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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

时间:2023-07-03 17:57: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

第1篇

1.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我们在进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首先应该确定投资成本。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以支付现金、承担债务或转让非现金资产等三种,初始投资成本应为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次,应该对比合并对价与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有差额则需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资本公积不足的情况,则需冲减调整留存收益。若合并方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股本以发行股份面值确定(若以2000万股作为合并对价,每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5元,则计入股本2000万元,其余则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初始投资成本与股本面值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按的,调整留存收益。借: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差额)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不足冲减)贷:有关资产或负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差额)(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以看成双方进行资产交易的行为。所谓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是以企业所发生的合并成本来进行计量。对于购买方所付出资产、发生或承担负债的,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合并成本;购买方发行权益性债券的,以该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合并所发生各项直接相关费用来确定其合并成本。于此同时,对于进行企业合并而导致购买方发生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均计入当期损益。并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行证券交易发生的费用,应由购买方计入相应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1.2通过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包括购买过程中应当发生的必要手续费等支出,但不包括投资单位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其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所支付的手续、佣金等从权益性证券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不足的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3)长期股权投资是由投资者投入的,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或投资合同的价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其中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对于价值明显高于或低于该项投资公允价值的,必须以公允价值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由该项出资构成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部分与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来进行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对于所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投资成本应计入应收股利,不能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

2.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定义

所谓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指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计价核算的一种计量方式。一般不调整其账面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发生。其中,把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具体核算范围

(1)投资单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为投资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下表决权资本,一般持股比例大于50%和小于20%的长期股权投资。

2.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方式

对于采用支付现金的形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价款确认其初始投资成本。但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还应考虑企业为取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税金以及其他的必要支出。成本法核算时我们还应对以下几点予以注意:一是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实际支付价款时,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该项金额应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应收股利。在确认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后,还应对其是否减值进行进一步考量。二是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于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其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3.1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定义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是指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后,对于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所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而对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3.2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的核算范围

(1)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2)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20%或20%以上表决权资本但不能控制被投资企业的,采用权益法核算。一般持股比例在20%至50%之间(包括20%和50%)。

3.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具体核算方式

一是对已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其初始投资成本为量化标准,根据比较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所占份额的大小来判断,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就不调整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如果相反,就应该计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4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1)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由于投资单位投资目的变化等原因决定后期追加投资,导致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账务处理应相应转换为权益法时,对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的商誉与计入损益的金额考虑在内,分别进行处理:①分别核定按原持股比例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若前者小于后者,应作为原投资所体现的商誉,其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若前者大于后者,根据差额调整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②对追加投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相比较,即后期追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若前者大于后者,其差额为投资时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应根据两者之间的差额调增投资成本和当期营业外收入。对初始持有长期股权投资至改变核算方式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部分,是由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这就要求投资单位按照持股比例去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留存收益,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若属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方应按享有被投资单位所占具体份额去调整账面价值,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因为处置投资使得对被投资单位由控制改变为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账务处理:①按处置或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比例结转终止确认的成本;②核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原投资单位按照持有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并进行比较。若前者大于后者,差额属于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若前者小于后者,则需调整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对初始持有长期股权投资至处置投资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益变化,投资方在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时还应考虑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扣除已发放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其利润,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享有的份额,应当调整当期损益。针对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应享有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发生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第2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一、相关概念介绍

(一)长期股权投资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平稳进行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开始向多元化发展,长期股权投资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首先,生产性企业利用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生产产品进行销售,以获得经济收益。为了拓宽生产面、增加销售渠道以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就会通过各种资本运营方式来扩大规模,实现资本增值。由于部分企业存在资金规模和运作方式的制约,它们就会通过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方式来获取收益。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产生的投资按照管理层的持有意图来划分可以分为三类,即交易性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本文所要论述的主要对象即是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核算方法。

(二)新旧会计准则

会计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精细度高的工作,又因为其涉及到公司较为敏感的经济信息,还要求会计人员具有很好的职业道德。因此,会计工作的进行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技术和方法,同时还要有相关的准则去约束和规定会计工作。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和现实要求,我国在2001年完成了会计准则具体内容的修订和编制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颁发,并在企业中广泛施用。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旧的会计准则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状况,于是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予以施行,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变动。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投资范围、初始投资成本计算和核算方法应用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会计核算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

二、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别

(一)规范的范围不同

旧的会计准则对会计工作的规范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并且把债权投资划成了两部分,分别是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而在新准则中,由于金融工具这一新概念的引进,仅对长期股权投资做了规范,把短期投资修改为了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修改成了持有至到期投资。总体来说,旧准则把投资划分为三种。即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短期投资。而新准则划分成了四种,即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同

旧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中对投资取得是以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计价的。初始投资成本的概念是为了取得相应的投资而付出的全部价款,这些价款包括税金和手续费等费用。而在新会计准则中,则采用了不同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这种计量方式把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价外税费规范为当期损益,把初始计量进行了概念和范围上的区分,初始计量被划分成了合并形成和非合并形成两种模式。并且,合并形成又可以继续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三)成本法和权益法应用范围的不同

旧会计准则对不同形式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做了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或者无共同控制并且没有产生重大影响时,就应该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相对应的,如果对被投资单位有控制或共同控制并且产生了重大影响,就应该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但是在新准则中,两种方法的应用范围有了改变,研究后可以发现,两种方法的应用范围都更加严格。具体来说,成本法的应用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条件,即对投资单位或子公司的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采用成本法;对于权益法,新准则中的应用范围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这一情况。从分析中可以看出,新准则对经济实质有了更加深入的说明,并且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规定的优缺点

(一)新准则的优点

1、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

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相比旧准则更加注重于实质,使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大幅度提高。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概念做了辨析,使被投资企业在发生净利润或净亏损时都不会直接对投资企业的利润和亏损产生影响。而在权益法中,投资收益客观正确地反映了投资企业的收益,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做出的随时调整也真正体现了投资企业所具有的实际权力。此外,新准则中对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也不再仅仅是以投资份额作为标准,而是增大了投资企业实际权力在选用哪种方法时所占的比重,公允价值的引进对于反映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系有着客观的作用,这些都体现了新准则注重实质的原则。

2、细化了相关科目的规范对象

新会计准则是旧准则的补充和完善,充分凝聚了财务界的研究成果。对于准则规范的对象划分一直是会计工作的重点内容,只有进行精确的定位,才能保证准则在实行时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例如在新准则中引入金融工具这一概念,并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同时对不同的划分内容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另外将长期股权投资从旧准则的三项重新细化成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这些细化的相关科目为会计核算的精确性和实用性提供了有效的帮助。

3、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现代的计算技术和方式应该是在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同时向着简单易操作的方向发展,新准则正式适应了这种要求。通过对长期股权的核算进行简化,不但降低了核算的复杂性,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还避免了由于大量繁杂计算引起的失误。首先,新准则降低了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加大引起持股比例增加而进行核算方法的变更造成的复杂计算。其次,新准则去除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明细项目,这一改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权益法核算的复杂度,并且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和分配进行了有效的规避。

4、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信息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是会计工作的直接目的。新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适用范围、明细科目等都做了科学的规范,基本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安全可靠,为企业的投资决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新准则取消了关于投资差额的规定,使企业仅通过股权差额就实现利润调节的现象不复存在。这些新的规范有效地遏制了非法的盈余操作,为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经济犯罪设置了障碍,切实保证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新准则的缺点

1、背离了重要性原则

新准则中对清算股利过分重视,从而造成对重要性原则的背离。新会计准则中,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掌握股权较少的情况。投资企业进行成本法的核算时,如果被投资企业由于累积净利润超过投资企业应收股利而存在差额,则这部分差额将会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来冲抵投资账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新准则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从而造成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的增加,严重背离了核算的重要性原则。

2、促成资产破泡沫的产生

这种资产泡沫的形成主要好是由于企业交叉持股引起的。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不断的扩大之中,其运行的深度和影响的广度在逐步提高,使我国的资本市场变得越发活泼。所谓交叉持股就是企业之间相互持有股份,这样的企业已经占到了相当大一部分,使与此相关的会计工作量也越来越大。交叉持股按持股类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交叉持股,指的是两个企业相互之间持有彼此的股份;另一类是非直接交叉持股,也就是多个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循环持股。由于交叉持股引起了会计工作的相互渗入,使得企业之间的联系也更加紧密。但是在新会计准则下,利用权益法对交叉持股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时会出现重复计算利润的现象,而且随着交叉持股程度的加深,这种现象就越严重,从而更容易出现资产泡沫。

3、公允价值的引入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挑战

公允价值的概念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这一新内容对于提高会计质量有很大作用,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新概念有积极的一面,也就会有消极的一面。例如,进行交易的双方相互之间比较了解,而且其交易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那么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就会出现很大的主观性和无序性。公允价值的确定是由人的主观判断来完成的,而不同的人即使在看待同一个现象时也会有不同的评价,因此,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使用增加了不确定性因素,使评价尺度难以统一,对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也是较大的挑战。

4、选择核算方法时过分注重表决权比率

新会计准则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时,强调的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这种控制关系具体表现在投资企业拥有多少被投资企业的表决权。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相对于被投资企业是影响重大但缺乏控制力的标准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50%的投票表决权。实际上,即使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的投票表决权没有超过50%,仍可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并且途径有多种。例如,由于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的相互关联,通过企业之间的董事会成员协议或者长期经营业务上的合同关系等因素来实现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此外如果一个企业的股权较为分散,投资企业只要持有的投票表决权远远高于其他分散股东的持有份额,则该企业也具有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因此,以既定的表决权率来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不能反映企业实际的会计信息。

四、对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建议

新会计标准在我国企业实行之后对长期股份投资的核算方法产生了较大影响。从企业发展方面考虑,在新准则施行后,应该以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规范为目的,对企业的原有投资需要进行必要的重新分类和测量,在此基础上,重新设置财务会计系统中的会计科目。如果是初次进行新准则的执行,可能会存正投资差额,这种投资差额是由在合并企业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尚未完全摊销二产生的,对于这种投资差额应实行全额冲销措施,并对留存收益进行调整。

结论:

企业对外投资是实现盈利的重要方式,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占据投资的很大部分。对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的研究,能够切实帮助会计工作安全有效地进行。在新会计准则下,充分理解和掌握核算方法对于企业的会计信息、现金流量、经营成果等都有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裴清华.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探讨[J].现代营销,2012(01)

[2]周茂春.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比较[J].财会通讯,2010(10)

[3]林克明.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比较[J].现代商贸工业,2009(01)

[4]张振波.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利弊[J].当代经济,2009(24)

第3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 企业 投资核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也逐渐呈现多样化。与此同时,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也迅猛发展,传统的企业投资核算方式呈现的弊端日益增多。针对这一现状,我国的有关部门在2006年制定了新会计准则。这一新准则在传统的基础上有所革新,但是也使得其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规定和方法显得较为复杂。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革新

与原有的投资准则相比较,现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仅仅对单一的长期股权投资做出了明确的规范,确定了其范围和核算方法,以往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都没有纳入这一板块中。这表明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管理走上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本身分类就较为复杂。但是在原有的准则中却没有对其做出具体的分类,而规定在核算过程中用账面价值来计量。针对这一漏洞,新准则做出了很好的调整,将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划分为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下又做出了较为细致的分类:企业合并取得成本计量下又区分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几种类别。不同的类别和情况都有不同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计量基础,这使得核算结果更加符合实际。

新准则在后续计量中变化最为显著。在原有的核算办法中,无控制且影响较小的情况用成本法就可以解决,其他控制且影响较大的使用于权益法。在新准则中将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是影响较大的项目也全部归为成本法的范围内。对权益法核算的调整则体现在取消了原有对差额的核算,不再分期摊销。另外,新旧准则在减值转回处理上也有较大的差异,新准则更注重分情况讨论。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概要

《长期股权投资》的新准则不再笼统概述核算办法,而是规定了每一种情况的具体办法,这大大增加了新准则的内容,使其显得更加繁杂。但是,在仔细的研读的基础上我们还是可以根据三大基本方面理清其基本核算思路。

(一)会计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是进行核算的首要前提。在新准则中提出了两大分类标准:首先可以直接将取得企业控制权的股权(或共同取得)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股权直接认定为长期股权投资。除此以外的股权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主要是观察其是否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其投资目的是否是长期的,从而区分是长期股权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个步骤。

对初始计量来说首先就是根据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分情况讨论。分类标准在新准则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了。例如,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来说,这些合并的企业受到了长期永久性的控制,在企业内部的净资产是不会出现较大的变化的,与合并前的状态应该是保持一致的。这类股权往往在活动市场上也是不能进行简单交易的,因此,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基础只能是账面价值。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初始投资成本核算方式上存在着较多的共同点。如果长期投资股权是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那么应当其初始投资成本就应当是购买价、税金和手续费。证券形式取得股权就应当以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标准。如果是协议取得的就按照协议规定计量,但排除其中不公允价值。

后续计量要点就是根据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计量股权。这一划分标准在新准则中也已经有明确规定。其别需要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存在着转换条件,两者适用情况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当投资企业因种种因素减少投资,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但仍然对公司股权有重要影响时,此时应当将原先的根据成本法结算转变为根据权益法结算。反之,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占据控制权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就应当根据成本法进行。

(三)披露

披露作为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核算的最后一个环节,应当格外注意在核算清单中附注中将所涉及的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子公司、合作企业信息、当前的财务情况都应当包括其中,尽量做到公开透明化。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实践

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情况在新准则颁布以后确实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需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长期股权投资。例如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净利润的计算公式还不够严密;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的转换条件不够明确;权益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标准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等等类似的隐患还有很多。面对这类隐患,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积极正视,明确相关规定,积极披露相关信息,将长股权投资核算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情况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分设明细的科目。

总之,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改进,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科学管理,从而更好的实现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梁丽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01)

第4篇

摘 要 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是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相关财务信息使用者需要了解和使用的重要信息。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进行了重大调整,笔者就调整的内容以及该准则在实施中有可能出现的阻力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 股权投资 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是新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相关财务信息使用者需要了解和使用的重要信息。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进行了重大调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标准,投资收益的确认,后续计量以及披露的内容都作了重大调整。本文就调整的部分进行分析研究(注:以下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简称“现行制度”)。

一、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条件的变化

现行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是在投资按投资目的分类的基础上,对长期投资中的权益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长期投资确认条件的权益投资均为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条件是从形成原因加以规范的。具体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不同原因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具体的确认条件又进行了规范。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重大影响以下,且再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属于长期投资。对于其他方式取得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现行制度没有大的变化。从新准则的确认条件来看,对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不管投资的目的如何,都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在没有达到重大影响的,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才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对于没有达到重大影响的,在活跃市场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则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而是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从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条件的比较可以看出新准则认定的范围要狭窄些,也就是说,企业在执行新准则的时候,要将现行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不符合新准则确认条件的要分离出去。

二、计量方法选择的变化

权益法的核算范围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规定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虽然方法没有变化,但方法核算的具体范围在发生变化。成本法的核算范围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里在重大影响以下,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

权益法的核算范围包括:对联营企业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来看,新准则发生以下变化:将现行的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调整为成本法(日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要调整为权益法。将现行的对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投资没有达到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情况下采用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对被投资企业是否有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的判断没有规定具体的投资所占被投资企业有关指标的百分比,而是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自行判断。

三、权益法具体核算的变化

(一)初始计量

从以上可以看出主要发生了以下几点变化:

长期股权入账的计价基础不同:现行制度是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帐面价值。新准则规定是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是按历史成本原则记量的入帐成本减去折旧或待摊以及计投的减值准备后的差额,而公允价值是以市场公平交易所反映的市场价值。可以说公允价值的引进是这次新准则在进行计量的一大亮点,也是会计改革的重大措施。

对差额的处理不同:现行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以后各期平均分摊记入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份额不处理,对于小于应享有的份额,记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差额的不同的处理方法,必然会影响到以后各期投资收益的确认金额,进而对各期的利润产生影响。

(二)后续计量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上,当被投资单位获得利润的时候,现行制度和新准则的规定没什么变化。都是按照应享有的利润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仅有一定变化是投资收益的帐面增加额不同。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应享有的份额时,新准则与现行制度在投资收益确认各期出现: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均为零,以后有利润各期新准则投资收益小于现行制度的投资收益。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应享有的份额时,新准则与现行制度在投资收益确认各期出现:投资当期,新准则的投资收益是其差额,现行制度投资收益为零。以后各期:新准则的投资收益大于现行制度的投资收益分配。

第5篇

关键词:企业;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随着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企业在发展壮大的同时,对外扩张和投资的现象亦日渐增多,投资运行的范围逐步扩大,不少企业对外投资金额在企业总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特别是我国大中型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在数年来依靠国家政策不断发展壮大,本着做大做强、多元化经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原则和大方向,积极对外投资和扩张,其对外投资已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快速积累财富的最主要手段。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在对外股权投资过程中常常存在着核算方面的问题,对企业发展及收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较之其他工作专业性要求更高,也更加复杂,因此其在企业整体核算中处于重要地位。

一、如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通常企业投资是指企业通过分配和支出自身资产来增加更多的财富,或者企业为了谋求其他利益,将自身资产通过各种支付手段转让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额外财富。因此能够看出,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为增加自身资产和财富,而通过分配资产来增加财富和获得利益这样一种形式所获得的长期股权。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行为中,应根据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状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一般情况下,若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资产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或虽占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具体核算方法

企业使用会计中定额成本法进行核算时,收回投资和分得股利的利润金额外,其长期投资股权的市值不变。被投资单位获取而来的财富或现金利润,应作为企业当前投资收益。而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应限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的部分应视作投资成本的收回,重建长期投资账面价值。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成本计量。

在实际工作中,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但其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重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对投资企业通过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规定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企业在确认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时,以对该单位的投资减记为零为限。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如果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后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不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从上述归纳来说,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何种核算方法,主要是取决于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因为即使占到对方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上,如果没有重大影响,也应采用成本法,反之,即使占到对方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如果具有重大影响,也应采用权益法。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近年来,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因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或投资份额变化,对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按权益法核算时,未能正确核算初始投资成本,造成少计或多计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或随意改变长期投资核算方式,违反会计核算一贯性原则,人为调节当期损益。

2.由于对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不掌握等原因,按权益法核算时不能正确反映长期投资的正确价值,造成少计应分享的利润或应分担的亏损。一些企业投资决策不科学,难以正确确定投资收益或亏损金额,导致财务报告无法全面反映企业投资损益。

3.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企业投资账面价值减记为零后,对企业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如何记录、揭示不够规范。如财务报告附注中说明,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额为盈利,但若考虑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则为亏损。

4.以高于账面价值取得长期投资时,入账成本计算有误。对此,投资准则中明确,以成本法核算时以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以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成本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摊销。

第6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成本法;权益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主要是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在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上与1998年6月24日颁布、2001年1月18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旧准则”)变化较大。

(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是该准则最主要的变化。原准则规定,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都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新准则区分为:第一,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第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二)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计量的基础不同

1、旧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旧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的规定确定,即以放弃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以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即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2、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是否由企业合并形成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除企业合并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与此一致,属于这种类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为投资企业在购买日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投资企业在购买日为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计入初始投资成本。(3)其他不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不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三)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内容不同

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入账时是按投资成本加以计量的,但以后的账务处理程序,则取决于投资企业所持有股份占被投资单位股份总额比例高低,或对被投资单位影响力大小程度而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方法与“旧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方法基本一致,但“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方法与“旧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差别较大,主要差异如下:

1、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旧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为了避免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差额调节利润,也为了使企业的会计核算更稳健,财会[2003]10号文件对原准则进行了修订,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不再进行摊销。“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大于取得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商誉不进行摊销,但至少需在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减值测试,减值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小于取得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化相应的处理。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旧准则”和“新准则”在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发生变化后,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一致,均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需要注意的是,“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旧准则”无此项规定,不需要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四)超额亏损的确认发生变化

承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时,原投资准则规定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长期股权投资下新准则规定,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还应按照应承担的损失义务进一步确认损失。

对超额亏损的账务处理: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在发生投资损失时,应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考虑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继续确认的投资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应收款”;因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导致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的,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义务,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预计负债”。确定了有关的投资损失以后,被投资单位于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利分别减记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应当按顺序分别借记“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预计负债”。

(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不同

“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而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失;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

“新准则”规定企业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其实质是对长期投资价值的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先冲减商誉,商誉减为零后,再确认为长期投资的减值。同时新准则还规定,资产减值准备一旦提取就不允许转回,这是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修订的。此规定将极大地遏制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粉饰财务报告、调整利润的行为。

(六)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理不同

“旧准则”和“新准则”均规定处置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但在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存在一定的差异。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旧准则”指南中规定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的金额按相应比例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会计准则的每一次修订、每一项变化都会对公司造成一定的影响,新长期股权投资的上述变化对公司的影响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工作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从而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这一明细科目,避免了以后的摊销和分配,使得权益法核算被大大简化。

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或由于其他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运用未来使用法,避免了繁杂的追溯调整。

新的资产减值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该规定一方面简化了会计核算;另一方面防止了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利用原投资准则中已确认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后可以转回的规定来调节利润,从而在这一方面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一方面,新准则在对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界定上,更关注的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际权利的大小,而不是仅仅以投资份额的一定比例(如20%、50%)作为划分标准;另一方面,新准则规定净利润的分享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旧准则只是按照初始投资份额确定,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更关注实际控制能力。这两方面都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

(三)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从单位报表看,对子公司的投资如果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在被投资企业取得盈利的情况下,投资企业(母公司)的资产和权益将减少。

在原准则中,对股权投资差额要进行摊销,会影响损益;新准则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当投资方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购买)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部分相当于商誉,不进行摊销,但需进行减值测试,可能计提减值,这种不同的会计处理,也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原准则在价值恢复时可以转回,新准则规定不能转回,这将导致企业利润减少。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7篇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确定。

以上规定,较之以前,突出了“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原规定主要包括第一、第四、第五种情况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更为全面、具体、易操作。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运用

(一)成本法

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这次修订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原先采用权益法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增加了限定条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此规定和原来的有关规定变化不大。

(二)权益法

1.适用范围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此规定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变化比较明显。

2. 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以上规定与以前相比,有以下方面的调整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比较基础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再是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金额)的份额。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由此项规定推断投资后对其差额不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

例1:甲公司2005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00万元购入乙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乙公司2005年1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450万元。假定乙公司的净资产全部为可辨认净资产。

根据原来的规定,有关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4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40

而按新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200万元)大于投资时应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份额(160万元),因此有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3.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由此推断对其差额不再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例2:假定例1中乙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5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根据原来的规定,有关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220

贷:银行存款200

资本公积20

而按新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200万元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40万元的差额40万元,应确认为当期损益。有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240

贷:银行存款200

投资收益 40

关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有关处理、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处理和原规定相比变化不大。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此项规定增加了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的限定条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2.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根据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8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转换

一、前言

新准则的颁布使整个会计界涌现了一股改革的浪潮,核算更加规范,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07年,上市公司率先实行新准则,到2008年,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陆续实行。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新准则以及应用指南规范不到的地方,于是处理方法就各有不同,同一种方法也会有矛盾之处。根据收集到的有关文献,本文阐述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通常处理方法,并提出了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笔者个人观点。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该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财务、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成本法及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见图1。

为了恰当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投资企业应正确界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企业通常可根据法律上的标准,即通过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来判断。同时,企业也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投资企业虽持有较低股份比例,但仍能通过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等方式对其实施影响,因此企业在判断与被投资单位关系时还应考虑经济实质,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根据以上规定,核算方法的转换运用未来适用法,而无需再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有两种情况:一是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成本法转为权益法见图2。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基本处理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原成本法下的核算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即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此处暗含一个假设,即对被投资单位原始投资时间为以前年度,才能调整留存收益;若为当年,则应调整当期损益。

第二步,对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部分也比照上述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第三步,原取得投资至新取得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应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 =(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

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此处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所调整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为什么是账面值,而不是调整到公允的净损益呢?也就是说,存在诸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没有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的情况,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如果根据重要性原则,净损益账面数与公允数差额不大,对于实务影响不大,可以忽略。笔者认为,此处也是值得作为理论完善的一个方面。

(二)处置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共同控制,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第二步,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同理: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第三步,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部分,调整留存收益;而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日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此处又产生一个矛盾: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 =(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的;而处置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剩余持股比例,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其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的。两种处理情况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注重公允价值的变动,实现的净损益是其中的一部分,比较符合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后者则只调整了净损益,没有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面。

四、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改进

根据以上的分析以及问题的提出,对于两种情况下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第三步,笔者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首先,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损益,调整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核算方式。例如,调整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其次,对于因处置投资导致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情况,为了更加符合权益法的本质,并且保持方法的一致性,应当按照原取得投资至处置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剩余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 =(追加投资日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公允价值)×剩余持股比例。因为,被处置的部分已经在终止确认时反映了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了投资收益,所以只需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调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即可。

实务中,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时,经常有其一贯的做法,在不违反准则的情况下,处理方法会存在一定差异。笔者一方面提醒企业管理者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注意核算方法不同造成的报表信息差异,另一方面也提醒进行理论学习的会计相关人员,诸如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中存在的问题,财务核算中类似情况还很多,有待于更多的会计人去发掘、去完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

第9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问题;改进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长期股权投资是通过投资的方式而取得的被投资单位的股份。在实际核算过程中,能够促进企业获得经济利益,但同样承担着巨大的风险,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近年来,我国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越来越受到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目前,我国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仍存在诸多缺陷,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推动长期股权投资的改进。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通过投资的方式而获得的投资单位的股份,能够实现长期持有,具有不能随时出售的特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则是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进行的有效管理。就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以及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或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等内容。针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该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该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其中企业合并下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情况进行分别计量。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四类核算内容,其中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有两类: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有两类: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二、我国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经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核算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应的巨大的风险。这就要求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进行科学管理,确保核算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但就目前现状来看,我国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尚不完善,仍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着企业经营的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

(一)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应享有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核算有待改进

我国相关政策规定,成本法要求被投资企业单位的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应该按照所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仪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投资计算公式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分“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计算确认复杂、公式中文字表述科学性缺失、投资以后年度投资收益和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计算公式不严密等。

(二)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核算有待明确

由于成本法改为了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具有实施也亟待明确制度规范。目前,我国关于新投资成本确定的表述不严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是否追溯调整尚不明确。这就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顺利实施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三)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尚需讨论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权益法下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而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余额表示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所享有的份额,能够反映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价值。因此,权益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再计提减值准备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的资产减值已反映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中,若再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则属于过度稳健。此外,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给企业操纵利润留下隐患。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改进的战略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面对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目前的现状,企业现代化建设改革要求必须充分认识到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改进的重要性,并制定合理方案,通过有效手段,加强解决对策实施,实现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改进完善。综合针对我国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改进的具体战略,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

(一)完善相关定义的界定

1.在充分认识到我国企业目前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问题的前提下,可以了解到长期股权投资的四类范围式界定并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而使很多会计人员在面临具体的工作时因无据可依而产生盲目性。 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应该对“长期股权投资”这一名词给予明确的定义式规定及解释。

2.合并准则规定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何谓“参与合并”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性规范限制,以致在现实情况中企业都根据自己的利益要求进行理解做账,从而导致了会计行业的复杂性、模糊不明了性及不一致性。 这些都不利于会计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故而鉴于此,我国应该根据这一漏洞对“参与合并”这一关键词做出更进一步详实的规范解释,以解决上文中针对此问题出现的两种不同会计处理的尴尬局面。

(二)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信息的披露

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会计工作的处理仅仅依靠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相关的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规定,以便规范公告书等信息的披露内容,尤其是对于合并预案及合并公告书中模拟合并报表的编制、合并采用的会计方法及其依据、合并双方未来的盈利预测、会计报表追溯调整的性质及结果等内容的披露要有明确的规定。

(三)增设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明细科目

1.增设“长期股权投资—商誉”明细科目

在增设之后,长期股权投的账面价值并没有发生变换,只是明确地将商誉反映出来, 从而使管理者能够更加清楚明了的发现投资方的投资价值,并制定出合理科学的经营政策和管理方法。

2.增设“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明细科目

在改进后,增设“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明细科目的方法对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均进行了调整,两者保持一致增强了会计处理逻辑性、对称性,便于会计工作的进行和会计信息使用者解读的明了性。

四、结语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发展要求必须重视财务管理,严格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重视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及时性、谨慎性和实质性。这就要求必须做好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不断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然而,我国目前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仍存在许多问题,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改进势在必行。因此,必须深化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理念,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科学管理,从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推动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季宏宇.对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理解[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0).

[2]戴华.浅析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08).

[3]吴敏艳.《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新旧比较[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7(02).

[4]朱娟.新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及权益法变化[J].商场现代化,2007(29).

第10篇

2006年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对外公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正是出台新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我国早在1998年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这一具体准则,并在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进一步进行了一定的规范,此次修改的会计准则,进一步细化了对投资的分类并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作了改进。

一、准则规范的范围变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原准则对比,。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准则的范围变小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只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则规范了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在新的准则体系中,将原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归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将短期投资依照其具体特种改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将长期债权投资改称为持有到期投资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与国际接轨

原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由于国际准则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本次新准则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做法。

三、长期股权取得时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属性多样性

新准则虽然仍要求按初始投资成本对投资进行初始计量,但区分不同的取得方式规定了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初始投资成本的内涵也不同于原准则的规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原准则以透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而新准则是以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购买中实际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

(3)通过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在如下四个方面不同于原准则:一是以发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应当按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二是投资者投入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三是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假如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小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时,应选用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还应当再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否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当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四是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其初始投资成本为接受转入的对其他单位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五是以支付的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原准则规定,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的差额,称为股权投资差额。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可见新准则已经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有所变化

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而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按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在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按照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六、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简化处理

第11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企业;企业财务

二十一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国企业进入世界资本市场成为主流趋势。经济高速发展情况下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已不再适用,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环境,二零一四年,我国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企业财务产生着重大影响,导致企业财务核算范围、初始计量、后续计量都发生了变动。这些变化不仅会对企业财务报表产生影响,更会使资本公积和投资收益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科目产生变化。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持续发展,必须积极适应新的财务环境,针对这些变化,对企业运营策略、决策、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调整。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基本特点

新经济环境下,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我国经济开始走向国际化,资产市场已逐步形成,投资行为、经济活动越来越多。长期股权投资就是资本经济发展下的产物,属于企业通过投资获得的其他企业股份,这些通过投资获得股份可为企业获得长期利益。企业通过长期股权投资获得股份后,能够对该企业施加影响,甚至达到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目的或与该企业建立某种特定的合作关系,来分散自身的经营风险,提高市场竞争,获得更大利润。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他形式的投资相比,所能够获得的经济效益和利益更持久,对于企业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所以很多企业都在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经济活动[1]。但从经济活动角度来看,长期股权投资依然属于一种投资行为,任何投资行为都需要承担投资风险,自然长期股权投资也不例外。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因素较大,且风险危害大,一些风险甚至是致命的。例如,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很显然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作为股东的投资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风险[2]。另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应依据所持股份份额享有股东权利和相应义务,不能随意抽回投资,这一特点更使得投资企业要承担的风险被大大提高。目前我国主要长期股权投资获得方式有:现金获取、企业合并、证券获取、投资获取、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主要控制方式可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无控制等几大类型。长期股权投资是一种一个企业向另一个企业进行的长期投资行为,这种投资不仅能够获得投资收益,更能够降低经营风险,强化自身与其他企业的商业纽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但长期股权投资受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范和约束。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背景

自改革开放后,我国市场经济转型初步完成,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提高财务报表质量,以适应当前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二零一四七月一日,我国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就修订,实施了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后,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同时废止[3]。通过对新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同比,不难发现此次修订对企业会计报表编制、资产结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此次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是我国实现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重要一步,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总体修订情况来看,是为了适应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整合准则内容完善准则体系的需要、保持与国际会计趋同的需要。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了明确与补充,准则体系更有条理,并提升到准则正文层面。可以看出,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参照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我国距离国际会计趋同越来越近。

三、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对企业的财务影响

(一)对资产的影响

很显然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改变了企业财务环境,对企业资产影响最大,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引入了可辨认公允价值[4]。资产公允价值概念的引入,改变了初始计量理念,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除现金获取长期股权投资外,其他方式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部以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后,资产公允价值信息则能够直观反映企业运营状态、企业财务状态、资金周转能力、风险抵抗能力。尤其在企业资产计量方面,设置了“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变动”等科目,这便使收益计量由费用观转向了资产负债观,这对于遏制企业盲目投资有着很大帮助,有效提高了企业风险抵抗能力,促进了市场经济持续发展。

(二)对利润的影响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知道,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企业利润也产生着影响[5]。从当前的核算思路来看,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而按照以往财务核算思路,通常股权投资差额计入损益,按期限平均摊销。如果平均摊销为正数,企业利润会减少。平均摊销为负数,这种核算处理方式下利润将增加。由于当前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所以企业在财务核算中就不再进行平均摊销,这就会导致因股权投资差额影响利润。并且,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投资价值恢复时不做相关会计处理。因此,企业整个核算过程更简化,灵活性更高。但这显然会扩大财务操作空间,将直接对利润产生影响,可能会助长一些非法利润操控行为,并不利于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

(三)对留存收益的影响

通过对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可以看出,对留存收益影响十分明显。由于新准则中,初始成本与现金、非现金、账面价值及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核算变化,导致留存收益发生变化,无需平均摊销,而是通过全额冲销调整留存收益,自然会导致企业留存收益减少。留存收益是出于经营发展角度,没有分配给所有者而留在企业的盈利,属于企业净利润的一部分,能够反映企业盈利状况,且通过留存收益能够预计企业未来现金净流量。而留存收益的减少,便无法真实反映企业财务利润状况。

(四)对交易的影响

从目前新准则修订的结果来看不会对企业未来现金流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企业正常商业行为并不受到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影响,但会对交易已产生的账面利润或亏损产生影响,最终影响企业整体业绩。拥有商业目的的交易决策,不会因为将公允价值计量改为账面价值计量而发生改变。这样一来,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企业商业行为的实际利益并没有发生改变。但事实上交易产生的账面利润或亏损,将对分配股利产生影响,这必然会给整体交易造成影响,业绩的变化,将直接导致整个业绩评估的失准,造成整体业绩出现偏差,这些偏差显然会对会计信息准确性和可靠性产生影响,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难度。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准则的实施,对企业财务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应依据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出台准则实施细则,为准则操作提供依据和参考。此外,应建立与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配套的监管制度,构建定期审查体系,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处理,防范企业偷漏税,杜绝企业操控利润行为。

参考文献:

[1]范姝.我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对企业的财务影响[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04: 56-57.

[2]李小芹. 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准则变化对集团企业价值管理的影响分析[J].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12:91-95.

[3]韦翠莉. 探究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J]. 财经界(学术版),2015,03:157+159.

第12篇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