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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服务

时间:2023-06-12 14:45:12

金融借贷服务

金融借贷服务范文1

一、湖南省县域民间借贷的发展特点

我们选取120家中小企业和291位农户作为样本,对湖南省14个市州(其中长沙市选取辖内浏阳市为样本)县域农村地区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民间借贷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呈以下特点。

(一)民间借贷规模逐步扩大。从调查情况看,样本点民间借贷余额从2006年末的17315万元的增长到2009年6月末的33331万元,折合年均增长率约28.72%;借贷频率从2006年的1592笔增长到2008年的2026笔,年均增长约12.81%,且单笔借贷规模有逐步增大的趋势。

(二)资金用途以生产性资金为主。2008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512.5元,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家庭消费一般不缺资金,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投向生产经营领域,如农村石场、砖厂、养殖场等,据调查,2009年6月末样本点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为:生产经营资金占84.41%,家用消费资金占0.99%,投资占13.50%,其他用途占1.10%。

(三)民间借贷期限灵活。民间借贷的期限比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期限更灵活,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到某一天还款,不必以月或半年度为贷款期限,如果到期还可以协商展期。农村资金主要为了满足农业生产,借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下,占全部借贷总额的83.62%,其中6-12个月的占全部借贷金额的比例为31.7%。

(四)民间借贷门槛较低,借贷方式以借据为主。民间借贷门槛较低,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抵押、质押、担保借贷方式,民间借贷更偏好于信用借贷,如2009年6月末样本点民间借贷中采用信用方式就高达82.08%,其次才是抵押、质押、担保借贷方式,占比17.55%。借贷形式主要是以借据为主:企业采用合同文本形式的占10.06%,借据形式占81.83%,口头协议占0.91%,其他形式占7.2%;而个人采用合同文本形式的占4.95%,借据形式占88.03%,口头协议占4.83%,其他形式占2.19%。

(五)民间借贷利率较高,以到期一次支付为主要付息方式。农村民间借贷利率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基本持平,从样本点情况看,企业借贷年利率最高17.5%,一般在0-12%之间;农户借贷年利率最高20%,一般在0-15%之间。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尤其是在种植业和畜牧业等行业中,所获利润必须要等到农作物丰收或牲畜成年后才能收回,生产过程中几乎全是资金投入,因而民间借贷利息支付方式主要是到期一次支付。从样本点的情况看,采用到期一次支付方式的占48.83%,按季、按年付息方式分别占32.47%、13.58%。

(六)中介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逐步增多。调查显示,各地的典当行、担保公司等逐步发展成为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部分地区还出现了专门的民间借贷经纪人。民间借贷中介的经营模式比正规金融机构灵活,并推动民间借贷发生了“四大转变”,即由零散向规模型转变,由高息向低息型转变,由口头向契约型转变,由单一向多样化转变。

二、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比较分析

(一)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金融的制度优势

从样本点民间借贷的发展特点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相比正规金融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更容易满足农村资金需求。

1.信息对称优势。民间融资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人缘而发生的直接融资方式,借贷双方较固定和熟悉。贷款人可以利用自己的社会基础,综合地、深入地对所借款项的去向、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解。正规金融由于信息不完全或监督成本太高,倾向于“信贷配给”,有选择的提供金融服务(经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或大客户),而农业由于不同于工业的特点,一般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稳定的业务关系,导致乡村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排除在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之外。

2.交易成本优势。在农村,大部分农户和乡村企业的贷款需求规模较小,较高的交易成本使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涉足这种农村小额信贷。而民间借贷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跟踪管理成本很低,甚至可以忽略。在民间借贷中,一般不需要对融资方的“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农村民间借贷所具有信息对称优势,降低了调查、审核、贷后管理等交易成本。

3.经营成本优势。农村民间金融一般无正式的办公场所和办公人员,即使是中介机构,其组织机构也很简单,几乎没有管理成本或管理成本很低。没有组织机构就没有固定资产要求,也无需注册登记费用,进一步降低了经营成本。经营成本的低廉使降低农户的借贷成本成为可能,与农业生产利润低的特点相适应,成为农户融资的理想来源。

4.风险控制优势。发展初期的农户和乡村企业主要依赖民间借贷,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股权资本投入,经理人员在对项目的选择上很谨慎,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明显降低。据常德市、衡阳市调查反映,目前该市借入资金的逾期率分别为7.91%、4.34%,均低于当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率。实践证明,真正由民间借贷主体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高的投资经营效率,对于经济主体违约所造成的信用风险,能够依靠熟人社区约束机制对其进行全面借贷冻结,反而可以成为金融稳定的积极因素。而正规金融的借款人往往缺乏有效的道德和声誉约束机制,造成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惜贷”现象。

(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正规金融

在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予以规范,使得民间借贷活动长期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影响了金融宏观调控的效果和借贷双方的权益的保护:一是民间借贷未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果。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多属“地下”运行,存在着较大的盲目性和逐利性,在缺乏有效监督和引导手段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资金有可能流入小水泥、小纺织、小矿山等受限制行业,从而削弱宏观政策的调控效应。二是民间借贷操作方式不规范,容易引起债务纠纷。来自法院的调查显示,当前民间融资规范程度依然不够,如部分约定利率水平偏高,出现了超过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高利贷行为;违约金约定不规范,部分企业借贷在合约中没有明确违约金或违约金比例过高,易导致法律纠纷,而法院方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缺乏明确的指导意见,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也往往只能以事后结果下结论,缺乏最关键的事前预防。

三、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制度安排

对比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机构的优势和劣势可以看出,解决农村金融抑制问题,既要吸取民间借贷的优点,更要在此基础上加以规范,找准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的最佳结合点,因此,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势在必行。

1.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合理规范民间借贷资金。政府应尽快出台扶持措施,建立风险担保基金,引导各类投资者设立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境内外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贷款公司。引导民间借贷资金向此类正规金融机构集中,使民间借贷在继续发挥融资作用的同时,逐步向有良好监督管理的新型正规金融机构过渡,解决民间资金难以解决的长期、低息贷款问题。

2.探索农地金融制度,拓宽农民投融资渠道。农地金融是以农地作为信用保证(抵押)而获得的资金融通,农户可用土地使用权证书交存农村信用社作为抵押而获得贷款,农村信用社等机构将全部申请贷款农户的土地债券化,将债券卖给有剩余资金的农户从而筹集资金。农地金融方便了农地进入土地流转市场,若农户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信用社可将抵押的土地通过农地市场进行拍卖,也可自己经营。国外的经验表明,土地债券是农村金融真正建立的重要标志。建立我国农地金融制度,既要发挥市场流通的作用,也要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政策支持和经济援助等作用,从而扩大民间资金投资渠道,缓解农户融资难题。

3.创新抵押担保机制,提高农村资金使用效率。一是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成立农业信用基金协会。由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政府共同出资组成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基金协会接受借款者的债务保证申请,对融资机构出具债务担保,融资机构据此发放贷款。二是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村房屋抵押贷款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附在上面的建筑物、林权属于用益物权,完全具有抵押物的特征,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推进,应逐步允许其可以充作抵押品。三是将大牲畜用作抵押。牛、马、骡、猪等大牲畜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抵押品,应完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机制,将大牲畜列入抵押品范围。四是积极推广应收账款、订单、质押仓单、渔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品种,增加农村中小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有效抵押物。

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配套设施

(一)建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建立农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府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因自然风险和政策性风险等原因形成的农业贷款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处置、核销和剥离的支持力度。二是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模式,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稳步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要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形成的大额赔付,由风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二)强化地方政府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当前我国仅

有中央一个金融监管系统,在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增多的趋势下,难以真正实现监管目标。因此,要建立以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监管新体系。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风险管理和运行规则的监管,引导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行业,加强防范各种金融风险。

(三)建立健全农村民间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健全和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依据,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条例》和民间借贷市场的指引性文件,打击和防范各种高利贷行为。二是出台《放债人管理条例》、《社会集资管理办法》等,规范民间非正式金融的经营行为。建立民间非正式金融行业协会,加强民间非正式金融的自律。三是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要明确民间借贷监管部门,完善监测网络建设,建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统计网络,为宏观金融管理服务。

(四)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切实保障金融机构债权。一是加强农村征信系统建设。加强农村的诚信宣传教育,推进农村征信管理系统建设,以农信社为主体建立农村企业和农户个人征信系统和经济档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加大信用乡镇(村、户)的评比活动,对守信者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对失信者实施公开曝光、停止贷款、停止开户、停止结算等制裁,大力整饬“信用缺失”。三是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协调,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逃废债行为。法院要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为改善区域金融生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金融借贷服务范文2

关键词:河南省;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模式;金融风险;P2P网络借贷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重点科技项目:“基于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河南省‘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因素及防范机制研究”(编号:16A790013);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基于PPP模式的河南省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融资风险管理研究”(编号:2016-GH-054);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科研基金项目:“基于PPP模式的开封市基础设施融资风险管理研究”(编号:2015KXJS014)

中图分类号:F82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5日

在深化改革与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中国普惠金融体系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呈现爆发式增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在2014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定调“放宽业务准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些举措标志着国家决策层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中央支持发展普惠金融和小微金融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互联网金融正式成为进入中国金融和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的大量积累和数据处理能力的不断提升促进了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作为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凭借巨大的受众群体、较低的营运成本,以及十分便捷的服务模式,取得了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

一、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是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在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从广义上讲,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从狭义上讲,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及P2P网络借贷模式

1、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其分类。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金融发展模式产生根本性影响。20年后可能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可称之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通过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的共同作用,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交易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成本非常低,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权等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这个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降低信息处理成本,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可达到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

当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采用四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传统的金融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大众提供服务。比如网银,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着渠道作用;第二种模式是阿里金融。即利用电商平台,为信贷服务创造便利条件。互联网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第三种模式是P2P中介服务模式,即利用互联网平台把资金出借方需求方结合在一起。中国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000家,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P2P中介服务模式又可以分为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也称为1对多模式)、P2P平台下债权合同转让模式的宜信模式(也称为多对多模式)、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段进行交互式营销模式。

2、P2P网络借贷模式。互联网借贷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从而完成放款和借款的借贷方式,一般为小额无抵押借贷。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分支,实现这一借贷过程的网络平台即互联网借贷平台。自2007年在上海登陆以来,网络借贷影响范围遍及全国。在银行借贷持续偏紧的背景下,网络贷款中介公司近来呈现发展快速的态势。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借人可以自行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而平台则通过制定各种交易规则来确保放款人以较好的方式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同时提供一系列服务,以便更好地进行借款管理。比较典型的服务包括三种:纯法律手续的服务,保证借款行为的法律有效性;提供风险特征信息的服务,即提供借款安全性的分析判断依据;借款人违约以后的追偿服务,帮助放款人减少违约发生后的损失。

整个借贷过程中有三个基础参与方,即借款人(筹资者)、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借人(投资者),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必须是平台的注册会员,提供基本信息以获得放款或者借款资格,网站平台仅公布注册账号信息,以保持借贷双方的匿名性。在借贷行为实现过程中,P2P借贷平台还引入对资金流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建立风险评级体系的各类信用信息的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为资金安全提供担保的服务机构以及聚集了众多融资需求资源的各类组织、机构和平台。

二、河南省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2015年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金融豫军”的发展,积极协同、服务地方发展的内容。河南省经济总量排在全国第5位、总人口排在第1位,生产总值约占全国的5.7%,而新增贷款不足全国的3%,全省存贷差达到1.4万亿元。截至2013年末,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为62.3%,新增存贷比仅为55.3%,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从结构体系和金融市场规模两个方面来看,河南省已经成为金融大省,但不是金融强省,特别是在主要的金融指标、金融配置等方面与发达省份相比,河南省还相对落后,金融仍然是目前河南发展的短板,在经济发展全局中还处于薄弱环节。从商业银行存贷款的各项指标来看,河南省整体金融业发展在全国范围内比较靠前,但互联网金融发展暂时落后。作为经济大省,河南省涉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公司并不多,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只有河南汇银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建业集团拥有牌照,但无法开展互联网支付和收单业务,只可发行预付卡。在征信领域,更是没有公司拥有数据分析和相关业务开发能力,只涉及P2P网络借贷领域。依托强大的人口消费市场和电子商务的崛起,以及庞大的民间借贷沉淀资金,河南省互联网金融发展尽管落后,但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互联网金融这几年在国内的发展速度相当快的,行业整体规模已经超过了美国,目前有P2P金融机构大约1,700家,未来还会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从全国发展现状来看,主要的金融机构集中在北上广深,河南省机构数量只占全国的不到百分之三,还相当的落后,和河南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还不匹配。另外,河南省金融机构自身发展较弱,多年来没有一家省属的金融机构,直到2014年底才成立了中原银行,这给河南省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少发展障碍。目前,河南省可统计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约有20家,全部贷款余额约有3亿元,整体处于起步阶段,其商业模式大多采取P2P中介服务模式。

三、河南省互联网金融模式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由于门槛较低、缺乏行业标准、未被有效纳入金融监管框架以及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使得在发展的过程极易诱发应用技术风险、信用风险、金融市场风险、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风险等,因而问题层出不穷。例如轰动全国的e租宝金融诈骗事件、金鹿财行兑付危机,优易网、淘金贷、安泰卓越等网贷平台先后出现“跑路”以及越来越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失联”、“涉及非法集资”等事件的爆出,让广大民众和中小企业在感受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优惠便利服务的同时,更惊恐于其背后巨大的风险。

基于互联网平台的P2P中介服务模式存在着客观上的先天不足,重点表现在数字化、自动化审贷技术的缺失。国内征信体系建设严重落后,表现为征信数据分散、稀少,可用程度低。尤其是在监管缺失、信用环境差的情况下,一些平台借P2P借贷之名进行诈骗,另外一些平台忽视业务风险“野蛮”发展,导致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大批平台或倒闭、或遭“挤兑”、或被公安部门调查。为了控制风险,P2P平台必须花费人力和财力组建销售与风控队伍,这不仅极大地增加了P2P平台的业务成本,也不利于P2P借贷平台的顺利发展。另外,信用数据的缺失,会导致借款申请拒绝率的高企,在国内信用环境较差,借款人违约成本很低的环境背景下,P2P平台提高了综合借贷费用率,这无疑有进一步推升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可以说,信用数据不健全和信用环境较差的问题制约着P2P借贷平台的发展和完善。

四、河南省互联网金融未来展望

面对互联网金融P2P模式的众多不确定性,河南省部分网贷平台通过多种方法控制金融风险,比如主动与银行合作对投资人资金进行监管,避免自身建立资金池嫌疑;采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经融资方同意后,公示融资方部分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征信、银行流水、名下资产等,同时增加实地考察审核和抵押流程,大大降低风险系数;P2P平台通过设立风险备付金来增加投资人资金的安全系数,也有部分P2P平台和担保公司合作,由担保公司对其项目进行担保等。从资金流转、还款保障等多种渠道控制P2P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运营风险。

河南省本地民间借贷市场巨大,同时“80后”和“90后”已经逐步成为市场的参与者,互联网金融便捷高效的服务会逐渐代替传统民间借贷行为,成为民间社会资本流动的新路径与新方式。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通过互联网获取金融服务的意识已经逐渐形成,依托强大的人口消费市场和电子商务的崛起,以及庞大的民间借贷沉淀资金,河南省互联网金融发展尽管落后,但未来潜力巨大。通过构建优质的P2P金融平台,降低融资成本,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实现多渠道融资,为优质项目找资金,为富余资金找项目,使众多的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和中低收入工薪族可以平等地获得金融服务。构建常态化的对接渠道,实现项目和资金的灵活对接。积极引进政府协调推进机制,更好地发挥P2P平台中的政府协调作用,撮合银企融资对接,实现银企双赢,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社会稳定、增加就业和创造经济价值做出贡献。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债券信息网.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EB/OL].2013.11.28.

[2]中国人才网.2016年全国两会精神及主要内容[EB/OL].2016.3.3.

[3]房红.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与传统金融发展理论的比较与创新[J].经济体制改革,2011.3.

[4]龚明华.互联网金融:特点、影响与风险防范[J].新金融,2014.2.

金融借贷服务范文3

同时,网络信贷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也开始逐步进入中小微企业的视野。近日,为了推动整个网络信贷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内首家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在上海正式成立,联盟包括融道网、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拍拍贷、诺诺镑客、财金金融、维诚致信、中国资金管理网、融360、你我贷、畅贷网等,涵盖了上海最主流的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

网络信贷受关注

据了解,网络信贷是指建立在网络提供中介服务基础上的企业与银行或第三方机构之间的一种借贷模式。这一模式在美国等海外市场已经得到快速发展,在中国则还算是一个新兴事物。融道网CEO周汉进一步介绍说,网络信贷的出现,弥补了银行信贷的“盲点”——中小微企业或个人业主想通过传统的金融机构贷款,却经常无功而返。而网络信贷恰好瞄准了这一市场需求,可成为这些群体的融资新渠道。

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秘书长马海湧也在发言中表示,网络信贷服务业在拓展中小微企业或个人业主的融资渠道、满足其个性化融资需求,以及降低融资成本、提升其融资效率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尤其是在我国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政策导向下,网络信贷服务业作为我国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业内人士分析,由于网络信贷的门槛相对较低,而且在网站平台上,每个人都可以是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交易起来相对便捷。同时,网络信贷的发展也为小额信贷拓展了广阔的空间,贷款人群的数量和范围是不受限制的,借贷双方的资金对接效率更高。

目前来看,网络信贷的优势潜力可以说是巨大的。以融道网为例,其 “融资靶向匹配系统”可以让企业的需求精准推送至相应的金融机构业务员处,企业主无需再一家家跑银行;“融资预评估和报价系统”则可以让中小企业在不公开企业名称的情况下查看不同的金融机构间对自己的贷款与利率报价,从而在不同的金融机构间找到最适合、利率最优的融资;此外,基于移动互联网的“银企融资交互系统”还能让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要与金融机构进行洽谈,既避免了被不期望的金融机构“骚扰”又能够把握住最新的贷款机会。

新兴贷款模式

一般而言,网络信贷服务业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P2P模式,如拍拍贷、陆金所、诺诺镑客、你我贷、畅贷网,一种是B2C模式,包括融道网、易贷网等。

P2P是Peer to Peer的简写,是个人对个人的意思,网络信贷的P2P模式即是个人对个人借款的模式。此种模式可以由申请人自主决定利率、期限等条件,根据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制定,而借出资金的乙方则可以像网购一样自由选择自己想借出资金的对象。在P2P模式中,通常一个借款人会有很多个出借人作为债权方,此交易也依托网络平成。

对于放款方个人来讲,将资金存在银行或进行其他投资相比,通过P2P可以获得较高的资金收益率。借贷双方的利益趋同给了P2P发展的空间。P2P网站目前主要是一个平台,需求方需求,借款方选择项目出资借款。在借款期限到期后,根据需求时的利率完成还款和收款流程,而网站平台通常则向借款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佣金。

除了P2P之外,B2C是网络借贷的另外一种模式。B2C(Bank to Customer)是指金融机构对资金需求方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与资金需求方通过网络进行沟通与交流,并达成贷款意向。相对于P2P,B2C更多的起着提供信息和沟通、助理的作用。根据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深度不同,金融机构可针对网络渠道客户推出特定产品,开放绿色通道,以提高审批效率。网络平台承担部分金融机构职能,完成部分资料审核等贷前工作。借贷项目的风险评估与把控仍然由金融机构来完成,但一些贷款的发放则依然需要金融机构进行线下走访并签订合同和发放,受到一定的地域性制约。

目前B2C的几家企业盈利模式都不相同。如融道网通过自助渠道服务、融资顾问服务、以及类似“一条龙”的VIP服务来收取会员费,而融360则是向金融机构推量推送客户来收取信息费用。

注意风险和选择

不过,由于网络信贷是新兴事物,目前相关的行业规则和监管标准并不完善。网络信贷服务业毕竟还是一个有经营风险的行业,在政府尚未对行业进行有效监管、社会各界对于这一新兴业态众说纷纭之际,建立行业自律、规范从业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这也是上海建立企业联盟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此次联盟的发起方之一,中国平安旗下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计葵生认为,由于这个市场需求很大,未来规模也会壮大,后续监管必须跟上,只有被监管、被规范,行业成长的速度才会更快。拍拍贷的品牌总监朱长征也表示,目前做这行主要还是靠自律,靠信誉。拍拍贷网站目前发起项目需求后流标率约为30%,而在借贷后总的资金的坏账率(非交易数量的比例)约为1.2%。作为平台的中介方目前只能加强对借款方的审核管理,从而尽量将放款方的风险降低。

金融借贷服务范文4

【关键词】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 商业银行 信息不对称 小微企业融资

一、问题的提出

现阶段,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始终是阻碍其自身发展、困扰政府及监管机构的一个难题。商业银行是小微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但据全国工商联(2013)调查数据显示,95%的小微企业很少与商业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核心在于信息不对称(鲁政委,2012),商业银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不愿或不敢向其提供资金,从这一角度来看,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就很难得到解决。

201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中小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审批,建立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平台,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政策的出台在金融服务创新方面起了推动作用,因此以高效率、低成本著称的网络融资的出现无疑成为“草根阶层”的“救命稻草”。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国外网络融资平台成功运营的影响,网络融资服务在我国正成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业态并迅速发展起来。

二、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

(一)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的内涵

网络融资服务是近年来从国外引入中国的,对其概念学术界还未有统一的界定。通过总结各类第三方融资与贷款平台提供的服务可以得出:第三方网络融资是为资金供需者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以互联网为平台,平台通过对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源的整合,结合安全、快速、便捷的业务操作,为融资双方搭建信息桥梁,从而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资金需求者只需通过在线填写企业或个人基本信息、融资需求信息等资料,借助网络中介服务的平台提出融资申请,经资金供给者(个人或金融机构)审核批准后向其发放贷款。

(二)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平台类别

当前我国提供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的机构众多,并且由于监管的缺乏使得它们的发展良莠不齐。随着前期的市场检验和洗牌,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使得当前的网络融资行业变得更加成熟和专业,目前已形成了多种模式并存的服务平台:以宜信为代表的P2P网上借贷平台;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网上融资服务平台;以政府为背景的网上融资服务平台;以全球网为代表的纯粹第三方网上融资服务平台。表1从各平台代表企业的服务群体、运营机制、平台特点等方面比较几种网络融资服务平台的异同。

(三)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的特点

以上所述的融资平台,他们的运营机制、平台特点等尽管不同,但与传统金融相比,他们均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创新性。与传统银行提供的融资服务相比,网络融资服务作为传统融资与现代网络技术结合的产物,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能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这是金融服务创新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金融制度的一种创新。

2.独立性。第三方网络融资平台既不是买家也不是卖家,而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给融资双方提供一个集信息收集、整理、输入输出为一体的平台,这种独立的平台必须保持边界清楚、权责清晰,才能保证融资双方的公平性与合法性。

3.数据化。在这大数据的时代,互联网的加入使得网络借贷平台具有了强大的数据信息积累与挖掘能力。P2P借贷平台、电子商务企业等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商在满足借贷双方资金需求的同时,还积累了大量客户信息数据,构成了庞大的金融数据平台。这些数据可以转化成资金需求者的信用、风险承受能力等指标。

三、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带给商业银行的机遇与挑战

(一)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带给商业银行的机遇

1.能够解决商业银行与企业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这数据为王的时代,信息显得非常重要。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需要从双方的角度来考虑。对银行来说,小微企业的财务状况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充分,再加上目前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发展的还不完善,银行很难获得有关潜在客户信誉度的信息。对企业来说,小微企业难以了解银行的贷款额度、资金价格及审批流程等情况,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当前小微企业融资业务很难大规模开展。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商的出现可以有效的突破信息不对称这个难题。作为融资者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中介,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平台既可以将小微企业的信息和信用资料进行整合,又能够展示金融机构的审批流程、融资产品等情况,以此实现了信息的无缝式对接。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拥有30多万家企业的信用数据库,包括交易数据、客户评价等内部数据,以及纳税、海关等外部数据,通过建立网商信用体系,阿里巴巴把大数据代表的商誉转化为银行认可的商业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银企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能够降低商业银行服务成本,实现范围经济。在当前“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长尾效应”(Long Tail Effect),帮助银行实现范围经济。“长尾效应”简单来说就是将经济重心从商品中大批量生产的“短头”向多品种小批量的“长尾”转移。在长尾模型坐标中,长和短代表的是品种的多少,头和尾形容的是数量的高和低。①

如图1,长尾(Long Tail)所体现的区域即我国的小微企业,短头(Body)区域代表大中型企业。在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过程中,长尾效应所体现的是对银行进行信贷业务秉承的“二八法则”的颠覆,实质是挖掘被二八法则忽略的80%的价值,即对单个企业赚很少的钱,但是赚更多企业的钱。我国的小微企业数量众多,资金需求总量大但个体需求数量小,银行通过传统的信贷流程服务小微企业的成本是高昂的。根据银监会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商业银行信贷部的一个信贷员每天最多接待10个客户,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审查评估,并履行一系列繁琐的审批手续,审批流程往往超过20天,这在时间、人员方面都是很大的浪费。贷款新规将银行的贷款全流程细分为九大环节②,环节多的目的是为了做细工作、责任到岗位,然而银行没有必要在每一个环节上都亲历亲为。如果银行与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商进行合作,把贷款流程中的非核心部分外包给他们,通过网络平台的标准化就可以规范资金需求者的资料填写方式,减少信贷经理的贷前审查工作,这样商业银行在增加服务小微企业数量的同时也不会增加太大的成本,由此分摊在每一个企业的贷款服务成本就相应降低。如与建行浙江省分行合作的全球网,可以帮助建行平均为每个申贷企业完成2.69次材料审核,最大限度降低了银行筛选优质企业的成本,增加了银行的收益。

3.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拓展业务范围,提升利润空间。近些年来,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给依赖存贷差的商业银行带来了严峻挑战。对于我国在数量上已超过1000万家的小微企业来说,银行信贷仍是他们融资的主渠道,如此丰富的企业资源可以作为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空间与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借用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平台,把自己信贷业务中的非核心环节外包出去,这样就能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从而使小微企业逐渐成为商业银行服务的新蓝海,也使得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成为提升银行盈利空间的战略选择。

(二)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发展对商业银行形成的挑战

1.改变了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传统银行秉着以产品为导向、以信贷管理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来提供营销活动。银行与借款人的关系是银行占据主动和主导地位,借款人处于被动和从属的地位。网络融资的出现使得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发生了质的改变,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中介通过对各个银行提供的贷款产品分门别类,便于借款人选择和比较。如全球网专门研发了“贷款产品推荐系统”,这一系统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状况,从多家银行提供的贷款产品中选出最适合的几款供借款者选择,借款人选定之后通过融资平台填写资料、提交申请、等待结果及签订合同,一系列环环相扣、一目了然的流程彻底改善了借款人面对融资产品不知从何入手的局面。这样做的结果是客户居于主导地位,银行丧失了对客户的控制权和主导权。

2.挑战了商业银行金融中介功能。中介作为银行在经济中承担的职能之一,将资金短缺的个人和机构与资金盈余的个人和机构联接起来。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发展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已经对商业银行的资金中介和信息中介功能形成了挑战。如P2P形式的网络借贷中资金交易双方都是个人,属民间借贷性质,借款人通过在平台自行资金需求信息,包括金额、利息、时间及还款方式。借出者根据借款人的需求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双方实现自助式借贷,资金的供求脱离了商业银行这个媒介。作为商业银行营销渠道的纯粹第三方网上融资服务平台虽然不存在分流银行信贷的能力,但资金需求者的大量数据掌握在他们的手中,银行在借款人的信息方面已经没有了优势,由此加速了“信息脱媒”,使得银行不得不依赖网络融资服务商提供的数据资料。随着网络融资的接受度越来越高,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重要性将会逐渐降低。

3.挑战了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模式。作为网络融资服务商之一的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向银行提供企业交易、网商的线上信用行为数据等信息,以期降低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为电商客户提供低门槛的融资服务。但当前银行对这些数据的认可度并不高,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仍然采用传统的审查手段筛选这些客户,因此最终能够拿到银行贷款的客户只占很少的比例。这种对借款者信用的不同判断成为了银行与电商企业合作的瓶颈。要想获得共赢,双方的信贷模式仍需磨合。

四、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与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商的合作

银行的人力、财力、技术等资源是有限的,而当前客户的需求越来越趋向个性化、多样化,单个银行很难满足所有顾客的需求。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可以与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平台成为合作联盟,方便地获得客户的经营状况、所处行业的情况及资金需求等资料,选出在其风险可控范围内的客户,这样在满足客户资金需求的同时也扩大了银行的市场份额。当然,商业银行在充分利用网络融资服务平台带给银行的机遇的同时,也要注意融合双方的信贷理念,避免企业文化的碰撞。

(二)优化贷款业务流程

网络融资之所以出现并在短期内迅速发展起来,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商业银行传统的贷款业务较为繁琐,周期较长,不适合缺乏有效抵押担保及对资金需求“短、频、急”的小微企业。针对第三方网络融资带给商业银行的挑战,商业银行的信贷流程也要因时而变、因势而变。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可以通过减少审批层级,精简环节,精简流程,实现贷款流程的再造。简化的业务流程可以使贷款业务更加契合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银行的目标客户不应再定位为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而是为所有客户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三)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成立“网络融资业务中心”

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3月21日了《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其中第七条提出银监局要引导商业银行研究发展网络融资平台,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渠道。因此商业银行除了与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商合作,分享他们带来的机遇外,还可以成立自己的“网络融资业务中心”,确立“水泥+鼠标”的网络银行发展战略。目前我国银行的网贷业务还未大面积展开,但是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得网络融资充满了巨大的潜力。以工商银行的“网贷通”为例,这种形式的贷款业务摒弃了传统的以人工为主的信贷模式,通过现代化的网络手段打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使借款者可以足不出户的完成贷款申请、审批、提款及还款等一系列服务,非常方便且快捷,特别符合我国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除工行外,多家银行也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如交通银行的“e贷在线”、宁波银行的“E家人”等。

(四)建立风险防火墙

传统的金融交易具有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在互联网的介入下会迅速蔓延,与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平台合作的银行也会受到波及。由于网络融资服务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目前我国关于第三方网络融资服务平台的监管还处于真空地带,相关法律关于网络融资中借款者、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等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明确划分。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预警机制,构建与第三方融资机构之间的“防火墙”,密切关注信贷客户的动态信息,加强监测信贷资金真实流向,避免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

第三方网络融资业务产生和发展的时间不长,短期内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有限的,但长期来看这种影响将是巨大而深远的。面对第三方网络融资带给银行的机遇和挑战,商业银行需要做的就是把握住网络融资带来的机遇,通过与融资平台的合作取长补短,将银行本身具有的优势进一步巩固和强化。面对挑战,传统银行也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重新定位目标客户,重塑与客户的关系,来改变经营模式。正所谓变则通,通则久,通过变革实现“银行再造”,传统银行就不会成为21世纪行将灭绝的“恐龙”。

注释

①姜奇平,《长尾战略》,中信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②即受理、调查、风评、审批、签约、发放、支付、后管、处置。

参考文献

[1]互联网金融.为商业银行发展带来“鲶鱼效应”[N].上海证券报,2013.

[2]秦成德,麻元元,赵青.网络金融[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

[3]网络融资.中小企业融资新捷径[N].浙江日报,2011.

[4]吴晓光.浅谈网络融资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与监管[J].浙江金融,2011(6).

金融借贷服务范文5

银行涉足P2P方兴未艾

2013年,我国银行开始涉足P2P借贷服务行业,然而这一过程却颇为曲折。2013年4月,招商银行正式推出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客户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小企业E家”。这一服务一经推出,马上被外界解读为“银行P2P业务第一单”。“小企业E家”自2013年9月开始了为期一个月的投融资平台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平台共融资项目8期。截至当年10月中旬推出第七个项目时,这项业务交易量已达1.4391亿元。这相当于国内首家P2P平台――拍拍贷――五年总交易量的三分之一。

然而,接下来事态的发展却使得众多观察家与投资人大跌眼镜。2013年11月,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停止运营。据外界传闻,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被有关部门叫停。由于招行此前在推介该新项目时的信用认证均标注“本息安全”,通过“安全对接银行兑付凭证”保证投资人一定比例的资金兑付。因此,招行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遭暂停的真正原因可能在于平台担保的问题。但招商银行对于平台被暂停所给出的说法则是“目前正在对投融资平台的技术架构、业务流程、用户体验等方面进行优化和升级”,至此,“小企业E家”停止运营一事愈发显得扑朔迷离。

不过,时至2014年,让“银行家”们兴奋的情况出现了――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金融服务平台在暂停3个月之后重启,其P2P项目收益率由6%提升至7%左右,同时伴随着投资门槛的大幅提高,原有的“本息安全”标识则不见踪影,而平台上的产品一经推出很快就被一抢而空。紧接着,P2P借贷服务行业内“银行系”异军突起,多家银行随即宣布进军P2P网络借贷服务行业,试图在此新兴市场中分得一杯美羹。

需要思考的是,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金融服务平台经历的“起落”过程反映出的“产业创新红线”究竟应当划落至何处?在笔者看来,由于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制定出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所以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时,应务必做到如履薄冰,谨慎前行――至少要做到不能涉嫌刑事犯罪。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非银行主体”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就可以触碰刑事法律红线,而是说银行应当做到极致的审慎义务来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因为银行在我国的特殊地位,使得其不仅仅处于公众储蓄守护者的地位,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代表着国家信用。一旦银行从事P2P网络借贷服务触碰刑法,公众存款势必受到威胁,而这会进一步导致国家信用受到质疑,如此一来,后果将不堪设想。

银行P2P模式及其法律风险

“P2P网络借贷服务”似乎颇具“天然的”行业风险,即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的兴盛伴随着相对频繁的“挤兑”和“倒闭”事件。2012年之前,P2P借贷平台倒闭的总数量约为20家,而自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的短短的三个月内,P2P借贷服务平台就已经倒下了70多家,单月出现严重问题的平台则高达41家。人们不禁疑惑,银行究竟怎样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才会避免步此后尘?在笔者看来,由于刑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解读为各部门法的“保障法”,因此,分析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的模式及其刑事法律风险对避免银行“误入歧途”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P2P模式

一般认为,现有的“银行系”P2P平台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银行自建P2P平台,比如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包商银行的“小马bank”;第二种是由子公司入股新建独立的P2P公司,例如国家开发银行子公司国开金融设立的“开鑫贷”;第三种就是银行所在集团设立的独立P2P公司,如平安集团的“陆金所”。此三种模式的共同点,系“银行直接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建设”,因此,其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笔者将此三类模式的刑事法律风险归结为“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的刑事法律风险研究”。

基于“P2P网络借贷服务”的基本原理,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应当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其自身只能起到居间作用,为债权人及债务人提供达成借贷合同的机会,协助、撮合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债权债务协议,银行“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因此,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必须把握好自身在“P2P网络借贷服务”中的定位,否则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银行P2P法律风险

银行虽然可以合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是公众存款的管理单位,但是,其不当行为仍然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行为: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为了避免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指控,有必要对以上“四个条件”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要把握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是否具有“非法性”的特征。非法性特征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两种。银行在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时,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不能随意利用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方面具有的天然优势违法吸收公众存款、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公众资金。

其次,要把握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是否具有“公开性”的特征。公开性特征是指通过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势必进行网络营销,因此,银行在进行营销时,务必应当使自身作为“中介平台”,不能够直接以自己名义集资信息。

再次,要把握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是否具有“利诱性”的特征。利诱性是指集资人向公众承诺其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融资时,不得对债务人承诺保本付息,不得以利息诱使投资人进行投资。

最后,应把握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是否具有“社会性”的特征。社会性特征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是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禁止非法集资的重要目的在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银行在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进行P2P借贷服务时,应当对吸收资金对象进行一定限制,在起到银行自身作为中介平台的作用的前提下,应尽力限缩其集资行为的社会辐射能力,仅针对具备抗风险能力的公众提供服务。

可见,从本罪构成要件来看,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一旦在客观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使用公众储蓄的形式吸收资金(如归集客户资金搞资金池),且公开向社会宣传,并承诺返本付息,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该银行构成本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在笔者看来,上述风险的产生原因在于平台本身的定位错误,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将原有的“信息中介平台”演变为具有金融机构业务属性的借贷平台,这在现阶段必然会触碰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因此,银行建立“网络P2P借贷服务平台”应当作为中介机构,不得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演变成非法集资。

银行P2P刑事责任预防

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应当设立“反洗钱”机制。我国《刑法》规定了洗钱罪。因此,银行在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反洗钱机制,审查借贷双方资金是否为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避免银行受到“洗钱罪”的牵连。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银行在从事P2P网络借贷服务时,应当审查来源的合法性,防止P2P网络借贷服务成为犯罪分子销赃的渠道。

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应当设立“反渎职”机制。我国《刑法》规定了“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究其共性,主要予以维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非国家机关、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时,依照银行主体的不同,银行工作人员可能触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等罪名,这就要求银行在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时,建立相应的反渎职机制,确保相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在从事P2P网络借贷服务时应尽职、尽责,以规避“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的指控。

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应当设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我国《刑法》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主要是为了保护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时,应当设立相应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向合法居间、借贷关系外的第三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得为了招揽客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避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指控。

金融借贷服务范文6

关键词:网络信贷;阿里金融;网络联保

1.背景:

由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的审核程序与对大企业的成本是相同的,但带来的收益却相差较大,所以银行自然愿意向大型企业提供贷款。为应对通货膨胀,自2010年下半年央行收紧银根,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凸显。但与此同时,信贷从银行体系向民间转移,催生各种民间借贷形式。而其中自07年在国内诞生的网络信贷形式,成为一种近些年来快速发展的作为传统借贷方式补充的新形式,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应对资金需求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本文将网络信贷方式有三种模式。其一为第三方网络中介模式,其包含P2P形式、金融机构对企业形式、金融机构对个人形式等。其二为阿里金融模式,以阿里巴巴小贷公司为代表的一种电商向其用户发放贷款的模式。其三为“银行+电商”模式,即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合作,利用银行的资金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用户企业提供贷款。

2. 第三方网络中介模式

该模式由网络公司搭建平台,吸引资金需求方与供给方加入,利用网络平台牵线搭桥,满足贷款双方需要。该模式由于参与方的群体不同,可以划分资金需求方为个人和企业两类,把资金供给方分为个人、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其组合。其实质是由第三方网络中介提供的、供资金需求方与供给方使用的信息平台。

2.1 P2P网络信贷模式

2.1.1概况

P2P网络信贷模式创造于2005年英国zopa网站。该网络平台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两种,商业性质的以收取手续费实现盈利,如zopa网站;公益性的旨在帮助弱势群体如助农助学,如kiva网站,面向发展中国家盈利水平低的企业提供免费中介服务并设置“零利率”贷款。国内P2P网络信贷模式始于2007年的拍拍贷网络公司,发展至今国内有至少50家类似网络信贷公司,如人人贷、宜信贷,拍拍贷、易融、畅贷网,深圳有红岭创投等。

2.1.2特征

一为高效性。由于P2P模式一般不需要借款方提供抵押物,对出借或借入的资金没有过高的准入门槛,即小到百元的资金都可以参与网络借贷活动,而且借助互联网,人们可以较为快捷的实现对资金的需求。所以网络信贷一方面可以为大学生、工薪阶层、小企业主等不易在银行取得授信的大众群体提供贷款服务。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扩展了信贷资源,可以实现一个借款方对一个出借方的形式,也可实现一个借款方对多个贷款方的形式,从而拓宽了借款方的融资渠道,提高了资金匹配的效率。

二为透明性。借贷双方需要以真实身份证明、工作状况等信息注册成为网站会员,之后才能进行网络借贷活动,这样借贷双方可以了解对方个人信息,减少违约风险。资金需求方将自己所需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愿意支付利息率、资金用途在网站上,便于资金供给方选择对象,实现资金的有效匹配。在网站发生的借贷行为都可被记录下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建立会员信用评价体系,有助资金供给方和网络公司对风险进行把控。面对违约情况,网络中介可以将信用记录公布于众,这样增加了违约的机会成本,理论上减少借贷风险。

三为相对安全性。一方面由于网络信贷的透明性,使得贷款方违约的成本增高,以此增加出借方的资金安全性。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信贷的高效性,可以使资金出借方将资金贷给多个借款方,相当于分散投资;而且对于同一笔贷款的风险,可以有多个出借人共同分担。2.1.3 风险

一为坏账风险。网络中介的功能是对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匹配,工具支持,信用评估等服务,对借贷行为是否产生风险一般没有安全性承诺。一旦遇到坏账,处理办法是将借款方加入黑名单,收取滞纳金,将违约方的信息公布;其他方式采用电话或上门的方式催款,但催缴及对违约的惩罚力度有限。由于大多借款方没有抵押物,所以一旦出现违约,出借方的损失很难得到挽回。

由于行业壁垒较低,越来越多的网络中介进入该领域,有些网络中介为争夺客户,采取设置“还款风险金”或承诺垫付坏账的形式。但由于其收入来源仅为手续费和滞纳金,这些收入来源相较贷款金额占比较小,如以拍拍贷为例,对于一笔成功的借款,期限6个月内收取服务费为借款方本金的2%,期限6个月以上收取服务费为借款方本金的4%。一旦出现资金数额较大的坏账,网络中介的财务状况令人担忧。若网络中介由于坏账风险收到冲击,还有可能将恐慌向其已发生借贷关系的用户蔓延,造成更大风险。

二为信息风险。网络平台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一旦网站受到黑客攻击,用户的资金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用户信息可能遭到窃取。另外,发生借贷关系的双方互相掌握对方信息,无法确定其对信息的用途,所以也给用户信息带来潜在威胁。而且,对于掌握大量用户信息的网络中介,由于其自身规范性问题也可能带来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最后,对于将违约方个人信息公示的惩罚方式是否侵犯公民权利有待思考。

三为法律风险。由于网络中介不属于金融机构,未被银监会纳入监管范围,而且国内没有针对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的出台,另外开办网络借贷平台只需在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导致了国内网络借贷平台的规模快速扩大但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其中不免伴随着各种法律风险。由于网络中介无法确保用户的真实性,导致如犯罪分子在红岭创投利用虚假资料骗取信贷的诈骗案例。由于各种网络中介杂乱繁多,其中不免混入一些“虚假网站”变相搞高利贷活动,或者假借“投资理财”进行诈骗活动。而对于第三方网络中介自身,由于不是金融机构,若开设第三方资金账户,则存在涉及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2.2 第三方网络中介其他模式

第三方网络中介其他模式与P2P模式的区别在于资金供需双方来自其他不同群体,包括银行对企业、个人对企业、银行加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等不同形式。例如银行对企业的形式,第三方网络中介在其中起到了搭建桥梁的作用。2009年由个人创立的融道网,帮助中小企业融资。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融道网融资需求,包括企业简况、主营业务状况、贷款规模等30项信息,另一方面银行信贷员按其所擅长,在融道网的分类服务下搜寻匹配企业,每选中一家合意企业,需向融道网支付50元。截止2012年11月底,融道网有企业用户5万,金融机构会员2万。融道网试图解决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资金的需求与供给进行匹配。中国人民银行杞县支行对县域各银行富有特色、贴近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从产品的特点、申办条件、申办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等方面进行了编辑加工和整理,并借助于县委宣传部承办的“杞县网”平台,建立了融各家银行信贷产品于一体的“小微企业信贷服务超市”,让银企双方能够通过这个平台实现快速、全天候、无缝隙对接。可以看出,无论是由个人创办的融道网,或是由央行和当地政府合办的小微企业信贷服务超市”,其实质都是在企业与银行之间搭建了一个信息平台,为银行提供资金需求信息,为企业提供资金信贷援助。

3.阿里金融模式

3.1 概况

2010年6月,以股份制形式,阿里巴巴联合复星、万向、银泰等以注册资金6亿成立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首张面向电子商务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2011年,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以注册资金10亿元成立。这两家小贷公司的成立标志阿里金融的诞生。阿里金融主要有两种贷款产品,一种是B2C形式,即“淘宝小贷”,没有门槛限制,为淘宝和天猫的客户提供的订单贷款和信用贷款;另一种是为B2B形式,称为“阿里小贷”,为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企业客户提供的信用贷款,门槛为5万元到100万元,期限一般为一年。

2011年8月,浙江省金融办允许阿里金融浙江公司面向全国发放贷款。随后,重庆公司也得到许可,可以把业务向全国拓展。此外,在金融改革的时机下,阿里金融得到了更多相关创新政策的支持。阿里金融的服务范围从面向付费会员,到增至面向浙江沪的普通会员,到增至面向全国会员的开放,业务开展的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自2010年小贷业务进行到2012年11月前,仅成立两年的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已累计向13万客户提供融资服务,阿里金融的自营小贷业务投放累计资金达280亿,不良贷款率仅有0.72% 。经测算,阿里小贷发放的贷款,平均每笔7600元。阿里金融已经实现单日利息超过100万元。

3.2 优势与劣势

阿里金融的信贷模式迅速扩张具有传统银行信贷业务无法比拟的优势的,其中包括数据优势和成本优势两方面。对于数据优势,一是申请小贷的企业必须是阿里巴巴中国站会员或中国供应商会员,具有一定操作记录。二是要求工商注册地在江浙沪,注册时间满2年。三是所有身份记录,商业行为信息,都可被储存,被分析和分类。对于知悉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还款能力,以及贷后客户的现金流对阿里金融而言是容易的。对于成本优势,由于阿里金融的信贷活动基于客户的信用体系,处理方式不同于银行传统贷款的抵押形式,信息技术的使用在带来高效的同时也降低了贷款活动的成本。从而阿里金融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细致的服务。

阿里金融模式是成熟电商对其用户服务的延伸。由于提供信贷的对象为电商自有客户,所以在风险控制以及授信效率上具有传统银行贷款无法比拟的优势。但该模式信贷活动是建立在已有客户和已有客户的信用档案基础上的,所以该模式受到电商客户数量以及交易规模的制约。而且电商企业一般取得银行牌照比较困难,阿里小贷公司放贷资金来自于股东的注册资本金和在银行所获得授信额度。又央行对电商的放款规模进行控制,所以该模式受到授信额度的制约。总之,阿里金融模式并不能被快速复制,因为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长时间的建设,而且这种信贷模式所产生的信贷规模是不能够与宏观调控中货币政策相违背的,所以阿里金融模式对银行业的影响是有限的,其发展空间也会保留在一个来自货币政策调控力度所承受影响的容忍度范围内的。

4.“银行+电商”模式

“银行+电商”模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利用电子商务企业用户的信用数据,银行向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用户授信的形式。另一种是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平台建立用户的信用评价体系,按照信用数据对网站用户进行授信的形式。两种形式的核心在于信用数据,银行通过信用数据才能有效的发放贷款和控制风险,不同之处在于合作形式是银行直接利用属于电子商务企业的用户信用数据,而银行自建形式是银行自己创建用户的信用数据。这种贷款模式对银行具有变革意义,即银行考察的企业所需的条件从传统的以抵押物或担保的硬实力条件,转为以信用体系做基础的软实力条件。

4.1 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形式

2007年6月阿里巴巴与建设银行合作,向阿里巴巴4家企业用户发放共计120万元贷款。此次合作成为银行首次将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的诚信度纳为发放贷款的考量依据。这种模式即为网络联保贷款模式。该模式指3家(含)以上销售和资产规模相当的借款人,通过网络自愿共同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向建设银行联合申请贷款,由建设银行确定联合体授信总额度及各成员额度,每个借款人均对其他所有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模式的贷款过程以网商信用记录作为贷款依据而无需抵押物,政府银行网商各出资200万共建“风险池”,以“信息披露”作为惩罚机制进行运作。截至2009年6月底,阿里与建行合作的贷款项目已经发放26亿元,放贷客户数1390家,不良贷款率仅为1.08%,低于同期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7%。

其他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如敦煌网,作为向外国中小采购商提供采购服务的国际网上批发平台,与建行打造网络融资“e保通”信贷服务,以其客户的交易记录及累积的信用数据,实现向建行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又如提供信息服务、交易平台和在线融资服务的国内领先的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金银岛,该平合建设银行和中原物流,推出“e贷通”产品,通过与合作单位的系统对接,为平台客户提供在线融资服务。

电子商务企业所拥有的客户信用数据是核心。一方面全国中小企业4200万家,银行看重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市场。但是大多中小企业没有抵押物,不具备银行传统贷款业务的条件,无法获得贷款。银行除了传统的信贷模式外无法获取资质较好的潜在客户,所以银行需要一种创新的贷款业务的审核形式。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是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基石,只有大批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才能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壮大。所以对电商平台上的企业用户的信贷支持,同时也是维护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利益的驱动。一方需要寻找有资质的企业客户,一方拥有有资质的企业资源,于是电商与银行合作的模式便具备了可能性。

信息技术成为合作的关键手段。在拥有大企业客户的时候,银行往往不愿向中小企业贷款,因为银行信贷的传统业务模式单一,即在发放贷款前对企业的审核所花费的成本是相对固定的。对于同样审核成本的中小企业,所带来的利息收益相比对大企业贷款要少得多。所以对于银行来说,成本收益的核算阻碍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但是电子商务企业所提供的在信用数据和网络基础上的筛选技术,可以大大提高银行对企业的审核效率,降低审核成本。当由于对中小企业贷款带来的成本收益比与对大企业贷款的成本收益比趋近无差异的时候,银行自然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放款。技术手段为电商与银行提供了可行性。

4.2 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形式

阿里巴巴与建行于2011年4月终止网上贷款业务。建行希望直接拥有企业信用信息,但如果不采用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的形式,又难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于是建行在2012年6月打造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善融商务”,以保证真实的客户和有效的交易。其运营模式与淘宝颇相似,分为个人商城和企业商城两个端口,个人商城则类似于天猫商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融资、理财、分期付款等多种金融服务。建行表示,“善融商务”并不是一个法人机构,而是类似网银的一个成本部门,并未涉足实体经济。而对于类似建行的这种进军传统电商领域情况现有银行仅有建行和交行两家,其余商业银行大多涉猎电商业务的目的是消化掉银行客户使用信用卡的积分。

银行向电商领域扩展是因为银行感到了来自于利率市场化趋势和电子商务企业的信贷服务争夺信贷市场的危机感,于是希望通过电子商务扩展渠道获取客户数据。银行的电子商务业务具有信用可靠性的先天优势,而且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对企业客户具有一定吸引力,但由于起步晚,价格因素和业务权限等会对银行进军电商领域造成一定障碍。

5. 总结

第三方网络中介模式、阿里金融模式、“银行+电商”模式这三种网络信贷模式都是信贷行为通过互联网手段的表现形式。第三方网络中介模式结合当前信贷市场状况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了信息平台;阿里金融模式是伴随信息技术进步与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电商企业为平台客户所创造的新服务;“银行+电商”模式是银行为了争取客户而从传统贷款方式的一种向信用模式的转变。

其中,“银行+电商”模式的资金供给方是银行,而第三方网络中介模式的资金供给方包括银行,两者的资金需求方都可以是中小企业。但是两者的区别是:一、第三方网络中介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网络中介为银行拓展业务渠道,协助银行对大量需要融资的企业进行筛选,所以第三方网络中介模式的贷款对象可以是扩展的,是不确定的。对于“银行+电商”模式,由于借款对象仅限于在网商平台上的已有的且具有一定信用记录的客户,所以贷款对象是相对确定的。二、第三方网络中介模式作为信息共享平台起到的作用是将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进行匹配,至于贷款形式仍可以是银行信贷的传统形式,即以抵押物和担保的贷款形式。而“银行+电商”模式对于目标对象的筛选是基于这些企业在电商平台积累的信用记录,所以该模式属于信用贷款。

其中,“银行+电商”模式和阿里金融模式的相同点是两者贷款的依据都是来自电商平台的用户信用数据,信用数据在这种网络贷款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若没有这些信用数据,这两种模式就不会存在,所以两者都是信用贷款。不同点是“银行+电商”模式的资金来源于银行,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具有吸储功能,所以可贷资金规模是巨大的。而阿里金融模式的资金来源是其小贷公司的自有资金和一部分被央行限定的授信额度,所以可贷资金规模有限。

总之,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信贷作为信贷活动的在线表现形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和必然,而且也在转变着信贷活动的传统模式。本文将网络信贷划分为三大类,第三方网络中介模式,阿里金融模式,“银行+电商”模式。虽然存在着信贷主体、方式方法上的相互交织,但从贷款形式和参与主体的角度,可以看出三种模式的显著区别。随着电子商务对当今社会不断渗透,电子商务在不断改变着传统商业模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网络贷款作为电子商务的前沿领域,为服务中小企业、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出了一种高效可行的解决方案。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所以电子商务的发展促成了网络信贷的发展,而反过来,因为网络信贷的高效性,吸引更多企业从传统经营模式转为现代电子商务模式,所以网络信贷又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作者单位: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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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贷服务范文7

在2015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了“互联网+”的概念,成为各行业发展转型的重要方向。在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的新型模式的互联网金融也正在高速的创新和发展,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其中,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更加市场化运作,顺应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同时在某些方面也在填补一些传统金融机构所无法做到的市场需求空白,成为传统金融服务的重要补充力量。

二、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概述

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是指一些非金融机构建立,为客户提供资金融通、金融方面资源整合、信息交流等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网络技术开展金融业务,不仅大幅度提高了交易量和交易速度,降低了交易成本和复杂程度,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得交易各方更加有效地获取产品信息,促成了买卖双方以及第三方的三赢局面。

三、我国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提供统一的第三方应用接口连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客户,通过端口整合,使得交易双方快捷地在网上完成支付交易。其盈利模式主要是收取支付服务费或者收取销售佣金等。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中网购、航空客票等支付领域贡献度较大,行业格局基本划定;而在互联网金融借贷、物流、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等领域,目前涉及的较少,未来发展空间较大。

(二)服务型第三方平台

服务型第三方平台是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中数量最多,业务类型最广泛的业务模式。

1.网络借贷。网络借贷是指在借助于网络借贷平台,资金需求方不需要抵押和第三者担保的贷款者与银行或者第三方机构之间的一种借贷。网络信贷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交易双方都是个人的P2P借贷平台,另一种是企业对个人的借贷,称为B2C贷款或非P2P网络小额贷款平台。

(1)P2P借贷平台,其中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是指为个人与个人提供借贷中介服务的平台。其盈利模式主要是根据借款比例收取一定的佣金。提供小额贷款,还款期限相对银行较长。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特别是在李克强总理倡导的大众创业的背景下,P2P借贷平台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的资金和金融问题,目前也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2)非P2P的第三方网络借贷平台是由网站和银行合作的信息交互平台,由第三方网站对客户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筛选后提供给银行,最后由银行决定是否贷款。在国内比较典型的有“数银在线”、“阿里小额贷款”、京东商城的供应链金融等。其盈利模式主要是收取服务费或是促进产业生态链的完善。目前这类平台中发展潜力最大的是供应链金融。电商企业通过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来整合供应链上企业的交易信息、交易资金、物流监控等信息资源给予供应商一定的贷款,从而解决其在金融业务、降低风险方面遇到的困境,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2.众筹融资平台。互联网众筹融资,即一些小型的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向多数网友募集项目资金共同完成一个项目的融资模式。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是从募资成功项目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然而,中国目前的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的现状并不成功,原因主要是:一是募捐这种欧美的文化和习惯差异造成的水土不服;二是众筹平台的非法集资问题让人信任度下降;三是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重不足,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创业和法制环境。

3.金融资讯平台。在互联网时代,用户早已改变被动接受信息的模式,开始按照自己的需求和喜好在互联网上寻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信息服务。国内较为知名的第三方网络信息平台有东方财富网、和讯网等,涉及财经、股票、基金、期货、债券、外汇、银行和保险等金融信息,另外有锐思数据库、Wind数据库等,为用户提供了数据统计、整理和查询的专业性服务。信息化是促进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强大的资本市场需要有与之匹配的金融信息服务体系。

四、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模式创化的国际经验

(一)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模式创化的典型

美国的Paypal等支付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延伸到了提供行业解决方案、利用交易信息为客户提供供应链增值服务等领域的拓展。美国的P2P平台是通过出售收益权凭证来进行放贷的,受证券法约束。美国的金融信息服务发展起步早,发展相对成熟,金融机构一般都是与其他第三方的金融信息提供商合作,提供专业性、综合性的金融信息服务,已经形成了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如全球金融数据库(The Global Financial Database)、证券数据库(Big Charts)、彭博等,信息服务完善,使得互联网金融得以形成一个良性的流程和环境。

英国的P2P网络贷款公司――Zopa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原因在于首先英国专业的行业协会在其监管过程中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其次,英国只设金融监管局(FSA)负责所有金融监管。简单的监管架构提高效率。与美国一样,英国征信体系完善,信息服务完全市场化运作,因此可提供大量可靠真实的数据信息,借贷平台可以较好地进行信用评估,确定风险等级,调整借贷金额和利率等。

法国的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正在深刻的改变着法国金融服务业的内涵和格局在信用业务领域,法国的众筹虽然起步的比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十分快。法国众筹业的成功取决于在法国各类创新都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引导和支持;其二,法国在线理财业务的发展也比较理性,实现利率市场化。第三,法国发达的金融市场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产品来满足其投资需求。

(二)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模式创化的经验总结

从国际上一些国家的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模式上来看,他们的成功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

一是英美德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我国,监管力度大同时利率市场化,促进了行业的发展。

二是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健康发展依托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信息披露体系。较高高的进入门槛、严格的审批程序,完善的披露体系能使消费者尽可能发现潜在的风险,避免欺骗或者商家误导情况的发生。

三是政府和企业对于数据分析的重视程度高,不仅通过数据的分析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个性化的服务,同时可以作为风险防范和金融安全的重要依据。

五、我国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模式发展的问题分析

(一)大量平台业务模式雷同

第三方支付应用、P2P借贷平台等领域竞争度高,但是产品同质化较为严重,形成的特色业务和模式较少,为在平台竞争中获取客户,企业通常采取价格战,造成恶性竞争,如P2P借贷平台的利率战、广告战等,花费巨大,却没有核心的竞争力。平台的盈利模式和业务模式区别不大,没有形成各自特色业务,同样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客户资源。

(二)平台资金的安全系数低

目前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业准入门槛没有相关规定限制,特别是资金门槛。平台内资金和出借人的账户资金不完全分离,集聚的资金池产生了巨大的风险,造成了一些平台经营者携款潜逃,或是非法集资等。另外,由于信用管理信息体系不健全,疏忽了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导致大量虚假借款信息。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发展落后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金融业务经营机构本身就是收集甚至生产信息,但是不对外销售信息,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金融业已经进入软件时代和服务至上的时代。相对于国外金融信息的产业化发展,出现了各种应用广泛的金融信息数据库,我国目前类似的第三方金融数据库和数据分析机构少,提供的数据种类少,发展受到限制。

(四)用户信息安全得不到切实保护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各种平台的用户相互共享将是未来的数据应用的必然发展趋势。随着现今大量的数据增长,如果将个人信用和账户信息公开化,存在的风险是很大的。近几年,许多行业,包括金融行业的数据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泄密。这些事件都凸显出大数据时代,数据应由户中数据管理安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六、当前促进我国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模式发展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相关业务的创新和延伸

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应采取差异化市场策略,利用大数据资源和便利的网络渠道发展线下市场、跨境金融、支付以及传统金融产品营销、创新、客户资产管理等领域。业务模式通过整合平台优势资源为客户提供综合的解决方案;随着用户和交易规模的持续增长,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掌握了大量用户金融服务、信用、交易信息,由此产生的大量的大数据,开始拓展多种衍生的创新业务,提升资金流转效率,也可对客户信用水平及核心诉求实时把控,、不断拓展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的盈利业务模式。

(二)P2P网贷平台资金应交由第三方托管

P2P平台的倒闭卷款潮,使得P2P平台资金的第三方托管管理成为必然趋势。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承担单独的托管职能,实现资金流动监控和保管,而平台负责管理交易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资金管理权和交易权的分离,资金的划拨和调用都需要相应完整真实的凭证、信用资料等,托管方起到了监管审核的作用,保证了资金使用的程序化和资金整体的安全性。P2P网贷平台应将主要的业务集中于加大信用资料真实性和风险性的把控和审核的力度,国家层面上,相对应的信用数据统一整合和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将会对于风险防控和网贷平台的发展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开发“电商+P2P”联合的模式创新

供应链金融未来将会在包括在银行和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中都将会有更大规模的发展。电商在数据和客户上的优势保证了其在供应链金融中将会占主导地位和主要份额。如果将拥有优质客户资源和大数据的电商平台和拥有资金投资需求客户的P2P平台二者的相互融合、合作,电商的上下游产业链资源丰富,货品及交易过程均透明化可见化,降低了借款的风险性。P2P平台可以解决整个信贷过程的资金来源问题,而电商可以提供优质的客户资源,同时降低了借贷风险。

(四)健全现有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应大力支持各类专业型的信用中介机构和评级机构的发展。发展的路径既可以对现有征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小额信贷服务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在现有的业务基础上进行业务的整合扩展,有利于促进业务的快速深入,同时也要积极引进专业性的国外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在业务上整合互联网伤交易、社交平台等的相关数据、不动产登记情况、银行信贷情况等多元信息,拓展信用服务市场,建立高效专业有效的信用服务体系。同时对于信用机构进行管理,在数据的保密性、开放性、安全性方面进行准入和审核机制,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

金融借贷服务范文8

关键词:网络借贷 风险 金融创新

网贷的基本概括

(一)网贷的概念

网贷,也叫网络借贷,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它由具有资质的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网贷平台不必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成本,便可实现借方和贷方的贷款交易。

(二)网贷在我国出现的原因

在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大型企业毕竟是少数,中小企业占据绝大部分,是一个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的经济体,在促进GDP增长、创造国家财政收入、解决就业问题、创收外汇和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根据最新统计显示,我国有中小企业4200万户,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缴纳了税收总收入的40%,产值占据了我国GDP的60%,对GDP的增长贡献了50%,提供了我国就业岗位的80%,出口总额占据了60%,同时,中小企业在科技进步方面也创造了巨大的作用,发明专利占据全国的65%,新产品开发中小企业占据了80%。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消除贫困、实现我国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方面发挥着支柱作用。然而,中小企业在获得资金支持方面与其对社会经济的巨大作用相比是极不对称的,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借方与贷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优质、有前景、信誉好的中小企业融不到资金,而银行等投资机构拥有大量的资金不敢轻易地放贷。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使中小企业顺利地得到投资机构的融资,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

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问题有:一是企业融资难。贷不到,申请后无法获贷款。我国银行业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中国工商银行在2012年年度全球企业中排名第一,可以看出国有银行规模是非常的庞大,但是数量比较少,其业务重点是大型企业,没有足够的精力去获取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信息。而且过去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较高,国家要求严格控制贷款的风险,所以中小企业很难从国有银行贷款。中小企业融资难不是银行缺钱,而是为了控制风险不敢放贷。二是不及时。流程长、环节多。三是不敢还。再次申请需重走流程。四是不方便。频繁往返银行,太辛苦。五是许多中小企业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没有正规的财务核算制度,在对外信息公开中虚报收入、偷逃税款等。由于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比较落后、决策缓慢、管理者能力水平有限,所以从内部来说,中小企业很难将信息完全地披露,无法实现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完全对称。一些企业为了得到银行贷款,更改企业的验资证明、合同、企业章程。还有一些企业完成基本建设之后,没有及时地办理产权证明、不能提供设备发票。这些都增加了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为了避免这些风险,需要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抵押,而许多企业无法提供抵押,所以很难得到贷款。

国内外网贷的发展状况

(一)网贷在国外的发展状况

P2P网贷刚开始出现在英国,创建P2P的目的是让有闲置资金的贷方与急需资金的借方进行信息的配对,从而实现交易。该模式是由英国的理查德·杜瓦、詹姆斯·亚历山大、萨拉·马休斯和大卫·尼克尔森四位有创新精神的年轻人开创。2005年他们自己开创的全世界第一家网络借贷公司Zopa在英国开始运营。目前Zopa的业务范围已经扩大到了意大利、日本和美国,日平均线上的交易额高达200万英镑。

(二)网贷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网贷平台数量近两年在国内迅速增长。根据网贷之家数据中心监测到的数据,2012年总成交榜第一位的是温州贷,成交量为20.7亿元。排在第二、三、四位的是盛融在线、红岭创投和中宝投资,成交量也分别都在10亿元以上。比较典型的拍拍贷排在第13位,数额为3400万元左右。网贷之家数据中心仅监测到规模较大的15家网贷平台,2012年这15家平台的总交易量接近100亿元。

(三)国内外网贷的区别

网络贷款对保本的态度。网络贷款最开始出现在外国,但是国外的网贷机构只承担双方的撮合的职能,并不对贷款违约负责。不过在我国,许多网贷公司为了得到更多的顾客,做出了百分之百的保本承诺,这实际上是给借款方提供担保,一旦发生违约,则网贷公司负责赔偿本金。比如红岭创投、人人贷有这种承诺。

网贷服务的对象。在我国网贷的对象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和微小企业,其急需资金去周转或者发展。在国外,个人的消费贷款是网贷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贷风险的存在性

(一)网贷平台老板携款逃跑

网贷平台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服务中介公司,进入行业标准低,审批手续不严格,注册简单,不需要大量的资金。一个只有几人或十几人的公司,平台上却有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资金在流动。P2P网贷公司堪比一家小银行,网络金融的野蛮生长令行业人士担忧。网贷公司呈现一种非常混乱的格局。网贷公司跑路的一般方法是网贷公司对那些沉淀资金卷跑或者伪装成借款人诈骗资金,而投资人的追求高回报的心理,使得诈骗有机可乘。

(二)借款人违约不还本金

网贷平台是一种虚拟的交易过程,借贷双方不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流,审查不够严格,许多证件都可以伪造,不像信用卡那样的严谨,许多的交易账号也存在问题。如果出现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网贷公司一般利用自己的追讨团队进行追债。但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追债的结果不令人满意。从权威机构网站的数据来看,资金追回比率大概只有30%-40%。如果贷款无法追回时,如果有担保公司担保,可以找担保公司赔偿;若无担保,则由网贷公司的风险提取金和盈利进行赔付。如果发生大量的网贷违约事件,则网贷公司只有破产。

(三)网贷公司存在是否合法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了,非法的金融业务是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也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网贷公司不是商业银行,但在运用过程中,负责管理投资人的资金,审查贷款人的条件然后放贷,此行为类似商业银行的借贷业务,可能会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对网贷发展的建议

(一)实行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合作

据统计了解,深圳的美贷网、山西的晋商贷分别和深圳鼎和投资担保公司、山西大德通担保公司进行了合作。有的网贷平台甚至还成立了自己的担保公司,为借贷提供担保。成立担保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人的损失,但这只是事后的弥补,我们最好可以在源头,就把风险降到最低。

(二)引入第三方银行监管

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指导下,在国家法律认可的范围内经营,让银行进行资金监管,引入个人身份认证系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受理平台,提高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将网贷纳入正确的轨道,也可以引入类似第三方支付那样的牌照方案,进一步完善借贷网站和支付平台的合作模式等。阿里巴巴、民民贷、敦煌网、成都融易贷、好贷517等多家电子商务企业纷纷推出了这种服务。阿里巴巴先后联手建设银行及工商银行推出了包括“e贷通”在内的多种贷款产品,敦煌网与建设银行推出了“e保通”网络信贷产品,还有中国工商银行的“网贷通”产品等。此外还有一些银行通过网贷平台发放贷款。

(三)网贷平台业务适当进行转型

从单一的借贷信息平台,到介入风险调查、信用评估、贷后管理、股权投资等领域,也可以将目光瞄准小微企业。不只做贷款的平台,也可以做风险投资、小微企业贷款等业务。平台上以贷款为主,平台下多做投资业务,总而言之,既做借贷,也做股权融资、私募股权基金等业务。也可以大力发展网贷平台的线下业务。线下营业厅可以整合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放贷人等资源,使网贷公司成为一种意义上的金融超市。充分运用线下的团队寻找贷款需求,更有利于审核信息,降到风险,不过线下的庞大团队,增加了昂贵的运营成本。

(四)完善政府监管

当前网络平台的监管体系依旧欠缺,应该尽快完善,以避免竞争中出现风险激增的情况。网络借贷行业不是短期的行业,是未来的发展趋势。银行有银监会,证券有证监会,对于网贷等小额资金借贷没有国家的监督管理机构。目前为止,只有银监会过网贷的风险提示,没有其他准确部门的监督,也没有监管的法律法规。网贷平台是我国民间金融服务未来发展的希望,可以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探索,边发展边规范监督。

(五)行业协会的规范

小额信贷联盟针对网贷业务制定的《自律公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网贷的风险,但只是自律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各个网贷公司自行签署。自律主要包括以下:首先,在公开信息方面,向投资者公开真实准确的利率、风险、服务水平,而且也要向行业内部公开,便于监督管理。其次,在资金结算方面,从技术层面上处理,防止网贷平台动用客户资金,平台只提供信息服务,资金只在借贷双方之间流动,目前行业协会正在与支付机构谈判,为网贷平台提供一个借贷双方直接支付的系统。最后,在征信系统方面,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与征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合作,给行业内的网贷公司进行信用评级。

(六)网贷平台强化自身规范性

网贷平台自身应该在其透明性、自律性和担责性方面进行强化。首先,透明化操作,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财务数据向市场公布,尤其比较重要的指标坏账率、流动性指标真实的告诉客户;其次,客观公正的接受第三方独立机构的审查监督管理。交易资金不得使用自由的账户,应该通过第三方机构操作。定期公布财务状况、公司管理人员的状况;最后,主动承担责任,建立风险处理方案,若借款人不能及时的还款,应积极的想办法解决。

金融借贷服务范文9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监管

一、P2P网络借贷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一)进入门槛低,法律性质不明确,规避监管。P2P网络借贷业务的进入门槛很低,具体而言,由工商部门负责平台信息审核与登记备案,只要满足一般企业法人注册成立的基本要求(3万元的注册资本要求和相应的工作场所)即可由工商部门获得营业执照,通信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向平台颁发《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在取得《ICP许许可证》之后,工商行政部门再根据其申请在其经营范围内增加一项“互联网信息服务”,并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这样,平台即可成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这整个过程中并没有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P2P这一形式帮助规避了中国金融业牌照管制,即在法律监管实务中,平台的准入不需要办理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法律层面尚未作为金融法的监管对象。

(二)业务不规范,有放高利贷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但有关调查资料显示,P2P网络借贷产品由于贷款期限短,看似不高的利率,经过折算后,年实际利率在20%-30%间,甚至更高。因此,其资金的安全存在很大的隐患。

(三)信息泄露的风险。在当今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信息的价值变得越来越大,这也催生了很多人甚至不惜犯法去盗取他人信息。由于p2p贷款往往只是信用贷款,不用任何抵押担保,因此它更强调了信息的真实性和详细性,以充分评价资金融入者的信用水平。资金融入者要成功进行融资,进行网站注册、申请贷款时,就必须提交自己的身份认证、固定住址、银行流水、手机号码等一系列个人信息。这种情况下万一网站被不法分子恶意破坏,将会导致大量个人信息泄露;另外借款者的个人信息被公开在任何可能的贷款人面前,这也严重影响了借款人的个人隐私。

(四)洗钱的风险。洗钱的风险在于:网络借贷平台对资金贷款人的资金来源没有审查动机,对贷款人的出借数额没有上限,行为人有可能利用平台提供的资金出借便利将非法所得予以分散和转移;而平台从事的中介服务则为洗钱行为的实现提供了极大便利。此种便利是指行为人可能通过参与平台提供的中介信息服务,注册成为平台的用户,通过平台将资金进行分散贷出,从而顺利将其不法财产转化为对于借款人的合法债权;在资金回收、债权实现后,该部分财产则成为其通过平台借贷产生的合法收益,从而实现了非法资金的合法化。

(五)对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当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紧缩银根时,就会导致社会对资金的需求大于资金的供给,而银行系统由于国家政策的作用会减小放贷额,于是大部分人就会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资金融通。此外,高利润的诱惑、信息不对称以及自发性等特性,很容易使网络借贷平台进入国家产业政策所控制或禁止的行业。如果民间资金大量通过这种渠道流转,国家却无从统计和掌握,则会导致政策偏离预定的方向,部分抵消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二、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规范的一些建议

(一)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所进行的业务是资金融通,为借贷双方创造资金融通的一个渠道,它在该交易中具有中介人和担保人的性质,所以应将其归类为金融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中国人银行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主要的监管职能。

(二)对资金融出方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的审查。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具有盈利性质,平台的资金成交量越大,其盈利也就越多,所以它对于资金融出方的资金来源缺乏严格审查的动机。因此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或规范强制要求平台对融出方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为防止该审查流于形式或审查不严,我们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比如罚款或者停业整顿等,以此来保证借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三)建立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网络借贷平台应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结构.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布局营销渠道网络,积极进行产品创新,扩大服务范围,降低人们的参与成本.更新服务手段,推行个性化服务方案.实现借贷双方和自身的价值增值。建立常规审核、黑名单曝光、协助受害者进行资金追讨等机制,积极引进科技手段.最大程度地保证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四)建立P2P借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遵循“P2P管中介,银行管资金”的原则,参照我国证监会相关管理办法,建立P2P借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制定《P2P网络借贷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在P2P网络借贷公司与注册客户的借贷交易结算资金之间建立隔离墙,规定P2P网络公司必须将借贷双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委托给银监会指定的、具备第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存管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负责P2P网络借贷客户双方资金转账、借贷专户以及银行存款账户之间的封闭式资金划转,避免P2P借贷公司挪用借贷客户资金,从而保护客户利益。

参考文献:

[1]何晓玲,王玫.P2P网络借贷现状及风险防范【J】.中国商贸,2013,(20).

[2]官大飚.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存在的风险及其监管对策【J】.台湾农业探索,2012,(5).

[3]胡涛.民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化发展路径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4).

金融借贷服务范文10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

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不仅改善了传统金融业的运行环境,进一步的衍生出新的金融服务方式,引发了资源、风险、运作模式的显著变化。包括互联网渠道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搜索引擎公司,乃至房地产企业都纷纷进入这一领域,利用各自优势,挖掘产业价值链上的价值联系,对用户的信用数据进行搜集、分析,提供更多满足年轻消费群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此,有必要分析非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内涵、发展状况,以及对金融市场带来的正面、负面效应,从而确定未来的监管方向和重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指金融交双方皆通过互联网网络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可分为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二种。

(一)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指金融机构结合信息通讯科技而提供的在线金融服务[1]。以银行业为例,其除于实体银行提供各项金融服务,例如资金收付、转账、汇款、买卖外币、借贷及商品销售等,此外,可再建设网上银行,客户无须亲临柜台,而直接于互联网网络办理各项金融服务。此外,证券业、保险业及基金业所提供的网络证券下单、电子投保及电子票据等服务,亦属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范畴。目前全球各国在金融法规及技术层面上,多已准许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包括“支付”与“投、融资”两大类。1、“支付”类型。支付类型指电子商务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货款及货物交割。第三方支付与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的差异,主要在于第三方支付仅代收代付,且若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亦可安排退货(退款)或换货,以保证买卖双方交易安全;而消费者若通过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交割货款,则仅单向自消费者的银行账户扣款,并未提供消费者不满意可退货或退款的服务。只有当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客户储值功能,才有涉足银行存款业务的实质[2]。2、“投、融资”类型。投、融资类型指非金融机构利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金融商品,主要包括P2P网络借贷、众筹及基金销售等,目的在搓合资金供需双方。(1)P2P网络借贷:指点对点(peertopeer)通过非金融机构建设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借贷行为。交易模式系由非金融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提供平台供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利息收益,但须承担违约风险;资金借入人则负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2)众筹:发起人通过非金融机构网络平台,筹措从事某项计划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向投资人提供收益的融资模式;(3)基金销售:系非金融机构①以客户储值或募集资金,为客户投资基金。P2P网络借贷及众筹的性质较接近民间借贷行为,而基金销售已跨足金融业,若所销售的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则将对银行的存款业务造成竞争压力。

二、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的现况

2005年以前,国内仅有金融机构提供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由于金融产业过度受到政府保护,获利高,造成非金融机构对金融暴利的觊觎,加上幅员广大,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及普及度不高,且银行资金运用主要于同业存拆、大型国营企业融资等批发金融业务,使零售市场(中小企业及个人)的投、融资需求未获满足,致使2005年开始有非金融机构陆续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至今,非金融机构之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型态有四,即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P2P网络借贷、众筹等。其中又以第三方支付规模最大,其次为依附在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的基金销售。

(一)第三方支付规模最大

第三方支付主要业务为代收代付,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政府准许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营储值业务,并利用储值金,为客户从事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所衍生的商机极为庞大,因此吸引许多非金融机构竞相投入,进而引起官方注意,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着手进行第三方支付的监管[3]。自2011年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并未对牌照核发严加控管。截至到2014年7月,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已达269家,2013年市场交易规模达1.22万亿元。

(二)2013年兴起网络基金销售热潮

鉴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可经营储值业务,为客户运用储值金投资。而货币市场基金具有活期存款的特性,获利率亦高于银行活期存款,致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其客户的储值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至2014年6月底,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已达8,949亿元。

(三)P2P网络借贷快速扩张,但缺乏监管,倒闭事件纷传

2006年国内开始有非金融机构经营P2P网络借贷,近2年规模快速扩张,截至2014年底,网络借贷平台逾1,000个,总成交额达1,058亿人民币,贷款存量268亿人民币。然而,监管当局并未制定P2P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规范,监管基础薄弱,存在道德风险[4]。自2013年10月起,平均每月倒闭30家至40家。

(四)众筹规模仍小

由于众筹道德风险较高,社会接受程度不大,且流动性低,加以投资标的如音乐、漫画及游戏等参与者少,规模远不如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及基金,目前约有21个众筹募资平台[5]P47~57。

三、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的双重效应

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国内金融业转型的脚步加快,中小企业及个人的投、融资需求亦从中获得满足,然而,因发展迅速,监管不足,致使网络借贷倒闭事件频传,不利于金融稳定,造成银行存款流失等诸多负面效应。

(一)传统金融机构加速转型,以满足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1、刺激银行业加快变革步伐。互联网金融加快国内金融业转型的脚步,其中原本由非金融机构经营的P2P网络借贷,逐渐受到银行业注意,民营的招商银行、包商银行与民生银行相继开办P2P网络借贷业务,以争取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业务[6]。2、满足中小企业、个体户与个人的投、融资需求,互联网金融因具备低成本、高效率、高透明与整合性等特点,可以满足中小企业及个人无法自银行取得资金的投、融资等需求[7]。

(二)缺乏监管导致倒闭事件频传,并使银行存款流失

1、网络借贷平台易倒闭。许多网络借贷平台规模偏小、或欠缺风险管控能力、或经营出现道德风险,抑或出现资金期限错配等问题,自2013年10月起,发生多起倒闭案件。2014年7月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于“两岸金融关键议题”研讨会中预估,未来2年内,恐有近8成网络借贷平台将倒闭。2、银行存款流失。受限于国内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因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吸收大量资金,致银行存款持续流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2000-2010年间,每月银行存款减少的月数仅出现7次,平均每次减少金额约1,000亿元;惟自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行第三方支付牌照后,银行存款流失程度扩大,2011年至2014年8月,银行存款减少的月数出现了13次,平均每次减少金额高达6,000亿元。2014年7月人民币存款余额较6月减少接近2万亿元人民币,减少幅度并创14年来最大值。3、网络金融易产生流动性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于赎回日取款,即T+0日交易(一般货币市场基金为T+1交易),一旦出现大额赎回,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8]。

四、对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实行监管的主要方向

非金融机构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虽可弥补金融机构对零售市场的融资不足,并受到官方肯定,但是,发展过快所衍生的诸多负面影响,已迫使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等主管机关开始加强监管,目前监管方向如下:

(一)研究、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

1、非金融机构于网络销售的货币型基金应提列存款准备金。非金融机构于网络销售的基金若为货币市场基金,由于与存款性质相同,应比照传统银行存款,提列存款准备金,以缩小套利空间,并创造公平合规的竞争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已着手研究对非金融机构网络销售货币市场基金提列存款准备金的相关建议。盛松成、张璇(2014)估计,一旦网络货币型基金适用当前的银行法定存款准备率,透过网络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将减少1个百分点[9]。2、严控网络借贷。中国人民银行着手研究讨论,将汽车金融公司、民间金融租赁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纳入征信系统,便利官方监管;银监会亦表示,将借鉴英国完备的P2P网络借贷监管规则,要求最低资本限制及信息披露等,据以草拟P2P网络借贷管理办法[10]。3、草拟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交易安全考虑,已暂缓虚拟信用卡与二维码移动支付等业务,且着手研究拟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作为第三方支付的规范文件,同时要求从业机构加强自律。

(二)准许经营互联网金融的非金融机构转型为银行为有效扩大民间资本投资管道,并解决中小企业筹资难的困境,2014年初银监会批准10家私人企业,采用共同发起人方式,两两合作筹建5家民营银行,各于天津、上海、浙江及广东4地试点经营。首批申请的企业有阿里巴巴、腾讯等知名电子商务公司,显示监管当局有意通过开放民间资本筹设银行的方式,终结当前非金融机构涉足金融领域衍生出的乱象。

参考文献:

[1]刘海二,邹传伟,谢平.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2]郑联盛.美国为何没有余额宝热[N].中国证券报,2014-03-31.

[3]谢平,尹龙.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J].经济研究,2011(4).

金融借贷服务范文11

    【关键词】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发展前景

    2010年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业内人士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民间金融组织有望取得合法身份。早期的金融理论中,作为非正规金融的民间金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是政府打击的对象。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许多国家通过实证研究表明,民间金融之所以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在于它在资源的调动和分配活动中能发挥重要的作用,能解决许多正规金融系统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如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的融资问题,民间金融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形式和渠道具有地区性差异

    传统农区,农户的生活性借款多于生产性借款,民间金融保持着自由借贷的传统,资金主要靠亲戚朋友提供。张家口坝上地区,当双方关系亲密时一些临时性借贷一般不付利息,即使支付利息,其利率也比其他形式的民间借贷低。在新型农区,如种植暖棚蔬菜、特色水果等的农区,农户多为季节性借款,民间金融趋于组织化。张家口的涿鹿、崇礼地区借款的利率要高于生活性借款的利率。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民营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的需求占较大比重,民间金融体现出规模化的特点。张家口的宣化、沙城地区,该借款的利率较高,金额也较大。

    (二)借贷方式相对比较单一

    农村民间金融的借贷方式主要为信用借款,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私人借贷就是一种非常古老的信用形式。资金持有者一般只向周边熟悉的农户放贷,通常局限于一个村或邻近村的农户。民营中小企业的借贷主要发生在有经常业务往来、借出方对借入方的经营情况十分了解的企业间。借贷双方由于十分熟悉和了解,贷款一般不需要抵押和担保,多为信用贷款。通过对张家口农村地区的调查,60%的农村家庭在需要借款时首先考虑的是向亲戚、朋友等借款,大大高于向银行贷款的比重。

    (三)利率相对较高,借贷期限较短

    民间金融的利率一般由资本市场上资金需求和供给关系决定,并参考借款人的信用、借款期限以及与借款人的亲疏关系,平均利率水平高于银行同期的利率水平。借贷主要是由于生活和生产急需时,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会面对较高的利率,一旦渡过难关,会立即偿还贷款,贷款期限一般较短,以6—12个月期限居多,月利率平均在2%~3%,利息支付方式以按月支付和按季支付最为普遍。期限越短,利率会越高。

    (四)交易成本低,融资金额不断上升

    中国社会具有浓厚的乡土特色,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民间金融也具有乡土性,多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的家族内部或是朋友乡邻之间,彼此非常熟悉,借出者对借入者的经营情况和收益状况很清楚,对借款人的人品、资信情况等也有深入了解,因此信息成本很低。借款后彼此能保持较频繁的接触,对借款者的生产活动和资金使用状况等信息也很清楚,收集和处理贷款的监督成本和跟踪成本也较低,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活动交易成本。农户发生的民间借贷金额普遍较小,一般都在万元以下。而企业的借贷规模一般较大,一般在10—30万元之间。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民营中小企业的规模日益扩大,需要的资金不断上升,融资金额也随之攀升。

    (五)金融覆盖率高

    民间金融由于其特有的优势,在农村广泛存在着。调查发现,在张家口的农村地区,不管是经济较繁荣的地区,还是位置偏僻的地区,民间金融都普遍存在,有的地方还十分活跃。在农副业发展较好的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市场覆盖率更高,如蔚县东辛庄村,201户农户中多数家庭从事养猪、养羊和经营小煤厂,2006年有90%以上的农户发生过民间借贷。

    (六)规模与民营经济的发达程度和贷款需求满足度密切相关

    农村的中小企业贷款大多缺乏必要的抵押和担保,而对资金的需求规模却比较大,正规金融出于对风险和成本的考虑,一般不愿意将资金贷给他们,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依赖于民间金融。因此,民营企业发展水平较高而正规金融对其资金需求的满足度低的地区对民间金融的需求越大,民间金融也越呈现出组织化和规模化。

    (七)公开程度逐渐上升

    随着农村资金需求的不断扩大、政策管制的松动和金融改革的推进,民间金融内部和外部的环境都已有所改善,社会承认和认可的程度提高,以借贷为主要收入来源,资金实力较为雄厚,能够满足较大额度农村资金需求的民间金融组织大量出现,民间金融正在由隐蔽的地下状态向半公开化甚至是全公开化程度转变,农村民间金融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民间金融的发展前景

    通过对民间金融现状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民间金融能够在夹缝中生存下来,说明它本身就有市场。随着市场的发展,正规金融体系远远不能满足整个经济发展的要求,就会出现一支新的金融体系,一些新的金融组织,或者一些新的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特点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不是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而是一种必要的金融方式。笔者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前景作出以下几种设计。HttP://wwW.gWYOo.Com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的小额贷款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这些小额贷款试点没有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主要是强调公益扶贫性质,而忽视了其商业性,所以绝大部分没有维持太长时间,能赢利者不到1%,其中大多是因资金困境而中途夭折,这也与政府当时严格控制金融业的背景有关。政府对金融业的严格限制在2005年发生改变,央行第一次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同年12月27日,第一批正式注册的新型民间商业性金融组织“晋源泰”和“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山西平遥县率先成立。通过对这两家小额信贷公司运行一年多的观察可知,作为商业性的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体现盈利性和商业性,机构由市场和股东会说了算,而不能只由政府或监管部门决策。小额贷款组织应该主要是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贷款难的问题,其贷款对象应该以“三农”为主,以及为“三农”服务的其它经济实体。为促使小额贷款组织广泛地为农户服务,还应该规定单户贷款最高金额以及农户贷款占资本金总额的比例。从国际经验来看,小额信贷公司多会受到资金缺乏的困扰,要想持续发展,国家必须允许其吸收存款,逐步拓宽其融资渠道。

    (二)发展为合作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是指由个人集资联合成立,以相互合作作为主要宗旨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由此建立的金融机构称为合作金融机构。该机构是由资金所有者各自为了自身融资方便自愿组织起来的机构,进出自由,每个人可根据出资的多少承担相应的责任,简便的手续和快捷的方式以及低于其他民间金融组织的利率使其可帮助急需资金的机构成员解决资金困难。近年来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扬的农村合作金融模式是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Bank)。该银行由接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的孟加拉学者穆罕默德·尤努斯于1976年创办,其宗旨是向农村地区追求自我就业的穷人提供小额流动资金贷款。从国际经验来看,合作金融事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国的合作金融不存在完全一致的具体模式,各自的合作金融机构本身也随时间和经营环境的变化而调整。合作金融作为我国农村金融的基本组织形式,已在理论界达成共识,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来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事业,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改进来形成合作金融机构。改革过程中应吸收民间金融的资金,根据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农村信用社的经济实力和当地民间金融的规模来选择各自适宜的合作金融模式。

    (三)成立社区银行(或称为村镇银行)

    社区银行(CommunityBank)源自美国,由当地移民社区中的农民或商人建立起来,并一直以住户、中小企业和农场主为主要的服务对象。其业务领域较为广泛,主要涉及商业银行各种业务,以及客户中介金融服务。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协会(ICBA)定义的社区银行是独立的、由当地拥有并运营的机构,其资产少于1000万到数十亿美元不等。由于其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具有坚实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借鉴美国社区银行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当前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展社区银行,服务三农和民营中小企业,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社区银行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运作并为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个性化金融服务,这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提供了一个比较现实的通道。

    (四)发展民营银行

    民间金融总体规模的不断加大和民间资本强烈的逐利性,成为创建民营银行的内在动因。市场经济要求金融机构按市场规则运行,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民营银行顺理成章。综观世界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的比重都在持续上升。在世界上少数国有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多是一些比较贫穷和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国家。在经济发达的工业国家中,国有银行所占比例都低于10%,而且其比重还在下降。中国民生银行的董事长经叔平曾表示:民营银行是我国未来间接融资需要大力发展的主体。民营银行适合为中小企业服务,开放民营银行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还能加强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促进国有银行的改革。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造成的。可通过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转化为规范化的民营银行,民营银行的服务对象定位于民营中小企业,为其提供灵活的专业化服务,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金融借贷服务范文12

贷款超市app排行榜

1、融360 上市公司,值得信赖!

该公司是一家凭借互联网平台做金融生意的公司,把互联网中各个银行金融产品进行整合,到公司平台上,为的是方便用户能够直接的获取所需信息。目前做贷款、信用卡和理财等业务。目前是贷款超市的领先者……

2、借了吗

借了吗贷款是一家致力于纯线上借贷的搜索平台,通过互联网的大数据挖掘,为匹配的用户提供小额的贷款、或者极速贷款、企业贷款、车贷、房贷、创业贷等多种产品,最高借贷额度可以达到10万元。

3、现金贷

是小额度现金贷款业务的名称,可以直接在该平台中进行借贷操作,放贷速度较快,能够及时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借款人需要满18周岁并且拥有良好的信用。

4、借点钱

借点钱是一款线上的贷款搜索平台,该平台提供贷款咨询、相关金融产品搜索、用户需求匹配和申请等服务,贷款的类型很多,放贷较为快速,并且贷款额度最高可以达到50万。

5、快贷

快贷贷款是一家提供借贷信息服务的公司,主要面对年轻一代消费人群。目前该公司产品类型有APP和相关网站以及H5,最高借贷能够达到20万。

6、借么

该贷款APP提供个人消费、抵押类中小型企业融资类等类型的借款,贷款额度较大,并且借款无需抵押,曾经亮相过16年的国际金融博览会。

7、简借贷款

掌隆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借贷软件,提供小额度的贷款,借贷时不需要抵押并且不需要担保,凭借身份证加上良好的信用便可以贷款,最高可以达到20万元贷款额度。

8、信用管家

该公司开发的信用管家软件主要提供征信信用查询服务,可以指导用户解决信用卡逾期问题,同时也可以指导提升贷款的成功率,提升个人信用值……目前安卓和ISO系统都能兼容。

9、闪贷

闪贷是一款能够帮助用户便捷快速找到贷款利率低同时放贷时间较为快速并且优惠又多的软件,目前该软件可以兼容安卓和IOS系统。

10、闪电贷

闪电贷是一款P2P借贷的网络平台,就是通过中介机构将需要借款的用户和有资金富余愿意借出的用户进行相连,解决有需求用户的难题。

有哪些借钱的app靠谱的:

1、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原百度金融)旗下的信贷服务品牌,安全值得信赖,具有申请简便、放款快、借还灵活、息费透明、安全性强等特点。注意:申请只支持借记卡,申请卡也为您的借款银行卡。本人身份信息需为二代身份证信息,不能使用临时身份证、过期身份证、一代身份证进行申请。

2、微粒贷:微众银行面向微信用户和手机QQ用户推出的纯线上个人小额信用循环消费贷款产品,采用用户邀请制,微众银行筛选出的白名单用户才能够收到邀请并使用该平台。授信额度在500元-30万元之间,采用按日计息方式,日利率为0.05%。微粒贷相对而言使用门槛较高,想要用微粒贷,个人的征信情况非常重要,并且也需要在微信支付中有一定的活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