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3 17:57: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发展的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网络银行的概念和特点
1.1 网络银行的概念
自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传统银行已开始着手电子化服务建设,他们将计算机技术引入客户服务和公司管理。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目前已经业务和管理的电子化管理,建成了全方位的电子化银行体系。网络银行的阐述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从机构的角度,指银行基于互联网和消费者客户端开办业务;另外,从产品和服务的角度来看,传统银行或者新兴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不仅包括传统的银行服务,也包括互联网创新带来新的金融业务。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我们对网络银行更多的认识是基于业务的角度,即网上银行服务。
1.2 网络银行的兴起原因
笔者认为,网络银行的产生并取得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2.1市场竞争需要企业创新。由于经济和贸易的迅速发展,银行和企业客户,个人客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出现大量的、经常性的联系,这些量大面广,重复繁琐的交易操作,继续采用人工方法使银行的运营成本高企,运营效率降低,而且容易出错,从而导致金融交易的失败。
1.2.2科技的发展。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加速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同时引发生活和经济活动方式的变革,这些都给银行服务的传统服务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要求,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并占领市场是银行的必然选择。
1.2.3消费者消费习惯的演变。随着上网用户数量的大幅增长,通过网购平台足不出户购物的宅男宅女使得网络消费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消费习惯。甚至总理也以“消费时点”来形容网络的影响力。
1.3 网络银行的基本特点
现在网络银行的发展与互联网、互联网公司和社交网络存在众多联系。其特点归纳来说有以下几点:
1.3.1差别化服务。网络银行能够提供互动式的沟通方式,客户访问网络银行办理业务时,可以提出具体的业务需求或购买一个具体的金融解决方案,网络银行也一直在互动方面进行努力。
1.3.2业务办理更高效。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去完成账户查询,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其他银行业务,享受在线银行优质,快捷,准确,方便的服务,实现了通过电脑、手机等互联网终端的快捷支付。
1.3.3衍生新的金融产品。网上银行能够集中利用其价优势和互联网丰富的信息资源,提供企业信用评级,财务信息,投资分析等服务创新,不断改进,提高附加值信息,加强银行信息中介职能。
2.网络银行的发展现状
2.1 网络银行的业务概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银行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深度都在不断地丰富、提高和完善。大体上,网络银行提供的服务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传统业务,这类业务只是把传统银行的业务从现实中的柜台搬到了网上办理。另一类是完全针对互联网多媒体能够实现互动的特性来设计提供的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品种。这类业务以客户为中心、以科技为基础,真正体现了按照市场的要求“量身定做”的个特色。
截至目前,网络银行已经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多达上百种,下面简单列举几家银行的网银业务:
2.1.1北京银行: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境外交易、查询网上购物记录、短信天使服务、收款人名册管理、缴纳水费、供暖费、手机话费、网上基金、网上贵金属业务、网上国债、电子杂志等。
2.1.2民生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小区金融业务、小微金融业务、公司金融业务、同业金融业务、直销银行业务等等。
2.1.3交通银行:理财、基金、缴费、黄金、外汇、保险、网上购物等等。
2.2 发达国家的网络银行发展现状
在发达国家,网络银行发展迅速。和20世纪后许多新鲜事物一样,美国是网络银行的诞生地。20世纪90年代,在克林顿总统的强力推动下,美国信息高速公路系统的建设和网络进入普通家庭的普及,为网络银行的出现奠定了基础。1995年10月,美国建立了第一家网络银行SFNB,据统计,在1997年5月27日,美国网络银行家数仅为26家,到2000年3月14日,这个数量达到了1930家,到2010年底美国的互联网用户达到了4200万。在亚洲,新加坡、日本等国家的网络银行也正发展到一个,并仍已相当的速度继续发展着。
2.3 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现状
在互联网时代,中国拥有着后发优势,从2013年起,腾讯、阿里巴巴、苏宁易购申请涉足银行业务的消息就已经尽人皆知。支付宝、微信也开通了理财服务,高过一般金融机构的收益率在很短的时间内就积累了上亿的用户。
就在2014年7月,银监会披露了近日已正式批准三家民营银行的筹建申请的消息。这三家民营银行分别是由腾讯、百业源公司、立业集团为主发起人设立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由正泰集团、华峰氨纶为主发起人在设立的温州民商银行,由华北集团、麦购集团为主发起人设立的天津金城银行。我们注意到,腾讯成为了这批获准进入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业的互联网公司,这无疑实现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进军银行业的梦想。我们相信,接下来会有更多实力雄厚的互联网公司进入银行业。一直以来,互联网公司对用户体验的关注以及提供差别化服务的能力都是令其他行业望其项背的。
银监会表示,上述三家试点银行将在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等方面各具特色。如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将办成以重点服务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为特色的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定位于主要为温州区域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区居民、县域三农提供普惠金融服务,而天津金城银行将重点发展天津地区的对公业务。
3.网络银行目前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农村金融村镇银行政策建议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现状及村镇银行产生的背景
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业现代化,据初步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万亿元至20万亿元。显然,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投入已远远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大量的资金需求,因此,需要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新农村建设所需的资金。可以说,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是我国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加大农村金融改革的力度,在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上下功夫,才能使金融业在体制、机制和金融服务方式上更好地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我国现有2070个县(市a),95%的国土面积,近四分之三的人口集中在县域,县域经济吸纳了65%的农村劳动力。2009年年末,全国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网点为12.8万个,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总数的65.7%;县域贷款余额10.2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1/4,涉农贷款余额9.1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22.9%,其中农户贷款余额2.2万亿元。这些数字既说明了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已取得的成绩,也反映了我国县域金融与现代金融制度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同时,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趋势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逐步从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撤出,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起主导作用,民间金融广泛存在,但因为不规范,所以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巨大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缺乏专门为农村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小银行,农村金融市场的供需矛盾异常尖锐。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设立村镇银行,是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的创新之举,是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的具体行动。
二、村镇银行的设立及其特点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其本质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银行类机构从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村镇银行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但由于它“在农村地区设立,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界定,村镇银行同时在制度设计上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
(一)设立条件
村镇银行可以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村镇银行的设立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开拓了新渠道,其设立门槛也明显低于一般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按照村镇银行设立条件要求,其出资人可以是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对境内外金融机构及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要求必须具有稳健的财务、良好的公司治理及健全的内部控制与管理。自然人股东则更强调的是良好的声誉及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这样的要求将有利于村镇银行的稳健经营,减少其经营风险。
另外,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要求包括: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这样的股权设置要求保证了村镇银行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有利于专业化的经营与管理。
(三)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在《暂行规定》中对于董事会、行长、独立董事、各专业委员会等的设立没有严格的规定,这就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的创新与多样化提供了空间,可以采用传统的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也可以采取更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完全由其自身根据业务发展来决定。
(四)村镇银行经营管理
村镇银行业务内容与一般银行业机构类似,但其贷款业务有特殊要求: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权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显然传统的银行业务形式难以适应小额、分散的农村金融需求,需要在研究市场的基础上采取更灵活多样的业务方式。
(五)村镇银行的风险控制及监管
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村镇银行开展业务,应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三、村镇银行发展面临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村镇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尚属于新生事物,其发展面临着诸多难题,尚不具备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缺失等问题的能力,甚至有些问题还影响着村镇银行未来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存款方面
营业网点是金融竞争的最前沿,营业网点数量上的多少,提供服务及时、方便、快捷和服务的多样性也是吸引客户的重要方面。村镇银行刚刚建立,面临着网点少、成本高、吸收存款难等困难,另外,成立之初村镇银行的品牌认知程度还远远不能与传统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相比,广大客户对村镇银行的了解有待加深,在网点数量、品牌形象和客户认知程度上都无明显优势的情况下,存款客户很难将村镇银行作为首要选择。
(二)贷款方面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村镇银行的贷款业务明确了多项制度安排,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村镇银行贷款业务就收到了多方面的限制:
第一,贷款额度受其资本限制:目前大多数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为底线以上一些,如果以注册资金注册资本2000万元的村镇银行为例,则每户放贷不得超过100万元,单一集团客户放贷不得超过200万元,贷款额度与普通商业银行相比差距很大。
第二,村镇银行的信贷资金仅限于当地,这虽然从制度上规定了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只能,但由于村镇银行所在地大多属于欠发达区域,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优质信贷项目相对较少,这就为村镇银行的信贷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第三,村镇银行必须首先服务涉农产业,在确有富余资金的情况下才能向其他产业发放贷款,由于农村金融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比如出现自然灾害或禽流感等动物疫情都会对农业生产带来严重破坏,一旦村镇银行发放贷款的客户遇到这些问题,信贷资金将难以避免地受到影响。
(三)中间业务方面
村镇银行可以经营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与票据承兑贴现等业务,但对于中间业务而言,其风险相对小、成本低、效益高,既能满足经济社会对商业银行的需求,又能吸引更多客户,增加商业银行的利润。但村镇银行成立时间晚,品牌认知度低,也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
四、村镇银行科学、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村镇银行作为解决我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的一项举措,首先要解决自身的生存问题,只有保证自身的科学、健康发展,才有可能成为一项可以长期执行的制度安排,达到预期的政策目的。
(一)控制风险,加强对村镇银行的监管
作为区域性、小型化的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因地区风险集中、规模经济劣势导致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必须控制村镇银行的经营风险,保持持续稳健的发展。
首先,在市场准入上严加控制,严格审查村镇银行的股东成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村镇银行的各项监管指标,不能因为村镇银行的规模较小而降低其准入的标准。
其次,加强市场运营的管理。强化公众的社会监督,规范村镇银行的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完整。建立风险监管和合规性监管并重的专职监管体系。可以在金融监督的基础上,辅之以公共审计、会计、资信评级及资产评估等社会监督手段作为常规监管的重要补充。
同时,在银行内部,通过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系统对经营中出现的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及时进行处理,借鉴主发起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技术优势,提高村镇银行的内控水平。
最后,还要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对于经营困难,难以在当地市场生存的机构进行退出处理,提高制度安排的可操作性,在政策与监管层面保证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二)多方开源,解决村镇银行的吸存问题
现有的村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均在不同程度上遇到负债业务增长速度跟不上资产业务的发展,使得村镇银行的存贷比例很快触及上线,因此,解决村镇银行的吸存问题是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重点。解决村镇银行的后续资金来源问题,建议可以考虑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1、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再贷款或国家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
我国基层政府部门在执行扶贫政策的过程中,通常是把扶贫贷款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到贫困户手中,没有帮助其找到从根本上脱离贫困的有效途径,只是“授人以鱼”,却未能“授人以渔”。许多贫困户把扶贫贷款当成了“救济款”,用以维持生活,不将其有效投入到扩大生产和脱贫致富中,惯性心理使得他们认为扶贫贷款不还也无所谓,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扼杀了这个群体的进取心和生机活力,对于运用小额信贷脱贫的愿望并不强烈。
如果转变形式,将扶贫专项款转变为给村镇银行提供的贴息贷款,作为村镇银行补充资金的重要渠道,一方面可以缓解村镇银行后续资金不足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引入到扶贫工作中,为贫困人口提供脱贫致富的第一推动力,这样的贷款不同于以往简单的扶贫补贴,而是有还款压力的帮扶,可以大大提高政策的效果。
2、通过市场机制从邮政储蓄中拆借
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中起着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一般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服务供给不足的缺陷。但长期以来,邮政储蓄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将农村地区原本缺乏的资金吸纳过来,尽管近期部分地区的邮政储蓄开办了小额质押贷款业务,但邮政储蓄在信贷方面的经营能力及风险管理能力很难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贷款手续繁琐、期限单一,很难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可以考虑鼓励村镇银行向邮政储蓄拆借资金,安排较低的拆借利息。这样一方面可以为村镇银行开辟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村镇银行和邮政储蓄各自的比较优势,更有效地支持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
3、鼓励村镇银行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渠道进行融资
村镇银行创立的目的在于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村镇银行的一部分股东就是社会上的优质企业和有实力的自然人,因此可以考虑在股权融资的同时适当地选择债券融资,允许村镇银行定向发行融资债券,拓宽融资渠道。
(三)政府扶持,增强生存能力
村镇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形式,其基本目标是收益覆盖成本,只有村镇银行解决好自身的生存问题,才能够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而目前村镇银行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信贷资金的投向和规模,赢利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建议可以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为村镇银行争取相对较低的信贷项目,同时充分利用当地政府的融资平台,遇到贷款规模超过村镇银行放款规模上限的情况则由政府推荐其加入银团贷款,多种渠道结合增强村镇银行的赢利能力。
关键词: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建议
我国的村镇银行发展于2007年,一些欠发达地区甚至更晚。在村镇银行发展的最初阶段,四川省和吉林省等地区村镇银行相继成立,经过十年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村镇银行已经发展到了相对的规模,很多地区都收到了“服务三农”的政策。然而在中国的欠发达地区,村镇银行的发展并不尽人意,本文结合这些地区的发展现状,提出一些发展的建议,希望对我国欠发达地区的银行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现状分析
1.村镇银行的定义与特征
2007年,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有关依据,经过相关法律法规批准,建立的村镇银行,其服务主体是当地农民以及当地的银行金融机构。自从村镇银行的建立,让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也有了落脚点,填补了农村银行发展的空白。
从难易程度上看,村镇银行的起点相对较低,比较城市的银行发展来说,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的下限低至一百万元,这一决策意义重大,让村镇银行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在政策上,村镇银行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三农,所谓服务三农就是面向农村村民和农业活动需要进行贷款的服务。同时作为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也要在三农的政策下谋求发展,将银行自身利益_到最大化。村镇银行由于服务人群相对单一,规模较小,使得业务范围不像城镇银行一样全面,必须精简快速的为村民办理各项业务,只有这样,才能节约资金,相对灵活的为农民提供更好的资金服务。
2.现状
村镇银行自成立以来,在2009年到2011年之间发展迅速,之前的三年都在为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石,但近些年来,其发展脚步又逐渐慢下来,尤其是在2012年以后,每年新增的村镇银行也只有几十家。经过细致的分析,出现这样的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在村镇银行的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阻碍其发展的困难,致使金融机构知难而退。从贷款额度上分析,近些年来贷款的兴起,近年来的贷款额度占同期贷款增量的三成以上。最后,村镇银行的金融产品相对单一化,不能应对村镇金融的发展,这是一个机遇,更是一个挑战,不断促进村镇银行推陈出新。
二、问题分析
在最近的几年,我国欠发达地区的村镇银行发展并不顺利,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滞后,让银行的发展陷入困境,使得金融人员面对比较棘手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积极探讨,深入的研究问题所在,究其原因进行整合。我国欠发达地区村镇银行发展滞后的几大原因如下:
1.服务的宗旨动摇
前文中提到,村镇银行建立的初衷是为了服务三农,优惠农民的,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面对较大的经济压力,许多的村镇银行背离了这一服务宗旨,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村镇银行,已经很难维持银行生存的情况下就必须首先要考虑发展而不是惠民。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也属正常现象,毕竟银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状态。究其原因,继续进行服务三农的宗旨,银行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和压力,在政策上又缺乏政府的保护,所以偏远地区的村镇银行不得不放弃了初衷,在尴尬的处境中谋求自身发展。
2.规模相对小,资金有限
之所以称之为村镇银行,就是因为这一类的银行普遍存在于县城以下的区域,实际上就是农村人的银行。建立初期,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村镇银行更是被人们称作是穷人的银行,因为农村地区人们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经济来源少,收入微薄,直接导致村镇银行的存款量非常少,银行资金来源受到限制。
3.贷款风险相对较大
村镇银行的业务中也涉及到贷款业务,但是其风险相对来说较大,主要是又两方面的原因导致:
(1)客观原因
上文中提到,村镇银行主要服务三农,在贷款方面也是从这三个方面出发,但是农业发展受到气候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稳定性,一旦出现大面积的自然灾害,银行将面临非常大的损失。
(2)主观原因
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人们的思想水平也相对落后,在受到损失时,侥幸心理认为村镇银行也具有扶贫义务,贷款有钱则还,没有的情况下即使拖着也不会有什么太大的影响。
4.缺乏专业性人才
金融人才相对于其他专业人才来说,就业的方式和途径多种多样,一旦有了更好的发展空间,很少有人愿意到偏远的山区进行金融工作。首先,村镇银行由于自身发展原因员工待遇较差,薪资较低,其次,工作环境不尽人意,年轻的金融人员很难在村镇银行扎根。以上原因导致了村镇银行的工作人员匮乏,服务质量和发展都得不到保障,恶性循环。
三、经济欠发达地区村镇银行的发展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要想确保银行的经营与监管做到有法可依,就必须及时健全相关法律。首先,及时修订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管法》等,在这些具有约束性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哪些适用于村镇银行;其次,对于现有的村镇银行的相关管理措施进行修订和完善,让这些法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若条件允许时,可以由有关部门提出和起草拟定村镇银行相关法律;最后,尽快对村镇银行的相关税收优惠和存款贷款定价进行统一管理,进行相应的金融监管。
2.补充资金来源,降低银行风险
(1)补充丰富资金来源
与上文中提到的建议相同,要想村镇银行坚持惠民政策,坚持服务三农的初衷不变,就必须对村镇银行进行资金补充,通过一定的手段建立完善的补充机制,让村镇银行,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银行保证资金的充足,才能保证村镇银行的相关业务得以顺利开展。在相关政策上,加大对所有村镇银行的支持力度,通过宣传来扩大和丰富银行资金来源,鼓励大型企业或者现有的金融体系对村镇银行进行支援。
(2)将村镇银行贷款风险降低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对贷款的制度还不是非常了解,法律和人情不能等同。在银行成立初期,应该进行劳动人民的普法大会,有需要贷款的村民应该首先了解贷款的意义,通过相关的法律教育让村民了解贷款不等同于民间借款,如此一来,村民拖欠贷款的情况就会普遍减少。另一方面,银行应该建立风险补偿和风险转嫁机制,与保险公司协议,按照“银行+保险”的形式进行贷款,在贷款成功后,由保险公司和农户签订相关协议,将由于天气原因导致的欠收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方面,以此来维护村镇银行的贷款安全。
3.引导村镇银行发挥自身优势
(1)正视自我,准确定位。村镇银行的主旨是服务三农,在此过程中要充分发展自己的优势,将银行的市场定位放在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上来。
(2)进行员工培训。进行自我升级,就要对银行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加快建设更好的农村金融团队。
(3)适当增加营业网店,增加辐射面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银行网点相对较少,可以将仅有的办公场所适当的延伸到村镇,可以吸引更多的农民进行存款和贷款业务。
四、总结
本文从村镇银行的成立初期开始梳理,介绍了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将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逐一列出,并在最后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综上所述,要想村镇银行稳步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银行自身也要究其原因进行自我提升,保证服务三农的宗旨不动摇,在政府的支持下引进资金,招揽金融人才。以上内容希望对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镇银行的发展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何海燕.北京地区村镇银行面临的问题与发展建议--以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为例[D].北京交通大学,2015.
[关键词]村镇银行 西部地区 金融服务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0-0143-01
引言
为了解决我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自2006年12月以来,中国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包括村镇银行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力军,村镇银行在服务西部地区“三农”的过程中理应发挥重要作用,本文提出了如下的调研结果及建议。
一、西部地区村镇银行发展状况、问题及原因
(一)股权结构制约
2007年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村镇银行的发起金融机构必须是法人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由于农业贷款单位贷款成本高、回报率低、风险相对较高等原因,大型商业银行对西部地区参股成立村镇银行普遍缺乏动力;本土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近年来加大扩张力度,资本充足率等各项指标极少能达到《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也缺乏参股一家与自己竞争的村镇银行意愿。
(二)服务经营定位不明确
目前已经开业的村镇银行,相当一部分都设在经济比较发达、金融服务并不贫乏的县域和大城市郊区;相反,在最需要村镇银行的乡镇和农村,尤其是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地区的乡镇和农村设立村镇银行很少。市场定位上,绝大多数村镇银行都以所在县域的企业客户为主,很少主动下乡,那些真正急需贷款的农户实际上很难获得贷款。客户的选择上存在“放大放小、嫌贫爱富”的现象,逐利动机是导致“村镇银行不村镇”的最主要原因。
(三)公信力与吸储能力弱
村镇银行属于新生事物,品牌和声誉相对较弱,服务网点少业务办理不方便,再加上民众对村镇银行及相关政策缺乏了解,增长存款几乎为零,多数人仍然愿意将钱存在国有银行和农信社。
(四)支付结算网络不畅
目前人民银行还未允许村镇银行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只能采取方式,多通过手工票据传递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客户的资金汇划速度。多数村镇银行没有加入央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也没有加入银联,不能发行银行卡,无法印制票据,不能实现银行间的直接汇兑,致使其不具备现代银行结算功能。
(五)经营缺乏政策支持
村镇银行得到的政策扶持不及农信社。中西部信用社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地区减半征收,营业税3%;而多数村镇银行执行所得税25%,营业税5%的税率标准。与其他银行机构的存贷款业务结构相比,村镇银行往往笔数多、额度小、服务半径大,服务成本偏高,进一步陷入高成本的经营状况。
二、促进村镇银行发展建议
(一)采取激励有效、风险可控、协调配套的扶持措施
一是财税政策支持,村镇银行可比照农信社享受免征所得税和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二是建立涉农贷款补贴制度,鼓励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满足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
(二)探索在西部地区开展利率市场化改革
允许村镇银行根据不同客户对象灵活浮动利率,保证为“三农”领域提供信贷服务的整体可持续;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村镇银行在场域内吸收的存款,比照农信社缴纳存款准备金;同时对村镇银行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增强其支农资金实力。
(三)放宽村镇银行发起人必须为银行的限制条件
允许资本雄厚、财务状况良好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中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真正吸引各类资本。
(四)完善支付平台系统
核准村镇银行的行名、行号,批准村镇银行印刷支票,允许村镇银行参加同城票据清算和大、小额支付系统,允许村镇银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同意村镇银行其发起银行的借记卡,畅通支付网络,提高汇划速度。
综上所述,由于村镇银行处于初创阶段,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经营运行和发展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发展的环境问题,涉及政府及有关政策。地方政府和金融政策制定部门应加强对村镇银行的资金支持并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存款准备金率、支农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村镇银行延伸和发展针对农户的金融服务,同时推动和支持担保机构介入,加强对涉农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担保,因地制宜创新担保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分散村镇银行的信贷风险。
【参考文献】
一、我国银行卡业务的市场现状
我国银行卡市场起步于1978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银行卡在功能上、种类上、管理和服务水平上都得到了改善和提高,银行卡业务日新月异,品种层出不穷,功能日益完善,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出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强劲势头,目前,银行卡市场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据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数据表明,到2004年年底,我国银行卡数量已累计达到7.62亿张,其中借记卡6.63亿张,信用卡0.98亿张。全年实现银行卡跨行交易18.3亿笔,交易金额685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2.7%和80.2%;发展特约商户5.1万户,布放POS机具5.18万台。到2004年12月底,全国特约商户总计已达30.6万户,POS机具45万台;银联跨行信息交换新系统上线后,转接成功率达到99.98%。可以说,当前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持卡人最多、银行卡交易量增长最快、银行卡产业发展潜力最大的国家。
银行卡业务的快速发展,不仅推动了我国金融和经济的发展,而且作为现代金融与信息技术相互融合的产品,也带动了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经营策略和运营机制的转变,促进了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逐步改善我国居民消费中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对于减少现金使用,加快资金周转,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改善流通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拉动经济增长等都有重要意义。
但从总体上看,由于我国银行卡业务起步较晚,还处于初级阶段,地区发展不平衡,持卡消费风气尚未形成,受理市场建设滞后,用卡频率、持卡消费率、商户普及率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市场化的经营管理体制尚未形成,服务质量有待改进,风险管理能力需要加强,产业整体竞争力尚需进一步提高。并且,随着产业规模的壮大,整体规划不够、法规建设滞后、受理市场不规范、产业扶持政策缺位等深层次矛盾日渐显露。
二、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卡种类太多,品牌效应较差。目前我国许多发卡行在发卡时,没有详细研究自己的目标群体,而是采用地毯式轰炸,一味强调发卡量;有的银行甚至一年推出多种银行卡,并加以考核,时间久了就连自己的员工都搞不清楚那些卡的用途。这种做法忽视了卡交易量和卡均余额,形成人人身上都有卡、但基本上是空卡和睡眠卡的尴尬局面。
(二)银行卡标识不统一,使用质量差。我国各家银行的银行卡标识各有不同,如仅江苏省公布银行卡网络时就有十几种银行卡标识,且不谈持卡人或商户是否分辨得清楚,就连银行职员也很难搞清楚各种卡的标识及真伪,再加之银行卡的互通互联和跨行交易网络建设不够到位,导致卡的使用质量低劣。
(三)网络安全问题。金融电子化系统的发展和完善大大方便了客户,同时也使系统安全复杂化。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通过专业网络要经过特约商户、发单行、收单行、资金清算中心等机构。银行卡机构采用公开的付款方式,用户无法控制其银行卡资金流经的渠道,其安全性成为决定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用户现在对网络的使用持等待、观望、试探的态度。另外,网络安全问题也给银行本身带来了风险,银行卡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涉及到授权操作、传输延迟等问题,很容易造成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内外勾结骗取银行授权、恶意透支等现象的发生,给银行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网络安全问题的存在使银行卡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受到一定的限制。
(四)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影响着银行卡的发展。传统的消费观念阻碍了银行卡的普及应用,银行卡虽然在我国发展时间不算太短,但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方式和“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一时都难以改变。有一部分人不清楚银行卡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即使有了银行卡,大多数人也让它成为了空卡或者睡眠卡,影响了银行卡的使用。特约商户由于银行卡操作的熟练程度较低和银行卡知识浅薄怕出差错等原因,不重视银行卡的交易业务,甚至出现拒卡现象,使银行卡的普及受到限制。还有,一些银行只注重传统的存贷业务,发卡目的只是为了获得存款,扩大信贷资金来源,从中获得存贷利差,而不是通过强调提高服务质量和扩大服务范围获得收益。
(五)法律讨债手段不利,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银行卡的功能。由于发卡行不可能对每一笔可疑的交易都进行真实性调查,恶意透支不可避免。银行在清收无效的情况下,只有诉之法庭。但事实上,银行诉讼往往是赢了官司不赢钱,还要垫付大笔诉讼费,法院最多协助执行不值几文钱的偿债物。这样下去,就迫使银行考虑谨慎性原则,而对银行卡透支力度和范围加以严格控制,这样无形中削弱了银行卡的信贷功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卡的发展。
(六)地区发展水平不一致,导致银行卡业务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水平不一致,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差异,导致用卡环境的质量各不相同,各地区银行卡市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格局。有些地方发展势头良好,上升趋势强劲;而有的地方碍于经济程度化不高,银行卡市场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地区水平不一致,在实践过程中势必造成我国银行卡统一发展规划政策的难以执行,地区经济的不平衡为银行卡业务的均衡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对我国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建议
(一)银行应发展自己的品牌卡,发卡时勿求数量求质量,实现一卡多用。在市场营销时应准确定位自己的目标,了解客户的需求,拓宽卡的使用范围,同时将技术支持和服务跟上,真正使客户“一卡在手,走遍全球”。
(二)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指标。实现POS联合的商户,要使每台共享POS对所有成员行都开放,非共享POS要坚决撤掉,真正做到“一柜一机,一机多卡”。同时要积极发展商户,按照《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银行卡磁条销售点终端规范》,对各银行的银行卡处理系统,POS机具以及信息转发中心进行标准化改造。为解决在某些城市未设分支机构的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卡的使用问题,各地的银行卡网络还要实现全省(自治区)、全国的联网。
(三)完善网络风险防范机制。银行卡网络防范问题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的问题,因此不能孤立地考虑。首先在系统安全保密设计上要慎重考虑、周密测试,在网络上采用先进的保密机、防火墙等保密设备和技术加以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可能的外来攻击、破坏,确保银行卡网络安全运行。同时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业务监控和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
(四)加强宣传力度和业务培训力度,转变传统观念,拓宽银行卡的服务创新和金融创新渠道。银行卡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产物,所提倡的信用消费带来的高效方便和信用观念都不断冲击着人们的传统思维方式,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它的普及和应用需要做好银行卡的宣传工作以及网络的安全防范工作,提高银行卡在公众心目中的威信。银行还要加大特约商户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促进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建立健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强化银行卡的调查和法律追讨手段。银行卡业务涉及发卡行、受理行、持卡人和商户等多方面参与者,业务运营涉及储蓄、结算、信贷等诸多领域,与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相比,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集多功能于一体,风险也较大。但是,目前国内尚无专门法规对银行卡业务中参与方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因此,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制度和银行卡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2008年似乎是中国车市不平凡的一年,先是奥运车的概念,再是12月5日出台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再是12月19日中国宣布油价下降以及2009年起不收养路费等六项费用。在利好政策的促使下,2008年12月份的国产乘用车国内市场的终端销量创造了历史最高纪录,也使四季度的市场累计为正增长。根据全国乘用车联合会的统计数据,2008年全年乘用车累计销量为6432804辆,同比增长7.4%。而2009年由于各种政策的刺激,汽车行业仍将保持比较好的增长势头。这为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从国外经验来看,国外购车者中平均60%是靠消费信贷,美国高达80%,而去年中国购车者中仅有约10%的人能贷到款,因此中国汽车市场最严重的问题是少了消费信贷的鼎力支撑。
从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成功的经验来看,主要受益于国外成熟的市场:(1)完善的社会信用和法律体系;(2)完整的市场营销、风险管理和财务分析体系;(3)完善的汽车金融业务监管体系:在政府有限监管下良好的产业自律、行业自律、金融体系自律和市场自律;(4)先进的数理统计理论为基础的分析办法和工具。
但分析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目前处于调整发展阶段,市场是不成熟和不完善的:第一,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但仅仅是个人在银行的贷款以及信用卡记录,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个人的现金收入支出、个人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个人的社会诚信等没有系统的信息记录。同时,目前的征信系统缺乏一整套科学严密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估模型,各家银行对其使用标准各不相同,而其他金融机构未能使用该系统,个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的贷款记录也未能体现。因此,银行在发展汽车消费信贷时会出现惜贷慎贷现象,或者汽车消费信贷质量不稳定等情况,从而制约银行发展汽车消费信贷缓慢。第二,汽车消费信贷相关法律有待完善。尽管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令和相关的政策文件,如《汽车金融管理条例》、《个人消费贷款指导方针》、《汽车金融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政策框架,使之具备了基本的可操作性,但这些法律法规缺乏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其缜密性和完备性不足,针对性也不够强,使得汽车消费信贷缺乏法律保障,同时,《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也造成汽车信贷的担保抵押的使用范围有限,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于进口车的抵押登记必须等待机动车辆登记证出来才生效,而国内的进口车的抵押登记手续繁琐,起码需要办理1个月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商业银行发展进口车消费信贷业务。第三,贷款回收保障制度不完善。尽管银行或者汽车金融公司在发放贷款时成数控制在7成以下,但由于我国的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刚刚起步,对于二手车的估价还是不规范,且市场的接受范围较小,加上我国的程序较漫长,一笔贷款的到执行预计至少要3个月到半年,银行的贷款一旦发生不良,其收回贷款的时间和收回款项是难以预计的,这也是制约商业银行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原因之一。第四,国内汽车消费环境有待改善。汽车价格的不稳定以及购车的高税费严重影响了国内的汽车消费市场;复杂的贷款手续严重制约了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一笔汽车消费贷款在我国至少需经过6个机构,包括生产商、经销商、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车管所及公证部门,从文件准备到银行发放贷款一般需要7在~10天,进口车贷款的时间更长,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时间一般需要1个月,而在美国,一般只需要30分钟就可以把车开走。第五,银行的规章制度也制约着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由于银行能够获取申请人的信用资料不齐全,且汽车属于动产,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也难以预料汽车的折旧程度,银行没有一套健全的个人信用评级系统,等等因素,致使银行将汽车消费贷款设为较高风险的贷款品种,在贷款对象的要求上有一定程度的苛刻,在审批流程上有一定程度的拖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
因此,从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现状出发,笔者认为,银行金融机构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可以发展以下模式:
1.直接面对消费者的“直客式”模式
该模式主要是面向银行的中高端客户推出。银行的网点多,信贷资金充裕,这是汽车金融服务公司难以比拟的优势。该模式可以选择以下的客户群体:第一,收入稳定的客户;第二,银行的存量贷款客户:人行征信记录良好的、原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客户;第三,对银行效益贡献度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这些客户群体的具体情况先给予授信额度,在其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时在审核消费者提供的购车合同和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及必要的贷款资料符合条件后可给予不超过汽车车价的7成且不超过该授信额度的贷款额度,贷款直接发放到汽车经销商的账户,贷款的担保方式为车辆抵押。
2.寻找诚信度好、实力强的汽车经销商合作的“间客式”模式
这是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模式:银行+汽车经销商合作模式。该模式下,汽车经销商直接面对客户,引导客户向商业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
依照《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汽车经销商不能建立自己的汽车金融公司,且国内的汽车经销商一般经济实力比较弱,没有实力独立从事汽车消费信贷,因此,汽车经销商均会选择同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合作,而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会根据汽车经销商的经济实力、诚信度、经营状况等给予不同的金融政策和配套的金融服务,互惠互利达到共赢局面。在该模式下,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通过贷款审批后直接发放贷款到汽车经销商的银行账户中。
一、关于“影子银行”的定义和划分
关于“影子银行”的定义,目前较为认可的是“从事信用中介的非银行机构”。“影子银行”在我国表现为银信合作理财、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民间金融、私募投资、对冲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这种融资方式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
近年来,在信托产品火暴销售的同时,数量庞大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自2010年以来发展飞快,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界定都存在巨大分歧。最窄口径只包括银行理财业务与信托公司两类;较窄口径包括最窄口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宽口径包括较窄口径、银行同业业务、委托贷款等,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与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宽口径包括较宽口径与民间借贷。
中国的“影子银行”更严格意义上是银行的“影子”。中国式影子银行是在正规银行体系以外,具有“类银行”特点,发挥债务融资功能的信用中介机构与业务活动。主要有三类构成:一是商业银行系统内的“影子银行”业务,主要是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二是具有“类银行”特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三是发挥债务融资功能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和私募基金。
二、“影子银行”发展的意义和作用
“影子银行”是对正规金融系统的重要补充,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产生与发展有其合理性和重要意义。一方面,影子银行体系突破了传统银行体系的禁锢,提高了储蓄资金的配置效率,为中国实体经济提供了必要的流动性缓冲,对于中国经济的稳定、持续增长作用明显;另一方面,通过各种金融创新手段,打破了分业监管所导致的金融市场人为分割和壁垒,为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和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奠定了基础。从本质上来说,“影子银行”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现有银行体系业务的空白,很多“影子银行”所做的事如小额贷款或其他类似的业务,实际上是银行体系应该从事但没有真正做起来的业务。“影子银行”无疑在发展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影子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影子银行”的出现,顺应了经济转型产业变更的需要,替代商业银行弥补服务不足的缺憾。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列举如下:
第一,诸如非法集资、欺诈销售、违规操作、老板跑路等风险事件频发,涉及金额之大参与人数之多波及范围之广触目惊心;
第二,“影子银行”快速发展,导致整个金融机构越来越向政府部门、房地产倾斜,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的资金越来越难,金融行业在一定程度上也变得越来越具有投机性,“影子银行”在某种程度上逃避管制的举动造成的危害显现出来;
第三,许多机构在操作过程中常常不够规范,甚至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这种潜在风险比流动性问题更加突出。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
“影子银行”业务在中国尚未成熟,参与机构对信用的管理、风险的控制还缺乏经验,业务流程也不够完善。监管机构对热闹非凡的“影子银行”应该研究出合理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来应对和处理。
第一,把“影子银行”纳入正规监管渠道,不能让它游离于正规监管渠道之外。
目前国家对非正规金融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比如民间融资、互联网金融等,政府应该把它们纳入正规监管的口径和范围,并设计一套系统的、完整的监管框架,避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重要的是要将“影子银行”阳光化,规范发展。
第二,加快金融市场改革,规范“影子银行”,让其充分发挥“正能量”,应该优化监管体系,避免“负能量”。既要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大局来积极规范和引导相关金融创新,同时也要通过加强监管来防范潜在风险。解决的办法是以宏观审慎政策为指导,以防范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为目标,推动金融监管组织机构的改革,构建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新型监管体系。
第三,把监管的重点放到“影子银行”产品的信息披露上,提高其透明度,减少误导性的虚假信息,确保投资者对影子银行资金的具体投向、性质与风险有充分了解;对资金池、资产池中不同风险级别、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分账管理、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
【关键词】 金融体系; 中部; 安徽
一、安徽省金融业发展现状
“十一五”以来,随着安徽省经济总量不断攀升,金融产业和经济发展逐渐形成了良性互动,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初步形成了以国有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体系为主导、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不断扩张、农村商业银行体系加速发展的商业银行体系;企业和政府介入资本市场程度不断加深,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日趋成为融资的另一个重要来源;非银行金融类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市场竞争力明显攀升。
(一)商业银行规模稳步增长,经济支持力度不断提升
近年来,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逐步扩大,资产质量明显提升。2010年,安徽省银行业机构数量稳步增长,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汇丰银行相继入驻,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如华夏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也在皖设立分支机构。与银行分支机构稳步增长相适应,银行业各项经营指标也逐渐好转。2010年,安徽省银行业资产总额同比增长19.1%,利润总额同比增长41.1%。本外币存款余额达到16 366亿元,贷款总额达11 736亿元,安徽省商业银行本外币贷存比71.7%,接近监管机构规定的上限75%,而同期全国商业银行本外币贷存比为69.4%,安徽省高于全国2.3个百分点。大量贷款注入经济体系,进一步拉动安徽省经济快速增长,银行信贷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正在不断提升。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蓬勃发展,中小企业和居民受益
近年来,安徽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也实现了快速发展,成为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融资渠道的重要补充。2010年,安徽省组建农村商业银行5家,农村合作银行10家,336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准筹建,其中211家已挂牌营运,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也在快速扩张。尽管单个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准金融机构信贷规模有限,但由于机构数量众多,申请手续简便,仍然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和个人额度小、批次多的融资需求,弥补了大中型商业银行的服务缺口,成为中小企业和居民的重要融资来源。
(三)资本市场融资稳步上升,金融工具创新不断提速
2010年,安徽省共7家企业首发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10只,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只,共筹集资金171亿元。截至2010年底,安徽省境内上市企业数量已达65家,覆盖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由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安徽省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充足,以皖江城市带为核心的9个城市,“十二五”将进一步成为安徽省企业上市的主要来源。在大力扶持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的同时,安徽省也高度重视开发债券市场,2010年地方政府和企业发行债券筹资总额达329亿元,其中短期融资券75亿元。
(四)非银行金融企业快速成长,企业服务竞争力提升
企业成长和居民收入水平攀升必然带来金融服务需求增长,为安徽省非银行类金融企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2010年,安徽省130家证券业经营网点实现营业收入24.2亿元,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同比分别增长32.5%和28.7%。国元证券和华安证券立足省内市场稳步向外扩张,在弱市环境中表现出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保险业的社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2010年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支持金额达到23.8亿美元,有力支撑了安徽省对外贸易发展。以国元农业保险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累计承保农户2 163万户,提供风险保障金额265.5亿元,成为安徽省农业平稳发展的重要保障。信托业务不断创新,通过集合信托计划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宝贵的资金支持。随着国元证券、国元信托、国元农业保险等非银金融业务快速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也正在逐步浮出水面,安徽省核心金融企业的服务竞争力正在不断增强。
二、安徽省金融业面临的问题和不足
“十一五”以来,安徽省金融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支撑作用。但与周边地区相比,安徽省金融业发展明显不足,行业总体规模小,金融体系结构不够完善,区域结构不均衡,县域金融服务薄弱,地方金融机构规模小、实力弱、历史包袱重等问题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一)金融业总体规模偏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需求
金融业总体规模过小,是制约安徽省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安徽省存、贷款总量分别为16 366亿元和11736亿元,浙江省存款为
54 478亿元,是安徽省3.3倍,贷款为46 939亿元,是安徽省3.99倍。即便在中部地区,安徽省存贷款规模也不靠前,2010年在中部六省中,安徽省存款仅超过江西省,居中部第5位;贷款额低于河南省和湖北省,居中部第3位。从万元GDP贷款额来看,2010年,安徽省万元GDP贷款额为0.96万元,而沪、苏、浙分别为2.02万元、1.08万元和1.73万元,安徽省与其差距明显。与中部其他五省相比,安徽省万元GDP贷款额居第2位,低于山西省的1.07万元。从银行类法人机构数量看,安徽省仅104家银行法人机构,在长三角以及中部地区中均处于最低水平。以城市商业银行为例,浙江有11家城市商业银行,仅台州地区就有3家,中部的河南有17家,而安徽省仅1家。非银行类金融业发展状况也类似,由于金融资产总量低,金融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数量布点不足,金融服务供应不足已经成为安徽省常态。
(二)地方金融体系不发达,服务功能未充分显现
地方金融机构主要指法人机构设在安徽省境内的金融机构。与国字号金融机构相比,地方金融机构由于熟悉省情,可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近年来各省均努力完善地方金融体系,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以浙江省为例,截至2010年底,三大政策性银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均在浙江设立了分支机构,但是浙江省仍然努力扶持地方金融企业发展,目前浙江已经形成了覆盖城乡、服务全面的地方金融体系,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结合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湖北省地处中部,但是近年来高度关注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并取得了巨大成效。截至2010年底,安徽省共有银行业法人机构140家,法人证券公司2家,法人保险公司1家,保险市场主体45家,创业投资和各种私募股权基金60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40家,村镇银行17家,小贷公司93家,融资性担保公司240家。2011年2月,湖北银行开业,进一步增强了湖北省地方金融体系的规模和活力。与浙江相比,安徽省地方金融体系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在机构门类构成上,均存在较大差距,即便与湖北相比,安徽省在地方银行以及财产保险等机构设置方面,也存在差距。此外,浙江在探索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活跃民间资本等方面也已经迈出了重要步伐。安徽省由于地方金融体系不够健全,大量潜在的金融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三)省内区域金融发展不平衡,皖北金融服务亟待改善
金融行业不仅需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同时具备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承担为居民提供基本服务职能。由于种种因素,安徽省各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一定差距,这种差距也表现在金融发展上,省内经济发达地区金融发展处于相对较高水平,经济落后地区金融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也较低。以贷存比指标为例,2010年,安徽省阜阳、蚌埠、淮北、宿州、安庆等市的贷存比分别为42.3%、54.7%、53.6%、44%和48.1%,而合肥、铜陵、芜湖、马鞍山等经济发达地区贷存比分别为92.8%、95.6%、85.2%和68.6%,差距十分明显。在金融机构网点分布上,由于大型国有银行退乡进城,经济越落后地区越难以得到信贷支持,安徽省南北呈现出明显的二元金融格局。皖北部分地区信贷来源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占比超过50%。从银行类网点个数和服务人数来看,2010年阜阳市户籍人口1 011.8万,全市拥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网点662个,从业人员
7 177人,法人银行数量为8个;与之相比,芜湖市户籍人口为229.50万,拥有机构网点358个,从业人员6 109人,法人银行34家,此外,芜湖以上市公司融资为代表的直接融资,以创业投资、产业基金为代表的创新金融等也十分活跃,而阜阳几乎是空白。皖南和皖北两个城市金融服务业发展差距一目了然,这必将制约皖北发展潜力和金融服务产品供给能力。
(四)政府对金融业认识存在偏差,重融资轻回报理念较为普遍
金融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盈利性是金融企业决策的最主要依据。当前安徽省尚处于加速发展阶段,经济对金融的依赖程度将越来越深,但是一些政府对金融业认识存在偏差,重融资轻建设、重发展轻回报的观念较为普遍。由于指导思想存在偏差,金融业发展政策执行不到位,行政效率不高,制约了金融企业的网点布局决策。浙江温州是中国金融改革试验区,该地区银行资产不良率仅0.37%,银行网点的盈利性较好。但是温州市政府依然从银行业经营角度出发,对银行业为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给予风险补偿。正是由于政府积极营造良好氛围,使温州成为中国的资本洼地,全国金融企业资金大量流向温州。安徽省信用环境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均不及浙江,完善地方金融体系,首先需要政府改变理念,努力创造宽松的经营氛围,让金融企业和产业企业共赢,才能吸引外来金融资本流入,才能建立安徽省具有竞争力的地方金融体系。
三、统筹谋划,加速构建安徽省地方金融体系
大力完善地方金融体系,不仅是安徽省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也是实现三大强省发展目标的现实要求。为此,我们从建设信用体系、发展新兴金融、拓展直接融资、培养金融人才和强化金融监管等五方面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推进地方征信体系建设,改善安徽金融生态环境
1.建议大力推动安徽省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力争将安徽省征信体系打造成中国区域性征信体系的典范,以降低金融机构信息采集成本,消除金融机构和经济主体之间的社会信用信息不对称。
2.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健康发展,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大力发展合规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投资理财等中介机构,以提高信用信息的可靠性。对信用缺失的法人和自然人,建议省内各金融机构暂停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以增加失信者的经济成本;同时,各级政府应依法处置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以增加信用制度的法律威慑效用。
3.强化信用风险担保体系建设。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层次构建、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思路,安徽省各级政府需加大信用风险担保体系建设力度,以提升信用风险的覆盖面和风险化解能力,使信用风险担保体系成为安徽省金融生态建设的绿色防护墙。
4.“小、个、农”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但由于自身经营困难,信贷违约风险较大中型企业高等原因,较难得到金融支持。建议参照周边省份,积极推动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以提高银行对其贷款的积极性。
(二)壮大新兴金融体系规模,增强地方银行造血功能
1.建议以发展新兴金融为重点,千方百计壮大安徽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典当、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兴金融业态,以利于安徽省企业多元化、多渠道融资,减少外界经济环境变化对安徽省经济发展的影响。
2.进一步增强地方金融体系造血功能。打造覆盖城乡一体的金融服务体系,搞活县域农村金融。力争通过政策引导和鼓励,在安徽省每个城市都能设立地方性金融机构,鼓励小金融机构做精做特做强。
3.建议从安徽省金融发展的战略角度出发,出台系列政策,尽快扶持徽商银行等地方银行做强、做大,努力推动徽商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其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能力,积极推动徽商银行上市,加快发展步伐。
4.建议安徽省金融主管机构积极推动,从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身份认定、金融监管等多方面,制定有利于小、特、新等准金融机构的扶持性政策,使小贷、典当、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能加速发展。
5.建议通盘考虑,力争早日在安徽省各县(市)均设立村镇银行,以便快速形成覆盖全省、服务高效的省、市、县(市)三级地方金融体系。
6.积极争取早日设立皖江发展银行。皖江城市带示范区是安徽省“十二五”重点发展区域,但是区内尚缺少市场定位准确、区域特色鲜明的商业性银行,建议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早日在示范区内设立皖江发展银行,使其成为安徽省承接产业转移的金融抓手。
7.大力提升皖北金融造血功能。建议以皖北地区经济和金融产业发展现状为基础,加大对皖北地区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对银行进入皖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皖北地区企业上市、皖北地区村镇银行、担保公司等企业在享受省内政策优惠的基础上,给予进一步政策扶持,以加大金融对皖北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度。
(三)积极开拓资本市场,大力推进直接融资
1.建议加大政策奖励力度,对企业改制和上市进程中有关税收、费用、资金占用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积极鼓励各市政府因地制宜采取适当奖励措施,推动企业上市融资。
2.努力推动安徽省股权交易平台纳入全国新三板股权交易转让系统。建议积极争取,努力推动合肥和芜湖两市开发区设立的股权交易平台早日纳入全国新三板股权交易转让系统,以提升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市场容量和价格空间。大力发展安徽新三板以下股票转让交易市场(即场外交易市场),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加速场外交易市场股权流转,使场外交易市场成为安徽省惠及众多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平台。
3.优先扶持省内证券、保险、信托等资本市场参与企业发展。建议通过政策引导和适当奖励,引导省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券商、信托等中介筹集资金,提高省属市场中介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竞争力。
4.不断创新直接融资方式。“十二五”期间,安徽省基础设施建设将面临巨大的资金需求,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如BOT、BT、TOT等融资方式,灵活运作以吸引省外资金参与建设和经营,通过创新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形成政府筹融资的良性循环。
(四)加大金融人才保障建设,提升金融产业发展潜力
1.组建金融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议聘请国内外资深金融专家和知名学者担任咨询委员,参与安徽省金融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决策咨询,以提高安徽省金融产业发展政策科学性。
2.加大地方金融人才培养。依托安徽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财经大学等高等院校金融学科建设,重点引进和培育金融创新人才和高级金融管理人才,力争通过本土培育和外部引进相结合,提高安徽省金融人才储备,增强安徽省金融产业潜在竞争力。
3.加大政策对金融高端人才的倾斜力度。建议根据安徽省金融产业发展需要,对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适当实施所得税减免、提升公积金上限、在子女教育及住房保障等方面合理倾斜,提高安徽省对金融专业人才的吸引力。
4.继续培养和造就学金融、懂金融的党政干部队伍。建议安徽省委、省政府以完善地方金融体系为契机,加大力度选拔学金融、懂金融的领导干部,提高各级党政干部的金融水平。
5.建议充分发挥省社会科学院这个专职研究部门的智库作用,在省社科院设立金融研究所,提供金融决策参考,提高金融研究水平。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金融研究机构。
(五)加大地方政府监管力度,推动金融产业合规发展
1.尽快制定安徽省金融发展条例。建议以安徽省省情为基础,借鉴周边省市类似金融法规,尽早制定安徽省首部地方金融发展条例,使金融行业主管部门有法可依,依法监管。
一、票据法对于经济金融发展的不适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于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促进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和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票据业务和电子技术的发展,《票据法》逐步显露出其不适应性。受当时我国经济环境的限制,《票据法》的制定侧重于规范和约束票据行为、维护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票据的流通性、忽视了票据的信用功能,且对部分票据行为的可操作性较差,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制约了票据业务的发展。为适应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票据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亟需对《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对《票据法》的修改建议
(一)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近年来,电子票据业务作为一项新兴的银行业务倍受青睐。由于电子签名涉及到电子票据支付结算的效力和安全,缺少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必将成为电子票据业务在我国发展的法律障碍。建议《票据法》补充有关电子签名的规定,以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
(二)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交易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防止票据欺诈具有重要意义,但却忽视了票据的信用功能,限制了融资性票据业务的发展。建议删除此条规定,并对融资性票据的签发、交易程序、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办理以及票据专营机构的管理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前款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而对于其他票据的单纯票据交付(如无记名支票的转让)行为是否形成有效的票据转让未予明确。建议在新《票据法》中明确对于无记名票据,只需完成交付票据的行为即构成票据转让。
(四)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由于背书除转让背书外还包含有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所以使得《票据法》对背书连续的认定是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票据法》对于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的再背书效力也没有作出足够明确的规定。建议明确认定背书连续性的标准,明确非转让背书的再背书的效力问题。
(五)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仿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仿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建议修改《票据法》时解决上述责任认定上的冲突。
(六)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列举方式规定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三种情形,即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应扩大享有追索权的情形,如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丧失行为能力,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等原因致使持票人在事实上无法按期提示承兑或付款。建议至少补充以上两种情形。
(七)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第八十六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票据法》中只有上述两个条款涉及到空白票据,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只承认空白支票,而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而且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出票行为中,在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保证、承兑中不允许空白票据存在,即不承认空白背书、空白
转贴于 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然而,空白票据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大量存在,而且世界各国不同程度承认空白票据法律效力,因而在修改《票据法》时,有必要思考我国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三、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建议
(一)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建议明确持票人是在贴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还是在其他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第十九条规定,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人挂失止付。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有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某种利益或出于某种特别需要,在票据客观存在并未丧失,且有真正票据权利人的情况下;或者明知该票据存在的情况下,为使他人不能及时行使票据权利,而故意伪报票据已经丧失,现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该类行为未作规定,建议予以完善。
(三)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在票据的背面或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由于目前对保证人记载保证事项的具置没有明确,建议明确票据上保证人记载保证事项的具置。
(四)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该款规定没有规定处罚金额的上限,在票面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处罚金额可能达到上百万甚至上千万。而根据《刑法》,因签发空头支票构成金融诈骗罪的罚金最高也只有5 0万。这样对一个普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重于对于犯罪的刑罚,违反“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建议结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制定处罚标准。
(五)《票据法》第七条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和其他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的人的签章。《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也分别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及支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作了补充规定,但《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票据的背书、承兑和保证的签章没有明确应签何种印章。建议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此作出补充规定。
(六)《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该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但对于出票人、收款人和背书人能否反复更改其原记载事项,原记载人签章种类和位置的要求并未作明确规定。建议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此作出补充规定。
(七)《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并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对客户要求办理的空白支票挂失止付并不受理,但若客户先行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且法院已经受理且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是否应该接受客户的挂失止付要求。建议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规范对空白票据挂失业务的操作。
四、对《支付结算办法》的修改建议
(一)《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行请求付款。建议在《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处理方式和具体的证明材料。
(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但对于汇票到期日为节假日时,并没有明确应该先异地顺延还是先节假日顺延,在贴现过程中各银行做法不一。建议在《支付结算办法》中予以明确。
(三)《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该款规定目的是确保票据的字迹留存时间。目前实际操作中,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可能用胶印章(刻有收款人名称)代替书写,导致有部分付款行收到此类支票时,以填写不规范为由退票,大大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建议在《支付结算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签发支票书写的规范做法。
(四)《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但如果实际业务遇到既有预留银行签章又有支付密码时,应该以哪一个作为审核支付的依据?如果签发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是否应按照对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要求给予处罚?建议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尚福林,“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支付结算制度汇编》,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关键词:银行卡产业;监管体系;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F83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5-0056-05
近年来,全球银行卡产业迅猛发展,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强了银行卡产业的监管力度,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的反垄断监管和行政监管等措施引起了广泛关注;韩国的信用卡危机举世瞩目。监管领域经验与教训并存。与此同时,我国银行卡产业高速发展,需要及时分析和总结国际银行卡产业监管经验,为建立和完善我国银行卡产业监管体系提供参考建议。为此,本文以美国、欧盟、澳大利亚、韩国为例,分别从银行卡产业的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等方面渐次展开比较研究,以提炼出银行卡产业监管的一般规律。为我国银行卡产业监管提供参考建议。
一、监管目标的比较
从实践来看,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韩国的银行卡产业监管都遵从支付产业共同的监管目标,即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以安全、效率、公平为直接目标;同时也分别结合了本国或本地区的银行卡产业发展特点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了产业特性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例如:
1、美国保持全球银行卡产业领先地位的目标。美国国内银行卡市场相对成熟,专业化分工细致,支付企业已经形成了全球的领先优势。因此,美国对银行卡产业,尤其是银行卡组织的监管并不积极,甚至为了保持在全球银行卡产业的领先地位。多次将中国转接清算市场的开放列入中美经济战略对话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面对美国国内持卡人、商户、专业化服务机构等对Visa和万事达及其成员机构的诉讼,多次采取听证或调解等方法,并不否定其规则,避免了美国对Visa和万事达等的监管立场产生全球的示范效应。
2、欧盟提升银行卡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目标。欧元的流通、泛欧大额支付系统的建立、零售支付产业变革等,为提升欧盟支付产业国际竞争力,建成世界一流的支付系统创造了很好的基础和条件。然而,Visa和万事达在欧盟银行卡市场处于强势地位,欧盟银行卡产业的自主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一直是难题。为此。欧盟监管当局大力推动泛欧自主的银行卡产业标准规则的制定,全面推动自主银行卡品牌的建设;同时加大了对Visa和万事达的监管力度。2007年欧盟分别对Visa和万事达做出违反《竞争法》的裁决。同样的定价规则和业务规范,在欧美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监管结论。
3、澳大利亚促进信用卡和借记卡均衡发展的目标。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经过几年的论证认为,在信用卡公司的推动下,澳大利亚信用卡过度发展,造成支付工具的无效组合应用(与借记卡相比,信用卡支付成本更高),因此,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直接对银行卡网络定价、网络接入规则等进行监管,以促进信用卡和借记卡均衡发展,提高支付效率,促进竞争。
4、韩国促进银行卡产业快速安全发展的目标。1999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韩国大力支持银行卡产业发展,信用卡飞速增长。然而,1999年至2002年韩国信用卡市场过度膨胀,呈现近乎“失去控制的增长”态势。2003年韩国的经济增长率仅为2.9%,大大低于政府的预定目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信用卡引起的信誉问题以及各种社会问题,对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产生很大影响。2003年韩国信用卡危机之后,韩国把信用卡风险控制放到第一位,严厉管束信用卡发展。经过几年的反复,韩国政府把促进银行卡健康发展作为重中之重,采取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促进信用卡产业的稳健发展。
二、监管主体的比较
银行卡产业的监管主体在推动产业发展和实施风险监管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提高监管效率,降低协调成本,避免监管者之间及其与被监管者之间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卡产业监管主体均依法设立,并依法进行职能分工。
通常银行卡产业的监管主体包括三类机构:一是行政主管机构,行使系统全面的监管职能:二是反垄断机构,针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监管;三是行业自律性机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安排,有的是银行业协会类型的机构,有的是开放式银行卡组织发挥着行业自律职能。不过,从监管实践来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银行卡产业监管主体的具体安排有所不同。体现在:
1、美联储对支付体系的监管职能相对有限,相关立法比较模糊;美国反垄断机构参与度相对较高,但并不积极裁决;Visa和万事达在行业安全标准制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监管执行来看,美国虽然可以制定适用于各州的法律,但是通常各州政府创建自己的管理机构来执行,缺乏各州间的协调机制。
2、欧洲央行对支付系统的监管职能比较清晰:欧盟反垄断机构更加积极参与市场监管,虽然其与欧洲央行参与监管的角度不同,但是目前来看,两个机构在银行卡产业监管方面目标一致,产业监管的参与度都很高。欧盟同时非常重视行业自律性机构的作用,2002年成立的欧洲支付理事会在银行卡产业标准制定和核心业务规范的统一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欧盟已经依据《欧盟条约》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执行机制,一旦政策在欧盟层面达成共识,就会有直接的机构推动监管的执行。
3、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银行卡产业监管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内设机构――支付委员会负责对Visa、万事达和EFTPOS借记卡网络的定价和规则进行直接监管;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信用卡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准人监管和风险监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负责银行卡等产业的反垄断监管: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机构,主要职责是促进支付产业积极合作,提高支付系统的安全、可靠、平等、方便和有效性,同时协调和管理着支票、直接借记和贷记、ATM和EFTPOS系统、大额清算系统和现金等五大支付清算系统。
4、韩国采取的是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督院分工合作的监管体制。韩国所有金融机构以及信用卡公司之间的提款、转账、资金清算都在隶属于韩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结算院完成。中央银行负责信用卡支付结算、清算系统的安全运行;金融监督院则主要依据《特定信用金融业务监督条例》的规定监管信用卡的日常业务。
三、监管对象的比较
从监管对象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不仅把银行作为重要的监管对象,而且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银行卡产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以及在新兴支付领域日益活跃,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支付产业的监管体系,试图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充分发
挥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作用,促进产业的创新与竞争。从实践来看,各国家或地区银行卡产业监管的差异体现在:
1、美国银行卡监管对象基本可以分为银行和非银行两类。银行和储蓄机构理应受到银行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监管涉及银行卡支付相关的许多业务领域;与此同时,为了降低银行的风险,附属于银行或者与银行有外包关系的非银行机构也要受到监管。其中,非银行支付机构分为两类:一类附属于银行,是银行的子公司或银行持股的机构;另一类与银行没有股权联系。根据1962年《银行服务公司法》,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对这两类非银行支付机构中与银行有外包关系的机构进行监管。同时,为了确定哪些支付机构应纳入监管范围,美国监管机构设计了基于风险的评价方法,确定哪些服务商被监管,以及监督检查的频率。
2、多年来,欧盟各成员国对非银行支付服务的监管规定差别很大,一些国家没有许可要求,而另一些国家则限制非常严格。规定只有银行或其他被许可金融机构才可以提供支付服务。比如,对于汇款业务,丹麦没有许可要求,西班牙有特殊的许可机制,而法国的法律要求只有信贷机构才可提供汇款服务,且需满足充分的审慎监管的要求。然而,欧盟2007年12月出台的《支付服务指引》将银行卡支付服务作为零售支付服务的一部分,对各类零售支付服务进行统一监管,并创新性地将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银行机构定义为“支付机构(Payment Institution)”,对银行、电子货币机构、支付机构等实施监管。该指引将于2009年11月之前由各成员国转为国内法。
3、澳大利亚将信用卡发卡与收单业务活动定义为《储备银行法》和《银行监管法》中界定的“银行业务”。并在《专业信用卡机构授权指引》中明确指出,任何机构若要从事信用卡发卡和,或收单业务必须获得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授权许可。进而将有权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Authorized Deposit-taking Institutions。ADI),以及不可以吸收存款、仅可以从事信用卡发卡和,或收单业务的专业信用卡机构(Specialist Credit Card Institutions,SCCI)都纳入银行卡产业相关的监管对象。
4、韩国认为信用卡发卡业务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属于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一般企业不得经营:收单业务则是为受理信用卡提供交易信息、完成资金的支付结算和清算,发卡银行可以将这部分业务委托给专业化的信用卡公司完成。如果银行要从事信用卡业务,需要逐一批准,审批机构是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而其他企业进入信用卡市场则由财政部批准。由于韩国信用卡危机的爆发,韩国政府出台了《防止产业资本支配金融产生副作用的办法》,对信用卡市场准入进行更严格的控制,原则上不再允许财阀企业建立新的或者兼并旧的信用卡公司。
四、监管内容的比较
各个国家和地区银行卡产业监管内容的共同之处在于均包括风险、准人、行业标准规则、外包业务等监管。其中:风险监管既包括系统性支付风险,,也包括网络运营类风险:、数据信息风险和洗钱风险监管等;准人监管既包括银行类支付机构的准人监管。也包括非银行类支付机构和业务准入监管,;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往往通过行业自律性机构制定并协调执行,当然,行业自律性机构需要与监管主管部门等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符合监管的目标和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外包业务,各国或地区大多规定:当银行将支付处理业务外包给非银行机构时,银行要对外包活动的风险控制负责,同时也都赋予监管当局对这些承包机构的监管职能。
此外,为了保证信用卡健康发展,相对成熟的信用卡市场都很重视征信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信用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以及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重视完善的信用体系的建设。例如。欧盟把促进征信信息系统的公平接人列为促进市场竞争的手段;美国南卡罗来纳州将于2008年12月起施行《金融身份欺诈和窃取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信用与隐私保护。同时,发展中市场均在不断加强征信系统建设,保证信用卡安全发展。
在具体的监管内容方面,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区别如表1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即使针对同样的规则或业务,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持有完全不同的判断。例如:
1、在交换费集中定价方面:美国二十年前,在NaBanco的判例中支持Visa的立场,裁定Visa交换费定价机制合法。虽然近几年来,美国商户对此诉讼频发,但是美国至今对此未做裁定;在美国没有新结论的情况下,2007年12月欧盟裁定万事达的交换费集中定价机制违反《竞争法》,并于2008年开始对VISA的交换费展开调查。
2、在品牌管理与交易处理捆绑销售和捆绑定价的网络运营规则方面:美国实践中,认可Visa和万事达的相关规则,并且在Visa与FDC的相关诉讼中,未做裁决,由双方协商解决;然而,针对同样的规则,欧盟制定截然相反的规则,要求“品牌管理与交易处理相分离”:澳大利亚也在2008年4月监管改革审查结论中提出,“万事达和VISA均通知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在澳大利亚没有禁止其他机构处理其品牌卡的交易。事实表明,两个最大的商户已经用自己的网络,不经过收单机构和转接机构直接将交易转至发卡机构。”
3、在新兴支付的监管方面。美国积极支持新型支付方式的推广,并没有事先设定严格的监管措施;然而,欧盟较早出台了关于电子货币的监管政策,并在《支付服务指引》创新性地提出了银行或电子货币机构之外的“支付机构”的概念及其监管方案:澳大利亚、韩国都很支持新兴支付发展,但都不像欧盟一样采取“先规范再发展”的模式。
五、比较分析的主要结论
通过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韩国银行卡产业监管的比较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1、国际银行卡产业监管框架是由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政策、监管内容和监管对象组成的有机统一体。监管主体作为监管的执行机构,既要按照法律法规来行使监管职能,也要在职能范围内,明确监管对象与监管内容,依据市场变化,创新监管方式,以实现监管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2、国际银行卡产业监管要素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如监管的政策体系相似,均包括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章,英美法系中也包括司法判例;监管主体相似,均包括行政主管机构,反垄断机构和行业自律性机构;监管对象相似,均包括银行和非银行两类机构:监管的核心内容相似,均包括交换费等定价机制、网络运营规则和风险监管等;均体现了监管的突出作用,即作为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催化剂和稳定剂,服务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产业发展目标。
3、各个国家和地区银行卡产业的监管目标、主体、内容、对象等均有所不同,既表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卡发展历程,以及当前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各不相同。也体现了监管立场与国家或地区利益息息相
关。例如,欧盟和澳大利亚极大地加强了对Visa和万事达的反垄断监管,监管立场基本一致。欧盟甚至把银行卡产业技术标准和核心业务规范的制定权从企业层面上升到行业层面;而美国监管当局面临同样的反垄断申诉,却久议不决,与其他国家的严格监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4、监管政策的演变趋势均体现为对市场准入等管制的放松和对风险监管的加强。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支付行业的地位不断提升,市场参与度越来越高,各个国家和地区纷纷赋予了非银行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权利,明确了监管主管部门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权力和具体的监管要求。
六、对我国的启示及建议
国际银行卡监管的比较分析启示我们,要站在全球视角,充分考虑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的特点以及跨国银行卡公司实施全球垄断的事实和弊端,按照前瞻性、系统性、国情性原则,出台监管政策,建立监管目标、主体、对象、内容、程序均明确的银行卡产业监管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1、在监管主体方面: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卡等零售支付的监管主体地位及相应监管职责:细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卡的监管职责;强化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和推广行业标准规范的作用,适时成立由电子支付服务方组成的电子支付协会:并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沟通机制,从而建立既有利于各细分领域发展,又有利于各领域之间协调的监管体系。
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实务应用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204-01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使用商业汇票存在一定的风险,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商业汇票的流通和使用,实务中主要运用银行承兑汇票。
(1)由于受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权威评价机构,不能为企业与企业达成商业承兑汇票协议提供可靠的信用中介,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开展,造成大多数公司目前也只是收受银行承兑汇票。
建议:各方协调,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发挥商业承兑汇票应有的作用。
(2)在票据受理和处理过程中,由于制度规定不详细或理解不一致,易出现退票或拒付的情形。业务办理当中经常因不同承兑行受理瑕疵票据的差异,导致一些无碍瑕疵票据遭随意退票,非常影响业务办理的效率,也使票据的流通性打了折扣。
建议:法律和银行方面应当对承兑汇票流通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防止操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制度纪律产生理解分歧和误差,操作随意性大,避免恶意退票。
(3)签发环节有瑕疵。目前大多数行在签发承兑汇票时使用了双面复写纸,这样一来使得票据背面不整洁,给客户背书转让票据在填写被背书人时带来不便,误填到被背书人格式上方的、被背书人名称填写不清的情况时常出现,造成退票。
建议:签发环节强调汇票签发时必须使用单面复写纸,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4)规范化简称标准不详尽。通常在票据受理使用过程中,由于规范化简称的理解程度或规范化简称的概念标准不详尽,导致票据不能正常解付,引起退票现象。
建议:公司名称简化标准,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规范化简称的标准,或者干脆规定不予简化。
(5)票据签章要求不统一。《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三条对银行、单位和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作了更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一是对印章采用什么字体、形状无统一的规定;二是对“财务专用章”理解不同,比如在银行备案的印章一般用“财务专用章”,但也有用“财务专章”的;三是票据背面签章栏偏小,财务章加个人章(有的个人章为两枚),签章栏放不下;四是将粘单贴在指定栏中,加盖骑缝章时,容易占用被背书人栏。以上情形,易形成签章不规范导致退票。
建议:明确规范票据签章, 如票据签章可以使用正楷、行书、隶书等字体,个人和单位在票据上的盖章形状,票据上的签名必须使用正规的汉语文字记载;银行备案时也应对企业财务专用章模式予以明确,印章规范的才予以备案;优化票据格式设计,适当扩大票据背面“被背书人”栏,使票据格式更加人性化;规范票据粘单,建议使用统一格式,骑缝处留出足够的距离空间。
(6)背书转让书写不规范。在背书转让过程中,一是单位财务人员填写被背书人时不工整,多一划或少一划的情况很多,导致汇票到期不能即时获得付款;二是由于个别单位的财务人员不熟悉规定,经常在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时填错地方或不填,多数由最后的收款人集中填写,或者由银行的工作人员代填,导致经常出现背书不连续或背书错误因而承兑行退票或拒付的情况。
建议:对于手工填写的票据被背书人名称字样,应结合我国的多种文字字体,进一步明确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规定,有利于汇票的即时使用;签章后背书人应书写被背书人的名称以防止实际业务上的背书不连续,发生追索行为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也防止在丢失票据挂失止付等环节产生麻烦。
(7)票据转让背书过程中,如被背书人填写错误,如何更正不明确。《票据法》中虽有相关规定,但实务中,各银行认为划线更正随意性较大,因此操作方法不尽相同,有的银行要求进行划线更正并加盖印章,有的行仅要求背书人出具证明,有的行还要求被背书人也出具证明。票据解付时,按《票据法》规定,票据持票人如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在目前的实务中,往往出现承兑人以“说明”不合要求为名,拖延付款。
建议:统一规定各银行有关背书填写错误时具体的更正方法,有关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时的规范性说明等。
(8)个体经营者与单位之间转账理解不一致。在现实中,个体经营者可能没有开立对公账户,这样当个体经营者与单位发生业务关系时无法进行汇票的结算。
建议:对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的问题重新进行统一规范,规范个体经营者与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而使用的票据如何流通,避免因银行做法不一致引起退票,影响票据正常使用。
(9)在办理票据挂失时,持票人只能在付款人或付款人场所进行办理。目前对口头挂失的情形,各行执行标准不一,持票人在往返付款人场所过程中的时间,容易形成真空,成为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
建议:对挂失业务,统一规定银行挂失格式,通过传真或电子报文形式进行紧急处理,不应局限于仅在付款人或付款人场所。
(10)电查回复缓慢。目前受理票据后,同一银行系统内票据通过网络发出查询当天就可查复,如果是通过跨系统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有的拖甚至10天左右,严重影响票据的使用。
建议:明文规定电查回复的最长期限。
一、投资银行简介
投资银行是在资本市场上为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筹集长期资金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证券承销、公司购并与资产重组、公司理财、基金管理等业务。投资银行在各国的称谓不尽相同,在美国称投资银行,在英国称商人银行,在日本称证券公司,在法国称实业银行。其基本特征是综合经营资本市场业务。
投资银行有四个层次的不同定义。广义投行:指任何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包括证券、国际海上保险以及不动产投资等几乎全部金融活动。较广义投行:指经营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与经纪、企业融资、兼并收购、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创业资本等,与第一个定义相比,不包括不动产经纪、保险和抵押业务。较狭义投行:指经营部分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与经纪、企业融资、兼并收购等,与第二个定义相比,不包括创业资本、基金管理和风险管理工具等创新业务。狭义投行:仅限于从事一级市场证券承销和资本筹措、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和经纪业务的金融机构。
一般意义上的银行是经营间接融资业务的,通过储户存款与企业贷款之间的利息差距赚取利润;而投资银行却是经营直接融资业务的,通过为企业提供发行股票、发行债券或重组、清算业务获取佣金。此外,投行还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并运用自有资本,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或投机交易。一般来说,投资银行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从事个人或企业的存贷款业务,而商业银行也不能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二、投资银行的组织结构
早期的投资银行一般采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规模较小,业务单一,几乎没有分支机构,也无需设置和划分部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投资银行的组织结构通常是直线集权式或母子公司式。企业结构也相应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过渡。现行可能选择的制度一般有三种,即合伙制或混合公司制以及现代公司制。合伙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的形式。其优点是不会出现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问题。采用混合公司制的公司各不同部门在职能上没有太多联系。这种公司往往是混合兼并的结果,其特点是规模庞大,同时涉足多个没有联系的业务领域。投资银行是该公司的事业部之一或全资附属公司。现代公司制是现资银行与传统投资银行的根本区别之一。
投资银行的主要部门有资本市场部,消费者市场部,投资研究部以及其他部门如商品交易和信息管理产品方面的业务。其中资本市场部又包括公司财务部门、证券承销部门、并购部门、商人银行部门、杠杆收购部门等等。国外投资银行,例如摩根斯坦利,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下分为内部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其中内部管理部门又包括稽核部、财务部、法律部、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业务管理部包括证券类(包括投资银行部机构销售与交易部、全球研究部、私人客户部、网上业务部)、资产管理类(包括机构投资管理部和私人投资管理部)、信息服务类(即信息服务部)。国内投资银行,如中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投资银行部(负责证券承销和金融顾问服务),投资顾问部(负责上市前的股权投资),销售交易部(负责代客交易与自营交易)以及研究部(负责对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研究)。
现资银行的核心业务部门主要有前台、和后台三部分。具体来讲,前台包括投资银行部、销售交易部以及研究部。投资银行部是投行的传统部门,主要负责为客户在资本市场上筹资和为客户提供兼并收购建议。其参与的业务可能给包括承销股票、与购买者合作或者与目标公司谈判。投资银行部的另一个分支是公司金融部。投资银行在兼并收购过程中会给潜在并购企业一份项目建议书,如果该建议书被采纳,投资银行就会为客户安排并购。投资银行部可以分为行业组和产品组。产业组主要关注某一个产业,如医疗产业,高科技产业、工业等等,并与该产业中的公司保持良好关系以便为他们提供金融服务。产品组主要负责提供金融产品,如兼并与收购、杠杆金融服务、项目融资、租赁、结构金融等,并与产业组合作为客户提供特别的服务。销售交易部也是投资银行的基本部门之一。结构部门负责设计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战略部门为内部和外部的客户提供发展战略建议。研究部门研究公司经营状况并报告他们的未来发展前景。研究部门的结论会被交易者在交易中采纳,也会被销售部向其客户建议。研究部也会直接向外部投资者提供建议,以便他们能够同过本公司的销售交易部门执行这些建议,从而为本公司创造利润。部分包括风险管理、财务控制以及合规部门等。风险管理部门需要分析交易者的交易给公司资产负债表带来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并给出交易限制以避免这些风险。另外,风险管理部门还要保证公司能够准确、及时地掌握经济风险。财务控制部门追踪并分析公司的资本流动状况,并向高级经理提供有关控制公司全球风险的建议。合规部门负责保证公司的日常业务符合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后台部分包括运营部和技术部。运营部也是投资银行的核心部门之一,负责每天检查交易数据,确保其准确无误。技术部负责信息技术支持,主要负责开发软件。
参考文献:
[1]贝政新(2003),《投资银行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2]陈琦伟(2003),《投资银行学》,复旦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