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9 17:09: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二、加强社会保险费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管质量。
根据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认真抓好社会保险费的基础管理工作,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社会保险费票证管理,督促基层税务所及时缴销票,社会保险费征收资料随税收征管资料一起保管装订。二是每月及时与社保经办机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进行对帐,建立登记台帐。三是所有社会保险费收入都录入地税征收系统,确保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完整和准确。
三、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督促管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
社会保险费是老百姓的养老钱、看病钱,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为了防止社保基金被截留、挪用,我们加强了对代征单位的管理和检查,督促代征单位按月解缴代征的养老保险费,做到月末无余额,并进行票据结报。
四、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征收方式,为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银费一体化“的办法征收养老保险费以来存在扣缴率不高的情况,我局和区邮政局协商,建立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催缴制度,每季度对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采取邮政信函的方式进行催缴,全年共发出催缴通知44份。通过催缴,提高了扣缴率,完善了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为缴费人提供了优质的服务。
五、加强社会保险费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保险氛围。
由于社会保险启动实施的时间还不长,社会保险的政策性非常强,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复杂等原因,许多企业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不了解,对参加社会保险后职工可以享受的养老、失业、医疗的待遇不清楚,缺乏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及整个社会保险工作。为进一步搞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扩大社会保险的影响力,我们认真抓好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纳税辅导、税收检查时,向纳税人宣传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二是利用地税外网,宣传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通过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险氛围。
六、大力催收历年欠费,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征收任务。
近年来,我局的社会保险费收入都以较大的幅度增长,,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开展扩面工作,企业补缴历年欠费和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缴历年欠费所致。今年市局下达给我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为00万元,要圆满完成任务相当困难,我们在认真抓好日常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同时,强化对历年欠费的催缴力度,多次与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协商,研究解决的办法或措施。一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起对有欠费的单位进行逐年清理,确保数据准确;二是各税务所对欠费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对欠费进行书面催收;三是局领导与区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一起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存在的问题,积极争取区领导的支持,由区领导召集区教委、区卫生局落实欠费补缴的办法和措施,要求区教委、区卫生局下属的学校和医院必须在2009年10月内缴清历年的欠费。2009年共催收历年欠费00万元。
七、启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确保电煤供应。
为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确保我市的电煤供应,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我市从2009年3月起,对煤炭生产企业和个人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明确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市地方税务局4月22日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会后,精心准备,于5月中旬正式启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2009年共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0万元。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认真搞好调研。区局业务科室和税务所一起深入产煤地区的部分有代表性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向企业宣传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政策,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为完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征管办法打下了基础。二是及时布置安排。及时召开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会,传达了市局会议的精神,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布置,要求基层税务所和税收管理员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三是搞好宣传培训。区局和主管税务所一道,5月13日、5月15日,分别召开了片区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参加的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宣传培训会。就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开征的目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政策及具体申报缴纳办法进行了宣传和详细的讲解。
八、认真抓好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散装水泥资金的代征工作。
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散装水泥资金是总工会等部门委托地税机关进行代征的基金,为了切实履行好代征职责,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搞好地税机关代征职责的宣传。许多企业对地税机关的代征职责不清楚,存在一些误解,我们积极的向企业宣传解释,使企业理解缴纳工会经费等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和地税机关的代征职责,自觉缴纳应缴的各项基金。二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辅导和日常税收检查时,督促企业缴纳未缴的各项基金。三是将三项基金的代征工作纳入对基层税务所的考核内容,督促税务所切实履行代征职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中直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市政府决定,由各级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费征收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征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私营、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省直单位中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照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职工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的政府性专项基金。即: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未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末实际在岗残疾人数)×本地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
全市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其他类型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私营、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省直单位的保障金征收工作由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年审,由各级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负责代征。
二、征收程序
(一)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全市统一年度审核时限为每年4月份。在年度审核期限内,各用人单位须持本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和用工手续及复印件、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手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及复印件等资料,到残联所属就业机构进行年审。领取《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手册》,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
(二)保障金征收时限:每年的属于地税代征的各用人单位,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核定的各用人单位缴款额提供给本地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由各用人单位持《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手册》,到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申报并缴纳保障金。
(三)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审的用人单位,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保障金,并通知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足额征收保障金。
(四)达到规定安置残疾人比例的单位持《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手册》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审批表》,未达到规定安置残疾人比例且交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持《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情况手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审批表》和保障金缴款凭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用工年检。
三、数据传递
为了切实依法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各级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与本级残联所属就业机构要密切协作,做好数据信息传递工作。各级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在每年3月底之前,按征收权限,将上年度本级用人单位基础资料通过网络传递给本级残联所属就业机构,作为保障金年审依据。
各级残联所属就业机构在年审工作结束后,将年审情况通过网络传递给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作为保障金代征依据。
四、保障金缴库
(一)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代征的保障金(不含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代征的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中应上缴省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的20%作为省级收入部分)作为市级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二)各地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代征的各类用人单位的保障金,按照本地规定的保障金征收管理原则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五、代征经费
各级残联所属就业机构可将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代征保障金总额的10%作为管理费用支付给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局,用于补助代征工作经费。费用拨付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
税务局长在新春团拜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春节即将来临,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召开新春团拜会,畅所欲言谈发展,辞旧迎新话美景。在这里,我代表县局党组向在座的各位表示最衷心地祝福,祝你们新年愉快!合家欢乐!心想事成!并通过你们向你们的亲属表示亲切的问候,祝他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永远幸福!
2004年,是我县地税发展进程中极为重要又不寻常的一年。过去一年,我们充满喜悦地迎来了地税机构成立10周年;过去一年,我们充满信心地战胜了来自方方面面的困难和压力;过去一年,我们充满豪情地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在我县地税发展史上留下了辉煌的一页。社会贡献有了明显提高。我们始终以多作贡献为已任,以完成任务为天职,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严格遵循“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防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努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给的各项收入任务,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向地税成立十周年献上了一份厚礼。全县共组织税(费)收入xx万元,其中工商税完成xx万元,同比增收xx万元,占县定任务的xx,征收社会保险费xx万元,超县政府年初计划xx万元。
治税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全系统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入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从根本上改善治税环境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观念深入人心,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大为减少。通过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税收减免,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推行执法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严肃了税收法制,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
队伍活力有了明显增强。坚持“以人为本、优化结构、激发潜能”的目标,教育培训,深化改革,激活机制,廉洁从税。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培训,经常为干部职工“充电”。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先后举办了政治理论、税收业务、行政许可法等培训班,打造学习型机关和学习型系统。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优胜劣汰、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末位淘汰的用人机制,激发税收工作的动力,增强紧迫感、压力感。加大对“两权”的监督,积极探索税收管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合理分离与制约,实行双人上岗,利用计算机控制税源和税票,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各项管理有了明显规范。我们坚持用先进的管理理念来指导和组织各项地税工作。大力加强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稽查管理、票证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制定或完善了各项制度及管理办法,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提高了工作绩效,使各项地税工作均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过去一年,我们洒下了辛勤的汗水,收获过成功后的喜悦。说句心里话,我没有想到我们创下了收入任务总量、增长幅度、收入质量三项历史新高,这是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县局一班人团结一心、正确领导的结果。这说明我们的地税人是一支能打胜仗、能打硬仗的队伍,县委县政府对我们2004年的工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我们可以自豪地说,地税是一支值得政府信赖、能够肩负重任的队伍。当然,组织收入是地税人一盘永远不能走完的棋,今天我们成功了,明天还有更艰巨的任务和光荣的使命在等着我们去完成,这就是所谓的“人生有期,事业无限”。
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我们要以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规范化建设和廉政建设,树立解放思想、与进俱进的作风,真抓实干、发展创新的作风,爱岗敬业、勤政高效的作风,努力推进税收征管、税收执法、廉政建设、基层和机关建设上水平,以奋发有为的工作精神,出新思路,上新举措,再创新业绩。
最后,我衷心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办事处处顺,生活步步高;业绩天天长,好运时时交。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代表我的全家向各位拜个早年。祝大家万事如意!前程似锦!全家幸福!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二章分类及管理
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
第十二条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八)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第十五条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的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第十六条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
第十七条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第三章特殊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第十九条企业发生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时,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二)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三)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四)以实物形式发生。
第二十三条企业发生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五条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七条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今天召开全市财政局长工作座谈会。刚才,各县(市、区)财政局长汇报了1-9月本地预算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市局各位分管领导也讲了很好的意见。为确保今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结合当前财政改革和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1-9月全市财政工作的基本估价
今年以来,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财税工作重点,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影响,强化举措,攻坚克难,地方财政收支实现了平稳增长,较好地保证了工资发放、机构运转、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支出需要。1-9月,全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482436万元,同比增收36310万元,增长8.1%。地方一般预算支出完成789679万元,同比增支118396万元,增长17.6%。全市财政改革与发展主要呈现出六个特点。
(一)全力抓增收,确保财政收入实现平稳增长
为确保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增长,重点是做到了“四抓”。一是狠抓收入目标任务落实。在与各县(市、区)、财税部门签订收入目标责任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实行收入任务完成基本奖和超收奖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各县(市、区)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狠抓收入组织。通过采取重点与一般、日常与专项相结合的评估措施,对电力、房地产等行业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全方位、多形式开展纳税评估,动态掌握税源情况,规范税收秩序,减少税收跑、冒、滴、漏,确保税收收入应收尽收;通过加强煤焦价格调节基金、水资源费、土地出让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征收管理,扩大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范围,确保非税收入稳步增长。三是狠抓预算收支运行分析。通过对收入增长波动、政策性减收等情况的深入分析研究,强化收入运行监测和预警,动态掌握收入情况,建立完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为采取强有力措施组织收入提供了决策参考。
(二)全力抓创新,支持全市经济实现较快增长
一是在重点项目建设投入上实现新突破。围绕“推进一批、储备一批、论证一批”的项目建设要求,整合各部门、各行业项目前期投入,全力争取上级扩大内需资金,市本级集中投入重点项目及前期工作专项经费达7600万元,是历年投入最多、争取上级资金最多的一年,有力地支持了重点项目加快建设。二是在落实扩大内需政策上实现新提升。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把扩大内需一揽子政策的落实作为第一要务、第一责任,千方百计争取上级资金,千方百计在第一时间落实中央、省扩大内需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千方百计落实以增值税转型改革、降低房产交易税费、家电下乡补贴等一系列扩大内需政策的落实,争取到中央、省扩大内需资金68846.6万元,占全省扩大内需资金总额的六分之一左右,做到了地方配套资金100%落实到位、检查发现的问题100%整改到位。三是在推进融资平台建设上实现新进展。通过推行银政企协调会、银行贷款指南定期通报制度、信用等级评估制度等,公开贷款程序,规范中介评估机构收费、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建立激励扶持机制、担保金补偿机制、担保业务创新机制和信银风险共担机制,整合壮大了12个国有投融资担保公司,组建民营担保企业10户(1户已开业),组建小额贷款公司20户(8户已开业),对市域内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实行与存贷比例挂钩、与贷款净增长余额挂钩、与市级财政性存款分布挂钩,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三)全力抓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得到全面发展
一是以整合为手段,加大对“三农”工作的投入。1-9月,全市支农投入突破10亿元,达109734万元,重点加大了对农业“十大”产业和到村到户的“1231”工程、农业产业化“127”工程、畜牧“三百”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尤其是全市整合项目资金2亿元投入全市贫困村的“整体推进”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二是以“一折通”为载体,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围绕惠农“一折通”的发放管理,进一步完善了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补贴等各种惠农补贴的管理办法,直接将各种惠农补贴兑现到农户手中,确保各项财政涉农补贴不折不扣地兑付到农户手中。三是以“一事一议”为契机,着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推行“4+2+5”模式,创新一事一议机制,全市争取农村“一事一议”奖补资金9674万元,共完成3045个村级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四是以提高“三个效益”为核心,全面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水平。围绕提高项目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精选项目,精心组织,实施中低产田改造6.57万亩、生态治理1.59万亩,开挖衬砌渠道73.02公里,使项目区农业基础设施明显加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群众增产增收效果明显。
(四)全力抓保障,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进展
一是以绩效工资改革和中小学安全工程建设为重点,全力支持教育事业加快发展。全市共筹集10亿元,确保了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按时发放到位;市级财政多方筹措安排4636万元,认真落实中小学“两免一补”和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支出政策,确保了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筹集资金10亿元,以农村中小学100万平米危房改造建设为重点,全力改善农村办学条件。二是以落实低收入人群保障标准为重点,全力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围绕让广大群众得实惠的要求,认真落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助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等政策,将23.7万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将4.48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提高115元/月;通过适当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个人缴纳的“新农合”参合资金给予全额补助等措施,提高“新农合”参合率。1-9月,全市累计减免补偿896.22万人次,减免补偿33281.81万元,人均减免37.14元。三是以扩大扶持对象为重点,加大对就业再就业支持力度。积极筹措安排资金4850万元,在对“零就业”家庭采取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展“一对一”帮扶措施等基础上,重点采取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等办法,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的大学毕业生创业;同时对困难企业采取岗位最低工资差额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措施,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人员。
(五)全力抓推进,各项财政改革得到深化
一是进一步深化县级财政保障体制改革。围绕省管县改革试点,积极做好试点改革有关基础数据清理、核实及政策研究工作,全力争取上级支持;同时按照引进标准政府概念和实行转移支付绩效考核的要求,研究做好标准政府收入和标准政府支出以及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设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县级政法经费保障改革,努力提高县级保障水平。二是进一步深化了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按照“预算县编、账户统设、票据统管、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的改革模式,强化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强化督促检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进展顺利。三是进一步深化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在市级99家预算单位全面启动财政预算资金额度申报核拨制基础上,对工资、车辆保险、政府采购、书报费、计划生育补助等实行国库直接支付,1-9月,全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资金达29.9亿元,占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的37.8%,有效减少了资金拨付环节。四是进一步深化了绩效评价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扩大绩效评价改革试点范围,对社会保障、经济建设、支农、建设贷款贴息等方面的8个财政支出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五是进一步深化了其它各项财政改革。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加大政府投资评审力度。1-9月,全市共完成政府采购31091.4万元,综合节约率达8.8%;评审项目17个,送审项目资金2377.6万元,审减支出320.2万元,审减率达13.5%。
(六)全力抓监管,资金使用效益得到有效提高
一是创新财政专户管理模式。按照“规范、统一、高效、精简”和“上下对应”的原则,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对专户实行专人、专账管理,统一开户、统一核算,形成分配、监督与核算相分离的监督管理运行机制。二是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按照省政府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要求,拟定了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和建立偿债准备金等制度,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台账动态管理。今年共安排5378万元专项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本息,争取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4708万元。三是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坚持实行“四个一律”监管,对市本级财政投资的重点项目一律纳入前置审计,一律先评审后决算、一律纳入绩效评价、一律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二.准确把握当前经济财政形势,进一步深化对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的认识
1-9月,全市财政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明显成绩,这一成绩是在严峻的财政经济形势和巨大的刚性支出压力下取得的,凝聚了全市财政干部职工的心血和汗水,凝聚了大家的智慧,来之不易。但我们绝不能松劲,必须进一步深化对当前财政经济形势的把握,采取超常规措施,确保既定的序时目标任务完成。当前财政经济运行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一)支撑财政收入增长的经济因素依然不容乐观。从经济层面看,支撑全市财政收入的重点产业、重点行业,包括骨干企业,呈现了四个明显下降的趋势:一是规模以上企业生产经营指标下降。全市规模以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理想,主要经济指标均呈下行态势,1-9月,30户骨干企业实现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均呈下降趋势,其中产值完成305.8亿元,下降8.71%;销售收入完成288.9亿元,下降11.5%;实现利润15.4亿元,下降33.02%;税金总额75亿元,下降9.12%。二是主要工业品价格持续下降。1-8月,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为88.3%,下降11.7%。三是主要工业品产量下降。1-8月,水电发电量43.2万千瓦时,下降2.7%;全市焦炭产量599.7万吨,同比下降10.8%;生铁产量95万吨,下降16.7%;合成氨25.3万吨,下降4.6%。四是重点产业、企业、行业实现的利税呈下行趋势。1-9月冶金产业完成税收37473万元,减收29723万元,下降44.2%;化工产业完成税收39968万元,减收34947万元,下降46.7%;化工、冶金行业税收连续九个月减收。
(二)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成为制约财政收入增长最关键的因素。今年一系列税制改革政策的实施,是制约和影响我们今年财政收入的一个最关键、最核心的因素。国家、省实施的增值税转型、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个人住房转让税收优惠、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征毛利率下调以及取消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10余项财税政策,初步测算,将直接影响税收收入减收10.6亿元,减少地方收入4亿元。
(三)收入中的即期因素非常突出。虽然1-9月份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了8.1%,主要是靠“三个不可比”增长实现。一是烟叶税等跨期结转入库税收同口径增加12229万元;二是非税收入的组织收入同口径增加20670万元;三是政府留成烟收入返还入库7962万元。若剔除“三个不可比”因素影响40861万元,1-9月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实际实现441575万元,同比减收4551万元,仍然呈下行态势。
(四)区域不平衡、不协调问题依然存在。从总量上及增长幅度来看,县与县之间的增长幅度不平衡、不协调问题依然存在。1-9月,县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3.1%,比全市8.1%的增幅低5个百分点,九县(市、区)增幅均在8%以下,其中个别县呈负增长,尤其是沾益、富源、宣威等收入大县(市)收入增速不理想,直接影响到全市全年收入目标任务的完成。
(五)支出进度偏缓仍然是收支运行面临的难题。一方面,今年收入目标任务能否顺利完成不确定,收入增长乏力;另一方面,支出任务繁重,既定的支出项目仍然支出不够理想。1-9月地方一般预算支出完成79亿元,与全年完成120亿元以上的预算支出目标相比,进度明显偏慢,后3个月时间支出压力巨大。
面对新情况、新形势、新任务和新压力,全市广大财政干部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安排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确保年初既定的收支目标任务上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市委、市政府交给我们的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一是要确保市委、市政府年初与各县(市、区)签订的收入目标的完成。即总收入必须确保200个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必须确保双位数增长(10%以上)。二是要确保今年既定的支出目标任务的完成。这两个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与否是衡量和检验我们财政工作好与坏的最主要、最关键的指标,必须不折不扣地采取超常规措施圆满完成。
三、深入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攻坚克难,全力抓好后三个月的工作
(一)要以增收为核心,确保年初既定收入目标的实现。今年要完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0%以上的目标,任务非常艰巨。一是要加大对预算执行运行情况的分析,密切关注财政经济形势变化,围绕目标任务倒挤细化、量化收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精心组织好税源,组织好收入。二是要加大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组织收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难度较大、久拖不决的问题,要及时主动协调、消除梗阻,化解矛盾,积极为增收创造条件。三是要加大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税收征管,发挥好重点税源、骨干税源以一当十的作用,加强对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经营生产情况的跟踪监督,在确保企业利税水平增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税收和财政政策,着重研究提高地方收入的办法和措施,确保后三个月财税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四是要加大对征收措施的研究。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一地一策、一业一策、一企一策,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出管实管用的财税政策,确保年初签订的财政收入目标责任制的落实。五是要严格目标责任制管理。要围绕确保双位数目标任务的完成,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将增收任务完成情况与一般性转移支付挂钩,建立有效的增收激励考核机制,确保收入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要以保障民生为重点,努力加快支出进度。今年全市地方财政支出预计将突破120亿元以上,但目前支出仅达79亿元左右,后三个月还需支出40多亿元的资金,任务非常艰巨。一是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早下达年初预算安排的各项专款,及时拨付中央、省下达的各类专款,限时办结,及早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二是要强化支出责任制的落实。围绕支出目标任务,建立加快支出进度的激励约束措施,层层分解到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将考虑实行领导班子成员挂钩联系制度,加强对支出进度的督促检查。三是要强化节支也是增收的理念。要牢固树立节支也是增收理念,严格实行“四个零增长”,即对公务购车用车、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出国出境经费等实行零增长。严格控制一般性行政支出和部门一般性项目支出,降低行政成本,确保收支平衡。
(三)要以强化服务为重点,着力促进重热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一是要全力支持以扩大内需为重点的一揽子政策的全面实施。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积极筹措资金,大力支持以扩大内需为主的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尽快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发挥税收效应,拉动财政增收。二是要全力促进以增值税转型为主的相关财税政策的研究和落实。要想方设法把一系列促进经济实体做强做大的政策落实好,突出抓好以增值税转型改革、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税率和降低房产交易税费等为重点的一系列财税政策的落实,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加快发展,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三是要全力促进以民生为主的相关政策的全面落实。保障民生是财政部门工作的重点。要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要支持建立健全公共医疗卫生和药品流通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医疗卫生改革试点;要加大对“创业促进就业”民生工程的投入,认真落实减免税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加大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给予政策扶持。
(四)要以改革为助推器,扎实有效地推进各项财税管理改革工作。一是要加快推进县乡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快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扩大公务卡结算改革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逐步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二是要加快推进乡镇预算管理改革。按照全面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和全省“乡财县管”的改革工作要求,统一改革模式,加快工作进度,加大工作力度,将“预算共编,帐户统设,票据统管、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要做好财政资金专户管理。近年来虽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财政资金专户进行了清理、归并,但仍存在着财政资金专户数量过多、重复设置、管理分散等问题。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按照“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账户的清理和规范,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四是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扎实有效地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在支出任务重的情况下,更要切实加强对民生、扩大内需等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一、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完善税源监控体系,确保地税收入与经济协调稳定增长。
坚决贯彻执行“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进一步加强税源管控力度,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的因素,提高组织收入的预见性,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确保2012年地税收入与经济协调稳定增长。
一是提高税收分析和调研能力。准确把握辖区内经济发展动态,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县地方税征管情况和地方税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税收热点和领导关注的问题,加强税收专题分析和调研,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依据。
二是加强重点税源监控。完善重点税源分类管理办法,充分运用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稽查的成果,加强行业、税种、税户的立体监控和事前、事中、事后的流程监控,通过内外联动,实现重点税源的有效控管。
三是加强税源风险预警,强化纳税评估。通过对纳税人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采集、加工和分析,总结行业税负水平和管理薄弱环节,建立地区行业税收风险预警指标和评估模型,依托大集中系统税源管理风险平台,定期开展风险识别,等级排序,风险应对,风险反馈机制,提高评估水平,减少税收征管风险。
四是建立新增税源跟踪和预测机制。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性,不断培植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税源基础,积极寻找新的税收增长点,拓宽税基。
五是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落实,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借助会议、资料、宣传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和报刊、电台、电视、网站等传媒宣传税收政策,定期组织各类面向纳税人的税收业务辅导、培训,使各级政府和纳税人能及时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及时研究、解决税收政策调整落实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促进经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设立“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绿色通道”,对各项减免税审批实行即时办理和限时办理。建立和完善各类税收优惠台账,加强减免税申请、调查、审批及事后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抓好各项税收政策执行效果的跟踪、分析、评估。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保障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为确保明年各项收入目标的顺利实现,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继续深化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种的税源管理。加大对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管理力度,重点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事项的审核工作,使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管理更趋规范。同时加强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登记率的监控。
二是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管理工作。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纳入日常性工作,实现有效的常态管理。进一步提高非劳动收入个税和高收入个税所占比重。
三是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深入推进房地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企业所得税分析工作,开展预警值推算;结合新的企业所得法,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突出企业所得税项目管理,规范台帐建立和登记制度;通过完善汇算清缴、加强纳税评估、实施分类管理、开展反避税等多项征管措施,尽量抵减新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税收减收。
四是继续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管。积极推行基金费与税收“同管理、同检查、同评估”的管理模式,确保应收尽收。
五是积极开展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调查和确认等工作。按照省市局要求,无缝对接大集中系统“网上办税”模块。
六是全面推广网络开具发票和税控收款机,逐步缩小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实时采集发票开具数据。深入开展发票认证工作,加强发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强化数据利用分析,实现以票控税。
二、进一步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积极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征管体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创新完善税收征管模式,深化税收征管改革”2012年的工作主题和省市局关于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精神,结合前期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运行情况以及省局大集中系统的改造升级,进一步明晰和优化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理顺各部门的业务衔接,强力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实现“单项工作求突破,整体工作快进位”。
一是深入推进风险管理。提高风险应对准确率,强化风险应对与内部监控的衔接,以事项为中心,科学设定流程节点,理顺各流程之间的关系。按照“征、评、管、查”的基本流程,进一步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将各部门和岗位置于税源管理“生产线”的各个节点上,实现税收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流程的全面融合。依托风险管理平台,强化风险评估结果应用,逐步形成以提高税收遵从为目标,以风险控管为导向的税收遵从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二是做大征收服务。逐步把分散在不同部门的纳税服务内容向纳服中心集中,坚持纳税人发起的各类涉税事项由前台统一受理,并将催报催缴、税种认定、前台简易处罚,以及相关的低度风险应对等适合集中处理的事务性事项赋予纳税服务分局。逐步把审批权限向纳服中心下放,把涉税资料的传递转变为柜台内流转,有效缩短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
三是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发挥绩效考评体系对专业化管理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和建设更高水平的“三个一流”的要求,以严格的考核奖惩机制和严密的工作责任体系作保障,优化考核指标的设计,创新考核方式,建立激励与问责的双重机制,贯彻到“征、评、管、查”各个工作环节,形成“领导带头,部门联动,全员参与,争创一流”的工作格局。
四是加强创新突破。举全局之力,加强创新项目培育和创新资源汇聚,切实研发具有核心竞争力、影响力的创新创优项目。以创新理论应用为引领,加强税收征管模式创新、技术与组织集成创新,全面推进税源管理新机制。
五是强化税收征管监控分析力度。紧紧围绕省市局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指标,强化对各职能科室和分局的考核力度,按季下发《征管状况监控分析通报》,认真抓好所涉及的每一个工作流程,每一个具体事项,确保征管质量不断提升。不断深化基础数据的质量管理,在保证基础数据逻辑性准确的前提下,力求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工作有较大突破。
六是积极推进机关实体化运作。促进机关从行政管理为主的职能体制,逐步向行政管理加实体管理的职能体制转变。
三、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是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坚持“依法治税,重在治内,以内促外”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严格落实依法征税、认真贯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网上透明运行,为纳税人知悉、参与、监督税收工作创造条件。
二是坚持推进执法责任制。加强日常执法检查,确保依法治税水平全面提高,以深入开展创建“依法治税示范单位”为抓手,认真组织对税收执法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重点事项执法情况的解剖、检查、整改、验收。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文书、卷宗的管理,通过建立月度考评制度,提高税收执法文书、卷宗的质量。
三是加大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力度。把行政执法纠错与过错责任落实紧密结合起来,确保执法责任落实到岗,过错责任追究到人。
四是进一步深化综合治税。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强化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利用工作,及时、全面、完整地掌握各个部门、各个层面的涉税信息,通过分析和利用,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重点加强涉税信息数据资源的深度应用工作,在数据应用绩效上求提升。深化国地税长效协作机制,积极运行国、地税信息交换平台,充分利用省国地税信息比对平台加强户籍管理,对基础信息、税基信息进行比对、核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新办户、注销户、非正常户的实地联合巡查。拓展国地税协作面,实现国税代开发票时,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税。
五是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加强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坚持“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这一工作任务,在做好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项目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园林绿化及市政工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各类经济主体营造公平税负环境。
四、进一步推行服务行政,积极构建促进经济发展的和谐征纳关系。
进一步细化税法宣传辅导,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建设集中式咨询服务模式,持续改进办税服务。
一是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全面实行“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首问责任制等办税服务制度。
二是拓展和应用网上办税厅的功能,在CA认证的基础上实现扣缴税款协议的网上签约。在全市实行一证多用,实施CA认证全覆盖。
三是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拓展多元办税,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公正的纳税服务。
四是全力推行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纳税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争取到2012年末,初步形成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和纳税服务热线为平台,以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为任务,以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优化平台、提高能力、强化预算、细化考评为保障的“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新格局。通过切实保障纳税人税前、税中、税后权益和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保护纳税人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
五、加强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机制,为推进地税工作开展提供人力保障。
一是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力。定位长远发展,积极引进地税工作急需的专业人才。
二是要大力开展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税收业务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技能,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2012年整体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分层次、分类型逐步开展。加强专业团队建设。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税务干部积极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执业资格和工程师等职称考试,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是持续开展全员业务学习。以省局今年开展的业务考试为契机,继续调动全员学习政治、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全体地税干部通过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增长业务才干、更新工作观念、创新工作理念、拓展工作思路,提高运用理论指导税收工作实践的能力。
四是建立激励机制。加大对基层工作岗位人员的关心与支持力度,强化人员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加强对优秀人才的奖励和激励,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和工作热情,为实现更高水平的“三个一流”提供高素质的队伍保障。
六、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坚持惩防并举,促进政风行风建设取得新成效。
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建立教育、惩治、预防、监督并重的党风廉政工作机制,继续推进政风行风建设,树立廉勤从税的良好形象,提高执法公信力。
一是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加强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团结和谐,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领导班子带头不断学习新知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分激发全系统干部队伍内在活力,努力使领导班子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
二是推进合规行政。搭建“规范管理”平台,运用激励手段,实现“合规行政”。不断规范税务干部的行政行为,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公平,文明、高效。
三是加强廉政内控机制建设。围绕“三个一流”建设目标,建立健全以制度体系为核心,贯通教育、监督、惩处体系的工作机制,形成统一规范、协调动作、自我完善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巩固扩大廉政文化建设成果,形成廉荣贪耻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文化氛围,争取创建成为省级廉政示范点。
四是认真兑现省局“12条服务措施公开承诺”、“6项廉洁从税公开承诺”、“10项纳税服务承诺”、“服务民生70条税收优惠政策”。广泛开展权益投诉,诚恳接受监督,做到有受理,有调查、有处理、有反馈,有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干部依法行政。
五是巩固政风行风评议成果,广泛联系基层,继续深入开展“走企业,强服务、促发展”调研活动。紧密结合组织收入工作,以“三新”产业、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企业及困难企业等为走访调研重点,通过走访调研活动,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了解企业对税收工作的需求,并建立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涉税事项以及企业反映的普遍性、行业性涉税问题,确保大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六是切实加强舆情管理,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税舆情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全县地税涉税舆情引导能力,密切关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相关信息及单位信箱、局长接待日、纳税人等渠道反应的涉税舆情。面对社会舆论要做到沉着冷静,积极应对,正面引导,及时研究处置,有效防控。加强与市局、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一个舆情监控网络,使涉税舆情早预报、早发现、早反馈、早处置。同时,建立起涉税舆情应急机制,做到一个声音对外,进一步增强涉税舆情应对的主动性。
七、坚持地税文化引领,创新创优,强力推动进位争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二节收入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扣除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七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七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七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七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第八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三条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一百零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第一百零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第一百零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百一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九条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