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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律法规

时间:2023-06-13 16:26: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初级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初级法律法规

第1篇

银行从业资格网权威贵州毕节2018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更多贵州毕节2018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相关信息请访问银行从业人员资格网。 【导语】根据人事考试信息网的《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得知,贵州毕节2018年上半年银行职业资格考试时间为6月2、3日,下半年考试时间为10月27、28日,具体如下供大家参考: 专业名称

考试日期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6月2、3日 10月27、28日

【贵州毕节考试科目】

公共科目: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原公共基础);

银行业专业实务:又分设个人理财、风险管理、个人贷款、公司信贷、银行管理5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相应的专业类别。

根据新的管理制度,《公共基础》调整为《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不再单独设立证书。在主办方举办的连续两次考试中,通过《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与《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下任意一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2篇

[关键词]军人社会保障制度;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实施机制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因此,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从结构上说也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三个要素。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功能在三个方面都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问题上我们要有整体思路,同时也要有具体的路径选择。

一、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创新的整体思路

新制度经济学对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既继承了西方正统经济学理论的某些传统(如经济人分析、边际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等等),又超越了这种正统经济学理论的限制,这种超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把在正统经济学理论中被认为既定不变的制度视为会被修正和创新的,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制度内生化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特征。(2)放弃了正统经济学理论中的“信息费用、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都不存在”的非现实假定,理论分析更加接近于真实现实。(3)认为经济人并不能解释所有的经济行为。但是,任何制度创新都离不开理论的支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功能创新问题从宏观上和整体上作出基本的理论和实践准备。

(一)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主体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的主体就是指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初级行动集团是指一个决策单位,它们的决策支配了制度安排的创新过程,这一单位可能是单个人或由单个人构成的团体,这一单位意识到了一些目前暂时不能获得的收益,只要能改变制度安排的结构,收益就有可能增加。次级行动集团是指一个决策单位,它们帮助初级行动集团获取收益而进行一些制度变迁。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都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初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和推动者,次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实施者,初级行动集团通过制度变迁创造收益,初级行动集团虽然不创造收益,但是,参与收益的再分配过程。划分并考察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帮助对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主体的分析。我们要注重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

(二)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和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是指,目前,我国现实存在的一系列旨在促成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给予特别激励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方面的基础规则。从实质上来说,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就是指基础性的制度安排(Foundamentinstitutionalarrangement)?熏它是我国基本制度规定,决定并影响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的构成及变迁,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中,我国宪法和法律结构至关重要。与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相比,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也是可以变迁的,所不同的只是变迁的速度要慢得多。

(三)重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安排”的含义就是“制度”最通常使用的含义。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长久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就是指具体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给予特别激励的设计和安排。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应该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中进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决定着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反之,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也会反作用于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从比较静态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一项新制度安排的评价标准有两个:帕累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帕累托改进是指新制度安排为覆盖群体提供利益时,没有一个人会因此受到损失。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是指虽然新制度安排损害其覆盖下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另一部分人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总体上还是合算的。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进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我们必须准确厘清上述基本概念的准确含义,同时,把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区别开来,还要注意准确把握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的区别。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边际调整过程,制度环境决定了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制度创新也会使制度环境不断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主力军,目前,缺乏适宜的初级行动团体是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一)积极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

由于对根源于文化历史传统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非正式制度的培育和演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结果导致非正式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全社会缺乏普遍的拥军爱军的主流意识,致使已有的正式制度设计缺乏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基础。因此,积极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要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1.转换指导思想,确立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新理念

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的指导思想具有时代局限性。对军人所承担的额外义务进行特别补偿是现行军人特别保障的立法根据,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但是,通过军人社会保障对军人应该如何激励?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上,我国军人保障的指导思想却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重牺牲奉献,轻优待激励”的立法思想具有深刻的时代烙印,只强调对军人设置义务,忽略了对军人的物质和精神激励,忽略了应该从内外两方面进行立体的激励和保护,在保护理念上具有显著的偏差和错位。由于军人特别保障强调“牺牲和奉献”忽略“优待和激励”的制度设计没有回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做到与时俱进,在新时期根本担负不了保护军人的重任,它已经和正在给军人造成制度性的伤害。

因此,在新时期我们要转换军人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确立军人激励的新理念,为此,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大力研究军人职业不同于普通职业的特点和规律,对军人实行科学激励;

(2)充分挖掘“保障”的内涵,对军人实行全面立体保护;

(3)顾及军人的私权性质,对军人实行官方和民间双重保障;

(4)与时俱进,不断修正保障激励思想,完善保障激励范围和保障激励内容。

2.发动思想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国防价值观

心理学和行为学理论认为,人的价值观念决定了人的行为方式。也就是说,价值观念会影响人的思维模式从而决定人的行为方式。国防价值观念就是指人们对国防价值的观点、思想和看法,具体包括国防为什么存在,国防对人民意义的大小,如何建设国防以取得最大的国防效用,如何对待军人职业,军人职业与社会的关系等等一系列的观点和态度。可以这么说,有什么样的国防价值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国防态度和行为。国防价值观念的形成与个人的家庭经历、受教育程度、人文环境、政府宣传导向、价值观念、人生观和世界观等诸多因素有密切关系,国防价值观念的形成和转变都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思想政治教育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工作优势,20世纪80年代以前,党和政府在培育整个社会正确的、积极向上的国防价值观念曾起到很大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党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较之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大大落后并凸显消极负面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都崇尚金钱、地位、权力、美貌等,浮躁趋利成为现代社会价值观念的主要特征,国防价值观念受到冲击。

20世纪80年代以后,军人作为一个群体无疑成为这种业已变化了的国防价值观念的牺牲品和受害者。现代社会价值观念所崇尚的金钱、地位、权力、美貌、学历等似乎都与军人群体没有太大关系,相反,由于军人职业特点和舆论导向的作用,军人群体给整个社会的印象是贫穷、危险、困顿,等等。因此,党和政府要根据国防价值观念形成、转变特点和规律,从正面的思想教育入手,大力进行舆论引导,辅助以改善军人整体形象,增强军人职业吸引力,从而在全社会培育积极向上的国防价值观念。

3.培育军人意识,强化军队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堡垒都是从内部攻破的。军人保障更应该从强化对军人的激励入手,如果军人职业的吸引力、竞争力增强了,军队自然也就会坚不可摧。因此,我们在进行非正式制度的培育时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激励军人,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增强军人荣誉感;(2)提高现役军人待遇,增大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增强军人优越感;(3)发动思想教育,增强国防事业的主流意识,增强军人归属感;(4)打击破坏军人形象行为,增加外力破坏的犯罪成本,增强军人职业神圣感。

(二)建立健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就是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均衡、低效率和不公平。因此,建立健全军人保护正式制度要把握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新时期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法规体系

20世纪80年代以前,党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视军人的社会保障激励,并对军人社会保障激励问题实行特殊政策。主要体现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共同纲领》有关规定、1950年制定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上,但是,当时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来对军人进行保障,这种规定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曾起到激励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后,军人得到了《宪法》、《兵役法》、《军官法》以及各种关于军人社会保障的条例从多个层面的不同保障,从而构建出一套完整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体系。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同样是靠各项强行性规定来进行社会保障,强行性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变化。

因此,在新时期我们在立法规划中,必须重新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有关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规定。除了保留《宪法》、《兵役法》、《军官法》以及各种关于军人社会保障的条例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条款之外,还要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中规定有关对军人进行社会保障激励的各种事项。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及其亲属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实行特别保障和优待,在退役安置、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子女入学、生活补助、法律援助、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特别优待。重点优待军人及其配偶,给以实实在在物质刺激,增强军人优越感和军人职业的吸引力。从而构建新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激励军人,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

2.建立健全新时期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政策体系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还必须依靠党和国家的各项激励政策。政策一般指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完成一定的任务而做出的政治决策。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基本内容和本质方面具有联系,包括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方面存在共性,但是,二者也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意志,政策体现全党意志。(2)规范形式不同。法律法规表现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其他形式,具有稳定性和成文性。政策表现为党的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等,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3)实施方式不同。法律法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法规主要调整以权利义务界定的社会关系领域,政策调整的范围比法律法规更为宽广。(5)稳定性和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律法规具备极强稳定性,非经严格程序不能变动。政策较为灵活,可根据形式变化做出较为迅速的反应。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各有其适用的对象和调整范围,各有其独特的调整方式和强制措施,因此,我们在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时既要注重法律法规建设,同时还要兼顾政策的制定,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套和衔接,共同激励。

(三)合理配置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实施机制

任何设计完美精细的法律和制度都必须依靠实施机制才能体现出价值。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实施机制是否有效,离开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安排都形同虚设。检验某种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最关键是考察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间的关系。根据诺斯的理论,当个人收益等于社会收益时,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就会得到有效实施。

1.强化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

从本质上说,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主要是一种软约束,它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因此,军人通过国防活动产生的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的那部分别人获得的收益,难以得到强制性的补偿,并且还会导致已有的正式制度设计因缺乏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基础,预期的激励难以体现。

但是,非正式制度实施机制的非强制性本质并不能成为我们束手无策无所作为的借口,我们可以强化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增加破坏国防事业的道德谴责,将珍视国防事业的道德观念与思想品德建设挂钩,将国防价值观念作为考察人的“德”的一个重要方面,增大破坏国防事业的违约成本,从而增强非正式制度的强制性,使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得以强化。

2.重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

在正式制度中,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制度最为完整系统,但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实施机制的设计和安排具有先天性的缺陷,军人从事国防活动产生的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差过大,导致激励不充分。因此,要对军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立体综合激励。这就要求我们的实施机制在制度设计的保障范围上不仅要保障军人本人,还包括军人的其他近亲属。现行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设计重心是放在军人本人的激励且激励力度不大,没有全面构建实施机制体系,没有建立保障军人近亲属的全程激励的实施机制,没有科学合理地配置激励资源,难以起到激励的作用。因此,全面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体系,科学合理地配置激励资源,就成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改革时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方面。

[参考文献]

[1]汪洪涛.制度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对比分析;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6-0097-02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既有本土企业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如三鹿奶粉事件、蒙牛强致癌物质事件、双汇的瘦肉精事件等,也有国外企业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如家乐福出售过期板鸭事件、麦当劳出售过期食品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食品安全监管被推上风口浪尖上,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到底存在着哪些问题呢?本文通过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比分析,找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建设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比分析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对比分析

1.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美国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其全面协调、统一管理整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横向设立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USDA)、环境保护署(EPA),各负其责,分别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检测防疫和标准制定;纵向设立联邦、州、地方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拿大由农业部的一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协调其他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管[1]。欧盟为了对其成员国家进行协调管理,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统一负责欧盟境内所有食品的相关事宜,负责监督整个食品链的安全运行,根据科学证据做出食品危机风险评估。各个成员国家也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各自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如英国成立专门、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全权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英国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管理机构是食品标准局,是监督英国食品安全的独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质量的总体事务和制定各种标准[1]。德国的食品监督由各州负责,州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方案,由各市县食品监督官员和兽医官员负责执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bv1)负责协调和指导工作。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 [2]。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直属于内阁,全面负责日本的食品安全,并对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韩国设有食品安全对策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部门间的组织协调以及食品卫生事故的组织处理,农林部、海洋渔业部、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分别负责农畜产品、水产品、进口产品的安全检查和检疫[3]。

2.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中国的食品安全主要由农业、质检、工商、卫生四个部门负责监管。很多职能部门既是法规标准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执行与标准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各个部门责任不明确,在执行的过程中相互推诿,而且只负责各自的工作,不能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对比分析

1.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标准。美国食品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安全的,究其原因是美国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4]。美国早在1906年就出台了食品与药品法和联邦肉类检验法,在接下来的一百多年的时间里,不断修改和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综合性的条款,也有极详尽的规定。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主要大法包括: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FFDCA)、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禽肉制品检验法(PPIA)、蛋制品检验法(EPIA)、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和公共健康服务法(PHSA)等[5]。2010年11月3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这一法律使美国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进一步拥有了更多的权力。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强调食品安全要以预防为主。欧盟也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早在1980年欧盟就颁布实施了《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2000年欧盟又颁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要求制定以控制“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从而将现行各类法规、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近年来又陆续制定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二十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形成强大的法律体系。2006年1月颁布实施的《新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更是涵盖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供应链,实现了从初级原料、生产加工环节、终端上市产品到售后质量反馈的无缝隙衔接,对食品添加剂、动物饲料、植物卫生、食品链污染和动物卫生等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了重点监督,大大强化了召回制和市场准入资格[5]。除此之外,欧盟各成员国也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德国的《食品法》、《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HACCP方案》和《指导性政策》构建起食品安全监管的四大法律支柱。与此同时,日本也制定了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1947年的《食品卫生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最重要法典,之后经过十余次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在《食品卫生法》不断完善的同时,2003年日本又制定出台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形成一套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第4篇

(一)可持续发展为低碳经济提供了理论基础

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低碳经济是其重要的途径,两者的发展理念与科学发展的理念基本一致。科学发展观的目标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尽量减少消耗能源的情况,使污染环境的情况降到最低,低碳经济低耗能、低排放、低污染的要求与之基本相同。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就是加快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以及新能源的开发,这样不仅能够改变经济增长的方式,还能保证能源的安全,逐渐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社会,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低碳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是相互结合的,他们之间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关系:第一,低碳经济师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都是为了中国的环境和经济取得更好的发展,进而实现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低碳经济的理念是低排放、低污染、低耗能,这正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第二,低碳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近几年,中国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不仅仅是资源短缺的问题,还有有害气体对环境的污染问题,而低碳经济正好能解决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的问题。第三,低碳经济为可持续发展指引了方向。低碳经济经过对技术、制度的改革,促进了低碳产业、低碳城市的建设,改变了生态环境,实现了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低碳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中国在可持续发展方面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比如能源、环境等。这些问题正是我们急需解决的,而低碳经济正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也能轻松的解决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中所面临的问题。第一,低碳经济的发展能够调整产业的结构。目前,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正在迅速的发展,大量的基础设施需要被建立,而高碳产业又是一定要进行的,所以,一定要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而使中国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得到优化和升级。第二,低碳经济的发展能够优化能源结构。在使用煤炭能源时,经常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低碳经济的发展不仅能提高能源的使用率,还能避免环境的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发展低碳经济是中国国际的战略需要。发展低碳经济不仅能够解决中国的能源危机问题,还能减少碳的排放,能够使中国的国际地位得到提高。

二、中国发展低碳经济所面临的问题

(一)中国的低碳技术水平低

所谓的低碳技术主要包括开发清洁能源、捕捉与埋存二氧化碳、回收利用有害气体等。在煤炭加工、煤炭转化污染排放控制、废弃物处理以及煤炭高效洁净燃烧等四个领域一共有十四项清洁煤的技术。对生产镍氢电池与锂离子电池技术有了充分的掌握,太阳能产业也迅速的发展起来了。虽然中国在低碳经济技术上已经突破了自我,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其技术开发水平以及核心技术好事有所不足。要想使中国低碳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至今的距离缩短,必须要经过很长的一个过程,并且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二)中国低碳经济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

由于中国的低碳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不管是政策方面,还是法律方面都存在着很多欠缺。对于一些重要的环节和领域,中国还没有确定相关的法律,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及时的得到解决,导致低碳经济的发展不能跟上世界发展的形式。有的地方虽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都不够具体,所以,要想使低碳经济发展的更好,一定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确保低碳经济在政府的支持下大力发展。

三、低碳经济发展的对策

(一)发展低碳技术

低碳技术的水平直接影响着低碳经济的发展,所以,一定要建立低碳研究的体系,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使低碳技术逐渐增强。由于中国的低碳经济起步比较晚,所以,其低碳技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虽然中国可以引进国外的技术,进行自主研发,但是其他国家在技术上还是有所保留,所以,中国在与其他国家合作时,一定要加大自主研发的力度。中国要努力在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温室气体的处理与控制等方面加强技术的研发,建设各方面的低碳体系,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再有,新能源的开发以及低碳技术领域的人才也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关键。

(二)建设完善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引进外界的新生力量。政府制度的制定与创新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驱动,也是解决中国高碳问题得重要措施。国外的一些国家在近几年的时间里相继推出了各种各样的低碳经济法案,比如德国、英国、日本、意大利等,低碳经济法案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并且还引进了气候变化协议、能源税以及碳税等多种经济的政策。所以,中国现在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建立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使能源的发展战略能够有效的实施。主要的内容包括:第一,对温室气体的排放建立相关的法规,使能源的排放能够有所缓解。第二,加强鼓励清洁以及低碳能源的开发与利用。第三,对于可再生能源,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的途径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快能源清洁的发展。第四,对中国的能源体制进行改革,建立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源体系。

四、结束语

第5篇

【关键词】卫生监督;行政指导;应用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7-185-0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对于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大对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关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降低行政命令的影响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广泛要求。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卫生行政指导因为其具有的灵活性与非强制性在卫生监督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逐渐成为一种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措施。

1卫生监督领域中应用卫生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

在卫生监督领域中开展工作所需遵循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是非常多的,其中也有关于卫生行政指导方面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近年来SARS、H1N1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致使我国不断的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完善,其中关于卫生行政指导方面的规定也在逐渐的增加。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是法规,其中包括行政法规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与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三是部门规章,如《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卫生行政指导在监督领域中的应用

2.1应用卫生监督意见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就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制定的对相关被监督单位以及人员具有指令性的文书。通常情况下,对于卫生监督意见书的使用情况分为两种:一是,对于已经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进而使其满足相关的卫生要求或者标准,通常是用在设备、设施、实际操作以及生产工艺等方面。二是,适合应用在一些尽管有违法事实,但是情节比较轻的,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时,提出相应的改正意见。应用卫生监督意见书很好的将卫生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进而督促并且帮助相关人员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可能会发生的问题。

2.2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就是指针对一些没有违法行为,但是存在比较严重卫生隐患的人员,展开消除隐患的行政约谈制度。该制度现阶段在医疗广告监督工作中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根据相关规定,医疗机构的相关广告一定要相应规定的范围并且符合媒体类别,在广告播出的过程中不允许出现医疗方法、技术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形象等。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医疗机构打着科普知识的旗号变相对本医疗结构进行简介,比如,某医疗结构在某报上刊登的有关牙周病的科普知识时,不仅介绍了病害的危害,治疗手段等,还在文章的下方写出了该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尽管这样的广告形式是合法的,但是由于科普知识与医疗广告是相邻的,并且两者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关系,进而有引导消费者前去诊疗的嫌疑,因此,相关的卫生监督人员就可以以行政约谈的方式对该医疗结构的相关负责人开展诫勉谈话,提醒其存在的隐患,并且对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与宣传,指导其进行整改。

2.3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卫生行政处罚就是指在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并且对社会公众利益与公民健康产生危害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威慑相应的违法行政相对人,并且通过公开的方式,充分利用社会道德评价体系,引导相关的行政相对人选用一些符合社会公众利益与公民健康的行为;二是,通过公开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以对其他的行政相对人产生很好的教育与震慑效果,进而充分表达行政处罚的引导、教育以及评价等功能。

2.4培训指导: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以及技术标准非常多,为了让行政相对人了解以及掌握更多的与自身发展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卫生专业知识,相关监督单位一定要定期开展培训指导工作,对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医疗执业等相关领域的负责人每年都要开展专题培训,总结上一年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与专业知识展开相应的解读等。

2.5发放指南:

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通过相关活动普及相关的科普知识、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卫生监督工作方面的知识,进而引导消费者选择一些比较科学的生活方式或者行为方式。比如,制定相关的宣传手册在社区内进行发放,引导居民在消费、休闲娱乐、教育等方面的权益维护。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卫生行政指导是一种比较新型的行政行为,目前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加强对其进行分析与研究,进而不断的完善。通过对卫生行政指导应用的相关分析,为以后的实践应用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进而更好的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翔,施凑宝.谈行政指导在卫生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和应用原则[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9(02).

第6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 策略

前言:现今的分段监管体制,并不能适应国内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食品生产经营现状,加之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机制不够健全,从而出现互相牵制、职能低下以及监管不力现象。因此,制定相关食品监管法律、监管体制及监管技术标准成为迫在眉睫。只有从法律为后盾,以强有力的监管技术为手段,协调各监管职能部门才能从根本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质量。

1、食品安全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食品安全表现为为三个方面:数量,某国家或地区能够生产民族基本生存需要。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质量,指提供的食品在营养,卫生方面满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食物的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剂是否违规超标、标签是否规范等问题,需要在食品受到污染界限之前采取措施,预防食品的污染和遭遇主要危害因素侵袭;可持续发展,这是从发展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朗权的首要保证,对于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如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对于食品的安全要求也随着大幅增加,而现今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却让人对其甚不放心。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严重不仅影响食品行业的正常发展,而且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构成一定不良影响。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现状

商品检验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作为现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手段,虽然某些部分参考了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如何对食品进行安全有效的监管方针策略以及实施措施,但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对原有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了大幅的增删和修订,最终形成了以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覆盖面较广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作为政府部门和地方制定规章和文件的依据,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从食品制造的根源加强监管,以及在食品的经营销售环节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食品的安全监管。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是强有效提高食品监管水平,保证高优质食品生产销售,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快而稳向前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监管体制现状

现今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是以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交通部等多部门为主体进行联合监管,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监管体制。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划分了各部门的相关职责:农业部门管农产品的食品安全,质检部门管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工商部门管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商务部门管部门食品的储备和畜禽屠宰的食品安全,卫生部门管餐饮的食品安全,食品药检监管部门管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这些职能部门统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虽然有比较独立的监管权力,但由于现今阶段各部门职能交叉等原因易造成监管资源过于集中或者浪费的现象,而出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现状。而当应对诸如双汇瘦肉精事件,三鹿三聚氰胺等重大安全事故时,由于整体食品安全管制缺乏长远规划,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过分信赖或者利益导向致使其缺乏对于大型食品企业的长期有效的监管,经常处于被动地位,只有在发生了大型安全事故,付出了巨大的教训和经验后才开始着手大力整治,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强度和韧度也没有与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

3、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思考

一、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尽管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断的在修改,并颁布新的执行标准,但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体现,现有颁布实施的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亟需尽快改善。为了从宏观上掌控整个中国食品安全的整体局面,保证各项高优质食品安全,将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为具备协调统一,基础性的,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成为重中之重。应尽快加强食品安全立法,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综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对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和修订,建立多层次,分门类,包含监管,执法,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必须加大对于违规违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惩罚力度,除了在经济上对其进行严重制裁和惩罚,还要明确其的刑事责任,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杜绝不法商家打一枪换一地,东山再起的现象发生,并且须明确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监管环节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建立起以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体系,地方标准体系和企业标准体系四个部分共同构成的,相对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这是对我国的食品进行生产经营销售的一项具有强制执行的标准体系,涵盖了生产原材料,储运和包装,食品质量检测等全过程的领域。但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于有害物质的研究和控制也在不断进步,因此,食品安全的标准也就要跟随现有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做出适时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食品的安全性,才能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快建设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今年来,不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都在增加颁布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的相关文件和管理办法,同时也大大地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都在不断增强。因此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整体上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放眼现实,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这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仍然是实行由卫生部,农业部,药品监测部门,商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质量检测等很多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多个环节,多个部分共同监管,因此加快建设健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现行监督管理体系成为目前人民的心声,将执法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权力明确,责任明确,避免出现由于权力的交叉而使得监管资源浪费或者闲置。

三、协调我国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

在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我国各食品监管部门通过积极地探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不断探索分段监管机制的制衡机制。从监管权力配置方面讲,食药局一般都其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而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执法的主体职能部门,具有相应的监管权。从监管职能分配来看,本着指定的部门监管指定环节的原则,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而攻山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等。目前现今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主要通过定期会议,听取汇报以及上下级文件等行政指令性质的手段,工作协同配合相对来讲比较困难,难以实现应有的职能。整合优化同级职能相近部门,监理部门配合机制和优势互补机制,在装备、技术、信息方面达到共享,实现人力、物力有效利用,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4、结语:鉴于食品安全自身的多样化、复杂性及现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食品安全监管是以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适应现状的监管体系,各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协调工作的长期性综合工程。理顺监制体制,强化食品质量和安全控制,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罗建国;经济安全与知识产权法[J];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1期

第7篇

关键词:医疗器械 市场 问题 监管

一、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器械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2000年颁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来,我国过加食药监督管理局先后下发了部分与之相关的配套规制文件,我国在整体上已经基本走入了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十多年一来,我国在医疗器械市场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上取得了极大成就,有力的保障了社会大众在医疗器械使用上的安全性。但仍然需要看到的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医疗器械市场出现了巨大的变化,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不断产生,传统的规章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市场形势,本文对此进行归纳总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难度大

对于市场中所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在处罚上过度依赖行政法规,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

2.监管标准不完善

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大多数医疗器械并没有一套统一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从而给我国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管造成了巨大阻力。

3.市场、监管力量弱

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医疗器械监管方面并没有设置专人专岗展开工作,监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给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4.市场准入门槛低

医疗企业进入市场可以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经营企业等众多途径,甚至商店药店都可以进行销售,在市场竞争上还很不规范,给监管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医疗器械监管存在的问题

1.法律监管不力

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在医疗器械监管方面并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为例,它本身就是一个行政法规,并没有严密的法律逻辑结构、立法条文少之又少,并不能够发挥出法律法规所能体现的作用,甚至对监督执法工作起到了严重的制约作用。其次,在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对于存在的违法行为很难界定与处理,普遍存在着管理规范不健全、监测评价不完善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医疗器械监管浮于形式。

2.监管技术力量不足

医疗器械技术含量较高,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涉及到了大量学科、如光学、生物学、声学、材料学、工程学等。加上医疗器械种类繁多,其中不乏大量的高科技产品。而当前我国在医疗器械监管人才的培养上还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专业人才缺乏、人才培训机制未建立等。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影响下,我国医疗器械监管人员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在具体的监管工作当中很难落实,给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加大了难度。

3.信息化建设与时展不符

众所周知,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加上各地不同风俗观念、科技发展水平的影响,在医疗器械的信息化建设上各地发展不均衡。在东部及沿海发达地区,信息化程度高,而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仍然停留在基础设置建设与简单应用的初步缓解。信息化建设与时代步伐不同步,因此也很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规划与协调,这也给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我国医疗器械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建立健全医疗器械法律法规

1.考虑本国国情

要想有效解决当前医疗器械监管存在的问题,必须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广泛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其监管模式与当地国情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因此我国在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的建设上也应该统筹考虑,切忌生搬硬套,而应结合我国发展实际情况加以落实。

2.完善监管体制与模式

具体来讲,监管体制与模式的完善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必须要对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补充和修订,并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条件与监管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强化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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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法规监管队伍与监管信息化体系

1.建立起医疗器械监管的队伍

首先,政府主管部门必须要要充分意识到医疗器械监管的重要性与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并出台相应举措不断完善。其次,要加强监管队伍的培训工作,打造一批市场监管知识过硬、专业素质水平过高的医疗器械监管队伍,从根本上提升医疗器械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2.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均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当前的信息化时代,医疗器械监管也可以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在全国建立起完善的医疗器械市场及监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地区中监管部门、经营企业与销售企业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这对于大幅提升医疗器械监管水平,完善医疗器械市场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提高医疗器械企业进入市场门槛

众所周知,医疗器械市场的规范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直销、提高医疗器械市场准入门槛、规范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无疑是强化监管的重要途径。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现阶段在医疗器械监管方面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在很多方面并不完善。但鉴于当前的市场环境,改革现行医疗器械管理体系迫在眉睫。这就要求我国政府部门、相关主管单位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思路、建立健全完善的规制体系,强化监管力度与执法力度使医疗器械市场与监管走入规范化、体系化、制度化的道路,让社会大众更加放心、安全的使用各类医疗器械。

参考文献:

[1]韦高.新医改给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带来的机遇[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0(16).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s].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2004

第8篇

关键词 会计 职业道德素养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越来越高。而现阶段,我国会计的职业道德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虽说有取得很大的进步,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为了防止部分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丧失职业道德规范,甚至发生犯罪行为,所以我们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笔者通过对现阶段会计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改进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我国会计从业人员也越来越多,虽然高学历、高素质的人员在从业人员中的比例越来越多,但从目前的实际水平来看,我国会计行业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人仍然存在综合素质低下的问题。在从业的财务工作者中,中高级职称只占20%左右,大部分的都是初级职称,在学历水平、知识结构以及业务水平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会计从业人员不愿主动去接收和吸取新知识,不能实现自身知识的更新,对国家新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不能掌握和理解透彻,尤其是一些从事会计行业多年的老会计人员,觉得自己经验丰富,也没有更多的追求,不愿去创新和更新知识,导致知识和技能老化,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影响了在专业方面的纵深研究,大大降低了工作质量。

(二)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没有足够重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对于会计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重视程度并不高,存在培养不足的问题。在学校的学习过程中,往往注重的是对学生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养,道德教育知识蜻蜓点水式的带过或是被忽略,进入社会进入职场后,公司注重的往往又是工作能力的培养,对职业道德的培养的投入通常很有限,所以整个社会对会计人员的道德教育都没有给与足够的重视,虽然职业道德教育在工作中能够不断加强,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物质财富增加,利益诱惑随处可见,一些会计人员在利益面前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做一些违法违规的事情。所以塑造正确的价值观尤为必要,对职业道德教育的不重视是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领导者的原因。

大多数的会计从业人员都是在上级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在工作的过程中,如果某些领导的职业道德素养不高,因利益而对会计人员进行施压或是胁迫,导致部分会计人员为了保住工作或是迎合领导而放弃职业道德为领导服务。还存在一些会计人员为了晋升或是得到好处而讨好领导,和领导成为利益共同体,利用职务之便为领导做假账、假报销、多报销等,损害企业集体利益。

(四)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会计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但对于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惩罚规定却还不健全,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再加上审计部门、财税部门等监督部门往往各自为政,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对会计人员的制约十分有效,在利益面前,一部分会计人员往往会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进行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导致职业道德丧失。

二、改进措施

(一)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做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学校要加强对会计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因为学校是会计从业人员在走进工作岗位前的专业学习阶段,在这一阶段形成的职业价值观对以后的学习、工作有重要的影响。只有在学生在校的这段时间树立了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观及价值观,才能在以后的工作岗位上更加的爱岗敬业。第二,用人单位要加强在岗会计的职业道德教育。各个企业不仅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而且同样需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第三,会计人员要加强自身的学习。首先要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坚持正确的工作原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实践工作中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

(二)加强健全会计法律法规建设。

建立健全会计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可有效减少会计现有政策的主观操作性及不确定性,并能对会计人员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可规范和明确会计人员的职权范围,对于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必须依法严惩。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使会计人员的违规代价大于违规收益,使其心生畏惧而失去违法违规动机,从根本上约束会计人员的不合法行为。还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其真正了解各项法律法规对于会计工作的规定,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从而避免会计工作中各种有违职业道德事件的出现。

(三)建立会计总监制度,完善会计管理。

要根据会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会计监督管理部门,充分认识到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困难性,从执法部门开始,逐层、逐部门的监督会计从业道德修养。要配以完善的奖励和惩罚措施。定期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评价,并进行奖励和惩罚,对于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事件应及时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以警示会计从业人员工作的规范性,同时应与时俱进,不断地对监督管理内容进行改善。

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程,关系着会计行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实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显得尤为重要,认识和解决导致道德缺失的各项因素,使每个会计人员牢固的建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贡献应有的力量。

(作者单位:湖北萌烁食品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陈三美.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J].皖西学院学报,2004(2).

第9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现状,绩效管理

一、前言

政府采购是指公共部门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有自身的特殊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目标的多重性、范围的广泛性等使得政府采购有别于一般性采购,理应受到更多的监督与跟踪,以保证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和公平性,使社会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无到有、采购规模由小到大,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进程。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在预算编制、运行管理、规模数量等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实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是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解决当面问题的需要,也是发挥采购宏观调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必然要求。

二、政府采购面临的问题

政府采购制度经过十几年发展,其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出现的问题不少,且危害程度越来越严重,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采购面临的风险越来越严重。采购风险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由于各种意外情况的出现,使政府采购的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相偏离,并给政府采购活动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采购风险大致分为风险外部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包括制度风险与封闭风险,内部风险包括方式选择风险、委托—风险和寻租风险。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这些风险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成本,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效率与效益,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进度。

(二)政府采购市场化运作不够。在西方国家看来,由于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业务的公开性、公众关注性等特点,国家需对政府采购市场实行自动化和网络化管理,让采购双方更多地在市场上实现采购行为。而我国政府的采购行为中,市场化程度不高、人为操作性过强等严重。采购过程中,由于不是完全参与市场竞争,所以才会出现“以次充好”、“劣币驱逐良币”等现象。采购行为发生后,由于缺乏恰当的市场监管,使得各种违法采购行为并未受到市场的监督和应有的惩罚。

(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规范与滞后严重。一直以来,国家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政府采购行为需要相应法律法规的保障,而我国政府采购还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许多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立法,更多的是地方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局限性较大。

(四)政府采购监督不严,绩效管理滞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已全面铺开,需要相应的监督评价,而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正是监督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改善政府形象的有效手段。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基本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整可行的绩效评价体系,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对资金监督管理不规范等,迫使我们不断寻求解决政府采购低效、完善采购绩效评估的政策措施。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政策建议

鉴于我国政府采购面临的问题以及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缺陷,更新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模式和理念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完善相应法律法规。高效率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必然依靠符合社会实际情况要求的、完善规范的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首先制定一部完善的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相关法律,树立全局和局部理念,同时要细化具体的法律规范,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具体规定之间的联系,防止脱节。同样,对于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必须重视,做到有法必依。

(二)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关键环节之一就是确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如果指标体系偏离目标、相互之间缺乏联系,那么公正、科学的评价也就无从谈起。指标体系的构建首先要有指导思想,要有构建原则,既要有经济指标,也要有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指标;既要考核已经表现出来的显绩,也要考核潜在绩效;既要考虑当前,也要考虑未来。同时,可以设立指标层级体系,使指标体系不是流于形式。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绩效评估。采购人员的素质高低与专业化水平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影响着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要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就应该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绩效评估,建立相应政府采购人才的选拔、培养和淘汰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执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以量化指标为基础,强调绩效考核针对工作和业绩,强调绩效标准,开展多维评估,最大限度的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四)开展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我国目前的政府绩效审计更多的是针对基本建设投资、金融业务进行的,可将绩效审计引入政府采购领域,通过绩效审计对政府采购行为提供独立的评价,特别是有效性评价,促进被审计采购单位为达成各自的采购目标,以提高效率和效果。

四、总结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实施了许多年,对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实现政府转型、发挥宏观调控功能等发挥了重要影响。但也应看到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不可避免的问题,如不解决,将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率。因此要树立全新的绩效评价理念,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以及建立了电子化采购平台、提倡绿色采购等,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绩效管理迈入一个新的台阶,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真正发挥政府采购的功能作用。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外贸行业;电子商务;国际竞争力;提升策略

新时期的电子商务已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通行的重要手段,电子商务与以往的贸易方式相比较,具有很多新兴的优点。例如,在资金上投入相对较少,出口贸易环节较简单,在交易上比较节约时间,并且交易不受时间与地点的限制,这些优势极大地引起了世界各国企业家的重视,中国在外贸交易上积极的拓展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跻身世界贸易的竞争环境中,并且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因为国际电子商务的运行环境并不成熟,加上我国的外贸企业在人才建设以及组织管理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导致我国的电子商务水平还处在相对初级的阶段,对参与国际贸易竞争有很大的阻碍,不利于增强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竞争力。目前,面对国际十分复杂的贸易环境,我国积极主动借鉴他国一些成功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贸易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策略刻不容缓。

一、影响我国外贸电子商务国际竞争力的因素

(一)没有成熟的政策及服务支撑

在当前阶段,我国外贸电子商务的立法并没有得到完善,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整个电子商务运作的合约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我国在2005年出台了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但是因为缺乏具体可执行的措施,使得法律法规成为一种虚设,相关部门对法律执行没有明确的职责,整个电子商务的管理变得十分混乱。对整个外贸行业来说,国际互联网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工作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并且在接入与使用的过程中会产生高昂的费用,商品代码的标准化程度并不高,电子结算的程序也不顺畅,这些都导致了我国的外贸企业不能有效地进行电子商务运作。

(二)国际贸易多部门的合作,影响电子商务的实施

国际贸易的交易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了很多的部门,且电子商务的运作伴随着大批的发票以及文件。想要将这些数据做到清晰明了的运行,必须需要各个部门联合起来合作,每个部门都应当积极的为实现标准化的数据而努力。但是因为条件的限制,目前想要做好这部分的工作,实现各部门之间的联网还有很大的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对企业的运行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一旦企业中贸易环节的电子化水平比较落后,将会拉低整个企业的贸易进程。

二、我国外贸电子商务国际竞争力提升的措施

(一)完善相应的基础政策以及法律法规

想要全面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公共基础,就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服务,不断加强我国对外贸易的环境建设,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对西方发达的外贸经验的分析,政府出台的相应税收优惠、对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地保证电子商务的运行发展。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法律法规,与自身发展的特点相结合,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相应法律政策,全面提高服务以及管理方面的工作,提升电子商务运作的软环境和与安全性。

(二)e极与国际贸易市场接轨

我国的贸易行业应当积极地与国际贸易市场相接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与我国贸易发展的趋势和特点有机结合,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运作模式,全面提升我国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国际地位,增强其国际竞争力。除此之外,还应当竭力与国际贸易组织联系合作,与各国之间共同商讨电子商务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关税问题、仲裁问题以及国际的贸易标准问题等,并有效进行改善和解决。通过加强与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合作,全面推动我国贸易中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

(三)长远规划电子商务进程

外贸企业应当积极对自身电子商务发展进行一个科学、有效的长远规划,参与到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潮流中去,与自身实际的运作和发展情况相结合,为自身电子商务运作制定一个近期目标,分步骤的落实实施。首先,要建立静态的产品信息网站;接着,要建立交互式的客户服务功能,以及相应的数据查询功能;再者,要建立面向外界的网上交易系统和平台,有效地确保网上支付的功能;最后,要建立完整的国际供应链,确保整个终端之间共同协作。贸易企业的网络营销在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不断加强国际网络营销的策略,将有效地提升外贸企业电子商务的国际竞争力。

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贸易实现了更深的联系,贸易中电子商务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因为外贸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不够成熟稳定,在整个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使得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市场中并没有很强的竞争力。本文论述了影响我国外贸电子商务竞争力的因素,提出了提高我国外贸电子商务国际竞争力的措施,全面促进我国外贸电子商务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宏晶.外贸企业凭借跨境电子商务提升竞争力的策略研究[J].电子商务,2017,02:26-27.

[2]黎旭宏.我国跨境电商发展和政府监管策略分析[J].电子商务,2016,09:24-25.

[3]阮淑慧.浅析浙江省中小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发展[J].现代商业,2016,24:46-48.

第11篇

摘 要:经济发展必然带动社会各项体制的转变,现有道路客运体制已经不适合城市的发展,其阻碍作用日益显著。本文分析了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 :城乡客运 道路 对策

客运一体化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它是方便居民出行的桥梁,也是城乡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基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城乡基础设施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就必须改变现有的发展模式,加快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进程。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影响要素众多,且存在复杂的利益关系,所以在建设过程中势必会产生一些制约因素,进而影响其发展速度。所以说,对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进行深入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存在的问题

1、城乡一体化客运体制问题重复

城乡一体化客运发展至今经历了很多过程,虽然已经逐步完善起来,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制度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审批不清晰等问题,给道路客运能力的总量控制带来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在这种环境下,审批、办证、审验等手续的办理不仅难度大,而且还给经营者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不平等竞争的问题异常突出,严重破坏了道路客运的正常秩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公交公司依靠各种优惠政策的支持,在保持较低票价的基础上依然盈利颇丰,而公路客运则只能被动提高票价,甚至被迫超载,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所以说,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应该解决的首要问题。

2、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是两部针对道路运输的重要法律法规,在道路客运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我们也不难发现,虽然这两部法律法规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将城市公交、出租车以及道路运输贯穿在一起的法律法规却没有。法制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城乡客运一体化中解决各种问题时,只有以法律为承托,才能将这些问题顺利解决。

3、城乡道路客运规模小、经营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城乡客运市场经营还不够规模,数量多、规模小、成本高、经营分散是城乡客运经营的基本特点。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2013年底客运经营主体达46.4万户,拥有营运客车140.9万辆。户数多、车辆少、从业人员少,真正具有规模的客运企业不足3%,没有形成规模就无法产生规模效应,自然规模效益就大打折扣。而再看公交企业,在一个城市一般由一个或多个公交公司垄断经营,因国有身份享受着很多的政策优惠和补贴,所以相对来讲缺乏竞争压力。从市场准入来看,客运市场还没有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重视“量”而忽略“质”是形成主体多、小、散的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盲目进入必然会引起盲目竞争,形成了“百家齐放”的过度竞争局面。

4、基础设施水平不高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仍处于初级水平,受经济水平限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目前我国公路大多是三、四级公路,还有一些等级外公路,整体水平较低。公路施工承包方水平低,一般只在原有公路基础上修筑,无法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养护水平较差,甚至一些公路从来没有养护过。农村公路主要是“以通为主”,客运站点布局不合理,对客运一体化建设造成很大影响。

二、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对策

1、调整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改革是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根本动力。从国家层面上讲,城市客运与道路客运已统一到交通部管理,但实际上许多城市这两大职能仍然分离。所以说,目前主要的任务是理顺内部机制,科学化重组职能机构,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以人为本,从方便城乡居民出行出发,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大交通管理模式,实现城乡道路客运管理体制上的一体化。

2、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目前道路客运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的情况,应尽快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法规建设方案,建立一套作用清晰、层次分明的城乡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对城乡客运的运政机构管理、线路审批、车辆投放、站点规模和设施、司乘人员上岗标准、企业规模、服务水平、监督机制、评价体系、扶持政策等做出明确、统一的法规界定,只有在法律的作用下,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才能健康、快速发展下去。

3、建立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

首先,调整经营主体。通过建立规模化、集约化的客运公司,成为产权清晰、自我约束的具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利的市场主体。减少客运户数、增加客运规模,积极推行一线一公司或一片一公司的经营制度,使道路客运向规模化、专业化、专一化方向发展。其次,完善经营资质管理。搞好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管理,合理分析、路线优化,同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实施线路经营招投标制度。最后,实施统一的市场退出政策。对客运线路的经营效率、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如果运营资质达不到要求,就应责令其退出市场,实行优胜劣汰。

4、加强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方面,要注重内外规划的有效衔接。道路规划建设及功能要与当地经济水平、人口流动特性相适应,尽快对农村公路进行改造,提高其等级。考虑到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因素,应按照行政区域不同,对道路的技术等级要求及服务功能不同。在站场建设方面也要讲究一定的层次性,从而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解决运力分配不均衡、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或重复等问题。站场数量、规模、布局要合理,建立自上而下的适合规模的站场。

总之,我国客运管理体制改革表明,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但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过程中存在众多难点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探索。

参考文献:

[1]吴公勇 胡光明.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探讨[J]城市道桥与防洪,2013,(05).

第12篇

广义的食品安全实际上包括了数量的概念,比如农业部门提供的粮食充足与否;而如今,食品安全通常指质量而言,主要指食品包含有毒、有害物质,影响人体健康的问题。

“餐桌上的污染”已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在转型期的中国,这个问题表现得更加严峻。曾几何时,媒体上关于食品安全的负面报道一个接一个。红心鸭蛋查出“苏丹红”、福寿螺吃出线虫病、多宝鱼检出违禁药物、面粉里“调白块”超标、粉丝中发现致癌物等等,如此信息接触多了,让人似乎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究竟存在什么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一、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较重。有的产地环境污染、污水浇灌、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工业三废、城市废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中;饮用水中含菌量高、重金属含量高;饲养禽畜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这些大大降低了农产品消费安全性。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有的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有的掺杂使假,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许多生产者在生产中不会使用安全生产工艺进行种植、加工,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三、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一、食品的小作坊式分散化生产。从近年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看,几亿农民分散生产农产品,几十万小作坊随意制作各种食品,他们使用的设备简陋、技术水平落后、卫生状况恶劣、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控制。食品生产从“田间”到“餐桌”的环节越来越复杂,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的45万个食品生产企业中,10人以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35万家,29%的企业无标生产,60%的企业出厂不检验或根本不具备检验能力,这些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工艺乱”,食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如何有效解决“食品小作坊”难题,已经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决定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突出问题。

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一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业法》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有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且《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不适应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现状。二是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三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效力不够,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而言,缺乏威慑力。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执法力度不够。

三、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明确。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督管理部门多,如水产品的监管就涉及到包括渔业、质监、食监、卫生防疫、检验检疫和工商等部门。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执法缺位、监管空白等现象较为突出,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四、食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机构数万个,行政色彩浓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检测设备、检测技术落后,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此外,由于部门障碍,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不被广泛承认,造成了检测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而不同环节的检测,必然导致监管效果的不同。如工商部门为了整治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制订了一系列商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试图通过进行经常性的市场抽检发现问题。但由于处于管理链条的最末端,发现问题时危害往往已经造成。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国家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建立和规范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加快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二、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构建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以国家级食品质检机构和食品安全专家为专业技术支持,对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及时预警公告;同时基于评估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作为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决策的技术依据,提高国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相关认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的力度;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

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全面加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查督办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回访督查制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六、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重点开展高风险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整顿和规范食品广告,重点整治中小城市食品广告;全面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