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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7 17:57:43

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明确交通局与局属各二级单位职责和工作内容,促进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市“十一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公路、桥梁、渡口、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房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以及省、县、乡道路面改造,大(中)桥梁维修加固、大型水毁修复工程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三条交通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编制交通建设规划,由公路段、运管所、交管所、各乡(镇)通村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交通局作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局工程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农路办),具体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公路段作为地方公路行业管理机构,接受市公路局的行业主管,在县交通局领导下履行全县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职责,工作内容包括省、县、乡道改造、列养桥梁维修加固、列养公路路面改善、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工程及全县列养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六条运管所作为地方交通客(货)运站场的行业管理机构,接受市运管处的行业主管,在县交通局领导下履行全县交通客(货)运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工作内容包括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等项目建设。

第七条交管所作为县交通局派出的各乡(镇)交通管理机构,在县交通局领导下履行各乡(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职责,工作内容包括农村渡口改造项目建设及通村(组)公路建设的监管。

第八条各乡(镇)通村办、村民委员会为地方通村公路(含渡改桥、通组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县农路办代表政府履行监督职能,对通村公路进行行业监管,各乡(镇)通村办、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建设。

第九条一二级公路、县乡等级公路改造项目由局工程股牵头,公路段受交通局委托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建设项目由运管所牵头,运管所受交通局委托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农村渡口改造项目由交管所牵头,交管所代表交通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由工程所在乡(镇)、村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含渡改桥、通组公路)由县农路办牵头,县农路办代表交通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工程所在乡(镇)、村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以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由县交通局各分管领导按照管理权限履行领导职责。

第三章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公路段、运管所、交管所、各乡(镇)通村办必须在年底向交通局报告本年度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并上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县乡等级公路、渡改桥、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农村渡口及通村公路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由公路段、运管所、交管所、工程所在乡(镇)通村办向交通局提供相关统计资料,经分管工程局长审查后上报市交通局。其中,纳入省计划的通村公路的工可,由县农路办委托设计单位完成。

第十二条通村公路施工图设计,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乡(镇)通村办、村民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受条件限制的可由以上业主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完成(但必须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由县农路办审查后报局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三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履行以下基建程序: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投标;

六、签订工程合同,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文件及工程决算,并完成决算审计,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以上程序进行报批,工可批复前的规划、计划、项目建议书、工可报告等工程前期工作必须报分管工程局长审核,经局长批准同意后上报,工可批复后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报告等工作由局总工程师批准同意。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许开工;擅自开工建设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对于交通建设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局属各二级单位、各乡(镇)通村办要严格执行交通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局财务股应积极联系、落实交通建设资金,会同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局属各二级单位、乡(镇)通村办交通建设资金的监管,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局属各二级单位、乡(镇)通村办的财务部门在交通建设资金管理过程中,要按照国家交通财务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主动为单位领导当好参谋,对本单位交通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防止损失浪费,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局属各二级单位、乡(镇)通村办的财务部门要严格履行“四按”原则,即:“按预算、按计划、按进度、按程序”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专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工程监理制的交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以下资金拨付程序:

一、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自检质量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中期支付申请》(附相关工程质量证明资料);

二、监理工程师抽查工程质量并核对工程数量,按合同文件要求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与修订,然后向业主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三、业主按合同文件要求对监理工程师已确认的《中期支付证书》进行审批;

四、业主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文件予以支付;

五、工程全部完工,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支付申请》,由监理工程师按要求审定后,业主对《最终支付证书》进行审批。

对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建设项目,参照以上程序进行建设资金拨付。对简单明了的小型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验收计价单》的形式予以资金拨付,但必须由业主单位组织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验收计价单》必须有验收人员、业主项目负责人、业主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五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受县交通局委托后,公路段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对县乡等级公路组织招标,择优选择建设队伍。同时招投标情况必须报局总工程师审查。

第二十一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渡改桥、通组公路)要参照《招投标法》,根据通村公路特点进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原则上由项目工程所在乡(镇)通村办、村民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单位完成,受条件限制的可由以上业主按照《招投标法》自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由县农路办依据管理职责进行监督和行业指导,并报局总工程师审查。

第二十二条通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市通村公路硬化工程建设管理指南》进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一二级公路、县乡等级公路、渡改桥项目应按《公路工程市场管理办法》办理施工许可,经县交通局工程股初审、局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市交通局审批;通村公路的施工许可由县农路办初审后报局总工程师直接审批。以上建设项目开工前均应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通村公路的质量监督手续由项目业主向县农路办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农村渡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分别由县运管所、交管所负责组织,县交通局负责指导和监管。开工报告由局总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在相关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于县公路段管理范畴内的列养桥梁维修加固、列养公路路面改善、大中修、水毁修复、安保工程等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将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报局工程股初审,经局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局属各二级单位“一把手”及各乡(镇)通村办负责人、村支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行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和质量巡检,确保全县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始终处于有效监管状态。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坚决返工,决不姑息迁就。

第二十七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环保管理。注重交通建设与沿线环境的协调,尽量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八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公路段、运管所、交管所及各乡(镇)通村办应在当月25日前将各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交通局。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协调、质量问题要迅速报告,安全问题必须按相关程序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公路交通按管理范畴落实公路养护责任制。纳入全县列养公路管理范畴的责任单位是县公路段,公路段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养护方案报交通局审批,同时将养护资金足额运用到列养公路上;对于新(改)建公路项目建设期的养护经费,由公路段按要求转拨给交通局,然后由交通局纳入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筹。

对非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应由各乡(镇)、村严格按照《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实施,各交管站履行监管职能。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交通基础实施建设项目建成后,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时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总结报告材料,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完成决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后报请县交通局验收:

一、按《市农村公路规划图集》核定的计划里程已经完成;

二、已完成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自检,并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三、按要求已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

四、经县农路办现场质量监督员检查,各项工程质量缺陷已完成修复。

第三十二条农村客(货)运站场(招呼站、候车亭)、农村渡口的交竣工验收,首先由县运管所、交管所组织初验,初验结果报局总工程师审查,然后分别报请市港航局和市运管处验收。

第七章附则

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范文2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劳动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来源,加强对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资质等级、隶属关系和经济类别,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也不分资金来源、隶属关系,均按照本办法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是指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所列劳动保险基金。

(四)根据各类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统一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不再按企业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制定费率标准。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保险基金实行分级收取,分级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从工程投资中收取。

二、收取管理

(一)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全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后,计取标准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统一核定,暂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3%计算。如有调整,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劳动保险基金应在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计算,不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时必须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按建筑工程总造价中所含劳动保险基金总额的100%一次性预交。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审定的结算金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对没有预交劳动保险基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市、县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及开工手续,建筑施工企业也不得施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或工程竣工后不进行清算,拖欠劳动保险基金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登记。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分工,收取劳动保险基金: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由自治区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项目的劳动保险基金。

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由地、市、县报建招标投标项目的劳动保险基金,并负责将代收的劳动保险基金及时上缴。

(五)本区建筑施工企业到外省承包任务的,应将按工程所在地规定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数额如实上报主管本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必须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不设立劳动保险基金帐户。具体收取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收取劳动保险基金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八)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劳动保险基金。

三、拨付管理

(一)享受劳动保险基金拨付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就业人员相对稳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宁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于每年元月底以前编制劳动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负责本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作为该企业所需劳动保险基金的凭据。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拨付劳动保险基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劳动保险基金的拨付标准:

1、拨付劳动保险基金,以企业上交的社会统筹费为拨付依据。有分包行为的,应扣除分包工程所含劳动保险基金。

2、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和城镇建筑施工企业按企业实际支出拨付。

3、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控制在企业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应取劳动保险基金的20%以内拨付。

4、中央及外省入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劳保费拨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控制在企业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应取劳动保险基金的20%以内拨付。

(五)对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统筹费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委托扣款通知后,有权代扣代缴。

(六)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一收取、调剂拨付后,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的条件及审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办理。

(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的管理,按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离退休职工的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并接受建设、财政、劳动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主管该企业拨付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季报送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统计报表,作为拨付劳动保险基金的凭据。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定的劳动保险基金拨付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办理拨款。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报表等制度,并接受财政、劳动等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秉公办事。

(三)劳动保险基金是为了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从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提取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财政部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四)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对拨付的劳动保险基金要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部门,对不按规定上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停止拨付劳动保险基金。

(五)未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报建开工等手续和产权证书的,要追究该部门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并责令追回应缴劳动保险基金。

五、附则

(一)实行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收取、调剂拨付办法后,企业享受该费用的各类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如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情况时,应在完成分立、合并、重组工作后一个月内将企业的变化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重新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手续。

(三)建筑施工企业终止、转产、不再从事建筑施工生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完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清算后,不再继续向该企业调剂拨付劳动保险基金。

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所有基建(项目)工程(房屋建筑、运动场地、道路管网、围墙、装饰、修缮、绿化等)。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全县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是:制定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审核;指导工程规划设计;监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全程监督学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学校基建工程施工期间工作;工程变更审核;参与工程验收;预决算审核。

(二)凡县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由县教育局负责;工程的前期手续办理由学校负责,县教育局重点监管设计方案、预算编审、招投标、工程变更、工程决算等五个方面。

(三)全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是基建工程的业主单位,工程所属学校应成立基建小组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基本建设工程。

基建小组组长一般由校长(园长)担任。校基建小组职责:一是负责工程前期准备,各项手续的报批;二是负责拆迁和土地征用;三是做好工程招投标工作;四是做好工程现场监管;五是负责筹措基建资金;六是按合同做好工程款的拨付预审工作;七是做好工程决算的初审工作;八是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

(一)经县教育局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基本建设一般程序为:

1.投资项目在30万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报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申请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接到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委托方案设计。

2.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办理土地预审、项目选址意见,编制和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

3.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县发改局审批。

4.委托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报县发改局审批。

5.施工图纸设计、图审。

6.完成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三通一平工程。

7.办理建设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等手续。

8.委托编制施工图预算,要求一编一审。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

9.办理施工许可证。

10.项目施工。

11.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12.项目决算。

(二)建设项目的前期报批手续繁多,上面未一一列出。审批程序应根据时序穿插、并进,有效缩短时限,并积极争取减免规费。

(三)投资项目在3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附属工程、维修、道路、绿化等),由学校填写《学校建设项目申批表》(附件2)报教育局审批,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招投标;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学校不得擅自投资建设。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根据批准的文件(项目建议书),委托有资质、符合项目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学校建设坚持“牢固、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避免脱离当地实际,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第六条工程监理。学校建设(项目)工程(包括附属工程、装饰工程)原则上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合同经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审核后签订。工程监理单位是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学校应积极主动与监理公司配合,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特别是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共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项目工程发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省、市、县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一)工程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地质勘察费10万元、监理费15万元、设计费3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都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凡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由县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招标。

(二)中标通知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学校和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招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前须经县教育局计财科审核。

第八条学校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及工程质量的监督。一是项目班子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到位关;二是建筑材料进场检查关;三是建筑材料试验样本采集关;四是隐蔽工程记录关;五是各工序完工质量检查关;六是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学校应派出专职或兼职基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做好日记。学校应按监理合同做好监理人员到位的考勤工作,配合监理人员检查项目班子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核到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书上名单、职称相吻合。监督施工机械的到位率,检查进场建筑材料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并做好进场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及试块的现场取样制作等送验试件的监督工作,以确保送验试件的真实性。学校、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共同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预算暂定价的建筑材料规格、品牌产地、价格必须经学校二人以上会同局计财科、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四方共同进行确认。学校基建组长要参与所有环节的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返工问题的落实工作。县教育局派员不定期对工程施工、学校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参加开工放样,主体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当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表,并提供标明隐蔽部分尺度的照片或影像资料,经办人和复核人应在附件上签字。复核必须要有具体意见,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和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手续完备,不允许事后补办。变更报告不得随意涂改,并注明日期。不得用直接在施工图上修改签字的形式来代替工程变更报告单。

第十条施工图纸变更和项目增减。为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避免随意提高标准,突破预算规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在建设过程中,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或基础工程量及超预算暂定价,需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图纸,施工和监理单位认可,学校签署意见,按下列要求逐级审批。未经审批,学校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和增加工程造价。

工程变更额度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单项变更额度不足10万元的(且累计变更30万元以下),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编制项目工程变更预算,报县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单项变更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累计变更30万元以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并经教育局同意后,根据《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报县政府审批。

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且急需处理的情况,抢修抢险应急工程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学校可边处理边上报,并召开由发改(重点办)、财政、审计、招管办、监察、行业主管等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或紧急处理后报批。

涉及工程变更项目学校应及时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及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附表1)、工程施工变更签证申请单(附表2)、工程变更计算表(附表3)、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附表4),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文件、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报告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应做好资产使用交接,按竣工决算批准书和相关票据登记固定资产帐,并做好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和移交档案资料,视同未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不得对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违反规定的,将给予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资金和财务的管理。学校应当单独设立基本建设帐薄,专门核算基建收支业务。

(一)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省市县有关财务规定。(二)工程款支付

1. 工程费用支付由学校基建工作小组2名以上成员提出,基建组长签字审批后支付(基建组长不是校长担任的,基建组长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审批支付)。

2.学校其他领导担任基建组长的,则由学校校长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基建组长负责基本建设管理。

3.费用支出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对未按规定审批签字或报销手续不齐全,开支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各种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4. 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款项必须拨付到承包单位(合同帐号),不得拨付给个人。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不超过合同价85%的工程款,决算审计后支付不超过审计价95%的工程款,余额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维修工程及校舍改造项目一年后付清,新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支付时承包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单,由监理和学校基建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学校基建组长(校长)审批后支付。

(三)工程完工后学校基建小组要及时牵头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对各种基建管理中购买的材料、设备、工具等要移交给学校总务处,由总务处负责落实和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整理工程变更单、施工签证单等资料,编制工程结算书,报县教育局计财科初审,再由县教育局递送县财政、审计等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审计。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必须经审计后,方可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对项目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基建档案管理。学校新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将基建项目审批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隐蔽工程,各环节验收的照片或视频、决算书、财务审计报告、施工总结、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学校基建管理资料等有关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的各环节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上报建设管理部门或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批先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或对因管理不严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表1、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2、工程施工变更签证申请单

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范文4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管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城乡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等文件以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的“三定方案”,结合我区建筑工程领域实际,现将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划分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安全监管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使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总牵头、总负责。在全区范围内,有合法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由我区负责实施的市政工程、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公益性工程要进行安全监管;对各类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审批和监管;对区政府划定或者交办的其他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二、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全监管职责

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区集体土地及南过境高速以南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非法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查处和安全监管;协助查处城中村村民宅基地二层以上的违法建设工程;对区政府划定或者交办的其他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三、区规划局分局安全监管职责

区规划分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违反城乡规划无规划许可证及“越证”建筑工程进行查处,并负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对区政府划定或者交办的其他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四、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各街办、乡(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村村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许可、监管和非法违法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关于成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执法队的通知》的规定,由区执法、规划、国土部门授权和委托给各街办、乡(镇)的建设工程管理事项,各街办、乡(镇)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对区政府划定或者交办的其他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五、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一)居民小区及宿舍区内的房屋改造、装饰装潢、维修等工程,有物业管理的应由区房地局进行安全监管;无物业管理的应由区住建局进行安全监管。

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范文5

报建主管岗位职责

一、 负责承办公司所开发项目的政府报批、报建手续:

1、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向发改委申请办理:《立项批复》

3、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4、向市建委申请办理:《绿化方案批复》、建筑等各项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

5、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证书》;

6、向市环保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7、向人防办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批复和竣工验收》;

8、向消防支队报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9、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包括雨污水验收、绿化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规划验收,协助工程部门组织质监竣工验收;

10、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档案馆的资料备案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1、负责联系房屋面积测绘单位针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定位放线、预测和实测;

二、负责提出项目具体报批报建的图纸技术要求(文本内容、图纸深度、份数等);配合主设计师对经济技术指标和相关规范的报建要求进行核查。

三、负责向项目设计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解释或指出报建过程中的政府政策及导向。

四、负责进行项目报批报建所需的攻关活动,对参与攻关协调的领导负责。

五、负责及时促进或优化政府合作关系,为公司建立良好、长期的沟通平台。

六、为公司提供新项目调研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七、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积极完成公司及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报建主管的工作规范

一、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由于报建工作大多时间是外勤工作,在每次出门办事之前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填写《外勤单》、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到公司打上、下班卡时必须向办公室提前请假,随后按公司规定补填《考勤异常单》。

二、 每周五下午按时向行政部报《工作完成情况表》

三、 由于报建工作需要公司各个部门的紧密配合,报建主管要积极

与公司各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有工作需其它部门配合时必须填写《工作联系函》。

四、 根据报建主管岗位职责要求,报建主管需按照工程项目的进展

情况完成各项报建手续,每项报建资料报建主管必须在10个工作日之内备齐上交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遇以下情况报建主管可顺延交件时间:

1、 工程项目调整及优化规划方案,由于设计单位出图时间耽误的(以工作联系函时间为准);

2、 设计方案无法满足执行的规划设计条件,经过多次修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以工作联系函时间为准);

3、 因其他部门的不配合而无法将资料备齐的(以工作联系函时间为准);

4、 工程施工过程设计发生变更变更手续不齐或未达验收标准需进行整改的(以工作联系函时间为准);

5、 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工程规划施工图纸施工,需增加其他手续如:增加道路开口等手续的;

6、 遇到不可抗力的其它原因;如:执行政府新的政策法规等。

五、 参与攻关活动,要经上级领导同意后方能向财务部申请所需经费,所涉及到的费用要清楚明细,事后及时填写《情况说明》让上级领导签字。

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州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组织领导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按照无新增违法建设,存量违法建设三年内全部拆除的工作目标,市政府对州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州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州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分别简称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

第六条市成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查违办”),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考核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工作。

第七条区政府和管委会成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建立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州区成立城管执法机构,主要职能是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

第八条在土地房屋征收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分别简称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年度工作目标,并对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督促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预防和查处措施,抓好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对查处的违法建设,组织相关街道、乡镇和部门及时依法拆除;负责组织处理与查处违法建设有关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传教育。

(五)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考核任务。

第十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依照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经过规划审批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尚未进行规划核实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区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管控工作,督查考核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违法建设管控工作情况,积极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开展拆除大型违法建设行动。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职责管理范围内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违法建设。

(四)水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施工资质管理规定及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

(七)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八)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在有关行政许可、证照的管理上,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或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合法证明的,不予行政许可、核发有关证照。

(九)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不得受理报装申请。

(十)传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传工作。

(十一)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监察。

(十二)市、区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单位和外地驻机构,应自行组织拆除单位所属范围内违法建设。

(十三)市、区、管委会的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在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密切配合,在接到其他部门协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街道(乡镇)和相关单位责任区域,分类别确定巡查时段和巡点,对辖区内的征迁及待征迁区域,强化巡查控管。

各街道(乡镇)须建立城管执法队伍,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经费,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在建工程项目的巡查,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确定审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格验线、跟踪管理、规划核实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抄告州区城管执法局或市城管执法局开发区分局。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要按照数字城管网格化管理要求,安排信息采集员全天候巡查,负责违法建设的信息收集、派遣、处置工作,并对相关部门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点。

第十六条违法建设巡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发现施工现场未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施工许可证书的,督促企业限时悬挂;对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施工许可证书的,立即报告进行查处。

(四)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十七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

负有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的单位,应当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建设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拆除。

第二十条州区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开发区分局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在调查取证后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州区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开发区分局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市有关参加部门必须严格履职,无条件配合。同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有关情况抄告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单位。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完毕的,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可适当延长。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违法建设处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

第二十二条因查处违法建设发生的安全事故,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当事人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市政府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建立保证金制度。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每年须缴纳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保证金,由市财政代管,专户存储,严格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管委会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年度考核中不达标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区政府、管委会应制定对街道(乡镇)及社区(村)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市直相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不整改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七条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一)在责任区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制止的。

(二)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三)对新增违法建设未及时预防和控制,导致新增违法建设总量不断扩大的。

(四)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的。

(五)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查处的。

(六)为违法建设办理房地产登记、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以及违法违规进行危房安全鉴定的。

(七)在查处违法建设现场,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的。

(八)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因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预防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按组织人事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范文7

一、目标任务

按照县—年“寄宿制工程”规划,我县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任务主要有10个项目(见附件),其中省级项目4个,新建面积5270平方米,市级项目6个,新建面积3220平方米。在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加快对现有条件较差的寄宿制学校和不具备寄宿条件而必须实行寄宿制的学校建设,保证确需寄宿的学生能进入具备基本条件的寄宿制学校学习。

二、工作责任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主要责任单位为县教育局,相关责任单位为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建设局。各责任单位负责共同审定申报全县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计划。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规划,牵头组织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实施,落实省、市考评方案的内容,建立项目资料档案,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专项督查,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学校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及通报项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全县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并向市寄制办汇报。县发改局负责把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列为重点工程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落实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积极筹措县级配套资金,负责建设工程的投资评审,建立“寄宿制学校建设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县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指导与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工程的实施与管理,跟踪监督项目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建立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及时协调处理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时上报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确定专人负责。

县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工作思路

1.总体要求:今年我县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省级任务4个项目,市级任务6个项目,确保工程在10月底前竣工验收。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县为主、乡镇配合、立足长远、突出重点”的原则。项目建设优先考虑有一定办学规模的布点学校,项目确定后,不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变更建设内容和变更建设规模。二是坚持“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布局,提高效益”的原则,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相结合,与调整中小学布局、推行集中办学相结合,凡布局调整规划中不予保留的学校一律不纳入工程建设范围,资金重点投入到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建设中,适当添置学生学习、生活附属设施。

3.工作步骤:全县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4月份全面动工,10月底前竣工。

第一阶段:(4月1日—30日)

主要任务:规划设计、审计方案、组织招标。

第二阶段:(5月1日—10月31日)

主要任务:组织施工、工程监督、竣工验收。

第三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主要任务:决算审计、工作评估、总结表彰。

四、资金保障

年全县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省级项目学校4所,市级项目学校6所,共需资金388.4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资金170万元,县级配套218.4万元。

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分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度;严格资金的预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强化合同管理,从严控制建设成本;严禁将上级专款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为充分发挥寄宿制学校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寄宿制学校建设项目享受省、市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有关行政性收费项目一律全免,事业性或服务性收费项目免收或只收取成本费用。

五、项目管理

1.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和强制性建设规范。完善校园规划、立项预算、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工程监理、质量及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资金使用、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从立项起,各项目学校便要建立包括图片、数据等资料在内的项目建设前的档案资料。按照“整体布局、科学规范”和“坚固、够用、实用”的原则,通过可行性论证后,进行校园规划和项目规划,做好项目资金预算。

2.项目手续及招投标管理。新建、改扩建的项目,施工前均要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按规定进行施工检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工程设计;工程建设投资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引入具备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招投标,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邀标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项目建设。

3.项目工程监理及监督。凡具备监理条件的,县寄制办将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不具备监理条件的,项目学校应选择和聘请熟悉基建业务、责任心强的学校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后出任现场施工管理员,严把质量关和安全关。县寄制办对项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

4.竣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结束后,县寄制办将按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5.决算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后,邀请审计或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按审计结论办理工程结算。

6.档案管理。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要切实做好工程的档案建设,各项目学校要将每个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声像等各种资料收集齐全,按照权证、基建和管理等类别,根据统一的技术标准装订,并选用统一的档案盒保存归档,项目完工后,档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县寄制办,一份自存。

六、监督与检查

县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工程立项、施工、竣工情况,通过有关媒体和政务公开公示栏目公布工程项目学校名单以及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对工程建设的监督。

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范文8

【关键词】报建;流程;工作方法;职责;提高效率。

引言

中国作为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近几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设计水平和建筑施工技术等也相应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土地资源稀缺和人口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也为了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很多房地产商开始兴建高层及超高层民用建筑物。

所谓的报建,指的是所建工程项目从规划、建筑指标、内部构造等要征询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得到他们的认可和允许。即要取得:国土、消防、卫生、环保、人防、规划等职能部门的同意批复。建筑工程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的职能部门进行报建,不但要提交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审核,还要交验建筑工程相关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的批文和建设用地的批文(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等其他相关文件的行为。现将前期工作细则说明如下:

一、目的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行为及事务处理标准,使工作得以圆满进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阶段所有前期工作的进行。

三、工作要求

1、前期工作人员应熟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程序,熟悉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配套、工程管理体系的办事程序。

2、了解开发项目的占地面积、容积率和绿化率等规划指标,项目红线内外水、电等市政配套设施情况及收费,是否七通一平,楼盘的地理位置,交通状况以及规划状况,项目周边地块供求状况、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周边经济发展状况、有无政策限制等及将采取哪些节能、环保和智能化设施、物业管理方式等。

3、以项目为基础了解施工进度,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实现与工程建设的统一、协调、同步。

4、所有有关开发项目的政府批件、权证资料,一经获得将原件交办公室并由本部门保管好复印件,做好交接记录工作。

5、前期工作进行中,涉及到费用支出的,严格依照《公司备用金使用及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由主管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核签字同意后领取,并将相关票据及时按要求签字报销。

6、工程结束后,对期间前期工作做总结报告,交主管经理审阅,存档。

7、协调周边相关部门,搜集政府有关规划、市政、拆迁、伐移树等相关政策,做好处理扰民及民扰事件的应急预案。提前完成项目前期的计划工作,上报主管经理进行相关决策。

8、应定期上报工作计划、进度及相关政策法规和研究报告。

四、工作职责

1、办理从项目立项开始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全部手续工作。

2、办理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全部手续工作。3、办理市政、占路、掘路、绿化、环保等相关手续。

4、协助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作,办理《房屋产权证》。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工作内容

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1)搜集市场相关信息,为公司决策层提供可靠数据,制定严密工作计划,计划包括征地(买地)、拆迁、补偿等方案。(2)配合测量队测绘获得现状地形图,填报《建设用地申请书》。(3)办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2、项目前期阶段:(1)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办理《土地使用权证》。(4)委托设计单位出设计方案,填报《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5)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6)协助组织设计单位招标,办理招标备案。(7)各专业(水、电、燃气、热力、市政等)设计要点、方案证书,交纳相关费用。(8)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交纳相关费用。(9)办理《建设工程人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交纳相关费用。(10)办理《防雷证明书》。(11)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招标阶段:(1)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后,协助办理《监理、施工单位工程招标监督管理》。(2)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缴纳农民工保障金,社会保障金,安全措施费等。(3)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办理《商品房售房许可证》。

4、工程施工准备阶段:(1)试桩前,进行临时水、电的开户,协调关系,争取充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向辖区绿化、环保、环卫、市政、交通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管理费,负责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5、工程施工阶段:协助配合市政(水、电、燃气、热力、市政等)单位组织验收,签订使用正式使用协议、合同。

6、工程竣工备案验收阶段:(1)委托防雷、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单位进行相关监测。(2)协助人防监督站进行人防竣工验收工作,获得《人防合格证明书》(3)协助消防单位进行消防验收,获得《消防验收意见书》(4)协助环保单位进行验收,获得《环境影响报告》。(5)办理《规划验线合格证》(6)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报件需知

1、建筑工程报建提交的基本信息不仅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最关键的因素,同时还是实施监管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建筑工程报建提交的基本信息有:

(1)建筑工程报建的基本信息

建筑工程报建提交的基本信息有: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地址;建设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建设单位;受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建筑设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建筑设计单位报建特许人姓名及编号;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证号;

(2)建筑工程报建工作的程序

在建筑工程报建工作中,按建设工程规模的大小不同,具体的工作程序和步骤是不一样的。一般建设工程申报环节及流程:建筑工程报建的工作程序如下:根据规划局要求填写好立案申请表,待取得规划局同意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复后,将建筑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等相关资料同时报送消防、人防等专业职能部门申请审查;待取得相关专业职能部门的意见后,备好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立案资料,报送到规划局申请取得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必须到建委办理缴交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费手续。

2、提高建筑工程报建工作效率的措施

在现代建筑工程报建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报建制度的不完善,报建涉及到的部门比较多,比较繁杂,以及报建工作的程序都是比较繁杂的,这需要我们采取措施提高建筑工程的报建工作。

(1)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

规范建筑工程的市场秩序需要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报建制度。报建管理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种逐渐形成的,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对建筑市场的有序进行起着规范的作用。

(2)管理部门要加大报建宣传、依法监管

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报建制度的同时,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贯彻建设部、省、市有关招标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并邀请当地有关部门、建设施工单位有关的负责人开展报建工作的管理和宣传讲座。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还需要依法行政,在依照报建制度进行工作的基础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工程服务,为社会负责,这样才能提高报建工作的效率。 (3)报建单位的资料齐全是提高报建效率的重要措施

在准备报建资料时,必须要先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清楚报建所需的资料目录,再按资料目录准备好报建资料。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很多职能部门都要求报建单位提供原件与提交的复印件核对,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范文9

类型

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行zd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部门规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政府规章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201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2017〕20号)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7〕3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7〕9号)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13号)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7〕6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15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7〕25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京建法〔2017〕13号)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XX〕3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法〔20XX〕4号)

北京市建筑施工混凝土布料机安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XX〕14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4号)

关于实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的通知(京建法〔2012〕24号)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17〕206号)

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京建发〔2017〕411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京安监发〔2017〕18号)

标准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17)

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选用技术规程(DB11/T583-201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T1132-20XX)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 11/945-201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范文10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沉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期建成、投入使用,发挥投资的最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是指按照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对原国有重点煤矿遗留的采煤沉陷治理原则,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治沉项目是国家确定的“救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循“安置与就业相结合”、“拆迁与维修加固相结合”、“统一规划和分期实施相结合”的总原则,根据国家的房改政策和搬迁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原则安排。实施中要政策公开、受损户及受损等级公开、补偿标准公开、新房分配公开,接受各界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第四条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把治沉项目作为稳定社会、事关受灾群众生活和生存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各市发改、财政、土地、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特事特办,减化审批程序,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这项救灾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搬迁、安置和维修加固居民住房的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本地区搬迁安置、维修加固等的具体管理办法。在国家批准的采煤沉陷区治理范围内,对搬迁安置和维修加固户要逐户核对、建档,做到准确、真实。安置、补偿情况要向群众公示,对维修加固情况要逐户验收。

第六条对一些破坏特别严重并影响到人身安全的建筑,各市治沉办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防止影响人民安全的恶性事故发生。对易地搬迁户,要搬一户拆一户,严防出现受损居民迁出后其他人员再入住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治沉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以及参建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积极推行代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山西省人民政府成立的“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处理全省治沉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山西实际,研究和制定全省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有关政策、建议及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省治沉项目的实施,通报和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各有关市人民政府与煤炭企业共同组成的国有重点煤矿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为本市治沉项目的领导机构,承担治沉项目的行政责任,负责研究决定、协调和处理本市治沉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落实市、县、企业配套资金,监督、检查本市治沉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各市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二级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采煤沉陷治理工作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申报项目的受损等级审核,搬迁安置、补偿标准的核定、实施,建设项目计划与资金管理,各类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质量、进度、竣工验收等。各市治沉项目领导组根据上述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市治沉工作的特点,对治沉办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加强,并选调政治素质高、综合协调能力强、有奉献精神、懂业务的专职人员组成。所及人员派出单位要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和关心,并解决好派出人员的后顾之忧。

第三章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条各级地方政府、煤炭企业要保证沉治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治沉项目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十一条省发改委下达的采煤沉陷治理项目投资计划,各市治沉办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时,应按程序申报,履行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投入治沉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及市、县、企业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下拨,市、县、企业配套资金要按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划入市治沉项目法人专户,并按照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三条为加强我省治沉项目的管理,及时了解各市治沉项目的信息,建立统计季(月)报表制度,统计数据、资料要全面、完整、真实反映工程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治沉项目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治沉项目法人代表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将追究项目法人代表在工程管理方面的渎职责任。

第十五条治沉项目实行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的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都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因参建单位管理不善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将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治沉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治沉项目的法人代表,参建单位的法定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沉陷治理方案一经国家批准,必须按照批准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降低标准,缩小建设规模。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和概算进行限额设计。鉴于采煤沉陷区内搬迁居民人口构成多样化,在方案实施阶段,可对户型、户型比例和每户建筑面积进行适当调整。各市治沉办要加强对治沉项目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尽量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的资金只能用于经批准的采煤沉陷区新增受损住户搬迁、维修加固或补偿。

第十八条治沉项目中新建工程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范围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要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准则,不得与承建商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对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治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照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投标、开标、评标实行全过程监督,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暗箱操作、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要按照省发改委核准的招标方案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招标机构负责招标工作。市治沉办需将拟选定招标机构的名称、资质、业绩等情况报送省治沉办公室确认,省治沉办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对有疑义的提出意见,并履行相应手续。招标机构要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可以采用无标底招标、复合标底招标或确定标底招标等方式,中标价不得高于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并同时公布省、市治沉项目领导组及办公室的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一般为5天。

第二十二条招标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内,市治沉办应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评标报告、预中标人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报省治沉办,省治沉办在接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对有疑义的招标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投标人应具有勘察、建筑(含市政)乙级以上资质,施工投标人应具有建筑施工二级以上资质,维修加固工程(医院、学校、市政基础设施等)要选择与工程相适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严格限制以前建设项目有劣迹的投标人参加治沉项目的投标,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工程,严禁转包和二次分包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二十四条治沉项目实行严格的合同制管理。招标投标结束后,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合同,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违约处罚内容,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和解决参建单位间出现的利益矛盾。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成后,市级治沉办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质量监督、勘察设计、监理、环保、消防、劳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已竣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同级发改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发改委和省治沉办公室。省发改委将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总验收。

第二十六条治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竣工验收工作要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程序,严格标准,确保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二十七条各市治沉办要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文字、图表及声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实现建设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程档案的整理和立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从项目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货币补偿、搬迁安置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九条治沉项目为省人大确定的重点跟踪督察项目,各市要加强工程审计监督及重大项目稽察,对治沉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与稽察,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各级纪检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在治沉项目招标投标、建设实施中的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范文11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城建、市政、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或通过市场化运作选择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查。

市财政部门应安排前期经费用于审批阶段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市财政投资项目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项目(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选择咨询机构进行编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规定应报上一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应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选择咨询机构编制(同一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同一咨询机构编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对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方予以办理审批手续。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第十五条项目总概算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审核,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的依据。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项目总概算进行审查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审查费用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项目总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并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编制和审查项目总概算的依据是国家或省相关专业计价依据。

建设单位申报调整项目总概算的,应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该原批准项目总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后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依照经批准的投资总规模和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施工图设计报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若工程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优化设计。

第十八条列入我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还应执行《*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197号)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财政、规划部门以及市建设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须经市政府审核通过。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市财政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概算总投资及年度投资额;

(三)在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已完工尚欠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名称、年度安排支出金额;

(五)拟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六)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七)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核定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列入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安排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对已批准项目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制度。

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做好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能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及增加投资规模。确需变更设计的,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现场签证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确认。事后补签的无效。

第三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项目工程档案。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在收齐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6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投资项目经审核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大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十六条项目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可对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采购等单位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市财政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应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五)市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工作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8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执行;

(六)市监察、审计、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应在条款中明确发生超投资时超支工程款责任的分配;

(二)概算、预算错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按有关法规及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三十八条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备案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3、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镇区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水利工程按《*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中府〔*〕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府〔*〕8号文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市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等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范文12

一、2020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一)可研及初设阶段

1、配合完成渝西工程可研报告上报、审批工作。

2、按照东干线作为“急用先建”项目单独审批的计划,督促长江设计公司完成《重庆市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东干线初步设计报告》,配合完成市水利局组织的技术讨论会,并督促长江设计公司按照技术讨论会意见修编完成初设报告。

3、督促长江设计公司完成渝西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配合完成初设报告技术讨论视频会及专家审查会相关工作;配合长江设计公司按专家意见完成初设报告修改,按时提供初设报告修改所需的补充资料(20座泵站电力系统接入方案确认函)。

4、完成《德感临时取水工程规划报告》,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德感临时取水工程前期工作的复函》(渝发改农经〔2020〕86号)。

(二)专题报告

1、完成轻轨交叉建筑物专题报告编制,并提交市轨道交通办审批,目前正进行“方案设计”流程申报工作。

2、配合完成穿(跨)越公路方案报告编制,并取得市交通局出具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项目管理

1、按时完成向水利部、市政府、市发改委、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以及集团公司报送渝西工程项目工作推进情况报表共428份。

2、完成渝西工程规划选址手续办理。

3、完成BIM实施方案编制。

4、督促上海市政设计院完成德感加压泵站施工图设计。

5、配合建设公司、龙泽公司、渝山公司完成油德隧洞、同心桥水库、千秋堰水库安全质量进度等建设管理工作。

6、编制完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7、完成2020年度投资目标任务;完成2021年度施工进度计划编制。

8、配合公司各项目部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跟踪工程进展情况。

9、配合完成开工活动相关工作。

(五)招标工作

1、完成东干线招标技术文件的编制;完成东干线I~IV标段招标限价编制。

2、完成渝西工程EPC总承包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完成EPC总承包、监理、施工全过程设计咨询、业主(监理)抽检及竣工验收检测招标限价的编制,并配合完成招标相关工作。

(六)科技创新工作

督促长江设计公司完成《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中低扬程大流量离心泵水力模型研发总结报告》;完成《高比速混流泵叶轮切割特性分析及试验研究》、《离心泵出水边倾斜角对无叶区压力脉动的影响研究》2篇论文及《一种考虑雷诺数和租度的水泵扬程的换算方法》1项专利初稿的编写。

(七)其它工作

1、组织部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习12次。

2、督促部门人员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学习,督促部门人员熟悉可研及初设报告。

3、按时完成公司OA办公平台上领导批示的文件。

4、及时传达、学习公司党建、党风廉建工作的各类文件、报告、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

5、按时参加公司的各项党组织活动及“月计月清”考核。

二、2021年度工作计划

1、逐步完善、修订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确保有效运行。

2、完成年度投资20.1亿元,其中完成建安工程投资15.1亿元;牵头组织各项目部按季度、月度分解投资计划,负责对工程建设目标计划进行检查、考核。

3、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开工备案手续。

4、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5、对各项目部工程建设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收集、整理项目部报送的工程类报表,并按时填报工程类相关报表。

7、配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部开展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及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8、配合项目部和总承包单位完成涉铁路、高速公路、输油(气)管道、轻轨等交叉和并行建筑物的报件、审批工作。

9、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适时开展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10、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及项目部完成工程价款支付工作;及时参与项目法人验收工作。

11、配合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并组织各项目部进行落实整改要求。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2021年1月工作计划

1、完成渝西工程质量监督和开工备案手续;配合德感临时取水项目部做好德感临时取水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等相关工作。

2、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3、拟定德感临时取水工程目标任务考核书;配合各项目部完成2021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工作。

4、及时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5、配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部开展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及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6、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及项目部完成工程价款支付工作;及时参与项目法人验收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