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 17:31: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卫生院考核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效管理,完善服务职能,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依据《芙蓉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方案》(芙政发〔*〕0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考核对象为经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原则
(一)科学、规范、有序。科学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规范绩效考核工作的流程与方法,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二)公平、公开、公正。考核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考核标准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简便、适宜、高效。简化考核程序,突出重点内容,抓住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四)激励、促进、有效。充分发挥考核作用,根据结果,奖励先进,调动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机构持续改进,提高质量与效果,保证群众受益。
第四条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基层卫生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完善和落实基层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为绩效考核提供条件。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的考核内容
(1)机构管理。包括机构环境、人力资源管理、财物管理、文化建设和信息管理等。
(2)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
(3)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中医药服务、医疗费用负担以及基本药物制度等。
(4)服务模式。包括社区参与、协同服务、责任制服务、主动服务等。
(5)满意度。包括服务对象综合满意度,卫技人员满意度、社会满意度。
2、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群众满意度等。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行政管理。服务数量主要考核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指标;服务质量主要考核医德医风、业务水平、工作纪律和服务态度;群众满意度考核是要定期听取街道(乡、局)和群众的意见,实施群众满意度测评;行政管理考核是对职工的出勤、岗位技术规范落实情况、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和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指标体系
遵循科学性、重要性和可获得性原则制定《芙蓉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工作考核细则》及《芙蓉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工作考核细则》。考核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明确考核指标的内容、标准、权重以及考核与评分办法。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主体
芙蓉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区卫生局与监察、绩效办、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绩效考核工作组对本辖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第八条考核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绩效考核工作组根据《芙蓉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工作考核细则》通过现场查看、资料查阅、现场访谈与问卷调查等方法于每年10月上旬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进行集中考核,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出具考核结果上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根据《芙蓉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工作考核细则》对其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进行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将考核结果上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成立由领导班子及职工代表组成的绩效考核领导机构,在区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及其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按每月和年度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政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由三部分组成:机构绩效考核分占70%;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价占10%;机构职工民主测评占20%。
(三)结果公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公示公布。
(四)沟通反馈。领导小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考核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改革方案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建立绩效考核责任制,明确考核相关人员职责与纪律要求,考核过程中尽可能不影响被考核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四章结果应用
第十条考核结果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合格(考核成绩≥80分),基本合格(60分≤考核成绩<80分),不合格(考核成绩<60分)。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考核成绩≥90分),合格(70分≤考核成绩<90分),基本合格(考核成绩分60分≤考核成绩<70分),不合格(考核成绩<60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
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服务站、村卫生室考核结果基本合格以上的按相关规定全额拨付补助资金,对考核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扣减20%补助资金(用来奖励考核合格的机构),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免去其负责人职务。村卫生室、服务站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进行管理。
一、基本目标
1、总体目标:建立适应我县实现小康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民健康保障体系,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功能更加完善,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到2010年,我县农村公共卫生状况进一步改善,农民健康和卫生事业主要指标达到全省中等水平。
2、具体目标:以乡镇为单位,到2007年和2010年,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达标率分别达到80%和85%以上。
二、服务对象和内容
1、服务对象: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对象为我县的常住人口(包括外来人口在当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和外来流动人口(指在当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下)。
2、服务内容:现阶段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等三大类十二项内容(详见附件一)。
三、机构职责
1、卫生局成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项目业务工作方面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包括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程有关实施方案、细则的制定;建立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基层卫技人员服务能力;对项目工程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管;组织对项目业务工作的考核评估;整理、收集和汇总、上报项目工程的资料、信息。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的健康教育、儿童免疫规划、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慢性病和精神病人的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水质检测、除“四害”等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中有关人员业务培训、项目业务工作督查指导和评估,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时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核实、统计、分析基层上报的有关信息,并上报上级有关单位。
3、县卫生监督所负责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和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时有效处置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县妇幼保健所负责项目工作中的孕产妇与儿童系统管理、妇女病普查、婚前医学检查等保健工作有关人员业务培训、项目业务工作督查指导和评估,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时核实、统计、分析基层上报的有关信息,并上报上级有关单位。
5、县级医疗机构负责本院内健康卫生知识普及、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与报告、新生儿免疫接种与疾病筛查、就诊孕产妇登记建卡与报告、高危孕产妇筛查与追踪管理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为农村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6、乡镇卫生院(包括中心卫生院,下同)负责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程具体实施。确定农村社区责任医生,向辖区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组织对责任区工作督查指导和考核,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辖区责任医生工作例会,听取各责任医生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帮助指导责任医生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工作信息。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为农民家庭实行健康教育、体格检查、社区巡查和基本医疗惠民服务,并分步建立动态健康档案;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妇女、儿童、60岁以上老人以及困难群体分别提供系统保健、预防接种、妇女病检查和定期随访等服务,对农村结核病、爱滋病、精神病和高血压等慢性疾病患者进行社区管理;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等进行检查。
7、村卫生室等村级医疗机构要接受村“两委”、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责任区域内的人口出生死亡、流入流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改水改厕等信息收集、登记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健康宣教,协助上级单位做好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爱国卫生等工作。
四、主要工作与措施
1、建立健全社区(驻村)责任医生制度
乡镇卫生院与乡镇防保站、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员,以乡镇卫生院为龙头,整合乡镇预防保健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社区(驻村)责任医生制度。根据当地实际,推行联村医生、驻村医生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医生制,建立“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服务人口每1000-2000名农村居民(或1-3个村居)的标准,确定1名责任(驻村)医生,使每个农民家庭都有自己的社区责任医生,建立与服务对象一对一的亲密关系。
乡镇卫生院负责各自辖区责任医生的聘任,责任医生原则以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为主,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医护人员为辅,如果单位现有卫技人员不够,可以公开向社会招聘或委托社会素质好的执业(助理)医师,充实社区责任医生。责任医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人员;
(2)具有注册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
(3)在本县注册的执业护士。
责任医生做到定期家访,平时有求必到,积极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每月有7-10天时间在责任区服务,按时参加卫生院召开的工作月会,及时向卫生院汇报、分析责任区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要有专门的服务日记,为自己的服务对象建立起动态健康档案,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不同健康状况人群实行分类归档,重点对结核病、爱滋病、肝炎等传染病和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分类管理,制定个性化治疗和健康促进措施,真正使农民的健康档案成为实施健康促进和提供服务的有效载体;协助预防保健人员做好计免、妇保、儿保工作;配合协助卫生监督员对“五大卫生”的监督管理;宣传发动组织责任区村居开展改水改厕、除“四害”、环境卫生整治等爱国卫生运动。
责任医生个人照片、通讯联络方式、免费服务内容和上门服务收费标准及基本职责向责任区居民公布,做到人人认医生,医生识人人。责任医生基本职责:
(1)掌握责任区内服务人口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及时督促服务对象按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妇女病检查、计划免疫、慢病管理;
(2)建立和管理责任区内所有家庭的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对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肿瘤等重点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
(3)及时收集、核实、报告责任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及传染病等,并协助完成调查处理;
(4)协助开展责任区内食品卫生、公共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饮水卫生检查及管理;
(5)对责任区内的卫生村创建、改水、改厕及除“四害”等爱国卫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卫生检查与评比活动;
(6)健康教育进村入户,以讲课、咨询、发放健康处方等形式向服务对象提供面对面的服务;
(7)按照规定的预防保健服务项目,根据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上门落实相应的工作任务。
2、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
择优聘用乡镇卫生院院长,采用多种形式在更大范围内公开招聘、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担任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实施“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改革用人制度,推行人员聘用制和人事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实行档案工资制度,推行以岗位工资制为基础的绩效工资制。在核定的分配方案范围内,可根据对职工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自主确定职工的收入和福利分配,并向社区责任医生和业务技术骨干倾斜,合理拉开分配档次。
3、加强乡镇卫生院硬件建设
按照规范化标准和高效便民的要求,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水平。
4、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转变乡镇卫生院服务模式,积极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成为合格的社区卫生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努力开展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六位一体”的连续、有效、上门的社区卫生服务,使农村居民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向农民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努力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救治。
5、加强农村基层卫技人员服务队伍建设
严格农村卫技人员的准入与管理。对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的卫技岗位上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逐步分流、清退。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从业人员比例。强化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全科医学知识转型教育和乡村医生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引导有资历的医生通过培训转型为全科医生并参加全科医生职称晋升,严格执行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至少每5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常见病临床、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为主。使乡、村两级的卫生技术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和处理直接面向农民的12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6、规范预防接种保健工作
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疫苗,规范预防接种行为,预防接种点必须达到合格以上,其中规范接种点达到50%以上,积极创建示范接种点。
实行乡镇卫生院(防保站)预防接种点定点接种制度。偏远山区、学校可以按照程序到现场定点接种。
社区(驻村)责任医生一般负责组织工作,偏远山区可以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村卫生室或者社区(驻村)责任医生负责接种。
7、加强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
县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就诊的孕妇资料,应当及时转到辖区卫生院,发挥乡镇卫生院的作用,力争提高早孕建卡率和高危孕产妇的筛查率,重点落实外来人员、经济贫困地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妇女、儿童系统管理技术服务应当由妇产科或者妇幼专业医生承担,社区(驻村)责任医生协作。
儿童体检与预防接种结合起来,在预防接种的同时开展儿童健康检查,提高工作效率。
8、加强健康档案管理
充分利用参合农民的健康体检等资料,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对健康体检发现的健康问题和存在的行为危险因素及时采取干扰措施,重点开展吸烟、饮酒、不合理饮食、体力活动等的干预指导。对查出的精神病、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疾病病人,落实随访,要求每年分别达到4次以上。
9、突出重点疾病管理
结核病管理实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对艾滋病病人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对海洛因成瘾者进行美沙酮替代治疗,对公共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羁押的吸毒、等高危人群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筛查和防控知识的宣传,对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套的放置进行监督检查,在妇幼保健机构开展艾滋病母婴阻断系列工作。
10、强化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监督所根据“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餐饮业、食品生产加工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县政府“食品药品安放心工程实施方案”有关卫生监督职能任务;全面加强对食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广泛深入开展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对从业人员进行科学有效的相关卫生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
11、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结合“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宣传、发动与指导卫生村镇创建活动;结合“千万农民健康饮水”,积极引导农村开展卫生安全改水;结合“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健康教育基本做法:
(1)建立纵横向健康教育网络,各村居、单位有专(兼)职联络员;
(2)建议乡镇政府村村建立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刊出卫生健康科普知识,宣传资料由各乡镇防保站提供;
(3)责任医生上门宣传,户户发放宣传资料;
(4)各村居每年举办一期健康知识培训或讲座;
(5)结合每年不同的卫生日,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6)督促指导每所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
12、落实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
加强与公安、人口和计生、教育、人事保障等部门及乡镇政府之间流动人口信息交流,掌握流动人口服务对象。
各医疗卫生机构把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各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把来自本乡镇辖区以外本县内的流动人口纳入本乡镇常住人口管理。
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做好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和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等工作。
13、落实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报表工作
报表工作职责分工如下(报表内容见附件二):
(1)县疾控中心做好全县健康资料户覆盖率、计划免疫接种率、肺结核病规范管理率、精神病人综合管理覆盖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到位率、疫情和突发公卫事件规范报告率、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率和重点传染病监测合格率的核实、统计和上报;
(2)县妇幼保健所做好全县儿童系统管理率、产前检查率、产后访视率和妇女病检查率的核实、统计和上报;
(3)卫生监督所做好全县从业人员体检率的核实、统计和上报;
(4)乡镇卫生院做好患者在乡镇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比例、农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和老人、困难群体保健体检率及农民满意和基本满意率的核实、统计和上报;
(5)财务科做好全县专项资金使用的统计和上报;
(6)县爱卫办做好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的统计和上报。
局有关职能科室各自做好报表统计工作的督促、指导与核实。患者在乡镇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比例、农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和老人、困难群体保健体检率、农民满意和基本满意率由医政科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统计由局财务科负责;其他的由局卫生监督科(爱卫办)负责。
报表上报时间:有关单位和局职能科室在每半年度结束后4日内上报县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再由县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上报市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五、考核办法
建立县、乡二级量化考核评价机制,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民满意程度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每半年组织检查、绩效评估,年终进行全面考核。
1、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考核评价
卫生局制定对38个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考核细则(见附件三)。
对乡镇卫生院考核组织形式(另定)。
2、乡镇卫生院对责任医生考核评价
农村社区责任医生考核细则由各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根据局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责任医师的考核细则。
对社区责任医生考核的结果与年终经费补助挂钩。
六、奖惩机制
卫生局设立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奖励资金。对考核分名列前若干位的乡镇卫生院极其领导给予经济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暂定小于70分)的,在全县卫生系统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告诫、降职、免职等处理。
七、项目经费补助
卫生局拨付乡镇卫生院项目补助经费:根据卫生局抽查考核最后确定的得分情况,结合服务人口与区域差别拨付项目工作补助资金。
各乡镇年补助经费=服务人口数×乡镇补助标准(见我县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考核得分(%)。
乡镇卫生院对责任医生经费补助:每位责任医生年补助经费=每位责任医生服务人口数×责任区补助标准×责任医生考核得分(%)。
责任区补助标准由各自乡镇制定。
八、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程是政府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享有更好的卫生服务和卫生安全保障;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重要举措,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程取得实效。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涉及各医疗卫生单位的职责,本细则作了明确的要求,各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单位之间还要密切配合,做到相互沟通,相互协助,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009年以来,位于老、少、边、穷地区的湖北省保康县积极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在乡镇卫生院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使全县乡镇卫生事业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焕发了勃勃生机。
1 卫生改革,势在必行
1.1 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保康县乡镇卫生院生存发展举步维艰。我县共有乡镇卫生院11个,2009年前乡镇卫生院实行乡镇管理、部门指导,双向结合,由于乡镇财政困难,投入严重不足,乡镇卫生院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全县乡镇卫生院累计负债高达800万元。绝大部分乡镇卫生院走上“以药养医”的发展道路,人满为患,人浮于事,人才匮乏,导致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1.2 传统乡镇卫生院医药卫生经营体制存在严重弊端。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乡镇卫生院“重医轻防”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不少卫生院受经济利益的趋动,热衷于抓医疗、找病源,而忽视公共卫生工作等等,由此可见,加快乡镇卫生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2 大胆尝试,勇于创新
穷则思变,要使乡镇卫生院真正走出困境,必须在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上“动大手术”不可。在没有现成模式的情况下我们进行了大胆探索。2009年10月,县卫生局班子成员深入11个乡镇卫生院进行调查,倾听医务人员和农民群众的呼声,历时两个多月,对所有卫生院的人员、房屋、设备、收入、资产、债务、公共卫生等情况,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深化乡镇卫生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依据。
2.1 以人事制度改革为抓手,建立新形势下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分配机制。一是科学设置岗位。我们按照“尊重历史、锁定限量、严把入口、逐步消化”的总原则,不骤然缩减乡镇卫生院规模;坚持“大小相称,疏密有度”设置标准,结合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业务总量、服务能力进行分类排队,科学界定每一个卫生院的功能定位,服务涵盖范围,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科学合理核定岗位。二是理顺人事关系。按照“控制增量、优化结构”的原则,全面理顺人事关系。对乡镇卫生院借用人员,办理调动手续,彻底理顺编制人事关系;对停薪留职人员,根据个人意愿,一是返回单位参加竞聘,二是愿意继续停薪留职的不再占编,单位承担部分养老金,三是停薪留职期满,未能返回单位上岗者,人事关系转中介机构,养老保险全部由其个人缴纳;对愿意辞去公职的按规定政策办理;对现有自聘人员,组织参加竞争上岗,实行岗位管理、同工同酬。三是开展全员竞聘。县政府制定出台了《保康县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保康县乡镇卫生院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两个规范性文件。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卫生局党工委提名,经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后任命;副院长通过组织推荐、竞聘演讲、民主测评,按核定的职数差额选举,经县卫生局党工委考核批准,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由院长聘任,签订聘约;合理设置中层干部职数,通过竞争选拔,由院长聘用上岗;普通职工通过个人申请、资格审查、竞岗演说、民主测评等程序进行综合考评、择优聘用。四是落实绩效工资。根据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县财政、卫生、人社、编办等部门整体联动,逐单位“定岗核编、核定收支、核定任务”,出台了《保康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方案》,所有受聘人员按照聘任职务、职级和职称与工资挂钩,把在职人员工资分为固定绩效和奖励绩效两个部分进行考核兑现,实行绩效工资。
在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中,做到了两个到位。一是经费保障到位。我们积极主动争取财政支持,加强财政投入,多方筹集资金,坚持按保运转、促发展的原则,重点倾斜乡镇卫生院,优先保障乡镇卫生院经费。2010年,县财政对乡镇卫生院的经费投入达到1000余万元,人均经费投入标准基本与本地公务员持平。同时,乡镇卫生院全员实行基本养老统筹,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统筹单位负担部分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现了老有所养。二是人员核定到位。省编办按千人1-1.4的标准为我县乡镇卫生院核定了406个编制(其中专业公共卫生人员编制49名),由于我县地域面积较广,人口密度较低,交通不便,导致服务半径较大,县委县政府针对这一特殊情况为本县乡镇卫生院增加地方编制100名,其经费补助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2 以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为突破口,乡村齐头并进、同步推进服务体系建设。一是以政策性项目为引导,多方筹措资金,着力建设业务用房,更新医疗设施设备。截止2010年12月底,11个乡镇卫生院实现了“住院部、门诊部、公共卫生部”三部分立,298个村卫生室达到建设标准,全县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其中有2个乡镇卫生院和8个村卫生室顺利通过湖北省省百镇千村示范医疗机构验收。乡村两级医疗机构设备建设有效递增,仅2010年,两级医疗机构采取多种途径新添设备349台(件),带动了35项新业务开展,促进了诊疗能力的提升。二是抓实人才队伍建设。扎实实施专业人员培训项目工程,选派11名乡镇院长到三甲医院挂职锻炼,突出“育”、“带”并重,对公共卫生人员和乡村医生进行在职培训和学历教育,实施在岗人员轮训制和全科医生培训工程,进一步提高在岗人员素质,并在各级大专院校成功招聘引进专业人才30名。三是搭建以电子病历、居民健康档案、区域卫生信息“一卡通”三位一体的信息化管理平台。高点定位,按照“一年启动、两年铺开、三年建成”的思路,稳步推进以电子病历、居民健康档案、区域卫生信息“一卡通”三位一体的信息化建设工程。截至目前,已建成了县卫生局信息中心,并完成了11个乡镇卫生院和100多个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四是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制定了《保康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细则》,乡村一体化管理达到100%,落实全县村医补助51万元,进一步稳固了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基础。
2.3 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契机,转变乡镇卫生院经营模式。作为全省首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我县乡镇卫生院自2010年1月31日起正式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我们通过抓“零差率”销售,抓配送企业确定,抓基本药物选定,抓药品定价,按照“立足县情实际,完善配套政策,建立符合保康县情的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思路,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了切合保康实际的“五项制度”,即建立药品价格公示制、动态监管制、配送企业退出制、合同管理制、“四个一”监管制,有效防范了药价降低后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着力推动基本药物使用,使乡镇卫生院愿意配,医务人员愿意开,就诊人员愿意用,真正成为群众看病的首选药物,让人民群众切实受益。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在保障基本医疗的同时,以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全面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以实施9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6类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重点,一是坚持以制度建设规范均等化服务,制定了《保康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保康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与经费补助实施意见》、《保康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标准》等相关配套文件;二是坚持以考核落实均等化项目,对照考核标准,制定考核细则,组织督导考核,努力促进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6类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全面落实。彻底扭转“以药养医、重医轻防”的经营模式,形成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齐头并进服务格局。
3 初见端倪,成效显著
3.1医疗布局更加合理。根据行政区划,结合服务能力、服务半径,合理进行医疗资源配置,极大地提高了资源利用率。
3.2 服务职能更加明确。明确了服务对象和服务职能,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3.3 岗位设置更加科学。通过核定编制,合理分流人员,理顺了单位用人机制,人员管理更加规范。
3.4 保障机制更加完善。改革后政府投入力度加大,乡镇卫生院全员实现基本养老统筹。
我院于底正式启动了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当前,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的第一阶段已经告一段落,作为渡口中心卫生院的负责人之一,我觉得做好总结,制定细则,全面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是我们必须考虑的当务之急,为此,简单探讨一下对于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的一些认识。
首先,要从思想上正确认识,提高管理职及全体职工的重视度。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既是上级下达的一项任务,也是卫生院可持续发展、建设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自发性需求。不改革,安于现状是没有出路的,只要把视野放宽,放到先进地区、放到卫生事业发达地区,通过比对,我们就会明白我们的差距是全方位的,除了硬件上面的投入,我们在现代医院管理理念和制度上的欠缺由来已久。改革人浮于事、管理缺位、执行不力、有章不守的陈规陋习,是一项非常紧迫而且必须长期坚持不懈的工作。在省委张春贤书记掀起的解放思想大潮中,我们必须认识到“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大趋势,要把乡镇卫生院建设好,服务于群众,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就必须走“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的道路,就必须把做好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全面提升卫生院形象和服务水平当做一件大事来抓。只有从思想上重视并且深入落实,不搞消极应付,不搞浅尝辄止,不搞临时抱佛脚那一套,才能够找准定位,明确目标,端正态度,真正做好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的各项工作。
其次,对任务解码要正确,详细,深入。要对当前现状有一个全面、清醒的认识,掌控优势与不足,家底摆在那儿,对照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的评价考核标准,一项一项划出我们做到的、做的但还须加强的、准备做但还没有着手的以及在思想里还是空白的几个部分,对每一个项目都登记在案,做好规划,制定落实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按周、按月、按季度定好阶段性目标,确保每一个项目都有明确的达成期限,确保实施时的有条不紊,不搞一哄而上那一套。
第三,责任落实到人,任务诠释到位。小的阶段性目标制定好了,就要做好部署,分工,按照公共卫生、临床诊疗、财务管理、新农合管理等几大块,各个项目指定专人负责,把任务及时限分解好,以书面的形式下发到各个具体人员,确保每个具体负责人对自己该做的项目要胸有成竹,问时能说出个一二三来。同时对该如何做、何时做、做到什么程度要予以说明,并且加强经常性的沟通,及时了解相关人员对自己任务有什么不明白以及遗漏的地方,做好解释或调整。
第四,检查和督促要常抓不懈。关注每个人每个项目的进度,要求每个人做好定期汇报和专项汇报,了解其思想动态、遇到的困难、遭遇的阻力,及时予以疏解。按照时间表检查每个项目的落实情况。制定《项目进度公示表》对进度予以公示;对经常的、长期的项目如病历规范化、卫生区域责任化、考勤制度实施等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落实考核及奖惩。定期召开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专题会议,通报进度,集体评估落实各项目落实情况,研究方案,协调交叉性任务。
第五,做好信息收集及反馈工作。对各种文件资料及时整理,所有活动记录在案,对专题会议及各项目活动均要有书面记录,每一位相关责任人员的工作计划、阶段性总结、相关表格列入规范化管理并且造册,统一编号存档。对医疗文书要作为重点,改革管理方式,全面推行规范化书写、规范化审核、规范化检查和规范化保管,落实病历质量评价和医疗质量评价体系,相关评价指标及评价结果入册并且作为职工综合考核依据。每月在宣传栏公示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的事项,每月总结相关资料向县卫生局报告。
第六,以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全面提升职工综合素质。通过“三基”训练夯实基础,通过落实临床医疗质量管理提升职工的业务素质,通过医德医风建设专题活动提升职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措施是按要求完成“三基”训练科目,并且作为一条长期措施坚持下去;建立就诊患者意见簿,建立患者调查制度;规范服务用语;规范公示就诊及农合办事程序。紧紧围绕“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的主题完善卫生院软件建设。
最后,在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中,我们要从考核标准中汲取一定的启示,那就是“规范”与“服务”。因此,做好建章立制和总结是必须的。所有的制度建设成果要作为渡口中心卫生院的长期精神财富予以珍惜,形成医院自己的文化体系。通过管理创形象,通过管理创效益,通过管理实现卫生院集体以及职工风貌的大飞跃,这也正是本人对于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的一些认识。
【关键词】基层医院;护理管理;措施
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增长,护理服务理念及模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尤其医疗体制的改革、竞争机制的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为广大农民群众解决看病问题带来了很大的益处,乡镇卫生院住院患者迅速增加,对护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然而乡镇卫生院现实状况,尤其是护理现状,存在诸多困难、问题,亟待解决[1]。乡镇卫生院如何利用现有资源,改善护理人力资源不足,提高护理工作质量,增强护理安全管理,有效地避免护理风险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有序的护理服务。成为乡镇卫生院面临的切实问题。
1存在的问题
1.1重医轻护的现象影响了护理专业整体发展不论是在人才培养或是工资待遇上,决策者一般都偏向于医生,这样一来护士的积极性不高,进修学习的机会又少,护士的素质不高,护理质量得不到改进。
1.2乡镇卫生院护理人员的配置严重不足,导致护理结构的失衡由于护理人力不足,护士长与普通护士一样同样倒班,日常工作缺乏有力监管,年轻护士由于临床经验不足缺乏与患者之间沟通交流,业务技术水平有待高。
1.3护理人员培训机会少,护理队伍整体素质不稳定人员紧张,护士长外出学习培训的机会少,对护理知识的更新,工作的新要求、新标准知之甚少缺乏新的管理理念,护士长自身素质难以提高,导致乡镇卫生院高素质护理人才匮乏,队伍不稳定,整体护理质量难以提高。
1.4护士专业知识贫乏,继续教育不力,护理质量难以提高:护士大锅饭缺乏竞争意识,加之工作时间长,很少有护士抽出时间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更谈不上写一些专业论文及一些经验总结性的文章。
2措施与对策
2.1以患者为中心,提倡人文化的关怀和人性化服务加强护患沟通是做好一切护理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乡镇卫生院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在尊重、理解、关怀患者的基础上,为患者提供温馨、周到的人性化服务,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重视患者的人格心理需求,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的生理及心理需求,通过方便、快捷、热情地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2.2重视增高护士整体素质.优化护理队伍,科学合理配置护理人力适当增加护士数量,满足临床护理工作,对护士实施人性化管理,避免过于超时间的工作,确保临床护理安全和需要。认真落实临床护理实践指南和护理技术规范,细化工作标准,规范护理行为。责任护士能够正确实施治疗处置,密切观察、评估患者病情并及时与医师沟通,配合医师共同完成诊疗计划,同时,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尊重关心爱护患者,增进护患信任。
2.3尊重护理人员,加强护士培养充分调动护士工作的积极性,改善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稳定乡镇卫生院的护理队伍,吸引护理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发展。人才培养护理部严格抓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安排、培训、考核及管理工作,选派业务程度高的护理人员带教,使实习人员圆满地完成任务。护理部组织人员对呼吸机、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心电除颤机等进行学习。
2.4加强护理质量的定期检查考核,增高护理质量质量管理是乡镇卫生院永恒不变的主题,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是增高护理质量的保证。为了增高护理质量,护理长要不断完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与考核细则,每月重点查,每季度普遍查的基础上进行不定期抽查、互查。
2.5全面履行护理职责责任护士全面履行护理职责,关注患者身心健康,做好专业照顾、病情观察、治疗处置、心理支持、沟通和健康指导等任务,为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
2.6加强安全教育,强化法制意识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学习和考核医疗法规知识,让护理人员自觉用法律来规范护理行为。只有学法、懂法,才能充分尊重和满足患者要求,减少护患纠纷。在尊重维护患者权益的同时,也要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
2.7提高护士全科知识学习,当好健康教育宣传员乡镇卫生院护理人员不仅是护理操作者,而且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者,乡镇老百姓健康保健护航者。在工作中不仅要做好护理工作还要宣传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惠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康保健知识,让国家的利民政策深入人心,让老百姓自身保健知识得到提高,减少乡镇居民疾病发病率,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功能,实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六统一”规范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行政管理
1、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机构标准。乡镇卫生院命名规范,标牌统一,建设标准、设备配置符合《省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考核评估标准(试行)》要求。村卫生室按照《关于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实现“一村一室”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统一村卫生室命名,统一标识标牌、统一机构印模和工作制度。
2、明确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乡镇卫生院受县卫生局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管理职责,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职能。村卫生室作为独立的医疗机构,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债权债务、民事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统一人员管理
1、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准入管理。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经县卫生局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应占编制总数的90%以上,公共卫生科人员不低于编制总数的30%。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公开选聘,人员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应具备法定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考核,县卫生局批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聘用在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负责人由村民委员会公开选聘确定,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乡镇卫生院协调各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本乡镇范围内乡村医生统一调配使用工作。大学生村医实行“乡管村用”,规范管理,并落实相关待遇。
2、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业务和服务考核。县卫生局定期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和医德医风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绩效工资、定额补贴、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等发放和人员调配使用的依据。
(三)统一业务管理
1、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门诊登记、病例、处方等各种医疗文书按规定统一样式,做到门诊有登记、住院有病历、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宣教有资料,并书写规范。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管理,严格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避免医疗事故发生。
2、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任务。乡镇卫生院采取工作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指导,对辖区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理用药、业务培训等工作,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各自职责和要求,做好各自承担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之间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四)统一药械管理
1、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配备使用药品,严格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规定的乡村医生用药范围执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根据国家、省和市基本药物有关规定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并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2.加强器械设备管理。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的购置、使用和管理。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记入固定资产账,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并统一组织设备的维修、计量监测等工作。
(五)统一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要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务实行专账管理,建立村卫生室政府投入固定资产、药品购销等明细账目。
(六)统一绩效考核
县卫生局依据《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成立考核组织,负责考核工作。县卫生局负责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在县卫生局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负责对村卫生室的考核。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补助经费发放和机构负责人任免的依据。
三、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年2月15日-2月29日)
县政府制定并印发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各乡镇在摸清乡镇卫生院人员和乡村医生底数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政策,广泛搞好宣传发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年3月1日-10月15日)
各乡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落实管理内容,执行规章制度,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管理,全面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县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
(三)考核达标阶段(年10月16日-10月31日)
县卫生局制定考评标准,在乡镇自评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对各乡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情况逐乡镇进行考核验收,通报考评结果,表彰奖励先进。县卫生局将结合日常督导和考核验收情况,树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标杆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副县长蒲月英任组长,成员由政府办、卫生、发改、财政、人社、食药监、物价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卫生局牵头负责指导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指导。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县卫生、工商、食药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非法行医和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县发改、财政、人社、物价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任务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1、开展村民调查诊断、了解居民健康状况。
2、协助并参与开展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为卫生院入 户开展调查和服务引路,为辖区农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协助卫生 院开展疾病筛查和健康体检等工作。
3、分别建立本辖区农村居民 65 岁以上老年人、15 岁以下儿 童、0-6 岁儿童、孕产妇、高血压病人、ⅱ型糖尿病人、重性精神 病人等重点人群名册;按名册定期督促老年人、慢性病人、0-3 岁 儿童、孕产妇等需要规范化管理的对象按时到卫生院体检。
4、配合卫生院开展周期性健康检查等工作,完善相关资料收 集、整理、归档工作。
5、年内累计完成居民健康档案纸质建档率达到80%以上,其 中电子化健康档案管理率达75%以上。
(二)健康教育
1、针对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慢性病的等特殊人群,开展相应的健康教育。
2、大力开展社区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3、开展辖区居民健康教育活动(每季度至少1 次)
4、在辖区内开设健康课堂,定期开设健康讲座。(每2 个月 至少1 次)。
5、设立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至少每两个月更换一次宣传 内容。
6、发放各种健康教育资料及健康处方等。
(三)免疫规划
1、及时掌握辖区内出生儿童情况,建立完善适龄儿童名册; 并将辖区内儿童出生信息向卫生院报告;督促、通知适龄儿童到当 地卫生院接种免疫疫苗,并做好相关记录。
2、配合卫生院、防保部门落实定点接种、巡回接种工作,完 成预防接种任务。
3、年内适龄儿童(包括流动人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达到95%以上。
(四)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1、做好门诊日志记录,并重点关注发热、腹泻等重点病例。
2.做好辖区内传染病疫情监控,发现疑似病人或集中发病状 况及时报告并初步采取措施控制处理传染病疫情。
3.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制度的、程序,协助上 级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五)儿童保健
1、及时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状况。
2、根据卫生院的工作要求和安排承担辖区内新生儿访视任务; 及时督促、通知儿童到当地卫生院进行健康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3、做好5 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营养不良的管理工作,建立 管理卡册,项目齐全、清楚;及时发现、登记、上报5 岁以下儿童 死亡情况,建立卡册,项目登记齐全清楚。
4、年内7 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 以上。
(六)孕产妇保健
1、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内适龄妇女健康状况和生育状况,建立 辖区内孕产妇名册。
2、按孕产妇系统管理要求,及时督促、通知孕产妇到当地卫 生院进行孕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3、对高危孕妇建立专档管理,配合卫生院落实高危孕妇追踪 月报制度,努力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
4、积极开展产后家庭访视,提后恢复、产后避孕、家庭 生活调整等方面的保健指导。
5、年内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七)老年人保健
1、掌握辖区内65 岁以上老年人基本情况、健康状况及居住分 布情况,并造册登记。
2、及时督促、通知辖区内农村老年人到卫生院接受健康管理, 配合卫生院对老年人开展周期性健康检查,及时完善健康档案。
3、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护、意外伤害的预防、自救和他救。
4、年内65 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八)慢性病管理
1、建立辖区内 35 岁以上居民花名册,组织、督促辖区内 35 岁以上居民到卫生院接受慢性病筛查,有条件的村医还应负责辖区 农村居民的慢性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出的慢病患者名单要造册登 记并上报卫生院。
2、建立辖区内慢性病人名册,并按卫生院的要求做好辖区内 慢性病患者卫生保健工作,每季度开展1 次对慢性病患者的随访, 并做好相关记录。
3、按时通知、督促慢性病人到卫生院接受健康检查。
4、本年度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分别达40%和25% 以上。
(九)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
1、做好辖区内精神病患者调查的基础性工作,配合卫生院筛 查可疑病例。
2、建立确诊患者名册,并密切关注其病情变化状况。
3、配合卫生院做好辖区内重性精神病患者卫生保健及随访工 作。
4、负责督促好转出院精神病人门诊服药工作。
(十)卫生监督协管
1、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事件,以及非法行医和非法采 供血信息要立即报告卫生院,并协助调查。
2、本年度协助卫生院对辖区内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信息 收集和报告管理工作的比例达90%以上。
(十一)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1、积极推广和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老年人、儿童开展中医 体质辨识和中医调养服务。
2、本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30%。
二、基本医疗服务管理
(一)规范基本医疗服务行为。
1、看病有登记、有记录。门诊首诊及复诊必须登记在册(门 诊日志),登记项目规范、内容齐全,门诊观察有记录。
2、用药有处方。开具处方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书写 符合处方管理规范要求;不滥用抗菌素、激素药物;门诊抗生素2 联及以上联用处方百分比不超过20%。
3、诊疗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开具统一发票。
4.转诊有记录。病人转诊有登记、记录。
(二)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1、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用药由卫生院按自治区要求 统一招标采购、调拨、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做到规范、合理用 药;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备,并纳入卫 生院固定资产管理。
2、统一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卫生院统筹安排。
3.乡村医生在乡镇范围内,由卫生院实行统一调配,不服从 统一调配的乡村医生不予执业。
4.卫生院统一制定村卫生室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各项 管理制度。
5.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财务统一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 建立统一的帐册;做到帐务清楚,定期核对,物财相符。每月必须 查对一次。
(三)财务、法人“两独立”
1、财务独立:村卫生室财务实行专帐管理,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
2、法人独立:村卫生室有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医疗责任风 险和法律责任。
三、依法执业,服从管理。
1、严格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按诊疗科目、收费标准等 要求进行执业,无医疗责任事故发生。
2、积极参与做好新农合的宣传发动、筹资工作;公布就诊报 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及时公示参合补偿情况;无套 取骗取新农合资金事件发生。
3、按时参加卫生院及上级召开、举办的会议和业务培训;及 时、准确报送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新农合等相关信息;完成卫生 院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指令性任务工作。
4、当地居民对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内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可及性的满意程度达85%以上。
四、考核考评
1、卫生院制定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工作考核方案,成立村卫 7 生室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小组,对承担一定区域内居民公共 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乡村医生,根据《昭平县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 法实施细则》,每半年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评,上半年考核在 7 月底之前完成,下半年考核在次年1 月底之前完成。
2、卫生院根据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 费发放和续聘挂钩,对考核达合格(80—89 分)以上按规定全额 发放补助经费,基本合格(70—79 分)的按占总分的百分比给予 全额经费补助,对考核不合格(69 分以下)的,除核减当年补助 经费外,同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作解聘处理。
3、对考核结果达优秀(90 分以上)及各项工作完成较好的村 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卫生院和各乡村医生各执一份。
卫生院(盖章)村卫生所(室)(盖章)
一、充分认识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区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引进了一批优秀人才,为推动全区卫生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全区现有的卫生人才队伍状况与新形势下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卫生人才总量不足,农村和社区医卫技术人员数量短缺,特别是高水平人才短缺严重;医卫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医疗服务水平较低,人才已成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要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推动全区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
二、明确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
要通过招聘引进和学习培训等方式,建成一支“编配数量适宜、人员结构优化、综合素质优良、学科梯队健全”的医疗卫生队伍。按照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4人的标准,根据全区人口总数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重新核定增加编制,分步实施。重点引进一批德才兼备的学科带头人、培养一批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招聘一批专科以上医学类毕业生、聘用一批具有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卫生室人员,使医技人员数量能满足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三、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
发挥我区区位、人文优势,进一步开发区外人才资源。三级医疗机构的重点专科要配备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着力引进能跻身省内领先或市内一流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星元医院、区人民医院和区中医院每年要从区外引进高级职称学科带头人。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区财政给聘用单位每人每年预算补助经费10万元,不足部分由聘用单位在收入中支出。
四、多渠道招聘普通高校毕业生
通过举行专场招聘会、组织专项招聘,多渠道吸纳优秀人才。从2012年起,每年在西安交大等重点医学院校专场招聘30名以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充实到区属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向社会公开报名招聘30名以上专科毕业生,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和区属医疗机构医技科室。
五、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
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聘请高级职称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老专家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工作,帮助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升业务水平。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年以上的,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区财政给聘用单位每年每人安排补助经费2万元,由医疗机构按照聘用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考核兑现返聘退休医生的待遇,实际待遇超过财政补助标准部分由医疗机构从医疗服务收入中支付。
六、全面加强乡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为乡村培养“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适用人才。对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由区财政统一给予个人一定金额的补助。实施好安心工程,改善城乡之间人才结构的不均衡状态。以优质的待遇,良好的工作环境,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年薪制,提高薪酬标准,公开招聘院长,严格考核兑现。把具有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村医统一聘用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安排到村卫生室并统一管理,全面落实村级各项卫生工作,提高三级卫生网络的整体服务水平。
七、加强在职卫技人员的培训考核
恢复区卫校的建制,更名为区卫生培训中心,重点搞好基层卫技人员的岗位适用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和执业医师考核工作。继续开展以“三基、三严”为核心的岗位培训,科学制定卫技人员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采取医学院校学历教育、与上级医疗机构科研合作、现代远程教育、有计划派出人员到省以上的三级医院进修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卫技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同时,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每两年开展一次卫技人员的业务考核工作,从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社会满意调查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八、开展医卫学科带头人和“名医”评选活动
制定全区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计划,对医德好、技术精、业务强,在患者中有较高威望的技术人员,通过每两年开展一次“名医”和学科带头人的评选,给予特殊奖励。明确优秀人才的聘任条件、任期义务和考评方法;实行优先保证立项课题经费、优先参加学术交流与进修、优先推荐晋升晋级与聘任。充分发挥各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加大学科硬件建设,不断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以此带动骨干学科的全面发展。
九、落实对口支援制度
建立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度。要把对口支援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中,做到有专人负责、有工作计划,有工作总结。同时,要严格实行晋升中级以上职称者必须在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长春市妇女儿童健康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妇女儿童健康保护监督机构(即妇幼保健院、所,以下简称妇幼保健机构)的领导,充实仪器装备和专业人员,以适应贯彻实施《条例》的需要。
第三条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妇幼保健工作。全市妇女和儿童应当正确地行使和履行《条例》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妇女保健
第四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标准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冲选室,其管理人员要经过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卫生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条 女职工所在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
第六条 妇女病普查工作由市、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负责组织实施。
有医疗卫生机构并有自检能力的部门或单位,其妇女病普查工作可由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结果要及时报所在区妇幼保健院(所)。没有自检能力的部门或单位,由市或所在区妇幼保健院(所)进行普查。农村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成年妇女定期到乡卫生院、卫生防保监督站、村卫生所进行普查。
普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要及时进行治疗。
第三章 妇女孕期、哺乳期和婴儿保健
第七条 孕妇在孕满12周前,居住城区的到街道卫生院或指定医院,农村的到乡(镇)卫生防保监督站或村卫生所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即母子保健手册,下同)。其它医疗保健单位及个体诊所不得建册。
第八条 孕妇持围产保健手册到指定医院定期进行孕检。孕妇临产时要持围产保健手册住院分娩。
第九条 医院对产妇应索要围产保健手册,对急诊分娩者要建立临时病历,同时催要围产保健手册,按要求做好记录。产妇出院时医院要将手册交给产妇。产妇家属应在产妇出院后三天内将围产保健手册交给建册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十条 医疗保健单位要对管辖范围内的产妇和新生儿定期进行访视及保健指导。
第十一条 对产后42天的产妇,由建册单位负责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孕妇在围产保健期间应按要求支付医疗费用,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单位应给予报销。
第十三条 孕产妇、围产儿、新生儿、婴儿死亡的,医疗保健单位要认真填写死亡报告卡,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管辖内的接生员进行培训,接生员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接生员证》,方可从事接生工作。
接生员必须对接生的母婴按时进行访视和42天健康检查,并认真填写围产保健手册。
第十五条 女职工超过100名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对妊娠满七个月以上的孕妇应当给予工间休息。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妇女从事夜班劳动的,要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期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系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应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第十七条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期最短不得少于十二个月。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第四章 儿童保健
第十八条 城市各街道卫生院或担负地区预防保健任务的医院,农村乡卫生防保监督站或村卫生所,对分管区域内的散居儿童、托幼园(所)的入托儿童要进行系统保健管理,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定期组织体检:城区的,一岁以内每三个月一次,一至三岁每半年一次,一岁以上每年一次;农村的,半岁以内每三个月一次,半岁至三岁每半年一次,三岁以上每年一次。体检后要做出体格发育评价,给予保健指导,对体弱儿童要进行专案管理。
第十九条 对体弱儿童由家长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以上妇幼保健单位确诊,女职工所在单位同意,可在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哺乳期,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儿童入托入园时托幼园(所)(含个体托幼园、所,下同)应索要驻区妇幼保健院(所)的体检证明及儿童保健手册;乡(镇)托幼园(所)应索要当地乡(镇)卫生院的体检证明及母子保健手册。
离托幼园(所)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儿童必须重新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入园(所)。
对体检结果有争议的,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市妇幼保健院(所)复查后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托幼园(所)的保教人员,按国家规定的保教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标准配备。
第二十二条 托幼园(所)的保育员、炊事员要定期接受市、县(市)、区妇女保健院(所)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托幼工作人员,必须经市、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体检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长春市托幼园(所)分类分级标准》,定期对托幼园(所)进行检查,定类定级。各托幼园(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各类、级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托幼园(所)与污染源(有毒有害物质)的间隔要在50米以上。对在《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托幼园(所)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暂时又没有能力解决的,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批准,可限期改造。
第五章 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二十六条 妇女儿童健康保护监督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
(二)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妇幼保健工作一年以上熟悉妇幼保健业务,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熟悉妇女儿童健康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配齐妇幼保健人员。各街道、乡(镇)卫生院、区属专科医院和县(市)区以上的医疗单位都要设立相应的预防保健机构,配备专职的妇幼保健人员,街道卫生院配备五至七人,乡(镇)卫生院配备三至五人,各村要配备一名女乡村医生(卫生员)。妇幼保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的处罚:
(一)违反《条例》规定,在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没有按照要求给予健康保护的。
(二)违反《条例》第五、八、十条规定,没有开展妇女保健或对妇女进行健康保护的。
(三)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将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排除劳动组合之外的。
(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托幼园(所)不按要求配备医务保健人员,不按国家规定配备保教人员的。
(五)托幼园(所)的工作人员、儿童不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的。
(六)违反《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医疗单位不按要求成立预防保健组织、配备妇幼保健人员、承担驻区卫生行政部门分配的地段内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接受驻区妇女儿童健康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的。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决定处罚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
(一)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妇女用的卫生纸、卫生巾、卫生栓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受到处罚后仍无改进的。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处罚:
(一)违反《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单位,经警告、限期改进后仍不建立卫生室、冲洗室的,处以1000 ̄5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浴室和单位浴室没有淋浴设施,女浴室不实行淋浴化的,处以200 ̄2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不定期对女职工进行普查,经警告、限期改进后仍不进行普查的处以500 ̄25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未凭辖区内妇幼保健院(所)出具的婚前体检合格证明即给予婚姻登记的,对婚烟登记机关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对婚烟登记当事人双方各处以1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院不按要求对来院的孕产妇进护围产保健系统管理的,对医院处以1000 ̄5000元的罚款,未取得《接生员证》擅自接生的,对个人处以100 ̄500元的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个人处以1000 ̄5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超过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工作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七)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儿童不进行入托体检的,对托幼园(所)处以每名儿童50 ̄100元的罚款;对因未进行入托体检而造成疾病传播、蔓延的,对托幼园(所)处以1000 ̄5000元的罚款。
(八)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托幼园(所)未按国家规定配备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的保教人员,在限期内仍未配备的,对其主办部门处以1000 ̄3000元的罚款。
(九)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保教人员不进行体检就上岗工作,对托幼园(所)处以每名保教人员50 ̄100元的罚款。
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托幼工作疾病的保教人员,没及时调离岗位的,对托幼儿园(所)处以1000 ̄2000元的罚款。
(十)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托幼园(所)达不到最低类级标准,托幼园(所)与环境污染源和有毒有害场所的间隔在50米以内,又无改进措施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十一)违反《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承担驻区卫生行政部门分配的地段内妇女儿童健康保护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 ̄3000元的罚款。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在500元以上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的罚款,应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妇女儿童身体损伤、功能障碍及其他严重疾患的,经市妇幼保健院(所)鉴定确认后,致害单位或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根据《2010年市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市2010年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书》、《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共卫生项目工作任书》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小组
二、考核办法
实行首席考核员制度,卫生局考核监督小组根据年度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实际需要,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项目首席考核员、考核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2010年年度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首席考核员及考核人员。
根据基本和重大(专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标体系,对照任务书内容,由首席考核员负责制定相关项目考核细则,由卫生局组织考核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评分办法,汇总项目考核成绩,提交项目考核报告。
三、考核对象
(一)十三家镇(街)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专科医院以及市属卫生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院)。
四、考核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2.《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3.2010年市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
4.《市2010年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书》
5.《市卫生局2010年工作要点》
五、考核时限与准备
1.考核时限为:2010年1月1日—2010年10月31日期间的各项基本、重大(专项)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特别是传染病防控等工作完成、落实情况。
2.各医疗卫生单位按《市2010年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书》要求,11月8日前完成自查评估。
六、考核内容
(一)资料考核
1.各单位准备好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年度工作总结、自查结果;对服务站、责任医生及公共卫生联络员每月及年度考核结果;各村社区人口数、户数、责任医生、公共卫生联络员花名册;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报表资料(以上材料统一交考核组)。
2.按照《市2010年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书》整理好有关资料。
3.职能部门季度考核反馈存在的问题以及专项督查通报落实整改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考核:
从第三轮已实施健康体检的行政村中,随机抽取院内、外各2名社区责任医生,考核责任医生工作完成情况,现场抽查职能部门督查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
(三)满意度考核。
七、考核安排:
(一)考核分三组,由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镇街中心卫生院,每个单位半天;第二阶段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及专科医院,每个单位半天。
(二)具体时间安排:
11月15日对考核人员由卫生局组织培训,统一标准;
11月16日—21日为分组考核时间,具体对单位考核时间由各组长提前通知;
11月23日前各首席考核员将考核成绩和考核报告上报局医政科、卫监疾控科,医政科及卫监疾控科进行整个考核成绩再汇总,写出各块总结报告,11月25日前由医政科将2010年年度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考核总结报局考核领导小组。
八、考核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注重工作实效,所有资料、凭证、台帐等,不得搀杂缩水,凡是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加强乡镇卫生院群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在全国范围瓤展了“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并于2015年4月,进行了“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主题征文活动,活动共评选出优秀文章65篇。为进一步扩大“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社会影响,并展示各地先进的管理方法及经验,《中国社区医师》杂志特开辟专栏,选登“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的获奖征文,以期让活动达到最大的宣传效果。
许久以来,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虽然同属基层医院工作范畴,但两者一直存在“治”“防”分家的现象,有人将两者形象地比喻为“埋头苦干”和“抬头拉车”,而这也导致了不少矛盾。
一是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与公共卫生服务团队有限资源间的矛盾。随着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各扫门前雪”的态势,让本就在人、技、物、财方面都投入较少的基层公共卫士服务团队雪上加霜。
二是公共卫士与基本医疗的服务重叠,造成了基层医院运行成本和民众就诊成本的浪费。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两头偏现象”,即基层医院的基本医疗服务科室在工作过程中,偏重于患者的疾病诊疗、病案文书管理和康复后随访工作,而公共卫生服务科室在工作过程中,侧重于对民众的基础健康体检、信息采集和特殊类人群的动态随访。缺乏有机整合,形成“两头偏”的工作模式,既增加了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又加大了基层医院的运行成本和患者的诊疗费用。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探索了“医卫结合”模式,以有效破除矛盾。
找准角色,优势互补
实施“医卫结合”模式,首先必须找准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的重叠点,以此为切入点,实施两者间的优势互补,准确定位两者在“模式”中必须扮演的“角色”。公共卫生服务者主要承担人群基础信息的分类工作(妇幼老、高血压、糖尿病、重型精神病及普通人群),健全并完善辖区公共卫生服务人群基础信息数据库。与此同时,做好基本医疗服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让其在日常工作中熟练掌握人群分类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并组织对日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季度考评。分季度对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采集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对于季度内未到医院体检、就诊的患者,由公共卫生科室组织团队(镇、村两级)实施上门服务,对“遗漏”人群健康信息进行更新。基本医疗服务者主要承担人群基础信息的更新和诊疗服务信息(检查单、诊疗经历等)的完善工作,并对就诊患者或出院患者做好相应随访信息的记录更新工作。
明确职责,无缝连接,健全考核体系
基层医院需要进一步完善“医卫结合”管理制度和考评细则,细化“医卫”分工,明确各自职责的同时,做好两者工作的无缝衔接,避免服务漏洞的产生。同时健全考核体系,实施工作任务的量化分解,让服务“双量”(数量、质量)与“医卫”人员绩效挂钩,避免“大锅饭”现象产生的同时充分调动“医卫”人员的积极性。同时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导,协调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技术骨干组织成立相应的考核委员会,按照“三不”原则(不提前通知、不固定检查人员、不确定检查对象)对各卫生计生单位“医卫结合”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落实适时通报制度,并将阶段性、全年各项任务完成情况与基层医院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直接挂钩,进而取得防止基层医院“医卫结合”模式形式大于实际的现象。提高信息库的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
“医卫结合”实施过程中,可有效增加民众基础信息库的利用率,在诊疗过程中基本医疗服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患者信息档案,及时掌握患者诊疗经历,能够增加医生诊疗疾病的效率、提升疾病的诊断准确率、降低患者检查费用。同时通过医疗服务人员适时对民众就诊信息的更新,可极大地降低公共卫生服务人员“上门”服务的工作量,及医院“上门”服务所带来的成本支出。
“医卫结合”的实施可以极大地降低基层医院“防”“治”分离带来的人、财、物资源的浪费,并让民众能够享受到更贴心、优质的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
为切实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政办〔〕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在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提前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设施,改善诊疗环境;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强化乡村医生管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培养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要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实施乡村医生准入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具备执业资格、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按照所辖户籍人口,原则上每千人口配置1—1.2名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6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
(三)实施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四)建立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储备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五)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科学监管。要建立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科学制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确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标准。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六)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七)实现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村卫生室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四、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年12月1日起,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鼓励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引导乡村医生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五、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对纳入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政府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30%—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2.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政办〔〕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标准为5元(含一个疗程),其中:新农合支付4.5元,个人支付0.5元。新农合支付部分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40%。各地要根据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的服务年限、岗位职责、学历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补助分配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村医,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40%,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问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落实相关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意见印发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