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9 17:09: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新区党政办公室:
4月25日,接你单位发来有关市委第十二轮巡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提示单,对园区存在的共性问题涉及我单位1条。根据市委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工程项目未批先建、拆分工程规避招投标、指定工程建设承包人等现象进行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工程项目未批先建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已建成、未建成等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处理,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整治”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对未建成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责令建设单位补齐相关手续,同样处以罚款,以规范市场秩序。4月13日,市住建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批先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现正在按照文件通知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整改落实。
二、对拆分工程规避招投标整改情况,第一是深化对招投标政策文件的学习理解,召开招投标学习培训会。第二是严格执行相关招投标规定。对于同类别项目,进行合并招标;达到限额的,进行公开招投标;未达限额的,通过政府采购或者根据新区出台的《东临新区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第三是对可能涉及拆分工程规避招投标的建设单位进行工作提醒。
三、对指定工程建设承包人的整改情况,第一是召开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会,深化对工程建设承包人确定的法律法规理解。第二是排查本辖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及江西省有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立即整改,并针对所发现的管理漏洞,建立防范制度,健全长效机制。
四、项目未经结算审核直接付款的问题,我局并非该问题管理部门,请你办转新区财政金融局予以回复。
一、总承包制对廉政建设有利方面
总承包制最有效作用就是投资控制规模,减少不合理的工程变更,减少腐败现象发生。
1、有利于投资控制,防止突破工程概算现象发生。由于工程建设采用总承包体制后,其建设费用在项目业主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合同中一次性总价包死,变更不增加费用,使工程建设费用可得到有效的控制;有利于加强责任,控制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同时,控制业主不断改变设计方案、随意变更的可能性。如*高速公路群众要求增加涵洞等项目、个别部门要求提高设计标准,其费用只占总投资的3%左右,较好地控制了工程概算。
2、减少了项目业主对工程建设施工的直接干预。由于工程建设采用项目建设管理服务体制,业主不再向各项目部直接派项目工程师,不进行工程现场签证。项目业主职能发生转变,由直接现场管理转向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职能。施工现场主要由监理和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单位管理,项目业主主要是间接管理,减少项目业主工程管理人员发生商业贿赂的机会,也制约着建设管理服务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发生。
二、总承包制中廉政建设存在问题
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总承包单位无法及时转变小标段管理办法,项目总部对小标段的管理无法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小业主、大监理、总承包”理念难以得到根本性的贯彻。
1、合同履约能力差。工程施工总承包制,标段金额大,各总承包单位承担着繁重的施工任务,难以派遣充足的人力、设备、技术资源到本项目来,集团公司的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存在以包代管现象发生;监理单位施工监理采用大标段后,每个合同段要求监理各类人员多,甲级监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有限,这就导致监理单位履约能力偏弱;项目管理单位原从事监理工作,如何从监理角色转向业主角色需要一个适应过程,同监理一样,在职职工人数有限,履约能力弱。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能力差,“小业主、大监理、总承包”理念未能得到根本性的贯彻。
2、工程质量控制难度大。总承包单位对风险估计不足,应对和抵御风险能力差,对一些增加投资的变更(如软基处理、增加通道等)和材料价格的上涨,一时难以接受,存在等待、观望思想,影响施工进度。从施工来说由于总价包干,没有变更机会,“包工头”常采取偷工减料做法,降低工程成本,增加利润,进而影响到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通病多。工程的层层转包、分包,工程款被层层被剥皮,也是造成工程进度和质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3、工程转包、分包现象严重。因施工总承包标段大,工程分包在所难免,但因总包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有限,对总承包工程派驻有缀的管理人员少,在工程建设中绝大多数的施工队都是通过各方面关系介绍进场施工。中标单位这种以包代管做法,对工程项目缺乏有效管理,造成建设工程层层分包转包。此外,由于高速公路工程标段金额大,单价相对高些,一些“包工头”拿到工程后,一般不愿意自己做,只要有人接手,就接力棒似的层层转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时常出现总包单位和“包工头”不顾工程质量的滥包、乱包、以包代管等违法分包行为。工程的转包、分包影响到工程进度和质量。
三、总承包制中廉政建设工作的体会
廉政建设是建设优质工程、和谐工程的政治保证,抓好廉洁自律、预防腐败工作,我们主要体会是:
1、领导的重视支持,是抓好廉政建设的重要前提。
*项目动工起,市政府就明确地提出了要把*高速公路建设成为“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谐工程”,突出了市委、市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廉政工作的重视,明确了工作方向,指明了建设目标。市纪委《关于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切实加强*高速公路党风廉政建设的通知》,对我市涉及*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级政府、部门、干部提出了“五不准”,鲜明指出了什么不能做。200*年8月,市政府、市纪委召开有1000多名参建人员参加的全线廉政工作会议,提出具体廉洁自律工作要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兆民从开工前就在多种场合强调不介绍队伍、不介绍工程,反复向我们和参建单位强调“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要求,坚定了我们干好工程的信心决心,为广大参建人员做出了表率。公司林明庆董事长经常向全体干部职工要求:只有自身过得硬行得正,说话办事才能腰杆子硬,如果我们不廉洁,说别人就理不直、气不壮,就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主要领导做出廉洁自律承诺,立好标杆,以身作则,是建设廉政工程的重要前提。
2、实行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制,是抓好廉政建设的组织保证。
*市高速公路建设按照上级的要求,对*高速公路建设派驻了专职的纪检监察人员,使一些工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落实。纪检监察人员在参与中监督,监督中参与,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公司把工作决策、重大合同、工程变更审批、工程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工程计量款审批等重要工作,都主动地纳入纪检监察监管范围,纪检监察人员的参与监督,有利于准确把握监管重点,事前、事中监督。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或参与征地拆迁资金的专项检查、工程招投标、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治理商业贿赂等方面工作开展有声有色,得到了*市政府和省上的好评。又如在近三年的建设中,共收到20多件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和个人廉洁问题的件,纪检监察人员都能按照条例办理,与工程部门组织调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反馈,促进高速公路建设的和谐稳定。
3、加强教育预防,是抓好廉政建设的思想基础。
高速公路建设是腐败问题易发的高危行业,针对*高速公路建设中参建单位多、施工队伍人员构成复杂等特点,从思想教育入手,强化防范意识,始终把教育放在重要的位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仅对本公司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对总承包单位、监理等参与单位,也要求进行工程廉政教育,根据每个时期特点,布置教育内容。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教育,采取订阅廉政书报刊、发放学习材料、编制宣传栏、专家授课、观看宣传电教片、写心得体会、座谈交流等形式,把党的宗旨教育、政策教育、法律教育、观念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有机结合起来并贯穿建设始终。如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先后编印宣传材料1000份,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48场次,收看人员达1500多人,举办专题讲座12次,取得较好的效果。又如在200*年春节前,公司主要领导发现参建单位有向*公司及项目管理部送礼拜年的苗头,及时召开参建单位廉政吹风会,制止了这种做法,统一了思想。通过持之以恒的制度化的教育,*高速公路各参建人员廉洁意识不断增强,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公司领导班子带头,能管好自己的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自觉维护自身形象,以身作则地带好队伍。绝大部分干部职工也体现出了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有的同志还因为坚持原则,受到施工人员的人身威胁。目前,未发现本公司人员因廉政问题受到举报。
4、建章立制,是抓好廉政建设的制度保障。
我们在工程管理制度制订过程中,重点考虑了如何防范工程管理各个环节的权力被单边扩大化,通过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监督形成工程管理的互相约束机制,以制度来管工程,把关口放在制度管理上,让权力在阳光在运行。*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大力贯彻标准化指南,推行规范化管理,在开工前就制订了了一套八册的《管理文件汇编》,对建设管理的各个重点环节的管理包括廉政建设管理都作出明确规定,下发到全路段,并组织培训落实,使*高速公路建设有章可循。在廉洁自律制度方面,建立管理人员廉政档案,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廉政谈话、廉政承诺、以书面形式述职述廉制度;在原来党风廉政建设“十不准”规定的基础上,细化新增“六不准”规定,进一步约束业主与参建人员之间的行为;在党风廉政建设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要求,公司二层以上人员都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在施工过程中,继续加强管理办法的针对性,又先后出台了10项制度,通过制度设计的完善,来闭合管理上的漏洞。如对送检材料采用无记名编号盲检,先后对检测不合格的1种钢筋、1种水泥品牌和检测合格率较低的两个桥梁支座品牌在全线禁用,通过真实的数据坚持了原则,从制度上保证了检测的真实性。
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的特点
由于铁路工程投资管理体制及制度的不同,工程总承包模式与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点。
1项目参建各方组织关系略有不同
国际工程EPC模式各方关系如图1所示。铁路工程EPC各方关系如图2所示。由图1和图2可以看出:(1)铁路工程对EPC总承包单位的过程控制除了业主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外,还聘请监理公司进行管理,管理和控制力度加大,但同时也增加了管理工作量和管理成本。(2)国际工程EPC往往由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建筑集团总承包,并根据本单位的资质和能力聘请设计咨询单位或进行施工分包。我国铁路工程实行EPC模式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从事铁路工程施工的企业中还没有形成一定数量的同时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集团,所以作为过渡措施,由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总承包。根据“铁路总承包办法”规定,原则上以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设计单位作为联合体成员独立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一般不进行设计分包。
2获得EPC任务的方式不同
根据建市[2003]30号文,国际工程EPC任务的获得方式有议标和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2种方式,根据我国招投标法是禁止采取议标方式的。铁路工程使用国有资金的投资项目只能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但国际工程EPC(尤其要求承包商融资)采取议标方式的也比较多。采取议标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有利于业主和承包商建立长期的诚信合作关系,减少争议和诉讼的发生,有利于对建设项目投资、质量、进度的控制。对承包商而言,能获得较好的利润。
3对设计咨询单位承担设计任务的要求不同
国际工程EPC对从事建设项目前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作的设计咨询单位和从事施工图设计的单位无明确要求,可以是一家或是多家单位。但根据“铁路总承包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工程初步设计的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也就是说从项目申报立项到开展施工图设计,至少有两家设计咨询单位从事设计工作。
4价格类型不同
国际工程EPC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2种价格方式,其中总价合同较为常见。铁路工程EPC根据铁道部颁发的有关管理办法,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但一般规定有调价条款,如重大方案调整、政策性调整等),其实质为带有调价条款的总价合同。
5甲供料
国际工程EPC一般较少采用甲方供应材料的方式,在铁路工程EPC中,一般规定钢轨、道岔、桥梁支座等较为重要的物资为甲供材料,其费用包含在承包合同额内。总之,与国际工程EPC管理相比,我国铁路工程EPC管理可以说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建设相关方对总承包模式的理解有偏差,相关管理制度、细则的制定都不够规范和完善。
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及建议
1拆迁工程不应列入招标范围
在铁路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一般征地不列入招标范围,而拆迁工程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其实征地与拆迁费用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他们都具有费用数额大、工作周期长、不确定性因素多等特点。再加上工程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开展设计调查深度受限等,造成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到真正开展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时,实际拆迁工程数量和方案与初步设计阶段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工程数量和拆改方案无法明确确定。根据合同法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将拆迁工程列入招标范围笔者认为不太妥当。应将征地、拆迁工程都不列入招标范围,其工作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负责实施,或者委托拆迁公司、承包单位代为实施,其费用经审价后报铁道部审批调整。
2工程节点划分及按节点计价付款
根据“铁路总承包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采用总价下的节点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照工点和工程类别设置,设置遵循界面划分清楚、大小适中的原则。如某项目桥涵工程节点设置为:基础、墩身、托盘、顶帽、垫石、支座、梁、桥面系、附属工程等;房屋工程设置为基础、主体、装饰3个节点。某国际工程的节点划分为:(1)签发中标函,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2)设计工作开始;(3)现场工作开始;(4)主设备下订单;(5)主设备制造完成并通过工厂检验;(6)现场土建、机电设备安装完成;(7)完成单机试运转以及投产试运营;(8)整体工程以及操作维护手册和竣工文件移交;(9)缺陷通知期结束,履约证书签发。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工程款(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工程款一般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结算款),按照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节点进度(工程进度)计价支付款项。综上所述,根据铁路投资项目管理现状及工程总承包的特点,采用节点进度计价支付工程款是符合现阶段情况的,既保证了业主对工程资金的严格管理,又减轻了管理协调工作量,更重要的是解决了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阶段的量差计价问题。
3加强资金管理
在EPC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承担了很大的资金压力,所以,加强资金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对一项EPC工程来说,最理想的资金状态应为项目运行过程中现金流始终为正,即收入大于支出。为了达到资金管理的目标,通常采用以下3项措施。(1)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结合施工组织安排,编制详细的资金利用计划,并根据施工进度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动态调整。(2)根据工程节点进度和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计价结算工程款,做到不影响总承包单位的信誉和违反合同约定。(3)在工程投标时,承包商一般不考虑银行贷款的动态投资,尽力降低外部筹资金额,减轻资金压力。所以要谨慎合理利用银行贷款。
险管理
EPC工程一般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通过招投标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只完成了初步设计。待开展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时,工程范围和技术标准可能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承包方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所以,风险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针对不同类别的风险,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消除风险,保证建设目标的顺利实施。某铁路EPC工程风险识别、分析与对策如表1所示。
5建立工程保险
在国外,工程保险是建设项目风险转移的主要手段。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包商承担着很大的风险,且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所以购买工程保险尤为重要。其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设计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但在国内建筑市场,如何参加工程保险以及参加哪些种类的工程保险并未形成共识,有的承包商或者业主认为工程保险可有可无,这使得建筑市场保险处于不规范状态。如果一时无法接受参加商业保险,可以采用过渡方式:大型企业集团可以在集团内部承揽的工程范围内,按投资比例提取预备金,采用集团(或股份公司)统一归集的方式,形成“自保险”基金,这一制度安排对施工单位来说更容易接受。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本人参加工作后,先后从事过项目计划管理、劳资管理、工程造价、招投标、资质管理等岗位。在此期间,本人努力钻研专业技术知识,并在管理过程中结合运用,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迅速转化为了业务能力。2007年本人参加全国经济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当年11月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颁发的中级经济师证书。2008年公司聘任为经济师至今。调任综合管理部主管岗位后,在企业管理岗位上,本人努力发挥助手作用,较好地履行了个人职责,为部门和企业整体工作目标的实现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二、现专业技术资格前主要工作总结
2002年7月份参加工作后,本人先后从事过项目计划管理、劳资管理、工程造价、招投标、资质管理等岗位。
在担任项目计划管理员期间主要工作是做好统计管理,主要包括:工程计划编制、工程周报、劳动用工报表、工程量台账统计、分包统计等。各类台帐的统计按月度进行,保证登记齐全。同时完成其它管理工作,积极为项目部的生产经营工作服务。
在担任劳资管理员期间主要工作,一是劳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人员调动、新入厂人员的审查安置、各部门的借工、定员编制、零工招收使用及清退等工作;二是做好工资管理工作,在工作中组织二级单位的劳资人员对公司一系列工资政策、规定进行学习,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做到各部门统一起来。日常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出勤情况严格执行,保证分配上的公平公正,不影响员工的生产积极性。阶段奖等根据职工的日常考核严格发放,打破大锅饭平均分配的方法,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在工程造价员和招投标员岗位上,本人通过培训和个人学习,先后取得了造价员、招标师证书。完成了仁和医院大楼、东兴寓城花园小区、山东经济学院教职工住宅楼、费县电厂职工住宅楼、菏泽电厂职工住宅楼、山东大学兴隆校区学生公寓、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电网实验楼等工程工程投标、预结算编制、分包招标等工作,较好完成了公司交办的任务,为公司工程中标、进度结算、分包管理、资金催收等作出了自己的最大努力。
在公司资质管理岗位上,本人作为资质负责人,积极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加快公司资质晋升,求得企业更快发展。按照公司部署,本人认真精心准备资质升级资料,主动加班加点力求尽善尽美,加强内外部沟通协调,公司资质晋升工作得到了住建部、山东省电监办等政府部门的肯定。公司先后顺利取得住建部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国家能源局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质监总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锅炉安装许可证、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资质,为公司提升实力、加快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三、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工作总结
(一)加强企业管理和工程技术经济业务知识学习。先后自学了《著名商学院EMBA课程合集》、《内控管理——杜绝漏洞》、《从零开始做运营》、《新金融时代》、《工业4.0——即将来袭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卓有成效的管理者》等书籍,熟练掌握了企业现代化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等理论、手段和方法,掌握了现代企业制度理论。
企业管理工作涉及生产、经营、安全、技术、管理等方方面面,专业性、综合性强。本人深知做好企业管理工作,光有经济知识是不够的,本人通过三年函授学习,2014年取得了土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和工学学士学位。有了经济管理与工程技术专业知识,本人参与编写的《火电厂脱硫与脱硝实用技术手册》、《大型火电机组检修手册》先后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提升了公司软实力和品牌形象,对推动电厂机组环保改造、现代大型火电机组检修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二)建立完善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本人起草编制了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通讯及费用管理程序》、《办公用品管理程序》、《公章管理办法》、《宣传管理办法》、《单据报销管理办法》、《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文明办公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各类会议管理规定》、《公司资质管理规定》等企业管理制度。办法执行过程中得到了员工和公司领导的认可,保证了企业正常运营。
(三)建立公司考核机制,完善公司考核绩效管理。为了充分调动总部及项目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起草编制了《公司月度工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项目部绩效考核规定》等文件,明确了考核依据与原则、考核组织及层次、考核程序、绩效考核标准、考核权重及考核结果兑现等。并与软件公司联合编制了网络版公司员工考核系统,经过试用及修改后,员工考核体系已基本达到预期的效果。绩效考核是提高企业执行力、实现各项目标任务、促进企业管理持续提升的重要手段。通过绩效考核,加强了对各项业务管控,进一步提升了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四)制定《公司电厂检修与技改业务发展管理规划》。本管理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发展发展现状(基本情况、资源情况、业务范围)、业务发展SWOT分析(优劣势、机遇与挑战)、业务发展方向和目标、市场开发规划、经营管理规划、现场管控规划、风险管理规划、内部管理提升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品牌规划等。制定本规划作为检修技改板块全体员工行动纲领,积极推进理念改革,强化执行力建设,提升施工组织管理能力,促进了检修技改板块业务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五)编制《公司工程分包项目结算管理实施细则》。就分包目的、范围、职责、原则与程序、进度预结算、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工程款的支付、考核与奖惩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实施本细则后,进一步加强了工程分包项目结算管理,及时反映了工程分包项目成本,加快了公司“两金清理”进度,提高了项目经营管控水平。
(六)规范公司投标和市场开发工作。制定了公司《工程投标管理程序》,确定工程投标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及义务划分,确保投标工作分工协作顺利进行。开发部负责招标文件的购买及与招标人的联系,总体负责投标活动的策划及实施,负责投标文件的装订及包封;负责投标文件的归档、整理、分析,并协助财务部负责投标所需投标保证金的办理。计经部负责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编写。工程部负责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写。物资部负责配合投标过程中有关材料及设备价格的提供。工程开标完成后,由参加投标的人员把投标活动中相关的资料及开标过程中的有用信息提供给开发部整理,为以后投标决策提供参考。
(七)制定了《企业全面精细化管理专项实施方案》,力求在管理短板和瓶颈问题、基础管理工作夯实、发展理念转变、细化和规范完成各项任务等方面实现持续改进。主要从制度建设、市场推广、人才战略建设、经营管理、物资采购、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十个方面采取措施实施精细化管理。通过检查、绩效考核等方式对实施方案进行考评,直接与月度超产奖挂钩。用制度、流程和程序来规范每一个员工的行为,养成按制度和流程来办事的良好作风,适时导入卓越绩效和其他先进的管理模式,夯实公司的管理基础,提升制度执行力。通过开展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了各项管理水平和公司经营效益,促进了公司持续快速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现状;发展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众所周知,招投标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而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商品交易领城中非常重要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建设工程相关程序,减少人为干扰,节约大量的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但是在现阶段,我国许多地方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在管理上存在着许多漏洞。
一、工程招标投标现状
1、投标人预算的编制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大
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时间安排一般都比较紧凑。而预算编制得准确与否成为投标的关键并不是引进招标投标竞争的初衷,它会使许多真正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由于发生加减乘除的简单错误而失去机会。
2、串标、陪标、围标存在
一些建设单位为了个人利益和其他原因,在招标前已内定好总承包单位,明招暗定,招投标最后变成了象征性的“走过场”。由于我国《招投标法》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所以被选定的总承包单位一般会多找几家单位陪标,或者借其他单位资质以多重身份投标。串标与陪标的过程,大部分情况是通过人情关系进行贿赂的过程,它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行业道德,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3、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的、量化的评价标准。另外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4、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严重
建筑工程一般分为项目规划、征地拆迁、勘测设计、土木施工、管线施工、设备安装、内外装修、竣工验收等工程环节。在如此复杂的工作环境中,涉及到的知识和技术含量都十分高的,这种不可预见的工程问题都是招投标工作应该考虑到的。
5、交易市场开放程度不够,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建筑市场本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封锁和行政干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和加强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各政府大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法规,由于其机制的非正常运行,使得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很难顺利在当地政府管理部门注册,这大大限制了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参与竞争。另外,在一些工程公开招标过程中,为了照顾本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招标人在设置竞标条件或资格预审阶段排斥外地企业。同时,在评标的过程中,区别对待,使得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处于不同的竞争水平线上,造成对外来施工企业的“歧视”。
二、改进和完善现行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对策
1、完善招投标制度,规范建设单位的权力
当前迫切需要制定一套全国统一的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和工程招投标行为进行规范。要制定招标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办法,要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性质、功能、工作原则和程序,招投标各个环节的管理,以及市场交易的范围、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等都要作明确规定。评标、定标是招标投标的核心,也是工程交易中的关键环节,要建立和完善专家评标制度。
2、合理确定标底或招标控制价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是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一项重要决定要素,它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资格和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是招标者对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自我测算和控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确定后,接着就进入招标、开标和评标程序工作了,所以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合理确定一定要考虑到后期的施工质量、工期、经济利益、材料人工价格变动、周围环境影响等多方面问题,力求通过更为准确的核算方式来决定标底或招标控制价。
3、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参与投标时的资格审查工作,近年来建造师挂靠现象比较严重,建议主管部门及时建立建造师工程管理备案制,对投标企业的项目经理的真实身份和执业资格要认真审查。对因“挂靠”而导致的司法纠纷,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对存在“挂靠”行为,且项目业主有意隐瞒不上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招标文件的编写应规范
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招标文件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核心,它不但是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企业报价的重要依据,而且对评标、决标、签订承包合同、拨款、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差价处理和竣工结算等都起着指导性作用。因此,招标文件内容直接关系到招标工作效果,也直接影响工程的投资。招标文件应尽量采用规范文本,如不采用也应由专业人员来编制。招标文件中应强调以下内容:招标工程的范围和内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主要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人工价差的处理原则,投标价格调整的原则,洽商变更的程序,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等。
5、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
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要把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实现全过程监督。把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结果等都要进行公开,整个过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问题,都有案可查,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要独立监督,监督人员必须独立于建设单位或基建部门之外,不能有隶属关系,监督人员不能参与评标定标,不能接受任何单位、任何部门的好处,要严肃执法,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
三、我国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发展趋势
招投标是经济社会的产物,其发展也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招投标的本质属性是不变的,但招投标的模式一旦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时,就可能会影响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同时还会派生出权力干预、虚假招标并滋生腐败等问题。所以,招投标制度应是动态的,其目的就是面对市场进步中的困惑,不断调整机制防止招投标竞争属性被扭曲,滋养公平正义,凝聚市场的和谐发展。因此,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度的不断有效突破和创新,规范市场。
首先,对国有投资项目,积极探索国有投资项目的“代建制”,按照建设项目投资、建设、使用、监督分离的要求,推行“政府项目代建制、代建单位招标制、代建风险包干制”。其次,继续打造诚信市场,深化信用体系建设,限制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促进招投标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最后,建立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依据国务院相关部委办关于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协调机制,由监察、建设、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以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定期研究、制订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重大问题,增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形成招投标监管合力。对于非国有投资项目应参照国有投资项目的程序建立体系,这将是我国招投标发展的必然趋势。
结束语
工程招投标管理只有多措并举,采用切实可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方法,择优选择承包人,才会为我国带来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助于合理地配置政府的资源,减少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节约了工程投资,还提高了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王瑞玲,宋春叶.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标中应注意的问题[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1
Abstract:
[关键词]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行政管理探讨
Key word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国家行政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单项招标标准做出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项目总投资招标规模标准。规定明确,但工程项目的建设相当复杂,涉及多个专业技术领域,我国的总承包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和完善,建设工程大多数项目采取平行发包模式,因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单项招标规模标准和总投资规模标准在实施行中产生了问题,严格按规定执行比较困难。本文讨论地方行政机构在当前的规定之下对这一问题的管理现状,分析按规定进行管控的优缺点,对今后该如何管理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认识,同时期望法律法规做出更符合实际的规定。
2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现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部第89号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也类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都套用这个办法规定的标准。看似明确的规定,执行中却困难,如果项目总投资大于3000万元,不实行总承包招标,势必有专业工程和服务达不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单项招标规模标准,此情况我们该执行总投资招标规模标准,即上述第(四)款规定,全部工程和服务均要招标。
为了规范招投标工作,政府成立招投标交易中心作为招投标的管理和交易场所,成立了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招标控制值,要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项目的过程监管。制度在逐步完善,细部操作确有难度。鉴于建设项目中估金额小的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采取招投标带来许多问题,因此现实工作中,除总承包招标方式包含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外,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都没有实行招投标,基本由发包人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发包。对此情况,行政机构的管理方式也不完全统一,就笔者参与的建设项目为例,行政机构采取有如下管理或参与方式:一)要求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无论大小需事先报送相关部门,得到批准或评审金额后签约实施;二) 允许先实施后补报资料,由于这类工程和服务基本是穿插在项目主体实施的过程中,如果滞后严重影响项目进度和效益,由发包人实施后补报资料。三)默许由发包人自行组织实施,因评审程序多,消耗时间长,出于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发包人自行组织实施。四)发包人采取瞒报,按规定应事先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和审核的,项目发包人实施后才报送,并称还未实施;五)发包人采取既定事实行为,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实施后最终行政机构也认可;六)发包人邀请行政部门参与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的采购谈判过程,作为一种通知和共同认可方式。
3 严格管理的优点
3.1遏制随意肢解项目或把项目化整为零进行发包。如行政部门对此类工程前期不管控,由发包人组织实施,随意性较大,市场秩序混乱,可能造成出资人的不可挽回损失等,此类工程的资金虽然最终需要经过竣工结算或决算,但事后审计无法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做出变更和修改。
3.2,利于统一管理和平衡市场价格。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不加以管控,不同发包人的相同工程或服务,价格标准却不统一,甚至出现价格差异大的情况。尤其是无指导价格标准的工程和服务,问题更严重。如加以管控,行政机构还可以掌握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3.3使承包人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工程建设的廉政风气,促进建设市场良性发展。严格管控可限制发包人权利过大,制止靠人情关系承揽工程,实现公平的市场竞争。公平竞争的就会市场必然激发承包人钻研技术、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务水平。
4 严格管理的缺点
4.1一定程度阻碍项目的顺利实施,影响项目尽早发挥效益。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基本是穿插在主体工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复杂大型工程,每个工序都流水作业,环环相扣,如果需要招标或行政批准后实施,会影响项目的进度,给主体承包单位的蒙受损失,也可能造成项目总工期拖延,最终造成出资人损失。
4.2或许不利于节约工程投资。如水、气、通信等垄断行业的承包人有限,如采取招标,竞争效果不大,同时行政机构在审核投资控制值时是依据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和相关收费依据,利润较高。虽然审核的金额起控制作用,可用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中标价就是控制价。事实上,如果由发包人自行组织实施,发承包双方可以协商谈判,甚至接成合作伙伴,谈判价格比起投标价可能有一定的降低。
4.3增加行政机构的人力和资金投入。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投资额虽小,可专业性强、数量多,涉及的知识面广,招标机构、审核机构要派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此部份工作。如委托到社会中介机构,每个项目为此要支付相当的服务费用,且往往发挥的效用有限。而发包人却具有这方面的技术力量,配备有足够的专业的技术人员,且他们对项目现场情况比较了解,由其谈判审核起来很容易和快捷,同时也激发发包人和监理人自主性、责任心。
4.4 节约社会成本,此类工程和服务采取招标,不但增加行政机构的管理成本,同时也增加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招投标成本,如招标费、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费、印刷费、投标路途费等,如果采取直接委托和谈判方式,只要控制好价格,节约各方成本,也节约社会成本。
5 取消此类工程设备和服务的招标,强化管理服务和制度管理工作
近年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招标投标工作全局,准确把握和科学判断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形势,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目标,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实践,推动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了奥运工程、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招标办以合同全过程管理为抓手,以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适时互动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四大平台建设为主线,依靠科学发展的思路、改革创新的办法和市场经济的手段,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规制度,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他们的经验受到各方关注,被多次推广。让我们来看看他们的探索与实践。
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市招标办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四、构建立体联动的招投标监督体系
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促进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市招标办不断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人等事项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实现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的有机结合;通过“一站式”办公平台在制度上规范监管行为;建立了特邀监督员制度,从人大、政协、社会聘请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担任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特邀监督员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政府投资工程和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招标办提出建议;实施了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旁听人可以全程旁听工程开标过程,较好地发挥了公众监督作用,提高了公众对招标投标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建立了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针对所有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和岗位均制定了廉政风险点,签订了廉政责任书,根据风险点制定了防范措施,充分发挥pdca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将风险及时化解,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资料库,公开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构建以信用评价为核心的招标投标体系,将企业信用档案与企业投标ic卡有效衔接,发挥信用信息在资格审查、中标人推荐和确定等活动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自律。
为把我市建筑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并将市打造成为建筑之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结构调整,做大做强建筑业
(一)培育龙头骨干企业集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加快培育本地的知名企业、品牌企业和骨干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或参股区内外的企业,拓展市场空间;鼓励中小型建筑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组建企业集团;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管理,提升效益,拓展融资渠道,提高综合竞争力。力争到“十二五”末培育出一家特级资质施工企业和一家施工产值超百亿的大型企业集团。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按照“一业为主、多业并举”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全市建筑业由单一型向多元综合型发展,由生产经营型向资本经营型转变。在巩固和发展主业的同时,促进建筑业向房地产、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延伸,构建集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等专业为一体的大建筑业格局。建立建筑业与新型建材等有关产业的联动发展机制,加强产业合作,延伸产业链。到2013年全市建筑业增加值超过100亿。
(三)加快行业组织结构调整。构建以高资质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承包企业为主体、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覆盖全行业的、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体系。提升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合理调整总承包企业规模,发挥龙头带动作用。鼓励低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向专业承包企业转化,扶持专业企业做专做精做特,加快提升在高端建筑市场的竞争能力和施工能力。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扶持劳动力资源富裕的乡镇、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四)大力开拓外埠建筑市场。继续巩固提高我市建筑企业在本市和市外传统建筑市场的占有率,鼓励企业开辟外埠市场,稳步提升市外建筑市场的占有份额。对开拓外埠市场成绩突出、积极回乡纳税、带动本市劳动力就业多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在本市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加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市住建委驻外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管理职能,为企业牵线搭桥,提供服务,积极帮助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市场。
(五)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要通过集中培训、外出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重点培养建筑经济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科技应用与创新、工程预决算等建筑业各专业领域的拔尖人才,形成高层次人才优势,促进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企业要不断优化人才资源的配置与组合,引进大中专毕业生,并有针对性地放到施工一线锻炼、培养,蓄积建筑业发展的后劲。要采用高薪引聘等方式,引进区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创造吸引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和环境,加速形成建筑业高层次人才优势,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完善建筑业统计制度。各旗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建筑业的概念,加强对建筑业的统计工作,充实统计内容,扩展统计渠道,完善统计方法,统一统计口径,全方位科学统计建筑业有关数据,为建筑业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在工程建设实施中出现的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低劣、质量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建设。
(八)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市外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进入我市承揽工程业务,需到市住建委办理入境备案手续。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要明确提出,参与投标的市外施工企业要承诺中标后在设立独立纳税机构(分公司),并将其作为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中标的市外施工企业已在我市设立的独立纳税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九)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做好本地区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消除人为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确定中标人,严禁以抓阄形式确定中标人,全面推行无标底招标。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须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在7日内由中标人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明确依法招标工程规模。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依法招标确定中标人,其招投标活动,必须依法进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
(十一)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价规范,按季指导价格,合理控制我市的工程造价水平,特别是要按季、按旗县区制定商品混凝土的指导价格,保证价格公平合理。
(十二)全面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制度。总承包企业要对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支付、合同履行等负总责;凡在招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订立分包合同后,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严格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工作。在工程实施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的施工企业的建造师和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允许进行变更,如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上岗,应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由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出增补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申请,增补人员的资质条件和业绩等要与中标的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基本一致,但原中标的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离岗之日起,在该工程未履行竣工备案手续前不得再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通过邀请招标方式中标的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申明理由进行变更的,应由资质等级一致的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接替其项目管理工作,但原中标的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夯实建筑业发展的基础
(十四)完善市和旗县区两级质量监督体系和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加大工程质量检查和建筑材料抽查力度,积极推行工程质量巡查和差别化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与企业及项目经理部质量保障体系监督并重,严厉打击工程建筑质量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质量责任制不落实、项目部执业人员人证不符、随意脱岗、离岗等问题,着力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在岗建造师离岗告知制度,在岗建造师离开施工现场两日以上,要由本人书面申明理由,经施工企业负责人和监理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承担本工程监督任务的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备案。复岗后要及时到备案部门办理手续。建造师离岗期间,施工单位要指派一名资质条件与其一致的建造师临时代行其职责。
(十五)突出质量监管重点。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行为监管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重点监管住宅工程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及道路桥梁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认真开展以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及其施工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抓好框剪结构工程填充墙裂缝等质量通病的治理,切实抓好建筑工程地下车库防水施工质量。
(十六)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各旗县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使用商品混凝土。没有设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旗县,要在6月底前完成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报批工作。
(十七)建立企业争先创优激励机制。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质量奖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可在招投标中予以奖励加分。实行建设工程优质优价制度,对获得国家鲁班奖的企业,可以试行奖励工程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委制定。
(十八)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认真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等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制推行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加大定型化、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推广和检查力度,规范建筑施工现场防护设施。推行施工现场防护用品免费抽样检测制度,确保施工现场使用的防护用品合格,真正起到安全防范作用。积极开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管理漏洞,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四、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推行履约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十九)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与公示,并载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档案,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法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工程合同又是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十五类有名合同中的一类,是建设工程领域内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而其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有无尤为重要,本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和自身体会对无效的合同做一简要分析。
《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界定。按照此法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共五种,分别是:第一种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第二种情形,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实际上就是挂靠;第三种情形,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第四种情形违法分包;第五种情形转包。
第一种,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和建筑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所以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制度。《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建筑施工市场中,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争取提高资质等级,提升自己的建筑施工能力,经常要求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的工程,以充实其业绩,提升其提高资质等级申请获得审批的可能性。实践中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不论其目的如何,都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当坚决禁止。
第二种情形,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这是我们常说的挂靠行为。《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同时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实践中,有一些企业由于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又想从事建筑活动明所以通过各种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在小型企业中尤为常见,由于它们规模较小,资金不足,建设能力较弱,故而无法取得法定的建设工程资质等级,故借用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规避了行政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管理,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那么如何认定挂靠呢?比如有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等。
第三种情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具有公法性质的一部法律,目的是通过规范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具有公法性质的的一部法律,目的是通过规范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是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四种情形,违法分包的建设工施工合同无效,这体现在《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的。而《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违法转包、肢解分包。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两个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款,当事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就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无效。关于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关键词]建筑业管理 终身责任制 工程质量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6-0197-01
随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工程质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固疾难医,屡禁不止,还呈现出新的趋势、新的特点,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秩序,危害工程质量,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现就某市建筑领域的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作了如下调查和研究。
一、 某市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现状
1、 基础工程与主体工程肢解发包现象普遍存在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不难看到,很多建设项目把基础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主体工程又发包给另一个施工企业。仅今年就有9例桩基础工程肢解发包。这种明目张胆的肢解发包行为,为后续工程质量监管留下居多隐患,特别是不利于项目建成后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追究的落实。
2、 装饰、装修工程肢解发包现象严重
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都必须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该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出台了《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经信委监管。据了解,经信委职能是对室内装饰工程实施监督,其招标所用资质也是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室内装饰资质。该市很多建设单位为了规避监管,将室外装饰、改建、扩建工程也作为室内装饰工程发包了。装饰工程很大程度上涉及主体结构部分,由于没有实施质量监督,部分装饰施工企业人为的破坏了原有建筑物结构安全,留下隐患,缩短建筑物使用寿命,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无法落实。
早在2011年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文)明确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肢解发包行为,今年住建部又出台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暂行)》,明确界定“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单位的,属违法发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对建设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还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拒不整改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应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从这些法律、法规、文件的出台,足以看出肢解发包的危害之大,也说明地方肢解发包问题之突出。
3、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
(1)部分企业为了谋取利润,在没有征得招标人同意的前提下或者是通过关系,将项目转包给他人,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一些问题,原中标人一概不理。这种行为势必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成本中获取利润,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粗糙劣质。
(2)部分项目经理私下转包或多次转包。这些项目经理大都是挂靠企业的。他们在挂靠时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期间,就已经交了部分挂靠费用,若中标后,还将按中标价比例提成;而挂靠中标的项目经理自己想得些纯利润就转手给他人承建。所以有的工程能被项目经理转包二三个人,而招标人却全然不知详情。
(3)有些施工企业将中标工程视为直接分包的自留地。有的中标企业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私自将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转包于他人施工。在工程招标时,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中就已经载明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中标企业私自转包于他人,不论其转包于谁,其资质如何,都是错误的。
二、建筑工程施工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1、部分建设单位,为了“广交朋友”,“一个粑粑哄几个人”不惜肢解发包,谋取个人好处,中饱私囊。
2、招标人对自身应有的权力认知较少。有些招标人严重缺乏对承包商的监督管理知识,他们不知道中标的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特殊情况下更换项目经理须严格把关,并到住建部门履行法定的程序。
3、有些招标人意志不坚定。有的施工企业本身就不准备组织人员施工中标工程,因此千方百计施展技俩引诱招标人,经受不了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言行套骗的招标人就放弃原则。
4、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不到位。相关部门标后监管不到位,没有认真的正确对待,而是任行其事、敷衍了事。
三、扼制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2、开展全面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
【关键词】:建筑安装 工程合同 管理制度
1.引言
1979年4月20日国家发出了《关于试行基本建设合同制的通知》这一条例,认为充分运用合同来治理基本建设以及必须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 。当天, 国家建委还了《勘察设计合同试行条例》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这些条例的充分为建筑合同制度的推行重新注入了活力。国务院于1983年8月8日还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详细地规定了勘察设计工作或建筑安装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不履行义务和义务的法律责任,并提出了基本建设推行合同制的建议。自此以后,我国就全面推行合同建设制度。于1984年11月20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目的在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 以期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的目的。1987年2月10日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治理的暂行规定》这一条例,从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制定了相应法规准则,成为我国较早的建筑市场准则。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2年建设部颁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此,我国开始建立了相对完整、较为系统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为建筑安装合同管理方面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1.制度发展成熟阶段
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l8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0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1年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工程项目承包企业市场准入制度、转包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以及竣工验收制度等, 确立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法律地位、责任以及义务,建设工程合同制度获得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发展。为了规范承、发包双方的合同条款的格式,规范合同行为,1999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7年为了招标文件编制活动、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国家发展和改革财政部、建设部、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投标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投标资格预审文件》。2008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监察部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这些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及法标准文本,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提供了依据,大大地推进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除此之外,国家各部委为保障我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等工作还制定了一系列规章法律、和法规,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截至2008年6月,全国已有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资质管理等部门规章32部,其中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10部,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21部,有关建筑节能的1部。大部分省市也都制定了有关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
2 .经济发达国家在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借鉴
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对工程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法规;设置专门机构监督合同执行;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法院处理合同争议;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授权专业人士组织(学会)编制标准合同条件几个方面。
2.1英国的建筑合同安装管理
在英国,私人工程由商业界和企业投资兴建,对于其采用何种方式实施工程要求不是特别严格,只要其遵守建筑法规就行。相对而言,英国对公用事业项目和政府(统称公共项目)的管理比较严格,对公用事业项目和政府的界定主要包括: 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家各部投资建设项目、高等院校等部门投资建设的项目、执行特定任务的机构如高等公路局以及各类发展商投资建设的公用项目。
2.2项目经营管理模式
在英国,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经常出现在一些小型的楼宇项目中,然而设计一建造模式的待遇却不同,呈现现出大幅度增长的趋势。因为工程设计能力以及业主项目管理知识是设计一建造模式的不足之处,所以就需要求助于总承包商,使其承担额外的项目管理职能。一般的做法是:业主需要在项目的初始阶段邀请一位甚至几位有能力的承包商,依据业主的设计大纲和个人要求,由愿意和自己委托的设计咨询公司去进行成本概算和初步设计。有些时候,业主会先委托私人的顾问工程师事前准备招标文件和设计大纲,那些中标的承包商就要负责这个项目的设计以及施工工程了。设计一建造模式完美的综合了建造和设计两个阶段的界面,可以完美实现及完成同步设计和施工,还有利于减少建设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更改,这个于减少工程日期、缩减工程的成本、明晓管理责任,有着非常大的优势。排除这些,承包商与咨询工程师为了获取某个项目工程会组成伙伴关系,这个在英国是非常常见的模式。假如是中小型的合同,咨询工程师一般就会派出驻地工程师,让他们用项目经理的身份对成本、质量以及进度进行管理;承包商一般是会让其地盘代表、地盘经理以及地盘总管组成项目部。
2.3合同条件的制定
在英国许多建筑行业是颇有影响的,其中有七个协会是由政府授权,至今为止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如:由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制订的建筑合同规章以及标准合同文件是全世界范围合同文件的母本。英国学会是负责执业资格,并根据协会章程管理会员。
2.4监管英国工程采购及议会负责立法
在议会授权的范围内任何公共主体必须进行活动工程建设法规体系分为“法规”、“法”、“标准”和“技术准则”几个层次,前三个相当于强制性,后一个相当于推荐性。英国在欧共体中作为成员国,招揽工程承包商需的协定在欧共体中必须符合,一定规模的公共项目一旦被超过就应当在欧盟官方媒体上的招标进行公开。实施公共项目的主体在英国高等法院中具有被监督,可以审查公共主体的活动。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判定公共主体不合理、不合法、承担信托责任、程序违规。
2.5行业自律
英国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不是要求非常严,但是信用制度是相当的发达,行业内的质量控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完全依赖于承包商的诚信意识。英国的行业协会层次复杂、分类繁多、十分快捷,为加强行业交流、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做出了不错的贡献。
3.结束语
近年来公共部门采用的“公共部门的设计和建设标准合同款项”是2001年起拟写的(N2oo5年3月已是第3版)。新加坡固定产发展商协会(REDAS)也在同年的紧接着拟写了“设计和建设合同条款”。在拟写这些文件时, 已经有人使用一些特殊的设计和建设合同文本。在这种形式下,雇员通常会托付他人特别拟写一份合同或者采用一些非本土的格式合同和JCT于1981年起草的协议。
参考文献:
[1]王波, 冉晓霏.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研究.[J] 科技咨询导报,2007,18.
第二条各乡、镇(不含城关镇)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县规划局审批,限额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规划局备案。限额以上项目包括:二层以上(不含二层)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报经县规划局规划许可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管线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均在县有形建筑市场(固镇县招标局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已被批准;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对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30%。招标人应当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三)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已经批准;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所需的施工图及其他技术资料,并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各类投资建设的房地产、装饰装修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必须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行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业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和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施工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招标采取以下方式,并择优选择中标者:
(一)公开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凡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招商引资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300平方米以上或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下列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
(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且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
(二)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或与外商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且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投资额不超过主体工程款项10%),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需要的;
(五)县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设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实验、保密等建设工程。
直接发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后,向县招投标管理局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直接发包工程符合有关规定。
直接发包活动应当在固镇县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单位工程应采用整体发包,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应公开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审计部门将重点予以审计。
第十二条发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令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规程的活动;
(二)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
(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发包工程成本价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带资、垫资或变相垫资等不合理条件承包工程,不得签订“阴阳合同”;
(四)将应当招标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与承包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
(五)泄露标底或者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其他投标人;
(六)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
(七)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合格进行施工招标;
(八)强行要求承包人购置其指定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产品;
(九)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
(十)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推行无标底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招标。凡我县辖区内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拦标价)招标,最高限价(拦标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报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承包。
第十五条凡在固镇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持有《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外地进入固镇的施工企业,必须先到县建设局注册备案,办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后方可参加投标承揽工程业务。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挂靠行为。
(一)转包,是指承包人中标承包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二)挂靠行为,是指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包括无资质证书单位、个人或低资质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包工程任务的行为。其判定条件:
1、相互之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财产的;
2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3、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时,必须在本企业选派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名单和资质证书报县建设局备案,实施压证施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经理,一个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主体已完工,临近竣工阶段且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承接另一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凡进入固镇的外地项目经理必须在《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中备案登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项目经理在固镇的施工资格:
(一)项目经理越级或无证上岗;
(二)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进行建筑施工承包活动的;
(三)施工信用实绩未达到投标承诺或施工承包合同内容的。
第十九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县建设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办理施工合同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
(二)中标通知书;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安徽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管理手册》。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提供劳务的企业或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报酬的有关条款,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的劳务企业和个体包工头承包工程或分包工程,凡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劳务企业或包工头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
(三)施工图纸、勘察报告及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四)施工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六)已签订的施工合同;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八)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九)监理合同;
(十)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监理员上岗证书。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工程必须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公用事业工程,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连片改造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四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工程竣工后,由业主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凡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竣工后,要按照固政[2007]26号文件规定,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后方能结算工程款。
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落实情况、监督监理情况、资料情况、质量情况、消防情况、各种建设手续完备情况。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终身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工程建设达不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或拆除,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或法定检测机构认定。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有合格证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不达标的严禁施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九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县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申报工程安全监督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
(四)项目经理、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五)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工伤保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创建文明工地,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对获得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和省优、市优工程奖励的,行政许可条件下在其投标时可予适当加分。
第三十二条凡在固镇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向县建设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个人)向县建设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县土地管理部门填写的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书;
(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县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需要拆迁的,应当提供由拆迁人、被委托拆迁人和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出具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
(五)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提供直接发包批准书);
(六)施工合同,建筑企业选派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七)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八)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九)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已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管理手续;
(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主管部门吊销。
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办公室悬挂许可证复印件备查。许可证中有关工程项目的内容应在工地围墙显著位置予以标注,并公布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联系电话,便于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实行巡查制度。定期对在我县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人员进行巡查,建立巡查台帐,将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的企业及人员将中止其进入我县建筑市场,直至全面整改结束,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并审批后,方可进入建筑市场,参加工程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加强全县建筑市场稽查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坚持经常深入工地巡回检查,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创业园及偏远乡镇等的非法建设项目要重点进行检查治理,对违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第三十八条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并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档案。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含民营企业)或者个人(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责令其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发包手续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三)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
(四)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承包的人;
(五)将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采取隐瞒建设规模、肢解工程等手段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
(六)强令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在建筑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的标准、规范、规程的;
(七)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或者使用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提品的;
(八)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办理工程监理的;
(九)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工程的。
因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根据其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降低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的;
(二)非法转包工程的;
(三)以受让、借用、盗用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使用他人名义承接工程业务的;
(四)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业务的;
(五)以伪造、涂改、复制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承接工程业务的;
(六)串通投标、哄抬或者压低标价,或者采用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业务的;
(七)不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文件施工,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工种和特殊作业工种人员的;
(九)不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未取得工程项目承建证的;
(十)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工程项目安全条件认证的。
因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形为之一,由县建设局根据其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降低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等级许可范围承接中介业务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接中介业务的;
(三)非法转让中介业务的;
(四)县外中介机构进入县内承揽中介业务未进行注册登记的;
(五)同时接受多家单位对同一工程项目的相关业务委托的;
(六)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机构违法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资料的;
(七)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八)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
(九)监理企业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
因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为切实解决民工工资问题,有力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固镇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对县内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过激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将分责任,依法追究各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按照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