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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的要求

时间:2023-06-12 14: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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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因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逐渐深入,如今企业要面临更加规范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由此体现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一、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完备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当今的现代化企业,进行的各项活动都与法律相联系密切,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发展制度。企业在追求利益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法律风险,是因为主观认识和客观发展存在差异引起的,所以要求企业的管理和决策的时候,应当具有风险防范意识,“以备不时之需”。决策前进行风险审查,推进事中风险监管和事后风险救济,企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人员,及时、准确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我国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机会。企业应该抓住这一重要机遇,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共同发展。

二、目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之间的配合不够紧密。

企业在全职或兼职的企业法律顾问的问题上,没有给其明确的定位,导致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的需求不明确,不知道如何向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法律顾问并没有发挥出最好的作用。企业如何管理法律顾问,没有统一的规则和规章,基本属于管理的空白地带。与企业其他部门及企业的其他员工相比,企业法律顾问,既可以是企业正式员工也可以为兼职人员,既可以是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也可以是企业内部法律人员,所以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上就不同于其他员工,许多企业的内部,因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使得的法律顾问无论在待遇还是企业中的地位都处于偏低的人员范围,因此造成了企业法律顾问在工作上失去了积极性。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受到陈旧理念的影响。

依法治理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之一,所以近年来,我国开始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并且推进法治建设,因计划经济在我国存在很长一段时间,法治建设的时间仍是比较短的,目前的法律和法规还不是特别完善。而且在我国,法律的推广普及的程度也并不是很高,所以企业的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强,对待企业依法治企的看法也是不统一的,因为法律水平较低,为了追求利益,一些企业管理者以盈利为目的,对企业法律事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有当企业面临危机时,才去寻求法律服务。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认为企业治理是企业内部管理,对监督管理方面缺乏相关规定。所以,企业和社会对依法治理企业的不重视而导致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缓慢。

三、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企业建立规章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

在企业中,企业法律顾问只有在他们是企业的管理人员时,才能充分参与到可以作出的重要决策的企业管理中来。必须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与技术部门、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等重要管理部门同等存在,并且具有独立的地位,这个部门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追求最高的效率、最低的风险和最少的纠纷为目标,承担起管理作用。因此,企业应当明确法律顾问的地位,应通过本公司章程组织细则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确定法律顾问的职责和地位。公司应该要求法律顾问负责所有公司的法律事务,不仅可以统一管理企业法律工作,并其作为的重要成员参加董事会,参与公司高层管理决策的法律顾问通过提出建议,将为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二)企业应提高法律顾问的水平,建立高素质队伍。

因为企业法律顾问不仅要懂法律,还有懂经营和管理,有时可以还要求掌握一门外语。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是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企业在法律顾问的选择和录用时,应当以高水平人才的标准对待,设置高标准的用工制度,要给予法律顾问以高收入和高福利的待遇,同时建立诸如协会之类法律顾问民间组织,既要有全国总协会又要有地方组织,通过组织交流学习,形成良好的环境条件,建立沟通法律顾问增强业务水平,以此发展形成一支高水平的法律顾问队伍。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

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是非常成熟,在这种条件下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只通过对企业的自主行为的努力是不够的,政府应当参与并大力支持、引导。要制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或者政策支持,进行适当的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同时,不加区别地建立这个制度是不行的,要特别注意的加强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对于中小型企业,可以由他们自己来决定是否执行这个制度。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相关管理真正起到积极的推进发展作用,继续抓紧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最大化得到真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帅永怀.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避企业经营风险[J].时代金融,2006(4).

第2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 法律顾问制度 特征 问题 对策

法治社会环境下,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也势必要纳入法制化轨道,使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各项经营、发展各项业务,促进企业的合法化经营,并利用法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此,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建立起来,该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防御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控制因触犯法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整体上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念与特征

(一)内涵分析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就是企业通过创建法律顾问部门,设置专业的法律工作岗位,对企业一切经营活动、法律事务等进行审核与指导的一种制度。该制度源于律师制度,企业的法律顾问需要达到特定的行业标准与资格等级,其工作宗旨就是对企业负责,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特征分析

1、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各大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加快了改革重组步伐,逐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灵魂之一就是依法治企,实现企业的合法化经营。一方面,企业面临复杂的市场竞争、经济矛盾;另外,企业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种形势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应时而生。企业只有通过创建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培养或引进专业的法律顾问人才,及时化解企业所面临的法律困惑,解决法律问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保障。

2、国家法律制度的根本要求

国家法律制度对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提出的最根本要求就是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然而,企业要恪守法律规范、遵循法规准绳,必然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为企业的各项业务、经营、交易、合作等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能为企业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出谋划策。

3、法律职业制度发展的必然

自从我国走依法治国的道路以来,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法律职业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推动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各类与法律相关的岗位,律师、法律顾问等都在逐步走向职业化、专业化。企业要融入法治社会,实现专业化的法制化经营与管理,势必要建立专业化的法律顾问制度。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内容

(一)规范的组织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企业组织制度,企业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组织保障,企业作为法律执业组织需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法律顾问执业也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组织机构的规范与约束,这样才能推动法律顾问执业工作的健全发展。企业应该创建属于自己的法律顾问机构,而且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首先是完善的体制管理。企业必须能够对所创建的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妥善地领导、组织与管理。同时,企业必须拥有正规的法律顾问工作部门,且能够满足职业需要。

其次是规范化、合法化执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必须接受并服从国家相关机构、行业组织以及企业等的管理、规范与约束,有组织、有纪律地执业。

(二)从属于人事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是企业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首先需要夯实并完善企业的人事制度。企业要有科学的人才管理理念,本着任人唯贤的原则,公开、公正选拔、引进高水平的法律顾问人才,将法律顾问管理纳入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中,形成企业法律人才储备。企业也要对现有人才进行培训,加强思想教育、做好行业约束管理,让法律顾问管理逐步走向企业人事管理程序。

(三)完善的工作制度

任何一个行业、部门工作的开展都需要统一、规范的制度约束和科学的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同样需要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的规范与管理。企业只有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开展有规可循、有法可依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顾问工作的风险,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的问题分析

(一)企业法律顾问缺失独立性地位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最早源于西方发达国家,该制度的优势得以发挥的前提是法律顾问在企业中处于独立地位,也就是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股东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这样有利于法律顾问的独立工作,不受企业内部管理层的干扰与管束,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能作用。实际工作中法律顾问的独立地位得不到保证,受到企业管理层的约束,甚至接受其领导,法律顾问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二)法律顾问执业缺少法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给予了一些特权,例如:企业经营决策权、规章制度的审核与执行监督权等。然而,目前的法律法规却未曾对这些权利给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职权的行使制定具体规范,这无疑会导致企业法律顾问在执业过程中有所顾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有待完善。

(三)配套性制度缺失,法律顾问制度运行受阻

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之一,既要发挥顾问监督与引导作用,又须积极配合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只有当法律顾问制度与企业各项管理制度配套运行时,才能真正体现法律顾问制度的价值,推动该制度的顺利运行。

然而,从目前来看,各个企业忽视了制度配套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集团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无论是业务发展、经营管理都有自己的特点,分公司未能根据自身情况来设定法律顾问部门,集团总公司的法律顾问也不能有效为分公司的运营提供配套科学的法律决策。这就出现了企业法律顾问权责同其内部管理制度之间相脱节的问题,法律顾问制度得不到顺畅执行。

(四)企业法律顾问专业素质亟待提高

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的前提是拥有一批高度专业、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顾问队伍,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达到规定的法律从业资格等级,同时,又能掌握并了解所服务的企业的具体情况,从而为企业的经营决策、运营发展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和服务。可是从现实来看我国各大企业无论是大型国企,还是中小民营企业,其法律顾问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能力都有待提高。具体体现在:

一是法律专业基础薄弱、资格等级较低。目前,由于企业长期以来忽视了法制化管理的重要作用,忽视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使得就职于我国企业的法律顾问人员普遍专业水平落后、资格等级较低,不具备顾问资格,或无法完成企业法律顾问的相关任务。

二是法律监督意识差,专业素养较低。企业正是因为缺少专业的法律顾问队伍,缺少健全稳定的法律顾问体系,才使得企业法律监督意识淡薄。现有的法律顾问人员专业素养较低,无法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合法性提供专业性建议。单纯为了眼前利益,协同企业非法生产经营,最终东窗事发后为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造成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

(五)企业法律顾问决策参与度有限

由于现代企业缺少对法律顾问的重视,使得法律顾问制度难以落到实处,在企业重大经济决策中的参与度十分有限。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主体任务依然局限在:经济合同审核、工商登记等,法律顾问在企业中依然处于被动的被领导地位,法律监督与经营决策权未得到充分发挥。

四、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体制,保障其独立地位

企业要全面分析、综合权衡自身法律顾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视力度,从问题入手积极改革并完善自身的法律顾问制度,使其有效配合于企业的经营体制,融合于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维护企业法律顾问独立的地位。 例如:对于大型集团企业来说,可以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起企业风险防范法规体系,形成集团总公司、分公司两级法律顾问制度;形成法律顾问结构与职位的层级划分,以此来提高法律顾问制度运行的专业化、规范化。集团总公司法律顾问部门全权负责集团企业整体上的法律事务,并监督与指导分公司法律顾问部门工作。

实际工作中,必须确保法律顾问部门的独立性,也就是实行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股东负责、直接向企业投资人报告的制度,从而维护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性,促进其顾问、监督等作用的充分发挥,依靠该制度来规范并约束企业的合法化经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二)完善事前预防机制,提高决策参与度

要想有效防范企业经营运营的法律风险,就要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事前防控作用。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企业法律顾问部门应该同各国管理部门、业务部等展开合作,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打造出事前防范联合机制。

一是实行联签制度。企业各部门业务的开展、决策的制定必须由法律部门参与审核。实行法律部门与财务部门联签制度,也就是企业各部门重大的业务拓展、经营管理等费用的申请需通过法律部门的审核,确定其合法性后,财务部门才能下拨费用。

二是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程序。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具体工作流程创建法律风险防范程序。其中具体包括:物资采购的法律风险防范程序、合约签署的风险防范程序、企业预算结算等的风险防范程序等,也就是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部门能够时刻参与到企业经营发展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时刻为企业的合法化运营提供法律依据。

(三)加强立法,优化法律顾问执业环境

国家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必须意识到企业法律顾问执业中法规保护的缺失问题,加大立法力度,利用法规制度来确保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权益,为法律顾问在企业的执行工作创造有利的执业环境,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素质和水平

企业要依托于现有的人事管理制度,优化法律顾问人才的选聘、培养与管理,采用外部引进与内部培养结合的制度,设定严格的法律顾问岗位准入标准,所任用的法律顾问人员必须达到设定的资质标准、等级资格。同时,也应该加强法律顾问岗位培训,使他们能够深入掌握并了解企业的业务往来、经营状况,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经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培养他们准确掌握客观经济形势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的变化,从而能为企业经营与发展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五、总结

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企业现代化发展的结果,也是法制社会建设的必然趋势,企业要想实现长期的合法化、合理化经营,就必须创建一套符合自身经营管理体制的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该制度,发挥该制度对企业自身发展的支持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忠锋,张军霞,袁福盛.论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及权利运作方式[J]. 法制与社会,2008―3―15

[2]殷济生,强海林.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J].山东企业管理,2012(10):35

第3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虽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逐渐被人们所熟知,但是,由于其还是一项较新的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何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以适应企业的发展、适应社会的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亟待我们思考的。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及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企业工作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规是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主要有:为企业草拟、制定、审查、修改合同,完善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为企业日常经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给予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企业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岗位的需要,为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培训、教育;对企业的各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办理各种法律相关事务,如: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等。

二、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法律规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在对外和对内之间的关系都主要通过法律来规范调整,企业对外与平等主体间的商业行为有合同法等民商法来规范调整;企业内部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来规范调整,企业的经营活动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虽然企业的经营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但是仍然避免不了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改变或内部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力,从而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避免因违法违规经营给企业带来损害,在经营中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为企业良性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目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职权不清

目前对企业法律顾问有所规定的、比较权威的仅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虽然其对法律顾问的职权规定的全面,但是却较为原则、抽象。对企业法律顾问如何行使其职权没有详细的、程序性的规定,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很难发挥自身在企业中的作用。

(二)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企业法律顾问应是既懂得管理,又懂得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但由于目前法律顾问制度不够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待遇普遍偏低,因此,参与企业法律顾问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偏低。

(三)企业领导对法律顾问不够重视

一些企业由于领导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企业的法律工作不重视,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低估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这样不仅阻碍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更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使企业随时处于遭受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等的风险之中。

(四)缺乏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有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明确的要求,但是没有规定不按要求建立的惩处办法,且对于企业上报的情况没有调查落实,就直接认可,对于企业法律顾问是否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发挥着作用在所不问。

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培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素质

企业法律顾问团队的每一位员工都必须持证上岗,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复合型人才,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不仅应该精通法律知识,而且,还应该懂得经济、管理、财务等方面的知识,企业应该定期组织企业法律顾问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团队的整体素质,为企业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是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前提,只有得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认可,企业法律顾问才能发挥自身作用。因此,在企业中应该定期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当具备了一定的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就会意识法律的重要性,对企业法律顾问加以重视。

(三)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要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及其工作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权,做到分工明确、互相配合,首先就必须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完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这样才能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及其工作部门的职权、工作流程等,只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才能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四)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监督机制

一方面,企业内部自身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制度,企业负责人负责总监督,企业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另一方面,企业外部还必须由具体的行政机关监督落实,设立专门的行政部门履行对企业是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以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双管齐下,共同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结语

如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许多企业不再盲目地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先进行法律风险分析论证,找到最安全最具有保障的经营方法,企业发展必然伴随着法律风险的发生,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步发展,就必须要建立、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 帅永怀。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避企业经营风险[J].时代金融.2006,(4 )

[2] 曹建峰。论我国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J].北方经济.2012,(7)

第4篇

第二条县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县政府及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县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委托,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受县政府指派,对本县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参与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五)为政府行政工作提供专项法律论证及法律咨询。

(六)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事务作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四条县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涉及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相关法律事项,所需法律文件需要县长签发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法律顾问室受县政府的委托处理法律事务,使用“县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第五条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重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县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

前款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是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

第六条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以及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报送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七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从事的律师、审判、仲裁、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领域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专业人士中聘请。

县政府法律顾问任期1-3年,可连聘连任。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续聘或者解聘。

第八条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咨询、调查取证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第九条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从事审判、规划、国土资源、科技、金融、卫生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按下列规定出庭:

(一)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

(二)一般性行政应诉案件,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出庭,但每年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数量不得少于2件(总数少于2件的为案件总数);

(三)争议金额巨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县政府法律事务所需法律顾问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法律事务所需法律顾问费用按一定基数支付,由财政代扣代缴;办案经费由办案单位承担。法律顾问费用由政府法律顾问室统一管理,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权益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参加清算、破产程序的;

(二)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三)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权利、保存原始证据的;

(四)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未经法定程序或者不经法律论证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

第5篇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__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与甲方有对抗性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四、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 元(大写) 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甲方就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以外的诉讼案件需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合同,按规定另行支付费,乙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优惠15%.

五、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签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兰州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遇、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六、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_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有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七、违约责任

乙方未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乙方所在地人

民法院解决。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盖章)

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

第6篇

(一)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实际行动。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为社区各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把法治精神的要求落实到社区各项工作,将有力推进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是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特别是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实际行动。

(二)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落实在律师行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措施。受经济社会发展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社区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与基层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全市律师行业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措施。全市律师深入社区,“零距离、面对面”地为群众服务,会有力促进城乡法律服务均等化、一体化。同时,也搭建了律师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桥梁,使全市律师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的宗旨意识,在服务群众和企业的生动实践中,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

(三)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有效整合了法律服务资源,形成了党委政府主导,律师积极参与的新型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是“三访三化促发展解民忧”工作的重要载体,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参与社会管理的中立性、专业性优势,以法律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丰富了基层社会治理结构,创新了社会管理的内涵。

二、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任务职责

(一)主要任务。整合全市法律服务资源,统一调配人员力量,实施“全市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争取到2014年底基本建成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网络,实现“一社区一顾问”目标任务。通过建立和推行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社区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有效维护,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基层社会稳定风险有效降低。

(二)主要职责。(1)帮助依法依规修订、完善社区自治章程、居民自治公约及其它管理制度;(2)定期在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为社区居民解答法律咨询,举办法律知识培训,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提高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3)为社区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手续;(4)帮助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等困难群体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5)向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运作方式。社区法律顾问为社会公益性岗位。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与社区协商,一般由社区、企业提供办公场所等硬件设施,市律师协会统一制作有关上墙的醒目标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原则上与市级领导联系的社区结对;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则上与中心城区社区结对(市直律师事务所社区法律顾问联系点名册附后);各区县(市)司法局负责安排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律师与相近的社区结对(律师事务所社区法律顾问联系点名册确定后向市司法局备案)。选派律师在社区工作室明显位置公布照片、电话等联系方式,方便社区群众随时咨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研究、部署、落实本地、本单位具体的意见、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总结、归纳成功的经验、做法。要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推动工作的开展。

(二)争取政策保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湘办发〔2012〕27号文件精神,主动加强请示汇报,做好联系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的重视和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争取将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7篇

(一)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一个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合同授权和审核管理、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和档案、推行标准合同文本和实现合同管理信息化等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主要工作:

1.制定合同管理总体规划企业合同管理规划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顶层设计,具有指导性、方向性和前瞻性。企业法律顾问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准确把握企业合同管理发展的方向和现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提出本企业合同管理总体规划方案,供领导研究决策。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分类分项管理制度、合同管理人员资格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会签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合同纠纷调处制度、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制度、合同归档制度、合同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等。对已有的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以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规章制度也应在实践中不断的修订完善,使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3.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合同谈判是签订合同的前奏。谈判不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也关系到合同的履行,谈判的结果直接决定了合同条文的具体内容。合同的起草则是合同双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草拟和定稿的过程。起草合同是订立和履行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和先决条件。由于合同特别是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涉及诸多法律问题,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主导或参与。企业法律顾问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全程参与企业重大合同的谈判与起草,充分运用法律规定促进双方达成协议,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谋取经济利益。

4.审查合同、防范风险日常合同管理中,除了少部分重要合同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亲自起草外,大部分合同则需要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把关。合同审查会签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职责。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审查中的主要工作主要是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周密性进行审核。通过合同审核,起到法律把关、风险评估以及事先预防的作用。

5.指导、监督、检查企业各类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企业法律顾问履行合同管理职能不仅体现在合同起草、审核、参与谈判等环节,而是贯穿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要指导业务部门签订合法、有效、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合同,并动态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要与财务、审计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定期开展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

6.参与合同的重大决策企业合同的重大决策是企业针对涉及合同内容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进行的决策。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同的重大决策主要是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7.组织合同法律培训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合同法律培训工作,使合同管理链条中的各个环节的人员都能了解并熟练掌握合同法律相关知识,提高合同法律意识和素质,有利于贯彻落实企业合同的依法管理,同时也为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管理职责奠定很好的工作基础。

8.建立健全合同台帐、档案切实做好合同台帐、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于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实行计划动态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企业法律顾问除了建立健全与合同相应的合同管理台账及统计报表,还要对起草和审查的合同逐个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和图表及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也同时归档。

9.对本企业合同专用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进行管理加强对合同专用章、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空白合同等的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企业法律顾问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保证严格贯彻执行,为企业把好防范风险的关口。

10.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发生合同纠纷时,企业法律顾问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直接或协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处理,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并对纠纷解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加以纠正和制止。

11.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企业法律顾问定期对本企业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析、总结,向领导提出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总结积累经验,如日后发现类似问题,可以及时对症下药。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合同管理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居于重要地位,起主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管理工作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是其他部门的人员所不能胜任的。二是由于合同管理大都采取的是由企业法律顾问所在的部门即企业法律顾问部门或者法律事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顾问所在的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专门承担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职能,是企业规范合同管理、依法经营的重要组织保障,具有其他职能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如果合同管理工作是由其他职能或者业务部门负责,也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从合同审查、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的起草审核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解决等方面协助配合。

冶金地质企业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职能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冶金地质企业都已深刻认识到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由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更有利于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的观点也开始被大多数企业所认同并逐渐采纳。近几年来,一部分冶金地质企业已经开始逐渐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设置专职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有大部分企业未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至今尚未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未配备法律顾问人员、未将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有的企业虽然设立了法律顾问机构,但没有全过程介入合同项目的审查、决策、论证等重大经营活动,造成企业重大决策缺少法律审查环节。有的企业缺少专职法律顾问工作人员,兼职较多,且素质参差不齐,处理疑难纠纷和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没有起到法律顾问应有的作用。

冶金地质企业与大部分的国有企业一样,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市场意识、法律意识以及契约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不够规范,企业经营风险控制乏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冶金地质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为有效预防、减少合同风险,冶金地质企业迫切需要加强法律顾问合同管理职能,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程序,提高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预防、减少企业法律和经营风险。

1.有利于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是企业对外交往、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法律因素,只有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企业法律事务实践经验的企业法律顾问才能充分注意到其中的关键和要害,因此,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管理是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

2.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参与及管理过程中,通过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实现企业合同管理法制化,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中能够充分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避合同法律风险,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

3.有利于防范合同风险合同是一种经济行为,法律介入合同事务只是为这种经济行为控制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既有因违法带来的颠覆性的损害,也有因合同无效而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更多的是因合同表述不利而带来的合同陷阱,这些不利因素的识别与避免需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丰富从业经验的企业法律顾问的参与,方能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因此,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管理有利于防范合同风险。

4.管理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企业法律顾问全程参与、统一管理合同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不仅体现在争议和纠纷发生时,企业法律顾问能够及时有效的企业处理合同争议或纠纷,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最大化的为企业争取合法权益。

第8篇

关键词:法律顾问;合同审查;作用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1 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

企业法律顾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生产、经营、管理目的聘请的法律工作人员。既包括企业外部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即社会律师,也包括企业内部具有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狭义的法律顾问,指的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专业人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制定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因此本文所说的企业法律顾问是狭义的法律顾问。

2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根据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

(3)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修改审核工作,管理企业合同;

(4)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5)归口管理企业规章制度,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6)承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7)办理劳动法律事务,参与劳动管理;

(8)负责法制宣传教育;

(9)企业解决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10)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聘和管理;

(11)办理企业重要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等。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代的加快和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大,特别是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对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不同层次全面构建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一批重要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也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切实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也从事后补救逐步向事前防范转变。在企业法律顾问诸项职责中,“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修改审核工作,管理企业合同”是最为常见、最能直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因此显得非常重要。那么,企业法律顾问应如何审查合同条款呢?

3 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的审查

3.1 审查合同双方名称及法定代表人

在审查合同时,应首先审查合同主体即合同各方的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是否为企业委托书所委托授权的人,尤其要注意人是否存在无权、表见的问题。如果最后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双方的企业名称表述出现错误,则被错误表述的一方可能会被认定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将不能享有合同上的权利或要求其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即使需要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也需要花费很高的人力物力代价证明该表述错误的一方就是对方当事人。同时,在签约前要对履约主体做一个较为全面的调查,防止履约主体虚假、履约主体履约不能、履约主体不适格等问题,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2 审查合同名称和内容是否一致

在审查合同时,要注意准确界定合同的性质。我国合同法分则对比较典型的合同作了类型化的规范,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保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大类。合同类型不同,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就不同,可适用的法律规则也不一样。因此审查合同时,必须审查清楚合同的名称是否与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性质是否准确得当,对己有利。

3.3 审查合同生效条件

一般而言,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后即生效,但一些合同成立后需待一定条件成就后或履行一定程序后才生效,即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条件,对于需要一定事件的发生或遵守法定的形式或程序后方才生效的合同,己方是否能够有能力保证这些条款得以实现。如果合同签订以后尚未生效,应谨慎向对方作出任何实际履行行为。此外,根据诉讼的有关规则,对尚未生效的合同发生争议,应尽量在诉讼的一审答辩结束前使合同生效。

3.4 审查合同标的条款

审查合同标的物时,必须注意:(1)标的要合法。首先标的物本身要合法。只有法律允许流转的东西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才能为法律所保护。如果标的物是法律所禁止流转的,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合同,还有可能触犯刑律;同时标的处分人要处分合法。这就是要求标的物的处分人要合法持有并有相应的处分权,如专利权的转让,必须要求转让人保证所转让专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排他性;(2)标的要明确、详致。在签订合同时,要审查所使用的标的物是否是学名并且要用全称;有商标的,要写明商标并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数量等;如是不动产,要写明其座落位置、套式、单元号等;要写明标的质量认定的方法;写明标的风险转移的时间以及其他注意条款等。总之,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务必要达到准确、简练、清晰,切忌含混不清。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往往就会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的状况,不利双方实际履行合同。

3.5 审查价款的支付方式

为了确保己方能够及时足额地回收价款,应严格审查价款支付条款,从源头上控制经营风险:(1)最好采用先付款后发货方式,如果是提供服务、加工的合同,尽量约定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一定的预付款,项目进行中支付部分进度款,项目完成审核验收后结清全部价款;(2)如果先支付货款有一定的难度,可以采用先交部分定金的方式来减少供方的风险,并在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如果对方未交付定金,合同未生效,己方无义务发送货物或产品;(3)如果一定要采用先付货后付款的方式,则在合同签订时要注意把握好需方的整体实力、信誉度及付款时间的长短等;(4)为避免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对价款支付的争议,在合同中要详细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特别是在标的物是多类商品的购销合同中,不应为图省事只在合同中明确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否则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引起争议。

3.6 审查质量标准条款

为了防止因质量问题而引发争议,应对质量标准条款进行认真审查。产品质量标准一般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超出质量异议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在合同签订中双方对标的物质量作出约定,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所适用的客观标准,如果约定有几个标准的情况时,应明确在几个标准的要求不一致时哪个标准优先的问题;如果没有具体的质量标准,则应在合同中详细地约定合同产品的质量要求,即使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也必须规定另由双方诚信协商解决。其次,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应有限制,规定质量保证的期间和环境条件,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质量保证期的计算一般应从产品交付之日起算,而不得以接受方销售或安装产品之日起算,否则若由于接受方在其仓库长期积压产品而引起的质量问题,供应方仍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3.7 审查违约责任条款

应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由于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对损失能够预先估计,双方可以约定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如果损失无法估计,则应当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失。

3.8 争议处理条款的确定

合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机构或法院。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需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就要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就会因约定不明而导致约定条款无效。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而约定法院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其一。同时还要特别注意,约定法院不能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导致约定的受诉法院实际上没有管辖权,错失争议解决的最佳时机。

以上仅是简单列举了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发挥的作用。一名称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应该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在日常工作中,全面准确掌握企业经营决策的有关信息,准确了解有关当事人的资信情况,熟练掌握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调好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方能提出完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方案,当好企业决策者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以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和控制风险中的主导作用。

参考文献

[1] 原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7.

第9篇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包括:

1、对与收购方案有关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2、对与收购方案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3、对收购方案内容与实施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

4、协助企业参与收购谈判,起草或拟定收购合同,提供收购法律意见或咨询;

5、提示收购法律风险和实际运作风险并提出法律意见;

6、有关协调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为有能力从事此专项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2、乙方委派巩宏律师作为甲方本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上述专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3、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4、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5、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工作计划列明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6、乙方律师在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7、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人;

8、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本项目有关的非公开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9、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根据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法律顾问;

5、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考虑或者未根据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总额为 元人民币,支付方式为:

(一)一次性支付。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后 日内支付。

(二)分期支付:

1、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2、本合同生效 日内或完成 工作任务支付 元人民币;

3、项目有关法律文书完成后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4、项目法律事务完成之日 内支付 元人民币。

(三)按实际工作小时计时收费。每工作小时收费 元,每 日内结算一次。

第10篇

1、重视教育并强化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理念。

结合“五五”普法,注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广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树立起法制建设的牢固理念。一是“市场竞争、法律先行”的理念,企业要充分研究市场竞争中的法律环境,对各种市场交易行为都必须事先做好法律论证把关;二是“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运转;三是“加强企业法制工作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企业通过法律风险防范避免各种损失,实际上就是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总之,要引导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经营管理人员都认识到违法经营是企业最大风险、守法诚信是企业第一生命,为国有企业依法落实经营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夯实思想基础。

2、及时提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新的三年目标。

近几年来,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之所以取得了较大成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在20*年底明确提出了中央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企业20*年至20*年法制建设的三年工作目标。经过国资委系统和国有重点企业的共同努力,三年工作目标在中央企业已经如期实现,在大部分省级国有重点企业也已经实现。但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日趋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资源,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引向深入,仍然是当前国有企业做强做大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为此,需要深入分析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新阶段新情况,准确把握企业法制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及时明确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新的三年目标,将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的要求具体化,通过目标的提出和落实,进一步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依法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好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3、继续推进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也是落实企业法律顾问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国有重点企业积极推行这项制度,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风险管理,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近五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大力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53户中央大型企业已全部建立这项制度。湖南、上海、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省市积极开展了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全国21%的省级国有重点企业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当看到,大力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是简单地增加企业领导岗位,而是为了建立起一套更有效地保障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因此,继续推进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重点是围绕总法律顾问岗位切实落实相关职责,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从而充分发挥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

4、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关于

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推进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企、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法律风险防范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在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过程中,需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一是在企业“走出去”之前,注意开展法律评估、论证,努力做到“企业要走出去,先要法律走出去”。二是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切实把好法律关。指导企业一方面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另一方面,注意依据刚刚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等,做好改制分流、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内部退养等各项改革工作。三是在企业自主创新中,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以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为重点,重视对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依法解决企业在合资合作、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四是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抓紧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当前,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还需要抓住一个关键,就是努力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牵头、业务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以切实保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转。

第11篇

一、主办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张选辉 律师作为主办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乙方指派的主办律师出差或有其他业务暂时无法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另行安排其他合格的律师及时处理甲方交办的法律事务。

二、服务项目

1、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针对甲方的经营活动,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提供法律咨询。律师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甲方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提出处理意见。

2)、提供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3)、为甲方起草、修改、审查协议、合同、章程、规章及解决法律问题所需的其它法律文件。

4)、参加业务谈判,协助甲方做好有关谈判的准备工作。

5)、甲方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6)、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三、时间安排

1、根据业务需要,甲方可随时与主办律师取得联系,委托乙方办理具体的法律业务;根据办理业务需要,主办律师可到甲方单位、出差外地为甲方提供服务。

四、保密

1、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服务时,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五、业务酬金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基本法律顾问酬金人民币 **万元(¥ )。

甲方应当每个合同年度的 平均分 次将本年度的基本法律顾问酬金支付给乙方,甲方付款时,乙方应当提供税务发票。

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业务,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双方将按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协商增加支付法律顾问酬金,届时,双方将单独签订委托合同予以确认:

六、费用支出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法律顾问酬金包含了乙方主办律师往返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交通费。

七、合同期间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xx年1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如果双方都未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将以三年为周期不断地予以顺延。

八、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及/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 日 年月日

根据《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及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的要求,为更好地服务地方、服务企业、服务重点工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应甲方聘请,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指派法律工作者 同志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合同期间,甲方的职责为:

(一)、甲方应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本单位法律方面的事务,收集本单位有关资料提供给法律顾问参考研究,及时处理。

(二)、甲方有关会议、业务洽谈、签订合同等经济活动,应请法律顾问参加并听取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避免经济纠纷和损失的发生。

(三)、甲方发生经济纠纷应及时和法律顾问联系,并请法律顾问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并按规定承担差旅费。

三、合同期间,乙方的职责:

(一)、乙方法律顾问经常主动到甲方了解情况,解答法律咨询,研究和提出法律事务意见和建议,协助甲方拟定和完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二)乙方法律顾问参加甲方有关会议、业务洽谈、签订经济合同等活动,并提供法律依据、意见和建议。

(三)、乙方优先接受甲方的委托,参与有关纠纷的诉讼或调解、仲裁活动,并按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甲方向乙方支付年顾问酬金 元。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满,甲方如需续聘,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第12篇

项目法律服务合同范文一签订地点: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非诉讼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以并购为目的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事宜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与指定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指定 律师作为主办律师组建团队完成委托事项。未经甲方要求或同意,不得更换主办律师。甲方同意乙方上述指定。甲方指定 作为甲方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委托事项相关事宜。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下列事项:

(一)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二)起草尽职调查清单,全面梳理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历史沿革、业务经营、股权结构、资产等状况,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文件、资产文件、融资文件、重要协议、涉外合同、审批及许可、财务报表、雇员、保险、诉讼情况和环保事宜等事项;

(三)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分析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收购程序的影响,可能面临或者存在的法律、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和风险,给出适当解决方案。依据调查报告制作摘要,供甲方决策参考。

(四)按照甲方提出的合理需求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报告的最终文本需经过甲方验收同意。

三、委托期限

乙方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现场调查部分: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正式尽职调查报告最终出具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四、服务费数额及支付;

本项目服务费(含差旅费)共计人民币 整,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人民币 万元,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 第二期余款人民币 于乙方完成尽职调查,提交经甲方验收同意的尽职调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因乙方不胜任委托事项为由解除本合同,则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并按照如下方式处理;甲方支付的第一期费用乙方无需退还,甲方不需支付第二期费用。

五、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就委托事项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

2.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变更对乙方的授权范围;

3.以书面形式解除对乙方的授权;

4.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要求乙方变更主办律师。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材料和情况;

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3.甲方应承担乙方实施委托事项的法律后果。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合同第四条约定取得服务费,并在甲方拒付费用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合伙人XXX、律师XXX„„,共7人作为向甲方提供本项目法律服务的承办律师。XXX律师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律师工作团队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人。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律师对项目资料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以备查,在尽职调查结束后向甲方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对涉及甲方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6.甲方对乙方承办律师的服务不满意并投诉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换承办律师。

七、合同解除及违约条款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法律服务的,不能完成尽职调查工作,或提供法律服务时由于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为限。

2.尽职调查期间,甲方发现乙方有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有权立即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乙方应当在已收取服务费用的限额内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服务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以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为限。

八、 保密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函中规定义务,对在参与项目过程中获知的本案件的信息和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适用《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北京市律师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

十、其他

1、 双方确认,文首所载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如果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供双方签字盖章使用。)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xx年一月 日

项目法律服务合同范文二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应甲方的聘请,乙方指派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为甲方开发的_________房地产项目(下称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顾问组成员及聘期

乙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_________律师担任组长。法律顾问组的聘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本项目结束止。本项目预计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日结束。

二、法律顾问组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范围

法律顾问组向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起草、修改本项目前期拆迁合同;

2.参与本项目工程招投标事务,审查招投标文件;

3.审查、修改本项目工程设计合同;

4.参与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谈、起草、修改;

5.审查、修改本项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6.参与审查本项目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起草、修改工程分包合同;

7.审查、修改甲方采购设备和材料的合同;

8.协助甲方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支付依据;

9.协助甲方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

10.参加甲方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协助甲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11.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人,参加本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12.代办本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公证事务,办理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13.接受甲方委托,办理本项目其他专项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组的工作方式

1.甲、乙双方建立联系人制度,遇有需法律顾问办理的事务,由甲方填写《法律顾问组需办事项》,提前通知法律顾问到甲方处办理;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到甲方处办理时,乙方可临时指派其他律师代为办理。

2.在遇有需法律顾问集中办理的法律事务时,乙方指派专人到甲方处办公。甲方指定_________为法律顾问组的联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为联系人。

四、甲方为法律顾问组提供的工作条件

在法律顾问到甲方处办公时,甲方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法律顾问费的收取办法和结算方式

1.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6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_____元,本协议签订时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元。

2.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1-10项服务时,不另行收费;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第11项服务时,乙方在国家计委、司法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浮_________%另行收取费。

3.法律顾问为办理甲方事务在_________市内所需的资料费、交通费、误餐补助费等项费用由乙方自理;赴_________以外的地区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补助费等项费用,由甲方负担。

六、双方责任

1.法律顾问组应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因法律顾问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2.甲方应如实向法律顾问组叙述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法律顾问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甲方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本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

2.甲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更换法律顾问:

(1)法律顾问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因法律顾问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乙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有意向法律顾问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条件的;

(3)甲方累计3个月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的。

八、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本合同时,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项目结束时自行失效。本项目结束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十、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项目法律服务合同范文三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因房地产项目经营开发需要,特聘请乙方为其整个项目经营开发提供全过程的专业法律服务,要求指派熟知房地产行业又熟知工程建设行业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法律规定的律师担任甲方的经济、法律顾问,以维护甲方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权益。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要求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特邀经济、法律顾问。乙方同意甲方的要求,指派该律师担任甲方的特邀经济、法律顾问,并配之以其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二、双方约定:受聘律师须为甲方提供如下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

1.根据项目开发进展,完善甲方参与的三方合资合同、章程;

2.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前期动迁及市政配套合同的完善、修改;

3.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招标标书的制定,参加甲方审查投标文件并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4.代表甲方与工程承包方洽谈,草拟、修改工程承包合同,使之达到可正式签约条件;

5.如甲方需要,为甲方代办工程承包合同公证或见证;

6.代表甲方审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及队伍素质和履约能力,审查、确定工程分包合同;

7.如甲方需要,为甲方代办工程分包合同公证或见证;

8.督促、检查甲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及履约资料的积累、保管工作;

9.协助甲方审查工程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资料,协助处理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争议,协调甲方与_________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

10.协助甲方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支付依据,协助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调甲方与上海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联系;

11.参加甲方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协助甲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12.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部分或全部楼宇出售、出租(境内外)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协调甲方与市土地批租管理部门的联系,以便在甲方需要并符合条件时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签订补地价合同;

(2)协助甲方办理楼宇外销批准手续;

(3)协助甲方起草《购房须知》、《楼字预订合同》、《楼宇预售合同》、(楼字出售合同》、《房屋管理、使用、维修公约》、《楼宇出租合同》等楼宇预、销售或出租法律文件;

(4)协助甲方办理境内外购房银行按揭手续,起草与此有关的法律文件;

(5)甲方向购房业主出具工程进度、质量等符合预收楼款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6)如甲方需要,代为监管预售楼宇价款,使购房业主增强信心,减少风险;

(7)如甲方需要,代办购房业主的楼宇预、销售公证;

(8)如甲方需要,购房业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9)协助甲方组织预、销售展示、交易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1.双方商定,甲方对上述律师服务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律师服务报酬以人民币支付,支付期限为:

(1)第一次:本合同签约后10天内,支付2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第二次: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10天内,支付3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3)第三次:工程施工结构封顶后工0天内,支付3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4)第四次: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10天内,支付剩余的2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上述由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构成的各法律关系如遇有争议并引起纠纷,乙方须甲方全权处理,其费用另行计算。

五、乙方及受聘律师可根据法律服务工作项目及有关要求,安排有关律师或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务,具体工作人员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应确保服务质量,确保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甲方要求、乙方承诺的期限内完成。

七、如因乙方的工作疏忽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律师服务收费的10倍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具体赔偿办法按乙方提供的《律师承办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过错责任有限赔偿试行办法》执行。该试行办法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甲方须按期支付律师报酬,如支付逾期,以应付款千分之一/每天支付逾期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直至中止合同。

九、甲方应按规定提供各种有关书面材料,如实向律师阐明情况,如因甲方提供材料虚假不实或有重大错误,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十、甲方承诺如乙方在提供上述法律服务中认真负责、确保服务质量,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报酬外,另给以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奖励。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所有法律服务时失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