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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19 16:14:26

辩论的注意事项

辩论的注意事项范文1

学生可以从下列问题(第4~10题)中,根据自己实际,选取二三个问题,作好汇报准备,(第1~3题必选)。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内容最好烂熟于心中,不看稿纸,语言简明流畅。

1.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或题目),研究、写作它有什么学术价值或现实意义。

2.说明这个课题的历史和现状,即前人做过哪些研究,取得哪些成果,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自己有什么新的看法,提出并解决了哪些问题。

3.文章的基本观点和立论的基本依据。

4.学术界和社会上对某些问题的具体争论,自己的倾向性观点。

5.重要引文的具体出处。

6.本应涉及或解决但因力不从心而未接触的问题;因认为与本文中心关系不大而未写入的新见解。

7.本文提出的见解的可行性。

8.定稿交出后,自己重读审查新发现的缺陷。

9.写作毕业论文(作业)的体会。

10.本文的优缺点。总之,要作好口头表述的准备。不是宣读论文,也不是宣读写作提纲和朗读内容提要。

(二)答辩会流程

1.学生作说明性汇报。(5~10分钟)

2.毕业答辩小组提问。

3.学生答辩。(一定要正面回答或辩解,一般允许准备10至20分钟)。

4.评定成绩。(答辩会后答辩小组商定,交系、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小组审定。)

(三)学生答辩注意事项

1.带上自己的论文、资料和笔记本。

2.注意开场白、结束语的礼仪。

3.坦然镇定,声音要大而准确,使在场的所有人都能听到。

4.听取答辩小组成员的提问,精神要高度集中,同时,将提问的问题——记在本上。

5.对提出的问题,要在短时间内迅速做出反应,以自信而流畅的语言,肯定的语气,不慌不忙地—一回答每个问题。

6.对提出的疑问,要审慎地回答,对有把握的疑问要回答或辩解、申明理由;对拿不准的问题,可不进行辩解,而实事求是地回答,态度要谦虚。

7.回答问题要注意的几点:

(1)正确、准确。正面回答问题,不转换论题,更不要答非所问。

(2)重点突出。抓住主题、要领,抓住关键词语,言简意赅。

(3)清晰明白。开门见山,直接入题,不绕圈子。

辩论的注意事项范文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理较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要复杂得多,在组织庭审时难度也较大。具体而言,要想组织好“涉黑”案件的庭审,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环节做好工作:

一是必须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包括庭前程序性审查和作好阅卷笔录。在庭前程序性审查时主要是审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管辖的规定、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还应当提讯被告人,了解各被告人对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的意见,各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符合规定还应及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在阅卷时,要认真、细致、全面地做好阅卷笔录。具体而言,首先要审阅书,了解书指控的有多少起犯罪,指控各被告人分别触独了哪些罪名,随后,就要仔细、全面、一页不漏地详细阅读卷宗材料并做好阅卷摘要和索引,这个过程对组织好庭审活动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卷宗材料全面了解了,主审法官才能在庭审时做到心中有数。但由于“涉黑”案件往往涉及被告人多、犯罪事实多、触犯罪名多,要想通过阅卷全面掌握每名被告人参与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和该起犯罪事实所对应的证据体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就要求主审法官在阅卷前就要确定一套比较科学的阅卷方法,才不会被繁杂的案卷材料把自己搞得迷迷糊糊。我主审陈某某等七名被告人触犯八项罪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时,面对数十起犯罪事实,十多本侦查卷宗材料,我首先确定了一套自认为比较科学的阅卷方法。我的具体做法是:

首先,将每名被告人所受强制措施情况分别列表。在每名被告人的名下分别列出其到案经过、刑事拘留、逮捕、户籍、有关检举揭发、立功及前科情况等小项,逐本逐页阅卷时,发现上述内容时将相关内容及所在卷宗及页码填写在相对应的小项下。这样,阅完全部卷宗材料后,相关内容均能全面反映在对应项下。没有反映的说明该项内容缺失,可及时要求公诉和侦查机关补充。

第二,将书指控的每一个罪名中的每一项事实单列出来。逐本逐页阅卷时发现的相关证据摘要在相对应的单项事实后,并将该证据材料所在卷宗及页码作好索引。这样,阅完全部卷宗材料后,卷宗内所有证据材料均全面反映在相对应的犯罪事实项中。从而建立了该犯罪事实待证证据系统。在查阅每一份证据材料时我们不仅要摘要证据内容,还要对证据来源、形式是否合法进行着重审查,并作好记录,对某一份证据材料如被告人供述反映多项犯罪事实的,我们在作阅卷笔录时可以将该供述材料进行分解,把相应的内容分别罗列在相对应的犯罪事实项中。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涉黑”案件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罪名的犯罪构成与刑法分则规定其它罪名的犯罪构成并不完全相同,其特征表现得也不具体。因此在阅卷查阅该罪名相关证据材料时,要从该罪名应当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四个方面来收集和罗列。按照上述方法作好的阅卷笔录,无论侦查卷宗的证据有多么繁杂,我们对每个罪名、每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体系都能一目了然,做到心中有数,而且不存在有遗漏。我主审陈某某等七人“涉黑”一案时,仅阅卷笔录就有八十余页,虽然仍显冗长,但每起事实对应的所有证据均一看就明,也为后来我组织该案的庭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个环节就是对庭审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主审人通过查阅卷宗对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体系都了如指掌后,要分别约见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约见公诉人时也可邀请侦查人员到场,约见公诉人的目的是确定庭审活动中法庭调查的顺序和举证方案,确保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有序进行。约见辩护律师的目的是了解每名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对指控罪名、事实的意见,需要向法庭举证的证据情况等,为拟定庭审提纲作准备。

第三个环节是拟定庭审提纲。拟定审庭提纲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是按作案的时间顺序还是按指控事实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法庭调查顺序。在调查核实书指控的每一起事实时,还要针对每名参与作案的被告人参与作案的程度、知晓整个案情的范围、被告人的心理、认罪态度的好坏来确定由哪一个被告人先陈述或先接受讯问。让认罪态度好、愿意如实交待其本人和其同伙某项犯罪事实的被告人先陈述并先接受讯问,可以有效破解其他被告人的心理防线。另外对控辩双方举证是否到位,当事人出庭的心理承受能力,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提出的主张如何应变等问题在拟定庭审提纲时也要尽可能预定应变措施或方案。

第四个环节是指挥组织庭审,这是庭审成功的关键。庭审前合议庭成员要作好分工,庭审时主审法官不是审判长的,庭审程序应当由审判长来组织实施,主审法官对审判长在指挥庭审中有不到位情况时,应及时提醒。审判长在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时要全面、规范、准确,对回避、时效、管辖以及辩护、陈述等专业性用语,应加以通俗说明;主持庭审要客观、公正、控制控辩双方发言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发言次数的限制上都要做到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对公诉人及辩护律师不当讯问方式要及时提示和制止;对庭审中出现的没有预测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处变不惊、以变应变、坚持原则、果断处置。主审法官在法庭调查阶段要特别聚精会神、集中精力注意听审,对控辩双方没有问及但又涉及到案件主要事实、定性和量刑情节等关键性问题,待控辩双方讯问结束后要及时发问,对控辩双方未出示到位的相关证据要及时给予提示。“涉黑”案件往往涉及到的事实很多,同案被告人也较多,审判长在指挥庭审时还要充分注意繁简得当,以确保庭审活动庄严和紧奏,如询问各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审判长可以不对每一名被告人一一发问,而仅问一句“各被告人如申请回避可举手示意”,没有举手示意的可认为各被告人均不申请回避,同样,征询各被告人或辩护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时,亦可这样操作。再如在庭审过程中,各参与作案的被告人对书指控的某一起事实均不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当庭即可征询控辩双方是否同意就本起事实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大多数情况下,控辩双方均会同意,这样就节约了很多时间。在组织法庭辩论时审判长要对法庭辩论的节奏予以控制,既要允许控辩双方进行充分的辩论,又要及时制止双方意气用事、互相指责、偏离正题和与案件无关或者重复等不必要的言论,以减少无谓的争辩。法庭辩论控制在二轮为宜,第一轮双方提出各方的观点已非常明确,第二轮答辩一般只允许双方提出新观点,重复的观点和意见可予以制止。做到上述要点,就能够组织好一次成功的庭审。我主审的陈永晟等七被告涉及八项罪名、数十起犯罪事实一案,仅用一天时间就完成了整个庭审活动。参与诉讼的控辩双方及被邀请参加旁听的有关领导、司法工作人员及其他群众,对我们组织的这次庭审活动均给予充分的肯定。

辩论的注意事项范文3

一、团体奖

1、辩论赛季军奖两个2、辩论赛亚军奖一个3、辩论赛冠军奖一个

二、个人奖

1、优秀辩手奖:两个2、大赛最佳辩手奖:一个备注:本次辩论赛将给冠军队、亚军队和季军队颁发相应的奖状,将会给本次大赛的优秀辩手和最佳辩手颁发相应的证书。辩论赛竞赛规程

一、比赛进程由主席执行

1、开场白2、介绍参赛队及其所持立场3、介绍参赛队员4、介绍评委及点评嘉宾5、比赛开始6、评判团递交评分表,离席评定结果7、嘉宾点评8、公布结果9、颁奖典礼10、比赛结束四、比赛要求㈠开场陈词要求:提倡即兴陈词,所持观点清晰,表述层次分明,语言自然流畅。㈡攻辩要求:此环节为双方一辩、二辩、三辩之间的对话,提问、回答和攻辩小结都必须是这三者。各方三辩至多可提六个问题,对方一辩、二辩必须回答,其他辩手不得代替或补充。提问应贴近辩题,不宜过分刁难;回答应针对问题,切忌答非所问。㈢自由辩论要求:1.提交材料在比赛前,各队应向评委提交必要的文字材料,材料内容包括本队对辩题立场的分析理解,逻辑框架设计,主要论点、论据,对对方立论的分析等有关辩论的战略、战术。2.自由辩论规则⑴辩论发言必须两队之间交替进行,各用时4分钟;⑵自由辩论开始时,先由正方的任何一位队员起立发言完毕后,反方的任何一位就即刻发言,双方依次轮流发言,直到双方时间用完为止;⑶在此时间里,每位辩论队员的发言顺序,次数和时间都不受限制;⑷当一方发言结束,即开始计算另一方的发言时间;⑸如果一队的发言时间已经用尽,别一队还有剩余时间,则该队的一名或多名可以继续发言,直到该队的时间用完为止。⑹比赛中,辩手不发言时不得离开座位,不得打扰对方或本方辩手发言。⑺倡导良好的辩风,注重普及知识、启迪智慧和展示风度,不提倡纯粹以节省时间为目的的辩论,切忌人身攻击。㈣总结陈词要求:应针对现场辩论整体态势进行总结,并注意升华辩题内涵。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院学生会学习部院学生会学习部比赛须知

一、请各系学生会、学习部长、参赛队员仔细阅读比赛须知,熟悉赛会的日程安排。

二、请各参赛队员及组织人员务必于每场比赛开始前30分钟到达比赛现场。同时,各赛场的黑板装饰由对战双方协调商定,在比赛开始前三十分钟装饰好,以利于赛事的统筹安排及各场比赛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请各参赛队遵守赛事各项时间安排,如遇特别问题,请及时与组织者以及院学生会学习部人员联系,以便协调安排,保证赛事的顺利进行。

四、遵守赛会的纪律及规则规定,请在每场比赛之前做好细致的准备工作,以利于辩手在比赛中发挥出自己的最好水平。

辩论的注意事项范文4

一、答辩考核的对象

凡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答辩考核。

二、答辩考核方式

评审委员会专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专业组)对申报对象进行面对面的答辩考核,通过答辩考核对申报对象的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作具体的评价,为评审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三、答辩考核内容

(一)答辩考核对象简要介绍基本情况

1、本人学历(含毕业学校、毕业时间)、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任低一级职务年限、工作经历及继续教育等基本情况;

2、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业绩、贡献(包括完成项目、成果获奖、、出版专著等);

3、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或已公开发表的项目、成果技术报告等作品的主要内容和学术价值;

4、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情况;

5、本专业学科发展现状、本人今后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思路、设想和计划;

6、其它需要介绍的情况。

答辩人介绍基本情况时要准确、简明扼要,工作业绩以任现职以来的为主。对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项目、论文、论著等,必须说明本人的作用、地位、排名。介绍内容必须真实有据,不得弄虚作假。

(二)答辩考核对象回答问题

主要考核答辩对象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领域技术问题的能力以及所取得的成果、业绩和、论著的情况。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的申报对象,每人回答两道题,一道题主要与答辩对象的本专业工作业绩相关,另一道题主要与答辩对象的论文代表作(县级以下可为技术总结)相关;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申报对象加试一道题。专业组组长应对本组答辩考核题目的相关内容及难易程度进行综合把关。

(三)专业组提问

专业组在听取答辩对象介绍基本情况和回答必答题后,可针对以下内容进行提问。

1、对答辩对象学历等基本情况及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完成成果情况等,有疑问的地方进行核查、质疑;

2、对答辩对象论文(专著、技术报告)论点、论据的正确性、科学性、学术价值及学术水平进行质询;

3、对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自然科学、发明创造、优秀勘察设计等奖的答辩对象,重点考核本人在该成果中所起的作用,掌握完成该成果的技术水平情况等。

四、答辩考核时间

答辩对象介绍基本情况时间不超过5分钟,正常晋升对象答题(2题)不超过15分钟,破格(学历或资历破格)申报对象答题(3题)不超过20分钟,到时由记时员宣布终止。专业组提问时间另外计算。

五、答辩考核成绩与评价

(一)专业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答辩对象答辩水平进行投票,答辩对象所得各档次的票数作为本次答辩考核成绩。

(二)专业组对答辩对象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写出答辩评价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基本情况和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填报是否发现疑点;

2、基础理论知识是否达到相应高级职务水平;

3、综合业务能力是否达到相应高级职务标准;

4、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是否达到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

(三)专业组按照《福建省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情况登记表》(见附件)的格式要求,将投票结果、答辩对象答辩的主要内容以及专业组对答辩对象答辩评价意见填入登记表,作为专业组、评委会评议的重要依据。

六、答辩考核组织管理

(一)答辩考核工作在省职改办和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改革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工程系列各专业职改办负责组织实施,评委会专业组具体实施答辩考核工作。

(二)工程系列各专业高级评委会所在单位人事处(职改办)要周密安排好答辩考核工作,负责做好布置答辩场所、记录、计时、计分等具体工作。答辩考核工作应安排在合适的场所,集中进行。

(三)答辩考核组即评委会专业组,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2〕115号)规定产生,专业组人数不少于5人,答辩考核由专业组组长主持。

(四)答辩考核工作要成立监督小组,负责对答辩考核方案制定、答辩考核过程及公示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

七、注意事项

答辩考核应精心组织,抓住重点,客观公正,结果准确。

(一)专业组成员应认真审阅答辩对象的材料,在掌握全面情况的基础上,拟定好答辩必答题目和抽查内容的质询题目,答辩题目要紧紧围绕答辩对象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和论文,不出偏题、怪题,一般不要求背诵公式、数据。答辩应注意宽严适度,既要严格坚持各项评审条件、标准,确保质量,又要有利于选拔优秀人才。

(二)答辩对象应准时到场。无故不参加答辩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其申报材料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辩论的注意事项范文5

秋高气爽、景致怡人,周围的环境悄悄的发生着变化,此时也正是出游的好季节。秋天,是个美丽的季节,在这个美丽的季节里,落叶纷纷,大雁南飞、瓜果飘香,为什么在这个季节里我们不去亲近大自然,去看看那金色的,看看那硕大的瓜果?那就让我们出发吧,向树林进发,向大自然进发,向田野进发。走,让我们秋游去!去看看那神秘的大自然!在这秋高气爽的季节里,带大学生出去秋游是件很有意义的事,不仅让大学生走进大自然,感受秋天绚丽多姿的美景,同时也可对青年大学生进行各方面的教育。

二、活动目的

充实会员周末生活,让会员感受协会氛围,会员之间相互认识了解,加深交流,更好地融入协会,增强协会凝聚力。

通过秋游放飞童心,培养会员热爱大自然的情怀;

通过亲近大自然,可以培养会员关心同伴的爱心;

通过秋游可能对会员进行安全教育;

通过精心组织的互动活动,培养会员的合作意识;

三 、活动地点

展览馆,玄武门,情侣园

四、 活动组织:

1、活动总负责:海鹰辩论社、经贸辩论社、交通辩论社

2、活动策划: 海鹰辩论社策划部

4、活动时间:2012年11月13 日

5、参加人员:三校辩论社成员

6、乘车路线:旅游公司专车、 地铁

五、活动行程安排

具体时间及活动项目

08:00――从学校出发,一路欢歌笑语奔向展览馆

10:00—--到达展览馆,短暂休整

10:15-12:00参观

12:00-12:30休息 午餐

12:30―13:00奔向玄武门

13:00-14:30 游玩

14:30—16:00转战情侣园

16:30---一起分享快乐成果

六、 注意事项

各辩论社利用例会时间等加强对会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来回路上的纪律教育,爱护花草树木及公物教育,公共场所清洁卫生教育,规范活动行为,利用本次活动充分展示海院、经贸。交通学子的风采,具体要求做到:

(1)上下车能有序排队,不拥挤,就座时能互相谦让。不在座位上打闹,不将手、头等伸到车窗外。

(2)不在公共场地乱丢果皮纸屑 。

(3)一切行动听指挥,如有事情必须先向组织人报告 。手机保持开机,好找人。

(4)自由活动时能开展一些有益、有趣、有序的活动,不作危险游戏。

(5)不暴饮暴食,注意饮食卫生。

(6)关于本次活动的未尽事宜,辩论社将另行通知。

七、活动经费

车费暂定20元

备注:午餐自备

八、活动前期准备

1.会员选择项目,十一月10号前报至各自各部长处。

2.各部长将统计结果报会长,确定出游项目,并迅速通知各会员。

3.会长负责组织调配人员安排活动,去公交车站联系包车

辩论的注意事项范文6

【关键词】公正评论抗辩;新闻评论;抗辩;法律陷阱

新闻评论是新闻传播领域的一项重要分支,在配合新闻传播、挖掘事件内涵、引导社会舆论、增强公民参与意识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新闻评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针对新闻评论的诉讼与日俱增,新闻评论陷入前所未有的法律陷阱中,阻碍了新闻评论的正常发展,也一定程度地挫伤了新闻评论人员的积极性。

随着近几年法律、伦理等概念和新闻评论越来越紧密的结合,“公正评论”作为新闻评论的一个重要概念被提出且得到重视。当然,“公正评论”在用来防范法律陷阱的同时,也对新闻评论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公正评论抗辩解析

“公正评论抗辩”这一概念是基于“公正评论”之上提出的,它首先应是一个“新闻评论”。所谓新闻评论,是指传者借用大众传播工具或载体,对新近发生或发现的新闻事实、问题、现象直接表达自己意愿的一种有理性、有思想、有知识的论说形式①。简而言之就是对新闻事实所进行的评论。

新闻学者喻国明说:“新闻不是评论。”② 这句话点出了新闻评论和新闻的不同。新闻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或是对新近事实变动的信息③,因而新闻强调的是“显示”和“传播”事实,而新闻评论则强调“观点的表达”

但同时,新闻评论又依赖于事实的新闻,是针对新闻事件所作出的进一步的评说。当代新闻评论的一大特性就是新闻性,这一特性要求新闻评论直接针对客观实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媒体受众的疑难发表意见、表明态度④。先有事实,后有评论,可以说是新闻评论的本质概括。

而从语言文字的角度来看,新闻相当于“事实的陈述”,而新闻评论则相当于“观点的表达”。美国一位资深新闻人对此做过说明:“史密斯昨天辞职了――这是事实;史密斯早该辞职了――这是评价。”⑤

其次,公正评论抗辩有效行使的前提应是“公正”。目前,中国新闻界所认为的公正评论标准,大都根据美国康拉德・芬克《冲击力――新闻评论写作教程》而来,主要标准为“真实、说理、善意、内容合法”四项,即针对事件和现象进行的评论,只要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评论人的动机是善意的,主观上并无损害他人名誉的功利性,而且能客观地对问题发表意见和观点,就是公正评论。即便在评论过程中措辞激烈,整个评论都不是诽谤的。⑥

最后,“公正评论抗辩”中的“抗辩”一词,《现代汉语词典》中给出的解释是“不接受责难而做出辩护”。在司法解释中,“抗辩”即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事实或观点进行批评或驳斥,同时向法庭和陪审人申诉己方事实或观点的法庭论辩行为⑦。

因而,“公正评论抗辩”可以概括为:当新闻媒体或评论面临法律诉讼时,只要能证明自己的言论是一种评论,并且该评论符合“公正评论”的标准,就可以使用抗辩权为自己开脱罪责。

2 新闻评论遭遇的法律陷阱

1992年,著名剧作家吴祖光针对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所属的惠康超市对两名女顾客进行不正当地搜身和言语讥讽而撰写的评论《高档次事业需要高素质员工》被诉侵害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名誉。1995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正当的舆论监督应受法律保护,吴祖光在媒体上发表的文章是其读了新闻报道后的感受,属于正当舆论监督范围,不构成名誉侵权。至此,在中国司法界和新闻界,公正评论才正式作为抗辩事由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然而,不论是在这一概念出现之前还是之后,新闻评论仍和新闻报道一样,经常深陷于各种法律诉讼中。

现代新闻评论的系统漏洞有多方面,如“政治陷阱”、“伦理陷阱”、“语言陷阱”等,而“法律陷阱”就是其中之一。目前,新闻评论的法律陷阱最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以虚假新闻或失实报道为依托作出的新闻分析和评论,因事实虚假和分析错误而造成对有关个人或团体的诽谤、侵害名誉等后果。如2007年北京电视台播出“纸包子”新闻,因后被查实为记者炮制的假新闻而遭。虽然因假新闻而作出的评论其本身也可以说是“受害者”,但新闻评论既然作为社会的监督和向导、承担者重大的社会功能和责任,就应该对其评论的对象――新闻事件的真实性进行严格谨慎的核实,避免由新闻评论造成的二次“传播污染”,扩大虚假新闻或失实报道的不良影响。

二是作者出于恶意,在评论中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当事人名誉。这类案件多出于批评性评论文章中。因为批评性文章本身就对评论对象带有较为负面的观点,是最为“冒险”的一种评论,因而在观点表达和措辞选用上更容易踏入法律的陷阱。但是可以说,只要新闻评论人员具有良好的新闻素养和操守,站在一个公正客观的角度看待问题,不带入自己的私人恩怨,并注意措辞,这一种法律陷阱是最容易规避的。

三是因为用词不当而遭遇的法律诉讼。新闻评论依赖语言的表达,但语言表达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漏洞,被人挑剔。尤其是带有较强主观色彩的新闻评论,评论员在评论时难免会采用不当的、甚至带负面感彩的措辞。如在《南方都市报》的一起侵权案中,评论员因使用了一些粗俗词汇评价一位新闻人物而遭,为此支付2万元的精神赔偿金⑧。当然,在之前解释“公正评论抗辩”指出,新闻评论判案时的主要根据之一是“事实陈述”还是“观点表达”。这也提醒新闻评论者在进行评论活动时,要充分尊重新闻事实,不能在事实上夸大或错误表达。

四是因不当引用甚至剽窃相关文本而导致的法律诉讼。2009年9月,日本知名漫画家、《蜡笔小新》“之父”臼井仪人意外逝世,多家媒体在转载、引用这条新闻时竟错用日本艺术家黑田征太郎的照片,甚至包括央视这样的权威媒体在内。这样的乌龙事件不仅严重侵害了当时人的权利,更造成了十分不良的社会影响

然而为何新闻评论会屡遭诉讼?这与新闻传播的特殊属性分不开。一方面,新闻传播属于大众传播,与其他传播活动相比,它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先进的传播技术进行传播,使得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影响程度也更深,因此得到了更多受众的关注。另一方面,传播学奠基人赖特在关于大众传播“四功能说”中指出,大众传播在传播知识、价值以及行为规范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新闻评论的内容就是以社会热点、受众关心的话题为主。正因为新闻传播担负着如此重要的社会责任和功能,受众对它的要求也更高更多。

3 公正评论抗辩――一条抗辩法律陷阱的出路

学者魏永征在《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中曾说:“不要让公众因害怕诽谤诉讼而不敢就社会公共事务发表意见。”⑨ 但新闻评论屡遭诉讼的状况,一定程度阻碍了它的发展,削弱了其担当的社会责任和功能。

幸而自美国“沙利文案”和中国“吴祖光案”成为新闻评论遭遇法律陷阱后的胜利转折点后,公正评论抗辩开始作为一项抗辩事由在维护新闻评论的法律地位和保障评论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新闻评论的功能和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等给予了这一抗辩权以保障。

新闻在发展过程中被赋予了一项至高无上的权力,即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之外被公众成为“第四权力”,这种权力主要体现在舆论监督上。尤其是随着传媒工具,特别是网络的发展,媒体的监督范围变得更加广阔和及时,成为前三种权力的一项有力补充。而公正的新闻评论,则是这种“第四权力”的一种体现形式,它通过引导舆论来深化监督,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另外,新闻评论的功能就如之前所言,主要承担了社会职责,如担当“社会课堂的解惑者”、“社会海洋的t望者”、“社会大众的参谋者”等⑩。这样的社会角色是新闻评论占据着十分重要的社会地位,是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所必不能少的。因此,用“公正评论抗辩”来保护公正的、具有社会意义的新闻评论,不论对新闻评论还是社会的发展对具有重要作用。

从法律角度来说,宪法保障了新闻评论抗辩这一权利的实行。宪法是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条也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新闻自由”,但新闻评论工作者的言论自由包含于其中,而新闻评论事业又属于文化事业的重要部分,新闻评论自由受到宪法的保护。同时,《宪法》第四十一条对公民的监督权也做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而新闻评论监督作为“第四权力”,新闻从业人员作为“无冕之王”,在社会中起着最为重要和有影响力的监督作用,因而这条规定为新闻评论监督提供了宪法依据。除宪法之外,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这是我国法律文件中唯一对出版自由的解说,也是对现阶段我国公民行使出版自由的方式和范围的总体表述。

当然,要真正规避新闻评论陷入法律陷阱,最有效的方法还是切实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技巧。

首先,新闻评论人员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新闻评论在社会中扮演着领航员和t望员的角色,新闻评论者就更应站在社会的角度切实关心公众的利益,发表具有社会责任感的评论――从公正评论的角度说,就要充满“善意”。

其次,新闻评论工作者要有敏锐地发现和判断能力。要第一时间抓住社会中的热点难点发表有助于社会发展、激发公众思考的评论,同时要准确判断新闻评论所依据的新闻事实的价值和真实性,特别避免出现如“纸包子”之类的基于虚假新闻之上的评论。

再次,新闻评论工作者在评论过程中要谨慎措辞、注意表达,防止由语言陷阱走向法律陷阱。尽管公正评论的标准认为只要所依据事实是真实的,评论人主观上并无损害他人名誉的恶意,即使措辞激烈,也不能算作诽谤。但事实上,是否“善意”在实际的判案中很难说清与衡量,因此最好的规避方法还是从评论员自身做起,从源头防止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诉讼。

最后,新闻评论工作者要提高新闻法制意识,运用法律知识来规避新闻评论的法律陷阱但不畏惧诉讼,捍卫自己的政党言论自由,发挥好新闻工作者的舆论引导职能。此外,还要注意合理引用,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评论抗辩”在新闻界和司法界仍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尤其在中国,可以说才刚刚起步,至今还没有见诸于任何法律条文。但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和新闻评论体系的日渐完善,这一概念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将会成为新闻评论自由的一个重要保障。当然,公正评论抗辩只是其中的一条可能的出路,新闻评论的健康发展应始终依靠高素质的新闻从业人员,只有从两方面共同努力,公正的、具有社会意义的新闻评论才能真正规避法律陷阱,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应有的功效。

参考文献

[1] 郑思礼、郑宇. 现代新闻评论分析与评价.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

[2] 郑保卫. 新闻法制学概论.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

[3] 陈建云. 中国当代新闻传播法制史论. 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

[4] 柳珊. 当代新闻评论.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

[5] 赵振宇. 现代新闻评论.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

[6] 郭庆光. 传播学教程.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7] 李良荣. 新闻学导论.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注释

① 郑思礼、郑宇. 现代新闻评论分析与评价.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 第45页

② 郑思礼、郑宇. 现代新闻评论分析与评价.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 第44页

③ 李良荣. 新闻学导论.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第13页

④ 柳珊. 当代新闻评论.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 第31页

⑤ 郑思礼、郑宇. 现代新闻评论分析与评价.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 第441页

⑥ 郑思礼、郑宇. 现代新闻评论分析与评价.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 第442页

⑦ 郑思礼、郑宇. 现代新闻评论分析与评价.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 第438页

⑧ 郑思礼、郑宇. 现代新闻评论分析与评价.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 第479页

⑨ 陈建云. 中国当代新闻传播法制史论. 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 第153页

⑩ 郑思礼、郑宇. 现代新闻评论分析与评价.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 第128-132页

辩论的注意事项范文7

个人总结,指的是一种可以使一个人的生活质量得以提高,在人生路上走得更好的工具。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法庭个人总结”,欢迎阅读与借鉴!

法庭个人总结一进入大学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脱节。大三的第二学期末,按照河科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的学习法学这一专业,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我们以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张磊故意伤害一案作为案例,我们运用这近三年来学过的有关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饰演前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演练。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得很好,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通过这次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另外,在这次模拟法庭实践中,非常荣幸的是我扮演了辩护人的角色,这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难忘的经历,它让我真实的体验到了辩护人的风采,这对我来说是我走进法律实践的一次预演,我竟会永远记得这次经历的。

在这次模拟法庭中,作为辩护人的我主要谈谈以下的几点体会:

首先,作为辩护人应该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对争议的焦点作出有利于我方的辩护。在我们这次模拟法庭的案例中,张磊故意伤害一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张磊的年龄问题。本案当中被害人右眼失明,构成轻伤,如果法院认定张磊年满十六周岁的话,那么张磊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张磊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张磊就不构成犯罪了。因为《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才负刑事责任,很明显构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所以,如果我做无罪辩护的,就必须证明我的当事人未满十六周岁,本案的争议就自然而然的应围绕被告人的年龄问题而展开。作为辩护人的我必须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我不能抓住这一点的话,而是把精力放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那么必定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俗话说“用刀用在刀刃上”,作为辩护人分析问题更也应到做到这一点。

其次,作为辩护人我体会到了有利证据的重要作用。“以事实为依据”是我国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认定某个事实,需要证据,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我们甚至可以说证据诉讼结果,这在刑事诉讼中尤为明显。在刑事诉讼中,一个合法有效而有力的证据很可能就决定一个人的有罪与否,甚至是生命的保留与否。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证据的重要性,为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公诉人费尽心思的找了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如果证据不重要的话,公诉人也就不会费那么大的劲来找一系列的证据了。作为辩护人自然也应更加重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运用,在张磊故意伤害一案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主要就是张磊的户籍证明。在掌握了这一证据时,并不能如释重负,因为公诉人也出示了医院的出生证明和工作日记,这对张磊的年龄问题的认定自然有不可小觑的证明作用。这就需要向法官证明谁提供的证据更应该被采纳,为了达到这一点,辩护人就应当对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了如指掌,并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服法官。在本案中,作为辩护人的我就是利用《民通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来证明关于张磊的年龄问题的认定,户籍证明的证明力高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的证明力。所以说掌握对被告人的也有利的证据,并合理的运用,充分发挥证据的重要作用对辩护人来说至关重要的。

最后,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作为辩护人掌握辩护技巧也是很重要的。虽然大家常说“事实胜于雄辩”,但是作为辩护人必须知道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如果只需要事实就能解决案件的话,那么还要辩护人做什么呢?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但是更需要雄辩来辨析事实,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明。辩护人在辩论时应当注意辩论切题、抓住要害,做到主题明确、论点集中、言简意赅,在发表言论时应当注意语言清晰、快慢适宜,语言柔和,切记趾高气昂、态度生硬,在谈论到实质性问题时要坚持原则、据理力辩,注意身为法律人应该具备的稳重的心理和语言上的气势。在这次实践中我真实的体会到了作为辩护人的辩论风采,有的放矢的辩论表现出法律人敏捷的思维,语言的恰当运用调节了枯燥无味的生活,语调的变换又为法庭辩论增加了几分魅力。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幽默语言的闪现,也为法庭辩论增加了一个亮点。

这次的模拟法庭实践,除了学习到了一些知识外,我还收获了一段美丽的回忆,散发着汗水的味道,飘荡着童真般的欢笑,还有孩子般的打闹。在这两周的时间里,为了做好这个模拟法庭的法律实践,我和我的同伴们协同共进,朝着一个目标努力着,流下了共同的汗水,我们也曾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而争论着,像孩子一样,有时还会忍不住把吵架的气势拿出来,管他淑女不淑女,和他们争个面红耳赤的。现在转过头来想想,总会忍不住的笑笑,有时见了他们还会拿出来取笑一番。这段经历我想我们都会珍藏在心底的,偶尔拿出来在阳光下晒晒,品味里面的点点滴滴。

法庭个人总结二一年来,在院党组和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办公室全体同志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能够及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摆正自己的位置,尽快适应自己的角色变化。在工作中,能够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并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工作积极进取,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和理论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各项综合素质,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努力学习法律及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当前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作为一名政法干警,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为此,我始终注重增强理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强化系统性、条理性,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文化素质。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一是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一年来,对全院组织的所有教育和学习我做到了一课不少、一堂不漏,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尤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对照标准要求,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做到了从心灵深处查找对党员先进性认识上的不足,从工作态度查找在工作落实上的不足,从生活态度查找在自身要求上的不足,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个人整改措施,有力地指导了自己的工作。二是活注重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能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和应用文写作,不断提高驾驭整体工作的能力。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我始终坚持做到“四常”即常看、常思、常问、常做,不断巩固学习的效果。三是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工作和学习中,我时刻牢记“三人行则必有我师”的古训,以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为荣,通过嘴勤、脑勤、手勤,不断地将学习的效果引向深入。

二、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工作中,我从严要求自己,忠实履行职责,遵守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尽量做到细心再细心,避免出现错误。一是做好文稿起草工作。广泛收集素材,认真领会上级精神,精心起草每一件文稿,反复斟酌校对后请科长和主任提出修改意见。遇到急件自己加班加点、不怕苦、不怕累。先后起草各类通知、报告等500篇。二是认真做好文稿编辑工作。半年来,拟制《决策参考》及各类会议资料20万字,起草文件67份。三是积极参与日常事务与会务工作。参与了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全市法院中期工作推动会和涉台民商事纠纷诉讼协调工作经验交流会等大型会议的会务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保持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严谨作风。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严格要求自己,时刻将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旨牢记心中,能够摆正自己位置,不计得失,尽力尽心干好每一项工作,做到不抱怨、不计较、不拈轻怕重,待人宽,对己严,勇于奉献,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圆满完成领导交与任务。工作之余,我能够做到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较好的处理与领导和同事的关系。对同事求助的任何事情,只要能够做到的都不推辞,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也能给予耐心地解释,从不一推了之。

近一年的时间,我在领导的鼓励和同事们的帮助下,虽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点的成绩,但这些并未给自己带来一丝成就和轻松感,反而愈加觉得沉重,总觉得自己工作的方式方法不能称心如意,知识储备明显欠缺。同时,工作中大多是处于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落实任务,不能做到超前思考,提前预测,及时准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提高自己,不仅要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业务上有所创新,还要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更好的把掌握的知识和法院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融洽同事关系,彻底把自己锻炼成一名人民满意的法院工作者。

法庭个人总结三20__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警的帮助、支持下,我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现将20__年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养。

在政治理论的学习上,我积极参加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象”学习教育活动,通过不断的学习教育,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养,使自己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和宗旨;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养成了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健康向上的良好道德品行。

二、严谨细实、勤奋努力、认真履行职责。

在工作中,我追求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注重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讲求工作的原则,把“实事求是,务实创新、细实严谨”作为自己的座右铭。结合实际和办公室工作的特点,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做到了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协调内处关系、综合各方信息,起到了参谋助手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严于律已,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一年来我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法院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法院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对工作、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

法官20__年工作计划

1、每周二下午开展业务学习,并安排人员将学习时间、地点、内容报送至政治处,便于检查指导。

可以学习法律法规、分析疑难案件、讲评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等。

2、开设法官讲堂,每月一堂课。

3、开展读好书活动,“读一本好书,就是与一个优秀的人谈话”。

4、每季度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讲评总结。

5、持续开展卷宗评查、庭审观摩活动。

6、召开律师座谈会。

7、对于执行案件,积极适应执行工作的工作特点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主动的办理好每件执行案件。

辩论的注意事项范文8

(南京工程学院信息管理教研室)

为方便各位毕业论文写作,学员可以到以下邮箱中的“收件箱”中下载相关文件:(请互相转告)

网址:

邮箱用户名: njgcxyhs( 即:“南京工程学院函授”拼音的首字母 ) 密码:12345678

邮箱中有下列文件:

1、毕业论文封面;

2、开题报告;

3、摘要及关键词(页面);

4、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5、毕业论文写作及答辩注意事项(包括毕业论文写作要求、装订要求、论文答辩);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直接与指导教师联系,

一、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1、本科毕业论文要求:8000字以上,专科毕业论文要求:5000字以上。

2、论文选题:可在指导教师选定的范围内选题;也可自选,自选题目一定要结合电力市场营销专业及电力营销工作实际,得到指导教师的认可,否则不算。

3、时间要求:毕业论文写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推迟到下一年毕业。

第一阶段(5天):完成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并经指导教师认可,然后搜集资料开始论文写作。

第二阶段(5天):把已经写好的论文初稿,交给指导教师修改,并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论文,第二阶段结束后,应与指导教师通过邮件联系,对论文进行更进一步地修改、补充、完善和润色,完成论文的第二稿和第三稿。

第三阶段(5天):把毕业论文装订成册(一式4份)交给答辩组组长。准备毕业论文答辩。

4、毕业论文必须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己独立按时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坚决杜绝论文抄袭,一经发现论文抄袭部分达到40%者,论文作废,论文重写,或推迟到下一年毕业。

5、毕业论文写作要求:逻辑思路清晰,条理分明,论文内容一定要围绕题目来展开论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脉络清晰。1

6、毕业论文写作要求论点明确、论证合理、论据充分,同时要求联系电力营销工作实际,详略得当。

7、论文写作中引用部分要在论文最后的“主要参考文献”中按照标准格式标注出来。标注格式如下,例:([1]为著作,[2]是杂志上的论文)(8-15个)

[1]刘秋华. 电力市场营销管理[M]. 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3年7月

[2]欧邦才 李汇群. 电力需求侧管理策略探讨[J]. 现代管理科学. 2005.4

8、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若遇到困难,请及时与指导教师取得联系指导,指导教师有义务指导学员论文写作!

二、毕业论文装订要求:

1、毕业论文最后要装订成册,打印一式4份(不包括自留本),在毕业论文答辩前一天交给毕业论文答辩组组长。(论文打印统一用A4纸)。

2、论文装订成册内容次序:

(1)首页为封面(见上);

(2)封页下面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3)目录;

(4)摘要(200-300字)、关键词(3-5个);

(5)正文

(正文首页仍然要有题目,正文一级标题用四号字黑体字,二级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字,三级标题用小四号宋体加粗,正文内容用小四号宋体字,行距设臵为1.5倍行距,论文正文部分必须标注页码(居中标注));

(6)主要参考文献;

(7)致谢

三、毕业论文答辩:

1、毕业论文答辩按照教学点排出的顺序进行答辩。

2、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同四个方面组成:

(1)毕业论文写作质量(包括指导教师打分、论文评阅教师打分);

(2)毕业论文答辩时陈述情况;(答辩小组打分)

(3)回答答辩小组提问问题的正确性、准确性,迅速理解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能力;(答辩小组打分)

(4)平时学员学习的态度、出勤情况(函授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打分)。

3、为了保证毕业论文质量,毕业论文答辩时,一般有5%左右的学员不能一次性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对所有教学点未能一次性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学员,统一在南京工程学院进行二次答辩,时间安排在2005年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由南京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定),对未能通过第二次答辩的学员,推迟到下一年毕业。

4、如何答辩:

(1)答辩准备:熟悉毕业论文内容,整体上理解与把握。

(2)陈述:在10分钟内完成:自我介绍、为何要选该题目、你是如何展开论文写作的;(可以看论文,但不允许照着论文读!要求:有条理、突出重点!)

(3)回答答辩小组所提问题 (要求能够迅速领会答辩组所提问题,然后开门见山地、抓注重点回答问题,切记不要谈了老半天还没答到点子上 );

(4)提问问题范围:(每人至少提问3个问题)

A、论文中相关的《市场营销》理论;

B、论文中相关的《电力市场营销管理》理论;

C、与论文中有关的电力营销工作实际问题;

D、自已的工作岗位与电力营销的关系;

辩论的注意事项范文9

【辩论赛策划书范文2016】

一、 活动背景:激情飞扬,辩出自我

二、 活动目的:

1,为大学生能充分张扬个性,展示个人才能提供一个平台

2,通过本次活动 提高广大大学生的口才表达能力和交际水平

三、 活动时间:

优良校风月期间(3.5~4.5)

四、活动地点:

预赛:各班教室 决赛:阶梯教室

五、主办班级:

承办班级:

协办班级:

六、比赛要求:

参赛队伍:中医药系

辩手要求:每支队伍由4人组成。要求辩手口齿清晰,思维敏捷,赛前做好充分准备

主席要求:外型仪表端正,口齿清晰,开朗大方

七、活动流程:(

具体事项如有改动将另行通知)

(一)辩论资格赛

在资格赛中获胜的辩论队于隔天抽取复赛辩题

(二)复赛:

在复赛中获胜的辩论队于隔天抽取半决赛赛辩题

(三)半决赛

在半决赛中获胜的辩论队于隔天抽取决赛辩题

八、比赛规则

(一)、 比赛程序、用时及相关要求(全场总计用时28分钟)

1、陈词共6分钟

正、反方一辩发言各3分钟

2、 攻辩阶段:

(1) 正方二辩提问,反方二辩回答,双方累计时间1分30秒

(2) 反方二辩提问,正方二辩回答,双方累计时间1分30秒

(3) 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三辩回答,双方累计时间1分30秒

(4) 反方三辩提问,正方三辩回答,双方累计时间1分30秒

(5) 正方一辩做攻辩小结,用时1分钟

(6) 反方一辩做攻辩小结,用时1分钟

注意:每次提问不超过15秒,每次回答不超过20秒。回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提问。攻辩双方必须正面回答对方问题,提问和回答都要简洁明确。重复提问和回避问题均要被扣分。正反双方的攻辩小结要针对攻辩阶段的态势及涉及内容,脱离比赛实际状况的背稿要被扣分。

3、自由辩论阶段共用时10分钟,每方用时5分钟。(双方轮流发言,正方先开始。一方发言完毕落座后另一方方可起立发言,不得中途打扰对方发言。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自由辩论提倡积极交锋,对重要问题回避交锋两次以上的一方扣分,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仍然纠缠不放的,适当扣分)

4、总结陈词阶段共用时4分钟,双方四辩总结陈词,每方用时2分钟。反方先开始。(辩论双方应针对辩论会整体态势进行总结陈词;脱离实际,背诵事先准备的稿件,适当扣分)

5、 公布结果,评委点评

(二)、评判标准

团体部分,以全国大专辩论赛的通行办法为准,共300分

(1)按辩论阶段评分,计200分

陈词:30分

攻辩:40分

攻辩小结:20分

自由辩论:60分

回答观众提问:20分

总结陈词:30分

(2)综合印象分,计100分

语言风度:50分

团体配合,临场反应:50分 每场评出最佳辩手一名,优胜队伍一支.

(三)评分原则

1、团体部分:

(1)审题准确把握辩题内涵和外延,对所持立场能多层次、多角度理解,论点鲜明,对本方难点能有效处理和化解。

(2)展开对辩题的理解和论述能在广度上展开,在深度上推进,整个辩论过程条理清晰,能给人以层层递推的美感。

(3)辩驳提问抓住对方要害,问题简单明了;回答直面问题,有理有据。注重针对辩题正面交锋。

(4)配合具有团体精神,队员间相互支持配合,论辩衔接流畅、方向统一,攻守兼备,自由辩论时发言错落有致,体现流动的整体意识。

(5)语言普通话标准,语速抑扬顿挫,语言流畅,富于感染力,体现国语的优美。

(6)辩风比赛中尊重对手,尊重主席、评委和观众。举止得体,显示出良好的道德修养。敢于创新,勇于表现,具有本队特有的风格,并贯穿全局。

(7)形象着装整齐,仪表大方,体现出良好的风度和气质。

2、个人部分:由评委根据每位辩手在整场比赛中的表现,给出印象分,可参考:

(1)陈词流畅,说理透彻,用语得体;

(2)提问合适,回答中肯,反驳有力,反应机敏,幽默风趣中寓见解。

(3)台风与辩风。

(四)胜负判定

1、每场比赛的胜负判断由评委的综合评定决定,分数高者获胜(评委的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将其余分数相加取平均值,为该队得分)

2、如果两队得分相同,则由评判团另行投票,决定胜负

3、单场最佳辩手只作为个人奖项的评审依据,与判断每场胜负无关。单场最佳辩手由评委集体商议评出,不设置分数标准。

(五)点评每场比赛有一位点评嘉宾作现场点评。

九、奖项设定

一、团体奖

1、辩论赛亚军奖(一个) 奖品:待定

2、辩论赛冠军奖(一个) 奖品:待定

3、辩论赛季军奖(一个) 奖品:待定

二、个人奖 1、大赛最佳辩手奖:(一个)决赛,参加比赛的辩手中,累积分最高者获得该奖。

备注:本次辩论赛将给冠军队、亚军队及季军队颁发相应的奖状,将会给本次大赛的最佳辩手颁发相应的证书及物质奖励。

附录

比 赛 须 知

一、 请各系学生会、学习部长、参赛队员仔细阅读比赛须知,熟悉赛会的日程安排。

二、 请各参赛队员及组织人员务必于每场比赛开始前30分钟到达比赛现场。同时,各赛场的黑板装饰由对战双方协调商定,在比赛开始前三十分钟装饰好,以利于赛事的统筹安排及各场比赛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请各参赛队遵守赛事各项时间安排,如遇特别问题,请及时与组织者以及院学生会学习部人员联系,以便协调安排,保证赛事的顺利进行。

四、遵守赛会的纪律及规则规定,请在每场比赛之前做好细致的准备工作,以利于辩手在比赛中发挥出自己的最好水平。

五、比赛期间,各参赛队请不要与评委接触,如想表达对赛事的意见,请与学习部成员联系。

六、各系可专门组织本系同学观看本系队伍参加的比赛,并可组织、准备适当的宣传用具、标语口号等,但不得影响比赛现场的正常秩序,不要喊口号或喝倒彩。所有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组委会都有权阻止并要求其离开比赛现场。

组队须知

⑴初赛队伍由每一年级每班派出代表队,可弃权。

⑵每队人数为4人,4名辩论选手,每队必须在第一轮比赛前设计一个属于自己队伍的标志。

⑶参赛同学必须先到各班班长处报名,由各班班长将名单交往辩论赛负责人处,全体参赛成员应留意最新通知(教学楼、饭堂、各栋宿舍一楼),收到组织方通知后务必尽快回复,认真参与辩手培训,保证出席每次活动会议,无故缺席队伍主办单位有权取消该队参赛资格。

⑷参赛队伍应遵守比赛规则,严守选手道德,严禁做出不当言行,初次违反者作口头警告,再违反者扣除团体总分5%,第三次违反者主办单位将立即取消该队参赛资格。

⑸严禁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队参赛资格。

⑹比赛前参赛队伍需提前10分钟在比赛地点签到,准备开赛事宜,如在开赛时间10分钟后仍未签到的队伍将视为自动弃权。

⑺比赛期间,各领队负责与主办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本队的一切事务性工作。如在比赛前参赛选手出现突发情况的需由领队提前两天知会主办单位。参赛选手如有疑问可以直接找到当场学习部工作人员询问,工作人员应准确、清楚、耐心地为同学解答,如回答有误的将追究当场学习部负责人责任。

⑻比赛结果将在比赛日第二天公布(教学楼、饭堂)。参赛队伍若对当天赛果有异的可以由领队在赛后询问当场负责人,主办单位需给出一个真实合理的解释。

⑼如因天气、器材等不可遇见因素导致比赛无法正常运作时,当场负责人将在比赛开始后20分钟内决定是否继续或中止,并在1天内予以公告(教学楼、饭堂)。

具体事宜:

1、 抽签事宜

第一条. 初赛:在月日确认辩题时由各领队抽签分组,确定分组情况及在组序号(具体比赛顺序详见赛程表)

第二条。抽签分组确定后由各领队抽签决定每场比赛的正反方。

第三条。每场比赛的辩题由该场比赛的正方领队抽取。

第四条。各参赛队务必按时到场抽签,迟到或未到者按弃抽签权处理,其赛程由筹办方随机制定。

2、比赛服务

为评委和辩手提供必要细致的比赛应有的服务,比如相应的评委、比赛记时员、必要的设备、相应的教室、,以便保证比赛的完美顺利进行。

3、比赛程序(由主持人完成)

(1)、宣布辩题

(2)、宣布比赛规则

(3)、介绍参赛代表队及所持立场

(4)、介绍参赛队员

(5)、介绍规则,评委及点评嘉宾

(6)、比赛开始

(7)、观众自由提问(暂定)

(8)、评委团评分后退席评议(辩手观众休息时间)

(9)、评委团入席,由点评嘉宾评析赛事

(10)、宣布比赛结果

(11)、辩论赛结束

【附】辩论赛常用万能语句

辩论赛上有很多常用的一些经典语录,可以用在双方争论的时候使用。

1. 请对方辩友不要给我们今天的辩题加上一个定语,今天的辩题是而不是

2. 对方辩友请不要将概念混淆。

3. 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

4. 世界如此奇妙,您却如此烦躁,不好不好

5. 面对这样的真知灼见,对方辩友至今未能幡然醒悟,正好比雨过天晴却仍静坐茅庐听雨,不愿接受真理的光芒。

6. 对方辩友不要回避问题,您所说的与我们所讨论的题目离了不止万里

7. 对方辩友以偏概全,用例子来论证实在是一叶障目,盲人摸象,没有意识到还有

8. 我对对方边摇头所提出的观点表示无法接受这样荒谬的逻辑我们能接受吗?

9. 为什么对方辩友一直不敢正面回答我们的问题,闪闪烁烁是在犹豫么?还是你们的乱点根本无法面对如此之多的现实

10. 总是拿着A情况下的B结果来跟我们C情况下的B结果来衔接,对方辩友不是牛头不对马嘴吗?

11. 我们从刚才就一再强调,今天我们讨论的A情况下会如何,而对方辩友总是举B情况下的例子,是不是纸糊的月亮当太阳,偷天换日呢?

12. 再华丽的语言也掩饰不了错误的言论,再动情的解释也遮蔽不了真理的光辉

13. 对方辩友不要再逃避问题了,回到眼前的问题中

14. 对方辩友搞错了恰恰是反映了

15. 既然对方辩友不喜欢谈那我们谈谈

16. 对方辩友一直回避这样的问题,请对方辩友正面回答

17. 对方讲的是这一点我们并非反对,可问题是

18. 对方辩友既然说就是那么我就请问你们怎么解释呢?

19. 暂且不说本身再退一步

20. 请对方辩友不要跳出讨论的论题之外

21. 世界上不是缺少实践,只是缺少发现实践的眼睛

22. 对方辩友一直是坐飞机扔炸弹空对空讲来讲去,我方问了那么多遍,他们也没有给我们举出一个例子来。

23. 对方辩友回答我方问题,向来不是小巷里面抬竹竿直来直去,而是拐弯抹角

24. 对方辩友总是人太懒,大学的全面教育要靠理论来抗,相爱总是太简单,实践可是太难,不懂理论的家庭可千万不要勉强哦

25. 理论教我一首歌,可是只有实践告诉我,为什么共产党才能拯救中国

26. 麻子上台群众观点

27. 猪八戒戴花自觉其美

28. 拽着胡子过马路谦虚

辩论的注意事项范文10

关键词:立法听证 论辩性 重庆市立法听证

2000年3月立法法颁布以来,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分别于2002年8月和2004年11月,就《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立法,先后进行了两次听证。重庆市法制办公室在起草《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过程中也举行了立法听证。在听证中,我们注意发挥立法听证在立法民主的实现形式上具有公开性、广泛性、易于调动公民参与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等优长的同时,也特别注意弘扬其论辩性的优长,收到了较好效果。

一、 从中西方立法听证的异同看我国立法听证中论辩的重要性

听证,系泊来语,英文为“hearing”,根据《朗文当代英语词典》(longman 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 english),原意即“听取意见”,可解释为“听力”、“倾听”、“审讯”、“听取意见会”等等。Www.133229.coM根据听证机构的不同,西方国家的听证一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司法听证,多在司法领域用于解决特定的事实争论,亦称审判型听证。二是议会听证,在形式上可细分为立法听证、决策听证、监督听证。三是行政听证,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决策、行政立法的听证。与我国各地举行的立法听证相比,西方议会的立法听证具有两大特点:

其一,西方议会立法权的宽泛性决定其立法听证的多样性。在西方国家,提交议会审议的议案称为法案(bill),法案的审议通过也就称之为立法。其议会立法除一般立法意义上法律的创制、订立、修改、废止外,还包括对某一具体事项的立法。前者与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立法权相同,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后者部分类似于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决定权和监督权。西方议会的立法权是相当宽泛的,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议会立法,往往经常的、大量的是针对具体事项进行立法[1]。如2003年、2005年美国佛洛里达州议会和联邦议会分别就特里·夏沃(terri schiavo)进食管案的紧急立法[2],2004年美国国会关于驻伊美军经费拨款法案[3];有关于克林顿绯闻案的调查[4]、关于发动伊拉克战争理由的真实性(伊拉克是否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调查[5]等等。西方议会立法的这种宽泛性决定其立法听证的多样性[6]。其中,相似于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性质的关于具体事项的立法,其听证在通常情况下也类似于对待决定和监督行为的调查质证,旨在查明事实。英美法系国家议会立法听证,属于这种质证形式的占了大多数。

我国从立法体系和方式上看,基本上可归属于大陆法系。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与西方议会的职权有较大的差异。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主要是针对社会普遍遵循的事项确立法律规范,是不针对具体对象或具体事项的抽象性的立法行为,立法过程所探究的不是事实的真相问题,而是立法机关即将形成的立法性事实对利益相对人的损益的权衡。这就决定了其立法听证是收集信息资料的途径之一,利益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的完整、全面的表达,则成为影响立法结果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听证,不存在那种调查质证的形式。

其二、西方议会立法听证具有制度上的某种强制性。西方听证制度源于司法诉讼。那种针对具体事项立法的质证方式的立法听证实际上带有准司法调查性质(如弹劾总统)。在这类立法听证中,陈述人承担法定的作证义务,其陈述词具有证明性质。同行政机关的决策听证、监督听证一样,这类立法听证的核心是出于寻求支持提案人主张的理由或证据。因此,其立法听证就不能不具有制度性的强制力特征,有别于我国立法听证。这种强制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陈述人作证的义务性。根据美国众议院规则的规定,凡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或者有关专家,均有义务到会听证[7]。在证人到会形式上一般采用“传唤”(summons),而不是基于自身利益的原因自愿到会陈述。证人不得无故缺席,确有困难不能到会作证的,也要提交书面证言。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如美国众议院特别调查委员会关于伊拉克是否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听证,国防部长、国务卿甚至总统等高官也被传唤到议会作证,连布什总统也得出具书面证词。

二是陈述词的证明性。陈述词带有作证性质,因而陈述人称作“证人”,陈述过程称作“作证”,陈述词称作“证词”。陈述人在陈述前要宣誓,并对其证词承担法律责任,有的官员因其在国会听证活动中的不实证词而被迫辞职[8]。

这两大特征决定了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议会的在立法听证方式上的基本特点是非论辩性,即陈述人主要是回答听证人的询问,陈述人之间一般不进行质辩。与此相反,我国的立法听证一般是陈述人出于自愿参加,没有法定的义务性;陈述词只是意见、要求的表达,不具有作证性质;陈述人只要不是恶意捏造事实,其陈述即使不符合事实,也不受法律追究。因此,为了切实了解反映民意,民心、把握民情,正确权衡利弊,我国的立法听证应加强陈述人之间的论辩性,使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充分表达自已的意见,阐述意见的理由,并在论辩中找出利益的平衡点及其合法性依据,最终统一到依大多数民意立法、依法立法上来。

综上所述,可知,西方议会立法听证与我国的立法听证的共同点就是公开性、法定性和规范性,由于西方议会与我国权力机关的职责的不同,因而决定了两者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其一,西方议会的立法听证包括很多对具体事项进行听证,而我国基本上是对抽象行为进行立法听证;

其二,西方议会的这些具体事项立法听证旨在通过质证查明事实,而不是展开论辩,而其不同观点的论辩主要在议会议员之间进行。而我国的立法听证则重在陈述人之间展开论辩。

二、从立法听证与立法座谈会、论证会等的区别看论辩的必要性

根据西方议会的议事规则,听证几乎成为西方议会审议通过法案的必经程序。美国威斯康星州1991届议会在其任期4年中审议了1709件法案,有1175件举行了听证会,听证率为68.7%[9]。西方议会立法听证率较高的原因,除其对具体事项的立法必须通过听证来加以质证外,还由于其规范化的立法听证很大一部分与我国立法机关征求法律法规草案的座谈会、论证会相类似。

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长期立法工作中,创建了许多征求民意的工作方法,如立法座谈会制度、书面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度、专家论证会制度、全民讨论法律法规草案制度等等。其中,尤以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为经常和有效地实现立法民主的形式。与西方立法听证相比,其组织程序、方法基本相似,价值目标基本相同,都是通过扩展公民参予立法渠道,伸张民意,获取更多的立法信息。

座谈会、论证会是我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中广为运用、具有悠久传统的民主方式。立法座谈会一般由有关法案起草机构、提案机构或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需要,邀请与该法案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主要是法律专家),对法案的内容进行座谈讨论、发表意见。侧重于从听取意见的代表性、广泛性、全面性上考虑,以发现问题,协调矛盾,解决问题,主要解决立法民主的一般性问题。立法论证会则就法案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从科学性、可行性角度进行研究,提出论证意见,解决的是立法的科学性问题,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权威性高。立法座谈会、论证会的不足之处,在于邀请参加会议的部门或个人具有选择性,缺乏一种积极的互动,与会者发言一般没有相对观点的深入交锋和论辩。因此,对于一些涉及面较广、与民众利害关系较大、各种利益群体之间冲突较多的法规案,仅采用立法座谈会、论证会的方式就非常不够。立法听证会方式之所以广受重视正是由于座谈会、论证会等传统的立法民主形式已不能满足普通公民参予立法愿望高涨的需要,而它们所固有的不足,已不能适应立法民主的进程,甚或可能影响民主立法原则本身,而立法听证会的固有优势正可以弥补座谈会、论证会的不足。

立法听证会的突出优势在于,公民以主动、直接的方式和公开、平等的身份参予立法,享受言论自由、信息对称、话语对等的权利,不同利益关系、不同意见可以面对面交锋诘难,使立法机关能更加全面地了解真实情况。

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立法听证会,如果没有利益相对人论辩,没有相对观点交锋的,那就实际上类同于贴上新标签的座谈会、论证会。反过来说,如果一个法案,其立法信息、利益冲突的权衡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传统民主方式已经能够基本满足,再举行听证会已不大可能形成不同意见的交锋和论辩,那就不见得非要搞听证会不可。相比之下,听证会即便是以很贫民化的形式举行,其所动员和耗费的立法资源还是会比座谈会、动员会大得多。

综观我国各地立法听证的实践经验,其成功之处大凡都有突出其论辩性的特点。之所以将论辩性作为立法听证会区别于立法座谈会、论证会的一个突出特点,或者说,使之成为我国立法听证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基于它自身所固有的优势和所应承载的立法民主的任务所决定的。

首先,利益相对人的论辩能够更加全面展示各方的意见。立法听证会是不同的群体、阶层、集团表达诉求、理性争辩的过程,它为不同群体就各自的利益展开对话提供了一个规范化平台。立法听证主要是就立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的、对利益关系人有利益冲突或争论的有关问题进行陈述与辩论。有了这一论辩程序,就可以保障不同利益关系人通过面对面的诘问和答辩,充分表达不同意见。如果在立法过程中遇到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冲突,缺乏一定程度的相对观点的有序对抗,就没有各种不同意见的充分展开,民意伸张渠道就难以畅通。

其次,利益相对人的论辩能够更加充分暴露法规草案的矛盾,为听证机构在立法过程中寻求利益权衡的打下了坚实基础。立法就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博弈的结果,应该是最公平、最权威、最理性、最能代表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论辩过程就是形成真实、客观意见的过程,且往往是形成基本倾向或激发出权衡智慧从而升华到更高层次的理性整合的过程,从而避免了其他听取意见方式的或然性、倾向性、片面性和非客观性。利益关系人在立法听证会上,主要是通过陈述意见、观点交锋、相互诘问等来表达利益诉求,对立法施加影响。立法听证的价值定位在于强化利益博弈功能,弱化听取意见功能。所谓的真理越辩越明,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听证议题难以引致相对观点的交锋,听证会无疑就会开成座谈会。如果立法者难以听到客观真实的意见,也就难以辨别真伪和是非曲直。可以说,立法听证的核心和灵魂就是论辩。没有相对方的诘问和答辩,就难以充分暴露法案的缺陷,所谓通过利益的搏弈以实现利益权衡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一旦抽掉了立法听证制度的论辩性这个灵魂,它就与座谈会、论证会相去不远,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何必劳民伤财呢!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座谈会、论证会是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长期立法实践中,坚持党一贯倡导的群众路线,根据“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工作方针,创造和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征求对法案意见的传统做法,对于保证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是我们宝贵的执政资源和民主资源。座谈会、论证会的参会人员能够比较充分地不拘形式地发表意见,可与立法者进行交互式的讨论,易于形成共识。立法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都是立法活动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虽然座谈会、论证会在程序上的规范性、公开性、公众性,特别是论辩性不如听证会,但其互动性强,形式及程序较为灵活,议题范围广泛,简便易行,尤其是运作成本低等优势,是立法听证会所不能替代的,也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的。也就是说,从广泛征求意见的角度看,这些座谈会、论证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西方国家议会的立法听证会的作用。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是互为补充的关系,如果把立法听证强调到不适当的高度,并以此来取代座谈会、论证会,或者为了赶时髦,标新立异,只是简单地将座谈会、论证会改称为听证会,这样的听证会就不是社会公众期待的听证会,也难以达到广泛深入听证各方面意见的目的。

三、提高立法听证的论辩度是提高听证质量的关键

既然论辩性是我国立法听证的灵魂,那么,开好立法听证会的关键就是要在“辩”上下功夫,提高听证的论辩度。听证选题、陈述人的遴选、旁听人的数量及其代表面的确定、听证程序的制定,主持的公正与艺术等等,都得从有利于论辩以角度来考量,服从于论辩,服务于论辩。对这一问题,我们也有一个认识过程。结合重庆市的几次立法听证,我们认为以下四点应予注意。

1、听证选题要有可辩性。听证选题能切中法案中涉及的各方矛盾的焦点,特别是要锁定公众方陈述人关注的热点,有争议的可能和价值,也就是说,要具有可辩性,这是立法听证论辩的基础。为此,立法听证一般应在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座谈会、论证会以后,甚至可以安排在人大常委会一审之后,因为,只有在这样广泛地听取民意的基础上才能比较正确地判断哪是最适宜的听证选题。《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是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起草的。市民对此非常关注,加上这种起草方式当时还比较新鲜,各种媒体的介入,使之一度成为社会的热点。通过一系列的公开化、民主化立法程序,立法机关对这一法规案涉及的几个矛盾焦点已了然于心,听证议题很自然地浮出水面。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听证议题有四个:

(1)业主会议与业主委员会关系。一是首次业主会议的启动程序。即是由业主按法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会议,还是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召开业主会议,或者由部分业主申请、房管部门指导召开业主会议。二是业主会议与业主委员会在签定、变更物业管理合同,确定收费标准,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和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等方面的职责划分。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责任划分。一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责任是承担一般普通注意义务还是最大谨慎注意义务;二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责任是统一规定还是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的保安费标准一致;三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责任由法规规定还是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四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一般治安责任由法规统一规定,人身财产的特殊保障由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

(3)物业维修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一是物业维修基金缴纳主体:开发商、业主或由开发商和业主分别按一定比例承担;二是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协会、业主委员会、房管部门或专门机构;

(4)普通(经济)型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确定。一是政府物价部门审批定价;二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由政府物价部门审批定价,后期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听证是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以后进行的,各方争议的焦点已充分凸显,听证议题的可辩性选择也较易敲定。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议题也有四个:

(1)暂停乱涂画、乱张贴者公开的电话号码使用功能;

(2)禁止在主干道占道经营的可行性;

(3)主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是由市还是所在区审批;

(4)灯饰工程建设及运行成本的分摊机制。

2004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该条例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尤其是2004年3月修宪,实现了“人权入宪”,完善了私产宪法保护,广大市民维护私人物权的意识和要求大大增强,对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立法期望很高。为满足人民群众参予立法的热切愿望,我们审时度势,在该条例的起草阶段即举行了立法听证。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听证议题选了三个:

(1)房地登记是否合一,两证是否合一;

(2)登记程序的设置是否合理、简洁;

(3)房地产登记应记载的内容是否恰当。

这三次立法听证,议题的可辩性都比较强,基本上达到了预想的效果。

2、双方陈述人及其在旁听人中的支持者的人数对等。立法听证中,诘辩的主体一般是利益关系人的相对方,双方陈述人地位的对等性是论辩双方的利益博弈均等的基础,而人数的对等又是保持这种对等性的基础的基础。这里所说的人数对等,首先是双方陈述人的人数要对等,同时,如果不可能让所有愿意参加旁听的报名者都成为旁听人的话,那么在旁听人的遴选上应尽量避免一边倒倾向,而应使支持双方陈述人意见的旁听人大致保持人数上的对等。听取正反两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兼听不同乃至反对的意见,是立法听证应有之义。由于法规稿往往出自政府起草部门,起草机构及起草人总是着意凸显立法听证的征集民意性质或民意调查倾向,遴选陈述人时在双方人数对比上作一些处理,就很容易达到赞成意见占优势的效果。因此,要在立法听证中建立一种意见表达对等机制,来体现实质上公平、公正和正义,就应当按照利害关系人或者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等的原则确定陈述人及支持其意见的旁听人的人数。我们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听证中,就从物业企业方和业主方各选定了12名陈述人。在物业企业方陈述人中,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还有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协会、《重庆物业管理》杂志的负责人;业主方陈述人主要是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业主及律师。

3、陈述人的陈述能力要对等。听证陈述人的选定,尤其是听证陈述人的论辩能力,对听证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如果说,双方陈述人人数对等因有客观的数量标准,尚比较容易做到,那么,要把握好双方陈述人陈述能力的对等就很有难度了。但难度大并非不可能,问题是要有公开、公正、规范的遴选程序,准备工作上要下功夫。如果没有公正的听证陈述人选择机制,被部门利益倾向或听证机构的主观期望等因素所左右,就难以确保与立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被选定为陈述人参与听证会,听证的公正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就必然难以实现。这是因为,听证陈述人一般是由听证工作机构依照报名申请先后顺序确定,难免会给听证陈述人的选择留下过多的自由操作空间。一是强势组织由于占有天时地利人和,掌握着更多的资源和表达渠道,甚至同某些行政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更容易向立法者施加影响,而且他们使其利益法律化的愿望很强烈,法规起草伊始,一些部门、行业、集团等强势组织的影响力一般就已强力触及,因而抢先甚至优先报名简直太容易了;二是公众方或反对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个体利益分散,难以形成利益共同体,缺乏组织动员资源,报名上慢半拍甚至失去机会是常有的事。尤其是,某项立法涉及整个群体的利益可能很大,但对单个个体来说利益可能不大,其参与立法听证的相对成本可能远远大于个体收益,因而表达其利益的愿望可能并不强烈,而且其表达的条件、能力均处于劣势,因而难以选定真正能够代表弱势方利益、全面准确陈述意见的高素质人选。其结果,就很可能使反对意见成了听证中弱势群体,在听证中处于劣势,弱势者更弱,强势者更强;三是由于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总是期望在立法过程中反对性意见少一点,立法过程顺利一点,可能会无意识地对提出反对意见且论辩力强的人产生排斥心理,从而可能影响陈述人的正确选择。因此,我们既要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考虑陈述人的广泛性、代表性,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要注意实现陈述能力的对等。在陈述人确定程序上,不能仅由听证机构进行“遴选”,要从选择机制上确保那些特别支持和特别反对某立法议案的人最积极参加。我们采取的方式是,听证前1个月在媒体公告听证议题,征集听证陈述人;陈述人报名时表明自己对相关议题的观点,经审查双方不同观点后,引导陈述人双方充分协商,从100报名者中各自确定12人,基本实现了人员结构的合理性,也体现出陈述人选择上的公开,避免了选择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4、陈述人的陈述机会要对等。陈述机会的对等主要体现在听证程序的对等上,即陈述时间相等、陈述顺序对等,以保证利益相对人充分表达己见的机会,防止听证机构从程序上操控听证过程,以使听证结果有利于某一方面。主持人要善于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善于控制节奏、把住大局,把立法听证会引向深入。听证主持人一般只从《听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上掌握听证进程,听证人原则上不向陈述人提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听证中,物业企业方和业主方的各12名陈述人,每3人为1组,每组负责1个议题的陈述发言。每组的陈述人自行确定第一陈述人、第二陈述人和第三陈述人,第一陈述人做主题发言,时间10分钟,第二、三陈述人做补充发言或辩论性发言,每人发言5分钟。双方3名陈述人分别依次交叉发言。陈述结束后,主持人从律师、专家、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代表中各指定1人发言,每人发言5分钟。通过公开听证的压力,形成了物业企业方与业主方“高手过招”的格局,收到了良好的论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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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各国议会的立法范围各异。在一些议会享有最高权力机关地位的国家(如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议会有权制定修改任何法律。但是有些国家议会的立法范围是有限的。如法国现行宪法规定,对于国防总的组织体制、地方单位的行政管理、劳动权等方面的内容,议会只能确定一般原则,其具体细则和实施措施则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制定。但可就具体事项立法这一点大致相同。参见唐晓等著:<<当代西方政治制度>>,世界知识出版社96版,第146页。

[2]特里·夏沃于1990年突发心脏病,并因脑部缺氧造成永久性损害而成为永久植物人。过去15年来,她一直依靠进食管提供营养。7年前,夏沃的丈夫迈克尔·夏沃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停止给其妻子进食,理由是她不愿意这样毫无意义地“活”下去。但特里·夏沃的父母坚决反对,称她不时显示出有意识的迹象,她的身体仍然有恢复的希望。从此,双方开始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在这场官司中,根据法院的裁决,特里·夏沃的进食管曾先后2次被拔除,而两次重新插上。第一涉次由法院判决拔除后,2003年10月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即“特里法案”,准许州长在特定情况下干预法院判决,夏沃再次被接上进食管。2004年9月法院以“特里法案”违背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权分立”原则,对宪法构成违反。2005年3月18日,根据佛罗里达州主持这起诉讼的法官的最新裁决,特里·夏沃的进食管再次被拔除。由共和党控制的国会对这场官司进行了干预,并于2005年3月破天荒地紧急通过一项特别法案,随后由布什总统在21日签署后成为法律,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但最近几项民意调查显示,多数美国人认为,国会和布什的做法侵犯了地方权限,有违宪法。

[3]2003年10月17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总统布什提出的一项拨款法案,批准拨款840多亿美元作为下一年度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的军事和重建开支。布什9月上旬要求国会单独为10月1日开始的2004财政年度拨款870亿美元,用于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的军事和重建行动。国会两院全额批准了用于两地军事行动的660亿美元拨款,但都将203亿美元的重建拨款部分砍掉了近20亿美元。众议院以303票对125票通过了这项法案,参议院则以87票对12票通过。但是,在是否把部分重建援助资金转为贷款的问题上,参众两院意见不一。在拨款法案付诸表决前,参议院16日晚以51票对47票通过了由两党议员共同提出的一项修正案,将伊拉克重建援助中的100亿美元转为贷款。修正案规定,如果法国、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等债权国同意免除萨达姆政权所欠的1300亿美元债务,这100亿美元贷款也将转为援助资金。但是,众议院否决了将部分援助转为贷款的修正案。2003 10 19

[4] 1998年10月8日,美国众议院以二百五十八票对一百七十六票通过了司法委员会提出的对克林顿的弹劾调查决议案,弹劾程序进入了不可逆阶段。克林顿由于拉链门不紧,总统职位将不保。众院司法委员会即将举行听证会,正式对克林顿展开弹劾调查。选举前通过的决议案规定,调查既不限定时间,也不限制范围。但选举结果显示,多数选民反对弹劾克林顿。参见马世琨、张亮:<<民主党以政绩取胜--美国中期选举初析>>,载<<人民日报>>1998.11.05。

[5] 2004年6月美国中情局完成了有关伊拉克战争前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调查的情况报告,并递交给美国会参院。这份递交给参院情报委员会的报告主要是检讨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的情报问题。参院情报委员会亦将开闭门会讨论这份报告。2004-06-15

[6]参见carol hardy vincent  richard sachs著张颖译:<<美国众议院听证:准备和行动的指导>>来源:

[7]参见杜钢建:<<议会立法听证程序比较>>。又,参见马玉祥:<<美国和日本的听证制度>>,<<人大研究>>2004年7期。证人或公述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席听证会或拒绝提供要求证词或做虚伪陈述的,国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处罚,如果有人不愿接受邀请,委员会可以通过传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众议院规则第11条,第2(m)款)。参见carol hardy vincent、richard sachs著、张颖译:<< 美国众议院听证:准备和行动的指导》。

辩论的注意事项范文11

【论文摘要】 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我国的辩诉交易应当规范化及制度化,同时鉴于特定的制度背景,应注意在立法上为其确立一定的限度,以促进辩诉交易良好动作,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与效益。【论文关键词】 辩诉交易 产生 可行性 设立 限度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近年来,辩诉交易制度引起我国学术界的的关注,并开展了热烈的争鸣,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三种观点。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辩诉交易的实行,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见,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也是解决我国司法界目前存在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的客观需要。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实行辩诉交易于法无据,且有悖于严肃执行,且我国现在不具备辩诉交易生存的环境,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三是等等看,现在可以对辩诉交易进行研究、探讨、待时机成条件具备时去搞效果会更好。①在刑事犯罪不断飙升,被喻为“诉讼浪潮将淹没法院”的现实背景下,诉讼效率成为理论和实践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如何在不违背法律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周转,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就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问题。辩诉交易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投入方面有着独特的内在价值。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之中,对于刑事司法资源相对缺乏的我国来说,具有很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对于我国来说是个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经验,逐步推开。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就要在借鉴的过程中作出严格的限制,完善其规范,最大限度地避免其负面影响,促进刑事诉讼多项价值目标间的协调实现。一、 辩诉交易的产生与发展辩诉交易,又译作答辩交易,是主要为美国法所适用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②从理论和实践应用两个层面考查,辩诉交易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其一,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主要是通过其辩诉律师进行交易);其二,交易的内容,就控方而言包括减轻指控罪、减少指控罪名数以及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等,就辩方而言,主要是作出有罪答辩,即承认有罪。其三,通过交易所获利益,就控方而言是通过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而免去了审判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减少了败诉风险;就辩方而言,是获得较轻处罚的判决或者被减少了犯罪指控。其四,交易的形式表现为控辩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其五,交易的律师后果是案件不进入正式庭审,而由法院对辩诉协议予以确认并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处刑,诉讼程序终止。应当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在19世纪早期或者中期,辩诉交易的处于“地下状态” ③的,而如今的美国,辩诉交易已经占据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在美国,90%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的。由于辩诉交易具有结案快、效率高,有利于解决案件严重积压的问题以及能够减轻刑事司法系统的巨大压力等优点,并使得控方在证据不甚充分的情况下也可获得的被告人的定罪,所以一经问世即获得了蓬勃的生命力,以纽约市为例,据统计1990年犯罪而被逮捕的有118,000人次,其中64,000人在侦查阶段为作交易处理了,占54.24%;有54,000人按重罪起诉到法院,占45.76%,不足一半。在起诉法院的54,000人中,45,000人是按辩诉交易解决的,占83.33%;5,000人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占9.26%;仅4,000人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占全部案件的7.41%④。尽管美国有反对者对辩诉交易程序提出种种非议,但是,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了有的司法资源故此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在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形式的辩诉交易。但相比之下,这些国家辩诉交易制度都远没有美国发达,使用的范围?缎∮诿拦⑹艿街疃嗟南拗啤?BR> 二、 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从每年的两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和检察院正面临着史无前例的案件的激增时期。以检察机关的统计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41,845人,提起公诉845,306人,比上一年分别上升了17.6%和19.2%⑤。在这种情况下,仅依靠增加司法人员数量,增加司法投入并不具有太多的现实性,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而借助于诉讼程序创新以尽快处理案件、化解矛盾、增进社会成员对司法制度的依赖与信任,无疑是务实的态度。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简易程序,将一些较轻犯罪案件简化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虽然减轻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压力,对法院而言,审判压力有所缓解,但尚未发挥应有功能。在简易程序之外,还应进行程序设计与创新,以完善速决程序体系。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成为我们法学界以及司法部分共同关注的话题。实践部分也开始探索,去年甚至出现了实际的案例⑥。首例辩诉交易案的诞生,显示了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移植和应用的生命力,也证明了辩诉交易制度经过改造以后,完全可以洋为中用,为我国司法实践服务。笔者认为,辩诉交易所具有的辩诉协商机制值得我们借鉴,将辩诉交易机制引入我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当然,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措施,不可以像在美国那样占据体制中的重要位置。笔者认为,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对于控辩双方以及法院乃至社会,都将带来裨益,具体而言:首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尽快结案,减少积案,解决案件拖延甚至久拖不决的问题,并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其表现为,在侦查阶段将会缩短破案周期;在起诉阶段,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的出庭压力,集中力量办理其他重大的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也必将大大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并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公安、司法机关负担明显加大,在这样的情势下,采用快速便捷的诉讼程序成为必然要求。以我国目前的状况看,公安、司法机关的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侦查技术乃至整体侦查水平不高,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十分普遍。无疑,刑事案件的积压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辩诉交易得以问世并长足发展的重要原因。辩诉交易可以缩短法院处理案件的时间,为国家节省诉讼费用⑦。相比正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大大提高结案率,对于解决积案有很大的作用。其次,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是对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肯定,有利于培育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观念,并使其获得实际的好处,即因其认罪而免除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并可获得轻的处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他们最需要的莫过于恢复人身自由以及获得精神上的解脱。通过辩诉交易,可以尽早地结束羁押的不稳定状态并且被判处较少的刑罚,尽快摆脱讼累,而且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压力和抵触情绪的减轻。再次,有利于将我国长期实行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并真正贯彻执行,真正体现鼓励被告人认罪的精神,有利于促使犯罪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体现鼓励被告人认罪的精神,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与超期羁押问题。以前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反常现象,大大降低了被告人认罪的积极性,导致被告人形成抗拒的极端心理,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最后,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被害人的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后,无疑渴望尽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特别是尽快获得赔偿,辩诉交易恰恰能满足被害人的这一要求;而且能够节省被害人的诉讼过程中的开支,降低其诉讼成本。这一点在伤害以及交通肇事等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司法实践中,面对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而发出的痛苦呻吟,司法系统却因自负枷锁不能给被害人以应有的补偿和慰藉。如果能够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考虑被害人的因素,尊重被害人参与交易权,把赔偿金额和赔偿金的支付也当做协议的内容,无疑被害人的权利能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总之,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增强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有利于节省各方的诉讼投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如果运用得当,对于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具 有重要意义。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对于刑事司法资源相对短缺的我国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我国有着实行辩诉交易的客观需要。三、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一)辩护与制度已经初步形成框架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身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总体上难以适应辩诉交易的需要,因此,从制度上保证被告人和被害人具备进行辩诉交易的条件就是推行辩诉交易所必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担任辩护人。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被追诉方从事辩诉交易行为提供了直接的帮助。而被害人在起诉阶段也可以聘请人,帮助自己进行有关诉讼行为。当然,就对被害人实施法律援助而言,目前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但是,这种制度上的完善并不是不可克服的障碍。笔者认为,总体上说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为辩诉交易制度的推行准备了初步条件。(二)人们观念的改变为辩诉交易制度的推行提供了观念基础这里与辩诉交易制度推行有关的观念基础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源观念;一是公正观念。就前者而言,中国人已经逐渐改变了“中国地大物博”的概念。相反“中国人口众多,资源奇缺”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在这种背景下,充分体现诉讼经济价值的辩诉交易制度应该能够为人们接受。就后者来说,人们的公正观念有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是理想公正观向现实公正的变化。二是效率作为正义的第二含义,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已越来越高。这使得人们在放弃传统的绝对正义观的基本上,能够较为科学地看待相对正义问题,从而接受某种情况下的第二种正义。因此,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并非立法者的大笔一挥,而是在制度背后的观念发生相应变化的情况下得以完成。四、 我国刑事诉讼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根据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和具体制度环境为辩诉交易制度所提供的生存空间以及实施辩诉交易制度国家的经验,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 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范围我国1996年修正刑诉法确立了简易程序,为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简易程序在扩大适用面、增强适用率方面及提高简易化程度方面都需要作很大改进。而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和应用,正迎合这一需求,将使我国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快速化,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简易程序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更易推行的基础。首先,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限于轻微犯罪案件,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74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限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而辩诉交易在这类轻微犯罪案件范围内应用,其负面影响和错案风险可以控制在最低限度。其次,辩诉交易不应用于惯犯、累犯案件及复杂的共同犯罪。当然,随着实践探索经验的积累及各方面制度的成熟,以后可以适用放开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二) 明确规定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笔者认为,适用辩诉交易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只能是证据确实但欠充分的案件。就是说,案件有一定的证据,但证据未达到充分程度,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公诉条件,若作出不起诉决定,又不符合微罪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若退回补充侦查,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证据有可能收集不到,反而使羁押期延长的情况。换句话说,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应当是有一定证据而证据又不充分的案件,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就没有必要适用辩诉交易,而应当通过简易程序来解决。其次,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参与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适用辩诉交易应当处理国家、被告人与被害人三方的利益,三方取得一致意见方能适用辩诉交易。笔者认为,应当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1) 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自愿性。由于被告人在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方面常常存在欠缺,以及处于被追究的地位,辩护律师的广泛参与并切实发挥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以此方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禁止被告人与公诉人的交易,避免被告人不懂法律或谈判技巧而交易,损害应得利益。(2) 检察机关在决定实施辩诉交易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特别是在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其他安抚方面进行充分的工作。尤其是侵犯人身、财产案件,必须首先要使被害人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得到满足,使被害人身心得安抚。如果被害人的正当的经济权利没有得到满足或被告人有其他漠视被害人的利益的行为,被害人拒绝的,不得适用辩诉交易。 (三)限制减轻指控或处罚的幅度辩诉交易的形式包括了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下的相对不起诉、减少指控事项和法院提出从轻的量刑请求,其中后两种形式都涉及刑罚让步的幅度问题。如果放弃刑罚的幅度过大,不仅有损司法正义,而且会使刑罚大减损应有的功能。因此,限制交易的幅度是必要的。笔者认为,控诉机关减轻指控涉及两种情形:一是数罪中放弃某个或某些罪的指控;二是一罪中存在数个犯罪构成事实的情况下,放弃部分犯罪事实的指控。在这两种情况下,控诉机关能够放弃指控的只能是其中次要的犯罪或次要的犯罪事实,数罪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不能放弃。同时,在同一罪名的数个犯罪事实中,较重大的犯罪事实也不能放弃指控。还有一点也是必须强调的,辩诉交易多发生在控方取证困难的场合,因而如证据已经充足,不存在被宣告无罪之虞,而且又不属于轻微犯罪,对于控诉方来说,自无进行交易之必要。控方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之请求,也是辩诉交易的一种形式。这种请求成为交易的结果时,法院通常必须满足这种请求,以体现和维护司法的诚信。但是,控方在以请求法院从轻量刑作为交易的代价时,不能承诺大幅度减轻刑罚。为此,应当限制轻刑罚的幅度。有学者建议,借鉴英国、意大利的做法,减刑幅度为1/4至1/3,类似这样一种限制方式有参考的价值。笔者认为,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大过小都是不合理的。过大会使司法的公正性被严重牺牲,具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过小则缺乏吸引力而会大大降低成交率。因此,在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时候,有必要制度一个指导性规范,供控诉方提出量刑建议和法官审查量刑建议时进行参照。(四) 建立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机制如果缺乏必要的审查监督机制,辩诉交易因为缺乏必要的制约而很难防止牺牲正义进行交易的情形。各种审查监督机制可能都很重要,或者说都不可缺少,它们能从各个方面对辩诉交易进行制约,防止其进行无原则的交易,但其中司法审查机制尤为重要,因为只有这种制约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否定一项错误的交易。司法审查意味着控诉机关与辩护方达成交易协议后,有义务接受法院的审查,而法官亦有权撤销公诉机关与辩护方达成的交易。笔者认为,法官在对辩诉交易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时候,有两点必须作为原则予以明确:一是如果辩诉交易的内容只是减少指控,法官必须遵循无控诉即无审判的原则,不得主动直接进行干预。只有在被害人依《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直接进行起诉权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审查其交易的内容。如果辩诉交易确实严重损害了司法正义,法院可以要求控诉机关重新考试交易内容,否则,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被害人的起诉。二是法官不得滥用否决权。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一旦确立,应该保持它的公信力,法官有权推翻达成的任何交易,但法院也不得随意行使这项权力,否则辩诉交易便会名存实亡。(五) 建立不正当交易的救济机制实践表明,任何再完善的法律,都不可能天衣无逢。法律制定后,一经适用,都可能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担缺陷或者问题。因此,不正当辩诉交易的发生无法完全避免,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不正当交易的发生,或者在不正当交易发生后能够及时加以救济,必须建立配套的救济机制。笔者认为,这种救济机制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建立制约机制,主要是指被害人制约机制、被告人制约机制、法官审查机制;二是审判监督程序对辩诉交易具有适用性。辩诉交易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或有证据证明交易是在严重违反司法公正的情形下达成的,或者说交易严重损害了司法正义,那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辩诉交易案件并纠正错误,应该是完全必要的。这不会影响或者至少不会严重影响辩诉交易制度的公信力和辩诉交易的成交率,因为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审查一项辩诉交易是否损害了司法正义原则时,其标准与不存在辩诉交易制度情况下审查某项判决有无错误、是否公正的标准是有区别的。辩诉交易结案的刑事诉讼案件,是否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监督程序后是否改判,主要决定于原来的交易是否出自双方完全的自愿,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是否与司法正义严重背离。通过上述两种救济途径,辩诉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司法正义的错误将及时得到纠正。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吸收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解决刑事诉讼效率的合理制度因素-辩诉交易。没有必要局囿于法系背景去看待传统的制度实践一项变革。同时,笔者认为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而否定和抹煞辩诉交易的应用价值,是一种最轻而易举的封杀,但它不能说明究竟是立法的错误,还是司法的错误。未来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一 种兼采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以公正为基本理念的高效的折衷模式,这需要学者锐意创新的勇气和决策者敢于试验的魄力。注释:①参见《人民检察》2009年第7期,专题讨论。②参见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第61页。③参见李游、吕安青著:《走向理性的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53页。④参见卞建林译,《美国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⑤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11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报告。⑥《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审结》,《法制日报》2009年4月19日第3版。⑦参见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版,第260页。注:作者系浙江省丽水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生

辩论的注意事项范文12

二、 活动目的:

1,为中专生能充分张扬个性,展示个人才能提供一个平台

2,通过本次活动 提高广大中专生的口才表达能力和交际水平

三、 活动时间:优良校风月期间(3.5~4.5)

四、活动地点::预赛:各班教室 决赛:阶梯教室

五、主办班级:

承办班级:

协办班级:

六、比赛要求:

参赛队伍:中医药系

辩手要求:每支队伍由4人组成。要求辩手口齿清晰,思维敏捷,赛前做好充分准备

主席要求:外型仪表端正,口齿清晰,开朗大方

七、活动流程:(具体事项如有改动将另行通知)

(一)辩论资格赛

在资格赛中获胜的辩论队于隔天抽取复赛辩题

(二)复赛:

在复赛中获胜的辩论队于隔天抽取半决赛赛辩题

(三)半决赛

在半决赛中获胜的辩论队于隔天抽取决赛辩题

(四)决赛:

注: 每场比赛有一位点评嘉宾作现场点评,点评嘉宾由评委中产生。

八、比赛规则

(一)、 比赛程序、用时及相关要求(全场总计用时28分钟)

1、陈词共6分钟

正、反方一辩发言各3分钟

2、 攻辩阶段:

(1) 正方二辩提问,反方二辩回答,双方累计时间1分30秒

(2) 反方二辩提问,正方二辩回答,双方累计时间1分30秒

(3) 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三辩回答,双方累计时间1分30秒

(4) 反方三辩提问,正方三辩回答,双方累计时间1分30秒

(5) 正方一辩做攻辩小结,用时1分钟

(6) 反方一辩做攻辩小结,用时1分钟

注意:每次提问不超过15秒,每次回答不超过20秒。回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提问。攻辩双方必须正面回答对方问题,提问和回答都要简洁明确。重复提问和回避问题均要被扣分。正反双方的攻辩小结要针对攻辩阶段的态势及涉及内容,脱离比赛实际状况的背稿要被扣分。

3、自由辩论阶段共用时10分钟,每方用时5分钟。(双方轮流发言,正方先开始。一方发言完毕落座后另一方方可起立发言,不得中途打扰对方发言。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自由辩论提倡积极交锋,对重要问题回避交锋两次以上的一方扣分,对于对方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仍然纠缠不放的,适当扣分)

4、总结陈词阶段共用时4分钟,双方四辩总结陈词,每方用时2分钟。反方先开始。(辩论双方应针对辩论会整体态势进行总结陈词;脱离实际,背诵事先准备的稿件,适当扣分)

5、 公布结果,评委点评

(二)、评判标准

团体部分,以全国大专辩论赛的通行办法为准,共300分

(1)按辩论阶段评分,计200分

陈词:30分

攻辩:40分

攻辩小结:20分

自由辩论:60分

回答观众提问:20分

总结陈词:30分

(2)综合印象分,计100分

语言风度:50分

团体配合,临场反应:50分 每场评出最佳辩手一名,优胜队伍一支.

(三)评分原则

1、团体部分:

(1)审题准确把握辩题内涵和外延,对所持立场能多层次、多角度理解,论点鲜明,对本方难点能有效处理和化解。

(2)展开对辩题的理解和论述能在广度上展开,在深度上推进,整个辩论过程条理清晰,能给人以层层递推的美感。

(3)辩驳提问抓住对方要害,问题简单明了;回答直面问题,有理有据。注重针对辩题正面交锋。

(4)配合具有团体精神,队员间相互支持配合,论辩衔接流畅、方向统一,攻守兼备,自由辩论时发言错落有致,体现“流动的整体意识”。

(5)语言普通话标准,语速抑扬顿挫,语言流畅,富于感染力,体现国语的优美。

(6)辩风比赛中尊重对手,尊重主席、评委和观众。举止得体,显示出良好的道德修养。敢于创新,勇于表现,具有本队特有的风格,并贯穿全局。

(7)形象着装整齐,仪表大方,体现出良好的风度和气质。

2、个人部分:由评委根据每位辩手在整场比赛中的表现,给出印象分,可参考:

(1)陈词流畅,说理透彻,用语得体;

(2)提问合适,回答中肯,反驳有力,反应机敏,幽默风趣中寓见解。

(3)台风与辩风。

(四)胜负判定

1、每场比赛的胜负判断由评委的综合评定决定,分数高者获胜(评委的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将其余分数相加取平均值,为该队得分)

2、如果两队得分相同,则由评判团另行投票,决定胜负

3、单场最佳辩手只作为个人奖项的评审依据,与判断每场胜负无关。单场最佳辩手由评委集体商议评出,不设置分数标准。

(五)点评每场比赛有一位点评嘉宾作现场点评。

九、奖项设定

一、团体奖

1、辩论赛亚军奖(一个) 奖品:待定

2、辩论赛冠军奖(一个) 奖品:待定

3、辩论赛季军奖(一个) 奖品:待定

二、个人奖 1、大赛最佳辩手奖:(一个)决赛,参加比赛的辩手中,累积分最高者获得该奖。

备注:本次辩论赛将给冠军队、亚军队及季军队颁发相应的奖状,将会给本次大赛的最佳辩手颁发相应的证书及物质奖励。

附录

比 赛 须 知

一、 请各系学生会、学习部长、参赛队员仔细阅读比赛须知,熟悉赛会的日程安排。

二、 请各参赛队员及组织人员务必于每场比赛开始前30分钟到达比赛现场。同时,各赛场的黑板装饰由对战双方协调商定,在比赛开始前三十分钟装饰好,以利于赛事的统筹安排及各场比赛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请各参赛队遵守赛事各项时间安排,如遇特别问题,请及时与组织者以及院学生会学习部人员联系,以便协调安排,保证赛事的顺利进行。

四、遵守赛会的纪律及规则规定,请在每场比赛之前做好细致的准备工作,以利于辩手在比赛中发挥出自己的最好水平。

五、比赛期间,各参赛队请不要与评委接触,如想表达对赛事的意见,请与学习部成员联系。

六、各系可专门组织本系同学观看本系队伍参加的比赛,并可组织、准备适当的宣传用具、标语口号等,但不得影响比赛现场的正常秩序,不要喊口号或喝倒彩。所有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组委会都有权阻止并要求其离开比赛现场。

组队须知

⑴初赛队伍由每一年级每班派出代表队,可弃权。

⑵每队人数为4人,4名辩论选手,每队必须在第一轮比赛前设计一个属于自己队伍的标志。

⑶参赛同学必须先到各班班长处报名,由各班班长将名单交往辩论赛负责人处,全体参赛成员应留意最新通知(教学楼、饭堂、各栋宿舍一楼),收到组织方通知后务必尽快回复,认真参与辩手培训,保证出席每次活动会议,无故缺席队伍主办单位有权取消该队参赛资格。

⑷参赛队伍应遵守比赛规则,严守选手道德,严禁做出不当言行,初次违反者作口头警告,再违反者扣除团体总分5%,第三次违反者主办单位将立即取消该队参赛资格。

⑸严禁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队参赛资格。

⑹比赛前参赛队伍需提前10分钟在比赛地点签到,准备开赛事宜,如在开赛时间10分钟后仍未签到的队伍将视为自动弃权。

⑺比赛期间,各领队负责与主办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本队的一切事务性工作。如在比赛前参赛选手出现突况的需由领队提前两天知会主办单位。参赛选手如有疑问可以直接找到当场学习部工作人员询问,工作人员应准确、清楚、耐心地为同学解答,如回答有误的将追究当场学习部负责人责任。

⑻比赛结果将在比赛日第二天公布(教学楼、饭堂)。参赛队伍若对当天赛果有异的可以由领队在赛后询问当场负责人,主办单位需给出一个真实合理的解释。

⑼如因天气、器材等不可遇见因素导致比赛无法正常运作时,当场负责人将在比赛开始后20分钟内决定是否继续或中止,并在1天内予以公告(教学楼、饭堂)。

具体事宜:

1、 抽签事宜

第一条. 初赛:在月日确认辩题时由各领队抽签分组,确定分组情况及在组序号(具体比赛顺序详见赛程表)

第二条。抽签分组确定后由各领队抽签决定每场比赛的正反方。

第三条。每场比赛的辩题由该场比赛的正方领队抽取。

第四条。各参赛队务必按时到场抽签,迟到或未到者按弃抽签权处理,其赛程由筹办方随机制定。

2、比赛服务

为评委和辩手提供必要细致的比赛应有的服务,比如相应的评委、比赛记时员、必要的设备、相应的教室、,以便保证比赛的完美顺利进行。

3、比赛程序(由主持人完成)

(1)、宣布辩题

(2)、宣布比赛规则

(3)、介绍参赛代表队及所持立场

(4)、介绍参赛队员

(5)、介绍规则,评委及点评嘉宾

(6)、比赛开始

(7)、观众自由提问(暂定)

(8)、评委团评分后退席评议(辩手观众休息时间)

(9)、评委团入席,由点评嘉宾评析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