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1 09:32: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车辆安全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车用气瓶;IC卡技术;安全监管系统
我国是一个消耗能源的大国,在各种能源当中,我国在石油方面的消耗程度是最高的。而煤炭能源对于环境的污染又十分严重。因此,积极开发出可以利用且适应我国能源结构的清洁能源成为了我国在能源开发方面的重要研究方向。清洁能源不但可以大大减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缓我国在石油、煤炭等不可再生性能源方面的消耗程度。而天然气能源因为在我国的储量丰富且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小的原因逐渐成为了二十一世纪最“炙手可热”的新型能源,并已经在许多城市普及使用。
一、天然气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
天然气是一种无色无形但是却易燃易爆的气体。它比空气轻,因此很容易在相对密闭的空间内聚集。当天然气与空气相混合并达到了一定的浓度范围之后,一旦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燃烧甚至是爆炸的情况。
随着天然气在我国各大城市的推广应用,以及天然气汽车数量的大幅增加。加大对天然气汽车以及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力度势在必行。天然气汽车中所使用的储气瓶是一种特种设备,其中有一种压缩式的天然气汽车气瓶属于一种压力型的容器(最高可达20MPa)。这种高压容器一旦出现超压的情况就会发生物理爆炸。而且压力型容器在反复的充装之后会引起容器疲劳强度的下降,这个时候天然气中的少量硫化氢就会“趁机”对容器的内部产生腐蚀。一旦提供安全保障的附件出现了问题则会出现天然气泄漏的现象,如果不对车用气瓶进行定期的检查,那么势必会给社会和谐安定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和损失。
二、政府部门对天然气汽车的监管措施
如上文所述,汽车所使用的装载天然气的气瓶是一种移动型的压力容器,为了强化以及规范这种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保证车用气瓶的使用安全性。我国的国务院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先后颁布了与之相关的安全监管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等等)。政府部门希望通过这些法律条文来加大对车用气瓶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力度。
三、加气站所面临的气瓶安全监管问题以及相关的解决方式
作为天然气市场充装业务的主要负责者,加气站一定要负担起天然气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一是要在进行天然气充装前对车辆的检查(检查车辆是否具有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颁发的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证,同时也要对车辆的车牌以及气瓶号进行核对,检查气瓶是否在使用的有效期内、气瓶的状况是否符合充装要求等等)。另一方面则是要记录好车辆每次的充装交易,这个记录中要包括车辆气瓶在充装前的压力、充装后的压力、充气的起止时间、车辆的车号等等信息。以便在交易完成后对其进行追溯查询。
以往来说这些工作都需要人工进行,这不但使得工作效率缓慢同时也加大了记录信息的出错机率,致使安全监管的严密性不够。将先进的传感自控技术、IC卡技术以及网络信息数据库技术等联合应用到车载气瓶的安全监管当中,可以极大改善加气站对车辆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管能力。
四、对于加气站安全监管系统的设计
(一)设计目标
以中国石化加油加气双界面IC卡为例,这种卡会适用于所有属于中石化的加油站以及加气站。它既可以为加油、加气的费用进行支付,同时它也具有对车载气瓶的安全监管功能。
在车辆第一次加气之前,车辆的驾驶人员一定要带好身份证、车辆以及车用气瓶的检验证明文件到中石化所属公司的加气站点进行首次的验证,加气站点则在验证合格之后对其进行备案,在认证生效之后,用户信息会被传送到车用气瓶安全监管的中心系统之中进行再次验证,验证生效之后则可以下发到各个加气站,同时,系统也会根据用户信息的变化对记录的信息进行更新。
用户持卡进入加气站,将卡插入加气机之后,加气机会对用户进行身份验证,在对其车辆以及气瓶的验证合格之后才能进行加气,加气机完成加气之后会自动按照加气量进行扣费。如果加气的车辆没有通过验证或者是加气机在对车用气瓶检测时发现气瓶不符合加气相关的安全标准,那么加气机会自动拒绝加气的操作。
这种基于IC卡的加气站车用气瓶安全监管系统可分为三层架构,位于最顶层的是加气监管省的中心处理系统,其次是加气安全监管的站级系统,最底层的则是联网状态的加气机。加气监管中心主要包含了5大模块:系统监管子系统、负责认证的管理子系统、负责业务查询的系统以及第三方接入子系统。这几个系统相互配合应用,实现了加气IC卡的认证绑定功能、车辆的充装许可管理功能以及各大加气站的业务查询功能。
加气安全监管的站级系统,则主要负责与中心系统的通讯、车辆交易业务的查询、对加气机的控制以及通讯等等。另外,加气监管站级系统也可以提供站点内许可名单的查询服务以及车辆充装业务记录的查询等。
五、总结
由于天然气资源的供应问题,我国天然气市场的发展仍然处于一种不均衡的状态。比如说我国西北,而西南地区的天然气资源相对比较充足,这使得该地区无论是在天然气汽车还是充装网点的发展上都比较快速且均衡,但是在华中、华东以及沿海一带则因为天然气资源的供应不足,使得天然气汽车普及的速度较慢,同时导致天然气的充装网点也比较少而且分散。除此之外,因为车用气瓶的流动性很强、而对其管理相对较为松散的原因使得天然气汽车的使用、销售、车用气瓶的安装以及天然气充装等各个环节都存在很大的安全监管漏洞。尽管政府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监管法令,但是由于各个地区的发展状况不同,使得法规在各个地区的执行力度也十分不同。很多地区的相关法规难以落实到实处。因此,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监管体制是我国能源未来战略发展的必然方向。
参考文献:
[1]姚可.基于IC卡的加气站车用气瓶安全监管系统设计[J].电子商务,2013.
一、科学合理规划,推进布局调整
(一)制定安全发展布局规划,优化产业布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统一部署,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将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本市通过国家审核的41个开发区产业定位,确定化工产业的集中区域或园区,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要积极推广**化学工业区产业链一体化和循环经济经验,在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要合理整合资源,集聚关联产品,优化园区布局,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于20**年底前,完成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将规划正式对外。从2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二)积极引导,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增量必须向工业区集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转产、搬迁、兼并、关闭,积极促进和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市经济信息化委应会同财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快形成和出台政府扶持政策,加大跟踪指导力度,积极协调相关地区争取于20**年底前完成中心城(镇)区、黄浦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区内82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布局调整工作。
积极推广闸北、闵行等区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地区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二、加强源头管理,提高本质安全
(三)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等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启动现有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并作出20**年底前完成改造的书面承诺,通过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和装置的安全本质度。企业实施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改造完成后还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等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从严审批液氯、氰化物、丙烯晴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合成氨、高纯度一氧化碳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的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运输许可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新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申请延期换证的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同意颁发许可证或延期换证;达到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现场核查,经资料审查后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要把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紧急停车等,纳入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内容。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将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实现自动控制作为安全评价的一项内容,分析其工艺危险性及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完善技术措施,并出具评价结论。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各类危险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运输通行证等证件的审核发放工作。
(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各级财政、金融、保险、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企业严格按照《**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企〔20**〕**号)和《关于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20**〕**号)等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
(六)强化技防措施,实施科技兴安
各级安全监管和环保部门要大力推广应用加油(气)站HAN阻隔防爆和油气回收技术。20**年底前,完成对世博会场馆周边300米内、即使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安全距离仍不符合条件的加油(气)站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并完成外环线以内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技术改造。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地方标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载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GPS监控平台建设和应用,确保20**年底前全面完成GPS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调试工作,并完成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GPS监控信息接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速度、路线、运行安全状况的动态监控。在试点基础上,20**年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电子营运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运营车辆资质、技术状况、日常维护、规范营运等方面的监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
鼓励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要确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通过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每一阶段都应制定试验开题报告,组织技术条件论证,编写试验总结报告,并通过专家技术鉴定,在此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估导则》(沪安监管危化〔20**〕85号)要求,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企业要及时将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及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以及定期组织演练。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实施24小时实时监控和管理。重大危险源涉及的相关场所、设施要实施视频图像监控。
三、夯实监管基础,提高执法能力
(八)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和本市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有效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申请或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同时提供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剧毒、易燃易爆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年底前,全面完成自评,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并将自评报告提交相关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20**年底前,上述企业应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九)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普查登记,及时向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确保在20**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健全全市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资源共享,为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打好基础。
(十)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质量技监等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过程监控、跟踪整改制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岗位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同时,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下达整改指令书,落实隐患治理、应急措施,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各区(县)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每季度按期将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市级监管部门备案。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督促相关企业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常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企业全员安全培训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成绩应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十二)针对重点环节深化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紧密合作,形成合力,大力推进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建设。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合理确定市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进出专用道口,完善道口禁止通行标志和标识设置,并负责在各市境道口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沿线道路,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查验、执法,各级安全监管、交通管理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基础信息平台及车辆实时监控平台,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控,并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专业人员资质情况以及车辆安全警示标志设施等情况进行查验;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收发货责任倒查制度,联合有关部门推广使用电子卡(标签)查验、登记,同时建立道口危险化学品超装卸载应急处置基地,真正形成“基本信息共享、动态监控通报、联合执法同步、查处意见反馈”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可控度。
各级安全监管、建设、质量技监、市政、消防、水务、房地、市容环卫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沪安监管危化〔20**〕**号)、《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沪安监管危化〔20**〕**号)要求,组织开展易燃易爆场所检修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和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安全专项整治,促进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安全受控。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沪安监管危化〔2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安全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水平。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十四)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本地区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和相关应急预案,规范和加强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得到迅速、妥善处置。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责任追究,制定防范措施,开展警示教育。受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单位,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调查结束后,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复印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每季度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要指导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中型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实现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市安全生产情况逐级报告制度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考核;有关中央和市属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考核;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十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即将施行为契机,积极通过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十六)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地区要在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十七)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协会、安全评价机构等中介组织严格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和带储存设施的经营安全许可要聘请专家参与审查;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要充分咨询专家意见;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十八)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九)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管理体系;建立
化学品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经济社会生产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种生产原料和消费品,但是同时化学品本身的属性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潜在危险性也对经济社会和人身安全等产生威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管和控制,既是确保经济社会活动效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提升化学品使用效用和功能充分发挥的重要措施。探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与体系的建立对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效并不理想,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重要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过程的管理监控不够,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没有做好相关的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制度不够健全,没有在安全管理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而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部门,如质检部门、工商部门等多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畅通,管理工作和秩序比较混乱。其次,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目前使用的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条例已经不太能够适应新时期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发展的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盲点,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控制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再次,有些安全监管措施不具备强制性,例如危化品安全监管实行登记注册制度,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是一项告知性备案工作,一旦危化品生产企业违约,不按照法律法规条文要求进行登记,那么我们监管部门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另外,很多企业和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监管方面存在着安全管理意识差、安全管理知识缺乏等问题,安全操作人员的技能能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够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管理教育培训工作等都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与体系的建立的对策和措施
(一)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
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牵扯到多个部门,具有行业多、环节多的特点,因此不论是政府相关部门还是企业都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强化。首先,要对危险化学品采取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区域化学品管理工作实际,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对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使用、废弃等多个环节进行实时的监控和管理,比如强制要求化工企业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包装容器进行事故隐患检查,确保其无隐患运行;要求运输车辆的危险化学品标识应清晰,车况要稳定,出问题的车辆该报废报废、该淘汰淘汰,绝不姑息;对于运输剧毒、易燃易爆等高危化学品的车辆,要通过GPRS等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实时监控车辆情况,防止意外发生等等。最后,各个相关部门与企业之间要紧密合作,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互相联系,构建综合协调管理机制,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到使用、废弃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管理,并做好安全监管信息时时共享。
(二)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实际,结合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按照相关标准对我国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健全。首先,要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要结合现阶段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现状、特点和趋势进行修订,完善案例条例。其次,要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配套规章进行制定,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的鉴别、限量标准和鉴别标准等进行统一规范和要求,做到能与国际接轨,能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另外,在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细节,如标签、标志和相关技术说明书等标准上与国际相关工作进行统一和规范。
(三)构建高水平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技术队伍
高水平的危化品管理技术队伍是确保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科学和规范的重要保障。首先,企业要强化安全管理人员操作水平的培训,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管理技术优化等进行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能力。其次,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在资金投入、人员配备等方面做好相关的安全研究工作,政府可以委托相关的技术机构对化学品安全、危险化学品作业条件有害性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建立高素质的技术队伍。再次,加强对相关危化品生产经营岗位的职业准入要求,比如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资格,通过以考代训、以考代教来促进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另外,还要将现代信息技术,如GPS定位系统、网络控制系统技术等应用到危险化学品监管模式当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科技含量。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危险化学品,但其固有的危险性也给人民群众带来威胁,2015年天津港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必须引起我们高度警惕。如果安全生产监管不善,危险化学品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会给社会和环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为了更好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笔者建议需要对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与体系进行构建,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高水平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技术队伍,从而最终实现危险化学品管理控制的科学性和标准性。
参考文献:
[1]张建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模式与体系的建立探讨[J].安全、健康和环境,2009,(2):34-36.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安委相关领导担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办公(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日常协调、督查指导、工作调度和信息传达等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二)对排查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合格的客运企业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驾驶人依法处理到位。
交通安全宣传有一定氛围。三)汽车客运站管理进一步规范。
及时消除道路客运安全隐患,四)强化道路客运车辆的动态安全监管。努力打造平安客运企业。
三、任务分工
加强责任倒查和追究。加快推进动态监管系统建设。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对辖区道路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的检查和隐患整改;及时填报交通运输系统专项行动整治情况;严把营运客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关。
严厉查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对所有客运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营运客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与客运企业交通违法抄告机制。汇总报送专项行动整治信息和情况。公安部门:对客运企业交通违法情况进行统计排名;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逢车必查。
安全监管部门:配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开展对客运企业安全大检查和对客运重大安全隐患企业的挂牌督办。
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通过开展道路客运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彻底解决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提高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推进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整改阶段(月10日至月31日)
二)检查整改阶段(月1日至月15日)
三)验收总结阶段(月16日至月30日)
五、工作重点
一)组织客运安全大检查
开展自查自纠。各地要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月10日至月31日。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月31日,各客运企业向各地专项行动办提交自查书面报告。
组织客运企业联查互检。由市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月1日至月15日。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配合,抽调客运管理机构、公安和全市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组成检查组,参照《省道路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汽车客运站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分项表》见附件1对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汽车客运站进行安全督查。月日前完成联查互检,并将检查结果于月15日前书面报市专项行动办。
二)积极参与全省客运企业法人交通安全形势报告会
各地要加强典型培育,按照省专项行动办的要求。及时总结经验。组织全市三级以上客运企业参加省专项行动办组织的全省客运企业法人安全形势报告会。
三)组织对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大排查
对去年以来客运车辆、客运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尚未处理的逐车逐人处理到位。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结合客运户籍化管理要求。
四)挂牌整治一批客运企业
限期整改。对交通违法排名靠前的客运企业实施挂牌整治。
五)筹建交通安全短信服务平台
及时收集客运企业法人、客运驾驶人等有关信息,结合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交通安全短信服务平台,向客运企业法人、客运驾驶人及时交通管理信息、安全提示、事故通报等。
六)组织客运资格大审查
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清理排查,月30目前。落实客运驾驶人资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要求,逐个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检查驾驶人驾驶资格是否与所驾车型相符,对不相符的要及时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七)推进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建设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规范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工作。督促运输企业加快安装进度,为所属的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相关动态信息要连入省、市级监管平台。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充分运用监控平台加强客运车辆动态监管,及时提醒和纠正客运车辆超速、超载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
八)严厉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和客运车辆通行秩序
督促汽车客运站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各地道路运管机构要根据“三关一监督”职责。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集中力量,严查不按批准的汽车客运站点停靠和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扰乱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强执勤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迅速进行动员部署,一)迅速进行动员部署。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成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把专项行动抓紧抓好,确保每个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工作方案于年月日前报市专项行动办。
近年来,在河南省境内,以及由河南省的车辆导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发生,仅从2008年以来发生的12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看,不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而且事故后政府买单现象普遍,事故赔偿费用、伤员救治费用、抢险救援费用和事故调查费用等,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影响了我省的建设和发展。如何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是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个难题。
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从这些事故的表面直接原因看,主要是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严重超载,违章超车,遇险处置不当,车辆制动性能等技术状况差等。但导致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有以下几点。
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
多数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对挂靠车辆漏管失控,特别是挂靠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常年在外,游离于管控之外;对车主雇(聘)用驾驶人员安全培训和日常管理流于形式,也未按本单位员工进行管理;尤其是一些私营公司在安全管理上既无制度又无机构人员。
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缺失
主要体现在许可审批与日常监管分离,对运输企业的运输经营许可、客运线路审批等均由省辖市交通运管部门负责,但在审批过程中,既不征求所在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也未对驾驶人员违章违法情况、企业安全状况、安全培训情况、车辆安全状况及其维护保养等作出明确的制度性规定;行业安全监管缺乏执行力,上下级监管机构存在沟通不够、工作推诿现象,形成安全监管盲区;运输过程的执法监督检查措施不力,从2008年以来发生的12起事故中不难看出,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只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转发或者贯彻上级要求时,开展集中检查活动,对日常监督检查未作出安排;“逢车必查”的路面监管和源头管理受到限制,“打非治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机制没有建立;执法工作中存在重检查轻整改,甚至以罚代管现象,如许平南“1·11”事故、南阳社旗“10·7”事故、晋城“2·25”事故等,都存在严重的以罚代管现象。
监测监控系统不发挥作用,技术监管不落实
在河南省近年发生的12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有9起事故客车都安装有GPS监控定位系统,但几乎都未发挥作用。如有的企业只是通过GPS系统发现车辆违章违法行为后,按月向车主收取罚款,而不进行安全管理;有的单位则对监测监控情况无人值守;还有些司机故意将车上监测监控设备弄出毛病,使其不能正常运行。
事故原因的深层次分析
通过对2008年以来发生的12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我们发现在这些原因背后存在一系列深层次问题。
运输市场准入门槛低,致使运输市场混乱无序
除原国有企业管理相对规范外,其他不少运输企业 “皮包公司”对挂靠车辆是只收费不管理;或挂靠经营采取车主承包模式,驾驶员由车主聘用管理,运输企业对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存在盲区;有些车主(承包人)重收益轻投入,对应更换的零部件不及时更换,致使车辆安全状况无法保证。
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缺少法制保障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尽管涵盖了交通运输领域,但对运输企业不按批准线路运行、不纠正违章违法行车行为和未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等行为,没有相应的法规和规章规定。主要体现在自上而下缺少运输安全监管政策法规和规章。
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导致事故频发的原因,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运输行业和企业的基础管理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在车辆规模、注册资金、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经营场所和设施等方面提高标准和条件,坚决淘汰达不到新的标准要求和类似“皮包公司”的运输企业。结合道路运输行业特点,借鉴建筑、煤炭等行业的做法,建立和实施安全保证金、安全责任险等经济调节机制,增强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提高运输企业安全准入门槛,解决企业或者个人赚钱、政府买单问题。
完善责任制度,强化和落实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
依法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驾驶人员安全承诺制,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杜绝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不按规定行驶等违章违法行为。所有客运、货运车辆应全部装设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等,并切实加强监测监控;完善企业内部查纠机制,从严排查和治理违章、违法行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运输车辆和设备设施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不得使用非法改装的车辆、报废车辆和无牌、无证等非法车辆。要加大对挂靠、租赁、承包车辆的安全管理,彻底杜绝漏管失控现象。
完善法制建设,从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应从《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上切入,对驾驶人员、运营车辆、运输单位安全准入进行严格限制,严格运输资质审批、客运线路审批和车辆安全管理,落实客车逢车必查等措施,杜绝超速、超载、超限等行为。坚持并落实“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出以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取证培训与考核、年度审验、驾驶员日常教育管理、运输过程监督检查作为重点环节,依法严格监管严查严处。加强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和监督检查,管好运输车辆。做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等基础性工作,整治危险路段。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从严“打非治违”,对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撤销原批准;对存在违章、违法运输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关闭,并切实依法管好运输企业。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机制,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应结合行业特点,明确规定道路运输中人、车、路和环境等方面事故隐患的种类和范围,依法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起常态化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直至车辆驾驶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实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综合督查结合的方法,加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及时消除运输经营中的事故隐患。道路及其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及时巡查和排除道路及其交通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险情险况,确保道路及其交通设施满足运输安全要求。
发挥事故查处“亡羊补牢”作用
有效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发挥事故查处和问责的治本功能,通过事故查处和事故案例分析,促使运输企业和政府部门清楚各自职责,增强责任意识,做到警钟长鸣。针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问题,健全并落实人员管理、安全投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车辆维护保养、安全检查等制度,切实解决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责任不明确和不落实问题;针对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加快完善许可审批、跟踪管理、监督检查等制度,严格落实“谁许可、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注重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增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查处一起事故,解决一个或多个问题,尤其是重视解决导致和诱发事故的深层次问题,真正实现源头治本。
公共安全警钟长鸣,如何未雨绸缪地做好危爆物品的安全监管,成为全国上下最为关注的话题。
贵州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行动,充分运用贵州交警大数据云平台,迅速摸清全省危化品存放运输的现状与隐患,精确预警、准确研判,针对性地提出了“八条新措施”,旨在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迅速反应 上下同心
今年6月16日至18日,来到贵州视察时强调,要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牢记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的道理,着力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着力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公共安全水平。
牢记总书记的嘱托,贵州越加重视公共安全。
8月13日晚,省委书记、省长陈敏尔主持召开省委、省政府紧急专题工作会议,陈敏尔毫不回避问题:“我省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持续向好,但一些重点领域安全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我们要高度重视,更加警惕,举一反三,警钟长鸣!”
紧急工作会议上,一条条的指示明确到责任主体,落实到执行人员。
“各级党政领导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肃问责!”
“各企业单位主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构建‘安全共同体’,守住安全防线、安全底线。”
陈敏尔指示:“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要带头率队开展安全督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严格落实分级挂牌督办制度,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八条新措施”横空出世
14日,贵州省公安厅召开新闻会,出台安全监管的“八条新措施”,进一步强化危爆物品管理。
“八条新措施”包括加强枪支弹药与危爆物品严格管控、加强民爆物品储存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加强剧毒化学品与放射源安全监管、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开展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筑牢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数据铁笼”、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执法管理、加强危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宣传教育等八个方面。
相关部门据此在不同领域严格排查,涵盖枪支弹药、危爆物品、剧毒化学物等不同危险源,实行动态、静态双重监管,在仓储、运输、使用等多个环节严密督查,督查到人、督查到企业、督查到仓库,确保精确管控到位。
“八条新措施”出台后,一些具体的新措施纷纷出炉。自8月15日0时至9月6日24时,一律暂停对向北京或途经北京以及跨省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活动的审批。自8月31日0时至9月5日24时,全省境内暂停一切爆破作业及运输民爆物品活动。
事实上,“八条新措施”酝酿已久。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比如全省8月14日开展的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早在7月就已谋划部署,在贵州省“打非治违”集中整治交通违法统一行动实施方案中,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排查为第三波次的行动,时间安排为8月25日开始,只是因为突发的状况提前了。
准备充分,摸清底数,贵州不打没有把握的仗。这背后,是全省上下各级公安部门对公共安全一以贯之的重视。“八条新措施”出台,不是贵州病急投医的反射行动,而是酝酿已久的一次战役,是严上加严、快上加快、精中更精的保卫全省人民公共安全。
一线战斗 分秒必争
在天津召开的记者会上,人们注意到了这样一个数据:“全国有2.5亿吨的危险化学品,南北穿行、东西拉运。一辆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如果安全监管不好,实际上就是一颗颗移动的危爆炸弹,随时有可能发生意外。”
此次爆炸是危化品存放在仓库中发生的,但以往,更多的危化品爆炸与泄露是发生在运输过程中,运输是真正的高危环节。
8月18日,“八条新措施”全面推行已经4天,记者来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整个机关办公室只剩下少许办公人员值班,交警总队高速指导处的孙斌警官告诉记者,总队成立了10个工作组,目前已经全部奔赴一线督查,办公室几乎没人了。
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也是如此,省公安厅宣传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机关领导带队,工作人员都出岗执勤督查。
前方不断传来消息。8月15日下午,黔东南州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二中队在麻江收费站查处了一起非法运输液化氧气罐的违法行为。
当天上午,在遵义,一辆装载着16吨汽油的危险品运输车,因故障抛锚在杭瑞高速公路上,情况十分紧急,当地交警部门迅速行动,采用拖车拖运、警车护送的方式,将故障车及时拖运至虾子服务区,成功消除一起重大安全隐患。
如何保证精确预警、精确研判?
“动一动,必监控。”在省交警总队,一名黄姓警官向记者介绍了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联合研发、于今年1月28日正式上线的“贵州省道路交通综合监管云平台”的运作情况。该平台开创了我省“源头化”、“信息化”、“动态化”综合监管的新篇章。
在云平台上,记者看到有各项监察分类,当点开危险品运输车辆一栏时,马上出现一排预警信息,包括累计积分达到12分的车辆数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数量、营运许可证过期的车辆数量等等,都是实时数据,每一条预警信息都由当地公安部门接受处理,处理完成后第一时间回馈到云平台上,解除预警。
此次“八条新措施”在公布的当天,省交警总队就通过交通监管云平台的大数据分析,排查摸清了当前全省的危化品运输现状,全省危化品运输车共计3797辆,其中逾期未检验295辆,逾期未报废12辆,违法未处理435辆,全省共有从事危化品运输的驾驶员5038人,危化品运输单位259家。据此,交警总队向各运输企业、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发出了精确预警,并制定盯死看牢的各项措施。
混凝土运输安全责任书【1】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加强及规范混凝土车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运输。杜绝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有效的预防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特此对运输车辆作如下规定:
1、乙方必须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车辆、驾驶员等应取得合法的证照,并严格遵守《中华人中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
2、车辆进出施工项目现场必须遵守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指挥,不得违章乱停乱放。
3、运输车辆进场后必须停放在坚实的场地上,不得停放在陡坡和基坑临边。确认车辆停放在坚实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并设有防倾斜措施。
4、运输车辆未进入施工现场在项目外等候施工时,应靠边有序进行停放,停放时必须遵守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避免引起道路堵塞、占道停放等现象。应避免引起项目部道路车辆、行人混乱。
5、乙方的车辆在施工期间,服从项目部管理有序进行停放,避免混乱,施工中泵车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服从项目部管理。不得违章作业、蛮干,乙方必须合理安排作业人员作息时间,避免作业疲劳作业。
6、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不得擅自离开发动中的车辆。
7、甲方应配合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后的施工作业,并在施工出入大门口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设备。
8、乙方所发生的一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己处理。
9、车辆出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按文明施行要求,车辆冲洗干净。未按规定进行冲洗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车辆进出施工现场时必须减速行驶,注意避让来往车辆和行人,不开野蛮车、堵气车,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11、不服从文明施工行为造成我项目部被相关部门处罚扣分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2、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司和建设单位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混凝土运输安全责任书【2】
4月1日下午,市城乡建委召开混凝土企业生产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汇报会。三县、四区、开发区建设(管、发)局负责人参加会议并汇报各自区域开展混凝土生产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会上,市城乡建委分别与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合肥市混凝土生产运输安全监管责任书》(简称《责任书》)。 《责任书》中明确了市城乡建委与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混凝土生产运输安全监管中的责任:
一是市城乡建委与各区县共同监管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以及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通知》(合政办秘[20XX]66号)和《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XX)11号)和《关于印发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工作五项制度(试行)的通知》(合交安联[20XX]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全市混凝土生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市城乡建委的监管责任:
1、及时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会议精神,制定相关监管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2、督促乙方加强对辖区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源头监管,落实各项监管责任和管理措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3、对各种混凝土生产运输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4、积极总结宣传乙方在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监管中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典型事例;
5、加强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不定期组织专项抽查、督查以及培训教育等活动;
6、落实市政府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三是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1、把市政府《关于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和市城乡建委制定的有关混凝土生产运输安全整治的11个文件所确定事项贯彻落实到位;
2、严格履行对混凝土生产运输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具体抓好《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规定考核事项落实工作;
3、明确专门监管工作机构,建立对辖区范围内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的信息档案,与辖区所有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签订生产运输安全责任状,定期组织混凝土生产运输驾驶人及企业负责人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培训;
4、向辖区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派驻专职安全监督员,并对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制度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指导;
5、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安全施工、安全运输措施以及建筑垃圾处置手续进行审查;三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初审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证书时,审查企业安全运输措施核查GPS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6、配合做好对各种混凝土生产运输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工作。
四是附则:对县、区、开发区建设部门未能严格履行对混凝土生产运输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市城乡建委将约谈县、区、开发区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混凝土运输安全责任书【3】
1.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安全学习,自学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无违章,无事故。
2.热爱本职工作,服从调派,听从指挥不准出私车,牢固树立服务思想,遵守劳动纪律,不搞特殊化,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做到随叫随到。
3.爱护车辆,坚持定期检查制度,不开带病车,确保行车安全。
4.按规定做好车辆的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5.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确保人发生命财产安全。
6.在驾驶过程中要礼让三先,谨慎驾驶,避免开违章车,赌气车,疲劳车,英雄车。
7.严禁工作时间饮酒;绝不酒后架车;不将车交非公司司机驾驶;
8.汽车修理,发必须经公司同意到指定的汽修厂,进行修理。
一、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道路交通、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强化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和落实隐患排查整治为手段,以遏制客运车辆较大以上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明确任务,集中整治,促进全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企业安全监管,促进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道路客运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排查治理解决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较大以上道路客运事故发生,努力实现我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三、专项整治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及其工作职责
成立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安监局:牵头组织专项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客运企业开展隐患整治工作,具体负责道路客运企业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情况,负责组织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的考评验收。
2.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组织道路客运企业开展隐患整治工作,依法督促整治道路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车辆、场(站)的事故隐患。
3.市公安局:具体负责道路客运车辆路面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客运车辆行驶中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客运车辆事故隐患。
四、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时间:从2011年4月至6月底,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由各县区安监部门负责牵头,召集交通、公安等部门负责人,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具体专项整治方案,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底至5月底,各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所有道路客运企业。道路客运企业要成立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客运企业落实专人负责,确保不发生客运事故。同时,要将重大隐患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备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上旬,各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客运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及隐患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各地上报的重大隐患,集中开展整治,确保重大隐患整治全面彻底。
(四)总结提高阶段:6月下旬,各地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评估,形成阶段性成果,并提出继续深化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期间,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工作不落实、专项整治不力的,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公路、公交、旅游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车辆的隐患整治。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1.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和日常安全检查情况。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客运企业,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2.客运驾驶人资质情况。严查客运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情况,是否存在驾驶人驾驶资格与所驾车型不相符的现象。
3.客运违法驾驶人情况。严查客运车辆驾驶人超速驾驶、超员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查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处罚、清理违法记分和事故信息情况,对客运违法驾驶人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停班或辞退等处理措施。
4.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是否建立所属车辆隐患排查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是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并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二级维护和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年检,是否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
5.客运车辆动态监管情况。是否利用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加强车辆动态监管,并及时提醒和纠正客运车辆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
6.客运场(站)安全管理情况。道路客运汽车场(站)是否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道路客运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预防道路客运事故的具体行动。各地安监、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本地客运企业安全状况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步骤、方法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县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紧紧抓住本地道路客运事故易发、多发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重点,注重方法,抓出成效。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行动工作计划,认真开展工作,既要抓住道路客运事故多发时段、多发路段等关键环节,也要抓住与日常安全监管、推进道路客运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工作中,要做到深入细致、不留死角,努力遏制道路客运事故的发生。各县区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应于4月底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农村道路交通是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弱点、难点和事故多发的领域,在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省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比重一直都在85%以上,而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则在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现有的道路、车辆技术状况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条件下,随着我省农村公路里程的不断延长和农村车辆的迅速增加,如何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平稳,是当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甚至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保障我省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6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闽政办(2008]111号文件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举措:
一、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各地要及时聘用交通协管员,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延伸到农村道路。有条件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要强化其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未设立的要加快推进乡(镇)派出所协管工作步伐,依法委托乡(镇)派出所行使交通安全执法权。
二、切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安监、建设、农业、工商、经贸、国税、地税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并明确整治重点内容为:对无(假、套)牌、无(假)证、挪用号牌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拖拉机(含变型、多功能拖拉机,下同)要依法予以查扣,对其驾驶人、所有人要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要当场予以查扣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标准(其中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要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暂扣半年以上不来认领的机动车、拖拉机按无主废旧车辆移交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公开进行销毁处理;对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查纠;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要依法对驾驶当事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应的罚款;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而驾驶运输经营车辆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严处罚;对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的机动车辆要予以当场查扣,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其所有人予以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要责令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在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纠;对外挂机动车、拖拉机要全面清理,严格执行检验规定,引导其回迁落户(经贸、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及时修订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变型拖拉机地方技术标准),对不符合我省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拖拉机要开展联合整治,促使其回原籍地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特别是未列入国家发改委上牌目录的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简化办牌办证程序,方便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拖拉机办理牌证;简化农村地区新增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程序,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确保新增摩托车、拖拉机手续完备,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行业部门路面管控和交通稽查等监管工作情况,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有效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物理隔离设施等安全防护设置,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对新列入农村道路硬化计划的公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核关和竣工验收关。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各级政府要组织全面普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抓紧整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要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有效保障农村道路建设成果。
五、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意见》强调,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落实。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
案》([2005]49号)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建、养、管各环节科学的工作机制。除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外,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
六、切实加快农村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认真规划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逐步把公交线路延伸到符合通行标准的乡(镇)、村,清理、规范农村客运收费的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农村客运车辆附加费、运管费、养路费等相关费用,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负担。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要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客车通达深度。对客流量小的线路,可采取灵活的片区经营、滚动发车、循环运营方式,提高车辆实载率;对新开行的客运线路,可视情开行隔日班、周末班、赶集班车。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低速载客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的非法载客行为。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强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对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简化立项、建设、用地等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交通部门要提高其建设补助标准,加快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步伐。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意见》指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借助“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的平台,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为载体,全面普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各级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建立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交通事故、农机事故、超限超载和交通违法等信息台帐,并定期予以曝光。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种媒体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各级交通部门要利用车站、公路收费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流动性大的密集场所,认真组织实施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乡(镇)、村委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八、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强化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监察机关、各相关部门的督察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我区共有113个行政村,现有农村客运企业4家,车辆数84辆,座位数967座,运行农村客运线路10条,总里程数297.7公里,覆盖全区中的105个行政村,通车率达到92.92%。
截止目前,全区还有13个行政村(详见附表)未通农村客车,其主要原因是:大多数乡村道路线路长、路面窄,安保设施不完善,且较为偏僻,村里常住人口少,如果开通农村客车,农村客运公司会面临经营亏损的问题,且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二、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的工作部署,创新体制,完善机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完善农村公路和客运网络结构,提升农村客运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城乡客运协调、安全发展,为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提供有效的支持。
(二)总体目标。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区、乡镇两级共同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农村路网建设”工程和“村村通客车”工程的各项措施、政策。建立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与安全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市公交协调发展的农村客运网络,建立“路、站、运、管、安”五位一体的发展机制,为农村客运企业创造“开得通、留得住”的经营环境,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条件。
(三)主要任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通建制村等级公路通达率或公路通客车条件,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客运站点(含农村客运站、港湾式客运站、候车亭,下同)。农村公路要与农村客运站点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努力提高建制村通车率,努力提高农村客运供给能力、安全监管能力和运输服务质量,保证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
到年底,全区基本实现建制村通等级公路或达到通客车条件并开通农村客车,到2012年底初步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基本形成覆盖全区、结构合理、衔接顺畅、功能齐全、运行高效、服务优质、方便快捷、安全环保的城乡客运服务网络,实现农村客运稳定、健康、有序发展,全区各乡镇基本建成五级以上(含五级)客运站,通客运车辆的行政村建有候车亭;运输装备水平明显提高,适合农村路况和适应农民出行需要的农村客运车辆普遍推广使用。
三、夯实基础,加快提高农村客运道路通行能力
(一)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发展和农民群众出行的实际需求出发,区预交办要提请区政府主动组织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加大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防控对策研究力度,研究制定农村客运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和要求,按照经济、高效的原则制订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施规划,指导安保工程实施。开通农村客运线路的道路必须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要求;对未达到农村客运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不得批准新增开通农村客运。
(二)在继续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网络项目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加快剩余未通硬化公路建制村的通村公路硬化和安保工程步伐。年,协调省、市、区筹集资金3000多万元,其中:建设硬化路面3条线,总里程13公里,投资1600多万元;建设15个自然村公路,总长10公里,投资450万元;建设安保工程66公里,投资1500万元;建设绿化工程25公里,投资32万元。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未通农村客运建制村沿线公路安保工程,增设安全、警示、防护等设施,改善公路安全技术条件。督促按照技术规范完善错车道等附属设施,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
(三)区政府建立农村客运开通前的论证机制,组织交通、交巡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参照农村客运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采取“限车型、限车速、限时段”等措施进行农村客运开通的认定,区运管所根据认定再予以许可,开通农村客车。
四、加大投入,积极推进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客运站点。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落实农村客运站点作为公益通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区建设局在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中,要统一规划农村客运站点布局。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农村客运站点规划选址用地权属及供地方式进行明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将其建设用地纳入行政划拨地,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区交通局要根据交通发展规划,主动与相关部门衔接,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客运站点。
(二)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建立农村客运站点运行机制,确定农村客运站点维护管理补助资金。区交通局对列入计划并投入运营的农村客运站,要积极协调落实相关维护补助经费。
(三)农村客运等级站建设按照国家五级站及以上标准建设;投入使用时,在确保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先以简易站标准进行试运行,以培育市场。
(四)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农村客运站点。积极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经营农村客运站点。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客运站的土地,投资建设经营农村客运站。推行农村客运站与基层运管站、公路管理站等多站合一的模式,进一步整合资源。在不改变农村客运站功能和用途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商铺经营、广告等市场运作方式,促进以站养站,充分发挥站点效益。
五、创新机制,不断优化城乡客运网络
区发改、建设、公安、国土、交通、安监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积极探索城乡客运经营模式和运行机制,形成城乡公共客运资源共享、相互衔接、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畅通有序的新格局。
(一)根据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采取更加灵活的运输组织方式,全面提高建制村通客车率。在严格审查农村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农村客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可按照“限车型、限车速、限时段”的办法,积极推进“村村通客车”工程;鼓励、支持农村客运企业开行定线客车、循环客车、学生客车以及早晚、隔日、周末、预约客车等,提供优质、便捷的运输服务。
(二)区交通局要加强工作协调,将公交线网延伸至“农村公路通客车条件”许可的乡镇。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动实行公交化运行,有效解决乡镇居民的出行问题,不断提高城市公交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
(三)选用符合《省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并列入国家客车生产目录的农村客车车型。参加农村客运车辆满足客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不断优化和改善车型结构,提升车辆档次和更新速度,推广选用小型客车等适用车型投放农村客运。区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落实农村客运车辆6年更新的有关规定,协调上级交通部门做好车辆更新的相关补贴工作。
(四)积极探索和推动农村客货运输统筹发展。依托农村客运网络,以农村客运站为载体,大力培育面向农村的物流市场,引导建立农村生产资料、消费品以及鲜活农产品的快速配送、储存、包装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客货网点和邮政物流网点的双重优势,提升农村物流服务水平,加快城乡居民交流,带动农村客运市场繁荣。
六、明确监管职责,切实提高农村客运安全保障水平
(一)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强化客运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区政府牵头,区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管理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
由乡镇政府负责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区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区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乡镇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运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区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积极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把好农村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并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
区安监部门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根据政府委托,按规定牵头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区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区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监控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从事农村客运的客车应安装GPS车载终端,实行动态监控,防止出现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夜间行驶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切实提高农村客运抗风险能力。提高农村客运的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增强经营发展的综合实力。严格落实农村客运经营者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确保具备相应的事故赔付能力,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增强对各种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置、赔付和抗风险能力。
(三)切实加强农村客车日常安全监管。区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农村客车日常安全监管。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公安部门在道路执法中发现客运班线夜间途经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部门,由交通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实行公交化运营的,车辆日常维护、检查按照国家有关公交客车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实行片区运营的农村客车,车辆日常维护、检查按照国家有关公路客车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或者根据片区大小、车况路况,由企业安排技术人员跟车负责日常维护、安全检查。
(四)严格选聘农村客运驾驶人员。农村客运企业选聘从业驾驶人员应当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客运车辆驾驶条件和交通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并在近三年内无发生过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亡人事故,近三年内无超员20%以上、超速50%上、疲劳驾驶、酒后开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对农村开通客运所在的乡镇应适当增加警力,以适应道路路面安全监管的需要,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六、加大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区各有关部门应形成合力,共同协调上级相关部门,在财政补助、土地划拨、税费减免、车辆保险等方面,积极争取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研究建立农村客运公共财政扶持制度。区交通、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客运燃油补贴政策,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区物价局要会同区交通局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客运运价及定价规则,从实际出发,及时调整运价,使各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农村群众。
近年来,随着全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化工企业的增加,危险化学品运输数量和种类在不断增加。由于危险化学品一般具有燃烧、爆炸、毒性、腐蚀性等固有危险性,其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不仅可能造成车毁人亡,而且可能造成泄漏、燃烧、爆炸、腐蚀、毒害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导致环境污染,甚至造成群死群伤或严重财产损失,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公共安全、周围环境构成极大的威胁。因此,作为一种动态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备受人们的关注。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有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和管道运输等几种方式。在我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1]。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每年公路运输的剧毒氰化物就达到数十万吨,易燃易爆的油品类等达到1亿t[2]。鉴于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特殊性,安全管理工作在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管理中显得更为重要和关键。本文通过分析影响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的因素,就如何加强运输安全浅谈了一些看法。
2影响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的因素
按照两类危险源理论分析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原因,第一类危险源是危险化学品,第二类危险源是对危险化学品的约束物和限制措施,包括人、物、环境三个方面的因素。其中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难以决定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3]。同样,影响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的因素主要存在于人、物、环境三个方面。其中,人的因素所占比例最大,其次为物的因素,最少的是环境因素[1]。
2.1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的失职行为容易造成事故的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如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但在实际中却存在以下现象:一些危化品运输驾驶员的守法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较差,疲劳驾驶、违章现象、任意改变运输路线等情况经常发生;部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或不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不能进行有效的处理,造成事故扩大化;装卸人员主要表现为对安全设施紧固不到位,危险化学品的装载、包装不合格,如超载、超高、过量充装、混装、包装有泄漏等。
2.2物的因素
物的因素是指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和盛装容器。物的不安全因素主要表现为:一是车况不良、“病”车上路,安全设施不齐全、违规改装等。有些企业只顾生产效益,忽视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管理,不能及时掌握车辆性能状况的完好程度,不按照“强制维护、定期检测、视情修理”的要求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甚至使用普通货车或经过改装的车辆运输,安全设施陈旧,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齐全,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或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二是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存在缺陷。一些运输企业所用的危险化学品盛装容器未经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并经检测合格,或对容器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疏于检查、保养和维修,在行车中震动会导致破旧容器的损坏,危险化学品的泄漏。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一般是从泄漏开始的。
2.3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包括天气、道路状况、自然灾害等客观上的不利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使事故容易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化。“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驾驶员的操作和情绪,直接影响到行车安全[4]。
3对策与建议
3.1加强对从事运输的人员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并对从业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案例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督促其进行规范操作。尤其是车辆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要选择平坦的道路,控制车速、车距,遇有情况,应提前减速,避免紧急制动,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杜绝酒后开车、疲劳驾车和盲目开快车。此外,危险化学品种类多,而且各有各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后的处置方法也不一样。因此要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增强他们的业务素质和事故的防范、处置能力,使其熟练掌握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险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正确的防护处置方法、报警等知识,掌握各种类型灭火器具适用对象和正确使用方法,万一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3.2加强对运输车辆、容器的管理
由于不同危化品的危险特性不同,在公路运输时会对车辆的结构、技术性能和装备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因此要依据所载的危化品的性质、形态、包装选择合适的运输用车和容器,配备要求的灭火设备、防静电设施、液位计等安全装置。其次,运输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适用的设备管理、车辆和容器检查、维修维护及保养等制度,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容器的管理,做好车辆和容器的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提高运输车辆和容器的安全状况。再次,利用无线射频技术、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视频、自动报警系统等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对车辆方位、速度、行驶线路和运行状况等信息的监控,确保运输车辆按指定的行车线路行驶,杜绝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5]。
3.3增强对不利环境因素的应对能力
从业人员克服环境的不利因素,一方面要切实做好“六预”工作,通过实地考察、网络搜索,了解到达目的地运输线路、道路状况、天气有无异常(高温、雷雨、大雪、大雾)、自然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装卸作业环境等信息,及时传达和,使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做到心中有数[4];另一方面,要通过教育培训使他们掌握遭遇不利环境因素时采取的措施,在人员的思想、设备等方面做好应对不利环境因素的准备,防范事故于未然。
3.4加强对危化品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管
县委、县政府召开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经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部署下步工作。刚才,安监局仕军同志、消防大队贵明同志分别通报了全县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供电局玉贤同志、镇世朝同志分别作了交流发言,交警大队振中同志、乡茂开同志、乡旭飞同志分别作了表态发言。会上,还对全县201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县政府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责任书,希望大家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始终坚持做到警钟长鸣
(一)过去一年,成绩来之不易,应当感谢大家。2012年,是我县经济发展速度快、效益好的一年,也是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一年。一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采取一系列过硬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在落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执法、深化整治、注重宣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从刚才仕军同志通报的情况看,2012年,全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持平,受伤人数同比下降60%,较好地完成了市政府下达我县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凝聚着全县安全生产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心血和汗水。在此,我谨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在座各位,并通过你们向奋战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二)第一季度,形势不容乐观,务必深刻反思。从今年元至3月的情况来看,我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异常严峻。截止3月27日,全县共发生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856起,致10人死亡131人受伤。其中最典型的要数:镇三层溪“1·28”长安车侧翻入库事故,致1人死亡,打捞2天2夜,投入人力400余人次;复兴镇明溪村“1·30”低速自卸货车侧翻事故,致4人死亡5人受伤,善后处理5天4夜,投入人力700余人次;青龙镇黎家堡加油站“3·3”卸载货车厢内大理石侧倒挤压事故,致2人死亡2人受伤,虽然人、财、物投入不及前两起多,但在我县尚属新型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家庭的严重损失,而且牵制了县乡两级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更是制约了全县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比如“1·28”事故、“1·30”事故期间,县委书记张珍强同志原本计划率队赴重庆出席招商活动,结果因为忙于处理善后事宜,未能脱身亲自前往参加,导致少签约2至3个项目、少引进4至5亿投资。同时,从这些事故中也充分暴露出,我县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许多盲区死角、许多不利因素,突出表现为:一是安全监管欠严。一些乡镇,主要领导不够重视,分管负责人积极性、主动性不强,不去管、不敢管、不善于管,工作检查流于形式,对排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到位、不及时、不彻底。二是安全执法偏软。一些部门,执法人员心慈手软,态度不坚决,讲人情、看关系,对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处罚不到位,缺乏权威性、有效性。三是责任落实不力。一些矿山,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投入不充足,设施设备落后,隐患得不到根本整改,问题得不到彻底纠正。四是安全意识淡薄。一些企业,无视安全法律法规,片面追求效益利润,不顾职工生命安全,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违法生产。五是安全基础脆弱。我县大部分公路属四级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严重不足;大多数煤矿、非煤矿山均是由小煤窑、小矿山改造而来,建矿时间短、安全起点低,技术装备滞后,生产水平不高。六是监管点多面广。我县高危行业点多面广、门类齐全,人员力量薄弱,监管任务繁重,隐患排查存在盲区、死角。这些问题,虽然既有主观方面也有客观方面,但关键在于主观方面,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务必深刻反思,拿出应对办法。
(三)从今往后,责任重于泰山,必须警钟长鸣。当前,我县正处于大建设、大发展的重要时期,一大批交通水利、城市建设、重大工业等项目工程相继落地建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统筹兼顾抓好安全生产,一旦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我们就不能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可以说,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政治。“1·30”事故后,县委书记张珍强同志多次明令:“今后,凡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党政主要领导一律先停职,再检查。”县长李云德同志多次强调:“今后,凡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所有费用自行负责,县财政不解决一分钱。”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彻底整改薄弱环节,坚决克服不利因素,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统筹推进,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始终坚持做到依法严控
目前,气温回升、清明来临,雨量增加、汛期将至,工矿、商贸、建筑等企业复工复产,中考、高考日期迫近,人流、物流、车流增多,是安全生产事故易发期、多发期,极易引发道路交通、火灾、电力、地质灾害等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工作点多、面广、线长。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排除隐患,预防事故”这条主线,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顿”专项行动,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自2月26日开展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顿”专项行动以来,历时一个月,共排查出道路隐患点139处,查处违章车辆18739台次,纠正各类违法行为2238起,行政拘留15人,处罚金10.97万元,培训驾乘人员30000余人。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离我们的目标和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乡镇及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等部门,务必继续加大路检路查和源头管控力度,抓住重点路段、时段和车辆,坚持“属地管理、归口负责”原则,切实做到逢车必检、遇驾必查,群策群力大战100天,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坚决杜绝无牌、无证、无保险车辆上路运行。县道安办要切实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继续实行“一日一督查、一日一通报”制度,对连续两次督查未在岗的乡镇或部门,要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源、安监、国土、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德府办发〔2013〕46号文件精神,责令县内所有煤矿立即停止井下一切整改作业,抓紧组织做好煤矿兼并重组前期有关工作,待有关政策、文件出台后,按程序办理。各关停煤矿必须妥善安置矿上工人,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复或同意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借口进行井下整改作业,一经发现,将按非法违法建设(生产)行为,依法依规严肃给予上限处理。需开展抽排水作业的煤矿,要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并认真制定维护方案、落实防范措施,严格控制下井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出入井检身登记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借机采煤。各产煤乡镇要加强领导、指派专人进驻辖区煤矿监督指导,县能源、安监部门要加强检查巡查,确保煤矿关停到位。凡因工作不力,导致存在煤矿非法违法组织建设(生产),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住建部门要认真分析和研究现阶段各在建工程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排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和日常维护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逐一要求各方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禁违章违规操作行为,切实解决在建工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工程监理不到位、非法转包分包等突出问题。要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和各乡镇,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问题,从严从重打击非法占地、未经许可开工建设、聘请无资质施工队伍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四)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3月19日全市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全力组织开展好“除火患、保平安”冬春专项行动和消防安全“百日攻坚战”,深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农村和社区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努力减少火灾隐患“存量”,控制火灾隐患“增量”,全力稳定火灾平稳态势。要建立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机制,做到“发现一起、督办一起、整改一起”。要切实加大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认真落实农村50户以上自然寨消防工作帮扶责任制,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应急预案演练,按时完成每村“一支志愿消防队伍、两口消防水池、两台消防机动泵”建设任务,确保我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五)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随着清明节临近,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增加,再次进入销售旺季。各乡镇及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无证经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严防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公安部门要对民爆物品购买、运输、使用、清退等各环节严格管控。特别是要对涉爆单位火工品实行“日清日结”,确保停产矿山企业民爆物品“零库存”。公安、工贸部门要加强民爆物品销售的安全监管,严厉查处非法销售行为。
(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国土、安监部门要牵头会同各乡镇,全面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并以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契机,督促企业按照规范化、规模化、机械化要求,完善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设施、条件,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加强监控,提升非煤矿山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七)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各有船乡镇、交通、海事、农业、畜牧等部门要根据汛期特点,继续深化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渡口安全管理状况,严格实行签字放行制度,查处无证无照和报废船舶、渔船、自用船、农用船等非客运船舶非法渡运行为,查处渡船超载、渡船船员无证、未经安全培训上岗操作的行为。要围绕沙坨电站4月20日下闸蓄水目标,及时落实领导干部包村、干部包户“人跟人、人盯人”的乡镇干部包保责任制,始终坚持“以搬迁保安全”原则,扎实做好库区移民搬迁和乌江沿岸各村组、新增渡口码头的安全监管工作,卫生、防疫部门要全面做好淹没区医院、坟墓、洞穴、圈舍等方面的清理消毒工作,确保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卫生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各种食品商店卫生状况的检查,重点检查食堂、饭店、食品商店的卫生条件、安全保障及各种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的制订完善和执行情况,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使用非食用原料、高残留农药蔬菜、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九)加强校园安全监管。校园安全关系学生儿童健康成长,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校园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教育部门和学校义不容辞的职责。教育部门要立足当前,集中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做到管理到位,不留死角;要着眼长远,把安全常识、应急训练列入课程,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开展人防、技防、物防综合体系建设,确保各级各类学校安全。
(十)加强地质灾害安全监管。各乡镇及国土部门要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对滑坡地段进行严密监控,隐患点居民必须搬迁到安全地带,正在搬迁的要加快进度,一时不能搬迁的要加强安全培训,组织群众开展应急撤离训练,确保不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
(十一)加强危险化学品管控。安监、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督导检查力度,严禁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行为。安监部门要牵头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危险工艺和新建项目管控,加大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凡证照不全或不符合安全条件进行生产、经营的危化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凡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审查或未经试生产备案的,一律停止建设和试生产,切实做到严防死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公安部门要牵头严格落实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监控措施,建立剧毒化学品经营日报告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严格管控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运输,严格落实剧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危化品全程押运管控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登记制度,对过境的危货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运输物品进行登记;严把安全检查关,严防旅客携带危险物品乘坐车辆。
(十二)加强企业用工安全监管。人社(就业)部门要牵头会同安监、公安部门,对各企业用工情况进行安全用工检查、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确保实现依法用工。对未执行用工“双保”制度的企业,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业整顿;对因违法用工造成安生事故发生的企业,要从严从重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如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用工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