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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档案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136号)精神,结合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内容和标准,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充分有效利用服务,达到了社保业务档案验收要求,现将我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管理
(一)管理办法
1.制定了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我局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以及市人力社保局、档案局下发的《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3〕13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xxx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涪社保发〔2013〕7号)。
2.明确了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工作部门。为加强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xxx区社保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涪社保函〔2013〕5号)和“重庆市xxx区社保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涪社保函〔2012〕14号),明确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社保业务档案管理日常事务工作和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各业务科室确定1名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科室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务。
3.将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了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我局历来对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年初《社保经办工作要点》(涪社保发〔2012〕7号)明确提出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同时多次召开局长办公会和局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档案管理工作(见办公会议记录),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年终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全局工作目标考核,并认真进行总结,做到了年初有布置,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考核。
4.将业务档案工作纳入了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我局已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了年度工作计划,把此项工作列为单位重点工作之一,写入年初《社保经办工作要点》。同时,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发展规划》(涪社保发〔2013〕5号)。
此项标准分5分,自查得分5分。
(二)档案人员
1.配备了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我局现有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13人,其中局办公室配有专职档案工作人员3人,各业务科室配有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共10人。档案工作人员数量能够适应业务档案工作任务的需要(见档案人员花名册)。
2.档案工作人员遵章守纪。我局建立健全了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了工作流程,明确了工作职责,制定了管理措施,档案管理人员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严格按制度办事,未发生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3.档案工作人员具有大专文化。我局13名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均具有大专文化以上学历,其中本科学历6人,大专学历7人。
4.档案工作人员队伍稳定。我局自建立了新的业务档案管理网络后,保证了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目前,我局3名专职档案工作人员中,从事档案管理工作4年以上1人,1年以上2人。10名兼职档案人员均从事档案管理工作1年以上。
5.档案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学习培训。为不断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我局有计划地组织了专兼职档案人员业务培训。每年选派部分人员参加区档案局组织的学习培训,共培训10人次,参加市局业务档案培训3人次,到**区学习交流1次(4人),到市局档案管理科学习交流1次(4人),我局组织各科室负责人和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参加 “档案软件操作培训”2次,组织全局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培训”1次(见学习培训记录)。
此项标准分8分,自查得分8分。
(三)管理措施
1.岗位职责。我局制定了《重庆市xxx区社会保险局档案管理岗位职责》(涪社保发〔2013〕4号),明确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科室负责人、专职档案管理员、兼职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2.工作流程。我局制定了《重庆市xxx区社会保险局业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流程》(涪社保发〔2013〕8号),在档案室显目位置上墙,实现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条理性、规范性,增强了档案管理工作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
3.经办流程。我局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操作规程,将业务档案收集归档列入各项具体业务经办工作程序,对每项具体业务经办资料依序收集归档,确保每项经办业务资料归档齐全完整。
4.奖惩考核。我局将档案管理工作与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业务档案管理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年度考核评比挂钩。对全面完成档案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年终依据本局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并在评先评优、提职晋级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立卷归档或未按时限要求移交档案等,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所在科室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
5.监督指导。我局印发的《重庆市xxx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中明确了“各街道、乡镇社保所涉及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区社保局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同时,我局定期对各街道、乡镇社保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进行监督指导,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对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年终考核的条件之一。
此项标准分7分,自查得分7分。
二、设施建设
(一)档案用房
1.档案专用库房。为适应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局于2011年8月即开始规划改建档案室,改建后,我局档案专用库房面积为300平方米,能够容纳接收全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2.业务档案库房面积。我局现有档案专用库房300平方米,其中200平方米用于存放业务档案。目前,业务档案存放量为365245件(卷、册)17244盒,库房面积符合达标规定的标准。
3.档案库房安全管理。我局档案库房安装了防火防盗门、全球监控摄像头、吸顶式中央空调、除湿机、温湿度表、除尘器、臭氧消毒机、防磁柜、落地式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报警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为档案库房安全提供了有力保证。因此,档案库房不存在安全隐患。
4.档案库房卫生。按照我局《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巡视检查制度》对档案库房卫生提出的明确管理要求,我局档案库房无杂物堆放,定期或不定期打扫卫生,常年保持库房整洁、干净。
5.档案室区域划分。我局档案室划分为档案人员办公室、档案查阅室、档案整理室和档案库房4个区域,实现了库房、办公室、查阅室三分开。
此项标准分10分,自查得分10分。
(二)档案用具
1.业务档案柜架。我局档案室库房安装的是档案密集架,共71列,其中6列用于存放文书档案,12列用于存放会计档案,11列用于存放企业退休人员档案,33列用于存放2011年(含)前的社保业务档案,9列用于存放2012年(含)及以后的社保业务档案。
2.业务档案备用柜架。我局存放2012年(含)及以后的社保业务档案所用的9列档案密集架,目前只使用了1列,其余8列作为备用柜架。
3.档案装具。我局使用的业务档案装具分两类,前一类为2011年(含)以前的业务档案,其档案盒规格为340mmX240mmX40mm(长X宽X厚),主要考虑的是便于装个人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三类人员”养老保险产生的用档案袋所装的人头档案。另一类为2012年(含)以后的业务档案,其档案盒式样严格按照《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印制。档案盒规格为310mmX220mmX60mm(长X宽X厚),正面有“重庆市**区社会保险局”标识,背脊和封面印有全宗号、年度、类别、保管期限、起止件号、盒号等信息。符合国家和市上有关规定。
此项标准分5分,自查得分5分。
(三)设施设备
1.“九防”要求。我局档案保管达到了“九防”要求。一是库房安装了防火防盗门,库房内安装了2台全球监控摄像头,达到了防盗要求;二是档案库房设在底楼,防止了阳光直射和紫外线辐射,达到了防光要求;三是库房四周设有通风口,安装了4台吸顶式中央空调,达到了通风和防高温的要求;四是库房内配备了8台落地式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安装了消防报警监控系统,达到了防火要求;五是地砖下铺设了防潮层,安装了6台除湿机,加上4台吸顶式中央空调,达到了防潮要求;六是配备了吸尘器,达到了防尘要求;七是配备了防磁柜,达到了防磁要求;八是定期投放灭鼠药,达到了防鼠要求;九是配备了臭氧消毒机,加上定期投放杀虫药,达到了防虫要求。
2.办公设施设备。我局档案室办公设施设备齐备,包括6台计算机、2台打印机、2台扫描仪、1台复印机、1台多功能钻孔装订机、2台移动式DVD光盘刻录机、1台数码摄像机和1台数码照相机,满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3.档案管理软件。为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和数字化,促进办公自动化,我局购买了科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用于业务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了办公自动化。
此项标准分10分,自查得分10分。
三、专业建设
(一)相关制度
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使档案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我局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社保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和《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3〕135号)等规定文件精神,先后制定了《重庆市xxx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涪社保发〔2013〕7号)、《重庆市xxx区社会保险局档案管理岗位职责》(涪社保发〔2013〕4号)、《档案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交接制度》、《档案查阅利用制度》、《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档案设备维护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巡视检查制度》、《业务档案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制定了《重庆市xxx区社会保险局业务档案分类实施方案》(涪社保发〔2013〕9号)、《重庆市xxx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流程》(涪社保发〔2013〕8号)、《重庆市xxx区社会保险局档案立卷说明》、《重庆市xxx区社会保险局档案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等工作规范,推动了全局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
此项标准分5分,自查得分5分。
(二)归档
1.业务档案归档工作。我局2012年业务档案归档工作在今年一季度前已完成。6月初《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我局按照新办法规定和市局要求,对2012年业务档案进行了整改,于9月下旬完成了归档入库工作。
2.业务档案移交工作。我局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均由各业务科室统一整理、装订、组盒、录入。当年整理好的业务档案、档案目录及电子数据清单造册后,在次年一季度前移交局办公室,办公室验收后入库上架(见档案移交清单)。
3.平时按件整理工作。我局严格执行了《重庆市xxx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流程》,业务经办人员坚持每件业务办理完毕即及时将该业务资料收集齐全,按照主表在前、附件在后;审核结果在前、依据在后;重要凭证材料在前、次要在后的要求用不锈钢钉(两颗)装订成件,定期交本科室兼职档案人员分类保管。在按件整理中,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专兼职档案人员根据工作职责,随时对业务经办人员进行检查、指导、督促,以确保业务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和安全。
此项标准分7分,自查得分7分。
(三)收集
1.业务档案资料收集。通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严格管理,我局业务档案资料实现了随时收集,及时整理,定期移交,保证了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
2.业务档案电子文件收集。按档案管理规定,我局业务经办环节中产生的有关信息数据定期制作成光盘,移交局办公室归档管理。目前,业务台账和计算机数据均实现了光盘保存,归档的光盘存放于防磁柜内,共有业务档案电子光盘49张。
此项标准分6分,自查得分6分。
(四)整理
1.业务档案整理。我局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重庆市社保业务档案整理规范(试行)》、《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和《重庆市xxx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流程》的规定和要求,对2012年度业务档案进行了整改。重新整理后的业务档案,其“件”的组成和件内文件材料排列合理,保管期限划分准确,归档章盖制、档案盒封面填写、备考表填写规范,装订结实完整。同时,我局对新办法出**按老办法整理的业务档案进行了清理,规范了档案盒装具,使之达到了整齐划一、美观整洁。
2.业务档案分类上架。我局2011年(含)前业务档案按照“科室—险种”分类整理上架,2012年(含)及以后的业务档案按照新办法规定的“年度—类别”分类整理上架。目前,我局除2013年正在收集整理的业务档案外,其余业务档案分别按要求分类整理后,移交局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不存在业务档案零散存放问题。
3.业务档案排列存放。我局制定了《重庆市xxx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实施方案》(涪社保发〔2013〕9号),业务档案上架按照“年度—类别—保管期限—险种”进行分类排列存放,符合《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此项标准分10分,自查得分10分。
(五)保管
1.全宗卷。区档案局为我局分配的全宗号为“160”。为建立规范的全宗卷,在区档案局的指导下,我局编写了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分类方案、档案整理说明、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等资料,建立了档案人员、档案接收、档案数量、档案设备等档案统计台帐。
2.业务档案存放示意图。我局按档案存放顺序制作了《重庆市xxx区社会保险局档案存放示意图》,按照要求在档案库房内悬挂上墙。
3.库房温湿度。为及时掌握档案库房温湿度情况,我局在库房内四周配置了4台电子温湿度计表,由专职档案人员每天检查并做好温湿度记录;为控制好库房内温湿度,保持库房通风良好,我们还配备了4台吸顶式中央空调,6台除湿机,保证了库房温度和相对湿度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之内。
4.档案检查。我局专职档案员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规定,定期对库房档案进行全面检查、清点,避免档案破损、丢失、霉变等问题的发生。
5.档案修复。我局在档案整理工作中,对需要修复的业务档案材料及时进行了修复和托裱,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了档案材料的整洁、完整。
此项标准分5分,自查得分5分。
(六)鉴定销毁统计
1.鉴定机构。我局成立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涪社保函〔2013〕6号),负责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2.业务档案鉴定销毁。我局建立了《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对超过保管期限的会计凭证档案,经请示区审计局、财政局答复,暂不能作销毁处理。对超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我局拟在规范工作和达标验收工作完成后,组织人员按照鉴定销毁程序进行清理、鉴定,对有保存价值需继续保存的档案重新确定保管年限,对应销毁的档案建立《档案销毁清册》后,按规定销毁备案。
3.业务档案登记台账。我局严格执行了《档案交接制度》、《档案查阅利用制度》和《档案统计制度》,做到了业务档案进出登记及时,统计台账数据准确,账物相符。2013年档案室共接收业务档案365245件(卷、册)17244盒,其中,2011年(含)前业务档案335223件(卷、册)16576盒,2012年度业务档案30022件668盒。
4.业务档案统计报表。我局建立了《业务档案统计表》、《各类别业务档案统计表》、《全局档案统计表》、《历年档案统计表》、《档案设施设备登记表》、《档案接收登记表》、《档案异动登记表》,报表符合要求。
此项标准分4分,自查得分4分。
(七)移交
1.档案移交。我局文书档案按规定已向区档案局作了移交,业务档案经请示区档案局同意,暂不向区档案馆移交。
2.档案移交手续。因区档案馆场地受限,加之全市未对社保业务档案移交作出统一规定,因此,我局尚未向区档案馆移交业务档案,暂无移交手续。
3.人员调动移交手续。我局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中明确规定,“档案员工作调动或离岗,要及时履行交接手续。”到目前为止,我局档案管理人员未发生工作调动情况。
此项标准分3分,自查得分3分。
四、利用服务
(一)检索工具
1.归档文件目录。我局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具有强大的检索功能,我们利用计算机软件对库藏档案按照不同门类、载体和保管期限分别编制了归档文件目录。
2.计算机管理。我局室藏档案全部实现了计算机管理,通过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检索各类业务档案。
3.归档文件目录打印。为满足档案管理的需要,我局按《重庆市社保业务档案整理规范(试行)》规定的“社保业务档案归档文件目录”格式和内容,编制打印了各年度的纸质业务档案归档文件目录。
4.归档文件目录内容。我局编制的归档文件目录项目包括件号、责任者、代码、题名、日期、页数和备注等7项内容,符合《重庆市社保业务档案整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和要求。
5.电子化管理。我局配备了2台扫描仪,从今年1月份起开始启动了业务档案电子扫描工作。但由于该项工作需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而社保经办工作任务繁重,经费紧张,人员不足等原因,业务档案电子扫描工作进展缓慢。目前,我局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人员和经费的支持,以推动业务档案电子扫描工作,尽快实现业务档案电子化管理。
此项标准分8分,自查得分8分。
(二)利用
1.调档。我局专职档案人员均经过培训上岗,在我局专门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多年,熟悉室藏,能够通过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两种方式迅速调取所需业务档案,调卷迅速准确。
2.查阅利用登记。我局严格执行了《档案查阅利用制度》,凡借阅档案的,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凡查阅档案的,必须提供有效证件,说明查阅目的,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做好档案利用效果记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印、借阅档案资料。
3.利用典型事例材料。今年,我局依据《档案查阅登记记录》,结合利用效果反馈情况,对档案利用过程中效果显著的典型事例进行了收集整理,共编制了利用典型事例29例。
4.网上查询利用。我局建立了办公自动化网络,业务档案管理系统可通过局域网与各业务科室互联互通,支持各业务科室实现网上查询利用。
此项标准分5分,自查得分5分。
(三)查询
1.查询系统。我局随着“金保工程”建设,建立了完善的参保信息查询系统,工作日期间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2.查询服务。重庆市社会保障信息查询系统,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缴费、养老金待遇政策、工伤鉴定、工伤生育待遇政策,以及其他相关社保政策法规等信息咨询,基本满足了参保人员的各种信息需求。同时,我局专属的网络信息平台也可为单位或个人提供参保信息和相关政策查询。另外,我局还在各楼层业务经办大厅设立了咨询服务窗口,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查询、咨询业务。
此项标准分2分,自查得分2分。
综上所述,我局社保业务档案组织管理职责明确,设施建设符合要求,专业建设规范有序,利用服务充分有效,达到了验收标准,自查得分100分,自评等级为优秀。
特此报告
自查评分表
重庆市xxx区社会保险局
关键词:县级医保;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1
一、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医疗保险中心经办业务涉及城镇职工、居民、自由职业者、学生、外来从业人员等类别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事务,影响范围广,涉及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医疗保险业务档案是各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原始记录,是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个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反映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宝贵资料和重要历史凭证,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档案。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是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最基础的工作之一,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强,工作环节多,业务管理繁杂,主要涉及医疗、工伤、生育、离休、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包括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证资料、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各种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凭证、转诊转院审批备案表、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基金支付情况、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账户每月划入金额明细单、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定点零售药店档案中的资格认证资料、服务协议、药费清单及结算凭证等。加强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的标准化管理,为提高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是实现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为参保个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我县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现状
1.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提高管理水平,高标准、高质量做好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
健全网络,集中管理,强化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近几年,随着医疗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在实际工作中,越来越强调工作质量和工作内容,实实在在,看的见,摸的着,因而,表现在档案工作中,涉及的工作面越来越宽,工作内容越来越多。为打牢档案工作基础,我们把建立较科学的档案管理工作体制和管理网络作为首要的问题来抓。
(1)我县医保中心主要将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提上日程,设立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系统与网络,这样不仅加强了医保档案形成、积累、归档的管理,还规范了医疗保险档案业务基础,促进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科学规范。
(2)将医保档案管理列入年度计划和总结重要的考核指标。做到布置、检查、考核一体化,有效保障了医保档案管理与医保业务的统一。我县增加医疗保险档案工作的投入,不断提高我们医疗保险档案工作条件。
(3)思想上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要舍得投入。由其是对档案存管、保护、整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足额保障,保证了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我县配置了专用电脑,对医疗保险档案信息数据进行直接管理,为人民提供快速的查询服务,提高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有序进行。
2.详细编写制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有依据。
将医疗保险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分为参保管理类、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基金统计报表类、两定机构管理类、信息系统类、两定机构申报及药品信息维护类等六大类。
生育保险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分为参保管理类、生育保险待遇类、协议服务机构管理类、基金会计类、生育保险调剂金核定材料、生育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生育保险稽核监管类等七大类。规定医疗保险业务档案保管期限永久、长期和短期调整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其中,定期最低保管期限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期限执行标准与医疗保险业务档案保管期限相同。
(一)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管理类:主要包括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医疗、生育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医疗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医疗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医疗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异地安置登记材料;服务协议管理材料。(二)医疗、生育保险费征缴类:主要包括医疗、生育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催缴材料;缴费证明材料。(三)医疗保险待遇类:主要包括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四)生育保险待遇类:主要包括妊娠登记材料;并发症登记材料;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五)医疗、生育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主要包括各项医疗、生育保险年度统计报表;医疗、生育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资料;医疗、生育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各项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六)医疗保险稽核监管类: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稽核材料;医疗保险监察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医疗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七)会计凭证类保管年限: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总账,(包括日记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辅助账簿,月、季度财务报告(包,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3.简化业务档案整理要求,提高工作高效率。
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业务档案全部以“件”为单位装订,区分保管期限分别跨年度排列的整理办法。业务档案中凡属会计档案的,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整理。
三、加强医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考
关键词:养老保险社保业务档案管理
1维护社会保险档案,保护职工权益
随着群众养老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沉寂多年的历史缴费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断保多年要求续保的参保人员越来越多。由于社会保险历史缴费记录档案管理的不完善,一些参保人员的缴费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并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争议。
我市自1987年就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由于当时技术手段比较落后,加上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参保人员原始缴费记录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保定市社保所在开展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确认工作的过程中,对一些缺少以往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记录的职工档案,通过查询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卡、补缴缴费分解表、历年缴费记录表等相关材料,确定缴费事实,重新整理、归集参保数据,真实记录每位参保人员的参保历史,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随着国有企业重组兼并、倒闭,职工下岗、中断劳动关系、中断缴费情况大量出现,如何记录、保存每一位参保人员的缴费资料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及时开展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就会形成一种被动的工作局面。
1980年参加工作的李桂兰,今年已经46岁。1980年11月,李桂兰成为保定市水泥厂的一名正式职工。按照有关规定,1987年1月李桂兰参加了当地的养老保险。1998年李桂兰离开保定去了新疆打工。2009年,李桂兰从新疆特地赶回到保定市社保所查询以往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离开企业十几年,社保资料会不会遗失?社保所这里是否完整保留自己过去的参保记录?李桂兰的心里忐忑不安。来到保定社保所,档案员根据李桂兰的身份证输入名字后,几秒钟就查到记载李桂兰详细缴费情况的职工养老保险卡。李桂兰一直悬着的心终于踏实了下来,心里有说不出的高兴。保定市社保所依据李桂兰的养老保险卡,重新为她补办了养老保险手册,恢复了缴费情况。
2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化管理
在保定市,类似李桂兰的情况非常的多,在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情况下,保定市社保所通过历史资料的查询,为他们补办养老保险手册,保证其继续参保。
社保业务档案对参保人员十分重要,但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对社保经办机构来说还十分陌生。没有现成的样板,保定市社保经办机构只能摸着石头过河。通过抓库房建设、文件材料收集、归类、整理、立卷,使业务档案整理和立卷从不规范到规范,社保档案库房从无到有;业务档案内容由简单到丰富;并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列入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中,把业务档案工作作为社保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组织、同考核。短短几个月的时间,档案目录全部实现电子化管理,从而使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档案局《冀人社发2009(11号文件)》要求,我市社保所出台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对业务档案进行规范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开展。
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不仅确定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而且有力地维护了参保人员的权益。保定市纺织厂等7家企业,由于在改制前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多。改制时,职工强烈要求其补缴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通过查阅历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分解表,社保机构为职工提供了这些企业历年欠缴的准确数字。企业补缴了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统一与标准化
社保业务档案是全面系统记录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据。实现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社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到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社保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关键在于实现管理的统一与标准化。
3.1统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我市社保所下发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七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结合我所业务情况的实际需要,业务档案主要采取分级管理、便于查询、集中保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有底可查,统一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3.2统一档案室标准。档案室是社保业务档案的“家”,统一档案室的标准至关重要。为此,保定市社保所建立了一个具有防火、防光、防尘、防盗、防潮、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功能的档案室,基本实现档案库房、档案查阅、办公三分开,并配置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档案柜和档案密集柜、灭火器、温湿度计、空调、计算机等专用设备。
3.3统一规范整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结合本所业务职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共分六类三十八项,以此规范全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保管、应用、查询服务工作。
保定市社保经办机构还要求对社保业务档案进行统一集中清理。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先收集后筛选、保齐全少缺漏的办法集中清理,要求每位职工将橱柜的所有原始资料、文件集中起来,进行鉴定整理、组卷归档。
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分散,标准不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无论是组织管理机构建设,还是立法规定都相对分散。管理机构分散、不集中,在档案管理上没有统一的标准,管理方法滞后,缺乏结合实际细化各类社保档案的管理细则,使得档案实体管理投入较大,社会服务功效甚微。
2.档案实体存量多、增量大,归档材料应“瘦身”。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险种类的多样化,使得参保人数和范围广泛覆盖,参保方式更加细化,保险工作的业务量连年大幅提升,与此带来的是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与日俱增。以西城区为例,社保中心档案的年增量为15000卷,医保中心档案年增量为30万件。如此巨大的增量,为社保档案管理和库房管理带来了空前的压力。按现有方式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实体,管理成本将不堪重负。
3.部分档案利用价值不高,利用率偏低。通过对近两年档案利用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西城区社保中心业务档案的利用量每年只有300余件,主要是内控部门、基金监督部门、业务科室及参保单位查阅利用一些依据性档案材料,约占总查阅量的99%,而审批材料只占1%,基本上未接待公民查阅档案。医保中心业务档案的利用量约为每年150件,以审批材料中的医疗费原始单据利用最多。在利用时效上,基本上只利用3年以内形成的档案,2008年以前的档案利用很少。调研结果表明,部分档案本身的价值不高,导致社保业务档案利用率偏低,不能充分发挥其社会化的服务功能。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与设想
(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实现“大集中”管理从管理的角度看,综合档案馆仅接收永久保存的档案,造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更加分散,且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增量大,大部分档案馆在建设初期未能预留这部分档案的库房容量。从利用的角度分析,参保单位和人员并不了解要查询的社保信息保存在哪里,不仅要跑经办机构还要跑档案馆,利用不便势必引起利用者的不满,增加社会负面效应。在当前经办机构分设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整合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资源,将档案集中管理?笔者认为可以成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一定区域内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各经办机构按照档案管理中心的要求,定期(如每年)向中心移交档案实体及数据,由中心按照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对档案实体与数据进行加工整合,真正实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集中管理、综合利用和信息共享。
(二)科学管理档案实体,应归尽归,该存才存1.紧密结合实际,科学划定档案实体保管期限。《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京人社发〔2010〕109号)对十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做了明确规定,调研发现仍有一些期限设定与实际情况不适宜。一是在现有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增加5年定期保管期限。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材料,按照规定其保管期限为10年,每一件档案以参保人为单位,其中包括审批表、申报表、收费单据及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生育服务证、出生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审核材料,共计10余页。从参保人的角度来看,参保人在一次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后,这类材料也就实现了其查考价值。在实际工作中,此类档案主要留作内控部门、基金监督部门进行审计之用,查阅者很少,且仅利用近两年的档案内容,故划定5年保管期较为合适。到期后及时进行鉴定销毁,可以减小档案管理成本,节约库房空间。二是调整档案保管期限偏高的档案。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材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年检材料、五险参保单位登记表等,其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调研发现其保管期限偏高,因为此类登记材料所记载的内容主要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法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这些信息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参保资格的依据,对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将来计发养老金没有直接的查考利用价值。三是档案实体状态不足以按划定期限保存的情况。在调研过程中,通过翻阅积存待整理的档案,我们发现有部分审批材料字迹为针式打印,因打印效果不佳,浅蓝色字迹褪色严重,多有辨认不清之处,还有个别单据为热敏纸材质,仅保存两三年就已看不清了,这部分档案仍按原保管期限划定没有实际意义。应及时鉴定整理,可依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保管期限,同时尽快采取数字化补救措施。2.鉴定档案价值,科学界定归档范围,为档案实体“瘦身”。国家档案局3号令及北京市档案局109号文件中均规定了各类登记表单的相关审核材料作为档案划入归档范围。调研中,通过查看各类档案实体,发现审批、登记材料中附带了大量参保人办理业务时提交的相关审核材料,其在案卷中占有较大比例,导致档案案卷厚重臃肿。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表中每一个参保人都需附带一本劳动合同,而这部分材料实际上对参保人并没有查考利用价值,其主要作用是为内控部门、基金监督部门对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计提供依据。笔者认为,这些相关审核材料可以不纳入归档范围,而是将其作为审计依据,一是将审计工作前移,归档前审计;二是相关审核材料由保险经办机构自存,以备核查;三是办理保险业务工作过程中进行数字化扫描以供备查。此外,部分档案为经办机构或医院内部系统生成的电子单据,如医院上传的住院费用清单,由医院为归档工作专门进行打印,归档装箱上交保存后,就没开箱利用过,且在医院系统里已经全部存有电子数据,建议此类档案做无纸化保存,由医院上交电子数据即可。
(三)加快信息化进程,搭建社保档案电子数据统一平台当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信息化工作尚处在目录应用的初级发展阶段,远远跟不上社会保险工作发展和改革的脚步。应打破僵化的固有思维模式,使社保档案管理由重社保档案实体向重社保档案信息转变,逐步搭建能够查询到参保人全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信息中心。数字化工作初期虽然耗资巨大,但从长远来看,这是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服务民生的有效途径。
(四)完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制度体系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缺乏细化的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具体管理细则,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如档案归档范围、鉴定方法、分类标准、整理方法、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利用保密制度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从材料生成、整理归档、上架排列、利用等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逐步构建完整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制度体系.
作者:李茂福 邢晶晶 单位:北京市西城区档案局
随着群众养老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沉寂多年的历史缴费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断保多年要求续保的参保人员越来越多。由于社会保险历史缴费记录档案管理的不完善,一些参保人员的缴费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并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争议。
我市自1987年就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由于当时技术手段比较落后,加上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参保人员原始缴费记录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保定市社保所在开展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确认工作的过程中,对一些缺少以往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记录的职工档案,通过查询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卡、补缴缴费分解表、历年缴费记录表等相关材料,确定缴费事实,重新整理、归集参保数据,真实记录每位参保人员的参保历史,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随着国有企业重组兼并、倒闭,职工下岗、中断劳动关系、中断缴费情况大量出现,如何记录、保存每一位参保人员的缴费资料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及时开展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就会形成一种被动的工作局面。
1980年参加工作的李桂兰,今年已经46岁。1980年11月,李桂兰成为保定市水泥厂的一名正式职工。按照有关规定,1987年1月李桂兰参加了当地的养老保险。1998年李桂兰离开保定去了新疆打工。2009年,李桂兰从新疆特地赶回到保定市社保所查询以往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离开企业十几年,社保资料会不会遗失?社保所这里是否完整保留自己过去的参保记录?李桂兰的心里忐忑不安。来到保定社保所,档案员根据李桂兰的身份证输入名字后,几秒钟就查到记载李桂兰详细缴费情况的职工养老保险卡。李桂兰一直悬着的心终于踏实了下来,心里有说不出的高兴。保定市社保所依据李桂兰的养老保险卡,重新为她补办了养老保险手册,恢复了缴费情况。
2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化管理
在保定市,类似李桂兰的情况非常的多,在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情况下,保定市社保所通过历史资料的查询,为他们补办养老保险手册,保证其继续参保。
社保业务档案对参保人员十分重要,但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对社保经办机构来说还十分陌生。没有现成的样板,保定市社保经办机构只能摸着石头过河。通过抓库房建设、文件材料收集、归类、整理、立卷,使业务档案整理和立卷从不规范到规范,社保档案库房从无到有;业务档案内容由简单到丰富;并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列入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中,把业务档案工作作为社保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组织、同考核。短短几个月的时间,档案目录全部实现电子化管理,从而使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档案局《冀人社发2009(11号文件)》要求,我市社保所出台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对业务档案进行规范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开展。
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不仅确定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而且有力地维护了参保人员的权益。保定市纺织厂等7家企业,由于在改制前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多。改制时,职工强烈要求其补缴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通过查阅历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分解表,社保机构为职工提供了这些企业历年欠缴的准确数字。企业补缴了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统一与标准化
社保业务档案是全面系统记录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凭据。实现社保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社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到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社保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关键在于实现管理的统一与标准化。
3.1统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我市社保所下发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七项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结合我所业务情况的实际需要,业务档案主要采取分级管理、便于查询、集中保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依、有底可查,统一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3.2统一档案室标准。档案室是社保业务档案的“家”,统一档案室的标准至关重要。为此,保定市社保所建立了一个具有防火、防光、防尘、防盗、防潮、防高温、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功能的档案室,基本实现档案库房、档案查阅、办公三分开,并配置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档案柜和档案密集柜、灭火器、温湿度计、空调、计算机等专用设备。
3.3统一规范整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结合本所业务职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共分六类三十八项,以此规范全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保管、应用、查询服务工作。
保定市社保经办机构还要求对社保业务档案进行统一集中清理。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先收集后筛选、保齐全少缺漏的办法集中清理,要求每位职工将橱柜的所有原始资料、文件集中起来,进行鉴定整理、组卷归档。
委托方: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指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 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甲方收取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 费用
1.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加快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电子化建设是社保经办机构坚持科学发展的具体措施,是发展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现代化管理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经办能力的现实需要。近几年来,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发展的实际,积极促进档案资源建设,电子化建设、库房建设、服务大厅建设与档案利用工作协调发展,同步推进,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电子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2012年,以优异成绩通过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档案达标专项验收。
一、理清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思路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全市100万名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近几年来,随着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断延伸扩大,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越积越多,如何加强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民生课题。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3号令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标准》。2010年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一任领导班子把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建设工作列入执政为民的重点工作目标,成立了养老保险档案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调查研究,查找问题。此前市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入卷归档,散落存放;二是没有安全性,损坏、丢失随时可能发生;三是没有服务提供,办事群众意见较大;四是没有机构、没有库房、没有资金;五是没有创新意识,在当时的社保经办机构内部对档案工作有一种管不管都行的思想。通过主观与客观分析后,统一了思想认识,增强了紧迫感,我们提出了“变冷门业务为热门业务,推动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有为有位;变简单管理为现代化管理,提升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服务现代化水平;变死档案为活信息,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变单一档案建设发展为全面协调发展,夯实养老保险档案工作发展基础”的“四变”思路。思路的明确,为加快盐城市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电子化建设步伐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启动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电子化建设
几年来,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重视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盐城市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开发建设的投入,加快了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电子化建设步伐。一是争取支持,抓机构建设,将档案管理工作与其他经办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各科室明确一名档案管理兼职人员,负责各科室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收集和整理。二是加大经费投入,提供物质基础,建立档案室、阅档室,购置了金属密集架、防磁柜、计算机、扫描仪,配备了吸尘器、灭火器和温湿度计等应有设备和用品,档案库房达到了“八防”要求。三是制定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流程,档案管理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档案管理分类方案。四是夯实基础,抓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实施了《档案员岗位职责》《档案库房管理制度》《档案保管管理制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统计、鉴定、销毁制度》《档案借阅制度》《设备维护使用制度》。五是开展培训,抓电子档案管理人才建设,为使档案管理人员尽快熟悉档案电子化管理和使用技术,成为档案管理的行家里手,我们对档案人员实施全员培训,多次邀请市档案局专家授课和现场专业指导,力求尽快适应档案工作的需要。六是策划需求,抓软件应用系统开发,我们与专业软件公司共同开发了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档案查询信息系统,实现了将大量传统的纸质档案信息转换成数字化、电子化档案信息管理的质变。
三、拓展领取养老金人员档案电子化建设
近几年,盐城市随着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并轨工作的进一步深化,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脱离原企业管理,由于盐城市社区平台建设不到位,致使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无人管理的现象突出。目前,盐城市社会保险档案服务中心已接收保存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30万人,随着退休个人存档数量的与日俱增,传统的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方式已不适应时展和民生所需、所盼的要求。要想使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不失真、不失密、不丢失,更好地履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职责和使命,就要坚持不懈创新,就要通过档案电子化管理技术解决好保真、保读、保取、保密、保存的难题。我们借用了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电子化建设的思路,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大胆启动了退休人员档案电子化建设工作,完全避免了过去查询人员在频繁查阅、借用档案过程中发生的档案丢失、篡改、磨损、损坏的现象,有效地控制了领取养老金人员篡改档案信息而产生的欺诈养老金问题。
另外,还加强数字化、电子化档案信息系统管理。一是参保职工查询档案方便快捷,原来查一份档案,要在庞大的堆里寻找,劳神费事,往往需要半个小时,工作人员辛苦,职工不满意。现在,只要报上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在计算机中查询,非常方便,只需要5分钟。二是档案管理是标准化建设的基础工作,通过业务档案达标工作,规范了档案管理,加快了标准化建设进程。三是在业务实现信息化的情况下,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对保存原始资料有着长远意义。
总之,我们要积极探索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数字化、网络化建设,注重加强业务档案数据库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机检目录数据库,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走上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管理道路,为全力构建社会保险档案民生工程,不断推进盐城市养老保险电子档案建设再跃新台阶。
(作者单位:盐城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
一、我国健康保险业发展处于开拓时期
1,健康保险业务在市场竞争中开拓。目前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除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寿险、中国太平洋寿险、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等中资寿险公司外,又新添了两大经营主体,一是新《保险法》规定,自2003年1月1日开始,产险公司可以经营短期健康险业务。包括人保公司和华泰公司在内的产险公司早在新《保险法》出台前几个月,就着手加大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和专业人才储备力度,准备从短期健康险这一新市场中占得一席之地。由于近五六年来,产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相对于寿险公司而言,增长速度趋缓(2002年全国产险占全部保费收入的四分之一左右),无论是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还是增强公司实力的要求,产险公司都将会大力开拓包括短期健康险在内的新业务领域。二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的保护期缩短,更多的有着国际背景的合资寿险公司将全面渗入我国保险市场,势必加剧健康保险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已经开业的合资寿险公司凭借其较丰富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突破传统意义上医疗保险的思维定式,按市场需求提供健康保险产品。如2002年9月,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中加合资)推出“大病无忧”保险,将重大疾病保障病种由25种扩大到33种,成为国内保障病种最多的一款重疾险种。还有的公司将触角伸人健康保险的另一个重要类别——残疾收入保险,推出了内涵丰富的健康保险组合产品。如中保康联集团公司(中澳合资)于2003年1月在国内首推“收入保障定期寿险”产品,配合同期上市的“附加长期伤残收入保障保险”,构成“金领无忧保险计划”等等。
2.中资寿险公司积极探索健康保险的发展之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2001年向全系统下发了《关于推动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积极发展、专业化管理、整体推动和讲求效益”四项指导原则,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努力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中国太平洋寿险公司在推出的“江阴模式”和在城镇推出的“厦门模式”,均在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2003初召开的公司年度工作会议中明确表示,将在年内筹建独立的健康医疗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对健康险的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市场推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对销售人员资格进行专门考核;中国平安寿险公司十分注重开发健康险产品,2003年1月又推出了四款新重疾健康保险产品,成为拥有国内重疾健康险产品品种较为齐备的保险公司等。可以说,各家寿险公司都充分预见到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力争在即将到来的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
3.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为业务突破口,中资寿险公司健康业务保持高速增长。2001年以来,中资寿险公司纷纷利用国家医改赋予的良好契机,在较短的时间内抢占各地医改后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市场。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相关险种的强力拉动下,各家寿险公司2000年健康险保费的同比增长率平均达到98.94%,比全国人身险保费增长率高出39.19个百分点,同时,健康险保费在人身险业务中的比重呈逐年上升之势。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趋势
(一)商业健康保险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尽快建立一个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人们的广泛共识。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其重要性日显突出,可以说,目前我国健康保险业务面临着极好的发展机遇,无论从外部政策环境还是从内部经营环境看,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诸种条件已基本具备。
1.外部环境对发展健康保险业务十分有利。一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全面深入为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城乡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明确了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构想,由此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留下了巨大的市场空间。2002年10月,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交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支持广大农民以各种形式获得基本医疗保障,鼓励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据初步测算,城镇补充医疗和农民基本医疗的保费潜力高达千亿元人民币,健康保险业务无疑将成为寿险公司保持业务高速增长率的一个重要支撑。二是中国保监会非常重视发展健康保险业。2002年12月,中国保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健康保险业务、加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和管理、建立适应国情的健康保险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原则要求。保监会曾多次召开座谈会,专题研讨落实发展健康保险的各项政策。三是我国医疗服务的环境正在不断改善。2002年以来,国务院加强了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和药品流通体制“三改并举、同步推进”工作,使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费用得到了初步控制。据统计,国家医疗体制改革前的1990—1998年卫生系统综合每次平均门诊和住院费年增长率分别为25%和23%,改革后的2001年分别降低到9%和5%。前不久,国务院领导先后两次强调“健康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加快商业健康保险的试点工作,为商业健康保险指明了发展方向。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和保监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正在积极制定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开展深层次的合作,有效控制业务经营成本。四是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日益膨胀,尤其是城镇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和农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场需求巨大,在广大城镇和富裕地区农村,公众的投保意识日渐强烈,对健康保险已形成良性消费心理等。
2.健康保险的内部经营环境正朝着良性的方向演变。一是健康保险的部分经营风险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以往只要是提起健康保险,保险业界人士一般认为其经营风险偏大,赔付率过高。其实,寿险公司主推的产品是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与以往传统健康险种尤其是与“为了推广主险而设计的附加健康险”完全不同。由于它是与社保部门衔接开展的补充医疗业务,经营风险相对容易控制。基本医疗保险作为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较好地规范了的医疗行为。寿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接口、联合办公等形式与之衔接,既可以间接获得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真实资料,又可以简化理赔手续,降低经营风险。从业务管理的角度看,社保部门是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火墙”,换言之,医疗保险有效地为商业医疗保险分散了发病率最集中的一部分人群及常见病的风险,寿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社保部门对医疗机构管理的成果。另外,近年来,中资寿险公司在经营模式和风险管理手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些地区已经取得了经营健康保险的成功经验。二是健康保险费率存在着提升空间。通过近几年的健康保险业务经营,寿险公司已经积累了大量有效的基础性数据,更有大量第一线的业务人员进行市场调研,这有利于统计、推测出一个指导性的市场费率。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我国健康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供给严重滞后于需求。以广东省部分地区为例,附加住院医疗险平均费率从30%。提升到 50‰,只经历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却已迅速地被市场消化和接受。既然费率存在提升空间,社会需求又大量存在,保费收入也就有了大幅增长的可能,赔付率会因保费增加而下降,寿险公司的经营会更加稳定,广大保户的保险利益将会更有保障。这将是一个良性的连锁反应。尽管目前寿险公司在健康保险经营方面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只要我们不断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努力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健康保险终将成为寿险公司产品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安定人们生活发挥重要作用。
(二)健康保险业将逐渐步入专业化经营的轨道
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业务发展定位上,把健康保险作为公司主业之一予以规划;二是在体制建设方向上,按照专业化经营要求构建经营运行体系。
1.健康保险的经营模式。保监会《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在专业化管理上,健康保险的出路就是走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道路。寿险公司健康保险的经营模式是建立健全保险专业经营体系。国内外的业务实践充分表明,专业化经营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健康保险的经营水平,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是保证健康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
2.健康保险的财务考核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中国保监会《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健康保险业务实行单独考核和专业精算制度。健康保险业务的上机管理,将为健康保险单独考核提供基础条件。
(三)发展健康保险业务的思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为使用原则,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独立运作,其董事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以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第七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运营,独立核算。
第八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筹集、管理、运作保险保障基金;
(二)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三)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
(四)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同时抄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九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推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中国保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关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第十条为依法救助保单持有人和保单受让公司、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需要,经中国保监会商有关部门制定融资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融资。
第十一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中国保监会建立保险公司信息共享机制。
中国保监会定期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提供保险公司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中国保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保监会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提供该保险公司财务、业务等专项数据和资料。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所获悉的保险公司各项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
(一)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
(三)捐赠;
(四)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三)短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长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15%缴纳;
(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本办法所称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专门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二)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每一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及其变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是指该公司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分摊的投资收益,扣除各项分摊的费用支出和使用额以后的金额。
第四章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第十七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拟定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商有关部门后,报经国务院批准。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按照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登记、发放、资金划拨等具体事宜。
第十八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认定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下,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人身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和接受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认定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下,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第二十一条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为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可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和比例。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予以救助的,按照下列顺序从保险保障基金中扣减:
(一)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二)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的扣减金额,按照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市场份额计算。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在撤销决定作出后或者在破产申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前,保单持有人可以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以保险保障基金向其支付救助款,并获得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助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第二十五条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险业务;
(二)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五)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的业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股东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该股东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单利益,保险保障基金不予救助。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业务和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作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预算、决算方案由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中国保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三十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对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并对委托投资管理的保险保障基金实行第三方托管。
第三十一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报告:
(一)按月向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报送保险保障基金筹集、运用、使用情况;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三)应当依法提交的其他报告。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报告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定期向保险公司披露保险保障基金的相关财务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由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运用保险保障基金,或者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保险保障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财政部国税总局
明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税总局于今年4月27日和5月4日先后下发《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包括股权投资损失在内的企业资产损失,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点评:与过去的规定相比,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时间延长了30天。新的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影响较大的是,明确了股权投资损失以及贷款类债权的税前扣除政策,同时对企业境内外营业机构发生资产损失时的税收核算做出原则规定。
明确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下列情形下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点评:按照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明确企业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点评: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股票期权行权可分期缴纳个税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所取得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旨在解决企业高管在股票期权行权时的现金不足问题。
明确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
点评:应该注意的是,按照现行规定,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点评: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于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上线已经没有限定。企业应充分利用好上述税收政策,也是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国税总局
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凡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点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按照规定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明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缴纳若干问题
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涉及“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等所得税缴纳问题。
点评:对跨区经营企业进行纳税规范,堵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源流失现象。
明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属于规定的范围;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点评:按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衔接问题
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点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执行15%的税率,并实行资格认定制。
经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除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点评:规范各类准备金的计提,旨在防范税基被侵蚀。
明确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保险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准则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 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 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 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 记帐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 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 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4 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 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7 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主权。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8 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 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 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主义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有:
1 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 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3 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4 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 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6 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7 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 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 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 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3 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4 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 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 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7 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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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2]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1金融监管机构的放松管理
在欧洲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影响下,法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并不严格,允许银行与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相互之间参股、控股,形成严密的股权合作关系,这种控股集团模式能够使合作双方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最终实现银行和保险的全面融合。与法国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则相对严格,奉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银行保险间的经营模式仍以普通模式为主,该模式基础薄弱,不仅会加剧保险公司之间为抢夺银行资源而展开的恶性竞争,导致彼此盲目追求短期利润,更会制约我国银行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法国银行保险对我国银行保险的启示
2.1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面对具有潜在市场的中国保险业。首先,在产品的设计开发方面,各保险公司应细分目标市场,明确市场定位,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真正做到“私人订制”。比如有的人购买保险产品,主要侧重于养老防病功能,而有人则倾向于投资理财功能,这需要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员工具备过硬的专业素养和营销手段,能够针对不同阶层、不同年龄段的客户群体,提供不同的保险方案。其次,在银行资源的共享方面,保险公司之间要摒弃以往粗放式的“价格战”,逐渐转变为产品、品牌和服务等综合实力的竞争。最后,在增强民众的保险意识方面,各保险公司除了要借助国内银行业的良好形象,经常性地召开银保产品推介会、宣讲会等活动,还要善于运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通过播放一些与保险相关的公益或商业广告,循序渐进地改变普通民众对于保险行业的偏见。
2.2加强银保合作,积极推进国内的银行保险业向更高层次的模式发展
在该条文的影响下,从2009年到2012年,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已先后控股多家中小型保险公司,打破了国内银行保险长期处于销售协议模式的局面,开创了国内银行保险发展的新模式———金融集团的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人员、技术、资金等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集团的整体竞争力,但也需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
2.3制定并完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由于银行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史短、发展水平落后,在行业的法律监管方面仍存在不少“真空”地带,因此,自2010年起,银监会和保监会相继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文件,目的在于打击银保市场上的不法行为,保护银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并强化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的秩序。但国家在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行业自律的重要性,无论是银行业还是保险业,都应自觉遵守法律和行业标准的约束,逐步在实践中形成一套自律性的管理办法。
作者:王慧 单位:青岛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