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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论文

时间:2023-06-07 09:25:51

法史学论文

法史学论文范文1

“学案”教学是目前很流行的教学方式,也是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重要教学方式。“学案”教学是适应新课改的一种教学方法,它能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激发学习的主动性,即促进全体发展,又关注个体提高。学案历史教学应用“学案”教学是目前很流行的教学方式,也是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重要教学方式。是建立在教案基础上针对学生学习而编写的一种学习方案。它能让学生知道老师的授课意图,学习有备而来,给学生以知情权、参与权,有利于充分发挥教师资源和开发学生资源。下面我就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谈谈我是怎样利用学案进行教学的。

一、“自主认知”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自学关键是教师必须使学生掌握正确的自学方法,整个深层次教学的成败也在此一举。学生有能力自学,教师就可淡化知识的讲授,否则仍不能脱离传统历史教学模式的窠臼。在“学”与“导”的关系上,主要靠学生学,但关键又在教师“导”。“导”既要指向,即引导学生进行有目的的自学,又要激趣,即激发学生学习有关课文的兴趣。例如,必修一:“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一课,我在学案的【自主认知】部分是这样设计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1.确立至高无上的皇权(1)皇帝称号的由来。秦王嬴政认为自己“德高三皇,功过五帝”,决定从“三皇”中取一个“皇”字,从“五帝”中取一个“帝”字,合成“皇帝”,作为自己的名号,以显示其权势和地位。从此,“________”成为我国最高封建统治者的称谓,历代沿用。(2)皇帝的权力。全国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一切大权由皇帝总揽;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员由皇帝任免;军队的调动由皇帝控制,调动军队的凭据_______由皇帝控制、发给。(3)特征。秦始皇首创的皇帝制度,一方面以_______显示了权力的不可转移,另一方面以______________显示了地位的不可僭越。这是中国古代专制制度的重要特征。2.建立较为完备的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1)职能。秦始皇建立的中央机构中,_______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_______兼理监察事物,_____负责全国军事事务。丞相之下还有______,分别掌管着国家的各项具体事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2)评价:①秦朝中央的主要官职,在_____、______和权________方面相互配合,彼此牵制,军政大权操纵在皇帝手中。②然而,对于军政大事的决策,一般先由丞相、御史大夫和诸卿进行朝议,最后由皇帝裁决。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君主专制下重大事情的决策失误。这个案例是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的教学,如果不用学案,只由老师用叙述性、描述性的语言讲授,学生只是听和看,学生的思维、学习情绪得不到充分的调动,学生的学习处于较被动的状态。而用上面的学案把教学内容设计成阶梯式的填空题,通过自己完成这些由浅入深、由事实到结论的渐进式练习,使学生熟悉历史史实,归纳出结论,从而产生成就感,达到活学、乐学。这样的课堂教学,学生参与性强,学习处于较为自主的状态。能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既促进全体发展,又关注个体提高。

二、“正确点拨”帮助学生自主学习

学法指导是培养学生学习能力的核心因素,是学生知识体系和能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学法指导是“教会”学生学习的前提和保证。第多斯惠曾深刻地提出:“一个坏的教师奉送真理,一个好的教师则教人发现真理。”因此,在学案设计中,学法指导应该贯穿始终,如学案中的学习目标设计、疑难问题提示、解题思路、方法、技巧等指导性内容和因素,构成一条明晰的学法指导线索。为学生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条件。例如,必修一古希腊民主制度这一课中,如何认识城邦政体对雅典文明的影响是一个难点。在学生合作探究、总结认识的过程中,得出的观点大都是不系统的,或者不太理解城邦政体。在学生讨论的过程中,教师应该这样引导:什么是城邦?希腊城邦发展有什么特点?对希腊文明的发展有什么影响?(小国寡民,有利于实行直接民主;独立自治,有利于希腊文明的延续性。)学法指导就是“指点、启发”,学案导学要体现“导”字,自主学习不等于完全自学,放任自流,课堂上教师应该讲解重难点知识,启发学生从不同的角度思考,在学生思考的瓶颈时期要注意适当点拨,使学生的认识得以提升。

三、“巧用表格”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

这一环节特点是“精”。内容、语言要精。主要是向学生传授教材的知识结构。为了节省时间,我将知识结构预先写在幻灯片或小黑板上向学生演示讲解。不讲具体的知识点而是讲教材内容的“框架”。例如,必修二:中国民主资本主义的产生和曲折发展历程一课我设计成表格。通过完成表格,既加深学生记忆,又有利于促进、完善,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如果只靠老师讲,学生印象不会深,还容易混淆,因为讲述是传输态的信息,讲过了就没有了,甚至一不留神没听到就更是空白。而学案是存贮态信息,且知识点需要学生填,可以在课前初步整理,课上修正完善,课后复习巩固,考前还可以拿出来浏览。有一个不断完善、优化和巩固的过程。

四、“巧设练习题”巩固新知识

练习的目的是巩固学生的基础知识,检查教学效果。一节课的成败关键是在学生是否理解和掌握了历史基础知识,更重要的是通过练习引导学生探索历史事件发展的规律。必须紧扣一节课的能力培养目标,巧设疑问。例如,必修二:“战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的形成”一课设问如下:(1)布雷顿森林体系出现的背景;(2)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标志;(3)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构成;(4)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实质;(5)布雷顿森林体系评价;(6)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通过上述问题的分析练习,使学生认识到美国在战后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确立了以美国为中心的世界金融体系。使学生掌握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分析评价历史事件的方法和能力。试题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准确解读材料信息的能力,材料中强调了美国关税壁垒对世界各国的直接影响,A项符合史实和题意,B、D两项于此无关,C项是其间接影响,故答案选A。此题是对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从材料选择题到材料题,从单方面信息入手到材料题多方面信息分析总结,让学生的能力逐渐的提高,更好的适应高考。

对于“学案导学”这种新教学方法,教学实践中出现各种各样的困难是难免的,这也是激励我们继续探究的动力。我们深信,只要教师有让学生在探索的天空中自主飞翔的满腔热情和严谨务实的科学精神,一定能让“学案导学”这种教学模式进一步趋于完善,最终结出更为丰硕的成果。

作者:许永奎单位:吉林省松原市教育装备与教材管理站

法史学论文范文2

《中国法制史》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它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学专业中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但也是一门很难讲授的交叉学科,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中国法制史的教学。

案例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法弥补了传统教学的不足

当前,《中国法制史》课程传统教学仍采用教师讲授为主的粉笔+嘴巴+黑板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造成的一种现象就是自始至终只是教师一人在讲台上授课,学生总是处于被动的状态。台上教师讲得唇干舌燥,台下学生埋头苦记,教学效果不明显。如果能在传统教学的基础上加以案例教学,学生就会由被动变为主动,让学生参与具体案例的讨论和分析,以此提高学习效率,最重要的是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为今后走上社会奠定基础。

(二)案例教学法可激发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如何使学生对课程产生兴趣,是学好任何一门课的重要前提。《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内容起自夏朝,讫于当今,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专有名词多,所涉及历史典籍、数据浩繁久远,加上与现实的距离感,很容易使学生对学习的意义产生困惑。如果还采用传统方式教学,有些概念老师讲得唇干舌燥,学生仍可能云里雾里,不得要领,要不了多长时间学生的兴趣就会荡然无存,从而影响其学习的动力。而这时引入案例教学分析的方法并且经常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对学生了解当时的立法背景,加深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切实掌握重点问题非常有帮助.尤其在网络课程中,案例教学可以使用多种传输技术,比如声音、图片、flash动画等,大大地激发学生的兴趣,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中国法制史学习,提出富有启发性的问题,以促进学生展开积极的思维活动,培养学生的探究意识、创新精神,真正体会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乐趣。

(三)案例教学法促使教师不断充实自己,最终提高素质

我们的老师多数是从高校毕业又直接进入高校教学的,实践经验几乎为零,在教学过程中很难从法律职业化的角度组织教学活动,尤其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更是难上加难。为了上好案例课,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等等提出了比传统教学方法更高的要求,既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中国法制历史的理论知识,又要求教师具有较强的历史案件的分析能力及课堂驾驭能力等。这就要求老师要不断学习充电,扩充知识面,课前认真地选好备好案例教学内容,通过一次次案例教学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因此这就要求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尤其要注意教学方法的运用。

法史学论文范文3

罗马法制度

2) 罗马法的分类:

1, 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公法和私法

2, 根据法律的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 根据适用范围: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4, 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市民法和长官法

5, 按照法律内容: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3) 十二铜表法:

1, 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 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4) 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5)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1, 自然人: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25岁有完全行为能力;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家长制

2, 物法:物权(有形物体和无形物体);继承(先概括继承,后限定继承);债

法史学论文范文4

一、哲学史、思想史与学术史

中国历史上以诸子学、经学、玄学、佛学、理学等为代表的传统学术体系本来没有一个总名,所以对这套学术体系的研究,有人称之为“中国思想史”,有人称之为“中国哲学史”。其实,“思想史”、“哲学史”这些范畴都是舶来品。严格地说,就象中国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哲学与宗教一样(说详下文),中国也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哲学史。因而,用这个概念研究中国学术,应该以超越的态度处之,重新界定和解释它,就象我们应该超越地理解哲学一样。

然而,思想史和哲学史的内涵并非完全相同。论文百事通我们或许可以把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哲学家,他提出了一套关于世界的根本看法和关于存在问题的独到见解,并为之建构了一个超验的形上学体系。第二个层面是思想家,他虽然没有建构出一套形上学体系,甚至没有提出一套关于世界的根本看法,但他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思想,并对现实或历史发生了重要影响。第三个层面是学者,泛指所有从事学术研究的人。这三个层面依次存在着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也就是说,哲学家首先是思想家,思想家首先是学者。而这三个层面正分别是哲学史、思想史和学术史研究的对象。就哲学史、思想史和学术史的关系而言,哲学史是思想史的核心,思想史又是学术史的主体。虽然我们可以作出这种划分,但在实际研究中,这三个方面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

本书的研究对象包括哲学史、思想史和学术史这三个层面。除了第一卷为竹简原文考释外,第二卷侧重于学术史,第三卷侧重于思想史和哲学史而尤其强调哲学史。

二、西学与中学

运用西方的理论和方法是整个二十世纪中国思想史和哲学史研究的主要趋势。诚然,西方的理论和方法确实时中国思想史和哲学史的研究焕然一新。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如果处理不好西学和中学的关系,一味地生搬硬套西方的理论和方法,反而看不清中国思想史和哲学史的真相,这种研究也变得没有意义。这正是二十世纪中国思想史和哲学史研究的最大弊病。中国哲学本来是生动的,是活泼的,诸家之学各具特色。曾几何时,中国历代哲学家被强制划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大阵营,并用一些僵死的概念肢解之,将相同的面具套在不同的哲学家脸上,中国哲学几成木乃伊矣!这不禁使人想起那个关于混沌的故事。人皆有七窍,浑沌独无;日凿一窍,七日而浑沌死!

下文将讨论到,中国的学术思想有自己的特点,在许多方面迥异于西方。如果进一步了解各个具体的哲学家就不难发现,他们有一套独特的范畴系统和思想体系。因此,完全套用西方哲学的理论与方法来研究中国哲学,无异缘木求鱼。

事实上,每个哲学家都有自己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其哲学体系便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建立起来的。因此,中国哲学史研究的首要任务,就是实事求是,因其固然,以探讨各家的核心问题及其解决方式。诸家的核心问题不同,其解决方式亦异。

当然,这并不是说要摈弃西方的理论和方法。关键在于,要时刻记住,我们所研究的对象是中国的学术思想,它与西方有巨大差异,我们运用西方的理论和方法的目的只是为了更正确地了解中国学术思想的真相,更深入地挖掘它的意蕴。也就是说,在研究态度上,要以中国学术思想为本位,切不可在引进西学的同时,支解中学,取消自我。

三、价值观与方法论

中国古代思想流派的划分,尤其先秦诸子百家的学派归属,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我以为各派的思想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价值观的层面,二是方法论的层面。判断学派性质,主要应该根据价值观,而不是方法论。就价值观而言,各派之间的界限是比较分明的。这是因为,某一学派之所以成立,就是因为它有自己独特的宗旨,这种宗旨,就是它的价值观。思想家本人也是根据其价值观来认同自己的学统的。就方法论而言,各派之间是相互贯通的。这是因为,一方面,为了同一个目的,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另一方面,为了不同的目的,也可以采取相同的方法。

法史学论文范文5

关键词:嵇文甫;史学理论与方法论;思想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K8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2)01-0134-04

嵇文甫(1895-1963),字文甫,本名明,河南汲县人,“著名的哲学家和历史学家”。其思想史的研究蕴藏着十分丰富的史学理论与方法论内涵。本文的研究就在于探讨嵇文甫思想史研究中这一理论与方法论,以便继承这份宝贵的理论遗产。

一、重视唯物史观指导下的思想史研究

嵇文甫研究中国思想史,能够自觉的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对这一点,嵇文甫曾有过说明。如在1958年出版的《春秋战国思想史话》一书中,他指出:“我们讲古代思想史,不是把各家各派的学说随便罗列出来,任意地乱讲,而是要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明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指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某种思想怎样产生、发展和消灭;怎样代表自己的阶级利益,为阶级斗争服务;怎样反映现实,而又推动现实,指导现实,这里面是有一种深刻的科学理论贯注着的”。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史家都明白,如果没有唯物史观的指导,单纯就思想而讲思想,不可能揭示出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在运用唯物史观指导历史的研究中,关注历史事件背后的经济因素是马克思主义史家最先考量的因素。嵇文甫研究中国思想史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从“社会经济大变动”,不同阶级、阶层的不同“阶级利害”出发,来说明不同思想流派的产生和他们之间的冲突、斗争。他思想史研究的论著如《周末社会之蜕变与儒法两家思想上的斗争》(1929)、《十七世纪中国思想史概论》(1931)、《先秦诸子政治社会思想史》(1932)、《先秦诸子与古代社会》(1934)、《左派王学》(1934)、《船山哲学》(1936)、《晚明思想史论》(1944)等都体现出这种意图。

如在《周末社会之蜕变与儒法两家思想上的斗争》一文中,嵇文甫明确指出:“一种学派或一个时期的思潮,都有社会经济的背影。”先秦时期儒法两家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实际上是“社会经济变动的反映”,“法、儒两家所代表阶级的经济背景不同,思想因之大异”。在他看来,“无论怎样高明的思想,都是社会实际生活的反映;无论怎样伟大超越的思想家,都不能离开他自己所处的时代而凭空杜撰出一种道理。……从东周到秦汉间,是中国社会一个大变动的时代。在这个大变动中,千百年传来的封建制度一层一层的崩溃。当时人士所遇环境之新,所受刺激之大,只有清末以来的情形可以比拟。周末学术所以能成为中国思想史上最灿烂的一页,正由于这个缘故,自成体系,儒、墨、道、法,截然不同。

在《十七世纪中国思想史概论》中,嵇文甫从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经济与思想文化之间的密切关系的分析人手,准确说明了17世纪中国思想变动的根本原因在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在于“当时经济生活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这个时期,货币经济的出现、海外贸易的发展、土地兼并的加剧、民众暴动的兴起等社会大变动,使得商业资本扩大深入,封建地主受商业资本的影响而加紧剥削,地主与农民的冲突尖锐化,“于是地主阶级的自救运动遂大为发展,同时思想界亦崭然造成个新局面”。

在《左派王学》中,嵇文甫也指出:思想是生活的反映。各时代思想变动,实决定于当时社会生活的变动。明代中叶以后,由商业资本扩大而深入的结果,一方面形成南方都市的繁荣,另一方面形成农村剥削的加剧。社会繁荣则眼界广而思想开放,剥削加剧则冲突剧烈,而人心动摇。于是一方面不断的发生农民变乱,一方面演成思想革新的潮流。所以当时的政治运动、社会运动、思想运动,都是那种愤张跃动的时代心理所形成;而这种时代心理却是由那外繁荣而内纷乱的社会生活刺激起来的。从思想上诊断当时的社会,从整个社会生活上观察当时的思想,这种研究方法是很可推广应用的。

运用这种唯物史观指导来研究中国历史,应该说为嵇文甫的历史研究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由此出发,他将前人尚未有人专门研究成书的晚明思想史,从新旧思想交替、学派斑驳陆离、内容错综复杂的局面中清理出一个头绪来,即其所指出的:晚明思想界有几个明显的趋势:其一,从悟到修,这表现于东林各派的王学修正运动,以及云栖、憨山等尊重戒律,特唱净土;其二,从思到学,这表现于古学复兴,及西学的输入;其三,从体到用,这表现于张居正、徐光启等的事功思想,及左派诸人的大活动;其四,从理到气,这表现于刘蕺山等的反理气二元论。这几种趋势,矛盾冲突,参互错综,形成一个斑驳陆离的局面。然而进一层追求,观其会通,尚可以看出一个总趋势,即从超现实主义到现实主义是也。……这各种现实主义倾向渐渐汇合成一大潮流,于是乎清初诸大师出来,以经世致用、实事求是相号召,截然划出一个思想史上的新时代”。

二、强调思想史研究中要注意人民性、进步性的原则和标准

在马克思主义史家看来,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这是遵循唯物史观原理研究历史的应有之义。在嵇文甫的思想史研究中,他极其重视历史人物的评价问题,并为此著有《伟人领导群众呢?还是群众领导伟人?》(1931)、《历史人物的评价问题》(1951)、《关于历史评价中的几个矛盾问题》(1953年)、《怎样对待文化遗产》(1954年)、《关于历史评价问题》(1956)、《关于历史评价及其他》(1957)、《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1959)、《怎样研究中国政治思想史》(1963)、《历史教学中的思想方法问题》(1964)等文。这些论著贯穿的一个基调,就是“现在是人民的天下了,我们一定要把历史夺回到人民手中。对于过去的历史人物和事件,我们都需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光照下予以重新估价。”这些代表作明确了其历史人物评价的基本尺度和原则。

嵇文甫很早就开始关注思想史研究中的人物评价。1931年他发表《伟人领导群众呢?还是群众领导伟人?》一文,就探讨了这一问题。什么是伟人?嵇文甫指出,根据唯物史观,“伟人是时代精神的烧点。当某一个时代到来,人人心中都或多或少的具有某种倾向。能抓住这种倾向,把散漫的潜伏在群众意识中的时代精神集中起来,发挥出来,体现出来,这就算是伟人。”伟人是如何出现和活动的呢?他认为,伟人的出现“该有一定的条件,也该有一定的限制。谁为伟人准备出现的条件?谁去限制其活动呢?正是群众。群众不为他准备下必要的条件,伟人出不来;而伟人活动的方向与界域,又是由群众决定的。伟人有意识的领导群众,群众无意识的领导伟人。没有伟人的思想行动,即早已有群众的生

活。群众的生活,才是历史的发动机呢。总之,伟人在没有领导群众之前,先受群众领导;不能受群众的领导者,不能领导群众――这就是我的结论”。

1951年《历史人物的评价问题》发表。文中,嵇文甫就明确提出了历史人物评价的基本原则。其后在《关于历史评价问题》中,嵇文甫又再次对历史人物评价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阐述。如前所述,嵇文甫强调现在是人民的天下了,我们一定要把历史夺回到人民手中。对于过去的历史人物和事件,我们都需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光照下予以重新估价。同时他又指出;“人民是历史的主体,一切历史评价都得看符合人民利益与否为标准。凡是属于人民方面,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所欢迎的,都应该予以好的评价,而对于一切反人民的都予以坏的评价。”

依据人民利益或进步性的原则,嵇文甫又强调了历史人物评价的“三个标准”和四个要点,“三个标准”是:“第一,对于人民有贡献的,有利的;第二,在一定历史阶段起进步作用的;第三,可以表现我们民族高贵品质的。”合乎这三个条件的都是好的,相反的都是坏的。同时,他也总结出历史人物评价的四个要点,即;第一,“根据一定具体的历史条件:我们说某人‘于人民有利’,‘有进步性’,必须放在具体历史条件上来讲,这才是历史主义的看法”;“第二,要认识历史人物的多面性与复杂性。这一点往往使我们教书的感到头痛;对于一个人到底是好哇是坏呀,往往搞不清……,他本身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你何必要将他简单化呢?;“第三,站稳阶级立场,反对客观主义,即对历史人物的评价应该以人民利益为依据,尤其凡关于阶级斗争的事实我们便不能敌我不分”;“第四,要配合当前的政治任务。一个人尽管复杂,尽管是多方面的,但我们立论却须有个重点……所以,讲历史不是死板的,应当时时与目前政治任务相结合”。

在结合史实论述方面,嵇文甫举出了较多的事例。针对第一个标准,他指出,像蒙恬造笔,蔡伦造纸,都可以说是法施于民,直到现在我们也还纪念他。这时如果你偏要咬住不放,说:“蒙恬是为秦始皇打江山的”,那可遭了!秦国暴政他也有份儿!蒙恬造笔,固然秦始皇秦二世也用,但直到现在我们也还在用。蔡伦是后汉一个宦官,我们知道东汉的宦官是最惹人讨厌的,但蔡伦造纸、法施于民,对于这点我们就恭维他,因此,历史上的许多军事家、政治家、思想家、科学家、文学家……,只要对人民有贡献,都承认其功劳,都称颂他。针对第二个标准,嵇文甫说,以商鞅到秦始皇是代表一个历史的转变阶段,秦始皇完成了这个转变,就这点来说,他也自有其进步的一面。其他,像汉武帝、唐太宗对中国文化的扩大推广方面也有其进步性。针对第三个标准,嵇文甫指出,历史上有些人也没有具体的创作发明,而要说他代表进步方面吧,也不对;比如苏武,……牧羊流放十五年,你说对我们有啥具体的好?但他就表现了中国人民坚毅忠贞的高尚品质。按古代的三不朽说有立言有立功也还有立德,这类人物就是立了德。立德事实上对我们的民族也一样有利……。总之,嵇文甫总结的历史评价的三个标准,是结合中国历史和文化的特点,创造性地运用唯物史观原理的结果。

三、关注多种评价历史人物方法的运用

嵇文甫除了强调思想史研究中要注意人民性、进步性的原则和标准外,还运用多种方法来评价历史人物,总结出一系列历史评价方法论原则。

一是重视阶级分析方法和历史主义评价方法。这一点我们可以在他对先秦诸子思想史研究的说明和思想史具体的研究中加以论证。如在《先秦诸子政治社会思想史》一书中,嵇文甫就一再强调思想与时代社会生活的关系,十分重视思想的阶级性。此书中他提出研究思想史的“根本概念”:第一,一切思想学说,都是当时社会实际生活的反映;第二,各种伟大的学说,当它还未被某几个学者造成体系以前早已在无数不知姓名的群众间自然的孕育着;第三,在某一个时代、某一个社会中,某群众因生活方法不同起了分化,则常有与之相应而起的思想上的分化,而思想上的各宗派,又各自有它自己所代表的社会集团,各有它自己的社会基础。显然,他这三个“根本观念”,既是他对于思想学说与社会时代生活和群众之关系、思想的阶级属性的根本见地。其后在《先秦诸子与古代社会》一书中,嵇文甫又进一步说明了所谓思想的阶级性的具体内容:第一,所谓某派学说代表某阶级,乃是说这派学说在客观上与某阶级的要求相适应;第二,所谓阶级要求,乃是就原则上,就一般大体的倾向而言,并不牵涉阶级中个别的偶然情形;第三,所谓代表某阶级的某派学者,有的就是出身于某阶级,有的却并非出身于某阶级而只是在种种因缘下受到某阶级要求的暗示;第四,一个人在特殊的生活条件下尽可以胡思乱想,但若这种胡思乱想居然成为一种思想潮流的话,那也仍是由于它和某阶级要求暗相适应;第五,所谓某派学说代表某阶级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某阶级要求的转变而转变,甚至可以转化到另一阶级。这就是说,思想不仅是生活的反映,是群众的产物,而且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有密切关系,并随社会的转变而转变。

二是历史主义的评价历史。所谓历史主义的评价方法,实际上正如同嵇文甫在历史人物评价的四个要点中强调的:根据一定具体的历史条件,我们说某人“于人民有利”,“有进步性”,必须放在具体历史条件上来讲。对此,嵇文甫结合史实论述说,如果拿现在的标准去衡量古人,当然都不够格。像后汉的张仲景,是个大医学家,在历史上也算一个了不得的人物,他的《伤寒论》古人都认为是济世活人的书,但你偏要说“他那里面尽讲些阴阳五行,乌烟瘴气,一片荒唐之言!”这当然是跟他开玩笑。汉朝就流行阴阳五行,最高理论就是这个;你说:“那他咋不根据解剖学哩?”请问当时哪里去找解剖学呢?又如黄巢、李自成,你说:“他咋不接受无产阶级领导哩?”“他咋不知道建党呀?――像的建党、建军、统一战线那三大法宝他咋不知道运用呀?”你叫他到哪儿去找共产党?这样评价历史人物,显然超越了当时的客观历史条件,不符合当时的历史事实,因而是错误的。

此外,将历史人物和事件的好和坏都绝对化,也不是历史主义的态度。嵇文甫认为,历史上的好和坏,本来是错综复杂,充满矛盾的。所谓坏就是绝对的坏,一切皆坏;所谓好就是绝对的好,一切皆好,这是一种绝对主义的观点。要想从错综复杂的许多矛盾里面找出主要的东西,抓住主要的环节,既不犯绝对主义,又不犯相对主义,那就只能对具体事务进行具体分析。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历史主义的表现。他举例说,对爱国主义,就不能一概而论。有今天人民的爱国主义,有历代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爱国主义。在过去统治阶级的爱国人物中,最好的状况,亦只能像岳飞、文天祥等,虽然慷慨牺牲,可歌可泣,表现出我们民族的优秀品质,但是热爱祖国与尽忠皇朝的心情,总是不可分割地混杂在一起的。

三是比较研究方法。如在《晚明思想史论》一书中,嵇文甫对中西思想界进行了颇有见地的比较研究。当时中西社会发展阶段,相去并不甚远,而西方在经历工业化之后,中国就望尘莫及了。究其原因,嵇文甫指出:“当时欧洲正值工业革命之前夜,而中国却还在一个衰老的封建社会中走圈子”。“当时中国商业资本高度发达,对于西洋科学技术颇能接受,很带一点进步色彩,但这点进步色彩终不免为封建气味所笼罩,把历史拉回旧道”。西洋学者之推重中国,则“并非当时实际的中国”,乃是“当作一种海外奇谈和乌托邦,赖以寄托其新社会的理想”。对中国学者来说,西学之见重于当时,“实多在其技术方面,至于道德性命伦常教化,总觉得中华高于一切,不是那班夷人所能比上的”。于是“从此欧西列邦奔轶绝尘,而中国就膛乎其后了。十七世纪实在是中西盛衰的一个大关键”。

嵇文甫长期致力于先秦诸子和明末清初思想史的研究,尤其是船山学研究,并把史学理论和方法论的倡导与思想史研究的实际结合起来。他的研究既有开创性的成果,又提出了很多新见解,这成就了其在中国文化思想史和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李道雨等.嵇文甫学术风格漫评[J].郑州大学学报,1995.(3).

[2]嵇文甫文集(下)[A].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

[3]嵇文甫文集(上)[A].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

法史学论文范文6

法史学论文:农民起义与专制政治

在古代中国,农民起义频繁地发生,每一次农民起义都使社会动荡、人口减少,经济倒退,这种周期性的循环并没有为中国社会提供一种更为合理、合乎人道的政治经济体制,它虽迫使新生政治势力对生产关系做出部分调整,但不久以后体制的弊端再一次暴露,人民的苦难也便再一次进入循环。本文无意全面说明农民起义的性质并对之作出辨证的评价,只是单就农民起义的负面意义谈一点粗浅的看法,力求从农民起义与专制政治的统一的角度去看待农民起义,提供一个不同于正统历史教科书的理解农民起义问题的视角。

从陈胜吴广的大楚兴,陈胜王到张角的苍天当死,黄天当立,从李闯王的均田免粮到洪秀全的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一支支充满反叛精神的义旗插上了古堡的城头,然而,正如梁山水泊忠义堂外替天行道的大旗开始飘扬,忠义堂内的天星地罡也排名坐次等级森严一样,起义军城头的黄旗刚刚插定,城中的权力与利益的分配早已布置完毕。金字塔的等级体制之中,只是塔的上层换了一班人马,而金字塔本身,丝毫没有损伤。

秦汉以降,中国的社会结构(金字塔)就处于极为稳定的状态,儒家思想、君主专制与小农经济构成稳固的文化-政治-经济体制,三者血肉相连,形成一个坚硬的板块,永远无法自我更新、突破。

农民是这一体制的牺牲品。农民起义往往是一个旧王朝的终结点,同时也是一个新王朝的起始点。农民起义悲剧的根源在于一种他们自身所无法突破的体制,即在儒家思想、小农经济和专制政治这一牢不可破的体制中,作为小农经济的经营者与儒家思想的信徒,他们无法认识到专制政治正是其苦难的根源,更无法突破这一体制。农民起义是专制政治制度造成的一大悲剧,在整个中国古代文明模式中,利益受到剥夺、思想受到控制的始终是农民阶级,每一次农民起义都为历史留下一场可歌可泣的故事,为农民的苦难生活涂上了一层悲壮的色彩。有元曲悲唱:兴,百姓苦,亡,百姓苦。百姓之苦,苦于体制而非苦于王朝,而同时,百姓本身却正是这种体制的构成基础!他们所希望的拥有土地,实现原始的平等,也仅仅是希望权力不要过多地干预生产,让他们太平地过你耕田来我织布的小农生活而已。农民起义的目的,便不在于摧垮不合理的制度,而是进行维护那样的制度。彼可取而代之,大丈夫当如此也的心理,使农民军一夺得政权,立即因习前朝体制。就如启良先生在《中国文明史》中所说:如果从历史评价角度来看,农民起义与中国历史的发展,其意义又是负面胜于正面。因为它不是将社会引向前进,而只是使历史在周期动荡中轮转。甚至可以说,在中国文明模式里,农民斗争之本身就是专制主义统治得以维护的一种手段。

农民对体制的心理、情感依赖可以从传统文化中寻找到源头。在古代中国,两千多年中对中国人思想影响最大的是儒家思想。道与释只不过是在儒家达不到的地方做零零碎碎的补充,甚至被改造、吸收、利用,成为儒家思想体系的一个部分。战国以降中国人的思想基础与中国的文明模式,早在战国的百家争鸣时期就已基本奠定。中国的文明模式,正如启良先生所表述的:由周公开创到汉武帝定型的中国文明模式,无论是政治经济领域,还是思想文化领域,均体现为一个大写的'德'字,或者说是以民本主义为主旨的。这是中国文明的精髓和灵魂,也是中国人的价值支柱。(见启良《中国文明史》)儒学经典著作对理想社会有着种种动人的描述,大同之世,以德治国,修齐治平,仁义思想,为人民勾画出一个由完美无缺的圣人统治,等级井然有序而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历代的儒学大师们纷纷对这种完美社会的实现进行探索。在中国文明模式中,仁与礼构成了儒家思想的核心部分。修齐治平的思想要求统治者通过修身-齐家而治国-平天下,由品格高尚的统治者实现圣人统治。然而,历史摆在我们面前:以道德制约权力纯属一种空想,要求统治者通过内省,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从而自觉运用可以随心所欲的权力为人民造福,就如羊羔要求恶狼改变肉食习惯一样。事实上,权力本身无论如何是靠不住的,把幸福的希望交付给集权的机构或个人,就像把自由交付给魔鬼。权力只有得到分化、相互制衡才有可能合理行使。然而长期以来,中国人从未意识到这一点。士在中国古代社会做为学术文化的传承者,同时也是独立于皇权与人民的一股力量,他们自以为负担着君之师的角色,一方面不断地从儒家典著中寻章摘句要求统治者内敛自修施行仁政,另一方面又不断地以儒家经典为蓝本为人民制造出一批又一批的义务信条。三纲五常与三从四德一步步强化成为箝制人们思想的牢不可破的铁枷,对权力加以道德约束这一愿望在实践中的破灭与对人民加以礼教的禁锢在权力参与下的实现,使中国人的思想自由空间越来越窄。也就是说,流氓政治即谁兵力强大谁就做天子的现象的兴起使圣人治国的理想彻底破灭,而流氓权力者却可以利用儒家思想中礼制与中庸方法论等理论,要求人民做安分守纪的顺民。

儒家思想在专制权力的参与下的实施与推广,使老百姓的意识中,也同样渴望一个仁政的君主,渴望德治主义的实现。在这里儒家思想得以大众化,世俗化,与中国一般民众的思想形成了一致。最要命的是这种思想一致使中国人对专制主义由衷地认同,对专制主义政权也由衷地认可,因而每一个农民领袖取得胜利夺得政权之后,起义的种种美丽动听的诺言便顷刻成为泡影,他们迫不及待地登大宝,心满意足地享受着极权在手的随心所欲的生活。同时儒生也便以汤武革命的思想传统大力证明新朝换旧代是如何应天顺人,证明其道德性,合理性与合法性,史官更是以名造实,把政治流氓的历史学写得神乎其神,即便是中国古代最伟大的史家司马迁,不也把刘邦之母与大蛟交媾而生刘邦的传说煞有其事地写进正史吗?其目的不外乎证明宝座上的皇帝是皇权天授。在这样的情况下,统治者以神自居,要求报德的心理与民众奴性心理的延续便是自然而然的。明朝灭亡以后,李自成在京的一年多的时间里曾开科取士,考试题目便为《天下归仁焉》、《天与之人归之》、《若大旱之望云霓》等一类的东西,其意在于把自己打扮成救苦救难的大圣人。儒家思想中应天顺人的仁君,要求民众绝对从自己的统治。

在民众方面,民众的专制主义意识成为专制主义体制得以代代相因的基础。中国传统文化只有集体,没有个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制思想中,人纯粹是作为君臣父子的角色而存在,而独没有我!衍至后来的礼教,更充斥着三从四德的义务信条。人们从来就不曾以社会主体的角色,以主人的意识看待个人同国家、社会的关系。不论是刘邦的大丈夫当如此也还是项羽的彼可取而代之,都体现了一种权力利益欲是冲动,而非自主意识。人们所希望的是仁君、救世主的出现,一劳永逸地解决平等问题,使他们的灵魂得以长久地寄系在巴掌见方的一片土地上,日出而作,日落而归,有衣有食,安居乐业,也就是说,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人们普遍认同于专制政治,渴求继续小农经济的劳动方式。缺乏独立精神与主体意识,消极地对待政治使人们满足于小农经济而无法从苦难中觉醒。这一方面后果是放任着统治者随心所欲地剥夺无权者的一切权利,甚至包括生存权,横征暴敛由之而生,穷兵黩武由之而起,直到苦难的积聚业已超出社会的承受程度而以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的形式做一次总爆发。纵观每一场农民起义的发生背景,无不是天灾人祸,民不聊生。中国农民的忍耐力是世界史的一个奇迹,其他国家的农民起义,大部分是为自由而战,中国则是为饭碗而战。缺乏独立意识与人民消极对待政治的另一方面后果是使农民起义胜利以后,农民领袖立即脱下布衣换上龙袍,继承前朝君王的权力继续专制统治。往往开朝之初会有一段时间与民休息,实行怀柔政策,使天下相对太平,而在太平之中体制带来的另一轮苦难又在悄悄地积聚。正如鲁迅先生在《灯下漫笔》中所说,中国人只有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与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

专制集权主义政治的最大特征是对生命的漠视,为了达到某一个人或某一撮人的利益不惜借用权力剥夺广大人民的利益,甚至残害生灵。人民在专制主义统治者眼中不是生命,而仅仅是一堆数字。专制主义最大的罪恶,就在于剥夺人的自由,扼杀人们的自主意识,扼杀思想,扼杀文明的创新,使全国匍匐在权威的脚下,永远为奴为婢,贪污腐败、横征暴敛、穷兵黩武是专制主义的痼疾,这些都是对人民利益无情的剥夺。在古代社会人民的苦难主要由专制主义体制所造成,最大的社会矛盾是人民与专制主义体制的矛盾。但在文化思想、社会文化的束缚下,人民不仅把小农经济视为最理想的经济生活状态,而且进而对专制主义体制由衷地认同--这就是农民起义的悲剧所在。由此,每一次波澜壮阔的农民起义的直接矛头都不是指向权力本身,而仅仅是某个王朝甚至是某个权力者。因而起义的成功带来的便自然不可能是矛盾的消解,而只是王朝、统治者的更替。农民起义表面上有破坏性,但实际上它并没有损专制政治体制之毫厘。相反,它总是在专制主义政治与人民的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时候爆发,又继续专制主义统治。可以说,农民起义成为了专制主义政治的一种调节机制,从另一个角度维护着专制主义的政治秩序。农民起义构成了中国专制主义体制的生存、延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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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法理分析

1.1学生的权利、义务

高校虽然有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的权利,但学生也有参与制定高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权利;对于高校的一些处罚行为(比如涉及学籍处分等),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学生还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比如人格尊严、生命健康、语言自由、通信自由等)。同时,学生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的义务。

1.2高校的权利、义务

高校学生在高校接受教育,高校有管理学生的权利。倘若学生违反了高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到已经危害到了同学、老师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甚至情节恶劣到达到犯罪程度时,高校就可以根据我国《教育法》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犯错学生进行警告、学分处置、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相应处罚。同时,高校在新生入学后,有义务让新生学习、理解、领悟学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最终明确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

1.3高校与学生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在学关系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高校对学生实行安全管理,双方产生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是构成在学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生有严格遵守高校规章制度的义务;高校涉及到学生的基本、重大权益时,要以法律、正当程序和司法救济为管理原则;高校对犯错学生进行处罚,犯错学生有校内诉讼、校外行政诉讼的权利;在教育方面,高校与学生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而学生除了受高校管理和教育外,两者之间还存在一种属于日常管理的关系。例如,学生在高校餐厅内吃饭、在高校超市内购物等都不是受管理者、受教育者的身份,那么双方之间就是平等的关系。

1.4政府与学生、高校间存在的关系

我国各高校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相关政府部门起到监督的作用。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可以采取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相应方式对高校实施监管权,以此来保障各高校工作的安全顺利开展。而高校则有积极响应政府监管的义务。例如,消防部门有权利对各高校的校园消防安全状况实行检查指导;高校的行政主体驻校派出所,有对学生实行户籍管理、日常治安管理等权利;倘若学生违反高校安全管理规定或触犯国家法律时,驻校派出所有对犯错学生进行相应处罚的权利。

2.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建构

2.1高校必须构建完善的设备安全和教育安全制度

我国各高校的教学目的是为了完善学生的人格发展和个人发展。学生会作为校园内的安全管理机构,由它所组织开展的一些诸如趣味活动、体育运动、其他教研类的活动等,都有较为明显的学校色彩,倘若学生在参加这些活动时,造成受伤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就要追究高校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若此类型的安全事故是由学生来承担责任和后果,对学生而言则是不公平的,也给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加之发生事故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当然也不能片面的一概而论,而要结合实际的事故。倘若是事故学生自身责任,高校可以做出最低的补贴;倘若是其他学生的责任,那么就可以让第三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各高校还要随时、定期对各项课外活动设施实行安全检查;在组织、开展活动时,要加强对安全措施的检查、安全问题的预防等。倘若举行大型的校园球类比赛,务必要有校医在比赛现场,以防备学生受伤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高校在体育馆、游泳馆等校内公共设备的开放时间,一定要安排值班人员,防患于未然。2.2高校必须建立完善的校园保卫制度

在我国的各大高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就是保卫室和学生处。因此,各高校可以由学生处、保卫室组织开展学生学习本校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注重对学生进行治安、自然灾害的相关教育,比如可以对学生进行火灾等自然灾害逃生方法的教育。近几年来,国内国外屡屡发生校园安全危害事件,这就为各高校的安全发出了警报,也将各高校存在的不足表现的更为直观:各高校的园内警力明显不足;驻校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不符合高校实际的安全需求;高校保卫室缺乏相应的执法权力,不能及时打击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造成了高校的安全隐患。首先,要增强我国各高校的校内警力,比如可以在校内设立公安小分队等。其次,对高校警务室和保卫室的职责能清楚的进行区分。警务室享有执法权,对违反校园规定的行为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进行打击和处罚;保卫室负责校园的安全教育工作、排除园内的安全隐患。

2.3高校必须建构完善的校园交通、卫生安全制度

我国高校的开放特性,使得公交车辆、外访车辆日益增加,迫切需要各高校对校园交通制定有效的安全制度。各高校的保卫室、警卫室要实行联合管理,规范校园内的行驶车辆,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校园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等相应规定。与此同时,各高校在食品、药品、医疗等方面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杜绝使用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学校和政府部门要严加监督,以此保障校园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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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中国法制史细节的教学,使学生感知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中国法制史课程知识点多,内容庞杂,囊括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的发展变化过程。其内容就是中国历史上各朝各代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及其制度,包括法律的产生、发展、演变、性质、特点及其发展演变规律,以及法律与当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宗教等的关系。教师可以运用多种教学方法,通过以上细节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各细节的知识点,有意识地培养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历史观、世界观、国家观、法律观,也为他们学习理论法学和各部门法提供基础性知识,有利于加深学生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理解。因为我国现行的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制度都不会也不可能凭空产生,它与中国各朝各代的法律制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存在法的继承关系。我国现行法律的许多制度、理念、立法指导思想、原则、法律形式都与古代的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对于大学法学本科学生来说,学好中国法制史就能更好地理解、领会和贯彻现行法律,了解现代法律的渊源、优点与不足,以及如何发扬优点克服不足,以期促进现行法律的不断进步。

从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出,我国历史上各代统治阶级在取得统治地位后,都会想方设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其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打击刑事犯罪,实现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以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它同时也为后人留下了极为丰富的可供后人借鉴的历史资料和文化传统。

教师在讲授中国法制史细节时,应该要有意识地去搜寻其中的文化细节,挖掘其传统文化的内涵,引导学生了解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这必然会转化为学生积累传统文化的快捷通道。众所周知,中国法制史各章各节的细节,均是中国古代近代现代法律制度的浓缩和精华,均蕴含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假如教师能匠心独运地教学,学生能用心地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便可拓展出精彩而深厚的文化内涵,并转化成学生的法律文化积淀,使学生感知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二、通过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与发展规律的教学,使学生感受中国传统文化魅力

从中国法制史课程的特点来说,要想使学生深深地被感染,教师对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内容精心的备课和精彩的讲授就变得特别重要。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线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第一,我们可以以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立法概况、行政立法、刑法制度、民法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经济立法、司法制度为线索。其中,教师最应该讲清楚的是,每个线索是怎样在各个朝代之间产生、发展、演变和承前启后的。这又要求教师必须运用教学技巧,对枯燥的理论进行有目的的加工,使之成为学生喜闻乐见的、包含着许多故事和趣闻的内容。例如,我们在讲立法指导思想时,夏商周三代是怎样承前启后的呢?夏商两代都是神权法思想,都是“受命于天”“恭行天命”,而西周是“以德配天”。这个理论既枯燥乏味,其逻辑性也不强,学生对这个理论的学习往往很消极,故教师在这个问题上一定得花费一番心思,在教学技巧上下功夫。必须将“受命于天”“恭行天命”“以德配天”与民间传说故事“帝祖合一”“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帝祖分离”等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深入浅出、生动有趣的语言在轻松的课堂气氛中进行讲授,使枯燥的思想变成有趣的理论,使之受学生欢迎,易被学生吸收。

第二,也可以以一脉相承的各朝的法典及其法律制度为线索。中国古代是重刑轻民的,所以其法典主要是刑法典。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从夏至清的各朝主要有禹刑、汤刑、九刑、吕刑、法经、秦律、汉律、魏律、北魏律、晋律、北周律、北齐律、大业律、开皇律、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它们分别反映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自始至终都以“五刑”指称刑罚体系。从原始社会末期到夏商西周三代,其刑罚体系是以肉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秦朝时的肉刑更加残酷,西汉时开始进行刑罚改革,废除肉刑,向徒刑、流刑过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有了一定的进步,到隋唐时期形成以徒流为中心的“五刑”体系,这一直持续到清末。

教师以各朝的法典及其法律制度为线索进行讲述是非常枯燥乏味的,因为它们是以晦涩难懂的文言文表述的,但通过教师的细心梳理,精心加工,用心讲授,尤其是教师在讲述时,巧妙地把通俗易懂、脍炙人口的法律典故始终贯穿其中,讲解其源头出处和演变过程,使学生了解各典故的来龙去脉,加深学生对各朝法典及其法律制度的理解,这样也会使这部分内容的讲授妙趣横生,易被接受。一般来说,法律典故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使用频率高,蕴含的传统文化内容丰富。有些法律典故,历史性、趣味性都很强,如既往不咎、三令五申、死有余辜、一网打尽、明正典刑、先斩后奏等。有些法律典故,包括法律术语典故、司法典故、判例典故和刑罚典故,虽无中学知识基础,专业性很强、晦涩难懂、不易掌握,但却是法制史中的难点内容,是教师必须详细讲解的,这是法制史专业知识的基础。如獬豸、绳之以法、三尺法、治国三典、击鼓升堂、何武断剑、海瑞验尸、枭首、凌迟等。有些法治人物典故,人物形象刻画形象逼真、惟妙惟肖、栩栩如生。在这些人物形 象身上,秉承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让学生对这些法治人物有个完整的把握,用历史的眼光去理解这些典故,这将有利于学生视野的拓展和文化的积累。如叔向论罪、子产立法救世、汉文帝废肉刑、汉武帝不以亲党诬法等。教师如果将这些法律典故融进课堂里,就将死理论讲活了,将枯燥的东西讲成了学生感兴趣的知识,学生也就不会再对中国法制史消极抵抗,而是积极地主动地接受了。

法律典故既是我国法律的历史,又是形成现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基础。当然,在这里,文言文就成了传统文化的主要载体。可以看出,通过教师对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的精彩的讲授,使学生领会中国法制史的发展演变规律,发现这门课程的魅力和兴趣,使这门课从一门枯燥无味的纯理论课变成了妙趣横生的受学生欢迎的趣味课,从而使学生感染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就会随之扎根于学生心中。

三、通过中国法制史中法律传统的教学,使学生感悟中国传统文化精髓

贯穿于中国法制史始终的中国法律传统是一个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成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1]关于我国究竟有哪些法律传统,学术界见仁见智,但基本看法一致,最有代表性是张晋藩的观点,他认为,中国的法律传统主要有以人为本、明德慎罚、恭行天理、执法原情等传统。[2]众所周知,中国古代一直是以儒家思想为主要价值判断准绳。相应地,中国古代社会在法律方面创造了自己一脉相承、特色鲜明的传统文化。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小农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必然存在一些先天性的缺陷,因此,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教师应该果敢地进行取舍和选择,真正使学生在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去感悟、汲取、秉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

(一)大一统与爱国主义传统

大一统指的就是中国古代王朝统治全国。如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帝王就应该拥有一统天下的权威,“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后来又有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礼记·大学》)的观念。爱国主义一直为古代中国人民所倡导、褒奖和推崇,主要体现在“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政治伦理思想中。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用传统文化去充实和丰富法制史教学内容是大学法制史教师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务。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传统

这个传统的发展演变,从西周到隋唐,法律儒家化最后定型,为宋元明清各代所继承和发扬。它体现了中国古代对于道德教化的高度重视,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和重要表现。

在中国古代,做人、处事和治国都不能离开礼。礼与德关系紧密,礼是外在规范,德是内在义理,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儒家思想创始人孔子认为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二者既有统一性,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互为补充、密不可分。汉儒又将此理论上升为治国之策,把儒家的亲属制度和法家的专制制度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标志着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它通过“春秋决狱”渗透到司法领域,后又通过“以礼入律”渗透到立法领域,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唐代,此传统达到顶峰。

(三)“恭行天理,执法原情”传统

天理国法相通,法顺人情无害。天理又体现为国法,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协调一致,作用互补。这是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主要内容,都强调天道秩序对人类社会秩序的示范作用,表现了人们对“天命”的敬畏。这种倾听天命、敬畏自然,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视。

(四)“以人为本,明德慎刑”传统

它体现了治国理念上的民本要求。我国古代的民本思想起源于西周,西周统治者提出了“敬德保民”的民本思想,刑法适中,尽量做到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儒家继承发展了民本思想,孔子明确提出了“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孟子更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形成了“以民为本”的仁政思想体系。秦汉以后各朝各代都宣称以“重民爱民”为其重要的一个基本政治原则。当然,这对于处理现实社会问题、缓和和解决社会矛盾、凝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比较积极的作用。

(五)家族本位与伦理法治传统

在中国古代,宗法与政治达到了高度结合,导致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家法与国法共存的局面。这个传统比较全面地体现了中国的忠孝文化,它注重亲情,注重家族伦理。因为家庭是一个一脉相承的各个个体相加的整体,子女生命是既其父母生命的延续,也是个人生命的延续,所以就有了“骨肉之亲”“手足之情”之说。在古代传统法律制度中,就自然而然地就有了家族伦理的印记,这也是中国法律传统中一个最为鲜明的特征之一。

(六)“纵向比较,因时定制”传统

中国历代法典尽管内容上大同小异,但袭旧又有所创新,是在总结过去、立足现实、着眼未来的基础上,经过纵向比较而制定的,所立之法不但有轻重取向不同,并且更加贴近生活。从本质上说,它所倡导的就是“创新”,包括法制变革和其他社会变革。中国法制史中的管仲改革、吴起变法、商鞅变法、李悝变法、北魏孝文帝改革、周世宗改革、庆历新政、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都不同程度地从不同方面反映了中华民族重视创新、锐意改革、与时俱进、解放思想的思想追求,这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精髓,这同我们今天的时代精神也是非常吻合的。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传统

它反映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法律文化所极力倡导的知足常乐、克已忍让、天下无讼与和谐稳定,可以说,这在相当程度上冲淡了以义务观念为主的中国古代人们的权利意识,不利于人们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的养成,但从劝导人们必须重视内心修养,在遇到与 人冲突时尽量克制自己的欲望,尽量避免纠纷,息事宁人,如已有纠纷,要尽快了结,从而保持内心平静,防止不良情绪。“无讼”“息讼” 与“和谐”又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这在古代不但是各级官吏良好政绩的主要表现,也深深地影响了广大群众,这更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厚重积淀。

四、通过中国法制史曲折发展演变过程的教学,使学生感触中国传统文化脉搏

中国法制如同人类历史一样,其产生、发展、演变是呈螺旋式上升,在曲折中前进的。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的起源阶段,其中,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时期,以习惯法为主。这是奴隶制社会法制的形成、发展、成熟与完备时期。到了春秋,奴隶制法制衰败、解体了,习惯法逐渐向成文法转变。战国、秦朝是封建法制的形成期,汉朝是封建法制的确立期,开始引礼入法。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制的过渡演变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特征,礼法进一步结合,优秀法典层出,律学十分发达。随唐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中国古代法制也达到最高水平,传统法制成熟定型,中华法系最终形成。自唐之后,中国社会又进入大分裂的局面,宋、元、明、清是中国法制的演化阶段,封建法制已经走到了它的尽头。从清末到新中国成立是中国法制的转型时期,这是从封建法向近现代西方法转变的发轫期,最有代表性的是清末修律。从清末改官制,建咨议局、资政院,颁《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到修律馆、修民律刑律,从中华民国制定《临时约法》到近代新司法制度的实施,从北京政府的制宪到南京政府六法体系的完成,都以失败而告终。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武汉及南京国民政府在政治风云突变、兵戈频仍的环境中,在清末与北洋政府立法、各种法律草案的基础上,仍然能初步构建起中国近代法律体系,虽然此间也有过诸如袁世凯借“尊孔”“复古”,倒行逆施,但中国法制的前进步伐是不会停止不前的。[3]

大学教师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在对中国传统文化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应积极努力地探寻中国传统文化之精华,使学生真正体会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从而促使他们积极地主动地掌握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感触、认清和把握中国传统文化的脉搏。

参考文献:

法史学论文范文9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3000字法史学论文。

闹得沸沸扬扬的宁夏银川出租车风波,终于以市政府停止执行两个文件的决定,得到平息,从8月3日早晨开始,银川市部分出租车已开始运营。人民网8月5日报道,在银川第五届国际摩托车旅游节招待酒会上,记者与银川市市长刘学军相遇。刘学军坦承:银川市的工作没做好,这几天他的压力非常大,晚上时常睡不好觉。

银川市的工作的确没有做好,市政府出台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两个政府规定,都涉及公民的重大权益。而按照国务院规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银川市却从未向社会公示,也没有召开听证会。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时必须有30天的准备期,而银川市从公布到实施只有四五天的时间。至于国务院规定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等等对于依法行政的要求,银川市统统都没有兑现。刘学军说:银川市出台出租车管理办法之前,曾进行过半年时间的调研,并派专门的工作组到全国部分大中城市取经。后来又征求社会上的意见,遗憾的是他们找的全是出租车公司的老板,没有听取身处第一线的出租车司机的意见,导致出台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不符合实际,引起广大出租车司机强烈不满。如果这也算是调研或听证,那只能说明要实现国务院依法行政的要求,单纯依靠地方政府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一些地方政府完全可以用打擦边球和做样子的方式来规避国务院的规定。

对于这么一个程序上不合法的地方政府规定,我们遗憾地看到,法律并没有给予相对人一个有效地启动对其纠错的程序。银川出租车风波虽然平息了,但它仍是遵循的是:受规定不利影响的相对人集体上访――媒体的连续报道――引起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地方政府主动终止规定的效力的非正常法律程序,这一带有强烈人治的程序使这一问题的解决带有偶然性、不确定性和非理性,也很难保证一些地方政府从中汲取什么教训,从而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我国的《宪法》和《立法法》虽然都规定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但并没有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不服是否有权提起合法性审查,受理机关、受理时限、如何审查与对审查不服如何救济等等程序规定。而我们知道,地方人大会常委会对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从备案中发现,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具有滞后性;而且地方人大会常委会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所作的规定利益无关缺乏审查的强烈动机很难主动去审查,况且不是当事人也难以自行发现问题,这一切都让地方人大会常委会的审查有效性打上一个大大的折扣。实践中,几乎未有过地方人大会常委会主动撤销地方政府的规章这一事实正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在司法救济层面上,地方政府的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这让受规章、规定不利影响的相对人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在行政救济层面上,《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是,这只是一种事后救济,带有滞后性,这是一;其二是依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是较低层次的政府部门,其无权审查,要提交制定的政府机关自行审查,时间就拖得相当长;其三是由制定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来自行审查也缺乏公正性,很难做到自身纠错;最后,这一规定还特别说明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从而排除了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

受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不利影响的相对人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不能得以有效救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违法没有有效纠错程序,相对人在体制内不能理性地表达其利益诉求,就只好采取非理性的体制外的表达――集体上访等方式,以求得到上级政府和公众的重视,从而引发社会的动荡与不稳定。

宁夏银川出租车风波的解决不应成为我们处理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违法的范例,寻求制度上的突破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重点。从法律角度思考,出路有二条:一是法律应该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有权对于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合法性审查,并制定出比较可行的细则,让审查有公开、公正的程序,并且对审查结果不服还能再次提交上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否则即使《立法法》规定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在前不久成立法规备案审查室,但仍收效甚微;二是将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列入可诉性范围,受规章、规定不利影响的相对人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可以对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得到司法救济。

法史学论文范文10

【摘要】希望求学网整理的法史学论文: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能够给您带来一些灵感。

摘要: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其实质反映了权力和金钱之间的对价关系。当前,这种犯罪给我国反腐倡廉、严惩腐败的工作造成了很大阻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成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更对打击该犯罪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受贿罪;既遂;未遂

一、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界定的标准

受贿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犯罪一样,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对其产生的不同作用,完成犯罪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因而出现了既遂、未遂等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上,以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来区分行为的既遂和未遂,既遂犯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未遂犯是面对自己无法克服的阻力,被迫停止犯罪或者使得犯罪未能够完成。

按照我国刑法学理论的通说,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别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是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处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或者使得犯罪未能够完成。对于导致行为人未遂的原因,有的学者认为仅指客观情况的意外变化,有的学者认为还包括有碍犯罪既遂的主观因素。笔者认为一般可以将“意志以外的原因”定位在与行为人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相违背的界限上。

受贿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可以分析为若干方面:首先,受贿罪在客观上基本要求: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权钱交易的行为。最后,受贿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实施的利用职务行为与收取贿赂交易的故意行为[1]695-696。

二、受贿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学理判断

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一般都认为,受贿罪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态,但由于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较为复杂,对于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有若干不同的理解,总体来说存在下列观点。

(一)承诺说

收受财物型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索取财物型行为人完成索取财物的行为,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收受贿赂的形式下,只要受贿人作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时,即构成受贿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实施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均侵犯了受贿罪的客体,破坏国家的廉政制度。

(二)实际受贿说[1]695-696

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或索取了他人财物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以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受贿人收了行贿人的财物,无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构成受贿罪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收受行贿人财物的,属于未遂。

(三)谋取利益说

法史学论文范文11

    “目录”两字为黑体3号,居中,下面空一行。

    第一层次标题“一、”顶头,黑体、小四号,第二层次缩进一字,宋体,小四号,第三层次再缩进一字,宋体,小四号……,页码加小括号,页码前为连续的点,垂直居中。

    如果采用“1”、“1、1”、“1、1、1”的形式,则每层缩进半字。

    参考文献按第一层次标题的格式。

    正文

    正文采用宋体,小四号,每段开头空两字,要符合一般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文理科毕业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6000字,工科、艺术类专业毕业设计字数视专业情况而定。

    论文应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论证完整、严密,有独立的观点和见解,应具备学术性、科学性和一定的创新性。

    毕业论文内容要实事求是,尊重知识产权,凡引用他人的观点、统计数据或计算公式的要有出处(引注),计算的数据要求真实、客观、准确。

    标题

    所有标题左侧空两字,数字标题从大到小的顺序写法应为:“一、”,“(一)”,“1、”,“(1)”,“” 的形式,黑体,小四号,左侧空两字,或者采用“1”、“1、1”、“1、1、1”……的形式,黑体,小四号,左侧顶格。

    注释

    采用本学科学术规范,提倡实用脚注,论文所有引用的中外文资料都要注明出处。中外文注释要注明所用资料的原文版作者、书名、出版商、出版年月、页码。

    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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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论文范文12

就受理争端的案件范围来看,仲裁解决的争端范围要宽泛得多,这不单是就争端的重要性而言,也是就争端性质而言。[18]一些相对较小的问题交由象国际法院这样的司法机构解决,有时显得不太恰当。因为经们不值得花费司法机构通常花费那样多的时间和精力,而在解决相对小的问题方面,仲裁是最合适的方法之一。[19]常设仲裁法院近来已承担起了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机要委员会(the Confidentiality Committee of the Organization for the Prohibition of Chemical Weapons)的登记职能。常设仲裁法院近年来与国际商业仲裁领域的发展密切联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赋予它责任:打破依委员会仲裁规则建立仲裁法庭时可能出现的僵局。1996年以来,常设仲裁法院已经处理、因不能组成仲裁庭向法院提出帮助请求的纠纷超过50起。其他一些国际或地区性组织也同常设仲裁法院接触,希望将解决争端中的一些特定任务托付给常设仲裁法院。 而且,仲裁是介于司法解决与谈判、调停、斡旋、调查和调解等政治解决之间的一种方法,仲裁中第三方提出的建议比后者具有更大的效力,同时也可以借助和发挥后者几种方法的作用。联合国秘书长鼓励国家、国际组织或私人团体更充分地利用常设仲裁法院的职能,包括调查和调解的职能。他说,“这些职能有助于减少国际法院的负担,填补涉及私人团体和国际组织的仲裁的空白。”他还敦促未批准《海牙公约》的国家批准公约,他说:“发展中国家尤其会发现那些具有灵活性的争端解决手段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资源。” [20]常设仲裁法院作为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第一个常设机构,它在历史上曾发挥过意义深远的作用。今天,它也是由多边协议授权来运用《联合国宪章》第33条中列举的四种第三方争端解决办法(即调查、斡旋、调停和仲裁)的机构之一,仍然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国际社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趋势日益彰显的背景下,加上常设仲裁法院自身的改革努力,使其具有了较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见陈致中:《国际仲裁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载《中山大学学报》1986年第一期,第27页。另见陈治世:《国际法院》,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9页。 见陈致中编:《国际法案例选》,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5――19页。目前,常设仲裁法院有来自86个国家的265名仲裁员,包括中国的邵天任、王铁崖和端木正先生。见常设仲裁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pca-cpa.org;访问时间,2000年10月,下同。另外,同常设仲裁法院所设立的各国团体仲裁员(每个国家的仲裁员组成本国的“国家团体(national groups)”)还是现今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选举候选人名单的基础,也有权推荐国际法院法官和诺贝尔和平奖的候选人。根据统计,1920年以前的国际仲裁案件差不多全是选任该名单中的仲裁员处理的,之后的仲裁案件则多是另行选任。 见注1书,第30,52页。 1899年海牙和会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是杨儒,1907年海牙和会首席代表为陆宗祥等三人,见《国际条约集》(1872——1916),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第166页,325页。 中国清政府、新中国成立前的国民政府都曾与外国签订过仲裁专约,见汤武:《中国与国际法》,台湾,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1957年版,第791——792页。 参见《新华月报》1963年第11期,第97——100页。 见陈佩洁:《常设仲裁法院的过去与未来》,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3年),中国国际法学会主编,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310页;另见美国国务院法律事务局编:Treaties in Force, January 1,1985, Washington,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P.278。 《中国恢复在常设仲裁法院活动》,载《人民日报》1993年8月4日第4版。 常设仲裁法院案件审理数字,参见http://www.pca-cpa.org。下同。[12] 见陈致中.李斐南选译:《国际法案例选 》,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一版,第51――53页。[13] 引自周鲠生: 《国际法》(下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81页。[14](德)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编著,陈致中.李斐南译:《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一专辑:争端的解决,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8页。[15]见注14书,第22页。[16] 仲裁当事方还可以协议变更有关规则的程序性规定.确定可适用的法律以及仲裁地点和使用何种语言等。[17] 史久镛: Foreword to "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ummaries of Awards, Settlement Agreements and Reports", Published by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引自http://www.pca-cpa.org。[18] 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Past and Prospects: a Symposium to commemorate the Centenary of the Birth of Professor J.H.W.Verzijl(1888----1987),edited by A.H.A.Soons,Dordrecht(Netherlands);M.Nijhoff,1990,P.9----22.[19] 叶兴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02页。[20] 引自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1999年11月17日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的报告。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99th Annual Report (Centenary Edition), International Bureau of the P.C.A.. 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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