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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证计划

时间:2023-06-29 17:14:39

资金保证计划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1

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向各个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特定的投资方向。信托计划的投资对象很广,不仅包括上市交易的证券,也包括未上市的公司的股权,新股的申购,证券投资基金,还包括一些贷款项目和公益事业收益权项目等。

信托的投资者也叫委托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信托的期限、费用和受益人等条款。信托计划到期后,信托公司将投资收益扣除信托公司应得的报酬或费用后,全部交由信托计划规定的受益人支配。

与很多其他的理财产品不同的是,委托人可以与信托公司约定本身以外的另一方为受益人。信托计划也有一定的投资门槛,从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

银行信托理财

银行信托理财是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的资产管理服务。投资者购买银行的信托理财产品,银行将汇聚的资金交由信托公司进行投资。由于很多信托计划的资金门槛动辄百万,这样高的门槛让投资者望而生畏,银行推出的信托理财产品将分散的资金聚集在一起在投资信托计划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保险理财

其实保险从广义上来说就是理财产品的一种,但是有一种“保险理财”产品不同与一般的保险产品,因为它既具有一般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又具有投资增值的功能。

保险公司将投保者缴纳的保费分到两个不同账户中:保单责任准备金账户和投资账户,前者主要负责实现保单的保障功能,后者用来投资,实现保单收益。

这样,投资者发生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可获得保险赔付金额加上投资收益;如果保险到期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投保人获得保费全额退还加上投资收益。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是指基金公司为单一投资者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或者为特定的多个投资者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的专户理财具有较高的资金门槛,投资者委托的初始资产一般不能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在基金公司可以拥有专门的投资账户,资金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公司根据客户的意愿决定投资的方向,并根据自身的研究和判断选择进行投资。基金公司定期收取资产管理费,并且可以与客户约定,根据委托资金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但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能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券商集合理财

券商集合理财,也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类似基金的理财产品,实质就是由证券公司管理的一种基金。投资者将资金交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把从投资者集合来的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或者其他投资领域,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用之后分配给投资者。

券商集合理财分为限定性投资和非限定性投资两种。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限定投资于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基金、上市交易的企业债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像基金一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可以让投资者申购和赎回,也叫做参与和退出,参与和退出需要缴纳参与费和退出费;券商集合理财也像基金一样定期分红。与基金不同的是,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更高:一般基金的最低投资额是1000元,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最低投资额是5万元,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最低投资额是10万元。

券商定向理财业务

券商定向理财业务是证监会即将允许推出的一种证券公司为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或理财服务,这种服务针对中高端投资者,采取一对一的方式,类似于基金公司的专户理财。享受这种服务的投资者拥有专门的投资账户,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本身的意愿以及自身的研究和判断,将客户的资金投资于不同的投资渠道,所获得收益有投资者支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收取管理费或者分享一部分投资收益。

定向理财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及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金融衍生品以及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2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

在各国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中,一些国家出现了政府专为中小企业设立的融资担保制度。根据政府做法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由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从而获得银行贷款;另一类,由政府出面干预银行的信贷方向,并规定了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比例。

一、政府主办型的融资担保机构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涉及产业政策、公共利益、就业水平及技术创新等各方面,需要多方协调合作,非个别企业或组织所能设立,因此,大多数国家采取政府出面的方式,为银行提供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以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采用这种方式的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代表。

(一)美国:政府机构性质的小企业管理局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1.融资担保主管机构——小企业管理局。美国政府针对占国内企业数量99%的中小企业,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Adminstm—tion,下简称sBA),负责管理中小企业。SBA是联邦政府的机构,主要职能是执行和管理小企业担保贷款计划,并于年终向国会听政会报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对于符合贷款资格的中小企业,SBA可提供高达90%的贷款担保,其贷款额一般在l5.5万美元之内,即使贷款超过此数,也可提供高达85%的保证。此外SP,k经常举办各种商务研讨班,为小企业提供创业准备、计划拟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业理财等多方面的咨询,保证了企业使用贷款资金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融资担保方法——美国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该计划1997财政年度为5万多家小企业新提供担保贷款约llO万美元。该计划的特点是:(1)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的资金由联邦政府直接出资,国会预算拨款。具体执行和管理是SBA;(2)依法执行计划。美国的<小企业投资法>(Sma~BusinessInvestmentAct)对该计划的四部分贷款(7a计划、微型贷款计划、注册开发公司贷款计划、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用途、条件、担保金额和费用、利息标准和政府执行机构的职能等,都作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政府主要通过担保来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除此而外,只对少数减灾项目和贫困地区的特殊企业给予少量直接贷款;(3)美国政府参与的担保体系是一级担保机构,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3.SBA与贷款机构的关系。参加担保计划的主要是私营的金融机构。这些贷款机构是按照自愿与政府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加以确定的。实施时由贷款机构自主决定是否贷款和是否申请政府担保。SBA并不干预贷款机构的贷款决策,但对贷款机构进行分类,并有权决定是否为贷款机构提供担保。SBA根据贷款机构的小企业贷款经验和业绩,将参与贷款计划的贷款机构按水平高低依次分为三类:首选、注册、普通。

4.融资担保计划运作的特点:(1)严格明确借款企业资格:必须是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按就业人数和营业收入分行业定义),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权益资本,尤其是新建企业,业主必须注入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要求企业的现金流量(而非利润水平)不仅能够偿还担保贷款,还能够偿还所有债务;企业必须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要求企业和业主提供一定数量的贷款抵押品。(2)定向分类管理。该计划在小企业的资金应用方面限制不能用于投饥性用途,特别不能用于投资房地产,不能用于再贷出,不能用于代销和传销、非赢利和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活动。(3)政府担保程度高。通常情况下,10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担保金额为5o%,最高可达总额的70%;1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担保比例最高可达总额的8O%。

(二)日本:地方担保与政府再担保的双重融资担保方式

日本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主要依靠全国的52个地方信用保证协会。这些协会根据1953年颁布的<信用保证协会法>成立,其资金的70%由地方公共团体出资,30%由地方金融机构出资,凡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借款承保申请。信用保证协会在承诺保证前进行信用调查,调查的要点是经营者本人的信用、该企业的前景、偿还能力、金融机构的支持度,然后决定是否承诺保证。借款金额大、超过500o万日元的须提供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担保物。等到承保后,金融机构向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贷款用途仅限于周转资金和设备资金所需。信用保证协会在承保后,每年要向承保的中小:业收取0.5%或1%的保证费,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和日常经营开支。当借款企业不能如期还款时,保证协会代为向金融机构支付本息并接收相关债权及担保物,以后由该中小企业向保证协会偿还。

在地方信用保证协会之上,全国范围还设有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该公库主要由政府出资组建,负责向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保证协会支付保险金,保险金额为信用保证协会代替中小企业还款额的70%一8o%。若信用保证协会代偿后收到中小企业的还款时,还应向保险公库按保险金额返还。

信用保证制度帮助中小企业以适当的成本筹措资金,同时促进了金融机构实现贷款资产的优质化。1997—1998年,利用信用保证协会的保证获得贷款的企业比例从4.4%上升到8%,被保证的债务余额达29000亿日元。其中,由信用保证协会代替偿还率只有1.4%,实现了企业发展和融资安全的双重目标。

(三)德国:提高企业偿贷能力并提供必要的备用融资担保制

针对中小企业净资产基础薄弱偿还能力不足和抵押不够的问题,德国采用以下办法保证企业的基本偿贷能力,并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

1.通过净资产援助项目加强净资产基础。所谓净资产援助项目是指:新创立企业获得的贷款可替代净资产,不必进行担保;一旦发生不能偿债情况,该项贷款作为净资产的替代负有全部偿债义务;另外该援助项目还有长期的(20年)补贴利率和一定的贷款免偿等额外优惠政策。德国的一些经济研究机构认为,这种特殊的净资产贷款是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融资因素,使新企业失去偿债能力的危险明显减少,而且在没有产生长期补贴的情况下,合格创业者的数量也有增长。这种净资产贷款做法,已经被瑞典、芬兰和土耳其等国家效仿。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3

论文提要:本文介绍了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的几个典型类别,并在此基础上简单分析了这些融资制度的特点及缺陷。

在各国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中,一些国家出现了政府专为中小企业设立的融资担保制度。根据政府做法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由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从而获得银行贷款;另一类,由政府出面干预银行的信贷方向,并规定了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比例。

一、政府主办型的融资担保机构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涉及产业政策、公共利益、就业水平及技术创新等各方面,需要多方协调合作,非个别企业或组织所能设立,因此,大多数国家采取政府出面的方式,为银行提供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以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采用这种方式的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代表。

(一)美国:政府机构性质的小企业管理局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1.融资担保主管机构——小企业管理局。美国政府针对占国内企业数量99%的中小企业,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Adminstm—tion,下简称sBA),负责管理中小企业。SBA是联邦政府的机构,主要职能是执行和管理小企业担保贷款计划,并于年终向国会听政会报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对于符合贷款资格的中小企业,SBA可提供高达90%的贷款担保,其贷款额一般在l5.5万美元之内,即使贷款超过此数,也可提供高达85%的保证。此外SP,k经常举办各种商务研讨班,为小企业提供创业准备、计划拟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业理财等多方面的咨询,保证了企业使用贷款资金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融资担保方法——美国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该计划1997财政年度为5万多家小企业新提供担保贷款约llO万美元。该计划的特点是:(1)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的资金由联邦政府直接出资,国会预算拨款。具体执行和管理是SBA;(2)依法执行计划。美国的(Sma~BusinessInvestmentAct)对该计划的四部分贷款(7a计划、微型贷款计划、注册开发公司贷款计划、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用途、条件、担保金额和费用、利息标准和政府执行机构的职能等,都作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政府主要通过担保来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除此而外,只对少数减灾项目和贫困地区的特殊企业给予少量直接贷款;(3)美国政府参与的担保体系是一级担保机构,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3.SBA与贷款机构的关系。参加担保计划的主要是私营的金融机构。这些贷款机构是按照自愿与政府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加以确定的。实施时由贷款机构自主决定是否贷款和是否申请政府担保。SBA并不干预贷款机构的贷款决策,但对贷款机构进行分类,并有权决定是否为贷款机构提供担保。SBA根据贷款机构的小企业贷款经验和业绩,将参与贷款计划的贷款机构按水平高低依次分为三类:首选、注册、普通。

4.融资担保计划运作的特点:(1)严格明确借款企业资格:必须是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按就业人数和营业收入分行业定义),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权益资本,尤其是新建企业,业主必须注入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要求企业的现金流量(而非利润水平)不仅能够偿还担保贷款,还能够偿还所有债务;企业必须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要求企业和业主提供一定数量的贷款抵押品。(2)定向分类管理。该计划在小企业的资金应用方面限制不能用于投饥性用途,特别不能用于投资房地产,不能用于再贷出,不能用于代销和传销、非赢利和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活动。(3)政府担保程度高。通常情况下,10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担保金额为5o%,最高可达总额的70%;1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担保比例最高可达总额的8O%。

(二)日本:地方担保与政府再担保的双重融资担保方式

日本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主要依靠全国的52个地方信用保证协会。这些协会根据1953年颁布的成立,其资金的70%由地方公共团体出资,30%由地方金融机构出资,凡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借款承保申请。信用保证协会在承诺保证前进行信用调查,调查的要点是经营者本人的信用、该企业的前景、偿还能力、金融机构的支持度,然后决定是否承诺保证。借款金额大、超过500o万日元的须提供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担保物。等到承保后,金融机构向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贷款用途仅限于周转资金和设备资金所需。信用保证协会在承保后,每年要向承保的中小:业收取0.5%或1%的保证费,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和日常经营开支。当借款企业不能如期还款时,保证协会代为向金融机构支付本息并接收相关债权及担保物,以后由该中小企业向保证协会偿还。

在地方信用保证协会之上,全国范围还设有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该公库主要由政府出资组建,负责向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保证协会支付保险金,保险金额为信用保证协会代替中小企业还款额的70%一8o%。若信用保证协会代偿后收到中小企业的还款时,还应向保险公库按保险金额返还。

信用保证制度帮助中小企业以适当的成本筹措资金,同时促进了金融机构实现贷款资产的优质化。1997—1998年,利用信用保证协会的保证获得贷款的企业比例从4.4%上升到8%,被保证的债务余额达29000亿日元。其中,由信用保证协会代替偿还率只有1.4%,实现了企业发展和融资安全的双重目标。

(三)德国:提高企业偿贷能力并提供必要的备用融资担保制

针对中小企业净资产基础薄弱偿还能力不足和抵押不够的问题,德国采用以下办法保证企业的基本偿贷能力,并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

1.通过净资产援助项目加强净资产基础。所谓净资产援助项目是指:新创立企业获得的贷款可替代净资产,不必进行担保;一旦发生不能偿债情况,该项贷款作为净资产的替代负有全部偿债义务;另外该援助项目还有长期的(20年)补贴利率和一定的贷款免偿等额外优惠政策。德国的一些经济研究机构认为,这种特殊的净资产贷款是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融资因素,使新企业失去偿债能力的危险明显减少,而且在没有产生长期补贴的情况下,合格创业者的数量也有增长。这种净资产贷款做法,已经被瑞典、芬兰和土耳其等国家效仿。

2.净资产援助项目增强了企业的清偿能力。在企业初始阶段,清偿能力低下是普遍现象。刨业者没有足够的资金储备,债权人对企业信任感尚未建立,但同时企业又必须支付工资薪金和履行供货合同。因此,贷款能否长期使用和利息支付能否推迟就成为企业存亡的关键。净资产贷款援助项目符合以上两点要求,:顷目贷款周期长,同时贷款前两年无息,即使从第三年开始,其利率也要比相关银行贷款低得多。

3.净资产援助项目与地方担保银行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在德国,援助贷款由作为转贷银行的地方银行提供,地方银行获得低息贷款,并承担债务拖欠的全部风险。为了克服风险,地方银行可通过净资产援助项目为贷款申请40%或50%的债务免除。同时,如果转贷银行认为债务免除仍不充分,转贷银行可以向当地的地区担保银行申请相当于80%债务金额的担保,作为所需贷款的辅助担保。这里的担保银行既不保存货币,也不实施贷款,因此,从概念上讲,担保银行并不是银行。担保银行在法律形式上是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实际地位如同银行,原因在于按照德国银行法和贷款机构法的规定,提供担保是银行的义务。担保银行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因而,高效的银行体系是担保银行开展业务的前提。

二、政府强制型中小企业贷款计划

亚洲国家的政府一般具有较强的宏观经济指导能力,借助这种能力对银行贷款臼乞方向加以控制,可以直接产生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效果。但这种强制信贷的方式容易干扰正常的银行信贷活动,降低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菲律宾于l991年颁布《中小企业宪章》。该宪章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业务量强制规定在5%一10%。从1992年到1997年,共发放了1l00亿比索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菲律宾中小企业的融人资金。但是政府强制投入的资金效率低下,中小企业贷款还贷率还不到50%。在这种情况下,菲律宾成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会,即从政府强制放贷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基金担保制度。基金会的宗旨是鼓励私营部门尤其是私营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如今,基金会已成为业务广泛的担保机构,覆盖了除住宅建设和纯贸易活动之外的其它行业。基金会担保有其侧重点,主要放在中小企业市场的战略项目上,与其它政府和私营担保机构互为补充。

除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会外,菲律宾还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委员会,负责协调发展政策的公布与实施。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政策和设计方案等信息传递到银行和中小企业等担保机构中去,同时,通过各类工商会组织各种论坛和研讨会的宣传,使中小企业理解设计方案和意图,从而更容易获得贷款担保。

以上介绍了各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可以看出:政府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砥目,都有比较明确的政治目标:(1)政府的担保计划都明确规定了担保对象的规模及性质,被担保企业都要符合政府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2)明确重点支持那些通过正常融资渠道不能获得贷款和融资,主要是没有足够抵押品,又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3)各担保计划都因地制宜地规定了担保重点,明确规定不给投机活动提供担保。此外0还有相应的分散和规避风险措施(如规定担保比例等),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其中(虽然是政府参与的担保)。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4

一、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与角色

(一)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

根据已发行设立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开文件、相关做法以及实地调查研究的结果,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个别信托公司以“会员制”方式通过员工推销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充当托管人。二是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商业银行充当“收付人”。信托公司在销售和承担收益权转让等业务的同时,委托商业银行收付。如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专门的销售公司(如天津北方国投)、或者通过专职人员向潜在客户推销外,大量的资金信托计划发行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据资料表明,银监会“一号令”颁布后,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和其他的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项业务。三是商业银行在收付的同时,更深层次地参与该项业务,或者说,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共同设计、发行、运作资金信托计划。即商业银行在收付的同时,还承担回够、质押等业务。

上述情形中,以第二种居多。即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信托公司充当投资管理人,负责资金的投资管理;商业银行则充当了收付人,主要负责资金募集者。二者共同推动,是把信托公司的管理优势和商业银行的信誉、网点、客户和技术等优势结合了起来,向投资人共同推出一种产品。

(二)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职责或角色

1、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职责或业务范围的明确定位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角色明确定位有二:一是“代收付”;二是“信托资产托管”。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部分商业银行业务资格的审批时,给予了“代收付”资格。公开资料显示,2003年5月前,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四家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了开办“资金信托代收付”业务资格。银监会一号令《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以下简称“一号令”)中,在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审批业务的范围时,明确提出了“信托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并在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备案业务范围时又提出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

2、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的实际业务范围超过了上述两个方面

部分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中,又增加了“回购”和“受益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内容。例如:

――资金保管人或托管人。部分信托计划中,投资人的账户和信托计划的账户一般要开设在合作的银行,由银行根据信托公司的指令划拨资金,回笼的资金也要流回银行,银行实际上也承担了资金保管人的角色。另外,云南信托在“中国龙”资金信托计划中明确了托管人的角色。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中煤信托联合推出“中煤信托广发银行信贷资产受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增加了两项新业务:一、信托届满时,广发银行承诺无条件、一次性回购信托资金购买的信贷资产;二、在信托存续期间,投资者临时需要资金,可向广发银行申请信托受益权质押贷款。

――有些银行也准备或已经开展了为资金信托计划提供“担保”业务,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资金信托计划到期时,保证委托人能收回投资余额、收益等;二是担保资金信托计划结束时投资人能获得预期收益,这类情形实施的少,多在酝酿之中。

――山东国投、英大信托与民生银行合作,推出“安心理财”,是首个外汇信托品种,为居民又增加了一种新的理财渠道。在信托关系中,山东国投、英大信托为“第一受托人”,民生银行成为“第二受托人”。实际上,民生银行主要负责该项目,利用了信托这一合法融资平台;信托公司只是提供融资通道,所发挥的理财作用有限。可能考虑单个居民外汇量少,200份合同募集金额有限,因此两家信托公司分别募集,然后再交民生银行集中运作。民生银行采用保底的做法,以及投资于美国债市。该资金信托计划中,民生银行实际上承担了营销人、受托人和保证人三种角色,当然,保证人角色因受托人角色而引发。

目前,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中已经开展的业务至少可概括为:“代收付”、“信托资产托管”、“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和“担保”六个方面。以上角色中,“代收付”是引发角色,往往由“代收付”引发“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和“担保”等。

3、进一步,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还承担了其他的角色

分析各种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没有完全照般或复制,多少都有些差异。一般分析,商业银行在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或理财计划中所承担的角色是多元的。除上述职责或角色外,商业银行还承担了以下角色:

――信用担保人。无论银行回避与否,许多投资人事实上是基于商业银行的信用而购买或参加资金信托计划的。

――账户管理人。在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的操作流程中,客户在银行开立一个存款账户并存入相应资金后,资金的归集、划拨,本金及收益的再回收、再划回投资人的账户等工作由银行来完成。

――是资金输出方。集合性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资金固然有相当一部分是客户新存入的资金,但是,也不排除部分资金由储蓄存款而转来。在这一点上,商业银行是事实上的“资金输出方”。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在一个资金信托计划中一次承担了一个或多个角色。

二、商业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的背景条件分析

1、资金信托计划发展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

《信托法》、《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以及《通知》相继颁布后,使信托公司在发行资金信托计划时有了法律上的依据。更使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扩大,几乎可以“无所不能”地参与各种金融活动。对比而言,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资金信托计划或与资金信托计划类似的集合理财计划则没有充足的法律支持。例如,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及相关活动受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2、企业和居民储蓄增加,但又缺乏合理的投资品种

――资料表明,截止2003年10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机构)本外币并表的各项存款余额为21.65万亿元,同比增长21.2%。其中,本外币并表的企业存款10月末余额为7.45万亿元,同比增长22.5%。本外币并表的居民储蓄余额为10.86万亿元,同比增长18%。1至10月份,居民储蓄累计增加14187亿元,同比多增加2568亿元。企业和居民储蓄持续的快速增长,为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了较充足的资金支持。

――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中产阶层初步形成。

――出于保值、增值的目的,近几年,我国企业和居民的投资意识逐步增强。

――同时,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品种。以个人投资者为例,目前,适合个人投资人投资的金融产品主要有存款、国债、基金、保险以及股票等,但是,上述产品不太适合个人投资人购买,或者说,不能为投资人提供充足的吸引力(表4)。因此,持币待购现象比较严重。

3、宏观金融市场发展为银行参与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了条件

主要有:第一,商业银行通过资金信托计划能够增加理财品种,并且,能够吸引增量存款。第二,由于提高存款准备金率、限制贷款规模等原因,使一些项目缺乏资金,而信托公司通过资金信托计划介入项目,可以解决资金紧张等问题。例如:根据央行121号文精神,房地产企业贷款得到的流动资金,不能用于买地、盖房,且主体结构封顶后,才能对购房人发放贷款。开发商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通过发行资金信托计划融资。租赁资金信托计划、股权信托、其他项目贷款的资金信托计划不同程度存在着资金不足、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或者从商业银行贷款难等原因。第三,外汇资金信托计划发行较多,也是由于外汇资金紧张,银行外汇存款下降、外汇利率走低而引起。据资料表明,截止2003年7月,境内金融机构外汇各项存款余额1500亿美元。一年期美元存款利率下调到0.5625%,扣除利息税后,年收益率仅为0.45%,而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为1.98%,扣除利息税后,年收益率为1.584%。

三、商业银行与资金信托计划的相互作用

(一)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商业银行的作用

1、承担资金信托计划的营销,并成为营销的主渠道

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并成为资金信托计划的主要营销渠道,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商业银行有稳定的客户群体,接触客户的成本较低,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触及广大的客户群体,使资金信托计划同时进入多个目标市场。二是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营销中实际上承担了信用担保主体的作用,一旦需要,就可能迅速转化为资金资源。三是与信托公司直销、电话营销、报纸/杂志广告、互连网营销等相比较,商业银行在形象、网点、营业环境等方面有比较优势。四是与股市资金相比较,股市资金易于流动,投机性强,银行资金相对稳定,也容易使信托公司下大力气开发。另外,资金信托计划收益稳定、风险小也是重要的原因。

2、一定程度上监督基金运作,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如有些银行推出的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商业银行保证委托人的投资余额、收益拨付等。另外,基于维护银行的信誉,商业银行在从事资金信托计划收付业务前,一般要对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对发行的可行性、收益预期等进行判断。在资

金收付过程中,也要发挥一定的辅助监督作用。

(二)资金信托计划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资金信托计划对商业银行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

1、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并有“1+1>2”的效果。资金信托计划推出,使商业银行在传统存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资产托管、资金代收代付、资金清算、账户管理、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业务。该类业务可能以托管、营销或某一方面为发端,连带其他相关系列业务的横向发展。

2、改善收入构成,增加业务收入。商业银行收付业务的收费比例约为0.2-0.5%。目前,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中,除结售汇、信用证、国际结算外,其他的代收代付业务几乎没有手续费收入,仅是间接提高了银行的储蓄存款。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可以有效利用银行现有的清算、网点等资源,产生手续费收入,使现有系统产生增值性收益,同时,还可以因此而产生托管费、沉淀资金和账户管理费等方面的收入。上述业务,不仅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业务收入,改善了商业银行的收入构成。

3、推动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各种资金信托计划就是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共同发起,利用银行网点营销,资金沉淀在银行,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一种创新产品。

4、完善了商业银行的服务体系,提高商业银行的服务层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受“分业”经营的影响,不利于产品创新,而开展上述业务,银行可间接进入资本市场,扩大经营范围,并有利于向高端客户群体、高收入的客户群体发展业务。高端客户群体、高收入的客户群体,除需要银行提供一般的存贷款服务外,更需要银行提供理财、投资顾问等服务,资金信托计划反映了客户理财的核心要求。

5、带动同业存款、资金清算、信用卡等业务的发展。例如,北方信托与招商银行联合推出“北信理财一卡通”银行卡,这种联名卡虽然目前只能解决投资者缴纳认购款的简单功能,

资金信托计划对商业银行也有许多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减少了商业银行的存款。资金信托计划中相当一部分的资金,由商业银行的对公、对私存款直接或间接转化而来。2、导致商业银行部分优质客户流失。3、加剧了商业银行的竞争。

四、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职责与角色的建议

(一)商业银行“代收付”角色

鉴于实际运作中,商业银行的职责已超出了“代收付”业务的范畴。例如:第一只通过银行网点发售的信托计划――“康居工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双方签署的是《资金信托产品协助推介和资金收付及帐户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农行承担了“产品协助推介”、“资金收付”及“帐户服务”三项职责。另外,有的银行与公司签订的是《XX资金计划协议》。或者签订《资金信托产品资金收付协议》和《理财顾问》两个协议,后者主要界定双方在信托计划解释、宣传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等。同时,“代收付”不能包括商业银行所承担事情的全部。故建议:

第一,对“代收付”业务的内容或含义,不争议、不讨论(因为有些监管机构强调“代收付”或以此为理由,而不允许银行延伸服务内容)。但是,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如果是收付业务,商业银行无权与第三方签定合同,不负有向委托人提示信托产品、解释风险的义务。应提示风险,明确主体是委托人及信托公司,不能借用或暗含银行信用。

第二,将“代收付”业务看作是商业银行承担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的起点或基点,允许商业银行在“代收付”的同时,承担产品协助推介、帐户服务、理财顾问等业务,但是,要在合同中定明或者通过签订专门的合同进行相关业务内容的约束(例如,以上几个银行签订的合同)。

理由是:(1)单纯强调“代收付”,不一定能回避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有些银行片面强调“代收付”,而回避“销售”的风险,事实上不一定能达到目的。因为:资金信托计划在销售中商业银行的信用起着一定的促销作用;“代收付”不能说商业银行对资金信托计划的真实性、规范性等不承担责任(毕竟资金信托计划的“代收付”不同于水电费、煤气费、养路费等格式化产品的“代收付”,商业银行在收付前也要进行规范性审核和可行性分析,而且,收费也高,例如,水电费、煤气费、养路费等不收费或单笔收取0.5元的费用,资金信托计划要收金额的0.2%左右)。(2)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咨询、帐户服务等其他业务内容也未必就能增大商业银行的风险。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商业银行大都或明或暗地承担了超过“代收付”范畴的业务,如包销、促销、上门推销、甚至承诺保本等。

第三,基于上述认识,允许商业银行以“代收付”为基点,逐步进行引导,促使其灵活开展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以达到“双赢”或“多赢”的目的。如银行提供担保、回购、质押、托管以及其他共同开发产品的内涵。

一句话,商业银行可以在“代收付”的前提下,广泛开展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付”,并且,自己承担业务开展中的风险。这样,既尊重事实,又尊重政策。

(二)资金信托计划,应该由商业银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机制

目前,有些资金信托计划运作中有内部托管机构,把托管机构和投资运作机构分开;部分资金信托计划没有内部或外部托管机构;极少数的资金信托计划由商业银行托管(如云南信托的“中国龙”资金信托计划)。“一法两规”中没有强制资金信托计划必须要求有托管机构托管,但同时,赋予了商业银行的“信托计划托管”人资格。

1、由商业银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机制的好处

由商业银行托管或引入托管人机制至少有以下好处:有利于资金信托计划的规范运作,保护委托人的权益;有利于资金信托计划监督体系的完善,规避运作中的风险;有利于树立品牌形象,进而推进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化发展。托管银行介入,首先向委托人说明了该资金计划的规范性,容易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其次,托管人的中立性的信息披露、咨询或相关服务,容易使投资人相信;第三、如果一个公司有树立公司或资金信托计划品牌形象的长远规划,借助托管银行的信誉、宣传以及丰富的客户资源,在收益较高的情况下,轻易地就会在大批潜在客户面前树立形象,使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不断扩大。

另外,据悉,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的与资金信托计划类似的“集合理财计划”中,监管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在4月30日“叫停”,在“叫停”《通知》及后来的《征求意见稿》(未正式出台)中,也规定必须由商业银行托管“集合理财计划”。

2、目前,公司内部的托管机构难以履行真正意义上托管人的职责

目前,公司内部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虽然职责上比较明确,二者的机构和人员也是独立的,但是,难以履行真正意义上的托管人的职责。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中托管人的职责,与资金信托计划中托管机构的职责对比如下:

说明:

1、不同类型的资金计划不同,如证券投资类资金信托计划有托管机构,其他类型的资金计划没有托管机构,不少公司没有引入托管机制。

2、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在部分公司资金托管机构所承担的职责中,与证券投资基金中托管人的职责大致相同。

但是,这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职责只是形式上相同,本质上差别大,因为公司内部设立托管机构并不能从根本上防范挪用资金、进行关联交易、进行违规交易、隐瞒或虚报收益、不合理分配等问题。一些大的违规违法行为,往往是公司行为而不是部门行为(如投资管理部)。例如,谁来保证其中的股票基金和债券的投资比例?谁来判别公司股票买入的时机和价位?谁能保证公司购买国债以后是否会用回购的方式变现后再做超出范围的投资?等等。

3、建议

――在资金信托计划中引入托管人机制,最好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并从事过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可在证券投资组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先引入商业银行托管机制,以后逐步扩大到其他的及新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中。

――托管人的具体职责参照现有的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职责确定。

另需说明,由商业银行托管时,不会导致资金信托计划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增加。因为,目前的收付费用已经较高,商业银行更关注的是产品创新和资金沉淀等。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5

关键词:专项资金;资金管理;煤炭企业

1煤炭企业专项资金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

1.1安全费。煤炭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时,要根据使用方向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安全费在专项资金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尤其是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只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施工任务才能够高效的进行。煤炭企业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整合管理,增大安全设施建设阶段的资金投入量,并定期开展安全系数评估,这些项目的进行都会产生大量的成本费用,由此可见安全费管理是十分重要的。煤炭企业发展期间所遇到的问题主要是资金不充分,安全费用管理计划实施后,煤炭企业的运营管理才会更高效稳定。1.2维简费。煤炭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到机械设备,对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也会产生大量的费用支出,检修与养护费用是由财务系统定向管理的,这样才能够在设备运行使用期间定期的开展项目管理,提升设备使用稳定性。老旧的设备在更换时也能够得到充足的资金保障,煤炭企业在生产期间有了先进的设备,养护管理才能更加高效,并且煤炭产生质量也不会受到设备磨损的影响。维简费管理是定向进行的,要根据设备运行使用情况来进行局部的调整,尤其是在最后的项目建设期间,得不到充足的资金保障会造成项目终止进行。1.3折旧费。固定资产核算时是按照当时的价格来进行的,但使用一段时间后,设备以及其他的基础设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如果财务统计管理期间仍然按照最初的价格进行计算,会出现严重的误差现象。折旧费用引入其中后,所得到的结果才更稳定,并且随着设备更新替换,在财务系统中也能及时更新数据,避免出现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现象。折旧费提出并投入到使用中后,煤炭企业运营管理进行更高效,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现场财务资金分配任务,这样的环境下所开展的管理计划制定也能够快速落实。

2煤炭企业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现状

2.1计划编报随意性大,计划准确率较低。资金管理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其中存在一些财务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处理。财务管理报表更新时间也与实际情况存在间隔,这样的体系下很难确保工作任务高效合理进行。在预提额度控制下,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计划,报送具有管理职能的集团公司审批。在编报专项资金计划时,有的甚至在计划安排中出现购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资金下一年度的生产接替安排把握不准,对自己的库存设备情况不太清楚,同时也存在对设备更新换代政策不太了解的情况。2.2计划控制不严,资金超支严重。在计划执行中,由于技术方案的变更、措施费用的增加等,超计划现象频繁出现,尤其是外包井巷工程项目和地面土建工程项目。超计划项目较多主要是由于计划项目方案论证不充分、措施费用控制不力等因素造成的。2.3安全生产情况变化较快,计划调整较多。由于煤炭采掘作业大部分都是在地下空间,地质条件变化较大,地质预测不准,造成安全生产变化较快,计划调整较多。

3加强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措施

3.1熟悉矿井采掘作业安排及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安排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前,要熟悉掌握矿井的中长期及年度采掘作业安排情况、矿井安全生产现状,要采用先进的地质探测技术,准确预测水文地质情况,最终准确制订专项资金计划。要加大修旧利废、设备调剂的力度,充分发挥在用设备及库存设备作用,减少新设备投入,以最少的资金投入保障安全生产。3.2进一步完善计划报批前的论证工作。煤炭企业在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计划时,要在工程设计、系统改造、推广应用新设备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工程项目、系统改造等要有完善的设计和论证报告。安排设备计划时,要对在用设备工况进行调查,首先考虑设备大修和调剂。现有设备确实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再编报设备采购计划。计划采购的设备要符合国家、行业、企业的规程规定、制度、标准要求,不准使用明令淘汰和采购即将淘汰的设备。3.3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减少资金投入。对于专项资金计划中的工程项目,特别是外包工程项目,要比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进行造价控制。1)从设计源头开始控制工程造价,对设计方案要充分论证,推广限额设计,采用经济手段,明确设计单位的权利义务,鼓励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降低工程造价。2)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3)建立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保障计划项目的工程质量。4)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作用,建立有效的监督、管控体系,严格合同管理、签证管理,对隐蔽工程、措施工程的确认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操作执行,减少不规范操作的空间。3.4严格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凡专项资金计划内项目,必须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并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价。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实物工程的核实,项目是否达到设计、安全规程、技术标准以及合同要求,并对项目费用审核等。专项资金计划内工程项目竣工后,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全面、细致的初验和系统试运行工作。然后,提前1~2d向负有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由业务保安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投资金额较大、时间跨度较长的单项工程,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进行资金拨付,要组织阶段验收或分月验收。3.5建立资金拨付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根据工程进展和设备物资订货情况,对专项资金实行按计划拨付货币资金的办法,对各专项资金开具资金拨付单。将拨付资金控制在项目投资完成额之内,防止超支,以有效控制专项资金的使用,保障资金安全。3.6加大费用性支出,减少企业税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令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使用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只能按照累计折旧冲减专项储备。因此,在安排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时,尽量安排费用性项目,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这对安全基础薄弱、资金紧张的兼并重组煤矿来说,是更应该关注的事情。专项资金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煤炭企业专项资金如果管理不好,将造成资金浪费和生产成本的增加,这也将影响到企业安全生产和正常采掘接替安排。煤炭企业要利用好这一政策,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安全、效益的双提高。

参考文献

[1]徐斌.强化企业专项资金计划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J].人力资源管理,2015(9):42.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6

摘要:特定目的公司是特定目的机构的主要形态之一。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公司以隔离破产风险;特定目的公司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获得资金用于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对价;然后用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直至清偿完毕。特定目的公司与普通公司不同,一般以专门的特定目的公司法予以规范。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机构;特定目的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6)03-0098-04

资产证券化是当前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重要金融创新之一,并推广到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结构中,一项关键的制度创新是特定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①的设立,而特定目的公司是特定目的机构的主要形态之一。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公司以隔离破产风险;特定目的公司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获得资金用于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对价;然后用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直至清偿完毕。可见,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特定目的公司起到了融资通道的作用,这正是资产证券化制度设计的精妙所在。由于特定目的公司与普通公司差别很大,往往需要制定专门的特定目的公司法予以规范。本文拟对特定目的公司运作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探讨,以期有裨益于我国特定目的公司法律制度的构建以及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推行。

一、特定目的公司的业务范围

特定目的公司既然是为资产证券化而设立,作为证券化发起人融资的通道,那么其权利能力就应当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其业务内容应只限于法律或资产证券化计划确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具体包括受让应收账款或不动产等证券化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对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处分以及分配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等。除此以外,特定目的公司不得从事其他业务,如为取得对价,从事证券化资产以外的资产受让或贷款或提供其他服务;为他人保证或背书;将所受让的资产出质、让与、互易、提供担保或实施其他处分;等等。特定目的公司也不得出租自己的“壳资源”,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经营资产证券化业务。

之所以要对特定目的公司的权利能力进行严格限制,一方面是因为特定目的公司是为资产证券化这一特定目的而设,在税法上享有诸多优惠政策,以促进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如果允许特定目的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以外的业务,将会导致其被滥设,为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利用特定目的公司“借尸还魂”。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允许特定目的公司从事特定资产证券化以外的业务,将增加投资人的风险,最终有可能导致资产证券化的失败。

在特定目的公司业务中,除受让证券化资产必须由特定目的公司自身完成外,对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处分证券化资产以及分配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等工作,均可以委托发起人或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特定目的公司还可以将证券化资产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负责资产证券化具体业务。考虑到特定目的公司通常仅设立一名董事,除非其是受让信托受益权而仅居于受益人地位,无需从事复杂的资产管理和处分工作外,其他如记名金钱债权或不动产等证券化资产,特定目的公司本身似乎没有有效管理和处分的能力,甚至没有能力分配所发行证券的本金、利息或红利。因此,在日本,特定目的公司必须将管理和处分证券化资产(除受托受益权外)的业务,委托或信托具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专业机构(如信托机构)代为处理。特定目的公司将管理处分特定证券化资产的业务委任他人处理时,双方必须签订业务委托书。②如特定目的公司将特定资产信托给其他专业机构管理和处分时,则应当签订信托契约书,载明受托人于知悉发生有价证券申购证所记载的管理处分特定资产重要事项时,负有立即通知受益人的义务。

特定目的公司的负责人不得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和资产证券化计划,从事所确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根据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的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违法为他人进行保证或背书,应自负保证及背书责任,如公司或资产基础证券持有人受有损害时,亦应负赔偿责任。特殊目的公司的负责人,也不得就资产基础证券的募集或发行,为有关经纪或居间买卖资产基础证券之行为。③

二、资产证券化计划

对于普通公司来讲,公司必须依法经营,不得违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但对于特定目的公司来讲,除了遵守上述规定外,公司的业务还必须遵循资产证券化计划的规定。资产证券化计划是详细规定对特定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的方案的法律文件,它是对特定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的主要依据。如果一个特定目的公司进行多项资产证券化,则应分别制定资产证券化计划。资产证券化计划在性质上类似于招股说明书,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如果投资者购买了资产支持证券后,资产证券化计划即构成投资者和特定目的公司之间的协议一部分。

由于资产证券化计划涉及到潜在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需要纳入监管范围,其必要记载事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并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向主管机关备案后才能生效。特定目的公司应依经批准或备案后的资产证券化计划经营证券化业务。

从理论上讲,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的最基本准则,资产证券化计划书既然这么重要,就应当列入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以利于信息的公开。但在证券化实务中,在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时要设计适当的资产证券化计划是很困难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的内容等事项直至发行前仍不能确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成本也很难估计。所以不宜把资产证券化计划作为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日本原《特定目的公司法》将资产证券化计划作为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修订后的《资产流动化法》取消了这一规定,改为在特定目的公司设立后,如要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必须事先将资产证券化计划报金融再生委员会批准。④

特定目的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后,资产证券化计划属于特定目的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合同的一部分。因此,非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通过不得变更资产证券化计划。但是,资产证券化计划的变更对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无重大影响的,可以不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同意。所谓资产证券化计划的变更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无重大影响,一般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办理公开招募或私募前所进行的变更; (2)资产

证券化计划所确定的债务清偿及剩余财产分派后,资产

证券化计划执行期间的缩短;(3)依资产证券化计划的记载,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全体书面同意所进行的变更;(4)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又因为资产证券化计划须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向主管机关申报后生效,因此其变更也要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向主管机关申报后才能生效。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一)发行许可

发行证券行为(特别是公开发行证券)涉及到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特定目的公司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必须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向主管机关备案。向非特定人公开招募证券时,还应当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申报。例如,我国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73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非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向主管机关申报生效,不得发行资产基础证券。

(二)资产支持证券类型

为了利于筹资,资产支持证券首先应属于有价证券,以便于流通。其次,特定目的公司应当享有类似于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能力,可以发行各种不同种类和不同期间的证券,甚至更丰富的证券品种。

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类型包括权益型证券和债权型证券两种。其中权益型证券可分为优先型、普通型和劣后型证券,还可以衍生出附认股权证券或附转换权证券等。债权型证券也可以区分为普通型和劣后型债券,以及衍生出附认股权债券和附转换权债券等。另外商业本票等商业票据也属于债权型证券。理论上,除受到各国和地区资本市场完善程度和金融法规的限制外,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型可以根据证券化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衍生。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则应当依照证券法有关发行证券的规定和票据法有关签发票据的规定进行。

以日本为例,特定目的公司可以发行优先出资证券、特定公司债、转换特定公司债、附新股优先出资认购权特定公司债和特定商业本票等不同类型的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出资证券持有人即为公司的优先出资股东,以与发起设立特定目的公司的特定股东相区别。特定公司债、转换特定公司债和附新股优先出资认购权特定公司债的发行大都援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的规定。如果具备以下两种情形,特定目的公司还可以发行商业本票:(1)发行目的是为了取得特定资产而筹集资金,且在资产流动化计划所定的发行限额内,并符合总理府令和大藏省令规定的保护一般投资者的其他要件;(2)为支付依日本《资产流动化法》第149条所发行的特定商业本票而筹集资金。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殊目的公司也可以发行不同种类和不同期间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应采取记名式。⑤记名证券的流通不如无记名证券便利,采取记名证券反映了监管当局的谨慎态度。

(三)证券发行方式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以采取公募或私募方式进行。

就公募而言,特定目的公司依照资产证券化计划对非特定人公开招募资产支持证券时,应当依照证券主管机关规定的方式向投资人提供招募说明书,并在办理公开招募时,应事先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申报。由于资产证券化交易非常复杂,一般投资者难以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判断,因此为了保护缺乏资产证券化相关知识的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有必要对公开募集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强制性信用评级。例如,我国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102条规定,向非特定人公开招募的资产基础证券应当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信用等级评定机构评定其等级。这一方面能够提高投资者的决策能力,另一方面也是利用市场的力量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进行监督。

就私募而言,私募的最大特点是募集对象特定,数量少,成本低,但证券的转让受限制。特定目的公司向特定人招募资产支持证券时,应当依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方式,向应募人或购买人提供招募说明书,并应在资产支持证券上以明显文字注记,在提供给应募人或购买人的相关书面文件中载明。至于特定人的范围、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及证券转让的限制,应当遵循法律及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当特定人出售所持有的证券,并对非特定人公开招募时,应当遵循上述公开募集的规定。由于私募的对象一般是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且数量较少,因此不必要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强制性信用评级,可以由特定目的公司依市场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进行信用评级,以降低募集成本。

四、证券化资产的移转和管理

对于证券化资产的范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在有健全的证券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市场能够提供必要的投资决策信息,以引导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选择。但对于证券化后发国家和地区,限定资产的范围,对有效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化市场来讲,也许是明智的选择。我国台湾地区即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范围作出限定,将用于证券化的金融资产限定为创始机构享有收益和处分权的下列资产:(1)汽车贷款债权或其他动产担保贷款债权及其担保物权;(2)房屋贷款债权或其他不动产担保贷款债权及其担保物权;(3)租赁债权、信用卡债权、应收账款债权或其他金钱债权;(4)创始机构以前三项所定资产与信托业成立信托契约所产生的受益权;(5)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的债权。

原始权益人转移证券化资产的时间,可以在特定目的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之前,也可以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之后。我国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83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于发行资产基础证券之后,创始机构与特殊目的公司应于资产证券化计划所载明的受让期间内,办理资产的移转手续,不得有拖延或虚伪行为。资产移转的会计处理应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为了避免出现真实出售和欺诈转移问题,条例进一步规定,创始机构依条例规定办理资产移转,并依资产证券化计划取得让与资产的对价的,推定为民法上的有偿行为。台湾“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申请法院撤销之。”即使创始机构(债务人)故意损害其债权人利益而转移证券化资产,也只有当特定目的公司(受让人)于转让时也明知(恶意)的情况下,创始机构的债权人才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资产的转移,从而保证了交易的安全。

特定目的公司一般没有能力对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因而通常委托给原始权益人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来管理。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甚至强制要求对证券化资产进行委托管理。根据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84条的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所受让的资产,除了属于信托受益权外,应将受让资产之管理及处分委任或信托服务机构代为处理。服务机构应将证券化资产与其自有财产分别管理,其债权人对该资产不得有任何请求权或其他权利。服务机构管理及处分特殊目的公司的受让资产,应定期收取该受让资产的本金或其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提供监督机构转交资产基础证券持有人,并将受让资产相关债务人清偿、待催收与呆账情形及其他

重大讯息,提供监督机构。服务机构无法履行其服务义务时,可以依资产证券化计划规定或报经主管机关核准,由备用的服务机构继续提供资产管理处分的服务。

五、资金的借入和运用

在特定目的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在时间上不一定相匹配,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也可能出现资金积留闲置的情况。当出现资金短缺时,就有供稿资金以弥补缺口的必要;当出现资金闲置时,则需要运用该资金,实现保值增值。

(一)资金的借贷

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设计上看,特定目的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以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然后收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向证券持有人偿付,除此之外,特定目的公司不得从事其他获取收益的业务,因此,原则上特定目的公司不需要借人资金。但在特定目的公司的运营过程中,难免出现流动不足和短期资金需求。为了保障特定目的公司的正常平稳运转和及时偿付证券,有必要适度放宽特定目的公司借贷的限制。实际上,短期借贷是特定目的公司保证流动性便利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资产证券化之初,往往通过金融机构或大公司向特定目的公司承诺贷款额度的方式作为信用增级措施。但是,特定目的公司借贷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以避免产生信用危机。根据日本《资产流动化法》的规定,特定目的公司可以依据资产流动化计划所规定的额度,由董事决定向特定金融机构借入款项,以取得受让特定资产所需的资金。此外,对于投资者而言,特定资产是投资者所持证券的唯一担保标的,因此,除非资产流动化计划所规定的特定目的借款,原则上不得将特定资产出借、让与、交换或提供担保。⑦我国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也规定,除条例或资产证券化计划另有规定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借入款项。借入款项的目的,应以依资产证券化计划配发或偿还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为限,并须经全体董事同意。⑧可见,特定目的公司借入奖金,必须严格按照资产证券化计划事先确定的额度和用途进行,不得由特定目的公司临时自行决定。

(二)资金的运用

当特定目的公司资金出现闲置时,如何运用该资金便是一个问题。由于特定目的公司业务上的资金大都是由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其用途主要是偿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因此,为了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不适宜进行高风险性的投资。

在日本,特定目的公司的闲置资金只能限于以下三种运用方式:(1)购买公债或其他大藏大臣及内阁总理大臣所指定的有价证券;(2)存放于大藏大臣及内阁总理大臣所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3)其他总理府令或大藏省令所规定的方法。⑨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也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的自有财产及因其所受让的资产所产生的闲置资金,只限于以下运用方式:(1)银行存款;(2)购买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3)购买国库券或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4)购买经主管机关规定一定等级以上银行的保证、承兑或经一定等级以上信用评等的商业票据;(5)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的运用方式。

注释:

①特定目的公司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特殊目的公司”。本文统一称为“特定目的公司”,但在引用或直接论述台湾地区相关法制时,依其法律规定。

②业务委托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1)受任人应将应归属于委任人的特定资产或该业务,与自己的固有财产或其他财产分别管理;(2)受任人应依委任人的请求,说明特定资产的管理及处分状况;(3)受任人应于其主事务场所备置记载特定资产管理和处分状况的文书,并依委任和有的请求供其阅览;(4)受任人于知悉发生有价证券申购证所记载的管理处分特定资产重要事项时,应立即通知委任人;(5)受任人如未得到委任人的同意,不得将业务再复委任他人。参见日本《流产流动化法》第144条。

③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89、90条。

④日本《资产流动化法》第142条。

⑤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101条准用15、19条。

⑥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4条第1款(第2项。

⑦日本《资产流动化法)第150、152条。原(特定目的公司法》规定.特定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依靠证券发行得到的资金取得特定资产,通过借款取得资产仅被视为一种临时性、补充性的手段,《资产流动化法》则将用借款购买资产正常化了。

⑧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88条。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7

1.编制原则

⑴项目控制性工期的要求;

⑵以本投标人工期目标和控制性工程节点为准则,以关键性工程的施工分期和施工程序为主导,协调安排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选择最优方案;

⑶最大限度地组织均衡施工同时,做到实事求是,留有余地,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当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和落实施工总进度;

⑷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施工工艺流程、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保证措施;

2.施工总进度计划横道图

另附

3.进度保证措施

3.1

组织保证措施

本工程实行项目法施工管理,依据制定的《项目法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工程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是对项目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配套实施有关的进度计划目标保证措施和奖励政策。项目部各级主要管理负责人,按其职责划分,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项目部各级人员的进度控制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从组织和管理制度上来确保工程进度按计划实施完成。

(1)项目经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施工进度会议,按照施工进度对会议的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完成的实际情况进行监控,定期召开施工进度协调会。每旬召开一次旬施工进度协调会,每月召开一次月进度施工协调会,根据阶段性施工计划的完成情况召开阶段性施工进度会议。根据施工进度出现的特殊情况不定期召开施工进度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施工进度专项计划措施。计划相关人员负责进度计划纠偏措施的编制,负责进度计划执行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控制工作流程向主管人员提交上述文件,根据上级批示和指导意见对成果进行修正。记录和整理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会议的内容,负责有关施工进度计划资料、文件的分发、存档、记录和上报。负责向本投标人主管部门上报本项目的施工进度完成情况和有关资料。

(2)坚持项目部领导和技术人员现场施工值班制度,及时协调、处理、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副经理每月驻守工地不少于21天,且两人不得同时离开工地。

3.2

管理保证措施

⑴首先确定施工进度总体目标,编制系统的施工进度计划,包括为确保施工进度计划实现的其他专业进度计划和措施,如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将年、月、旬施工进度计划和单项工程施工计划所构成的一个进度计划系统与以材料、人员、机械设备和技术所构成的资源计划系统紧密结合起来。以总进度计划目标为控制依据,对各计划系统进行有机的整合、调整和实施。

⑵对计划系统实行动态控制,目前在本投标人承建的所有施工项目中,计算机技术辅助施工进度计划的控制和管理已全面应用。能够及时、准确、快捷的实现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和数据处理,并在施工进度计划的信息化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进度信息的处理效率和透明度较高,能够比较准确的预测和评估施工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⑶着眼于施工进度计划的多方案比较,把该环节作为施工进度的计划阶段的重要任务,和对施工计划编制完成质量的重要评价依据。对于拟实施的施工进度计划,必须提交相关的方案比较说明或论述。以便于项目部就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决策和督导。选择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便于施工作业面的合理安排;有利于提高施工质量;有利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比较合理的缩短施工周期的施工方案。

⑷严格现场管理,保证施工道路、施工供水、供电设施满足施工需要。确保施工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机械设备的出勤率和利用率。及时排除影响施工进度的现场其他干扰因素。

⑸积极参加发包人、监理人组织的各种协调会,积极配合发包人和监理人。协调与各参建单位及地方有关部门的关系,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以确保工程进度计划的实施。

⑹注意对影响施工进度计划实施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采取管理措施,以减少进度失控的风险损失。在工程地质条件、自然灾害等重大原因造成原目标工程不可能实现或施工方案的重大改变,导致较多的作业增减,施工关系改变时,计划目标与可能目标已不能做出比较,在保证主要控制目标的前提下,需将进度目标进行调整和更新。在与建设各方协调一致认可后,按更新后的进度目标进行实施。

3.3

经济保证措施

⑴为确保进度目标的实现,项目部财务管理部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机械设备、物资供应计划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和资金供应计划,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计划进行资金需求---供应分析,论证资金需求和供应计划实现的可能性及落实措施。

⑵确定资金供应的条件,包括资金总的供应量,资金来源和资金供应时间。项目部单独在施工所在地银行开设资金账户,由项目部自行管理,确保发包人拨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必要时可由本投标人资金结算中心按有关制度协调流动资金,保证项目部的资金供应。

⑶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奖罚措施,对于已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为提高施工人员的积极性,设置工期完成奖励专项资金,对于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施工计划任务的且无特殊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经济处罚。

⑷根据施工进度总体目标的要求,在施工成本计划中列出:需要加快施工进度的赶工增加费用(包括工期完成奖励专项资金)和特殊施工措施增加费等。

3.4

施工技术保证措施

我们将按ISO9001/2008质量保证体系的标准,建立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为核心,工程计划合同部、质量管理部为指导,现场试验室、测量队、施工队技术员为主体的三级技术管理体系,负责承担与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的联系,以及工程施工技术的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拟采取的施工技术保证措施包括:

⑴编制合理详细的进度计划,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将根据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计划,建立目标工期计划,重点对本工程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单项工程进行控制。根据每天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通过比较分析,确定按当前施工进度继续施工将对目标工期造成的影响,从而及时对现行计划及资源投入进行调整,达到全工程按动态管理来进行控制,最终实现预期的工程进度计划。

⑵根据施工方案的作业面布置和施工班组的配置,将工程进度计划按作业面分解,制定各施工班组的作业进度计划,使各施工班组都有明确的进度计划目标。

⑶在选择施工技术、措施时考虑有利于实现施工进度目标的技术措施,能够充分发挥现有施工设备、人员的生产能力和积极性,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使用新设备和新机械,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施工进度总体目标的实现。

⑷合理确定施工方案,正确划分工艺流程和作业面,对于影响施工进度的瓶颈因素,进行改进和创新。采用价值工程的管理方法,对工程流程上的人员、设备和机械进行优化组合,为其它施工项目提供资源。采用流水作业技术,灵活调配施工资源。

⑸加强技术管理,做好施工测量服务、技术指导、现场检测工作。及时进行测量放样、检测和中间验收工作,为现场施工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加强技术人员现场值班,质量检测人员要全过程跟踪、检查,尽早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处理措施。对于需要现场试验检测项目,及时进行检测并收集整理、分析资料,指导施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5

机械设备保证措施

本标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机械,采取统一组织,统一调度,合理安排,充分发挥各种机械的最佳效益。

⑴项目部物资机械部全面负责组织本项目施工中的机械设备供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制定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供应计划和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调整。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比机械设备需求计划相应提前5-10天。同时根据需要,计划新购进的小型设备、机具,由物资机械部提前购置进场。

⑵工程机械、设备进场之前由本投标人机械设备部负责维修、保养,确保状态良好。由项目部物资机械部统一负责对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接收、管理和施工期间的保养和修理。

⑶抽调熟练技术工人操作机械,加强对进场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生产纪律教育。确保施工机械设备效率,精心操作,防止机械故障。严禁强行作业,带病作业,保证机械设备的机械状况和性能。

⑷配备数量足够、技术全面、工种齐全的修理力量,加强施工中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各类机械设备均实行机长负责制,并制定奖惩措施,以保证机械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分别达到85%和75%以上。

⑸机械设备配件由物资机械部负责采购供应。对施工机械的常用配件,仓库保持有一定备量。

3.6

物资供应保证措施

本工程施工建筑材料外购量大,要求供应强度高。因此,各种施工材料的供应,也是保证施工进度计划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

⑴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技术部协同物资机械部编制各类施工材料的年、季、月、旬需求计划,由物资机械部负责物资供应计划的落实。在施工进度计划调整时,物资供应计划同步调整。物资供应进场计划相比物资需求计划提前5-10日。

⑵进场后,项目部物资机械部采购人员到各种材料的生产地(厂)做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各类材料的质量情况、生产能力、运输供应能力等。对材料进场道路进行反复察勘,在供应过程中,充分掌握路况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确保进场道路畅通。

⑶物资机械部采购人员根据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及时与生产商、供应商签订生产、供货合同,严格按设计规格和质量标准订货,严格执行合同管理,确保工程设备、材料供应不影响施工进度。

⑷对于大宗材料,如钢材、水泥、砂、碎石等,项目部物资机械部必须指派专人在料场监督装车,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工地的同时确保采购量充足。

⑸物资机械部仓储管理人员将长期驻守工地现场,保证材料仓库管理做到:堆放整齐,便于管理;记录准确,规范明晰;储备充分,满足需要。

3.7

人力资源保证措施

⑴本投标人计划抽调精干的管理人员,业务熟练的技术骨干和有过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作业队伍来组建施工项目部。配足各专业、各工种的技术工人数量,以使项目部人员精干、业务熟练、技术精良。

⑵根据进度计划的安排,合理组织劳动力进场,确保施工高峰期有足够数量的劳动力投入本工程施工。

⑶投入本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持有相应的上岗作业证,在施工过程中针对出现的新技术和新工艺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从人员素质上来保证工程进度计划的实施。

4.资金利用计划

⑴为确保进度目标的实现,项目部财务管理部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机械设备、物资供应计划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和资金供应计划,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计划进行资金需求---供应分析,论证资金需求和供应计划实现的可能性及落实措施。

⑵确定资金供应的条件,包括资金总的供应量,资金来源和资金供应时间。项目部单独在施工所在地银行开设资金账户,由项目部自行管理,确保发包人拨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必要时可由本投标人资金结算中心按有关制度协调流动资金,保证项目部的资金供应。

⑶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奖罚措施,对于已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为提高施工人员的积极性,设置工期完成奖励专项资金,对于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施工计划任务的且无特殊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经济处罚。

⑷根据施工进度总体目标的要求,在施工成本计划中列出:需要加快施工进度的赶工增加费用(包括工期完成奖励专项资金)和特殊施工措施增加费等。

5.原材料检测计划

5.1原材料检测计划

本工程用于工程建设的主要原材料有水泥、砂石料、掺合料等。原材料在产地购买合格料,原材料进场时按照相关规定对水泥、砂石料、掺合料等按照不同的材料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牌号、炉号)以及现行规范规程要求的批次进行检测工作,材料检测要注意施工材料投入使用前的检测和使用过程中的跟踪检测。。

5.2材料试验的依据

原材料的检测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其中砂石料检验标准:JGJ52-2006,混凝土骨料遵守DL/T5144-2001,泵送混凝土骨料遵守JGJ/T10-1995;混凝土水泥遵守GB175-2007,泵送混凝土水泥遵守JGJ/T10-1995;混凝土掺合料遵守DL/T5144-2001,泵送混凝土掺合料遵守JGJ/T10-1995等规范进行检测;另外还需遵照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监理人签发的施工图纸、发包人、监理人的有关指示等。

5.3材料检测的基本要求

5.3.1水泥

⑴选用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要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适应,且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水泥质量应满足GB175-2007的各项指标要求,氧化镁含量应在≤5.0%范围内,水泥中碱含量不应超过0.6%,SO3含量控制在≤3.5%范围内。同时混凝土中总碱含量应小于2.5kg/m3。

⑵运至工地的每一批水泥,试验室均对制造厂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验,并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试验报告,水泥按照每200~400t同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为一取样单位,如果不足2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采用机械连续取样,或从20个不同部位的水泥中等量取样,混合均匀后作为样品。其总量至少10kg。

⑶水泥品质的检测试验,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执行。

⑷水泥试验的主要检测项目: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标准稠度用水量、细度(比表面积)等。

5.3.2骨料

⑴粗骨料的贮存要不使其破碎、污染和离析,堆存骨料的场地要具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同粒径级的骨料必须分别堆存并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不允许任何设备在骨料堆上操作。

⑵粗骨料要清洁、坚硬、坚韧、耐久、无外包层、匀质,并不含结块、软弱或片状颗粒。

⑶不同来源的骨料不得混合或储存在同一料堆,也不得交替使用在同类的工程中或混合料中。

⑷细骨料要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含水率保持稳定。

⑸细骨料的级配范围、坚固性、杂质的最大含量要符合有关要求。

⑹骨料检测试验的代表批量以同一料源、同一规格的500m3为一批量,不足500m3也作为一个代表批量。

⑺粗骨料的主要检测项目:含泥量、泥块含量、有机物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一般检测项目:压碎指、坚固性、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表观密度、超径、逊径等。

⑻细骨料的主要检测项目:含泥量、泥块含量、有机物含量、云母含量,一般检查项目:表观密度、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细度模数、轻物质含量、坚固性等。

6.中间产品检验

中间产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抽样送检,送检数量和样品抽检方法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并见证送样。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出具的报告确保符合事实。本工程中的中间产品主要有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砂、骨料、砂浆和混凝土试块等。

(1)混凝土拌和物

1)混凝土配合比由具有CMA资质试验室试验确定,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使用,在施工过程中遵循混凝土的相关规范,控制混凝土各种材料的用量,保证混凝土的和易性、强度。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派专职质检员、试验员值班,严格遵循规定的配合比进行施工。

2)质量检验:包括拌合物的稠度、均匀性、水灰比、水泥含量以及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等。

3)坍落度控制试验根据《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有关要求进行,稠度的测定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50080-2002)的规定进行。

4)混凝土强度检验

现场混凝土质量检验以抗压强度为主,每一浇筑块内混凝土试件的数量为:混凝土28天龄期试件每100m3混凝土成型3个;每一浇筑块混凝土量不足100m3时,也应取样成型一组试件。对于抗拉强度,28天龄期混凝土成型3个试件,3个试件取自同一盘混凝土。试件必须在搅拌机口随机取样成型。必须在浇筑地点取一定数量的试件,以供比较。

对混凝土原料和生产过程中的检查资料,以及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成果,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对原始资料的统计方法及其质量评定标准按《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中的规定执行。

(2)砂浆拌和物

1)取样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单。

2)试件制作

①试模内壁涂刷薄层机油或其他脱模剂。

②向试模内一次注满砂浆,用捣棒均匀由外向里按螺旋方向插捣25次,然后在四侧用刮刀沿试模壁插捣数次,砂浆应高出试模顶面6mm~8mm。当砂浆表面开始出现麻斑状态时(约15min~30min),将高出模口的砂浆沿试模顶面削去抹平。

3)养护

试件制作后应在20℃±5℃温度环境下停置24h±2h,当气温较低时,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应超过48h。然后将试件编号、折模,并在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28d±3d,然后进行试压。

4)强度测定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8

【关键词】 财务管理; 风险管理; 预算管理风险; 资金管控风险

现代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是重要环节,而风险管理贯穿于财务管理的始终。与财务相关的管理风险包括预算管理风险、资金管控风险、票据管理风险、融资管理风险、纳税管理风险、财务报告风险、资产管理风险等,其中,有些风险是交互存在的。只有通过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审批、预算控制、绩效考核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财产保护控制、记录保护控制等控制活动加强风险管理,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以下结合风电公司情况就财务管理中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预算管理风险

风险是年度预算编制不全面,可能导致资金来源与占用不衔接,贷款安排不充分或不必要,造成资金闲置或资金链断裂,使业务开展陷入被动。预算执行中,形势发生变化后,不对预算适时调整,引起决策偏差。

管控目标是保证公司预算编制全面准确、方法科学、依据充分,并经有效审批,确保公司预算的前瞻性。

措施是开展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编制与实施的全面预算。各部门经理提交本部门年度业务预算时,要审核引起资金收入、支出的数据是否完整,与上年年度预算对比是否合理;主管领导对所管理部门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全面预算管理办公室(一般设在财务部)汇总、平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根据资金占用合理预算资金来源,并制定月度分解预算,全面预算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其完整性、合理性、效益性;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提出具体意见,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全面预算管理办公室每月、每季提交预算完成情况,出现重大差异数据必要时修订年度财务预算,按以上程序审批后执行。

二、资金管控风险

(一)资金计划管理

风险是周、月资金预算编制不准确;资金收支计划突破年度资金收支预算。

管控目标是保证公司资金计划编制准确、方法科学、依据充分,并经有效审批,确保公司经营正常运转,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措施是各部门经理提交本部门周、月现金收入、支出计划时,要审核其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资金支出是否合理,与年度预算进度是否相符;主管领导对所管理部门的月、周资金计划的必要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财务部资金管理岗汇总、平衡编制月、周资金计划后,财务部经理审核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是否在年度预算控制范围内,结合整体现金流量提出具体意见,包括收入账户向支出账户的转款计划、向贷款银行申请放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安排等;总会计师根据公司工作目标对月、周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并结合整体现金流量出具审批意见。审批后的周、月资金计划报总经理、集团财务部、集团财务公司备案。

(二)库存现金管理

风险是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现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管控目标是保证公司库存现金的完整和安全及库存现金使用的合法和合理。

措施是出纳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对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预留的备用金存放在保险柜保管;序时登记现金账,做到日清月结。出纳根据周收付款计划及库存现金余额情况,填写取现申请单,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审批后,出纳开具现金支票提取现金。资金会计当天登录记账凭证,每个账户配备网银U盾,实时查阅银行存款余额,发现不合理的未达账项及时向财务部经理汇报。财务部主管会计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盘点,查看实物与账面是否相一致,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体系。出现现金短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部经理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总会计师对处理意见进行审批,报总经理批准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偿现金短款。

(三)银行存款管理

风险是随意开立银行账户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银行账户日常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资产流失,出现资金舞弊形为。

管控目标是保证公司银行存款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措施是财务部资金会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银行开户、变更、销户申请,财务部经理审核后,总会计师依据财务核算的需要对其合理性、必要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财务部同意后,由出纳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公司财务部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情况。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每个账户的两个网银U盾、两个预留印鉴分别由出纳和资金会计保管。出纳根据审批手续完备的付款申请单进行网银付款操作后,资金会计进行网银付款的复核;出纳填写支票盖名章后,资金会计加盖财务专用章。由资金会计领取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签字确认;资金会计当天登录记账凭证,使用网银U盾实时查阅银行存款余额,发现向无业务关系的单位转款应及时向财务部经理汇报;财务部经理提出处理意见,总会计师对处理意见进行审批,报总经理批准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资金支付管理

风险是资金支付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资金调度不合理,可能陷入财务周转困难或资金冗余;付款金额不准确,重复付款可能导致公司经济损失;财务印鉴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法律诉讼或信用损失。

管控目标是确保付款申请符合资金计划并经有效审批;严格按照预算要求及资金计划组织协调资金调度,确保资金及时收付,实现资金的合理占用和良性循环;保证财务印鉴保管职责分离;财务印鉴使用经有效审批。

措施是经办部门经理对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核,确保付款单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款项的支付符合实际需要;分管领导对付款申请的必要性及付款时机进行审核;财务经理对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核,确保付款金额与后附材料一致,与预算相符。遵循授权审批权限,由总会计师审批;在总会计师审核通过后,由总经理审批;按公司规定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审批后支付。

其中对合同付款或工程付款,经办部门经理审核填写的付款申请单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款项的支付与合同或工程结算进度是否相符,确保付款条件已经成熟,对方单位的义务已履行;分管领导对审签单进行审核,确保付款业务与预算相符;计划部门合同管理岗对审签单进行审核,确保付款业务与合同规定相符、收款人与签约人、开票人一致,并负责审批流转;财务部门资金会计核对合同台账付款情况,确保合同付款不重复;财务部经理对审签单进行审核,确保付款凭据齐全,单据合法完整,业务真实有效;遵循授权审批权限,由总会计师审批;在总会计师审核通过后,由总经理审批;按公司规定需经董事会审批的审批后支付。

对借款、报销申请,经办部门经理审核经办人员填写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确保款项的支付符合业务需要;财务部对借款/报销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借款/报销金额准确,发票合法合规;分管领导审核借款金额或报销费用是否与预算相符;总会计师审核借款金额或报销费用是否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公司总经理对借款金额或报销费用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拒绝审批。

审批手续完备后,资金会计编制记账凭证,确保与后附依据一致,对付款金额、收款单位名称等进行再次审核后交出纳付款,资金会计付款复核。每日终了,结出当日日记账。

财务预留印鉴实行分离保管,由财务部经理授权专人保管,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财务印鉴由一人保管。有特殊事项需将财务印鉴带出的,应明确使用事由,报经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同意后,指定财务人员携带外出,办完事项后及时归还。其他部门使用财务印鉴需要填写《印鉴使用登记表》,并经财务部经理和总会计师审批;印鉴保管员需要将盖章文件与印鉴使用登记表上载明的文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建立印鉴保管交接记录;财务部经理定期对印鉴的保管、使用和交接情况进行监督。

资金会计发现不合理的未达账项及时向财务部经理汇报。财务部经理审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是否正确,分析、判断银行未达账项是否正常,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同时要求会计关注未达账款后期的收付款情况,对异常的、长期存在的未达账项进行审核,了解其形成的原因及造成的影响,提交未达账项调查报告,并由财务部经理提出处理意见。总会计师对未达账项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批,报总经理批准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涉及“三重一大”中的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

三、票据(广义票据,含银行汇票、支票、发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管理风险

风险是票据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票据遗失或被盗用,导致公司经济损失、账实不符;票据到期后承兑款项未及时收回或款项不能收回;票据转让、抵押、贴现业务未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未按法规的要求保管发票可能导致发票丢失,同时遭受行政处罚;未达到税法规定的条件开具发票可能导致公司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管控目标是确保票据的取得、使用、保管合法合规,防止票据遗失或被盗用,确保发票的购买、保管、使用合法合规,防止涉税风险。

措施是出纳将购入的空白票据视同现金管理存放在保箱柜,支票与支票密码要分开存放。出纳员建立票据备查簿,保存作废票据及票据的存根联,财务部经理对票据使用审批表进行审核。出纳人员定期核对空白支票,并与票据登记簿进行核对,发现遗失及时向财务部经理报告、去开户银行挂失,并查明原因。财务部主管会计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票据进行盘点核实。

由出纳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购买、转让、抵押、贴现票据申请表,财务部经理审核是否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确保按相关规定办理;总会计师提出审批意见,交总经理审批后由出纳办理。出纳每月汇总票据购买、转让、贴现、质押信息,更新票据台账并上报财务部经理。出纳员每日根据票据使用情况更新台账,并核对实物票据。主管会计每月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票据,编制盘点表并签字,同时报财务部经理签字。到期票据及时盖章齐备送银行办理资金业务。出纳核对到期承兑资金是否已进入公司收入账户,并将银行进账单交由核算会计编制记账凭证。

税务会计岗设立发票登记簿,记录发票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财务部根据纳税需要及发票留存情况,由税务会计岗提出购买发票申请,财务部经理对购买发票的数量、必要性进行审核,总会计师批准后办理。税务会计岗负责发票的购买、保管、使用,财务部主管会计审核确认已开具的发票填写项目齐全,付款单位名称、结算金额填写准确后,加盖发票专用章。供应商提供的发票随审批手续完备的付款申请单提交资金会计编制会计凭证后,税务会计岗登记合同付款台账,交出纳办理付款手续。

四、筹资管理风险

风险是筹资决策不当,授信额度确定不合理,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满足业务需要、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如果资金预算工作不到位,无法全面了解资金现状,将使得企业无法正确评估资金的实际需要以及期限等,导致筹资过度或者筹资不足。

管控目标是根据投资计划,科学确定融资目标,确保银行的授信额度满足业务的需要,确保正确评估资金的实际需要以及期限,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费用。

措施是财务部经理结合以投资经营计划为基础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含筹资预算)对银行授信额度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保筹资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等的合理性;总会计师进行审核确保筹资决策恰当、资本结构合理;总经理审核确保授信额度与业务需求相一致;董事会对银行授信额度申请报告进行审批,确保筹资决策与公司发展实际相符。结合公司业务收、付款情况、现金流周转情况及国家近期货币政策、利率政策,财务部提出增减筹资额的申请,财务部经理对其准确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防止筹资过度或者筹资不足;总会计师审核确保企业债务水平、筹资成本合理;总经理、董事会对贷款申请是否符合企业资金战略进行审核。审批后由财务部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借款或还款手续。

五、担保管理风险

风险是担保审批流程不规范,可能导致决策失误,担保风险发生,造成经济损失;担保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掌握担保情况及时作出合理反映;对重大问题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可能导致承担连带责任。

管控目标是确保担保业务操作规范,无担保代偿风险发生;确保对担保项目的定期监控,发生异常时能及时处理,避免风险发生。

措施是资金会计对申请单位担保申请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形成签报;财务部经理结合调查报告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该担保事项提出审批意见;董事会对该担保事项进行审议(需集团审批的应报经集团审批);会计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定期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编写担保报告;财务部经理对担保报告中的分析和判断进行审核,发现重大问题和不确定事项及时向领导汇报,最终按董事会审批意见处理,避免风险发生。

六、财务合规风险

风险是账务处理不规范,可能导致会计报表编制不正确,对外公布信息失真。

管控目标是确保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措施是财务部在审核原始单据时,要注意其票据的合规性、业务的合法性,特别是单据上领导签字在传递时使用传真件付款的,要与两名员工核实原件的存在;由经办人转述领导已口头同意付款的,应再与领导亲自确认后再付款。

会计岗登录记账凭证,要注意记账凭证填写是否规范,所附票据是否充分,相关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全等,还要注意会计分录的编制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出纳对有涉及银行存款、现金科目的记账凭证进行出纳签字;财务部经理对记账凭证进行复核,查看数字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由会计主管处签字。会计编制转账凭证,要后附转账依据,财务部经理对转账凭证进行复核。会计报表由会计编制完成后,财务部经理要审核各项目之间、表内与表外之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数字是否相互衔接,逻辑关系是否合理。会计报表要报总会计师、总经理签字盖章后报出。

七、财务报告风险

风险是由于财务报告编制错误、没有有效审批,导致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管控目标是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并经有效审批,财务信息准确披露。

措施是财务报告在编制环节、对外提供环节、分析利用环节要完善管理。财务部会计凭证审核完备,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财务信息披露准确;财务决算领导小组对本年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议,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准确、合理。财务部经理对公司财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总会计师提出审批意见后,总经理签署意见;董事会同意后由社会中介进行年度决算审计后对外提供,以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准确并经有效审批。

八、纳税管理风险

风险是税收筹划方案不合理、不合法可能导致支付不必要的税款或涉税纠纷;税款计算不准确可能导致多缴税款或遭受税收处罚;准备的资料不符合规定或公司和税务机关对税收法规的理解不一致可能导致减免税的申报未通过;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可能遭受税务行政处罚。

管控目标是确保税收方案制定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确保税款缴纳的正确性;确保减免税申报成功;避免出现税务行政处罚。

措施是税务会计要及时、多渠道收集税收法规和政策,并进行归纳整理;财务部经理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查看涉税问题的认定是否准确,涉税问题的分析、判断是否合理,对备选方案的评估是否恰当;总会计师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总经理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审批,确保税收筹划与公司发展规划、战略一致。财务部经理对申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总会计师对申报减免税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批。税务管理岗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随时了解项目的税收情况,当税收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分析并报告。税务会计在发生变化那天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避免遭受税收行政处罚。

九、档案管理风险

风险是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规范可能导致会计资料丢失,会计信息及商业秘密泄露。

管控目标是确保会计档案保管的规范性和资料的安全性。

措施是财务部审核时关注: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否存在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或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是否对计算机系统中的会计数据备份存储到磁性介质或光盘,并贴上写保护。财务档案管理员对移交资料进行仔细核对、造册。借阅会计资料,需经授权审批。

十、资产管理风险

风险是采购计划不合理,可能导致积压货短缺;验收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账实不符;发出审核不完备,导致资产流失;盘点清查制度不完善,导致流于形式;报废处置审批不到位,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管控目标是确保资产安全,提升资产效能。

企业资产管理主要有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措施是在取得、验收、保管、领用、盘点、报废等环节要加强风险管理,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遵守授权审批权限。结合年度预算各经办部门提交本部门采购计划,部门经理就采购的品种、数量、单价等内容进行审核;主管领导就采购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审批;交实物采购部门汇总审核。实物采购部门主管领导就采购内容是否符合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在采购预算范围内审核后进行招标或询价程序确定供应商,商定采购合同内容;经办部门经理、经办部门主管领导、实物采购部门经理、实物采购部门主管领导、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传签审批后进行采购。财务部根据传签后的付款审批单按合同规定一次或分期支付货款,到货后实物采购部门制作验收报告单办理入库手续,经办部门办理领用手续。每年末实物采购部门进行一次实物盘点,与财务账簿进行核对。对毁损或需要报废的资产编制清单,查明原因,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损失鉴证,按授权审批程序审批后销账。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9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鉴于:

甲方设立_________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释义

1.1 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_________;上海:_________)

1.2 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_________;资金号:_________)

1.3 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1.4 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5 托管银行:_________。

1.6 投资顾问:_________。

1.7 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1.8 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_________资金信托。

1.9 信托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1.10 投资顾问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1.11 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12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1.13 信托资产净值:最近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1.14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15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6 受托人:_________。

第二条 证券交易的程序

2.1 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2.2 甲方在收到经_________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 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2.3 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 证券账户的监管

3.1 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2 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3 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3.4 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5 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 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3.5.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3.5.3 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3.6 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3.7 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证券账户处置

4.1 一旦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第五条 资金清算

5.1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

5.2 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3 信托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4 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5 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5.6 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应在其网站_________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6.2 如因甲方不按经_________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6.3 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4 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6.5 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6.6 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 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9.1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9.1.1 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9.1.2 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9.1.3 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9.1.4 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9.2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9.2.1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9.2.2 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丁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10

英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演进

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演进的总方向,是将保障范围从银行业 拓展至整个金融行业的存款业务,并与金融业的其他保障计划相融合。

初期的存款保障计划

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较晚。在20世纪70年代的银行业危 机之后,1979年英国银行法(Banking Act 1979)第二章要求 建立存款保障计划(Deposit Protection Scheme, DPS),包括 存款保障基金(Deposit Protection Fund, DP)和存款保障委 员会(Deposit Protection Board, DPB)。其中,存款保障基 金由保费、借入资金和投资收益构成,破产机构形成对存款保障 基金的负债义务,但回收额度以存款保障基金在金融机构破产过 程中的补偿数额为限。存款保障委员会负责收缴保费并持有、管 理和运用存款保障基金。在1987年银行法中,对存款保障计划进 行了详细修订,增加了受让机构的存款基础测算标准、对破产含 义的界定,以及对存款保障委员会借入资金权限和信息获得权限 的补充规定。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存款保障计划属于面向中央 银行监管对象的纯粹意义的存款保险。

现行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

随着英国金融业实现多元化经营,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 由分业监管发展为综合监管。1997年10月,英国将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来,成立对整个金融体系 进行监管的金融服务总局。与之相应,各金融行业的保障计划也 进行整合。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英国从2001 年11月30日午夜起设立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 FSCS),将保障计划进行合并(见表 1)。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由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实施,这是一个非盈利的独立实体,其董事会成员由金融服务总 局任命,但是与金融服务总局独立,保障范围覆盖了存款、保险 和投资,形成整个金融行业客户权益的最后屏障。至此,英国存 款保险制度已经是整个金融行业保障计划的组成部分,不再是一 个独立的存款保险制度。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的发展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带来了全球金融监管的变革,英国的 存款保险制度也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最大的变革发生在2013年4 月,英国正式取消了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隶属于英格兰银 行的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 和独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并由其执行原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职能。其中,审 慎监管局对银行、建房互助协会、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和投资 公司进行审慎监管,金融行为监管局则监管超过50000家企业的 行为,未被审慎监管局监督的企业也在其监管范围之内。金融服 务补偿计划的运营独立于政府和金融业进行,覆盖范围包括金融 行为监管局和审慎监管局认证的金融企业。与之相应,金融服务 补偿计划将保障对象分为FCA基金组别和PRA基金组别(如表 2),各类金融服务适用的保障范围、保障幅度和保费标准也以 此为区分。

英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英国的存款保险并非一项单独的制度,其设计与运作也较为 复杂,是具有政府强制力、以企业身份运作且覆盖范围广泛的结 构化保障制度。

以有限公司形式运作

英国的存款保险是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的一个组别,经办该计 划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由原金融服务总局设立,为保证 (责任)有限公司,受英国公司法规范,董事会成员为官方任命 的非公务人员,在运营时需保持对政府的独立性。但是,2000年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也给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一些额外的 权力,如与作为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行为监管局之间建立紧密联 系,并要求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人向其提供信息。

作为企业,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不会主动调查金融机构是否违约并给客户以补偿,而是由客户自行向金融服务补偿 计划有限公司提出求偿请求。求偿请求可通过中介机构提交,但 是过程相对简单并且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不收取费用。在 处理求偿请求时,存款类别的时间要短于其他类别。在处理求偿 请求时,针对投资公司等的求偿请求将在宣布其违约的6个月内 或提交完整正确的求偿申请表6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完成偿 付,而针对吸纳存款机构的求偿通常只需7天,复杂业务也仅需 20个工作日。

较为广阔的覆盖范围

英国存款保险覆盖的存款类型既包括付息的存款,也包括由 金融机构保管的非付息存款;覆盖的金融机构既包括银行业金融 机构,也包括建房互助协会等非银行但吸纳存款的金融机构;覆 盖的求偿人既包括个人,又包括小企业甚至商。其中,小企 业需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分别是营业额不超过650万英 镑、总资产不超过326万英镑,以及不超过50名雇员。合伙企业 也可获得偿付,其中有限合伙企业适用上述“小企业”标准。代 理商的偿付上限为其的个人与企业偿付上限总和。

当求偿人既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又有向金融机构的贷款 时,贷款数额由清算机构归集处理,并不抵扣可获得偿付的存款 数额。但是,如果储蓄或现金账户与按揭账户合在一起,或是贷 款为单一透支,那么贷款额度仍需要从可获得偿付的存款数额中 扣除。

多重结构的保费来源

英国存款保险的保费由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所认证 金融机构征收,并且不根据风险高低进行保费的调整。但是,其 保费仍具有多重结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可强制征收的 保费包括三类,分别是管理费用保费(包括基本成本保费和特别 成本保费)、补偿成本保费和特定计划的管理费用保费,其弥补 的成本范围和征收标准如表3所示。

有限独立的存款保险

英国的存款保险运行具有一定独立性。作为金融服务补偿 计划所保障的八个组别之一,存款有自己的保费上限和补偿上限 (如表4)。对存款合同的偿付资金也由存款组别支付,当预期 存款组别的偿付将使得存款组别的资金余额低于一定阈值时,征 收的特别成本保费也根据存款额度单独计算并征收,以保证存款 组别的余额高于其阈值。在进行保障程度上,存款类别在额度内 实行足额保险,而保险(除强制保险之外)和投资等组别实行不 足额的保险。

但是,英国的存款保险并不完全独立于金融服务补偿计划中 的其他组别,在资金调剂时呈现出明显的不对称性。一方面,对存款合同违约的补偿仅从存款组别的基金列支,不能从其他组别 调剂资金;另一方面,超出某项FCA基金组别的偿付额度将触发 “零售池”,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实现资金调剂。调剂的范围不但 可以达到整个FCA基金组别,而且在超出FCA基金组别的总阈 值时,可以进一步从FCA贡献组别筹集资金,从而获得来自存款 机构的资金保障。例如,当投资组别出现高额偿付时,可获得的 资金支持不是4000万英镑,也不是FCA基金组别的总额7.9亿英 镑,而是10.5亿英镑,其中来自存款机构的支持达到1.1亿英镑 (如图1)。

英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取向

通过融入整个金融业的保障计划,英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 成为保障整个金融业客户权益的最后屏障,并被建设为英国金融 业的信心增强器和稳定器。

将存款保险作为信心增强器

为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的组别,英国的存款保险取向即为金 融服务补偿计划的取向。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将职责设定为提供灵 敏、易理解且有效率的补偿服务,以增强公众对金融行业的信 心。在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的四大目标中(如表5),前两项目标 直接致力于增强存款人对金融行业的信心。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有限公司的《未来的信心愿景》提出了 具体的“公众信心”宣传目标,即在2018~2019财年之前使70% 的英国成年人了解金融服务补偿计划。从其宣传效果来看,截至2013年底,已有超过60%的公众了解了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或某个 保障计划,较2008年增长了30%以上。

为增进公众对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的了解,金融服务补偿计划 公司在2013年10月建立在线的保障核查工具,允许公众核查其存 款是否在被认证金融机构的保障范围,并且当存款超过85000英 镑的上限时,核查其存款的保障是否存在风险(如多个存款账户 是否在同一个被认证金融机构)。

为增强公众对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的信心,金融服务补偿计 划提高了存款偿付的上限并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道德风险的控 制。如表6所示,2007年以来,存款偿付的上限不断调整,并且 持续增加。同时,取消了不足额保险的方式,对一定额度之内的 存款实行足额保险。由于不足额保险是对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 应对,所以这一改变相当于弱化了对存款人道德风险的控制,而 致力于提高对存款人的保障程度,增强存款人对金融服务补偿计 划的信心。

将存款保险作为金融稳定器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的后两项目标(如表5)定位于稳定金融 体系。为实现促进复苏并维护稳定的目标,存款保险的“最后屏 障”角色得到强化。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英国显著地推动了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国有化,并强化了存款保险的保障力度,包括增 加了存款保险的法定覆盖率、对非存款负债进行保障,并将保障 范围扩展至银行资产。为便利存款人提出求偿请求,金融服务补 偿计划公司允许但不鼓励消费者通过中介机构提交求偿请求。为 此,提示消费者核查通过求偿管理公司(Claims Management Company, CMC)的潜在成本收益、费用条款,以及是否是英 国司法部管辖的专业机构,并明确对存款的补偿范围不包括向求 偿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更侧重各类业务的区分,并以从传统业 务筹集的保费支持对非传统业务的补偿。金融危机的经验表明, 存贷款的传统业务具有高度稳定性,对金融危机有较强的抵御能 力。金融行为监管局监督的业务多数是传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 保险机构不涉及的领域,属于高风险业务。从图1可以发现,金 融服务补偿计划的资金调剂是不对称的,相应的风险隔离是单向 的:如果存款等传统业务出现大规模的索赔,那么风险只会被隔 离在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但是如果投资等业务出现大规模 的索赔,那么风险将通过FCT贡献组别扩展到经营存款业务的金 融机构。这一设计基于传统业务的高风险承受能力,实质上是通 过存款等传统业务的高稳定性来稳定投资等高风险行业。

英国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的金融业经历了2008年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冲击,金 融服务补偿计划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显示出较高的借鉴价值。虽 然我国的金融环境与英国仍有较大差异,但是一些经验仍可适用 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

存款保险制度要适应金融监管的变革。作为整个金融监管体 系的组成部分,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适应金融监管思路的变革, 把配合金融综合监管作为未来的演进方向,以在金融业走向混业 经营的背景下实现有效的保障。首先,需要推动保险业、信托业 和证券业建立各自的客户保障计划,并与存款保险制度相配合, 以避免因不同行业的保障计划差异而产生监管套利,从而带来不 同金融行业的不公平竞争和扭曲发展。其次,存款保险的范围要 拓展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存款业务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 业务,尤其要应对存款保险可能产生的影子银行体系的存款转 移。第三,存款保险制度要做好打破行业限制的准备,以在适当 时机融入面向整个金融体系的消费者保护计划,实现消费者接受 全部金融服务时的整体风险屏障。

要培育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信心。存款保险制度是隐性 存款保险的替代物,如果不能树立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信心, 那么公众将再度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期望,形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与政府隐性存款保险并存的局面。因此,需要培育公众对存款保 险制度的信心。首先,要增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使公众普 遍了解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偿付上限、求偿步骤。英国的宣传 目标是使70%的英国成年人了解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美国更是超 过了80%,我国的宣传目标同样要定位在70%~80%之间,使公

众普遍了解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与运作,从而确立存款保险制度 的在公众眼中的“风险最终屏障”形象。其次,提高存款保险的 运行效率,使存款保险的求偿操作更加便利。只有在金融机构破 产时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求偿的处理,才能保证存款客户资 产的流动性,使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屏障作用真正得到发挥,以 形成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信心。我们可以借鉴英国金融服务补 偿计划的运作方式,引入线上求偿、查询与处理方式,并区分存 款的复杂程度,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简单存款项目的偿付。第 三,明确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救助的界限。对于存款保险的经办 机构,要明确其独立地位,确定其有限责任的范围,并以企业身 份进行运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定对中国金融体系具有 系统性重要性的银行,并明确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不进行救助, 从而最大限度减小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与政府隐性存款保险的并存 程度。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11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立合同单位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企业技术改造向贷款方申请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双方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除执行《________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

第二条贷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贷款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止,共为________年________个月。贷款方保证按有关规定和下列用款计划供应资金借款方保证按下列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用款和还款用款计划:季度

第四条贷款利息:按月息为千分之______计算,按季结息,由贷款方从借款方账户扣收。建设期贷款利息由借款方在自有资金内支付。贷款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作逾期处理,加收利息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国家政策性的利率变动时,本合同贷款利率亦做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商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对偿还贷款本息以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抵押(或保证)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条贷款到期,借款方如未还清本息,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代为偿还。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以直接从借款或保证单位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可变卖抵押财产归还贷款。

第七条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贷款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资金,贷款方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按本合同规定贷款利率的20%计算违约金,付给借款方。

第九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保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会计报表、账册及资料。如发现贷款被挪作他用,贷款方按规定向借款方加收罚息______%,并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限期追回贷款。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建设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继续履行本合同可能给贷款方造成损失,或不再具备《____________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所规定贷款条件的,贷款方可中止合同并限期收回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贷款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的研究、起草、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第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失效。在合同生效后______天内,借款方如不向贷款方办理开户手续,合同即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借款方开立账户后,要将资金按用款计划从贷款账户中转到存款账户内,借款方根据分次划入资金在存款户中支用贷款。

借款方不按期将资金转入存款户的,逾期______天后,贷款方将代为划转。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单位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报送______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字)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

公证单位:_____________(盖章)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保证计划范文12

日前,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签署准会员协议,允许该会通过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财务策划师(CFP)资格认证惟一的管理者。预计今年年中可取得独家授权,在中国组织CFP 资格考试、管理CFP 资格认证、加强CFP 品牌的执行与推广。这标志着CFP 教育将大举进入内地,CFP 有望继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之后成为财经领域的职场新贵。

理财升温催生“金钱医生”

注册财务策划师,是指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咨询、策划,不断调整客户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动产、不动产等各种金融产品组成的投资组合,设计合理的税务及遗产计划,保证其财务独立和金融安全,满足客户长期的财务目标和生活目标的专业人才。是由美国财务策划师标准制定局 (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Board of Standards)认定的一种资格。因为注册财务策划师的工作是和金钱在打交道,总是在设计合适、优化的资金管理方案,所以又被称为“金”的设计师、“金钱医生”等。汇丰银行中国区个人金融理财业务总监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富大幅度增加,一个人数众多的富裕的中产阶层正在形成。这些人和家庭对个人理财有着巨大的需求,需要专业机构和人士提供理财帮助。汇丰银行中国区个人金融理财业务近些年有了很大增长,对注册财务策划师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在两年内计划招聘500 名注册财务策划师。”

事实上,随着城乡居民储蓄额的不断增长,面对越来越殷实的家底,人们不再满足把资金存在银行里吃利息,而是琢磨着如何使自己手中的钱生出更多的钱来,越来越多的人希望专业人士帮助制定理财计划。调查显示,74%的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41%的人需要个人理财服务。据了解,截至目前,整个内地的居民储蓄总额已经超过10 万亿元。另据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的一份问卷调查结果,上海、广州、深圳等内地城市对财务策划服务的需求度已经高于香港。金融界人士预言,能够为人们建立有效财务规划的高水准的注册财务策划师将成为未来的热门职业。

注册财务策划师“钱”景好

作为“金”的设计师,薪酬待遇十分诱人。据业内人士介绍,注册财务策划师,最初起源于1969 年。1972 年,美国财务策划师标准制定局开发出CFP 认证资格并开始使用;1990 年,国际财务策划师理事会成立,制定了财务策划服务国际统一的职业道德标准、胜任能力标准和实际操作标准。此后,注册财务策划师认证资格成为国际公认的财务策划师能力标准,并以出色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严谨公正的职业操守和对客户的优质服务,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

美国最新“职业评估调查”资料显示,在250 个职业中,CFP 作为工作稳定、环境良好的一个职业而名列各种职业的前茅。早在1997 年财务策划师的平均年薪就已经达到11 万美元。五六年前,香港也像现在的大陆一样,没有一个专业的财务策划师,而如今,以个人理财咨询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私人财务咨询公司已经有3000 多家。一个刚入行的理财规划师每月薪资为2 万港元,而二三年后月薪就可升到5 万港元,最高的年薪可以达到200 多万港元。业内人士预测,在我国,财务策划师还处于成长期,随着居民储蓄和个人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理财服务需求的不断扩大,专业的财务策划师发展空间很大,在不久的将来也将作为一个独立的“黄金行业”在我国兴起。

人才培训迫在眉睫

居民对个人投资理财专业化服务需求的迅速增长,同整个金融服务业对高端复合型人才的严重匮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由于我国银行业的理财观念比较落后,目前提供的理财服务只是将原来的存贷功能加以扩展,离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理财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虽然目前在内地,尽管财务、会计从业人员已达1200 万,但还缺乏既熟悉高级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与投资工作,又谙熟金融服务业务的复合型高端人才,这些都使得目前个人理财服务在国内的发展受到了限制。以上海为例,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个人金融理财业务在硬件上落后5 年左右,在管理经验、营销策略、风险管理以及业务规范上落后10 年以上。

CFP 证书是理财师标准理事会(FPSC,FinancialPlanners Standards Council)授予的。只有那些达到标准并被授予CFP 执照的人,才可使用CFP 作为自己的专业职衔。注册财务策划师从业不像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那样需要注册,并要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CFP 是其拥有财务策划能力的认证标志。据悉,到目前为止,国际财务策划师理事会的会员组织遍布美国、加拿大、英国等18 个国家和地区。全世界从事财务策划的专业人员共有64000 多名。香港现有996 名CFPCM认可财务策划师。香港注册财务策划师协会副主席冼伟超表示,财务策划只能是一对一的量身订做,这也造成了财务策划师的缺口。所以,培养出一批精通银行、证券、保险等多方面金融业务的专业个人理财顾问,已显得尤为迫切。

注册财务策划师资格如何取得

通过注册财务策划师资格认证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参加指定的培训与考试并达到规定的职业道德标准,才有权使用CFP 商标。据业内人士介绍,欲取得注册财务策划师资格,必须具备4 “E ”,即教育(Education)、考试(Examination)、经验(Experience)、操守(Ethics)。

第一个“E ”(教育):指学员需通过指定的财务策划师基本课程教育。作为财务策划师,必须具备跨行业的知识,即包括财务策划、投资、保险、税务、退休计划和员工福利等,而且比较清楚地了解和掌握国际和本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个“E ”(考试):除注册会计师(CPA)、特许财务分析师(CFA)等专业证书持有人,商学、经济学、管理学博士,以及执业律师可以直接报考外,所有学员必须通过课程教育才能报考财务策划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