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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笔记

时间:2023-06-15 17:26: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经济法学笔记,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经济法学笔记

第1篇

关键词:经济法 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法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门新兴法律部门,调整国家在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成为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之一,向本科生讲授经济法成为法学教师的教学任务之一。然而,经过20多年的发展,经济法的教学模式长期不变,不利于经济法学科的发展,也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致使理论与实际脱节。

一、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科在高等学校中遵循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采取“满堂灌”的方式,学生埋头记笔记,囫囵吞枣的记忆学科内容。近年来,随着各个高校硬件配套措施的完善,新兴的多媒体教学取代了原有的板书教学,在讲课效率上有一定的提高,学生也从繁忙的记笔记中解脱出来,可以抬头听老师讲课。但是,这种授课方式的转变依然存在着问题。教师和学生更加依赖课件,教师主要以课件为主,较少指导学生学习和回顾教材中的知识点;没有了记笔记的压力,学生听课专注程度有所下降,效果大打折扣。

21世纪以来,中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有关市场规制的经济法律不断推陈出新。培养新型的符合时展要求的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人才是现代高等教育面临的紧迫任务之一,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针对经济法学内容庞杂,知识点分散的特点,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从而培养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学生,这是所有经济法教师必须认真思考并加以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拟对这一意义重大的问题作出初步的探讨。本文认为,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应该从教材编撰、课堂教学、课外实习、教学考核等四个方面,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以适应经济法的发展。

二、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的可行性

1.健全的硬件设施为改革提供了物质条件

随着国家、学校对教育、教学资源投入的增加,学校的各种教学硬件设施不断健全,添置了多媒体教学设备,建立了信息量巨大的图书资源库,修建了模拟法庭等,为法学的教育、教学提供了很好的条件。老师们开始熟练掌握、运用这些资源,不断摸索新的教学模式,多媒体方式能够动态地展示课程知识点,图书馆提供了越来越丰富的信息,模拟法庭实现了与实践对接的可能性。

2.教师素质的提高为改革提供了前提

目前,法学专业教师大多具有社会兼职资质,不少老师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公务机构挂职锻炼等,具备了多元化的知识结构,较好地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些老师们愿意参与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为改革出谋划策,提供各种帮助,一方面,为学生们提供法学实践基地;另一方面,为他们提供实习指导。

3.学生们对教学模式改革的热情为改革提供了动力

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极大地激起了学生们的积极性,全新的改革思路吸引了学生们的眼球,不同的教育、教学方法对学生们来说是个新事物,非常值得尝试。学生们既可以尝试新的教学方法又能够接触实务,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因此他们对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抱有很大的希望,也愿意为改革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经济法教学模式改革基本思路

1.教材编撰

教材是本科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的必需资料。但是,目前中国的现状却是教科书乱相百出,版本众多,良莠不齐,资料陈旧;几乎每一个学校都要编一本自己的本科生教材。这些教科书体例庞杂,内容体例相差很多,甚至观点截然不同。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存在学术争鸣原本是正常的现象,但是教科书作为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渠道,却需要主流的观点。在西方,教科书的编撰是一件非常严肃的科研活动,一本教科书的编撰往往需要作者多年的积累,不断地更新,并附有与本部门法相关的所有立法材料、案例资料和学者最新的研究成果。这样的教科书往往能体现本门法学最主流的观点、最新的发展,从而成为学生学习法律的必要资料。当然,中国教材如此混乱的现状与中国的学术评价机制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但是,为了经济法学科的发展,经济法学者应该秉持出编好书、出精品的理念,集中力量编撰出高质量的本科生教材。将本门学科的理论问题、法律法规材料、有关的典型案例和学者在本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汇集起来,编撰一本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实践价值的经济法学教材,并不断根据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变化,作出相应的更改,使之成为具有更强生命力的经典教材,作为学生学习法律的最主要的渠道。在编撰过程中,我们可以集思广益,探讨编撰思路、体例结构、内容安排等,集合多所高校、科研院所的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共同完成。拿出初稿后,书稿必须由多方鉴定,经过实践教学检验,多次修改之后才能定稿。

2.课堂教学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经济法更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案例教学早已成为经济法教师的常用教学方法。这种方法比起枯燥的理论讲解和法律条文解读,对学生更有吸引力,也更能激发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兴趣和学习的主动性。同时,案例教学方法有助于教师深入浅出的讲解法学知识,有助于学生理解法律原理和法律条文。

坚持案例教学方法对于实践性很强的经济法而言,无疑是正确的改革方向。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进行案例教学?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多种多样。有的教师从历届司法考试题目中抽取典型案例,在课堂上细细剖析。这种案例教学方法,一方面,“以案说法”讲解了法律条文;另一方面,也教会了学生如何应对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司法考试题目中的案例设计短小,对知识点的考查准确,因此采用司法考试题目进行案例教学是一种很好的教学尝试。有的教师从教学参考资料中选取典型案例,在课堂上详细讲解。这种案例教学方法对学生理解掌握理论知识亦有一定的帮助,但是教学参考资料的案例大多比较陈旧,且案情复杂,无法真正起到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作用。还有教师从“今日说法”或者法制频道等电视节目中选取典型案例,放到课堂上讲解。由于这些案例经过电视节目的加工,往往生动活泼,引人入胜,并且这样的案例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因此,更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和思考。在进行案例教学法的时候,首先,我们应当对收集的案例进行分门别类地编排,一种案例反映一项或多项重要理论;其次,我们向学生们展示这些案例,提出一些问题,或者要求学生们从案例中发现和总结问题;最后,我们针对典型案例加以剖析,培养学生们的学习思路和研究方法。这种案例教学方法,也是一种有效果的教学方法。

仅仅将教学方法由单纯的知识点讲授扩展为结合案例讲解法条和法学理论,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学生被动学习的现状。本文认为,针对个别单行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等,此类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并且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法律纠纷的法律,经济法教师可以采取让学生上讲台进行讲解的教学方法。主动讲与被动听,有着本质的不同。一旦要求学生能够讲解某部法律,他或她必须在课前查阅大量资料,消化吸收这些材料,并将之变成自己的语言讲解出来。这样的经历对于学生而言,既能够牢固的掌握法律知识,也能够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锻炼他们公开表达自己观点的自信。

此外,针对某些在学界仍然存在巨大争议的理论问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辩论。在教学中,我们应当引入课堂辩论法,鼓励学生们就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按照现在通行的辩论赛规则,公开进行辩论。辩论既是达到真理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学生的思辩能力充分发育的前提。这种教学方法的作用在于:首先,辩论将学生直接置于极具挑战性和对抗性的竞争氛围之中,类似于激烈的职场竞争,有助于培养学生们的危机意识;其次,为了取得辩论的胜利,学生们必将大量查阅和分析材料,有助于激发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最后,面对面的对抗式的辩论锻炼了学生们的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有助于提高学生们让学生自主阅读材料,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充分的论证自己的观点。通过这种方式,锻炼学生思辨的能力,独立思考的能力。

3.课外实习

进行课外实习是现代大学教育对每一个大学生提出的要求。引导学生走出校园,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对于学生提高对自我的认识有很大好处。“书到用时方恨少”,是每一个曾经参与课外实践活动的学生最真实的感受。参加校外实践活动的学生,会更加珍惜校内的学习机会,尤其对于经济法这样的内容比较庞杂、枯燥的法律,校外的实践互动更能激起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

针对经济法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可以安排学生去公司、律所、消费者协会以及法院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者组织学生举办各类法制咨询活动。在公司的实习,能够让学生直观地观察公司运作的情况,加深对公司架构、公司经营、公司管理、公司治理等重大问题的理解。在律所和消费者协会的实习,可以让学生实际体验诉讼的魅力。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尤其近几年,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争端越来越多,此类的诉讼案件也是此起彼伏。学生亲自参与某一个案件的诉讼过程,可以让学生接触到课堂上无法学到的诉讼技巧,深刻体会诉讼中的法律知识。在法院的实习,可以让学生接触到各种类型的法律争端,尤其是平等主体间有关合同的争议,可以给予学生从法官角度观察法律,认识社会的机会。

此外,本文认为,可以采取模拟法庭的形式,给予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解决案件的体验。模拟教学法是指通过观摩和模拟过程,使学生通过情景学习,进行主动探索、主动发现问题,将知识有效地内化的教学方法。实施“模拟法庭法”的目的,在着重锻炼学生行为能力的同时,培育独立分析解决问题、书面和口头语言表达、辩论等综合性素质。就其本质而言,模拟法庭其实就是学生模拟法官、案件当事人的一种学习活动。在模拟法庭中,学生可以亲身体会法律的魅力。但是,笔者在观摩了几个模拟法庭以后,得到如下印象:模拟的场景主要是离我们生活非常遥远的英美法系的庭审现场。学生们穿着法官袍,带着假发,进行着背诵式的辩论。笔者认为,这样的模拟法庭华丽有余,实用不足。因为背诵式的表演,没有给学生一个思辨的过程,英美法的诉讼与我国大陆法系传统的司法实践差别过于显著。因此,本文建议,经济法教学过程中的模拟法庭可以选择中国司法中实际存在的争议,完全由学生依据程序法主导案件审理进程,并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对争议进行辩论、审理,并由学生最终根据自己的所学作出最终的裁决。这样的模拟法庭,笔者认为会对学生学习的态度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会让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更加系统和牢固。

4.教学考核

教学考核是经济法教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以往的教学考核方式却对经济法的教学没有太大的促进作用。课堂教学结束后,课程重点内容,也就是俗称的考试范围成为学生最为关注的问题。无论前面的课程是否真正掌握,也无论教科书是否通读一遍,背诵老师划定的考试范围中的题目,成为学生谋取高分、了结课程的最好选择。通过强化记忆掌握的知识是最不稳固的知识。往往考试结束,学生强化记忆的知识也随之结束。因此,改变传统的考核方式成为经济法教学改革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认为,与灵活的教学方式相配合的考核方式,能够与教学相互配合,达到最佳的效果。具体而言,对于经济法基础理论而言,由于争议巨大,可以采取学生辩论的方式进行教学,与此相对应,可以采取学生评委加教师评委共同的打分的方式,给参与辩论的学生作出评价。这种评价方式更为客观,也能促进学生更好的准备辩论资料,在辩论的时候,更好的发挥应有的水平。对于模拟法庭而言,同样可以采取学生和教师共同打分的方式。由学生评审团对参与模拟法庭审理的学生的辩论技巧给出分数,由教师对学生在法律方面的分析和运用给出评价。对于课外实习,则由实习老师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和点评。至于传统的课堂教学,包括教师对基础理论、法律条文、司法案例的讲解,亦不排除传统的闭卷考试的方式,毕竟法律是一门需要记忆的学科。通过闭卷考试,督促学生记忆必要的法律条文,理论知识是必不可少的考核方式之一。此外,给予学生充分的信任和自由,由学生自我评价,提交自评分数,详细地说明理由,教师根据学生自我评价给予一定的分值。

参考文献:

[1]马永梅.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改革研究.民主与法制,2007,(2).

[2]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05,(3).

[3]黄延廷.经济法的发展及前景分析――经济法教学改革研讨.中国经贸导刊,2010,(3).

第2篇

    经过多年的研讨,该理论已为我国绝大多数国际经济法学者所认同。不少的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教材也采取了基本相同的内容体系。对于初次接触该门课程的学生而言,由于缺乏直接接触和感性认识,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理论基础及其庞大的内容体系往往使得他们感觉无法系统地了解和掌握该学科内容。由于课时有限,教学内容的讲授需要进行选择、突出重点,另外,还要使学生比较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学科理论和内容体系,为此,该学科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基于上述情况,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学习和教学都存在较多困难的课程,它包含与国内法不完全相同的理论和制度体系,不但要求教师和学生理解和掌握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的理论基础,而且要求教师和学生系统地了解国际公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因此,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方法就成为授课教师关注和思考的重要问题。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是一门基础性、国际性、发展性突出的法学专业课程,根据作者的教学心得,在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本科教学中,结合其鲜明特点来运用教学方法可以产生较好的教学和学习效果。

    一、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基础性与传统教学方法

    如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学的内容体系庞大,而且包含学生不熟悉的知识体系和知识背景———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可是,教师是无法在五六十个课时内将该课程的理论基础和具体制度充分展示给学生的。为此,很多法学院开设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等选修课程,以使学生更全面、更细致地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制度。由此可见,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突出其基础性的特点。换言之,在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中,教师应当首先重视该学科基本理论的讲授,尤其是与国际公法的基本理论相联系,并以此为基础,尽可能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相结合,展开介绍国际经济法部门法中的各项法制。例如,对于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条约,一方面要强调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条约法原理与其学习上的密切关联性,另一方面要结合国际条约法原理讲授具体的国际经济条约,这样可以起到很好的教学效果,使学生既能够明确学习国际经济条约的角度,又可以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事实上,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基础性也是由其基本理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国际法体系是学生不太熟悉的法律体系,为了使学生能够系统掌握国际经济法学的具体内容,帮助学生打好扎实的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就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教学任务。对此,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是最为有效的教学方法。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包括讲听式或讲记式,即教师讲授、学生听讲和记笔记,因为课时有限,课堂提问和讨论的时间不多。这种方法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背景。不过,这种教学方法也存在一些弊端,其形式有些刻板枯燥,学生的学习较为被动。

    多媒体教学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多媒体教学不仅可以省去板书时间,提高授课效率,而且可以形象地展现抽象的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为了充分发挥多媒体在教学中的作用,多媒体课件的制作要求就要提高,换言之,课件的内容应该丰富充实,扩展教学内容,能较好地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当然,多媒体并不能完全代替教师的讲授,教师需要通过多媒体的展示突出讲授课程内容的重点,指出难点内容并作出分析,拓宽和强化学生学习的广度和深度。

    二、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国际性与双语教学方法

    作为国际法法律体系的主要部门法之一,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和具体制度具有突出的国际性特征。这是由其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渊源是国际经济条约,此外,对于国家经济关系或国际经济活动的规范,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还制定了大量的国际软法文件。就这些内容而言,外文尤其是英文的条约文本或相关文献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双语教学方法成为教师广泛提倡的教学方法。中国政法大学等一些高校法学院陆续开设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对其双语教学正在进行积极探索。

    不过,目前该课程的双语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面临许多瓶颈,难以保证教学效果。例如,合适教材的选择、教师资源短缺和师资培训、教学内容的安排以及教学方法的运用等问题[1]。另外,国际经济法学的课时已明显不足,如果完全采用双语教学,课时不足的问题会更加突出。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内容的学习难度是较大的,这无疑会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对学科知识的系统掌握。不过,就国际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一定内容进行双语教学的探索是很有裨益的,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性的认识。例如,国际经济条约的英文文本往往是作准文本,以其作为讲授内容,不仅能帮助学生更为准确地理解条约规定,而且可有效促进学生对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律英语的学习,提高他们阅读和理解英文文献的能力。因此,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选修课程中开展双语教学倒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2]。尽管上述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得到解决,但是我们应当明确,双语教学对于培养既掌握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又熟悉外语的、具备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国际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双语教学模式的建立、发展改进是法学(包括国际经济法学)教学方法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就国际经济法学的国际性而言,比较研究的教学方法也是非常必要的。一般说来,在国际法的理论中,国际法的立法主体就是国际法主体———国家自身,具体而言,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的制定者就是条约的缔约国。在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时,主权国家不可避免地会考虑其国内法制。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在讲授时,教师有必要介绍各国相关国内法制的主要特点,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条约的缔结以及国际习惯法的产生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理解,深化学生对国际经济立法问题的认识。

    三、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发展性与网络教学方法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作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性是明显的,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也随之变化发展着。当代国际经济立法的主导者仍然是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经济组织为国际经济立法提供了必要的场所,而他们的网站则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制定、修订的信息。例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网站是学习和了解国际公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有用资源,世界贸易组织网站是学习和了解世界贸易组织法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制度的重要资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是学习和了解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资源等。为了引导学生关注和追踪了解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实时了解国际经济法制发展中的前沿问题,网络教学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网络教学是信息技术手段在教学中运用的一部分,其运用在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除了一般利用网上教学资源进行教学内容的自学以及通过网络课堂与学生进行教学互动等方式之外,网络教学的形式应该更加广泛地实现对互联网资源的真正利用,通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南方中心等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和第三世界网络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网站,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动向及其发展趋势。作为教师,不仅自己要经常、及时地了解网络资源,而且要把网络资源介绍给学生,教给学生利用网络资源的方法。这样,教师的课堂教学就会事半功倍,学生的自学能力也会有很大提高。这种重视网络资源的网络教学方法能更好地体现出多媒体教学的创新性法学教学理念: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3]。

    另外,鉴于国际经济法学的综合性、边缘性特点,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说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及民商法等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尤其是其间的交叉与重叠。综上可见,在授课当中,教师应当根据法学课程的特性采取各种教学方法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内容的繁复与学习方法的强调

第3篇

关键词:经济法教学方法改进

我国高职院校开设经济法课程始于20世纪80代初。但开设的经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不能令人满意。笔者一直担任经济法教学工作,为了能让学生在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摸索创新,发现目前高职高专院校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在分析这些不足的基础上,结合自己浅薄的教学经验,提出改进高职高专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建议。

一、目前高职高专院校经济法教学工作的现状

对于经济管理类学生,因为与自己的专业有关,经济法课程是放在基础课教学计划当中的,这样一来学生不仅要学,而且还是必修课,必须认真对待。但面对如此枯燥的课程,学生往往不知从何入手,更何谈把它学好。就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来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不足之处:

(一)教学方法单一

传统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是以理论传授为主,结合课堂案例教学,偶尔布置一些课堂讨论、课后案例分析等。这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说,是有难度的。经济法教学的目的在于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这就要求教学中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经济法律的实务能力。虽然,学校采用了多媒体教学。但实践发现,多媒体教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例如:由于多媒体教学信息显示速度较快,信息量大,学生的思维往往跟不上授课进度,从而削弱多媒体教学所应有的教学效果。这在教学过程中会发现,刚刚讲过的知识点,学生很认真地记录在笔记上了,但在随后讨论案例的时候学生却无法作出正确的回答,其实很大一方面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只是机械地进行了记录,根本就没有理解。

(二)学生法学基础知识薄弱,学生学习方法不得当

因专业培养目标所致,没有也不可能在课程设计中开设经济法的前沿法律课程,例如法理学、民法、商法、行政法等背景法律知识,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倍感吃力,故部分学生失去了对该课程的学习兴趣。还有一类学生是基于考证的压力,因为,目前无论是考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还是经济师,经济法都是一门必考的课程,所以这部分学生对经济法相当重视。这类学生不但上课认真听讲、勤记笔记,课后经常会问老师有关法律的各类问题。但是我们发现,有些学生认真听课却没有达到听课的效果。究其原因,关键是学习没有找到适合的方法,死记硬背,没有将知识融会贯通,当碰到考查学生综合分析能力的试题时,学生无法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应用。

二、运用先进方法开展高职高专经济法教学工作

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要在有限的授课时间内通过实践性内容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实质和内涵,并进一步培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这就要求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让“教学过程”活起来,活起来的目的就是要丰富课堂教学,活起来的做法就是增加与学生的双向交流与沟通,使经济法的教学方法具有指导性、思考性和启发性。

(一)抓好课件的制作,发挥多媒体教学优势

笔者认为,课件的制作不能只求精彩漂亮,必须实用。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技术方面,应用先进的多媒体技术手段。如在讲课过程中穿插动画设计使课堂内容生动起来,激发学习兴趣;第二、在内容形式方面,除了文字表述之外还应使用多种形式,通过图片插入可将一些与课程相关的情况通过图片予以展现,如企业营业执照、票据凭证等,以增加学生的感观认识,增强理解与记忆;第三、在知识量方面,由于经济法涉及的内容很多,所以在有限的课时下尽可能地让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教师应该增加展示的知识量,使多媒体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这样不但会使课堂教学更加生动,同时也有利于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

(二)增设专门的仿真案例讨论课

仿真案例讨论课是在课堂上给学生建立一个仿真环境,并由学生扮演独立的当事人。具体做法是:教师从报刊杂志及有关专业资料中寻找真实的具有可争辩的案例放到课堂中,由教师引导,学生分角色讨论,最后教师总结评判。例如:根据“王海打假案”,教师可以就“知假买假能否要求双倍赔偿”组织学生仿真讨论。在课堂上可以将学生分成两组,一组代表王海,另一组代表经营者,要求根据自己的角色各自陈述理由。这种仿真案例由于强调了它的仿真性,因此涉及的知识面广,内容较多,学生课下需要查阅大量资料,对扩大学生知识面非常有好处。

(三)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或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所有这些目的都是希望将学生真正纳入到学习的过程中,落实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独立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核心是引导学生在“参与”教学过程中学会学习。让学生体验独立解决问题的感受,从中得到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训练。

(四)对不同专业的学生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

因为不同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存在的差异性较大,所以对这些学生根据其所学专业的不同要在教学内容上作相应的调整。例如对于市场营销专业,要着重介绍民事制度、合同法(特别是其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制度;对于工商管理专业,需着重介绍法人制度、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制度;对于财务管理专业和会计专业,应当着重介绍税法、会计法、票据法等法律制度。这就要求教师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能够学有所需。

总之,以往“老师课堂讲课本儿,学生复习背课本儿,期末考试考课本儿”的应试教育模式,已经不再适应现代高职高专培养目标的需求。高职高专的培养目标和内容体系应以构建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为出发点,瞄准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要,以职业能力训练为基础,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既有较强针对性,又有较强适应性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通过上述教学方法的运用,使学生能较快的掌握社会交往中有关经济法律的常识,掌握处理相关问题的方法和技能,较好的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实现目标和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周世中,倪业群.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第4篇

关键词:经济法;因材施教;差异化;有效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21-0093-02

经济管理专业的“经济法”是一门融合经济学和法学,实用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当前在高校本科经济管理类各专业中大都作为必修课开设。笔者在与学生的交流中了解到,近年来在本科阶段赴美国高校交流的商学院学生必须回来补“经济法”课程。对于经济管理类学生而言,学习经济法的目的不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是要了解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知识体系,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①即培养具备法律素质的复合型应用经济管理人才。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和职业规划”,②注重日后实际生活工作中的应用,针对经管专业学生的“经济法”教学就应有别于法学专业,没有必要“像法律专业所要求的那样,去追求法律概念的周延与逻辑的严密,去建立一个完美、规范的经济法内容体系”,③而应遵循因材施教原则。因材施教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教育理念,是指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体差异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能扬长避短、获得最佳的发展。④因材施教原则的适用对象由仅适用于单个学生扩展为适用不同专业的学生群体。基于此,“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就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一、因材施教:差异化教学内容的选取

以笔者所在的商学院为例,学院分经济类与管理类两大学科,经济类有国际贸易、金融专业、保险专业;管理类有工商管理、会计、电子商务、营销、物流、旅游等不同专业方向。以往在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教师将教学内容相同的教案适用于不同专业方向的学生,教学内容划一,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和专业的差异性。教学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将教学目标定位为“应用”,核定的教学内容适用对象包括会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电子商务、物流以及工商管理各专业学生。不同专业的学生使用相同的教案,这样的模式对于教师来说比较简单,无需考虑不同专业学生的需求和知识结构的差异性,但不利于对学生的培养,也起不到良好的教学效果。⑤

笔者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以及从毕业生反馈中发现,首先,不同专业学生的需求是有差异的,如电子商务专业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进入社会后,如果其从事的工作与其各自所学专业相同,那么他们在工作中对于经济法的需求就会有较大的差异。前者希望了解有关网络交易、电子支付等法律制度,而后者则希望掌握有关劳动合同法律、劳资争议及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尤其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每个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都迫切需要掌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来说,“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要求和教学重点应有所差别,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即不同的授课对象可以有不同体系结构的教学内容。教师在制订教学大纲时,要依照不同的教学目标,针对不同专业选定具有针对性的教学内容,制订适合于不同专业需求的教学大纲。如对于金融专业学生而言,侧重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对于会计专业学生来说,考虑社会上对于会计职业资格应试(诸如会计师、CPA、CTA、CPV等),要突出票据、结算、税收法律制度;市场营销专业侧重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如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际贸易专业侧重于合同法、对外贸易法、海商法、票据法、结算法律制度等;电子商务专业侧重于网站运营基本法律问题、网络经营行为规则与责任、电子合同、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侧重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

即使是同一法律制度对于不同的专业来说,其教学重点也可能不同。比如都是合同法律制度,对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来说教学重点不仅要包括合同的订立、生效、买卖合同等合同总则的内容,还应了解合同法的分则。而对于金融专业的学生来说教学重点则是与担保有关的合同制度,对物流专业学生来说就有必要突出合同法分则中的运输合同。相同的章节对不同的专业来说在教学时间的安排上也应有所不同。这样就需要制订小口径的教学计划,必须充分考虑专业的特点和需求,针对不同授课对象的特点有所选择地进行。对不同的教学对象采用不同体系结构的教学内容,突出重点,使学生所学与就业密切结合,追求学生受益最大化目标,进行“个性化”培养。

教材建设是课程建设的基础条件。为确保教学内容的适合,笔者自编了一套适合商学院学生的《经济法讲义》。讲义的内容随着重要法律法规的修订颁布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适时更新,具有动态化的特点,每章后面附有习题和案例。

二、差别化教学对教师的要求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兼收并蓄民、商、经济法的内容,内容庞杂,课时数有限。这种差异化、小口径的教学模式,对于教师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以笔者的观察,经济管理院系担任“经济法”教学的教师一部分是法学出身,他们对法学学科体系较清楚,通常在授课时倾向于按照法学的分科安排教学内容与难度,强调理论,注重经济法学自身的内在逻辑和法理,强调学科细分,却忽略了经济管理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与学生的需要。另有一部分教师则属于原本非法学出身,如果是学习经济或管理出身,以其自身经历,了解经济管理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知道学生具备什么基础,需要补充什么。若教师来自既非法律又非经济管理专业,那么就需要多做教学准备工作,提前认真研究学生的知识结构并设定教学体系和内容的深度。笔者认为,从事“经济法”教学,教师应该首先强化自身的知识结构,既懂经济管理又了解法学学科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在教学中深入浅出,条理清晰,突出重点难点,将枯燥的法律条文进行“加工”并呈现给学生,使学生易于接受。教师要对课堂中运用的案例进行精选,使用那些尽可能覆盖大部分知识点,具有综合性、实用性的典型案例。这就需要教师在课堂之外花费大量时间进行研究,其结果促进了教师个人能力的提高。

三、差异化教学方法的应用:课堂内的互动式教学

按照教育学的基本要求,教师教学方法和手段的选择主要依据如下几个方面: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过程规律和教学原则;本门学科的具体内容及其教学法特点;学生的可接受水平,包括生理、心理、认知等;教师本身的条件,包括业务水平、实际经验、个性特点;学校与地方可能提供的条件,包括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物质设备等;教学的时限。⑥课堂教学主要取决于教师和学生两个因素,“经济法”是经管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在教学目标定位上,要注重“经济法”课程对于经管专业学生今后学习和职业活动的基础性。改变以往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在黑板上书写,学生在下面记笔记的填鸭式单一模式。在这样的前提下,鉴于目前“经济法”课程教学时数的限制,笔者认为应采用互动式学习的教学方法。

教师在授课时要考虑学生的可接受性原则,⑦如对于每一章,首先解释某部法律的出台背景,联系经济现象和经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针对其中的重点和难点寻找主线进行串联,力求经济法理论与案例相结合。⑧要随时通过观察学生的反应,捕捉学生课上的信息。一般来说,课堂学生人数少,容易形成师生间的互动与交流,人数多则不太容易做到。课堂讨论就是一种互动,课堂讨论可以使学生由以往的被动学习转向主动学习,养成学生思考的习惯,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学的基本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课堂讨论的问题不仅包括理论上的问题,还包括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由此可以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⑨通过案例的解决,可以找出学生学习的薄弱环节,巩固强化知识点。课堂讨论既可以采取提前布置讨论题目,由学生自由组成团队,以团队为单位共同完成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课堂随机发言的形式,这样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的集体协作意识,另一方面也锻炼了学生的独立思考、推理判断能力。

教师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不因害怕答错而不敢或不愿参与。在授课初期教师就应向学生讲明平时课上发言参与讨论计入平时成绩,教师在讲课时也要经常采用设问的方式。目前教学中大多数教师都采用多媒体授课,多媒体授课可以省去传统的板书时间,向学生传递更多的信息,但教师也应在课件中随时提出小问题,让学生在较短时间内很快做出回答,这种方式便于学生随堂及时消化所学的主要知识点。教师在学生在回答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可以观察学生掌握的程度。

采用差异化教学需要有效的考核体系作为保障。改变单一的卷面制度,建立以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制度,使学生注重平时的学习,也使得考核结果更具客观性,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

笔者认为,小口径教学可能更有利于就业。这种差别化教学并不意味着学生的知识面狭窄,相反,它能使学生更好地适应日后的择业和继续深造。2014年全国应届毕业生为700多万,且在我国高校学生专业分布中,大约每3名学生中就有1名为经管类专业。财经、管理是与社会市场衔接较为紧密的学科,应该力求使学生在校所学与日后应用尽可能趋近,紧密结合。

注释:

①周珏.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误区剖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11,(3).

②刘泽海.经济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③文侃,陈方前.因材施教原则的扩展及其在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J].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3):62.

④王道俊,王汉澜.教育学(新编本)[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8:240.

⑤王翔,杨慧.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改革[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1,(4).

⑥王道俊,王汉澜.教育学(新编本)[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8:244.

⑦王道俊,王汉澜.教育学(新编本)[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8:238.

⑧关于经济法的案例教学在《中国电力教育》2013年第4期《“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探讨》一文中有详细探讨。

⑨马京林,吴文红.《经济法》教学对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路径的探讨[M].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8).

参考文献:

[1]文侃,陈方前.因材施教原则的扩展及其在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J].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3).

[2]姜大儒,付杰.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重建[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4,(7).

第5篇

关键词:商法学教学 难点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8.034

1 商法学在教学中的所存在的问题

1.1 随意的借鉴国外教学方式

美国的诊所式教学方法被我国使用,此方法能够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学生们参与实践活动的机会增多。可是就目前来看,不适用于我国的教学。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进行单独性教学方案,需要具备较高的成本。并且一位教师只能对3名左右的学生做指导,需要的师资力量过大。适用于我国的教学方法提倡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成本上不需要增加,可是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课时过多、不能够包含所有的商法学内容等。因此,不能够随意的借鉴国外的教学方式,要针对本国的实际情况,创新适合的教学方式。

1.2 缺乏实务能力的培养

商法学在教学的过程中,一味的使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在教学的过程中没有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只是在不断的灌输理论知识,学生呈现被动的接受状态。学习的方式为记笔记以及背笔记,这样的教学方式让学生的记忆能力得到了提升,可是实务能力却被严重阻碍。一些概念熟记,可是不知道该怎样的应用。

1.3 教材不能够推陈出新

部分的高校教师所使用的教材还是传统型的内容,没有新意,虽然在当前商法学教材中,有着较多的种类,可是在教材内容上还是偏重于理论知识,一些实践上的内容较欠缺,所以在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方面,不能够有效的实现。

2 商法学在教学中的难点

2.1 商法学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

商法学与市场经济有着紧密的联系,如:票据、证券、保险等领域,那么就需要学生有着一定的实践能力。所以,商法学在教学过程中,有必要培养学生相应的实践能力,让学生可以在以后从事法律职业的过程中,能够尽快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实践能力是商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

2.2 所涉及到的内容较抽象

商法学一方面包含着总论,还包含着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公司法以及经济合同法等30多个单行商法。学生想要将所有的商法都理解是比较困难的,同时,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也较多,修改较频繁,学习的负担逐渐加重。教师也要不断的更新授课内容。因此商法学在教学中是非常抽象的。

2.3 商法学和其他的学科进行交叉教学时,存在较高的要求

商法学中所存在的单行商法较多,可是商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强的融合性,并且商法学和经济法、民法都是互相紧密相连的。学生一定要具备较多的基础知识,对于教师而言一定要具备更高的教学标准,对每一类法律法规都要透彻了解,在商法学上和其他学科上都要有所了解。

3 商法学在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的解决对策

3.1 学生的知识面要拓宽,大力培养复合型的人才

商法学在教学的过程中,存在着只注重技术和理论知识,缺乏与之相关的其他学科的了解,促使复合型人才缺乏。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应引导学生选修与之相关的其他学科,让学生的知识面能够拓宽,大力培养复合型的人才。

3.2 实践教学力度要加大

在商法学教材中存在着理论大于实务内容的问题,所以在商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掌握教学内容的侧重点,不应该只是按照课本的内容灌输,要把理论知识的教学作为基础,侧重于实践教学的分量,让学生们的实践能力得到提升。

3.3 教学的实习环节要落实,学生的实践能力才可以切实提高

教学的实习活动是每学年必须具备的环节,诊所式教学法相比较,教学的实习是最为适合我国的教学理念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可是一些形式化的实习活动,不能够将预期的目的实现。所以想要将学生的实践能力提升,教师一定要在商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准确的落实实习环节,让实习内容突出,让实习计划详细。实习之后有必要让学生们认真写实习报告,实习中所产生的问题就会被解决。

3.4 师生之间在教学中要增加互动

教师在商法学教学中往往会存在以自身为主体,只讲解不互动,促使学生的学习兴趣降低。所以,要在教学时增加提问和分析讨论的环节,让师生之间能够具备充足的互动。那么课堂就会营造轻松氛围,学生们的主观能动性才会得到有效的提高。

3.5 提倡应用案例教学,教学的内容会更加丰富

在商法学教学的过程中,适当的提供相应的案例,师生共同对其分析探讨,在分析探讨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的引导提示,让结论能够正确得出。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并不是非常关注答案是怎样的,最关注的部分是学生们能够提升自身的推理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能够让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激发,让课堂气氛轻松愉快。一方面理论知识会吸收,另一方面主观能动性也会得到完善。

3.6 教学手段尽量使用多媒体,让创造性的教学能够持续进行

我国已走向信息化的时代,在商法学的教学中,教师应该将多媒体的教学手段合理运用。可以利用视频或者PPT等方式,让学生能够对商法学内容轻松的吸收和理解。商法学在一定程度上是国际性较强的学科,在多媒体教学的使用中,一些地理位置的局限性就可以被突破,能够合理的使用国外以及国内较适合的教学资源,让部分学校所缺乏的资源短缺现象得到改善。

4 总结

根据以上的论述,就商法学而言,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不能够全面让商法学产生效用的。想要提升新型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并且让理论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要严格关注商法学教学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与难点,让教学方式不断创新,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的学习,力求将我国的商法学教学质量提升。

参考文献:

[1]马斌.试论商法学教学中的难点、问题与对策[J].教育探索,2010,(5).

第6篇

我作为一个即将走向社会的,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然而许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实际的必要。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习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第7篇

(一)经济立法活跃繁多,现行教材很难满足所有管理业专业的要求

我国经济立法活动十分活跃,法律法律更新速度快,修改幅度大,涉及范围广,配套内容多,这就对经济法教材的更新提出了高难的要求。同时,管理业专业的范围也多,比如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工商管理、财务管理等等,每个专业对经济法的知识需求有所差异。这些因素不仅对教材提出了要求,更对课程的教学提出了新要求。

(二)课堂以教师为主导,学生被动听课

很多教师还是采用传统的教育模式,整个课堂以讲授法学理论为主,从第一分钟到下课前最后一分钟,案例讲述较少,忽略学生的主动性,同时也忽略了学生是管理类专业学生非法学专业生这一特点。这样,一部分学生难以接受法律学理论知识,能够接受的学生又不容易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法律思维与素养的培养无从体现。

(三)教学效果不理想

传统的教学方法包括理论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理论教学法的课堂以教师为主导地位,教师通过认真整理知识点,将深奥的法学理论系统地能学生进行讲解。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学生容易产生厌倦情绪,尤其是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他们对法学理论的接受受到系统知识有限的影响,在理解纯粹的法学理论时会有一定难度。同时,这类学生对经济法学习的心理需求会直接产生于为管理类专业的服务需求。所以,理论过于深奥,课堂过于沉闷,与专业相联性过少,都会影响教学的效果。案例教学法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上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因管理类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要求非常具体实用性,在案例的选择上要求具有与专业相关性、实用性及时效性。不采用开放性选择案例,教学效果也会受到影响。

二、开放式案例教学的内涵与特点

案例教学是一种以学生为课堂主体、侧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方法。这一教学方法在美国哈佛商学院的工商管理专业最先使用,后来扩展到管理学的其他专业甚至其他学科。案例教学的特点是以实践案例为题材,让学生在掌握一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与解决,使学生在解决了实际问题的同时,对理论有进一步的理解。这种教学方法,能给较大地刺激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帮助他们培养独特的思维方式,从而提高其独立思考与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表明,案例教学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开放式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充分关注和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尊重学生自主学习的权利,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与讲述而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让学生自主、主动、有序地参与课堂活动,通过教学形式的开放、教学内容的开放、教学时空的开放、教学评价的开放,提高经管类专业学生对市场经济法律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开放式案例教学具备案例教学的所有优点,二者的不同点在于,案例教学采用典型案例,并准备好相关问题,学生根据案例分析并解决问题,其主要目的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开放式案例教学所采用的案例也具有开放性,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理论寻找案例并解决当中的问题。开放式案例教学除了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外,还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为目标。

三、开放式案例教学在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中的实施

(一)教学的设计

1、案例的采集

开放式案案例教学中选取案例的途径包括教师选取典型案例,学生提供疑难案例,这样能保证发挥老师的指导性和学生的积极性。首先,教师选择具有典型性和难易程度适中的案例。没有典型的案例就无法进行开放式案例教学,教师应该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选择与教学内容相符,同时具有时事性的案例。具体的渠道有各种媒体,如案例集、杂志、电视和网络。为了更有时事性,可以更多地关注新闻动态,适时更新案例库,不要选那些已经过时的,与现实生活脱节的案例。教师也可以深入实践收集案例,也可以是自己亲身经历或代办的案例。其次,学生提供案例。上课时对学生提供的个别案例组织讨论,能激发学生的兴趣,活跃课堂气氛。在这个教学模式下,不仅要求教师收集案例,还要求学生在上课前自已寻找感兴趣的案例,在课堂上一起讨论分析,使课堂的气氛保持活跃但又能完成教学任务。

2、学生的组织

在开放式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的方法,采用开放的形式,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理解法学理论,分析和处理实践法律问题的能力,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来参与课堂是非常有必要的。要求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更多地把握机会,把开放式案例教学课堂当做提升法律素养与法律思维能力的一个良好平台。课前寻找案例,熟悉将要运用到的法律法规。课堂上积极参与,通过同学间相互讨论或上网查询,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样的一个课堂,应该是人人参与,教材、课外书籍和网络并用的一个课堂,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教师起到组织者与引导者的辅助作用。让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远比教师的满堂灌更好,更容易让他们对知识掌握得牢固,运用得正确。

3、案例的讨论

案例的讨论是开放式案例教学法课堂的关键环节,讨论开展得好,学生将对理论产生深刻的理解,同时,法律思维能力会得到大大提高;开展得不好,讲堂将一团散沙,学生也没法在教师的引导下去思考和解决问题。为此,可以设定以下讨论形式:首先,进行分组讨论。分组讨论可以使学生们的问题更集中体现出来,更能发挥其积极性,确保每一组都能得出一个相对集中的观点。然后,教师了解每组讨论结果的正确性。如果正确率不高,教师应做出引导,帮助学生们寻找案例的难点与突破点,继续组织讨论。在案例讨论的过程中,一部分学生可能并不习惯这种开放的模式,老师应多鼓励,比如将参与情况计评到平时成绩当中。对于较难的部分,可以让学生上网查资料,网络上给出的答案或理由,学生能知道分辩与取舍也是不错的。在案例讨论的过程中应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只进行引导和维持课堂秩序,起到一个辅助作用。开放式案例教学强调以学生为主导地位,教师尽可能少地占有时空,而把更多的时空留给学生,让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的机会;同时教师要留给学生足够的思维时空,努力开发学生的思维视野,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以使学生独立探索、自主发现,自我教育。此外,开放式案例教学方法要求教师除了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讨论案例外,还要求教师在课外通过多种方式与学生交流,比如通过电话或网络回答学生的提问。

4、课堂的总结

在案例讨论结束之后,教师需要进行总结点评,总结不能仅应让学生知道案例分析的结论,更应向学生说明这一结论得出的逻辑与思路,以此传授案例分析的方法。如果教师的总结不到位,教学的效果将受到影响。因为,教师提供或学生提供的案例,其答案不是唯一的。通过对案例的讨论,我们的目的不是要得到唯一的答案,讨论的过程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与提高其法律素养。因此,在点评时,教师应对每一小组的讨论情况进行全面的评析,分析每一组所运用的理论、方法及思路。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错误,比如,方法是否正确,思路是否合理,所运用的理论依据是否科学。对于讨论情况较好的组及学生及时提出表扬,并计入平时成绩的考核之中。此外,教师还应在归纳总结的基础上,阐述自己对案例的理解,引导学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和多角度的分析。使学生能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

(二)教学形式的安排

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都是为完成教学内容服务的,开放式案例教学方法在形式上有开放性的特点,但每堂课都保持“形散而神不散”。其基本形式为“演示法条——演示案例——讨论案例——汇报结论——评析案例”,以“讨论案例”环节为上课的重点。上课前十分钟时间内,用多媒体演示本次课的学习内容,即相关法条,进行简洁讲解。接下来的时间用多媒体演示与法条相关的案例(每次课约十个),交由学生分组讨论,每组成员不超过5人,这个人数有利于调动每位学生的积极性,在讨论的环节,学生可以离开座位聚到一起,可以查阅相关的书面资料,甚至可以上网查资料,每个案例平均约4分钟的时间。汇报结论的环节要求快速陈述结论,并说明理由。在这个环节里,要求汇报的学生模拟“法官”或“律师”的角色,严肃、中肯地分析问题,不拖泥带水。评析案例环节的主角当然是教师,但教师只会给出正确答案及理由,不会对每组的结论进行评价,法律的案例往往都有一个较客观的答案,教师在这个环节的作用是引导学生培养法律思维,教会学生正确的援引法条,这个模式也是为鼓励学生对教师的答案存有异议,异议放在课后解决。在这样的课堂里,学生成为了“主角”,教师变成“配角”,学生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自主学习的权利、自主发展的权利,这对完善他们的人格和培养成熟的气质也是非常有益的。

(三)教学效果的评价

第8篇

关键词:财经类专业;金融法;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2-0228-02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金融又是经济的核心,因此,规范金融活动与金融关系的金融法就成为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很多高校对法学专业和财经类专业的学生开设了金融法课程。笔者长期在商学院从事金融法教学工作,考虑到金融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笔者在教学中引入了案例教学法,并对财经类专a业金融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功能、案例教学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实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

一、财经类专业金融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功能

(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传统的金融法教学方法主要体现为一种单向的纯理论灌输型的方法。教师自始至终滔滔不绝,台下学生则是知识灌输的对象。此种教学方法忽视了金融法的应用性,片面强调了理论知识的识记,整个教学过程紧紧围绕教师讲授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而展开,因此课堂气氛往往沉闷,学生也往往是“人在曹营心在汉”,教学效果可想而知。而采用案例教学法则能够给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学生可以就与案例有关的实际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有利于调动学生在课堂上的积极性,改“沉闷”的“一言堂”为“活跃”的“多言堂”。并且选用适宜的、典型的金融法案例进行课堂教学,可以使相关的理论问题得到形象化阐释,学生所学习的不再是抽象的法律条文,而是具体的法律知识,学生学起来也就不再感觉乏味了,因此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二)有利于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方法不仅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严重脱离实际,学生陷入“课上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后忘笔记”的怪圈,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没有得到锻炼和提高。而案例教学法反对教师一味的理论灌输,反对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多方面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因此,有利于增强学生对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具体认知,有利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同时,通过案例教学法,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交流沟通能力以及应变能力也能得到锻炼。

二、财经类专业金融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于我国国情

案例教学最早源于美国,但笔者认为,我们在进行金融法案例教学时,首先一定要明确立足于我国国情这一基本原则,而不能照搬美国的判例教学法。原因在于:

1.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同于美国

众所周知,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判例法,法官裁决案件主要是以先前的司法判例为基础,即所谓“遵守先例”原则,判例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只有案例,没有判例”,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成文法。和判例法相比,成文法高度概括、抽象,尤其对于初学者来说,更加难以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案例的引入就是一个好的方法。引入案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成文法规则,而不是从案例中制造法律。从逻辑上看,我们的案例教学是一个从“一般”到“个别”的演绎过程,而美国的判例教学则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总结归纳的过程,因此,我们不能照搬美国的判例教学法。

2.我们的教学对象不同于美国

美国的法学教育是高层次的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学生进入法学院的时候,大都已经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有的甚至还获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他们或者是在某一领域已经有所成就,或者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而我国高校的本科学生都是高中毕业生,不论是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还是思维表达能力都比较有限,因此,那种教师上课不讲概念、原理,一上来就开门见山地组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和学生共同讨论的美国式判例教学法不适合我国实际,我们的案例教学只是起辅助作用而不能像美国那样起主导作用。

(二)立足于学生专业

不同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财经类专业的学生一方面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另一方面,其培养目标也不是法官或律师。因此,我们在对财经类专业的学生进行金融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专业特点。一是在案例的选取上要尽量选择一些金融大案要案,让学生直观地感受到金融法的重要性及学习金融法的必要性;二是分析案例时,应从守法者而不是执法者的角度出发,重点是理解和运用现有法律规则,而对于现有法律的不足与完善问题则不必像法学专业的学生那样深入探究。

三、财经类专业金融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

(一)案例教学前的准备工作

1.教师的课前案例准备

教师的课前案例准备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成败,因而必须对其高度重视。具体来说,在进行案例教学前,教师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精选案例。案例教学显然离不开案例,实践中的司法案例非常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适合课堂教学,这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方面下功夫。精选案例是成功进行案例教学的第一步。选择教学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新颖性。即尽可能选择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更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例如,笔者讲解证券法时,选取了近两年发生的“杭萧钢构”案和唐建“老鼠仓”案,学生对这些案件本来就有所耳闻,有话要说,课堂讨论时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就很高。第二,针对性。案例教学当然离不开案例,但并非案例越多越好,盲目堆积、滥用案例于事无补。因此,选择案例时一定要有针对性,即教师要根据本学科的教学进度、教学要求和教学对象,精心选择案例,所选用的案例应与所讲授的知识紧密相关。与教学内容没有关系或关系不大的案例即使社会影响很大,也不宜选用。例如,教师不能为了吸引学生眼球而在金融法课堂上大讲达能与娃哈哈的商标之争,因为教学行为要服从教学目的,这是教学的一个基本要求。第三,适当性。即所选案例要难易适中。案例太难,脱离学生的知识背景和能力实际,就会让学生无所适从而产生畏难情绪,打击其学习积极性;反之,案例太简单,答案一望而知,学生也会感到索然无味,难以提起学习兴趣。实践中的金融法大案要案往往比较复杂,对财经类专业的学生而言,分析起来往往难度较大。对此,笔者认为,可对现实案例进行适当的取舍和改编,使之能够符合学生能力范围。

(2)分析案例。在将案例交给学生之前,教师自己必须先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在课堂上提出有针对性、启发性的问题,也才能有效地组织课堂讨论并进行总结。试想一下,如果教师自己都没有吃透案例,那又怎么能够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呢?

(3)制作案例课件。在课堂案例教学中,如果仅是单纯地依靠教师口述有关案件事实,则既占用大量的课堂时间,又显得不够直观生动,而多媒体教学能有效克服这一不足。通过多媒体课件或录像等视听资料的运用,能够将案例内容形象、生动、直观地展示在学生面前,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还能有效地增加课堂信息含量,提高教学效率。因此,制作案例课件应成为课前案例准备的一项内容。此外,教师还可以想方设法搜集有关法律视听资料,如电视台有关法制栏目所播放的一些典型案例,以提高案例教学的生动性和实践性。

2.学生的课前准备

案例教学改变了过去那种以教师单纯灌输理论为主的传统,更多地强调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因此,学生的课前准备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教师可以把要讨论的案例先布置给学生,让学生先熟悉案情,并查阅相关资料和法律、法规条文,对案例进行自主思考和分析,这样,学生才能在课堂上做到有备而来,才能有效地参与到案例教学中去。如果学生课前不作相应的准备,课上不能与教师互动,那么课堂案例讨论就仍然只能是教师唱“独脚戏”,案例教学就会流于形式。

(二)课堂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

在师生双方都进行了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就可以具体实施课堂案例教学了。笔者认为,这里需要特别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1.精心组织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旨在明晰案件事实、分析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其法律依据。作为课堂讨论的组织者,教师要注意:(1)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讨论,成为案例讨论课的主角。即使认为学生的观点不正确,也不必在讨论阶段急于反驳。(2)时刻注意引导学生的方法和技巧,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以避免约束学生的思维空间。(3)要保证课堂讨论的秩序和效率,使讨论能够紧紧围绕主题,不要在细枝末节的问题上浪费时间。(4)倾听学生发言,当讨论陷入僵局时给予必要的提示和引导,避免出现“冷场”的情况。

2.认真进行总结评论

课堂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进行总结。一是要总结案例涉及的知识点及相关知识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把握;二是要总结整个教学过程,包括学生分析问题的思路恰当与否、解决问题的方法得当与否、表达清晰完整与否等。通过总结,引导学生对自己进行客观评价,从中取得经验,逐步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张影.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J].经济研究导刊,2008,(3).

[2]赵晓光.论法学案例教学的几个基本原则[J].法制与经济,2008,(8).

第9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评定方式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9-0191-02

近年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改革、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同时也存在普遍性问题:对思想政治理论建设的紧迫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思想政治理论课有被弱化的现象;思想政治理论课师资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特别是缺乏既有渊博知识、人格魅力,又有教学热情的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学科建设基础薄弱,理论学科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支撑不够;思想政治理课与大学生日常性思想政治教育、与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专业课程、与社会实践活动结合不够,教学方式单一,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教育教学的吸引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基于上述各种不足之处,笔者在该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和总结出以下几种教学方法,以供同行参考。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考核方式改革的具体设想

为了探索出符合我院实际情况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式,应该遵循先试点、再推广,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改革路径。具体来说,就是先办好几个教改试点班,每个试点班的教改侧重点不同,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到一门课程的全部授课班级,进而推广到所有4门课程的全部授课班级。试点班级授课应以专题讲授为主要教学方式。关键在于办好以下几种教改试点班:

1.组合式教学试点班。由一个教师将一门课一讲到底的做法是“承包式”的教学方法,而一种“组合式”的教学方法应该大力推广。具体来说,就是由多个教师来讲同一门课的不同专题。可以由系上带过相同课头的6~7位老师每人选择2~3章的内容,按章节顺序依次给同一个班的学生上课。

2.学生能力培养试点班。选择一个人数相对较少的班,主要由学生自己讲课。学生们3~4人一组,自由结合,自选专题,自己备课、自己做课件。第一小节课由小组代表讲课50分钟,第二小节课由小组全体成员接受其他学生的质疑、提问、进行答辩,再由全班学生当场给该小组成员打分统计成绩,最后由教师点评。讲得好的学生,还可以去给其他系其他班级上示范课。

3.实践教学试点班。实践教学不能占用理论教学课时,也就是要在理论教学学时之外,按照事先拟定的计划开展实践教学活动。①组织全班学生看一些纪录片、资料片或者听取专题报告,教师统计学生出勤情况。②每位学生在规定的周次内,选读原著或人物传记,写出读书心得,由教师评定等级并记入平时成绩。优秀文章在全班交流。③全班学生分组进行社会调查,先明确组内分工,然后设计问卷,而后实施调查,回收的问卷和调查报告一并交给教师,由教师写出评语并记入平时成绩。④利用在校课余时间,组织全班学生参观考察近一点的地方。利用寒暑假时间,可以组织部分学生参观考察远一些的地方。愿意去的学生自己应适当出一部分费用。

4.大班课堂互动试点班。从我院现实情况看,以后思想政治理论课“大班上课”、“合班上课”还是主流,这就面临一个怎么开展提问、讨论等课堂教学互动活动的问题。比如,可以将全班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自己起一个有特色的“组名”,提问回答、讨论辩论都以组为单位计分,组内成员共享该小组的成绩。这种做法应该能够扩大课堂教学互动活动的参与面。

由于各种教学试点班的教改侧重点不同,平时成绩的计分方式就不宜整齐划一。但是,最起码要包括出勤分、作业分、笔记分三项,除此之外,教改侧重什么,平时考核就应该突出什么,这一点可以通过调整其权重来实现。同时,建议我院取消思想政治理论课全校统一闭卷考核的原则性规定,改为不同的任课教师或同一任课教师所带的不同班级可以采取不同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评定方式

1.平时考核。①学生出勤:教师每学期点名次数不得低于10次。学生全勤计分为100分,如有迟到或者早退,每次扣除2.5分;请假每次扣除5分,旷课作为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每次扣除10分,教师要详细将上述情况记录在考勤表上,直到100分扣完为止。②课堂笔记:每学期教师至少检查对学生的课堂笔记一次,如果学生笔记记录的板书内容齐全、书写工整,整体质量高,则按100分计,如果笔记书写不工整,内容缺失较多,则按60分计,若该生无笔记,则此项成绩为0分。③平时作业:作业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书面一般结合公务员考试申论科目的形式,从现实出发,对热点焦点事件,作出评论或者给出相关建议。口头作业一般以小组形式完成,对于大班授课,可将学生按照10人一组的标准分组,由每小组编辑、播报新闻,并且上交PPT。每小组成绩共享,具体负责的小组成员单独加分。④课堂互动:教师尽量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堂互动活动,包括讨论、提问、辩论等。学生只要能够集中精力听课、比较积极的参加课堂互动并给予反馈,就可以得到基本分60分。在此基础之上,每有一次积极的表现就可以加10分,直到100分加满为止;而每出现一次消极的表现就减10分,比如上课不停地说话、瞎起哄、破坏正常的互动活动等,直到60分扣完为止。若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的课堂互动活动,其成绩即由该小组成员共享,但是若该小组成员没有出勤则记为零分。

2.阶段测试。因为平时考核的方式并不足以衡量学生对该门课的学习情况,所以,在最终给成绩时,仍然要以具体的测试为主。一般情况下,测试分三次进行,教师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2次书面测试和1次口头测试。当然,也可进行三次书面测试。书面测试即跟普通考试方式类似,给学生出题,开卷考试。由每个学生随堂独立完成。这就要求任课教师在出题时尽量少出或者不出客观题,出主观题时尽量不出课本上能够找到的原话。至于如何安排分阶段考试内容,由任课老师自己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口头测试可以借鉴上文所提到的学生能力培养试点班的情况来进行。由学生自己制作课件,讲稿并讲课。这样可以充分体现学生对于该门课的掌握程度,同时也训练了学生对于计算机方面的应用能力以及表达能力。

第10篇

[关键词] 部门法;划分;行政法;定位

在我国,有学者明确指出,19 世纪是立宪行宪的时代,20世纪是依法行政的时代。1的确,行政法制建设的成熟与完善与否,是一国法制建设完备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我国旧部门法划分之局限

法学家为了研究和评析法律的方便,往往把所有的法律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在西方法学界,部门法的划分都是在法的分类的条目下进行的。2 只有在原苏联和其它一些东欧国家的法学界,部门法才是在法律体系的论题下进行的。3我国沿袭了苏联及东欧学者的观点。

在我国,“部门法”,一称法律部门,即宪法、民法、刑法等,是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4 而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可见在我国法学界,部门法和法律体系是要素与系统或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但与此同时,又往往把法的渊源和分类另立章节,(且不说法的渊源和分类并列一起是否妥当),然后把此两部分共立于“立法”或“法的制定”项下。6此缺陷在于:

其一,把法的分类和渊源与部门法构成的法律体系分开另列,本身即意味着法的分类和部门法是性质相斥的两样事物,此可谓是逻辑混乱。在法的分类中,往往据不同的标准,把法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而在法律体系中又往往包含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实际上,把法分为若干部分的部门法的划分,都属于一种法的分类。7

其二,无论在部门法或法的体系中,它们构成都应以同质的法律规范的为构成单位,而不能以法典为构成单位,即要把一部法典中的同类的法律规范归为一类,而不能简单把以法典为主的其它法典(规、章)构成一个部门法。

而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是部门法划分的最核心的问题,却也是我国法学界最乱的问题。大体上有调整对象说、调整手段说及法律关系说、法律原则说、适应需要说、国家政权部门及其活动说几类,当然在各大类之下又有详细小分类。“自50年代初以来我国法学理论著作中关于这一问题传统观点是: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8

这种划分标准的缺陷在于:此说是以存在着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同类别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而社会关系本身的分类就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况且,以人类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关系为前提,只是停留在平面的认识上,并未追究行为背后的更深层的原因——— 人类行为都始于为谋求自身生存及更好,为此目的,就要获取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其中物质利益是人类生存的首要因素,在满足生存需求之后,人类又有了为生存得更好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物质需求和相应层次的精神利益需求。历史的进程从哪里开始,人类的思维也应从哪里开始,作为对法律现象的研究的法律科学研究也同样。因而,利益是人类为生存及更好的必要条件,是人类行为的原因,进而也是社会关系生成之动力。唯有以利益为逻辑起点,才能理解人类的社会行为和由此而生的社会关系,也才能进而理解规范人类行为的行为规则。

二、科学的部门法划分之界定在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部门和分类的采用,部分是由法律制度所决定的,部分则纯粹由实践的需要所决定。而法学研究是最常见的一种实践需要,但研究的需要不能否定法律本身固有的本质。法律关系划分的最有用的依据是包含在法律关系中的自然属性,而不是依据这些关系的经济性或功能性的内容。9这种“自然属性”即为法律所固有的本质。因而,部门法的划分是对一国实定法按其所固有的本质异同而作的一种法的系统分类。10此界定包含以下含义:

1、它是对一国全部现存实定法的分类,即部门法的划分是对一国全部现存实定法的分类,而不是对它国法的划分,不是对本国并未生效的法律的划分。不是对本国现存部分法律的划分;它是一种法的分类,不是别的。

2、划分的依据,是实定法规范围固有的本质异同。法在主观内容上是人们主观意志的表现,但此意志一经表现出来即成为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必有其赖以存在的根据或基础,其根据或基础就是人类为生存及更好而通过一定的行为所追求的利益。不同的法律规范唯有以此利益为标准,才能在本质上明确地划分科学的法律部门(部门法)。

3、划分的方法是分解组合。即对全部实定法 ( 包括法典,国家认可的习惯等具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按照利益标准进行分解,并把它分解的结果加以组合。不仅仅是把若干法典加以归类,更确切地说,是对法典中的条款和国家认可的习惯等依据利益标准予以归类。 这种以利益为标准的划分方法,由于是据行为规范的固有本质加以划分的,因而就具有客观性、唯一性、穷尽性之特点。

三、利益的科学界定与部门法体系

利益,是人类为求生存及更好而通过一定活动所追求的事物。社会关系的实质是利益,社会关系实质上就是利益关系。

利益是人们发生联系的中介。人是为生存而存在的,是为自己的生存而从事追求利益的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进而形成社会关系的。如果不是为了生存及更好,人就不可能从事物质和精神生产,也就不能有社会及其历史,更无从谈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抓住了利益关系,就找到了分析人类社会行为及相应的社会关系的金钥匙。

人类自从生成以来,就始终是宇宙环境的一部分,与宇宙环境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在人类为求生存及更好的过程中,与宇宙环境既对立又统一。在人类内部,人与人之间也既相对独立,又密切合作,这种关系的实质即是利益关系,包括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为防止两类利益的冲突,则产生了对利益予以规范的需要,这种规范以对行为的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其中个体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群体利益。11 群体利益则指某一个人类群所有的利益,包括向社会成员提取或征收的部分、未被特定社会成员占有的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以上两部分的孳息。12

利益分为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后,利益也就在质上分裂为群体利益间的关系,个体利益间的关系,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部的关系三种。同时,利益关系又在量上分成了三个层次。这样,一定层次上的利益关系就构成了相对独立的利益关系,对每一种相对独立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就构成了相应的部门法。13其中第一层次利益关系都由道德以及尚未被国家法律认可的习惯等调整,也可称为道德法 (伦理法),而且,不论实在法,道德法都要服从和遵守宇宙之所以存在的规律或内在必然性的制约 (或可称为自然法,规律法,必然法)。

四、行政法在部门法体系中的地位

由以上分析可知:行政法在调整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一个基本的部门法。

需要补充的是:部门法是对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依其本质属性而作的法的分类。这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在思维中的正确反映。但部门法一旦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即成为法学界研究的对象,从而形成不同法律现象的研究相应的法学学科。这些法学学科因其研究的角度、方法各异而各具特色。这些各具特色的法学学科的统一即构成一国的法学体系。部门法和部门法体系,法学学科和法学体系是性质各异的两组范畴。也即,在实际中,部门法的存在及其划分是客观的,而部门法学、交叉法学等则是人们在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因不同视角所造成的,是法学研究的分类,而非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的分类。

注 释:

1.12见叶必丰讲课笔记。

2.吴大英、沈宗灵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9 页。

3.4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教出版社,1994年版,第324页、325页。

5.《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84页。

6.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1995 年版。

7.10.11.13叶必丰著《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3页、502页。

第11篇

摘 要:金融消费者是否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这也直接影响到了我国证券投资者的权利保护。从现有法律规范来看,由于证券投资活动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因此不能适用"消法"。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实现。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返还

一、案例引入

2006年,吴某(原告)通过活动说明和宣传资料得知了甲证券营业部、乙电子公司(两被告)联合举行的"e本万利"活动,其内容为:(1)客户先垫付全额货款,获得HP笔记本电脑,通过累计交易量佣金折扣返还笔记本及掌中宽带的金额;(2)客户享受网上交易的低廉的佣金费率(0.8‰)。 "佣金费率"备注写明:客户需签订相关协议并承诺在甲营业部指定交易三年,且只有通过网上交易委托方式才能享受佣金逐笔返还。

2006年11月7日,吴某(合同丙方)与两被告签订了《"e本万利"活动协议书》。原告按约购买了价值18,999元的电脑及价值2,500元的无线上网套餐,合计21,499元。《"e本万利"活动协议书》第2.1条写明:"甲方(甲证券营业部)与丙方约定,自签署本协议后次日起,执行甲方制订的网上交易佣金率基准为1.6‰,由于丙方在活动优惠期内参加本次'e本万利'活动,所以甲方给予丙方一次性特别佣金折扣,即丙方享受0.8‰的网上交易佣金率。此佣金和先前的基准佣金之间的折扣差额,作为抵扣丙方先前从乙方处购买设备的金额,抵扣总金额为21,499元,按照优惠的佣金率折算出的总交易量为2,690万元。丙方进行交易,当网上交易的累计交易量超过甲方给予的优惠总交易量时,即丙方已经从甲方处取得的折扣佣金累计数大于等于前面约定的折扣总金额,从第二个交易日起,丙方的网上交易佣金率恢复到营业部统一标准,活动组织方不再给予优惠。"2009年10月,原告在被告某证券营业部的网上总交易量达到2,690万元,前往被告某证券营业部要求返还购买电脑和上网套餐的费用遭拒,遂向人民法院提讼。

原告认为,两被告故意告知虚假情形、诱使原告消费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双倍赔偿经济损失42,998元。[1]

二、法理分析

本案中,原告是一名证券投资者,在甲营业部开户并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在双方的交易过程中,投资者认为自己受到欺诈而主张适用《消保法》的双倍返还制度,但证券公司(营业部)则不承认欺诈行为,并认为:即使存在欺诈行为,也不适用《消保法》。本案例探讨的核心问题便是:在没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况下,证券投资者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保法》的通过与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其中的"双倍返还"条款,更是让不少受骗上当消费者挽回了损失,也打击了不良商贩的嚣张气焰。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也引来了不少争议,前些年"王海打假"闹得沸沸扬扬,其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适用双倍返还制度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而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衍生产品的不断推出,使得某些金融机构陷入了"诚信危机",个人投资者以欺诈为由金融机构的案件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关注。目前,国内有学者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它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2]那么,金融消费者是否属于《消保法》"消费者"的范畴而能够行使相关权利呢?

三、金融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消保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外观上看,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了合同,向证券公司支付交易佣金,获得证券公司提供的证券买卖、市场信息资讯等服务,看上去很像一个服务合同。但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还对消费的目的作出了限制,即"生活需要"。原告主张自己享有消费者权利,还需要证明自己从事证券投资活动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这却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二级结算"的交易制度,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公司等阶段参与人进行资金和证券的法人结算(又称一级结算),证券公司再与其客户即投资者进行二级结算。因此,个人投资者无法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在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必须在交易所的会员券商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与券商进行结算。从这个角度上说,个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签订委托交易合同是其参与境内证券交易的方式,这一点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合同。

在本案中,原告吴某意图参与证券投资合同,遂与甲证券营业部签订了合同,约定了作为投资者所享有的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权利以及支付佣金的义务。很明显,作吴某签订该合同的意图在于获得在境内A股市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资格,并希望从中获得投资收益,而不是出于一般日常生活需要去购买消费品或者服务,这一点与上文援引的《消保法》关于消费者定义存在显著区别。正是这一主观目的上的不同,导致其无法根据《消保法》享有双倍返还的权利。

我们认为,金融业虽然也是服务业的一种,但投资活动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消费者一方面需要对其中的风险具有相当程度的辨认、识别能力,同时也需要对其中风险所导致的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消保法》制定之初规定了"双倍返还条款"就是为了倾斜性地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但若对金融消费者也提供相应的保护,会导致其所面临的风险与可能获取的收益不对称,这对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本案的审判法官针对此案专门撰文进行了分析,认为将《消保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扩大至"金融消费者"虽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但于整个金融法律体系的构建而言未必妥当,且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实际操作上的困难,故不宜做此类扩张解释。理由主要包括:"第一,金融行业专业性强,所涉金融机构类型众多,分属不同部门监管;第二,金融产品结构日益复杂,个人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多由格式条款加以约束,在具体规则上与普通商品、服务消费行为不同之处甚多,例如金融机构须对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等;第三,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相比普通商品交易来说更为严重,从而对金融机构的诚实信用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仅通过对《消保法》作扩张解释的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约束恐难真正奏效,且若法律只将欺诈作为金融机构承担责任的单一情形,而不对欺诈情形做出更详细的说明,则未免过于笼统。"[3]

四、本案的法律适用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e本万利"活动协议书》条款表述清晰,意思表达准确,具有通常认知能力的订约方均能正确理解,因此不应作出原告可以同时享受佣金折扣和返还购买电脑费用双重优惠的解释,被告的活动宣传以及缔约行为均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从法律适用上看,法院在认定两被告不存在欺诈故意之后,无论《消保法》是否适用,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无法得到支持,但法官还是就这一富有争议的问题作出了论述。法院认为,原告参加"e本万利"活动是一种投资行为,其接受被告的相关服务是为了在证券市场上获取利益,显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因此其不符合《消保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故,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参考文献:

[1]本案例改编自(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3109号[Z].

[2]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J].东方法学,2009,(5).

第12篇

[关键词] 缺陷产品 召回制度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述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场合,如果经营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 应主动将此具有危险的商品回收,以免使消费者实际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但却不加以处理,此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的制度。产品召回制度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不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有利于提高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产品质量意识,促进企业提高技术改造水平。

召回制度始建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 后逐步推广到其他国家。欧盟各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韩国等纷纷制定专门法律规定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是舶来品, 近几年中国产品在外国实现的召回有德豪润达召回在美国市场销售的50万个榨汁机, 外国在中国的召回案有雀巢奶粉案、宜家公司召回法格拉德儿童椅案等。然而, 一些国外生产者将其已在欧美发达国家出售的缺陷产品召回,却拒绝召回已在我国出售的同型号产品,比如东芝笔记本软件、三菱帕杰罗汽车事件,我国都受到了不平待遇。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源是由于立法差异。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拥有较完备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而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几乎是空白。这让我们清晰地看到中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陷。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与实践现状分析

美国发达的产品召回制度建立在《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儿童安全保护法》(CSP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等联邦法律上, 其召回制度从厂商报告、评估分级到最后的实施召回都有严密法律依据。

从我国现行立法看, 涉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以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近年来,实践中产品召回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比如国家强制召回的:2002年7月,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对当年第二季度国家监督抽查中,家庭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予以强制收回。经营者主动实施召回的:2003年11月23日,京粮集团宣布, 对该集团下属的古船油脂公司当年9月11日、13日、15日所生产的“火鸟色拉油”予以召回。

但是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与实践现状看, 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

首先,现行规范适用范围狭窄, 效力层次低下,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 关于产品召回制度, 我国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基本法律。有人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对产品召回制度作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 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 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这条规定是我们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之一。但是,但对“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 比如向哪个具体行政部门报告,采取什么方式告知消费者,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等等,都没有具体的说明。所以即使承认该条是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但其对召回的管理主体、召回的程序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 也没有规定违反第18条的告知义务和采取防范措施义务的经营者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在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 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 商品已售出的, 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 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前款所列严重缺陷, 且经营者未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要求经营者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市消费者协会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建议。”这条规定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所进步,它明确使用了“产品召回”的概念,内容规定上也稍微详细一些。但具体规定仍然十分粗略,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对于如何告知消费者,怎样评价经营者是否尽到全部义务,是否隐瞒和懈怠,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问题,都没有做出全面的规定。而且作为我国首个将召回制度明确列入条文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仅适用于上海市,适用地域范围狭窄,效力层次较低。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该规定明确界定了缺陷汽车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等概念, 并对召回义务主体、召回管理主体、召回程序、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详细、完整的规定。但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率较低,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汽车产品,将其他产品排除在外,因而具有很大局限性,不能普遍地解决缺陷产品召回问题。

其次,对“缺陷产品”的认定,以及怎么召回,召回的程序、方式、主体等问题上,尚未有明晰合理的方案。理论界也涌现出各种制度构想。

三、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对策建议

1.完善已有的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依据相当粗疏和牵强, 现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 而且这种完善要照顾到整个立法的统一与协调, 不能重复规定, 要有各自的侧重点,以便与将来制定的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规相互呼应, 共同建立起立体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方向上, 有学者指出应当先建立一般产品召回制度, 再由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其中某些特殊商品的规定, 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相结合, 既有原则性, 又有可操作性。但是一般规定的制定比较复杂而且历时较长,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急需我们有保护的措施出台。有学者认为,应以一部或几部法律为核心, 以针对特殊产品的立法为辅助, 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本文认为此种想法不妨一试。具体来说, 可以先在某些特殊商品上制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再由较低的立法级别向较高的立法级别发展, 制定一般产品召回制度。这是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发展路线, 而且当前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也正有这种趋向。

2.相关召回制度的完善

(1)召回对象

召回对象是“缺陷产品”。毋庸置疑,产品存在缺陷是被召回的前提。但是何种商品存在缺陷?产品的缺陷标准如何判定则是十分困难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本文认为, 界定产品缺陷不仅要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而且要有前瞻性观念; 既注意消费品的内在特性, 又关注消费品的外在特性; 既要考虑产品质量的共性要求,又要符合不同产品的差异性特征。我国的缺陷产品定义不妨参照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不符合产品质量中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即可认定为缺陷产品, 但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一旦出现其他质量问题,不能因为产品符合该类标准而主张免责。

缺陷达到什么程度和标准才适用召回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召回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自愿召回原则:凡是制造商认为其产品在设计上或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危及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时,就可以主动召回其产品;二是强制性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就必须无条件召回或者强令召回。有学者认为:判定某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可依据国际公约例如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和外国立法例如美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制定出适用于我国的产品缺陷标准。当然这个缺陷标准不得与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等相雷同以防出现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2)缺陷产品召回的方式

召回的方式很多,一般最常见的有免费维修、更换、撤回等。免费维修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免费对已售出的缺陷产品进行检修与维护。更换是指对同种产品、零部件进行更换或对老产品、零部件升级换代。免费维修和更换的目的都是消除产品的质量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撤回是指全部收回尚未出售的缺陷产品。还有一种召回方式是“退赔”。这种方式一般只有在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维修和更换来弥补的情况下用。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以上这些方式。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产品召回”不同于“三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对产品实行三包, 即包修、包换、包退。”三包仅仅适用于消费者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三包”要求以后才发生,而“产品召回”有可能是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动实施的。其次,“产品召回”是不管产品是否被出售,只要存在缺陷,都无差别回收以消除对社会安全的威胁,是一种预防损害发生的制度。而“三包”是为了补救产品出现的问题,且这些产品都是已经通过销售渠道到达消费者的。最后,在责任承担方面,两者也不同。生产者违反“三包”义务, 承担的是对特定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而违反产品召回义务,承担的是经济法上的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多种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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