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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近年来商业保险公司相继实现股份制改造,部分保险公司在海外上市,保险市场迎来新的变化。在这一背景下,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想实现进一步的发展,需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本文简要介绍内部审计的定义及其作用,并重点论述内部审计对风险管理的影响。
关键词:
太平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作用;影响
保险业可以说是我国支柱产业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太平洋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内部审计逐渐应用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并且对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一、内部审计概述
内部审计指的是被审计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是职能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与否、财务信息完整真实与否以及经营活动效果效率进行的评价活动。企业内部审计能够加强企业内部自我约束与管理,维护政府财经法规,也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实现提供保障[1]。内部审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督作用。企业内部审计可以说是企业对财经行为进行的自我监督,不同于外部的审计,企业通过内部审计有利于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财经问题,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内部审计是以财经法规以及企业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对被审计对象开展经济活动方面的评估检查,督促被审计的对象纠正问题,不断改善企业经济效益以及管理水平。第二,服务作用。企业的内部审计能发现企业潜在的经济问题,为企业管理人员的控制、计划以及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这也能够体现出企业内部审计具有的服务职能[2]。同时随着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入,企业审计人员能够不断提高完善,内部审计发挥的服务作用也会更加明显。第三,控制作用。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作为企业中的独立职能部门,拥有一定控制作用,其控制作用同其它部门的控制作用不同,更加具有全面性、独立性以及权威性。内部审计可以说是对经营效果的评价,评价内容直接影响到管理人员的决策,因此本身是属于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第四,评价作用。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独立于企业的其它部门,对企业的内部评价更为公正客观,内部审计也能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状况。内部审计能够客观公正评估企业预算、计划以及决策方案,从而评价企业的经营方式以及经济活动。
二、太平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的途径
第一,内部审计能够将风险管理纳入到企业文化当中。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想加强风险管理,不是某个特定管理人员或者部门的职责,只有把风险管理融合到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当中,落实到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变成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意志以及统一行动,实现全员风险管理,才可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的。所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价值观念以及道德水准都属于内部风险治理与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可以借助于不断的检查,调整、评估并且反馈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目标实现的程度,督促保险公司在构建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时候,把道德规范以及行为准则等内容纳入到内部控制制度当中,让风险管理的意识真正融入企业文化当中,成为每个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体现在每位管理人员以及普通职工的行动当中。
第二,内部审计能够成为风险管理的参谋。风险在保险公司内部有着传递性、感染性以及不对称性等方面的特点,也就是某个部门带来的风险或者风险管理出现的漏洞,产生的后果往往不是直接承担,反而会传递到保险公司的其他部门,最终由整个部门承担。所以对风险的认识以及控制都应当从全局角度出发加以考虑。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是企业自身风险监控机制的中坚力量与核心环节。内部审计机构熟悉保险公司的行业特点以及业务流程,并且对公司经营流程当中的风险点分布状况、控制系统状况、潜在问题以及经营风险的了解的最为清楚全面,对于预防企业的经营风险并且实现目标有强烈的义务感,同时有着服务性以及连续性都比较强的特点。内部审计可以保护保险公司的资产,以对经济事项连续进行跟踪审计并且及时反馈跟踪得到的信息。正是因为内部审计机构不同于其他的职能部门,其建议容易受到管理人员的重视,能够利用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来实现对风险管理的整体评估,评估意见可以直接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决策层制订保险公司的长期风险策略以及各种具体的执行措施。所以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当中,内部审计可以作为风险管理参谋以及顾问。
第三,内部审计能够协调组织风险管理决策。因为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接触面比较广,地位独立同时在风险管理方面更加专业,能够影响到企业管理人员,种种特点决定内部审计可以在企业的风险管理以及改进等环节发挥协调组织的作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主动参与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过程,从而对风险管理进行全方位协调。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各个职能机构的沟通通道,通报审计过程当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改进措施,指导协调业务部门实施风险管理的策略与决策,构建齐抓共管的机制,发挥整体合力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同保险公司的目标保持一致。通过内部审计能够有效促进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持续改进与优化。在当前市场环境日新月异变化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内审部门借助于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持续的评估检查,评估风险管理执行的效果,可以准确分析判断保险公司的潜在风险,发现内控机制同新环境新形势不够匹配而导致的漏洞与薄弱环节,从而及时提出针对性并且具备较高操作性的改进措施,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科学准确决策提供依据,不断改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
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可以通过检查、评估并且反馈风险管理完成状况,促进企业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并且将准则与规范融入到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中,将风向管理以及风险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内部审计作为保险公司评估监督的重要途径,在公司管理过程当中扮演着顾问以及参谋的角色,通过内部审计有利于保险公司认清自身的状况,进而做出决策并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在此过程当中将保险公司存在的各种问题体现出来,便于管理人员做出针对性的整改,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王保立.浅谈内部审计在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J].现代商业,2014,10(5):105-106.
关键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一、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风险管理是指从公司整体目标出发,通过识别和评估影响公司价值目标实现的因素,将这些因素纳入到整体框架内进行系统管理,积极探寻风险与收益的最佳平衡点,降低风险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公司创造最优化的价值;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完成预定目标而采取的程序和措施。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其内部控制是指为了防止公司偏离经营目标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在于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由此可见,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存在着必然联系,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内在联系
从保险公司实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目标上来看,均是通过一系列程度和措施,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控制,以降低公司面临的风险,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提供保障。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内部控制是强化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并且风险管理渗透于内部控制五大要素中,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指明了方向。
(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差异
1. 作用时点不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内部控制会贯穿于其全寿命周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便为内控机制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充足的条件,其作用对象主要是公司的各个部门及相关人员。风险管理必须在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识别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一特点限制了其作用发挥的及时性。保险公司的风险虽然会在其全寿命周期内存在,但风险的形成与发展是需要一个过程的,由此造成了风险管理的滞后性。
2. 限制条件不同。在风险管理中,风险的识别、评估等环节都需要借助相应的技术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对风险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进而针对不同的风险,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上述过程是风险管理作用得以发挥的关键。内部控制的最终目的在于对影响经营效率、成本的因素进行控制,实现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换言之,所有可能导致经营效率降低和成本增加的因素都是内部控制的目标,并针对这些因素提出控制措施。
3. 控制内容不同。在保险公司中,风险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确立风险管理目标、设置实施战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措施等等。而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则涵盖了从上层治理结构到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再到基层作业的所有流程,其中不但包括战略目标的制定,也涉及实现目标的过程,还包括对公司内部经济活动及风险环节的控制。由此可见,后者包含的内容要比前者更加广泛。
二、基于风险管理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构建
由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均是基于公司面临的风险而实施的一系列措施,所以保险公司可将两者进行融合,建立起一套以风险为导向、以制度为框架的内部控制体系,促进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有序开展。
(一)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在保险公司中,内部环境的良好与否,不但直接关系到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而且还对员工的风险意识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应当对内部控制环境进行不断优化,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首先,要对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在结构的设置上,可以采取分权制衡机制,并对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职责加以明确,使其职能作用能够获得充分发挥。其次,要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从而使各部门、各岗位之间可以相互监督、彼此制约。再次,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主要包括人员招聘制度、员工绩效评价考核体系、薪酬制度等,以此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内控环境的优化奠定基础。
(二)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将风险管理覆盖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首先,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找出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的内外部因素,确定风险预警标准。其次,实施风险评估,既要对保险公司面临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决策风险、金融风险、政策风险等多种风险进行评估,又要对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进行评估。再次,采取风险应对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转移、规避、保留、降低等措施。最后,持续监察已识别和已采取应对措施的风险,审查风险管理效果,并关注新风险的发展。
(三)有效开展控制活动
想要使保险公司管理层下达的指令能够在公司内部得到贯彻落实,就必须构建起有效的控制活动。首先,在过程控制方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对员工的职责加以明确,使员工在岗位工作中能够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同时还应对风险控制关键点进行明确,对公司日常经济活动影响较大的风险要进行重点监控,降低风险的影响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其次,在业务控制上,公司应当对产品开发、售后理赔等关键环节进行有效控制,以此来保证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再次,在财务控制上,应对相关的制度、报告、系统等进行严格控制,由此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最后,在资金控制上,要加强对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及风险的管控,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四)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为了及时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构建起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该机制的建立,能够增进公司各部门及人员之间的沟通,有利于实现信息共享,不但可以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而且还能有效避免舞弊行为的发生。首先,公司内部的人员可从管理层获取到明确的信息,进而了解自己在公司内控体系中的作用。其次,员工可将从经营活动获得的有价值信息传递给公司管理层,同时还为员工汇报工作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最后,公司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也可借助该机制进行有效沟通,有利于董事会监督职能的行使。
(五)加强内部监督
保险公司要重视内部审计体系的建设,将其作为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首先,在保险公司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设置一级、二级审计部门,保证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公司实行分级审查监督,构建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其次,审计部门要持续监督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定期检查财务信息,评价各部门执行和完成内部控制目标的情况,并提出有价值的改进建议。最后,审计部门要将保费收入、保险理赔、保险资金运作作为审点,确保保险公司各项经济活动合理、合法,及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从而提高内部控制效果
三、结论
总而言之,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存在着多重交叉之处,其管理控制目标均为降低风险对公司的负面影响。为此,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的特殊性,构建起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将风险管理贯穿于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之中,为突出内部控制重点指明方向,从而提高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提升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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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负债性与外部性。财产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自有资本只占资产负债的很小部分,并且其净值越小、错误决策导致的公司损失就越小,公司就会越倾向于采用高风险的经营策略。
2.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完全性。财产保险合同的不完全性使得公司面临着不可避免的风险。一方面,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合同交易前后可能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有限理性主义和事后机会主义,以及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财产保险市场的不确定性得不到完全解决。
3.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关系。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公司经营者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在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业绩评价机制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经营者更多关注自身利益而忽视谨慎的经营原则。
构建科学、完善的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预警系统
(一)建立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完善的财务预警机制是防范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的有效保障,它能在可能危害公司财务状况的关键因素出现时预先发出警告,及时找到产生风险的关键原因,从而采取有效地措施以避免财务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1.财务风险全方位预警机制。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实行“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测、分级监控”的全方位财务预警机制,在保监会和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建立全方位预警部门,以分析公司面临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及时处理所接收到的预警信息,从而采取防范财务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
2.财务风险传导预警机制。传导预警机制按照行政区划可以在保监会驻各省(市)的派出机构和财产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建立,并具体负责本辖区财务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以及及时传导总公司和分公司防范财务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建立与总公司相衔接的区域性传导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并实行内外多层次、多功能的信息反馈网络,不仅能有效地监督、管理分公司和抵制来自各个不同层次的干预,还能最大限度的降低财务风险导致的损失。
3.财务风险终点预警机制。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终点预警机制是对公司终点活动的监测预警,公司建立财务风险终点预警机制应在各分公司实施组织规划,以稽核部门为核心并由主管、会计和企划等部门联合参加,从而更好的与全方位预警机制和传导预警机制相配合,从而形成一套自上而下、全面有效的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和实现风险监测预警的动态循环,以促进公司财务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建设。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预警的系统建设
1.组织体系建设。财产保险公司需要成立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委员会、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等专门的组织机构来确保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功能的实现,并通过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和会计统计检查制度等来确保预警系统的正常运作。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财务管理人员组成,还可能包括一定数量的外部管理咨询专家。当预警监测指标处于基本正常或低度危急状态时,预警部门要提供相应的预控方案给决策层,由决策层下达给各职能部门执行,从而实现财务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财务风险预警管理部门由专门行使财务风险管理职能的人员组成,是具体实施监测和预警的牵头组织部门,对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委员会负责。该部门的主要工作是根据公司预警管理战略的要求来传导、落实和执行各项具体的预警措施,即监督和管理预警执行部门各项财务风险决策的实施情况、调查财务风险环境、整理分析财务风险信息,从而向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委员会反映财务风险的具体情况,为财务风险预警决策提供依据。
财务风险预警执行部门是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组织架构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制定基本的财务风险预警细则和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财务风险预警和管理活动,并及时向财务风险预警管理部门反映财务风险的实际状况。财产保险公司的其他管理部门和经营部门必须接受同级财务风险预警组织机构的检查管理,并有义务积极配合其工作以共同促进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2.信息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对相关信息进行再加工发现异常变动数据,并及时传递到各相关管理部门,从而为财务预警系统提供充分的预警信息数据,使其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以降低财务损失。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子系统资源的共享和功能集成,以保障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的有效运行。
(三)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配套措施的完善
1.预警的财务风险及其采取的对策。预警的财务风险包括误警和漏警,它是预警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在高度财务风险状态下,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各指标的风险评价结果采取财务风险避免策略、合并或兼并策略和冒险策略等措施;在中度财务风险状态下,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财务风险抑制策略和分散策略来防范财务风险的进一步恶化;在低度财务风险状态下,财产保险公司可有意识的采取财务风险预防战略和适应战略来防止和减少财务风险的发生;在正常财务风险状态下,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财务风险准备与补偿战略,以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2.提高社会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一方面,通过加强公众的财务风险知识和风险意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财产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信息技术建立上下配套的管理体制,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与内控水平和资金实力的匹配,实行严格的分级授权授信制度和内部稽核以规范经营活动程序,从而实现内控制度与财务预警系统的有机结合。3.保持预警系统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并适度公示预警系统。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预警系统应在追求相对稳定的同时保持一定的灵活可调整性,即要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确定每个阶段的重点监测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调整补充以做出正确的决策。
关键词:保险业;混业经营;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4―0054―03
一、一般风险
(一)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指保险公司在资本配置、项目投资、管理层聘用、内部管理系统调整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方面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其中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都存在一定的决策风险。
从决策发生的层次、决策的内容来看,包括战略决策、管理授权决策、业务发展决策等。决策风险在每一个层次都会发生。但对公司影响的重要程度是不一样的。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由于资产价值和定价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潜在损失,比如由于利率波动、汇率波动、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损失。对于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来说,由于涉足了不同的金融业务,各种业务会面临不同的市场风险。其中利率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最大。其主要取决于经营主体的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的对比关系。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者交易对手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它不仅包括借贷和债券义务的风险,也包括担保人风险和派生交易者不能履行其义务的风险。有时,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借款人信用评级降低而导致其公司债务市值减少引起的损失的可能性。
二、特殊风险
(一)组织模式带来的风险
我国保险公司将面临“控股”组织架构所带来的四种特殊风险:内部交易风险、资本重复计算风险、利益冲突风险和系统传递风险。保险控股公司规模越大,成员越多,关系越复杂,此四种风险带来的危害越大。
1、内部交易风险。
内部交易风险(即关联交易Intra.group transac-tion)是指保险控股公司内部由于交叉持股、相互担保等复杂的资金往来关系,致使风险在整个保险集团内部传播、扩散和放大。
2、资本重复计算。
对于控股公司而言,内部由于存在较为复杂的持股关系,为了实现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它会在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多次使用同一笔资本。同一资本可能被两个或更多的法人实体用以抵御风险。资本的这种重复计算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这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财务安全。
(二)实现途径带来的风险
在保险控股公司中,各子公司处在不同的竞争环境之下,要求不同的管理技能,需要保持各自独特的企业文化。如投资银行的公司文化是企业家精神、承担风险以及有激励的报酬体系;商业银行的公司文化是稳定的客户关系,承担稳定的风险,个人的报酬与业绩关联不大;保险公司的文化同样有两大类,寿险公司一般是与激进的作风、市场营销创新、咨询式销售以及有激励的报酬体系相联系的,非寿险公司的文化介于寿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公司文化的不同,在实际运营中很容易产生文化冲突。
三、全面风险管理现状及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公司在积极探索全面风险管理,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还处于探索阶段,风险管理中存在很多不足。
(一)对全面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够
很多保险公司并未将全面风险管理作为公司发展中重要的竞争优势来对待,不少保险公司仍习惯于采用传统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由不同部门承担着不同的风险管理职责,缺乏对风险的统一管理。如,负债风险由精算部管理,资产风险由财务部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合作由高层领导来组织协调,缺乏制度化管理。另一方面,一些公司已初步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最大的特点是在各业务部门上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由首席风险官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的统一风险管理。但这也只是一个初步建立起来的框架,全面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未被全面融入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大多数保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风险管理没有贯彻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许多关键控制点形成所谓的控制盲点。部门之间、员工之间虽然能各司其职,但普遍缺乏协同作战的精神,往往只针对局部风险进行单独处理,风险管理存在着严重的“竖井效应”。
(二)没有形成科学、完整的风险内控制度
很多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面临挑战,部分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经营者注重短期经营行为,缺乏激励约束机制。有些内控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形同虚设,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而出现混乱的局面。并且风险管理主要是以事中和事后控制为主,而风险控制制度又多是分布在不同的文件中。不成体系。
(三)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管理手段和方法不成熟
我国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表现出突出的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特征,重视定性分析,主观性较强,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风险识别、度量、监测等方面客观性、科学性不够突出。与国际保险公司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相比,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方法显得比较落后。在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偿付能力管理理论、动态风险管理等风险管理方法的采用并不成熟,普遍采取简单确定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方法来评估偿付能力、管理风险。另外,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健全、投资工具比较少、缺乏应有的经验数据和模型,对于金融衍生品等产品的风险管理,国内金融机构对其认识相当有限,与银行证券公司相比,我国保险公司在这方面更是缺乏经验。
四、混业经营全面风险管理
(一)以公司治理结构为基础,健全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
首先,公司股权结构是保险(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因为保险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股权结构比较复杂,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资本金重复计算等问题,如果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密的内控制度,就可能产生更大的风险。控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应该尽量实现股权结构的清晰化,不宜使股权结构太复杂。另一方面,对于保险控股公司而言,应该尽量做到股权分散。实证表明:企业的经济绩效与股权集中度呈现二次相关,在股权集中度35%-45%区间内,经济绩效达到最优。保险控股公司股权应由多种性质的所有制经济主体持有,公司的职工也可成为自己公司的股东,中资保险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及大型金融机构之间可相互持股,但在母子公司之间和子公司之间要尽量减少相互持股。
其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建立一套与股权结构相适应的、权责分明的组织体系。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加强董事会建设,逐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与董事会的责任,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董事会的审计、薪酬、提名等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和
责任;应着力提高监事会的功效,提升监事会的地位及其监控与决策权能,监事会成员结构需得到优化,也可以吸纳外部监事。
(二)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及重点
必须先有目标,风险管理部门才能识别影响目标实现的潜在事项,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要求管理当局采取适当的程序去设定目标,确保所选定的目标与它的风险容量相协调。我国多元化经营的保险控股公司主要从两个层级上设定风险管理目标。各个层级都要明确自己的风险管理侧重点和主要风险对象。在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不同的战略规划,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
(三)加快建设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为综合考虑集团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我国保险控股公司应建立集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其一,应建立支持集团风险集成管理程序的数据库,该数据库中应包含支持集团风险集成管理程序所需要的信息量。其二,应设定综合管理信息技术平台的关键链接,通过建立通用的客户标识使公司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经理能够在很短的时间里获得有关客户的信息资料。其三,风险管理人员在对风险信息进行计算、分析和归纳之后,应形成集团与子公司各层级与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分析报告。并通过该信息系统快速送达。其四,应建立风险管理数据模型,并开发相关的管理软件。以此提高集团风险定量化管理的能力和风险预警能力。
五、结论与建议
首先要在集团层面贯彻集团控股,法人分业的制度,使得控股集团与专业公司的权责利明确。控股集团通过董事会监督考核专业子公司,但不能直接干涉子公司的经营,限制股东利用子公司控制权为本集团谋取利益的行为。保障专业子公司的高度自主性。同时建立子公司的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子公司之间的合作,并通过集团协调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避免子公司之间的冲突风险。
其次,在专业公司层面从公司的内部和外部着手,以流程和制度为基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在内部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原则、流程和制度,并确保公司的业务流程符合预先的规定。在外部则分析公司外部环境、权衡风险回报以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并制定相应的原则,在公司内部执行。
再次,保险业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一方面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众多,因此将分支机构的相关权限集中起来,统一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削弱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从职能上防止分支机构的风险。同时,还应该建立更为透明的职能监管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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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Ⅱ;三大支柱;保险监管
一、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Ⅱ推出背景
在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保险业成功地经受了危机的考验,保险监管也基本充足。除了极少数公司外,保险公司并未要求政府支持。尽管如此,危机也暴露出保险监管方式中的一些漏洞,无论是保险监管者还是保险公司,都希望建立起一整套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偿付能力Ⅱ(SOLVENCY Ⅱ)作为欧盟正在推出的一整套全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理应引起中国保险业的高度关注。
2001年以来,结合保险业、风险管理、金融技术和财务报告等领域发生的新进展,欧盟对现行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也即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Ⅰ,简称“欧Ⅰ”)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和回顾,正式启动了制定和实施Solvency Ⅱ(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简称“欧Ⅱ”)的进程。
作为一种创新的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欧Ⅱ的启动必将引领着新时期国际保险监管的改革与发展潮流。特别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直接借鉴了欧Ⅰ的相关规定,二者渊源颇深。在欧Ⅱ行将出台的背景下,对欧Ⅱ的框架体系、监管理念和未来的影响等内容进行深入考察,无疑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二、欧Ⅱ的三大支柱框架体系
欧Ⅱ在框架上参考了巴塞尔Ⅱ,确立了“三支柱”体系,也即定量要求、定性要求和市场约束,在监管理念上兼顾消费者利益保护与保险公司竞争力、遵循市场价值等。
(一)第一支柱:数量要求
欧Ⅱ的第一支柱主要涉及数量标准要求,如规定保险公司准备金计算、偿付资本额的计算和要求的标准。
1.保险准备金的计算
保险准备金的计算是欧Ⅱ第一支柱的重要内容。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是先出售保单,后发生赔付,出售保单后便承担未来可能赔付的风险。应对该项风险的会计技术就是将该风险作负债处理,具体方法就是提取保险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资本额是采用资产减去负债得到的,对于资产的确定,一般采用资产的市场价值方法来计算,而负债的市场价值则比较难以获得,欧Ⅱ确定采用公允价值的概念,但是负债公允价值计算的最终方法仍在讨论之中。
2.偿付资本要求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这是由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决定的。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而保险消费者的核心利益是保险保障权或保险金领取权。如果保险消费者在申请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不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那么保险消费者的核心利益就失去保护,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也就无从实现了。欧Ⅱ体系从监管角度出发监测评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最大目标是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中国保监会目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时,实施的是偿付能力Ⅰ体系。那么偿付能力Ⅱ体系,与偿付能力Ⅰ有何差别呢?
偿付能力Ⅱ与偿付能力Ⅰ之间存在根本不同,具体的表现在于:偿付能力Ⅰ没有合理考虑资产负债间的相关性,也没有客观地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具体考虑在内,而偿付能力Ⅱ则提出了基于实际风险的、保持各地区不同市场之间一致性(即市场一致性)的偿付能力要求,以此鼓励保险公司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偿付能力Ⅱ的“市场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特别是其中有关公允价值的计量保持了一致,从而保证了在欧盟组织内各国各地甚至全球其他地区符合这些国际准则的监管机构所广泛采用的可能性。当然,这其中也包括中国。
3.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要求是保险监管的重要依据,如果保险公司资本额低于该标准,监管机构就可能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欧Ⅱ中,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是根据偿付资本要求来产生的,但是如何通过偿付资本要求来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基于怎样的计算公式,目前仍在讨论之中。
4.内部模型
欧Ⅱ第一支柱允许保险公司在实行标准法之外还可以运用内部模型来计算偿付资本要求。内部模型法的选择可以促使公司建立一套为自己量身定做的风险管理架构,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发展出最适合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内部模型法计算偿付资本要求在监管制度设计上不但可以提高公司差异化经营的竞争优势,并可以提供公司做好风险管理的动力。
(二)第二支柱:监管检查流程
不同于第一支柱技术面和数量上的计算,第二支柱所关注的是对于保险公司管理质量的要求以及监管执行上的相关规定。
1.内部管理的要求
欧Ⅱ对公司内部管理的要求,主要是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内部稽核等制度的构建和强化。对于各个层面的风险,欧Ⅱ参考了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目前的各项准则,并配合第一支柱中对于风险衡量上的要求,着手制定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投资管理等规范,这些规范是欧Ⅱ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监管项目,主要是风险在管理质量上的监管要求,通过这些“质”的要求与第一支柱中风险“量”的要求相结合,将提高保险监管的有效性。
2.监管执行流程
相比于对公司内部管理要求的内部自我监管与检测,监管执行流程则是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制度,它主要有三项内容:第一,一般检查与实地检查流程;第二,监管的权力行使;第三,检查流程的公开透明。在监管执行的过程中,被监管者非常注重监管的公平性,通过流程的透明公开可以使监管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实现对监管权力的制约。
3.偿付资本要求的增加
偿付资本要求在第一支柱有计算上的规定,而在第二支柱当中的资本要求增加并不是来自于计算的结果,而是根据监管执行流程中监管机构的判断得出,这也是监管执行上的权力之一,即使保险公司依据标准法计算而得出的结果符合偿付资本要求,也有可能通过监管流程由监管机构判定必须增加资本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健。由于第二支柱主要监控公司风险管理的质量,如果公司未能达到要求的风险管理质量水平,则由监管机构判断是否需要增加偿付资本要求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健。
(三)第三支柱:监管报告与公开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与透明化的趋势来自内部的股东与外部的监管机构、分析师、评级机构、媒体、投资人等各种压力,因为长久以来保险公司的经营信息一直缺乏透明度。第三支柱的规范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监管准则以及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的会计准则对于信息披露与透明化原则的要求也是一致的。然而,第三支柱现在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主要原因除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与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尚未最终制定完成之外,目前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信息可被公开的程度也有争议。例如,当某一保险公司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信息被公开,该保险公司很可能面临业务流失、信用评级降低、客户解约、融资困难等等问题,从而丧失改善经营状况和提升财务稳健的机会,而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未必意味着保险公司即将破产。
基于经济和风险角度的监管框架能够为保险业有效运营和增长提供支持,这种监管对于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来说必不可少。如果实施得当,此类监管将会创造使保险公司可以有效运营并促进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的环境。
三、偿付能力Ⅱ监管标准在我国适用性分析
那么,中国的保险市场何时能够实现偿付能力Ⅱ的监管标准?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还应该从多方面论证。
以中国目前现状,实施偿付能力Ⅱ还有诸多难题,其原因在于:
(一)国内目前在信用风险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偿付能力Ⅱ的标准通过“执行、控制、披露”这三大支柱将保险公司可能遭遇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等明示出来,并加以监控。但国内目前在信用风险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比如资产价值、负债的公允价值评估与认可,的确是一个难点问题。而刚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采用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政策,是运用公允价值的一种计量模式。在使用中,有很多的问题需要细化和标准化,否则就是公允价值的滥用。
(二)保险公司精算模型的参数选择、风险整合的实施都难以获得有效突破
(三)严格的资本金要求与高投资回报预期的落差
保险业对于可能的监管变革存在的另外一个顾虑是,过于严格的资本金要求可能会迫使保险公司做出过于保守的投资决策,而这可能会降低保单持有人的回报。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这种投资转变对于整体经济是不利的,因为这会减少用于支持增长的资本投入。
一、传统型巨灾风险管理手段
传统巨灾风险管理手段包括保险和再保险。除了巨灾保险,再保险包括:传统再保险、限额风险再保险、多重启动机制概念(陈威荣,2011)。有些学者认为,政府主导下的巨灾保险制度在巨灾损失补偿方面具有明显优势。Howard•Kunreuther指出通过经济刺激和健全制度和标准,建立公私合作的模式来减轻巨灾带来的损失是非常重要的。RobertDetlefsen,RobertE.Litan(2006)等人也认为任何长期的巨灾保险计划必须包括政府的财政支持以及私营保险公司的广泛参与的合作模式。再保险是以转移原保险的风险为主,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Davidetal(1998)利用样本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巨灾再保险合同的定价,利用极大似然估计拟合巨灾损失数据发生的频率和强度的概率分布,基于两种数据序列的拟合优度,发现Burr12或者GB2模型比较适合计算超额巨灾损失再保险合同的保费。然后基于期望损失,得到了包含行政管理费用和风险附加费用在内的最低超额巨灾损失再保险合同的价格。”
二、非传统型巨灾风险管理手段
巨灾风险具有危害性大、地域性强、可预见性差、关联性广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保险和再保险等传统手段在管理巨灾风险方面难以发挥作用。学术界又将目光聚集到非传统型巨灾风险管理手段上,以期能建立更为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
(一)巨灾风险证券化
MBA智库百科(2013)认为,巨灾风险证券化就是通过创造和签发金融证券,将保险人承保的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巨灾风险证券化过程包括以下两个要素:一是把巨灾风险转化成金融证券。二是把转换好的金融证券出售出去。它将巨灾风险证券化分类为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和巨灾互换。国外大规模的巨灾风险证券化理论研究和实践尝试始于20世纪70年代。因此较国内而言,国外不论是巨灾保险理论还是巨灾实践都比较发达和成熟的。国外对于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理论研究一般都注重模型的运用,其研究对于巨灾风险证券定价方面有重大贡献。VivekJ.Bantwal和HowardC.Kunreuthe(1999)主要研究巨灾风险证券化,他们指出巨灾债券的支付与自然灾害的发生有直接关系。当自然巨灾发生时,巨灾风险的证券化可以帮助保险人通过资本市场转移风险,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是增强其资产组合的很有利的机会。2000年,这两位学者又发表了《ACatBondPremiumPuzzle》一文,此文中,他们将损失厌恶、比较漠视等行为金融学理论运用于巨灾风险债券溢价之谜的解释中,进而用模型说明投资者对这类证券喜好程度的不确定性对债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与国外巨灾风险证券化研究的强理论性形成明显对比,国内的巨灾风险证券化研究更多的是应用型研究,致力于如何将巨灾风险转化为证券产品、如何创新巨灾证券产品、如何通过资本市场上提供的产品来分散风险等实际问题。柏满迎,吴天都,仲艳雪(2013)认为,传统巨灾债券是有明显缺陷的。这种缺陷体现在对保险人、保险公司、发行人等诸多方面。因此他们提出,应该在借鉴国外巨灾债券发行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设计出混合巨灾债券。通过发行混合巨灾债券最大限度地分散巨灾风险。王媛媛(2013)提出,近年来,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已然成为分散巨灾风险、提高商业保险融资能力的有效手段,在未来,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是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在起步阶段可以先发行巨灾债券,而且优先开发本金保护型债券,有一定的发行经验后再逐步过渡到本金不保护的债券品种。
(二)巨灾基金
通过对国外文献的研究,当前巨灾基金是国外巨灾风险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巨灾风险发生概率小但损失巨大,建立巨灾基金对平抑风险、确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巨灾基金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初级阶段。何树红(2010)等认为,政府层面应该成立巨灾风险基金。在这个巨灾风险基金当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这个基金的运营模式应该是以政府为主,吸收商业资本参与经营。这篇论文提出四种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途径:一是国家财政,财政每年按比例拨付;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的保费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三是国家财税,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实际降低保险公司的税率负担。四是社会捐赠。我国巨灾基金尚属起步阶段,此时可以选择单项基金进行操作。以后在积累了经验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建立四个途径兼容的综合巨灾风险基金,其保障范围可以涵盖我们国家几种主要巨灾风险。卓志、王化楠(2012)认为,巨灾基金的建立不能完全通过保险公司出资和摊派的方式。巨灾基金的资金渠道不能缺少政府的参与。政府直接注资、损失分担、紧急贷款都应该成为我们国家巨灾基金的重要渠道。同时,为了鼓励投保人的积极性,也为了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让保险公司看到有利可图,国家要对投保人的保费进行一定的补贴。为了让巨灾基金更快地积累,减少对国家财政的依赖,应当允许基金税前累计损失准备金。王蓉(2012)认为,巨灾基金应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设立,基金的筹集渠道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直接拨款、保险公司巨灾保费收入提成、社会捐助资金等。她在此文中也提到发行巨灾彩票,作为巨灾基金的一种筹资方式。从国内对巨灾基金理论的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普遍认为巨灾基金的建立不能缺少政府的参与,甚至应该强化政府在基金筹资渠道中的主导作用。
三、总结
本文对巨灾风险管理理论从传统型和非传统型两个方面做了梳理与陈述,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传统的保险和再保险手段对分散巨灾风险具有明显的制约性。为了更加合理地管理巨灾风险,应该更多地从非传统手段中寻找并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创新巨灾风险管理的工具和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分散巨灾风险。
作者:王晓萌 单位:闽江学院爱恩国际学院
一、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隐患的主要类别和成因
(一)坏账增多,运营成本提升部分保险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采用延缓收费等方法来吸引客户和大额保单,这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数额较大的应收保费。如果客户出现信用问题,大量的坏账会由此产生,公司的资金流将会减少。此外,与一般公司相比,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公众性,因此,数额较大的亏损不仅会损害其形象,而且不利于进一步吸引投资。客户退保金、客户赔偿金、人佣金、公司经营费用构成了保险公司基本经营成本,每一项开支都应有合理的计划,确定合理的金额投放比例,从而减少风险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专业性有待提高从目前保险公司财务人才分布比例来看,专业风险管控岗位无法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受许多因素影响,一些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处理方法采取事后控制,忽视了事前的预测。在很多保险公司内部都存在重业务轻发展的状况,业绩较好的员工往往受重视,而对保全、理赔、核保、内控等人员存在轻视情况,风险管控的专业人士队伍建设缺乏相应激励机制,从业人员往往更倾向于待遇更好的业务部分,而保全、理赔、核保、内控等人员由于待遇和受重视程度人才相对匮乏。
二、保险公司基于财务风险风控措施的建议
(一)强化内部控制,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体系财务风险预警体系的主要作用是在财务风险发生之前发出预警信号,主要可以通过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监察来实现。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系时需要注重体系的可行性和可靠性,保证通过该体系能够有效的预测财务风险的发生和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建立短期和长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对于短期财务预警,由于短期内是否盈利并不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决定性因素,而是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的流动资金用于各项支出。因此,建立短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主要针对公司流动资金、负债进行监控,一旦发现流动资金不足或者负债过高,就可以及时警告。对于长期财务预警系统,长期盈利能力、赔付能力、资金增值效率、发展前景均是其可靠指标,建立客户信用体系系统,包括客户账户信用信息、财务信息等,还可以通过大数据建立完整的客户信用分级;企业内部财务监控系统,包括偿债能力、变现能力、流动资金、负债等的监控。根据各项长期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策略,降低财务风险危害。
(二)优化集资模式,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险公司目前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增资扩股等方式筹集资金。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很多其他公司并不愿意参与到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来,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的运行机制还有待完善,与此同时变现能力不强,股权的流动速度慢等问题也现实存在。由于我国的相关政策的限制,外资不容易入股中国的保险公司,因而想通过外资企业的先进管理技术推动我国保险公司的发展是很难实现的。保险公司的根本性融资需求问题既无法依赖国内企业入股,又无法通过外资入股得到解决。过去,保险公司发行长期债券,通过这种方法进行筹资。但是长期债券是保险公司的负债组成部分,这一部分的增加增长了保险公司的偿债压力,同时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未来的财务风险。另一种筹资方式也能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即发行次级债或者依靠财政融资。但之所以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方式,是因为次级债需要还本付息,而财政政策的支持力度不足,在这方面公司也不具有主动性。因而,保险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对相关环境的深入分析,选择最合适、相对成本最低的集资模式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资金密集型的保险公司来说,优化集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这对公司来说,是一种根本性的推动力量。此外,对于已有资金,必须要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使得每一笔资金都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在以此为导向的资金管理中,可以适当的运用财务杠杆,但是要密切注意相关的风险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避免重大损失。内部控制也应该注意岗位之间的制衡因素,减少理赔案件的不实虚增金额。
(三)重视信息系统安全性,灵活动态管理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业务的普及和扩张,使得传统的信息流通模式以不能满足保险公司的需求,保险公司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引入高效的信息系统是必然的。然而,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具有十分突出的优点的同时,也给保险公司的信息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既包括有关客户的信息,也包括保险公司自身的监管信息。保险公司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太平洋保险公司通过与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作,对内部的网络系统进行优化,设置了防火墙,建立起保险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屏障,有效地保证了信息的安全和防止了各种攻击。保险公司所处的环境在不断地变化,财务风险的特性也在发生新的改变。保险公司应该密切地关注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对于很多新的挑战和机遇能够迅速地反应并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对于很多突发的情况能够灵活地及时处理。这要求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机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既要通过制度上的一定授权给予一定的空间,又要防止权力过度和权责不清的状况出现。每一个保险公司都处在和其他的竞争对手不完全相同的环境中,所以保险公司需要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得到一套最适合自身的管理体系,这是无法在短期内实现的。
三、结论
保险公司分析财务风险的种种表现形式和主要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地探索可行路径和有效措施,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优化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作者:刘武生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一、风险管理的定义
(一)风险的一般含义与特征
风险的基本含义是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风险的定义国内外学术界众说纷纭,尚无一个适用于各个领域的公认定义。在理论上,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把风险视为机会,认为风险越大可能获得的回报也越大;第二种观点把风险视为危机,认为风险是消极的事件,可能带来损失;第三种观点介于两者之间,也更为学术,认为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此不确定性意指: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发生的状况不确定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不确定。只要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那么该事件即存在着风险。风险首先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即每个人及各行各业随时都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风险;其次风险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只能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而不能彻底消除风险;再次风险具有损失性,只要有风险存在,就一定有发生损失的可能;最后风险具有可变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二)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及风险控制等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后果,预期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目标的管理过程。风险管理理念已经成为现代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主要关注点,企业的生存与灭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如何应对风险,取决于企业有没有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和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企业风险理念的建立和落实,必须依靠企业内部所有员工的参与和支持,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起灵活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和应对风险的目的。
二、从风险的角度分析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
在商业活动的层面上,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分为两大类:首先是市场风险,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具有竞争能力以及被竞争对手取代的可能性是不确定的;其次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背景下产生的委托风险。企业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委托的关系,即者为委托者的利益工作,而产生的经济后果由委托者承担。从风险分配的角度来看,企业股东承担的风险有两方面:市场风险和所聘用董事及高管的能力的风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风险则为履职风险和利益冲突风险,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谨慎和诚信义务谋取自身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应承担的风险。企业因为生存发展的需要必须承担市场风险,这部分风险可以通过内部的风险管理机制进行有效地管理,而企业所承担的董事能力风险则是企业自身选择的结果。企业股东与董事及高管之间的委托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企业对董事及高管能力的认可,当董事和高管的经营决策失误给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损失时,应由企业承担,而不是由董事及高管承担。在很多时候,这种后果非常严重,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创伤。同时,由于董事是否发挥其应有的能力并不容易被界定,缺乏客观的依据,即使有时董事及高管勤勉和无私地为企业的利益尽职尽责,也难免会因为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给企业带来损失,以致招来诉讼风险。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企业及董事有转嫁风险的潜在需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及股东保护权益机制的不断规范,企业及董事所面临的责任风险越来越大。为了消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后顾之忧,保障和鼓励他们放心大胆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同时,也为了分散企业在遭受诉讼面临巨额赔偿时的风险,于是董事责任保险作为这样一种专门的风险分散和利益保障机制出现在人们面前。董事责任保险的出现具有市场必然性,它是指如果董事及高级管理者因被指控于任职期间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原则、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应向第三方承担赔偿义务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限额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产生之初是为了分散董事及高级职员在正常履职过程中所承受的经营责任风险,以保护董事及高级职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其大胆经营开拓创新。但更深层次地讲,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也同时保护了股东及受损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在董事责任保险出现之前,即使董事及高管给股东带来了损失,但由于企业支付能力较弱,加之股东诉讼时间长程序繁琐,受损股东缺乏上诉的积极性;而董事责任保险的出现则将企业应承担的损失转嫁给了支付能力较强的第三方———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股东保护求偿的积极性,保障了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强化了股东对董事及高管的监督作用。
三、风险管理视角对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
企业的风险管理理念贯彻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及风险监察等一系列过程中,比较注重预防和控制风险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发展中处处体现着风险管理的思想。首先,在风险识别和评估阶段,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和评估企业所面临的风险。风险管理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认识到潜在的障碍威胁。对董事及高管来说,其所承担的风险就是其应当对企业承担的责任。法律规定董事及高管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谨慎、注意、忠实及诚信等义务,即要求董事以谨慎勤勉的态度履行职责,并将企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尽量避免企业与自身利益的冲突。从董事责任保险的角度来看,其制定的目的是保护董事们在正常履职过程中的经营风险,企业所要识别的风险也应是董事免除责任的这部分领域。企业应充分识别和评估这部分风险,提出预防措施。其次,在风险应对阶段,企业可以通过各种策略对已评估的关键性风险做出回应。常用的应对策略包括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及风险保留等。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采用风险转移的方式,通过保险合同机制将企业应承担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保险公司。这样做一方面解除了董事及高管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为企业吸引优秀人才,鼓励其创新经营;另一方面提高了股东的诉讼积极性,进一步发挥股东的监督作用,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最后,风险监管程序并不是单一的、一次性的过程,它体现在企业风险管理的整个阶段。企业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就相当于引入了一个外部监督机制,从风险承受方———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订立合同之初,保险公司要对企业中被保险的董事们进行全面的了解,以识别风险大小;签订合同之后,要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和掌握企业最新的经营信息,以评估风险。在整个过程中,都要密切关注风险的大小和可能引起风险变动的事项,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损失。四、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p#分页标题#e#
(一)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组织经济补偿,董事责任保险作为专门的董事经营风险分散机制在国外发展迅猛。目前,欧美等西方国家90%以上的上市公司都为自己的董事及高级职员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而在国内,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不超过5%,其中境外上市企业及A+H股企业占了一半以上,本地上市企业则是屈指可数。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经历了雷声大(市场反应激烈)、雨点小(投保者较少)的尴尬,市场需求并不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董事责任保险自身的缺陷造成的,更重要的则与国内不够完善、规范的法律环境有关。我国发展董事责任保险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障碍。
1.董事民事赔偿责任的界定不清晰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虽然对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能行使的职责和权利做出了规定,但对其应承担的义务和给股东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未做出详细界定。因此,公司董事、高管的法律责任风险不大,其受到潜在的责任威胁的危机感不强,对董事责任保险的需求动机也不强。
2.董事责任保险的立法依据欠缺董事责任保险最先是为了保障独立董事的权益而引入的,到后来发展到公司的董事,与之相关的立法依据只存在于证监会颁布的两个文件当中。企业缺乏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立法保障,并且仅有的依据法律地位层级较低,导致董事责任保险的推广受限。
3.企业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完善我国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呈现着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趋势,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弱化了股东们的监督作用,从而加大了侵害股东权益的可能性。由于职权的膨胀,再加上自身风险责任意识薄弱,缺乏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以转移风险的需求。
4.董事责任保险合同自身的缺陷首先被保险人保险主体范围狭小,立法只提及为上市公司的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并未提及未上市的公司,并且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也不确定;其次合同对于董事的免除责任的认定及免赔额大小的界定不是很清晰;最后由于董事责任保险照搬国外做法的嫌疑很大,在很大程度上不适应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
(二)完善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1.健全董事民事责任赔偿体系董事责任保险对相关法律制度的依赖性较强,其中民事责任赔偿体系是董事责任保险的基础,目前关于这一部分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需要尽快加以完善。2.完善董事责任保险立法证监会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两个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在我国发展董事责任保险的需要,我国应尽快出台有关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规范,以提高其法律地位,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1979年我国开始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三十年来,我国保险业伴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发展,行业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从1980年全国只有一家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仅4.6亿元,到2007年保费收入达到7,036亿元,增长了1,500多倍。从国际排名来看,我国的保费收入居世界第十位,保险公司达到115家,总资产超过3万亿元,已逐步成为全球重要的新兴保险市场。然而,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资金充分有效运用却面临着愈来愈严重的问题。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
现代保险业中,由于市场开放和竞争加剧以及产品“同质化”现象的存在,保险公司依靠费差、死差赚取利润的空间在日益缩小。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已经逐渐失去了取得利润的功能而成为筹集保险资金的手段,特别当保险市场处于承保能力过剩的 “疲软”周期时更是如此,因此运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但总的来讲,我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资金运用因受到种种内外部条件约束而存在较多问题。
(一)保险资金运用收益不稳定,总体收益水平低。由于2007年证券市场出现难得一见的大牛市行情,我国保险业特别是保险资金投资,出现爆发式增长。2007年全年保险资金运用收益超过前五年总和,达2,791.7亿元,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为12.17%,为历史最好水平。2006年保险业实现投资收益共955.3亿元,全行业实现投资收益率达5.8%,投资收益率比2005年提高了2.2个百分点。但在我国保险业高速发展时期,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却表现出较大的不稳定性。2001~2008年间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波动幅度大,最低仅2.1%,最高达到12%,表现出极大的波动性,并且长期平均收益率在3.5%左右,远低于成熟保险市场国家6%~10%的水平。(图1)
之所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水平偏低,并且波动性较大,主要原因还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尽管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不断扩展,但保险资金的运用仍处于初级阶段。在2002年,保险资金除协议存款、债券、基金等投资品种之外,保险业未得到有效利用的资金高达1,641亿元,占可运用资金余额的28.3%。2008年9月底,我国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3.2万亿元,而银行存款仍然高达7,039.7亿元,占比22%,远高于英国、日本等保险市场成熟国家约5%的比重。一方面我国保险公司可进入到资本市场上的资金容量受到较大的限制,投资选择少。以债券市场为例,美国寿险业一般有70%以上的资金都投资在债券市场上,与之相比,我国债券市场无论从规模、产品数量以及种类、流动性等多方面都相差甚远;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稳定,经常性暴涨暴跌。
(二)保险资金运用和来源期限不匹配。不同的保险负债有着不同的期限,因此它强调的资金运用要求上各有侧重。通常人寿保险资金一般具有期限长(一般为5年、10年、20年,甚至更长)、安全性要求高的特点,这部分资金在我国比较适合投资于长期储蓄、国债、企业债、股权投资等;而财产保险资金来源则期限较短(一般为1年),须强调其流动性,因而比较适合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并且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
从我国目前保险投资情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即所谓 “长钱短用”。特别是债券市场可提供的长期债券少,期限在10年以上的债券更少,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对长期负债、尤其是10年期以上负债进行匹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短期债券,造成了长期负债和短期资产的错配;若银行将此保险资金提供给长期项目使用,又造成了长期资产和短期负债的错配。这种保险资金运用和来源期间的不匹配会影响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很可能引起保险公司的偿付危机。(图2)
(三)保险投资管理机制不健全。由于我国保险投资放开的时间短,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投资经验和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投资理论。在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多级资金管理模式和内设投资部两种资金投资管理模式。由于多级资金管理模式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弊病,因而已被大多数保险公司所摈弃。近年来,各新兴保险公司大都采用了内设投资部的管理模式,该模式在投资部门设置上主要有财务部门监管资金运用和设立独立的投资部负责资金运用两种形式。但是,随着保险资金规模的扩大、投资方式的增多以及业务日趋复杂,这种管理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首先,资金投资对管理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需要保险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具有较强的专业化分工协作能力的资金管理机构进行资金运用的分析、决策和操作。显然,财务部监管模式无法满足这种对资金运用的专业化要求;其次,设立独立的投资部负责资金运用时,一般是投资部负责投资业务,财务部管理头寸。财务的经营原则是稳健,追求账务平衡,而资金运用的原则是高效,要求资金的及时调拨以抓住投资机会,因而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混合在一起将极大地削弱资金运用的效率。此外,在财务部监管资金投资体制下,也很难实现对保险资金投资绩效的考核,因而也难以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资本市场缺陷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影响。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多和消费者的不断成熟,要求保险公司从原先卖方市场格局下的资产驱动型资产负债管理方式转向市场驱动型资产负债管理方式。尽管十几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得到较大发展,但仍存在较多缺陷,并且这些缺陷严重地制约着保险企业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运用。主要表现在:1、资本市场流动性较差、规模小,市场分割限制了保险公司资产组合的弹性,难以根据经济周期波动和利率波动灵活地调整资产组合。保险公司在调整资产组合时,其自身的买卖行为会导致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的变动;2、资本市场形态落后使保险公司不能利用期货、期权等现代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这些缺陷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限制,不仅使保险公司可能存在资产负债误配的风险,而且使保险公司不得不过于依赖产品组合的不断调整来实现资产负债的匹配。
二、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对策建议
早在1997年,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研究就掀起了热潮,达成了许多共识,如完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加强投资风险监管等。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国内、国际金融形势急转直下,巨额的保险资金如何运用将面临严峻的考验。在当前形势下,笔者认为应以提高保险投资决策能力为基础,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为核心,并进行一系列的风险管控制度安排,确保险资运用的安全、高效。
(一)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机制。为有效实施投资管理,保险公司应设立全资或控股的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作,提高保险资金利用效率,以弥补内设投资部门以及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的不足。同时,应通过有效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资产管理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建立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双重风险监控体系,降低投资的管理决策风险和市场风险。具体建议包括:1、新设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可在现有的资金运用部、投资管理中心等内设职能部门的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以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来建立;2、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通过这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的引进和运用,提高保险公司对市场风险的分析、识别以及管理的能力;3、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公开的披露制度。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包括公允的业绩计算和表达方式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科学评价业绩的方法,并且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业绩应有最低的披露要求,通过有效的公众监督来促进竞争。
(二)创新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要解决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其关键。借鉴国外发达保险市场的经验,我国的保险投资可考虑以下创新渠道:
1、进行风险投资。目前,我国每年都有发明专利技术近3万项,但转化成商品并形成规模效益的不到10%,且高新技术的产值仅占工业总产值的8%左右。根据欧洲创业投资协会(EVCA)的统计,欧洲保险公司在风险资本来源中一般占10%以上的比例,已仅次于养老金、银行和专业基金,成为创业投资的主流机构投资者之一。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期限长和额度大的特点,完全可以进行一些有影响、有规模的风险投资,这样既可以支持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缓解高新技术产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又为寿险公司庞大的长期资金找到了投资的途径,尤其是当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风险投资将会对增加就业岗位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我国寿险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可以走先试点,再推广的道路,在试点过程中先从与国内外成熟的风险投资机构合作起步,从合作中累积知识和人才。然后,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成立或收购专业创业投资公司,先管理内部资金,逐步向引入和扩大外部资金比例发展。但我们应注意,为减少投资风险,无论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都要坚持适度分散的原则,不能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保险资金进行创业投资不可冒进,需要做到小额、分散、安全。
2、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实体。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等特点,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和运营周期长、投资回报稳定和安全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两者必然会走到一起。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明确提出“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这为保险资金和基础工程设施项目建设的结合,提高险资使用效率,实现双赢格局提供了政策支持。2008年11月,中央政府基于扩大内需、保经济增长的需要出台了以基础设施项目为重要投资领域的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泰康人寿等险企一致认为该计划将会提供更多投资选择。保监会也明确指出,2009年将稳步推进保险机构以债权形式投资交通、通讯、资源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也鼓励保险资金支持产业调整和企业改革,择机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从目前情况看,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主要以债券模式、信托模式以及委托贷款模式为主。
(三)回归主业,以社会责任为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当前对承保亏损都有放任思想,而这样做实质上加重了投资获利的压力。根据以往经验来看,在保险资金的运用问题上,仍然应当遵循稳健性、安全性原则。当前部分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更趋近于金融市场上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而远离了传统保险业稳健的投资方式,这其实是很危险的做法。从国外经验看,美国20世纪九十年代包括互惠、联邦等在内的一批大型寿险公司的相继破产,以及1997年以来日本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的接连倒闭都与寿险投资的冒进战略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保险公司一定要以此为鉴。国际上对保险业的看法分为海派理论和山派理论。海派理论认为,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靠资金运作的公司或多或少会遇到些麻烦,像在大海上行船,有上有下;而山派理论强调保险是互助活动,始终记得自己做的是保险。国际上较好的保险公司都是偏向山派理论,强调稳健经营。保监会也指出,投资性保险业务发展过快,给保险行业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弱化了保险的保障功能,不利于提升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笔者认为,在当前国际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国内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的发展模式、核心价值、保险业务与资金运作的平衡关系等应做出深入思考。
(四)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监管,提高安全性。在保险投资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和汇率风险等。风险控制是保险资金运用的生命线,是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的基础。当前国际经济一体化程度越来越深,我国保险业走出去是必由之路。在海外投资方面,截至2007年11月底已经有20家保险公司获得QDII资格,保险机构可购汇投资全球资本市场,投资品种范围放开至金融衍生品。考虑到平安投资比利时富通银行所遭受的巨额损失(到2008年12月底损失228亿元,损失了95%以上),保监会应指导保险机构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制度、规范操作,根据自身的能力,稳健地开展境外投资。为此,保监会应建立更加严格的行业内控标准,推动保险公司实行战略配置、投资交易、资金托管相分离的管理模式,促进全行业树立风险控制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此外,保监会也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运用资金的检查和处罚力度,防止出现重大的资金运用违规行为和出现重大风险。
(作者单位:厦门集美大学财经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许荣,毛宏灵.国际比较视野中的中国保险资金运用[J].金融与经济,2006.4.
[关键词]巨灾风险;风险分散模式;政策性巨灾保险;再保险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我国是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并且发生频率高,破坏强度大,种类多,危害面积广。巨灾对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目前还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作用。因此,社会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制度和体系,以缓解和防范巨灾给国民经济和生命人民财产带来的巨大损失。
一、我国巨灾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1.我国自然灾害频发,保险业作用微小
据民政部统计资料显示,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平均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其中以地震、台风、洪水的影响最为严重。
经济损失达8000亿元人民币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巨灾资料整理。
2008年年初南方特大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16.5亿元,保险赔款近20亿元,占比不到雪灾总损失的2%;2008年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万亿元,保险业赔付资金总额为16.6亿元,保险赔付率仅为0.19%,而中央财政建立的灾后重建基金预算安排为3000亿元。同时,社会各界也积极筹措善款,款额达到760多亿元。2010年玉树地震发生后,据民政部统计,其经济损失将在8000亿元以上,保险业的理赔总额为389.4万元,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预算安排1002.99亿元,累计接收社会各界捐款4.05亿元,物资折价1.81亿元。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统计数据显示,世界平均巨灾保险覆盖率为灾后损失的36%,发达国家可达到60%~70%,而我国则在5%左右,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差甚远。
从保险赔付和中央财政拨款的数额来看,保险业在巨灾风险中发挥的风险转移赔付作用微乎其微。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国家财政为后盾进行灾后救济的救灾体制,巨灾风险大部分由国家财政来承担,这给政府财政带来突发性的大量支出,严重影响财政收支平衡,从另一方面看,财政补助远没有巨灾保险的补偿范围广范,对于受灾民众的救助仅限于最低生活补助,而保险通常能补偿受灾财产的大部分。
2.巨灾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原因
各保险公司都将巨灾保险列为不可抗力因素,不属于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
目前国内的保险制度安排中,巨灾保险尚处于缺位状态。
(1)巨灾保险市场的固有特点使得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困难。保险经营的基石是“大数定理”,即随着样本数量的增加,其平均损失逐渐趋于稳定,而方差趋近于零。但巨灾风险并不符合“大数定理”的基本假定。巨灾保险具有小概率、高损失的特点,巨灾风险个体之间并不具有独立性,相反却呈现高度的相关性,这使得保险公司在资金集中风险分散方面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反而可能造成其巨大的经济损失。
(2)实现保费收入和潜在巨灾损失之间的匹配是保险公司面临的一个巨大问题。巨灾保险的承保需要大量资金,如果巨灾在业务经营的头几年发生,此时保险公司的巨灾准备金尚未建立完备,就有可能会因此而丧失偿付能力。因此,商业保险公司从盈利角度考虑会尽量不涉及巨灾保险,导致市场上的巨灾保险供给短缺。
(3)民众和企业巨灾保险意识淡薄。一方面投保宣传力度和风险教育力度不够,导致公众对巨灾保险的投保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在长期以来的灾后财政救助方式下,公众已经形成对政府的依赖,这是巨灾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另一个原因。
二、国外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的成功经验
目前世界上不同的国家都有各自的巨灾保险机制,以巨灾保险制度成熟的日本模式、美国模式、新西兰模式为主要代表,三国都有各自完善的制度安排。
1. 资本市场参与风险转移的美国模式
作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政府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巨灾分散机制,这是一种新的巨灾风险规避方式即巨灾风险证券化,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抵御风险。将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其具体方式有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互换等。
2. 由再保险做后盾的日本模式
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则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市场份额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3. 多层次分保的新西兰模式
新西兰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其体系包括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的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社会团体保险协会。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即再保险方案,对于再保险方案也进行了分层安排。政府在这种模式中起到托底作用,即在最后一层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同时地震委员会每年会向政府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综上所述,国外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政府、保险业、民间相关机构和资本市场都在不同层次、不同力度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相互配合、共同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和满足本国巨灾风险需求的巨灾保险体系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三、我国巨灾风险的分散对策
借鉴国外经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政府的正确引导,从而逐步构建一套科学完善且适合本国国情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是有效应对巨灾风险的良好途径。
1. 建立政策性巨灾保险公司
由政府财政出资建立专门性的巨灾保险专营公司,主要经营巨灾保险产品,并针对巨灾保险设计出合理的费率厘定方案和实际的保险方案。初期主要由政府主导经营管理,然后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协作运营,应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保险市场发展较为成熟时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包经营,或者发展为股份有限公司,促进保险业的市场化发展,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从长期发展来看,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宜优先开发单一风险的保险产品,如政策性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后开发综合风险产品。巨灾保险产品销售初期,依据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在灾害高频发生地购买相关巨灾风险的保险产品,增强人们的保险意识。但在保险承保时,保险公司还应该考虑地理因素,依据国家地震局或气象台等的官方数据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期损失测算;依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巨灾的出险频率和损失程度来确定承保条件及费率,定期对费率进行修订,设立动态化费率,以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段的保险需求。同时固定保险期限,若的巨灾信息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发生,则巨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理赔标准进行赔偿;若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并没有发生任何灾害,则由巨灾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到期后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而由政府承担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
2. 建立保险公司与地质气象部门相联系的风险精算机制
对于任何商品或服务市场而言,合理定价机制的形成是其发展的核心,而困扰巨灾保险市场的就是如何将风险与收益进行匹配,即如何量化风险的问题。众所周知,保险精算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大数理论,主要工具是概率论,研究思路主要就是通过大量翔实、准确的数据,通过一些计量方法,进行数据挖掘,找出规律,从而对风险进行量化。但由于这种方法需要大量数据,而目前自然灾害方面的数据量级还达不到这个要求,故传统方法不适于对巨灾风险进行量化。
为了形成合理定价机制,只能将目光转移到专业地质研究和灾害预报机构上,这就需要有机构专门研究灾害情况、走向,建立灾害数据库,收集、分析、预测灾害发展情况,通过分析灾害损失分布情况,估算各类灾害最大损失量,绘制巨灾保险纯费率图,构建风险管理系统模型框架,建立我国科学透明的灾害信息监测系统,为法定巨灾保险精算提供可靠依据,也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提供准确的参考资料。
3. 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
再保险是分散巨灾风险的一种重要方式,原保险人在确定风险自留额后,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这样使原保险人就能承担比它自身能力大得多的风险。
目前,我国的再保险经营主体单一,市场规模小。法定分保规定和垄断市场
格局造成了再保险市场缺乏竞争力,承保巨灾风险的能力有限。因此,我国要大力培育再保险市场主体解决巨灾保险市场供需失衡现象,一方面培育国内再保险供给主体,加快再保险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发展专业的再保险中介,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促进再保险供需方的对接,活跃再保险市场;另一方面通过引进国外知名再保险公司,扩大我国巨灾再保险的承保能力。
4. 发行巨灾风险债券
巨灾保险证券化是目前国际上重要的巨灾风险融资工具,与传统的再保险相比,打破了在原保险人、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风险转移机制,将保险风险转变为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出售给投资者。对投资者来说,由于保险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不相关,把保险风险加入到投资组合中可以降低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分散投资组合的风险。
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但保险业向资本市场转移还受到机制不完善、市场主体不成熟等多种因素制约。对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模式,商业再保险公司可由中国再保险公司及具有巨灾债券发行经验的外资再保险公司和具有巨灾债券发行背景的中外合资再保险公司担任。为避免发行失败,在巨灾债券品种上应以优先开发本金保护债券品种为宜,逐步过渡到本金不保护债券品种。同时发行巨灾债券可以解决我国面对巨灾单纯依靠政府行为的做法,充分发挥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作用,尤其是资本市场“蓄水池” 的作用,可以将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上进一步消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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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险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业务经营区域、目标客户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在对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监督、评估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大胆和有益的改革创新,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和业务活动日益复杂化,保险市场中也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在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和及早发现经营风险,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遭受的经营损失,保证保险业能够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在加强保险监管的同时,各保险公司经营决策者应该认真制定和切实执行公司控制风险、加强管理、稳健经营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和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差异的情况下,实现公司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应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链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追究总公司的领导责任。
二、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的复杂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监管部门例行的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遇到了现实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
国际上一般对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对分支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内部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执行落实,职业道德水平和培训质量是否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和有意误导行为是否得到遏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否得到执行等进行研究和评估。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国内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内外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竞争与合作的大市场,使国内保险公司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国际保险业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国际竞争的高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应该具备全球化的经营视野和更强的合作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内外资保险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公司竞争所追求的目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作与联系,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从管理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第四,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市场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提高公司的获利水平和竞争力。
四、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整体素质和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责、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单个的力量聚集成为集中的、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办事拖拉的弊端;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公司各级领导只有依靠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渐市场化和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起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预测,有效地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四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五、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首先,产品创新能力反映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对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业务结构方面,财产险保险费收入来源80%以上为机动车保险,经营缺乏特色和品牌;业务品种方面,财产险传统型业务比重大,创新型业务、高附加值业务和延伸型业务比较少或基本上没有开展。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得以放松,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和创新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是对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是否完善的考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产品创新机制。
其次,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北京市保险市场近年来能有快速发展,同保险公司重视服务创新密切相关。目前,北京市保险市场中的服务创新表现为:服务科技方面有电话语音服务、网络和电子商务、银行结算支付方式;服务管理方面有计算机网络管理、承保、理赔、结算中心、人业绩管理、营销管理;服务方式方面有服务之家、客户回访、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服务理念方面得到不断提升和转变。
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采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设备,促进办公自动化、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在信息技术引发的保险创新浪潮中,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增加业务创新的机会。
第三,加强人管理制度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条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人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国内保险业的营销方式最终将建立在市场导向型、客户需求型这样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基础上,使人寿保险这一“以人为本”的保险服务行业在服务意识、服务效益、服务质量、服务渠道、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多方面和多层次发生根本变化。
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关键是靠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的提高,靠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制度体制改革、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实在服务竞争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运行,不能因人而易,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高度重视银行保险的发展机遇和经营风险。银行保险最直接的含义就是通过银行网络来销售保险产品。充分利用庞大的金融机构网络,增加保险的销售渠道,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是保险公司热衷于银行保险的最现实的愿望。银行保险所显示出来的独特魅力和广阔前景对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建立客户资源共享机制,为双方客户提供综合性互惠服务;二是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深层次合作;三是适应网上保险的需求,实现双方网站的方便连接,为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网上保险、网上查询和网上转账等多方面、多渠道的服务。
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人寿保险另一个主要销售渠道,但同时,各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保险不是零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滞后性,目前有些问题已经暴露,如经营效益风险、资金回报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违规操作和误导宣传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必须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同时加快制定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注重的是品牌形象和诚信经营,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塑造自己稳健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守规的品牌形象,形成自己值得信赖的品牌优势。银行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培训内容和时间。银行保险的核心产品是服务,服务质量是决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成败的关键所在。
六、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保证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标履行职责,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基础的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用来推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到公司一线员工中去,用效益的观点,通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经营目标的实施,监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层的所有经营行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实现,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层既是相关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其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绩效。
一、强化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合规管理的政策引导
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职工应共同努力,构建一套完善高效的合规管理机制。严格根据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机构的通行做法,制定相匹配的合规管理办法,方便合规工作的顺利开展,构建起企业可遵循的合规机制。所以,应不断强化合规管理指引,对保险公司的合规工作予以规范,这是现代市场环境下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
(二)组织机构体系
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实施合规管理工作的时间较早,且构建了相关的组织机构。比如,AIG采取双重合规管理领导与监督机制,在董事会下设规则、合规以及法律委员会,在管理层中配备了首席合规官。荷兰国际集团在总部中构建了合规部,在集团各个层级任命合规官等。组织机构体系是推行合规管理顺利运行的重要组织保障,一套完善高效的组织体系是促进组织保障作用全面发挥的前提。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组织机构体系涵盖了纵向的合规管理机构与横向的合规执行部门。保险公司中的所有机构和从业人员都是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组织体系的纵向环节具体涵盖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职能部门以及合规管理专业岗位;横向环节具体涵盖了: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承办实际业务的工作人员、基层机构。在这样的纵横交错的组织构架中以及公司合规负责人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基层机构、从业人员均属于合规的执行者,共同进行合规管理。
(三)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
在构建制度体系过程中,应确立公司和从业人员实际所要遵守的制度的范围,构建详细的制度清单,以确保公司各机构和工作人员充分的掌握了解和自己业务活动相联系的外部规范与内部制度,这样,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时就会严格执行。由于外部规范的编制和整改不取决于公司,所以,公司必须时刻观察外部规范的变化情况,同时,更新公司中现行的制度清单,防止因执行制度错误而导致风险的发生。在制定内部制度过程中,应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实时观察外部规范的立、改、废实况,确立公司所要严格执行的全部规范;其次,按照外部规范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制度,比如,按照保监会对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规定等编制行之有效的相应制度;最后,结合自身业务发展与内部管理实际需求,制定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如违规的处罚制度等。
外部规范通常是对公司行为予以规范,比如,保险法中关于公司经营方面的规定,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另外,外部规范还明确指出公司对职工行为进行规范,公司有义务把外部规范所提出的要求转化为内部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此情况是内部控制度中所涉及到的内容。若缺少了这项工作,那么,公司所构建的制度将存在很大漏洞,进而造成合规风险的发生。外部规范也好,内部制度也好,不管有多完善和清晰,必须开展相关的培训与合理的方式公示,增强职工的认识度,以将其变为约束职工行为的准绳,只有这样,所构建的制度才会充满活力,才会意义非凡。
二、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合规管理与合规部门的建设越来越重视,合规管理现已成为现代保险业中广泛使用的一种风险管理措施,对于保险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我们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将合规管理放在首要位置,积极探索高效的强化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