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时间:2023-06-11 09:32:44

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1

一、媒体对社会公示工作的新闻报道

自《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社会公示消息后,《__晚报》、《__日报》、__网、网易新闻、新华网发展论坛等媒体和网站对该消息进行了刊登和转载。

二、社会公示收到的意见建议简析

在社会公示收到的56件意见建议中,其中交通“两难”16件(占28%),住房保障8件(占14%),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8件(占14%),食品安全与市场监管6件(占10%),城乡环境整治5件(占8%),文化教育3件(占5%),其它综合类累计10件(占17%)。从征求意见可以看出,广大市民对住房问题和交通问题最为关注,意见集中度最广,占了近总意见数的42%。

1.关于交通“两难”16件,占28%。建议主要涉及到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私家车在斑马线前的礼让、优化公交线网和服务、新增公交线路,关注小区周边学习操场地下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加快城西轨道交通、__轻轨、城郊结合部大型换乘中心建设,强化地铁加公共自行车交通模式、支小路动静态交通管理、机动车限制上牌措施、地铁规划和高峰时段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等方面。

2.关于住房保障8件,占14%。建议主要涉及到控制和稳定商品房的价格,加快经济适用房申请和建设的步伐,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强租房市场的管理,尝试实行房产税试点等方面。

3.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8件,占14%。建议主要涉及到关爱城市弱势群体、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实现萧山、__“同城同待遇”、社会治安管理、安全施工现场管理、体育健身行业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站配套建设等方面。

4.食品安全与市场监管6件,占10%。建议主要涉及到非农基地农产品监管,背街小巷小餐饮管理、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超市产品质量安全、市民“菜篮子”工程、生产植物油安全标准等方面。

5.城乡环境整治5件,占8%。建议主要涉及到灰霾天气、垃圾分类和焚烧处置、高能耗控制、城市屋顶绿化、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

6.文化教育3件,占5%。建议主要涉及到城乡结合部教育配套实施建设、教育布点的规划调整、农转居家庭的子女教育等方面。

7.其它综合类累计10件(占17%)。建议主要涉及到扶持中小型民营企业、关注中小企业职工,统筹城乡旅游,特别是五县(市)的旅游,加强对政府电子文件的管理,强化村(社区)的基层建设,建设诚信政府,政府官员财产公布以及富阳市企业职工住房补贴的问题。

三、对社会公示收到意见建议的处理

公示中收到的市民意见建议,按照“归纳整理、分类交办”的原则进行了处理。对政府工作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梳理后分批报送市政府领导参阅;对《政府工作报告》修改有参考启发作用的,直接充实修改到报告中;对涉及改进政府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经分类梳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办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然后上网反馈。

1.报市政府领导。市民群众对做好政府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主要包括:超前规划“十二五”的各项工作,做到高瞻远瞩、未雨绸缪;地铁规划的严肃性、不能轻易变动;新增__到__的轻轨、地铁,并在“十二五”开工建设;萧山、__两个县级市,在通讯和公交一体化的基础上,加快实现“同城同待遇”的步伐;期望__在城市建设中,更加注重民生,更加关注细节,特别期望在“十二五”中将民生保障落到实处;殷切希望,在“十二五”期间在关注大企业的同时,大力扶持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更加关注和关心中小企业员工的利益;加强村(社区)的基层建设,重视对村(社区)人才的投入,希望领导多下基层锻炼,特别要注重从优秀基层工作人员中选拨干部等等。对这些意见建议,起草组逐条进行梳理后,编发了专报市政府领导的《阅》,供领导决策。

2.直接采纳修改到《报告》中。对群众提出的一些对《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具有参考启发作用的意见建议,起草组认真分析采纳并修改充实到《政府工作报告》中。经过统计,起草组整合吸收采纳了意见建议31件,在报告中作了17处重要的修改也完善。针对市民提出的住房难问题,报告中写了“全年开工建设397.4万平方米

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2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的规定》文件精神,进一步统筹城乡规划,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特色,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景观与环境建设的调控与引导作用,促进城乡建设整体规划上水平,建筑设计出精品,提升城乡文化品位,现就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市场,加强设计方案征集工作

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市场,推行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多方案征集和优选工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建设项目情况,广泛吸纳、邀请国内外高水平的设计单位,鼓励资质高、信誉好的设计单位参与我市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城乡规划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运作程序,规范设计方案征集、评议、监督和协调工作。

为提高设计方案水平和质量,城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区片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规划项目情况结合设计单位业绩综合比选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吸纳先进的规划理念和设计方法,做到高起点规划。重要地段成片开发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和单体(群体)建筑设计方案,公共建筑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或沿城市主要道路、重要景观节点、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周边及对景观有特殊要求地段的建筑单体,一律采取广泛征集、专家评议的方式优选设计方案。一般地区的建设项目,也要通过多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设计方案。优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要体现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完善配套公共设施,营造优美城市景观,本着“经济、实用、美观”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效益,提高城乡景观品位与内涵,展现地方文化特色。

二、严格规划决策运行程序,提高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科学化水平

城乡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的决策,实行“部门问策、专家议策、社会征策、规委决策、阳光亮策”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部门协调联动、专家技术咨询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运行程序,确保城乡规划建设的全面性和科学性。设计方案的评议应在综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专家评议意见和建设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方案。

城乡规划的审议决策,按照规划事项实行由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查决策工作制度。城乡规划审批与规划实施的管理,除需要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之外,按照法定要求及程序,实行市政府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工作制度。

强化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程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方案和整治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占地5公顷以上或单体建筑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主要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公建项目及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占地1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及重要工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7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后,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决策。

强化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结合项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后的规划成果,应予以公告。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要将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在现场进行公示。

三、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确保规划和建筑设计严格落实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采纳专家评议推荐意见的基础上,要结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设计方案审查审定工作。为确保设计方案的深化落实,无论获选方案设计单位是本地,还是外埠的,单体或群体建筑施工图设计,原则上由获选方案设计单位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设计方案征集与施工图设计合同审查等相关工作的衔接和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对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擅自变更已经审定的设计方案造成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施工图设计与审定方案不一致,违反有关要求,导致设计水平下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且属于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的,将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不认真落实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范要求,弄虚作假、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设计的,应予以警告,问题严重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单位和设计人责任。

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3

一、合议庭在依法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合议庭组成人员到庭率低,“形合实独”。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以光山法院为例,全院现有在编上岗人员89人,除去法警、书记员、职工共计21人后,有审判职称的仅为68人。在这68人中,再除去立案庭及后勤行管人员32人,实际在一线审案的仅有36人。这36人每年要审理20__余件案件,审判任务繁重。正因为如此,每个审判员手头上都有许多工作要做,时间非常紧。这样,审判人员如果不是自己承办的案件,组成合议庭往往只是挂个名,开庭时很少到庭,即使为避免当事人提出疑问到庭应付,也只是在审判长宣读合议庭组成人员后又退庭去做自己的工作,只留下案件承办人一人和书记员继续开庭,甚至有时只有案件承办人自审自记,使合议庭只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走了过场,实质上仍然是独任审判。

2、合议庭组成随意性大。主审法官接案后,没有经过任何组织或相关领导按一定程序确定该案件适用何种程序或合议庭有哪些人员组成,完全由主审人自由定夺,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写在开庭传票上算是告知了当事人。临届开庭时,如果出现原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工作变动或出差等原因不能到庭的情况,主审法官往往也不报请院长或庭长决定,自行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并不按规定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同时,还存在不分案件性质随意使用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情况,有时对再审案件违反规定,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了合议庭。

3、合议庭人员分工不清、责任不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据此规定,合议庭应当是一个在审判长主持下的全体成员平等参与共同负责的审判组织,对案件责任既不是审判长负责制,不是主审人负责制,而是全体成员共同负责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审判长、主审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分工,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是审判长只负责开庭程序的进行,对案件的审理、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等等工作都是由主审人负责,至于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不参加庭审,或者合而不审。在此体制下,一旦出现错案,承担责任的往往只是案件主审人,其他成员不承担责任。因其不承担责任,对案件的审理也就没有压力,更没有参与的动力,合议庭的集体作用也就难以得到发挥。

4、合议庭与庭务会、主管院长间职责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法院的审判组织只有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三种形式。但是,一直以来受行政化管理体制的影响,还存在庭务会、主管院长这些对合议庭判案产生影响的组织。一般情况下,案件先由合议庭进行合议,然后提交庭务会讨论,通过后再送交主管院长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并签发后合议庭意见才能付诸实施。一旦合议庭意见不能被庭务会或主管院长审核通过,就必须重新合议或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应当说主管院长对合议庭判案享有监督权,当其发现合议意见不当时,可以要求合议庭重新合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是,如果合议庭按照主管院长的意见改变原合议意见,重新作出合议意见,而重新作出的意见后来被认为是错误的,此责任应由合议庭承担还是由主管院长承担?至于庭务会,就根本不应过问案件。

5、合议庭组织纪律松散。表现在:开庭随便,不按规定着装,不能带头遵守法庭纪律,抽烟、说话、随意接打电话、缺席、早退等;开庭后合议评议案件不及时、不认真,没有按照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的规定执行。在评议时也没有按照认真负责的要求,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主审法官之外的合议庭成员一般不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评议案件不遵守评议发言规则,审判长应当最后发言而变成第一个发言,其他成员跟着审判长的发言随声附合;制作裁判文书不遵守时限,按照规定,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判文书,但此规定很难得到执行,亦无人对此予以监督,往往是不届审限不下判,有的甚至超审限。

6、激励和奖惩机制不健全。目前,我院在合议庭依法判案激励和奖惩机制上还没有较为完整的规定,仅有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也都是针对案件承办人,实行目标管理扣分处罚,对合议庭的其他组成人员没有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合议庭责任制方面的有益经验

1、执行合议制度。早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合议制度之前,我院就开始尝试在执行中对采取人身拘留、财产查封、扣押、处置等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度。实行执行合议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防止乱执行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非诉讼行政执行合议制度。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我院不再是一律进入执行程序,而是先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准予执行。实行非诉行政执行合议制度既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又有效地维

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建立合议庭依法审判责任制的几点建议

1、建立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制度。改革案件仅由承办人一人负责的做法,要求合议庭全体成员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就已经形成的案件证据材料及诉讼材料进行审阅,以便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理清需要在庭审中加以解决的问题。阅卷时,各个合议庭成员应当分别审阅所有案件材料并写出阅卷意见,以避免合议庭其他成员产生“案件有承办人,与自己无关”等无所谓的消极“陪审”态度,更好地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提高庭审效率与质量,集思广益,为正确评议案件奠定基础。

2、废除审判长负责制、主审人负责制。审判长负责制、主审人负责制,实质上是对合议制度理解不透、不全的表现。如果强调主审人负责制,也只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情形之下。如前所述,合议庭是一个在审判长主持下各成员平等参与、共同负责的审判组织,其中的审判长、主审人只是分工的不同。在评议案件时,全体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评议意见是在各成员平等评议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合议庭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组织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而不应当由审判长或主审人负责。具体的责任承担,意见一致时,由全体成员承担同等的责任,意见不一致时,由持错误意见的成员承担责任。

3、转变行政化管理模式,还权于合议庭。一直以来,受行政化管理的影响,合议庭的评议意见需要经过庭长、院长的层层把关,审核签字同意后才能付诸实施。应当说,这与合议庭的职能是不相适应的。院长、庭长既是审判职务,又是行政职务,只有在参与案件审理的时候,才能行使审判权,而且这种审判权与其他成员是平等的。因此,依合议评议意见制作的裁判文书须经庭长、院长签字同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院长、庭长在履行行政职务审核法律文书时,如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是建议合议庭重新评议,而不能指示合议庭依其个人意见改变合议意见。从发挥合议庭职能和增强审判员积极性出发,建议取消庭务会讨论案件及庭长、院长签发法律文书制度,由合议庭成员平等评议案件,共同签署法律文书,真正还权于合议庭。

4、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对合议庭规范运作的有效制约。“权利失去监督,容易滋生腐败”已形成共识。因此,为防止合议庭滥用审判权,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议采取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以事后监督为主的原则,既保障合议庭充分行使职权,又切实防止合议庭对权利的滥用。在外部,推行和完善院长、庭长、审委会委员评议庭审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审限督促、通报制度,错案认定、追究制度,法官业绩评价制度等等,确保合议庭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肃性;在内部,规范和完善合议庭运行机制,合理分配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形成各成员之间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确保合议庭的评议意见不带有某个成员个人意见,防止司法腐败。

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4

一、努力提高经济立法质量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委员会积极参与法规初审、法规清理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明确分工,提前介入,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完成了3项地方性法规的初审工作:《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草案)》、《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在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的初审中,结合我省实际,以建设生态文明为重要指导思想,以优化资源利用方式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重点,围绕资源综合利用的规范管理、加大促进力度、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责任,提出修改建议,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肯定。

在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初审中,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风景名胜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统筹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和生态环境保护,就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存废与过渡、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风景名胜区内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修改建议,均在法委的二审中得到采纳。

在道路运输条例的初审中,本着“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针对法规草案的重点难点问题,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深入市县和企业实地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各方共识,在城乡公交管理、出租汽车管理、汽车维修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修改建议,切实提高了初审质量。

对列入立法计划二类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等9项地方性法规,委员会保持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对法规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开展了一些前期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对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提出了建议。

根据法规清理工作相关要求,委员会明确负责领导,分工落实责任,逐件督促清理,对16个部门的57件法规清理审查后,提出了建议保留、修改、废止和重新制定的意见。

二、认真做好“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查监督

委员会结合对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行业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的专题调研以及经济形势分析会的成果,对省政府提交的“十二五”规划和计划草案、计划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了计划审查报告。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上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下半年政府工作的报告。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上半年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提出了“高度重视做好物价和节能减排工作,继续加大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等审议意见。坚持定期分析经济形势,听取省有关部门工作汇报,着力推进“三大国家战略”和重大经济决策的实施。针对第三季度我省经济运行中出现了温州等地民营企业资金链紧绷,甚至有个别企业主“跑路”等一些值得关注的现象,专门召开两次经济形势座谈会,围绕当前我省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我省经济的影响、我省经济的发展趋势、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等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对策建议。

三、着力加强物价调控监管的专项监督

从2009年底以来,我省居民消费价格出现快速上涨态势,对群众生活、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较大影响。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加强物价调控监管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情况的报告。委员会经过长达4个月的深入调研,联合农委提交调研报告,强调要关心低收入群众,从体制机制着手,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并拟定了常委会审议意见。省政府高度重视,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对象扩大到九类群体,并适当提高价格补贴标准。

四、扎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采取全省统一部署、各级人大常委会共同开展的方式,听取和审议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报告,是常委会的一项重点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了专项调研,召开全省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交流和研讨,在此基础上向常委会提交了调研报告,为常委会审议提供了依据。常委会审议后,及时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向主任会议提交了审议意见稿,提出了“完善制度建设、健全投入机制、加大征缴力度、加强基金监管、强化服务能力”等五点意见建议,并要求省政府认真研究处理,适时向常委会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同时,委员会还参与并完成了常委会冯明副主任牵头的《加强我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若干思考》调研课题。

五、组织专题询问,不断推进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

根据监督法、预算法和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审查、预算调整、预算执行监督、决算审查工作,提出预算、决算审查报告。继续将部门预算审查监督作为深化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抓手和载体,部门预算提交省人代会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从原有的30个增加至48个,同时对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组织省人大代表专题审查,进一步推动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优化预算支出结构、改善预算执行。

专题询问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是常委会的重点监督任务,也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财政预决算事关全省大局、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各方面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开展决算和审计工作专题询问,深化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针对性、现实性尤为明显。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委员会会同办公厅组成调研组专程赴外省市学习考察,起草了调研报告及专题询问实施方案;通过征求各专委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梳理代表议案建议和群众来信来访,网上征求意见等多种途径征集选题;加强同省政府及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的沟通协调,全面细致地做好选题修改工作,配合做好宣传报道、会务等其他工作。专题询问会上,1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就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投入、“三公经费”支出、财政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28个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询问,省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此一一作答。专题询问工作由多家媒体进行了现场采访和深度报道,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产生了积极反响,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亮点。在询问和应询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这次专题询问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成效。会后,委员会及时总结本次专题询问工作,整理形成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参阅件,起草了审议意见稿,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省政府研究处理。赵洪祝书记在专题询问参阅件上作出重要批示,高度肯定了这次专题询问工作。

六、认真做好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

委员会共承办9件议案和1件重点督办建议,在与政府部门沟通的基础上,每件都当面征求领衔代表意见,代表对办理情况比较满意。在开展法规初审、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中,都邀请部分代表参加,认真听取吸收代表的意见,既密切了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又增强了立法监督的有效性。

七、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工作

配合全国人大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促进服务业发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题调研工作;受委托开展关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的专题调研,并提交调研报告。对于全国人大来我省开展的各项工作,委员会都进行了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特别是配合全国人大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认真整理汇总执法检查组的反馈意见和陈至立副委员长提出的研究课题,转交省政府办理。省政府高度重视,已及时落实。

八、切实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

委员会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关于经济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注重调研,努力提高人大财经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统筹兼顾、分工负责、团结协作,保证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和兄弟省市区人大财经委的沟通联系。先后与11个省市区人大财经委、预工委负责人进行了工作座谈,就经济监督、经济立法、专题询问赴6个省市区学习考察,参加了华东地区第20次财经工作座谈会。注重发挥全省人大财经系统的工作合力,加强相互支持配合,增进交流,促进工作。

一年来,委员会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努力实践,积极探索,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经济立法调研和审议工作需进一步加强,经济监督的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组织财经方面省人大代表参与相关监督工作领域尚需进一步拓展;办事机构力量的配备与工作履职的需要还不相适应。这些问题在今后有待加强改进,努力提高人大财经工作的水平。

2012年,委员会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突出重点,依法履职,认真落实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一、经济立法工作

(一)认真完成一类立法项目的初审工作。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拟安排在常委会3月份例会上审议。委员会要提前介入,加强立法调研,认真做好初审工作。

(二)开展二类立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二类项目的12项法规,要加强联系,主动了解立法准备情况,参与前期立法调研。其中,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项法规,积极创造条件,及时提请审议。

(三)配合做好全国人大财经委的经济立法工作。对全国人大下发的法律征求意见稿,要按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及时整理上报。

(四)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二、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财经委将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积极协助人代会、常委会审查批准计划、预算和决算,注重审查监督质量和实效。

(一)认真审查计划和预算草案。省人代会前,安排听取省级经济综合部门汇报,开展会前调研,对计划和预算报告、计划和预算草案提出意见建议。省人代会期间,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意见,提出审查报告。

(二)做好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就计划和预算主要预期目标完成进度、存在问题及下一步主要措施,提出意见建议,为常委会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做好相关工作。

(三)做好财政决算的审查工作。把握审查的重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决算审查机制,提高审查的质量和实效,按时向常委会提出决算审查报告。

(四)继续开展部门预算重点审查。提交省人代会审查的部门预算范围从原有的48个增至69个,选择省商务厅、省文化厅部门预算作为重点审查对象,促进部门规范预算编制,严格执行预算。

(五)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及时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加强与审计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2011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相关工作。

(六)跟踪监督常委会2011年开展的专题询问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

三、经济监督工作

财经委将紧紧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经济工作和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努力在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上下功夫,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坚持和完善定期分析经济形势制度,及时把握全省经济运行中的变化,着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上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下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相关工作。

(二)对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开展专项监督。针对当前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协助常委会开展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专项审议,推动相关扶持政策措施的落实,发挥小型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开展专项监督。通过听取汇报、基层调研、实地视察等形式,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提出调研报告,供常委会在5月份例会上参阅。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报告后,拟定审议意见。

(四)配合做好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的相关工作。

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

认真办理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认真起草答复意见,并征求代表对议案和建议办理的意见,提高办理质量。开展各项工作,要吸收代表参与,倾听代表的意见,积极采纳改进工作,切实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适时安排省人大代表财经组活动,组织视察重大建设项目,汇总代表意见反馈有关部门。

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5

一、2006年,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平安浙江”、文化大省、“法治浙江”建设等战略部署,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现了“十一五”发展的良好开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顺利完成。同时也要看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农民增收依然困难,新农村建设任务艰巨;经济结构调整难度较大,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强,产业层次较低,资源环境约束矛盾突出;服务业发展总体水平相对不高,居民消费仍显不足;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加大,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对这些问题,要在今后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报告,体现了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要目标和措施是可行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关于浙江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三、2007年,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省委“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为顺利完成今年计划,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切实做好“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建现代农业服务平台,做优做强农业主导产业。落实各项支农业农政策,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优化种植结构。培养新型农民,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加强各种类型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增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切实提高农民收入。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着力解决农民饮用水困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增强公共配套服务,切实改善农村发展环境。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深化城乡配套改革,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我省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水平。

(二)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广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采取综合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把推动自主创新和实施品牌战略结合起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努力促进投资适度合理增长,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消费环境,加大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着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更加重视进口工作,加强国内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三)深化体制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继续深化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继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完善政策举措,加快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大节能降耗工作力度,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依法有序地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确保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和污染减轻任务。依法从严从紧管理土地,促进节约土地和集约用地。

(四)关注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拓宽就业渠道。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缩小城乡之间、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继续加大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投入,并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就医、就学、住房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会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重点保证食品、药品安全。采取强有力措施,努力争取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省财政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关于2006年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07年全省和省级预算草案的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2006年我省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坚持依法科学理财,深化财税改革,强化收入征管,优化支出结构,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年预算执行总体是好的,预计全省和省级财政收支平衡。

2006年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财政收支矛盾依然突出;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使用绩效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较重,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任务艰巨。对此,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7年预算草案和报告,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贯彻了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预算草案和报告是可行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7年省级预算草案,同意省财政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关于2006年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07年全省和省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此外,本次会议还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20个省级部门预算草案进行了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水利厅部门预算草案进行了专题审查,审查情况报告附后。

三、为做好今年的财政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积极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着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进步,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充分运用财税政策,支持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促进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节能产业加快发展,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落实完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切实转入科学发展

轨道。

(二)优化财政收支结构,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坚持依法治税,强化收入征管,保障收入稳定增长。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提高公共服务支出比重,新增财力应主要用于社会事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继续加大对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就业和再就业、公共安全及新农村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投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及救助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坚持勤俭节约方针,严格控制会议、培训、考察等经费,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三)强化财政预算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性和有效性。健全财政资金长效监管机制,提高财政监督实效。进一步强化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社保资金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社保资金安全与规范运作。严格财政财务管理,加强对二、三级预算单位的监督。做好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扎实推进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加强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强化对国有投融资机构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财经秩序。

(四)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按照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继续深化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绩效评价为核心的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公共财政体制机制。认真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财税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科学理财的能力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6年是法制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锐意进取、不断创新、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的一年。一年来,法制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文化大省、“法治浙江”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和“法治浙江”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一、认真做好法规起草和统一审议工作,不断提高法规质量

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的安排,法制委员会先后对宗教事务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蚕种管理条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燃气管理条例、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进行统一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组织调研起草并向常委会会议提请审议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议案,会同代工委为主任会议起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按法定程序统一审议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初次审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书面审议情况报告。同时,对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17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批准文本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一年来,为进一步提高法规质量,法制委员会在法规起草和统一审议工作中着重把握好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坚持制度创新,着力以发展固和谐。如在组织调研起草和审议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时,针对企业商号特别是企业知名商号被侵权现象屡屡发生的问题,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基础上着重对企业商号的登记、企业知名商号的认定及保护等作出了许多创制性规定,加大了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力度,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经济规范有序发展。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以管理和谐。如在审议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时,对长期以来实行的自行车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并进一步细化、充实交通规则和交通事故处理的各项规定,保障交通安全,有力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议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时,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社会各方利益,控制公权,维护私权,着力以利益和谐引领社会和谐。如在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时增加对环保部门行使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权的批准程序、期限、保管责任的规定;在审议物业管理条例时着重对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及业主投票权数、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物业装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和规定,较好地处理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在审议燃气管理条例时进一步合理科学规范燃气用户、经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较好地维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四是坚持立法公开,着力以公开促公正求和谐。对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坚持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的公开性,促进了立法公正。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以民主促和谐。对多数法规草案坚持印发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还就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对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分别不同对象召开5个专题座谈会;对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涉及的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先后召开6个综合性座谈会和3个专题座谈会,并就自行车是否需要登记以及如何登记问题,对近10个销售单位及车辆管理所进行电话采访;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走访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进行协调;将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在《浙江日报》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会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就有关问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进一步畅通利益表达机制,提高法规的科学性、可行性。

二、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创新,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根据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和主任会议的工作安排,牵头组织殡葬管理条例立法质量评估工作。这是我省人大常委会自1979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次开展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评估工作。通过对条例实施后的跟踪检查及存在问题的综合实证分析,以点带面,及时修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同时为建立地方立法质量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出台《关于规范部门参与立法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立法工作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试行了立法计划预安排制度,促进和保障立法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完善立法工作程序,促进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牵头组织起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对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法规草案的起草、法规案的提出、专门

委员会的先行审议、法规案第一次审议、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法规案再次审议、法规草案的表决、批准较大市的法规、法规公告、法规备案和档案管理等立法程序和工作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并报主任会议通过,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立法工作效率,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四、开展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完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对2005年报备案的政府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其中3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提出修改的审查意见,省政府停止相关条款的适用,并决定作适当修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牵头组织力量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进行修订,增加主动审查、共同审查、沟通协商等制度,并报主任会议通过,进一步规范了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实效,为常委会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

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认真组织学书记在纪念建党85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会议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立法为民思想,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深入开展和谐社会建设与地方立法工作、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地方立法质量评估等立法理论实践问题研究,参与立法课题调研,撰写了多篇法学论文在部级或省级刊物发表,还多次应邀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专题研讨会,开阔视野,理清思路,提高理论素养,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提供理论支持。召开省级有关部门立法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指导意见,避免立法工作中部门利益倾向。指导法制工作机构自身建设,召开务虚会,研讨完善法规审议工作环节,科学把握自身工作定位和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记录、汇报、采纳、沟通机制,积极为常委会立法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

六、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好代表议案审议等其它各项工作

审议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11件和办理代表建议7件、政协提案7件。通过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主动上门征求领衔代表意见等,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实效,为审议议案作好充分准备。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参与常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答复法律法规询问20余件,其中书面答复3件。编印法制工作简报20多期,为委员审议法规提供参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的行政强制法等11件法律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及时上报修改建议。做好《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06)》编制工作。协助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在杭举办的基本法委员会例会、中德国家赔偿法理论研讨会的有关会务工作。接待全国人大及兄弟省、市来访考察20多批次。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常委会的工作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是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相关专工委工作联系的主动性需进一步增强,法规审议中一些重大问题的论证需进一步加强,法规审议中的有关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等,要努力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逐步解决。

2007年是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立法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法制委员会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认真实施监督法,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继续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加倍努力,奋发有为,不断创新,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2007年立法计划的具体实施,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森林消防条例、气象条例、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修改)、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广告条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草案以及已经常委会初审4件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对二类计划项目中条件成熟列入常委会立法程序的,依法进行统一审议。组织实施监督法办法立法起草小组,做好调研论证和起草等立法准备工作。改进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做好2008年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坚持法规草案专家论证会制度和听证会制度,完善立法专家库制度,充分发挥立法专家库的专家作用,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规范对公民意见收集、整理、采用,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主动加强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专工委的协调配合,探索保证立法计划实施的有效机制,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立法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大立法调研的深度、力度,重视发挥代表和市、县(区)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立法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加强与杭州、宁波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做好上报法规的审查批准与立法指导工作。

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和《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职责分工及其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报送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三、做好其它日常工作。做好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问题询问的答复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法制工作简报的编辑工作和《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07)》的编印工作以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加强自身建设。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找准自身工作定位,不断提高对问题的驾驭能力、判断能力和解决能力。加强对法制工作机构自身建设的指导,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深化理论研究,总结五年立法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发挥团队作用,提高整体战斗力。进一步加强自身修养,创造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良好工作氛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6年,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监督法的有关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服务中心,突出重点,依法监督,注重实效,较

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认真组织实施对省民政厅厅长的述职评议工作

对省民政厅厅长进行述职评议,是经省委同意和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点工作。内司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认真配合常委会及评议工作小组做好有关具体工作。6月份以来,内司委就省民政厅丁作和省民政厅厅长依法履职情况,分别征求了分管副省长和17个省级部门的意见,听取了省审计厅对全省民政部门审计情况的汇报,与省民政厅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并分组赴杭州、宁波等7个市和13个县(市、区),通过听取汇报、座谈、实地察看等形式,重点对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社会事务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等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期间,还向省人大代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在与省民政厅反复沟通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并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为评议参考。调研报告在充分肯定我省民政工作以及吴桂英厅长履职情况的同时,指出在民政工作中殡葬事业的管理体制还不够顺畅,基层基础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有的管理工作还不够规范,个别专项执法工作效果还不够明显。并建议省民政厅及吴桂英厅长要进一步树立以民为本的工作宗旨,深化民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推进民政事业向前发展。在评议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评议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评议会后,省政府对评议意见高度重视,有关领导批示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快落实,省民政厅现已按照评议意见制定了具体的整改实施意见,并就改革殡葬事业的管理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采取了具体措施。

二、积极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情况报告

2006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情况报告。为协助做好这项工作,内司委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对已经开展的刑事诉讼法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执法检查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4月份以来,内司委分别听取了省委巡视组、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和部分在杭律师对“两院”规范执法行为的意见,先后赴嘉兴、湖州、海盐、长兴等市、县,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案卷等形式进行深入调研。在与省“两院”反复沟通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交了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在充分肯定省“两院”专项整改活动成绩的同时,还就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的内部案件请示过多,一些中级法院将减刑、假释与缴纳罚金挂钩,以及个别法官与律师关系、司法公开、司法人员执法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检察院在执法过程中对自侦案件的办理不规范、不文明,法律监督工作力度不足,扣押、冻结款物不规范,以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检察业务工作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省“两院”对此高度重视,对专项整改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查摆和剖析,及时研究和部署,制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各地停止减刑、假释与缴纳罚金挂钩,严格规范法院内部案件请示和诉讼、执行收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文明办案和公正执法,并按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三、组织开展《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的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的一类立法项目,由内司委负责草案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内司委就条例的起草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委托省人民检察院起草了条例草案的建议稿。在建议稿的基础上,内司委修改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并赴江苏进行立法调研,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条例草案初稿经多次集体研究、反复修改后,印发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内司委还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厅、审计厅等13家单位的意见,并赴绍兴、金华、嵊州、东阳等市开展调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研究和修改,于9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11月份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认真做好其他的工作

2006年,内司委还会同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配合全国人大内司委开展了禁毒法、消防法立法调研以及“五五”普法决议、“两官法”实施情况和人民调解工作调研;参与了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等提出的60余件案件转交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处理;审议了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15件代表议案,并向常委会作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办结了7件省人大代表建议和1件政协委员提案。

五、注重加强自身建设

一年来,内务司法委员会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全会精神,并以此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在监督法出台前后,认真学习领会,并加强了对评议工作、群众申诉案件办理等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改进相关的工作制度。在注重自身建设的同时,还加强了与市、县(市、区)人大对口部门和兄弟省、市人大内司委的联系和交流,召开了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参加了华东地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大内司委召开的部分省(市、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与省人大干部培训中心共同举办了全省人大内务司法系统干部培训班。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如在工作中如何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如何根据监督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实效等,这些都需要在2007年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2007年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服务中心。突出重点。依法监督,注重实效,努力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积极推进我省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2007年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做好有关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今年内司委承担《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为此,内司委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做好有关的具体工作,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二、切实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

为了进一步促进司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省人大常委会将于2007年年中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情况和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情况报告。为此,内司委将深入调研,为常委会审议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此外,内司委还将对省民政厅落实省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继续受理和转办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

三、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一是认真审议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及时与代表沟通联系,提高审议质量,同时认真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二是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在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中,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内务司法专业小组的作用,倾听代表的意见建议,使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在代表的参与和监督下开展得更好。

四、努力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二是继续加强对监督法的学习,改进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工作。三是进一步密切同市、县(市、区)人大内司、法制(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四是回顾本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提高工作实效。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6年,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四位一体”战略部署的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法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交付的各项任务。

一、注重质量,认真做好地方经济立法工作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财经委组织起草、提请审议了《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初审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4件法规草案。由于立法任务较重,为了提高法规草案的审议质量,财经委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参与的基础上,认真做到:一是提前介入,统一认识。地方经济立法涉及面广,各方面的意见较多,财经委加强与起草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法规的起草进展情况及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统一对立法难点和重点的认识。二是加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在起草和审议法规草案时,财经委坚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的重要问题,反复深入讨论,认真研究,并加强实地调研,直接听取最基层部门、相关人员的意见。三是重视学习和借鉴。地方经济立法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都较强,财经委在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的同时,注意借鉴吸收外省(市、区)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坚持“有特色、可操作、不抵触”的原则,提出符合我省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围绕中心,积极开展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财经委把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作为工作重点,准确把握全省经济运行态势,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一是认真做好审议工作。根据工作要求,重点对年度、半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议监督。在听取经济综合部门汇报、赴部分市县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审议报告和经济运行分析报告。二是加强专项调研。按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服务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指导思想,财经委于去年下半年对全省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提出了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意见和建议。同时,结合经济立法工作,关注中小企业发展、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把握经济运行态势。三是注重综合分析。在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半年度经济运行情况时,财经委反复讨论,认真分析,使所提意见建议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对半年度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经调研分析后指出,我省经济总体平稳向好,但应清醒看到存在的农民增收、企业效益提高、外贸持续快速增长和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等方面难度加大的情况,并相应提出了建议意见。四是关注重点项目建设。财经委始终把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组织省人大代表财经专业小组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视察,了解和掌握所到之处的建设进展情况。视察结束后,财经委认真整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了视察报告,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讲求实效,精心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是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财经委承担了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经委在注意改进方法的同时,着重把握调研准备、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检查整改等环节的重点工作,力求突出实效。一是摸清情况,明确检点。执法检查前,财经委不但多次听取省级相关部门情况介绍,还分组赴市县进行调研,了解掌握全省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建议常委会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道路交通作为检点,并提出了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和计划安排。二是重视自查,推动自查自纠。执法检查自始至终强调自查自纠、边查边改。财经委加强与各市人大的联系,及时了解各地开展自查的情况,并到市县督促自查工作。要求政府部门列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和限期搬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既为实地检查作准备,也推动各地加强自查自纠的力度。三是注重整改,着眼长效规范。针对我省中小企业量大面广、道路车辆迅速增加的情况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各类事故隐患严重、部分领域事故数量呈上升趋势等问题,提出了增强法制意识、健全监督机制、落实安全措施、重视隐患整改、提高保障能力等建议意见。对此,省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整改意见。从反映情况看,通过执法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事故隐患整改得到了进一步重视,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个“零增长”。针对人民群众对虚假违法广告意见较多、反响强烈的情况,财经委在上半年开展了广告法专项执法调研。在肯定我省贯彻实施广告法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的五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促进了广告法的贯彻实施。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组来浙江检查期间,财经委认真配合安排,落实实地检查、材料准备等各项要求,保证了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四、突出重点。强化预算的审查监督

财经委在预决算审查监督重点的把握上,适时进行调整,在审查收入预算同时更加注重对支出预算的审查,在审查支

出的合法性同时更加注重财政支出的结构优化,特别是强调要加大对社会保障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效保障,使政府预算更好地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在有关的审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中,多次提出要不断加大新农村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针对当前预算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债务、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同时,财经委还专门听取了省财政厅关于省长专项资金安排、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年底还专题听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切实履行预算监督职责,促进公共财政建设。财经委继续把部门预算审查监督作为深化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抓手和载体。2006年有18个省级部门预算提交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其中对省民政厅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人代会前,邀请11位专家学者对省民政厅部门预算进行评审。大会期间,组织35位代表进行专题审查。通过审查,财经委就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不专的问题、转移支付的分配依据和标准、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行政成本偏高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全过程监督,财经委在年中专门听取了关于省民政厅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汇报。对2005年重点审查的省建设厅、省交通厅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省审计厅对这两个部门决算审计结果的报告。

财经委积极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在新一年度审计工作方案形成之前,财经委事先听取省审计厅汇报,提出审计重点,明确工作要求。2006年,省审计厅比较全面地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审计调查,开展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审计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后,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财经委加强审计所涉问题的跟踪监督,积极推动整改工作。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针对审计揭露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省政府也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提出整改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还专门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审计所涉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五、改进方法,重视对代表议案的审议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对代表工作的重视,代表议案的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审议的代表议案有13件,内容涉及经济领域的多个方面。财经委对议案审议工作非常重视,不仅上门征求代表意见,还认真研究落实议案提出的要求。共有6件议案列入了常委会2006年的立法计划,其中3项法规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或提请审议。有4件议案经和政府部门沟通,开展了调研和立法准备,已建议列入常委会的2007年立法计划。另有3件议案由于国家法正在修改中等情况,财经委将进一步做好立法调研等前期准备工作。

六、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委员会履职水平

为切实履行职责,财经委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一是坚持认真组织学习。财经委员会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监督法,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要求,积极探索人大财经监督的新途径,努力推进财经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财经委员会积极参加全国人大财经立法工作培训班和华东地区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介绍和交流了我省情况,并组织调研组到外省市考察,学习借鉴经济立法和财经监督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财经委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具体工作分工协作。一年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10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12次,保证工作有序开展。三是坚持依靠代表。财经委在开展经济立法和财经监督工作中,注意吸收代表参与,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作用,确保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符合广大群众的利益。

一年来,财经委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经济立法、财经监督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财经监督的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计划审查监督的方式有待探索改进;预决算审查监督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约束的刚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的办事、办文效率和质量有待提高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新的一年加以重视和改进,以推动人大财经工作迈上新台阶。

2007年,省人大财经委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委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四位一体”战略部署,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经济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认真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交付的各项任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一、加强对计期的审查监督

(一)认真履行对全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职责。为做好“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55作,会前要在认真听取省级经济综合部门汇报、加强调研的基础上,对编制和完善年度计划提出意见建议。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深入各代表团,认真听取代表的发言,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审查报告。

(二)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做好全省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及时、准确把握全省经济发展态势。特别是对于半年度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要加强与省级综合部门的经常性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经济运行情况,并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变数、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等,及时提出建议意见。

(三)开展“五大百亿”工程实施情况的调研。“五大百亿”工程是本届人大关注的重点建设内容,2007年是基本完成之年,省政府要专门向常委会汇报实施情况。为协助常委会做好审议,财经委要在听取具体实施部门汇报的基础上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实施情况,撰写好调研报告,提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四)结合对省水利厅部门预算的重点审查,适时组织对“万里清水河道”等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督促水利资金的有效使用。

二、积极参与地方经济立法工作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立法计划,明确分工,提前介入,加强联系,深入调研,切实提高起草和初审质量。

(一)认真做好财经委提请审议的《浙江省广告条例(草案)》的准备工作,成立起草小组,认真起草修改,保证条例草案及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二)对财经委负责初审的一类立法项目――《浙江省检验机构监督条例(草案)》、《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和二类立法项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草案)》、《浙江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要做好计划,落实人员,主动联系,及时了解起草情况,把握重要问题。草案一旦提交财经委审议,即开展立

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初审报告。继续做好2006年结转的一类立法项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

(三)按照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健全市场运行和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的立法调研。

(四)配合做好全国人大财经委的经济立法工作。针对相关法律征求意见稿,要按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及时整理上报。

三、推进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

2007年是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年。省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要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预算审查监督的各项工作,努力促进预算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做好预算、决算的审查工作。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握预决算审查的重点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预决算审查机制,提高预决算审查的质量和实效。继续开展对部门预算、决算的重点审查,选择省水利厅部门预算作为重点审查对象,采取专家审查、代表专题审查等形式,促进有关部门规范预算编制,严格执行预算。做好对省民政厅部门决算的审查工作。

(二)做好对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调研工作。选择事关民生的重点专项资金进行调研,掌握安排使用情况,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建议。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安排专题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相关情况报告,我们将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基础工作。

四、认真做好法律监督工作

要根据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财经委要进行专项调研,逐项对照检查落实情况,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全省范围内正确实施。

五、认真办理代表议案

要按照加强代表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做好为代表服务工作。

(一)认真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办理的代表议案和建议。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认真征求代表意见,做好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

(二)加强与代表的联系。财经委在开展各项工作时,要吸收代表参与,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接受代表的监督,切实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

(三)组织省人大代表财经专业小组开展重点工程视察活动。

六、切实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

财经委要通过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以学习为先导,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认真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切实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二)以监督法为要求,规范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监督法对人大财经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依照监督法的规定,认真逐项贯彻实施,尤其是对财经监督明确的新规定,要认真研究,落实措施,确保人大财经监督工作依法开展。

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6

一、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是转变社会管理从被动向主动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工作模式是被动地接受处理事项,将工作重点放在已经出现的个案问题上,这种“ 救火队”式的工作模式和机制,远远不能适应当今矛盾凸显期、社会转型期的需要。由于缺乏对政策调整的适应性研究,以及缺乏对普遍性和共性问题的根源性研究,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如何将工作从被动作为转向主动为之,也是加强和优化社会管理的思考重点。

其次,当前社会部分群众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存在着“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不信法”的现象,究其原因其中一点归结于有些个案以突破政策为代价才得以解决,这种为个案乱开政策口子的工作方法导致生态恶化,使得群众一窝蜂涌向渠道寻求问题的法外解决。对个案救济事项的过分强调,导致被视为超级救济途径。本市近年来偏重于投诉请求类事项处理的制度建构,连续出台多个以个案维权为中心的制度,如初次核查评估、复查复核、核查终结、积案化解、重信重访治理等,一定程度上使很多群众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首选渠道解决问题,从而强化了这种“不信法”的观念,不利于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第三,中共十提出,社会管理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管理格局,也就是说社会管理最根本的是要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鼓励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力。因此,基于以上三点的社会问题和工作的瓶颈,为提高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推动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根据《条例》等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经上海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办2011年12月1日专门成立了人民建议征集机构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努力解决矛盾和社会问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实践。

1.人民群众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拟定的权利法定。我国宪法和法律一贯强调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把它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并从法律上予以固化。如《宪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 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等均从不同侧面赋予群众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另外,随着民主政治体制改革,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呼声和期待也日益高涨,民众政治参与意识与热情在不断上升。可以预见,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群众的民主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权利意识、政治参与意识将不断增强。

2.工作机构承担着汇集民意征集民智的法定职责。 国务院《条例》第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五) 研究、分析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定:“ 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三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对于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因此,将渠道的民意集中反映出来并提供给决策层参考是部门的职责所系。

3.矛盾纠纷背后往往折射出大量的倾向性、普遍性和政策性问题。同志在国家局与来访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时曾说,“我们要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推动研究带有普遍性的政策、制度和工作问题”。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局局长王学军多次强调,要通过看政策、通过研究和完善政策。要着力解决政策不落实的问题。切实抓好中央出台的一系列利民惠民政策的落实到位。要着力解决政策不完善的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完善或制定新政策,使之与时俱进推动突出问题的成批解决。要着力解决政策不周全的问题,在制定出台政策特别是出台涉及各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兼顾各方利益,注意政策的连续性、平衡性和关联性,决不可为求得一时、一事、一地问题的解决而引发新的攀比和新的矛盾。中央连续下发的《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都指出,要健全完善政策,注重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要防止因政策不连续、不平衡、不完善和落实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坚决避免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利益。

4.在渠道加强人民建议征集推动问题批量解决的现实可行性。笔者认为,充分利用工作渠道资源优势,加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从政策层面推动矛盾批量解决具有三大基础条件:一是信息系统为分析研究政策问题提供了技术条件。近年来全国推广的信息系统,可以在技术上将一个特定时期内的问题进行分类统计,依此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工作重点,为部门研究分析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技术条件。二是开展案件类型化分析可敏锐捕获政策调整动向。如群众反映经济适用房集中交付出现的问题、普通住房标准不合时宜的问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动拆迁问题等都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对大量、反复、同质类型的案件进行整理,就能洞察问题背后的普遍性、倾向性、规律性问题,进而对群众反映的案件背后的政策性问题进行分析,为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奠定基础。三是问题久拖不决往往使法规政策的滞后性问题凸显。社会治理的基本经验告诉我们,政府制定的法律政策永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之实际。问题本身许多就是针对法规政策不完善提出的,如动迁安置标准问题,普通住房标准问题,房屋限购令问题,新疆知青回沪安置问题等,均有待于政策的调整完善。

二、 制度化构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路径

制度的功能,通常被概括为联系群众、信息传递、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等方面。制度本质上包含民主参与的政治属性,有的材料直接提出了政策调整的意见或处理行政事务的建议,这些意见或建议常常直接指向特定社会问题的核心地带,可以为决策提供一个异于政府机关的参考视角,甚至成为政府行动方案的一部分。但是,目前已经演化为一种重要的权利救济机制。部门实际上更多承担了一种纠纷救济途径的责任。有的专家学者批评承担过多纠纷救济功能,要求功能本位的回归。笔者认为,从制度构建层面看,应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1.建立信息梯次传递制度。 部门要充分调动各种信息,通过对总量、等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促进领导机关科学民主决策、推动问题得到源头预防和批量解决。为此,应探索建立基层集中反映问题定期上报制度,以便充分挖掘利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促进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增强决策民主性,从政策源头遏制问题产生。

2.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奖励制度。人民建议征集激励机制对于激发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提高群众参与水平至关重要。为此,一是可组建优秀建议人队伍,发放优秀建议人聘书,提高人民建议质量,增强人民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二是可定期评选奖励。组织有关专家对征集到的“金点子”进行评审,选出优秀建议,对优秀建议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3.建立人民建议跟踪督办制度。根据国务院《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情况分析报告:(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等规定,对涉及政策性问题的专报和摘报逐一跟踪督办,促进人民建议意见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批量化解中发挥实效。

主要工作措施:一是树立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理念,推动事项的分类办理。围绕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主线,分别就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垃圾处置、城区发展、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积极整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摘报市委市政府决策,抄送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研究论证。同时,区别于投诉请求事项,专门设计了意见建议类事项书面答复格式参考范本,规范基层单位工作,进一步保护和鼓励人民群众提出建议意见的积极性。

二是树立批量化解矛盾的工作理念,推动共性问题的逐步解决。围绕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等共性问题,加强汇集分析和研究论证,对散落在个案中的各类意见建议进行聚合分析,比如违章搭建、城镇拆迁、经济适用房等问题,聚焦问题现象,查找问题源头,分析问题原因,提出对策建议,推动相关城市建设、征收拆迁、住房保障等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具体应对措施。

三是树立源头预防矛盾的工作理念,推动政策性问题的改进完善。着力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出来的政策性问题,分析政策得失,推动政策完善,从源头环节预防同类问题的反复发生。

三、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初步成效和瓶颈

截至目前,已累计办理各类人民建议意见1万余件,其中,整理重要人民建议摘报90件、人民建议专报16期,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批示达140余条),有关人民建议经市领导批示后,既促进了这一方面工作,解决了问题,也推动了若干政策法规得到及时完善。

以下4件典型案例可充分说明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对矛盾的解决,创新社会管理的初步成效:

案例一:关于落实《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自来水管线、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推动问题批量解决的建议。

问题提出:自2011年4月1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群众纷纷反映该《规定》第五十四条至今未得到有效落实,自来水分户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不清。主要问题为:一是物业服务企业和自来水供水企业相互推诿,居民报修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二是答复意见书相互指责,行业内部管理矛盾公开化。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关于反映供水问题的事项”答复意见中称:你们反映的问题符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且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早已执行该条规定,唯自来水公司存在不执行该条款的情况。该答复意见将自来水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归咎为自来水公司的不作为。对此,相关供水企业在对人的同一事项的答复意见中称:按照《物权法》规定,“物业内部水管应由受业主委托管理物业的小区物业部门尽养护维修或更换责任”。“个别物业部门在该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产权及委托管理维修养护法律关系并未改变的情况下,单方面推卸其应尽的养护维修水管职责,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分析研究:鉴于本市居民住宅建筑面积约5亿平方米,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建筑面积约2亿平方米,因供水维修养护责任不明确,此类矛盾还会不断涌现。为切实推动矛盾得到批量解决,市办在深入分析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又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后发现:其一,《规定》第五十四条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相冲突。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管理小区共用的供水设施属业主公用财产,维修管理责任属全体业主。而《规定》第五十四条,将分户表及分户表前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全部划归供水企业承担,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存在冲突。其二,《规定》第五十四条与《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存在一定矛盾。《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规定:“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原水供应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在接报后立即组织抢修”。根据上述规定,小区业委会作为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和相关供水企业都有责任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组织抢修。而《规定》第五十四条,将分户表及分户表前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全部划归供水企业承担,与《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存在一定矛盾。其三,目前自来水供水企业在落实《规定》第五十四条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来水价格中未包括对业主共有公用供水设施养护维修的费用项目。二是小区内有关供水管线、设施设备档案资料没有依规定移交。三是人财物没有充分的保障。

对策建议:有效落实该《规定》,事关法制权威,关乎政府公信,涉及群众日常生活。为此,在充分听取群众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市办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由市水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两部门分别下发专门通知,杜绝推诿扯皮。二是维护《规定》第五十四条权威,积极推进本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三是 以贯彻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为契机,逐步理顺居民用水价格和物业服务价格结构。鉴于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责任范围有所扩大,应适当允许供水企业调整水价;同时,物业服务价格中的部分项目,也应相应作出调整。四是加强部门协同,避免行业内部管理矛盾公开化。

案例二:关于完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切实保障被征地劳动力的社会保险待遇,推动问题批量解决的建议。

问题提出:随着2010年国家《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农村居民社会保险构成了我国公民社会保险的三大基本制度体系。被征地从业人员,因其拥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已被征用、农村居民户籍已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理应完整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范围之内。而部分用工单位以《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征地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年限内就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可以免缴,……”为依据,拒绝为本市郊区被征地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征地从业人员纷纷,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及时调整《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研究分析: 据了解,截至2011年底,本市被征地从业人员约有9万人。为切实维护被征地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利,市办对该类问题进行了梳理调研后发现:第一,小城镇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之间的保障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如从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和小城镇缴费比来看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保障水平远低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第二,本市郊区被征地从业人员按照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不够合理。目前,外地来沪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的社会保障水平都明显高于被征地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普遍处在“低洼地带”。第三,本市郊区被征地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水平未能真正体现“土地换保障”的政策优惠。

对策建议:为推动本市郊区被征地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类矛盾得到批量解决,综合人民群众在渠道中集中反映的各类意见,市办如下对策建议:一是完善《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将本市郊区被征地从业人员全面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范围。二是将被征地从业人员原有的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入其补充养老基金、补充医疗基金个人账户。三是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和小城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制度。

案例三: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七条 督促有关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推动问题批量解决的建议。

问题提出:2011年6月1日本市修订《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5元增加至30元,有关内容经媒体报道后,社会反响强烈,群众普遍表示欢迎。但是,《若干规定》出台半年多来,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实际并未兑现,因此引发了诸多矛盾。

研究分析:针对上述情况,市办对该类人民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分析后发现: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人每月2.5元时,大多数市民不太在意;奖励标准提高后,每人每年360元,“比涨一级工资还多”,市民此类利益诉求明显增多。目前《若干规定》第七条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大幅提高,用人单位负担明显加重不愿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是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性质持有异议。用人单位认为,推行计划生育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因此出台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付责任应该由政府承担。 三是劳务派遣等特殊用工形式的职工无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四是因本市《奖励规定》仅属于规范性文件,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问题单位缺乏执法依据。

对策建议:第一,加强《若干规定》政策的宣传,积极依法引导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第二,建立该类矛盾的应急处理机制。积极督促指导有关用人单位解决问题。第三,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纳入地方立法计划。确保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执法有据。第四,开展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全面纳入政府公共财政支付范围的专题调研。

案例四:关于明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适用范围,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建议。

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7

一、为使国土资源部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土资源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国土资源部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做负责任的政府部门。

三、国土资源部工作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于实践,大胆创新;用心做事,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努力提高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协调办事的能力、自我约束的能力。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四、各司局厅,下同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司局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办事,切实贯彻落实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国土资源部及部管的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精神,处理好部与国家局的关系。

第二章职责分工

六、国土资源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部的全面工作。

七、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代表国土资源部进行外事活动。

八、部长出访、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由部长指定的一位副部长代行部长职责,主持工作。副部长出访、出差期间,由部长或部长指定的其他副部长代行其职责。

九、办公厅主任协助部领导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各司局长负责本司局的工作,在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职能

十、根据既定职能,积极做好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促进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十二、加强对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体系。

十三、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国土资源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纠纷调处,推进优质便民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五、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部代国务院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部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部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部门预算、重大项目立项;参与宏观调控的建议和准备采取的措施等重大事项,必须由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提请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上述重大事项,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有关涉及事项要充分听取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部级矿产督查员的意见和建议。

十七、各司局要根据部确定的调研工作安排和要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调研工作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为部决策或解决突出问题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十八、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及时、准确向部报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进展、成果、经验、工作措施、建议以及社会反应等政务信息,为部了解情况和决策服务。

十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专项规划审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审查、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土地资产处置、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等重大事项实行会审制度。上述事项未经会审通过,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各司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部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要求

二十一、推进依法行政。各司局要严格按照合法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体系。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部门规章,并就部门规章的应用性问题适时作出解释。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建议。

二十三、制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规定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应当制定部门规章。制定部门规章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起草、审查、审议和公布。

为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需要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以部名义,在前由政策法规司进行法律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后,主办司局应当自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规范性文件一式三份报政策法规司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建议,经部务会议审议后以部的名义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或者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政策法规司应当自国土资源部令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二十四、政策法规司在承办部门规章解释工作中,应充分听取有关司局的意见,取得一致并报分管副部长或部长审定后生效。在协商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司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部领导协调或裁定。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部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司局要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行政诉讼答辩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十六、坚持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置国土资源部的执法职责,将行政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人,制定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办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自觉接受国务院的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建设。

二十八、认真对待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及时反馈给代表、委员。虚心接受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部领导、各司局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有关司局要积极配合办公厅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接待工作。

三十二、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和更新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和落实

三十三、部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提请国务院讨论审议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需国务院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报送国务院,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国务院报告执行情况。

三十四、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部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部报告执行情况。办公厅适时通报。

三十五、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认真落实部工作部署和部领导的批示、指示。执行情况应及时向部报告;落实情况要按部领导要求限时向部报告;完成情况要在事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部报告。办公厅要切实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三十六、部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大紧急情况要限时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部内重要情况要适时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七、部实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专题会议制度。坚持每周一召开部领导工作碰头会制度。

三十八、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和司长主任、局长组成,由部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部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审议通过部代国务院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部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

(三)审议通过部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参与宏观调控拟采取的重大措施;

(五)讨论决定、部署部全局性工作和部机关的重要工作;

(六)通报部内外重要情况。

部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三十九、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召集和主持,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部党组会议和部务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讨论修改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部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讨论参与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审议财务预算;

(三)讨论研究并决定部重要工作,研究部重点调研工作、重要出国组团、会议安排、培训等计划方案;

(四)协调有关司局之间的重要工作,研究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调整及重要的职责配置、调整方案;

(五)听取部领导调研工作及重要出国团组情况汇报;

(六)审议部的规章废止事项。

部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四十、部专题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部长委托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部日常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提交议题的司局要提出出席会议的建议名单,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部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四十一、提交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部长确定。经部长确定提交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涉及几个司局分管的,主办司局应主动与有关司局进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部领导组织协调后再提交会议审议。部专题会议召集人确定提交部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主办司局应主动与有关司局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的需简要说明分歧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

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有关文件材料应于会前一天送达与会同志。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研究准备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副部长、部党组成员不能出席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向部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由指定人员负责记录,部专题会议由部领导秘书负责记录,会后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厅主任审定或报主持会议的部领导审定。

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四十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由办公厅于本年度12月10日前将会议内容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并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应当提前30天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各司局一般两年召开一次全国性专业会议,会议计划经分管部领导审核后报部,由办公厅汇总后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定。遇有特殊情况须临时召开全国性专业会议时,应另行报批。

召开全国性会议必须提前做好筹备工作。以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筹备工作由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各司局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筹备工作由各主办司局负责,可请有关司局参加。

四十四、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须报国务院批准。

四十五、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期,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京召开的会议要在国管局限定的地点范围内安排。在保密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六、部公文处理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十七、部收到的国务院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阅批。

部收到的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由办公厅按各司局的职责分送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部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部长阅批。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厅按照部领导职责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部长审批。

除部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部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报送国土资源部和经部转呈国务院的文件,由办公厅报送部长审批。

四十八、以部名义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命令、决定、部门规章,人事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副部长或协助分管的副部长审核,部长签署。

四十九、以部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部长、党组成员审核后,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签发。

以部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部领导签发。

各司局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十、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发文,主办司局要认真协商,主动配合,积极合作。

五十一、各司局办理公文要主动协商。涉及其他司局职责和业务范围的,必须会签。出现分歧,经主办司局和协办司局的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部领导协调或裁定。

五十二、各司局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内容必须与部确定的原则相一致,涉及到的业务数据必须与部确认的数据相一致。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报送请示、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五十三、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超级秘书网

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四、国土资源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严守纪律,勤政廉洁。

五十五、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新情况、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六、部领导下基层调研,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工作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五十七、部领导不为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会议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八、部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外事活动需要新闻报道的,要从严掌握,报道内容需经部领导审定。

五十九、部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由部值班室事先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副部长、部党组成员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应事先向部长报告。部领导秘书负责将离京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报送方式等告办公厅办公室和部值班室,由办公厅报告其他部领导。

六十、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须事先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并确定一位副司长(副局长)主持工作。离京前由所在司局告部值班室。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的情况,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六十一、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国务院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二、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认真落实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在部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部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部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需经部同意。

六十三、部务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安排出访。部领导出访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方案,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安排顺访。司局级领导干部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

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8

一、基本情况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制。为把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全市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把行风建设工作列入今年民政工作的重点,结合实际抓好准备阶段的4个关键环节:一是成立领导机构。市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机关各科长及部分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系统各单位也相应成立了领导机构。二是落实责任制。市局下属单位、各区民政局共18家单位的负责人还分别与黄国建局长签订了“行风建设工作责任书”,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为行风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三是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订了《珠海市民政局XX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对全系统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作了具体部署和安排,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四是深入宣传发动。5月中旬,召开了全市民政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动员大会,对评议活动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并多次召开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局务会议、局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支部会议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为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水平,市民政局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举办了一期专题培训班,对全系统中层以上干部进行了集中培训。为使群众充分了解和参与民政系统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我们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并编印了21期《行风建设工作简报》送达有关单位和测评团成员,及时上报情况,指导全系统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通过一系列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系统干部职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意识,为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和舆论基础。

(二)采取多种形式,敞开大门征求意见,做到边查边改。为切实找准民政系统在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全市民政系统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互相提,自己找”等办法,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调研、设立投诉电话、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6月4日,市民政局召开“民主评议行风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到市直有关单位、军警部队、民政工作者、社会团体、服务对象等41个单位的代表60多人参加会议,共提出意见和建议15条。6月上旬,由市局领导带队,各科室负责人和局行风办成员组成三组分别到香洲、斗门、金湾3个区和5个镇(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及民政系统下属救助站、殡管处、福利院、军休所、中心等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并走访了部份服务对象,认真征求他们的意见,共收集到各类意见和建议22条。此外,市民政局还向社会发出调查问卷120份,就民政系统在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廉政建设、工作效率、开拓创新5个方面的情况征求社会和群众意见,收回89份,意见和建议8条。香洲区民政局由局领导班子带队,分三个调研小组深入镇、街调研,向服务对象发出调查问卷1000多份,并通过民政信息网发出网上调查问卷、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金湾区民政局发出200份征求意见表,对办事公开等3个项目11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群众满意度调查。斗门区民政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到5个方面共35条意见和建议。对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上来的意见和建议,各责任单位逐条进行梳理和讨论,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当前能够整改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强的措施,明确责任人,立即先行整改,做到边查边改,使社会和群众感受到民主评议行风带来的实际效果。

(三)加强沟通联系,积极主动协助行评团开展评议工作。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以来,我们加强与市行风评议团的沟通,积极主动配合行评团通过各种形式对民政系统开展助评。为使行评团成员更深入地了解民政系统的工作职能和基本情况,9月3日,市民政局召开了一次行风建设工作汇报座谈会,向市纠风办领导和近40名行风评议团成员汇报了我市民政部门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及近年来完成职能任务的情况,并邀请评议团成员检查了局办事窗口、中心、福利院、救助站,香洲区婚姻登记窗口等下属单位,参观了慈安护老中心,对民政系统的行风建设工作进行实地指导和评议。进入整改阶段,我局先后召开了整改方案征求意见会和整改工作情况汇报会,两次邀请市纠风办和行评团全体成员对民政部门行风评议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各责任单位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方式主动邀请行评团成员上门现场指导工作。为把民政系统开展行风评议工作的情况及时向市行评团汇报,我们还通过直接递送和邮寄的方式将《行风建设工作简报》及工作情况汇报等相关资料送到每位行评团成员,主动协助行评团开展评议工作。

(四)虚心接受群众意见,把行风评议整改列为当前突出重要的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9月21日全市行风初评大会后,局党组迅速召开专题会议,针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通过分类整理出28条意见和建议,归纳为11项内容,重点集中在6个方面。对此,制定了《珠海市民政局民主评议行风整改方案》及《整改任务一览表》,明确了责任单位、责任领导、整改目的和工作要求,下发到各科室、下属单位和各区民政局,要求各单位必须把行风评议整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突出重要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动真格、见实效、不走过场。为了更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还成立了由局领导、有关科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局行风办成员组成的6个专责小组,负责对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殡葬管理、民间组织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和社区建设管理6项专题深入开展调研,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加大对这些重点问题的整改力度,努力给群众一个满意答复。

1、社会救济方面:首先,加大宣传力度。针对群众对社会救济工作政策不够了解的问题,我局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同时发文要求各单位利用各种宣传渠道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各区民政局积极行动,迅速将市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制成小册子通过各村(居)委会,下发到村(居)民手中,做到家喻户晓。其次,加强基层工作人员培训。针对低保准入和审批过程中暴露出部分办事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对政策、法规理解不够以及对低保准入条件、审批标准把握不准等问题,我局采取切实措施,以各区民政局为单位,在年底前举办低保工作培训班,对镇(街道办)、村(居)委会两级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市局计划在明年5月对各区社会救济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系统培训,以提高基层民政队伍的业务素质。第三,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一是明确低保准入条件和审批规定,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是全额落实低保救济金。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低保金全额发到低保户手中,不得拖延。三是要求将申请低保的人员名单和各种证明公布在各村(居)务公开栏上,接受群众监督,增加低保工作透明度。第四,积极为困难家庭子女解决读书难问题。会同市财政、教育、总工会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解决我市低保家庭子女考上大学入学难问题的通知》(珠民[XX]56号),对低保家庭子女考上全日制大学入学有困难的,政府一次性给予XX-3000元补助。目前,全市已有32名考上大学的低保家庭子女得到了救助。第五,健全低保管理工作网

络,提高办事效率。一是根据国家政策和民政部、省民政厅均设置了专门低保工作机构的做法,报请编制部门调整和设置我市低保工作机构,配备低保工作人员及工作经费;二是在目前没有低保专职工作人员的情况下,拟定了《珠海市低保工作专管员配置方案》,决定以镇(街)为单位下拨低保工作专项经费,加强基层低保工作力量。

(二)社会福利方面:一是制定具体措施,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等十五厅局关于扶持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通知》(粤民福[XX]2号)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珠海市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提出了推进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并制定了社会福利机构在发展规划、建设、纳税、土地使用、水、电、医疗保健等方面的11条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社会福利机构。目前,我局在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做协调沟通工作。二是加大社会福利救助资源的整合力度,将现有的区、镇级社会福利院统一更名,改造为集养老扶幼、老年康乐、灾害庇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和灾害庇护中心。三是主动帮助民办福利机构解决困难。围绕市慈安护老中心目前在发展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我局专责调研组到该中心进行实地调研和现场办公,并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对该中心提出的扩大规模、拓展业务等具体问题专题开会研究,帮助其制定完善发展思路。此外,我局还专门组织香洲区南屏镇与慈安护老中心就合作发展问题进行了沟通和研讨。

(三)民间组织管理方面:为切实改进我局对行业协会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我们按照成立年限、业务主管单位管理行业协会数量和市行评团意见等情况,从市级40多个行业协会中抽取了市电力、物业管理、特种设备、印刷、石油和化工5个行业协会做为首批检查单位,重点检查了行业协会XX年1月1日以来的运作情况(包括协会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变更事项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事项等)。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有关法规和我市实际,制订了《珠海市行业协会工作制度须知》、《珠海市行业协会资产管理须知》等文件,作为《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实施之前我市行业协会规范运作的依据。11月5日召开了全市行业协会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会议,通报了抽查五个行业协会的情况,提出了规范管理的要求,并对全市其他行业协会开展自查自改作了部署。

(四)殡葬管理方面: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殡葬用品价格高以及提高殡仪服务水平问题,我局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整改。首先,市殡管处向社会作出殡仪服务承诺,推出低、中、高3个不同档次的收费标准,即低档的全套殡仪服务688元,中档的全套殡仪服务988元及高档的自主选择服务项目按实结算;实行5方面优惠政策,对烈士、见义勇为牺牲者、去世的离休人员、五保对象、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的殡仪服务收费给予优惠;报请市物价部门同意,下调部分殡葬服务项目和殡葬用品价格;公布2条监督措施,即丧葬用品明码标价,设立监督电话8282444,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加强斗门殡仪馆服务和收费管理。斗门区民政局出台殡仪服务3项承诺,降低收费标准(即638元、938元、自选费用三种档次),并进一步抓好殡仪馆窗口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第三,完善殡葬用品物资采购制度。

(五)婚姻登记管理方面:我局就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和婚姻介绍机构的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进一步找准了当前婚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形成了《关于珠海市婚姻登记工作有关情况的调查》和《珠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的情况调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婚姻登记管理要推进4项工作:一是争取编制部门支持,完善婚姻登记机构。各区要设立婚姻登记处,解决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条件等问题,实行集中登记,并设置专门的婚姻登记场所,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三是规范婚姻服务,扩大服务项目,严格收费标准,满足群众需求;四是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登记员的素质,并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为各基层婚姻登记机关解决实际问题。其次,关于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提出5点建议报省民政厅,申请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一是制定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法律依据;二是规范婚介机构服务项目收费指导价格;三是实行婚介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四是成立婚介机构行业协会,统一行业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行业自律能力,形成良好的行业竞争机制;五是建立统一的婚介机构管理体制,理顺部门关系,彻底解决多头管理、权责不一和管理缺位等问题,促进婚介机构健康发展。

(六)社区建设管理方面:首先,针对多项职能进社区,居委会承担任务过重的问题,为加快社区建设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我局拟制了《关于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与社区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对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政府及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实行重心下移与服务社区的关系,街道办事处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社区党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驻社区单位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等进行了魅罚??蟆胺彩粽??棵懦械5闹澳懿坏米?薷?缜?游?幔??坏梦ケ撤?晒娑ǎ?孕姓??罘绞较蛏缜?氯挝瘛⑻嶂副辍⑶┰鹑巫础保??徊奖u仙缜?芄灰婪ㄗ灾巍f浯危?攵曰?惴从惩怀龅纳缜?旃?跫?⒐ぷ魅嗽贝?龅任侍猓?揖种傅枷阒耷?裾?衷诜锤吹餮校?髑蠡?慵吧缜?ぷ髡咭饧?幕?∩希?舛┝恕吨楹j邢阒耷?ㄖ吧缜?ぷ髡吖芾戆旆ā罚?宰ㄖ吧缜?ぷ髡叩闹霸稹⒁逦瘛⑷ɡ?⑷沃白矢瘛⒐ぷ矢@??龅冉?泄娣丁t俅危????股缜?游?嶂毖∈缘愎ぷ鳎?傅枷阒耷?裾?殖鎏ā断阒耷?用裎?被嵫【侔旆ā罚??徊焦娣渡缜?游?嵫【俟ぷ鳎?u仙缜?用褚婪ㄐ惺姑裰魅ɡ?5谒模?黾油度耄??00个社区居委会配备了“万家书库”。

(七)自身建设方面:一是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强化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对外窗口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服务要求,并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了系统内干部交流工作。二是加大民政宣传力度。要求各单位把宣传工作纳入日常的业务工作范畴,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积极向群众宣传民政工作政策法规,进一步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同时,充分利用民政信息网这一网络平台,及时向群众民政信息和民政工作情况,并接收群众咨询,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良好互动。三是规范完善会议制度,强化领导班子能力建设。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我局结合自身行风建设实际制定了《珠海市民政局会议制度》,对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及党组民主生活会的主要任务、议事规则、会议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进一步提高局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水平和民政部门行政效能。

二、主要成效

(一)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受到了一次深刻教育,进一步强化了“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意识。通过深入的思想发动和学习教育,全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对加强民政部门行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深刻认识,工作责任感进一步提高,群众观念得到自觉增强,并能坚持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标准贯穿到工作全过程,努力当好群众的热心人、贴心人、代言人和维护人,民政队伍的精神面貌也因此有了新的变化。

(二)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民政系统各单位以实现树立“以民为本、文明执法、干净干事、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民政行业新风气,争创一流民政工作为目标,强化制度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不断规范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多个单位受到上级表彰,为我市争得了荣誉。如唐家军休所被民政部评为“全中国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服务管理先进单位”;香洲区婚姻登记处获得了“全中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广东省先进婚姻登记机关”及区级“巾帼文明”示范单位的光荣称号。

(三)民政部门的工作作风有了新的改进,进一步密切了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各单位领导带头转变作风,不仅多次带队深入基层和群众开展调研,听取意见,而且积极主动解决具体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我们的工作也因此得到了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从市民政局自查自评阶段收集的情况看,社会和群众对民政部门行风建设工作总体评价较好,对民政部门在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廉政建设、开拓创新等方面的满意率较高(其中依法行政、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的满意率达90%以上)。

(四)民政部门制度建设和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以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便民措施。如救助管理站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站务公开,制度上墙,对救助、庇护条件、服务流程作详细指引;殡葬管理处制订了《关于严禁收受丧主红包的补充规定》,与每个职工签订责任书,并制定对外开展优质服务的意见反馈表,从而有效杜绝了工作人员收受红包的现象;香洲区民政局对原有的14项规章制度进行重新修改和完善,并与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定期组织检查,狠抓落实。斗门区民政局健全来信来访接待制度,使群众来时有希望、走时有答复、回去有落实。各单位还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对外办事窗口制度,落实了“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过错追究制”、“领导干部服务窗口坐班制”

、“工作人员服务守则”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并通过信息公开栏、网络、电话等多种形式,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这些措施在实践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受到群众好评。

(五)民政部门自身建设得到切实加强。通过查找存在问题和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解决了一些阻碍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纠正了个别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我市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尽管今年我市民政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民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且近年来不断有新的政策法规出台,需要群众及时了解掌握。但目前我们在宣传工作上缺乏力度,系统性不强,宣传渠道少、覆盖面小,导致社会上和部分群众对民政工作缺少必要的了解。

二是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同志对待工作热情不高,创新意识不强,不注意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对群众的咨询解答缺乏耐心,工作配合协调不够,导致有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三是殡葬管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必须尽快综合配套改革加以解决,努力提高殡仪服务水平。

四是民政硬件设施特别是社会福利设施、殡葬设施建设滞后,不能很好地满足群众需求。

五是民政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要通过教育培训、干部交流等措施强化自身队伍建设。

对此,我们决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纠风办和行评团各位成员的督促指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深入落实整改任务。按照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抓好整改工作,落实好各项整改措施。特别要重点研究解决殡葬管理体制改革、老年人养老护老、民间组织的规范管理等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全系统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等,规范办事程序,促进行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

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9

解决和落实好市民所提意见建议,是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的具体体现。收到市民反映的意见建议后,市商务局将相关的办理答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进行推进、督导,并召开党工委专题会议,对市民所提意见建议进行逐条分析论证。会议通过了《办理市民意见建议的方案》,将26条意见建议分配到6个责任科室具体推动,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责任科室具体抓”的工作机制。

二、分类办理,推进工作落实

一是推动平价蔬菜连锁超市发展。今年以来,市商务局蔬菜连锁超市,1-8月份,商场等10个平价蔬菜连锁店已建成并营业。同时正在4个市场进行洽谈。

二是加快“放心早餐”销售网络建设。今年以来,市商务局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扩大内需、提振消费、惠及民生”的指导方针,在严把质量关的同时,鼓励、引导各“放心早餐”承办企业扩大产能、新上品种、增设网点,尽力满足市民生活所需。上半年,共新建“放心早餐”固定经营网点14个。其中,投资1000余万元的彭氏菜根香标准化厨房加工配送中心已正式投产,总建筑面积达12490平方米;蓝白公司改造扩建主食加工配送中心3000平方米,新增主食加工能力7吨/天。目前,全市共有“放心早餐”固定门店500多个,流动餐车200多辆,对市辖区四分之三的社区完成覆盖。

三是规范猪肉市场管理。一方面,强化生猪屠宰环节监管和行业准入管理。上半年,组织召开了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现场会议,与县市区主管部门签订了《2013年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要求县市区与辖区屠宰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屠宰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的防范意识。制定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考核办法》,对全市屠宰企业实行市、县两级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全市食品安全目标考核、信用管理等重要依据,与屠宰行业扶持政策挂钩。

四是继续推动社区标准化回收站点建设改造。上半年,市商务局会同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非法回收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市政规划和违规经营的回收站点全部予以整改或取缔,完成近200个社区标准回收站点建设。组织专家对再生资源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了评审,7月份正式开工建设。目前,市商务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培训方案进行审议,争取用3个月的时间完成1000名再生资源从业人员的轮训工作。

五是修编完善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目前已通过招标确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规划修编单位。市商务局已制定了规划修编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了规划修编工作动员会议对各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自7月上旬起,市商务局配合市规划院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网点调查和课题研究。预计到年底,《市区商业网点规划》将完成初稿文本,同时修编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商品市场专项规划,使市区农贸市场规划进一步合理,市民购物环境进一步改善。

六是强力推动园区建设。继续大力引进规模大、效益好、有实力的台资企业进驻工业园,带动园内企业有序发展。深入实施外商投资环境提升年活动,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环境,浓厚亲商、安商、富商的社会氛围,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发挥好企业孵化器的积极作用。支持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发展壮大,做大做强。

七是扩大农产品和手工产品的出口。一方面,积极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今年我市被省政府授予“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称号,12个县市区都已建成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2个手工产品聚集区已建成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另一方面,积极引导相关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参加商品展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并对参加市里统一组织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资助。下步,市商务局将大力开展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和发展更多的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和手工产品出口聚集区,巩固提升出口农产品和手工产品的质量和水平。

八是加强蔬菜副食品检测。为确保“菜篮子”安全,市商务局现已在市区30多个农贸市场、超市、大商场设立了蔬菜副食品检测点,担负市区日常上市蔬菜副食品检测工作。上半年,全市共抽检各类蔬菜样品130143个,平均合格率98.4%,销毁农残超标蔬菜387批次,22117公斤。此外,我市积极争取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目前已递交了《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等申报材料。

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10

2006年12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级有关部门、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常委会卢文舸副主任带领法制委员会同志赴宁波、舟山等地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及港口经营人等各方面意见。2007年3月12日,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就草案有关问题专门听取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厂多次研究、修改,并与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了沟通。5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草案第九条规定,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的市县提出,不同港区的地位和具体情况差异较大,这些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必要,建议根据不同情况作适当区别。为此,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主要港口和重要港门的重点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会同Ⅷ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重点港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

二、关于港口设施的特许经营。有的市县提出,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政府需要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建设经营单位,并明确其有关公共服务的责任、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特许经营方式依法确定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港口设施的建设要求、经营期限、维护责任、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以及公共服务义务、保证措施、违约责任等事项。”(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三、关于港口设施使用的岸线与土地、水域的关系。有的市县部门提出,按国家现有体制,码头等港口设施需要使用的土地、岸线和水域,由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分头审批,并且根据物权法规定,今后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因此,实践中会出现港口设施建设使用的土地、岸线、水域的使用期限和主体不一致等问题,不利于港口规划的实施和港口的正常经营,也不利于保护港口设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增加了相应规定,要求港口管理等部门事先明确港口设施所需占用土地、岸线、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并规定土地、岸线和水域的使用时限应当一致并由同一主体申请使用。

四、关于港口岸线审批的问题。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有的市县和部门提出,草案关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须先经省政府同意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一致,同时交通部明确规定,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此,建议将其修改为:“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经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

五、关于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问题。草案第十八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恢复港口岸线原状。财政经济委员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提出,为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岸线,应当适当限制市、县审批临时使用岸线的权限;同时,临时使用岸线的情况比较复杂,对是否允许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以及期限届满后的处理要求,宜在具体批准时予以明确。为此,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申请临时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申请临时使用其他港口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批准。”“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对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范围、功能、是否允许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以及相应责任予以明确。”(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

六、关于从事港口经营的条件。草案第二十八条对从事港口经营的条件作了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的市县、部门提出,不同性质和种类的港口经营所要求的条件差别很大,为便于操作和接受社会监督,主管部门应对经营条件作进一步细化并向社会公开。为此,建议增加规定:“从事港口经营的具体条件,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沿海和内河港口实际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七、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草案第三十条规定,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市县、部门提出,港口经营许可是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港口经营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依法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设定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为此,建议删去该条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和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11

一、主要任务

在继续抓好学习,深化认识的同时,坚持提升教育系统内部规范管理水平,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查找在教育教学等各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认真梳理,建立问题台账,为下一阶段整改落实打好基础。

二、时间安排

4月上旬——4月底。

三、方法步骤

(一)进一步抓好学习,深化认识。各单位要坚持把加强学习贯穿活动全过程,在前阶段学习动员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广大干部教师深入学习教育部、省教育厅以及市、县教育局关于规范办学行为、严格考试管理、加强师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文件、通知精神和要求,努力在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素质教育实施水平上形成共识。要紧密联系当前形势,联系本单位实际,联系干部教师工作和思想实际,把学习上级精神、要求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4月15日前)。局机关各股室、各教育办、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采取召开座谈会、深入群众走访、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干部教师和学生对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真正掌握干部师生的心声、了解他们的需求。教育局各股室要面向局机关其它股室和基层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各教育办要面向所管辖学校、幼儿园和教师学生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征询人数要不少于辖区内干部教师总数的40%、学生总数的10%。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面向全体教职员工和不少于20%的学生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深入分析查找问题(4月16日—4月25日)。局机关各股室、各单位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和分析,并结合各自职责和各项工作具体情况,逐项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重点分析现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与群众需求相符、是否与上级规定相符、是否有利于工作开展,工作流程是否科学规范,查找每项工作是否有人管、是否有制度、是否有落实,切实把情况查明、问题找准。局机关各股室在查找涉及职责范围内全县教育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同时,要搞好对股室内部在人员职责分工、工作运行等方面问题的查找。各教育办在查找涉及区域内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同时,要搞好对自身内部管理工作问题的查找。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在认真查找涉及全校(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同时,要组织发动各处室、年级组、教学班认真查找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建立问题台账(4月26日—4月30日)。各单位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初步分析查摆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理清哪些是本单位能够解决的问题、哪些是需上级教育部门统筹解决的问题,哪些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哪些是需长期解决的问题,按照干部队伍管理、教师队伍管理、学生管理、教学教研管理、安全稳定管理、教育装备管理、财务校产管理、党政群团管理及其它事项九个方面,分门别类逐一列清台账,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各乡镇学校、幼儿园问题台账,于4月28日前报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教育办;局机关各股室、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教育办、局属各学校问题台账,于4月30日前报局活动办公室。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实效。开展全县教育系统“规范管理提升年”活动,是县教育局党委在全县教育发展新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促进全县教育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突破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全面提升教育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搞好本项活动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创新”。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经常调度,确保本单位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坚持边查边改,解决突出问题。各单位要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分析检查出来的问题,明确责任,逐一抓好落实。对具备条件的,要立说立行,抓紧整改,切实解决几个影响制约规范管理的突出问题。解决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为,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要把活动和当前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推进《年全县教育工作要点》确定的各项任务,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12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室)主任协助政府行政首长行使决策权。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二)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三)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政府决策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第七条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专家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部门协调;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

(七)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协调制度。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室)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室)主任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多位政府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提请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十七条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八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二十条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及时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政府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政府行政首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政府提出。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贻误工作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