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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
(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对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再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继续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五)各地要适应就业形式灵活多样化的需要,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可采取由个人缴费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给予相应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职业介绍中心等劳动人事机构代办医疗保险的方式实现整体参保,同时做好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二、完善和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六)根据医疗保险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定点资格条件。要按照方便职工就医购药、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将符合条件的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定点范围,特别是要逐步扩大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定点范围。对定点零售药店要强化药师配备、处方管理等资格条件的审查。对从医院门诊药房剥离出来的零售药店,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定点范围。
(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签订定点协议。在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要求,明确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的控制指标。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将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科室和医务人员;要明确考核指标和办法,考核结果要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要明确
违约责任。
(八)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支出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和专科特点,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提出具体指标;在诊疗项目管理中要重点明确对新增诊疗项目、
大型设备检查和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的控制措施;对住院医疗服务要明确人均住院费用和人均住院天数的控制指标。
(九)建立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制度。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建立医疗保险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要通过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和药品价格信息、建立医药专家委员会、聘请义务督查员等措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服务质量和收费等情况进行舆论和社会监督。
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经办机构要依据协议落实违约经济责任、必要时可与其终止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三、妥善处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问题
(十)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义及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坚持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的改革方向。要对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一)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要通过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对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导致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十二)切实加强管理,杜绝滥开药、滥检查等不规范医疗行为。要依据临床诊疗规范和用药规范,不断完善用药、诊疗等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措施,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少浪费,切实减轻个人负担,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
四、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在同一城市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逐步实现统一定点。加强对异地安置人员和转诊、转院等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可通过跨地区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异地经办机构管理等办法,按规定及时为异地安置和异地就医人员支付医疗费用。
你们《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闽劳社[2000]249号)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确保医疗保险办法顺利实施,请你们根据省里制定的有关配套文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
附: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精神,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建立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条 建立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省级财力和驻榕省、部属单位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省、部属驻榕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执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政策;
(三)建立分担机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支付和管理;
(六)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机制,实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其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
(二)养老保险已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经办的部属驻榕企业及其职工;
(三)依据本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不包括聘用的境外人员。
铁路、电力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本实施办法的统一政策,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时,应预交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启动基金。
第五条 个别困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为准。
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规定的医疗费开支渠道列支。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及处罚办法按照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应提前1个月向省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机构提出申请,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批准,用人单位与省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签订缓缴合同后,方可缓缴,缓缴期一般为1个月,特殊困难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福州市上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一次性缴清。
第十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转让的,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由合并、分立的新单位或受让方负担。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分别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照国家标准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的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统筹基金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资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比例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利息。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为:
(一)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额的1%划入;
(二)41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人月工资额的2%划入;
(三)退休人员按本人月退休金额的5%划入。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月金额低于35元的,按35元划入。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所有,只能用于本人医疗费支出,可以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划归统筹基金。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参保人员可在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除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外,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现金自付。
第十六条 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2%。
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依住院次数的增加而递减,参保人员首次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下降3个百分点,直至零。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现金支付。
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数额,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职工个人具体负担比例为:
---------------------------------------
| 医院级别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住院和门诊 |---------------|(含基层医 |
|特殊病种费用 | 甲等 | 乙等 | 甲等 | 乙等 | 疗机构) |
|--------------------------------------|
|起付标准-5000元 |18%|16%|15%|13%| 10% |
|--------------------------------------|
|5000元以上-10000元 |15%|14%|12%|11%| 8% |
|--------------------------------------|
|10000元以上-20000元 |12%|11%|10%| 9%| 5% |
|--------------------------------------|
|2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 |10%| 9%| 8%| 6%| 4% |
---------------------------------------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职工的68%。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职工相同。
第十八条 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目录及相应的管理规定。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付。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经批准缓缴期满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其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比例补记职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长期驻外机构的职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以及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不含境外)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职工在福州市区以外因病需在当地住院就医的,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参保人员在境外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转诊转外就医、设立家庭病床实行审批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6个月的,在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年的,在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个人负担比例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急救和抢救外,未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购药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的生育和工伤的医疗费用,分别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和生育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开支。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直接医疗费用,由省人民政府拨付专款解决。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年检制度。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批准开业的福州市区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并提供有关材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药品监督局、财政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本着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购药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具体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人群、质量以及医疗费用、药费的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接受参保人员和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监督。
第三十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准确地提供与费用审核所需相关资料及账目清单。
第三十一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厅或药品监督局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三十二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仲裁机构,妥善处理医疗保险争议案件,保障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持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的医疗保险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结算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医疗保险IC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省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本实施办法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支付,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事业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三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三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各种税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不含个人账户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主动配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定期向职工公布年度工资总额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交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如出现迟缴、少缴、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职工有权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省审计厅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黔府办发[2002]011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省级党群机关,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级各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级单位;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四)、各类别实施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单位;
(五)、中央和省级其他事业单位。
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上述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财政和参保人员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称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分别核算。
第五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审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六条、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及滞纳金、其他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 5%的比例逐月缴纳;
(二)、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逐月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和“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一口径计算。
第九条、新成立单位以省编制、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录用人员以人事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中的停薪留职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单位缴费基数人均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全额逐月缴纳,单位代收代缴。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来源及列支: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单位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将费用拨给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中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在有关事业费预算中予以安排,并将费用拨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事业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三)、原由财政差额拨款并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适当补助,并将费用拨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事业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四)、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事业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五)、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原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持相关资料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核定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同时调整缴费基数和缴费额,自调整次月起执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符合规定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及缴费申报审核手续。
第十四条、新成立单位和单位新录用人员,应在单位成立、人员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在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结清。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制等,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结清。
第十七条、每月20日前,由用人单位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构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九条、个人帐户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和其他应纳入个人帐户的资金构成。
第二十条、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统筹基金的利息、滞纳金,财政补助和应纳入统筹基金的其他费用构成。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30%左右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为:不满45周岁的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 5%划入;45周岁以上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8%划入;退休人员按贵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资金的所有权归个人,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工作单位变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
第二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个人帐户支付范围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可由个人帐户上年结转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是: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超过起付标准、并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项目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项目的,先由个人负担20%,余额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的药品,其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的药品,其费用先由个人负担20%,余额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使用属于《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其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或购药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的,由本人自行负担。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帐户上年结转资金支付或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依据医院不同级别定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700元、其他医疗机构500元。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按前款标准分别降低200元。
第三十一条、每一保险年度,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个人累计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封顶线)、为贵阳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四倍。每一保险年度的封顶线,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后公布。
第三十二条、每一保险年度,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封顶线的部分,个人负担分段累加计算,由个人自负或由个人帐户上年结转资金先予支付,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各费用段个人负担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2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0%;15000元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按前款各段个人自负比例的70%负担。
第三十三条、每一保险年度,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的,700元以下由个人负担,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2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0%;15000元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按前款各段个人自负比例的70%负担。
规定病种暂定为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查和资格确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审定。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结算关系,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诊或零售药店购药,但购买处方药须持有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处方。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将主要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常用药品价格在醒目位置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三十八条、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按月结算;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须出示本人医疗保险证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参保人结算。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或因病情需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异地转诊转院手续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治疗期终结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四十一条、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治疗期终结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七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必须在省财政部门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时,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十四条、医疗补助经费、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分别单独建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和监督;省审计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控和预测分析,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八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或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该单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结余的资金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如数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五十一条、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争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须如数追回,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比照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老、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校大学生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目录、转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一、xx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状
(一)城镇职工医保:在完善中成熟
1、基本情况。xx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于2004年4月启动。现有927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54896人参保。其中,国家机关6253人,事业单位15716人,企业31915人,灵活就业1012人。2007年共筹资7022万元,截止2007年11月底,门诊就诊114510人次,住院就诊4774人次,共支出医疗费4286万元。据了解,2008年1月1日起,我区将纳入xx市主城9区市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
2、完善成熟。针对城镇职工医保运行初期问题多、参保人员意见大状况,区政府采取了若干切实可行措施予以完善。一是增加医疗服务网点。将2004年只有定点医院40家扩展到46家(其中市级医院15家)、8家社区服务站、35家药店,且刷卡购药、看病,方便了参保人员。二是调低个人自付比例。目前,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报销住院费达80-90%,门诊费1000多元;企业人员报销住院费70-80%,均比主城区市级统筹多报销15-20%左右。三是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监管。采取细化医疗服务协议、改变医疗结算办法、网上时时监控、公示医院医保费用发生情况、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培训、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运行情况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等措施,创造出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较为规范、医保基金运行安全的局面。四是完善参保政策。2007年11月,区政府发出了《关于原区属国有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xx府发[2007]109号),解决了1200多名原区属国有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
3、待解问题。2008年我区职工医保将纳入市级统筹,需要向市级医保机构反映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企业职工报销比例较低,个人负担偏高问题。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尤其是定点药店的监管。三是要理顺劳动部门内部医保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与生育保险中心关系。
(二)“新农合”:创特色三方满意
1、运行状况。xx区作为xx首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区县,自2003年11月启动以来,按照“惠民、便民、放心”的要求扎实工作,2007年,参合农民达到41.4万人,占全区50.1万农业人口的82.6%。2008年参合44万人,参合率达到了87%。2007年筹集“新农合”基金1983.8万元,至11月底,参合农民门诊就诊83233人次,住院就诊16150人次,支出“新农合”基金1536万元。几年来,“新农合”在农民“小病能治、大病有救”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群众得实惠、医院得发展、政府得信誉三方满意的效果。国家卫生部已把xx纳入“未来卫生体系联合研究”国际课题项目单位,并在亚洲地区推广xx经验。
2、主要特点。一是强化管理,农民放心。通过建立健全“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年度审计、“四公开”和“一公示”等制度,管好用好了农民的保命钱,农民参合放心。通过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监管,改善农村卫生院医疗环境和条件,规范行为,农民看病放心。二是多措并举,凸显便民。将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有7家扩大到所有市级公立医院,每个镇街、村均设立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新农合”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转院网络审批制度;推行参合农民医药报销镇街“全程制”,镇街卫生院设置专门报销窗口,有效地解决了参合农民就医难、报销难问题。三是政策优化,惠及农民。农民外出务工符合规定的住院费予以报销,8个慢性病在统筹资金中报销,对住院分娩定额补贴,区内住院费起付线由500元降为100元,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25个百分点,扩大用药目录,门诊实行零门槛,参合农民到任何医疗机构和药店就诊购药的费用均可在家庭帐户中报销,推行单病种医疗费最高限价制,实行大病二次补助制度。通过政策优化,做到用最少的钱办更多的事,确保了农民实惠最大化。四是链接救助,扩大保障。通过制度衔接、医院共用、信息共享、监管统一等措施,“新农合”与民政部门的农村医疗救助实现了无缝链接。这是xx“新农合”的最大亮点,“xx模式”已经叫响全国推向全国。通过民政渠道按个人缴费的10元标准给予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全额资助;给上述对象中患慢病和特殊病及8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300元日常医疗救助金;对上述对象实行住院支付零门槛,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新农合”规定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费用在1000元以上部分在“新农合”按规定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救助60%,最高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2007年1-10月全区已救助1144人、146.6万元,切实解决了农村困难群体病有所医问题。
3、尚待完善。xx区“新农合”虽然创造了特色,但也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保障水平低,需要完善不同的筹资档次。二是农村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条件差和服务水平低,边远山区参保农民仍然存在小病拖成大病重病现象,“穷人出钱、富人看病”问题应该引起重视。三是镇街“新农合”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尚未配套,2007年区政府取消镇街“新农合”工作经费后,对“新农合”工作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四是“新农合”计算机网络建设需要完善。
(三)城镇居民医保:翘首以待条件具备
1、市民构成。2007年底,xx区除北部新区外有本区户籍城镇居民309593人,其中城镇职工54896人已参加医疗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244697人。在非职工城市居民中,有低保对象30638人,重点优抚对象1560人。
2、急盼参保。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以来,城镇居民对农民分享到的改革发展成果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渴望参保。一是征地农转非人员转非后失去“新农合”医疗保障,给征地拆迁工作增加了难度。二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缺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因缺少必要的平台和网络而难以到位,城镇困难群众就诊看病难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三是普通城镇居民无医疗保障,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不少城镇居民强烈要求加入“新农合”。
3、条件具备。一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病有所医”要求,城乡居民医保已成为当前的民生大事。二是xx市人民政府已作出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部署,2008年将在主城区全面推开。三是我区财力可以承受。按照市政府现有试点方案测算,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真正在我区实现全民医保,区级财政每年仅需新增资金300万元左右。四是已有“新农合”的管理网络、信息网络、医疗服务网络和运作的成功经验,启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可以事半功倍。
二、启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坚持城乡统筹思路
面对全国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分割的“两张皮”现状,建立城市非职工居民医保和农民医保制度,必须坚持城乡居民医保“一个平台,统筹城乡,相同标准,均衡服务”的工作思路,形成城乡居民医保一套班子运作,一个网络运转,一个政策导向,一套机构服务的工作格局。城市居民医保不应该自成体系,更不适宜套用城市职工医保模式和政策。
(二)应选择恰当的管理模式
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以上分属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管理。2007年xx5个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区中,形成了永川和南川的由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各管城乡模式、九龙坡由卫生部门统管城乡模式、南岸区和江北区设立正处级独立机构管理模式。永川保持了与上级部门对口的特点,但因城乡居民医保由两套机构管理,形成重复建设的两套网络及城乡政策落差、以及分散的两个医保基金现状,付出了双倍的运行成本、打折的惠民便民效果和基金分散风险增大等代价。九龙坡是在卫生部门对“新农合”启动基础上形成的城乡统管模式,管理机构、信息网络、服务网络统一,运行成本低、基金风险小、惠民便民充分,主要问题是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对口。南岸因农民少市民多,“新农合”一直未启动,为了避开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争管此项工作的羁绊,设立了正处级机构专管此事,这一模式虽然具有九龙坡模式的优点,但增设独立机构与机构改革要求相悖,与市级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均不对口,失去必要依托,“合管中心”有“孤儿”的无助感觉。
(三)制度设计应科学
对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xx市人民政府已经设计出一整套制度。据试点区反映,这一制度必须与区情结合进行调整与完善。如应将“新农合”一整套成功政策制度和管理移植过来、筹资50元和160元两档标准要适用城乡、要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无缝链接、不应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交给营利性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应以家庭为单位参保、设立家庭帐户、门诊费用不宜过多统筹、实行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等等,都应求真务实,不能盲目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四)高度重视网络建设
从xx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区看,都对管理体系、信息网络、服务机构网络建设极为重视。试点区“合管中心”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和人员充足。镇街设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和具体办事机构,区级财政对镇街工作机构安排有专项工作经费。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一步到位。南岸区近几年持续加大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资金投入,决定在2008年对区内公益性医院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切实加强服务体系的能力建设,为参保群众就地就医创造了良好条件。
(五)要保证医保基金运行安全
医保基金安全主要取决于医保基金盘子大小、政策是否科学和监管的实效。永川区目前城市居民参保仅2.2万人,人少资金少,风险度极高。九龙坡区将筹资50元标准的门诊报销定为50元和30元,虽然做到最大限度惠民,但如果区财政不兜底,医保基金存在崩盘的危险。在财政投入不足、公益性医院尚未变为现实之前,定点医疗机构的趋利性难以避免,只有切实有效地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才能堵住医保经费支出的“黑洞”,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启动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建议
(一)高度重视,纳入日程
启动xx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我区当前的民生大事,是区委区政府执政为民要办的实事,建议纳入2008年区委区政府实施的十大民心工程。同时,应设立xx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我区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申请。
(二)确定模式、方便运行
据考察,xx市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区的三种管理模式各有利弊。鉴于xx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区卫生部门强力运作下,已有完整的管理、服务和信息网络,已经成功地摸索和总结出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验。由于城市居民医疗保险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相同,为了保证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顺利启动和健康运行,建议隶属于区人民政府的xx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暂时设在区卫生部门,作为财政全额拨款的副处级事业单位,配备相应编制和人员,负责区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遵循原则,优化方案
xx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在政府组织引导下具有本区户籍的非城镇职工的城乡居民自愿参加,由个人、集体、社会和政府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性质的医疗保险制度。启动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要以惠民便民为宗旨,按照低水平、便参保、广覆盖、易流动、保基本、可持续、城乡统筹、均衡服务、自愿参保、控制风险等原则,移植我区“新农合”成功经验,无缝链接民政医疗救助,精心制定xx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为创造xx特色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模式奠定坚实基础。
(四)完善网络,强化保障
要及时完善覆盖城乡的管理、信息、服务网络。在健全区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同时,各镇街应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办公室(科),由社会保障服务所承办本区域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具体事务。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内应相应设立“合管办”。依托“新农合”医疗信息网络基础,按照整合资源、增加模块、完善功能、无缝链接的要求,尽快完善涵盖城乡、信息精准、运行快捷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按照公益性医院的建设目标和财政全额拨款的要求,努力改善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条件,优化城乡基层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镇村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要确保区级和镇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各项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及编制人员的落实。
关键词:医保改革;财政对策;医疗保障
?? 一、我国医保改革的难点
(一)医保的费用难以控制。据资料显示:全国公费医疗支出的增长倍数远高于同期财政收入的增长;全国试点城市的费用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国务院相关文件出台后,对医保费用合理、有效的控制仍然是医保工作者面临的最大难题,使财政部门不堪重负。
(二)医保水平与质量难提高。
(1)劳保、公费医疗的医保水平存在不平衡现象,医疗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一些行业和单位存在门诊、住院和大病实报实销和医疗补贴双重报销的局面,而部分财政困难的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每月进行定额包干,剩余部分由患者个人负担。同时,效果也不理想,医院为了创收,在知道患者是公费(或劳保)医疗的情况下,便故意增加患者的就医时间和就医次数;
(2)在全国医改试点中,为了争得更多的医保基金,医院的开药和检查现象普遍混乱,导致了医保水平和质量严重下降,也造成了医保基金的过度使用及严重超支。由于医保基金存在这种现象,医保经办机构对医院的医保费用不能及时给付,这种拖欠现象使两家机构关系恶化,医院的开药、检查乱象也日趋严重,使得医保费继续拖欠,形成恶性循环,迫使停保。单位和职工虽按规定缴纳保费,但医疗保障没有相应享受到,医疗保险的水平和质量都有所下降;
(3)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早已启动,应已是完成状态。而实际上此项工作的进展速度非常缓慢,依然存在诸多困难。究其原因:一是新医保政策执行后,职工看病个人负担过重,有许多困难职工不堪重负;二是对控制医院乱开药、乱检查等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少,执行力度不够,在新医保政策执行后,对能否提高医保质量、遏制医保费用的流失信心不足。
二、医保改革难点成因分析
(一)医保费用控制难。
(1)医院对患者看病花钱的结算方式考虑甚少,金额大小是直接与医院收益成正比的。以前公费、劳保医疗是医院用财政和病人的钱。实行医保改革后,不论采用什么模式,都是用病人和医保经办机构的钱,而且医院的收益是与病人和医保经办机构费用支出成正比的。这就导致医生为了争取奖金和药品回扣则乱开药、乱检查,乱象丛生;采购员为得回扣则在选择药品时就会取价格高者等。
(2)医生与患者的利益相同,导致医患合谋,共同侵蚀医保基金。无论采取何种模式,病人和医院利益一致。当病人正在用社会统筹金或是费用全免时,此时病人和医方都希望多开药、开好药以便获得利益,这样报销比例增大,导致医保资金流失。
(二)医保水平与质量提高难。
(1)医保费用存在浪费严重与超支的现象,实际用在医保患者本人身上的有效费用非常有限,有所减少;再有为使医保基金收支失衡现象有所缓解,便提高对患者个人支付比例。
(2)现行医保运作机制存在严重缺陷。许多医保定点医院为了提高收入,平时就给患者乱开药、多开药,增加检查次数,使得医院收入提高。医院对之放任及纵容。现行医疗保险运作机制约束力不够。
三、医保改革的财政对策
(一)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加快推进医保基金收支决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完善总额控制办法,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与总额控制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对超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机构合理增加的工作量,可根据考核情况按协议约定给予补偿,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商机制,促进医疗机构集体协商。总额控制指标应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医疗机构等适当倾斜,制定过程按规定向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将点数法与预算总额管理、按病种付费等相结合,逐步使用区域(或一定范围内)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采取点数法的地区确定本区域(或一定范围内)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后,不再细化明确各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而是将项目、病种、床日等各种医疗服务的价值以一定点数体现,年底根据各医疗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总点数以及地区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指标,得出每个点的实际价值,按照各医疗机构实际点数付费,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有序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
(二)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措施。
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基本医保重点保障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原则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设施相关费用。公共卫生费用、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要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社会总体承受能力和参保人个人负担,坚持基本保障和责任分担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待遇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结合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引导参保人员优先到基层首诊,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将符合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合理引导双向转诊,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控费方面的守门人作用。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患者可凭处方自由选择在医疗机构或到医疗机构外购药。
(三)协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相关改革。
建立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总量、医疗费用总量与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机制,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推行临床路径管理,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建立医疗机构效率和费用信息公开机制,将费用、患者负担水平等指标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为参保人就医选择提供参考。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建立以合理诊疗为核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规范和推动医务人员多点执业。
(四)完善和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一是根据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到严格明确医疗机构与药店的定点资格条件,做到严控制、早防范。要按照方便就医、合理竞争的原则,消除垄断现象,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及时纳入定点范围。对定点零售药店要强化人资配备、处方管理等资格条件的审查;
二是完善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签订定点协议,遵守协议。在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要求,明确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指标。对绩效指标和目标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标准挂钩,并明确违约责任;
三是强化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及费用支出管理。在定点协议中,要明确与细化各项具体目标与指标,如药品使用率、药品备用率、自费与药品总额的占比等,对新增项目、大型设备检查等进行严格的控制,并严格对住院医疗进行有效指标控制;
四是建立医疗保险督查制度。
建立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信息系统对定点医保机构和药店进行动态监测,实行一日一督查,早预防、早发现,避免出现漏洞。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药品价格信息等,让药品价格及服务项目类别及各项收费情况公开透明,及时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若出现任何违规现象,违规机构要根据定点协议及时承担违约责任,甚至终止协议,限期整改,若违反协议规定,必要时取消定点资格;
五是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履约考核和年检制度,强化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对医疗机构进行诚信等级的评定,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那些收费过高、服务质量不好,违规操作的单位,轻则采取暂停、重则取消定点资格的动态管理办法,促使其严格按照以下目录标准办事: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要有针对性地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切实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改变巡查方式和变换检点,增强稽查的不可预见性。对城乡各定点医疗机构除日常巡查外,可采取突击检查和明察暗访等方法,以遏制空床住院、挂床住院和冒名住院等违规行为;六是完善结算办法,变支付方式为付费机制,实行奖惩并重适度弹性的付费政策,可以将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和按单病种支付等方式组合起来,调动定点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在正常获益的情况下,自觉地控制医疗费用。
(五)实施加强审计监管方法。
每年审计局都会审计医保基金,但是很多时候都是走个过场,形式一下。即使有些地方的审计去查,他们也不懂得查。审计人员往往是就账查账,只要账上的数目正确,没有贪污、挪用基金,一切万事大吉。他们不会运用统计抽样原理去审计报销的发票。审计人员根本不懂医,不知道哪些能报、哪些不能报,甚至很多审计人员连一些基本的医保政策都不懂,也不去懂。因此,建议审计局的审计人员一定要掌握医保政策,并在审计时对报销凭证实施抽样审计。以此来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减少医保基金的流失。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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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可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管理能力的地区可扩大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
第十条、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可有所差别,以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具体比例和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一、全区医药卫生工作基本情况
在资金使用上严格报销比例,实行医院结算、合作办审核、财政拨付、封闭运行制度。区审计部门定期对全区合作医疗基金进行专门审计,确保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规范操作、封闭运行。定期将收缴农民的合作医疗基金、农民报销情况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从根本上保证了新农合医疗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目前,我区的合作医疗、药品经营、社区卫生服务和医疗机构管理全部纳入微机网络监督与监管,定点医院与市、区新农合办公室微机联网运作管理,住院参合病人信息达到了全市共享。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得到有效缓解,实现了群众满意、卫生发展、政府放心的目的。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更加完善。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于2002年正式启动,参保范围覆盖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医疗保险基金建立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由区医疗保险处统一调度使用,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费用实行网络结算,患者出院时,只负担个人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保局结算。转诊转院的患者,须根据转往医院所在区域先自负符合规定费用的一定比例的费用,即:转往本省省属医疗机构治疗,结算时个人先自负符合规定费用的5%;转往省外公立医疗机构治疗,结算时个人先自负符合规定费用的10%。然后再自负最高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结算。
(3)加强卫生监督工作。突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目前,通过省、市、区卫生部门认定的A级单位9个,B级单位36个,C级单位813个,全区食品安全形势得到切实改观。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市场。规范持证卫生机构,统一标识、统一布局,通过年度校验督促全部达标。先后针对无证私自行医、药店非法坐堂行医、超执业范围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空挂单位对外服务等开展了专项治理,净化了医疗市场。积极开展“星级社区”、“星级道路”、“星级店铺”创建活动。结合泰城综合整治活动,制定了餐饮、公共场所、商店等星级创建方案,通过创建进一步提升了行业卫生管理水平。二是科学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经过多年建设,全区已形成了设施和功能相对齐全的区、处镇、社区(村)三级公共卫生工作网络和服务体系,有一支人员充备的卫生专业技术和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方面,以市中医二院、区人民医院为龙头,以镇村两级医疗单位为框架构建了全覆盖的医疗救治体系,承担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
区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理顺处镇卫生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xx政发【2007】125号)等文件,理顺了处镇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处镇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由区人事局进行核定,其机构、人员上划区卫生局实行统一管理;处镇卫生机构实行主任(院长)负责制,主任(院长)是本单位和所辖一体化管理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的法人代表。主任(院长)实行选聘制;实行卫生服务机构行政、业务、财务、药品统一管理体制。对区直和处镇医疗卫生单位实行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全面深化基层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通过制定岗位薪筹制,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逐级聘任制度。推行以“三制、四管、五统一”为主要内容的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制定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使他们才有所用、老有所养,切实解除了广大基层义务人员的后顾之忧,提高了他们为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而奋斗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同时,遵循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律,突出抓好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目前,全区所有乡村医生全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水平,完成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的转化。鼓励多种形式的在职继续医学教育,全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
(四)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事关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的建设,2006年成立区监察、卫生部门及各处镇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和区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在全区全面推行药品集中采购供应,实行区药品采购供应中心—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库—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器械统一采购供应制度。区药品采购供应中心竞标采购药品后零加价配送至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逐步修订完善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办法,实行药事委员会例会制度;不断加强药品质量的监控,有效的降低药品采购价格,杜绝假劣药品流入,保证了群众用药安全。目前,我区有定点医疗机构23家,其中处镇卫生机构8家(68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定点药店47家。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上,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利用“协议”的形式来约束对方的行为。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环境、设施、药品品种及质量、服务质量、专业人员配备、医疗费用结算、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建立不定期检查制度,针对医疗费用出现的问题,随时抽查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三是建立走访制度,认真听取患者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意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严重违约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有效维护了广大患者的利益。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参照省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我区的医药卫生事业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是公共卫生职能需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的公益性需增强。公共卫生的补偿机制尚未得到真正落实,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不高,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实验室装备落后,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影响了公共卫生机构对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三是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尚未建立全面、系统的公立医院绩效评估体系,政府补偿不到位,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下降,服务意识不强、群众看病不方便、用药不合理、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等。新农合筹资水平偏低,农民医疗保健消费水平偏高,要求回报概率大,且直接到市级医院住院治疗人数偏多,小病大治现象较为普遍,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压力较大。
四是基础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城区外的医务人员普遍感到工作压力大,有较大比例的医务人员认为待遇不高,尤其是聘用制护士收入偏低;卫生系列职称晋升相比其他行业难度大,取得资格后由于受职位所限多年得不到聘任。
三、几点建议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解决目前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要在牢牢把握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质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的投入力度,切实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五项重点改革,使改革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1、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目前,几项医疗保险制度并存,各制度之间缺乏衔接和转换,存在重复参保、重复享受、财政重复补贴、机构重复设置,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建议整合医疗保障资源,建立大医疗保障体系,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在整合制度的基础上,整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整合机构的基础上,整合管理服务平台和网络结算系统,扩大基金的共济范围,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城乡医疗保障资源的使用效率。
2、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建议尽快实现市、省级医疗统筹,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实现异地结算,逐步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根据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科学的、多层次医疗政策,建立医疗三险衔接、接续制度,加快参保人员医疗异地结算的步伐。
关键词:医保档案;民生问题;档案管理
一、立足实际,做好档案管理基础工作
(一)研究医保特点,增强档案意识
1.医保档案涉及单位和人员多
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覆盖范围最广,涉及的人员类别也最多,既有在职和退休人员,又有灵活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
2.医保档案内容复杂
医疗保险主要涉及“医、保、患、药”四个大的方面,“医”是指定点医疗机构,主要包括资格认证资料、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各种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门诊慢性病认定资料,转诊、转院审批备案表等。“保”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除了一般的综合档案外,业务方面主要包括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基金征缴及基金支付档案等。“患”是指参保病人,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帐户每月划入金额明细单、医疗保险关系接续与基金转移等。“药”指定点零售药店,档案主要包括资格认证资料、服务协议、药费清单及结算凭证等。可看出医保档案涉及内容多且专业性强。
3.医保档案实用价值大
医疗保险档案是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唯一凭证,一个参保人从办理参保手续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以及费用报销结果要经过诸多环节,有时还要调整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及报销范围和标准等。所有这些都需根据每个人来完整、详细的信息资料,依照医保政策规定才能完成待遇支付,档案的准确完整与否,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二)完善建档制度, 规范档案管理
结合医保工作特点,加强医保档案的形成、收集、保管、利用等各工作环节的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医保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切实做到收集齐全、分类科学、保管安全、利用方便。
医保档案是指医保经办机构在扩面、征缴、基金管理业务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数据、报表等资料的总和。其构成主要为医保经办部门收集保管的档案为一级医保档案;由医保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负责保管的医保患者诊疗凭证为二级医保档案;由社区保存的居民参保相关资料为三级医保档案;由参保人员个人保存的参保和就诊记录为四级医保档案。
医保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文件标准类。文件和标准是医疗保险启动运行的依据和纲领。主要是国家和省、市下发的有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城镇居民保险的政策文件,如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部门研究制定的相关实施 方案、细则及操作程序等等。这些资料,医保中心必须妥善保存,为以后研究分析医保改革和发展提供历史素材。
2.基础信息类。
3.由于医疗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医保档案的内容主要由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基金管理等三大要素构成。这样,就决定了它的基础信息容量大、项目多,既对缴费单位又对参保个人,这是医保档案的中心部分。
医保档案的整理规范:按不同人员类别清理归档,包括①重度残疾人 ②低保家庭成员 ③60岁及以上低收入老人 ④在校学生 ⑤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 ⑥18周岁以上居民等六大类,打印居民医保档案资料目录,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备注。
两种身份以上人员归类,取序号在前的类别,例如一名18周岁以下的居民,为低保家庭成员,又是重残,则归在“重度残疾人”类别。对档案内容不清楚,不完善的要进行调查,增补完善,同时,为便于管理和联系,应增加参保人员住址变更;健康状况、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
二、建立一支有专业水准的档案管理队伍
医疗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强,工作环节多,业务管理繁杂,而且医疗保险档案是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唯一凭证,一个参保人从办理参保手续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以及费用报销结算要经过诸多环节,有时还要调整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以及报销范围和标准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根据每个人完整、详细的信息资料,依照医保政策规定才能完成待遇支付。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支有专业知R、有文化素质、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好的档案干部队伍可靠、高效的档案管理队伍,即要了解和掌握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还要结合医保工作的实际,保证产生于不同部门、不同门类、不同载体的归档材料齐全完整,保证各类归档信息能被有效利用。做好医保档案管理工作。
三、适应时代要求,强化档案服务
医疗保险是窗口服务单位,因为医保档案涉及千家万户,其信息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的特点,每天都会有许多参保人员前来咨询政策,查询报销发票。面对新形势,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用新思想、新方法来指导档案工作, 树立积极的服务意识,多渠道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消除工作中的盲目性,增强预见性和灵活性,更好地管好、用好档案信息资源, 还社会信息于社会公众,提高医疗保险工作的 公信力,为服务民生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来源。使档案发挥更大效能,更好地为医院的建设与发展服务,为医疗保险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翔实、全面的历史数据和资料。
参考文献:
[1]医保档案管理重要性的再认识[J]. 刘岩. 兰台内外. 2014(05).
[2]浅析医保档案管理工作[J]. 夏婷婷. 现代交际. 2015(01).
[3]简析医保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要点[J]. 刘英华. 办公室业务. 2015(05).
一视同仁
日前,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福建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出台《推进福建省公立医院改革医保联动十条措施》,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公立医院改革。
一般诊疗费
个人只要付1.5元
《措施》明确,对实行药品零差率改革的医疗机构给予综合补偿,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将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措施》指出,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原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除个人支付1.5元外,其余全部列入医保基金支付。
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报销可达90%
有关医保报销比例,《措施》给予明确,加大差别支付政策向基层倾斜。进一步拉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高等级医院在报销比例上的差距,职工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三级医院75%左右、二级医院80%左右、一级医院90%左右;城镇居民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三级医院50%左右、二级医院65%左右、一级医院80%左右;新农合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县外医院50%左右、县级医院80%左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0%以上。
慢性病处方用量
可增加至4周
《措施》完善了慢性病门诊管理和择日住院前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政策。
延长慢性病门诊处方时限。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可适当延长门诊处方用量至2~4周,减少就诊频次,方便慢性病患者就医治疗。对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等三类慢性病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不纳入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门诊次均定额”管理。
将择日住院前门诊费用纳入医保住院费用结算。
民营医院与同级公立医院报销政策相同
《措施》放宽了医保定点准入条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资本办医的发展。
对经批准的承担国家医改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经营面积的准入要求,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对经批准的民营医院在内的医疗机构,取消批准时限和空间距离的准入要求,符合条件的均可纳入定点范围,民营医院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
支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凡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福州晚报记者 李 晖)
福建首开通服务平台办医保 用支付宝缴纳大学生医保
从2014~2015学年开始,福州、泉州等地的大学生可通过“福建省学生服务平台”办理参加大学生医保手续。其中,缴费环节可使用支付宝进行网上缴费,十分方便快捷。这也是我省首个开通支付宝缴纳大学生医保经办机构。
此前,福州医保中心不断对便民措施进行优化和创新,联合“福建省学生服务平台”开发机构进行“大学生医保平台”的研发工作,至今已在榕数十家高校运行了三年。该医保平台主要包含参保登记、参保审核、医保缴纳、报销管理、医保宣传等功能。
本次开通的支付宝缴费业务,参保大学生可以通过网银、支付宝、余额宝付款等方式,轻点鼠标即可完成缴费,还实现了24小时不间断缴费,延长了缴费时间。
(海峡都市报)
福州医保规范大额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审核管理
8月5日,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印发了《大额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审核管理办法》,加强对大额医疗费用发票真实性的核查,防范不法人员通过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渠道弄虚作假骗取医保基金。该《办法》从2014年8月10日起正式实行。
为切实推进大额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审核工作,福州市医保中心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对参保人员手工报销大额医疗费用真实性进行审核和调查。《办法》中所指的大额医疗费用是参保人员单次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费用;同时,如对其他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所涉及发票的真实性存有疑义的,也要进行审核和调查。
《办法》对审核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备齐手工报销所需材料至福州市医保中心费用审核科办理报销手续,参保人员单次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案例,由费用审核科收件人员填写好《医疗费用手工结算核查表》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工作小组进入审核程序。工作小组对费用审核科提交的参保人员报销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和调查,一般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工作小组集体研究作出案例审核和调查的初步结论,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将核查结果通报费用审核科。符合条件的,费用审核科按正常报销流程进入报销程序;对不符条件的,存在弄虚作假的,由费用审核科予以退回参保人员不予以报销,并告知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费用审核科按正常报销流程,进行初审、审核,将其中存有疑义的案例提交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在核查过程中,工作小组本着实事求是、弄清事实的原则,可通过发函协查、电话核实、实地核查等方式,要求参保人员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就医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承办单位等部门协助核查。
同时,工作小组在对每一案例进行核查时,应认真做好各种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做好一案一档,形成完备的档案。并定期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及时总结核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建立长效机制。
(福州市医保中心)
福州市民可在620多家药店 为两名家人
代缴医保
获悉,福州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在全市620多家医保定点药店为2名家庭成员续缴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医保费,这是一项涉及140多万参保人员的便民举措。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为两名家人代缴费
福州市医保中心表示,在缴费期限内(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可持本人社保卡到农行网点,用现金办理续保缴费业务(银行现金解款单要注明本人身份证号码),也可通过网上银行缴费。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到市医保中心签订个人代缴协议,使用个人账户基金,为家庭成员缴纳城镇居民医保费。
2013年12月起,市医保中心推出便民措施: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在全市620多家医保定点药店为1名家人续缴下一年度的医保费用。“这项举措受到参保人员的普遍欢迎。”市医保中心负责人表示,但不少市民也反映,家庭成员较多,希望能增加代缴的人数。市医保中心响应市民呼声,决定从今年8月起,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医保定点药店为2名家人续缴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医保费。
首次参保的城镇居民需持本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居民需提供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以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一张,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在缴纳费用方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政府补助340元/人,成年人个人缴纳15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纳40元;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福州市医保开展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三周年和《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实施一周年为契机,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近期组织开展了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和定点服务单位的法律意识。
一是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7月16日上午,福州市医保中心召集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举办专门的法律法规培训班,组织学习《社会保险法》和《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引导定点服务单位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购药提供良好服务。
二是发放宣传材料。组织印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材料,分发给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和“两定”单位,累计发放宣传材料1000多份,提高法律法规意识。
三是电子屏幕滚动宣传。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有关医疗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方便参保人员更好地了解医保政策。
四是政策宣传进参保单位。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参保单位,积极向参保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解读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用人单位自觉主动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福州市医保中心)
“新窗口”展现新形象
――泉州市医保完成服务大厅改造
为转变医保窗口服务形象,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泉州市医保中心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边学边改具体要求,于近期完成了医保服务大厅改造工作,同时启用窗口叫号系统,设立“引导台”,营造医保温馨服务。
泉州市医保中心按照《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要求,对医保服务大厅进行重新装修,改进窗口服务环境。一是降低服务大厅窗口柜台高度,方便了参保群众和工作人员面对面交流;二是启用自动排队叫号系统,避免出现参保群众排队等候无序状态;三是设立“引导台”,由工作人员专职引导参保群众办事;四是设置双液晶屏带触摸功能的液晶显示屏,宣传政策及办事流程;五是设置触摸屏式自助查询机,提供个人参保账户基本情况、缴费明细和消费明细等查询;六是在办理等候区安放休息座椅和饮水机等;七是配置电子宣传牌,实现不间断的告示或通知。下一步,泉州市医保中心还计划建设电话总机呼叫系统,方便参保群众电话咨询。通过医保服务大厅的改造,进一步塑造服务窗口新形象,带动医保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的全面提升。
(泉州市医保中心)
漳州医保试行外伤住院医院审批、结算
7月1日起,因外伤在漳州市医院、一七五医院、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的漳州市本级参保人员,可直接向所在医院医保办申请外伤审批并可办理刷卡结算,不需要再到漳州市医保中心审批。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住院就医,落实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民办实事具体措施,近日,漳州市医保中心与漳州市医院、一七五医院、市中医院签署协议,自7月1起漳州市本级试行外伤住院刷卡结算由医院医保办审批,不再由市医保中心审批。这次试点,是由漳州市医保中心向三家医院委托授权,把审核权限前移,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因处于试点阶段,目前仅限于漳州市直、芗城区、龙文区的参保人员,不含其他各分中心参保人员。
协议同时规定,因外伤住院的参保人员住院,经治医师在接诊时应如实、及时、完整记录致伤原因和意外受伤的情形。医院医保办应按照《漳州市医改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不得将参保人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相关医疗费纳入医保刷卡结算范围。对于外伤原因不详、无法确定责任方或其他医院医保办认为需要市医保中心审批的,医院要提醒参保人员携带入院记录、门诊病历和社保卡、代办人身份证到漳州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医院凭市医保中心出具的《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住院刷卡证明》刷卡结算外伤住院费用。直接在医院刷卡结算的外伤申报材料,医院医保办负责严格把关并存档备查。
(漳州市医保中心)
南平市建设网上办事大厅取得实效
在企业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工作现场,服务窗口办理申报业务井然有序,与过去熙熙攘攘排长队的场景形成了强烈反差,这是南平依托“E点通-医疗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开展网上申报便民举措以来取得的明显成效。目前,南平医保网上办事大厅已开展缴费基数申报、增员、减员、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等五项医疗保险业务,占基金征缴科业务50%,今后将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增加网上办理项目。过去,由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时间紧、任务重,常出现排长队、来回“折腾”现象,单位经办人员对此反映强烈,南平市本级去年开始启用“网上办事大厅”,有效提高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效率,今年已有608家企业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占总申报数的51%。今年在E点通服务器扩容升级改造的基础上,南平市将加大E点通宣传力度,在各县(市、区)全面推广启用,着力打造高效便捷的网上办事大厅。
(南平市医保中心)
明明白白缴费 清清楚楚对账
今年7月初,宁德市医保中心已完成市直机关事业单位45065名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数据采集及核对工作,并将相关数据提交至宁德市邮政局以信函形式发放。目前,2014年上半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已陆续发放至参保人员手中,对账单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划入明细表等信息,是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医疗保险义务、享受医疗保险权益状况信息的一项证明。参保人员可以从对账单中了解半年内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内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并有效行使监督权利,真正实现了“明明白白缴费,清清楚楚对账”。发放对账单不仅为群众提供了便捷的服务渠道,也是宁德市医保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
(宁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平和县职工医保实现厦漳泉同城化
漳州市平和县通过参保信息共享机制和医疗费用同城结算机制,依托全省联网信息平台,实现职工医保在厦门泉州两市的全省联网医保定点机构的同城化刷卡结算。目前,厦漳泉三地全省联网医疗机构和药店共有360家,一年来,已实现该县参保人员在厦门和泉州异地住院实时结算296人次,直接报销医疗费用463万元,个账刷卡支付20万元;异地门诊(含特殊门诊)刷卡571人次,直接报销医疗费用21万元,个账刷卡支付29万元。厦门和泉州参保人员到该县住院实时结算15人次,直接报销医疗费用17万元,个账刷卡支付1万元;门诊刷卡406人次,个账刷卡支付2万元。
(平和县人社局)
尤溪县各医疗定点机构8月起可即时结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今年7月底,尤溪县各定点医疗机构已按最新《福建省新农合医院信息系统接口技术规范》对医院接口进行了升级,更新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即时结算。
从8月1日起,办理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结算费用达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的参保患者,将可在领取医疗补偿金时一并领取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金。该项措施的实施进一步减轻城乡参保患者的医疗负担。
(尤溪县人社局)
明溪县人社局四措施提升农民工维权
[关键词] 加强 财务 核算 管理
管好医疗保险基金,不仅需要在费用控制上下功夫,而且在基金核算和征收上同样不能放松,笔者就加强医保基金管理从以下几方面谈些粗浅看法。
1 会计核算方式的改变及规范
铁路医保中心管理的基金分为基本医疗保险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省中心的要求采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是企业的自筹资金,在近几年的财务核算模式反复进行了多次转变。
2003年铁路医保启动时,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比照基保科目设置采用收付实现制,用华兴软件与基保同步核算。2004年福州分局与南昌路局合并后,在核算方式上为了统一南昌、福州医保的补保核算方式,我们改为铁路运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用铁道部运营财务软件编制凭证及报表。后在操作中发现,由于基金的使用性质与铁路运营资金的使用性质不同,结算费用已发生未支付和基金征收的应收未收导致季末和年末在财务账上虚增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对企业运营报表汇总来说影响了企业报表的真实经营情况。在2007年铁道部的最新电报中要求医保基金从主业运营报表中脱离,采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在今年的会计核算中,我们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当期应发生的收入与支出当期入帐的匹配原则进行核算,真实地反映了基金收支余情况,有利于领导对基金使用的决策与分析。
2 会计报表的编制与分析
2007年铁路医保的会计报表采用事业会计报表编制。我们不仅对各项基金的收支情况按基金的类别分项反映,而且还针对大口参保单位的各项基金使用情况作一一分析。会计工作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在编制会计报表与分析中,我们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可靠,准确地反映基金的使用情况。下面以2007年上半年大口参保单位基金使用情况表作一说明。
通过表1我们掌握了各参保单位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局内运营单位和局多经上半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较大,局内多经单位在特殊群体经费中超支1.48万元。该单位只有一名特殊群体人员,去年一年消费7.38万元,今年半年使用3.48万元,与去年相比持平;合资公司各项基金使用正常;勘查设计院的生育基金使用较大,这与该单位女职工的生育津贴高,生育时间集中有关,造成该单位今年生育超支;铁建集团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补充医疗基金上使用较大,补充医疗保险统筹支出占收入的38%,该单位是建设工程单位,退休职工和体质差的同志偏多是该单位每年补助金额较多的一大原因,但该单位由于女职工偏少,生育基金一直结余很大。通过财务分析,鉴于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每年结余量大,我们提出逐年加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的依据,给领导决策后实施,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经济负担.
3 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会计制度是各单位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和方法。每一个会计主体必须有它自己的会计制度,让会计人员知道各种会计业务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会计机构才能正常运转,定期编制出合格的会计报表。
铁路医保在基金运行使用中,根据会计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结合铁路医保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社保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完善统筹基金收支分析报告制度,规范了福建省内铁路企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收支审批制度,实行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南昌社保处成立后,统一了南昌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家属医疗保险、特殊群体经费的管理办法,使得南昌铁路局的医保财务管理逐渐步入正轨。
4 债权债务的台账管理
对于债权债务,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和专项清欠工作,加强债权债务的台账管理,对重点对象建立“债权债务对账单”核对制度,每年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周转金年末必须清欠及签认,以确保债权的归属性和存在性。与路局财务处的往来暂收暂付款实行定期清算、定期签认,对到期的应收账款及其它应收款及时催回,未能按期收回的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对挂帐太久的其它应付款及时催付,未能付出的应查明原因,如有已撤消未支付的医疗机构结算款,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5 基金征缴的强化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能否足额征收是参保职工足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保障,关系到各项基金的安全,因此规范各项基金征缴,提高基金征缴到位率是做好医疗保险工作的重点。
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一方面严格执行路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内铁路企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精神,要求参保单位按照工资基金支出表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单位缴费,同时与路局财务处协商,由该处每半年提供一份参保单位财务工资基金支出报表,以便于我们核对参保单位是否如实申报;另一方面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和实际缴纳基金进行审计,对于欠缴单位采取冻结医保卡和催缴通知相结合的制约措施。
个人缴费基数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与职工的个人账户密切相关,数据的不符会给参保职工造成不利的影响。为此,我们要求医保经办人员做好个人缴费基数的申报、确认、征缴工作。为了和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同步,医保的个人缴费基数也与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当年不得随意变更个人缴费基数。
医保基金的缴纳:在基金征缴上,明确与路局财务处有上下级往来的单位以财务处为汇总缴费单位,,铁建集团、局多经、集体经济以福建境内总部为汇总缴费单位,委托单位单独缴费。各单位每月应按照基金征缴单的金额及时足额汇至医保中心帐户。
对于基金征缴的考核办法通过南昌铁路局参保管理质量考核办法来强化,确保资金的足额到位。
6 医疗费用的审核把关
借鉴省、市医保先进管理经验,结合铁路医保实际,积极探索“总量控制、总额预付、年终考核、兑现返还”的结算办法。
加强基金费用审核,会同医疗管理科对定点医院进行医疗费用的定额考核,在医疗管理科审核异地报销材料的基础上,复核报销材料的合法性,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费用支出。定期开展费用分析会,通过财务报表分析与医疗费用分析,对消费高额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进行网上系统时时监控和现场抽查问访,配合医疗管理科开展全省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与医疗管理科共同探讨,提出实际性的解决方案。
7 建立基金预警机制
医保启动以来,除了特殊群体经费以外,其他各项基金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结余。为了确保基金安全,铁路医保充分利用计算机的庞大功能,建立各项基金的安全预警机制,在基金征收和支付之间建立有效关联,一旦基金支付的比例达到设定的安全边际,就自动产生提示,以便我们及时做出反应,及早调控各项基金支出。
平时工作中我们针对铁路定点药店提出的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改为月度向他们清算费用,同时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方式上做了进一步修改,由医院先从系统中打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表寄给我们,通过财务核对盖章后清算医疗费用,缩短了结算时间,虽然这样给财务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但考虑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困难,我们做出了相应的改动,以利于双方的合作交流。
8 结语
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群众性强的社会保障系统工程。铁路医保财务通过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方法,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范基金的征收缴纳、控制医疗费用的合理支出,有效降低职工个人负担,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目标实现。截止2006年12月31日,各类医保基金共累计结余18983.58万元,其中基保基金结余13125.79万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结余2991.35万元,生育基金结余1933.28万元,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结余933.16万元。参保职工医保内个人负担由2003年的30%降至2006年的17%。通过强化财务管理,既确保医保各项基金的运行安全,又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经济负担,为医保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一、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人才高地建设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发挥人才网的平台作用,加强网上人才交流洽谈。*中心人才网经过几年的运作,已成为一个功能完善的专业人才网站,成为我局的对外服务网络窗口。网站每日浏览量与日俱增,平均为13000左右,最高时达到24000。网上人才交流、网上人才论坛等均运作良好。
(二)落实人才政策,优化人才环境。制定了《*区“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认真做好高层次引进人才易地安家补助费的兑现工作,兑现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易地安家补助费48万元。草拟了《关于开展*区第一届“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的通知》,积极开展非公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制定了《*区首期人才公寓安置销售管理办法》,加快人才公寓建设,开发150套人才公寓用于解决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
(三)突出引才重点,大力引进急需人才。一是继续开展赴外地引进人才招聘活动。4月21日,我区组织了31家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赴武汉参加大型人才招聘会,提供岗位1280个,接待应聘人员约4000人,达成初步意向1228人,其中高层次人才52人,本科932人,大中专及初级职称244人;12月1日组织了26家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赴**参加大型人才招聘会,接待应聘人员约4867人,达成初步意向1980人,其中硕士或副高以上21人,本科或中级以上439人,大中专及初级职称1520人。二是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做好本地人才交流工作。2月25-27日,举办了“九洲之约”春季大型综合人才交流会和春季人才招聘月活动,共有203家企事业单位参加,提供岗位4600个,进场应聘人员约万余人,达成意向近1000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1月4日,举办了秋季大型人才交流会。20*年*中心区人才市场共举办48场人才招聘集市,进场单位约2400家次,市场氛围进一步活跃。三是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制定了《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制定了高校毕业生落户、就业见习、自主创业等各项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为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6月9日组织了星星、杰克、海翔等7家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组成*招聘分团,赴*参加20*年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共提供岗位248个,接待应聘人员约4000人,达成初步意向202人,其中硕士12人,本科132人,大中专毕业生58人。四是认真做好20*年度高校研究生来椒社会实践工作。20*年有5名*大学研究生到宝石、知青化工、区科协等5家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同济大学等高校的研究生也陆续来我区参加社会实践。五是协助企业做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工作。协助海正集团完成新引进4名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审查,帮助海翔药业集团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工作。海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自建站以来共引进博士11名,开发了生物制药、化学合成、环境保护等技术创新项目,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四)狠抓育才环节,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组织开展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更新知识课程培训考核工作。开展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和资格审查工作,共有240多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评审。完成二级建造师、职业药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计算机软件师、经济师等15类1000多人报名考试工作。认真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的人员的考试录用和上岗培训工作,经公开报名、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共招聘39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抓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优化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多管齐下,多策并举,不断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20*年组织培训或推荐到市里进行培训的高技能人才共有852名,其中技师182名,高级工670名。
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各项人事工作稳步推进
(一)认真开展行政职能归并工作,完成了区级机关行政审批科的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区级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许可职能归并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实现区级机关行政审批统一集中办理,职能归并,我们与区行政服务中心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区级机关行政审批科的审核审批工作,完成了全区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24个行政审批科的审核工作,并提交区编委会讨论发文实施。
(二)制定出台了《*区公务员绩效评估细则》,大力强化公务员能力建设。采取机关内部评价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与目标责任制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衔接,在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中试行公务员绩效评估制度。着重在服务态度、敬业精神、办事效率、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五个方面综合评估公务员的工作效能和工作业绩。通过开展公务员绩效评估工作,充分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了行政环境,增强了服务意识,推动全区公务员队伍建设迈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认真做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和年度考核、培训等相关工作。经严格按照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考察等相关程序,新录用了18名公务员。组织开展了对98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招考工作。同时,做好了全区行政机关、部分参依照事业单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全区共有164家事业单位,5986名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考核,其中优秀834名,合格5*6名,不合格8名,未定等次58名。组织全区45周岁以下公务员参加公共管理基础课《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等6门课程的培训和考试。
(四)扎实做好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工作。按照控制总量、规范清理、人才派遣、合同管理的原则,严肃编制纪律,从严控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数量,对全区404个机关事业单位现有4985名编制外劳动合同人员核定了编外总量。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规范以及合同期满未办理相关手续等人员进行清理。对继续留用人员,一般采取人才(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了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
(五)积极做好事业单位分类认定和人员聘用改革的相关工作,切实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年检工作。制定出台了《关于*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调整、规范、发展、搞活的原则,实行政事、事企分开,从严掌握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的数量,大力发展公益性事业,合理界定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等四类事业单位的性质。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年检工作,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年检率达100%。举办了2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班,共培训了230人,培训率达92%。切实加大机构编制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好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把关、协调、监督”作用,严控机构人员膨胀。
(六)认真做好部分企业干部和企业退休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20*年共发放了特困救助金4.1万元,24位企业干部得到了救助,209人次的企业退休干部和企业干部领取了51万元的住院医疗补助金。同时,做好部分企业干部的稳定工作,按照稳得住、控得牢、不上访、不集会、不游行的工作目标,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及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了“十七大”、省党代会、省市区“两会”、和“五一”、“十一”期间的社会稳定。
(七)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清理工作,认真落实工资福利政策。一是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清理工作的指示精神,与区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清理的各项工作。二是认真做好企业工挂清算工作,共清算企业20家。三是及时完成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工作,为全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提供了及时准确的基础数据。
三、扎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就业局势继续保持稳定
(一)积极挖掘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为目标,以完善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为依托,坚持市场就业与政策帮扶就业相结合,制定了《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在全区建立“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同时,积极组织举办就业再就业洽谈会,帮助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实现再就业。3月7日,与市工商部门联合举办了春季就业再就业推介会,与会用人单位42家,提供再就业岗位1800个,共有569人签订再就业意向书。4月18日和11月10日,在东方红广场和中心区人才市场先后召开了全区就业困难人员暨被征地农民就业再就业推介会,共有128家企业推出再就业岗位6418个,机关事业企业后勤勤杂岗位和公益性岗位71个,汽车驾驶技术免费培训名额130个。3600名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参加洽谈,达成初步意向2426人。20*年全区城镇净增就业人数7828人,完成考核指标的115%,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3121人,完成考核指标的130%,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786人,完成区考核指标的112%,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3%,就业局势保持了和谐稳定的良好态势。
(二)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失业人员和外省来椒务工农民的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针对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者普遍存在的素质低、缺乏技术特长的现状,我局通过深入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为他们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服务,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和外省来椒务工农民的就业技能,为他们尽早走上就业再就业之路助了一臂之力。20*年共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3726人。同时,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宣传和执法力度,认真开展职业技能资格培训,开设手机维修和销售、车床等职业技术资格培训项目,努力使技术工种从业人员都基本做到持证上岗。6月份,我局根据电力部门汽车驾驶人员集中,但持证率偏低的实际情况,组织*区电力公司的60名汽车驾驶员开展持证上岗培训。20*年我区共颁发《职业资格证书》7656本,涉及计算机系统操作、保健按摩、维修电工、烹调、美容师等17个工种。
(三)大力培育和发展公共职业介绍市场,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就业服务功能,逐步改善就业服务条件,努力形成高效诚信的“一站式”就业服务流程。区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业一年来,已为13500余名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人员提供了各种免费的就业服务。
四、完善社会保障功能,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一)积极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在前期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通知》和《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落实了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的采购、安装和调试,按照统一征缴机构、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的原则,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业务,实现统一征缴,统一申报,统一变更,分别支付,有条不紊地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
(二)大力推进养老保险扩面进程。加大宣传力度,深入非公企业和街道、社区,积极向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进城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宣传社保政策。20*年全区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数9114人,完成考核指标的157.1%,参保总人数达84525人。
(三)加大医疗保险工作力度。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的审核稽查制度。采取突击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到医院、定点机构和定点药店走访抽查。设立举报电话,在全区的23个定点机构和定点药店张贴醒目的举报电话指示牌,对举报事项及时予以核实、查处。20*年共稽核定点医疗机构40余家次,查处并严肃处理了2家定点医院冒名使用医保卡的违规行为。20*年医疗保险新增参保人数7026人,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127.7%,参保总人数达64673人。
(四)积极推进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工作,做好工伤认定等相关工作。“工伤保险新增参保人员69000人”是20*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之一。我局紧紧抓住工伤保险扩面这个关键环节,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和《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提交区政府正式发文实施。同时,以社会保险费“五险合征”启动为契机,以股份、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为扩面重点,切实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工伤保险覆盖面。20*年全区工伤保险新增参保人数69818人,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101.2%,参保总人数已达到121021人。20*年共办理工伤认定案件1149起,处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257人。与此同时,稳步扩大失业、生育保险覆盖范围,20*年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数11237人,完成市里下达年度考核指标的175.58%,参保总人数达到60455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5620人。
(五)全力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免费健康体检工作。20*年省里作出了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两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的重大决策,市政府也将其列入20*年为民办实事之一。通过详细摸底,反复研究,我局于8月份全面启动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免费健康体检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物理体检、三大常规、B超、心电图和胸透等体检项目。20*年已完成体检8119人,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116%。
(六)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是市政府20*年度为民办实事之一。我们根据*城镇居民的实际,按照“三个坚持”的原则,坚持制度全覆盖,坚持基本保障,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对所有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作出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着重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住院风险。在深入调研,多方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并逐步推开实施。
(七)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继续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拓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实行社会化养老金发放。目前,我区14176名企业退休人员中,有12214名纳入街道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86.16%。同时,社区还承担了开展对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已进入扫尾阶段。20*年我局为企业干部和职工办理正常退休760人,办理干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因工提前退休共128人。
五、加大劳动管理监察力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以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契机,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年共立案489件,结案488件,主动监察各类用人单位941家,涉及职工人数43149人(其中农民工33178人),为1067名劳动者追回应得工资、挽回经济损失达231.58万元,查获童工13名,行政处罚立案37件,处罚金额26.18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局还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评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先进集体。
(一)开展劳动保障“春雨”、“春雷”行动和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去年年底至今年2月15日,我局组织开展了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春雨行动”专项整治活动。共检查用人单位395家,涉及劳动者25769人,其中农民工22750人,解决拖欠工资284人,其中农民工239人,为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工资71.87万元,其中农民工64.015万元,查获童工1人,行政处罚5000元,限期整改指定书11份,办理政府直线电话5件。今年4至5月份开展了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春雷行动”,共检查用人单位1000余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11份,询问通知书1份,行政处罚6件,行政处罚入库2.69万元。7月5日至8月28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明电[20*]28号文件精神,我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和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我区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秩序。7月中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区的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无照无证的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不规范的用人单位以及非法使用童工情况进行了拉网式的全面排查,在小作坊和加工行业上进行深挖深查,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进行了重拳打击。
(二)加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制度,将劳资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实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制度,20*年书面审查企业家数达到3360家,完成年度目标的127.8%。同时,进一步强化劳动合同管理。
(三)认真做好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以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恢复20周年系列宣传咨询活动为契机,不断深化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20*年共接受各类申诉211件,作出不予受理25件,正式立案186件,处理190件,裁决32件,调解144件,撤诉14件,受案率达100%,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439.98万多元,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