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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9 17:09: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国务院日前颁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根据需要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这意味着国内保险机构将由此获得OD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同时为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将得到拓展,有利于丰富和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经验。

境外投资渠道

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品种可以包括:一是货币市场产品,如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二是固定收益产品,如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三是权益类产品,如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

根据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总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委托人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可以按照投资品种或者不同工具,自主配置和安排境外投资比例。单一信用主体或者产品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委托人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等。

鉴于资金性质的特殊,保险资金的出海策略较银行、基金等其它金融机构更为慎重。根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其境外投资品种限于:银行存款;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的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等。

此次颁布的新法规,较原有法规有了很大突破:投资品种柘宽,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几乎囊括了国际资本市场的主流投资产品和所有成熟资本市场;允许为了避险目的而进行衍生品交易:给予委托人、受托人更多互相选择的空间;对账户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更为全面、科学的安排。在新的政策支持下,保险公司将可以在海外投资上有所作为。

QDII带来的投资渠道扩展对保险业的好处显而易见,新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地区货币,也允许为避险目的而做的对冲交易,这为保险公司积极管理汇率风险提供了法规上的支持。

多币种、多品种的投资许可,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全球化的投资配置,避免集中投资于某一单一市场、单一品种而可能导致的风险积聚。有助于保险机构引进国际一流机构的成熟理念和先进技术,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分散运作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增强竞争实力。

可投资海外股市

保险公司运用资金的渠道将大大拓宽。在投资范围上,保险公司将获准由投资香港市场为主拓宽到全球市场,而首当其冲的则是伦敦、纽约等成熟金融市场,投资产品方面,除了可以投资货币市场产品和固定收益类产品。

另外,根据新办法,允许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外汇进行境外投资,而此前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自有外汇投资,保险资金运用有了更大的拓展空间,保险公司有了更多选择。

目前中国A股市场涨势喜人,而且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导致很多机构可能没有购汇投资的动力。但是长远来看,必须关注国际成熟资本市场,这些市场具有收益稳定、投资品种多元化等优势。

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盘子”比较小,保险公司只有开拓更多的渠道才能提高投资收益,境外投资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对于资本的向外扩张无疑是一大利好,在人民币升值的过程中,境外资产用人民币衡量相对便宜,因此保险资金QDII出台有利于国内资金的境外投资。

此外,这是对国内过剩资金的一种释放,有助于缓解“流动性过剩”。

对客户的影响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对于客户来说是十分利好的消息,保险公司可以推出更多的理财产品供客户选择,广大客户可以依托保险公司参与国际资本投资从而获得投资利益最大化。

保险资金放宽了境外投资的渠道,从全球资产配置角度来说,保险资金可以规避一定的风险。毕竟如果保险资金只能在国内运用,就面临着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风险。保险资金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配置,可以规避系统风险。

与银行系和基金系QDII类似的是,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也比较青睐香港市场。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政策允许的诸多境外资本市场中,香港市场的风险相对最小。比如一些国内保险公司在去年也曾获特批购买在香港上市的中行、工行股票,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许多内资保险公司已在香港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是一些在国内的外资保险公司通过这个政策的出台依靠本身分布在全球的营销体系和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为客户提供更好地服务。

第2篇

关键词: 社保资金;社会保障;保值增值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社会保障资金是根据我国法律建立的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专项基金,资金关系涉及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繁荣,因此,在社保资金的使用、审计、监督和管理方面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一、企业社保资金的性质

企业社保资金全称是企业社会保险资金,是由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确定的用于支付企业劳动者或公民在养老、失业、病患、伤残等情况下享受到的各项保险待遇的资金。一般由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公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国家财政给予的一定补贴组成。社保资金具有强制性、风险预防性、储备性和集中性、权利义务对应性等性质。目前我国社保资金包括五项保险资金,分别是生育、医疗、失业、工伤和养老。企业需要根据我国政策开展各项社保项目,实行社保的分级管理。企业作为补充保险资金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目前企业管理社保资金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社保资金管理的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有:

1.企业社保资金监管不严,经常出现挤占、挪用社保资金的现象

目前我国企业社保管理部门的监督缺乏一定的约束力,因为企业的社保资金同时受到企业领导和国家社保主管部门的领导,负责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和离退休等人员社保资金的管理和办理工作。企业社保部门及时各险种经办、审批部门,又是社保资金的管理机构,具有企业和政府的双重作用,扮演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社保管理部门内部很难建立有效地监督机制,缺乏规范的会计审计体系和公开透明信息的机制,对社保管理部门的约束偏弱。正因为这个原因,先后出现了2006年8月在上海发生的全国最大的社保资金挪用案,涉及资金37亿元;紧接着在同年11月,浙江金华爆发过亿社保资金挪用案;同年年底,上海再次出现企业年金流入房地长的资金挪用案,涉案金额达到27亿元。在短短的几年间,就有上千亿元社保资金被违规挪用,造成大量的资金流失,难以追回。而这一切对于社保资金的缴纳者来说一无所知,他们无法知道自己缴纳的血汗钱到底是如何运营的,根本谈不上真正拥有的监督权力。因此,在地方和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出现社保资金问题就是很正常的现象了。

2.企业对社保资金缴纳的核算方法存在缺陷,资金管理不到位

目前我国的社保资金管理中的社保收支情况处于分散状况,没有纳入财政预算体系。企业管理的社保资金无法受到执法机构的监督。同时,由于社保资金管理的多方性,企业一般只负责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其他险种一般交由地方管理,企业在财务核算上有时实行按收付实现制核算,有时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不同的核算方法造成了资金管理的混乱,使得部分资金的管理独立于正常的会计核算体系,出现资金信息不真实的现象。企业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社保资金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企业仅以资金出入时间核算资金收入、支出的标准,容易忽略资金消耗和负债形成的时间,无法真实的反映资产负债的状态和资金收支的状况。例如企业以收付实现制运行医保资金,当年收费中含有上一年的欠费情况,导致每年的资金状况都不是本年的真实反映,从而使得资金管理和决策也缺乏科学的指导,不利于资金管理部门的约束和监督[3]。

3.由于投资渠道单一导致使社保资金增值保值的方法很少

我国企业社保资金采用的是“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政策,因此对这部分节余的资金储备需要进行保值和增值。企业作为社保资金的重要补充,筹集的补充资金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仅依靠银行利息或者国债获利的收益率比较低。虽然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但是随着社会通货膨胀的发生,根本无法保值,甚至增值。近两年来随着通货膨胀率的提高,存款利率已经低于通货膨胀率,例如2011年我国银行一年期利率是3%,而CPI涨幅为3.9%,10000元的一年定期到第二年购买力将会减少210元,也就是贬值了210元。

三、新形势下如何完善企业管理社保资金的思考分析

针对目前企业管理社保资金中出现的问题,笔者通过多年的研究与分析,认为可以通过以下策略进行完善:

1.完善社保资金的监督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要实现彻底违规使用社保资金的现象,首先政府相关部门要针对社保资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专项检查,解决企业社保资金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多部门共同成立监督小组,对社保资金进行日常监督,使企业社保资金逐渐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对出现违规操作社保资金的行为要及时向社会曝光,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宣传社保资金的各项政策,及时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保资金的疑虑。对社保资金的管理设立绩效考核机制,对不能科学合理的管理社保资金的管理人员通过制定各种指标进行相应的惩罚,如是否做到应报尽保,是否做到核实家庭收入,是否存在违规扩大保障面等情况,以此来提高社保资金的管理水平。

2.加强企业社保资金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要想管理好社保资金,必须首先加强社保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办法、社保资金管理制度、社保资金监督机制、岗位职责、原始记录管理制度、收支审批和处理制度、财产稽核制度等各项制度。分清各种制度的机构负责人,如对社保资金财务管理密保和层次的领导职责,岗位职责,对出现违规使用社保资金的稽核工作,财务分析制度中涉及到的财会人员的责任等。通过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可以有效的解决社保资金中出现的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小结

企业管理社保资金是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在增强社保管理的制度的同时,要充分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来实现社保资金的科学管理,促使其不被违规挪用的同时能够实现增值保值。

参考文献:

[1]张.新形势下对企业管理社保资金的思考[J].经济师,2008(6).

第3篇

一、政策先行,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

为规范保险资金的用途,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国务院和保监会都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该法下禁止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2002年对《保险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仍未提及保险资金可投资不动产,事实上保险资金仍禁止投资不动产。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允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2006年3月6日《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允许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但对投资范围做了明确界定,主要包括通讯、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市政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有关投资比例也做了明确限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首次允许保险资金进入不动产领域,这是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一次扩展,这也是我国保险资金投资能力的进步和保险监管逐渐理性的重要标志。2010年9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不动产投资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要求投资主体是保险公司。二是规范了投资标的的范围,保险资金只能投资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创业期的风险投资基金,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商业住宅等不能涉及,并且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三是规范了投资方式,既可以直接投资也可以间接投资;可以直接投资不动产和企业股权。四是加强了风险控制机制。2012年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方面放松了部分限制另一方面加强了风险控制要求。国家逐步放开了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从2006允许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到2012年允许间接投资不动产,六年的时间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逐渐扩大,尤其是在不动产投资方面。

二、保险资金运用发展

保险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13年我国保费收入已达到1.72万亿元,同比增长11.2%。保费规模已跃居全球第四位,并且与第三位十分接近。全国共有保险集团公司10家,保险公司143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8家,其他公司3家。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相伴的是保险资金积累量的不断增长,2007年到2013年,我国保险业总资产以及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连续快速增长,从27000亿增长到76900亿,增长2.85倍,这部分资源如果不充分加以利用将是个巨大的浪费。相比保险资产和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快速稳步增长,投资收益差强人意。保险资金运用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2001年到2003年受限于投资渠道狭窄并且又受到降息的影响,保险资金的收益率持续走低。2003年以后,为了缓解这种局面,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逐步被放宽,政策也不断完善,在这之后收益率随之走高。2004-2007年投资收益率持续上升了一段,并且由于股票市场的繁荣2007年资金运用收益率达到12.17%的历史高位。然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全球股市大幅下跌,保险资金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收益率下跌至1.91%。2009年在保险公司投资结构的调整下,投资收益率又有所提升,恢复至6.41%。但在这之后到2012年,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收益率一直下降,2012年只有3.39%,创下了金融危机以来的新低。2014年中国股市走牛给保险投资带来了丰厚的收益,资金运用收益率率达到6.3%,是2010到2014五年来最高收益。保险业务利润和保险资产投资管理收益是保险业收入的两大主要来源,并且提高保险资金管理利用效率对提高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是意义重大的。然而相对国外发达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而言我国保险资金的利用率偏低,发达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率可以达到90%以上,而我国仅为30%-40%。发达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涉及股票、债券、房地产、抵押或担保贷款等;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限制多,法定投资渠道窄,这些都限制了保险资金运用发展。

三、保险资金进入不动产

目前大多保险集团仍然依靠保险业务收入产生的利润,而投资收益较低。保险资金涉入不动产领域为我国保险行业完善资产管理提供了新的途径。分析国外发达的保险市场,发现经济波动、法律监管、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等多种因素对保险资金在房地产的配置受有较大影响,并且各国差异较大。在美国保险资金可用于不动产投资的比例较低仅为1%到4%,英国的比例较高,在4%至8%的范围;亚洲国家如日本、韩国的投资比例限制在3%至9%之间。比例的差异很大程度上与其制度监管要求有关,美国对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不动产有严格的监管并且在投资方式和投资方面也有严格的限制,要求投资占总资产比例不高于10%。英国则较为宽松,并没有明确规定投资的范围和比例。此外,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比例还会受到行业景气度和经济波动影响。一般来说,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期,各国保险资金都会加大不动产的配置;而在萧条期,则主动降低房地产投资比例。例如美国房地产行业在经历过快发展后、特别受2008年金融海啸的冲击目前仍处于低迷期。低迷的房地产市场促使美国主要的保险公司降低房地产的资产配置。而亚洲作为新兴的经济体,房地产市场发展前景较为广阔,近年来的飞速发展带动更多的机构资金涌入,保险公司不动产配置比例的加大正是上述因素驱动的结果。我国保险资金用于不动产投资,起步晚增长快。2010年放开不动产投资政策后,投资规模增长迅速,2011年保险资金用于不动产投资的资金为330亿元,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为0.59%;2013年增长为689亿元,占比为0.90%。

四、我国四大险企投资房地产情况

我国四大上市保险企业2014年投资性房地产金额为269亿元,较2013年微降3%。虽然投资额有所下降,但是涉房子公司数量却翻了一倍,由16家增至32家。四大上市保险公司有三家略微缩减了投资性房地产的金额,但涉房子公司数大幅增加,可见在战略上仍是计划在不动产投资领域加大力度的。并且从报表中看尽管压缩了投资性房地产的金额,但在地产股权投资上却增加了投资。还需注意到的一点是,2014四大上市险企在投资性房地产金额的减少与保监会的在2014年出台的监管政策有很大关系。2014年6月保监会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已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2014年3月31日账面余额为基准,不得再确认新的评估增值。并且采用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改用公允价值计量。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在房地产投资的金额确认,使得账面上用于房地产投资的金额减少。

五、建议

保险公司经营性质是负债经营,这决定了保险资金的运用安全第一,收益第二。因此为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健性,控制风险很重要,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都有比较严格的比例限制。但是也有较少数的国家没有限制投资房地产的比例,比如英国。从美国来看,随着经济发展保险资金的运用日益成熟,这种比例限制是逐渐递减的,也就是说对于投资范围、投资方式、以及投资比例都是在逐渐放松的。比如美国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限制也是一个不断放松的过程。但是在经历重大挫折之后往往又会限制投资,比如2008年的经济危机美国因房地产泡沫引发的次贷危机致使其调整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比例。事实上,近十几年很多发达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比例是有所下降的。究其原因,是发达的保险市场往往也意味着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上有种类丰富的金融工具,并且相对不动产收益更高,流动性更好好,比如股票和债券。不动产的投资回报周期更长,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不动产的投资需求减少了。以财险为主的保险公司相对寿险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较高,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性,有时会降低不动产的投资比例。借鉴发达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的投资历程可以猜想,在我国保险资金进入不动产投资的初期,各家公司必将表现出较大的热情,但是在政策、经济的不断调整、波动下会逐渐趋于理性。不动产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新渠道,很好的平衡了股票、债券等风险高的特点,对于保险公司的稳健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建议逐渐放开保险投资范围,加强对国外投资经验的研究,注重培养专业人才,加强投资不动产的风险管控。

作者:张梦佳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第4篇

名词解释:LP,就是只出资,但是不直接参与投资,即基金的出资方。

众所周知,在整个PE行业产业链中,LP是上游的资金来源,但是在谈及中国PE行业发展时,如何“解放机构LP”,一直存在大量争议。

首要问题是缺乏大型的PE基金,被国家发改委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认为是中国PE领域的“主要问题之一”。某业内人士认为,现在中国活跃的所有PE基金的总量,与中国的银行业存款相比,仅是沧海一粟。而当下居民与企业存款的年回报约只有2%~3%。因此,提高资金的分配效率,是当务之急。

从欧美PE发展史来看,欧美PE的兴盛期始于1970年代,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政府对保险资金投资私人股本领域的松绑,目前,在西方成熟市场上,PE向机构投资人募集的资金超过60%。

截至2007年底,美国最大的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CALPERS旗下以投资PE为主体的另类资产投资计划项下资产总价值共计445亿美元,是世界上最大的PE投资者之一。AIM帮助CALPERS收获了14.3%的IRR,共带来132亿美金。

耶鲁大学过去10年平均16.3%的稳定回报率也得益于其资产配置的多元化。其资产中有10%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1096投资于和房地产有关的资产,10%投资于PE。

中国金融机构中以保险行业为例,据保监会披露2007年行业资产配置中,银行存款占24.5%,债券占57.6%,股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占142%,其他投资占3.7%。前三季度保险资金的平均收益率为2.1%。但是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大部分资产都与定性类产品挂钩的资产分布,一旦碰到系统性风险,资产容易下降。

中国政府多位官员此前曾都明确表示,“应该允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等机构投资人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投资PE基金”。社保、银行、保险、券商甚至国企,国字头的机构投资人触入PE产业链,是迟早的事情,更大的挑战在于,在这个过程中,如何更为专业、规范、有效。

社保试水本土PE

社保基金直投部总经理冀国强此前在“全球PE北京论坛”上介绍,社保基金的PE投资目前处于“两条腿走路”的状态。一方面,对铁路、国有大型银行的改制等重大项目进行直接投资,这部分占到社保总资金额的20%右。另外还有10%将以LP的形式投资于PE基金,以实现对中小企业的间接投资,这两部分资金总额,达到500亿人民币。

养老金投资PE基金,几乎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欧美如此,巴西、智利、哥伦比亚等国已经开始允许养老金投资PE。在东欧,希腊允许养老金配置不超过5%的资产在PE基金上,匈牙利、拉脱维亚则不做比例限制。

而我国社保基金的PE投资之路,也经历了从最初的被动到主动寻求再到合法化的过程。早在2001年社保基金就作为战略投资人出现在中石化的战略配售中,这被认为是社保基金PE投资的开始。这个“开始”始于一个行政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曾正式《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规定在新股IPO以及股票增发时,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社保基金一度持有的国有股还包括烽火通信、贵州茅台等。

25年来,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70%集中在银行存款,那么这个本身也是一种资金运用投资的失衡问题。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在中国保监会第三季度例行新闻会上表示,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最近已获国务院批准。袁力称,相关的操作细则正在制订中。据称这批高达2000亿元的试点额度中,基础设施领域的股权投资和其他领域的股权投资计划各占1000亿元。实际上,两年前的2006年,保监会就了保险资本涉及股权投资相关规定。此后保监会人士一直都称正在制订适用于整行业的“操作细则”。在具体管理办法出台之前,“试点公司必须以设立股权计划的形式上报具体的PE项目”,个案个审。

保险公司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股权投资早有动作。中国人寿在2006年12月出资350亿元入股南方电网,占后者总股本的31.94%。中国平安以160亿元入股京沪高铁,成为仅次于铁道部的第二大股东。

投资PE是为了博取高利润。国寿资产董事长缪建民点出其中缘由:中国寿险业由于配置行的需要,将近90%资产配置在低利率的固定收益市场。只有把剩下的10%做得更好,才可能提升整体资产的收益率。

因此今年两会,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提案,呼吁支持保险资金进行PE投资。尽管操作办法何时下发仍是未知数,但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徐高林说,已经有4、5家保险公司设立直接股权投资部门或另类投资部。

但截至目前,保险系资金投资PE,是否采取股权计划形式?投资比例是否参照社保基金10%的上限?这些都仍是未知数。而袁力认为,“100多家保险公司,90%以上都没有经历过经济周期波动的考验”,将是保险基金做LP的最大考验。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做PE也是券商为了摆脱“靠天吃饭”状况的尝试。资料显示,在过去2S年间,美国证券业务收入中,PE、资产管理为代表的卖方业务占比从37%上升到73%。美国PE和VC历史收益率平均在15%~20%之间,中信证券的研究认为国内Pre-IPO项目的投资收益率有望高于这一水平。

但是目前券商只能仍仅限于“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而不能对外募集。有券商人士认为这个限定“使得券商系直投规模不会特别大,而且也不利于分散风险”。如果监管部门允许券商像机构对外募资,“募集百亿规模的基金没有问题”。券商由于承销上市项目,对优质项目有先天优势。

银行方面,北京某PE机构人士认为,国开行是国内最大的LP。国开行业务发展局副局长肖滟口此前在“全球PE北京论坛”上透露,国开行正在积极接触银行和GP和LP。根据国家安排,转型为商业银行后的国开行,股权投资将会是其主要业务之一。

第5篇

管理风险,也可称为行为风险。这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法人及个别员工的故意和非故意行为所至,如承保理赔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资金运用的无序性,员工素质的差异性等。这些错误承保、理赔、资金的乱投乱贷,“三产”的随意开办与投入,给公司带来的巨大风险不容视。

当务之急是按照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夯实风降管理与控制的基础,充分发挥产险公司在人员、技术上的管理优势。为此,必须选准控制点,采取经常性的防范措施,坚持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并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实质性工作:

1.增强全员风险管理意识。由于我国保险业恢复时间较短,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对财产保险业经营的风险与管理认识也不尽一致。有些干部员工认为:保险公司就是经营风险的,还讲什么风险控制与防范,确实多此一举。也有的认为:风险防范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保险财产遭到损失,保险公司赔款,理所当然。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反映了保险干部和员工在风险意识上的差异。因此,加强对干部员工的风险意识、防范手段的培养,求得认识上的统一,达到主动控制、共同防范、共同治理灾害的目的,对促进产险公司的更快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2.全面提高承保、理赔质量。继续强化理赔等各环节的责任控制和管理监督,是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承保、理赔权限的规定,认真履行财产保险的实务手续,析杜绝不顾及风险程度,不验标的的盲目承保,要坚持风险评估,特别是要搞好高风险的评估,切实做到承保想防范。在理赔环节上要按规定严格把好理赔关,该赔的不能惜赔,不该赔的不能滥赔,真正做到合理赔付。对上级规定的核保核赔制度,要采取实际措施,加以落实,不能搞形式主义,必须搞好各环节的配合与协调,为风险控制与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对财务、资金、非保险实体的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要继续改革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务监督和管理的作用。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以防大案要案的发生。在资金管理方面,要坚决贯彻执行资金运用和资金管理的规定,及时保证上划资金到位,不得变相搞投资贷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各种形式的担保。在非保险经济实体的管理方面,要继续进行清理整顿,不许以任何理由向非保险经济实体投入保险资金,对长期亏损的经济实体要坚决撤销。控制内部的自身风险,免除经营管理中的后患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

4.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构与制度。提高全员的风险管理意识是必要的,但没有专门机构和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也是不行的。向防灾要效益是产险公司在多年经营中一直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真正把防灾防损工作重视起来,摆正位置,设立机构,健全制度,与市场的发展和适应形势的需要还有相当的距离。因此,要搞好风险管理,一要在省和地市级公司设立专门管理监督机构,在县级公司设置专门岗位,做到层层有专人抓、专人管;二要形成保险公司、社会有关部门和保户“三位一体”的联防体系,走出保险防灾社会化的新路子,运用隐患跟踪、事故分析、信息反馈、防灾宣传、实践宣传等科学管理手段,把被动的赔付变为主动的防范,切实把风险管理工作落在实处。

5.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要强化纪检、监察、稽核审计工作,加大内控和案件查处的力度。要发挥稽核审计部门在业务、财务方面的审计力度,把好第一关,防范违规违纪案件的发生;要加大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力度,对违纪违法等各种案件要及时查处,以遏制大案要案的再发生。同时,还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注重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发案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加强“三防一保”工作,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产险公司的财产和资金安全,防范和控制产险公司内部和外部的风险,以保证产险公司稳健经营。(本文作者:庞晓东 单位: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第6篇

一、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根据《内蒙古自治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57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赤政发〔〕77号)要求,年我市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信息系统“四统一”。

(一)统一基金征缴政策

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76号)要求,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保险费预算编制工作,确保医疗保险费足额预算,凡是机关事业单位采取由财政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从年起,一律改由地税部门依法向参保单位全额征缴。

(二)统一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职工在全市范围内就医、购药,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统一标准。

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3万元提高到17万元,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维持5万元不变,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2万元。

2、鼓励和允许城镇职工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就医。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比其他医疗机构提高5%。

3、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相关待遇仍执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赤政发〔〕77号)所规定的标准。

(三)统一经办流程

城镇参保职工住院手续的办理、住院过程的实时监控和面对面的稽查,执行统一的流程,住院医疗费的结算全部实行即时结算。

(四)统一信息系统

年在全市范围内,城镇医疗保险实现计算机网络有效连接,社会保障卡实行全市“一卡通”,医疗保险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二、实施城镇医疗保险“一卡通”

本着统一规划、稳步实施、规范管理、提供人性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从年1月起逐步实施医疗保险“一卡通”。“一卡通”结算业务实施后,全市参保职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可在赤峰市范围内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就医、购药。

(一)“两定”单位管理

各旗县区人社部门在本辖区内确定的“两定”单位中,选择二至三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三至五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全市管理的“两定”单位,其余“两定”单位仍由各地区自行管理。全市管理的“两定”单位的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和服务协议由市人社部门统一制定。

(二)就医购药

全市范围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均可持社保卡在本地区所确定的“两定”单位就医、购药,亦可在全市管理的“两定”单位就医、购药。

(三)医疗费用审核、资金结算和资金清算

医疗费用审核、资金结算和资金清算总的原则是参保地审核,就医地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间清算。

1、费用审核。参保职工跨参保地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医疗保险规定进行审核。

2、资金结算。参保职工跨参保地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两定”单位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需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先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留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以垫付的方式定期与“两定”单位结算。

3、资金清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地区间“一卡通”资金往来清算的综合协调工作,根据参保职工跨参保地发生的就医、购药费用,每月清算出各经办机构应支付或应回收的资金。各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予以支付。

三、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市本级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

根据赤政纪字〔〕27号《研究市本级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引入“湛江模式”有关事宜》会议纪要精神,按照以政府经办为主导、商业保险参与管理为补充的原则,借鉴湛江经验,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市本级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的管理和服务。

(一)资金筹集

城镇职工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每人每年150元。其中100元作为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资金由人社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50元作为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资金,由人社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参保职工向保险公司再投保。

(二)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个人、社会医疗救助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共同承担。社会医疗救助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比例均为85%。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2万元,其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中的100元承保7万元,商业保险公司用社会医疗救助保险费中的50元再承保5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7万元。

(三)服务管理

1、市本级城镇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出院时须结清个人应付的医疗费,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涉及大额医疗补助部分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结算。

2、市本级城镇职工异地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参保证件和加盖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收据等就医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结算。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一卡通”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方便参保职工跨参保地就医、购药费用实时结算的有效手段,是提升医保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市级统筹的衔接工作,确保年完成市级统筹并开展好“一卡通”工作。

第7篇

无疑是今年三季度资本市场上的亮点。一方面,从时间进度来看,大部分项目从2015年上半年开始立项,经过近一年的准备之后,大都已进入落地阶段。另一方面,从5月底开始,PPP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推进明显加快,整个PPP的监管、法律和政策体系越来越清晰,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一年仍然是PPP政策频发的蜜月期。

1.监管体制落定

部委职能界限划分不清晰一直是PPP推广过程中的一大障碍,财政部和发改委在PPP推进中存在很大的权责重叠。

双方在推广PPP的思路上存在明显区别:财政部注重“稳”,发改委注重“推”。2016年7月,国务院对两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7月23日,财政部副部长、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史耀斌公开表示财政部将在公共服务领域推进PPP工作。2016年8月30日,发改委公布《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负责PPP模式在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农业和市政工程等七大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推广。两部门分工逐渐明晰,财政部牵头公共服务领域,发改委侧重基础设施领域。

2.立法步入轨道

为推广PPP模式,各部委相继发力,相关政策密集出台,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为PPP的操作实施提供了相应的指导。目前,上位法体系未建立、下位法存在重复。

2016年7月,在国务院统一协调下,这一问题得以解决,由财政部主导的PPP立法和发改委坚持的特许经营法工作,全部交由国务院法制办统筹主导,财政部和发改委作为参与方支持配合。两法合一,PPP上位法有望加速出台。

3.稳投资突破口

PPP模式已成为提高民间投资的新抓手,原因有三:国家政策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限制和准入门槛逐步降低;地方优惠政策到位,保障民间资本的合法权益;融资成本下降,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有利可图。

4.配套机制创新

PPP是一种合作模式的变革,更是一种机制体制的创新。作为市场化供给管理方式,PPP模式可突破市场垄断,放开市场准入,让社会资本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的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变原来政府投资效率不高、方向不准的弊端,引导社会资本找准投资方向,借助其专业技术和管理机制优势,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然而,现实中社会资本参与PPP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障碍,亟待体制机制创新和配套改革。

5.信用体系构建

在地方财政压力大增、融资渠道萎缩的背景下,很多地方政府将PPP模式视作一种新的融资工具,大力推广PPP模式的目的在于替代原有的地方融资平台,并试图将债务杠杆强加给社会资本。“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理念并未得到正确的阐释,许多地方政府存在信用透支问题,导致社会资本参与PPP有“三怕”顾虑(怕陷阱、怕违约、怕反复),部分地方政府信用缺失成为掣肘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重要因素。鉴于此,为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大力培养政府契约精神和法治精神,财政部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可规范PPP项目实施过程的财政资金管理。

6.选定标杆项目

我国的PPP项目由财政部和发改委共同牵头主导,财政部力推的示范项目和发改委主导的推介项目并存,同时发力。

7.保险资金加速进场

保险资金与PPP项目匹配度高:一是期限匹配,险资投资期限可长达10-30年,具有其他资金无法比拟的优势,不存在期限错配风险;二是风险匹配,险资风险偏好较低,PPP项目有政府参与,纳入财政预算,有政府信用保障,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PPP项目相对更为安全。三是收益匹配,险资投资时首先关注资金的安全性,投资回报要求相对适中、稳健,与PPP项目现金流稳定、回报率合理的诉求一致。在政策制度的支撑下,保险资金加速对接PPP项目。

8.政企合作基金成立

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渠道不通畅是横在PPP项目面前的“三大难题”,为破解项目融资难题,政府纷纷发起设立PPP引导基金,意图通过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扩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促进我国的PPP引导基金高速增长,公开披露的PPP引导基金注册资金总规模已经超过7000亿元,预计将撬动起万亿规模的投资规模。

9.PPP资产证券化试水

研究发现,我国目前PPP项目的融资大多依赖银行信贷,基金、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工具的运用并不多见。同时在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大幅上升的背景下,银行对PPP项目的审核标准、担保要求和放贷流程与传统放贷无异,较为严格。考虑到PPP项目的权属不清、增信不足等问题,银行在参与时较为审慎,难以满足PPP项目的融资需求,亟待创新。随着资产证券化产品上市从审核制改为注册制,加上可实现“非标转标”,在“资产配置荒”的背景下迅速兴起,为PPP项目资金融通提供了新渠道。

10.退出难题有望突破

第8篇

【关键词】资金集中;局限性;发展方向

资金管理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始终贯穿于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为确保资金安全、高效、有序流动,避免因管理弱化和资金分散而产生风险,现代集团企业必须采取资金集中管理的措施,解决整个集团资金控制、管理的问题。1994年8月,经铁道部部长办公会批准,铁道资金结算中心正式组建,并在20多年的发展中,经过不断探索完善,已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内部资金管理体系。2007年为了更好地发挥资金结算中心的作用,铁道部结算中心提出了”银企互联互控,交易数据集中,资金归集统筹,财务统一管理,稽核实时监督”的资金监管和归集总体思路,在铁路系统实施以铁路局为主体的银行账户跨省监管和归集。除特殊政策要求的账户(含专项资金、社会保险、上市公司、涉诉账户等)以外,凡经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审批的铁路局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包括资金结算所及所辖结算室账户)均纳入资金归集管理,其账户资金实时归集到铁路资金结算所总户。这一管理模式特别适合铁路企业下属单位多、地域分布广散、单位经营性质复杂的行业特性,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监管、为铁路企业筹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资金结算中运作模式中存在的局限性

随着铁路业大发展,银行金融业管理、服务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当前结算中心运行模式的局限性与不适应性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不能与外网对接,造成结算障碍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跃式革命,各行各业都在利用快捷、便利的信息技术对本行业业务进行创新,如税务系统大力推行网上纳税系统,各金融行业也在大力推广网络结算业务。但结算中心因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与银行网络系统直接对接,在银行网络系统仅有结算中心的开户信息,无结算中心内部开户单位的户名账号等信息,故内部开户单位无法直接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从而给内部单位带来了诸多不便,削弱了结算中心的结算职能。

2.资金结算环节繁杂,影响了资金的流动性

内部结算中心模式要求结算中心在合作银行开立统一的结算账户,然后再在结算中心为内部单位开立内部结算账户,内部开户单位所有付款业务需先在结算中心办理内部结算,再由结算中心在规定时间统一将所有内部开户单位的付款票据集中交付至银行处理,收款业务也由银行在某一时点统一先收进结算室账户,再由结算室一一收进内部开户单位账户。并且结算中心为保证合作银行能及时处理完我中心当日提交业务,需留给银行必要的处理时间,故结算中心必须提前终止内部单位的业务办理时间,这样就减少了内部单位的业务办理时间,增加了内部单位结算环节和业务处理等待时间,并且会导致没有差错的内部开户单位会由于同一批交换票据内其他单位的业务差错,致使银行无法处理同一批所有业务。从而影响了结算速度,进而影响了内部开户单位的信息反馈速度,影响了企业的经济业务往来效率。

3.融资渠道单一,与铁路建设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不适应

自“十一五”《铁路中长期规划》以来,我国大规模铁路建设全面展开,铁路行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根据规划,2015年年末,全国铁路运营里程将增加到12万公里左右。全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额除2012年、2013年外,其余每年以44%的均速增长。2014年铁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已经达到8000亿。2015年及“十三五”期间,我国铁路投资额将继续维持在8000亿以上的高位。由于铁道结算中心模式业务开展范围的限制,铁路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是铁路建设基金和通过吸收铁路内部单位存款和及商业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来解决,不能进行同业拆借、保险资金债权计划等融资创新业务,导致资金难以满足铁道企业建设发展的需求,我国铁路融资困境凸显。

二、结算中心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应该在分析集团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财务控制点和控制指标等不同方面,依托现有结算中心RFS管理系统,充分利用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实行多种资金管理模式相结合,保证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

1.结算中心开户

在铁路局及局内各省会城市,如在成都铁路局管辖范围内的成都、重庆、贵阳三地,因已集中了大部分开户单位和账户,并已有成型的资金结算中心,利用资金结算中心模式,能够通过对结算业务的控制实现对资金流的控制,并且内部单位之间的往来业务可直接通过RFS网进行结算,无须通过银行,并且能实时到账,且无结算费用、账户管理费用及其他业务办理费用,如银行询证函、账户变更、回单补制等。因目前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繁多,账户开立及管理成本较高,对于账户管理成本比较在意而对于资金流动性需求不是很高的单位、内部资金往来较多的单位,可以选择在结算中心开立账户,如各运营单位及收入部门、工会、党办、集经及部分多元单位。对于资金流动性有要求、但只是个别、少量业务的单位可以在结算中心账户,平时加强与结算室的沟通,结算室对个别有特殊要求的业务可以单独进行交换。对于资金流动性要求很高并且网上收付款业务较多的单位,如部分工程单位和商贸单位可选择在结算室开立账户的同时在银行开立相同账号的账户。目前我局已在重庆结算室开立两个此类性质的账户进行试点工作。

2.银行开户,实施资金归集

对所在地无资金结算中心的单位,可以在工、中、农、建等银行就近选择,通过与铁路局签订《账户监管合作协议》和《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对在银行开立的铁路单位账户进行资金集中管理和资金流向及支付动态的监督。这种模式是结合各商业银行网上系统来实现的,由一个集团一级账户和多个集团二级账户组成。集团二级账户的收支活动均在集团一级账户联动反映。集团二级账户实际资金归集在一级账户内。二级账户实存余额为零,其实际可用资金受一级账户余额和该账户可用额度双重制约。在结算功能与账户使用上与其它账户一致。铁道结算中心以各铁路局资金结算所作为集团一级账户,以局内审批通过的成员单位在各银行中开设的独立结算账户作为二级账户,通过其开户银行的上一级银行系统的授权,集团一级账户和二级账户形成关联关系。并且该管理模式下,集团一级账户可以应用网上银行的分级审批功能,有针对性地实现其二级账户的大额资金网上授权和审批,这种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监控分散在外的资金,将资金管理延伸到异地,实现集团对资金的整体控制。

3.成立财务公司

由于近年来大规模的铁路建设,铁路建设资金的瓶颈日益突出。为解决铁路建设资金的融资难问题,和铁路实行成长型战略相适应,铁路必须从单一的投资主体和封闭式的融资方式向多元化、开放式、市场化转变,铁道结算中心实施转型发展也越来越迫切。成立财务公司这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由铁路总公司设立集团财务公司,各铁路局资金结算所成立财务分公司,按照《公司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扩展经营范围,拓展融资渠道。通过财务公司这一平台来构建企业集团金融产业链,通过产业经营与金融服务的高度融合,把财务公司引入到产业链融资中,逐步构建资金集中管理平台、投资银行服务平台、债务风险管理服务平台、保险管理和服务平台,参予到铁路总公司财务战略和融资方案设计过程,开展成员单位信贷业务、提供担保、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帮助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合作等方式进入信托、银行、保险、产业基金等行业向外部金融机构逐步渗透,拓展产业链金融服务,从而增强其商业信用,提升整个集团的融资及抗风险能力,为企业集团各成员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并为集团整体利润提供新的增长点。

总之,随着时代进步、企业深入改革及信息化手段的提升、金融服务的创新,企业资金管理也趋于多样化。要建立一套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资金管理模式,真正实现集团企业资金管理和监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精细化管理,实现集团企业资金管理的科学性,使铁路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第9篇

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自**年起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要求,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矛盾日益突出。各地积极进行了被征地人员保障办法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这项工作尚在起步阶段,发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普遍存在,有的地方至今还未启动这项工作。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重大,有利于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维护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实现社会政治稳定;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各级政府必须把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推动被征地人员融人城市社会为方向,以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根本利益、促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为主线,以确保合理集约用地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环境竞争力为基础,建立起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社保体系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在推进工作中必须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合理保障,强化激励。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充分调动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和就业后继续参保的积极性。二是坚持统一制度,因地制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从发展看,必须符合接轨城镇社保体系的大方向。近期实施中,各地可从实际出发,进行多方案探索。实际操作中,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要考虑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相衔接。三是坚持覆盖城乡,突出重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基本政策要统一。具体实施中,可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年龄段,实行分类保障。四是坚持多方筹资,明确责任。以县(市、区)为基础,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强化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和安全运作。

三、保障对象、形式和资金筹措

(一)保障对象。经省以上政府批准征地,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

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农业人员。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偿费。

(二)保障形式。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一般可先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方式;也可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办法;少数地方有条件的,还可直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按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劳社农〔**〕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对劳动年龄段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基本生活保障方式予以解决;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对纳入城镇社保体系的,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这一方式的,要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充分考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缴费的基数、比例和年限,不留资金缺口。

(三)资金筹措。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出同出资筹集。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可先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性资金中列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70%,从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扣缴并及时足额划转,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转入社保专户。省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各地可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资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

四、大力促进就业和相关配套措施

(一)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被征地农民培训券制度。被征地农民中“4050”年龄段人群,经培训后未就业的,可给予一定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24个月。各地可推行留地安置货币化,所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参保的补助和就业援助。

(二)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身份转换。所有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办理农转非。在教育、就业、兵役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撤村建居集体资产未处置前,继续享有原村(组)集体资产的权益和可分配收益。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加快推进撒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市、县城区和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大部分土地被征用的村,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原村集体资产要优先用于解决村民养老保险、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和生活困难补助及支持村民自谋职业等。

第10篇

关键词:我国保险;保险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准则

Inwantstheabstract:Ourcountryinsuredtheaccountingsystemtopassthroughinthepast''''stwoseveralyearsfromtheseriestotheminute,fromtheminutetotheseriesprocess,hasexperienced"People''''sInsuranceCompanyAccountingsystem","InsuranceBusinessaccountingSystem","InsurancecompanyAccountingsystem"and"FinanceBusinessaccountingSystem"4times.Eachtime''''saccountingsystemhasitsuniqueindividualityandconsummatesdaybyday.Now,insurestheaccountingsystemreformtheinevitabletrendistheestablishmentinsurestheaccountingstandards.

keyword:Ourcountryinsurance;Insurestheaccountingsystem;Reform;Accountingstandards

前言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研究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4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7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8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3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4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6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7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3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4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计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7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2]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第11篇

关键词:保险业与信托业的合作;人寿保险信托;必要性和可行性;“保险中介”模式

一、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背景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业和信托业合作的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和金融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宽,金融机构行业间的合作与共同发展日益增多,合作方式日益多样。《信托法》的颁布使得我国的金融信托业务已经逐步走上规范发展道路,各金融行业与信托业的合作动向备受关注。

作为金融业的两大支柱,保险业和信托业的合作也逐渐拉开序幕。首先,大型金融机构纷纷入主信托。这是一个明显的混业经营整体布局策略,其目的在于为未来的混业经营搭建框架。保险业与信托业也开始了新的尝试,出现了保险机构入主信托等积极的市场表现。其次,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背景下,信托机构为国内唯一被准许在金融市场和实业领域同时投资的金融机构,在拓宽投融资渠道,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方面发挥了不可比拟的优势。保险业已经开始尝试利用信托渠道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行业间的合作为金融市场的产品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相比于银保合作、银信合作以及银证合作的发展水平,我国保险业和信托业的合作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两个行业的合作主要集中于资金运用方面。

(二)人寿保险信托对促进保险业和信托业合作的重大意义

实际上,信托业能够利用的资金包括保险公司的已收保险费(即流入的资金)和保险赔偿给付金(即流出的资金)。目前的资金管理运用几乎都集中在已收保险费上,保险赔偿给付金这一同等重要的部分尚未给我国金融业带来任何收益。而人寿保险信托恰能填补这一空缺。

人寿保险信托(Life Insurance Trust),也称保险金信托,以保险金或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一般为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当发生保险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能将保险公司所支付的庞大保险金转化为信托财产,将开辟一条保险与信托合作的新道路。

(三)人寿保险信托的研究及运用现状

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在国际上得到了深入的研究和广泛运用,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代表,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全面运用;另一种是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主要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运用。

1、美国设立人寿保险信托的目的及其发展现状。

美国是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发展最成熟的国家。由于美国信托公司对于信托财产内容不公开发表,所以不能准确计算人寿保险信托在信托业务中的份额。但根据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公开的数据。2006年美国寿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达532.32亿美元,其中大约3%至4%的人寿保险金交付人寿保险信托,即可达到16亿到21亿美元的可观规模。

美国设立人寿保险信托制度的最初目的主要还是为了弥补保险制度的不足,让失去父母亲的子女在受托人和监护人的合作下,仍能依照被保险人生前的意愿妥善运用保险金,避免未成年子女不善管理运用保险金或保险金遭监护人挪用的问题。随着时间推移,人寿保险信托的运用目的得到了扩展,成为了一种主要的避税手段。

美国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被保险人持有或控制保单,或者保单所有权被由被保险人控制的任何实体持有,保险金就会被包含在遗产税的应税财产中。这样就使得继承人不能得到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金和遗产。由于人寿保险信托计划,尤其是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简称ILIT)的运作模式能够帮助被保险人应对这一问题,因此成为美国最常使用的遗产税避税方式。通过订立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计划,委托人将一切保单权益转移给受托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制定保险计划、签订保险合同,还要负责在被保险人死后受领保险金并依照双方在信托合同中的约定处理保险金。这种模式可以全面考虑到遗产税法的规定,保证受益人对于保险金的收益权成为一种确定的、不可撤销的利益,并将保单从被保险人的应税遗产中完全分离出来,满足美国税收法的保险金免遗产税规定,实现成功避税。

2、我国台湾人寿保险信托的设立目的和发展现状。

台湾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初步实践于21世纪初开始。台湾人寿保险信托的设立主要针对的是近年来地震和空难等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金无法确保使用在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身上,或因保险金无法妥善运用,进而引发社会问题。通过银行所办理的“受托经管保险金信托业务”,可协助被保险人预先签订信托合同,将保险金信托于受托人(即银行),交由公正的信托机构来经营管理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银行,由银行依照信托合同的规定来管理、运用,并将信托收益交付受益人,使未成年子女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

由于经济和法律环境的约束,人寿保险信托在台湾仍处于研究和推广阶段,目前研究的焦点集中在两点。首先,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作为财产进行转让,并成为信托财产。根据台湾信托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投保人放弃受益人变更权利的前提下。受益人期待的保险金请求权才能作为信托财产。其次是信托业作为受托人仍面临很多问题。目前,台湾银行业是“受托经管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实际上,由信托业担任受托人,对委托人及受益人均较为有利。信托业作为受托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信托业经营范围的界定、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的制定、经营方式的选择、受托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相关监管法规的制定等。而保险业作为受托人,则需要对受托人权利和义务、信托资金的运用、具体业务操作形式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发展人寿保险信托的必要性分析

(一)发展人寿保险信托是保险业同信托业开展深层合作的需要

保险是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当未来约定的保

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实际上是一种信用的托付和对于未来的承诺,具有一定的信托属性。另外,同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聚集并对外支付巨大的可用于中长期投资的资金,信托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职责进行中长期融投资,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谨慎管理信托财产。因此,保险和信托之间存在着优势互补、互动发展的天然关系。

目前,我国保险业和信托业都处于快速增长的时期。2007年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038.02亿元,较2006年增长21.93%,人身险原保险业务赔付支出为1244.74亿元,较2006年增长93.83%。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在我国人身险保费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赔付支出出现了更为快速的增长,保险赔偿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成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现实需求。可见,我国保险业的资金供给(指保险金)和信托业的资金需求(指信托资产)均十分旺盛。因此,通过人寿保险信托的方式实现保险金向信托资产的转化,将开辟中国保险业与信托业合作的新领域,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二)有助于保险公司满足客户的综合需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客户的综合需求正在不断增加。除了能够提供传统的保险保障服务外,保险公司能否开发并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成为保险业务创新发展的关键。人寿保险信托同时兼具保险保障和维护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和信托财产隔离和财产管理功能,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综合需求。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受益人常常不具备合理处理保险金的能力和条件,例如年纪太小或身心有障碍、挥霍过度,甚至由于各继承人或监护人间利益冲突使得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危害。此时,保险受益人虽然形式上拥有保险金,但实际上并不能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设立人寿保险信托,保险金将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运作,信托的受益人可以享受到信托财产(也就是保险金)的利益,但是不能也不需要管理信托财产,因此便可确保受益人按照投保人的意愿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还同时享受投资理财的收益。

此外,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保险金一旦成立信托,原则上,无论是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的债权人或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再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保险信托的受益人一定可以依照委托人的规划,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另外,人寿保险信托还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可以实现信托保险金的保值增值、防止保单失效、确保保险金及时恰当地得到处置,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拓展保险产品的保险金信托服务,使普通的人寿保险产品成为结合保险保障、延期支付、个人理财和税收筹划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能同时满足保险客户关于保护未成年受益人的利益的需要、推迟保险金给付时间的需要、保险金保值增值的需要和税收规划的需要等。

(三)有利于保险公司增加业务收入

在传统寿险产品无法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采取与信托公司联合,提供人寿保险信托这种增值服务,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险客户,实现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拓展信托中介业务,以获得中介费收入。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通常都是利用其他机构的销售渠道来拓展保险业务。这些业务的开展在增加保险公司的业务量的同时,使其不得不支付大量的手续费和中介费,并由此已经出现了种种哄抬手续费和中介费的恶性竞争现象,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和营业利润。保险公司通过推出保险金信托服务,搭建保险客户和信托公司联系的桥梁,使信托公司得到了一个庞大且稳定的信托资金来源。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信托资金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信托公司收取合理的中介费用。人寿保险信托使得保险公司在与其他行业和机构的合作中摆脱单纯支付中介费的角色,而化身为金融中介机构来赚取中介费收入。重要的是,人寿保险信托不需要保险公司另外的资本和人力投入,这是一项有效的增加保险公司中间业务收入从而增加利润来源和利润额的途径。此外,更加理想的情况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或金融综合服务集团下属的信托公司提供保险金的信托服务,还能增加资产管理业务量和资金运用收益。

(四)便于信托公司拓展信托资金来源

随着银行业、证券业相继推出一系列资金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市,信托公司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格局。大量、稳定的信托资金是信托业追逐的目标,如何开拓新的业务渠道和扩大信托资金规模成为了信托公司的首要任务。2007年,中国54家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共9600亿元,而人身险原保险业务赔付支出达1244.74亿元。如果将这部分保险金进行有效的利用和开发,能为信托业的发展注入大量优质的长期资金。

此外,发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可以帮助信托业拓展客户资源。既可以直接获得中高端客户资源,将大额的保险赔偿给付金转化为信托财产;还可以争取到众多中小客户,通过客户大量聚集的方式获得大量、稳定的资金来源,进而拓展个人信托业务领域。

三、我国发展人寿保险信托的可行性分析

(一)人寿保险信托的设立具有合法性

人寿保险信托的本质是信托业务,因此其设立和运作要受信托法律法规的约束。根据中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的设立有三个条件:一是具备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具备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三是采用书面形式。以此为依据,可以探讨人寿保险信托设立的合法性。首先,人寿保险信托同时具备了风险保障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功能,有利于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持社会的安定发展,信托目的的合法性显而易见。其次,作为信托财产的保险金是投保人在支付了保险费并满足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之后实现的赔偿或补偿金额,属于合法的财产权利。再次,人寿保险信托是以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满足了设立合法信托的形式要件。所以,在我国开办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是完全合法的。

(二)保险金请求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是不能够用于经营与证券有关的业务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等。但是在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中,作为人寿保险信托的大部分标的是已经给付或者即将给付的保险金,这并不等同于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或者未决赔款等法律意义上的“保险资金”,而是作为保险合同受益人所享有或即将享有的个人资产。我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因此,保险金完全符合《信托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信托财产的条

件。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信托机构代为接受并管理运用,并不违反保险公司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限制。当然,根据美国和我国台湾的实践经验,只有在委托人放弃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和受托方签订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合同,保证既定的受益人享有确定的保险金利益的条件下,该信托才能享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三)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人寿保险信托业务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不允许承办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因此,拥有丰富的理财经验、专业的理财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的信托投资公司成为了此项业务的最佳经营者。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人寿保险信托这种资金信托业务,在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承办的业务范围之内,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四、几点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一个行业或者一种业务的发展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依托。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还存在诸多模糊甚至缺失之处,特别是对保险公司的衍生业务和连结业务均没有较具操作性的规定,导致保险公司开展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缺乏政策上的引导。在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将保险信托业务规范同时写入银行业法、信托业法和保险业法。但我国目前仍处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之下,较为现实的做法是设立专门的“人寿保险信托业务规定”,对经营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各方面内容进行明确、严格的规定。

其中,税收问题是人寿保险信托制度中的关键性法律问题。为了推动该业务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具有必要性。根据我国税法,保险金的受领是免税的。受领后的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的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由此产生的收益必须缴税。人寿保险信托将保险金受领和运用的两个环节结合起来了,因此可考虑适当的税收减免。另外,我国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不相同时,必须课征赠与税。因此,我国的保险信托可以以“自益信托”方式运作,即未成年子女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他益信托”而面临课征赠与税的问题。当然,如能够像台湾地区一样,对“他益信托”给予税收优惠,将能够更大程度地推动人寿保险信托的建立和发展。

(二)建立“保险中介”型的运作模式

美国的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的运作模式能够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搭建委托人和保险公司联系的桥梁,在复杂的税收制度下达到避税目的。但是,我国信托业起步较晚,民众对信托的认识还很不足,大多数客户不会主动联系信托公司安排保险金信托。因此,采取“保险中介”型的运作模式是一个可行的方案。

“保险中介”型的运作模式是指,保险客户作为保险投保人和信托业务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业务受托人,保险公司作为人寿保险信托中介人。这种模式在实际运用中易于操作,由保险客户和保险公司先签订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结束。接着,保险客户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事先规定或者保险公司的推介,与信托公司签订一个信托合同,将保险金交予信托公司管理。保险客户分别与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协商,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也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时间、权利义务和法律效应上的重叠。具体运作流程见图2所示。

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在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完全有能力提供中介服务,信托公司也可以为受益人设计简单易行的个人信托方案,均符合现实业务发展情况,并且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中的作用,实现保险客户、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三赢。

(三)明确保险业在人寿保险信托中的角色定位

在上文所述“保险中介”型运作模式中,保险公司作为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中介人。但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改进,保险公司可以扮演更多的角色,包括提供人寿保险信托中介服务和单独经营人寿保险信托业务。

1、中介人角色。

保险公司能够准确了解保险客户实际的保险需求和信托需求,完全有能力依托自身的资源和机构背景,提供人寿保险信托这种增值服务,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险客户,实现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拓展信托中介业务,搭建保险客户和信托公司联系的桥梁,使信托公司得到了一个庞大且稳定的信托资金来源。人寿保险信托是一项有效的增加保险公司中间业务收入从而增加利润来源和利润额的途径。

2、受托人的角色。

第12篇

关键词: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0.5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1Liun.1672-3309(x).2011,03,0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3-17--02

一、政府推动创业投资发展背景

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主体之一,政府在驱动创业投资的发展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不仅充分发挥其宏观指导与调控的职能,为创业投资营造良好外部政策和法律环境。并直接参与资本的进入。完善创业投资市场体系。做好创业投资的监管。规范并监管其投资行为。

在中国,本土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是以“政府驱动型”为主。在创投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人们的认识有限。民间资本对创业投资的动力和热情不足,中国当时富裕家庭和个人在数量和财富积累的规模上都相对较小,机构投资者由于政策限制亦无法参与创业投资。这种背景决定了政府需要直接驱动创业投资领域的发展,通过出资设立政府背景创投等方式提供创业资本,解决当时本土创投机构缺失的现状,从而实现从无到有的转变。

中国本土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源于1984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将创业投资作为“改革对科研机构和中小科技企业财政拨款制度”的补充措施,为配合国家“火炬计划”的发展,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财政部共同设立“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为我国境内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此后。各地方政府科技行政系统也纷纷设立“风险事业开发中心”及“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于1998年10月成立了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后改组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要通过母基金投资和联合投资等方式与境内外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合作。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中关村。支持企业做强做大。目前,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分别与联想投资、德同资本、启迪创投、北极光创投、青云创投、光大控股、联华控股、英飞尼迪等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参与设立的创业投资子基金总规模达10多亿元,投资领域涉及TMT、清洁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高技术服务等行业。

二、中关村地区创投现状及政府举措

中关村是中国创业投资最活跃的区域,在创业投资方面连续5年保持在全国的领先地位。近5年来。中关村地区发生的投资案例和投资金额均占全国的1/3左右。活跃在中关村的创投机构已有100多家,管理的资金规模约100多亿美元。创业投资在中关村企业跨入资本市场和做大做强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政府在推动中关村地区创业投资发展方面进行了诸多尝试及努力。

1、营造良好的创投政策环境

为营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中关村的科技型企业,促进创业企业发展。中关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关村管委会实施对创业投资机构的风险补贴政策,对投资园区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自2006年以来,累计共有21家创业投资机构的93个项目累计获得风险补贴资金6353万元,获得风险补贴的项目累计对示范区的投资总额约15亿元。

2、政府参股设立创投基金引导社会投资

政府参股设计创投基金。旨在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按照商业规则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政府不干预基金正常的经营管理。基金委托具有专业背景的管理机构按照章程规范运作。基金中的国家出资部分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健全业绩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实现滚动发展。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失灵问题,引导创业投资投向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支持自主创新和创业。

2010年,北京市政府参股设立的国家新兴产业首批创投基金。确定4家政府合作创投机构,由创投机构将分别管理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环保、高技术服务业4个领域的创投基金,并要求创投机构将70%的资金投向北京地区的企业,重点为中关村地区的企业提供创业资金的支持。

3、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

从国际经验看。美国、英国、以色列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创业投资事业之所以发展迅速,很重要的经验就是通过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可以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创业投资资本的形成。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而是通过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支持阶段参股、支持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多种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更有成效地支持创业企业。

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方式,与启迪创投、联想投资、北极光创投、青云创投、德同资本、和谐爱奇(IDGVC)等机构分别合作设立了12家子基金,合作规模累计55.3亿元,初步搭建了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产业发展的投资平台。

4、吸收借鉴海外领先机构的先进经验,并升展创业投资合作

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与以色列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集团之一的英飞尼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的国际技术引进投资基金,该投资荩金将采用国际技术转移、人才引进、风险投资及产业化载体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运作。

三、政府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决策效率较低

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政府出资的创投机构往往需接受较为严苛的监管,导致其处理问题的灵活性不足,投资决策效率通常较低。另外。由于政府背景创投机构严格而且繁琐的制度,团队人员出于回避潜在道德风险缺乏主动性,会导致投资理念更为保守。

(二)人员结构不合理

创业投资机构具有投资高效、资本集中、决策机制明确等鲜明特点,在市场化运作的创投机构中,团队构成相对简单,经验丰富的合伙人和投资经理、分析师等精英化闭队结构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而在中关村地区政府出资的创投机构由于设立时是作为北京市委办局的下属企业,人员大多是政府部门调配过来,不具备专业的企业管

理、资本运作与投资经验,且普遍存在人员冗杂、投资经理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

(三)国有产权退出不便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转持对充实社保基金的重要性无可厚非,但转持办法的实施与当前国家大力支持科技创新、扶持创投机构发展的大环境不相符,也不利于发挥国有创投资本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四)LP(有限合伙人)与GP(普通合伙人)关系失衡

在我国,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以及政府引导基金应当充当LP(有限合伙人)的角色,采用注资和参与的形式,由券商直投、私募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负责具体运作。LP与GP之间的关系要摆正,就是“信任、信用”。信任就是LP对GP的信任,但GP对LP也要完全体现出信用、诚信。

四、总结

为填充中国创投市场上早期本土创投的空白,政府直接出资发起设立创投机构是必要的。但近几年来。政府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方面也不断在各个环节暴露出问题,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的角色需要逐步发生转变,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即:逐步减少通过直接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公司,而是多采取成立母基金形式的政府引导基金,以投资人的身份投资于市场化运作的创投基金巾,不仅引导更多的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而且通过引导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合作机构的投资策略,引导创投资本进入到那些商业性资金不愿进入的、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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