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17:21: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服务存在的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目前中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所暴露出的问题
1.社保服务体系人员问题
(1)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低
在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中除了重要的管理岗位,其它基层职位人力资源相对比较少,甚至存在部分临时工。相对而言这些工作岗位的流动性大而且所获得的薪酬待遇水平低,成为引发社保服务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据不完全统计调查,社保服务体系工作人员的资历水平偏低,职称低甚至是无职称的社保服务体系工作人员所占比例高。整体而言,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人员素质水平低,无法保证业务办理的高效性。
(2)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人员工作负荷大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广泛,工作量大,所以社保服务体系工作人员所承担的工作负荷大甚至达到严重超标程度。
由于社会保险的工作量日益加大,社保经办人员的工作量严重超标。而高负荷的工作必然不能保证其工作效率。另外,针对一些偏远地区,由于其资源配置不足,所以需要更多的工作人员来满足社保服务体系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工作量在逐渐增加,导致工作人员工作负荷大,甚至经常出现超负荷运转工作状态。所以一些社会保险服务体系会出现超编使用工作人员的现象,即实际参与社保服务体系工作人员总数与实际编制人数。
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管理体制的交叉问题,针对社保机构不存在明确的定位,社保机构的设置不集中,相对分散等等方面。这种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对管理不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同时还会对财政经费的投入有一定的影响。
3.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投入财政经费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1)投入的财政经费不足以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工作的高效展开,不足以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2)没有完善针对经费投入的相关体制,“金保工程”的发展并不能满足服务体系的发展,不能对积极促进形成服务型政府。
4.没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相关的信息服务系统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还未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信息系统,没有建立和完善“五险合一”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模式。目前社保相关业务的交流相对比较少,阻碍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展开。
二、中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改革思路
1.改革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领导体制
改革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应该以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为方向,同时应该结合社保制度的改革。因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提出改革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社保制度,而改革社保制度同时也对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相应的改革内容和方向。
(1)加强建立和完善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相关规定政策和法律法规。
(2)以国家为社会保险的核心管理,社保制度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
(3)将社保经办机构在事业单位中的定位重新划分,定义为特殊类公益事业。
(4)建立专业素质极强的社会保险团队,针对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系统采取垂直领导管理。
2.增加经费投放力度
针对目前中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经费的投入所出现的问题,我国应该适当增加投放力度,而且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经办人员所出现的问题。当基础问题都得到解决和保证,也要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去提高服务的多样化,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的服务质量。
例如:总理曾经针对国家经费问题,指出:“政府的日子紧一点,百姓的日子好一点”。指的就是适当增加投放资金力度,来解决百姓生活中所存在的问题。另外,政府加强措施有效减少“三公”的支出,将节约的资金主要运用在改善民生问题方面。所以为了保证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工作效果,增加资金投放力度,完善基层服务平台,从根本上解决社保机构的物质问题是非常有重要意义的。
3.加强建设社保信息化服务
主要体现在通过国家支持加强建设社会保障信息化服务网站。需要在国家出台制定相关信息化建设标准的前提下,建立自上而下的数据库以及结算平台。这种依靠建立信息化服务网络的改革思路,会从根本上提高业务办理的速度。值得一提的是,在针对部分落后的偏远地区,应该不仅仅增加经费投放力度,同时也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社保业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比如加强技能培训等措施。这部分地区参保人群多,但是业务办理速度相对比较慢,而且服务也不到位。所以这部分地区的社保经办服务迫切需要提高。
三、总结
随着时代经济的进步和发展,无论是社保制度还是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体系都需要进行不断完善和发展,所以及时分析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并且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是非常有必要的。本论文主要分析目前中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所出现的不足之处,以及提出对应方法及改革思路。希望可以对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有所作用,更好服务于社保制度。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我国;农村保险;内涵;问题;对策
一、我国农村保险的内涵
发展农村保险,我们必须要正确区分一个概念,即农村保险和农业保险,农村保险是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它泛指在农村范围内开展的各种保险,而农业保险更多的是一种财产保险,主要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村保险比农业保险的范围更大,它是针对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的保险,它开展的是针对农村中的农、林、牧、副、渔业、服务业、运输业等各领域的保险服务,同时,它也对所有农村人口的人身及财产提供保险业务。可以这样说,农村保险旨在为农民提供各种生产、生活保险服务。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产业,农村保险的出现可以为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保障,对于应对我国这样一个自然灾害多发国家的农村灾害风险是极为有益的,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也有助于保障农村经济、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
二、我国农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几大难问题
(一)“意识难”,我国农民对农村保险的认知粗浅,缺乏投保意识。首先,这与我国农民文化水平有限,受教育程度不高有很大关系。在我国农村,农民多是没上过学的、小初中毕业生,他们知识面狭窄,思想上比较陈旧,对保险有着本能的意识排斥,很多农民甚至觉得保险就是“骗钱”的,他们不愿意了解农村保险这种新事物。在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中“天灾人祸”思想严重,觉得保险保障不了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次,在我国部分农村,农民的温饱问题尚未解决,或者还处在温饱边缘,生活的窘迫使得他们没有多余的资金用来购买农村商业保险。再次,农民意识里存在依赖政府帮扶的思想,他们认为政府就是为人民服务的,特别是近些年,政府加大了对农村的扶持力度,包括对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扶持,对农村生活无保障农民的低保帮扶等。这些都让农民产生了政府依赖思想,觉得政府会解决他们的生活、生产难题,而且政府的扶持是无偿的,而保险却需要投入。
(二)“立法难”,农村保险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当前,制约我国农村保险费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立法问题。我国现有的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险法还不足以覆盖整个农村保险市场。这就让农村保险市场显得较为混乱,在这种混乱的体系下,农民的保险投入很难得到充分的保障,不利于保险公司和农民双方利益的实现。正是因为有这种不确定风险的存在,农民很难放心把钱投入打破保险公司。立法缺失也就成为了制约农村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突破难”,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的种种问题,制约了其农村保险的服务力。农村保险发展迟迟打不开局面,与保险公司自身发展中存在的各种局限和制约也有很大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险公司农村保险产品的开发明显不足,保险产品单一,不能有效满足农村农民的投保需求。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保险公司规模也不断扩大,但是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业务主体都倾向于选择城市,他们对农村保险业务的开展仍处于观望阶段,觉得农村保险业务是一块“硬骨头”,不愿意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开展农村保险产品。这就使得农村保险虽然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实际供给农村市场的保险商品却很少,农民的选择余地小。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为农民提供的农村保险险种少,多是一些养殖险、人身意外险等大险种,险种比较单一,很多险种都不是针对农村实际设计的,不能满足农民的投保需求。
2、价格是保险公司开展农村保险业务的“硬伤”。对于大多数保险公司来说,在农村开展保险面临着风险高、管理成本高的现状,在这种局面下,保险公司提供的农村保险价格普遍偏高。而我国农村农民收入普遍微薄,他们不愿意随便拿钱出来投保,即便投保,他们也希望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补偿。如果保险公司实际能提供的补偿不能满足他们的心理和实际需求,他们就会丧失投保意愿。
3、保险公司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高。这一局面也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首先,农村保险业务员的构成比较复杂。在农村保险业务的开展的队伍中,有很多业务员都不是专业人员出身,他们多是保险公司为了发展农村保险业务,在各农村区域范围内聘用的,这些人员培训时间较短,不具备过硬的素质,在实际的工作中往往受工作能力的制约,不能为农村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无法保证。其次,保险公司很难做到覆盖整个农村的全面服务。保险公司在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中常会受交通不便或农村人口分散居住的影响,这就给保险业务的开展增加了难度。保险公司的服务很难覆盖农村的各个角落,特别是对于偏远山村的覆盖明显不足。
三、发展我国农村保险的具体对策
(一)发展农村保险必须紧抓宣传不放松,要努力提高广大农村农民的参保意识。农村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他们对农村保险缺乏明确的认识,要想发展农村保险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农民观念问题,要转变农民陈旧的观念,提高他们对农村保险的认识就必须极大宣传。首先,要针对全体农民进行农村保险性质和作用的宣传,让农民了解农村保险保的是“什么”、“怎么”保、都有哪些险种、参与农村保险投保有什么好处。要让农民明白天灾人祸虽然不可避免,但是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农村保险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要把农民从“投保”等于“打水漂”的旧思想中解放出来,让他们正确的认识和对待农村保险。其次,可以利用多种渠道展开宣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接触新事物的渠道也进一步拓展。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农村保险宣传,加深农民对农村保险的认知,比起农村保险员的上门推销,电视、广播等媒体对于农民的说服力更大,他们会渐渐改变对农村保险的旧观念。各地可以开通农村保险免费咨询热线,为农民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农民可以通过拨打热线,咨询当前农村保险的投保项目、投保金额等,这样便于及时解决广大农民的疑惑,有助于消除他们的顾虑。再次,要加大对农村保险索赔的宣传,要让农民正确认识农村保险索赔中的相关问题,包括索赔程序、索赔范围、索赔比例等,避免部分农民认为投保就是上了双保险,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全权负责赔偿的思想的出现。同时,也能避免农民因为投了某个险种,没有获得自己理想的补偿而对保险失去信任。要让农民了解农村保险的具体索赔事宜,让他们正确看待保险,并逐步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
(二)农村保险要发展,立法工作必须跟得上。农村保险迟迟打不开局面,农民在投保时犹豫不决,都与农村保险的立法不完善有直接的关系。农民觉得农村保险缺乏法律保障,怕投保承担风险,因此不愿意投保。要想让广大农民放心投保,促进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快立法进程。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农村保险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让农村保险有法可依。要用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民双方的利益,要弥补农村保险发展中长期以来的法制缺失状况。只有立法到位,才能保证农村保险业务的有序开展,才能让农民更信得过农村保险。
(三)农村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要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政策优惠。当前,很多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市场最大的阻力就是农民不认同,政策不支持,导致农村保险业务的开展举步维艰,同时,保险公司也面临农村保险风险高、管理成本高的难题。这就需要政府积极地发挥其协调作用。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保险业务,采取“三位一点”的做法,即农民出一点,保险公司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策略,这样既能有效地减少保险公司的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盈利,让保险公司愿意进驻农村市场。又可以减轻农民的投保负担,保证农民投保的低门槛。政府也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等,加大对农村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
(四)保险公司必须不断地进行创新,要努力提高自身服务水平,为农民提供种类多样的保险产品。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保险认知的加深,他们会寻求种类更多的保险产品,他们的投保需求会更多元化。这就要求首先,保险公司加大对农村保险新险种的研究,要立足农村实际,开发适合农村、农民、农业的保险品种,要细化险种,为农民提供多样化的险种,尽可能地满足农民的投保序曲。其次,保险公司要积极地应对农民的保险索赔事宜。当前部分发展农村保险业的保险公司,往往是动员农民投保时“斗志昂扬”,遇到农民索赔时却是爱搭不理,不能积极的支持农民的索赔工作,让农民对保险公司失去了信心。保险公司必须加大对投保农民的跟踪工作,比如遇到自然灾害时,要走访灾害险的投保农民,遇到一些突发性牲畜类流行疾病时,对于养殖业投保农户进行回访,对于在保险公司赔保范围内的损失要及时地予以补偿。保险公司积极应对索赔,有助于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形象,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在农民心中的地位,让农民敢投保、愿意积极投保。再次,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农村保险业务员的培训工作。针对农村保险业务员素质普遍较低的现状,保险公司要拓展农村保险业务,就要向农村地区输送专业的保险业务员,让他们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广大农民提供高水准、全方位的服务。同时,对一些农村地区的保险业务员要进行培训,让他们掌握专业的保险知识,能为农民提供各种保险咨询和服务。除此之外,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农村设立专门的保险咨询点,满足偏远地区农民的投保咨询需求。
结语:综上所述,发展我国农村保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必须正确对待我国农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想方设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我国农村保险的立法进程,加大对农村保险的政策支持,同时,必须提升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为农村保险的发展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赵君彦;河北省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D];河北农业大学;2012年
关键词: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1、养老保险覆盖面窄
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一个人都希望能够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人们对参加养老保险的不重视,造成了当前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窄。根据最新数据显示,60岁以上人口数量已经占到总人口数量的16%,50到59岁的人口数量也已经占到14%,根据另一份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中18到69岁的人群中,参与养老保险的比重为60%左右,相对应的农村地区参与养老保险的却仅为6%,显然养老保险覆盖面窄尤其是城乡不平衡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2、缺乏强有力的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医疗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医疗水平的高低以及医疗保障程度的高低对人们的生活水平影响巨大。虽然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医疗保障水平得到了极大地提高,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仍然是困扰人们的一大难题。与国际上的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民看病花费中的自费比重仍然很高,在一些特殊的医疗服务中仍然需要病人完全自费,且这一特殊人群的比重仍然很高。由于自费的比例居高不下以及获得医疗服务对收入分配格局的依赖程度越高,造成了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不满情绪越来越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保障的全面发展,医疗保障的力度要大大加强。
3、失业保险的统计范围有限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对失业下岗人群有一个基本的收入保障,同时也会促进那些失业下岗人员进行再就业。随着近些年的国企改革以及经济放缓,造成了大量的失业人员,同时一些个体工商户也游离于失业保险之外,很多失业人员得不到失业保险的帮助。统计在失业范围内的失业人员,无论是自谋职业还是再就业都将会得到政府的帮助,相反不在统计范围之内的失业人员就得不到帮助。举个例子一些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不好停产,这一时间段内员工不能上岗获得经济收入同时还没有一个失业的依据,有的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到。还有一些提产企业不给企业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造成员工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的救助。总之,还有很多人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帮助,这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4、参与社会保险的老龄化现象凸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老龄化问题也在不断加剧。尤其是像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的老龄化问题更是严重。人口老龄化问题必然会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同时还有劳动力资源的减少,所以研究参保人员的老龄化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根据数据显示,上世纪90年代初,在职员工与退休员工的参保比是5.4:1,到90年代中期的时候是4.6:1,到2014年时候是3.5:1。同时在城镇医疗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中,也是年龄越大的人群参保的积极性越高,社会保障的参保率随着年龄的降低而递减。这也就造成了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负数在不断增加,一旦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将会直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及其作用的发挥。
二、做好社会保障的对策研究
1、加大宣传,提高民众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为了提高社会保障的力度,我国在很多地区都建立了试点,这些试点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果,所以政府可以大力推广这些先进地区的优秀经验。政府要大力号召各级部分积极到推广社会保障的宣传中来,利用好宣传媒介的宣传作用,广告标语等都要大力利用,让全社会都知道参与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对一些企业主,企业员工,社会各行业的工作者进行宣传讲解,提高年轻人和在职员工的参保积极性。
2、提高医疗保障的力度,促进社会保障的全面发展上面提到了看病问题仍然是困扰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一大重要因素,所以政府要想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就要提高医疗保障的力度。政府要加大对医疗事业的经济支持,只有政府为百姓看病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医疗保障的力度。要逐步降低群众在看病费用中的自费比重,降低医疗服务收费水平,严格控制医院的不合理收费。同时还要普及参与医疗保险的重要性,不要等到生病需要救助的时候再意识到医疗保险的重要。所以在提高医疗保障中,需要政府调动起各部门以及群众的积极性。
3、扩大失业保险的统计范围以及调动年轻人参保的积极性上面提到了很多失业人员都没有统计到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也就造成了大量的失业人员得不到失业保险以及政府的帮助,给国家带来了不小的就业压力。各级部门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以保障人民的利益为宗旨的工作态度进行失业保险的统计工作,不能因为工作的疏忽遗漏掉那些需要失业救助的失业人员。政府要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对企业也要进行严格的要求,不能为了减少企业支出就不给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政府还要加大对失业信息的收集,尤其是一些个体工商户更要细心收集失业信息,因为个体工商户在我国的就业人群中占据着很大的比重,政府要努力提高其再就业能力以及为其提供最低生活的保障。还要努力提高年轻人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作者:吕帮运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高永利,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经济视野》,2014(11)
[2]蒋智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5(3)
[3]曹佩佩,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5(20)
1.1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含义
汽车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部分,又被称为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汽车本身包括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类型,通常情况下汽车保险由基本险和附加险这两个部分组成。而理赔指的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了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需要履行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义务,这个履行的过程被简称为理赔。需要注意的是理赔和索赔的意义是不同的,在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后,违反合同的一方给另一方直接或间接带来的损失,受损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做出赔偿,即为索赔。
1.2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的内容
汽车保险基础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售前、售中、售后和附加值服务四个方面,而售后服务正是汽车保险理赔服务中的关键环节,是汽车保险公司在顾客购买汽车并签定保险单之后,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售后服务大致的内容包括防灾防损服务、汽车保险理赔服务、处理顾客投诉服务,当然售后服务中以汽车保险的理赔服务作为重点。在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则需要以保险合同中的规定执行理赔服务,包括查勘人员及时到达现场、现场定损服务、收集保险事故的材料以及进行理赔支付服务等,在这样复杂的理赔流程中,需要保险公司必须要迅速、合理地处理好理赔事务。
2.目前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2.1汽车保险赔付率高
就目前汽车保险行业统计的数据来看,我国车险服务行业的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甚至一直都保持在50%以上。给汽车保险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由于机动车辆自身的时速快、质量大,并且我国汽车的数量只增不减,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不断上升,进而导致了汽车保险的赔付支出大大增加。另外由于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能力不够,只注重争夺汽车行业的市场,而不去关注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合理设置,在发生了保险事故之后也只能自认倒霉。除此之外,我国汽车保险行业的发展也没有完全成熟,在汽车理赔服务中相关的赔付折扣设置并不合理。
2.2汽车保险欺诈骗赔
在我国汽车保险行业发展到至今,车险的欺诈骗赔一直是汽车保险公司非常头疼的问题,在车险理赔中大概有20%属于欺诈骗赔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到汽车保险行业的形象,也伤害到了消费者的利益。汽车保险诈骗一般有三种形式,分别是在投保时诈骗、出险报案时诈骗、索赔时诈骗。这三种形式的欺诈骗赔行为都会给汽车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个损失不仅是经济利益上的,也包括保险公司的形象问题,严重威胁到了汽车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这种欺诈骗赔案件的出现不是没有原因的,由于汽车保险本身存在缺陷,例如汽车保险中被保险范围广,保险标的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不完善的等问题的存在都使得汽车保险在财产保险中容易成为受到欺诈骗赔的对象。另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通常是在接收到被保险人通知后才开始介入事故中,而这其中多出时间为不法分子策划欺诈骗赔案件提供了机会。除此之外,汽车修理厂在受到利益驱使后,容易与被保险人串通勾结,虚报汽车维修的价格进行欺诈骗赔。
2.3汽车保险理赔纠纷
在实际的汽车保险理赔服务的处理中,被保险人经常会由于车险赔付金额、相关人员勘查定损以及车险理赔时效等问题与保险人产生纠纷。有的被保险人在进行车辆投保时没有意识到车险的重要性,只是随意的投了几个险种,但是在车辆出险后又要求保险人赔付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当然在汽车保险的理赔服务中也存在“高保低赔”的情况,被保险人通常按照新车的价格进行投保,而在车辆全损时却要按照当时的实际价值来赔付,双方由此纠纷不断。在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车辆查勘定损时会存在定损差价问题和定损时效问题,通常保险公司会依据市场平均的保修价格进行赔偿,但是在出险之后很多车主爱车心切会在汽车4S进行维修,维修费与保险公司规定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经常会导致矛盾纠纷。另外如果保险公司定损的时间过长,影响到了车主的车辆使用,也会造成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纠纷。
3.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3.1针对汽车保险赔付率高的解决措施
针对这个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交通道路环境的管理,从根源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一方面需要新交规的不断完善来规范驾驶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另一方面驾驶人员也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并且在日常的生活中注重汽车的维修和保养,保证车况处于良好的状态能大大减少交通事故隐患的发生。保险公司需要严格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理赔,不能纵容客户非法理赔的要求,这样的做法只会导致保险公司失去信誉,让其他客户效仿,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对于汽车投保人来说,应当树立正确的投保理念,购买车险的主要目的是将巨额损失平均分摊到可能会面临相同风险的投保人,但是在出现小金额的损失时,汽车被保险人完全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寻求保险金额的赔付。
3.2针对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解决措施
由于我国汽车保险行业起步较晚,大多数人对保险没有形成一个全面的认识,对欺诈骗赔的问题不够警惕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结合起来,加强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的保险意识,提高人民对于欺诈骗赔问题危害性的认识。另外汽车保险公司也可以设置奖惩机构,对于欺诈骗赔的不发分子进行严惩,而对于举报欺诈骗赔行为的人进行奖励。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汽车修理厂的审查和监督,在对汽车修理厂各方面进行考察后再选择合格的汽车修理厂进行合作,对于发现参与欺诈骗赔行为的汽车修理厂不仅要立即终止合作,而且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3.3针对汽车保险理赔纠纷的解决措施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并且加强他们的专业技能培训,灵活运用各项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积极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有利于把握住保险市场份额和赢得更多的客户。另外汽车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中的内容,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险种,切忌不明就里的签订合同,导致日后的理赔纠纷不断。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当积极搜集证据,等到保险公司人员现场勘查定损完毕以后再进行汽车的修理,私了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保险公司也会因此而拒绝理赔服务。
4.总结
1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不健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员工在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用之后,只要到法定年龄就能够每月领取养老金[1]。然而,因养老保险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存在某些方面的缺失,从而使一部分参保时间相对较晚的员工,集中一次性缴纳规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还有部分企业借助内部人事上的相关关系,对养老档案进行违法操作,存在造假行为,运用目前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法规上出现的漏洞,违法骗取不应得到的养老保险金。基于此,我国政府必须要针对养老保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实施科学化分析研究,对管理制度当中所缺失的制度进行补充弥补,大力完善养老制度,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可以严谨且科学的得到真正落实。
1.2企业养老保险管理监督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一些非国有企业过于看重眼前的利益,其目光非常短浅,为缩减企业实际运行成本,做出拒绝支付退休企业员工保险金的不良行为,还有部分企业在上报养老保险信息数据的时候,故意少报参保人数或者是故意隐瞒征集缴费金额。借助以上方式对国家财务部门所执行的税务征收进行逃避。从某种程度上讲,出现上述不良行为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养老保险管理的相关监督机制或者是监督体系不完善,难以及时给予管理与惩罚[2]。因此,国家必须要针对该现象,专门组建监督机构,建立监督部门,促进监督体系的日益完善化,防止缴纳费用的流失。
2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对策
2.1加强企业养老保险管理的制度建设
在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促进社会保险机构相关管理团队的大力建设,并从根本上提升其实际工作效率,做到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公开性。第二,社会养老保险必须要改善以及保护离退休企业人员的生活,对企业员工队伍进行稳定,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安排以及管理,进一步缓解企业负担。就养老保险而言,可以通过下浮养老保险征缴费率、减免缴费费率以及额度等措施,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企业良性发展[3]。第三,相关工作人员要积极探索科学化的养老保险新型模式,有效平衡社会资源,确保养老保险制度对每个个体的平等化,形成老有所养以及老有所依的和谐社会。
2.2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管理监督体系
针对养老保险管理期间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企业内部养老缴纳费用递送以及结算中的询私舞弊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要促进监督体系的不断建立健全,确保基金按时上缴,从根本上实现基金管理程序最优化。此外,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可以纳入企业财政管理范畴,避免税务过渡中因管理监督缺失问题出现较大差错[4]。企业必须要强化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社会保障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增强监督检查效果,在较短时间内有效解决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确保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2.3提升企业养老保险管理的服务水平
为了加强养老保险管理,企业必须要结合自身的实际运营情况,设立相关专门的管理机构与管理岗位,明确保险管理人在社会保障与内部管理中的职责。推进养老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促进企业社会保障实际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与此同时,企业养老保险的相关管理工作要透明化,可以借助多种媒介,定期向企业职工公布各项费用缴纳情况,能够真正接受企业工会组织以及全体企业职工的监督,从根本上保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的公正性以及透明度,激发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员工归属感,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5]。
3结语
总而言之,企业养老保险属于我国企业基本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与现代社会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而且在国家综合国力增强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企业养老保险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必须要给予高度重视,可以通过加强企业养老保险管理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管理监督体系以及提升企业养老保险管理的服务水平等措施,促进社会保障更好的发展。
作者:孙志强 单位:荣成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参考文献:
[1]武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12(03):57-60.
[2]任燕落,朱世伟,吴勇,等.浅谈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平稳入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品牌(下半月),2015(10):282.
[3]高剑.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J].经贸实践,2016(05):64+66.
财产保险公司
摘要:保险公司有一句名言:“成于价格,败于服务”。客户服务是一个涉及公司员工素质、企业文化、工作流程等多方位的工作。客户服务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保险公司的兴衰存亡。本文探讨其在体制、人事、制度及文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提高其客户服务质量的改革措施。
保险客户服务是指保险人在与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接触的阶段,通过畅通有效的服务渠道,为客户提品信息、品质保证、合同义务履行、客户保全、纠纷处理等项目的服务及基于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对客户的特别关注而提供的附加服务内容,包括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1]售前服务是为潜在的消费者提供各种有关保险行业、保险产品的信息、资讯及咨询,免费举办讲座,协助客户进行风险规划、为客户量身设计保险等服务。售中服务即保险买卖过程中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协助投保人填投保单、保险条款的准确解释、带客户体检、送达保单、为客户办理自动交费手续等。售后服务即客户签单后为客户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免费咨询热线、客户回访、生存金给付、保险赔付、投诉处理、保全办理等。
保险属特殊服务行业,它较一般的商品其服务性更强。保险表面上买卖的是一纸合同,其实质交易的却是一种服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主要关系,就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服务贯穿于整个保险活动中,是保险的生命。服务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保险公司的兴衰存亡。要客户购买保险就必须要他信任保险公司,要他信任公司就必须要他先感受到公司全面贴心的专业服务。目前,广大消费者对保险的理解还处在初级阶段,保险知识的普及也还远远不够,大多数人对保险还在抱观望态度,再加上各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大同小异,服务也就成为客户投保时的首选,因而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服务就显得更加重要。投保客户从一个公司转向另一个公司的原因,70%是服务质量问题;对客户服务不好,会造成94%的客户离去;没有解决客户的问题,会造成89%的客户离去;每个不满意的客户,平均会向9个亲友叙述其不愉快的经验,其亲友友会向别的人谈起,因而怠慢一位顾客,至少会影响40位潜在客户;而一个满意客户则会带来8笔潜在生意,其中至少会有一笔成交,且其成本是吸引一个新客户的1/6。[2]可见,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增加客户对保险的了解和认识,缩短保险公司与客户的距离,增强客户的信任感,提高客户的忠诚度,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企业形象,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好的客户服务使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满足客户需要,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续保率、增加新保单,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为保险公司带来销售,创造利润。所以,优质的服务,是一种“双赢”策略,即顾客满意、企业获利。相反,低劣的服务将严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流失原有客户群,导致保户退保、断交保费、拒绝续保以及失去客户源等一系列不良后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上都是先上规模,后上管理,服务跟不上的。双流支公司作为其下属公司也不例外,其服务存在着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其体制、制度方面,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服务,就必须从人事、制度、管理、文化、体制等这些根源抓起。
关键词: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2
现行的《保险法》将保险受益人限定于人身保险,而对于财产保险中能否存在受益人并没有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赋权型第三人利益合同行为,符合合同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人受益人获得合同项下独立的固有的保险受益权,应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鉴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对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应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其予以必要的规制。本文就目前的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进行浅析。
一、财产保险受益人
1.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界定
《法学词典》中,保险受益人的定义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是说,我国的保险受益人限于人身保险中。可是,在当今的实际生活中,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受益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债权人以受益人的身份,介入财产保险合同中,以及常见的抵押贷款保险中指定某一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在2009年修改的《保险法》中,也并没有对此作出修改。对此,我国的保险界专家和学者都具有很大的疑义。
2.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合法性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将保险受益人定义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些学者将其解释为保险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甚至以死亡给付保险金的险种作为分析保险受益人制度的例子,这不科学。这一规定虽然在表面上将受益人局限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但并没有对财产保险合同设定受益人作出任何禁止性规定。这种立法目的也并没有和保险法中财产保险的任何规定产生冲突。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止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条文,所以,不能否定它的合法性。更何况我国保险法并未将受益人仅局限于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而财产保险合同与非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都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者归属者,并因此成为当然的受益人,而且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仍生存,一般无须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而往往由自己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可见,两种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均为财产权,被保险人都应当有权通过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让渡自己的保险金请求权。
二、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
1.国内现行财产保险理赔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三种财产保险理赔服务体制,其实质仍然是最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模式下形成这样一个系统比速度、抢市场、争规模;淡服务,轻索赔,弱管理的理念严重阻碍了理赔服务质量。这成为了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行业弊病,不只是严重损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同时财产和伤亡保险业已经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在车险领域,理赔服务质量不高的表现尤为突出。
(1)自主理赔服务的问题
①效率低,效益差。保险公司往往业务全规模大,这使得其效率低下,庞大的理赔队伍和大量的机器设备等,用来处理琐碎的理赔事物,致使内部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较差。此外,管理链冗长,理赔的及时性和理赔的处理效率都受了很大的影响,这严重引起了客户的不满。
②理赔期间不公正、不透明。在理赔工作期间,所有的工作,无论是检查分析、责任确定,到定损推算,最后再到理赔金额的确定和支付都是有保险公司自己承担,这对被保险人,即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经常出现。保险的赔付率是保险公司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这就造成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很难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些行为严重损害了被保人的合法权益。
(2)中介机构的介入问题
①单边的业务使得中介机构对保险人高度依赖。从字面上看,中介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在保险理赔当中的角色就是专业性理赔的中介单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其保险的估算业务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委托。然而消费者不了解什么是公估机构,这就使得这种机构对保险公司形成高度依赖,这就影响了报告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②合作模式——单方理赔。这种模式降低了公估的价值,很不具有公信力。现存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多,保险公司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实行统一招标的模式,同时要求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也进行招标活动,这就造成了很多巩固机构“抱佛脚”的心态。处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不得不巴结保险人,尽全力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这样就会造成公估价值的不公平待遇,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③公司生存难,压力大。随着中介机构的不断发展,不断扩大,这种中介机构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而且,由于对保险人的高度依赖,使得理赔过程中的公估难“公”。做不到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公开。这就使得公估报告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当面对被保险人时,保险公司有会以保险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当做证据,迫使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待遇,有的公司甚至拒赔。
2.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
当前,理赔转嫁现象严重存在。这是由于当前的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保险理赔转嫁。其中,财产受益人理赔转嫁是现存的财产保险制度中近些年来经常出现的问题,这种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1)财产保险受益人在理赔中的疑义
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存在一直是保险界学者关注的焦点,对于财产保险受益人有没有必要进行指定,也是其中的问题所在。由于我国《保险法》并未对财产保险受益人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一些保险公司利用法律空子,在财产保险的理赔纠纷中,实行理赔转嫁。这其实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不合法行为。虽然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之规定了保险受益人限于人身保险,但是,也并没有限制财产保险受益人,其实,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确定财产保险受益人是有必要的。
(2)理赔转嫁的不透明、不公正
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理赔问题成为今年保险行业的一个热门焦点,保险公司各式各样的保险合同、赔付条款都具有一定的“霸王条款”的性质。
其实,现在的理赔转嫁往往具有一些欺骗消费者行为的违法行为。因为理赔中各种程序的不公开、不透明,加上一些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机构,即公估机构进行虚假的公估报告,以转嫁理赔,使得消费者获得的保险金严重减少,甚至不予赔付。这种行为是程序上的严重失实。严重侵犯了被保人的合法权益。
(3)理赔人员的不认真、不负责
正如前面所说,我国现在的保险业经常以保险的赔付率作为公司保险人员的业绩考核标准。这就造成了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一切向利益看齐,一切“为了公司利益”,而不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评估调查中作出失实、失真的报告。而且,现在的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是一些不专业、素质不高的“外行人”,这也造成了我国保险行业的不规范。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可以让保险公司的“权益”得到保护,但这种行为,绝对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是一种不合法、不道德的行为方式。
3.理赔转嫁的实质
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现存保险业的一些现状。同时,这也反映了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的欠缺。我国的《保险法》虽并未限制规定保险受益人,但是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更未作出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权益的具体措施。这警示我们,要完善我国的这方面的制度,加强社会管理。
三、财产受益人理赔转嫁问题的几点建议
1.明确财产保险受益人,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财产受益人的必要性。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总则之中就对财产保险受益人有明确的规定。明确财产保险受益人,不仅仅是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保护我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由于我国保险业刚刚起步没多久,但是发展迅速,这就为政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了要求。理赔转嫁问题显示了一种社会当中的经济矛盾,这不利于我们构建和谐健康的经济社会,所以,我国应加强相应的法律管理,对被保人的一些合法权益提供法律的后盾支持,不让违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
2.财产理赔制度的设计,确立目标
我国的财产理赔制度应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获得大量的消费信息,拥有自主选择权,给消费者提供更大的消费空间。
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建议可以将我国的财产保险理赔制度设计两个目标。首先制定一个最终目标——第三方管理理赔,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中介机构。但是又有区别。这主要体现在,我们这里所说的第三方中介,其实是一个信息集散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它采购各类保险业务,这样也就解决了中介机构依赖保险人从而引起不公的问题。第二就是一个过渡的目标。这其实就是一个理赔期间的过渡阶段。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要和谐发展,转变合作理念,分工处理,提高各自的效率,保险公司致力于业务拓展,而中介机构就要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这样也保证了保险理赔的透明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终极目标应该怎样去实现呢?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就是要对现有的理赔制度进行改良。需要改进的地方包括一些赔付流程、理赔流程的管理、监控,理赔环节的标准化、透明化,加强理赔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理赔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养。第二,就是要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在保险业引入第三方管理体制,中介机构服务转型,解决长期以来保险产业中,特别是财产保险理赔环节的缺失问题,进而健全完善财产理赔制度,解决理赔转嫁问题,从而保护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3.强化政府的监管
由于中国的保险业和中介理赔行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保险监管机构应采取积极的措施,支持促进第三方管理理赔制度的发展,使第三方能够在加强和改善财产保险理赔制度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这要求我们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积极有效的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一定要健全自己的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中介理赔机构的不合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同时,基于我国现存理赔制度的现状,我们更要详细追究公估机构因过失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而保证该行业的公平、公正。第二,引入该方面国际通用的一些条款。目前有两个国际通用条款是我国尚未落实的,一个是估价条款,另一个就是公估条款,也叫鉴定条款。规定公估条款的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减少理赔纠纷的诉讼。第三,支持成立专门的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服务的机构。允许这一类人代表投保人和被保人进入保险业中介市场,规范理赔的不平等。
4.加强保险行业的自律
在保险业非常发达的国家,该行业的自律在其保险监管的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保险公估行业,许多国家都不列入其监管范围,也不纳入保险监管的范围,这些都是通过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来完成的。因此,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应配合保监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的作用。提高保险业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性。
四、结语
目前,我国《保险法》仍未对财产保险受益人作出界定,我国保险行业中财产保险的理赔问题更是我们保险也经常遇到的焦点,是保险业社会纠纷的一个显著问题。理赔转嫁的问题反映、涉及了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多方面问题。这不仅仅是保险行业自身的问题,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相应法律法规的一些不完善。只有多管齐下,才能保证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解决财产保险受益人理赔转嫁等问题。
参考文献:
[1]郑伟.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框架[J].保险研究,2012(03).
关键词:商业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保险公司
据联合国人口机构统计,到21世纪中期,中国超过60岁将有近5亿人口,人口的老龄化发展,对社会类保险提出了更高的需求。社会保险行业面对人口老龄化艰难的挑战,商业养老保险的大力发展变得迫不及待。目前商业保险中的定期保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终身保险,都属于商业养老保险范围,它是保险人保期届满时年老退休,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
一、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所存在的问题
1.宣传力度较差
商业保险对于大部分人们而言就是一个基本的概论,觉得把钱放进银行和商业保险是大致相同的。但事实上,随着银行近几年对存款利率进行不断的调整,使得收益值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这种现象的出现则是不能跟保险产业做比较的。商业保险需要肯定自身的发展趋势,强化宣传力度,像网络、报纸、广告等。
2.销售服务较差
销售服务问题在商业保险发展中是主要问题的存在,大致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商业养老保险的种类比较老化,不能使人们的要求得到满足。同时商业保险本身的创新性、顺应性比较差,不能有效的吸引人们的注意力。第二,宣传工作的不到位,也导致人们对商业保险的关注不高。而且,公司管理制度的老旧,也容易导致商业保险不能更好的跟上时代的脚步,不能与时俱新。
二、优化商业养老保险的对策
1.保险公司自身的宣传力度需要加强
宣传类工作的实施,是商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把养老保险的舆论与理论工作更好的完成,可使人们进一步提高保障意识,为了使商业保险的印象能够深入人们心中,商业保险公司需要对多种宣传手法进行合理运用。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在发展中时,也可对多种综合型服务进行适当的运用,进一步的对服务内容进行丰富,进一步的对服务范围进行扩大,能够有效使商业保险公司的吸引力得到增强。
2.税收优惠政策的强化
商业养老保险在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相关税收政策是作为一大制约条件的存在。保险行业在发展时,向来都是把税收政策作为重点进行关注。在天津与上海等地区,都已开展了养老保险试点的有关工作,而且还拟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使得能有助于推动商业保险的发展。
3.销售服务方法
销售方法:中介机构的人员、企业签订相应合同的个人、企业内部人员等,是商业养老保险的主要销售人员。销售形势可大致分为以下两方面:第一,营销方式,主要是对保单采取中介机构、人员等方式进行销售;第二,直销方式,保单的销售可根据企业内部人员采取直接性销售。服务对策:商业保险想要完成大力发展,就必须要将客户平台加以完善,应该把售前到售后的一切服务负责到底。第一,要规范科学处理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整体内部管理工作的水平效率。要积极设立保险服务网点,像邮政或者银行等地,都可设立代办型的服务网点。并且联网互通工作实施,则需要相互间的同时进行,这样能够给客户优质服务。第二,商业保险售后中心的功能设置要具备集中化,即查询服务、咨询服务、投诉服务等,是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同时售后服务的时长则需要在24小时左右,这样即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也能不间断的为客户提供服务。
4.监管力度的强化
环境的优良能够更好的促进各行各业的发展,而这在过程中也需要对监管活动进行强化。这样一来,为了使业务经营能够实现扩大化处理,需要把商业保险企业作为基础,这样能够有助于形象的树立。第一,深入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保险项目的有关设计方面,需要对保险监管委员的监管力度进行强化。像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合同条款、定价不科学等问题存在,应当及时的给予废除或禁止。第二,企业准入标准的提高,则需要行业监管部门的同意,这样也能使保险机构专业和服务水平得到规范和有效提高。第三,保险行业监管机构还可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市场,像一些国内外的保险企业也可积极的吸纳,这样既能使创新工作力度得到加大,也能使保险企业时展性得到增强。
关键词:保险中介 保险代价 中介制度 社会福利
一、保险代价——“逆向选择”和“道德危险”
经济学中竞争性模型的一个重要假设前提是买方和卖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在保险经济模型一般的分析中,我们隐含的假设前提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相互之间有充分了解,双方都是理性的、善意的。然而在现实中,这些假设很难成立。第一,信息不对称是绝对,买卖双方不可能完全知道对方的底细。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清楚自己面临哪些危险,危险程度如何,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失。而保险人在这方面的信息劣势是绝对的。第二,虽然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但投保人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其做事以自身经济利益为标准,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投保人一定会利用各种可能来为自己牟利。因此,投保人必然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隐瞒自己真实危险状况,使保险人相信自己是低危险的投保人,从而达到交纳较少的保费转移较大危险损失的目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发生在交易之前,是合同前的机会主义,对市场的影响是导致“次品”驱逐“良品”,信息经济学将这种情况称为“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问题普遍存在于保险市场中。现在假设市场上只存在两类投保人,一类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假定为H;另一类是后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假定为h。如果保险人清楚地知道每一个投保人面临的危险情况,他将对两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险费。而实际上保险人很难清楚地了解每一个投保人面临的危险情况,无法区分H和h,那么他将按照平均水平收取保险费,这介于应向H收取的高额保险费和应向h收取的不足额保险费之间,实际上是h补贴了H。显然,H乐于接受这一水平的保险费而h可能灰拒绝,最终可能会出现只有H和保险公司进行交易。保险公司在知道了h可能放弃投保后,自然会提高保险费。而保险费提高后也可能失去部分“中危险者“参保的机会。显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
与逆向选择发生在交易之前相反,道德危险发生在交易之后。所谓的道德危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后,其行为发生变化的倾向,其后果是导致双方收益的减少。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存在道德危险的倾向。
对于投保人而言,道德危险有包括事前道德危险和事后道德危险。事前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在防损方面行为产生背离。
当然道德危险也会出现在保险人身上。譬如保险公司可能会滥用保险基金进行投机性活动,是保险基金受损的可能性增大。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不负责的行为都可以被看成道德危险问题。
从上文分析中不难看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特定行为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特定行为的存在既可能增加了风险损失程度又降低了福利水平。而保险中介制度的引入,尤其是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则可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现状。
二、保险中介制度对提高福利水平的定性分析
1.有利于沟通信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专业技术服务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
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
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三是协商洽谈。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
2.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可以改善保险市场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保险市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产生,从而起到抑制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的作用。譬如保险人,可以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大量投保人的信息,对投保人加以筛选,从而减少逆向选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保险经纪人,通过其为投保人所提供保险咨询、设计投保方案、宣传保险知识等服务,既能够使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更加科学,使其保险利益得到维护,又能够增强人们的保险意识,从而减少道德风险的产生;而保险公估人,通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客观地对事故发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评判,以及对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进行计算和确定,并出具保险公估书,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审查和赔付,这样就可以杜绝“滥赔”、“少赔”等现象的发生。
可见,保险中介制度,对保险公司而言,可以节省人力物力、缩短理赔时间,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投保人而言,由第三者参与理赔活动,既公正客观,又准确及时。
3.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信誉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信誉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其市场竞争能力的强弱。尽管影响保险公司信誉的因素有诸多,但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对其信誉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这是因为,保险人通常代表着保险公司的形象,而规范、完善的人制度可以使保险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无形之中可以在人们心中树立良好的保险公司形象;而保险经纪人,则通过自己手中掌握的大量有关保险公司的信息,为保户做出最优化的选择决策,这种通过对保险公司资本实力、产品价格以及服务质量的优选,给保险公司形成了较大的市场压力,使保险公司处于被选择的境地;保险公估人的参与,使得保险事故核实、理赔等客观又及时,也会提高保险公司的可信度。
关键词:保险;公估市场;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4-0045-03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深入发展,保险公估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保险公估主体不断增加,公估市场份额稳步增长。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范了保险公估市场和机构管理,促进了保险公估行业的发展。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首次明确了“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地位,为公估市场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保险公估机构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尚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水平不高、专业化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如何防范化解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寻求保险公估市场深层次发展,已渐成为保险监管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保险公估机构市场作用
(一)具有较强专业性与技术性,解决了保险公司无法解决的专业问题
保险公司对于一般的保险承保或保险理赔可自行处理、但对一些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的保险标的的处理则较为困难。而由各行业的专家组成的保险公估机构则能很好地协助保险公司解决在承保和理赔领域中的一些专业强、技术含量高的问题,促进了保险业务的良好运作。
(二)发挥自身技术优势,促进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
保险业是以商业化方式进行运营,一方面,现代保险业发展要求保险人的承保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保险人不可能完全依自己力量解决所有承保及理赔中的问题。国际上已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把保险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去完成,从而可以更好地致力于市场开拓及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由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工作,实现了保险理赔的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不断升级,并使得保险公估人员及保险机构之间的技术经验得以交流,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发挥公正第三方作用,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公估机构所提供商品的质量即客观公正的、准确的评估,不受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影响。因此,公估机构的性质决定了他身为公正第三方,可以以中立的身份帮助双方处理有关事务,尽最大可能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以使合同双方权利公平地得以实现,有利于减少保险理赔中的矛盾和纠纷,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天津市保险公估市场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1994年设立的北方公估行是在天津市设立的第一家具有保险公估性质的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出台后,天津安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天津雅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天津华证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03年相继成立,至今仍正常经营。截止2009年2季度末,天津市共有9家公估机构,其中法人机构6家,分支机构3家,公估市场取得一定发展,公估业务平稳增长,2009年上半年累计估损金额8133.24万元,已逐渐成为保险中介市场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总体上看,天津市保险公估机构依法合规意识较强,业务发展较为稳定,机构高管多为从业多年、口碑较好的保险公司各层管理人员,但多数机构成立时间较短,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从机构数量到业务规模,仍与全国仍存在较大差距。市场整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机构取得初步发展但市场地位与保险公估人身份不相称
近年来,天津市公估机构数量稳步增加,业务规模持续平稳增长,但整体市场地位仍与公估人身份不相称:一是不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社会认可程度低,难以打开被保险人市场,不能充分发挥公估人作用服务于保险市场;二是业务依赖保险公司委托,难以完全从公估人角度出发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估,发挥“公正第三方”的市场作用有待提高。
(二)业务领域不断扩大但业务选择受制约
近年来,天津市保险公估机构业务领域不断扩大,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机动车辆保险、建筑、安装工程险、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信用保险、货运、船舶保险等各个险种。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受经营理念及内部机构设置影响而排挤公估机构,只在遇到繁琐、复杂、高消耗业务时才委托公估机构评估,公估机构业务选择比较被动,业务成本较高。
(三)公估服务费收入稳步增长但经营困难重重
2007年至今,天津市保险公估机构公估服务费稳步增长。但实际经营中,保险公司拖欠公估服务费情况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在公估机构出具报告拒赔后,以没有估损金额为由,不支付公估服务费,加之保险公估业务先期成本较高,机构经营困难重重,生存状况堪忧。
三、保险公估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制约行业整体发展
新《保险法》颁布前,由于保险公估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其出具的公估报告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市场中质检机构、物损公司、价格咨询公司、资产评估公司均可以开展公估业务,保险公司内部理赔部门也已具备保险公估机构实质,但其法律约束及所承担的责任远低于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缺乏应有的竞争优势,竞争起点的不平衡,影响正常公估业务的发展。随着新《保险法》的出台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修订,公估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望得到明确,为其进一步发展壮大奠定基础。
(二)社会认可程度较低,难以打开被保险人市场
虽然社会评估机构、保险公司内部理赔部门能够完成一定的查勘、定损、理赔服务,但不具有技术专家、保险合同的解释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协商或沟通三方面功能,且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因此不能替代保险公估机构市场作用。但由于保险公估行业起步晚,受市场既定因素影响,公众对其认可程度不高,有的甚至不了解保险公估行业的存在,误认为“保险公估机构和保险公司是一家”,不相信保险公估机构的技术水平,致使保险公估机构很难打开被保险人市场。
(三)业务结构相对单一,市场拓展能力较差
天津市公估机构中,大部分仍以技术含量较低的车险业务为主,建筑、安装工程险及货运、船舶险等技术含量高的业务虽有涉及,但业务量相对较少,整体来说,业务结构相对单一。此外,部分新增公司展业能力不足,部分老公司思想保守,固守已有业务,市场拓展能力差,有被边缘化的趋势,不利于公估行业的整体长远发展。
(四)业务开展受制约,无法与保险公司“公平对话”
保险公估机构业务依赖保险公司委托,无法独立于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保持着一种既依赖又竞争,既合作又遭排挤的关系,使保险公估机构无法平等地与保险公司“对话”,保险公司一旦取消与公估机构的合作,公估机构的生存将举步维艰,容易引发一系列风险。
近期,有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要求在津分公司停止与公估机构业务合作。经调查,与这些保险公司合作的的公估机构中,公司委托的业务占其总业务量的80%左右,停止合作后,与这些公司合作的的公估机构中,公估服务费收入及员工人数均有大幅下滑,分别达到30%以上以及25%以上,不利于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生存前景很不乐观,公估市场整体发展也将放缓,使得本身发展并不充分的公估市场雪上加霜。
(五)内部管理薄弱,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机构小、人员少、管理水平低,天津市保险公估机构大多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内控执行不严的问题,在业务、财务等方面均存在疏漏。此外,天津市公估机构整体上专业技术水平较低,一是成立时间短、资金规模小,缺乏成熟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存在“断档”;二是过于注重短期效益,追求技术投入较少的“短、平、快”业务,突出表现为机动车险业务比例逐年提高。内控管理薄弱、人才缺乏、整体技术水平低,不利于公估机构的长远、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保险公估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保险公估机构是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内外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保险公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保险市场的专业化水平、提高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促进保险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在新《保险法》及各项新法规、政策颁布实施的有利环境下,公估机构将得到进一步发展,伴随整体实力的逐步增强,服务保险市场能力也将逐渐体现。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对保险公估市场的监管,使其更好的顺应新的发展环境,谋求更大发展。
(一)加强引导,支持保险公估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加强引导,理顺准入退出机制,支持机构发展,一是加强市场准入审核,严格把关、审慎批设,督促发起人从长远发展角度审视公司设立可行性,消除短视行为,吸引具有一定资金、技术优势的公估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落户天津,逐步增强行业总体实力;二是引导现有机构建立长远经营规划,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和专业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险公估机构的作用、职能、定位等方面的宣传力度,扩大被保险人市场,打开保险公估机构服务对象单一的局面;二是建立健全保险公估理赔行业诚信体系,对保险查勘、估损、理赔等业务环节中的不诚信行为予以曝光,增强信息透明度,同时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充分依靠市场力量净化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优胜劣汰。
(三)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创造良好竞争环境
持续关注公估行业整体发展,防范化解风险,一方面加强非现场保险监管工作,通过实施贴身监管、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将监管前移,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继续加强现场检查,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保险公估市场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规范发展的机构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关键词:医疗保险 费用 控制
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们也越来越重视自身的保障问题,近年来,医学科技的完善为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方便,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医疗消费需求。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创新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模式,是当前社会医疗保险要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想促进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就要从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入手,加大研究力度。
一、医疗保险费用及费用控制的相关概念
由于参保人发生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总和叫做医疗保险费用。从医疗保险费用的构成进行分析,其可以分为资源占用和资源耗费两个方面,其中医疗人力成本、医疗物质成本、医疗技术成本、医药成本、管理成本和声誉成本等属于供方医疗保险费用,门诊挂号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和抢救费等属于需方医疗保险费用。
在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过程中,保险费用的支出管理是其重要的部分,而医疗保险费用的控制油是费用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费用的控制主要通过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或载体对参保人员的医保费用进行有效监督,从而保障参保人的利益,促进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公平性、平衡性和科学性是当前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的特点。公平性是指对于在同一地区的所有的参保人员都有相同的 获得医疗保障的权利,同时医疗单位也要公平的为就医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平衡性是指运用一种合理的手段使得医疗保险工作得到有效的调控;科学性是指运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对医疗保险费用进行控制,从而使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制度不尽合理
为保证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很多医疗机构在结算相关费用时采取相对简化的定额支付方式。相比之下,这种结算方式的效率较高,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弊端,在效率较高的情况下,很多医院就会不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节省成本上,而放在提高财务费用上,这样做不但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给参保人员加重了负担。面对这一情况,医疗保险部门并没有做出解决的措施,甚至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也导致了医疗保险费用难以控制,从而给医疗保险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二)缺乏监督,缺乏竞争和退出机制
当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定点服务机构是通过签定医疗服务协议来进行监督管理的,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由于当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工作能力的限制,也导致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的。又由于我国许多医疗机构属于公立性质,对于一些闲置的资产医疗定点机构要想取缔,必然会造成医疗服务人员下岗,这样做不仅会造成政府经济利益受损,也会给参保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医疗保险费用持续增长,存在套取医保基金的现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医疗保险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话题。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改革的过程中存在问题是在所难免的。医疗保险工作已在多个地方开展试点,但近年来发现很多地区存在着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现象,有些地区现象还比较严重。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是为人们创造幸福,为人们服务,但是很多定点医院和药店却为了一己私利把人们的生命健康置之度外。面对这一现象,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应加大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监督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医疗保险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对策研究
(一)引入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
建立评价指标,如药品比例、自付比例、目录外用药及诊疗比例、一月内再次住院率、病历随机抽样等,通过评价指标考察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规范、记录良好、服务质量优良的医疗机构,可以实行提高其信誉级别,延长合同期限等激励措施;对于病人不满意、服务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则要降低其信誉级别,提高检查概率,甚至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使其退出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市场。打破医疗垄断,将向患者提供质优价廉服务的医院纳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鼓励各种所有制医院之间展开竞争,同时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医院和医疗服务,引发医院之间为吸引患者而展开竞争。
(二)医疗界内部的审核监督
在医疗界内部建立一种第三方组织,使这些组织经常到医院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可以得到及时解决。医疗界内部的审核监督机制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检查处方内容;二是对医院和医生治疗行为过程进行监督。通过医疗界内部的第三方监督,能有效防止医院过度扩充和过度使用医疗设备,过度提高医疗服务,避免出现医疗费用上涨的现象。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
要想加快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为人们带来更好的服务,就要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完善社区卫生站和服务中心。当前很多医疗服务中心的资源配置不够合理,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导致了医疗服务体系效率低下。要想这些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就必须找到问题的切入点。首先要根据当地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政策,切实关注定点医疗保险机构的卫生,对于其对医疗服务费用给予合理补偿。其次,促进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一些需要转诊和转院的病人能够更好的服务,并且更好的处理一些相关事宜。
四、结束语
在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管理中,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的宗旨是更好的为参保人员服务,更好的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另外,医疗保险费用的控制问题成为很多相关机构人员关注的重点 只有医疗保险费用得到有效控制,才能不断推动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陈树文,郭文臣.社会保障学[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6)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措施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新时期的一项主要的惠民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了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深受群众的支持和喜爱,但是在工作实践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来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与持续发展。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平台不完善
一直以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很难落到实处。许多县市区对乡镇保障所进行了垂直管理,但由于经费不能很好的落实,导致工作难以开展。因此,大部分的乡镇(街道办) 保障所依实行的是双重管理模式,即由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管理工资、管理经费,县一级的人社部门来管理业务;在人员的配备方面,大多数保障所的专业人员较少,许多是聘用人员,所以业务素质不高,而且不能够熟练的使用电脑,大量业务知识不能熟练的运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影响了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村一级的管理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为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村一级工作人员进行了大量艰苦而且细致的工作,但是并没有任何待遇保障,有的协办员甚至没有任何的劳动报酬,长此以往,久而久之必将削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基层经办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大打折扣。
2.信息化程度与管理水平较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起点较高,同时规范的操作,以及统一的网络系统建设都对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如信息入库较慢、 数据的质量不高、管理系统运行速度缓慢、缺少汇总的模块等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专业人才的匮乏, 数据安全的管理等方面也有待提高。
3.基础工作相对薄弱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开展的同时,各项基础工作一定要做得够细、够好、够扎实。 但是个别县仍然存在对档案管理工作等业务不够重视,以及对参保对象的个人账户记录内容不及时等多种现象。在基金的管理方面,当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全由县级机构负责管理,因为管理层级较低,所以就容易受到地方的干预,给基金造成难以控制的风险。
4.服务方式需要不断创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服务对象是比较分散的,在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以及参保人员的生存状况等一些关键环节还需要出台新的政策和措施, 以致杜绝基金收缴等一系列环节所存在的漏洞,绝不允许虚报冒领等恶劣的现象发生; 合作金融机构还有不够到位的服务,这不利于参保缴费与领取待遇的顺利进行, 例如农村的参保人员距离金融网点是比较远的,金融机构又很难提供能够进村入户的金融服务,这会使多数参保人员倍感不便。
二、优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措施建议
1.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增强城乡居民参保意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关键因素,是群众是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此,我们要增强宣传力度,争取做到全方位,高频率,多层次的广泛宣传,从而加深城乡居民的保险意识,尤其是针对广大群众的疑惑部分进行详细解答,通过多种传播渠道或方式,讲透讲明养老保险政策的意义及其好处,让老百姓心甘情愿,能够主动参与保险。尽量做到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及形式多样化的宣传。
2.逐渐提高补贴标准,鼓励长缴多缴
对待遇进行相应调整,成立一个养老保险待遇的长期增长机制。并且将缴费时间的长短和金额使之与养老金的提升幅度相结合,年限与金额的不同会直接决定养老金额的不等。其目的是在于鼓励广大群众能够提早参保,并且能适当的把养老金的标谁提高,争取能够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一样,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实现城乡的共同发展,以及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全面覆盖。
3.细化具体政策,保障与其他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平稳转化和衔接
除了努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长远来看,逐渐地实现一体化的管理,对相关政策能够进行细化,保障好异地迁移等一些相关制度的顺利衔接,能够从根本上解除城乡居民的某些顾虑,努力做到统筹兼顾,做到和其他保障制度有良好的衔接和转移,保障在转移的过程中参保群众利益不会有不该有的损失。
4.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因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与许多部门挂钩,所以进行协调沟通是必要的,并且要形成联动机制。政府是社会养老保险征收的主体,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做到催收保费,而且吸收更多的人参保,从而拓展征收层面,来完成应保尽保;人设部门应做好参谋与助手的工作,认真地办理参保业务,深入到基层去与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沟通与交流,做好基层的宣传解读与业务办理工作;财政机关也应提高相关服务,做到保证票据填写;金融部门也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三、结束语
在科学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仍然要将城乡居民保险工作模式与实际情况探索相结合,从根本上解决在工作中出现的新的问题、情况与挑战,紧跟时代的步伐,努力开创城乡居民保险高速发展的新的篇章。
参考文献:
[1]王晗.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D].西安工程大学,2016.
[2]李金枝,胡坤爱.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 经贸实践,2016,03:26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