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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市场监管

时间:2023-06-08 11:00:35

外汇市场监管

外汇市场监管范文1

【关键词】人民币 汇率 市场化

所谓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就是指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比率,由外汇市场上外汇(或人民币)的供给和需求关系决定。如果外汇的供给小于对外汇的需求,则外汇汇率上浮,人民币汇率下浮;反之,则外汇汇率下浮,人民币汇率上浮。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是一种双刃剑,用好了,则利国利民;运用不好,则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影响我国经济的增长。所以,我国为了确保国内经济安全,保证经济稳定发展,必须要逐渐进行汇率市场化改革,并且还要通过盘活经济体、提高风险监管能力来实现人民币汇率市场化。

一、强化外汇交易主体独立性

自由而健全的外汇交易市场是我国人民币市场化的重点。我国的外汇交易中心成立于1994年,当时只有经过央行和外汇管理局审查通过的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才能再次进行交易,不过市场交易只限于少数银行的小额拆借。2005年以后,我国才出现了银行间外汇市场上的外币买卖业务,其业务额度被央行作了具体的限定。而今,央行、商业银行、证券经营人、外汇供求者等是我国外汇市场的主要交易主体。政府和国企通过央行进行外汇交易,央行干预外汇买卖,央行以其重大的影响力成为了外汇市场的重要主体,并对其他外汇交易者进行政策管控。人民币汇率的固定是源于央行严格地、小范围地控制着人民币汇率的波动。2012年以后,央行开始严格研制外汇交易市场即期人民币交易价格浮动,市场货币供需没有在外汇市场价格中得到真实的体现。所以,我国不应该再严格限制交易主体的进场资格,而是要支持外汇持有者进场交易,让进出口企业丰富投资交易形式。允许持有外汇的微观经济主体资源处置外汇,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以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督外汇市场。如果外汇市场比较成熟,那么该市场会出现很多交易主体,监管部门必须用相关的监管制度去确保自由交易的合法进行,打击有违公平的交易行为。[1]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监管政策或在制度形成后,管理者必须要依法办事、照章执行。健全的外汇市场是我国汇率市场化形成的重要条件。另外,要鼓励人民币进入国际货币市场,循序渐进地让国际资本进入我国市场,开放汇率管制,允许人民币在国家货币市场交易。

二、加强人民币汇率的变动

汇率由市场自主决定是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的标志。增加一揽子中的货币种类,降低美元比重,不要让人民币因为少数外币也受大范围影响,引导货币一篮子的货币权重,让人民币逐渐国际化,在一定范围中允许人民币波动,使其尽量向市场自主决定程度靠拢。过去,央行是作为市场参与者,而不是市场监督者去干预市场,使得市场供求价格关系比较乱,直接性的经济敢于增加了宏观经济风险,央行的每项政策都会深刻影响我国整个银行业的变动,并对国家经济体中的投资消费产生重要影响。央行在外汇市场上通过制定外汇交易政策并代表国企实施外汇交易,这种人为的交易及政策制定使得外汇市场价格会因为人为主观因素而无法真正体现出市场调节的作用,干扰了外汇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对实体经济有较大影响。所以,央行不应该成为外汇市场参与者,而是应该有计划地放宽人民币汇率浮动浮动的限制,甚至最终将该限制取消,然后制定公平、自由的交易政策。另外,要科学地考量人民币在国际货币市场上的交易风险,制定相关解决方案,让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交易市场能够安全地实施交易。[2]当前,人民币汇率正朝着市场化方向发展,我国的外资进入门槛限制也不再像过去那样严格,人民币汇率在投机资本中的升值预期和贬值预期变得不再确定,人民币汇率弹性变得更大,由此出现一些金融风险,致使投机性资本的流入和流出量很多。我国资本要想对风险有更强的抵抗能力,那么就应该在外汇市场中让市场供求关系去选择各国资本。

三、提高政府的金融市场风险监管能力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尽管改革开放让我国的经济得以顺利腾飞,但是经济基础不扎实却是不争的事实,不牢固的实体经济基础使得我国缺乏强劲的金融风险监管能力。而国内金融监管机构因为成立时间不长,缺少成熟的监管经验。金融的自由化离不开汇率的市场,只有提高外汇市场监管能力,才能积累更多的金融监管经验,强化监管能力。在市场化过程中,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剧,国际资本正在持续地自由流动,我国外汇市场的风险考验也会变得更为严峻。在人民币汇率市场化过程中,外汇市场上资本自由流动、汇率自由变动会影响人民币货币的安全。所以,我国就必须通过金融市场风险监管能力的强化来稳定外汇市场。这就要求国内的“一行三会”需共同协作,认真监督金融主体的信息真实性,以完善的监管程序管理金融主体,并对和金融主体有关的交易信息进行监督,让金融信息中的实际资金被合法使用,坚决杜绝潜在的经济风险。与此同时,应控制好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风险,防止人民币在香港市场上出现兑换风险。[3]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济实体的监管方式,并严格管理进出我国外汇市场的国际资本,并反思国际资本进出有没有实体经济的支撑,能不能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还有就是应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制定出相关的监管政策,并严格执行下去。

四、谨慎开放资本市场

在开放资本市场时,我国必须要以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的安全为前提。因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有不规范的地方,资本市场发展时间段,相关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无法抵御过多的风险和危机。比如2008年股市的暴跌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股市至今也还没有完全恢复到暴跌前的水平。资本市场的开发使得外国资本大量流入我国,将极大地影响我国的外汇市场、股市。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危机很容易因为资本的自由流动而产生。如果不切实际地盲目开放资本市场,过早进行资本自由流动,是危机出现的关键原因。[4]资本自由流动所产生的金融风险后果是很严重的,如果没有高水平的监管能力,或者实体经济基础不牢固,国际经济环境部好,那么危机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经济体在融合时不断存在潜在风险,比如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和2009年欧债危机,直接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由于各国经济体间的融合加强,那么一国发生经济波动,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容易受到影响。所以,开放资本市场需要对世界经济形势有成熟的考虑,不然就将影响到外汇市场的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丁永琦.人民币汇率市场化风险与机遇[J].理论与改革.2013(02):89.

[2]张荣荣.浅析人民币汇率改革对我国经济的影响[J].商业现代化.2010(25):43.

外汇市场监管范文2

一、证券市场上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

当代世界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与增长速度惊人,方式也日趋多样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的多次金融危机,无不与各种各样的国际资本流动有关。所谓游资或热钱(hotmoney),是在世界范围内寻找盈利机会的国际短期资本的一部分,其投资对象主要是股票、债券、外汇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国际游资具有停留时间短、反应灵敏、隐蔽性强等特点。在国际经济百年史上曾发生过四次游资大流动。

金融系统的这种风险来自于跨国证券投资本身,国际游资在股票市场上的投机活动只是进一步增大了这种金融风险。由于国际游资对一国的证券市场以至货币体系和经济稳定有难以估计的影响,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国家政局的动荡,国际社会都在采取正式和非正式的措施来防范。

当前,国际游资已日趋证券化、创新化、衍生化、基金化、机构化和混合化,因此必须按照以最低限度的成本,实现预定的监管目的的基本原则,实行国家监管和国际监管两层监管,国家监管又分为游资来源国监管和游资流入国监管。游资来源国监管的根本目的是限制资本的外流,从而减少国内资金转化为国际投机资本的机会。20世纪90年代后的国际游资对市场监管体制不完善的国家的冲击日益频繁,游资流入国基于自身利益和外来压力的考虑采取了以下的监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游资流入带来的冲击。1、加强汇兑管理,实行富有弹性的汇率制度,但一般情况下不能违背imf关于货币在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基本要求。2、加强证券投资过程中指标的管理,如打击市场操纵行为和过度投机行为,针对不同行业制定购买特定证券的限额等。3、经常性了解和把握国际收支、外币汇率和主要国家货币与财政政策的变化,及整本国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外汇储备,以应付紧急情况的发生。4、对证券经纪机构和投资资金加以限制,加强对境外资本入境后投资方向及滞留时间的管理。5、在本国货币部分可兑换条件下,资本市场应该保持一定程度的开放,循序渐进地开放在岸、离岸外国投资基金或合作投资基金投资国内股市。6、可以仿效智利的做法,研究开征“托宾税”,通过增加国际游资的流动成本,来抑制其对国内股市的投机活动。

由于游资的流动在经济、金融便利化的条件下显得更加快速,规模也更加巨大,在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监管比起国家监管还重要。一般来说,国际监管最有力的就是利用其特殊地位和优势进行监管的以imf为首的国际金融组织。im f的游资监督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协调和稳定汇率。例如,东南亚货币危机爆发之前,imf已对泰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预测,指出泰国经济中存在国际短期资本流入水平过高等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加强银行监管、提高汇率的灵活性等建议。2、指导和协助成员国进行经济和金融体制的改革,以增强抵御游资;中击的能力。3、协调各国利率和汇率政策。引起游资流动的原因之一就是各国金融市场间存在实际利率的差异,如果各国的货币政策能够经常地保持协调,国际市场间的实际利率就会得到有效的控制。4、向成员国提供贷款,帮助其恢复市场信心和经济活力,缓和游资流动而造成的国际收支压力。

二、调整政府在国际证券监管中的地位

关于的定义,格老秀斯认为:凡行为不受别人的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叫。所谓的政治权力,就是统治一国的道德的能力。国际证券的产生和国际证券市场的出现是全球化运动的典型产物,也导致了的绝对性和国家政府的权力受到相当约束。全球化正在改变政府运作的环境,全球化对政策制定者提出了许多挑战,如果政府要在全球政策环境中有效发挥作用,那么政府和政策制定体制的结构就有必要进行调整。货币和财政政策决定不再只是以国内的考虑为基础了。现在,世界证券市场每天的交易量比世界贸易所需的货币量多10倍以上,90%的货币交易活动可以被看作是市场寻利活动或者货币投机的表现,中央银行无论如何都难以奢望通过自己的干预影响这些活动,在缺乏任何共同行动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目前许多国家都设置了对其国内涉外证券进行监管和参与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专门负责部门,以中国为例,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下设立了国际合作部,主要负责草拟证券期货系统对外交流合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境内与境外有关机构的交流合作活动,管理境外援助项目;联系有关国际组织,负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关系的有关事宜;按规定归口管理证券期货系统的涉外事务等。

三、国际证券监管过程中的汇率问题

世界银行的有关报告表明,自1997年7月2日至1998年6月19日,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亚洲各国货币对美元汇率下跌导致股价指数持续下泻,而股市狂泻反过来又促使汇率大幅下跌,进而对本地区乃至世界经济造成严重影响。进入1998年8月,受亚洲股市继续下跌、特别是日本股市股票下跌的影响,日元对美元的汇率一路下滑,8月11日曾一度跌至一美元兑换147.1日元,为8年来的最低点,日元下跌给世界股市带来极大恐慌。而在1998年10月,国际金融市场又出现了历史罕见的美元暴跌。美国杜琼斯工业指数更在开市不足半/j\时内下跌超过260点。由此可见,汇率与证券价格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外汇市场与证券市场分别是货币市场(moneymarkets)与资本市场(capitalmarkets)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汇率和证券价格则是市场上最活跃的因素,汇率变动会通过以下因素作用于证券市场,产生复杂的经济效果。1、利率。2、进出口贸易。由于汇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竞争力,因此,汇率变化将对本国进出口产品数量产生影响,而这一变化又必然体现在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具体业务中,使上市公司的利润增加或减少,这样就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价格。3、资本流动。如果一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意味着投资者在该国的投资预期收益会减少,投资者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怀疑甚至失去信心,为避免本国货币大幅度贬值,该国政府就会提高利率以支撑本币汇率,这样使得公司经营成本上升,利润减少,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4、投资者心理预期。如果投资者意识到汇率变动的可能性,就会对相应的利率变化作出判断,从而影响他们在股市的投资决策。无论这种判断正确与否,都会对股价产生一定的影响。

鉴于汇率对国际证券波动的传导机制,有必要对有助于稳定国际证券活动的汇率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管制。当今世界各国所采取的汇率制度可简单分为固定汇率制、联系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固定汇率与联系汇率在亚洲金融风暴中已被证明难以抵受国际证券市场上高风险的冲击,而浮动汇率如果缺乏有效的金融当局监管也极有可能成为引发经济地震的隐患。因此,需要利用国际合作的方式,加强对汇率的监管。国际上现行的规则,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国际规范形式。建立普遍适用于多数国家的关于汇兑安排的国际法律规则,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多边国际条约的形式规定有关成员国汇兑安排的国家权利及国际义务。

2、中心汇率目标区。汇率目标区制度是在主要工业国家的货币之间确定汇率波动的幅度作为目标区,其他货币则盯住目标区或随之浮动。

3、区域合作方式。也称“货币一体化”(mone—taryintegration),是把某些国家的货币联合成一个整体的过程。在整体内,各国货币保持固定汇率关系。一个完整的货币联盟(completemonetaryunion)就是货币一体化的最后完成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外汇储备均予集中,建立一个超国家的中央银行,发行统一的通货或维持一个汇率波动幅度等于零的严格的固定汇率制。

汇率国际管理的上述三种模式,都是为了稳定一定范围内的汇率而形成的。相对来说,前两种由于它们的区际性而更为明确、具体,法规的力度更大,效力更强,而后者由于欲顾全球不同地区、发展状况的成员国需求,其规则相对来说模糊、笼统,但由于它是汇率的最基本规则,因此构成汇率国际调整的核心内容。

四、离岸证券市场的监管

离岸证券市场是离岸金融市场的主要构成部分,是现代金融创新的产物。可以说,离岸证券市场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证券市场,在市场所在国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和筹资者均为非居民,交易的货币也并非市场所在国货币;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离岸证券市场存在的诸多国际化因素,其至少受来自市场所在国、货币发行国、金融机构母国、投资者母国和筹资者母国等多国的监管。

由于离岸证券市场与一般的国际证券市场相比具有“高自由度、高收益、低费用”的特点,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就得到迅速发展,成为国际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但同时由于离岸市场聚集的主要是大量的短期资金,所以也给国际证券市场的稳定乃至国际经济的稳定带来了极大挑战,20世纪七八十年展中国家特别是拉美国家所经历的债务危机就与离岸市场密切相关。所以世界各国在利用离岸证券市场大量融通资金的同时,也设法抑制其高风险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冲击,但离岸证券市场相对比较自由,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机构能够行使完全的控制,所以需要监管各方的共同努力。

外汇市场监管范文3

我国证券市场十多年马不停蹄的超常规发展与创新实践,对市场监管、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为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将会不断总结以往的经验,以稳定为基础,在发展中规范,不断完善市场结构,提高其内在质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大量企业的融资需求,这种需求客观上要求中国资本市场应该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同时,中国的储蓄率持续保持在高位,大量的资金迫切需要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来看,中国的资本市场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中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探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股市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从市场格局角度上看,主要有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规模小、市值小,资本市场效率低;二是市场质量低,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质量、经济效率和资产质量有待提高;三是投资行为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不规范;四是市场交易质量差,交易波动大,交易成本高;五是制度建设本身影响了市场效率。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股市将面临着重大的结构调整,业内人士认为,今后我国股市的运行格局将发生以下显著变化:政策调整将违渐淡化,中国股市将全面进入制度创新时代。去年以来,证监会已不再以调控股价指数为目标,而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放在重要地位,管理层监管方式和监管行为的逐步“归位”,将有助于中国股市全面进入制度创新时代。行政机制将进步减少,中国股市将进步进入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的时代。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激烈对抗的缝隙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突出地反映在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层次和行政手段,控制了从股票发行到上市、从初次融资到再融资的整个过程,股票市场应有的竞争机制被大大削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机制被不同程度的扭曲。随着中国股市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影响中国股市的行政机制将不断减少,市场机制将逐步发挥主导作用。中国股市将迎来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的时代。股票市场是一种具有共同规律、通行共同语言的投资场所,其优点和缺点、长处和短处,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来源于其内在的本性和特有的规律。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份被人为地分割为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各类股的价格和流通方式又都完全不同,这使得上市公司转轨不转制问题日益突出。伴随中国股票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股市将迎来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的时代;封闭式的股市发展格局即将被打破,中国股市将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迎来逐步开放的时代。十多年来,中国股市(特别是A股市场)是在一种封闭的状态下运行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QFII制度的启动,这种封闭的股市发展格局将会被逐步打破,伴随着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实现,股票市场的对外开放的领域和步伐将逐步加宽、加快。以融资为主要功能的股市发展时代即将结束,中国股市将逐步进入以优化资源配置为主要功能的时代。随着股票市场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随着竞争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必然会强制性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以逐步形成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进而强化资源的配置和优化功能。单纯外延型扩张的股市发展方式即将改变,中国股市将进入外延与内涵并重并且逐步以内涵发展为主的时代。10年来,与我国股市发展的行政化特点相适应,股市的发展方式也呈现出粗放型和外延型扩张的特点。退市制度推出以后,市场竞争的压迫机制将日益形成,市场发展的内在质量也将会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地得到提高。单一层次的股市发展格局将会结束,中国股市将进步进入多层次的发展时代。由于股市格局缺乏明显的层次性差别,因而大量的中小型企业没有正常的直接融资渠道。在多层次的股票交易体系特别是创业板市场建立起来以后,不但在上市公司之间会形成多层次的竞争格局,而且在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之间也会形成全面的竞争。以中小散户为投资主体的时代印将结束,投资机构为主体的时代即将到来。近年来,虽然管理层在发展机构投资者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推出了总规模达数千亿元的证券投资基金,但总体来看,沪深两市仍然是“散户市”。因此,我国股市不但要采取措施超常规地发展机构投资者,而且还要使委托方式更加普遍化。单一的股票交易方式即将结束,多种交易方式并存及电子化时代即将到来。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化的发展,中国股市将逐步进入多种交易方式并存并且逐步以电子化为主的时代。科技革命和网络化的发展,将对现有的中介方式和交易方式带来重大挑战。证券业的经纪业务将怎样进行,证券市场的发展格局将怎样进行调整,都将是未来5~10年内必须面对的问题;传统工业和传统产业为“龙头股”的时代即将结束,中国股市将进入科技立市的时代。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是一个逐步推进、由低到高的过程,鉴于科技创新能力低下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我国的股票市场必须承担起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使命。单一方向的股价向上发展格局9P将结束,中国股市将进入波澜起伏阶段。随着中国经济进入结构调整和与国际市场建立起更紧密的联系,中国股市将进入波幅日益加大的时代。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板市场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因素,其单一的向上发展格局已很难长久维持。创业板市场的推出也将对主板市场造成比较大的冲击。偏重题材的股票炒作方式即将结束,理性投资的时代即将到来。随着国有股、法人股减持引起的股票流通数量的扩大、机构投资者的增加和投资者的逐步进入,中国股市将逐步进入偏重投资理念的时代。市盈率水平和股价结构正在发生变化。股票资源的稀缺性问题得到解决后,二级市场的市盈率会随之出现大幅降低,市场价值理念将出现转变。随着一级市场供不应求局面得到缓解之后,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差价将会进一步缩小,有可能会直接采取向投资者销售的模式,以消除一、二级市场的巨大差价。股价结构会出现较大变化,重价值、重业绩的投资理念既可以起到降低投机气氛的作用,也可以间接影响到二级市场各板块之间的价格对比。投资者结构与投资理念正在发生转变。当造成信息资源、政策资源差异的市场条件被逐步弱化或是打破以后,市场中所存在的投机机会就会大大减少,投机机会成本的提高与收益减少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机的现象。尤其是随着上市公司价值的逐步体现和机构投资者比例的日益提高,价值型的投资理念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重视,从而影响二级市场股价水平与股价结构的变化。上市公司价值将逐步体现。在新的市场条件下,尤其是在上市公司垄断资源丧失、信息披露规范化以后,很多以前可能影响股价变化的非基本面因素都将可能不再发生作用,上市公司自身的业绩与未来发展等基本面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就会显得格外的重要,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价值在未来的市场环境中将会逐步得到体现。另一方面,上市价值的体现也可以起到促使上市公司将公司经营放在首位,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水平。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外汇管理证券监管体制指的是有关政府、政府授权机构或依法设立的民间组织,按照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制订相应的法规、规章、条例和制度,并据此对证券市场的各个主体及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体系的总称。证券监管的目的与内容证券监管国际组织IOSCO在1998年提出的《证券监管目的和原则》文件中,提出证券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这也能恰当概括国内证券市场监管的目的。第一,保护投资者。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还很短,存在着种种不规范的现象,上市公司、投资机构、中介机构等都可能因为自身的利益去利用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而获利,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而影响到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信心,并最终降低证券市场应有的作用。因此,证券监管部门通过不断颁布新法规和完善旧法规,其根本目的是打造投资者公平参与的市场环境。第二,保证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保证市场公正、有效、透明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主要是通过明确市场准则,规范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基金和机构的市场行为来实现。法律法规的不断规范和日益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保证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具体表现。第三,减少系统性风险。我国证券市场已经逐步被看作是宏观经济的“晴雨表”,能够提前反映宏观经济的重大变化。因此,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要加速发展,另一方面也要特别注意证券市场的平稳性。证券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证券发行监管,即由监管机构依法对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管;证券交易监管,即主要对证券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监督证券交易所正确履行其各项职能,对证券交易所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进行处罚;上市公司监管重点是贯彻执行国家证券法规,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员在股票发行与交易中的行为,督促其按照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主要是对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对机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对机构的经营业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对投资者的监管,主要是监管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依法进行投资活动,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外汇管理中国证券市场从诞生之日起就开始了对外开放。证券市场的开放离不开外汇管理政策的配套,以规范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行为。2001年2月19日后,B股市场对境内居民投资者开放,证券市场中外汇管理政策就显得日益重要。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承诺:“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企业,外资所占比例不超过3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以下业务: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2002年11月5日,国家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由此翻开新的一页。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必须全方位配套,一方面为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和市场平稳运行服务,另一方面为满足外汇管理政策目标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服务。证券市场外汇管理的指导思想证券市场外汇监管一方面应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进程相适应,另一方面应与我国资本项目的开放顺序与步骤相适应。证券市场外汇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审慎监管、稳步推进。实现证券市场的外汇监管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有机结合,以防范短期资本冲击和资本外逃,维护涉外经济安全。第一,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市场外汇监管属于金融监管范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是实现金融稳定与经济安全,审慎监管原则是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审慎监管重点一方面应放在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管理上,另一方面应放在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上。第二,稳步推进原则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逐步放开在整体上还处在起步阶段。虽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经济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大大加强,但必须看到我国经济的整体规模和质量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承受外国短期资本冲击的能力还较弱。如果我们对证券市场的开放放得过宽、过快,势必一方面加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难度,另一方面加剧资本流出速度,进而影响涉外经济安全。第三,涉外经济安全至上原则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与涉外经济安全相辅相成,保证涉外经济安全是证券市场开放的前提,稳步的证券市场开放可以增加涉外经济的安全性,关键是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内在关系。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在操作上必须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一方面将资本流出入,特别是证券资本的流出入可能带来的冲击控制在国家整体承受能力之内,另一方面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放开与外汇监管水平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证券市场外汇管理的制度框架与管理内容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还没有完全实现前,按照上述证券市场外汇监管指导思想,结合我国目前涉外经济现状,建议对我国证券市场外汇管理的制度框架和管理内容设计为:第一,规范证券市场外汇管理政策。在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制度后,近期应尽快规范B股市场外汇管理政策,管理内容包括对境内、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资金账户和针对境内、境外投资者的B股交易清算账户实行分账户管理;对券商的自有资金账户和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分开管理;对投资者的资金划转和清算资金划转进行规范。第二,对证券市场的各类主体的外汇收支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近期主要体现为对证券公司的外汇业务进行规范。管理内容包括建立证券公司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对证券公司的外汇收支进行行为管理。中期主要体现为除对证券公司实施监管外,还对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的本外币兑换需求实施监管。第三,对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和将境内资产,权益注入海外上市进行管理。近期管理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境内企业海外直接上市的汇兑管理;二是对境内资产、权益注入境外(含香港)进行汇兑管理;三是对海外上市前的各种费用支付进行规范。中期管理内容是对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出台规范要求。第四,通过上述三方面外汇管理制度,确立对证券项下短期资本流动的监管基础。外汇管理制度通过规范证券市场各类主体的交易行为和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等主体的申报业务,使得主管部门有了判断证券项下短期资本流动规模,了解短期资本主要持有人的可能,为监管短期资本流动提供了可操作手段。第五,建立异常情况下的短期资本流动监管机制。异常情况下的短期资本流动监管机制,是针对异常情况下日常采用的汇兑监管机制已不足以抑制证券市场短期资本流动的破坏性冲击时而设计的政策体系。该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一方面是在国内证券市场出攻泡沫时通过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控制资本流入,另一方面是在国内证券市场出现资金短缺时通过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控制资本流出。

外汇市场监管范文4

一、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行新的安排后,意味着汇率的波动幅度比过去扩大,变动频率加快。与此前相比,商业银行的外汇风险将更加显性化、日常化,提高外汇风险管理能力变得更加迫切。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

一是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面临的外汇风险同时加大。新的汇率机制下,商业银行因交易目的而持有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人民币)市值,会随着人民币对主要外币汇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同时,银行账户中的外汇资产和负债,例如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币拆借、投资性外币债券等,也会随着汇率的升值和贬值而产生盈亏。初步测算表明,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全部外汇风险敞口头寸(既包括银行账户,又包括交易账户)较大,银行面临的币种错配风险较高。此外,如果不做相对特殊的安排,我国部分商业银行持有的外汇资本会因人民币升值而缩水。我国很多商业银行过去往往忽视银行账户的外汇风险敞口,汇率机制改革后,必须尽快调整管理理念以防汇率波动给银行账户带来巨大损失。

二是银行客户的外汇风险上升,会增加银行受损的可能性。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汇率水平的调整不仅会直接银行的敞口头寸,也会通过影响银行客户的财务状况,而对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带来影响。汇率波动的频率提高后,银行客户面临的外汇风险会增加。直接从事国际贸易的会因汇率波动而导致盈亏起伏。例如,我国造船行业的利润本来就很微薄,人民币的小幅升值就会导致其由盈变亏。升值会导致其出口企业竞争力下降以及盈利减少,影响企业的偿贷能力,使银行贷款的风险增加。从各国经验看,在本外币利差较大的情况下,内向型企业倾向于通过向银行借用外汇贷款满足本币融资需求,货币错配风险较大。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韩国等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就是,国内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大量举借外币债务。一旦汇率急剧下跌,负债企业的外汇风险和损失就会直接转变为银行的信用风险和损失。在汇率波动度提高的情况下,如果再盲目开放资本项目,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将更大。

三是外汇衍生产品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增加。从今年8月2日开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扩大,交易期限限制放开,同时允许银行自主报价,并允许银行对客户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这些措施的出台在促进银行外汇衍生交易发展的同时,也使得银行面临的各种相关风险增加。在提供远期、掉期等衍生产品时,银行能否准确进行定价,能否有效对冲和管理风险,不仅直接决定着银行的盈利能力,也决定着银行的竞争力,甚至是生存能力。,国内不同银行一年期远期结售汇报价(中间价)差异竟然达到了200个基本点,表明不同银行的定价机制和水平存在较大差别,市场效率有待提高。

四是银行外汇业务还面临着许多其他种类的风险。除了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外,外汇业务还面临操作风险、外汇管制风险、结算风险、时区风险、反洗钱等。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上述风险,银行一样有可能遭受巨额损失。例如,2004年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因外汇交易中的操作风险导致的损失超过3.6亿澳元。2004年11月,美联储专门了《外汇操作风险管理》,详细阐述了银行在交易前准备、交易实现、确认、轧差、结算、往来账核对、财务控制等交易流程上应遵循的最佳做法。由此可见银行外汇业务及其内在风险的复杂性。

当然,风险和收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银行在承担外汇风险的同时,也有可能获取一定收益。首先,汇率波动区间扩大后,金融机构和企业规避外汇风险的需求会上升。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远期、掉期交易量会相应上升。在从事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过程中,如果银行能有效利用自身技能对风险进行合理定价或对冲,就可能从中盈利。同时,客户对外汇有关的金融产品需求的增加,也为银行发展外汇业务、开发外汇新产品(如个人外汇理财产品等)提供了良机。

其次,汇率浮动区间扩大后,对外汇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市场流动性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引入做市商制度将不可避免。做市商通过不断报价、买卖,维持市场的流动性,同时通过买卖差价,补偿各项费用并实现利润。今年3月,银行、德意志银行、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9家银行正式成为首家中国外汇市场外币间汇率交易产品的做市商。可以预计,人民币对外币的做市商制度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引入。

面对新的汇率形成机制,业内不少人习惯性地认为,新机制对商业银行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这个判断在一般意义上、在宏观上是成立的,但是从具体的结果看,对于一家特定的银行而言,变化了的环境要么是机遇,要么是挑战;要么是涅?再生,要么可能是一败涂地。唯此,各家商业银行才能充分认识到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要性、紧迫性。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外汇风险管理现状和差距

国内银行过去没有在弹性汇率机制下经营过,缺乏必要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经验和技能,过去所有的外汇风险管理的制度、技术、人员、体系等尚未经历过弹性汇率的检验。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过去长期在固定的汇率环境下经营,外汇风险意识普遍比较淡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有待建立,外汇风险管理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控外汇风险的能力还有待提高。董事会承担着外汇风险的最终管理责任,负责审批外汇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负责确定本行的外汇风险容忍度。为了有效履行这些职责,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必须对外汇风险有充分了解。然而,目前不少商业银行的董事乃至高级管理人员缺乏外汇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甚至缺乏对外汇风险的起码了解。有些银行明明外币敞口为多头,竟然误认为人民币升值对本行有利。有些人思想上尚未能及时适应新的汇率机制,仍然忽视外汇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普遍的是,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不掌握(也没有意识去掌握)本行的外汇风险敞口头寸,说不清本行的外汇风险水平和状况,在这种情况下,设定风险限额只能是一种奢谈。这样的董事会恐怕在外汇风险管理方面很难发挥定调子的职能。

二是外汇风险的政策和程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大部分银行的外汇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离专业化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例如,从政策和程序覆盖的分支机构和产品条线看,我国很多银行的政策和程序并没有完全覆盖商业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产品条线以及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很多制度还只是停留在纸上,但实际中实施不力,甚至根本无人执行。例如,很多银行外汇产品的估值和定价政策在执行中问题百出;如何在考虑产品、期限、内部预期收益要求等综合因素来确定针对单一交易对手的总体授信额度,仍受到组织业务分工等内部因素的限制;大多数银行市场风险模型有效性的检验政策得不到有效实施。

三是外汇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能力有待提升。外汇风险无法计量,就无法管理,也根本做不到有效管理。与国外同类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外汇风险计量上存在较大差距。例如,外汇风险敞口在国外是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所普遍使用的风险计量工具,而我们的银行才刚刚开始尝试风险敞口,有些银行甚至至今都不能准确算出本行所承担的单一货币的敞口头寸和所有外币的总敞口头寸。很多银行尽管从国际上引入了Kendor+、Panaroma等标准化的风险计量系统,能够计算VaR值,但致命的缺陷是VaR值并没有被整合到银行日常风险管理过程中,如设置交易员限额和产品限额等。风险的监测、控制能力比风险计量更是要弱得多。花旗、汇丰等国际化大银行二十多年前就把全球外汇业务的风险敞口控制在只有几千万美元,甚至几百万美元,而我国很多银行尽管国际业务量与大银行相比小得多,但敞口头寸即便不含注资部分仍高达数十亿美元,风险敞口是国际化大银行的百倍,根本做不到不承担未经计算的风险。

四是外汇风险的内控有待加强。有些银行尚未建立与外汇业务经营部门相互独立的外汇风险(或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部门。内部审计对外汇风险管理体系的审计内容不够全面,没有合理有效的审计。关键问题是,国内银行缺乏真正熟悉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的内审人员。由于薪酬不具备竞争力,很多银行即使是交易前台也缺乏合格的外汇交易员,这些人更很难被配置到内控部门。由于外汇交易、外汇风险有较强的技术性,没有专业的内审人员,很难发现银行外汇业务中的潜在风险点。现实中的问题是,内审部门几乎无人具备开展针对外汇风险审计的能力,另外,大多数银行都没有进行过针对外汇风险(市场风险)的外部审计。三、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全面提升外汇风险管理水平

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外汇风险对于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与工商相比,银行涉及的外汇交易规模和风险要庞大得多。如果风险管理不善,既会产生微观风险(单家银行倒闭),又容易导致宏观风险(银行)。从全球主要外汇市场看,商业银行始终是外汇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没有银行的深度参与,难以建立有效的外汇市场。

汇率新机制(包括其他外部冲击)对银行业的,外界一般倾向于从整个银行业的角度进行评估,而作为银行监管当局,我们更愿意,也应该,逐个银行进行分析。整体考察实际上考虑了正负抵销因素,而现实世界中,对于特定的微观主体而言,亏损就是亏损,就会影响银行的清偿能力。这意味着,从宏观视角分析汇率调整对银行的影响与从微观视角逐个评估,是有差别的。作为监管当局,我们不满足于仅得出“汇率调整对银行业影响不大”这一类的粗放结论。我们想知道影响的量化程度和对每家银行的具体影响,而不是简单得出“大”或“不大”的结论。

银监会成立之初就认识到了有效监管市场风险的重要性。在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将市场风险纳入了资本要求。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为帮助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了全面指导。最近银监会又及时制定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监管手册》。至此,以《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为核心,以《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补充,以《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监管手册》为检查工具,一套相对完整的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当前,很多银行已经或正在积极按照有关监管制度的要求区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有些银行已经开始着手建立包含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等在内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的银行也已经开始按照监管要求计提资本。

针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调整,商业银行关键是要切实按照上述监管法规的要求,尽快完善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在内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尽快熟悉和充分了解本行的外汇风险水平和管理状况。各家商业银行,要根据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战略,确定自己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同时,董事会要负责确定正确的业务战略,绝不能盲目跟风,更不能什么都做。要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所拥有的专业人才,选择自己擅长的外汇业务。很多国际化大银行,如苏格兰皇家银行(RBS),也只是从事那些自己有专长、能有效控制风险的投资和交易业务。另外董事会不仅要负责确定银行外汇风险(市场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更要监督高级管理层在监测和控制风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实施效果。

(二)各银行要尽快完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要在认真评估本行外汇风险管理状况的基础上,积极制定并实施完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外汇风险管理水平的方案,按照国际先进银行的标准尽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外汇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体系。要清晰制定从高管层到操作层有关外汇风险管理的授权政策和从操作层到高管层的报告政策及路线;要建立分工明确的外汇风险(市场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责任机制;要建立有效的风险报告体系和信息系统等。外汇风险的计量主要有两种,一是所有外币的总敞口头寸,二是计算VaR值,目前VaR值在国际大银行中早已经被普遍使用,已经基本替代了外币敞口头寸。近年来,我国不少银行也引入了Kendor+,Panaroma等风险计量和管理系统,但使用测试(use test)相当不充分,模型风险较大。因此,在真正将VaR值用于日常风险管理工作之前,银行要准确计算外部敞口头寸,并据此有效控制外汇风险。此外,还要注意监控和管理银行贷款客户的外汇风险以及外汇业务中的操作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等。

(三)各银行要加强对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的内部审计。要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具备专业知识、能够对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市场风险进行审计的队伍。加强内部审计检查,及时评估本行在风险控制方面的差距和自我改进状况,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审计范围应全面覆盖: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可靠性;风险计量方法的恰当性和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等。

(四)各银行要重视引进和培养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管理领域的专才。目前国内银行从事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管理的人员专业化水平程度不高,业绩表现不够理想。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交易人员、市场风险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以及激励约束机制与国外同类银行相比,差距尤其明显,辛辛苦苦培养出的优秀人才大量流失。人才对于银行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第一,各商业银行要充分运用市场化的手段遴选和招聘交易员和风险管理人员。第二,建立的培训制度,使各岗位人员接受充分的培训。第三,建立有效合理的激励机制和业绩考核系统,以适当的待遇留住人才、吸引人才。

(五)银监会要加强市场风险监管的专业队伍建设。从全球监管实践看,由于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变得更加复杂、更加专业化,很多监管部门不得不依赖专家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新加坡金管局内部有一支共44人的专家队伍[1],为市场风险的现场检查提供风险识别、系统和模型评估等支持工作;英国FSA中,有12人专门从事市场风险监管。目前,银监会已筹建了新业务协作部门并有国际一流的国际监管咨询委员会和市场风险监管专家小组的适时辅导。同时,银监会将利用《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监管手册》出台这一有力时机,在今年四季度组织开展对主要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现场检查,在此基础上尽快加强银监会市场风险监管专业人才和队伍。

外汇市场监管范文5

关键词:外汇保证金交易;风险;商业银行;监管 

1 引言

2008年6月6日,银监会正式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作为otc交易中的一种,外汇保证金交易(forex margin)也被称作虚盘交易,是利用经济杠杆的相关作用, 以经纪投资商所提供的信托担保,用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从事数倍金额的外汇投资,赚取汇差的交易。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该业务初登陆大陆市场,后被叫停,2006年银行才重新恢复交易,结果不到两年时间又再次被叫停。叫停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叫停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未来何在?

2 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原因

(1)投资者风险大,损失严重。大量投资者对外汇、汇率方面的基本知识、复杂的交易规则和手段了解有限,风险防范意识和承受能力较弱。同时杠杆原理的运用,放大了损失额度,虽然国内银行规定的杠杆上限是30倍,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对客户提供更高杠杆率的现象,从而急剧扩大了可能的损失额度。并且,由于外汇市场24小时运转且没有涨跌幅限制,波动剧烈的时候可能在一天之内就波动数月才能积累的幅度。外汇的走势更受众多因素影响,很难确切地判断汇率的即时变动。而每天外汇市场最为活跃的时段正对应于我国的夜间时段,因此投资者一旦持仓过夜,损失的可能性极大。实际的交易结果也显示绝大多数的投资者目前都处于亏损状态。

(2)市场投机行为过度,影响整体稳定。近年来热钱不断涌入中国,大批逐利资金有可能流入外汇保证金市场,进行非理性逐利和短期投机,造成市场波动幅度加大。同时股票交易的减少,会对我国股市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造成很大的影响。

(3)服务配套和平台建设不足。银行提供的有关风险预测,汇市走势等方面的信息量和技术指标很少;在分析预测市场走势和评估风险水平等方面的准确性和能力也与国外的经纪商有较大的差距,这都不利于正确引导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向、提升投资水平。银行交易平台的稳定性、时效性和业务员的熟练性不能完全保证,看盘和实际行情可能会有不超过10个点的点差,会给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4)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难以控制。因客观条件的制约(市场规模小)和逐利的需求,交易的大部分头寸由银行持有进行对赌,没有在国际市场对冲,一旦汇率的变动与敞开头寸的方向相反就将造成巨额亏损。并且银行的角色从服务者转变为了参与者,面对潜在高额利润的诱惑,银行能否坚持安全性的原则值得警惕。远至巴林银行的倒闭案,近至法国兴业银行巨亏和美国次债危机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最后都必须以人民币反映,折算风险也不可避免。更重要的是,若因银行的违规操作,或对风险的提示和交易指导不充分,导致客户在交易中的严重亏损,将会影响公众对银行,监管机构甚至市场的评价和信心。

(5)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和有效。法律体系散乱、不统一,法律位阶低,权责不明,多头监管 ,自律监管缺位和法律老化。许多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都有在原有证券期货法律的基础上扩充或加强了对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监管。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尚未形成一个一体化的、有效的、明确的监管法规体系。

3 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影响

(1)对于国家和监管者而言,面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实际操作中的一系列问题,如果不采取措施,坐视大面积的投资者产生亏损,将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热情,进而影响其对于商业银行、市场和政府的信任,产生严重的联带效应,不利于社会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叫停可以迅速、直观的规避这一系列问题。

(2)对于银行的发展而言,从短期来看,银行在规避该业务面临的经营风险的同时也失去了这项风险相对较小、收益来源稳定、盈利能力强的业务;从长期来看政策的导向作用将不利于银行业对于衍生金融产品的提供和金融创新的发展。

(3)对于投资者而言,面临两种选择:①进行平仓,承担已形成的损失或收益,永久性退出市场;②将资金转移至境外交易经纪商的平台。目前市场调查结果显示:虽然投资损失惨重,但大部分投资者反对叫停该业务。结合94外汇保证金业务第一次被叫停后大量资金继续通过境外交易经纪商的平台流出进行交易的历史经验和目前投资者动态,可以推断,在此次叫停后,必然会有大量资金再次转入地下进行交易。但在地下交易中交易资金安全得不到保证,并且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损失无法追讨。从短期来看,投资者的风险将会从与国有商业银行的交易关系中转移至与境外经纪商交易关系中,并且有增无减。从长期来看,银行作为本身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主体规避了风险(假设银行不会将抽出的资源投资于其他风险市场),而投资者作为承受相对较大风险的主体却增大了损失可能。因此,在表面矛盾淡化的情况下,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率的解决。

(4)对于整个市场未来的发展,首先要明确的是:此次叫停实质上等同于长期叫停(若在短期内可解决的问题不可能叫停,因为政策短期内的反复会使监管机构和政府失去公信力,或引发公众对监管能力的怀疑)。在此前提下对市场未来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①叫停会使刚刚兴起的市场会再度萎缩。外汇市场有三种发展模式:自然演进式(美国为代表);被动发展模式(俄罗斯为代表);主动发展模式(新加坡为代表)。从实际情况对比来看我国与新加坡的发展道路十分相似,都是从严格管制到逐步放开的渐进发展过程,政府在其中起重要作用。目前新加坡在世界外汇交易的份额中已占到近6%的份额,是全球重要的外汇交易中心,而我国的份额不到0.2%,且只有远期外汇交易这一项业务开展较为广泛。造成这种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开放过程中市场化不连续、不彻底。实践表明一个成熟市场的标志应当是由需求推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减少政府干预是发展外汇衍生产品市场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选择。对我国而言则是在政府应需求主导建立起一个市场之后,逐步放松管制,定位于优化和创造有利于市场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各种条件,维持和提供透明、公正的游戏规则,引导市场创新,培育扶持市场的发展,而不是强加干预。②在缺少市场实际检验下的监管方式和效率值得考虑:从1994年该业务第一次被叫停至2006年恢复,14年的改进、准备、完善换来了相似的结果,原因何在?另一个相似的案例:2001年国有股减持的方案在推行之前经过长时间的无数研究、论证后开始推行,但真正实行后不到几个月时间就宣布暂停。这也许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说明脱离了实践的长时间的研究、改进换来的可能只能是时间和成本的浪费,时机的贻误。对经济运行能产生影响的因素非常多,只有在实际运行中不断发现问题,进而解决,才有可能完善。市场的形成是需要时间来培育的,但如果能够通过有效的监管实现市场跨越式的发展,也许会收到更好的效果,新加坡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虽然两国在体制和其他方面有着许多不同,但类似的发展轨迹还是极具参考价值的。

因此,从自由经济市场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对于银行、投资者,还是整个外汇市场未来的发展,该监管措施的影响都将弊大于利。

4 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发展前景的建议

(1)针对投资者,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注意风险控制和防范,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可选择较低的杠杆率,有效运用限价买/卖单、止损买/卖单等措施控制损失额度;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交易平台上以控制信用风险和时滞风险。同时要加强对于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关注各类相关信息的出台和变化,调整投资心态,消除期望通过外汇保证金市场一夜暴富的心理。

(2)针对商业银行,首先要提升配套服务的质量,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时效性强的分析、评估、预测,和多样化的技术分析工具和指标;定期举办讲座和培训班,以提高投资者的水平;加快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及交易规则和平台的建设,使交易平台能24h稳定持续运行,保证交易流程的透明化。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有需求的投资者进入,以扩大市场的容量;做好风险防范和提示,限制暂不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杠杆率和持仓总量,以为投资者提供最适合的服务为目标。完善银行内部制度,加强内部监管,控制银行操作中的漏洞,避免内部信用风险与道德风险的发生。

(3)完善市场监管,加强风险控制。①整合有关监管部门的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一个完善的、统一的、超前的监管体系,对银行交易流程进行全程监控 ;②加强相关法规建设,明确定性非法行为特征,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制订严格制裁措施,为监管查处提供法律依据 ;③建立、完善和加强的投资者档案体系、交易信息安全与保密机制、投诉处理机制与处理能力 。

(4)调整监管的原则和目标,权衡监管成本与收益。不以禁止投机性交易为监管的一个主要原则,而应将监管的原则和目标定位于完善有利于市场发展的条件,设施维持和提供透明、公正的市场运行规则,以市场的自主运行为主体,保证市场运行的效率性和连贯性。同时监管还应更加关注成本与受益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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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市场监管范文6

(一)外汇政策改革和管理方式转变增强了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监测能力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厉行“五个转变”,对外汇政策和监管系统进行全面的改革和整合,以“以人为本、改善服务、科学监测、风险可控”为政策目标,在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全口径监测分析、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基础上,逐步减少事前审批,重点加强事后监测管理,最大程度地便利市场主体对外贸易投资活动,充分发挥外汇管理服务经济发展功能,实现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和提升监管效率的有机统一。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全国推广和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改革拉开了外汇监管向“主体监管、事后管理、监测分析、无罪假设、负面清单”管理转变的盛大帷幕。

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改变了以往“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特征的管理模式,实施总量核查和主体分类监管,构建了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一方面,最大程度地便利市场主体对外贸易活动的开展,全面降低社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支持外贸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集中监管资源,加大对风险企业的核查力度,真正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打击”,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走上合规道路,增强守法经营意识。从政策实施效果来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实现了对货物贸易跨境资金流动全口径监测分析,加强了监管合力,有效防范和应对跨境资金双向流动风险。

2.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改进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大幅简化事前审批事项,实现以登记为主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同时提升防范风险手段,强化事后管理与统计监测工作。改革强调“登记原则、便利化原则、风险可控原则”,在业务核准方面取消了大部分事前核准,银行主要依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跨境收支与汇兑业务;在业务流程方面大幅取消或简化归并原有的管理环节,简化流程,降低成本;在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监测方面,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全面采集与直接投资全流程有关的资金流出入、汇兑以及境内划转数据,进一步强化事后核查以及统计分析预警机制,增强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及风险防范能力

3.外汇管理战略转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是我国外汇管理战略转型的重要起点,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实施资本项目、服务贸易及个人外汇业务的全面改革。改革的动因在于,面对涉外经济的飞速发展,需要以全球视野来认识中国经济金融问题,深刻把握开放经济中外汇形势的变化,坚持科学发展,推动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改革将为有效监测跨境资金流动打下坚实基础,同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专题:跨境资金流动长的便利化需求,实现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

(二)商业银行政策践行是涉外经济活动

便利化和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有效监测的纽带商业银行承担国家各项外汇政策的代位监管职责。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并借助商业银行对涉外交易有效实施审核、监督和管理,而商业银行准确高效的外汇代位监管实施是推动涉外经济活动便利化的重要环节。在涉外经济的国际结算中,商业银行位于资金运行闸口的把关环节,直接面向企业,掌握涉外交易的第一手材料,商业银行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担任经营和管理并重的角色,尤其是在当前外汇管理模式厉行“五个转变”的趋势下,在外汇政策架构和监管系统设计中,外汇管理局重点开展主体监管,在管理方式上主要采取事后管理和监测分析的方式,将越来越多的行为审核职责直接赋予银行。银行在涉外经济活动发挥愈发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

1.有利于降低监督管理成本,商业银行具有网点多、业务人员素质较高的优势,直接服务企业、个人,将部分监管职责直接赋予银行,符合贸易投资便利化原则,大大降低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监管的同时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充分体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监管理念。

2.便利企业、个人涉外经济活动,减少监管部门事前核准环节,由商业银行根据政策实施审核,执行外汇代位监管,有利于降低企业“脚底成本”,简化外汇业务流程,提高外汇业务效率,便利企业外汇资金的运用。

3.有助于提升跨境资金风险防范能力,商业银行在对企业或个人外汇及收支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核的同时,需要全面掌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严格审核程序,有助于加强商业银行跨境资金风险防范。从长远看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业银行政策践行是涉外经济活动便利化和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有效监测的纽带。商业银行是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为经营内容、以盈利为经营目标的金融服务企业,因此,客户是各商业银行积极争取的业务资源,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涉外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制胜之道。而国家赋予商业银行的外汇代位监管职责,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责无旁贷。

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思考

“十二五”规划指出,要“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伴随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加快,人民币跨境流动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产生重要影响。

(一)跨境人民币政策推进及业务发展情况

1.在政策层面,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迈出实质性步伐,从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人民币跨境投融资开放政策出台、到货币互换协议的不断签订、香港新加坡伦敦等人民币离岸市场的打造、两岸金融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人民币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

2.在业务层面,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呈现出“超预期”、“爆发式”的特点,从全国范围来看,继2011年实现3.1倍增长后,2012年,全国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2.94万亿元,同比增长41%,其中货物贸易结算金额2.06万亿元,占同期海关货物进出口总额的8.4%;2012年全国共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结算金额304亿元,同比增长51%;外商直接投资结算金额2536亿元,同比增长1.8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占同期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约30%。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稳步增加。截至2012年12月末,境外项目人民币融资已批贷项目金额1011.2亿元,贷款余额438亿元。

3.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方面,以离岸人民币中心为主导、多市场并存的离岸人民币市场体系正在稳步构建。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产品日益丰富,陆续推出人民币存款证、股票、保单、期货、人民币与港币同时计价的“双币双股”等金融产品。与此同时,伦敦、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也在积极探索发展人民币业务,2013年1月数据显示,通过伦敦和新加坡交易的跨境人民币支付额分别增长40%、30%。

(二)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风险控制及防范思考

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风险控制不同于原有基于外汇资金考虑的跨境资金管理模式。一般情况下,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跨境流动不属于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不影响外汇储备,因此不会因结售汇造成外汇占款的变化,从而影响到国内的货币市场稳定。但是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因贸易及投资市场环境的变化,仍有可能发生短期内大规模人民币资金通过各种渠道集中涌入或抽离出境的情况,一方面影响货币市场的稳定运行,增加货币市场主体的交易风险,影响货币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另一方面可能与国内货币政策导向不一致,一定程度上对冲我国货币政策效果,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1.新型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体系及监管模式的探索与建立。现阶段,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正在探索建立宏观审慎框架下的新型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体系及监管模式,在分析和识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金融风险与传导机理的基础上,设置风险衡量的指标体系,结合风险预警方法,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例如,对于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省外汇局创新地运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货物流和资金流全口径(含外币和跨境人民币)监测的功能,借助该系统对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实施主体监管模式的监测和监管;对于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省外汇局紧密发挥监管合力,出台区域性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操作指引,通过人民银行RCPMIS系统数据与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外债监测系统数据的密切核对和规模总控,优质高效满足国家关于资本金全额登记管理以及本外币外债规模合并计算控制等管理要求,同时探索建立资本项目人民币监测使用机制,有效杜绝由于监管系统分设而可能出现的监管灰色地带。

2.跨境人民币业务项下商业银行代位监管职责思考与实践。在跨境人民币政策框架下,赋予商业银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职责,人民银行重点进行监测分析和事后管理,可见,在跨境人民币业务项下,商业银行同样承担着重要的代位监管职责。从现阶段跨境人民币政策推进情况看,商业银行都应坚持审慎审核与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的原则,在大力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同时,发挥本币结算便利化的优势,严格交易背景审核,规范业务流程,实现准确识别异常主体和异常交易,有效防范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例如,货物贸易项下,在人民银行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简化试点政策下,商业银行应寻求将业务流程简化与业务背景真实性审核有机结合的管理措施;在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下,科学借鉴当前外汇业务项下监管政策要求,谨慎审核业务背景材料,有效防控跨境资金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风险;在资本项下,在精准实施各项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政策、实现审慎监管的原则的同时,大力推动跨境人民币投资业务便利化,深入推进跨境人民币的双向循环,

三、中国银行关于跨境金融服务与产品创新的几点思考

伴随中国经济的日益开放,涉外贸易和投资活动占中国GDP比重不断提升,涉外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宽,履行有效代位监管职责、提供丰富而与时俱进的涉外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在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必然要求,银行的创新能力更是商业银行保持可持续发展和保有市场主导地位的核心要义。

(一)深化管理转型,实现以合规促业务发展经营目标

为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家外汇管理正在实施战略转型,跨境人民币政策及系统不断推进和完善,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重视深化管理转型,实现以合规促业务发展的经营目标。

1.在管理目标方面,建立“政策研究、制度建立、管理授权、问题反馈、检查辅导、培训考核、情况通报、定期报告”的外汇及跨境人民币内控管理体系,推进银行合规管理转型。在监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认真履行国有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积极发挥外汇业务、跨境人民币业务主渠道的职能,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要求,发挥人才和专业优势,实现落实监管政策、服务客户需求和业务发展的有效统一。

2.在管理举措方面,通过重管理、强机制、勤培训、抓考核,建立明晰高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具体包括:建立起行领导全面领导下,业务部门牵头并分工负责且责任明晰的组织架构;夯实层级管理,实施省行、市行、支行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将管理措施逐级分解到各项具体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中,实现有效管理;加强机制建设,规范业务流程,结合各项监管政策制定明确银行业务操作流程,同时加强机构和人员资格准入,在全辖推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制度,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将从业人员的配置及合规操作作为机构资格授权前提条件,从源头上保障外汇业务合规运营;持续培训,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不断扩大政策宣讲的覆盖面,增强全员内控合规意识;狠抓内控合规考核,将外汇管理等作为内控工作重中之重,将监管政策操作和执行纳入一道防线业务流程,强化内控检查机制,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针有对性地检查和辅导监管政策落实执行情况,直接与机构内控考核结果挂钩。

(二)丰富服务内涵,打造流程、渠道、产品持续优化创新的涉外金融服务体系

如何将外汇管理及跨境人民币管理要求与中国银行的传统国际结算优势相结合,有效应对变化中的国际金融环境是当前的重要课题,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重视把握政策变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业务发展契机,打造流程、渠道、产品持续优化创新的涉外金融服务

体系。1.流程优化及创新方面,商业银行应保持与监管部门的紧密联系,及时精准解读监管政策和系统管理内涵,在监管政策框架基础上设计“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业务流程,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密切把握网络环境下业务流程集中处理的涉外金融服务趋势,开展业务流程及管理模式的集约化业务流程再造,有效应对新形势下客户服务需求。

2.渠道优化与创新方面,充分运用网络和电子化的低成本、高效率、高精确度和高覆盖率的特征,大力发展网络、电子化平台,帮助进出口商有效管理操作风险、减少交易风险及避免贸易流延误,帮助进出口商减少贸易融资费用和时间,帮助进口商更严格地进行存货管理、财务管理;密切结合跨境资金运营政策,在监管政策框架下,通过跨境现金管理平台提供跨国集团企业跨境财务管理、资金归集和运用的渠道。

外汇市场监管范文7

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发展

改革开放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国家汇兑由国家垄断,由中国银行代表国家统一经营和管理外汇业务。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1984年,这一阶段,确定了我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批准经营外汇业务,随后,一批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也获准经营外汇业务,我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形成了以外汇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机构并存的局面。

第二阶段,1985年―1992年,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得以确立,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在1989年升格为归口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副部级单位。由于当时的金融监管机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两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基本全面负责外汇业务监管职责。

第三阶段,1993年―1997年,这一阶段,我国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根本性改革,实现了汇率并轨并实行银行结售汇制(1994),人民币经常项目实现完全可兑换(1996)。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也进入规范化、法制化、国际化阶段,确定了外汇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基本框架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相应的9个配套办法得以颁布实施,同时,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法律框架也基本形成。

第四阶段,1998年至今,这一时期,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逐步完善。1998年,外汇局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监管职能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并随着2003年银行业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了出去,保留了对银行业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对证券业和保险业外汇业务的监管主要依据《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200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3),外汇局负责核准证券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资格,对证券保险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和外汇账户实施监督管理,证监会、保监会按照《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对证券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保险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样,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分业监管基础上的分别监管的局面。

二、过去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积极成效

回顾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发展历程,从197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之日起到现在29年的时间里,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大体上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合到分的过程,也对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规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法律体系

以《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以及《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为基础,我国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法律体系,到2007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相关监管机构共颁布了针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共133个,涉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各个方面。

(二)逐步建立起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分业监管体制

1979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挂靠中国银行,1982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局。1988年8月,国务院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总局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升格为副部级国家局,仍归口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对国家外汇实施管理。在1992年证监会、1998年保监会及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逐渐演变为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主导,其它监管机构共同监管的格局。

(三)构建了规范、透明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体系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经过批准,领取外汇业务许可证,终止经营外汇业务,也应当提出申请并缴销外汇业务许可证,这是《外汇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的原则性规定。《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以及《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等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四)不断完善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现场、非现场监管体系

首先是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合规性检查,提升金融机构对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发现和纠正在其业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其次是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在1997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非现场数据的整合和分析监测,量化非现场数据监管指标,并建立非现场监管报告制度,有效监测了国际收支的异常变动情况,也为现场检查提供了有效支持,提高了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保障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有序竞争,推动了外汇领域其它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通过不断完善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促进了外汇业务发展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展开竞争,也为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类涉外经济主体创造了一个宽松有序的竞争和经营环境。同时,通过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合规性监管,有效推动了外汇领域其它各项改革的顺利进展,如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实现汇率并轨、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完善外汇账户管理,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等。

(六)有力地维护了我国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保障了人民币汇率稳定

我国从1994年1月建立了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外汇指定银行成为外汇交易的主体,另外,外汇指定银行也主导着结售汇市场,通过加强对其市场经营行为的合规性监管,对我国维护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意义重大,也对稳定人民币汇率产生重要影响。

三、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

目前,中国对外经济正进入高速发展期,我们正处于国际经济金融形势迅速发展变化的年代,形势发展变化速度飞快,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一)中国对外经济急速发展

近几年来,我国贸易规模迅速扩大,2000年全年我国进出口总额为4743亿美元,到2007年达到21738亿美元。我国也开创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利用外资的新局面,2000年我国全年新批外商投资项目22347个,合同投资额624亿美元,实际利用407亿美元,到2007年全年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达到37871个,实际使用748亿美元。另外,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劳务合作、国际旅游、对外投资也得到较大发展。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金融业对外开放逐步扩大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到目前,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也取得了较大进展。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时间表,到2006年12月,我国金融市场已全面对外开放,我国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对其实行国民待遇,保险业和证券业也全面面向外资开放。

(三)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

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世界金融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国内,金融业分业管理的制度也有被打破的趋势,商业银行在竞争压力之下通过各种方式进入证券保险业,证券公司也开始通过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争夺银行的客户和资源。在新形势下,我国严格的金融分业监管政策也开始有所松动,如我国已开始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行债券、允许进行证券抵押融资等方式给证券公司开放融资渠道。

(四)我国不断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迅速扩大,我国涉外经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外汇收支活动日益活跃,再延续原来的逐笔审核管理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我国已经将“简化手续,放宽限制,进一步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作为国家对外经济管理重要政策,在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不断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中国外汇储备持续高增

外汇资金短缺曾在较长一段时期是制约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瓶颈之一,但近些年来,除个别年份外,我国经常项目、资本与金融账户一直保持着“双顺差”格局。在1990年之前,我国的外汇储备不过110亿美元,但2001年以来,我国外汇储备每年均增近2000亿美元,到2008年3月,我国外汇储备达到16821.77亿美元。国际收支较大顺差和外汇储备的增长一方面表明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国际收支不平衡的问题,对我国的宏观调控带来了新的压力。

(六)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金融业外汇业务风险增加

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人民币汇率更加市场化的改革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他们都要积极运用各种避险工具以规避汇率风险。金融监管部门也积极进行外汇管理改革,放开多种外汇避险品种的限制。通过银行开办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企业可以将外汇风险转嫁给银行,但是国内企业转移风险的通道逐渐打开,银行的外汇风险敞口却随之增加。虽然银行也可以通过全球外汇市场及时对冲风险,但是,这需要良好的市场规则和技术乃至整个市场体系的良好运行来支撑。

(七)政府信息化建设加速

工业化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信息化,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政务信息化是我国确定的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领域,这对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有效监管,提高行政效率有深远意义。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突出强调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通过提高信息化水平来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建设金融预测、预警和监管信息系统,可以有效协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转轨经济特征明显,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旧的矛盾不断得到解决,新的问题不断显现。

(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立法的随意性

我国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庞大而复杂,从建国到2007年底,我国的外汇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达1000余件,其中关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法规130余件,多数都属于有效执行的文件,这些法规主要是由监管当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断调整和不断立法而形成的,体系内容交错,没有形成系统,给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执法和守法带来很大的困难。

2.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法规的滞后性

(1)平衡管理的理念没有得到有效贯彻。针对我国国际收支失衡的问题,我们早就提出了平衡管理的理念,可到目前为止,我们的许多外汇业务监管法规,还是在原来“奖入限出”的理念下制定的,没有得到及时修改。

(2)国民待遇监管标准尚未达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对中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但我们的许多外汇业务监管法规,还是执行原来的中外资分别监管的理念,没有得到及时修改。

(3)尚存在部分疏漏。外汇监管的法规框架尚未完善,仍然出现不少的空白或灰色地带;缺乏规范、科学而经常性的政策、法规的完善机制;不少已失效的政策、法规,其可操作性差,无法应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有些政策、法规欠缺连续性,导致各地执行标准存有差异,影响了外汇管理法规的严谨性和唯一性。

(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理念、模式落后

1.外汇业务监管理念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受过去我国行政审批社会的影响,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中出现问题,我们首先考虑到并经常使用的手段是行政管制。这种监管理念导致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无法发挥应有的防范、预测、评估和处置的功能。

2.外汇业务监管模式落后。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对金融外汇业务的监管模式仍然以直接管理和事前审批为主,虽然我们也强调间接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性,但行政行为的惯性仍使我们的监管模式存在改革的滞后性,具体表现为现行的外汇业务监管方式、方法较为落后。外汇管理部门往往直接深入涉及本外币的微观流程和微观层面,面对的是市场交易主体――企业和个人,重直接监管、轻间接监管,重监管企业、轻监管银行。监管的基础工作如档案管理较为薄弱,致使各级管理人员、业务操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难以全面、准确、完整地掌握相关的业务情况;监管手段较为落后,大量的业务处理仍然依赖手工操作,严重制约了监管绩效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另外,在非现场监管中,主要是依靠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尚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预警监测系统。

(三)合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冲突

1.造成监管漏洞,影响监管效率。我国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都对相应的专业金融机构保有监管权力,但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在资金融通、资金清算等方面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这些监管业务上存在一定的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未能很好得解决,造成有些金融外汇业务重复监管,有的金融业务却得不到监管,出现监管盲点或“真空”,造成监管漏洞。同时,不同专业的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目标可能存在差异、矛盾和冲突,影响监管效率。

2.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监管。我国目前针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主要还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合规性监管,监管当局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法规绝大多数也主要依据合规性监管为原则的,而现行法规中专门针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风险监管的很少。这主要是因为金融业风险监管,主要是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业务,外汇管理局一般不负责金融业风险监管的任务。这样,外汇管理局的各项法规,主要关注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合规性,而三大监管部门一般很少专门针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风险监管规范性文件,从而导致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风险监管的薄弱。

(四)监管信息化的利用不足,非现场监管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金融监管当局都建设了大量的信息化监管系统,比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利用的信息系统有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结售汇系统、外币清算系统、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网络核销系统、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名录系统、境内居民因私购汇系统、外汇账户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等。监管部门可以利用这些信息数据开展非现场监管。但我们现在遇到的问题首先是,各个业务系统生成的数据缺乏有机的联系,监管可利用性不高;其次是,数据统计口径政出多门,容易出现缺漏或重复采集的现象;最后是,非现场监管数据的采集缺乏明确的法规依据,影响了非现场监管的效果。另外,监管当局也会要求金融机构报送相关的数据,但这些数据由金融机构生成,会因生成口径等原因导致较大的差异或带有较大的主管随意性。

五、改善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改革建议

针对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改革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法规体系

1.形成完整统一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在外汇管理方面最高级别的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其它外汇管理法规,多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名义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法律也是如此,首先,这些法规效力层次较低,其次,这些法规规章体系庞大而复杂,系统性差。所以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法规需要按照整体性、统一性原则进行重构和完善,一是提高金融机构外汇监管法规体系的效力层次,可以考虑将成熟的金融机构外汇监管法规进行系统化整合,力争将其上升为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二是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法规进行系统化改革,将现行的所有规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法规进行统一整理,形成一个统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办法”,今后若对其中某些政策进行改革变动,只需修改令就行了,不必多次发文。修改令可以始终保持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完整性,而通过多次发文修改的方式,将导致某个文件有效和无效的部分并存,不利于查询。

2.定期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法规进行清理

(1)清理那些不符合平衡管理理念的法规。要改变过去歧视性和不对称的政策框架,实现外贸进口与出口、资本流入与流出的同等监管,清理那些不符合平衡管理理念的法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资源配置,以促进涉外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

(2)清理那些不能体现国民待遇监管的法规。应当改变中外资分别监管的现状,将中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法规进行整合,在新制定的外汇业务监管法规中,将中外资金融机构纳入统一监管。

(3)及时补正法规漏洞。对于日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补正法律空白,并保证法规政策执行的时效性、连续性,解决法规操作性差的问题。

(4)减少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立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和沟通,以减少金融结构外汇业务监管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对于重要法规的,要严格按照程序提交法律部门进行统一审查。

(二)加快外汇监管模式的转变

1.进一步减少审批限制,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随着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和对外金融管制的放宽并外汇管理部门事前审批事项的减少和加强行政法治建设的推进,特别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外汇管理的理念随之改变,加强外汇管理不是收紧政策,增加限制,而是要减少审批限制,改进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寓监管于服务之中。

2.由直接监管为主向间接监管为主的模式转变。目前,我国外汇管理正由以监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主的直接管理模式逐渐向以监管银行为主的间接管理模式转变,形成了由金融监管部门监管金融机构,并由金融机构监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双重监管模式。比如目前绝大部分的经常项目外汇真实性审核业务已由银行直接办理,只有超过指导性限额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仍需由外汇局直接进行真实性审核,而比较规范的资本项目外汇结售汇审核也逐步改由银行直接办理。在这种新的监管模式中,银行处于外汇管理的中心传导环节,也使外汇管理局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变的更加重要。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加强外汇管理局对银行业的监管,二是,如何疏导银行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监管的合理机制,解决银行业经营赢利性目的与监管企业和个人外汇真实性审核的冲突。

(三)金融监管各部门间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外汇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监管,既要防止监管真空,又要避免重复监管,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确保监管质量。

1.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的目的。通过有效的监管,保证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并能有效防范外汇风险,有利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2.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的基础。监管协调,首先需要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只有在职责明确的基础上,才能谈的上各负其责、分工合作,才能避免职能交叉或重复。

3.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的模式。对于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各监管部门已经取得共识,但对于如何建设监管协调机制却存在很大争议,也提出了多种模式,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在这个监管协调机制中应当由哪一个部门主导。其实,根据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的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这个协调机制是由国务院为主导的,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国务院应当尽快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出台具体办法。

4.监管协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监管资源、信息共享

(四)整合信息化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随着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的加快和非现场监管模式的推动,整合现有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信息资源以提高监管效率越来越成为必要。

1.整合金融监管部门内部的监管信息资源。伴随着外汇交易主体多样化、外汇交易规模扩大、外汇交易风险上升等宏观和微观因素的变化,各金融监管部门工作量会呈几何上涨,这必然导致工作量与人手的尖锐矛盾,可能会导致管理效率下降。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是一个统一整体,金融监管部门各岗位在日常管理和服务中积累了大量信息,我们可以充分挖掘内部资源潜力,强调内部监管部门的协作,统一采集和生成相关监管数据,这样既方便被监管机构,节约成本,又可提高效率。

外汇市场监管范文8

外汇市场(ForeignExchangeMarket,FEM)是指经营外币和以外币计价的票据等有价证券买卖的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外汇市场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现购买力的国际转移

国际贸易和国际资金融通至少涉及到两种货币,而不同的货币对不同的国家形成购买力,这就要求将本国货币兑换成外币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使购买行为得以实现,而这种兑换就是在外汇市场上进行的。

(二)提供资金融通

外汇市场向国际间的交易者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外汇的存贷款业务集中了各国的社会闲置资金,从而能够调剂余缺,加快资本周转。

(三)提供外汇保值和投机的市场机制

在金本位和固定汇率制下,外汇汇率基本上是平稳的,因而就不会形成外汇保值和投机的需要及可能。而浮动汇率下,外汇市场的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外汇市场的存在既为套期保值者提供了规避外汇风险的场所,又为投机者提供了承担风险、获取利润的机会。

二、我国外汇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汇市场不稳定

目前外汇指定银行的交易员必须进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外汇买卖,银行间市场具有集中、有形的特征。这种市场形态常见中央银行居绝对主导地位,采用竞价交易的外汇市场。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集中交易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如交易场所的建设和维护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容量越来越难以满足日益增加的交易主体的需要等。与集中交易相对应,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实行本外币的集中清算,承担清算风险。随着未来人民币可兑换程度提高和人民币在走向浮动汇率制以后交易主体及其外汇头寸都将迅速增多,一些实力较弱的交易主体可能因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等陷入危机。此外,由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是人民银行的一个事业单位,由该中心承担清算风险,实际上就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风险,这导致市场参与者普遍缺乏风险约束,可能进行大量的高风险交易。其结果,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整个市场的稳定都可能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外汇市场风险大

从现行市场运作情况看,银行间外汇市场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运作体制不健全,使企业和银行都丧失了防范市场风险特别是汇率风险的意识的能力,同时外汇市场也没有为企业和居民提供防范汇率风险的手段。这使得市场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诱发汇率系境性风险。二是集中清算方式可能引起的资金清算风险。随着市场容量扩大特别是我国经济容量及经济复杂程度的增加,外汇市场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也在增加,由于市场自律机构不完善,参与者仍没有完全自行承担资金清算风险。

(三)市场监管不完善

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建设初期,确立了市场运作体系、调控体系与管理体系三权分立的格局,这种分工原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导致诸多不便。动作系统的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设在上海,并对分中心实行业务领导,监管当局因此无法监测到整体市场的运作,也不能监测到交易中心为其自身利益对分中心及交易系统而采取的不合规行为,监管显得鞭长。而外管局目前的监管手段仅凭事后报告制度,而不能做到事先防范。同样,央行的操作也游离于制度政策目标的管理部门以外,操作部门由于缺乏对宏观经济运行的整体分析与把握,缺乏管理部门具体指标要求与判断,操作易带盲目性,而管理部门的意图可能也得不到有效实施。

三、外汇市场在我国的发展及对策

(一)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

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已成为当前中国外汇市场改革的主攻方向:一是在交易性质上实现向现代市场形态的金融性外汇市场转变,完善市场组织体系,其中以外汇银行、企业为市场交易主体,实行竞价交易,中央银行退出交易主置,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2012年4月16日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5‰扩大至1%,即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的交易价可在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上下1%的幅度内浮动,这是增强汇率弹性的重要制度改进。二是取消强制性银行结汇制,为企业真正参与市场交易扫清障碍。2008年,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保留外汇或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可以看出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做出了实质性的改变。

外汇市场监管范文9

关键词:外汇结构性存款;结构性产品;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6)08-0067-04

2002年以来,国内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外汇结构性存款即是其中之一。外汇结构性存款是结构性产品的一个种类。结构性产品是指将固定收益产品和某类金融衍生品进行组合而成的一种复合金融产品,其中的金融衍生品一般是期权。[1]外汇结构性存款的核心特性是指银行在外汇定期存款这一固定收益产品的基础上,根据客户对利率汇率等资产价格的预期,嵌入与利率汇率等标的相挂钩的期权,提供给投资者。[2]投资者是期权的卖方,收取期权费;银行是期权的买方,交纳期权费,享有执行期权与否的权利。投资者的收益来源于外汇存款利息收入和卖出期权所获得的期权费;银行收入源于外汇存款拆放利率与客户存款利率之差、将期权转售卖出价与从客户买入价之差及持有期权到期所赚取的投机利润。

大多数投资者投资外汇结构性存款时看中的是其高收益的特点,并把它当成不存在风险损失的银行定期存款,对于外汇结构性存款的风险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但风险收益是永远相配比的,高收益必然高风险,本文试图对其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为外汇结构性存款运作提供一些合理的建议。

一、投资者在外汇结构性存款中面临的风险

1.市场风险。投资者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市场风险。外汇结构性存款与利率、汇率等标的挂钩,投资者的未来收益取决于所挂钩标的变动是否与其原先预期一致,如果市场发生出乎投资者意料的情况,他们将面临重大不利局面,不仅正常收益不能实现,甚至存款本金都会受到侵蚀。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因产品种类不同而不同,以市场上常见的与美元LIBOR利率挂钩的外汇结构性存款产品为例:固定收益型外汇结构性存款的收益是固定的,不因挂钩标的波动而波动,其主要风险是美元LIBOR利率上涨,使投资者丧失获取更高收益的机会;浮动收益型-正向浮动型的收益是浮动的,可以避免利率上升带来的损失,但在LIBOR走低时,产品与LIBOR正向挂钩可能带来损失;浮动收益型-反向浮动型可以避免利率下跌带来的损失,其风险在于LIBOR走高时,产品与LIBOR反向挂钩可能带来损失;浮动收益型-利率参考型可以有效避免利率浮动损失,其风险在于LIBOR不在参考区间内的天数越多,利息越低。如某一与利率区间挂钩的结构性产品,名义收益率为6%,实现这一收益的要求是投资期内三个月的美元LIBOR利率在0-5%区间内,假如这一年利率实际只有一半时间落在该区间,则该外汇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只有3%,极端情况下,利率没有一天落于0-5%的区间内,投资者的收益将为零,与所说的6%差距甚大。

2.流动性风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流通转让,普通定期存款一般可以提前支取,而目前各家银行的外汇结构性存款都还不能转让,部分产品规定在任何条件下客户都不得提前支取,另外有些产品虽然可提前支取,但也得交纳很高的违约金。客户一般只有持有到期的义务,而没有提前支取的权利;银行则有权提前终止存款,这根本上也是由期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决定的。客户在未到期前存在应急资金需要时,不能够提前支取,面临流动性风险。目前,有些银行也推出了能够用来进行质押融资的外汇结构性存款产品,客户有应急之需时,可以结构性存款作质押获得融资,为客户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性,但受制于质押融资比率,客户获得的流动性也会不同,同样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交易对手――银行的风险。银行在外汇结构性存款产品经营中存在很大的风险,而不同实力和信誉状况的银行对风险的承受力和处理对策是不同的,这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本金安全。本身人员配备较差、操作手段落后的银行在自身经营过程中会隐含更大的风险,对投资者带来可能的危害。而且外汇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收益率有名义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之分,银行在宣传时只给出名义收益率,最后期满时的实际收益率可能会与名义收益率有很大差异。另外,根据《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金融机构将不得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目前并不是所有银行都可以推出外汇结构性存款产品,某些银行在准备不足、尚未获批的情况下,推出个人外汇理财产品,一旦业务被叫停,必将给投资者带来潜在风险。

4.错误认识带来的风险。外汇结构性存款本身就是一个金融衍生品,是高风险高收益的集合体,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对风险收益的估计,影响到他们的投资决策、投资资金数量和来源(自有外汇资金还是从其它渠道借入)。如果完全把外汇结构性存款看作是类似外汇定期存款的无风险的固定收益产品,面对高额收益,投资者会倾注大量自有资金或者从正常渠道借入甚至直接从外汇黑市等非正常渠道借入资金牟取利润。投资者的无知和盲目本身就是一种风险,目前火爆的市场,实际上潜藏着很大的风险隐患,成为未来的风险源头。

二、商业银行在外汇结构性存款中面临的风险

1.市场风险。期权对于买卖双方都是权利义务的结合,双方分别承担不同的义务责任,享有不同的权利。银行作为期权买方,面临持有期间市场向不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的风险。面对暗含的市场风险,银行一般会采取将隐含在外汇结构性存款中的期权打包在国际市场上出售,银行售价要比买价高,从中还可以赚取利差;也可以将结构性存款整体出售给其他银行或交易商,转移风险,获取利差。另外,如果银行愿意自己承担风险,则持有期权到期以赚取投机利润;如果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太过复杂和个性化,银行在转售时就存在找不到买主,只能被动持有到期,暴露于市场波动风险之中,而为规避风险,银行可以选择其它衍生品进行保值避险,这样银行整体利润就比较低,而且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品种单一,严重缺乏银行所需要的避险工具,其中的风险就只能自担。

2.信用风险。银行在提供外汇结构性存款时,有两个交易对手,投资者和其它银行或交易商,因此存在两方面的信用风险。(1)投资者信用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客户用于外汇结构性存款的存款资金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资金,禁止银行为非法的或来源不明的外汇资金提供此类产品,银行有责任对客户的资金来源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但实务当中存在客户用伪造证明等手段骗过银行审核的情况,银行承担了由此带来的风险。另外,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银行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客户只需要提供部分资金,其余由银行供给,这种情况下,如果到期市场发生巨大不利于客户的变化,导致客户不能归还所借款项,损失只能由银行承担。国内的市场运作一般是客户完全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投资,银行不对其融资,故可避免类似风险。(2)其它银行或交易商信用风险。国内银行一般在与客户达成交易后,将外汇结构性存款立即转售给国外交易商,通过他们来转移风险,赚取利差。这样国外交易商的信用状况就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国内银行是否安全转移风险。交易对手的违约,将导致国内银行完全暴露于风险之中。国内银行在实务当中,一般会选择信用卓著的境外银行或交易商作为交易平盘对手,信用风险很小。

3.操作风险。外汇结构性存款作为复合金融衍生品,具有相当复杂性,对银行操作人员的素质有较高要求,操作难度比较大,而我国从2002年才推出此类产品,经营时间短暂,普遍缺乏实际业务操作经验和对风险的有效控制,未建立完备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完善的制度,蕴含很大的操作风险。在实务当中,中行、工行主要出具“资金管理协议书”,但一些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也以自身名义对外签署此类协议书,违背了市场主体准入原则;一些分支机构甚至给客户出具存单,混淆了外汇结构性存款的性质,给客户造成资金安全无风险的错觉,使银行面临在交易出现损失的情况下无法兑现存单的司法诉讼风险。会计处理方面,有些银行通过“存款”科目进行核算,混淆了外汇结构性存款的性质。银行以经营一般存款的思维和方式来经营外汇结构性存款,必然导致对其中所含风险的麻痹大意,引致风险隐患。合约签署方面,分行与客户、总行与境外交易商所签署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一一对应关系,实际上为两个交易合约,模糊了商业银行总行“代客交易”和“自营交易”的业务性质,若不加强管理,可能会造成合约挪用、串户等问题。[3]

三、外汇结构性存款对宏观经济带来的风险

1.外汇市场风险。由于外汇结构性存款收益较高,一经推出就受到投资者的追捧。投资者纷纷提取尚未到期的外汇定期存款购买,造成短期内外汇资金的大规模流动,直接影响到被提款银行的正常经营。当市场又推出更高收益的产品时,又会导致外汇资金的大量流动,对外汇市场经营秩序造成很大冲击;而且投资者对收益率的较高预期,迫使以后推出的类似产品不断提高收益率,致使银行恶性竞争。另外,为追逐高收益,一些投资者不惜从黑市购买外汇,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牟利;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银行分配给员工结构性存款销售任务,某些员工迫于任务压力,也进入外汇黑市购汇,进一步刺激了黑市的活跃,使本已收到很大打击的黑市交易又日渐活跃,不利于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

2.洗钱风险。根据《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开办结构性存款必须经银监局批准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之后,外汇业务的运营监管由银监局和外汇局共同负责,前者侧重风险性监管,后者侧重合规性监管。商业银行获得开办外汇结构性存款市场准入资格后往往忽视在外汇局备案,而外汇大额资金交易是由外汇局监管,这就使得外汇结构性存款的准入和监管分离,必然出现审批与监管脱节,导致外汇局对外汇结构性存款市场资金流动监控的失控,为不法洗钱活动带来可乘之机。[4]另外,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竞争愈加激烈,为扩大市场份额,部分银行会违反规定,擅自降低对外汇资金审核标准甚至不予审核,导致大量黑钱通过结构性存款进入正常渠道,对于我国的反洗钱斗争极为不利。

3.监管风险。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直到2004年2月才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前一直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这一《办法》的出台必然为监管机构提供一个标准,有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但它仅仅是一个框架规定,对外汇结构性存款未作专门规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责任时,缺乏明确的指导,只能靠自己的理解和经验来操作,缺乏法律依据和准绳。另外,监管机构也存在多维监管。《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要经银监局批准获取市场准入资格,但之后的业务运营要接受银监局和外管局共同监管,两个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互不通气、消息闭塞、分散监管的问题,导致不能有效地实行监管,不能及时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源头。

四、防范外汇结构性存款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结构性外汇存款在我国的火爆说明了它适应了各方的需要,一方面,它为银行找到了吸收外汇存款的妙方,克服了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外汇存款的流失和下降,而且成为银行的一个颇具吸引力的中间理财产品,有助于银行盈利模式的转变,增强银行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市场的火爆也直接反映了巨大的市场需求,类似外汇结构性存款这样的理财产品必然具有诱人前景和广阔潜力;再者,结构性存款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它的推出和成功运作对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对于它的发展,笔者认为应该营造良好的环境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和不断创新,同时也应加强风险监控,防患于未然,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促进外汇结构性存款的健康发展,笔者从投资者、银行和监管者三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投资者。要充分了解所选择的产品、产品的特点、价格变动区间以及超出该区间变动的可能性,弄清挂钩产品超过变动区间后所带来的风险大小,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要合理计算收益,特别是与普通存款收益进行比较,计算出准确收益情况。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专业素质不高,可选择低风险的结构性产品,如固定收益型外汇结构存款,它的特点是无论市场利率或LIBOR如何变化,投资者都是按照协议以事先确定的利率计算收益。很显然,这类存款的名义收益率不会变化,只承担了实际收益率缩水的风险。对于具备专业素质,对各国利率和汇率的走向有一定把握能力的投资者,可选择像浮动收益类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如正向浮动,即产品与LIBOR正向挂钩,投资者所获得的约定收益率随LIBOR上升而上升,适合于美元利率存在可能快速上涨的情况,对投资者比较有利,而当LIBOR逆向下跌时,投资者将丢失高收益机会。

2.银行。(1)信用风险方面,对于境外交易对手,应选择信誉卓著的机构;对于客户,不为其提供融资服务,只以其所拥有的实际外汇资金提供外汇结构性存款服务。(2)操作风险方面,严格建立健全完备的业务操作制度和规程,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业务流程控制体系,各岗位要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在为客户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同时,将操作风险扼杀于襁褓之中;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各级别、各岗位员工在授权限度内操作,超过限度,必须向上级报告;交易、交收、结算分属不同的部门,相互制衡监督。[5](3)进行产品的市场推介时,应详尽而又完整地向客户说明结构性存款的情况,既应包括收益情况,更应包含蕴含的风险内容,让投资者对风险收益情况有一个完整的了解,便于他们做出投资决策,以免造成对客户的误导。(4)严格遵守《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获得银监局的批准后,还应到外汇局备案,向其报告大额资金交易情况,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只对符合规定的合法资金叙做外汇结构性存款业务。(5)对于市场风险,银行要加大对交易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市场操控能力;要大力开发创新性金融避险工具,规避外汇结构性存款所蕴含的市场风险;开发适合自身特点的风险测控预测模型,提高对市场利率、汇率等变动的预测准确度。(6)加强产品创新,推出更加满足客户和市场需要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如针对一般结构性存款产品投资者没有提前终止权,面临严重的流动性风险的现实,许多银行推出了自己的创新产品,例如:中国民生银行推出了银行和客户同时拥有提前终止权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之后又推出了银行无提前终止权而客户方面可提前终止的产品,使得客户可根据自己对市场形势的判断,做出是否提前终止的决定。对于挂钩标的的选择也可以进一步扩大,而不仅仅局限于利率或汇率。

3.监管机构。首先要知道外汇结构性存款是一种很好的产品创新,它的发展对于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它的监管原则不应是简单禁止,而应是引导和保障,在完善和健全风险监控的基础上促进整个市场的发展。为此,监管者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加大宣传,对投资者进行有关结构性存款的知识教育,提高投资者的市场把握、风险识别能力,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投资意识。(2)强化对银行的合规性监管,加大对银行合规性检查的力度。(3)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金融衍生品及结构性存款立法工作,对金融衍生品及其结构性存款的交易细节、操作要求、流程设计、风险控制做出详细的规定,确保银行有效地控制风险。(4)进一步推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建设工作,大力推进金融创新,鼓励和支持更多的金融衍生品工具的出现,为银行提供多样的避险工具,而不是消极地将外汇结构性存款简单地转售给外国交易商作商,赚取固定但微小的利差。(5)协调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作用,相互通报,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流,共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 刘行黎.结构性外汇存款的投资属性与银行盈利模式的改变[J].新金融,2004,(5).

[2] 童晖平.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的收益风险分析[J].统计与决策2005,(10).

[3] 吴水平.外币结构性存款:细节操作仍需规范[J].中国外汇管理,2005,(7).

外汇市场监管范文10

2002年以来,国内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个人外汇理财产品,外汇结构性存款即是其中之一。外汇结构性存款是结构性产品的一个种类。结构性产品是指将固定收益产品和某类金融衍生品进行组合而成的一种复合金融产品,其中的金融衍生品一般是期权。[1]外汇结构性存款的核心特性是指银行在外汇定期存款这一固定收益产品的基础上,根据客户对利率汇率等资产价格的预期,嵌入与利率汇率等标的相挂钩的期权,提供给投资者。[2]投资者是期权的卖方,收取期权费;银行是期权的买方,交纳期权费,享有执行期权与否的权利。投资者的收益来源于外汇存款利息收入和卖出期权所获得的期权费;银行收入源于外汇存款拆放利率与客户存款利率之差、将期权转售卖出价与从客户买入价之差及持有期权到期所赚取的投机利润。

大多数投资者投资外汇结构性存款时看中的是其高收益的特点,并把它当成不存在风险损失的银行定期存款,对于外汇结构性存款的风险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但风险收益是永远相配比的,高收益必然高风险,本文试图对其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为外汇结构性存款运作提供一些合理的建议。

一、投资者在外汇结构性存款中面临的风险

1.市场风险。投资者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市场风险。外汇结构性存款与利率、汇率等标的挂钩,投资者的未来收益取决于所挂钩标的变动是否与其原先预期一致,如果市场发生出乎投资者意料的情况,他们将面临重大不利局面,不仅正常收益不能实现,甚至存款本金都会受到侵蚀。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因产品种类不同而不同,以市场上常见的与美元LIBOR利率挂钩的外汇结构性存款产品为例:固定收益型外汇结构性存款的收益是固定的,不因挂钩标的波动而波动,其主要风险是美元LIBOR利率上涨,使投资者丧失获取更高收益的机会;浮动收益型-正向浮动型的收益是浮动的,可以避免利率上升带来的损失,但在LIBOR走低时,产品与LIBOR正向挂钩可能带来损失;浮动收益型-反向浮动型可以避免利率下跌带来的损失,其风险在于LIBOR走高时,产品与LIBOR反向挂钩可能带来损失;浮动收益型-利率参考型可以有效避免利率浮动损失,其风险在于LIBOR不在参考区间内的天数越多,利息越低。如某一与利率区间挂钩的结构性产品,名义收益率为6%,实现这一收益的要求是投资期内三个月的美元LIBOR利率在0-5%区间内,假如这一年利率实际只有一半时间落在该区间,则该外汇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只有3%,极端情况下,利率没有一天落于0-5%的区间内,投资者的收益将为零,与所说的6%差距甚大。

2.流动性风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流通转让,普通定期存款一般可以提前支取,而目前各家银行的外汇结构性存款都还不能转让,部分产品规定在任何条件下客户都不得提前支取,另外有些产品虽然可提前支取,但也得交纳很高的违约金。客户一般只有持有到期的义务,而没有提前支取的权利;银行则有权提前终止存款,这根本上也是由期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决定的。客户在未到期前存在应急资金需要时,不能够提前支取,面临流动性风险。目前,有些银行也推出了能够用来进行质押融资的外汇结构性存款产品,客户有应急之需时,可以结构性存款作质押获得融资,为客户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性,但受制于质押融资比率,客户获得的流动性也会不同,同样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交易对手——银行的风险。银行在外汇结构性存款产品经营中存在很大的风险,而不同实力和信誉状况的银行对风险的承受力和处理对策是不同的,这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本金安全。本身人员配备较差、操作手段落后的银行在自身经营过程中会隐含更大的风险,对投资者带来可能的危害。而且外汇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收益率有名义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之分,银行在宣传时只给出名义收益率,最后期满时的实际收益率可能会与名义收益率有很大差异。另外,根据《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金融机构将不得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目前并不是所有银行都可以推出外汇结构性存款产品,某些银行在准备不足、尚未获批的情况下,推出个人外汇理财产品,一旦业务被叫停,必将给投资者带来潜在风险。

4.错误认识带来的风险。外汇结构性存款本身就是一个金融衍生品,是高风险高收益的集合体,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对风险收益的估计,影响到他们的投资决策、投资资金数量和来源(自有外汇资金还是从其它渠道借入)。如果完全把外汇结构性存款看作是类似外汇定期存款的无风险的固定收益产品,面对高额收益,投资者会倾注大量自有资金或者从正常渠道借入甚至直接从外汇黑市等非正常渠道借入资金牟取利润。投资者的无知和盲目本身就是一种风险,目前火爆的市场,实际上潜藏着很大的风险隐患,成为未来的风险源头。

二、商业银行在外汇结构性存款中面临的风险

1.市场风险。期权对于买卖双方都是权利义务的结合,双方分别承担不同的义务责任,享有不同的权利。银行作为期权买方,面临持有期间市场向不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的风险。面对暗含的市场风险,银行一般会采取将隐含在外汇结构性存款中的期权打包在国际市场上出售,银行售价要比买价高,从中还可以赚取利差;也可以将结构性存款整体出售给其他银行或交易商,转移风险,获取利差。另外,如果银行愿意自己承担风险,则持有期权到期以赚取投机利润;如果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太过复杂和个性化,银行在转售时就存在找不到买主,只能被动持有到期,暴露于市场波动风险之中,而为规避风险,银行可以选择其它衍生品进行保值避险,这样银行整体利润就比较低,而且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品种单一,严重缺乏银行所需要的避险工具,其中的风险就只能自担。

2.信用风险。银行在提供外汇结构性存款时,有两个交易对手,投资者和其它银行或交易商,因此存在两方面的信用风险。(1)投资者信用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客户用于外汇结构性存款的存款资金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资金,禁止银行为非法的或来源不明的外汇资金提供此类产品,银行有责任对客户的资金来源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但实务当中存在客户用伪造证明等手段骗过银行审核的情况,银行承担了由此带来的风险。另外,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银行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客户只需要提供部分资金,其余由银行供给,这种情况下,如果到期市场发生巨大不利于客户的变化,导致客户不能归还所借款项,损失只能由银行承担。国内的市场运作一般是客户完全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投资,银行不对其融资,故可避免类似风险。(2)其它银行或交易商信用风险。国内银行一般在与客户达成交易后,将外汇结构性存款立即转售给国外交易商,通过他们来转移风险,赚取利差。这样国外交易商的信用状况就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国内银行是否安全转移风险。交易对手的违约,将导致国内银行完全暴露于风险之中。国内银行在实务当中,一般会选择信用卓著的境外银行或交易商作为交易平盘对手,信用风险很小。

3.操作风险。外汇结构性存款作为复合金融衍生品,具有相当复杂性,对银行操作人员的素质有较高要求,操作难度比较大,而我国从2002年才推出此类产品,经营时间短暂,普遍缺乏实际业务操作经验和对风险的有效控制,未建立完备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完善的制度,蕴含很大的操作风险。在实务当中,中行、工行主要出具“资金管理协议书”,但一些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也以自身名义对外签署此类协议书,违背了市场主体准入原则;一些分支机构甚至给客户出具存单,混淆了外汇结构性存款的性质,给客户造成资金安全无风险的错觉,使银行面临在交易出现损失的情况下无法兑现存单的司法诉讼风险。会计处理方面,有些银行通过“存款”科目进行核算,混淆了外汇结构性存款的性质。银行以经营一般存款的思维和方式来经营外汇结构性存款,必然导致对其中所含风险的麻痹大意,引致风险隐患。合约签署方面,分行与客户、总行与境外交易商所签署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一一对应关系,实际上为两个交易合约,模糊了商业银行总行“代客交易”和“自营交易”的业务性质,若不加强管理,可能会造成合约挪用、串户等问题。[3]

三、外汇结构性存款对宏观经济带来的风险

1.外汇市场风险。由于外汇结构性存款收益较高,一经推出就受到投资者的追捧。投资者纷纷提取尚未到期的外汇定期存款购买,造成短期内外汇资金的大规模流动,直接影响到被提款银行的正常经营。当市场又推出更高收益的产品时,又会导致外汇资金的大量流动,对外汇市场经营秩序造成很大冲击;而且投资者对收益率的较高预期,迫使以后推出的类似产品不断提高收益率,致使银行恶性竞争。另外,为追逐高收益,一些投资者不惜从黑市购买外汇,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牟利;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银行分配给员工结构性存款销售任务,某些员工迫于任务压力,也进入外汇黑市购汇,进一步刺激了黑市的活跃,使本已收到很大打击的黑市交易又日渐活跃,不利于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

2.洗钱风险。根据《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开办结构性存款必须经银监局批准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之后,外汇业务的运营监管由银监局和外汇局共同负责,前者侧重风险性监管,后者侧重合规性监管。商业银行获得开办外汇结构性存款市场准入资格后往往忽视在外汇局备案,而外汇大额资金交易是由外汇局监管,这就使得外汇结构性存款的准入和监管分离,必然出现审批与监管脱节,导致外汇局对外汇结构性存款市场资金流动监控的失控,为不法洗钱活动带来可乘之机。[4]另外,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竞争愈加激烈,为扩大市场份额,部分银行会违反规定,擅自降低对外汇资金审核标准甚至不予审核,导致大量黑钱通过结构性存款进入正常渠道,对于我国的反洗钱斗争极为不利。

3.监管风险。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直到2004年2月才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前一直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这一《办法》的出台必然为监管机构提供一个标准,有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但它仅仅是一个框架规定,对外汇结构性存款未作专门规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责任时,缺乏明确的指导,只能靠自己的理解和经验来操作,缺乏法律依据和准绳。另外,监管机构也存在多维监管。《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要经银监局批准获取市场准入资格,但之后的业务运营要接受银监局和外管局共同监管,两个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互不通气、消息闭塞、分散监管的问题,导致不能有效地实行监管,不能及时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源头。

四、防范外汇结构性存款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结构性外汇存款在我国的火爆说明了它适应了各方的需要,一方面,它为银行找到了吸收外汇存款的妙方,克服了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外汇存款的流失和下降,而且成为银行的一个颇具吸引力的中间理财产品,有助于银行盈利模式的转变,增强银行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市场的火爆也直接反映了巨大的市场需求,类似外汇结构性存款这样的理财产品必然具有诱人前景和广阔潜力;再者,结构性存款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它的推出和成功运作对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对于它的发展,笔者认为应该营造良好的环境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和不断创新,同时也应加强风险监控,防患于未然,保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促进外汇结构性存款的健康发展,笔者从投资者、银行和监管者三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投资者。要充分了解所选择的产品、产品的特点、价格变动区间以及超出该区间变动的可能性,弄清挂钩产品超过变动区间后所带来的风险大小,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要合理计算收益,特别是与普通存款收益进行比较,计算出准确收益情况。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专业素质不高,可选择低风险的结构性产品,如固定收益型外汇结构存款,它的特点是无论市场利率或LIBOR如何变化,投资者都是按照协议以事先确定的利率计算收益。很显然,这类存款的名义收益率不会变化,只承担了实际收益率缩水的风险。对于具备专业素质,对各国利率和汇率的走向有一定把握能力的投资者,可选择像浮动收益类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如正向浮动,即产品与LIBOR正向挂钩,投资者所获得的约定收益率随LIBOR上升而上升,适合于美元利率存在可能快速上涨的情况,对投资者比较有利,而当LIBOR逆向下跌时,投资者将丢失高收益机会。

2.银行。(1)信用风险方面,对于境外交易对手,应选择信誉卓著的机构;对于客户,不为其提供融资服务,只以其所拥有的实际外汇资金提供外汇结构性存款服务。(2)操作风险方面,严格建立健全完备的业务操作制度和规程,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业务流程控制体系,各岗位要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在为客户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同时,将操作风险扼杀于襁褓之中;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各级别、各岗位员工在授权限度内操作,超过限度,必须向上级报告;交易、交收、结算分属不同的部门,相互制衡监督。[5](3)进行产品的市场推介时,应详尽而又完整地向客户说明结构性存款的情况,既应包括收益情况,更应包含蕴含的风险内容,让投资者对风险收益情况有一个完整的了解,便于他们做出投资决策,以免造成对客户的误导。(4)严格遵守《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获得银监局的批准后,还应到外汇局备案,向其报告大额资金交易情况,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只对符合规定的合法资金叙做外汇结构性存款业务。(5)对于市场风险,银行要加大对交易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市场操控能力;要大力开发创新性金融避险工具,规避外汇结构性存款所蕴含的市场风险;开发适合自身特点的风险测控预测模型,提高对市场利率、汇率等变动的预测准确度。(6)加强产品创新,推出更加满足客户和市场需要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如针对一般结构性存款产品投资者没有提前终止权,面临严重的流动性风险的现实,许多银行推出了自己的创新产品,例如:中国民生银行推出了银行和客户同时拥有提前终止权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之后又推出了银行无提前终止权而客户方面可提前终止的产品,使得客户可根据自己对市场形势的判断,做出是否提前终止的决定。对于挂钩标的的选择也可以进一步扩大,而不仅仅局限于利率或汇率。

3.监管机构。首先要知道外汇结构性存款是一种很好的产品创新,它的发展对于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它的监管原则不应是简单禁止,而应是引导和保障,在完善和健全风险监控的基础上促进整个市场的发展。为此,监管者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加大宣传,对投资者进行有关结构性存款的知识教育,提高投资者的市场把握、风险识别能力,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投资意识。(2)强化对银行的合规性监管,加大对银行合规性检查的力度。(3)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金融衍生品及结构性存款立法工作,对金融衍生品及其结构性存款的交易细节、操作要求、流程设计、风险控制做出详细的规定,确保银行有效地控制风险。(4)进一步推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建设工作,大力推进金融创新,鼓励和支持更多的金融衍生品工具的出现,为银行提供多样的避险工具,而不是消极地将外汇结构性存款简单地转售给外国交易商作商,赚取固定但微小的利差。(5)协调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作用,相互通报,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流,共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刘行黎.结构性外汇存款的投资属性与银行盈利模式的改变[J].新金融,2004,(5).

[2]童晖平.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的收益风险分析[J].统计与决策2005,(10).

[3]吴水平.外币结构性存款:细节操作仍需规范[J].中国外汇管理,2005,(7).

外汇市场监管范文11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市场化;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引言

纵观我国的经济市场,汇率市场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且在我国的金融业已经开始了对汇率市场化的推行。这一过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其中的风险不容忽视。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人民币汇率体系非常重要,可以说,我国的金融业要想获得健康发展,就必须对人民币汇率市场化中的风险进行分析,找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中的风险

1.三元悖论

该理论是由欧元之父罗伯特・蒙代尔和他的合作者共同提出的,是一种针对汇率及货币政策之间的矛盾模式。该理论指出了汇率稳定、货币政策独立、资本自由流动三目标只能在开放市场的经济环境下实现其中的两项,而不能同时实现。我国在以上三个目标中,把管理重心置于货币政策独立以及汇率稳定方面,而资本的自由流动无法实现[1]。人民币也是由于固定汇率的影响而无法发挥出其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价值。伴随着我国对人民币汇率市场化道路的探究,浮动和弹性汇率的选择使得资本实现自由流动变为可能。然而,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体系并不完善,无法满足市场健全的需要,因此,也无法避免为我国的外汇储备增加压力,伴随着美元的浮动政策,其中的市场风险也大幅增加。

2.外汇管理风险

把人民币当作国际储备货币也就使得我国的市场汇率受国际货币供求变化的影响加大。我国在外汇管理方面随着汇率稳定性的变化必然会面临更多的风险。例如,为了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央行必须要具备足够影响外汇市场的力量,从而使得汇率在可控的区间内变化。这一挑战很大的困难。在外汇储备经营方面,外汇波动风险随着其浮动而加剧,而政府部门和国际相关机构的影响力毕竟有限,使得外汇管理工作中的风险加大,这种风险也是人民币汇率市场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

3.进出口企业汇率风险

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量增加,汇率的波动对进出口企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当人民币贬值以后,企业的国外资金便会尽可能撤出,这就使得通货紧缩的可能性增加,人民币的国外购买力下降,尽管会使得出口增加,但是不可避免的也使得原材料的成本上升,企业可获得利润下降[2]。市场化汇率的波动使得人民币的升值或者贬值所产生的影响的不可预测性增加,如果政府的干预效果下降,那么宏观调控的作用有限,广大进出口贸易企业必须要具备一定的风险防控体系才能够降低发展经营中的风险。

4.金融风险

人民币的市场化推动了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这一现象对我国并不是全部有利的。例如人民币贬值以后,外资会大量流出,随着美元的走强,外资流出趋势更加明显,伴随着美元量化宽松以及加息预期等政策的影响,我国的金融市场中的压力和风险显著上升,

二、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的风险防范措施

1.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

要想降低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的风险,确保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首先就要发挥出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强化汇率控制保持基本稳定。为此,必须要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出发,根据其需求做好货币政策调整工作,注意到美元会出现再次加强的可能性,解决好有可能出现的资本流出以及人民币贬值等相关问题,确保经济稳定增长,做好金融风险调控工作,保证汇率的适度波动,显示出国内货币政策的目标性,灵活发挥传统工具和现代工具的作用,对金融市场进行合理干预,自始至终要兼顾稳定汇率、经济发展以及资本流动的需求,从而以更高的姿态迎接来自汇率波动的风险。

2.加强开发与利用外汇风险对冲工具

注意到当今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趋势,虽然贸易在不断扩张,其中的风险也在加剧,为了应对各种潜在风险,各行业必须开发、学习并使用风险对冲工具。例如汇率对冲指数基金、外汇远期、外汇期权等工具都属于汇率市场化风险防范工具。此外,进出口企业必须增强自身的防范意识,选择外汇衍生品市场来规避有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为了提升风险规避的对性,必须要加强对新外汇风险对冲工具的开发。

3.发挥金融行业的调节作用

第一,众所周知,金融行业具备其他行业所没有的专业知识以及组织优势,然而当前经济市场环境日益复杂,金融行业必须要加强风险管理组织建设,例如职业经理、董事会以及审计部门等建设。第二,面对当前日益多元化的金融需求,金融机构有必要开发更多的金融服务,保障为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及政策服务。第三,对金融机构而言,注意到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要着手为国内企业服务,也应该加强对海外业务的拓展,不仅能够有效利用海外人才,也能够投资海外资产,获取掌握汇率变动的优势,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4.强化金融监管的作用

为了降低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的风险,还应该不断建立与完善国内金融体系,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确保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发展的前提下,加强综合性监管[3]。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监管体系中增加对金融领域新业务、新产品的监管,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设,应对随时有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发挥出金融监管机制的作用,做好对货币宏观调控及监管政策的健全和完善工作,提升对各类风险的评估、应对能力。

三、结语

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其中的风险不容忽视。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人民币汇率体系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业要想获得健康发展,就必须对人民币汇率市场化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及金融行业的调节作用,加强监管,利用好风险对冲工具,全面降低人民币汇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风险。

参考文献:

[1]人民币汇率问题研究课题组.稳定人民币汇率,促进人民币汇率机制市场化――关于人民币汇率问题的研究报告(摘要)[J].南开经济研究,2004,1(1):13-23,32.

[2]陆前进.人民币汇率变动和后危机时代汇率市场化改革[J].社会科学,2010(4):49-55.

外汇市场监管范文12

近年来,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5年末,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数达到385家,同比增长17.74%,从业人员76976人,同比增长38.51%,总资产达到64833亿元,同比增长29.35%。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境收支、跨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跨境债券债务等外汇业务量逐年上升。截至2016年末,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总额达到1204亿美元,占所有金融机构结售汇总额的3.75%,占比同比微降0.10个百分点。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及汇率市场化改革的全面推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的需要日益强烈。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存在法规体系不统一、监管方式滞后、监管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如何在简政放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优化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堵住监管漏洞,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合规性经营,是外汇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研究课题。

二、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现行外汇管理框架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现状。1.资产负债规模占比逐年提高。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①总资产达到64883亿元,同比增长29.35%,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25%,同比上升0.34个百分点,总负债为52657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2.95%,同比上升0.43个百分点。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规模和市场地位不断提升,其平均资产负债率为81.16%,同比上升0.59个百分点,经营业绩和还债压力凸显。2.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涌现。近几年除了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传统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末,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三类企业从业人员达到35712人,同比大幅增长92.45%,法人机构数为42家,同比增长44.83%。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创新性强,发展迅速,同时也存在风险高、防控能力差等特点,加大了外汇管理难度。3.呈多个部门分业监管模式。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种类繁多,其主要的监管部门分别为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类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具体来说,银监会负责对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管;证监会负责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而保险公司则由保监会进行监管。一般来说,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需经外汇局批准或者备案,但由于主管部门不同,各自政策存在差异,外汇局也未就“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定义及其需要开办的外汇业务作出统一的权威规定,部分业务难免会出现多头监管现象。…(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架构分析。1.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体系。非银行金融机构种类多,业务类型不尽相同,经梳理可归纳为综合类政策体系、特定机构类政策体系和简政放权类政策体系三大类政策。其中综合类政策主要有:一是基本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3年外汇局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一个补充规定,对上述管理规定作了更细化的说明。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次年根据市场监管情况对外汇业务的范围进行了一定调整。综合类政策常年未修订,在外汇业务创新和人民银行职能调整的背景下,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发展需求。特定机构类政策主要有:信托公司的《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的《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货币经纪公司的《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以及涉及跨境证券投资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QDII)管理政策,但大部分政策较为零散,难以形成对某类机构的规范性政策体系(保险机构除外)。目前保险机构外汇管理政策最为全面,先后有《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对保险机构的外汇业务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化管理。简政放权类政策主要体现在2005年外汇局将证券、信托、财务、金融租赁公司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审批权限下放至所在地分局,外汇利润结汇由所在地分局或者授权下级支局审批;2010年外汇局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权限下放至外汇指定银行;2015年进一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事项的审批核准权限下放至银行,督促银行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开立外汇账户、外汇利润结汇以及资金汇兑等业务。2.外汇业务范围。根据现行法规政策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业务进行归纳整合,除金融消费公司外,其余八类非银行机构均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如图1所示)。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型不同,主营外汇业务各有差异,依据的政策文件也不相同,但部分政策出台年份久远,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所依据的《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出台时间为1997年,政策有效性有待观察,而最新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则为2015年,可见不同的机构外汇管理政策完备性和及时性存在较大差异,部分非金融机构管理政策亟待更新修订。3.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公布的《外汇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与法规汇编(2015年版)》,依据业务性质种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分别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机构所在地分局办理,具体的审批事项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备案、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备案、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备案、外汇营运资金汇兑核准、QDII的投资额度审批等。同时,外汇局也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相关审批备案文件失效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当其总部及分支机构解散、终止金融业务、破产、被上级授权机构终止外汇业务时,经外汇局审批的相关文件失效,且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发生失效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作书面报备。需要强调的是,保险机构具有专门的操作指引和政策配套,其开展境内外汇业务,按照保险机构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4.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外汇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采取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非现场监测以数据整合和分析为主,通过收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年度情况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外汇账户、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外债等报表数据,综合分析其外汇经营状况和合规情况。对于存在可疑情况或者经营问题的机构,外汇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若发现其存在未按规定开展外汇业务、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未履行国际收支申报等违规行为,外汇局依法进行处罚。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存在的监管难点和风险问题

(一)基本法规时效性严重不足,亟待修订和更新。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规,1993年颁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1997年的《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外汇业务发展的需求,部分条款不符合当前金融监管体制,但仍属于外汇管理局现行有效法规,修订和更新已刻不容缓。1.非银行金融机构准入审批部门已变更。《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定义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部门主要为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已不负责批准成立任何形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该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定义与现实不一致。2.市场准入条件和申请材料的设置存在不妥。一是由于市场准入审批机构已非人民银行,该规定所要求申请主体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公司章程”等材料与当前监管框架不符。二是该规定将“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1500万美元”和“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750万美元”的外汇实收资本金作为审批条件之一,不仅不符合当前市场主体经营现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发展。同时根据银监会颁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设立审批时已有相关的注册资本要求,外汇局无需再重复设置该类条件。3.部分外汇管理条款不合理。一是关于资本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的规定降低企业运营成效。政策要求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从税后外汇利润中提取资本准备金以补充实收外汇资本金,同时应按年末外汇贷款的0.3%至0.5%提取呆账准备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简政放权政策的落实,企业已是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资本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的规定显然有违企业自负盈亏的原则,不利于提高企业资金运营效率。二是实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加大企业经营压力。政策规定了包括自有外汇资金占外汇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流动负债的最低比率、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总资产的最低比率等十二项比例,每项比例由外汇局根据需要确定和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若比例不达标或者违反相关要求,则要受到警告、暂停业务或者最高5万元的罚款。比例管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管理,限制了企业经营行为。三是外汇业务检查规定与现行相关政策相违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提到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随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进行重点检查,且重点检查可事前通知也可不事前通知。按照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和现行外汇检查办案程序,检查部门应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不事前通知就进行现场重点检查是不符合检查流程的。(二)外汇管理与其他监管机构政策体系衔接不顺。1.银监会认定基本法规不适用,政策效力相互冲突。银监会于2011年5月《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件中认定中国人民银行的6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再适用,其中就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由于常年未修订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这两项政策在不同的监管部门体系中的政策效力已截然不同。对于银监会的文件认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未及时出台相应的规范文件,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在开办外汇业务时应遵循哪个监管的管理办法也未有统一的政策安排,引起定位不清、标准不明等问题。2.个别机构外汇业务呈多头管理状态,降低监管效率。根据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证监会相关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开办应当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此,外汇局应为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唯一的备案或者审批机构,大部分机构遵循这一安排,其中跨境证券投资由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联合监管,各司其职,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除外。实施办法规定财务公司开办外汇业务,需要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信息系统建设说明、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及取得的相关业务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经银监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办,与外汇局的备案权限形成二元监管格局。财务公司需要向两个监管部门提交不同的申请材料,增大脚底成本,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给企业统一理解和执行政策内涵带来一定困难。(三)不同类型机构外汇管理政策完备性不一,部分机构专项监管政策缺位。随着近年来我国外向型经济的飞速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规模增长迅猛,涉外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在促进我国金融多元化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良性作用,但由于机构种类繁多,主管部门不一,各类机构的外汇管理政策全面性和完备性存在较大差异,部分机构甚至缺乏专项的外汇管理专项政策,仅凭基本法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显然不合时宜。具体来讲,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政策经过多年的修改和完善,已形成一套最为全面、系统的制度规范。其次是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出台了相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或者规范性通知,接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外汇局针对具体的某类外汇或者跨境业务出台相关规定,政策完备性较差。最后是消费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目前仍未有针对性的管理政策出台,外汇局仅是对开办外汇业务的企业印发批复,明确资本金账户管理和验资询证等流程。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报》数据,截至2015年末,消费金融公司从业人员达到28493人,同比增长140.02%,法人机构数12家,同比增加100%,两项增幅在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均排第一,旧政策已无法适应新业务的发展,专项监管亟待同步跟上。(四)…监管手段存在一定局限性,缺乏整体研判和风险把控1.外汇业务系统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据汇总和分析功能不足。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需要履行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申报义务,同时必须向外汇局报送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告、账户信息等相关纸质材料,数据以单个机构为主,信息量有限,除了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有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月度、年度统计报表外,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系统和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系统均未能将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不能生成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业务报表,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类型差异大,交易性质不一,将统计要素进行归类设计难度较大。二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重视程度不足,系统功能开发进程缓慢。2.部分机构的业务涉及外汇局多个内部部门,弱化主体监管效果。当前外汇局的监管方式逐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意味着对市场主体的外汇收支全面性监管将替代原来的单项业务合规性监管。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由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但保险公司、财务公司除外。经常项目管理部门是保险机构外汇业务的主要负责部门,根据《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保险机构跨境保险以及跨境再保险等业务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而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境外上市等相关业务则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其外汇账户管理和数据报送也往往涉及两个部门。此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结售汇资格和综合头寸分别由资本项目和国际收支部门管理,数据也是分别报送。多业务条线管理可能会增加一定的协调成本,不能形成统一的主体数据监测,弱化监管力度。3.非银行金融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尚未建立,难以发挥考核通报的威慑力和风险防范作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正式实施,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修订,又出台《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版)》,进一步细化了业务合规、数据质量、内控管理、风险管理等四类考核内容的评分标准,科学性和公平性显著提高,促进外汇指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相比之下,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合理的考核办法,监管方式分散,对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考核结果不够全面和准确,同时未与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建立考核结果通报联席机制,使得外汇管理考核结果的震慑力大打折扣,不能有效激励非银行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也不利于促进其更好防范外汇违规风险。(五)部分业务管理规定不健全,埋下一定风险隐患目前针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政策更新缓慢,部分条款存在表述不明确、标准不一致、本外币政策差异等问题,容易引发相关管理风险。具体的风险点如表1所示。

四、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监管体系的制度设计和路径思考

(一)全面梳理,修订颁布新版《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结合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现状,整合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政策体系及其存在的监管盲区,尽快研究新版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废止原有基本法规,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合规开展外汇业务提供权威的政策依据。具体的管理办法设计思路如图2所示。(二)…出台针对性实施细则,查漏补缺堵住监管盲区1.探索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指引》。一是参照《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探索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指引》,进一步落实《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明确每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涉及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以及政策依据,形成系统性的操作指引与法规汇编,完善政策体系。2.对现行政策进行专项修订,防范监管风险。一是统一中资、外资、中外合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规定,落实简政放权精神,中外企业一视同仁。二是出台消费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政策文件,弥补这两类企业的政策空白。三是整合本外币政策差异,避免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境人民币数据游离监管之外,如保险机构数据报送时增加人民币计价的跨境保险和再保险等业务数据,掌握本外币业务整体情况。四是对证券经营机构和财务公司等其他机构的相关外汇政策进行更新修订,把模糊的内容具体化,如将QDII与RQDII一年内的有效使用标准为投资额度的60%,将机构按期报送的各类报告报表的内容规范化,细化各项经营指标和外汇业务数据,强化数据报送质量。(三)扩展开发系统功能,实现非现场监测全覆盖1.搭建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数据报送系统。建议外汇局针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类型和情况,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指引》为依托,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搭建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数据报送系统,制定系统用户手册和报表数据要求,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进行数据报送。具体的内容可参照表2。在系统报送数据的同时,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应按年度向外汇局报送《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纸质版,内容为上述系统报表的整体情况总结,并附上经审计的自身财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便于外汇局核对真实性。2.增加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境资金分析模块。建议外汇局整合系统资源,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中增设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分析模块,数据来源于外汇金宏系统、数据报送系统和资本项目系统等,生成汇总数据报表,配以明细分析、匹配分析和主题分析等功能,掌握企业外汇资金流动方向、资金集中度和结售汇集中度,优化非现场监测质量。3.构建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全面评估经营情况。建议参照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同时着手开发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既有利于外汇局整合法规政策,形成监管合力,又能有效督促机构合规经营,提高其公平竞争和争先意识。具体的系统功能如表3所示。(四)强化协调,促进内外监管部门通力合作1.加强外部联合,落实考核结果通报机制。一是建立联席机制。外汇局与相关监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行业外汇开展情况,同时将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年度考核情况以正式发文的形式传送至当地监管部门,发挥考核结果市场影响力。二是明确监管职责,理清权责边界。外汇局制定政策前要与监管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和效力确认,明确各方职责,避免多头监管和文件条款冲突,如目前银监会仍实行财务公司开办外汇业务审批制度,与外汇局的权限交叉,存在一定的重复监管,双方要加强沟通,理顺监管范围,简化业务申请资料和报批流程,降低企业业务办理成本。2.优化内部管理,提高监管效率。一是资本项目部门和经常项目部门共享政策经验,由于《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主要由经常项目部门拟定,且内容翔实,条例清晰,建议资本项目部门在牵头拟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时可充分借鉴经常项目部门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实践经验,两部门通力合作,提高政策的逻辑性和关联性。二是统一结售汇资格审批和综合头寸管理部门,由原来的资本项目部门和综合部门分别管理统一为资本项目部门。资本项目部门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调整各机构头寸额度,分析主体监测数据形成非现场监测报告在外汇局内部进行共享。(五)现场检查常规化,为优化事后监管提供一手资料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量和外汇业务种类的快速发展,给外汇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外汇局也要紧跟市场步伐。建议外汇局将企业约谈、现场检查等制度常规化,既能通过检查发现当前企业经营外汇业务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掌握市场发展方向和行业一手资料,既能为满足市场需求和改进监管政策提供现实依据,又能督促其合规经营,为其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外汇局也应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向其他机构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强化机构合法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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