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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

时间:2023-06-29 17:10: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1篇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及稳定运行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社会安定和经济正常发展都十分重要。

一、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是社保基金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

目前,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仍在进一步完善之中,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社保基金的规定较为散乱,缺乏完整性。从整体看,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有很多问题的处理仍然无法可依,对执法的监督也缺乏有效的保障,监管不严,基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的挤占挪用基金达160多亿元,2001年以来追缴养老保险基金95亿元,追回冒领养老金1.6亿元。仅2005年,社会保险基金清收资金涉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就有云南、北京、天津、浙江、湖南、福建等6个省市。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征缴监督。主要是对参保单位、社保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缴费行为进行监督。

1.监督各类用工单位是否依法参保,是否全数办理参保,是否如实申报工资收入以及是否及时足额进行缴费。

2.监督社保机构是否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是否及时审核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是否及时汇总当月应收,是否按规定做好欠费管理工作,是否按实际收到的社会保险费进账,是否按实际数进入个人账户。

3.监督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否按实、及时收缴,收入户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是否及时、正确地提供当月实收数以及对欠缴单位是否按规定收取了滞纳金。

(二)基金支出监督

1.监督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是否有骗取各项社保基金的现象。

2.监督社保待遇的审批机构是否按规定审核各项待遇,是否有放宽退休条件和提前退休的情况,各项待遇的计发标准是否合理合法等情况。

3.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基金,有无多支、少支或不支的现象,有无挪用支出户基金,是否及时处理冒领现象,确保各项待遇及时足额发到参保人手中。

(三)结余基金监督

1.监督结余基金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运营生息,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拨入支出户等。

2.监督结余基金是否及时办理转存定期存款的有关手续,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3.监督基金运营利息收入是否全部并入基金,各项基金有无挪用或变相动用等情况。

(四)基金管理监督

1.监督各有关机构在基金收缴、拨付、存储中是否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基金运行是否按制度有序地进行。

2.监督社保基金管理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3.监督各项管理制度能否在基金运营中发挥作用。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构筑基金监督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遵循的主要方式和方法如下:

(一)必须是对其资金运行全流程的监督。包括从征集、偿付、结余到运营,从缴费单位、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到开户银行,都必须有严格精细的监督,不能出现任何细节的遗漏。

(二)必须是全方位的监督。整个监督必须是内外监督相结合,上下监督相结合,监督部门和群众相配合,形成立体、交叉的监督网络。

(三)根据实际情况划清不同职能部门、不同责任人的责任与权限。要坚持互相制衡原则,建立控制与化解风险的有机整体。

(四)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以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为主,及时纠正不科学的运营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五)做到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日常性的非现场监督为主。

(六)科学地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督。即监督理论要科学;监督机制要科学;监督手段要科学。

四、社保基金运行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基金监督对策

(一)社保基金在监管和控制方面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1.我国对于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及其制裁措施,还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

2.基金银行账户开设不够规范,增加了基金安全的风险性。

3.部分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不严,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甚至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收入、违规出借基金等现象。

4.个别地区出现了新的挤占挪用基金的现象,尤其是政府部门行为造成的挤占挪用基金的金额和比例都比较大。

(二)要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行,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监管措施

1.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危害社保基金安全或造成社保基金流失的部门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违法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应视情节严重情况,承担刑事责任。

2.相关部门应规范社保基金管理的运作行为,严格执行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运营全程,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3.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各项社会保险费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收。

4.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凡社会保险费必须及时入账,禁止基金账外循环。落实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披露信息,以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管理。

5.运用审计监督,确保社保基金专款专用。包括对社保基金预决算的审计监督,对社保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监督,对参加统筹的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收支的一系列内容的审计监督。

6.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基金管理和监督,严防社保基金被挤占或挪作他用。要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坚持基金预决算审批制度和银行开户认定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7.建立健全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参保人的知情权。

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概述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历经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洗礼,西方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管理体系。纵观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大多数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都把制定住宅、城市、交通、环境建设和建筑业质量管理的法规和监督执行法为主要任务。

1国外工程质量监督模式

在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监督模式上,西方国家的承包商都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自控。至于政府是否介入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以及民间资本的工程质量的具体监督检查,即政府主管部门是否直接参与微观层面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控制,各国情况不尽相同。

从政府是否直接介入微观层面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例如在美国,政府参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自己的检查人员,另一类是政府临时聘请或要求业主聘请的,属于政府认可的外部专业人员。依据《美国统一建筑条例》,美国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是在政府建筑官员行政管辖之下的监督执法机构来实施的。政府授权建筑官员指导法规全部条款的实施,并要求这些机构必须具有执法权。同时在必要时,通过批准,建筑官员可以任命一定范围内的技术官员、检查员或者其他雇员,并赋予他们必要的监督检查权限以履行监督执法机构的职责。

第二种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实行间接管理。德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采用由州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由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工程师组建的质量监督审查公司,代表政府对所有建设工程和涉及结构安全的改建工程的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检查。

第三种是政府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而是主要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促使建筑企业提高工程质量。例如,法国实行强制性的工程保险制度。按照法国的建筑法规《建筑职责和保险》的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质检等单位,均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每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质量检查公司进行质量检,并给予投保单位可少付保险费的优惠。法国的质量检查公司在营业前,必须取得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委员会审批颁发的证书。获证的质量检查公司,每隔2-3年须经发证机构复审一次。为了保证质量,检查公司须保持其第三方的客观公正地位,质量检查公司不得在国内参与质检以外的任何商业活动。

2发达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特征

发达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较高,这点与他们国家的法制环境和对质量管理的重视是分不开的。施工单位的内部自我检查和业主委托的监理咨询公司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虽然作法上有所区别,但是在各国的实际管理中都是不可或缺的。通过对发达国家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共有的特征:

第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设主管部门都会把涉及公共利益与居民安全的城市住宅、道路交通、公共建筑、环境建设等项目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对大型公共投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重点。通过以施工许可和建筑产品使用等一些制度为调节手段,辅以市场准入机制和设计文件审核、质量认证体系来加以管理。突出的显示出了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各种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的辅助作用。对于业内人士而言,整个行业实行严格的注册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个人资格和企业资质并重管理。通过资质和使用双重许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后续麻烦,有效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盲目上马,也避免了不合格工程的交付使用,减少了对社会投资的浪费与对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第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发达国家的工程质量管理更多的是建立在建设法律体制相对完备的基础之上。这一点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

第三、发达国家都有着完备的建筑市场准入体制,而这一点,也无疑成为了工程质量管理有效提高的重要把手,严格的专业人员注册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从企业和个人两方面都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违法的代价是沉痛巨大的。

第四、在发达国家中业主方的质量管理主导作用巨大,作为项目管理者的项目经理或者业主代表对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全面控制,对设计文件的批准和施工承包商的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施工工程的管理与交接都全面参与管理。政府的干预只限于关注涉及社会大众生活方面的公共利益。发达国家重视可行性研究,重视设计优化过程控制以及施工材料质量控制保证等方面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第五、发达国家推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是工程质量的经济保证。凡涉及工程建设的建设、承包、设计、建材供应、质量检查公司等,均需对自己公司所从事的该项生产活动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然后按合同承担责任。在管理中还根据承包商的声誉、质量管理水平、建筑物的施工难度与抗风险程度实行浮动担保保险费率,作为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在工程中是一个必须考虑的价格因素,这也就有利的促进了承包商走上保质量、树口碑、赚业绩的良性发展轨道。

3发达国家质量监督给予的启示

从上面介绍的西方国家典型管理模式,我们可以发现发达国家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水平和法制化程度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除此之外,在细致的管理方式方法上,我们还是能看到诸多取经之处,这或许也是我们国家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不足和今后要走的路。

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普遍都实行“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基本原则。政府监督管理的重点是诸如开工许可,中间验收,投入使用许可等阶段性控制。政府通过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宏观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规范市场行为管理,以期达到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尽管各国的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监管方式、机构设置、监督内容等都存在各自的相对独立性,但是这些发达国家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共性是存在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内在客观规律,是符合新时期国际工程建设管理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5-6.

[2]郭汉丁,刘应宗.发达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特征与启示[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5(5):5-8.

[3]郭汉丁,刘应宗.发达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特征研弑[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04(4):52-56.

[4]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工程质量监督概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Abstract: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s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by the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to entrust,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law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Regulations and mandatory standards play a regulatory role on Incentive and constraint mechanism, all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ndatory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ensu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quality.

Key words: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198+.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现针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笔者将阐述一下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其形成过程的各个阶段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检查的监督管理,主要从三个方面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1.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设计、勘查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监督,重点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二是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通过这三方面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的预控监督。

2。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的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与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现场实体质量检查方式,应采取科学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增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最后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使用者造成直接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理的范畴。对装修、维护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健全法律体系,使建筑市场高效有效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高低的标准,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督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2。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完善各种监督手段和措施,不断保证工程质量,才能保证公共利益和安全,保证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3。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效能,对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适应建筑技术发展需求,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科学化、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进步。

4。严把资质审查关

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应加强对参建各方资质审查。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和检查。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取消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业务资格或降低资质等级。

5。加强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第4篇

[关键词] 保险监管、市场准入、政府行为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 A

一、保险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一)保险监管可以起到市场准入甄别的作用。

所谓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指一国允许外国货物、服务或资本参与其国内市场的程度。[1]“准”字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一种许可,“入”字则指外国服务、货物、资本的进入,亦即本国市场的对外开放,因而准入的含义是指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的掌握和控制。保险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国金融服务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各种限制市场进入的贸易壁垒,使各国在一定期限内逐步放宽市场开放的领域,加深市场开放的程度,从而达到促进世界服务贸易的增长,保证各国保险服务可以在世界市场上公平自由竞争的目的。东道国对保险企业的市场准入监管,是其地域监管的首要环节,因为市场准入是保险企业合法进入东道国市场的先决条件,同时市场准入形式与条件的宽严,也关系到保险企业后续经营的成效。

(二)保险监管可以引导创造“最佳效益规模”。

大量的实证研究发现:中小型保险公司的规模收益递增,而大型公司的规模收益则可能不变,也可能是适度递增或递减。上述结论表明,保险市场是竞争性的,即使是小规模的保险人,也可以成功地与大型保险人展开竞争,获得一定的优势,因而保险市场是一个鱼龙混杂的“可争夺市场”。[2]通过保险监管,可以对保险公司的数量及规模加以调节,使之达到最大效益规模。

(三)保险监管是实现保险业经济补偿职能的需要。

从本质上讲,保险公司是风险转移和分担的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其经营目标是保证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所保利益受到损失后能及时足额得到赔付。保险业具有对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功能,所以,其经营风险所造成的影响远远超过其它企业,保险企业的经营失败不仅会使个人失去经济保障,而且也会对整个经济造成混乱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确保保险业稳健经营。

(四)保险监管是保证保险业正确经营方向的客观要求。

经营方向是保险业为了获得经济效益而采取的方法和运用的手段。对于许多保险企业来说,其经营失败的原因多出自业务人员的失职或经营方针的实施不当。从当前保险业的管理体制来看,其经营方针和策略的决定,往往被少数高级管理人员所控制,但保险业自身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保险业自身缺乏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管理人员和保单管理者,很难对不适当的经营方向加以完善或纠正。因此,政府给予正确的保险监督管理,以保证保险业经营的正确方向,是十分必要的。

(五)实行保险监督管理是弥补保险业自身管理缺陷的需要。

经营管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企业必须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向管理要效益。保险业在商业化发展过程中,经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保险业自身的效益,其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再保险的规定等,都会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有失公平。因此,必须通过外部进行监督管理,才能达到保险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影响我国保险监管的因素

保险监管的效率,不仅与保险监管机构自身有关,也与保险监管的社会环境有关,我国保险监督管理的社会环境与其它国家相比,具有特殊性。这突出的体现在如下三方面因素上:

(一) 微观主体的行为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机制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许多保险公司体制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是经营理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有的甚至缺乏基本的守法经营意识,一哄而上,混业经营,不计成本,不考虑风险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类保险公司的竞争意识、进取意识比较差,自担风险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一些保险公司很少顾及成本和风险,盲目地追求数量扩张,由此形成大量不良资产。这决定了在新时期下保险监管的重点是改变企业的粗放式经营,培养现代保险业的创新意识。

(二) 政府行为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受政府寻租行为的影响,政府职能界定模糊的直接后果是政府动辄以行政手段干预保险市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社会经济秩序中的矛盾冲突也会反映到保险业运行中来,因此政府对保险公司的行政干预还必不可少,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只能逐步得到实现。作为政府行为在保险业的重要体现方式,保险监管应当运用相关经济杠杆,对保险企业的均衡、高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应取代企业充当决策者。

(三)市场状况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保险监管的力度依市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所有的市场对个人购买的保险产品监督力度最大。其中与公共政策有关的产品更是如此。购买者的规模越大,信息越多,监管的力度越弱。例如,一般国家对再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最弱,对海上保险、航空保险和运输保险的监管力度较强,比上述保险监管力度再强一些的依次是大企业的保险、小企业的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等,监管力度最强的是个人寿险和个人机动车保险。[3]

三、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

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保险监督管理乏力,存在着不少缺漏。

(一)保险监督机制不健全。

保监会受地方政府制约的现象还很严重,导致对地方保险公司监管乏力。从体制上看,保险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设还很薄弱,监管队伍没有真正壮大起来,监督管理的水平不高。从监管环节上来看,只注重对机构的管理,忽视对保险公司人员的监督管理;只注重对业务事件的监督管理,忽视对内部机制的监督管理。

(二)保险立法严重滞后。

我国的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这与我国蓬勃发展的保险业现状并不相称。首先,从目前我国现有的保险法规来看,只有保险法和人民银行制定的一些规章。这些法规是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在立法上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其次,这些法规没有兼顾到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没有对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国公司予以详尽的规范;再次,没有规定对擅自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及违法违规保险公司的罚则,保险法规缺乏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三)保险监管方式、措施落后。

因人力、机构条件的限制,我国保险监管处于被动性监管状态,保险监管人员象消防队员一样,哪里出现问题就去哪里,监管工作缺乏科学性、系统性、主动性和前瞻性。同时,监控的重点仍在费率、手续费等细节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的偿付能力、再保险安排、资产负债配置和内控机制等重大问题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不到位,监管方式单一。

四、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若干建议

保险监管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严格监管方式,另一种是松散监管方式。前者强调对费率和偿付能力实行双重监管,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所有的保险活动都受到全面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保险产品质量即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对保险资金运用及准备金比率的管制等;后者则只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因而采取的主要是控制财政资金的监管手段,并且要求具备完善的会计规范评估原则和详尽的财会报告制度。由于中国保险市场尚未成熟,保险业的自律监管尚不完善,尤其是缺乏实行松散监管的财会条件,我国目前保险公司采用的仍是费率与偿付能力并重的严格监管方式。

1、利用WTO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协议)的“市场准入”条款,行使对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的准入“甄别权”。[4]要达到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目标,就必须在准入环节上设置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积极引入那些资力雄厚、业绩优良、财会制度健全的外国保险公司,而将那些资质或业绩较差,财会制度不健全的外国保险公司拒之门外。从GATS项下市场准入的承诺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均保留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甄别权,同时这也是我国维护自身金融安全的一项必要措施。

2、进一步充实保险监管力量。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在建制上已经独立化和专门化。但保监会仍存在着人员、网点不足的问题,无法在全国主要城市形成一个自足的监管网络,在某些地区、城市还必须依靠中国人民银行代为监管。加入WTO前后,应努力在外资保险公司集中的城市增设保监会分支机构,配备专业保险监管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从人员和机构上保证对保险公司的有效监管。

第5篇

一个企业或团体人力资源管理中社会保险管理的是保证机构运行的重要环节,所以为了加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关键也在于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本文分析了人力资源管理中社会保险工作的目标,阐述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总结了人力资源管理中社会保险的几点开展方式,为企业更好的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做铺垫。

关键词:

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险

一、人力资源管理中社会保险工作的目标及其重要性

1.社会保险的概述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强制性规定和手段来建立、组织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具有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作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作为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对员工的稳定和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社会保险一般包含了多个保险和福利,每一个对公民生活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关键要素,都起着其某方面特殊的作用。社会保险是员工劳动得到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所以做好社会保险工作能够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和企业的良性发展。

2.社会保险的重要性

作为一个社会保险工作管理者,应结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通过调查、了解、分析,获取本地区现阶段的劳动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的状况;全部在职与离退休人员工资数据总额,对比目前所需要实现的或希望实现的社会保险工作任务的差距,把握社会保险工作中所存在的多种问题,正确地规定当前要开展的社会保险工作的内容、范围,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地提出开展社会保险工作项目。所以,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首先要确定其工作的目标。社会保险工作的目标是社会保险事业的管理者对所在地区在职与退休职工一定时间内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所要达到的结果。管理者要合理的确定社会保险工作的目标,不能单凭其主观意愿自由发挥,而是应该依照国家社会保险的相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地社会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的未来发展趋势做出正确的预判,这样才能使确立的社会保险工作目标得以实现。

二、人力资源管理中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方式

随着我国不断深入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在面对新的工作形势和工作内容时,以及为了适应更庞大复杂的专业化管理需求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1.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管理体系

企业要想完善社会保险管理的体系,应结合其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与之相对应的管理制度。而为了做好这方面的管理工作,便可以通过实行各种类型的子制度,比如绩效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并且通过实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更好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企业的良性发展。

2.提高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一个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与每位员工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联系,所以企业应当提高社保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让每一位员工充分了解其具体功效,维护他们自身的权益。一方面,可以及时的将社会保险的有关信息通过公告栏或信息系统告知各企业员工,让每个员工及时的了解自己的参保情况及费用缴纳情况。另一方面,可以建立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相关的监督管理提高社保管理的水平。

3.加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加强对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第一,积极配合我国的“金保工程”建设,结合自身情况完善社会保险信息平台。第二,运用先进的信息设备和管理技术,提高信息系统性能保证系统安全。第三,利用信息系统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社保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4.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管理成效的好坏,企业要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应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从管理人员的录用工作抓起,规范招聘流程,招聘相对优秀的管理者。其次,加强在职员工的培训,组织专业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工作能力。

5.创新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思路

为了紧跟时展的步伐,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创新思维至关重要。企业的管理人员应不断学习新的理论知识,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积极探索适应时展的新的管理思路和工作方式,增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提高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水平。

三、总结

一个企业若想使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得到充分提高,就要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上,确立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目标,通过开展一系列的管理活动,维护社会保险工作各环节的顺利进行。管理者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拓展自身思维,做出适应现代社会的规则的改变才能够做到最终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效力,提升员工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度,提高社会保险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1]邢红敏.浅析如何做好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21):222

[2]何侠.浅析如何做好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J].人力资源管理,2016,(6):231-232

[3]于静.人力资源管理中社会保.险管理的价值探究[J].现代营销,2014,(2):64

第6篇

关键词:建筑管理;工程质量;质量监管;措施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我国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进步,但是却依然有着各种各样令人担忧的问题,种种工程质量问题的存在,同各方面人员责任与质量意识欠缺有极大关系。因为管理方、设计方、施工方、建材供应方的很多行为欠规范,致使出现市场混乱的局面。我们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加以研究创新,努力寻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法,以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彻底改变当前建筑质量问题众多的不利局面。

一、建筑管理中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监管问题。

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可以说基本是健全的,但是在经过多年运行,经历了从建设工程核验制到建设工程验收备案制这两个时期之后,却一直无法走出狭隘管理的思维视角,更多地是用代替企业实施质量控制的模式进行管理,这种一方面监督管理一方面参与管理的思维与方法从来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建筑工程产品有其特殊属性,它的质量安全问题对于公众利益的影响很大,万一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可是近些年来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所做的工作明显不如针对其他产品所做的工作合理。

(二)企业生产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如何同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有直接联系,可是现在很多施工部门在进行质量管理时,明显存在标准太低、管理太松、不够重视等一系列问题。

(三)法律法规问题。

已经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有些内容已经同新形势下的质量管理工作不相适应,法律法规的滞后给质量监管造成很大难度,政府的监管、企业的自我控制、社会的导向评价因为没有法律监督,均显得工作苍白无力。

(四)综合因素。

对于工程质量产生影响的原因很复杂,如市场环境的不规范、招投标工作的不科学,还有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技术水平的不够先进、控制方法的落后、工艺标准同工程实际的不协调等。

二、建筑管理中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的措施

(一)形成系统化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积极建立同经济大环境相协调的政府监督管理、企业自我控制、社会导向评价的全方位质量管理体系,让管理链条能够相互衔接。政府、企业与社会三方面形成稳态体系结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保证工程质量的稳定。首先是政府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就是让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更健全,并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的质量监管政策性及技术性都很强,有关部门与人员应当真正了解所负责的工作性质与工作内容,体现出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在政府层面确保工程质量。其次是企业自我控制,施工部门要拥有生产优势建筑产品的硬件与软件条件,具备控制全部生产流程的能力,要在生产实践过程上逐步形成更高的质量责任意识,让企业真正为工程质量的提高负好责。最后是社会导向评价体系的构建,其中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技术类服务(项目管理、技术咨询、质量监理);满意度调查;专业机构的工程项目质量评价。

(二)形成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保障制度。

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建立并且完善质量许可制度、质量责任期制度以及质量保险制度,这三个制度对于改善工程质量管理能力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

1、质量许可。施工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得到施工资质时,也要拥有安全生产的能力,以使工程质量得到保障。近些年来,安全生产质量许可制度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它的建立形成是使企业自我质量控制得到完善的基础,能够有效促进工程质量的进步。

2、质量责任期。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期通常可以划分常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施工期间质量责任,指工程建设所涉及到的几个方面主体在施工时由于自身因素形成的质量问题,各方分别承担责任;第二个阶段是工程保修期间质量责任,指当建筑物已经交付应用时,在一定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仍由各有关方承担相应责任;第三个阶段是有效使用期质量责任,指在建筑物在规定寿命年限里出现结构质量问题,各责任主体负责到底。同时,还应当在质量责任期制度基础上建立并且形成建筑物使用年限告知制度。

3、质量保险。此项制度目前已经在欧美发达国家实行多年,效果显著,我国经过几年探索实践,总结了一些经验,但是仍做得不到位,缺少有效的总结梳理,仍然需要加以改进。客观上讲,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形成可以在全社会角度维护工程质量意识,提升社会监督管理水平,让工程质量有总体提升。

总结: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它会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包含的层次多、角度宽、范围广,不是某个建设主管部门的单方面责任,而是要在工作中处理好多方面的关系,一方面可以坚持既定原则,另一方面可以作到多部门的协调配合,将各方面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提升可以起到促进作用,而从长远角度来说,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设计与施工部门的企业形象,这同设计施工部门的利益是统一的。相信伴随各方面综合素质的提升,大家必定会形成更加统一的质量第一的责任共识,让建筑工程的总体质量再上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 陆程赟.建筑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体系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09).

[2] 刘玉柏.浅谈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J].水利科技与经济,2010,16(01).

[3] 王亚利.浅谈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创新路径[J].硅谷,2008(11).

第7篇

论文摘要:金融业处于一国经济的核心地位,一国金融机构若要有效地发挥其经济功能保持较为稳健的运行态势,离不开金融监管,必须具有一个相当稳健周延的金融制度与法规框架和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与法规在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制度与法规则是金融法规修仃完善的重点。美国的银行业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我们试图通过对美国银行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找到我们可以借鉴之处,以提高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纠正成本也很高。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逐步推行风险监管;其次,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再次,要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

第8篇

1.保险监管的一般理论

保险监管的基本内涵。从保险监管的主体来说,狭义上的保险监管只是国家保险业监督机关对经营保险业务的主体和参与保险活动主体的主体资格以及其实施的保险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广义上的保险监管不仅包括国家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还包括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内部的控制管理。

保险监管的主体。保险监管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三方:第一是国家,国家的监督管理处于保险监督管理的核心地位。第二是行业自律组织,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等保险组织在保险市场中的行为。第三是保险公司。

保险监管的对象。保险监管的对象即被监管者;保险监管的目标。我国《保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保险业监管模式是严格监管。一方面,强调保险业监管机构的权利,建立比较完善的保险业监管规则体系,有效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处理好监管规则上的严格性与保险市场调节机制的关系,保护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产品、从事公平竞争的积极性。

二、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保险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不到位,容易引发信用危机。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业发展形成了诸多限制,如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等。

偿付能力监管不到位。我国的偿付能力大多采取事后监管模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但此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已出现不足,不利于保险业的长久持续发展。

监管主体力量薄弱,监管人员素质偏低。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体制是从保监会到地方保监局的自上而下的单一分业监管模式。

2.问题成因分析

从保险监管来看,造成上述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有:

保险监管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保险监管过分关注市场准入监管,忽视经营监管;过分强调一般行为性监管,而忽视了对保险企业财务和偿付能力的监管,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相违背,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得不到应有的效果,而且也不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管人员数量有限、素质不高的实际情况。

监管手段单一化。大量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颁布,无视保险监管的连续性,甚至自相矛盾。

保险监管的执法缺乏相关规定。首先,没有专门的程序规定,保险监管执法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忽视对本地区保险监管的事先防范。其次,缺乏既懂法律又懂业务的专门执法人才,不能满足执法现实的需要。

三、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

英国《保险公司法》规定,政府的工贸大臣享有对保险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权力,而保险监管的具体机构是金融服务监管局属下的保险监管部。保险局的监管以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为监管中心,对保险费率、保险条款等,一般不进行干预。英国的保险监管的特点是强调监管与自律并重,并依法监管。英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监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信息披露透明化,保险契约自由化。

美国于1871年成立了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其主要目标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确保费率的充足性、合理性和非歧视性,其中对保护消费者最重要的是偿付能力监管”。美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平宽松的市场准入,放松费率管制,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严格规定投资比例。

2.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学习一些成熟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得到以下观点:

保险监管越来越倾向于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监管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化。经营性金融机构介入相互间经营领域的趋势愈演愈烈,金融集团化发展和混业经营模式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大势所趋。

保险监管主体和保险监管手段越来越多元化。对于保险业的监管,仅仅依靠国家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以及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机构。

四、保险监管的立法建议及其完善

1.立法建议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严格限制兜底条框的制定,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正是由于其宽泛性而导致监管的不明确化,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工作,完善立法和执法程序。

2.如何完善

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信用评级体系。当前保险业发展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很多,保险业自身风险防范能力仍较弱。我们必须把风险防范工作重视起来,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保险监管,制定和完善风险预警制度,防范和化解风险。公开、公正的信用评级不仅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而且有助于保险公司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保险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要严格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尽快建立全面的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同时加强对信息的披露,保障群众对保险监管的知情权。

监管主体在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要注意统筹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应积极着力于统一保险业信息化平台、建立功能强大的保险中央信息数据库,完善保险信息披露机制和健全保险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努力提高我国保险监管的信息化水平,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采燕:保险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第9篇

关键词:消防;社会化;志愿消防员

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正式实施,它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凝固在我们这个民族的制度之墙上。在这部新消防法中,“火灾公众责任险”、“志愿消防员”等词汇格外鲜亮,它彰显了消防事业的新理念、新制度,标志着中国消防监督管理模式正在进行着由“行政化”向“社会化”的华丽转身,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多层次的监督管理社会化模式。

一、新《消防法》中有关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修改

我国第一部《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阶段,面临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需求、新期待,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化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新《消防法》应运而生。

(一)明确消防责任主体社会化

在新《消防法》中明确消防工作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同时,还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多产权、多业主建筑、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这无疑为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持。

(二)消防监督管理社会化

我国的消防现代化面临着资源有限、社会能力不足等困境,需要社会各主体承担起消防监管责任。《消防法》首先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次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最后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三)消防队伍的社会化

修订后的《消防法》首次提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为了使我国的消防队伍更加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与世界接轨。单单依靠现役消防部队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向世界靠拢发展多元化的消防队伍。

从《新消防法》的修改亮点我们可以看出消防事业的社会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因为我国消防面临着国家资源有限、社会能力不足等困境,在短时间内通过大幅度增加消防投入来提高我国消防现代化的整体水平的思想无疑是不切合实际的,消防事业的发展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西方国家关于消防社会化的成功经验

事实上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初己经形成消防由政府、私营部门及非盈利组织共同供给的格局。志愿消防队不断壮大,消防社团广泛兴起,各类消防中介服务迅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消防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并对现代化构建时期中国的消防产生很大的影响。这可以看作是消防社会化的早期实践。

(一)美国消防协会(Nation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美国消防协会(NFPA)是当前对消防事务影响最大的组织。这种影响不仅限于美国,而是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美国消防协会(NFPA)是一个独立、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实行自愿会员制,其成员资格对关心消防事务的个人、公司、商行、公共机构、各级政府及各类社会组织开放。美国消防协会的主要工作:制修订各类消防标准和规范;出版与消防业务相关的出版物;举办各种主题的消防研讨会和培训班;参与重大火灾的原因调查;推荐各种防火材料;开展广泛的消防宣传活动。

(二)火灾保险公司

20世纪30年代末,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风险也在急剧增加,连续不断的巨大火灾损失事故的发生,使得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开始重视对保险风险的管理。他们定期派出消防工程师对保户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努力降低保险标的出险或出险后形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达到维护客户和保险人双方利益的目的。一旦保户发生火灾,即派专家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找出问题,以避免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由此防灾防损作为保险的一个派生职能而日益完善,保险与消防的联系和合作也逐渐开展起来。

(三)志愿消防组织

消防起源于民间,一家起火,四邻相助,既是自己安全的需要,也体现了爱邻里、爱家乡的高尚精神。后来,由于城市的扩大,火灾的扑救日趋复杂,才逐渐出现了官办的专职消防组织。但这种把积极参加灭火视为一种美德、一种义务的观念和动员民众志愿参加消防工作的作法,在许多国家仍然流传下来。强大的志愿消防(Volunteer Firefighters)组织成为西方消防现代化的重要促进因素。其中美国颁布了《志愿消防员法》(The Volunteer Firefighters'and Volunteer Ambulance Workers' Laws),对志愿消防员的组成、工作内容、报酬、保险以及在消防遇险中补偿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极大地推进了消防社会化的发展进程。

三、我国社会化消防监管模式的发展战略

(一)政府消防监管职能由“行政管理”到“公共服务”理念的转变

公安消防部门能力由于受客观条件和资源的限制,难以在所有职能领域中实现自己的目标,只能有所妥协,有所取舍,造成了服务能力、执法能力不能满足人民的需求。消防机构要打破“大包大揽”、“一对一”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将一些技术性的事物交由专业中介部门负责,将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到重点审批、备案抽查、消防举报调查、消防信息通报、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工作中。

(二)消防监管由“政府统领”的单一模式到“社会参与”的多层次模式的转变

我国目前的消防力量薄弱,急需新的力量来补充,就必须借助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走全民消防之路。可以说,调动、发挥社会力量的程度,是衡量消防监督管理社会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们应建立起多层次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大体分为5个层面:一是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主要职能是行使公权力,制定规则,提供公共服务。突出服务这一职能,建立消防服务平台,加大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二是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消防法》将大量的消防执法权赋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消防部门就应先做好消防的公共服务,弱化消防机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的职能,突出服务职能,转向创造良好的公共消防安全环境。重点突出监督检查作为消防部门对社会公共消防实施管理的主要手段。三是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消防法》赋予了基层公安派出所有处理在管辖和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工作,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单位,做好辖区内重点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是其重要职责。要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充分发挥派出所直接接触群众、接触单位、情况熟悉的优势,强化对非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督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使消防基层基础监管工作更加扎实,从而改变非重点场所火灾多发的状况。四是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职能。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中介服务组织是社会的需求和发展的必然结果。五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成员的职能。

(三)与消防社会化相配套的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应尽快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形式出台《消防组织法》。为了有效地开展消防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阐明全国消防机构组织形态;规定各机构的职能、权利、义务;阐明各机构之间的关系;制定消防人员的福利待遇及抚恤金基金; 尤其是志愿消防员的准入资格、权利、义务及福利待遇;全面制定我国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架构。

2、尽快建立《消防中介管理法》。将消防协会、检测认证机构和从事消防设施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的消防中介、从事消防技术咨询论证、评价、评估服务的消防中介的具体执业制度、具体准入条件及具体监管措施等予以细化明确。

3、制定《消防责任法》,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目前消防工作普遍存在着惰性思想和依赖主义,缺乏自觉性,认识不到位,责任主体意识比较被动。随着新消防法的逐步完善出台,必须大力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强化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增强企事业单位管理自主性,提高自身的防火意识。

4、制定《消防信息公开法》,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化发展。消防部门应及时将消防违法违规信息公开,让全社会对消防隐患拥有知情权,并对有安全隐患的单位整改状况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胡哗.中国消防现代化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03.

2、黄友银.完善消防中介立法初探[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4(5).

3、程超,何欢.中外消防法比较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06(4).

4、李佑标,吴宗旭.消防法实施细则制定的必要性[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8(2).

5、邱欢庆.从《消防法》修订谈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执法[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9(5).

第10篇

一、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特色

尽管我国有颁布与灵活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保障灵活就业,但是,由于灵活就业缺乏正规性,促使其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关联较小,使得我国长期存在灵活就业人员与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之间缺乏制度关联,致使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特色主要表现为: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比较困难

就我国所实施的灵活就业整体情况来看,其具有多变性、不稳定性、收入差异性等特点,这使得灵活就业人员不可能长期固定在某个企业中或某个岗位,而企业不愿意为这一特殊劳动群体提供社会保险,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可能在刚参保后就离职了或者还未完成参保程序就离职了,这对于企业来说是进行一件没有任何效益的工作。所以,绝大多数企业并不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参保机会,只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报酬。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存在歧视现象

灵活就业人员与社会保险之间的链接通过劳动关系实现的,这使得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受到一定的歧视,这种传统观念的存在对于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很大的影响。另外,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也是导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受到歧视的原因之一。因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受灵活就业本身特点的影响而表现出分布面广、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明确等特征,促使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形成的劳动关系时间较短,相应的灵活就业人员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关联较少,致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佳,甚至是不享有社会保险。

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分析

改善当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现状,促使我国灵活就业更好的实施,不仅能够促进企业发展,还能够间接的就当下的中国进行优化。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约束和控制社会保险的实施,进而保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享有。因此,当前改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现状的要工作就是完善保险制度,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强化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法的完善和落实

保证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强化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法的完善和落实是非常必要的一项工作。只有构建完善和有效的落实的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法,才能够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控制和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强化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法的完善和落实,需要结合当前我国社会整体特点以及劳动者权益维护现状,对社会保护法和劳动保障法进行完善,并加大实施力度,促使这两种法律在社会中能够有效的发挥作用。

(二)加强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尽管我国颁布了与灵活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但一些用人单位依旧我行我素,忽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加强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可以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参保和享用。对用人单位监督管理的强化,建议我国政府颁布相关的文件来约束用人单位,促使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或文件中的内容来履行相关的责任,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这一合法权益的享有。

第11篇

关键词:保险;监管;制度 

 

1 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 

1.1 法制原则 

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就是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干预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市场和法律手段为主。我国保险监管作为政府活动的重要内容,就必须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杜绝超越法律规定的监管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行政性手段仍然是重要的监管手段,但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一定的准则进行。 

1.2 市场化和效率原则 

我国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保险市场的市场化不断深入,因此,保险监管就要强化市场对保险经营活动的约束,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首先,监管部门要推进市场竞争,为保险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只有实现充分竞争,才能保证市场的高效率。其次,监管部门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杜绝对保险企业进行不必要的干预,为保险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后,监管过程本身要讲效率,要努力降低监管成本和费用。 

1.3 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监管原则是指监管措施不能影响和抑制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以及创新活动的进行,也就是政府在监管活动中要逐步放权和还权,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鼓励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参与保险业管理事务;在监管手段上,弱化行政强制色彩,用怀柔手段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1.4 公众利益原则 

保险是一种信托关系,消费者购买保险就以牺牲当前利益来换取对未来的保障,也就是说,公众将未来的福利和保障托付给了保险企业,一旦保险企业破产,丧失偿付能力,就会使客户未来利益全部受到损失,导致社会福利也就是公众利益的损失。因此,政府必须通过保险监管来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失。 

2 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 

2.1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这与国际通行的保险监管目标是一致的。相对而言,我国保险消费者的专业知识、利益保护的途径和方式以及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和能动性都较发达国家差,这就更加要求保险监管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放到特别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大的力度和措施,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以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地发展。

2.2 保证保险企业偿付能力 

这是保险监管的核心,没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就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保险公司的发展,最终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放松管制的大趋势下,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成为监管部门最后的“堡垒”。我国保险监管必须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为监管的重要目标,多方面、多维度地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更大的风险。 

2.3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我国保险市场由于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受保险公司发展模式同质化的影响,市场竞争行为的不规范性相当突出,要求保险监管将制定公平、透明的竞争规则,保证保险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以规范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作为重要的监管目标和任务,既要防止出现市场垄断,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和谐发展。 

2.4 保险监管的最终目的作为严格监管方式的实体方式,也称为许可监管方式,是指政府具有完善的保险监督管理规则,主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保险市场尤其是保险公司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实体监管方式的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保险业设立时的监管,保险主管机关依照法令规定核准其营业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包括新公司、合资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及其增设分支机构等所需建立的最低资本金、保证金等;第二阶段为保险业经营期间的监管,此阶段监管过程为实体监管的重心,采用实体监管的国家大都通过保险法、保险业管理法、外国保险业许可管理法等对保险经营过程予以规范,并对保险业作实体监督和检查;第三阶段为保险业破产的监管,即在保险公司经营失败时,对其破产和清算进行监管。 

第12篇

一、金融创新的特点

当今社会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也实现了良好的进步,并且呈现出较高的开放程度。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金融创新过程逐渐增多,金融业务、产品逐渐被推出,使金融市场更加丰富,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一)理财业务迅速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人们对理财的认识也逐渐发生变化,理财观念得到很大的提升,单纯的储存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因此金融机构开始不断创新和推出理财产品,理财业务在金融创新中占据主要地位,并且展现的作用也日渐突出。不管是国内还是外资银行都想要深入其中,分一杯羹。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中的理财产品不断丰富,已经成长为金融创新的亮点业务。

(二)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明确的界限

不同的金融机构有其各自的职能,银行、证券以及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作用,从理论上来讲,它们之间是很少有交集的,但是当前金融业务不断增多,行业快速发展,这些原本相对独立的机构,彼此间的界限越来越弱,很多跨机构的产品被推出。例如银行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保险公司中也开始销售银行产品,金融行业开放程度的提升,使得金融行业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三)金融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经济发展中,金融行业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保险、银行等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金融行业间的竞争也日渐激烈,这种背景下,金融机构开始不断创新金融产品,但是还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个金融机构推出金融产品后,其他机构就会纷纷效仿,导致金融产品的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使得资源浪费现象严重,金融产品以及行业发展创新受到严重影响。

二、金融创新下的金融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一)金融行业内部监管缺失

在金融行业内部,通常以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来对金融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价,使得金融创新的效果被忽视,不利于金融产品创新升级以及金融机构扩大发展的管理与控制。当前,我国的金融创新还主要是照搬照抄国际性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对金融产品进行改良,以本土特色和人们需要的金融产品并不多。保险行业中出现了高回报的投资型保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意识并不强。而且金融创新的规划不够统一,商业银行在进行金融创新时存在着重复、交叉的现象,使得金融资源浪费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

(二)风险管理方式滞后

现阶段我国还是通过单一的风险评估方式对金融风险进行管理,这种落后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譬如随着我国房地产限购政策的颁布,房地产交易出现萎靡状态,使得大量的闲散资金进入到市场中,这些资金给金融产品创新销售得到提升,但是由于金融产品自身的盈利性不强,使得这种盈利不高的现象循环发展。

(三)缺乏完善的信息系统进行风险评价

当今社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严重的信息滞后、风险评价机制缺乏的现象。很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内部审核部门,但是这些部门的工作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监督管理人员不能科学地把握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使得监督管理失去效果。当前保险行业中通常是采用内部的评级制度,通过打分对个人以及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价,根据一定的财务或定性指标对风险进行等级划分,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便捷性和可行性,但是由于考核评价的动态性不足,使得风险不能得到及时的防范。

(四)行业间缺乏有效沟通

金融行业的风险信息主要是通过企业上报或者公开获得,目前信息的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在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很多上市公司恶意炒作披露信息,使得金融行业无法获得准确的、真实的信息,企业间的沟通不够诚信,谣言、假消息将真实信息掩埋,信息披露的数量以及质量无法满足金融创新的实际需要。

三、金融创新下的金融风险管理措施

(一)强化主体内部风险管理

要想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强化金融风险的管理,就需要加强主体内部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金融风险得到有效的管理。金融主体要认识到金融创新工作对于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并对可能存在的各种影响作出积极的应对措施。金融创新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十分大的,如果金融主体在风险出现之前不能进行准确的估计,在风险发生时就会遭到巨大的冲击和损坏,因此在金融创新时,需要对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强化风险管理的意识能力。此外,在进行金融创新时,金融机构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全面了解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势,以此为依据制定科学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及风险预测体系,科学地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度量,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金融机构需要对金融市场的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在掌握金融市场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再进行金融创新。

(二)加强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是时展的必然选择和趋势,只有不断创新才能够促进金融市场实现更加活跃的发展。金融市场是否稳定对于国家经济也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因此应促进金融市场的创新与稳定发展。当前,我国金融行业要实现良好的发展,就需要积极促进金融创新,应积极鼓励金融创新,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督管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使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更加有序。要加强金融监管,需要对当前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有效的调整,使金融监管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金融创新会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内容,但是有些内容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涉及,因此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内容,避免金融机构钻法律的空子。进一步修正和废除法律法规,金融创新中含有大量的交叉业务,但是有些业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已经过时,这就需要做好修正和废除工作,提高法律法规的指导作用。

(三)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交流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发展日渐深入,国家要维持经济稳定发展,应对金融风险单靠自身是无法解决的,因此需要加强国际的合作,实现经济的宏观调整,通过彼此间的合作实现对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使各国家的金融行业得到稳定、有序的发展。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国际规章制度进行金融行业标准的制定,促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使我国的金融与世界接轨,减少金融风险发生的几率,实现金融业的稳定进步。

(四)完善金融创新的路径

完善金融创新的路径也是促进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应加强金融产品、机构以及制度上的创新。在金融产品创新上,应依据优质的资产,减少不良资产的数量。由于我国的金融产品创新还不够成熟,因此需要在金融机构自身能力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避免风险发生。金融行业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经营形式,突出业务优势。此外,还需要强化制度创新,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强化金融风险管理。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