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17:22: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研究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作机制,必须发挥传统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与行政制度的优势,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些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
立法上,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立法机关必须进行适度授权,即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授权过滥,授予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从实际出发,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工作量相适应。同时,加强立法解释的控制,通过解释明确立法的目的和法律规范的应有精神实质。
司法上,司法机关要针对因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居中裁判,判断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合理。
行政上,行政机关要对自身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执法行为进行自我审查、监督和矫正,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要进行有效监督。行政机关进行自我审查、监督和矫正时,要充分认识到现性人设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目的是权衡各种利益,维护必须的公共利益与相对人的应有权益。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自觉主动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定期向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报告工作,并将自身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行为与处理因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发生的争议的裁判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布。
设置裁量基准制度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
在行政处罚领域,裁量基准是将行政处罚法律规范具体细化,形成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理公正行使。
总体而言,裁量基准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并确定其核心内容,在程序上强调行政参与,依法公开公布于众,反映法治行政的效率、合法、公平、正义精神。只有这样,这一解释性行政规则才能够很好地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运作。
简单地说,裁量基准即细化法律规范以形成具体判断标准。而这一“判断标准”,犹如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这类裁量基准仍然属于一种解释性行政规则而非指导性行政规则。作为一种解释性行政规则,裁量基准当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效力,而这种效力主要体现在保证行政主体按照相对较详细的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裁量的程度通常应受到较多限制,一部分限制可以由立法者来做,但大多数任务要靠行政官员来完成,限定裁量权的主要希望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更加广泛的行政规则的制定。采用裁量基准,能够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过程更加有序透明、处理结果更加公正合理,真正把握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实质精神与现性人设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根本目的。
首先,制定裁量基准应当以比例原则为指导。所谓比例原则,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目的,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关系,使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成比例。可见,在裁量基准中引入比例原则,能够权衡法律正义与个案正义,保障行政处罚的个案实体内容的客观、公正、合理。因此,制定裁量基准应当根据比例原则的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经手的个案普遍实际,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量罚幅度,具体细化为若干裁量格次,并规定每个格次所给予的不同量罚标准,以求解量罚最佳适度点,确保“过罚相当”,防止轻错重罚,重错轻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7号)、《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等规定,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大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权限进行规范,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执法的标准客观化。在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落实“314”总体部署、建设内陆开放高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行,关系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党委和政府的形象。当前,我市经济建设正向新一轮高增长期迈进,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提出解决十大民生问题的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尤其是对减轻、从轻、从重、不予处罚所适用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量化,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裁量行为,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实到推动发展、维护民生上来。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存在,既可以使法律调整具有最大的包容性,给现实的行政管理注入活力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又容易受人为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干扰,导致处罚的随意性,使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形成合法而不合理的现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缩小裁量空间、增加裁量刚性、限制裁量自由,有利于弥补行政处罚的制度缺陷,提高行政处罚水平,真正做到不偏私、不歧视。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积极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现实需要。腐败是公共权力的异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主要依靠执法人员的素质,一旦滥用,就会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滋生腐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的自由度,让行政处罚操作更规范,裁量定位更准确,权力运行更透明,监督制约更有力,有利于防治行政处罚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契机,加大源头治腐力度,防患于未然。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任务
坚持“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实体、程序、监督等方面,对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规范。
(一)清理执法依据。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带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执法依据,并对没有法定依据或法定依据不充分的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废止。
(二)制定裁量基准。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内,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结合自身执法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减轻、从轻、从重和不予处罚类型的,明确不同处罚类型的具体情形;对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明确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对可以选择处罚幅度的,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对可以选择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类别的,明确不同适用类别的具体情形;对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原则、程序、监督等需要明确的内容进行细化。
(三)完善处罚程序。规范证据采集程序,保障证据收集全面客观;健全行政处罚内部审核程序,法制机构或案审机构要对处罚的程序、手续、证据、条款、幅度等进行全面审核;完善告知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渠道,重点说明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理由;使用说理性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理由以及是否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内容;完善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执行程序,保证处罚决定落到实处。
(四)建立健全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调查与处罚分离、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回避、行政处罚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上下级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监督、过错责任追究、评议考核奖惩、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和淘汰等制度。
(五)加强执法培训。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熟悉行政处罚规定,全面掌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法程序,严守规章制度,提升执法水平。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方法步骤
按照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稳步推进的要求,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全面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0年8—12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掌握规范的具体要求;对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予以废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纪律要求等。
(二)实施阶段(2011年1—12月)。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市政府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点对裁量幅度较大、使用频率较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条款进行细化,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熟练掌握运用裁量规则。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三)验收阶段(2012年1—6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全面总结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采取案例剖析、走访行政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规范效果进行评估。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展规范工作的情况进行验收。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要求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源头防治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要清醒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杜绝急功近利、一蹴而就的思想,坚持不懈地推进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任组长,市监察局局长徐海荣、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唐建华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认真组织实施。
今天召开的全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会议,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改善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这次会议主要是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下面,我就全县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
大家知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应当合法合理、客观适度,不能挟以任何恶意和偏见。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处罚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很大,致使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或个人在实施处罚时,出现过罚不相当、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公正等问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行政执法不规范,滋生腐败现象,影响了法制环境,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我们必须看到在实施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建设法治政府、反腐败和优化法制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责任感。
首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
20*年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了十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提出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其中,合理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是今年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极大程度地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处罚不当或畸轻畸重等显失公平的情况发生,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从制度上保证依法行政。
其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改善行政执法,为建设和谐新*创造优良法制环境的需要。
法制环境是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和谐新*必须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各执法部门要站在全局角度,从规范本部门行政行为做起,加强我县法制环境建设。要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中切实贯彻合法、合理、公平和教育先行原则,切不可把处罚作为行政执法的唯一手段。要把服务寓于执法之中,把为企业、为人民群众服务放在第一位。确实应当处罚的,要做到过罚相当,切不可滥施处罚。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确处罚的具体条件和裁量标准,使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有具体的依据,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地提高执法水平,最大程度地限制和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有效地防止行政处罚权力滥用,从而达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为建设和谐新*创造更加优良的法制环境。
二、依法规范、科学界定,高标准完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任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内容复杂、要求标准高的业务工作。必须坚持法制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法操作,科学界定,做深入细致的具体工作。
(一)贯彻四项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事项,不得超越处罚范围、处罚幅度设定处罚。
二是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是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是教育先行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执法目的。
(二)建立三项制度
一是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一般基准制度。基准制度是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下,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划分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从而缩小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二是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三是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三)精心做好自由裁量权的量化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核心就在于量化行政处罚条款,确定一般基准,界定各阶次适用条件、事实要件和裁量标准,确保科学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该在符合教育先行的前提下,合法、合理、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我县能够正确贯彻实施。
首先,要认真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各部门应当根据自己的法定职责,对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逐条进行梳理和审查,要确保全面准确,无遗漏、无错误。特别要注意审查法律、法规、规章的时效,对新颁布的和修改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其次,要归纳行为种类,界定不同阶次的适用条件、事实要件,量化处罚标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总结行政处罚工作经验,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充分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执法单位的意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事项,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对每项违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不同的阶次。在此基础上,相应制定出既符合法律原则、法律目的,又符合*实际的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阶次应当明显,处罚裁量标准应当确定,排序应当科学。
第三,要严格审查。各部门要将规范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建立的三项制度,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核,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查通过。
第四,要以文件形式,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规范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查通过后,要以局(委、办)文件形式正式,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因此,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政府法制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各执法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明确法制机构或兼管科室,集中力量抓好这项工作,并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参与,以保证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汇报。参照外地的做法,合理确定处罚量的阶次,力求全面、准确、有效、公正、合理。县法制局负责将参照文本发送各有关单位做为参照。
县政府法制局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与业务指导,及时解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各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中的典型案例、特殊案例进行认真总结,培养和推广典型。
关键词: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随着档案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一些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相继开展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制定了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及其应用标准。笔者结合参与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实践,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必要的制度控制提出一些新的认识。
一、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档案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对档案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这一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认识:
第一,这里所定义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于行政处罚中。按照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去划分,档案行政裁量权可以分作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档案行政许可裁量权、档案行政征收裁量权、档案行政确认裁量权等。档案行政裁量权与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有着密切联系,尤其是档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主要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影响最为广泛和直接,对这些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中自由裁量权予以规范和控制是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
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之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必须受到严格的规范和控制。主要表现在情节轻重判断,事实定性,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何种行政处罚决定,多大幅度,适用哪些程序的选择或判断,与其他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相比,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最多,运用也最普遍。
第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是国务院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国务院还将“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明确纳入“合理行政”范畴。由此可见,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从源头上缩小行政权力扩张,减少执法随意性,保障执法公正,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防止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平正义、合乎情理、仅为正当目的。公平正义,就是要力求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需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出于善良的意愿,不谋取私利,不打击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们的正常思维,不偏激、不执拗,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正常思维而做出的行为。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的私利目的而言的。广义上的“私利”可划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果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罚款处罚,就明显违背了公平正义、合乎情理、仅为正当目的的基本原则。
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符合法定程序。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及其危害程度)、违法性质(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及其本质属性)、过错程度(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情形及其恶性程度)、法定情节(当事人是否具有依法可以免除、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和认错与整改表现(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错态度和整改情况),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情节裁量。《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未达到法定行政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应当责令其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朋友、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加以管教,并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失常,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朋友、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或者村民委员会)严加看管和治疗,并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照法定形式裁量(不得采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和依照法定幅度裁量(不得低于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三、对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控制
有了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的原则,并不等于执法人员都能遵循原则办事,也不等于自由裁量权不会被滥用。对于自由裁量权还要从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上予以保障。档案行政执法程序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除信息公开、回避、时效、听取陈述和申辩等一般性程序制度外,还包括了职能分离、说明理由、案件指导、集体讨论和备案等制度,这些制度是自由裁量权得以规范行使的重要保障。
第一,职能分离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有利于建立权力制约机制,防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腐败和滥用行政裁量权,保障行政执法决定公平、公正,消除公众对行政执法部门偏私的疑虑。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因此,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调查、决定、执行等职能应当依法相对分离,由不同的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去行使。
第二,说明理由制度。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说明理由是一项基本的制度要求,从执法相对人的角度来讲,它可以增强执法相对人对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的信服程度,避免对立情绪,有利于事后执行。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角度来讲,它意味着其在行使权力,作出自由裁量决定的过程中,必须排斥恣意、专断、偏私等因素,因为只有客观、公正的理由才经得起公开地推敲,具有说服力和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进行裁量的政策、公益等因素予以充分说明和解释。二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身就是一种说明理由。三是如不予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结案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
根据先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条例》中自由裁量权归纳为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和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这样的权力就像一把“双刃剑”,既能造福于民又能伤害于民。
自由裁量权基准问题
由于《条例》有行政处罚幅度和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做行政执法裁量时出现弹性幅度,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处理,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现象。例如:《条例》第二十九条中说到的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从违法行为的轻重去裁量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基准就显得尤为重要,是否应从行政相对人在违法过程中触犯《条例》中的某一项内容时进行裁量呢,同时是否应考虑行政相对人在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时的认错态度呢?如有两个行政相对人同时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且数量少,在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时,一个行政相对人态度温和,认错诚恳,而另一个却不配合,态度蛮横、还要从中阻挠行政执法人员办案取证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在最后的行政处罚中给了两个不同的处罚金额,那么从行政相对人的立场来看,如果出现相同违法行为而处罚额度相差较大时,那么就会导致行政相对人对纤检执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也将直接影响专业纤检机构的社会形象,动摇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并给专业纤检机构带来负面影响。
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
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可能性。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依据《条例》规定在实际棉花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会导致对《条例》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针对《条例》中自由裁量权的特点,怎样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做到公正公平执法,就成为专业纤检机构面前的一个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细则)。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或省级质监局通过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细化《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最大幅度地细化“裁量”基准,最大限度地控制“自由”定量,做到实施办法的明确具体,使《条例》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有统一实施的尺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在棉花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中有一个可以具体参照的量化标准,从而达到在行政执法中做出的行政行为是有具体行政行为理由的,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利的目的,是否是。
2.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和制度控制,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1)由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抽查、行政执法评价;(2)由新闻媒体机构对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新闻监督,实行行政执法透明化;(3)下级机构内部之间对行政执罚进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通过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关键词:裁量基准 个案正义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 2004 ]10号)。在这一《实施纲要》的指引下,我国各级行政机关纷纷制定了各种裁量基准,我国裁量基准制度开始蓬勃发展。一方面,裁量基准制度体现了政府打造"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决心,受到诸多的关注和肯定,但另一方面,裁量基准制度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同一个事项存在多个裁量基准,而且这些裁量基准之间存在冲突等等。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制度层面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原因之一,现行法律法规对裁量基准的设定主体、程序、时限等没有明确的界定;理论层面上,行政法学对裁量基准的一些重要问题存在争议,这种理论上的混乱也必然会呈现为实践中的混乱。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拟对裁量基准的以下两个基本问题进行尝试性的探讨。
一、裁量基准的概念
在界定裁量基准这一概念之前,需要说明的是,"裁量基准"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用语,有的地方行政机关也使用"裁量标准"这一用法,如《无锡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在理论研究中,概念的界定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概念研究是一切研究的起点,可以说,正是因为对裁量基准概念的认识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一些混乱。然而,纵观对裁量基准问题的研究,很少有学者对裁量基准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相对明确的界定如"裁量基准的制度构架在于,行政机关本着裁量权制定出若干具有一般性意义的标准或条件,如果相对人符合这些条件或标准,行政机关将会采取某些决定。"①为此,王天华先生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行政执法者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 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范围内、以要件-效果规定的形式设定的判断标准。"②
通过对比这两个概念界定可以看出,第一个概念界定是非常模糊的,而在第二个概念界定中,设定裁量标准的主体(即行政机关) 、设定裁量标准的条件(即行政法律规范对如何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并且授予行政机关以裁量权)、设定裁量标准的依据是(即立法意图)、设定裁量标准的范围(即行政法律规范范围内)、设定裁量标准的方式(即"要件- 效果"方式)尽在其中,非常完整详尽。本文对裁量基准的理解就建立在这一理解之上。
二、如何正确看待裁量基准的作用
在我国裁量基准制度的发展进程中,肯定和赞扬是主要的声音,甚至有的学者认为,裁量基准制度在我国的蓬勃发展是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一个标志。当然,在这其中也不乏反思的声音。
台湾学者李震山对裁量基准的利弊进行了细致的考查。他认为裁量基准之利在于:"(1) 可以作为法律不可预测以及不易限制裁量权之间的缓冲器。(2)减少程序错误,明确行政责任,保障政策执行的一致性。(3))法律授权行政机关有裁量权行使的可能性,并非即授权'行政人员',何时由机关,何时由成员行使并非一成不变。(4)是行政拘束的表现。"而裁量基准之弊在于:"(1)如若已经可以制定裁量标准,就表示可以作为经常性行使的依据,那么应当修改法律以适应。(2)裁量基准的制定,排除或限制了裁判空间,违背立法目的,甚至有取代立法的嫌疑。(3)剥夺立法赋予的裁量权,等于裁量不行使,属于裁量滥用的一种。尤其是以行政规定、方针等形式来确立裁量标准,就不能针对个案履行充分行使裁量义务,是属于明显的裁量瑕疵。" ③可谓一针见血!
李震山先生对裁量基准弊端的思考主要在于对它取代立法的担忧,而另一项弊端则是,若把握不好度,它的僵化会导致对个案正义的违背。
以杭州市颁布的一项规则为例。2007年12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湖景区大队制定并实施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 。该规则将裁量基准以裁量公式的方式表现了出来。根据《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风景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违反者处以20~1000元罚款。而依据《规则》中新制定的裁量公式,罚款数额= 最低额+ 自由裁量度考仪菔 10只) ,即执法人员口中所说的"养一只鸡罚118元,多养一只鸡多罚98元,养10只鸡罚999元。"
罚款公式的出台极大的限制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因此对于防止自由裁量的滥用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可以看到这项规则也存在诸多弊端:数量成为了裁量的几乎是唯一的也是最主要的因素。同样是养20只鸡,无论是初犯还是屡教不改,罚款的数额都是一样的,这显然让行政相对人难以接受。在行政处罚中应该要考虑到多个因素,也就是说在公式中加入多个变量(即裁量因素),才能更好的维护个案正义。这种为了保证可操作性和简明性, 将考量因素限定的如此单一的裁量基准,产生的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和正义,实质上反而是不正义的。
可见,如何裁量基准的制定和适用中,在规范裁量权和个案正义之间求得微妙的平衡,如何兼顾两者,是裁量基准的制定者应该慎重思考的重要问题。
注释:
①高知鸣"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载《中国处方药》2008年第4期。
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文体广新局认证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对单位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建立执法公开制度情况。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职责是组织监督、检查、管理文化市场经营者的业务经营活动,组织调查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章的行为,代表文体广新局执行处罚决定,组织承办文化市场活动纠纷仲裁工作。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监督。建立完善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公开制度、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执法责任制度、适时评估修订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二、执法公开内容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落实。
一是坚持实行
办、审、定
三分离制度,按照
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责任。
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严格依照执法程序办事。
在执法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干部共同执法,要事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向当事人事先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在办理登记、许可审核、审批等环节上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要认真调查取证,仔细制作并正确使用法律文书,规范文书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一案一卷,集中保管、专人负责。
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开工作。
采取口头答复或书面公开等有效形式,认真落实
五公开
制度,即:
公开法律依据,让广大人民群众清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把办事条件、标准、要求和办事时限一一公开,使前来办事的人明白各项要求,一次性把事情办好;公开收费和罚没标准,便于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公开案件办理结果,避免办人情案或循私枉法;公开文书档案资料,允许相关人员的查证质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实施执法公开的时间落实情况。
自xx年年年初,就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落实了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四、建立执法公开相关配套制度情况。
***县纪委监察局效能室
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我县于2008年9月在全县县镇机关中开始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2009年9月正式开通,全县5710项行政权力已实现网上常态化运行,累计办理事项4万多件。今年,共受理行政许可4865项、提前办结率97.28%,非行政许可8262项、提前办结率97.95%,报警率1.19%。现按照《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对照考核验收指标体系中县(市、区)应达的目标细则,对标找差,自查自纠,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权力库
38.外部流程
指标说明:行政权力外部流程图应与实际运行相一致;及时调整外部流程图,并申请变更。(权重:1分,自查得分:1分)
自查评估说明:我县高度重视行政权力库的动态调整,在县委下发的《效能建设巩固年主题教育实施意见》和县政府下发的《***县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海政办〔2011〕150号)中分别对行政权力库动态管理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针对部门机构改革,根据新“三定”规定,及时组织指导各部门认真梳理职能,明确新增、取消和加强的权力事项,将各部门权力事项调整、合并,确保所有权力事项网上运行,新增权力事项80项,取消16项,暂停行使298项,恢复行使399项,同时变更调整相关权力事项的外部流程图等信息项,确保与实际运行相一致。
证明材料:
(1)《***县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海政办〔2011〕150号);
(2)《关于在全县深入开展效能建设巩固年主题教育的实施意见》海委〔2011〕17号
39.内部流程
指标说明:与外部流程相衔接,内部流程图将办理的法定环节和步骤细化到内部处室各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名称、职责、时限等,及时报送备案,并实际运行。(权重:1分,自查得分:1分)
自查评估说明:充分利用我县内控机制建设契机,进一步优化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流程,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岗位职责、行使权限和工作标准,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均衡的要求,科学设置事项办理流转环节,做到权责明晰、制约有效。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步骤和环节都进行具体的规范,定人、定岗、定要求,明确具体岗位间的流转关系,在不影响群众办事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目前,我县行权系统中所有在用的736项行政权力事项全部按照运行轨迹网上实时运行。
40.裁量基准
指标说明: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并作为实际运行的依据;建立完善处罚裁量基准网上运行方式和相应规则;按规定及时调整裁量基准,并备案。(权重:1分,自查得分:1分)
自查评估说明:为了进一步规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风险和权力事项的网下运行,我县合理设置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标准”,根据每项处罚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依据其违法行为对其违法情形的选择、情形处罚信息、处罚种类选择等要素,确定
4683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计算基数、系数”,实际运行中,根据不同事项的标准,系统自动根据相关基数和系数,得出唯一且固化的处罚结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县及时调整裁量基准,并报法制办备案。
二、权力运行平台
41.行政机关全覆盖
指标说明:所有行政机关全部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权重:2分,自查得分:2分)
自查评估说明:
建设初期,我们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建设后完善”思路,将全县39个政府部门和14个镇全部纳入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建设范围,经过一年多的建设、完善,现在全县所有行政机关全部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2011年7月,县政府专门下发了《***县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海政办〔2011〕150号),将深化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纳入县、镇机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时作为县镇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绩效考核,有力推动全县各部门将行政权力作为重点工作予以推进。
42.权力事项全覆盖
指标说明:行政权力库中所有在用行政权力全部网上运行。(权重:2分,自查得分:2分)
自查评估说明:
我县5710项行政权力事项上网运行后,凡在用的事项都网上运行,且实现两级电子监察全覆盖。为保障所有权力事项全上网、真上网,我们狠抓绩效考评,在原有《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的基础上,根据出现的不规范运行现象,不断优化绩效考评办法、细化考评细则,分设“信息公开、规范办理、评议投诉”等6个子目标进行量化考评,将权力事项网下运行、事项超期、事后补录等作为重要考核点,实行倒扣分制。同步优化网上绩效考评系统,对各部门的权力规范运行情况进行实时考评,按照得分高低动态公示考核结果。根据不同考核点进行分类排序,纳入各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实现网上自动考核与专项督查有机结合,引领权力网上实时规范运行。同时,我们强化结果运用,今年以来,共对6个部门38件事项超期、10个部门106件事后补录和8个部门45件网下运行事项,进行了通报批评,并严肃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目前,我们正在竭力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与部门业务权力的融合,已经尝试将人社局的农保和社保征缴等方面的权力纳入网上运行。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探索与住建、民政、国土、交运等部门的深度融合。
证明材料:
(1)《***县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办法》
(2)《***县“效能建设巩固年”主题教育绩效考评办法》海办发〔2011〕11号
(3)《关于对2011年1-8月份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的督查通》海效办〔2011〕1号
三、网上政务大厅
43.信息管理专栏
指标说明:在政府网站上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专栏中设置组织管理一栏。(权重:1分,自查得分:1分)
自查评估说明:在行权外网新增加了“组织管理”模块,设置了领导讲话、单位发文、制度建设、督查通报、工作动态和业务培训等6个子栏目,并根据工作动态实时更新相关内容。
44.信息公开
指标说明:公开权力信息、办事指南、外部流程图,提供相关表格下载。(权重:1分,自查得分:1分)
自查评估说明:在行政权力外网系统的“行政公示”栏目及时公开事项信息:包括事项名称、承诺期限、办理部门等基本信息,同时也可以具体了解该权力事项的办理依据、办事流程、业务表单等。
45.办事服务
现将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第155项: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
(一)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积极做好了计划的督促和落实工作。
(二)大力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制度建设。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即将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施行。
(三)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水平。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十二五”规划起步年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审查了《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等107件涉法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1600多条,召开协调会、论证会40余次,确保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四)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分别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7件,对各市区和市政府部门报备的4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登记,通报了各市区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五)全面完成规范性文件汇编工作。对年市政府出台的各类文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理汇编,编印了《市人民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汇编》,共收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48件,分为12类,约15万字,已发放到市四大班子领导和市直各部门,促进了市政府文件的贯彻落实。
(六)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对实施满一年的1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施情况评估,提出修改意见,进一步改善制度建设质量。
二、第156项:贯彻实施省“五五”依法行政规划,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一)积极贯彻省“五五”依法行政规划。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认真总结我市“四五”依法行政规划实施工作经验,组织专人赴各市区和部分市直部门进行了重点调研,根据《省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讨论稿),起草了《市贯彻<省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意见》草稿,随后发至各市区和市直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省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出台后,组织人员对草稿进行了调整,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将按程序发文。
(三)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与市监察局、市编办联合印发了《行政权力事项清理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了行政权力清理审核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已经完成了对各部门和单位行政权力清理结果的审核确认,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创造了重要条件。细化了对市直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考核指标,重点考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典型案例制度等制度,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推动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深入开展。
1、行政决策权限明确,规则完善,程序规范;
2、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
3、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健全;
4、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统一。
转变政府职能
1、行政机关职能权限依法界定,职责、机构、编制法定化;
2、依法行政经费保障有力,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行政许可行为规范合法,监管有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推行;
4、政府信息公开合法、及时准确、主动便利;
5、预警和应急机制健全,突发事件处理妥善。
加强制度建设
l、规范性文件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
3、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准确,清理上报及时。
规范行政执法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符合法律要求;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法审查、确认、公告,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3、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
4、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完整,归档案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检查考评;
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说明制度和先例制度建立并实施,罚缴分离、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落实;
6、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年度统计报表报送及时;
7、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实。
化解行政争议
1、民事纠纷调处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处理;
2、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完善,高效、便民、低成本解决社会纠纷;
3、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复议决定及时,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履行;
4、制度完善、化解纠纷质量好、效率高。
强化行政监督
l、接受人大、政协、司法监督自觉;
2、层级监督职责依法履行;
3、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落实;
4、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严格;
5、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兑现;
6、投诉举报处理及时。
组织责任落实
l、组织健全,责任明确;
2、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严格;
一、严格实行政务公开
我们按照全县行评工作的统一布署,在年初就已将全局行政审批事项和工作事项的有关政策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承诺制度不仅在办理窗口大厅全部上墙、上宣传板面方便办理的群众,还通过交通信息网“办事指南”栏目等互联媒体进行了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积极开展教育整顿
我们紧紧抓住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春风,以此为契机,在各执法单位中深入开展“迎国检、创一流”大检阅、大练兵活动,在成立领导组、制定下发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把贯彻实施《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规范,作为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交通的一条主线,一心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把推行人性化执法、公正执法、阳光执法为突破,在广大执法干部中大力提倡端正自己的执法理念,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正确理解与实施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在学习中创新认知,在实践中拓展能力,在发展中提高水平,为我们交通运输转型发展、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精心组织,学考结合。根据省、市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我们迅速成立了以张保伟局长任组长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贯彻实施领导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并积极组织专业人员制订了贯彻实施方案,按照部门专业分工的不同,作出了学习培训计划,采用局法制办统一组织集中学习基准制度,各执法部门结合业务实际自行组织学习具体基准标准,执法人员主动自学做好培训笔记相结合的方法,让大家认真听,重点记,融会贯通,逐条学习、逐条对照、逐条执行,并及时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自收裁量权集中考试,检验学习、实践的成果,使之准确掌握裁量标准、程序规范和制度要求,准确把握法律精神,自觉执行基准制度,依法履行自身职责,在业务和执法水平上迈出一个新台阶。
2、健全配套,规范执行。我们结合学习、实践的基础,及时制订下发了《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减免审批集体讨论”制度,规范了“集体讨论记录文书”标准格式,进一步防范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遵循标准,合理裁量。我们一定认真落实标准和办法,针对不同违法种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情节和后果,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违法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幅度;同时,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4、落实检查,强化督查。我们决心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中,通过案卷抽查、集中评查、全面检查、强化督查等一系列新举措,进一步推进全系统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贯彻落实,让每位执法人员都能坚持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对应基准规范,合理确定处罚标准,作出更理性、公正的裁决。
三、公路建设监管覆盖率达到100%
我们以全国农村公路质量活动收官之年为契机,狠抓农村路网建设“全覆盖”这条主线,按照一个“要求”、两个“确保”、四个“必须”的目标,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严格质量责任分解,科学分配技术力量,有力的促进了各项在建工程的顺利推进。
特别是在全覆盖工程中,全力打造科学、严谨、精确、求实的全县农村公路工地实验室,严把工程技术标准关,无论是室内的检测水泥初中凝时间、安定性、抗折强度、抗压强度和粗(细)集料含泥量及泥块含量、筛分试验和粗集料针片状颗粒含量、及水泥混凝土抗弯拉强度、坍落度等试验指标,还是现场抽检的路面宽度、厚度等关键性测量指标,全部以数字为准,项项均要建立质量责任档案,把每一分项工程、每道工序的质量试验指标都落实到具体人头,用数字衡量工程质量、用数字检测工作成效,充分发挥我们质检部门现有检测试验装备科技优势和技术人才指导攻关能力,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抓亮点、建精品。
目前我们所有工程检测指标总体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其中关键性指标更是100%的检测合格,工程验收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
四、加大了道路运输市场整顿力度
今年我们召开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暨运输市场严打行动誓师大会,不仅展现出力保全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的信心和决心,也标志着将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再次将“打非”风暴推向浪头。目前在全县范围内启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以来,已突击行动15次,动用执法人员近百余人次,动用执法车辆45台班,共查处利用面包车、小轿车非法从事旅客运输行为23起,打击无牌、无证运输非法经营行为16起,取缔无证维修经营马路摊点2处,处罚违法生产经营企业6家,累计处罚金额18.3万元,有力地整顿了市场的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现在我们还将再出重拳,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学习和借鉴先进兄弟县的经验和做法,力争做到“四个结合”: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与构建和谐运输市场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把强化专项整治行动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争取在12月31日前始终保持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执法,严打“三非”、严惩“三违”、严查“三超”,扎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保持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五、在全局继续推行首问负责制
今年我们基本对办事人询问办事事宜,系统干部职工做为首问人在职责范围内的都给予了及时解决和答复;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也热情接待,帮助办理人联系承办部门及具体承办人;特别是在接待工作中,我们更是提前布置、科学安排,确保工作到位。
一是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经常性地深入基层讲评、讨论全系统的稳定工作,保证组织领导到位。
二是及时排查,确定重点,做好预防工作。他们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深入分析各类非正常访、集体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规律特点,发现不稳定苗头,立即启动“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2014年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各项依法行政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局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中心工作,积极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扎实开展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为确保全市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科学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提供良好的法治服务和坚实的法治保障。
主要工作任务:
1.强化组织领导。确立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将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责任科室和相关责任人,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标准要求。通过会议布置、日常督查等形式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研究部署工作措施,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学习、总理一系列有关依法治国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机构改革需要,做好履行新职责所需相关专业知识、政策法规的学习,特别是学习新修订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和公务员学法培训制度,提高公职人员的用法能力。强化社会普法宣传,努力使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和支持食品药品尽管工作。
3.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依法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组织进行调研、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示公布,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影响。开展“依法决策领导班子”创建活动。
4.规范文件制定备案和审查工作。按照《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文件制发,提升报备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继续完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制度,及时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对已不能适应当前监管工作需要的,要及时加以修订或废止,保障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5.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执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执法行为。贯彻执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开展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为重点的处罚案件点评活动,继续保持案件零复议、零诉讼。
6.开展行政指导和说理式执法工作。各职能科室按照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行政指导工作,提高主动服务意识。继续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说理,强化教育服务,减少对立情绪,有效防范、化解执法中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7.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反馈制度要求,做好案卷审核反馈建议工作,全面提升办案能力和案件制作水平。与监察室合作,采取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行为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评议考核。
8.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坚持把社会关注的热点作为信息公开的重点。健全依申请公开机制,明确依申请公开范围,对于不宜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落实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管理。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依法及时公开权力依据、办理须知、办理时限、运行流程。
9.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监督。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鼓励媒体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实施监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