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3 17:57: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投资人出资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司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文
投资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投资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xxx投资xxxx有限公司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本合同的投资方为:
xxx,身份证:,住址:
二、公司的信息:
1、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xxx。
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公司。投资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4、投资人xxx自投资之日起分享权益、利润,xxxx有限公司在xxx投资之前的债权、债务一概与xxx无关。(以投资之日起的会计报表为准)。
投资人:xxx的出资额为(人民币)xx万元,占投资总额的xx%。
四、违约责任:
1、接受投资方即xxxx有限公司,在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前(以营业执照更换为准),不得动用xxx注入公司账户的xx万元验资款项,
否则可视为违约行为,除去必须归还投资人xxx的投资款外,还需支付违约金xx万元。
五、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投资各方各执一份,共二份。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投资人签字(盖章):
接受投资人签字(盖章):
公司法人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公司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入股给甲方发展产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自愿入股甲方投入_____________产业。
第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本次将公司资本金增加至__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现有股东实持资本金________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各股东出资额___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_________方式。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甲方以___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
乙方以___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
第三条、投资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2、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3、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第四条、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公司增资扩股成立后,应当在___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_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3、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4、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
第五条、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2、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定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本协议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_____式_____份,每方各执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作为合同投资人的方式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投资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投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投资出资额及方式
1.本合伙投资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甲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乙方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
2.甲、乙双方决定在银行开设一专用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合伙投资使用;
3.甲、乙双方的出资,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缴入上述账户,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造成的损失;
4.合伙投资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投资终止后,各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___________时予以返还;
5.资金增减由合伙投资人共同决定,双方另附补充协议约定根据资金增减合理调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
第四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双方按各自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甲、乙双方的出资形成的收益及其孳生物为双方的共有财产,由甲、乙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五条、事务执行
1.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代表双方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伙投资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伙投资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④支付合伙投资债务。
⑤____________。
2.乙方的权利:
①参予合伙投资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甲方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检查合伙投资帐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伙投资重大事项。
⑤____________。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甲、乙共同共有,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甲、乙共同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乙方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甲、乙共同决定。
第六条、投资的转让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向他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人同意;
2.甲、乙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七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份额。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甲、乙双方均不得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转让其持有的份额。
第八条、合伙投资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投资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投资期届满。
②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投资关系。
③合伙投资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投资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投资终止后的事项:
①甲乙双方对合伙账目进行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投资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投资共同财产偿还,合伙投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如甲方或乙方违反上述各条中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投资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有效身份证号码: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项目事宜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 (暂定名,以下简称“ ”)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的创业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风险资金与乙方共同创业。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公司(以下简称 )为项目投资主体。
甲方以风险投资方身份向乙方提供经营公司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整,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 整,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以负责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作为出资资本,占出资总额的 。
各方一致同意,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公司股份股本总额比例为:甲方 ,乙方 。
甲方作为共同投资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
公司账号:
开户行: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_________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需根根据运营情况继续合作经营投入, 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另每月付予乙方作为项目市场经营管理人工资作为酬劳。工资金额由双方商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 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公司(以下简称 )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
关键词:有限责任;人格否认;责任的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4-0136-02
一、《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制度的内容
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在于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进行了严格区分,无论公司如何亏损,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这一制度极大地刺激了股东的投资热情,促进了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态。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的责任都是有限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以公司名义发生的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公司。《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有独立的财产权指的是,投资人出资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投资人的投资,无论是货币还是实物所有权发生根本变化,发生转移,权利主体变为公司,投资人成为股东,享有股权,不再对自己投资享有所有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方面《公司法》制度的设计,另一方面一个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公司法》的生命力就在于投资人的责任是有限责任。
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投资人的限制
我国没有商法典,但有许多涉及商事主体的单行法。例如,《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另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大量关于商事主体的内容,例如个体工商户、合伙等规定。其中,对商事主体责任的投资人限制最为严厉的为《公司法》。《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相较公司的股东,公司以外的商事主体承担的责任都是无限责任,投资形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论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其财产都没有独立。正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责任是有限的,《公司法》对投资人投资行为有许多严厉的限制。
第一,对最低出资额以及投资方式的限制。《公司法》对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以及投资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并且有投资人出资要按时足额交付的要求,违反这些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该条对投资人投资方式有明确规定,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符合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
第二,对投资人行为的限制。《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经营活动中以自己名义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投资人要保证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独立性的意思是公司的财产独立、行为独立,只有公司的财产独立、行为独立,公司的责任才能独立。实践中分不清公司和投资人行为的情况非常普遍,许多公司投资人讲自己就是法人,公司就是自己的。甚至法院生效判决中也出现某一投资自然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是法人。按法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既然投资人愿意讲公司是自己的,权利是投资人的,义务自然是投资人的,责任自然也应该是投资人的。
刘俊海在《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讲座)》一文中讲到如下案例:某特大型国有企业下面的子公司和美国某期货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金融期货协议。我国的子公司第一笔生意赚钱三百万美金,第二笔、第三笔赔钱了。后来,美国公司作为债权人就向子公司索赔,子公司没赔偿能力。美国公司将该子公司的母公司到法院。债权人律师提出五大理由要求揭开子公司的面纱,让母公司站出来承担责任。理由一,一张名片。子公司的总经理的名片是这样写的:某某中国公司,然后写了子公司的名字。债权人说,“签约的时候子公司就是以母公司的名义!所以我是和你母公司签订的合同”。理由二,我和你子公司进行交易的过程当中,母公司曾经将一笔资金汇到纽约账户上来了,说明你们之间财务界线是模糊的。理由三,一个联席会。在我们决定这个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你们召开过一个母子公司的联席会。这说明,子公司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理由四,母子公司都在一幢大楼里面办公。理由五,母子公司共用一个电话总机。当然,我们的被告人也聘请了美国律师逐条答辩:(1)名片之事纯由翻译水平不高所导致,这个不影响子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2)联席会是一个咨询机构,在中国公司法上没有任何法律地位,子公司还是独立决策。(3)母公司划拨给美国公司这笔资金是为了子公司和第三人履行合同的便利,而没有从子公司拿任何一分钱,从而没有削弱子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能力。(4)一幢大楼。里面有多少家公司啊。能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吗?(5)一个电话总机是为了节约通信费用。该文作者问到后来该案的情况,该国有公司的经理回答是:有望调解结案,只要赔偿三千多万美金就可以摆平[1]。《公司法》中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就是投资人和公司的关系,该案中母公司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子公司行为没有独立。
另外,对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行为的限制还体现在修改以后的《公司法》引进了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
第三,出资抽回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出资以后,其出资变为公司财产。非经过《公司法》规定的减少注册资本程序、解散程序,以及破产程序不得抽回出资,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为投资人已经享有一个有限责任的待遇,并且公司还可以在经营不下去的情况下申请破产。如果允许投资人出资以后随便撤回出资,则可能投资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制度的实践意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和生命力就在于投资人的责任是有限的。有投资人的有限责任才有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投资人责任和公司责任不分,甚至投资人替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必然变成无限责任公司,公司制度将必然是株连政策,违背自己责任的当代法律精神。修改以后的《公司法》中有许多对投资人行为限制的强制性规定,所有限制没有一个条文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的责任变为无限责任。如果违反了出资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了抽逃出资的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责任都是以出资额为限,都不会产生无限责任。尽管《公司法》引进了人格否认制度,但也是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修改以后对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公司法》第20条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香港中文大学副教授黄辉在《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一文中有这样的比较研究结论:在20世纪80年代的整整十年内,美国有484个案例,英国只有74个,澳大利亚只有23个。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的99个案例中(2005年―2010年),有63个胜诉,公司面纱刺破率将近三分之二。这个数字明显高于国外。美国大概是40%,英国是47%,澳大利亚是38%。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一纸空文,另一方面也能够解释为什么有人认为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到了滥用的地步[2]。
如何处理和对待《公司法》第3条和第20条的关系,事关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过分强调有限责任有可能对公司债权人以及市场交易秩序的保护不利,大面积否认公司人格有可能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成无限责任公司,动摇公司制度的基础[3]。
修改以后的《公司法》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很清楚,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只有在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下才替公司承担责任,而且承担的还是有限责任,不是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条件以及举证责任的规定也极大地限制了人格否认的发生。股东滥用权利以及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涉及诉讼证明要求极高。可见,《公司法》第20条规定在我国具有合理之处。20世纪初的美国判例首次揭开公司面纱时,既不是根据联邦立法,也不是根据各州的成文立法。德国也不是通过成文立法规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与美、德等国通过判例法发现与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的立法思维不同,我国《公司法》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上升为成文立法。之所以如此,在于有限责任制度和意识在发达国家有较高的水平,我国有限责任制度的时间以及意识积累不足。实践中大量股东利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尤其是银行利益。在发达国家信用制度已经成为成熟制度,信用制度和有限责任的捆绑使得股东轻易不敢滥用股东权利。我国公司制度历史短、不成熟,搞公司的人分不清自己财产和公司财产,分不清法人和自己的情况很多,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很普遍,不得不将人格否认制度立法。但是无论如何《公司法》制度的实践中应该深刻认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价值,严格控制人格否认制度,认识到股东有限责任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EB/OL].中国法院网,2006-10-03.
养殖合同书是指养殖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具体明确的有关双方当事人责任与义务、付款方式、解决纠纷等方面,以便双方当事人在出现有关违约情况时,可以依法追究违约人的责任并要求其依法赔偿的一种协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养殖合作合同范本3篇,欢迎参考阅读!
养殖合作合同范本一
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出资共同经营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投资宗旨
:以发展公司,使双方在经济上得到合法盈利为宗旨。
第二条
合伙投资经营项目和范围:山东省---------县-------镇----------村--------区。
第三条
合伙投资期限合伙投资期限
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
1、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本合伙投资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投资期间各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投资终止后,各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5.
财产为双方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双方一致通过,不得处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为60%,-------为40%)。
2.债务承担:合伙投资债务先由合伙投资财产偿还,合伙投资财产不足清偿时,可协商偿还,协商不成以各合伙投资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投资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投资人并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投资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投资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投资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投资负责人及其他合伙投资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投资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投资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投资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投资债务;⑤____________。2.其他合伙投资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投资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投资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投资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投资重大事项。
2.
经营管理:
由出资各方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生产销售计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出资方一致通过的原则。
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由____担任,副经理____人,由____担任,任期____年。
公司的主管会计由____担任。公司的财务会计帐目受出资方监督检查。
第八条
禁止行为及违约责任
1.
未经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投资人私自以合伙投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投资,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
禁止合伙投资人经营与合伙投资竞争的业务。
3.
如合伙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投资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合伙投资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
合伙投资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
合伙投资期届满;
②
全体合伙投资人同意终止合伙投资关系;
③
合伙投资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
合伙投资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
合伙投资终止后的事项:
①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投资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投资共同财产偿还,合伙投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投资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运营。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投资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投资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_
合伙投资人: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养殖合作合同范本二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自愿、互信互利的基础上,XX庄园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XX县ZZ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养殖的约定
1、甲方给乙方提供符合养殖的地块(按丈量为准)亩,地租为每年每亩400斤小麦和400斤玉米。
2、养殖区域水、电、路基本齐全,交通便利。
3、建设10个猪舍。每栋猪舍养猪500头,由乙方出资建设,要按xx县新大牧业有限公司要求建筑图纸施工,项目建成后,符合新大牧业要求与验收,猪苗饲养等其它养殖要求均要符合新大牧业有限公司的要求。
4、工程按图纸建设要求建设到一半,甲方给乙方拨支持资金10万,待到乙方养猪出肥料时甲方一次性再支付给乙方肥料款50万元。
5、乙方养殖户产生的粪便、沼液、污水不许自行销售,统一给甲方使用、支配。
6、乙方有配合甲方项目验收的义务,对外甲方可称养殖厂是庄园的一分子。
7、关于养猪厂的国家扶持项目资金由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扣留。
8、双方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能私自解除约定和变更用途。
9、甲方与新大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由乙方全部按合同内容要求实施,如未按甲方与新大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要求实施,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建设猪场的水、电、路等生产要素符合要求,并保证保证车辆顺利进出。
2、双方共同负责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的地方治安、社群关系处理、地方各级政府各项检查工作、关系协调等事宜,以保证乙方安心生猪养殖。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养猪厂的建设,保证在合同期内按时完工。
2、乙方负责生猪饲养所产生的粪污的环保处理,实现粪污的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乙方负责把肥水由一根主管道接入到园区主渠,所有肥料归甲方所有且肥料出售收入由甲方所有。环评手续及评审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1、非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性文件之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合同建筑总成本的20%。
五、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有效期为30年,本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养殖合作合同范本三
甲方:
乙方:
甲方地处_______省_______县,是国家级的旅游景点,风景秀丽自然资源丰富,为合理利用和开发当地现有资源,甲方投资兴办了以______________农业科贸有限公司为主体的具有规模的蛋鸡养殖厂。乙方属于国家级饲料科研机构,拥有国内一流的畜禽饲料营养技术和众多科研专家。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强强联合的原则下,达成如下技术合作协议:
一、合作宗旨
在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原则下,为提升甲方的科技竞争力,提高甲方的经济效益。甲乙双方在绿色品牌蛋鸡饲料生产和蛋鸡产品的绿色养殖技术方面进行合作,乙方为甲方的绿色品牌蛋鸡饲料生产和绿色蛋鸡产品养殖技术提供技术服务。乙方为甲方绿色品牌蛋鸡饲料及绿色品牌蛋鸡产品的研制单位。双方联合申报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及省市的科技项目和推广项目,共同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实现农产品深加工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进度安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绿色品牌蛋鸡饲料生产和绿色品牌蛋鸡产品养殖技术和生产系列饲料配方。甲方对乙提供的生产配方享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再向_______省境内及周边省市的任何一方转让和泄密。
2、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技术配方内容泄密或转让给第三方。
3、甲方销售产品(蛋品和饲料)的宣传、外包装等可冠“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研制”字样。
4、双方确保所采购原料质量,共同合作在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努力降低蛋鸡产品成本,提高甲方品牌蛋鸡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5、甲方有义务将有关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乙方,以便乙方调整配方或派专家到该市场进行技术服务。
6、甲方负责乙方到甲方工作的技术专家往返的交通和食宿费用。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适合市场需要的绿色品牌蛋鸡系列饲料生产配方及绿色品牌蛋鸡产品养殖技术,从饲料配置环节保证饲料产品符合绿色食品规定,每枚鸡蛋中胆固醇含量要≤200mg,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其他如卵磷脂≥1.48g/每枚、铁≥17.2mg/每枚、锌≥14.7mg/每枚、硒≥0.23mg/每枚等指标高于国内同类先进产品,并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对配方进行适时调控,以满足终端用户对绿色产品饲养的市场要求。
2、双方未达成续约协议,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真诚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签约地:
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2014年年报显示,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代码:600035)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入伙武汉天风睿信资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并作为投资人,将认购并购基金1.5亿元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由此引来争议。那么楚天高速会计处理是否妥当,本一探析。
法律底线
据楚天高速《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有限合伙)的公告》,合伙期限为 3 年,占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30%。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份或其他投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的股权,然后对目标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及运营,待企业经营改善之后,通过上市、转售等方式出售其所持股份而退出,并购基金存续期为3年,收益分配按单个项目出资额年化单利9%计算。
所以,楚天高速公司管理层认为,并购基金的到期日是固定的,回收金额9%的收益率是可确定的,将其划归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但是,合伙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每一个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以何种方式出资,都有参加利润分配的权利,也有亏损分担的义务。为防止显失公平,《合伙企业法》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设定了一个基本界限,即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殊不知,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虽然楚天高速《合伙协议》只规定了利益共享的分配方式,但市场风云变幻,月有阴晴圆缺,无论其合伙协议如何约定,即使楚天高速《合伙协议》没有说明亏损的承担方式,但必须遵守法律的底线,不得将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如何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企业可以根据管理者的意图将金融资产划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企业以挣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楚天高速认购的并购基金,一般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基金,其投资手法是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其进行一定的重组改造,持有一定时期后再出售。
而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包括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主要特征是: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并购基金不属于债券性质,并存在亏损风险,虽然有固定的到期日,但固定回收金额具有不可预见性,并且根据《合伙企业法》,若一旦投资失败,不得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所以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会计的角度,将并购基金划归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有点片面或者不谨慎,而且根据金融资产的特征以及并购基金风险的不可预见性,也不宜将其归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参照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的区别主要在于:①持有的期限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着眼于长期;②目的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着眼于控制或重大影响,金融资产着眼于出售获利。
结合以上分析,并购基金划归为长期股权投资较合理,并且行业中已有先例,例如爱尔眼科(证券代码:300015)参与设立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以及三泰控股(证券代码:002312 )参与设立联合股权并购投资基金,均将并购基金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案例解析
为加快公司战略转型进度,充分发挥投资平台作用,2012年1月1日甲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 540万元人民币参与设立乙联合股权并购投资基金公司,占出资总额的 40%,重点投资互联网金融、社区金融;科技、媒体和通信;医疗服务及医药、能源、燃气、环保等行业,并将优先与本基金的出资人等相关产业龙头合作,通过并购重组方式推动出资人产业整合与升级,分享企业成长价值。甲公司作为投资人,可以从中分享投资回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利益。
甲公司2012年至2014年发生下列与基金投资有关的经济业务:
(1)2012年1月1日甲公司使用自有资金540万元人民币,参与设立乙联合股权并购投资基金公司,占出资总额的 40%,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
(2)2012年12月31日乙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
(3)2013年1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红400万元。
(4)2013年1月5日甲公司收到现金红利。
(5)2013年12月31日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200万元。
(6)2014年12月31日乙公司亏损2500万元。
解析:
(1)2012年1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
贷:银行存款540
营业外收入60
(2)2012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40
贷:投资收益240
(3)2013年1月5日
借:应收股利16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60
(4)2013年1月5日
借:银行存款160
贷:应收股利160
(5)2013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80
贷:投资收益480
(6)2014年12月31日
借:投资收益 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D损益调整1000(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冲抵上限)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600+240-160+480=1160(万元)
注意:尤其需关注被投资方亏损时投资方冲抵科目的顺序及将来被投资方盈余时科目的反调顺序。
被投资方亏损时一般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D 损益调整(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冲抵上限)
长期应收款(如果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的长期债权超 文/刘刚 曹志鹏 额亏损应视为此债权的减值,冲抵长期应收款)
预计负债(如果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亏损承担连带责 任的,需将超额亏损列入预计负债,如果投资方无连带责 任,则应将超额亏损列入备查簿)
将来被投资方实现盈余时,先冲备查簿中的亏损额,再作如下反调分录:
借:预计负债(先冲当初列入的预计负债)
长期应收款(再恢复当初冲减的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DD损益调整(最后再恢复长期股权投资)
关键词:金融危机;高科技中小企业;新兴;融资
高科技中小企业作为知识经济时代增长的核心,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但在国际金融危机以及需求疲软的双重影响之下,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4月27日公布的统计数据分析,今年第一季度我国经济受外部需求下降等因素的影响出现下滑,高技术产业的增长几乎停滞。由于规模、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处于濒危边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根据高科技中小企业自身特点,研究和选择相应的融资方式来筹集其发展所需的资金。
一、高科技中小企业的特点
高科技中小企业兼有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特征,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拥有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规模小,经营决策权高度集中,经营方式灵活,根据自身优势细分市场来进行专业化经营,是成长最快的科技创新力量,拥有很大的成长潜力,但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即高成长、高风险、高回报。
二、高科技中小企业传统融资方式研究
1.政策性融资方式
政策性融资是指国家通过财政拨款、设立科技创新资金等来支持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的一种融资方式。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各级政府均以财政拨款的方式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基金,适用于在产业化初期的高科技中小企业。
2.股权性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是在资本市场上通过公开上市或股权转让来进行融资。一般分为直接上市融资和间接上市融资。直接上市融资,适用于处于成熟期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其可以通过国内主板市场和深圳中小企业板融资。间接上市融资是指造壳上市或借壳上市,适用于进入稳定发展阶段高新技术企业融资。
3.债权性融资方式
债权性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政府担保贷款和发行债券。银行贷款是指银行向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的信贷融资,主要是信用贷款和部分抵押担保贷款。在发展初期,由于缺乏可用来进行担保融资的固定资产,因此长期信用贷款是高科技中小企业的主要信贷融资方式。政府担保贷款是指政府出资,或与高科技中小企业协作组织出资,建立专为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在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下,商业银行向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4.内源性融资方式
内源性融资方式是指创业者自己出资或从家庭、亲朋好友筹集资金。通常高科技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外部投资,外源融资渠道不畅,大多数高科技中小企业在创立时都是依靠内源性融资方式来筹集资金的。
三、高科技中小企业新兴传统融资方式研究
1.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从投资的取向和活动领域来看,风险投资活动的领域是具有较高发展潜力和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投资对象是成长性较好的新建企业或中小型企业。风险资本选择投资对象,首先要着眼于企业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成长性。风险投资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由于风险投资家了解金融市场行情,而中小企业家往往在技术上较为擅长,而对金融及市场较为生疏,因此风险投资家在向高科技中小企业投入资金同时参与企业的管理,不仅可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率,还可以有效地促进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2.天使投资
天使投资是权益资本投资的一种形式,是指富有的个人出资协助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一次性的前期投资。它主要是为处于中期或初创期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很多天使投资人本身是企业家,了解创业者面对的难处,因此天使投资人是初创企业的最佳融资对象。
3.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资金是指一种对为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风险投资、企业重组投资或基础设施等实业投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投资对象为非上市企业;第二,投资期限通为3-7年;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四,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推动企业的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殖收益。
四、结论
高科技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许多融资方式可供其选择,既有传统融资方式,也有新兴融资方式,但每一种融资方式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适应程度不同,高科技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其发展需要完善的资本市场为其提供上市融资渠道,而风险投资与高科技中小企业之间具有内在的天然的联系,为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和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1]黄泰岩 秦志辉:中小企业研究热点[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外商投资 股权
一、股权出资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股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投资于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的行为。
以股权作为出资,实际上是股权出资人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企业)的股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B(被投资企业)所有,使得B公司成为A公司的股东。对B公司而言,相当于自己在设立或增资扩股的同时对外进行了投资。
股权出资除了体现股东的财产权以外,更大的意义在于:一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以往投入到公司所形成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股权转让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投资;二是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实现投资者优化产业结构和重组兼并的战略意图。
二、股权出资的基本规定
(一)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1月14日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出资股权条件、出资比例、出资评估、实际缴纳出资的期限和手续、出资验证、被投资公司登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
《办法》将可以用以出资的股权确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将投资对象确定为“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为提高其操作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办法》还对禁止用作出资的股权进行了列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①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②已被设立质权;③已被依法冻结;④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为了缩短投资人在实际缴纳出资前同时作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股东的期限,减少投资人滥用双重股东身份,利用同一股权进行多家公司投资的风险。《办法》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 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也就是说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货币资金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出资还会涉及被投资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二)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
国家商务部于2012年09月21日了《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审批机关、出资股权条件、出资比例、出资评估、审批材料、股权企业审批和登记、涉及境内上市公司的处理、出资验证、涉及其他事项的处理等。
《暂行规定》将可以用以出资的股权确定为“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涉及境外公司的股权,只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一个规定有所规定,这里不讨论。将投资对象确定为“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以新设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股权不得用于出资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有关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由商务部批准的之外,其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批准,由审批机关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备注栏加注“股权出资未缴付”)。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且与被投资企业分由不同审批机关批准的,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应征求股权企业所在地省级审批机关意见。股权企业在经过审批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完成变更后,被投资企业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备注栏加注“股权出资已缴付”字样)。外国投资者以境内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换取其他投资者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应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实务操作
(一)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方式
(1)以新设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相关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
(2)增资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外资并购,应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3)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同时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二)股权出资的条件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股权企业的注册资本未缴足;股权已被设立质权;股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企业章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未按规定参加或未通过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境内评估机构评估。
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业务或转让股权。境内外投资者不得以股权出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管理。
(三)股权出资的审批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应由投资者或被投资企业向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股权出资申请及股权出资协议;股权出资人合法持有用作出资股权的证明。包括验资报告及股权企业加盖公章确认的股东出资情况说明;股权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相关证明;评估机构的股权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就《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内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依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报送的其他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企业股东转让股权须报经批准的,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股权企业如为外资企业,需权力机构决议。股权出资涉及境内上市公司的、国有产权的、并购安全审查的、外资并购的、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股权置换的应按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备注栏加注“股权出资未缴付”)。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且与被投资企业分由不同审批机关批准的,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应征求股权企业所在地省级审批机关意见。
(四)股权企业的股权变更办理
股权出资经被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后,根据股权企业的现状,分为非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三种情况,相应的办理股权变更的备案或审批手续,然后办理相关部门的变更登记:
(1)股权企业股权出资前为内资企业,股权出资后仍为非外商投资企业,但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应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股权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的应办理办理省级审批机关审批手续,属于非限制类的办理工商部门备案手续。
(2)股权企业股权出资前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后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将用作出资的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企业。
(3)股权企业股权出资前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后为内资企业的,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办理股权变更审批手续,向审批机关缴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被投资企业的后续手续办理
股权企业完成相关股权变更后,被投资企业应凭以下文件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备注栏加注“股权出资已缴付”字样)。
股权企业股权变更的说明;股权企业股权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股权出资验资证明;股权企业在股权变更后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股权企业为非外商投资企业但其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批复文件。
(六)股权出资示意图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其他应注意问题
(一)股权评估
《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境内评估机构评估。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在投资人首次出资时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一般应采用可比公司法、可比交易法等市场比较法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作价。这实质上是对股权公司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作价,确定股权公司净资产的市场价值,为出资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股东决策提供参照价值。
(二)验资证明
《办法》第八条规定,“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至少应包括: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其相关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其相关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股权的评估情况;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办法》中所说的“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一般是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股权出资验资执业时,除了关注上述的事项外,还会关注股权公司的评估基准日后至验资截止日的亏损问题以及评估机构对出资股权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是否合理等事项,从而避免出现投资人股权出资未到位的情况。验资机构在出具验资证明时,应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验资询证。股权出资不进入外资统计。
(三)工商登记
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办法》规定,股权出资登记在提交材料方面,总体上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工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除此之外,考虑到股权关联方较多、法律风险较大的特点,被投资公司以股权认缴出资申请办理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股权认缴出资股东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四)税收
总体上讲股权出资应缴纳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明确指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股权出资应视同销售实现,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有例外,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由于股权出资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股权收购的一种支付手段,可与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并用,故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股权出资应可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汇管理
外国投资者(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企业)股权对境内企业(被投资企业)出资的,应按如下顺序办理:股权企业先办理变更登记,股权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查验股权企业出资到位后,被投资企业方可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及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手续(出资形式为股权)。在办理被投资企业外债登记和进口免税额度时,应以被投资企业扣除股权出资部分的注册资本所确定的投资总额进行核定。
(六)股权出资操作风险和漏洞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PPP model of risk management in high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identifies the risk factors of highway investment links through a scientific risk management system built by government an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and puts forward the targeted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to ensur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high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关键词:PPP模式;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风险;研究
Key words: PPP model;expressway;project risk;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2-0091-03
0 研究背景
中国现在虽已经拥有了许多世界性的超级工程,但是项目风险管理有些地方不够完善,管理意识相对薄弱,手段也陈旧,缺乏应对风险相关的防范措施,由于没有科学规范的风险管理,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过程中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损失。现如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正处于高速公路建设的高峰时期,从项目风险的管理角度来说,这是新的挑战也是机遇。
本文将针对高速公路投资阶段引入PPP融资模式,通过政府与企业共担的风险管理模式来规避高速公路投资环节的风险因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以确保公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1 PPP融资模式文献综述
1.1 PPP融资模式的定义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政府通过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的一种融资模式,采用该模式的目的是解决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从国际经验看,由私人参与的项目,管理运营率会高。在澳大利亚,他们不仅利用这种模式搞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铁路、港口、海水净化等,还利用这种模式建学校、医院、监狱这样的公益机构。
1.2 PPP融资模式的内涵
①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②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③PPP融资模式下,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从而很好地解决收优惠、贷款担保等问题,同时能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
④PPP融资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可在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的同时减轻政府的风险。
⑤PPP融资模式有一套通用的模型和操作流程,详见图1。
2 PPP融资模式下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
2.1 PPP融资模式下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风险特征分析
高速公路不属于完全性公益项目,其有偿使用的特点保证了通行高效性,稳定的现金流进一步给予高速公路盈利性。从资金匹配角度来看,主要高速公路均有二级免费公路与其并线,财政收入中燃油税主要用于弥补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贷款偿还,车购税主要用于西部省份高速公路的建设,因此财政资金对于东、中部高速公路建设资金较低的匹配度使得引入民营资本PPP模式需求大幅增加。
就国内来看,PPP的模式一般分为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两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道路、电力”等公用设施属于国家所有,高速公路无法达到纯私有化程度,因此高速公路的融资模式主要表现为特许经营;目前高速公路PPP模式针对特许经营权具有“政府不参与”和“政府参与”两种模式,政府不参与模式主要包括BOT模式、TOT模式、BOT+EPC模式,而政府参与模式主要为公私合营模式。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讲,BOT、TOT、BOT+EPC和政府与民间资本的公私合营模式的运作模式和所面临的风险各有不同。若民营资本具有充沛资金储量,且具备对整个高速公路从建设到运营的控制能力,BOT模式则成为民营资本进入高速公路行业的最佳选择;TOT模式和TOT+EPC模式相当于对整体风险的一种分担,TOT模式下需要民营资本对未来所经营的高速公路具有充分的收益及风险鉴别,而BOT+EPC模式则在于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中性”策略,然而也会丧失部分收益权,让渡给高速公路建设公司;政府与民间资本的公私合营模式主要在于如何与“政府”之间的协调及投资、风险的分担,其意义在于在公共部门和民营资本之间的相互下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共赢”。
2.2 PPP融资模式下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流程
PPP融资模式下的公路工程项目风险因素主要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分担。刘新平和王守清提出风险分担应该遵循三条原则:①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控制相应的风险;②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回报相匹配;③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张水波和何伯森认为风险分担并不存在绝对的原则,而是应该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双方对风险的态度和项目的具体条件。但是因为实际风险分担的结果往往与利益不相一致。因此风险的分配应该具有以下功能:①分配的结果使项目对各方都具有吸引力,任何一方都不需要为另一方没解决好他应该承担的风险而付出代价。②在项目周期内,分配的结果可以培养各方的理性和谨慎的行为。
风险共担即风险分配,这种风险防范机制作为风险处置的一项选择措施,一般都是定义于合同条文中,但是合同的起草者总是试图将更多的风险转移给对方,从而导致双方在达成一致协议前所需要的谈判时间和成本居高不下。对此,本文针对高速公路建设特点,基于PPP风险管理模式提出一套更合理的风险共担流程(见图2)。
3 实证研究
3.1 项目概况
兴延高速公路位于京藏高速公路以西,呈南北走向,南起西北六环路双横立交,北至京藏高速营城子立交收费站以北,路线全长约42.2km,最长隧道5.7公里,桥隧比超过70%,项目总投资约143亿元。兴延高速公路作为2019年延庆世园会重要的配套交通基础设施之一,工程投资规模大、施工难度大、施工工期十分紧张(理论工期约40个月),必须于2015年10月份进场施工才能保证按时完工。为了保障项目的如期顺利完成,北京市交通委于2015年1月份启动了兴延高速公路PPP项目相关的准备及招商工作。
3.2 PPP融资模式下项目的风险管理
采用PPP模式,北京市政府授权市交通委作为实施机关,市交通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人。首发集团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投资人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首发集团不参与分红。市交通委通过PPP合同授权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兴延高速公路,期限届满移交政府。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的特许经营权,包括高速公路收费权、沿线广告牌以及加油站经营权。
3.2.1 融资结构
该项目总投资约143.5亿元,其中政府按可研批复总投资的25%出资,约36亿元;社会投资人按双方股权比例相应出资,约37.5亿元,剩余资金由项目公司负责筹集。采用这种融资结构,一方面满足了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另一方面项目公司可以通过PPP协议向银行进行质押贷款,充分发挥了项目公司的融资能力。通过此种方式,政府仅投入了36亿元的资本金,撬动了约110亿元的社会投资,极大地缓解了政府当期的财政压力,同时也规避了一大部分财政风险。
项目公司由首发集团以及社会投资人共同成立。其中,首发集团利用政府资本金出资约36亿元(占股49%),社会投资人出资约37.5亿元(占股51%),首发集团在项目公司中不分红。大致的融资结构见图3。
3.2.2 投资回报机制
通过前面的分析,从项目本身现金流可平衡银行贷款的结果来看,该项目平衡自身投资的能力较弱,因此若仅依靠项目本身的经营收益,无法满足社会投资人适当盈利的要求,不具备市场化的条件。
因此,为了增强该项目的市场化条件,一方面采用广告牌、加油站等多种经营收入增加项目的现金流;另一方面采用约定通行费标准的方式,由市财力对实际通行费标准与约定通行费标准之间收费收入的差额进行补贴;此外,还通过保底车流量的设计,政府承担了最低需求的风险,适度保障了参与公益通基础设施投资企业的利益,提高了社会投资人的参与度。通过以上三种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投资人的预期回收,使得本项目具备了市场化的条件。
3.2.3 风险分配机制
基于政府和社会投资方合作关系的长期稳定性,以风险最优分配为核心,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方和社会投资方之间合理进行风险分配。一是由社会投资方主要承担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风险;二是对于车流量需求不足的风险,由社会投资方承担,但政府方通过设置最低车流量保障级和最高车流量分成机制,减少社会投资方的风险及暴利;三是对于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3.3 PPP模式下风险管理成效
在前期的方案设计中,将保底车流量设置为80%,此时项目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接近当时长期银行存款利率,基本能满足投资人投资机会成本的要求;在后期方案研究过程中,对保底车流量的比例在招标文件中作为加分项,鼓励社会投资人在80%的基础上降低保底车流量的比例,以降低政府兑现最低需求保险的风险。
经初步测算:当项目收费标准为0.5元/车・公里时,约定通行费报价测算值为1.88元/车・公里,政府补贴标准为1.38元/车・公里,运营初始年(2019年)补贴5.7亿元。
在确定了该项目的PPP实施模式后,由于实施方案编制阶段项目总投资、贷款利率等参数的变化,对约定通行费标准进行重新测算。最终,以约定通行费报价1.67元/车・公里,标准车作为第二信封的控制价,以保障投标人报出基准年约定通行费标准的能在科学合理范围内进行充分、公平的竞争。
2015年8月26日,本项目正式开标,共有6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只对各投标人的标前页内容进行公开唱标,我们根据标前页中投资、运营成本等数据,对基准年约定通行费标准进行测算。
从总投资的角度看,各家投标人均在招标中费用的基础上进行了下调;从建安费用来看,投资人基本上按照招标文件中给出的建安费用进行响应;从运营费用来看,运营成本报价均低于测算方案中的运营成本;从保底车流量来看,投标人均最大程度响应了保底车流量的优惠加分(下降5%即能得满分);从政府和社会投资人出资金额来看,基本都是按照政府承诺的出资金额上限进行响应。
从开标现场得到的信息分析,通过市场化方式招商,该项目切实降低了项目的总投资及运营成本,减轻了后期财政补贴的压力和资金风险;降低了保底车流量的比例,减少了政府对最低需求承诺的兑现风险。总的来看,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较好地满足了市政府提出的降低我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及运营成本的要求。
最终中铁建联合体综合得分位列第一。中铁建胜出的关键因素在于较低的0.88元/车・公里约定通行费报价,大大降低了政府的补贴费用。其他各投资人各项技术指标亦均在合理范围之内,在有效降低政府与公司的资金风险的同时,较好地响应了政府提出的各项指标。
4 结论
高速公路是现今我国大力发展的交通基础工程,在工程建设中,通过PPP模式风险管理方式的应用能够有效提升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应用价值。但是PPP项目的风险分配是否合理,应该由政府和企业本着“双赢”的态度就项目的风险分配进行谈判。当对高速公路PPP项目进行风险分配时,不仅应该遵从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的原则,还应该遵从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回报相匹配和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的原则。风险分配作为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当贯穿项目合同期的全过程。政府和企业应该采用有效的措施管理各自分担的风险并尽可能帮助对方管理风险从而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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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