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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时间:2023-06-25 16:34:45

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1

新华社北京2月8日讯,国务院最近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通知》说,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通知》提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基本方针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通知》要求,要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一要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二要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三要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四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要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六要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通知》要求,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二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三要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四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五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一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二要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四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通知》还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遗产保护工作。

(据2月9日《人民日报》)

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在社会中的传统文化,是广大民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产生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更紧密地融入生产、融入生活,才能获得持久的生机和活力。根据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文化部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在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既增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生命力和活力,也能让当地的传承人和群众获得收益,提高他们的传承积极性,培养更多的后继人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奠定持久、深厚的基础,同时也为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贡献。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当前文化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全民族文化自觉意识和文化责任意识的重要体现。为了树立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典型,引导探索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具体做法和有益经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201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文化部开展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截至2011年3月底,各地共推荐了338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企业或单位。

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文化部制定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评审原则和标准,主要有:

(一)推荐单位或企业直接开展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生产性保护活动;

(二)在生产性保护活动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完整性以及核心技艺的保护和传承;

(三)在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记录、保存、保护、展示、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并且传承有序,涌现出一批后继人才,五年保护计划切实可行,在本省(区、市)及周边地区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四)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活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了传承人的地位和收入,扩大了就业岗位,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五)在同等条件下,有部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优先考虑,部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的单位或企业优先考虑;

(六)重点关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项目;

(七)从严掌握标准,坚持公平、公正,不搞地区平衡。

根据以上原则与标准,经过专家初评、逐项实地考察、评审委员会审议、公示等程序,文化部于2011年10月31日命名公布了北京市珐琅厂有限责任公司等41家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012年2月,文化部将制定印发《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概念、意义、原则、措施、工作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为科学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提供指导。

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3

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标准: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义

(一)认识历史的需要

与物质类文化遗产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所不同的是,物质类文化遗产是以物化的固态的方式来展现其历史认识价值,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通过活态传承的方式来实现其历史认识价值和意义。可以说,任何一种传统文化事项都具有历史认识价值,都会从不同的角度给人类以启迪。

(二)文化创新的需要

人类社会要发展,就需要不断创新。创新的源泉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向国外学习,从异域文化中汲取营养;二是向传统学习,从本土文化中汲取精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科学创新各个新领域中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认识历史的需要,同时也是创建新文学、新艺术、新技术、新工艺的需要。

(三)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需要

正如《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所说,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以及在民主、宽容、社会公正、各民族和各文化间相互尊重的环境中繁荣发展起来的文化多样性对于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和平与安全是不可或缺的”。人类非物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与体现,一定程度上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

(四)重建社会秩序的需要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社会群体的发展都需要凝聚力,而一个群体或者民族的凝聚力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来自于文化认同。我们今天所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除了在保护中国千百年来积淀起来的各种传统艺术形式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外,还应充分考虑到这些传统表现形式在传承中华文明,特别是传承中华道德文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民族凝聚力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坚持正确的保护原则和保护理念只是做好保护工作必不可少的前提,要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且卓有成效,还必须通过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模式,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与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是单个群体和个人权益的实现,更是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益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要搞好这项工程,不仅要发挥国际组织、国家政府、保护机构、社区民众等不同保护主体的作用,还要有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法与措施。根据前人积累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主要应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

(一)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首先是从地方开始的。上个世纪90年代,宁夏、江苏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1997年国务院还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条例。从2000年开始,云南、贵州、福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先后颁布了省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所作的有益探索,都为国家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

2005年6月,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务委员陈至立作了重要讲话,她指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并明确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国务院将继续推动该法的出台。各地也要加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制定工作。” 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2007年的立法计划,这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可见,本法的立法时机已相当成熟。

(二)科学的管理机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覆盖广阔,保护工作涉及到政府的许多行政管理部门,如文化部门、文物部门、民族事务部门、宗教部门、建设部门、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职责不明的多部门管理,容易造成管理的交叉重叠,致使管理成本加大、效率低下,也容易造成各管理部门相互推诿、各项工作难以落到实处。这种分工不定、多头管理的状况,主要是因为缺少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约。

各级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在充分认识到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同时,要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价值有清醒的认识,要有深远的战略眼光,在经济活动与文化开发中,要树立“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理念,不能用牺牲民族文化资源的做法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益,更不能竭泽而渔对文化资源进行无度的开发。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新政策,加大管理的力度;还要缜密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才能有步骤地进行这项宏大的文化工程。

(三)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倘若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无论多么美好的蓝图,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员们的一厢情愿。所以,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我们应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人人都懂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从而让“保护”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全社会形成爱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气,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为中华民族拥有如此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而自豪,从而自觉地珍惜它。

当传统的传承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遭遇到价值取向的冲击时,学校教育就成了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最为有效的方式。如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引入高校教学体系中,如今也引起了许多高校的关注与重视。2002年10月22日至23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机构和国家教育部主办、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在京举行。在这次会议中,与会代表着重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高等艺术教育的话题,着力解决的问题就是怎样把文化遗产教育引入高校教学体系中,合理设置相关课程等。这些有益的探讨,将促进非物质文化资源引入高等教育教学体系中去,预示着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新学科将会诞生,预示着多元文化在大学教育中的实现。

(四)重视专家指导和人才队伍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要成功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能从理论上对这项文化工程进行全面论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较完整的理论学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帮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务求实效的工作方案。

发掘参加保护工程的人力资源,通过开展传承和培训活动,加强保护工作从业人员队伍(专业人员队伍、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才能保证这项文化工程有效而可持续地向前推进。

(五)加大财政投入,广开财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

长期以来,由于缺少足够的经济支持,许多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及时的抢救和必要的保护,而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据一些地方报告,早年收集的档案材料有些已开始发黄霉变,录音、录像带也有一些报废,有些单位原计划要抢救老一辈表演艺术、演唱艺术、传统行当的脸谱艺术等,都因为没有经费而无法实施。此外,要建立国家文化艺术档案馆,增设地方文化艺术档案馆,等等,也需要大量资金。 目前,在一些经济落后、人口贫困的地区,地方政府优先考虑的是物质上的脱贫致富,拿不出更多的资金从事文化建设。然而,要等到经济翻身之后再进行文化建设则为时已晚。那时,许多非物质文化已经消失,民间文化艺术传承的土壤已经崩溃,由此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要全面实施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程,就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物质保证。所以,国家应设立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用于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采录、保护、教学、研究、传播、出版,以及资助培养传承人等。资金的来源应该是多渠道的,要吸纳企业和社会的赞助。还可以考虑从与民俗文化有关的经济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用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

(六)采取系统科学的有效方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文化工程,它不仅涉及文化多样性、一个国家或群体的政治和文化权利,而且与我国当代文化建设、与当代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对它的保护也应是多方面的、全方位的,既包括普查、整理、鉴定和研究,又包括继承、传播、利用和发展。要做好这一系列工作,必须计划可行、措施周全、方法得当,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这项工程。

1.开展普查,收集整理资料,建立完整的资料数据库。

普查工作是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任务。普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采集作品和记述民俗。全面而科学地采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忠实地记录下各种民俗文化事象,才能保存下流传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面貌,从而为我们从民间文化角度研究民众的思想和世界观提供了可能,为党和政府制定、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乃至文化发展国策,提供可靠而科学的依据。

所以,做好普查,摸清底数,才谈得上保护,抢救与保护也才更有针对性。普查是对现在还在流行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作品,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采录、建档工作,并按照全国统一编码进行登记并分级建档。凡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在普查和保护之列。普查要覆盖全国,深入到每一处偏远的山乡。要充分尊重民众的创造性,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为普查的指导原则。

普查之后,是对遗产的登记、分类、整理、出版,将普查的结果系统化、规范化、档案化,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对遗产设定不同的保护级别。除了图片和文字性的成果出版之外,还应建立以照片和磁带为主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档案”和用计算机管理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以及民间传承人档案馆。各省(市)、地、县要努力创造条件,更多更好地建立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这类博物馆既能保存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能对其收藏物进行生动的展示,是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民间艺术教育和中外民间文化交流的最佳场所之一。

2.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部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2006年,在我国首个“文化遗产日”前夕,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共518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经过层层甄选出来的且具有典型意义和杰出价值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各地随之掀起了前所未有的保护热潮。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首要目的是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最终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的宝塔形的名录体系。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今后我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项目,将从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产生。与此同时,政府应定期公布重要的、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做好遗产的评估鉴定工作,认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杰出传承人。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的建立《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命名和《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在理论和实践上给予了支持和保障,并有力地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我国应以此为借鉴和指导,建立重要及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认定制度,即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价值,确立其中重要的、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在认定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同时,应重视认定传承人,将传承人纳入“人类活珍宝”的范围。要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保护制度,为他们创造好的生活、工作条件。要对他们的传承进行档案登记、数字化存录,建立专门的图文影像数据库;组织专家对传承人的成就和传承工作进行学术性、专业性的分析和总结;对其优秀成果举办展演、展览和展示;同时安排他们通过授课、带徒等方式培养接班人,使其技艺得到完好地传承。

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遗产廊道;保护规划;生态基础设施;大运河

在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宝库中,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有着独特而重要的地位,但这一重要的遗产种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目前我国的遗产保护体系中尚不包括有关区域战略性的内容。这一体系由于缺少这部分内容而产生的弊端已经凸现在包括大运河在内的一些重要线形文化遗产保护中。

遗产廊道(heritage corridor)是发端于美国的一种区域化的遗产保护战略方法,同时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思路的保护措施。本文认为,重视遗产廊道的保护可以为包括大运河在内的我国的遗产保护提供新的思路。

一 遗产保护区域化的历史趋势

在历史保护领域中,对历史环境的关注很早就开始了。早在1931年由国际智力合作所通过的《雅典宪章》就提出“要着重保护它风景如画(pictur— esque)的特征”。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则更进一步提出了要保护“城市的或乡村的环境”。随着城市规划学科加入到遗产保护领域中,人们开始把文化遗产保护放在更广阔的背景下来认识。《马丘比丘宪章》、《内罗比建议》、《华盛顿宪章》等重要文献的制定,表明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实际上已经扩大到整个历史城镇。

遗产保护区域化趋势表现在把自然和文化遗产合二为一。早在1968年,美国就召开了“世界遗产保护”白宫会议,呼吁保护世界的自然风景区和文化遗产,这是官方公开发表的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合二为一最早的文件之一。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把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一起作为具有普遍价值的遗产加以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合二为一是这一权威公约的突出特点。公约中有一条“人与自然的共同作品”,后来作为“文化景观”单独列入遗产地范畴。在1984年的世界遗产会议上,人们曾就这个问题做过讨论,许多专家认为,在今天的世界上,纯粹的自然地已经十分稀少,更多的是在人影响之下的自然地,即人与自然共存的区域,这些区域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重要价值。

在这一背景下,许多西方国家都开展了区域化的遗产保护。以法国为例,在1983年法国就制定了《建筑和城市遗产保护法》,对包括建筑和城市在内的文化遗产加以保护。1993又在该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制定了《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法》,提出了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的概念,对包括建筑群、自然风景、田园风光在内的区域加以保护。

同时,在我国,运河作为工业文化遗产(industri— al heritage)的研究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产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ICCIH)为此组织了专门的研究 (1996),并形成报告提交给ICOMOS。

跨地区甚至跨国家的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s)作为一种遗产形式正在因为其崇尚的“交流和对话”理念而进入人们的视野。1993年,西班牙的桑地亚哥·德·卡姆波斯特拉朝圣路被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单。1994年,在西班牙政府的帮助下,在马德里召开了世界文化遗产专家研讨会。现在,ICO— MOS下边设有专门的机构CIlC(The ICOMOS Inter— national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ultural Routes,国际古迹理事会文化线路科技委员会)负责文化线路类遗产的研究和管理。

遗产廊道主要发展于美国,是一种在遗产保护区域化进程中采取的方法。该方法在保护中强调遗产的文化意义和自然价值,强调文化遗产保护和自然保护并举,是一种追求遗产保护、区域振兴、居民休闲和身心再生、文化旅游及教育多赢的多目标保护规划方法。

二 绿色通道与遗产廊道

遗产廊道的出现和绿色通道的发展成熟紧密相关。绿道在美国有很长的发展历史。其概念由 Whyte于1950年代首先提出,1987年在美国户外空间总统委员会上官方首次使用这一概念。这一委员会认识到几年之内美国将有80%的人生活在城市中心,而远离自然,因此提倡把自然引入城市,以方便市民游憩之用。保护基金会(The Conservation Fund)在同一年发起了美国绿道计划,现已经发展了或正在修建的绿色通道加起来有600条之多。

不同的研究者对绿色通道的定义不尽相同。其中Little认为绿色通道是能够改善环境质量和提供户外娱乐的廊道。包括五种基本类型:城市河边绿色通道;以道路为特征的游憩绿色通道;生态上重要的廊道绿色通道;风景或历史线路绿色通道;综合的绿色通道系统或网络。可以认为,绿色通道是连接开敞空间、连接自然保护区、连接景观要素的绿色景观廊道。它具有游憩、生态、美学等多种意义。而 Little绿色通道定义中的第四种主要就是遗产廊道。

遗产廊道是绿色通道和遗产保护区域化结合的产物,是一种线形的文化景观,在这些景观中人与自然共存,长期的发展形成了“人与自然的共同作品”。尽管其价值未必能够突出到列人世界遗产名录,但是因其代表了早期人类的运动路线、体现着一地文化的发展历程而具有文化意义。一般来说,遗产廊道是“拥有特殊文化资源集合的线性景观,通常带有明显的经济中心、蓬勃发展的旅游、老建筑的适应性再利用、娱乐及环境改善。”

遗产廊道首先是一种线性的遗产区域。它把文化意义提到首位,可以是河流峡谷、运河、道路以及铁路线,也可以指能够把单个的遗产点串联起来的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线性廊道。它对遗产的保护采用区域而非局部点的概念。它又是一个综合保护措施,自然、经济、历史文化三者并举,是一种多目标的保护体系。

一定尺度上的遗产廊道同时也可以成为战略性的生态基础设施(Ecological lnfrastructure)。遗产廊道不仅保护了那些具有文化意义的线形遗产区域,而且通过适当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旅游开发手段,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保护,使得一些原本缺乏活力的点状遗产重新焕发青春,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为城乡居民提供游憩、休闲、教育等生态服务。这一点对于那些经济发展落后、人地关系危机严重的地区来说尤为重要。

遗产廊道的保护规划除了像一般的绿道规划那样强调景观生态过程,强调土地覆被、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适宜性等因素以外,更重视的是对文化因素的保护和旅游开发的组织。就文化因素来讲,它强调对具有历史意义的植被如古树名木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历史气氛的烘托。

三 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的必要性

1.问题分析——从大运河的保护看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目前,作为一个重要的人类工程遗产和遗产廊道,大运河的保护基本处于失控状态。造成大运河保护现状的本质原因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次还有一些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这些法规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涉及三个层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后者针对单体文化遗产,前两者针对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这种体系架构实际上未涉及区域性的遗产保护。像大运河这样长达上千公里且价值十分珍贵的文化遗产,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对待显然是不适宜的,更不可能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来对待。现行文化遗产保护的正式架构中实际上没有此类遗产的地位。

目前针对大运河的保护仅仅是区段性的,地方政府出于旅游开发的目的,对个别河段进行厂景观整理。这样的保护,对大运河这样的文化遗产保护来说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若要从根本上保护好大运河这样的文化遗产,还是需要引入遗产廊道式的区域保护体系,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改革相关的保护架构,最终实现多目标的多赢保护。

2.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的必要性

(1)以此保扩大量珍贵的线形文化景观遗产

在我国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中,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或类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是极为丰富的一个种类。在这些遗产中包括世界闻名的丝绸之路、大运河,更有着像剑门蜀道等为数众多的在地区文化历史上有着重要地位的线形文化遗产。然而大量的对这种线形文化景观的保护目前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保护这种线形文化景观,就需要建设我国的遗产廊道。

(2)以此建设前瞻性的生态基础设施

在人口负重与土地资源贫乏的背景下,我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可以说是危机四伏。正如区域和城市开发的可持续性依赖于前瞻性与高效兼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系统,给排水系统等)一样,区域和城市环境的可持续性也取决于生态基础设施的建设。生态基础设施是区域和城市所依赖的自然系统,是区域及其城市能持续地获得自然服务(Na— ture's Services)的基础。这些服务包括提供新鲜空气、食物、体育、休闲娱乐、安全庇护以及审美和教育等等。它不仅包括习惯的城市绿地系统的概念,而且更广泛地包含一切能提供上述自然服务的城市绿地系统、林业及农业系统、自然保护地系统。遗产廊道是构成生态基础设施的内容之一,无疑将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以此进一步发展文化旅游

建设遗产廊道,将使原先零散的文化遗产成为区域性的整体,通过系统的解说、游道组织,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这一点已经被大量的事实所证实。美国很多地方遗产廊道带来的旅游业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的亮点之一。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必将使得大量的文化遗产焕发活力,必将促进文化旅游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紧迫的。我国遗产廊道的保护规划应如何进行,本文就大运河为实例做简要讨论。

四 遗产廊道保护规划理论和方法的简要探讨——大运河整体保护研究的初步理论框架

1.遗产廊道建设的理论基础——大运河的价值认识

(1)大运河的文化意义

大运河北起中国首都北京,南至杭州,是世界上最长的人工运河。它开凿于中国诸侯割据的公元前 5世纪(春秋未),拓展于中国封建王朝即将走向强盛的7世纪(隋),贯通于少数民族统治的13世纪 (元)。在中国漫长的封建时代里,它一直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南北物资运输通道,并同时作为区域水系骨架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是该地区形成众多城市的主要因素之一。

大运河是中国南北经济和文化交流历史,地区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历史的重要记录、见证和载体。其文化意义不仅体现为构成运河各遗产元素的文化意义,更体现为作为整体的大运河文化线路的文化意义。其价值载体不仅包括实体型的文化遗产,还包括构成运河文化线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大运河的当代区域景观生态战略意义

大运河的当代景观生态战略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是对区域生态结构有着广泛影响的半自然生态系统;第二,它是运河区域城乡生态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大运河有着丰富的湿地生态系统存留,这些湿地生态系统有着重要的景观生态战略意义。

2.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大运河整体保护研究的初步理论框架

(1)分析问题——大运河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大运河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另一方面是南水北调工程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就快速城市化进程的影响而言,主要有快速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对遗产廊道保护的不利影响。包括对构成运河之各遗产元素及组成本身的影响,对其历史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各元素历史空间关系的影响等;同时,还包括对运河景观生态系统的影响,包括对作为景观基质的农田的影响、对运河及其支流廊道功能和景观结构的影响、对区域景观格局的影响等。其机遇则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城乡居民的休闲需求,这些需求和经济发展本身必将促进遗产保护上的投入,为大运河遗产廊道的保护提供了有利机遇。

南水北调给大运河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更带来了保护的机遇。大规模调水使得建设高效和具有前瞻性的遗产廊道成为可能,不仅能够有机会对断流和生态功能瘫痪区域进行系统的生态修复,而且有可能对作为遗产廊道的大运河进行系统的保护。

(2)解决问题——大运河整体保护战略对策

在必要的历史地理学、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和景观生态学研究(研究的理论框架见表1)的基础上,提出大运河整体保护战略对策,并在以下两个层次上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战略与实施导则。

第一个层次是遗产廊道宏观尺度上的保护战略,包括遗产廊道范围的划定、廊道区域内诸遗产元素的判别、廊道遗产元素空间关系的重建等;同时制定所涉及的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战略,包括已列入或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遗产、历史街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等。这一层次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运河文化线路的价值认识和评价,以此为基础进行运河诸遗产要素历史空间关系的重建,即运河文化线路的识别和判定。

第二个层次是遗产元素尺度—亡的保护设计导则,包括如直接涉及的单体和群体文化遗产保护设计导则的制定,并结合具体运河道提出断面保护设计导则、护岸设计导则、游道设计导则等。这一层次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诸遗产元素的价值认识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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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语

在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我国的类似遗产还远远没有得到重视。借鉴遗产廊道这一历史与自然保护并举的遗产保护思路和方法,完善和建设我国的遗产保护体系,保护我国以大运河为代表的丰富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

[作者简介]

李 伟(1972—),男,汉族,陕西咸阳人,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文化遗产保护与景观规划设计;

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立法背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70-02

党的十报告在第三部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中提出“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为落实这一目标,必须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保护和发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促进文化价值实现,进而推进文化强国战略目标更好完成。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实现文化价值的体现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历史价值

现在是从过去中走来,国家如此,地区亦然。任何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历史人文都自有其生生不息的传承脉络和特有风情。作为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的载体,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有助于现代人们数典念祖,不忘过去,根脉相结,更有助于异域异地人了解本土人民和文化风情,全方位认识文化的多样性和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展示的人民生活的丰富多彩性。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创新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资源,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和科学创新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惊人的。例如,历史上文学名著《三国演义》、《水浒传》,乐坛上的名曲《茉莉花》、《梁祝》,著名戏曲《天仙配》、《白蛇传》等,都是根据民间传说、故事、民乐、小戏等民间素材创作出来。除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外,文化遗产在科学创新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世界上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传统科技在科技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从祖先所创文明中汲取更多的灵感,为当代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支持。如海南的南海珍珠传统养殖技艺、陵水黎族自治县海陵珍珠养殖场、海南洋浦盐田传统日晒制盐技艺、海南陵水黎族藤编技艺等都是以传统工艺为根基,在发展中不断融入新的技术,使相关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实现了文化的创新和经济价值。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生态价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说,无形文化遗产是组成人类遗产的根枝。拿语言、音乐、舞蹈、戏曲和服装来说,它们可以让人们从一个更加生动、形象的角度去了解它们背后的人的生活经历。如不加以保护,会使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流失、使原有生态平衡遭受破坏。《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指出:“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密不可分。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人的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群体及土著人的各种权利。”多元文化的存在,不仅可以为人类新文化创造提供更多的资源,同时还会使我们这个由多元文化构成的星球变得更加和谐,更加和睦,更加团结。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社会价值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增强区域旅游形象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提升旅游产品的品质和层级,是旅游策划的重要元素。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地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活生生的素材,含有大量的传统伦理道德资源,具有很好的旅游教育功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不断融入旅游产业的发展,无疑会使其社会价值充分实现。各地的博物馆、文化馆等场所举办的展览和宣传活动也是在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功能。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背景

(一)国际背景

世界其他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上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如日本在1975年修订的《文化财保法》中对民俗文化财即做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并不断扩充民俗文化财的保护范围。2005年时,日本47个都道府县有39个就已完成了无形文化财的登记录入工作[1]。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法》,其中明确文化财包括无形文化财,即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的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遗产。继日本、韩国之后,亚洲许多国家开始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并掀起立法热潮。如菲律宾1972年制定了《菲律宾共和国第7355号法令》,设立了“国家活珍宝奖”以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蒙古1996年制定了《蒙古文化法》,2001年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1986年澳大利亚即通过了保护土著文化遗产的《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新西兰在这方面也有新立法诞生;非洲地区的马达加斯加、南非及阿尔及利亚等国家均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措施。

(二)国内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已经有序展开,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2011年6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此配套的有国务院和文化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与国际接轨,有法可依,缩小了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差异。但基于我们在非遗方面立法起步时间晚,经验不足,立法的技术和内容还比较滞后。从立法内容上仅局限于行政保护手段,从立法技术上还太过宽泛,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统计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情况,数据显示,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共计313件,其中宪法法律2件,行政法规4件,部委规章14件,地方法规293件。其中以政府性文件形式呈现的有121件。这些成果多是近几年产生的,且多是在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制定的,并且很多是对某一方面问题比如遗产保护名录、传承人等专项工作制定的文件。目前中国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计其数,部级名录收录的项目就有1400项,各省区分别公布了数量不等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海南为例,全省普查的子目达到2万多个,分布在不同地区。对如此大量分布在全国各地区的类别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以目前的立法现状,很难满足实际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笔者提出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以推动文化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工作

(一)加强立法促进保护机构逐步完善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省相继成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或省级保护中心。一些地市陆续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开展了一定的培训工作,逐步培养了一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线保护的工作人员。但仅限于此远远不足以满足各地数量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行政力量必须和民间力量有机结合,通过立法和制度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及各类社团组织参与到保护工作中。

(二)加强立法促进分类保护机制的建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定义和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至少应在传统文学、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民俗;传统体育等方面分别建立。因为这些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表现形态和内容各异,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因此通过立法推动建立分类保护机制尤为重要。

(三)加强立法促进资金落实和监管

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9年地方省级财政共投入约11.3亿元。近几年还在逐年加大。

逐步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非遗保护专项保护工作。“鼓励民间资本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十)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开展保护、展示、传承、宣传活动。(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办法,为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营造有利环境。(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建立信息平台和社会中介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搭建桥梁和纽带。鼓励民间资本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统技艺与题材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传统产品的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鼓励民间资本支持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等活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予以资助等。”[2]文化部的意见和政策导向非常明确,上述资金的投入,将有效地确保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具体落实和监管中还缺乏有针对性的法规制度。

(四)加强立法激励科研创新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出版重要的研究成果,弥补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研不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更好指导作用,应加强立法引导,促进非遗保护科研制度完善。比如成立国家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积极吸纳社会各界、各方面的专家参与保护工作,为科学开展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立法促进宣传普及工作展开

地方立法和制度应促进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等重要契机,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活动。立法可确立通过现代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扩大社会影响。确立通过高校及科研院所或者非遗传习所开展传承和宣传工作。确立企业性质非遗保护单位的宣传义务等。

(六)加强立法促进私权保护意识的提升

通过立法确立政府对私权保护工作的推动和引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内容在行政性趋向的普遍局限下有所创造和突破。给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企业与民众提供可靠权利保障,为持续性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和合理开发奠定良好的制度环境基础。

通过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使以上工作很好落实,既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价值,同时也实现了国家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将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文化馆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一、文化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客观认识历史、开展文化创新、保护文化多样性等有重要意义。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意识形态和观念的转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正受到威胁,大批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遭受破坏,甚至濒临灭绝,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刻不容缓。

(二)文化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文化馆主要围绕国家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工作方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普查与申报。普查摸底是开展非遗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进行调查,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建立完善的档案和数据库。在此基础上,通过整理、撰写资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进行申遗。

2、抢救与保护。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研究员刘锡诚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归根到底,是对传承制度、传承环境和传承人的保护”②。对于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通过开展科学记录、鼓励传承人带徒传艺、举办非遗文化表演、展览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3、传承与发展。文化馆主要采取开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举办各类活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等手段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在尊重非遗文化的自然发展规律的前提下,科学合理有效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文化馆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保护意识不强

当前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人绝大多数是老一辈观念保守的老人,他们对政府对非遗文化保护政策不了解,对非遗文化保护缺乏深刻认识,思想上顾虑重重,难以将技艺发扬光大。另外,人们普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忽视对非遗文化管理和传承的现象严重,使得文化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困难重重。

(二)专业人员缺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常复杂繁琐,加上非遗文化自身的复杂性和脆弱性,容易受到人为损坏,挖掘、收集、建档、开发保护等工作均需由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完成。虽然很多地方已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但专业人员非常少。如河源市多个县区设立了非遗保护中心,但均仅有一名编制,非遗保护工作主要依靠文化馆临时负责保护和实施工作,且多数文化馆业务干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半路出家,缺少专业的知识和专业水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缺乏经费支持

由于历史原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分布在农村地区,对它们的普查、建档、保护、传承以及研究、开发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经费欠缺严重制约了普查和保护工作的开展。如河源市和平县由于非遗保护经费欠缺,自2007年至今只有21个非遗项目成功录用为市级非遗保护项目,其中猫头狮等2个项目录用为省级非遗保护项目。

(四)传承工作不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当前传承非物质文化的方式基本都是师傅传徒弟的形式,传承形式单一、范围狭窄。在不能获得国家足够投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和项目传承人对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动力不足。③

三、文化馆如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发挥作用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非遗保护环境

1、运用新闻媒体和自媒体进行非遗宣传推广。运用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宣传,如2014年河源市和平县文化馆通过邀请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文明密码》栏目组拍摄《席床生日节》、《猫头狮》、《全牛宴》三个非遗专题节目,广泛推广了该县代表性非遗项目,凝聚了社会保护非遗共识。同时,充分利用自媒体,通过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公众微信、微博等普及非遗知识,提高群众保护非遗意识。

2、积极组织非遗展演、展览和交流学习活动。及时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展览、积极举办和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表演赛、文博会等活动,向群众展现民间非遗的魅力,营造良好的文化遗产保护氛围。

3、在开展挖掘、普查工作中进行非遗保护宣讲。在开展挖掘、摸底普查工作的同时开展非遗文化保护意义和价值的宣讲活动,让传承人和广大群众形成保护意识。

(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非遗保护工作基础

1、建立保护机构,配置专业人员。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争取地方党委支持配置足够专业人员,形成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有力推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加大经费投入,确保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1、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单位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投入,建议和争取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政府支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四)建立传承机制,形成规范非遗传承体系

1、积极申报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普查和建档工作,全和完善非遗项目传承人的管理工作,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传承人,确保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薪火相传。

2、组织帮助培养传承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校园,把具有民间特色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相关教材,邀请传承人到学校开展教学活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学校教育是全民参与保护的最有效方式之一。④另外,鼓励和支持传承人通过开展培训班或兴趣班等形式带徒讲习、传授技艺,举办各类展览、演出活动为他们提供展演平台。为避免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断层,建立一支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专业队伍,使濒临灭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至于消亡,为传承起过渡作用。

3、完善传承人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经费。每年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给予适当奖励。另外,我们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或保持团体授予“人间国宝”荣誉称号并确定其责任和义务,获得认证后,可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大力保护和财政支持。⑤

(五)合理开发利用,促非遗文化可持续发展

1、发展“绿色产业”。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开发其潜能,发展“绿色”旅游产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包装成体验性、参与性和观赏性的旅游项目,如河源地区可将客家山歌表演、特定节日的民俗表演等穿插在旅游景点中。

2、向知识产权转化。通过对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入研究,编辑成册,出版书籍。对历史文化意义重大、代表性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戏剧、电影等拍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成知识产权。

结语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弱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任重道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攻坚克难,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保护和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

[2]张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论文摘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2009(12);

[3]王天祥,刘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和困境.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4):P13;

[4]春潮.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吉林体育学院报,2010(6):P139;

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7

一、从政府层面,加强引导,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一)《非遗法》出台,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011年国家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政策上升到了国家意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上升到了法律制度,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到了法律责任,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长期、高效运行的坚实保障。从此,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二)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非遗保护中长期规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是保护工作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各项工作切实推进的有效保障和客观依据。苍南县非遗保护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以“传承与创新”为主题,以融入现代生活为导向,强力推进非遗生态保护体系、传承发展体系、宣传展示体系和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继续搭建各种传承和展示平台,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努力扩大社会参与,扩大传承人群,不断巩固抢救保护成果,提高保护传承水平,促进苍南非遗保护事业的转型升级和深化提升。

(三)多种保护措施并举,非遗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决定了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的多样性。在保护工作中,我们逐渐探索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种方式:非遗以项目为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在保护工作前期,以建立项目名录、保护项目为主要抓手;非遗主要依靠传承人口传心授进行传承,因此把传承人的保护放在关键地位;非遗与民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要尽可能运用生产性保护等积极保护的方式。非遗的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决定了我们把抢救性保护放在第一位;非遗特有的项目特点和传承规律,要求我们区别对待,分类制定保护措施。这些措施,为我县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非遗保护传承体系进一步完善,保护传承新格局逐步形成

首先,普查是非遗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08年的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我县共收集7万多条线索,精心制作了6000多个项目调查表。并在2012年进行信息化录入,上传到省非遗数据平台进行保护。为做好普查成果的整理利用工作,我县成立了非遗保护工作小组和非遗专家库,不断挖掘、整理我县的非遗资源,并录入各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基地的资料,建立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其次,项目保护体系建设、传承人保护和基地建设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各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基地的申报,进一步完善了非遗保护体系,壮大了队伍。我们在保护非遗本真性的前提下,对濒危项目开展了抢救性工作,全面记录、整理和保存了相关资料。截止2016年11月,我县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3项、省级24项、市级99项;部级传承人1人、省级18人、市级76人;省级非遗传承基地7个、市级13个;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1个,民俗文化村2个。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项目、传承人体系基本形成。

(五)非遗宣传教育活动丰富多彩,非遗保护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拥有者和传承者。民众保护意识的提高,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近年来,我县利用各种文化场馆、广场举办了大量的非遗展示、展演活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非遗进校园、非遗进文化礼堂和“文化遗产日”期间的非遗系列活动已形成品牌。近几年,集中展示的非遗精品和运用非遗元素开发的各种衍生品,更让民众们更真切地体验到非遗的魅力,也展现了非遗传承的空间和潜力。非遗走亲,以“非遗”为载体,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互访,加深了不同地域间文化内涵的了解,非遗“互访”构建起了“相熟、相融、相亲”的非遗工作交流格局。

(六)推进硬件设施建设,打造非遗宣传主阵地

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馆、展示中心和传承基地,组织经典非遗名录的展示展演,开展特色传承活动,宣传非遗阵地的作用不容小觑。“历史与人文并重,民族与民间同在,传统与现代交融”,这是我县非遗馆的明确定位。苍南县非遗展示馆,历时四年建设完成并对外开放。展馆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使用面积1700平方米,分序厅、古韵、遗风、巧技和尾厅五部分,共展出了我县的国家、省、市、县各级项目60余项。是一个了集展示展演、收集收藏、学术研究、公共教育、文化交流、传承传播于一体的综合性展馆。2015年初开馆后,接待过一大批各地领导、专家和学者,累计参观人数达几十万人次,群众好评如潮。“十二五”期间,我县还建设了乡镇非遗馆和民间艺术馆十余个,这些展馆每年均不同程度开展展示、展演活动,是县非遗馆的有力补充。

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内容既丰富又复杂,这为我们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落实保护措施,挖掘现实价值,扎实有效地推进非遗保护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用发展的眼光,理顺思路,处理好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一)保o与利用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在社会中的传统文化,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使之世代传承,是当前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重要特质,再深入发掘非遗的多重价值,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民众的生产生活中,才能获得生机和活力。所以,在利用开发的过程中,要牢记“保护重于利用”,保护是利用的保证、基础和前提。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使之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民众、融入生活,为当代人服务。

(二)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我们今天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认可、尊重和弘扬。继承是发展的必要前提,发展是继承的必然要求。我们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发展、衍变的规律,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传承。要全面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借鉴、W习其他地区在保护非遗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手段,充分吸收有益成果为我所用。

(三)保护与旅游的关系

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要“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相结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发挥与旅游的优势互补作用,又要注意处理好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的关系,处理好非遗表现形式与文化创意产品、旅游产品的关系。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的基础上,组织非遗项目进入旅游景区,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是千秋万代的事情。非遗保护工作的长远性,决定了我们要采取稳健扎实的,与民众生活密切结合的发展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护、传承、传播,主要依靠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人担负着“传”与“承”双重任务,作为传承人,传承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因为,在传承人身上承载的不仅是一门技艺或知识,更是本地区历史、文件发展进程的一个缩影。

三、从传承人角度。明确职责,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一)鼓励传承人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传承人的保护与传习是促进非遗活态传承的关键。目前,我县共有部级传承人1位,省级18位,市级92位,县级163位。另外,还有市级非遗传承团体2个,市级非遗传承群体5个,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非遗传承人梯队。为确保传承培育有所作为,有效地促进活态传承,我县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力度,推行师徒传承协议制、传承基地责任制,鼓励老一辈传承人积极带徒授艺,对成功收授一位新徒弟的老艺人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帮助学艺成功的新传承人,添置道具工具等。希望我们的传承人自觉承担传承义务,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另外,如何将传承人的概念拓展至传承人群,意在让传承成为人群的传承,而不仅是单个传承人的传承,这将是我们今后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鼓励传承人积极参与非遗公益性活动,确保传承常态化

县内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方面,积极为部级、省、市、县级和其它民间艺人开展传承、演艺活动提供各种支持,并经常性开展非遗下基层、进社区、进校园、进文化礼堂,参加文化下乡巡回演出等公益性文化活动,为各种非遗项目提供展示平台,确保非遗传承有序开展。县外非遗宣传、交流活动方面,历年来,组织过优秀的非遗项目及传承人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浙江好腔调”传统戏剧系列展演、年味温州等省、市举办的一系列非遗交流活动,组织过新编单档布袋戏剧目到周边各县、市演出等。非遗媒体传播方面,传承人们积极参与各级电视台非遗专题栏目、非遗数字电影《夹缬之恋》、县电视台《文化苍南》“走进非遗”等节目的拍摄,通过媒体渠道进入了公众视野。电影、电视、互联网为非遗传承助力,使传统文化焕发了新的活力。

(三)鼓励传承人不断创新非遗保护方式,让非遗融入现代生活

只有民众认可非遗的魅力,才能给非遗传承提供更广的空间和潜力。因此,我们要推进创新,努力使非遗更加多姿多彩、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对传统戏剧、曲艺类“非遗”项目,比如单档布袋戏、提线木偶戏、渔鼓、温州鼓词等,可以通过新编、改编剧本,融入现代元素,大胆尝试设计新动作,加入特技,结合现代的灯光、舞美等方式,带给观众耳目一新的感观效果。对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非遗”项目,比如夹缬、夹苎漆器、矾塑、钩绣等,可以通过不同的设计与转化,将开发的创意作品和衍生品,变为生活用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传统舞蹈、传统音乐类“非遗”项目,比如道教音乐、畲族民歌、布龙舞、马灯舞等,可以通过电视节目、演出的制作,结合网络宣传,汇聚更多受众的目光。总之,只有不断创新非遗保护的方式,吸引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非遗保护中来,才能真正与人们的经济、生活紧密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才有望真正活起来。

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8

一、相关国际法文献中的“社区”

如果重温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文献,我们不难发现,“社区”一直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词,这意味着“社区保护”、“社区参与”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国际法体系的一个基本理念。

早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曾于1989年通过了一个《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该《建议案》对“民间创作”(folklore)的定义,曾对后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cible cultural heritage)所下的定义,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该建议案的定义是:

民间创作(或口头与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wWw.lw881.com”’

上述定义,实际上认定并强调了所谓“民间创作”是以“文化社区”为基础的;而“民间创作”即便只是由社区里的“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来表达的,它也应该是符合“社区期望”,适宜用来表现该社区的文化或社会特性;进而,不言而喻地,“民间创作”通过多种形式表达的准则和价值,也主要是在社区内部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5次会议,于1998年11月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其“宗旨”或目的开宗明义,就是要“鼓励各国政府、各非政府组织和各地方社区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活动”。《条例》援引了此前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表述,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基本上是继承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对“民间创作”的解释,其中“来自某一文化社区”和“符合社区期待”等关键性表述得到复述,唯在有关的表现形式种类中增加了“传播与信息的传统形式””。此外,在列举了上述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同时,还提出了“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所谓“文化空间”,是指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也包括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季节等)为节律而举行特定文化活动的时间,显然,此种文化空间的存在取决于以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而所有这些文化活动也一样是以社区的存在为背景、为依托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希望被宣布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候选材料应经有关社区同意”,然后才可以由各会员国和准会员政府或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提交申请”;而在教科文组织确定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指南》评审“标准”里,“是否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史”、“是否能起到证明有关民族和文化群体的特性的作用,是否具有灵感和文化间交流之源泉以及密切不同民族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的重要作用,以及目前对有关社区是否有文化和社会影响””等,均把“社区”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在提交申报候选材料时,《条例》还要求附上“关于为使有关社区参与保护和利用自己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而应采取之措施的说明”,以及“有关社区和(或)政府中负责保证使提交的候选材料中描述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状况今后不会改变的机构的名单”。《条例》还特别要求评审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作的名录时,要充分考虑“为使有关社区的所有个人成员了解有关遗产的价值和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该计划赋予有关社区的作用和该社区从中得到的好处”。显而易见,“为保护和利用有关遗产而在地方社区内采取的措施”,也就成了评审委员会判断其是否具有代表作资格的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最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总干事在履行其定期向会员国或事涉的任何一方寄发已经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清单(名录)的义务时,还必须“标明其来自哪些社区”。

与此同时,人们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也开始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区域性保护。如1999年非洲知识产权保护组织(oapi)一改其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的广义界定,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定义为:

由社区或满足社区愿望的个人创造或传承,体现传统艺术遗产特色要素的产品,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词、民歌和器乐、民间舞蹈、宗教仪式中具有艺术表达性质的庆典活动以及民间艺术产品。

上述界定突出了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所具有的区域性。由于保护层次以及保护手段的差异,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社区参与”保护理念,对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私权进行保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法律文件等并无太大影响。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在土耳其的首都伊斯坦布尔举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公报》(istanbul declaration)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文化多样性”的镜子,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地扎根于当地的历史和自然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表现形式,它“从主要方面体现了各民族和社会的文化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生动活泼以及实践、知识和表现可以不断再创造的整体,它可以使社会各层次的个人和社区都能够通过各种系统的价值观和伦理标准来表现自己的世界观”。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在社会中产生归属感和连续性”。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这份已于2006年生效的国际公约,是迄今为止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国际法文件。《公约》的第一章“总则”所规定的“宗旨”之一,便是“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出的明确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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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上述定义虽然将群体、个人和“各社区”相提并论,但依然是将“各社区”放在首要的位置。以此定义为基础,这份国际法文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上区分为五大类: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中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第三章,题为“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明确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应该有“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特别是“第十五条”,更是以“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为题,规定缔约国“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所有这些都意味着,“社区保护”无疑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相关国际法文件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重视社区保护是国内外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体系得以形成,其主要的推动力之一就是国际学术界的积极参与。正如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申报、登录和保护等工作,始终分别有“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各国专家所提供的专业支持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也始终得到了各国主要是民俗学、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等领域专家们所提供的学术支持。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起草的相关国际法文件,曾组织各国专家反复进行了研讨论证,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里所反映的有关“社区保护”的理念,其实是与国际民俗学界和文化人类学界对于“文化”的专业认知密切相关的,可以说重视“社区保护”乃是国内外有关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生效以来,由缔约国选举产生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与会的各国专家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的精神,深入讨论了社区参与的有关问题,反复强调了“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7年5月,该委员会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一届特别会议,通过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其中第四项就涉及了“社区、团体或有关个人的参与和同意”。委员会一致认为,有关社区、团体或个人的参与对于编写提名文件、制订和执行保护措施至关重要。这次特别会议重申了社区或其代表、执行人员、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2007年9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届常会,大力呼吁各缔约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应高度重视“社区参与”。2008年2月,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特别会议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召开,进一步就社区代表及专家和有关研究机构参与实施《公约》的指南等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特别会议突出强调了社区、群体、个人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实施的重要性,认为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发挥核心作用;会议还指出,缔约国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促使社区充分参与各自国内的各项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在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工作的各种专家们看来,虽然社区和社区保护是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立场,但仍需要向各国重申、强调和呼吁对“社区参与”的重视。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北京办事处代表青岛泰之博士在2003年12月为“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北京)发表的《致辞》中所指出的那样:“2001年通过的《全球文化多样性宣言》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实施的项目,鼓励了中国地方社区,利用中国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契机,担负起遗产保护的责任。……表现形式和知识的传播对文化社区至关重要,社区的保护和推动将促进我们的未来发展,并促进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形成。政府的积极性、学者的研究和社区的努力,有助于受威胁的传统及生活方式积极地去顺应变化,或稳定自身以面对全球化的挑战。”

我国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该说也是有较为明确的认识的。曾经参加和见证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国际立法进程及中国国内的批准程序,并多次出席政府间专家会议的法学家梁治平撰文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属于特定的社区和群体甚至个人的,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除了国际层面、国家层面外,还应该特别重视社区或者社群、个人的参与。民俗学家周星主张,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因为基层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存续的“传承母体”。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生活在各种社区里的人们创造、享有并传承着的,地域社会或其内部的复数社区,可被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滋生、扎根和延续的社会土壤、基本条件和传承母体。因此,如何维系社区及其文化传承的机制,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保护工作的关键。另一位民俗学家贺学君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除了处于决策、组织和统筹之地位的政府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社区民众。社区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享有者”,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力量,同时也是利害相关、诉求最多的一方。此外,刘魁立先生主张的“整体性保护”和黄涛先生主张的“情景保护”,其实也都内含着社区保护的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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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有关社区保护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府自始至终都非常关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酝酿、起草、反复讨论及最后通过的全部立法过程;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该《公约》,使中国成为第一批缔约国,同时也是世界上迅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公约批准书的国家(第6位)之一。为了履行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政府也进一步加速推动国内的相关立法进程。继1997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后,2003年11月便初步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草案拟定工作;为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表述与精神相接轨,该法律草案于2004年8月被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它正在接受广泛的咨询、听证,处于不断完善修改的过程中。中国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具有行政法规属性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也表现出对于社区保护理念的重视:

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在作为上述《意见》之“附件”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虽然没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畴中提及“社区”,但“第四条”指出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之一,就是“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而且,在“第六条”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设定的评审标准中,第二款即为“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此外,在“第七条”中也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措施”之一即为“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第十一条”还进一步为“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开辟了“联合申报”的路径。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22日发出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并在“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部分,增加了通过建立“文化生态区”实施保护的内容,指出“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应该说,这些要求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在社区或在基层地域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基本思路。

近10年来,中国政府在全社会的积极推动促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包括全国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认定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登录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文化遗产日”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并实践着以社区为背景、为基础的各种保护性的活动。与此同时,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在基层社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经验,例如,贵州省的西江干户苗寨,其重视当地村民的“主体地位”、致力于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传承机制以及兼顾保护传统和市场发展的经验,就非常值得重视。

2003年10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并于2003年和2005年两次共认定了44个历史文化名镇和36个历史文化名村。虽然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主要是针对建筑物等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也涵盖在内,而且也都是要求在村镇这些基层社区进行全面或整体性的保护。正如青岛泰之博士在其另一段“致词”中指出的那样:“保护历史遗产群落的物质形态和保护其中的非物质文化元素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而在保护这类遗产的努力当中。提高当地社团保护遗产的意识,促进他们的参与是至关重要的。”

在论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还应该提到文化部于2008年11月3日的《关于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此次对963个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和乡土艺术特征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认定,可以说既是对以往基层文化艺术工作的总结,同时又为进一步在基层社区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如果能够将它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认定、管理、保护举措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奖励机制等相互结合起来,那么,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将切实地在基层社区得到很好的落实。

但毋庸讳言,由于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具有自上而下展开社会动员的特点,而且,也由于必须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建立起部级、省级和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于是,由文化行政强力主导的宣传、动员和申报工作紧锣密鼓,却也多少产生了某种只热衷于“申报”而忽视切实保护的倾向;此外,在某种程度上,还出现了脱离基层社区,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享有者等“当事人不在场”等主体性缺失方面的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重温相关国际法文件里的“社区参与”原则,回顾国内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重视基层社区的经验,都是为了突出地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所属的社区以及广大基层民众和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才是今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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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注释:

①该《建议案》本可直译为《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由 于其中的folklore也被翻译为“民间创作”、“民间文学艺 术”等,且现已在中文文献中被广泛采用,故本文在涉及 《建议案》时使用“民间创作”、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则使 用“民间文学艺术”,以表示同一个问题在公法(国际条约) 与私法(知识产权法)两个层面的保护。

②文化空间,又被译为“文化场所”,它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 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及其《申请指南》中多与“文化表达 形式”(forms 0f cultural expression)并列出现。参考文献:[1]unesco,第二十五届大会记录[eb/ouhttp://portal,unesco,org,2010-09-25,[2]unesco,proclamation 0/ masterpieces 0/ the oraland intangible heritage q/ human讧7:guide 扣rthe presentation 0/ candidature files[eb/ou,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2|001246|124628eo,pdf,2010-09-25。[3]oapi。agreement revving the bangui agreement[eb/ou。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2923 1p653_29778,2010-09-25。pl)unesco,third round table 0/ ministers 0/ culture-intang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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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9

摘 要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面临着传承人断层、遗产整理困难、保护观念不当、保护投入过小等困境,非物质文化遗产呈萎缩之势。近年来,尽管多数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上作出了一定努力,但总体上地方非遗保护凸显保护层次过低、流于形式等问题。地方政府应是非遗保护的主要责任者,为使非遗保护取得根本性改观,地方政府应承担非遗保护政策的制定者、非遗保护的宣传者、非遗保护的实施者以及非遗文明的鉴定者等角色。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地方政府 定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①”。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遇到了前所未有挑战,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全社会都应当切实地投入到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中来。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

目前,我国已有26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项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有29项,成为了世界上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②。当前我国的世遗、国遗、省遗、市遗、县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已基本建立,但事实表明凡晋级水平越高,项目所保存的文化基因价值越高,其濒危程度也越高,非遗保护在我国正面临极大困境。

(一)非遗文化传承人面临断层

“非遗”的“核心”主要表现在传承人身上,非遗保护最理想的境界就是 “活态”传承。作为文化艺术载体的传承人在对艺术展示和表现时无疑都带有长期以来该原生性艺术长期以来潜移默化对他的精神影响,所以传承人本身就带着艺术的灵魂和需要保护的精神内核。我国非遗传承中面临着后继乏人甚至后继无人的境地,尤其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国粹的曲艺、传统戏剧、音乐类目的非遗由于受到现代流行音乐文化的冲击,早已被青年人所遗弃,甚至部分老年传承人也在现代文化冲击影响中逐渐将其遗忘。即使是中国首个入选世界非遗的节日端午节也面临民俗文化传承的 “断层”危机③。

(二)非遗文化整理困难

非遗文化的整理是非遗保护的重要内容,其对非遗的传承和推广起到基础性作用,然而,无论是个人性还是群体性的非遗在整理上都遇到极大挑战。首先,个人性非遗整理不易。个人性性非遗多为家族式或师徒制传承。随着非遗继承艺人的老龄化,其往下很难有足够数目的家族式传承人,这种“活态”传承整理显然很难奏效。而同时,由于旧有的观念常会导致个人性非遗“所有者”不会轻易将“绝活”公示于众,乃至传徒时也有保留,以免有违祖训,此种非遗最易“失传”。

(三)产业性非遗也呈现不断萎缩之势

“非遗”行业正不断萎缩,年轻人多视之为“夕阳产业”而不愿涉足。“非遗”行业大多学艺艰苦、待遇低、周期长,同当前“短平快”、“体面轻松赚大钱”的就业思潮不符,少人青睐。非遗行业大多生产精神文化类产品,但其极高的“生产成本”却常被社会忽视,文化精神类产品在我国当前居民消费中仅占据极小比例,这使得非遗从业者举步维艰,行业发展极其缓慢。

(四)非遗保护观念影响保护效果

支撑非遗保护的观念应是文化多样性,而不是商业利益或政治因素。我国热衷于对包括非遗在内的遗产申报的最大动因是商业利益,业界多认为,列入遗产名录就会像一块“金字招牌”为地方带来源源不断的旅游收入。地方当局在申遗成功后所考虑的不是如何更好的保护“非遗”,而是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一“称号”获利,往往不会顾及是否有利于“非遗”的传承发展。首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金沙》音乐剧连续上演621场④,该事件再次表明表明,地方“非遗”的终极目标是形成产业和商业,这种理念若得以发展显然会使许多不具有明显商业利益的“非遗”被排除在保护之列。在“发展”的口号下,急功近利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而牟取更多的“暴利”,长此以往势必糟蹋文化遗产本质,加快这些珍贵文化的消亡速度。

(五)从事“非遗保护”的人力财力不足

我国目前尚无真正意义上专业的非遗人才及其培养机制,物质保障机制也为建立。我国的非遗保护伴随着“世遗名录”的申报而开始,并在2006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生效后迅速升温,但非遗的保护时间短,保护的观念尚没有深入民心,政府的重视也显得十分不够,根本没有形成有效的非遗保护人才体系和物质保障机制。相邻韩国的做法值得我国反思,《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根据价值大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等级,国家确定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给予100%的经费保障;省、市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给予50%经费保障,剩余由所在地区筹集资助。我国专业非遗保护人才的匮乏以及无足够财力的支持已成我国非遗保护的瓶颈。

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一)地方非遗保护的相关依据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提出了保护工作的原则和目标。为贯彻上述意见,文化部制定出台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随后,关于非遗保护的地方法规建设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等8个省区陆续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应该说,尽管法律层面的非遗保护立法处于缺位状态,但非遗保护的制度框架正开始构建。

(二)地方政府非遗保护举措评析

首先,非遗工作偏离非遗保护的核心。目前,非遗保护的主要工作是申报“非遗”,非遗保护绝非是简单的将其列入非遗目录。非遗保护的核心是传承,而这项最为核心的内容却未纳入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中。其次,非遗保护宣传多流落于形式。如前介绍,宣传推广非遗的重要活动即是在非遗日开展非遗展示活动。非遗的保护宣传理应是常态化行为,一年一次的推广不能起到扩大影响的作用。再次,非遗保护理念不当。多数地方政府市明确提出“文化富市”的口号,文化产业属于朝阳产业理应得到各地政府重视,但是若将非遗不加区分的列入这一政策范围之内,则将不利于非遗保护。众所周知,非遗最大的威胁是市场经济和新型“文化”,绝大多数非遗是不适合纳入产业商业范畴的,依靠非遗发展经济的初衷背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宗旨。最后,非遗保护措施的缺位。比如,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要形成保障机制促使其发扬非遗,但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仅是将其列入传承人目录,并未从制度上帮助其建立适宜的传承条件。

三、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定位

非遗是属于世界的,但绝大多数的非遗首先是属于地方的,地方性是非遗的内在属性,这决定了地方政府理应是非遗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理应如下定位自己:

第一,非遗保护地方政策的制定者。根据立法权限,非遗保护的基本法规理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下制定更为得力的具体政策。政策的制定应在科学的理念下进行,应当摒弃那种“非遗”产业化的保护理念,树立弘扬传统文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非遗保护观念。地方政府的非遗政策除应遵循科学保护观外,还需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应强化对非遗外部发展环境的保护,加强对非遗科研人员的支持,应对非遗传承人在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关怀等。

第二,非遗保护的倡导者。非遗保护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政府理应是这一利国利民政策的积极宣传者。尤其是针对即将灭绝的非遗,政府更应当加大倡导力度。以语言为例,据儿童基金会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6000种语言,其中2500种正濒临消亡,还有更多的语言正在丧失他们作为实用语言存在的生态背景。我国部分少数民族语言也面临同样危机,特定地方政府理应鼓励宣传本地民族语言的使用。总之,倡导非遗也应制度化、常态化,使其逐渐深入人心,从而形成全社会的合力,共同传承非遗。

第三,非遗保护的实施者。非遗保护需要极大人力财力,非遗自身特点决定非遗保护多不适宜采取产业化方式,也不可能完全由其自由发展,而只有通过政府主导才能完成这一艰巨任务。政府首先应当加强非遗保护人才的培养,可依托高校智力优势,培养合格的非遗人才。此外,政府还应将非遗保护列入其正常政府预算中去,推动非遗整理效率、加大对代表传承人的资助。在非遗传承人保障方面,可以考虑借鉴韩国经验。“在韩国,掌握某种传统歌舞、服饰、工艺等方面技艺的人,一旦被政府和学者们确认具有某方面传统的代表性,便可每月从政府获得一笔补助,从而使其自尊、自重和保证不把这一传统变成商业演出以持续保持原有风格,并致力于培养传承的接班人。”

第四,非遗保护中的鉴定者。在非遗重构过程中,我们必须承认,并非所有的非遗都是值得保护的,部分非遗甚至与人权之间存在冲突。有些植根于文化实践的非遗严重违反和损害了基本人权,例如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强制婚姻、女性割礼、繁重服饰等就侵害了妇女基本人权。女性割礼因限制损害其他人权现已被国际组织要求废除,而具有类似文化的日本民族表演艺术歌舞伎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现代文明发展带来的如何取舍非遗的问题是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有违人权和现代文明的“非遗”需要政府采取强有力措施进行干预,引导并通过法律的手段摒弃它。政府理应是文明非遗的权威确定者,其必须在传统和现代文明之间做出适当判断。

四、结语

全球化、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正冲击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并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处于极其困难境地。相关公约以及国内政策的出台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前所未有契机,尚处于起步中的我国地方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凸显许多问题。非遗的地方性决定了解决非遗保护中的问题必须依靠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其角色的定位在非遗保护战中起到关键作用,其理应是非遗保护的政策制定者、倡导者、实施者以及非遗文明的鉴定者。

注释:

①第2条.

②马文辉.中国非遗项目入选“世遗”数量是最多.载于news.省略/20091013/n267327473.shtml.

③端午民俗文化传承面临“断层”危机.载于fjrb.省略/fjrb/html/2010-06/16/content_171987.htm.

④赵斌.成都观念,为非遗搭起保护平台.载于news.省略/20070522/n250147478.shtml.

参考文献:

[1]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山东社会科学.2010(3).

[2]青峥.外国非遗保护现状.科技之友.2010(1).

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10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旅游文化小镇;旅游资源;3+X”风险规避

一、引言

自从我国旅游业推出文化旅游项目以来,旅游文化小镇已经成为各地旅游建设的一个亮点,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时,为防止出现风险和影响其安全(实质是原真性保护)性而采取风险监测、预警、分析和评估等措施,全面掌控非物质文化进旅游景区的安全局面,有效规避风险,实现旅游景区经济效益最大化,有效地拓展旅游市场,为做大做强旅游经济,大幅度增加旅游经济收入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现状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是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但时刻不能松懈对其开展必要的保护工作,专家们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等具有建设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1.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2010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筱云受文化部非遗司委托,主持完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现状及扶持政策调研报告》,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统技艺、美术类等项目生产性保护现状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了可行性对策建议。(1)生产性保护理论生产性保护理论的提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地进入旅游景区提供了理论依据。以吕品田等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进行了研究,特别是对传统技艺和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进一步诠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论内涵,对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论的理念、范围、原则、作用和意义发挥了重要作用。(2)生产性保护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一般可分为表演、展示和展出三大类,其中就包括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生产性保护内容。根据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将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过程中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十分重要,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进入旅游景区,采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就是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保护性措施之一。

2.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消失危险,有关文化管理及保护部门,必须投入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及时研究抢救性保护对策,才能确保面临消失危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到原真性保存下来,并保证能够得到有效地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是指那些面临消亡状态的民间文学、作品、项目、形态及传承人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其活的生存及传播状态全方位记录下来,创造出适合它们长久生存的环境和条件。以山东省为例:全省共有17市138县创新“村报普查线索、乡点项目、县做规范文本、市整体收集、省全面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工作流程和普查方法,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如下表所示。

3.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符合抢救性保护的原则,是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成果及具体保护实践经验的结果,来源于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所含整体论的思想,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源、环境和相关人群等要素。在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体表现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性、系统性、全局性保护。

4.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是一种富有创新的保护模式,针对仍具“活态”生命力强健的项目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便其“活态”项目有效传承和延续,在我国全面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性保护落到实处。

(二)旅游文化小镇规划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旅游飞速发展,旅游文化小镇以整合文化旅游等元素为特征迎来空前发展机遇。集文化、休闲性和娱乐等为一体的旅游模式成为当前旅游业最受人们追崇的外出旅游的形式。因此凸显当地传统文化元素的旅游文化小镇建设就成为必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也是发展旅游事业的必然趋势。文化旅游是继休闲、观光、度假等传统旅游项目增添的又一崭新的旅游项目。目前,能够为游客提供具备厚重历史传统文化内涵等特性的旅游文化小镇就是适应旅游业发展的产物。旅游文化小镇涵盖文化、休闲、观光、度假、运动等诸多旅游元素,以文化旅游产业为核心,整合一系列相关产业,创建高效的文化旅游产业集群,不仅能促进旅游城市景观、基础设施、文化产业结构、城市就业等方面深刻变革,同时也能对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在规划设计时一定要选择中国的名村(名镇),挖潜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让其成为自身的文化资源,避免旅游文化小镇同质化而注入文化之魂。

三、非遗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

(一)非遗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

为提升区域旅游经济发展效益,取得文化旅游小镇规划设计建设工作的成功,地点的选择十分重要。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选择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为基础,以江西省为例,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江西省已经公布了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见下表所示:从述表中所显示的数据表明江西省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旅游景区的开发形式;其次是舞台表演形式;第三是现场体验形式;第四是开展活动形式;第五是商品展销形式;第六是宣传展览形式;第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具体项目和相关文化产品。主要推进措施:措施之一是提供支撑平台,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项目中,要全方位筹集资金,争取政府等多方支持,搭建旅游文化小镇整体硬件支撑平台,构建科学地配套基础工程设施和后勤服务保障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单位也要为其项目进旅游景区安全提供保障。措施之二是旅游文化小镇管理层必须组织力量深入挖潜、开发和利用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所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生产性保护形式制造出旅游产品、演艺节目等。措施之三是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将旅游文化小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文化小镇亮点,通过多种渠道强力推广,使其成为延续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措施之四是积极探索旅游文化小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形式和途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旅游景区并形成良性互动、利益共享、互惠互赢的新格局。

(二)“3+X”风险规避

1.“3+X”风险规避理论概述

“3+X”风险管理理论基础是现代风险管理理论,现代风险理论正式被世人接受是基于梅尔,赫奇的著述《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威廉姆斯的著作《风险管理与保险》的面世。风险理论的发展历经了传统风险管理、金融管理、内容控制和企业风险管理理论等过程,经过多种整合和多年发展搭建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早已成为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有效管理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已是不争的事实。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包括风险监测、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估三个体系。“3+X”风险规避理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的安全保护措施得以强化,作为一门新兴较为先进的管理学理论,是建立在《企业的风险管理》基础上,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的安全保护管理引进上述理论无疑是一种良好的选择,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风险监测、分析、评估、识别和衡量,从而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实现风险规避。

2.“3+X”风险规避主要内容

“3+X”风险规避的目标实现,必须实现风险的的监测、分析、评估、识别、衡量并达到风险规避目的,为最终决策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撑。其中监测是识别的基础,分析是识别的关键,评估是风险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采用“3+X”风险规避理论,首先必须对其机理有比较深入地了解,其中3代表风险监测、分析和评估而X则表示风险预警、防范和补救等措施。该研究成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实践中可用于规避可能存在的可预见性或可能隐藏的各种风险,并能针对上述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产遗产进入旅游景区不仅能得到有效保护,而且能有效地开发利用,发挥最大的旅游经济效益,最终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强有力的保护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3.“3+X”风险规避研究涵盖范围

“3+X”风险规避研究涵盖范围: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有效利用是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旅游文化小镇经济发展的源泉。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在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中必须考虑其存在风险。因此,“3+X”风险规避理论从风险监测、分析、评估、预警、防范和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等进行充分论证,最终提出科学地可行性工作方案用于指导实践,实现的旅游文化小镇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我国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安全进入旅游景区工作,成功的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十分密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文化小镇的文化魂,为了科学地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中风险规避问题研究显得尤其重要。因此,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文化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其目的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后划分出相应危险等级,积极寻找应对策略,消除不安全因素,将其存在的一系列不利的影响因素降到最抵点,就是要发挥其在旅游文化小镇中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将风险降到最低。

4.“3+X”风险规避具体实施

“3+X”风险规避的具体实施,其核心内容可分为方面,一方面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另一方面要对“3+X”风险规避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的影响进行研究。(1)采用通常使用的风险评估手段来评定风险等级,风险评估手段的采用是指在风险发生前后对人们的生命、生活及财产造成的损失,量化评估风险的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中所包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过程中,可以采用上述风险产生危害程度和概率依据相应的风险管理理论进行等级划分,一般情况下可划分为蓝、黄和红三个级别。(2)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来实现风险控制。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关系研究,从中寻找出存在的有机联系,建立相互促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机制,共同监督其有效运行,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科学合理。(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查找风险评定风险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险发生,避免过程风险发生,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3+X”风险规避途径。非物质文化遗产风险监测、分析、评估及规避一览表:根据风险对后果的影响程度大小可以设定风险点相对小的为蓝色等级,该风险对后果不会造成太大的危险,主要体现在风险性质为不符合管理规范。风险应对策略:建立部门联系制度,加大经费的投入,完善软硬件条件,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综合素质。根据风险对后果的影响较为严重的划为黄色等级,主要体现在风险性质是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风险应对策略:严格制定有有效的管理制度,强化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力度,严格工作程序,建立严格的考核监督机制。根据风险对后果影响为严重的划为红色等级,主要体现在风险性质是产生了严重的违纪违规后果为严重,风险性质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风险应对策略:从抓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的教育工作,对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者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要慎重,因为存在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隐患,必须时刻保持牢固的风险意识,要在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等工作的前提下,引进先进的“3+X”风险规避理论,从风险监测、分析、评估、预警、防范和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旅游景区安全性、可靠性和必要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小镇规划设计有机融合,促进旅游文化小镇经济腾飞。

参考文献:

[1]王东.国外风险管理理论研究综述[J].金融发展研究,2011,2:23-27.

[2]单晓维.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文化价值的实现[J].兰台世界,2014,35:90-91.

[3]刘娜.从山东古筝乐看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与生态性保护[J].艺术百家,2011,6:185-187.

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11

摘要: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濒危、失传的重大危机,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刺不容缓。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过去靠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等措施,尚不足以全面保护,依法保护是最根本和长远的有效方式。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五千年的古老文明,漫长的农耕文化历史,以及56个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态,显现了中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十分丰富,许多种类或世界独有,或世界第一。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原本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课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范围和特点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和范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上述两种定义,表述有所不同,但都表明: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艺术表演活动、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活动、手工艺活动等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产生;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文化遗产的内核。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物质与精神财富之总称,因此具有历史传承性和民族性。遗产则是从文化的形成与传承的角度强调人类社会知识与实践之成果的历史久远性。

据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至少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及相关濒危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音乐、舞蹈、戏曲等;(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即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风俗的重要礼仪、节日、庆典活动、游艺活动等;(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即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5)传统手工艺技能,即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即集中体现或展现某种特定文化传统的区域、场所如文化生态保护区等。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第一,具有特定的民族性。任何一个民族均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以通过该民族成员的语言、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以特有的语言进行口头表述,以特有的民族风格表演自己的艺术成果,以特有的方式举行各种礼仪活动和节庆活动,以独有的方式表达本民族或本区域的民众对自然界和宇宙认识,以不同的方式展示自己的具有历史传承的手工艺技能,这些均是文化具有民族性的具体表现。第二,具有活遗产性。它不仅向人们传递出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历经一定时期的发展而形成的特有文化传统信息,而且更应当具有世代传承的可能与必要,因而也就具有了“活遗产性”。有学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称为“活遗产”。第三,具有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以口头形式通过人们的视觉器官和听觉器官在成员内部集体性地传播、演绎与发展。口头性和集体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上的突出表现。前者是指人们以口头形式世代相传和演进已有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礼仪、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认识和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后者则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或者团体的产物,而是在不断地被民族内的众多成员传播、演绎过程中,受到无数的传唱者、讲述者、表演者、礼仪司职者、手工艺者不断的琢磨与加工,同时也融入了许多听众、观众的意见和情趣,从而使文化内涵不断丰满。第四,具有利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享有的权利,其内核是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也包括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通过从道德、伦理和哲学等角度对人的人格认识所产生的一种观念利益。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西方一些国家极力在全世界推销其思想文化,在文化上推行“单边主义”,威胁到其他国家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地域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已意识到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不够。由于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政府部门长期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深人和广泛的了解。我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相对滞后,如陕西户县的农民画、陕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新疆哈萨克族的“姑娘追”、壮族的“三月三”、苗族的姊妹节、云南傣族泼水节等,在数量上明显占有世界总量的很大份额,但仍没有申报成功。第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滞后,资金技术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正确的开发利用。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系统性解决,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等工作相对薄弱,保护、管理资金不足。观念滞后表现在:一是轻视或忽视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认识和实践及法制建设中,“文化遗产”被“文物”所取代,“文物”保护被等同于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足够重视;三是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是一种客观必然,主张任其自生自灭,无须保护;四是认为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无暇顾及,等经济高度发达后,再进行保护。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对有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只是将有形文化遗产列入保护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没有科学的界定和权威的说明,也未能列

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范文12

湖北地处长江中游,交通便利,为九省通衢之地,沟通东西南北,汇聚四方文明。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荆楚人民创造并留下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形成了独特的荆楚文化特色,是荆楚大地宝贵的文化资源和战略资源,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世界文化遗产。随着长江中游经济带与湖北文化强省战略的全面铺开,凝聚着荆楚文明精华的世界文化遗产成为调节长江中游城市群文化环境的关键要素和全面推进湖北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这些宝贵的世界文化遗产资源,对于我们立足湖北文化的地域特色,充分挖掘历史文化记忆,展示湖北传统文化优势,传承荆楚历史文化根脉,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融入社会、促进发展、服务民生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一、湖北世界文化遗产资源情况

湖北现有3处世界文化遗产,3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项目以及1项申遗筹备项目。武当山古建筑群于1994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钟祥明显陵于2000年作为“明清皇家陵寝”组成部分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咸丰唐崖土司城址于2015年与贵州海龙囤土司遗址、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一起作为“土司遗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3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项目(2012年列入),一是中国明清城墙项目,包含湖北省荆州城墙、襄阳城墙;二是黄石矿冶工业遗产,包含铜绿山古铜矿遗址、大冶铁矿西露天采矿旧址、汉冶萍煤铁厂矿旧址、华新水泥厂旧址等构成;三是鹤峰容美土司遗址。1项申遗筹备项目,即“万里茶道”联合申遗项目,该项目是我国继“丝绸之路”、“大运河”之后,又一条计划申报世界遗产的文化线路。该项目于2012年开始筹备,得到了线路沿途8省份的积极响应。2014年,湖北省被推举为8省联合申遗牵头省份,武汉市被推举为牵头城市,现线路沿线8省已基本完成遗产资源调查,目前正有序推进申遗点遴选以及申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文本的编制工作。

二、保护与管理现状

“十二五”以来,为促进世界文化遗产的有效与合理适度利用,发挥遗产的文化与社会价值,实现世界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湖北省全面推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快开展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逐步完善遗产监测体系,加快保护与管理机制建设,积极争取国家与省级财政资金,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广泛采用科技手段与多学科交流,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研究,逐步建立起以法制建设、保护规划、管理机制、保养维修、学术研究为保障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一)稳步推进法制建设

2013年1 2月1日,由湖北省政府公布的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法规((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该法规在认真研究唐崖土司遗址的内涵价值、保存现状和面临的保护难题的基础上,制定了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保护条款。该管理办法的公布实施,为唐崖土司城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夯实了基础,为开展唐崖土司遗址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具体的操作指南。咸丰县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唐崖土司城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唐崖土司遗产的地方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细则。为加强黄石矿冶工业遗产保护,黄石市于2012年公布实施《黄石矿冶工业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管理办法(试行)》《黄石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文化遗产保护规范性文件,现正积极推动《黄石矿冶工业遗产片区保护条例》立法。《襄阳城墙保护条例》、《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等明清城墙遗产保护法规也将于近期出台。这些专项法制建设极大的加强了湖北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加快开展保护规划编制

保护规划是世界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长期思路与依据,完备科学的保护规划体系,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湖北省高度重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2009年,《荆州城墙文物保护规划》由湖北省政府公布实施;2012年,明显陵、武当山玉虚宫、铜绿山古铜矿遗址、襄阳城墙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公布实施,“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规划》也于当年1 2月由湖北省政府公布实施;2014年,《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与管理规划纲要(2013―2030年)》获国家文物局批复,依照该规划纲要,现已完成《武当山建筑群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5―2030)》的编制工作,提交国家文物局审查; 《华新水泥厂旧址保护总体规划》正按照国家文物局意见修改完善。通过这些年来的工作,湖北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体系正逐步走向完善。

(三)逐步完善遗产监测体系

湖北省当前实施的遗产监测工作重点有三个,一是明显陵影壁监测项目,2013年获得批复,现已开始监测工作,该项目是湖北省首个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建筑单体专项监测项目,拟以此为起点,逐步开展世界遗产各重要文物建筑单体监测工作;二是唐崖土司城址动态信息与监测项目,2014年经国家文物局批复,该项目对唐崖土司城址实施全面的环境及文物本体监测,科学分析、评价唐崖土司城遗址的保护效果,指导唐崖土司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三是铜绿山古铜矿遗址边坡预警与监测系统项目,已开始相关建设。此外,武当山金殿游客量及危岩体监测、明显陵动态信息及监测预警等项目正在申报。湖北省通过这些单体、全面的监测项目的建设与实施,点面结合,积累相关技术经验,逐步完善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工作,形成完备的全省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体系。

(四)积极实施文物保护工程

湖北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国家以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十二五”期间,国家与省级财政先后总计投入资金近4亿元,实施各项文物保护工程以及安消防工程项目70余项。为加强武当山古建筑群文物安全,实施如玉虚宫文物保护工程、冲虚庵修缮工程、武当山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等项目;为改善明显陵保护状况与历史环境风貌,实施明显陵外罗城外明塘修缮工程、明显陵地幔修缮工程、明显陵影壁监测等;为配合世界遗产申报,实施了唐崖土司城址一期保护工程、唐崖土司城址保护与环境整治(一期)、唐崖土司城址动态信息及监测保养维护、华新水泥厂保护展示与利用工程等项目,极大地改善了湖北省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安全及周边历史环境状况,保证了遗产价值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五)加强保护管理机制建设

为夯实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基础,湖北省狠抓落实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四有”工作,划定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公布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规范遗产核心区域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报批;加强地方保护管理机制建设,指导各遗产地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快相关人才尤其是基层遗产管理与保护技术人员的培养力度,武当山古建筑群、明显陵、唐崖土司城址等单位先后已成立专门的管理处,其中明显陵管理处为钟祥市政府直管单位,唐崖土司城址管理处与咸丰县文物局、咸丰县民族博物馆合署办公,配置专业人员与设施,负责遗产的日常管理与保养维护工作,黄石市于2015年组建黄石市文物局,管理与协调黄石工业遗产片区的保护与利用工作;推动世界遗产保护与管理协调机制建设,每年定期对武当山、明显陵、唐崖土司城址等开展专项调研、督导、协调工作,加强巡查与监督,及时制止、整改违规建设;联络万里茶道联合申遗沿线8省市,成立万里茶道联合申遗办公室,协调、推动申遗工作的进展。这些工作为湖北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与申报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六)推动科技与多学科交流 湖北省近年力推科技手段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工作中的应用,采用整体顶升技术进行武当山遇真宫原地垫高保护,并使用三维激光扫描进行资料记录;在唐崖土司城址、鹤峰容美土司遗址考古工作中积极采用高空高清航拍、三维激光扫描、地理信息系统、现场出土文物保护等技术,采用三维数字化建模与虚拟复原等技术开展遗产数字化展示;推进湖北世界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支持建立湖北省海达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研究院等,为遗产保护、突出普遍价值研究、保护规划编制、信息化管理、合理利用等内容提供了重要的科技支撑;积极推动武当山与故宫博物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办唐崖论坛、黄石工业遗产申遗咨询会、万里茶道联合申遗推进会等多项学术交流活动,深化遗产价值研究,为湖北省积极探索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科技与学术支撑体系建设打下了基础。

三、加强申报与保护工作的策略

党的“十”以来,就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保护发表了系列重要论述,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新时期文物事业指明了方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城镇化建设、 “四个全面”战略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深入推进,文物事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系列重要论述思想内涵,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在新形势下履行《世界遗产公约》,严格开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推进世界文化遗产申报,构建完善湖北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充分发挥世界文化遗产这一世界知名文化名片的宣传展示作用,弘扬荆楚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世界文化遗产的合理适度利用,发挥其服务社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的作用,深入落实文化扶贫政策,助推湖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一)加强现有遗产的保护与管理

严格履行《世界遗产公约》,加强现有3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突出遗产核心价值方面的保护。加强对遗产地的综合性检测,稳步开展遗产监测体系建设,建立湖北省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平台;推进各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加强年度督查与巡视工作,规范遗产地管理,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遗产相关的违规违法活动,强化对遗产地的规范管理,实现遗产的永续保存。

(二)特许推进世界文化遗产申报 精准把握湖北《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项目以及申遗筹备项目的保护管理现状、文化遗产内涵和价值等,制定相应申报策略,持续推进世界遗产申报,丰富湖北省世界遗产文化多样性,完善世界遗产传承体系。

“黄石矿冶工业遗产”项目是《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中唯一的工业遗产项目,遗产价值非常突出。湖北省将进一步加强对黄石矿业遗产的考古与学术研究工作,开展多学科交流,深入发掘遗产文化内涵,完善遗产价值的解读和宣传阐释体系,加强遗产保护与管理机制建设,推动黄石工业遗产保护立法,修改完善保护规划,加快遗产监测体系建设,夯实遗产申报各项基础,加速推动黄石矿冶工业遗产的申报工作。

目前我们积极配合中国明清城墙联合申遗办公室的申遗部署,推进湖北“中国明清城墙联合申遗”项目的各项工作。深化湖北明清城墙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研究,加强申遗文本的编制工作,加大湖北明清城墙遗产的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力度,为联合申遗做好准备。

鹤峰容美土司遗址作为申遗扩展项目,当前湖北省的工作重点是做好容美土司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推进容美土司遗址的保护与管理机制建设,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待时机成熟时予以申报。

同时我们一直积极推动万里茶道联合申遗项目,结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挥牵头省份作用,联合沿线8省实施“万里茶道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与申遗工程”,加强茶道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研究,加强预备名单申报文本的编制工作,争取尽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三)积极探索遗产的合理适度利用

我们积极贯彻落实“加大保护力度,推动合理适度利用”重要指示精神,实施世界文化遗产合理适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树立服务群众、促进社会发展的文化遗产利用理念,发挥世界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文化熏陶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精神文明素养;理顺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严格执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避免盲目建设、过度开发,减少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人工化、城市化干预;发挥世界文化遗产的品牌效应,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品牌开发文创产品、培育相关产业;加强系列遗产各遗产地之间的合作,做好与市场的对接,在科学保护的基础上共同推动遗产资源与社会教育、公共文化、旅游产业的融合,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改善鄂西北秦巴山区、鄂西南武陵山区等贫困地区经济状况,助推文化扶贫。

(四)加强科学保护理念曲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