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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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改革;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1-0088-02
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是大学本科专业必修的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大学本科毕业生是否可以成为适应对外经济交往需要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教学模式选择、规划,运用讲授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就成为当务之急。
法律教学模式历经教师主动型传统教学模式、教师为主学生辅助半主动型案例教学模式直至当今倡导学生为主教师辅助型诊所式教学模式。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演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学生被动转化为学生主动学习的过程。那么什么是“诊所式”教学模式?为什么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中践行诊所式教学模式呢?
一、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缘由
诊所式法律教育首先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型法学教育方法,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Frank。诊所法律教育常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法律,即在有法律实务经验的老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参与各种法律实践开展法律教学活动,增强法律运用的真实感,让学生切身体会实际办案以及操作运用法律的过程。
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下的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必要性分析
面对日益激化的国际经济摩擦,运用诊所式教学模式讲授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才能使学生切实掌握国际经济法律法规、国际经济惯例基本内容,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职业技能。
1.教师主动型传统教学模式讲授国际经济法弊端。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从教学内容上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共五大部分。运用传统教师讲、学生听;教师板书、学生抄笔记完成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其结果注重学生基础理论的单纯记忆而忽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和提升,导致期末考试成绩高分却对国际经济法主要内容无法融会贯通,认知实习和毕业实习面对真实涉外案件无法独立分析案件事实、独立提出案件解决方案。
因此,教师主动型传统教学模式显然不符合法学教育宗旨,运用这种教学模式讲授国际经济法必须摒弃。
2.教师为主学生辅助半主动型案例教学模式讲授国际经济法弊端。案例式教学法是美国法学家首创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以案例讨论课的形式进行,由任课教师选择案例,或者由教师按照事先选好的案例教材按照教学计划依次推进。由于教学计划的安排和教学课时的要求,为了完成既定教学大纲任务,往往在教材、老师课件上随附有说明或解释性内容。因此,容易造成学生不需要进行严密逻辑思考,更加谈不上在教师引导下学生按照所学的法学基础理论各抒己见甚至提出相互碰撞的法律意见。
国际经济法案例由于涉及当事人、案件事实、法律规范带有涉外因子,因此往往了解争议案件事实、案件分析及案件解决方案提出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案例教学模式最终只能在教师有目的提问、学生在有限时间内提出观点意见并分组讨论、教师再质证、学生再分析……最终教师只能在有限的学时和并不完善的跟进教学配套中,由学生象征性讨论后直接给出虚拟案件的处理意见。
案件的虚拟性、法律法规的国际型、学生知识的有限性、学时的固定性等主观和客观原因造成案例教学模式空泛、成效差的结果。
3.学生为主教师辅助型诊所式教学模式适应国际经济法讲授。与案例式教学法的渊源相同,诊所式法律教育也是起源于美国的一种实践教学模式,不同之处在于:将案例真正还原到现实生活中,将案例讨论从课堂搬到案件现场,将学生从案件的旁观者转变为当局者。学生是课堂的主人,案件使用真实案件材料,使用“模拟角色训练与评价”和“真实案件的”等多种创新教学方式,使学生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经融法、国际税法、争议解决方式五大部分知识在真实案件中融会贯通。
三、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下的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实践“瓶颈”
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全国7所高等院校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随后越来越多有资质的高校相继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那么诊所式教学模式进行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改革在实践操作中将会面临哪些实际问题呢?
1.资金来源。诊所式教学模式进行国际经济法课程改革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首先,需要诊所的建立经费:需要一个办公场所,以便学生接待、会见当事人,也便于那些需要法律帮助的人知道在哪里可以找到提供法律服务的学生,这也可以增加法律诊所的案源,提供更多学生锻炼的机会。其次,学生办案的必要经费:法律诊所很多是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出现,无报酬而言,那么让学生自己倒贴钱提供法律帮助显然是不适宜的。再次,指导教师的报酬:国际经济法以诊所式教学模式进行课改,教师在案源提供、案件跟进、资料获取、指导学生方面都需要付出心力。要求教师在正常授课和科研项目之外无偿承担诊所教育任务,不是长久之计,应给予教师以公正回报。
大量资金投入单纯依靠学校财政拨款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而教师从事的是学生知识给予和实践能力提升的引导,绝非筹措资金的主体。因此,通过高校自身解决资金来源困难的问题是杯水车薪。
2.案源获取。诊所法律教育常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法律。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提升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增强学生做一名合格律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而在校大学生近乎没有律师从业资格证书,也没有办理实际案例的从业经验,因此案源通常只能由带队教师自己所涉案源提供。教师主要工作是教学和科研而不是兼职律师,因此案源非常有限,且有限案源同样涉及当事人及教师自身隐私。因此,案源获取是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模式课程改革实践“瓶颈”之一。
3.带队教师配备。从配备教师来看,国际经济法任课教师通常是学术型人才,具有辩护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储备并不多,特别是具有从业涉外律师事务所独立办理涉外案件;具有法官、检察官审办涉外案件工作实践经验的教师更是凤毛麟角。因此,单纯由高校教师或者兼职高校教师组成团队进行国际经济法课程诊所式教学模式改革是实践中极其突出的问题。
四、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模式建构与创新
诊所式教学模式应用于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使学生在真实案件中由旁观者转变成为当局者。那么如何将这种实践性的教学模式切实运用在课程改革中,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探索教育部门与公益机构、司法机构结合方式解决资金难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高成本的教学模式。因此,我国目前的法律诊所应该多渠道努力,争取广泛的国内外资助。我们可以探索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提出资金申请,或者与愿意投资教育改革、促进教学课程改革的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机构进行合作,探索多渠道资金来源解决资金问题。
我国司法机构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构。国际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改革学生必须到法院、检察院司法机构长时间深入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各级法院可以在带队师资、卷宗材料审议、案件庭审过程等各个环节无偿指导和协助,甚至对于学生学习过程予以经费补足从而缓解学生学习负担并起到物质鼓励的作用。
在“行动中学习法律”是诊所式教学模式的精髓。从配备教师数量上看,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教师与学生师生比例最佳状态为1∶7;从从业教师结构上看,高校大部分国际经济法任课教师并没有涉外经济案件工作实践经验,属于理论型、学术型人才,这样根本无法胜任诊所教学模式讲授国际经济法课程。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1)加强教师自身业务素质:投入资金,资助教师在涉外律师事务所工作实习,由办理涉外经济案件的律师带领任课教师实践;委派教师到司法机构(检察院、法院)实习,参与涉外案件程序旁听、卷宗整理归档等实物工作;要求国际经济法任课教师隔期到国外学习交流……通过这些手段提高任课教师自身业务水平。(2)加强与司法机构、涉外律师事务所横向联合:邀请律师、法官与检察官到学校担任国际经济法客座教授,定期举行讲座;由其担任校外指导教师,直接带队学生,将手中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案件作为学生实践案源,交由学生思考,学生继续跟进案件进展。
2.加强学生学习方式观念的转变,重新制定评价体系。诊所式教学模式进行国际经济法讲授,力求在教师指导下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涉外经济案件法律执业技能,“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这种教学理念与运作模式与传统开卷、闭卷的笔头评价学习效果完全不同,应该由校内外带队教师、客座教师评教、同队队友的评价占学科成绩小部分,和涉案当事人、带队教师的交流状态、对案件的认知及建设性解决方案的提供占学科成绩的大部分。
诊所式教学模式使学生重在平时课程内容积累与实践,而非传统教学模式考前突击,这无疑会加大学生完成课程任务的难度。因此,转变学生观念,客观逐步提升学生实践认知能力,完成国际经济法这门教学课程任务。
五、总结
在我国培养出“厚基础、宽口径、高质量”要求的“国际型法律人才”是我们既定目标,务实运用诊所式教学模式进行国际经济法课程改革,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既有目标,应该是我们是现阶段探讨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与教师讲授与学生被动听课的传统教学模式不同,案例教学法采用的是苏格拉底式讨论问题的方法来进行教学。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往往不会去阐述概念或定义的含义,教学的重点是教师通过指导学生分析案例,使学生在讨论过程中熟悉和掌握法律的理论与精神,达到提高学生法律理论水平,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教学目标。在案例教学过程中,通常是教师预先根据教学计划有意识地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案件资料,学生在熟悉案件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已经掌握的法律理论知识对该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并作出结论。在课堂上,授课教师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针对案件的基本事实,通过变换假设条件,提出一系列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供学生分析和讨论,通过这一过程,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发现和理解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范,并提高理论思维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成了近代一百多年来,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尽管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但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多变,以致有时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而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现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案例的编纂与研究。案例教学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中也必不可少,因为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新形势下,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面临了全所未有的新挑战。在这种环境下唯有通过改革法学教育的方式方法,重视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才可能真正提高我国法学教育质量,培养既掌握丰富理论知识同时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
2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甄选的标准
案例是案例教学中必不可少的素材,可以说案例教学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甄选是否恰当。在挑选国际经济法案例时,一般必须遵循如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2.1结论的不确定性
挑选的案例的结论应具有不确定性,换言之,在案例教学中,如果案例的结论显而易见,那么这样的哪里对于教学没有太多的意义,因为这样的案例无法达到启发学生的教学目的。作为教学的案例,不应该局限于一个唯一的正确答案,当然一些经典案例,总会隐含着业界所共同认可的一些行动或对策,但这些行动或对策只对学生起某种提示或引导作用。总之,教师在甄选和制作教学案例时,应该根据教学的需要有意识地修改案件的案情,使得该案例具有可讨论性,避免限制学生从多角度分析案情。案例结论的多元化可以让学生根据条件变化的不同情况,探寻解决案件的不同方法,并在比较这些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更佳和更有效的解决手段。
2.2案例的典型性
案例的典型性是指在案例教学中的案件事实与拟讨论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较强的对应性,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探讨,能够较清楚的诠释某个或某些法律规则的意涵。与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不同,案例教学不仅要达到传授理论知识的目的,还要开发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目的,在选择案例教学素材的时候,教师必须保证所挑选的案例既具有国际经济法理论价值,同时兼具国际经济法实践意义。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案例,才能够达到促进学生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律知识的目的。因此,教师只有在吃透教材、准确把握教学重点和难点的基础上,才可能会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指导学生分析典型案例,并举一反三,使学生真正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理论,并能够熟练的使用该理论来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
2.3案例的针对性
所谓案例的针对性,是指不能脱离当前的教学实际来挑选案例,案例的选择必须以教学为中心,并为教学的需要服务。因此,针对性要求教师在挑选案例时,必须考虑案例在内容上是否与课堂讲授内容相契合。这样,通过讨论这些案例,学生对于某些抽象的理论的理解就可能更为深入和透彻,也使得教学活动更为生动和活泼,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学生利用所学过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而达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目的。众所周知,国际经济法既包含国际法也包含国内法,其庞杂的体系与繁多的内容往往让学生望而生畏,如何在有限的授课时间里让学生真正掌握国际经济法知识,这要求教师所挑选的案例必须紧密结合拟讲授的理论知识,换言之,教师应该对原始的案件资料进行加工,剔除案情中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信息,不必面面俱到,尽量使学生花费最少的时间就能掌握案例的基本情况,当然,对于与理论教学紧密相关的信息必须要充分交代清楚。
3国际经济法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
3.1充分的课前准备
案例教学首先要求学生了解案例的整个背景及发展情况,这是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教师在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并进行适当加工后,应该把相关资料分发给学生,以便学生预习和准备。与此同时,根据案例资料的具体情况,教师还可以提供相关的国际经济法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规定以及其他的参考资料,以帮助学生理解和分析相关案例。学生一方面要认真预习课本,另一方面要仔细研读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总结案例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提炼案例涉及问题的主要观点与依据,为课堂讨论、回答问题或阐述自己的观点、立场作积极准备。这样,学生在正式课堂教学之前就可以了解案例教学的基本理念、目的和步骤,推动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整个教学过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教学手段的多样化
要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在实施案例教学法时,教师应该采取各种教学方法,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种教学手段,亦即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教学法应该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是偏重其中某一种。教学手段的多样化,首先是采用多媒体工具来进行案例的教学与讲解。在现代化教学中,多媒体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教学具有信息量大、效率高、形式活泼等优点。④通过多媒体教学,不仅会使原本艰难的教学活动充满了魅力,而且学生和教师的互动也会更具可操作性,互动的形式和内容也会更加丰富立体。其次是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分组讨论的方式。在学生已经作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适当地把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再由各个小组的代表做最后的陈述。总之,应该综合采取多种教学方法与手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创造能力。
3.3案例实践理论化
公安院校《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同普通院校相比,有其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总的说来,公安院校《经济法》课程要紧密结合公安工作性质、任务,要为公安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和军事化建设服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就要求公安院校《经济法》的教学在遵照法学教学规律的前提下,与时俱进,特别是要按公安教育的规律去进行教学,这就是公安院校《经济法》教学的新常态。
一、公安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特点
一般而言,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涉及面非常宽,甚至超过了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既包括合同法律制度,又包括企业法律制度,还包括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济司法制度等等,内容繁杂。在公安院校中,《经济法》的课程还包括经济侦查等相关的内容,这就要求我们把握公安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特点。
(一)强调实践,重点培养学生适应公安形势的能力
公安院校培养的人才需要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重点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向社会输送大量的公安法律人,而公安法律人不但要通晓法律,还要掌握较强的警务应用能力和案件办理能力。《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它要求公安院校的学生能够正确看待各类经济案件的纠纷,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掌握侦查技巧,这就要求我们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各种途径培养公安院校的分析案件和结案能力。
(二)强调应用,重点培养学生经济犯罪的侦办能力
众所周知,《经济法》教学是将《经济法》的知识转化为学生的应用能力。知识转化表面上看是知识的具体应用,实质上是知识转化为能力的体现。对于公安院校的学生来说,《经济法》教学应当侧重培养学生应用经济法律知识,正确认识、判断、分析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并引导、约束其自身行为,形成一种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经济侦办能力。这两种能力的培养,是公安院校《经济法》教学必须首先明确的教学目标。那么,运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才能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经济侦办能力呢?这是公安院校《经济法》教师需要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
现实《经济法》的教学中,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知识的教学,这就造成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转化和能力的迁移存在很大的问题,学生形成对书本知识的严重依赖,从而导致学生在走上岗位以后很难快速适应复杂多变的案情。或者,即使学生适应了案情,在公安战线上也很难得到有效的职业发展。
二、打牢专业基础,切实掌握《经济法》的精髓
专业知识基础在《经济法》教学中能够起到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教师在上课之前不仅要围绕教材内容,在翻阅大量文献资料与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形成一套关于对本门课所涉及的概念、知识及理论的理解与认识,然后再到课堂讲授给学生。同时,教师本身也要在公安一线挂职锻炼,具有从事公安教学的基本素养。因此,要打牢学生的专业基础,教师一方面要具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同时还要具有丰富的经济学、公安学知识。有人会问,公安院校的教师需要具有公安学知识无可厚非,怎么还需要经济学知识呢。一般来说,公安院校的学生毕业以后走上职业舞台,大部分需要是从事各类警务工作,还有一部分从事律师、法官等法律事业。那么这些学生在从事经济案件工作的时候,如果没有对经济学专业知识的掌握,很难做到工作的系统性与严谨性。
在公安院校《经济法》传统的教学观念教学模式的影响和束缚下,教师只是对着课件讲授就会成为纯粹的独白者,单向的信息输出与输入,忽视了学生主动参与教学的重要价值,不利于学生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实践综合能力的培养。考虑到《经济法》知识的繁复性、特殊性、多样性,这就要求教师在《经济法》课程讲授中,多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可接受程度,切实打牢学生的专业基础,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不断把学生的专业基础锤炼得更扎实。以《经济法》当中的《公司法》为例,国家对于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地在进行变化、调整,不断地充实新内容。但是教师在讲授时,如果把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打牢了,就能不断提升学生应对这种变化的能力。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知识点很多,对于培养公安院校的人才而言,掌握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规定,熟练运用各种经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解决实际纠纷十分重要。因此,教师必须高度重视《经济法》课程的核心概念的讲解、互动,让学生了解《经济法》课程的基本原理。经济法体系庞杂,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分散于市场经济各个领域,对于法学应用型人才而言,掌握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规定,熟练运用各种经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解决实际纠纷十分重要。尽管公安院校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具有多元化,但对于《经济法》的学习而言,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应该掌握好法学基础理论,尤其是法律关系、所有权法律制度、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破产法等内容,要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让《经济法》的基本的理论为学生所吸收。
三、开阔视野,采用现代教学方式让学生自主学习
在全球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合作日趋紧密的今天,公安事业的发展尤其需要更多的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公安院校的大学生是我国繁荣公安事业的生力军,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公安院校的大学生是否具有国际视野对于国家的发展尤为重要。对于《经济法》的教学为而言,要从课堂走出去,在教学中加大实践教学的比例。作为公安院校,要大力加强实践教学的力度,突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知识运用能力培养。比如带学生到基层派出所实习,要让学生实地在派出所与公安民警同吃、同工作,而不是蜻蜓点水式的浅尝辄止。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让学生参与经济案件的侦办,让学生直观感受各类经济案件的侦办。比如带学生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可以让学生参加律师办案过程当中,与当事人如何沟通、与法院如何打交道等等;比如带学生到法院实习时,可以带学生参观法庭的办案流程,让学生有直观的感受和理解。事实上,一些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大三的时候,就被鼓励去考公务员、考律师、考研究生,致使各种各样的实习极易流于形式。
在具体教学形式上,可以大量采用案例式教学,就是坚持与学生互动,强调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对于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在一般案例教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案例的对抗性,将学生分成正反双方,采取陈述、自由攻辩等方式进行讨论,理解和运用基本法律原理的一种教学方法。在《经济法》中普遍采用案例教学法,其实质就是以案例为讨论内容,与系统讲授法、辩论法相结合,以加深对经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这是对《经济法》教学的有益尝试。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可以选择学生感兴趣的案例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如《证券法》《公司法》中选择具体证券公司成长过程等案例。学生对这些案例的关注度较高,教学互动性明显增强,避免了学生对教学案例的被动接受,师生在互动的情况下轻松掌握经济法的知识。
四、注重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
在大多数的公安院校中,《经济法》并非必修课,所以很多学校采用开卷考试或课程论文的方式,这就导致很多老师认为经济法考试不重要,开卷考试甚至是论文考核即可。这种观点直接影响了学生对这门课的重视程度,他们或平时不认真学习,考试时临时突击;或学习时浅尝辄止,不能深入学习,这也就导致了经济法的教学质量不理想。因此,我们要注重学生能力的提高,不断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
那么如何提高公安院校学生的能力,提高《经济法》的教学质量呢?这就要求在经济法教学中要注意从供给者到需求者的转变,以面向警察这个职业为主,兼顾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探索这些职业成长所需要的能力,不断提高学生的核心竞争力。以江苏为例,江苏经济法大,涉及经济的案件很多,因此,公安院校的老师要不断调整知识结构,不断发展教学能力,让《经济法》的教学符合地域特色、符合职业特色。
要提高《经济法》的教学质量,有几条路径为必由之路。第一,增强《经济法》教学大纲的针对性。由于大部分《经济法》的教学大纲是针对有法学专业的学生的,因此在公安院校难免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因此,作为公安院校的教师,要主动调整《经济法》教学大纲以适应公安院校的特点。第二,对教学内容进行配套。《经济法》的教学不能单纯只讲经济法,还要讲经济学、管理学的基本知识,打开学生的思路。
《经济法》作为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教师在课程设计上既要注重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又要考虑课程体系的相对完整与专业理论的系统性,讲授必要的专业理论,为公安院校的学生理解、掌握相关法律制度奠定基础。公安院校的教师要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打破教师一言堂做法的新尝试,依据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和学生特点,以学生容易接受、便于参与的方式组织课堂教学,使学生亲自操作掌握教学内容和方法,以不断锤炼学生的能力,提高学生的适应性。
一、法学教学采用实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在法学教学中,我们耳熟能详的是案例教学法,实例教学法则较少提及。那么,实例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有无区别?两者之间关系如何?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采用真实的或者虚构的案例来展示各种实体性或者程序性规则运用的教学方法。①而实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通过典型实例的分析和讲解完成教学。②从概念的表述可以看出,两种教学方法中所选取的示例存在范围大小上的区别,即案例教学法中所采用的示例有可能是现实中发生过的真实案件,也可能是教师为了对某个知识点做更具体、形象阐述而虚构的案件;但实例教学法中所选取的示例则为现实中发生的案件。如此看来,实例的范围应该小于案例的范围,即实例包含在案例之中。时至今日,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已经相当广泛,几乎所有部门法的教学中都辅之以典型案例来对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做更加具体、详细的阐述,而且实践也证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大多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时,经常选用的是虚构的案例,真实案例选用的情况相对较少。其实,与虚构的案例相比,真实案例即实例在法学教学中有其采用的必要性:首先,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使学生深刻了解到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因此受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较自然科学而言更为显著,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使学生对一些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历史发展变化有着更为直观、深刻的了解。例如,先占原则是传统国际法中国家领土变更方式之一,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③但随着“无主地”被帝国主义国家掠夺殆尽,十八世纪后半期,以先占原则判断国家是否对某一土地具有时,标准已由原来单纯的发现“无主地”即可,演变为还须同时对该“无主地”实行有效控制,在“帕尔马斯岛归属争端仲裁案”中独任仲裁员胡伯认为,西班牙仅仅是发现帕尔马斯岛,而荷兰却从1677年直至争端发生的1906年一直对帕尔马斯岛行使国家权力,据此,仲裁员裁定帕尔马斯岛是荷兰的领土组成。在国际法国家领土变更方式先占原则的讲解过程中以“帕尔马斯岛归属争端仲裁案”为教学实例不仅可以使学生对先占原则内涵的历史发展变化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还能使学生从胡伯仲裁员的裁决意见中领略到著名法学家对法律原则深刻的理解和精辟的阐述,借此提升学生的法律文化水平。其次,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法学不仅是一门社会科学同时也是一门应用科学。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教育从她问世之初就陷入一种两难境地,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还是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教育。④尽管关于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定位至今仍有争议,但笔者认为,在目前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法学教育职业化已经成为趋势,这一点已经在法学家中获得了一定的共识:孙笑侠教授认为,法学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职业知识体系。①苏力教授也认为,法学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性的知识。②既然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那么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学生从业能力就成为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采用实例教学法将真实案例交由学生解决,通过与法官的判决相比较不仅可以让学生检验自己在解决案件时理论知识运用是否正确,也可以让学生意识到公正的判决不仅仅是理论知识正确运用的结果,同时还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例如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社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等等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可见,实例教学法可以通过让学生身临其境到真实案件中的途径达到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目标。最后,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教学效果。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很多部门法因为理论性较强而难以在教学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法理、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由于缺乏学习兴趣,学生对过于抽象的理论知识不仅接受的被动,而且缺乏理解的死记硬背也使得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是短暂的,更易发生知识点运用的错误。尽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于教学的重点和难点都会配以案例以达到对知识点形象、具体的阐述,但学生往往对为讲解知识点而特意虚构的案例不够信服,而且大量使用虚构的案例进行教学还会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感到教学的知识点在实践中毫无用处,学与不学并无区别。相反,如果在教学过程中能选择典型的实例进行知识点的说明,则可以让学生意识到知识点在实践中的重要性,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教学效果。例如,“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但如果只是单纯的从理论上介绍“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③,学生会觉得晦涩难懂,听课兴趣自然不高,但如果授课教师在这个知识点地讲解中引用发生在1878年法国的“鲍富莱蒙离婚案”,则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在这个实例中,教师通过分析法国王子鲍富莱蒙的妻子为避开法国不允许离婚的强制性规定,为达到离婚目的而人为将其国籍国从法国更改为德国的案情及法院最终的判决,不仅能向学生形象地展示“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也能因案件的真实性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制约实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的因素
尽管实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有其必要性,但是在教学实践中实例教学法使用的普遍性却远不如案例教学法(此处的案例教学法指的是运用虚构的案例进行教学),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制约因素:其一,采用实例教学法会在相当程度上增加教师备课的工作量。人们常说,要给学生一杯水,教师就得有一桶水。也就是说,针对所要讲授的知识点教师在备课时应做充分准备,所具备的知识量要远远大于学生已经掌握的程度。这一点对于法学学科的教师来说尤为如此。法学教师在备课过程中通常要做三项准备工作:(1)对将要讲授的知识点的理论内容做充分的准备,理解、吃透知识点的理论含义;(2)将讲授的知识点涉及到的法条进行整理、归纳,授课过程中通过法条来佐证理论知识在立法中的运用;(3)选取或构造案例,通过案例对知识点作直观、具体、形象的阐述。看似简单的三项工作,实则要花费法学教师大量的时间,而如果采用实例教学法的话,所需要的备课时间又将大大延长。为了了解、掌握所授部门法中与所讲授知识点相关的最新、最典型的案件,教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通过多种渠道查找案情、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目前,便捷、准确获取实践中典型案件的主要渠道之一是网络资源,通过法制网、中国法院网、中国律师网等官方网站教师可以选取与所讲授知识点相关的案件。可见,采用实例教学法要求教师经常关注媒体及相关部门的最新案件信息,此外,在大量的案件中选取与讲授知识点密切相关的案件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其二,采用实例教学法对授课教师自身的司法实践水平要求较高。在法学教育专业化观念占主导地位的大环境下,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为高校录用法学教师的主要标准,而司法实践水平并不在标准之列。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师一般都会有较高的学历,登录各大专业法学院校以及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网站,在师资力量介绍中基本都会介绍该院校具有博士后、博士学位的教师人数,高学历的教师往往都会占到总人数的较高比例。高学历的法学教师对于提升院校整体科研水平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客观而言,学历水平较高的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因其自身大量的时间在求学,与其获取的丰富的理论知识相比,司法实践经验就相当欠缺甚至是空白,而采用实例教学法需要教师拥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法律作为社会科学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着人文情怀,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仅仅依据法条规定就作出判决,还需要考量当事人作出行为时的社会环境、受其行为影响的其他人的感受与反应等等。如此看来,教师要想对选取的教学实例作出正确、恰当的分析必须要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而这一点正是目前高校中相当一部分法学教师所欠缺的能力之一。
三、法学教学推进实例教学法的路径针对目前法学教学中制约实例教学法的因素,笔者在结合自身教学实践感受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推进实例教学法的设想。
(一)建立教师实践机制,提高法学教师司法实践能力,丰富其司法实践经验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目前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大都设有学生的实践项目,主要的方式是要求学生在大学二年级或三年级的假期到法院或检察院等相关的司法部门进行见习或实习。笔者认为,除了设置学生的实践项目外,也应建立教师尤其是针对年轻教师的实践机制,要求教师形成经常、主动到司法实践部门学习的意识,借此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为了避免实践机制流于形式,建议将该项制度纳入到教师学年考核标准之中并制定量化、硬性的考核标准。例如,要求教师一学期到相关实践部门学习三次、形成实践工作心得等等。
(二)建立校外辅导机制,扩大学生了解实践中发生的案件信息的渠道虽然,教师可以通过网络资源、报纸、杂志等多种途径搜集、获取实践中发生的可以用作教学实例的案件,但是,众所周知,为了获取高点击率、突破一定数额的发行数量,网络以及报纸、杂志刊发的通常是一些大案、要案,很多普通案件因为不能过多地吸引公众眼球而无法通过这些途径被报道。针对这一状况,笔者建议法学院校建立校外辅导机制,聘请实务部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定期进入校园,通过开设讲座或者设立辅导岗的形式向学生介绍一些发生在其工作过程中的有代表性的案件。这种做法不仅能让学生了解到实践中的普通案件,而且也能接触到有地方特色的案件。例如,福建省在对台案件的审判中建立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性、地域性的制度,作为身处福建各个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应当了解、知晓这些特色的规定,更应该掌握这些规定在实践中运用的情况,而通过实务部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深入校园的介绍可以使学生获取这方面相关的案件信息,还可以就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法官、律师进行咨询。
(三)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让学生身临其境案件的审理,进一步提高学生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目前很多法学院校都有建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笔者认为,这种教学模式能将案件进行情景还原,将学生分组、分角色置于案件审理过程,通过情景再现让学生以法官、公诉人、律师的身份针对案件作出不同立场的分析。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但法学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运用,却能让学生通过角色的体会切实感受到庭审现场的氛围,在控辩双方直面的论辩中能激发学生思维的火花。如果只是采取教师讲授,学生听讲的教学模式,学生感觉自己永远都是一个旁观者,对于案件中控辩双方的论辩只是被动的接受,面对教师“你是否同意本案中的审理意见”的提问,大部分同学因为没有自己思考而只能简单的回答“同意”,即使有持反对意见的同学,也无法详细陈述其反对的理由。可见,将实践中发生的案件引入模拟法庭,通过让学生身临其境的处理问题,可进一步提高学生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四)建立实训基地,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的衔接,增强学生实践能力
虽然目前很多法学院校都建立了实训基地或实习基地,但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学生实习的效果并不理想,并没有达到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有:
1.现有的实习时间较短。为了不影响教学安排和教学秩序,大部分法学院校只是要求学生在假期时进行实习,假期有限的时间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学生的实习效果。很多时候学生进入实训基地时,案件已经进展到即将结束阶段,即使一个案件刚刚开始立案,但现实中鲜有一两个月就能审结的案件,案件还没有审结而学生实习时间已经届满,这就造成学生在假期实习过程中很难对于一个案件完整的进行全程学习,无果而终的实习自然也就制约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2.没有进行专业对口的实习分配。笔者曾在暑假指导学生的实习,切身感受到学生实习过程中按专业实习的必要性。由于每个法庭的受案数量不同,实习单位通常只是将学校报送的实习学生简单地按人数进行分配,忽略了实习学生的专业需求。以笔者指导实践遇到的情况为例,经常有学生反映,自己实习的部门与所学的方向不一致,有学生就说“我的专业方向是企业法务,我更想到民庭去实习,可实习单位却把我分到了刑庭”。由于实习部门与所学专业不对口,自然也就难以发挥学以致用的效果。针对上述两点目前实训基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建立实训基地应重视学生到实践部门实习的长期性,不应简单以实习时间来作为实习任务是否完成的衡量标准,主要的判断依据应是实习内容是否完成;另外,在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应在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考虑学生的专业方向,最好能按专业方向分配实习部门,充分发挥理论与实践的衔接的作用。四、运用实例教学法的注意事项制度实施的效果除了取决于制度的本身设计外,还受影响于制度实施的方法。对于实例教学法而言,也是如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实例教学法的预期作用,笔者认为,在运用实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应注意因材施教、因地制宜。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目前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入学之初已经不设分具体专业,统一为法学专业,当进入大学三年级时按照学生的选择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再进行专业方向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大学三年级的法学学生由于专业方向的不同,课程设置的具体要求也就有所不同。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教师在实例教学过程中针对不同方向的学生选取的实例应该有所区别。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三年级时分设了企业法务、律师、涉外法务、行政法务四个具体的方向,由于专业不同,授课的内容自然应有所区别。例如,国际经济法课程是企业法务方向的选修课程,但国际经济法中的各个部门法却都是涉外法务方向学生的专业课,在授课过程中笔者针对同一个知识点在不同专业的学生中做出了难易程度不同的要求,选取的教学实例也因此有所不同。判断“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ID)对于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国际投资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但对于企业法务方向的学生,笔者在教学过程中选取的教学实例是“南太平洋(中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埃及案”,这一教学实例无论是案情还是案件争执的焦点都比较简单,解决问题只需要依据ICSID管辖权确立的标准直观进行判断即可,并无其他相关知识点的运用。对于涉外法务方向的学生,教学过程中笔者选取的实例是“阿姆科(亚洲)公司诉印度尼西亚案”,这一教学实例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案件争执的焦点涉及到的问题的解决因ICSID没有明确规定而变得错综复杂。实践中,ICSID仲裁庭在运用法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相关公约的规定进行了理解、分析,最后形成仲裁意见。术业有专攻,专业方向的不同要求学生对同一个知识点掌握的程度是有所区别的。企业法务方向的学生我们只要求他对于国际经济法有初步的了解,而涉外法务方向的学生则要求具备扎实、丰厚的国际经济法理论知识。因材施教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其次,应注意经典和现实的结合。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均有一些经典实例,这些实例在教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前文所介绍到的“帕尔马斯岛归属争端仲裁案”、“鲍富莱蒙离婚案”、“阿姆科(亚洲)公司诉印度尼西亚案”,教学过程中选取这些实例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可以使学生从仲裁员、法官字字珠玑的裁决、判决中感受法律的魅力。但是,如果教学过程选取的实例仅仅为这些年代久远的经典实例的话,难免会有过时之嫌同时也会让学生产生国际法各个学科距离现实太远,是高、大、上学科的错觉,因此,选取教学实例在保留经典的同时也要注意与时俱进。例如在国际税法国际避税这一知识点的讲授中,笔者选取的实例是“美国总统布什避税案”,由于当事人是学生所知晓的公众人物,笔者在刚引出实例时就引起了学生了解案情的兴趣,通过案件的介绍、分析,不仅让学生对于国际避税方式有了直观的了解,也让学生感觉到国际法的各个学科并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领域,相反,现实生活中也有国际法各个学科知识点的运用之处。
一、指导性案例的编纂
1、发现机制
指导性案例,之所以能对其他类似案例产生指导意义,这与指导性案例典型性、复杂性、突破性、先决性分不开的。在入选标准方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易发、多发案件,适用法律精当、有典型代表意义;(2)疑难复杂案件,裁量准确、有突出借鉴意义;(3)新类型案件,正确运用法律原则裁判,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对社会价值取向和未来法律发展有明显积极意义;(5)其他类型案件,对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条款有普遍指导意义。要从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中抽丝剥茧,去伪存真查找具有指导性的案例,需要一定程度法律素养,劳动强度之巨也是难以想象的,仅靠少数法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来发掘是完全不够的,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建立一套下级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上报指导性案例的机制,而这些指导性案例上报程序,与当前法院系统内部案例上报体制相比还是有着更高的制作标准和程序要求的,如所报案例必须附有判解意见,典型意义和指导性案件范围,以及需通过本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等;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可就亟待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或典型复杂、疑难案件情况进行分类汇总,确定案例指导的重点,向下级法院征集相关案例,有针对性地研究确认哪些案例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再次,作为指导性案例发现方法的补充,各法律院校、律师团体及其他法律职业者,也可就指导性案例进行推荐,从而进一步拓宽指导性案例选送渠道。
2、审查机构
肖扬同志曾经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推广案例指导制度;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案例指导办案,但不宜同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相抵触”,由此可见,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应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而指导性案例决定机构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因为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就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近年来,理论界对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然而,绝大多数的质疑集中于审委会只重视这三大职能中的第二项,即“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而忽略了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的问题”这两项极其重要的职能,而相对于指导性案例而言,有可能是重大或者疑难案件,更重要的是研究如何将这些具有指导、示范意义的案件上升到审判经验,便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具体操作。这就必须由审判委员会去发挥后两项被弱化的职能,实际操作中可采取如下模式:在日常事务性工作方面,可增设新的机构如“指导性案例编纂委员会”,并由一、两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初步遴选工作,由其初步审定后,再由其提交到审委会讨论决定。
3、确定程序
在入选程序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可将已生效的符合上文中实体条件的案例逐级上报,但是所有报送候选的案例应由该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送案例应按规定的格式撰写,并附有判决书,如前所述,对于审判实践中重大疑难问题与亟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各人民法院和社会上法律界人士如:律师、检察官、学者征集相关案例,从中择优选取。作为指导性案例上报的案例到达高级法院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予以严格审查把关,有利于提高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并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设立指导性案例方面的专职审委会委员的以减轻其他审委会委员的工作压力,讨论程序上指导性案例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多数通过。
4、撰写内容及框架
在美国,每一个判例,一般都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判例的标题,例如:“××诉××”或者“关于××的破产案”等等,在标题后,便概述法院判决意见的概要,间或也包含律师的论据摘要,或案例报告人对事实的陈述,之后便是正文部分,这部分是法院的意见阐述,也就是法官对案件所阐发的判决理由,以及法律观点的分析,这些是判例中的权威性部分,核心要素,最后是判决的结论,如维持原判、反判、发回重审等等。至于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撰写形式,笔者认为,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案例形式较为可行,但重心和着眼点应落实在三个方面:一是裁判要旨必须突出裁判所衍生出的法律规则;二是突出裁判说理;三是要提炼出案件的关键词,尤其是案由和技术性语言,便于检索和查询。此外,应按照案例指导性的不同,区分类型,并根据情形不同区别编纂:如系法律法规整理的,将案例案号附于相关法律条之后;如系案例汇编的,可根据时间,相关法条秩序等方法予以汇编。但不管采取何种体例,其目的应只有一个,即为便于检索、援引。
二、指导性案例的推广应用
如前所述,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已具备了法律土壤和制度基础,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也在不断地探索案例指导制度从应然走向实然之路。如何实现指导性案例的内在价值,就成为了编纂者们最为迫切的内心需求。从目前我国法院的现状来看,法官对如何适用法律,已经轻车熟路,法官对各种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奉之为“金科玉律”,甚至沦为了工匠般的“法律奴婢”,这是大陆法传统“演绎推理”的负面效应在裁判方法上的体现,然而,在最高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将各类型典型案例进行提炼,升华为指导性案例后,如何又将指导性案例指导于具体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革新。
1、载体
指导性案例既然要指导实践,要将规范作用延伸至各个司法层面和领域,就必须有更为广阔的平台。笔者认为,除保留目前的以最高法院公报以及各高级法院编纂案例汇编外,还应将有关指导性案例,以专栏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和中国法院网()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进行刊载以便律师、学者、广大法律学习者、普通群众能随时查阅最具权威的指导性案例动态,进而指导法律实践工作。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及中国法院网上虽然都有典型案件栏目,但明显不能适应指导性案例的要求,问题表现在:一是这些网站只是简单地将典型案例上传到网站上,并未标明这些案例是否有指导实践的意义,即是否有拘束力,使得这些典型案例成为可有可无,可参考也可规避的普通案例;二是的案例不符合相关格式要求,不论是最高法院官网还是中国法院网均出现仅反将案件判决书原封不动的复制到网络上,少数案件的判解讲评不够详尽、细致、说理部分欠缺论据,不能形成公信力;三是时间严重滞后,极少进行及时更新,最高法院官网的典型案例最新上传时间为2005年7月19日,也就是说,最近3年没有新的典型案件上传,典型案件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中国法院网出现相似情况,最新更新的案例也是在2007年6月25日上传的,其他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也鲜有指导性案例的定期机制,以致于网络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法官和法律工作者却无法利用网络资源来了解新类型案件的最新进展,公众对指导性案例了解渠道相对闭塞造成了法治进程速度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极不协调。
2、识别与援引
案例的援引必须面对识别问题,即指导性案例何以可被援引为后案的裁判标准。在判例法系国家,判例的识别援引取决于系争案件与法定案型(或判例)之间的“类似性”程度的判断。笔者认为,由于案例指导制度主要焦点在于法律适用的合理性论证,其事实与结论之间的联结要求不如判例法要求那么严格,因此,在“类似性”的判断上不应存在较大的识别困难。
关于援引的表述问题。笔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的重心在于论证适用法律的合理性,其作出裁判的依据仍应是相应法律条文规定。因此,指导性案例即使被援引,后来的案件作出裁判的依据仍应是法条,只不过前后两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应为同一而已。但为求司法受众、同行的信服以及出于法律监督角度,笔者建议在后案判决书后应附加记载指导性案例的案号。
根据《审计署办公厅关于2010年至2011年审计机关优秀审计论文评选结果的通报》(审办科发[2012]134号),陕西省审计厅(以下简称省厅)向审计署报送的5篇参评论文(含研究报告)中,有4篇分别荣获全国审计机关优秀论文评选二、三等奖(其中二等奖1个,三等奖3个),获奖论文包括《国家审计管理创新实践与思考》、《政府审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作用路径与实现机制》、《经济案件线索审计研究及其案例分析》和《国家审计机关聘用审计风险防范研究》。
《国家审计管理创新实践与思考》一文,在对国家审计管理创新的理论基础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分析了现有国家审计管理模式现状与弊端,结合陕西审计管理工作实践,从计划管理创新、现场管理创新和审理稽核创新等三个方面开展了实证研究和探讨,在法律政策、机制制度、组织管理和技术操作层面,对国家审计管理创新进行了梳理提炼和经验归纳,针对国家审计管理创新的构成要素,提出了进一步强化审计管理创新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组织、技术、制度和人力保障机制,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
《政府审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作用路径与实现机制》一文,基于国际金融危机的视角,从金融危机理论及其生成机理分析入手,提出了政府审计应对金融危机的战略目标;对政府审计维护金融安全的免疫功能进行了定位;分析了政府审计应对金融危机发挥免疫功能的自身优势;在描述当前我国金融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探讨了政府审计维护金融安全的作用、路径;构建了政府审计应对金融危机、维护金融安全的机制框架;并从审计理念、方式方法与技术手段等层面提出相应策略和建议。
《经济案件线索审计研究及其案例分析》一文,以研究经济案件的本质属性、特征、表现形式为切入点,从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点上,探寻挖掘经济案件线索的有效路径,并通过大量的审计案例,对审计在发现经济案件线索的总体思路、主要方法和技巧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多层次分析和论证,运用多种学科及相关理论,归纳、梳理和提炼发现经济案件线索的科学有效的审计方法,为审计查找经济案件线索、加大审计执法力度、提高审计监督水平提供了思路。
《国家审计机关聘用审计风险防范研究》,主要从聘用审计的委托关系、聘用审计的动因、聘用审计的作用、聘用审计的过程管理和基本指标评价等方面构建出了一套国家审计机关聘用审计风险防范体系,充实和丰富了现有国家审计理论,同时为构建合理科学的聘用审计风险防范体系提出了科学的建议。
这次由审计署组织的2010年至2011年全国审计机关优秀审计论文评选活动中的参评论文共193篇,其数量与规模较以往明显增多,经专家评委匿名打分评审,通过审计署领导批准,共评选出优秀审计论文70篇(其中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40篇)。从这次论文评选结果的分布情况看,主要包括审计署机关7篇;地方审计机关40篇;特派办和派出局19篇;审计署4篇。
近年来,陕西省坚持正确的审计理论研究方向,始终围绕审计工作重点和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大力开展审计理论研究工作,创新研究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审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研究水平,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针对这次全国审计机关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省厅高度重视,按照审计署优秀审计论文评选活动的基本条件和规范要求,从2010年至2011年公开发表的论文中进行了严格评审筛选,向审计署申报了参评论文,获得奖项4个,获奖项目占全国审计机关论文获奖总数的5.8%,占地方审计机关论文获奖数额的10%,显示出了陕西在审计学术理论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新成果。
(本刊记者)
【关键词】 法务会计体系;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 法务会计应用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环境和经济运行过程日益受到法律规范,与此同时,利益的驱动与诱惑,致使涉及经济的违法违纪及犯罪案件急剧增多,急需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这类案件业务的法务会计人才。人才培养靠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构建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及应用体系。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及应用体系框架
法务会计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对法务会计教育及人才培养体系的促进作用和对法务会计实践的指导作用是非常直接的。这是因为各种法务会计学科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是为了适应法务会计教育及人才培养的需要。在此基础上,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应包括:第一,应明确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第二,探索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第三,设计法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及专业课程设置;第四,将现代教学手段融入法务会计教学中;第五,确立法务会计实践教学模式;第六,争取法务会计人才的资格认证;第七,加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制度建设等。这些内容相互依存,密切联系构成了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是谁需要法务会计信息,以何种方式应用,法务会计工作有何特点,这些内容构成法务会计的应用体系。法务会计理论是通过法务会计人才实现其应用的,反过来经过实践检验,从而发现理论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补充和完善。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指在一定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该体系的构建与优化,是促使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与应用的关键。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目标体系中的基层目标。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认识,是确定法务会计教育其他环节的起点。只有确定了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才能对法务会计教育的其他问题进行相应的研究。经过研究笔者认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掌握基本会计理论和技能,具有审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并具有创新意识、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社会责任心,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会计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处理经济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懂得法律并具有综合型、复合型之特点的高级法务会计专门人才。他们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等经济组织,从事会计核算、监督、鉴证、评价及经济事件中所涉及的法律证据的取得与管理,也可以在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司法部门专门从事法务会计的服务与咨询工作。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笔者本着培养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相结合,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专长能力、拓展能力相结合的原则,设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一是理论教学按会计的特点和工作流程及法律的特点及程序设计人才培养模式,旨在提高人才的会计、法律等基本理论水平;二是实践教学根据专业的业务流程及岗位需要设计案例、情景模拟、综合演练等方式。
法务会计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重在各学科综合的应用能力。案例设计,一是由教师讲授、列举、描述、分析案例,促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学生只被动接受;二是学生设计案例,即由学生根据所学理论自行设计案例,设计案情的不同发展方向,作出区别性分析,得出不同的结论,转变学生从被动接受者提升为主要参与者和设计者。情景模拟,即由学生将讲案例排演成小品,进行情景模拟,营造身临其境的感觉。综合演练,如何通过会计账户、报表等信息查处经济犯罪、财务舞弊查处、纳税申报与税收调查,如何获取案件所需证据;如何从法学角度查处会计账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等。
(三)法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与专业课程构建
我国的法务会计专业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法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区别于传统的财会专业,它不是纯粹的会计审计专业,也不是单纯的法律专业,而是多学科的交叉与融合。本着“两线”+“一面”+“实践”的原则设置课程。
“两线”之一,即法律类课程,如,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犯罪心理学和逻辑学、证据学、经济法、税法等,尤其是取证技术;“两线”之二,即会计审计类课程。课程除具有会计专业相关知识外,尤其应侧重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独立审计准则的学习,重点熟练掌握会计技术、审计调查技术等方法。“一面”,即广博知识面类课程。包括统计、管理学、税收征管、财经应用写作、计算机技术等拓展知识面类课程,重在培养多科性技能人才。“实践”即,设计动手能力培养的实践类课程,例如,法务会计案例、审计案例、手工会计模拟、会计信息化模拟、多媒体会计模拟、多媒体审计模拟、纳税申报、税收筹划等实践类课程,全面提高法务会计人才的专业技术和动手能力。模拟教学和案例教学应作为法务会计专业化人才培养的重点方式,应设计运用会计、审计、法律法规来侦破或解决有关经济活动及其纠纷处理、舞弊案件处理的综合案例来进行教学活动,使法务会计人员学习内容更加接近实际,为未来从事经济活动、经济案件或舞弊案件的审核、计算、分析,为法庭作证提供有力证据。
(四)现代教学手段在教学中的应用
包括计算机在内的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增加了教育信息、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是未来教育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务会计教学可以借助计算机、音像系统等多媒体设备,在常规的课堂教学方式的基础上引入图形、声音、动画、视频等多媒体,来强化学生感性认识和分析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拍摄产品工艺过程录像、会计工作录像、法庭审判、法庭证据调查等录像,在法务会计课上进行播放,向学生演示法务会计人员进行取证、调查、统计、汇总等不同工作内容情景,增强学生的感官认识,以便进一步增强对法务会计岗位需要及工作性质、工作流程的理解与认识,从而增强职业兴趣、专业爱好。
(五)法务会计实践教学模式及实践教学方式
法务会计专业是多学科融合的边缘学科,在理论教学环节上应重视理论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法学思维与会计学、审计学思维相融合。即,在讲授会计学、审计学类课程时,引导学生运用法律的知识思考和解释会计学问题;反之,在讲授法学类课程时,引导学生运用会计学知识思考和解释法律问题等。避免孤立的法律或会计教学。在实践环节上采取校内多模块模拟(分会计、审计、会计信息化、纳税模拟等模块)、案例分析和情境设计、实践基地的顶岗实践及参观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全方位的实践形式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成为创新性、多元性、独立性思维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六)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及资格认证制度建设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同其他专业一样,须加强人才培养的制度建设。当法务会计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经济发展对其人才的需求会大幅增加,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就不应该是无序状态,而应该需要规范和约束。例如,在财政部门主管下设立“法务会计学会”,负责会计界和法律界的沟通与协调,组织开展法务会计理论及法务会计实务的研究;在教育部门主管下设立“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研究会”专门开展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研究。财政与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建立一系列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制度,包括培养规格、培养方式、后续教育、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认证、法务会计操作规范等系列制度,从而,使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有章可循,法务会计人员的服务有行动指南与操作规范,法务会计人员的价值体现有评价标准。
三、法务会计应用体系
是谁需要法务会计的信息,以何种方式应用,法务会计工作有何特点,这些内容构成法务会计的应用体系。
(一)法务会计的应用领域
在企业,因为商品的购销活动可能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纳税业务可能产生税务纠纷、因利益驱动可能有舞弊行为,这些行为均需要法务会计人员运用合同法、税法、证据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站在会计视角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专业证据或意见;在司法机关,有关经济案件的侦破需要法务会计提供专业诉讼证据;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舞弊专项审计,需要法务会计人员的审核意见及专业支持等。
(二)法务会计的应用方式及工作特点
从专业人才看,法务会计人才应该是既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又精通会计业务的跨专业、跨领域的复合型人才;从工作实质上看,法务会计工作就是注册会计师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有机结合。因为,单纯的注册会计师或律师都无法独立地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处理各种经济纠纷的有关问题,特别是财务与法律相结合的问题,这就需要既懂得会计、审计知识,又熟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这样的专业人员就是法务会计人员,这种工作就是法务会计工作。
四、结束语
总之,法务会计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热门职业,法务会计的应用是市场经济规范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务会计教育需要区别于其他专业传统的目标模式;我们要从人才培养目标分析入手,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构建课程体系,探讨实践教学模式,进而完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及应用体系,为尽快培养社会急需的法务会计人才服务。
【参考文献】
[1] 张奕.构建基于实践层次的法务会计发展模式[J].中国农业会计,2011(9).
[2] 秦怀博.法务会计研究方向[J].现代经济信息,2011(11).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教学 案例分析法
经济法课程是高职高专会计电算化、经济管理等专业核心课程,该课程具有较强实践性的特征。从高职高专院校培养目标来看,主要是培养动手能力强、实用型的学生。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大量的理论基础学习,为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繁琐的各个知识点,我们教学过程中,一般都会使用各种案例辅助教学,但是如何设计案例,如何选择案例,如何分配案例分析时间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探索。
一、经济法课堂教学现状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但目前教学形式上普遍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主要凸显老师主体的地位,而忽视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过程中着重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概念和原则等,对现实生活中大量的经济法相关的案例却关注较少,这样就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生很容易把该课程看做是一门烦躁无味的学科,从而使课堂也显得空洞、呆板,也约束了学生的思维发展,对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缺乏综合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随着课堂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在经济法课堂上引用案例分析法,且使用大量案例辅助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将很好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案例教学将很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从而在经济法的课程上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现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案例分析法逐渐被越来越多的教师在教学课堂上所使用,课堂效果得到了很好的改善,学生在情景教学中也更容易的掌握更多的知识,也被越来越多的学生所接受。但如何使用好案例分析法,让该教学方法得到更好的发挥,却是很多教师容易忽视的地方。案例分析法的教学方法,一般教师认为就是教材知识点结合案例,然后分析讨论,最后得出正确答案。案例分析法实际并非如此简单,如,案例如何选择,选择的案例能不能吸引学生的兴趣,选择的案例是否和该专业紧密相关,使用案例分析法的频率、占用教学时间等,都将直接影响课堂教学效果。
(三)教学过程中合理分配案例分析时间
案例分析法是经济法教学中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如何分配它占用教学时间,这个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果过度使用案例,而课堂时间有限,势必会缩减理论教学时间,不利于学生掌握经济法各章的理论基础知识,而经济法一门课是需要有一个扎实的理论基础为前提,才能更好地去运用它,学生没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在讲解案例时,也很难对案例消化、理解。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合理使用这一方法,合理分配使用时间。我们以两个学时为例,从引入案例,再到分析案例,和学生互动,最后到解决案例,所用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学时。否则就可能造成教学时间紧张,影响教学计划完成和教学效果。也容易让学生偏离本应掌握的知识,课后只沉浸在一个个故事中,反而起不到案例配合教材的作用,有喧宾夺主的意味。
(四)合理使用案例分析法
选择合适、准确的案例是前提,合理运用案例分析法才是教学的关键,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要设计好如何运用该教学方法。高职高专院校培养目标是适用型、实践性学生,在案例分析中要着重提高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首先,老师应把课堂所讲的知识点进行诠释和讲解,让学生有初步的了解和理解。其次,导入课前选择好的案例,让学生有充足的时间去考虑,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让同学们主动回答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着重提醒学生回答时要结合实际生活。如在学到《公司法》章节时,为了区别公司类型和合伙企业一知识点,可以假设学生大学毕业后如果要进行创业,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如资金多少,行业的风险等方面如何正确选择公司类型。学生在解决这类案例时,就会把自己将来创业的情境融入到案例中,极大的提高了学习兴趣和参与度。最后,老师总结、评价学生的回答,重新把案例和教材中知识点结合,通过教材中的知识点和现实生活中如何解决两方面对该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合理的课堂案例教学,一方面使学生加深理解教学知识点,另一方面着重培养高职高专应用型学生。
(五)选择案例到实践案例
1.1对案例教学的目标定位认识不清
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到底是精英教育、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这个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带来了案例教学法的目标定位的混乱,主要体现在:案例教学法到底是理论讲授的辅工具,还是通过不断的模拟法庭训练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或者说与理论讲授作用同等重要以培养学生全方面的能力呢?案例教学法在目标定位上的模糊,直接影响到各大高校对其地位的认识,也进一步影响着它在实践中功能的发挥。作为从西方引进来的舶来品,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实践中大多沦为传统理论讲授的附属品,其功能主要用于对教师所讲授的枯燥和晦涩的理论进行解释和补充,或者直接就是深奥理论的简单重复和强化。这方面最典型的例证就是实践中很多高校在引用案例教学法时将其等同于举例教学。也就是说,在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中,许多教师通常在讲授了某一法学理论后,为了加深学生对该理论的掌握,便列举一个与该理论密切相关的案例,由于是在预设的情境中,学生很自然会运用刚学过的原理分析案例。这种教学方法虽然运用到了案例,但仅仅是运用案例对教师所讲授理论的验证,它并没有培养学生判断和分析问题的法律逻辑思维,也没有提高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法。
1.2案例教学的专业教材参差不齐
随着案例教学法在大学本科教学中的引进,教材的缺乏成了各高校在案例教学中面临的一个难题。为解决该难题,许多高校和专家学者编写和出版了种类繁多的案例教材,这些教材虽然在数量上比较客观,但在质量上存在着参差不齐的局面。主要体现在:第一,体系结构的编排没有统一标准。与各法学教科书的体系结构比较统一不同,现行案例教材大多都是高校学者或实务界精英依托自己丰富的教学和实战经验,借助于网络、教学参考书、法院的判决等渠道,根据自己的喜好和擅长编写而成。由于案例教学法的目标定位不明确,所以各案例教材在体系结构上呈现出仁者见仁、治者见智之势,比如:有些案例教材大篇幅介绍案情而缺乏与相关法律知识的衔接,有些案例教材重视法理分析而忽视案情梳理等。因此,不同版本的案例教材在结构和内容上千差万别,让使用者难以辨别其优劣。第二,具体的案件事实被过度加工。为了与相应的法律原理对应,许多教材编写者在选择案例上往往将复杂的案件事实加工,剥离与法律原理无关的内容,保留要运用法律原理的内容,使得所简化的案件事实清楚,没有任何争议,学生直接套用原理就能分析到正确结论。学生虽然会分析这一个案例,但是同类型的案例却还是不能独立分析,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抽象的法律原理分析复杂案例的能力。不仅如此,案例教材在案例事实上的随意剪裁,也造成教师在讲授案例时有意虚构事实、忽略事实和肢解事实,忽略发动学生参与案件的推理过程,使得新型问答式的启发教学演变成了教师一个人“唱独角戏”的传统“满堂灌”式和“填鸭式”教学。
1.3案例教学的适用范围有限
第一,从适用的课程来看。案例教学法主要是运用法学理论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案例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和总结,因此在逻辑思维方法上倾向于归纳法的运用,比较适用于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的应用性强的课程,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等,而对于理论性较强的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等则不宜采用。但在实践中,许多高校不顾案例教学法的特性,也不考虑所讲述的课程本身及其内容特点,跟风般的在所有法学专业课程中予以采用,不仅耽误了学生宝贵的学习时间,而且教学效果大打折扣。第二,从适用的对象来看。与传统教学方法不同的是,案例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体,要求学生在课前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阅读和分析案例,在课堂上学生要积极参与课堂讨论,针对老师和其他组学生的层层深入的提问要及时应对,并且在课后要对课堂讨论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因此,案例教学法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实践中,许多高校对刚进校的大学生就实行案例教学法,学生由于知识储备不够,参与案例教学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强,课前不愿意花时间准备,课堂上敷衍了事,使案例教学法的推行流于形式。
1.4专业师资力量的薄弱
案例教学法从本质上说是苏格拉底式的问答式教学法,随着教师的不断深入式提问引导着学生深入思考和解决问题,因而教师在案例教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能科学合理的选择和设计案例,能调动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能组织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分析解决案例,并能有效应对课堂中随时出现的不可控因素,总之,对教师的法律实务处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课堂驾驭能力要求都比较高。尽管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中如火如荼地展开,但我国目前从事大学法学教育的教师整体水平难以达到案例教学的要求。随着社会对法律从业人员需求的提升,我国从民办到公办、从职业院校到普通高校等各种类型的大学几乎都开设了法学专业,法学专业的大量扩张使得从事法学教学的专业师资力量良莠不齐。即使在国内知名大学的法学院,也不是所有的法学任课教师都能熟练的驾驭案例教学法。大多数知名院校的法学教师理论功底非常深厚,对传统教学的从理论到理论的模式非常精通,但对于案例教学法从实践到理论的模式却非常陌生,如果强行推行案例教学法,势必造成教师在案例教学法中仍然沿用传统教学方法或者将举例教学当做案例教学。实践中,有些教师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所使用的案例是事先精心准备的,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也是事前设计的,对学生的设问变成了老师的自问自答,本该发动学生参与的案例讨论最后成了教师一人自导自演,已经失去了案例教学法本来的意义。
1.5缺乏有效的考评机制
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中推行的效果不明显,与我国现行针对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机制有很大关联。对于教师而言,我国高校针对大学教师的职称评价机制主要考察教师的科研水平,教师是否在高质量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以及是否获得高级别的科研项目立项,直接决定着教师是否能及时晋升高级别的职称。而在高校,职称的顺利晋升不仅意味着工资待遇水平的提高,更意味着身份地位和能力水平获得了同行认可,这是一种物质激励无法替代的精神上的荣誉,因此,大部分高校教师在现行考核机制下,都把主要精力用来做科研,而不愿意花更多的时间用于案例教学法。对于学生而言,我国高校对学生的专业课考核方式基本上是期末闭卷考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试卷试题,老师以标准答案评判学生的分数。法学试题的考试内容大多是考察学生对法律概念、法律原理的掌握程度,即使有案例分析的题目也是出题者预先提炼出了案例的条件而直接询问结果,缺乏对学生处理复杂案例的推理和分析能力的考察。近年来,虽然很多高校开始注重学生平时的表现,将平时成绩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计入期末总成绩中,但大多数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考察主要统计学生的出勤率,对于学生在课堂上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的表现基本没有计入在内。
2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完善措施
2.1明确案例教法学的目标和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经济呈加速度发展,各种经济交易活动日渐增多,经济领域里的纠纷和冲突也日渐频繁,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各种经济冲突开始跨国家、跨地域、跨行业。为有效解决各种经济冲突,维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精通于法律实务的人才开始供不应求。尽管社会对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急需,但高校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却难以胜任法律实务工作而大量失业,这一严峻的社会现实促使法学院逐渐反思传统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模式。众多高校逐渐认识到,教育培养的人才必须符合社会的需求,所以法学教育的目标应由传统的精英教育为主向职业教育为主转化。为与新时代的法学教育的目标相符合,应大力发挥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为根本目标的案例教学法的作用,使其独立于传统的理论讲授法,同时增加其课时,创新其在教学中的运用形式,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培养更多合格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针对实践中许多教师将案例教学法等同于举例教学的问题,要求教师提高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能力,认识到案例教学法与举例教学法的不同。事实上,案例教学法注重对学生主动性和独立性的法律思维的培养,致力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而举例教学法是为加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以及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为目的,但是忽视对学生主动性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举例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2.2加强案例教材建设
案例教材是案例教学有效实施的根基,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质量。针对案例教学的专业教材参差不齐的现状,加强案例教材建设,应采取如下路径:一方面,案例教材的建设在体系结构上应有一定的标准。在体系结构上,应以法学课程的章节脉络为框架对案例进行编排。每个案例的构成应有严格的标准,包括:背景、主题、案例问题、情景与细节描述、教学结果、诠释与研究和讨论组成。案件问题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每个案例的核心,也是关系到案例教学能否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关键性问题。因此,在设计案件问题时要注意其衔接性,该问题既要与案件主题相关,又要能运用到相关法律知识;还要注意案件问题的设计要层层深入,环环相扣,从而提供学生运用法律思考问题的进路和空间。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例的选择上,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案例要具有完整性,在保证所选择案例与所要阐明的法学原理要有联系的基础上,要尽量保持复杂案例的原貌,对其内容少作修改,培养学生独立运用法学理论及相关法律规范对复杂案例进行分析的能力;二是案例要有典型性,学生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能触类旁通的对其他同类案件进行分析;三是具有争议性,案件能引发多种争议和冲突,可以引导学生从多角度去思考问题,还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四是案件要有时效性,最好是刚刚发生的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能吸引学生的兴趣,也能体现法律与社会实践的衔接性以及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性。
2.3选择适宜施行案例教学法的课程和对象
案例教学法注重实用性,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目标的特性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为更好地发挥案例教学法的积极作用,应选择适合案例教学法的课程和授课对象。对于课程而言,具备以下两个特点的课程比较合适适用案例教学法。第一,以讲述抽象概念为主要内容但应用性很强的法学基础课程,如民法中的表见、代位继承,经济法中的有限合伙、要约、承诺,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先通过案例教学法对这些课程的抽象概念具体化和形象化,然后再进行理论总结,让学生对相关知识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第二,以提高学生专业能力且不适用案例教学法难以掌握的课程,如侵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国际私法,这类课程仅讲授理论知识,学生难以掌握其运用的方法,特别是国家私法涉及到很多部门法律知识的运用,通过案例教学法能使学生将法学原理之间的关系融会贯通。对于对象而言,案例教学法不仅要求学生有高的专业知识修养,而且也考验着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临场反应能力。国外案例教学法之所以实施效果比较好,在于国外的法学教育通常被定为在大学本科教育之后,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为目标,因而其所适用的学生许多在进校之前已经具备文学或理学学士学位,也具备一定的法律修养。从国外成功的经验来看,案例教学法的有效推行要求学生具备较强的法律运用能力,所以这种教学方法比较适用于有一定知识积累和阅历的高年级学生或研究生,对于刚进校的低年级学生则不宜适用。
2.4加强专业师资力量建设
教师是案例教学法的推动者和引导者,因此某种程度可以认为,是否有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的能有效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教师,是案例教学法能否成功推行的关键。针对现行案例教学法推行中专业师资力量薄弱的现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专业师资力量:第一,采取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多种激励措施,鼓励法学教师在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司法实践工作。教师既可以从事兼职律师的工作,也可以在司法部门某个岗位上去兼职,从而获得法律实务第一线最直接的实践经验。第二,聘请高校所在地的知名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为特聘教授或兼职教师。这些法律实务界的精英无论是在法律运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还是及时应变能力等方面都有很强的实力,他们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能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比擅长于传授理论知识的教师更受学生欢迎。除此之外,高校还应经常邀请国内外案例教学法推行比较好的名师和专家以培训班和讲座等形式,向法学教师传授运用教学案例法的经验,提高教师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方法和技巧。第三,教师必须要明确教学案例法的目标,正确定位自己在案例教学法中的角色。教师要充分认识到教学案例法注重于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学生才是案例教学法的主体。因而教师除精心准备案例以及主持讨论课堂讨论外,要尽量置身于课堂讨论外,对学生的各种观点不进行简单的是非评判,而让学生对案例进行充分的思辨,鼓励所有学生积极发言,讨论结束后对学生的讨论过程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特别是对学生的思维误区要进行纠正。
2.5完善激励机制
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例中,有9件属于民事维权类案件,其中5起案件属于因事故致伤、致残的索赔类案件,两起劳动争议案件。在伤残索赔案件中有3起属于工伤。
据了解,去年北京市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共321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1771件,民事法律援助1440件。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涉及劳动争议和工伤的案件所占比例最大,在30%以上。而这部分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是家庭不幸或生活难以为继的民工或失业者。
目前,司法局公布的十大案例中,当事人大都已经通过法律援助取得了应有的法律权利。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全年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38件,共为贫困群众挽回经济损失923万余元(按法院判决结果),创历史新高。十大案例中通过法律援助索要工资的500名民工更成为了中国2003年度法治新闻人物,市高院和北京市建委将在今天正式举行工资发放仪式。
市民得到法律援助的步骤
1查询网站:bjlegalaid.gov.cn 电话:1600148、66084562
2接待北京各街道的法律服务工作站或各区法律服务中心有专人接待、受理。
3咨询值班律师接受咨询。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9时至17时)
4申请当事人需持案件材料、各种身份证明和相关的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身份证明(注:条件为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295元,案件在法律援助受理范围内等)。
5受理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
6审批符合条件的(见4)同意给予法律援助的通知书。
7接受委托各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相应的律师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者:有律师撑腰我心里有底
“如果没有法律援助中心,我的下半辈子真不知该怎么过。”今年51岁的刘复生是北京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2002年开始,他因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争议进行了一裁、两审全部的诉讼程序,而这三个程序均是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指派的无偿援助,并最终帮老刘讨回了公道。一年多没露出笑容的老刘第一次笑了:“以前没听说过,也没想到,我们穷老百姓打官司也能请自己的律师了。”尽管老刘所在单位仍提出各种理由拒绝执行老刘应有的部分权益,但是这次老刘不再迷茫了,“有律师给我撑腰,我心里有底。”
链接
十大案例
1.为500民工讨要劳动报酬。
2.13岁女童李某因车祸被撞致残,向肇事方索要赔偿金84万余元。
3.民工赵某在修建垃圾房时因墙体倒塌被砸致残,索赔60余万元。
4.女职员李某乘公交车因急刹车被撞伤致残向公交公司索赔61万余元。
5.工人卫某在延庆铸造厂做工从墙头摔下致残索要工伤赔款56万元。
6.外地务工人员汤某工作时因锅炉焊裂烫伤致残工伤索赔。
7.非典时期张某在超市以“我是非典”恐吓,因涉嫌抢劫罪提供刑事法律援助。
8.51岁的刘复生因被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进行一裁两审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
关键字:供电;无过错责任;法律风险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disputes about the problem of electric shock.The power supply enterprise,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that they assume the unforeseen risks, also suffered huge economic losses.Power supply enterprises should be how to face the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how the enterprises profit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alance between his position?This paper from the electric shock accidents involving legal provisions set out, from the legal principle theory of law and case to carry on the thorough analysis and explanation; the next station in power supply enterprise perspective, combined with China's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power supply enterprises in the electric shock accident waiver of liability and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 plea to be discussed; finally, combining the power supply enterprise's social responsibility put forward to avoid the electric shock accident legal risks and the measures to be taken
Keywords:Power supply; no-fault liability; legal risk
中图分类号:P63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供电企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电力先行官,他们不仅满足着各行各业发展对电力能源的需求,而且还担负着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用电重任,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然而,随着电网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原因引起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仅让受害者及家属承受着巨大的伤痛,也很容易引起损害赔偿民事法律纠纷,让供电企业承受着巨大的法律责任风险。
一、有关触电事故中供电企业法律责任的法理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它的构成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这种侵权责任,通常简称为高度作业的侵权责任,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为高科技本身就带有高风险,这种高风险往往使受害人难以证明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基于公平才设立了无过错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第一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根据上述规定,由于高压供电属于高危险的特殊行业,高压电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不论是否由于自身过错导致事故,供电企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对于供电企业而言,无过错责任一直让供电企业诚惶诚恐地担负着无法预料的风险,在实践中,这也成为多数法官眼中供电企业的法定责任,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2003年6月,北京的白先生到门头沟某村所有的鱼塘垂钓。由于鱼塘上空架设1.3万伏的高压电线,在垂钓过程中,白先生手持的鱼竿与高压线相触,导致白先生被电击死亡。白先生的家属将鱼塘的所有人某村村民委员会、发包人村经济合作社、转包人刘先生和直接经营者胡先生,以及高压输电设施的产权人某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白先生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生活费等共计2.3万余元,胡先生赔偿16万余元,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刘先生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3月2日,住在广州白云区某出租屋的唐某用铁丝和竹竿自制成一个钩,从三楼窗口去钩掉在二楼窗户外的衣服,因不慎钩到窗外的高压线触电身亡。广州市中院认为,虽然高压线距离建筑物2.1米的距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但依民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定白云供电局担责四成,赔偿受害人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合计共88516.18元。
二、触电事故中供电企业法律责任的抗辩事由
虽然在触电损害赔偿案件中,很多受损害人都会依照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把矛头指向供电企业,众多触电损害案件的司法判决也让供电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是,有一些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中判决电力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听来似乎很荒诞,但判决的确合情合法,有理有据。可见,供电企业并非没有抗辩的法由,并非完全无法摆脱无过错责任。
第一,并不是所有触电损害赔偿案件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从法理上分析,依照肇事线路电压等级(1千伏为标准)不同,触电案件可分为“高压电触电”和“非高压电触电”两类,前者为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为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低于1千伏的电压造成的损害不适用无过错原则,供电企业没有过错的,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此类案件,在实践中供电企业应及时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产权的归属也是责任认定的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否只对电力设施产权人来说才有意义。在实际案件中,城乡电网星罗棋布,产权归属各不相同,供电企业并非所有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许多输电、变电、配电设施由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依照《供用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供电企业与用户间应有法定或约定的明确产权及责任分界点,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照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因此,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产权归属划分,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产权设施上的法律责任。因此,虽然在实践中受害者往往认为电力设施就是供电企业的,作为供电企业在案件审理中,要以产权的归属加以充分举证和说明。
第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是高压电对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定依据,但在现实触电损害案件中,并非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供电企业在从事高压作业过程中实施的,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同时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四条我国现有触电损害赔偿的法定免责事由“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在实践中,受害人的故意和上述四种情况是高电压危险作业侵权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此时,高压设施产权人要获得免责,除了首先要先证明自己无过错之外,应当就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者存在四种法定情况进行举证,并引导法官考虑受害人所受损失与其故意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四,供电企业除依照上述原则提出抗辩免责外,还可以向法院举证申请减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上述条款中可以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事由应包括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以及受害人的过失。在前文所述北京的白先生钓鱼触电死亡案例中,在判决中即体现了除供电企业外其他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在广州白云区的触电死亡案件中,法官认为唐某作为一成年人,他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预见,其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本身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减轻供电部门60%的赔偿责任。可见,在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定局的前提下,供电企业应积极向法院举证减轻自身责任的事由。
三、为规避在触电事故中法律风险供电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当然,人身触电损害事故的发生,是我们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尤其因为事故发生引起的聚众闹事、上访等情况,不仅会影响到供电企业的社会形象,也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利因素。
作为供电企业,我们在牢记安全使命,建设坚强电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为避免触电事故发生,规避法律风险,依法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我认为应做好如下几点:
一、很多触电案例都折射出,受害者往往是因为忽视自己行为存在的危险性,安全意识淡薄,危害发生前思想麻痹而引发的。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对社会各界的供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标语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开展供电法律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安全用电常识、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电力设施保护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供电法制环境。
(一)认识经济法课程的性质和特点
1.经济管理系的财经类专业需要经济法基础知识和技能
懂经济、懂法律是财经类专业大学生具备较高综合素质的体现。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办事是现代社会人基本的行为规则,我们生活中处处都离不开法律。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学习法律、遵守法律,提高我们自身的综合素质,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尤其作为财经类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深入学习经济法,以此提高财经类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体现出高素质的大学生应有的综合技能,为今后走向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2.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为了使经济法课程中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增强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就需要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应用技能的培养显得更加重要。而运用模块化案例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课堂讲授相结合,采用模块化案例讨论法不仅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掌握所学知识,更能使学生掌握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
(二)认识我们学生的特点和我们的培养目标
1.高职学生基础薄弱,过多理论讲解会消化不良,导致厌学
高职院校的学生底子薄,文化基础差是不争的事实。在中小学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缺乏良好的学习氛围,大都是不会学习,也不爱学习。因此,高职学生学习缺乏主动性,学习积极性不高,没有良好的学习风气。另外,高职学生注意力易分散,兴趣容易转移,对学习以外的东西接受能力较强,接受程度高,但是钻研深度不够。
2.S-ESE培养模式下的课程改革要实现岗课对接,注重能力培养
安顺职业技术学院以创新的S-ESE人才培养模式作为深化教学改革和加强内涵建设的突破口,强化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在课程建设方面,始终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岗位技能训练为重点,既强调职业通用知识与技能,又重视培养特定岗位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以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为主线,进行课程开发和课程体系设计,将培养目标分解落实到课程建设中,建立相应的理论课程体系、实践课程体系、素质课程体系,从而形成三者相互渗透、密切结合的统一的教学体系。
二、找对方法,循序渐进
(一)整合教学内容,强调实用、够用
高职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不能不分轻重,面面俱到,而是要遵循高职高专教育“以岗位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度”的原则和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这一目标,按照教学过程的实际要求进行概括和总结,对经济法教学内容的进行取舍和整合。我将经济法课程内容分为三个方面:法律基础理论、经济实体法律、经济程序法律。
(二)议案学法,模块化推进
我将经济法教学任务的68个课时,分为四个教学模块,以模拟诉讼的方式逐个推进:第一模块:民法案例诉讼16课时,包含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合同和担保;诉讼时效等。第二模块:公司法案例诉讼20课时,包括公司设立条件;公司章程的章程制定;公司的经营过程等。第三模块:劳动合同法案例诉讼16课时,包括劳动合同的拟定和劳动仲裁等。第四模块:知识产权法案例诉讼,16课时,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
(三)突出能力培养,实现岗课对接
1.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应创新现有的法律教育理念。传统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作为培养的目标,这一理念直接影响整个教学体系。因此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面的以养成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为目标的教育理念。其次,应完善法学教学课程体系。全面的法律思维应兼具学理性和实践性的思维能力,其中更为重要的是以法律思维培养作为导向,进行多元化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探索。模块化案例教学法将学生置身具体案例之中,引导学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例中的人和事进行判断和推理。
2.培养学生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
模块化案例教学法从学生的兴趣出发,采取任务驱动、行动导向的设计模式,以活动设计、角色参与为手段,帮助学生提高语言表达能力。模块化案例教学过程由理论到实践、由简单到复杂的关系,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及交际场合的普遍律。在每个模块中都安排了精选的案例、活动设计和测试内容,让学生用法言法语来表达的所思所想,使得学生的学习过程就是一种法律语言表达与沟通的实践过程。
3.培养学生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
法律文书是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仲裁、公证机关在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中制作和使用的各种文书。每个法律人都离不开法律文书的制作,法官要制作判决书,检察官要制作书,律师要写辩护意见等。因此法律文书的写作非常重要。法律文书既要反映实体法规定,体现对案件处理的实体决定;也要反映程序法的规定,体现对案件处理的程序规定。模块化案例教学法由学生自己撰写状、答辩状和判决书等,为其提高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提供锻炼机会。
三、付诸实践,不断探索
下面以第一模块为例,对整个模块化案例教学法的步骤和方法进行说明。第一,确定班长为本次模拟法庭的总导演,再把班级同学分成3组,各组选出组长1名。明确导演职责:监督、检查各组任务完成,观察各组成员对案件讨论和材料准备的参与情况;负责各组之间联络和协调,注意各组任务的衔接和配合。明确组长职责:组织组员讨论案件,收集、总结组员观点,负责庭审材料和道具的准备;负责对本组同学的参与积极性和具体贡献进行评价。明确各组成员职责:立足本组角色定位,每个成员积极思考、发言;梳理发言内容,形成完整、严谨的观点材料。第二,给出案例和问题,各组研究案例、思考问题、总结观点、相互点评。精心选取案例,要求精确、恰当,带有目的性和针对性。教学案例的针对性,能强化经济法教学的目的性。提供案例:甲、乙、丙、丁是朋友关系。2000年3月1日,四人同桌喝酒。席间,甲、乙签书面合同,乙向甲借款一万元,借期一年。丙签字愿做保证人,丁签字愿以自有房屋做抵押。2000年3月5日,甲将一万元现金交付于乙。此后无话。2003年3月3日,甲要求乙偿还一万元借款并支付三年的利息,乙声称已过诉讼时效,不愿还款。甲遂要求丙、丁承担责任,也遭拒。2003年3月10日,甲将乙、丙、丁人告上法院。提出问题:(1)如何认定甲、乙、丙、丁的主体资格?醉酒状态是否影响一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什么?(2)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乙是否要还本付息?为什么?(3)乙声称已过诉讼时效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4)甲、丙之间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丙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5)甲、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丁是否要承担质押责任?为什么?(6)法官该如何判决此案?第三,抽签决定三组的角色分配:原告组、被告组、法官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组内部再分工,准备庭审材料:状、答辩状、判决书等,指导老师在各组准备过程中,对其分别辅导。步骤如下:①各组立足本组角色背景,再次研究案例和问题;②各组寻找出对己方有利的法律依据和证据;③原告组根据案例写出状一式三份,自己一份,法官、被告各一份;④被告组根据状写出答辩状一式三份,自己一份,法官、原告各一份;⑤法官组根据状、答辩状写出判决书一式三份,自己一份,宣判后发原、被告各一份;⑥各组写出发言稿,准备证据材料、标牌、法槌等;⑦导演组织排演,各组就排演中出现的问题讨论修改。指导老师老师参与讨论,适时引导。第四,组织庭审。各组推举表现优秀者代表本组参与庭审,分饰原、被告及其诉讼人和法官、书记员、法警。将教室布置成法庭,严格按照庭审程序进行。第五,导演点评,根据表现情况给组长打出参与此次模拟法庭的得分。组长给组员打分。第六,老师点评学生表现,指出成绩与不足,将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再进一步系统化阐述。①点评合同成立与否等实体法律问题;②点评庭审过程中的法律程序问题;③点评法律文书的写作问题。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