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6 16:25: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机关考核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人才工作环境,更好地调动全县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我县人才工作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才办有关文件精神,**年,县人才办印发了《**县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三争三创”活动实施方案》(永党组发[**]112号),对进一步深入开展人才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推进“三争三创”活动深入持续开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各单位人才工作开展情况和“三争三创”活动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验收。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对象:各乡镇,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
二、检查验收时间:从**年5月8日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验收内容:
此次检查验收,按照《**县党政机关(乡镇)和所属事业单位人才工作考核细则》、《**县企、事业单位人才工作考核细则》进行。教育、卫生、农牧、林业、水务、城建、交通、公安局、法院、司法局、供销社的人才工作检查验收含下属事业单位;企业人才工作的考核以望远工业园和发改局为主,检查部分重点企业人才工作开展情况。
四、检查验收方法和程序
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派出考核组,分乡镇、党政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分别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方法和程序是:
1、听取各单位人才工作和“三争三创”活动开展情况的汇报,重点是基本情况、特色或创新工作及成效、存在的问题;
2、对照考核细则逐项检查有关档案资料,包括文件、图片资料等;
3、采取实地察看等形式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4、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县人才办按照人才队伍建设“三争三创”标准,进行综合比较分析,提出拟表彰命名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示范点,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委审批,在“七一”进行表彰命名。
这次表彰命名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示范点,将作为重点向区、市人才办申报。
五、有关要求
为检查总结*年各地、各单位共青团工作情况,根据团丽发[*]2号《共青团*市委*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意见》的要求,团市委决定于近期对各团县(市、区)委、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团委、市直学校团委开展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现将有关考核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年1月16日-24日(具体时间由各组自行确定)。
二、考核范围
各团县(市、区)委、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团委、市直学校团委。
三、考核方式和人员安排
由团市委常委、部室负责人带队,抽调团市委机关干部,组成三个考核组,分赴各地、各单位团委,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开展细致、深入的考核。具体安排为:
1、第一组
考核组人员:组长,朱丽军;组员,曹群理、陈志君。
考核单位:龙泉团市委、庆元团县委、景宁团县委、*学院团委、*二中团委、*学院附高团委、*旅游学校团委、市实验学校团委、市中心医院团委、移动公司团委、电信公司团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团委。
2、第二组
考核组人员:组长,王井泉;组员,梁微珍、何沪彬。
考核单位:莲都团区委、青田团县委、*职技院团委、*中学团委、*卫校团委、*外国语实验学校团委、*职工卫校团委、市人民医院团委、市汽运集团团委、市公安局团委、*电业局团委、石油公司团委。
3、第三组
考核组人员:组长,王国锋;组员,廖思琴、徐丽娟。
考核单位:缙云团县委、遂昌团县委、松阳团县委、云和团县委、*电大团委、*中专团委、黎明中专团委、市特殊教育学校团委、*职高团委、*开发区团工委、纳爱斯集团团委、市建设局团委、市中医院团委、联通公司团委。
四、考核内容
1、考核内容为*年1月至12月的共青团工作,具体根据《共青团*市委*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意见》中的“工作考核细则”实行定量打分。
2、对各团县(市、区)委进行考核时,将结合“新农村.新青年”工作专项考核、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考核一并开展。
3、考核组将随机抽查基层团的工作情况,比如乡镇、村、社区、企业、学校、班级等(县市区团委必须抽查一个乡镇、一个学校、一个机关;市直团委必须抽查一个团支部)。
五、其他事项
一、实施背景
几年来,__县烟草专卖局(公司)通过强化内部管理监督,促进了烟草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使__烟草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处于当前社会转型和行业改革的大背景下,__烟草必须顺应时势的发展,自加压力,更上一个新台阶。为此,__县烟草专卖局(公司)从本单位实际出发,把握员工思想脉搏,推出《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评估考核办法》。实施此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思考:一是从以往对机关人员的考核看,原先的考核办法偏重于各基层部门的考核,而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却是“网开一面”,明显存在“偏科”现象,需要建立一套比较系统、全面的考核机制。二是从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表现看,由于约束机制不健全,机关工作人员中不同程度存在着全局观念、责任意识不强,艰苦创业意识不高,服务意识淡簿等现象,亟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三是从履行机关岗位职责看,如何区别干与不干、干快干慢、干多干少、干好干差尚缺乏定性和定量的标准,迫切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实行《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评估考核办法》,就是要逐步改进原有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的不足,探索一套适合民意、操作性强、能持久长效的管理机制,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机关内部运作,着力打造一支学习型、知识型、服务型、操作型和务实型的烟草队伍。
二、具体做法
《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评估考核办法》注重一个配套、四个结合,即与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相配套,与民主管理、分层管理、记分管理、制度管理相结合。其主要做法:
1、权责明晰,分级负责。
考核按照分级分权管理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分管线科室及下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月、年度考核;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科室(部门)其他中层的月、年度考核,并全面负责所属员工的日常管理和月、年度考核,办公室组织牵头对各科室(部门)进行不定期的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对照《机关工作人员月度行为规范评估考核细则》内容,结合对所属员工本月到岗时间、在岗情况、礼容礼仪、环境控制、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工作质量、安全工作及各类学习培训等内容,认真地、负责任地在每月未填写好《____县烟草专卖局(公司)月度考核记录表》,并将考核结果在次月3日之前报办公室审核之后核定最终得分,作为当月考核的依据,与月业绩考核奖金相挂钩,并且还要在机关内部管理公告栏中每月通报一次。年终考核按照每月的考核分累计除以实际月份后,得出的平均分值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为确保考核工作真正取得实效,该办法十分注重与记分管理、制度管理相结合,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本着谁分管谁负责原则,凡所属凡员工违反各类规章制度被记分的,所属部门负责人将负连带责任,其记分值是被记员工记分值的10%;凡部门(来源:文秘站 )负责人违反各类规章制度被记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凡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各类规章制度被记分的,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属于部门自查到的,部门负责人不负连带责任,凡连带责任扣月基础考核奖,不影响年度考核奖。遇特殊情况,部门负责人记分责任由班子研究决定。在考核过程中,各部门负责人始终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对照工作质量效能控制内容逐项检查,真实记录所属员工每月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等,正确履行好职责。
2、规范运作、考核全面。该办法内容由到岗时间、在岗情况、仪容礼仪、环境控制、工作内容、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工作质量、服务水平、问题处理、协作态度、学习培训、各类活动、安全工作等组成,这些内容都以特定的分值细化罗列在《机关工作人员月度行为规范评估考核细则》当中。每个部门通过填写《____县烟草专卖局(公司)月度考核记录表》,对所属部门员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考核评定。在《机关工作人员月度行为规范评估考核细则》中,“到岗时间”主要对员工上班到岗时间进行限定,员工上班后3分钟还未到岗的话,将予以扣分;“在岗情况”是考核员工在岗位精神状态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规定除突发事件外上班期间中途外出办私事时间每月不得超过6小时;“仪容礼仪”是对员工着装整洁,对电话或前来咨询联系工作的内外部客户热情接待,言行举止文明礼貌等行为的规范;“环境控制”是对员工办公物品排放,各类文件和资料整理,卫生责任包干区内清洁情况等的规范;“工作内容”是对员工岗位日常工作内容及临时性指派工作内容的完成情况;“工作态度”是指员工对布置的工作任务不推诿拒绝,办事认真负责等情况;“办事效率”指员工对日常工作事务、临时性任务不拖拉,及时高效完成的情况;“工作质量”指按时完成工作和工作的质量高低等情况;“服务水平”是指员工的服务态度,同事间合作相处情况,以及无不良影响、投诉或纠纷;“安全工作”是指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情况,未出现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
3、注重实效、绩效考核。该办法积极引入激励机制,对每位机关人员实行100分制考核,每项考核内容有特定的评分标准和分值。按照工作表现,考核分值以采取倒扣分和奖励分的方法与当月的绩效考核奖金相挂钩,充分体现了“多劳多得、按劳计酬”的原则。年度考核分还与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相结合,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分必须在95分以上才有资格参加先进集体评选,员工的年度考核分同样也要在相同分值下才能参加先进个人评选。同时,为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鼓励创新,该办法中除了扣分部分,还有奖励分部分,即工作创新被局(公司)采用推广,被上级机关表彰的都能加分。此外,办法还规定,凡涉及重大违规问题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纪、行规被追究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
4、正视问题,不断完善。在办法实施两年多来,虽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也发现了 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部分员工思想认识还没有到位。二是烟草行业服务为主的工作性质,让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相互控制,容易导致控制失效,而且员工之间存在抵触心理。三是部分领导不够重视,重经营、轻管理,未能从深层次去研究分析问题。为此,__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及时跟进,在今年2月份,重新对效能控制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出台了《____县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评估考核办法》。新的考核办法在原有的基础上,适时修改了一些内容,并调整了管理模式,即由分管领导控制中层干部、职工控制职工、部门领导评估的模式转变为分管领导管理中层干部、中层干部评估职工的新模式,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以点带面,以机关带动基层,全面推进,对全体员工进行月底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并与《员工行为规范记分管理办法》相结合,按照不同的考核要求设定了不同的分值,使每项工作得到有效地落实。
三、取得成效
首先,理顺内部管理运作,提高了机关办事效率。__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实施《办法》后,机关内部管理运作更加顺畅,办事处事环环紧扣,工作层层得到落实。群众到机关一看员工工作热情高涨、团结协作,不管是办事还是反映问题,都能到及时得到受理和解决。如原先员工外出办事只需填写《中途外出公务及办私事请假登记单》,外出办事就不受时间限制,只需花一小时的工作却办了三个小时,还不见人返回单位,甚至有可能借办公时间顺便去办个人私事,工作效率极低。实施《办法》后,员工外出办事超过指定时间内未回的,又无来电告知的,直接与员工绩效工资挂钩每次扣2分,促进员工外出办事效率的提高。该《办法》还要求员工对交办的工作任务未及时完成,有办事效率低下、有拖拉现象的,都将予以扣分。
其次,规范办事处事行为,转变了机关工作作风。县烟草专卖局在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中,始终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工作理念,并使其成为该局干部员工的自觉行动。过去会议的学风和会风不是很理想,早退、迟到是经常发生,实施《办法》后,学风、会风明显好转,无论是学习和业务培训抽岗,还是会议抽到,到会率均达到100%。
第三,完善绩效考核机制,营造了良好工作氛围。实施《办法》,实行多元化监管,复式型的考评,将员工的工作业绩直接与月绩效考核奖金相挂钩,促使机关工作人员高效率工作,充分发挥其潜力,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在该局已经形成了“你追我赶”的良好工作氛围。不仅转变了一部分员工原有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和“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的思想;也改变了一部分机关人员“满足现状、小富即安、得过且过”的自足情绪,进一步激发了机关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使人人树立了危机意识,增强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营造了“份内事情分头理,线上工作共同做,本职岗位自己守,领导交托抓紧办”的良好工作环境。
为更好的促进各行政村工作任务的执行落实,激励村干部踏实干事,推进基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村干部的工作实绩,营造创先争优、奖优罚劣的氛围。根据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
按照村干部的工作内容、责任范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包括工贸、农经、综治、村镇建设、教文卫、社会事务、劳动保障、党群等部分。采用计分考核的办法,共计500分。
二、考核方法
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由各办(所、中心)线提出具体考核细则,完善当年度各行政村综合考核细则,每半年度进行一次考核。各办(所、中心)线依据《综合考核细则》做好相关考核,并将各村的考核得分情况(同时在表内说明扣分和加分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到镇考核办公室。上半年度的考核结果经审核后由考核办公室进行通报,年终时各村依据《综合工作考核细则》开展自评,同时说明加分、扣分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考核办公室统一汇总,按各办(所、中心)线年终对村考核总分占80%,村自评总分占20%的比例计算出考核总分。考核结果与各村干部的年终奖金挂钩。
三、奖励分和倒扣分
1、奖励分。奖励分由创新工作奖励加分和荣誉奖励加分两部分组成。
(1)创新工作奖励加分。创新性工作成效明显,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市级和镇级表彰、经验推广或召开现场会的,分别加16、12、8、4、2分,以上奖励得分同一内容按最高分计算。
(2)荣誉奖励加分。凡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市级和镇级先进的,经镇考核领导小组确认,综合先进分别加16、12、8、4、2分;单项先进(含创建工作)减半加分,以上奖励得分同一内容按最高分计算。
以上加分项目要提供相关“先进”的证书复印件、奖牌奖杯的照片或相关资料,各线提出加分项目后由组织办审核确定。上述加分不超过该项工作分值的一倍。
2、倒扣分。工作不力,出现重大失误,影响镇及村发展的,根据情况酌情倒扣分,单起扣分应在扣分标准范围内(扣分标准见附件2),项目总扣分在500分的考核总分中扣取。
四、组织实施
纳入考核的县直机关单位共82个,分党群部门(25个单位,分两组)、政府工作部门(34个单位,分三组)和垂直管理部门(23个单位,分两组)三个序列进行考核。(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和分值
考核内容设目标责任制等10项共100分,另设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若干项。(见附件2)
三、考核程序和办法
1、各考核项目分别由相关组织单位牵头制定考核细则并实施考核,考核意见下发后20日内,各考核牵头组织单位拟订考核细则,送分管县领导审阅后报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考核责任单位要经常性开展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建立台帐,进行动态管理,以此作为全年考核的重要依据。年终综合考核组由县府办、县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计生局组成,其它考核项目确需赴部门考核的,需报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四、奖惩办法
(一)设综合考核先进单位18名,其中:党群部门5名,政府工作部门8名,垂直管理部门5名。党群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3名,政府工作部门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产生办法:党群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各分两组考核,各序列各组第一名按得分高低取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各组第二名直接进入三等奖,各组第三名得分高者进入三等奖;政府工作部门分三组考核,各组第一名按得分高低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各组第二名按得分高低取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各组第三名按考核分从高分到低分取2名进入三等奖。其它单位(受到黄牌警告、年度效能排行末位的除外)为达标单位。
(二)对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授予“县直部门综合考核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分别奖励班子成员(年度在该单位任职须满半年以上)人均工作经费3500元、3000元、2500元(副县级领导除外),同时,干部年度考核评定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按20%掌握,并作为领导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对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再奖励党政正职工作经费各3000元(副县级领导除外),对获得二、三等奖的单位,再奖励党政正职工作经费各2000元、1500元(副县级领导除外)。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根据部门财力,可自筹资金奖励除班子成员以外的干部人均工作经费1500元。达标单位,可自筹资金奖励班子成员和干部人均工作经费1000元。
(三)本职工作完成差,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失误的,列为考核不合格单位。计生、综治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得分75分以下)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县环保局如未通过生态县创建验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四)对各序列考核排名末位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黄牌警告的单位,对领导班子正职予以诫勉或降级使用;考核不合格的垂直管理单位,建议其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五)对被一票否决、受黄牌警告、各序列年度效能排行末位的单位,取消单位及班子成员的综合评先资格及年度考核评定优秀等次。
五、组织实施
一、考核预告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前的一个月,由市委组织部书面通知所在单位(附件一),并告知单位主要领导通知被考核干部本人,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二、个人述职
干部接到考核通知后,须全面总结自己在试用期间的德才表现,特别是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在试用期满后的一周内,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并在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会上公开述职。
三、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
单位在收到书面述职报告后的一周内,召开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会(会议出席对象:市机关为本单位中层副职以上和下属事业单位正职,人数少的单位可扩大至全体人员;镇为机关中层副职以上、村厂书记及下属事业单位正职),参加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的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会人数的80%。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以无记名方式进行。会议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市委组织部派员参加,并负责提供“民主评议表”表式(附件二)、民意测验票,汇总民主评议情况和民意测验结果,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民意测验结果。
四、单位鉴定
单位在召开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会后一周内,根据干部在试用期的德才表现,特别是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填写好《干部鉴定表》(附件三),并将《干部鉴定表》和书面述职报告各一式三份报市委组织部。
五、考察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委组织部将按照考察程序进行考察:
1、单位鉴定意见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2、民意测验不称职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一的;
3、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之和低于到会人数50%的;
4、试用期内或在考核期间,群众来信来访或民主评议中反映干部本人在德、能、勤、绩、廉方面存在线索比较清晰问题、且可能影响到任职的。
六、决定任免
(一)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单位鉴定和考察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意见。
(二)报请市委研究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1、对考核合格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并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备案;
2、对定为考核不合格的干部,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免去试用职务,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按原职级重新安排其适当工作。
七、任免手续及材料归档
(一)有关任职试用干部正式任免的办文手续,按照《*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之规定执行,其中需要办理行政任命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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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机关良好形象工程建设工作总结
我局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按照机关党委的具体安排,在全局上下大力开展“树立机关良好形象工程”建设工作,现将我局“树立机关良好形象工程”建设工作总结
一、强化领导,加强组织实施工作
我局积极组织机关干部认真贯彻落实xx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抓机制、办实事、转作风、求实效、促发展”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团结带领全局干部职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为县城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有内容、有实际
我局紧密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转变机关工作职能,精心组织和策划一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起点高、带动作用强、资源利用率高、市场成长性好、具有地区比较优势的项目。
三、强化学习培训教育
我局定期对单位职工干部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四五”普法、wto知识、计算机操作,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一系列法律、法规条文,并组织测试,提高其素质,并把此项纳入单位考核机关干部范围内。要求和组织机关干部要认真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或外出进行培训学习,主要是项目的编写、策划、论证等方面,个个能得心应手。并把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综治、计生、工会等各项工作融入单位的工作之中,此项工作也做为机关干部的考核内容。并且要将这些工作做好做实。
四、狠抓形象建设
为彻底消除我局“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事乱办事”,“收、拿、卡、要”等不良风气。我们严格要求全局机关干部要衣着整洁,落落大方,讲究卫生,办事干净利落,不拖泥带水。
五、沉下心来,办实事、办好事
根据县委机关干部下乡帮扶会议精神,要求机关干部切实沉下去跟踪服务,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实现小康社会。并大力开展“公民职业道德建设”活动,积极发动机关干部参与本单位三个文明建设,为培养“四有”新人做贡献。积极开展各类活动,寓教于乐,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争创“五好家庭”,每年进行一次评选。
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管理
大力加强了机关的档案建设工作,做到各类文件、材料分类归档立卷,让人看了一目了然。并根据本单位制定目标考核细则,年终考核机关干部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把维护职工合法要权益做为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绿色发展、跨越崛起主题,以提高执行力、增强公信力为重点,以促进发展、人民满意为目标,大力加强基层站所作风和制度建设,认真解决基层站所作风和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基层环境。
二、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为设在乡镇的基层站所(含院、办等)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站所长)。考评对象确定后,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调整的,县主管部门须书面报经县“三评”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各乡镇具体参评站所名单见附件1)
三、考评内容
(一)完成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和县主管部门的领导,服从服务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坚持心系群众,积极为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引导和帮助困难群众脱贫致富。
(二)内部管理情况。认真落实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机关效能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干部职工队伍纪律严明,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办公环境整洁有序,工作人员举止文明得体,服务行为规范,高效便捷。
(三)办事公开情况。认真履行公开责任,按规定对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方面实行全面公开。及时公开行政处罚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做到项目清晰、标准透明。
(四)执法管理情况。严格依法审批、依法收费、依法管理、依法处罚。执法、管理行为规范文明,程序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到位。杜绝执法不严、办事不公、、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考评方法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日常督查考核占10分,部门考核占20分,乡镇考核占20分,乡镇集中测评占50分。
(一)日常督查考核。由县“三评”办牵头,制定日常考核细则(见附件2),采取明查暗访、组织上门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按考核细则评分。
(二)部门考核。各基层站所主管部门按照考核工作的总体要求,于6月底前制定考核细则,报县“三评”办备案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考核只排名次,不打分,名次不得并列。部门考核结果要及时报送县“三评”办汇总统计,由县“三评”办按规定标准评分。
(三)乡镇考核。各乡镇党委、政府按照考核工作的总体要求,于6月底前制定考核细则,报县“三评”办备案并组织实施。乡镇考核只排名次,不打分,名次不得并列。乡镇考核结果要及时报送县“三评”办汇总统计,由县“三评”办按规定标准评分。跨乡镇的站所,由其所在乡镇进行乡镇考核。乡镇考核结果必须于集中测评之前上报县“三评”办。
(四)乡镇集中测评。县“三评”办以乡镇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集中测评。跨乡镇的站所,在集中测评前抽签确定其在所属某一乡镇进行测评。
1、以乡镇为单位,召开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干群和服务对象参加的站所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会议,参会人员对站所主要负责人进行测评评分。县评议活动领导小组派员指导、监督。参加测评的人员主要包括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部分机关工作人员、“两代表一委员”代表、企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外来投资者代表、村(居)干部代表和部分村民组负责人等(参评站所负责人及站所工作人员不参加测评)。
2、测评表设“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
乡镇集中测评得分计算方法是:(100分ד很满意”票数+80分ד满意”票数+60分ד基本满意”票数+40分ד不满意”票数)÷有效票数×该层面的分值比例,统计保留4位小数。
3、在县公证处和部分“两代表一委员”全程监督下,县统计部门按照得分计算方法进行汇总统计,计算评议得分。
县“三评”办将日常督查考核、部门考核、乡镇考核和乡镇集中测评四个层面得分之和作为站所长考评总分。
五、结果认定
(一)站所长考评总分按乡镇分别排序,评出名次。
(二)优秀站所长和不满意站所长的确定。依据最终考评结果,按照分乡镇统计原则,确定每个乡镇第1名为优秀站所长,并按分数取前5名报市表彰。乡镇末名中按分数高低,后5位定为不满意站所长。考评结果经县“三评”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委常委会决定。
(三)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站所长直接定为不满意站所长:
1、本人一年内被在明查暗访中被发现违反效能规定并被通报2次及以上的;
2、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被县级以上部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
3、在考评中以不正当手段串联拉票,经查实的;
4、在年度考评中,因违法违纪问题被立案查处的(该项认定不占5名不满意站所长的指标)。
六、结果运用
(一)优秀站所长的表彰奖励。优秀站所长由县委、县政府行文通报表彰,颁发奖金1000元,干部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优秀等次,并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不满意站所长的惩处。对不满意站所长进行通报,不满意站所长排名后2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现职,自免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安排同职级工作岗位,其他不满意站所长予以调整岗位。
(三)县“三评”活动领导小组对不满意站所长的部门分管领导予以诫勉教育。
(四)站所长考评结果按程序确定后,通过电视台、县政府网站、《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有关要求
(一)建立机制。基层站所长考评工作,在市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由县“三评”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基层站所要认真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县“三评”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参评站所长的有关情况。县宣传部门要加大对评议工作的宣传报道,大造声势。县财政部门要对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县统计部门要认真完成统计汇总工作。各乡镇、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抓平时、抓落实、抓整改、抓提高,部门分管领导要督促、帮助基层站所改进工作。参评的各站所长要积极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意见,查找问题,制定措施,整改提高。
(三)注重实效。要把考评工作与贯彻落实“秀美推进年”活动各项工作任务相结合,与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与“保持党的纯洁性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狠抓工作落实,对亟待解决的问题“立即办”,对老大难问题“主动办”,对带普遍性的问题“上门办”,对条件暂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跟踪办”,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公开办”,实现服务发展、群众满意的目标。
一年来,国土资源局把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制度建设作为创建文明行业的长效举措来抓,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一、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行为的规范,需要制度来保证。如何巩固创建文明行业的成果,提升形象,优化服务,树立文明新风,局党组经过认真研究,决定把制度建设作为改变机关作风,创建文明行业的一件大事来抓。先后把机关作风建设的“二十项制度”三上三下交局长、科室、全局人员讨论修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文件下发至各国土资源所,职能科室,使制度成为全局上下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提高的一面镜子。
二、坚持注重实效,提高制度可操作性。创建文明行业、优化服务质量贵在坚持,重在平时,为使创建文明行业扎实有效地进行,国土资源局在制订出台一系列制度后,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抓落实,重实效上。国土资源局先后出台了《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高邮市国土资源局规章制度》、《高邮市国土资源局20__年重要工作事项责任制》、《高邮市国土资源局20__年国土资源所(分局)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高邮市国土资源局20__年机关职能科室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高邮市国土资源局机关20__年学习计划安排》等看得见、摸得着、易操作的制度,这些制度突出了四个抓:一是抓规范。根据新的情况和要求,及时修改过去一些过时的东西,增添一些新的内容,使制度具有可操作性,通过制度的制订,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树立文明形象;二是抓考核。实行“双重考核”,既对科所进行考核,也对个人考核,既对国土资源工作考核,也对精神文明进行考核;三是抓奖惩。凡有违规违纪,受到投诉并查实或纪检、监察部门处分的,实行责任追究,对在20__年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党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充分调[本文来源于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动每个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四是抓督查。制度好建落实难,制度好订坚持难,为了使制度能做到正常化、制度化,国土资源局不断加强督查考核,落实督查责任。局党组主要督查到各国土资源所和科室负责人,科(所)长督查到科(所)人员,先提醒,诫勉谈话,再通报批评,最后调离工作岗位,抓点带面,提高大家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三、强化队伍建设,夯实创建工作基础。为了提高创建文明行业质量,适应追赶式发展的形势,国土资源局以创建学习[本文来源于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型机关为载体,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示范作用,在全系统内形成了“时时学习、处处学习、人人学习”的良好风气。局党组把加强学习列入议事日程,年初制订了符合实际的学习教育和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局领导带头学习,及时组织开展各种学习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全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处理好个人学习与整体学习的关系,把个人学习计划纳入系统的整体学习计划当中去,形成合力,提升国土资源队伍的整体水平。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国土资源局紧紧围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理清创建思路,提升创建层次。通过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效果鲜明的竞赛和创优活动,丰富广大干部职工的文化生活,较好地激发起全体同志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了清新怡人的办公环境。以中层干部和职工轮岗交流为契机,对9名科室主要负责人和10名中层干部、职工的轮岗换岗,在全系统掀起了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服务意识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路,引导全系统同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采取邀请扬州市原监察局局长作专题报告和局党组正副书记带头上党课的形式,深入学习两个《条例》,增强干部职工防腐拒变的能力。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以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二级单位各科室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市教育局和二级单位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监察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各科室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廉洁从政情况;
(二)各科室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完成市、局及科室重点工作目标情况;
(三)机关和各单位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情况;
(四)机关和各单位科室公务员、工作人员管理与队伍建设情况。
第四条: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的工作要求为:
(一)机关和单位各科室应对依法从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廉洁从政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和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机关和单位各科室要按照局机关年度目标考核的有关要求,明确任务、责任,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三)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科室,应严格按照政务和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四)机关和单位各科室要按《国家公务员条例》和有关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促进科室及公务员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督机制。由局机关领导和有关科室组成呼市教育局行政效能监察评估考核小组,对科室及公务员履行行政职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通过下列办法实施对机关和单位各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一)、在市教育局党办、行政办公室和监察室设立机关作风、行政效能反馈电话(________、________);
(二)、实行基层单位、服务对象,对机关和单位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评议制度和意见反馈制度。每年年终由局党办、行政办公室和监察室组织评议;
(三)建立监督档案。主要包括评议情况、投诉情况及其他情况。
第六条:接投诉后,由市教育局监察室会同党办、行政办等有关科室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对机关和单位各科室及公务员、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监督,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为基本要求,以上级部门、基层单位、社会群众评价为重要依据。
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细则(试行)》,凡被投诉,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或虽无投诉,但经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追究有关科室责任,并按规定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营私舞弊的;
(二)工作态度冷淡、生硬、蛮横及擅离职守的;
(三)对基层单位、社会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工作推倭、扯皮或者故意拖延的;
(四)办事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及行为不文明,影响机关形象的;
(五)上级部门、基层单位、社会群众认为工作态度不好和行政效能不高的;
(六)因工作失职,致使行政审批工作出现问题,造成影响的。
第八条:行政效能监察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科室及公务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开展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酱);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认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及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认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的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疹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史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供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属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能上能下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操作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仙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先例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上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乡镇渡口,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及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的船舶(下称经营性乡镇船舶)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民自用船舶(下称农用船舶),不含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下称渔船)。
本细则所称乡镇渡口,是指乡镇集体、联户、承包户和个体户所设的,在江河、湖泊、水库、溪河口等从事常年或季节性营运性质(包括义渡)的客货渡运。
第四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的统一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目标、管理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由乡镇船舶产权主体、产权主体管理单位和行政执法主体分工负责,并以其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本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依法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公安、劳动、水产、农机、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渔船安全管理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配备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和管理措施;
(四)定期对乡镇船舶的船员、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负责乡镇船舶、船员年度审验的准备工作,对船员资格、船舶登记进行初审;
(六)经常性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制止无证、无照船舶从事客货运输;
(七)督促落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监机构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
(八)协同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交通事故;
(九)对农用船舶实施日常管理并负责处理农用船舶之间的水上交通事故;
(十)其他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港监机构管理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对乡镇船舶船员、有关管理人员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技术培训;
(三)负责经营性乡镇船舶的检验、登记、发证及船员资格的年度审验工作;
(四)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交通事故;
(五)依法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九条凡有乡镇船舶的乡镇,应当明确一名乡镇领导干部主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凡有乡镇船舶的乡镇,应当根据本辖区乡镇船舶数量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具体承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县级港监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变更安全管理员,应当事先征求县港监机构的意见,并在15日内补充。
第十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财政中解决。
第三章经营性乡镇船舶管理
第十一条乡镇船舶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合格的船舶技术证书;
(二)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并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三)经港监机构登记,取得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渡工、驾长和其他人员;
(五)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船号、船籍港,客船还应标定乘客定额;
(六)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防污及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七)其他法定条件。
第十二条乡镇船舶申请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前,其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当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船舶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初审;凡未经初审或初审不合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许可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经营性乡镇船舶建档造册,及时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港监机构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购买、抵押、注销经营性乡镇船舶,必须凭船舶合格的技术证书及有关证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证及船舶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经营性乡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严格按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航行区域和载客、载货定额航行,不得违章营运;
(三)不得指使、强令或放任船员违章操作;
(四)对船舶及其安全设施加强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按照规定办理船舶旅客或货物保险;
(六)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经营性乡镇船舶实行承包经营的,必须将安全管理责任、义务纳入承包合同,承包人必须切实履行。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性乡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及船员,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及安全航行技能。
第十六条从事经营性乡镇船舶设计、修造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并取得船检机构颁发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认可范围内的船舶设计、修造。
修造经营性乡镇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船检机构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三无”船舶),不得航行、作业,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
第四章农用船舶管理
第十八条农民购置的农用船舶,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农用船舶转让、灭失时,所有人应到原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未经登记的农用船舶,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农用船舶登记时,应当在农用船舶使用证和船舶的醒目位置上,载明船舶的种类、限载人数、限载货物量、行驶范围,以及所有人、驾驶员姓名。属机动船舶的,应将登记的情况报县港监机构备案。
农用船舶的行驶范围,一般应核定在本乡镇水域内;农民在乡镇之间相连水域附近生产、生活的,核定行驶范围时可以适当扩大。
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农用船舶登记时,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条机动农用船舶的驾驶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驾驶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农用船舶只能用于家庭的农业生产、生活,不得用于经营性客货运输或从事渔业生产。
农用船舶只能在核定的限载人数、限载货物量和行驶范围内航行、作业,不得超载或超范围航行、作业。
第五章乡镇渡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省规定的程序审批。
乡镇渡口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保险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三条乡镇渡口必须按核定的限载人数、限载货物量和渡运线路航行,不得超载、超范围渡运。
渡口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在渡船上配置救生、消防设备。
第二十四条乘客过渡应当遵守渡口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听从渡口经营者和渡船驾驶员的指挥,不得强行登船过渡。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全力抢救,并迅速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港监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组织施救,并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乡镇船舶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和技术鉴定,除农用船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外,其他均由港监机构负责;事故处理由港监机构协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损失赔偿由事故责任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乡镇船舶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监机构调解;其中农用船舶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监控制度,加强对重点船舶、重点航段、重点渡口的监控,严格纠正违章行为,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乡镇船舶户牌、户口簿及船民证的登记、发放、查验工作,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地农用船舶,督促农用
船舶的所有人、使用人遵守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时制止违规行为。经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港监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非法从事渔业活动及渔船违章载客的,由渔港监督机关依照《**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监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管理机关不履行或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