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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27 17:58: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 保险; 管理; 招标

随着国内企业对安全生产与风险管理的日益重视以及国内外风险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的不断提升,合理的商业保险不仅能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也是企业实现持续经营的安全保障。胜利油田商业保险管理,经历了从分散管理到集中采购、从台账记录到网络信息系统的变革,使得商业保险管理工作日趋成熟,保险管理流程逐步规范。

一、胜利油田保险发展历程及现状

长期以来,胜利油田商业保险一直实行分散的管理模式。即所属各单位自行投保,自行选择保险资产、保险险种、保险公司、确定投保金额、处理保险索赔等。在分散管理模式下,各单位基本处于自发管理状态,由于各单位对风险与保险的认识差异很大,存在风险保障不足、保险安排不完善等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在2006年胜利油田引入保险中介公司,逐步建立起二级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提出保险需求、胜利油田审核并委托保险中介公司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方案、胜利油田统一拨付保险费及收取理赔款、出险理赔到二级单位的商业保险管理流程。该流程不仅能够加强胜利油田对保险资金的管控,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还能保证保险资金准时、准量、顺畅地拨付。

2007年胜利油田出台了《胜利油田企业财产保险实施办法》、《关于规范胜利油田财产保险工作程序的通知》等相关管理制度,开发了胜利油田《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商业保险投保、索赔、退保业务的信息化、程序化,使基层单位、胜利油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各自对应的业务管理、业务操作流程清晰、权责明晰、管理顺畅。目前,该流程主要依靠现有管理制度、结合各业务板块风险管理状况,通过设定财产保险费率上限等措施,缩减了不必要的保险费支出,在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谈判中,积极发挥大客户优势,在支出相同保险费的前提下对设定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及保险服务等方面获得了较大的扩展,使企业的风险保障得到较好地改善。

2008年在推广应用《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系统功能,与《资金结算系统》相衔接。通过保险系统流程,自动生成内行业务,实现了胜利油田保险业务通过保险系统挂账结算的封闭运行,杜绝了个别保险业务游离于系统管理之外,达到了监管保险业务的目的。同时,在账务处理方面实行了保险代办费预提挂账,季度下转的方式,清楚的记录了保险代办费的提取和收付。

2009年为进一步规范胜利油田商业保险运作模式,降低投保单位保险费用,实现保险公司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在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充分考虑自身保险实际需求的情况下,实施了胜利油田商业保险招标采购工作。此次保险招标工作达到了规范保险采购方式,降低保险费用,转移财产风险的目的。

二、胜利油田保险招标管理经验及主要做法

随着保险公司经营地域限制的取消和大型商业保险承保条件的不断放宽,保险招标的运用日趋普遍,并逐渐成为发展趋势。保险招标对于保险公司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保险业务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降低招标单位的投保费用,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为维护胜利油田自身利益,进一步规范商业保险运作模式,适应新形势下的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胜利油田对商业保险实行招标采购方式。

(一)保险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保险招标采购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充分参考近几年保险承保经验的同时,结合各单位年初保险计划。胜利油田委托保险中介公司对所属各单位进行保险风险分析调研,在结合保险中介公司提供的调研材料的基础上,对财产风险状况进行了全面分析评估,明确高风险标的项目。对高风险保险项目,将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将其转嫁,但承保公司的选择方面采用保险招标的模式。

(二)保险招标评标工作

1.评标的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择优;

(2)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3)各投标人机会均等、鼓励相互竞争,但不接受恶性竞争;

2.评标组织机构

根据保险业务工作性质,结合招标工作特点组建胜利油田保险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法律专家、纪检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评标委员会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负责并完成保险项目的评标工作,对所有投标人的保险投标书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作书面记录。

评标委员会成员,从胜利油田法律合同处、财务资产部及相关保险评标人才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纪检监察人员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3.评标工作程序与方法

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报价的算术性修正评标方法及标准编写评标报告。

(1)符合性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选择实力、经验、服务水平与被保障标的相匹配的保险公司进入招标范围。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①投标人资质审查

②投标标书审查

(2)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之间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或要求补充相应资料,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

(3)投标报价的算术性修正

招标人将只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其中的算术性错误给予修正。

(4)评标方法及标准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且完成算术性修正之后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和综合评价。

(5)编制评标报告

三、胜利油田保险招标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保险知识不够普及的环境和条件下,保险招投标也可能步入误区,甚至走向极端,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一些不规范的保险招投标行为破坏了保险市场的自然规律,引发了无序竞争,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保险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是很有必要的,也为今后保险招投标工作奠定基础。

(一)保险招标目的不明确,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某些单位对保险知识相对匮乏,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和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简单地认为保险招标就是降低经营成本和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忽视了对保险产品、服务水准、保险人综合实力等关键因素的考虑。几乎所有的招标行为都是围绕保费价格做文章,向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盲目压价,提出一些苛刻的附加条件,忽视了保险在风险转移中的意义和作用,忽视了对保险人承担风险能力的正确评价,忽视了保险消费的基本准则,甚至将一些必然发生的风险强制性的加入到保险责任中,造成招标行为的变异和单调。同时过低的价格也导致了保险保障和服务大打折扣,为保险合同生效后的出险、查勘、理赔、诉讼等环节埋下了隐患。

(二)保险公司竞争不够理性,存在盲目投标行为

目前的保险市场是一个急剧扩张的市场,新成立的公司要抢占市场、扩张业务,老公司则要保住市场份额和既有业务,因此,竞争的激烈程度不言而喻。非理性竞争一方面表现在,一些保险公司不考虑自身承受能力,不对标的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测算,不考虑标书中的条件和要求,采取“拿来主义”、“完全响应保险方案”等形式;另一方面表现在,盲目降低保费、通过增加特别约定私自变更条款、签署补充协议、高额支出手续费或变相支付防灾防损费等形式,造成投标保费偏离较大。这样的保险公司一旦中标,可能造成由于对风险事前评估不准,出险无法赔付,给胜利油田造成较大损失,无形中扰乱了保险市场。

(三)制定的保险招标方案存在缺陷

胜利油田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对风险评估和保险知识缺乏的缺陷,容易造成招标文件要素不全或招标要求不符合保险行业国际惯例等情况发生,使得投标的保险公司无所适从,无法准确地根据招标书要求设计规范的投标书。要知道目前国内多数保险项目的费率水平只有国际市场价格的1/2甚至1/3,这就迫使保险公司为了投保该保险项目不得不扩大自留额,往往会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与最低偿付能力相适应的业务规模。因此,在某些保险招标文件中提出超出保险成本的过宽的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责任范围的要求,使得招标工作偏离正常的轨道。

四、胜利油田保险招标工作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加大保险经纪公司的参与程度

保险招标是一项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由于受到专业分工和工作性质等方面的限制,胜利油田很难独立承担保险招标环节中各项职责,也就无法充分维护自身的保险利益。因此加大保险经纪公司参与程度有助于帮助胜利油田维护自身利益。

1.保险经纪公司使保险招投标工作具有专业性、公正性。保险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保险经纪公司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专业化运作,有利于提高保险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

2.保险经纪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市场的准入,保证胜利油田保险市场的有序化。

3.保险经纪公司能有效的协助胜利油田对各投标保险公司提交的投标书进行初评并参与投标文件澄清会,针对投标书内容及各投标保险公司澄清问题的答复,协助胜利油田在对投标行为的严肃性、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投标方案的先进性、费率报价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标,分析、汇总报价结果,形成书面评标分析报告。

第2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体制现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体制是在“新农保”和“城居保”管理体制基础上建立并施行的。2009 年国家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采用县级统筹管理模式,在“新农保”试点县采用统一制度设计、统一缴费标准与财政补贴水平以及统一的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管理制度安排。2011 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试点县为管理单位进行基金收支管理。随着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整合需求愈发凸显,2014 年国家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构成,实行市县级统筹管理,设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和经办机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管。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一)监管办不分离容易导致政府寻租

在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运行初期阶段,集监管办于一体的县级管理模式容易诱发基金挪用、虚报瞒报等问题。2013年调查结果显示各地区新农保和城居保虚报、瞒报参保人数问题严重。2011 年全国约有 2.2 万人重复参保,导致国家财政支出额外增加约 290 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付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各地区参保人员越多获得的财政补贴越多,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市县自行管理,市县政府为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特别是参保老年人口进行虚报。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经办和监管均由市县政府完成,市县政府或为了完成基金保值增值目标,或负责机构、负责人员为谋取私利容易产生基金挪用的问题。

(二)贫困地区不具备财政负担能力

市县财政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主要来源,特别是在东部地区,国家财政部分负担基金筹集的情况下,贫困地区市县财政将难以负担城乡居民养老金给付,导致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难以提高,不能满足其养老保障需求。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层级过低,各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未能实现统筹使用,低收入地区在财政能力约束下容易出现财政缺口。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效率有待提高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担基金监管,地方政府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采用完全依托政府的管理模式。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政府设立经办机构,对经办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将耗费大量政府资源,而且“花别人钱、办别人事”的管理模式将导致制度运行效率损失,可引入“第三方力量”提高管理效率。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

(一)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

法人受托管理最早应用于企业年金之中,是指企业年金委托人将年金的运作管理等事务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法人受托机构代为执行,法人受托管理具有充分竞争、基金安全性高等优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采用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以省级为单位开展国家的各项治理工作,结合中央、地方财政分权改革,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管理。同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运营和投资等经营管理权由政府剥离出来,交由充分竞争的基金管理公司,不仅能够提高管理效率,而且能够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优势

1、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县管理存在的弊端,采用全国统筹法人受托管理体制将有利于改变政府包办的管理格局,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运营、投资等事务在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只需要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提供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框架,发挥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功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行的良好经济环境和金融环境,促进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而不再直接参与基金运营管理。国家建立全国和省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将基金投资运营权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企业,基金管理企业通过竞标方式获得管理权,基金管理企业直接面向金融市场将更加有效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同时,委员会将基金支付事务交由银行系统和商业保险公司,利用其已经十分发达的经营网络,最大程度方便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提高支付效率。政府负担基金投资、运营监管,明确了政府的职能定位,在保证基金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管理效率。

2、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

在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交由专业基金管理企业,这些企业通过相互竞争获取管理权,可降低基金运营管理费用,这种模式也避免了政府建立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机构带来的资本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交由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可充分利用其分布广泛的营业网点,形成全覆盖的管理服务网,方便城乡居民的同时还能够避免政府设立专门待遇发放机构所带来的高昂成本。

3、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有利于构建高效的监督机制

全国统筹法人受托模式提高了管理层级,并引进了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相互制衡的监督模式,提高了基金管理的安全性,避免市县统筹管理模式下存在的基金挪用、虚报和瞒报等问题。同时,全国统筹管理模式扩大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能够起到降低投资风险的作用,大规模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影响金融市场,提高基金收益能力。在全国与省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下,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效率,并从法律的高度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运行。

参考文献

第3篇

1电力企业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1.1加强社会保险工作能够促进公平

电力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电力企业人力资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工作是考量人力资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企业是否重视员工利益的一个衡量标准,因此,加强社会保险工作能够有效促进电力企业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能够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能够均衡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能够享受到企业发展的红利,让员工体味到公平感。加强社会保险工作,能够增强企业凝聚力,能够保障所有员工的利益,让他们在工作岗位兢兢业业,为企业奉献。

1.2有利于形成完善的企业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是由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保障方式构建起来的社会风险防护网,这个网能够有效地为个人抵御风险,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基本生活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对风险也有了更多的认识,社会保险最为企业为员工构筑的最基本的风险防护网,地位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由于电力企业属于国有大型企业,情况不一样,改革的进程也有区别,实际情况复杂,尤其是国企改革有着巨大基数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面临着很多实际和现实问题,这就要求电力企业能够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为切入点,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形成电力企业社会保证体系,形成多维度、多层次的社会保证体系。

1.3电力企业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能够减轻企业负担

电力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之前,有企业承担员工的退休养老金,随着改革的深入,当前大部分的企业都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这项工作能够减轻企业负担,让电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轻装上阵,减少费用支出,同时由于改革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由电力企业自己负担,存在着较大的管理和维护成本,随着社会保险的普及和完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内容减少,负担减轻,使国有企业脱离了繁重的社会事务工作,能够有效地激发企业的市场活力,增强电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1.4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现代电力企业的必要条件

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是现代企业的重要体现,国企改革的目标就是为了建立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现代企业。而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企业和员工构建的一项风险防范的基础性工作,电力企业要达到改革目标,就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从上至下,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重视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作,真正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和企业的发展之困,形成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2电力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电力企业的社保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由于改革过程中,部分企业认识不到位,企业涉及的利益主体情况复杂,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够彻底,配套制度不完善,存在着诸多问题。

2.1电力企业情况复杂,制度不完善

社会保险是一种独立于事业单位的保障体系,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和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所有的国有企业都为员工购买了社会保险,形成了基本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但是从国家层面来说,尽管出台了一些政策,但大部分电力企业都没有结合国家政策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企业缺乏制度支持,电力企业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也没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科学管理规划、资金使用和分配计划等。对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执行,也一直是由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尚未引起高度重视,从而产生一些问题,影响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企业发展极为不利。在改革过程中,一部分人担心个人利益受到损失,对社会保险制度有抵触情绪,从而使得社会保险工作不能有效执行,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

2.2社保工作宣传不到位,相关人员认识不清

社会保险工作是对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但在现实中往往是国家政策好,企业和个人对政策不理解,认识不到位。企业的管理人员老观念、老思想严重,不重视社会保险工作,不积极执行国家相关的管理政策。传统的观念上,部分员工受“养儿防老”思想影响,觉得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能起到作用,从而顾虑重重。同时,由于国家社会保险管理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导致某些工作人员私自违规挪用社保资金,导致社保中心的社会公信力下降,员工对社会保险工作持严重怀疑态度。很多员工甚至认为自己身体好,不需要社会保险……这些错误的观念使得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难度加大。

2.3资金短缺,缺乏专业的社保管理人员

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是要有完善的管理,另外一方面要有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和投入。对于企业来说,除了要定期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障资金外,还要有专门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大部分的电力企业都尚未设置专门的社会保险管理人员,都是由财务或者人事部门代为管理,因此,社会保险的很多宣传工作,职能部门不能够起到有效作用,实现预期目标,社保的很多作用不能得到发挥。

3完善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对策

3.1重视社会保险管理的宣传工作

社会保险制度尽管是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让员工老有所养、生有所保、病有所医、伤有所疗、失有所得的基本制度,但是必须通过媒体、企业刊物加大宣传,让企业和员工能够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电力企业的负责人能够真正重视社会保险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首先,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长期的社会保险宣传方案,通过通俗易懂的内容体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让员工理解和重视社会保险。其次,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和工作,如官网、微博、微信、QQ群等手段交流社保知识,收集员工的真实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他们的问题,消除疑虑,确保社会保险工作得到有效地推行。

3.2通过人才和手段的结合提升社会保险的管理水平

现代社会的任何一项工作都离不开人才和技术的配合,社会保险工作也不例外,电力企业通过建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和利用现代管理技术,能够有效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水平。

3.2.1人才队伍建设方面

首先,要设置合理的社会保险管理岗位。社会保险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电力企业必须结合国家政策、企业特点来制定一系列政策,包括社会保险的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根据这些情况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运行以及保障资金的有效合理利用。其次,要严格岗位工作人员的选拨和任用。对于社会保险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具有专业的管理知识,如人力资源知识、经济学、会计学、社会保证和计算机应用等等知识,同时还要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社会保险运营模式等,除此之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再次,重视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额培训和学习工作。电力企业要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学习和培训机会,让他们能够就企业的情况与行业内进行深入的交流,发现并解决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出现的一些问题,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为企业发展建言献策。

3.2.2现代技术方面

通过现代企业管理软件,提高社会保险工作的办事效率,创新管理方式,及时沟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及早发现和处理社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3结合电力企业实际,健全社会保险体系

国家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和住房公积金,这是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除此之外,电力企业结合员工的个人情况、工作岗位情况并结合企业发展实际,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等,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完善的保险体系。既能够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又能够为员工创造较好的生活提供保障,真正地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全心全意为企业奉献。

3.4多渠道监督,全面提升社会保险工作

电力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一项民心工程,它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员工的切身利益,从电力企业的领导到基层员工都必须高度重视。国家相关的社保、劳动管理部门,通过邮箱、电话等举报通道,接受群众监督,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把相关问题反映到负责的部门,并对解决的问题及时答复。对于电力企业来说,就要能够接受员工的监督,接受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员工要发挥自己的主人翁精神,将社保工作中的想法和意见积极反映到相关负责部门。

3.5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障体系,并加强创新管理

电力企业在完善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工作中,要不断学习借鉴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并结合自身特点,从电力企业职工的实际出发,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保障体系。如员工的社保资金费用比例,缴费来源等。同时,电力企业要敢于创新,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采用一些先进的管理方式,运用到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来。

4结语

第4篇

关键词:社保基金、运作、管理

社会保险财务管理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法规以及社会保险机构财务目标,通过核算控制和监督手段,合理组织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调节和筹备等财务活动。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的财务管理实行现收现付制,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从这一方面看,基金的收缴支付是社会保险财务管理的重点。

一、基金收入的安全运作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首要任务。社会保险是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制度贯彻落实的,而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又是基金制度的基础,如果无法征集到基金,社会保险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要做好保险工作,首先要做好基金的及时足额收入。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包括:

1.企业根据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会统筹部分。这是基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竞争日益激烈,导致部分企业效益滑坡,职工工资和各种福利也难以兑现,加之少数企业领导者的一些错误思想,出现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于这种现象,各社会保险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树立“管理与服务”的思想,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使企业和职工认识到实行统筹是利国利民、造福企业和职工的大好事,推动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必要时,执行社会保险管理的强制职能,通过强制手段保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使基金能及时足额到位。

2.个人缴纳部分,这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职工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也将不断提高。对于这部分基金,各保险机构也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实践证明,在社会保险工作中,多一分宣传就少一分阻力,增加一分动力。以上收入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要保证其安全运作管理,就要做到:

(1)按计划的要求,及时收缴和储存社会保险基金,正确地支付退休费,保证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建立保险基金管理台帐,监督企业及个人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欠缴情况,以便及时催缴,使基金及时到位。

(2)加强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工作对于社会保险工作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数额较大,如果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就会产生许多问题。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劳动者的“养命钱”、“活命钱”。对于这部分基金社会保险部门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法规。做到保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基金的及时足额到账,防止欺报,瞒报,漏报基金。防止截留问题的发生。加强会计业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处理各项业务,登记账簿,编制报表,提高管理水平。上级单位应定期组织检查,防止保险基金乱支冒用;审计部门应定期审计,防止基金的流失和挪用。

二、基金支出的安全运作

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投保人遇到意外事故,疾病和失去劳动能力时的生活保障。这种保障功能最终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环节上。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支出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现在主要的支付方式主要有:(1)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2)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发放;(3)由企业或单位代为发放。实践证明,采取前两种方式效果最好,基金运作最安全。第三种情况往往不能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存在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对社会保险机构没有法定义务,同时社会保险机构对企业也没有约束机制,当企业发生资金短缺、生产滑坡等情况时,就会发生本企业受保人不能及时足额领到社会补助资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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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就是为了实施社会保险制度而筹集的资金。这笔钱,如果以货币的形式存在,随着经济的增长,其价值——总的购买力要降低。因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就是通过一定的资金运营方式,保持基金总的购买力不降低;而增值就是在保值的基础上,使其购买力增加。从这一方面看,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物质基础的基金,保证它的保值和增值具有重大意义。

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有:银行存款、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定向债券。

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主管的社会保险事业与商业性保险公司主办的人身保险业务有着原则上的区别。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执行,具有非盈利性,而商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补偿手段运作的险种,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经营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契约,运用经济补偿手段运作,以盈利为目的。

四、完善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还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才能实现保险基金的最优化运行。

第5篇

社会保险财务管理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法规以及社会保险机构财务目标,通过核算控制和监督手段,合理组织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调节和筹备等财务活动。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的财务管理实行现收现付制,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从这一方面看,基金的收缴支付是社会保险财务管理的重点。

一、基金收入的安全运作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首要任务。社会保险是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制度贯彻落实的,而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又是基金制度的基础,如果无法征集到基金,社会保险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要做好保险工作,首先要做好基金的及时足额收入。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包括:

1.企业根据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会统筹部分。这是基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竞争日益激烈,导致部分企业效益滑坡,职工工资和各种福利也难以兑现,加之少数企业领导者的一些错误思想,出现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于这种现象,各社会保险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树立“管理与服务”的思想,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使企业和职工认识到实行统筹是利国利民、造福企业和职工的大好事,推动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必要时,执行社会保险管理的强制职能,通过强制手段保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使基金能及时足额到位。

2.个人缴纳部分,这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职工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也将不断提高。对于这部分基金,各保险机构也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实践证明,在社会保险工作中,多一分宣传就少一分阻力,增加一分动力。以上收入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要保证其安全运作管理,就要做到:

(1)按计划的要求,及时收缴和储存社会保险基金,正确地支付退休费,保证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建立保险基金管理台帐,监督企业及个人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欠缴情况,以便及时催缴,使基金及时到位。

(2)加强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工作对于社会保险工作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数额较大,如果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就会产生许多问题。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劳动者的“养命钱”、“活命钱”。对于这部分基金社会保险部门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法规。做到保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基金的及时足额到账,防止欺报,瞒报,漏报基金。防止截留问题的发生。加强会计业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处理各项业务,登记账簿,编制报表,提高管理水平。上级单位应定期组织检查,防止保险基金乱支冒用;审计部门应定期审计,防止基金的流失和挪用。二、基金支出的安全运作

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投保人遇到意外事故,疾病和失去劳动能力时的生活保障。这种保障功能最终体现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环节上。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支出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现在主要的支付方式主要有:(1)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2)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发放;(3)由企业或单位代为发放。实践证明,采取前两种方式效果最好,基金运作最安全。第三种情况往往不能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存在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对社会保险机构没有法定义务,同时社会保险机构对企业也没有约束机制,当企业发生资金短缺、生产滑坡等情况时,就会发生本企业受保人不能及时足额领到社会补助资金的问题。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就是为了实施社会保险制度而筹集的资金。这笔钱,如果以货币的形式存在,随着经济的增长,其价值——总的购买力要降低。因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就是通过一定的资金运营方式,保持基金总的购买力不降低;而增值就是在保值的基础上,使其购买力增加。从这一方面看,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物质基础的基金,保证它的保值和增值具有重大意义。

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有:银行存款、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定向债券。

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主管的社会保险事业与商业性保险公司主办的人身保险业务有着原则上的区别。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执行,具有非盈利性,而商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补偿手段运作的险种,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经营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契约,运用经济补偿手段运作,以盈利为目的。

四、完善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还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才能实现保险基金的最优化运行。

第6篇

【关键词】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现状;应对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但和参保患者的需求还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比例统筹支付,这就需要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一方面向来院看病就医的参保患者准确宣传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另一方面督导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二级医院是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诊疗的主体,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比例高于三级医院,随着国家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全面推进,二级医院的诊疗人次持续递增。当前,一些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由原来的“总额预付、定额控制、超支分担”逐步过渡到后来的“总额控制、超支不补”,这给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本文就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现状进行调查,进一步提出新常态下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完善措施。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于2015年8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医院从事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查,资料收集方法采用自填式问卷调查及访谈,此次调查共收集有效问卷350份,问卷有效率100%。

1.2研究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自制的调查问卷,遵循问卷保密和自愿的原则,在获得调查对象知情同意的基础上,采取匿名的方式开展自填式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普及、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各类医疗保险患者的次均住院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保险工作人员业务知识以及在医疗保险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内容。

1.3统计学方法

根据调查问卷结果汇总,其有5种共性问题,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对5种共性问题进行描述,分析当前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结果

本研究分析显示,有97.1%的人认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普及不够,在共性问题中,除了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差异大这个政策因素导致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遇到较多问题之外,还有住院费用过高、医院信息系统因素和医疗保险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欠缺等这些医院自身存在的问题。

3讨论

3.1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管理行业现存的问题

根据本次自填式问卷调查及访谈,结合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过程中实际存在的问题,既有医疗保险政策层面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有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滞后存在的问题,还有医院医疗保险从业人员自身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严重缺陷造成的问题。

3.1.1部分医保医师对医疗保险规章制度执行错位

虽然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会按时以大、小讲课,院内通知,到相关科室实地发放纸质文件的形式进行医疗保险基金拒付常见案例分析、相关制度、新增政策进行培训,但仍有部分医保医师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执行错位,在医疗工作中遇到不清楚的医疗保险问题时不能及时与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联系解决。

3.1.2医保医师及患者对医疗保险政策了解不够

二级医院对于各类医疗保险的政策、标准和具体的实施内容了解不够,业务人员和经办人员为各类医疗保险患者提供更满意的服务普遍存在不到位现象。考虑到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性很强,涉及医疗过程的多个环节,医务人员对国家医疗保险政策正确认识、理解和掌握,是向医保患者提供优质医疗保险服务的基础[1]。每年社保行政和经办机构举办的医疗保险培训及相关政策解读班,只对大部分的制度进行解读,在具体实施操作的过程中,二级医院仍有很多具体问题出现,当遇到问题咨询上级部门时,却不能及时得到回复或有效解决方法。

3.1.3医院信息系统不能给医疗保险提供智能审核

例如医保限制性药品种类繁多。临床医保医师在为医保患者开具医嘱时选择使用了限制性药品时,如果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维护到位,住院医生工作站中就会自动弹出一段红色字体描述相应医保限制性药品的限制内容并闪烁,提示医生考虑该患者是否符合用药适应症和限制条件,只有符合限定条件时才能开具处方。在信息系统维护上也可以在医生工作站中增加一些医保审批程序,通过方便快捷的信息化审批流程,防止医保医师违规使用限定性药品而受到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基金拒付和处罚。

3.1.4医疗费用中手术使用医用高值耗材比例过高

本研究在对住院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方面进行医保质控时发现,手术科室的患者一次住院产生9万元的医疗费用,植入性耗材及特殊耗材的费用占到6万元,耗材比例在住院费用中的占比高达66.67%,体现出医务人员真正的诊疗技术含量产生的项目比例较低,未能充分体现出医务工作者因技术含量产生的业务价值。这就需要优化医务人员绩效薪酬分配机制,调整和控制住院费用结构比例,按照每个月的实际工作量和诊疗技术难度系数等方面改革医务工作者的收入分配体系。

3.1.5不同医疗保险类别患者的统筹支付存在差异

因新疆的人文地理原因和传统体制,呈现多种医疗保险类别共存现象。包含自治区医保、乌鲁木齐市医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兵团医保(兵团直属、兵团各师职工医保)、乌鲁木齐铁路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异地医保、乌鲁木齐石化职工医保等。各类医疗保险之间又有许多政策上的区别,导致同种疾病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上有高有低,使医院在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无形中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3.1.6部分医疗保险类别患者的次均住院费用超标

2015年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了关于对医疗机构控制次均住院费用的指标,如果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连续超标,社保经办机构将会暂停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结算,这一控费新举措的出现给医疗机构医保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疗保险政策及支付措施与医疗机构对高新技术的发展应用、宽泛和高价的医保用药范围形成突出的供给侧矛盾,医疗机构为此要承担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费用超支风险[2]。但各家医疗机构还得纷纷采取措施严控次均住院费用,按照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考核的“指挥棒”来收治患者。

3.1.7医疗保险从业人员和稽核人员专业素质不够

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业务人员常规稽核医保病历,在质控各种医疗文书和日常医疗保险政策咨询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常存在稽核出的问题不符合社保经办机构的标准,质控不到病历存在的真正违规问题,对实际工作中撰写的各类医疗保险报告、总结和通知内容缺乏专业内涵。另外,医疗保险结算人员由于对医疗知识不了解,导致个别医院出现了错将应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却按照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结算,或者应该由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却按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结算的错位情况。

3.2完善措施

3.2.1医院领导应重视对医保政策的解读和学习

医保医师完全决定着医疗保险基金是否合理使用,部分临床医师对医院医疗保险工作有少许抵触情绪或事不关已的态度,甚至不能认真学习并落实医疗保险的法规和制度。这就需要加强对院领导和医院中层干部的培训,提高领导层面对医疗保险工作的认知率和执行力度[3],利用院周会和临床科室晨间交班会的形式,多做医疗保险政策的讲解,在医院上下形成学习医保、热爱医保、运用医保和执行医保的氛围,最终让广大医生主动掌握和执行医保政策,遇到新的问题及时与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携手解决问题,为医疗保险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3.2.2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制作医保应知应会宣传手册放在医疗机构门诊大厅及各住院部,在门诊大厅设立医保政策咨询室,为医院医务人员和来院看病就医的各类患者进行相关医疗保险知识、政策和制度讲解,制作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4],也可将医疗保险政策以多媒体形式在显示屏滚动播放。同时社会层面也应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参加国家社会保险的同时为自己选择增加一份商业保险,多一份保障。

3.2.3引入信息系统智能审核监控

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的今天,信息时代飞速发展,科学高效的医院信息系统给医务人员带来医疗工作中的便捷、高效,从而提高了工作质量、减少了工作差错。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一方面需要通过在医院HIS系统通知、政策告知、医保审批和医疗保险数据的统计公布;另一方面还要引入医保智能监控软件,时时监管医保医师的临时和长期医嘱,在事前和事中过程监管医院各科室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情况。

3.2.4做好高值耗材的准入与监管

医疗耗材品种繁多,价格不一,医疗机构的相关科室应精准做好高值耗材的出入库医疗保险对接,临床科室要做好使用各类植入性材料的条形码黏贴和审核工作。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值耗材的事前和事中监管,每月统计并公布各临床科室的住院费用结构比例,并对各临床科室的耗材比例进行排序。医疗卫生行业需要不断培养和树立医务人员良好的医德情操,要正确引导医疗保险患者选择合理、合适、价廉的高值耗材,而不是一味奉行“贵的就是好的”的意识

3.2.5控制各类医保次均住院费用

医疗保险患者的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给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造成了巨大的压力[5]。社保经办机构为了管好医疗保险基金以防止基金崩盘,给各家医疗机构核定了次均住院费用这一指标,使医保基金的使用更加合理化,这也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专业水平的考验,对于合理检查、治疗、用药的情况提出更高要求[6],避免套餐式检查及直接开具大型检查的情况,引导医保医师多选用基础药物并因病检查、合理施治,杜绝“出院带药”等医保违规情况的发生。严格控制药品和材料比例,采取强有力的举措加强对医师因利益驱动而过多用药和使用高昂费用材料的监管,最终实现控制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目的[7]。

3.2.6提升医疗保险人员的胜任力

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临床实际为医务人员和医保患者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尤其是在医保科学管理、医保病历稽核方面需要接受正规的培训,也需要医保工作者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和优化工作流程,征求和接受院内医疗和管理专家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逐步提高业务水平。同时,医院也有必要组织人员参加全国医院医疗保险从业人员胜任力培训班,不断提升本单位医疗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3.2.7用足用好医院各类医保定额医疗保险

改革以来,医疗机构要逐步改变方式,用足、用好各类医保定额。以降低医疗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抓手,凡是一般检查能解决问题的不用高档大型检查,普通药物起效的不用高档和进口药物。医院应将每年的住院医保定额通过科学测算,二次分配到各临床科室,分内外系两个片区向科主任和医保医师解读定额拆分、定额左右区间控制等管理政策,指导各临床科室医保医师合理使用医院二次分配的医保份额,对不同类别医保患者的收治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对每月或是每季度超出定额或是核定次均住院费用的科室提出院内医保预警,由责任科室主任主持召开科内专题会议提出相应的控费措施和整改计划,对执行控费政策不力的科室通过建立医保预留金的方式经考核合格后在年底方予返还。

3.2.8优化绩效而提高医疗纯收入

在医院医疗保险工作中,及时通过每月的医保数据统计,可对医保定额完成较好的科室、次均住院费用未超标的临床科室予以奖励,对部分临床科室因出现了医保定额超区间和次均住院费用超标,应及时通过医保预留金的形式按季度予以考核并在绩效中体现。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优化绩效分配,对药品和耗材比例较低的临床科室及时奖励,通过统一的“绩效指挥棒”调控,不断提高医院的医疗纯收入,让医疗保险工作为医院的经济运行带来正效应。当前,我国医疗保险事业快速发展,各类医疗保险制度将不断完善和改进[8],医院作为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机构,要不断适应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变革与考验,及时更新内部管理制度,优化结构[9]。加强自身医疗保险精益化管理,持续提高管理效能,合理使用医保基金,为国家全面推进医疗、医保和医药“三医联动”作出应有的努力。

参考文献

[1]李中凯,廖原,于爱平,等.二级医院医疗保险精益管理与环节控制[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6,33(1):3-6.

[2]刘亚琴,陈宝霞.医疗机构在构建和谐医保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华临床医学研究杂志,2008,14(8):1232-1233.

[3]徐兰兰.医院医保管理的实践与探讨[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3,24(6):187-189.

[4]李中凯,姚晓叶,潘雯,等.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5,32(2):93-95.

[5]徐凌中,邴媛媛,柳丽华.卫生筹资政策对公平性的影响[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1,17(5):268-271.

[6]李中凯,吴婧,郝靖.三级甲等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与环节控制[J].中国医药导报,2013,10(2):161-163.

[7]王庆宏,毛瑛,田玉兔,等.不同医保患者住院费用比较研究[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0,17(4):24-27.

[8]王丽华,王晓瑜.试论新医改环境下的医院医保管理[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5,6(2):14-15.

第7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运作机制;比较

1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差异分析

(1)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无积累。

国外发展市场经济时间较长,如高福利国家瑞典等已经从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中不断总结经验,并积累下来相当规模的养老保险基金。而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初期,全国总工会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企业劳动保险工作,劳动保险基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并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在企业保险体制下,企业职工并没有直接为自己积累养老金,而是通过企业上缴财政利润和扩大再生产形成了国有资产,而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几乎没有任何积累。

(2)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供养人数增长迅速。

我国正式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各项配套制度的完善,90 年代逐步进入正规,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非常迅速。企业离退休人员急剧增长,养老金支出也同步增长。据统计,1978 年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仅为 314 万人,与在职职工之比为 1:30.3,养老金费用总支出为 17.3 亿元。而到了 2001 年底,企业离退休人员己增加到 3381 万人,在 20 多年里,增长了 10 倍,与在职职工之比为1:3.1,一些老工业基地如辽宁省己达到 l:2.5,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 2321 亿元,远远超过同期 GDP 增长率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率。而国外是在积累相当的养老保险基金,而且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速度还没有我们快。

(3)法制体系不健全。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目前主要靠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布行政法规和一般性文件来推行,缺少新制度建立初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种立法的滞后严重影响了养老制度建设的进程。

(4)我国特有的二元化社会造成养老保险覆盖面窄。

我们国家由于农村人口十分庞大,国家财力物力总量的问题造成自建国以来形成的二元化的经济、社会结构,养老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社会)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并未在农村全面设立。而目前国外普遍实现的“国民皆保险”,最明显的标志是农民和其他从业者享有实质平等的社会保险待遇。这样客观造成我国特有的结构性的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

2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分析

(1)国内外养老保险模式的差异分析。

从国外的发展来看,各国都根据各自的国情发展出来相对适应自身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例如,新加坡就在原有英国殖民当局创立的基础上发展出来中央公积金制度。1959 年李光耀领导的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马来亚的新加坡自治州执政,特别是 1965年建立共和国以后,把它扩展为一个覆盖整个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正处在新旧制度交替的时期,相比之下,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还处于支配性地位;但长期来看,它的主导地位为新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所取代是不可避免的,在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2)国内外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机制的差异分析。

与美国、智力等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相比,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还存在体系僵化、基础建设不足、收益率偏低等不足。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政府管制和经营管理组织还不完善,企业和职工对基金的保管还缺乏足够的参与。同时由于资本市场还不具备大规模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条件,以及中国的特殊政治经济环境,养老保险基金还不可能被允许像智利那样由私人公司托管。所以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组合还相对比较单一,投资途径主要还是用于国债和银行存款。虽然政府债券相对于其他种类的金融工具而言还是信用最好的,但从长期来说,它并不能逃避通货膨胀一类的货币风险。目前我国以个人账户上的个人缴费积累作为当前职工退休以后领取养老金的凭证,但实际上许多基金计划的个人账户却只是一个空账或部分空账。从居民受益方面来说,还存在受益来源积累不足和受益贬值的隐患。当前还没有一个制度化的防范机制来防范养老基金因为通货膨胀而贬值。比较国外现收现付或者部分积累模式下的基金管理制度,从投资运营效果以及实际经营情况来看,基金会模式由于建立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治理结构,以市场化的方式选择外部管理人,因而能有效规避政府干预所带来的不良影响,降低经营成本,获得市场平均投资回报,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另外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需要由基金管理者根据政府的投资限制、宏观经济、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及不同市场的变动趋势等进行投资决策,国外政府一般不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投资进行干预,否则将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产生不利的影响。另外各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金管理还没有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假如能够定期在新闻媒介上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或者成立独立的监督审计部门定期检查,从机制上完善规范起来,那样所谓的挪用基金的问题才会降低到最低,基金管理的漏洞问题才能得以根本解决。

(3)养老保险的管理制度的差异分析。

综观西方国家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它们都有一些共同之处。比如养老保险开支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而不是单纯由中央政府一个层次管理,因此,在管理的负担和风险上具有一定的分散性。例如德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由德国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负责,下设社会养老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提交书面报告,预测今后巧年法定养老保险的收支发展状况,并就保险费率、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的调整提出建议;微观层面由各州的各行业组织的联合养老保险机构实行自治管理,是德国养老保险管理的主干。这些与我国的劳动保障部下属社保管理机构的框架从表面上是类似的,但实质运作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养老保险的实践中最低限度是需要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运作的“专门机构”来运作养老保险基金的,而我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改革,就是要破除各种地方性、行业性等纷繁复杂的各类机构的影响,防止各类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各自主张,各行其是。虽然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还是建立在一种政府机制或政府行为上,但政府肯定是不能继续完全包办下去的。

但考虑到当前我国的有些地方甚至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并是没有任何积累的,在实质上存在有“现收现付”的情况,我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失去国家对养老保险责任的具体负责和承诺。但从基金的具体管理形式上,采用灵活的机制来强化基金的保值增值功能是十分必要的。

3 实例分析――中美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美国依据 1935 年签署的《社会保障法》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老年及遗属保险、残疾保险两个险种。截止 2003 年覆盖了 1.55 亿职工(覆盖率为96 %)和 4670 万的退休人员、供养者及遗属。除铁路工人参加特别的保险制度,以及低收入者和外国打工者外,所有达到一定条件的职工均被覆盖,具有普遍性。而我国截止 2003 年,养老保险仅覆盖了 1.11 亿城镇职工(覆盖的人数占城乡职工总数的68%)和 3000 多万退休人员。

(1)养老保险模式与制度方面的比较在养老保险模式方面,美国的养老保险是综合传统型、福利国家型等多模式的特点,经过近 70 年的实践逐步发展形成的,而且带有非常发达、独特的市场经济特色。目前美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待遇按月支付并随生活价格指数的变动而每年调整。2003年美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是6320亿美元,支出4710亿美元,结余 1610 亿美元,历年滚存近 l 万亿美元。缴费人数与领取待遇的人数之比,由 1960 年的 5.1 下降到 2003 年的 3.3。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则是一种部分积累制,包括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作为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国家每年根据平均工资的增长及物价指数调整养老保险待遇。2003 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人民币 3170 亿元,支付待遇 2840 亿元。养老保险结余基金主要储蓄于国家财政专户及购买国库券。缴费人数与领取待遇的人数之比由 1978 年的 30.3 下降到 2003 年的 3.1。

(2)养老保险基金的比较。

美国 2004 年,雇员缴纳养老、遗属、残疾保险的费率为本人工薪收入的 6.2%,其雇主也按相同数额为其缴纳费用。自雇者则同时为自己缴纳雇主和雇员两部分。一般地,缴费工资基数每年随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自动提高。领取养老待遇的资格基于获得社会保障分的多少。2004 年,缴费达到 900 美元的费基将获得 1 分,每个季度 1分,每年最多 4 分。雇员每年至少应获得 1 分,工作期间至少应获得 40 分才有资格领取待遇。缴费情况记录于社会保障署,失业期间予以保存,各州之间可转移。1929年及以后出生者,最低缴费满 10 年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而 1929 年以前出生者的领取资格可低于 10 年( 1928 年出生者为 39 分,1927 年出生者为 38 分,如此类推)。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依据“以支定收”的原理设计,是一种转型期的过渡模式。现在的养老保险参保人除了为自己今后养老缴纳费用外,还要负担已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因此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甚至比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的两倍还要高。但可以用于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基金并不多,大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偏低,矛盾尖锐。2003 年,个人缴费比例达到本人工资总额的 7%(广东为 8% ),单位缴费比例为不超过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20%(实际上,不少地区已超过 20%)。个体工商户(自雇者)按个人与雇主两部分不超过 18%缴纳。被保险人以缴费年限来确定其是否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在 1998 年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至少应缴费 10 年,1998 年以后参加的,缴费年限最少必须达到 15 年。

(3)养老保险领取等方面的比较。

在退休年龄方面,2004 年,美国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为 65 岁 4 个月,以后每过 l 年,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相应提高 2 个月,直到 2014 年,出生于 1959 年及以后者,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提高到 67 岁为止。被保险者也可以选择在 62 岁提前退休但获得相应减少的待遇。而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 60 岁、女干部 55 岁、女工人 50 岁。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为男 55 岁、女 45 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为男 50 岁、女 45 岁。

比较而言,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相对成熟。与美国相比,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以下不足:①养老保险覆盖面较小;②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较高;③养老保险积累基金较少;④退休年龄较低;⑤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较高;⑥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即抚养比下降过快等。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基于“有限福利”的基本理念,逐步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年金,促进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和商业保险等三层养老保险体系为目标,辅以提高退休年龄、降低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改善制度的内部状况。

参考文献

[1]王玉先.外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M].北京:工业出版杜,2004.

[2]吕学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第8篇

【关键词】巨灾保险;保险体系;再保险

中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目前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巨灾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推动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增强中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我国应该如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尽可能减少和预防自然灾害给老百姓和企业带来的财产风险等进行探讨。

一、巨灾保险体系的基本概念

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分散风险。

巨灾保险体系是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助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巨灾保险及风险处置体系,以实现多方共担风险。

二、我国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

1.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

由于人们的保险意识还比较薄弱,而且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所以参保的个人和企业较少,这就导致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

2.从保险产品的角度看。

对于寿险的意外险而言,未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所以赔付情况较好,而对于财产险的家财险和企财险产品,并不包含地震责任,少数特约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且收费较高。而且,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

3.巨灾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巨灾损失理赔额偏低

我国巨灾风险处置的现状是巨灾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商业保险还没有成为自然灾害风险补偿的重要手段,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赔付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如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 111亿元,保险业已给付赔款约50亿元,保险赔款占损失金额的4.5%;汶川地震截至6月28日,导致四川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 000亿元人民币,截至7月12日,保险公司已赔付保险金3.86亿元,预付保险金1.16亿元,保险赔款仅占损失金额的0.5‰。

(二)导致巨灾保险体系难以有效建立的原因

1.缺乏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公民巨灾保险意识普遍较弱,强制性的保险法律制度也相对薄弱,使巨灾保险在推进过程中缺乏法律支持。从国际巨灾保险的成功经验看,为了确保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性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规。

2.缺乏经营技术和水平。

经营巨灾保险涉及地质、地理、气象、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培训巨灾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还比较欠缺,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风暴、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开发、设计出种类丰富的巨灾保险产品,对经营巨灾保险业务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

3.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应对巨灾事故的保险制度,应对巨灾风险的职能机构分散,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存在很大障碍,且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责任没有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未考虑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政府对巨灾保险的保费连同其他保费一起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巨灾保险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和积累制度。再保险制度也还未完善,仅靠其自身的偿还能力根本无法解决巨灾保险的问题。

三、国外构建巨灾保险体系的经验

(一)美国

美国和中国的自然环境比较类似,对于巨灾损失分担,美国政府采取积极的态度,通过税收、财政补贴等方式去分担巨灾损失。比如,美国国会分别在1956年和1973年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和《洪水灾害防御法》,提出了关于洪水保险的详尽计划,将洪水保险作为重要的救灾措施,并规定计划由全国洪水保险人协会具体管理;1938年,美国建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为超过农场主控制能力的自然情况引起的全部损失提供保障。

(二)日本

作为地震多发国,日本早在1966年就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并根据这一法律逐步创立了拥有自己特色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是:企业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提供;家庭地震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

(三)新西兰

新西兰对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新西兰巨灾保险的核心是风险分散机制。首先,当巨灾事件发生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两亿新元;其次,如果地震委员会支付的两亿新元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

四、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

中国的自然灾害损失基本上在政府和受灾者间分摊,其中政府在制度上扮演了风险第一承担者的角色。目前亟需建立由政府、商业保险机构和行业互助组织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体系,其结构如图1所示。

(一)灾前预防机制

1.从政府的角度。

目前,我国每当巨灾发生后,政府都成为了风险第一承担者,但这并不有利于政府资源的有效利用。所以政府应协调各方力量,合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1)设立国家地震及巨灾保险制度,制定一部有关巨灾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从而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地位,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和巨灾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各商业性保险公司把地震、洪水、冰雪、台风等列为综合性保险的承保责任。同时,国家应对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2)建立一套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地震保险。比如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税前扣除优惠,对采取抗震防灾的保险标的提供费率折扣,对申请国家财政信贷支持的项目可考虑要求投保地震保险等。

(3)加大科技投入,整合地震、地质、水利、海洋等各方面力量,研究各种自然灾害之间的联系及巨灾分布规律与发生条件,提高巨灾监测、预测、预报水平;开展全国巨灾风险调查,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并不断完善巨灾预警、防御体系。

2.从保险公司的角度。

因为保险公司在核保、核赔、定价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无疑能为巨灾风险管理提供更好的技术保障,所以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机制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大力参与。

(1)大力开发关于巨灾风险的保险产品,比如寿险可以开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财产险可以开发专门针对巨灾风险的巨灾保险产品。

(2)对于不同的险种可采用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家庭财产巨灾保险可以采用以政府统筹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政策性保险模式,由政府对居民家庭财产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对于超过基本保障额度以上的家庭财产保险可由商业保险提供,政府可对购买巨灾商业保险的居民进行补贴;企业财产巨灾保险可以采用以商业保险为主、政府间接参与的模式。

(3)从承保方面来说,可以采用地理承保方式,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和损失分析,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以及巨灾的出险频率、损失程度来厘定承保条件和费率。比如,制定一个基础费率,以基础为前提,根据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和发生频率来调整费率。具体到地震险的保险费率可根据房屋的抗震水平差别对待,不同的抗震标准享受不同的保费优惠政策,从而加强当地的防震措施。总之,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几个巨灾风险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试点,慢慢积累经验。

(4)从理赔角度来说,应做好一些基础性的技术工作,比如建立巨灾损失模型,有了这些信息资料后,就可以制定更科学的理赔标准。对于巨灾保险来说,在出险后,还应灵活运用理赔标准,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融赔付。

(5)保险公司可以将巨灾准备金列入成本进行核算,从而便于形成积累和公司财务状况的长期稳定。

(6)建立巨灾共保体。单独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是无法抵御巨灾损失的,所以保险公司应联合起来,组成巨灾共保体,共同承担巨灾风险。当然,共保体的经营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并且必须在国际市场购买商业再保险。

3.从再保险的角度。

再保险既要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更要发挥向全球分散风险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个国家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标志。

应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利用再保险扩大巨灾保险计划的承保能力。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险公司出于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有利于改善经营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保险机制。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活跃再保险市场。同时,应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地震风险分担机制。这种分担机制包括国内保险业承保地震风险,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由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主体;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的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地震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

4.巨灾债券。

发行巨灾债券,分散保险在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巨灾债券是一种场外交易的债权衍生品,是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通过直接发行公司债券、利用债券市场来分散风险的风险证券化形式。通过巨灾债券可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增强社会危机处理能力,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5.巨灾风险基金。

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从四条渠道筹集:一是通过国家财政,每年按照当年GDP的一定比例直接拨付,此项拨付应该优于其他需要;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收取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部分可以参照保险保障基金的方法进行管理;三是利用财政拨付和从保险公司提取的资金进行投资,以促进资金的保值增值,该部分资金的投资宜集中于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领域,诸如国债、企业债券以及其他低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四是国家可以利用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现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或者对巨灾险部分不征或减征营业税。

(二)灾后救助的补充形式

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当发生巨灾风险时,充分利用社会救济途径募集资金,用于灾民安置、灾后重建等。社会救助有两种途径为灾区筹集救助资金:

1.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向灾区民众进行捐款,这应该是社会救济的主要方式。

2.可以发行赈灾福利彩票,将所募集资金捐献给灾区。

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增强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也是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时不可忽视的社会救济的力量。

巨灾来临,遭受损失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以及社会团体和企业的财产。而这些受灾群体又恰好是投保主体,因而巨灾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也对投保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提高公民个人及企事业团体对巨灾的认识以及发生自然灾害后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从而增强其投保意识;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提供保险标的的相关资料;在平时应提高管理水平,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发生风险时,投保人应主动、积极地进行恰当、正确的自救,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综上所述,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应是一个由多主体参与、多层次立体化的结构。在这一体系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由巨灾风险基金进行赔付,对此应设立最高赔付限额,比如将房屋赔付的最高限额设定为10万元,将屋内财产赔付的最高限额设定为2万元。然后由保险公司负担超过限额部分的赔付,由再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限额的部分责任。此外,还要充分利用社会救济途径募集资金,用于灾民安置、灾后重建等。当这些民间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由政府最后买单,相信此时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不会很大。

【主要参考文献】

[1] 米建华,龙艳.发达国家巨灾保险研究――基于英、美、日三国的经验[ J ].安徽农业科学,2007,(21).

[2] 杨宝华.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机制[ J ].上海保险,2008,(2).

[3] 李文富.我国巨灾风险保障机制运作模式探析[ J ].中国保险,2008,(3).

[4] 马莉.巨灾债券与巨灾保险风险分散[ J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8,(1).

第9篇

关键词:湛江模式;全民医保;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合作伙伴关系

中图分类号:F842

在推进全民医保的新探索中,湛江市在推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合作伙伴关系(以下简称“社商合作”)上呈现出独有的特色,在医疗保险界被称为“湛江模式”,从而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湛江模式的特色,具体体现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之中,引入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经办服务,主要是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之下部分大额医药费用支付的管理服务。这一新的探索,不可能在短期内为全民医保的完善带来立竿见影的积极作用,亦即不可能极大地有助于全面解决全民医保推进过程中碰到的诸多全国性(甚至全球性)问题,如覆盖面扩大、医疗保障水平的提升、医保支付模式的改革等,但从长远来看,却对我国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具有潜在的正面意义。

在2009年以前,湛江市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相同,均沿用“3+1模式”,即:3个公立医疗保险+1个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三个公立医疗保险,即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启动时间分别为2000年、2003年和2007年,而农村和城镇医疗救助体系基本上在2004年之后逐步建立起来。除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之外,湛江市还自2001年起建立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2008年是湛江市医保改革历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年。该年7月,湛江市政府文件推动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城乡一体化,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此,湛江市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从“3+1模式”转变为“2+1”模式。

在推进全民医保的进程中,尤其是在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过程中,湛江市所取得的进展和所遭遇的问题,基本上与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介入没有多大关联。无论是医保覆盖面的拓展,医保筹资水平和支付水平的提高,医保基金合理结余率的控制,还是医保付费改革,即便在没有商业健康保险介入的地方,也同样会取得类似于湛江市的进展,也有可能遭遇湛江市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湛江模式: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支付管理

湛江市医疗保障体系的一大特色,就是商业健康保险介入了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因此,所谓“湛江模式”,一般意义上就是指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合作伙伴关系。在湛江市,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已经有了10年的历史。目前,湛江市社保局的合作伙伴是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人保健康的经营业务有三:其一,“湛江市直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其二,“湛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其三,“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补助保险”。前两项均处于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之上的补充医疗保险,亦即参保者必须单独额外缴费,方可享受公务员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上的保险给付。

对于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不存在任何争议。有关湛江模式的争议焦点在于其第三项业务内容。

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结构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分为两档:每人每年20元和50元;政府补贴水平2009年为每人每年80元,2010年为120元。这一保险基金分为两部分:一是家庭帐户;二是统筹帐户。家庭帐户与商业健康保险无关,关键在于统筹帐户。同全国各地一样,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帐户基金的支付设立了起付线和封顶线,以及在两线之间设定了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俗称“报销比例”)。湛江模式的特色在于,其湛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帐户的一部分支付业务,委托给人保健康管理,具体的给付结构和管理权限可以参见表1。

这项业务,无论从国际来看还是从中国国内的发展来看,都不是新鲜事。从国际上看,社会医疗保险将其部分支付业务委托给民营健康保险机构管理,是通行多年的业务,通称“第三方管理”(third-party Administration, TPA)。至于这里所谓的“部分支付业务”如何划定,例如是按照支付金额还是按照病种或者其他专业性标准划定,取决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与民营健康保险机构的契约谈判。承办TPA业务的民营健康保险机构,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和非营利性医疗保险机构。在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第三方管理,尽管已经起步,但却处在相当初期的发展阶段。

二、湛江模式的真正创新点:社会再保险模式

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第三方管理上,一般的做法是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者根据管理外包契约的执行情况,向管理承包方支付一笔定额的管理费。但是,湛江市则是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切除一部分,以保费的形式支付给管理承包方。2009年,湛江市社保局向人保健康支付保费1732万元,而人保健康的实际待遇 (给付)支出为2910万元,因此,在这项业务中,人保健康保费收支亏损1178万元。实际上,这是一种再保险的业务模式,即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作为原保险者,就其参保者一部分医药费用的支付,向商业健康保险进行再投保。这是湛江模式的真正创新点。

所谓再保险(reinsurance),又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其不愿意承担或超过自己承保能力以外的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或保险集团承保的行为。在“湛江模式”中,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相当于原保险方,而人保健康相当于再保险方,而前者支付给后者的保费相当于再保险业务中的“分保费”,而后者依照双方签订的契约(相当于“再保险合同”)负责承担契约规定的赔付义务。当然,湛江市双方所签订的契约,并不是纯粹商业性再保险合同,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是,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如果最终收不抵支,将由当地政府财政负责承担最后的责任。鉴于湛江市有关医疗保险尚有高额基金结余,这一情形在短期内不会出现,因此这类不言而喻的条款并没有出现在双方的协议之中。无论如何,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具有一些商业健康保险所不具有的特征,因此如果这些特征在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合作的再保险协议中延续下来,那么这类再保险可以称做“社会再保险”(social reinsurance)。

在国际上,社会再保险也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在不少发展中国家,存在着许多基于社区的小额医疗保险。由于风险分摊(risk-pooling)功能太弱,社区医疗保险的发展长期受到限制。然而,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菲律宾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发展出“社会再保险”的制度和组织,让社区医疗保险组织向社会再保险机构二次投保,以进一步扩大风险分摊的池子,试图突破社区医疗保险抗风险能力弱的发展瓶颈。当然,这种社会再保险组织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根据世界银行专家的报告,由于存在着一系列经济的、社会的或操作上的不利因素,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均很难将参与社会再保险作为一种可持续性的商业模式。但是,我们不能在理论上排除如下可能性,即如果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以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模式参与有关业务,那么没有理由认为社会再保险必定要将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排斥在外,或者认定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一定不能参与社会再保险。简言之,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完全有可能将社会再保险变成其“公司公益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就湛江的案例而言,人保健康显然不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而根据公司本身的战略构想,其参与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第三方管理并不是该公司的CSR工作,而是其开拓健康保险市场的商业性战略布局之一。因此,“湛江模式”看起来并不是一个“社会再保险”模式。但是,就目前的情形而言,湛江市社保局和人保健康的具体做法有意无意地采用了 “再保险”的商业模式。

三、湛江模式的争议点:社会医疗保险保费收入能否分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

然而,正是再保险的运作模式引发了争议。“湛江模式”的质疑方认为,这一运作方式不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即社会保险基金只能专款专用于给付支付(或称待遇支出),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因此,如果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一部分基金款项拨付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支付合同约定的医保待遇之后,其结余部分将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收入,这一结果将使本来可用于提高参保人待遇的基金流失。

显然,这一质疑并不质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甚至全部基金的第三方管理本身,其所质疑的是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以“再保险模式”运作这一外包业务的具体方式。

以再保险模式运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第三方管理,从逻辑和实践上讲,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只能出现三种可能的结果。其一,分保费收不抵支,再保险方(或第三方管理者)在保费收支上出现亏损;其二,分保费与再保险方的给付支出相比,收支大体相当;其三,分保费收入大于给付支出,第三方管理者由此获得盈余,倘若这些盈余在弥补再保险方的其他成本开支之后依然有余,才有可能变成其利润。在前两种情况之中,再保险方都处于亏损状态;至于第三种情形,有可能再保险方依然亏损,但也有可能再保险方实现盈利。如果前两种情况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发生而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却依然维持相关业务,那么无论在客观上还是在主观上,有关业务都可以被视为该公司的CSR项目。如果第三种情况发生,有关业务也就突破了公司CSR业务的范畴。

在城乡居民医保上,“湛江模式”2009年的运行结果是上述第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湛江市社保局向人保健康支付的所有保费,已经全部变成了待遇支付,参保者以及为参保者提供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并没有蒙受任何损失,因此“基金流失”的问题并不存在。不仅如此,正是采取了再保险的运作模式,湛江市社保局由此节省了1178万元的待遇支出,而这一部分节省出来的待遇支出成为这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的一部分;同时,湛江市财政局还节省了一笔第三方管理的管理费支出,无论这笔管理费的金额如何确定。可以说,“湛江模式”显示,至少在短期内,以再保险模式来运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第三方管理,社会医疗保险及其参保者不但没有蒙受任何损失,反而从中受益。一方面,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其部分支付风险有效地转嫁给再保险方,这其实就是再保险本身的目的;另一方面,政府财政无须增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费支出。

无论如何,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通过再保险方式,将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管理,只要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出现分保费收入大于给付支出的情形,那么这种做法与社会保险基金现行财务管理规定没有任何冲突。简言之,只要再保险方(或第三方管理者)在保费收支上保持“保本”的状态,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的资金就都用在了参保者身上,亦即实现了现行有关规定要求的“专款专用”。实际上,这就是一种“社会再保险”的运行模式。

简言之,“湛江模式”的真正创新点在于开辟了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再保险模式,即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以再保险的方式委托给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管理,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后者的支付(赔付)支出不小于保费收入。在这里,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将社会再保险业务视为公司社会责任战略的一项具体实施路径。目前,对这一创新的实质及其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发展,无论是创新者自己还是社会各界,均未给予准确而清晰的认识。

四、湛江模式的意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合作伙伴关系

以再保险方式开展社会医疗保险的第三方管理,其积极意义远不止于“积极探索”。实际上,这种社商合作的新模式,有可能会建立一种全新的机制,推动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两方面的发展,从而形成一种双赢的格局。

首先,社商合作对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尤其是其经办服务的发展,可以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中国在推进全民医保的进程中,各地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在于服务能力的不足。要强化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提升,必须要有投入,而由于社会保险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禁止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因此服务能力提升的费用只能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在中国现行财政体制下,各类公共服务递送(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开支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来支付。这样的财政体制所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各地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不均等,这里自然也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尤其是支付管理。在财力雄厚的地方,社会医疗保险两方面的服务能力,亦即筹资和支付能力,理论上可以同时强化,在现实中体现为医保经办机构以公立机构为主的格局。在这样的地方,社商合作有可能为医保经办服务通过竞争而改善服务质量开辟新的空间。但是,在财力不足的地方,社会医疗保险两方面服务能力的提升,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平衡的局面。由于筹资是首要的,也是只能由政府机构来承担的工作,因此很多政府只能将有限的财力优先向这方面倾斜,而在医保经办服务能力的提升上不免会出现政府力所不逮的现象。如果说在地方财力雄厚的地区,社商合作是社会医疗保险改革与发展的一种选项,那么在地方财力孱弱的地方,对社会医疗保险的改革与发展来说,社商合作恐怕是一种无可避免的选择,除非这些地方听任社会医疗保险经办能力不足以及经办服务水平低下的状态持续延续下去。湛江市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其次,有必要特别说明,社商合作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健康发展,可能是更为关键的推动因素。这一点乍看起来并不明显。在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社商合作中,人保健康2009年不仅蒙受了1178万元的保费账面损失,而且在医保信息网络建设和人力资源上都付出了几百万元的成本,因此从年度会计的角度来看,人保健康无疑在此项业务上蒙受了巨大亏损。正是由于这一点,不少人疑虑湛江模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正如所有商业公司一样,人保健康不可能不追逐利润。实际上,即便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方管理的承揽者是不追求牟利的民办非营利性组织,也不可能长期维持“赔本业务”,除非这类机构能持续性地获得慈善捐款。

但是,如果拓宽视野,即便是“保本微利”甚至“保本无利”的社商合作,都对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战略大局,有着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事实上,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潜在空间巨大,但是商业健康保险却长期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其分摊民众医药费用风险的功能尚未发挥出来。造成这一格局的因素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缺乏有关医疗机构服务费用的数据。很显然,如果缺乏有关参保人患病率和医药费用开支的数据,如果缺乏各地医疗机构诊疗和医药服务费用的数据,如果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提供的行为缺乏监测,那么商业健康保险赖以生存的保险精算根本无法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也就丧失了发展的基础,甚至连生存都会困难重重。

在这样的情况下,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几乎是商业健康保险克服“没数”之困境的唯一出路,也是唯一切实有效的途径。这一点对商业健康保险整个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对于个别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甚至是生死攸关的。在湛江市,人保健康正是在推进社会再保险式社商合作的基础上,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共享数据,才能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业务。实际上,人保健康已经或正在开发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在内的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还通过健康俱乐部等形式,积极开拓健康管理服务。截至2009年底,其健康管理服务的个人客户超过了300万,机构客户超过了30家。如果人保健康没有介入短期内显然赔本的社商合作,这些多层次、多样化、高增值的健康保险业务根本无法开展起来。实际上,对于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来说,在很多情况下,参保人数据的经济价值,远远高于其承揽的再保险分保费。

第10篇

1.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风险管理理念不强。

第一,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基本上没有被融于保险企业管理中,保险经营基本上还是财务型控制被动经营。第二,保险业发展总体决策和保险公司决策在相当程度上缺乏风险管理理念,保险的粗放型经营、以保费收入作为经营业绩的硬招标的决策思路对目前的保险发展仍起着决定性作用。第三,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风险评估、保险信用等级评定缺乏有效的评定标准,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的方式相当有限。许多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防灾防损部门,在有防灾防损部门的企业中,其人力与财力的配备不足。第四,在保险风险控制过程中,事后控制为主要控制方法,对风险的事前控制重视不够。第五,在保险监管方面,主要还处于事后监管阶段,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监管重点仍在费率等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资本比率、再保险安排、资产配置等内容监管力度不够。

2.较为注重显性风险管理,对隐性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第一,在业务发展导向上,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量,忽视保险发展的质。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是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为依据的,保险法规和保俭监管部门对保险费地位的过份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把保费的追逐作为主要经营目标。保险公司在实际展业中,重保费,轻理赔;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以保险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并存;在保险险种开发上,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控制重视不足。

第二,在保险发展导向上,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保险决策和保险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发展及保险公司发展战略长远性研究不够;在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方面,保险业未能充分重视恶性竞争、保险中介制度混乱、保险欺骗对社会公众产生不度影响;在制度法律建设方面,对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建设重视不够,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另一方面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开放条件下保险业的发展,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基本形成;在保险文化建设方面,保险公司文化建设滞后,保险文化传播缺乏创新,保险公司的形象度和美誉度构建急需加强。

3.较为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不重视对公众信任风险的管理。

第二,对保险开放、民族保险安全的风险重视不够。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对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研究不足,忽视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内在的根本制约。

第三,部分保险公司较为重视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而对保险同业的规范竞争、有序竞业的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保险同业组织的作用还相当有限。

第四,对保险中介组织的风险管理力度不够。部分保险公司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中介展业,表明保险公司对中介组织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自身的规范经营都应加强。

第五,缺乏对保险欺骗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欺骗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在中国保险理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度里对保险欺骗的风险管理需在制度完善和技术创新上加大力度。

4.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决策缺乏依据。

保险经营是在大量可保风险前提下运用大数法则对可保风险进行分散,各类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在相当程度上也可以说,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保险资源。保险经营依据这些保险资源从事保险展业,通过展业扩充丰富这类资源提高保险经营水平和展业范围。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要求保险公司(包括社会)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对这类保险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我国相当部分保险公司有效的风险信息系统都未能建立,这将可能导致保险经营决策缺乏合理依据,使保险经营缺乏合理的数理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这将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增加。

5.风险管理理论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

在我国,风险管理理论发展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保险风险管理既包括风险投资、保险购买和管理、安全、赔偿金管理、索赔管理,又包括公共关系、市场服务、培训员工、提供法律咨询等内容;既包括对保险公司的硬件失误风险和软件失误风险的管理,又包括组织性失误风险和人的失误风险的管理;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又包括保险业风险管理;既包括保险经营显性风险的管理,又包括保险经营隐性风险的管理。只有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观,才能推动和实现保险业有效的风险管理。

二、目前风险管理状况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保险业风险管理及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弱化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基础;

近年来40%的保费增长率是在粗放型经营模式下,在风险管理未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实现的,在这种经营模式下,重视保费增长速度与资产负债管理重视不够并存,保险公司总资产增加与净资产减少同在,保险市场规模扩大与保险业务的利润水平逐步降低并举,增加保费的快速增长与较多风险的累积相随,这不仅有悖于保险业风险承担、风险分散的宗旨,而且大大影响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功能弱化将不利于深化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信任,保险信任和保险信心是各国保险业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近现代保险发展的共同基础是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和信任,这是决定保险需求的根本因素,因为信心和信任是保险理念培育的良性土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真正地为社会公众分散风险、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服务的经营理念,真正地实现保险经营与保险风险管理的融合,以增强和巩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特别是在目前风险分散途径多样化的情形下,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对现代保险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弱化将使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导致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和加入WTO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局面。

从中国民族保险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民族保险业是在中国本身缺乏商业保险理念和商业保险技术机制、在国外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进行掠夺和控制的不利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种特定的历史路径制约了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在中国民族保险实力不足、现代民族保险发展缺乏一定制度环境和制度基础的条件下,民族保险业更应注重自身的稳健发展,大力加强保险发展的制度建设,培植保险理念。惟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民族保险发展从量的增加到质的升华,增强民族保险业自身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力,逐步有序地实现保险的国际化。

三、对策

1.实现保险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制定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构建良好的宏观环境。

保险业发展要实现根本性突破首先必须实现从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走出重速度、轻质量的恶性循环,把保险发展引上稳健、健康的轨道,进而逐步增强民族保险业的综合实力。也只有在经营方式根本转变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

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是中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战略前提。首先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建立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人文背景上,只有在这种根基上培植公众的保险意识,构造保险制度环境,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开发保险资源潜力,满足公众的保险需求,才能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其次,保险产业政策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性,坚持可持续发展性,才能有效地开发中国潜在的保险资源,才能实现重速度、轻质量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真正实现保险业本身的宗旨;只有坚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逐步树立和增强公众对保险的信任感。再次,中国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必须把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融于一体,政府应以较高的战略眼光来发展保险业,保险业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要求政府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改变目前中国保险业税负较重的局面,对一些投资型产品的开发可考虑税收优惠或递延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应考虑到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和中外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保险业应坚持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实现保险真正地为社会经济、社会公众服务宗旨;保险产业政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考虑建立区域性的保险产业政策与统一的保险产业政策相结合的保险产业政策体系。

2.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基础,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提供制度支持。保险风险管理不仅仅是一种风险识别、衡量、控制、融资的技术方法,还在于风险管理制度是一种保险制度安排,提供对风险管理的制度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是构建中国保险制度基础的一个永恒主题,保险意识的培植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规范的经营作风、良好的社会形象的凝聚力和辐射力来实现,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保险意识的传播也有利于保险意识的培植和增强。

法律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决定风险管理水平高低及其绩效大小。目前应着手解决保险发展与保险立法滞后的矛盾,弥补《保险法》中的缺陷和不足,同时抓紧时间构建完整有效的中国保险法体系(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进入与监管条例》等)。

3.实施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强化社会风险管理理念,是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重点。

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中国的特殊体制背景下,保险经营方式转变、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应与保险业全主位风险管理实施同步进行。中国保险业全方位风险管理包括对物的风险、行为风险与心理风险管理、制度风险与人的风险的管理、显性风险与隐性风险的管理、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的管理、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与风险预警系统的管理等。

在强调风险核保管理的同时,须强调逆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控制;在注重保险产业发展风险管理时,应特别注重决策风险的管理,克服目前保险发展的短视心理和短期行为;在制度风险的控制上应坚持内控制度、同业制度与监管制度三管齐下,在人的风险控制上,既要控制管理内部人风险,又要控制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人和保险投资机构投资者的风险;在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管理上,要积极探索怎样对保险开放中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有效管理,对中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风险加以重视。总之,在整个保险产业发展、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都必须把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理念融于这一过程中。

第11篇

引言: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一方面,我国大部分国土处于全球形的两个巨大自然灾害带上,全国有32%的陆地、大约70%的人口处于Ⅶ度以上地震烈度区;全国669个城市中,受地震、洪水、台风与风暴潮严重威胁的城市分别有62个、265个、167个、65个。另一方面,当前处于多种自然灾害多发期。受地球自转速度变化和太阳活动等影响,在不同时间尺度上,地壳构造运动及气候发生复杂的不规则的周期性变化,因此多种自然灾害也呈现强弱交替规律。

分析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构成,巨灾保险在保险制度体系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近年来全球范围内众多灾害事件的发生在客观上也凸显了巨灾保险的重要性。巨灾保险制度的空白是我国保险体系的一大不足,无疑是保险市场健康、成熟发展的障碍。评价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经济效率的一个重要方式是研究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及完善能否带来帕累托改进,本文以福利经济学理论为指导,分析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及完善中潜在的帕累托改进。

二、巨灾保险供求“帕累托改进”的福利经济学基础

福利经济学理论中,帕累托最优状态的三个重要条件是交换条件、生产条件和生产与交换的最优条件,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就是实现这三个条件的一致最优状态。实际上,帕累托最优只是一种理想的效率状态,新福利经济学先驱帕累托认为,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活动各个方面的资源配置状态都不具有帕累托最优效率。但往往存在这样的变动,即在一部分人福利得以改善的同时并没有使另一部分人的福利状况变坏,这种变动被称之为帕累托改进。

帕累托改进的过程也即以上三条件的改进过程。交换效率主要与既定商品在不同个人之间的配置方法有关,体现为所有个人通过交换任意商品都能获得更大的效用,同时又不使他人的效用受损;生产效率则要求在既定技术和资源条件下,以既定成本获得最大产出,不能有任何的资源浪费;生产效率打破了交换效率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既定产出的前提,将交换效率的实现置于社会资源整体、动态配置的基础上,两者的结合将帕累托效率的实现扩大到整个社会的范围。

与帕累托效率紧密相关的另一概念是社会福利函数,即所有个人的效用水平总和的函数。社会福利函数理论虽然推动了福利经济学的发展,但阿罗证明出“阿罗不可能定理”,现实中社会福利函数是并不存在的。本文参考《基于国家效用函数的中国保险制度变迁评析》(施建祥 著,2009)一文中对国家效用函数的定义,来研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为社会带来的效用等级。即采用制度建立的净收益函数作为社会效用函数的替代函数,净收益表现为巨灾保险对整个社会的作用,可用巨灾保险制度的经济保障贡献和金融支持贡献两个因子来近似表示。

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社会效用函数如下:

U=[E1(x2y)+E2(x2y)+E2(x2y)] (1)

其中U为社会效用值x为巨灾保险发展程度,其值越大代表巨灾保险制度越完善; y为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即生产力发展水平、市场发展程度和经济规模;E1(x2y)是经济保障贡献,E2(x2y)是金融贡献因素;E1(x2y)是国家控制成本,E2(x2y)是机会成本。式(1)可简化为:U=F(x2y) (2)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y作为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其所包含的四项因子(生产力发展水平、市场发展程度和经济规模)是现实经济发展情况决定的,因而在本文研究中作为客观变量。相对而言,制度控制变量 是国家安排的部分,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点。政府引导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最终目的是达到在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y0下实现整个社会效用的最大化,即

MaxU=MaxF(x,y)

y=y0 (3)

三、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潜在帕累托改进

虽然经济活动各个方面的资源配置状态都不具有帕累托最优效率,但现实中帕累托改进是可以实现的,具体到巨灾保险制度,灾后个人的保障程度增大,开展巨灾保险业务为保险企业带来新的收益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则可认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现了经济市场的帕累托改进。

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应对依靠的是政府主导下的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市场上部分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了诸如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商品,但灾后保险公司进行的保险赔偿仅占总经济损失的极小比例,这与国外成熟保险业在巨灾后发挥巨大贡献作用相比,显然即为不合理。我国巨灾管理模式使政府成为灾后受灾居民重建所需资金的实际提供者,巨灾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极大地加重了财政负担和社会负担,不利于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这样的现实经济条件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就显得颇为重要。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通过在国家主导下建立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在全社会实现帕累托改进。

(一)作为经济市场中的微观主体,巨灾保险消费者的效用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保费支出的多少和获得保障的大小。

保险消费者为购买巨灾保险产品所付出的保费越高,其效用水平会下降。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产品定价加以引导,统一巨灾保险的标准费率和免陪额度,避免巨灾保险产品定价过高损害消费者利益。政府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建立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和巨灾再保险组合,减少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业务的风险。

在巨灾保险保障功能方面,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人们提供了新的风险转移方法,可以为受灾企业和个人提供恢复生产所需的资金。由于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品的性质,增加一个巨灾保险消费者,并不会减少其他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消费水平。巨灾险消费者购买巨灾保险商品,用其替代自留风险所付出的代价(可以看作另一种商品),能够降低消费者的忧虑成本,使其获得更大的效用。另一方面,参与交换的的保险公司的利益并没有受损,相反,保险双方交易的成功促进了保险公司巨灾险业务的开展。

(二)就巨灾产品的供给而言,增加单位巨灾保险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在政府指导与监督下的巨灾保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公共品非竞争性的性质,一旦既定的巨灾保险商品被提供,增加大量的巨灾险商品消费者不需要增加供给成本。因而巨灾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有效促成公共服务供求关系走向帕累托改进。

从生产企业层面来看,巨灾保险促使生产单位或部门运用有限的生产要素资源,生产出最大价值的产品,也为不同生产单位、不同产业和不同区域之间分配有限的经济资源创造条件,达到改善资源配置、以既定成本获得最大产出的目的。以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的关系为例,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业务,将收取的保费作为保险资金集中运作,投放于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市场,投资不动产,实现资金的增值;灾后保险公司向受灾个人和企业提供经济赔付,使灾后重建工作的资金来源有了一定程度上的保证,保险资金作为赔付金从保险公司流向家庭个人和生产企业,能够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率,使其发挥更大的边际作用。

(三)国家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引导者,其利益也没有受到损害。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成功实施,能减轻财政压力,减少社会动荡,国家显然是受益者。

(四)就整个社会而言,全社会范围内的巨灾损失保障程度增加,资源配置效率得到提高。本文主要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中国再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影响入手,分析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的帕累托改进。

再保险是对保险的保险,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对中国保险业、整个经济市场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重要作用。巨灾危害的严重后果决定巨灾损失的补偿单纯依靠原保险是不可能实现的,其补偿机制还应包括共同保险机制、再保险补偿机制和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实现的资本市场补偿机制。再保险机制将原本一些不可保的自然灾害纳入保障范围,同时也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在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中,再保险是保险人主要分散风险的途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依靠再保险市场的同时,也为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业务范围和利益增长点。巨灾保险制度增加了再保险公司巨灾业务的风险单位数,扩大风险分散面,对原保险人来说则扩大承保能力,增加巨灾保险业务量,同时在单位管理费用不增加的同时增加保费收入,相对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保险公司化解企业内部承担的巨灾风险的传统方法是巨灾再保险,然而面对损失程度异常高的巨大灾害事件,传统的巨灾再保险也存在承保能力不足的困境,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巨灾风险证券化这一风险转移途径。巨灾保险证券化是保险市场发展到成熟阶段,通过资金在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流通运转,更好地帮助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转移承保风险。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带动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发展,保险公司将资本市场作为保险资金的运用场所,实现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使部分资金的使用权暂时转移到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从而参与了社会资金的再分配。巨灾保险证券化能够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促进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促进市场主体的发育成熟、市场效率的提高和市场结构的完善。

四、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

巨灾保险制度的空缺是我国保险体系中极为突出的问题。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采用的是一种政府主导、以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实际的巨灾保险供给主要落在少数实力雄厚的商业保险公司头上。但商业保险还没有成为自然灾害风险补偿的主要手段,在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赔付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如2008年的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11亿元,保险业已给付赔款约50亿元,保险赔款占损失金额的4.5%;汶川地震导致四川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8000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86亿元,付保险金1.16亿元,保险赔款仅占损失金额的0.5%。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赔付率水平极低,反映了当前我国巨灾保险供给不足和巨灾保险制度极不完善的现实。面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巨灾保险在整体灾难风险管理体系中缺失、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缺乏必要的巨灾损失准备、灾后重建资金主要由政府提供等弊端愈发显露。

单靠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款来为灾后重建提供资金是远远不够的,依靠金融资本市场运行规律吸收部分损失,通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进行经济赔付,才能最大限度地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五、我国巨灾保险供求“帕累托改进”的现实障碍

目前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仍面临许多问题,巨灾保险的建立对实现经济市场资源的帕累托改进仍需要解决一些具体障碍。

(一)公众的巨灾保险意识不足,这可以从巨灾保险的投保率低体现出,导致巨灾保险覆盖面积小。由于人们的保险意识薄弱和灾后过渡依赖于政府、社会的经济援助,投保巨灾保险的个人和企业较少,我国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仍较低。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逐步提高,但巨灾保险所承担的是巨灾,消费者若需购买则需缴纳较大数额的保险费,这对收入水平一般的大部分公众来说,即使有转移巨灾风险的迫切需要,客观的经济条件也抑制了他们购买保险的需求。

(二)巨灾保险的提供者――保险公司的巨灾经营技术水平较低。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评估技术上采用的是仍然是大数法则和非寿险精算基本原则相结合的传统方法,这种方法并不适合于具有范围广、危害大等特性的巨灾风险。我国保险市场已有的巨灾保险商品种类较少,再保险市场作用有限,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相结合发展不成熟,保险公司很难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支持并分散巨灾风险。

巨灾风险具有范围广、危害大、造成的损失程度高等特点,经营巨灾保险难免会让保险公司面临可能亏损的风险,这显然与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和目标相违背,从而抑制了保险公司巨灾保险产品的供给。从保险产品的角度看,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不包含地震责任,少数特约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收费较高。除此之外,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这也是因为保险人也是经济人,巨灾保险的边际收益低促使保险公司减少巨灾保险的供给,巨灾损失理赔额偏低,巨灾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

(三)我国的巨灾保险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目前,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还未得到重视。应对巨灾风险,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责任没有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未考虑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政府对巨灾保险的保费连其他保费一起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巨灾保险管理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积累制度,再保险制度也还未完善,仅靠其自身的偿还力根本无法解决巨灾保险的问题。

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品的性质,单靠保险公司的力量显然不够,保险公司在开展巨灾保险时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我国巨灾保险方面,政府指导下的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还没有明显的成效。

我国以政府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所面临的诸多问题,易造成巨灾保险产品供需双方(主要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等,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保险商品交易中道德风险、“逆选择”等风险可能性大大增加,也不利于保险市场乃至整个经济市场的合理、快速发展。

六、巨灾保险“帕累托改进”的路径选择及政策建议

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果,但总体来说并未发展到成熟阶段,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依靠不成熟的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分散风险 的可行性低,自愿的巨灾保险模式、完全市场化的巨灾保险模式不适用于我国经济市场。我国应选择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巨灾保险模式,具体的思路如下:

(一)政府加快巨灾保险立法工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法规基础。加强巨灾保险立法,一方面弥补保险领域立法不完善的缺陷,另一方面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指导,确保巨灾保险市场的有序化运行。

(二)保险公司在政府指导下,依据市场化运作开展巨灾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依靠身机构和技术优势,在巨灾保险业务展业、核保、承保等具体业务步骤上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根据市场化模式进行。

(三)政府为保险给予相应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同时充当巨灾损失的最后保险人。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国家在财政、税收、专项巨灾基金及巨灾保险准备金等方面的扶持,需要在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下与其他市场协作运行。在保险市场面临的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惨重时,政府应为保险业保障不了的企业或人群进行经济补偿,充当风险的最后承担者。

第12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问题;应对措施;探讨

引言

当前我国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地改善,但是在某些方面仍旧存在较大不足,制约了养老保险基金效用的有效发挥,因此,全面分析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问题及应对措施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

一、养老保险基金概述

养老保险基金也可以称为退休基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之一,也就是员工在工作一定年限之后退休自雇主所获得之给付。能够采用定期给付或者一次给付的方式。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专用基金,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性。实行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确保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的社会政策。社会成员均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对象,在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给付、筹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不论在具体实施环节还是在管理过程中均体现了政府或者社会行为。其次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个人账户预筹,通过储备的方式在未来养老时可以使用。第三,养老保险基金的互。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劳动者养老风险,实现社会互助。

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存在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是养老保险基金从最初的收缴到最终的支付过程中,因为其中涉及到的管理环节较多,管理效率较低、管理主体较多、管理层次较低等方面因素影响而出现的风险。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主要表现在基金管理不能实现预定目标,无法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当前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当前养老保险基金已经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度转变为统账结合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养老保险基金中所含的隐形契约被废除,传统的职工投入到收益的模式被打破,导致很多老人账户出现了资金积累为零的情况,从而使这部分由隐性契约所形成的隐性负债显性化。政府打算由现收现付融资的社会统筹资金来偿还隐性债务,其收入主要来自企业缴费。此外,在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时,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资金管理方式是混账管理,那么若社会统筹缴费小于离退休职工所需要领导的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基金就会被直接挪用,那么结果不但使企业和在职职工同时承担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支付和在职职工自己未来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积累的双重任务,还导致在职职工按照全新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缴纳的个人账户由于被挪用而出现了“空账”的情况。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截住到2016年底,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出现“空账”的数额已经超过了九千亿元,并且表现出较快地增长态势。随着“空账”数额的不断积累,将会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较大的风险,还会直接影响到当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的积极性。

2.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手段较为薄弱

现阶段,国内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已经基本形成,国务院下发的相关条例和文件是其主要参考标准。从当前国内养老保险基金发展需要来分析,养老保险基金总体法律化程度还比较低,主要表现为:养老保险基金法律制度并未形成统一的规定,适用范围较为有限,导致养老保险基金覆盖面积较小,养老保险基金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此外,对于养老保险基金具体实行过程中也并没有更高层次的法律进行参考,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在实行过程中法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效力较低。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影响,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在运行管理的过程中,其中出现了较多不透明的管理机制,暗箱操作、资金流失等问题时有发生。而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运行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本常识,对于其全面了解公众有着不可争议的权利,这也可以增强公众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监督,从而增强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效力。

3.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依据较为欠缺,不能形成有效合力

当前国内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时,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监督总体较为分散,很多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很多问题仍旧没有完善的法律进行参考,对于出现的骗取、冒领、拖欠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相关的制裁措施也不够给力。在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劳动保证部门、审计部门、财政监督部门并没有形成合力,多头监督、各自为政的情况普遍存在,降低了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协调效果。这样不仅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还增多了被查企业的实际工作量。此外,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的上下级在信息共享方面不够完善,风险管理协调性较差的问题普遍存在。例如:在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进行行政监督时,若财政部门和社保部门并没有形成合力,那么对于财政账户的实际操控情况较难完全掌握。

4.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所用技术手段结合程度较低

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在进行风险运行管理的过程中,只有各种风险管理手段得到有效配合才能取得良好效果,但是多数情况是,所用的手段往往仅仅为其中的一部分。例如,若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时,内部控制措施使用较多,那么外部监管往往缺失严重,而外部监督和内部控制均是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的根本;再如,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时,外部审计工作通常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而抽样方式仅仅是众多方式的一种,其在风险管理过程中也有自身的风险。

三、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1.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体系,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效率

当前我国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与国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着直接关系。所以,应当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机制,通过采用法律手段的方式对养老保险市场的“投、管、支、征”等方面进行完善。在具体实施中,首先应当对参保人的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养老保险并非免费午餐,参保人的义务和责任是并存的。其次,从法律层面上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进行完善,将各个部门、个人的职责进行明确,列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三,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透明度、投资规则等方面进行明确界定,保证基金可以安全运行。此外,对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如何进行全面有效监控,在法律层面上均应当有着明确规定,将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之间的衔接进行紧密结合,同时根据制度环境的不断变化,形成动态性运行风险管理调整机制。

2.增强财政管理,防止出现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财政风险

首先应当编制社会保险预算。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采用“板块式”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模式。也就是在政府预算的范围内,对养老保养基金进行单独预算。其次,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政策扶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渠道,增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3.大力推行企业年金,对养老保险体系进行完善

当前我国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投入方面仍旧有着较大的压力,因此若但但采用政府投入的方式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运行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构建出完善的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降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财政风险。

4.尝试开展商业养老保险基金

针对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所用技术手段结合程度较低的情况,尝试开展商业养老保险基金是较为有效的。商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补充之一,均可以在不同层面上发挥出应有作用。具体实施中,应当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基金的主导效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四、结语综上分析,当前国内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中仍旧存在较多问题,因此,为使养老保险基金更好服务于人们,政府、单位及个人均应当主动承担起自身责任,多方入手形成合力,逐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王亚柯.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风险与管理风险——基于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管理经验的启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03:8-13.

[2]"山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机制研究"课题组.省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机制研究——以山东省为例[J].山东社会科学,2010,05:104-108.

[3]叶颖刚,管冰城.我国养老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路径及风险管理研究——基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J].时代金融,2015,24:213-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