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17:22: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年前,龙永图就感叹:“中国人对WTO已经失去了热情。”这既是合乎逻辑的判断,也是事实上的结论。就象那个“狼来了”的故事,听得耳朵起茧,心里想与其这样每天提心吊胆,心里高度紧张,不如随它去,真来了我也就这样了。于时心态回归了正常。这个演变的过程不只体现在每个人的心里,更明白地体现在每个时期政策制定时的指导思想和法规条文中。朝花夕拾,意境不同。
第一阶段审视自己寻找差距
入世前后的一段时间,各种声音都在提醒大家“狼来了”,狼真的要来了,如果再没有应对措施,五年之后面对强大的对手,我们国内设计企业将难以生存。那时候,大家心里都比较兴奋和紧张,猜想着外企大规模兵临城下时会是什么样一种状况。从政府到协会到企业各种层次的“应对WTO”研讨会几乎是所有会议的主题,各行各业都出台了“应对WTO”的官方报告,民间学术研究成果也颇丰。这是一个很重要也非常有意义的阶段,走出去放眼界,广泛的国际考察和学习,了解“国际惯例”,取人之长,对比自己,各行业都比较系统地对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很认真地发现自己的优势,寻找差距,提出解决问题应对挑战的思路。
时任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的王素卿于2002年2月发表了《设计行业如何应对WTO》的报告(以下简称《应对》),从设计企业和行业管理两方面寻找差距。报告认为企业的差距主要在于技术水平、质量水平以及体制方面,政府和行业管理的问题在于管理体制还不顺,法律、法规不健全,且执法监督力量薄弱。另外是行业协会发展不够,其职能和作用与国外行业协会相比有较大差距。面对这些问题报告提出企业的对策是加快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多元化;改革生产经营模式,建立灵活、应变能力强的机制;由单一设计业务向为业主提供多功能、全过程服务延伸,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大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基础工作的投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政府的对策是完善资质管理、改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监管。建议制定《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建筑师、工程师及相应设计、咨询机构进入我国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按照WTO的原则进行管理。王素卿在报告别提出,建议制订《建筑(专业)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明确建筑工程可试行概念设计招投标(即简化的方案设计招标),重要、大型建筑工程实行方案设计招标;专业工程设计招标重在选单位、选人和选择工艺技术方案,提倡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不宜搞初步设计招标;经批准对一些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可直接委托有名望的大师、知名人士进行方案设计;五是“政府采购”不在WTO的多边协议之列,因此可以参照其他成员的经验,给予本土行业适当保护。可制定相关政策限制这类项目的国际招标和境外公司投标。还强调要审慎开展资格互认,依法保护行业利益。
第二阶段转视“敌”营构筑“工事”
在WTO承诺协议中规定“跨境交付”不受限,但市场对此缺乏监管办法,导致多数所谓“外企”其实只是在某中国之外的地区注册之后就在国内从事设计,基本上是全本地化运作。外企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参加招投标不受限,项目不受限,设计费不受限,有时不仅做方案,连施工图一起完成也不受资质之限。这一切确实严重影响了内企的心态平衡。《应对》报告中所提出的通过对招投标的管理以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来对高端项目进行适当的保护,限制境外公司投标的思路也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但在整个五年期内,并没有出台类似的文件。
因为外企有超级待遇,因为有“合作设计”的要求,渐渐地内、外企业之间建立起了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进而发展为合资。开始主要在大公司之间进行,后来一些二线企业为了占得合作先机也主动“引狼入室”,替有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打通各种关节,帮助其快速进入。当然外企主动上门要求合资的也有不少,目的是用最小的代价最快地进入“状态”。
市场既然如此还能保护什么?又能限制什么?政策层面是开放的,而通过合理、合法、合适的方式达到保护自己,阻拦外企长驱直入最直接、有效而且也符合国际做法。企业家们通过多种渠道“上书”,呼吁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设立技术壁垒以与入世承诺协议中的条款打“球”。那么,哪种办法最具有杀伤力?中国建设市场实行的是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个人注册资格管理也逐渐加强,企业审请资质有一定数量的注册人员的硬性规定。通过对外企实行资质管理,把它们纳入我们的市场管理轨道,他们就要和国内企业一样“享受”国民待遇,接受市场监管。
2002年下半年由建设部和外经贸部接连出台外商投资建筑业、设计、规划企业管理规定(俗称113、114和116号令),按照中国目前实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外企在国内的“商业存在”提出要求。《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要求在中国从事设计业务必须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外国服务提供者一定要是国外注册人员。而且规定,“成立独资设计企业,取得中国注册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总人数的1/4,而且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每年的居住时间不能少于半年”。这些规定被认为是说开放之言,行限制之实,因为首先当时外国人根本无法取得中国注册资格。外企进入中国市场的优势是资金、技术和经验,在人力成本上只有当地化才能有利可图,因此对外方人员的数量、本地居住等要求,难以做到,在国际上引来了抱怨之声,政府迫于压力实行缓兵之计,对出台的政策作了小幅调整。2004年5月建设部出台《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78号文),提出只要选择一家够资质的中国企业合作就可以从事工程设计。
所有应对的办法中最根本的是修炼内功,强身壮体。所以政府部门一方面积极推行设计企业的体制改革,鼓励大家搞活机制,明晰产权,留住人才。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民营、专业设计事务所,以与国外的体制相对应。2000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开始了事务所的尝试,当时提出发展150-200家。2003年11月建设部《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申请建筑、结构、机电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受指标限制”,全面放开了事务所的申请。一大批生机勃勃的民营设计事务所得益于中国入世诞生、生存和发展。
第三阶段拆除防御握手言和
2003年6月,中央政府与香港政府签署CEPA(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后,同年12月建设部、商务部颁布了113、114、116号令的补充规定,允许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可以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这三种企业。但要求没有改变,只是时间提前。到2005年12月6日,建设部发出“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技术人员的当地注册和内地居住时间条件有所放宽,即要取得中国注册资格但没有要求当地注册,在港居住时间亦作为内地居住时间。
此后到2006年10月,建设部和商务部再一次对外资企业的商业存在出台文件《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尚未结束时就于入世五年期结束的当天12月11日开始执行。文件中说可以聘用中国注册人员来达到取得资质所要求的人数。对境外人员在内地的居住时间亦没有要求。至此,外资企业取得资质与中国企业一样毫无悬念。
《应对》提议制定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是对此前已于2000年10月出台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部长令)的细化。但直到2006年11月9日,建设部市场管理司才出台了《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编制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算是82号令的延续。其中的变化有,82号令中“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条文没有下文。“概念招标”被细化,与“方案招标”并列被作为招投标的两种方式。而王司长所设想的“大中型项目以政府采购的方式来限制境外公司投标”也没有了下文。至此,想在方案设计方面对外企有一些限制的想法也“寿终正寝”。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招投标办、建设局等项目行业监管部门开展项目稽察。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稽察范围以本级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县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为主,上级批准立项的交通建设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投资计划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审批立项等前期工作。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招投标;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审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为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施工图审查)时,必须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或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认,否则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经县政府批准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中途需要增加项目或调整项目投资规模的,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经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
第六条按《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经县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以外),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规避招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超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编制标底。确需增加原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的,应重新报原项目审批和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审批部门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等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书(标底)评审,并由县财政稽核中心负责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影响工程造价条款的审核;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协同招标人(建设业主)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县招标办要严格履行好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复核和现场专业评标小组的审定;现场专业评标小组要严格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规定履行职责。
四、工程施工监督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对项目施工管理负总责,凡通过招标的建设项目都应依法签订施工承包、工程监理等合同,其项目经理的管理应列入合同附加条款,并报建设局和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行业规章等要求,严格工程管理,履行合同约定,杜绝工程随意转包、分包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管理。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允许并报经县招投标办、建设局等行业监管部门重新备案的,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调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实行现场驻地制度,每月原则上不少于22天,作为监理事项列入该项目监理,由监理公司负责做好考勤记录。
第十二条加强在建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对确实需要变更设计造成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经项目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核报批(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未经批准的,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计量,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县财政稽核中心不得进行工程决算稽核,审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等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管、工程变更设计及工程计量等环节的管理。
五、项目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为确保项目经济安全运行,按项目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及时邀请行业监管部门(或专业鉴定单位)做好专项验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每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一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列入绩效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供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工程档案,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县招投标办公室、建设、审计和财政等部门违反第三、四、五条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责令纠正。未予纠正或纠正不力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请县监察局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或由县招投标办公室责令整改;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由县财政稽核中心督促其整改,县招投标中心可暂停或取消该项目的招投标交易活动。对整改不力的,提请县监察局对其单位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相关部门违反第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发生监管不到位、审查失误等责任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查清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履行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责令纠正;对,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并予以经济处罚;发现工程违规转包、分包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施工企业资质(资格)相应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违反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下发《稽察整改通知书》予以纠正。
七、附则
一、治理工作重点 二、专项治理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
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项目决策和审批时,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对重大项目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或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行政审批;坚决杜绝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以及索贿受贿等行为。
2、完善水利行业发展规划体系,把发展建设规划作为项目审核批准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行业准入标准,研究出台地方水利投资指导意见,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国内建设标准,完善地方水利建设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
3、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前期工作经费正常保障机制,提高前期工作各环节的质量和水平。严格执行政府水利投资管理规定,加强项目概算审查和调整管理,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规模。提高服务水平,发挥项目决策的专业参谋作用。
责任科室:业务股、工管站、水保站、人饮办。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规范招标活动。要在政府水利投资项目中推广使用标准文件,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
2、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行为,加强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的监督管理。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招标投标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大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和违法行为记录披露力度。
3、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防止规避招标,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4、加强建设实施过程监管,制定和执行建设程序制度,督促建设各方按规定订立合同和履约。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业务工作的监管。
责任科室:业务股。
关键词:建设工程 造价 控制
中图分类号:U448.13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我国的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投资、消费、进出口,是我国GDP稳定增长的核心动力。其中基础建设投资在GDP稳健增长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也是深得民心的民生工程。基础建设中铁路、公路每年投资额高达数千亿并且项目周期往往持续数年,因此对基础建设的造价控制显得举足轻重,也突显出基础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必要性。
一、路桥基建项目的建设周期及造价控制现状
1、路桥基建项目的建设周期
目前我国大部分路桥基建项目都是关乎民生的项目,由此也决定了这些项目的出资主体为国家财政,资金为国有资金投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国的路桥基建项目有严格的管理办法。一般的项目都要经过如下流程: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及投入运营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与之对应的管理机构进行审核与批准相应阶段的造价: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预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等。前一阶段批准的造价金额作为下一阶段的控制目标,以达到每个阶段都有依可循,有据可依。因此,必须依据合理科学的办法进行核算和恰当的措施进行控制使投资目标得以实现,确保每一阶段的造价都在控制范围内,让投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为国家经济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2、基建项目造价控制的现状
1)在立项可行性研究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容易对使用功能的过分强调而忽略了造价的限制,未能让使用功能与造价的和谐统一。常缺少细致的、深入地、周全的调查与分析,导致投资估算的工程量与造价偏差较大。
2)在设计阶段中,设计人员更多的注重技术先进,功能实现却忽略造价的控制,并且由于设计深度的不足容易导致设计漏项与设计变更。因此,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容易出现表象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批准估算范围内,但实际却为日后超出控制范围埋下了隐患。
3)在招投标阶段中,招投标还保留着部分原计划经济制度,不能完全的放开市场的竞争,不利于形成充分竞争,不利于形成最优报价。同时,有些项目仍然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围标”的现象,导致真正一些优质企业反而不能中标,也让工程的造价控制更加困难。
4)在施工阶段中,由于项目周期长以及施工环境的复杂容易出现设计变更与施工索赔等都会导致造价的不可控制,有些施工单位也利用设计变更与索赔的机会联合设计院、监理谋求更大的利润,让项目造价完全超出可控范围。其次,施工单位在多界面、多专业的组织过程中,不能合理的配置资源,常常出现大量重复与低效作业,增加很多不需发生的费用。再次,施工过程是一个质量、进度、投资的统一,但却容易出现片面强调进度忽略投资控制,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影响质量,最终验收不合格返工。
总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阶段都还存在或大或小的不足与待完善的地方,也只有进一步分析并加以控制,才能让项目健康平稳的进行。
二、路桥基建项目个阶段造价的控制措施
1、在立项阶段的造价控制
项目的立项阶段是对整个项目的定义,涉及项目的规模、选址等,本阶段是造价控制的关键部分,影响程度达80%以上。故,一定要在确定合理的规模下经过多方充分的论证,实行价值工程分析,确定项目的造价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
一般项目在相关部门批复后,即由设计院进行工程设计包含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本阶段是造价控制的最重要的关键,对造价的影响程度达85%以上。
第一,对设计实行工程设计招投标,有利于促进设计单位的合理竞争,多方案的参与能集思广益吸取较多的优点,能在满足使用功能下极大的优化造价。
第二,推行设计标准化。标准化设计有利于缩短工期,更能促进施工生产的规模化。这样既能保证施工的质量与速度,也能大大降低工程造价。
第三,实行限额设计。这样可以促使设计人员在整个设计阶段中一直保持使用功能与造价的相互协调,相互平衡,严格控制项目造价在上一阶段批准的范围内。
3、招投标造价控制
一是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流程进行招投标活动,对编制标底与招标控制价让具有造价专业咨询公司编制,使造价处于控制状态。二是选择适合项目的合同形式,对工程设计深度比较充分的情况下宜选取总价包干合同,有利于控制设计变更导致的造价增加费用,让项目总造价始终处于可控状态。若设计深度还不足,宜采用单价合同。单价合同内,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施工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控制项目总体造价。
4、施工阶段造价控制
一是严格执行合同,详细对经招投标签订合同进行分析。对合同的工程范围、工程特点等进行跟踪,确保项目发生的费用都能归集于合同,确保工程发生的费用都是项目的构成部分,都是服务于项目。同时,也要明确合同中关于造价控制的条款,尤其对涉及支付、扣款、奖惩方面要严格执行,让造价处于可控范围。二是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造价的控制。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常会由于地质环境、地方政策、设计标准发生变化而导致设计变更。在进行设计变更时,必须按照相关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变更设计手续,由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共同确认费用,以保证变更设计增加的费用处于控制状态。三是对实际施工中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控制。首先,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预算、施工目标成本制定这三项的费用使用计划;其次,做到“量价分离”,由施工图纸控制消耗量,由市场决定价格。在人工费控制方面要确保尽量减少“窝工”的发生;在材料费控制中要尽量做到主要材料进行招投标选取最有价格;在机械使用费的控制要减少机械的闲置与低功率使用,选合适的机械进行施工。
四是对施工过程中索赔费用的控制。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进度与质量是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的。当由于一些意外原因导致工期或质量不能满足预订目标,即会发生索赔事件。当索赔事件发生后,要按照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提供索赔依据、确认索赔工期与费用这一流程来严格控制索赔事件的费用。索赔费用可按照修正总费用或实际费用法来确定,并经过双方确认后方可支付,以此达到控制索赔费用的控制。
五是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各专业界面划分清晰,让各专业工程衔接合理。质量、进度、投资三方面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不可偏废,需做到协调统一。只有如此才能保证项目在达到既定质量与进度目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节约投资。
5、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
工程竣工结算是在原合同造价的基础上,将有增减变化的内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方法与规定,对原合同造价进行相应的调整,编制确定工程实际造价。
在本阶段中,第一要明确合同完成情况,并按照完成情况进行相应造价的核算;第二,清理发生的变更设计与施工索赔,检查相应文件完整性、合规性、正确性;第三,进行材料价差核算,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关材料价格调整的计算;第四,清理合同外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超出合同外的费用,要严格按照签订补充合同进行核算。
结束语:
工程造价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要让基础建设工程的造价处于可控状态,只有在工程建设的每个阶段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并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也才能对造价实施有效的管理也,才能实现让建设项目顺利推进获得理想的投资效益,才能让民生工程更得民心。
1、工程设计阶段
设计方案是否合理,设计质量的高低对于工程造价有着直接的重要影响。正确执行和运用设计标准是做好设计阶段造价控制工作的前提。各专业在保证工程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前提下,按造价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使工程造价不突破造价限额,提高投资控制效率。但有些项目设计人员只负责技术方案,不重视造价控制,没有强调限额设计,使得限额设计流于形式。针对设计阶段出现的问题,应积极推行设计招标制度,从适用性、长远性、经济性等多角度考虑,在限额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多方案的比较论证,选出最佳实施方案;实行设计奖罚制度,充分调动设计单位的积极性,使其设计出低成本的优化设计方案。评审中心应参与设计方案的评审,既要考虑到满足功能要求,也要尽量节约财政资金;参与设计项目投资分析,重点审查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力求不丢项、漏项。
2、工程招投标阶段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是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审核、投标书的审查、施工单位的选择及施工合同的签订等。目前招投标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建设单位为了让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对设计深度、招标文件的合理性把关不严,造成工程一再变更;有些招标文件文字叙述有漏洞,条款设置不严密,招标范围不明确等问题,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工程投资得不到有效控制;有的设计图纸细化深度不够,没有详细的图纸或者图纸设计前后矛盾,无法准确的编制工程预算,使得项目出现大量的变更为竣工结算留下隐患。针对上述情况,财政评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的评审。招标文件文字叙述是否有漏洞,条款设置是否严密,招标范围是否明确;施工图纸是否达到设计深度,该出详图的地方是否出了详细的图纸,图纸前后是否矛盾;要详细评审各分项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对漏项或清单项设置与特征描述不一致等细节问题也不可忽略。
3、工程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是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全过程中最复杂的阶段。笔者在历年的结算审核中发现,有的建设项目随意提出工程变更要求,使得施工人员不得不打破原有的施工组织设计,重新安排施工,造成财政资源的巨大浪费;多数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不是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的知识掌握不够,对于是否该签证的项目把握不准;某些施工单位为求利润最大化,对无利润的项目进行变更,建设材料价格签证不实、以次充好,套取政府资金。针对上述问题,为了确保财政资金的高效、安全运行,需制定一整套完整的变更管理办法,包括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则,确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成立专门的工程变更审查机构,对于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施工项目,踏勘现场,明确是否需要变更、如何变更、确认变更的工程量等,并进行现场确认审批;建立切实可行的约束机制,对于建设工程变更造成的财政资金损失,落实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制订完善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4、工程竣工结算阶段
竣工结算阶段是全过程控制的最后阶段。结算审核应采取建设单位初审与财政评审部门复审相结合的方法。审核工作内容主要包括:(1)审查结算文件、竣工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2)透彻理解各文件条款,熟悉施工图纸,重点审查结算原则是否符合文件条款要求,现场变更、签证等是否准备;(3)要亲自进行现场勘查和实测,核实有关变更等情况,拿到真实的审核资料;(4)审查结算项目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基本建设制度和程序情况。
5、总结
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就是为确保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造价控制不只是核减资金的问题,重要的是要改变过去只注重事后评审的方法,要事先制定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在事前评审上多下功夫,在实施中发现问题加以改进,真正实现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监控的全过程覆盖。我们只有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才能对工程造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控制,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佳的效益。
作者:刘颖 单位:大连市投资审核中心
1.1设计质量评价缺陷
当前企业实行的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方式主要有:由政府负责单位开展工程项目质量审查评定;由设计单位自行开展内部设计质量审查;由业主单位开展设计质量审查评定。根据不同角度分析可以发现,不同的设计质量评价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建筑工程设计评价质量,但这些方式也存在部分缺陷性问题,具体表现有:
(1)有限性,其主要体现在评价时点及评价主体两方面;在多种评价方式中,通常会存在两个评价主体,且多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缺少相关利益主体,其评价结果难以反映出不同主体的目标需求和建议,评价形成的影响效果非常有限;同时部分评价是在阶段成果形成后进行的,而有的甚至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的,设计的评价与控制力度明显不足,这就容易造成工程设计质量的评价作用难以发挥,工程整体质量难以保证;
(2)非常规性,因部分企业对于工程设计质量评价缺乏基本认识,且管理制度上存在缺陷,造成质量评价工作的随意性较高,设计单位内部评定缺少一定的常规性,且通常采用三级审查方式难以保证设计质量。
1.2优化设计管理意识不足
(1)业主因专业知识制约,很难从优化角度对设计方案提出疑义或可行性建议;部分业主经济实力较高,项目工程追求新颖,未考虑优化要求;
(2)设计单位选择不佳,部分项目设计虽通过招投标,但方案概算相对粗略,细化水平较低,难以开展综合评定;
(3)未深刻认识设计对工程投资的重要性,仅关注工程招投标环节,忽视设计方案优化对工程造价的节省;
(4)部分业主对于工程应具备的功能要求和设施配置不明确,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2建筑设计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2.1完善设计界面管理协调机制
相关设计单位应不断完善设计界面管理协调机制,构建设计界面风险防范体系,以不断提升界面管理质量。具体采取的措施包括:
(1)业主控制的设计协调过程应建立高效的决策系统,不断改善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水平,以克服土建、设备设计与施工中存在的施工设计迟缓、设备安装图滞后难题;
(2)做好合同界面管理,确定各专业系统设计单位为界面实施工作的执行主体,各专业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在设备、技术、人员和组织上提供基本界面管理条件;
(3)总体设计单位应重点开展技术管理,明确施工图设计及初步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的工作要点,招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条框应由投标单位严格执行;
(4)应加快建立界面管理机构,由业主开展直接领导管理,并编制工程、设计界面的具体管理办法与程序,促进界面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
(5)加快设计界面管理的信息化发展,通过设计界面管理机构建立本机构的数据管理系统及系统管理软件,以利用结构完成对界面数据的访问,采用直观图方式反映不同界面的树状层次结构。
2.2加强建筑设计质量控制
(1)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具体要求及相关勘查数据资料进行深化研究分析,并以此为主要依据进行设计方案大纲制定;通常情况下设计大纲可由项目主管工程师安排各专业工程师调查资料分析为前提,进行综合讨论编制;随后将编好的大纲交由业主进行审核,最后按照审核通过的大纲开展具体方案设计;
(2)设计方案前期审查;对设计方案的前期审查主要是核查项目总体设计方案,通过与设计要求大纲的比较分析检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工程标准、概算设计是否在允许范围以内;
(3)核查施工图:施工图审核检查是工程设计阶段质量控制的重要关键点,在具体审核中应加强使用功能及质量要求的标准检查,具体审查的内容应包含给排水施工图、建筑施工图、暖通空调系统施工图、电气安装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等;
(4)做好设计项目施工及竣工后的反馈:项目主管应安排各专业负责人参与技术交底工作,对技术交底过程提供意见和建议;对于施工会审过程中存在的疑问及修改意见等应组织设计人员进行核查,并考虑相应修复或补救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竣工时,专业设计人员应共同参与质量验收。
2.3做好设计成本与进度控制
在项目投资决策完成后,项目投资控制的核心在于设计。设计概算便是只在项目获得可行性研究审核后,进入规划设计阶段时开展的概括性初始预算。其是一种综合考虑项目运行可能形成的成本费用及投资方投入资金量而具体编制的预算。通常项目前期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要占到项目总投资成本的75%左右。所以设计概算是施工图预算的造价上限,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设计概算的前期工程造价范围内。工程设计管理中需对项目进度控制的要求有:对主设计单位同分包设计单位间的关系,主设计与特殊专业设计、装修设计等领域的关系进行协调,调整施工图进度以保证其符合材料、招投标、设备采购、施工进度等标准;对审计进度计划及出图计划进行核查,并监督执行,防止出现因设计单位进度延迟而导致施工单位需求索赔的问题;进行设计阶段进度计划编制并控制其具体执行;对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进度计划进行核查,并对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进行比较分析,制定各阶段进度控制报告及报表;制定设计阶段进度控制总结报表。
2.4实行系统化管理
采用由美国系统工程学专家霍尔提出的设计管理三维系统结构,从时间、组织、知识三方面开展建筑设计管理,克服管理中存在的集成问题。设计管路可具体分为设计准备、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等阶段过程,不同阶段按照先后顺序组成了设计管理的整体过程,不同过程间相互影响、相互关联。加强不同阶段关键节点和设计任务管理的基本质量目标、概预算成本目标的控制,是确保工程最终目标有效完成的基本手段。
3结束语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0引言
建筑工程招投标作为整个施工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能否顺利、高效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进行有效地管理不仅可以进一步提高施工的效率,还可以有效地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因此如何改善施工单位对于招投标的管理理念,并使其能更加有效地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将是文章将要探讨的问题。
1.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意义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之下,招投标在项目工程的建筑当中、货物的买卖过程当中以及财产的租售与中介的服务工作当中,招标人利用科学成熟的评测方式与有力的市场竞争原则,通过科学有序的方式进行市场的交易,这种交易的形式就是把竞争带入到交易当中,从而实现合同的签订,这种交易办法具备了经济能力和民事法律这样两重特性。我国自1980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规定》中提出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试行招投标的办法以来,招投标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也积累了许多的经验和教训[1]。尤其是在2000年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顺利颁布以及实施以来,我国各地的招投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规范和发展。
2.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2.1地方行政干预、保护现象严重
在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地方行政干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本应是由招标机构或招标机构来完成的工作,但是由于当地政府部门越位干预,导致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出现混乱。第二,政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影响招投标的正常进行。除此之外,有部分的行业或地方,在投标过程中限定投标人范围,或在评标的过程中加入不公正的条件,倾向某些企业,为其保留一些标段或者强制别的中标单位把其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等[2]。
2.2 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规现象严重
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部分业主存在着逃避法定招标程序的现象,例如将招标工程进行分解或是将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议标等形式,从而规避招标。部分的业主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内定中标者,掩人耳目。甚至还有业主为了达到一定的利益和好处,不惜损失国家以及其他招标人的利益,与招标人之间进行串通,以不正当的形式获取中标。
2.3 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对于招投标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关于评标组织的作用与价值能否正确的发挥问题。由于评标组织在法律上是具有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投标评标的权利的组织,在理论上是招投标结果的判断者[3]。而且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政策还存在一定漏洞。我国出台的《招投标法》中对于招投标存在的各项资质与标准并没有严肃的规范,例如对于串通招投标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只存在相应的价格因素应对。
3.对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几点措施
3.1 加强、规范招投标制度建设
加强、规范并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各项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招投标备案制度、招标文件审查制度、资质审查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等制度,使得招投标活动能在这些制度的规范之下排除社会各方对于招投标活动的不良影响。
3.2 做好资格审查工作,规范招投标程序
严格把好资格预审关是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组织做好工程项目招标书和投标单位的资质预审,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查[2]。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各个通过初审的投标单位的施工业绩、企业信誉、资金状况、施工设备状况以及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素质状况进行考察,从而能对投标单位的管理水平有一个直观的了解。
3.3 发挥机构监管职能、强化监督力度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甚至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以及竣工之后都要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时,要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善相关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加大惩治的力度,从而在源头上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走向一个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同时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与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合作,将企业的信用纳入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之中,进一步地规范招投标市场。
4结语
招投标工作是建筑工程开展的第一步,也是保障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步骤。对招投标工作的控制与管理关系着整个施工企业及建筑行业的经济效益。招投标是整个施工进行之前所进行的施工方与投资方的相互选择,招投标的选择是决定整个企业能否获利的先决条件。对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制定出相应的措施能够有效的促进招投标工作正常的开展。
参考文献
[1]蒋世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和趋势[J].中国科技信息.2009(8)
关键词 全过程跟踪审计 工程审计 财务审计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审计机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等为依据,运用现代审计方法对建设项目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及结(决)算等全过程的技术经济活动和固定资产形成过程中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从项目的前期一直跟踪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全过程,涉及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方面。能有效控制和如实反映工程造价,促进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投资效益。
一、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财务审计
1.建设资金审计
建设资金的安全是工程项目质量、工程进度的重要保障。关注各项目公司是否制定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项目公司、银行、承包人三方是否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是否存在承包人转移、挪用、抽逃建设资金等问题。关注各项目公司是否按合同足额收取(或暂扣)各种对项目可能形成或有债务的保证金(包含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等资金,对收取(或暂扣)的各种保证金,是否开设专用银行账户存储和保管。关注各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按照规定的制度进行审批支付
2.征地拆迁费用审计
由于征迁费用金额巨大、涉及面广、环节众多、监管难度大,虽然业主单位采用了很多措施,严格控制征迁资金兑付,从跟踪审计的情况来看仍存在不少问题,应予以重点关注。建议主要关注:(1)、征地拆迁数量,是否存在虚报征地数量、冒领征地款的违法现象;(2)、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是否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审查无补偿标准项目如杆线、厂矿迁移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3)、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挪作他用现象;(4)、征地拆迁费兑付是否直接到被征迁户手上;各分指挥部是否存在截留征地款的情况;各地类划分是否符合实际;(5)、征地拆迁结算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二)工程审计
1.招投标方面。工程招投标是项目业主寻求合作伙伴的有效办法。是通过投标人之间的价格竞争实现招标人利益的最大化和投标人实现生产力资源的最佳配置。由于工程招投标环节涉及到各方巨大的经济利益,极易产生违法违规问题。所以应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各环节的审计,关注招标文件合法性、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投标价格的竞争性;招标上、下限价的设定是否科学;评标办法和投标人信息管理是否合规;关注招标后监管,关注所签订的合同与中标结果是否完全一致等方面。
2.工程建设质量方面。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由于2008年后开工建设较多,有实力的施工单位承接工程较多,施工单位力量不足,并且受勘察设计深度不足、监理单位履职不尽责等因素的影响,工程质量问题开始凸显,应对工程质量的审计予以重点关注,加大对施工程序、施工监理人员资质、工程材料质量、品牌、管理等的关注。
3.工程管理方面
(1)项目勘察设计深度问题。在国家基础建设的背景下,各地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纷纷上马,设计单位业务饱和,导致很多勘察设计深度不足,从而导致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用地面积变更、材料用量增加、工期延长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工程的造价、质量和变更控制,对于勘察设计深度问题及由此造成的变更应予以重点关注。
(2)监理单位、中心实验室未能尽责履约的问题。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等监督控制的主要力量,但在工作中发现,存在监理单位人员变更数量大、人员资质不满足要求、监理资料不齐全,甚至造假等问题,部分监理单位严重失职,对工程建设埋下了极大隐患;另外,也存在个别中心实验室未能尽职,未能对相关工程材料进行实验检测,对工程质量留下了安全隐患,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单位、中心实验室的合同履约能力进行重点检查。
(3)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问题。部分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对中标工程进行层层转分包,造成工程建设出现进度滞后、农民工工资拖欠、质量难以保障等问题,这也是建设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违法转分包问题应作为跟踪审计最为关注的问题。
(4)工程设计变更及计量问题。工程设计变更是影响工程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审计中应关注工程设计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变更方案是否合理,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关注缺项(新增)单价的计算是否合理,并就计算不合理的单价提出建议或意见。关注各高速公路项目计量支付是否违反计量原则,计量支付依据是否充分;有无重复计量或套用单价不正确等影响工程计量准确性的问题。从已完成的项目竣工审计结果来看,存在一定的计量多计、错计情况,或多或少的核减了工程造价,跟踪审计过程中也有部分项目核减了一定金额,有效节约了工程投资,应予以重点关注。
(5)工程索赔及价格调整问题。关注各类工程索赔事件是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索赔流程是否合规,审查各类工程索赔的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关注各高速公路项目工程价格调整计算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在GF高速公路项目上的运用实践
(一)广西GF高速公路项目简介
广西WH高速公路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网厦门至成都(G76)规划中广西境内重要路段,也是广西区“四纵六横三支线”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长约47公里。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8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全线设置4处互通式立交。另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互通立交连接线共约3公里。项目估算总投资约30.39亿元。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
1.未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7月26日批复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基础[2010]1627号),但GF公路工程初步勘察设计项目于2009年3月4日开始进行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于2010年3月17日开始进行招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获批复的情况下,就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不符合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2.工程计量不符合相关规定,存在投资风险
非适用材料处理及路基土石方等中期计量支付证书均需附测量原始记录及现场收方签认单等相关计算资料,且在不超填、超挖范围内以现场实测的填、挖量计量。经查证,第2次中期计量计算资料中,5个标段均存在着土石方以设计数量的一定比例直接计量,没有经过现场实测,容易导致土石方量超计,不能很好控制投资风险;换填项目也没有附现场收方资料,直接以设计数量计量,不符合相关规定,也不符合《GF外环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
3、入账发票开具不规范。主要是有部分发票客户名称与项目法人单位名称不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
4、部分会计凭证附件不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的规定。凤城公司今后应加强财务管理,账务处理应取得相关票据。
5、部分费用会计处理不够规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凤城公司应按规定将上述费用进行调涨处理。
(三)审计处理建议
为了促进企业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审计建议:
在工程管理方面,首先,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审计中发现GF在项目建设前期个别环节未能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主要是勘察设计招标先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在接下来的建设用地报批、开工报告手续等建设程序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其次,工程计量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项目投资风险。在财务管理方面,首先要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核算的基础,财会部门应首先严格发票的审核,对不符票据应该拒办或缓办报销手续。其次要严格执行公司费用报销相关制度,督促经办责任人及时报账,尽量避免跨期入账。
1.1 工程的成本超概预算较大,成本控制缺乏一定的基础支持
由于材料价格处于动态管理状态,并且随着季节、市场、场地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工程实际开支数额和概算数额很难保持完全的一致,若是发生主要生产材料价格变化较大的情况下,价格波动造成的差额很大。所以,在通常情况下电网工程中由于价格引起的大幅度超概预算现象是很常见的。
1.2 工程的设计和变更较多,这一问题成为了成本控制的重中之重
而且工程设计质量的好坏也影响建设费用的多少和建设工期的长短,直接决定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的多少,是成本控制的重中之重。设计在实施过程中有一些修改或变更是难免的,有时是非常必要的,甚至可能成为节约投资的重要途径。但是,实践中的设计修改或变更,有的是由于建设单位的要求,有的则是由于前一阶段设计过于粗糙或因功能和构造处理不当引起的,其结果大多是超标准、增投资。
1.3 项目经理人职责不健全,忽视工程成本控制
工程项目经理对工程成本的管理,是一个全员、全过程、全系统控制的管理过程,要求项目经理应有非常高的综合索质,对工程的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结算等工作非常了解,并熟知电力工程建设的特点在监督施工进度,严把工程质量的同时,还要承担控制工程成本,协调设计人员施工人员材料人员和预算人员之间的工作等任务。当前在项目经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项目管理人员缺乏经济观念,一心只关注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而把工程成本的控制归结为财务人员的职责。在项目内部,搞技术的只负责技术和质量,搞施工的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搞材料的只负责材料的进场点验工作,表面上职责分工明确,各尽其职,但实际上当合同价款确定后,唯有成本管理才是增效的有救途径,而这些分工却不约而同地回避了成本管理这一核心。
1.4 工程审计仓促不精,没有在成本控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由于工程项目审计安排不合理,时间过分集中,造成审计人员审计工作任务繁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有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准确的审计及时发现工程量工程取费标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为了及时完成审计任务,上级单位经常从下级代管供电企业抽调非专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严重影响工程审计的质量在对工程结算审计工作都难以保证质量的情况下,要做到对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施工结算等全方位的审计,严格把好工程成本控制关则更是难上加难。除了上述四点导致工程超概算的主要原因外施工队的选择不当、材料采购过程不合理合同管理不规范等也会严重影响工程成本。
2 工程成本的控制措施
2.1 完善工程概预算的编制,约束工程成本
工程概预算编制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为克服设计保守、浪费的倾向,设计人员应与概预算人员密切配合,严格按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投资估算,做好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同时,对概(预)算人员应加强提高全面素质的继续教育。一是加强概(预)算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二是要培养概预算人员的知识面,除应具备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方法和有关规定、管理办法、工程标准及电气、建筑的主要材料价格,人、材,机的消耗量计算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财会统计等相关知识外,还应熟悉电气、建筑专业知识、施工组织设计、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建筑材料交通运输,工程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使之适合工作的需要。另外,工程概预算编制人员应改变单纯依靠工程概算定额的做法,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注意对影响价格和定额的因素的关注,如宏观调控政策,市场行情的变化等,便以准确地把握市场走势,编制出切合实际,对控制工程成本能真正起到约束作用的概预算。
2.2 优化工程设计过程,控制工程成本
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龙头,设计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故必须把控制工程成本作为设计招投标的条件之一。考虑方案时,必须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进行优化设计,从而能动地降低造价,避免工程超概算现象的发生。积极推行建筑方案与经济方案相结合的设计招标方法,采用多家竟标,组织有关专家综合评比,选出既了解电力电网工程实际情况,又能最大程度满足工程成本控制的设计单位。推行限额设计,加强对设计人员的经济约束。所谓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在保证质量、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作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同时,各专业要按分配的投资额来控制设计。限额设计并不是一味地考虑节约投资,而是包含了尊重科学,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精心设计和保证设计科学性的实际内容。
2.3 规范工程招标过程,降低工程成本
工程招投标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和施工招投标两个方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这对项目投资乃至质量进度的控制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招标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避免“特级企业投标,一级企业转包,二级企业进场”等不正常现象,这对项目成本控制非常不利。
电网建设相对于一般的建安工程有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安装精确程度要求高等特点,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小小的差错会造成严重的电网安全事故,因此,工程管理人员应收集积累、筛选、分析和总结各类有价值的数据、资料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进行鉴别、预测分析评价然后编制招标文件对参加招投标的单位应进行严格的筛选,对具有电力工程建设资质和电力器材生产资质。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减少工程风险损失和赔偿纠纷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招标投标;建筑设计;模式;梳理;新思路
Abstract: an architectural design bidding work belongs to the bidding work, although with the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according to its particularity, has made some adjustment and improvement, but still on architectural design professional, fair competition,product management and bring some problems and puzzles. This article from the architectural design of tender bidding work patterns and characteristics, analyzes the confusion brought to building design, and strive to explore new ideas of architectural design bidding.
Keywords: bidding; architecture design; model; review; new ideas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回首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工作不断完善进步,并且也可以看到国家相关部门对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视。2000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后,相继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年,建设部颁布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随着建筑设计市场的不断繁荣,加入WTO后市场开放的要求,2007年颁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08年又颁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此可见,国家相关部门对建筑工程方案招标投标工作的积极促进和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梳理,分析问题以期探索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新思路。
梳理传统招投标模式
“招标投标模式是进行采购的基本方式,决定着招标投标的竞争程度,也是防止不正当交易的重要手段。[ 赵孝盛.国际招标投标指南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手册=M].北京: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1999]”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我国传统的也是《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公共媒体报刊、电视、网络等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国内外企业单位参加投标,招标人可以择优而选中标单位。而邀请招标则是指招标人指定其中几家企业单位发放招标通知,邀请其参加招标竞争。两种方式最为常见,各有特点,总结其不同之处如下:
(1)投标对象不同公开招标的投标对象没有指定性,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参加,公平竞争,综合评定最优者中标;而邀请招标的投标对象是指定几家经过初步分析的企业单位,这些单位本身已经是符合要求,且对于其能够投标成功具有一定把握。
(2)传播途径不同
公开招标的传播途径是以招标通告的形式,通过电视、报刊、网络进行传播的;而邀请招标则具有明确的指向性,通过人工或邮寄送达,是非常直接的方式,缩短了送达和反应时间。
(3)适用范围不同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公开招标。[ 陈晓.房地产项目招投标管理实践与研究.山东大学,2009]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招标项目,则可以使用邀请招标。
(4)投入风险不同
公开投标虽然邀请之前不用花费过多的时间在投标方,但是在招标之后会有较多的投入和风险。招标之后的投入风险包括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从中挑选,还包括要承受流标和冒充资格的风险。
这两种传统的招投标模式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基本流程基本相同,包括准备、组织、开标评标与定标履行合约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招标投标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追求追高信价比,从参数、价格、性能等各个方面进行分析。
传统招投标模式给建筑设计带来的困扰
传统的招标投标模式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都有其优势与适用范围,也有其规定的评价指数等,但是通过梳理会发现传统的招标投标模式给建筑设计项目带来诸多困扰,主要是从专业性、投标资格、评议优良、设计成果等方面带来的。
传统招投标模式对于建筑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困扰
建筑设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其从参与阶段开始就是从无到有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技术和审美支持。传统的招标投标模式,仅仅是通过不同方式下发任务书,通过投标方的精心准备论述来为自己的产品赢得市场。比较突出的例子是某集团公司购买电脑,其会发出招标公告,而投标方往往是厂家或者商,其产品已经成型,只是分析匹配度去追求最佳信价比。正所谓“低价原则”也体现了其中。而这种模式生搬套用在建筑设计中,会使得其专业性大为削弱,没有办法很好的体现出其工作量与品质。
传统招投标模式对于建筑设计投标资格的困扰
传统招投标模式对于建筑设计招投标资格有着明确的要求,不论是公开招标列出要求后审查,还是邀请招标先审查资格再发出邀标,都涉及到对投标资格的审核。而对于建筑设计招标投标而言,关键的问题在于设计出的作品是否适合场地、功能,符合使用者审美。而传统招投标模式对招投标资格的要求就成为对建筑设计投标作品的束缚,甚至有一些作品因为没有资格投标而想到借用其他公司的资格进行投标,扰乱了建筑设计招投标市场。
传统招投标模式对于建筑设计评议优良的困扰
传统招投标模式对于投标的评价更多的奉行“低价原则”或者一味的追求信价比。而对于建筑设计这种集审美与技术于一体的集中呈现,尤其是对于美的需求,很难以优劣作为评判。有的时候,一些建筑为了追求其标志性,更是不惜代价去选取方案。所以,对于传统招投标模式中传统的评议原则会对建筑设计评议优良带来一定的困扰或者冲突。例如,传统的招投标模式在评议优良时完全有据可循,而建筑设计的评议则与主观认识有较大的关系,即便是专业上有所建树的专家也会有个人喜好参杂在其中。传统的招投标模式大部分限于几位专家出结果的模式,但是建筑设计作品来说更多的是服务于大众。在此之中,不免会带来一些矛盾。
传统招投标模式对于建筑设计成果的困扰
传统的招投标模式需要上交投标书,审核后才可以参加招投标仪式。而对于建筑设计而言建筑的投标书就是投标成果。带来的困扰显而易见,一方面投标方上交自己的作品后完全丧失主动权,另一方面对于自己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成为泡影。
三、探索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新思路
1、培养专业的建筑设计招投标团队
培养专业的建筑设计招投标团队十分重要。首先,从建筑设计招标团队入手,增强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广泛调研,突出建筑设计的服务性,为招标项目的契合度做充分准备。其次,从建筑设计投标团队入手,一方面设计的作品要充分展现自己的想法,另一方面也要尽量迎合甲方的需求。
增强评审团队精度与广度
建筑设计的评审团队在建筑设计招投标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评审专家的意见直接决定建筑设计的成败,因此要加强对评审团队的建设。一方面,增强评审团队的精度。从专业性、客观性和职业性方面进行定的培训,并且对评审团对实行考核聘用制。另一方面,增加评审团队的广度。评审团队不仅仅限于具有专业背景的专家,而且可以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让真正接受服务与使用的人拥有发言权。
严把建筑师执业资格关
建筑设计招投标是以作品作为标的物来投标的。设计作品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建筑本身的“美观、坚固、实用”。因此,严把建筑师执业资格十分重要。首先,严格审查建筑师的从业资格证,严防漏网之鱼违规操作。其次,要审查建筑师的从业经历。对于建筑设计要求级别较高的需要建筑师有过相关作品从业经历,以备提供参考。最后,对于建筑师要不断提供培训、考察、交流的平台并强制要求定期参加若干项目作为评定指标。
4、保护本土文化建筑设计
近年来,由于国外建设设计企业大量参与国内建筑设计项目的招投标,致使我国建筑设计作品的中标率受到较大的冲击,中国成为国外建筑师的试验场。保护本土文化建筑迫在眉睫。首先,招标方要树立保护本土文化意识,对建筑设计的期望要有所倾向。其次,建筑师作为投标人是建筑设计作品的主导者,建筑师应树立肩负继承与发扬本土文化的重任。再次,要提升国内社会乃至世界对我国本土文化的认可度。
5、保护建筑设计投标方的知识产权
一、招投标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业主(招标人)行为不规范,在招标备案时以各种理由抬高投标人的准入门槛,给围标串标提供便利条件;甚至个别业主与包工头、机构私下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是挂靠投标、弄虚作假、“大牌子、小队伍”现象比较突出,小范围数家企业、几个包工头围标串标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监管手段有限,对此类问题调查取证难度大,造成难于查处和遏制。
三是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尚不规范,有些项目“经评审”流于形式。
四是工程实施过程漏洞多,业主招标前期工作不充分,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在工程款支付、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工程结算等环节容易滋生腐败问题。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招投标过程和工程实施过程的剖析,上述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下列四个原因:
一是业主单位对建设项目具体经办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监督不够到位,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个别单位负责人廉政勤政意识不强,存在的主观故意;
二是由于建筑市场全面放开,全国各地建筑业企业都能自主参加各地的投标。造成一些包工头通过到多家企业开具介绍信,增加中标的概率,也使他们围标串标更加容易;外地企业也乐于通过此种模式,既赚取了挂靠手续费,还增加了企业中标的机率,使许多施工企业乐此不彼。
三是评标专家库专家数量不足,专业人员配套不齐全,能参加评标的专家数量更少;而且为保密起见,抽取专家后立即通知评标,专家熟悉评标规则时间极短,基本是按照平时经验评标,评标时的缺漏和失误较难避免,容易产生不公正现象。
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使工程早日上马,在施工图不齐全,设计变更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就招投标。造成投标依据图纸、工程中标价与施工图、工程实际造价存在明显差距;给施工企业变更工程量提供了便利。也给业主在工程款支付、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工程结算等环节提供了机会。
三、招投标监管的对策
*市建设局作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管部门,要根据上级的统一工作部署,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为重点,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强化过程监管,着力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扎实开展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和制止围串标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从源头上遏制建设工程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要通过各种方式对招投标各方主体开展廉政教育。教育他们牢记理想信念,遵纪守法;要通过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廉政文化教育,弘扬行业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不断提高他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营造守法和谐的招投标环境。
二要进一步强化有效监管。为防止和减少投标企业的围标、串标行为,我市招投标监管工作将继续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加强监管:一是严把备案关。做到严格监督招标文件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要求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均应让其具有参加投标资格。二是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和“背靠背”投标方式,今后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施工招标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开展招投标活动的69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尽力防止围标、串标行为。
三要进一步强化工程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强化“两场”联动检查,加强标后监管,监督中标企业履行投标承诺。会同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办理施工预付款支付、进度款支付、工程设计变更、合同索赔、现场签证和工程结算等环节的内容、程序和时限进行规范,堵塞漏洞,保障各方权益,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遏制围标串标和盲目低价恶性竞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并将“两场”联动、招标专项整治、招投标监管过程、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或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以震慑不法行为。
【关键词】方案设计招标;倡导原则;存在问题;努力方向
为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2008年11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以下简称《办法》),用以指导设计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具体工作。《办法》试图有效解决了制约工程投资效益、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水平提高等问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解决方案设计招标与项目审批的矛盾,全面推广方案设计招标工作――任重而道远。
1.《办法》倡导解决制约方案设计招标发展的规定
1.1“通过式”准入原则有效防止了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办法》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但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投标人报名需达到的数量,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还规定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而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通过式”准入原则有效防止了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1.2境内外同等待遇原则有效控制了挂靠问题
《办法》强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境内外设计企业在我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我国的设计收费标准。给予境内外设计单位同等待遇,按目前我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地位,实际上并不排斥境外设计单位继续参与我国建筑设计方案的投标和竞争,并有效控制了境内设计单位挂靠境外知名设计企业而套取更高设计费用的现象。
1.3设计费适当经济补偿原则有效保障了双方权益
《办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设计费补偿标准、档次及补偿人数量,并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办法》还规定,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这样不仅保护了投标人的知识产权、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投标人应保护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使得双方权益均得到有效保障。
1.4对项目投资的责任追究原则大大提高了方案设计的经济性、实用性
《办法》规定,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这一责任追究制原则在增加设计单位责任意识的同时,能充分展现设计阶段节省投资的优势,并能有效控制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攀升,目前节能、环保新材料在工程中的应用也可望在方案设计阶段得以有效调控。
2.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招投标活动中长期存在的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等顽症,在方案设计招标中也同样存在和难以解决。
2.1业主搞虚假招标,内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相互围标、串标
设计投标人以中标为目的,与业主勾结,采用围标、串标的方式,设计招标简单地以价格定标的方式,招标人一味地看重设计费用的额度,忽视优化设计的功能差异及后期收益,给设计投标人造成只注重投标报价,不侧重设计方案优略和节省资源的错误导向,导致了设计方案招标定位的偏差。在一家设计单位完成所有投标单位的设计方案的围标方式上,更有甚者采用“买断”的方式,“淘汰”竞争对手,以确保中标。失去公平竞争费用、优化方案、节约社会资源的招标始终。
2.2招投标过程暗箱操作
评审过程以及评审意见不透明,由于方案设计招标的特殊性,展示在评标专家面前形式各异的方案设计,不难识别出意向投标人的作品特征,主观意见在评标过程中不难加入个人倾向性因素;更由于匿名投标原则使设计人没有阐述自己作品设计理念的机会,从设计标准、材料采用到使用功能的目标展现完全依赖评标专家对作品理解与招标人的接纳程度;而这些人为因素事后又很难评判对与错、是与非,评标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丧失责任底线的境况也难免发生。
2.3立项、规划审批深度的制约
主管部门对业主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中对设计方案深度的要求、规划设计方案审批中容积率及户型的要求对设计方案深度的限制,涉及设计人的大量工作投入,使得设计方案招标处于程序后置境地;从审批程序的根本环节,影响了方案设计招标的正常推广。
3.全面推广任重而道远
《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设计招标项目只是施工招标项目的6.41%,从统计数据比例看,方案设计招标更有待于推广,但仅靠该《办法》想解决方案设计招标长期存在的一些顽症尚需探讨:
3.1要解决“前置性”招标问题
《办法》中规定,无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还是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都要求具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目前,无论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控制、资源配置还是规划方案的户型、面积、容积率等对设计深度的要求,都少不了设计单位的提前参与。因此,缺少了“前置性”审批前招标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制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推广的主要因素之一。“前置性”方案设计招标办法的实现:有待于⑴对招标必备条件的放宽;⑵审批条件的设计深度限定阶段化;⑶实行并联审批或前期审批与招标同步;⑷设计费用的落实;⑸部门之间的协调等等。
3.2大力推进“阳光评审”
《办法》中涉及的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可能更偏重于建筑的风格、造型、布局、构思等,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更偏重于具体的设计。目前这两种方式都采用文字描述设计方案,隐姓投标、背对背评标的方法,没有给投标人当众阐述方案的设计构思、意图以及总投资估算依据和设计理念等的途径,只有将《办法》中向有异议的投标人当场质疑的环节,扩大为给有效投标人有时限的、面对面的、公开的方案目标的阐述,才能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逐一直接倾听而不是靠猜测投标人的设计理念来排除疑虑、考察优略,审阅投标文件。采用“阳光评审”最大的优点在于给投标人一个公平竞争的体现,促进设计者创作出更优秀作品的积极性,在中标方案得到应有经济补偿的同时,更好地保护投标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实现功能目标,节省投资。
3.3实现“公示制”
对于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的中标方案实行社会化公示制。《办法》做出了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的规定。列席者不是专业人士,自然不可参与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但通过公示制度可演映民众对建筑物适用当地历史文化的认知程度,增加信任比率,代表公众利益。
总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现阶段推广招投标有待完善各项制度。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