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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管理

时间:2023-06-29 17:09: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公司理赔管理

第1篇

(一)车险条款较为模糊

在车险理赔过程中,车险条款是理赔的重要依据。但是,我国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在制定车险条款时存在严重的模糊性,因此,在理赔金额和范围方面具有严重的宽松性,客户跟保险公司都站在自身的角度,为自己的利益着想,导致极其容易发生矛盾,从而增加了车险理赔的难度。近年来,各大保险公司也开始重视对车险条款的制定,进一步详细明确了车险的定损范围、配件价格标准以及修理厂的选择等等。然而由于我国车辆数量十分之多,加上车辆品牌也特别多,导致在制定车险条款的标准上出现很多的争议,从而理赔纠纷事件是经常发生,已经形成司空见惯的现象。

(二)理赔流程繁琐,理赔人员素质低下

相比较于国外,我国的车险理赔过程相当的繁琐,由于保险公司的制定不恰当,导致在车险条款中并没有涉及较为全面的理赔流程,但是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又需要客户必须出示相关证明。投保人在理赔流程中来回跑,理所当然会到保险公司产生一些不好的意见。借用这种繁琐的理赔流程,保险公司恰好可以故意拖延理赔。另外,对于理赔人员的自身素质而言,大多数保险公司虽然具备较多的理赔人员,但是这些人员并不是专业人员,不具备理赔专业知识,缺乏相应的业务能力,经验又不足,没有能力处理好理赔结果,导致理赔时间延长,理赔结果也往往不会令人满意,降低了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印象。

二、改善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有效策略

目前,由于保险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再加上车险理赔业务已然成为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主流业务,为了占据较大的份额,保险公司都开始逐渐重视对投保人的车险理赔服务,尽可能提高自身的车险理赔效率。同时,投保人也应该多了解保险条款以及车险理赔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矛盾,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维护好自身的利益。另外,保险监管部门也要积极做好监管工作,加强对保险市场的有效管理,提升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质量,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一)确保车险从业人员达到专业水平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在车险定损管理缺少行业标准,许多公司在录用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加上保险公司内容管控不严格,这些原因都导致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急剧下降,因此,保险行业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车险从业人员的水平进行规范和管理。比如,在浙江保监局的管理下,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商讨制定了《浙江车险查勘定损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方案》,其中包含了从业人员的录用要求,制定了严格的培训内容,颁发了相应的惩戒制度,并且严格规定了保险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具备专业的岗位证书,同时,对于定损人员每年都必须进行继续教育,接受一定时间的在岗培训,从而全面提升车险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

(二)提高车险查勘定损工作效率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对投保人进行车险理赔前都会对车险案件进行详细的查勘环节,其主要流程包括接报案、现场查勘、车辆定损、材料收集等方面。客户出险后,接触到的保险公司的第一个人便是理赔查勘人员。因此,这对勘查人员提出较高的专业要求,勘查人员在现场处理时将材料一次性收集全面的话,会显著提高理赔服务的效率。比如,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等等。因此,查勘人员在处理的过程中,考虑问题要周到,工作时带着较强的责任心,弄清案件的疑点,高效对案件进行处理,提高工作的效率,增加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心,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三)简化理赔流程,加强理赔人员培训活动

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都存在复杂繁琐的理赔流程,促使投保人觉得保险公司这是惯用的拖延理赔的伎俩,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良好形象,降低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心。因此,保险公司首先要简化理赔的流程,分担投保者的负担。保险公司应该建立专业的理赔责任部门,对理赔流程进行专业高效的规范和管理。同时,加强对理赔人员的专业培训,全方面提高理赔人员的业务处理能力。另外,对于理赔人员也要引导他们树立责任意识和工作意识,将保险公司的利益与名誉放在首位,也要积极帮助投保者进行经济分担,提升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质量。

三、结语

第2篇

关键词:大数据;汽车保险市场;车险理赔服务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8.029

自我国保险市场规模从全球第6位上升至第3位以来,保险全行业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的局面。到2015年,全国保费收入24282.519463亿元实现了年增长13.4%的速度。其中车险保费收入更是以5526亿元的傲人成绩占到产险保费收入的69%。车险的发展源自经济高速发展,交通日渐便利,汽车成为公众的主要代步工具,同时汽车的普及也带来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与日俱增的问题。2007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正式颁布实施,车险的投保成为一个不需要考虑的问题被人们普遍接受。

1 我国汽车保险理赔模式的现状

车险虽然保费收入可观但实际盈利多处于亏损状态,2014年车险行业的综合成本率为100.24%,亏损11.57亿元。这不仅仅是受当前机动车辆事故率高的影响,现行车险理赔模式更是影响因素之一。为了应对机动车量流动性高的特点,要求保险公司围绕机动车辆出险后的报案、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和支付的一系列理赔流程,完善自身服务体系。当前我国的理赔模式由自主理赔、物价评估和保险公估组成。其中比较成熟的理赔模式为自主理赔,但自主理赔也只是在国内车险理赔服务模式中的相对成熟,近年来有关车险理赔的纷争愈演愈烈,例如对车损险而言,盗抢损坏的高保低赔成为争议中心,投保者对当前的投保金额和理赔金额存在质疑,再有虽说多数理赔是关于机动车辆损坏的维修极少涉及高保低赔的情况,却存在车主对于保险责任、保费的确定、定损价格的差异和赔偿期限等问题不满的情况。在这场纷争中,投保者的质疑,保险公司的亏损都说明了当今流行的理赔服务模式存在问题并急待解决。

2 我国汽车保险理赔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车险行业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客户资源与保费收入,不断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发展汽车保险的承保业务。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21世纪中,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理念不断提高,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车险理赔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深入探索当前车险理赔服务模式,可以发现以下几点问题。

2.1 车险理赔政策不健全

汽车保险理赔纠纷诉讼的日渐增多,表明我国现有车险理赔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例如,作为车险理赔中重要制度之一的代位求偿权,在实践中还存在保险人支付部分保险金代位求偿权是否成立等不清晰的问题。再有保险欺诈等问题也是焦点之一,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欺诈罪成立的条件为个人欺诈数额在1万元以上,但由于汽车保险的特点,在实际案例中小额欺诈占比较高,缺乏有效的惩罚途径,造成当今保险欺诈的增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的收益,损害其他投保人正当的保险利益。

2.2 车险理赔效率低

理赔是汽车保险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事故发生后理赔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车险理赔的效率离不开整个社会环境,更离不开理赔模式的运行。虽然汽车行业飞速前进,但周边服务发展并没有跟上汽车业发展的脚步。汽修市场混乱等情况,使得在当前以自主理赔为主的理赔服务模式中我国保险公司采用全部流程一手抓的方法,车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从查勘开始直到支付皆由保险公司承担。这种方法随着被保险人保险意识的逐渐加强,不足之处更加明显,保险公司针对理赔流程的全部负责使公司理赔成本增加,花费大量的人力成本处理事故,工作效率低,拖慢整个理赔流程。同时还有很多事故在涉及到第三物损时,交通部门委托物价部门强制定损,保险公司在收到结果后通常还要进行再定损。这种做法不但浪费了很多不必要的资源,物价部门与保险公司得出的结果通常也相差很多,影响整个理赔过程的效率,也影响着消费者的时间和利益。

2.3 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内部管理不健全

为了加大市场占有份额,近年来财险公司加重对车险理赔事件发生后增加客户方便性的其他服务,例如限时理赔,全国通赔等。但由于发展时间过短,服务方式考虑不足,实施较困难。很多公司服务不够完善,无法跟上现代化经济下的脚步,不能确实提高车险理赔服务水平。现阶段理赔服务的落后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管理有关,单个理赔环节并没有合理的检查制度,对于客户回访以及投诉制度不健全。对客户的维护不足,缺乏对事故当事人的沟通,针对公司内部人员管制不够明确,公司风险监控能力差,轻视对公司内部理赔服务人员的培训,缺乏对公司理赔人员的工作效率监督。

2.4 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服务发展滞后

作为在车险业务中的重要环节,合理、先进的理赔服务可以成就一个公司。但当前理赔模式的发展并没有跟上时代前进的脚步,行业大数据库建设、信用体系构成都比较落后,对比承包业务中的“线上平台”、“互联网保险”,理赔服务与互联网的融合明显滞后,有关理赔的科技开发并不受重视。保险公司对理赔服务中的基本服务理念认识程度不够,软实力建设工程启动较晚、保险公司的数据管理能力不足、缺乏对服务体系的重视、忽略了对服务体系和服务质量的重视。这些问题更是拉开了我国车险理赔服务与国际成熟模式的原因。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的发展,造成现在车险业负利润的情况,也引发了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不满。

第3篇

【论文关键词】:保险理赔理赔工作理赔效率

【论文摘要】:目前,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虽然说已经有一段时间,现在仍然有很多人很难接受保险,也许由于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到位,但更多的在于保险业发展的自身存在一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理赔难"的问题。这是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主要通过保险理赔的概念,来界定以及理赔工作总的原则结合保险理赔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在理赔程序、公估机制以及理赔人员素质等方面,在当前还是有一点意义的措施。

提到买保险,很多人很不屑。在很多老百姓看来,当保险公司请求你买保险的时候,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你甚至比上帝还亲切,但等到问题真的发生了,你去要求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会找出很多所谓正当的理由,要么说你的情况不具备理赔的条件即是拒绝理赔,要么就是答应理赔但是想方设法理赔很少的一部分,这就是目前我们中国大部分老百姓对保险的感受和态度,虽然这种对保险的说法有点过于片面或者说是有点认识上的扭曲,但至少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保险业存在的问题,简单的说就是"买保险容易,理赔难"的问题。人们买保险的目的就是能够对未来不可预测的风险起到一定的保障防范作用,其实我认为更多的是得到一种心理的寄托,毕竟风险出现的概率不是很大,但如果说保险公司在风险出现的时候他们不能给予快捷合理的理赔,那人们的心理肯定会受到一定的创伤和打击,也许他们的损失数额不是很大,但是我认为他们的创伤更多的就像是被曾经信任的人欺骗了他们,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试想一下他们还会再次购买保险吗?中国的保险业要真是这样那还会有前途吗?要想使中国老百姓的观念改变,使他们觉得买保险就好像是找到一个可以信赖的朋友。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完善保险理赔机制和效率。文章就是基于已经充分认识保险理赔的重要性,通过界定保险理赔的概念及其保险理赔工作的原则,结合我国当前保险理赔的问题和存在的原因,从而最终提出提高我国保险效率的应对策略。为中国保险公司在面对已经全面开放的保险市场,国外保险公司进入的激烈竞争态势的情况下提出一点参考意见。

一、保险理赔的概念及其理赔工作的原则

保险理赔是指在接受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并进行现场查勘与取证的基础上,展开保险责任的审定、赔款理算,最终达致赔付损失的决定或因损失不属保险责任而拒绝赔偿。保险理赔工作从接受被保险人的损失通知开始,经过现场查勘、责任审定、赔款计算,最后向保险人(或收益人)支付或给付款项,是一项比较复杂而又繁重的工作。保险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树立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知道思想。虽然很多人听起来也许觉得空话,但它必须作为保险经营与管理的重要原则和知道思想。当发生灾害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之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支付赔款,帮助企业或个人及早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以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其次要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陪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的一定要赔,而且要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守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最后要坚持实事求是,贯彻"八"字理赔原则。即"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工作者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理赔工作的基本要求。"主动"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对出险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和现场查勘,掌握出险的情况,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保险责任。"迅速"就是要抓紧处理赔案,对赔案查的准,办的快,赔的及时。"准确"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从查勘、定损以至赔款计算,都要做到准确无误,不错赔,不滥赔。"合理"就是要求赔偿工作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按条款办事,在许多情况下,要结合具体安庆进行准确定性,必要时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有一定的灵活性。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辨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当然,如果只追求正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效率,虽然赔款计算准确,但却耽误了恢复生产和安定生活的时间,也是不可取的。总的要求应该从生产出发,为保户着想,又要讲效益。

二、当前我国保险理赔中的问题及原因

(一)风险意识淡薄,风险管理滞后。近几年来,国内保险市场过于强调业务导向,自上而下重业务、轻管理的意识相当浓厚。一是重业务收入指标,忽视理赔指标考核;二是媒体直传营销的事迹多,介绍理赔控制、风险管理的先进事迹偏少;三是以业务多少、保费收入大小论英雄。由于受风险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影响,对风险控制及管理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科学的约束机制和具体的量化考核办法,导致业务推着管理走,风险管理责任难以落实,风险管理工作相对滞后

(二)利益机制的影响。随着保险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保险业竞争加剧,保险理赔风险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一是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对投保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对不该赔款的采取酌情赔款、同情赔款,这种行为助长了一些投保人不正常的投保心理和索赔心态;二是实行工效挂钩,导致基层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不顾风险质量,盲目拉保,盲目承保;三是一部分素质不高的保险公司职员或人自律意识差,或内外勾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

(三)理赔人员素质不高,理赔专业人才缺乏。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索赔单证审核、赔款计算等方面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些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对道德风险的防范既缺乏信心,又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每当出现复杂案件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四)外部环境的影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不长,保险在社会中的地位不高,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还停留在浅表层,从而在外部环境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的因素。一是每当遇到影响面广、损失程度大的索赔案件,政府都会出面"调解",甚至强行保险公司赔款。而保险公司身处一方,在许多方面受制于人,不得不按政府的行为办事,保险业往往成为化解矛盾、稳定秩序的牺牲品。二是在市场竞争压力下,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案时比较多地考虑外部效应及影响,放弃保险原则和保险准则,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增加了理赔风险。

三、提高保险效率的应对策略

(一)严格理赔程序,把好最后关口。保险理赔工作是保险关系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利益的直接体现,是维系保险关系的重要条件,无论对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很敏感。因此,在处理理赔案中除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准确、及时原则外,还应做到:第一,实行交叉审核制度,严格单证审核;第二,对每一笔赔款实行投保人、人认定制度,在未证实投保人与人真实关系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人给付保险金;第三,重大保险金赔付实行集中查勘,集中定损、估损,集中会诊制度;第四,对参与管理工作的一线人员应严格纪律,明确责任,增强理赔人员的责任心,提高理赔人员的自律意识;第五,搞好调查取证工作,全面、及时、准确、系统地掌握标的出险的真实情况。

(二)加快保险公估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将目前由政府或行政部门承担的有关事项剥离出来,由公估机构专门行使标的出险检验、估损,杜绝人情定损、关系定损。如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交警只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裁决,由公估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查验,对于人身险的赔付,应由指定的专门医院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证明。保险公司应与协作医疗机构签订责任书,以约束医疗机构的行为,避免,谋取私利,增加理赔风险。

(三)提高理赔人员素质,增强实战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理赔风险因素的高技术化及隐蔽化趋势越来越强,理赔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对理赔人员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保险理赔人员不断提高自身应付各种理赔风险的能力:一是具有应付各种突发事故的能力;二是具有从复杂的理赔案中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分析问题能力;三是具有明察秋毫的洞察能力;四是具有掌握识别各种欺、诈、骗手段及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处理理赔案的

能力;五是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保险公司利益的能力。

(四)加强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是高风险行业,强化员工的内防意识至关重要。然而,现实中人们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是思想工作不够深入,对职工的思想状况和个人行为了解不够,使一些事故隐患长期潜伏,不能及时发现。二是偏重"能力效应",以保费论英雄。三是内部员工相互监督不够,使一些有问题的员工更加有恃无恐。四是执行规章不严,对违章违纪人员的处理存在捂、盖现象。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内控制度,明确核赔、理赔责任。对复核员、核赔员、会计、出纳应分开设置,避免混岗。强化各环节的责、权、利制衡要素,严格实行校赔、理赔责任追究制度,有效地建立起理赔风险管理新机制。

(五)政府应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批准设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人经营自。各级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保险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支持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及理赔决定,避免经济行为"行政化"、保险行为"财政化"、保险赔款"救济化"。保监会应依法实施保险监管,不得干涉保险公司的正当活动,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洪涛,王国良.保险核保与理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

第4篇

【论文摘要】:目前,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虽然说已经有一段时间,现在仍然有很多人很难接受保险,也许由于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到位,但更多的在于保险业发展的自身存在一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理赔难"的问题。这是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主要通过保险理赔的概念,来界定以及理赔工作总的原则结合保险理赔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在理赔程序、公估机制以及理赔人员素质等方面,在当前还是有一点意义的措施。

提到买保险,很多人很不屑。在很多老百姓看来,当保险公司请求你买保险的时候,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你甚至比上帝还亲切,但等到问题真的发生了,你去要求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会找出很多所谓正当的理由,要么说你的情况不具备理赔的条件即是拒绝理赔,要么就是答应理赔但是想方设法理赔很少的一部分,这就是目前我们中国大部分老百姓对保险的感受和态度,虽然这种对保险的说法有点过于片面或者说是有点认识上的扭曲,但至少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保险业存在的问题,简单的说就是"买保险容易,理赔难"的问题。人们买保险的目的就是能够对未来不可预测的风险起到一定的保障防范作用,其实我认为更多的是得到一种心理的寄托,毕竟风险出现的概率不是很大,但如果说保险公司在风险出现的时候他们不能给予快捷合理的理赔,那人们的心理肯定会受到一定的创伤和打击,也许他们的损失数额不是很大,但是我认为他们的创伤更多的就像是被曾经信任的人欺骗了他们,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试想一下他们还会再次购买保险吗?中国的保险业要真是这样那还会有前途吗?要想使中国老百姓的观念改变,使他们觉得买保险就好像是找到一个可以信赖的朋友。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完善保险理赔机制和效率。文章就是基于已经充分认识保险理赔的重要性,通过界定保险理赔的概念及其保险理赔工作的原则,结合我国当前保险理赔的问题和存在的原因,从而最终提出提高我国保险效率的应对策略。为中国保险公司在面对已经全面开放的保险市场,国外保险公司进入的激烈竞争态势的情况下提出一点参考意见。

一、保险理赔的概念及其理赔工作的原则

保险理赔是指在接受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并进行现场查勘与取证的基础上,展开保险责任的审定、赔款理算,最终达致赔付损失的决定或因损失不属保险责任而拒绝赔偿。保险理赔工作从接受被保险人的损失通知开始,经过现场查勘、责任审定、赔款计算,最后向保险人(或收益人)支付或给付款项,是一项比较复杂而又繁重的工作。保险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树立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知道思想。虽然很多人听起来也许觉得空话,但它必须作为保险经营与管理的重要原则和知道思想。当发生灾害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之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支付赔款,帮助企业或个人及早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以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其次要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陪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的一定要赔,而且要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守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最后要坚持实事求是,贯彻"八"字理赔原则。即"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工作者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理赔工作的基本要求。"主动"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对出险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和现场查勘,掌握出险的情况,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保险责任。"迅速"就是要抓紧处理赔案,对赔案查的准,办的快,赔的及时。"准确"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从查勘、定损以至赔款计算,都要做到准确无误,不错赔,不滥赔。"合理"就是要求赔偿工作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按条款办事,在许多情况下,要结合具体安庆进行准确定性,必要时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有一定的灵活性。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辨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当然,如果只追求正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效率,虽然赔款计算准确,但却耽误了恢复生产和安定生活的时间,也是不可取的。总的要求应该从生产出发,为保户着想,又要讲效益。

二、当前我国保险理赔中的问题及原因

(一)风险意识淡薄,风险管理滞后。近几年来,国内保险市场过于强调业务导向,自上而下重业务、轻管理的意识相当浓厚。一是重业务收入指标,忽视理赔指标考核;二是媒体直传营销的事迹多,介绍理赔控制、风险管理的先进事迹偏少;三是以业务多少、保费收入大小论英雄。由于受风险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影响,对风险控制及管理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科学的约束机制和具体的量化考核办法,导致业务推着管理走,风险管理责任难以落实,风险管理工作相对滞后

(二)利益机制的影响。随着保险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保险业竞争加剧,保险理赔风险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一是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对投保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对不该赔款的采取酌情赔款、同情赔款,这种行为助长了一些投保人不正常的投保心理和索赔心态;二是实行工效挂钩,导致基层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不顾风险质量,盲目拉保,盲目承保;三是一部分素质不高的保险公司职员或人自律意识差,或内外勾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

(三)理赔人员素质不高,理赔专业人才缺乏。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索赔单证审核、赔款计算等方面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些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对道德风险的防范既缺乏信心,又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每当出现复杂案件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四)外部环境的影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不长,保险在社会中的地位不高,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还停留在浅表层,从而在外部环境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的因素。一是每当遇到影响面广、损失程度大的索赔案件,政府都会出面"调解",甚至强行保险公司赔款。而保险公司身处一方,在许多方面受制于人,不得不按政府的行为办事,保险业往往成为化解矛盾、稳定秩序的牺牲品。二是在市场竞争压力下,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案时比较多地考虑外部效应及影响,放弃保险原则和保险准则,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增加了理赔风险。

三、提高保险效率的应对策略

(一)严格理赔程序,把好最后关口。保险理赔工作是保险关系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利益的直接体现,是维系保险关系的重要条件,无论对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很敏感。因此,在处理理赔案中除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准确、及时原则外,还应做到:第一,实行交叉审核制度,严格单证审核;第二,对每一笔赔款实行投保人、人认定制度,在未证实投保人与人真实关系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人给付保险金;第三,重大保险金赔付实行集中查勘,集中定损、估损,集中会诊制度;第四,对参与管理工作的一线人员应严格纪律,明确责任,增强理赔人员的责任心,提高理赔人员的自律意识;第五,搞好调查取证工作,全面、及时、准确、系统地掌握标的出险的真实情况。

(二)加快保险公估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将目前由政府或行政部门承担的有关事项剥离出来,由公估机构专门行使标的出险检验、估损,杜绝人情定损、关系定损。如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交警只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裁决,由公估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查验,对于人身险的赔付,应由指定的专门医院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证明。保险公司应与协作医疗机构签订责任书,以约束医疗机构的行为,避免,谋取私利,增加理赔风险。

(三)提高理赔人员素质,增强实战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理赔风险因素的高技术化及隐蔽化趋势越来越强,理赔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对理赔人员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保险理赔人员不断提高自身应付各种理赔风险的能力:一是具有应付各种突发事故的能力;二是具有从复杂的理赔案中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分析问题能力;三是具有明察秋毫的洞察能力;四是具有掌握识别各种欺、诈、骗手段及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处理理赔案的

能力;五是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保险公司利益的能力。

(四)加强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是高风险行业,强化员工的内防意识至关重要。然而,现实中人们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是思想工作不够深入,对职工的思想状况和个人行为了解不够,使一些事故隐患长期潜伏,不能及时发现。二是偏重"能力效应",以保费论英雄。三是内部员工相互监督不够,使一些有问题的员工更加有恃无恐。四是执行规章不严,对违章违纪人员的处理存在捂、盖现象。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内控制度,明确核赔、理赔责任。对复核员、核赔员、会计、出纳应分开设置,避免混岗。强化各环节的责、权、利制衡要素,严格实行校赔、理赔责任追究制度,有效地建立起理赔风险管理新机制。

(五)政府应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批准设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人经营自。各级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保险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支持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及理赔决定,避免经济行为"行政化"、保险行为"财政化"、保险赔款"救济化"。保监会应依法实施保险监管,不得干涉保险公司的正当活动,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洪涛,王国良.保险核保与理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

第5篇

1保险公司角度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人和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自然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5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报刊舆论、审计单位、资信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处,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致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1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理赔工作真正做好的标准是公正理赔,对于不该赔的情况用恰当的方式让客户给与体谅,对于该赔得采用简捷的手续让客户感到服务的周到,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以“优质的服务,一流的效率”赢得保户的信任。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或犯罪,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2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了解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即由关于理赔流程的说明,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广大保户要进一步提高保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避免侥幸心理和投机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并核实是否与业务员的讲解一致,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自己或委托业务人员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另外,保险客户要不断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按照程序处理和解决双方就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分歧或纠纷。

3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转变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投诉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

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和资源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比如公布各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和情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市场上的产品的合法性;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给予处理,或让其退出市场;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4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成员大部分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所以应充分的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5外部环境的培育

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作过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法律工作者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加强对保险业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对一些有益的立法精神、立法理念加以借鉴和吸收,准确预测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可能遇到的保险理赔法律问题。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行业形象,恶化了保险理赔难的现状,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其中犹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应大力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因为其代表投保人利益,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保险合同条款“晦涩难懂”的用语,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别有效过滤,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我们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或者通过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采用一定的评估标准对保险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评级,这种结果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社会影响很大,它可以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而且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

参考文献:

1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孙大俊,张永珠,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3王新利,香港保险业诚信理赔的经验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5,(11)

4张小冬,付雨,对人寿保险理赔难的成因与对策之探讨(J)新余高专学报,2005,(12)

第6篇

保险理赔既是保险业务处理程序的最后环节,又是评估其他工作效率的最佳手段。更是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是验证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通过处理理赔纠纷可以发现保险公司在业务承保这个“进口”和后续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一般说来,保险理赔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接受出险通知——现场勘查(包括查看出险地点、时间,查明出险原因,了解保险标的受损情况)——责任审核(包括审核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标的上,是否发生在保单载明的地点,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要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要求,保险事故发生的结果是否可以构成要求赔偿的条件等)——损失核算(包括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和发生的一些直接费用)——损余物资处理——赔款给付——代位追偿。保险理赔工作一般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所谓主动,是指保险人应主动深入现场开展理赔工作;所谓迅速,是指保险人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赔付,不拖延;所谓准确,是指计算赔付金额应力求准确,不惜赔,也不滥赔;所谓合理,是指赔付要合情合理,树立实事求是的作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又符合实际情况。然而我国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却还远远达不到以上要求,“理赔难”的现象比较普遍。

一、我国保险理赔低效率的表现

(一)现场勘查难。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章制度要求第一现场勘查率力争达100%,而实际工作中却达不到70%。虽然,保险条款和索赔须知明确要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可实际上,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理赔规定,加之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事故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使保险理赔的责任判定和实际损失的认定,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二)调查取证难。为了准确认定责任损失,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制定严谨的理赔程序,依据气象、水文、公检法等代表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处理的重要或唯一证据。但从目前来看不尽如人意,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带来了较多的麻烦。更甚者,一些部门为了营利目的,不负责任的乱出证明。对权力部门的过分依赖,使得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效率大幅降低,支出了许多本不该支付的赔款。

(三)理赔控制难。一是保险理赔的专业技术咨询鉴定系统缺失,常常引发理赔争议。二是业内信息披露系统缺失,业内外的黑名单制度尚未推行,不法之徒逍遥法外,使保险公司防不胜防。三是询报价系统失真,市场信息的权威性及传递损耗,极易增加赔付成本。四是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里外勾结,共同谋利的现象不断发生,利用了保险公司自身管理的缺陷,使管理者防不胜防。

(四)依法经营难。现行保险理赔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些保险公司为了短期的利润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压赔、限赔或拖赔;而一些保险公司则为了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一味迁就客户进行通融赔付,以致滥赔;而面对保险欺诈,很多保险公司往往束手无策,以致骗赔猖獗。

二、社会环境影响理赔效率

(一)法制环境不健全。当前,保险业所运用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有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尽管有些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正采取措施进行改进,但立法建设滞后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由于新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旧法规是理赔的根据,出现了大量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上升,赔款增加。此外,各法规之间磨合性差,存在明显的衔接“缺口”,相关法规的相应条款之间存在冲突,语言不规范,表述不清晰,使得保险理赔人员在处理赔偿实务时,无所适从。保险公司法制观念薄弱,对采取法律方式处理索赔存在后顾之忧,担心会由此影响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采取“内部消化”、“私了”,从而埋下了理赔风险的祸根。

(二)诚信环境不理想。我国保险业诚信环境不甚理想是造成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保险公司信用度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保容易,索赔难;收费迅速,赔款拖拉”现象已成为广大投保人的共识。第二,不论索赔金额大小,情况是否清楚,都要经过复杂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第三,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存在信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并非新鲜事物,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有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

(三)人才环境不适应。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展业人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应尽的解释说明义务,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在理赔实际工作中,部分业务员在展业时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赔偿金额希望值高,而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时的要求,就很容易产生矛盾。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很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也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审核方面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种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政府职责不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是应该和必须的。但是由于风险因素众多,因而调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很多调查工作保险公司还须依赖其他的部门。例如在火灾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消防机关作起火原因及损失的结论;在交通案件中,需要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结论;在人身意外伤害案件中需要医疗部门作出诊断和医疗的结论等等。但是在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些部门有确认和证明的义务。这些部门也没有建立这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规定,因而造成了很多保险理赔实践中的问题。如结论证明随便开,以及伴随而来的弄虚作假和腐败问题。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保险理赔效率

(一)与时俱进,完善法制环境。我国新公布的《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条例》已在7月1日施行,无疑将给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带来难得机遇,进而推动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监管机构继续加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风险保障需求,如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进行调研立法,扩大保险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效能的同时,还应密切联系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对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大清理,对于相互冲突的相关条款进行规范以及明确,而对于一些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也应及时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的条文,使得保险理赔有法可依。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应指导保险行业协会从反应最为强烈的机动车险、健康险等的理赔服务着手,明确理赔服务的时间、程序和标准,逐步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通过签订自律公约等形式在全行业普遍推行。目前,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已经总结出一套理赔方面的行业经验和通行标准。如2004年12月24日经济合作组织(OECD)就推出了一套保险理赔行为管理指南(OECDGuidelinesforGoodPracticeforInsuranceClaimManagement),分别从报案、接案、理赔文件和流程、反欺诈、理算、理赔、时效、投诉处理、理赔相关服务、市场行为10个方面为其成员国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套理赔文化范本。

(二)同心同德,建设保险诚信。建设保险诚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联系社会的广泛性,决定了保险诚信建设对整体社会诚信环境的依赖性。所以,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切实肩负起营造社会诚信环境的责任,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一是制定市场行为规则,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增加重大项目招投标的透明度,监督和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同业合作,共同抵制不诚信的行为。二是实施教育与引导,从构建企业文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出发,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对其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惩处机制,树立起保险企业形象。具体的做法是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下,逐步建立面向行业内外的保险信息网络,包括保险公司一般性业务沟通交流网络。三是建立奖惩机制,在建立保险行业荣誉体系,定期考核评比的基础上,隆重表彰全国范围内的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典型引路,弘扬诚信文化。同时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诚信信息查询网络,对有不良记录的保险公司、人名单和恶意骗保骗赔被保险人名单进行公布。这样一方面可使失信的业务员难以再从事保险业,为不诚信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使那些恶意骗保的投保人难以得逞。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素质。保险监管机构要在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分门别类的、与国际接轨的从业人员标准,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整体素质提高。一要开展保险从业教育,以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教育为契机,在业内深入有效的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大服务的战略经营理念。二要完善准入制度,广泛推行行业及岗位标准,包括业内评价、文化素质、基本技能、从业经历等,实行定期的考核与岗位轮换、淘汰与晋级机制。三要启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定期进行评价。要在与保险经营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或部门,广泛聘用保险社会监督员,实现保险经营与社会环境的良性互动,提高工作效率。四要提高理赔人员素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理赔风险因素的高技术化和隐蔽化趋势不断增强,理赔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对保险理赔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保险理赔人员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包括具有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从复杂的保险赔案中辨别真伪的能力。

(四)加强合作,利用保险公估资源。保险公估机构的存在与发展,源于保险公估机构的独特地位和特有职能。保险公估机构介入保险市场,不仅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商品的边际交易成本,而且能维护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今天,加快培育和发展公估机构是促进保险理赔规范化的需要。目前,我国各家保险公司对各险种的理赔方式不一,规范化、公证化程度不高,再加上理赔人员队伍不稳定,管理不严,往往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甚至发生以赔谋利、损公肥私的现象。如果建立了保险公估人制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公估机构对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损失数量进行计算和确定,出具保险公估报告,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审查和赔付,就可以杜绝上述弊端。对保险公司而言,既节省了人力物力,缩短了理赔时间,还提高了公司信誉;对被保险人来说,由第三方处理赔付,公证客观、准确及时,被保险人可以迅速得到补偿。在国际上,由保险公估人经办本国或国外保险与再保险的公估业务是通行的做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等.保险赔偿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第7篇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夏晓东

近日看到许多煤体对人寿保险公司“理赔难”的问题进行了报道,最终结论几乎都是批评与责难。更有甚者是中央台一个生活类节目中律师对一起理赔纠纷的解答,这名律师对意外险中意外伤残责任不包含医疗给付表示不可理解,并说“伤残”既应包含“伤”也应包含“残”,既然有了“伤”,就应赔付医疗费。做为一名从事保险法律工作已8年之久的专业人员,我不想对媒体和那位律师的相关报道和言论做任何评价,我只是想说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其实就是因保险合同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关系,理赔纠纷实质就是合同纠纷的一种。处理理赔纠纷时首先要看双方订立的合同,看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客观公正地对待纠纷,不宜“舍本求末”,不加区分地对保险人一味指责。

人寿保险本身是好的,只要投保得当,它就能切实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从业多年,我深深地热爱上了这份工作,当我们把一笔笔保险赔偿金送到悲痛欲绝的客户手中,看着他们眼中感激的泪花,看到他们的家庭因我们的服务而得以维系,我感觉到了做为一名保险从业者的伟大,尽管我们不能使逝者复生,但我们却可以让生者感觉到我们对他的关怀,用我们的服务去慰籍受伤的心灵。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寿险的迅速发展,理赔纠纷也显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投诉、诉讼时常见诸报端,从理赔实际工作来看,理赔纠纷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这说明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在发展中的确出现了一些问题。理赔工作其实是验证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通过处理理赔纠纷可以发现保险公司在业务承保这个“进口”和后续服务中存在问题,有些问题十分严重,如仍不能引起业界的重视,仍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必会影响到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久而久之,会使人们对我国的保险业失去信心。结合多年的从业经验,我对“理赔难”等问题发表一下我的看法。

一、“理赔难”产生的根源 “理赔难”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我国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不高等因素外,保险公司在经营指导思想方面、人管理方面的失误是最主要的。

1、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的问题 从20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寿险正式开始起步至令,已十余年,在这十余年中,各家保险公司都过分地重视了业务的发展,忽视了客户服务工作。保险公司经营的是商业保险,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在业务初期阶段为了生存,必然要大量地上业务,业务上去了,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才能有足够的赢利,保险公司才能生存;从保险理论上来说,保险公司也只有把业务做的足够大,才能提高抗拒风险的能力。从这个角度来说,为生存和提高抵抗风险的能力,大力发展业务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大力发展业务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采取的发展措施出了偏差,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考核指标上的失误。为快速发展业务,各家保险公司在机构设置上一般都采取“遍地开花”的方式,广设机构,从分公司到中心支公司,再到支公司,最后到营销服务部、服务点。保险公司对各级分支机构考核最重要的指标就是业务量,业务量大就是成绩,其他考核指标,如客户服务工作考核只是最近一、二年的事,且在考核中占比很低。业务量决定一切,业务量大的分支机构在级别、管理者待遇等各方面均要高于业务量小的机构。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达到考核标准,会千方百计想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很不够,从人员配备、设备配备上采取一种应付的态度,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有了业务就有了一切”、“重业务轻服务”的做法绝对是保险公司经营上的一个重大失误,它使保险业在发展初期便问题重重,如业务员误导、条款含糊不清、“孤儿保单”大量产生、售后服务差等,这些问题最终都会体现在理赔中,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投保人利益。

2、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各家寿险公司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均采用了“人海战术”,招募大量的业务员,经过简单的岗前培训、通过保险监管部门简单的考试就可以上岗。对人在职业道德教育方面要求很少,对恶意承揽业务的人处罚力度不够。由于保险人的收入由其承揽的业务量决定,人为增加收入,必须要大力拓展业务。相同条件下,健康者与非健康者相比,非健康者的保险意识要比健康者高许多,拓展这部分人入保险要容易的多,部分业务员为了自己的收入、为了完成任务,就会挺而走险,置职业道德、公司利益、客户利益与不顾,恶意承揽,而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不能理赔,业务员便“逃之夭夭”。从理赔实际工作来看,纠纷案件中业务员有责任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从保险人恶意承揽的形式来看,主要有如下几种:“故意诱导被保险人做不实告知”、“擅自修改告知事项及签名”、“不告知免责事项”“患通不良客户恶意骗保骗赔”等几种。

二、“理赔难”常见的几种形式及保险公司处理方法 从理赔工作来看,“理赔难”常见类型有如下三种: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类、业务员未明确说明类、虚假理赔类。现结合相关法律、保险理论分别说明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类 指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此种情况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赔付。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要求合同双方订约时恪守诚信原则,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如实说明保险标的的情况,对保险公司投保单上书面询问的事项不得有隐瞒。对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不能赔付的情况,保险公司一般会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如下二种处理方法:一是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均拒绝赔付,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二是投保人因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赔付,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例如张三投保人寿保险前已身患癌症,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后张三因癌症死亡,保险公司就会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所导致的“理赔难”有一个例外,如果投保人已将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的人员,人员在投保单上未将告知事项说明,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宜拒赔。因为根据《民法通则》、《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将保险标的的情况告知了人,就相当于告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保后就不能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抗投保人。

2、业务员未明确说明类  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在理赔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业务员在业务承揽中只注重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会得到多少赔偿,对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赔偿金额希望值高,而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时的要求,很容易产生矛盾。这种情况在医疗保险赔付中尤其突出,各家保险公司在制定医疗保险条款中都对被保险人治疗所用的药品、检查项目做了一定的限制,对不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项目是不予赔付的,但部分业务员对此内容说明很少,赔付时经常产生纠纷。

3、虚假理赔类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理赔案件的增多,个别人对保险的巨额赔偿十分眼红,不择手段设法骗取保险赔偿金。近年来保险犯罪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由此引发的故意杀人案、故意自伤致残案时有发生。这种案件是保险业的毒瘤,也是保险理赔面临的最大难题。

三、解决“理赔难”的几点建议

在我8年的从业经历中,我深深感觉到“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保险界、广大投保人共同努力。

1、保险公司要把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提高到应有的重要地位上来 理赔是客户服务工作中最重要内容,保险公司应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不能只想着如何发展业务,业务上来了,更应该想到如何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客户的满意度。2004年

12月11日以后,我国保险业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三年过渡期就要结束,这意味着我国不仅在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业务要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在经营地域对外资保险公司的限制也要同时取消,我国的保险业将会竞争的更加激烈。如果国内保险公司仍象目前这样只注重业务,轻视客户服务,后果将会怎样?我们不仅将失去人民的信任,更将失去民族保险业的地位。

2、提高保险人的从业标准,建立保险人诚信体系 保险人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功不可没,但由于从业标准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误导、欺诈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更扰乱了保险业的秩序,使人们对我国的保险业产生了怀疑。提高保险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是减少保险纠纷的一个重要方法。

3、客户维权意识应加强

第8篇

保险理赔既是保险业务处理程序的最后环节,又是评估其他工作效率的最佳手段。更是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是验证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通过处理理赔纠纷可以发现保险公司在业务承保这个“进口”和后续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一般说来,保险理赔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接受出险通知——现场勘查(包括查看出险地点、时间,查明出险原因,了解保险标的受损情况)——责任审核(包括审核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标的上,是否发生在保单载明的地点,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要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要求,保险事故发生的结果是否可以构成要求赔偿的条件等)——损失核算(包括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和发生的一些直接费用)——损余物资处理——赔款给付——代位追偿。保险理赔工作一般应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所谓主动,是指保险人应主动深入现场开展理赔工作;所谓迅速,是指保险人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赔付,不拖延;所谓准确,是指计算赔付金额应力求准确,不惜赔,也不滥赔;所谓合理,是指赔付要合情合理,树立实事求是的作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又符合实际情况。然而我国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却还远远达不到以上要求,“理赔难”的现象比较普遍。

一、我国保险理赔低效率的表现

(一)现场勘查难。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章制度要求第一现场勘查率力争达100%,而实际工作中却达不到70%。虽然,保险条款和索赔须知明确要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可实际上,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理赔规定,加之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事故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使保险理赔的责任判定和实际损失的认定,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二)调查取证难。为了准确认定责任损失,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制定严谨的理赔程序,依据气象、水文、公检法等代表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处理的重要或唯一证据。但从目前来看不尽如人意,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带来了较多的麻烦。更甚者,一些部门为了营利目的,不负责任的乱出证明。对权力部门的过分依赖,使得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效率大幅降低,支出了许多本不该支付的赔款。

(三)理赔控制难。一是保险理赔的专业技术咨询鉴定系统缺失,常常引发理赔争议。二是业内信息披露系统缺失,业内外的黑名单制度尚未推行,不法之徒逍遥法外,使保险公司防不胜防。三是询报价系统失真,市场信息的权威性及传递损耗,极易增加赔付成本。四是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里外勾结,共同谋利的现象不断发生,利用了保险公司自身管理的缺陷,使管理者防不胜防。

(四)依法经营难。现行保险理赔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些保险公司为了短期的利润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压赔、限赔或拖赔;而一些保险公司则为了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一味迁就客户进行通融赔付,以致滥赔;而面对保险欺诈,很多保险公司往往束手无策,以致骗赔猖獗。

二、社会环境影响理赔效率

(一)法制环境不健全。当前,保险业所运用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有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尽管有些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正采取措施进行改进,但立法建设滞后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由于新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旧法规是理赔的根据,出现了大量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上升,赔款增加。此外,各法规之间磨合性差,存在明显的衔接“缺口”,相关法规的相应条款之间存在冲突,语言不规范,表述不清晰,使得保险理赔人员在处理赔偿实务时,无所适从。保险公司法制观念薄弱,对采取法律方式处理索赔存在后顾之忧,担心会由此影响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采取“内部消化”、“私了”,从而埋下了理赔风险的祸根。

(二)诚信环境不理想。我国保险业诚信环境不甚理想是造成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保险公司信用度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保容易,索赔难;收费迅速,赔款拖拉”现象已成为广大投保人的共识。第二,不论索赔金额大小,情况是否清楚,都要经过复杂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第三,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存在信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并非新鲜事物,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有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

(三)人才环境不适应。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展业人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应尽的解释说明义务,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在理赔实际工作中,部分业务员在展业时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赔偿金额希望值高,而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时的要求,就很容易产生矛盾。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很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也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审核方面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种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政府职责不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是应该和必须的。但是由于风险因素众多,因而调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很多调查工作保险公司还须依赖其他的部门。例如在火灾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消防机关作起火原因及损失的结论;在交通案件中,需要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结论;在人身意外伤害案件中需要医疗部门作出诊断和医疗的结论等等。但是在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些部门有确认和证明的义务。这些部门也没有建立这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规定,因而造成了很多保险理赔实践中的问题。如结论证明随便开,以及伴随而来的弄虚作假和腐败问题。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保险理赔效率

(一)与时俱进,完善法制环境。我国新公布的《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条例》已在7月1日施行,无疑将给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带来难得机遇,进而推动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监管机构继续加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风险保障需求,如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进行调研立法,扩大保险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效能的同时,还应密切联系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对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大清理,对于相互冲突的相关条款进行规范以及明确,而对于一些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也应及时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的条文,使得保险理赔有法可依。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应指导保险行业协会从反应最为强烈的机动车险、健康险等的理赔服务着手,明确理赔服务的时间、程序和标准,逐步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通过签订自律公约等形式在全行业普遍推行。目前,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已经总结出一套理赔方面的行业经验和通行标准。如2004年12月24日经济合作组织(OECD)就推出了一套保险理赔行为管理指南(OECDGuidelinesforGoodPracticeforInsuranceClaimManagement),分别从报案、接案、理赔文件和流程、反欺诈、理算、理赔、时效、投诉处理、理赔相关服务、市场行为10个方面为其成员国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套理赔文化范本。

(二)同心同德,建设保险诚信。建设保险诚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联系社会的广泛性,决定了保险诚信建设对整体社会诚信环境的依赖性。所以,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切实肩负起营造社会诚信环境的责任,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一是制定市场行为规则,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增加重大项目招投标的透明度,监督和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同业合作,共同抵制不诚信的行为。二是实施教育与引导,从构建企业文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出发,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对其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惩处机制,树立起保险企业形象。具体的做法是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下,逐步建立面向行业内外的保险信息网络,包括保险公司一般性业务沟通交流网络。三是建立奖惩机制,在建立保险行业荣誉体系,定期考核评比的基础上,隆重表彰全国范围内的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典型引路,弘扬诚信文化。同时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诚信信息查询网络,对有不良记录的保险公司、人名单和恶意骗保骗赔被保险人名单进行公布。这样一方面可使失信的业务员难以再从事保险业,为不诚信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使那些恶意骗保的投保人难以得逞。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素质。保险监管机构要在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分门别类的、与国际接轨的从业人员标准,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整体素质提高。一要开展保险从业教育,以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教育为契机,在业内深入有效的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大服务的战略经营理念。二要完善准入制度,广泛推行行业及岗位标准,包括业内评价、文化素质、基本技能、从业经历等,实行定期的考核与岗位轮换、淘汰与晋级机制。三要启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定期进行评价。要在与保险经营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或部门,广泛聘用保险社会监督员,实现保险经营与社会环境的良性互动,提高工作效率。四要提高理赔人员素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理赔风险因素的高技术化和隐蔽化趋势不断增强,理赔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对保险理赔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保险理赔人员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包括具有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从复杂的保险赔案中辨别真伪的能力。

(四)加强合作,利用保险公估资源。保险公估机构的存在与发展,源于保险公估机构的独特地位和特有职能。保险公估机构介入保险市场,不仅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商品的边际交易成本,而且能维护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今天,加快培育和发展公估机构是促进保险理赔规范化的需要。目前,我国各家保险公司对各险种的理赔方式不一,规范化、公证化程度不高,再加上理赔人员队伍不稳定,管理不严,往往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甚至发生以赔谋利、损公肥私的现象。如果建立了保险公估人制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公估机构对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损失数量进行计算和确定,出具保险公估报告,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审查和赔付,就可以杜绝上述弊端。对保险公司而言,既节省了人力物力,缩短了理赔时间,还提高了公司信誉;对被保险人来说,由第三方处理赔付,公证客观、准确及时,被保险人可以迅速得到补偿。在国际上,由保险公估人经办本国或国外保险与再保险的公估业务是通行的做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等.保险赔偿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第9篇

当前国内财险行业理赔竞争正处在胶着期,对标研究学习国际先进同业的理赔管理经验,保监会开展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专项工作以来,各保险公司普遍重视了理赔服务工作,采取了多项理赔服务举措,如:先赔付、再修车;免费上门收取索赔资料;推出从报案到赔款的全流程时限承诺;使得理赔效率有了明显提高,服务质量有了显著改善,车险理赔难现象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

然而,作为多年之顽疾,车险理赔难问题不是在短期内靠推出几项新措施就能够彻底解决的,笔者认为:一是必须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方向,保险理赔要坚持忠实兑现保险合同、全力创造客户满意的核心理念。二是要全面梳理和强化客户接触点管理,率先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优化和整体转型。三是切实推动管理和服务理念的转变,持续推进从“管客户”到“服务客户”的转变。四是持续推动理赔创新, 创新客户服务手段,重视创新成果的总结、推广,实现创新推动发展,不断巩固已有的成果,防止反复。同时要在细节上下工夫,切实搞好理赔服务。笔者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恢复保险经营的初期,就来到保险业并在大部分时间里从事保险理赔工作,现结合自己的一些亲身体会,谈谈如何通过重视理赔服务细节,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一、受理报案要体现“热情耐心”

受理客户报案,是车险理赔的第一道环节,其服务质量的好坏,会给客户留下难忘的印象。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受理客户报案均由电话专线负责,客户尤其是第一次出险的客户在发生事故以后,通常心情都比较焦虑,急切需要人给以安抚。因此,保险公司电话专线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专业技能,在受理客户报案时,不但要耐心听,细心问,还要态度热情,语言平静,及时安抚客户,使他们感受到依靠和温馨。同时,要准确理解客户心理需求,正确指导客户办理索赔相关事宜。我们必须坚持以“客户满意”为检验标准,紧紧抓住客户感受和整体客户满意度,要进一步强化接报案话术人性化、规范化管理,使客户感受到保险公司服务的优良品质。

二、查勘现场要确保“快速及时”

客户报案以后,迫切希望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因此,加快查勘人员到达现场的速度,是做好车险理赔服务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广大客户评价理赔服务好坏的第一标准。目前,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对理赔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均制定了明确的时限规定,各家保险公司也对社会公开做出了这方面的服务承诺,并不断采取措施努力加快查勘人员到达现场的速度。然而,由于多种原因,如客户报案高峰期查勘人员应接不暇;道路堵塞交通不畅耽搁到达时间;出险地在路途较远的难以赶到等,造成查勘人员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以致部分客户实际等待时间较长而产生不满情绪。针对以上情况,保险公司一方面要合理调度理赔人员,保证在出险客户报案高峰时加派人手,及时安排理赔人员查勘事故现场,尽可能满足客户需求;另一方面专线人员和现场查勘员要及时与客户沟通,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缓解客户的负面情绪,特别是查勘人员要注意在前往的途中主动与客户联系,及时告诉自己途中所在的位置和预计到达的时间,使客户的预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当由于客观因素无法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时,应及时向客户说明,以求客户的理解和原谅。

三、车辆定损要坚持“准确合理”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以后,确定车辆损失是保险理赔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金的重要依据。由于保险行业缺乏统一的车辆定损系统和标准,各家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制定定损标准及价格时大多实行从严的原则,并以此严格考核理赔人员。因此,有的公司理赔人员在实际定损过程中往往就低不就高,尽量降低定损价格,造成定损金额和实际修理费用存在明显的差额,使得保户得不到足额赔偿,这种情况,是社会对保险业不良评价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户给以足额赔偿,是诚信的最大体现。各家保险公司在确定车辆损失时不能只看眼前,仅考虑自身利益,而要放眼未来,立足全行业,充分保障广大客户的利益,坚持准确、合理的定损原则,对于客户的正当要求要百分之百予以满足。客户即使有不合理的要求,也要依据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耐心解释和说明。

四、理赔手续要体现“简化便捷”

理赔程序繁琐,索赔手续复杂,是造成理赔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索赔手续才能让客户确实感受到方便、快捷,也才能真正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今年行业将执行新车险条款,并同步启动“代位求偿”机制:发生车辆互碰事故时,经客户申请,保险公司将在车损险项下先行赔付车辆损失,再依托车险行业平台进行公司间的追偿和结算。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简化和优化:一是对于事故责任明了的车损小额(2000元以下)赔案,可以免除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单方车损事故,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现场查勘核实后,可以免除交警证明。二是现场查勘人员必须详细告知客户理赔流程和必须提供的索赔资料,免除客户二次提供这些资料的麻烦。三是理赔查勘人员对涉及轻微人伤的案件,可以协助和指导各户与第三者进行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据此赔付。四是索赔申请、车辆损失确认和领款人身份证明,可以合并为一份书面材料。五是客户第一次递交索赔资料时必须认真审核,发现必要的单证不全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补充,未告知视同客户已经提交,不得再次要求客户补充相关单证。

五、投诉处理要保证“客户满意 ”

在加强理赔服务的同时,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并完善客户投诉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操作规范。客户对理赔人员服务态度、工作效率、赔付金额以及遵章守纪等方面不满意,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如电话、信函、网络等进行投诉;接到投诉的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不护短、不回避,及时、高效、妥善地进行处理。对处理客户投诉,应以尽可能使客户满意为标准,严格遵循如下原则:一是透明性,确保客户明确知悉其所拥有的投诉权利,以及与行使该权利相关的投诉渠道、投诉方法和回复期限等信息。二是便利性。保证客户可以方便、快捷地行使投诉权利。三是及时性。处理客户投诉应及时有效,不得拖延。四是公平性。处理客户投诉应客观公正、注重有效证据。五是合法性。处理客户投诉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及约定。六是满意性。保险人对客户投诉应妥善处理,使投诉人合法合理的诉求得到满足。在处理客户投诉时,注重处理时效,及时向客户反馈处理情况及进度,让客户感到自己的意见受到公司的重视。当客户的诉求与实际处理结果出现差距时,要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依据相关规定耐心地向客户进行说明和解释,力求获得客户的理解和认可。

六、对理赔人员必须“严格管理”

具有一支高素质的理赔人员队伍,是提高理赔服务质量的前提和保证。要彻底解决理赔的问题,必须“严”字当头,在关心爱护理赔人员的同时,对他们要坚持严格要求和严格考核。目前,理赔服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查勘人员到达现场速度慢、不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不主动与客户联系和沟通、定损及赔案处理时间长、服务态度差、个别理赔人员甚至存在吃、拿、卡、要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要求不严所致,致使有的缺乏优质服务意识,有的缺乏吃苦耐劳精神,还有的缺乏法纪观念。再就是,对理赔人员必须达到的素质要求不严,致使他们有的对保险业务知识不精通、对理赔流程不熟悉、对服务规范不掌握。因此,笔者建议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理赔人员严格准入管理,提升队伍素质。建立全行业统一的理赔人员准入标准,对全行业理赔人员进行统一资格考试,对不合格的人员不准进入理赔岗位,对各类违反理赔纪律和规定的人员要清理出理赔队伍。同时,各家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每一个理赔人员都能够熟练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服务规范,精通业务技能,增强服务意识和法纪观念。在此基础上,还要强化对理赔人员的考核和监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七、保险理赔要体现“多快好省”

第10篇

中国保险行业的起步是从1949年开始的,在改革开放后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保险公司也发展到目前的几十家,保险行业的资产规模也已经超过万亿元,整个行业的发展不谓不快;但在改革开始以后,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引入了保险人的理念,对保险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保险人制度所造成的负面效应应该说远远大于其积极性的一面,保险人为了业绩的需要,出现了欺骗投保人、私自侵吞投保人的钱财等严重不讲诚信的事件;后来国家实行保险人资格考试后,负面事件有所减少,但保险行业的公众形象已经大打折扣,跟同属金融行业的银行、证券相比,就相去甚远了。

笔者先后供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理赔部多年,对保险行业的理赔现状也有了自己的切身体会,形成了自己的判断:保险行业发展的真正瓶颈应该是理赔难,而不是在营销推广上面。目前各保险公司在营销上不可谓没有下功夫,每年的各种竞赛层出不穷,但退保金额居高不下,理赔诉讼案例逐年增加。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版的《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4-2005)》中记载:2005年全国人寿保险行业退保金额为486.9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56.18%。而作为保险第一大省的广东省,去年全省的保费收入才550亿元左右。这就说明了广大民众对保险的不信任非常严重;解决了理赔难,才能解决民众对保险的信任。退保和保险索赔诉讼等情况才能得到更好的遏制。

“投保容易,理赔难” 目前已成为民众对保险行业的概括,深刻地道出了广大民众对保险公司的不满,也妨碍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可喜的是:各保险公司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解决“理赔难”这个难题,例如理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简易赔案,保险公司就当场支付赔款。但从目前大的方面来看,这些改变是车水杯薪,远远没有达到民众的预期,更没有唤回民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所以广大民众就只能采取退保,诉讼等极端方式来解决保险纠纷,通过媒体曝光后,就更加加深了人们对理赔难的认识。

要想更好的将保险业做大做强,以至能与银行业比肩,就迫切需要解决目前保险行业普遍存在的“理赔难”这个难题,就需要各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而其中保险公司应该做更多的努力,甚至要牺牲一些眼前的利益,以唤回民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在政策监管方面,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监督也应该更有力一些。例如要求保险公司将目前的理赔规则进行适当的调整;如将“可赔可不赔的部分不赔”调整为“可赔可不赔的部分进行赔付”,对拒赔案例加强监管;对目前工作重心仍然在营销方面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增强理赔人员的能力培训,加强对人的理赔培训和道德教育;同时也应当鼓励民众信任的专业的第三方力量的出现,共同去解决“理赔难”这个难题;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壮大。

(作者系专业保险人士)

第11篇

[关键词] 保险公司;风险控制;风险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 17. 045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5)17- 0086- 02

0 引 言

目前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非常复杂多变,迫切地需要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研究其面临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的控制。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认识与控制对公司的稳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三大功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也就愈加凸显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与风险控制的重要性。自入世以来,我国的保险业面临着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同时又面临着诸多风险,包括承保风险、理赔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这些风险阻碍着保险公司的发展,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因此,我国保险业必须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及控制能力,提高警惕,构建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真正做到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利用风险。

1 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分析

1.1 承保风险的分析

承保风险是指在投保过程中,核保人员对保险标的缺乏认知和评估而产生的风险。

财产保险公司想要防范、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应当从源头抓起,减少不符合标准的承保业务。

承保风险可以划分为: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欺诈的倾向。投保人在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故意发生财产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借此骗取保险公司赔偿。②被保险人具有心理风险。被保险人在成功投保后就会放松警惕心,如外出忘记锁门,开车不谨慎等等。③核保人员无法准确分别风险。核保人员对业务情况不够熟悉,而业务员试图获取承保佣金而故意隐瞒风险情况,或者核保人员素质不高,无法对风险进行准确的识别。④承保条件放宽或降低。出于提升公司销售额的目的,降低了业务承保条件,为被保险人的心理风险提供了温床。

1.2 理赔风险的分析

理赔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合同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勘查核损以后对保险人进行赔偿的风险。理赔的基本流程为:报案―勘察―核损―结案―复核―审批―赔偿。

理赔风险可以分为6类:①保险人为了自身利益逃避赔偿责任。保险人故意扭曲保险合同中的个别条款,如责任范围、赔偿金额等。②投保人未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导致保险公司作出错误决定。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保险标的发生了影响保险人决定继续或终止承保、提高保险费率的改变,但是投保人并未及时告知财产保险公司。③合理的求偿部分发生误解导致该赔偿未赔,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原因,保险人对求偿部分产生误解。④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及相关的注意义务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⑤财产保险公司整体的风控意识不强。⑥保险公司缺乏法制观念,存在时间风险。在处理理赔案件中,保险人与客户发生法律纠纷,耗费时间长,为了公司的形象及声誉,即使不必承担保险责任,依旧对客户进行赔偿。

1.3 声誉风险的分析

声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导致的负面评价的风险。

财产保险公司声誉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义务。财产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当发生了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若不能履行,必定会对其声誉产生不利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合同内容尽到说明提醒义务,反之,则会形成争议,导致保险公司声誉受损。

声誉保险作为诸多风险的其中一种,具有风险的一般特征,如客观性、可测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但是声誉风险还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声誉保险具有相关性。保险公司面临的多种风险,如财务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均与声誉风险联系密切。

声誉保险具有广泛性。由于保险经营的对象是风险,人们通常注重的是发生损失时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或给付,换言之,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声誉遭到质疑,很有可能会牵连其他保险公司甚至是整个保险行业。

声誉风险具有复杂性。声誉风险与其他诸多风险息息相关,无法对其进行独立的研究分析,而且声誉是一种无形资产,无法衡量。

2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主要对策

2.1 承保风险的控制对策

承保是整个保险活动的第一步,关系着保险公司业务的质量,对承保风险进行正确的控制有助于增加公司收益,增强公司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而想要正确有效地控制承保风险就势必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承保管理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做好产品定价环节,细化风险选择,不断提升风险定价能力,确保保费充足,促进优质承保业务的发展,限制低质量亏损业务的发展,优化业务结构。

(2)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评级,评级达不到标准要求,不予分期付费,同时对客户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根据不同的等级制定不同的政策,实行差异化管理。

(3)核保人员要注重承保风险控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一定要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实地勘察,评定风险,防止业务员及客户道德风险的发生,保证承保政策的合理性。

(4)加强承保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其有效性及执行力。一个健全有效的承包管理体系,不仅有助于提高效率、减少后期理赔争议,更有利于提高业务质量,加强承保风险掌控,促进公司盈利。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公司内外部环境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因此,应该确保承包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不断更新,与时俱进,同时,更应该确保其执行力,切实落实相关管理政策。

2.2 理赔风险的控制对策

理赔是保险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理赔风险的控制关系到公司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健全有效的监管体系,在合理公开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合理规避理赔风险,减少成本支出。

(1)需要明确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完善保险合同的内容,减少歧义语句的使用。由于保险合同是人为制定,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漏洞与歧义,例如,合同的相关条款缺失或者叙述模糊,使得保险责任不明,在理赔的时候容易造成纠纷。因此,需要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熟悉保险责任及范围,坚持诚信原则。

(2)加强理赔人员的专业知识,定期培训宣导,提高理赔人员的专业技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产品越来越复杂多变,理赔风险也随之变化,理赔人员也应该与时俱进,熟悉业务及其相关条款,提高服务质量,合理规避控制理赔风险。同时,建立奖励惩罚机制,针对理赔人员不同的工作内容及岗位性质建立不同的奖惩标准,表彰奖励业绩优秀、能力卓著的员工,淘汰未能达到标准的员工,促使理赔人员进取向上,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3)完善核保流程及理赔操作流程,核保关系着保险公司是否给予理赔,因此,应该严格把关,确保核保流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防范投保人虚假索赔,确保理赔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3 声誉风险的控制对策

声誉是一个公司生存的基础,良好的声誉能够为公司带来价值与利润。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公司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然而,由于保险公司的某些推销行为导致人们对于保险的认可率低,对保险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视自身的声誉建设,控制声誉风险。

(1)要对公司的声誉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强员工对于声誉风险的认知,将声誉管理加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去。一个良好的声誉形象就是公司最强有力的宣传,只有正确认识到这一风险,才能积极有效地进行声誉风险控制。

(2)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的声誉建设,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提高知名度与认可度,从而有利于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客户资源,抢占市场份额。

(3)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管机制和奖惩机制,严格规范员工的行为,使得保险业务依照法律规定顺利开展,同时,也要对声誉进行督察,对于危害公司声誉风险的行为要严格监管,从根本上阻止声誉风险的事件的发生。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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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理赔;保险市场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30日

保险理赔难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理赔是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是验证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解决好人身保险理赔难问题有利于完善保险行业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对于促进我国的保险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周道许(2006)指出:“我国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下的老龄化问题突出,这也都表明了我国人身保险也具有巨大潜力,将较少的、分散的保险费积少成多,并利用寿险资金长期性的特点加以充分运用,让社会生产基金由消费基金转化,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可靠保障。因为通过资金运用,进一步扩大了保险基金。因此,我们也必须对人身保险加以认识了解。本文通过中外对比、个案研究等方法来探讨我国保险理赔难问题,以太平洋保险为例从保险理赔的概念及原则出发,列举了我国人身保险理赔难现象,从投保人、保险公司和外部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我国人身保险理赔难的原因,从而提出了解决保险理赔难的建议。

一、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在聘用员工制度上存在的弊端。保险公司聘用员工机制比较灵活,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公司对于员工的要求为大专以上学历,而对于公司行政性质的工作岗位要求是本科学历以上,并没有对员工所学专业有更多要求。公司的销售人员作为与投保人最初的接触者、保险合同的签订者,必须有较强的保险理论基础和相关的法律知识,销售人员的特殊地位就应该比行政性质员工有更高的要求。如果本末倒置将会导致业务员不懂保险相关知识,无法给投保人作出清晰的说明义务,有些素质较低的业务员,违规操作,他们在办理保单时急躁、粗心,甚至有的业务员为促成业务、增加业绩,在办理保单时,误导客户。对保险条款的真实意思及理赔程序的规定不作认真解释,最终导致理赔难度的增加,保险理赔难问题加重。

(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条款制定中出现的问题。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在利益的驱动下也会对保险条款和扩展条款内容审查不严或审批失误,作出对无法承保的内容的错误承诺。目前我国投保人处于弱势地位,无论从法律还是体制上都没有给予较强的保护,导致保险人侵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利益,当风险发生时,理赔难问题也会出现。

(三)受利益驱动影响较大。保险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实现”自身在报告当期(季度、年度等)的赔付率指标和利润指标,经常出现延期赔偿情况,尽管赔案已经做就、只待赔款,也要拖延到过季度或过年度才肯付款结案,这极易造成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新的矛盾冲突,从而导致理赔难问题。这不仅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也是我国国内保险公司存在的一个普遍性的、致命性的问题。

(四)钻法律的漏洞。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不完善,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还处于落后状态。在我国《保险法》和绝大部分保险合同条款中,只有要求在理赔中应尽义务的时间限制(时限)的规定,没有要求保险人及时理赔时限的规定,这显然对于投保人、相关利益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其主动权在保险人一方,无论怎样拖延时日,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到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和惩处。

二、客户方面对保险理赔造成的阻碍

(一)客户和保险人方面都存在缺陷。对于投保人来说,在投保时对自己所需保险项目不清楚,内容不了解等情况,这都导致在签保险合同时存在疑问和瑕疵,在自己对保险内容不理解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从而为以后的保险理赔埋下了隐患。

(二)投保人对保险理赔了解太少。大部分人单纯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按时交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就会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这种认识过于片面,对理赔程序、资料都没有一个全方位的理解,这也增加了理赔的难度。

(三)一些投保人缺乏诚实信用。在人身保险合同签订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尽到诚信告知说明义务,特别是对于人寿险来说,投保人要告知具体的身体状况、年龄等事情。部分投保人为了获取高额利益,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签订合同,从而导致理赔难问题上升。

三、保险监管方面存在的弊端

(一)过度强调分业监管,忽视混业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基本形成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足鼎立、各司其职的局面。从表面上看这有利于防范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低下情况下因混业经营而产生的风险,在证券、银行、金融之间筑起了“防火墙”。但是由于三者之间并没有协调的机制,在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业务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这种忽视混业的监管体制显然是一种低效率的监管。

(二)牺牲效率而过度追求稳定性。不论是太平洋保险还是平安保险,保险监管模式都是建立在稳定性目标之上的,对保险企业的监管内容不仅涉及范围广,而且限制性较强,如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都有保监会审批,保险资金也受到很强的限制,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金融债券等,通过这些限制从表面上看保险企业的安全性、稳定性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但是由于严格的市场准入而缺乏竞争,条款费率的统一审批而缺乏创新,这都使我国保险业的运行效率极其低下,竞争力严重缺乏,在缺乏效率的情况下导致保险公司理赔能力不足、效率低下已成为不可争的事实。

(三)缺乏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我国保险行业的观念、思路上存在严重的偏见导致保险行业做大做强为主要思路。在这种观念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会把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作为重点监管,却忽略对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的监管。目前的监管模式基本上是市场行为监管,以监管费率、险种设计等经营性实务为重点。在偿付能力的监管机制上十分薄弱,缺少相应的监管技术和能力。从而造成了保险公司忽视业务质量的提高,疏于成本费用的控制,偿付能力隐患很大。

四、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相对落后,保险市场还不完善,其外部法律环境也处于不合理的状态中。在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健康了解得越多,越有利于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然而这种情况如果被扩大化,并不利于人身保险理赔费用的确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询问和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的范围上越来越广泛,已经达到了不合理、不合实际的地步,导致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知所措,如履薄冰。就疾病告知而言,有的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告知五年内或过去全部的疾病情况,如此情况对于被保险人不利。稍不注意,在保险索赔时,保险公司就会以未如实告知义务而拒不承担理赔责任从而导致我国理赔难问题突出,这些弊端大部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不利外部环境所造成的。

(二)外部环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它的内在表现为准则和秩序,外在表现为法律法规等制度。诚信当然成为保险行业中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业经营的一种竞争因素,对其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诚信环境也会为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从我国内部、外部环境来看,诚信文化由于市场利益的驱动导致严重缺失,诚信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健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的国情也表明了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全,配套体制还不健全。因此,诚信在这种情况下显得特别脆弱,几乎被利益所掩盖,诚信的缺失还导致了保险公司信誉的下降,严重影响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工资、薪金奖励机制和员工聘任制度导致保险销售人员急功近利,出现“忽悠”客户的情况,这不仅容易出现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矛盾的增加、保险理赔难问题的出现,还会导致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整个保险市场上信用的缺失。若要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理赔难问题的解决,必须要改善我国现在的市场外部诚信环境。

五、保险市场存在的不足

由于我国保险发展较晚,没有健全的费率市场和保险中介制度。费率市场化本身就是对监管模式的一种变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定价展开市场竞争,政府通过法律等手段进行监督管理。李斯特提出这样的观点,市场化初期应该对国内优质产业实行保护政策,但是当时机成熟后,政府机构会慢慢退出,不会对保险产业的市场竞争行为给予更多的干预。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保险也已经与国际市场接轨,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按理论讲,我国政府应该慢慢减少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干预,但是就太平洋保险公司来说,国有股份占25%左右并且股份持有者处于公司管理层,对太平洋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当保险事由发生,保险利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索赔时,有时管理层迫于舆论、投保人、政府的压力时,会作出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从而严重保险理赔的原则、方式。这种现象更容易发生在人身保险索赔中。

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相对落后,国内关于保险中介制度的研究起步也比较晚,市场还缺少合理有效的保险中介制度,导致保险合同订立、保险理赔的中间环节薄弱,从而严重影响保险理赔的效率。孙立明在研究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保险人行为的影响时,利用保单类别噪音模型进行的理论分析表明,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如果要获得一个良好的均衡效果,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人有适当合理的怀疑,将保单质量与人的报酬给付联合起来。因为只有保单质量的提高,在保险理赔时才能更加有效地对保险利益人进行赔偿。他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因过去一般认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被人们忽视。而事实上,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且直接影响保单的质量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保险人要求过低,高中学历即可申请入职保险人,从聘任制度上讲显然没有对人有足够的重视。因此,若要解决人身保险理赔难问题必须重视保险人在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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