游资源中,要充分发挥政府行政作用。政府在旅游开发中应起到扶持和监督的双重作用。一方面对舞蹈旅游资源的开发提供政策和经济的支持,一方面制定相关法规,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乱象进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六、傈僳族舞蹈保护前景展望

傈僳族各地舞蹈传承情况并不乐观,而且其传承情况因地而“异”。不仅表现在舞蹈的流失和歌手的减少等方面,而且表现在与现实生活的脱离、社会观念与价值观的改变、技艺与风格的变异等一系列问题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和动态因素十分复杂。舞蹈保护相关研究工作的滞后是目前舞蹈保护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将保护工作当成纯行政行为而忽视科学研究在保护工作中的基础性意义,是目前一些部门制定措施以及工作实施中的一个误区;另一个误区是将傈僳族各地舞蹈看作是铁板一块,而不注意其内部各地分支系统的多样性。傈僳族“阿尺木刮”是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中国,同样也属于世界。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8

关键词:城镇化;传统村落;生态保护;建议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6-0277-02

2013年,由于地方两会的关注,“城镇化”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词汇。城镇化是世界各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就长远来看,推行城镇化是当今社会新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政府服务于民,实现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步伐。但城镇化不等于城市化①,城镇化的过程就是让民众走向现代生活方式的过程。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许多地方由于“长官意志”走进了“城镇化就是城市化”的误区,大拆大建,将高楼大厦作为经济指标,许多古老的建筑毁于一旦。例如济南的老火车站,它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德国建筑师赫尔曼菲舍尔设计的德式车站建筑。它曾是世界上唯一的哥特式建筑群落,也曾列入清华、同济建筑学院的教科书。1992年山东省济南市与相关铁路部门仍将其拆除,成为一大憾事。②然而,伴随着近年来,城市文化形象的塑造,据说济南老火车站建筑又在重建当中,这似乎在“弥补”着当年的遗憾。

近年来,政府又开始着力推行城镇化建设,又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广为关注。许多专家学者纷纷撰文呼吁城镇化建设不能忽视传统村落保护。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天津大学冯骥才文学艺术研究院院长冯骥才先生提出,他到各地考察民间文化,目睹了人口向城镇大量转移之后,一些村落从“空巢”到“弃巢”的景象。③2006年至今,我国公布了3批1219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节日、民俗、戏曲、音乐、舞蹈、美术、曲艺、杂技、口头文学等。冯骥才形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部分活态地保存在各地的村落里”。如果村落没了,这笔刚刚整理出来的国家文化财富便要立即重返绝境。④

实际上,伴随着我国城镇化率的不断刷新,过去5年里就由45.9%提高到52.6%,而1991年,这个数字仅为26%。⑤由此可知,传统村落也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据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统计,2000年时,我国自然村总数为363万个,到了2010年,仅仅过去十年,总数锐减为271万个。十年内减少90万个自然村。这些数据让我们感到震惊。⑥

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三部委也就传统村落制定了《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做好传统村落调查,建立传统村落名录制度,力图为城镇化建设敲响警钟。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组织上百位专家历时一年多就城镇化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形成了一批成果。2013年9月,国务院总理专门邀请两院院士及有关专家到中南海,听取城镇化研究报告并与他们进行座谈,就专家提出的见解建议进行了认真听取。指出,推进新型城镇化,就是要以人为核心,以质量为关键,以改革为动力,使城镇真正成为人们的安居之处、乐业之地。他认为城镇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科学论证,周密谋划,使实际工作趋利避害。⑦总理的讲话为我国自上而下继续推行城镇化道路,扭转社会偏见起到了强心剂的作用。

如何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实现对传统村落的生态保护?笔者认为,第一,应充分认识到传统村落的生态性,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以生态文明为基本要求,制定正确的指导方针和有效措施,加强对政府官员及全体民众的宣传教育,使大家形成保护传统村落的正确的价值观念。由于任何办法措施的实施都是人在操作,目前出现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认识不当所引起的。我国地域形态多样,传统村落形态十分丰富,它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全国各地多元的传统村落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凝聚着中华民族精神,是维系华夏子孙文化认同的重要纽带,也是繁荣发展民族文化的根基。因此,呼吁民众特别是政府官员建立起正确的、客观的传统村落意识是开展村落保护的重要基础。

第二,以政府为主导开展传统村落普查。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传统村落的情况尚不摸底。因此,以政府为主导,专家学者作指导,呼吁民众积极参与的传统村落普查十分必要。同时将普查的结果形成科学、客观的调查报告及严峻形势利用社会大众媒体告知社会民众,敦促民众形成文化危机意识,为下一步推行村落保护形成良好的铺垫。

第三,发动民众自觉意识开展传统村落保护。传统村落是一个完整的生态有机整体,其中居住的村民是村落文化和村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村落的主人。对家的保护源自对家文化记忆和历史责任与担当,源自生活中的点点滴滴的情感积累。发动民众,不仅有利于传统村落保护运动的推行,也有利于征集与传统村落保护相关的建议与办法,在综合民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相关报告,充分激发民众的主人翁意识,以民众为主体,使民众为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各尽其力。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政府仍然以官员意志为转移,这将不利于推行传统村落保护。

第四,保留传统村落本色。我国传统村落形态十分丰富,村落规划也别具不同,这是中华民族多元文化融合的重要见证。在开展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在尊重传统村落布局的基础上找出相邻村落与村落的区别,不能千村一面,千户一面,要在区别的基础上继承传统村落的特色,以特色为基本原则,开展传统村落规划与民居修复。村落规划中,在不破坏传统村落规划(包括街景细节)的基础上引入现代基础设施,完善传统村落的现代照明、供水、供电、供暖、消防、排污、通讯、交通等,加强传统村落的别样现代化。对于民居的建设有两种建议,一方面将布局结构、建筑形态较好的民居,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修复,还原传统民居的生活样式,另一方面,对于破败不堪的民居则按照当地村落的样式进行重建,以不破坏整个村落的样貌和规划为准则,同时对民居内以传统为基础进行现代化改建,以适应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文化需求。目前西方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有许多可以借鉴的案例,例如欧洲许多城镇仍然保留着中世纪的古典建筑,为现代人了解历史提供了重要保证。然而在我国,许多传统村落中的民居建设仍没有统一规划。例如山东章丘某传统村落进村就是现代白墙红瓦的房屋,窗户大门都是白铁下拉栅栏,一处败笔,致使村落入口古意信息全无。倘若传统村落如此保护,古村不古!

第五,开展村落相关的传统文化活动。作为传统村落不仅包括固态的建筑群体,如民居、古道等,还包括传统的文化活动,如祭祀信仰、游艺娱乐、手工技艺、民谣歌舞等。如果说一个传统村落的保护仅是对固态民居的修复和保护,将难以为继,因为它已经失去了一个村落活的灵魂,村落仅是古老的空壳一个。在开展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要树立文化生态观念,以生态和谐为准则,避免走入生态悖论的迷局,要以复兴传统文化活动为契机让村落重新“活”起来。让人们在活动中感受村落悠久的历史和深厚文化,感受家乡的温暖,感受家乡的独特,形成对家乡的自豪感和荣誉感。无论走到哪里,都记着家乡的传统,记着家乡的味道。

第六,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城镇化建设不仅要协调大中小城市发展,协调现代城市与传统村落的关系,更要协调传统村落中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近年来,我国许多传统村落都是由当地政府出面,与村民进行置换,村民倾巢搬出,商家入驻,村落成为各地的文化形象工程和招商引资的摇钱树。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几近消失。笔者认为,村民是村落的主人,村民的生活方式是村落的核心,因此在协调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时,应秉持还原村落传统方式的原则,而非以商家入驻为原则,减少商业行为对传统村落文化的破坏。当然,可以在保持村落规划的基础上,以民众意见和村落实际情况为参照,适当开展商业活动,不可过度开发。

第七,实施法律法规建设与社会监督并行。法律法规是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推行的传统村落保护法律法规仍然主要集中于保护行动与保护工作的规约与引导,并没有过多涉及传统村落的民事类行为规范。此外,从世界遗产保护的公约、与宣言看,1999年10月ICOMOS⑧第12次大会批准的《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在保护原则上强调“乡土性几乎不可能通过单体建筑来表现,最好是各个地区经由维持和保存有典型特征的建筑群和村落来保护乡土性……乡土性不仅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空间的实体和物质形态,也包括使用和理解它们的方法,以及附着于其上的传统和无形的联想”⑨。因此,未来我国还需不断完善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科学立法力度,共同完善传统村落法律保护体系,实现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有效约束与规范扶持,同时还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配合和有效监督。例如近年来随着百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的文化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媒体可以对传统村落保护情况向民众进行定期报道,呼吁大家关注传统村落保护动态,以民为本,尊重民众的意愿,并形成长效机制,避免个别政府官员的个人意志影响保护大局。

今天,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我们尤其需要反思,不能重复过去城市化所走过的完全由技术理性主宰的单向度的现代主义之途,在追求物质的同时,忘却了生命的意义,最终陷入人性的迷失。保护传统村落,就是保护人类的精神家园,我们要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负责的作为推行传统村落生态保护。

注释:

①姚冬琴.被误读的城镇化:城镇化≠城市化[Z].人民网,2013-04-16.

②济南老火车站是指“津浦铁路济南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著名建筑师赫尔曼菲舍尔设计的一座典型的德式车站建筑。它曾是亚洲最大的火车站,世界上唯一的哥特式建筑群落,登上清华、同济的建筑类教科书,并曾被战后西德出版的《远东旅行》列为远东第一站。当年它和德国人二十世纪初设计的胶济铁路火车站(现为济南铁路局公用建筑)相距仅数百米。两座颇具规模、均为欧式风格的车站近距离并存,这在中国大城市中极为罕见。1992年3月起,虽受到市民和学者的强烈反对,山东省济南市和铁路部门仍落实了老车站拆除方案。

③张国.推进城镇化建设应注重古村落保护[N].中国青年报,2013-03-19(09).

④同上。

⑤同上。

⑥同上。

⑦:让新型城镇化路子走好走顺.新华网,2013-09-07.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9

内容提要: 传统文化对任何一个国家或群体都意义重大,加之我国传统文化保护的现状堪忧,特别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 法律 保护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所以有必要创设新的制度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即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保护制度的观点各不相同,都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特征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则建立在劳动财产论、劳动价值论和文化资本论的基础之上,其具体的制度构建主要包括:主体应采用“双重主体说”,权利主体是其所在社区的群体,管理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统筹传统文化产权的运行;客体即传统文化,但应排除公有领域、宗教领域、合理使用状态下的传统文化;内容大致包括署名权、文化尊严权、文化 发展 权、使用权、获得收益权。

四百年来,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直在演进,其中针对任何客体所设定的权利都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实践的需要而逐渐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来的。与一般的财产相比,传统文化同样具有利益属性,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属性是显而易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利益属性,应该在其上设定相应的法律权利。正如费安玲教授所言,我们在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时,旨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中,包含着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是,近 现代 社会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已经不再拒绝对尚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加以保护,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WWw..Com……①传统文化里面包含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但更主要的是无形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有形财产是无形财产的物化表现形式,因而在传统文化上设定的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在内的民事权利,即传统文化产权完全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家族的新成员,本文就是对这一观点的理论阐述。

一、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一)传统文化是发展 中国 家文化安全的中心一环

在全球化背景下,在不同文化的交互作用过程中,某些奉行霸权主义和强权 政治 的西方国家在世界范围传播本国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以损害发展中国家本土文化为手段,图谋在新的 历史 条件下以新的方式延续和强化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对全世界的控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在文化、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国家利益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分歧, 自然 成为某些霸权主义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颠覆的主要目标。文化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国家政治安全、 经济 安全、军事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传统文化是发展中国家文化价值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其文化安全的重中之重。

(二)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该民族的存在之本

自从民族形成之后,文化以民族的形式出现。一个民族使用共同的语言,恪守共同的风俗习惯,养成共同的心理素质和性格,就是民族文化的突出表现。因而,人类学研究者都认为,对文化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人和社会本质的研究。在社会当中,人要占有一个身份,必须扮演与此相关的“角色”,角色是身份的行为期待,角色所包容的内涵就是文化。它告诉人们应该怎样,而不应该怎样,文化其实是人类行为选择的标准体系。②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更是少数民族区别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主要标志,少数民族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主要依托于其文化。如果一个少数民族没有固有、稳定的文化,该少数民族就难以形成而长期存在。因而,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少数民族的文化就没有这个民族,少数民族的文化是其存在之本。

(三)传统文化的保护现状堪忧

在漫长的岁月里,传统文化在某一群体的习惯法的保护下,在群体内部有序流传,并以传统的方法在群体内和谐地运用和发展。然而,在商业化浪潮汹涌的今天,随着其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凸显,以及科技发展带来的传统文化利用方式的多样化,传统文化的利益分配与分享正处于严峻的失衡情势和混沌状态。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其先进的 科学 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肆掠夺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资源,在商业上大量地滥用、歪曲或者篡改,而没有给创作群体或者相关国家任何的文化或者经济回报。另一方面,一些珍贵的民间文学资源自生自灭,没有进行任何开发、利用和保护,造成珍贵遗产的流失、灭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这种流失不仅仅是财富的流失,也是历史的流失,传统的流失。这对于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国家来说几乎是失去存在的精神根源。

(四)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

我们首先来探讨著作权法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特定的作者,而传统文化的创作者通常是某一群体、社团或民族,而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即便是曾经由某一个人所创作,但在代代相传的过程中,又加入了社区或民族中其他人的改造和创新,创作主体变得无法判断。这是传统文化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最大区别,也正是这一区别,使得用著作权法保护传统文化制造了一个难题,简单地讲,传统文化的创作主体无法确定,或者说应视为集体创作。

第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传统文化是由某一社区或民族的整体或部分人创作,并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的创新和发展,这也是传统文化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传统文化的创作可能永远都没有创作完成,对它的保护应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永远保护。

第三,所有的传统文化都会反映一个群落的传统文化特征,反映其文化价值趋向,具有传统 艺术 遗产特征,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却未必如此。

在探讨了著作权制度与传统文化保护的关系之后,我们再探讨一下利用专利权制度保护传统文化存在的缺陷:

第一,专利权制度主要是对创新的激励机制,若将传统文化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其必须满足专利权制度所要求的条件:有完成发明的日期、一个或多个发明人的身份、相关产品的限定参数及有限的保护期等。但是,传统文化是很难遵循上述原则的。

第二,专利权要求其客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历史的视角看,传统文化是具有创新性的,这些创新有的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有的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的要求,尤其缺少专业的技术数据,因而多数传统文化是无法适用专利权来进行保护,更何况有些传统文化是排斥刻意的创新行为的,因为其会破坏传统文化的真实性。

第三,专利权无法保护传统文化的原生环境。如果传统文化的拥有者不能保存他们的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那么即使建立了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仍然不足以防止传统文化的流失甚至消灭。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唐广良教授也认为,在讨论保护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及其利益分享问题时,“正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然已不合适;必须创建一种全新的制度,或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创建一个特殊的分支,以满足这些特殊资源保护的特别要求。③其中“正统的知识产权”是唐教授自创的一个概念,指的就是我们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知识产权。因而,从权利的性质上看,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知识产权人在确定时限内的私权。而传统文化产权的无形要素已处于“公有领域”,它的保护对象是某民族或某社区集体创作的成果。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高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促进了发明创造;对 计算 机软件、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促进了 工业 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但它在保护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而传统知识,尤其是民间文学的表达成果,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④郑教授所说的传统知识就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们把这些传统文化作为公共产品随便加以利用,我们忽略了其背后作为传统文化主人的当地社区或少数民族的文化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从来就不是,现在也不是保护智力产品及相关成果的唯一工具,之所以反对利用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或者建立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是因为西方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传统社区和土著居民的实践及文化不相容,将民间社区或少数民族引入市场经济的框架最终会导致传统文化的流失。美国 网络 激进主义者约翰·佩里·巴洛在说到数字化财产所带来的迫在眉睫的大难题时这样说到,知识产权法不可能通过打补丁、翻新或者扩展就能包容数字化表达的这些东西……我们有必要开发出一套全新的方法,以适应这个全新的环境。法律家们正在采取行动,就当作旧法律还能够继续发挥作用,无论是通过奇怪的扩张,还是借助强制力。但他们错了。⑤笔者赞同这种看法,历史上知识产权制度也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为保护文学财产和鼓励创新而设立的,现在的知识经济时代是否发展到需要创立一种新的制度来保护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概述

(一)学者们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观点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研究视角和专业背景出发,有不同的称谓,反映了大家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认识,主要的观点有如下几种:

王鹤云将其称为“文化特性权”,即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区的人群中形成或流传,创作主体不明确,但有充分理由推定为该群体中的个体或群体智力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权属于该群体所有,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也属于国家。⑥

刘江彬、陈俊铭借鉴国际文件的做法,将原住民文化权益称为“传统资源权”,简单地讲,就是对传统资源权做扩大解释,将文化资源作为一种资源也列入传统资源权的保护范围之中。⑦

曹新明提出了无形文化标志权的设想,即由无形文化标志依法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而且不受期限的限制。无形文化标志是指某一种无形文化样态来自于某一个特定国家、民族、群体、团体或者区域,而且与其民风习俗、文化实践、生活方式、行为惯例、仪式庆典和文化空间直接相关联,被其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⑧

张钧认为,除了自决权外,一个少数民族应当有权使用自己的文化,这不仅包括自己民族的使用,还应包括以让予使用权(借用)、许可使用等。从这个意义而言,文化权在性质上类同于所有权、著作权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⑨

还有学者将传统文化产权作为传统资源权的一部分进行研究,认为传统资源权是一个综合的权利概念,其中的传统资源财产权体现为保有和传承主体对信息传递成果的使用和收益。前者包括保有和传承权、事先知情同意权、知识创新权、非原生境利用权;后者则来自于在知识创新中作为创新成本的投入和在非原生境利用中作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资本的投入。⑩

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体现传统文化产权的本质特征,特别是所有的传统文化都具有的不同于现代文化的“传统性”的特征,有的观点没有在概念中突出传统文化的“文化性”的特征,而只关注了传统文化的某一个侧面,不利于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一体保护。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界定

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物质产品,不仅有外在的形体,而且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另一类是人们在精神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知识产品,它没有外在的形体,但具有内在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这类产品具有非物质性。非物质性的特征表明了它与物质产品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与处分形态: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用;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11按此标准将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类: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体的文化物质,文化性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性,物质性则决定了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且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如知识、技能、表演技艺、信仰、习俗、仪式等,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上就具有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特点,不是通过物本身而是通过人的活动来进行。

传统文化产权,通俗地讲,就是指传统社区对其传统文化所享有的私法意义上的产权,这里的传统文化既包括传统社区所拥有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属于该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以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制度至关重要,它是决定一个社会经济绩效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一项制度安排能激励人们将资源和努力更有效地配置于生产性活动,就能促进经济增长,激励人们最优地使用他们的财产。产权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产权是个人或组织的一组受保护的权利,它们使所有者能通过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资产的方式持有或处置某些资产,并占有在这些资产的运用中所产生的效益。12目前,传统文化被认为处于“公有领域”,恰恰缺少产权制度的保护,进而造成保护与开发中的混乱状态。而对传统社区的界定,我们可以借鉴前述的菲律宾的成功经验。在菲律宾,当地文化社区是指以自我归属和归属区别于其他人的一群人民或者同质社会。这些人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区持续地居住在公共的确定的领土上,并且这些人,自古老时代以来,在所有权意识下,占用、持有并利用这些领土,有共同的语言、习惯、传统和其他显著的文化特征;……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与他国不同的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前述定义的后一种情况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但我们可以借鉴前述定义的前半段的规定,来界定我国的传统社区,这一定义的最大优点就是突破了民族的界限,也不是依托于简单的地域的界限,而是以文化为基础的传统社区的边界,比较适合于应用在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方面,比较符合传统文化产权的实际情况。

吴汉东、胡开忠两位教授在其《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主张我国的财产权体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形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同时列举了一些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其中包括著作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这种对我国的财产权体系的划分,笔者是非常赞同的。但同时还认为,这些财产权体系的每一个分支都应该是开放的,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随时容纳一些新的财产权类型。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传统文化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同属无形财产权的范畴。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

传统文化产权主要是指各少数民族有权分享对其文化进行开发所获得的利益,这一权利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洛克提出的劳动财产理论。他在《政府论》下篇第五章中提出了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3这就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论。有学者对洛克的观点进行了解读后认为,狭义的财产指的是个人所拥有的物质财产;而广义的财产,包括三种含义,一是被拥有或可能被拥有的事物,如财富、财物、土地等;二是所有权的含义,唯一拥有、享用和使用某物的权利;三是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受法律保护而私人享有的有形资产权(如土地、货物、金钱)和无形财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14传统社区在创造传统文化时同样掺加进了他们的劳动,其价值性越来越明显,因而传统文化可以成为无形财产权的内容之一。

(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理论,提出了著名的劳动价值论。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分析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因素和劳动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认为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的二重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从而创立了劳动价值论。15马克思还用“活劳动”指商品生产劳动过程中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少数民族成员依靠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实践中,通过他们集体的创造性劳动逐渐形成的。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凝结了世代少数民族成员的“活劳动”,从而使其文化具有了价值。不言而喻,少数民族对他们的传统文化拥有“文化产权”。现实的状况是,少数民族的文化产权制度尚未确立,少数民族对传统文化的展示、传承和发展就得不到产权制度的保障,文化经营商和 旅游 公司随意利用民族文化资源而没有受到应有的制约。

(三)文化资本理论

当代文化资本的研究基本遵循布尔迪厄对三种文化资本形式的区分,沿着文化资本与人力资本、文化产品和文化制度的关系三个方向深入进行。“……这种经济理论之所以要改变某些资本的性质,并把它们定义为超功利性的,是因为通过改变性质,绝大多数的物质类型的资本都可以表现出文化资本或社会资本的非物质形式;同样,非物质形式的资本也可以表现出物质的形式。”16实际上,布尔迪厄所说的三种文化资本形态大体上可以对应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人力资本、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这在作为文化资本形式存在的传统文化上都有明确的体现,千百年来,传统文化一直与传统社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它们都是以精神或肉体的持久的“性情”形式存在的具体形态,如傣族传统社区的傣族的泼水节;在传统文化被开发成文化产品后,它是一种以文化产品方式存在的客观 ,如各旅游景点里面举行的傣族的泼水节;在傣族泼水节在民族旅游中被制度化以后,就形成了各种关于傣族泼水节的以规范和资质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形态,如西双版纳傣族园中关于泼水的各种规范、对参与泼水的员工和游客的管理措施、对使用的水源的管理等。简言之,文化资本理论同样是传统文化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四、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构建

(一)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

讨论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归根结底是要明确谁对文化享有权益,享有什么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目前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障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权利主体缺位问题。

1.传统文化产权主体的设立

对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主体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1)国家说。例如,“民间艺术作品作者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只能由国家当然地作为整体著作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17从类似的观点可以看出,之所以其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重要方面的主体应是国家,有的是出于操作上的便捷性,由于少数民族文化权益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2)少数民族说。例如,审理

2.双重主体的运行

目前的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主体是比较混乱的,各主体之间的职责与权限是非常不清楚的。以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的天龙镇为例,推动这个地方保护工作的,至少有5个主体:平坝县政府、天龙镇政府、天龙村民委员会、已经“买断”天龙镇古老街区和天台山经营权的 旅游 公司、主导“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工作的省建设厅。在传统文化产权的具体行使方面,成立类似于“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民间团体,明确各政府部门与民间团体的职责,有可能会为传统文化的保护探索出一条新路。“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传统文化保护,并由若干专家和所有少数民族或社区的代表共同组成,其中的重大事项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充分听取该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投票决定。对于精神性权益的行使,一般由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益受到侵害时,则须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司法机关请求救济;对于 经济 性权益,则由“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的民间团体行使,所得收益设立专项基金,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

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就是传统文化,但不是传统文化的全部,有些传统文化需要从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客体中排除,这些需要排除的传统文化主要包括:

1.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公有领域”一词在此用于专指那些不能成为私人所有,而且任何公共成员都有合法授权来使用的内容。从此意义上讲,“公有领域”意味着某种不同于可“公开使用”的含义,它常常被传统社区认定是由知识产权制度创造的,并且不是遵从惯例和习惯法所要求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根据一般的法理,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同财富,不再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不再受传统文化产权的保护。对于传统文化来讲,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判断一个传统文化是否真正地进入“公有领域”,还是仅仅在本民族或本社区内的特定领域的公开。如果是前者,可能真的进入了“公有领域”,比如,阿拉伯数字、珠算等,我们不再保护;如果是后者,则不是 法律 意义上公有,比如,贵州从江的瑶族药浴、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舞蹈等,仍然是少数民族或传统社区整体的私有,需要通过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来进行保护。

2.宗教性传统文化的排除规则

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带有宗教神秘色彩的部分传统文化具有封闭性。在一些少数民族中,有关宇宙初创和万物起源等的故事,必须由巫师在祭祀祖宗和举行葬礼的庄严场合,才向该民族的人传诵,是不可随便演唱的。潘盛之教授认为,“显在文化”,即显露在外、与特定物质关系紧密相连、有明确物质形态与之对应、人们可以直接感知,如实物、住房、服饰、 交通 设施、生产工具、寺院、语言、文字、风俗等。而由知识、态度、价值观等构成的所谓“隐性文化”,主要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并不以特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不容易被人们感知。23根据潘老师的观点,寺院本身作为建筑精品, 艺术 和 历史 博物馆,是“显在文化”,可以作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可以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而主要作用于人们精神生活的宗教仪式与信仰则属“隐性文化”,则不能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也不应成为旅游开发的对象。

宗教性传统文化,就是指那些在传统部族和传统社区内具有宗教信仰意义的传统文化,包括象征或属于宗教信仰实践和宗教信仰习惯的传统知识以及与宗教信仰有某种关联的传统知识。24这类传统文化显然不是知识产权法等私法的调整对象,而应由公法予以规制。当然,宗教性传统文化中的可分离的纯粹“知识”或“文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可以成为传统文化产权的对象。

3.合理使用的排除规则

合理使用是对传统文化产权的限制措施之一。有学者认为,对传统文化根据不同情况,在其权利内容方面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规定,主要包括:既要得到许可又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即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之外,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摄制以有线无线或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享有专有许可权和收取使用费的权利;无需取得许可但要支付使用费的情况:改编、表演、转录、以有形方式固定后的再使用;无需取得许可也无需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主要是对传统文化的合理使用方面。2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非常有道理,在进行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相关立法时可予以 参考 。

(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内容

1.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创作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传统文化主体的权利,也是精神性权益的核心内容之一。此项权益对于权益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中指出: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这项权益在 中国 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确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乌苏里船歌》案的判决中指出,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 音乐 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这表明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传统文化产权中的署名权的确认和保护。

2.文化尊严权

该项权能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表现场合、文化空间及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的权利。这种权利被有些学者称为“反丑化权”或“保真权”,它类似于普通版权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或尊重权。这意味着应该按照传统文化来源群体特有的世界观、价值观并在特定文化或宗教背景中去诠释、理解和利用传统文化。26由于传统文化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传统文化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实有必要赋予权益主体此项权益,以保护传统文化不受歪曲。对这项权能的损害就是“文化贬低”现象的存在。这种伤害主要表现在将民间艺术品在传统置放地以外的地方展示,把民间艺术品有悖于原创目的地展示,宗教用品被当作装饰物出售,等等。

3.文化 发展 权

作为传统文化创作者的传统社区应当享有发展或授权他人发展其传统文化的权益,以利于传统文化的进步和发扬光大。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知情同意权,即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开发必须事先告知该少数民族并获得其同意。这种开发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改编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民歌,将少数民族的音乐和舞蹈用于商业性演出,等等。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可以借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原则,即对传统文化进行开发要获得传统社区的事先自由知情同意,并对开发所获得的利益与其进行分享。

4.使用权

我们认为,传统文化的使用权即传统文化主体以利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创作、娱乐等消费文化行为的权利,具体形式可包括通过记录、录音、录像、表演、展览、网上传输等方式展示、传播传统文化,也包括利用传统文化进行创作、娱乐,还包括进行商业性演出或其他商业性使用方式。使用权的实施方式包括自己使用和授权使用。自己使用主要是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成员使用,这种使用一般是非商业性的;授权使用主要是指授予本民族或本社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使用,可以是商业性使用,也可以是非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商业性使用。因为非商业性使用是属于传统文化产权合理使用的范畴,相当于是自动授权。商业性授权使用一般是非独占性使用许可,即在授权后,本民族或本社区的民众可以继续使用该传统文化,也不能排除其他人的非商业性使用。

5.获得收益权

即传统社区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商业性使用传统文化时,传统社区有权从中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多数国家规定,如果是为商业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如阿尔及利亚、贝宁等国),而有的国家则只是简单地规定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如马里、卢旺达等国)。澳大利亚学者卡迈尔·普里提出的“公有领域付费制度”,指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以不受限制地加以使用,而只需从使用该作品或其改编所产生的收益中按某一百分比付费。27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传统社区从其传统文化中获益的权利是得到广泛认可的。

以上仅从几个比较基本的方面来探讨了一下创设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问题,还很不成熟,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有更多的人来关注传统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笔者认为,仅仅通过公法来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传统民法在这一领域将大有作为。

注释: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10

一、饮食文化消失的原因

笔者认为,目前我们世代承传的民间文化逐渐消失、甚至部分传承中断的原因为以下几点:

(一)外来文化的冲击

经济全球化不仅带来了不同来经济理念,更是文化思潮上的碰撞与融合。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开放”,其中也指对外来文化积极接纳的态度和对不同文化吸引、吸收的能力,而“开放性”本身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特点,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可以接纳来自欧洲的芝士,学会品尝大洋彼岸的红酒。也正是这样的文化背景,让可乐、汽水、炸薯条、炸薯片、炸鸡、汉堡包这些东西日益成为饮食市场的重要角色。

(二)自身的忽视

中国近代在很多方面都落后于西方国家,遭受西方列强的欺负和侵略,所以一些人就把中国贫穷落后的原因,归结在传统的文化上。所以在他们否定中国传统教育,提倡接受新教育的背景下,现在年轻的一代人,对中国的传统文化的认识出现了断层。

(三)保护的偏差

中国饮食文化是一种视野广、层次深、角度多的文化,它属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政府对文化的保护与发展也越来越重视。但是,对饮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着很多偏差。

首先,重申报、轻保护是现在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由于我们所保护的是民间的饮食文化而非官方文化,政府的保护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完全脱节的教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史上屡见不鲜。

其次,宣传力度不够也影响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效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珍贵记忆,并且它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很容易受到人类社会结构和环境改变的影响,所以,对它宣传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最后,就现在已经公布的几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而言,饮食文化涉及的地方微乎其微,仅仅在民俗方面略微提到。然而,韩国人却把端午节作为自己的“重要无形文化遗产”加以保护,并且更加注重这个节日背后的文化蕴含,在韩国,在端午这一天要吃传统打糕,喝益仁汁等等,端午节已经成为韩国传统节日的代表,这无疑是给我们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特别是饮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敲响了警钟。

二、饮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建议

(一)饮食文化氛围的形成

从2008年开始,中秋节、端午节等传统节日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法定节日,在这样的规定下,大家就能有时间在节日当天和家人一起包粽子、吃月饼,这也是国家保护传统文化的一种方式。

所以,饮食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一种文化氛围,面对强大的西式快餐,我们需要在中国饮食与世界各国饮食碰撞中,找到一个坚固的支点,用中国饮食文化的优秀特质来充当这个支点。往往一个有名的餐饮企业背后都有文化的支撑,一个让人记住的餐点往往都是被它的故事所吸引,所以,我们必须从浮躁中走出来,沉淀自身的饮食文化,创造发扬具有鲜明中华美食特色的餐饮企业。

(二)传播饮食文化的记忆

一部《舌尖上的中国》就能唤起那么多人对中国饮食文化的记忆,在国内,是促进民族和地域包容融合,是传统饮食文化的展现与传播,在国外,是对中国的软实力的宣传,所以,要重视饮食文化的传播。

一方面,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宣传。在日本,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都被授予“人间国宝”的称号。在人民心中,人们更看重“人间国宝”这样的金字招牌。所以,加大对传承人的宣传,不仅能提升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认同感,而且能吸引更多优秀的传承人来继承、学习饮食文化。

另一方面,加强影视、报刊的宣传。《舌尖上的中国》的成功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所以社会各界应该加大对饮食文化素材的投入,充分发挥媒介的作用,用各种媒体来弘扬中国传统文化。

(三)传承方式的改进

在对如何保护饮食文化遗产的研究中,大多学者关注的是政府的职责、媒体的作用、学界的责任等等,却忽视了传承人在这个过程中的重要性。

中国饮食文化的传承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与流变性,属于纯粹的手工技艺的传承,一般来说,分为师徒传承、家族传承以及帮工传承等。这几种方式在中国从古至今的存在着,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的改变,这样的传承方式已经出现了问题。现在的师徒传承己和过去有了很大的变化,不再是师傅不愿教,而是徒弟不想学了。许多年轻人已经不愿意学习老一代的手艺,也不愿意继承家族的饮食事业,而转向更好的行业和地方去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传承人的延续将岌岌可危,培养传承人的方式就必须在原有的基础上做出改变。

1.教育传承

教育传承是全世界公认的一种重要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现在很多地方都开办职业技术学校,甚至一些专业的厨师培训学校。这些经过国家认证的学校是专业的、系统的,这样就能使更多的优秀人才投入到饮食的学习中,并且更容易培养出合格的、优质的传承人。

2.个人办班

个人办班的兴起,能够有效的解决一些老传承人后继无人的情况,总所周知,一个好的厨师,是需要时间和经验的积累,所以一个优秀的传承人想把自己的技艺传承下去最好的办法就是自己办班。现在,一些社会团体、资深厨师开始自己办班,虽然他的要求不高,学习并不深入,但它机制灵活,学员较广,方法不一,也对饮食文化传承人的培养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补充。

3.经典菜式的传承

中国地域广大,由于原材料和地狱的差别,形成了风格不同的饮食文化区,并且中国的56个民族,由于生活、地域、传统文化、发展水平等差异的存在,所以又形成了各自的民族饮食文化。在这么一个复杂的饮食文化体系中,对经典菜式的传承就显的尤为重要了。所以传承人在收徒办班的同时,更需要注重对经典菜式的记录和保护,应该把每道菜式的选材、用料、操作标准等如实记录,进行保护式的抢救,使其能够完整的传承下去。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11

摘要: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濒危、失传的重大危机,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刺不容缓。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过去靠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等措施,尚不足以全面保护,依法保护是最根本和长远的有效方式。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五千年的古老文明,漫长的农耕文化历史,以及56个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态,显现了中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十分丰富,许多种类或世界独有,或世界第一。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原本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课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范围和特点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和范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上述两种定义,表述有所不同,但都表明: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艺术表演活动、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活动、手工艺活动等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产生;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文化遗产的内核。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物质与精神财富之总称,因此具有历史传承性和民族性。遗产则是从文化的形成与传承的角度强调人类社会知识与实践之成果的历史久远性。

据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至少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及相关濒危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音乐、舞蹈、戏曲等;(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即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风俗的重要礼仪、节日、庆典活动、游艺活动等;(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即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5)传统手工艺技能,即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即集中体现或展现某种特定文化传统的区域、场所如文化生态保护区等。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第一,具有特定的民族性。任何一个民族均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以通过该民族成员的语言、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以特有的语言进行口头表述,以特有的民族风格表演自己的艺术成果,以特有的方式举行各种礼仪活动和节庆活动,以独有的方式表达本民族或本区域的民众对自然界和宇宙认识,以不同的方式展示自己的具有历史传承的手工艺技能,这些均是文化具有民族性的具体表现。第二,具有活遗产性。它不仅向人们传递出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历经一定时期的发展而形成的特有文化传统信息,而且更应当具有世代传承的可能与必要,因而也就具有了“活遗产性”。有学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称为“活遗产”。第三,具有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以口头形式通过人们的视觉器官和听觉器官在成员内部集体性地传播、演绎与发展。口头性和集体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上的突出表现。前者是指人们以口头形式世代相传和演进已有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礼仪、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认识和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后者则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或者团体的产物,而是在不断地被民族内的众多成员传播、演绎过程中,受到无数的传唱者、讲述者、表演者、礼仪司职者、手工艺者不断的琢磨与加工,同时也融入了许多听众、观众的意见和情趣,从而使文化内涵不断丰满。第四,具有利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享有的权利,其内核是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也包括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通过从道德、伦理和哲学等角度对人的人格认识所产生的一种观念利益。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西方一些国家极力在全世界推销其思想文化,在文化上推行“单边主义”,威胁到其他国家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地域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已意识到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不够。由于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政府部门长期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深人和广泛的了解。我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相对滞后,如陕西户县的农民画、陕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新疆哈萨克族的“姑娘追”、壮族的“三月三”、苗族的姊妹节、云南傣族泼水节等,在数量上明显占有世界总量的很大份额,但仍没有申报成功。第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滞后,资金技术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正确的开发利用。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系统性解决,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等工作相对薄弱,保护、管理资金不足。观念滞后表现在:一是轻视或忽视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认识和实践及法制建设中,“文化遗产”被“文物”所取代,“文物”保护被等同于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足够重视;三是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是一种客观必然,主张任其自生自灭,无须保护;四是认为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无暇顾及,等经济高度发达后,再进行保护。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对有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只是将有形文化遗产列入保护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没有科学的界定和权威的说明,也未能列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12

一、农村民俗文化出现危机原因分析

(一)目标群体-农民文化的主流人员逐步缺失

改革开放的步伐正在日益加快,使得传统文化向现代化、全球化的进程推进。生产力的发展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变革,生活方式也随之发生改变,青年农民逐渐变成了农村民俗文化的主要传递者,他们大多都从农村转移到城市里去工作,留下老人和孩子,从而导致民俗文化主要观众的流失,农村文化逐步走向了下坡路。

(二)形式和内容问题

时代的变迁导致了农村文化的内容和形式都先进于农耕时代形成的乡村文化。随着时代的变迁农村文化已经满足不了现代观众的要求,这样现代观众很难在情感上产生共鸣,特别是青年观众表现的非常明显。传统文化在表现手段上已经跟不上现代化的发展,很难满足人们对现在生活的需要;传统文化在内容上也很难和当今人们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等保持一致。

(三)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农村文化的计划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互矛盾,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主导管理机制依旧对现今的农村文化管理机制有很大的影响,也就是说先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相关管理机制要求,各乡镇文化站来执行具体的管理实施方案。随着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把经济文化发展看得越来越重要,规模空前,导致文化的社会价值在面对经济的巨大光环时变得毫无光彩,“文化专员不专干”成了一种流行,他们转变思想,到乡镇管理以及计划生育等具有经济效益的岗位去工作。这种急功近利的思想导致政府降低对文化发展的重视,许多文化事业单位不得不面临被“砍掉”的危险,文化产业发展更是寸步难行。

二、保护对策

(一)弘扬民俗文化精神

现代化城市建设为新农村的发展树立了榜样,这就要我们把建设立足点定在独特文化的创新上面来,把乡村民俗特色打造成特色经济链条,依照这条思路,既要形成创新民俗文化,还要将民俗文化的弘扬建立在营造民俗文化产业园的基础上;不仅要保留民俗文化的传统,还要不断的创新民俗文化。对传统民俗文化传承的同时,认真钻研民俗文化从中汲取比较好的部分,丢弃民俗中不好的部分,坚持积极向上、符合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大方向,发扬传统民俗文化精神,扩大其影响力,让民俗发展创新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又一新里程。

(二)加快民俗文化创新

民俗文化以一种文化形式存在着,它也是中国传统民俗文化形式中的一种,它不断的适应着人们变化的新生活。内容创新是民俗文化创新的一种,随着时间的慢慢推移创新形式也随之发生改变,民俗文化创新以其机动灵活的特点跟随着现代文化流行的步伐,这就让传统民俗文化不得不抓住现代民众的生活和审美习惯,从而促使民俗文化不断走向创新。

(三)加大政策扶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传统文化是否被“边缘化”的决定权就放在了政府的扶持上,对农村传统文化的守护和扶植成了政府主导机制的一大部分责任。政府对民俗文化的挖掘、搜集、整理、研究等方面投入专项资金已达到抢救性保护的目的。保护的重点放在农村民俗传统文化的优秀项目、绝技、传人和名作;通过以音像、文本或者超文本等形式将其事物形态以静态或动态的方式再现或表现出来;在博物馆中保存其原本的面貌;农村民俗文化的保护工作应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作为总体规划,强化对民俗文化保护的立法工作,确保农村民俗传统文化受到法律保护。

(四)建立民俗文化版权保护机制

完整的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护当地的民俗文化形式,在我国很多行业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保护制度。版权的制度保护范围包括保护民俗文化形式、保护民俗文化衍生的商品以文化特色形式进入市场、保护民俗文化品牌影响力。版权制度的保护在精神价值上更利于民俗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它从根本上实现了对各民族文化的尊重和保护,从长远来看民俗文化将成为中国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不可或缺,保护民俗文化版权是对地方精神信仰乃至中华民族文化的传承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