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8 10:45: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同中的法律条款,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合同中几组常见句型
1.1provided(that)
provided,连词,表示“假如,倘若”“,以……为条件”“。providedthat”在法律文书,尤其在国际经济贸易合同条款中使用较为广泛。在这个意义上“,providedthat”一般置于句首,其用法与if或where引导的条件从句无实质的区别,可译为“如果,倘若,只要”(例1)。“providedthat”还可表示“withtheexceptionof”的意思。但需注意的是,翻译的时候一般不能译成“除……外”或“……除外”,需译成“但(是)”(例2)。此外,provided在国际经贸合同中还经常与hereinafter、herein、otherwise等词连用,但这里的provided不是连词,而是动词,表示“规定”的意思(例3)。例如:
例1:ProvidedthatthisContractisstrictlycarriedout,PartyAwill…(只要该合同得以严格执行,甲方将……)
例2:Provided,however,thatSellertakereasonablestepstoavoidorremovesuchcausesofnonperformance…(但是,卖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消除造成不履行的原因……)
例3:SelleragreestoselltoBuyer,andBuyeragreestopurchasefromSeller,duringthedeliveryperiodhereinafterprovided,uponthetermsandconditionshereinafterstated,thefollowingmaterialormaterials.(双方同意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按本合同的条款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供下列一种或多种物资商品。)
1.2subjectto
subjectto这一词组用法极为丰富。在普通英语中,subject作形容词“,subjectto”的义项包括“易受/易遭……”“、须经……”“、取决于……”等;subject作副词时“,subjectto”义项只有一个,即“在……条件下”。不管用作形容词还是副词“,subjectto”表示的都是一种制约和被制约,条件和结果的关系“。subjectto”后面可接法律条款或规定,亦可接机构名称或某部法律名称,可根据具体上下文,译为“除……另有规定外”(例4)“、在遵守……规定的条件下”“、(须)遵守……的规定”“、(须)经……”(例5)“、按……规定”(例6)“、根据……的规定”以及“受……管辖”(例7)等。
例4:Subjecttosubsection3…(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例5:ThecontractissubjecttoapprovaloftheGovernmentofImportCountry.(本合同须经进口国政府的批准。)
例6:SubjecttoincreaseasprovidedinParagraph7onthereversesidehereof.(可按本合同背面第七条规定上浮。)
例7:TheContractissubjecttothelaw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3notwithstanding
notwithstanding,介词,表示“虽然,尽管”,在普通英语中使用较少,但在经贸合同中使用却非常频繁。它与although、though等引导的让步状语从句无本质区别,可不译(例8)或译为“尽管,即使”。在例8中,notwithstanding虽未被明显译为对应的词语,但阅读上下文,其“尽管有上述条件(规定),但……”的含义还是相当清晰的。notwithstanding一词的典型用法为后面跟法律条款或规定,译为“尽管有……的规定”(例9),在某些合同翻译中,处理为“除……规定外”。另外,在法律合同中notwithstandingtheforegoing和notwithstandingtheabove也较为常见,也表示“尽管存在前面约定的内容,但……”,可不译或译为“尽管如此”。
例8:Notwithstandingtheconditionslistedabove,PartyAcanterminatetheContractifPartyBdefaults.(如果乙方违约,甲方可无视上述条件终止该合约。)
例9:Notwithstandinganythinginsubsection(4)(b)…(尽管有第(4)(b)款的规定……)
1.4inrespectof
inrespectof,在普通英语中,意思为“涉及,关于,在…方面”,一般后面加名词或名词性短语。在经贸合同中,它亦用于表达“与……有关”这一意思,但正式程度较高,后面既可以接名词性短语也可以接从句。在实际翻译实践中,可根据具体语境,译为“有关……”或“关于……”(例10)或“对于……”(例11)等。此外,在实际应用中,inrespect还经常与其他古体词连用或与同义词以or连接实现意义叠加,表达意思更为准确、严密。如:inrespectthereoforinrelationthereto。
例10:inrespectofArticle10,Paragraph3...(关于第10条第3款/与第10条第3款规定事项有关的……)
例11:InrespectofeveryProvisionalSumtheEngineershallhavepowertoorder...(对于每一笔备用款,工程师有权命令用于……)
1.5save…/except(for)save在普通英语中一般用作动词。在英文经贸合同中可用作介词,其意思与except(for)相同,表示“除……之外”。save和except后面既可接名词性短语,也可接介词短语或从句。无论形式如何变化,此类句式的翻译一般可处理为“……另有规定的除外”(例12和例13)或“除非……另有规定”(例14)。在英文合同文本中,save/exceptasprovides/stipulates句式极其常见,实际上,这一句式完全可以用unlessotherwiseprovides/stipulates替换。此外,一些翻译人员对save的用法不甚了解,故中译英的法律合同中,更多人习惯使用except(for)这一表达方式。
例12:TheContractorshall…,andsaveinsofarastheContractotherwiseprovides.(承包人必须……,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13:exceptashereinprovided…(……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14:ExceptwhereotherwiseprovidedinthisContract…(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1.6withoutprejudicewithoutprejudice表示“没偏见,无损害,不使受损害”的意思。在经贸合同文本中,后面通常接介词to,再接法律条款或规定,可译为“不损害……的规定”(例15)或“在不影响……规定的原则下”;除了接法律条款或规定外,还可接某种权利或要求,表示“不使某一合法权利或要求受到损害”,可译为“不得影响……(权利或要求)”(例16)“、不得损害……”或“在不损害……的原则下”等。其反义词为withprejudice。
例15:ThisArticleiswithoutprejudicetothethirdProvision.(本条不损害第三项规定。)
例16:PaymentforgoodsonthisorderpriortoinspectionshallnotconstituteacceptancethereofandiswithoutprejudicetoanyandallclaimsthatBuyermayhaveagainstSeller.(验收前所支付的订货款不得构成承诺,因此不得影响需方对供方的任何或所有权利要求。)1.7intheeventintheevent在经贸合同中用法与普通英语中无太大差别,表示“如果”的意思。后面既可以接of,也可接that从句。在合同可译作“如(果)”(例17)“、…时(候)”(例18)或“……的”(例19)。例19的情况多出现在汉译英的翻译实践中。
例17:Intheeventofsuchadeclaration,neitherpartyshallhaveanyclaimagainsttheotherparty.(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任何一方都无权向对方提出索赔。)
例18:Intheeventofterminationofcause,EmployershallpayEmployee’swagesorsalarythrougheffectivedateofthetermination.(因故解除合同时,雇主应支付雇员合同解除生效前的薪金。)
例19:IntheeventthatPartyAarrangesPartyBtoworkovertime,PartyAshould…(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
县级供电企业的营业普查必须要进行,结合上文中的那些问题,需要结合供电的实际情况,去解决问题。具体解决方向如下。
1.推广营业普查活动
推行营业普查活动,让客户认识营业普查活动,可以按照采用免费检查的方式,帮助用户更换电源。更换以及整理内部的线路,对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够推广供电市场。
2.建立系统的调查制度
深入推广营业调查制度,采用照抄或者两地分离的形式,健全供电班组的机构。重新修订一些营业普查的办法。重点突出普查的作用,优化优质的服务过程,增强整个过程中的考核力度。加强供电企业的经营活动系统性,规范市场营销的普查活动。在营业制度普查中,对于工作人员要健全考核管理的细则。调整营销管理普查制度,规范一些普查的活动。建立客户档案的管管理制度,对于一些电量需求量大的客户,要进行及时的检查。同时也要加强供电站营业考核制度的建设,加强内部普查控制制度的应用。
3.加强会议的建设
对其供电企业来说,要进行营业的普查需要分析结果。增强经营管理的分析控制能力,对于持续的分级网络要进行有效的控制。加强经营管理,制定一些经营管理的计划,保证经营的目标更加可控,同时也要加强经营计划的控制。对提升营业普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加强普查的力度
要加强营业的普查活动,一方面要化解供电双方的矛盾。在营业普查的活动中,需要加强与大客户之间的联系,要求他们按照时间上交电费,这样对提高电费的回收率有一定的效果。营业普查的过程中针对供电双方的矛盾,要重新修订一些电力合同,明确一些不细致的条款。采用有效的反窃电方式,推广智能电表在其中的应用,对于一些违章为用户要进行经济制裁,窃电严重的用户则追究一些刑事责任,对供电用户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5.利用法律条款
利用法律条款,以法律的形式作为责任的主线,加大他们之间的营业普查。结合多年的营销普查经验,对供电企业进行营销普查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展开,提高整体安全意识,强化供电职能的法律意识。严格控制普查管理工作。不要采用领导责权制度,这种形式对供电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影响普查的正常进行。
6.降低电力营销中存在的风险
县区供电企业在营销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降低风险。对普查电力营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降低电力营销的风险,首先在不断变化的电力市场中,要以电力客户为中心,深入调查电力营销工作,剖析电力市场的影响,不能忽视电力营销造成的影响。切实的实行风险控制,对保证电力营销市场普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解决电力营销中的风险,对于一些电力需求较大的企业,需要解决供电紧急的情况,对于供电需求不平衡的现象,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最后,建立全面的供电关系,供电企业和客户在进行交易主要包括电报装协议、变更合同等。如果在应用中电报装协议的把关不严,就会造成法律纠纷的出现,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结束语
关键词:搜索引擎;垂直搜索;法律服务
搜索引擎是指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从互联网上搜集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将用户检索相关的信息展示给用户的系统。搜索引擎包括全文索引、目录索引、元搜索引擎、垂直搜索引擎、集合式搜索引擎、门户搜索引擎与免费链接列表等。百度和谷歌等是搜索引擎的代表。垂直搜索引擎和通用搜索引擎在法律服务领域中的应用主要为法律法规检索、律师网络营销,本文主要探讨搜索引擎在律师网络营销中的作用。
一、搜索引擎在律师网络营销中的应用
近年来,国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越来越多地注重网站的建设,很多律师事务所开办了自己的网站,很多律师个人也开办了个人网站或者博客。这些律师都希望借助网络来吸引潜在客户的眼球、承接到业务,但是效果仍然不尽如人意。对此,笔者认为律师可以考虑利用搜索引擎对上述网站进行推广,即开展搜索引擎营销。所谓搜索引擎营销,就是根据用户使用搜索引擎的方式,利用用户检索信息的机会尽可能将律师的营销信息传递给潜在客户。
律师利用搜索引擎进行网络营销要在技术层面和内容层面齐头并进,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首先是在技术层面,律师可以主动参加诸如百度联盟、Google AdSense等这些具有联盟性质的搜索引擎业务,这样律师开办的网站或博客就成为推广百度、Google业务的一分子,一方面可以得到搜索引擎更多的网站推广服务,另一方面增加了搜索引擎对网页的收录量,拉近了网站与搜索引擎的关系。此外,律师还要对自己的网站进行“搜索引擎优化”,使之贴近搜索引擎的喜好。所谓搜索引擎优化就是针对各种搜索引擎的检索规则,让网页设计适合搜索引擎的检索,从而获得搜索引擎收录并在排名中靠前的各种行为,是提高网站排名的重要手段之一。搜索引擎优化涉及到域名与主机、关键字策略、网页设计友好性、网站结构优化、链接策略、网页级别等众多方面,其中关键字策略是搜索引擎优化的核心,搜索引擎优化最重要的目标就是让律师的网站对于相关关键字的搜索排名在搜索结果页面的前列。
其次是在网站内容层面,相较于之前的技术层面,笔者认为网站内容对于律师的自我推广更为重要。律师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法律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又是比较艰涩难懂的。因此,解决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充分的互信,这两点便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决定网络营销在律师行业应用前景的关键。笔者认为,律师要做好一个网站,首先要在自己的网站上多发表一些较有深度的法学论文,并结合时事中涉及法律的热点多发表一些自己的见解和评论;其次是要把自己办理过的案例放到网站上,无论成功的还是失败的,将自己总结的经验教训附在后面,让潜在客户了解你是一个不断学习且认真负责的好律师。最后,是要在网站上放置一块咨询回复的版面,将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互动、律师对客户咨询的答复放在上面,以此增加客户对律师业务水平的了解程度。
二、垂直搜索引擎在法律法规检索中的应用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如何使用户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中找到自己要找的法条,就需要我们将垂直搜索引擎引入法律法规检索领域,使其更具针对性与专业性。
垂直搜索引擎是针对某一个行业的专业搜索引擎,是搜索引擎的细分和延伸,是对网页库中的某类专门的信息进行一次整合,定向分字段抽取出需要的数据进行处理后再以某种形式返回给用户。垂直搜索是相对通用搜索引擎的信息量大、查询不准确、深度不够等提出来的新的搜索引擎服务模式,通过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某一特定人群或某一特定需求提供的有一定价值的信息和相关服务。其特点就是“专、精、深”,且具有行业色彩,相比较通用搜索引擎的海量信息无序化,垂直搜索引擎则显得更加专注、具体和深入。
垂直搜索引擎和普通的网页搜索引擎的最大区别是对网页信息进行了结构化信息抽取,也就是将网页的非结构化数据抽取成特定的结构化信息数据,好比网页搜索是以网页为最小单位,基于视觉的网页块分析是以网页块为最小单位,而垂直搜索是以结构化数据为最小单位。然后将这些数据存储到数据库,进行进一步的加工处理,如:去重、分类等,最后分词、索引再以搜索的方式满足用户的需求。整个过程中,数据由非结构化数据抽取成结构化数据,经过深度加工处理后以非结构化的方式和结构化的方式返回给用户。
垂直搜索引擎应用于法律法规检索有三大优势:
首先是精确到法条的垂直搜索。目前,国内法律类网站以及其他搜索引擎网站只能搜索到整篇的法律,搜索者还必须在大量的法条中逐条寻找自己需要的法条;而垂直法律搜索引擎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搜索者只需输入某个关键词,垂直搜索引擎就可以直接检索出包含这个关键词的法律条款,即精确到了部门法中的某个具体条款,省却了用户在浩如烟海的法条中逐一查找的烦扰,提高了法律搜索效率。
其次是可以同步搜索所有关联法律。用户使用垂直法律搜索引擎检索出的法律条款,是各个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包含这个关键词的法律条款。
最后,垂直搜索引擎最好在每条法律上匹配专家归纳。可以聘请一些专业律师、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对律闻法律搜索引擎数据库中的每一部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的每一条法律,都进行了总结归纳,将每一个条款的核心点和关键点匹配在法条中。
2016年5月5日,由德勤全球中国服务部主办的“投资中东欧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在本次研讨会上,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易晓洁介绍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审批流程及主要法律法规,以供参考。
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据易晓洁介绍,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审批流程分为国内审批和国外审批两个方面。在国内审批方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和国资委等部门在其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根据相关审批法律规定,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以上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接着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核准后,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获得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以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为了避免同一个项目多家企业恶意竞争,国家发改委会先筛选比较适合承接该项目的企业,并发出‘小路条’,其他企业则被建议不要加入竞标,否则将受到处罚。”易晓洁进一步解释说,这种情况或将有改观。2016年4月,国家发改委了针对2014年4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修改征求意见稿,对“路条”制度有所改进,其中提出没有拿到收接函的企业,依然能参加竞标。
除了国内审批流程,境外审批同样不可忽视。在境外进行投资活动或并购时,往往需要获得目标公司所在国政府的批准。当地政府通常主要会从这几个方面审核投资活动:投资活动所涉行业是否属于外资限制行业,如石油、天然气、媒体、电信、金融和银行等;该交易是否会削弱竞争、触犯反垄断法;该交易是否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境外投资主要法律文件
以易晓洁的经验看,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法律条款非常重要。“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初期,由于对法律文件重视不够,对法律条款理解不够深入,出现过惨痛失败的案例”。她说。
境外并购主要涉及的法律文件可大致划分为3个阶段(见图)。前期的法律文件包括保密协议、意向书、谅解备忘录、主要商业条款清单和标书等。“接着最主要的条款就是股权收购协议和资产收购协议了。”易晓洁说,其中包括交易标的、价格条款、支付条件、陈述与保证条款、交割及交割的前提条件、交割前后的承诺、赔偿条款、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
当然,境外并购还涉及其他一些交易文件,包括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技术/商标许可协议、过渡期服务协议、其他附属协议。由此可知,海外并购过程中协议非常复杂,但这些条款都非常重要。
易晓洁列举了其中几个重要条款加以说明。以股权收购协议或资产收购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来说,它实际是从西方引进的条款,对中国企业来说比较陌生。即使进行了尽职调查,作为买方,对卖方的资产或股权情况仍然可能不甚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陈述与保证条款能够保证股权或资产产权属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这个条款非常重要。”易晓洁说。
另一个重要内容是赔偿条款。在股权收购协议或资本收购协议中,买方和卖方各有一些赔偿义务。就卖方来说,如果其违反了陈述与保证条款,所陈述和保证的内容有漏洞,未履行披露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违约金数额及如何进行赔偿,也要在赔偿条款中注明。
中国投资者作为新的股东加入目标企业之后,目标企业原有的股东协议就需要修正,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需要重新分配。因此,还需要签订一些附属协议,作为披露补充,比如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
法律文件缺陷案例――中铁惨败波兰
2009年9月,中国中铁旗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中海外和中铁隧道联合上海建工集团及波兰德科玛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外联合体”),中标波兰A2高速公路中最长的A、C两个标段,总里程49公里,总报价13亿波兰兹罗提(约合4.72亿美元/30.49亿人民币)。项目规定,2012年5月31日必须建成通车。
中海外联合体夺标的报价低于政府预算一半以上,一度引来低价倾销的讼争。工期已过大半时,工程量只完成不到20%。中海外承认,无法按13亿兹罗提的报价如期完工。2011年6月初,中海外总公司最终决定放弃该工程,因为如果坚持完工,中海外联合体可能因此亏损3.94亿美元(约合25.45亿元人民币)。
波兰业主给中海外联合体提出了7.41亿兹罗提(约合2.71亿美元/17.51亿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和罚单,并禁止其3年内在波兰市场参与招标。同时,中海外联合体中的波兰合作伙伴德科玛公司面临破产。
关键词:关系性契约;继续性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3-0270-01
关系性契约理论是美国当代法学家麦克尼尔在其著作《新社会契约论》中所提出的一种新的契约理论。麦克尼尔运用社会学的理论结构,将契约置于社会学的框架内,主张契约的拘束力的根源不是到意思或信赖中去寻找,而是应该到更广阔的、存在于契约关系背后的社会关系和共同体的规范中去寻找。所谓的“关系”就是一个人与另一个人通过社会的或其他相互的连接而发生作用的处境;或通过情景、感情等的关联,并强调所有的契约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关系性的,而且关系契约占据主导地位,关系性契约理论以关系契约作为默示交易类型。关系性契约理论意识到传统合同法理论中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局限,强调双方的关系不局限于合同中所订立的条款,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持续,赋予契约关系更大的弹性,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并倡导团结、公平的价值。
一、关系性契约与继续性合同
对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的划分,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之一,在英美法系,契约分为个别性契约和关系性契约。关系性契约并未排除合意在契约中的作用,其强调了社会背景关系对契约的影响,将众多背景关系作为考察的范畴,从而对现代契约现象进行了描述与解释。因此,关系性契约不仅仅表现为继续性合同,还包括所有在社会关系中具有实质意义的契约,即使纯粹的个别性契约,履行期间较短,也要受到外在的社会关系的制约,契约之外的社会关系也作为内在的契约规范必然地规定契约的内容和履行过程。
二、关系性表现――对继续性合同与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协调
麦克尼尔对关系契约理论的研究更多地关注理论层面,在具体契约制度的设计上着力较小。从目前现代契约的发展情况上来看,许多新类型契约的出现,都带有关系性的因素,并对传统契约理论产生一定的冲击,比如说,继续性合同。
关系性契约通过对契约以外的、各种关系性因素的考察,克服了传统个别性契约的保守和僵化,对现代契约关系变化进行解释,并对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契约新问题作出了恰当的说明。这一点,成为灵活处理契约新问题的关键。在继续性合同与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协调过程中,关系性契约理论也正是通过对继续性合同中关系性表现的解释、认知,为其与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协调路径指明了方向。关系性表现对二者的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针对具体事件,为使其适用于法律的一种补正或解释成文法与现实要求相吻合的法理,所以具有规定欠缺的补正功能和规定解释机能。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来源于社会生活实践,本身具有浓厚的道德价值色彩,因此其作为一般条款在实在法上所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于司法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发挥,在处理契约纠纷时,法官不是简单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款,而是利用这一原则透过当事人的意思合意,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解、适用,将当事人背后的关系因素考虑进来,从而对审判产生影响。
(二)情更原则
该原则致力于在契约的进行过程中,根据情事的变化形成一种内部的协调机制。当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或抗拒的情更,致契约基础动摇时,若继续维持契约效力则显失公平,法院可应一方当事人请求,酌定变更或解除契约。这时所产生的效果第一次是变更、调整,第二次是解除,因此这里涉及到了一个调整之后的再交涉义务。
(三)对合同内容的解释
在法律适用中,如果法律条文对合同内容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则法律的实施只有通过具体的个人――法官的解释来实现。法官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常常造成见解不一、众说纷纭,并进一步影响法律适用的安定性。而对某一类合同的解释直接确定为习惯法并进而使其被赋予直接的法源效力,则可以避免这一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不一致性。这种解释方式实际上就是将社会上的共识作为依据,并且基于事实,引导人们建立符合法律内容、合乎逻辑的解释。
综上,关系性契约理论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继续性合同所处在的一个“由诚实信用原则支配的一个共同体中”,使当事人可能产生有限的利他主义,感觉到自己的利益只能在同时满足对方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并且有效地促进双方的合作,争取双方的共同利益。
[关键词]法制宣传规律创新实效
2011年是国家“六五”普法工作第一年,如何切实提升普法工作实效,是广大企业法律工作者要面临的课题。笔者认为,法制宣传工作与其他事物一样,都有其自身规律可循,企业法制宣传工作也具有差异性、渐进性、实效性的规律特点。只有正确认识、把握和遵循这些规律,并依此开展各项法制宣传工作,才能实现企业法制宣传工作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工作效果才能“事半功倍”。
1法律宣传工作具有差异性的特点
由于企业法制宣传工作的受众不同,其受教育程度、职责岗位、对企业事务的认知水平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和差异,这决定了他们对企业法制宣传工作的认识也是千差万别的。依据该规律,法制宣传工作的重点是要了解企业各个受众对法制宣传工作的需求有哪些?应改变法制宣传工作“一锅煮”的现象,因人、因职施教,以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性。例如:将法制宣传工作内容列入企业领导中心组学习内容,重点讲解企业当前外部竞争和业务拓展、企业法人治理、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内容,为企业领导的决策提供法律支撑服务;针对企业中层领导干部尤其是相关业务部门,重点是宣传《合同法》、《反不当竞争法》等相关内容;针对职能部门重点宣传《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内容;针对企业一般员工重点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内容;针对新入职员工主要结合企业情况等内容开展各项法律的宣传。只有依据法制宣传针对受众体现差异性,“想企业受众之所想”,才能牢牢把握企业法制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实现普法面最大化、最佳化的效果。
2法律宣传工作具有渐进性的特点
普法工作是一项改变人思维及办事方式的系统工程,目的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其本质是意识形态领域的一次思想变革。要实现这个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也绝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具体工作中,要克服急躁的工作作风,坚持普法工作和法律实践工作相结合,以渐进的方式取得成效。具体而言,就是要从三个方面将普法工作与法律实践工作相结合开展工作:
一是普法和法律服务工作相结合,围绕法律实践服务是做好普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在开展法律实践服务中找准企业普法工作方向,才能使普法和法律工作互为促进、相得益彰。如:某企业花费2年多时间在某本地网开展一项基于固网变革的技术研究工作,并取得了丰硕的技术成果。2005年,该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企业随后提出了专利复审请求,2011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驳回决定,该技术就此丧失了获得专利权的资格。其申请失败的原因在于企业没有在研发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员工保密意识不强,合作研发单位中的一名技术人员将相关研发成果的整套技术资料泄露给了不相关的第三方,直接导致该技术发明专利申报的失败。通过对该失败案例的宣传和讨论,对企业相关领导、职能部门人员和员工触动极大,这位失败的“老师”给企业全体员工上了一堂很好的知识产权普法课,大家印象深刻。
二是普法和处理企业法律纠纷等法律实践活动和工作相结合。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法律纠纷,通过开展各项企业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使原本“干巴巴”的法律条款变成了“实实在在”的正面或反面教材。例如:专利人范某告某企业的“小秘书”侵犯了其发明专利,企业收到法院传票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相关专利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无效,企业将无效宣告决定书提交某市中院,原告撤诉。通过处理该法律纠纷,使领导和相关部门深刻领会了相关法规和条文,也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企业法制宣传工作应紧密贴近企业业务中心工作。在法律宣传工作中,应牢固树立服务企业经营中心工作的思路,为他们做好各项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如:企业每年都会开展相关的应收账款回款工作,企业法制宣传工作应适时地贴近该项工作,与相关业务部门“打成一片”,积极参与到工作中去,急他们所急,见缝插针地开展相关《国有资产法》、《合同法》、《物权法》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使相关法律条款真正深入人心。
3法律宣传工作具有实效性的特点
关键词: 合同签订; 合同主体; 合同内容; 法律风险; 防范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8-0058-02
合同的管理及其风险防范对于企业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企业的风险一半来自于合同。实践中,因为企业或员工对合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而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的原因产生的纠纷只占很少一部分,大多数是基于合同当事人自身失误或考虑不周所致。因此,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合同法律风险是任何一个企业都需要面临或解决的课题。
一、合同主体法律风险和防范
合同主体既是合同的签订者、履行者,也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同时,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对合同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是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应对签订合同的相对人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主要应集中在两点,即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主体是否有履约能力,而后者的审查难度相对较大。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合同主体包括三个方面,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但并不是说凡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就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这需要和合同的内容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相结合。
1.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签署合同是典型的民事行为,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人追认。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重点关注的是企业法人和民间社会团体,核实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应核实其是否在存续期间,吊销或注销,以及是否超出经营范围,特殊行业的经营范围是受到严格控制的。
3.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一共列举了8种形式,但基本上是以有无取得营业执照或经过核准登记为判断依据,与企业内设机构有本质的区别。
(二)合同主体是否得到有效授权
1.没有权、超越权、权终止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表见,指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被人须对此承担责任的。(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例如房屋买卖合同,项目经理签证上签字。
3.合同主体对合同标的物是否有处分权。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合同,在没有征得权利人的追认后,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合同主体是否取得签约资质。对于某些业务领域内的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对其从业资质是有明确规定的,违反了相关规定则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比如施工类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5.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履行能力。这一点是审查的难点,没有一个标准,只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的一个主观判断。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和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如调查该企业的行业地位,商业信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企业的履约记录、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处罚是否影响企业的商誉或履约能力等。对于金额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履约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担保,在非签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采取分期发货的方式,实行按月结算,尽量降低呆坏帐风险。
二、合同形式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注意四点:一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二是书面形式的合同不仅指合同本身,往来的传真、会议纪要、电子邮件等都可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三是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四是其他形式的合同,如电子合同,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电子商务中的B2B、B2C平台。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完善,电子合同存在被篡改的可能,篡改后如何找到被篡改的证据,举证比较困难,所以一般不主张企业对大型交易采取此种形式。
三、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在保证合同主体与形式的有效性后,合同内容就是保证合同签订主体之间实现交易目的以及在对方违约情况下实现救济的主要依据,因此,如何签订一份内容详尽,将各种风险考虑充分的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份完整的合同从体例上应包括三部分:合同名称、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正文,那么我们按照这样一个体例来看一下合同内容中应注意的法律事宜。
(一)合同名称
签订合同应保证合同内容和名称的一致性,合同法一共有15种有名合同,如果属于这15种合同中的一种,应准确写明。例如超市租赁或保管、名为合作经营实为租赁等均会产生不同法律后果,对于无名合同的界定,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果确实无法界定,可以就此写成协议书,以避免因名称问题引发的法律争议。
(二)合同签订主体
准确、详细的写明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合同主体的名称或姓名(审核身份证,避免同名同姓)、地址、电话或传真等基本情况,这是很多企业容易忽视的,特别是地址,这不仅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送达往来通知或其它文件的需要用到,特别是在产生诉讼后需要向法院证明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地址还是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
(三)合同的商务条款部分
1.标的,需注意两点:一是标的的唯一性(标的概念和类别);二是标的在法律上没有瑕疵,即是能够履行的标的物、标的物不存在侵权、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2.数量,应注意计量单位。
3.质量,首先质量标准应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法第62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产品是按照什么标准生产的,在合同中应依照该标准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标准依据不明确或没有可依据的标准,同时合同中对质量的约定又不明确具体,容易产生纠纷;其次质量保证应有期限和条件的限制。
4.价款或报酬,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价款或报酬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以及是否需要对方提供担保。
5.履行地点、时间和方式,在确定履行地点时应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履行地点涉及案件管辖问题,二是履行地点涉及标的物的转移风险 。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合同的法律条款
合同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1.权利义务
应仅仅围绕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来安排条款,主要应考虑如何通过合同条款详尽地体现相对方应尽义务,当其不履行相应义务时,自己通过合同的条款享有哪些抗辩权利,同时在权利义务条款中所设定的义务,在违约责任中都能实现一一对应。
2.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应注意:一是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己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二是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一般只能在违约金和经济损失中选择其中一种,如果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果对违约的损失能够预先估计,可以约定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可以免除争议发生后举证证明损失额多少的问题。但是,如果损失无法估计,则应当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失;三是违约责任条款要做到有针对性。
3.争议解决
仲裁或诉讼,仲裁机构的选择,名称要准确;诉讼,主要是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条款的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约定不明“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根据合同法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权、无处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从内容上讲,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一共五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践中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即属于该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认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必须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投资一方不参加共同经营;二是投资一方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其表现为两种形式:(1)是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2)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例如合同条款中约定:乙方负责甲方的资金安全,负责甲方的资金收益(利润不得低于投资总额30%作为回报应付于甲方),如亏损乙方负责归还甲方的本金。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合同签订应有效防范风险,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商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风险一样管理企业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 高言.民商法总则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
[2] 栾兆安.合同陷阱及其防范[M].法律出版社.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识别;对策
当代社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涉及到人力资源、设备或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一系列业务往来,这些环节都是依靠合同为链节,以达到规范双方约定及履责的目的。合同签订以后,便形成法律效应,合同签订双方必须按照合同内条款履行应尽义务和责任,否则,视为违反合同签订,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由于合同签订涉及众多法律条款和双方约定条款,如果企业未能重视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时不能及时发现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往往对企业经济效益造成很大的损失。现代企业管理中,合同签订带来的法律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企业必须重视日常的合同管理,提高自身法律风险识别能力,以科学、合理、高效地控制合同风险,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电力市场改革以后,电力企业步入市场经济,其生产经营活动必然要遵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因此,电力企业业务往来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合同签订,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为了避免因合同签订带来的法律风险,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注意合同法律风险识别,并认真制定相应解决对策,保障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识别
(一)签订合同前的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合同签订双方的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意识、企业资质、企业履约能力等,都会影响合同本身的签订风险,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对方企业自身问题上。因此,如果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对彼此都不了解,一方没有履约能力,或者主体资格欠缺,合同即使签订,一方缺乏履约能力,合同将会被迫终止,无法继续履行。甚至有的企业缺乏职业道德,为从中牟利,利用法律漏洞制定合同陷阱,也会产生合同纠纷,导致合同终止。
(二)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签订中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签订形式是否正确,二是合同内条款是否合法合理。首先,需要认清双方签订的合同形式是否正确,如果一些合同形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立即终止签订,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其次,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内容,认真阅读、研究合同内每一条款细则,检查条款内容有无纰漏,有无漏洞,有无存在歧义,是否合法合理等,如若发现问题,立刻停止签订,要求对方改正。
(三)合同履行时的法律风险
在合同履行期间,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以为事件,导致对方企业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责,如对方企业故意违反合同规定、对方企业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对方企业突然失去履约能力,这些都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企业应加强合同履行时的日常管理力度,随时关注对方企业的经营变化,包括对方企业的财务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发展状况等,时刻关注企业履约情况及发展走向,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应急反应。
二、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合同管理重视程度,提高合同法律风险意
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每个企业必须重视的内容,特别是对于步入市场经济体制较晚的电力企业,提高自身规避法律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企业要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断改进合同管理方式,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同时,企业应对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其法律风险意识,并不断提高其法律专业能力,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学会辩识合同中隐藏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自身的法律权益。
(二)合理构建合同管理体系,完善合同日常管理制度
构建合理的合同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强化合同管理能力、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根基。合同签订对于企业良性经营发展至关重要,甚至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企业有必要健全完善合同管理体系,设立核心管理机构,与各部门紧密联系、相互配合,保证合同管理全面、统一、高效。同时,企业还要不断完善合同管理相关制度,以科学合理的管理条例为基础,细化合同日常管理工作的每一项职责。
(三)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全面跟踪合同签订相关问题
合同管理涉及到法律法规,合同法律风险辩识和规避工作,在企业合同管理中,普通非法律专业职员是无法胜任的,因此,为避免企业合同管理中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需要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全权负责合同签订相关法律问题,从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问题,到合同签订形式及签订时的条款拟定,再到最后的合同履行,全面跟踪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规避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现代社会一切以法律为基础,现代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遵守法律规则的同时,必须重视随处隐藏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产生的法律风险普遍存在,也最容易被企业忽视,现代企业必须认清当前企业管理形势,重视合同管理,注意法律风险识别,并制定科学有效的解决对策,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玉翔.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J].职业时空,2007(15).
[2]张强.企业合同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研究[J].中国工商管理,2015.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对外贸易;作用分析
自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项目迅速崛起并高速发展,每天都有大量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被签订并实施。但是,随着订单而来的,不仅是经济还有很多纠纷,由于部分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国际与国内的区别,对合同中的条款了解不足,导致这些企业在拟定合同时,许多条款拟定不清晰,使得在双方在施行合同时发作纠纷与分歧,极大的影响了双方的业务发展。国际经济法作为面向世界的法律规范,正是我国对外贸易中最有效法律支撑訛譹。
一、国际经济法释义
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范围的界定在国际上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从狭义上讲,国际经济法从属于国际公法,是其的一个分支,因此其对象主要是国际之间的经济关系,根据此类划分,国内的经济法律则不在其范围之内。从广义上讲,国际经济法是用以调整国际范围内跨国贸易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所有法律的总称。也就是说其对象既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关系,还有国内对外经济交往的政策、法律等。这也是目前最主流的观点訛譺。总之,从其法律的本质而言,国际经济法指的是用以调整国家和国家、国家和国际、国家和他国私人、国际和他国私人等之间经济问题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总称,可以说是全球化发展的产物。其中应用最广泛的有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等。下文就这两项分析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的应用。
二、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的应用与地位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主体法律有两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以及《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这两部法律主要对在进行国际货物贸易时,两方的职责与权力,用以对国际货物贸易提供法律标准和保护。比如,在某次国际货物贸易中,A国的M公司把一批食物出口到B国的N公司。在食物出口前,这批食物已根据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食物验收标准,由A国的食品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并向A国保险公司投保。但食品出口到达B国并交货1天后,N公司发现该批食品质量有问题,但M公司接到通知去复查时发现是由于运输过程中货轮的热度导致的食品变质。但M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不同意理赔,因此N公司就要求M公司进行赔款。但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根据国际贸易法的条款,结合两方签订的合同,发现A国卖方的M公司承担的责任是食品的质量、运输费用、保险和运出关口的责任,而在食品到达B国并交货后的风险则是由买方N公司承担。此案例中的食品变质是在交货后的运输中发生的,根据法律条款,此次的纠纷应由B国的N公司承担,与A国的M公司无关。因此,法院最后判定由A国的M公司不需承担理赔。由此可见,合理运用国际经济法,可以有效解决贸易纠纷,保障各方的正当利益。
(二)国际技术贸易法
国际技术贸易法最主要的作用是用来调整国际间的技术转让关系,其最主要的目的是用来保护各方的知识产权訛譻。对外贸易涉及到产品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转让问题,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各个国家纷纷出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法规,为解决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产生的各种纠纷提供有力保障。比如我国刚加入WTO后对技术贸易规定还不甚了解,盗版软件、山寨产品在国内一时盛行,极大损害了产品出口国的利益。最终产品出口国提讼,虽然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但也为我国企业敲响了警钟。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由于我国的技术相对比较落后,导致我国企业只能使用技术先进国家的专利,并支持高昂的保护费,生产成本增加数倍。当然,国内的一些先进技术在出口时,也会受到法律保护,为我国企业增加收入。可见,国际技术经济法的存在,使国际技术交易中的各国处于公平地位,各国的技术和知识产权都会受到保护,可以有效避免盗版、山寨的现象,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研发的热情。
三、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所发挥的作用
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对外贸易中的应用可以发现,无论对于相关企业,还是对于外贸行业乃至整个国家,国际经济法的存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既可以保护相关企业的财产安全,又有助于保护行业的发展,还能促进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由于交易双方属于是跨国交易,不同的国家的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通常有较大的区别,很容易发生纠纷与冲突。而国际交易通常订单较大,双方投入很高,一旦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对双方都会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在进行对外贸易时,依托国际经济法,可以有效统一双方的法律规定和交易需求,从而降低纠纷的发生概率,提高交易的成功率。结合其在对外贸易中的应用,具体来说其发挥的作用主要有两点:
(一)保护我国知识产权
上文已述,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技术贸易法主要用于保护人类的知识产权,这是一个对象无差别的保护。因而,一方面可以使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不被随意盗用,一方面也使得我国企业走向正规,遵守国际技术贸易法的条款购买国外先进专利用以生产,从而提高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竞争力訛譼。基于此,我国想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要做到三点内容。首先,要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创新是进步的基础,国际技术贸易法制定的本质也是鼓励企业创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不断创新,才能提高在对外贸易中企业的竞争能力。其次,在不断创新的同时,也应及时申请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创新进行保护,此外还要重复利用国际技术贸易法,对别国侵权行为进行投诉、维权。最后,我国企业要充分领会国际技术贸易法的精神,在对外贸易中产生纠纷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应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在2004年,我国A企业和日本等一些企业被美国投诉产品维权,并要求赔偿巨额赔款。为此,我国A企业运用国际技术贸易法,聘请了高级律师,与产品的行业专家一起进行应诉。通过两年多时间的调查、取证、应诉、审查,最终我国A企业成功维权,获得胜利。与此同时,被投诉的日本等一些企业却没有有效运用国际技术贸易法,消极对待,最终按照美国投诉要求进行赔偿。通过这个例子也能发现,合理运用国际技术贸易法,不但可以保障自身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还可以在产生纠纷时进行合理维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二)应对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与反倾销都会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倾销指的是卖方把货物通过比市场更低的价格出口给买方市场,造成买方国内市场秩序混乱,反倾销指的是买方为应对卖方倾销采取的措施。然而过度运用反倾销也会造成国际贸易的紊乱訛譽。比如在我国刚加入WTO时,由于我国生产成本低,货物价格往往低于国外市场价格。因此,许多买方国家都对中国进行了反倾销调查。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也是我国对外贸易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运用上文所讲的国际货物贸易法,可以合理应对反倾销投诉。首先,国内应参考国际货物贸易法,成立我国的反倾销条例,有效保护我国企业。其次,我国企业可以充分运用WTO的反倾销原则,对自身进行保护,并运用法律武器来应对买方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最后,由于买方国家在对货物是否是倾销进行评估时,通常会把中国当成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反倾销调查时,我国经常受到有歧视的价格调查。因此,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投诉时,应据理力争,请求公正调查,利用国际货物贸易法,争取公平、公正的市场地位。2015年是我国加入WTO的第十二年,这十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行业飞速发展,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和第二大的进口国,是国际贸易的中坚力量。但在对外贸易发展的同时,在面对发达国家的合作方或竞争方时,我国企业被歧视、刁难的事情时有发生,纠纷问题也不可避免。这些纠纷不仅与法律条款有关,还涉及到谈判的原则与标准。只有熟练掌握国际经济法的相关内容,才可以面对国际诉讼,进行合理维权,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目前,我国出台了很多法律来解决工程的纠纷问题,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建筑法和仲裁法等。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的相关合同中,对争议进行处理的方式主要有协商处理、双方调节、进行仲裁以及提讼。
二、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对策
为了让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争议得到更好的解决,不仅需要政府与各界人士协力合作,最主要的还要看建设工程企业本身,即加强订立合同的意识,多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并进行认真研究,对合同签约审查以及履约上把好关,通过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力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严格依照法律来解决合同争议。
1.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对于企业以及从业人员来讲,法律意识是必须要树立的,深入地学习研究合同管理法律知识并做到理解,提高用法律知识来处理存在问题的能力。企业的相关领导和处于不同层面的管理者都应该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可以让企业处在一个人人懂法律,人人会用法的氛围中。这样,企业在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时,企业人员对合同管理的水平就会不断地提高,这样就增强了企业想要通过法律意识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的能力。
2.合同管理人员要有专业的知识培养。着力培养一些有能力的专业人员,让他们在建设工程中能够很好地管理合同。在合同管理中,提高管理工程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尽可能地避免因为没有足够的专业水平以及工作上的疏漏而产生的争议。如果争议发生了,作为合同管理人员,要凭借自己的专业鉴别能力并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寻求多方协作让争议得到有效的解决。
3.加大企业诚信建设的力度。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诚信度,它不仅与自身的信誉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还影响着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在当今社会,一个企业要想继续发展,靠的就是诚信。只要你的市场信誉足够高,你的客户就会越来越多,进而可以占据大部分的市场。因此,加强诚信建设对于一个要做好做大的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4.加大合同的管理程度,加强事前和事中的控制程度。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常常会因为制订合同条款的不全面或者有疏漏而发生工程经济纠纷事件。此时,事前以及事中的控制就发挥了作用,它们比事后弥补更为有效。因此,在前期签订合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需要制定出一份细致周密、安排合理的合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双方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时地解决争议问题。
5.增强企业应诉的主动性。中国千百年来,留下了“和为贵”的观念,而企业,则需要放弃这个观念。当出现争议时,对问题的分析要按照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进行,用法律及其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除此之外,还要重点培养和储备一些人才,让他们熟悉法律,在有争议出现的时候,可以按照法律条款,按照实际要求对工程中的问题做出合理的判断,这样在解决争议时就可以采用切实可行的方式,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安全;研究
前言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本文针对民商法律中对交易安全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民商法的条款中对交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合理有效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保障经济建设,构建法治社会。
一、概述
1.什么是民商法。民商法,指的是民法和商法。其中民法当中又包涵了债权法、侵权行为法、物权法、人身权法、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继承法等各种法律;商法当中又包含了商行为法以及商主体法,涵盖了企业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各种法律。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
2.交易安全概述。如果要对交易安全进行研究,首先要研究民商法在我国商品交易安全当中的真正内涵,笔者认为其中主要包含了下列四点。第一,交易行为安全问题。指的是交易的过程当中财产权利转移的相关法律行为。交易活动当中,通过法律来规范交易双方存在的交易行为,以确保交易整个过程的安全性。第二,动安全。我们所说的动安全,指的是交易的过程当中会取得的各种新的利益。第三,静安全。我们所说的静安全指的就是国家法律对于公民合法财产进行的保护,使公民合法财产不会在交易当中被任意夺取,要按照我国民商法的各种法律条款来规范其交易行为。第四,保护公民的善意交易。
二、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种类增加,交易类型日益多样化。在商品交易中的风险增加更多,这些交易安全的存在,损害了交易主体的利益,同时也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建设。法律具有保护效益,针对交易安全中风险的存在,民商法对商品交易的交易安全进行了保护,同时针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进行补充和完善。下面对民商法中的保护交易安全进行具体研究。
1.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与交易安全保护。外观主义的目的在于保证交易中的交易公平,保护交易双方的交易安全。在民商法中,外观主义主要体现在票据方面。包括票据的证明力,票据的文义性等。外观主义在交易安全中扮演法律证明的角色,同时也是维护权利的一项重要依据。民商法中外观主义的表现类型主要有:(1)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是动产的动产使用权的表现,(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3)对商事、社团登记的信赖。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对交易安全保护首先可以实现交易风险分担。
2.民商法中的公示主义与交易安全保护。公式主义主要是指,将民商事作为主体对于其利害关系相关的利益营业事实要承担公示告之义务的相关法律要求。公示主义的完善对民商发中交易安全的保护往往在下列方面有所体现:第一,民商事登记当中,必须以登记事项公告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严格执行,以确保民商事登记活动的全面性。第二,在以往的交易当中,只往往过于重视公示登记所具备的效力,将公告的效力忽视。进而导致了公示制度所具备的效力并不高,在今后的发展中,应更加注重制度的相关完善,从而保证公示制度的效力。
3.民商法中的强制主义与交易安全保护。法律可以说是强制的一种效应,能够全面地约束公民的行为。在民商法当中所包含的多个条款均是为了约束公民的财产、商业以及贸易等各个方面的交易行为。公民一旦对这些法律进行触犯,就要依据法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例如,在《公司法》的第十九条当中明确规定,如果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我国国务院授权的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才能营业。
4.研究民商法当中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我国的民商法当中存在的诚实信息原则,是一种具有平衡性、补充性以及不确定性特征的条款,其中补充性是我国民法中非常显著的一种特征。民商未能当中的诚信原则补充条款与一般的补充条款不同的是:一般补充规定主要是在当事人在相关问题没有任何约定的基础上才会在合同当中成为当然补充条款,但是诚实信用原则下,不管当事人有没有特别的约定,都会当然地成为合同的必须补充条款。诚实守信原则体现了国家干预,它能够促使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交易质量,保护交易安全。此时诚信原则在补充合同中的具体规定是不足的,但是诚信原则具备较强的强行力,所以当事人不能够以特别约定为缘由将诚信原则适用排除。
三、结语
通过本文的探讨,对民商法中保护交易安全的内容有了大致了解。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易形式将更加多样化。民商发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以后的发展中将会假如更大条款,更加适应中国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状况,确保商品的交易安全。同时,相关人员也应加大研究力度,发挥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最大保护力度,促进法制社会的建设和商品交易的安全。
【参考文献】
【关键词】劳动法,课程,大学生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劳动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实践表明,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不仅对大学生就业有直接的帮助,而且对大学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进一步的择业直至创业都将发生重要的影响。而非法学专业学生往往对劳动法一无所知,因此在大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体系中应当将劳动法作为必选课,以提高大学生在兼职和就业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其综合素质。
一、大学生毕业后就业或创业的谋生方式要求高校加强对《劳动法》的重视
大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学生获得从事某类专业所需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使学生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自食其力,改变一直依靠父母或他人获得生活来源的问题。现在大学生毕业后找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很多学生只要有工作就会立即签约,不管劳动合同具体条款怎样,或尽管有些条款于其非常不利,也会毅然签下该合同;或者根本就不知道哪些条款从法律角度看是陷阱或是用人单位单方事先设定的圈套,一旦出现纠纷,大学生无法自救。
对于创业的学生来说,了解劳动法可以使其在创业之初就能完善公司的管理和规章制度,使企业正规化运作,为企业将来做强做大奠定良好的基础。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绝不是靠坑害员工发家致富的,而是靠员工群策群力,靠企业创新提升竞争力赢得市场。
二、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劳动纠纷要求大学生能够运用《劳动法》保护自己
目前,我国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年均增长率在30%左右,而其中工伤、职业病等以劳动者为受损害一方的劳动仲裁案件呈现急速上升趋势,同时案件的标的额也逐年攀高。面对工作中随时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高校必须让学生了解掌握《劳动法》的基本内容,知道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使学生明白如何保护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高等教育中《劳动法》的教学不仅可以使毕业后的大学生在就业时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明确劳动合同的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更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能迅速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救济被损害的权利。高等教育是培养未来优秀劳动者的教育模式,劳动法的教学是高等教育课程设置体系中的当然内容,对未来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劳资关系的协调具有重要意义,能为大学生在未来的兼职和就业中提供劳动保护,为未来创业的大学生排除劳资关系的障碍。
三、劳动法课程在教学体系中的设置建议
(一)针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突出劳动法课程的实用性
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劳动法目的是为了解决今后兼职或就业过程中可能碰到的劳动纠纷,事先能预防,事后能迅速救济受损的权利,实用性是首要的教学目的。当明确开设此课程的目的是让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后,课程设置就应当围绕这个目的,抓住劳动法的相关重点,对学生进行详略得当的讲授。例如在讲解《劳动法》时,对于立法背景、总则等概括性知识以及促进就业、对用人单位的行政监察等与学生今后工作联系不是很紧密的内容,可以简略讲解;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工作时间的起算、工资标准及其计算方式、加班费的计算、福利待遇的保障、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决程序等与学生以后工作联系较密切、今后可能会运用的条款应该进行详细讲解等等。这些知识将会让学生受益一辈子,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很好地保护自己。
(二)结合具体案例,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法学课程本身不枯燥,但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由于没有相关的理论背景,法律对他们来说,还是比较枯燥的。但如果结合案例教学,将大为改观本课程的教学效果。将案例与法律条款相结合来讲解劳动法,既可以丰富讲课内容,使课堂生动有趣,又可以加深学生对劳动法的理解。但是教师在结合案例时,应当注意切不可将报刊、网络上搜集来的案例原封不动、不做任何修改地作为分析材料。应对案情进行一定的简化,例如省略案件发生地、将当事人名字简化等,同时抽丝剥茧,针对某一具体条款,将实际案例中的相关法律关系提炼出来,使学生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案情,并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对其加以分析,解决问题,从而达到良好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
(三)解释为主,重点讲授
我国1995年起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及相关解释,是我国劳动法体系的大纲。但是劳动关系同时还受《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以及民法中的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例如,工伤问题,《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五十六条和九十三条对其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作为特别法更为细化地对其进行了具体的规制。再如,劳动者在工作实践中很有可能因为经验的积累和个人的创造性,而对某项产品进行改造,或者对某项技术进行改良,由此而产生的专利权归属(属于劳动者个人还是用人单位)问题,就涉及到了《专利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因此,教师在课程设置时,应当在以《劳动法》为主讲解的同时,适当扩展,将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融合进劳动法的内容当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