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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

时间:2022-05-03 20:49:21

普通法

普通法范文1

关键词:语法 普通语法 形式语法 生成语法

语法可分为传统语法和现代语法。现代语法又根据其理论和方法分为形式语法和功能语法。现代语法包括:系统语法、转换生成语法、格语法、关系语法、蒙塔古语法、功能语法、认知语法等。普通语法指通常意义上的传统语法或实质性语法。普通语法和形式语法都是语言学意义上的语法,但是两者却明显不同。普通语法偏重描写语言规则,而形式语法注重解释规则。

一、普通语法

“普通语法”指通常意义上的传统语法或实质性语法。正如黄和斌教授(2007)所描述的那样,传统语法对外表化语言进行观察、分析、归纳,描述出词与词、词组与词组、分句与分句是什么样的关系,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它是由语言事实抽象出来的语言现象的规则,是同感性经验直接对应的由已有的传统概念组成的体系。可见这种语法研究如何描述语言形式体现出来的结构规律,关注一种语言组词造句的规则,因此有人认为它是学习一门语言的基础。其目的是找出语言的结构规律,提高语言学习效率。所以普通语法曾经广泛作为语言教学和考试的重点内容。(文炳、陈嘉映,2010:14)

普通语法研究语言本体。从本质上看,普通语法关注语言表面形式的规律,是一种表层语法,这种语法是显性的,不大关注意义,通常离开词语或者句子的意义来谈论语法;也不太关注语言在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往往把语言看成某种与人的生活分离开来的东西。

普通语法试图通过描述语言事实的方式尽可能穷尽语言规则。“人们过去一度误认为,只要掌握语言的这种结构规律——普通语法,学习语言就会事半功倍。今天人们发现,以语法为中心的教学方式收效甚微。”

二、传统语法(普通语法)与生成语法(形式语法)

(一)传统语法与现代语法

语法可分为传统语法和现代语法。传统语法是应教学之需要而诞生的规定性语法,由一系列语言使用规则组成。它们明确规定怎样使用语言是正确的,怎样使用是错误的。传统语法历史悠久、概念广泛、影响深远。它与结构语法和生成语法并列为三大语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它是后两者的先导和基础。传统语法当今面临许多挑战。但它的很多语法术语至今仍为各派沿用,一些语法分类至今也为各家采用。

现代语法根据其理论和方法分为形式语法和功能语法。系统语法、生成语法、格语法、关系语法、蒙塔古语法、功能语法、认知语法等普遍以英语为语料进行研究,揭示英语语言规则的内部规律,因此我们称这种研究为英语语法的可学性阶段。这一阶段对英语语法的研究完全不同于传统研究。

(二)传统语法与生成语法

“乔姆斯基是20世纪第一个解开语言系统精密性的人,是语言本能的创始人,也是奠定近代语言学革命与促使认知科学诞生的最有力的人物。他的排名已经超过黑格尔,紧跟在马克思、列宁、莎士比亚、亚里斯多德、柏拉图和弗洛伊德之后,是排名前十位中目前唯一还在人世者。”(黄和斌,2007:308)

我们以乔姆斯基创立的生成语法为例,对传统语法与生成语法进行对比。它们的区别是:

1.传统语法原则上关注所有的事实,但乔姆斯基只对被他称之为“相关的”事实感兴趣,因为它们“对决定潜在的结构和隐含的抽象原则很重要”。

2.传统语法的主要目标是陈述事实,而不是解释事实存在的理由。而对生成语法而言,描述事实只是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乔姆斯基给了这样的例子:

(1)I wonder who the men expected to see them.

(2)The men expected to see them.

“Them”在(1)中可以指“the men”,但在(2)中不能,这些正是生成语法中约束理论所关注的。传统语法往往对这些情况置之不理,认为没有什么好解释的。

3.传统语法将自己局限在那些可以被描述的事实上,它可能将“What did she tell you?”作为英语wh-问句的一个例子,它不会去解释为什么“What did she tell you something?”是不符合语法的。乔姆斯基批评传统语法不能制定明确的原则来说明他们的例子“符合该语言,因而他能想象出来的结构不符合”。(黄和斌,2007:49~50)

传统语法系统地描述了英语句法结构的特征,使学英语的外族人靠学习能听、说、读、写英语;但由于传统语法的局限性,有不少特征没有被揭示出来,这又使学了多年英语的外族人仍不知道某些句子结构的正误。

乔姆斯基强调语法是“心智的一部分,以大脑活动的方式或结构表示出来”。生成语法是“用心智主义来解释语言”。生成语法反映了人类语言结构生成的心智模式。用它来思索传统英语语法中的一些问题,能更清楚传统语法的局限性:规定性阐述与表面化解释的不足与缺陷。

“从认识论讲,一个认识客体有其现象和本质之分,对客体的认识有现象认识和本质认识之分。对于前者,是一种归纳、概括的研究方法,即基于客体的事实,然后从中概括出一个普遍规律;对于后者,是一种演绎、推理的研究方法,即从某些基本的概念、科学假设出发,推断出客体的理性认识,从而构成一个认识理论。传统语法的目的就是陈述英语事实,描写英语语言现象,而不去解释事实存在的原因,不去揭示现象的本质。科学认识论认为,如果要深入地理解客体的各种联系,那就必须用另外一些离直接经验较远的概念来代替已有的概念,采用理性认识的方法。理性认识更加远离客观现实现象,具有更大的抽象性,然而却更加接近真理。生成语法理论采用心智模式的方式对语言的描写与解释可以说是这样一种尝试。”(黄和斌,2007:183)

(三)生成语法的特点

其一,经济原则。人的认知思维、人利用自然的过程以及一切具有认知能力的存在都有追求经济性的倾向。这是由生物学原理推论出的人类思维遵循的经济原则,其强调的核心是“简单化”,因为“简单的”易于理解、学习、传播和使用。牛顿在强调理论的简要时比拟地说,“自然界喜欢简单化,而不爱用多余的原因以夸耀自己”。简单、经济符合人类认知思维的原则。它被应用到语言研究中,不仅认知语言学家应用“经济”,生成语法理论中也充分体现“经济”。生成语法理论的简单性至少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可以用简单的结构模型描写多种复杂的语言现象,例如,[XP[Spec][X’[X][XP]]]结构可以用来描写多种不同词组NP,VP,AP,PP以及各种不同分句SV,SVC,SVO,SVOO,SVOC,SVA,SVOA。

2.最短距离移动原则以及最小成分移动原则。

3.在转移行为的“吸引”中“吸引”占优原则。

4.特征核查中“最后不得已求助”的手段,避免了助动词“do/does/did”不必要的使用。

5.结构生成中符号与步骤的简要。

乔姆斯基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明确使用“经济原则”,强调“结构的生成与表达应降到最简,不要过多的符号与步骤”(Chomsky,1989:69),结果带来了结构的简要。从比较繁琐的规则系统数量极少的原则系统对参数变异范围进行严格限制的词库计算系统即最简方案,并且用极可能简单的原则处理计算系统。(黄和斌,2007:282~283)

其二,解释法。人类认知的重要方法是建立因果关系,对现象进行解释、说明,这是人类认知的基本倾向。从这一认识论看理论,“解释”应是评价理论最主要的标准,也应是理论的主要功能。生成语法理论从建立起就十分重视对语言的解释力,它贯穿于生成语法理论的一系列著作中。

生成语法也有缺陷,例如生成语法都是对语言进行系统内的研究,把语言看成是一个封闭而又单一的符号系统,因而剥夺了语言系统的人文社会属性,这是与语言事实不相符的。实际上,语言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是人类社会的产物,具有社会属性。

三、普通语法与形式语法

普通语法和形式语法都是语言学意义上的语法,但是两者却明显不同。普通语法偏重描写语言规则,而形式语法注重解释规则。乔姆斯基等生成语法学家认为,由于传统语法没有看到相同的表层语法之下有着不同的深层语法,因此连一些简单的歧义现象也不能解释,例如可能产生歧义的句子“I like her cooking”就潜存着几种不同理解。

“描写”是“知其然”,而“解释”是“知其所以然”。所以,生成语法学家建构出生成语法理论体系,利用一套复杂的操作程序来解释语言、语言的创造性和人脑中的“普遍语法”。(文炳、陈嘉映,2010:14~15)

须要指出,不能误认为形式语法只研究语言形式。实际上,普通语法才是关注语言形式规律,而形式语法只是采用形式化的研究方法,是一种类似自然科学中的“纯科学”的形式公理推导系统,是认识人脑语言系统的科学实践中的必不可少的认识工具。(宁春岩,2000)

形式语法的目的是解释,其基本特征在于为科学研究提供认识上的理论模型,从而对科学事实的成因(etiology)提供理论解释,回答所研究的事实为什么一定是这样而不会是那样,人类语言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某句话为什么只能这样说而不能那样说等问题,其最终目的不在于描写语言事实是什么样子。

形式语法学和普通语法学的根本区别是,形式语法学家认为形式语法学是科学研究,其结果可以验证。形式语法学家往往批评普通语法不科学,认为其说明、假设常常无法检验,概念往往用含糊的词句定义。

形式语法注重语言符号的线性特性。例如,他们经常用[±N]或者[±V]作为一对区别特征来描写一些句法现象。形式语法学力图把某一实质语法学的论断充分符号化,使其能够进行纯演绎的发展。形式语法采用的数理逻辑符号可以推导,可以把要证明的规则看作定理,设法从公设或者其他定理推导出来。这种语法学认为语法规则和化学公式一样须要实验证明。经验检验的结果可以帮助我们判断一个语法学系统的正误或适当性。(文炳、陈嘉映,2010:15)

就普通语法而言,每一种语言的普通语法都不同,例如同属于一个语族的德语与英语,两种语言动词的时态观念也差别很大。普通语法是规则性的、外显的;普通语法的规则可以从语言形式上观察出来。一个规则可以理解,也可以不理解,不理解也可以照样执行,也就是说,普通语法规则可能不具备普遍性道理。

普通语法是任意的,各种语言的语法各不相同,这就是普通语法任意性的证明之一。所谓“任意”,是说它原本可以是另外一个样子。普通语法学家关注语言的各种组成部分,无论词法分析还是句法分析都以这些组成部分为出发点。

从本质上看,普通语法关注语言表面的形式规律,是一种表显性的表层语法。比如,普通语法根据语言的表层语法将语词划分为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等类别。深层语法是处于语言之外的生活形式的惯例和习俗,往往被表层语法遮蔽,不能在语言中发现,日常语言的表层语法的相似性或齐一性往往掩盖深层语法的多样性。(文炳、陈嘉映,2010:17)

语言的形式和意义对语言使用者而言是不可割裂的。语法是意义和形式、功能和结构的中介,体现两者之间极为复杂的关系。语法结构是显性的,看得见摸得着,而语义关系是隐性的,看不见,摸不着。

语言中的有些句子合乎语法、有一定的内涵意义,也似乎符合或者说不违背逻辑,但是不合乎现实。表面看来,形式语法能解释一些语言现象的规则,但是要想用形式化手段解释语言使用中蕴含的道理却未必行得通。可见,“句子正确的方式可能千千万,但其出错的情况也可能会万万千。”(文炳、陈嘉映,2010:17)

参考文献:

[1]Chomsky,N.Some notes on economy of derivation and

representation[J].MIT Working Papers in Linguistics, Cambridge,MA,1989,(10).

[2]黄和斌.黄和斌语言学选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3]宁春岩导读.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教程[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

究出版社,2000.

[4]文炳,陈嘉映.普通语法、形式语法和哲学语法比较[J].外语学

普通法范文2

一、领导重视,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1、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以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系统各单位也相应建立工作机构,落实经办人员,使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为普法宣传教育奠定了基础。

2、年初制定方案,布置全年工作。我局按市局、区法建办有关工作要求,于年初制定了区交通局《201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对全年工作从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方法步骤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局党组行政先后召开多次会议研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及时研究解决。

3、纳入目标管理。我局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交通综合工作的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目标考核,对未达标的实行经济处罚、评奖限制。

二、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一)、积极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今年以来,局机关及系统于年初开展了“百日安全”宣传活动、三月法制综治宣传月活动、六月禁毒宣传月活动、六月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宣传等各项宣传活动和整治活动,从而集中开展了民事法规、交通建设法规、交通运输安全法规以及综合治理等各项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面,增强社会效果。

(二)、按照《法律进机关》、《法律进单位》要求,认真开展学法用法等实践活动。

1、我们于2014年5月组织交通系统干部职工60于人,在区检查院开展“廉政法治教育”主题活动。大家参加了“廉政教育基地”,听取了区检察院王科长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报告。通过这次活动,使全区交通系统干部职工受到深刻的法治教育,进一步增强了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

2、2014年3月28日,交通局公务员12人和路政大队5名参公人员共17人参加全区“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区上通报得分都在98分以上。

3、2014年9月4日,区交通运输系统职工67人参加法建办组织的“中国梦.法治路”普法知识竞赛活动。

4、交通局领导干部自写学法用法述职报告,汇报个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情况。

通过上述这些活动,从不同途径、形式多样的学习法律,应用法律,使普法、用法工作扎实有效,效果显著。

三、抓好依法治理交通工作

1、我们在抓好“六五”普法的同时,注重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民主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交通,促进了交通事业发展。

2、规范执法行为。路政、海事、运管等单位在工作中:一是严格遵守《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二是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内容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把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落实到人,促进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人性化。

3、加强交通市场和交通环境检查治理。全系统开展工程建设检查、水上运输检查、道路运输检查、公路安全检查等各种检查,仅今年就达1500多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60多件,促进了全区交通事业的持续发展。

4、依法抓好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开展“打非治违”和“平安交通”创建活动为契机,结合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打击非法运营,认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降低社会不良影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年共排查出安全隐患150于起,已整改140多起

四、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统计月报和信息上报工作

1、每月及时上报《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月报表》,半年报和年报工作做到按时上报。

普通法范文3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国家就是指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来源:文章屋网 )

普通法范文4

关键词:抗压强;自然安息角;内摩擦角;地面静点降水法;降水疏干法

中图分类号:TD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16-0128-03

1 特殊地层中井筒施工法概况

我国在新矿区开发中,越来越多地遇到复杂地层,给新井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华东的两淮矿区、兖州矿区;华北的开滦矿区含有流砂和砾石层;邯邢矿区我省潞安、晋城、霍州、朔州矿区表土层从几十米到三百米不等,由于表土层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特殊,在设计和施工中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施工技术措施。

井筒穿过的表土层按其是否有含水砂土层、流砂层、砂砾层及开挖后是否有流动性,通常分为稳定表土层和不稳定表土层。目前,在松散不稳定表土层中,一般均采用特殊凿井法:冻结法、化学注浆法和钻井法。这些方法施工技术成熟,可靠程度大,但施工工艺及技术管理工作复杂,造价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推广应用。因此,根据不同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研究、探索造价较低的普通凿井法,对新井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长沟煤矿,主、副斜井表土层垂深段内共有含水砂土层12层,是山西地区少有的特殊复杂地层。主斜井井筒含水砂土层段垂深92米,斜长314.7米;副斜井井筒含水砂土层段垂深95米,斜长277.8米;设计采用全封闭双层复合井壁支护,但用普通凿井法顺利通过长距离含水砂土层和流砂层一举获得成功。

2 实施特殊地层普通凿井法的技术思路

我认为砂在井筒开挖中,由于地下水的渗流使砂层失去稳定性,施工排水而引起流动,当动水压力大于颗粒的悬浮重量时,使砂子悬浮失去平衡,随动水压而流动。砂、砾石层的渗透性大,其主要原因是砂层内含水,使其抗压强度降低。若能降低水位,砂层在同样条件下的抗压强度,自然安息角会大幅度增加。治水是最基本的技术措施。

井筒的开挖必然引起围岩的应力重新分布,继而发生弹塑粘性变形,形成塑性区和一定范围的破碎松动圈,并同时出现内空收敛位移,导致围岩变形失稳。井巷支护的过程,实质上是控制井巷围岩内应力应变的变化过程,即是通过改善围岩力学性质和提供支护约束反力,来控制松动圈扩展的过程。如何控制松动圈的发展,长期以来,一直以维护井巷围岩稳定为突破口,必须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对岩体内加固,即提高岩体的残余强度以及提高粘结力,内摩擦角度和模量以提高围岩的承载能力。常用的内加固方法是注浆,锚杆支护等方法。

第二,对围岩外支护,最适宜的方法是喷射混凝土或砂浆等加固结构。

第三,围岩变形是力学动态过程,支护既要控制围岩变形发展,又要允许围岩产生有限制的变形,使围岩支护体系在共同变形力学过程中达到稳定状态。因此,就要求支护结构要有一定的柔性,能自身产生一定的变形,又要有一定的刚性以限制变形发展。

第四,必须根据松动圈发展的时空效应,保证支护结构施工及时,控制围岩变形过程,不断调整开挖循环,掘进段长,支护时间和底拱闭合时间等。

第五,根据围岩变形特征,采用二次支护方法,早期支护作用,要迅速地控制井巷围岩变形过程,并作为永久支护的一部分。在围岩变形,松动圈发展得到有效的控制后,再进行后期支护。

表土层一般均属松散不稳定围岩,即使在疏水降压后,砂土层的强度也是很低的,不足以抵抗地应力。按照上述力学分析和围岩松动圈支护理论,表土层属于大松动圈范围的围岩,井巷支护除遵循上述对策原理外,尚需遵循以下四条基本原则:(1)及时封闭围岩;(2)必须具备足够的支护能力;(3)必须具备一定的可缩性;(4)必须实现全断面支护。

依上述原则作指导,在长沟矿主、副斜井井筒施工中,采用了全封闭双层复合井壁支护结构,外层为350mm厚料石碹,刚性支护,其整体性好,抗压强度大,实践证明:该支护方式结构合理、

正确。

3 井筒疏水降压方法与步骤

表土层中建井产生巨大困难的根源是水。砂层遇水则易流动,使井筒周邦很不稳定,因此必须想方设法疏水降压,这是表土层中建井的关键。冻结法的原理就是用人工制冷的方法,将井筒周围的岩层冻结成封闭的岩筒—冻结璧,以抵抗地压,隔绝地下水和井筒的联系;化学注浆法的实质为在松散的含水砂土层中,注入可凝结的浆液,固结砂土,减少涌水涌砂。长沟煤矿主、副斜井施工的疏水降压方法有以下三种:

3.1 地面静点降水法

在距离井筒前进方向适当位置左或右一侧10米处,向下打一个∮219~377mm的疏水降压孔,下设带过滤网的花管,使砂层的水通过花管聚集在疏水降压孔中,放入水泵在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内将水排至地面。从而使斜井穿过的部位处于自然形成的降水漏斗中,以达到疏水降压,砂层固定的目的,为掘进创造宽松便利的条件。

3.2 井下掘进工作面迎头超前小井降水疏干法

当含水砂层或流砂层颗粒较大时采用此法。随着掘进工作面的前进每隔3~5m,放入水泵排水使掘进工作面迎头的水位始终低于掘进工作面迎头3米以下,使松软不稳定的含水砂土层变得相对

稳定。

3.3 大直径钻孔超前降水法

该方法的施工是在退后掘进工作面迎头2.5米处,沿井筒底板和两边侧墙内侧,以450角超前打直径∮325~377mm的降水钻孔(钻孔斜长12m)放入水泵,不断排水,控制水位在施工工作面以下。每个钻孔的底部在井筒轮廓线之外3~5m处,各孔底走向间距一般为4~8m。

4 井筒施工技术与步骤

在疏水降压的前提下,工作面迎头超前临时支护,短掘短砌,分部开挖,分部掘砌复合井璧

第一,当砂土层较密实,稳定时,在超前降水的情况下,施工按正常作业方式进行,即先墙后拱,分部开挖砌筑。

第二,当含水层位于拱基线以下时,墙部采用密集板桩控制,先拱后墙,短掘短砌。

第三,当含水砂土层升到拱基线以上,荒断面以下时,在超前降水的控制下,采用的钢筋混凝土底梁掩护,全断面封闭,先拱后墙,短掘短砌。

第四,当含水砂土层全部升到荒断面以上时,采用穿梁过顶,金属拱架支撑,密集板桩掩护,先拱后墙,短掘短砌施工方法。

第五,当井筒穿过厚含水砂土层时,在疏水降压前提下,采用钢结构组合移动临时支护,分部开挖短掘短砌。

总之,长沟煤矿主、副井筒采用普通凿井法获得成功的关键有两点:一是采用多种多样的疏水降压与灵活机动的掘砌方法;二是选择正确的支护设计方案。

5 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如何减少矿井建设资金总需求量与降低吨煤投资已成为企业发展与企业整体利益的大事。

就长沟煤矿主、副斜井井筒施工采用综合治理普通凿井法通过含水砂土层、流砂层而言,不仅为特厚冲积地层开凿斜井摸索和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经验总结。在我国斜井开拓史上过这么厚含水砂土层和流砂层也是一大创举。主斜井过冲积地层垂深141m,斜长314.7m,副斜井井筒过冲积地层垂深144m,斜长277.8m,两斜井井筒合计穿过特殊地层斜长为;592.4m。

按冻结法施工,平均每延米工程造价为9.5万元/米,则主、副井筒过含水砂土层和流砂层工程总费用为:5628万元。按照超前降水板桩法施工,主、副斜井井筒平均每延米工程造价为1.81万元/米,则主、副井筒过含水砂土层和流砂层段工程总费用为:1072.3万元万元。普通凿井法与冻结法相比节约投资4555.7万元。

6 结论

第一,实践证明:只要将水得到有效控制,砂的稳定性就好,抗压强度及自然安息角就大大增加,这是井筒顺利通过含水砂土层和流砂层的大

前提。

第二,通过前面的分析说明超前疏水降压,采用全封闭复合井璧支护,先拱后墙,短掘短砌,分部开挖、分部砌筑是特殊地层顺利通过的重要技术原理。利用普通凿井法穿过含水砂土层和流砂层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安全上是可靠的。

第三,特殊地层普通凿井法是一种十分有效的井筒施工法,具有特殊凿井法无法比拟的,投资少,工期短、质量好等优点,具有很实际的使用价值和推广前景。

参考文献

[1] 朱文林.立井开凿用降水法通过冲积层[J].煤炭科学技术,1995,(1).

[2] 中国矿业学院.特殊凿井[M].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85.

[3] 中国矿业学院水工教研室.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学[M].1985.

普通法范文5

材料:普通面粉110g,黄油100g,鸡蛋4个,白糖90g,黑芝麻20g

制作方法:

1、将鸡蛋和白糖放入大盆中,用打蛋器搅匀;

2、将黄油用微波炉加热30秒左右,使其融化成液态,然后加入蛋液中,搅匀;

3、加入面粉和黑芝麻搅匀,调和成稠面糊;

4、将平底锅放灶上,舀一勺面糊放在锅中间;

5、手持锅子转动,把面糊转开,使其在锅底呈一薄层;

6、开小火慢慢加热,等蛋卷一面边缘有些焦黄,和锅底脱开的时候,翻面再加热,使另一面也达到同样的程度;

7、把蛋饼倒在案板上,用一根筷子迅速卷起成蛋卷状,卷到最后固定一下,放凉定型即可。

(来源:文章屋网 )

普通法范文6

【关键词】英国;普通法;衡平法;融合

一、普通法历史演进

1066年是英国历史上举足轻重的一年:居住在法国北部的诺曼人在威廉大公的率领下入侵英格兰,建立了诺曼王朝(1066―1154),开启了英国封建社会的新时期。与此相应,建立统一的封建法律体系便成为题中应有之意。

“诺曼征服”后为统治占大多数的英国人,威廉一世(1066―1087)宣布“保留现有制度”,即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威廉一世采取措施加强中央集权,在司法权方面:一是将教会势力逐出世俗法庭,规定教会只对涉及宗教事务的诉讼有管辖权;二是创建“御前会议”(Guria Regis,the King’s Council),兼行咨询、行政、立法、司法等多种职能,成为后来普通法院的母体。

随后英国经历了三代国王的变更,此期间御前会议逐渐分离、派生出普通诉讼法庭(the Court of Commom Plea)、王座法庭(the Court of King’s Bench)及财税法庭,又称“棋盘法庭”(the Court of Exchequer),这些法庭共同构成了普通法院的主体。

二、普通法的面临的困境

13、14世纪英国资本主义兴起,英国经济开始走上多元化道路,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剧烈变动――新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断涌现,而以“稳定保守”著称的普通法却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的迫切需要。因此,普通法的自身缺陷逐渐暴露,使其面临的诸多困境。

第一,程序僵化,危及实体权利的救济。普通法遵循“无令状即无权利”(Where there is no writ there is no right)原则,即只有拿到令状才能开始诉讼。而1258年的《牛津条例》(Provision of Oxford)剥夺了国王签署新令状的权利,虽经爱德华一世(1272―1307)的抗争取回了部分签发新令状的权利,但效果是极其有限的。加之诉讼程序的繁琐、过分遵循形式主义、诉讼费高昂等因素的限制,实体权利的救济障碍重重。

第二,实体内容陈旧滞后,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普通法随着英国封建制度的发展而建立,主要调整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而此时期的英国,资本主义兴起,普通法陈旧滞后的内容已不适应新的生产关系,甚至阻碍英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三,救济范围有限、方式单一。损害赔偿金是普通法的唯一救济方式,且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潜在损失则无能为力。对于“爆发式”涌现的新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这种单一的救济方式已不能满足民众权利救济的需求了。

三、衡平法的兴起

普通法所面临的三个困境反映出当时英国的法律状况:时代在发展,法律却止步不前。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且自己无法克服,只能借助外力来解决问题,因此,衡平法应运而生。

大法官审理案件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的限制,也不采用陪审团制,他们作为“国王良心的守护者”,运用罗马法中的衡平原理――“公平、正义”原则独立作出判决。该判决被称为“Decree”,以区别于普通法的判决“Judgement”。“Decree”最初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布,后来以法庭“the Court”的名义颁布,直至1473年,大法官首次以自己的名义颁布“Decree”,这标志着完全独立的衡平法院(Court of Equity)就此产生。

大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创制了一系列规则、程序,随着衡平法院的不断成熟,这些规则程序逐渐发展为较为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至此,衡平法成为了与普通法平行并存的法律体系。

四、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

自从衡平法产生后,两个法律体系并存,两种法院分别依据自己的规则程序审理案件。但由于二者的诉讼程序及救济方式不同,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既想得到金钱赔偿又想获得其他救济,他便同时向两个法院提出诉讼,两个法院分别进行审理、判决与救济。这必然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同时也增加了两个法院判决相矛盾的几率。鉴于此,英国在其轰轰烈里的法制改革中于1873年通过了《司法条例》(Judical Acts),该条例在1875年生效,将两个独立的法院系统合并,设立了一个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的最高法院,从而实现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

但事实上,这种融合仅仅是形式上的融合,普通法与衡平法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诉讼程序都被保存下来,二者区别仍然存在。正如勒内・达维德所说,“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在今天的英国法中仍然是基本的。”

五、结语

笔者认为,普通法以“程序优于实体”为基本原则,衡平法以罗马法中的衡平原理――“公平、正义”原则为其基石,即更注重实体公正,二者在理论基础及基本理念上存在差别;而且二者在各自数百年的发展进程中逐渐积累下来的观念、制度、规则等,在实践中早已深入人心、根深蒂固,即使二者融于同一条河流,它们的水也仍然是泾渭分明。因此,他们无法更深层次的融合,从而彻底成为一种全新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冷霞.英国早起期衡平法概论――以大法官法院为中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普通法范文7

我是一个关注现实的人。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当然更关心中国的司法现实。当这个现实的发展实在已经成为阻碍我们进步的当务之急时,每个法律人都会提出或者研究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尽管每个人提出问题的角度不同,建议采取的措施各式各样,但都反映了问题本身的存在。

我的视角可能有些特殊。我是一个特别喜欢阅读案例的人。当然对于充斥书店的“以案说法”类的案例书毫无兴趣,而是喜欢外国的案例,准确地说是普通法国家的判例,尤其是法官的原判意见或附随意见或反对意见。我在这里看到了鲜活的法律灵魂,也看到了这种灵魂是怎样统一了混乱的英格兰,并进而使其从落后走向辉煌。

于是,这种兴趣使我开始关注英国法律史。可惜的是,我国法学界好象对此并不感兴趣,所以至今中文资料甚少。我当然也只能了解甚少。但即使再少,我也深信我的感觉是正确的,即了解和研究英国普通法产生的历史和发展,对于解决中国司法的现实问题极为有益。

现实问题首先来源于:中国法院的判决书为什么这么不讲理?许多人归因于司法的腐败和不公。这可能有关,至少腐败和不公可以借助我们的判决书制度大行其道。但实际上它们是一个互动的结构。真正的原因是法律史上的。

中国现代法律史一般都认为从晚清移植西方法律开始,至今百来年。这百来年我认为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晚清开始的被动性移植;二是民国时期的共和制度的移植;三是社会主义时期的苏联体制的移植;四是改革开放后在现代法治观念(当然,依法治国和法治的概念大为不同,但这里不予讨论。)下的体系化的移植。与早期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现在阶段是主动的、自觉的移植。

我们显然可以说,一部中国现代法律史就是一部移植西方法律的历史。以至到今天,我们所适用的几乎全部法律都是西方的;我们所使用的法律术语、概念、体系也都是西方的。尽管所谓法律移植问题在法学界争论不休,但移植是事实。问题仅仅在于:我们移植的法律实现度很低,这是自身“抗体”问题,还是我们移植的对象、方法有问题。

任何移植都有抗体问题,生物是这样,社会看来也是这样。在法律移植的问题上,更多人看到的是中国的“本土资源”与西方法律制度几乎是格格不入,因而出现了所谓的“制度断裂”。能否使用这样的词语本文不予探讨,但移植的法律在中国实现度很低是一个公认的事实。我们必须关注这个现实,因为它会使广大民众对法律和现代法治产生怀疑和失望,从而导致全面的法制危机。

应该说我国的学者非常关注现实,所以上述问题是人们讨论的热点。我可以把这些讨论大体分为两派,即移植派和本土派。当然这两派并非都是极端肯定或否定法律移植,问题要复杂的多,只是大体有两种倾向而已。前者强调移植的必要,但有很多“受体”方面的困难,需要不断改变移植的生长环境并不惜用国家权力改变落后的“本土资源”以适应移植;后者更多地强调经济结构的基础作用或文化的不相容,反对强力推行移植,主张移植的国家正式法与本土的民间法的妥协与合作。

如果说这两派的归纳成立的话,那我的想法就可能是第三派,即移植的对象和方法本身应予探讨。这就是我关注英国法律史的焦点。

众所周知,我们移植的是西方的大陆法系。对于同样属于西方法律的另一大法系,产生于英国而现在遍布世界的普通法系不仅没有多少借鉴,甚至所知甚少。这正是中国现代法律史的遗憾。我们本来就不是西方国家,完全不必拘泥于人家的法系划分。最不可思议的是,当所谓西方两大法系孰优孰劣的争论趋于融合时,我们对普通法的重要性仍然未予认识。这里的原因留给法律史的专家,我在本文要讨论的只是普通法及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今天对于中国的司法现实有什么重要而并非完整的认识价值。

一 司法为中心

与大陆法以立法为中心不同,普通法最鲜明的特征是以司法为中心。从普通法的产生、发展直到今天,司法始终是中心,法院始终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我们总是将法律理解为枯燥的条文或是规则体系,而不是将法律理解为一种“事业”和“生活过程”(注1)。所以,研究大陆法的人多关注的是法律的实体规则、体系和结构,很少提及司法;而所有关于普通法的著述则无一能避开司法。

什么是司法中心?冯象的表述堪称精到:“普通法之为‘活法’而跟得上时代的步伐,照英国法律史家梅因的说法,大抵借助于三件工具:虚构、衡平、立法。我们说过,英美法国家的立法无论文字表述详尽与否,须经过诉讼才知道确切的含义。故立法跟虚构、衡平一样,也要等待法官的‘发现’。法律无遗漏,却能够时时‘发现’不见于文本的规则权利,是普通法最基本也是最成功的虚构。”(2)

这里的原因首先在于,普通法本身就不是立法的产物,而是长期司法实践的成果。英格兰的历史与西欧大陆国家的历史发展在早期是基本相似的,它们几乎在同一时间段都经历了长达数百年之久的罗马人和日尔曼人的统治。诺曼王朝征服英国后,逐步建立了统一全国的强大的中央集权。而这一过程极具历史意义和现代认识价值的是:它主要采取了法律的方法,确切地说是司法救济的方法,而不是政治的、军事的、道德的或其它的社会控制方法。

采用法律方法,不是用立法而是用司法来寻求统一,这确有点令人匪夷所思。但这就是历史。当国王为统一全国而必须将“恩惠”普施于民众时,王室法庭和巡回法庭就出现了。有意思的是,这些法庭的法官可能精通罗马法或者教会法或者国王的敕令,但并不懂当地的日尔曼习惯法或者各种各样的地方法或民间法。也就是说,法官是在不知“法”的情况下进行审判的,所以他们首先要了解这些不知的法,然后在根据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时候,在总结归纳适用这一类型案件的法律原则的时候,先前的判例、经验、作为法律家的特殊理性和技能等等,将这些能够或者必须适用的地方法进行了整合。普通法就是这样通过对具体案件所适用法律的整合和长期积累形成的。可以说,普通法的渊源非常庞杂,但这并没有妨碍王室的伟大法官们对其进行了成功的整合。在我看来,这种整合靠立法是不可能完成的。

其次,普通法的许多制度和法律原则都是通过司法建立的,也就是法官在具体判例中创立的。但我们必须清楚:所谓“法官造法”的观念并不能体现普通法以司法为中心运作的实际。判例形成的规则并非事先 设计的,而是诉讼程序的结果,是司法对当事人诉权保护的结果,是当事人实实在在参与了适用于自身规则制定过程的结果。虽然现在普通法国家的立法越来越多,但这些成文法多是对判例法已确认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承认和肯定;而所谓法典化并非创立新法,只是现有法律的技术汇编。(3)

再者,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教育和研究也是围绕司法进行的。与我国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教授们重视的是判例研习,而不是解说法律条文和概念。我们的教育中也会搞“以案说法”,但那是所谓“理论联系实际”的逻辑,出发点仍是法条。我们的诸多法律人才对于理论体系、概念术语、部门法划分等可能具备成套的知识,有些甚至可以对法律条文倒背如流,可惟独缺少的就是渗透到骨子里的法律精神和司法理性。

最后,普通法国家的法官的地位与权力远远超过大陆法国家。这一事实也是司法中心形成的。

那么,司法中心对我们有什么现实意义呢?

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仍是以立法为中心。我这里无意讨论立法中心和司法中心孰优孰劣,我关注的是我国的法律实现度太低,而这会引起本来就没有什么现代法治观念的我国民众对法律的嘲笑。因此,研究法律的实施,研究司法对于法律实施的特殊作用就是当务之急。

西方的历史与文化与我们这个典型的东方国家有着完全不同的传统。它们在神学、哲学和自然法观念方面的文化积淀与现代法律理念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所以,无论哪个法系都经历了成功的发展。可以说,大陆法系在西方可以顺利实施是本土自身的适应;而我们把其移植过来就不会自然实施。让僵硬的文本变成活的法律,司法是关键。所以司法中心主义更适合我国。

另一方面,当我们说英国人的普通法博大精深,对人类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贡献巨大之时,并非就能否认罗马人通过编篡成体系的成文法而表现出的天才和智慧。罗马法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发展,最终在走向专制后衰亡,而在中世纪又神奇地得以复兴。罗马法的复兴在法的理念和哲学层面上是全面的,影响了整个欧洲;但在选择统一的成文法上,却只是欧洲大陆的国家。英国和它们分道扬镳了。这里的原因可能很复杂,但至少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比起英国,大陆国家的中央政权太弱了,它们对统一的成文法律有内在的政治需求。不幸的是,这些国家几乎都走上了专制的道路,而英国则避免了专制的发生。这一重大历史事实给我的启示是:普通法的司法中心主义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壮大,乃至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势力,司法权逐步独立并能成功地限制王权等起到了关键作用。在普通法的早期,人们就有了这样的观念:国王虽高居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4)到了成熟期时,法官可以公然排除国王对司法的干预。十七世纪伟大的柯克法官对于自称有理性因而有资格亲自定案的国王说:“这些诉讼只能由法院单独作出裁决”。(5)

由此,我认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固然是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绝非仅仅取决于制度的安排或宪法条文的规定,更重要的可能是司法职业共同体有力量“独立”,而在我国这样一个非“欧陆”的“大陆法系”国家,这支“独立力量”的建立有赖于司法中心主义。

二 司法的中央集权

普通法是王室法庭的产物。在诺曼王朝统治前,英国的司法十分混乱,有教会法庭,郡法庭,百户邑法庭,等等,在世俗领域没有统一的中央司法。为了加强对整个王国的有效控制,国王采取的办法就是司法的中央集权化。密尔松指出:“普通法是在英格兰被诺曼人征服后的几个世纪里,英格兰政府逐步走向中央集权和特殊化的进程中,行政权力全面胜利的一种副产品。”(6)

司法的中央集权开始于政府的巡视,首先是国王自己的巡视。据说这种巡视的习惯可以追踪到诺曼人的历史。国王巡视的出发点当然是关心他对王国的有效控制,所不同的是,“与他在一起的是一个完全符合法院一词意义的司法机构。这种御前司法机构慢慢发展为王室法院,它是一个既独立于国王本人,又独立于其朝臣的常设法院,主要是关注普通的民事诉讼。”(7)早期的巡视活动是行政和司法合一的。行政主要是收税和考察地方官员;司法则是将国王的“恩惠”直接施与普通民众。

这种直接施恩显然颇得民心,但却不稳定。于是“从1178年开始,亨利二世挑选了两名教士、三名俗界人士常驻威斯敏斯特,听审王国境内的争讼”。(8)著名的英国法律史学大师梅特兰对亨利二世的评价极高:“他没有颁布法典,我们甚至可以怀疑他是否过任何可称之为实体法规则的东西。”(9)那贡献何在?贡献在于将整个英国法得以集中化和统一化,而采用的方法是:“通过建立由专业法官组成的长期稳定的法庭,通过经常向地方派出巡回法官,通过引进陪审制和令状制。”(10)

更有意味的是,英国司法的中央集权化并非全靠王权的力量,而是在相当程度上依靠的是王室法官的杰出智慧,通过竞争获得司法管辖权来实现的。例如,通过在诉讼程序上设置当事人的选择权来获得司法管辖权,通过法律拟制、各种令状来获得司法管辖权,等等。我们在这一历史过程中清楚地看到了政权、教会、领主、贵族、习俗等各种力量与人类理性和司法技术的较量。最终,司法的集权化和统一化形成了普通法,即王室法院的习惯法。

我国司法现实的突出问题就是适用法律的不统一,类似的案件得不到类似的处理,地方主义盛行。最高法院将法律实施的统一化努力主要放到了司法解释的制定上,但这些解释无论怎样具体、明确,仍然是还需要“解释”的法条。最高法院似乎总在等待司法改革的全面展开,而这是中央的事情,自己是不能越权的。多年来,我从未看到最高法院在向人大的工作报告中对自身作为“最高”的审判机关在当时有什么应尽的职责和社会功能作全面的阐述。例如司法的中央集权化在我国现阶段有无必要?如有必要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在现行体制和法律框架内我们能作什么?

我注意到了最高法院准备派出巡视组“下访”的消息。这无疑是一个加强中央司法权的积极的措施。其现行法律依据是审判监督程序,党内章程则是纪律检查。至于将来的实际效果如何,现在并不清楚。但我们完全应该持积极态度。

对全国司法统一更有意义的可能是创立有拘束力的判例。其法律依据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法律赋予最高法院的权力,如何解释、采取什么形式解释是最高法院“自身”的事情。判例作为一种解释形式应该不成问题,而且这种解释是活生生的,容易为人理解和遵循。我们实际上已经在借鉴普通法上的一些制度,例如抗辩制等当事人主义的做法(举证制的现行立法依据不足),而现在应该研究有限制地采用判例制度,即只由最高法院确定并有拘束力的判例,这些判例可以象司法解释一样直接被援引。

三 司法技术

司法人员需要专业化,这似乎已没有什么争论。《法官法》和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建立已经说明我们承认了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问题在于,这个所谓特殊职业的专业性究竟指的是什么?对此,我们并非有统一和较深的认识。

我曾对人说,法律很难学。因为没有哪个学科具有它这样的、同时在两个层面,即理论和技术上都异常高深和艰难。在理论层面,它的思考是哲学性的,有其自身的终极关怀问题;而在技术方面,则几乎比任何领域的工程技术还要难以体会和把握,甚至许多从事了几十年司法工作的法官、律师和大学的法学教授们对此根本没有感觉。人们关注的是法律知识,而不是法律的理论和技能。这不是中国的法律人无能,而是制度使然。

在普通法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英国法官精湛的司法技术。许多具体技术如令状、拟制、规避、推定等这里不予细述,只从总体上来看一下这个司法技术究竟是什么,以及它本身的重要性。

美国的考文在其著名论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中提到了英国亨利六世时的大法官约翰?福蒂斯丘的《英国法礼赞》有一个独特的贡献,这就是“关于法律具有职业神秘性的思想,即法律乃法官和律师界的特殊科学。”。一般人具备的法律知识,“都是而且只能是表面化的,如同他们所具有的‘关于信仰、爱戴、仁慈、圣礼和上帝的戒律’的知识一样,他们把那些‘关于上帝的其他神秘知识留给主持教会的人。’”。福蒂斯丘还通过书中设计的一名对话者(大法官)对国王说:“我很清楚,您的理解力飞快如电,您的才华超群绝伦,但是,要在法律方面成为专家,一个法官需要花二十年的时光来研究,才能勉强胜任。”

一百三十年后,考文叙述道,上述设想的场面隆重上演了。 1606年的一天,柯克大法官针对詹姆士一世国王认为法律是基于理性的,他本人和法官一样,也都具有理性,因而有资格亲自审案的观点给予公然反驳:“-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11)

这里出现了“自然理性”和“人为理性”的区别。后者显然就是外行难以琢磨的、神秘的司法判断技术。所谓“人为理性”,就是一种司法技术理性,它建立在法律职业者特有的一种思维模式和判断艺术上。这里的要点是:忠于法律和正义的观念,在程序中思维,解释的方法和能力,严密的逻辑推理,经验的判断,历史的、习惯的、和社会发展之间的价值抉择,等等。只有具备这些司法技术理性,才能保证司法的一致性和确定性。在普通法中,由于没有成文法典,所以司法技术的重要性更为突出,而法官和律师在长期的司法生涯中也更容易受到司法技术的熏陶。

在司法推理的技术方面,普通法给了我们更多的启示。从逻辑学上说,人们大致有个倾向性但并非准确的看法:大陆法的司法推理用的是演绎;普通法则是归纳。即大陆法是从一般的法条出发,演绎出具体案件的判决;而普通法则是从具体案件出发,归纳出可以适应其它案件的一般规则和原则。有人说,中国之所以采用大陆法,是因为中国的传统思维模式是演绎的。我不讨论这个说法是否有据,只想指出在司法技术上,经验高于逻辑。12因此,基于经验的归纳推理绝不能漠视。演绎和归纳都是推理,方向不同而已。当已知的判断是不成立或不确定时,逻辑本身也就不正确。所以推理结论往往需要反复验证,即事实上演绎和归纳会相互转化,而转化的中介就是类比。普通法的判例法性质决定了类比推理在其司法技术中的重要性,从而给了我们更多的启示。

有趣的是,作为西方理性研究的大师马克斯?韦伯也认为普通法比起罗马法以及大陆法理性化程度低,但由于无法解释英国资本主义的成功发展而陷入了学界称之为韦伯社会理论的“英国法问题”的困境。由此我深感人们对普通法产生困惑不足为怪。普通法的理性是司法理性。与立法理性不同,司法理性是一种在司法程序中产生的技艺理性。这种技艺理性经过“无数伟大的博学之士一再去芜取精,完善而成。……没有人,出于他自己私人的理性,能够比法律更有智慧,因为法律是完善的理性。”(13)在一个只具备立法理性的人看来,系统化的法典应当是万能的,疑难案件的产生是法律的漏洞和缺陷,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地系统化立法。而在司法理性看来,生活本身的不完满是疑难案件必然产生的前提,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系统规则。为了保持法律实施的“一贯性”和法律与生活同步的活力,法官必须具备在疑难案件审理中具有特殊作用的法律推理过程中彰显的司法技术。

四、律师公会

据李红海的研究,梅特兰对于英国律师公会的历史作用给予了极大关注:“我们很怀疑究竟是什么东西在罗马法复兴的浪潮中拯救了英国法?中世纪英格兰最有特色的不是议会,因为在欧洲大陆,各阶层的民众大会随处可见;也不是陪审团,因为这东西是慢慢在法国衰落下去的;而是律师公会以及在其中讲解的判例报告,因为在其他地方我们很难发现类似的东西……我认为,在那样一个书籍并未普及的年代,很难设想有什么更合适的制度能够比这种强迫每一位律师前来通过听取知名法律家公开演讲而接受法律教育的方式更能建立和强化一种法律的传统。”(14)

历史学家公认:律师在整个欧美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这一点上,英国更为突出。我前面已经提到英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其强大到足以对抗王权的程度,成为一种“”的力量。

由于普通法的司法的真正困难,理性化、专业化就是必然的要求,因为凡是容易的事情不需要专业化。例如中国的司法,更多的考虑是化解具体纠纷,而不是法律的实施,所以什么人都可以当法官。现在我们承认并要求法官专业化,但如果不转变司法理念,不增加审判困难(例如必须要求疑难案件的判决书充分论证判决理由),我们仍然不能形成真正的专业化。

而普通法制度却是真正要求专业化的,并且这种专业化是一种极难把握的特殊技术。这种技术的传授很难以概念、逻辑或理论进行,而要靠经验式的运用和练习进行。所以我们在英国的律师公会中看到的是师徒式的传授教育。这使我联想到戏曲尤其是京剧教育的师徒方式,这种方式一是拜师,二是学习的方法是完整地、一出一出戏地学,如此才能领悟师傅技艺中唱、念、做、打等全部基本功的神韵。司法理性既然是一种技艺理性,也必须是完整地一个一个地研读判例才能逐渐“窥其堂奥”。早期的英国律师公会如此,现代的英美大学仍以判例教学为重,更有启示意义的是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我们常说,我国的法律是抄日本,日本是抄德国,所以中日都是大陆法系。可日本人没我们那么傻,它是真抄,两大法系都抄。它非常清楚法制运作中司法的作用,也非常明白司法理性的技艺性,所以它将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后拟从事司法职业并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再集中到司法研修所进行严格培训,而这种培训也是师徒式的、经验式的、判例式的,而考试的关键内容就是起草实际案例的判决书。(15)

我这里不是想讨论法律教育问题,而是想指出英国律师公会之所以成为一个强大的组织,其根本原因在于它是由一群具备特殊理性的人士组成。一方面理性本身就是强有力的;另一方面,这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高度自主性的基础,而由于技艺理性的师徒式传授方式又使得律师公会具有严格行会意义上的封闭性。“律而优则仕”,即法官来源于优秀律师,而优秀法官则必然是律师公会的师傅。从学徒到律师(律师也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从律师到法官(法官更有层次),无论社会身份怎么变都保持律师公会的成员。行会式的自治性和封闭性特别强调纪律和职业道德 ,同时不仅在业务上而且在生活上(律师公会有定期的聚餐制)也使成员紧密相连。所有这些,都是英国律师公会得以团结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如此它在对外部社会的交往中才会保持强大势力,以至有能力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饶有趣味的是,一开始作为王室治理工具的普通法,随着自身理性化的发展而异化,最终成为限制王权的宪法渊源。这在我看来是理性化的必然,法律进化的必然。而罗马法的法典化是罗马帝国走向专制和衰落的产物,并非理性化的结晶。(16)

中国是一个有宪法而缺乏经历的国家,国家和政府在法治的进程中占据主导地位。我们在经济体制上最终选择了市场经济,这就必然导致法律上的改革和适应,或者说我们在法律的现代化上又面临一次选择的机遇。西方的两大法系都可以适应市场经济,但它们又有许多真正的不同。就法律实施的角度而言,我们更应关注普通法制度,诚如我上面介绍的几个并非完整的要点。我们的错误在于,移植西方的法律将可能更适合于“本土资源”的一半丢掉了。我们至今很难理解普通法整合习惯法和民间法的能力,而这个能力恰恰是我国今天最需要的。

当保护人权和私有财产写入宪法时,我们当然感到了国家和法律的进步,但却没有一种基于自由的创造的喜悦。正如上面所说,宪法早就有了,何时开始?而在英国,至今没有成文宪法,但早就伴随普通法开始了。

[注释]:

[1] 伯尔曼有精彩论断:“朗?L?富勒曾把法律界定为‘使人的行为受规则约束的事业’。这个定义适当地强调了法律活动高于法律规则。但我想通过指出以下一点走得更远一些:这个事业的目的不仅仅是公正地制定和适用规则,而且也包括其他的管理方式,诸如投票选举、命令、任命官吏和宣布判决等。而且,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它是一种促成自愿协议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证件(例如信用证或所有权文据)和履行其它性质的法律行为。实际运作的法律包括人们的立法、裁决、执行、谈判和从事其他法律活动。它也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和由此解决冲突和创造合作渠道的一个生活的过程。”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

[2] 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

[3] 参见封丽霞:〈美国普通法的法典化- 一个比较法的观察〉,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4] 著名的布雷克顿大法官语。参见[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1页,第35页。

[5] 参见上书,第34-35页。

[6] [英]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李显冬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7] 上引书第22页。

[8] 李红海:《普通法的历史解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9] 参见前引书第70页。

[10] 前引书第70页。

[11] 以上考文的叙述见《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第33-35页。

[12] 卡多佐说:“霍姆斯在一句现已成为经典的话中曾告诉我们:‘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但是,霍姆斯并没有告诉我们当经验沉默无语时应当忽视逻辑。”见[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7页。

[13] 柯克语,见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见/#guanyubenzhan.关于技术理性和韦伯的“英国法”问题,李猛的文章有详尽的论述。我甚至怀疑李猛是否有普通法法官的经历,因为这不是一般人能有的感觉。很难相信学者有能力从书本上理解司法技艺理性,当然法官未必亦然。我的文章不可能详述司法技艺理性,有兴趣的朋友还是看李猛的高论。这是难得的从司法理性的角度对普通法的解读。

[14] 见上引李红海书第20页。

普通法范文8

根据全省交通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及**市《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精神,总段从2006年起,在全段范围认真组织开展了“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机关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及时研究和解决普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学法用法,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的能力,促进了路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形成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治路、严格执法的工作格局,取得了普法预期的效果,为改善**公路交通环境,推进“平安公路”、“平安单位”创建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现将总段四年来普法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是健全普法领导机构。成立了以总段长为组长,以其他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基层单位也建立了相应的由各支部书记牵头的普法组织机构,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普法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层层落实了普法领导责任,确保机构、责任、措施、工作、普法五到位,为普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二是抓好规划制定和工作落实。根据《**市依法治市办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结合总段实际,科学制定了《**公路总段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要求和进程,领导小组坚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专题研究普法工作,审定全段普法教育宣传计划、总结,及时向干部职工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普法的具体要求,研究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工作等。三是加强检查督促考核。坚持把普法情况纳入整体工作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年度检查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等各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检查中主要采取听、看、查、谈、评的方法,每季度进行一次指导、半年一次督查,全年一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制考试;并将普法工作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畴,必要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普法工作考核不过关的,不能评为年度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受表彰奖励,有力的推进了全段学法、用法的工作热情,增强了全段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

二、完善管理制度,开展法律法规教育

一是建立健全了法制学习制度。从2006年开始,根据总段关于“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重点的通知要求,在认真分析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总段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干部自学法律制度》、《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职工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办法》等制度和办法,为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干部职工法制观念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二是加强自身学习。为职工配发了普法学习笔记,根据“五五”普法学习计划,结合单位管理工作,先后征订购买了《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甘肃省五五普法工作手册》以及《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各类法律法规单行本和教材520余份,以领导干部、机关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为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利用党委中心组学习、段务会议、每周一例会等时间,认真学习了十七大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创新理论,学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政治文明”、“依法行政”、“人权、物权保护”等新思想、新理论,学习了《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知识。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带头学法、用法、守法,牢固树立了依法运用权力和制约权力的观念,增强了法律素质,提高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路政人员作为执法重点培训对象,在冬训期间,集中对《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理》等基础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培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三是学习形式多样。针对养护班站点多线长,施工单位分散的特点,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专家讲座辅导与集中研讨交流相结合,巡回授课和图片展览相结合的方式,提出要求规范学,经验交流互帮学,联系实际深入学,开展竞赛推动学,以案说纪警示学,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由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职工作法律知识讲座,经常性对职工进行与公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知识辅导,积极指导路政法律文书的制作,规范行政诉讼的程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极力为公路行业依法行政保驾护航。据统计,全段领导干部每年累计集中学习法律法规4次以上,参加**市组织的法制讲座8次,举办了《劳动合同法》、《消防法》、《物权法》、《公路法》等法制讲座4次,播放典型案例电教片4次,集中观看“扬正气、促和谐”廉政公益广告2场,举行“全民禁毒”图片展览1次,职工每年自学法律法规时间达到了45小时以上,参加了市法治办组织的法治考试2次,职工参试率97%,考试合格率达到了100%。

三、开展法制宣传,实施法律六进工程

根据省厅及**市依法治市办有关要求,总段两级组织开展了以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六进”典型示范工程,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努力营造了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氛围。利用春节、元宵以及“路政宣传月”等时机,派出宣传车28台次,在公路沿线100多个乡镇和280多家厂矿企事业、各中小学校进行了社会宣传教育,散发以《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为重点传单1.36万份,签订路政管理责任书900多份,制作刷新永久性宣传牌24块,法规宣传专栏48期,书写各类宣传标语500多幅,培训专职执法路政人员60人,兼职路政人员90多人(次),通过开展这些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使法律法规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提高交通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增强了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法律意识,有效地维护了路产路权完整。在2006年“6·25”全国土地日期间,印发了与公路用地有关的宣传资料,重点宣传了“公路用地范围及跨越公路的审批”等群众最为关心的内容,并在市、县繁华地段设立公路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单90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200余人次;在2007年“6·26”全国禁毒日,我们举办以“拒绝,善待生命”、“手拉手筑禁毒长城,心连心建和谐行业”为宣传主题,制作展板14面,将禁毒、防毒、拒毒宣传画资料和近百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免费发给群众和职工,让群众职工认识到的巨大危害,增强了全民禁毒的意识,做到了人人拒绝、远离,珍爱生命。2008年“5·12”四川地震发生后,针对广大群众和职工心理惶恐、思想动荡的实际,开展《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预防地震知识的宣传,制作科学应对地震灾害宣传图板,在人群密集的地方连续宣传20余天,帮助群众和职工掌握科学应对地震灾害的知识,促进了单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进一步密切了与新闻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每年在《中国交通报》、《甘肃法制报》、《甘肃经济日报》、《**日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稿30余篇,重点报道依法行政、加强路政管理、整治“马路市场”、公路绿化美化、超限运输治理,及时宣传整治动态和成效,曝光典型违章案件及查处结果,为法制宣传教育和路政执法工作起到了宣传舆论“鸣锣开道”的作用,营造了依法行政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坚持依法决策,认真推行政务公开

一是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完善了法律顾问制度,制定了《**公路总段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继续聘请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负责为全段各单位提供组织管理和业务活动法律咨询,起草公告、声明、诉讼有关法律文书,审定经济合同,案件诉讼等服务,大力推行了行政执法听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坚决纠正没有合法依据行使行政执法的行为,不断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进一步修订完善管理制度。针对群众关注、行业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依法治理与建设“平安交通”、构建和谐行业相结合,相继开展了“管理年”、“基础管理年”、“规范管理年”活动,成立了总段制度清理工作小组,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本着精简、规范、适度超前的原则,周密调查研究,对以前的制度重新进行立、改、废,重点修订完善了党员干部队伍教育、财务资产、专业技术干部绩效考核、公路安全设施维修、养护机械设备维护保养、高等级公路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107项,形成了科学、规范、合理的制度体系。三是推进了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总段及各基层单位已形成了良好的决策氛围,两级班子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凡大宗的机械设备和材料采购、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民工队伍的使用等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干部的任期、离任进行认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党务、段务为重点的政务公开制度得到推行,总段党委会、段务会等已经形成制度,并将公开范围和内容延伸,干部人事工作增强了透明度,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的用人制度,选拔干部、发展党员等工作都实行公示制,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四是强化处理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管理和回访登记制度,作到来信来访有人接待,设有专门的来信来访登记簿,依照有关规定推行了首问工作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加强了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的依法及时处理,做到有来必接,有访必答,有事必究,落实答复。

五、严格办事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九项制度,每年都与路政支队和各路政大队签订执法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职责,层层分解责任。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普法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年底进行评议考核,对评议考核较差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进行整改。通过以上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近年来,没有发生执法人员违纪或单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情况。杜绝了、徇情枉法、执法犯法等行为,以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现象的发生。二是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权限。认真处理路政诉讼案件,共办理各种路政许可案件4起。在审批过程中,做到了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执法监督“六公开”,对许可过程中应缴纳的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予以收取,杜绝了超越职权、审批行为的发生。三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按照规范化建设工作“六个统一”、“四个规范”的要求,路政人员严格执行《公路法》和《甘肃省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坚持佩带胸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加大对堆放粪土、占路为市、乱设广告牌等侵犯路产路权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控制力度,重点整治侵占路产路权案件,查处超限车辆。四年共查处各类路政案件2704起,查处拆除违法建筑5186平方米,查处超限车辆1.56万辆,卸载货物0.24万吨,使国省主干线公路车辆超限率控制在4%以内,路政案件查处率连年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8%。四是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建立了票据领用、保管、上缴的管理机制,做到罚缴分离,各路政大队收取的赔补偿费必须当日上缴财务,杜绝了票款收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廉洁行为以及坐支挪用现象。五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在总段和基层段、所的路政大队、各养管站、监控站均设置了公示栏,将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处罚依据和幅度、收费标准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开。由总段主管领导带领有关部门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路政和收费等窗口单位的行风、作风建设及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手软、不护短,及时纠正处理。聘请了社会义务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认真落实路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对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及时受理。近年来,总段共受理当事人投诉5起,均进行了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了答复,当事人对答复意见均表示满意。

六、正视自身差距,及时完善整改措施

普通法范文9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不同语言和方言之间彼此交流不畅,影响信息沟通和交流效果。因此,大力推广普通话,培养普通话口语表达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之一的司法警官也应该自觉使用普通话,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提高司法部门自身的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司法警官普通话表达能力的现状分析

(一)问卷调查

湖南全省现有监狱27所,劳教所20所,现有监狱、劳教司法警官共计15000余人。课题组在2011、2012年到湖南省女子监狱、长沙监狱、娄底监狱、新开铺劳教所、长桥劳教所等五所监所进行调研,深入了解湖南省监狱、劳教所司法警官的普通话水平,监所普通话的推广情况。同时,对干警培训班的司法警官们进行了普通话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的结果数据统计处理均是采用spss15.0软件进行的频数分析。其中对司法警官普通话表达能力的问卷调查结果如下:认为自己普通话表达能力的情况见表1,认为本单位同事普通话水平的情况见表2,认为自己要提高普通话水平的最大障碍情况见表3。

(二)现状分析

1.司法警官普通话表达能力整体水平不好

从调查结果的数据统计来看,认为自己的普通话表达能力“不太好,别人听不太懂”占到9.9%,“一般,别人基本上能听懂” 占到67.6%,“差,我从来不说普通话” 占到2.8%,只有19.7%的司法警官们认为自己能够准确流利地使用普通话(见表1);认为本单位司法警官的普通话水平“一般”“有待提高”“差”的占到了93%(见表2),远远低于文化教育行业与服务窗口等行业,说明司法警官普通话水平与他们的岗位要求相差较远[1]。

2.提高司法警官普通话表达能力难度较大

从调查问卷中可以看出,认为提高普通话水平最大的障碍是“语言环境差”的司法警官占到74.6%(见表3)。而从访谈中,我们也获知大多数司法警官在工作和生活中使用普通话的频率不高,不是非要讲普通话的场合,一般不使用普通话,而是说自己的方言。从所周知,语言的习得,最重要的就是语言环境,普通话也不例外,如果工作和生活的环境都是方言围绕,要提高普通话水平,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而要改变这个语言环境,让身边的人都说普通话,难度更大。

二、司法警官进行普通话表达的主要情境分类

(一)司法警官对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改造情境

(1)周评。周评是指警察对服刑人员一星期的评价。每周一评是教育改造的基本业务工作之一,是监区和分监区警察必须参与的工作,一般是针对服刑人员集体的情境。

(2)队前训话。队前训话是指监狱人民警察面对服刑人员队列时,需要发表的一番训导性的讲话,是监狱人民警察时常遇到的情境。

(3)劳动讲评。劳动讲评是指组织服刑人员每日劳动开始前和结束后,对当日的劳动进行安排和对全天的劳动进行总结的讲话和点评。

(二)司法警官行政工作情境

(1)述职述廉。近年来,各级机关工作人员需进行年度的述职述廉活动,有的单位甚至还在电视上公开述职,这对司法警官们的普通话表达也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2)竞争上岗。各级的竞争上岗中,演讲或答辩是考试程序中的必要一环,而一场成功的上岗演讲也离不开普通话表达的支撑。

3.接待参观。兄弟单位或社会人士来到本监狱、本监区参观,要对本单位的情况进行介绍,与外界人士交流。

(三)司法警官日常生活情境

(1)即兴祝酒。即兴祝酒是指在酒宴上的即兴讲话,一般发生在酒宴未正式开席之前。

(2)即兴答谢。即兴答谢是指对需要感谢的事物进行的即兴讲话,一般发生在公开场合。

(3)日常人际沟通。此类表达可包括多个生活中的情境,如在与同事、朋友的人际交往、沟通过程中。

三、影响司法警官普通话表达的因素

(一)主观因素

1.普通话语音不标准

有人说“走遍天下都不怕,就怕湖南人讲普通话”,这是外省的人笑我们湖南人普通话说得不标准。确实,湖南境内方言众多,部分湖南人说普通话地方口音很浓,我省的司法警官主要来自本省,在这样一个大的语言环境下,司法警官普遍普通话水平不高,加之司法警官的工作环境相对封闭,交往的范围主要是在当地,交往的对象也主要是湖南本地人,在人际交往过程中使用湘方言觉得非常方便,因此,部分司法警官交流思想、信息传递时更加乐于使用当地方言。这也影响着司法警官普通话的使用与水平的提高。

2.语言组织能力较弱

在当前广大司法警官中,口语表达技能反差较大,部分曾经过训练或有相关经验的警官口语表达能力较强,而部分警官却较弱,且总体水平偏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部分警官阅读量不够,文化底蕴不够深厚,在语言表达上受制于文化的缺乏,想要表达的时候找不到准确的词汇来进行阐述,加上缺乏表达技巧,因此造成了口语表达时赘语多,语流不连贯,中心不明确,逻辑性差,重点不突出,达不到表达的目的。

3.方言语调明显

部分司法警官在进行普通话表达时,虽然发音准确,但听上去总是“土腔土调”,湘味明显、被人笑称“塑料普通话”,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掌握普通话语调的表达形式,不注重表达时的声调、轻重格式、高低强弱快慢、停连、重音等变化,因而显现的是一种方言语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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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用普通话表达的心理素质不高

司法警官需要当众表达的场合较多,如周评、队前训话、劳动讲评等,但部分司法警官当众运用普通话表达时会出现面红耳赤、语无伦次的现象。经过调查发现,这部分警官都存在当众发言时紧张的特点,这种紧张、羞怯的心理是影响司法警官准确清晰表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客观因素

1.缺乏重视导致推广普通话的宣传、培训力度不够

虽然从1998年第一届推普周开始,国家规定每年9月第三周是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作为国家机关的监狱、劳教所对推普应该有责任义务去宣传与落实。但是,调查发现,推普宣传周的活动在监所几乎没有人知道,可见湖南监所的有关部门对推普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也不能以身作则经常使用普通话,做出表率,更谈不上对司法警官们进行普通话培训,提高其普通话水平。

2.“方言情结”导致难以形成说普通话的氛围

以方言为媒介的文化因素形成了乡土观念,深化了人们对于方言的特殊感情,认为说方言可以拉近人们的距离,亲密些,“方言情结”可以说是每个人都有的,司法警官们也不例外,这也造成了他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愿讲普通话而是只用方言进行交流,说普通话的氛围难以形成。

四、提高司法警官普通话表达能力的主要方法

(一)司法警官加强自学,多读、多听、多练习。

1.掌握一定的语音理论知识,纠正语音缺陷

掌握一定的语音理论知识是学好普通话的基础。司法警官们应详细讲解每个声母、韵母的发音部位和发音方法,发准声、韵、调,掌握语流音变。湖南人说普通话的语音难点主要在于平舌音z、c、s和翘舌音zh、ch、sh的区分、鼻音n和边音l的区分、唇齿音f和舌根音h的区分、前鼻音n和后鼻音ng的区分。对于这些难点音,司法警官们要找出自己的发音与普通话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从中发现规律,并能运用规律去纠正自己发音中的语音错误,而语音缺陷指的是虽说没有读错音但发音明显不到位的现象,这是许多人说普通话不够准确的重要原因,司法警官们应注意语音缺陷的纠正[2]。

2.重视词汇、语法的训练,做到语音、词汇、语法三位一体

长期以来,很多人对普通话的认识似乎存在着某种误区:认为语音标准了,就等于学好了普通话。其实不然,因为普通话系统包括语音、词汇、语法三个方面。只有这三方面都合乎规范,才是纯正、标准的普通话。比如,一位司法警官对服刑人员说“今天晚上的菜就蛮多来,大家做死地呷啊”,虽然这位警官普通话语音标准,但这并不是标准的普通话表达,因为他使用的是方言词汇。所以只关注语音,忽视词汇、语法训练会严重影响司法警官们的普通话口语表达能力。

3.感知语调,提高语感

在普通话训练中,我们发现仅仅是语音训练不能解决语言表达的问题,因为学习者在进行口语表达时仍然是“土腔土调”。训练语调最好的方法就是朗读,我们知道,一些名家名篇都是训练普通话语感形式最好的文章,是语感获得的最佳途径。司法警官们可通过听范文录音和自身朗读进行比较,反复摹仿,这将有助于普通话语感的获得,有益于养成日常交际中运用正确语调进行表达的习惯[3]。

4.克服心理障碍、提高普通话表达质量

普通话表达与心理素质有密切关系。心理素质好,镇静大方,表达就自然流畅;反之,心理素质不好,存在心理障碍,就会影响正常表达[4]。司法警官在普通话表达时常见到一些失态现象:当众表达时面红耳赤、语无伦次;普通话测试时手足无措,汗如雨下等等。这些失态现象反映出表达者不稳定的心态,无疑将会给表达带来障碍。课题组已对司法警官如何克服心理障碍、提高普通话表达的质量做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本文在此不做赘述。

(二)监狱、劳教所加大普通话宣传、培训力度,为司法警官创设良好语言环境

1.组织培训

要想提高司法警官的普通话水平,组织全面系统的普通话培训是行之有效的途径,监狱、劳教所可以邀请普通话测试员到各个监狱、劳教所和司法所等基层单位为干警们进行普通话专项培训,也可以通过司法警官到湖南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参加警衔晋升培训时,将普通话培训内容纳入到警衔晋升培训课程内容之中,让干警们在系统了解普通话理论知识的同时,掌握正确的发音方法,快速找出自己的发音误区,找到最佳的纠正办法并纠正自己的方言土语,提高普通话水平。

普通法范文10

一、司法警官普通话水平的现状

1、与国家语委对公务员关于普通话的要求有一定差距。监狱、劳教所作为司法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执行部门,以湖南为例,全省有监狱司法警官1万8千余人,劳教司法警官8千余人,每年在我校进行新干警培训、晋升警衔培训、科干培训、监区长培训人员有近4000人左右,而在职干警中除了每年新录干警中大约有300名左右大学毕业生有普通话水平等级证外。而对于已入职的原有司法警官来说,由于时代或历史的原因,有的普通话水平并没有达到国家对于公务员的三甲要求,与工作岗位要求相差甚远。

2、司法警官的语言态度与语言使用方面受到地域、学历、年龄等因素的限制。狱所的设立一般在地域上有其特殊之处,管教干警的奉献精神决定了其流动性不高,因此语言使用上由于学历的因素让其方言情感度较高,普通话使用机率较低。选择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大专以下人群占52.3%,本科人群占64.1%,从而给改造工作带来不利。

3、管教对象的变化加大。随着监管的服刑人员或劳教人员的变化,以及流动人口犯罪增多,在与两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时产生极大的困难,也影响到改造质量与效果。由此,工作对象和工作性质要求司法警官必须具备一定的普通话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对服刑人员进行帮教、改造工作。这就要求作为湖南省唯一的一所司法警官高职学院在狱所人民警察进行定期培训时做好司法警官的普通话推广工作,更大程度上提高司法警官的普通话水平。

二、司法警官普通话培训难点

1、激发司法警官对学习普通话以及争取普通话达标的热情。司法干警在执法活动中能否使用标准或基本标准的普通话,反映了一个司法警官的进取心和开放意识。普通话水平测试,将有利于促进狱所干警的口语表达能力提高。在人发〔1999〕46号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普通话口语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对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务员暂不作达标的硬性要求。这是一个可以达到的、不困难的目标,学习和提高都并不难,关键是要思想重视,加强训练,通过测试培训去获取职业素养的证书。

2、提高司法警官对推广普通话的意识,树立新型语言观。有的干警认为工作对象大多是湖南人,在趋同心理的驱使下,往往以方言为工作用语,觉得用方言交流不会产生太大的语言障碍,甚至错误地认为发挥语用技能的最佳媒介是当地的方言。方言交际的便利思想,使一些干警滋生一种惰性,认为没有必要在讲普通话问题上浪费过多的时间。建立良好的语言交际平台,拼弃错误的语言习惯,需要司法警官自我控制,主动自觉地建立推广普通话的学习氛围。

3、在有效的培训时间内提升司法警官的普通话能力,需要用有效的教育教学手段来强化。

三、司法警官普通话水平测前培训的教学探讨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要遵守“以训保测、以测促训”的原则,进行测前培训是强化推普意识、大面积提高普通话水平的重要保证。在我院参加培训的各类司法警官培训班都是集中一个月的时间进行培训,针对课时少、班级大、学生多、普通话水平参差不齐的教学现状,教师的具体做法有:

1、掌握培训干警的语音面貌。《普通话》课程教学中与司法警官的第一次课中,首先要求干警一定要用普通话表达三个内容:第一,大声介绍自己的名字、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第二,介绍一件让自己觉得很难忘的事;第三,在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希望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标。通过这个过程,教师掌握了干警的普通话基本面貌,然后根据干警的具体情况(主要是语音面貌、达标的目的等)将其分组,以便于理论讲解和个别辅导,也便于进行发音练习,使以后的训练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合理组织教学。

2、让干警了解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全貌。在司法警官普通话水平测前培训中,由经验丰富的测试员对干警学员介绍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程序、等级、评分标准、正误界定、测试内容及应试技巧等,真正让干警对PSC做到心中有数,不再认为是不可触及的学习内容。

3、教学内容和教学重点、难点必须围绕实现

培训教学目标来确定和安排。测试的语音内容就应当是测前培训教学和训练的内容,以普通话语音系统为准,包括22个声母(含零声母),4个声调,400个基本音节,语流殊的音变现象等,这些内容都应当是培训课堂讲授和训练的内容,而且还应当将汉语拼音的有关知识结合到这些内容中。教学的重点、难点要根据参加培训的司法警官反映出的问题及地点方言与普通话的差异来确定,在教学训练中做到有的放矢。

①系统讲解语音知识。在司法警官这个群体中,培训学员的年龄偏大,部分学员甚至没能系统完整的学习普通话的基础知识,即使是曾经学过,但随着时间的流逝,知识也逐渐淡忘,因此对基础知识作一个系统的讲解是有必要。带领学员认识发音器官,了解音位图,这才是正确读音的基础,并且在这部分内容的学习时借助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开发研制的视频跟读软件———音路历程,以培养学员读音的感性认识,跟随软件对元音、辅音的发音规则及音位的所在,以及标准的读音都有了一个清楚地感知,并且用音频的效果帮助干警们强化对标准发音的认识。

②抓住难点、指导方法、实现突破。地点方言与普通话在语音上差异的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语音训练需要突破的“点”很多。对于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指导用书《普通话训练与测试》的第二章字词读音难点训练更要细讲多练,湖南人在语音中平舌音、翘舌音不分,鼻音与边音不分,前鼻音后鼻音不分是难点,讲解时不仅要讲清楚发音原理,更应让每个学员落实。在纠正错误发音时可以将方言与普通话对比,不同的人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练习,不同的问题也需要依靠不同的方法进行解决,所以在培训教学过程中要帮助其设计有针对性的训练方法,逐步突破发音难点。逐渐让学员掌握方言与普通话的对应规律,学会方音辨正的方法,能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逐渐提高普通话水平。

③朗读训练从朗读技巧抓起。根据PSC对朗读的要求,培养司法警官语音运用的基本技巧,在课程教学中设计一些题目,有意识地注意停连、重音、句调、语速等表达技巧,让学员先用副语言(朗诵符号)标注,然后要求干警互相朗读,最后再请干警走上讲台当堂上朗读。

④说话训练中除注意语音标准程度,更要进行司法警官学员的湖南方言词汇与普通话词汇、语法差异训练。对异形同义、同形异义、无对应词等特殊词语要在课堂教学别提出来给学员讲解,让方言地的学员先来举例,然后再及时通过给予更正,这样既可以活跃课堂气氛,又让学员觉得普通话的学习原来就跟自己很近。在进行说话训练时将司法警官熟悉的环境融入到说话训练中。个别谈话是司法警官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必备的手段。有的学员在人数众多的课堂里不敢大胆地进行说话训练,那么我们在提升干警的自信心、减缓心理压力时,设计一些在改造工作中,为了使两劳人员安心,并坚定其克服困难的决心而进行的规劝、安慰性的环境,让每位干警都可以大胆地进行说话训练。同时要想到成为说话能手,还必须鼓励司法警官学员们阅读大量、优秀的文学作品,经常接受良好的语言刺激和熏陶,从而获得丰富多彩的语汇,做到胸存语库,说话才能生色,这也是提高自信心的必备手段。

⑤培养主动学习的意识。提高普通话水平需要教师的辅导训练,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习者本身,我们所考虑的一切改进普通话教学的措施都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只有让这些大龄的干警学生主动张口说,加强辨音训练,才能使其普通话水平在不断的纠正中提高。

4、现代教育教学设备的使用

将现代教育教学设备充分利用在普通话测试前培训中,已成为提高培训效率的必备手段,是现代教育教学设备的作用发挥到极致的体现。

①直观的影像,帮助教师克服语音教学盲点在方言区学习普通话,语音教学是教师们认为的难点之一,学生们普遍觉得较为枯燥。在教学过程中,发音示范多以教师口述为主,但由于人数太多,许多学员看不清教师发音时的口腔状态,同时教师也不可能在读音示范时同步讲解发音要领,这就形成了语音教学的一个盲点。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利用多媒体技术给学员的视听带来清晰直观的新感受。能够把学员掌握难点音的发音部位和方法,对发音时唇、齿、舌、愕等发音器官的成阻部位、唇形变化、舌位动程经过计算机视频,让学员清楚地看到发音的口型,而且这是权威机关制作的影像资料,也克服了方言区普通话教师发音不规范的弊端。

普通法范文11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交通运输部门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落实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塑造法治信仰的重要职责,推动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努力营造“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社会风尚,为更好完成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执法与法治宣传相结合。牢固树立严格执法就是最好普法的理念,主动将法治宣传教育渗透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利用以案释法等生动直观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

(二)坚持日常宣传与主题宣传相结合。在日常广泛开展普法宣传的同时,把握特殊时段和节点,及时开展回应社会关注、公众需求的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三)坚持上下联动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强化上下联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指导督促,落实普法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机构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分级负责、协作配合的工作合力。

(四)坚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从业者、社会公众有序参与交通运输执法各个环节,在互动体验中增强法治意识。

三、责任主体

“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主体包括:

(一)市交通运输局;

(二)市运输管理所、公路管理段、地方海事处,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各科室配合做好普法工作。

四、主要任务

各普法责任主体要积极面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执法对象及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具体履行职能的法律法规。

(一)建立责任清单。局拟定“普法责任清单”(见附件),并将在今后具体工作中不断调整完善。各普法责任主体应详细梳理本单位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细化制定普法责任清单、普法实施方案、编写普法读本,明确本单位拟普及的法律法规以及拟开展的普法工作(包括普法内容、普法对象、活动方式、实施时间等),局汇总后按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并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二)健全学法制度。要建立落实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法治讲座、学法考试以及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加强对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每个单位每年组织专题法律知识学习不少于2次。

(三)坚持严格执法。要注重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宣讲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将普法贯穿于执法全过程,渗透于执法各环节,使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具体执法案件中接受普法教育、感受公平正义。今年特别要将行政裁决相关的普法工作纳入重点,强化工作人员对行政裁决工作的重视,严格办理流程。

(四)深化“法律六进”。要充分利用各单位自身资源条件,组织执法人员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每年开展专题法治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积极引导和帮助服务对象、管理对象、公民学法用法。

(五)开展“以案释法”。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宣传、生效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和查询等有效形式,主动解答公众法律疑问,传播法治精神。

(六)强化社会普法。要充分运用本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收集信息等新媒体传播优势,借助LED显示屏、老岭大屏幕、公交车、宣传栏等媒介平台,开展公益法治宣传,营造浓厚法治氛围,着重对行政裁决工作的宣传。

(七)注重主题宣传。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安全生产月”活动和重大节日,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活动,制作推送普法宣传资料,广泛宣传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引导和帮助公民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利用新闻媒体等手段扩大法治宣传效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将“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普法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将普法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体系,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普通法范文12

大家好!现在介绍一下区交通局在“五五”普法中所做的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绩,有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五五”普法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局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市、区、局三级“五五”普法规划,以制度建设保障“五五”普法的深入进行,深化“五五”普法教育的三项结合,坚持学法、守法、用法相结合,坚持依法治运与以德治运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执法实践相结合,坚持多种形式开展“五五”普法。有效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推进了依法行政的进程,实现了依法治运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目标,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五五”普法成效显著。

一、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以制度建设作保障,促进“五五普法”工作

1、领导重视。局党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五五”普法当作依法治区、依法治运、依法行政的一件大事来抓,制定了我局“五五”普法规划、计划,确保我局“五五”工作的顺利实施。工作中坚持三个结合,深化“五五”普法教育,抓出了实效,实现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目标。

2、坚持以加强制度建设作保障,促进普法工作。制定并实施了“五五”普法规划;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制度;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制度;局中心组法规学习制度和行政执法部门学法制度,还制定了和实施了依法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规定,共计四十三项规章制度。通过制度来强化办事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以制度来教育人、约束人、管理人。要求各部门中层干部和一线执法人员首先要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模范,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行政,行为规范,文明热情。

3、完善量化考核责任制,强化“五五”普法教育机制。

在实施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考核责任制的基础上,我局把“五五”普法教育也纳入考核机制。其中对每个执法人员在每次法规培训考试、考核中取得的优秀、合格或不合格成绩,纳入季度和年度的责任制考核中去,按考核得分多少确定部门及个人的奖金额度,实现奖优罚劣,鼓励先进,激励后进的目标。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了行政行为,强化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了在执法实践中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执好法、办好案。

二、工作中做好“三个结合”,突出“三个重点”,“多种宣传手段”

1、“三个结合”:坚持学法、守法、用法相结合;坚持普法与执法相结合;坚持普法与队伍建设相结合。

(一)坚持学法、守法、用法相结合。

我局始终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树立交通局的整体形象放在首位。要求每一位执法人员要在“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中,把学法、守法、用法紧密结合起来。

多种形式学法。一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充分利用领导干部中心组理论学习日,学习有关法规。二是组织举办了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法规培训班。先后聘请国务院法制办、市交通委法制处、执法总队法制处、市运输局法制处、区法制办、司法局、法院等有关部门领导和法律专家为我局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法规知识的培训和辅导讲座。三是开展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考核和知识答卷活动,重点开展了执法人员和公务员的专题性法规知识考试和答卷活动。四是执法人员结合行政执法实践进行座谈、讨论式学习。

(二)坚持普法与执法相结合

行政执法是我局非常重要的职责和任务。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我局坚持把“普法”与执法实践结合起来。

首先我们坚持了边执法、边宣传的方式,在执法过程中加强了对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法规宣传教育。为提高行业法规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我局于投资5万多元,把《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八项专业性法规规定编制成八种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法规宣传手册,共印制10万余册。为把这些法规宣传手册宣传到广大经营者和社会群众中去,局领导亲自参加并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了经常性的法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我局还围绕优化发展环境,深入开展了对企业的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广泛开展社会调查,入户下发法规宣传手册,开展法规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共走访130多家企业,先后共发放法规宣传手册10万余册。由于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不断增强,使全区守法经营业户上升到96%以上,违法经营业户从原来的30%以上下降到现在的4%左右。

(三)坚持普法与队伍建设相结合

我局把“五五”普法教育紧密地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开展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相结合,与创建文明行业相结合,与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相结合。

1、坚持了执法人员的学习制度。一是我们着重加强了一线执法人员法规知识的学习,并定期进行案例分析和交流。二是为丰富干部职工的法制思想,开展了“周末说法”电视专题片的制作,并通过区广播电视网络进行广泛的法规宣传。三是全员统一着装,佩戴胸卡上岗,强化了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四是实施了政务公开制度。在一层服务大厅按置了电子大屏目、触摸屏,设置了公示牌,在局执法站和芹峪口检查站公示了我局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五是开展多项文体活动,坚持每天做早操,强化了职工的道德素质和劳动纪律观念。六是进一步制定并实施了行政执法廉政建设制度、行政执法语言行为规范十不准及道德规范八公开,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行为准则。七是为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我们先后为行政执法人员编写了《交通行政执法常用处罚标准手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和《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操作歌》。通过这些方法,提升了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政水平。

2、突出“三个重点”。

一是突出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执法,建立和实施了领导干部学法、讲法、用法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学习制度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二是突出优化发展环境,依法治运,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延伸法律法规学习培训领域。三是突出领导支持力度,以普法宣传、依法治理为重点,以依法行政、依法治运为核心,以法治化管理为目标,局党组加强了依法治理投入力度,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封闭式执法培训。

3、多种宣传手段。

利用电视媒介、演讲比赛、法制宣传活动、横幅、板报、展板、专栏、学习园地、法律法规宣传材料、法制录相教育、培训等方式和载体,收到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如我局通过区广播有线电视,宣传行业、专业性法规,特别是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等部颁规章中,我们把有关法规知识结合行政执法实践,编写成广播稿形式,通过区广播电视进行广播宣传;利用我局现有的黑板报和橱窗,宣传有关法律知识,不定期张贴法规宣传挂图,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向大家介绍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通过开展干部职工法规知识答卷、进行演讲比赛等形式,强化了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开展了法制录相教育,以戏剧、小品等文艺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开展“五五”普法教育。

三、普法促进依法行政、行政处罚、行业管理,效果显著

通过普法,法律意识深入人心,树立服务理念,以人为本,文明热情成为我们的工作原则。上门服务,执法与服务相结合,这是我局在工作中转变思想、服务为先的一个体现。我局管理人员深入山区,上门为群众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为方便百姓出行,行业主管局长数十次深入山区开展调研,进行协调。通过努力,新开通线路多条,部分车次增加客运班次,并调整部分线路,保证了百姓的出行,得到了百姓的认可。严格、准确、规范执法,维护运输秩序,配合市、区重点执法工作,发挥执法职能,为政府分忧。在“摩的”、“小公共”整治、煤炭综合整治、化危整治、砂石私挖乱采、汽车维修市场、水运游船、旅游、超载、越限专项整治工作中,及非典、防控禽流感工作中都发挥了我局的交通执法职能,严格、规范执法,维护了运输市场秩序,维护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了市、区的和谐稳定。

专项整治、综合整治方面的基本情况:

1、对客运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共出动600多人次、230多车次,检查客运企业120多次,检查公交车1500辆次,小公共汽车800多辆次。在整治“摩的”工作中,先后共查扣从事非法客运的“摩的”760多辆,罚款60000多元,使我区非法客运“摩的”市场得到有效治理,在本市率先取缔了“摩的”市场。

2、对货运市场、运输企业和化危运输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和安全检查共出动18000多人次、5000多车次。

3、对汽修企业及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共出动3600多人次、1200多车次。

4、对水运市场和水域游船进行执法、安全检查共出动900多人次、360多车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8份,查扣非法船只230多条,安装水域地带警示牌26快,配合区政府妥善解决了各旅游景点非法载客游船问题。

5、在治理超载超限大规模活动中,我局坚持日常执法与全员执法相结合,先后共投入执法人员729人次,检查车辆1441辆,共卸载超载车辆380多辆,运转超载煤炭2798吨。有效维护了我区煤炭运输市场和108、109国道的环境秩序。

6、在治理斋堂地区私挖滥采非法运输煤炭的活动中,共炸毁非法开采的小煤窑1000多个,检查运输煤炭车辆多车次,没收非法运输的煤炭200多吨,暂扣非法运煤车辆20多辆,罚款31300多元。

7、在集中整治永定地区非法盗采砂石资源的活动中,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538人次,共检查280多车次,查扣20多车次,处罚18辆,罚款23000多元。

四、取得的一些成绩

通过“五五”普法,使我局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在各项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荣获全国道路运政管理文明单位称号;连续五年被评为区“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单位,被评为市“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并在人民日报上刊登了先进事迹;连续多年获得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在广泛开展“五五”普法教育的基础上,提高了职工的法律水平,我局在代表全区参加市“宪法在我心中”法律知识大赛活动中夺得了全市远郊区县第一名,决赛二等奖;我局在代表我区参加条例知识竞赛活动中夺得了市第二名;在全区“两个条例”知识竞赛中获得第一名。超级秘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