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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7 17:59:33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1

随着中央和地方公益金使用领域的拓宽和使用层次的深入,使用形式也不断推广和创新,在革命老区“整村推进”建设上发挥了巨大作用就是一个积极有益的探索。

不能忘记的牺牲

在中国,15块连片的革命老区为抗击外来侵略和迎接中国革命的胜利,奉献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有无数鲜活的生命――仅沂蒙地区就有三万优秀儿女献身疆场。战争年代,战火的洗礼,使老区成了“革命”的代名词。但在和平建设时期,老区总体上比较落后,有些老区甚至处于经济发展徘徊、停滞的困难局面。

我国的革命老区大多分布在边远地区、高寒山区,有些还是地方病疫区和灾害多发地区,生活条件极为恶劣,路、水、电、田等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这是这些地区当年革命之火可以点燃并且成燎原之势的保障,但也是经济长期落后的重要原因。闭塞与贫穷,与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缓慢,思想保守、观念落后相始终,严重影响了老区的发展。面对大市场,面对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老区越来越力不从心。例如,陕西省革命老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全省和全国农民纯收入之比,2000年为1∶1.1∶1.7,2008年则扩大为1∶1.23∶1.87。

“革命老区在民主革命时期对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作出过重要贡献,党和政府、全国人民有责任帮助老区人民尽快摆脱贫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国务院扶贫办主任范小建强调,扶贫开发工作始终要把老区作为区域重点,不断加大扶持力度。

2008年,国务院扶贫办提出“三个确保”任务,其中革命老区村占“三个确保”村总数的97.4%,革命老区村的脱贫工作成为“整村推进”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加快老区“整村推进”步伐,提高发展水平,2009年中央专项公益金首次应用于革命老区贫困村的“整村推进”:一,新建或整改村级道路、现有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解决贫困村群众行路难、人畜饮水难的问题, 提高基本农田排灌能力和人均基本农田占有量;二,通过改灶、改厕、改圈、改厨、建沼气、建院坝、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等,改善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三,为每个贫困村提供15万元资金,并建立成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村级互助资金组织;四,调整产业结构,建立特色、主导优势产业。

中国自古不乏“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感恩情怀。公益金再次携全国人民的爱心对老区人民表示感谢:2008年1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将河南、山西、陕西、江西4省120个村列为中央专项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试点;2009年1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将湖南、湖北、河北、四川4省120个村列为试点。

1.7亿公益金扶贫

由于资金有限,目前中央专项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并不是普惠制的,而是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解决突出的问题。

2010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和财政厅联合召开“广西利用中央专项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县竞选准备工作会议”,从26个贫困革命老区县中精选出2个项目县,每个县将有15个村获得整村推进项目资金支持。这是广西首次采用竞争的方式评选扶贫项目。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黄本和强调:今后,扶贫项目将积极探索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公益金支持扶贫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于2008年11月4日《中央专项公益金支持扶贫事业项目管理办法》,以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国务院扶贫办政策法规组吕炎表示,2009年有1.7亿公益金用于“整村推进”项目。其中,7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20%用于贫困村环境改善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10%用于村级互助资金。原则上,每个项目村安排公益金140万元,交由各省统筹管理,可视项目村的大小调整具体项目投资,通过参与式村级规划确定。贫困村产业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由地方协调其他资金解决。

据初步估算,广西此次投入试点项目的资金总量将达2亿元。其中,中央专项公益金4250万元,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共投入1000万元,整合涉农资金1.1亿元,小额信贷资金1000万元,社会捐赠和群众投入资金2750万元。

财政部综合司管理处处长娄曲果称,在2009年的基础上,2010年已再次投入1.7亿公益金用于该项目。

项目试点极大地激发了广大老区干部群众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思维。

江西省革命老区通过动员组织群众参与项目规划编制、项目监督、项目建设,完善了科学的项目形成机制;通过资金的整合、工作机制的整合、技术的整合,充分发挥了中央专项公益金的资金集聚效应,有力地促进了贫困村脱贫。

项目试点也取得了相当好的实际效果。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2

年我市老区扶贫扶建工作按照市委的工作部署,统筹规划,积极努力,理直气壮地宣传老区;服务好照顾好革命“五老”人员;认真实施“造福工程”;进一步推进老区生产发展,完善老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积极扶持农村群众增加收入、脱贫致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倾情倾力为革命“五老”人员服务。

把革命“五老”人员新的定补标准(每人每月500元)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尽可能在医疗补助、生活资助和其他方面给予更多关心和帮助,把党和政府对革命“五老”人员的亲切关怀落到实处,确保革命“五老”人员安度晚年。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部门协调,增强合力助推革命老区加快发展。

加强调查研究,精心谋划和制定加快革命老区特别是基点村发展的政策措施。与市老区促进会联合起草了《市加快革命基点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分别与市交通局、林业局、水利局、老促会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商讨研究进一步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联合林业局研究起草了《市2012—2015年革命基点村毛竹丰产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联合交通局共同开展了省定革命基点村道路未硬化情况调查工作,为市委加快老区发展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三、老区宣传工作成效显著。

我办以弘扬革命传统为宗旨,认真抓好老区宣传工作,打好老区“红色品牌”。充分利用《中国老区建设》、《红土地》、《省日报》、《闽西日报》及各种地方报刊、政府网络、电视台等媒体宣传老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老区村特别是革命基点村的建设发展,老区扶建中的好人好事,致力于宣传老区精神,弘扬革命传统。做好老区革命遗址资料汇编,争取到省办维护资金33万元,分别对武平“刘亚楼将军故居”、连城“松毛岭战役遗址”、新罗“东肖龙泉村新四军二指队旧址”、漳平“龙车革命纪念馆”进行了重点维护。

每年切出专项宣传经费在《闽西日报》开辟栏目——扶贫开发在闽西,宣传报道老区扶贫工作。全市每年订阅《红土地》2300多份,实现每个老区村1份;订阅《中国老区建设》750份。年我办获全国老区建设宣传工作一等奖;被《红土地》杂志社评为全省发行工作先进单位。

四、按计划如期完成年度老区建设和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

一是认真实施年老区指标扶建项目,其中:用于革命基点村基础设施补助项目143个,生产发展和社会发展补助项目39个。同时跟踪落实好各县(市、区)由省直接带帽项目176个;组织实施好永定湖山巴戟天种植与加工、武平中堡章丰高产毛竹林、连城县林坊乡鲜切花等3个年度省老区科技示范扶贫项目。目前以上项目实施进展顺利,已初具规模,成效显著。

二是加快推进“造福工程”实施进度。继续抓好过去14个省级示范点、30个市级示范点的续建和完善工作。积极参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突出抓好古田、白沙、高陂三个试点镇的“造福工程”示范点建设。目前省第一期下达我市造福工程搬迁安置任务10493人(年灾后重建集中安置提前调度)已经全部完成搬迁安置。第二期“造福工程”指标2500人,已全部落实到户到人。到8月底全部动工,其中完成地基建设382户1584人,完成一层封顶177户769人,完成搬迁8户35人。今年“造福工程”以集中安置为主,安置在10户以上集中安置点的达到80%以上。

在实施过程中,一是突出集中安置。集中安置比例达到80%以上,形成了一批省、市、县级示范点。二是突出统筹整合。把“造福工程”与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工业区建设和灾后重建有机结合。三是突出解决搬迁后的出路问题。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优先安排小额信贷。四是突出督促检查,确保扶持政策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进度、质量符合要求。五是突出加强领导。积极争取省里在指标安排上给予倾斜。

三是切实做好小额信贷、村级互助资金扶贫工作。继续抓好上杭、长汀、武平、新罗四个全国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县(区)工作,帮助42个试点村按照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完善章程,严格监管,确保资金运作有序,帮扶效益明显。今年在永定、连诚、漳平也开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与此同时,扎实抓好全市42个全国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目前,各试点村均已组建协会,制订章程,按“民管、民用、周转使用”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互助资金良性滚动发展,累计发放贷款630余万元,受益农户2000多户。

四是继续实施贫困人口“母婴平安”项目。除漳平市、连城县外,各县(市、区)均实施了贫困人口“母婴平安”项目。我办从2007年在武平县开展贫困人口“母婴平安”项目试点工作以来,先后有武平、上杭、永定、新罗、长汀五县(区)实施贫困人口母婴平安项目,共筹集了337万元补助资金。共有4000多名贫困孕产妇得到救助,每名孕产妇得到300—1200元的资金补助。

五是组织贫困劳动力参加扶贫培训。进一步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年,全市计划完成贫困户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900人,组织贫困户劳动力农村实用技术培训5100人,到8月底已完成全年任务的80%。

存在的主要问题

“造福工程”推进存在一定困难。主要是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与我市实际需要差距较大。按我市2008-2012“造福工程”搬迁规划,今年需完成搬迁安置2万人目标(已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尚有相当部分指标未落实。

2012年工作计划

总体要求

2012年我市老区扶贫工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认真组织学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十七届六中全会、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统一全体干部职工思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过程,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孙春兰书记在我市主持召开的加快老区发展的座谈会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同时要想尽一切办法、穷尽一切手段,全力抓好老区扶贫扶建工作。大力实施扶贫开发、加快推进造福工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整合资金、项目,形成扶贫扶建工作合力,助推闽西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主要措施

(一)扎实做好老区扶建工作

1、继续加快革命基点村经济社会建设步伐。我市革命基点村绝大多数位于边远山区、山高水冷,自然条件恶劣,是我市欠发达地区。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着力解决革命基点村道路质量低劣、雨天行车困难、饮用水困难、不通电话、广播电视入户率低等问题;改善农田水利设施、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等,鼓励和支持发展毛竹产业,努力提高革命基点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2、重抓老区科技扶贫和宣传培训工作。继续抓好省老区科技扶贫试点乡镇的示范项目,重新选择市级科技扶贫示范项目,进一步开展县级科技扶贫示范工作。计划培训革命基点村贫困户劳动力6000人,其中职业技能培训1000人,力争每户贫困户有一个劳务输出,同时继续抓好农函大和一年制农民技术员培训以及农广校教学工作,培养一批留得住、用得上的农村技术骨干。认真抓好老区宣传工作,打好老区“红色品牌”。充分利用《中国老区建设》、《红土地》、《省日报》、《闽西日报》及各种报刊、政府网络、电视台等媒体宣传老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老区村特别是革命基点村的建设发展,老区扶建中的好人好事,致力于宣传老区精神,弘扬革命传统。做好老区革命遗址和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维护。

3、落实和完善“五老”人员服务管理,确保革命“五老”人员安度晚年。照顾好、服务好我市尚健在的革命“五老”人员3921人,落实和完善“五老”人员生活定补和医疗补助,及时向革命“五老”人员按500元标准发放定补金。同时尽可能在医疗补助、生活资助和其他方面给予更多关心和帮助,把党和政府对革命“五老”人员的亲切关怀落到实处,确保革命“五老”人员安度晚年。

4、继续做好各项常规工作。主要是做好老区扶建资金的管理工作,重大节日慰问革命“五老”人员和遗偶工作,组织和检查、监督“五老”人员定补资金和医疗资金的发放,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等,不断推进老区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继续实施“造福工程”,2012年拟实施“造福工程”搬迁12000人。

1、突出集中安置。集中安置比例力争在85%以上,继续扶持建设一批省、市、县级示范点。

2、突出统筹整合。把“造福工程”与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工业区建设和灾后重建有机结合。

3、高度重视搬迁户解决搬迁后的出路问题。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优先安排小额信贷。

4、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扶持政策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进度、质量符合要求。

5、加强领导。积极争取省里在指标安排上给予倾斜。请求市委市政府继续列入市对县(市、区)党政目标管理内容,继续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

(三)扎实做好村级互助资金试点工作。

继续抓好上杭、长汀、武平、新罗、今年新增试点村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完善章程,严格监管,确保资金运作有序安全,帮扶效益明显。

(四)、继续开展小额信贷扶贫,推进扶贫到户工作的深入开展。

继续通过三种类型的小额信贷措施,扶持2.7万户低收入阶层和贫困群体开展微型创业,提高自我发展能力。(1)继续做好扶贫机构开展的小额信贷,争取扶持5000户。(2)开展“村基金”模式的村级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目前,我市已有42个村开展村级互助基金活动,每村由中央财政各补助15万元。

(五)争取“母婴平安”项目覆盖全市。

继续实施贫困人口“母婴平安”项目,争取实现“母婴平安”项目覆盖全市贫困人口。

(六)组织贫困劳动力参加扶贫培训。

计划组织900名贫困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组织5100名以上贫困户劳动力参加农业科技培训。并按培训类别予以补助。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革 养老保障 制度创新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执行传统的离退休制度,离退休费由财政或者单位负担,而农村基本以家庭养老为主,还没有形成一个普遍性的社会养老制度,这种传统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上无疑都有所失当。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2008年,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快推进,全国有17个省份实现了省级统筹。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必须实现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到现代养老保障模式的转型,因此,实现以人为本养老保障模式的制度创新显得尤为重要。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向部分积累制过渡,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的最优选择 ,“一般来说,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适当结合应该是最优的体系”,“部分基金积累可能是使保险收入在长期内实现最大化的最优办法”。在付出成本尽可能小的情况下做实个人账户,有三个有效途径。

1、分类实施。在推进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社会保障试点的基础上,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较大、地方财政实力强且不需要中央财政补助的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先行一步,鼓励这些地区做实个人账户,尽早形成可运营的基金积累。其他地区逐步渐次推进。

2、逐步做实。一是在全面做实个人账户之前,可先将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在管理制度上“统、账”分开。企业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部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账户基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个人账户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能提前支取。参保人跨地区流动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基金可以继承,从而为做实个人账户奠定基础。二是对需要各级财政补助的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采取从5%左右起步、逐步做实的办法稳妥实施,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三是锁定“空账”,现时起步。对已经形成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部分不再弥补做实,锁定本金,仍然按照老办法记载名义利息,在本人退休时通过养老金发放逐年偿还。

3、梯次推进。已经做实的个人账户资金形成了积淀,如果把这部分资金用好用活,可以有效解决做实账户的近期财政压力问题。就全国而言,做实个人账户的资金压力主要在中央财政。由于中央财政对第一批做实账户地区的财政补助资金已经进入了预算盘子,不再成为新增支出压力。个人账户做实后形成的基金除一部分投入资本市场运营外,大部分仍然以储蓄存款形式存在。这样,国家可以发行社会保障专项国债,特许个人账户基金购买,再用专项国债资金继续支持对第二批做实账户地区所需要的补助资金,并依次逐年滚动。据测算,仅首批做实个人账户的辽宁省就已经形成了80多亿元的基金积累。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具有分散的特点,为把国债逐步分摊到各年的财政预算中消化创造了条件,一般不存在偿付风险。只要灵活调度基金,既可以分散当期资金压力,又达到了实现“名义账户”向“实体基金账户”转变的目的。

二、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1、改变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固定的退休人员平均余命。目前,我国退休人员平均年龄与人均预期寿命之间相差17年,这意味着绝大多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都要从统筹基金透支。随着生活保健水平提高,人的寿命还将延长,透支现象愈加严重,而且制度本身也起着刺激提前退休的作用。这次改革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标准由个人账户基金额除以本人计发月数所得。国家统一制定退休年龄与预期寿命相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退休年龄越小,计发月数越多,反之亦然。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扼制透支和提前退休的倾向。

2、改革基础养老金按固定比例发放的办法,注重体现激励机制。原办法规定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就可以领到职工平均工资20%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水平脱节,多缴费不能多得,不仅影响人们的缴费积极性,而且在制度上留下达到最低年限就中断缴费、逃避义务的漏洞。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由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的平均值决定,前者体现了社会公平,后者体现了个人的收入水平差别及缴费贡献,从而把公平和效率有机结合起来。

3、妥善解决新旧办法的过渡问题。对“中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决定过渡性养老金的标准的因素为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个人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工龄)以及过渡系数。设立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新老办法平稳衔接。

三、建立科学的养老金增长机制

1、适时推迟退休年龄,控制养老金支出总量过快增长。退休年龄大小与养老金支出总量增长成正比,与人均增长水平成反比。我国现行偏低的退休年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转轨的需要,特别是受利益驱动和企业调整改组影响使得许多职工选择提前退休。应当首先用10年时间将中国职工退休年龄延迟到男65岁,女60岁,接近于世界职工正常退休年龄的平均水平。其次,将从事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政策改变为企业内部退养政策。少数特殊工种职工因职业原因或者因疾病不能继续工作,可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由企业按规定发放生活费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把提前“退养”与领取养老金分开,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进入领取养老金的行列。

2、保持合理的替代率。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是评价养老金增长水平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具体是指退休人员得到的养老金相当于在职职工工资的比率。如何使替代率达到一个合理水平,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替代率的确定要以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为参照系。二是根据不同地区职工收入的差别,替代率应确定在一个区间内,而不是单一指标。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相比,减少了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障费、劳动力教育培训费用以及法定抚养义务等开支,但同时又增加了医疗保健费用的支出。综合收支变化和劳动贡献的因素,把全国替代率区间定为60-70%是比较可行的。收入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应控制在60%左右,收入水平相当或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应控制在70%左右。三是使用计算替代率的基数指标应当统一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减少不确定因素对替代率的影响。

3、养老金增长要考虑物价增长和工资增长的综合因素。过去养老金增长主要与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挂钩,这样虽然能够直接参与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分配,但却造成养老金支出的巨大压力,而且形成了收入攀比机制。工资是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养老金与工资增长挂钩,显然不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养老金增长应主要考虑依据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同时兼顾职工工资增长因素,适度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特别对于退休时期早、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人员在调整养老金水平时应给予适当倾斜。

四、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制度和个人养老储蓄计划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模式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重要特点,也是事业单位养老模式改革的主要目标。

1、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筹资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采取自愿原则,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经济效益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建立了企业福利集体协商机制,有健全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可以考虑将目前由企业承担的各种统筹外项目归并到年金之中并形成制度,既解决了这个困扰企业多年的难题,又使得退休人员不至于因企业管理经营制度变化而影响既得利益。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缴费确定型模式,具体的缴费方式可以有多种组合。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也可以由企业全部承担,分担比例通过协商确定。

2、建立个人养老储蓄计划。这项储蓄计划应与一般储蓄不同。一是限额定期。养老储蓄作为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额度不能过大,一般可按当期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1/3或1/2,乘以10年的总额为上限。这项储蓄应为长期存款,一般在退休时或退休前死亡时才可以支取本息。二是给予减免利息税优惠,提前支取则不能享受这个优惠。三是参加人员应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并履行缴费义务,采取自愿加入原则。养老储蓄计划一方面作为养老金的补充形式增强了劳动者自我保障能力,另一方面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也是世界各国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举措。

3、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我国人口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目前还不具备完全实行全国统筹的条件和基础。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第一步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争取在短时间内,在一省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把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和计发办法一致起来。设立调剂金,加强省级基金在区域内横向调度使用的力度。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防止在养老保险政策上各行其是。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进行统一运营,保证基金安全。同时注意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实行定额补助,自求平衡,确保发放的机制,避免形成依赖倾向。第二步要向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过渡。用10或更长一些时间,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在更大的范围内体现养老保险的公平性,但是全国统筹不等于一个标准,应当根据各地收入水平和消费价格水平的差距,执行若干个区域标准。

(注:本文系2007年湖南社科一般课题《中国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与服务体系构建研究》(编号:07YBB264)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和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世界劳动保障[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2] 孙炳耀:当代英国瑞典社会保障制度[M].法律出版社,2000.

[3] 和春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M].法律出版社,2000.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红色旅游革命老区经济发展对策

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中所形成的伟大革命精神及其载体,包括重要的革命纪念地、纪念物、标志物等及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事迹和革命精神。红色旅游,主要是指以红色资源为载体,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缅怀学习、参观游览的主题性旅游活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了《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了全国12个“重点红色旅游区”、30条“红色旅游精品线路”、100个“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是红色旅游开发的重点。

革命老区红色旅游资源分布

由于历史的原因,红色旅游资源大多分布在省区交界地带,区位偏僻、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是这些地区的共性。在12个红色旅游重点区中,除了京津和上海等局部地区外,其余大多分布在革命老区,革命老区是红色资源的富集区。

革命老区80%位于山区和丘陵,大多交通不便,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老区生态环境优越,传统民俗文化得到较好的保留,再加上相当一部分红色旅游目的地或红色景区(点)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生态旅游资源、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少数民族风情旅游资源和红色旅游资源可以相得益彰。

革命老区发展红色旅游的现实意义

在处理老少边穷地区和富裕地区的关系中,红色旅游不失为一种好方式。各类世界组织都关注贫困问题,“减贫旅游”(PPT)的概念在国际上比较流行,就是用旅游的办法来减轻贫困,使农村贫困地区的经济得到改善,文化、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增加革命老区人民就业。旅游业是综合性、关联性极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旅游业将推动革命老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一些旅游专家认为,在我国,每接待20名国外游客,就可为我国创造一个就业机会,每接待150名国内游客,也为地方创造一个就业机会。例如在井冈山,红色旅游开发使茨坪镇吸纳就业人口近6000人。

增加革命老区人民收入。只要利益分配得当,旅游开发完全可以给景区内的农民带来较大的经济收入。如河北嶂石岩景区,由于旅游业的开发,1995年农民人均年收入就已经达到3000多元,周围乡村农民达到1600多元,比景区开发前增加了10余倍和6~7倍。井冈山小井村,村民们原来人均年收入不过300元,现在家家户户开农家乐旅游餐馆,销售土特产、旅游工艺品等,人均年收入5000多元。在井冈山山下的泰和县桥头乡,当地农民发挥毗邻井冈山的优势,办起了度假村,年纳税额达30余万元。

开阔老区农民视野,提高农民素质。农业是相对封闭的产业,与外界的物质交流、人员交流以及信息交流相对较少。随着红色旅游的开展,外地游客的涌入,革命老区的农民得以和来自五湖四海的游客打交道,可以促进农民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精神面貌的改观。

促进老区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改善。发展红色旅游,首先要大力改善旅游目的地的可进入性、对外联系的便捷性以及住宿、游览的舒适度。通过基础设施和服务接待设施的建设,可以将老区的历史、文化和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吸引发达地区的投资,带动商贸服务、城乡建设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培育老区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为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例如为了大力发展井冈山的红色旅游,江西新修了井冈山机场,使老区对外交通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

革命老区发展红色旅游的策略

革命老区具有发展红色旅游的良好条件,也有通过发展红色旅游促进老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革命老区发展红色旅游可采取如下策略:

(一)多种渠道筹资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老区基础设施落后,各景区之间道路级别低,给旅游带来诸多不便;接待服务设施严重不足,例如“红色故都”瑞金的全市酒店床位只有2200张,显然不能满足游客需要。革命老区自我发展能力弱,需要多种渠道筹措资金。一方面,老区需要力争国家在规划、资金上给予倾斜和扶持。通过精心包装一批红色旅游建设项目,争取纳入国家红色旅游总体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获得红色旅游发展专项基金的支持;另一方面,红色旅游所需资金比较大,老区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市场手段,通过招商引资,从各种资本市场上获得所需资金,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红色旅游投资新格局。江西省吉安市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截至2005年上半年,吉安签约旅游招商项目38个,签约金额26.7亿元,建设项目包括“祖籍地游览苑”、井冈山大井领袖峰景区、井冈山荆竹山景区等。

(二)注重多旅游产品的组合

产品组合可以实现捆绑经营,共享客源市场;可以满足游客多样化的旅游需求;可以延长产品链,延长游客停留时间,增加游客消费。红色旅游产品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可以和多种形式的旅游产品相结合。革命老区具有比较优越的生态环境、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和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红色旅游产品和这些资源形成的旅游产品都可以组合。一是“红红”组合,就是相邻的革命老区或主题相关的红色旅游目的地组合在一起,例如井冈山—瑞金—古田的“共和国寻根之旅”,瑞金—遵义-大渡河-延安的“重走红军长征之旅”都能成为很好的红色旅游产品;二是“红绿”组合,即红色旅游与生态旅游组合;三是“红古”组合,红色旅游与革命老区历史文化旅游以及古迹古遗址旅游组合,例如徐州淮海战役红色旅游和两汉文化旅游的组合就是成功的一例;四为“红土”组合,即老区红色旅游和民俗文化旅游组合;五是“红彩”组合,即红色旅游产品和多姿多彩的少数民族风情旅游产品组合。例如贵州用“一条长征红线,穿起一个多彩贵州”,使红色旅游、生态旅游和少数民族风情游相映生辉,取得了巨大成功,2004年,全省接待国内游客2480多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67.6亿元。

(三)活化红色旅游产品

革命老区游艺设备、娱乐设施本来就相对比较缺乏,再加上相当一部分红色旅游景区在经营上还停留在简单的遗址参观、图片和物品展示阶段,旅游者以参观为主,缺少参与性、互动性和娱乐性,游客的游览兴趣很难被调动起来。另外,一些红色旅游景区所表现的革命主题和内容存在雷同现象,例如在江西和湖南有多处同志的故居、在江苏徐州和安徽淮北有多个景点都和淮海战役有关,主题和展示内容的雷同会影响游客的游览兴趣,容易导致游客的“审美疲劳”。

从本质上来说,旅游是个人旨在满足各种心理欲求所进行的休闲体验活动。在体验经济已现端倪的背景下,传统说教式的政治教育参观模式已经不适应市场的需求,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活化旅游产品。一是改革、提升陈列馆解说方式。运用高科技的声光电等演示方式,实现静态展览与动态演示相结合,让游客有身临其境之感,提高游客的游览兴趣;二是创作特色性强、旋律优美的红色歌曲,编排经典的红色旅游文艺节目,在重点的红色旅游景区景点举行文艺表演,用舞台艺术,肢体语言现场展现红色旅游资源的内涵;三是因地制宜地增加游客参与性的游览项目,例如模拟地道战、地雷战、麻雀战等战争场景,策划穿插、侦察、探险、排雷、冲锋等情景参与项目,让游客特别是青少年在参与中接受磨砺和教育;四是创建革命生活体验旅游区,在有条件的红色旅游区,创建再现当年生活场景的旅游区,例如在瑞金和延安创建再现苏维埃苏区和陕甘宁边区生活场景的旅游区,游客在这样的旅游区内模拟、再现和体验革命年代火热的生活。

(四)加强旅游目的地营销

老区的景区建设要提高到目的地建设的层次,孤立的若干红色旅游景区的发展不能带动老区经济的整体发展,只有把老区作为整体的旅游目的地进行建设和营销,红色旅游才能发挥带动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红色旅游目的地之所以有营销的必要,一方面因为各地红色旅游目的地存在竞争,另一方面当前信息渠道众多,信息传播速度快,受众的接受能力有差异。红色旅游的营销方法很多。一是电子商务。国外的旅游目的地,90%都有网站,我国也有30%至40%的比例,而且每年以10%的速度在增加,电子商务是未来几年目的地营销中最重要的方法。二是软营销。例如参加旅游博览会、展销会,举办红色旅游论坛等。三是组合营销。比如红色旅游和会议旅游、修学旅游以及奖励旅游组合营销。

(五)重视旅游发展的社区参与

减贫旅游的一个有效措施就是让当地居民参与旅游决策并得到好处。当地老百姓从旅游发展中受益,红色旅游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引导、鼓励农民开办家庭旅馆,引导农民开发、加工地方土特产,培训农民从事旅游服务业的技能等都可以帮助老区人民加入红色旅游的发展中来。

(六)加强旅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老区的教育水平比较落后,旅游人才匮乏是较为普遍的问题。例如,江西赣州红色旅游资源富集的六县(市)(包括瑞金)有各类旅游从业人员约2000人,但从业人员总体学历水平、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偏低,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者仅占20%,受过正规旅游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不到10%,尤其是导游及管理人员紧缺。老区红色旅游应尽快解决配备和增加高素质研究和讲解人员的问题,也可借鉴大连推出的“银发导游”的做法,在老区组织一些当地的离退休干部和老红军作为导游或讲解员,以提升红色旅游的效果。同时,对从事旅游服务业的当地居民进行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红色旅游业的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吴必虎,余青主编.红色旅游开发管理与营销[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5

福建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逾七年以上现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

第四条 福建省民政厅主管全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各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和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五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机关批准的,称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的;

(二)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六)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七)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被其杀害的;

(八)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九)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十)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十一)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十二)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第七条 革命烈士批准机关:符合以上(一)至(三)项条件的,现役军人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以上(四)至(十一)项条件的,现役军人由部队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以上第(十二)项条件的,现役军人由中国人民总政治部批准,其他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施行前牺牲,符合(一)至(十一)项条件的,均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称为因公牺牲军人:

(一)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伤口复发死亡的;

(四)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五)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六)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第九条 在服役期间因病死亡,并经军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确认的,称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因人民内部矛盾自杀身亡,或非因执行任务遇到意外事故死亡的,也按病故军人对待。

第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凭部队《通知书》,接收其移交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档案和资料,并分别发给其家属《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对认定条件和批准权限不符合规定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抚恤登记。

第十一条 《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发给的顺序: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协商不成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四)既无父母或抚养人又无配偶的,发给(1)子女,(2)兄弟姐妹;

(五)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十二条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革命烈士为四十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为二十个月工资;病故军人为十个月工资。

第十三条 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现役军官工资按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含工龄)薪金三项之和计算;军队文职干部工资按职务工资和军龄(含工龄)工资两项之和计算;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标准按民政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志愿兵、专业军士、军士长,以及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死亡时的工资收入,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算。

第十四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规定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在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时,荣立多等或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增发,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

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的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顺序为: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既无父母或抚养人又无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十六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下列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 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由享受者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其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且无儿女的孤老和未满十八周岁且丧失父母的孤儿,按应领取定期抚恤金数额的20%增发。

第十九条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当地定期抚恤标准,从第二年的一月份起予以抚恤。

第二十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死亡时,除发给当月应领的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

第二十二条 在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称为因战致残。其范围是:

(一)在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二)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它意外伤致残的;

(三)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

(四)在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第二十三条 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称为因公致残。其范围是:

(一)因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或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

(二)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致残的;

(四)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称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按照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残情加重,并符合二等乙级以上条件的,应提高伤残等级;残情显著减轻或完全消失的,应适当降低或取消伤残等级。

革命伤残军人需要调整伤残等级的,现役军人由军队规定的机关审批,退役后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省民政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审批机关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革命伤残军人退役时,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接收,做好抚恤工作,并报省、地(市)主管部门备案;对认定条件和审批权限不符合规定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抚恤登记。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未办理评残手续,退役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补办评残手续: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士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军官需经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由省民政厅审批;

(三)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由军队规定的机关审批。

第二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继续在部队服役的,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和参加工作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其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参加工作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是指:

(一)为国家机关、派、人民团体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为全民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

(三)为县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

第三十一条 领取伤残保健金人员的所在单位不得因其伤残而解聘。因其它原因必须解聘的,应征得县(市、区)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同意。解聘后,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改领伤残抚恤金。

第三十二条 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的一月份起予以抚恤。

第三十三条 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

不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

第三十四条 分散供养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原户口所在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安置地点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城镇选择。安置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他们的住房,如需维修旧房、建造新房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由农村迁往城镇安置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可随同迁居,并转为城镇户口;其配偶具有城镇户粮关系,并符合招工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市、区)劳动局办理招工录用手续。

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本人的口粮、食品和副食品,按照当地干部的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

第三十五条 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以及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可集中供养。

需要集中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省民政厅审批,福建省荣军康复医院接收。

集中供养的,不发护理费,不转户粮关 系,不转供养关系,不带家属。

第三十六条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从死亡的第二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

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其家属均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的,其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条 对农村义务兵的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对个别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义务兵家属,可酌情提高优待金。

第四十一条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国家发给定期抚恤金和伤残抚恤金后,生活仍达不到当地群众一般水平的,必须辅以适当的优待;对带病回乡,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可视其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困难程度,酌情予以优待。

第四十二条 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由原户口所在地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优待奖励金:

(一)由军以上单位授予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一倍;

(二)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60%;

(三)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

第四十三条 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筹集。对适龄青年可增收优待金。

优待金只能用于义务兵家属等优抚对象的优待和立功受奖奖励金。如有余额,可存入优待基金会,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十四条 优待金的享受对象和标准,应在每年年初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评定公布,当年兑现。新征集的义务兵应在批准入伍的同时评定优待金。

第四十五条 优待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发给。超期服役的,凭部队团以上单位机关的通知,继续给予优待;没有部队通知的,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

第四十六条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公费医疗待遇;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需要治疗的,所需医疗费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一次性解决。因病治疗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四十七条 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所需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

第四十八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省民政厅审批并配制。

第四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客运车、国内民航客机的,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第五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五十一条 孤老烈属免于承担农村的集体提留与统调工、义务工的负担。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免服义务工。现役军人不得计入家庭人口摊派提留和义务工。

第五十二条 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应由县光荣院、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收养,或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建立“优抚小组”、“服务站”等形式,实行包户服务。

第五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后,新评烈士的家属,符合当地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规定的招工条件的,应安排其中一人在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就业。

第五十四条 革命烈士子女报考公立初、高中时,应适当降低分数线,择优录取,同时免交学杂费;在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录取时,应降低一个分数段。

第五十五条 优抚对象享受下列优先权益:

(一)优先享受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的录用;

(二)优先享有学校对学员的录取,优先享受减免学杂费、助学金、学生贷款;

(三)优先获得扶持生产、社会救济款物、农业生产资料和各种贷款;

(四)优先享受公有房屋的购买、分配和建房用地以及建筑材料的供给;

(五)优先获得参军资格。

第五十六条 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因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有困难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现行规定执行。

对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服役年限长、贡献大的复员军人,应适当提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五十七条 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粮、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第五十八条 各项抚恤、优待、补助款物的发放,应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和克扣。违反规定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复员军人是指一九五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退伍军人是指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士兵。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第六十一条 对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优抚对象,停止抚恤和优待;当其服刑期满,政治权利恢复时,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可予恢复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三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县(市、区)以上人民武装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人员的伤亡抚恤,有工作单位的,按其所在单位的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各地(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抚恤优待办法。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6

此次调整待遇的对象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遗留问题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5〕24号)规定,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范围。

(一)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

(二)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二、补助标准

在辽政办发〔2006〕16号文件明确的救济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80%,调整后的标准分别是:

(一)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

(二)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1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2元;

(三)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由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4元;

(四)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由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6元。

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渠道

(一)精简职工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待遇能够得到及时落实的,救济补助费按新标准由原渠道发放;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救济补助费不能发放的,转由民政部门管理。今后,因企业破产、转制导致待遇不能落实的精简职工,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随时转由民政部门管理。

(二)救济补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继续由各机关事业单位按新标准负责发放。

(三)民政部门除负责原有的救济对象外,还负责移交的破产、转制企业的精简职工救济补助费的发放。

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经委、中小企业、粮食、供销社、商业等部门负责调整待遇标准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

四、运行机制

(一)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本着对精简职工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对象确认、审核登记、待遇标准调整、资金发放等各个工作环节上,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要认真按照新标准,及时将救济补助费发放到精简职工手中。对没有按标准发放救济补助费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牵头处理解决。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转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破产、转制企业精简职工待遇的落实,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精简职工持精简手续或已享受待遇的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民政局登记;

2.县(市、区)民政局按地区和精简企业类别(省属、市属和县属)进行分类后,向原精简企业的同级国资委或经济局发函确认企业是否破产、转制。各级国资委或经济局应及时对企业状况进行确认,并予以答复。

3.精简职工档案同时移交到现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重新建立档案资料。

4.县(市、区)民政局在确认企业状况后,将符合条件的精简职工报市民政局核准。

5.市民政局核准后,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编制所需经费预算及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

6.以市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各县(市、区)下达救济补助名单和市级财政所列支的资金。

7.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在收到发放名单和拨款通知后,及时列支本级所负担的资金,并通过银行发放。

救济补助费应在核准之日的下月起发放。

精简职工已参与企业破产、改制并已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已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予抵顶。

在我省精简、现在外省居住且享受待遇的精简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原因而没有落实待遇的,由原精简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五、资金来源

由于60年代精简老职工救济补助费资金来源渠道不同,解决的办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救济补助资金来源渠道畅通。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7

6、不断深化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对全区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实行家庭收入诚信申报承诺委托制及农村低保“民主评困团”制。救助工作中,区、乡、村三级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制度,严把审核审批关。定期对新增、调整、注销对象进行集体审核。

8、加大低保工作人员培训力度。5月11日,我局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组织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主任及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我局副科以上领导分组联系乡镇、街道,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帮助解决乡镇、街道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

二、救灾救济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工作体制,将区级救灾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2、不断健全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指导乡镇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结合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4、认真贯彻落实《自然灾害社会捐赠应急预案》,及时调整充实捐赠工作领导小组。

7、根据救灾工作实际,明确了10个应急避灾场所。

三、双拥优抚安置工作。

(一)、双拥工作。

1、紧紧围绕以“构建和谐双拥理念,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目标,继续深入开展争创全省双拥模范城活动,严格按照双拥模范城考评标准开展工作。2011年5月召开民政及双拥表彰工作,表彰先进个人35人,先进单位18家;结合区“三创一办”工作开展在新天通讯开辟“双拥专栏”,发表文章5篇、图片10张,营造和谐、浓厚的双拥氛围。

2、加强与驻区部队联系,进一步加强双拥宣传和国防教育。清明节期间,组织区四大班子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到区红军烈士陵园进行纪念革命先烈活动,此次祭扫活动共有300余人参加。广泛开展“八一”纪念活动和拥军优属慰问活动,在“八一”建军节即将来临之际,共拨付30余万元开展对全区“三属”及立功功臣代表、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重点优抚对象的慰问;召开军地联谊、建军座谈会及军事日等活动,“八一”建军节开展建军84周年庆“八一”军地联谊活动联欢晚会。

3、继续协调区人事劳动等部门做好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和随军随调、办理劳动医疗保险等有关的衔接协调工作、解决部队子女入学入托问题,维护随军家属合法权益。

4、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积极预防和协调军民纠纷,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调开展拥政爱民工作,联系驻区部队到下坝乡谷坝村进行送水抗灾,有效减轻群众抗旱压力。

5、认真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切实做好节日期间慰问工作。我区四大班子领导于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及“八一”建军节期间走访慰问驻区部队及部份重点优抚对象,向驻区部队送去节日祝福及慰问金6万元;

6、继续做好“共建精神文明、优化社区环境”等常规工作,在旅游区、大型停车场、窗口服务部门等服务场所设立军人优先、军人免费等标识。

7、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的通知》及省、市文件精神,于3月初开展烈士纪念设施普查工作,现已完成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及未列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4处上报。

(二)、优抚安置工作。

2、做好我区革命伤残军人换证、补证、登记、调级、评残、烈士褒扬等相关工作,已完成伤残军人换证登记1人,上报伤残调级1人。

4、大力加强和推进和谐军休创建活动,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房改政策落实,5月底完成军休干部住房摸底调查并上报相关资料,10月组织军队离退休干部到革命老区重走革命路,落实“两项待遇”,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老干部的关心厚爱落到实处。

5、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不断完善。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全区737人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医疗保障。探索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发挥区级医疗机构服务优抚对象的功能;对重点优抚对象实施医疗救助36人次,共计28302.64元,有效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三难”问题。

8、开展60周岁以上农村退役军人调查,完成资料整理185人。

四、民间组织管理。

2、社会办养老机构完成新增床位20张。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

1、第八届村居换届选举工作。按照省、市、区的统一安排部署和要求,完成了我区73个村、19个社区第八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全区只有新堡乡的陇脚村经过区、乡多次做工作,但由于村民厌选和罢选不参加投票,致使该村搭建新一届村委会班子不成功。

4、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市、区党委的要求,完成了对创新、振新2个社区服务中心办公用房的选址、房屋租赁、装修工程的招标、装修及办公设施的购买配置等工作。

六、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

1、认真贯彻省市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区关于实施“老有所养”行动计划的意见》的相关工作。召开全区老龄工作会议,认真贯彻省市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并作好今年老龄工作的安排部署,协调老龄委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区“老有所养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工作。

2、积极宣传老年法规,做好老年证办理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加强老年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让更多老年人知法、懂法、用法;进一步推动《省优待老年人试行办法》在本区的贯彻落实;做好办理《老年优待证》的具体工作,全年共办理《老年优待证》923个。

3、努力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推进“老有所养”

三是认真开展居家养老工作。印发了《区民政局、区老龄办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安排意见》。在6月份召开了居家养老工作调研暨培训会,对居家养老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安排、再落实。投入资金20万元于居家养老工作,兑现半自理不能自理特困老人57人护理补贴。

4、加大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力度。我们将老年协会规范建设文件下发到各乡镇、街道,指导各乡镇、街道完善村级老年协会组织机构、章程,各村、社区成立了老年协会。

5、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促进“老有所乐、老有所健”。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各类老人慰问活动。节前我办和区四大班子分别到各乡镇(街道)分别慰问了高龄特困老人、老复退军人、老党员、五保户、残疾老人、敬老院老人等40户送去慰问金8000元、大米80袋、食用油40桶;我办对7名高龄特困老人、2名百岁老人进行了慰问,投入资金2000余元。

6、开展老龄工作和老龄问题的理论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积极开展老龄工作和老龄问题的调研;我们对在农村开展居家养老工作开展了问卷调查和座谈走访。年底前将形成《区农村居家养老工作调研报告》。

7、制定《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认真做好编制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并征求了老龄委成员单位及乡镇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今后五年的老龄工作作出了展望。

8、进一步加大老年人维权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工作;每个季度与相关部门沟通一次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做好老年信访工作,及时妥善处理老年人来信来访。

9、认真抓好“敬老月”各项活动。我办制定了《区2011年“敬老月”活动方案》,并开展了一系列敬老助老爱老活动:

1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5例。

17、2011年9月3日,支出6400元对1例流浪精神病人实施了救治,同时,按照区创建卫生城市的工作目标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七、区划地名工作

1、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加强地名数据库建设,8月起开展了我区地名普查工作,对水田、新堡、下坝、百宜、偏坡五乡镇的地名进行全面调查,收集、校正、更新和补充地名资料。

2、按要求及时报送行政区划调整相关资料。

今年5月份根据筑区划办通字[2011]1号文《关于报送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通知》精神,按要求及时报送了区人大、政协关于同意原区金华镇、朱昌镇、金阳街道办事处调整到金阳新区决定的相关资料,9月份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补充完善调整我市部分行政区划报民政部相关申报材料的工作联系函》精神,按要求继续完善了区关于同意原区金华镇、朱昌镇、金阳街道办事处调整到金阳新区的意见材料。

3、做好全区地名标牌维护和管理,保障街路牌清洁、整齐、醒目、完好。今年3-9月份对全区183块街路牌不定期地进行排查,对已设路牌的密度及有名无牌的街、路、巷进行了全面清理,保障全区路牌“应设尽设”,不缺不漏。8月份按市局要求对全区已设置的路牌进行更新,10月底已全部更新完成。

4、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积极开展创平安边界活动,及时解决边界纠纷。根据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宣传创建平安边界活动的通知》,拟定我区创建平安边界实施方案,成立协调领导小组,与接边的龙里县、花溪区联合开展了创平安边界宣传活动,宣传活动期间共制作横幅标语3幅、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接受前来咨询的群众1000余人次。

为预防和妥善处理边界纠纷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边界地区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2011年4月份对全区的边界地段进行一次认真地摸底排查,未发现边界纠纷及矛盾隐患。与此同时,我区建立了边界纠纷的长效机制,要求与其它区(市、县)有边界的乡(镇)各负其责,若有边界矛盾隐患及时报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八、计划财务工作

九、“数字民政”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1、按照区政府关于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在区政府网站上政务信息,公布民政办事项目的名称、依据程序和要求,提供表格下载,业务咨询和办理指南,努力实现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

2、积极开展民政宣传活动,每月民政信息四期以上,并及时向区委信息科、区政府值班室及市民政局信息中心上报,目前已上报信息四十期。

3、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明确了具体的管理员和工作人员,有专门的信息化办公设备。制定并不断完善各类制度和措施。全年共收市民政局转办信访件4件,由责任科室在时限内认真给予答复,并向市民政局反馈。

十、明年工作打算

1、按照《市城乡低保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工作,不断深化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

2、按照《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制定实施细则,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救助金使用率,不断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3、认真做好灾民生活救助工作。

4、进一步营造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社会氛围。

6、是加大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创建指导工作,积极配合各乡(镇)街道抓好农村社区试点的创建工作;

7、完成核定组织机构、社区服务中心各个机构职责、制度建设及服务窗口的设置等;

8、对城乡低保户、三无人员、五保户实施殡葬救助。

9、认真做好水田联建公墓的扩建工作,进一步完善设施,如果条件允许,在水田公墓建一骨灰堂,满足我区殡葬需求。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8

市局五年来工作总结

市民政局五年来工作概况和明年工作思路一、基本概况(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全面发展。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日趋完善。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和低保金发放社会化,低保人数达31.45万人次,低保金支出达2316.55万元;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初步建立;2、灾害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经费分级负担的灾害救助体制建立,共支出救灾经费1400万元。3、扶贫济困工作扎实有效。募捐衣被304万件和款项1281.8万元支援广西;全市设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27个;投入223.6万元解决困难群众“四难”问题,为427户困难群众完成了危房改造,减免困难群众子女读书费用159.36万元。4、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全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27所,床位2409张,覆盖率达100;全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建设项目18个,共投入资金达160万元。5福利发行工作成绩显著。销售福利约4.467亿元,筹集福利资金约1.405亿元,本市留用7446.23万,资助社会福利项目82个。(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1、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五年来,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依法完成第一、第二届村委换届选举工作,现有村委会149个。村务公开有效开展,村民自治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日趋规范。2、城市社区建设成效显著。设立170个社区,首次直选产生社区居委成员;社区服务站点263个,210个单位的内部设施实现资源共享;香洲区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区。(三)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工作取得实效。1、双拥工作广泛深入,军政军民关系融洽。支出2.08亿元支持驻珠军警部队建设和改善官兵生活;投入双拥宣传费达100多万元;涌现出杨金水、陆军等200多名双拥先进个人;获第四次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香洲区三次蝉联全省双拥模范区。2、优抚安置工作扎实到位。抚恤事业的支出达2900万元,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爱心献功臣”活动有效开展,优抚对象“三难”问题得到解决;改革安置方式,建立退伍兵专项劳务市场;推行自谋职业的安置改革;共接收安置退役士兵1493人(其中自谋职业357人),安置率达100;共接收军休干部140人,接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30人;建成军休住房60套。(四)社会专项事务管理全面加强。1、民间组织管理日趋规范。依法开展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登记社会团体36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10个,注销不合格社团95个和民办非企业单位7个,清理基金会11个。2、勘界工作基本完成,行政区划调整成绩显著。共勘定市级区域界线2条约151千米,区级区域界线1条约66千米,镇级区域界线41条457千米,解决18处边界争议。平沙、红旗农场改制设镇;增设金湾区,斗门县改县设区;撤并乡镇10个,现有3区16镇。3、老龄工作开创新局面。成立老龄工作领导机构,共办理老年人优待证达18万张,举办老年文体活动15次,协助建设为老服务设施30多个,筹建老年大学3所,提供法律援助68人次,编印老年人保健书刊2套,免费赠送20xx0余册。4、殡葬改革稳步推进。投入1250万元改进殡仪设施;举行11次骨灰撒大海活动;年平均火化率达92.2,基本实现改革目标,获省政府表彰。5、收容遣送工作在规范中实现改革。五年来,依法规范收容遣送82863人次;投入150多万元率先完成收容遣送信息化建设;20xx年,改革为珠海市救助站。6、办理国内结婚登记35759对,离婚登记3294对;涉外结婚登记1565对,离婚登记96对;收养登记635起;审批地名约1500多条。20xx年工作思路:(一)做好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办实事求实效。全力推进低保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增强基层低保工作力量,改进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计算方法,加强动态管理,实现低保对象义务劳动回报社会;加快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建设;积极发展慈善事业;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提高服务水平,大力推进“星光计划”项目建设;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福利事业建设,完善社会利服务体系;改进运行机制和拓宽福利销售渠道,筹集社会福利资金。依法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救助行为。(二)扎实推进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建设。进一步健全村民民主选举制度和管理制度,推进村民自治示范创建活动,加强村账镇管,规范村务公开,提高自治水平。健全社区建设运行机制,完善社区资源共享,开展社区共建活动,开展“议行分设”试点工作;鼓励建立服务性中介机构;培育社区志愿者组织,规范社区志愿服务;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三)做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拓展拥军领域,创新拥军手段;鼓励和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区参与双拥共建;建立珠海市革命史料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双拥纪念碑;健全双拥共建工作信息网络,提高国防动员能力;支持军队建设,解决驻珠部队实际困难。落实 优抚政策;探索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设法解决下岗失业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问题;完善抚恤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深化安置工作改革,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军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接收工作。(四)加强社会专项事务管理。培育发展公益性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加大打击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力度。加强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解决历史界线争议;依法管理地名,推进地名标志设置标准化、规范化;推进乡镇撤并。积极推进殡仪服务经营实体和殡葬行政管理机构分离;全面完成清坟专项任务;确保火化率;依法管理公墓,规范经营行为;开展骨灰撒大海活动,倡导丧葬新风。推进婚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婚介机构监管,规范婚介行为。加强收养登记工作。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9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专项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整村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鄱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金扶贫项目是指利用中央专项公益金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革命老区县实施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中央专项公益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专项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整村推进项目的实施要坚持群众参与、资金整合和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鄱阳县中央专项公益金扶贫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县扶贫和移民办牵头,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农业开发办、林业局、新村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负责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标、承包、集中采购、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五条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组织本县中央专项公益金扶贫项目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监督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设计、预算和技术指导,各项目乡镇负责辖区内项目村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参与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各项目村按要求组建村级项目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小组,负责本村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验收和监督评价工作。

第六条实行目标管理。乡(镇)、村都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明确责任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对建设内容、开竣工时间、工程造价、资金补助、工程质量和后续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中央专项公益金扶贫项目操作流程:项目村选择成立行政村管理机构制定参与式村级项目规划报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扶贫和移民部门审批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书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三章项目选择与规划申报

第八条项目村必须符合“村支两委凝聚力强、群众参与积极性高、有一定产业基础并在全县‘三个确保’范围内的村”等要求,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特困村,竞争过程要公开、公平、透明。

第九条参与式村级项目规划要坚持群众参与原则。在县扶贫和移民办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的规划编制指导组的指导下,各行政村在充分发挥民主、群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与乡(镇)、村、群众代表共同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群众满意的整村推进规划。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规划编制方法与过程、贫困原因与对策、项目规划与投资概算、组织管理等。

第十条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或者变更的,须逐级报批。

第十一条县扶贫和移民办根据各项目村规划和项目村实际,组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村名称、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等。

各项目村要按照规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每个项目制定出详细的实施方案,报乡镇和县扶贫和移民办审定。交通、水利、农业、质检、农业开发办、林业、新村办等部门要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所有中央专项公益金扶贫项目根据工程总投资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原则,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标。其中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承包,总投资在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县政府统一采取招(邀)标,1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公共交易站组织招邀标。

第十三条招标工程与询价工程由承包单位负责实施。项目村负责协调处理有关矛盾、督促项目实施进度、监督项目实施质量等。

第十四条自营工程由村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与村委会签订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书,物资采购报中央专项公益金扶贫项目管理小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程质量。项目乡(镇)、村项目实施监督小组要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县扶贫和移民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管理、资金投向等进行督促检查和抽查。

第十六条严格质量标准,搞好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村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对项目进行自我验收,自我验收合格后向县扶贫和移民办提交验收申请。县扶贫和移民办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包括工程质量、后续管理办法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等。项目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移交给村委会和农户管护使用,使建成项目长期发挥效益。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整改工作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及时搜集项目建设资料,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所有中央专项公益金扶贫项目活动和建设资料要及时搜集整理归档,包括反映群众参与选项目和实施项目全过程的各种文字、图表、报表、技术资料、照片等原始记录。从项目实施开始,都要以项目村为单位建立项目档案,全程记录项目建设实施活动。

第十八条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加强项目统计监测。县、乡(镇)、村层层建立项目监督小组,配备必要的统计监测人员,完善统计监测网络,按照要求,科学规范、实事求是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按时完成统计报表和监测报表,在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统一设置项目标识。公益金项目村应在显著地方设立“公益金扶贫项目”永久性标识,并简要介绍项目活动内容、投资情况。公益金支持的基础设施、设备和公共设施,要在明显位置涂刷“公益金扶贫项目”标识字样。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村级道路、入户路、生产路等道路建设,人畜饮水等设施建设,以及小型农田水利等农田基本建设。

(二)贫困村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建村活动中心、文化广场、村卫生室、绿化村道、改厨、改灶、改厕以及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等。

(三)产业发展。根据鄱阳县的特点和资源优势,经相关技术部门专家论证,项目区产业发展以水产养殖、加工、蔬菜、油茶、水稻、油菜、水果等为主导产业,加强能力建设和技能培训,逐步形成“一村一品”的产业结构。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招标费、评标费、勘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培训费,各种奖金、津贴和项目村福利、救济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和大中型基建项目;

(四)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用,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三条各项目村要建立中央专项公益金扶贫项目专帐,建立完整的财务档案,并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示项目资金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增强项目资金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和报账原则上按《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启动时,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村申请,经县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审核后预拨20-30%的启动资金;以后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项目村和项目监督小组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经县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审核后,分期拨付项目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村按照报账程度及相关财务要求完成报账工作。项目报帐时,所有项目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没有质量问题再行拨付。

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县扶贫和移民办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部门,要首先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原始凭证、单据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要认真负责审核有关报账凭证、单据,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资金审计监督机制。审计部门要对项目预算、预算执行和决算分阶段进行审计。监察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骗取、套取、贪污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如数追回违规资金,并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应当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对滞留、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如数追回违规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资金的,由县监察局和财政局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它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建立专项资金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县扶贫和移民办设立专项资金违规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县举报中心电话:0793-6279502。

第六章附则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10

2015年,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坚持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革命老区脱贫致富建成小康,积极做好促进和服务工作。

一、落实中央精神,增强做好老促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老区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结合实际,确定工作方向,谋划工作任务,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保障和改善老区民生上来,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快老区发展、缩小与发达地区差距上来,把工作目标放在促进老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上来,抢抓机遇,顺势而上,助推革命老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强化老区宣传,为老区建设发展提供正能量。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组织“革命老区边界行”采访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革命老区精神和老区建设新成就。充分发挥老区通讯员队伍的作用。认真办好《老区》,提高信息质量,不断扩大宣传范围,努力提高宣传成效。继续做好《中国老区建设》杂志的征订发行工作。开展学刊、用刊活动,扩大老区宣传,助推老促会工作。继续做好革命遗址的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三、坚持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深入老区调查研究,反映老区人民的呼声和要求,针对老区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动员社会力量支持老区建设”、“务农高龄化”等重点课题开展调查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力求建议落到实处。

四、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支持老区建设。学习借鉴县、区先进作法,动员全社会参与,大打老区脱贫致富攻坚战。市老促会各团体理事、个人理事、市直各部门要以扶持老区建设为己任,饮水思源,带头捐款捐物,回报老区,扶持老区发展。多方筹集资金,争取建设项目,继续兴办“思源回报工程”,多为老区人民办实事、好事。加大对老区贫困村、边远山区的扶持力度,制订老区中短期发展规划,驻村联户,切实帮助解决老区人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促进和服务老区建设的能力。进一步加强老促会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实效。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学习办公、日常管理、财务收支等规章制度,不断优化运行机制,始终保持和维护老促会良好社会形象。充分发挥市、镇(办事处)、村三级老促会网络的作用,加强与镇(办事处)老促会和重点老区村联络员之间的交流联系,互联互动,优势互补,增强社团协作共事的合力。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11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居住的中国人民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在本省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每个公民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照顾优抚对象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市、地、州、县(区)的民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五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另有规定)。

第六条 《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发给顺序为: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证明书发给父母(或抚养人),抚恤金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七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规定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荣立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退出现役后死亡的和集体立功或获得集体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相当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第九条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允许自行提高标准。

第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中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且无儿无女者,及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且丧失父母(抚养人)者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领定期抚恤金的20%。

第十一条 符合发给定期抚恤金条件而已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或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优抚对象,其领得的救济费或退休退职金低于当地定期抚恤标准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补差。

第十二条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实行的定期抚恤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第十三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死亡时,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四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经医疗终结,应按照民政部确定的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区别确定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仅限于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伤残等级,经医疗终结后确定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的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未评残的,退出现役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补办评残手续:

(一)《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士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军官需经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

(二)《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由市、地、州或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检评、申报,由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在国家机关、派、人民团体、全民企事业单位、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业单位有正式工作的(包括合同制干部、工人),均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无工作的,发给伤残抚恤金。

伤残保健金和伤残抚恤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

第十七条 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金转移手续。由其户口迁出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其户口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凭革命伤残军人所持伤残证件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其入伍前居住地或配偶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一)安置地点在本人居住地或配偶居住地或原籍的城镇选择;

(二)由接收安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住房,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解决;

(三)由农村迁入城镇安置的,户籍部门应允许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包括已满十六周岁的在校 学生和伤残子女)随同迁居,并转为城镇户口和供应商品粮;

(四)符合招工条件或有劳动能力的配偶、子女,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协助落实接收单位,劳动部门负责办理招工录用手续;

(五)伤残军人本人的口粮(含油和副食品)按特需规定,由当地粮食部门负责供应;

(六)需要医疗处置的或单身者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所在市、县民政部门申请,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到省荣军休养院集中供养。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分散供养的,由其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在荣军休养院集中供养的只发伤残抚恤金,不发护理费。

第二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死亡诊断证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查,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凭县以上医疗单位死亡诊断证明,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凭县以上医疗单位死亡诊断证明,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第二十三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所在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章 优待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优特金发放标准,可根据吉发〔1989〕14号文件精神,参照当地乡镇上一年度的劳均或人均收入水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一)优待金按义务兵服役期限发放,超期服役的,凭部队团和团以上单位机关给地方政府的通知,可继续享受;没有部队通知的,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即停止发给。

(二)优待金由户口所在地的政府发放,户口未在本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予优待。

第二十五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除了应得的优待以外,应与其他劳力一样,划给口粮田和责任田(山、林)。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优待对象的贡献大小,实行区别优待的办法。对在部队立功受奖、服役年限长或在边防、海防服役及参战的义务兵家属,应适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二十七条 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社会统筹,保证优待金兑现到户。

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为孤老、孤儿的,免交集体提留、统筹款和免负义务工;现役军人不得计入家庭人口摊派提留、统筹款和义务工;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免负义务工。

第二十八条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按一定比例给予减免。非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支付医疗费有困难的,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国家补助与群众优待相结合的办法加以解决。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按省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乘坐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

第三十二条 交通、铁道部门应为革命伤残军人和现役军人设候车、候船室,优先售票。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及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由征兵部门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五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高等院校,在本人考分的基础上最低另加十分,身体条件适当放宽。

第三十六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一人就业。招为全民或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须经省劳动部门批准,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不完全具备国家劳动部门招工条件的,应在乡(镇)、村办经济实体或农活分工分业中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七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还应享受下列优先照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房产部门分配职工住房和居民住房;

(二)征兵、就业;

(三)教育部门招生、评定助学金、减免学杂费、出国留学、毕业分配;

(四)车站、码头、机场以及文化娱乐场所售票、商店售货、粮店卖粮、医疗单位门诊、收治病人;

(五)农村分配种子、化肥、承包耕地(荒山)、减免欠款和各项提留以及分配建房用地和建材;

(六)银行、财政、民政部门发放贷款、扶贫周转金、救灾救济款、物。

第三 十八条 妥善照顾好孤老烈属、孤老伤残军人和孤老复员军人的生活。

(一)家居城镇的,由市、地、州、县办光荣院(福利院)负责供养;

(二)家居农村的,由乡、镇敬老院设“光荣间”负责供养;

(三)对目前没有入光荣院(间)的,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统筹负担的办法,妥善解决他们的吃、穿、住和治病等生活费用,并指派专人进行包户照顾。

第三十九条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本单位本部门双职工待遇给予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产部门负责给予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四十条 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随军后,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家居农村的志愿兵家属、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一)已确认的退伍红军老战士;

(二)已确认的红军失散人员;

(三)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五)生活有困难的已故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配偶。

在部队立功受奖、服役年限长、贡献较大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可提高10─20%。

第四十三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经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酌情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四十五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县(市、区)以上人民武装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人员,其伤亡抚恤,有工作单位的,按所在单位的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无工作单位的,按伤亡民兵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或者被通缉期间,立即停止抚恤和优待,其服刑期满后,仍符合抚恤或优待条件的,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予以恢复原来享受的抚恤和优待。对司法部门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优抚对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四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表扬和鼓励。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12

【关键词】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监督

一、新疆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

目前,新疆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达171.75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8.6%,并以每年4.36%的速度增长。据预测到2010年,新疆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10%以上,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07年年底,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05万人,比上年增加13.1万人。截至2005年底,自治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已达到43.2万人。在职职工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从1980年的12.8:1锐减到2004年的3:1,养老金支出为10年前的3倍。面对养老资金支付压力逐年加大的现状,自治区有关部门指出,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平均要生活25年以上,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因此,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势在必行。

目前省级统筹的基本做法是:实行一级核算、两级调剂的基金管理模式。所谓“一级核算,就是省级统筹后,对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所谓“两级调剂”,就是省级统筹后,我区各地(州、市)各为一级调剂单位。自治区只对各地进行调剂,县(市)基金不足时,只能向地(州、市)申请调剂,不能直接向自治区申请调剂。而地(州、市)调剂基金从其历年结余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二、新疆养老基金运营中的主要问题

(一)历史债务严重

目前新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传统体制下实行现收现付制。其实质是一种代际转移支付,即由在职职工或者劳动者供款以便支付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但是,现收现付制最大的缺点在于其缺乏必要的基金积累,难以适应人口老龄化到来时养老金费用迅速膨胀的需要,使未来社会养老负担较为沉重。

1995年改制为“统账结合”的新体制属于部分积累模式,它的问题表现在“老人与中人”没有足够的工作时间来为自己在个人账户中积累部分养老金,然而这一要求对于“新人”却是相对适宜的。因此,现时情况促使政府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老人”继续按照原来标准发放退休养老金,并将“中人”过去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且追加过度性养老金的办法。然而这样做旧体制遗留的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便凸显出来。

(二)地方性基本养老保险金缺口巨大

最近几年,新疆很多地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收支差额高达4亿多元。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下,当年筹集的养老保险缴费收入从理论意义上讲,在用于退休人员当年养老金发放后应该存有一定的盈余。而现实情况是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低,欠缴严重,这是构成基金缺口的主要原因。另外,还有一些因素在支出方面的负面效应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具体说来就是人口老龄化,提前退休和职工退休前工资水平的大幅度升高使得退休人员不仅人数巨增,而且待遇水平逐年提高,抚养比日益增大。这使得本已紧张的养老保险矛盾更加激化。

(三)有关养老保险的法律不健全、不完整,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长期以来,社保经办机构往往把工作重心放在养老保险金的征缴上而未进行相应的审查、核算,合理的分配投资比例,疏忽基金的增值需求。由于法律不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社保金)被挪用、挤占现象严重,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动用社保金盖楼、炒股,说明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同时由于政府各个部门的行政行为各自为政,缺乏协调。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牵扯到国计民生,要由大家一起努力,做好宣传、登记、征缴、管理、投资运营,信息公开,发放等互相联接的工作,而由于地方性政策的疏忽,以上问题未落到实处。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有时甚至明知故犯,体现了处罚力度不够,监督机制不完善。

(四)新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狭小,投资收益率很低

据有关调查显示,象新疆这样偏远地区,在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保证社保金的安全,投资于国债与银行存款不失为一个最佳的选择。2001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社保基金入市,2004年社保金才真正入了市,但入市比例受限。

新疆的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多元化投资风险大,基金规模小,无法产生规模效益。企业年金可实行市场化运营,地方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目前只允许存银行、买国债,以安全性考虑为主,不能投资运营。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问题,急需丰富投资方式。由于我国社会保险金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此机构兼有行政、事业和投资的职能,国家作为社保金征缴者、法律实施者、投资运营者在法律实施方面确有保证。

三、解决新疆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改革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支付办法

现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办法存在缺陷,一方面它没有考虑到男女性别差异在退休人员平均寿命方面的显著差异,另一方面也没有周全地审视到人们生活水平和健康状况随着社会进步的极大改善使得平均寿命普遍延长这些事实。另外,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在使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设计不仅违背了统账分开管理的原则,而且还有加重统筹基金负担的可能。因此,应充分意识到女职工退休明显早于男职工的实际,进而严格规制按照性别区分个人养老待遇支付标准的发放年限。同时,对于已经使用完结的个人账户基金但仍然健在的退休人员应及时停止统筹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部分。出于人道的考虑,因此项停发措施而使其收入低于最低养老保障线的退休职工,应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发限量数目的“风险金”,以化解个人账户的支付风险。

(二)进一步探索养老保险基金有效运营以确保增值的新途径

首先,养老保险基金的资本市场运营不仅依赖于国家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宏观大环境及地方性政府在一系列相关方面的政策引导和政策倾斜,而且,就养老基金还要灵活机动地选择投资策略与投资方式,兼顾投资的流动性与收益性,根据多元化原则进行科学的投资组合。其次,建立切实可行的操作性较强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也应被提到新的认识层面上来。笔者认为,这种模式必须在微观和宏观两大层次上体现出基本的合意性。在微观上为使养老基金尽可能多地得到投资回报,可以考虑引入竞争机制形成一个数量众多的托管人市场,委托多家质量可靠的投资公司进行投。在宏观层次,应力主政府在养老基金监管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应负责制定有关投资,征收,运营等环节的法规以及监督其具体的实施,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以实现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合法性,有序性,收益性与流动性。最后,要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还必须转变以往过于保守谨慎的投资观念。养老保险基金有其特殊性,即它是确保千百万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救命钱。因此将其运作于基金投资领域一定要保证安全性,对于这一论点笔者从不否认而是极度欣赏。但是,要坚决反对只让养老基金被动回避风险不谈收益的做法。要提倡的是应该主动地去规避风险。社会保障基金尤其是养老保险基金除了逐步扩大投资比例以外,在投资方向上也不应仅仅局限于股市投资,而应放宽投资领域,比如向实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等,纳入运筹选择的视野。

(三)积极推动基金监督法规体系建设

1.做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并研究制定自治区的实施意见。做好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工作,加强市场监管,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2.做好《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意见,完善基金监督法规体系,提高基金监督能力。

3.根据社会保险内部控制检查情况,制定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检查评估办法,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实现基金监督工作系统化、规范化。

4.继续加强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研究制定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维护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指导规范企业年金基金合同管理。进一步贯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市场运作行为。指导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指导企业做好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向企业年金的转换移交工作,加强企业年金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

【主要参考文献】

[1] 吴战篪. 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下社保基金财务运作模式的创新[J]. 财会月刊,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